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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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国标文件|国标文件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 总 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 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 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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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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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缩略语==
==2 术语和缩略语==
第95行: 第93行:


为了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对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 的供电进行通、断或转换的电器。
为了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对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 的供电进行通、断或转换的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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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ground fault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2.1.21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ground fault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第139行: 第135行:


2.1.32 盲区 blind zone
2.1.32 盲区 blind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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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第176行: 第170行: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 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它将 现场各控制器及仪表设备互连,构成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将控制 功能彻底下放到现场。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 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它将 现场各控制器及仪表设备互连,构成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将控制 功能彻底下放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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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 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 cabling system
2.1.41 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 cabling system
第210行: 第203行:
2.1.49 冗余磁盘阵列 redundant arrays of independent disks (RAID)
2.1.49 冗余磁盘阵列 redundant arrays of independent disks (RAID)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 是一种把多块独立的硬盘(物理 硬盘)按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硬盘组(逻辑硬盘),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 是一种把多块独立的硬盘(物理 硬盘)按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硬盘组(逻辑硬盘),从而提供比单个硬盘更高的存储性能和提供数据备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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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提供比单个硬盘更高的存储性能和提供数据备份技术。


==2.2 缩 略 语==
==2.2 缩 略 语==
第224行: 第213行:
ATM(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异步传输模式
ATM(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异步传输模式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BAS(Building | Automation System)楼宇自动化系统 |
|-
| BD(Building | Distributor) 建筑物配线设备(架) |
! !!
| BMS(Building | Management System)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 CD(Campus | Distributor) 建筑群配线设备 |
|-
| 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 楼宇自动化系统
 
|-
| BD(Building Distributor) || 建筑物配线设备(架)
 
|-
| BMS(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 CD(Campus Distributor) || 建筑群配线设备
 
|}


CP(Consolidation Point) 集合点
CP(Consolidation Point) 集合点
第261行: 第262行:
SAS(Security Protection &.Alarm System)安全防范系统 SPD(Surge Protect Device)电涌保护器
SAS(Security Protection &.Alarm System)安全防范系统 SPD(Surge Protect Device)电涌保护器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 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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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


TE(Terminal Equipment) 终端设备
TE(Terminal Equipment) 终端设备
第272行: 第269行:


VLAN(Virtual Local Area Network) 虚拟局域网
VLAN(Virtual Local Area Network) 虚拟局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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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配电系统==
==3 供配电系统==
第305行: 第300行: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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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
第340行: 第331行:


3.2.10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 切换供电,另有规定者除外。
3.2.10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 切换供电,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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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71行: 第360行:
1 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1 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更经济合理,
2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更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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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 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3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 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第412行: 第397行:


1 住宅小区的20kV 或 1 0kV 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1 住宅小区的20kV 或 1 0kV 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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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层住宅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设置20kV(10kV)/0.4kV 户内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2 高层住宅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设置20kV(10kV)/0.4kV 户内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第441行: 第424行:
4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4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3.4.4 当35kV 、20kV 或 1 0kV 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用电单 位对电压质量的要求,且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3.4.4 当35kV 、20kV 或 1 0kV 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用电单 位对电压质量的要求,且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35kV 、20kV 或 1 0kV 的有载调压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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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用35kV 、20kV 或 1 0kV 的有载调压变压器。


3.4.5 为了限制电压波动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冲击性低压负荷 宜采取下列措施:
3.4.5 为了限制电压波动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冲击性低压负荷 宜采取下列措施:
第477行: 第456行:
3.4.10 容量较大、频谱特征复杂的谐波源,宜采用无源滤波器 与有源滤波器混合装设的方式。
3.4.10 容量较大、频谱特征复杂的谐波源,宜采用无源滤波器 与有源滤波器混合装设的方式。


3.4.11 谐波含量较高且容量较大的低压用电设备,宜采用单独 14
3.4.11 谐波含量较高且容量较大的低压用电设备,宜采用单独的配电回路供电。
 
的配电回路供电。


===3.5 负 荷 计 算===
===3.5 负 荷 计 算===
第506行: 第483行:


3.5.6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 总计算容量的15%时,可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 15%时,宜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 相加。
3.5.6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 总计算容量的15%时,可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 15%时,宜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 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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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无 功 补 偿===
===3.6 无 功 补 偿===
第528行: 第503行:


3 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情 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3 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情 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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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 电 所==
==4 变 电 所==
第560行: 第533行:


7 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 水的场所。
7 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 水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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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 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降低湿度及增设 机械通风等。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 积水从其他渠道浸泡变电所的措施。
4.2.2 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 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降低湿度及增设 机械通风等。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 积水从其他渠道浸泡变电所的措施。
第583行: 第554行:
4 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
4 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


·5 当220V/380V 电源系统为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的IT 接地形式,且无中性线 (N) 时,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5 当220V/380V 电源系统为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的IT 接地形式,且无中性线 (N) 时,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4.3.4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1 结线组别的变 压 器 。
4.3.4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1 结线组别的变 压 器 。
第589行: 第560行: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 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 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4.3.6 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室外的变电所,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
4.3.6 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室外的变电所,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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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kg 及以上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措施。


4.3.7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 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 于2000kVA, 当仅有一台时,不宜大于1250kVA; 预装式变电 站变压器容量采用干式变压器时不宜大于800kVA, 采用油浸式 变压器时不宜大于630kVA。
4.3.7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 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 于2000kVA, 当仅有一台时,不宜大于1250kVA; 预装式变电 站变压器容量采用干式变压器时不宜大于800kVA, 采用油浸式 变压器时不宜大于630kVA。
第613行: 第580行:
4.4.7 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变电所供电时, 分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4.7 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变电所供电时, 分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负荷开关,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
1 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负荷开关,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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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断路器;


2 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且两 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出线断路器能有效保护变压器 和线路时,分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
2 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且两 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出线断路器能有效保护变压器 和线路时,分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
第641行: 第604行:
2) 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主断 路器因手动、过载或短路故障分闸时,低压母联断路 器不得自动合闸;
2) 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主断 路器因手动、过载或短路故障分闸时,低压母联断路 器不得自动合闸;


3)有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要求时,两个电源主断路器
3)有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要求时,两个电源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只允许两个同时合闸,3个断路器之间 应有电气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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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母联断路器只允许两个同时合闸,3个断路器之间 应有电气联锁。


3 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其中的断路器等开关设 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开关。当母线为双电源时,其电源或变压 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和母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开关。
3 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其中的断路器等开关设 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开关。当母线为双电源时,其电源或变压 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和母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开关。
第673行: 第632行:
2 20kV、10kV 具有IP2X 防护等级外壳的配电装置和干式 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2 20kV、10kV 具有IP2X 防护等级外壳的配电装置和干式 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4.5.3 内设可燃性油浸变压器的室外独立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 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5.3 内设可燃性油浸变压器的室外独立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 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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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应分别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变电所宜为单层建 筑,当为两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置在底层;
1 变压器应分别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变电所宜为单层建 筑,当为两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置在底层;
第705行: 第660行:
表4.5.9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
表4.5.9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 | --- | --- | --- |
|-
| 变压器容量(kVA) 项 目 | 100~1000 | 1250~2500 | 3150(20kV) |
! 变压器容量(kVA)\ 项目
|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后壁、侧壁净距 | 0.6 | 0.8 | 1.0 |
! 100~1000
 
! 125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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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0(20kV)
|- style="font-weight:normal; text-align:left; background-color:#F8F9FA;"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后壁、侧壁净距
| 0.6
| 0.8
| 1.0
|}


续表4.5.9
续表4.5.9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变压器容量(kVA) 项 目 | 100~1000 | 1250~2500 | 3150(20kV) |
! 变压器容量(kVA)\ 项目
|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门净距 | 0.8 | 1.0 | 1.1 |
! 100~1000
|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 等级金属外壳与后壁、侧壁净距 | 0.6 | 0.8 | 1.0 |
! 1250~2500
|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 防护等级金属外壳与门净距 | 0.8 | 1.0 | 1.2 |
! 3150(20kV)
|-
|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门净距
| 0.8
| 1.0
| 1.1
|-
|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等级<br />金属外壳与后壁、侧壁净距
| 0.6
| 0.8
| 1.0
|-
|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等级<br />金属外壳与门净距
| 0.8
| 1.0
| 1.2
|}


4.5.10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 间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4 . 5 . 1 0 的规定,如图4 . 5 . 10- 1 和
4.5.10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 间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4 . 5 . 1 0 的规定,如图4 . 5 . 10- 1 和
第727行: 第704行:
表4.5.10 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最小净距 (m )
表4.5.10 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最小净距 (m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变压器容量(kVA)  项 目 | | 100~1000 | 1250~2500 | 3150(20kV)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变压器容量(kVA)\ 项目
| 变压器侧面具有IP2X防护 等级及以上的金属外壳 | A | 可贴邻布置 | 可贴邻布置 | 可贴邻布置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00~1000
| 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 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 | BD | 变压器宽度  b加0.6 | 变压器宽度  b加0.6 | 变压器宽度  b加0.8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250~2500
| 不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 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 | B | 1.0 | 1.2 | 1.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3150(20kV)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变压器侧面具有IP2X防护<br />等级及以上的金属外壳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A
| 可贴邻布置
| 可贴邻布置
| 可贴邻布置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br />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B①
| 变压器宽度b加0.6
| 变压器宽度b加0.6
| 变压器宽度b加0.8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不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br />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B
| 1.0
| 1.2
| 1.5
|}


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 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 加变压器宽 度b 之和再加0.3m。
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 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 加变压器宽 度b 之和再加0.3m。
第740行: 第736行:
图4.5.10-1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 值
图4.5.10-1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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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行: 第758行:
表4.6.2-120(10)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表4.6.2-120(10)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开关柜布置方式 | 柜后维护通道 | 柜前操作通道 | |
! rowspan="2" | 开关柜布置方式
| 固定式 | 手车式 |
! rowspan="2" | 柜后维护通道
| 单排布置 | 0.8 | 1.5 | 单车长度+1.2 |
! colspan="2" | 柜前操作通道
| 双排面对面布置 | 0.8 | 2.0 | 双车长度+0.9 |
|-
| 固定式
| 手车式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单排布置
| 0.8
| 1.5
| 单车长度+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双排面对面布置
| 0.8
| 2.0
| 双车长度+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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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6.2-1
续表4.6.2-1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开关柜布置方式 | 柜后维护通道 | 柜前操作通道 | |
! rowspan="2" | 开关柜布置方式
| 固定式 | 手车式 |
! rowspan="2" | 柜后维护通道
| 双排背对背布置 | 1.0 | 1.5 | 单车长度+1.2 |
! colspan="2" | 柜前操作通道
|-
| 固定式
| 手车式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双排面对面布置
| 1.0
| 1.5
| 单车长度+1.2
|}


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第785行: 第802行:
表4.6.2-2 35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表4.6.2-2 35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开关柜布置方式 | 柜后维护通道 | 柜前操作通道 | |
! rowspan="2" | 开关柜布置方式
| 固定式 | 手车式 |
! rowspan="2" | 柜后维护通道
| 单排布置 | 1.0 | 1.5 | 单车长度+1.2 |
! colspan="2" | 柜前操作通道
| 双排面对面布置 | 1.0 | 2.0 | 双车长度+0.9 |
|-
| 双排背对背布置 | 1.2 | 1.5 | 单车长度+1.2 |
| 固定式
| 手车式
|-
| 单排布置
| 1.0
| 1.5
| 单车长度+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双排面对面布置
| 1.0
| 2.0
| 双车长度+0.9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双排面对面布置
| 1.2
| 1.5
| 单车长度+1.2
|}


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第807行: 第841行: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 时,柜后面的通道应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 时,柜后面的通道应


25


设置两个出口。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 时,尚应增加 出 口 。
设置两个出口。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 时,尚应增加 出 口 。
第817行: 第850行:
表4.7.4 配电柜前后通道最小净宽 (m )
表4.7.4 配电柜前后通道最小净宽 (m )


| |  |  |  |  |  |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配电屏种类 | | 单排布置 | | | 双排面 对面布置 | | | 双排背 对背布置 | | | 多排同向布置 | | | 屏侧 通道 |
! rowspan="3"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配电屏种类
| 柜前 | 柜后 | | 柜前 | 柜后 | | 柜前 | 柜后 | | 柜间 | 前、后排 柜距墙 | |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单排布置
| 维护 | 操作 | 维护 | 操作 | 维护 | 操作 |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双排面对面布置
| 前排柜前 | 后排柜后 |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双排背对背布置
| 固定式 | 不受 限制时 | 1.5 | 1.0 | 1.2 | 2.0 | 1.0 | 1.2 | 1.5 | 1.5 | 2.0 | 2.0 | 1.5 | 1.0 | 1.0 |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多排同向布置
| 受限制时 | 1.3 | 0.8 | 1.2 | 1.8 | 0.8 | 1.2 | 1.3 | 1.3 | 2.0 | 1.8 | 1.3 | 0.8 | 0.8 |
! row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屏侧通道
| 抽屉式 | 不受 限制时 | 1.8 | 1.0 | 1.2 | 2.3 | 1.0 | 1.2 | 1.8 | 1.0 | 2.0 | 2.3 | 1.8 | 1.0 | 1.0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受限制时 | 1.6 | 0.8 | 1.2 | 2.1 | 0.8 | 1.2 | 1.6 | 0.8 | 2.0 | 2.1 | 1.6 | 0.8 | 0.8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柜前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柜后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br />柜前
| col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柜后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柜前
| col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柜后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br />柜前
| col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前、后排柜距墙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维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操作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维护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操作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维护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操作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前排柜前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后排柜后
|-
| row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固定式<br />
| 不受限制时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 受限制时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 row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抽屉式<br />
| 不受限制时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 受限制时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第842行: 第954行:
4.8.2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低压无功补偿并联电容器应采用干 式电容器。
4.8.2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低压无功补偿并联电容器应采用干 式电容器。


4.8.3 并联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为提高单
4.8.3 并联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用的并联电容器组,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 保护装置。
 
26
 
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用的并联电容器组,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 保护装置。


4.8.4 低压成套电容器柜可与低压配电柜并列布置;当低压成 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前操作及维护通道不应小于1.5m; 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
4.8.4 低压成套电容器柜可与低压配电柜并列布置;当低压成 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前操作及维护通道不应小于1.5m; 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
第871行: 第979行:


5 当小型变电所采用弹簧储能交流操动机构时,可采用在 线式不间断电源装置 (UPS) 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为增加 UPS 的可靠性,可使用两套 UPS 并联,并应采用并联闭锁 措施。
5 当小型变电所采用弹簧储能交流操动机构时,可采用在 线式不间断电源装置 (UPS) 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为增加 UPS 的可靠性,可使用两套 UPS 并联,并应采用并联闭锁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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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第902行: 第1,008行:
设置在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备层的变电所,变压器容量不 宜大于1250kVA, 当采用单相变压器组成三相变压器时,单相 变压器容量不大于800kVA 时可不专设运输通道。
设置在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备层的变电所,变压器容量不 宜大于1250kVA, 当采用单相变压器组成三相变压器时,单相 变压器容量不大于800kVA 时可不专设运输通道。


4.10.7 当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教室、办公房间仅有
4.10.7 当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教室、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28
 
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4.10.8 电压为35kV 、20kV 或 1 0kV 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 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 。临 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4.10.8 电压为35kV 、20kV 或 1 0kV 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 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 。临 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第926行: 第1,028行:
4.11.2 并联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并联 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并联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 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 械排风。
4.11.2 并联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并联 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并联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 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 械排风。


4.11.3 当变压器室、并联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管道 29
4.11.3 当变压器室、并联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宜在进风口处加空气过滤器。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宜在进风口处加空气过滤器。
 


4.11.4 在供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供暖,供暖计算温度 为18℃。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 表正常运行时,应设供暖装置。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供暖装 置,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1.4 在供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供暖,供暖计算温度 为18℃。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 表正常运行时,应设供暖装置。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供暖装 置,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第943行: 第1,041行:


4.11.9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给水排水设施。
4.11.9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给水排水设施。
30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第968行: 第1,064行:
当必须加速切除短路时,可使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动作,但应 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当必须加速切除短路时,可使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动作,但应 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5.2.4 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性。各类短路保护装置的灵
5.2.4 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性。各类短路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不宜低于表5.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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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系数不宜低于表5.2.4的规定。


表5.2.4 短路保护装置的最小灵敏系数
表5.2.4 短路保护装置的最小灵敏系数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保护分类 | 保护类型 | 组成元件 | 最小灵  敏系数 | 计算条件 |
! 保护分类
| 主保护 | 带方向和不带方向的 电流保护或电压保护 | 电流、电压元件 | 1.5 | 一 |
! 保护类型
| 线路纵联差动保护 | 跳闸元件 | 2.0 | 一 |
! 组成元件
| 对高阻接地故障  的测量元件 | 1.5 | 个别情况下  为1.3 |
! 最小灵敏系数
| 变压器、电动机的 纵联差动保护 | 差电流元件的 启动电流 | 1.5 | 按被保护设备  末端短路计算 |
! 计算条件
| 变压器、线路、电动机 的电流速断保护 | 电流元件 | 1.5 | 按保护安装  处短路计算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电流保护、电压保护 | 电流、电压元件 | 1.5 | 按保护区 末端计算 |
| rowspan="6" | 主保护
| 后备保护 | 远后备保护 | 电流、电压和  阻抗元件 | 1.2 | 按照相邻电力 设备和线路 末端短路计算 |
| 带方向和不带方向的电流保护或电压保护
| 近后备保护 | 电流、电压元件 | 1.3 | 按线路末端 短路计算 |
| 电流、电压元件
| 辅助保护 | 电流速断保护 | | 1.2 | 按正常运行方式  下保护安装  处短路计算 |
| 1.5
| 一
|-
| rowspan="2" | <br />线路纵联差动保护
| 跳闸元件
| 2.0
| 一
|-
| 对高阻接地故障的测量元件
| 1.5
| 个别情况下为1.3
|-
| 变压器、电动机的纵联差动保护
| 差电流元件的启动电流
| 1.5
| 按被保护设备末端短路计算
|-
| 变压器、线路、电动机的电流速断保护
| 电流元件
| 1.5
| 按保护安装处短路计算
|-
| 电流保护、电压保护
| 电流、电压元件
| 1.5
| 按保护区末端计算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后备保护
| 远后备保护
| 电流、电压和阻抗元件
| 1.2
| 按照相邻电力设备和线路末端短路计算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近后备保护
| 电流、电压元件
| 1.3
| 按线路末端短路计算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辅助保护
| 电流速断保护
|
| 1.2
| 按正常运行方式下保护安装处短路计算
|}


注: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的正常运行方式(含正常检修)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
注: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的正常运行方式(含正常检修)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
第995行: 第1,130行:
5.2.6 当变电所35kV 、20kV 或10kV 断路器台数较多、负荷 等级较高时,宜采用直流操作继电保护。
5.2.6 当变电所35kV 、20kV 或10kV 断路器台数较多、负荷 等级较高时,宜采用直流操作继电保护。


5.2.7 当小型变电所断路器台数不多时,可采用弹簧储能操动
5.2.7 当小型变电所断路器台数不多时,可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分闸的交流操作继电保护。
 
32
 
机构合闸、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分闸的交流操作继电保护。


5.2.8 当小型变电所一次接线简单,断路器台数不多,且不分 段断路器自投时,可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装置 (UPS) 或小容 量直流电源装置作为继电保护控制电源的继电保护接线方案。继 电保护可采用分励脱扣器线圈跳闸的保护方式。
5.2.8 当小型变电所一次接线简单,断路器台数不多,且不分 段断路器自投时,可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装置 (UPS) 或小容 量直流电源装置作为继电保护控制电源的继电保护接线方案。继 电保护可采用分励脱扣器线圈跳闸的保护方式。
第1,034行: 第1,165行:


5.3.4 由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变压器过电流,可采用过电流保 护作为后备保护。变压器高压侧过电流保护应与低压侧主断路器 短延时保护相配合。
5.3.4 由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变压器过电流,可采用过电流保 护作为后备保护。变压器高压侧过电流保护应与低压侧主断路器 短延时保护相配合。
33


5.3.5 当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时,低压侧应配置 三相式过电流保护,同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零序过电流保 护,保护应设置两个时限。零序过电流保护宜接在变压器低压侧 中性点回路的零序电流互感器上。
5.3.5 当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时,低压侧应配置 三相式过电流保护,同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零序过电流保 护,保护应设置两个时限。零序过电流保护宜接在变压器低压侧 中性点回路的零序电流互感器上。
第1,053行: 第1,182行:
5.3.10 对于变压器油温度过高、绕组温度过高、油面过低、油 箱内压力过高、产生瓦斯和冷却系统故障,应装设可作用于信号 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5.3.10 对于变压器油温度过高、绕组温度过高、油面过低、油 箱内压力过高、产生瓦斯和冷却系统故障,应装设可作用于信号 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34


===5.4 20kV 或10kV 线路保护===
===5.4 20kV 或10kV 线路保护===
第1,088行: 第1,216行:


5.4.5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应配置零序电流保护,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5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应配置零序电流保护,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5


1 电源端(总降压变电站引出线回路)零序电流保护应设 两段,第一段应为零序电流速断保护,时限应与相间速断保护相 同;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 相同;
1 电源端(总降压变电站引出线回路)零序电流保护应设 两段,第一段应为零序电流速断保护,时限应与相间速断保护相 同;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 相同;
第1,123行: 第1,249行:
4) 与高压电网临近的线路,如切除故障时间长,可能导 致高压电网产生稳定问题时。
4) 与高压电网临近的线路,如切除故障时间长,可能导 致高压电网产生稳定问题时。


5.5.3 对单侧电源线路装设相间短路保护,可装设一段或两段 36
5.5.3 对单侧电源线路装设相间短路保护,可装设一段或两段式电流速断保护和过电流保护,必要时可增设复合电压闭锁 元 件 。
 
式电流速断保护和过电流保护,必要时可增设复合电压闭锁 元 件 。


5.5.4 中性点不接地线路的单相接地故障,保护的装设原则及 构成方式按照本标准第5.4.4条的规定执行。
5.5.4 中性点不接地线路的单相接地故障,保护的装设原则及 构成方式按照本标准第5.4.4条的规定执行。
第1,161行: 第1,285行:
6 电容器组所连接的母线低电压。
6 电容器组所连接的母线低电压。


5.7.2 对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的短路,可装设带有短
5.7.2 对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的短路,可装设带有短时限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并动作于跳闸。速断保护的动作 电流,应按最小运行方式下,电容器端部引线发生两相短路时有 足够的灵敏度,保护的动作时限应防止在出现电容器充电涌流时 误动作。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按躲过电容器组长期允许 的最大工作电流整定。
 
37
 
时限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并动作于跳闸。速断保护的动作 电流,应按最小运行方式下,电容器端部引线发生两相短路时有 足够的灵敏度,保护的动作时限应防止在出现电容器充电涌流时 误动作。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按躲过电容器组长期允许 的最大工作电流整定。


5.7.3 用于单台电容器保护的外熔断器选型时,应采用电容器 专用熔断器,熔丝额定电流应按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7倍~ 1.50倍选择。
5.7.3 用于单台电容器保护的外熔断器选型时,应采用电容器 专用熔断器,熔丝额定电流应按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7倍~ 1.50倍选择。
第1,186行: 第1,306行:


5.7.9 当供配电系统有高次谐波,并可能使电容器过负荷时, 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5.7.9 当供配电系统有高次谐波,并可能使电容器过负荷时, 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38


5.810kV 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 保护
5.810kV 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 保护
第1,221行: 第1,339行:
5.8.5 对母线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应装设电动机低电压保护,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8.5 对母线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应装设电动机低电压保护,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又恢复时,需断开的次
1 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又恢复时,需断开的次要电动机,以及根据生产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启动的电动机, 应装设0.5s 时限的低电压保护,保护动作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 65%~70%;
 
39
 
要电动机,以及根据生产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启动的电动机, 应装设0.5s 时限的低电压保护,保护动作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 65%~70%;


2 在电源电压长时间消失后需自动断开的电动机,应装设 9s 时 限 的 低 电 压 保 护 , 保 护 动 作 电 压 应 为 额 定 电 压 的 45%~50%;
2 在电源电压长时间消失后需自动断开的电动机,应装设 9s 时 限 的 低 电 压 保 护 , 保 护 动 作 电 压 应 为 额 定 电 压 的 45%~50%;
第1,261行: 第1,375行: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5.10.1 基于电网运行安全和地方供电部门的要求,应急柴油发
5.10.1 基于电网运行安全和地方供电部门的要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即 采用“先断后合”方式。
 
40
 
电机组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即 采用“先断后合”方式。


5.10.2 继电保护的要求同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方案。
5.10.2 继电保护的要求同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方案。
第1,287行: 第1,397行:
5.11.7 时钟系统,保护装置应设硬件时钟电路,装置失去直流 电源时,硬件时钟应能正常工作;应配置与外部授时源的对时 接口。
5.11.7 时钟系统,保护装置应设硬件时钟电路,装置失去直流 电源时,硬件时钟应能正常工作;应配置与外部授时源的对时 接口。


5.11.8 有后台计算机的变电所,保护装置应配置能与自动化系 41
5.11.8 有后台计算机的变电所,保护装置应配置能与自动化系统相连的通信接口,通信协议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变电站通信网 络和系统 第3部分:总体要求》 DL/T860.3 的相关规定,并 宜提供必要的功能软件,如通信及维护软件、定值整定辅助软 件、故障记录分析软件、调试辅助软件等。
 
统相连的通信接口,通信协议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变电站通信网 络和系统 第3部分:总体要求》 DL/T860.3 的相关规定,并 宜提供必要的功能软件,如通信及维护软件、定值整定辅助软 件、故障记录分析软件、调试辅助软件等。


5.11.9 保护装置应具有独立的DC/DC 变换器供内部回路使用 的电源。拉、合装置直流电源或直流电压缓慢下降及上升时,装 置不应误动作。直流消失时,应有输出触点以启动告警信号。直 流电源恢复(包括缓慢恢复)时,变换器应能自动启动。
5.11.9 保护装置应具有独立的DC/DC 变换器供内部回路使用 的电源。拉、合装置直流电源或直流电压缓慢下降及上升时,装 置不应误动作。直流消失时,应有输出触点以启动告警信号。直 流电源恢复(包括缓慢恢复)时,变换器应能自动启动。
第1,310行: 第1,418行:


3 子站和终端间可采用其他通信方式,但在同一链路和环 网中不宜混用多种通信方式。
3 子站和终端间可采用其他通信方式,但在同一链路和环 网中不宜混用多种通信方式。
42


5.12.4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可靠、实用、经 济的原则。
5.12.4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可靠、实用、经 济的原则。
第1,339行: 第1,445行:
7 电压回路选用电压型端子, 一个端子最多允许接两根导 线;电流回路选用电流型端子, 一个端子只允许接一根导线,当 多根导线需要并接时,应选用带短接片的电流型端子在端子排上 并接。
7 电压回路选用电压型端子, 一个端子最多允许接两根导 线;电流回路选用电流型端子, 一个端子只允许接一根导线,当 多根导线需要并接时,应选用带短接片的电流型端子在端子排上 并接。


8 屏内设备与屏外设备以及屏内不同安装单位设备之间连 接均应经端子排,同一根外部电缆的芯线不宜接至屏两侧的端
8 屏内设备与屏外设备以及屏内不同安装单位设备之间连 接均应经端子排,同一根外部电缆的芯线不宜接至屏两侧的端子排
 
43
 
子 排


9 在可能出现操作过电压的二次回路内,应采取降低操作 过电压的措施。
9 在可能出现操作过电压的二次回路内,应采取降低操作 过电压的措施。
第1,372行: 第1,474行:


4 电压互感器的一次侧隔离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 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4 电压互感器的一次侧隔离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 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44


5 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中性点或线圈引出端之一应接地。对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宜采用B 相接地方式,也 可采用中性点接地方式;对V-V 接线的电压互感器,宜采用B 相接地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 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中性点或线圈引出端之一应接地。对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宜采用B 相接地方式,也 可采用中性点接地方式;对V-V 接线的电压互感器,宜采用B 相接地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1,397行: 第1,497行:
1 中央事故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断路器事故跳闸时,能 瞬时发出音响信号,在控制屏上或配电装置上还应有表示该回路 事故跳闸的灯光或其他指示信号;
1 中央事故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断路器事故跳闸时,能 瞬时发出音响信号,在控制屏上或配电装置上还应有表示该回路 事故跳闸的灯光或其他指示信号;


2 中央预告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回路发生故障时,能瞬
2 中央预告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回路发生故障时,能瞬时发出预告音响信号,并有显示故障性质和地点的指示信号(灯 光或信号继电器);
 
45
 
时发出预告音响信号,并有显示故障性质和地点的指示信号(灯 光或信号继电器);


3 中央事故音响与预告音响信号应有区别: 一般事故音响 信号用电笛,预告音响信号用电铃;
3 中央事故音响与预告音响信号应有区别: 一般事故音响 信号用电笛,预告音响信号用电铃;
第1,427行: 第1,523行:
5.14.5 采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在其后台机或集控中心 的监控机上都可完成变电所的所有报警功能。
5.14.5 采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在其后台机或集控中心 的监控机上都可完成变电所的所有报警功能。


5.14.6 对35kV、20kV 或 1 0kV 变电所的中央信号装置,可根 46
5.14.6 对35kV、20kV 或 1 0kV 变电所的中央信号装置,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采用上述一种或两种装置的组合构成中 央信号系统。
 
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采用上述一种或两种装置的组合构成中 央信号系统。


===5.15 电气测量===
===5.15 电气测量===
第1,447行: 第1,541行:
表5.15.1-1 电测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要求
表5.15.1-1 电测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要求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电测量装置类型名称 | | 准确度(级) |
! colspan="2" | 电测量装置类型名称
|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测量部分(交流采样) | | 误差不大于0.5% |
! 准确度(级)
| 常用电测量仪表、  综合保护装置中的  测量部分 | 指针式交流仪表 | 1.5 |
|-
| 1.0(经变送器二次测量) |
| colspan="2" |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测量部分(交流采样)
| 1.5 |
| 误差不大于0.5%
| 数字式仪表 | 0.5 |
|-
| 记录型仪表 | 应满足测量对象的准确度要求 |
| rowspan="5" | 常用电测量仪表、综合保护装置中的测量部分
| rowspan="3" | 指针式交流仪表
| 1.5
|-
| 1.0(经变送器二次测量)
|-
| 1.5
|-
| 数字式仪表
| 0.5
|-
| 记录型仪表
| 应满足测量对象的准确度要求
|}


6 交流回路指示仪表的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2.5级,直流 回路指示仪表的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接于电测量变送器 二次侧仪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用于电测量装置的电流、 电压互感器及附件、配件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5.15.1-2的规定。
6 交流回路指示仪表的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2.5级,直流 回路指示仪表的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接于电测量变送器 二次侧仪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用于电测量装置的电流、 电压互感器及附件、配件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5.15.1-2的规定。
47


表5.15.1-2 电测量装置电流、电压互感器及附件、
表5.15.1-2 电测量装置电流、电压互感器及附件、
第1,465行: 第1,570行:
配件准确度要求(级)
配件准确度要求(级)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电测量装置准确度 | 附件、配件准确度 | | |
! rowspan="2" | 电测量装置准确度
| 电流、电压互感器 | 变送器 | 分流器 |
! colspan="3" | 附件、配件准确度
| 0.5 | 0.5 | 0.5 | 0.5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1.0 | 0.5 | 0.5 | 0.5 |
| 电流、电压互感器
| 1.5 | 1.0 | 0.5 | 0.5 |
| 变送器
| 2.5 | 1.0 | 0.5 | 0.5 |
| 分流器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0.5
| 0.5
| 0.5
| 0.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
| 0.5
| 0.5
| 0.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
| 1.0
| 0.5
| 0.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1.0
| 0.5
| 0.5
|}


7 指针式测量仪表测量范围的选择,宜保证电力设备额定 值指示在仪表标度尺的2/3处。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设备和 回路,测量仪表宜选用过负荷仪表。
7 指针式测量仪表测量范围的选择,宜保证电力设备额定 值指示在仪表标度尺的2/3处。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设备和 回路,测量仪表宜选用过负荷仪表。
第1,496行: 第1,622行:
4) 35kV 、20kV 或 1 0kV 和 1kV 及以下的供配电干线;
4) 35kV 、20kV 或 1 0kV 和 1kV 及以下的供配电干线;


5) 母线联络和母线分段断路器回路; 48
5) 母线联络和母线分段断路器回路;


6) 55kW 及以上的电动机;
6) 55kW 及以上的电动机;
第1,545行: 第1,671行:


1) 直流系统的主母线和重要的直流回路;
1) 直流系统的主母线和重要的直流回路;
49


2) 重要电力整流装置的输出回路。
2) 重要电力整流装置的输出回路。
第1,590行: 第1,714行:
5.16.1 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16.1 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能计量装置应满足供电、用电准确计量的要求。 50
1 电能计量装置应满足供电、用电准确计量的要求。


2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其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和计量电能的 多少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其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和计量电能的 多少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608行: 第1,732行:
表5.16.1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要求
表5.16.1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要求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电能计量  装置类别 | 准确度(级) | | | |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 电能计量装置类别
| 有功电能表 | 无功电能表 | 电压互感器 | 电流互感器 |
! colspan="4" style="text-align:center; 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准确度(级)
| I类 | 0.2S | 2.0 | 0.2 | 0.2S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Ⅱ 类 | 0.5S | 2.0 | 0.2 | 0.2S |
| 有功电能表
| Ⅲ类 | 1.0 | 2.0 | 0.5 | 0.5S |
| 无功电能表
| IV类 | 2.0 | 2.0 | 0.5 | 0.5S |
| 电压互感器
| V类 | 2.0 | 一 | 一 | 0.5S |
| 电流互感器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I类
| 0.2S
| 2.0
| 0.2
| 0.2S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Ⅱ类
| 0.5S
| 2.0
| 0.2
| 0.2S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Ⅲ类
| 1.0
| 2.0
| 0.5
| 0.5S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IV类
| 2.0
| 2.0
| 0.5
| 0.5S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V类
| 2.0
| 一
| 一
| 0.5S
|}


4 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计量有功电 能、感性和容性无功电能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按最大需量计收 基本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最大需量功能的电能表;实行分时电 价的用户应装设复费率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
4 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计量有功电 能、感性和容性无功电能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按最大需量计收 基本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最大需量功能的电能表;实行分时电 价的用户应装设复费率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


5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宜 51
5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三相三线的接线方式。照明变压器、照明与动力共用的变压 器以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0%的电力用户线路,应采用三 相四线的接线方式。
 
采用三相三线的接线方式。照明变压器、照明与动力共用的变压 器以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0%的电力用户线路,应采用三 相四线的接线方式。


