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欣欣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修订间差异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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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行: | 第18行: | ||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 ||
1.0.5 |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合理采用分布式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 ||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亦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且满足工程需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亦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且满足工程需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 ||
第27行: | 第27行: |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 术语和缩略语== | ||
===2.1 术 语=== | ===2.1 术 语=== | ||
第117行: | 第116行: | ||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 ||
2.1.22 接地配置 earthing arrangement;grounding | 2.1.22 接地配置 earthing 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ment | ||
接地系统 earthing system | 接地系统 earthing system | ||
第231行: | 第230行: | ||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 是一种把多块独立的硬盘(物理硬盘)按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硬盘组(逻辑硬盘),从而提供比单个硬盘更高的存储性能和提供数据备份技术。 |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 是一种把多块独立的硬盘(物理硬盘)按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硬盘组(逻辑硬盘),从而提供比单个硬盘更高的存储性能和提供数据备份技术。 | ||
==2.2 缩 略 语== | === 2.2 缩 略 语 === | ||
AI(Analog Input) 模拟量输入(模入) | AI(Analog Input) 模拟量输入(模入) | ||
第747行: | 第746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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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 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 加变压器宽 度b 之和再加0.3m。 | <small>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 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 加变压器宽 度b 之和再加0.3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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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1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值.jpeg|400px]]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1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值.jpeg|400px]] | ||
第812行: | 第812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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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small>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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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6.2-2 35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 表4.6.2-2 35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 ||
第843行: | 第843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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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small>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small> | ||
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8m。 | 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8m。 | ||
第951行: | 第951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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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 <small>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 ||
2 各种布置方式,柜端通道不应小于0.8m; | 2 各种布置方式,柜端通道不应小于0.8m; | ||
第957行: | 第957行: | ||
3 控制屏、柜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 3 控制屏、柜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 ||
4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4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small> |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
第1,135行: | 第1,135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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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的正常运行方式(含正常检修)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 | <small>注: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的正常运行方式(含正常检修)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small> | ||
5.2.5 为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 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 5.2.5 为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 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 ||
第1,316行: | 第1,316行: | ||
5.7.9 当供配电系统有高次谐波,并可能使电容器过负荷时,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 5.7.9 当供配电系统有高次谐波,并可能使电容器过负荷时,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 ||
5. | === 5.8 10kV 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 ||
5.8.1 对10kV 异步电动机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 |||
1 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 1 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 ||
第1,354行: | 第1,354行: | ||
3 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 3 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 ||
5.9.1 下列情况,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9.1 下列情况,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
第1,382行: | 第1,382行: | ||
6 自动投入装置中,应设置工作电源的电流闭锁回路。 | 6 自动投入装置中,应设置工作电源的电流闭锁回路。 |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 ||
5.10.1 基于电网运行安全和地方供电部门的要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即 采用“先断后合”方式。 | 5.10.1 基于电网运行安全和地方供电部门的要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即 采用“先断后合”方式。 | ||
第1,933行: | 第1,933行: | ||
| 5.5 | | 5.5 | ||
|} | |} | ||
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 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 | <small>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 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small>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6.1.4机组布置.jpeg|400px]]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6.1.4机组布置.jpeg|400px]] | ||
第2,283行: | 第2,283行: | ||
2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宜分别自成配 | 2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宜分别自成配 | ||
3 | 3 当用电负荷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并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 ||
4 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 4 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 ||
第2,313行: | 第2,311行: | ||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避难层; |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避难层; | ||
4 超高层建筑的垂直干线可采用电缆转接封闭式母线式供电。 | |||
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 用线路配电。 | 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 用线路配电。 | ||
第2,456行: | 第2,454行: | ||
|} | |} | ||
注:特低压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 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T 16895.30的有关规定确定。 | <small>注:特低压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 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T 16895.30的有关规定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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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导体敷设的环境温度与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7.4.3 导体敷设的环境温度与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509行: | 第2,507行: | ||
|} | |} | ||
注:相电流的三次谐波分量是三次谐波与基波(一次谐波)的比值,用%表示。 | <small>注:相电流的三次谐波分量是三次谐波与基波(一次谐波)的比值,用%表示。</small> | ||
7.4.5 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 (PE) 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 列规定: | 7.4.5 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 (PE) 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 列规定: | ||
第2,525行: | 第2,523行: | ||
2 ) 对TT 或 TN 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积小于相导体截 面积的地方,中性导体上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该保护 应使相导体断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 | 2 ) 对TT 或 TN 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积小于相导体截 面积的地方,中性导体上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该保护 应使相导体断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 | ||
注:当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小于相导体的截面积,且在中性导体中的 电流预期不会超过相导体的电流值时,中性导体上不需要装设过电流保护。 在这两种情况下,中性导体应受到短路保护。 | <small>注:当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小于相导体的截面积,且在中性导体中的 电流预期不会超过相导体的电流值时,中性导体上不需要装设过电流保护。 在这两种情况下,中性导体应受到短路保护。</small> | ||
3 保护接地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3 保护接地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533行: | 第2,531行: | ||
2)当切断时间不超过5s 时,满足公式(7.4.5)要求; | 2)当切断时间不超过5s 时,满足公式(7.4.5)要求; | ||
<math>S\geqslant\frac{\sqrt{I^2t}}{k}</math> | <math>S\geqslant\frac{\sqrt{I^2t}}{k}</math> (7.4.5) | ||
式中:S——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 (mm²); | 式中:S——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 (mm²); | ||
第2,541行: | 第2,539行: | ||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的动作时间 (s); |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的动作时间 (s); | ||
k——由保护接地导体、绝缘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和最终温度决定的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 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 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附 录A 的有关 规定进行计算和选取。当计算所得截面积尺寸是非 标准尺寸时,应采用最接近的较大标准截面积的 导体 。 | |||
表7.4.5 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²) | 表7.4.5 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²) | ||
第2,568行: | 第2,564行: | ||
|} | |} | ||
注:k₁一相导体的k 值,根据导体和绝缘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GB/T 16895.5的相关规定选取; | <small>注:k₁一相导体的k 值,根据导体和绝缘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GB/T 16895.5的相关规定选取; | ||
k₂—保护接地导体的k 值,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附录A 进 行计算和选取。</small> | |||
3)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当有防机械损伤 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 16mm² 。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 4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²。 | 3)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当有防机械损伤 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 16mm² 。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 4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²。 | ||
第2,973行: | 第2,969行: | ||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 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 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 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 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 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 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 ||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 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 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 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 |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 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 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 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 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 ||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 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 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999行: | 第2,995行: | ||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 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 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R_\ | <math>R_\mathrm{A}\cdot I_\mathrm{a}\leqslant50\mathrm{V}</math> (7.7.9-4) | ||
式中:R<sub>A</sub>——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式中:R<sub>A</sub>——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第3,025行: | 第3,021行: | ||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 进行校验: |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 进行校验: | ||
R\leqslant50\mathrm{V}/I_\mathrm{a} | <math>R\leqslant50\mathrm{V}/I_\mathrm{a} </math> (7.7.10) | ||
式中:R——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 间的电阻(Ω); | 式中:R——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 间的电阻(Ω); | ||
I<sub>a</sub>——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 以 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 作电流)(A)。 |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
第3,109行: | 第3,105行: |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
8.4.1 | 8.4.1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室内布线可在顶棚内、楼板内或墙体内敷设。在室外布线时可采用明敷或直埋 。 | ||
8.4.2 可弯曲金属导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8.4.2 可弯曲金属导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3,117行: | 第3,113行: | ||
2 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 楼板内时,应采用重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 2 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 楼板内时,应采用重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 ||
3 | 3 暗埋于室外地下或室内潮湿场所时,应采用重型防水可弯曲金属导管。 | ||
8.4.3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本标准第 8.3.3条、第8.3.4条的规定。 | 8.4.3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本标准第 8.3.3条、第8.3.4条的规定。 | ||
8.4.4 | 8.4.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的敷设要求与平行、交叉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8.3.5条的 规定。 | ||
8.4.5 当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 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 8.4.5 当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 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 ||
第3,135行: | 第3,131行: |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
8.5.1 | 8.5.1 电缆桥架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正常环境的室内外场所的电缆或电线敷设。 | ||
8.5.2 | 8.5.2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用塑料桥架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钢制 桥架。 | ||
8.5.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底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2m | 8.5.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底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2m 。除敷设在配电间或竖井内,垂直敷设的线路1.8m 以下应加防护 措施。 | ||
8.5.4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 于 2m。 | 8.5.4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 于 2m。 | ||
第3,153行: | 第3,149行: | ||
4 最上层的电缆桥架的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不宜小 于0.15m。 | 4 最上层的电缆桥架的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不宜小 于0.15m。 | ||
8.5.6 | 8.5.6 当两组或两组以上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且不宜小于0.2m。 | ||
8.5.7 | 8.5.7 在电缆桥架内可无间距敷设电缆。在托盘内敷设电缆时,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内横断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40%。 | ||
8.5.8 槽盒内电缆的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槽盒内 截面积的40%,且电缆根数不宜超过30根。 | 8.5.8 槽盒内电缆的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槽盒内 截面积的40%,且电缆根数不宜超过30根。 | ||
第3,163行: | 第3,159行: | ||
8.5.10 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槽盒 内时,应采用金属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缆或电线。 | 8.5.10 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槽盒 内时,应采用金属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缆或电线。 | ||
8.5.11 | 8.5.11 电线或电缆在槽盒内不宜设置接头。当确需在槽盒内设置接头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 | ||
8.5.12 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 8.5.12 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 ||
8.5.13 | 8.5.13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或同一个桥架内: | ||
1 1kV 以上和1kV 以下的电缆; | 1 1kV 以上和1kV 以下的电缆; | ||
第3,179行: | 第3,175行: | ||
5 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内时,宜采用不同的桥架敷设,当为同类负荷电缆时,可用隔板隔开。 | 5 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内时,宜采用不同的桥架敷设,当为同类负荷电缆时,可用隔板隔开。 | ||
8.5.14 | 8.5.14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液体管道的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水、隔热措施。 | ||
8.5.15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 表8.5.15的规定。 | 8.5.15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 表8.5.15的规定。 | ||
第3,261行: | 第3,257行: | ||
4 电缆不应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 4 电缆不应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 ||
5 | 5 电缆敷设时,任何弯曲部位都应满足允许弯曲半径的要求。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7.1的规定。 | ||
表8.7.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 表8.7.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 ||
第3,294行: | 第3,290行: | ||
|} | |} | ||
注 :d 为电缆外径。 | <small>注 :d 为电缆外径。</small> | ||
6 电缆支架采用钢质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 | 6 电缆支架采用钢质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 | ||
第3,302行: | 第3,298行: | ||
8.7.2 电缆室外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8.7.2 电缆室外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且场地有 | 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且场地有 条件时,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也可采用电缆直埋敷设。 | ||
2 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在无机械损伤可能的场所, | 2 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在无机械损伤可能的场所, 可采用无铠装塑料护套电缆。在流沙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 | ||
3 在有化学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 | 3 在有化学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 | ||
第3,378行: | 第3,374行: | ||
|} | |} | ||
注:1 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 <small>注:1 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 ||
2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 2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 ||
3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导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 允许的最小净距。 | 3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导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 允许的最小净距。</small> | ||
8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 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 200mm, 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 8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 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 200mm, 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 ||
第3,420行: | 第3,416行: | ||
|} | |} | ||
注:h 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 <small>注:h 表示槽盒外壳高度。</small> | ||
表8.7.3-2 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 (mm) | 表8.7.3-2 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 (mm) | ||
