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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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防火卷帘控制器XF386-2002.PDF]] | [[文件:防火卷帘控制器XF386-2002.PDF]] | ||
== 标准状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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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标准:防火卷帘控制器XF386-2002 | |||
发布日期:2002-05-14 | |||
实施日期:2002-12-01 | |||
== 1 范围 == | == 1 范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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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 ||
GB /T 2423.1-2001 | GB /T 2423.1-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A: 低温 | ||
GB /T2423.2—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 试 验 第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B:高 温 | |||
GB / | GB/T 2423.3—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Ca: 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 ||
GB/T 2423. | GB/T 2423.10—1995 电工角子严温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 和导则:振动(正弦) | ||
GB 12978-1991 火灾报警收备检验规则 | |||
GB 16838-1997 消防电仔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 GB 16838-1997 消防电仔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 ||
第42行: | 第52行: | ||
控制器命名包含四个部分,即控制器名称代号,用途、构成分类和厂家产品代号,表示为: | 控制器命名包含四个部分,即控制器名称代号,用途、构成分类和厂家产品代号,表示为: | ||
[[防火卷帘控制器XF386-2002 3.2.jpeg|400p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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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产品代号为四到六位,前两位或三位使用厂家名称中具有代表性的汉字拼音字头或英文字母, 其后用三位或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产品系列号。 | 厂家产品代号为四到六位,前两位或三位使用厂家名称中具有代表性的汉字拼音字头或英文字母, 其后用三位或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产品系列号。 | ||
第90行: | 第92行: | ||
4.1.2.9 控制器应能控制速放控制装置,产生足够的推(拉)力和行程,开启卷门机制动机构使卷帘能 依靠自重下降,并可控制卷帘在某一预设位置停留。 | 4.1.2.9 控制器应能控制速放控制装置,产生足够的推(拉)力和行程,开启卷门机制动机构使卷帘能 依靠自重下降,并可控制卷帘在某一预设位置停留。 | ||
4.1.2.10在卷门机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在控制器的控制下由控制器供电电源启动速放控制装置,实 现防火卷帘自重下降,并可在中限位置使防火卷帘停止并延时,延时时间应在(30~300)s 之间可调,延 时结束后再次启动速放控制装置,在防火卷帘到达下限位置时停止速放控制装置。在卷门机电源和控 制器主电源都处于故障状态时,控制器应能够在备用电源的支持下完成上述功能。 | |||
4.1.2.11 控制器应具有防止由于系统存在故障发生防火卷帘超越上限位的措施(防止正卷功能)。 | |||
4.1.2.12 控制器应具有防止由于系统存在故障发生防火卷帘超越下限位的措施(防止反卷功能)。 | |||
4.1.2.13 控制器应备有三组控制输出接点:分别在防火卷帘处于上限、中限、下限位置且当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存在时,输出接点闭合并保持。 | |||
4.1.2.14 控制器发生下述故障时,应在100 s 内发出与防火卷帘动作指示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 障信号并向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送故障信号: | |||
a) 控制器的主电源掉电; | a) 控制器的主电源掉电; | ||
第116行: | 第116行: | ||
g) 防火卷帘正卷或反卷时。 | g) 防火卷帘正卷或反卷时。 | ||
4.1.2.15 单体式控制器应安装门锁并在其内部设有复位按钮,分体式控制器应在其手动控制装置内部设有复位按钮。控制器应有消音功能,但当防火卷帘控制信号或火警及故障未消除时,光指示信号不 能复位消除。 | |||
4.1.2.16 控制器应能对音响部件及其状态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控制器执行自检时,应不造成与其相连的外部设备动作 | |||
4.1.2.17 控制器应配有备用电源,并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备用电源宜采用密封、免维护充电电池 | ||
