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欣欣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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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状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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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标准:GB50630-2010 | |||
发布日期:2010-11-03 | |||
实施日期:2011-10-01 | |||
==1 总 则== | ==1 总 则== | ||
第59行: | 第66行: | ||
3.0.6 连通两个防火分区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对采用防火墙等实 体防火分隔物难以封闭的局部开口部位,应设置其他的防火分隔 设施。当采用水幕系统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相关规定。 | 3.0.6 连通两个防火分区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对采用防火墙等实 体防火分隔物难以封闭的局部开口部位,应设置其他的防火分隔 设施。当采用水幕系统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相关规定。 | ||
3.0.7 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3.0.7 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但对于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熔炼、焙烧及其余热锅炉等整套装置 的有色金属高层厂房,当生产工艺有特定要求且厂房无法实施防 火分隔时,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增加1.0倍。 | ||
3.0.8 地下电气室、液压站、润滑油站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sup>2</sup>; 电缆夹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地上不应大于1200m<sup>2</sup>; | |||
2 地下不应大于300m<sup>2</sup>; | |||
2 | |||
3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可分别增加1.0倍。 | 3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可分别增加1.0倍。 | ||
第107行: | 第112行: | ||
5 进风巷道(井筒)、扇风机房,井口建筑物,井下电机室、变 配电所、设备间、维修间等硐室(建、构筑物),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建 造,并应在其室内或邻近区位配置灭火器材;当安全防护必要时, 井下应设置避险硐室(避险舱) ; | 5 进风巷道(井筒)、扇风机房,井口建筑物,井下电机室、变 配电所、设备间、维修间等硐室(建、构筑物),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建 造,并应在其室内或邻近区位配置灭火器材;当安全防护必要时, 井下应设置避险硐室(避险舱) ; | ||
6 地下变、配电设施及电缆的选择及敷设要求,应符合本规 范第10章及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爆破 | 6 地下变、配电设施及电缆的选择及敷设要求,应符合本规 范第10章及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爆破 安全规程》GB 16423 的有关规定。 | ||
===4.3 选 矿=== | ===4.3 选 矿=== | ||
第147行: | 第152行: | ||
4.4.3 当储煤棚或室内贮煤(焦)场采用钢结构时,应对物料设计 堆存高度及以上1.5m 范围内的钢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取防火保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4.4.3 当储煤棚或室内贮煤(焦)场采用钢结构时,应对物料设计 堆存高度及以上1.5m 范围内的钢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取防火保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
4.4.4 用于露天机械设备的电机,其防护等级应选用防水、防尘 型(IP54 级); | 4.4.4 用于露天机械设备的电机,其防护等级应选用防水、防尘 型(IP54 级);用于室内煤、焦破碎及筛分设备的电机,其防护等级应选用防爆型。 | ||
===4.5 火 法 冶 金=== | ===4.5 火 法 冶 金=== | ||
第191行: | 第194行: | ||
2 车间供油站的储存油量,应以该车间2d 的需求量为限,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2 车间供油站的储存油量,应以该车间2d 的需求量为限,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甲类油品不应大于0. | 1)甲类油品不应大于0.1m<sup>3</sup> ; | ||
2)乙类油品不应大于2. | 2)乙类油品不应大于2.0m<sup>3</sup>; | ||
3)丙类油品不宜大于10. | 3)丙类油品不宜大于10.0m<sup>3</sup>。 | ||
3 油罐内的油品加热宜选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品的加热温 度应控制在油品闪点温度以下不小于10℃ ; | 3 油罐内的油品加热宜选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品的加热温 度应控制在油品闪点温度以下不小于10℃ ; | ||
第207行: | 第210行: | ||
4.5.4 冶金物料准备(含干燥、煅烧、焙烧、烧结等类型)生产工艺 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4.5.4 冶金物料准备(含干燥、煅烧、焙烧、烧结等类型)生产工艺 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炉窑及其排烟、收尘系统应设置封闭的隔热层,其密封性 | 1 炉窑及其排烟、收尘系统应设置封闭的隔热层,其密封性 能、外表面温度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 的有关规定; | ||
2 输送热物料时,应选用与之温度相匹配且由难燃烧或不燃 烧材料制作的装置; | 2 输送热物料时,应选用与之温度相匹配且由难燃烧或不燃 烧材料制作的装置; | ||
第281行: | 第282行: | ||
4.6.1 湿法冶金生产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助燃)气体、金属(非金 属)粉料(尘)以及腐蚀性介质时,其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 4.6.1 湿法冶金生产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助燃)气体、金属(非金 属)粉料(尘)以及腐蚀性介质时,其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 ||
1 使用(或产生) | 1 使用(或产生)氢气的反应装置,应配置氢气与氧气分析仪、氢气自动切断放散装置和相应显示以及事故报警装置,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 的有关规定; | ||
2 使用氧气等助燃气体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5 条的有关规定; | 2 使用氧气等助燃气体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5 条的有关规定; | ||
第317行: | 第316行: | ||
2 主厂房内存储可燃剂液的总量应予控制: 乙类不应大于 | 2 主厂房内存储可燃剂液的总量应予控制: 乙类不应大于 | ||
2. | 2.0m<sup>3</sup>; 丙类不宜大于10.0m<sup>3</sup>, 储存间与厂房应实施防火分隔; | ||
3 溶剂制备、储存、使用区域不得设置高温、明火的加热装置; | |||
4 电缆宜架空配置; | 4 电缆宜架空配置; | ||
第339行: | 第336行: | ||
3 严禁雨水、地表水、地下水进入电解厂房,不得在电解厂房 内设置上、下水管道; | 3 严禁雨水、地表水、地下水进入电解厂房,不得在电解厂房 内设置上、下水管道; | ||
4 | 4 铸造厂房的起重机应选用工作级别高且具有双抱闸式的桥式起重机,起重机的容量应按吊运满载的金属液抬包或吊运产 品最大件重量确定; | ||
5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位于炽热、熔融体 作业区的控制(操作、值班)室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2 条的有关规定。 | 5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位于炽热、熔融体 作业区的控制(操作、值班)室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2 条的有关规定。 | ||
第365行: | 第360行: | ||
4.8.5 用于各类加热、铸造工业炉窑保温(隔热)的防火安全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 16618 的有关规定。 | 4.8.5 用于各类加热、铸造工业炉窑保温(隔热)的防火安全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 16618 的有关规定。 | ||
4.8.6 | 4.8.6 使用保护性气体的炉窑装置,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使用氢气时,应配置氢气与氧气分析仪、氢气自动切断放 散装置以及相关显示和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 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 的有关规定; | 1 使用氢气时,应配置氢气与氧气分析仪、氢气自动切断放 散装置以及相关显示和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 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 的有关规定; | ||
第391行: | 第384行: | ||
4.9.2 厂房(仓库)的建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建筑防腐蚀构造 层宜采用难燃材料、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 保护措施。 | 4.9.2 厂房(仓库)的建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建筑防腐蚀构造 层宜采用难燃材料、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 保护措施。 | ||
4.9.3 | 4.9.3 硫酸的生产、存储及输送,应采取严格的防腐蚀、防泄漏以及防火等技术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 设计规范》GB50046 等的有关规定。 | ||
===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 ===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 ||
第433行: | 第426行: | ||
4.11.4 煤粉制备系统中除压力容器外,所有煤粉容器、与容器连 接的管道端部和拐弯处,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孔或泄爆阀),泄 爆装置的位置及朝向应确保泄爆时不得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泄 爆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 的有关规定。 | 4.11.4 煤粉制备系统中除压力容器外,所有煤粉容器、与容器连 接的管道端部和拐弯处,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孔或泄爆阀),泄 爆装置的位置及朝向应确保泄爆时不得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泄 爆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 的有关规定。 | ||
4.11.5 | 4.11.5 煤粉制备系统的装置、管道及其连接应平整、光滑,避免煤粉积聚,宜对煤粉管道等的清理配备吹扫系统。 | ||
4.11.6 煤粉输送管道应避免水平方式敷设,水平夹角不应小于 45 °,其最小负荷工况设计流速不应小于15m/s; 当管道水平夹角 不可避免小于45 °布置时,其额定负荷工况设计流速不应小于 25m/s。 | 4.11.6 煤粉输送管道应避免水平方式敷设,水平夹角不应小于 45 °,其最小负荷工况设计流速不应小于15m/s; 当管道水平夹角 不可避免小于45 °布置时,其额定负荷工况设计流速不应小于 25m/s。 | ||
第445行: | 第436行: | ||
4.11.9 煤粉制备各类装置、设备的供配电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 有关规定。 | 4.11.9 煤粉制备各类装置、设备的供配电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 有关规定。 | ||
4.11.10 | 4.11.10 煤粉制备系统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7.5节有关规定。 | ||
===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 ===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 ||
第461行: | 第450行: | ||
4.13.1 水处理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4.13.1 水处理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使用氯气(液氯)的工作间应独立设置,应设置直通室外的 | 1 使用氯气(液氯)的工作间应独立设置,应设置直通室外的 门,并应设置氯气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室内通风设备应为防爆型;设备和照明的开关应设置在室外; | ||
