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修订历史

此页面具有访问限制。如果您看见此消息,则说明您没有权限访问此页面。

差异选择:选中要对比的版本的单选按钮,按Enter键或下方的按钮。
说明:(当前)=与最后版本之间的差异,(之前)=与上一版本之间的差异,=小编辑。

2025年5月21日 (星期三)

2025年5月20日 (星期二)

  • 当前之前 15:032025年5月20日 (二) 15:03任欣欣 留言 贡献 6,023字节 +6,023 创建页面,内容为“==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1999 年 5 月 25 日公安部令第 39 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 标签移动版编辑 移动版网页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