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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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国标文件|国标文件名=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 == 1 总 则 == 1.0.1 为在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 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既有建筑的维护与改造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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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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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 本 规 定 ==
== 2 基 本 规 定 ==
第43行: 第41行:
2.0.9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时,应对白蚁危害情况进行检查; 当发现白蚁危害时,应对房屋进行白蚁蚁害评估及防治。
2.0.9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时,应对白蚁危害情况进行检查; 当发现白蚁危害时,应对房屋进行白蚁蚁害评估及防治。


2.0.10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
2.0.10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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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造成的影响。


2.0.11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工程全部完 成后,应进行验收。
2.0.11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工程全部完 成后,应进行验收。


2.0.12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 各环节的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相关档案资料应妥善保 管;既有建筑物管理权移交时,应同时移交建筑物的相关档案。
2.0.12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 各环节的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相关档案资料应妥善保 管;既有建筑物管理权移交时,应同时移交建筑物的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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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检 查 ==
== 3 检 查 ==
第86行: 第78行:


3.1.7 既有建筑评定应基于真实、可靠的检查结果、检测数据、 资料和分析给出评定结果。
3.1.7 既有建筑评定应基于真实、可靠的检查结果、检测数据、 资料和分析给出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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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既有建筑检查及评定中发现的损伤,应根据损伤的程度 采取修缮、改造、更新置换或废弃拆除等处理措施;在采取上述 措施前,应及时采取停用或临时解除危险的措施。
3.1.8 既有建筑检查及评定中发现的损伤,应根据损伤的程度 采取修缮、改造、更新置换或废弃拆除等处理措施;在采取上述 措施前,应及时采取停用或临时解除危险的措施。
第122行: 第112行:


2 根据梁、柱、板、墙等构件饰面以及内部装修的防火措 施等,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性和使用性;
2 根据梁、柱、板、墙等构件饰面以及内部装修的防火措 施等,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性和使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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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防火防烟分区、 防火间距等情况,评定建筑防火安全;
3 根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防火防烟分区、 防火间距等情况,评定建筑防火安全;
第163行: 第151行:
2 临近供暖季时,供暖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和安全性以 及供水、排水、供暖、消防管道与系统防冻措施的完好状况;
2 临近供暖季时,供暖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和安全性以 及供水、排水、供暖、消防管道与系统防冻措施的完好状况;


3 在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前后,设施设备、附属管
3 在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前后,设施设备、附属管线、管道、阀门及其连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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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管道、阀门及其连接状况;


4 临近雨季时,地下建筑挡水和排水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
4 临近雨季时,地下建筑挡水和排水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
第194行: 第178行:


3.4.11 存在被雨水倒灌风险的既有地下建筑,应重点评定防汛 设施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4.11 存在被雨水倒灌风险的既有地下建筑,应重点评定防汛 设施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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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修 缮 ==
== 4 修 缮 ==
第232行: 第214行:


4.1.5 修缮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依据、修缮要求及方法的说明、 修缮内容、修缮用料及用量说明等,根据修缮内容的复杂程度,
4.1.5 修缮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依据、修缮要求及方法的说明、 修缮内容、修缮用料及用量说明等,根据修缮内容的复杂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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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文字、符号、图纸等进行书面表达和记录。
用文字、符号、图纸等进行书面表达和记录。
第294行: 第274行:


4 当外挑构件上的安全玻璃有破损时,应使用安全玻璃进 行修缮。
4 当外挑构件上的安全玻璃有破损时,应使用安全玻璃进 行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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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既有建筑室内装饰装修面与基层不牢固时,应予加固; 当饰面砖、饰面板、吊顶出现开裂、脱落时,应进行修缮或 拆换。
4.2.9 既有建筑室内装饰装修面与基层不牢固时,应予加固; 当饰面砖、饰面板、吊顶出现开裂、脱落时,应进行修缮或 拆换。
第346行: 第324行:


4.4.4 当制冷机组采用对人体有害的制冷剂时,应定期检查、 检测和维护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及应急通风系统,泄漏报警装置 及应急通风系统的各项功能应正常有效。
4.4.4 当制冷机组采用对人体有害的制冷剂时,应定期检查、 检测和维护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及应急通风系统,泄漏报警装置 及应急通风系统的各项功能应正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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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改 造 ==
== 5 改 造 ==
第372行: 第348行:


1 应根据原屋顶情况及周围环境选择坡屋面形式及坡度, 确保其保温隔热效果和结构安全性;
1 应根据原屋顶情况及周围环境选择坡屋面形式及坡度, 确保其保温隔热效果和结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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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利用其原有平屋面排水系统,并应通畅;
2 应利用其原有平屋面排水系统,并应通畅;
第406行: 第380行:


3 应按照结构改造后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进行结构分析 和抗震鉴定,不满足要求的原结构应进行针对性的抗震加固;
3 应按照结构改造后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进行结构分析 和抗震鉴定,不满足要求的原结构应进行针对性的抗震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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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改造中新增部分的结构应进行抗震设计。
4 改造中新增部分的结构应进行抗震设计。
第437行: 第409行:
5.4.1 给水设施的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 给水设施的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
1 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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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的压力直接供水。
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的压力直接供水。
第458行: 第426行:


5.4.6 既有建筑电气改造工程的设计,应在对既有建筑供配电 系统、照明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现场检查、评定的基础上,根据 改造后建筑物的用电负荷情况和使用要求进行供配电系统、照明 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设计。
5.4.6 既有建筑电气改造工程的设计,应在对既有建筑供配电 系统、照明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现场检查、评定的基础上,根据 改造后建筑物的用电负荷情况和使用要求进行供配电系统、照明 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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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第488行: 第454行:


5 改造 [40](#bookmark35)
5 改造 [40](#bookmark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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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 本 情 况
一 、基 本 情 况
第506行: 第470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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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第566行: 第528行:


岳清瑞 吕西林 高承勇 陆伟东 王 霓 徐 强 李耀良金磊铭 熊新华 王 漪
岳清瑞 吕西林 高承勇 陆伟东 王 霓 徐 强 李耀良金磊铭 熊新华 王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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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术 语
三、术 语
第600行: 第560行:


8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 renovation about adding
8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 renovation about ad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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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vator for existing multi-storeyresidences
elevator for existing multi-storeyresidences


在建筑结构许可条件下,在既有多层住宅的适当位置,新建 电梯的井道、电梯厅、连廊、平台等,并与公共楼梯间、公共走 道、阳台等部位连接,以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垂直交通,提高居 住品质的改造方式。
在建筑结构许可条件下,在既有多层住宅的适当位置,新建 电梯的井道、电梯厅、连廊、平台等,并与公共楼梯间、公共走 道、阳台等部位连接,以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垂直交通,提高居 住品质的改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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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 文 说 明
四、条 文 说 明
第623行: 第579行:
1.0.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 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 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 “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 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 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 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1.0.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 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 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 “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 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 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 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 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 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 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 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 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 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 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 定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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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 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 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第648行: 第600行:


2.0.6 本条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并结合国内工程实际,要求 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工作所有参与人在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 需求。
2.0.6 本条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并结合国内工程实际,要求 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工作所有参与人在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 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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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应向参建各方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防 护措施、设备,同时还应关注周边相邻建筑物及场地中居住、停 留、活动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做好相应的隔离、防护、保护 工作。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应向参建各方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防 护措施、设备,同时还应关注周边相邻建筑物及场地中居住、停 留、活动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做好相应的隔离、防护、保护 工作。
第669行: 第619行:
2.0.11 本条规定了维护和改造工程项目在实施时应加强对施工 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成后要进行竣工验收。
2.0.11 本条规定了维护和改造工程项目在实施时应加强对施工 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成后要进行竣工验收。


应注意关注维护和改造工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对隐蔽工程 验收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工程最终完成且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
应注意关注维护和改造工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对隐蔽工程 验收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工程最终完成且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未验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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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得未验先用。


2.0.12 为了完善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的资料,保证项目档 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保障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技术资料的 安全性,为将来的再次修缮与改造提供依据。
2.0.12 为了完善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的资料,保证项目档 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保障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技术资料的 安全性,为将来的再次修缮与改造提供依据。
第690行: 第636行:


既有建筑检查的范围除了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 还应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和建筑附属设备两部分。本规范对既有建 筑的检查将从建筑、结构以及设施设备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其中
既有建筑检查的范围除了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 还应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和建筑附属设备两部分。本规范对既有建 筑的检查将从建筑、结构以及设施设备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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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方面主要为承重结构部分,建筑方面包括室内外饰面、门 窗、外挂设备、防水构造以及建筑隔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等;设 施设备方面包括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 系统、消防等。
结构方面主要为承重结构部分,建筑方面包括室内外饰面、门 窗、外挂设备、防水构造以及建筑隔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等;设 施设备方面包括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 系统、消防等。