2 工业废水、污泥的处理、存储,应依据其介质的火灾危险特 性,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 2 工业废水、污泥的处理、存储,应依据其介质的火灾危险特 性,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 ||
第479行: | 第466行: | ||
2 汽车及柴油机械保养车间内的喷油泵试验间,应靠车间的 外墙布置,室内应采取机械通风和防爆措施; | 2 汽车及柴油机械保养车间内的喷油泵试验间,应靠车间的 外墙布置,室内应采取机械通风和防爆措施; | ||
3 | 3 对于建筑面积不大于60m<sup>2</sup> 的充电间,可与停车库、维修 间等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将其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 全出口;充电间应有防爆、防腐蚀和机械通风等措施; | ||
4 中小型的锻、铆、焊、机加工等各类机械修理厂房宜合建 (贴建),其防火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4 中小型的锻、铆、焊、机加工等各类机械修理厂房宜合建 (贴建),其防火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
第499行: | 第486行: | ||
1 矿山工业场地与草原、森林接壤时,应设置防火隔离带; | 1 矿山工业场地与草原、森林接壤时,应设置防火隔离带; | ||
2 矿井井口、平硐口必须布置在安全地带,与丙类建(构)筑 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0.0m,与锻造、铆焊等有火花车间的防火 间距宜大于20.0m, 与丁类建(构)筑物(其中井架、井塔、提升机房 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且洞口周围200.0m | 2 矿井井口、平硐口必须布置在安全地带,与丙类建(构)筑 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0.0m,与锻造、铆焊等有火花车间的防火 间距宜大于20.0m, 与丁类建(构)筑物(其中井架、井塔、提升机房 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且洞口周围200.0m 范围内不应布置甲、乙类设施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矿井井口、平硐口作为 安全出口时,其周围应设置通畅的道路; | ||
3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堆场,不应设在矿井进风 口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矿井进风口的距离应大于80.0m; | 3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堆场,不应设在矿井进风 口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矿井进风口的距离应大于80.0m; | ||
第507行: | 第492行: | ||
4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到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5.1.5的规定。 | 4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到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5.1.5的规定。 | ||
表5.1.5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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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5行: | 第520行: | ||
5.2.2 当消防车道设置(通行)在地下建、构筑物的上部时,地下 建、构筑物的结构承载能力应满足厂区最大消防车满载通行时的 安全要求。 | 5.2.2 当消防车道设置(通行)在地下建、构筑物的上部时,地下 建、构筑物的结构承载能力应满足厂区最大消防车满载通行时的 安全要求。 | ||
5.2.3 厂区道路的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规模、总体规 划等综合确定 。 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 5.2.3 厂区道路的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规模、总体规 划等综合确定 。 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且应位于厂区的不同方位。 | ||
5.2.4 厂区两个主要出人口处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 交;当难以避免时,两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大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 长度;当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技术措施。 | 5.2.4 厂区两个主要出人口处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 交;当难以避免时,两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大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 长度;当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技术措施。 | ||
第594行: | 第577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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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小垂直净距是指线路最大弧垂时的净距。 | <small>注:最小垂直净距是指线路最大弧垂时的净距。</small> | ||
5.3.6 矿山电力线路架(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 计规范》GB50070 和本规范第10.3节的有关规定。线路架设区 位,不得贴近或跨越爆破危险境界线,架设的高度,应满足相关车 辆、装置安全通行的最小净空。 | 5.3.6 矿山电力线路架(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 计规范》GB50070 和本规范第10.3节的有关规定。线路架设区 位,不得贴近或跨越爆破危险境界线,架设的高度,应满足相关车 辆、装置安全通行的最小净空。 | ||
第608行: | 第591行: | ||
6.1.2 丁、戊类输送机通廊的高层转运站、矿山竖井提升的高层 井塔(井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金属梯作为疏散楼梯,金属梯的倾 斜角不应大于60 ° ,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1m。 | 6.1.2 丁、戊类输送机通廊的高层转运站、矿山竖井提升的高层 井塔(井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金属梯作为疏散楼梯,金属梯的倾 斜角不应大于60 ° ,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1m。 | ||
6.1.3 | 6.1.3 丁、戊类生产厂房操作平台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倾斜角小于等于45 ° 、净宽度不小于0.8m 的金属梯,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1m; 当仅用于生产检修时,金属梯的倾斜角可为60 °,净宽度不小于0.6m。 | ||
6.1.4 | 6.1.4 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sup>2</sup> 的电缆夹层、无人值守且建筑面 积不超过100m<sup>2</sup>的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站、地下设备用房,可设 一个安全出口。 | ||
6.1.5 长度大于50.0m 的电缆隧道,应分别在距其两端不大于 5.0m 处设置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200.0m时,中间应 增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100.0m。 | 6.1.5 长度大于50.0m 的电缆隧道,应分别在距其两端不大于 5.0m 处设置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200.0m时,中间应 增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100.0m。 | ||
6.1.6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内无人值守的液压站、润 滑站等设备地下室(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其安全出口直通室外确 有困难时,可直通厂房内相对安全的区域,但地下室出口处应设置 | 6.1.6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内无人值守的液压站、润 滑站等设备地下室(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其安全出口直通室外确 有困难时,可直通厂房内相对安全的区域,但地下室出口处应设置 乙级防火门。疏散梯可采用倾斜角不应大于45°、净宽度不小于 0.8m 的金属梯;当建筑面积大于100m<sup>2</sup> 时,应增设第二安全出 口,第二安全出口疏散梯可采用金属垂直梯。 | ||
===6.2 建 筑 构 造=== | ===6.2 建 筑 构 造=== | ||
6.2.1 厂房(仓库)建筑构造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 6.2.1 厂房(仓库)建筑构造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厂房(仓库)建筑内部装 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且装饰材质宜采用不燃材料。 | ||
6.2.2 受炽热烘烤、熔体喷溅、明火作用的区域,不应设置控制 (操作、值班)室,当确需设置时,其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对 门、窗和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具有爆炸危险时,尚应设 置有效的防爆设施。 | 6.2.2 受炽热烘烤、熔体喷溅、明火作用的区域,不应设置控制 (操作、值班)室,当确需设置时,其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对 门、窗和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具有爆炸危险时,尚应设 置有效的防爆设施。 | ||
第630行: | 第613行: | ||
6.2.5 设置在主厂房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直通厂房 外的大门。当门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的防火挑檐时,直 通室外的门可不采用防火门。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厂房内的大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常闭) ;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火卷帘等 防火分隔措施。 | 6.2.5 设置在主厂房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直通厂房 外的大门。当门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的防火挑檐时,直 通室外的门可不采用防火门。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厂房内的大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常闭) ;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火卷帘等 防火分隔措施。 | ||
6.2.6 电气(配电、电气装置)室、变压器室、电缆夹层等室内疏散 | 6.2.6 电气(配电、电气装置)室、变压器室、电缆夹层等室内疏散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连接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气室等房间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可采用不燃烧体的 双向弹簧门。 | ||
6.2.7 电缆隧道在进入主厂房、变(配)电所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h 的防火分隔体分隔,其出人口应设常闭的甲级防火 门并向厂房侧开启;电缆隧道内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侧开启,并 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 6.2.7 电缆隧道在进入主厂房、变(配)电所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h 的防火分隔体分隔,其出人口应设常闭的甲级防火 门并向厂房侧开启;电缆隧道内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侧开启,并 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 ||
第652行: | 第633行: | ||
===6.3 厂房(仓库)防爆=== | ===6.3 厂房(仓库)防爆=== | ||
6.3.1 具有熔融状态的粗金属(熔渣)作业区,其厂房屋面防水等 | 6.3.1 具有熔融状态的粗金属(熔渣)作业区,其厂房屋面防水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应有防止天窗、天沟、水落管等雨水飘落、渗漏的可靠措施;作业区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标高。 | ||
6.3.2 对可能放散爆炸危险介质的厂房(仓库),应采取避免爆炸 危险性介质积聚的构造措施,宜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当厂 房(仓库)使用或产生氢气时,对厂房(仓库)顶部可能聚集氢气的 封闭区域,应有可靠的导流、排放措施。 | 6.3.2 对可能放散爆炸危险介质的厂房(仓库),应采取避免爆炸 危险性介质积聚的构造措施,宜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当厂 房(仓库)使用或产生氢气时,对厂房(仓库)顶部可能聚集氢气的 封闭区域,应有可靠的导流、排放措施。 | ||