6 应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的电能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 电能表,标定电流不宜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 (对S 级为20%),额定最大电流宜为额定二次电流的120%。直 接接入式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按正常运行负荷电流的30%选择。
6 应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的电能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 电能表,标定电流不宜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 (对S 级为20%),额定最大电流宜为额定二次电流的120%。直 接接入式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按正常运行负荷电流的30%选择。
第1,650行: 第1,803行:
3 计费用的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宜设置在供用电设施的产 权分界处,并应按供电企业对不同计费方式的规定确定。
3 计费用的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宜设置在供用电设施的产 权分界处,并应按供电企业对不同计费方式的规定确定。


52


==6 自 备 电 源==
==6 自 备 电 源==
第1,670行: 第1,822行:
6.1.3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和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 合下列规定:
6.1.3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和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容量与台数应根据应急或备用负荷大小以及单台电 动机最大启动容量等综合因素确定。当应急或备用负荷较大时, 可采用多机并列运行,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并机台数不宜超过 4台,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并机台数不宜超过7台。额定电压为 230V/400V 的机组并机后总容量不宜超过3000kW 。当受并机条
1 机组容量与台数应根据应急或备用负荷大小以及单台电 动机最大启动容量等综合因素确定。当应急或备用负荷较大时, 可采用多机并列运行,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并机台数不宜超过 4台,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并机台数不宜超过7台。额定电压为 230V/400V 的机组并机后总容量不宜超过3000kW 。当受并机条件限制时,可实施分区供电。
 
53
 
件限制时,可实施分区供电。


2 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容量可按配电 变压器总容量的10%~20%进行估算。施工图设计阶段,宜按 下列方法计算的最大容量确定:
2 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容量可按配电 变压器总容量的10%~20%进行估算。施工图设计阶段,宜按 下列方法计算的最大容量确定:
第1,703行: 第1,851行:


2 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


1)机组宜横向布置;
1)机组宜横向布置;
第1,714行: 第1,860行:
表6.1.4 机组之间及机组外廓与墙壁的最小净距(m)
表6.1.4 机组之间及机组外廓与墙壁的最小净距(m)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容 量 ( k W ) 项 目 | | 64以下 | 75~ 150 | 200~ 400 | 500~ 1500 | 1600~ 2000 | 2100~ 2400 |
! colspan="2" | 容量( kW ) \ 项目
| 机组操作面 | a | 1.5 | 1.5 | 1.5 | 1.5~2.0 | 2.0~2.2 | 2.2 |
! 64以下
| 机组背面 | b | 1.5 | 1.5 | 1.5 | 1.8 | 2.0 | 2.0 |
! 75~150
| 柴油机端 | c | 0.7 | 0.7 | 1.0 | 1.0~1.5 | 1.5 | 1.5 |
! 200~400
| 机组间距 | d | 1.5 | 1.5 | 1.5 | 1.5~2.0 | 2.0~2.3 | 2.3 |
! 500~1500
| 发电机端 | e | 1.5 | 1.5 | 1.5 | 1.8 | 1.8~2.2 | 2.2 |
! 1600~2000
| 机房净高 | h | 2.5 | 3.0 | 3.0 | 4.0~5.0 | 5.0~5.5 | 5.5 |
! 2100~2400
 
|-
| 机组操作面
| a
| 1.5
| 1.5
| 1.5
| 1.5~2.0
| 2.0~2.2
| 2.2
|-
| 机组背面
| b
| 1.5
| 1.5
| 1.5
| 1.8
| 2.0
| 2.0
|-
| 柴油机端
| c
| 0.7
| 0.7
| 1.0
| 1.0~1.5
| 1.5
| 1.5
|-
| 机组间距
| d
| 1.5
| 1.5
| 1.5
| 1.5~2.0
| 2.0~2.3
| 2.3
|-
| 发电机端
| e
| 1.5
| 1.5
| 1.5
| 1.8
| 1.8~2.2
| 2.2
|-
| 机房净高
| h
| 2.5
| 3.0
| 3.0
| 4.0~5.0
| 5.0~5.5
| 5.5
|}
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 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
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 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


第1,731行: 第1,931行:


3 辅助设备宜布置在柴油机侧或靠机房侧墙。
3 辅助设备宜布置在柴油机侧或靠机房侧墙。
55


4 不同电压等级的发电机组可设置在同一发电机房内,当 机组超过两台时,宜按相同电压等级相对集中设置。
4 不同电压等级的发电机组可设置在同一发电机房内,当 机组超过两台时,宜按相同电压等级相对集中设置。
第1,766行: 第1,964行:
6.1.5 机房配电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6.1.5 机房配电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储油间采用的电力电缆或绝缘电线宜按多油污、 56
1 机房、储油间采用的电力电缆或绝缘电线宜按多油污、潮湿环境选择;
 
潮湿环境选择;


2 发电机配电屏的引出线宜采用耐火型铜芯电缆、耐火型 母线槽或矿物绝缘电缆;
2 发电机配电屏的引出线宜采用耐火型铜芯电缆、耐火型 母线槽或矿物绝缘电缆;
第1,807行: 第2,003行:


6.1.8 发电机组的自启动与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6.1.8 发电机组的自启动与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57


1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平时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市 电中断时,低压发电机组应在30s 内供电,高压发电机组应在 60s内供电。
1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平时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市 电中断时,低压发电机组应在30s 内供电,高压发电机组应在 60s内供电。
第1,838行: 第2,032行:
1) 只有单台机组时,发电机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机组的 接地形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1) 只有单台机组时,发电机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机组的 接地形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2) 当多台机组并列运行时,每台机组的中性点均应经刀 58
2) 当多台机组并列运行时,每台机组的中性点均应经刀开关或接触器接地。
 
开关或接触器接地。


2 3kV~10kV 发电机组的接地方式宜采用中性点经低电阻 接地或不接地方式;经低电阻接地的系统中,当多台发电机组并 列运行时,每台机组均宜配置接地电阻。
2 3kV~10kV 发电机组的接地方式宜采用中性点经低电阻 接地或不接地方式;经低电阻接地的系统中,当多台发电机组并 列运行时,每台机组均宜配置接地电阻。
第1,869行: 第2,061行:


6 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 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6 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 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59


7 机房各工作房间的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 表6.1.11的规定。
7 机房各工作房间的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 表6.1.11的规定。
第1,876行: 第2,066行:
表6.1.11 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
表6.1.11 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名称 | 火灾危险性类别 | 耐火等级 |
|-
| 发电机间 | 丙 | 一级 |
! 名称 !! 火灾危险性类别 !! 耐火等级
| 控制室与配电室 | 戊 | 二级 |
 
| 储油间 | 丙 | 一级 |
|-
| 发电机间 || 丙 || 一级
 
|-
| 控制室与配电室 || 戊 || 二级
 
|-
| 储油间 || 丙 || 一级
 
|}


8 机房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时,机房内应有足够的新风进 口及合理的排烟道位置。机房排烟应采取防止污染大气措施,并 应避开居民敏感区,排烟口宜内置排烟道至屋顶。
8 机房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时,机房内应有足够的新风进 口及合理的排烟道位置。机房排烟应采取防止污染大气措施,并 应避开居民敏感区,排烟口宜内置排烟道至屋顶。
第1,905行: 第2,104行:
6.1.13 柴油发电机房给水排水专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6.1.13 柴油发电机房给水排水专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机组运行技术条件要求; 60
1 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机组运行技术条件要求;


2 柴油机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时,应设置膨胀水箱,其 装设位置应高于柴油机冷却水的最高水位;
2 柴油机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时,应设置膨胀水箱,其 装设位置应高于柴油机冷却水的最高水位;
第1,925行: 第2,124行:
表6.1.14 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
表6.1.14 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房间名称 | 冬季 | | 夏季 | |
! rowspan="2" | 房间名称
| 温度(℃) | 湿度(%) | 温度(℃) | 湿度(%) |
! colspan="2" | 冬季
| 机房(就地操作) | 15~30 | 30~60 | 30~35 | 40~75 |
! colspan="2" | 夏季
| 机房(隔室操作、自动化) | 5~30 | 30~60 | ≤37 | ≤75 |
|-
| 控制室及配电室 | 16~18 | ≤75 | 28~30 | ≤75 |
| 温度(℃)
| 值班室 | 16~20 | ≤75 | ≤28 | ≤75 |
| 湿度(%)
| 温度(℃)
| 湿度(%)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机房(就地操作)
| 15~30
| 30~60
| 30~35
| 40~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机房(隔室操作、自动化)
| 5~30
| 30~60
| ≤37
| ≤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控制室及配电室
| 16~18
| ≤75
| 28~30
| ≤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值班室
| 16~20
| ≤75
| ≤28
| ≤75
|}


4 安装自启动机组的机房,应满足机组自启动温度要求; 当环境温度达不到启动要求时,应采用局部或整机预热措施;在 湿度较高的地区,应考虑防结露措施。
4 安装自启动机组的机房,应满足机组自启动温度要求; 当环境温度达不到启动要求时,应采用局部或整机预热措施;在 湿度较高的地区,应考虑防结露措施。
第1,942行: 第2,168行:
6.2.2 EPS 的选择和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 EPS 的选择和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 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
1 EPS 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 择 。
 
61
 
择 。


2 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的EPS; 纯 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的EPS。
2 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的EPS; 纯 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的EPS。
第1,986行: 第2,208行:
1 UPS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
1 UPS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


2 为信息网络系统供电时,UPS 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 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
2 为信息网络系统供电时,UPS 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 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62
 
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3 当选用两台UPS 并列供电时,每台UPS 的额定输出功 率应大于信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
3 当选用两台UPS 并列供电时,每台UPS 的额定输出功 率应大于信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
第2,021行: 第2,239行:


6.3.11 当 UPS 的输入电源直接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提供时, 其与柴油发电机容量的配比不宜小于1:1 . 2。蓄电池初装容量 的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5min。
6.3.11 当 UPS 的输入电源直接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提供时, 其与柴油发电机容量的配比不宜小于1:1 . 2。蓄电池初装容量 的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5min。
63


==7 低 压 配 电==
==7 低 压 配 电==
第2,056行: 第2,272行:
7.2.1 多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 多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电源进线宜采用电缆并埋地敷设,进线处应设置总
1 低压电源进线宜采用电缆并埋地敷设,进线处应设置总柜),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总电源箱(柜)宜设在
 
64
 
),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总电源箱(柜)宜设在


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的箱体,箱 电器应适应室外环境的要求;
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的箱体,箱 电器应适应室外环境的要求;
第2,095行: 第2,307行: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 避难层;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 避难层;
65


4 超高层建筑的垂直干线可采用电缆转接封闭式母线 式供电。
4 超高层建筑的垂直干线可采用电缆转接封闭式母线 式供电。
第2,124行: 第2,334行:
7.3.3 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7.3.3 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的配电回路应满足下列 66
1 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的配电回路应满足下列要 求 :
 
求 :


1)配电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其他SELV 或 PELV 回路之间 应具有基本绝缘;与其他非特低压回路带电部分之间 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做保护隔离,也可采用基 本绝缘加上按其中最高电压设置的保护屏蔽;
1)配电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其他SELV 或 PELV 回路之间 应具有基本绝缘;与其他非特低压回路带电部分之间 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做保护隔离,也可采用基 本绝缘加上按其中最高电压设置的保护屏蔽;
第2,142行: 第2,350行:
2)回路应用接地的金属护套或接地的金属屏蔽物与电压 高于交流50V 的回路的导体隔开;
2)回路应用接地的金属护套或接地的金属屏蔽物与电压 高于交流50V 的回路的导体隔开;


3)回路导体可与高于交流50V 的回路导体共用一根多芯 电缆或导体组,但回路导体应按其中最高的电压加以 绝 缘
3)回路导体可与高于交流50V 的回路导体共用一根多芯 电缆或导体组,但回路导体应按其中最高的电压加以绝缘


4) 将 SELV 和 PELV 回路与其他回路拉开距离。
4) 将 SELV 和 PELV 回路与其他回路拉开距离。
第2,154行: 第2,362行:
3) S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应具有保护接地线的接点。
3) S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应具有保护接地线的接点。


7.3.4 当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回路的标称电压超过交 流25V 或电气设备被液体浸没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7.3.4 当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回路的标称电压超过交 流25V 或电气设备被液体浸没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67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且只有采取破坏性手段 才能除去该绝缘层;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且只有采取破坏性手段 才能除去该绝缘层;


第2,197行: 第2,402行:


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68


1 导体的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 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并应按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进行修正;
1 导体的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 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并应按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进行修正;
第2,210行: 第2,413行:
表7.4.2 导体最小允许截面积
表7.4.2 导体最小允许截面积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布线系统型式 | 线路用途 | 导体最小截面积(mm²) | |
! rowspan="2" | 布线系统型式
| | 铝/铝合金 |
! rowspan="2" | 线路用途
| 固定敷设的电缆和绝缘 电线 | 电力和照明线路 | 1.5 | 10 |
! colspan="2" | 导体最小截面积(mm²)
| 信号和控制线路 | 0.5 | 一 |
|-
| 固定敷设的裸导体 | 电力(供电)线路 | 10 | 16 |
| style="text-align:center; font-weight:bold;" | 铜
| 信号和控制线路 | 4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font-weight:bold;" | 铝/铝合金
| 软导体及电缆的连接 | 任何用途 | 0.75 | 一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特殊用途的特低压电路 | 0.75 | 一 |
| rowspan="2" | 固定敷设的电缆和绝缘电线
| 电力和照明线路
| 1.5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信号和控制线路
| 0.5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rowspan="2" | 固定敷设的裸导体
| 电力(供电)线路
| 10
| 1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信号和控制线路
| 4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rowspan="2" | 软导体及电缆的连接
| 任何用途
| 0.75
| 一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特殊用途的特低压电路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0.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一
|}


注:特低压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 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T 16895.30的有关规定确定。
注:特低压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 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T 16895.30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236行: 第2,465行:


4) 敷设在室内电缆沟和无机械通风的电缆竖井中时,应 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加5℃。
4) 敷设在室内电缆沟和无机械通风的电缆竖井中时,应 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加5℃。
69


3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 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 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 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 确定。
3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 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 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 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 确定。
第2,253行: 第2,480行:
表7.4.44芯或5芯电缆存在谐波电流时的校正系数
表7.4.44芯或5芯电缆存在谐波电流时的校正系数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相电流中三次谐波  分 量 ( % ) | 校正系数 | |
! rowspan="2" | 相电流中三次谐波分量 (%)
| 按相电流选择截面积 | 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截面积 |
! colspan="2" | 校正系数
| 0~15 | 1.00 | 一 |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15~33 | 0.86 | 一 |
| 按相电流选择截面积
| 33~45 | | 0.86 |
| 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截面积
| >45 | — | 1.0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0~15
| 1.00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33
| 0.86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3~45
|  
| 0.8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
| —
| 1.00
|}


注:相电流的三次谐波分量是三次谐波与基波(一次谐波)的比值,用%表示。
注:相电流的三次谐波分量是三次谐波与基波(一次谐波)的比值,用%表示。
70


7.4.5 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 (PE) 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 列规定:
7.4.5 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 (PE) 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 列规定:
第2,302行: 第2,543行:
表7.4.5 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²)
表7.4.5 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²)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相导体的截面积 | 相应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 |
! rowspan="2" | 相导体的截面积
| 保护接地导体与相导 体使用相同材料 | 保护接地导体与相导 体使用不同材料 |
! colspan="2" | 相应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 S≤16 | S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6<S≤35 | 16 |  |
| 保护接地导体与相导体使用相同材料
| S>35 | | |
| 保护接地导体与相导体使用不同材料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202122;"
| S≤16
| S
| k<sub>1</sub>/k<sub>2</sub>*S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202122;"
| 16<S≤35
| 16
k<sub>1</sub>/k<sub>2</sub>*1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202122;"
| S>35
| S/2
| k<sub>1</sub>/k<sub>2</sub>*S/2
|}
 


注:k₁一相导体的k 值,根据导体和绝缘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
注:k₁一相导体的k 值,根据导体和绝缘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
第2,325行: 第2,580行:


5 TN-C 与 TN-C-S 系 统 中 的 保 护 接 地 中 性 导 体 应 满 足 下 列要求 :
5 TN-C 与 TN-C-S 系 统 中 的 保 护 接 地 中 性 导 体 应 满 足 下 列要求 :
72


1)应按相导体额定电压加以绝缘;
1)应按相导体额定电压加以绝缘;
第2,367行: 第2,620行:


4) 连接片;
4) 连接片;
73


5) 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5) 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第2,413行: 第2,664行:


4 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 四极开关;
4 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 四极开关;
74


5 TT 系统中当电源进线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5 TT 系统中当电源进线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第2,446行: 第2,695行:
3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应确保回路正常运行时的自然 泄漏电流不致引起剩余电流保护器误动作。
3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应确保回路正常运行时的自然 泄漏电流不致引起剩余电流保护器误动作。


4 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器之间应有选择性,并可通过额定
4 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器之间应有选择性,并可通过额定动作电流值和动作时间的级差来保证。剩余电流的故障发生点应 由最近的上一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电源。
 
75
 
动作电流值和动作时间的级差来保证。剩余电流的故障发生点应 由最近的上一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电源。


5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5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第2,480行: 第2,725行:
2 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宜具有 选择性,各级保护电器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 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2 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宜具有 选择性,各级保护电器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 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3 对电动机、电梯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 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3 对电动机、电梯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 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76
 
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519行: 第2,760行:


IB≤I≤I₂ (7.6.4-1)
IB≤I≤I₂ (7.6.4-1)
77


I₂≤1.45I₂ (7.6.4-2)
I₂≤1.45I₂ (7.6.4-2)
第2,554行: 第2,793行:
2 商场、超市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 设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2 商场、超市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 设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3 储存可燃物品的库房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设电弧故
3 储存可燃物品的库房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设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78
 
障保护电器。


7.6.7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6.7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586行: 第2,821行:
4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 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中性导体不引出的三相制配电系 统,可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4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 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中性导体不引出的三相制配电系 统,可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5 在多相回路中,当相电流中的谐波含量致使在中性导体 中的电流预期超过导体载流量时,应对该中性导体进行过负荷检 测及保护,过负荷检测及保护应与通过中性线的电流特性相协
5 在多相回路中,当相电流中的谐波含量致使在中性导体 中的电流预期超过导体载流量时,应对该中性导体进行过负荷检 测及保护,过负荷检测及保护应与通过中性线的电流特性相协调,并应分断相导体而不必分断中性导体。
 
79
 
调,并应分断相导体而不必分断中性导体。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第2,621行: 第2,852行: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80


2 将电气装置安装在非导电场所;
2 将电气装置安装在非导电场所;
第2,644行: 第2,873行:
表7.7.6 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 ( s)
表7.7.6 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 ( s)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系统 | 50V<Uo≤120V | 120VU₀ ≤230V | 230V<U₀ ≤400V | U₀>400V |
|-
| TN | 0.8 | 0.4 | 0.2 | 0.1 |
! 系统 !! 50V<U₀≤120V !! 120V<U₀≤230V !! 230V<U₀≤400V !! U₀>400V
| TT | 0.3 | 0.2 | 0.07 | 0.04 |
 
|-
| TN || 0.8 || 0.4 || 0.2 || 0.1
 
|-
| TT || 0.3 || 0.2 || 0.07 || 0.04
 
|}


注:1 当TT 系统内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其保护等电位联结到电气 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时,该TT 系统可以采用表中TN 系统最长的 切断电源时间;
注:1 当TT 系统内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其保护等电位联结到电气 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时,该TT 系统可以采用表中TN 系统最长的 切断电源时间;
第2,658行: 第2,894行: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 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接地导 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 之内下降至不大于 交流50V; 当不采用电击防护而切断电源时,则自动切断电源的 时间可不作要求;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 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接地导 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 之内下降至不大于 交流50V; 当不采用电击防护而切断电源时,则自动切断电源的 时间可不作要求;


当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
当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7.7.10条的要求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
 
81
 
7.7.10条的要求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


7.7.7 TN 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7.7.7 TN 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691行: 第2,923行:


2) 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 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2) 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 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82


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 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 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第2,726行: 第2,956行: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 符合下式要求: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 符合下式要求:


RA·I≤50V (7.7.9-1)
RA·I≤50V (7.7.9-1)式中:RA——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 之和(Ω);
 
83
 
式中:RA——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 之和(Ω);


Ia——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 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 (A), 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 影 响 。
Ia——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 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 (A), 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 影 响 。
第2,757行: 第2,983行:


2I·Z≤U (7.7.9-2)
2I·Z≤U (7.7.9-2)
84


当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配出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当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配出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第2,796行: 第3,020行:
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 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 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 85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4)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 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也可包括钢筋 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 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 (PE) 相连接;
4)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 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也可包括钢筋 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 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 (PE) 相连接;
第2,809行: 第3,031行:


I——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 以 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 作电流)(A)。
I——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 以 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 作电流)(A)。
86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第2,824行: 第3,044行:
8.1.4 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电 缆桥架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 电缆不宜同管(槽)敷设;当同管(槽)敷设时,应采取隔离或 屏蔽措施。
8.1.4 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电 缆桥架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 电缆不宜同管(槽)敷设;当同管(槽)敷设时,应采取隔离或 屏蔽措施。


8.1.5 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中性导体和PE 导体,应 敷设在同一导管或槽盒内。
8.1.5 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中性导体和PE 导体,应敷设在同一导管或槽盒内。


8.1.6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 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
8.1.6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


8.1.7 明敷设用的塑料导管、槽盒、接线盒、分线盒应采用阻 燃性能分级为B1级的难燃制品。
8.1.7 明敷设用的塑料导管、槽盒、接线盒、分线盒应采用阻 燃性能分级为B1级的难燃制品。
第2,834行: 第3,054行:
8.1.9 布线系统中的所有金属布线通道、支架和吊架的接地要 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8.1.9 布线系统中的所有金属布线通道、支架和吊架的接地要 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8.1.10 布线用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及母线槽在穿越防火 87
8.1.10 布线用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及母线槽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隔板时,其空隙应采用相 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分区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隔板时,其空隙应采用相 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8.2 直 敷 布 线===
===8.2 直 敷 布 线===
第2,867行: 第3,085行:


3 同一照明灯具的若干个回路。
3 同一照明灯具的若干个回路。
88


8.3.5 当金属导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 水管、蒸汽管的下方;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方。相互间的 净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8.3.5 当金属导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 水管、蒸汽管的下方;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方。相互间的 净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第2,899行: 第3,115行:


1 明敷于室内外场所时,宜采用中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1 明敷于室内外场所时,宜采用中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89


2 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 楼板内时,应采用重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2 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 楼板内时,应采用重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第2,928行: 第3,142行:
8.5.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底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2m 。除 敷设在配电间或竖井内,垂直敷设的线路1.8m 以下应加防护 措施。
8.5.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底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2m 。除 敷设在配电间或竖井内,垂直敷设的线路1.8m 以下应加防护 措施。


8.5.4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 90
8.5.4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 于 2m。
 
支撑,跨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 于 2m。


8.5.5 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层间距离应满足敷设和维护需要, 并符合下列规定:
8.5.5 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层间距离应满足敷设和维护需要, 并符合下列规定:
第2,966行: 第3,178行:
4 电力和电信电缆;
4 电力和电信电缆;


5 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内时,宜采用不同的
5 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内时,宜采用不同的桥架敷设,当为同类负荷电缆时,可用隔板隔开。
 
91
 
桥架敷设,当为同类负荷电缆时,可用隔板隔开。


8.5.14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液体 管道的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水、隔热措施。
8.5.14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液体 管道的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水、隔热措施。
第2,978行: 第3,186行:
表8.5.15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 (m)
表8.5.15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 (m)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管道类别 | | 平行净距 | 交叉净距 |
! colspan="2" | 管道类别
| 一般工艺管道 | | 0.4 | 0.3 |
! 平行净距
| 具有腐蚀性气体管道 | | 0.5 | 0.5 |
! 交叉净距
| 热力管道 | 有保温层 | 0.5 | 0.3 |
|-
| 无保温层 | 1.0 | 0.5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一般工艺管道
| 0.4
| 0.3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具有腐蚀性气体管道
| 0.5
| 0.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热力管道
| 有保温层
| 0.5
| 0.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无保温层
| 1.0
| 0.5
|}


8.5.16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 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值。各种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本 标准表8.7.1的规定。
8.5.16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 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值。各种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本 标准表8.7.1的规定。
第2,999行: 第3,223行:


8.6.3 当采用刚性塑料导管布线时,绝缘电线总截面积与导管 内截面积的比值,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的规定。
8.6.3 当采用刚性塑料导管布线时,绝缘电线总截面积与导管 内截面积的比值,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的规定。
92


8.6.4 同一路径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配电线路,可敷设于同一 槽盒内。槽盒内电缆或电线的总截面积及根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8.6.4 同一路径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配电线路,可敷设于同一 槽盒内。槽盒内电缆或电线的总截面积及根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第3,037行: 第3,259行:


3 电缆在室内吊顶、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电气竖井内明敷 时,应采用难燃的外护层。
3 电缆在室内吊顶、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电气竖井内明敷 时,应采用难燃的外护层。
93


4 电缆不应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4 电缆不应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第3,046行: 第3,266行:
表8.7.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表8.7.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电缆种类 | 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 | | |
! 电缆种类
| 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 无铅包和铠装 | 10d | 有铅包(有铠装) | 15d(20d) |
! colspan="4" | 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 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 无铠装 | 15d | 有铠装 | 12d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控制电缆 | 非铠装型、 屏蔽型软电缆 | 6d | 铠装型、  铜屏蔽型 | 12d |
| 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 其他 | 10d | | |
| 无铅包和铠装
| 10d
| 有铅包(有铠装)
| 15d(20d)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 无铠装
| 15d
| 有铠装
| 12d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控制电缆
| 非铠装型、屏蔽型软电缆
| 6d
| 铠装型、铜屏蔽型
| 12d
|-
| 其他
| 10d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注 :d 为电缆外径。
注 :d 为电缆外径。
第3,073行: 第3,314行:


6 下列各地段应穿导管保护,保护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 外径的1.5倍:
6 下列各地段应穿导管保护,保护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 外径的1.5倍:
94


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穿过 墙体等处;
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穿过 墙体等处;
第3,086行: 第3,325行:
表8.7.2 电缆与电缆或其他设施相互间允许最小净距(m )
表8.7.2 电缆与电缆或其他设施相互间允许最小净距(m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项 目 | 敷设条件 | |
! rowspan="2" | 项目
| 平行 | 交叉 |
! 敷设条件<br />
|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 0.5 | 一 |
! 敷设条件<br />
| 电杆 | 0.6 | 一 |
|-
| 乔木 | 1.0 | 一 |
| 平行
| 灌木丛 | 0.5 | 一 |
| 交叉
|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之间, 以及与控制电缆之间 | 0.1 | 0.5(0.2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 | 0.5(0.1) | 0.5(0.25) |
|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 热力管沟 | 2.0(1.0) | 0.5(0.25) |
| 0.5
| 上、下水管道 | 0.5 | 0.5(0.25) |
| 一
| 油管及可燃气体管道 | 1.0 | 0.5(0.2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公路 | 1.5(与路边) | (1.0)(与路面) |
| 电杆
| 排水明沟 | 1.0(与沟边) | (0.5)(与沟底) |
| 0.6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乔木
| 1.0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灌木丛
| 0.5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之间,<br />以及与控制电缆之间
| 0.1
| 0.5 (0.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
| 0.5 (0.1)
| 0.5 (0.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热力管沟
| 2.0 (1.0)
| 0.5 (0.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上、下水管道
| 0.5
| 0.5 (0.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油管及可燃气体管道
| 1.0
| 0.5 (0.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公路
| 1.5(与路边)
| (1.0)(与路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排水明沟
| 1.0(与沟边)
| (0.5)(与沟底)
|}


注:1 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注:1 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第3,109行: 第3,386行:


8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 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 200mm, 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8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 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 200mm, 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95


8.7.3 电缆在电缆沟、隧道或共同沟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8.7.3 电缆在电缆沟、隧道或共同沟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第3,122行: 第3,397行:
表8.7.3-1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的允许最小值 (mm)
表8.7.3-1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的允许最小值 (mm)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电缆电压级和类型,敷设特征 | | 普通支架、吊架 | 桥架 |
! colspan="2" | 电缆电压级和类型,敷设特征
| 控制电缆明敷 | | 120 | 200 |
! 普通支架、吊架
| 电力电  缆明敷 | 20kV及以下,但6kV~10kV 交联聚乙烯电缆除外 | 150~200 | 250 |
! 桥架
| 35kV,6kV~10kV交联聚乙烯 | 200~250 | 300 |
|-
| 电缆敷设在槽盒中 | | h+80 | h+100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控制电缆明敷
| 120
| 200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电力电缆明敷<br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kV及以下,但6kV~10kV交联聚乙烯电缆除外
| 150~200
| 250
|-
| 35kV,6kV~10kV交联聚乙烯
| 200~250
| 300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电缆敷设在槽盒中
| h+80
| h+100
|}


注:h 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注:h 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第3,134行: 第3,425行:
表8.7.3-2 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 (mm)
表8.7.3-2 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 (mm)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电缆支架配置及其通道特征 | 电缆沟沟深 | | | 电缆隧道 |
! rowspan="2" | 电缆支架配置及其通道特征
| <600 | 600~1000 | >1000 |
! colspan="3" | 电缆沟沟深
| 两侧支架间净通道 | 300 | 500 | 700 | 1000 |
! rowspan="2" | 电缆隧道
| 单列支架与壁间通道 | 300 | 450 | 600 | 90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6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600~10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000
|- style="font-weight:normal;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两侧支架间净通道
| 300
| 500
| 700
| 1000
|- style="font-weight:normal;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单列支架与壁间通道
| 300
| 450
| 600
| 900
|}


4 电缆水平敷设时,最上层支架距电缆沟顶板或梁底的净 距,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
4 电缆水平敷设时,最上层支架距电缆沟顶板或梁底的净 距,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


5 电缆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 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7.3-3的规定。
5 电缆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 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7.3-3的规定。
96


表8.7.3-3 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距离(mm)
表8.7.3-3 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距离(mm)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电缆特征 | 敷设方式 | |
! rowspan="2" | 电缆特征
| 水平 | 垂直 |
! colspan="2" | 敷设方式
| 未含金属套、铠装的全塑小截面积电缆 | 400① | 1000 |
|-
| 除上述情况外的10kV及以下电缆 | 800 | 1500 |
| 水平
| 控制电缆 | 800 | 1000 |
| 垂直
|-
| 未含金属套、铠装的全塑小截面积电缆
| 400<sup>①</sup>
| 1000
|-
| 除上述情况外的10kV及以下电缆
| 800
| 1500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控制电缆
| 800
| 10
|}


注:①能维持电缆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
注:①能维持电缆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
第3,173行: 第3,491行:
12 电缆隧道的净高不宜低于1 .9m, 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 净高不宜小于1.4m; 隧道内应有通风设施,当满足要求时可采 取自然通风。
12 电缆隧道的净高不宜低于1 .9m, 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 净高不宜小于1.4m; 隧道内应有通风设施,当满足要求时可采 取自然通风。


13 电缆隧道应每隔不大于75m 的距离设安全孔(人孔);
13 电缆隧道应每隔不大于75m 的距离设安全孔(人孔);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过5m 。安全孔的直径不得小 于0.7m。
 
97
 
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过5m 。安全孔的直径不得小 于0.7m。


14 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宜超过36V, 当照明电 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14 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宜超过36V, 当照明电 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3,205行: 第3,519行:
7 当在线路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 (手)孔井,在直线段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手)孔井, 人(手)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7 当在线路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 (手)孔井,在直线段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手)孔井, 人(手)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8 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 其上部人孔的直
8 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 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98
 
径不应小于0.7m。


8.7.5 电缆在室内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8.7.5 电缆在室内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263行: 第3,573行:
8.9.7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采取防 止机械损伤措施和防火封堵措施。
8.9.7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采取防 止机械损伤措施和防火封堵措施。


8.9.8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金属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
8.9.8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金属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本章第8.5.18条的要求。
 
100
 
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本章第8.5.18条的要求。


===8.10 母线槽布线===
===8.10 母线槽布线===
第3,295行: 第3,601行: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8.11.1 电气竖井内布线可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
8.11.1 电气竖井内布线可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导管、电缆桥架及母线等布线方 式。强电竖井内电缆布线,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优先采用梯架 布线。
 
101
 
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导管、电缆桥架及母线等布线方 式。强电竖井内电缆布线,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优先采用梯架 布线。


8.11.2 当暗敷设的竖向配电线路,保护导管外径超过墙厚的 1/2或多根电缆并排穿梁对结构体有影响时,宜采用竖井布线。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各支线供电半径及建筑物 的变形缝位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1.2 当暗敷设的竖向配电线路,保护导管外径超过墙厚的 1/2或多根电缆并排穿梁对结构体有影响时,宜采用竖井布线。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各支线供电半径及建筑物 的变形缝位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353行: 第3,655行:
表8.12.3 铝合金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表8.12.3 铝合金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结构 电压 | 单芯 | | 三芯或多芯 |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结构\电压
| 无铠装 | 有铠装 | 无铠装 | 有铠装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芯
| 1kV | 7D | 7D | 7D | 7D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三芯或多芯
| 6kV~35kV | 20D | 15D | 15D | 12D |
! 三芯或多芯
|-
| 无铠装
| 有铠装
| 无铠装
| 有铠装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kV
| 7D
| 7D
| 7D
| 7D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6kV~35kV
| 20D
| 15D
| 15D
| 12D
|}


注:1 D 为电缆外径;
注:1 D 为电缆外径;


26kV~35kV 铝合金电缆为单芯或三芯电缆。
26kV~35kV 铝合金电缆为单芯或三芯电缆。
103


8.12.4 铝合金电缆沿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敷设时,电缆支 撑点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12.4的规定。
8.12.4 铝合金电缆沿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敷设时,电缆支 撑点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12.4的规定。
第3,370行: 第3,688行:
表8.12.4 铝合金电缆支撑点或固定点间的最大距离 (mm)
表8.12.4 铝合金电缆支撑点或固定点间的最大距离 (mm)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铝合金电缆类型 | 水平敷设 | 垂直敷设 |
| 1kV铠装型电缆 | 1800 | 1800 |
| 1kV非铠装型电缆 | 800 | 1500 |
| 6kV~35kV铠装型或非铠装型电缆 | 800 | 1500 |


8.12.5 铝合金电缆与断路器连接或T 接分支时,应选用适配 的铜铝过渡端子(接头)连接。若铜铝过渡端子尺寸与断路器不 匹配时,可采用镀锡转接铜排连接。
|-


8.12.6 采用镀锡转接铜排与断路器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铝合金电缆类型 !! 水平敷设 !! 垂直敷设


1 根据载流量确定转接铜排的最小规格;
|-


2 使用相间安全隔板保护。
| 1kV铠装型电缆 || 1800 || 1800


8.12.7 铝合金电缆的分支连接可根据敷设环境及条件选择预制 分支、T 接分支、接线箱分支等方式。铠装型电缆的分支及直通 接头处应避免铠装断口的尖角损伤绝缘层。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1kV非铠装型电缆 || 800 || 1500