b) | b) 电池容量应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情况下正常可靠工作1 h: | ||
1) 控制器处于通电工作状态 | 1) 控制器处于通电工作状态 | ||
2) | 2) 提供控制器控制速放控制装置完成卷帘自重垂降、控制卷帘在中限位置停止、延时后,降至下限位置所需的电源。 | ||
c) 有防止电池过充电、 | c) 有防止电池过充电、 放电的功能;在不超过生产规楚的电他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在24 h 内对电池进行充电并使其恢复到正常状态 | ||
4.1.2.18 控制器应有主、备电源转换功能 ;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恐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控制器发生误动作。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输出控制防火卷帘动作信号条件下连续工作2h。 | |||
4.1.2.19 手动控制装置应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有表示操作方向的标志; | a) 应有表示操作方向的标志; | ||
第493行: | 第493行: | ||
5.2.2 方法 | 5.2.2 方法 | ||
5.2.2.1 | 5.2.2.1 检查并记录试样的控制机构、开关和按键的可操作性及功能标注情况。 | ||
5.2.2.2 | 5.2.2.2 检查并记录指示灯的用法、颜色标识、可见程度及功能标注等情况。 | ||
5.2.2.3 | 5.2.2.3 检查并记录接线端子标注情况 | ||
5.2.2.4 | 5.2.2.4 模拟火警信号输入,测量并记录试样声报警信号的声压级 | ||
5.2.2.5 | 5.2.2.5 检查并记录备用电源的型号、参数 | ||
5.2.2.6 | 5.2.2.6 检查并记录限位器的功能标注情况,操作控制器, 检查并记录限位器动作情况。 | ||
5.2.2.7 检查并记录手动控制装置功能标注情况 | 5.2.2.7 检查并记录手动控制装置功能标注情况 | ||
5.2.2.8 对于微处理器(计算机) | 5.2.2.8 对于微处理器(计算机)控制式试样,检查并记录操作系统及软件情况。 | ||
=== 5.3 基本功能试验 === | === 5.3 基本功能试验 === | ||
第532行: | 第532行: | ||
5.3.2.5 在防火卷帘下降过程中或到达下限位置时,检查手动优先插入功能的动作情况,调节并记录 二步降中位延时时间范围。 | 5.3.2.5 在防火卷帘下降过程中或到达下限位置时,检查手动优先插入功能的动作情况,调节并记录 二步降中位延时时间范围。 | ||
5.3.2.6 断掉电动卷门机电源,检查并记录由试样主电源控制速放控制装置动作情况。 | 5.3.2.6 断掉电动卷门机电源,检查并记录由试样主电源控制速放控制装置动作情况。 | ||
第543行: | 第541行: | ||
5.3.2.9 检查并记录试样防止正卷和反卷功能。 | 5.3.2.9 检查并记录试样防止正卷和反卷功能。 | ||
5.3.2.10 检查复位按钮设置情况;在控制信号、火警、故障存在时,操作复位按钮,检查并记录试样声、 光指示情况。 | |||
5.3.2.11 操作试样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况和指示灯所处状态;首次基本功能 试验时还应检查用于控制外接设备的输出节点的动作情况。 | |||
5.3.2.12 使试样由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观察并记录主、备电源转换情况,并重复5.3.2. 1~ | |||
5.3.2.11的试验过程。 | 5.3.2.11的试验过程。 | ||
第594行: | 第592行: | ||
5.6.1.2 试验后,试样的基本功能应满足4.1.2要求。 | 5.6.1.2 试验后,试样的基本功能应满足4.1.2要求。 | ||
5.6.2 方法 | 5.6.2 方法 | ||
第645行: | 第641行: | ||
5.8.2 方 法 | 5.8.2 方 法 | ||
通过耐压试验装置,以(100~500)V/s 的升压速率,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50 Hz 、1500 | 通过耐压试验装置,以(100~500)V/s 的升压速率,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50 Hz 、1500 V±150 V(额定电压超过50 V 时),或50 Hz 、500 V±50 V(额定电压不超过50 V 时)的试验电压。 | ||
a) 有绝缘要求的所有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 a) 有绝缘要求的所有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 ||
第697行: | 第691行: | ||
5.10.2 方法 | 5.10.2 方法 | ||
5.10.2.1将试样放在位于接地板上的绝缘台上,试样与其他任何导电结构的距离大于0.5 m。 | |||
5.10.2.2按通电工作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通电工作状态。 | |||
5.10.2.3 对试样的 AC 电源线分别施加2000 V±200 V,频率2.5 kHz+0.5 kHz 的正负极性瞬变 脉冲电压,每300 ms 施加瞬变脉冲电压15 ms, 每次施加瞬变脉冲电压时间为60 s, 共施加三次,依次 的时间间隔为10 s。试验期间,监视试样是否发出防火卷帘控制输出信号和故障信号。 | |||
5.10.2.4对试样的其他外接连线施加1000 V±100 V,频率5 .0 kHz±1.0 kHz的正负极性瞬变脉 冲电压,每300 ms 施加瞬变脉冲电压15 ms, 每次施加瞬变脉冲电压时间为60 s, 共施加三次,依次的 时间间隔为10 s 。试验期间,监视试样是否发出防火卷帘控制输出信号和故障信号。 | |||
5.10.2.5 试验后,按5.3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 |||
5.10.3 试验设备 | 5.10.3 试验设备 | ||
第723行: | 第717行: | ||
5.11.2 方法 | 5.11.2 方法 | ||
5.11.2.1 将试样安放在绝缘台上,按通电工作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 通电工作状态。 | |||