第666行: | 第645行: | ||
7.1.1 有色金属工程的消防用水应与厂区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 划,水源必须有十分可靠的保证。 | 7.1.1 有色金属工程的消防用水应与厂区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 划,水源必须有十分可靠的保证。 | ||
7. 1.2 | 7. 1.2 当工程项目的设计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10⁴ m²(100hm<sup>2</sup>, 下同略)时,应按同一时间内1次火灾设计;当大于100×10⁴m² 时,应按同一时间2次火灾设计。 | ||
7.1.3 厂区内的消防给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 灭火的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 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 一座厂房(仓库)或储罐计算,且厂房(仓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是室 内全部消防水量与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储罐的消防用水量应 是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灭火用水量之和。 | 7.1.3 厂区内的消防给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 灭火的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 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 一座厂房(仓库)或储罐计算,且厂房(仓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是室 内全部消防水量与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储罐的消防用水量应 是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灭火用水量之和。 | ||
第702行: | 第681行: | ||
1 火法冶金、熔盐电解、金属加工、辅助生产等类型的丁、戊 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仓库)中,使用、产生或储存甲、乙、丙 类可燃物(介质、物料)且较集中的场所; | 1 火法冶金、熔盐电解、金属加工、辅助生产等类型的丁、戊 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仓库)中,使用、产生或储存甲、乙、丙 类可燃物(介质、物料)且较集中的场所; | ||
2 |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sup>2</sup>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超过3000m<sup>3</sup> 的丁类、建筑体积超过 5000m<sup>3</sup> 的戊类厂房(仓库) ; | ||
3 输送丙类及以上物料且封闭式的通廊及转运站等; | 3 输送丙类及以上物料且封闭式的通廊及转运站等; | ||
4 | 4 五层以上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sup>3</sup> 的化验(试验)楼、计 控楼、综合办公楼。 | ||
7.3.2 下列厂房(仓库)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 7.3.2 下列厂房(仓库)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 ||
第726行: | 第703行: | ||
1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快速(管牙)接口; | 1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快速(管牙)接口; | ||
2 | 2 框架平台面积小于等于50m<sup>2</sup> 时,管径不宜小于DN80 ; 大 于50m<sup>2</sup> 时,管径不宜小于DN100 ; | ||
3 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 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 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 3 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 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 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 ||
第732行: | 第709行: | ||
7.3.7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 7.3.7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厂房(仓库) | 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厂房(仓库)的出入口附近、通行走道邻近处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 | ||
2 带电设施的邻近区域宜配备喷雾水枪、细水雾水枪; | 2 带电设施的邻近区域宜配备喷雾水枪、细水雾水枪; | ||
第764行: | 第739行: | ||
7.4.5 地下开采矿山当设置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7.4.5 地下开采矿山当设置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供水管道合并(含水源供水),合并 | 1 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供水管道合并(含水源供水),合并 的给水管道系统除应保证生产用水的需要外,尚应确保全部消防用水需求; | ||
2 消防用水量应按井下同一时间发生1次火灾,火灾延续时 间不小于3.00h 计算确定; | 2 消防用水量应按井下同一时间发生1次火灾,火灾延续时 间不小于3.00h 计算确定; | ||
第778行: | 第751行: | ||
6 供水管道系统可采用枝状管网 ,给水管道应沿巷道的一 侧敷设 , 管径不应小于 DN80 , 消火栓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布置; | 6 供水管道系统可采用枝状管网 ,给水管道应沿巷道的一 侧敷设 , 管径不应小于 DN80 , 消火栓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布置; | ||
7 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井下1次火灾的全部用水量确定,且 | 7 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井下1次火灾的全部用水量确定,且 不应小于200m<sup>3</sup>。 | ||
7.4.6 矿山工程中的各个生产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的有关规定。 | 7.4.6 矿山工程中的各个生产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的有关规定。 | ||
第934行: | 第907行: | ||
|} | |} | ||
注:1 主控制室等长期有人值守的场所可不设自动式灭火系统,按规定配备手提 式灭火器; | <small>注:1 主控制室等长期有人值守的场所可不设自动式灭火系统,按规定配备手提 式灭火器; | ||
2 气体灭火系统仅用于室内场所; | 2 气体灭火系统仅用于室内场所; | ||
3 在有色金属板带箔材加工的轧机(包括油地下室)等场所当采用细水雾、水 喷雾灭火系统时,应避免水液进入油系统中,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 | 3 在有色金属板带箔材加工的轧机(包括油地下室)等场所当采用细水雾、水 喷雾灭火系统时,应避免水液进入油系统中,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 | ||
</small> | |||
7.5.2 | 7.5.2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以及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以及 | ||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各类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当泡沫灭火系统用于各类可燃液体储罐(容器)等设施灭火时,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的有关规定。 | |||
7.5.3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在有色金 属工程中选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7.5.3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在有色金 属工程中选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154行: | 第1,120行: | ||
10.2.1 电抗器的磁矩范围内不应有导磁性金属体,无功补偿(含 滤波装置 FC 和静态无功补偿装置 SVC) 的空心电抗器安装在室 内时,应设强迫散热系统。 | 10.2.1 电抗器的磁矩范围内不应有导磁性金属体,无功补偿(含 滤波装置 FC 和静态无功补偿装置 SVC) 的空心电抗器安装在室 内时,应设强迫散热系统。 | ||
10.2.2 当油量为2500kg | 10.2.2 当油量为2500kg 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变压器,其外廓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表10.2.2中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 ||
1 高度应大于变压器油枕; | 1 高度应大于变压器油枕; | ||
第1,214行: | 第1,178行: | ||
10.3.4 电缆隧(廊)道每隔70.0m~100.0m 应设置一道防火墙 和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当电缆隧(廊)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防火分隔的间隔长度不应大于180.0m。 | 10.3.4 电缆隧(廊)道每隔70.0m~100.0m 应设置一道防火墙 和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当电缆隧(廊)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防火分隔的间隔长度不应大于180.0m。 | ||
10.3.5 电缆隧(廊) | 10.3.5 电缆隧(廊)道内应设排水设施,并应采取防渗水、防渗油和防倒灌的措施。 | ||
10.3.6 在电缆隧(廊) | 10.3.6 在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内,严禁穿越和敷设可燃、助燃气(液)体管道。 | ||
10.3.7 电气室、电缆夹层内,不应敷设和安装可燃液(气)或其他 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和设备,且不宜敷设与本室(层)无关的热力 管道。 | 10.3.7 电气室、电缆夹层内,不应敷设和安装可燃液(气)或其他 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和设备,且不宜敷设与本室(层)无关的热力 管道。 | ||
第1,228行: | 第1,188行: | ||
10.3.9 对带有重要负荷的10kV 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其两回 路及以上的主电源回路电缆不宜在同一条电缆隧(廊)道内敷设。 当难以满足要求时,应分别在隧(廊)道两侧的电缆架上敷设;对于 只有单侧电缆架的隧(廊)道,不同回路的主电源电缆应分层敷设, 并应采取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合:涂防火涂料、加防火隔板、加装 防火槽盒或阻燃包带等,对主电源回路电缆实施防护。 | 10.3.9 对带有重要负荷的10kV 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其两回 路及以上的主电源回路电缆不宜在同一条电缆隧(廊)道内敷设。 当难以满足要求时,应分别在隧(廊)道两侧的电缆架上敷设;对于 只有单侧电缆架的隧(廊)道,不同回路的主电源电缆应分层敷设, 并应采取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合:涂防火涂料、加防火隔板、加装 防火槽盒或阻燃包带等,对主电源回路电缆实施防护。 | ||
10.3.10 | 10.3.10 电缆明敷且无自动灭火系统保护时,电缆中间接头两侧2.0m~3.0m 的区段及与其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在此范围内,均 应采取涂防火涂料或包防火包带等防火措施。 | ||
10.3.11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间距,应符合表10.3.11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 10.3.11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间距,应符合表10.3.11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 ||
第1,236行: | 第1,194行: | ||
表10.3.11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间距(m) | 表10.3.11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间距(m) | ||
[[文件: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_表10.3.11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间距(m).png|400px]] | |||
10.3.12 车间的高温特殊区段或部位,其电缆选择和敷设应符合 下列规定: | |||
1 电气管线的敷设应避开炉口、出渣口和热风管等高温部 位; | |||
2 穿越或邻近高温辐射区的电缆,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应采 取隔热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金属熔体高温及渣液喷溅的措 施; | |||