8.13.1 照明母线槽可适用于大空间高密度的照明供电及小电流 动力负荷供电。其选择应根据灯具特点、容量和防护等级等因素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6kV~35kV铠装型或非铠装型电缆 || 800 || 1500
 
|}
 
8.12.5 铝合金电缆与断路器连接或T 接分支时,应选用适配 的铜铝过渡端子(接头)连接。若铜铝过渡端子尺寸与断路器不 匹配时,可采用镀锡转接铜排连接。
 
8.12.6 采用镀锡转接铜排与断路器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载流量确定转接铜排的最小规格;
 
2 使用相间安全隔板保护。
 
8.12.7 铝合金电缆的分支连接可根据敷设环境及条件选择预制 分支、T 接分支、接线箱分支等方式。铠装型电缆的分支及直通 接头处应避免铠装断口的尖角损伤绝缘层。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8.13.1 照明母线槽可适用于大空间高密度的照明供电及小电流 动力负荷供电。其选择应根据灯具特点、容量和防护等级等因素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母线槽的插接口数量应满足灯具密度要求;
1 照明母线槽的插接口数量应满足灯具密度要求;
第3,402行: 第3,733行:


8.13.2 照明母线槽可吊装于吊顶内部,也可侧装于建筑物或构 筑物墙体表面,固定点间距应均匀,固定点距离不宜大于3m。
8.13.2 照明母线槽可吊装于吊顶内部,也可侧装于建筑物或构 筑物墙体表面,固定点间距应均匀,固定点距离不宜大于3m。
104


8.13.3 照明母线槽应能悬挂灯具,承重能力不应低于所悬挂灯 具的重量 。
8.13.3 照明母线槽应能悬挂灯具,承重能力不应低于所悬挂灯 具的重量 。
第3,410行: 第3,739行:


8.13.5 当母线槽穿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变形缝处或水平直线段 需标高变位时,应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柔性连接部件。
8.13.5 当母线槽穿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变形缝处或水平直线段 需标高变位时,应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柔性连接部件。
105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第3,438行: 第3,765行:


3 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电动机 启动转矩的条件确定;
3 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电动机 启动转矩的条件确定;
106


4 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 释放电压。
4 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 释放电压。
第3,472行: 第3,797行:


1) 短路保护兼作单相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相导体 上装设;
1) 短路保护兼作单相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相导体 上装设;
107


2)仅作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瞬 动过电流脱扣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或带 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2)仅作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瞬 动过电流脱扣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或带 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第3,501行: 第3,824行:
2 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负 荷保护。当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堵转保护,其时限应保证 电动机启动时不动作。
2 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负 荷保护。当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堵转保护,其时限应保证 电动机启动时不动作。


3 过负荷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过负荷继电器;对容量较大的电动机,可采用反时限的
3 过负荷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过负荷继电器;对容量较大的电动机,可采用反时限的过电流继电器。根据环境和设备要求,合理选择热磁式或电子式 的过负荷保护;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温度保护装置。
 
108
 
过电流继电器。根据环境和设备要求,合理选择热磁式或电子式 的过负荷保护;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温度保护装置。


4 过负荷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的过负荷特性匹 配。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过负荷保护器件 不应误动作;必要时,可在启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 负荷保护器件;过负荷保护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4 过负荷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的过负荷特性匹 配。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过负荷保护器件 不应误动作;必要时,可在启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 负荷保护器件;过负荷保护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3,531行: 第3,850行:
表9.2.13 过负荷保护器件通电时的动作电流
表9.2.13 过负荷保护器件通电时的动作电流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类别 | 1.05I时的 脱扣时间 | 1.2Ie时的 脱扣时间 | 1.51e时的 脱扣时间 | 7.21e时的 脱扣时间 |
|-
| 10A | >2h | <2h | <2min | 2s~10s |
 
| 10 | >2h | <2h | <4min | 4s~10s |
! 类别 !! 1.05I时的脱扣时间 !! 1.2Ie时的脱扣时间 !! 1.51e时的脱扣时间 !! 7.21e时的脱扣时间
| 20 | >2h | <2h | <8min | 6s~20s |
 
| 30 | >2h | <2h | <12min | 9s~30s |
|-
 
| 10A || >2h || <2h || <2min || 2s~10s
 
|-
 
| 10 || >2h || <2h || <4min || 4s~10s
 
|-
 
| 20 || >2h || <2h || <8min || 6s~20s
 
|-
 
| 30 || >2h || <2h || <12min || 9s~30s
 
|}


注:电磁式、热式无空气温度补偿(+40℃)为1.0L; 热式有空气温度补偿(+20℃) 为1.05I。
注:电磁式、热式无空气温度补偿(+40℃)为1.0L; 热式有空气温度补偿(+20℃) 为1.05I。
109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 时,应配置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 相匹配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条第4款的措施。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 时,应配置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 相匹配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条第4款的措施。
第3,566行: 第3,899行:


9.2.17 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应由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控 制电器、过负荷保护电器、附加保护器件和线缆等组成。
9.2.17 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应由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控 制电器、过负荷保护电器、附加保护器件和线缆等组成。
110


9.2.18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8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600行: 第3,931行:


2 控制电器应采用电动机专用型;
2 控制电器应采用电动机专用型;
111


3 控制电器的使用类别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及工作制式;
3 控制电器的使用类别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及工作制式;
第3,627行: 第3,956行:
1)TN 和 TT 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故障时,应能防止 电动机意外启动和无法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 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1)TN 和 TT 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故障时,应能防止 电动机意外启动和无法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 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2) 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供 112
2) 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供电;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应装设绝缘 监 视 ;
 
电;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应装设绝缘 监 视 ;


3) 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 或直流120V 的控制回路的 接线和布线,应能防止引入较高的电位。
3) 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 或直流120V 的控制回路的 接线和布线,应能防止引入较高的电位。
第3,647行: 第3,974行:
3 电动机主回路中可采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电动机综合 保护器应具有过负荷保护、断相保护;可增加三相不平衡、过电 压、欠电压、剩余电流、温度测试、测量显示功能、控制功能、 通信功能等附加保护功能。
3 电动机主回路中可采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电动机综合 保护器应具有过负荷保护、断相保护;可增加三相不平衡、过电 压、欠电压、剩余电流、温度测试、测量显示功能、控制功能、 通信功能等附加保护功能。


9.2 .25 交流电动机当机械工作在不同工况时,在满足工艺要求
9.2 .25 交流电动机当机械工作在不同工况时,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电动机宜采用调速装置,调速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当控制电器能满足控制要求时,长时间 通电的控制元件宜采用节电型产品。
 
113
 
的情况下,电动机宜采用调速装置,调速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当控制电器能满足控制要求时,长时间 通电的控制元件宜采用节电型产品。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第3,681行: 第4,004行:
4 选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供电线缆时,应按其 铭牌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线缆的连续工作载流量不应小 于计算电流,并应对供电线缆电压损失进行校验;
4 选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供电线缆时,应按其 铭牌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线缆的连续工作载流量不应小 于计算电流,并应对供电线缆电压损失进行校验;


114


5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处;
5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处;
第3,720行: 第4,042行:


3 应在底坑开门侧设置电源插座。
3 应在底坑开门侧设置电源插座。
115


4 井道内敷设的线缆应是阻燃型,并应使用难燃型电线导 管或槽盒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槽盒。
4 井道内敷设的线缆应是阻燃型,并应使用难燃型电线导 管或槽盒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槽盒。
第3,749行: 第4,069行:
9.4.1 对于出入人流量较大、探测对象为运动物体的场所,其 自动旋转门的传感器宜采用微波传感器。对于出入人流量较小的 场所,其自动旋转门的传感器宜采用红外传感器或超声波传 感器。
9.4.1 对于出入人流量较大、探测对象为运动物体的场所,其 自动旋转门的传感器宜采用微波传感器。对于出入人流量较小的 场所,其自动旋转门的传感器宜采用红外传感器或超声波传 感器。


9.4.2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电动伸缩门应由就 116
9.4.2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电动伸缩门应由就近的配电装置单独回路供电。
 
近的配电装置单独回路供电。


9.4.3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控制箱应设置在操作和维护方便处, 配出回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电器。
9.4.3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控制箱应设置在操作和维护方便处, 配出回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电器。
第3,780行: 第4,098行:


1 舞台照明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专用接插件连接,接 插件额定容量应有足够的裕度;
1 舞台照明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专用接插件连接,接 插件额定容量应有足够的裕度;
117


2 由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宜采用单相配电; 当采用三相配电时,宜每相分别配置中性导体,当共用中性导体 时,中性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相导体截面积的2倍。
2 由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宜采用单相配电; 当采用三相配电时,宜每相分别配置中性导体,当共用中性导体 时,中性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相导体截面积的2倍。
第3,813行: 第4,129行:
表9.5.8 舞台照明负荷需要系数
表9.5.8 舞台照明负荷需要系数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舞台照明总负荷(kW) | 需要系数Kx |
|-
| ≤50 | 1.00 |
! 舞台照明总负荷(kW) !! 需要系数Kx


118
|-
| ≤50 || 1.00


|}
续表9.5.8
续表9.5.8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舞台照明总负荷(kW) | 需要系数K |
|-
| 50~100 | 0.75 |
! 舞台照明总负荷(kW) !! 需要系数K
| 100~200 | 0.60 |
 
| 200~500 | 0.50 |
|-
| 500~1000 | 0.40 |
| 50~100 || 0.75
| >1000 | 0.25~0.30 |
 
|-
| 100~200 || 0.60
 
|-
| 200~500 || 0.50
 
|-
| 500~1000 || 0.40
 
|-
| >1000 || 0.25~0.30
 
|}


9.5.9 舞台电动悬吊设备的控制,宜选用带预选装置的控制器, 控制台的位置可安装在舞台左侧的一层天桥上,并宜设在封闭的 小间内。
9.5.9 舞台电动悬吊设备的控制,宜选用带预选装置的控制器, 控制台的位置可安装在舞台左侧的一层天桥上,并宜设在封闭的 小间内。
第3,856行: 第4,187行:


9.5.12 舞台监督、调度指挥用的声、光信号装置或对讲电话及 闭路电视系统,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舞台监督主控台宜 设在台口内右侧。
9.5.12 舞台监督、调度指挥用的声、光信号装置或对讲电话及 闭路电视系统,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舞台监督主控台宜 设在台口内右侧。
119


9.5.13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确定采用接 地保护措施。
9.5.13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确定采用接 地保护措施。
第3,891行: 第4,220行:
9.6.4 保护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9.6.4 保护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 X 射线机房装设的与X 射线诊断机配套使用的电源开 关和保护电器,应按不小于X 射线机瞬时负荷的50%与长期负
1 在 X 射线机房装设的与X 射线诊断机配套使用的电源开 关和保护电器,应按不小于X 射线机瞬时负荷的50%与长期负荷100%中的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开关和保 护电器;
 
120
 
荷100%中的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开关和保 护电器;


2 当电源控制柜随设备供货时,不应重复设置电源开关和 保护电器,供电线路始端应设隔离电器及保护电器,规格应比X 射线机按第1款规定确定的计算电流大1级~2级。
2 当电源控制柜随设备供货时,不应重复设置电源开关和 保护电器,供电线路始端应设隔离电器及保护电器,规格应比X 射线机按第1款规定确定的计算电流大1级~2级。
第3,922行: 第4,247行:


2 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 于30mA 的 A 型 RCD。
2 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 于30mA 的 A 型 RCD。
121


9.7.5 交流充电桩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9.7.5 交流充电桩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957行: 第4,280行:
9.7.8 保护接地端子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
9.7.8 保护接地端子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


9.7.9 交流充电桩电源进线宜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产 烟毒性为 t1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 级的电线、电缆。
9.7.9 交流充电桩电源进线宜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产 烟毒性为 t1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 级的电线、电缆
 
122


===9.8 其他用电设备===
===9.8 其他用电设备===
第3,990行: 第4,311行:


5 电伴热系统安装时,被伴热管道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应 进行压力试验(或/和气密试验),并符合有关要求。
5 电伴热系统安装时,被伴热管道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应 进行压力试验(或/和气密试验),并符合有关要求。
123


6 每根发热电缆安装前均应进行电路连续性和绝缘性能的 测试,系统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6 每根发热电缆安装前均应进行电路连续性和绝缘性能的 测试,系统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第4,023行: 第4,342行:
4 屋顶擦窗机的升降机构除设有断电自动刹车外,还应设 有机械响应式后备制动机构;
4 屋顶擦窗机的升降机构除设有断电自动刹车外,还应设 有机械响应式后备制动机构;


5 屋顶擦窗机应设置在建筑物防雷保护的范围内,其金属 导轨及金属构件均应与屋面防雷装置可靠连接,且每根金属导轨
5 屋顶擦窗机应设置在建筑物防雷保护的范围内,其金属 导轨及金属构件均应与屋面防雷装置可靠连接,且每根金属导轨及每个金属构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2处。屋顶擦窗机 为双导轨时,应每隔14m~28m 将两根导轨跨接电气连接一次。
 
124
 
及每个金属构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2处。屋顶擦窗机 为双导轨时,应每隔14m~28m 将两根导轨跨接电气连接一次。


9.8.6 厨房设备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8.6 厨房设备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040行: 第4,355行: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125


==10 电 气 照 明==
==10 电 气 照 明==
第4,070行: 第4,383行:


1 警卫区域周围的全部走道,通向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全 部楼梯、走道;
1 警卫区域周围的全部走道,通向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全 部楼梯、走道;
126


2 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电梯厅和配电设施处;
2 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电梯厅和配电设施处;
第4,107行: 第4,418行: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 垂直安 装自地面以上45m 起,以不大于52m 的等间距布置。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 垂直安 装自地面以上45m 起,以不大于52m 的等间距布置。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 127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4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7的规定。
4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7的规定。
第4,115行: 第4,424行:
表10.2.7 建筑物上装设的航空障碍灯技术要求
表10.2.7 建筑物上装设的航空障碍灯技术要求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障碍标志 灯类型 | 低光强 | 中光强 | | 高光强 |
! 障碍标志灯类型
| 灯光颜色 | 航空红色 | 航空红色 | 航空白色 | 航空白色 |
! 低光强
| 控光方式  及数据  (次/min) | 恒定光 | 闪光 20~60 | 闪光 20~60 | 闪光 40~60 |
! colspan="2" | 中光强
| 有效光强 | A型10cd用于 夜间  B型32cd用于 夜间 | 2000cd±25%用 于夜间 | ·2000cd±25% 用于夜间 ·20000cd±25% 用于白昼、黎明或 黄昏 | ·2000cd±25% 用于夜间 ·20000cd±25% 用于黄昏与黎明  ·A型200000cd ±25%用于白昼 ·B型100000cd ±25%用于白昼 |
! 高光强
| 可视范围 | · 水平光束扩 散角360°  · 垂直光束扩 散角≥10° | ·水平光束扩散 角360°  ·垂直光束扩散 角 ≥ 3 ° | ·水平光束扩散 角360°  ·垂直光束扩散 角 ≥ 3 ° | · 水平光束扩散 角90°或120°  · 垂直光束扩散 角3°~7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最大光强位于  水平仰角4°~20° 之间 | 最大光强位于水平仰角0°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灯光颜色
| 适用高度 | · 高出地面45m 以下全部使用  · 高出地面45m 以上部分与中光 强结合使用 | 高出地面45m 时 | 高出地面92m 时 | 高出地面151m (500英尺)时 |
| 航空红色
| 航空红色
| 航空白色
| 航空白色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控光方式及数据 (次/min)
| 恒定光
| 闪光 20~60
| 闪光 20~60
| 闪光 40~6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有效光强
| A型10cd用于夜间<br />B型32cd用于夜间
| 2000cd±25%用于夜间
| style="text-align:left;" | ·2000cd±25%用于夜间<br />·20000cd±25%用于白昼、<br />黎明或黄昏
| style="text-align:left;" | ·2000cd±25%<br />用于夜间<br />·20000cd±25%用于<br />黄昏与黎明<br />·A型200000cd±25%<br />用于白昼<br />·B型100000cd±25%<br />用于白昼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rowspan="2"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可视范围
| ·水平光束扩散角360°<br />·垂直光束扩散角≥10°
| ·水平光束扩散角360°<br />·垂直光束扩散角≥3°
| ·水平光束扩散角360°<br />·垂直光束扩散角≥3°
| style="text-align:left;" | ·水平光束扩散角<br />90°或120°<br />·垂直光束扩散角3°~7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最大光强位于水平仰角4°~20°之间
| colspan="3"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最大光强位于水平仰角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适用高度
| ·高出地面45m以下全部使用<br />·高出地面45m以上部分与<br />中光强结合使用
| 高出地面45m时
| 高出地面92m时
| 高出地面151m <br />(500英尺)时
|}


注: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m²;黄昏与黎明
注: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m²;黄昏与黎明
第4,132行: 第4,472行:


10.2.8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高架直升机场时,应装设直升机场灯 标、目视定向引导灯光系统、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接地和离地 区灯光系统等,并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10.2.8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高架直升机场时,应装设直升机场灯 标、目视定向引导灯光系统、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接地和离地 区灯光系统等,并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128


表10.2.8 建筑物上高架直升机场标志灯的技术要求
表10.2.8 建筑物上高架直升机场标志灯的技术要求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灯标与 灯光 | 直升机场灯标 | 目视定向引导  灯光 | 目视进近坡度  指示灯光 | 接地和离地区灯光 |
! 灯标与灯光
| 光色 | 白 | 白 | 红色、绿色 | 边灯绿色 泛光灯白色 |
! 直升机场灯标
| 控光方式 | 等间歇短时闪光 | 恒定光或闪光 | 恒定光及闪光 | |
! 目视定向引导灯光
| 可视范围 有效光强 | 水平仰角0°~4° 1700cd~2500cd | 水平仰角2°~9° 恒定光 250cd~350cd 闪光 2500cd~3500cd | 高于进近坡: 绿色闪光; 在进近坡上:  绿色恒定光; 略低于进近坡: 红色恒定光;  低于进近坡:  红色闪光 | 点光源边灯: 水平仰角  20°~90°, 3cd; 水平仰角  10°~20°, 8cd~15cd; 水平仰角  2°~10°, 15cd~30cd |
! 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光
| 水平仰角4°~10° 1700cd~2500cd | 水平仰角4~10° 恒定光 25cd~250cd 闪光 250cd~2500cd | 发光板边灯: 水平仰角  40°~90°, 50cd~55cd; 水平仰角 0°~40°, 5cd~45cd |
! 接地和离地区灯光
| 亮度等级 | 100%、10%、 3% 三级可调 | 100%、10%、 3% 三级可调 | 连续可调 | 泛光灯: 接地和离地区 水平照度≥10lx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text-align:left;" | 光色
|
| 白
| 红色、绿色
| 边灯绿色<br />泛光灯白色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text-align:left;" | 控光方式
| 等间歇短时闪光
| 恒定光或闪光
| 恒定光及闪光
| style="text-align:left;" |  
|- style="text-align:left;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rowspan="2" | 可视范围<br />有效光强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水平仰角0°~4° <br />1700cd~2500cd<br />
| 水平仰角2°~9°<br />恒定光 250cd~350cd<br />闪光 2500cd~3500cd<br />
| rowspan="2" | 高于进近坡:绿色闪光;<br />在进近坡上:绿色恒定光;<br />略低于进近坡:红色恒定光;<br />低于进近坡:红色闪光
| 点光源边灯:<br />水平仰角20°~90°, 3cd;<br />水平仰角10°~20°, 8cd~15cd;<br />水平仰角2°~10°, 15cd~30cd;<br />
|- style="text-align:left;"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水平仰角4°~10° <br />1700cd~2500cd
| 水平仰角4~10°<br />恒定光 25cd~250cd<br />闪光 250cd~2500cd
| 发光板边灯:<br />水平仰角40°~90°, 50cd~55cd;<br />水平仰角0°~40°, 5cd~45cd
|- style="text-align:left;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亮度等级
| 100%、10%、3% 三级可调
| 100%、10%、3% 三级可调
| style="text-align:center;" | 连续可调
| 泛光灯:<br />接地和离地区水平照度≥10lx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10.3.1 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性质、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 条件等确定照明指标。各类建筑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标准值、照 度均匀度及室内场所表面反射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 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0.3.1 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性质、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 条件等确定照明指标。各类建筑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标准值、照 度均匀度及室内场所表面反射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 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29


10.3.2 各类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宜按表10.3.2选取。
10.3.2 各类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宜按表10.3.2选取。
第4,156行: 第4,520行:
表10.3.2 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值
表10.3.2 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值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视觉工作 性质 | 照度范围 (lx) | 区域或活动类型 | 适用场所示例 |
! 视觉工作性质
| 简单视觉  工作 | ≤20 | 室外交通区,判别方向和巡视 | 室外道路 |
! 照度范围 (lx)
| 30~75 | 室外工作区、室内交通区,简 单识别物体表征 | 客房、卧室、走 廊、库房 |
! 区域或活动类型
| 一般视觉  工作 | 100~200 | 非连续工作的场所 (大对比大尺寸的视觉作业) | 病房、起居室、候 机厅 |
! 适用场所示例
| 200~500 | 连续视觉工作的场所 (大对比小尺寸和小对比大尺寸 的视觉作业) | 办公室、教室、 商场 |
|-
| 300~750 | 需集中注意力的视觉工作 (小对比小尺寸的视觉作业) | 营业厅、阅览室、 绘图室 |
| rowspan="2" | 简单视觉工作
| 特殊视觉  工作 | 750~1500 | 较困难的远距离视觉工作 | 一般体育场馆 |
| ≤20
| 1000~2000 | 精细的视觉工作、快速移动的 视觉对象 | 乒乓球、羽毛球 |
| 室外交通区,判别方向和巡视
| ≥2000 | 精密的视觉工作、快速移动的 小尺寸视觉对象 | 手术台、拳击台、 赛道终点区 |
| 室外道路
|-
| 30~75
| 室外工作区、室内交通区,简单识别物体表征
| 客房、卧室、走廊、库房
|-
| rowspan="3" | 一般视觉工作
| 100~200
| 非连续工作的场所 <br />(大对比大尺寸的视觉作业)
| 病房、起居室、候机厅
|-
| 200~500
| 连续视觉工作的场所 <br />(大对比小尺寸和小对比大尺寸的视觉作业)
| 办公室、教室、商场
|-
| 300~750
| 需集中注意力的视觉工作 <br />(小对比小尺寸的视觉作业)
| 营业厅、阅览室、绘图室
|-
| rowspan="3" | 特殊视觉工作
| 750~1500
| 较困难的远距离视觉工作
| 一般体育场馆
|-
| 1000~2000
| 精细的视觉工作、快速移动的视觉对象
| 乒乓球、羽毛球
|-
| ≥2000
| 精密的视觉工作、快速移动的小尺寸视觉对象
| 手术台、拳击台、赛道终点区
|}


10.3.3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 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 。交通区 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3。
10.3.3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 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 。交通区 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3。
第4,174行: 第4,569行:
表10.3.4 光源的颜色分类
表10.3.4 光源的颜色分类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光源颜色  分类 | 相关色温 (K) | 颜色特征 | 适用场所示例 |
|-
| I | <3300 | 暖 | 居室、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酒吧、咖 啡厅、重点陈列厅 |
! 光源颜色分类 !! 相关色温 (K) !! 颜色特征 !! 适用场所示例
| Ⅱ | 3300~5300 | 中间 | 教室、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营业厅、 一般休息厅、普通餐厅、洗衣房 |
 
| Ⅲ | >5300 | 冷 | 信息机房、高照度场所 |
|-
| I || <3300 || 暖 || 居室、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酒吧、咖啡厅、重点陈列厅
 
|-
| Ⅱ || 3300~5300 || 中间 || 教室、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营业厅、一般休息厅、普通餐厅、洗衣房
 
|-
| Ⅲ || >5300 || 冷 || 信息机房、高照度场所
 
|}


130


10.3.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 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10.3.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 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第4,189行: 第4,592行:
表10.3.6 眩光程度与UGR 指数对照表
表10.3.6 眩光程度与UGR 指数对照表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U G R 的 数 值 | 对应眩光程度的  描述 | 视觉要求和场所示例 |
|-
| <13 | 没有眩光 | 手术台、精细视觉作业 |
 
| 13~16 | 开始有感觉 | 使用视频终端、绘图室、精品展厅、珠宝柜台、 控制室、颜色检验 |
! UGR的数值 !! 对应眩光程度的描述 !! 视觉要求和场所示例
| 17~19 | 引起注意 | 办公室、会议室、教室、 一般展室、休息厅、 阅览室、病房 |
 
| 20~22 | 引起轻度不适 | 门厅、营业厅、候车厅、观众厅、厨房、自选 商场、餐厅、自动扶梯 |
|-
| 23~25 | 不舒适 | 档案室、走廊、泵房、变电所、大件库房、交 通建筑的入口大厅 |
 
| 26~28 | 很不舒适 | 售票厅、较短的通道、演播室、停车区 |
| <13 || 没有眩光 || 手术台、精细视觉作业
 
|-
 
| 13~16 || 开始有感觉 || 使用视频终端、绘图室、精品展厅、珠宝柜台、控制室、颜色检验
 
|-
 
| 17~19 || 引起注意 || 办公室、会议室、教室、一般展室、休息厅、阅览室、病房
 
|-
 
| 20~22 || 引起轻度不适 || 门厅、营业厅、候车厅、观众厅、厨房、自选商场、餐厅、自动扶梯
 
|-
 
| 23~25 || 不舒适 || 档案室、走廊、泵房、变电所、大件库房、交通建筑的入口大厅
 
|-
 
| 26~28 || 很不舒适 || 售票厅、较短的通道、演播室、停车区
 
|}


10.3.7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根据光源亮度、光源 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 确定。
10.3.7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根据光源亮度、光源 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 确定。
第4,209行: 第4,634行:
3 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 饰材料;
3 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 饰材料;


4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131
4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5 可采用混合照明;
5 可采用混合照明;
第4,248行: 第4,673行: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 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 规 定 ;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 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 规 定 ;
132


2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 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2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 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第4,291行: 第4,714行:
10.4.9 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见本标准第13.6节的规定。
10.4.9 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见本标准第13.6节的规定。


10.4.10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失效后,其备用电源供电转 133
10.4.10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失效后,其备用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第6款的要求。
 
换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第6款的要求。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第4,346行: 第4,767行:


2 安全照明的备用电源应与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 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2 安全照明的备用电源应与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 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135


10.6.7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宜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 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10.6.7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宜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 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第4,374行: 第4,793行:


2 多媒体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 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2 多媒体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 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136


3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与采光窗平行。
3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与采光窗平行。
第4,410行: 第4,827行:


4 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 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突出;
4 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 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突出;
137


5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牌匾照明与广告照 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5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牌匾照明与广告照 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第4,439行: 第4,854行:
9 喷水照明的设置应使灯具的主要光束集中于水柱和喷水 端部的水花;当使用彩色滤光片时,应根据不同的透射系数正确 选择光源功率;
9 喷水照明的设置应使灯具的主要光束集中于水柱和喷水 端部的水花;当使用彩色滤光片时,应根据不同的透射系数正确 选择光源功率;


10 当采用安装于行人水平视线以下位置的照明灯具时,应 138
10 当采用安装于行人水平视线以下位置的照明灯具时,应避免出现眩光;
 
避免出现眩光;


11 景观照明的灯具安装位置,应避免在白天对建筑外观产 生不利的影响。
11 景观照明的灯具安装位置,应避免在白天对建筑外观产 生不利的影响。
第4,458行: 第4,871行:


5 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应并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一般、节 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控制方案。
5 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应并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一般、节 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控制方案。
139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第4,490行: 第4,901行:


11.1.9 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和《建筑物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11.1.9 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和《建筑物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140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4,528行: 第4,937行: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 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 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41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 的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 的建筑物;
第4,554行: 第4,961行:


6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 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 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6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 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 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142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580行: 第4,985行:


2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1.3.3条第4款 的规定外,250m 及以上部分应每50m 与防雷装置连接一次。
2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1.3.3条第4款 的规定外,250m 及以上部分应每50m 与防雷装置连接一次。
143


11.3.5 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5 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608行: 第5,011行:


式中:S—— 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 (m);
式中:S—— 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 (m);
144


K。——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 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K。——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 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第4,629行: 第5,030行:
11.4.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接闪杆或由其混合组成。接 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 位,建筑物女儿墙外角应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并应在整个屋 面上装设不大于20m×20m 或24m×16m 的网格;外圈的接闪
1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接闪杆或由其混合组成。接 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 位,建筑物女儿墙外角应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并应在整个屋 面上装设不大于20m×20m 或24m×16m 的网格;外圈的接闪带及作为接闪带的金属栏杆等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 上或垂直面外。
 
145
 
带及作为接闪带的金属栏杆等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 上或垂直面外。


2 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2 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第4,655行: 第5,052行:
11.4.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 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1.4.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 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及金属管道等的 146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及金属管道等的连接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11.3.3条的规定;
 
连接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11.3.3条的规定;


2 应将60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直 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2 应将60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直 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第4,681行: 第5,076行:
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Lx——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
Lx——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 保护器相连之点。
 
147
 
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 保护器相连之点。


2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 物的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2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 物的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第4,709行: 第5,100行:
3 塔上的天线安装框架、支持杆、灯具外壳等金属件,应 与塔身金属结构用螺栓连接或焊接连通;
3 塔上的天线安装框架、支持杆、灯具外壳等金属件,应 与塔身金属结构用螺栓连接或焊接连通;


4 塔顶航空障碍灯及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应采用带金属外 皮的电缆或将导线穿入金属导管,电缆金属外皮或金属导管至少
4 塔顶航空障碍灯及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应采用带金属外 皮的电缆或将导线穿入金属导管,电缆金属外皮或金属导管至少应在上下两端与塔身连接。
 
148
 
应在上下两端与塔身连接。


11.5.3 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1.5.3 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第4,742行: 第5,129行:


3 机房外应围绕机房敷设闭合环形水平接地体并在四角与 机房接地网连通;
3 机房外应围绕机房敷设闭合环形水平接地体并在四角与 机房接地网连通;
149


4 对于钢筋混凝土楼板的地面和顶面,其楼板内所有结构 钢筋应可靠连通,并应与闭合环形接地极连成一体;对于非钢筋 混凝土楼板的地面和顶面,应在楼板构造内敷设不大于1.5m× 1.5m 的均压网,并应与闭合环形接地极连成一体;
4 对于钢筋混凝土楼板的地面和顶面,其楼板内所有结构 钢筋应可靠连通,并应与闭合环形接地极连成一体;对于非钢筋 混凝土楼板的地面和顶面,应在楼板构造内敷设不大于1.5m× 1.5m 的均压网,并应与闭合环形接地极连成一体;
第4,761行: 第5,146行:
2 屋面上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将金属外 壳或保护网罩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2 屋面上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将金属外 壳或保护网罩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3 从配电箱(柜)引出的线路应穿金属导管,金属导管的 150
3 从配电箱(柜)引出的线路应穿金属导管,金属导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柜)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 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 连,金属导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金属导 管穿过防雷分区界面时,应在分区界面做等电位联结;
 
一端应与配电箱(柜)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 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 连,金属导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金属导 管穿过防雷分区界面时,应在分区界面做等电位联结;


4 在配电箱(柜)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 分之间装设电涌保护器。
4 在配电箱(柜)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 分之间装设电涌保护器。
第4,784行: 第5,167行:


11.6.3 接闪杆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钢管制成,其直径应符合 表11.6.3的规定,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5mm。
11.6.3 接闪杆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钢管制成,其直径应符合 表11.6.3的规定,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5mm。
151


表11.6.3 接闪杆的直径
表11.6.3 接闪杆的直径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材料规格 针长、部位 | 圆钢直径(mm) | 钢管直径(mm) |
! 材料规格 \ 针长、部位
| 1m以下 | ≥12 | ≥20 |
! 圆钢直径(mm)
| 1m~2m | ≥16 | ≥25 |
! 钢管直径(mm)
| 烟囱顶上 | ≥20 | ≥40 |
|-
| 1m以下
| ≥12
| ≥20
|-
| 1m~2m
| ≥16
| ≥25
|-
| 烟囱顶上
| ≥20
| ≥40
|}


11.6.4 接闪网和接闪带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扁钢,其尺寸应 符合表11.6.4的规定。
11.6.4 接闪网和接闪带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扁钢,其尺寸应 符合表11.6.4的规定。
第4,800行: 第5,193行:
表11.6.4 接闪网、接闪带及烟囱顶上的接闪环规格
表11.6.4 接闪网、接闪带及烟囱顶上的接闪环规格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材料规格 类别 | 圆钢直径 (mm) | 扁钢截面积 (mm²) | 扁钢厚度 (mm) |
! 材料规格\类别
| 接闪网、接闪带 | ≥8 | ≥50 | ≥2.5 |
! 圆钢直径 (mm)
| 烟囱上接闪环 | ≥12 | ≥100 | ≥4 |
! 扁钢截面积 (mm²)
! 扁钢厚度 (mm)
|-
| 接闪网、接闪带
| ≥8
| ≥50
| ≥2.5
|-
| 烟囱上接闪环
| ≥12
| ≥100
| ≥4
|}


11.6.5 明敷接闪导体和引下线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表11.6.5 的规定,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
11.6.5 明敷接闪导体和引下线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表11.6.5 的规定,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
第4,810行: 第5,215行:
表11.6.5 明敷接闪导体和引下线固定支架的间距
表11.6.5 明敷接闪导体和引下线固定支架的间距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布置方式 | 扁形导体和绞线固定 支架的间距(mm) | 单根圆形导体固定 支架的间距(mm) |
|-
| 水平安装的导体 | 500 | 1000 |
! 布置方式 !! 扁形导体和绞线固定支架的间距(mm) !! 单根圆形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mm)
| 垂直安装于从地面至20m高的导体 | 1000 | 1000 |
 
| 垂直安装于20m高以上的导体 | 500 | 1000 |
|-
| 水平安装的导体 || 500 || 1000
 
|-
| 垂直安装于从地面至20m高的导体 || 1000 || 1000
 
|-
| 垂直安装于20m高以上的导体 || 500 || 1000
 
|}


11.6.6 对于利用钢板、铜板、铝板等做屋面的建筑物,当符合 下列要求时,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
11.6.6 对于利用钢板、铜板、铝板等做屋面的建筑物,当符合 下列要求时,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
第4,823行: 第5,237行:
2 当金属板需要防雷击击穿时,不锈钢、热浸镀锌钢和钛 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mm, 铜板厚度不应小于5mm, 铝板厚度不 应小于7mm;
2 当金属板需要防雷击击穿时,不锈钢、热浸镀锌钢和钛 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mm, 铜板厚度不应小于5mm, 铝板厚度不 应小于7mm;


3 当金属板不需要防雷击击穿和金属板背面无易燃物品时, 152
3 当金属板不需要防雷击击穿和金属板背面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 不锈钢、热浸镀锌钢、钛和铜板的 厚度不应小于0.5mm, 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65mm, 锌板厚度 不应小于0.7mm;
 
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 不锈钢、热浸镀锌钢、钛和铜板的 厚度不应小于0.5mm, 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65mm, 锌板厚度 不应小于0.7mm;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第4,853行: 第5,265行:
表11.6.9 按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布置接闪器
表11.6.9 按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布置接闪器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建筑物防雷类别 | 滚球半径h,(m) | 接闪网尺寸(m) |
|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45 | ≤10×10或≤12×8 |
|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60 | ≤20×20或≤24×16 |


