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明
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21: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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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行: | 第60行: | ||
GB/T 1312 管形荧光灯灯座和启动器座(GB/T 1312—2007,IEC 60400:2004,IDT) | GB/T 1312 管形荧光灯灯座和启动器座(GB/T 1312—2007,IEC 60400:2004,IDT) | ||
GB/T 1406.1 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1部分:螺口式灯头(GB/T 1406.1—2008,IEC 60061-1: 2005,MOD) | GB/T 1406.1 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1部分:螺口式灯头(GB/T 1406.1—2008,IEC 60061-1: 2005,MOD) | ||
第165行: | 第164行: | ||
GB/T 383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GB/T 383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
第228行: | 第226行: | ||
初始启动电流 initial starting current | 初始启动电流 initial starting current | ||
I<sub>A</sub> | |||
交流电动机在静止状态或交流电磁铁衔铁处于最大空气间隙位置状态,从供电线路输入额定电压 和额定频率时输入的最大电流有效值。 | 交流电动机在静止状态或交流电磁铁衔铁处于最大空气间隙位置状态,从供电线路输入额定电压 和额定频率时输入的最大电流有效值。 | ||
第244行: | 第242行: | ||
LED 模块 LED module | LED 模块 LED module | ||
未安装灯头的光源,包含一个或多个装在印刷电路板上的 LED | 未安装灯头的光源,包含一个或多个装在印刷电路板上的 LED 封装,并可能包括以下的一个或多个组件:电子、光学、机械和热的部件,接口和控制装置等。 | ||
3.9 | 3.9 | ||
第272行: | 第266行: | ||
额定动态电流 rated dynamic current | 额定动态电流 rated dynamic current | ||
I<sub>dyn</sub> | |||
电气设备能够承受其电动力效应而不损坏的电流峰值。 | 电气设备能够承受其电动力效应而不损坏的电流峰值。 | ||
第280行: | 第274行: | ||
额定短时间发热电流 rated short-time thermal current | 额定短时间发热电流 rated short-time thermal current | ||
I<sub>th</sub> | |||
在最高环境温度下,在1 s内使导体从额定运行时的稳定温度上升至极限温度的电流有效值。 | 在最高环境温度下,在1 s内使导体从额定运行时的稳定温度上升至极限温度的电流有效值。 | ||
第323行: | 第317行: | ||
注:此时,元件表面温度实际上是周围的环境温度。 | 注:此时,元件表面温度实际上是周围的环境温度。 | ||
第336行: | 第329行: | ||
短路电流 short-circuit current | 短路电流 short-circuit current | ||
I<sub>₅c</sub> | |||
电气设备在工作中可承受的最大短路电流有效值。 | 电气设备在工作中可承受的最大短路电流有效值。 | ||
第354行: | 第347行: | ||
启动电流比 starting current ratio | 启动电流比 starting current ratio | ||
I<sub>A</sub>/I<sub>N</sub> | |||
初始启动电流 IA 与额定电流 I、之比。 | 初始启动电流 IA 与额定电流 I、之比。 | ||
第366行: | 第359行: | ||
3.18 | 3.18 | ||
t<sub>E</sub>时间 time te | |||
交流转子或定子绕组在最高环境温度下达到额定运行温度后,从开始通过启动电流I<sub>A</sub> 时起直至温 度上升到极限温度所需的时间(见图 A.1)。 | |||
注:单位为秒(s)。 | 注:单位为秒(s)。 | ||
第406行: | 第399行: | ||
增安型“e” 的电气设备的保护等级应为以下之一: | 增安型“e” 的电气设备的保护等级应为以下之一: | ||
—— 保护等级“eb"(EPL"Mb” 或"Gb"); 或 | |||
—— 保护等级“ec"(EPL“Gc”)。 | |||
本章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增安型“e” 电气设备,第5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章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增安型“e” 电气设备,第5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459行: | 第452行: | ||
能与接连件可靠连接的导线的数量、尺寸和类型应按 GB/T 3836.1的要求在说明文件中规定。 | 能与接连件可靠连接的导线的数量、尺寸和类型应按 GB/T 3836.1的要求在说明文件中规定。 | ||
注1:“导线的类型”包括一些特征,例如导线的材料和绞合等特性。 | 注1:“导线的类型”包括一些特征,例如导线的材料和绞合等特性。 | ||
注2: | 注2:某些电缆类型,例如那些符合电磁兼容性要求的,会含有多条接地导线。比正常预期情况下有更多条接地导线时,对接线装置可能会有要求。在这些情况下,用户和制造商提供适合的接线装置是非常重要的。 | ||
4.2. 2.2 使用符合 GB/T 14048.7 、GB/T 14048.8 、GB/T 14048.22 、GB/T 17464 或 GB/T 20636 的端子 制成的连接件 | 4.2. 2.2 使用符合 GB/T 14048.7 、GB/T 14048.8 、GB/T 14048.22 、GB/T 17464 或 GB/T 20636 的端子 制成的连接件 | ||
第480行: | 第470行: | ||
注1:该试验涉及被试样品不带外壳时端子的绝对最大额定电流。在实际应用中,当端子在外壳中成组连接时,就 需要按具体情况降低电流额定值,见5.8、6.8和附录E。 | 注1:该试验涉及被试样品不带外壳时端子的绝对最大额定电流。在实际应用中,当端子在外壳中成组连接时,就 需要按具体情况降低电流额定值,见5.8、6.8和附录E。 | ||
如果在防爆合格证中未另加说明,则连接导线截面积不超过35 mm²(2AWG) | 如果在防爆合格证中未另加说明,则连接导线截面积不超过35 mm²(2AWG) 的连接件还应按照附 录F 适合于至少两根 ISO 导线尺寸的更小截面积导线的可靠连接。 | ||
注 2: | 注 2:4.2.2.2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端子作为 Ex 元件使用时的要求。 | ||
4.2.2.3 整体的现场接线连接装置 | 4.2.2.3 整体的现场接线连接装置 | ||
第492行: | 第480行: | ||
注1:使用其他防爆型式的设备或 Ex 元件的连接装置,例如隔爆外壳“d”,允许使用增安型“e”的装置作为连接 方 法 。 | 注1:使用其他防爆型式的设备或 Ex 元件的连接装置,例如隔爆外壳“d”,允许使用增安型“e”的装置作为连接 方 法 。 | ||
注2: | 注2:4.2.2.2中提到的为40K 温升只是对 Ex 元件端子的评估,而不是对端子实际应用的决定,实际应用中温升也 有可能超过40 K。 | ||
4.2.2.4 带有电缆连接片和类似物的连接件 | 4.2.2.4 带有电缆连接片和类似物的连接件 | ||
第513行: | 第501行: | ||
注:机械支撑的意图是避免机械应力被传递到电连接。 | 注:机械支撑的意图是避免机械应力被传递到电连接。 | ||
第571行: | 第558行: | ||
该种连接件设计成在装配、维护或修理时容易连接或拆卸的结构。 | 该种连接件设计成在装配、维护或修理时容易连接或拆卸的结构。 | ||
第1,183行: | 第1,169行: | ||
[[文件: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21_图1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测量.jpeg]] | |||
图 1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测量 | |||
[[文件: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21_图1(续).jpeg]] | |||
图 1 ( 续 ) | |||
[[文件: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21_图1(续)2.jpeg]] | |||
图 1 ( 续 ) | |||
[[文件: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21_图1(续)3.jpeg]] | |||
图 1 ( 续 ) | |||
=== 4.5 带有敷形涂层的印刷电路板,保护等级“ec” === | |||
对于保护等级“ec”, 表2中所示的涂层下减少的距离,允许用于工作电压不超过1100 V 的印刷电路 板。如适用,该涂层应具有密封导电部件和绝缘材料以防止潮气进入的效果,并应附着在导电部件和绝缘 材料上。如果敷形涂层是通过喷涂实现的,则应产生两个独立的涂层。其他方式只需要一个涂层,例如浸 涂、刷涂、真空浸渍,目的是实现有效、持久、完整的密封。单独的阻焊层不被认为是敷形涂层,但是当一个 额外的涂层被应用时,阻焊层可以被看作两个涂层中的一个,使得焊接过程中阻焊层不被损坏。 | |||
注:4.5的目的并不是对那些一般工业设备增加敷形涂层的要求。 | |||
=== 4.6 固体电气绝缘材料 === | |||
注:在本文件中并没有固体绝缘的指定距离,因此对一般工业设备的指定距离,对绝缘材料热稳定性的要求和介电试验被认为是为适用于EPL 提供的保护等级要求。 | |||
4.6.1 详细说明 | |||
符合本文件要求的绝缘材料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 | |||
a) 材料制造商的名称或注册商标。 | |||
b) 材料的标识。 | |||
c) 可能的表面处理,例如清漆等。 | |||
d) 材料的长期热稳定性。(例如符合GB/T 11026 的 TI, 符合ANSI/UL746B 的 RTI, 或其他建 立在长期工作温度下的评级系统,例如该材料的评级为20000 h。) | |||
e) 在适用时,漏电起痕指数应按照GB/T 4207 确定。 | |||
f) 当绝缘材料是防护外壳的一部分时,温度指数 TI, 对应热稳定曲线上的20000 h 点的弯曲强 度的降低不超过50%,按照 GB/T 11026.1和 GB/T11026.2 确定,同时根据GB/T9341 中的 弯曲性确定。如果在进行热试验前该材料在试验中没有折断,指数应根据GB/T 1040.2 中 的 拉伸强度,通过类型1A 或者1B 试验棒确定。作为TI 的替代,相对热指数(RTI—— 机械)可 按照 ANSI/UL 746B 确定。 | |||
固体绝缘材料的详细说明并不适用于互联布线或装有元件的印刷电路板。 | |||
注:验证制造商绝缘材料规范的符合性并不是本文件的要求。 | |||
4.6.2 长期热稳定性 | |||
材料的长期热稳定性评价应是: | |||
a) 对保护等级“eb”, 高于最高工作温度至少20K, 最低为80℃, | |||
b) 对保护等级“ec”, 至少为最高工作温度,或者对绝缘绕组,详见4.8.3和表4。 材料的长期热稳定性评价并不适用于装有元件的印刷电路板。 | |||
由模制塑料或层压材料制成的绝缘件,如果在制造期间原始表面有损伤,则应用相比漏电起痕指数 (CTI) 与绝缘件本身至少为同级的绝缘漆涂覆。表面虽有损伤,但不影响其相比漏电起痕指数或未损 伤部分达到规定的爬电距离要求的材料除外。 | |||
=== 4.7 绕组 === | |||
4.7.1 总则 | |||
4.7.2~4.7.5的要求仅适用于保护等级“eb” 。 对保护等级“ec”, 对一般的工业设备,没有额外的绕 组要求。 | |||
4.7.2 绝缘导线 | |||
绝缘导线应符合以下两个要求中的一个。 | |||
a) 导线至少包覆两层绝缘,只有瓷釉可以是一层。 | |||
b) 绕组用圆形漆包线应符合下列方案之一: | |||
——GB/T6109.2 、GB/T 6109.5 、GB/T6109.20或 GB/T 6109.22 规定的1级,如果: | |||
● 按 GB/T6109.2、GB/T 6109.5、GB/T 6109.20或 GB/T6109.22 的击穿电压试验时, 施加2级的最小击穿电压时无击穿;且 | |||
● 当按GB/T6109.2、GB/T6109.5、GB/T6109.20 或 GB/T6109.22 的漆膜连续性试验时,每一根30 m 长的导线不应有6处缺陷,此规定与导线直径无关;或 | |||
——符合GB/T6109.2 、GB/T 6109.5 、GB/T6109.20或 GB/T6109.22 规定的2级;或 | |||
——符合GB/T6109.2 、GB/T 6109.5 、GB/T6109.20或 GB/T6109.22 规定的3级。 | |||
注:验证瓷釉级别规范的符合性并不是本文件的要求。 | |||
4.7.3 绕组浸渍 | |||
绕组应在紧固和包绕之后进行干燥除去潮湿,然后用适当的浸渍剂浸渍。除这里的限制之外,可采 用滴注、沉浸或真空压力浸渍(VPI 进行处理。用涂涮或喷涂的方法涂覆不能作为浸渍处理。 | |||
浸渍应按照浸渍剂制造商规定的工艺方法进行,尽可能地把导线之间的空隙全部填满并使导线之 间粘接牢固。 | |||
绕组整体绝缘的成型线圈和导线,若在装入电气设备之前,其槽部和端部已进行过浸渍,封入填料 或用其他方式进行了等效绝缘处理,且在组装后,按规定的绝缘工艺不再能够处理,则不适用这种方法。 | |||
当采用含有溶剂的浸渍剂时,浸渍和干燥处理至少进行两次。 | |||
4.7.4 导线尺寸 | |||
用于绕组的导线的最小公称尺寸应是0.25 mm。 | |||
注:导线的最小公称尺寸是圆形导线的直径或矩形导线的最小尺寸。 | |||
4.7.5 传感器部件 | |||
电阻式温度检测器(RTDs) 的感温组件不视为绕组,但是如果应用于电机的绕组,它们应浸渍,或 与绕组一起密封。 | |||
当电阻式温度检测器使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 kV 的电气设备时,电阻式温度检测器和它的连接 导线应位于或邻近一个接地区域。满足这种要求的一个方法是将电阻式温度检测器定位于两个绕组层 之间,每一个都被先前插入槽中的导电覆盖物所约束。在离开槽的同时,电阻式温度检测器的连接导线 可以立即传递到芯端,并传递到接线盒,避免了任何绕组连接。 | |||
=== 4.8 极限温度 === | |||
4.8.1 通则 | |||
当在额定条件下试验时,没有固体电气绝缘材料能达到4.6.2中定义的超出的温度。试验应按照 GB/T 3836.1中工作温度测定的程序进行。 | |||
并且,电气设备的任何部分,包括可能与潜在的爆炸性环境接触的内部部件表面,应不超过 GB/T 3836.1中规定的最高表面温度。灯具中的灯泡除外,对于它的要求见5.3.7.2。GB/T 3836.1中 规定的最高表面温度的定义应考虑到额外的过载或表3所规定的故障情况,并考虑到适用工业标准中 所描述的试验装置。 | |||
表 3 最高表面温度的确定条件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 |||
! rowspan="2" | 电气设备的类型 | |||
! colspan="2" | 过载或故障情况 GB/T 3836.1中额外的情况 | |||
|- | |||
| 保护等级"eb" | |||
| 保护等级"ec" | |||
|- | |||
| 灯具 | |||
| 5.3 | |||
| 5.3 | |||
|- | |||
| 电机 | |||
| 5.2 | |||
| 无 | |||
|- | |||
| 电阻器 | |||
| 无 | |||
| 无 | |||
|- | |||
| 端子 | |||
| 无 | |||
| 无 | |||
|- | |||
| 电磁铁 | |||
| 最坏情况气隙 | |||
| 最坏情况气隙 | |||
|- | |||
| 其他设备 | |||
| 工业设备指定的适用标准 | |||
| 正常运行条件下工业设备<br />指定的适 用标准 | |||
|} | |||
4.8.2 导体 | |||
在确定导体温度时,除应考虑导体本身发热外,还应考虑来自邻近发热部件的影响。 | |||
导体和其他金属零部件的允许温度还受限于: | |||
a) 不准许降低材料的机械强度; | |||
b) 不准许热膨胀超过材料机械应力; | |||
c) 不准许损坏相邻的电气绝缘部件。 | |||
4.8.3 绝缘绕组 | |||
电气设备除符合4.8.1的要求之外,绝缘绕组的最大温度还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值。表中的值考虑 了电气绝缘材料的耐热性能。 | |||
表4 绝缘绕组极限温度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rowspan="3" | 项 目 | |||
! rowspan="3" | 温度测量方法 | |||
b) | ! colspan="10" | 按照GB/T 11021的耐热等级<sup>b</sup> | ||
|- | |||
| colspan="2" | 105(A) | |||
| colspan="2" | 120(E) | |||
| colspan="2" | 130(B) | |||
| colspan="2" | 155(F) | |||
| colspan="2" | 180(H) | |||
|- | |||
| "eb" | |||
| "ec" | |||
| "eb" | |||
| "ec" | |||
| "eb" | |||
| "ec" | |||
| "eb" | |||
| "ec" | |||
| "eb" | |||
| “ec” | |||
a | |- | ||
| 正常运行下的 最高工作温度 ( 单 层 绝 缘 绕 组)/℃ | |||
| 电阻法或温度计法 | |||
| 95 | |||
| 105 | |||
| 110 | |||
| 120 | |||
| 120 | |||
| 130 | |||
| 130 | |||
| 150 | |||
| 155 | |||
| 175 | |||
|- | |||
| rowspan="4" | 正常运行下的 最高工作温度 ( 其 他 绝 缘 绕 组)/℃ | |||
| 电阻法 | |||
| 90 | |||
| 100 | |||
| 105 | |||
| 115 | |||
| 110 | |||
| 120 | |||
| 130 | |||
| 145 | |||
| 155 | |||
| 165 | |||
|- | |||
| 温度计法<sup>a</sup> | |||
| 80 | |||
| N/A | |||
| 95 | |||
| N/A | |||
| 100 | |||
| N/A | |||
| 115 | |||
| N/A | |||
4. | | 135 | ||
| N/A | |||
|- | |||
| 嵌 入 式 传 感 器 ( 功 率 > 5 M W 或 5MVA) | |||
| 95 | |||
| 105 | |||
| 110 | |||
| 120 | |||
| 120 | |||
| 125 | |||
| 135 | |||
| 150 | |||
| 160 | |||
| 170 | |||
|- | |||
| 嵌人式传感器(200kW或200 kVA≤ 功率≤5MW或5MVA) | |||
| 95 | |||
| 105 | |||
| 110 | |||
| 120 | |||
| 120 | |||
| 130 | |||
| 135 | |||
| 155 | |||
| 160 | |||
| 175 | |||
|- | |||
| 时间t<sub>ε</sub>终了时 或通过嵌入式 温度传感器断 开时电动机的 最 高 绕 组 温度<sup>c</sup>/℃ | |||
| 电阻法 | |||
| 160 | |||
| N/A | |||
| 175 | |||
| N/A | |||
| 185 | |||
| N/A | |||
| 210 | |||
| N/A | |||
| 235 | |||
| N/A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colspan="12" | 保护装置(传感器)可设在电气设备内部和/或外部。 绝缘绕组中的电气故障不包括在内,4.7和4.8的要求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这些故障。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colspan="12" | <sup>a</sup>只有在不可能用电阻法来测量温度时才允许用温度计法测量温度。本文件中的“温度计法”与GB/T 755中的 意义相同[例如,通常球形温度计可达点采用的球形温度计、非埋人式热电偶或电阻式温度计(RTD)]。 <br /><sup>b</sup>作为过渡性方法,按照GB/T 11021的符号表示的耐热等级高于H级的绝缘材料,其极限温度暂按180(H)级 考核,直至规定了其相应的极限温度。 <br /><sup>c</sup>这些数值由环境温度、绕组额定运行时的温升和te时间内的温升所组成。当电机绕组受嵌入式传感器保护 时,温度由电动机断开后时间确定。 | |||