2 穿越或邻近高温辐射区的电缆,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应采 取隔热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金属熔体高温及渣液喷溅的措 施; | |||
3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宜敷设电缆,如确需敷设时,应选用耐 高温电缆并应有隔热保护措施: | 3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宜敷设电缆,如确需敷设时,应选用耐 高温电缆并应有隔热保护措施: | ||
第1,285行: | 第1,232行: | ||
2 禁止在生产运行期内的溜井中敷设电缆; | 2 禁止在生产运行期内的溜井中敷设电缆; | ||
3 | 3 地面引至井下变电所不同回路的电源电缆线路,其电缆间距不应小于0.3m, 在竖井中不应敷设在同一层电缆架上; | ||
4 竖井井筒中的电缆不应有中间接头; | 4 竖井井筒中的电缆不应有中间接头; | ||
第1,317行: | 第1,262行: | ||
3 当储罐直径小于5.0m 时,应1~2处接地。 | 3 当储罐直径小于5.0m 时,应1~2处接地。 | ||
10.4.5 装设于钢质储罐上的信息、消防报警等弱电系统装置,其 金属外壳(皮)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 | 10.4.5 装设于钢质储罐上的信息、消防报警等弱电系统装置,其 金属外壳(皮)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金属铠装屏蔽线(缆),线(缆)金属外层及所穿金属管均应与罐体做电气连 接。 | ||
10.4.6 下列场所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措施: | 10.4.6 下列场所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措施: | ||
第1,355行: | 第1,298行: | ||
10.4.10 输送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液)体的 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法兰间的总跨 接电阻值应小于0.03 Ω 。每隔80.0m~100.0m 应作重复接地1 次,进车间的分支法兰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值均不应大于10Ω。 | 10.4.10 输送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液)体的 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法兰间的总跨 接电阻值应小于0.03 Ω 。每隔80.0m~100.0m 应作重复接地1 次,进车间的分支法兰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值均不应大于10Ω。 | ||
10.4.11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 | 10.4.11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等接地系统连接时,可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 ||
10.4.12 铁路进出化工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区的前、后两端, 应与外部铁路各设1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 车皮的长度。站区内的铁路应每隔100.0m做1次重复接地。 | 10.4.12 铁路进出化工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区的前、后两端, 应与外部铁路各设1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 车皮的长度。站区内的铁路应每隔100.0m做1次重复接地。 | ||
第1,379行: | 第1,320行: | ||
10.5.4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 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 关规定;矿山工程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 程》GB16423 的有关规定。 | 10.5.4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 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 关规定;矿山工程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 程》GB16423 的有关规定。 | ||
附录 A | == 附录 A 有色金属冶炼炉事故坑邻近钢柱的耐火稳定性验算 == | ||
=== A.1 判 别 规 定 === | |||
A.1 判 别 规 定 | |||
A.1.1 当满足式(A. 1. 1) 时,被验算的钢柱(简称验算钢柱,下 同)可不进行防火保护。 | A.1.1 当满足式(A. 1. 1) 时,被验算的钢柱(简称验算钢柱,下 同)可不进行防火保护。 | ||
<math>\mathrm{Tsmax≤T}</math> (A. 1. 1) | |||
式中: | 式中: T<sub>mx</sub>—— 验算钢柱在炉料热作用下的最高温度,按 A.2. 1 条确定; | ||
T<sub>e</sub>—— 验算钢柱的临界温度,按 A.2.2 条确定。 | |||
A.1.2 如果不满足式(A.1.1) 时,验算钢柱应采取技术措施或进 行防火保护。防火保护措施可采用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砌块或 其他材料进行表面包覆, 防火保护高度(从厂房地面起)应不小于 表 A.1.2 数值。包覆材料厚度不宜小于120mm。 | A.1.2 如果不满足式(A.1.1) 时,验算钢柱应采取技术措施或进 行防火保护。防火保护措施可采用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砌块或 其他材料进行表面包覆, 防火保护高度(从厂房地面起)应不小于 表 A.1.2 数值。包覆材料厚度不宜小于120mm。 | ||
第1,509行: | 第1,448行: | ||
|} | |} | ||
注:W为事故坑宽度,L为事故坑长度,s为验算钢柱表面到事故坑边缘的距离。 | <small>注:W为事故坑宽度,L为事故坑长度,s为验算钢柱表面到事故坑边缘的距离。</small> | ||
A.2 温 度 计 算 | === A.2 温 度 计 算 === | ||
A.2.1 验算钢柱在炉料热作用下的最高温度T 按下式确定: | A.2.1 验算钢柱在炉料热作用下的最高温度T 按下式确定: | ||
Tmx= | <math>Tmx=Y_1Y_2(T_1+T_2)</math> (A.2. 1) | ||
式中: T<sub>1</sub>—— 验算钢柱翼缘厚度d=25mm, 外表面与事故坑边缘 距离为s 时的最高温度,按表 A.2. 1-1 取值;涉及事 故坑与验算钢柱方位的有关参数,详见图 A. 1; | |||
T<sub>2</sub>—— 验算钢柱最高温度随翼缘厚度 d 变化的温度调整 值,按表 A.2.1-2 取值; | |||
y<sub>1</sub>——冶炼炉内冶炼的金属熔点(T<sub>0</sub>)的调整系数,取(T<sub>0</sub>-30)/1250 ; | |||
γ<sub>2</sub>——冶炼炉所冶炼的金属炉渣的辐射黑度(e)的调整系数,取 ε/0.66。 | |||
[[文件: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_图A.1 事故坑与验算钢柱相对位置.png|400px]] | |||
表 A.2.1-1 验算钢柱最高温度 T1(℃)d=25mm | |||
[[文件: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_表 A.2.1-1 验算钢柱最高温度 T1(℃)d=25mm.png|400px]] | |||
续表 A.2.1-1 | |||
[[文件: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_表 A.2.1-1 验算钢柱最高温度 T1(℃)d=25mm表 A.2.1-1.png|400px]] | |||
注:1 表中数值可线性内插。 | <small>注:1 表中数值可线性内插。 | ||
2 η为柱一侧事故坑长度较小值与总长度之比,取值为0~0.5。当L>12m 时,计算η时取L=12m 。 验算钢柱位置在事故坑长度以外3m 内时按n=0 确定其温度。 | 2 η为柱一侧事故坑长度较小值与总长度之比,取值为0~0.5。当L>12m 时,计算η时取L=12m 。 验算钢柱位置在事故坑长度以外3m 内时按n=0 确定其温度。 | ||
第1,546行: | 第1,480行: | ||
3 验算钢柱与事故坑距离2.0m<s≤5m 时按s=2.0m 确定其温度。 | 3 验算钢柱与事故坑距离2.0m<s≤5m 时按s=2.0m 确定其温度。 | ||
4 当验算钢柱翼缘垂直于事故坑边长以及箱形截面钢柱也可参照本表确定 其温度。 | 4 当验算钢柱翼缘垂直于事故坑边长以及箱形截面钢柱也可参照本表确定 其温度。</small> | ||
表 A.2.1-2 验算钢柱温度调整值 T2(℃) | |||
[[文件: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_表 A.2.1-2 验算钢柱温度调整值 T2(℃).png|400px]] | |||
注:表中数值可线性内插。 | <small>注:表中数值可线性内插。</small> | ||
A.2.2 验算钢柱的临界温度 T. 可查表 A.2.2 确定。表中k 为 验算钢柱柱底截面的最大正应力水平,按 A.3. 1 条确定。 | A.2.2 验算钢柱的临界温度 T. 可查表 A.2.2 确定。表中k 为 验算钢柱柱底截面的最大正应力水平,按 A.3. 1 条确定。 | ||
第1,633行: | 第1,567行: | ||
|} | |} | ||
注:表中数值可线性内插。 | <small>注:表中数值可线性内插。</small> | ||
A.3 作 用 效 应 | === A.3 作 用 效 应 === | ||
A.3. 1 验算钢柱柱底截面的最大正应力水平k 应按下式确定: | A.3. 1 验算钢柱柱底截面的最大正应力水平k 应按下式确定: | ||
k= | <math>k=kok1+k2</math> (A.3. 1) | ||
式中: k | 式中: k<sub>o</sub>—— 常温设计下验算钢柱底截面的最大正应力 (不计地震作用)设计值与强度设计值 f 之比; | ||
k<sub>1</sub>—— 考虑偶然组合的系数,取0.8 ; | |||
k | k<sub>2</sub>—— 温度应力水平,按 A.3.2 、A.3.3 条确定; | ||
f——钢材常温强度设计值 , 按《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取值。 | |||
50017取值。 | |||
当 k≤0.3 时 取 k=0.3。 | 当 k≤0.3 时 取 k=0.3。 | ||
第1,659行: | 第1,589行: | ||
A.3.3 温度应力水平可按下式计算: | A.3.3 温度应力水平可按下式计算: | ||
<math>k_{2}{=}or/f</math> (A.3.3) | |||
式中: σr—— 温度应力,按A.3.4 条确定。 | 式中: σr—— 温度应力,按A.3.4 条确定。 | ||
第1,665行: | 第1,595行: | ||
A.3.4 温度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 A.3.4 温度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 ||
or=Nr/( | <math>or=Nr/(A\varphi)</math> (A.3.4) | ||
式 中 :A—— 验算钢柱的毛截面面积( | 式 中 :A—— 验算钢柱的毛截面面积(mm<sup>2</sup>); | ||
Nr——验算钢柱在框架梁约束下的温度轴力,按 A.3.5 条 确定; | |||
φ——验算钢柱的稳定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取值,当 k。由强度控制时取φ=1.0,当k₀ 由强轴稳定控制时取φ=φx, 当 k₀ 由弱轴稳定控制时取φ=φy | |||
A.3.5 验算钢柱在框架梁约束下的温度轴力应按下式计算: | A.3.5 验算钢柱在框架梁约束下的温度轴力应按下式计算: | ||
第1,677行: | 第1,607行: | ||
Nr=Nr+Nrz (A.3.5) | Nr=Nr+Nrz (A.3.5) | ||
式中:Nn—— | 式中:Nn—— 验算钢柱在本层框架梁约束下的温度轴力,按A.3.6 、A.3.7 条确定(N); | ||
Nr<sub>2</sub>—— 验算钢柱在上一层框架梁约束下的温度轴力,按A.3.6 、A.3.9 条确定(N)。 | |||
Nr | |||
A.3.6 验算钢柱在本层和上一层框架梁约束下的温度轴力不应 超过式(A.3.6-1) 、(A.3.6-2) 计算值。 | A.3.6 验算钢柱在本层和上一层框架梁约束下的温度轴力不应 超过式(A.3.6-1) 、(A.3.6-2) 计算值。 | ||
<math>N_{\mathrm{Tlmax}}=\sum_{n_1}\frac{1.75k_nA_\mathrm{w}hk_sf_y}{l_1}-0.8Q_1</math> (A.3.6-1) | |||
(A.3.6- | |||
<math>N_{\mathrm{T2max}}=\sum_{n_{n}}\frac{1.75k_{n}A_{\mathrm{w}}hf_{\mathrm{y}}}{l_{2}}-0.8Q_{2}</math>(A.3.6-2) | |||
式中: n<sub>1</sub>—— 与验算钢柱相连的本层两端支承梁数目; | |||
n<sub>2</sub>—— 与验算钢柱相连的上一层两端支承梁数目; | |||
k — 系数,梁与柱两端刚接取2 ;一端铰接,一端刚接取1,两端铰接取0 ;当梁远端支承在梁上时,视为铰接; | |||
l<sub>1</sub>—— 与验算钢柱相连的本层两端支承梁的净跨度,当梁与柱设有斜撑时,取斜撑节点之间的距离(mm); | |||
l<sub>2</sub>—— 与验算钢柱相连的上一层两端支承梁的净跨度,当梁与柱设有斜撑时,取斜撑节点之间的距离(mm); | |||
h——与验算钢柱相连的本层或上一层两端支承梁的截面高度(mm); | |||
A<sub>w</sub>——与验算钢柱相连的本层或上一层两端支承梁的腹板面积(mm<sup>2</sup>); | |||
k<sub>s</sub>——与验算钢柱相连的本层两端支承梁钢材的屈服强度 降低系数,按 A.3.11 条确定; | |||
f<sub>y</sub>——钢材常温的屈服强度(或屈服点),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取值; | |||
Q | Q<sub>1</sub>——与验算钢柱相连的本层两端支承梁在常温设计下(不计地震作用),在验算钢柱一侧的梁端剪力(N); | ||
Q<sub>2</sub>—— 与验算钢柱相连的上一层两端支承梁在常温设计下(不计地震作用),在验算钢柱一侧的梁端剪力(N); | |||
(不计地震作用),在验算钢柱一侧的梁端剪力(N); | |||
0.8——考虑偶然组合的系数。 | 0.8——考虑偶然组合的系数。 | ||
第1,731行: | 第1,643行: | ||