153
|-
! 建筑物防雷类别 !! 滚球半径h (m) !! 接闪网尺寸 (m)
 
|-
|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45 || ≤10×10或≤12×8
 
|-
|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60 || ≤20×20或≤24×16
 
|}


===11.7 引 下 线===
===11.7 引 下 线===
第4,877行: 第5,294行:
11.7.6 采用专设引下线时,宜在各专设引下线距地面0.3m~ 1.8m 处设置断接卡。当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钢柱作引下 线并同时利用基础钢筋做接地网时,可不设断接卡。当利用钢筋 做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适当地点设置连接板,供测量接地、接 人工接地体和等电位联结用。
11.7.6 采用专设引下线时,宜在各专设引下线距地面0.3m~ 1.8m 处设置断接卡。当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钢柱作引下 线并同时利用基础钢筋做接地网时,可不设断接卡。当利用钢筋 做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适当地点设置连接板,供测量接地、接 人工接地体和等电位联结用。


当仅利用钢筋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 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专用引下线的距地面不低于0.5m 处设接 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
当仅利用钢筋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 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专用引下线的距地面不低于0.5m 处设接 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应有明显标志。
 
154
 
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应有明显标志。


11.7.7 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需采取以下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的措施,以保护人身安全:
11.7.7 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需采取以下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的措施,以保护人身安全:
第4,907行: 第5,320行:
===11.8 接 地 网===
===11.8 接 地 网===


11.8.1 民用建筑宜优先利用钢筋混凝土基础中的钢筋作为防雷 接地网。当需要增设人工接地体时,若敷设于土壤中的接地体连
11.8.1 民用建筑宜优先利用钢筋混凝土基础中的钢筋作为防雷 接地网。当需要增设人工接地体时,若敷设于土壤中的接地体连接到混凝土基础内钢筋或钢材,则土壤中的接地体宜采用铜质、 镀铜或不锈钢导体。
 
155
 
接到混凝土基础内钢筋或钢材,则土壤中的接地体宜采用铜质、 镀铜或不锈钢导体。


11.8.2 单独设置的人工接地体,其垂直埋设的接地极,宜采用圆 钢、钢管、角钢等。水平埋设的接地极及其连接导体宜采用扁钢、 圆钢等。人工接地极的最小尺寸应符合本标准表11.10.4的规定。
11.8.2 单独设置的人工接地体,其垂直埋设的接地极,宜采用圆 钢、钢管、角钢等。水平埋设的接地极及其连接导体宜采用扁钢、 圆钢等。人工接地极的最小尺寸应符合本标准表11.10.4的规定。
第4,939行: 第5,348行:
11.8.8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作为防雷装置 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8.8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作为防雷装置 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8.9 沿建筑物外面四周敷设成闭合环状的水平接地体,可埋 156
11.8.9 沿建筑物外面四周敷设成闭合环状的水平接地体,可埋设在建筑物散水以外的基础槽边。
 
设在建筑物散水以外的基础槽边。


11.8.10 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应计入雷雨季节土壤干、湿状 态的影响。
11.8.10 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应计入雷雨季节土壤干、湿状 态的影响。
第4,970行: 第5,377行:


5 根据电磁场强度的衰减情况,防雷区可划分为LPZOA、 LPZOg 、LPZ1及 LPZn+1 区;分区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5 根据电磁场强度的衰减情况,防雷区可划分为LPZOA、 LPZOg 、LPZ1及 LPZn+1 区;分区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157


6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 风险评估,按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将信息系统防雷电 电磁脉冲防护等级划分为A 、B 、C 、D 四级,分级原则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 的规定;
6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 风险评估,按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将信息系统防雷电 电磁脉冲防护等级划分为A 、B 、C 、D 四级,分级原则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 的规定;
第4,991行: 第5,396行:
11.9.3 穿过各防雷区界面的金属物和系统,以及在一个防雷区 内部的金属物和系统均应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并符合下 列要求:
11.9.3 穿过各防雷区界面的金属物和系统,以及在一个防雷区 内部的金属物和系统均应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并符合下 列要求:


1 应在各防雷区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由于工艺要 求或其他原因,被保护设备位置不在界面处,且线路能承受所发 158
1 应在各防雷区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由于工艺要 求或其他原因,被保护设备位置不在界面处,且线路能承受所发生的浪涌电压时,电涌保护器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线路的金 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生的浪涌电压时,电涌保护器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线路的金 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2 当外来可导电体、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防雷 区界面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 接地网;
2 当外来可导电体、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防雷 区界面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 接地网;
第5,007行: 第5,410行:
表11.9.5 配电线路电涌保护器冲击电流和标称放电电流参数
表11.9.5 配电线路电涌保护器冲击电流和标称放电电流参数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 防护 等级 | 总配电箱 | | 分配电箱 | 设备机房配电箱和需要特殊 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端口处 | |
! rowspan="4"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防护等级
| LPZ0与LPZ1边界 | | LPZ1与 LPZ2边界 | 后续防护区的边界 |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总配电箱
| (10/350μs) I类试验 | (8/20μs) Ⅱ类试验 | (8/20μs) Ⅱ类试验 | (8/20μs) Ⅱ类试验 | 1.2/20μs和8/20μs 复合波Ⅲ类试验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分配电箱
| Imp(kA) | In(kA) | In(kA) | In(kA) | Uo(kV)/Isc(kA)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设备机房配电箱和需要特殊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端口处
| A级 | ≥20 | ≥80 | ≥40 | ≥5 | ≥10/≥5 |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LPZ0与LPZ1边界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LPZ1与LPZ2边界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后续防护区的边界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350μs) I类试验<br />
| (8/20μs) Ⅱ类试验<br />
| (8/20μs) Ⅱ类试验<br />
| (8/20μs) Ⅱ类试验<br />
| 1.2/20μs和8/20μs<br />复合波Ⅲ类试验<br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Imp(kA)
| In(kA)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In(kA)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In(kA)
| Uo(kV)/Isc(kA)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A级
| ≥20
| ≥80
| ≥4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
| ≥10/≥5
|}


159


续表11.9.5
续表11.9.5


|  |  |  |  |  |  |
≥6/≥3
| --- | --- | --- | --- | --- | --- |
| 防护  等级 | 总配电箱 | | 分配电箱 | 设备机房配电箱和需要特殊 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端口处 | |
| LPZ0与LPZ1边界 | | LPZ1与 LPZ2边界 | 后续防护区的边界 | |
| (10/350μs) I类试验 | (8/20μs) Ⅱ类试验 | (8/20μs) Ⅱ类试验 | (8/20μs) Ⅱ类试验 | 1.2/20μs和8/20μs 复合波Ⅲ类试验 |
| Iimp(kA) | In(kA) | In(kA) | In(kA) | Uoc(kV)/Isc(kA) |
| B级 | ≥15 | ≥60 | ≥30 | ≥5 | ≥10/≥5 |
| C级 | ≥12.5 | ≥50 | ≥20 | ≥5 | ≥6/≥3 |
| D级 | ≥12.5 | ≥50 | ≥10 | ≥5 | ≥6/≥3 |
 
11.9.6 同一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满足能量配合要求,电 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Ⅲ 级试 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
11.9.6 同一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满足能量配合要求,电 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Ⅲ 级试 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


第5,051行: 第5,467行:
3 为取得较小的电涌保护器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应选用有 较小电压保护水平值的电涌保护器,并应采用合理的接线,同时 应缩短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长度。
3 为取得较小的电涌保护器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应选用有 较小电压保护水平值的电涌保护器,并应采用合理的接线,同时 应缩短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长度。


11.9.8 当防护沿线路引入雷击电涌时,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 160
11.9.8 当防护沿线路引入雷击电涌时,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


保护水平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护水平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5,075行: 第5,491行:
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设备位置 | 电源处的设备 | 配电线路和  最后分支线 路的设备 | 用电设备 | 特殊需要保护  的设备 |
|-
| 耐冲击电压类别 | IV类 | Ⅲ类 | Ⅱ 类 | I类 |
! 设备位置 !! 电源处的设备 !! 配电线路和最后分支线路的设备 !! 用电设备 !! 特殊需要保护的设备
| 耐冲击电压额 定值Uw(kV) | 6 | 4 | 2.5 | 1.5 |
 
|-
! 耐冲击电压类别
| IV类
| Ⅲ类
| Ⅱ类
| I类
 
|-
! 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kV)
| 6
| 4
| 2.5
| 1.5
 
|}


注:1 I类一含有电子电路的设备,如计算机、有电子程序控制的设备;
注:1 I类一含有电子电路的设备,如计算机、有电子程序控制的设备;
第5,088行: 第5,519行:


4 V类一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滤波器。
4 V类一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滤波器。
161


5 当被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 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确定的冲击电涌电压小于表11.9.8中的数值时,公式 (11.9.8-1)~公式(11.9.8-3)中的Uw应用前者代入。
5 当被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 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确定的冲击电涌电压小于表11.9.8中的数值时,公式 (11.9.8-1)~公式(11.9.8-3)中的Uw应用前者代入。
第5,099行: 第5,528行:
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电涌保护器 安装位置 | 配电网络的系统特征 | | | | |
! rowspan="2" | 电涌保护器安装位置
| TT系统 | TN-C系统 | TN-S系统 | 引出中性线  的IT系统 | 无中性线 的IT系统 |
! colspan="5" | 配电网络的系统特征
| 每一相线与中  性线之间 | 1.15U₀ | 不适用 | 1.15U₀ | 1.15U₀ | 不适用 |
|- style="font-weight:bold;"
| 每一相线与  PE线之间 | 1.15U₀ | 不适用 | 1.15U₀ | √3U₀ · | 相间电压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TT系统
| 中性线与PE  线之间 | U₀\* | 不适用 | Uo\* | Uo\* | 不适用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TN-C系统
| 每一相线与 PEN线之间 | 不适用 | 1.15U₀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TN-S系统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引出中性线的IT系统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无中性线的IT系统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每一相线与中性线之间
| 1.15U₀
| 不适用
| 1.15U₀
| 1.15U₀
| 不适用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每一相线与PE线之间
| 1.15U₀
| 不适用
| 1.15U₀
| √3U₀<sup>*</sup>
| 相间电压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中性线与PE线之间
| U₀<sup>*</sup>
| 不适用
| Uo<sup>*</sup>
| Uo<sup>*</sup>
| 不适用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每一相线与PEN线之间
| 不适用
| 1.15U₀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注:1 \*为故障下最坏的情况,所以不需计及15%的允许误差。
注:1 \*为故障下最坏的情况,所以不需计及15%的允许误差。
第5,114行: 第5,574行:
11.9.10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 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 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 表11.9. 10- 1和表11.9. 10-2的规定。
11.9.10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 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 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 表11.9. 10- 1和表11.9. 10-2的规定。


162
表11.9.10-1 信号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表11.9.10-1 信号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 class="wikitable"
 
|-
 
! 缆线类型\参数要求 !! 非屏蔽双绞线 !! 屏蔽双绞线 !! 同轴电缆
 
|-
 
| 标称导通电压 || ≥1.2U。 || ≥1.2U。 || ≥1.2U。
 
|-
 
| 测试波形 || (1.2/50μs、8/20μs) 混合波 || (1.2/50μs、8/20μs) 混合波 || (1.2/50μs、8/20μs) 混合波
 
|-


|  |  |  |  |
| 标称放电电流(kA) || ≥1.0 || ≥0.5 || ≥3.0
| --- | --- | --- | --- |
| 缆线类型 参数要求 | 非屏蔽双绞线 | 屏蔽双绞线 | 同轴电缆 |
| 标称导通电压 | ≥1.2U。 | ≥1.2U。 | ≥1.2U。 |
| 测试波形 | (1.2/50μs、8/20μs) 混合波 | (1.2/50μs、8/20μs) 混合波 | (1.2/50μs、8/20μs) 混合波 |
| 标称放电电流(kA) | ≥1.0 | ≥0.5 | ≥3.0 |


|}
注:U. 为额定工作电压。
注:U. 为额定工作电压。


表11.9.10-2 信号线路、天馈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表11.9.10-2 信号线路、天馈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 class="wikitable"
|-
! 名称 !! 插入损耗 ≤ (dB) !! 电压驻波比 ≤ !! 响应时间 ≤ (ns) !! 用于收发通信系统的电涌保护器平均功率 (kW) !! 特性阻抗 (Ω) !! 传输速率 (bps) !! 工作频率 (MHz) !! 接口形式
|-
| 数值 || 0.5 || 1.3 || 10 || ≥1.5倍系统平均功率 || 应满足系统要求 || 应满足系统要求 || 应满足系统要求 || 应满足系统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称 | 插入  损耗  ≤  (dB) | 电压驻 波比 ≤ | 响应  时间 ≤ (ns) | 用于收发通信  系统的电涌保  护器平均功率  (kW) | 特性  阻抗  (2) | 传输 速率 (bps) | 工作 频率 (MHz) | 接口 形式 |
| 数值 | 0.5 | 1.3 | 10 | ≥1.5倍系统 平均功率 | 应满足 系统  要求 | 应满足 系统  要求 | 应满足 系统  要求 | 应满足 系统  要求 |


注:信号线用电涌保护器应满足信号传输速率及带宽的需要,其接口应与被保护 设备兼容。
注:信号线用电涌保护器应满足信号传输速率及带宽的需要,其接口应与被保护 设备兼容。
第5,147行: 第5,623行:


11.10.1 防雷装置使用的材料及其应用条件宜符合表11.10.1 的 规 定 。
11.10.1 防雷装置使用的材料及其应用条件宜符合表11.10.1 的 规 定 。
163


表11.10.1防雷装置的材料及使用条件
表11.10.1防雷装置的材料及使用条件


164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材料 | 使用于大气中 | 使用于 地下 | 使用于 混凝土中 | 耐腐蚀情况 | | |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 材料
| 在下列环境中 能耐腐蚀 | 在下列环境中 增加腐蚀 | 与下列材料接触形  成直流电耦合可能  受到严重腐蚀 |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 使用于大气中
| | 单根导体,绞线 | 单根导体, 有镀层的绞  线,铜管 | 单根导体, 有镀层的  绞线 | 在许多环境中良好 | 硫化物 有机材料 | 一 |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 使用于地下
| 热浸镀锌钢 | 单根导体,绞线 | 单根导体,  钢管 | 单根导体,绞线 | 敷设于大气、混凝土和 无腐蚀性的一般土壤中 受到的腐蚀是可接受的 | 高氯化物  含量 | 铜 |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 使用于混凝土中
| 电镀铜钢 | 单根导体 | 单根导体 | 单根导体 | 在许多环境中良好 | 硫化物 | — |
! colspan="3"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耐腐蚀情况
| 不锈钢 | 单根导体,绞线 | 单根导体,绞线 | 单根导体,绞线 | 在许多环境中良好 | 高氯化物含量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铝 | 单根导体,绞线 | 不适合 | 不适合 | 在含有低浓度硫和氯化 物的大气中良好 | 碱性溶液 | 铜 |
| 在下列环境中能耐腐蚀
| 铅 | 有镀铅层的 单根导体 | 禁止 | 不适合 | 在含有高浓度硫酸化合 物的大气中良好 | | 铜、不锈钢 |
| 在下列环境中增加腐蚀
| 与下列材料接触<br />形成直流电耦合<br />可能受到严重腐蚀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导体,<br />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导体,有镀<br />层的绞线,铜管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导体,<br />有镀层的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在许多环境中良好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硫化物、有机材料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热浸镀锌钢
| 单根导体,<br />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导体,钢管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导体,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敷设于大气、混凝土和<br />无腐蚀性的一般土壤中<br />受到的腐蚀是可接受的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高氯化物含量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铜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电镀铜钢
| 单根导体
| 单根导体
| 单根导体
| 在许多环境中良好
| 硫化物
|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不锈钢
| 单根导体,<br />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导体,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导体,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在许多环境中良好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高氯化物含量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铝
| 单根导体,<br />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不适合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不适合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在含有低浓度硫和氯化物的<br />大气中良好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碱性溶液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铜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铅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有镀铅层的<br />单根导体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禁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不适合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在含有高浓度硫酸化合物的<br />大气中良好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铜、不锈钢
|}


注:1敷设于黏土或潮湿土壤中的镀锌钢可能受到腐蚀;
注:1敷设于黏土或潮湿土壤中的镀锌钢可能受到腐蚀;
第5,181行: 第5,704行:
表11.10.2 防雷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表11.10.2 防雷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等电位联结部件 | | | 材料 | 截面积 (mm²) |
! colspan="3" | 等电位联结部件
| 等电位联结带(铜、外表面镀铜的钢或热浸镀锌钢) | | | Cu(铜)、 Fe(铁) | 50 |
! 材料
| 从等电位联结带至接地装置或各等电位 连接带之间的连接导体 | | | Cu(铜) | 16 |
! 截面积 (mm²)
| Al(铝) | 2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Fe(铁) | 50 |
| colspan="3" | 等电位联结带(铜、外表面镀铜的钢或热浸镀锌钢)
| 从屋内金属装置至等电位联结带的连接导体 | | | Cu(铜) | 6 |
| Cu(铜)、Fe(铁)
| Al(铝) | 10 |
| 50
| Fe(铁) | 16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连接电涌 保护器 的导体 | 电气系统 | 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 Cu(铜) | 6 |
| rowspan="3" colspan="3" | 从等电位联结带至接地装置或<br />各等电位连接带之间的连接导体
| 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 2.5 |
| Cu(铜)
| 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 1.5 |
| 16
| 电子系统 | D1类电涌保护器 | 1.2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其他类的电涌保护器 | 连接导体的  截面积小于 1.2mm²,可 根据具体情  况确定 |
| Al(铝)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Fe(铁)
| 5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3" colspan="3" | 从屋内金属装置至等电位联结带的连接导体
| Cu(铜)
| 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Al(铝)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Fe(铁)
| 1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5" | 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
| rowspan="3" | 电气系统
| 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 rowspan="5" | Cu(铜)
| 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 1.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电子系统
| D1类电涌保护器
| 1.2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其他类的电涌保护器
| 连接导体的截面积<br />小于1.2mm²,可根据<br />具体情况确定
|}


11.10.3 接闪带、接闪杆和引下线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 应符合表11.10.3的规定。
11.10.3 接闪带、接闪杆和引下线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 应符合表11.10.3的规定。
165


表11.10.3接闪带、接闪杆和引下线的材料、结构与最小截面积
表11.10.3接闪带、接闪杆和引下线的材料、结构与最小截面积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材料 | 结构 | 最小截面积 (mm²) | 备注 |
! 材料
| 铜、镀  锡铜① | 单根扁铜 | 50 | 厚 度 2 mm |
! 结构
| 单根圆铜⑦ | 50 | 直径8mm |
! 最小截面积 (mm²)
| 铜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 备注
| 单根圆铜③④ | 176 | 直径15mm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铝 | 单根扁铝 | 70 | 厚度3mm |
| rowspan="4" | 铜、镀锡铜<sup>①</sup>
| 单根圆铝 | 50 | 直 径 8 mm |
| 单根扁铜
| 铝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 50
| 铝合金 | 单根扁形导体 | 50 | 厚度2 . 5mm |
| 厚度2 mm
| 单根圆形导体③ | 50 | 直 径 8 mm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 单根圆铜上标文本<sup>⑦</sup>
| 单根圆形导体 | 176 | 直径15mm |
| 50
| 外表面镀铜的 单根圆形导体 | 50 | 直径8mm,径向镀铜厚度 至少70μm,铜纯度99.9% |
| 直径8mm
| 热浸镀  锌钢② | 单根扁钢 | 50 | 厚度2 . 5mm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钢⑨ | 50 | 直径8mm |
| 铜绞线
| 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 50
| 单根圆钢①④ | 176 | 直径15mm |
| 每股线直径1.7mm
| 不锈钢 | 单根扁钢 | 50⑧ | 厚 度 2 mm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钢② | 50⑧ | 直径8mm |
| 单根圆铜<sup>③④</sup>
| 绞线 | 70 | 每股线直径1.7mm |
| 176
| 单根圆钢③④ | 176 | 直径15mm |
| 直径15mm
| 外表面 镀铜的钢 | 单根圆钢(直径8mm) | 50 | 镀铜厚度至少70μm, 铜纯度99.9%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扁钢(厚2.5mm) |
| rowspan="3" | 铝
| 单根扁铝
| 70
| 厚度3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铝
| 50
| 直径8 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铝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5" | 铝合金
| 单根扁形导体
| 50
| 厚度2.5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形导体<sup>③</sup>
| 50
| 直径8 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形导体
| 176
| 直径15mm
|-
| 外表面镀铜的<br />单根圆形导体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直径8mm,径向镀铜厚度<br />至少70μm,铜纯度99.9%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4" | 热浸镀锌钢<sup>②</sup>
| 单根扁钢
| 50
| 厚度2.5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钢<sup>⑨</sup>
| 50
| 直径8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钢<sup>①④</sup>
| 176
| 直径15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4" | 不锈钢
| 单根扁钢
| 50<sup>⑧</sup>
| 厚度2 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钢<sup>②</sup>
| 50<sup>⑧</sup>
| 直径8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绞线
| 70
| 每股线直径1.7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钢<sup>③④
</sup>| 176
| 直径15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外表面镀铜的钢
| 单根圆钢(直径8mm)
| rowspan="2" | 50
| rowspan="2" | 镀铜厚度至少70μm,铜纯度99.9%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扁钢(厚2.5mm)
|}


注:①热浸或电镀锡的锡层最小厚度为lμm;
注:①热浸或电镀锡的锡层最小厚度为lμm;
第5,248行: 第5,877行:


⑩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
⑩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
166


11.10.4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1.10.4 的规定 。
11.10.4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1.10.4 的规定 。
第5,255行: 第5,882行:
表11.10.4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尺寸
表11.10.4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尺寸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材料 | 结构 | 最小尺寸 | | | 备注 |
! rowspan="2" | 材料
| 垂直接地体 直径(mm) | 水平接地体 (mm²) | 接地板 (mm) |
! rowspan="2" | 结构
| 铜、镀 锡铜 | 铜绞线 | 一 | 50 | 一 | 每股直径1.7mm |
! colspan="3" | 最小尺寸
| 单根圆铜 | 15 | 50 | 一 | 一 |
! rowspan="2" | 备注
| 单根扁铜 | 一 | 50 | 一 | 厚度2mm |
|- style="font-weight:bold;"
| 铜管 | 20 | 一 | 一 | 壁厚2mm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垂直接地<br />体直径(mm)
| 整块铜板 | 一 | 一 | 500×500 | 厚度2mm |
|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水平接地体(mm²)
| 网格铜板 | 一 | 一 | 600×600 | 各网格边截面积  25mm×2mm,  网格网边总长度  不少于4.8m |
|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接地板(mm)
| 热镀锌钢 | 圆钢 | 14 | 78 | 一 | 一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钢管 | 25 | 一 | 一 | 壁厚2mm |
| 铜、镀锡铜
| 扁钢 | 一 | 90 | 一 | 厚度3mm |
| 铜绞线
| 钢板 | 一 | 一 | 500×500 | 厚度3mm |
| 一
| 网格钢板 | 一 | 一 | 600×600 | 各网格边截面积  30mm×3mm,  网格网边总长度  不少于4.8m |
| 50
| 型钢 | 注3 | 一 | 一 | 一 |
| 一
| 裸钢 | 钢绞线 | 一 | 70 | 一 | 每股直径1.7mm |
| 每股直径1.7mm
| 圆钢 | 一 | 78 | 一 | 一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扁钢 | 一 | 75 | 一 | 厚度3mm |
| 铜、镀锡铜
| 单根圆铜
| 15
| 50
| 一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铜、镀锡铜
| 单根扁铜
| 一
| 50
| 一
| 厚度2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铜、镀锡铜
| 铜管
| 20
| 一
| 一
| 壁厚2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铜、镀锡铜
| 整块铜板
| 一
| 一
| 500×500
| 厚度2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铜、镀锡铜
| 网格铜板
| 一
| 一
| 600×600
| 各网格边截面积25mm×2mm,<br />网格网边总长度不少于4.8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rowspan="6" | 热镀锌钢
| 圆钢
| 14
| 78
| 一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钢管
| 25
| 一
| 一
| 壁厚2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扁钢
| 一
| 90
| 一
| 厚度3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钢板
| 一
| 一
| 500×500
| 厚度3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网格钢板
| 一
| 一
| 600×600
| 各网格边截面积30mm×3mm,<br />网格网边总长度不少于4.8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型钢
| 注3
| 一
| 一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rowspan="3" | 裸钢
| 钢绞线
| 一
| 70
| 一
| 每股直径1.7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圆钢
| 一
| 78
| 一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扁钢
| 一
| 75
| 一
| 厚度3mm
|}
 


167


续表11.10.4
续表11.10.4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材料 | 结构 | 最小尺寸 | | | 备注 |
! rowspan="2" | 材料
| 垂直接地体 直径(mm) | 水平接地体 (mm²) | 接地板 (mm) |
! rowspan="2" | 结构
| 外表面镀 铜的钢 | 圆钢 | 14 | 50 | | 镀铜厚度至少  250μm,铜纯  度99.9% |
! colspan="3" | 最小尺寸
| 扁钢 | | 90(厚3mm) | |
! rowspan="2" | 备注
| 不锈钢 | 圆形导体 | 15 | 78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 扁形导体 | | 100 | | 厚度2mm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垂直接地<br />体直径(mm)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水平接地体(mm²)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接地板(mm)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外表面镀铜的钢<br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圆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4
| 50
| ——
| rowspan="2" | 镀铜厚度至少250μm,铜纯度99.9%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扁钢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90mm²(厚3mm)
| ——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不锈钢<br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圆形导体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5
| 78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扁形导体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100
| ——
| 厚度2mm
|}


注:1 热镀锌层应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圆钢镀锌层至少为22.7g/m², 扁钢 镀锌层至少为32.4g/m²;
注:1 热镀锌层应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圆钢镀锌层至少为22.7g/m², 扁钢 镀锌层至少为32.4g/m²;
第5,304行: 第6,049行:
11.10.5 利用建筑物构件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构件内有箍 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 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栓、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 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 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11.10.5 利用建筑物构件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构件内有箍 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 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栓、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 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 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168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第5,339行: 第6,084行:


9 附属于高压电气装置的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和控制电缆的
9 附属于高压电气装置的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和控制电缆的
169


金属外皮。
金属外皮。
第5,374行: 第6,117行:
2 当高压系统为不接地系统时,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 合下列要求:
2 当高压系统为不接地系统时,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 合下列要求:


1)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 170
1)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置共用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式 要 求 :
 
置共用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式 要 求 :


RE≤50/IE (12.3.3-3)
RE≤50/IE (12.3.3-3)
第5,409行: 第6,150行:


4 当铜导体与铝导体相连接时,应采用铜铝专用连接器件。
4 当铜导体与铝导体相连接时,应采用铜铝专用连接器件。
171


12.4.6 保护接地导体 (PE) 的截面积应满足发生短路后自动 切断电源的条件,且能承受保护电器切断时间内预期故障电流引 起的机械应力和热效应。
12.4.6 保护接地导体 (PE) 的截面积应满足发生短路后自动 切断电源的条件,且能承受保护电器切断时间内预期故障电流引 起的机械应力和热效应。
第5,453行: 第6,192行:


PEN 导体必须按可遭受的最高电压设置绝缘;
PEN 导体必须按可遭受的最高电压设置绝缘;
172


2)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 属槽盒在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不得用来替代PEN 导体;
2)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 属槽盒在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不得用来替代PEN 导体;
第5,478行: 第6,215行:
3 TT 接地系统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 装置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装置相连接,其保护接地导体的 最大截面积为:铜导体25mm², 铝导体35mm²。
3 TT 接地系统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 装置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装置相连接,其保护接地导体的 最大截面积为:铜导体25mm², 铝导体35mm²。


12.4.13 IT接地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 173
12.4.13 IT接地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 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IT 系统可在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集中接地。
 
直接接地。IT 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IT 系统可在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集中接地。


12.4.14 下列部分严禁接地:
12.4.14 下列部分严禁接地:
第5,516行: 第6,251行:
2 金属板、金属棒或管子、金属带或线等各种金属制品;
2 金属板、金属棒或管子、金属带或线等各种金属制品;


3 除预应力混凝土外,埋在地下混凝土中非预应力焊接的
3 除预应力混凝土外,埋在地下混凝土中非预应力焊接的钢 筋 ;
 
174
 
筋 ;


4 根据当地条件或要求设置的其他适用的地下金属网。
4 根据当地条件或要求设置的其他适用的地下金属网。
第5,544行: 第6,275行:
表12.5.7 埋入土壤中的接地连接导体(线)的最小截面积
表12.5.7 埋入土壤中的接地连接导体(线)的最小截面积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防腐蚀保护 | 有机械损伤防护 | 无机械损伤防护 |
! 防腐蚀保护
| 有 | 铜:2.5mm² 钢:10mm² | 铜:16mm² 钢:16mm² |
! 有机械损伤防护
| 无 | 铜:25mm² | ;钢:50mm² |
! 无机械损伤防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有
| 铜:2.5mm²<br />钢:10mm²
| 铜:16mm²<br />钢:16mm²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无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铜:25mm², 钢:50mm²
|}


12.5.8 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和接地连接导体 (线)。
12.5.8 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和接地连接导体 (线)。
第5,555行: 第6,294行:


12.5.10 接地装置的连接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2.5.10 接地装置的连接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75


1 对于需进行保护接地的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保护接 地导体与配电柜内保护接地干线可靠连接;
1 对于需进行保护接地的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保护接 地导体与配电柜内保护接地干线可靠连接;
第5,581行: 第6,318行:


12.6.1 插座应选择带有接地插孔的产品。当安装插座的接线盒 为金属材质时,插座的接地插孔端子和金属接线盒应有可靠的电 气连接。
12.6.1 插座应选择带有接地插孔的产品。当安装插座的接线盒 为金属材质时,插座的接地插孔端子和金属接线盒应有可靠的电 气连接。
176


12.6.2 移动式用电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2.6.2 移动式用电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5,614行: 第6,349行:
12.7.4 接到总接地端子上的每根导体,应连接牢固可靠,并可 被单独拆开。
12.7.4 接到总接地端子上的每根导体,应连接牢固可靠,并可 被单独拆开。


12.7.5 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电气 177
12.7.5 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电气装置内的最大保护接地导体 (PE) 截面积的一半,保护联结导 体截面积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应符合表12.7.5的规定。
 
装置内的最大保护接地导体 (PE) 截面积的一半,保护联结导 体截面积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应符合表12.7.5的规定。


表12.7.5 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mm²)
表12.7.5 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mm²)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导体材料 | 最大值 | 最小值 |
! 导体材料
| 铜 | 25 | 6 |
! 最大值
| 铝/铝合金 | 按载流量与25mm²铜 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 | 16 |
! 最小值
| 钢 | 50 |
|-
| 铜
| 25
| 6
|-
| 铝/铝合金
| rowspan="2" | 按载流量与25mm²铜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
| 16
|-
| 钢
| 50
|}


12.7.6 在下列情况下应实施辅助等电位联结:
12.7.6 在下列情况下应实施辅助等电位联结:
第5,654行: 第6,398行:


12.8.1 屏蔽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2.8.1 屏蔽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78


1 屏蔽接地可分为静电屏蔽体接地、电磁屏蔽体接地、磁 屏蔽体接地三种系统,三种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4Ω。
1 屏蔽接地可分为静电屏蔽体接地、电磁屏蔽体接地、磁 屏蔽体接地三种系统,三种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4Ω。
第5,684行: 第6,426行:


12.9.1 智能化系统接地一般具有直流电源回路接地(直流地)、 信号回路接地(信号地)和保护接地 (PE) 、 防雷接地、屏蔽接 地与防静电接地等。
12.9.1 智能化系统接地一般具有直流电源回路接地(直流地)、 信号回路接地(信号地)和保护接地 (PE) 、 防雷接地、屏蔽接 地与防静电接地等。
179


12.9.2 智能化系统机房内的电子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 接 地 。
12.9.2 智能化系统机房内的电子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 接 地 。
第5,713行: 第6,453行:
3 在2区内应至少为IPX4 (在公共浴池内应为IPX5)。
3 在2区内应至少为IPX4 (在公共浴池内应为IPX5)。


12.10.3 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除下列回路外,应对电气 配电回路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
12.10.3 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除下列回路外,应对电气 配电回路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进行保护:
 
180
 
(RCD) 进行保护:


1 采用电气分隔的保护措施,且一个回路只供给一个用电 设备;
1 采用电气分隔的保护措施,且一个回路只供给一个用电 设备;
第5,747行: 第6,483行:
1 插座以外的附件;
1 插座以外的附件;


2 SELV 或 PELV 保护回路的附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0 181
2 SELV 或 PELV 保护回路的附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0区或1区以外;
 
区或1区以外;


3 剃须刀电源器件;
3 剃须刀电源器件;
第5,778行: 第6,512行:


12.10.11 游泳池和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池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 和 附 录E 的规定。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 表12.10.11的规定。
12.10.11 游泳池和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池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 和 附 录E 的规定。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 表12.10.11的规定。
182


表12.10.11 游泳池各区的电气设备最低防护等级 (IP)
表12.10.11 游泳池各区的电气设备最低防护等级 (IP)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区域 | 户外采用喷水  进行清洗 | 户外不用喷水  进行清洗 | 户内采用喷水  进行清洗 | 户内不用喷水  进行清洗 |
| 0 | IPX5/IPX8 | IPX8 | IPX5/IPX8 | IPX8 |
| 1 | IPX5 | IPX4 | IPX5 | IPX4 |
| 2 | IPX5 | IPX4 | IPX5 | IPX2 |


12.10.12 游泳池在0区、1区和2区内的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 分,应以等电位联结导体和这些区域内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 保护导体相连接。
|-
! 区域 !! 户外采用喷水进行清洗 !! 户外不用喷水进行清洗 !! 户内采用喷水进行清洗 !! 户内不用喷水进行清洗


12.10.13 游泳池0区内不应安装接线盒,在1区内只允许为 SELV 回路安装接线盒。
|-
| 0 || IPX5/IPX8 || IPX8 || IPX5/IPX8 || IPX8
 
|-
| 1 || IPX5 || IPX4 || IPX5 || IPX4
 
|-
| 2 || IPX5 || IPX4 || IPX5 || IPX2
 
|}
 
12.10.12 游泳池在0区、1区和2区内的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 分,应以等电位联结导体和这些区域内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 保护导体相连接。
 
12.10.13 游泳池0区内不应安装接线盒,在1区内只允许为 SELV 回路安装接线盒。


12.10.14 游泳池的用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0.14 游泳池的用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5,807行: 第6,548行:


——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非导 电材料的连接水管;
——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非导 电材料的连接水管;
183


——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
——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
第5,839行: 第6,578行:


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 器 (RCD) 自动切断电源;
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 器 (RCD) 自动切断电源;
184


3)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 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 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 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不超过30 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3)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 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 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 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不超过30 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第5,862行: 第6,599行:
1 在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
1 在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