|} | |||
=== 4.9 设备内部布线 === | |||
可能与导电部件接触的导线应采用机械保护、固定或走线以免损坏绝缘。 | |||
4. | === 4.10 外壳的防护等级 === | ||
4.10.1 GB/T 3836.1的外壳试验中定义的防护等级应符合a)或 b)或 c)中的规定,4.10.2、4.10.3或第 5章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保护等级“ec”,符合GB/T 3836.1中外壳要求的试验,被修改为用超过工 作温度10 K(T<sub>s</sub>+10K) 代替超过工作温度20 K(T<sub>s</sub>+20 K)的耐热预热处理试验。 | |||
a) 内部装有裸露带电零部件的外壳,至少具有IP54 的防护等级。 | |||
4. | b)4.6 中规定的内部仅装有绝缘带电零部件的外壳,至少具有 IP44 的防护等级。 | ||
c)4.6 中规定的内部仅装有绝缘带电部件的外壳,如果外壳的任何开孔能阻止固体异物的进入, 内有导电带电部件的外壳,I 类防护等级可降为IP23,Ⅱ类可降为IP20。 对这种设备,防爆合 格证编号应按GB/T 3836.1的标志要求包含“X”后缀,防爆合格证的特殊使用条件中应详细 列出外壳防护等级并提供所要求的位置保护指南。该降低的防护等级适用的应用示例是一个 干净的环境。 | |||
对于“ec”保护等级,为维护目的开启外壳不被认为是正常运行,GB/T 3836.1 的开启时间要求不 适用。 | |||
注:一般工业标准要求的防护等级并不直接适用于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评定 | |||
当确定防护等级时,转子笼的导条和端环不被认为是裸露的带电部件。 | |||
4.10.2 电气设备的外壳可设置排水孔或通风孔以防止冷凝水聚集。与设备类别有关的要求如下: | |||
a) I 类设备,符合4.10.1要求; | |||
b)Ⅱ 类设备,排水孔或通风孔可降低由外壳提供的按照4.10.1的防护等级,但是,在4.10.1a)情 况下其防护等级不低于 IP44 或在4.10.1b) 情况下其防护等级不低于 IP24。 | |||
当排水孔或通风孔使防护等级降低至4.10.1规定之下时,排水孔或通风孔的详细情况,包括其位 置和尺寸,应按照GB/T 3836.1的规定在制造商的说明性文件中给出。带有排水孔和通风孔降低了防 护等级的设备,其防爆合格证编号应按GB/T 3836.1的标志要求包含“X”后缀,防爆合格证的特殊使用 条件中应详细列出外壳防护等级,注意环境灰尘可能会进入外壳中,危及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 |||
4.10.3 如果外壳内装有符合 GB/T 3836.4 的本质安全型“i”的电路或设备,且当使用说明书中允许进 行带电维护时,则: | |||
a) 在允许接触带电的非本质安全电路的外壳盖上应按照表19b)项的要求设置警告牌;或 | |||
b) 当设备外壳打开时,所有非本质安全“i”的电路的裸露带电部件应设隔离内盖,其防护等级至少为 IP30。 | |||
另外,内盖上应按照表19中c) 项的要求设置警告牌,或在电气设备外壳盖上设置 GB/T 3836.1 规 定的其他措辞。 | |||
设备外壳的盖上应按照表19中d) 项的要求设置警告牌。 | |||
注:如果设置内盖,其目的是当外壳被短时间开启允许检查或调整带电的本质安全电路时提供最低可接受的防护等 级,防止接触带电的非本质安全电路。该盖子不用于防电击。 | |||
=== 4.11 紧固件 === | |||
对于内部装有裸露带电部件的I 类电气设备,应使用按照 GB/T 3836.1 规定的特殊紧固件。 | |||
== 5 专用电气设备的补充要求 == | |||
=== 5.1 总则 === | |||
这些要求是对第4章的补充,除另有规定之外,第4章的要求也适用于5.2~5.9中所考虑的专用电 气设备,而且也适用于5.10中的其他电气设备。 | |||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要求适用于保护等级“eb"和“ec”。 | |||
=== 5.2 电 机 === | |||
5.2.1 通 则 | |||
本条款的要求适用于 GB/T755 范围内的旋转电机。 | |||
对于其他种类的旋转电机,如伺服电机,本文件要求,包括本条款要求应按照其适用性选择应用。 | |||
对于非旋转电机,如直线电机,本文件要求,包括本条款要求应按照其适用性选择应用。 | |||
注1:本文件要求中,“ec”保护等级已假设爆炸性气体与电机启动过程不同时存在,“ec”保护等级不适用于爆炸性气体 与电机启动过程同时存在的情况。对于5.2.7中有高火花产生风险的“ec”保护等级电机,不能使用在电机启动过 程中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的情况。在启动过程中,离心式压缩机的油密封系统能产生这样的气体释放。 | |||
注2:“ec” 保护等级电机“正常”运行状态是指额定满载稳定状态。“ec” 保护等级 SI、S2、S6 或 S9 工作制下,电机启 动(加速)不属于“正常”工作状态。由于工作制S3、S4、S5、S7、S8或 S10 电动机有潜在更频繁的启动,对转子 产生火花的要求用来解决在“正常”状态下转子启动时的火花风险。S1~S10 工作制定义见 GB/T 755。 | |||
注3:以下特性的电机(如冷却风扇和盘式驱动电机)在GB/T 755 范围之外: | |||
——额定功率小于100 W 的无刷电机(见 GB4943 中定义); | |||
——在特低工作电压下工作(峰值小于42.4 V 或60 V d.c.,见 GB 4943中定义) | |||
——在“ec”保护等级的电子设备中使用。 | |||
对于这些电机,本文件的要求,除了第5章,应按照其适用性使用。间隔距离的附加信息在附录H 中给出。 | |||
注4:电机温度试验的额外指南在附录 A 给出。 | |||
注5:“ec”保护等级异步电机应用、安装和测试的注意事项在附录I 中给出 | |||
5.2.2 “eb”保护等级电机外壳防护等级 | |||
4. 10的要求适用。 | |||
| | 5.2.3 “ec”保护等级电机外壳防护等级 | ||
| | |||
| | 4. 10的要求适用,工作电压1 kV 以下的电机附带的接线盒,仅当电机防护等级至少为 IP44 时,才 可与电机内部相通。接线盒的盖和引入口的防护等级至少为 IP54。 | ||
| | |||
| | 注:为了试验目的,接线盒与电机外壳间的结合面可用挡板代替电机的外壳。结合面使用常见的密封剂或衬垫密 封。对于 IP5X 粉尘试验,用于计算抽气体积的空间只包含接线盒内的净空间。 | ||
5.2.4 外部导线接线装置 | |||
电机的连接装置应符合4 . 2 . 2的规定。接线盒盖垫圈和密封件的工作温度、电缆分支点温度和电 缆的引入点温度应考虑与接线盒在电机正常负载温度试验中内部空气温度相同。见 A.2 。 如果垫圈或 密封件位于接线盒和电机外壳之间,则垫圈或密封件的最高工作温度应被测量。 | |||
注1:用接线盒内部空间温度代表接线盒衬垫和密封件的工作温度,电缆分支点温度和电缆引入点温度反映了不确 定实际使用安装的电缆和引入装置的情况下的试验电机的实际情况。相对于电机绕组和铁芯产生的热量,电 机连接处只产生不明显的热量。 | |||
注2:由于大型旋转电机使用电缆和引入装置的尺寸,经常使用“引入装置安装板”,从而将电缆和引入装置从接线盒中移出,从而避免损坏接线盒、电缆密封和电缆引入装置,或使电缆容易受到拉力而损坏绝缘或导体。 | |||
保护等级为“ec” 电缆填料密封盒,当其连接外部供电电源超过750 V 时,内部裸露带电部件在填料 密封前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表20的要求。 | |||
注3:考虑到密封填料的性质和实际安装中真正实现设计的间距的不确定性,表20中的要求与表2中要求不同。电 压为额定值,通常与供电电源相匹配。 | |||
表20电缆填料密封盒的间隔距离 | |||
{| class="wikitable"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rowspan="2" | 工作电压(U) (交流有效值或直流) V | |||
! colspan="2" | 最小爬电距离 mm | |||
! colspan="2" | 最小电气间隙 mm | |||
|- | |- | ||
| | | 相间 | ||
| | | 相和地之间 | ||
| 相间 | |||
| 相和地之间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750<U≤1100 | |||
| 19 | |||
| 19 | |||
| 12.5 | |||
| 12.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1100<U≤3300 | |||
| 37.5 | |||
| 25 | |||
| 19 | |||
| 12.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3300<U≤6600 | |||
| 63 | |||
| 31.5 | |||
| 25 | |||
| 19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6600<U≤11000 | |||
| 90 | | 90 | ||
| | | 45 | ||
| | | 37.5 | ||
| | | 2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11000<U≤13800 | |||
| 110 | | 110 | ||
| 55 | |||
| 45 | |||
| 31.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13800<U≤15000 | |||
| 120 | | 120 | ||
| | | 60 | ||
| | | 50 | ||
| | | 35 | ||
| | |} | ||
5.2.5 内风扇 | |||
内风扇应符合GB/T 3836.1 对外风扇在间隙和材料方面的要求。 | |||
5.2.6 最小气隙 | |||
应按照 GB/T 3836.1的要求,在文件中规定气隙。这可以提供足够空间避免定子与转子接触,同 时应由下列之一的方法体现: | |||
a) 对试验样品进行气隙测量; | |||
b) 计算最小气隙; | |||
注1:已得知,所有装配中,所有零件的最不利尺寸不会同时出现。统计的方法处理公差,如“RMS”, 可以用来体现 最小径向气隙。 | |||
注2:对制造商给出的间隙进行计算核实不是本文件的要求。对间隙进行测量核实也不是本文件的要求。 | |||
注3:a)与b)的方法通常通过径向磁通路径或轴向磁通路径应用于电机。 | |||
注4:当适用于直线电机时,“气隙”通常包含防止滑动摩擦以避免接触。 | |||
c) 电机含有径向磁通路径时,可按照公式(1)设计径向气隙结构: | |||
最小径向气隙(单位:mm): | |||
<math>\left[0.15+\frac{D-50}{780}\left(0.25+\frac{0.75n}{1000}\right)\right]rb</math>…………………………(1) | |||
式中: | |||
D—— 转子直径,单位为毫米(mm), 其在最小径向气隙公式中的最小值取75,最大值取750; | |||
n—— 最大额定转速,单位为转每分(r/min), 最小值取1000; | |||
r—— 按公式(2)计算,单位为毫米(mm), 最小值取1.0; | |||
<math>r=\frac{L}{1.75\times D}</math>…………………………(2) | |||
L—— 铁芯长度,单位为毫米(mm); | |||
D—— 转子直径,单位为毫米(mm); | |||
b—— 采用滚动轴承的电机取1.0,采用滑动轴承的电机取1.5。 | |||
注5:最小径向气隙与电源频率或极数没有直接比例关系,从2极或4极的滚动轴承电动机示例中可看出。该电动 机电源为50 Hz/60 Hz,并且转子直径为60 mm,铁芯长80 mm。 | |||
D 取75,为最小值; | |||
n 取 3600,为最大值; | |||
b 取1.0; | |||
r=80/(1.75×60),即近似0.76,所以取1.0。 | |||
则最小径向气隙值变为: | |||
<math>\left[0.15+\frac{75-50}{780}\left(0.25+\frac{0.75\times3600}{1000}\right)\right]1.0\times1.0</math>…………………………(3) | |||
或近似值0.25 mm。 | |||
5.2.7 鼠笼转子旋转电机 | |||
5.2.7.1 总则 | |||
鼠笼转子电机,包括采用鼠笼转子或阻尼绕组的同步电机,除符合5.2.2、5.2.3、5.2.4、5.2.5和5.2.6 的要求外,还适用本条款的要求。 | |||
注:同步电机包含带有启动鼠笼或阻尼绕组永磁电机,见5.2.9。 | |||
5.2.7.2 鼠笼 | |||
5.2.7.2.1 由导条和端环制成的鼠笼 | |||
鼠笼的导条应紧周地安装在槽内,并且导条与端环还应采用硬钎焊或熔焊连接,同时应采用相容的 材料保证高质量焊接结合。 | |||
5.2.7.2.2 铸造的鼠笼转子 | |||
铸造的鼠笼转子应采用压铸、离心铸造或相同的技术制造,或者紧固地安装在槽内。 | |||
注:鼠笼转子导条和端环不视为符合4.4、4.10、5.2.2和5.2.3的裸露导电部件 | |||
5.2. | 5.2.7.3 对可能产生气隙火花进行评定 | ||
旋转电机应按如下评估可能的气隙火花。对于“ec” 保护等级,此评估仅对工作制 S3、S4、S5、S7、S8 或 S10, 且额定功率超过100 kW 的电机进行。如果按照表5确定的总因数大于6,应采用下列防护方 式之 一。 | |||
a) 电机或代表性试样应按照6.2.3.2的规定进行试验。 | |||
b) 电机应设计成允许使用特殊措施以保证其外壳在启动时不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在这种情 况下,防爆合格证编号应按照GB/T 3836.1的标志要求包含“X” 后缀,并在防爆合格证特殊使 用条件中详细说明采用的特殊方法。 | |||
c) 电机的启动电流限制为300%额定电流(I), 如果要求限制外部电流,则防爆合格证编号应按 照 GB/T 3836.1的标志要求包含“X” 后缀,并在防爆合格证特殊使用条件中详细说明电机仅 适用于降压启动,启动电流被限制在300%额定电流。 | |||
注1:特殊方法包括启动前通风,以去除聚集的可燃气体(例如使用吹扫,但是不同于 GB/T 3836.5正压保护“pzc”等 级)或在电机外壳内固定安装气体探测器(见 GB/T 20936.2)以确定电机无可点燃浓度的可燃气体。其他方法 由制造商与用户之间认真协商。 | |||
注2:对于驱动高惯性负载的电动机或用于自动重新启动的电动机,这些试验只能在具代表性的运行条件下进行, 远离整个传动机构列的扭转谐振,这里不包括失相再启动。特殊的使用由制造商和用户之间认真协商 | |||
注3:采用变频器控制电机以提供电流限制通常是可接受的解决方法。对于其他的降压启动方法,对电动机和降压 启动器需做认真调整。 | |||
表 5 对于鼠笼转子点燃危险因数的潜在的气隙火花危险评价 | |||
5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特征 | ||
| | ! 参数 | ||
| | ! 因数 | ||
| | |- | ||
|- style=" | | rowspan="5" style="text-align:center;" | 鼠笼转子结构 | ||
| | | 非绝缘导条的机制鼠笼转子 | ||
| | | 3 | ||
| | |- | ||
| | | 开口槽铸铝鼠笼转子≥200 kW/极 | ||
| | | 2 | ||
|- style=" | |- | ||
| | | 开口槽铸铝鼠笼转子<200 kW/极 | ||
| | | 1 | ||
| | |- | ||
| | | 闭口槽铸铝鼠笼转子 | ||
| | | 0 | ||
|- style=" | |- | ||
| | | 绝缘导条鼠笼转子 | ||
| | | 0 | ||
| | |- | ||
| | | rowspan="3" style="text-align:center;" | 极数 | ||
| | | 2极 | ||
|- style=" | | 2 | ||
| | |- | ||
| | | 4极~8极 | ||
| | | 1 | ||
| | |- | ||
| | | >8极 | ||
|- style=" | | 0 | ||
| | |- | ||
| | | rowspan="3" style="text-align:center;" | 额定功率 | ||
| | | >500 kW/极 | ||
| | | 2 | ||
| | |- | ||
|- style=" | | >200 kW/极~500 kW/极 | ||
| | | 1 | ||
| | |- | ||
| | | ≤200 kW/每极 | ||
| | | 0 | ||
| | |- | ||
| | | rowspan="3" style="text-align:center;" | 转子中径向冷却管道<sup>a</sup> | ||
| 有:L<200 mm | |||
| 2 | |||
|- | |||
| 有:L≥200 mm | |||
| 1 | |||
|- | |||
| 无 | |||
| 0 | |||
|- | |||
| rowspan="3" style="text-align:center;" | 转子或定子斜槽 | |||
| 有:>200 kW/极 | |||
| 2 | |||
|- | |||
| 有:≤200 kW/极 | |||
| 0 | |||
|- | |||
| 无 | |||
| 0 | |||
|- | |||
| row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转子的突出部分 | |||
| 不符合b | |||
| 2 | |||
|- | |||
| 符合 | |||
| 0 | |||
|- | |||
| rowspan="3" style="text-align:center;" | 极限温度 | |||
| >200℃ | |||
| 2 | |||
|- | |||
| 135℃<T≤200 ℃ | |||
| 1 | |||
|- | |||
| ≤135℃ | |||
| 0 | |||
|- | |||
| colspan="3" | <sup>a</sup>L是铁芯端部装压的长度。试验表明,火花主要发生在靠近铁芯端部的通风管道中。 <br /><sup>b</sup>转子的端部零件的设计宜避免断续接触并且在温度组别之内运行。符合此规定时因数为0,否则为2。 | |||
|} | |||
5.2.8 极限温度 | |||
5.2.8.1 转子极限温度 | |||
对于鼠笼转子旋转电机,包括采用“鼠笼”启动和阻尼绕组的同步电机,对于未绝缘的鼠笼结构转子 极限温度不应超过300℃,或对于绝缘鼠笼结构,按照4.8的规定的极限温度。对于“eb”保护等级工作 制 S1~S10 和“ec”保护等级工作制 S3、S4、S5、S7、S8 和 S10 的电机,即使在启动时,转子不应超过极限 温度。 | |||
注1: | 注1:在漏磁通路径中的部件可要求是非磁性或绝缘的,否则,它们的温度可能超过转子导条在堵转条件下的温度。 | ||
这些部件可包括保持环、平衡块、定心环、风扇或风扇罩。 | |||
注2:由于可能发生磁体的退磁,潜在改变电机发热,永磁转子温度不能超过最高温度等级。 | |||
注3:包含采用“鼠笼”转子启动器或阻尼线圈的永磁电机在内的同步电机,见5.2.9。 | |||
5.2.8.2 基于电流的安全装置极限温度 | |||
当“eb” 保护等级的旋转电机采用电流安全装置防止超过极限温度,则应根据6.2.1确定启动电流 比 IA/IN 和 tE时间并根据9.1的规定在电机上标志。 | |||
t<sub>E</sub>时间的长短应当电机被堵转时,电流安全装置能够在t<sub>E</sub>时间结束之前使电机断开电源。通常,如 果电动机的 t<sub>E</sub>时间大于图2中作为启动电流比I<sub>A</sub>/I<sub>N</sub> 函数关系确定的 t<sub>E</sub>时间最小值,则这些可满足上 述要求。如果电动机的 t<sub>E</sub> 时间小于图2中的规定值,则采用合适的过电流安全装置并通过试验证明其 功能有效后才允许使用。此装置应根据9.1g)的规定在电机上标志。 | |||
( | [[文件: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21_图2 电动机t时间最小值(单位s)与启动电流比II~的关系.jpeg]] | ||
图2 电动机tg 时间最小值(单位:s) 与启动电流比IA/IN 的关系 | |||
应符合下列要求: | |||
——如果对电动机使用合适的过电流安全装置,t<sub>E</sub>时间不应小于5 s; | |||
——启动电流比I<sub>A</sub>/I<sub>N</sub> 不应大于10。 | |||
注1:由过载安全装置提供的“eb”保护等级的鼠笼转子电动机的热保护信息见附录C。 | |||
注2:“ec”保护等级电机在预期故障下的热保护由一般工业要求提供,不需要额外的安全装置来保持防爆型式。 | |||