第713行: 第656行:
因此,基于上述规范的规定,本条对既有建筑使用条件和环 境的日常检查作了规定。
因此,基于上述规范的规定,本条对既有建筑使用条件和环 境的日常检查作了规定。


3.1.3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如临近雨季和供暖季、遭遇较大自然 灾害和人为灾害(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后,既有建筑的
3.1.3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如临近雨季和供暖季、遭遇较大自然 灾害和人为灾害(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后,既有建筑的性能现状和使用环境与其日常服役稳定状态相比可能发生了较大 的变化,因此有必要进行在上述特定环境下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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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现状和使用环境与其日常服役稳定状态相比可能发生了较大 的变化,因此有必要进行在上述特定环境下的检查。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在暴 风、雨雪季节,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并对建筑进行检查。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在暴 风、雨雪季节,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并对建筑进行检查。
第731行: 第670行:
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既有建筑存在本条列出的7种情况, 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既有建筑正常安全使用。 3.1.5 本条要求对不同类型的检查,均应选取适当的方法,明 确频次和内容,制定合理的方案。
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既有建筑存在本条列出的7种情况, 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既有建筑正常安全使用。 3.1.5 本条要求对不同类型的检查,均应选取适当的方法,明 确频次和内容,制定合理的方案。


检查及评定时应用的检查或检测技术(应委托专业机构), 均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 的有关规定。地基的检查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 规范》GB 5002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等的有 关规定;混凝土结构的检测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有关规定,钢结构的检测还 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621 的有关规定,砌体强度、砌筑砂浆强度等的检测还应执行现行国 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15的有关规 定。外门窗的检查应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工程检测 技术标准》JGJ/T 205的有关规定;室内外环境检查应执行现行
检查及评定时应用的检查或检测技术(应委托专业机构), 均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 的有关规定。地基的检查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 规范》GB 5002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等的有 关规定;混凝土结构的检测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有关规定,钢结构的检测还 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621 的有关规定,砌体强度、砌筑砂浆强度等的检测还应执行现行国 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15的有关规 定。外门窗的检查应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工程检测 技术标准》JGJ/T 205的有关规定;室内外环境检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GB 10071和《住在建 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GB 50355等的有关规定; 设备设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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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GB 10071和《住在建 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GB 50355等的有关规定; 设备设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


由于既有建筑检查项目涉及的专业较多,有些检查要委托专 业单位承担。因此,在对既有建筑进行检查前,应制定合理的方 案,明确具体的内容及实施检查的人员、检查方法或委托专业机 构检查项目等。
由于既有建筑检查项目涉及的专业较多,有些检查要委托专 业单位承担。因此,在对既有建筑进行检查前,应制定合理的方 案,明确具体的内容及实施检查的人员、检查方法或委托专业机 构检查项目等。
第757行: 第692行:
3.1.8 在检查及评定过程中,如发现既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和维持建筑物及其附属结构的功能, 产权所有人或受托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3.1.8 在检查及评定过程中,如发现既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和维持建筑物及其附属结构的功能, 产权所有人或受托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产权所有人应根据鉴定结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产权所有人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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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房屋所 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 加固或修缮治理。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房屋所 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 加固或修缮治理。
第779行: 第710行:
英国法规协会《建筑物维护管理指南》 BS 8210附 录A 中给 出了门窗、吊顶、内外墙装饰、楼板装饰、楼梯和坡道装饰、顶 棚装饰、屋顶装饰、保护性和装饰性涂装、维护墙体、阳台、楼 梯和坡道的栏杆和扶手、标记牌和指示牌等附件、房屋配件等方 面的检查内容。
英国法规协会《建筑物维护管理指南》 BS 8210附 录A 中给 出了门窗、吊顶、内外墙装饰、楼板装饰、楼梯和坡道装饰、顶 棚装饰、屋顶装饰、保护性和装饰性涂装、维护墙体、阳台、楼 梯和坡道的栏杆和扶手、标记牌和指示牌等附件、房屋配件等方 面的检查内容。