A.3.7 验算钢柱在本层框架梁约束下的温度轴力可按下式计算: | A.3.7 验算钢柱在本层框架梁约束下的温度轴力可按下式计算: | ||
(A.3.7) | <math>N_{\mathrm{Tl}}=\sum_{n_{1}}\frac{h_{1}a(T_{\mathrm{ml}}-T_{\mathrm{m2}})}{\frac{h_{1}}{E_{\mathrm{Tm}}A}+\frac{1}{k_{\mathrm{Tl}}}} </math> (A.3.7) | ||
式中:kri—— | 式中:kri—— 与验算钢柱相连的本层两端支承梁的抗剪强度,按A.3.8 条确定(N/mm); | ||
h<sub>1</sub>—— 验算钢柱底截面到梁顶面的高度,如果柱底进行保 护,则为未保护部分高度(mm); | |||
T<sub>m</sub>—— 验算钢柱的最高平均温度,按 A.3.13 条确定; | |||
T<sub>mz</sub>——与验算钢柱相连的本层两端支承梁的远端支承柱 的最高平均温度,按 A.3.13 条确定; | |||
α——钢材的线膨胀系数,取1.2×10<sup>-5</sup>/℃ ; | |||
E<sub>rm</sub>——验算钢柱在其最高平均温度时的弹性模量 ,按A.3.11 条确定。 | |||
A.3.8 与验算钢柱相连的本层两端支承梁的抗剪刚度按下式计算: | A.3.8 与验算钢柱相连的本层两端支承梁的抗剪刚度按下式计算: | ||
<math>k_{\mathrm{T1}}=k_{\mathrm{p}}\frac{E_{\mathrm{Tb}}I}{l_{1}^{3}}</math> (A.3.8) | |||
式中:k | 式中:k<sub>o</sub>——梁的节点约束系数,梁与柱两端刚接取12 ;一端铰 接, 一端刚接取3,两端铰接取0 ;当梁远端支承在梁 上时,视为铰接; | ||
E<sub>rn</sub>— 本层两端支承梁在温度 T 时的弹性模量,按 A.3. 11条确定; | |||
I—— 梁截面对其水平形心轴的惯性矩(mm?)。 | I—— 梁截面对其水平形心轴的惯性矩(mm?)。 | ||
第1,763行: | 第1,669行: | ||
A.3.9 验算钢柱在上一层框架梁约束下的温度轴力可按下式计 算 : | A.3.9 验算钢柱在上一层框架梁约束下的温度轴力可按下式计 算 : | ||
<math>N_{\mathrm{T2}}=\sum_{n_{2}}\frac{h_{1}}{\frac{h_{1}}{E_{\mathrm{Tm}}A}+\frac{h_{2}}{EA_{2}}+\frac{1}{k_{\mathrm{T2}}}}\left(\alpha T_{\mathrm{m1}}-\alpha T_{\mathrm{m2}}-\frac{N_{\mathrm{T1}}}{E_{\mathrm{Tm}}A}\right)</math> (A.3.9) | |||
式中:h<sub>2</sub>—— 验算钢柱上一层层高(mm); | |||
k<sub>z</sub>—— 与验算钢柱相连的上一层两端支承梁的抗剪刚度, 按 A.3.10 条确定; | |||
A<sub>2</sub>——验算钢柱上一层的毛截面面积(mm<sup>2</sup>) ; | |||
A.3 . 10 与验算钢柱相连的上一层两端支承梁的抗剪刚度可按 下式计算: | A.3 . 10 与验算钢柱相连的上一层两端支承梁的抗剪刚度可按 下式计算: | ||
(A.3. 10) | <math>k_{\mathrm{T2}}=k_{\mathrm{P}}\frac{EI_{2}}{l_{2}^{3}}</math> (A.3. 10) | ||
式 中 :I | 式 中 :I<sub>2</sub>—— 与验算钢柱相连的上一层两端支梁截面对其水平形 心轴的惯性矩(mm2); | ||
E—— 钢材在常温时的弹性模量,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 设计规范》GB 50017 取值。 | E—— 钢材在常温时的弹性模量,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 设计规范》GB 50017 取值。 | ||
第1,783行: | 第1,687行: | ||
A.3. 11 钢材在温度 T 时的弹性模量Er=keE, 弹性模量降低系 数 kg 和屈服强度降低系数 k 。可查表 A.3. 11 确定。 | A.3. 11 钢材在温度 T 时的弹性模量Er=keE, 弹性模量降低系 数 kg 和屈服强度降低系数 k 。可查表 A.3. 11 确定。 | ||
表A.3.11 | 表A.3.11 钢材的弹性模量降低系数kg、屈服强度降低系数k, 与温度T 的关系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第2,027行: | 第1,929行: | ||
A.3.13 钢柱在炉料热作用下的最高平均温度 Tm 可按下式确 定 : | A.3.13 钢柱在炉料热作用下的最高平均温度 Tm 可按下式确 定 : | ||
Tm= | <math>Tm=\gamma_1Y_2(T_3+T_4)</math> (A.3. 13) | ||
式中:T<sub>3</sub>—— 钢柱翼缘厚度d=25mm, 柱与事故坑边缘距离 s=1m 时的最高平均温度,按表 A.3.13-1 取值; | |||
T<sub>4</sub>—— 钢柱最高平均温度随翼缘厚度d和距离s 变化的温度调整值,按表 A.3.13-2 取值。 | |||
表 A.3. 13-1 钢柱最高平均温度T3(℃) | |||
[[文件: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_表 A.3.13-1 钢柱最高平均温度T3(℃).png|400px]] | |||
<small>注:1 表中数值可线性内插。 | |||
注:1 表中数值可线性内插。 | |||
2 n为柱一侧事故坑长度较小值与总长度之比,取值为0~0.5。当L>12m 时,计算η时取L=12m。相邻钢柱(框架梁的远端支承柱)位置在事故坑 长度以外时温度取30℃;验算钢柱位置在事故坑长度以外3m 内时按η=0 确定其温度。 | 2 n为柱一侧事故坑长度较小值与总长度之比,取值为0~0.5。当L>12m 时,计算η时取L=12m。相邻钢柱(框架梁的远端支承柱)位置在事故坑 长度以外时温度取30℃;验算钢柱位置在事故坑长度以外3m 内时按η=0 确定其温度。 | ||
3 对相邻钢柱:s>2m 时温度取30℃ 。对验算钢柱:2m<s≤5m 时按s=2m 确定其温度。 | 3 对相邻钢柱:s>2m 时温度取30℃ 。对验算钢柱:2m<s≤5m 时按s=2m 确定其温度。</small> | ||
表 A.3.13-2 钢柱最高平均温度调整值T4(℃) | 表 A.3.13-2 钢柱最高平均温度调整值T4(℃) | ||
[[文件: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_A.3.13-2 钢柱最高平均温度调整值T4(℃.png|400px]] | |||
注:表中数值可线性内插。 | <small>注:表中数值可线性内插。</small> | ||
A.3.14 如果框架梁远端支承在另一根梁上,式(A .3.7)、 | A.3.14 如果框架梁远端支承在另一根梁上,式(A .3.7)、 | ||
第2,081行: | 第1,981行: | ||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 | ||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 《选矿安全规程》GB 18152 |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 | ||
《选矿安全规程》GB 18152 | |||
《钢制压力容器》GB 150 | 《钢制压力容器》GB 150 | ||
第2,091行: | 第1,995行: |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 | ||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 |||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 |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 | |||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 ||
第2,103行: | 第2,013行: | ||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 |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 |||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 ||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 |||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 ||
第2,115行: | 第2,031行: |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 ||
《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 ||
《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 | |||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 |||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 |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 |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014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014 |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 |||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 ||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 |||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 | ||
《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 16618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 《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 16618 | ||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 |||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 | |||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 | |||
《冶金企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YB/T 4125 | |||
《铝电解厂通风与烟气净化设计规范》YS 5025 | |||
《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技术规程》DL/T 5203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 | 《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技术规程》DL/T 5203 | ||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 | |||
《铝电解厂工艺设计规范》YSJ010—91 | 《铝电解厂工艺设计规范》YSJ010—91 | ||
第2,164行: | 第2,100行: | ||
为了便利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有利于 执行条文规定,《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按照各章、节、条、款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对各个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 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 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 为了便利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有利于 执行条文规定,《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按照各章、节、条、款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对各个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 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 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 ||
第2,261行: | 第2,196行: | ||
10 .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赤标志 ([158)](#bookmark153) | 10 .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赤标志 ([158)](#bookmark153) | ||
附录 A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炉 事 故 坑 邻 近 钢 柱 | 附录 A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炉 事 故 坑 邻 近 钢 柱 的耐 火 稳 定 性 验 算 ([159)](#bookmark154) | ||
==1 总 则== | ==1 总 则== | ||
第2,273行: | 第2,206行: |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各类工程(含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的防火设计,涉及有色金属行业的采矿、选矿、原料场、火法冶金、 湿法冶金、熔盐电解、金属及合金加工以及各种辅助生产的各个系 统的工程设计。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各类工程(含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的防火设计,涉及有色金属行业的采矿、选矿、原料场、火法冶金、 湿法冶金、熔盐电解、金属及合金加工以及各种辅助生产的各个系 统的工程设计。 | ||
鉴于矿山生产中使用(储存、运输)的爆破器材属于特殊危险 | 鉴于矿山生产中使用(储存、运输)的爆破器材属于特殊危险 品,国家已制定出专项法规制度和专门的规范。另外,稀有放射性元素的生产项目属于国家专项控制,有其严格的工程管理程序和 相关制度,因此这些工程不包括在本规范的范围内。 | ||
