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阀门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GB 19639.1-2014
引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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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GB/T19639 的 本 部 分 规 定 了 通 用 阀 控 式 铅 酸 蓄 电 池 ( 以 下 简 称 蓄 电 池 ) 的 技 术 要 求 、 试 验 方 法 、 检 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应 急 照 明 设 备 、 不 间 断 电 源 、 移 动 测 量 设 备 等 , 额 定 容 量 在 6 5 Ah ( 含 6 5 Ah) 以 下 的 各 种 直 流 电 源 用 蓄 电 池 。 这 类 铅 酸 蓄 电 池 的 单 体 电 池 , 可 以 是 平 板 电 极 装 在 方 型 槽 中 的 , 也 可 以 是 卷 绕 式 电 极 装 在 圆 筒 中 的 。 蓄 电 池 中 的 硫 酸 电 解 液 是 不 流 动 的 , 或 吸 附 在 电 极 间 微 孔 结 构 中 或 呈 胶 体 形 式 。
本 部 分 不 适 用 于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的 蓄 电 池 , 例 如 , 起 动 用 铅 酸 蓄 电 池 、 牵 引 用 铅 酸 蓄 电 池 、 固 定 型 阀 控 式铅酸蓄电池、电动助力用密封铅酸蓄电池、微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8-2008 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IEC 60695-11-10:1999,IDT)
GB/T 2900.41 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GB/T 2900.41—2008,IEC 60050(482):2003,IDT]
GB/T 12804—2011 实验室玻璃仪器 量筒(ISO 4788:2005,NEQ)
GB/T12805-2011 实验室玻璃仪器 滴定管(ISO 385:2005,NEQ)
GB/T19639.2 通 用 阀 控 式 铅 酸 蓄 电 池 第 2 部 分 : 规 格 型 号(GB/T 19639.2—2014,IEC 61056-
2:2012,MOD)
JB/T9461—1999 动槽水银气压表 技术条件
3 术语、缩略语和符号
3.1 术语
GB/T 2900.41 中界定的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2 缩略语
DOD—— 放电深度(depth of discharge)。
3.3 符号
C₂0—-20 小时率额定容量,单位为安时(Ah);
C₁——1 小时率额定容量,单位为安时(Ah);
C 。——20 小时率实际容量,单位为安时(Ah);
Ca— —1小时率实际容量,单位为安时(Ah);
Ge—— 单体蓄电池气体析出量,单位为毫升每安时小时(mL/Ah ·h);
GB/T 19639.1—2014
I₂0——20 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为C₂0/20, 单位为安培(A);
I₁——1 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为C₁/1, 单位为安培(A);
R ——蓄电池容量保存率,%;
Uno---- 由制造商规定浮充电压,单位为伏特(V)。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型号、尺寸、端子极性
蓄电池外观、型号、尺寸、端子极性应符合如下要求:
——蓄电池的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且标志清楚;
——蓄电池型号、尺寸、端子极性应符合 GB/T19639.2 规定。
4.2 容量
4.2.1 20小时率容量
蓄电池20小时率容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20小时率额定容量 C₂o应符合GB/T19639.2 的规定。
——蓄电池按5.4.1试验时,实际容量 C。在第五次充放电循环之内应不低于C₂。
4.2.2 1小时率容量
蓄电池1小时率容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1小时率额定容量 C₁ 应符合 GB/T19639.2 的规定。
——蓄电池按5.4.2试验时,实际容量 Ca 在第五次充放电循环之内应不低于C₁。
4.3 27分钟率放电
蓄电池按5.5试验时,放电持续时间应不低于27 min
4.4 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承受最大放电电流应符合如下要求:
——-蓄电池按5.6试验时,导电部位不得熔断,外观不得出现异常现象;
— - 蓄电池以40I₂o电流放电到单体电压1.34 V 时,放电时间不低于150 s。