5.2.8.3 温度传感器或其他传感器极限温度 | |||
即使“eb” 保护等级旋转电机使用绕组温度传感器作为安全装置以防止超过极限温度,仍要确定启 动电流比IA/IN 并按9. 1标志。te时间不要求被测定或标志。 | |||
对于多相电机,每相至少设置一个传感器。 | |||
除了工作制为S1、S2、S6、S9 的“ec” 保护等级的电机,如果在转子堵转的情况下满足4.8的要求,绕 组温度传感器作为安全装置对电机进行热保护是充分的。与安全装置有关的要求应按9.1g) 的要求在 电机上标志。 | |||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启动电流比 IA/IN 不应大于10。 | |||
变频器可以与绕组传感器共同作为安全装置使用,见5.2.8.4。 | |||
速度传感器、阻抗继电器、温差传感器等与安全装置有关的设备也可用于限制转子温度。 | |||
注1:通常只使用定子绕组温度传感器限制转子温度是不实际的。还可考虑不同温差和设定传感器动作点是否 | |||
可 行 。 | |||
注2:“ec”保护等级电机在预计故障下的热保护由行业通用要求给出,不需要额外的安全装置来保持防爆型式。 | |||
5.2.8.4 变频器或非正弦电源供电运行 | |||
5.2.8.4.1 总则 | |||
证明在运行速度范围内极限温度(5.2.8)没有被超过,可能需要用到两种方法:型式试验或通过计 算验证。 | |||
5.2. | 5.2.8.4.2 变频器供电的型式试验 | ||
运行过程中需要变频器的电机在试验中应使用规定的变频器或根据说明书规定的输出电压、输出 电流、开关频率使用相当的变频器,以证明电机极限温度(5.2.8)没有被超过。电机描述性文件应包括 必要的参数和需要使用变频器的条件。 | |||
a)“eb” 保护等级工作制 SI~SI0 的电机,试验条件应包括在额定条件下正常运行、连续过载和启动。 | |||
b)“ec” 保护等级工作制 S1、S2、S6 或 S9 的电机,试验条件应包括在额定条件下正常运行。 | |||
c)“ec” 保护等级工作制 S3、S4、S5、S7、S8 或 S10 的电机,试验条件应包括在额定条件下正常运行和启动。 | |||
注:变频器供电电机运行的额外信息见GB/T 21209。主要包括超温、高频和过压效应、轴承电流和高频接地要求。 目前标准没有对变频器供电的永磁电机做出详细说明。 | |||
5.2.8.4.3 用计算代替型式试验 | |||
极限温度在以下条件下不能被超过。这可以通过根据以往确定的代表性实验数据的计算来确认。 | |||
a)“eb” 保护等级工作制 S1~S10 的电机,条件应包括在额定条件下正常运行、连续过载和启动。 | |||
b)“ec” 保护等级工作制 S1、S2、S6 或 S9 的电机,条件应包括在额定条件下正常运行。 | |||
c)“ec” 保护等级工作制 S3、S4、S5、S7、S8 或 S10 的电机,条件应包括在额定条件下正常运行和启动。 | |||
注:电机由非正弦电源供电或晶闸管负载而在电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定子与转子的温度差,与同一电机运行采用正 弦电源供电或线性负载而产生的温度差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转子温度可成为电机的极限特性,尤其是转子鼠笼 绕组的情况。 | |||
5.2.9 永磁转子电机 | |||
5.2.9.1 结构 | |||
磁铁应紧固在转子上。紧固的有效性应按照6.2.4的超速试验验证。如果磁铁与转子的紧固仅靠 粘结剂,则转子应在超速试验之前进行基于工作温度的耐热试验。对于“ec” 保护等级, GB/T 3836.1 规定的外壳试验要求中,耐热试验预处理温度由大于工作温度20 K(T.+20K), 替代为大于工作温度10 K(T<sub>₈</sub>+10 K)。 | |||
除 了“ec”保护等级的电机,工作制S1、S2、S6 或 S9 直接由50 Hz 或60 Hz 供电的电机,定子绕组系统用嵌入式温度传感器保护,每相一个。 | |||
永磁同步电机在固定频率正弦电源启动时通常要求启动绕组。永磁同步电机稳定运行时也可能需 要某种阻尼线圈。这两种线圈应满足5.2.7.2和5.2.8.1的要求。 | |||
永磁同步电机在失去动力后由于惯性,会以发电机的状态运行一段时间。对于“eb”保护等级的电 机,当产生的电压大于额定电压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以及绕组绝缘系统应适合此产生的电压。 | |||
5.2.9.2 正弦定频供电运行 | |||
5.2.8的要求适用。 | |||
5.2.9.3 变频器供电运行 | |||
5.2.8.4的要求适用。 | |||
5.2.10 定子绕组绝缘系统 | |||
对于所有额定电压超过1kV 的定子,电机应安装防冷凝加热器。 | |||
对于“eb” 保护等级的电机,如果额定电压超过1 kV, 型式试验应按照6.2.3.1.2和6.2.3.1.3进行。 | |||
对于“ec” 保护等级的电机,如果额定电压超过了表6中其对应类别的值,定子绕组绝缘系统应按照 6.2.3.1.3进行型式试验。 | |||
表 6 对于“ec”保护等级的电机定子绝缘系统试验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额定电压 !! 设备类别 | ||
! | |||
|- | |- | ||
| | | >1kV || ⅡB或ⅡC | ||
| | |||
|- | |- | ||
| | | >1 kV 散嵌绕组定子 || ⅡA | ||
|- | |- | ||
| | | >6.6 kV 成型绕组定子 || ⅡA | ||
| | |||
|} | |||
宜在高压绕组中将局部放电最小化。对于额定电压大于或等于6.6 kV 的绕组,宜使用抑制局部放 电的材料。 | |||
5.2.11 “eb”保护等级绕组的补充要求 | |||
对于额定电压为200 V 或更高的多相绕组,应在散嵌绕组的相间提供附加的相绝缘(清漆除外)。 定子绕组端部与外壳之间的最小间隙不应小于3mm。 | |||
对于额定电压<1000 V 的绕组,线圈的浸渍要求应按4.7.3的规定或按额定值>1000 V 绕组的 规定。 | |||
对于额定电压>1000 V 的绕组,线圈应是成型绕组,绝缘系统为真空压力浸渍(VPI) 或为富脂绝 缘系统。 | |||
5.2.12 轴承密封和轴密封 | |||
5.2.12.1 通则 | |||
“eb” 保护等级电机应满足5.2.12.2和5.2.12.3的要求。“ec” 保护等级电机除工业通用要求外,无 额外的轴承密封与轴密封要求。 | |||
5.2.12.2 非摩擦密封和曲路密封 | |||
对于滚动轴承固定部分和旋转部件之间,任何非摩擦密封或曲路密封的最小径向间隙或轴向间隙 不应小于0.05 mm 。对于滑动(轴套)轴承,该间隙应为0.1 mm 。最小间隙应适用于转轴在轴承内的所 有可能位置。 | |||
注:典型球轴承中的轴向位移可能是径向位移的10倍。 | |||
5.2.12.3 摩擦密封 | |||
摩擦密封应被润滑或用低摩擦系数材料制成,例如聚四氟乙烯(PTFE) 。 在前一种情况下,轴承设 计应保持向密封提供润滑。 | |||
带盖的轴承(即所谓“永久性密封轴承”),其盖作为轴承的整体部分由轴承制造商提供,所以不必满 足该要求。 | |||
摩擦密封应按4.8的规定进行评定。 | |||
老化时降低了横截面的摩擦密封(例如毡密封环),在新的条件下当评定的温度在极限值范围内时, 应视为符合要求。在旋转期间升起的弹性密封(例如 V 形截面密封圈)也应视为符合要求。 | |||
注:目前,尚无用来证明规定的轴承型号在运行中具有极低故障危险的相应试验。因此,最重要的是制造商关注优化的设计、结构、润滑、冷却和/或维护程序,以使由滚动轴承故障引起的潜在点燃源危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 |||
5.2.13 中性点连接 | |||
在中性点连接不作为电机另一种供电的情况下,最小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确定符合表7中给出 的假定电压。 | |||
表 7 中性点假定的电压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电压U (交流有效值或者直流) V !! 中性点假定电压 V | |||
|- | |- | ||
| | | ≤1000<br/>1000 < U ≤ 3200<br/>3200 < U ≤ 6300<br/>6300 < U ≤ 10000<br/>10000 < U ≤ 15000 || U<br/>1000<br/>3200<br/>6300<br/>10000 | ||
|- | |- | ||
| | | 当确定要求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时,工作电压可能比表中的电压高1.1倍。 || | ||
| | |||
|} | |||
| | |||
对于中性点连接件在电机外壳内部时,中性点连接应完全绝缘,外壳防护等级为 IP44 或更高并且 电机不与接地的电网电源连接的除外。 | |||
=== 5.3 灯具、手提灯或帽灯 === | |||
5.3.1 通则 | |||
5.3中的补充要求适用于所有灯具(固定式、便携式或移动式)、手提灯和帽灯(除 I 类设备);由电 网供电(带有或不带电流隔离)或由电池供电。 | |||
注1:由电池供电的手提灯也包括电筒和手电筒。 | |||
灯的整体应作为灯具的一部分被透明件封闭。 | |||
对于含有超过一处现场接线引入口的灯具,当引入口用于电源和接地导线回路时,应提供这些回路 的连接。 | |||
安装在其他设备内的光源应满足本条中相应的要求。 | |||
带有安装座的灯具应能够抗振动。本文件给出了“eb” 保护等级设备双脚灯具的试验。对于其他灯具,制造商应按照GB 7000.1中“灯具不利运行条件”振动试验给出符合要求的声明。 | |||
注2:I 类头灯的结构和试验要求在 GB/T 7957 中给出。 | |||
注3:灯座振动试验要在完整的灯具上进行,因为试验结果取决于灯座的安装型式。 | |||
注4:螺口或卡口灯座的最小弹力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振动的影响。见5.3.5.5。 | |||
5.3.2 光源 | |||
5.3.2.1 通则 | |||
内部触发器的灯具带产生高压瞬态效应,会损坏整流器和电子触发器。这种光源不应用于“eb”或 “ec” 保护等级的灯具。 | |||
5.3.2.2 灯具 | |||
除非5.3.2.3、5.3.2.4或5.2.3.5中有另外的规定,用于特定光源的灯具应为下列之一: | |||
a)“eb” 或“ec”保护等级,具有符合 GB/T 1406.2 的单插脚(Fa6) 冷启动式荧光灯符合 GB/T10682。 | |||
b)“eb” 或“ec”保护等级,具有符合 GB 18774 的 G5 或 G13 灯头的管式双插脚荧光灯符合 GB/T10682, 插脚由黄铜制造。灯头和灯座符合5.3.5.3的规定,这样的灯应接成启动和运行 无阴极预热的电路;只允许使用T8 、T10 或 T12 灯 具 ,T5 灯具最大允许功率为8W。 | |||
c)“ec”保护等级,具有符合GB 18774 的 G5 或 G13 灯头管式双插脚荧光灯符合GB/T 10682,插 脚由黄铜制造。灯头和灯座符合5.3.5.3的规定,这样的灯应接成启动和运行阴极预热的电 路;只有符合 GB/T 10682 参数表号6520(14W)、 参数表号6530(21W)、 参数表号6640 (28W) 、参数表号6650(35W) 的 T5 、T8 、T10 或 T12 灯具可以使用。 | |||
d)“eb” 或“ec” 保护等级,符合 GB/T 10681和 GB 14196.1的钨丝灯。 | |||
e)“eb” 保护等级,符合GB 14196.2的钨卤素灯,最大功率限值100W。 | |||
f)“ec” 保护等级,符合GB 14196.2的钨卤素灯。 | |||
g)“ec” 保护等级,符合GB 19652的放电灯。 | |||
注:验证所规定灯具的符合性不是本文件的要求。 | |||
5.3.2.3 额定电压小于50 V 的光源 | |||
作为对5.3.2.2允许灯具的补充,允许使用下列灯具: | |||
—— 钨卤素灯,灯具外部有符合 GB 14196.3 的额外灯壳,螺纹灯头的最小尺寸为符合 GB/T 1406.1的 E14 型;或 | |||
——钨卤素灯,灯具外部无符合GB14196.3 的额外灯壳,螺纹灯头最小尺寸为符合GB/T 1406.1 的 E10 型。 | |||
5.3.2.4 额定电压小于12 V 的灯具 | |||
作为对5.3.2.2和5.3.2.3允许灯具的补充,允许使用下列灯具: | |||
——符合GB/T1406.1 螺纹灯头最小尺寸为E10 的钨丝灯; | |||
——符合GB 14196.1的钨丝灯,其卡口灯头为符合 GB/T 1406.5的 B15d/BA15d 型;或 | |||
——符合 GB 14196.3 带有外部灯壳的钨卤素灯,其卡口灯头为符合 GB/T 1406.5 的 B15d/ BA15d 型。 | |||
5.3.2.5 发光二极管(LED) | |||
LED 和 LED 封装或模块组合允许使用于“ec” 保护等级。外部电气间隔符合0。 | |||
注:LED 和LED 封装或模块组合作为光源目前不能使用于“eb”保护等级,因为这些半导体装置还没有被充分的定 义(考虑到频率和故障的型式),因此考虑用其他合适的防爆型式。 | |||
5.3.3 灯与保护罩之间的最小距离 | |||
对于荧光管灯,灯管和保护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 mm, 保护罩是同轴管形透明罩时除外,这种 情况下其内部距灯管的最小距离是2 mm。 | |||
对于其他灯,灯泡与保护罩之间的距离根据灯泡功率应不小于表8中给出的值。 | |||
表8 灯泡与保护罩之间的最小距离 | |||
5. | {| class="wikitable"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rowspan="2" | 灯泡功率P W | |||
! colspan="2" | 最小距离 mm | |||
|- | |||
| “cb”保护等级 | |||
| “ec”保护等级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P≤10 | |||
| 1 | |||
| 1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10<P≤60 | |||
| 3 | |||
| 3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60<P≤100 | |||
| 5 | |||
| 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100<P≤200 | |||
| 10 | |||
| 7.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200<P≤500 | |||
| 20 | |||
| 1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500<P | |||
| 30 | |||
| 20 | |||
|} | |||
5.3.4 电气间距 | |||
5. | 5.3.4.1 通则 | ||
对于“eb” 保护等级的灯具,所有电气间距应符合4.3和4.4的要求,除了螺纹灯座或卡口灯座的灯 和内部元件的触点。 | |||
对于“ec” 保护等级的灯具,除了现场连接用端子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4.3和4.4的要求 外 ,GB7000.1 中要求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未改变。 | |||
5.3.4.2 脉冲电压峰值大于1.5 kV 时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 |||
当电路包含可能使灯、灯座和其他元件承受大于1.5 kV 峰值的高压脉冲的触发器时,相关最小爬 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表9要求。 | |||
表 9 脉冲电压峰值超过1.5 kV 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5.2.8.4 | ! rowspan="3" | 部件 | ||
! colspan="4" | 脉冲电压峰值V<sub>pk</sub> | |||
|- | |||
| >1.5kV~2.8 kV | |||
| >2.8 kV~5.0 kV | |||
| >1.5kV~2.8 kV | |||
| >2.8 kV~5.0 kV | |||
|- | |||
| colspan="2" | 爬电距离 mm | |||
| colspan="2" | 电气间隙 mm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灯头 | |||
| 4 | |||
| 6 | |||
| 4 | |||
| 6 | |||
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灯座内部件 | |||
| 6 | |||
| 9 | |||
| 4 | |||
| 6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灯座外部件 | |||
| 8 | |||
| 12 | |||
| 6 | |||
| 9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其他内部受到触发器 脉冲影响的元件<sup>a</sup> | |||
| 8 | |||
| 12 | |||
| 6 | |||
| 9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colspan="5"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sup>a</sup>除非元件本身是浇封装置或是密封装置。 | |||
|} | |||
5.3.4.3 “ec”保护等级发光二极管(LED) | |||
LED 封装内部的通过绝缘材料的电气间隔不必符合第4章要求。但是,外部连接的电气间隔应符 合第4章要求。 | |||
如果驱动电路用防爆型式“i” 来减小外部电路间隔,则驱动电路应按相关本质安全关联装置进行评 估,并且单一LED 或 LED 阵列应按照GB/T 3836.4 本质安全装置进行评估。 | |||
注1:光辐射具有潜在点燃风险。进一步指导见GB/T 3836.22。 | |||
注2:补充信息在附录J 中给出。 | |||
5. | 5.3.5 灯座和灯头 | ||
5. | 5.3.5.1 通则 | ||
适用的灯座应满足安全和可互换的相关工业标准。 | |||
“eb” 保护等级灯座使用的塑料材质应满足4.6的要求。 | |||
“ec” 保护等级灯座使用的塑料材质应满足4.6.2的要求。 | |||
注:对于“ec”保护等级,正常运行不包括带电情况下灯具的取出和插入。 | |||
5.3.5.2 螺口灯座和灯头 | |||
5.3.5.2.1 通则 | |||
在使用螺口灯座时,灯座的中心触点应与灯具供电的带电端子直接或间接连接。 | |||
5.3.5.2.2 “eb”保护等级螺口灯座和灯头 | |||
除非按9.4i) 所述,光源的取出和插入只在危险场所之外进行,螺口灯座与相应的灯头一起,当灯座 和灯头插入时,以及电气触点接通或断开时,应符合GB/T 3836.2 对 I 类或Ⅱ类设备内部点燃不传爆 的试验要求(适用时);或灯座与灯头之间的电气触头应位于当灯头旋入或旋出时接通或断开电流仅发 生在符合 GB/T 3836.2 中 I 类或Ⅱ类设备结构和试验要求的单独外壳中(适用时)。 | |||
螺口灯座应在插入后防止灯管自行松脱。对于 E10 之外的灯头,应符合6.3.3的机械试验。 | |||
当灯头从灯座中拧出触头分离时,应至少有2扣全螺纹啮合。 | |||
如果螺口灯座和灯头作为灯具的部件符合表10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最低要求,则不必符合 4.4.2和4.3的要求。 | |||
注:灯头的绝缘材料应符合表1中规定的I 级材料要求。 | |||
表10 螺口灯座和灯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电压U V !!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mm | |||
|- | |||
| U≤10<br/>10<U≤63<br/>63<U≤250 || 1<br/>2<br/>3 | |||
|- | |||
| colspan="2" | 在确定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要求值时,表中的电压值可增加1.1倍,以便考虑通用额定电压范围。表中所示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值是以电源最大供电电压偏差±10%为基础。当电压在10V及以下时,CTI的值不适用,不符合I级要求的材料可使用。 | |||
|} | |||
5.3.5.2.3 “ec” 保护等级螺口灯座和灯头 | |||
规定用于灯具的螺口灯座应是符合GB/T 17935的一种非交换类型。 | |||
注:验证规定灯座对于GB/T 17935 的符合性不是本文件的要求。 | |||
灯座应防止灯插入后的自我松动。对于非 E10 灯头,应符合6.3.3的机械试验。灯头与灯座间的 弹簧部件应保持至少10 N 接触力。如果螺口灯座和灯头作为灯具的部件符合表10爬电距离和电气间 隙的最低要求,则不必符合4.4.2和4.3的要求。 | |||
5.3.5.3 双脚灯的灯座 | |||