第3,474行: | 第3,470行: | ||
|} | |} | ||
注:①能维持电缆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 | <small>注:①能维持电缆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small> | ||
6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0 . 35m; 在 隧 道 内不宜大于0.50m 。在盐雾地区或化学气体腐蚀地区,电缆支架 应涂防腐漆、热镀锌或采用耐腐蚀刚性材料制作。 | 6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0.35m; 在 隧 道 内不宜大于0.50m 。在盐雾地区或化学气体腐蚀地区,电缆支架 应涂防腐漆、热镀锌或采用耐腐蚀刚性材料制作。 | ||
7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不小于 0.5%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积水可经逆止阀直接接入排水管 道或经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 7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不小于 0.5%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积水可经逆止阀直接接入排水管 道或经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 ||
第3,482行: | 第3,478行: | ||
8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力电缆时,电力电缆宜放在控制电 缆的上层;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并列敷设;当 两侧均有支架时,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 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侧支架上。 | 8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力电缆时,电力电缆宜放在控制电 缆的上层;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并列敷设;当 两侧均有支架时,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 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侧支架上。 | ||
9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 | 9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 物及配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装锁。 | ||
10 隧道内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符合本标准第8 .5节的 有关规定。 | 10 隧道内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符合本标准第8 .5节的 有关规定。 | ||
第3,534行: | 第3,530行: | ||
6 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1m;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 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 6 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1m;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 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 ||
7 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5m; | 7 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5m; 当其净距小于0.5m 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接近段两端向外延 伸不小于0.5m 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 措施; | ||
8 当室内有腐蚀性介质时,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 8 当室内有腐蚀性介质时,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 ||
第3,548行: | 第3,542行: | ||
8.8.1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可适用于高层、多层及大型公共建筑 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当采用单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 不宜大于120m; 采用三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不宜大 于300m。 | 8.8.1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可适用于高层、多层及大型公共建筑 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当采用单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 不宜大于120m; 采用三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不宜大 于300m。 | ||
8.8.2 | 8.8.2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在室内及电气竖井内采用支架或梯架等构件明敷。预制分支电缆垂直敷设时,应根据主干电缆最 大直径预留穿越楼板的洞口,同时尚应在主干电缆最顶端的楼板 上预留吊钩。 | ||
8.8.3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根据预制 分支电缆布线所采取的不同敷设方法,分别符合本标准第8. | 8.8.3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根据预制 分支电缆布线所采取的不同敷设方法,分别符合本标准第8.7节的规定。 | ||
8.8.4 当预制分支电缆的主电缆采用单芯电缆用于交流电路时, | 8.8.4 当预制分支电缆的主电缆采用单芯电缆用于交流电路时, 电缆的固定用夹具应选用专用附件。严禁使用封闭导磁金属夹具。 | ||
8.8.5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 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 8.8.5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 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 ||
第3,560行: | 第3,552行: |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
8.9.1 | 8.9.1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有耐火要求的场所。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具有不低于 B1 级 的难燃性能。 | ||
8.9.2 | 8.9.2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敷设环境和使用要求,选择采用电缆桥架、吊架和支架敷设。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在电缆桥架内不宜有接头。 | ||
8.9.3 | 8.9.3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其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 ||
8.9.4 | 8.9.4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经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预留电缆的裕量。 | ||
8.9.5 | 8.9.5 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钢质保护导管、槽盒、固定卡具及进出钢质配电柜(箱)处,应采取切断磁路的措施。 | ||
8.9.7 | 8.9.6 多根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应采用减少 涡流影响的排列方式。 | ||
8.9.7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和防火封堵措施。 | |||
8.9.8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金属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本章第8.5.18条的要求。 | 8.9.8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金属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本章第8.5.18条的要求。 | ||
第3,586行: | 第3,580行: | ||
8.10.5 母线槽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 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承并以支架沿墙支持,支持 点间距不宜大于2m。 | 8.10.5 母线槽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 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承并以支架沿墙支持,支持 点间距不宜大于2m。 | ||
8.10.6 | 8.10.6 当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垂直敷设的母线槽应采用支架固定。 | ||
8.10.7 当母线槽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 时,每50m~60m | 8.10.7 当母线槽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 时,每50m~60m 宜设置膨胀节。 | ||
8.10.8 | 8.10.8 母线槽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安装维护方便的地方。 | ||
8.10.9 | 8.10.9 多根母线槽并列水平或垂直敷设时,各相邻母线槽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 | ||
8.10.10 | 8.10.10 母线槽外壳及支架,应做全长不少于2处与保护联结导体相连。水平为30m 连接一次,垂直每三层楼连接一次。 | ||
8.10.11 | 8.10.11 母线槽随线路长度的增加和负荷的减少而需要变截面积并满足线路保护电器动作灵敏度时,应采用变容量接头及母 线槽。 |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
第3,624行: | 第3,618行: | ||
8.11.7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 小于0.3m 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 标志。 | 8.11.7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 小于0.3m 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 标志。 | ||
8.11.8 | 8.11.8 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共井敷设时,应提高消防负荷配电线路的耐火等级或非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阻燃等级。 | ||
8.11.9 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 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弱电线路应敷 设于金属槽盒之内。 | 8.11.9 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 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弱电线路应敷 设于金属槽盒之内。 | ||
第3,642行: | 第3,634行: |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
8.12.1 | 8.12.1 铝合金电缆在室内场所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等方式明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非铠装型电缆在有可燃物吊顶内敷设时,应采用金属槽 盒敷设;无吊顶时,可采用槽盒、托盘、梯架敷设; | 1 非铠装型电缆在有可燃物吊顶内敷设时,应采用金属槽 盒敷设;无吊顶时,可采用槽盒、托盘、梯架敷设; | ||
第3,679行: | 第3,671行: | ||
|} | |} | ||
注:1 D 为电缆外径; | <small>注:1 D 为电缆外径; | ||
26kV~35kV 铝合金电缆为单芯或三芯电缆。 | 26kV~35kV 铝合金电缆为单芯或三芯电缆。 </small> | ||
8.12.4 铝合金电缆沿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敷设时,电缆支 撑点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12.4的规定。 | 8.12.4 铝合金电缆沿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敷设时,电缆支 撑点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12.4的规定。 | ||
第3,745行: | 第3,737行: | ||
9.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kV 及以下常用用电设备电气 装置的配电设计。 | 9.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kV 及以下常用用电设备电气 装置的配电设计。 | ||
9.1.2 | 9.1.2 常用用电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并符合相应产品能效标准及节能评价值要求的电气 产 品 。 | ||
===9.2 电 动 机=== | ===9.2 电 动 机=== | ||
第3,765行: | 第3,757行: | ||
3 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电动机 启动转矩的条件确定; | 3 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电动机 启动转矩的条件确定; | ||
4 | 4 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 ||
9.2.6 当设备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应与调速方式匹配。 | 9.2.6 当设备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应与调速方式匹配。 | ||
9.2.7 | 9.2.7 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全压启动,否则应降压启动: | ||
1 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 | 1 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 | ||
第3,779行: | 第3,771行: | ||
4 电动机启动时,不影响其他负荷正常运行。 | 4 电动机启动时,不影响其他负荷正常运行。 | ||
9.2.8 | 9.2.8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启动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的最大允许电流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 ||
2 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 2 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 ||
第3,795行: | 第3,787行: | ||
3 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 器或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也 可 采 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 3 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 器或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也 可 采 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 ||
1) | 1) 短路保护兼作单相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 | ||
2) | 2)仅作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或带 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 ||
3) | 3) 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供电系统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 ||
9.2.11 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短路保护器 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9.2.11 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短路保护器 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3,807行: | 第3,799行: | ||
2 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 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并不得小于电 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器的额定电 流应再加大1级~2级; | 2 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 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并不得小于电 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器的额定电 流应再加大1级~2级; | ||
3 | 3 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启动电流周期分量最大有效值的2倍~2.5倍。 | ||
9.2.12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12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 ||
2 | 2 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故障防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器件兼作间接电击防护中的接地故障保护; | ||
3 水泵房中的生活水泵电动机应加装灵敏度为300mA | 3 水泵房中的生活水泵电动机应加装灵敏度为30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接地故障保护。 | ||
9.2.13 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 9.2.13 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 ||
第3,831行: | 第3,823行: | ||
2)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 2)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 ||
<math>I_{\mathrm{zd}}=K_{\mathrm{k}}K_{\mathrm{jx}}I_{\mathrm{ed}}/(K_\mathrm{h}n)</math> (9.2.13) | |||
式中:I<sub>zd</sub>—— 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 (A); | |||
K<sub>k</sub>——可靠系数,动作于断电时取1.2,作用于信号时 取1.05; | |||
K<sub>jx</sub>——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取1.0,接于相电流差时 取1.73; | |||
I<sub>ed</sub>—— 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A); | |||
K<sub>h</sub>——继电器的返回系数,取0.85; | |||
n——电流互感器电压比。 | n——电流互感器电压比。 | ||
第3,873行: | 第3,865行: | ||
|} | |} | ||
注:电磁式、热式无空气温度补偿(+40℃)为1.0L; 热式有空气温度补偿(+20℃) 为1.05I。 | <small>注:电磁式、热式无空气温度补偿(+40℃)为1.0L; 热式有空气温度补偿(+20℃) 为1.05I。</small> | ||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 时,应配置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 相匹配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条第4款的措施。 |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 时,应配置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 相匹配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条第4款的措施。 | ||
第3,917行: | 第3,909行: | ||
2 电动机主回路各保护器件在短路条件下的性能、过负荷 继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之间选择性配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 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 14048.1的规定。 | 2 电动机主回路各保护器件在短路条件下的性能、过负荷 继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之间选择性配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 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 14048.1的规定。 | ||
3 | 3 接触器或启动器的短时耐受电流不应小于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 ||
9.2.20 | 9.2.20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短路保护电器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保护特性应符合本标准第9.2. | 1 保护特性应符合本标准第9.2.10条的规定;兼作电击防护中的故障防护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 | ||
2 | 2 短路保护电器应满足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且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 ||
9.2.21 | 9.2.21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控制电器及过负荷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 | 1 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 | ||
第3,933行: | 第3,925行: | ||
3 控制电器的使用类别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及工作制式; | 3 控制电器的使用类别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及工作制式; | ||
4 | 4 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 | ||
9.2.22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22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3,939行: | 第3,931行: | ||
1 电动机主回路线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其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 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 额定电流。 | 1 电动机主回路线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其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 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 额定电流。 | ||
2 | 2 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应按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进行校验。对于必须确保可靠的线路,尚应校验在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 | ||
3 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线缆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3 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线缆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启动后电刷不短接时,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 ||
2) | 2) 启动后电刷短接时,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 35%;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为电动机额定转矩的 35%~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50%;当机 械的启动静阻转矩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65%时,不 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65%;当线缆的截面积小于 16mm²时,宜选大一级。 | ||
9.2.23 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23 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3,961行: | 第3,953行: | ||
3 电动机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 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 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 3 电动机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 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 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 ||
4 自动控制、联锁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 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 | 4 自动控制、联锁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 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 在电动机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对于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还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 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 | ||
5 对操作频繁的可逆运转电动机,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 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联锁外,还应有机械联锁。 | 5 对操作频繁的可逆运转电动机,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 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联锁外,还应有机械联锁。 | ||
第3,979行: | 第3,971行: | ||
9.3.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 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客 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9.3.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 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客 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 | ||
2 | 2 二级负荷的客梯,宜由低压双回线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至少其中一回路应为专用回路; | ||
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为二级及以上负荷; | 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为二级及以上负荷; | ||
第3,987行: | 第3,979行: | ||
4 无人乘坐的杂物梯、食梯、运货平台可为三级负荷; | 4 无人乘坐的杂物梯、食梯、运货平台可为三级负荷; | ||
5 | 5 三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建筑物低压配电柜中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 ||
9.3.2 | 9.3.2 客梯及客货兼用的电梯均应具有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功能。 | ||
9.3.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 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时,应计入同时系数。 | 9.3.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 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时,应计入同时系数。 | ||
第3,999行: | 第3,991行: | ||
2 主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 2 主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 ||
3 | 3 保护电器的过负荷保护特性曲线应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负荷特性曲线相匹配; | ||
4 选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供电线缆时,应按其铭牌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线缆的连续工作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并应对供电线缆电压损失进行校验; | |||
5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处; | 5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处; | ||
第4,056行: | 第4,047行: | ||
9.3.8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类别、使用场所条件及配 置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 9.3.8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类别、使用场所条件及配 置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 ||
9.3.9 | 9.3.9 客梯及客货兼用电梯的轿厢内宜设置与安防控制室、值班室的直通电话;消防电梯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的直通电话。 | ||
9.3.10 | 9.3.10 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中电气装置的故障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系统时,可不另设接地网; | ||
2 | 2 与电梯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槽盒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与保护接地导体 (PE) 连接,电梯的金属构件,应做 等电位联结。 |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 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 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
第4,080行: | 第4,071行: | ||