4.5 过放电
蓄电池按5.7试验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75C20。
4.6 气体析出或密封反应效率
按以下两种方法可任选其一进行试验:
——蓄电池按5.8.1~5.8.6试验,单体蓄电池在标准状态下对外析出的气体析出量 G.≤0.05 mL/(Ah·h);
———蓄电池按5.8.7~5.8.10试验,密封反应效率η应≥90%。
4.7 排气阀
蓄电池按5.9试验时,排气阀应在压力为0.98 kPa~196 kPa 范围可靠地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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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安全性
蓄电池按5.10试验时,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4.9 防爆性能
蓄电池按5.11试验时,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其内部不应爆炸。
4.10 荷电保存
蓄电池按5.12试验时,容量保存率不得低于75%C。
4.11 耐振动性能
蓄电池按5.13试验时,端电压应不得低于额定电压,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4.12 耐冲击性能
蓄电池按5.14试验时,端电压应不得低于额定电压,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4.13 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5. 15试验时,充放循环寿命10 Ah 以上应不得低于300次,10 Ah 及以下不得低于 200次。
4.14 浮充电寿命
4.14.1 常温浮充电寿命
蓄电池在25℃条件下按5.16.1试验时,浮充电寿命不得低于2年。
4.14.2 高温浮充电寿命
蓄电池在40℃条件下按5.16.2试验时,浮充电寿命不得低于260天。
4.15 材料的阻燃能力
阻燃型蓄电池的槽、盖按5.17试验时,应符合GB/T 2408—2008 中的8.4 HB 级(水平级)和9.4 V-0(垂直级)的要求。
注:供需双方也可规定其他阻燃级别。
5 试验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1 电气测量
5.1.1.1 仪表量程
所有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和电流的量值而变,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5.1.1.2 电压测量
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压表,电压表内阻至少应是10 kΩ/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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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电流测量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流表。
5.1.2 温度测量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
5.1.3 气压测量
测量气压用的仪表应符合JB/T 9461--1999 的规定。
5.1.4 时间测量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应具有士1%的准确度。
5.1.5 尺寸测量
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精度应不低于士0.01%。
5.1.6 压力测量
测量压力用的仪器精度应不低于±1%。
5.1.7 容积测量
测量容积的量筒或滴定管应符合 GB/T 12804-2011或 GB/T 12805—2011的规定。
5.2 试验准备
5.2.1 试验样品
试验应在蓄电池生产后6个月内进行,试验前所有蓄电池应完全充电。
5.2.2 试验进行前的预处理
5.2.2.1 恒流充电
按以下两种方法可任选其一进行充电
——蓄电池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以2I₂~4I₂o 电流充电,当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
2.40V 后,再充入0.25C₂0~0.50C₂₀ 电量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 - — 蓄 电 池 在 温 度 为 1 5 ℃ ~ 3 5 ℃ 的 环 境 中 , 以 2I₂₀~4I₂o 电流充电,充入电量达到放出电量的 110%~150%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注:制造商可另行规定充电电流。
5.2.2.2 改进的恒压充电
