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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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行: | 第27行: |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 术语和缩略语== | ||
===2.1 术 语=== | ===2.1 术 语=== | ||
第117行: | 第116行: | ||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 ||
2.1.22 接地配置 earthing arrangement;grounding | 2.1.22 接地配置 earthing 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ment | ||
接地系统 earthing system | 接地系统 earthing system | ||
第231行: | 第230行: | ||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 是一种把多块独立的硬盘(物理硬盘)按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硬盘组(逻辑硬盘),从而提供比单个硬盘更高的存储性能和提供数据备份技术。 |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 是一种把多块独立的硬盘(物理硬盘)按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硬盘组(逻辑硬盘),从而提供比单个硬盘更高的存储性能和提供数据备份技术。 | ||
==2.2 缩 略 语== | === 2.2 缩 略 语 === | ||
AI(Analog Input) 模拟量输入(模入) | AI(Analog Input) 模拟量输入(模入) | ||
第747行: | 第746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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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 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 加变压器宽 度b 之和再加0.3m。 | <small>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 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 加变压器宽 度b 之和再加0.3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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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1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值.jpeg|400px]]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1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值.jpeg|400px]] | ||
第812行: | 第812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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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small>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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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6.2-2 35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 表4.6.2-2 35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 ||
第843行: | 第843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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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small>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small> | ||
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8m。 | 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8m。 | ||
第951行: | 第951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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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 <small>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 ||
2 各种布置方式,柜端通道不应小于0.8m; | 2 各种布置方式,柜端通道不应小于0.8m; | ||
第957行: | 第957行: | ||
3 控制屏、柜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 3 控制屏、柜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 ||
4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4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small> |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
第1,135行: | 第1,135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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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的正常运行方式(含正常检修)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 | <small>注: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的正常运行方式(含正常检修)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small> | ||
5.2.5 为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 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 5.2.5 为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 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 ||
第1,316行: | 第1,316行: | ||
5.7.9 当供配电系统有高次谐波,并可能使电容器过负荷时,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 5.7.9 当供配电系统有高次谐波,并可能使电容器过负荷时,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 ||
5. | === 5.8 10kV 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 ||
5.8.1 对10kV 异步电动机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 |||
1 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 1 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 ||
第1,354行: | 第1,354行: | ||
3 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 3 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 ||
5.9.1 下列情况,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9.1 下列情况,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
第1,382行: | 第1,382行: | ||
6 自动投入装置中,应设置工作电源的电流闭锁回路。 | 6 自动投入装置中,应设置工作电源的电流闭锁回路。 |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 ||
5.10.1 基于电网运行安全和地方供电部门的要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即 采用“先断后合”方式。 | 5.10.1 基于电网运行安全和地方供电部门的要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即 采用“先断后合”方式。 | ||
第1,933行: | 第1,933行: | ||
| 5.5 | | 5.5 | ||
|} | |} | ||
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 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 | <small>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 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small>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6.1.4机组布置.jpeg|400px]]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6.1.4机组布置.jpeg|400px]] | ||
第2,283行: | 第2,283行: | ||
2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宜分别自成配 | 2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宜分别自成配 | ||
3 | 3 当用电负荷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并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 ||
4 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 4 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 ||
第2,313行: | 第2,311行: | ||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避难层; |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避难层; | ||
4 超高层建筑的垂直干线可采用电缆转接封闭式母线式供电。 | |||
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 用线路配电。 | 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 用线路配电。 | ||
第2,456行: | 第2,454行: | ||
|} | |} | ||
注:特低压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 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T 16895.30的有关规定确定。 | <small>注:特低压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 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T 16895.30的有关规定确定。 | ||
</small> | |||
7.4.3 导体敷设的环境温度与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7.4.3 导体敷设的环境温度与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509行: | 第2,507行: | ||
|} | |} | ||
注:相电流的三次谐波分量是三次谐波与基波(一次谐波)的比值,用%表示。 | <small>注:相电流的三次谐波分量是三次谐波与基波(一次谐波)的比值,用%表示。</small> | ||
7.4.5 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 (PE) 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 列规定: | 7.4.5 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 (PE) 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 列规定: | ||
第2,525行: | 第2,523行: | ||
2 ) 对TT 或 TN 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积小于相导体截 面积的地方,中性导体上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该保护 应使相导体断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 | 2 ) 对TT 或 TN 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积小于相导体截 面积的地方,中性导体上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该保护 应使相导体断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 | ||
注:当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小于相导体的截面积,且在中性导体中的 电流预期不会超过相导体的电流值时,中性导体上不需要装设过电流保护。 在这两种情况下,中性导体应受到短路保护。 | <small>注:当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小于相导体的截面积,且在中性导体中的 电流预期不会超过相导体的电流值时,中性导体上不需要装设过电流保护。 在这两种情况下,中性导体应受到短路保护。</small> | ||
3 保护接地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3 保护接地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533行: | 第2,531行: | ||
2)当切断时间不超过5s 时,满足公式(7.4.5)要求; | 2)当切断时间不超过5s 时,满足公式(7.4.5)要求; | ||
<math>S\geqslant\frac{\sqrt{I^2t}}{k}</math> | <math>S\geqslant\frac{\sqrt{I^2t}}{k}</math> (7.4.5) | ||
式中:S——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 (mm²); | 式中:S——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 (mm²); | ||
第2,541行: | 第2,539行: | ||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的动作时间 (s); |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的动作时间 (s); | ||
k——由保护接地导体、绝缘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和最终温度决定的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 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 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附 录A 的有关 规定进行计算和选取。当计算所得截面积尺寸是非 标准尺寸时,应采用最接近的较大标准截面积的 导体 。 | |||
表7.4.5 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²) | 表7.4.5 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²) | ||
第2,568行: | 第2,564行: | ||
|} | |} | ||
注:k₁一相导体的k 值,根据导体和绝缘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GB/T 16895.5的相关规定选取; | <small>注:k₁一相导体的k 值,根据导体和绝缘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GB/T 16895.5的相关规定选取; | ||
k₂—保护接地导体的k 值,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附录A 进 行计算和选取。</small> | |||
3)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当有防机械损伤 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 16mm² 。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 4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²。 | 3)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当有防机械损伤 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 16mm² 。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 4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²。 | ||
第2,999行: | 第2,995行: | ||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 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 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R_\ | <math>R_\mathrm{A}\cdot I_\mathrm{a}\leqslant50\mathrm{V}</math> (7.7.9-4) | ||