9.4.7 电动开启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 9.4.7 电动开启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 | 1 电动开启窗的启闭力应满足开启的工作负载要求,当一个开窗器的启闭力不足以开启一扇窗时,应安装两个或多个开窗 器;开窗器的防护等级应为IP54及以上; | ||
2 电动开启窗宜设置风、雨感应器,并自带锁窗功能; | 2 电动开启窗宜设置风、雨感应器,并自带锁窗功能; | ||
第4,124行: | 第4,115行: | ||
2 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不应直接接在舞台照明变压 器 上 。 | 2 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不应直接接在舞台照明变压 器 上 。 | ||
9.5.8 | 9.5.8 舞台照明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K、宜符合表9.5.8的规定。 | ||
表9.5.8 舞台照明负荷需要系数 | 表9.5.8 舞台照明负荷需要系数 | ||
第4,137行: | 第4,128行: | ||
|} | |} | ||
续表9.5.8 | 续表9.5.8 | ||
第4,169行: | 第4,161行: | ||
1 舞台照明或电力设备的变压器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 1 舞台照明或电力设备的变压器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 ||
<math>P_s=K_xK_yP_e</math> (9.5.11) | |||
式中:P<sub>₅</sub>——变压器容量; | |||
P | P<sub>e</sub>——照明或电力负荷总容量; | ||
K<sub>x</sub>——照明或电力负荷需要系数; | |||
K | K<sub>y</sub>——裕量系数。 | ||
照明负荷需要系数K 应按本标准表9.5.8选取,电力负荷 需要系数K、宜取0.4~0.9。裕量系数K, 宜取1. 1~1.2。 | 照明负荷需要系数K 应按本标准表9.5.8选取,电力负荷 需要系数K、宜取0.4~0.9。裕量系数K, 宜取1. 1~1.2。 | ||
第4,185行: | 第4,177行: | ||
3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 繁启动的交流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 过±3%时,宜与舞台照明负荷分设变压器。 | 3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 繁启动的交流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 过±3%时,宜与舞台照明负荷分设变压器。 | ||
9.5.12 | 9.5.12 舞台监督、调度指挥用的声、光信号装置或对讲电话及闭路电视系统,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舞台监督主控台宜 设在台口内右侧。 | ||
9.5.13 | 9.5.13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确定采用接地保护措施。 | ||
9.5.14 电影放映设备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5.14 电影放映设备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影放映设备宜设交流稳压装置供电,供电电压偏差允许值宜为±5%;电源线与信号线等弱电线应分别敷设; | ||
2 电影放映室照明不应影响观众观看电影放映效果; | 2 电影放映室照明不应影响观众观看电影放映效果; | ||
3 | 3 电影放映室应设置局部等电位端子板,数字放映机的外壳、信号源服务器和音频还音系统等应与局部等电位端子板连 接,电影放映室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 | ||
4 电影院门厅、休息厅等处宜设通知观众入席的音响信号。 | 4 电影院门厅、休息厅等处宜设通知观众入席的音响信号。 | ||
第4,245行: | 第4,237行: | ||
1 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节 和第7.7节相关规定; | 1 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节 和第7.7节相关规定; | ||
2 | 2 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 A 型 RCD。 | ||
9.7.5 交流充电桩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9.7.5 交流充电桩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255行: | 第4,247行: | ||
3 设置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 出电源; | 3 设置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 出电源; | ||
4 | 4 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出现异常时,交流充电桩应立即自动切断输出电源。 | ||
9.7.6 | 9.7.6 安装在公共区域内的公用交流充电桩应配置电能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每个充电接口应独立配备计量装置; | 1 每个充电接口应独立配备计量装置; | ||
第4,263行: | 第4,255行: | ||
2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计量装置应选用交流多费率有功电能 表,应采用直接接入式,电压220V, 电流10A(40A), 频 率 50Hz, 准确等级2.0级; | 2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计量装置应选用交流多费率有功电能 表,应采用直接接入式,电压220V, 电流10A(40A), 频 率 50Hz, 准确等级2.0级; | ||
3 | 3 交流充电桩应能采集交流电能表数据、计算充电电量,显示充电时间、充电电量及充电费用等信息,应具备与上级监控 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 | ||
4 交流充电桩应显示本次充电电量,并可将该项清零; | 4 交流充电桩应显示本次充电电量,并可将该项清零; | ||
5 | 5 交流充电桩可至少记录100次充电行为,记录内容包括充电起始时间、起始时刻电量值、结束时刻、结束时间电量值和 充电量。 | ||
9.7.7 | 9.7.7 安装在公共区域或停车场的交流充电桩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撞击措施: | ||
1 应避免安装在可预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 | 1 应避免安装在可预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 | ||
第4,279行: | 第4,271行: | ||
9.7.8 保护接地端子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 | 9.7.8 保护接地端子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 | ||
9.7.9 交流充电桩电源进线宜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 | 9.7.9 交流充电桩电源进线宜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产烟毒性为 t1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 级的电线、电缆 |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
第4,285行: | 第4,277行: | ||
9.8.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8.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设备的每根发热电缆应单独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 ||
2 | 2 不同温度要求的房间,电辐射供暖、电热缆不应共用一根发热电缆;每个房间宜通过发热电缆温控器单独控制温度; | ||
3 | 3 发热电缆温控器的工作电流不得超过发热电缆的额定电流,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可采用温控器、接触器等控制设 备实现控制功能;高大空间、浴室、卫生间、游泳池等区域,应采用测量地面温度的温控器;对需要同时控制室温和限制地表温度的场合应采用双温型温控器; | ||
4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 4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 ||
5 | 5 每根发热电缆安装前均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线路阻抗和绝缘性能的测试。 | ||
9.8.2 电伴热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8.2 电伴热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伴热设备的每个发热电缆配电线路,应分别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并验算全线启动电流;电 伴热带的电气保护应与温度保护装置配合。 | ||
2 | 2 根据安装环境和条件选择电伴热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 1) 在塑料或表面涂有油漆,而不能可靠接地的容器和管道上应选用屏蔽型产品; | ||
2) | 2) 管道内介质如有腐蚀性或电缆有可能接触腐蚀性的化学品,应选用防护型产品。 | ||
3 电伴热带的配电导线载流量应根据其容量选择。 | 3 电伴热带的配电导线载流量应根据其容量选择。 | ||
4 | 4 应根据管道周围安装环境及空间尺寸,确定选择采用直线敷设还是螺旋敷设。 | ||
5 | 5 电伴热系统安装时,被伴热管道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应进行压力试验(或/和气密试验),并符合有关要求。 | ||
6 | 6 每根发热电缆安装前均应进行电路连续性和绝缘性能的测试,系统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 ||
7 电伴热带应与被伴热管道(或设备) | 7 电伴热带应与被伴热管道(或设备)贴紧并固定,固定电伴热带时,扎带材料应根据管道的温度选用,严禁用金属丝绑扎 。 | ||
9.8.3 电干、湿桑拿室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8.3 电干、湿桑拿室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349行: | 第4,341行: | ||
2 厨房设备电源开关除设备上自带的开关外,宜布置在干 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 2 厨房设备电源开关除设备上自带的开关外,宜布置在干 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 ||
3 厨房内电缆槽盒、设备电源管线,应避开明火2. | 3 厨房内电缆槽盒、设备电源管线,应避开明火2.0m以外敷设; | ||
4 厨房内电缆槽、盒应避开产生蒸汽等热气流2. | 4 厨房内电缆槽、盒应避开产生蒸汽等热气流2.0m以外敷设; | ||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 ||
第4,359行: | 第4,351行: | ||
===10.1 一 般 规 定=== | ===10.1 一 般 规 定=== | ||
10.1.1 | 10.1.1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 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 ||
10.1.2 | 10.1.2 照明方案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照明器具与照明品质的关系。 | ||
10.1.3 | 10.1.3 照明设计应采用高效光源和灯具及节能控制技术,合理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 ||
10.1.4 | 10.1.4 电气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
第4,371行: | 第4,363行: | ||
10.2.1 民用建筑照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2.1 民用建筑照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各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并应满足该场所视觉活动性质的需求; | ||
2 | 2 设置有永久性通行区的场所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且通行区照度不应低于工作区域照度的1/3; | ||
3 | 3 有精细视觉工作要求的场所应针对视觉作业区设置局部照明,作业区邻近周围照度应根据作业区的照度相应减少,但不 应低于200lx, 其余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0lx; | ||
4 | 4 商业建筑和展览建筑内应根据展示要求设置重点照明,重点照明区域的照度与其周围背景的照度比不宜小于3:1。 | ||
10.2.2 有警卫要求的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警卫照明: | 10.2.2 有警卫要求的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警卫照明: | ||
1 | 1 警卫区域周围的全部走道,通向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全部楼梯、走道; | ||
2 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电梯厅和配电设施处; | 2 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电梯厅和配电设施处; | ||
3 | 3 警卫区域所在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内外以及该建筑室外监控摄像机的拍摄区域; | ||
4 其他有照明要求的场所。 | 4 其他有照明要求的场所。 | ||
第4,391行: | 第4,383行: | ||
10.2.3 下列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 10.2.3 下列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 ||
1 面积超过500m² 的商店及自选商场,面积超过200m² | 1 面积超过500m² 的商店及自选商场,面积超过200m² 的贵重品商店; | ||
2 | 2 商店、金融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通向商品库房的通道,通向金库、保管库的通道; | ||
3 | 3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的库房周围的通道; | ||
4 其他有值班照明要求的场所。 | 4 其他有值班照明要求的场所。 | ||
第4,401行: | 第4,393行: | ||
10.2.4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 10.2.4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 ||
1 | 1 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
2 | 2 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
3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 3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 ||
10.2.5 | 10.2.5 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 ||
10.2.6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 | 10.2.6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 、两侧散开度各15%的区域内,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 于0.57°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相 关规范的要求。 | ||
10.2.7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2.7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415行: | 第4,407行: | ||
1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 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 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 1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 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 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 ||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 |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 垂直安装自地面以上45m 起,以不大于52m 的等间距布置。 | ||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 ||
第4,464行: | 第4,456行: | ||
|} | |} | ||
注: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m²; | <small>注: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m²;黄昏与黎明对应的背景亮度为50cd/m²~500cd/m²; 白昼对应的背景亮度大于500cd/m²。</small> | ||
5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 5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 ||
10.2.8 | 10.2.8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高架直升机场时,应装设直升机场灯标、目视定向引导灯光系统、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接地和离地区灯光系统等,并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 ||
表10.2.8 建筑物上高架直升机场标志灯的技术要求 | 表10.2.8 建筑物上高架直升机场标志灯的技术要求 | ||
第4,562行: | 第4,552行: | ||
|} | |} | ||
10.3.3 | 10.3.3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 。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3。 | ||
10.3.4 | 10.3.4 民用建筑室内一般照明光源色表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宜按表10.3.4选取。 | ||
表10.3.4 光源的颜色分类 | 表10.3.4 光源的颜色分类 | ||
第4,584行: | 第4,574行: | ||
|} | |} | ||
10.3.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 |||
10.3.6 一般照明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 (统一眩光值)。民用建筑中 眩光限制等级宜符合表10.3.6的规定。 | |||
10.3.6 | |||
表10.3.6 眩光程度与UGR 指数对照表 | 表10.3.6 眩光程度与UGR 指数对照表 | ||
第4,627行: | 第4,616行: | ||
10.3.8 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22 的照明场所,可采取下 列措施: | 10.3.8 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22 的照明场所,可采取下 列措施: | ||
1 | 1 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视觉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 | ||
2 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 2 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 ||
3 | 3 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 ||
4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 4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 ||
第4,639行: | 第4,628行: | ||
6 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 6 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 ||
10.3.9 | 10.3.9 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光源平均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的规定。 | ||
10.3.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照度分布宜满足下列要求: | 10.3.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照度分布宜满足下列要求: | ||
1 | 1 作业面照度、作业面邻近区照度和作业面背景区域一般照明照度之间的比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的规定; | ||
2 当照明灯具采用嵌入式安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 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 2 当照明灯具采用嵌入式安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 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 ||
第4,651行: | 第4,640行: | ||
10.3.11 垂直照度 (E) 与水平照度 (E) 之比可按下式 确 定 : | 10.3.11 垂直照度 (E) 与水平照度 (E) 之比可按下式 确 定 : | ||
0. | <math>0.25\leqslant E_\mathrm{v}/E_\mathrm{h}\leqslant0.</math>5 (10.3.11) | ||
===10.4 应 急 照 明=== | ===10.4 应 急 照 明=== | ||
第4,671行: | 第4,660行: | ||
10.4.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 规 定 ; | ||
2 | 2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 ||
10.4.4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4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679行: | 第4,668行: | ||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 ||
2 | 2 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用照明; | ||
3 | 3 独立设置备用照明灯具时,其照明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一致或相类似。 | ||
10.4.5 下列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10.4.5 下列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
第4,695行: | 第4,684行: | ||
10.4.6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6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应维持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30%; | ||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且不应低于15lx。 |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 ||
10.4.7 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7 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719行: | 第4,708行: | ||
10.5.1 应根据使用场所合理地选择照明光源的光效、显色性、 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和环境条件对光源 光电参数的影响因素。 | 10.5.1 应根据使用场所合理地选择照明光源的光效、显色性、 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和环境条件对光源 光电参数的影响因素。 | ||
10.5.2 | 10.5.2 室内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有特殊需要时除外。 | ||
10.5.3 | 10.5.3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色温一致或相近的不同种类的光源。 | ||
10.5.4 | 10.5.4 有频繁开关灯要求和需要调光的室内场所,宜优先选用发光二极管灯 (LED) 作为主要照明光源。 | ||
10.5.5 照度低于100lx 的场所,宜采用本标准表10.3. | 10.5.5 照度低于100lx 的场所,宜采用本标准表10.3.4中光源颜色分类为I 类的光源;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 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K~6000K 的光源。 | ||
10.5.6 | 10.5.6 室内一般照明光源的色容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用于照射大面积浅色表面且对照明品质要求较高时,照明 光源的色容差宜小于3SDCM。 | ||
10.5.7 选用LED 光源时,其色温范围、显色性、色品值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 10.5.7 选用LED 光源时,其色温范围、显色性、色品值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 ||
第4,735行: | 第4,724行: | ||
10.5.9 灯具的光度分布、类型、防护等级、造型尺度以及灯的 表观颜色等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在满足眩 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 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 10.5.9 灯具的光度分布、类型、防护等级、造型尺度以及灯的 表观颜色等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在满足眩 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 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 ||
10.5.10 当选用LED 平面灯具时,均匀发光灯具的表面平均亮 度不应大于16000cd/m², | 10.5.10 当选用LED 平面灯具时,均匀发光灯具的表面平均亮 度不应大于16000cd/m², 发光点阵灯具的表面平均亮度不应大于3000cd/m²。 | ||
10.5.11 在布置一般照明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 |||
10.5.12 | 10.5.12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
10.5.13 | 10.5.13 在较高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 ||
10.5.14 | 10.5.14 室内装修遮光隔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比不应低于0.7。 | ||
10.5.15 | 10.5.15 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
10.6.1 | 10.6.1 照明负荷等级和供电方案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 | ||
10.6.2 | 10.6.2 航空障碍标志灯和高架直升机场灯光系统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 ||
10.6.3 | 10.6.3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 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 ||
10.6.4 | 10.6.4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 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 ||
10.6.5 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箱(柜) | 10.6.5 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箱(柜)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供电,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 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 ||
10.6.6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6.6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疏散照明、备用照明供电应符合本标准第13.7. | 1 疏散照明、备用照明供电应符合本标准第13.7.15条的规定 ; | ||
2 | 2 安全照明的备用电源应与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 ||
10.6.7 | 10.6.7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宜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 ||
10.6.8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 所 接光源数或LED 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 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 | 10.6.8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 所 接光源数或LED 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 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 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当采用小功率单颗LED 灯时,仅需满足回路电流的规定。 | ||
10.6.9 | 10.6.9 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功能和手动控制的功能。 | ||
10.6.10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 10.6.10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 ||
第4,777行: | 第4,764行: | ||
10.6.1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 积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 面积。 | 10.6.1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 积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 面积。 | ||
10.6.12 | 10.6.12 当采用带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宜将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光源)或不同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 ||
10.6.13 | 10.6.13 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 ||
10.6.14 | 10.6.14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贴近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 ||
10.6.15 | 10.6.15 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的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明灯具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当单灯功率大于150W 时,宜在每盏 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 ||
10.6.16 | 10.6.16 走道、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使用需求 采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 ||
10.6.17 | 10.6.17 房间或场所装设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 ||
1 | 1 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内,按照每个有可能分隔的区域分组; | ||
2 | 2 多媒体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 ||
3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与采光窗平行。 | 3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与采光窗平行。 | ||