蓄电池在温度为25℃±2℃的环境中,以单体蓄电池电压2.35 V(或制造商规定的电压),最大电 流不得大于6I₂o电流充电16 h 或当充电电流值低于0.1I₂o时持续2 h 以上为止,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 充 电 。
5.2.2.3 其他充电方法
制造商可另行规定充电方式,没有明确应优先采用“改进的恒压充电”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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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蓄电池外观、型号、尺寸和极性检查
蓄电池按如下方法检查:
——-按GB/T19639.2 确定型号;
——目视检查蓄电池的外观;
——用电压表检查蓄电池极性;
— — 按GB/T 19639.2 中的结构尺寸,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
5.4 容量
5.4.1 20小时率容量
5.4.1.1 蓄 电 池 完 全 充 电 后 , 在 温 度 为 2 5 ℃ ± 2 ℃ 的 环 境 中 静 置 5 h~24 h,然 后 以I₂₀ 电 流 放 电 到 单 体 蓄电池平均电压达1.75 V 时终止,记录放电时间。
5.4.1.2 用放电电流乘以放电持续时间计算蓄电池实际容量 C。
5.4.2 1 小时率容量
5.4.2.1 蓄 电 池 完 全 充 电 后 , 在 温 度 为 2 5 ℃ ± 2 ℃ 的 环 境 中 静 置 5 h~24 h,然 后 以 I, 电 流 放 电 到 单 体 蓄电池平均电压达1.60 V 时终止,记录放电时间。
5.4.2.2 用放电电流乘以放电持续时间计算蓄电池实际容量 Ca。
5.5 27分钟率放电
5.5.1 蓄电池经5.4.1试验,且符合4.2.1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5.2 蓄 电 池 完 全 充 电 后 , 在 温 度 为 2 5 ℃ ± 2 ℃ 的 环 境 中 静 置 5 h~24h, 然 后 以 2 0I₂o 电 流 放 电 到 单 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1.60 V 时终止,记录放电时间。
5.6 最大放电电流
5.6.1 蓄 电 池 完 全 充 电 后 , 在 温 度 为 2 5 ℃ ± 2 ℃ 的 环 境 中 开 路 静 置 5 h~24 h,然 后 以 4 0I₂ 电 流 放 电
300 s。
5.6.2 蓄 电 池 按 5 . 2 . 2 进 行 完 全 充 电 后 , 在 温 度 为 2 5 ℃ ± 2 ℃ 的 环 境 中 开 路 静 置 1 6 h~24 h,以 3 0 0I₂0 电流放电5 s。
5.6.3 检查蓄电池导电部位是否熔断,外观是否正常。
5.6.4 蓄 电 池 按 5 . 2 . 2 进 行 完 全 充 电 后 , 在 温 度 为 2 5 ℃ ± 2 ℃ 的 环 境 中 开 路 静 置 5 h~24 h,以 4 0I₂o 电 流放电到单体电压1.34 V 时记录放电时间。
5.7 过放电
5.7.1 蓄电池经5.4.1试验,且符合4.2.1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7.2 蓄 电 池 完 全 充 电 后 , 在 温 度 为 2 5 ℃ ± 5 ℃ 的 环 境 中 , 以 放 电 初 期 电 流 4 0I₂o(1±10%) 的 定 阻 抗 连续放电360 h。
5.7.3 然后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50 V, 最大电流8I20±2I₂0充电48 h。
5.7.4 按5.4.1进行试验。
5.8 气体析出试验或密封反应效率
5.8.1 蓄电池组应由3只或6只单体蓄电池串联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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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蓄电池可按恒压浮充电或恒流充电进行此项试验。气体收集装置如图1。
注 :收集气体的量筒最大应距水面20 m m。
5.8.3 经 5 . 4 . 1 试 验 合 格 的 蓄 电 池 经 过 完 全 充 电 后 在 2 0 ℃ ~ 2 5 ℃ 的 环 境 中 以 Un 浮充电压,充电72 h 士1 h。
5.8.4 浮 充 电 7 2 h±1h 后,开始收集气体,并持续收集气体192 h±1 h,测 量 与 记 录 1 9 2 h 内 收 集 的 气 体 总 量 V.(mL), 在 气 体 收 集 期 间 , 每 天 测 记 一 次 环 境 温 度 T(℃) 和 环 境 大 气 压 力P.(kPa), 从 而 确 定 气体的体积。
5.8.5 按式(1)计算标准状态(20℃,101.3 kPa) 下析出的气体体积V:
………………
(1)
式 中 :
V—— 累计收集的气体总量,单位为毫升(mL);
T,—- 标准温度(在20℃,T,=293 K;在 2 5 ℃ ,T,=298 K),单位为开尔文(K);
T—-- 平均环境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P- 平均环境大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P,— —标准大气压力,数值为101.3 kPa。