式中:R<sub>A</sub>——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式中:R<sub>A</sub>——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第3,025行: | 第3,021行: | ||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 进行校验: |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 进行校验: | ||
R\leqslant50\mathrm{V}/I_\mathrm{a} | <math>R\leqslant50\mathrm{V}/I_\mathrm{a} </math> (7.7.10) | ||
式中:R——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 间的电阻(Ω); | 式中:R——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 间的电阻(Ω); | ||
第3,534行: | 第3,530行: | ||
6 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1m;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 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 6 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1m;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 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 ||
7 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5m; | 7 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5m; 当其净距小于0.5m 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接近段两端向外延 伸不小于0.5m 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 措施; | ||
8 当室内有腐蚀性介质时,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 8 当室内有腐蚀性介质时,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 ||
第3,568行: | 第3,562行: | ||
8.9.5 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钢质保护导管、槽盒、固定卡具及进出钢质配电柜(箱)处,应采取切断磁路的措施。 | 8.9.5 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钢质保护导管、槽盒、固定卡具及进出钢质配电柜(箱)处,应采取切断磁路的措施。 | ||
8.9.6 多根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应采用减少 涡流影响的排列方式。 | |||
8.9.7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和防火封堵措施。 | 8.9.7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和防火封堵措施。 | ||
第3,677行: | 第3,671行: | ||
|} | |} | ||
<small>注:1 D 为电缆外径; | <small>注:1 D 为电缆外径; | ||
26kV~35kV 铝合金电缆为单芯或三芯电缆。 | 26kV~35kV 铝合金电缆为单芯或三芯电缆。 </small> | ||
8.12.4 铝合金电缆沿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敷设时,电缆支 撑点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12.4的规定。 | 8.12.4 铝合金电缆沿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敷设时,电缆支 撑点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12.4的规定。 | ||
第4,922行: | 第4,916行: | ||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 ||
3 100m 以下,高度超过54m 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物; | |||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 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 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 ||
第4,980行: | 第4,974行: | ||
1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 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网连 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 度不小于2 √p(m) 的铠装电缆或穿钢导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引入,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其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 钢导管应与接地网连通。 | 1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 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网连 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 度不小于2 √p(m) 的铠装电缆或穿钢导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引入,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其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 钢导管应与接地网连通。 | ||
注:p 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 ·m)。 | <small>注:p 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 ·m)。</small> | ||
2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 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 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2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 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 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
第5,062行: | 第5,056行: | ||
式中:S<sub>al</sub>——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 (m); | 式中:S<sub>al</sub>——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 (m); | ||
K<sub>c</sub>——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 | K<sub>c</sub>——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 ||
L<sub>x</sub>——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 保护器相连之点。 | L<sub>x</sub>——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 保护器相连之点。 | ||
第5,231行: | 第5,223行: | ||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 ||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1mm 厚沥青层或0.5mm 厚聚氯乙烯层或类似 保护层均不应属于绝缘被覆层。 | <small>注:薄的油漆保护层、1mm 厚沥青层或0.5mm 厚聚氯乙烯层或类似 保护层均不应属于绝缘被覆层。</small> | ||
11.6.7 层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所有部件之 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6.7 层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所有部件之 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5,251行: | 第5,243行: | ||
2 布置接闪器时应优先采用接闪网、接闪带或采用接闪杆, 并应按表11.6.9规定的不同建筑防雷类别的滚球半径h, 采 用 滚球法计算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 2 布置接闪器时应优先采用接闪网、接闪带或采用接闪杆, 并应按表11.6.9规定的不同建筑防雷类别的滚球半径h, 采 用 滚球法计算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 ||
注:滚球法是以h,为半径的一个球体,沿需要防直击雷的部位滚动, 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括利用作为接闪器的金属物)或接闪器和地面 (包括与大地接触能承受雷击的金属物)而不触及需要保护的部位时,则该 部分就得到接闪器的保护。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附录的规定。 | <small>注:滚球法是以h,为半径的一个球体,沿需要防直击雷的部位滚动, 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括利用作为接闪器的金属物)或接闪器和地面 (包括与大地接触能承受雷击的金属物)而不触及需要保护的部位时,则该 部分就得到接闪器的保护。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附录的规定。</small> | ||
表11.6.9 按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布置接闪器 | 表11.6.9 按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布置接闪器 | ||
第5,300行: | 第5,292行: | ||
1) 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的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 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 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 气导通; | 1) 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的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 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 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 气导通; | ||
2) 引下线3m | 2) 引下线3m 范围内土壤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Q·m; 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 ||
3) 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做均衡电位处理。 | 3) 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做均衡电位处理。 | ||
第5,332行: | 第5,324行: | ||
1 每根专用引下线处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 | 1 每根专用引下线处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 | ||
2 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每根专用引下线在距 地面0.5m 以下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 于4. | 2 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每根专用引下线在距 地面0.5m 以下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 于4.24<math>K_{\mathrm{c}}^{2}</math>(m²), 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于1.89 K²(m²)。 | ||
<small>注:K<sub>c</sub>为分流系数,取值与本标准第11.3.6条的中取值一致。</small> | |||
11.8.8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作为防雷装置 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 11.8.8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作为防雷装置 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 ||
第5,541行: | 第5,533行: | ||
|} | |} | ||
<small>注:1 I类一含有电子电路的设备,如计算机、有电子程序控制的设备; | <small>注:1 I类一含有电子电路的设备,如计算机、有电子程序控制的设备; | ||
2 Ⅱ类一如家用电器和类似负荷; | 2 Ⅱ类一如家用电器和类似负荷; | ||
第5,549行: | 第5,541行: | ||
4 V类一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滤波器。 | 4 V类一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滤波器。 | ||
5 当被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 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确定的冲击电涌电压小于表11.9.8中的数值时,公式 (11.9.8-1)~公式(11.9.8-3)中的Uw应用前者代入。 | 5 当被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 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确定的冲击电涌电压小于表11.9.8中的数值时,公式 (11.9.8-1)~公式(11.9.8-3)中的Uw应用前者代入。 </small> | ||
11.9.9 220V/380V 三相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的设置,应与接地形式及接线方式一致,且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 不应小于 表11.9.9所规定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 11.9.9 220V/380V 三相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的设置,应与接地形式及接线方式一致,且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 不应小于 表11.9.9所规定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 ||
第5,597行: | 第5,589行: | ||
|} | |} | ||
<small>注:1 | <small>注:1 *为故障下最坏的情况,所以不需计及15%的允许误差。 | ||
2 U₀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在220V/380V三相系统中即相电压220V。 | 2 U₀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在220V/380V三相系统中即相电压220V。 </small> | ||
11.9.10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 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 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 表11.9. 10- 1和表11.9. 10-2的规定。 | 11.9.10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 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 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 表11.9. 10- 1和表11.9. 10-2的规定。 | ||
第5,624行: | 第5,616行: | ||
|} | |} | ||
注:U | <small>注:U<sub>n</sub>为额定工作电压。</small> | ||
表11.9.10-2 信号线路、天馈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 表11.9.10-2 信号线路、天馈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 ||
第5,639行: | 第5,631行: | ||
|} | |} | ||
注:信号线用电涌保护器应满足信号传输速率及带宽的需要,其接口应与被保护设备兼容。 | <small>注:信号线用电涌保护器应满足信号传输速率及带宽的需要,其接口应与被保护设备兼容。 | ||
</small> | |||
