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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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行: | 第24行: | ||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 ||
1.0.8 |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 术语和缩略语== | ||
第33行: | 第33行: | ||
2.1.1 备用电源 standby power supply | 2.1.1 备用电源 standby power supply | ||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照明系统所需的电源 。 | |||
2.1.2 应急电源 emergency power supply(EPS) | 2.1.2 应急电源 emergency power supply(EPS) | ||
第121行: | 第121行: | ||
接地系统 earthing system | 接地系统 earthing system | ||
系统、装置和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称为接地配置,也称为接地系统。 | |||
2.1.23 接地极 earth electrode;ground electrode | 2.1.23 接地极 earth electrode;ground electrode | ||
第277行: | 第277行: | ||
ROM(Read Only Memory) 只读存储器 | ROM(Read Only Memory) 只读存储器 | ||
SAS(Security Protection &.Alarm System) | SAS(Security Protection &.Alarm System)安全防范系统 | ||
SPD(Surge Protect Device)电涌保护器 | |||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 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 |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 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 | ||
第353行: | 第353行: | ||
3.2.11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3.2.11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 或 | 1 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 或 10kV 双回线路供电;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 一 回35kV 、20kV 或10kV 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 ||
2 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0kV 或 | 2 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0kV 或 10kV 电源供电时,二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 ||
3 当建筑物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时,二级负荷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 3 当建筑物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时,二级负荷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 ||
第371行: | 第371行: | ||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 ||
3.3.1 当供电电压为35kV | 3.3.1 当供电电压为35kV 且负荷集中、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符合要求、无其他高压用电设备、经济性合理时,可直接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 ||
3.3.2 | 3.3.2 同时供电的双重电源供配电系统中,其中一个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 ||
3.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 3.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 ||
第383行: | 第383行: | ||
3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 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 3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 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 ||
4 | 4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的外部只有一 回电源不能满足用电要求。 | ||
3.3.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 3.3.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 ||
第391行: | 第391行: | ||
3.3.6 采 用 3 5kV 、20kV 或 1 0kV 双重电源供电的民用建筑, 其高压侧宜由单母线分段组成供配电系统,两段母线间宜设联络 开关。 | 3.3.6 采 用 3 5kV 、20kV 或 1 0kV 双重电源供电的民用建筑, 其高压侧宜由单母线分段组成供配电系统,两段母线间宜设联络 开关。 | ||
3.3.7 3 5kV、20kV 或 1 0kV 供配电系统中,同 | 3.3.7 3 5kV、20kV 或 1 0kV 供配电系统中,同 一电压等级的 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系统不宜多于三级。 | ||
3.3.8 公共建筑内的35kV 、20kV 或 1 0kV | 3.3.8 公共建筑内的35kV 、20kV 或 1 0kV 供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 ||
3.3.9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 3.3.9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 ||
第489行: | 第489行: | ||
3.5.2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 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 3.5.2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 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 ||
3.5.3 | 3.5.3 当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切除的非消防负荷时,应按未切除的非消防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总负荷。否则,计算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容量。 | ||
3.5.4 | 3.5.4 建筑物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应按共用的消防用电设备、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所有与其关联的 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之和确定。 | ||
3.5.5 自备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 3.5.5 自备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第509行: | 第509行: | ||
3.6.2 当民用建筑内设有多个变电所时,宜在各个变电所内的变压器低压侧设置无功补偿。 | 3.6.2 当民用建筑内设有多个变电所时,宜在各个变电所内的变压器低压侧设置无功补偿。 | ||
3.6.3 | 3.6.3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 ||
3.6.4 变电所计量点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 3.6.4 变电所计量点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 ||
3.6.5 | 3.6.5 在受谐波影响较大的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 | ||
3.6.6 | 3.6.6 民用建筑内的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成套无功补偿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 ||
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 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 ||
第521行: | 第521行: | ||
2 避免在轻载下电压过高,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时; | 2 避免在轻载下电压过高,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时; | ||
3 | 3 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 ||
==4 变 电 所== | ==4 变 电 所== | ||
第531行: | 第531行: | ||
4.1.2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 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 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 4.1.2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 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 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 ||
4.1.3 | 4.1.3 变电所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规定。 | ||
4.1.4 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5kV~110kV 变电站设计规范》 GB 50059、《3~110kV 高压 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的规定。 | 4.1.4 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5kV~110kV 变电站设计规范》 GB 50059、《3~110kV 高压 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的规定。 | ||
第555行: | 第555行: | ||
4.2.2 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 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降低湿度及增设 机械通风等。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 积水从其他渠道浸泡变电所的措施。 | 4.2.2 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 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降低湿度及增设 机械通风等。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 积水从其他渠道浸泡变电所的措施。 | ||
4.2.3 | 4.2.3 民用建筑宜按不同业态和功能分区设置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宜分散设置;超高层建筑的变电所 宜分设在地下室、裙房、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
4.3.1 | 4.3.1 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负荷情况和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型变压器。 | ||