本条规定对既有建筑屋面、女儿墙、烟囱、外立面、非承重 墙体、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梁、柱、板、墙等构件外饰 面、室内装饰装修、地坪及室内楼梯、附属结构和设施、室内外 环境以及遮阳篷、雨篷、晾衣架、窗台花架、避雷装置等建筑外 立面附加设施等的损坏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锚固进行检查。本条
本条规定对既有建筑屋面、女儿墙、烟囱、外立面、非承重 墙体、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梁、柱、板、墙等构件外饰 面、室内装饰装修、地坪及室内楼梯、附属结构和设施、室内外 环境以及遮阳篷、雨篷、晾衣架、窗台花架、避雷装置等建筑外 立面附加设施等的损坏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锚固进行检查。本条规定的检查内容是最低要求,应完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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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检查内容是最低要求,应完整执行。


3.2.2 本条规定了特定检查的内容要求。
3.2.2 本条规定了特定检查的内容要求。
第796行: 第723行:


在实施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应委托专业机构 对检查发现建筑范围的损伤或安全措施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影 响建筑的安全性和使用性程度,并根据专业机构提出的处置意见 进行处理。
在实施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应委托专业机构 对检查发现建筑范围的损伤或安全措施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影 响建筑的安全性和使用性程度,并根据专业机构提出的处置意见 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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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结 构 检 查 ===  
=== 3.3 结 构 检 查 ===  
第813行: 第738行:
综合各相关规范的规定,本条规定必须对既有建筑结构表面 上的荷载作用和建筑物内外环境、建筑周围地面变形和结构整体 倾斜变形,梁、柱、板等结构构件及其连接节点的缺陷、变形、 损伤和腐蚀、虫蛀情况等,承重墙体的外闪、倾斜、风化、脱 落、裂缝以及连接处的损伤情况,悬挑结构构件的变形和损坏情 况等进行检查。本条规定的检查内容是最低要求,应完整执行。 3.3.2 本条规定了结构特定检查的内容。
综合各相关规范的规定,本条规定必须对既有建筑结构表面 上的荷载作用和建筑物内外环境、建筑周围地面变形和结构整体 倾斜变形,梁、柱、板等结构构件及其连接节点的缺陷、变形、 损伤和腐蚀、虫蛀情况等,承重墙体的外闪、倾斜、风化、脱 落、裂缝以及连接处的损伤情况,悬挑结构构件的变形和损坏情 况等进行检查。本条规定的检查内容是最低要求,应完整执行。 3.3.2 本条规定了结构特定检查的内容。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如临近雨季和供暖季、遭遇较大自然灾害 和人为灾害(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后,既有建筑的结构 性能现状和使用环境与其日常服役稳定状态相比可能发生了较大 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上述特定环境下结构方面进行检查,比如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如临近雨季和供暖季、遭遇较大自然灾害 和人为灾害(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后,既有建筑的结构 性能现状和使用环境与其日常服役稳定状态相比可能发生了较大 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上述特定环境下结构方面进行检查,比如在遭受台风、大雪、大风前后,应重点检查建筑屋盖、支撑系统 及其连接节点的损伤和变形;在遭受暴雨前后,应重点检查建筑 周围地面变形、周围山体滑坡、地基下沉、结构倾斜变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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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受台风、大雪、大风前后,应重点检查建筑屋盖、支撑系统 及其连接节点的损伤和变形;在遭受暴雨前后,应重点检查建筑 周围地面变形、周围山体滑坡、地基下沉、结构倾斜变形等。


3.3.3 本条规定了结果现状评定的要求。
3.3.3 本条规定了结果现状评定的要求。
第833行: 第754行:
综合各相关规范的规定,本条规定必须对既有建筑设备所处 的内外环境、设备、电气线路、附属管线、管道、阀门及其连接 的材料老化、渗漏、防护层损坏等情况、室内外悬挑外挂设备的 损坏和连接状况、系统运行的振动和噪声等情况进行检查。本条 规定的检查内容是最低要求,应完整执行。
综合各相关规范的规定,本条规定必须对既有建筑设备所处 的内外环境、设备、电气线路、附属管线、管道、阀门及其连接 的材料老化、渗漏、防护层损坏等情况、室内外悬挑外挂设备的 损坏和连接状况、系统运行的振动和噪声等情况进行检查。本条 规定的检查内容是最低要求,应完整执行。