11.9.11 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 超过0.5m 。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 过 电 流 保 护 器 件 应 具 备 如 下 能 力 : | 11.9.11 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 超过0.5m 。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 过 电 流 保 护 器 件 应 具 备 如 下 能 力 : | ||
第5,724行: | 第5,717行: | ||
11.10.2 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各连接部件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 表11.10.2的规定。连接单台或多台I 级分类试验或D1 类电涌 保护器的单根导体的最小截面积,还应按下式计算: | 11.10.2 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各连接部件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 表11.10.2的规定。连接单台或多台I 级分类试验或D1 类电涌 保护器的单根导体的最小截面积,还应按下式计算: | ||
S<sub>min</sub>≥I<sub>imp</sub>/8 (11.10.2) | |||
式中:S<sub>min</sub>—— 单根铜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²); | |||
I<sub>imp</sub>——流入该导体的雷电流(kA)。 | |||
表11.10.2 防雷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 表11.10.2 防雷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 ||
第5,886行: | 第5,879行: | ||
|} | |} | ||
注:①热浸或电镀锡的锡层最小厚度为lμm; | <small>注:①热浸或电镀锡的锡层最小厚度为lμm; | ||
② 镀锌层宜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镀锌层圆钢至少为22.7g/m² 、 扁钢至少 为32.4g/m²; | ② 镀锌层宜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镀锌层圆钢至少为22.7g/m² 、 扁钢至少 为32.4g/m²; | ||
第5,905行: | 第5,898行: | ||
⑩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 | ⑩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 | ||
</small> | |||
11.10.4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1.10.4 的规定 。 | 11.10.4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1.10.4 的规定 。 | ||
第6,019行: | 第6,012行: | ||
| 厚度3mm | | 厚度3mm | ||
|} | |} | ||
续表11.10.4 | 续表11.10.4 | ||
第6,061行: | 第6,052行: | ||
|} | |} | ||
注:1 热镀锌层应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圆钢镀锌层至少为22.7g/m², 扁钢 镀锌层至少为32.4g/m²; | <small>注:1 热镀锌层应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圆钢镀锌层至少为22.7g/m², 扁钢 镀锌层至少为32.4g/m²; | ||
2 热镀锌之前螺纹应先加工好; | 2 热镀锌之前螺纹应先加工好; | ||
第6,073行: | 第6,064行: | ||
6 不锈钢中,铬的含量大于或等于16%,镍的含量大于或等于5%,钼的含 量大于或等于2%,碳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08%; | 6 不锈钢中,铬的含量大于或等于16%,镍的含量大于或等于5%,钼的含 量大于或等于2%,碳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08%; | ||
7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 | 7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small> | ||
11.10.5 利用建筑物构件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构件内有箍 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 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栓、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 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 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 11.10.5 利用建筑物构件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构件内有箍 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 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栓、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 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 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 ||
第6,111行: | 第6,101行: | ||
8 高压电气装置以及传动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 8 高压电气装置以及传动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 ||
9 | 9 附属于高压电气装置的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和控制电缆的金属外皮。 |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
第6,131行: | 第6,119行: | ||
1)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 置共用时,应根据下式确定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 电阻: | 1)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 置共用时,应根据下式确定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 电阻: | ||
<math>R_\mathrm{E}\leqslant U_\mathrm{f}/I_\mathrm{E}</math> (12.3.3-1) | |||
2)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 2)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R_\mathrm{E}\leqslant1200/I_\mathrm{E}</math> (12.3.3-2) | |||
式中:R<sub>E</sub>——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Ω); | |||
U<sub>f</sub>——低压系统在故障持续时间内工频故障电压的允许值 (V); | |||
I<sub>E</sub>——高压系统流经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故障电流 (A)。 | |||
2 当高压系统为不接地系统时,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 合下列要求: | 2 当高压系统为不接地系统时,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 合下列要求: | ||
第6,147行: | 第6,135行: | ||
1)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置共用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式 要 求 : | 1)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置共用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式 要 求 : | ||
R<sub>E</sub>≤50/I<sub>E</sub> (12.3.3-3) | |||
2)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 2)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 ||
R<sub>E</sub>≤250/I<sub>E</sub> (12.3.3-4) | |||
式中:R<sub>E</sub>——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Ω); | |||
I<sub>E</sub>——高压系统流经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故障电流 (A)。 | |||
12.3.4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 采用网格式接地网或深井加物理降阻剂等措施。 | 12.3.4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 采用网格式接地网或深井加物理降阻剂等措施。 | ||
第6,217行: | 第6,205行: | ||
4 TN-C-S 接地系统中的PEN 导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 4 TN-C-S 接地系统中的PEN 导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 ||
1) 除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 PEN | 1) 除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 PEN 导体外,PEN 导体必须按可遭受的最高电压设置绝缘; | ||
2)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 属槽盒在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不得用来替代PEN 导体; | 2)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 属槽盒在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不得用来替代PEN 导体; | ||
第6,663行: | 第6,649行: | ||
3 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 在0区和1区之外。 | 3 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 在0区和1区之外。 | ||
12.10.20 喷水池的0区和1区的电气设备应是不可能被触及 | 12.10.20 喷水池的0区和1区的电气设备应是不可能被触及 的。电动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泵的特殊要求》GB4706.66 的规定。 | ||
12.10.21 喷水池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 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 一 般要求》 GB/T 5013.1规定的66型电缆,并且其保护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041.1 规定的防撞击性能。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布线还应满足以下 要 求 : | 12.10.21 喷水池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 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 一 般要求》 GB/T 5013.1规定的66型电缆,并且其保护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041.1 规定的防撞击性能。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布线还应满足以下 要 求 : | ||
第6,731行: | 第6,715行: | ||
3) 建筑面积超过400m²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 3) 建筑面积超过400m²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 ||
2 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 | 2 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 指示标识; |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 指示标识; | ||
第6,999行: | 第6,981行: | ||
7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可按图13.6.5-1和图13.6.5-2 布 置 。 | 7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可按图13.6.5-1和图13.6.5-2 布 置 。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13.6.5-1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jpe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13.6.5-1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jpeg|400px]] | ||
图13.6.5-1 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 图13.6.5-1 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13.6.5-2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jpe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13.6.5-2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jpeg|400px]] | ||
图13.6.5-2 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 图13.6.5-2 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 ||
第7,009行: | 第6,991行: | ||
13.6.6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 应符合表13 . 6 . 6的规定。 | 13.6.6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 应符合表13 . 6 . 6的规定。 | ||
表13.6.6 | 表13.6.6 消防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水平和垂直照度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第7,060行: | 第7,040行: | ||
| ≥3 | | ≥3 | ||
|} | |} | ||
续表13.6.6 | 续表13.6.6 | ||
第7,119行: | 第7,098行: | ||
|} | |} | ||
注:1 当消防性能化有时间要求时,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性能化要求; 2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物。 | <small>注:1 当消防性能化有时间要求时,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性能化要求; 2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物。 | ||
</small> | |||
===13.7 系 统 供 电=== | ===13.7 系 统 供 电=== | ||
第7,213行: | 第7,192行: | ||
|} | |} | ||
注:1 防、排烟设备火灾时应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时间,不同场所的应急照明时间 见本标准表13.6.6。 | <small>注:1 防、排烟设备火灾时应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时间,不同场所的应急照明时间 见本标准表13.6.6。 | ||
2 表中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2h 的参数。 | 2 表中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2h 的参数。</small> |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
第7,340行: | 第7,319行: | ||
注:1 B1、B2、B3级为《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规定的通 信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分级。 | <small>注:1 B1、B2、B3级为《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规定的通 信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分级。 | ||
2 重要公共建筑见条文说明。 | 2 重要公共建筑见条文说明。</small> |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
第7,487行: | 第7,466行: | ||