10.6.18 | 10.6.18 可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宜设置光传感器并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分组调节照度。 | ||
10.6.19 | 10.6.19 大型图书阅览室、大空间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可按座位使用需求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 ||
10.6.20 | 10.6.20 楼梯间、走道、地下车库等场所,宜设置红外或微波传感器实现照明自动点亮、延时关闭或降低照度的控制。 | ||
10.6.21 | 10.6.21 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 ||
10.6.22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 | 10.6.22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含智能控制)照明控制系统。其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 ||
1 | 1 宜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 ||
2 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 | 2 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 | ||
3 | 3 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 | ||
4 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 4 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 ||
第4,817行: | 第4,804行: | ||
===10.7 景 观 照 明=== | ===10.7 景 观 照 明=== | ||
10.7.1 | 10.7.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照明设计的总体要求;景观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应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 | ||
2 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应取得相 关部门的批准; | 2 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应取得相 关部门的批准; | ||
3 | 3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应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 | ||
4 | 4 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突出; | ||
5 | 5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牌匾照明与广告照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 ||
6 | 6 城市景观照明宜与城市街区照明结合设置,应满足道路照明要求,不应对行人、行车视线产生干扰以及对交通信号灯、 正常灯光标志产生干扰; | ||
7 | 7 景观照明设计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对居民睡眠造成影响。 | ||
10.7.2 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 10.7.2 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867行: | 第4,854行: | ||
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 地形式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部分设施位于距建筑外墙 20m以内范围的,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全部设施均 位于距建筑物外墙20m 以外的照明回路,宜采用TT 接地形式; | 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 地形式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部分设施位于距建筑外墙 20m以内范围的,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全部设施均 位于距建筑物外墙20m 以外的照明回路,宜采用TT 接地形式; | ||
4 | 4 采用I类灯具的室外分支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 器 ; | ||
5 | 5 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应并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一般、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控制方案。 |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
第4,877行: | 第4,864行: | ||
11.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 11.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 ||
11.1.2 建筑物的防雷包括雷电防护系统 (LPS) | 11.1.2 建筑物的防雷包括雷电防护系统 (LPS) 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系统 (LPMS), 雷电防护系统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 ||
11.1.3 | 11.1.3 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进行防雷等电位联结: | ||
1 建筑物金属构件; | 1 建筑物金属构件; | ||
第4,889行: | 第4,876行: | ||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 |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 | ||
11.1.4 | 11.1.4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 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雷电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损坏和错误运行。 | ||
11.1.5 | 11.1.5 新建建筑物防雷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并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 专业配合。 | ||
11.1.6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 11.1.6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 ||
第4,929行: | 第4,916行: | ||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 ||
3 100m 以下,高度超过54m 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物; | |||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 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 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 ||
第4,955行: | 第4,940行: | ||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 置相连。 |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 置相连。 | ||
4 当建筑物250m | 4 当建筑物250m 及以上有燃气、燃油设备等机房时,该机房的屋面及侧壁应采用不大于5m×5m 的接闪器网格保护。 | ||
5 | 5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6节的要求。 | ||
6 | 6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 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 ||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969行: | 第4,954行: | ||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 ||
11.3.3 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5m、小于250m | 11.3.3 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5m、小于250m 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 ||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 ||
第4,975行: | 第4,960行: | ||
2 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 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3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 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 2 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 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3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 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 ||
3 应将45m | 3 应将45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 与防雷装置相连; | ||
4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11.3.6条的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 4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11.3.6条的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 ||
第4,981行: | 第4,966行: | ||
11.3.4 当建筑物高度为250m 及以上时,除按本标准第11.3.3 条采取防侧击措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 11.3.4 当建筑物高度为250m 及以上时,除按本标准第11.3.3 条采取防侧击措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 ||
1 | 1 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 ||
2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1.3. | 2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1.3.3条第4款的规定外,250m 及以上部分应每50m 与防雷装置连接一次。 | ||
11.3.5 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3.5 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 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网连 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 度不小于2 √p(m) | 1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 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网连 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 度不小于2 √p(m) 的铠装电缆或穿钢导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引入,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其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 钢导管应与接地网连通。 | ||
注:p 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 ·m)。 | <small>注:p 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 ·m)。</small> | ||
2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 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 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2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 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 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
3 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 | 3 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 及以下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入户端应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装置上,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 于5Ω; | ||
2) | 2) 入户端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两基 电杆不应大于20Ω。 | ||
4 | 4 当低压电源采用全长架空线转为埋地电缆从户外引入时,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电涌保护器。 | ||
5 | 5 设在建筑物内、外的配电变压器,宜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低压侧装设电涌保护器。 | ||
11.3.6 防止雷电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3.6 防止雷电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在金属框架或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在 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S_{\mathrm{al}}\geqslant0.06K_{\mathrm{c}}L_{\mathrm{x}}</math> (11.3.6) | |||
式中:S<sub>al</sub>—— 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 (m); | |||
K<sub>c</sub>——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 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 |||
L<sub>x</sub>——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 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 保护器相连之点。 | |||
2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 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 2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 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 ||
第5,033行: | 第5,018行: | ||
2 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 2 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 ||
3 |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 ||
4 | 4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6节的要求。 | ||
5 | 5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 ||
6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6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引下线根数可不限,其中专用引 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25m, 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 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做专用引下线。 | 1)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引下线根数可不限,其中专用引 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25m, 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 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做专用引下线。 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引下线的根数、间距及冲击接地电阻均可不做要求。 | ||
2)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应专设引下线,其根数不应少于 | 2)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应专设引下线,其根数不应少于 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 应大于25Ω。对本标准第11.2.4条第4款所规定的建 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 ||
7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可为一根,当其高度超过 40m时,应在构筑物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当符合本标准 第11.7. | 7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可为一根,当其高度超过 40m时,应在构筑物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当符合本标准 第11.7.1条的要求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可作为引下线。 | ||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 ||
第5,061行: | 第5,046行: | ||
2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 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 回路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电涌保护器,但绝 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 2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 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 回路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电涌保护器,但绝 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 ||
3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 | 3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 或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 ||
11.4.5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 金属物体、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 应符合下列要求: | 11.4.5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 金属物体、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 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5,067行: | 第5,052行: | ||
1 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 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 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 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 1 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 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 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 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S_{\mathrm{al}}\geqslant0.04K_{\mathrm{c}}L_{\mathrm{x}}</math> (11.4.5) | |||
式中:S<sub>al</sub>——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 (m); | |||
K<sub>c</sub>——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 |||
L<sub>x</sub>——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 保护器相连之点。 | |||
2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 物的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 2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 物的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 ||
第5,085行: | 第5,068行: | ||
11.5.1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11.5.1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
1 | 1 天线应在接闪杆保护范围内,接闪杆可固定在天线铁塔上,塔身金属结构可兼作接闪器和引下线; | ||
2 | 2 当天线塔位于机房旁边时,应在塔基四角外敷设铁塔接地网和闭合环形接地体,天线铁塔及防雷引下线应与该接地网和 闭合环形接地体可靠连通; | ||
3 | 3 天线基础周围的闭合环形接地体与天线机房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地体应有两处以上部位可靠连接。 | ||
11.5.2 | 11.5.2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馈线波导管或同轴传输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
1 | 1 天线馈线波导管或同轴传输线的金属外皮及敷线金属导管,应在塔的上下两端连接,当超过60m 时,还应在其中间 部位与塔身金属结构可靠连接,并应在线缆进出处的外侧与接 地网连通; | ||
2 经走线架上塔的天线馈线,应在其转弯处上方0.5m~ lm 范围内可靠接地,室外走线架亦应在始末两端可靠接地; | 2 经走线架上塔的天线馈线,应在其转弯处上方0.5m~ lm 范围内可靠接地,室外走线架亦应在始末两端可靠接地; | ||
3 | 3 塔上的天线安装框架、支持杆、灯具外壳等金属件,应与塔身金属结构用螺栓连接或焊接连通; | ||
4 | 4 塔顶航空障碍灯及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应采用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将导线穿入金属导管,电缆金属外皮或金属导管至少应在上下两端与塔身连接。 | ||
11.5.3 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11.5.3 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
第5,113行: | 第5,096行: | ||
1 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桅杆天线塔对地应是绝缘的,宜在 塔基安装绝缘子,桅杆天线底部与大地之间安装球形放电间隙; | 1 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桅杆天线塔对地应是绝缘的,宜在 塔基安装绝缘子,桅杆天线底部与大地之间安装球形放电间隙; | ||
2 | 2 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天线塔上应装设接闪杆并将塔体接地 ; | ||
3 桅杆天线必须自桅杆中心向外呈辐射状敷设接地网,地 网相邻导体间夹角应相等;导体的数量及每根导体的长度,应根 据发射机输出功率及波长确定; | 3 桅杆天线必须自桅杆中心向外呈辐射状敷设接地网,地 网相邻导体间夹角应相等;导体的数量及每根导体的长度,应根 据发射机输出功率及波长确定; | ||
第5,121行: | 第5,104行: | ||
11.5.5 雷达站的天线另设接闪杆以保护雷达天线时,应避免其 对雷达工作的影响。 | 11.5.5 雷达站的天线另设接闪杆以保护雷达天线时,应避免其 对雷达工作的影响。 | ||
11.5.6 | 11.5.6 微波站、电视差转台、卫星通信地球站、广播电视发射台、测试调试场、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的机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 ||
1 屋面应设接闪网,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3m×3m, 且应 与屋顶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闪带焊接连通; | 1 屋面应设接闪网,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3m×3m, 且应 与屋顶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闪带焊接连通; | ||
第5,157行: | 第5,140行: | ||
11.5.14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 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宜采用独立 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击雷。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保护范 围的滚球半径h, 可取100m 。当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 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 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 | 11.5.14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 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宜采用独立 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击雷。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保护范 围的滚球半径h, 可取100m 。当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 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 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 | ||
11.5.15 建筑物屋面及外立面安装的玻璃幕墙、光伏板等有金 | 11.5.15 建筑物屋面及外立面安装的玻璃幕墙、光伏板等有金 属框架的物体,应将其每个单元的金属框架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 ||
===11.6 接 闪 器=== | ===11.6 接 闪 器=== | ||
第5,188行: | 第5,171行: | ||
|} | |} | ||
11.6.4 | 11.6.4 接闪网和接闪带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扁钢,其尺寸应符合表11.6.4的规定。 | ||
表11.6.4 接闪网、接闪带及烟囱顶上的接闪环规格 | 表11.6.4 接闪网、接闪带及烟囱顶上的接闪环规格 | ||
第5,230行: | 第5,213行: | ||
|} | |} | ||
11.6.6 | 11.6.6 对于利用钢板、铜板、铝板等做屋面的建筑物,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 | ||
1 金属板之间具有持久的电气贯通连接; | 1 金属板之间具有持久的电气贯通连接; | ||
2 | 2 当金属板需要防雷击击穿时,不锈钢、热浸镀锌钢和钛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mm, 铜板厚度不应小于5mm, 铝板厚度不 应小于7mm; | ||
3 当金属板不需要防雷击击穿和金属板背面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 不锈钢、热浸镀锌钢、钛和铜板的 厚度不应小于0.5mm, 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65mm, | 3 当金属板不需要防雷击击穿和金属板背面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 不锈钢、热浸镀锌钢、钛和铜板的 厚度不应小于0.5mm, 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65mm, 锌板厚度不应小于0.7mm; | ||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 ||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1mm 厚沥青层或0.5mm 厚聚氯乙烯层或类似 保护层均不应属于绝缘被覆层。 | <small>注:薄的油漆保护层、1mm 厚沥青层或0.5mm 厚聚氯乙烯层或类似 保护层均不应属于绝缘被覆层。</small> | ||
11.6.7 层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所有部件之 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6.7 层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所有部件之 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5,260行: | 第5,243行: | ||
2 布置接闪器时应优先采用接闪网、接闪带或采用接闪杆, 并应按表11.6.9规定的不同建筑防雷类别的滚球半径h, 采 用 滚球法计算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 2 布置接闪器时应优先采用接闪网、接闪带或采用接闪杆, 并应按表11.6.9规定的不同建筑防雷类别的滚球半径h, 采 用 滚球法计算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 ||
注:滚球法是以h,为半径的一个球体,沿需要防直击雷的部位滚动, 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括利用作为接闪器的金属物)或接闪器和地面 (包括与大地接触能承受雷击的金属物)而不触及需要保护的部位时,则该 部分就得到接闪器的保护。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附录的规定。 | <small>注:滚球法是以h,为半径的一个球体,沿需要防直击雷的部位滚动, 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括利用作为接闪器的金属物)或接闪器和地面 (包括与大地接触能承受雷击的金属物)而不触及需要保护的部位时,则该 部分就得到接闪器的保护。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附录的规定。</small> | ||
表11.6.9 按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布置接闪器 | 表11.6.9 按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布置接闪器 | ||
第5,287行: | 第5,270行: | ||
11.7.3 除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外,引下线应热浸镀锌, 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加大截面积或采 取其他的防腐措施。 | 11.7.3 除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外,引下线应热浸镀锌, 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加大截面积或采 取其他的防腐措施。 | ||
11.7.4 | 11.7.4 专设引下线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设,并应以较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也可暗敷,但截面积应加大一级,圆钢 直径不应小于10mm, 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80mm²。 | ||