4.3.2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 4.3.2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当有一级和二级负荷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当一台变压器停运 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满足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要求。 | ||
4.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 4.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 ||
第569行: | 第569行: | ||
2 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 | 2 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 | ||
3 | 3 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超过Yyn0 结线组别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可设置 单相变压器;只有单相负荷且容量不是很大时,也可设置单相变 压 器 ; | ||
4 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 | 4 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 | ||
第575行: | 第575行: | ||
5 当220V/380V 电源系统为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的IT 接地形式,且无中性线 (N) 时,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 5 当220V/380V 电源系统为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的IT 接地形式,且无中性线 (N) 时,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 ||
4.3.4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1 | 4.3.4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1 结线组别的变压器 。 | ||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 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 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 ||
第581行: | 第581行: | ||
4.3.6 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室外的变电所,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措施。 | 4.3.6 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室外的变电所,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措施。 | ||
4.3.7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 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 于2000kVA, 当仅有一台时,不宜大于1250kVA; 预装式变电 站变压器容量采用干式变压器时不宜大于800kVA, | 4.3.7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 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 于2000kVA, 当仅有一台时,不宜大于1250kVA; 预装式变电 站变压器容量采用干式变压器时不宜大于800kVA, 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不宜大于630kVA。 |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
4.4.1 变电所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及0 .4kV | 4.4.1 变电所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及0 .4kV 侧的母线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 ||
4.4.2 35kV 及出线回路较多的20kV 或10kV | 4.4.2 35kV 及出线回路较多的20kV 或10kV 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35kV 、20kV 或 1 0kV 变电所,35kV 侧 及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的20kV 或 1 0kV 母线分段处,宜装设与电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20kV 或 1 0kV 侧无继 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的母线分段处,可装设负荷开关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 ||
4.4.3 20kV 或 1 0kV | 4.4.3 20kV 或 1 0kV 变电所,当供电容量较小、出线回路数少、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变电所20kV 或 1 0kV 电源 进线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 ||
4.4.4 采用电压为35kV 、20kV 或 1 0kV 固定式配电装置时, 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电可能的电 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开关。 | 4.4.4 采用电压为35kV 、20kV 或 1 0kV 固定式配电装置时, 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电可能的电 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开关。 | ||
4.4.5 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 | 4.4.5 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 应装设与该回路开关有机械联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带电指示灯或电压监视器。 | ||
4.4.6 两个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 器,当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断路器的电源侧应装设隔 离开关。 | 4.4.6 两个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 器,当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断路器的电源侧应装设隔 离开关。 | ||
第603行: | 第603行: | ||
2 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且两 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出线断路器能有效保护变压器 和线路时,分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 | 2 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且两 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出线断路器能有效保护变压器 和线路时,分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 | ||
3 分变电所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1250kVA | 3 分变电所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1250kVA 时,其高压侧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小于或等于1000kVA 时,其高压侧 进线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电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此 时应将变压器温度信号上传。 | ||
4.4.8 35kV 、20kV 或 | 4.4.8 35kV 、20kV 或 10kV 并联电力电容器组的主开关,应 选用适合35kV 、20kV 或 10kV 并联电力电容器组操作的断路 器。有自动投切功能时应采用35kV、20kV 或10kV 高压真空接 触器进行投切控制。 | ||
4.4.9 35kV 、20kV 或 | 4.4.9 35kV 、20kV 或 10kV 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电器。 | ||
4.4.10 用电单位的35kV 、20kV 或10kV 电源进线处,应根据 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 感 器 。 | 4.4.10 用电单位的35kV 、20kV 或10kV 电源进线处,应根据 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 感 器 。 | ||
4.4.11 当35kV 、20kV 或 1 0kV | 4.4.11 当35kV 、20kV 或 1 0kV 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装设过电压吸收装置。 | ||
4.4.12 对于电压为0.4kV 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 4.4.12 对于电压为0.4kV 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 ||
第633行: | 第633行: | ||
2 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量混淆; | 2 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量混淆; | ||
3 | 3 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重要负荷的用电; | ||
4 与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入开关 的选择应满足接地形式的切换要求。 | 4 与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入开关 的选择应满足接地形式的切换要求。 | ||
第645行: | 第645行: | ||
2 小型分散的公共建筑群及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 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变电所。 | 2 小型分散的公共建筑群及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 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变电所。 | ||
4.5.2 | 4.5.2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 ||
1 35kV、20kV 或 | 1 35kV、20kV 或 10kV 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 变压器等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 ||
2 20kV、10kV 具有IP2X 防护等级外壳的配电装置和干式 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 2 20kV、10kV 具有IP2X 防护等级外壳的配电装置和干式 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 ||
第669行: | 第669行: | ||
4.5.5 供给非消防一级负荷用电设备的两个1kV 回路的电缆不 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 难燃B1级的电缆,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 4.5.5 供给非消防一级负荷用电设备的两个1kV 回路的电缆不 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 难燃B1级的电缆,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 ||
4.5.6 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位置。0.4kV | 4.5.6 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位置。0.4kV 的配电装置,尚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 ||