5.8.6 按式(2)计算在浮充电压下,析出的气体Ge:
………………
(2)
式 中 :
G 。—— 析出气体的量,单位为毫升每安时小时[mL/(Ah·h)];
C。 ——20 小时率实际容量,单位为安时(Ah);
n ——单体电池数;
t -——收集气体所用的时间,单位为小时(h)。
5.8.7 经5 . 4 . 1试验合格的蓄电池,经过完全充电后,在20℃~25℃的环境中以2I₂o 恒 流 充 电 4 8 h±1 h。
5.8.8 以恒流充电24 h 后,再以0.1I₂o电流连续充电5h,从改变电流第25 h 起开始收集气体5 h,记录 收集气体的总体积V(mL), 环境温度 T(℃) 和环境压力 P(kPa), 确定气体体积。
5.8.9 按式(3)计算标准状态(25℃,101.3 kPa) 下析出的气体体积V:
………………
(3)
式 中 :
V—— 在标准状态下,蓄电池充入1 Ah 电量所放出的气体,单位为毫升每安时(mL/Ah)
P—— 收集气体时的大气压,单位为千帕(kPa);
T。一—滴定管或量筒的环境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Q—— 收集气体期间充入的电量,单位为安时(Ah);
V.—— 收集的蓄电池放出的气体量,单位为毫升(mL);
n ——单体蓄电池数。
5.8.10 按式(4)计算密封反应效率η:
………………(4)
式 中 :
η ——密封反应效率,%;
684——标准状态下,蓄电池充入1 Ah 电量,理论气体发生量,单位为毫升每安时(mL/Ah)。
说 明 :
1 — — 蓄电池;
2 — — 量筒; 3-——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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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收集气体装置
5.9 排气阀
在 温 度 为 2 5 ℃ ± 1 0 ℃ 的 环 境 中 , 对 每 一 单 体 蓄 电 池 逐 渐 充 入 空 气 , 测 定 开 阀 压 力 , 然 后 逐 渐 减 少 空气压力,测定关阀时的压力。
5.10 安全性
蓄 电 池 完 全 充 电 后 , 在 温 度 为 2 5 ℃ ± 1 0 ℃ 的 环 境 中 以 4I₂o 电 流 连 续 充 电 5 h, 停 止 充 电 , 然 后 倒 置
48 h,检查有无漏液,外观是否正常。
5.11 防爆性能
完 全 充 电 的 蓄 电 池 用 I₂o 电 流 进 行 充 电 , 1 h 后 在 距 排 气 部 位 2 mm~4 mm 之 内 用 2 4 V 直 流 电 源
熔 断 1 A 保险丝产生火花,反复试验两次。
5.12 荷电保存率
5.12.1 蓄电池经5.4.1试验,且符合4.2.1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12.2 蓄电池再按5.4.1试验,得到静置前容量C。
5.12.3 然 后 将 蓄 电 池 完 全 充 电 , 擦 净 表 面 , 在 温 度 为 2 5 ℃ ± 5 ℃ 环 境 中 静 置 1 2 0 天 。
5.12.4 蓄电池静置120天后,不经再充电立即按5.4.1试验,得到静置后容量C。
5.12.5 按式(5)计算容量保存率R:
………………
(5)
式 中 :
R ———保存率,%;
C。—— 静置前20小时率容量,单位为安时(Ah);
C'—— 静置后20小时率容量,单位为安时(Ah)。
5.13 耐振动性能
5.13.1 蓄 电 池 完 全 充 电 后 , 在 温 度 为 2 5 ℃ ± 5 ℃ 的 环 境 中 , 以 X 、Y 、Z 轴 方 向 分 别 紧 固 到 振 动 台 上 。
5.13.2 蓄电池以频率为16.7 Hz, 振幅为4 mm 正弦波沿各方向分别振动1 h。
5.13.3 振动试验结束后,用电压表检查蓄电池端电压及量具检查外观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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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耐冲击性能
5.14.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将蓄电池从200 mm 高处,底部朝下,自 由落到厚度为10 mm 以上的硬木板上,如此跌落3次。
5.14.2 用电压表测量蓄电池端电压及检查外观是否正常。
5.15 循环寿命
蓄电池组(三个单体以上)经5.4.1试验,且符合4.2.1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充放循环寿命试验整 个试验均在温度为25℃±2℃的环境中,放电深度达到50%DOD 条件下方可有效试验,试验如下:
a)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以3.4I₂o电 流 放 电 3 h 或 以 5I₂o 电流放电2 h, 随即以单体蓄电池电压
2.35V (或制造商规定的电压)最大电流不得大于6I₂o电流,充电9 h(3.4I₂o 电流放电蓄电池) 或充电6h(5I₂0 电流放电蓄电池),组成一次充放循环;