2 在1区内只允许为SELV 回路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 以及电源插座,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安
2 在1区内只允许为SELV 回路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 以及电源插座,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安装SELV 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 作电流不超过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185
 
装SELV 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 作电流不超过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3 在2区内不允许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电源插座, 除非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3 在2区内不允许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电源插座, 除非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第5,897行: 第6,630行:


1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1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186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自动切断电源;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自动切断电源;
第5,913行: 第6,644行:


2 0区和1区内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 应采取适当的机械防护。
2 0区和1区内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 应采取适当的机械防护。
187


==13 建筑电气防火==
==13 建筑电气防火==
第5,939行: 第6,668行:


5 民航机场的综合交通换乘中心;
5 民航机场的综合交通换乘中心;
188


6 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
6 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
第5,977行: 第6,704行:


2 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
2 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
189


下列规定:
下列规定:
第6,006行: 第6,731行:
13.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3.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 190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 一层,宜选择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 一层,宜选择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2 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 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 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应负责本区域火灾报警、疏散照明、 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火栓 泵、喷淋消防泵等联动控制和转输泵的连锁控制。
2 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 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 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应负责本区域火灾报警、疏散照明、 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火栓 泵、喷淋消防泵等联动控制和转输泵的连锁控制。
第6,028行: 第6,751行:
8 对于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与 分散相结合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方式。
8 对于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与 分散相结合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方式。


13.3.2 居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本标准第13.2.1条的要求设
13.3.2 居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本标准第13.2.1条的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91
 
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公共门厅有人值班时,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 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 灾报警控制器;当住宅公共门厅无人值班时,应按本标准第13.3.1 条第8款要求,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1 当住宅公共门厅有人值班时,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 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 灾报警控制器;当住宅公共门厅无人值班时,应按本标准第13.3.1 条第8款要求,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第6,058行: 第6,777行: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 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 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 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 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


2 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192
2 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3 消防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宜加开关;当加开关或设有音 量调节器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火灾时强制消防应急广播 播放;
3 消防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宜加开关;当加开关或设有音 量调节器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火灾时强制消防应急广播 播放;
第6,097行: 第6,816行:


1 消火栓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93


1)消火栓泵的联锁控制,应由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压力 开关与高位水箱出口流量开关的动作信号“或”逻辑 直接联锁启动消防泵,同时向消防控制室报警时,应 选择带两对触点的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否则,控制 信号与报警信号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作用在压力开 关和流量开关上的电压应采用24V 安全电压;
1)消火栓泵的联锁控制,应由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压力 开关与高位水箱出口流量开关的动作信号“或”逻辑 直接联锁启动消防泵,同时向消防控制室报警时,应 选择带两对触点的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否则,控制 信号与报警信号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作用在压力开 关和流量开关上的电压应采用24V 安全电压;
第6,118行: 第6,835行:
4)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不应作自动启动喷淋消防 泵的控制设备;气压罐压力开关应控制加压泵自动 启 动 ;
4)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不应作自动启动喷淋消防 泵的控制设备;气压罐压力开关应控制加压泵自动 启 动 ;


5)显示功能,用控制回路接触器辅助动合触点作为喷淋
5)显示功能,用控制回路接触器辅助动合触点作为喷淋消防泵的工作状态显示,用控制回路热继电器动作信 号或喷淋消防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信号作为故障状 态显示。
 
194
 
消防泵的工作状态显示,用控制回路热继电器动作信 号或喷淋消防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信号作为故障状 态显示。


3 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6,138行: 第6,851行:
2 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由防火分区内 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防火卷帘一次下落到底。
2 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由防火分区内 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防火卷帘一次下落到底。


3 手动控制,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 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根据安 装地点不同,在一侧或两侧安装手动控制按钮,并应能在消防控
3 手动控制,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 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根据安 装地点不同,在一侧或两侧安装手动控制按钮,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195
 
制室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4 当电动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时,应用定温探测器与防 火卷帘到底信号开启水幕电磁阀,再用水幕电磁阀开启信号启动 水幕泵。
4 当电动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时,应用定温探测器与防 火卷帘到底信号开启水幕电磁阀,再用水幕电磁阀开启信号启动 水幕泵。
第6,165行: 第6,874行:


6 设于空调通风管道出口的防火阀,应采用定温保护装置, 并应在风温达到70℃时直接动作,阀门关闭;关闭信号应反馈 至消防控制室,并应停止相关部位空调机组。
6 设于空调通风管道出口的防火阀,应采用定温保护装置, 并应在风温达到70℃时直接动作,阀门关闭;关闭信号应反馈 至消防控制室,并应停止相关部位空调机组。
196


7 消防控制室应能对防烟、排烟风机进行手动、自动控制。
7 消防控制室应能对防烟、排烟风机进行手动、自动控制。
第6,205行: 第6,912行:


13.5.2 TN-C-S 系统、TN-S 系统或 TT 系统中的非消防负荷 的配电回路中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5.2 TN-C-S 系统、TN-S 系统或 TT 系统中的非消防负荷 的配电回路中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97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为其子系统;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为其子系统;
第6,231行: 第6,936行:


13.5.8 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监控点数不超过8个 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也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13.5.8 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监控点数不超过8个 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也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198


13.5.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 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13.5.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 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第6,254行: 第6,957行:
2 疏散指示标志灯在顶棚安装时,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 式。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口的内侧上方,底边距地不 宜低于2.0m; 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走道及转角 处离地面1.0m 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 时,底边距地宜为2.0m~2.5m。
2 疏散指示标志灯在顶棚安装时,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 式。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口的内侧上方,底边距地不 宜低于2.0m; 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走道及转角 处离地面1.0m 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 时,底边距地宜为2.0m~2.5m。


设在墙面上、柱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在直行段为垂直
设在墙面上、柱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在直行段为垂直视觉时不应大于20m, 侧向视觉时不应大于10m; 对于袋形走 道,不应大于10m。
 
199
 
视觉时不应大于20m, 侧向视觉时不应大于10m; 对于袋形走 道,不应大于10m。


交叉通道及转角处宜在正对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视觉范围 内安装,在转角处安装时距角边不应大于1m。
交叉通道及转角处宜在正对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视觉范围 内安装,在转角处安装时距角边不应大于1m。
第6,275行: 第6,974行:


图13.6.5-1 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图13.6.5-1 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200




第6,290行: 第6,987行:
最低水平和垂直照度
最低水平和垂直照度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区域类别 | 场所举例 | 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min) | | 照度(lx) | |
! rowspan="2" | 区域类别
| 备用照明 | 疏散照明 | 备用照明 | 疏散照明 |
! rowspan="2" | 场所举例
| 平面疏散 区域 | 建筑高度100m及  以上的住宅建筑疏散 走道 | | ≥90 | 一 | ≥1 |
! colspan="2" | 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min)<br />
| 建筑高度100m及  以上公共建筑的疏散 走道 | 一 | ≥3 |
! colspan="2" | 照度(lx)<br />
| 人员密集场所、老 年人照料设施、病房 楼或手术部内的前室 或合用前室、避难间、 避难走道 | 一 ² | ≥60 | 一 | ≥10 |
|-
| 医疗建筑、100000m 以上的公共建筑、  20000m²以上的地下 及半地下公共建筑 | 一 | ≥3 |
| 备用照明
| 建筑高度27m及以 上的住宅建筑疏散 走道 | 一 | ≥30 | | ≥1 |
| 疏散照明
| 除另有规定外,建 筑高度100m以下的  公共建筑 | ≥3 |
| 备用照明
| 疏散照明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平面疏散<br />区域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
| rowspan="2" | 一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90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平面疏散区域
|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
| 一
| ≥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平面疏散区域
| 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br />或手术部内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间、避难走道
| rowspan="2" | 一
| rowspan="2" | ≥60
| 一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平面疏散区域
| 医疗建筑、100000m²以上的公共建筑、<br />20000m²以上的地下及半地下公共建筑
| 一
| ≥3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平面疏散区域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建筑高度27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一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rowspan="2"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平面疏散区域
|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公共建筑
| ≥3
|}


201


续表13.6.6
续表13.6.6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区域类别 | 场所举例 | 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min) | | 照度(lx) | |
! rowspan="2" | 区域类别
| 备用照明 | 疏散照明 | 备用照明 | 疏散照明 |
! rowspan="2" | 场所举例
| 竖向疏散  区域 | 人员密集场所、老 年人照料设施、病房 楼或手术部内的疏散 楼梯间 | — | 应满足以 上3项要求 | 一 | ≥10 |
! colspan="2" | 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min)<br />
| 疏散楼梯 | | | ≥5 |
! colspan="2" | 照度(lx)<br />
| 航空疏散  场所 | 屋顶消防救护用直 升机停机坪 | ≥90 | 一 | 正常照明 照 度 5 0 % | 一 |
|-
| 避难疏散  区域 | 避难层 | ≥180或 ≥120 | 一 | 正常照明 照 度 5 0 % | 一 |
| 备用照明
| 消防工作  区域 | 消防控制室、电话 总机房 | 一 | 正常照明  照度 | 一 |
| 疏散照明
| 配电室、发电站 | 一 | 正常照明  照度 | 一 |
| 备用照明
| 消防水泵房、防排 烟风机房 | 一 | 正常照明  照度 | 一 |
| 疏散照明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rowspan="2" | 竖向疏散区域
| 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疏散楼梯间
| —
| rowspan="2" | 应满足以上3项要求
| 一
| ≥10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疏散楼梯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一
| ≥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航空疏散场所
| 屋顶消防救护用直升机停机坪
| ≥90
| 一
| 正常照明照度50%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避难疏散区域
| 避难层
| rowspan="4" | ≥180或≥120
| 一
| 正常照明照度50%
| 一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row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消防工作区域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
| 一
| 正常照明照度
| 一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配电室、发电站
| 一
| 正常照明照度
| 一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
| 一
| 正常照明照度
| 一
|}


注:1 当消防性能化有时间要求时,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性能化要求; 2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物。
注:1 当消防性能化有时间要求时,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性能化要求; 2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物。
第6,323行: 第7,099行:
13.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供 电。当系统的负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时,主电源应由 消防双电源配电箱引来,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的专用蓄电池组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 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 正常工作。
13.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供 电。当系统的负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时,主电源应由 消防双电源配电箱引来,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的专用蓄电池组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 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 正常工作。


13.7.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安 全 202
13.7.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安 全电压。
 
电压。


13.7.3 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民用建筑 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
13.7.3 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民用建筑 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
第6,349行: 第7,123行:
13.7.7 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
13.7.7 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


13.7.8 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 203
13.7.8 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 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 火隔断。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 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 火隔断。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13.7.9 当一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 启动装置,并应在30s 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 60s内供电。当二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且自动 启动有困难时,可手动启动。
13.7.9 当一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 启动装置,并应在30s 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 60s内供电。当二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且自动 启动有困难时,可手动启动。
第6,371行: 第7,143行:
13.7.15 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3.7.15 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照明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组供电,当疏散照明为二 级负荷及以上时,主电源由双电源自动转换箱供给,蓄电池组 (EPS) 可分区集中设置,也可分散附设于灯具内;为疏散照明
1 疏散照明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组供电,当疏散照明为二 级负荷及以上时,主电源由双电源自动转换箱供给,蓄电池组 (EPS) 可分区集中设置,也可分散附设于灯具内;为疏散照明供电的双电源自动转换箱、配电箱和EPS 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 的配电小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204
 
供电的双电源自动转换箱、配电箱和EPS 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 的配电小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2 当楼层有多个防火分区时,宜由楼层配电室或变电所引 双回路电源树干式为各防火分区内的疏散照明双电源配电箱供 电。在各防火分区配电间设置疏散照明配电箱,电源由双电源配 电箱供给,疏散照明配电箱配出的分支回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2 当楼层有多个防火分区时,宜由楼层配电室或变电所引 双回路电源树干式为各防火分区内的疏散照明双电源配电箱供 电。在各防火分区配电间设置疏散照明配电箱,电源由双电源配 电箱供给,疏散照明配电箱配出的分支回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第6,395行: 第7,163行:
表13.7.16 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表13.7.16 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 持续供电时间(min) |
|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 ≥180(120) |
| 消火栓、消防泵及水幕泵 | ≥180(120) |
| 自动喷水系统 | ≥60 |
| 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 | ≥30 |


205
|-
!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 持续供电时间(min)


续表13.7.16
|-
|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 ≥180(120)
|-
| 消火栓、消防泵及水幕泵 || ≥180(120)
|-
| 自动喷水系统 || ≥60
|-
| 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 || ≥30
|-
| CO₂灭火和干粉灭火系统 || ≥30
|-
| 防、排烟设备 || ≥90、60、30
|-
| 火灾应急广播 || ≥90、60、30
|-
| 消防电梯 || ≥180(120)


| |  |
|}
| --- | --- |
|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 持续供电时间(min) |
| CO₂灭火和干粉灭火系统 | ≥30 |
| 防、排烟设备 | ≥90、60、30 |
| 火灾应急广播 | ≥90、60、30 |
| 消防电梯 | ≥180(120) |


注:1 防、排烟设备火灾时应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时间,不同场所的应急照明时间 见本标准表13.6.6。
注:1 防、排烟设备火灾时应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时间,不同场所的应急照明时间 见本标准表13.6.6。
第6,429行: 第7,201行:
表13.8.3 铜芯绝缘电线、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积
表13.8.3 铜芯绝缘电线、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积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类别 | 线芯的最小截面积(mm²) |
|-
| 穿管敷设的绝缘电线 | 1.00 |
 
| 槽盒内敷设的绝缘电线 | 0.75 |
! 类别 !! 线芯的最小截面积(mm²)
| 多芯电缆 | 0.50 |
 
|-
 
| 穿管敷设的绝缘电线 || 1.00
 
|-
 
| 槽盒内敷设的绝缘电线 || 0.75
 
|-
 
| 多芯电缆 || 0.50
 
|}


13.8.4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 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8.4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 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06


1 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 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 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 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 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 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 的规定。
1 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 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 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 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 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 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 的规定。
第6,460行: 第7,243行:
13.8.5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3.8.5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 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
1 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 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207
 
分隔;


2 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 配电线路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 的下方,并应保持300mm 及以上的净间距;
2 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 配电线路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 的下方,并应保持300mm 及以上的净间距;
第6,484行: 第7,263行:
2 避难层(间)明敷的电线和电缆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 B1级、产烟毒性为t0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 级的电线 和 A 级电缆;
2 避难层(间)明敷的电线和电缆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 B1级、产烟毒性为t0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 级的电线 和 A 级电缆;


3 一类高层建筑中的金融建筑、省级电力调度建筑、省
3 一类高层建筑中的金融建筑、省级电力调度建筑、省(市)级广播电视、电信建筑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电线电缆燃 烧性能应选用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1 级、燃烧滴落物/微 粒等级为dl 级 ;
 
208
 
(市)级广播电视、电信建筑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电线电缆燃 烧性能应选用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1 级、燃烧滴落物/微 粒等级为dl 级 ;


4 其他一类公共建筑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产烟 毒性为t2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2 级的电线和电缆;
4 其他一类公共建筑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产烟 毒性为t2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2 级的电线和电缆;
第6,502行: 第7,277行:
表13.9.3 建筑物类型及通信电缆的阻燃级别
表13.9.3 建筑物类型及通信电缆的阻燃级别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建筑物类型 | 敷设方式 | 通信电缆阻燃级别 |
! 建筑物类型
| 1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10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100m大于  或 等 于 5 0 m 且 面 积 超 过 100000m²的公共建筑;  3 B级及以上数据中心 | 水平敷设 | 应采用通过水平燃烧试验要求的 通信电缆或光缆 |
! 敷设方式
| 垂直敖设 | 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通信电缆或 光缆 |
! 通信电缆阻燃级别
| 重要公共建筑 | 水平敷设 | 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通信电缆或 光缆,宜采用通过水平燃烧试验要 求的通信电缆或光缆 |
|-
| 垂直敷设 | 应采用不低于B2级的通信电缆或 光缆 |
| rowspan="2" | 1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的公共建筑;<br />2 建筑高度小于100m大于或等于50m且<br />面积超过100000m²的公共建筑;<br />3 B级及以上数据中心
| 水平敷设
| 应采用通过水平燃烧试验要求的通信电缆或光缆
|-
| 垂直敷设
| 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通信电缆或光缆
|-
| rowspan="2" | 重要公共建筑
| 水平敷设
| 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通信电缆或光缆,<br />宜采用通过水平燃烧试验要求的通信电缆或光缆
|-
| 垂直敷设
| 应采用不低于B2级的通信电缆或光缆
|}


209


续表13.9.3
续表13.9.3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建筑物类型 | 敷设方式 | 通信电缆阻燃级别 |
|-
| 其他公共建筑 | 水平及垂 直敷设 | 宜采用B2级的通信电缆或光缆 |
 
! 建筑物类型 !! 敷设方式 !! 通信电缆阻燃级别
 
|-
 
| 其他公共建筑 || 水平及垂直敷设 || 宜采用B2级的通信电缆或光缆
 
|}
 


注:1 B1、B2、B3级为《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规定的通 信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分级。
注:1 B1、B2、B3级为《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规定的通 信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分级。


2 重要公共建筑见条文说明。
2 重要公共建筑见条文说明。
210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6,549行: 第7,342行:
1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宜采用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系 统设计前宜对项目进行风险和安全需求分析。
1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宜采用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系 统设计前宜对项目进行风险和安全需求分析。


1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1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48和《智能建 筑设计标准》GB 50314 等有关规定。
 
211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48和《智能建 筑设计标准》GB 50314 等有关规定。


===14.2 入侵报警系统===
===14.2 入侵报警系统===
第6,588行: 第7,377行:


3 防护目标应在入侵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范围内,入侵探测 器覆盖范围内应无盲区;
3 防护目标应在入侵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范围内,入侵探测 器覆盖范围内应无盲区;
212


4 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域内,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 物,并应避免受热源干扰;
4 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域内,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 物,并应避免受热源干扰;
第6,625行: 第7,412行:
3 建筑物楼层通道、电梯厅、自动扶梯口、停车库(场) 内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3 建筑物楼层通道、电梯厅、自动扶梯口、停车库(场) 内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4 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应设置监控摄像机;超高层建筑的避
4 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应设置监控摄像机;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应设置监控摄像机;


213
5 安全运营、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其他场所宜设置监控 摄像机 ;


难层(间)应设置监控摄像机;
6 监控摄像机设置部位宜符合表14.3.1的规定。
 
表14.3.1 监控摄像机设置部位要求
 
{| class="wikitable"


5 安全运营、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其他场所宜设置监控 摄像机 ;
|-
! 建设项目\部位 !! 旅馆建筑 !! 商店建筑 !! 办公建筑 !! 交通建筑 !! 住宅建筑 !! 观演建筑 !! 文化建筑 !! 医院建筑 !! 体育建筑 !! 教育建筑


6 监控摄像机设置部位宜符合表14.3.1的规定。
|-
| 车行人行出入口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通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堂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服务台、接待处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电梯厅、扶梯、楼梯口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电梯轿厢 || ★ || ★ || ★ || ★ || ☆ || ★ || ☆ || ★ || ★ || ★
|-
| 售票、收费处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卸货处 || ☆ || ★ || 一 || ★ || 一 || ★ || ★ || ☆ || 一 || 一
|-
| 多功能厅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重要部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避难层 || ★ || 一 || ★ || ★ || ★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 物品存放场所出入口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检票、检查处 || 一 ||  || 一 || ★ || 一 || ★ || ★ || 一 || ★ || —
|-
| 停车库(场)行车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厅、等候区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正门外周围、周界 || ☆ || ☆ || ☆ || ☆ || ☆ || ☆ || ☆ || △ || ☆ || ☆


表14.3.1 监控摄像机设置部位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项目 部位 | 旅馆  建筑 | 商店  建筑 | 办公  建筑 | 交通  建筑 | 住宅  建筑 | 观演  建筑 | 文化  建筑 | 医院  建筑 | 体育  建筑 | 教育 建筑 |
| 车行人行出入口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通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堂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服务台、接待处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电梯厅、扶梯、楼梯口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电梯轿厢 | ★ | ★ | ★ | ★ | ☆ | ★ | ☆ | ★ | ★ | ★ |
| 售票、收费处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卸货处 | ☆ | ★ | 一 | ★ | 一 | ★ | ★ | ☆ | 一 | 一 |
| 多功能厅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重要部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避难层 | ★ | 一 | ★ | ★ | ★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 物品存放场所出入口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检票、检查处 | 一 |  | 一 | ★ | 一 | ★ | ★ | 一 | ★ | — |
| 停车库(场)行车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厅、等候区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正门外周围、周界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宜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可设置或预埋管线部 位;一无此部位或不必设置。
注:★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宜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可设置或预埋管线部 位;一无此部位或不必设置。
第6,663行: 第7,467行:
1 系统宜由前端设备、传输单元、控制设备、显示设备、 记录设备等组成 ;
1 系统宜由前端设备、传输单元、控制设备、显示设备、 记录设备等组成 ;


2 系统设计宜满足监控区域有效覆盖、合理布局、图像清
2 系统设计宜满足监控区域有效覆盖、合理布局、图像清晰、控制有效的基本要求;


214
3 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图 像等级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系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监视 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


晰、控制有效的基本要求;
表14.3.2 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等级


3 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图 像等级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系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监视 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
{| class="wikitable"
 
|-
 
! 图像等级 !! 模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 !! 数字图像质量主观评价
 
|-
 
| 5 || 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 || 不觉察
 
|-
 
| 4 || 稍有觉察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 || 可觉察,但不讨厌
 
|-
 
| 3 || 有明显损伤或干扰,令人感到讨厌 || 稍有讨厌
 
|-
 
| 2 || 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 讨厌
 
|-


表14.3.2 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等级
| 1 || 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 || 非常讨厌


| |  |  |
|}
| --- | --- | --- |
| 图像等级 | 模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 | 数字图像质量主观评价 |
| ·5 | 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 | 不觉察 |
| 4 | 稍有觉察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 | 可觉察,但不讨厌 |
| 3 | 有明显损伤或干扰,令人感到讨厌 | 稍有讨厌 |
| 2 | 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 讨厌 |
| 1 | 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 | 非常讨厌 |


4 系统的制式宜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所选用的设备、 部件在连接端口应保持物理特性一致、输入输出信号特性一致;
4 系统的制式宜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所选用的设备、 部件在连接端口应保持物理特性一致、输入输出信号特性一致;
第6,700行: 第7,519行:
5 系统的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用户 终端接入监控中心的带宽要求并留有余量;
5 系统的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用户 终端接入监控中心的带宽要求并留有余量;


6 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应予以管理;需要与外
6 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应予以管理;需要与外网互联的系统,应具有保证信息安全的功能;
 
215
 
网互联的系统,应具有保证信息安全的功能;


7 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7 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第6,740行: 第7,555行:
6 应根据摄像机所安装的环境、监视要求配置适当的云台、 防护罩;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必须加装能适应现场环境的多功能 防护罩;
6 应根据摄像机所安装的环境、监视要求配置适当的云台、 防护罩;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必须加装能适应现场环境的多功能 防护罩;


7 摄像机安装距地高度,室内宜为2.5m~5m, 室外宜为 216
7 摄像机安装距地高度,室内宜为2.5m~5m, 室外宜为3.5m~10m;
 
3.5m~10m;


8 摄像机需要隐蔽安装时应采取隐蔽措施,可采用小孔镜 头或棱镜镜头;电梯轿厢内设置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左或 右侧上部;
8 摄像机需要隐蔽安装时应采取隐蔽措施,可采用小孔镜 头或棱镜镜头;电梯轿厢内设置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左或 右侧上部;
第6,776行: 第7,589行: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 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必要时可采用无线 传输和有线传输混合方式;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 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必要时可采用无线 传输和有线传输混合方式;


2 当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时,模拟系统传输介质宜采用同轴 电缆,数字系统传输介质宜采用综合布线对绞电缆或光缆;当长
2 当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时,模拟系统传输介质宜采用同轴 电缆,数字系统传输介质宜采用综合布线对绞电缆或光缆;当长距离传输或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传输时,应采用光缆;
 
217
 
距离传输或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传输时,应采用光缆;


3 系统的控制信号可采用多芯电缆直接传输,或将其进行 数字编码用电(光)缆传输。
3 系统的控制信号可采用多芯电缆直接传输,或将其进行 数字编码用电(光)缆传输。
第6,814行: 第7,623行:
5 电梯轿厢内摄像机的视频信号,宜与电梯运行楼层字符 叠加,实时显示电梯运行信息;
5 电梯轿厢内摄像机的视频信号,宜与电梯运行楼层字符 叠加,实时显示电梯运行信息;


6 在模拟视频监控系统中,当多个摄像机需要连续监视及
6 在模拟视频监控系统中,当多个摄像机需要连续监视及长时间录像时,可进行多画面处理;当一路视频信号需要送到多 个显示设备或记录设备上时,宜采用视频分配器进行分配。
 
218
 
长时间录像时,可进行多画面处理;当一路视频信号需要送到多 个显示设备或记录设备上时,宜采用视频分配器进行分配。


14.3.11 图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与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4.3.11 图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与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6,845行: 第7,650行:


1 根据系统功能要求、出入权限、出入时间段、通行流量 等因素,确定系统设备配置;
1 根据系统功能要求、出入权限、出入时间段、通行流量 等因素,确定系统设备配置;
219


2 重要通道、重要部位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2 重要通道、重要部位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第6,871行: 第7,674行:


14.4.10 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视 频监控系统联动的功能。
14.4.10 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视 频监控系统联动的功能。
220


14.4.11 当与一卡通联合设置时,应保证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安 全性要求。
14.4.11 当与一卡通联合设置时,应保证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安 全性要求。
第6,895行: 第7,696行:


14.5.8 巡查管理主机应利用软件,实现对巡查路线的设置、更 改等管理,并对未巡查、未按规定路线巡查、未按时巡查等情况 进行记录、报警。
14.5.8 巡查管理主机应利用软件,实现对巡查路线的设置、更 改等管理,并对未巡查、未按规定路线巡查、未按时巡查等情况 进行记录、报警。
221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第6,936行: 第7,735行:
14.6.5 读卡器宜与出票(卡)机和验票(卡)机合放在一起, 安装在车辆出入口安全岛上,距电动栏杆机距离不宜小于2.2m, 距地面高度宜为1.0m~1.4m。
14.6.5 读卡器宜与出票(卡)机和验票(卡)机合放在一起, 安装在车辆出入口安全岛上,距电动栏杆机距离不宜小于2.2m, 距地面高度宜为1.0m~1.4m。


14.6.6 停车库(场)内所设置的视频监控或入侵报警系统,除 在收费管理室控制外,还应在安防监控中心进行集中管理、联网 监控。视频识别摄像机宜安装在读卡器前方位置,摄像机距地面
14.6.6 停车库(场)内所设置的视频监控或入侵报警系统,除 在收费管理室控制外,还应在安防监控中心进行集中管理、联网 监控。视频识别摄像机宜安装在读卡器前方位置,摄像机距地面高度宜为1.0m~2.0m, 距读卡器的距离宜为2.5m~3.5m。
 
222
 
高度宜为1.0m~2.0m, 距读卡器的距离宜为2.5m~3.5m。


14.6.7 电动栏杆机识读控制宜采用蓝牙通信技术或采用视频识 别技术,有一卡通要求时应与一卡通系统联网设计。
14.6.7 电动栏杆机识读控制宜采用蓝牙通信技术或采用视频识 别技术,有一卡通要求时应与一卡通系统联网设计。
第6,969行: 第7,764行:


5 访客呼叫机应具有密码开锁功能,宜具有识读感应卡开 锁功能;
5 访客呼叫机应具有密码开锁功能,宜具有识读感应卡开 锁功能;
223


6 用户接收机应具有与访客呼叫机、管理机双向对讲功能、 遥控开锁功能,宜具有报警求助功能和监视功能;
6 用户接收机应具有与访客呼叫机、管理机双向对讲功能、 遥控开锁功能,宜具有报警求助功能和监视功能;
第6,997行: 第7,790行:


14.9.4 安防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 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结的通信装置,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 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14.9.4 安防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 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结的通信装置,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 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224


14.9.5 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设备布置、环境条件及对土建专 业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4.9.5 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设备布置、环境条件及对土建专 业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第7,023行: 第7,814行:


14.10.7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宜在通用标准的软硬件平台上, 实现互操作、资源共享及综合管理,并能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 更高一级的集成设计。当与公安系统联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 求》GB/T 28181的相关规定。
14.10.7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宜在通用标准的软硬件平台上, 实现互操作、资源共享及综合管理,并能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 更高一级的集成设计。当与公安系统联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 求》GB/T 28181的相关规定。
225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第7,035行: 第7,824行:


14.11.4 应急响应系统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应急管理体系并 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系统设备可设在安防监控中心内。
14.11.4 应急响应系统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应急管理体系并 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系统设备可设在安防监控中心内。
226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第7,060行: 第7,847行:
3 用户终端的分布位置、数量及功能需求。
3 用户终端的分布位置、数量及功能需求。


15.2.2 自设前端的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宜将当地有线电视 信号接至自设前端,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5.2.1条规定外, 还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15.2.2 自设前端的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宜将当地有线电视 信号接至自设前端,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5.2.1条规定外, 还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1 自设前端时各类自设节目信号源的数量、类别;
1 自设前端时各类自设节目信号源的数量、类别;
 
 
2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设置点周围的地形,以及干扰源状 况 等 。
2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设置点周围的地形,以及干扰源状 况 等 。
 
 
15.2.3 有线电视系统波段划分应符合表15.2.3的规定。
15.2.3 有线电视系统波段划分应符合表15.2.3的规定。
 
 
227
表15.2.3 有线电视系统波段划分
 
 
表15.2.3 有线电视系统波段划分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波段名称 !! 频率范围(MHz) !! 业务内容
| 波段名称 | 频率范围(MHz) | 业务内容 |
 
| R | 5~65 | 上行业务 |
|-
| X | 65~87 | 过渡带 |
| R || 5~65 || 上行业务
| FM | 87~108 | 声音广播业务 |
 
| A | 110~1000 | 下行业务 |
|-
 
| X || 65~87 || 过渡带
15.2.4 当利用有线电视系统传播自设卫星电视接收信号、自设 节目源信号时,有线电视频道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保持当地有线电视原传输频道直播;
| FM || 87~108 || 声音广播业务
 
 
2 强场强信号转换为避开当地有线电视开路频道播出;
|-
| A || 110~1000 || 下行业务
 
|}
 
15.2.4 当利用有线电视系统传播自设卫星电视接收信号、自设 节目源信号时,有线电视频道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持当地有线电视原传输频道直播;
 
2 强场强信号转换为避开当地有线电视开路频道播出;
 
3 选择受环境电磁场干扰小的频道播出。
 
15.2.5 有线电视系统应根据系统的组网形式、用户终端的分 布、数量设计接入点,接入点宜设置在用户终端密集区的中心 位置。
 
15.2.6 有线电视系统可根据用户选择的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 用户终端信息接口。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15.3.1 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的接入点宜有标识,接入点位置 宜便于系统接入和系统维护管理。
 
15.3.2 HFC 组网的有线电视系统,下行信号宜引自分前端、 总前端或自设前端; IP 组网的有线电视系统,下行信号宜引自 汇聚节点、核心节点或自设前端;上行信号引自用户终端。
 
15.3.3 有线电视系统的自设前端设备宜设置在有线电视前端机 房内。
 
15.3.4 光交接箱宜设置在建设用地红线内。
 
15.3.5 HFC 组网的光节点和IP 组网的接入节点宜设置在建筑 物内。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4.1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宜由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功 率分配器和卫星接收机组成。
 
15.4.2 用于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接收站天线,其主要电性能宜 符合表15.4.2的规定。
 
表15.4.2 C频段、Ku频段天线主要电性能要求


3 选择受环境电磁场干扰小的频道播出。
{| class="wikitable"
 
15.2.5 有线电视系统应根据系统的组网形式、用户终端的分 布、数量设计接入点,接入点宜设置在用户终端密集区的中心 位置。
 
15.2.6 有线电视系统可根据用户选择的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 用户终端信息接口。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15.3.1 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的接入点宜有标识,接入点位置 宜便于系统接入和系统维护管理。
 
15.3.2 HFC 组网的有线电视系统,下行信号宜引自分前端、 总前端或自设前端; IP 组网的有线电视系统,下行信号宜引自 汇聚节点、核心节点或自设前端;上行信号引自用户终端。
 
15.3.3 有线电视系统的自设前端设备宜设置在有线电视前端机 房内。
 
15.3.4 光交接箱宜设置在建设用地红线内。


15.3.5 HFC 组网的光节点和IP 组网的接入节点宜设置在建筑 物内。
|-
! 技术参数 !! C频段 !! Ku频段


228
|-
| 接收频段 || 3.7GHz~4.2GHz || 10.9GHz~12.8GHz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 天线增益 || 40dB || 46dB


15.4.1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宜由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功 率分配器和卫星接收机组成。
|-
| 天线效率 || 55% || 58%


15.4.2 用于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接收站天线,其主要电性能宜 符合表15.4.2的规定。
|-
| 噪声温度 || ≤48K || ≤55K


表15.4.2 C频段、Ku频段天线主要电性能要求
|-
| 驻波系数 || ≤1.3 || ≤1.35


| |  |  |
|}
| --- | --- | --- |
| 技术参数 | C频段 | Ku频段 |
| 接收频段 | 3.7GHz~4.2GHz | 10.9GHz~12.8GHz |
| 天线增益 | 40dB | 46dB |
| 天线效率 | 55% | 58% |
| 噪声温度 | ≤48K | ≤55K |
| 驻波系数 | ≤1.3 | ≤1.35 |


15.4.3 C 频段、Ku 频段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
15.4.3 C 频段、Ku 频段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
第7,129行: 第7,936行:
表15.4.3 C频段、Ku频段高频头主要技术参数
表15.4.3 C频段、Ku频段高频头主要技术参数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技术参数 | C频段 | Ku频段 | 备注 |
! 技术参数
| 工作频段 | 3.7GHz~4.2GHz | 11.7GHz~12.2GHz | 可扩展 |
! C频段
| 输出频率范围 | 950MHz~2150MHz | | |
! Ku频段
| 功率增益 | ≥60dB | ≥50dB | |
! 备注
| 振幅/频率特性 | ≤3.5dB | 土3dB | 带宽500MHz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噪声温度 | ≤18K | ≤20K | —25℃~25℃ |
| 工作频段
| 镜像干扰抑制比 | ≥50dB | ≥40dB | |
| 3.7GHz~4.2GHz
| 输出口回波损耗 | ≥10dB | ≥10dB | |
| 11.7GHz~12.2GHz
| 可扩展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输出频率范围
| col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950MHz~2150MHz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功率增益
| ≥60dB
| ≥50dB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振幅/频率特性
| ≤3.5dB
| ±3dB
| 带宽500MHz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噪声温度
| ≤18K
| ≤20K
| −25℃~2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镜像干扰抑制比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dB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dB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输出口回波损耗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dB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dB
| ——
|}