11.7.5 | 11.7.5 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以及幕墙的金属立柱等宜作为引下线,其所有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各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 | ||
11.7.6 采用专设引下线时,宜在各专设引下线距地面0.3m~ 1.8m 处设置断接卡。当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钢柱作引下 | 11.7.6 采用专设引下线时,宜在各专设引下线距地面0.3m~ 1.8m 处设置断接卡。当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钢柱作引下 线并同时利用基础钢筋做接地网时,可不设断接卡。当利用钢筋做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适当地点设置连接板,供测量接地、接 人工接地体和等电位联结用。 | ||
当仅利用钢筋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专用引下线的距地面不低于0.5m 处设接 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应有明显标志。 | |||
11.7.7 | 11.7.7 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需采取以下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以保护人身安全: | ||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 ||
1) | 1) 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 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 气导通; | ||
2)引下线3m 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 或敷设5cm 厚沥青层或15cm 厚砾石层; | 2)引下线3m 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 或敷设5cm 厚沥青层或15cm 厚砾石层; | ||
第5,309行: | 第5,292行: | ||
1) 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的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 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 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 气导通; | 1) 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的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 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 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 气导通; | ||
2) 引下线3m | 2) 引下线3m 范围内土壤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Q·m; 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 ||
3) 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做均衡电位处理。 | 3) 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做均衡电位处理。 | ||
第5,335行: | 第5,318行: | ||
2 水平接地极局部应包以绝缘物; | 2 水平接地极局部应包以绝缘物; | ||
3 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网上面敷设50~80mm | 3 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网上面敷设50~80mm 沥青层,其宽度不宜小于接地网两侧各2m。 | ||
11.8.7 当基础采用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 不低于4%以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 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宜作为接地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8.7 当基础采用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 不低于4%以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 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宜作为接地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5,341行: | 第5,324行: | ||
1 每根专用引下线处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 | 1 每根专用引下线处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 | ||
2 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每根专用引下线在距 地面0.5m 以下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 于4. | 2 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每根专用引下线在距 地面0.5m 以下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 于4.24<math>K_{\mathrm{c}}^{2}</math>(m²), 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于1.89 K²(m²)。 | ||
<small>注:K<sub>c</sub>为分流系数,取值与本标准第11.3.6条的中取值一致。</small> | |||
11.8.8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作为防雷装置 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 11.8.8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作为防雷装置 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 ||
第5,353行: | 第5,336行: | ||
11.8.1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下列方法降低防雷接地 网的接地电阻: | 11.8.1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下列方法降低防雷接地 网的接地电阻: | ||
1 | 1 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网,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度2 √p(m); | ||
2 将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也可采用井式或 深钻式接地极; | 2 将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也可采用井式或 深钻式接地极; | ||
第5,367行: | 第5,350行: | ||
11.9.1 建筑物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 11.9.1 建筑物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子信息系统是否需要防雷电电磁脉冲,应根据防雷区及设备要求进行损失评估,做到安全、适用、经济; | ||
2 对于未装设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当电子信息系统需防雷 电电磁脉冲时,该建筑物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 | 2 对于未装设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当电子信息系统需防雷 电电磁脉冲时,该建筑物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 | ||
第5,387行: | 第5,370行: | ||
2 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 在两端及在防雷区交界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系统要求只在一 端做防雷等电位联结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 处理; | 2 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 在两端及在防雷区交界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系统要求只在一 端做防雷等电位联结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 处理; | ||
3 | 3 两个建筑物之间的非屏蔽电缆应敷设在金属导管内,导管两端应电气贯通,并应连接到各自建筑物的防雷等电位联结 带上; | ||
4 | 4 当建筑物或房间的大屏蔽空间由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组成时,穿入该屏蔽空间的各种金属管道及导 电金属物应就近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 ||
5 每幢建筑物本身应采用共用接地网;当互相邻近的建筑 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网互相连接。 | 5 每幢建筑物本身应采用共用接地网;当互相邻近的建筑 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网互相连接。 | ||
第5,399行: | 第5,382行: | ||
2 当外来可导电体、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防雷 区界面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 接地网; | 2 当外来可导电体、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防雷 区界面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 接地网; | ||
3 建筑物金属立面、钢筋等屏蔽构件宜每隔5m | 3 建筑物金属立面、钢筋等屏蔽构件宜每隔5m 与环形接地体或内部环形导体连接一次; | ||
4 | 4 电子信息系统的各种箱体、壳体等金属组件应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 ||
11.9.4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 雷区界面处,宜采用电涌保护器保护,当上级电涌保护器为开关 型电涌保护器,次级电涌保护器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 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10m 。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均采用限 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5m 。除采用能 量自动控制型组合电涌保护器外,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之间 的线路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退耦装置。 | 11.9.4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 雷区界面处,宜采用电涌保护器保护,当上级电涌保护器为开关 型电涌保护器,次级电涌保护器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 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10m 。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均采用限 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5m 。除采用能 量自动控制型组合电涌保护器外,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之间 的线路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退耦装置。 | ||
第5,440行: | 第5,423行: | ||
|} | |} | ||
续表11.9.5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rowspan="4" | 防护<br />等级 | |||
! colspan="2" | 总配电箱 | |||
! 分配电箱 | |||
! colspan="2" | 设备机房配电箱和需要特殊<br />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端口处 | |||
|- | |||
| colspan="2" | LPZ0与LPZ1边界 | |||
| LPZ1与<br />LPZ2边界 | |||
| colspan="2" | 后续防护区的边界 | |||
|- | |||
| (10/350μs)<br />I类试验 | |||
| (8/20μs)<br />Ⅱ类试验 | |||
| (8/20μs)<br />Ⅱ类试验 | |||
| (8/20μs)<br />Ⅱ类试验 | |||
| 1.2/20μs和8/20μs<br />复合波Ⅲ类试验 | |||
|- | |||
| Iimp(kA) | |||
| In(kA) | |||
| I。(kA) | |||
| In(kA) | |||
| Uoc(kV)/Ix(kA) | |||
|- | |||
| B级 | |||
| ≥15 | |||
| ≥60 | |||
| ≥30 | |||
| ≥5 | |||
| ≥10/≥5 | |||
|- | |||
| C级 | |||
| ≥12.5 | |||
| ≥50 | |||
| ≥20 | |||
| ≥5 | |||
| ≥6/≥3 | |||
|- | |||
| D级 | |||
| ≥12.5 | |||
| ≥50 | |||
| ≥10 | |||
| ≥5 | |||
| ≥6/≥3 | |||
|} | |||
11.9.6 同一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满足能量配合要求,电 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Ⅲ 级试 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 | 11.9.6 同一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满足能量配合要求,电 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Ⅲ 级试 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 | ||
第5,450行: | 第5,476行: | ||
1 对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 1 对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 ||
<math>U_{\mathrm{p/f}}=U_{\mathrm{p}}+\Delta U</math> (11.9.7-1) | |||
2 对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应取下列公式中的较大者: | 2 对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应取下列公式中的较大者: | ||
<math>U_{\mathrm{p/f}}=U_{\mathrm{p}}\text{或}U_{\mathrm{p/f}}=\Delta U</math> (11.9.7-2) | |||
式中:U<sub>p/f</sub>——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kV); | |||
U<sub>p</sub>——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 (kV); | |||
△U——电涌保护器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降,即L×di/dt,户外线路进入建筑物处可按1kV/m 计算,在其后的可按△U=0.2U<sub>p</sub> 计算,仅是感应电涌时可 略去不计。 | |||
3 为取得较小的电涌保护器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应选用有较小电压保护水平值的电涌保护器,并应采用合理的接线,同时 应缩短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长度。 | |||
11.9.8 当防护沿线路引入雷击电涌时,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小于或等于5m 时 ,U<sub>p/f</sub>应满足下式要求: | ||
U_{\mathrm{p/f}}\leqslant U_{\mathrm{w}} (11.9.8-1) | |||
式中:U<sub>w</sub>——被保护设备的设备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kV)。 | |||
2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5m 且小于或等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 结 | 2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5m 且小于或等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 结 ,U<sub>p/f</sub>应满足下式要求: | ||
U_{\mathrm{p/f}}\leqslant U_{\mathrm{w}} (11.9.8-2) | |||
3 | 3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结,<sub>p/f</sub> 应 满足下式要求: | ||
(11.9.8-3) | <math>U_{\mathrm{p/f}}\leqslant\frac{U_{\mathrm{w}}}{2}</math> (11.9.8-3) | ||
4 需要保护设备的耐冲击电压U 和220V/380V 三相配电 线路可按表11.9.8的规定取值;其他线路和设备,包括电压和 电流的抗扰度,宜按制造商提供的材料确定。 | 4 需要保护设备的耐冲击电压U 和220V/380V 三相配电 线路可按表11.9.8的规定取值;其他线路和设备,包括电压和 电流的抗扰度,宜按制造商提供的材料确定。 | ||
第5,511行: | 第5,533行: | ||
|} | |} | ||
注:1 I类一含有电子电路的设备,如计算机、有电子程序控制的设备; | <small>注:1 I类一含有电子电路的设备,如计算机、有电子程序控制的设备; | ||
2 Ⅱ类一如家用电器和类似负荷; | 2 Ⅱ类一如家用电器和类似负荷; | ||
3 Ⅲ类一如配电箱(柜) | 3 Ⅲ类一如配电箱(柜)、断路器,包括线路、母线、分线盒、开关、插座等固定装置的布线系统,以及应用于工业的设备和永久接至固定装 置的、固定安装的电动机等的一些其他设备; | ||
4 V类一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滤波器。 | 4 V类一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滤波器。 | ||
5 当被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 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确定的冲击电涌电压小于表11.9.8中的数值时,公式 (11.9.8-1)~公式(11.9.8-3)中的Uw应用前者代入。 | 5 当被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 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确定的冲击电涌电压小于表11.9.8中的数值时,公式 (11.9.8-1)~公式(11.9.8-3)中的Uw应用前者代入。 </small> | ||
11.9.9 220V/380V | 11.9.9 220V/380V 三相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的设置,应与接地形式及接线方式一致,且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 不应小于 表11.9.9所规定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 ||
表11.9.9 不同系统特征下电涌保护器所要求的最大 | 表11.9.9 不同系统特征下电涌保护器所要求的最大 | ||
第5,567行: | 第5,589行: | ||
|} | |} | ||
注:1 | <small>注:1 *为故障下最坏的情况,所以不需计及15%的允许误差。 | ||
2 U₀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在220V/ | 2 U₀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在220V/380V三相系统中即相电压220V。 </small> | ||
11.9.10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 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 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 表11.9. 10- 1和表11.9. 10-2的规定。 | 11.9.10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 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 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 表11.9. 10- 1和表11.9. 10-2的规定。 | ||
第5,594行: | 第5,616行: | ||
|} | |} | ||
注:U | <small>注:U<sub>n</sub>为额定工作电压。</small> | ||
表11.9.10-2 信号线路、天馈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 表11.9.10-2 信号线路、天馈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 ||
第5,609行: | 第5,631行: | ||
|} | |} | ||
<small>注:信号线用电涌保护器应满足信号传输速率及带宽的需要,其接口应与被保护设备兼容。 | |||
</small> | |||
11.9.11 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 超过0.5m 。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 过 电 流 保 护 器 件 应 具 备 如 下 能 力 : | 11.9.11 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 超过0.5m 。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 过 电 流 保 护 器 件 应 具 备 如 下 能 力 : | ||
第5,624行: | 第5,647行: | ||
表11.10.1防雷装置的材料及使用条件 | 表11.10.1防雷装置的材料及使用条件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第5,687行: | 第5,709行: | ||
|} | |} | ||
注:1敷设于黏土或潮湿土壤中的镀锌钢可能受到腐蚀; | <small>注:1敷设于黏土或潮湿土壤中的镀锌钢可能受到腐蚀; | ||
2 在沿海地区,敷设于混凝土中的镀锌钢不应延伸进入土壤中; | 2 在沿海地区,敷设于混凝土中的镀锌钢不应延伸进入土壤中; | ||
3 含铅防雷材料不得埋设在土壤中。 | 3 含铅防雷材料不得埋设在土壤中。</small> | ||
11.10.2 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各连接部件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 表11.10.2的规定。连接单台或多台I 级分类试验或D1 类电涌 保护器的单根导体的最小截面积,还应按下式计算: | 11.10.2 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各连接部件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 表11.10.2的规定。连接单台或多台I 级分类试验或D1 类电涌 保护器的单根导体的最小截面积,还应按下式计算: | ||
S<sub>min</sub>≥I<sub>imp</sub>/8 (11.10.2) | |||
式中:S<sub>min</sub>—— 单根铜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²); | |||
I<sub>imp</sub>——流入该导体的雷电流(kA)。 | |||
表11.10.2 防雷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 表11.10.2 防雷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 ||
第5,857行: | 第5,879行: | ||
|} | |} | ||
注:①热浸或电镀锡的锡层最小厚度为lμm; | <small>注:①热浸或电镀锡的锡层最小厚度为lμm; | ||
② 镀锌层宜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镀锌层圆钢至少为22.7g/m² 、 扁钢至少 为32.4g/m²; | ② 镀锌层宜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镀锌层圆钢至少为22.7g/m² 、 扁钢至少 为32.4g/m²; | ||
第5,876行: | 第5,898行: | ||
⑩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 | ⑩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 | ||
</small> | |||
11.10.4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1.10.4 的规定 。 | 11.10.4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1.10.4 的规定 。 | ||
第5,990行: | 第6,012行: | ||
| 厚度3mm | | 厚度3mm | ||
|} | |} | ||
续表11.10.4 | 续表11.10.4 | ||
第6,032行: | 第6,052行: | ||
|} | |} | ||
注:1 热镀锌层应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圆钢镀锌层至少为22.7g/m², 扁钢 镀锌层至少为32.4g/m²; | <small>注:1 热镀锌层应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圆钢镀锌层至少为22.7g/m², 扁钢 镀锌层至少为32.4g/m²; | ||
2 热镀锌之前螺纹应先加工好; | 2 热镀锌之前螺纹应先加工好; | ||
第6,044行: | 第6,064行: | ||
6 不锈钢中,铬的含量大于或等于16%,镍的含量大于或等于5%,钼的含 量大于或等于2%,碳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08%; | 6 不锈钢中,铬的含量大于或等于16%,镍的含量大于或等于5%,钼的含 量大于或等于2%,碳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08%; | ||
7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 | 7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small> | ||
11.10.5 利用建筑物构件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构件内有箍 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 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栓、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 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 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 11.10.5 利用建筑物构件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构件内有箍 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 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栓、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 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 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 ||
第6,060行: | 第6,079行: | ||
12.1.3 各种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电阻值应 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 | 12.1.3 各种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电阻值应 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 |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 ||
12.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包括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系统接 地和电气装置或设备的保护接地。 | 12.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包括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系统接 地和电气装置或设备的保护接地。 | ||
第6,082行: | 第6,101行: | ||
8 高压电气装置以及传动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 8 高压电气装置以及传动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 ||
9 | 9 附属于高压电气装置的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和控制电缆的金属外皮。 |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 ||
12.3.1 当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建 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3.1 当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建 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6,102行: | 第6,119行: | ||
1)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 置共用时,应根据下式确定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 电阻: | 1)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 置共用时,应根据下式确定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 电阻: | ||
<math>R_\mathrm{E}\leqslant U_\mathrm{f}/I_\mathrm{E}</math> (12.3.3-1) | |||
2)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 2)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R_\mathrm{E}\leqslant1200/I_\mathrm{E}</math> (12.3.3-2) | |||
式中:R<sub>E</sub>——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Ω); | |||
U<sub>f</sub>——低压系统在故障持续时间内工频故障电压的允许值 (V); | |||
I<sub>E</sub>——高压系统流经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故障电流 (A)。 | |||
2 当高压系统为不接地系统时,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 合下列要求: | 2 当高压系统为不接地系统时,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 合下列要求: | ||
第6,118行: | 第6,135行: | ||
1)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置共用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式 要 求 : | 1)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置共用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式 要 求 : | ||
R<sub>E</sub>≤50/I<sub>E</sub> (12.3.3-3) | |||
2)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 2)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 ||
R<sub>E</sub>≤250/I<sub>E</sub> (12.3.3-4) | |||
式中:R<sub>E</sub>——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Ω); | |||
I<sub>E</sub>——高压系统流经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故障电流 (A)。 | |||
12.3.4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 采用网格式接地网或深井加物理降阻剂等措施。 | 12.3.4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 采用网格式接地网或深井加物理降阻剂等措施。 | ||
第6,188行: | 第6,205行: | ||
4 TN-C-S 接地系统中的PEN 导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 4 TN-C-S 接地系统中的PEN 导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 ||