5.3.5.3.1 通则 | |||
在灯具中安装或拆卸灯管的时候,灯管每一端承受的力矩和/或力的最大值应不大于可以施加在 GB18774 规定的灯管插脚上的、对于未使用的灯管的极限值50%(“eb” 保护等级)或75%("ec" 保护等 级)。 | |||
灯具中的机械尺寸和安装情况应考虑 GB/T 1406.2 和 GB 18774 中规定的灯管机械尺寸值和 公差。 | |||
注1:验证灯管规格对于GB/T 1406.2 和GB 18774 的符合性不是本文件的要求。 | |||
灯具内使用的双脚灯座应为符合 GB/T 1312 的 G5 或 G13 灯座。 | |||
注2:验证灯座规格对于GB/T 1312的符合性不是本文件的要求。 | |||
5.2 | 5.3.5.3.2 “eb” 保护等级双脚灯座 | ||
双脚灯管用灯座在装入灯具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a) 当连接到灯座或直接与灯具内接线连接时,灯头两脚应并联连接。出于冗余考虑,每个灯脚的 载流能力应为整灯的额定电流。 | |||
b) 每个灯具的插脚用的电气连接系统独立于其他插脚。 | |||
c) 当灯具的插脚承受侧面接触压力时,插脚的支撑应保证插脚的变形减到最低程度。 | |||
d) 灯管与灯座之间每个灯脚的电气连接应在腐蚀和震动条件下可靠。6.3.5和6.3.6给出了型式 试验。 | |||
5.3.5.3.3 “ec” 保护等级双脚灯座 | |||
除了一般的工业要求外,还应设计为在灯脚圆筒处实现并保持接触。当灯具的插脚承受侧面接触 压力时,应提供足够接触压力并且灯脚能防止变形。 | |||
5.3.5.4 其他灯座和灯头 | |||
5.3.5.4.1 “eb”保护等级单脚灯座和灯头 | |||
灯座和灯头构成的外壳,当灯座和灯头插入和电气触点接通或断开时,应符合GB/T 3836.2 对 I 类或Ⅱ类设备内部点燃不传爆的试验要求(必要时)。 | |||
灯座和灯头安装在一起后提供适合的防爆型式。 | |||
管式荧光灯的灯座应符合 GB/T 19148.2 的 Fa6 型。 | |||
注:验证灯座规格对于GB/T 19148.2的符合性不是本文件的要求。 | |||
5.3.5.4.2 卡口灯座 | |||
规定用于灯具内的卡口灯座型式应符合 GB/T 17936。 | |||
注:验证灯座规格对于GB/T17936 的符合性不是本文件的要求。 | |||
当弹簧接触被采用时,应设计为弹簧不作为主要载流部件。连接导线和它们的绝缘不应被灯管的 插入和取出破坏。弹簧元件应保证灯头和灯座间的接触压力至少为10 N。 | |||
“eb” 保护等级的卡口灯座只应用于额定电压不大于12 V 并且额定电流不大于4 A 的灯具。 | |||
5.3.5.5 “eb”保护等级灯头与灯座电气接触点的要求 | |||
灯头的电气触头应为: | |||
a) 当采用螺口灯头时: | |||
● 符合6.4.4.1试验要求,灯头底部的接触通过具有至少15 N 力的弹性或弹簧接触件实现, 并且 | |||
● 对灯头通过至少2扣螺纹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弹簧件实现最小开启力矩见表15的要求,通 过6.4.4.2的试验检验。 | |||
b) 当采用圆柱形插销式灯头时,通过至少为10 N 接触力的弹簧件。 | |||
c) 当采用圆柱形插头的灯头时,其设计不准许在灯头和灯座之间接合处内或外产生火花,通过的 弹簧组件至少具有10 N 的接触力。 | |||
d) 当灯头从对应的灯座中拆出,在独立的隔爆外壳(符合GB/T 3836.2的规定)内断开电路时, 通过弹簧组件施加到灯头上的接触力在电路断开时不应小于7.5 N。 | |||
上述对于接触力规定的最小值适用于正常使用前灯头装配到灯座中的情况。 | |||
5.3.6 “ec”保护等级灯具内的辅助设备 | |||
5.3.6.1 辉光式启动器 | |||
辉光式启动器的型式应为触点密封于封闭的腔体(例如,金属或塑料外壳内的玻璃瓶;外壳不必 密封)。 | |||
5.3.6.2 电子启动器和触发器 | |||
电子启动器和触发器的启动脉冲电压不应超过5 kV, 并且应按6.3.9进行试验。爬电距离和电气 间隙应符合表9要求。如果由金属材质制成,应与灯具接地等电位连接。电子启动器和触发器如果被 密封、灌装或铸模在外壳内,应额外符合“mc” 保护等级的相关要求。 | |||
包含触发器电路的内部线路会承受高电压脉冲,因此相应绝缘应能承受该脉冲,同时满足6.3.7介 电强度试验的要求。 | |||
5.3. | 5.3.6.3 启动器座 | ||
触点应能回弹并且提供充分的接触压力。符合性应按照6.3.9试验进行确认。 | |||
5.3.6.4 镇流器 | |||
带有触发器工作电压大于1.5 kV 的电子镇流器不应是只使用带有定时熔断器的触发器。 | |||
进行30 d 电压脉冲型式试验的电子镇流器,只应使用带有定时熔断器的触发器。 | |||
如果使用的触发器不带定时熔断器,应采用基于产品标准的60 d 电压脉冲试验程序。 | |||
当进行确定最高表面温度试验时,应按照电子镇流器的一般工业标准定义的“异常状态”来考虑故 障情况。 | |||
GB 19510.1允许在不被“ec”保护等级接受且没有进一步保护的情况下,免除某些电气间隔要求。 如果采用了这些减小的电气间隔,镇流器应在电路板上采用内部的过流保护装置。但是镇流器内供电 端的过流保护装置的电气间隔应符合4.3和4.4要求。如果使用过流保护装置,其额定电压应不小于电 路的额定值,并且分断能力至少为1.5 kA。 | |||
注1:电子镇流器相关工业标准要求见GB 19510.1。 | |||
注2:熔断器额定值的选择通常基于镇流器正常运行状态下的电流 ·但是由于涌入脉冲或 EMC 保护装置的瞬态效 应,会产生更高的值。 | |||
5.3.7 表面温度 | |||
5.3.7.1 灯具 | |||
在正常情况,对于“eb”保护等级中预期故障,以及“ec”保护等级中通常预期事件,灯具任何内部元 件和外表面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根据6.3.4测定的标志温度组别。 | |||
5.3.7.2 灯泡 | |||
如果适用于 GB/T 3836.1 规定的小元件,灯泡的最高表面温度可以超过温度组别。 | |||
但是,即使灯泡表面面积超过1000 mm², 如果灯具内部灯泡最高表面温度至少比灯具预期使用的 特定爆炸性气体自燃温度低50 K, 则基于特定爆炸性气体自燃温度的最高表面温度可以被超过。这可 以通过对特定爆炸性气体环境中最易燃浓度的试验来确定。不应引燃周围环境。此免除条款只适用于 标志中指示的特定爆炸气体环境。 | |||
注:测量已存在灯具内带有凸透玻璃外壳的光源已得到结论,能引燃灯具内部的灯泡表面温度比 GB/T 3836.11中 同种气体的自燃温度高。 | |||
5.3. | 5.3.7.3 LED 灯 | ||
由于发射光子会影响热电偶读数,应注意在光辐射聚焦范围内的温度测定。最高表面温度测定应 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进行: | |||
a) 间接方法,测量焊接点,然后计算结点温度作为 LED 的表面温度; | |||
b) 使用热电偶法[铜-康铜热电偶],直径不大于0.1 mm, 按照制造商的使用和固化要求,使用一 小滴硅胶粘剂; | |||
c) 使用隔离热电偶法[铁-康铜热电偶]或[铬镍-铝镍热电偶],按照制造商的使用和固化要求,使用一小滴硅胶粘剂。 | |||
注:如果热电偶没有屏蔽掉辐射的直接影响,辐射效应可使热电偶的温度测量数值高于测量外壳的测量值。 | |||
5.3.7.4 钨丝灯和卤钨灯的灯头温度 | |||
灯头边沿和灯管焊接点的温度不应超过极限温度,极限温度为195℃或4 .8规定值两者中的较 低值。 | |||
5.3.8 极限温度 | |||
镇流器、灯座和灯泡即使在灯具老化的情况下也不应超过极限温度。灯具应承受6.3.4 规定的型 | |||
式试验。镇流器、灯座以及灯泡本身稳定的温度应低于极限温度,或在超过极限温度之前用断路器切断 电源。重置切断装置只应通过可能的手动程序实现(例如,通过切断电源来重置)。 | |||
5.3.9 管式双插脚荧光灯 | |||
5.3.9.1 通则 | |||
管式双插脚荧光灯还应符合5.3.9.2~5.3.9.6的要求。 | |||
5.3.9.2 最高环境温度 | |||
使用电子镇流器的管式双插脚荧光灯,其最高环境温度不应超过60℃。 | |||
注:此限制是为了在灯管使用寿命末期仍满足规定的温度组别。 | |||
5.3.9.3 温度组别 | |||
使用电子镇流器的管式双插脚荧光灯,其极限温度不准许超过T5 组与T6 组对应的温度,见6.3.4.3。 | |||
5.3.9.4 断开装置 | |||
如果按照GB/T 3836.1规定安装可断开灯座所有极的自动装置,它应在拆卸保护罩时断开每个灯 座的电源。当安装这种隔离开关时: | |||
5. | a) 开关应是符合GB/T 14048.1 和GB/T 16935.1的隔离开关,过电压Ⅲ类,或在中性线和/或电 源线上的接触间隙,对于最大供电电压为300 V (直流或交流有效值)时每根至少为2.5 mm, 为得到2.5 mm 的间隙,两个单独的至少为1.25 mm 的间隙可加在一起; | ||
b) 当拆卸灯具保护罩时触点应断开; | |||
c) 不使用工具不能轻易使开关及其操作失去作用; | |||
注:一种解决方案是按照GB/T 4208的规定达到IP2X的防护等级;另一种解决方案是用工具才能关闭(对操 作部分设置的)开关。 | |||
d) 应采用合适的防爆型式对开关进行保护。 | |||
如果没有安装隔离开关,灯具应按表19中c) 项的要求进行标志,表示灯具在通电时不准许打开。 | |||
5.3.5 | 5.3.9.5 "eb"保护等级灯具启动电压 | ||
如果增强电压是用于在灯管内部(例如来自电子启动器/触发器)初始放电,应用电压除以 √ 2峰值 来确定表2使用的有效值。灯管金属环应假设在插脚电位处。 | |||
如果电子镇流器内部的装置能在最长时间5 s 之后停止启动脉冲,并且,在灯具断电后可能只重新 启动一次,则系数 √2可增加到2.3。 | |||
5.3. | 5.3.9.6 “ec”保护等级灯具启动电压 | ||
如果增强电压是用于在灯管内部(例如来自电子启动器/触发器)初始放电,应用电压除以2峰值 来确定表2使用的有效值。灯管金属环应假设在插脚电位处。 | |||
如果电子镇流器内部的装置能在最长时间5 s 之后停止启动脉冲,并且,在灯具断电后可能只重新 启动一次,则系数2可增加到3。以使用最低的供电电压。 | |||
5.3.10 抗冲击试验 | |||
对于所有固定安装的灯具,应按照GB/T 3836.1进行抗冲击试验。 | |||
对于便携式、移动式灯具或手提灯,GB/T 3836.1 抗冲击试验修改为6.3.2.2。 | |||
=== 5.4 测量仪表和仪表用互感器 === | |||
5.4.1 总则 | |||
5.4.2~5.4.7的要求适用于“eb” 保护等级的模拟测量仪表和仪表用互感器。 | |||
5.4.7的要求适用于“ec” 保护等级的模拟测量仪表和仪表用互感器。 | |||
5.4.2 极限温度 | |||
测量仪表和仪表用互感器的温度应能在连续承受1.2倍额定电流和/或额定电压作用下不超过4.8 规定的极限温度。 | |||
与测量仪表和仪表用互感器连接的端子应按照1.1倍额定电流评估并且在该电流下不能超过4.8规 定的极限温度。 | |||
5. | 5.4.3 短路电流 | ||
电流互感器和测量仪表的载流部件(电压电路除外)应能在6.4规定的时间内承受至少等于表11 中所示电流引起的发热和动态强度,而不降低其防爆安全等级。 | |||
表11 耐短路电流能力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 |||
! 电流 | |||
! 仪表用电流互感器和测量仪表的载流部件 | |||
|- | |||
| I<sub>th</sub><br />I<sub>dyn</sub> | |||
| ≥1.1×I<sub>sc</sub>(见3.14和注2) <br />≥1.25×2.5I<sub>sc</sub>(见注1和注2) | |||
|- | |||
| colspan="2" | 注1:2.5I<sub>sc</sub>是短路电流的最大峰值。 <br />注2:1.1和1.25是安全系数,因此在运行中允许的短路电流的有效值不可超过I<sub>th</sub>/1.1,且其峰值不可超过I<sub>dyn</sub>/ 1.25。 | |||
|} | |||
5. | 5.4.4 短时发热电流 | ||
当通过电流等于额定短时发热电流 Im时不应超过4.8中规定的极限温度,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 超过200℃。 | |||
5.4.5 电流互感器供电的测量仪表 | |||
当测量仪表的载流部件用电流互感器供电时,载流部件的I<sub>th</sub> 和 I<sub>dyn</sub>只需等于在电流互感器一次绕 组中流过 I<sub>th</sub> 和I<sub>dyn</sub>电流情况下,在短路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中流过的电流。 | |||
5.4.6 运动线圈 | |||
具有运动线圈的测量仪表是不允许的。 | |||
5.4.7 外部次级回路 | |||
如果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电路延伸到设备外部,防爆合格证编号应按照GB/T 3836.1的标志要求包 含“X” 后缀,并且特殊使用条件应注明需要的保护,防止二次电路在运行中开路。 | |||
如果电流互感器在次级开路条件下馈电,它们可能产生的电压明显超过电流互感器电路中所使用 端子的电压额定值。根据特殊的安装条件,可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不产生危险的开路电压。 | |||
对于与开关装置中匹配互感器连接的电流互感器(例如不同的保护系统),宜考虑在任何一组互感 器可能断路的设备上起的作用。 | |||
=== 5.5 非仪表用互感器 === | |||
除了5.4规定的仪表用互感器之外的其他互感器应按6.5的规定进行试验。 | |||
5. | === 5.6 包含单体电池或电池组设备的补充要求 === | ||
5.6.1 单体电池和电池组的类型 | |||
5. | 5.6.1.1 总则 | ||
单体电池和电池组按照结构和可能产生的电解气体(例如氢气和/或氧气)进行分类。本文件按照 单体电池和电池组的类型来进行使用限制,见表12。 | |||
一些单体电池和电池组设计为特定的型式,例如密封式单体电池、阀控式单体电池或电池组,或排 气式单体电池或电池组。对于设计成阀控式的单体电池或电池组,如果能避免引起排气的异常条件,那 么可以如密封式单体电池一样在终端应用中使用。 | |||
注1:作为示例,异常条件应包括如下考虑: | |||
1) 异常环境条件,包括高存储和使用温度,以及极低充电温度。 | |||
2) 异常充电条件,包括过度充电或过大充电率,以及长时间充电。 | |||
3) 异常放电条件,包括深度放电。 | |||
4) 异常电池/充电器组合而导致不相容充电问题。 | |||
对于设计成排气式的电池,他们不能考虑成另外类型的电池。 | |||
注2:通常来说,镍镉和镍氢电池或电池组从设计上讲不总是一种特定类型的电池。 | |||
注3:GB/T 3836.1中包括的大气条件,可能由于任何类型电池或电池组在密封条件中换气,而导致意外的升高可燃 气体压力以及氧含量增加。这在电池或电池组的体积占用设备壳体绝大部分容积的情况下发生,例如手持电 筒。经常使用泄压阀来保持内部压力在GB/T 3836.1规定的标准大气条件的限值内。 | |||
5. | 5.6.1.2 密封式单体电池 | ||
包括密封式原电池和密封式蓄电池,工作参数在制造商规定的限值内且有要求的安全装置,或设备 文件中指定了等效的保护措施要求,防止在异常情况下产生排气。最大容量为25 Ah。 | |||
由此类型单体电池组成的电池或电池组可在无额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用于“ec”保护等级的设备。 单体电池和电池组的最大容量为25 Ah。 | |||
“eb” 保护等级的技术要求和特殊预防保护措施在5.6.2和5.6.4中给出,验证和试验在6.6中给出。 | |||
5.6.1.3 阀控式单体电池或电池组 | |||
当此类阀控式电池用于“eb” 保护等级设备时,电池的限值和控制系统应详细规定。 | |||
当电池的限值和控制系统未做详细规定,则它们可用于正常运行条件不产生电弧或火花的“ec” 保 护等级设备中。然而,当这些电池或电池组安装在与设备隔开的外壳中,其直接向外部大气通风时,是 可以接受的。当使用这些电池或电池组时,应考虑详细的预防安全措施。 | |||
5.6.2、5.6.2.11和5.6.4给出了技术要求和详细的预防安全措施,试验和验证在6.6给出。 | |||
5.6.1.4 排气式电池和电池组 | |||
这些类型的电池和电池组被设计为避免隔室内积累的气体排放到外壳的外部大气中。该隔室应包 含符合防爆型式“e”的电子部件,电池和电池组的必要连接除外。 | |||
5. | 5.6.2、5.6.2.11、5.6.4给出了技术要求和详细的预防安全措施,试验和验证在6.6给出。 | ||
表12 电池和电池组的类型与使用 | |||
{| class="wikitable"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rowspan="2" | 电池或电池组 型式 | |||
! rowspan="2" | 电池或电池组的 容量 | |||
! colspan="3" | 危险场所内允许的功能 | |||
! rowspan="2" | 备注 | |||
|- | |||
| 放电 | |||
| 蓄电池充电 | |||
| 同一外壳内的其他设备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密封式 | |||
| ≤25 Ah | |||
| 允许 | |||
| 允许 | |||
| 允许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阀控式 | |||
| 无限制 | |||
| 允许 | |||
| 不允许<sup>a</sup> | |||
| 允许 <br />只有“e” <br />“m”带“e”连接件 <br />“o”带“e”连接件 | |||
| rowspan="2" | 由防爆型式“d”“i”或“q”保护的 设备应位于分离的外壳内,<br />它们 的整体连接不应与电池位于同 一壳体内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排气式 | |||
| 无限制 | |||
| 允许 | |||
| 不允许<sup>a</sup> | |||
| 不能 | |||
|- | |||
| colspan="6"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sup>a</sup>对于在危险区充电,需要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 | |||
|} | |||
5.6.2 ≤25 Ah 单体电池或电池组要求 | |||
5.6.2.1 电池和电池组的浇封 | |||
如果单体电池是浇封的,应注意保证泄压装置不被阻塞。排气孔的尺寸应足够大,以防止浇封的组 件在最不利释放速率下从电池里产生危险压力。每个单体电池至少有1个通气孔。 | |||
如果使用电池或电池组的封装来维持防爆型式,则封装应允许在充电时电池的可能膨胀。 | |||
注1:本文件中术语“浇封”不是指符合GB/T 3836.9的要求“浇封型”。 | |||
注2:通气孔的物理特性取决于电池布置的形式和容量。电池中气体析出速率受到电池容量老化的影响。 | |||
5.6.2.2 蓄电池和蓄电池组的使用 | |||
蓄电池或电池组不应用于设计使用原电池或电池组的设备,反之亦然,除非设备设计中规定可以使 用两者。 | |||
5. | 5.6.2.3 单体电池的连接 | ||
“eb”保护等级的电池组只应由单体电池串联组成。“ec”保护等级的电池组应由单体电池串联组 成,除了特殊情况下允许两个单体电池并联,且无其他单体电池串联。 | |||
5. | 5.6.2.4 放电模式 | ||
5.6.2.4.1 通则 | |||
5.6.2.4.1.1 单体电池串联连接 | |||
密封式或阀控式电池串联数量不应超过三个,除非有预防措施防止反向充电。 | |||
注:单体电池的实际容量随时间的变换可能渐弱。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较高容量的单体电池可向较低容量的单体电 池反向充电。 | |||
5.6.2.4.1.2 深度放电保护 | |||
如果安装了深度放电保护电路防止单体电池反向充电时,最低分离电压值应符合电池制造商的规 定。对于“eb” 保护等级,在负荷断开之后,来自电池的电流(A) 应小于额定容量的(Ah) 的0 . 1%。 | |||
注:通常,一个深度放电保护电路可保护最多六个单体电池。如果太多的单体电池串联连接,由于单个单体电池电 压和深度放电保护电路的公差,可使安全保护失效。 | |||
5.6.2.4.2 “eb”保护等级放电情况 | |||
在来自 Ex 元件电池和电池组的负载电流能够危害电池影响增安特性的情况下,设备制造商应规 定负载或安全装置。在增安安全特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不需要规定负载或者不提供安全装置。 | |||
注1:规定允许负载仅在电池 Ex 元件作为设备的一部分供电,这可以使其有能力向设备负载供电而不影响增安安 全特性。 | |||
为检查和试验最高表面温度额定值,应考虑设备制造商或保护装置规定的最大负荷所允许的最大 放电电流,例如1.7×熔断器额定值,或者如果既未规定负荷也未规定保护装置情况下则视为短路。 | |||
本文件要求的安全装置构成与控制系统相关的安全部件。制造商有责任评定控制系统的整体安全 与本文件要求的安全等级一致。 | |||