3.4.2 本条规定了设施设备特定检查的主要内容要求。在特定 情况下,应对设施设备方面进行检查,比如临近雨季时,应重点 检查建筑屋面与室外排水设备、防雷设备等的完好性;临近供暖 季时,应重点检查供暖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另外还要对供
3.4.2 本条规定了设施设备特定检查的主要内容要求。在特定 情况下,应对设施设备方面进行检查,比如临近雨季时,应重点 检查建筑屋面与室外排水设备、防雷设备等的完好性;临近供暖 季时,应重点检查供暖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另外还要对供水、排水、采暖、消防管道以及系统的防冻措施完好状况进行检 查;在遭受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自然灾害前后,应重点检 查建筑设备及其附属物等的连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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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排水、采暖、消防管道以及系统的防冻措施完好状况进行检 查;在遭受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自然灾害前后,应重点检 查建筑设备及其附属物等的连接状况。


3.4.3 本条规定了设施设备评定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的要求,本条规定应主要评定各系统设备、附属管线、管 道及其连接的材料耐久性,各系统设备、附属管线、管道及其连 接的保温、防冻、防漏电、防高温、防辐射、防火、防雷、防污 染、消毒等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各系统正常运行的有效性和安 全性。
3.4.3 本条规定了设施设备评定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的要求,本条规定应主要评定各系统设备、附属管线、管 道及其连接的材料耐久性,各系统设备、附属管线、管道及其连 接的保温、防冻、防漏电、防高温、防辐射、防火、防雷、防污 染、消毒等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各系统正常运行的有效性和安 全性。
第851行: 第768行:
对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及其他作业和事故影响的既有建 筑,应重点评定建筑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及其他作业和事故影响的既有建 筑,应重点评定建筑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4.11 临近雨季时,地下建筑等特殊设施的出入口、天井、风
3.4.11 临近雨季时,地下建筑等特殊设施的出入口、天井、风井等部位存在雨水倒灌的危险,因此对存在被雨水倒灌风险的既 有地下建筑,应检查防雨水倒灌措施的状况,重点评定防汛设施 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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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等部位存在雨水倒灌的危险,因此对存在被雨水倒灌风险的既 有地下建筑,应检查防雨水倒灌措施的状况,重点评定防汛设施 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4 修 缮 ==
== 4 修 缮 ==
第874行: 第787行:


4.1.5 本条规定了修缮设计文件内容要求,是保障修缮质量的 重要环节。
4.1.5 本条规定了修缮设计文件内容要求,是保障修缮质量的 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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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建 筑 修 缮 ===  
=== 4.2 建 筑 修 缮 ===  
第899行: 第810行:
4.2.8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附墙管道、各类架设、招牌、雨篷 等外墙悬挂物的修缮要求。
4.2.8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附墙管道、各类架设、招牌、雨篷 等外墙悬挂物的修缮要求。


4.2.9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修缮的基本要求,目 的是保证建筑正常使用。在查勘各种装饰损坏时,应同时检查其
4.2.9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修缮的基本要求,目 的是保证建筑正常使用。在查勘各种装饰损坏时,应同时检查其基层的牢固程度,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先进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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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的牢固程度,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先进行加固。


4.2.10 本条规定建筑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本条中主要指溶剂型橡胶沥青防水涂料不得在室内使用,原因是 有污染挥发物及施工火灾隐患以及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4.2.10 本条规定建筑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本条中主要指溶剂型橡胶沥青防水涂料不得在室内使用,原因是 有污染挥发物及施工火灾隐患以及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第919行: 第826行: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施工荷载限值,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避 免发生超载现象。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施工荷载限值,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避 免发生超载现象。


4.3.2 改性后的环氧类结构胶具有耐湿热老化、耐应力长期作 用、耐冲击剥离和耐疲劳作用等优点,可以在工程结构加固中安 全使用。但在加固工程实际案例中,以不耐水、不耐老化的不饱 和聚酯树脂胶或醇酸树脂胶来替代改性环氧树脂胶,已经导致不
4.3.2 改性后的环氧类结构胶具有耐湿热老化、耐应力长期作 用、耐冲击剥离和耐疲劳作用等优点,可以在工程结构加固中安 全使用。但在加固工程实际案例中,以不耐水、不耐老化的不饱 和聚酯树脂胶或醇酸树脂胶来替代改性环氧树脂胶,已经导致不少粘钢或粘贴纤维布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埋下严重安全隐患。据 此,结构修缮材料严禁使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严禁使用不 饱和聚酯树脂或醇酸树脂作为胶粘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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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粘钢或粘贴纤维布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埋下严重安全隐患。据 此,结构修缮材料严禁使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严禁使用不 饱和聚酯树脂或醇酸树脂作为胶粘剂。