注:★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宜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可设置或预埋管线部 位;一无此部位或不必设置。 | <small>注:★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宜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可设置或预埋管线部 位;一无此部位或不必设置。</small> | ||
14.3.2 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 14.3.2 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 ||
第7,591行: | 第7,570行: | ||
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 定,可按下式计算: | 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 定,可按下式计算: | ||
F=A·L/H (14.3.7) | |||
式中:F—— 焦距 (mm); | 式中:F—— 焦距 (mm); | ||
第7,956行: | 第7,935行: | ||
|} | |} | ||
15.4.3 C 频段、Ku | 15.4.3 C 频段、Ku 频段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表15.4.3的规定。 | ||
表15.4.3 C频段、Ku频段高频头主要技术参数 | 表15.4.3 C频段、Ku频段高频头主要技术参数 | ||
第8,298行: | 第8,275行: | ||
P=K₁·K₂·∑P₀ (16.4.4-1) | P=K₁·K₂·∑P₀ (16.4.4-1) | ||
<math>P_0=K_i\bullet P_i</math> (16.4.4-2) | |||
式中:P——功放设备输出总电功率 (W); | 式中:P——功放设备输出总电功率 (W); | ||
第8,304行: | 第8,281行: | ||
P₀——每分路同时广播时最大电功率 (W); | P₀——每分路同时广播时最大电功率 (W); | ||
P | P<small>i</small>—— 第i 支路的用户设备额定容量 (W); | ||
K | K<sub>i</sub>—— 第 i 支路的同时需要系数(背景广播时,旅馆客房 节目每套K<sub>i</sub>应为0.2~0.4,一般背景广播 K<sub>i</sub>应 为 0.5~0.6;业务广播时,K<sub>i</sub>应为0 . 7~0 . 8;应急 广播时,K<sub>i</sub>应为1.0); | ||
K₁—— 线路衰耗补偿系数(线路衰耗1dB 时应为1 . 26, | K₁—— 线路衰耗补偿系数(线路衰耗1dB 时应为1 . 26,线路衰耗2dB 时应为1 . 58,线路衰耗3dB 时应为2); | ||
K₂——老化系数,宜为1.2~1.4。 | |||
16.4.5 厅堂扩声系统功放设备的配置与选择应有功率储备,语 言扩声应为2倍~3倍,演出扩声应为4倍~6倍,音乐扩声应 为6倍~8倍或以上。 | 16.4.5 厅堂扩声系统功放设备的配置与选择应有功率储备,语 言扩声应为2倍~3倍,演出扩声应为4倍~6倍,音乐扩声应 为6倍~8倍或以上。 | ||
第8,404行: | 第8,381行: | ||
1)门厅、电梯厅、休息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1)门厅、电梯厅、休息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
L=(2~2.5)H (16.5.5-1) | L=(2~2.5)H (16.5.5-1) | ||
式中:L——扬声器安装间距 (m); | 式中:L——扬声器安装间距 (m); | ||
第8,412行: | 第8,389行: | ||
2)走道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2)走道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
L=(3~3.5)H (16.5.5-2) | L=(3~3.5)H (16.5.5-2) | ||
3)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3)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
<math>L=2(H-1.3)\tan\frac{\theta}{2}</math> (16.5.5-3) | |||
式中:θ——扬声器的辐射角,宜大于或等于90°。 | |||
3 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要求,扬声器的输出宜设置音量调 节装置。兼作多种用途的场所,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 制开关。 | 3 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要求,扬声器的输出宜设置音量调 节装置。兼作多种用途的场所,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 制开关。 | ||
第8,660行: | 第8,639行: | ||
4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 4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 | 1) 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 于厕位或洗手位伸手可及处;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0.8m~1.0m, 低位按 钮底边距地0.4m~0.5m; | ||
2)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 2)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 ||
第9,790行: | 第9,769行: | ||
19.9.4 无线局域网络设备应选择支持MIMO 智能天线、帧聚 合、块应答等符合 IEEE 802.11n 技术的产品架构,向下兼容 802.1la/b/g 设备,并具有支持IPv4/IPv6 双协议栈的能力。 | 19.9.4 无线局域网络设备应选择支持MIMO 智能天线、帧聚 合、块应答等符合 IEEE 802.11n 技术的产品架构,向下兼容 802.1la/b/g 设备,并具有支持IPv4/IPv6 双协议栈的能力。 | ||
19.9.5 在有高速无线局域网络需求时,可采用符合 IEEE | 19.9.5 在有高速无线局域网络需求时,可采用符合 IEEE 802.1lac 标准的无线设备。 | ||
802.1lac 标准的无线设备。 | |||
19.9.6 无线局域网络架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9.9.6 无线局域网络架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9,824行: | 第9,801行: | ||
20.1.5 通信网络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23 章的有关规定。 | 20.1.5 通信网络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23 章的有关规定。 |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 ||
20.2.1 信息接入系统应具有开放性、安全性、灵活性和前瞻 性,便于宽带业务接入。 | 20.2.1 信息接入系统应具有开放性、安全性、灵活性和前瞻 性,便于宽带业务接入。 | ||
第9,880行: | 第9,857行: | ||
2 用户电话交换机可分为用户交换机 (PBX) 、ISDN 用 户 交换机 (ISPBX) 、IP 用户交换机 (IPPBX) 、 软交换用户电话交 换机等; | 2 用户电话交换机可分为用户交换机 (PBX) 、ISDN 用 户 交换机 (ISPBX) 、IP 用户交换机 (IPPBX) 、 软交换用户电话交 换机等; | ||
3 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提供普通电话通信、 ISDN 通 信 和 IP | 3 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提供普通电话通信、 ISDN 通 信 和 IP 288通信等多种业务; | ||
4 用户终端可分为普通电话终端、 ISDN 终端、IP 终端等; | 4 用户终端可分为普通电话终端、 ISDN 终端、IP 终端等; | ||
第9,954行: | 第9,929行: | ||
|} | |} | ||
续表20.3.6 | 续表20.3.6 | ||
第9,968行: | 第9,942行: | ||
|} | |} | ||
注:1 表中机房使用面积应包括主机及配线架(柜)设备、电源室配电及蓄电池 设备的使用面积; | <small>注:1 表中机房使用面积应包括主机及配线架(柜)设备、电源室配电及蓄电池 设备的使用面积; | ||
2 表中机房的使用面积,不包括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及辅助 用房(备品备件维修室、值班室及卫生间的使用面积)。 | 2 表中机房的使用面积,不包括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及辅助 用房(备品备件维修室、值班室及卫生间的使用面积)。</small> | ||
8 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可按每人5m²配置, 辅助用房可按30m²~50m² 配置; | 8 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可按每人5m²配置, 辅助用房可按30m²~50m² 配置; | ||
第9,996行: | 第9,970行: | ||
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 段应符合表20.4.4的规定。 | 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 段应符合表20.4.4的规定。 | ||
表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段 | 表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段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段.png|400px]] | |||
注:消防部门与公安部门共用350MHz频段,其中消防部门使用了上下频段中多 个频点。 | <small>注:消防部门与公安部门共用350MHz频段,其中消防部门使用了上下频段中多 个频点。</small> | ||
20.4.5 当本地消防、公安部门对建筑内有灭火救援指挥或接处 警无线对讲信号需求时,可将350MHz 专用信号源引入,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 20.4.5 当本地消防、公安部门对建筑内有灭火救援指挥或接处 警无线对讲信号需求时,可将350MHz 专用信号源引入,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 ||
第10,259行: | 第10,226行: | ||
1 工作频率在 C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5850MHz~ 6425MHz; 下行频率应为3625MHz~4200MHz; | 1 工作频率在 C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5850MHz~ 6425MHz; 下行频率应为3625MHz~4200MHz; | ||
2 工作频率在Ku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14.000GHz~ 14.500GHz; 下行频率应为12.250GHz~12.750GHz; | 2 工作频率在Ku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14.000GHz~ 14.500GHz;下行频率应为12.250GHz~12.750GHz; | ||
31.00GHz; 下行频率应为17.700GHz~21.200GHz。 | 3 工作频率在Ka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27.500GHz~31.00GHz; 下行频率应为17.700GHz~21.200GHz。 | ||
20.6.7 语音网、数据网和多媒体业务网应能满足语音通信、数 据传递、文件交换、图像传输等多媒体通信业务。 | 20.6.7 语音网、数据网和多媒体业务网应能满足语音通信、数 据传递、文件交换、图像传输等多媒体通信业务。 | ||
第10,315行: | 第10,280行: | ||
20.7.9 室外天线引至室内收发机信号装置的馈线不宜过长。系 统在分米波段工作时,馈线可采用同轴电缆;在厘米波段工作 时,宜采用圆波导馈线。馈线及电源线引入室内时应加设浪涌保 护 器 。 | 20.7.9 室外天线引至室内收发机信号装置的馈线不宜过长。系 统在分米波段工作时,馈线可采用同轴电缆;在厘米波段工作 时,宜采用圆波导馈线。馈线及电源线引入室内时应加设浪涌保 护 器 。 | ||
20.7.10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应采用国家对外开放的工作频段, | 20.7.10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应采用国家对外开放的工作频段, 当需采用其他专用的工作频段及技术要求时,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规定。 | ||
===20.8 会 议 系 统=== | ===20.8 会 议 系 统=== | ||
第10,557行: | 第10,520行: | ||
|} | |} | ||
注:中型、大型或特大型会议电视室内中场或后场区域,宜在两侧墙上或顶部增 设悬挂会场辅助高清晰度、高亮度液晶显示屏,并可通过分配器等设备同步 显示主屏及副屏上视频会议内容。 | <small>注:中型、大型或特大型会议电视室内中场或后场区域,宜在两侧墙上或顶部增 设悬挂会场辅助高清晰度、高亮度液晶显示屏,并可通过分配器等设备同步 显示主屏及副屏上视频会议内容。</small> | ||
20.8.12 会议电视系统的会场电子声学环境、建筑声学和建筑 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8.12 会议电视系统的会场电子声学环境、建筑声学和建筑 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0,611行: | 第10,574行: | ||
1) 译员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宜通过观 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 察窗应采用中空玻璃隔声窗; | 1) 译员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宜通过观 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 察窗应采用中空玻璃隔声窗; | ||
2)译员室的室内使用面积宜并坐两个译员;房间的三个尺 寸要互不相同,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 | 2)译员室的室内使用面积宜并坐两个译员;房间的三个尺 寸要互不相同,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长×宽×高); | ||
(长×宽×高); | |||
3)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结信号,室外宜 设译音工作状态指示信号; | 3)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结信号,室外宜 设译音工作状态指示信号; | ||
第10,625行: | 第10,586行: | ||
2 对于语言清晰度要求不高的会议场所,宜按二级会议扩 声系统进行设计; | 2 对于语言清晰度要求不高的会议场所,宜按二级会议扩 声系统进行设计; | ||
3 一 | 3 一 级、二级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应符合表20.8.18的要求。 | ||
表20.8.18 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 | 表20.8.18 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 | ||
第10,643行: | 第10,602行: | ||
频率(Hz) | 频率(Hz)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0.8.18-1一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jpe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0.8.18-1一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jpeg|400px]] | ||
图20.8.18-1 一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 图20.8.18-1 一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0.8.18-2二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png|400px]]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0.8.18-2二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png]] | |||
图20.8.18-2 二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 图20.8.18-2 二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 ||
第10,911行: | 第10,868行: | ||
5 每个阶梯教室旁宜设置1间音视频及网络教学设备控制 室,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12m²; | 5 每个阶梯教室旁宜设置1间音视频及网络教学设备控制 室,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12m²; | ||
6 | 6 宜在多个阶梯教室处合设1间存放教学器件与资料的教学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24m²; | ||
7 教学辅助用房或音视频及网络设备控制室内楼面均布活 荷载值不应低于3.5kN/m²; | 7 教学辅助用房或音视频及网络设备控制室内楼面均布活 荷载值不应低于3.5kN/m²; | ||
第11,045行: | 第11,002行: | ||
4 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FD 可以和 设备间中的 BD 和 CD 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 4 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FD 可以和 设备间中的 BD 和 CD 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 ||