1) 除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 PEN | 1) 除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 PEN 导体外,PEN 导体必须按可遭受的最高电压设置绝缘; | ||
2)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 属槽盒在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不得用来替代PEN 导体; | 2)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 属槽盒在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不得用来替代PEN 导体; | ||
第6,634行: | 第6,649行: | ||
3 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 在0区和1区之外。 | 3 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 在0区和1区之外。 | ||
12.10.20 喷水池的0区和1区的电气设备应是不可能被触及 | 12.10.20 喷水池的0区和1区的电气设备应是不可能被触及 的。电动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泵的特殊要求》GB4706.66 的规定。 | ||
12.10.21 喷水池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 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 一 般要求》 GB/T 5013.1规定的66型电缆,并且其保护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041.1 规定的防撞击性能。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布线还应满足以下 要 求 : | 12.10.21 喷水池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 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 一 般要求》 GB/T 5013.1规定的66型电缆,并且其保护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041.1 规定的防撞击性能。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布线还应满足以下 要 求 : | ||
第6,702行: | 第6,715行: | ||
3) 建筑面积超过400m²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 3) 建筑面积超过400m²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 ||
2 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 | 2 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 指示标识; |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 指示标识; | ||
第6,970行: | 第6,981行: | ||
7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可按图13.6.5-1和图13.6.5-2 布 置 。 | 7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可按图13.6.5-1和图13.6.5-2 布 置 。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13.6.5-1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jpe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13.6.5-1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jpeg|400px]] | ||
图13.6.5-1 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 图13.6.5-1 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13.6.5-2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jpe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13.6.5-2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jpeg|400px]] | ||
图13.6.5-2 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 图13.6.5-2 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 ||
第6,980行: | 第6,991行: | ||
13.6.6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 应符合表13 . 6 . 6的规定。 | 13.6.6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 应符合表13 . 6 . 6的规定。 | ||
表13.6.6 | 表13.6.6 消防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水平和垂直照度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第7,031行: | 第7,040行: | ||
| ≥3 | | ≥3 | ||
|} | |} | ||
续表13.6.6 | 续表13.6.6 | ||
第7,090行: | 第7,098行: | ||
|} | |} | ||
注:1 当消防性能化有时间要求时,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性能化要求; 2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物。 | <small>注:1 当消防性能化有时间要求时,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性能化要求; 2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物。 | ||
</small> | |||
===13.7 系 统 供 电=== | ===13.7 系 统 供 电=== | ||
第7,184行: | 第7,192行: | ||
|} | |} | ||
注:1 防、排烟设备火灾时应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时间,不同场所的应急照明时间 见本标准表13.6.6。 | <small>注:1 防、排烟设备火灾时应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时间,不同场所的应急照明时间 见本标准表13.6.6。 | ||
2 表中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2h 的参数。 | 2 表中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2h 的参数。</small> |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
第7,311行: | 第7,319行: | ||
注:1 B1、B2、B3级为《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规定的通 信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分级。 | <small>注:1 B1、B2、B3级为《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规定的通 信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分级。 | ||
2 重要公共建筑见条文说明。 | 2 重要公共建筑见条文说明。</small> |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
第7,458行: | 第7,466行: | ||
注:★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宜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可设置或预埋管线部 位;一无此部位或不必设置。 | <small>注:★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宜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可设置或预埋管线部 位;一无此部位或不必设置。</small> | ||
14.3.2 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 14.3.2 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 ||
第7,562行: | 第7,570行: | ||
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 定,可按下式计算: | 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 定,可按下式计算: | ||
F=A·L/H (14.3.7) | |||
式中:F—— 焦距 (mm); | 式中:F—— 焦距 (mm); | ||
第7,927行: | 第7,935行: | ||
|} | |} | ||
15.4.3 C 频段、Ku | 15.4.3 C 频段、Ku 频段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表15.4.3的规定。 | ||
表15.4.3 C频段、Ku频段高频头主要技术参数 | 表15.4.3 C频段、Ku频段高频头主要技术参数 | ||
第8,265行: | 第8,271行: | ||
6 重要活动场所应设置备份调音台。 | 6 重要活动场所应设置备份调音台。 | ||
16.4.4 公共广播系统功放设备的容量,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 |||
P=K₁·K₂·∑P₀ (16.4.4-1) | P=K₁·K₂·∑P₀ (16.4.4-1) | ||
<math>P_0=K_i\bullet P_i</math> (16.4.4-2) | |||
式中:P——功放设备输出总电功率 (W); | 式中:P——功放设备输出总电功率 (W); | ||
第8,275行: | 第8,281行: | ||
P₀——每分路同时广播时最大电功率 (W); | P₀——每分路同时广播时最大电功率 (W); | ||
P | P<small>i</small>—— 第i 支路的用户设备额定容量 (W); | ||
K | K<sub>i</sub>—— 第 i 支路的同时需要系数(背景广播时,旅馆客房 节目每套K<sub>i</sub>应为0.2~0.4,一般背景广播 K<sub>i</sub>应 为 0.5~0.6;业务广播时,K<sub>i</sub>应为0 . 7~0 . 8;应急 广播时,K<sub>i</sub>应为1.0); | ||
K₁—— 线路衰耗补偿系数(线路衰耗1dB 时应为1 . 26, | K₁—— 线路衰耗补偿系数(线路衰耗1dB 时应为1 . 26,线路衰耗2dB 时应为1 . 58,线路衰耗3dB 时应为2); | ||
K₂——老化系数,宜为1.2~1.4。 | |||
16.4.5 厅堂扩声系统功放设备的配置与选择应有功率储备,语 言扩声应为2倍~3倍,演出扩声应为4倍~6倍,音乐扩声应 为6倍~8倍或以上。 | 16.4.5 厅堂扩声系统功放设备的配置与选择应有功率储备,语 言扩声应为2倍~3倍,演出扩声应为4倍~6倍,音乐扩声应 为6倍~8倍或以上。 | ||
第8,375行: | 第8,381行: | ||
1)门厅、电梯厅、休息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1)门厅、电梯厅、休息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
L=(2~2.5)H (16.5.5-1) | L=(2~2.5)H (16.5.5-1) | ||
式中:L——扬声器安装间距 (m); | 式中:L——扬声器安装间距 (m); | ||
第8,383行: | 第8,389行: | ||
2)走道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2)走道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
L=(3~3.5)H (16.5.5-2) | L=(3~3.5)H (16.5.5-2) | ||
3)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3)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
<math>L=2(H-1.3)\tan\frac{\theta}{2}</math> (16.5.5-3) | |||
式中:θ——扬声器的辐射角,宜大于或等于90°。 | |||
3 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要求,扬声器的输出宜设置音量调 节装置。兼作多种用途的场所,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 制开关。 | 3 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要求,扬声器的输出宜设置音量调 节装置。兼作多种用途的场所,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 制开关。 | ||
第8,631行: | 第8,639行: | ||
4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 4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 | 1) 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 于厕位或洗手位伸手可及处;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0.8m~1.0m, 低位按 钮底边距地0.4m~0.5m; | ||
2)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 2)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 ||
第8,875行: | 第8,883行: | ||
17.5.7 母钟站站址宜与电话交换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及信 息网络机房等合并设置。 | 17.5.7 母钟站站址宜与电话交换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及信 息网络机房等合并设置。 | ||
17.6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 17.6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 ||
17.6.1 信息显示装置,当用电负荷不大于8kW 时,可采用单 相交流电源供电;当用电负荷大于8kW 时,可采用三相交流电 源供电。并宜做到三相负荷平衡。 | 17.6.1 信息显示装置,当用电负荷不大于8kW 时,可采用单 相交流电源供电;当用电负荷大于8kW 时,可采用三相交流电 源供电。并宜做到三相负荷平衡。 | ||
第8,887行: | 第8,895行: | ||
17.6.5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 23章的有关规定。 | 17.6.5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 23章的有关规定。 |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 ||
===18.1 一 般 规 定=== | ===18.1 一 般 规 定=== | ||
第9,593行: | 第9,601行: | ||
19.1.4 信息网络系统密码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 19.1.4 信息网络系统密码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 ||
19.2.1 用户调查宜包括用户的业务性质、网络的应用类型、数 据流量需求、用户规模、环境要求和投资概算等内容。 | 19.2.1 用户调查宜包括用户的业务性质、网络的应用类型、数 据流量需求、用户规模、环境要求和投资概算等内容。 | ||
第9,761行: | 第9,769行: | ||
19.9.4 无线局域网络设备应选择支持MIMO 智能天线、帧聚 合、块应答等符合 IEEE 802.11n 技术的产品架构,向下兼容 802.1la/b/g 设备,并具有支持IPv4/IPv6 双协议栈的能力。 | 19.9.4 无线局域网络设备应选择支持MIMO 智能天线、帧聚 合、块应答等符合 IEEE 802.11n 技术的产品架构,向下兼容 802.1la/b/g 设备,并具有支持IPv4/IPv6 双协议栈的能力。 | ||
19.9.5 在有高速无线局域网络需求时,可采用符合 IEEE | 19.9.5 在有高速无线局域网络需求时,可采用符合 IEEE 802.1lac 标准的无线设备。 | ||
802.1lac 标准的无线设备。 | |||
19.9.6 无线局域网络架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9.9.6 无线局域网络架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9,795行: | 第9,801行: | ||
20.1.5 通信网络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23 章的有关规定。 | 20.1.5 通信网络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23 章的有关规定。 |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 ||
20.2.1 信息接入系统应具有开放性、安全性、灵活性和前瞻 性,便于宽带业务接入。 | 20.2.1 信息接入系统应具有开放性、安全性、灵活性和前瞻 性,便于宽带业务接入。 | ||
第9,851行: | 第9,857行: | ||
2 用户电话交换机可分为用户交换机 (PBX) 、ISDN 用 户 交换机 (ISPBX) 、IP 用户交换机 (IPPBX) 、 软交换用户电话交 换机等; | 2 用户电话交换机可分为用户交换机 (PBX) 、ISDN 用 户 交换机 (ISPBX) 、IP 用户交换机 (IPPBX) 、 软交换用户电话交 换机等; | ||
3 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提供普通电话通信、 ISDN 通 信 和 IP | 3 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提供普通电话通信、 ISDN 通 信 和 IP 288通信等多种业务; | ||
4 用户终端可分为普通电话终端、 ISDN 终端、IP 终端等; | 4 用户终端可分为普通电话终端、 ISDN 终端、IP 终端等; | ||
第9,871行: | 第9,875行: | ||
4 调度终端应支持多种类型与应用场合,并配有直通键和 键盘。 | 4 调度终端应支持多种类型与应用场合,并配有直通键和 键盘。 | ||
20.3.4 会议电话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系统应由会议电话汇接机、会议电话终端及辅助设备 组成; | 1 系统应由会议电话汇接机、会议电话终端及辅助设备 组成; | ||
第9,925行: | 第9,929行: | ||
|} | |} | ||
续表20.3.6 | 续表20.3.6 | ||
第9,939行: | 第9,942行: | ||
|} | |} | ||
注:1 表中机房使用面积应包括主机及配线架(柜)设备、电源室配电及蓄电池 设备的使用面积; | <small>注:1 表中机房使用面积应包括主机及配线架(柜)设备、电源室配电及蓄电池 设备的使用面积; | ||
2 表中机房的使用面积,不包括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及辅助 用房(备品备件维修室、值班室及卫生间的使用面积)。 | 2 表中机房的使用面积,不包括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及辅助 用房(备品备件维修室、值班室及卫生间的使用面积)。</small> | ||
8 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可按每人5m²配置, 辅助用房可按30m²~50m² 配置; | 8 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可按每人5m²配置, 辅助用房可按30m²~50m² 配置; | ||
第9,967行: | 第9,970行: | ||
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 段应符合表20.4.4的规定。 | 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 段应符合表20.4.4的规定。 | ||
表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段 | 表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段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段.png|400px]] | |||
注:消防部门与公安部门共用350MHz频段,其中消防部门使用了上下频段中多 个频点。 | <small>注:消防部门与公安部门共用350MHz频段,其中消防部门使用了上下频段中多 个频点。</small> | ||
20.4.5 当本地消防、公安部门对建筑内有灭火救援指挥或接处 警无线对讲信号需求时,可将350MHz 专用信号源引入,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 20.4.5 当本地消防、公安部门对建筑内有灭火救援指挥或接处 警无线对讲信号需求时,可将350MHz 专用信号源引入,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 ||
第10,230行: | 第10,226行: | ||
1 工作频率在 C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5850MHz~ 6425MHz; 下行频率应为3625MHz~4200MHz; | 1 工作频率在 C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5850MHz~ 6425MHz; 下行频率应为3625MHz~4200MHz; | ||
2 工作频率在Ku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14.000GHz~ 14.500GHz; 下行频率应为12.250GHz~12.750GHz; | 2 工作频率在Ku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14.000GHz~ 14.500GHz;下行频率应为12.250GHz~12.750GHz; | ||
31.00GHz; 下行频率应为17.700GHz~21.200GHz。 | 3 工作频率在Ka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27.500GHz~31.00GHz; 下行频率应为17.700GHz~21.200GHz。 | ||
20.6.7 语音网、数据网和多媒体业务网应能满足语音通信、数 据传递、文件交换、图像传输等多媒体通信业务。 | 20.6.7 语音网、数据网和多媒体业务网应能满足语音通信、数 据传递、文件交换、图像传输等多媒体通信业务。 | ||
第10,286行: | 第10,280行: | ||
20.7.9 室外天线引至室内收发机信号装置的馈线不宜过长。系 统在分米波段工作时,馈线可采用同轴电缆;在厘米波段工作 时,宜采用圆波导馈线。馈线及电源线引入室内时应加设浪涌保 护 器 。 | 20.7.9 室外天线引至室内收发机信号装置的馈线不宜过长。系 统在分米波段工作时,馈线可采用同轴电缆;在厘米波段工作 时,宜采用圆波导馈线。馈线及电源线引入室内时应加设浪涌保 护 器 。 | ||
20.7.10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应采用国家对外开放的工作频段, | 20.7.10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应采用国家对外开放的工作频段, 当需采用其他专用的工作频段及技术要求时,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规定。 | ||
===20.8 会 议 系 统=== | ===20.8 会 议 系 统=== | ||
第10,528行: | 第10,520行: | ||
|} | |} | ||
注:中型、大型或特大型会议电视室内中场或后场区域,宜在两侧墙上或顶部增 设悬挂会场辅助高清晰度、高亮度液晶显示屏,并可通过分配器等设备同步 显示主屏及副屏上视频会议内容。 | <small>注:中型、大型或特大型会议电视室内中场或后场区域,宜在两侧墙上或顶部增 设悬挂会场辅助高清晰度、高亮度液晶显示屏,并可通过分配器等设备同步 显示主屏及副屏上视频会议内容。</small> | ||
20.8.12 会议电视系统的会场电子声学环境、建筑声学和建筑 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8.12 会议电视系统的会场电子声学环境、建筑声学和建筑 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0,582行: | 第10,574行: | ||
1) 译员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宜通过观 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 察窗应采用中空玻璃隔声窗; | 1) 译员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宜通过观 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 察窗应采用中空玻璃隔声窗; | ||
2)译员室的室内使用面积宜并坐两个译员;房间的三个尺 寸要互不相同,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 | 2)译员室的室内使用面积宜并坐两个译员;房间的三个尺 寸要互不相同,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长×宽×高); | ||
(长×宽×高); | |||
3)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结信号,室外宜 设译音工作状态指示信号; | 3)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结信号,室外宜 设译音工作状态指示信号; | ||
第10,596行: | 第10,586行: | ||
2 对于语言清晰度要求不高的会议场所,宜按二级会议扩 声系统进行设计; | 2 对于语言清晰度要求不高的会议场所,宜按二级会议扩 声系统进行设计; | ||
3 一 | 3 一 级、二级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应符合表20.8.18的要求。 | ||
表20.8.18 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 | 表20.8.18 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 | ||
第10,614行: | 第10,602行: | ||
频率(Hz) | 频率(Hz)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0.8.18-1一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jpe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0.8.18-1一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jpeg|400px]] | ||
图20.8.18-1 一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 图20.8.18-1 一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0.8.18-2二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png|400px]]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0.8.18-2二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png]] | |||
图20.8.18-2 二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 图20.8.18-2 二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 ||
第10,882行: | 第10,868行: | ||
5 每个阶梯教室旁宜设置1间音视频及网络教学设备控制 室,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12m²; | 5 每个阶梯教室旁宜设置1间音视频及网络教学设备控制 室,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12m²; | ||
6 | 6 宜在多个阶梯教室处合设1间存放教学器件与资料的教学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24m²; | ||
7 教学辅助用房或音视频及网络设备控制室内楼面均布活 荷载值不应低于3.5kN/m²; | 7 教学辅助用房或音视频及网络设备控制室内楼面均布活 荷载值不应低于3.5kN/m²; | ||
第11,016行: | 第11,002行: | ||
4 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FD 可以和 设备间中的 BD 和 CD 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 4 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FD 可以和 设备间中的 BD 和 CD 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 ||
5 单栋建筑物,无建筑群配线设备CD, 入口设施和BD | 5 单栋建筑物,无建筑群配线设备CD, 入口设施和BD 之间可设置互通的路由。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1综合布线系统构成.png|400px]]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1综合布线系统构成.png]] | |||
图21 .2 . 1 综合布线系统构成 | 图21 .2 . 1 综合布线系统构成 | ||
21.2.2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的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 21.2.2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的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1,049行: | 第11,012行: | ||
1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的光配线 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时,应符合图21.2.2的连接模式; | 1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的光配线 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时,应符合图21.2.2的连接模式;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2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FD)经光纤跳线连接.png|400px]]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2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FD)经光纤跳线连接.png]] | |||
图21 .2 .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 | 图21 .2 .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 | ||
第11,139行: | 第11,085行: | ||
|} | |} | ||
<small>注:5、6、6A、7、7A类布线系统应能支持向下兼容的应用。</small> | |||
注:5、6、6A、7、7A类布线系统应能支持向下兼容的应用。 | |||
21.2.4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21.2.4 的 规 定 。 | 21.2.4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21.2.4 的 规 定 。 | ||
第11,162行: | 第11,107行: | ||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各线缆应符 合图21 . 2 . 5 - 1中线缆划分和表21 . 2 . 5中线缆长度的规定。 |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各线缆应符 合图21 . 2 . 5 - 1中线缆划分和表21 . 2 . 5中线缆长度的规定。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5-1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pn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5-1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png|400px]] | ||
图21.2.5-1 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 图21.2.5-1 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 ||
注:1 当CP 不存在时,水平线缆连接FD 与TO; | <small>注:1 当CP 不存在时,水平线缆连接FD 与TO; | ||
2 FD中的跳线可以不存在,设备线缆直接连至FD 水平侧的配线设备。 | 2 FD中的跳线可以不存在,设备线缆直接连至FD 水平侧的配线设备。</small> | ||
第11,201行: | 第11,146行: | ||
|} | |} | ||
注:①如果此处没有设置跳线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 | <small>注:①如果此处没有设置跳线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 | ||
② 如果此处没有交叉连接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 | ② 如果此处没有交叉连接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small> | ||
2 干线子系统信道各线缆应符合图21.2.5-2中的划分 规 定 。 | 2 干线子系统信道各线缆应符合图21.2.5-2中的划分 规 定 。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5-2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pn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5-2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png|400px]] | ||
图21.2.5-2 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 图21.2.5-2 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 ||
第11,390行: | 第11,335行: | ||
|} | |} | ||