注2:符合 GB/T 16855.1的 PLc 类要求的相关部件的安全满足上述要求。 | |||
5.6.2.4.3 “ec”保护等级放电情况 | |||
电池或电池组的放电模式应按照电池或电池组制造商的规定。为了温度额定值的验证和试验,应 考虑正常工作下的最大放电电流。如果在放电过程中,电池或电池组过大的负载会导致影响“ec”保护 等级,则应规定最大负载和安全装置。 | |||
5. | 5.6.2.5 工作温度 | ||
电池或电池组的工作温度不应超过制造商的规定。 | |||
5.6.2.6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 |||
5. | 5.6.2.6.1 “eb” 保护等级 | ||
单体电池和电池组之间的电气连接应符合4.2的规定,并且应是电池制造商建议的类型。 | |||
单体电池电极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
——对于固有安全的单个单体电池,当其短路电流和最高表面温度被其内阻限制到适当的值时,单 体电池电极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可忽略。 | |||
—— 对于最高开路电压不超过2 V 的单个单体电池不构成电池组的一部分,单体电池电极之间的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0.5 mm。 | |||
—— 对于电压不超过10 V 的电池组,如果单体电池和单体电池内的连接均固定,则在单体电池之 间不要求附加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电池外部连接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表2的 规定。 | |||
—— 对于其他电压超过2 V 的所有电池和单体电池,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为表2中对应的电 压值。 | |||
5.6.2.6.2 “ec” 保护等级 | |||
单体电池极之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电池与电池组的相关行业要求。 | |||
5.6.2.7 连接 | |||
单体电池和电池组之间的电气连接应符合4.2,并且应是单体电池组或电池制造商推荐的类型,以 防止电池或电池组不会受到过大的压力。 | |||
5.6.2.8 可更换电池包 | |||
当电池或电池组组装成可更换的电池包时,它们之间的连接应可靠。 | |||
注:这可以减少出现连接错误、连接不同充电状态或不同老化程度电池的可能性。 | |||
5.6.2.9 可更换电池包封装的连接 | |||
如果单体电池和电池组不和设备构成整体,应采取措施防止单体电池或电池组与设备和充电器错 误连接。合适的措施包括使用带电极的接线夹,或有清楚标志表明正确的装配。此外,还应采取预防措 施使电路安全连接。 | |||
5.6.2.10 电解质的泄漏 | |||
5.6.2.10.1 “eb”保护等级 | |||
如果在正常或故障条件下电解质有从单体电池中泄漏的危险,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带电零件。密 封式单体电池或电池组不必符合这一保护措施要求。排气式或阀控式单体电池或电池组应封装在单独 的空腔中,以避免从单体电池或电池组内流出的电解质污染设备的其他部件。另外,对于这种类型的单 体电池或电池组,单体电池或电池组空腔内部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需要增大到至少10 mm。 | |||
5.6.2.10.2 “ec”保护等级 | |||
如果电解质在正常运行中可以从电池中泄漏,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对带电部件的污染。密封式或 阀控式单体电池不需要采取额外的措施。 | |||
5.6.2.11 断开和运输 | |||
如果“eb” 防爆型式的电池在危险场所必须与其关联设备断开连接,那么它应能被安全断开。电池 应带有表19中e)项的警告标志以警告其不应携带通过危险场所,带电部件至少具有IP30 的防护等级 时除外。 | |||
5.6.3 >25 Ah 阀控式或排气式单体电池或电池组要求 | |||
5. | 5.6.3.1 允许电池组的类型 | ||
排气式电池组应是铅-酸、镍-铁、镍氢或镍镉型。排气式电池组的容量没有限制。通常用于内燃机 启动或小型备用电源的液体填充电源的电池组,应适用相关条款和设计原则,但连接布置适用于构造单 元内的方法。 | |||
试验和验证见6.6。 | |||
5. | 5.6.3.2 蓄电池箱 | ||
5.6.3.2.1 内部表面 | |||
电解质对内表面不应产生不利影响。 | |||
5. | 5.6.3.2.2 机械要求 | ||
蓄电池箱和盖应能承受使用时的机械应力,包括运输和搬运时产生的应力作用。为满足这一要求, 可在必要时在箱内设置隔板。 | |||
5.6.3.2.3 爬电距离 | |||
5.6.3.2.3.1“eb” 保护等级 | |||
必要时,蓄电池箱内应设置绝缘隔板。如果结构合适可把隔板作为绝缘隔板。绝缘隔板的位置应适当,以防止在任何部分产生的标称电压超过40 V 。绝缘隔板应能防止爬电距离在运行中减小到不允 许的值。绝缘隔板的高度至少为单体电池高度的2/3,在计算这些爬电距离时不准许采用图1中示例2 和示例3所示的方法。 | |||
相邻单体电池电极之间以及电极与蓄电池箱之间的爬电距离至少为35 mm。 当相邻单体电池之 间的标称电压超过24 V 时,对于每超过2 V, 爬电距离应至少增加1mm | |||
5. | 5.6.3.2.3.2 “ec”保护等级 | ||
对于无绝缘隔板的金属电池箱,相邻单体电池电极之间以及电极与蓄电池箱之间的爬电距离至少 为35 mm。 对于非金属外壳,爬电距离应符合表2。当相邻单体电池之间的标称电压超过24 V 时,对 于每超过2 V, 爬电距离应至少增加1 mm。 | |||
5.4 | 5.6.3.2.4 盖 | ||
蓄电池箱盖的固定应能避免在正常运行时随意打开或移位。 | |||
5. | 5.6.3.2.5 单体电池的组装 | ||
单体电池在蓄电池箱中的安装应能防止在运行中产生明显位移。极柱安装材料和其他嵌入零件 (例如填充物和绝缘隔板)应使用绝缘、无微孔、耐电解质作用的材料。 | |||
5.6.3.2.6 液体的排出 | |||
进入无排液孔的蓄电池箱内的液体,应能在不取出单体电池的情况下排出。 | |||
5.6.3.2.7 通风 | |||
蓄电池箱应提供充分的通风。作为4.10规定的为防止固体异物和水进入而设置的防护等级限制 的例外,按照 GB/T 4208的 IP23 防护等级对于蓄电池箱应足够。如果按照GB/T 4208的规定对 IPX3 进行实际试验,有水进入蓄电池箱内,则可使用6.6.2规定的绝缘电阻试验判断其危害程度。 | |||
5.6.3.2.8 插头与插座 | |||
除 GB/T 3836.1的规定外,单极插头和插座的正负极应为不可互换的结构。 | |||
5.6.3.2.9 极性标志 | |||
电池接头、插头和插座的极性标志应持久、醒目。 | |||
5.6. | 5.6.3.2.10 其他设备 | ||
固定或组装在蓄电池箱中的任何其他电气设备应与预期使用目的相符。 | |||
5.6.3.2.11 绝缘电阻 | |||
新的电池充足电后带电部件与电池箱之间的绝缘电阻至少为1MQ。 | |||
5.6.3.3 单体电池 | |||
5.6.3.3.1 盖 | |||
单体电池盖应与电池槽一起密封,以防单体电池盖脱开和电解质泄漏。 | |||
5.6.3.3.2 支撑 | |||
正、负极板应支撑牢固。 | |||
5.6.3.3.3 电解质的维护 | |||
需要保持电解质液位的单体电池应设置指示电解质位于最低和最高允许液位之间的装置。当电解 质在最低液位时应采取措施,以避免极板下端和汇电板过分腐蚀。 | |||
5.6.3.3.4 膨胀空间 | |||
在每个单体电池内应有足够的空间,以防止由于电解质膨胀和悬浮体沉淀所造成的电解质溢流。 该空间应与电池的预计寿命相适应。 | |||
5.6.3.3.5 注液和排气栓 | |||
注液和排气栓应能防止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电解质溅出并便于安装和维护。 | |||
5.6.3.3.6 电解质的密封 | |||
每个极柱和单体电池盖之间都应密封,以防电解质泄漏。 | |||
5.6. | 5.6.3.4 连接件 | ||
5.6. | 5.6.3.4.1 单体电池间的连接 | ||
能相对移动的相邻单体电池之间的连接件应是非刚性的。非刚性连接件的每一端应采用下列方法 之一与极柱连接: | |||
a) 熔焊或钎焊到极柱上。 | |||
b) 嵌压到铸在极柱上的铜套内。 | |||
c) 嵌入铜质终端,再用螺纹紧固到铸在极柱上的铜质接头上。如果连接件的机械性能和热性能 或电气性能通过GB/T 3836.1扭转试验合格,并且符合扭转试验的要求,则衬套可以是铜质 的或其他材质。螺纹连接应防止松脱。 | |||
在 b)和 c)的情况下,单体电池之间的连接件应为铜质。对于c)的情况,终端与极柱之间的有效接 触面积应最小等于导线截面积。在计算有效接触面积中,不应计算内螺纹与外螺纹间螺纹接触部分。 | |||
尽管上述c)中使用了“铜”字,但当需要改善连接的机械性能(例如防止铜质接头中紧固螺纹磨损) 时,含有少量的其他金属的铜合金(例如铬或铍)可以使用。当使用铜合金时,需增加电池之间连接的接 触面积,以防止由其他金属引起的电导率减弱。 | |||
5.6.2 | 5.6.3.4.2 温度评估 | ||
5.6.2.1 | 5.6.3.4.2.1 “eb”保护等级 | ||
连接线应能承受工作状态所要求的电流而不超过极限温度(见4.2、4.8.1和4.8.2)。如果工作状态 不能确定,则采用蓄电池制造商确定的电池容量的放电率进行评定。在使用双连接线时,每个连接线应 能单独承载全部电流而不超过极限温度。 | |||
5.6.3.4.2.2 “ec”保护等级 | |||
连接线和终端应能承受使用要求的电流而不超过温度组别。如果未规定使用条件,电池组应按制 造商的规定,在额定条件下放电1 h, 以进行评估。 | |||
5.6.3.4.3 连接线的保护 | |||
可能承受电解腐蚀的所有裸露导线应采取保护措施,例如,铅酸蓄电池未绝缘的金属连接导线(铅 除外)应用铅包覆,但这不适用于螺纹。 | |||
带电部件应使用绝缘层保护,防止电池盖打开时意外接触。 | |||
5.6. | 5.6.4 单体电池或电池组的充电 | ||
5.6.4.1 充电器的规格 | |||
5.6. | 5.6.4.1.1 "eb"保护等级 | ||
如果单体电池和电池组需要在危险场所充电,充电电路应视为设备的一部分。即使充电系统存在 一个故障,充电电压和电流也不能超过制造商规定的限值。阀控式单体电池充电无附加要求。 | |||
充电只允许在制造商规定的安全限值之内进行。 | |||
如果制造商不准许在充电过程中将电池或电池组运至危险场所,产品应按GB/T3836.1 的要求标 志“X” 并且在防爆合格证的特殊使用条件中做规定。设备应按照表19中f) 项标志以警告不应在危险 场所充电。 | |||
如果充电器是设备整体的一部分并且未被适当的防爆型式保护(原本用于非危险场所),则应被断 电,同时防止电池或电池组产生的反向电流。如果未被适当的防爆型式保护的充电器需要时间冷却到 温度组别限值以下,设备应按表19中c) 项标志以警告在充电完成X 分钟内不应运送到危险场所。 | |||
如果在同一个外壳中有另外的电压源,应对电池和其关联电路进行保护,防止通过其他非专用电路 充电。例如,可使用表2中对达到最高电压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规定,将外壳中的其他电压源与电 池和其关联电路隔离。 | |||
5.6.4.1.2 “ec”保护等级 | |||
如果充电器是电气设备整体的一部分并且在危险场所充电,则充电器应完全规定为设备设计的一 部分。在正常运行中,充电系统应设计为充电电压与电流不超过制造商基于设备工作温度范围规定的 限制值。 | |||
5.6 | 5.6.4.2 阀控式或排气式电池或电池组充电中的气体释放 | ||
5.6.4.2.1 “eb”保护等级 | |||
对阀控式单体电池充电,当使用规定作为设备部件的充电设备,按6.6.4规定的试验时间连续测量 时,电池箱中氢气的浓度不应超过2%(体积分数)。 | |||
5.6.4.2.2 “ec”保护等级 | |||
充电系统在通常情况下不产生气体。但是,如果产生气体,电池箱内氢气浓度在48h 后不应超过 2%(体积分数)。应按照6.7.4的试验进行验证。 | |||
注:此要求不适用于不需要额外保护的“eb” 保护等级的密封电池,见5.6.1.2。 | |||
5. | === 5.7 通用接线盒和分线盒 === | ||
通用接线盒和分线盒应按6.7.4规定的方法确定额定值,以保证在运行中不超过4.8的极限温度。 该额定值(见附录 E) 应表示如下: | |||
a) 额定的最大耗散功率; | |||
b) 包括端子尺寸、允许的导线数量和尺寸以及最大电流的一组数值。 | |||
使用额定值确定特定电流情况下端子和导线可靠组合的信息见附录 E。 | |||
5. | === 5.8 电阻加热器(电伴热除外) === | ||
5.8.1 总 则 | |||
本条款是对3. 13中定义的电阻加热器件和电阻加热装置(电伴热除外)的补充规定。它不适用于 感应加热、集肤效应加热、介电加热或其他加热系统,包括电流通过液体、外壳或管道。型式试验的要求 在第6章中给出。 | |||
注1:电伴热的要求见GB/T 19518.1。 | |||
注2:增安型的附加安全措施适用于电阻加热器,它们通过强制的限温装置、密封的容器、具有可接受的接地外壳漏 电电流检测(30 mA~300 mA)或绝缘监控系统以及绝缘系统的热稳定性能试验实现。 | |||
注3:关于电阻加热元件和加热器附加电气保护的信息见附录 D。 | |||
5.8.2 加热电阻 | |||
加热电阻不视为绕组,且4.7的规定不适用。 | |||
GB/T 3836.1对非金属材料的要求不适用于加热电阻的电气绝缘材料。 | |||
注:不是加热电阻,而是加热系统的部件,4.5适用。 | |||
5.8.3 温度系数 | |||
加热电阻应具有正温度系数。制造商应规定20℃时的电阻值及其容差。 | |||
5.3.4 绝缘材料 | |||
用于电阻加热器的绝缘材料应按6.9的规定进行试验。 | |||
5.8.5 冷启动电流 | |||
当电阻加热器的冷启动电流按6.9.5的规定试验时,在通过电流10 s 之后的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 制造商规定电流额定值的10%。 | |||
5.6 | 5.8.6 电气安全装置 | ||
5.8.6.1 通则 | |||
该保护功能是对过电流保护的补充,用于限制由于异常接地故障以及对地泄漏电流等原因产生的 高温和可能的电弧。制造商应规定与每个电阻加热元件或加热器一起使用的安全装置。除非电阻加热 元件或加热器拟采用合并入电气设备的方式进行机械保护(例如电机中的防冷凝加热器),否则安全装 置应符合5.8.6.2的要求。 | |||
5.6.2 | 5.8.6.2 保护方法 | ||
5.8.6.2.1 总则 | |||
保护的方法取决于保护系统的接地形式(见 GB/T 16895.20 相关定义)。 | |||
5.8.6.2.2 TT 和 TN 系统 | |||
宜采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100 mA 的漏电电流保护器。 | |||
注1:优先选择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 mA 的保护器。该保护器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时最大断开时间不超过100 ms。 | |||
注2:通常情况下,该系统在30 mA 或更高脱扣级别时将断开所有非接地相。 | |||
注3:在 GB/T 16916.1中规定了漏电电流保护器的补充要求。 | |||
5.8.6.2.3 IT 系统 | |||
宜安装绝缘监测装置,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当绝缘电阻小于50Ω/V(额定电压)时断开电源。 | |||
5. | 5.8.7 导电覆盖层 | ||
当电阻加热器的表面导电覆盖层能保证5.8.6要求的保护装置功能时,它应覆盖绝缘护套整个表 面,分布均匀,并且至少覆盖70%的表面。导电覆盖层的电阻应足以保证5.8.6要求的保护装置运行。 | |||
5.8.8 排除爆炸性环境 | |||
电气绝缘应保证加热电阻不能接触潜在的爆炸性环境,表面温度低于极限温度时除外。 | |||
注:珍珠状绝缘材料不能满足该要求。 | |||
对 于“eb”保护等级设备,在确定电阻加热元件温度级别时,安装的保温层通常不应视为能阻止潜在 的爆炸性环境形成的措施。 | |||
5. | 5.8.9 导体横截面积 | ||
考虑机械强度,连接电阻加热器的导线横截面至少为1 mm²。 | |||
5.8.10 极限温度 | |||
应防止电阻加热器或加热装置带电时超过极限温度。 | |||
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保证该要求: | |||
a) 使用电阻加热器自限温特性的稳态结构; | |||
b) 加热系统的稳态结构(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 | |||
c) 使用5.8. 11规定的安全装置,在预定的表面温度下隔离电阻加热器或加热装置的所有带电部 | |||
件。该安全装置应完全独立于在正常条件下调节电阻加热器或加热装置工作温度控制系统。 对于 b) 和 c), 电阻加热器的温度取决于各种参数之间的关系: | |||
——热输出; | |||
——环境温度:气体、液体、工件; | |||
——电阻加热器和其周围的导热特性。 | |||
有关这些相互关系的必要数据应由制造商按照 GB/T3836.1 的规定在说明文件中提供。 | |||
注:对于b) 和c), 电阻加热器的温度取决于,但不仅限于以下不同参数间的关系: | |||
——环境温度范围; | |||
——输入或输出介质的温度或工件的温度; | |||
——被加热介质,其物理特性(导热性、规定的热容、流动速度、普朗克数、相对密度); | |||
——温度组别; | |||
——热输出; | |||
——取决于介质的物理特性的流速、热流、供电电压和允许的表面温度; | |||
——热力单元的几何结构(单独热元件的布置、人射角度、热传导)。 | |||
5.8.11 安全装置 | |||
由安全装置提供的保护应通过下列方式实现: | |||
a) 电阻加热器的温度,或适用时,检测其附近的环境温度; | |||
b) 电阻加热器的温度,或其周围温度和一个或多个其他参数。 | |||
注1:参数示例包括: | |||
——对于液体,加热装置被覆盖至少50 mm 可用液位监视器实现(干烧保护); | |||
——对于流动介质,如可燃气体或空气,最小通量可由流量监视器实现; | |||
对于工件加热,热传导可通过加热器的安装或使用辅助介质(热传导结合剂)来实现。 | |||
如果有必要说明特殊使用条件,防爆合格证编号应按照GB/T 3836.1的标志要求包含“X” 后缀,同 时在防爆合格证特殊使用条件中详细说明限制内容。例如,由安全装置供电的电阻加热器与其他设备 相连,共同作为安全系统运行,则应在特殊使用条件中详细说明设备选择和相互连接的信息。若设备作 为安全系统一部分运行的附加的选择和安装信息是必要的,这些详细内容应被包含在说明书中。 | |||
在预定的程序恢复后应只能通过手动复位,安全装置储存的信息被连续监控时除外。如果传感器 发生故障,则加热器应在达到极限温度之前断开电源。人工操作的安全装置应只有工具才能复位和 更换。 | |||
安全装置的调整装置应被锁定并加封,并且在随后运行中不应改动。 | |||
注2:熔断器只能用制造商规定的部件更换 | |||
安全装置应在异常情况下动作,并应附加到正常情况下需要动作的调整装置上,但在功能上应独立 于调整装置。 | |||
对 于“eb” 保护等级,安全装置应直接或间接断开电阻加热装置或单元。 | |||
对 于“ec” 保护等级,安全装置应: | |||
——直接或间接断开电阻加热装置或单元;或 | |||
——在明显处设置输出警报。 | |||
=== 5.9 熔断器补充要求 === | |||
5. | 5.9.1 总则 | ||
“ec”保护等级允许使用熔断器。只有应用于额定值范围内的不可更新的熔断器允许使用,因为在 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因断开而产生电弧。 | |||
注1:不可更新熔断器是指不含可更换元件的熔断器。 | |||
注2:对于需要使用熔断器分断短路电流和热保护的“eb” 保护等级设备,熔断器应位于危险场所以外,或用其他适 用于EPL Gb 的防爆型式保护。“eb” 保护等级只适用于熔断器的连接。 | |||
5.9.2 设备温度组别 | |||
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考虑每个安装的熔断器使用规定的正常电流。熔断器最高表面温度应用以 下方法测量: | |||
非填充熔断器,在熔断器元件表面; | |||
——填充熔断器,在熔断器筒表面。 | |||
5. | 5.9.3 熔断器安装 | ||
熔断器应安装在封闭的安装座、弹簧安装座内或被焊接固定。熔断器到熔断器安装座连接应满足 4.2.3.5的要求。 | |||
5.9.4 熔断器外壳 | |||
包含熔断器的外壳应联锁,使移除或更换熔断器的操作在断电情况下完成。或者外壳应按表19中 h) 项标志警告语。 | |||
5. | 5.9.5 熔断器替换标识 | ||
除非熔断器为不可互换型,应规定熔断器的正确型号和参数,并在熔断器座附近做出标志。 | |||
=== 5.10 其他电气设备 === | |||
5. | 5.2~5.9中未专门提到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第4章的结构要求,并且原则上符合第5章中的补充要求。 防爆合格证编号应按 GB/T 3836.1的标志要求包含“X” 后缀,并在防爆合格证特殊使用条件中列 | ||