b) 在蓄电池的第25、50、75……次充放循环时,以3.4I₂o电流放电或以5I₂o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 池平均电压达1.70 V 时终止。计算容量,然后蓄电池继续按a) 试验;
c) 按 a) 和 b) 进行的试验,蓄电池单体电压低于1.70 V 时应停止放电,改为充电试验过程,当蓄 电池容量小于0.5C₂0, 并再经25次充放循环验证蓄电池容量仍小于0.5C₂o时,试验结束,容量 小于0.5C₂0的充放循环次数不计入充放循环寿命次数。
注1:循环寿命试验中,如果蓄电池单体平均低于1.70 V 时应停止试验,按5.2.2.2充电。
注2:循环试验中所选择3.4I₂o 或 5Izo放电的电流值由制造商确定,没有明确时,应优先采用5I₂o 放电的电流值。
5.16 浮充电寿命
5.16.1 常温浮充电寿命
蓄电池组(三个单体以上)经5.4.1试验,且符合4.2.1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整个试验均在温度为 25℃±2℃的环境中进行,试验过程如下:
a)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25 V~2.30 V的恒压进行充电,最大电流不得大于4I₂0;
b) 蓄电池每隔6个月,以3.4I₂o电流或以5I₂₀ 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1.70V 时终止, 计算容量,然后蓄电池继续按 a) 试验;
c) 按 a) 和 b) 进行的试验,当蓄电池容量小于0.6C₂₀(3.4I₂o 电流放电蓄电池)或0.5C₂o(5I₂o 电流 放电蓄电池)并经2个月的再次验证蓄电池容量小于上述容量时试验结束,容量小于上述容量 的充放循环次数不计人浮充电时间。
注:浮充试验中选择3.4I₂o 或 5I₂o 放电的电流由制造商确定,没有明确时,应优先采用5I₂₀ 放电的电流。
5.16.2 高温浮充电寿命
蓄电池组(三个单体以上)经5.4.1试验,且符合4.2.1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整个试验均在温度为 40℃±2℃的环境中进行,试验过程如下:
a)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25 V~2.30 V 的恒压进行充电,最大电流不得 大于4I₂0;
b) 蓄电池每隔1个月在25℃±2℃的环境中,以3.4I₂o电流或以5I₂o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池平 均电压达1.70 V 时终止,计算容量,然后蓄电池继续按a) 试验;
c) 按 a) 和 b) 进行的试验,当蓄电池容量小于0.6C₂o(3.4I₂o 电流放电蓄电池)或0.5C₂o(5I₂o 电流 放电蓄电池)并经2个月的再次验证蓄电池容量小于上述容量时试验结束,容量小于上述容量 的充放循环次数不计入浮充电时间。
注:浮充试验中所选择3.4I₂o 或 5I₂₀ 放电的电流由制造商确定,没有明确时,应优先采用5I₂o 放电的电流。
GB/T 19639.1—2014
5.17 材料的阻燃能力
5.17.1 按 GB/T 2408—2008中第7章的方法进行取样制备。
5.17.2 水平法按 GB/T 2408—2008 中第8章进行。
5.17.3 垂直法按GB/T 2408—2008中第9章进行。
注:电池槽、盖取样不能满足试验要求时,应由电池槽、盖制造厂提供同一批次、相同材质样条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蓄电池型式检验的试验项目、样品编号见表1,蓄电池的型式检验应连续进行。
6.1.2 蓄电池出厂检验和周期检验的试验项目、样品数量见表2。
6.2 抽样规则
6.2.1 同一系列产品中,型式检验抽样规则,应以制造厂上一年度实际产量的统计(以蓄电池只数计) 为依据,抽取产量最大的规格为代表产品。
6.2.2 当某月确实未生产作为代表产品的规格时,则每月一次试验项目,可抽取该月产量最大的生产 产品进行。
6.2.3 每半年一次及每年一次的试验项目应以代表产品进行测试,不得用其他规格的产品代替。
6.3 判定规则
6.3.1 凡不依测试数据评定的试验项目,当检验不合格时该项目应判定为不合格。
6.3.2 凡依测试数据评定的试验项目,均以该项目的测试数据作为判定的依据。
6.3.3 型式检验中试验项目,当检验任何一次合格时,该项目应判定为合格。
6.3.4 型式检验中当一次抽试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第二次加倍抽试,如仍有1只不符合标准要求,则 应判定为不合格。
6.4 抽样规则
型式检验可选用某一规格的代表产品进行。
6.5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中,第一次抽试的蓄电池,如有1只不合格,则需第二次加倍抽试,如仍有1只不合格,则 应判定为该批蓄电池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
——产品型号或规格;
——制造日期;
——商标;
——极性符号;
——阻燃级别(阻燃型蓄电池);
——必要的安全警告及其他要求。
7.1.2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产品标准编号;
——-每箱的净质量及毛质量;