5.11.2.2 连接试验设备,将发射天线置于中间,试样与电磁干扰测量仪器分别置于发射天线两边 各1 m 处。 | |||
1 MHz~1 GHz的频率范围内,应分别用天线的水平极化和垂直极化进行试验。 | 5.11.2.3 调节1 MHz~1GHz 的功率信号发生器的输出,使电磁干扰测量仪的读数为10 V/m 。 在 试验过程中频率应在1 MHz~1 GHz 的频率范围内以不大于0.005倍频程入s 的速率缓慢变化,同时应 转动试样,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如使用的发射天线具有方向性,则应先便发射天线对准电磁干扰 测量仪天线,调节功率信号发生器的输出为10 V/m, 然后将发射天线反转,对准试样进行试验。在1 MHz~1 GHz的频率范围内,应分别用天线的水平极化和垂直极化进行试验。 | ||
5.11.2.4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是否发防从卷带腾制输出信号和故障信号;试验后,按5.3规 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 |||
5.11.3 试验设备 | 5.11.3 试验设备 | ||
第741行: | 第733行: | ||
5.12.1 要求 | 5.12.1 要求 | ||
5.12.1.1 试验期间,试样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5.12.1.2 试验后,试样的基本功能应满足 4.1.2 要求 | |||
5.12.2 方法 | 5.12.2 方法 | ||
5.12.2.1 将试样放在位于接地板上的绝缘台上,试样与其他任何导电结构的距离大于0.5 m。 | |||
5.12.2.2 按通电工作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通电工作状态。 | |||
5.12.2.3 对试样的 AC 电源线分别施加幅度为2000 V±200 V的共模和幅度为1000 V±100 V的 差模的正、负极性瞬变脉冲电压。每次试验加入8个脉冲电压,施加两次瞬变脉冲电压的时间间隔大于 1s, 相位与交流主电压波形的相位相差45°。试验期间,监视试样是否发出防火卷帘控制输出信号和故 障信号。 | |||
5.12.2.4 对试样的其他外接连线施加幅度为1000 V±100 V的共模的正、负极性瞬变脉冲电压。如 果试样有大量的输入/输出线,则选择每种输入/输出线中有代表性的做试验,如果规定某些连线必须使 用屏蔽线,则只对屏蔽层施加瞬变脉冲电压。每次试验加入20个瞬变脉冲电压,施加两次瞬变脉冲电 压的时间间隔大于1 s 。试验期间,监视试样是否发出防火卷帘控制输出信号和故障信号。 | |||
5.12.2.5 试验后,按5.3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 |||
5.12.3 试验设备 | 5.12.3 试验设备 | ||
第765行: | 第757行: | ||
5.13.1 要求 | 5.13.1 要求 | ||
5.13.1.1 试验期间,试样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5.13.1.2 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基本功能应满足4.1.2要求。 | |||
5.13.2 方法 | 5.13.2 方法 | ||
5.13.2.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 。 然后按通电工作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 连接并放入高温试验箱中,不接通试样电源。 | |||
5.13.2.2 调节高温试验箱,使其温度为(20±2)℃,保持30 min 后,以不大于1℃/min 的平均升温速 率使温度升高到(55±2)℃。 | |||
5.13.2.3 在(55±2)℃温度下,保持14 h; 接通试样电源,在此温度下继续保持2 h 后,打开试验箱, 在箱体内立即按5.3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 |||
5.13.2.4 将试样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监视状态1h 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 况并按5.3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 |||
5.13.3 试验设备 | 5.13.3 试验设备 | ||
第787行: | 第779行: | ||
5.14.1 要求 | 5.14.1 要求 | ||
5.14.1.1 试验期间,试样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5.14.1.2 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基本功能应满足4.1.2要求。 | |||
5.14.2 方法 | 5.14.2 方法 | ||
5.14.2.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 h, 然后按通电工作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 连接并放入低温试验箱中,不接通试样电源。 | |||
5.14.2.2 调节低温试验箱,使其温度为(20±3)℃,保持30 min 后,以不大于1℃/min 的平均降温速 率使温度降低到(0±3)℃。 | |||
5.14.2.3 在(0±3)℃温度下,保持14 h; 接通试样电源,在此温度下继续保持2 h 后,打开试验箱,在 箱体内立即按5.3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 |||
5.14.2.4 以不大于1℃/min 的平均升温速率升温至(20±3)℃,保持(30±5)min 后,取出试样,使 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监视状态1h 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5.3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 试 验 。 | |||
5.14.3 试验设备 | 5.14.3 试验设备 | ||
第809行: | 第801行: | ||