出如下细节: | |||
——概念,设备应用的方法和特殊方面; | |||
——包括全部连接细节的安装信息。 | |||
GB/T 3836.1要求的文件应包括全部符合本条款的描述。 | |||
注1:本条款的目的是为采用新技术提供机会。制造商预期在设备预计使用寿命内,分析设备潜在故障以确保安全 等级。这通常基于等效于本文件规定的增加安全等级的方法,而超出通常工业标准要求。 | |||
注2:GB/T 3836.24 提供适用于此类设备的标准要求。可以预料到作为评估此种设备的方法,GB/T 3836.24 将作 为5.10的替代要求。 | |||
== 6 型式检查和型式试验 == | |||
=== 6.1 绝缘介电强度 === | |||
绝缘介电强度应通过下列试验进行验证: | |||
a) 按照有关的工业标准对电气产品的单个项目规定;或 | |||
b) 没有这样的试验要求时,按照下列1)、2)或3)的试验电压至少保持1 min 不发生介电击穿: | |||
1)对于额定电压不超过90 V 峰值或不出现超过90 V 峰值工作电压的电气设备和 Ex 元 件:500 V (有效值),公差范围0%~+5%; | |||
2) 对于适用于5.8附加要求的电阻加热器和电阻加热装置:1000 V+2U (有效值),公差范 围 0 % ~ + 5 % , 其 中U, 是额定电压; | |||
3)对于超过90 V 峰值工作电压的其他电气设备和 Ex 元件:1000 V+2U (有效值)或1500 V(有效值),公差范围0%~+5%,取较大者,其中U 是工作电压。 | |||
允许用直流试验电压代替规定的交流试验电压,并且对于绝缘绕组应为规定交流试验电压有效值 的170%,对于气隙或爬电距离是绝缘介质的情况应为规定交流试验电压有效值的140%。 | |||
对于具有电隔离部件的设备或 Ex 元件,试验应在适当的电压下对于每个部件分别进行。 | |||
在以下情况时不需要做介电试验: | |||
——设备仅包含 Ex 元件,连接件符合GB/T 3836.3的要求; | |||
——没有工厂安装的互连线路; | |||
所有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被 Ex 元件的安装所严格控制。 | |||
注: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接线盒。 | |||
=== 6.2 旋转电机 === | |||
6.2.1 确定启动电流比IA/IN 和时间tr | |||
具有鼠笼转子的电动机应接受转子堵转试验,以确定启动电流比IA/I 和 t 时间。试验和计算方 法应按照附录 A 的规定。 | |||
或者,当不能对电机采用堵转试验方法时,可采用在额定运行和制动状态下的温升和 te时间的计算结果。优先采用计算方法作为试验方法的补充,关于堵转转子温度的计算见参考文献。 | |||
6.2.2 试验电机的安装 | |||
如果试验条件与运行条件等效,其他安装方式的旋转电机允许在水平安装条件下进行试验。 | |||
6.2.3 电机的附加试验 | |||
6.2.3.1 定子绕组绝缘系统 | |||
6.2.3.1.1 试验对象 | |||
该试验应在下列试样之一上进行: | |||
a) 一个完整的定子; | |||
b) 一个带电机外壳的定子; | |||
c) 一台电机; | |||
d) 部分绕线的定子。 | |||
在所有情况下,试验模型应是全新的,并且代表完整的定子,适用时,还应具有电晕屏蔽、应力分级、 包扎和支撑、浸渍和导电的部件,例如定子铁芯。所有裸露导电部件应接地。 | |||
典型的定子连接电缆的布置应在一个完整的定子上或在代表性模型上进行试验。应特别注意电缆与 其他每个电缆以及与相邻导电部件之间的间隔。所有裸露的导电部件应接地。相间绕组不应相互连接。 | |||
6.2.3.1.2 “eb”保护等级定子绝缘系统的脉冲点燃试验 | |||
绝缘系统和连接电缆应在表13所示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中进行试验。它们应承受不小于3倍峰 值的相对地电压的10个电压脉冲,电压上升时间在0.2 μs~0.5μs, 并且幅值在峰值一半以上的时间至 少为20μs 。脉冲应施加于相对相和相对地之间。然后对其他相重复进行。 | |||
注1:这是非标准波形,但有必要利用具有足够长度的、上升时间短的起始放电,以确保有足够的点燃能量。这是根 据试验研究结果提出的。 | |||
注2:该试验是典型的用满足中性点接地的Y 形(星)连接电机或用接近系统的虚拟中性点接地的三角形连接电机。 | |||
其他提供的连接需要在制造商和用户之间经过协商确定适合的绝缘系统试验。 | |||
试验期间应没有爆炸试验混合物点燃。 | |||
6.2.3.1.3 保护等级“eb"和“ec”定子绝缘系统的稳态点燃试验 | |||
绝缘系统和连接电缆应在表13所示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中进行试验,施加1.5倍额定线电压(有 效值)的正弦波电压,历时3 min 。 电压最大上升率应是0.5 kV/s 。 电压应施加在一相和地之间,其他 相接地。然后对其他相重复进行。 | |||
试验期间应没有爆炸发生。 | |||
表13 爆炸试验混合物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设备类别 !! 空气中试验混合物(体积分数) | |||
|- | |||
| ⅡC || 氢(21±5)% | |||
|- | |||
| ⅡB || 乙烯(7.8±1)% | |||
|- | |||
| ⅡA || 丙烷(5.25±0.5)% | |||
|} | |||
6.2.3.2 鼠笼转子 | |||
6.2.3.2.1 该试验应利用带有定子和转子的电机进行,它是包括定子铁芯和绕组以及转子铁芯和鼠笼的完整的电机。适用时,还应包括通风道、同心环、端环以及平衡环。 | |||
6.2.3.2.2 转子鼠笼应经受老化处理,包括至少5次转子堵转试验。鼠笼的最高温度应在最高设计温 度和低于70℃之间循环。施加的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50%。 | |||
6.2.3.2.3 在6.2.3.2.2要求的老化处理之后,电机应充入或放入如表13所示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电 动机应进行10次满压空载启动或10次转子堵转试验,试验持续时间应至少1s。 | |||
试验期间应没有爆炸试验混合物点燃。 | |||
6.2.3.2.4 试验期间,端子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0%。爆炸性试验混合物的浓度在每次试验后应 符合规定。 | |||
6.2.4 浇封磁铁的超速试验 | |||
使用粘结剂来固定磁铁的永磁电机的转子在超速试验之前,应进行基于转子的运行温度符合 GB/T 3836.1要求的耐热试验。 | |||
在所有情况下,转子应以最大额定转速的1.2倍旋转至少2 min。 如果转子磁铁没有视觉上的位 移,转子和定子之间也没有接触,那么超速试验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 |||
或者,如果现有设备的试验是不实际的,为了确认浇封磁铁的牢固性,浇封磁铁的耐热和超速试验 可以在代表模型上进行,应考虑到可能出现在实际永磁转子中的力,包括超速运行的情况。 | |||
对于耐热试验,磁铁不宜被磁化。 | |||
外部驱动转子的超速试验是允许的。 | |||
注:关于进行超速试验的更多信息可以在GB/T755 中找到。 | |||
=== 6.3 灯具 === | |||
6.3.1 电池供电的灯具 | |||
如果灯具是由电池或电池组供电的,所有的试验都应在完全充满电的状态下开始。 | |||
6.3.2 冲击和跌落试验 | |||
6.3.2.1 通则 | |||
根据GB/T 3836.1的要求,在冲击或者跌落试验后,灯丝无须保持完好无损,但是外灯泡应保持完好。 | |||
6.3.2.2 抗冲击试验(便携式和移动式灯具以及手提灯) | |||
对于便携式和移动式灯具以及手提灯,GB/T 3836.1中关于抗冲击试验的适用性修改如表14 所示。 | |||
表14 抗冲击试验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设施/条件 !! 下落高度/数值 | |||
|- | |||
| 便携式和移动式灯具以及手提灯 || 质量<math>1^{+0.01}_{0}</math>kg重物的下落高度<math>1^{+0.01}_{0}</math> m | |||
|- | |||
| 保护网单个网孔最大面积小于或等于2500 mm² || 0.7 | |||
|- | |||
| 无保护网透明件由最小高度2 mm凸缘保护,并且透明件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 mm² || 0.4 | |||
|- | |||
| 无保护网透明件,面积大于5000 mm² || 0.7 | |||
|- | |||
| 透明件的保护网单个网孔面积最大2500 mm²(试验时去掉保护网) || 0.2 | |||
|- | |||
| 注:透明件保护网单个网孔面积最大2500 mm²可以降低冲击风险,但不能避免冲击。 || | |||
|} | |||
6.3.3 除 E10 之外的螺口灯座的机械试验 | |||
6.3.3.1 灯具/灯座底部接触压力的试验 | |||
这些插入和抽出试验不必使用E10 型灯座。 | |||
对于 E14 、E27 和 E40 型灯座,符合GB/T 17935 规定尺寸的试验灯头应全部旋入灯座中,表15规 定了施加的旋入力矩。然后将试验灯头旋出15°后再旋出灯头。对保护等级“eb”, 灯底部的接触压力 应不小于15 N, 对保护等级“ec”, 应不小于10 N 。对 于 E13 、E26 和 E39 型灯座,应基于 GB/T 17935 的尺寸要求,修改GB/T19148.1 中给出的相关灯头之间的差别进行等效试验。 | |||
6.3.3.2 灯具/灯座最小旋出力矩的试验 | |||
对于 E14 、E27 和 E40 型灯座,符合GB/T 17935 规定尺寸的试验灯头应全部旋入灯座中,表15规 定了施加的旋入力矩。对于 E13 、E26 和 E39 型灯座,应基于 GB/T 17935 的尺寸要求,修改 GB/T 19148.1中给出的相关灯头之间的差别进行等效试验。 | |||
随后,将试验灯头旋出15°后再旋出灯头,所需力矩不应小于表15规定的最小旋出力矩。 | |||
表15 旋入力矩和最小旋出力矩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rowspan="2" | 灯头尺寸 | |||
! colspan="2" | 旋入力矩 Nm | |||
! colspan="2" | 最小旋出力矩 Nm | |||
|- | |||
| "cb" | |||
| “ec” | |||
| "cb" | |||
| "ec" | |||
|- | |||
| E14/E13 | |||
| 1.0±0.1 | |||
| 1.0±0.1 | |||
| 0.3 | |||
| 0.3 | |||
|- | |||
| E27/E26 | |||
| 1.5±0.1 | |||
| 1.5±0.1 | |||
| 0.5 | |||
| 0.5 | |||
|- | |||
| E40/E39 | |||
| 3.0±0.1 | |||
| 2.25±0.1 | |||
| 1.0 | |||
| 0.75 | |||
|- | |||
| colspan="5" | 注:当振动严重时,通常为灯具提供特殊的安装装置。 | |||
|} | |||
6.3.4 灯具的异常运行 | |||
6.3.4.1 放电灯镇流器的异常运行 | |||
6.3.4.1.1 “eb”保护等级的整流效应试验 | |||
镇流器应用在额定电压下,灯具被一个由二极管和电阻器并联而组成的试验电路所替代。通过改 变电阻,试验电路的电流被调整到一个值,这个值至少等于灯具正常电流的两倍。在不改变试验电路的 情况下,电源电压则增加到不低于额定电压的110%。稳定后的温度不应超过 GB/T 3836.1规定的温 度组别。 | |||
灯具线路中带有二极管和电阻器,施加额定电压待温度稳定后,不应超过极限温度。 | |||
注1:经常使用额定电压为600 V/100 A 的二极管。 | |||
注2:经常使用可变电阻器,变化范围为0Ω~200Ω,额定功率至少为灯具功率的一半。 | |||
注3:虽然这种灯具不允许被应用在保护等级“eb”或者“ec”的灯具中,但该镇流器本身被允许接受保护等级“eb”或 者 “ec” 的 保 护 。 | |||
6.3.4.1.2 “ec”保护等级 | |||
在试验期间所确定的温度不应超出极限温度。 | |||
温度不应超过GB 7000.1中热试验(异常运行)中所给出的值,热试验是在异常运行条件下(适用但并不代表灯具中有缺陷或误用灯具)使用GB/T 3836.1中规定的试验电压进行的。 | |||
对于绕组,GB 7000.1中所允许的最高绕组温度应降低20 K。 | |||
在保护装置动作之前,包含热保护装置的绕组的温度可能会在15 min 之内升高15K 以上的温度。 | |||
6.3.4.2 管式荧光灯的异常运行 | |||
6.3.4.2.1 “eb” 保护等级 | |||
6.3.4.2.1.1 整流效应试验 | |||
向灯具施加不小于110%的额定电压,然后将二极管与灯管串联。稳定后的温度不应超过规定的 温度组别。 | |||
灯具线路中带有二极管,施加额定电压待温度稳定后,不应超过极限温度。 | |||
在燃弧之后有必要将二极管插入灯的电路中。 | |||
6.3.4.2.1.2 无效灯管试验 | |||
向灯具施加不小于110%的额定电压,必要时去掉灯管以包括有可能的组合。稳定后的温度不应 超过极限温度。 | |||
6.3.4.2.2 “ec”保护等级 | |||
对于GB7000.1 中那些相关的工业标准没有额外的型式试验要求。 | |||
6.3.4.3 电子镇流器供电的灯管的阴极耗散功率 | |||
6.3.4.3.1 “eb”保护等级的灯具 | |||
根据附录 G 的规定,应进行不对称脉冲试验和不对称耗散功率试验。在试验过程中测得的最大阴 极功率不应超过表16中所给出的值。 | |||
该试验应在灯具的最高和最低环境温度下进行。 | |||
6.3.4.3.2 “ec”保护等级的灯具 | |||
不对称脉冲试验和不对称功率损耗试验应按GB 19510.4 的规定进行。 | |||
在试验中观察到的最大阴极功率不应超过表16中所给出的值。 | |||
该试验应在灯具的最高和最低环境下温度进行。 | |||
注:电子镇流器的相关工业标准详见GB 19510.4。 | |||
表16 电子镇流器下灯具的阴极功耗 | |||
== | {| class="wikitable"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 ! rowspan="2" | 灯具类型 | ||
! colspan="2" | 保护等级 | |||
! rowspan="2" | 灯具的环境温度 ℃ | |||
! rowspan="2" | 温度组别 | |||
! rowspan="2" | 最大阴极功率 W | |||
|- | |||
| "eb" | |||
| "ec"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T8/T10/T12 | |||
| 允许 | |||
| 允许 | |||
| ≤40 | |||
| T4 | |||
| 1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T8/T10/T12 | |||
| 允许 | |||
| 允许 | |||
| ≤60 | |||
| T4 | |||
| 8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T8/T10/T12 | |||
| 允许 | |||
| 允许 | |||
| ≤60 | |||
| T3 | |||
| 1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T5(8 W) | |||
| 允许 | |||
| 允许 | |||
| ≤40 | |||
| T4 | |||
| 4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T5(8 W) | |||
| 允许 | |||
| 允许 | |||
| ≤60 | |||
| T3 | |||
| 4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T5-HE(8 W~35 W) | |||
| 排除 | |||
| 允许 | |||
| ≤60 | |||
| T4 | |||
| 5 | |||
|} | |||
6.3.5 “eb”保护等级双插脚灯头与灯座连接的二氧化硫试验 | |||
触头完整装配的连接件应按 GB/T 2423.19的规定进行21 d 的试验。 | |||
试验后,接触电阻的增加不应大于初始值的50%。 | |||
代表性灯头插脚应用黄铜制造,粗糙度不超过0.8 μm, 并且经化学抛光。 | |||
6.3.6 “eb”保护等级双插脚灯管灯具的振动试验 | |||
灯具应按照 GB/T 2423.10 的规定承受耐振动试验。 | |||
完整的灯具样品以正常的固定方式安装在刚性的试验固定装置上,并且施加的振动频率在1 Hz~100 Hz。 | |||
在1 Hz~9 Hz,振幅不应小于1.5 mm; 在9 Hz~100 Hz,试验单元应承受不小于0.5g 的加速度。 扫过频率应为oct/min, 持续时间为每个垂直面20个循环。 | |||
试验后,在灯具的所有部分不应有可见的机械损坏。然后,按图3所示串接直流电源,电流应通过 灯具接触点。如果灯座的接触点是机械不对称的,试验应利用反向的活动触点重复进行。 | |||
[[文件: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21_图3 灯具振动试验布置图.jpeg]] | |||
标引序号说明: | 标引序号说明: | ||
1 | 1 —— 灯座; 4 —— 示波器; | ||
2 | 2 —— 灯管; 5——24 V 直 流 ; | ||
3 | 3 —— 连接; 6 —— 电阻器。 | ||
图3 灯具振动试验布置图 | 图3 灯具振动试验布置图 | ||
第3,516行: | 第3,373行: | ||
触发器和电子启动器按照下列特征分类: | 触发器和电子启动器按照下列特征分类: | ||
a) 产生的灯的峰值脉冲电压( | a) 产生的灯的峰值脉冲电压(V<sub>pk</sub>)不超过1.5 kV、2.8 kV 或5.0 kV; | ||
b) 配备或不配备用来抑制反复尝试启动的断开装置的触发器,应与启动失败或在运行过程中有 异常的灯具关联; | b) 配备或不配备用来抑制反复尝试启动的断开装置的触发器,应与启动失败或在运行过程中有 异常的灯具关联; | ||
第3,553行: | 第3,410行: | ||
2)在最高额定工作电压下通电,在最高工作频率(或最低工作频率,如果在触发器内产生了 最高升温)的电路中模拟故障灯状态,通常以30 min 接通,30 min 关闭为周期; | 2)在最高额定工作电压下通电,在最高工作频率(或最低工作频率,如果在触发器内产生了 最高升温)的电路中模拟故障灯状态,通常以30 min 接通,30 min 关闭为周期; | ||
3) 继续试验直到500次,30 min 开/30 min 关,周期应是完整的; | 3) 继续试验直到500次,30 min 开/30 min 关,周期应是完整的; | ||
第3,578行: | 第3,433行: | ||
=== 6.4 测量仪表和仪表用互感器 === | === 6.4 测量仪表和仪表用互感器 === | ||
在二次绕组短路状态下,电流互感器和测量仪表的载流部件在通过电流 | 在二次绕组短路状态下,电流互感器和测量仪表的载流部件在通过电流 I<sub>th</sub>1s 后的温升可通过计 算或试验得出。在进行计算时,应考虑电阻的温度系数,但散热可忽略不计。 | ||
载流部件的动态稳定性应通过试验验证。电流互感器试验时二次绕组应短路。动态试验的持续时 间应至少为0.01 s, | 载流部件的动态稳定性应通过试验验证。电流互感器试验时二次绕组应短路。动态试验的持续时 间应至少为0.01 s, 对于一次电流峰值至少有一个不小于I<sub>dyn</sub>。 | ||
发热试验的持续时间应至少 Is, 一次电流有效值不低于 | 发热试验的持续时间应至少 Is, 一次电流有效值不低于 I<sub>th</sub>。 | ||
在下列条件下动态试验可与热试验合并进行: | 在下列条件下动态试验可与热试验合并进行: | ||
a) 试验的第一个最大峰值电流不低于动态电流( | a) 试验的第一个最大峰值电流不低于动态电流(I<sub>dyn</sub>);和 | ||
b) 试验在时间t、电流 I 下进行,使(I²t) 的数值不小于(I)², 并且t 值在0.5 s~5s 之间。 | b) 试验在时间t、电流 I 下进行,使(I²t) 的数值不小于(I<sub>th</sub>)², 并且t 值在0.5 s~5s 之间。 | ||
电流互感器应按照GB/T 20840.2的规定进行匝间过电压试验,但是一次电流有效值应等于一次 额定电流的1.2倍。 | 电流互感器应按照GB/T 20840.2的规定进行匝间过电压试验,但是一次电流有效值应等于一次 额定电流的1.2倍。 | ||
第3,614行: | 第3,469行: | ||
c) 注入电池内的电解质应达到允许的最高液位。 | c) 注入电池内的电解质应达到允许的最高液位。 | ||
如果测量值至少等于<math>1M\Omega</math>, 则认为绝缘电阻满足要求。 | |||
6.6.3 机械冲击试验 | 6.6.3 机械冲击试验 | ||
第3,620行: | 第3,475行: | ||
6.6.3.1 通则 | 6.6.3.1 通则 | ||