5 单栋建筑物,无建筑群配线设备CD, 入口设施和BD | 5 单栋建筑物,无建筑群配线设备CD, 入口设施和BD 之间可设置互通的路由。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1综合布线系统构成.png|400px]]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1综合布线系统构成.png]] | |||
图21 .2 . 1 综合布线系统构成 | 图21 .2 . 1 综合布线系统构成 | ||
21.2.2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的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 21.2.2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的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1,078行: | 第11,012行: | ||
1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的光配线 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时,应符合图21.2.2的连接模式; | 1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的光配线 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时,应符合图21.2.2的连接模式;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2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FD)经光纤跳线连接.png|400px]]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2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FD)经光纤跳线连接.png]] | |||
图21 .2 .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 | 图21 .2 .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 | ||
第11,168行: | 第11,085行: | ||
|} | |} | ||
<small>注:5、6、6A、7、7A类布线系统应能支持向下兼容的应用。</small> | |||
注:5、6、6A、7、7A类布线系统应能支持向下兼容的应用。 | |||
21.2.4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21.2.4 的 规 定 。 | 21.2.4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21.2.4 的 规 定 。 | ||
第11,191行: | 第11,107行: | ||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各线缆应符 合图21 . 2 . 5 - 1中线缆划分和表21 . 2 . 5中线缆长度的规定。 |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各线缆应符 合图21 . 2 . 5 - 1中线缆划分和表21 . 2 . 5中线缆长度的规定。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5-1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pn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5-1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png|400px]] | ||
图21.2.5-1 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 图21.2.5-1 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 ||
注:1 当CP 不存在时,水平线缆连接FD 与TO; | <small>注:1 当CP 不存在时,水平线缆连接FD 与TO; | ||
2 FD中的跳线可以不存在,设备线缆直接连至FD 水平侧的配线设备。 | 2 FD中的跳线可以不存在,设备线缆直接连至FD 水平侧的配线设备。</small> | ||
第11,230行: | 第11,146行: | ||
|} | |} | ||
注:①如果此处没有设置跳线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 | <small>注:①如果此处没有设置跳线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 | ||
② 如果此处没有交叉连接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 | ② 如果此处没有交叉连接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small> | ||
2 干线子系统信道各线缆应符合图21.2.5-2中的划分 规 定 。 | 2 干线子系统信道各线缆应符合图21.2.5-2中的划分 规 定 。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5-2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pn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5-2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png|400px]] | ||
图21.2.5-2 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 图21.2.5-2 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 ||
第11,419行: | 第11,335行: | ||
|} | |} | ||
1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应采用标称波长为850nm 和 1300nm的多模光纤 (OM1 、OM2 、OM3 、OM4); 标称波长为 1310nm 和1550nm(OS1),1310nm 、1383nm 和1550nm(OS2) | 1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应采用标称波长为850nm 和 1300nm的多模光纤 (OM1 、OM2 、OM3 、OM4); 标称波长为 1310nm 和1550nm(OS1),1310nm 、1383nm 和1550nm(OS2)的单模光纤。 | ||
的单模光纤。 | |||
2 单模和多模光缆的选用应符合网络的构成方式及光纤在 网络中的传输距离。在楼内宜采用多模光缆,超过多模光纤支持 的应用长度或需直接与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施相连时应采用单 模光缆。 | 2 单模和多模光缆的选用应符合网络的构成方式及光纤在 网络中的传输距离。在楼内宜采用多模光缆,超过多模光纤支持 的应用长度或需直接与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施相连时应采用单 模光缆。 | ||
第11,468行: | 第11,382行: | ||
|} | |} | ||
注:1 对出租的用户区域可设置光纤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大客户区域也可以为 公共设施的场地,如商场、会议中心、会展中心等; | <small>注:1 对出租的用户区域可设置光纤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大客户区域也可以为 公共设施的场地,如商场、会议中心、会展中心等; | ||
2 办公区宜设置无线网络,工作区也可以设置无线 Wi-Fi 覆盖系统AP 设施 的信息插座。 | 2 办公区宜设置无线网络,工作区也可以设置无线 Wi-Fi 覆盖系统AP 设施 的信息插座。</small> | ||
21.3.3 配线子系统工作区的信息插座应支持不同的终端设备接 入,水平线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21.3.3 配线子系统工作区的信息插座应支持不同的终端设备接 入,水平线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1,644行: | 第11,558行: | ||
|} | |} | ||
注:当线缆采用电缆桥架布放时,桥架内侧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00mm。 | <small>注:当线缆采用电缆桥架布放时,桥架内侧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00mm。</small> | ||
21.7.8 光纤到用户单元的用户光缆敷设与接续应符合下列 规定: | 21.7.8 光纤到用户单元的用户光缆敷设与接续应符合下列 规定: | ||
第11,694行: | 第11,608行: | ||
|} | |} | ||
注:D 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 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 | <small>注:D 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 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small> | ||
21.7.9 线缆在导管与槽盒内敷设时,管径与槽盒截面积利用率 应符合本标准第26.5.6条的规定。 | 21.7.9 线缆在导管与槽盒内敷设时,管径与槽盒截面积利用率 应符合本标准第26.5.6条的规定。 | ||
第11,784行: | 第11,698行: | ||
|} | |} | ||
注:1 频率f 的单位为所在行中第一栏的单位; | <small>注:1 频率f 的单位为所在行中第一栏的单位; | ||
2 0.1MHz~300GHz 频率,场量参数是任意连续6min内的方均根值; | |||
3 100kHz 以下频率,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100kHz 以上频 率,在远区场,可以只限制电场强度或磁场强度,或等效平面波功率密 度,在近区场,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 | |||
4 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场、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 场所,其频率为50Hz的电场强度限值为10kV/m, 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 指示标志。 | 4 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场、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 场所,其频率为50Hz的电场强度限值为10kV/m, 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 指示标志。</small> | ||
22.2.3 当 公 众 曝 露 在 多 个 频 率 的 电 场 、 磁 场 、 电 磁 场 中 时 , 应 满足下列要求 : | 22.2.3 当 公 众 曝 露 在 多 个 频 率 的 电 场 、 磁 场 、 电 磁 场 中 时 , 应 满足下列要求 : | ||
第11,796行: | 第11,710行: | ||
1 在 1Hz~100kHz 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 1 在 1Hz~100kHz 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 ||
<math>\sum_{i=1\mathrm{Hz}}^{100\mathrm{kHz}}\frac{E_i}{E_{L,i}}\leqslant1</math> (22.2.3-1) | |||
<math>\sum_{i=1\mathrm{Hz}}^{100\mathrm{kHz}}\frac{B_i}{B_{L,i}}\leqslant1</math>(22.2.3-2) | |||
( | 式 中 :E<sub>i</sub>—— 频 率i 的电场强度 (V/m); | ||
E<sub>L,i</sub>——表 2 2 . 2 . 2 中 频 率i 的电场强度限值 (V/m); B,—— 频 率i 的磁感应强度(μT); | |||
B<sub>i</sub>——表22.2.2中频率i 的磁感应强度限值(μT)。 | |||
2 在0. 1MHz~300GHz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 2 在0. 1MHz~300GHz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 ||
<math>\sum_{j=0.1\mathrm{MHz}}^{300\mathrm{GHz}}\frac{E_j^2}{E_{L,j}^2}\leqslant1</math> (22.2.3-3) | |||
<math>\sum_{j=0.1\mathrm{MHz}}^{300\mathrm{GHz}}\frac{B_j^2}{B_{L,j}^2}\leqslant1 </math> (22.2.3-4) | |||
式中:E<sub>j</sub>——频 率j 的电场强度 (V/m); | |||
E<sub>L,i</sub>— 表22.2.2中频率j 的电场强度限值 (V/m); | |||
B<sub>j</sub>——频 率j 的磁感应强度(μT); | |||
B | B<sub>L,j</sub>——表22.2.2中频率j 的磁感应强度限值(μT)。 |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 ||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1,997行: | 第11,905行: | ||
2 当配电变压器向非线性负荷供电时,变压器的降容系数 D 值应按下式计算,且变压器的实际负载率应在合理范围内。 | 2 当配电变压器向非线性负荷供电时,变压器的降容系数 D 值应按下式计算,且变压器的实际负载率应在合理范围内。 | ||
(22.3.2) | <math>D=\frac{1}{\sqrt{1+0.1\left[\sum_{n}n^{1.6}\left(\frac{I_{n}}{I_{1}}\right)^{2}\right]}}</math>(22.3.2) | ||
式中:n——谐波次数; | 式中:n——谐波次数; | ||
I<sub>n</sub>—n 次谐波电流; | |||
I₁——变压器额定电流的相对值,计算时设定I₁=1。 | I₁——变压器额定电流的相对值,计算时设定I₁=1。 | ||
第12,045行: | 第11,953行: | ||
22.4.9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导管 或槽盒时,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 的同轴电缆。 | 22.4.9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导管 或槽盒时,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 的同轴电缆。 |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 ||
22.5.1 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满 足各系统中最小电阻值的要求。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与等电位接 地端子箱做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要求。 | 22.5.1 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满 足各系统中最小电阻值的要求。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与等电位接 地端子箱做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要求。 | ||
第12,053行: | 第11,961行: | ||
22.5.3 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临近的防雷引下线之间宜设 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 22.5.3 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临近的防雷引下线之间宜设 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
23.1 一 般 规 定 | === 23.1 一 般 规 定 === | ||
2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所设置的智能化系统机房设计, 不适用于大型数据中心、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和涉密信息 机房的专项设计。 | 2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所设置的智能化系统机房设计, 不适用于大型数据中心、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和涉密信息 机房的专项设计。 | ||
第12,109行: | 第12,017行: | ||
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中各子系统宜合并设置机房; | 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中各子系统宜合并设置机房; | ||
2 | 2 合设机房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地下一层,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²; | ||
3 分设机房时,每间机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 | 3 分设机房时,每间机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 | ||
第12,177行: | 第12,085行: | ||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 ||
A= | <math>A=K\Sigma S</math> (23.3.5-1) | ||
式中:A——主机房使用面积 (m²); | 式中:A——主机房使用面积 (m²); | ||
第12,189行: | 第12,097行: | ||
A=KN (23.3.5-2) | A=KN (23.3.5-2) | ||
式中:K—— 单台设备占用面积 (m²/ 台),可取4 . 5m²/ 台 ~ | 式中:K—— 单台设备占用面积 (m²/ 台),可取4.5m²/ 台 ~5.5m²/ 台 ; | ||
5.5m²/ 台 ; | |||
N——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台)。 | N——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台)。 | ||