4.5.7 户外预装式变电站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 4.5.7 户外预装式变电站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 ||
第750行: | 第750行: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1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值.jpeg|400px]]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1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值.jpeg|400px]] | ||
图4.5.10-1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 值 | 图4.5.10-1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 值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2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B值.jpeg|400px]]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2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B值.jpeg|400px]] | ||
图4.5.10-2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B 值 | 图4.5.10-2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B 值 | ||
===4. | ===4.6 35kV 、20kV 、10kV 配电装置=== | ||
4.6.1 35kV 、20kV 或 1 0kV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 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4.6.1 35kV 、20kV 或 1 0kV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 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847行: | 第847行: | ||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 ||
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 . 0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 .8m。 | 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8m。 |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
第1,041行: | 第1,041行: | ||
4.11.3 当变压器室、并联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宜在进风口处加空气过滤器。 | 4.11.3 当变压器室、并联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宜在进风口处加空气过滤器。 | ||
4.11.4 在供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 | 4.11.4 在供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供暖,供暖计算温度为18℃。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 表正常运行时,应设供暖装置。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供暖装 置,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 ||
4.11.5 | 4.11.5 位于炎热地区的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或值班室宜设置通风或空调装置。 | ||
4.11.6 位于地下层的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 的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在高潮湿环境地区尚应根据需要考虑设置除湿装置。 | 4.11.6 位于地下层的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 的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在高潮湿环境地区尚应根据需要考虑设置除湿装置。 | ||
第1,049行: | 第1,049行: | ||
4.11.7 变压器室、并联电力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以及控制室 (值班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 4.11.7 变压器室、并联电力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以及控制室 (值班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 ||
4.11.8 装有六氟化硫 (SF₆) | 4.11.8 装有六氟化硫 (SF₆) 设备的配电装置的房间,低位区应配备SF₆ 泄漏报警仪及事故排风装置。 | ||
4.11.9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给水排水设施。 | 4.11.9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给水排水设施。 | ||
第1,139行: | 第1,139行: | ||
5.2.5 为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 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 5.2.5 为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 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 ||
5.2.6 当变电所35kV 、20kV 或10kV | 5.2.6 当变电所35kV 、20kV 或10kV 断路器台数较多、负荷等级较高时,宜采用直流操作继电保护。 | ||
5.2.7 当小型变电所断路器台数不多时,可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分闸的交流操作继电保护。 | 5.2.7 当小型变电所断路器台数不多时,可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分闸的交流操作继电保护。 | ||
第1,266行: | 第1,266行: | ||
5.5.6 电缆线路或电缆架空混合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 | 5.5.6 电缆线路或电缆架空混合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 | ||
===5. | ===5.6 35kV 、20kV 或10kV 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
5.6.1 变电所的母线分段断路器应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 5.6.1 变电所的母线分段断路器应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 ||
第1,392行: | 第1,392行: |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
5.11.1 宜将被保护设备或线路的主保护(包括纵差保护等)及 后备保护综合在一整套装置内,共用保护装置电源及交流电压互 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输出回路。该装置应能反应被保护 | 5.11.1 宜将被保护设备或线路的主保护(包括纵差保护等)及 后备保护综合在一整套装置内,共用保护装置电源及交流电压互 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输出回路。该装置应能反应被保护 设备或线路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对仅配置一套主保护的设备,应采用主保护与后备保护相互独立的装置。 | ||
5.11.2 保护装置应尽可能根据输入的电流、电压量,自行判别 系统运行状态的变化,减少外接相关的输入信号来执行其应完成 的功能。 | 5.11.2 保护装置应尽可能根据输入的电流、电压量,自行判别 系统运行状态的变化,减少外接相关的输入信号来执行其应完成 的功能。 | ||
第1,416行: | 第1,416行: |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
5.12.1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变电所设备监控、实施数 据采集及传输、故障快速判断和隔离等基本功能;应实现与上下 级变电站监控系统、建筑设备监控 (BA) 系统(如果设有) | 5.12.1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变电所设备监控、实施数 据采集及传输、故障快速判断和隔离等基本功能;应实现与上下 级变电站监控系统、建筑设备监控 (BA) 系统(如果设有)等其他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和远方数据通信。 | ||
5.12.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构建分层、分布式体系结构, 系统由主站层(如果设有)、变电站子站层、配电终端设备层构 成。系统主站安装在主站机房,配电子站安装于配变电站二次设 备室,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就地安装。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 5.12.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构建分层、分布式体系结构, 系统由主站层(如果设有)、变电站子站层、配电终端设备层构 成。系统主站安装在主站机房,配电子站安装于配变电站二次设 备室,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就地安装。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 ||
第1,446行: | 第1,446行: | ||
1) 电流互感器的工作准确等级应符合综合误差的要求; 短路电流倍数无可靠数据时,可按断路器的额定开断 电流确定最大短路电流; | 1) 电流互感器的工作准确等级应符合综合误差的要求; 短路电流倍数无可靠数据时,可按断路器的额定开断 电流确定最大短路电流; | ||
2) | 2) 当全部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时,电压互感器至保护和自动装置屏的电缆压降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3%; | ||
3) | 3)在最大负荷下,操作母线至设备的电压降,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0%。 | ||
6 | 6 控制电缆宜选用多芯电缆,并应留有适当的备用芯;不同安装单位的回路不应共用同一根电缆。 | ||
7 电压回路选用电压型端子, 一个端子最多允许接两根导 线;电流回路选用电流型端子, 一个端子只允许接一根导线,当 多根导线需要并接时,应选用带短接片的电流型端子在端子排上 并接。 | 7 电压回路选用电压型端子, 一个端子最多允许接两根导 线;电流回路选用电流型端子, 一个端子只允许接一根导线,当 多根导线需要并接时,应选用带短接片的电流型端子在端子排上 并接。 | ||
第1,458行: | 第1,458行: | ||
9 在可能出现操作过电压的二次回路内,应采取降低操作 过电压的措施。 | 9 在可能出现操作过电压的二次回路内,应采取降低操作 过电压的措施。 | ||
10 | 10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供电电源,应有监视其完好性的措施;供电电源侧的保护设备应与装置内保护设备相互配合。 | ||
5.13.2 电流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3.2 电流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476行: | 第1,476行: | ||
5.13.3 电压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3.3 电压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用电压互感器主二次绕组的准确级应为3P, 剩余电压绕组准确级应为6P。 | ||
2 | 2 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额定电压,对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应为100V/3V。 | ||
3 | 3 当条件受限,测量仪表和保护或自动装置共用电压互感器的同一个二次绕组时,应选用保护用电压互感器。此时,保护 或自动装置和测量仪表应分别经各自的熔断器或自动开关接入。 | ||
4 | 4 电压互感器的一次侧隔离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 ||