在正常运行中可能承受冲击的蓄电池应进行本项试验。其他蓄电池可不进行本项试验,但防爆合格证编号应按GB/T 3836.1的标志要求包含“X” 后缀,并且防爆合格证的特殊使用条件中详细规定限制内容。 | |||
试验应仅在单体电池样品和其连接上进行。当单体电池的结构相似但容量等级不同时,不必对每 个容量的电池进行试验,但是,试验的数量应足以能够评定整个系列的性能。 | 试验应仅在单体电池样品和其连接上进行。当单体电池的结构相似但容量等级不同时,不必对每 个容量的电池进行试验,但是,试验的数量应足以能够评定整个系列的性能。 | ||
第3,664行: | 第3,519行: | ||
蓄电池箱内氢气释放的流量应由公式(4)确定: | 蓄电池箱内氢气释放的流量应由公式(4)确定: | ||
氢气流量=单体电池数量×容量×5×10- … … … … … … … … … … (4) | 氢气流量=单体电池数量×容量×5×10<sup>-6</sup> … … … … … … … … … … (4) | ||
式中,氢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³/h), 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Ah)。 | 式中,氢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³/h), 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Ah)。 | ||
第3,671行: | 第3,526行: | ||
试验可使用下列任一方法,在大气压下和无感知气流的场所中进行。 | 试验可使用下列任一方法,在大气压下和无感知气流的场所中进行。 | ||
a) 方 法 1 | a) 方 法 1 | ||
第3,692行: | 第3,545行: | ||
释放的氢气流量应由给出的公式确定。过充电电流由公式(5)确定: | 释放的氢气流量应由给出的公式确定。过充电电流由公式(5)确定: | ||
<math>过充电电流$=\frac{\text{氢气流量}}{\text{单体电池数量}\times0.44\times10^{-3}}$</math> | |||
式中,过充电电流单位为安培(A), 氢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³/h)。 | 式中,过充电电流单位为安培(A), 氢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³/h)。 | ||
第3,754行: | 第3,607行: | ||
6.9.2 应将样品或试样的有关部件浸入水温在10℃~25℃之间的自来水中不少于30 min, 检查电气 绝缘,然后样品或试样先后进行下列a) 和 b) 的试验。 | 6.9.2 应将样品或试样的有关部件浸入水温在10℃~25℃之间的自来水中不少于30 min, 检查电气 绝缘,然后样品或试样先后进行下列a) 和 b) 的试验。 | ||
a) 施加电压有效值500 V+ | a) 施加电压有效值500 V+2U<sub>n</sub> (公差范围0%~5%),时间不少于1 min,U<sub>n</sub>是设备额定电压; | ||
5.8.7中所述的导电覆盖层全部浸入水中。试验电压加在加热导体和导电覆盖层之间,如果没 有导电覆盖层,则加在加热导体与水之间。 | 5.8.7中所述的导电覆盖层全部浸入水中。试验电压加在加热导体和导电覆盖层之间,如果没 有导电覆盖层,则加在加热导体与水之间。 | ||
第3,760行: | 第3,613行: | ||
当有两根或多根导体相互之间在电气上绝缘时,在每对导体之间施加电压,然后在每根导体与 导电覆盖层或水之间施加电压。导体之间的连接,包括绝缘中的导体,在必要时应断开,例如 与有并联的加热电缆的连接。 | 当有两根或多根导体相互之间在电气上绝缘时,在每对导体之间施加电压,然后在每根导体与 导电覆盖层或水之间施加电压。导体之间的连接,包括绝缘中的导体,在必要时应断开,例如 与有并联的加热电缆的连接。 | ||
b) 用500 V 直流电压(标称值)测量绝缘电阻。在加热导体和金属覆盖层之间施加电压,如果没 有导电覆盖层,则加在加热导体与水之间。样品或试样的绝缘电阻应至少为20 | b) 用500 V 直流电压(标称值)测量绝缘电阻。在加热导体和金属覆盖层之间施加电压,如果没 有导电覆盖层,则加在加热导体与水之间。样品或试样的绝缘电阻应至少为20 MΩ。 | ||
6.9.3 电阻加热元件绝缘材料的热稳定性试验,应将样品或试样在比最高运行温度高20 K, 但不低于 80℃的空气中存放672 h, 在 - 25℃~ - 30℃之间的温度下存放至少24 h, 然后样品或试样再进行 6.9.2a) 和 b) 规定的绝缘整体性试验。 | 6.9.3 电阻加热元件绝缘材料的热稳定性试验,应将样品或试样在比最高运行温度高20 K, 但不低于 80℃的空气中存放672 h, 在 - 25℃~ - 30℃之间的温度下存放至少24 h, 然后样品或试样再进行 6.9.2a) 和 b) 规定的绝缘整体性试验。 | ||
第3,910行: | 第3,763行: | ||
=== 7.1 介电试验 === | === 7.1 介电试验 === | ||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应按照6. 1的规定进行,或者试验应在1. |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应按照6. 1的规定进行,或者试验应在1.2倍试验电压下进行,但保持至少100 ms。 | ||
对保护等级“ec”,如果相关工业标准里有对电气设备的个别项目的常规介电强度试验,则这个试验 是可以接受的。 | 对保护等级“ec”,如果相关工业标准里有对电气设备的个别项目的常规介电强度试验,则这个试验 是可以接受的。 | ||
第3,922行: | 第3,773行: | ||
在以下情况下不需要做例行介电试验: | 在以下情况下不需要做例行介电试验: | ||
—— 该设备只包含 Ex 元件,且连接件符合GB/T 3836.3; | |||
——没有工厂连接的互连线路;且 | ——没有工厂连接的互连线路;且 | ||
第3,934行: | 第3,785行: | ||
与7.1不同,对电池的绝缘介电强度试验应按照6.6.2的规定进行。 | 与7.1不同,对电池的绝缘介电强度试验应按照6.6.2的规定进行。 | ||
如果电池的绝缘电阻至少为1 | 如果电池的绝缘电阻至少为1 MΩ, 则视为满足要求。 | ||
=== 7.3 匝间过电压试验 === | === 7.3 匝间过电压试验 === | ||
第3,965行: | 第3,816行: | ||
h) 用规定截面积(由制造商规定)的导线通过端子时的电阻。 | h) 用规定截面积(由制造商规定)的导线通过端子时的电阻。 | ||
第3,976行: | 第3,826行: | ||
电气设备应附加下列标志: | 电气设备应附加下列标志: | ||
a) | a) 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或额定功率。如果应用多个额定电压、额定电流或额定功率,只需标注最大额定值。防爆合格证中标注完整的额定值。 | ||
对于多个功率因数有效运行的设备或Ex 元件,额定电流和额定功率两者均要标出。 | 对于多个功率因数有效运行的设备或Ex 元件,额定电流和额定功率两者均要标出。 | ||
b) | b) 对于保护等级“eb”旋转电机,启动电流比I<sub>A</sub>/I<sub>N</sub> 和 t<sub>E</sub>时间。 | ||
c) 对于具有载流部件的测量仪表和电流互感器,短路电流 | c) 对于具有载流部件的测量仪表和电流互感器,短路电流 I<sub>sc</sub>。 | ||
d) 对于灯具,使用光源的技术数据,例如电气额定值,必要时包括尺寸。 | d) 对于灯具,使用光源的技术数据,例如电气额定值,必要时包括尺寸。 | ||
第4,024行: | 第3,872行: | ||
=== 9.2 Ex元件外壳 === | === 9.2 Ex元件外壳 === | ||
外壳上应按GB/T 3836.1中规定的 Ex | 外壳上应按GB/T 3836.1中规定的 Ex 元件标志要求进行标志,但是该标志应是内部的,也不必是永久性的。防爆标志字符串不应进行外部标志。 | ||
注:Ex元件外壳防爆标志字符串一个典型例子是Ex ebⅡC Gb。 | 注:Ex元件外壳防爆标志字符串一个典型例子是Ex ebⅡC Gb。 | ||
第4,165行: | 第4,011行: | ||
b) 符合 IEC 60034电机要求的基础,包括工作制(见5.2); | b) 符合 IEC 60034电机要求的基础,包括工作制(见5.2); | ||
c) 对于“ec”保护等级S3、S4、S5、S7、S8或 S10 | c) 对于“ec”保护等级S3、S4、S5、S7、S8或 S10 工作制电机和“eb”保护等级电机,应包含确保超过100 kW 大型旋转电机启动时外壳不包含爆炸性气体所采用的特殊方法的信息(见5.2.7.3); | ||
d) 径向气隙(见5.2.6)。 | d) 径向气隙(见5.2.6)。 | ||
附 录 A | == 附 录 A == | ||
(规范性) | (规范性) | ||
第4,177行: | 第4,021行: | ||
电机温度确定——试验和计算方法 | 电机温度确定——试验和计算方法 | ||
A.1 通则 | === A.1 通则 === | ||
定子绕组、转子部件和电机内或电机上的附属电气设备或 Ex 元件的最高允许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极限温度。这些温度应被测量,或由推断技术及计算确定。 | 定子绕组、转子部件和电机内或电机上的附属电气设备或 Ex 元件的最高允许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极限温度。这些温度应被测量,或由推断技术及计算确定。 | ||
——对 于“eb” 保护等级的电机,应考虑预期故障。 | |||
注:预期故障包括由于电机过载或堵转状态造成的停止。 | 注:预期故障包括由于电机过载或堵转状态造成的停止。 | ||
第4,191行: | 第4,035行: | ||
当使用计算或推断的方法确定温度时,应基于相似电机温度测量值的比较。 | 当使用计算或推断的方法确定温度时,应基于相似电机温度测量值的比较。 | ||
A.2 确定最高工作温度 | === A.2 确定最高工作温度 === | ||
A.2.1 转子温度——正常工作状态 | A.2.1 转子温度——正常工作状态 | ||
第4,205行: | 第4,049行: | ||
注:此要求是对 GB/T 755的补充。尽管这给出的是绕组导体的平均温度,但它代表了绝缘绕组表面的最高表面 温 度 。 | 注:此要求是对 GB/T 755的补充。尽管这给出的是绕组导体的平均温度,但它代表了绝缘绕组表面的最高表面 温 度 。 | ||
A.3 确定最高表面温度 | === A.3 确定最高表面温度 === | ||
A.3.1 通则 | A.3.1 通则 | ||
第4,225行: | 第4,069行: | ||
A.3.2.3 转子温度 | A.3.2.3 转子温度 | ||
“eb” | “eb” 保护等级的电机在堵转状态下的温度应被测定用来确定t<sub>E</sub> 时间或确认埋入温度保护的有效 性(如下所述)。转子鼠笼(导条和环)的温升应由温度传感器测定,该温度传感器的时间常数与温度上 升率比应很小。由于集肤效应,导条上边缘存在最高温升。因此如果使用热电偶,它们应尽可能插入靠 近导条表面的位置。所测得的最高温度是用来确定温度组别的基础。 | ||
对于功率小于500 kW, 转子采用铸造的电动机,如果热电偶位于两个成90°电角度的转子导条上, 允许其他导条有10%测量温度的增加值。对于其他电机,每90°电角度至少有3个转子导条,每个导条 至少安装3个热电偶。每个导条上,热电偶应位于中间、端部附近和端环上。 | 对于功率小于500 kW, 转子采用铸造的电动机,如果热电偶位于两个成90°电角度的转子导条上, 允许其他导条有10%测量温度的增加值。对于其他电机,每90°电角度至少有3个转子导条,每个导条 至少安装3个热电偶。每个导条上,热电偶应位于中间、端部附近和端环上。 | ||
第4,233行: | 第4,077行: | ||
A.3.2.4 确定启动电流IA | A.3.2.4 确定启动电流IA | ||
定子在启动后(5±0.5)s 测量的电流被认为是启动电流 | 定子在启动后(5±0.5)s 测量的电流被认为是启动电流 I<sub>A</sub> 。如果按照A.3.2.2 进行减小电压的试 验,定子电流应按该条“修正”。 | ||
A.3.2.5 定子温度 | A.3.2.5 定子温度 | ||
第4,239行: | 第4,083行: | ||
由电阻法确定的定子平均温升,被作为绕组的温升。使用指数曲线技术绘制带有时间零点的绕组 曲线可确定电机断电时最高温度。对于使用埋入温度传感器保护的电机,绕组温度应在埋入电阻传感 器和相关保护装置关闭后进行测量。 | 由电阻法确定的定子平均温升,被作为绕组的温升。使用指数曲线技术绘制带有时间零点的绕组 曲线可确定电机断电时最高温度。对于使用埋入温度传感器保护的电机,绕组温度应在埋入电阻传感 器和相关保护装置关闭后进行测量。 | ||
A.4 可选的最高表面温度计算 | === A.4 可选的最高表面温度计算 === | ||
A.4.1 通则 | A.4.1 通则 | ||
第4,253行: | 第4,097行: | ||
电动机的定子绕组的温升△0与时间t 的比可按公式(A.1) 计算: | 电动机的定子绕组的温升△0与时间t 的比可按公式(A.1) 计算: | ||
<math>\frac{\Delta\theta}{t}=a\times j^2\times b</math>…………………………(A.1) | |||
…………………………(A.1) | |||
式中: | 式中: | ||
a—— 系数,单位为 · (对铜绕组:a=0.0065); | |||
j—— 启动电流密度,单位为安培每平方毫米(A/mm²) | j—— 启动电流密度,单位为安培每平方毫米(A/mm²) | ||
第4,267行: | 第4,107行: | ||
b=0.85 (衰减系数,考虑浸渍绕组的散热)。 | b=0.85 (衰减系数,考虑浸渍绕组的散热)。 | ||
A.5 | A.5 t<sub>E</sub>时间的确定 | ||
t<sub>E</sub>时间应按如下确定(见图A.1)。 | |||
从极限温度 C, 减去最高环境温度 A(正常40℃)和在额定运行时的温升B 。 根据差值 BC 和在电 动机堵转试验中的温升速率(通过试验或计算得出),确定t<sub>E</sub> 时间。 | |||
对转子和定子分别计算。两个数值中较小的视作电动机对于相应温度组别的 t<sub>E</sub> 时间。 | |||
[[文件: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21_图 A.1 t确定时间的示意图.jpeg]] | |||
符号和标引序号说明: | 符号和标引序号说明: | ||
第4,291行: | 第4,130行: | ||
θ——温度; | θ——温度; | ||
1——额定运行时的温升; | |||
2——转子堵转试验期间的温升。 | 2——转子堵转试验期间的温升。 | ||
图 A.1 | 图 A.1 t<sub>E</sub>确定时间的示意图 | ||
A.6 困难启动条件 | === A.6 困难启动条件 === | ||
为困难启动条件设计的电动机或配置特殊保护装置(例如监测绕组温度)的电动机应与那些保护装 置一起进行试验。 | 为困难启动条件设计的电动机或配置特殊保护装置(例如监测绕组温度)的电动机应与那些保护装 置一起进行试验。 | ||
A.7 带有变频器的电机 | === A.7 带有变频器的电机 === | ||
与变频器电源构成组合装置的电动机和相应的安全装置应进行试验,确定电动机和变频电源组合 规定的整个运行条件范围不超过相应的极限温度。 | 与变频器电源构成组合装置的电动机和相应的安全装置应进行试验,确定电动机和变频电源组合 规定的整个运行条件范围不超过相应的极限温度。 | ||
附 录 B | == 附 录 B == | ||
(规范性) | (规范性) | ||
第4,313行: | 第4,151行: | ||
特殊结构的电阻加热器或电阻加热元件(伴热器除外)的型式试验 | 特殊结构的电阻加热器或电阻加热元件(伴热器除外)的型式试验 | ||
B.1 电阻加热器的机械应力试验 | === B.1 电阻加热器的机械应力试验 === | ||
挠性电阻加热器,如果不采用符合GB/T 3836.1的要求的外壳保护,则应符合GB/T 19518.1中规 定的挤压试验和低温弯曲试验。 | 挠性电阻加热器,如果不采用符合GB/T 3836.1的要求的外壳保护,则应符合GB/T 19518.1中规 定的挤压试验和低温弯曲试验。 | ||
B.2 浸入式电阻加热元件或加热器 | === B.2 浸入式电阻加热元件或加热器 === | ||
将试样或样品规定浸入液体中的部分浸入到至少50 mm 的饮用水中至少14 d。用6.9.2a)和 b)规 定的整体绝缘试验验证其符合性。 | 将试样或样品规定浸入液体中的部分浸入到至少50 mm 的饮用水中至少14 d。用6.9.2a)和 b)规 定的整体绝缘试验验证其符合性。 | ||
第4,323行: | 第4,161行: | ||
注:该试验不适用于规定浸入水之外的其他液体或液体压力高于500 Pa的电阻加热元件或加热器的验证。 | 注:该试验不适用于规定浸入水之外的其他液体或液体压力高于500 Pa的电阻加热元件或加热器的验证。 | ||
B.3 具有吸湿性绝缘材料的电阻加热元件或加热器 | === B.3 具有吸湿性绝缘材料的电阻加热元件或加热器 === | ||
保证蒸气气密的部分置于温度为(80±2)℃、相对湿度不低于90%的环境中放置672 | 保证蒸气气密的部分置于温度为(80±2)℃、相对湿度不低于90%的环境中放置672 h。擦干之后,用6.9.2a) 和 b) 规定的整体绝缘试验验证其符合性,但可免去浸水。 | ||
在按照GB/T 3836.1 规定的说明文件中应规定制造方法和电阻加热元件或加热器所用的密封 材料。 | 在按照GB/T 3836.1 规定的说明文件中应规定制造方法和电阻加热元件或加热器所用的密封 材料。 | ||
B.4 电阻加热器(伴热器除外)极限温度验证 | === B.4 电阻加热器(伴热器除外)极限温度验证 === | ||
B.4.1 通则 | B.4.1 通则 | ||
第4,354行: | 第4,192行: | ||
测定最高温度时应计入监视其他参数的装置允许的最不利条件。 | 测定最高温度时应计入监视其他参数的装置允许的最不利条件。 | ||
第4,371行: | 第4,208行: | ||
具有自限制特性的其他电阻加热器应在适当的隔热外壳内进行类似的试验。 | 具有自限制特性的其他电阻加热器应在适当的隔热外壳内进行类似的试验。 | ||
附 录 C | == 附 录 C == | ||
(资料性) | (资料性) | ||
第4,377行: | 第4,214行: | ||
鼠笼转子电动机——运行中的热保护 | 鼠笼转子电动机——运行中的热保护 | ||
C.1 本附录为用户选择安全装置提供指导性说明,主要指与普通工业安装不同或需要对普通工业安装 进行补充的措施。 | === C.1 本附录为用户选择安全装置提供指导性说明,主要指与普通工业安装不同或需要对普通工业安装 进行补充的措施。 === | ||
C.2 为了在运行中满足5.2.8.2的要求,可采用符合C.3 建议的反时限延时过载安全装置(例如直接在 线的、带有热过载继电器或断路器的启动器)。 | === C.2 为了在运行中满足5.2.8.2的要求,可采用符合C.3 建议的反时限延时过载安全装置(例如直接在 线的、带有热过载继电器或断路器的启动器)。 === | ||
C.3 反时限过载安全装置不宜仅能监视电动机电流,而且当电动机堵转时能在 | === C.3 反时限过载安全装置不宜仅能监视电动机电流,而且当电动机堵转时能在 t<sub>E</sub> 时间内断开电动机 的电源,宜向用户提供电流-时间特性曲线,表明过载继电器或断路器的延迟时间与启动电流比 I<sub>A</sub>/I<sub>N</sub> 的函数关系。 === | ||
特性曲线宜表示出从环境温度为20℃时的冷态开始测量的和启动电流比至少为3~8范围内的延 迟时间。安全装置的脱扣时间误差范围不宜大于±20%。 | 特性曲线宜表示出从环境温度为20℃时的冷态开始测量的和启动电流比至少为3~8范围内的延 迟时间。安全装置的脱扣时间误差范围不宜大于±20%。 | ||
C.4 一般情况下,连续运行工作状态的电动机,包括容易启动和不频繁启动不会出现明显的附加温升: 允许采用反时限延时过载安全装置。对于困难启动或启动频繁的电动机,则只有当采用合适的安全装 置以保证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温度时才可接受。 | === C.4 一般情况下,连续运行工作状态的电动机,包括容易启动和不频繁启动不会出现明显的附加温升: 允许采用反时限延时过载安全装置。对于困难启动或启动频繁的电动机,则只有当采用合适的安全装 置以保证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温度时才可接受。 === | ||
困难启动是指按照 C.3 正确选择的反时限延时过载安全装置在电动机达到额定转速之前就断开电 源的启动状态。 一般情况下,如果启动时间超过1.7倍的te时间,就属于困难启动。 | 困难启动是指按照 C.3 正确选择的反时限延时过载安全装置在电动机达到额定转速之前就断开电 源的启动状态。 一般情况下,如果启动时间超过1.7倍的te时间,就属于困难启动。 | ||
第4,391行: | 第4,228行: | ||
对于保护等级“ec” 的电动机,密封装置可用作安全装置。 | 对于保护等级“ec” 的电动机,密封装置可用作安全装置。 | ||
附 录 D | == 附 录 D == | ||
(资料性) | (资料性) | ||
第4,397行: | 第4,234行: | ||
电阻加热元件和加热器——附加电气保护 | 电阻加热元件和加热器——附加电气保护 | ||
D.1 目的 | === D.1 目的 === | ||