1.0.3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不断 提高科技水平,是消防事业发展的必然,也是工程设计的基本方 向。鉴于防火安全责任重大,不允许有丝毫闪失,因此必须结合实 际,实事求是地选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从 而不断提升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的技术水平。 | 1.0.3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不断 提高科技水平,是消防事业发展的必然,也是工程设计的基本方 向。鉴于防火安全责任重大,不允许有丝毫闪失,因此必须结合实 际,实事求是地选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从 而不断提升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的技术水平。 | ||
第2,295行: | 第2,226行: | ||
表1 有色金属工程主要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表 | 表1 有色金属工程主要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表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工艺类型 | |||
| | ! 车间(工段、区域)名称 | ||
| |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
| | ! 备注 | ||
| | |- | ||
| rowspan="16" | 采矿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油库及加油(闪点<28℃)站 | |||
| | | 甲 | ||
| | | 地面、室内 | ||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氧气瓶库、电石库(10kg≤电石总量<100kg) | ||
| 乙 | |||
| 地面、室内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木材加工及堆场 | |||
| | | 丙 | ||
| 地面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机械保养、维修(含锻、铆、焊)间 | |||
| style="color:#504060;" | 丁 | |||
| 地面、室内 | |||
|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矿区总降压变电所(油没变压器、设备单台油重60kg以上、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 | |||
| 丙 | |||
| | | 地面、室内独立设置 | ||
| |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破碎站、胶带输送机廊、转运站 | ||
| 戊 | |||
| | | 地面 | ||
| |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货运索道装(卸)载站、转角站、拉紧及锚固站、传动站、支架 | ||
| 戊 | |||
| 地面 | |||
| |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燃油类机车、凿岩机及其修理硐室 | ||
| | | style="color:#404040;" | 丙 | ||
| | | 井下硐室 | ||
| | |- | ||
| 井下变、配电及整流硐室(单台油重60kg以上) | |||
| 丙 | |||
| 井下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贮油硐室(桶装、罐装)及井下加油站(闪点≥60℃的油品 | |||
| - | | 丙 | ||
| | | 井下硐室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各类生产硐室;水泵房及水仓、电机车库、凿岩(铲运)机及维修、空压机室、通风机室、破碎设备间、井底车场、消防器材库、通信室等 | |||
| style="color:#404050;" | 丁 | |||
| | | 井下 | ||
| |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各类生产巷道、皮带运输机巷道 | ||
| 丁 | |||
| 井下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井塔、井架以及卷扬机房、箕斗(台车、串车)提升设施、井口房、扇风机房 | |||
| | | style="color:#303040;" | 丁 | ||
| | | 地面 | ||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蓄电池充电间(氢气逸出) | |||
| 甲 | |||
| 地面、室内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充填系统;料仓、水泥库、破碎车间、磨砂及分级车间、搅拌站及其计量和控制间 | |||
| 戊 | |||
| | | 地面 | ||
| |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爆破器材库(硐室)爆破材料加工设施(炸药库、拌药、装药等) | ||
| 遵从专门标准规定 | |||
| | | 井下或地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 表 1 | 续 表 1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
| | ! 工艺类型 | ||
| | ! 车间(工段、区域)名称 | ||
| |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
| | ! 备注 | ||
| | |- | ||
| | | rowspan="7" | 选矿 | ||
| style="text-align:left;" | 可燃类的选别药剂仓库、药剂制备及添加间 | |||
| 丙 | |||
| 室内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防腐蚀维修材料(有机、可燃材质)库 | |||
| 丙 | |||
| 室内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变、配电站及控制室(油浸变压器、设备单台油重60kg以上、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 | |||
| 丙 | |||
| 室内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技术检查站、试验室、化验室、地中衡房、办公室、管理室、生活服务设施 | |||
| style="color:#404050;" | 丁 | |||
| 室内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破碎(粗、中、细碎)厂房、筛分厂房、胶带通廊及转运站、粉(中间)矿仓、磨矿厂房、选别(浮选,重选、磁选)车间、浓密设施、脱水及干燥厂房、精矿仓、泵站 | |||
| 戊 | |||
| 室内、室外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石灰浆制备车间、水玻璃制备间、试料加工间生产污水处理设施 | |||
| 戊 | |||
| 室内、室外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尾矿库、尾矿输送、回水系统、库区排洪设施、砂泵站、水泵站、污水站、供电线路 | |||
| 戊 | |||
| 室外、室内 | |||
|- | |||
| rowspan="5" | 原料场 | |||
| style="text-align:left;" | 矿石输送系统(输送机、转运站) | |||
| 戊 | |||
| 室内、室外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煤、焦的存储、筛分、配给(含翻车机室、煤均化库)以及封闭的输送、转运设施 | |||
| 丙 | |||
| 室内及封闭廊道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精矿解冻室(库) | |||
| 戊 | |||
| 室内、煤的解冻为丁类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变、配电站及控制室(油浸变压器、设备单台油重60kg以上、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 | |||
| 丙 | |||
| 室内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精矿库、溶剂仓、反料(渣、烟灰)仓库、矿石仓库(堆场)、矿石均化库 | |||
| 戊 | |||
| 室内、室外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rowspan="6" | 火法冶金、熔盐电 解 、湿法冶金(含烟气制酸) | |||
| 制粒、压团、配料车间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戊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炉料干燥、焙烧、烧结、回转窑、煅烧、阳极泥火法工序处理、精矿解冻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color:#404050;" | 丁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熔炼、熔铸、精炼(火法)、烧铸、熔析、精馏、熔盐电解、铸造等车间,收尘、余热锅炉、水淬渣设施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color:#404050;" | 丁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电解、电积、净液、配液、阳极泥处理、硫酸盐制备(浆化、浸洗、浓缩等工序)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戊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style="color:#504040;" | 高压溶出、叶滤、种子分解及过滤、蒸发及苛化车间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color:#404050;" | 丁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密封容器内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矿浆浓缩加热、高压(常压)酸浸、循环浸出、中和除渣、洗涤过滤、浓密分离、结晶沉淀、尾渣中和处理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color:#404050;" | 丁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或密封容器内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工艺类型 | |||
! 车间(工段、区域)名称 | |||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
! 备注 | |||
|- | |||
| rowspan="22" | 火法冶金、熔盐电 解 、湿法冶金(含烟 气制酸) | |||
| 絮凝剂制备、碱液制备、石灰乳制备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戊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高压鼓风机房、排风机房、空压机房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color:#404050;" | 丁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SO₂烟气净化、干吸、转化工段、尾气吸收、酸泥处理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外、容器内 | |||
|- | |||
| 封闭式粉煤制备车间(站)及喷吹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敞开式可为丙类 | |||
|- | |||
| 区域(车间)变电、整流所(站)、电磁站(油浸变压器、设备单台油重60kg以上、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独立设置 | |||
|- | |||
| 工艺生产中产出(或使用)一氧化碳等可燃气体的场所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铝、镁铝合金等金属粉末的使用存储区域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煤油、轻柴油(闪点≥28℃且<60℃)储存间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柴油(闪点≥60℃)泵组机房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重油及柴油(闪点≥60℃)间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液压站、润滑油(系统)站;桶装润滑油间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电炉除尘风机房、转炉二次除尘风机房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石油焦仓库、石油焦煅烧、锻后料仓及转运、生阳极制造、碳素废渣处理、沥青熔化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阳极煅烧、焙烧、制糊成型、炭块库、烟气净化车间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color:#404050;" | 丁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外 | |||
|- | |||
| 阳极组装及残极处理、槽大修车间、抬包清理及铝渣棚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戊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外 | |||
|- | |||
| 使用氧气的在线控制室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采用氢气还原、氢气保护的生产工艺区域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甲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color:#304040;" | 室内 | |||
|- | |||
| 多晶硅的三氯氢硅合成、提纯及还原,四氯化硅氢化等车间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甲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单晶硅生产中的(以氢气为介质的)拉晶间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甲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硅烷热分解(合成、分馏)车间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甲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海绵钛破碎、包装、贮存工序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甲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color:#404040;" | 室内 | |||