设计文件应对纤维织物及胶粘剂的性能作出明确规定,施工 期间应加强管理,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醇 酸树脂类胶粘剂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设计文件应对纤维织物及胶粘剂的性能作出明确规定,施工 期间应加强管理,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醇 酸树脂类胶粘剂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第937行: 第840行:
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精细化施工,修缮施工不得损伤原有 需保留的结构构件。
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精细化施工,修缮施工不得损伤原有 需保留的结构构件。


4.3.7 混凝土构件裂缝将直接影响其抗渗性与耐久性,当裂缝 达到一定程度的宽度及深度后,空气中的水分、氧气、二氧化碳 以及氯离子等会侵入混凝土内部,引起钢筋锈蚀。 一方面,构件 的裂缝会增加混凝土的渗透性,加速混凝土的碳化和有害介质的 侵蚀,加重钢筋的锈蚀;另一方面,钢筋的锈胀又反过来造成混 凝土的进一步开裂,从而更加加重钢筋的锈蚀。裂缝的存在使得
4.3.7 混凝土构件裂缝将直接影响其抗渗性与耐久性,当裂缝 达到一定程度的宽度及深度后,空气中的水分、氧气、二氧化碳 以及氯离子等会侵入混凝土内部,引起钢筋锈蚀。 一方面,构件 的裂缝会增加混凝土的渗透性,加速混凝土的碳化和有害介质的 侵蚀,加重钢筋的锈蚀;另一方面,钢筋的锈胀又反过来造成混 凝土的进一步开裂,从而更加加重钢筋的锈蚀。裂缝的存在使得混凝土耐久性大大降低,持续恶化将导致保护层剥落、钢筋截面 锈损甚至断裂,从而严重影响安全性。因此,当发现混凝土构件 存在影响耐久性的裂缝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如裂缝属受力引起 的裂缝,应及时对构件进行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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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耐久性大大降低,持续恶化将导致保护层剥落、钢筋截面 锈损甚至断裂,从而严重影响安全性。因此,当发现混凝土构件 存在影响耐久性的裂缝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如裂缝属受力引起 的裂缝,应及时对构件进行加固处理。


4.3.8 历次震害表明,空斗砌筑的墙体抗震性能极差,易造成 严重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因此对承载力不足的空斗墙体应拆 改为实砌墙体或进行加固处理,新砌的墙体不得采用空斗墙。
4.3.8 历次震害表明,空斗砌筑的墙体抗震性能极差,易造成 严重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因此对承载力不足的空斗墙体应拆 改为实砌墙体或进行加固处理,新砌的墙体不得采用空斗墙。
第960行: 第859行:


5.1.1 本条规定了在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充分了解其场地、安 全、环保、节能现状,及时发现问题,做到针对性设计和施工。
5.1.1 本条规定了在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充分了解其场地、安 全、环保、节能现状,及时发现问题,做到针对性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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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改造的安全和质量。
5.1.2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改造的安全和质量。
第993行: 第890行: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工作年 限,并应注明在未经检测鉴定或设计许可时,不得改变改造后结 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工作年 限,并应注明在未经检测鉴定或设计许可时,不得改变改造后结 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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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本条规定当既有建筑涉及结构改造时,应进行抗震鉴定 和设计,抗震鉴定和设计应按照本条规定内容实施。
5.3.2 本条规定当既有建筑涉及结构改造时,应进行抗震鉴定 和设计,抗震鉴定和设计应按照本条规定内容实施。
第1,015行: 第911行:
5.4.2 本条规定了排水设施改造的要求。第1款参考了《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条:城镇排 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 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 入雨水管网。
5.4.2 本条规定了排水设施改造的要求。第1款参考了《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条:城镇排 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 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 入雨水管网。


第2款参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部分规定,《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 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
第2款参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部分规定,《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 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 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 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 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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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 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 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 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5.4.3 本条规定了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改造的前提条件,为 系统改造提供依据,目的是改善人居环境,以满足工程项目全生 命周期内的使用功能需求和节能要求。
5.4.3 本条规定了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改造的前提条件,为 系统改造提供依据,目的是改善人居环境,以满足工程项目全生 命周期内的使用功能需求和节能要求。
焦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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