5 | 5 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中性点或线圈引出端之一应接地。对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宜采用B 相接地方式,也 可采用中性点接地方式;对V-V 接线的电压互感器,宜采用B相接地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引出端之一应接地; | 1)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引出端之一应接地; | ||
第1,494行: | 第1,494行: | ||
6 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除剩余电压绕组和另有规定 者外,应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在接地线上不应安装有开断可 能的设备。当采用B 相接地时,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应安装在线 圈引出端与接地点之间。 | 6 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除剩余电压绕组和另有规定 者外,应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在接地线上不应安装有开断可 能的设备。当采用B 相接地时,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应安装在线 圈引出端与接地点之间。 | ||
7 | 7 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试验用引出线上应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 | ||
8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 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或采取其他措施, 将保护装置解除工作并发出信号;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 设有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 8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 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或采取其他措施, 将保护装置解除工作并发出信号;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 设有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 ||
第1,504行: | 第1,504行: | ||
5.14.2 中央信号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 5.14.2 中央信号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 ||
1 | 1 中央事故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断路器事故跳闸时,能瞬时发出音响信号,在控制屏上或配电装置上还应有表示该回路 事故跳闸的灯光或其他指示信号; | ||
2 中央预告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回路发生故障时,能瞬时发出预告音响信号,并有显示故障性质和地点的指示信号(灯 光或信号继电器); | 2 中央预告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回路发生故障时,能瞬时发出预告音响信号,并有显示故障性质和地点的指示信号(灯 光或信号继电器); | ||
第1,532行: | 第1,532行: | ||
5.14.5 采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在其后台机或集控中心 的监控机上都可完成变电所的所有报警功能。 | 5.14.5 采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在其后台机或集控中心 的监控机上都可完成变电所的所有报警功能。 | ||
5.14.6 对35kV、20kV 或 | 5.14.6 对35kV、20kV 或 10kV 变电所的中央信号装置,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采用上述一种或两种装置的组合构成中央信号系统。 | ||
===5.15 电气测量=== | ===5.15 电气测量=== | ||
第1,611行: | 第1,611行: | ||
7 指针式测量仪表测量范围的选择,宜保证电力设备额定 值指示在仪表标度尺的2/3处。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设备和 回路,测量仪表宜选用过负荷仪表。 | 7 指针式测量仪表测量范围的选择,宜保证电力设备额定 值指示在仪表标度尺的2/3处。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设备和 回路,测量仪表宜选用过负荷仪表。 | ||
8 | 8 多个同类型电力设备和回路的电测量可采用选择测量方式。 | ||
9 | 9 无功补偿装置的测量仪表量程应满足设备允许通过的最大电流和允许耐受的最高电压的要求。并联电容器组的电流测量 应按并联电容器组持续通过的电流为其额定电流的1.3倍设计。 | ||
10 | 10 计算机监控系统中的测量部分、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中的测量部分,当其精度满足要求时,可取代相应的常用电测量 仪表。 | ||
11 | 11 直接仪表测量中配置的电测量装置,应满足相应一次回路动热稳定的要求。 | ||
5.15.2 电流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5.2 电流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727行: | 第1,727行: | ||
2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其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和计量电能的多少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2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其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和计量电能的多少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月平均用电量5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10MVA | 1)月平均用电量5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10MVA 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应采用I类电能计量装置; | ||
2)月平均用电量1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2MVA 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应采用Ⅱ类电能计量装置; | 2)月平均用电量1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2MVA 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应采用Ⅱ类电能计量装置; | ||
第1,823行: | 第1,823行: | ||
1 机房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地下室、裙房屋面。当地下 室为三层及以上时,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并靠近变电所设置。机 房宜靠建筑外墙布置,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 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 1 机房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地下室、裙房屋面。当地下 室为三层及以上时,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并靠近变电所设置。机 房宜靠建筑外墙布置,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 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 ||
2 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储油间、备品 备件储藏间等。当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不大于1000kW 或总容量不 大于1200kW | 2 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储油间、备品 备件储藏间等。当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不大于1000kW 或总容量不 大于1200kW 时,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可合并设置在同一房间。 | ||
3 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 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 3 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 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 ||
第1,843行: | 第1,843行: | ||
3 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容量的选择,应按工作电源所带全部 容量或一级二级负荷容量确定。 | 3 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容量的选择,应按工作电源所带全部 容量或一级二级负荷容量确定。 | ||
4 当有电梯负荷时,在全电压启动最大容量笼型电动机情 况下,发电机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当无电梯负 荷时,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 | 4 当有电梯负荷时,在全电压启动最大容量笼型电动机情 况下,发电机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当无电梯负 荷时,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当条件允许时,电动机可采用降压启动方式。 | ||
5 当多台机组需要并机时,应选择型号、规格和特性相同 的机组和配套设备。 | 5 当多台机组需要并机时,应选择型号、规格和特性相同 的机组和配套设备。 | ||
6 | 6 宜选用高速柴油发电机组和无刷励磁交流同步发电机,配自动电压调整装置。选用的机组应装设快速自启动装置和电源 自动切换装置。 | ||
7 | 7 当发电机房设置不能满足周边环境噪声要求时,宜选择自带消声处理装置的发电机组。 | ||
8 柴油发电机组的单机容量,额定电压为3kV~10kV 时 不宜超过2400kW, 额定电压为1kV 以下时不宜超过1600kW。 | 8 柴油发电机组的单机容量,额定电压为3kV~10kV 时 不宜超过2400kW, 额定电压为1kV 以下时不宜超过1600kW。 | ||
第1,941行: | 第1,941行: | ||
3 辅助设备宜布置在柴油机侧或靠机房侧墙。 | 3 辅助设备宜布置在柴油机侧或靠机房侧墙。 | ||
4 | 4 不同电压等级的发电机组可设置在同一发电机房内,当机组超过两台时,宜按相同电压等级相对集中设置。 | ||
5 机组热风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5 机组热风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2,191行: | 第2,191行: | ||
1) 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 1) 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 ||
2) | 2) 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其他场所不应大于5s; | ||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 金融、商业 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 金融、商业 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 ||
第2,239行: | 第2,237行: | ||
2 满载非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THDu) 应小于或等于4%。 | 2 满载非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THDu) 应小于或等于4%。 | ||
6.3.7 当UPS 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S 、TT | 6.3.7 当UPS 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S 、TT 接地形式时,中性点应接地。 | ||