|- | |||
| 硫化氢(H₂S)制备间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甲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独立设置 | |||
|} | |||
3.需要注意的是:介质(本规范对工艺生产中“物质 ”的称谓, 以下同)的火灾危险特性 ,并不等同于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对于 任何一座厂房(仓库)或某一场合(部位、 区域)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应根据工艺设计中实际采用 (产生)的可燃介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和 范围 , 以及计算出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 {| class="wikitable"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工艺类型 | |||
! 车间(工段、区域)名称 | |||
4.在有色金属冶金工艺生产中,普遍采用可燃(助燃)、 易燃介 质做燃料或生产原料 , 当可燃(助燃) 、 易燃介质在工业炉窑 (反应 器)内充分燃烧(完全反应),且其使用、储运中设置了可靠的监控、 报警、紧急切换装置,并具有相关的耐火极限、 |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
! 备注 | |||
|- | |||
| rowspan="17" | 火法冶金、熔盐电 解 、混法冶金(含烟气制酸) | |||
5.通常在工艺技术上,将 | | 硫化反应(以硫化氢为介质)工艺及装置区域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甲 | |||
有色金属工程中,烟气制酸生产的硫酸主要是浓硫酸(百分浓 度98%),主要用于外销 (含一定量存储自用) 。而在湿法冶金工 艺中使用的则多为稀硫酸(百分浓度60%以下),通过浓硫酸配制 得到。硫酸随其浓度不同,化学特性差异明显。浓硫酸具有较强氧 化性,它几乎能与所有金属(金、铂、铁等除外)反应,遇到某些有机 物时会急剧作用,放热可能引发火灾。而稀硫酸溶液是以离子状态 存在,具有与活泼金属发生置换反应的特性。稀硫酸能与金属化合 生成盐并逸出氢气(甚至能够与无防护的金属容器接触反应)。 一 浓一稀性质迥异,硫酸就其介质的火灾危险特性还是不容忽视的。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外 | ||
|- | |||
在有色金属长期生产实践中,硫酸(含浓、稀)是生产工艺重要 的介质(或副产品),因具有强酸的优良化学特征,在有色湿法冶金 中具有不可替代性 。 因此,工程设计必须针对性地认真解决好硫 酸腐蚀的防护课题,达到扬长避短。多年以来在其生产、储运、使 用各个环节中, 防腐蚀技术措施在有色金属工程项目 中 占有突出 地位 。工程设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0046 的有关规定,采取有针对性且可靠的防腐蚀措施,与此 同时做好施工、安装并辅以适时维护、有效管理等手段。数十年的 | | 羰基镍粉、热离解金属羰基化合物制粉工序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甲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以锌粉为添加剂的置换沉淀工序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甲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钽、铌粉的生产中的还原工序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甲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锂、锶生产、加工区域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甲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氢碎(爆)合金制粉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甲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氢氧站、氢气站(含水电解等各类制氢)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甲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独立设置 | |||
|- | |||
| 煤气(发生炉、鼓风炉)的净化、使用车间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萃取生产(乙类溶剂)储存、调配使用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当丙类溶剂应为丙类 | |||
|- | |||
| 硫磺的储存、使用场所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当硫磺粒径较大、无粉尘时可为丙类 | |||
|- | |||
| 硝酸、发烟硫酸的使用、存储区域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外 | |||
|- | |||
| 氨、液氯的储存、使用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独立设置 | |||
|- | |||
| 硫酸的生产、使用、存贮区域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外见说明‘5 | |||
|- | |||
| 封闭的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配电室及控制室(油浸变压器、设备单台油重60kg以上、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各类生产泵站(不燃介质输送、常温)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戊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高温介质时为丁类 | |||
|- | |||
| 耐火材料及加工、成品库、维修(机、电)间、地磅房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戊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rowspan="4" style="color:#404050;" | 有色金属及合金加工 | |||
| 熔铸(含熔炼、铸造、清理)、热轧、热处理、酸洗、淬火时效车间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color:#404050;" | 丁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板坯、冷轧、挤压(拉伸)精整、成品检查与包装、成品库等车间(库)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戊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保护性气体(氢气类)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甲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独立设置 | |||
|- | |||
| 表面处理使用甲类液体工序的工作间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甲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工艺类型 | |||
! 车间(工段、区域)名称 | |||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
! 备注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rowspan="6" style="color:#303040;" | 有色金属及合金加工 | |||
| 表面处理使用乙类液体工序的工作间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铝粉、镁粉(含合金铸件打磨)制备、储运间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成品涂油、上胶封装区域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变配电、整流所(油浸变压器、设备单台油重60kg以上、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独立设置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冷却、润滑油站(地下室)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丙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室内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锻件生产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戊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热锻生产为丁类 | |||
|- | |||
| rowspan="17" | 其他 | |||
| style="text-align:left;" | 自备热电站、锅炉房燃料(燃煤、重油)配送系统 | |||
| 丙 | |||
| 使用燃气时为甲类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天然气站(调压、供应) | |||
| 甲 | |||
| 独立设置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液化石油气的调压、储瓶、瓶组间 | |||
| 甲 | |||
| 独立设置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厂区油库及加油站(含汽油等以甲类油为主) | |||
| 甲 | |||
| 独立设置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油浸变压器室或室内配电/整流装置(单台设备油重在60kg以上) | |||
| 丙 | |||
| 室内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计控中心、信息中心室 | |||
| 丁 | |||
| 室内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柴(重)油发电机房 | |||
| 丙 | |||
| 室内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氧气站(含空分和吸附生产、加压系统) | |||
| 乙 | |||
| 独立设置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乙炔站 | |||
| style="color:#404030;" | 甲 | |||
| 独立设置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水煤气、焦炉煤气的生产、加压排送系统 | |||
| 甲 | |||
| 独立设置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发生炉煤气、混合煤气(热值≤3000×4.18kJ/m³)的生产、加压排送系统 | |||
| 乙 | |||
| 独立设置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燃油(轻柴油)供应泵站(闪点≥28℃且60℃) | |||
| 乙 | |||
| 独立设置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燃油(重、柴油)供应泵站(闪点≥60℃) | |||
| 丙 | |||
| 独立设置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综合品库房(橡胶制品、电器材料、纤维织物、油脂类、劳保品等) | |||
| 丙 | |||
| 室内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试验、化验系统中的助燃、可燃气体分析室 | |||
| 丙 | |||
| 室内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柴油机械维修的喷油泵实验间 | |||
| 丙 | |||
| 独立设置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高位水池(水塔)、循环水系统、软化(化学)水制备、水泵站、生产污水处理站 | |||
| 戊 | |||
| 室内、室外 | |||
|} | |||
续 表 1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工艺类型 | |||
! 车间(工段、区域)名称 | |||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
! 备注 | |||
|- | |||
| rowspan="5" | 其他 | |||
| style="text-align:left;" | 空气压缩机站(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 |||
| 戊 | |||
| 备有润滑注时为丁戊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消防车库 | |||
| 丁 | |||
| 室内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一般材料仓库 | |||
| 戊 | |||
| 室内(含开敞式)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自备热电站主厂房(含汽机、锅炉煤仓等) | |||
| style="color:#303040;" | 丁 | |||
| style="color:#404040;" | 室内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燃煤(重油)锅炉房 | |||
| 丁 | |||
| 室内 | |||
|} | |||
有色金属工程主要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表的说明: | |||
1.有色金属生产工艺和装置复杂多样 ,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分类很难全部概括 ,上述表中只对较常遇到的以举例方式示出; | |||
2.鉴于生产工艺装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介质、环境波动变化 的不确定性,加之技术和装备的不断发展创新,常常在同一生产工 序中的介质也不尽一致 。 因此确定有色金属工程生产的火灾危险 性分类时应慎重加以较核,对于火灾危险性高的重大项目,应通过 专门评估加以认定; | |||