15.4.4 卫星电视接收机应选用高灵敏、低噪声的设备。
15.4.4 卫星电视接收机应选用高灵敏、低噪声的设备。
第7,145行: 第7,983行:


1 宜选择在周围无微波站和雷达站等干扰源处,并应避开 同频干扰;
1 宜选择在周围无微波站和雷达站等干扰源处,并应避开 同频干扰;
229


2 应远离高压线和飞机主航道;
2 应远离高压线和飞机主航道;
第7,177行: 第8,013行:


15.5.4 自设前端系统不宜采用带放大器的混合器。当采用插入 损耗小的分配式多路混合器时,其空闲端应终接75Ω负载电阻。
15.5.4 自设前端系统不宜采用带放大器的混合器。当采用插入 损耗小的分配式多路混合器时,其空闲端应终接75Ω负载电阻。
230


15.5.5 自设前端的上行和下行信号采用电信号传输时,应选用 屏蔽电缆。
15.5.5 自设前端的上行和下行信号采用电信号传输时,应选用 屏蔽电缆。
第7,205行: 第8,039行:


15.6.6 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链路损耗指标应满足以下 要 求 :
15.6.6 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链路损耗指标应满足以下 要 求 :
231


1 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上行信号,链路损耗不应 大于30dB;
1 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上行信号,链路损耗不应 大于30dB;
第7,236行: 第8,068行:
===15.7 IP接入分配网===
===15.7 IP接入分配网===


15.7.1 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可采用IP 接入分配网,系统的 接入点至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应采用光信号传输,用户配线
15.7.1 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可采用IP 接入分配网,系统的 接入点至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应采用光信号传输,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至用户终端设备可采用光信号或电信号传输。
 
232
 
/家居配线箱至用户终端设备可采用光信号或电信号传输。


15.7.2 IP 接入分配网应采用光纤到户 (FTTH) 和光缆、同 轴电缆、对绞电缆或无线到用户终端设备的传输和分配方式。
15.7.2 IP 接入分配网应采用光纤到户 (FTTH) 和光缆、同 轴电缆、对绞电缆或无线到用户终端设备的传输和分配方式。
第7,265行: 第8,093行:


15.8.3 射频信号传输电缆宜采用特性阻抗为75Ω的同轴电缆; 数字信号传输电缆宜采用六类及以上的对绞电缆。
15.8.3 射频信号传输电缆宜采用特性阻抗为75Ω的同轴电缆; 数字信号传输电缆宜采用六类及以上的对绞电缆。
233


15.8.4 同轴电缆的敷设长度若超过30m, 宜调整配线箱的位置 或改用大一级线径的同轴电缆。
15.8.4 同轴电缆的敷设长度若超过30m, 宜调整配线箱的位置 或改用大一级线径的同轴电缆。


15.8.5 对绞电缆水平敷设长度应符合本标准第21章和现行国 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1的相关规定。
15.8.5 对绞电缆水平敷设长度应符合本标准第21章和现行国 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1的相关规定。
234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第7,307行: 第8,131行:


3 其他音视频节目播放,需要扩声的场所。
3 其他音视频节目播放,需要扩声的场所。
235


===16.2 公共广播系统===
===16.2 公共广播系统===
第7,340行: 第8,162行:
16.2.9 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强制切换至消 防应急广播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6.2.9 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强制切换至消 防应急广播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置专用功放设备与控制设备,仅利
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置专用功放设备与控制设备,仅利用公共广播系统的传输线路和扬声器时,应由消防控制室切换传 输线路,实施消防应急广播;
 
236
 
用公共广播系统的传输线路和扬声器时,应由消防控制室切换传 输线路,实施消防应急广播;


2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公共广播系统,只在消防控 制室设应急播放装置时,应强制公共广播系统进行消防应急广 播;按预设程序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分区进行消防应急广 播,并监视系统的工作状态;
2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公共广播系统,只在消防控 制室设应急播放装置时,应强制公共广播系统进行消防应急广 播;按预设程序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分区进行消防应急广 播,并监视系统的工作状态;
第7,373行: 第8,191行:


16.3.1 厅堂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厅堂的用途、类别、服 务对象等因素确定。
16.3.1 厅堂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厅堂的用途、类别、服 务对象等因素确定。
237


16.3.2 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扩声系统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6.3.2 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扩声系统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第7,412行: 第8,228行:
1 对前期分频控制的扩声系统,其分频功率输出传输线路 应分别单独分路配线;
1 对前期分频控制的扩声系统,其分频功率输出传输线路 应分别单独分路配线;


2 同一供声覆盖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 238
2 同一供声覆盖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不应接至同一功放设备;
 
不应接至同一功放设备;


3 重要场所的功放设备,应具备多路备份信号同时接入工 作模式,且可进行自动、手动切换。
3 重要场所的功放设备,应具备多路备份信号同时接入工 作模式,且可进行自动、手动切换。
第7,445行: 第8,259行:


2 调音台的声道输出应与扩声系统相对应;
2 调音台的声道输出应与扩声系统相对应;
239


3 在多功能厅堂的扩声系统中,前级放大器宜有3路~8 路输入;
3 在多功能厅堂的扩声系统中,前级放大器宜有3路~8 路输入;
第7,480行: 第8,292行:
16.4.7 公共广播扬声器的选择应满足灵敏度、频响、指向性等 特性及播放效果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6.4.7 公共广播扬声器的选择应满足灵敏度、频响、指向性等 特性及播放效果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室、生活间、客房等可采用1W~3W 的扬声器; 240
1 办公室、生活间、客房等可采用1W~3W 的扬声器;


2 走廊、门厅及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业务广播等宜采用 3W~5W 扬声器;
2 走廊、门厅及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业务广播等宜采用 3W~5W 扬声器;
第7,513行: 第8,325行:


4 厅堂类会议场所应在主席台台口和观众席等处分别设置 传声器插座;
4 厅堂类会议场所应在主席台台口和观众席等处分别设置 传声器插座;
241


5 具有演出功能的会议场所,现场多个工位同时需要传声 器信号时,宜设置传声器信号分配系统。
5 具有演出功能的会议场所,现场多个工位同时需要传声 器信号时,宜设置传声器信号分配系统。
第7,551行: 第8,361行:


1)对眺台过深或设楼座的剧院等,宜在被遮挡的声影部 位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1)对眺台过深或设楼座的剧院等,宜在被遮挡的声影部 位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242


2)对大型或纵向距离较长的大厅,除集中设置扬声器系 统外,宜在后区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2)对大型或纵向距离较长的大厅,除集中设置扬声器系 统外,宜在后区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第7,590行: 第8,398行:
1 扬声器或扬声器组至最远听众的距离,不应大于临界距 离的3倍;
1 扬声器或扬声器组至最远听众的距离,不应大于临界距 离的3倍;


2 扬声器或扬声器组与任一只传声器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243
2 扬声器或扬声器组与任一只传声器之间的距离,应大于临界距离;
 
临界距离;


3 扬声器的轴线不应对准主席台和其他设有传声器之处; 对主席台上空附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应单独控制;
3 扬声器的轴线不应对准主席台和其他设有传声器之处; 对主席台上空附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应单独控制;
第7,627行: 第8,433行:


16.6.3 在安装有可控硅调光设备的场所,扩声系统线路的敷设 应采取下列防干扰措施:
16.6.3 在安装有可控硅调光设备的场所,扩声系统线路的敷设 应采取下列防干扰措施:
244


1 传声器线路宜采用四芯屏蔽对绞电缆穿金属导管敷设, 且避免与电气管线平行敷设;
1 传声器线路宜采用四芯屏蔽对绞电缆穿金属导管敷设, 且避免与电气管线平行敷设;
第7,663行: 第8,467行:


1 剧院类建筑,宜设在观众厅后部;
1 剧院类建筑,宜设在观众厅后部;
245


2 体育场、馆类建筑,宜设在主席台侧;
2 体育场、馆类建筑,宜设在主席台侧;
第7,689行: 第8,491行:


16.8.2 公共广播、厅堂扩声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 23章的有关规定。
16.8.2 公共广播、厅堂扩声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 23章的有关规定。
246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第7,720行: 第8,520行:
2)当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 门口宜具有光提示,走廊宜具有提示显示屏;
2)当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 门口宜具有光提示,走廊宜具有提示显示屏;


3)多路同时呼叫时,能对呼叫者逐 一记忆、显示,检索
3)多路同时呼叫时,能对呼叫者逐 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247
 
可查;


4) 特护患者应具有优先呼叫权;
4) 特护患者应具有优先呼叫权;
第7,761行: 第8,557行:


7)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 功能。
7)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 功能。
248


17.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呼叫信号系统。
17.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呼叫信号系统。
第7,800行: 第8,594行:
2 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2 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客户排队应按普通客户、贵宾客户分类录入,自动 249
1) 客户排队应按普通客户、贵宾客户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排序;


2) 随时接受柜员呼叫,应准确显示客户号和接受服务的 窗口号;
2) 随时接受柜员呼叫,应准确显示客户号和接受服务的 窗口号;
第7,844行: 第8,636行:
1) 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 于厕位或洗手位伸手可及处;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 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0.8m~1.0m, 低位按 钮底边距地0.4m~0.5m;
1) 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 于厕位或洗手位伸手可及处;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 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0.8m~1.0m, 低位按 钮底边距地0.4m~0.5m;


2)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250
2)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3)无障碍卫生间门口应设置声光报警器。
3)无障碍卫生间门口应设置声光报警器。
第7,875行: 第8,667行:


3)环境条件:照度(主动光方案指照度上限,被动光方 案指照度下限)、温度、相对湿度、气体腐蚀性等;
3)环境条件:照度(主动光方案指照度上限,被动光方 案指照度下限)、温度、相对湿度、气体腐蚀性等;
251


4) 机械结构:外壳防护等级、模组拼接的平整度、像素 中心距精度、水平错位精度、垂直错位精度等;
4) 机械结构:外壳防护等级、模组拼接的平整度、像素 中心距精度、水平错位精度、垂直错位精度等;
第7,916行: 第8,706行:
6 宜支持设置区域分控单元;
6 宜支持设置区域分控单元;


7 室外设置的主动光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昼场、夜场亮
7 室外设置的主动光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昼场、夜场亮度调节功能。
 
252
 
度调节功能。


17.3.6 数据资源库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7.3.6 数据资源库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951行: 第8,737行:


17.4.5 信号传输单元应由传输通道、传输线路组成,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7.4.5 信号传输单元应由传输通道、传输线路组成,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253


1 传输通道可采用同步数字体系 (SDH) 等通信方式;
1 传输通道可采用同步数字体系 (SDH) 等通信方式;
第7,976行: 第8,760行:
表17.4.10 指针式时钟视距表
表17.4.10 指针式时钟视距表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子钟钟面直径 (cm) | 最佳视距(m) | | 可辨视距(m) | |
! rowspan="2" | 子钟钟面直径 (cm)
| 室内 | 室外 | 室内 | 室外 |
! colspan="2" | 最佳视距(m)<br />
| 8~12 | 3 | | 6 | 一 |
! colspan="2" | 可辨视距(m)<br />
| 15 | 4 | 一 | 8 | 一 |
|-
| 20 | 5 | 一 | 10 | |
| 室内
| 25 | 6 | 一 | 12 | 一 |
| 室外
| 30 | 10 | 一 | 20 | 一 |
| 室内
| 40 | 15 | 15 | 30 | 30 |
| 室外
| 50 | 25 | 25 | 50 | 5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8~12
254
| 3
|  
| 6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5
| 4
| 一
| 8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
| 5
| 一
| 1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5
| 6
| 一
| 12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0
| 10
| 一
| 20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0
| 15
| 15
| 30
| 3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50
| 25
| 25
| 50
| 50
|}


续表17.4.10
续表17.4.10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子钟钟面直径 (cm) | 最佳视距(m) | | 可辨视距(m) | |
! rowspan="2" | 子钟钟面直径 (cm)
| 室内 | 室外 | 室内 | 室外 |
! colspan="2" | 最佳视距(m)<br />
| 60 | | 40 | 一 | 80 |
! colspan="2" | 可辨视距(m)<br />
| 70 | 一 | 60 | 一 | 100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80 | 一 | 100 | 一 | 150 |
| 室内
| 100 | 一 | 140 | 一 | 180 |
| 室外
| 室内
| 室外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60
|
| 40
| 一
| 8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70
| 一
| 60
| 一
| 1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80
| 一
| 100
| 一
| 15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0
| 一
| 140
| 一
| 180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第8,021行: 第8,872行:
3 金融、证券、期货、电信营业厅等场所的信息显示装置 的控制室,宜与信息网络机房合设或相邻设置;
3 金融、证券、期货、电信营业厅等场所的信息显示装置 的控制室,宜与信息网络机房合设或相邻设置;


4 大型体育馆(场)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扩声 255
4 大型体育馆(场)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扩声控制室合设;当显示装置控制室与扩声控制室分设时,其位置宜 直视显示屏,或通过间接方式监视显示屏工作状态;
 
控制室合设;当显示装置控制室与扩声控制室分设时,其位置宜 直视显示屏,或通过间接方式监视显示屏工作状态;


5 信息显示装置控制室的设置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 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5 信息显示装置控制室的设置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 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第8,040行: 第8,889行:


17.6.5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 23章的有关规定。
17.6.5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 23章的有关规定。
256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第8,078行: 第8,925行:


18.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 合理设置监控点。
18.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 合理设置监控点。
257


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 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
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 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
第8,109行: 第8,954行:


18.2.2 用于网络互联的通信接口设备,应根据各层不同情况, 以 ISO/OSI 开放式系统互联模型为参照体系,合理选择中继器、 网桥、路由器、网关等互联通信接口设备。
18.2.2 用于网络互联的通信接口设备,应根据各层不同情况, 以 ISO/OSI 开放式系统互联模型为参照体系,合理选择中继器、 网桥、路由器、网关等互联通信接口设备。
258


===18.3 管理网络层===
===18.3 管理网络层===
第8,140行: 第8,983行:
7 操作站软件根据需要可安装在多台计算机/操作站上,宜 建立多台操作站并行工作的局域网系统;
7 操作站软件根据需要可安装在多台计算机/操作站上,宜 建立多台操作站并行工作的局域网系统;


8 管理网络层应具有与互联网联网的能力,提供互联网用 户通信接口技术;用户可通过Web 浏览器,远程查看建筑设备
8 管理网络层应具有与互联网联网的能力,提供互联网用 户通信接口技术;用户可通过Web 浏览器,远程查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各种数据或进行远程操作;
 
259
 
监控系统的各种数据或进行远程操作;


9 当管理网络层的服务器和操作站发生故障或停止工作时, 不应影响设备控制器、末端设备控制器和现场仪表运行,控制网 络层、现场网络层通信不应因此中断。
9 当管理网络层的服务器和操作站发生故障或停止工作时, 不应影响设备控制器、末端设备控制器和现场仪表运行,控制网 络层、现场网络层通信不应因此中断。
第8,167行: 第9,006行:


18.4.2 控制网络层的本层网络可采用以太组网方式,并使用建 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组网,也可采用控制网络层自行布线的控制 总线拓扑结构。
18.4.2 控制网络层的本层网络可采用以太组网方式,并使用建 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组网,也可采用控制网络层自行布线的控制 总线拓扑结构。
260


18.4.3 控制网络层的本层网络宜采用非屏蔽或屏蔽对绞电缆作 为传输介质,在布线困难的场所,也可采用无线传输。
18.4.3 控制网络层的本层网络宜采用非屏蔽或屏蔽对绞电缆作 为传输介质,在布线困难的场所,也可采用无线传输。
第8,198行: 第9,035行:
12 设备控制器规模以硬件监控点数量区分,每台不宜超过 256点;
12 设备控制器规模以硬件监控点数量区分,每台不宜超过 256点;


13 设备控制器宜通过中文可视图形化编程工程软件进行 261
13 设备控制器宜通过中文可视图形化编程工程软件进行组态;
 
组态;


14 设备控制器宜选用挂墙的箱式结构或小型落地柜式结 构;分布式智能I/O 模块宜采用可直接安装在建筑设备控制柜 中的导轨式模块结构;
14 设备控制器宜选用挂墙的箱式结构或小型落地柜式结 构;分布式智能I/O 模块宜采用可直接安装在建筑设备控制柜 中的导轨式模块结构;
第8,226行: 第9,061行:
7 设备控制器的电源宜采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集中供 电方式,供电线缆可与通信线缆分别敷设。
7 设备控制器的电源宜采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集中供 电方式,供电线缆可与通信线缆分别敷设。


8 选择设备控制器时,应保证每台建筑机电设备的监控任 务均由同一台设备控制器完成,与每台新风机组或空调机组设备 控制器相关的风机盘管或变风量箱末端设备控制器,均宜连接在
8 选择设备控制器时,应保证每台建筑机电设备的监控任 务均由同一台设备控制器完成,与每台新风机组或空调机组设备 控制器相关的风机盘管或变风量箱末端设备控制器,均宜连接在从该台设备控制器引出的现场总线上。
 
262
 
从该台设备控制器引出的现场总线上。


9 设备控制器选型号时,可以允许相邻的两台以上的新风 机组或空调机组的监控任务由一台设备控制器完成。
9 设备控制器选型号时,可以允许相邻的两台以上的新风 机组或空调机组的监控任务由一台设备控制器完成。
第8,250行: 第9,081行:
18.5.1 中型及以上系统的现场网络层,宜由本层网络及其所连 接的末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I/O 模块和传感器、电量变 送器、照度变送器、执行器、阀门、风阀、变频器等智能现场仪 表组成。
18.5.1 中型及以上系统的现场网络层,宜由本层网络及其所连 接的末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I/O 模块和传感器、电量变 送器、照度变送器、执行器、阀门、风阀、变频器等智能现场仪 表组成。


18.5.2 现场网络层本层网络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现场
18.5.2 现场网络层本层网络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现场总 线 。
 
263
 
线 。


18.5.3 末端设备控制器应具有对末端设备进行控制的功能,并 能独立于设备控制器和中央管理工作站完成控制操作。
18.5.3 末端设备控制器应具有对末端设备进行控制的功能,并 能独立于设备控制器和中央管理工作站完成控制操作。
第8,286行: 第9,113行:
3 现场网络层的末端设备控制器软件。
3 现场网络层的末端设备控制器软件。


18.6.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应配置服务器软件、操作 站软件、用户工具软件和可选择的其他软件,并应符合下列
18.6.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应配置服务器软件、操作 站软件、用户工具软件和可选择的其他软件,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
 
264
 
定 :


1 服务器软件、操作站软件应支持客户机/服务器体系 结 构 ;
1 服务器软件、操作站软件应支持客户机/服务器体系 结 构 ;
第8,316行: 第9,139行:
1 现场网络层的操作系统软件应具有系统内核小、内存空 间需求少、实时性强的特点;
1 现场网络层的操作系统软件应具有系统内核小、内存空 间需求少、实时性强的特点;


2 末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I/O 模块、智能仪表的功 能,宜符合智能仪表行业产品规范的规定,并可以和符合同行业
2 末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I/O 模块、智能仪表的功 能,宜符合智能仪表行业产品规范的规定,并可以和符合同行业产品规范的第三方生产厂家的末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I/O 模块、智能仪表实现互操作或互换用。
 
265
 
产品规范的第三方生产厂家的末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I/O 模块、智能仪表实现互操作或互换用。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第8,344行: 第9,163行:
9 测量稳定的压力时,正常工作压力值应在压力检测仪表 测量范围上限值的1/3~2/3,测量脉动压力时,正常工作压力 值应在检测仪表测量范围上限值的1/3~1/2。
9 测量稳定的压力时,正常工作压力值应在压力检测仪表 测量范围上限值的1/3~2/3,测量脉动压力时,正常工作压力 值应在检测仪表测量范围上限值的1/3~1/2。


10 流量检测仪表量程应为系统最大流量的1.2倍~1.3 倍,且应耐受管道介质最大压力,并具有瞬态输出;流量检测仪 表的安装部位,应满足上游10D (管径)、下游5D 的直管段要
10 流量检测仪表量程应为系统最大流量的1.2倍~1.3 倍,且应耐受管道介质最大压力,并具有瞬态输出;流量检测仪 表的安装部位,应满足上游10D (管径)、下游5D 的直管段要求。当采用电磁流量计、涡轮流量计时,其精度宜为1.5%。
 
266
 
求。当采用电磁流量计、涡轮流量计时,其精度宜为1.5%。


11 液位检测仪表宜使正常工作液位处于仪表满量程 的50%。
11 液位检测仪表宜使正常工作液位处于仪表满量程 的50%。
第8,376行: 第9,191行:
1 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的电机、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 等内部设备的自动控制和安全保护由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监控, 应由供应商提供数据总线通信接口,直接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交 换数据。冷水及冷却水系统外部水路的参数监测与控制,应由设 备控制器完成。
1 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的电机、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 等内部设备的自动控制和安全保护由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监控, 应由供应商提供数据总线通信接口,直接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交 换数据。冷水及冷却水系统外部水路的参数监测与控制,应由设 备控制器完成。


2 当系统中有多台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时,机组的节能群 267
2 当系统中有多台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时,机组的节能群控宜由机组供应商完成后通过通信接口将数据传给建筑设备监控 系统;当无此项功能时,机组的节能群控应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完成。
 
控宜由机组供应商完成后通过通信接口将数据传给建筑设备监控 系统;当无此项功能时,机组的节能群控应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完成。


3 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通信接口应能接受下列控制和状态 查询指令:
3 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通信接口应能接受下列控制和状态 查询指令:
第8,425行: 第9,238行:


2) 监测冷水供水流量,并具有瞬时值显示、流量计算、 超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2) 监测冷水供水流量,并具有瞬时值显示、流量计算、 超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268


3)能根据冷水供回水温差及流量瞬时值计算冷量和累计 冷量消耗;
3)能根据冷水供回水温差及流量瞬时值计算冷量和累计 冷量消耗;
第8,458行: 第9,269行:
2 应监测蓄冰槽进出口乙二醇溶液温度,并具有自动显示、 极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2 应监测蓄冰槽进出口乙二醇溶液温度,并具有自动显示、 极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3 应监测蓄冰槽液位、蓄冰量测量,并具有自动显示、极
3 应监测蓄冰槽液位、蓄冰量测量,并具有自动显示、极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269
 
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4 冰蓄冷系统交换器二次冷水及冷却水系统的监控与压缩 式制冷系统相同,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8.8.2条第4款、第5款 的规定外,尚应增加下列控制:
4 冰蓄冷系统交换器二次冷水及冷却水系统的监控与压缩 式制冷系统相同,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8.8.2条第4款、第5款 的规定外,尚应增加下列控制:
第8,497行: 第9,304行:


2 应根据二次供水温度设定值控制一次侧温度调节阀开度, 使二次侧热水温度保持在设定范围;
2 应根据二次供水温度设定值控制一次侧温度调节阀开度, 使二次侧热水温度保持在设定范围;
270


3 宜设置二次供回水恒定压差控制;根据设在二次供回水 管道上的差压变送器测量值,调节旁通阀开度或调节热水泵变频 器的频率以改变水泵转速,保持供回水压差在设定值范围;
3 宜设置二次供回水恒定压差控制;根据设在二次供回水 管道上的差压变送器测量值,调节旁通阀开度或调节热水泵变频 器的频率以改变水泵转速,保持供回水压差在设定值范围;
第8,531行: 第9,336行:


8 宜能根据新风机组送风温度来调节水阀的开度。
8 宜能根据新风机组送风温度来调节水阀的开度。
271


9 新风机组宜设置由室内CO₂ 浓度控制送风量的自动调 节系统;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可根据室内 CO₂ 浓度或人数/人流监测,修改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的 设定值。
9 新风机组宜设置由室内CO₂ 浓度控制送风量的自动调 节系统;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可根据室内 CO₂ 浓度或人数/人流监测,修改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的 设定值。
第8,570行: 第9,373行:
9 在定风量空调系统中,应根据回风或室内湿度设定值, 开关量控制或连续调节加湿除湿过程,保持回风或室内湿度 不变。
9 在定风量空调系统中,应根据回风或室内湿度设定值, 开关量控制或连续调节加湿除湿过程,保持回风或室内湿度 不变。


10 在定风量系统中,宜设置根据回风或室内CO₂ 浓度控 272
10 在定风量系统中,宜设置根据回风或室内CO₂ 浓度控制新风量的自动调节系统。
 
制新风量的自动调节系统。


11 当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满足系统控制要求时,宜采用串 级调节系统。
11 当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满足系统控制要求时,宜采用串 级调节系统。
第8,604行: 第9,405行:
2 风机启停应与电动水阀联锁,两管制冬夏均运行的风机 盘管宜设手动控制冬夏季切换开关;
2 风机启停应与电动水阀联锁,两管制冬夏均运行的风机 盘管宜设手动控制冬夏季切换开关;


3 控制要求高的场所,宜由专用的风机盘管微控制器控制;
3 控制要求高的场所,宜由专用的风机盘管微控制器控制;微控制器应提供四管制的热水阀、冷冻水阀连续调节和风机三速 控制,冬夏季自动切换两管制系统;
 
273
 
微控制器应提供四管制的热水阀、冷冻水阀连续调节和风机三速 控制,冬夏季自动切换两管制系统;


4 微控制器应提供以太网或现场总线通信接口,构成开放 式现场网络层;
4 微控制器应提供以太网或现场总线通信接口,构成开放 式现场网络层;
第8,640行: 第9,437行:
5 在地下停车库,可根据车库内CO 浓度或车辆数监测控 制通风机的运行台数和转速;
5 在地下停车库,可根据车库内CO 浓度或车辆数监测控 制通风机的运行台数和转速;


6 对于变配电室等发热量和通风量较大的机房,宜根据使
6 对于变配电室等发热量和通风量较大的机房,宜根据使用情况或室内温度监测控制风机的启停、运行台数和转速。
 
274
 
用情况或室内温度监测控制风机的启停、运行台数和转速。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第8,681行: 第9,474行:


2 应设置污水泵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
2 应设置污水泵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
275


3 当排水主泵故障时,备用泵应能自动投入;
3 当排水主泵故障时,备用泵应能自动投入;
第8,718行: 第9,509行:
18.11.3 柴油发电机组宜设置下列监测功能:
18.11.3 柴油发电机组宜设置下列监测功能:


1 柴油发电机及冷却水泵(冷却风扇)的电气参数、运行 276
1 柴油发电机及冷却水泵(冷却风扇)的电气参数、运行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
 
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


2 日用油箱油位显示及超高、超低报警;
2 日用油箱油位显示及超高、超低报警;
第8,758行: 第9,547行:
18.14.2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8.14.2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先进、成熟和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并容易扩展、
1 应选择先进、成熟和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并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
 
277
 
维护和升级;


2 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确定系统的可集成性和可兼容性;
2 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确定系统的可集成性和可兼容性;
第8,785行: 第9,570行:


18.14.8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AS) 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SAS) 的通信接口。
18.14.8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AS) 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SAS) 的通信接口。
278


==19 信息网络系统==
==19 信息网络系统==
第8,813行: 第9,596行:


19.2.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应根据确定的网络类型、网络拓扑结 构等选择具体的设备以及确定其数量,包括网络介质的选择和网 络设备的选配等。
19.2.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应根据确定的网络类型、网络拓扑结 构等选择具体的设备以及确定其数量,包括网络介质的选择和网 络设备的选配等。
279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第8,841行: 第9,622行:


19.3.10 接入层设备应满足网络终端多样性的要求。宜采用能 提供接高密度接入端口和支持VLAN 技术的有线网络交换设备, 以及无线接入点(无线AP)。
19.3.10 接入层设备应满足网络终端多样性的要求。宜采用能 提供接高密度接入端口和支持VLAN 技术的有线网络交换设备, 以及无线接入点(无线AP)。
280


19.3.11 有线接入层设备之间,宜采用堆叠技术连接,也可以 采用级联技术连接。
19.3.11 有线接入层设备之间,宜采用堆叠技术连接,也可以 采用级联技术连接。
第8,864行: 第9,643行:
4 在有供电需求的IP 电话机、无线AP 等 IP 终端接入的 情况下,应选用支持PoE 功能的网络交换机。
4 在有供电需求的IP 电话机、无线AP 等 IP 终端接入的 情况下,应选用支持PoE 功能的网络交换机。


5 接入层可采用有线和无线两种方式。在用户经常移动的 区域或流动用户多的公共区域宜采用无线AP 。选用的无线网络
5 接入层可采用有线和无线两种方式。在用户经常移动的 区域或流动用户多的公共区域宜采用无线AP 。选用的无线网络设备应符合无线局域网协议标准IEEE 802.11的规定。且网络 覆盖半径应满足所采用设备关于无线网技术的要求。
 
281
 
设备应符合无线局域网协议标准IEEE 802.11的规定。且网络 覆盖半径应满足所采用设备关于无线网技术的要求。


采用有线方式时,交换机与终端设备的距离应满足综合布线 系统传输距离的要求。
采用有线方式时,交换机与终端设备的距离应满足综合布线 系统传输距离的要求。
第8,901行: 第9,676行:


19.5.1 网络客户端宜采用能支持多种网络通信协议的网络管理 系 统 。
19.5.1 网络客户端宜采用能支持多种网络通信协议的网络管理 系 统 。
282


19.5.2 网络服务器管理系统应采用能支持网络中所有客户端网 络通信协议的系统。
19.5.2 网络服务器管理系统应采用能支持网络中所有客户端网 络通信协议的系统。
第8,933行: 第9,706行:


1 当内部用户有互联网访问需求时;
1 当内部用户有互联网访问需求时;
283


2 当用户外出需访问其所属的局域网时;
2 当用户外出需访问其所属的局域网时;
第8,975行: 第9,746行:


19.9.2 WLAN 网络应满足接入高速度、转发高容量、频谱能 防护、安全可管控、准入无感知、终端可识别、控制虚拟化的设 计要求。
19.9.2 WLAN 网络应满足接入高速度、转发高容量、频谱能 防护、安全可管控、准入无感知、终端可识别、控制虚拟化的设 计要求。
284


19.9.3 WLAN 网络设计应遵守IEEE 802.11族标准、 WAPI 标准及IETF 的无线接入点的控制和配置协议 (CAPWAP)。
19.9.3 WLAN 网络设计应遵守IEEE 802.11族标准、 WAPI 标准及IETF 的无线接入点的控制和配置协议 (CAPWAP)。
第9,001行: 第9,770行:


3 因条件限定不能实测的区域,应进行人工勘测,并最终 确定覆盖方案。
3 因条件限定不能实测的区域,应进行人工勘测,并最终 确定覆盖方案。
285


==20 通信网络系统==
==20 通信网络系统==
第9,026行: 第9,793行:
20.2.3 有线接入网应采用光纤接入方式,无线接入网宜采用宽 带无线接入方式。
20.2.3 有线接入网应采用光纤接入方式,无线接入网宜采用宽 带无线接入方式。


20.2.4 有线接入网采用光纤接入方式时,应将配线光缆接入至 用户接入点处的光纤配线设备上。用户接入点应能对配线光缆与
20.2.4 有线接入网采用光纤接入方式时,应将配线光缆接入至 用户接入点处的光纤配线设备上。用户接入点应能对配线光缆与用户光缆进行互连和配线管理,并可在用户接入点处设置光分 路 器 。
 
286
 
用户光缆进行互连和配线管理,并可在用户接入点处设置光分 路 器 。


20.2.5 光纤到建筑物和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 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含本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平等 接入的要求。
20.2.5 光纤到建筑物和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 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含本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平等 接入的要求。
第9,050行: 第9,813行:
1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工程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柜)时,由 建设方提供配线箱(柜)并安装;配线箱(柜)内连接交换局侧 配线光缆的配线模块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安装,连接用户 侧用户光缆的配线模块由建设方提供与安装;
1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工程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柜)时,由 建设方提供配线箱(柜)并安装;配线箱(柜)内连接交换局侧 配线光缆的配线模块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安装,连接用户 侧用户光缆的配线模块由建设方提供与安装;


2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工程项目建设方分别设置各自的配线 箱(柜)时,各自负责提供配线箱(柜)及配线箱(柜)内光纤
2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工程项目建设方分别设置各自的配线 箱(柜)时,各自负责提供配线箱(柜)及配线箱(柜)内光纤配线模块的安装;
 
287
 
配线模块的安装;


3 用户接入点处交换局侧的配线光缆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 负责建设,楼内用户侧的光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建设;
3 用户接入点处交换局侧的配线光缆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 负责建设,楼内用户侧的光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建设;
第9,114行: 第9,873行:
1 呼叫中心应由电话交换机、各类服务器群、话务座席、 局域网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等设备组成;呼叫中心远端节点 应由电话交换机远端设备、话务座席、局域网交换机、防火墙、 路由器等设备组成;
1 呼叫中心应由电话交换机、各类服务器群、话务座席、 局域网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等设备组成;呼叫中心远端节点 应由电话交换机远端设备、话务座席、局域网交换机、防火墙、 路由器等设备组成;


2 电话交换机应提供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接口,应能成批
2 电话交换机应提供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接口,应能成批处理接入呼叫中心的呼叫信号,并将呼叫信号按规定的路由分配 至话务座席上;
 
289
 
处理接入呼叫中心的呼叫信号,并将呼叫信号按规定的路由分配 至话务座席上;


3 Web/E-mail 服务器、WAP 服务器应提供与公用数据网 连接的接口,实现呼叫由公用数据网接入呼叫中心;
3 Web/E-mail 服务器、WAP 服务器应提供与公用数据网 连接的接口,实现呼叫由公用数据网接入呼叫中心;
第9,150行: 第9,905行:
| 2001~3000 | ≥45 |
| 2001~3000 | ≥45 |


290


续表20.3.6
续表20.3.6
第9,184行: 第9,938行:
20.4.2 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可由固定数字中 继信道主机、合路器、分路器、宽带双工器、干线放大器、功率 分配器、耦合分支器、射频同轴电缆或光缆、近端光信号发射器/ 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室内或室外天线、数字对讲机等组成。
20.4.2 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可由固定数字中 继信道主机、合路器、分路器、宽带双工器、干线放大器、功率 分配器、耦合分支器、射频同轴电缆或光缆、近端光信号发射器/ 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室内或室外天线、数字对讲机等组成。


20.4.3 用地红线内的公共场所、民用建筑内对数字对讲机信号
20.4.3 用地红线内的公共场所、民用建筑内对数字对讲机信号遮挡损耗较强或产生多处信号通信屏蔽及盲区的场所,宜设置固 定数字中继台及天馈线分布系统。
 
291
 
遮挡损耗较强或产生多处信号通信屏蔽及盲区的场所,宜设置固 定数字中继台及天馈线分布系统。


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 段应符合表20.4.4的规定。
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 段应符合表20.4.4的规定。
第9,214行: 第9,964行:


4 专用信号源引入建筑后,宜在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中 心与物业管理部门对讲系统信号源进行合路。
4 专用信号源引入建筑后,宜在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中 心与物业管理部门对讲系统信号源进行合路。
292


20.4.6 固定数字中继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6 固定数字中继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9,246行: 第9,994行:


20.4.7 室内天馈线系统的分布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7 室内天馈线系统的分布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293