6.3.8 大容量UPS 应具有标准通信接口,并应对第三方软件开放。 | 6.3.8 大容量UPS 应具有标准通信接口,并应对第三方软件开放。 | ||
第2,247行: | 第2,245行: | ||
6.3.10 UPS 宜分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 6.3.10 UPS 宜分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 ||
6.3.11 当 UPS 的输入电源直接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提供时,其与柴油发电机容量的配比不宜小于1:1 . | 6.3.11 当 UPS 的输入电源直接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提供时,其与柴油发电机容量的配比不宜小于1:1 . 2。蓄电池初装容量的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5min。 | ||
==7 低 压 配 电== | ==7 低 压 配 电== | ||
第2,275行: | 第2,273行: | ||
4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 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 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 4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 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 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 ||
7.1.5 | 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
第2,281行: | 第2,279行: | ||
7.2.1 多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7.2.1 多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低压电源进线宜采用电缆并埋地敷设,进线处应设置总柜),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总电源箱(柜) | 1 低压电源进线宜采用电缆并埋地敷设,进线处应设置总柜),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总电源箱(柜)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的箱体,箱电器应适应室外环境的要求; | ||
2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宜分别自成配 | 2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宜分别自成配 | ||
第2,315行: | 第2,311行: | ||
2 固定敷设的线路与所有重要设备、供配电装置之间的连接应选用可靠的柔性连接; | 2 固定敷设的线路与所有重要设备、供配电装置之间的连接应选用可靠的柔性连接; | ||
3 |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避难层; | ||
4 超高层建筑的垂直干线可采用电缆转接封闭式母线 式供电。 | '''4 超高层建筑的垂直干线可采用电缆转接封闭式母线 式供电。''' | ||
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 用线路配电。 | 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 用线路配电。 | ||
第2,329行: | 第2,325行: | ||
7.3.1 特 低 电 压 (ELV) 作为保护措施包括安全特低电压 (SELV) 和保护特低电压 (PELV), 其电压不超过《建筑物电 气装置的电压区段》 GB/T 18379-2011规定的电压区段I 的 上 限值,即交流50V。 | 7.3.1 特 低 电 压 (ELV) 作为保护措施包括安全特低电压 (SELV) 和保护特低电压 (PELV), 其电压不超过《建筑物电 气装置的电压区段》 GB/T 18379-2011规定的电压区段I 的 上 限值,即交流50V。 | ||
7.3.2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设备,可作为特低电压 (ELV) | 7.3.2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设备,可作为特低电压 (ELV) 配电系统的电源: | ||
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源电压为1100V 及以下的变压 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7部分:安全隔离 变压器和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 GB 19212.7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 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源电压为1100V 及以下的变压 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7部分:安全隔离 变压器和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 GB 19212.7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 ||
第2,337行: | 第2,333行: | ||
3 电化学电源或其他独立于较高电压回路的电源; | 3 电化学电源或其他独立于较高电压回路的电源; | ||
4 | 4 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即使内部发生故障,其输出电压也不超过交流50V; 或允许该电子设备故障时输 出较高电压,但能保证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或当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间发生故障时,其端电压能立即降至小于交流50V; | ||
5 低压供电的移动式电源。 | 5 低压供电的移动式电源。 | ||
第2,343行: | 第2,339行: | ||
7.3.3 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7.3.3 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的配电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配电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其他SELV 或 PELV 回路之间 应具有基本绝缘;与其他非特低压回路带电部分之间 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做保护隔离,也可采用基 本绝缘加上按其中最高电压设置的保护屏蔽; | 1)配电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其他SELV 或 PELV 回路之间 应具有基本绝缘;与其他非特低压回路带电部分之间 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做保护隔离,也可采用基 本绝缘加上按其中最高电压设置的保护屏蔽; | ||
2) | 2)当采用安全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地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其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保 护导体以及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做电气连接; | ||
3)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与其他回 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触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 SELV 保护外,还应依靠与SELV 回路接触的其他回 路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击防护措施来保护; | 3)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与其他回 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触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 SELV 保护外,还应依靠与SELV 回路接触的其他回 路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击防护措施来保护; | ||
第2,353行: | 第2,349行: | ||
4)当采用保护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和由保护特低电压 回路供电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 4)当采用保护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和由保护特低电压 回路供电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 ||
2 | 2 特低电压的回路布线系统与具有基本绝缘的其他回路带电部分之间的保护分隔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1) | 1)回路导线除应具有基本绝缘外,还应具有绝缘护套或应将其置于非金属护套或绝缘外壳(外护物)内; | ||
2) | 2)回路应用接地的金属护套或接地的金属屏蔽物与电压高于交流50V 的回路的导体隔开; | ||
3)回路导体可与高于交流50V | 3)回路导体可与高于交流50V 的回路导体共用一根多芯电缆或导体组,但回路导体应按其中最高的电压加以绝缘 ; | ||
4) 将 SELV 和 PELV 回路与其他回路拉开距离。 | 4) 将 SELV 和 PELV 回路与其他回路拉开距离。 | ||
第2,371行: | 第2,367行: | ||
3) S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应具有保护接地线的接点。 | 3) S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应具有保护接地线的接点。 | ||
7.3.4 | 7.3.4 当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回路的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或电气设备被液体浸没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 ||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且只有采取破坏性手段 才能除去该绝缘层; |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且只有采取破坏性手段 才能除去该绝缘层; | ||
第2,404行: | 第2,401行: | ||
5) 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场所。 | 5) 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场所。 | ||
4 | 4 非消防负荷线缆的绝缘类型及燃烧性能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13.9节的规定。 | ||
5 绝缘导体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室内敷设塑料绝缘电 线不应低于0.45kV/0.75kV, | 5 绝缘导体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室内敷设塑料绝缘电 线不应低于0.45kV/0.75kV, 电力电缆不应低0.6kV/1kV。 | ||
6 对于不轻易改变使用功能、不易更换电线电缆的场所宜 采用寿命较长电线电缆。 | 6 对于不轻易改变使用功能、不易更换电线电缆的场所宜 采用寿命较长电线电缆。 | ||
第2,467行: | 第2,464行: | ||
2 导体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 2 导体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 ||
1) | 1) 对于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应采用埋深处历年最热月的平均地温; | ||
2) | 2) 敷设在室外空气中或电缆沟中时,应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 ||
3) | 3) 敷设在室内空气中时,应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有机械通风的应采用通风设计温度; | ||
4) | 4) 敷设在室内电缆沟和无机械通风的电缆竖井中时,应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加5℃。 | ||
3 | 3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 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 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 确定。 | ||