1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应采用标称波长为850nm 和 1300nm的多模光纤 (OM1 、OM2 、OM3 、OM4); 标称波长为 1310nm 和1550nm(OS1),1310nm 、1383nm 和1550nm(OS2) | 1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应采用标称波长为850nm 和 1300nm的多模光纤 (OM1 、OM2 、OM3 、OM4); 标称波长为 1310nm 和1550nm(OS1),1310nm 、1383nm 和1550nm(OS2)的单模光纤。 | ||
的单模光纤。 | |||
2 单模和多模光缆的选用应符合网络的构成方式及光纤在 网络中的传输距离。在楼内宜采用多模光缆,超过多模光纤支持 的应用长度或需直接与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施相连时应采用单 模光缆。 | 2 单模和多模光缆的选用应符合网络的构成方式及光纤在 网络中的传输距离。在楼内宜采用多模光缆,超过多模光纤支持 的应用长度或需直接与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施相连时应采用单 模光缆。 | ||
第11,439行: | 第11,382行: | ||
|} | |} | ||
注:1 对出租的用户区域可设置光纤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大客户区域也可以为 公共设施的场地,如商场、会议中心、会展中心等; | <small>注:1 对出租的用户区域可设置光纤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大客户区域也可以为 公共设施的场地,如商场、会议中心、会展中心等; | ||
2 办公区宜设置无线网络,工作区也可以设置无线 Wi-Fi 覆盖系统AP 设施 的信息插座。 | 2 办公区宜设置无线网络,工作区也可以设置无线 Wi-Fi 覆盖系统AP 设施 的信息插座。</small> | ||
21.3.3 配线子系统工作区的信息插座应支持不同的终端设备接 入,水平线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21.3.3 配线子系统工作区的信息插座应支持不同的终端设备接 入,水平线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1,481行: | 第11,424行: | ||
2 信道每个线对中的两个导体之间的直流 (DC) 环路电阻 不平衡度对所有类别不应超过3%; | 2 信道每个线对中的两个导体之间的直流 (DC) 环路电阻 不平衡度对所有类别不应超过3%; | ||
3 电缆在所有的温度下应用时,D 类 、E 类 | 3 电缆在所有的温度下应用时,D 类 、E 类 、E<sub>A</sub> 类 、F 类、 F<sub>A</sub>类信道每一导体最小载流量应为0.175A(DC); | ||
4 布线系统在工作环境温度下,D 类 、E 类 | 4 布线系统在工作环境温度下,D 类 、E 类 、E<sub>A</sub> 类 、F 类、 F<sub>A</sub>类信道应支持任意导体之间72V(DC) 的工作电压; | ||
5 布线系统在工作环境温度下,D 类 、E 类 | 5 布线系统在工作环境温度下,D 类 、E 类 、E<sub>A</sub> 类 、F 类、 F<sub>A</sub>类信道每个线对应支持承载10W的功率; | ||
6 对绞电缆的性能指标参数应包括衰减、等电平远端串音 衰减、等电平远端串音衰减功率和、衰减远端串音比、衰减远端 串音比功率和、耦合衰减、转移阻抗、不平衡衰减(近端)、近 端串音功率和、外部串音 ( | 6 对绞电缆的性能指标参数应包括衰减、等电平远端串音 衰减、等电平远端串音衰减功率和、衰减远端串音比、衰减远端 串音比功率和、耦合衰减、转移阻抗、不平衡衰减(近端)、近 端串音功率和、外部串音 (E<sub>A</sub> 、F<sub>A</sub>); | ||
7 2m 、5m 对绞电缆跳线的指标参数值应包括回波损耗、 近端串音。 | 7 2m 、5m 对绞电缆跳线的指标参数值应包括回波损耗、 近端串音。 | ||
第11,615行: | 第11,558行: | ||
|} | |} | ||
注:当线缆采用电缆桥架布放时,桥架内侧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00mm。 | <small>注:当线缆采用电缆桥架布放时,桥架内侧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00mm。</small> | ||
21.7.8 光纤到用户单元的用户光缆敷设与接续应符合下列 规定: | 21.7.8 光纤到用户单元的用户光缆敷设与接续应符合下列 规定: | ||
第11,665行: | 第11,608行: | ||
|} | |} | ||
注:D 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 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 | <small>注:D 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 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small> | ||
21.7.9 线缆在导管与槽盒内敷设时,管径与槽盒截面积利用率 应符合本标准第26.5.6条的规定。 | 21.7.9 线缆在导管与槽盒内敷设时,管径与槽盒截面积利用率 应符合本标准第26.5.6条的规定。 | ||
第11,739行: | 第11,682行: | ||
|- | |- | ||
| 3MHz~30MHz || 67/ | | 3MHz~30MHz || 67/f<sup>l/2</sup> || 0.17/f<sup>l/2</sup>|| 0.21/<sup>l/2</sup> || 12/f | ||
|- | |- | ||
第11,747行: | 第11,690行: | ||
|- | |- | ||
| 3000MHz~15000MHz || 0.22/f/2 || 0.001/ | | 3000MHz~15000MHz || 0.22/f<sup>l/2</sup> || 0.001/f<sup>l/2</sup> || 0.0012/f<sup>l/2</sup> || f/7500 | ||
|- | |- | ||
第11,755行: | 第11,698行: | ||
|} | |} | ||
注:1 频率f 的单位为所在行中第一栏的单位; | <small>注:1 频率f 的单位为所在行中第一栏的单位; | ||
2 0.1MHz~300GHz 频率,场量参数是任意连续6min内的方均根值; | |||
3 100kHz 以下频率,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100kHz 以上频 率,在远区场,可以只限制电场强度或磁场强度,或等效平面波功率密 度,在近区场,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 | |||
4 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场、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 场所,其频率为50Hz的电场强度限值为10kV/m, 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 指示标志。 | 4 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场、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 场所,其频率为50Hz的电场强度限值为10kV/m, 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 指示标志。</small> | ||
22.2.3 当 公 众 曝 露 在 多 个 频 率 的 电 场 、 磁 场 、 电 磁 场 中 时 , 应 满足下列要求 : | 22.2.3 当 公 众 曝 露 在 多 个 频 率 的 电 场 、 磁 场 、 电 磁 场 中 时 , 应 满足下列要求 : | ||
第11,767行: | 第11,710行: | ||
1 在 1Hz~100kHz 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 1 在 1Hz~100kHz 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 ||
<math>\sum_{i=1\mathrm{Hz}}^{100\mathrm{kHz}}\frac{E_i}{E_{L,i}}\leqslant1</math> (22.2.3-1) | |||
<math>\sum_{i=1\mathrm{Hz}}^{100\mathrm{kHz}}\frac{B_i}{B_{L,i}}\leqslant1</math>(22.2.3-2) | |||
( | 式 中 :E<sub>i</sub>—— 频 率i 的电场强度 (V/m); | ||
E<sub>L,i</sub>——表 2 2 . 2 . 2 中 频 率i 的电场强度限值 (V/m); | |||
B<sub>i</sub>—— 频 率i 的磁感应强度(μT); | |||
B | B<sub>L,i</sub>——表22.2.2中频率i 的磁感应强度限值(μT)。 | ||
2 在0. 1MHz~300GHz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 2 在0. 1MHz~300GHz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 ||
<math>\sum_{j=0.1\mathrm{MHz}}^{300\mathrm{GHz}}\frac{E_j^2}{E_{L,j}^2}\leqslant1</math> (22.2.3-3) | |||
<math>\sum_{j=0.1\mathrm{MHz}}^{300\mathrm{GHz}}\frac{B_j^2}{B_{L,j}^2}\leqslant1 </math> (22.2.3-4) | |||
式中:E<sub>j</sub>——频 率j 的电场强度 (V/m); | |||
E<sub>L,j</sub>— 表22.2.2中频率j 的电场强度限值 (V/m); | |||
B<sub>j</sub>——频 率j 的磁感应强度(μT); | |||
B | B<sub>L,j</sub>——表22.2.2中频率j 的磁感应强度限值(μT)。 |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 ||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1,968行: | 第11,907行: | ||
2 当配电变压器向非线性负荷供电时,变压器的降容系数 D 值应按下式计算,且变压器的实际负载率应在合理范围内。 | 2 当配电变压器向非线性负荷供电时,变压器的降容系数 D 值应按下式计算,且变压器的实际负载率应在合理范围内。 | ||
(22.3.2) | <math>D=\frac{1}{\sqrt{1+0.1\left[\sum_{n}n^{1.6}\left(\frac{I_{n}}{I_{1}}\right)^{2}\right]}}</math>(22.3.2) | ||
式中:n——谐波次数; | 式中:n——谐波次数; | ||
I<sub>n</sub>—n 次谐波电流; | |||
I₁——变压器额定电流的相对值,计算时设定I₁=1。 | I₁——变压器额定电流的相对值,计算时设定I₁=1。 | ||
第12,016行: | 第11,955行: | ||
22.4.9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导管 或槽盒时,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 的同轴电缆。 | 22.4.9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导管 或槽盒时,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 的同轴电缆。 |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 ||
22.5.1 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满 足各系统中最小电阻值的要求。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与等电位接 地端子箱做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要求。 | 22.5.1 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满 足各系统中最小电阻值的要求。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与等电位接 地端子箱做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要求。 | ||
第12,024行: | 第11,963行: | ||
22.5.3 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临近的防雷引下线之间宜设 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 22.5.3 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临近的防雷引下线之间宜设 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
23.1 一 般 规 定 | === 23.1 一 般 规 定 === | ||
2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所设置的智能化系统机房设计, 不适用于大型数据中心、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和涉密信息 机房的专项设计。 | 2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所设置的智能化系统机房设计, 不适用于大型数据中心、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和涉密信息 机房的专项设计。 | ||
第12,080行: | 第12,019行: | ||
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中各子系统宜合并设置机房; | 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中各子系统宜合并设置机房; | ||
2 | 2 合设机房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地下一层,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²; | ||
3 分设机房时,每间机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 | 3 分设机房时,每间机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 | ||
第12,148行: | 第12,087行: | ||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 ||
A= | <math>A=K\Sigma S</math> (23.3.5-1) | ||
式中:A——主机房使用面积 (m²); | 式中:A——主机房使用面积 (m²); | ||
第12,160行: | 第12,099行: | ||
A=KN (23.3.5-2) | A=KN (23.3.5-2) | ||
式中:K—— 单台设备占用面积 (m²/ 台),可取4 . 5m²/ 台 ~ | 式中:K—— 单台设备占用面积 (m²/ 台),可取4.5m²/ 台 ~5.5m²/ 台 ; | ||
5.5m²/ 台 ; | |||
N——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台)。 | N——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台)。 | ||
第12,172行: | 第12,109行: | ||
1 合用机房使用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 1 合用机房使用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 ||
<math>A=K\Sigma S</math> (23.3.6) | |||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 (m²); |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 (m²); | ||
K——需要系数,需分类管理的子系统数量n:n≤3 时 | K——需要系数,需分类管理的子系统数量n:n≤3 时 ,K 取1;n 为 4 ~ 6 时 ,K 取0.8; n≥7 时 ,K 取 0.6~0.7; | ||
S——每个需要分类管理的智能化子系统占用的合用机房 面积 (m²/ 个)。 | S——每个需要分类管理的智能化子系统占用的合用机房 面积 (m²/ 个)。 | ||
第12,255行: | 第12,192行: | ||
表23.4.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表23.4.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第12,436行: | 第12,372行: | ||
|} | |} | ||
<small>注:1 如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高于本表所列要求,应遵照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执行; | |||
2 当300Ah 及以上容量的免维护电池需置于楼上时不应叠放;如需叠放时,应将其布置于梁上,并需另行计算楼板负荷; | 2 当300Ah 及以上容量的免维护电池需置于楼上时不应叠放;如需叠放时,应将其布置于梁上,并需另行计算楼板负荷; | ||
第12,446行: | 第12,382行: | ||
5 电视会议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具有良好隔声性能的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其隔声量不低于50dB(A); 电视会议室的内 壁、顶棚、地面应做吸声处理,室内噪声不应超过35dB(A); | 5 电视会议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具有良好隔声性能的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其隔声量不低于50dB(A); 电视会议室的内 壁、顶棚、地面应做吸声处理,室内噪声不应超过35dB(A); | ||
6 电视会议室的装饰布置,严禁采用黑色和白色作为背景色。 | 6 电视会议室的装饰布置,严禁采用黑色和白色作为背景色。</small> | ||
表23.4.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 | 表23.4.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 | ||
第12,601行: | 第12,537行: | ||
|} | |} | ||
注:1地下电缆进线室一般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排风按每小时不大于5次换风量计算,并保持负压; | <small>注:1地下电缆进线室一般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排风按每小时不大于5次换风量计算,并保持负压; | ||
2 采用空调的机房应保持微正压; | 2 采用空调的机房应保持微正压; | ||
第12,607行: | 第12,543行: | ||
3 电视会议室新风换气量应按每人大于或等于30m³/h; | 3 电视会议室新风换气量应按每人大于或等于30m³/h; | ||
4 投影电视屏幕照度不宜高于75lx, 电视会议室照度应均匀可调,会议室的光源应采用色温3200K的三基色灯。 | 4 投影电视屏幕照度不宜高于75lx, 电视会议室照度应均匀可调,会议室的光源应采用色温3200K的三基色灯。</small> |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
第12,660行: | 第12,596行: | ||
| 系统自带 | | 系统自带 | ||
|} | |} | ||
注:1 蓄电池组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 <small>注:1 蓄电池组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 ||
2 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由发电机组供电时应按8h备油; | 2 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由发电机组供电时应按8h备油; | ||
第12,670行: | 第12,606行: | ||
5 当弱电间内用电设备较多时,宜设置电源配电箱并留有 备用回路;用电设备较少时可设两个AC220V 、10A 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 5 当弱电间内用电设备较多时,宜设置电源配电箱并留有 备用回路;用电设备较少时可设两个AC220V 、10A 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 ||
6 机房内各智能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联结。 | 6 机房内各智能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联结。</small> | ||
23.5.2 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23.5.2 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2,736行: | 第12,672行: | ||
|} | |} | ||
注:1 商业综合体应按照各建筑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核实; | <small>注:1 商业综合体应按照各建筑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核实; | ||
2 建筑物中包含数据中心,数据中心部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 2 建筑物中包含数据中心,数据中心部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small> | ||
24.1.5 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 | 24.1.5 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 | ||
第12,754行: | 第12,690行: | ||
2 负荷中心应按下式计算: | 2 负荷中心应按下式计算: | ||
<math>(x_\mathrm{b},y_\mathrm{b},z_\mathrm{b})=\frac{\sum_{i=0}^{i=n}(x_i,y_i,z_i)\bullet EAC_i}{\sum_{i=0}^{i=n}EAC_i}</math> (24.2.2) | |||
式中:(x<sub>b</sub>,y<sub>b</sub>,z<sub>b</sub>)—— 负荷中心坐标; | |||
( | (x<sub>i</sub>,y<sub>i</sub>,z<sub>i</sub>)—— 各用电设备的坐标; | ||
(kWh) 或计算负荷 (kW)。 | EAC<sub>i</sub>—— 各 用电设备估算的年电能消耗量(kWh) 或计算负荷 (kW)。 | ||
3 当建筑物内有多个负荷中心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合理设置变电所。 | 3 当建筑物内有多个负荷中心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合理设置变电所。 | ||
第12,964行: | 第12,896行: | ||
25.2.4 光伏发电系统的预测发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 25.2.4 光伏发电系统的预测发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 ||
<math>E_\mathrm{P}=H_\mathrm{A}\times\frac{P_\mathrm{A}}{E_\mathrm{a}}\times K</math> (25.2.4) | |||
式中:E<sub>p</sub>——年发电量(kWh/a); | |||
H<sub>A</sub>——水平面年太阳能总辐射量[kWh/(m²·a)]; | |||
P<sub>A</sub>——光伏组件安装容量(kWp); | |||
E | E<sub>a</sub>—— 标准条件下的辐照度(kWh/m²); | ||
K——综合效率系数,包括光伏组件类型修正系数、转 换效率修正系数、光伏组件的位置修正系数、光 照利用率和光伏发电电气系统效率等。 | K——综合效率系数,包括光伏组件类型修正系数、转 换效率修正系数、光伏组件的位置修正系数、光 照利用率和光伏发电电气系统效率等。 | ||
第13,050行: | 第12,984行: | ||
2 当光伏发电系统配置储能装置时,其储能电池的容量应 按下式计算: | 2 当光伏发电系统配置储能装置时,其储能电池的容量应 按下式计算: | ||
<math>C_\mathrm{c}=DFP_0/(UK_\mathrm{a})</math> (25.2.12) | |||
式中:C<sub>c</sub>—— 储能电池容量 (kWh); | |||
D—— 最长无日照期间用电时数 (h); | D—— 最长无日照期间用电时数 (h); | ||
第13,058行: | 第12,992行: | ||
F——储能电池放电效率的修正系数(通常取1.05); | F——储能电池放电效率的修正系数(通常取1.05); | ||
P<sub>0</sub>——负 荷 容 量 (kW); | |||
U—— 储能电池的放电深度(通常取0.5~0.8); | U—— 储能电池的放电深度(通常取0.5~0.8); | ||
K<sub>a</sub>——交流回路的损耗率(通常取0.7~0.8)。 | |||
3 储能装置宜设置通信接口。 | 3 储能装置宜设置通信接口。 | ||
第13,148行: | 第13,082行: | ||
25.4.1 能效监管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能耗类别和用能 设备特点进行设计。 | 25.4.1 能效监管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能耗类别和用能 设备特点进行设计。 | ||
25.4.2 | 25.4.2 建筑的分类和分项能耗数据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 285的有关规定。 | ||
25.4.3 现场能耗数据采集宜利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综 合自动化系统的既有功能,实现数据共享。 | 25.4.3 现场能耗数据采集宜利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综 合自动化系统的既有功能,实现数据共享。 | ||
第13,386行: | 第13,318行: | ||
|} | |} | ||
注:1表中金属槽盒分隔是由金属槽盒内采用金属隔板永久分隔成两个或多个槽盒组成: | <small>注:1表中金属槽盒分隔是由金属槽盒内采用金属隔板永久分隔成两个或多个槽盒组成: | ||
2 表中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中网络电视 (IPTV) 光缆、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可与综合布线非涉密信息线缆 共用槽盒; | 2 表中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中网络电视 (IPTV) 光缆、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可与综合布线非涉密信息线缆 共用槽盒; | ||
3 | 3 未列出的其他弱电系统设备线缆可参照表中的布线类别,并按工程项目实际需求采用独立穿导管、在槽盒内敷设或槽盒加设金属隔板敷设。</small> |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
第13,458行: | 第13,388行: | ||
2 进入人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净 距不宜小于0.4m, 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 0.3m; 进入手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 宜小于0.2m; | 2 进入人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净 距不宜小于0.4m, 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 0.3m; 进入手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 宜小于0.2m; | ||
表26.2.8弱电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管径的配置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弱电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管径的配置.png|400px]] | |||
<small>注:1 本地市政通信管网引入园区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备间的公用电信网通信专用管道(含广电)宜不少于6根(含2根备用管)。 | |||
注:1 本地市政通信管网引入园区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备间的公用电信网通信专用管道(含广电)宜不少于6根( | |||
2 弱电系统布线主干管道分别由园区信息通信设备间(总配线间)、消防安保控制室(配线间)引出,经过人(手)孔及支线 管道后引至各个单体建筑。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的根数与管径规格应按园区弱电线路布线近期需求与远期的扩展设定。 | 2 弱电系统布线主干管道分别由园区信息通信设备间(总配线间)、消防安保控制室(配线间)引出,经过人(手)孔及支线 管道后引至各个单体建筑。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的根数与管径规格应按园区弱电线路布线近期需求与远期的扩展设定。 | ||
第13,496行: | 第13,406行: | ||
7 管中内置多根子管的硅芯塑料管宜采用外/内径为40mm/32mm 或32mm/26mm, 壁厚度不宜小于3.0mm, 以增加大口径管 道中的利用率。 | 7 管中内置多根子管的硅芯塑料管宜采用外/内径为40mm/32mm 或32mm/26mm, 壁厚度不宜小于3.0mm, 以增加大口径管 道中的利用率。 | ||
8 表中未标出硬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多孔一体塑料管(栅格管、蜂窝管、梅花管等)规格管材。 | 8 表中未标出硬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多孔一体塑料管(栅格管、蜂窝管、梅花管等)规格管材。</small> | ||
3 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 塑料管道下应做 基础层,管道上部应加敷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及管道外加设钢筋混 凝土外包封固定等措施; | 3 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 塑料管道下应做 基础层,管道上部应加敷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及管道外加设钢筋混 凝土外包封固定等措施; | ||
第13,515行: | 第13,425行: | ||
|} | |} | ||
注:1 塑料管的最小埋深达不到本表内要求时,应采用热镀锌钢导管或钢筋混凝 土包封等保护措施; | <small>注:1 塑料管的最小埋深达不到本表内要求时,应采用热镀锌钢导管或钢筋混凝 土包封等保护措施; | ||
2 管道最小埋深是指上层管道的顶面至绿化带地面或人行道路面的距离; | 2 管道最小埋深是指上层管道的顶面至绿化带地面或人行道路面的距离; | ||
第13,523行: | 第13,433行: | ||
4 地下综合管道敷设时应向人(手)孔放坡;管道坡度宜 为0.3%~0.4%,不得小于0.25%;当室外道路或地势已有坡 度时,可利用其地势获得坡度; | 4 地下综合管道敷设时应向人(手)孔放坡;管道坡度宜 为0.3%~0.4%,不得小于0.25%;当室外道路或地势已有坡 度时,可利用其地势获得坡度; | ||
5 地下综合管道中直线管道敷设的段长离两边人(手)孔 间距不宜超过120m, 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 形弯道。 | 5 地下综合管道中直线管道敷设的段长离两边人(手)孔 间距不宜超过120m, 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 形弯道。</small> | ||
26.2.11 地下综合管道与通信设施或弱电设施之间衔接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 26.2.11 地下综合管道与通信设施或弱电设施之间衔接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3,579行: | 第13,489行: | ||
2 底座基础顶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 2 底座基础顶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 ||
3 | 3 底座的长度和宽度应大于所配置箱体底部的长度和宽度0.1m 及以上; | ||
4 底座与管道、箱体间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 4 底座与管道、箱体间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 ||
第13,611行: | 第13,519行: | ||
26.4.5 地下综合管道的引入管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热浸镀锌焊接 钢导管,其引人建筑物导管的点位数、导管根数、导管公称口径 的选择宜符合表26.4.5的规定。 | 26.4.5 地下综合管道的引入管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热浸镀锌焊接 钢导管,其引人建筑物导管的点位数、导管根数、导管公称口径 的选择宜符合表26.4.5的规定。 | ||
表26.4.5 | 表26.4.5 引入建筑物弱电综合导管的点位数量、导管根数、导管口径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第13,701行: | 第13,607行: | ||
|} | |} | ||
注:1 本表中引入建筑物弱电综合导管仅表示公称口径为 DN40~DN150 的圆形 管孔的钢导管,未包含公称外径为50mm~110mm 重型或超重型机械应力 的圆形管孔塑料管和复合管。 | <small>注:1 本表中引入建筑物弱电综合导管仅表示公称口径为 DN40~DN150 的圆形 管孔的钢导管,未包含公称外径为50mm~110mm 重型或超重型机械应力 的圆形管孔塑料管和复合管。 | ||
2 公称口径为DN40 和DN50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3.5mm; 公称口径为 DN65~DN125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4.0mm。 公称口径为DN125 钢 导管的壁厚度应不小于4.5mm。 | 2 公称口径为DN40 和DN50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3.5mm; 公称口径为 DN65~DN125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4.0mm。 公称口径为DN125 钢 导管的壁厚度应不小于4.5mm。 | ||
第13,709行: | 第13,615行: | ||
4 地下室连通的大型建筑群可按具有301辆~1000辆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 建筑,具有大于1000辆以上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建筑可为特大型建 筑 群 。 | 4 地下室连通的大型建筑群可按具有301辆~1000辆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 建筑,具有大于1000辆以上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建筑可为特大型建 筑 群 。 | ||
