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 (试行)文物保函〔2015〕733号: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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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欣欣留言 |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1 总则 == 1.0.1 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预防文物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文物安全,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编制依据详见附录。 1.0.2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宜以文物保护规划、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等为基础。内容包括:(1)文物建筑本体防火设施设备的配置与完善;(2)为保护文物建筑所涉及周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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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明留言 |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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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文件|国标文件名=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 (试行)文物保函〔2015〕733号}}
== 标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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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标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 (试行)文物保函〔2015〕733号
发布日期:2015/4/10
实施日期:2015/4/10
== 1 总则 ==
== 1 总则 ==
1.0.1 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预防文物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文物安全,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编制依据详见附录。   
1.0.1 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预防文物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文物安全,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编制依据详见附录。   
刘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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