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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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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文件名=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 == 0 引言 == 本规则基于消防产品中避难逃生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避难逃生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 1 适用范围 == 本规则适用于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避难逃生产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逃生产品、自救呼吸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消防安全标志。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 2 认证依据标准 == 依据标准见附件《避难逃生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检测所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增加、减少依据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应公告执行。 == 3 认证模式 == 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避难逃生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 4 认证单元划分 ==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避难逃生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的有关规定。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 5 认证委托 == ===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 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 5.2 认证委托资料 ===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委托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产品的生产工艺说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认证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上述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 5.3 实施安排 ===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 6 认证实施 == === 6.1型式试验 ===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 ==== 6.1.1 型式试验方案 ====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通常,认证委托人按照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 6.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 型式试验项目为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适用试验项目。 认证机构应会同实验室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委托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来确认试验项目。 ====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 6.1.5型式试验报告 ====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 6.2 工厂检查 === 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是否符合认证规则标准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和评价。 ==== 6.2.1 基本原则 ====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避难逃生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等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及相关能力、条件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根据需要,工厂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也可在型式试验前进行。 ==== 6.2.2 检查范围 ==== 现场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生产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生产企业以外与认证产品实现过程相关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 6.2.3 检查结果 ==== 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结果为通过。 现场检查存在一般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确认整改有效后,结果为通过。 现场检查存在严重不合格项时,结果为不通过。 ===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终止,认证机构不予颁发认证证书。 === 6.4 认证时限 ===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 7 获证后监督 ==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 ====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产品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 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相关要求制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要求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 === ==== 7.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原则 ====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 7.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内容 ====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需要检测的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 认证机构也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取样品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 ==== 7.3.1 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 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 7.3.2 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 ====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 7.5获证后的监督记录 === 认证机构应对其开展的获证后监督工作以适宜的形式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 8 认证证书 == ===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 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 8.2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要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认证机构应注明变更/扩展认证证书的版本号。 === 8.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信息。 === 8.4 认证证书的使用 === 认证证书及其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的要求。 == 9 认证标志 ==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的规定。 == 10产品标志与说明书 ==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志与说明书应满足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标志与说明书的参数内容应与认证证书保持一致。 == 11收费 ==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制定相关认证、检测费用收费标准并公示,按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价格向认证委托人收费。 == 12认证责任 == 认证机构应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13认证实施细则 ==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 认证单元划分的细则及相关要求; (4)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5)样品检测要求及时限要求(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等); (6) 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7) 工厂条件文件审查要求及时限要求; (8) 工厂条件现场检查要求及时限要求; (9) 获证后监督要求及时限要求; (10) 认证变更/扩展(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11) 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要求; (12) 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 附件 == 避难逃生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 class="wikitable" |- ! colspan="2" | 产品类别 ! 单元划分原则 ! 依据标准 |- | rowspan="5" | 逃生产品 | 逃生缓降器 | 1)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2)绳索类型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GB 21976.2 |- | 逃生梯 | 1)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2)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GB 21976.3 |- | 逃生滑道 | 1)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2)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GB 21976.4 |- | 应急逃生器 | 1)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2)绳索类型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GB 21976.5 |- | 逃生绳 | 1)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2)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GB 21976.6 |- | rowspan="2" | 自救呼吸器 |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 1)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2)额定防护时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3)所使用的触媒和/或干燥剂型号规格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GB 21976.7 |- | 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 | 额定防护时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XF 411 |- | rowspan="6"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 |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 1)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等类型不同的标志灯具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2)主电路布局不同、光源不同、电池类别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3)地面安装的与其它方式安装的标志灯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rowspan="6" | GB 17945 |-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主电路布局不同、光源不同、电池类别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 应急照明控制器 | 1)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2)电源不同(电源功率参数不同除外)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 1)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2)变压器、逆变器主要技术指标不同(功率参数不同除外)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3)电池充放电控制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 应急照明配电箱 | 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 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 rowspan="5" | 消防安全标志 |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 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XF 480.1<br />XF 480.2 |- |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 1)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2)发光时间不同,激发照度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XF 480.1<br />XF 480.3 |- |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 1)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2)逆向反射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XF 480.1<br />XF 480.4 |- |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 | 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XF 480.1<br />XF 480.5 |- | 其他消防安全标志 | 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XF 480.1 |} [[Category:消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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