第12,201行: | 第12,107行: | ||
1 合用机房使用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 1 合用机房使用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 ||
<math>A=K\Sigma S</math> (23.3.6) | |||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 (m²); |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 (m²); | ||
K——需要系数,需分类管理的子系统数量n:n≤3 时 | K——需要系数,需分类管理的子系统数量n:n≤3 时 ,K 取1;n 为 4 ~ 6 时 ,K 取0.8; n≥7 时 ,K 取 0.6~0.7; | ||
S——每个需要分类管理的智能化子系统占用的合用机房 面积 (m²/ 个)。 | S——每个需要分类管理的智能化子系统占用的合用机房 面积 (m²/ 个)。 | ||
第12,284行: | 第12,190行: | ||
表23.4.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表23.4.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第12,465行: | 第12,370行: | ||
|} | |} | ||
<small>注:1 如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高于本表所列要求,应遵照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执行; | |||
2 当300Ah 及以上容量的免维护电池需置于楼上时不应叠放;如需叠放时,应将其布置于梁上,并需另行计算楼板负荷; | 2 当300Ah 及以上容量的免维护电池需置于楼上时不应叠放;如需叠放时,应将其布置于梁上,并需另行计算楼板负荷; | ||
第12,475行: | 第12,380行: | ||
5 电视会议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具有良好隔声性能的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其隔声量不低于50dB(A); 电视会议室的内 壁、顶棚、地面应做吸声处理,室内噪声不应超过35dB(A); | 5 电视会议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具有良好隔声性能的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其隔声量不低于50dB(A); 电视会议室的内 壁、顶棚、地面应做吸声处理,室内噪声不应超过35dB(A); | ||
6 电视会议室的装饰布置,严禁采用黑色和白色作为背景色。 | 6 电视会议室的装饰布置,严禁采用黑色和白色作为背景色。</small> | ||
表23.4.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 | 表23.4.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 | ||
第12,630行: | 第12,535行: | ||
|} | |} | ||
注:1地下电缆进线室一般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排风按每小时不大于5次换风量计算,并保持负压; | <small>注:1地下电缆进线室一般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排风按每小时不大于5次换风量计算,并保持负压; | ||
2 采用空调的机房应保持微正压; | 2 采用空调的机房应保持微正压; | ||
第12,636行: | 第12,541行: | ||
3 电视会议室新风换气量应按每人大于或等于30m³/h; | 3 电视会议室新风换气量应按每人大于或等于30m³/h; | ||
4 投影电视屏幕照度不宜高于75lx, 电视会议室照度应均匀可调,会议室的光源应采用色温3200K的三基色灯。 | 4 投影电视屏幕照度不宜高于75lx, 电视会议室照度应均匀可调,会议室的光源应采用色温3200K的三基色灯。</small> |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
第12,689行: | 第12,594行: | ||
| 系统自带 | | 系统自带 | ||
|} | |} | ||
注:1 蓄电池组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 <small>注:1 蓄电池组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 ||
2 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由发电机组供电时应按8h备油; | 2 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由发电机组供电时应按8h备油; | ||
第12,699行: | 第12,604行: | ||
5 当弱电间内用电设备较多时,宜设置电源配电箱并留有 备用回路;用电设备较少时可设两个AC220V 、10A 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 5 当弱电间内用电设备较多时,宜设置电源配电箱并留有 备用回路;用电设备较少时可设两个AC220V 、10A 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 ||
6 机房内各智能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联结。 | 6 机房内各智能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联结。</small> | ||
23.5.2 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23.5.2 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2,765行: | 第12,670行: | ||
|} | |} | ||
注:1 商业综合体应按照各建筑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核实; | <small>注:1 商业综合体应按照各建筑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核实; | ||
2 建筑物中包含数据中心,数据中心部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 2 建筑物中包含数据中心,数据中心部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small> | ||
24.1.5 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 | 24.1.5 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 | ||
第12,783行: | 第12,688行: | ||
2 负荷中心应按下式计算: | 2 负荷中心应按下式计算: | ||
<math>(x_\mathrm{b},y_\mathrm{b},z_\mathrm{b})=\frac{\sum_{i=0}^{i=n}(x_i,y_i,z_i)\bullet EAC_i}{\sum_{i=0}^{i=n}EAC_i}</math> (24.2.2) | |||
式中:(x<sub>b</sub>,y<sub>b</sub>,z<sub>b</sub>)—— 负荷中心坐标; | |||
( | (x<sub>i</sub>,y<sub>i</sub>,z<sub>i</sub>)—— 各用电设备的坐标; | ||
EAC | EAC<sub>i</sub>—— 各 用电设备估算的年电能消耗量(kWh) 或计算负荷 (kW)。 | ||
(kWh) 或计算负荷 (kW)。 | |||
3 当建筑物内有多个负荷中心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合理设置变电所。 | 3 当建筑物内有多个负荷中心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合理设置变电所。 | ||
第12,993行: | 第12,894行: | ||
25.2.4 光伏发电系统的预测发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 25.2.4 光伏发电系统的预测发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 ||
<math>E_\mathrm{P}=H_\mathrm{A}\times\frac{P_\mathrm{A}}{E_\mathrm{a}}\times K</math> (25.2.4) | |||
式中:E<sub>p</sub>——年发电量(kWh/a); | |||
H<sub>A</sub>——水平面年太阳能总辐射量[kWh/(m²·a)]; | |||
P<sub>A</sub>——光伏组件安装容量(kWp); | |||
E | E<sub>a</sub>—— 标准条件下的辐照度(kWh/m²); | ||
K——综合效率系数,包括光伏组件类型修正系数、转 换效率修正系数、光伏组件的位置修正系数、光 照利用率和光伏发电电气系统效率等。 | K——综合效率系数,包括光伏组件类型修正系数、转 换效率修正系数、光伏组件的位置修正系数、光 照利用率和光伏发电电气系统效率等。 | ||
第13,079行: | 第12,982行: | ||
2 当光伏发电系统配置储能装置时,其储能电池的容量应 按下式计算: | 2 当光伏发电系统配置储能装置时,其储能电池的容量应 按下式计算: | ||
<math>C_\mathrm{c}=DFP_0/(UK_\mathrm{a})</math> (25.2.12) | |||
式中:C<sub>c</sub>—— 储能电池容量 (kWh); | |||
D—— 最长无日照期间用电时数 (h); | D—— 最长无日照期间用电时数 (h); | ||
第13,087行: | 第12,990行: | ||
F——储能电池放电效率的修正系数(通常取1.05); | F——储能电池放电效率的修正系数(通常取1.05); | ||
P<sub>0</sub>——负 荷 容 量 (kW); | |||
U—— 储能电池的放电深度(通常取0.5~0.8); | U—— 储能电池的放电深度(通常取0.5~0.8); | ||
K<sub>a</sub>——交流回路的损耗率(通常取0.7~0.8)。 | |||
3 储能装置宜设置通信接口。 | 3 储能装置宜设置通信接口。 | ||
第13,177行: | 第13,080行: | ||
25.4.1 能效监管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能耗类别和用能 设备特点进行设计。 | 25.4.1 能效监管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能耗类别和用能 设备特点进行设计。 | ||
25.4.2 | 25.4.2 建筑的分类和分项能耗数据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 285的有关规定。 | ||
25.4.3 现场能耗数据采集宜利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综 合自动化系统的既有功能,实现数据共享。 | 25.4.3 现场能耗数据采集宜利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综 合自动化系统的既有功能,实现数据共享。 | ||
第13,415行: | 第13,316行: | ||
|} | |} | ||
注:1表中金属槽盒分隔是由金属槽盒内采用金属隔板永久分隔成两个或多个槽盒组成: | <small>注:1表中金属槽盒分隔是由金属槽盒内采用金属隔板永久分隔成两个或多个槽盒组成: | ||
2 表中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中网络电视 (IPTV) 光缆、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可与综合布线非涉密信息线缆 共用槽盒; | 2 表中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中网络电视 (IPTV) 光缆、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可与综合布线非涉密信息线缆 共用槽盒; | ||
3 未列出的其他弱电系统设备线缆可参照表中的布线类别,并按工程项目实际需求采用独立穿导管、在槽盒内敷设或槽盒加设金属隔板敷设。 | 3 未列出的其他弱电系统设备线缆可参照表中的布线类别,并按工程项目实际需求采用独立穿导管、在槽盒内敷设或槽盒加设金属隔板敷设。</small> |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
第13,485行: | 第13,386行: | ||
2 进入人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净 距不宜小于0.4m, 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 0.3m; 进入手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 宜小于0.2m; | 2 进入人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净 距不宜小于0.4m, 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 0.3m; 进入手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 宜小于0.2m; | ||
表26.2.8弱电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管径的配置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弱电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管径的配置.png|400px]] | |||
<small>注:1 本地市政通信管网引入园区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备间的公用电信网通信专用管道(含广电)宜不少于6根(含2根备用管)。 | |||
2 弱电系统布线主干管道分别由园区信息通信设备间(总配线间)、消防安保控制室(配线间)引出,经过人(手)孔及支线 管道后引至各个单体建筑。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的根数与管径规格应按园区弱电线路布线近期需求与远期的扩展设定。 | 2 弱电系统布线主干管道分别由园区信息通信设备间(总配线间)、消防安保控制室(配线间)引出,经过人(手)孔及支线 管道后引至各个单体建筑。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的根数与管径规格应按园区弱电线路布线近期需求与远期的扩展设定。 | ||
第13,523行: | 第13,404行: | ||
7 管中内置多根子管的硅芯塑料管宜采用外/内径为40mm/32mm 或32mm/26mm, 壁厚度不宜小于3.0mm, 以增加大口径管 道中的利用率。 | 7 管中内置多根子管的硅芯塑料管宜采用外/内径为40mm/32mm 或32mm/26mm, 壁厚度不宜小于3.0mm, 以增加大口径管 道中的利用率。 | ||
8 表中未标出硬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多孔一体塑料管(栅格管、蜂窝管、梅花管等)规格管材。 | 8 表中未标出硬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多孔一体塑料管(栅格管、蜂窝管、梅花管等)规格管材。</small> | ||
3 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 塑料管道下应做 基础层,管道上部应加敷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及管道外加设钢筋混 凝土外包封固定等措施; | 3 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 塑料管道下应做 基础层,管道上部应加敷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及管道外加设钢筋混 凝土外包封固定等措施; | ||
第13,542行: | 第13,423行: | ||
|} | |} | ||
注:1 塑料管的最小埋深达不到本表内要求时,应采用热镀锌钢导管或钢筋混凝 土包封等保护措施; | <small>注:1 塑料管的最小埋深达不到本表内要求时,应采用热镀锌钢导管或钢筋混凝 土包封等保护措施; | ||
2 管道最小埋深是指上层管道的顶面至绿化带地面或人行道路面的距离; | 2 管道最小埋深是指上层管道的顶面至绿化带地面或人行道路面的距离; | ||
第13,550行: | 第13,431行: | ||
4 地下综合管道敷设时应向人(手)孔放坡;管道坡度宜 为0.3%~0.4%,不得小于0.25%;当室外道路或地势已有坡 度时,可利用其地势获得坡度; | 4 地下综合管道敷设时应向人(手)孔放坡;管道坡度宜 为0.3%~0.4%,不得小于0.25%;当室外道路或地势已有坡 度时,可利用其地势获得坡度; | ||
5 地下综合管道中直线管道敷设的段长离两边人(手)孔 间距不宜超过120m, 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 形弯道。 | 5 地下综合管道中直线管道敷设的段长离两边人(手)孔 间距不宜超过120m, 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 形弯道。</small> | ||
26.2.11 地下综合管道与通信设施或弱电设施之间衔接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 26.2.11 地下综合管道与通信设施或弱电设施之间衔接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3,606行: | 第13,487行: | ||
2 底座基础顶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 2 底座基础顶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 ||
3 | 3 底座的长度和宽度应大于所配置箱体底部的长度和宽度0.1m 及以上; | ||
4 底座与管道、箱体间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 4 底座与管道、箱体间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 ||
第13,638行: | 第13,517行: | ||
26.4.5 地下综合管道的引入管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热浸镀锌焊接 钢导管,其引人建筑物导管的点位数、导管根数、导管公称口径 的选择宜符合表26.4.5的规定。 | 26.4.5 地下综合管道的引入管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热浸镀锌焊接 钢导管,其引人建筑物导管的点位数、导管根数、导管公称口径 的选择宜符合表26.4.5的规定。 | ||
表26.4.5 | 表26.4.5 引入建筑物弱电综合导管的点位数量、导管根数、导管口径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第13,728行: | 第13,605行: | ||
|} | |} | ||