1 射频同轴电缆分布方式,宜采用无源系统或增设有源中 继放大器等布线器件,分布至建筑各空间场所;
1 射频同轴电缆分布方式,宜采用无源系统或增设有源中 继放大器等布线器件,分布至建筑各空间场所;
第9,277行: 第10,023行:
7 当物业管理、消防或公安等多部门有对讲信号覆盖要求 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7 当物业管理、消防或公安等多部门有对讲信号覆盖要求 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干路由采用光缆传输时,应采用单模光缆路由和近
1)主干路由采用光缆传输时,应采用单模光缆路由和近端光信号发射器和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冗余结构 方 式 ;
 
294
 
端光信号发射器和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冗余结构 方 式 ;


2)各对讲覆盖信号应先合路后,再引至室内多频段天馈 线分布系统;
2)各对讲覆盖信号应先合路后,再引至室内多频段天馈 线分布系统;
第9,312行: 第10,054行:


4 应在连接各疏散楼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出入口附近的公共 通道处设置室内全向吸顶天线。
4 应在连接各疏散楼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出入口附近的公共 通道处设置室内全向吸顶天线。
295


5 高层建筑宜在电梯竖井内设置八木定向天线或泄漏射频 同轴电缆等。多层建筑也可在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处设置室内吸 顶全向天线,供电梯轿厢内部信号覆盖。
5 高层建筑宜在电梯竖井内设置八木定向天线或泄漏射频 同轴电缆等。多层建筑也可在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处设置室内吸 顶全向天线,供电梯轿厢内部信号覆盖。
第9,340行: 第10,080行:


2 采用系统组网的室外天线射频信号至用地红线边界处电 平值不宜低于-95dBm。
2 采用系统组网的室外天线射频信号至用地红线边界处电 平值不宜低于-95dBm。
296


20.4.13 系统信号传播损耗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3 系统信号传播损耗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9,370行: 第10,108行:


20.4.18 数字手持对讲机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8 数字手持对讲机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97


1 系统采用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组网时, 手持对讲机设备最大发射功率不宜大于1W(30dBm);
1 系统采用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组网时, 手持对讲机设备最大发射功率不宜大于1W(30dBm);
第9,400行: 第10,136行:


1 公共建筑内部话务量需求大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建 筑、大型或特大型建筑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场所,宜选用微蜂窝或 宏蜂窝基站作为系统的引入信号源;
1 公共建筑内部话务量需求大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建 筑、大型或特大型建筑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场所,宜选用微蜂窝或 宏蜂窝基站作为系统的引入信号源;
298


2 建筑面积规模较小或话务量需求较少的场所,宜选用光 纤直放站作为系统的引入信号源;
2 建筑面积规模较小或话务量需求较少的场所,宜选用光 纤直放站作为系统的引入信号源;
第9,427行: 第10,161行:
3 室内信号覆盖的边缘强度值不应小于-75dBm。 在高层 部位靠近外窗时,室内信号宜高于室外信号8dB~10dB; 在首层 室外10m~15m 处部位,其室内辐射到室外的泄漏信号强度值 宜低于-85dBm。
3 室内信号覆盖的边缘强度值不应小于-75dBm。 在高层 部位靠近外窗时,室内信号宜高于室外信号8dB~10dB; 在首层 室外10m~15m 处部位,其室内辐射到室外的泄漏信号强度值 宜低于-85dBm。


4 室内信号覆盖系统与室外基站信号覆盖之间,应满足信
4 室内信号覆盖系统与室外基站信号覆盖之间,应满足信号无缝越区切换及无掉话要求。
 
299
 
号无缝越区切换及无掉话要求。


5 室内视距可见空间路径上射频信号损耗,宜采用自由空 间模型路径传播损耗公式计算。
5 室内视距可见空间路径上射频信号损耗,宜采用自由空 间模型路径传播损耗公式计算。
第9,452行: 第10,182行:


20.5.9 室内信号覆盖信源设备应设置在信息接入机房内,其机 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5.9 室内信号覆盖信源设备应设置在信息接入机房内,其机 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300


1 信息接入机房宜按有线、无线接入设备及辅助配套设备 等设置要求进行集约化设计,机房面积应满足各家电信业务经营 者接入系统设备使用面积的要求;
1 信息接入机房宜按有线、无线接入设备及辅助配套设备 等设置要求进行集约化设计,机房面积应满足各家电信业务经营 者接入系统设备使用面积的要求;
第9,484行: 第10,212行:


20.6.7 语音网、数据网和多媒体业务网应能满足语音通信、数 据传递、文件交换、图像传输等多媒体通信业务。
20.6.7 语音网、数据网和多媒体业务网应能满足语音通信、数 据传递、文件交换、图像传输等多媒体通信业务。
301


20.6.8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采用Ka 频段通信时,应能利用 宽带卫星网络向用户提供千兆比特级的高速数据、高清晰度会议 电视、交互式多媒体等通信业务。
20.6.8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采用Ka 频段通信时,应能利用 宽带卫星网络向用户提供千兆比特级的高速数据、高清晰度会议 电视、交互式多媒体等通信业务。
第9,512行: 第10,238行:


20.7.2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宜由中心站(基站)、点或多点方向 的终端站(外围站)和系统网管设施等组成,并可在视距阻挡或 距离较远处加设中继站。
20.7.2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宜由中心站(基站)、点或多点方向 的终端站(外围站)和系统网管设施等组成,并可在视距阻挡或 距离较远处加设中继站。
302


20.7.3 应按照单点对单点或单点对多点方式或按信息通信用户 实际需求,构建无线电链状网、星状网或树状网;并可作为用户 近距离信息通信专用或生产业务的备用网。
20.7.3 应按照单点对单点或单点对多点方式或按信息通信用户 实际需求,构建无线电链状网、星状网或树状网;并可作为用户 近距离信息通信专用或生产业务的备用网。
第9,538行: 第10,262行:


20.7.10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应采用国家对外开放的工作频段, 当需采用其他专用的工作频段及技术要求时,应符合国家或地方
20.7.10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应采用国家对外开放的工作频段, 当需采用其他专用的工作频段及技术要求时,应符合国家或地方
303


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规定。
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9,574行: 第10,296行:


3 中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终端控制主机、 一体化式或插卡 式多点控制单元、高清晰度摄像机、会场扩声、会议发言、音视 频矩阵、录制与播放、会议管理、高清晰度液晶屏或投影仪等子 系统设备组成。
3 中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终端控制主机、 一体化式或插卡 式多点控制单元、高清晰度摄像机、会场扩声、会议发言、音视 频矩阵、录制与播放、会议管理、高清晰度液晶屏或投影仪等子 系统设备组成。
304


4 大型及特大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终端控制主机、插卡式 多点控制单元、视频显示、全景及跟踪摄像机、会场扩声、会议 发言、音视频混合矩阵、录制与播放、会议管理等子系统设备 组成。
4 大型及特大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终端控制主机、插卡式 多点控制单元、视频显示、全景及跟踪摄像机、会场扩声、会议 发言、音视频混合矩阵、录制与播放、会议管理等子系统设备 组成。
第9,610行: 第10,330行:


7 同一个多点控制单元设备能支持不同传输速率的会议电 视,支持召开多组会议同时进行;
7 同一个多点控制单元设备能支持不同传输速率的会议电 视,支持召开多组会议同时进行;
305


8 网内系统在多个多点控制单元中,应支持主从级联、互 为备份等功能;
8 网内系统在多个多点控制单元中,应支持主从级联、互 为备份等功能;
第9,643行: 第10,361行:
| 远程呈现 | | 50~100 | 5 | 6~16 |
| 远程呈现 | | 50~100 | 5 | 6~16 |


306


2 个人终端型会议电视宜采用面向工作台上液晶终端主机 的桌椅布置。
2 个人终端型会议电视宜采用面向工作台上液晶终端主机 的桌椅布置。
第9,668行: 第10,385行:


6 全向麦克风不应与本地会议扩声系统同时使用;会议扩 声话筒应置于各个扬声器的指向辐射外。
6 全向麦克风不应与本地会议扩声系统同时使用;会议扩 声话筒应置于各个扬声器的指向辐射外。
307


表20.8.11 会议电视室内主屏、副屏及中后场辅助显示屏的配置
表20.8.11 会议电视室内主屏、副屏及中后场辅助显示屏的配置
第9,693行: 第10,408行:
1 会议电视会场的扩声和建筑声学设计应满足语言清晰度 的要求 ;
1 会议电视会场的扩声和建筑声学设计应满足语言清晰度 的要求 ;


2 会议电视会场应按照会场房间的体型和容积等因素选择 合理的混响时间,会议室混响时间宜控制在0.4s 以内,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
2 会议电视会场应按照会场房间的体型和容积等因素选择 合理的混响时间,会议室混响时间宜控制在0.4s 以内,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范》GB/T 50356的规定;
 
308
 
范》GB/T 50356的规定;


3 应构建会议电视会场的建筑声学环境。
3 应构建会议电视会场的建筑声学环境。
第9,721行: 第10,432行:
2 在同一建筑物内安装多套无线会议讨论系统,或在会场 附近有与本系统相同或相近频段的射频设备工作时,不宜采用射 频会议讨论系统;有保密性和防恶意干扰要求时,不宜采用无线 会议讨论系统;
2 在同一建筑物内安装多套无线会议讨论系统,或在会场 附近有与本系统相同或相近频段的射频设备工作时,不宜采用射 频会议讨论系统;有保密性和防恶意干扰要求时,不宜采用无线 会议讨论系统;


3 采用红外线会议讨论系统时,会场不宜使用等离子显示 器,应对门、窗等采取防红外线泄漏措施;红外辐射单元之间应
3 采用红外线会议讨论系统时,会场不宜使用等离子显示 器,应对门、窗等采取防红外线泄漏措施;红外辐射单元之间应进行必要的延时设定,或使用相同长度的同轴电缆进行红外发射 波的叠加校正;
 
309
 
进行必要的延时设定,或使用相同长度的同轴电缆进行红外发射 波的叠加校正;


4 传声器数量大于20只时不宜采用星形会议讨论系统;传 声器数量大于100只时,宜采用数字会议讨论系统;会议单元到 会议系统控制主机的距离大于50m 时,系统宜采用数字传输 方式。
4 传声器数量大于20只时不宜采用星形会议讨论系统;传 声器数量大于100只时,宜采用数字会议讨论系统;会议单元到 会议系统控制主机的距离大于50m 时,系统宜采用数字传输 方式。
第9,754行: 第10,461行:


3)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结信号,室外宜 设译音工作状态指示信号;
3)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结信号,室外宜 设译音工作状态指示信号;
310


4) 译员室室内应进行吸声隔声处理并宜设置带有声闸的 双层隔声门,译员座席之间宜设置隔声设施,译员室 内噪声不应高于NR20, 并做好消声处理。
4) 译员室室内应进行吸声隔声处理并宜设置带有声闸的 双层隔声门,译员座席之间宜设置隔声设施,译员室 内噪声不应高于NR20, 并做好消声处理。
第9,776行: 第10,481行:
| 一 级 | 大于或 等于0.6 | 额定通  带内:  大于或等  于98dB | 以125Hz~4kHz的平 均声压级为OdB,在此频 带内允许范围:-6dB~ +4dB;63Hz~125Hz和  4kHz~8kHz的允许范围 见图20.8.18-1 | 125Hz~  4kHz的  平均值大  于或等于 -10dB | 1kHz、  4kHz时 小于或 等于8dB | NR-20 |
| 一 级 | 大于或 等于0.6 | 额定通  带内:  大于或等  于98dB | 以125Hz~4kHz的平 均声压级为OdB,在此频 带内允许范围:-6dB~ +4dB;63Hz~125Hz和  4kHz~8kHz的允许范围 见图20.8.18-1 | 125Hz~  4kHz的  平均值大  于或等于 -10dB | 1kHz、  4kHz时 小于或 等于8dB | NR-20 |
| 二 级 | 大于或 等于0.5 | 额定通  带内:  大于或等  于95dB | 以125Hz~4kHz的平 均声压级为0dB,在此频 带内允许范围:-6dB~  +4dB;63Hz~125Hz和 4Hz~8kHz的允许范围见 图20.8.18-2 | 125Hz~ 4kHz的 平均值  大于或 等于  -12dB | 1kHz、  4kHz时  小于或等  于10dB | NR-25 |
| 二 级 | 大于或 等于0.5 | 额定通  带内:  大于或等  于95dB | 以125Hz~4kHz的平 均声压级为0dB,在此频 带内允许范围:-6dB~  +4dB;63Hz~125Hz和 4Hz~8kHz的允许范围见 图20.8.18-2 | 125Hz~ 4kHz的 平均值  大于或 等于  -12dB | 1kHz、  4kHz时  小于或等  于10dB | NR-25 |
311


频率(Hz)
频率(Hz)
第9,806行: 第10,509行:
20.8.19 电子会议表决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0.8.19 电子会议表决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固定座席的场所,可采用有线会议表决系统或无线 会议表决系统 ; 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 , 宜采用无线会议表决
1 设置固定座席的场所,可采用有线会议表决系统或无线 会议表决系统 ; 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 , 宜采用无线会议表决系 统 ;
 
312
 
统 ;


2 同时设置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时,宜将会议讨 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进行集成;
2 同时设置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时,宜将会议讨 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进行集成;
第9,845行: 第10,544行:


20.8.22 电子会议录制与播放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0.8.22 电子会议录制与播放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


1 会议录播系统应具有对音频、视频和计算机信号录制、 直播、点播的功能;
1 会议录播系统应具有对音频、视频和计算机信号录制、 直播、点播的功能;
第9,881行: 第10,578行:


20.8.25 大型会议厅堂宜设置控制室,控制室的观察窗宜能 开启。
20.8.25 大型会议厅堂宜设置控制室,控制室的观察窗宜能 开启。
314


20.8.26 使用移动式设备的会议室,应在摄像机、监视器等设 备附近设置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并应与会场扩声、会议显示系统 设备采用同相电源。
20.8.26 使用移动式设备的会议室,应在摄像机、监视器等设 备附近设置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并应与会场扩声、会议显示系统 设备采用同相电源。
第9,910行: 第10,605行:
20.9.10 数字交互式语言学习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20.9.10 数字交互式语言学习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学员单元应能通过网络名称或IP 地址访问教师主控单
1 学员单元应能通过网络名称或IP 地址访问教师主控单元,实现教室内网络互通;
 
315
 
元,实现教室内网络互通;


2 任何 一 台计算机应能通过网络访问教学主干网络实现 互通 ;
2 任何 一 台计算机应能通过网络访问教学主干网络实现 互通 ;
第9,942行: 第10,633行:
2 教室内横梁下距活动地板面净高不宜低于3. 1m。
2 教室内横梁下距活动地板面净高不宜低于3. 1m。


3 教室内系统网络及配电线缆布线的金属管槽可按下列方
3 教室内系统网络及配电线缆布线的金属管槽可按下列方式敷设:
 
316
 
式敷设:


1)可在楼板上防静电全钢活动地板内敷设,地板架空高 度不宜低于0.25m;
1)可在楼板上防静电全钢活动地板内敷设,地板架空高 度不宜低于0.25m;
第9,978行: 第10,665行:
20.9.16 投影机型多媒体普通教室中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20.9.16 投影机型多媒体普通教室中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由教师授课的计算机终端、投影仪、投影幕布或交 317
1 系统由教师授课的计算机终端、投影仪、投影幕布或交互式电子白板、视频实物展示台、音视频播放设备、有线电视射 频信号转换器等高清晰度视频设备组成;
 
互式电子白板、视频实物展示台、音视频播放设备、有线电视射 频信号转换器等高清晰度视频设备组成;


2 多媒体教师讲台中内置网络中央集中控制设备时,应能 对教室内各教学基本配置设备和扩展配置的设备进行现场集中控 制,并应满足对每个教学设备的实时监控管理;
2 多媒体教师讲台中内置网络中央集中控制设备时,应能 对教室内各教学基本配置设备和扩展配置的设备进行现场集中控 制,并应满足对每个教学设备的实时监控管理;
第10,001行: 第10,686行:


2 教室中其他教学设备配置可参见本标准第20.9.16条 规 定 。
2 教室中其他教学设备配置可参见本标准第20.9.16条 规 定 。
318


20.9.18 多媒体普通教室教学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20.9.18 多媒体普通教室教学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10,034行: 第10,717行:
2 授课的投影仪不宜少于1台,并可设置在教师书写绿板 或白板的正前方或左右侧;
2 授课的投影仪不宜少于1台,并可设置在教师书写绿板 或白板的正前方或左右侧;


3 投影幕布宜采用对角线120in、16:9 宽高比例、宽视觉
3 投影幕布宜采用对角线120in、16:9 宽高比例、宽视觉角度显示的固定或电动幕布;
 
319
 
角度显示的固定或电动幕布;


4 按教学需求,可设置多套课堂教学场景高清摄像机和高 保真拾音器,并进行实时录制;
4 按教学需求,可设置多套课堂教学场景高清摄像机和高 保真拾音器,并进行实时录制;
第10,068行: 第10,747行:
1 接入多媒体阶梯教室内的多个网络缆线应与用户单位各 对应主干网络互通;
1 接入多媒体阶梯教室内的多个网络缆线应与用户单位各 对应主干网络互通;


2 阶梯教室普通教学系统中各个教学子系统宜由网络中央
2 阶梯教室普通教学系统中各个教学子系统宜由网络中央集成控制系统进行连接控制,并具有上联用户单位网络综合信息 管理平台接口,传输速率应支持1000Mbps 及以上的要求;
 
320
 
集成控制系统进行连接控制,并具有上联用户单位网络综合信息 管理平台接口,传输速率应支持1000Mbps 及以上的要求;


3 阶梯教室高级教学系统设备宜通过网络教学平台软件与 上联网、城域网、广域网上教学平台链接;宜采用标准的TCP/ IP 协议网络光接口,传输速率应支持1000Mbps 及以上的要求;
3 阶梯教室高级教学系统设备宜通过网络教学平台软件与 上联网、城域网、广域网上教学平台链接;宜采用标准的TCP/ IP 协议网络光接口,传输速率应支持1000Mbps 及以上的要求;
第10,096行: 第10,771行:
8 阶梯教室最后一排座椅的学员,应能清晰目视前方教师 书写板书和投影幕布上的文字;
8 阶梯教室最后一排座椅的学员,应能清晰目视前方教师 书写板书和投影幕布上的文字;


9 阶梯教室内中央区域第一排学生桌椅左右侧,应各设置 321
9 阶梯教室内中央区域第一排学生桌椅左右侧,应各设置1个无障碍专用席位,并在席位上方设置专用课桌板;
 
1个无障碍专用席位,并在席位上方设置专用课桌板;


10 阶梯教室内设置专用话筒和专用壁挂扬声器音箱时,应 避免话筒播音时的啸叫;扩声扬声器主音箱箱底安装距地高度不 宜低于2.4m;
10 阶梯教室内设置专用话筒和专用壁挂扬声器音箱时,应 避免话筒播音时的啸叫;扩声扬声器主音箱箱底安装距地高度不 宜低于2.4m;
第10,122行: 第10,795行:
20.9.31 网络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学授课时,每位学员宜配置 1台网络固定台式或移动式终端机,满足教师授课时能对学员分 别进行一对一的信息互动交流。
20.9.31 网络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学授课时,每位学员宜配置 1台网络固定台式或移动式终端机,满足教师授课时能对学员分 别进行一对一的信息互动交流。


20.9.32 网络多媒体教室中不同的配置可构成不同种类的网络 教室模式,根据需要可增加网络教学平台应用软件和增加扩展设
20.9.32 网络多媒体教室中不同的配置可构成不同种类的网络 教室模式,根据需要可增加网络教学平台应用软件和增加扩展设备的方式进行配置设计。
 
322
 
备的方式进行配置设计。


20.9.33 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室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20.9.33 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室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10,157行: 第10,826行:


20.9.39 教学系统应支持双码流等标准协议,满足教学期间同 时向多处教学单位或教室传送音视频和数据的技术要求。
20.9.39 教学系统应支持双码流等标准协议,满足教学期间同 时向多处教学单位或教室传送音视频和数据的技术要求。
323


20.9.40 基于计算机网络普通终端型交互式音视频多媒体教室 应符合下列规定:
20.9.40 基于计算机网络普通终端型交互式音视频多媒体教室 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0,189行: 第10,856行:


20.9.42 教学系统宜采用基于H.26x 或 MPEGx 等系列高清晰 视频图像等压缩编解码格式,并满足基于TCP/IP 方式传输的 要 求 。
20.9.42 教学系统宜采用基于H.26x 或 MPEGx 等系列高清晰 视频图像等压缩编解码格式,并满足基于TCP/IP 方式传输的 要 求 。
324


20.9.43 教学系统配套的摄像机单元设备宜采用720P 及以上 专用高清晰度彩色摄像机。
20.9.43 教学系统配套的摄像机单元设备宜采用720P 及以上 专用高清晰度彩色摄像机。
第10,207行: 第10,872行:


20.9.48 交互式多媒体教室的室内用房、设备布置、电声学与 建筑声学、建筑环境等要求可参见本标准第20.9.23条的相关 规定。
20.9.48 交互式多媒体教室的室内用房、设备布置、电声学与 建筑声学、建筑环境等要求可参见本标准第20.9.23条的相关 规定。
325


==21 综合布线系统==
==21 综合布线系统==
第10,236行: 第10,899行:
4 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FD 可以和 设备间中的 BD 和 CD 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4 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FD 可以和 设备间中的 BD 和 CD 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5 单栋建筑物,无建筑群配线设备CD, 入口设施和BD 之 326
5 单栋建筑物,无建筑群配线设备CD, 入口设施和BD 之  




第10,295行: 第10,958行:


21.2.3 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1.2.3的 规 定 。
21.2.3 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1.2.3的 规 定 。
327


表21.2.3 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
表21.2.3 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
第10,348行: 第11,009行:
2 FD中的跳线可以不存在,设备线缆直接连至FD 水平侧的配线设备。
2 FD中的跳线可以不存在,设备线缆直接连至FD 水平侧的配线设备。


328


表21.2.5 配线子系统线缆长度
表21.2.5 配线子系统线缆长度
第10,386行: 第11,046行:


21.2.6 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 (TE) 的区域宜划分为 一个工作区。工作区面积的划分,应根据不同建筑物的功能和应 用,并作具体分析后确定。当终端设备需求不明确时,工作区面 积宜符合表21.2.6的规定。
21.2.6 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 (TE) 的区域宜划分为 一个工作区。工作区面积的划分,应根据不同建筑物的功能和应 用,并作具体分析后确定。当终端设备需求不明确时,工作区面 积宜符合表21.2.6的规定。
329


表21.2.6 工作区面积划分
表21.2.6 工作区面积划分
第10,411行: 第11,069行:
2 配线子系统水平线缆宜采用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 在工程需要时也可采用室内多模光缆,当与外部配线网络或电信 业务经营者的配线系统、传输设备直接互通时,应采用单模 光 缆 。
2 配线子系统水平线缆宜采用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 在工程需要时也可采用室内多模光缆,当与外部配线网络或电信 业务经营者的配线系统、传输设备直接互通时,应采用单模 光 缆 。


3 从电信间至每一个工作区水平光缆宜按2芯配置;光纤
3 从电信间至每一个工作区水平光缆宜按2芯配置;光纤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光纤芯数不应小于2芯 备份,按4芯或2根2芯水平光缆配置。
 
330
 
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光纤芯数不应小于2芯 备份,按4芯或2根2芯水平光缆配置。


4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 (CP), 同一个水平电缆 路由中不应超过一个集合点 (CP), 集合点配线设备与FD 之间 水平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当设置集合点时,宜按能支持 12个工作区所需的铜缆或光缆配置。
4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 (CP), 同一个水平电缆 路由中不应超过一个集合点 (CP), 集合点配线设备与FD 之间 水平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当设置集合点时,宜按能支持 12个工作区所需的铜缆或光缆配置。
第10,436行: 第11,090行:


21.2.10 设备间应设在每幢建筑物的适当位置。建筑物配线设 备、建筑群配线设备、以太网交换机、电话交换机、计算机网络 设备、入口设施宜安装在设备间内。
21.2.10 设备间应设在每幢建筑物的适当位置。建筑物配线设 备、建筑群配线设备、以太网交换机、电话交换机、计算机网络 设备、入口设施宜安装在设备间内。
331


21.2.11 进线间是建筑物外部通信和信息管线的引入场地,也 可作为入口设施的安装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11 进线间是建筑物外部通信和信息管线的引入场地,也 可作为入口设施的安装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0,463行: 第11,115行:
6 工程规模较大的综合布线系统,为提高布线维护水平与 保证网络安全,宜采用智能配线系统对配线设备的端口进行实时 管理,以显示与记录配线设备的连接、使用及变更状况。
6 工程规模较大的综合布线系统,为提高布线维护水平与 保证网络安全,宜采用智能配线系统对配线设备的端口进行实时 管理,以显示与记录配线设备的连接、使用及变更状况。


21.2.13 建筑物内设置用户单元的通信设施工程应符合下列 332
21.2.13 建筑物内设置用户单元的通信设施工程应符合下列规 定 :
 
定 :


1 每 一 个光纤配线区所辖用户单元数量宜为70个~ 300个,每一个用户单元区域内应设置1个用户信息配线箱,并 应明装在建筑物柱子或承重墙上不易变更的部位;
1 每 一 个光纤配线区所辖用户单元数量宜为70个~ 300个,每一个用户单元区域内应设置1个用户信息配线箱,并 应明装在建筑物柱子或承重墙上不易变更的部位;
第10,492行: 第11,142行:


21.3.1 综合布线系统等级与产品类别的选用应综合建筑物的功 能、应用网络、业务的类型及发展、性能价格、现场安装条件等 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21.3.1和下列规定:
21.3.1 综合布线系统等级与产品类别的选用应综合建筑物的功 能、应用网络、业务的类型及发展、性能价格、现场安装条件等 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21.3.1和下列规定:
333


表21.3.1 布线系统等级与类别的选用
表21.3.1 布线系统等级与类别的选用
第10,516行: 第11,164行:
4 工作区信息点为电端口时应采用8位模块通用插座,光 端口时应采用SC 或 LC 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
4 工作区信息点为电端口时应采用8位模块通用插座,光 端口时应采用SC 或 LC 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


21.3.2 每个工作区信息插座配置数量应根据用户的性质、网络 334
21.3.2 每个工作区信息插座配置数量应根据用户的性质、网络构成和实际需求,确定冗余和发展裕量,办公区信息插座数量不 明确时,配置宜符合表21.3.2的规定。
 
构成和实际需求,确定冗余和发展裕量,办公区信息插座数量不 明确时,配置宜符合表21.3.2的规定。


表21.3.2 办公区信息插座数量配置
表21.3.2 办公区信息插座数量配置
第10,543行: 第11,189行:
3 光纤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水平光缆 光纤芯数至少应有2芯备份,应按4芯或2根2芯光缆配置。
3 光纤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水平光缆 光纤芯数至少应有2芯备份,应按4芯或2根2芯光缆配置。


21.3.4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 (CP), 同一个水平电缆 路由中不允许超过一个集合点 (CP), 集合点配线设备与FD 之 间水平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当设置集合点时,宜按能支持
21.3.4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 (CP), 同一个水平电缆 路由中不允许超过一个集合点 (CP), 集合点配线设备与FD 之 间水平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当设置集合点时,宜按能支持12个工作区所需的铜缆或光缆配置。
 
335
 
12个工作区所需的铜缆或光缆配置。


21.3.5 电信间FD 主干侧各类配线模块,应按电话、计算机网 络的构成及主干电缆或光缆所需容量、模块类型和规格进行配 置。主干线缆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3.5 电信间FD 主干侧各类配线模块,应按电话、计算机网 络的构成及主干电缆或光缆所需容量、模块类型和规格进行配 置。主干线缆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0,570行: 第11,212行:


21.4.1 综合布线系统对绞电缆布线信道器件的标称阻抗,对D 级、E 级 、F 级为100Ω,A 级 、B 级 、C 级可为100Ω或120Ω。
21.4.1 综合布线系统对绞电缆布线信道器件的标称阻抗,对D 级、E 级 、F 级为100Ω,A 级 、B 级 、C 级可为100Ω或120Ω。
336


对绞电缆基本电气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绞电缆基本电气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0,603行: 第11,243行:
6 连接器件的性能指标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 要求。
6 连接器件的性能指标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 要求。


21.4.3 对绞电缆布线系统永久链路、CP 链路及信道的性能指 标参数应包括回波损耗、插入损耗、近端串音、近端串音功率 和、衰减近端串音比、衰减近端串音比功率和、衰减远端串音 比、衰减远端串音比功率和、直流环路电阻、时延、时延偏差、 外部近端串音功率和、外部远端串音比功率和等,性能指标参数
21.4.3 对绞电缆布线系统永久链路、CP 链路及信道的性能指 标参数应包括回波损耗、插入损耗、近端串音、近端串音功率 和、衰减近端串音比、衰减近端串音比功率和、衰减远端串音 比、衰减远端串音比功率和、直流环路电阻、时延、时延偏差、 外部近端串音功率和、外部远端串音比功率和等,性能指标参数应符合规定值的要求。
 
337
 
应符合规定值的要求。


21.4.4 屏蔽布线系统电缆的对绞线对传输性能要求应符合本标 准第21.4.3条规定,并应满足非平衡衰减、传输阻抗、耦合衰 减及屏蔽衰减的要求。
21.4.4 屏蔽布线系统电缆的对绞线对传输性能要求应符合本标 准第21.4.3条规定,并应满足非平衡衰减、传输阻抗、耦合衰 减及屏蔽衰减的要求。
第10,633行: 第11,269行:
1 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标准19in机柜;
1 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标准19in机柜;


2 机柜单排安装时,前面净空不应小于1.0m, 后面及侧面
2 机柜单排安装时,前面净空不应小于1.0m, 后面及侧面净空不应小于0.8m; 多排安装时,列间距不应小于1.2m;
 
338
 
净空不应小于0.8m; 多排安装时,列间距不应小于1.2m;


3 设备间和电信间内壁挂式配线设备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 宜小于0.5m;
3 设备间和电信间内壁挂式配线设备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 宜小于0.5m;
第10,670行: 第11,302行:


2 用户对防电磁干扰和防信息泄露有较高要求或对网络有 安全保密的需要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2 用户对防电磁干扰和防信息泄露有较高要求或对网络有 安全保密的需要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339


3 采用非屏蔽布线无法满足安装现场条件对线缆的间距要 求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敷设,或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及 光缆布线系统。
3 采用非屏蔽布线无法满足安装现场条件对线缆的间距要 求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敷设,或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及 光缆布线系统。
第10,705行: 第11,335行:


注:当线缆采用电缆桥架布放时,桥架内侧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00mm。
注:当线缆采用电缆桥架布放时,桥架内侧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00mm。
340


21.7.8 光纤到用户单元的用户光缆敷设与接续应符合下列 规定:
21.7.8 光纤到用户单元的用户光缆敷设与接续应符合下列 规定:
第10,748行: 第11,376行:


21.8.1 当线缆从建筑物外部进入建筑物时,电缆、光缆的金属 护套、金属构件及金属保护导管应接地。
21.8.1 当线缆从建筑物外部进入建筑物时,电缆、光缆的金属 护套、金属构件及金属保护导管应接地。
341


21.8.2 进线间、设备间、电信间应设置等电位接地端子箱 (板)。每个配线柜(架)应采用两根不等长、其截面积不小于 6mm²的绝缘铜导线敷设至等电位接地端子箱(板)。
21.8.2 进线间、设备间、电信间应设置等电位接地端子箱 (板)。每个配线柜(架)应采用两根不等长、其截面积不小于 6mm²的绝缘铜导线敷设至等电位接地端子箱(板)。


21.8.3 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当单独设置接地体 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 网时,其接地电位差有效值不应大于1V。
21.8.3 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当单独设置接地体 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 网时,其接地电位差有效值不应大于1V。
342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第10,780行: 第11,404行:


22.2.2 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不应超过表22.2.2的 规 定 。
22.2.2 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不应超过表22.2.2的 规 定 。
343


表22.2.2 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表22.2.2 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第10,821行: 第11,443行:


EL,——表 2 2 . 2 . 2 中 频 率i 的电场强度限值 (V/m); B,—— 频 率i 的磁感应强度(μT);
EL,——表 2 2 . 2 . 2 中 频 率i 的电场强度限值 (V/m); B,—— 频 率i 的磁感应强度(μ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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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表22.2.2中频率i 的磁感应强度限值(μT)。
B.:——表22.2.2中频率i 的磁感应强度限值(μT)。
第10,864行: 第11,484行:
| 6 | 100 | 6.1 | 6.8 | 5.3 | 10 | 4.7 | 9 | 4.3 | 4.9 | 3.9 | 7.4 | 3.6 | 6.8 |
| 6 | 100 | 6.1 | 6.8 | 5.3 | 10 | 4.7 | 9 | 4.3 | 4.9 | 3.9 | 7.4 | 3.6 | 6.8 |
| 10 | 100 | 3.7 | 4.1 | 3.2 | 6.0 | 2.8 | 5.4 | 2.6 | 2.9 | 2.3 | 4.5 | 2.1 | 4.1 |
| 10 | 100 | 3.7 | 4.1 | 3.2 | 6.0 | 2.8 | 5.4 | 2.6 | 2.9 | 2.3 | 4.5 | 2.1 | 4.1 |
345


2 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 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
2 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 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
第10,900行: 第11,518行:


4 谐波源较多的一般公共建筑,可在办公设施、计算机网 络设备等配电干线上设置无源或有源滤波装置;当采用无源滤波 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系统谐振。
4 谐波源较多的一般公共建筑,可在办公设施、计算机网 络设备等配电干线上设置无源或有源滤波装置;当采用无源滤波 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系统谐振。
346


5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有源或无源滤 波装置且其谐波限值达标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截面积可不 增大。
5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有源或无源滤 波装置且其谐波限值达标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截面积可不 增大。
第10,931行: 第11,547行:
22.4.5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信号线,应在进户配线架处设置适 配的电涌保护器。
22.4.5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信号线,应在进户配线架处设置适 配的电涌保护器。


22.4.6 有线电视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移动通 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等的室外天线馈线,应在进户后首个接线装
22.4.6 有线电视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移动通 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等的室外天线馈线,应在进户后首个接线装置处,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347
 
置处,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22.4.7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 筑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贴近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2.4.7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 筑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贴近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第10,950行: 第11,562行:


22.5.3 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临近的防雷引下线之间宜设 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22.5.3 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临近的防雷引下线之间宜设 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348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第10,980行: 第11,590行:


4 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 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4 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 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349


23.2.2 机房的设置应满足设备运行环境、安全性及管理、维护 等要求。
23.2.2 机房的设置应满足设备运行环境、安全性及管理、维护 等要求。
第11,019行: 第11,627行:
23.2.7 安防监控中心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3.2.7 安防监控中心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防监控中心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地 350
1 安防监控中心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地 下一层,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²;
 
下一层,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²;