该保护功能是对过电流保护的补充,用于限制由于异常接地故障以及对地泄漏电流等原因产生的 高温和可能的电弧。 | 该保护功能是对过电流保护的补充,用于限制由于异常接地故障以及对地泄漏电流等原因产生的 高温和可能的电弧。 | ||
D.2 保护方法 | === D.2 保护方法 === | ||
保护的方法取决于保护系统的接地形式(见 GB/T 16895.20 相关定义)。 | 保护的方法取决于保护系统的接地形式(见 GB/T 16895.20 相关定义)。 | ||
第4,419行: | 第4,256行: | ||
宜安装绝缘监测装置,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当绝缘电阻小于50 Q/V (额定电压)时断开电源。 | 宜安装绝缘监测装置,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当绝缘电阻小于50 Q/V (额定电压)时断开电源。 | ||
附 录 E | == 附 录 E == | ||
(资料性) | (资料性) | ||
第4,425行: | 第4,262行: | ||
通用接线盒和分线盒的端子和导线组合 | 通用接线盒和分线盒的端子和导线组合 | ||
E.1 总则 | === E.1 总则 === | ||
在大多数电气设备中,热源是设备十分明确的一部分。然而,对于仅仅包含端子排的通用接线盒和 分线盒,主要的热源更多的是连接到端子上的电缆,而不是端子本身,所以实际安装是决定的因素。在 给通用接线盒和分线盒分配定额以确定温度组别的任何系统中都需考虑该因素。 | 在大多数电气设备中,热源是设备十分明确的一部分。然而,对于仅仅包含端子排的通用接线盒和 分线盒,主要的热源更多的是连接到端子上的电缆,而不是端子本身,所以实际安装是决定的因素。在 给通用接线盒和分线盒分配定额以确定温度组别的任何系统中都需考虑该因素。 | ||
第4,439行: | 第4,276行: | ||
注:该附录给出了有关通用接线盒和分线盒额定值的两种表示方法的附加信息。 | 注:该附录给出了有关通用接线盒和分线盒额定值的两种表示方法的附加信息。 | ||
E.2 最大耗散功率法 | === E.2 最大耗散功率法 === | ||
按照6.8的要求,采用“最不利状态”端子确定额定最大耗散功率。对于规定的温度组别.外壳可设 置任何允许的端子数量,可包括或不包括“最不利状态”端子,直至外壳空间限制最大允许数量,只要不 超过额定最大耗散功率即可。 | 按照6.8的要求,采用“最不利状态”端子确定额定最大耗散功率。对于规定的温度组别.外壳可设 置任何允许的端子数量,可包括或不包括“最不利状态”端子,直至外壳空间限制最大允许数量,只要不 超过额定最大耗散功率即可。 | ||
第4,447行: | 第4,284行: | ||
注:为了有助于安装的计算,在接线端子 Ex 元件防爆合格证中规定端子在20℃时的电阻值。 | 注:为了有助于安装的计算,在接线端子 Ex 元件防爆合格证中规定端子在20℃时的电阻值。 | ||
E.3 规定布置法 | === E.3 规定布置法 === | ||
作为规定额定最大耗散功率的可替代方案,可以指定一组将接线盒尺寸与以下预期接线盒属性相 关的值: | 作为规定额定最大耗散功率的可替代方案,可以指定一组将接线盒尺寸与以下预期接线盒属性相 关的值: | ||
——导线长度(基于盒子的三维对角线); | |||
——导线横截面; | |||
——端子尺寸(作为通用考虑因素,而非特定制造商和类型); | ——端子尺寸(作为通用考虑因素,而非特定制造商和类型); | ||
第4,459行: | 第4,296行: | ||
——允许的导线/端子数量; | ——允许的导线/端子数量; | ||
——最大导线/端子电流; | |||
——可用的接线盒高度(金属结构的可用高度需要考虑所需的间隙距离); | ——可用的接线盒高度(金属结构的可用高度需要考虑所需的间隙距离); | ||
——接线盒材料(包括任何涉及聚合物结构的着色和金属结构的涂层)。 | |||
如果基于上述属性的值可能是多个组合,则可以以表格的形式给出信息(见图 E.1)。实际试验、热 计算或两者都将用于编制此类表。要为每个箱子尺寸创建一个单独的表格,或者如果箱子尺寸的“系 列”分组在一个表格下,则该表格要基于“系列”中最差情况的箱子尺寸。可以通过特定的盒子尺寸或通 过与特定盒子尺寸相关的特定盒子标识符来识别任一种方法下的表格。 | 如果基于上述属性的值可能是多个组合,则可以以表格的形式给出信息(见图 E.1)。实际试验、热 计算或两者都将用于编制此类表。要为每个箱子尺寸创建一个单独的表格,或者如果箱子尺寸的“系 列”分组在一个表格下,则该表格要基于“系列”中最差情况的箱子尺寸。可以通过特定的盒子尺寸或通 过与特定盒子尺寸相关的特定盒子标识符来识别任一种方法下的表格。 | ||
第4,718行: | 第4,555行: | ||
图 E.1 规定的端子/导线配线表实例 | 图 E.1 规定的端子/导线配线表实例 | ||
附 录 F | == 附 录 F == | ||
(规范性) | (规范性) | ||
第4,861行: | 第4,698行: | ||
|} | |} | ||
附 录 G | == 附 录 G == | ||
(规范性) | (规范性) | ||
第4,867行: | 第4,704行: | ||
T5 型(仅8W) 、T8 型、T10 型和 T12 型灯管的试验程序 | T5 型(仅8W) 、T8 型、T10 型和 T12 型灯管的试验程序 | ||
G.1 不对称脉冲试验 | === G.1 不对称脉冲试验 === | ||
G.1.1 通则 | G.1.1 通则 | ||
第4,911行: | 第4,748行: | ||
1) 对用于多只灯管的镇流器,对于每个灯管,均重复进行 a)~k) 的步骤。多只灯管的镇流器应 通过每个灯管的试验。 | 1) 对用于多只灯管的镇流器,对于每个灯管,均重复进行 a)~k) 的步骤。多只灯管的镇流器应 通过每个灯管的试验。 | ||
m) | m) 对用于多种类型灯管的镇流器,各种类型灯管均应进行试验。各种类型灯管的试验均应重复a)~1) 的步骤。 | ||
[[文件: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21_图G.1不对称脉冲试验电路.jpeg]] | |||
图 G.1 不对称脉冲试验电路 | 图 G.1 不对称脉冲试验电路 | ||
第4,925行: | 第4,760行: | ||
GB 19510.4 给出了材料表和变压器说明书,任何其他有相同功能的变压器零件都允许使用。 | GB 19510.4 给出了材料表和变压器说明书,任何其他有相同功能的变压器零件都允许使用。 | ||
G.2 不对称功率试验 | === G.2 不对称功率试验 === | ||
G.2.1 通则 | G.2.1 通则 | ||
第4,934行: | 第4,769行: | ||
试验电路见图G.2, 流程图见图G.3 。关键的是,由于电路高频作用,电阻器 R1 (线性电阻)的电感 要尽可能的低。 | 试验电路见图G.2, 流程图见图G.3 。关键的是,由于电路高频作用,电阻器 R1 (线性电阻)的电感 要尽可能的低。 | ||
第4,945行: | 第4,779行: | ||
c) 给被试镇流器通电,开启灯管,使灯预热5 min。 | c) 给被试镇流器通电,开启灯管,使灯预热5 min。 | ||
d) 迅速(在15 s 内)提高电阻 R1, 直到电阻器R1 损耗的功率等于试验值20 W(T58W | d) 迅速(在15 s 内)提高电阻 R1, 直到电阻器R1 损耗的功率等于试验值20 W(T58W 灯是8 W)(如果需要的话,在第一个15s 期间进一步调整R1)。 | ||
● 如果镇流器在达到试验瓦数前或在达到试验瓦数后断路,则应重新对镇流器进行试验以 证明没有断路时最大可能的持续功率小于或等于表16给出的值。 | ● 如果镇流器在达到试验瓦数前或在达到试验瓦数后断路,则应重新对镇流器进行试验以 证明没有断路时最大可能的持续功率小于或等于表16给出的值。 | ||
第4,957行: | 第4,789行: | ||
● 用提高 R1 的值继续重复进行试验,达到接近表16给出的值的设计耗散功率值(三或四个 步骤即可)。 | ● 用提高 R1 的值继续重复进行试验,达到接近表16给出的值的设计耗散功率值(三或四个 步骤即可)。 | ||
e) 如果在功率小于或等于表16给出的值时镇流器没能在2 min 内断开,则镇流器已损坏,中止 试验。如果在d) 试验中镇流器没有断开,但是 R1 中的功率限值小于20 W(T58W | e) 如果在功率小于或等于表16给出的值时镇流器没能在2 min 内断开,则镇流器已损坏,中止 试验。如果在d) 试验中镇流器没有断开,但是 R1 中的功率限值小于20 W(T58W 灯是8 W)的试验瓦数,则调整 R1 至产生最大瓦数的数值。 | ||
f) 如果在进行d) 步骤中达到了20 W(T58W 灯是8 W) 数值,则附加15s 的等待时间。如果在 进行 d) 步骤中达不到20 W(T58W 灯是8 W) 数值,并且在进行c) 时获得的极限值适用,则 附加30 s 的等待时间。测量电阻器 R1 中的功率值。 | f) 如果在进行d) 步骤中达到了20 W(T58W 灯是8 W) 数值,则附加15s 的等待时间。如果在 进行 d) 步骤中达不到20 W(T58W 灯是8 W) 数值,并且在进行c) 时获得的极限值适用,则 附加30 s 的等待时间。测量电阻器 R1 中的功率值。 | ||
第4,973行: | 第4,803行: | ||
i) 对用于多只灯管的镇流器,每个灯管位置均重复进行a)~g) 的试验步骤。用于多只灯管的镇 流器应通过各灯管的试验。 | i) 对用于多只灯管的镇流器,每个灯管位置均重复进行a)~g) 的试验步骤。用于多只灯管的镇 流器应通过各灯管的试验。 | ||
j) 对用于多种类型灯管的镇流器,各种类型灯管均应进行试验。各种类型灯管的试验重复a)~ | j) 对用于多种类型灯管的镇流器,各种类型灯管均应进行试验。各种类型灯管的试验重复a)~h)的步骤。 | ||
h)的步骤。 | |||
任何一个组合,如果电阻器 R1 中的功率大于表16给出的值,则镇流器已损坏,中止试验。 | 任何一个组合,如果电阻器 R1 中的功率大于表16给出的值,则镇流器已损坏,中止试验。 | ||
[[文件: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21_图G.2 不对称功率试验电路.jpeg]] | |||
图G.2 不对称功率试验电路 | 图G.2 不对称功率试验电路 | ||
[[文件: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21_图G.3 流程图--T5 型(8W)、T8型、T10 型和 T12型灯管不对称功率试验.jpeg]] | |||
符号说明 : | 符号说明 : | ||
第5,063行: | 第4,823行: | ||
Z= 表 1 6 中 给 出 的 值 的 一 半 。 | Z= 表 1 6 中 给 出 的 值 的 一 半 。 | ||
图 G.3 流 程 图—— | 图 G.3 流 程 图—— T5型 ( 8W) 、T8 型 、T10 型 和 T12 型 灯 管 不 对 称 功 率 试 验 | ||
== 附 录 H == | |||
附 录 H | |||
(规范性) | (规范性) | ||
第5,085行: | 第4,832行: | ||
受控环境下“ec”保护等级设备间隔距离的选择 | 受控环境下“ec”保护等级设备间隔距离的选择 | ||
H.1 通则 | === H.1 通则 === | ||
与本附录一致,降低表2中导电部件间的间隔距离值,适用于“ec”保护等级电子及相关设备的组件 和子组件,这些设备用于测量、控制或通信。 | 与本附录一致,降低表2中导电部件间的间隔距离值,适用于“ec”保护等级电子及相关设备的组件 和子组件,这些设备用于测量、控制或通信。 | ||
第5,091行: | 第4,838行: | ||
本附录仅适用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 | 本附录仅适用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 | ||
——设备安装在至少2级污染区域(见 H.3)。 | |||
——设备提供的外壳具有不低于IP54 的防护等级(见 H.2)。 | |||
——设备正在提供或被提供电压限制(见H.4)。 | ——设备正在提供或被提供电压限制(见H.4)。 | ||
第5,105行: | 第4,852行: | ||
导电部件间隔距离的一般要求见第4章。如前所述,在受控环境中,本附录的要求可以提供更简化 的结构要求。受控环境下设备的这些可选的分隔距离值是依据GB/T 16935.1 提出的,为最小化无控 制过电压的危险,应使用暂态保护。 | 导电部件间隔距离的一般要求见第4章。如前所述,在受控环境中,本附录的要求可以提供更简化 的结构要求。受控环境下设备的这些可选的分隔距离值是依据GB/T 16935.1 提出的,为最小化无控 制过电压的危险,应使用暂态保护。 | ||
H.2 特殊使用条件 | === H.2 特殊使用条件 === | ||
当污染等级、防护等级或暂态保护在设备安装中完成时,防爆合格证编号应按GB/T 3836.1的 标 志要求包含“X” 后缀,并且防爆合格证上相应的特殊使用条件用如下文字或等效文字描述: | 当污染等级、防护等级或暂态保护在设备安装中完成时,防爆合格证编号应按GB/T 3836.1的 标 志要求包含“X” 后缀,并且防爆合格证上相应的特殊使用条件用如下文字或等效文字描述: | ||
第5,113行: | 第4,860行: | ||
——根据GB/T 3836.1,该设备应安装在能提供最小防护等级为IP54 的外壳。 | ——根据GB/T 3836.1,该设备应安装在能提供最小防护等级为IP54 的外壳。 | ||
——瞬态保护应提供不超过设备的供电端子额定峰值电压值140%的保护。 | |||
注:对于上述第一个“X”条件,规定了允许的最小污染程度,这与简单地包括一个关于需要维护“适当环境”的一般 性声明相反。值得注意的是仅使用IP54 等级的外壳并不能为2级污染环境提供保护作用。 | 注:对于上述第一个“X”条件,规定了允许的最小污染程度,这与简单地包括一个关于需要维护“适当环境”的一般 性声明相反。值得注意的是仅使用IP54 等级的外壳并不能为2级污染环境提供保护作用。 | ||
H.3 污染进入控制 | === H.3 污染进入控制 === | ||
污染程度以GB/T 16935.1规定的2级以上为限,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 污染程度以GB/T 16935.1规定的2级以上为限,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 ||
第5,127行: | 第4,874行: | ||
注:通过控制冷凝或空气污染来减少污染程度的其他信息可以在GB/T 16935.1中找到。 | 注:通过控制冷凝或空气污染来减少污染程度的其他信息可以在GB/T 16935.1中找到。 | ||
H.4 电压限制 | === H.4 电压限制 === | ||
电压以275 V 交流电或390 V 直流电的额定电压为限。 | 电压以275 V 交流电或390 V 直流电的额定电压为限。 | ||
H.5 过电压控制及暂态保护 | === H.5 过电压控制及暂态保护 === | ||
应做出规定,在设备内部或设备外部,提供暂态保护装置应设置在不超过表 H.1 所列设备有关电源端子处85 V 额定峰值电压或额定电压峰值的140%,瞬变保护应将瞬变限制为不大于该设备在表 H.1 中对应的最高电压值的140%,由设备在正常运行时的最大输入电压决定。 | |||
H.6 备选分隔距离 | === H.6 备选分隔距离 === | ||
如设备的额定电压或设备任何部分的工作电压考虑为不超过60 V 交流电或85 V 直流,则根据2 级污染的要求在相关工业标准规定的范围之外对最小爬电和间隙不再有要求。 | 如设备的额定电压或设备任何部分的工作电压考虑为不超过60 V 交流电或85 V 直流,则根据2 级污染的要求在相关工业标准规定的范围之外对最小爬电和间隙不再有要求。 | ||
第5,219行: | 第4,962行: | ||
|} | |} | ||
附 录 I | == 附 录 I == | ||
(资料性) | (资料性) | ||
第5,225行: | 第4,968行: | ||
“ec”保护等级异步电机应用、安装和试验的注意事项 | “ec”保护等级异步电机应用、安装和试验的注意事项 | ||
I.1 表面温度 | === I.1 表面温度 === | ||
研究和试验表明,正常工业设计的电机在额定满负荷稳态工况下运行时,不会有过高的表面温度,在自燃 温度大于200℃的可燃气体-空气混合物中点燃风险最小。电机工作在额定负载下,定子表面温度很少超过 155℃(即F 类绝缘热点温度),转子表面温度很少超过200℃(对于大电机和高效率小电机)至300℃(低效率 小电机)。在运行过程中,转子部件周围的空气流动,当转子停下时,转子温度迅速衰减,大大降低了除低自燃 材料外所有材料的点燃风险。没有证据表明,正常工业设计的电机用于要求设备温度组别T1、T2或 T3(即温 度为200℃或更高)的可燃性气体环境时,由于考虑表面温度而需要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 研究和试验表明,正常工业设计的电机在额定满负荷稳态工况下运行时,不会有过高的表面温度,在自燃 温度大于200℃的可燃气体-空气混合物中点燃风险最小。电机工作在额定负载下,定子表面温度很少超过 155℃(即F 类绝缘热点温度),转子表面温度很少超过200℃(对于大电机和高效率小电机)至300℃(低效率 小电机)。在运行过程中,转子部件周围的空气流动,当转子停下时,转子温度迅速衰减,大大降低了除低自燃 材料外所有材料的点燃风险。没有证据表明,正常工业设计的电机用于要求设备温度组别T1、T2或 T3(即温 度为200℃或更高)的可燃性气体环境时,由于考虑表面温度而需要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 ||
第5,239行: | 第4,982行: | ||
GB/T 3836.1定义的其他部件的工作温度,如垫圈、电缆引入装置(如附在电机上)等,需要样品进 行测定。 | GB/T 3836.1定义的其他部件的工作温度,如垫圈、电缆引入装置(如附在电机上)等,需要样品进 行测定。 | ||
I.2 启动 | === I.2 启动 === | ||
对“ec” 保护等级的电机,电机的启动(加速)不包括在S1、S2、S6 或 S9 工作状态下的正常运行,除了 要求电机重新启动前,温度达到热平衡(冷却)外,对启动频率没有限制。电机的“正常”运行条件假定为 额定满负荷稳态条件。小型电机(铸造转子笼)在电机启动期间,几乎没有成为点燃源的危险。在非常 短的时间内电机连续启动,(装配式转子笼结构的)大型、高速电机在空气中产生火花的风险较高。 | 对“ec” 保护等级的电机,电机的启动(加速)不包括在S1、S2、S6 或 S9 工作状态下的正常运行,除了 要求电机重新启动前,温度达到热平衡(冷却)外,对启动频率没有限制。电机的“正常”运行条件假定为 额定满负荷稳态条件。小型电机(铸造转子笼)在电机启动期间,几乎没有成为点燃源的危险。在非常 短的时间内电机连续启动,(装配式转子笼结构的)大型、高速电机在空气中产生火花的风险较高。 | ||
第5,245行: | 第4,988行: | ||
S3、S4、S5、S7、S8或 S10 工作制的“ec”保护等级的电机,其使用者宜同时考虑电机启动的频率和潜 在点燃可能性。如前置启动通风或软启动等特殊措施,甚至是使用不同防爆型式的电机,用于进一步降 低点燃风险。 | S3、S4、S5、S7、S8或 S10 工作制的“ec”保护等级的电机,其使用者宜同时考虑电机启动的频率和潜 在点燃可能性。如前置启动通风或软启动等特殊措施,甚至是使用不同防爆型式的电机,用于进一步降 低点燃风险。 | ||
I.3 额定电压及表面放电 | === I.3 额定电压及表面放电 === | ||
当定子工作电压额定值较高时,可发生引燃表面放电,特别是定子端部绕组表面不干净时。因为电 晕放电可能是一个连续的点燃源,这种影响在正常操作机器情况下给予考虑。 | 当定子工作电压额定值较高时,可发生引燃表面放电,特别是定子端部绕组表面不干净时。因为电 晕放电可能是一个连续的点燃源,这种影响在正常操作机器情况下给予考虑。 | ||
第5,253行: | 第4,996行: | ||
附 录 J | == 附 录 J == | ||
(资料性) | (资料性) | ||
第5,259行: | 第5,002行: | ||
LED 灯具 | LED 灯具 | ||
J.1 EPL Gb 级 LED | === J.1 EPL Gb 级 LED === | ||
采用发光二极管(如 LED 封装或 LED 模块)作为光源的灯具不包括在“eb”保护等级中。然而,这 样的设计可能符合 GB/T 3836.2 、GB/T 3836.4 、GB/T 3836.5 、GB/T 3836.6 、GB/T 3836.7 、GB/T 3836.9对 EPLGb 的要求。 | 采用发光二极管(如 LED 封装或 LED 模块)作为光源的灯具不包括在“eb”保护等级中。然而,这 样的设计可能符合 GB/T 3836.2 、GB/T 3836.4 、GB/T 3836.5 、GB/T 3836.6 、GB/T 3836.7 、GB/T 3836.9对 EPLGb 的要求。 | ||
第5,269行: | 第5,012行: | ||
注:光辐射存在潜在的点燃危险。进一步的指导见 GB/T 3836.22。 | 注:光辐射存在潜在的点燃危险。进一步的指导见 GB/T 3836.22。 | ||
J.2 EPL Gc 级 LED | === J.2 EPL Gc 级 LED === | ||
采用LED 封装或LED 模块作为光源的灯具可能是“ec"“ic”“nR” 和“mc” 保护等级。如果使用“本 质安全”的防爆型式,“ic” 保护等级的要求适用于整个电路。用于电源供电电路的相关设备保护可以是 除了“ic" 和“ec” 之外的其他Gc 级防爆型式。 | 采用LED 封装或LED 模块作为光源的灯具可能是“ec"“ic”“nR” 和“mc” 保护等级。如果使用“本 质安全”的防爆型式,“ic” 保护等级的要求适用于整个电路。用于电源供电电路的相关设备保护可以是 除了“ic" 和“ec” 之外的其他Gc 级防爆型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