4 | 4 当土壤热阻系数与载流量对应的热阻系数不同时,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的载流量应进行校正,其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确定。 | ||
7.4.4 电缆采用不同敷设方式时,其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符合 下列规定: | 7.4.4 电缆采用不同敷设方式时,其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符合 下列规定: | ||
第2,538行: | 第2,533行: | ||
2)当切断时间不超过5s 时,满足公式(7.4.5)要求; | 2)当切断时间不超过5s 时,满足公式(7.4.5)要求; | ||
(7.4.5) | <math>S\geqslant\frac{\sqrt{I^2t}}{k}</math> (7.4.5) | ||
式中:S——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 (mm²); | 式中:S——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 (mm²); | ||
第2,572行: | 第2,567行: | ||
| k<sub>1</sub>/k<sub>2</sub>*S/2 | | k<sub>1</sub>/k<sub>2</sub>*S/2 | ||
|} | |} | ||
注:k₁一相导体的k 值,根据导体和绝缘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GB/T 16895.5的相关规定选取; | 注:k₁一相导体的k 值,根据导体和绝缘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GB/T 16895.5的相关规定选取; | ||
k₂—保护接地导体的k 值,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 | k₂—保护接地导体的k 值,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附录A 进 行计算和选取。 | ||
3)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当有防机械损伤 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 16mm² 。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 4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²。 | 3)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当有防机械损伤 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 16mm² 。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 4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²。 | ||
4 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共用 一 | 4 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共用 一 根保护接地导体时,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根据这些回路中遭受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和动作时 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7.4.5)的要求; | 1)根据这些回路中遭受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和动作时 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7.4.5)的要求; | ||
第2,606行: | 第2,600行: | ||
3)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 3)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 ||
4) | 4)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 ||
2 | 2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多极隔离电器。检修时宜断开与被保护设备最近一级的隔离电器。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 ||
3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3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660行: | 第2,654行: | ||
10 当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密闭箱体内时,应根据环境 温度、散热条件及断路器的数量、特性等因素,确定降容系数。 | 10 当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密闭箱体内时,应根据环境 温度、散热条件及断路器的数量、特性等因素,确定降容系数。 | ||
7.5.2 在 TN-C 系统中,严禁断开保护接地中性 (PEN) | 7.5.2 在 TN-C 系统中,严禁断开保护接地中性 (PEN)导体 ,且不得装设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任何电器。 | ||
7.5.3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7.5.3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所连接电源并联; | ||
2 TN-C-S 、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 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 2 TN-C-S 、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 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 ||
第2,670行: | 第2,664行: | ||
3 有中性导体的IT 系统与TT 系统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 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 3 有中性导体的IT 系统与TT 系统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 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 ||
4 | 4 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 ||
5 TT 系统中当电源进线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 5 TT 系统中当电源进线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 ||
第2,686行: | 第2,680行: | ||
4 当 采 用CB 级 ATSE 为消防负荷供电时,所选用的 ATSE 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报警功能,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 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 4 当 采 用CB 级 ATSE 为消防负荷供电时,所选用的 ATSE 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报警功能,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 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 ||
5 当应急照明负荷供电采用CB 级 ATSE | 5 当应急照明负荷供电采用CB 级 ATSE 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 ||
6 宜选用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ATSE, 当 ATSE | 6 宜选用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ATSE, 当 ATSE 不具备检修隔离功能时,设计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 ||
7 ATSE | 7 ATSE 的切换时间应与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时间相配合,并应避免连续切换; | ||
8 ATSE | 8 ATSE 为大容量电动机负荷供电时,应适当调整转换时间,在先断后合的转换过程中保证安全可靠切换。 | ||
7.5.5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7.5.5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698行: | 第2,692行: | ||
1 应能断开被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 1 应能断开被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 ||
2 保护接地导体 (PE 线) | 2 保护接地导体 (PE 线)不应穿过剩余电流保护器的磁回路。 | ||
3 | 3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应确保回路正常运行时的自然泄漏电流不致引起剩余电流保护器误动作。 | ||
4 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器之间应有选择性,并可通过额定动作电流值和动作时间的级差来保证。剩余电流的故障发生点应 由最近的上一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电源。 | 4 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器之间应有选择性,并可通过额定动作电流值和动作时间的级差来保证。剩余电流的故障发生点应 由最近的上一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电源。 | ||
第2,732行: | 第2,726行: | ||
2 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宜具有 选择性,各级保护电器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 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 2 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宜具有 选择性,各级保护电器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 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 ||
3 | 3 对电动机、电梯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 ||
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742行: | 第2,736行: | ||
1) 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 时,短路电流使导体绝缘由 正常运行的最高允许温度上升到极限温度的时间t, 应按下式计算: | 1) 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 时,短路电流使导体绝缘由 正常运行的最高允许温度上升到极限温度的时间t, 应按下式计算: | ||
t=( | <math>t=(k\cdot S/I)^2</math> (7.6.2) | ||
式中:t——短路电流持续时间 (s); | 式中:t——短路电流持续时间 (s); | ||
k- | k-——不同导体的温度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 GB/T 16895.5进行选取; | ||
S——导体截面积 (mm²); | S——导体截面积 (mm²); | ||
第2,766行: | 第2,758行: | ||
2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2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
<math>I_\mathrm{B}\leqslant I_\mathrm{n}\leqslant I_\mathrm{z}</math> (7.6.4-1) | |||
<math>I_2\leqslant1.45I_z</math> (7.6.4-2) | |||
式中:I<sub>B</sub>——线路的计算电流 (A); | |||
I<sub>n</sub>——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 (A); | |||
I<sub>z</sub>——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 (A); | |||