注:1 本表中引入建筑物弱电综合导管仅表示公称口径为 DN40~DN150 的圆形 管孔的钢导管,未包含公称外径为50mm~110mm 重型或超重型机械应力 的圆形管孔塑料管和复合管。 | <small>注:1 本表中引入建筑物弱电综合导管仅表示公称口径为 DN40~DN150 的圆形 管孔的钢导管,未包含公称外径为50mm~110mm 重型或超重型机械应力 的圆形管孔塑料管和复合管。 | ||
2 公称口径为DN40 和DN50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3.5mm; 公称口径为 DN65~DN125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4.0mm。 公称口径为DN125 钢 导管的壁厚度应不小于4.5mm。 | 2 公称口径为DN40 和DN50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3.5mm; 公称口径为 DN65~DN125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4.0mm。 公称口径为DN125 钢 导管的壁厚度应不小于4.5mm。 | ||
第13,736行: | 第13,613行: | ||
4 地下室连通的大型建筑群可按具有301辆~1000辆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 建筑,具有大于1000辆以上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建筑可为特大型建 筑 群 。 | 4 地下室连通的大型建筑群可按具有301辆~1000辆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 建筑,具有大于1000辆以上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建筑可为特大型建 筑 群 。 | ||
5 通信专用导管的根数应考虑满足3家及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要。 | 5 通信专用导管的根数应考虑满足3家及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要。</small> | ||
26.4.6 引入建筑物的综合导管可采用在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墙中 预留内嵌止水钢板引入方式,或可在钢筋混凝土墙上预留公称口 径150mm 及以上规格的金属厚壁止水钢套管群方式。 | 26.4.6 引入建筑物的综合导管可采用在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墙中 预留内嵌止水钢板引入方式,或可在钢筋混凝土墙上预留公称口 径150mm 及以上规格的金属厚壁止水钢套管群方式。 | ||
第13,822行: | 第13,699行: | ||
3 多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 内明敷设时,宜采用槽盒或导管; | 3 多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 内明敷设时,宜采用槽盒或导管; | ||
4 高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 | 4 高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明敷设时,宜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槽盒;当弱电间(电信 间)或弱电竖井面积较小时,可采用槽盒与导管相结合的配置方式; | ||
5 高度100m 以上的建筑物中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 (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应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竖向槽盒; | 5 高度100m 以上的建筑物中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 (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应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竖向槽盒; | ||
第13,903行: | 第13,780行: | ||
|} | |} | ||
注:①当380V 电力电缆小于2kVA, 且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小于 或等于10m, 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 <small>注:①当380V 电力电缆小于2kVA, 且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小于 或等于10m, 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 ||
②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个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 板隔开。 | ②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个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 板隔开。</small> |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 ||
26.6.1 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设置信息通信接入、 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数字无线对讲、信息网络、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广播、建筑设备管理、火灾自动报警、公 共安全、弱电配套电源设备及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等设施,其管 槽敷设的方式宜符合本标准第26.1.7条的规定。 | 26.6.1 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设置信息通信接入、 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数字无线对讲、信息网络、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广播、建筑设备管理、火灾自动报警、公 共安全、弱电配套电源设备及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等设施,其管 槽敷设的方式宜符合本标准第26.1.7条的规定。 | ||
第13,951行: | 第13,828行: | ||
26.6.11 楼层管线在吊顶内敷设时,过路盒宜敷设在吊顶内且 盒口朝下;当楼层管线埋地敷设时,过路盒安装于墙上,底边距 地宜为300mm。 | 26.6.11 楼层管线在吊顶内敷设时,过路盒宜敷设在吊顶内且 盒口朝下;当楼层管线埋地敷设时,过路盒安装于墙上,底边距 地宜为300mm。 |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 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 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 ||
表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国家及省部级政府办公建筑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第14,309行: | 第14,184行: | ||
|} | |} | ||
注:1 负荷分级表中“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 <small>注:1 负荷分级表中“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 ||
2 当本表序号1~25中的各类建筑物与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用电负荷级别 以及消防用电负荷级别不相同时,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 2 当本表序号1~25中的各类建筑物与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用电负荷级别 以及消防用电负荷级别不相同时,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 ||
3 | 3 本表中未列出的负荷分级可结合各类民用建筑的实际情况,根据本标准第3.2.1条的负荷分级原则参照本表确定。</small> | ||
== 附 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 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 |||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
B.1.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按下式计算: | B.1.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按下式计算: | ||
N₁= | N₁=KN<sub>g</sub>A (B.1.1) | ||
式中 N₁——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 式中 N₁——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 ||
第14,329行: | 第14,202行: | ||
K——校正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取1,在下列情况下取下 列数值: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取2;金属屋面的 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 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 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 建筑物取1.5; | K——校正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取1,在下列情况下取下 列数值: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取2;金属屋面的 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 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 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 建筑物取1.5; | ||
N<sub>g</sub>—— 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km² · a)], 按公式 (B.1.2) 确定; | |||
A<sub>e</sub>——与建筑物截收相同雷击次数的等效面积 (km²), 按公式 (B.1.3-2) 、 公 式 (B.1.3-3) 确定。 | |||
B.1.2 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按下式计算: | B.1.2 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按下式计算: | ||
<math>N_\mathrm{g}=0.024T_\mathrm{d}^{1.3}</math> (B.1.2) | |||
式中:T<sub>d</sub>——年平均雷暴日(d/a)。 | |||
B.1.3 建筑物等效面积A&为其实际平面积向外扩大后的面积,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 B.1.3 建筑物等效面积A&为其实际平面积向外扩大后的面积,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4,343行: | 第14,216行: | ||
1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其每边的扩大宽度和等效 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 1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其每边的扩大宽度和等效 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 ||
<math>D=\sqrt{H(200-H)}</math> (B.1.3-1) | |||
+ | <math>A_{\mathrm{e}}=\begin{bmatrix}LW+2(L+W)\times\sqrt{H(200-H)} \\+\pi H(200-H)\end{bmatrix}\times10^{-6}</math> (B.1.3-2) | ||
式中: D——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 (m); | 式中: D——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 (m); | ||
第14,357行: | 第14,228行: | ||
2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D 应按等于建筑物的高度H 计算。建筑物的等效面积应按下式 计算: | 2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D 应按等于建筑物的高度H 计算。建筑物的等效面积应按下式 计算: | ||
A | A<sub>e</sub>=[LW+2H(L+W)+πH²]·10-⁶ (B.1.3-3) | ||
3 当建筑物各部位的高度不同时,应沿建筑物周边逐点算 出最大扩大宽度,其等效面积A&应按每点最大扩大宽度外端的 连接线所包围的面积计算。 | 3 当建筑物各部位的高度不同时,应沿建筑物周边逐点算 出最大扩大宽度,其等效面积A&应按每点最大扩大宽度外端的 连接线所包围的面积计算。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B.1.3建筑物的等效面积.png|400px]] | |||
图B.1.3 建筑物的等效面积 | 图B.1.3 建筑物的等效面积 | ||
第14,370行: | 第14,240行: | ||
B.2.1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 B.2.1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 ||
<math>N_2=N_\mathrm{g}\bullet A_\mathrm{e}^{\prime}=(0.024\bullet T_\mathrm{d}^{1.3})\bullet(A_\mathrm{el}^{\prime}+A_\mathrm{e2}^{\prime})</math>(B.2.1) | |||
式中:N₂——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 式中:N₂——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 ||
N<sub>g</sub>——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 (km²·a)]; | |||
T<sub>d</sub>——年平均雷暴日 (d/a); | |||
<math>A_{\mathrm{e1}}^{\prime}</math>—— 电 源 线 缆 入 户 设 施 的 截 收 面 积 (km²), 见 表B.2.1; | |||
<math>A_{\mathrm{e2}}^{\prime}</math>—— 信 号 线 缆 入 户 设 施 的 截 收 面 积 (km²), 见 表B.2.1。 | |||
表B.2.1 入户设施的截收面积 | 表B.2.1 入户设施的截收面积 | ||
第14,413行: | 第14,282行: | ||
|} | |} | ||
注:1 L 为线路从所考虑建筑物至网络的第一个分支点或相邻建筑物的长度,单 位为m, 最大值为1000m, 当 L 未知时,应采用L=1000m; | <small>注:1 L 为线路从所考虑建筑物至网络的第一个分支点或相邻建筑物的长度,单 位为m, 最大值为1000m, 当 L 未知时,应采用L=1000m; | ||
2 d.表示埋地引入线缆计算截收面积时的等效宽度,单位为m, 其数值等于 土壤电阻率,最大值取500m。 | 2 d.表示埋地引入线缆计算截收面积时的等效宽度,单位为m, 其数值等于 土壤电阻率,最大值取500m。</small> | ||
B.2.2 建筑物及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 B.2.2 建筑物及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 ||
第14,429行: | 第14,298行: | ||
B.2.3 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引起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损坏的 可接受的最大年均雷击次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B.2.3 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引起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损坏的 可接受的最大年均雷击次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
Ne=5.8×10-1.5/C | Ne=5.8×10<sup>-1.5</sup>/C (B.2.3-1) | ||
(B.2.3-1) | |||
C=C+C₂+C₃+C₄+C₅+C₆ (B.2.3-2) | |||
式中:N<sub>c</sub>——可接受的最大年均雷击次数(次/a); | |||
C—— 各类因子之和; | C—— 各类因子之和; | ||
C₁——信息系统所在建筑物材料结构因子;当建筑物屋 | C₁——信息系统所在建筑物材料结构因子;当建筑物屋 顶和主体结构均为金属材料时,C₁ 取0 .5;当建筑 物屋顶和主体结构均为钢筋混凝土材料时, C₁ 取1.0;当建筑物为砖混结构时, C₁ 取1 . 5;当建筑 物为砖木结构时C₁ 取2.0;当建筑物为木结构时, C₁ 取 2 . 5 ; | ||
C₂——信息系统重要程度因子;等电位联结和接地以及 屏蔽措施较完善的设备,C₂ 取2.5;使用架空线缆 的设备,C₂ 取1.0;集成化程度较高的低电压微电 流 的 设 备 ,C₂ 取 3 . 0 ; | C₂——信息系统重要程度因子;等电位联结和接地以及 屏蔽措施较完善的设备,C₂ 取2.5;使用架空线缆 的设备,C₂ 取1.0;集成化程度较高的低电压微电 流 的 设 备 ,C₂ 取 3 . 0 ; | ||
第14,449行: | 第14,312行: | ||
C₃——电子信息系统设备耐冲击类型和抗冲击过电压能 力因子;一般时C₃ 取0 . 5;较弱时C₃ 取1 . 0;相 当弱时C₃ 取3.0; | C₃——电子信息系统设备耐冲击类型和抗冲击过电压能 力因子;一般时C₃ 取0 . 5;较弱时C₃ 取1 . 0;相 当弱时C₃ 取3.0; | ||