5.15.1 要求 | 5.15.1 要求 | ||
5.15.1.1 试验期间,试样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5.15.1.2 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基本功能应满足4.1.2要求。 | |||
5.15.2 方法 | 5.15.2 方法 | ||
5.15.2.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 h。 | |||
5.15.2.2 将试样与蓄电池一起放入恒定湿热试验箱,按通电工作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 通电源,使其处于通电工作状态。 | |||
5.15.2.3 调节试验箱,使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 (先调节温度,当温度达到稳定后 再加湿),连续保持96 h 后,打开试验箱,在箱体内立即按5.3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 |||
5.15.2.4 将试样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监视状态1 h 。如试样表面有凝露,可 用室内空气吹干。 | |||
5.15.2.5 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5.3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 |||
5.15.3 试验设备 | 5.15.3 试验设备 | ||
第833行: | 第825行: | ||
5.16.1 要求 | 5.16.1 要求 | ||
5.16.1.1 试验期间,试样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5.16.1.2 试验后,试样应无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基本功能满足4.1.2要求。 | |||
5.16.2 方法 | 5.16.2 方法 | ||
5.16.2.1 试验前,将试祥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 2 h。 | |||
5.16.2.2 振动响应检查 | |||
将试样按正常工作位置紧固在振动台上,接通电源 ,使其处于通电工作状态,启动振动试验台,在 (10~55~10)Hz 的频率范围内,以1倍频程/min的速率,0.19mm 而的振动幅值,进行一次扫频循环。 观察并记录试样性能和结构变化情况。上述试验应在试样的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依次进行。 | |||
5.16.2.3 耐久试验 | |||
振动响应检查结束后,切断试样供电电源,在上述振动响应检查试验中规定的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 上依次进行在( | 振动响应检查结束后,切断试样供电电源,在上述振动响应检查试验中规定的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 上依次进行在(10~55~10)Hz 的频率循环范围内,振幅为0.19 mm, 扫频速率为1倍频程/min, 扫频次数为20次的扫频循环试验。 | ||
5.16.2.4 试验后,立即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并按5.3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 |||
5.16.3 试验设备 | 5.16.3 试验设备 | ||
第863行: | 第855行: | ||
5.17.2 方法 | 5.17.2 方法 | ||
5.17.2.1 在不通电条件下,将试样放入低温试验箱内,调节试验箱温度,以不大于1℃/min 的平均降 温速率,从(20±3)℃降低到(-40±3)℃,连续保持4 h;然后以不大于1℃/min 的平均升温速率升温到(20±3)℃。 | |||
5.17.2.2 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移至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4 h。 | |||
5.17.2.3检查试样外观有无异常变化并按5.3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 |||
5.17.3 试验设备 | 5.17.3 试验设备 | ||
第879行: | 第869行: | ||
5.18.1 要求 | 5.18.1 要求 | ||
5.18.1.1 试验期间,试样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5.18.1.2 试验后,试样的基本功能应满足4.1.2要求。 | |||
5.18.2 方法 | 5.18.2 方法 | ||
5.18.2.1 按通电工作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通电工作状态。 | |||
5.18.2.2 对试样表面的每个易损部件(如指示灯、显示器等)施加三次能量为(0.5±0.04)J 的碰撞。 在进行试验时应小心进行,以确保上一组(三次)碰撞的结果不对后续各组碰撞的结果产生影响;在认为 可能产生影响时,应不考虑发现的缺陷,取一新的试样,在同一位置重新进行碰撞试验。 | |||
5.18.3 试验设备 | 5.18.3 试验设备 | ||
第961行: | 第951行: | ||
=== 7.2 使用说明书 === | === 7.2 使用说明书 === | ||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CB |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CB 9969.1 的规定。 | ||
=== 7.3 包装 === | === 7.3 包装 === | ||
控制器的包装应安全可靠,便于装卸、送输和贬存;应防潮防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随产品提供如下文件资料并装入防水袋中: | |||
a) 产品合格证; | a) 产品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