2 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安防监控中心应设于防护等级要求 较高的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的中心位置;在安防监控中心不能及 时处警的部位宜增设安防分控室;
2 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安防监控中心应设于防护等级要求 较高的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的中心位置;在安防监控中心不能及 时处警的部位宜增设安防分控室;
第11,052行: 第11,658行:


4 弱电间不应与水、暖、气等管道共用井道;
4 弱电间不应与水、暖、气等管道共用井道;
351


5 弱电间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 湿的设施;
5 弱电间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 湿的设施;
第11,092行: 第11,696行:


当系统设备未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当系统设备未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352


A=KN (23.3.5-2)
A=KN (23.3.5-2)
第11,129行: 第11,731行:
2 弱电间的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2 弱电间的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落地式机柜的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2.5m(宽)× 2.0m (深);当弱电间覆盖的信息点超过400点时,每
1)采用落地式机柜的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2.5m(宽)× 2.0m (深);当弱电间覆盖的信息点超过400点时,每增加200点应增加1.5m²(2.5m×0.6m) 的面积;
 
353
 
增加200点应增加1.5m²(2.5m×0.6m) 的面积;


2)采用壁挂式机柜的弱电间,系统较多时,弱电间面积 不宜小于3.0m (宽)×0 .8m (深);系统较少时,面 积不宜小于1.5m (宽)×0 .8m (深);
2)采用壁挂式机柜的弱电间,系统较多时,弱电间面积 不宜小于3.0m (宽)×0 .8m (深);系统较少时,面 积不宜小于1.5m (宽)×0 .8m (深);
第11,162行: 第11,760行:


4)并排布置的设备总长度大于6m 时,两侧均应设置 通道;
4)并排布置的设备总长度大于6m 时,两侧均应设置 通道;
354


5)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5)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第11,196行: 第11,792行:


23.4.3 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应符合表23.4.3的 规 定 。
23.4.3 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应符合表23.4.3的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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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4.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表23.4.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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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41行: 第11,834行:


5 电视会议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具有良好隔声性能的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其隔声量不低于50dB(A); 电视会议室的内 壁、顶棚、地面应做吸声处理,室内噪声不应超过35dB(A);
5 电视会议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具有良好隔声性能的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其隔声量不低于50dB(A); 电视会议室的内 壁、顶棚、地面应做吸声处理,室内噪声不应超过35dB(A);
357


6 电视会议室的装饰布置,严禁采用黑色和白色作为背景色。
6 电视会议室的装饰布置,严禁采用黑色和白色作为背景色。


表23.4.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
表23.4.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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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13行: 第11,902行:
4 机房内应设置检修插座,该插座宜由机房配电箱单独回 路配电。
4 机房内应设置检修插座,该插座宜由机房配电箱单独回 路配电。


5 当弱电间内用电设备较多时,宜设置电源配电箱并留有 备用回路;用电设备较少时可设两个AC220V 、10A 的单相三孔
5 当弱电间内用电设备较多时,宜设置电源配电箱并留有 备用回路;用电设备较少时可设两个AC220V 、10A 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359
 
电源插座。


6 机房内各智能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联结。
6 机房内各智能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联结。
第11,346行: 第11,931行:


23.6.1 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3.6.1 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60


23.6.2 弱电间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不燃烧体,门 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3.6.2 弱电间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不燃烧体,门 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11,356行: 第11,939行:


23.6.5 根据机房的重要性,可设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或警卫室。
23.6.5 根据机房的重要性,可设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或警卫室。
361


==24 建筑电气节能==
==24 建筑电气节能==
第11,391行: 第11,972行:


24.2.1 供配电系统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系统可靠性要求,并应进 行技术经济比较,采用节能的供配电系统。
24.2.1 供配电系统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系统可靠性要求,并应进 行技术经济比较,采用节能的供配电系统。
362


24.2.2 变电所宜设在负荷中心或大功率的用电设备处,缩短供 电半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4.2.2 变电所宜设在负荷中心或大功率的用电设备处,缩短供 电半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1,429行: 第12,008行:


2 安装无功补偿设备不得过补偿。
2 安装无功补偿设备不得过补偿。
363


24.2.6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晶闸管调光设备等应就地设置谐波 抑制装置。
24.2.6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晶闸管调光设备等应就地设置谐波 抑制装置。
第11,455行: 第12,032行:


5 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LED 灯,其他应急照明、重点照 明、夜景照明、商业及娱乐等场所的装饰照明等,宜选用 LED 灯 ;
5 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LED 灯,其他应急照明、重点照 明、夜景照明、商业及娱乐等场所的装饰照明等,宜选用 LED 灯 ;
364


6 办公室、卧室、营业厅等有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当选用 LED 灯时,其相关色温不应高于4000K。
6 办公室、卧室、营业厅等有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当选用 LED 灯时,其相关色温不应高于4000K。
第11,487行: 第12,062行:


8 设置电动遮阳的场所,宜设照度控制与其联动。
8 设置电动遮阳的场所,宜设照度控制与其联动。
365


24.3.8 建筑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24.3.8 建筑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1,520行: 第12,093行: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24.5.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分布式系统实现
24.5.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分布式系统实现分散控制、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利用控制和信息集成技术。
 
366
 
分散控制、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利用控制和信息集成技术。


24.5.2 当冷热源、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等系统的负荷变化较大 或调节阀(风门)阻力损失较大时,各系统的水泵和风机宜采用 变频调速控制。
24.5.2 当冷热源、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等系统的负荷变化较大 或调节阀(风门)阻力损失较大时,各系统的水泵和风机宜采用 变频调速控制。
第11,561行: 第12,130行:


24.5.6 建筑物内照明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24.5.6 建筑物内照明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367


1 工作时段设置与工作状态自动转换;
1 工作时段设置与工作状态自动转换;
第11,589行: 第12,156行:


24.6.2 大型公共建筑中的电开水器等电热设备宜采用定时 控制。
24.6.2 大型公共建筑中的电开水器等电热设备宜采用定时 控制。
368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第11,613行: 第12,178行:


25.1.9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 计规范》JGJ/T 229的有关规定。
25.1.9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 计规范》JGJ/T 229的有关规定。
369


===25.2 光伏发电系统===
===25.2 光伏发电系统===
第11,652行: 第12,215行:
6 应便于维护、清洗和更换。
6 应便于维护、清洗和更换。


25.2.7 民用建筑光伏方阵宜采用固定式布置,非围护结构的光 伏方阵安装倾角应结合建筑的形式、场地面积、光伏发电系统的
25.2.7 民用建筑光伏方阵宜采用固定式布置,非围护结构的光 伏方阵安装倾角应结合建筑的形式、场地面积、光伏发电系统的类型、年平均辐照度和气候条件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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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年平均辐照度和气候条件进行设计。


25.2.8 在人员可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区域,应设置安全 防护措施。
25.2.8 在人员可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区域,应设置安全 防护措施。
第11,693行: 第12,252行:


6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逆变器性能应符合电网相关技术要 求,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逆变器性能应符合电网相关技术要 求,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71


1) 应设置自动运行和停止功能;
1) 应设置自动运行和停止功能;
第11,740行: 第12,297行:
2 当光伏发电系统采用非逆流并网时,应配置逆向功率保 护装置;当检测到逆向电流超过额定输出的5%时,光伏发电系 统应在2s 内停止向电网送电;
2 当光伏发电系统采用非逆流并网时,应配置逆向功率保 护装置;当检测到逆向电流超过额定输出的5%时,光伏发电系 统应在2s 内停止向电网送电;


3 应能监测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参数,超限时应自动将光伏
3 应能监测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参数,超限时应自动将光伏系统与配电网安全解列;
 
372
 
系统与配电网安全解列;


4 光伏发电系统与配电网之间的开关应具有同时切断相导 体和中性导体的功能;
4 光伏发电系统与配电网之间的开关应具有同时切断相导 体和中性导体的功能;
第11,779行: 第12,332行:


25.3.2 在人员工作或停留的地下房间或场所,无天然采光时宜 设置导光设备。
25.3.2 在人员工作或停留的地下房间或场所,无天然采光时宜 设置导光设备。
373


25.3.3 采用导光设备的区域,应同时采用人工照明及其控制 措施。
25.3.3 采用导光设备的区域,应同时采用人工照明及其控制 措施。
第11,854行: 第12,405行:
2 数字电能表应至少具有计量三相(单相)有功电能的功能;
2 数字电能表应至少具有计量三相(单相)有功电能的功能;


3 多功能电能表应至少具有监测和计量电流、电压、有功 电能、无功电能等功能,并具有可扩展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
3 多功能电能表应至少具有监测和计量电流、电压、有功 电能、无功电能等功能,并具有可扩展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最大需量等监测功能;
 
375
 
率因数、谐波含量、最大需量等监测功能;


4 电流互感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变比应与被测量 回路的电流值相适应;
4 电流互感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变比应与被测量 回路的电流值相适应;
第11,894行: 第12,441行:
4 应具有自动监测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传输设备 通信状态的能力;
4 应具有自动监测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传输设备 通信状态的能力;


5 应能设置系统能耗数据采集周期,采集频率不宜大于
5 应能设置系统能耗数据采集周期,采集频率不宜大于1次/h, 并具有可调节性;
 
376
 
1次/h, 并具有可调节性;


6 应能实时监测自动采集的分类、分项能耗数据,并自动 保存到数据库,进行历史数据分析;
6 应能实时监测自动采集的分类、分项能耗数据,并自动 保存到数据库,进行历史数据分析;
第11,917行: 第12,460行:


2 采用具有金属屏蔽层的缆线并穿钢管敷设时,屏蔽层及 钢管均应可靠接地。
2 采用具有金属屏蔽层的缆线并穿钢管敷设时,屏蔽层及 钢管均应可靠接地。
377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第11,937行: 第12,478行:


1 弱电系统线缆穿导管敷设时,可采用绝缘导线、电缆或 光缆;在槽盒内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或光缆;
1 弱电系统线缆穿导管敷设时,可采用绝缘导线、电缆或 光缆;在槽盒内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或光缆;
378


2 供电线路为交流220V/380V 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 管或在槽盒内敷设;
2 供电线路为交流220V/380V 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 管或在槽盒内敷设;
第11,963行: 第12,502行:


26.1.9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电缆、电气导管、金属桥架(槽盒) 在穿越每层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分隔时,其孔隙 应采用不低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
26.1.9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电缆、电气导管、金属桥架(槽盒) 在穿越每层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分隔时,其孔隙 应采用不低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
379


表26.1.7 采用导管、槽盒敷设的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表26.1.7 采用导管、槽盒敷设的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第12,032行: 第12,569行:
1 在下列敷设环境下宜采用塑料管道或复合材料管道:
1 在下列敷设环境下宜采用塑料管道或复合材料管道:


1) 管道的埋地深度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经常被水浸泡的 地段;
1) 管道的埋地深度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经常被水浸泡的地段;


2) 地下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2) 地下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第12,044行: 第12,581行:
2) 管道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大的地段;
2) 管道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大的地段;


3) 管道附挂在过河桥梁底部上或跨越沟渠或需要悬空布 382
3) 管道附挂在过河桥梁底部上或跨越沟渠或需要悬空布线的地段;
 
线的地段;


4) 管道受电磁场干扰影响、需加设屏蔽或需特殊防护措 施的地段;
4) 管道受电磁场干扰影响、需加设屏蔽或需特殊防护措 施的地段;
第12,072行: 第12,607行:
2 进入人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净 距不宜小于0.4m, 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 0.3m; 进入手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 宜小于0.2m;
2 进入人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净 距不宜小于0.4m, 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 0.3m; 进入手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 宜小于0.2m;


383


表26.2.8弱电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管径的配置
表26.2.8弱电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管径的配置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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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08行: 第12,641行:
5 塑料管公称外径为50mm~75mm 时,壁厚度不宜小于4.0mm;100mm~110mm 时,壁厚度不宜小于4.5mm.
5 塑料管公称外径为50mm~75mm 时,壁厚度不宜小于4.0mm;100mm~110mm 时,壁厚度不宜小于4.5mm.


6 钢导管公称口径为 DN50~DN65/DN80~DN100/DN125~DN150 时,其管壁厚度宜分别对应不小于4.5mm/
6 钢导管公称口径为 DN50~DN65/DN80~DN100/DN125~DN150 时,其管壁厚度宜分别对应不小于4.5mm/5.0mm/5.5mm。
 
5.0mm/5.5mm。


7 管中内置多根子管的硅芯塑料管宜采用外/内径为40mm/32mm 或32mm/26mm, 壁厚度不宜小于3.0mm, 以增加大口径管 道中的利用率。
7 管中内置多根子管的硅芯塑料管宜采用外/内径为40mm/32mm 或32mm/26mm, 壁厚度不宜小于3.0mm, 以增加大口径管 道中的利用率。


8 表中未标出硬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多孔一体塑料管(栅格管、蜂窝管、梅花管等)规格管材。
8 表中未标出硬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多孔一体塑料管(栅格管、蜂窝管、梅花管等)规格管材。
385


3 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 塑料管道下应做 基础层,管道上部应加敷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及管道外加设钢筋混 凝土外包封固定等措施;
3 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 塑料管道下应做 基础层,管道上部应加敷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及管道外加设钢筋混 凝土外包封固定等措施;
第12,146行: 第12,675行:
3 管道应与园区屋外各弱电线缆交接箱、分接箱、控制箱、 过路箱、立杆等引上管衔接;
3 管道应与园区屋外各弱电线缆交接箱、分接箱、控制箱、 过路箱、立杆等引上管衔接;


4 与室外弱电系统终端设备衔接的管道应采用不低于壁厚 2.0mm 的热浸镀锌钢导管或采用中型机械应力及以上的刚性塑
4 与室外弱电系统终端设备衔接的管道应采用不低于壁厚 2.0mm 的热浸镀锌钢导管或采用中型机械应力及以上的刚性塑料导管,导管埋地深度不宜低于0.7m, 引出地面时应采取防止 机械损伤的措施。
 
386
 
料导管,导管埋地深度不宜低于0.7m, 引出地面时应采取防止 机械损伤的措施。


26.2.12 人(手)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6.2.12 人(手)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2,180行: 第12,705行:
===26.3 园区配线设施===
===26.3 园区配线设施===


26.3.1 室外落地式线缆交接箱、配线箱及有源设备箱(柜)
26.3.1 室外落地式线缆交接箱、配线箱及有源设备箱(柜)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87
 
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线缆的交汇处或分支处;
1 应设置在线缆的交汇处或分支处;
第12,219行: 第12,740行:


26.3.5 园区地下综合管道、电缆沟内线缆应满足防水、防雷 击、抗电磁干扰等基本要求,重要的信息通信、安防、消防等系 统主干线缆应具有防啮齿动物进入等要求。
26.3.5 园区地下综合管道、电缆沟内线缆应满足防水、防雷 击、抗电磁干扰等基本要求,重要的信息通信、安防、消防等系 统主干线缆应具有防啮齿动物进入等要求。
388


===26.4 建筑物引入管===
===26.4 建筑物引入管===
第12,247行: 第12,766行:
| 园区信息通信  机房建筑 | ≥1 | 6~12 | 2~3 | 90/100/  125 | 4~6 | 1~2 | 80/90/100 |
| 园区信息通信  机房建筑 | ≥1 | 6~12 | 2~3 | 90/100/  125 | 4~6 | 1~2 | 80/90/100 |
| 园区消防安防  控制机房建筑 | ≥1 | 8~12 | 3~6 | 90/100/  125 | 4~6 | 1~2 | 80/90/100 |
| 园区消防安防  控制机房建筑 | ≥1 | 8~12 | 3~6 | 90/100/  125 | 4~6 | 1~2 | 80/90/100 |
389


续表26.4.5
续表26.4.5
第12,275行: 第12,792行:


26.4.9 由室外地下直接引入防空地下室外墙的弱电综合管道应 采取防护密闭管穿墙措施,并应在出墙管道口的外侧设置弱电防 爆波井。
26.4.9 由室外地下直接引入防空地下室外墙的弱电综合管道应 采取防护密闭管穿墙措施,并应在出墙管道口的外侧设置弱电防 爆波井。
390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第12,302行: 第12,817行:
1 导管在地下室或潮湿场所明敷设时,应采用管壁厚度不 小于2.0mm 的热镀锌钢导管或采用防水型中型可弯曲金属 导管;
1 导管在地下室或潮湿场所明敷设时,应采用管壁厚度不 小于2.0mm 的热镀锌钢导管或采用防水型中型可弯曲金属 导管;


2 导管在建筑物闷顶中和在一层及以上楼板下顶棚内明敷 391
2 导管在建筑物闷顶中和在一层及以上楼板下顶棚内明敷设时,应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 的热镀锌钢导管或轻型可弯曲 金属导管;
 
设时,应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 的热镀锌钢导管或轻型可弯曲 金属导管;


3 槽盒可在楼板下顶棚内或梁下水平吊装,或采用托臂式 支架安装;
3 槽盒可在楼板下顶棚内或梁下水平吊装,或采用托臂式 支架安装;
第12,331行: 第12,844行:


2 同一根导管内敷设多根4对对绞电缆或多根4芯及以下 配线光缆或多根其他弱电线缆时,其管径截面积利用率不应大 于30%;
2 同一根导管内敷设多根4对对绞电缆或多根4芯及以下 配线光缆或多根其他弱电线缆时,其管径截面积利用率不应大 于30%;
392


3 同一根槽盒内可同时敷设多根电缆或光缆,其电缆槽盒 截面积利用率不应大于50%。
3 同一根槽盒内可同时敷设多根电缆或光缆,其电缆槽盒 截面积利用率不应大于50%。
第12,359行: 第12,870行:


4 高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 内明敷设时,宜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槽盒;当弱电间(电信 间)或弱电竖井面积较小时,可采用槽盒与导管相结合的配置 *方式;*
4 高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 内明敷设时,宜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槽盒;当弱电间(电信 间)或弱电竖井面积较小时,可采用槽盒与导管相结合的配置 *方式;*
393


5 高度100m 以上的建筑物中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 (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应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竖向槽盒;
5 高度100m 以上的建筑物中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 (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应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竖向槽盒;
第12,379行: 第12,888行:


26.5.17 弱电配线管网明敷设穿越楼层(含避难层)防火墙、 防火分区的梁板墙、顶棚、屋顶板、弱电间(电信间)及弱电竖 井楼板与隔墙孔洞等建筑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6.5.17 弱电配线管网明敷设穿越楼层(含避难层)防火墙、 防火分区的梁板墙、顶棚、屋顶板、弱电间(电信间)及弱电竖 井楼板与隔墙孔洞等建筑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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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属导管或槽盒穿越后,其孔隙应按照等同建筑构件耐 火等级的材料封堵;
1 金属导管或槽盒穿越后,其孔隙应按照等同建筑构件耐 火等级的材料封堵;
第12,403行: 第12,910行:


26.5.19 弱电配线管网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 动机、电力变压器、射频应用设备等电器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 的间距。弱电线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26.5. 19的 规 定 。
26.5.19 弱电配线管网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 动机、电力变压器、射频应用设备等电器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 的间距。弱电线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26.5. 19的 规 定 。
395


表26.5.19 弱电线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
表26.5.19 弱电线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
第12,433行: 第12,938行:
26.6.3 进线间、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选用通用 19in 标准网络及布线设备落地或挂墙机柜。
26.6.3 进线间、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选用通用 19in 标准网络及布线设备落地或挂墙机柜。


26.6.4 进线间、弱电间(电信间)、弱电竖井内配置布线系统
26.6.4 进线间、弱电间(电信间)、弱电竖井内配置布线系统设备或信息网络设施时,宜安放在通用19in 标准落地或挂墙机 柜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396
 
设备或信息网络设施时,宜安放在通用19in 标准落地或挂墙机 柜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落地或挂墙机柜的前门、后门(后板)及两侧板体应便 于设备安装维护时可拆卸与开启;
1 落地或挂墙机柜的前门、后门(后板)及两侧板体应便 于设备安装维护时可拆卸与开启;
第12,461行: 第12,962行:
26.6.8 应选择标准规格尺寸的金属箱体。当选择非标准的配线 箱、分接箱和过路箱时应采用金属钢板制作。
26.6.8 应选择标准规格尺寸的金属箱体。当选择非标准的配线 箱、分接箱和过路箱时应采用金属钢板制作。


26.6.9 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应根据用户信息点数量、引入线缆 (含预留长度)、用户终端线缆数量、业务需求选用,并应符合下
26.6.9 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应根据用户信息点数量、引入线缆 (含预留长度)、用户终端线缆数量、业务需求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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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规定:


1 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安装位置,应便于光网络单元 (ONU) 光缆与设备电源线引入,并满足用户区域内移动终端设 备无线信号覆盖的需求;
1 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安装位置,应便于光网络单元 (ONU) 光缆与设备电源线引入,并满足用户区域内移动终端设 备无线信号覆盖的需求;
第12,476行: 第12,973行:


26.6.11 楼层管线在吊顶内敷设时,过路盒宜敷设在吊顶内且 盒口朝下;当楼层管线埋地敷设时,过路盒安装于墙上,底边距 地宜为300mm。
26.6.11 楼层管线在吊顶内敷设时,过路盒宜敷设在吊顶内且 盒口朝下;当楼层管线埋地敷设时,过路盒安装于墙上,底边距 地宜为300mm。
398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 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 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第12,497行: 第12,992行:
| 气象雷达、电报及传真收发设备、卫星云图 接收机及语言广播设备、气象绘图及预报照明 用电 | 一级 |
| 气象雷达、电报及传真收发设备、卫星云图 接收机及语言广播设备、气象绘图及预报照明 用电 | 一级 |
| 7 | 电信枢纽、卫 星地面站 | 保证通信不中断的主要设备用电 | 一级\* |
| 7 | 电信枢纽、卫 星地面站 | 保证通信不中断的主要设备用电 | 一级\* |
399


续表A
续表A
第12,515行: 第13,008行:
| 特大型会展建筑的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用 电 ;  大型会展建筑的客梯用电;  甲等、乙等展厅安全防范系统、备用照明 用电 | 一级 |
| 特大型会展建筑的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用 电 ;  大型会展建筑的客梯用电;  甲等、乙等展厅安全防范系统、备用照明 用电 | 一级 |
| 特大型会展建筑的展厅照明,主要展览、通 风机、闸口机用电;  大型及中型会展建筑的展厅照明,主要展  览、排污泵、生活水泵、通风机、闸口机用 电;中型会展建筑的客梯用电;  小型会展建筑的主要展览、客梯、排污泵、 生活水泵用电;  丙等展厅备用照明及展览用电 | 二级 |
| 特大型会展建筑的展厅照明,主要展览、通 风机、闸口机用电;  大型及中型会展建筑的展厅照明,主要展  览、排污泵、生活水泵、通风机、闸口机用 电;中型会展建筑的客梯用电;  小型会展建筑的主要展览、客梯、排污泵、 生活水泵用电;  丙等展厅备用照明及展览用电 | 二级 |
400


续表A
续表A
第12,527行: 第13,018行:
| 13 | 体育建筑 | 特级体育建筑的主席台、贵宾室及其接待  室、新闻发布厅等照明用电;计时记分、现场 影像采集及回放、升旗控制等系统及其机房用 电;网络机房、固定通信机房、扩声及广播机 房等的用电;电台和电视转播设备用电;应急 照明用电(含TV应急照明);消防和安防设  备等的用电 | 一级\* |
| 13 | 体育建筑 | 特级体育建筑的主席台、贵宾室及其接待  室、新闻发布厅等照明用电;计时记分、现场 影像采集及回放、升旗控制等系统及其机房用 电;网络机房、固定通信机房、扩声及广播机 房等的用电;电台和电视转播设备用电;应急 照明用电(含TV应急照明);消防和安防设  备等的用电 | 一级\* |
| 特级体育建筑的临时医疗站、兴奋剂检查  室、血样收集室等设备的用电;VIP办公室、 奖牌储存室、运动员及裁判员用房、包厢、观 众席等照明用电;场地照明用电;建筑设备管 理系统、售检票系统等用电;生活水泵、污水 泵等用电;直接影响比赛的空调系统、泳池水 处理系统、冰场制冰系统等的用电;  甲级体育建筑的主席台、贵宾室及其接待  室、新闻发布厅等照明用电;计时记分、现场 影像采集及回放、升旗控制等系统及其机房用 电;网络机房、固定通信机房、扩声及广播机 房等的用电;电台和电视转播设备用电;场地 照明用电;应急照明用电;消防和安防设备等 的用电 | 一级 |
| 特级体育建筑的临时医疗站、兴奋剂检查  室、血样收集室等设备的用电;VIP办公室、 奖牌储存室、运动员及裁判员用房、包厢、观 众席等照明用电;场地照明用电;建筑设备管 理系统、售检票系统等用电;生活水泵、污水 泵等用电;直接影响比赛的空调系统、泳池水 处理系统、冰场制冰系统等的用电;  甲级体育建筑的主席台、贵宾室及其接待  室、新闻发布厅等照明用电;计时记分、现场 影像采集及回放、升旗控制等系统及其机房用 电;网络机房、固定通信机房、扩声及广播机 房等的用电;电台和电视转播设备用电;场地 照明用电;应急照明用电;消防和安防设备等 的用电 | 一级 |
401


续表A
续表A
第12,541行: 第13,030行:
| 大型银行营业厅备用照明用电;一级金融设 施用电 | 一级 |
| 大型银行营业厅备用照明用电;一级金融设 施用电 | 一级 |
| 中小型银行营业厅备用照明用电;二级金融 设施用电 | 二级 |
| 中小型银行营业厅备用照明用电;二级金融 设施用电 | 二级 |
402


续表A
续表A
第12,555行: 第13,042行:
| 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国境站和集大型铁路 旅客车站及其他车站等为一体的综合交通枢纽 站的旅客站房、站台、天桥、地道用电、防灾 报警设备用电;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国境站 的公共区域照明;售票系统设备、安防及安全 检查设备、通信系统用电 | 一级 |
| 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国境站和集大型铁路 旅客车站及其他车站等为一体的综合交通枢纽 站的旅客站房、站台、天桥、地道用电、防灾 报警设备用电;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国境站 的公共区域照明;售票系统设备、安防及安全 检查设备、通信系统用电 | 一级 |
| 大、中型铁路旅客车站、集铁路旅客车站  (中型)及其他车站等为一体的综合交通枢纽 站的旅客站房、站台、天桥、地道、防灾报警 设备用电;特大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国境站 的列车到发预告显示系统、旅客用电梯、自动 扶梯、国际换装设备、行包用电梯、皮带输送 机、送排风机、排污水设备用电;特大型铁路 旅客车站的冷热源设备用电;大、中型铁路旅 客车站的公共区域照明、管理用房照明及设备 用电;铁路旅客车站的驻站警务室用电 | 二级 |
| 大、中型铁路旅客车站、集铁路旅客车站  (中型)及其他车站等为一体的综合交通枢纽 站的旅客站房、站台、天桥、地道、防灾报警 设备用电;特大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国境站 的列车到发预告显示系统、旅客用电梯、自动 扶梯、国际换装设备、行包用电梯、皮带输送 机、送排风机、排污水设备用电;特大型铁路 旅客车站的冷热源设备用电;大、中型铁路旅 客车站的公共区域照明、管理用房照明及设备 用电;铁路旅客车站的驻站警务室用电 | 二级 |
403


续表A
续表A
第12,571行: 第13,056行:
| 21 | 旅游饭店 | 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经营及设备管理用 计算机系统用电 | 一级\* |
| 21 | 旅游饭店 | 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经营及设备管理用 计算机系统用电 | 一级\* |
| 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宴会厅、餐厅、厨 房、康乐设施用房、门厅及高级客房、主要通 道等场所的照明用电;厨房、排污泵、生活水 泵、主要客梯用电;计算机、电话、电声和录 像设备、新闻摄影用电 | 一级 |
| 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宴会厅、餐厅、厨 房、康乐设施用房、门厅及高级客房、主要通 道等场所的照明用电;厨房、排污泵、生活水 泵、主要客梯用电;计算机、电话、电声和录 像设备、新闻摄影用电 | 一级 |
404


续表A
续表A
第12,585行: 第13,068行:
| 23 | 三级、二级 医院 | 急诊抢救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产房、烧  伤病房、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血液透析 室、手术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 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场所中涉及患者生命 安全的设备及其照明用电;大型生化仪器、重 症呼吸道感染区的通风系统用电 | 一级\* |
| 23 | 三级、二级 医院 | 急诊抢救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产房、烧  伤病房、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血液透析 室、手术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 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场所中涉及患者生命 安全的设备及其照明用电;大型生化仪器、重 症呼吸道感染区的通风系统用电 | 一级\* |
| 急诊抢救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产房、烧  伤病房、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血液透析 室、手术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 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场所中的除一级负荷 中特别重要负荷外的其他用电;  下列场所的诊疗设备及照明用电:急诊诊  室、急诊观察室及处置室、分娩室、婴儿室、 内镜检查室、影像科、放射治疗室、核医学室 等;高压氧舱、血库及配血室、培养箱、恒温 箱用电;病理科的取材室、制片室、镜检室设 备用电;计算机网络系统用电;门诊部、医技 部及住院部30%的走道照明用电;配电室照  明用电;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真空泵、压缩 机、制氧机及其控制与报警系统设备用电 | 一级 |
| 急诊抢救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产房、烧  伤病房、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血液透析 室、手术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 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场所中的除一级负荷 中特别重要负荷外的其他用电;  下列场所的诊疗设备及照明用电:急诊诊  室、急诊观察室及处置室、分娩室、婴儿室、 内镜检查室、影像科、放射治疗室、核医学室 等;高压氧舱、血库及配血室、培养箱、恒温 箱用电;病理科的取材室、制片室、镜检室设 备用电;计算机网络系统用电;门诊部、医技 部及住院部30%的走道照明用电;配电室照  明用电;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真空泵、压缩 机、制氧机及其控制与报警系统设备用电 | 一级 |
405


续表A
续表A
第12,605行: 第13,086行:
| 30 | 剧场 | 特大型、大型剧场的消防用电 | 一级 |
| 30 | 剧场 | 特大型、大型剧场的消防用电 | 一级 |
| 中小型剧场消防用电 | 二级 |
| 中小型剧场消防用电 | 二级 |
406


续表A
续表A
第12,624行: 第13,103行:


3.2.1条的负荷分级原则参照本表确定。
3.2.1条的负荷分级原则参照本表确定。
407


附 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 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附 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 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第12,654行: 第13,131行:


*D=√H(200-H)* (B.1.3-1)
*D=√H(200-H)* (B.1.3-1)
408


Ae=[LW+2(L+W)×√H(200-H)
Ae=[LW+2(L+W)×√H(200-H)
第12,699行: 第13,174行:
B.2.1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B.2.1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409


N₂=Ng·A=(0.024·Td³)·(A1+A′a)(B.2.1)
N₂=Ng·A=(0.024·Td³)·(A1+A′a)(B.2.1)
第12,741行: 第13,215行:


B.2.3 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引起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损坏的 可接受的最大年均雷击次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B.2.3 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引起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损坏的 可接受的最大年均雷击次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10


Ne=5.8×10-1.5/C
Ne=5.8×10-1.5/C
第12,769行: 第13,241行:


C₅——电子信息系统发生雷击事故的后果因子,信息系 统业务中断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时, C₅ 取 0 . 5 ; 信 息
C₅——电子信息系统发生雷击事故的后果因子,信息系 统业务中断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时, C₅ 取 0 . 5 ; 信 息
411


系统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中断,但在中断后无严重 后果时,C₅ 取1.0;信息系统业务不允许中断,中 断后会产生严重后果时,C₅ 取1.5~2.0;
系统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中断,但在中断后无严重 后果时,C₅ 取1.0;信息系统业务不允许中断,中 断后会产生严重后果时,C₅ 取1.5~2.0;
第12,777行: 第13,247行:


C₆取1;高雷区, C₆ 取1 .2;强雷区, C₆ 取1.4。
C₆取1;高雷区, C₆ 取1 .2;强雷区, C₆ 取1.4。
412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第12,796行: 第13,264行:
注:所定尺寸已计入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
注:所定尺寸已计入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


413




第12,838行: 第13,305行:
0区:指浴盆或淋浴盆的内部;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0区 的高度为10cm。
0区:指浴盆或淋浴盆的内部;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0区 的高度为10cm。


414


1区:由已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围绕浴 盆或淋浴盆的周围垂直面所限定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 是从距离固定在墙壁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所限定区域。
1区:由已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围绕浴 盆或淋浴盆的周围垂直面所限定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 是从距离固定在墙壁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所限定区域。


2区:由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相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由1区 边界线出的垂直面与相距该边界线60cm 平行于该垂直面的界面 两者之间所形成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是没有2区的, 但1区被扩大为距固定在墙上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2区:由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相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由1区 边界线出的垂直面与相距该边界线60cm 平行于该垂直面的界面 两者之间所形成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是没有2区的, 但1区被扩大为距固定在墙上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415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第12,918行: 第13,382行:
0区:指水池的内部,包括水池墙壁上或地面上的凹入部 分 ; 洗 脚 池 内 部 ; 喷 水 柱 或 人 工 瀑 布 内 部 及 其 底 下 的 空 间 。
0区:指水池的内部,包括水池墙壁上或地面上的凹入部 分 ; 洗 脚 池 内 部 ; 喷 水 柱 或 人 工 瀑 布 内 部 及 其 底 下 的 空 间 。


416


1 5mi 2.0m
1 5mi 2.0m
第12,961行: 第13,424行:


2区:1区外垂直面和与此垂直面相距1.5m 的平行平面之 间;预计有人的地面或表面;高出预计有人的最高表面2.5m 的 水 平 面 。
2区:1区外垂直面和与此垂直面相距1.5m 的平行平面之 间;预计有人的地面或表面;高出预计有人的最高表面2.5m 的 水 平 面 。
417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第13,003行: 第13,464行:


图E 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
图E 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
418


附 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附 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第13,054行: 第13,513行:
(F.0.2-1)
(F.0.2-1)


419


Lw=10lgWE-10lgQ+L,+11 式中:Lw——扬声器的声级功率 (dB);
Lw=10lgWE-10lgQ+L,+11 式中:Lw——扬声器的声级功率 (dB);
第13,104行: 第13,562行:
(F.0.3)
(F.0.3)


420


附 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 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附 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 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第13,134行: 第13,591行:
n——缆线上的电压降,用功率放大器输出电压百分率表 示 ( % ) 。
n——缆线上的电压降,用功率放大器输出电压百分率表 示 ( % ) 。


421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13,156行: 第13,612行: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422
===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


第13,182行: 第13,637行:
1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1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11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
11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062
 
50062


12 《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
12 《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
第13,206行: 第13,659行:
2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2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22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范》GB/T
22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范》GB/T50356
 
50356


2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423


24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
24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
第13,253行: 第13,702行:


43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GB/T 16895.21-2011
43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GB/T 16895.21-2011
424


44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 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T 16895.30
44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 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T 16895.30
第13,296行: 第13,743行:
63 《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 10796
63 《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 10796


425
64 《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第3部分:总体要求》 DL/T860.3
 
64 《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第3部分:总体要求》 DL/T
 
860.3


65 《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
65 《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


426


[[Category:国家标准]]
[[Category:国家标准]]
焦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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