5 通信专用导管的根数应考虑满足3家及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要。 | 5 通信专用导管的根数应考虑满足3家及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要。</small> | ||
26.4.6 引入建筑物的综合导管可采用在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墙中 预留内嵌止水钢板引入方式,或可在钢筋混凝土墙上预留公称口 径150mm 及以上规格的金属厚壁止水钢套管群方式。 | 26.4.6 引入建筑物的综合导管可采用在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墙中 预留内嵌止水钢板引入方式,或可在钢筋混凝土墙上预留公称口 径150mm 及以上规格的金属厚壁止水钢套管群方式。 | ||
第13,795行: | 第13,701行: | ||
3 多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 内明敷设时,宜采用槽盒或导管; | 3 多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 内明敷设时,宜采用槽盒或导管; | ||
4 高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 | 4 高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明敷设时,宜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槽盒;当弱电间(电信 间)或弱电竖井面积较小时,可采用槽盒与导管相结合的配置方式; | ||
5 高度100m 以上的建筑物中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 (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应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竖向槽盒; | 5 高度100m 以上的建筑物中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 (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应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竖向槽盒; | ||
第13,876行: | 第13,782行: | ||
|} | |} | ||
注:①当380V 电力电缆小于2kVA, 且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小于 或等于10m, 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 <small>注:①当380V 电力电缆小于2kVA, 且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小于 或等于10m, 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 ||
②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个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 板隔开。 | ②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个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 板隔开。</small> |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 ||
26.6.1 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设置信息通信接入、 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数字无线对讲、信息网络、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广播、建筑设备管理、火灾自动报警、公 共安全、弱电配套电源设备及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等设施,其管 槽敷设的方式宜符合本标准第26.1.7条的规定。 | 26.6.1 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设置信息通信接入、 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数字无线对讲、信息网络、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广播、建筑设备管理、火灾自动报警、公 共安全、弱电配套电源设备及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等设施,其管 槽敷设的方式宜符合本标准第26.1.7条的规定。 | ||
第13,924行: | 第13,830行: | ||
26.6.11 楼层管线在吊顶内敷设时,过路盒宜敷设在吊顶内且 盒口朝下;当楼层管线埋地敷设时,过路盒安装于墙上,底边距 地宜为300mm。 | 26.6.11 楼层管线在吊顶内敷设时,过路盒宜敷设在吊顶内且 盒口朝下;当楼层管线埋地敷设时,过路盒安装于墙上,底边距 地宜为300mm。 |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 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 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 ||
表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国家及省部级政府办公建筑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第14,282行: | 第14,186行: | ||
|} | |} | ||
注:1 负荷分级表中“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 <small>注:1 负荷分级表中“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 ||
2 当本表序号1~25中的各类建筑物与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用电负荷级别 以及消防用电负荷级别不相同时,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 2 当本表序号1~25中的各类建筑物与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用电负荷级别 以及消防用电负荷级别不相同时,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 ||
3 | 3 本表中未列出的负荷分级可结合各类民用建筑的实际情况,根据本标准第3.2.1条的负荷分级原则参照本表确定。</small> | ||
== 附 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 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 |||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
B.1.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按下式计算: | B.1.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按下式计算: | ||
N₁= | N₁=KN<sub>g</sub>A (B.1.1) | ||
式中 N₁——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 式中 N₁——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 ||
第14,302行: | 第14,204行: | ||
K——校正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取1,在下列情况下取下 列数值: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取2;金属屋面的 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 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 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 建筑物取1.5; | K——校正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取1,在下列情况下取下 列数值: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取2;金属屋面的 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 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 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 建筑物取1.5; | ||
N<sub>g</sub>—— 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km² · a)], 按公式 (B.1.2) 确定; | |||
A<sub>e</sub>——与建筑物截收相同雷击次数的等效面积 (km²), 按公式 (B.1.3-2) 、 公 式 (B.1.3-3) 确定。 | |||
B.1.2 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按下式计算: | B.1.2 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按下式计算: | ||
<math>N_\mathrm{g}=0.024T_\mathrm{d}^{1.3}</math> (B.1.2) | |||
式中:T<sub>d</sub>——年平均雷暴日(d/a)。 | |||
B.1.3 建筑物等效面积A&为其实际平面积向外扩大后的面积,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 B.1.3 建筑物等效面积A&为其实际平面积向外扩大后的面积,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4,316行: | 第14,218行: | ||
1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其每边的扩大宽度和等效 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 1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其每边的扩大宽度和等效 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 ||
<math>D=\sqrt{H(200-H)}</math> (B.1.3-1) | |||
<math>A_{\mathrm{e}}=\begin{bmatrix}LW+2(L+W)\times\sqrt{H(200-H)}+\pi H(200-H)\end{bmatrix}\times10^{-6}</math> (B.1.3-2) | |||
+ | |||
式中: D——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 (m); | 式中: D——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 (m); | ||
第14,326行: | 第14,226行: | ||
L 、W 、H—— 建筑物的长、宽、高 (m)。 | L 、W 、H—— 建筑物的长、宽、高 (m)。 | ||
建筑物平面积扩大后的等效面积A。为 图B.1. | 建筑物平面积扩大后的等效面积A。为 图B.1.3中的虚线所包围的面积。 | ||
2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D 应按等于建筑物的高度H 计算。建筑物的等效面积应按下式 计算: | 2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D 应按等于建筑物的高度H 计算。建筑物的等效面积应按下式 计算: | ||
A | A<sub>e</sub>=[LW+2H(L+W)+πH²]·10-⁶ (B.1.3-3) | ||
3 当建筑物各部位的高度不同时,应沿建筑物周边逐点算 出最大扩大宽度,其等效面积A&应按每点最大扩大宽度外端的 连接线所包围的面积计算。 | 3 当建筑物各部位的高度不同时,应沿建筑物周边逐点算 出最大扩大宽度,其等效面积A&应按每点最大扩大宽度外端的 连接线所包围的面积计算。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B.1.3建筑物的等效面积.png|400px]] | |||
图B.1.3 建筑物的等效面积 | 图B.1.3 建筑物的等效面积 | ||
第14,343行: | 第14,242行: | ||
B.2.1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 B.2.1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 ||
<math>N_2=N_\mathrm{g}\bullet A_\mathrm{e}^{\prime}=(0.024\bullet T_\mathrm{d}^{1.3})\bullet(A_\mathrm{el}^{\prime}+A_\mathrm{e2}^{\prime})</math>(B.2.1) | |||
式中:N₂——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 式中:N₂——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 ||
N<sub>g</sub>——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 (km²·a)]; | |||
T<sub>d</sub>——年平均雷暴日 (d/a); | |||
<math>A_{\mathrm{e1}}^{\prime}</math>—— 电 源 线 缆 入 户 设 施 的 截 收 面 积 (km²), 见 表B.2.1; | |||
<math>A_{\mathrm{e2}}^{\prime}</math>—— 信 号 线 缆 入 户 设 施 的 截 收 面 积 (km²), 见 表B.2.1。 | |||
表B.2.1 入户设施的截收面积 | 表B.2.1 入户设施的截收面积 | ||
第14,386行: | 第14,284行: | ||
|} | |} | ||
注:1 L 为线路从所考虑建筑物至网络的第一个分支点或相邻建筑物的长度,单 位为m, 最大值为1000m, 当 L 未知时,应采用L=1000m; | <small>注:1 L 为线路从所考虑建筑物至网络的第一个分支点或相邻建筑物的长度,单 位为m, 最大值为1000m, 当 L 未知时,应采用L=1000m; | ||
2 d.表示埋地引入线缆计算截收面积时的等效宽度,单位为m, 其数值等于 土壤电阻率,最大值取500m。 | 2 d.表示埋地引入线缆计算截收面积时的等效宽度,单位为m, 其数值等于 土壤电阻率,最大值取500m。</small> | ||
B.2.2 建筑物及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 B.2.2 建筑物及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 ||
第14,402行: | 第14,300行: | ||
B.2.3 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引起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损坏的 可接受的最大年均雷击次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B.2.3 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引起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损坏的 可接受的最大年均雷击次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
Ne=5.8×10-1.5/C | Ne=5.8×10<sup>-1.5</sup>/C (B.2.3-1) | ||
(B.2.3-1) | |||
C=C+C₂+C₃+C₄+C₅+C₆ (B.2.3-2) | |||
式中:N<sub>c</sub>——可接受的最大年均雷击次数(次/a); | |||
C—— 各类因子之和; | C—— 各类因子之和; | ||
C₁——信息系统所在建筑物材料结构因子;当建筑物屋 | C₁——信息系统所在建筑物材料结构因子;当建筑物屋 顶和主体结构均为金属材料时,C₁ 取0 .5;当建筑 物屋顶和主体结构均为钢筋混凝土材料时, C₁ 取1.0;当建筑物为砖混结构时, C₁ 取1 . 5;当建筑 物为砖木结构时C₁ 取2.0;当建筑物为木结构时, C₁ 取 2 . 5 ; | ||
C₂——信息系统重要程度因子;等电位联结和接地以及 屏蔽措施较完善的设备,C₂ 取2.5;使用架空线缆 的设备,C₂ 取1.0;集成化程度较高的低电压微电 流 的 设 备 ,C₂ 取 3 . 0 ; | C₂——信息系统重要程度因子;等电位联结和接地以及 屏蔽措施较完善的设备,C₂ 取2.5;使用架空线缆 的设备,C₂ 取1.0;集成化程度较高的低电压微电 流 的 设 备 ,C₂ 取 3 . 0 ; | ||
第14,422行: | 第14,314行: | ||
C₃——电子信息系统设备耐冲击类型和抗冲击过电压能 力因子;一般时C₃ 取0 . 5;较弱时C₃ 取1 . 0;相 当弱时C₃ 取3.0; | C₃——电子信息系统设备耐冲击类型和抗冲击过电压能 力因子;一般时C₃ 取0 . 5;较弱时C₃ 取1 . 0;相 当弱时C₃ 取3.0; | ||
注:一般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 要求和试验》GB/T16935.1-2008 中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设备,且采取了 较完善的等电位联结、接地、线缆屏蔽措施;较弱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 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GB/T 16935.1-2008中 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的设备,但使用架空线缆,因而风险大;相当弱指设 备集成化程度很高,通过低电压、微电流进行逻辑运算的计算机或通信 设备。 | <small>注:一般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 要求和试验》GB/T16935.1-2008 中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设备,且采取了 较完善的等电位联结、接地、线缆屏蔽措施;较弱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 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GB/T 16935.1-2008中 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的设备,但使用架空线缆,因而风险大;相当弱指设 备集成化程度很高,通过低电压、微电流进行逻辑运算的计算机或通信 设备。</small> | ||
C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 (LPZ) 的 因 子,设备在LPZ2 或更高层雷击防护区内时, C₄ 取0.5;设备在LPZ1 区内时,C 取1 .0;设备在 LPZOg区内时,C₄ 取1.5~2.0; | C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 (LPZ) 的 因 子,设备在LPZ2 或更高层雷击防护区内时, C₄ 取0.5;设备在LPZ1 区内时,C 取1 .0;设备在 LPZOg区内时,C₄ 取1.5~2.0; | ||
C₅——电子信息系统发生雷击事故的后果因子,信息系 统业务中断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时, C₅ 取 0 . 5 ; 信 | C₅——电子信息系统发生雷击事故的后果因子,信息系 统业务中断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时, C₅ 取 0 . 5 ; 信 息系统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中断,但在中断后无严重 后果时,C₅ 取1.0;信息系统业务不允许中断,中 断后会产生严重后果时,C₅ 取1.5~2.0; | ||
C₆——区域雷暴等级因子;少雷区, C₆ 取0 .8; | C₆——区域雷暴等级因子;少雷区, C₆ 取0 .8;多雷区,C₆取1;高雷区, C₆ 取1 .2;强雷区, C₆ 取1.4。 | ||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
本标准第12.10.2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的尺寸 规定的(图C-1 、图 C-2)。 | 本标准第12.10.2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的尺寸 规定的(图C-1 、图 C-2)。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C-1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各区域范围cm.pn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C-1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各区域范围cm.png|400px]] | ||
图C-1 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各区域范围 (cm) | 图C-1 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各区域范围 (cm) | ||
注:所定尺寸已计入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 | <small>注:所定尺寸已计入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small>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C-2无淋浴盆或淋浴器场所中各区域0区和1区的范围cm.pn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C-2无淋浴盆或淋浴器场所中各区域0区和1区的范围cm.png|400px]] | ||
图C-2 无淋浴盆或淋浴器场所中各区域0区和1区的范围 (cm) | 图C-2 无淋浴盆或淋浴器场所中各区域0区和1区的范围 (cm) | ||
注:所定尺寸已计人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 | <small>注:所定尺寸已计人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small> | ||
0区:指浴盆或淋浴盆的内部;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0区 的高度为10cm。 | 0区:指浴盆或淋浴盆的内部;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0区 的高度为10cm。 | ||
1区:由已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围绕浴 盆或淋浴盆的周围垂直面所限定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 是从距离固定在墙壁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所限定区域。 | 1区:由已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围绕浴 盆或淋浴盆的周围垂直面所限定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 是从距离固定在墙壁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所限定区域。 | ||
第14,458行: | 第14,344行: | ||
2区:由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相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由1区 边界线出的垂直面与相距该边界线60cm 平行于该垂直面的界面 两者之间所形成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是没有2区的, 但1区被扩大为距固定在墙上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 2区:由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相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由1区 边界线出的垂直面与相距该边界线60cm 平行于该垂直面的界面 两者之间所形成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是没有2区的, 但1区被扩大为距固定在墙上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 ||
本标准第12.10. | 本标准第12.10.11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划分的尺寸规定的(图D-1~图D-3)。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1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png|400px]] | |||
图 D1 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 | |||
<small>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small>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2地面上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png|400px]] | |||
图 D-2 地面上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 | 图 D-2 地面上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 | ||
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 | <small>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small> | ||
0区:指水池的内部,包括水池墙壁上或地面上的凹入部 分 ; 洗 脚 池 内 部 ; 喷 水 柱 或 人 工 瀑 布 内 部 及 其 底 下 的 空 间 。 | 0区:指水池的内部,包括水池墙壁上或地面上的凹入部 分 ; 洗 脚 池 内 部 ; 喷 水 柱 或 人 工 瀑 布 内 部 及 其 底 下 的 空 间 。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3具有至少高2.5m固定隔板的区域尺寸示例-俯视图.png|400px]]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3具有至少高2.5m固定隔板的区域尺寸示例- | |||
图 D-3 具有至少高2 . 5m 固定隔板的区域尺寸示例(俯视图) | 图 D-3 具有至少高2 . 5m 固定隔板的区域尺寸示例(俯视图) | ||
第14,488行: | 第14,372行: | ||
2区:1区外垂直面和与此垂直面相距1.5m 的平行平面之 间;预计有人的地面或表面;高出预计有人的最高表面2.5m 的 水 平 面 。 | 2区:1区外垂直面和与此垂直面相距1.5m 的平行平面之 间;预计有人的地面或表面;高出预计有人的最高表面2.5m 的 水 平 面 。 |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 ||
本标准第12.10.11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二个区域划分 的尺寸规定的(图E)。 | 本标准第12.10.11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二个区域划分 的尺寸规定的(图E)。 | ||
第14,502行: | 第14,386行: | ||
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区域范围划分见图E。 | 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区域范围划分见图E。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E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pn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E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png|400px]] | ||
图E 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 | 图E 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 | ||
附 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 附 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 ||
F.0.1 厅堂声压级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 F.0.1 厅堂声压级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 ||
( | <math>L_\mathrm{p}=L_\mathrm{w}+10\mathrm{lg}\left(\frac{Q}{4\pi r^2}+\frac{4}{R}\right)^*</math>(F.0.1-1) | ||
(F.0.1- | |||
(F.0.1- | L<sub>w</sub>=10lgW<sub>a</sub>+120 (F.0.1-2) | ||
R= | <math>R=S\overline{x}/(1-\overline{x})</math> (F.0.1-3) | ||
式中:L<sub>p</sub>——室内距声源为r 的某点声压级 (dB); | |||
L<sub>w</sub>——声源的功率级 (dB); | |||
R——房 间 常 数 ; | R——房 间 常 数 ; | ||
W<sub>a</sub>—— 声源声功率 (W); | |||
r—— 声源距测点的距离 (m); | r—— 声源距测点的距离 (m); | ||
第14,532行: | 第14,412行: | ||
S——室内总表面积 (m²); | S——室内总表面积 (m²); | ||
<math>\overline{x}</math>——平均吸声系数; | |||
Q——声源的指向性因数,参见表F.0.1。 | |||
<small>注:\*仅适用于室内声场分布均匀的情况。</small> | |||
表F.0.1 声源的指向性因数 | 表F.0.1 声源的指向性因数 | ||
第14,561行: | 第14,443行: | ||
扬声器声压及功率计算 扬声器声场的声压级Lp: | 扬声器声压及功率计算 扬声器声场的声压级Lp: | ||
<math>L_\mathrm{p}=L_\mathrm{w}+10\mathrm{lg}\left(\frac{QD^2(\theta)}{4\pi r^2}+\frac{4}{R}\right)</math>(F.0.2-1) | |||
<math>L_{\mathrm{w}}=10\mathrm{lg}W_{\mathrm{E}}-10\mathrm{lg}Q+L_{\mathrm{s}}+11</math> (F.0.2-2) | |||
式中:L<sub>w</sub>——扬声器的声级功率 (dB); | |||
W<sub>E</sub>——输入扬声器的电功率 (W); | |||
L | L<sub>s</sub>—— 扬声器特性灵敏度级 (dB); | ||
D(θ)—— 扬声器θ方向的指向性系数; | D(θ)—— 扬声器θ方向的指向性系数; | ||
第14,582行: | 第14,463行: | ||
2 扬声器最远供声距离rm: | 2 扬声器最远供声距离rm: | ||
r<sub>m</sub>≤3r<sub>e</sub> (F.0.2-3) | |||
<math>r_\mathrm{c}=0.14D(\theta)\sqrt{QR}</math> (F.0.2-4) | |||
式中:r<sub>e</sub>——临界距离 (m); | |||
Q——扬声器指向性因数; | Q——扬声器指向性因数; | ||
第14,596行: | 第14,477行: | ||
F.0.3 扬声器所需功率应按下式计算: | F.0.3 扬声器所需功率应按下式计算: | ||
<math>10\mathrm{lg}W_\mathrm{E}=L_\mathrm{p}-L_s+20\mathrm{lg}r</math> (F.0.3) | |||
式中:L<sub>p</sub>——根据需要所选定的最大声压级 (dB); | |||
L | L<sub>s</sub>——扬声器特性灵敏度级 (dB); | ||
W<sub>E</sub>——扬声器的电功率 (W); | |||
r— 测点到扬声器的距离 (m)。 | r— 测点到扬声器的距离 (m)。 | ||
附 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 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 附 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 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 ||
G.0.1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设计值可参考表G.0.1。 | G.0.1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设计值可参考表G.0.1。 | ||
第14,655行: | 第14,528行: | ||
G.0.2 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的线路缆线 规格可按下式计算: | G.0.2 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的线路缆线 规格可按下式计算: | ||
(G.0.2) | <math>q=0.035\frac{L\cdot W}{ | ||
\begin{bmatrix} | |||
n-(1-n)\bullet U^2 | |||
\end{bmatrix}}</math>(G.0.2) | |||
式中:q——缆线截面积 (mm²); | 式中:q——缆线截面积 (mm²); | ||
第14,661行: | 第14,537行: | ||
L——从功率放大器到扬声器的缆线长度 (m); | L——从功率放大器到扬声器的缆线长度 (m); | ||
W——输入到扬声器的电功率 (W); U——扩音机的输出电压 (V); | W——输入到扬声器的电功率 (W); | ||
U——扩音机的输出电压 (V); | |||
n——缆线上的电压降,用功率放大器输出电压百分率表 示 ( % ) 。 | n——缆线上的电压降,用功率放大器输出电压百分率表 示 ( % ) 。 | ||
第14,689行: | 第14,567行: | ||
引用标准名录 | 引用标准名录 | ||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
第14,757行: | 第14,634行: | ||
3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泵的特殊要求》 GB 4706.66 | 3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泵的特殊要求》 GB 4706.66 | ||
34 《额定电压450/750V | 34 《额定电压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5013.1 | ||
35 《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 用灯具》GB7000.218 | 35 《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 用灯具》GB70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