—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等字样。
7.2 包装
蓄电池包装应遵守如下要求:
a) 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
b) 包装箱内应装入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
装箱单(指多只包装);
——产品合格证;
——产品使用说明书。
7.3 运输
蓄电池运输应遵守如下要求:
—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曝晒、雨淋、不得倒置; ——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重压。
7.4 贮存
蓄电池贮存应遵守如下要求:
a)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5℃~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b) 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2 m;
c) 不得倒置及卧放,不得受任何机械冲击或重压;
d) 厂家应提供蓄电池允许贮存时间。
表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 号 | 试 验 项 目 | 蓄 电 池 编 号 | | | |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1 | 外 观 、 型 号 、 端 子 极 性 | × | × | × | × | × | × | X | | 2 | 尺 寸 | | | | | | × | | | 3 | 2 0 小 时 率 容 量 | × | × | × | × | × | × | × | | 4 | 1 小 时 率 容 量 ★ | × | × | X | × | X | X | × | | 5 | 2 7 分 钟 率 放 电 | × | | | | | | | | 6 | 最 大 放 电 电 流 | | × | | | | | | | 7 | 过 放 电 | | | | × | | | | | 8 | 安 全 性 | | | × | | | | |
GB/T 19639.1—2014
表 1 ( 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试 验 项 目 | 蓄 电 池 编 号 | | | |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9 | 气体析出或密封反应效率 | | | × | | | | | | 10 | 排气阀 | | | | | | × | | | 11 | 防爆性能 | | | | | | | × | | 12 | 荷电保存 | | | | | × | | | | 13 | 耐振动性能 | | × | | | | | | | 14 | 耐冲击性能 | | | | × | | | | | 15 | 寿命 | × | | | | | | | | 16 | 常温浮充电寿命 | | | | | | | × | | 17 | 高 温 浮 充 电 寿 命 ★ | | | | | | | × | | 18 | 材 料 的 阻 燃 能 力 ▲ | ※ | ※ | ※ | ※ | ※ | ※ | ※ | | 注1:“×”为确定试验标志。 注2:“★”试验项目可由制造商选择其一。 注3:“▲”阻燃型蓄电池进行此项试验。 注4:“※”本批次样品中任意电池均可试验。 | | | | | | | | |
表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检验分类 | 试验项目 | 技术要求 条款号 | 试验方法 条款号 | 样品数量 | 试验周期 | | 1 | 出厂检验 | 外观、型号、分类、端子极性 | 4.1 | 5.3 | 全 数 | | | 2 | 尺 寸 | 4.1 | 5.3 | 1% | | | 3 | 周期检验 | 20小时率容量试验 | 4.2.1 | 5.4.1 | 各 1 只 | 每季度一次 | | 4 | 1小时率容量试验 | 4.2.2 | 5.4.2 | 每季度一次 | | 5 | 27分钟率放电试验 | 4.3 | 5.5 | 每季度一次 | | 6 | 最大放电电流试验 | 4.4 | 5.6 | 每季度一次 | | 7 | 过放电试验 | 4.5 | 5.7 | 每年一次 | | 8 | 气体析出或密封反应效率试验 | 4.6 | 5.8 | 半年一次 | | 9 | 排气阀试验 | 4.7 | 5.9 | 半年一次 | | 10 | 安全性试验 | 4.8 | 5.10 | 每年一次 | | 11 | 防爆性能试验 | 4.9 | 5.11 | 半年一次 | | 12 | 荷电保存试验 | 4.10 | 5.12 | 半年一次 | | 13 | 耐振动性能试验 | 4.11 | 5.13 | 每年一次 | | 14 | 耐冲击性能试验 | 4.12 | 5.14 | 半年一次 | | 15 | 循环寿命试验 | 4.13 | 5.15 | 每年一次 | | 16 | 浮充电寿命 | 4.14.1、4.14.2 | 5.16.1、5.16.2 | 每年一次 | | 17 | 材料的阻燃能力 | 4.15 | 5.17 | 每批槽、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