I₂——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 (A) 。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₂ 为约定时间内的约 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₂ 为约定时间内的约 定熔断电流。 | I₂——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 (A) 。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₂ 为约定时间内的约 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₂ 为约定时间内的约 定熔断电流。 | ||
第2,840行: | 第2,832行: | ||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的有关规定。 |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的有关规定。 | ||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 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 |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 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 全防护电击防护》GB/T 16895.21的有关规定。 | ||
3 | 3 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当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身体不慎接近带电部分或身体不慎触及带电部分。 | ||
2) | 2) 当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只能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 ||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 或 IP2X |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 或 IP2X 防护等级的阻挡物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 | ||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况下以上所要求的距离应予以加大。 | |||
4 SELV 和 PELV 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 4 SELV 和 PELV 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 ||
7.7.4 | 7.7.4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装置根据外界影响的情况,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 ||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 ||
第2,871行: | 第2,863行: | ||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 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 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 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 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 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 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
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 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 ||
第2,877行: | 第2,868行: | ||
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 .7节的规定 。 | 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 .7节的规定 。 | ||
7.7.6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 | 7.7.6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 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 ||
表7.7.6 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 ( s) | 表7.7.6 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 ( s) | ||
第2,894行: | 第2,885行: | ||
|} | |} | ||
注:1 当TT 系统内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 | <small>注:1 当TT 系统内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其保护等电位联结到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时,该TT 系统可以采用表中TN 系统最长的 切断电源时间; | ||
2 Uo是指交流相导体对地的标称电压。 | 2 Uo是指交流相导体对地的标称电压。</small> | ||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 的配电回路,TN 系统保护电源的 时间不应超过5s,TT 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 的配电回路,TN 系统保护电源的 时间不应超过5s,TT 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 ||
第2,906行: | 第2,897行: | ||
7.7.7 TN 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7.7.7 TN 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接至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 ||
2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 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 导体》GB/T 16895.3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 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 器件。 | 2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 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 导体》GB/T 16895.3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 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 器件。 | ||
3 TN | 3 TN 系统保护电器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式要求: | ||
<math>Z_s\bullet I_a\leqslant U_0</math> (7.7.7) | |||
式中:Z<sub>s</sub>—— 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 体和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阻 抗)(Ω); | |||
I<sub>a</sub>——保护电器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 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时,其动作电流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A); | |||
U<sub>0</sub>——相导体对地标称交流电压 (V)。 | |||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可用作TN 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不能用于TN-C 系 统。在TN-C-S 系统中采用RCD 时,在RCD 的负荷侧不得再出 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 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 地导体分别引出。 |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可用作TN 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不能用于TN-C 系 统。在TN-C-S 系统中采用RCD 时,在RCD 的负荷侧不得再出 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 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 地导体分别引出。 | ||
7.7.8 | 7.7.8 T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 ||
第2,930行: | 第2,919行: | ||
1) 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1) 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2) | 2) 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2 | 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 ||
3 在 TT 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3 在 TT 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做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 值足够小,且稳定可靠,也可选用过 电流保护电器做故障防护。 | ||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做故障防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 1)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 ||
第2,942行: | 第2,931行: | ||
2)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 2)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R_A\bullet I_{\Delta n}\leqslant50\mathrm{V}</math> (7.7.8-1) | |||
式中:R<sub>A</sub>——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I<sub>n</sub>——RCD 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A)。 | |||
5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5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Z_\mathrm{s}\cdot I_\mathrm{a}\leqslant U_0</math> (7.7.8-2) | |||
式中:Z | 式中:Z<sub>s</sub>——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 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接地导 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在内的阻 抗)(Ω); | ||
I<sub>a</sub>——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 (A)。 | |||
7.7.9 IT 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7.7.9 IT 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962行: | 第2,951行: | ||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 应满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 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 应满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 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 ||