注:一般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 要求和试验》GB/T16935.1-2008 中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设备,且采取了 较完善的等电位联结、接地、线缆屏蔽措施;较弱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 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GB/T 16935.1-2008中 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的设备,但使用架空线缆,因而风险大;相当弱指设 备集成化程度很高,通过低电压、微电流进行逻辑运算的计算机或通信 设备。 | <small>注:一般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 要求和试验》GB/T16935.1-2008 中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设备,且采取了 较完善的等电位联结、接地、线缆屏蔽措施;较弱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 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GB/T 16935.1-2008中 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的设备,但使用架空线缆,因而风险大;相当弱指设 备集成化程度很高,通过低电压、微电流进行逻辑运算的计算机或通信 设备。</small> | ||
C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 (LPZ) 的 因 子,设备在LPZ2 或更高层雷击防护区内时, C₄ 取0.5;设备在LPZ1 区内时,C 取1 .0;设备在 LPZOg区内时,C₄ 取1.5~2.0; | C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 (LPZ) 的 因 子,设备在LPZ2 或更高层雷击防护区内时, C₄ 取0.5;设备在LPZ1 区内时,C 取1 .0;设备在 LPZOg区内时,C₄ 取1.5~2.0; | ||
C₅——电子信息系统发生雷击事故的后果因子,信息系 统业务中断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时, C₅ 取 0 . 5 ; 信 | C₅——电子信息系统发生雷击事故的后果因子,信息系 统业务中断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时, C₅ 取 0 . 5 ; 信 息系统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中断,但在中断后无严重 后果时,C₅ 取1.0;信息系统业务不允许中断,中 断后会产生严重后果时,C₅ 取1.5~2.0; | ||
C₆——区域雷暴等级因子;少雷区, C₆ 取0 .8;多雷区,C₆取1;高雷区, C₆ 取1 .2;强雷区, C₆ 取1.4。 |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 ||
本标准第12.10.2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的尺寸 规定的(图C-1 、图 C-2)。 | 本标准第12.10.2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的尺寸 规定的(图C-1 、图 C-2)。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C-1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各区域范围cm.pn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C-1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各区域范围cm.png|400px]] | ||
图C-1 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各区域范围 (cm) | 图C-1 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各区域范围 (cm) | ||
注:所定尺寸已计入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 | <small>注:所定尺寸已计入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small>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C-2无淋浴盆或淋浴器场所中各区域0区和1区的范围cm.pn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C-2无淋浴盆或淋浴器场所中各区域0区和1区的范围cm.png|400px]] | ||
图C-2 无淋浴盆或淋浴器场所中各区域0区和1区的范围 (cm) | 图C-2 无淋浴盆或淋浴器场所中各区域0区和1区的范围 (cm) | ||
注:所定尺寸已计人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 | <small>注:所定尺寸已计人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small> | ||
0区:指浴盆或淋浴盆的内部;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0区 的高度为10cm。 | 0区:指浴盆或淋浴盆的内部;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0区 的高度为10cm。 | ||
1区:由已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围绕浴 盆或淋浴盆的周围垂直面所限定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 是从距离固定在墙壁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所限定区域。 | 1区:由已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围绕浴 盆或淋浴盆的周围垂直面所限定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 是从距离固定在墙壁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所限定区域。 | ||
第14,485行: | 第14,342行: | ||
2区:由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相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由1区 边界线出的垂直面与相距该边界线60cm 平行于该垂直面的界面 两者之间所形成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是没有2区的, 但1区被扩大为距固定在墙上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 2区:由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相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由1区 边界线出的垂直面与相距该边界线60cm 平行于该垂直面的界面 两者之间所形成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是没有2区的, 但1区被扩大为距固定在墙上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 ||
本标准第12.10.11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划分的尺寸规定的(图D-1~图D-3)。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1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pn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1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png|400px]] | ||
图 D1 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 | 图 D1 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 | ||
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 | <small>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small>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2地面上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pn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2地面上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png|400px]] | ||
图 D-2 地面上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 | 图 D-2 地面上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 | ||
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 | <small>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small> | ||
0区:指水池的内部,包括水池墙壁上或地面上的凹入部 分 ; 洗 脚 池 内 部 ; 喷 水 柱 或 人 工 瀑 布 内 部 及 其 底 下 的 空 间 。 | 0区:指水池的内部,包括水池墙壁上或地面上的凹入部 分 ; 洗 脚 池 内 部 ; 喷 水 柱 或 人 工 瀑 布 内 部 及 其 底 下 的 空 间 。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3具有至少高2.5m固定隔板的区域尺寸示例-俯视.png|400px]]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3具有至少高2.5m固定隔板的区域尺寸示例-俯视.png]] | |||
图 D-3 具有至少高2 . 5m 固定隔板的区域尺寸示例(俯视图) | 图 D-3 具有至少高2 . 5m 固定隔板的区域尺寸示例(俯视图) | ||
第14,515行: | 第14,369行: | ||
2区:1区外垂直面和与此垂直面相距1.5m 的平行平面之 间;预计有人的地面或表面;高出预计有人的最高表面2.5m 的 水 平 面 。 | 2区:1区外垂直面和与此垂直面相距1.5m 的平行平面之 间;预计有人的地面或表面;高出预计有人的最高表面2.5m 的 水 平 面 。 |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 ||
本标准第12.10.11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二个区域划分 的尺寸规定的(图E)。 | 本标准第12.10.11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二个区域划分 的尺寸规定的(图E)。 | ||
第14,529行: | 第14,383行: | ||
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区域范围划分见图E。 | 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区域范围划分见图E。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E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pn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E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png|400px]] | ||
图E 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 | 图E 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 | ||
附 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 附 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 ||
F.0.1 厅堂声压级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 F.0.1 厅堂声压级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 ||
( | <math>L_\mathrm{p}=L_\mathrm{w}+10\mathrm{lg}\left(\frac{Q}{4\pi r^2}+\frac{4}{R}\right)^*</math>(F.0.1-1) | ||
(F.0.1- | |||
(F.0.1- | L<sub>w</sub>=10lgW<sub>a</sub>+120 (F.0.1-2) | ||
R= | <math>R=S\overline{x}/(1-\overline{x})</math> (F.0.1-3) | ||
式中:L<sub>p</sub>——室内距声源为r 的某点声压级 (dB); | |||
L<sub>w</sub>——声源的功率级 (dB); | |||
R——房 间 常 数 ; | R——房 间 常 数 ; | ||
W<sub>a</sub>—— 声源声功率 (W); | |||
r—— 声源距测点的距离 (m); | r—— 声源距测点的距离 (m); | ||
第14,559行: | 第14,409行: | ||
S——室内总表面积 (m²); | S——室内总表面积 (m²); | ||
<math>\overline{x}</math>——平均吸声系数; | |||
Q——声源的指向性因数,参见表F.0.1。 注:\*仅适用于室内声场分布均匀的情况。 | Q——声源的指向性因数,参见表F.0.1。 | ||
<small>注:\*仅适用于室内声场分布均匀的情况。</small> | |||
表F.0.1 声源的指向性因数 | 表F.0.1 声源的指向性因数 | ||
第14,588行: | 第14,440行: | ||
扬声器声压及功率计算 扬声器声场的声压级Lp: | 扬声器声压及功率计算 扬声器声场的声压级Lp: | ||
<math>L_\mathrm{p}=L_\mathrm{w}+10\mathrm{lg}\left(\frac{QD^2(\theta)}{4\pi r^2}+\frac{4}{R}\right)</math>(F.0.2-1) | |||
<math>L_{\mathrm{w}}=10\mathrm{lg}W_{\mathrm{E}}-10\mathrm{lg}Q+L_{\mathrm{s}}+11</math> (F.0.2-2) | |||
式中:L<sub>w</sub>——扬声器的声级功率 (dB); | |||
W<sub>E</sub>——输入扬声器的电功率 (W); | |||
L | L<sub>s</sub>—— 扬声器特性灵敏度级 (dB); | ||
D(θ)—— 扬声器θ方向的指向性系数; | D(θ)—— 扬声器θ方向的指向性系数; | ||
第14,609行: | 第14,460行: | ||
2 扬声器最远供声距离rm: | 2 扬声器最远供声距离rm: | ||
r<sub>m</sub>≤3r<sub>e</sub> (F.0.2-3) | |||
<math>r_\mathrm{c}=0.14D(\theta)\sqrt{QR}</math> (F.0.2-4) | |||
式中:r<sub>e</sub>——临界距离 (m); | |||
Q——扬声器指向性因数; | Q——扬声器指向性因数; | ||
第14,623行: | 第14,474行: | ||
F.0.3 扬声器所需功率应按下式计算: | F.0.3 扬声器所需功率应按下式计算: | ||
<math>10\mathrm{lg}W_\mathrm{E}=L_\mathrm{p}-L_s+20\mathrm{lg}r</math> (F.0.3) | |||
式中:L<sub>p</sub>——根据需要所选定的最大声压级 (dB); | |||
L | L<sub>s</sub>——扬声器特性灵敏度级 (dB); | ||
W<sub>E</sub>——扬声器的电功率 (W); | |||
r— 测点到扬声器的距离 (m)。 | r— 测点到扬声器的距离 (m)。 | ||
== 附 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 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 |||
附 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 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
G.0.1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设计值可参考表G.0.1。 | G.0.1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设计值可参考表G.0.1。 | ||
第14,682行: | 第14,525行: | ||
G.0.2 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的线路缆线 规格可按下式计算: | G.0.2 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的线路缆线 规格可按下式计算: | ||
(G.0.2) | <math>q=0.035\frac{L\cdot W}{ | ||
\begin{bmatrix} | |||
n-(1-n)\bullet U^2 | |||
\end{bmatrix}}</math>(G.0.2) | |||
式中:q——缆线截面积 (mm²); | 式中:q——缆线截面积 (mm²); | ||
第14,718行: | 第14,564行: | ||
引用标准名录 | 引用标准名录 | ||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
第14,786行: | 第14,631行: | ||
3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泵的特殊要求》 GB 4706.66 | 3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泵的特殊要求》 GB 4706.66 | ||
34 《额定电压450/750V | 34 《额定电压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5013.1 | ||
35 《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 用灯具》GB7000.218 | 35 《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 用灯具》GB70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