3 |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R_\mathrm{A}\cdot I_\mathrm{d}\leqslant50\mathrm{V}</math> (7.7.9-1) | |||
式中:R<sub>A</sub>——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I<sub>d</sub>——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 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 (A), 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 | |||
4 IT 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 4 IT 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 ||
第2,980行: | 第2,971行: | ||
5) 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5) 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 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 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 |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 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 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 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 ||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 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 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 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 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 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 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 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 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 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 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 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 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 ||
第2,990行: | 第2,981行: | ||
当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不配出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当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不配出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2I_\mathrm{a}\cdot Z_s\leqslant U</math> (7.7.9-2) | |||
当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配出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当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配出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2I_a\cdot Z_s^{\prime}\leqslant U_0</math> (7.7.9-3) | |||
式中:I<sub>a</sub>—— 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 作的电流(A); | |||
Z<sub>s</sub>——包括相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 (Ω); | |||
Z | <math>\mathbb{Z}_s^{\prime}</math>—— 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 抗(Ω); | ||
U—— 相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U—— 相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
第3,008行: | 第2,999行: | ||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 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 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R_\Lambda\cdot I_\mathrm{a}\leqslant50\mathrm{V}</math> (7.7.9-4) | |||
式中:R<sub>A</sub>——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I<sub>a</sub>—— 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 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 |||
7.7.10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7.7.10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1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作为附加防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 的 RCD, 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 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 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 的 RCD, 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 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 ||
2)不能将装设RCD | 2)不能将装设RCD 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不能为此而取消本节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 ||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第3,026行: | 第3,017行: | ||
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 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 ||
2) | 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 ||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 ||
第3,034行: | 第3,025行: | ||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 进行校验: |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 进行校验: | ||
R\leqslant50\mathrm{V}/I_\mathrm{a} (7.7.10) | |||
式中:R——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 间的电阻(Ω); | 式中:R——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 间的电阻(Ω); | ||
第3,070行: | 第3,061行: | ||
8.2.2 室内场所采用直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8.2.2 室内场所采用直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采用不低于B2 | 1 应采用不低于B2 级阻燃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积不宜大于6mm²; | ||
2 护套绝缘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 2 护套绝缘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 部分应穿导管保护; | ||
3 | 3 护套绝缘电线与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加导管保护。 | ||
8.2.3 | 8.2.3 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或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应采用直敷布线。 |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
8.3.1 | 8.3.1 金属导管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但不应用于对金属导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 | ||
8.3.2 | 8.3.2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于素土内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 的钢导管,并采取防腐措施。明敷或暗敷于 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 的镀锌钢导管。 | ||
8.3.3 穿金属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其总截面积(包括 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 8.3.3 穿金属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其总截面积(包括 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 ||
第3,088行: | 第3,079行: | ||
8.3.4 除下列情况外,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属导 管内: | 8.3.4 除下列情况外,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属导 管内: | ||
1 | 1 标称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 ||
2 | 2 同一用电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主回路和无电磁兼容要求的控制回路; | ||
3 同一照明灯具的若干个回路。 | 3 同一照明灯具的若干个回路。 | ||
8.3.5 | 8.3.5 当金属导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方;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方。相互间的 净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金属导管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净距不宜小于 200mm; 当金属导管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上方时,净距不宜小于 300mm; 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100mm; | 1 当金属导管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净距不宜小于 200mm; 当金属导管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上方时,净距不宜小于 300mm; 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100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