3.需要注意的是:介质(本规范对工艺生产中“物质 ”的称谓, 以下同)的火灾危险特性 ,并不等同于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对于 任何一座厂房(仓库)或某一场合(部位、 区域)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应根据工艺设计中实际采用 (产生)的可燃介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和 范围 , 以及计算出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即危险性类别高的介质与其空间容积的比值和总量), 同时考虑温度、压力、 扩散等环境条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3. 1.2条及其条文说明加以具体确定; | |||
4.在有色金属冶金工艺生产中,普遍采用可燃(助燃)、 易燃介 质做燃料或生产原料 , 当可燃(助燃) 、 易燃介质在工业炉窑 (反应 器)内充分燃烧(完全反应),且其使用、储运中设置了可靠的监控、 报警、紧急切换装置,并具有相关的耐火极限、 防火分隔与有效的灭火设施。从而达到防火的全面受控状态时,有色金属工业生产 中大量使用高温或熔化状态生产(产生强烈热辐射、火焰、火花作 用)一般都应确定为丁类或戊类火灾危险性类别 。 当达不到受控 要求或生产工艺具有其他特征时,则应具实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 险性类别; | |||
5.通常在工艺技术上,将 SO<sub>3</sub> 与 H<sub>2</sub>O 以任何比例结合的物 质称为硫酸,当 SO<sub>3</sub> 与 H<sub>2</sub>O 的摩尔比≤1时称硫酸; 当摩尔比>1 时称为发烟硫酸。发烟硫酸是指含有游离三氧化硫的浓硫酸, 因 为它在常态下就会不断地向空间散放 SO<sub>3</sub> , 会对环境中的还原性 物质直接发生作用,与可燃物质氧化放热且燃烧。 因此对贮存及 使用发烟硫酸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 | |||
有色金属工程中,烟气制酸生产的硫酸主要是浓硫酸(百分浓 度98%),主要用于外销 (含一定量存储自用) 。而在湿法冶金工 艺中使用的则多为稀硫酸(百分浓度60%以下),通过浓硫酸配制 得到。硫酸随其浓度不同,化学特性差异明显。浓硫酸具有较强氧 化性,它几乎能与所有金属(金、铂、铁等除外)反应,遇到某些有机 物时会急剧作用,放热可能引发火灾。而稀硫酸溶液是以离子状态 存在,具有与活泼金属发生置换反应的特性。稀硫酸能与金属化合 生成盐并逸出氢气(甚至能够与无防护的金属容器接触反应)。 一 浓一稀性质迥异,硫酸就其介质的火灾危险特性还是不容忽视的。 | |||
在有色金属长期生产实践中,硫酸(含浓、稀)是生产工艺重要 的介质(或副产品),因具有强酸的优良化学特征,在有色湿法冶金 中具有不可替代性 。 因此,工程设计必须针对性地认真解决好硫 酸腐蚀的防护课题,达到扬长避短。多年以来在其生产、储运、使 用各个环节中, 防腐蚀技术措施在有色金属工程项目 中 占有突出 地位 。工程设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0046 的有关规定,采取有针对性且可靠的防腐蚀措施,与此 同时做好施工、安装并辅以适时维护、有效管理等手段。数十年的 实践证明:有色金属行业硫酸的生产、使用在规模、数量上不断扩大、提升,各类设施的防护措施是安全可靠的,效果是显著的。虽 然调查发现:有色金属企业曾经也有过相关的燃爆事故发生(如在 某企业的烟气制酸生产中,由于转化器防腐层损坏,酸液渗漏与钢 外壳接触反应,溢出氢气遇火燃爆,致转化器顶盖被掀掉)。同时, 其他行业也有过类似事故的报导(如某化工厂在改造原浓硫酸贮 罐时,对罐内残存的浓酸进行稀释,并使用乙炔焰切割罐体发生了 爆炸)。究其根源,显然都是维护失误、管理不力、违章操作所致, 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 |||
通过理论和实践分析可以认定:在有色金属工业生产、使用硫 酸的车间(场所)中,工艺装置、设备、管线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 的有关要求。其厂房、构筑物各类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的规定。当具备了相应的防腐 蚀标准(含有效防护面层、合理构造、避免泄漏、贮罐设围堰等)时, 就基本失去其燃烧(爆炸)的客观条件,故上述举例表中将硫酸生 产、使用和存储厂房(场所)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划为丙类。 | 通过理论和实践分析可以认定:在有色金属工业生产、使用硫 酸的车间(场所)中,工艺装置、设备、管线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 的有关要求。其厂房、构筑物各类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的规定。当具备了相应的防腐 蚀标准(含有效防护面层、合理构造、避免泄漏、贮罐设围堰等)时, 就基本失去其燃烧(爆炸)的客观条件,故上述举例表中将硫酸生 产、使用和存储厂房(场所)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划为丙类。 | ||
第2,456行: | 第2,729行: | ||
3.0.3 钢结构以其重量轻强度高适用于工业化生产的优势,近年 来已广泛地应用在各类工业建设领域中,在有色金属工程建设扩 大了应用领域,超越了某些禁区,发展极为迅速。 目前在新建或改 扩建工程项目中,大量的多、高层厂房采用钢结构或钢与混凝土组 合结构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 3.0.3 钢结构以其重量轻强度高适用于工业化生产的优势,近年 来已广泛地应用在各类工业建设领域中,在有色金属工程建设扩 大了应用领域,超越了某些禁区,发展极为迅速。 目前在新建或改 扩建工程项目中,大量的多、高层厂房采用钢结构或钢与混凝土组 合结构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 ||
由于钢结构的耐火性能相对较差,解决其火灾的防护问题,是 扩大钢结构应用范畴,有利于工程安全的一个重要课题。 目前大 量的科研、论证获得了明显进展,其成果已经用于工程实践中。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对丁、戊类二级耐火 等级厂房(仓库) | 由于钢结构的耐火性能相对较差,解决其火灾的防护问题,是 扩大钢结构应用范畴,有利于工程安全的一个重要课题。 目前大 量的科研、论证获得了明显进展,其成果已经用于工程实践中。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对丁、戊类二级耐火 等级厂房(仓库)钢结构的粱、柱制定了适度的防火保护要求。在钢铁、有色等行业多年工程实践中,通过采取一定防护构造措施或 经耐火稳定验算评估,大部分冶金生产厂房中钢结构构件都是可 以适用的。在民用建筑领域内,建筑钢结构的防火设计也从单纯 地防护转向更为科学全面的分析、评估等方法。国内以同济大学 为代表的建筑钢结构相关研究成果,已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 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0 中有所反映。近 年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对国产钢的防火性能也作了广泛的 研究,提出了一批有价值的成果,这些都将成为提高建筑钢结构防 火设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 ||
3.0.4 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液压站、润滑站多数贴近大型、重要设 备配置,其火灾荷载大,如发生火灾难以扑救,危害性较突出,因此 适当提高其耐火等级是必要的。此外,因电缆夹层大都紧贴高低 压配电室, 一旦火灾相互串通会带来较严重的后果,故对它们的要 求有所提高,即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但如果设置了自动灭火 系统,按 GB50016 中第3.2.4条规定,作为丙类生产场所,不做 防火保护的钢构件也可满足要求。 | 3.0.4 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液压站、润滑站多数贴近大型、重要设 备配置,其火灾荷载大,如发生火灾难以扑救,危害性较突出,因此 适当提高其耐火等级是必要的。此外,因电缆夹层大都紧贴高低 压配电室, 一旦火灾相互串通会带来较严重的后果,故对它们的要 求有所提高,即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但如果设置了自动灭火 系统,按 GB50016 中第3.2.4条规定,作为丙类生产场所,不做 防火保护的钢构件也可满足要求。 | ||
第2,464行: | 第2,735行: | ||
3.0.5 在有色金属加工厂房内设置了类似地坑式的半地下设备 间,设备室面积不大且无人值守,该类设备地下室无顶盖也无固定 的封闭,应视为厂房的一部分。当其使用并存放少量丙类可燃液 体(不允许存放甲、乙类油品)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可通过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如细水雾等系统),在地面交界处以水幕达到 防火分隔的目的。 | 3.0.5 在有色金属加工厂房内设置了类似地坑式的半地下设备 间,设备室面积不大且无人值守,该类设备地下室无顶盖也无固定 的封闭,应视为厂房的一部分。当其使用并存放少量丙类可燃液 体(不允许存放甲、乙类油品)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可通过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如细水雾等系统),在地面交界处以水幕达到 防火分隔的目的。 | ||
3.0.6 工艺生产过程中,若干独立车间通过胶带式通廊连成一个 生产系统,由于火灾危险性等级不同,或者总的建筑面积较大,需 要以防火分隔进行防火分区。如熔盐电解工艺的阳极生产系统 中,胶带式通廊需要与石油焦库——煅烧——煅后仓——生阳极 制造 焙烧等多个厂房连接,此时按照火灾危险性等级或建筑 面积进行防火分区,既需要在适当位置处设置防火分隔,同时又不 | 3.0.6 工艺生产过程中,若干独立车间通过胶带式通廊连成一个 生产系统,由于火灾危险性等级不同,或者总的建筑面积较大,需 要以防火分隔进行防火分区。如熔盐电解工艺的阳极生产系统 中,胶带式通廊需要与石油焦库——煅烧——煅后仓——生阳极 制造 焙烧等多个厂房连接,此时按照火灾危险性等级或建筑 面积进行防火分区,既需要在适当位置处设置防火分隔,同时又不 允许截断胶带输送机中断正常生产,只能局部留出开口部位。对此,应在这些开口位置处增加设置水幕或细水雾封堵分隔灭火系 统,达到完善的防火分区体系。 | ||
3.0.7 有色金属工程高层工业厂房结构,特别是高层钢结构发展 极为迅速,为适应新工艺、新装备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例如:近 十多年,我国有色金属在引进国际先进火法冶金工艺一氧气顶吹 浸没式熔炼工艺,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炉体密闭性强,余热充分 利用,节能、降耗、环保好,生产自动化程度高,相关监控系统完善, 岗位操作人员较少。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厂房多为开 敞式布局(设挑檐、雨篷,不设置封闭围墙)。厂房内部将配电、控 制、值班等室以及生产管理人员疏散区域进行封闭分隔。厂房楼 层层高为4m~8m, 楼层8层~12层,地面以上总高度在60m 左 右,厂房总的建筑面积在6000m<sup>2</sup> 以上。 | |||
3.0.7 有色金属工程高层工业厂房结构,特别是高层钢结构发展 极为迅速,为适应新工艺、新装备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例如:近 十多年,我国有色金属在引进国际先进火法冶金工艺一氧气顶吹 浸没式熔炼工艺,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炉体密闭性强,余热充分 利用,节能、降耗、环保好,生产自动化程度高,相关监控系统完善, 岗位操作人员较少。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厂房多为开 敞式布局(设挑檐、雨篷,不设置封闭围墙)。厂房内部将配电、控 制、值班等室以及生产管理人员疏散区域进行封闭分隔。厂房楼 层层高为4m~8m, 楼层8层~12层,地面以上总高度在60m 左 | |||
由于工艺配置及操作的需要,生产使用的喷枪及其附属管道 需要经常性地升降穿行。为适应移动装置(管道)通行、机具(材 料)的吊装以及热车间通风排气的需要,在楼层中必须开设孔洞或 铺设格栅板。导致厂房内多个楼层存在较大洞口,难以形成该类 建筑物的竖向分隔和完整封闭。 | 由于工艺配置及操作的需要,生产使用的喷枪及其附属管道 需要经常性地升降穿行。为适应移动装置(管道)通行、机具(材 料)的吊装以及热车间通风排气的需要,在楼层中必须开设孔洞或 铺设格栅板。导致厂房内多个楼层存在较大洞口,难以形成该类 建筑物的竖向分隔和完整封闭。 | ||
第2,474行: | 第2,743行: | ||
另外,从生产工艺的配置需要出发、冶金炉物料的配送供应、 熔炼炉产出的熔料(渣)的处理、烟气的收尘及余热利用等一连串 工序及其装置,与核心主体密不可分,都必须围绕在该冶炼炉的周 围配置。这样就使得该类高层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超 过了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对此 设计单位积极配合消防审查部门,认真地进行防火安全论证。至 今国内已建成10余个同类项目,先后通过了消防安全审查,并已 正常投产使用,均已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另外,从生产工艺的配置需要出发、冶金炉物料的配送供应、 熔炼炉产出的熔料(渣)的处理、烟气的收尘及余热利用等一连串 工序及其装置,与核心主体密不可分,都必须围绕在该冶炼炉的周 围配置。这样就使得该类高层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超 过了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对此 设计单位积极配合消防审查部门,认真地进行防火安全论证。至 今国内已建成10余个同类项目,先后通过了消防安全审查,并已 正常投产使用,均已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
当前在有色金属工程的某些冶炼、焙烧、余热利用等工程项目 中,鉴于同样其特殊工艺配置和技术要求,在高层工业厂房防火分 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上也超过了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因此, | 当前在有色金属工程的某些冶炼、焙烧、余热利用等工程项目 中,鉴于同样其特殊工艺配置和技术要求,在高层工业厂房防火分 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上也超过了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因此, 在确保防火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多年工程及生产实践,适应当前工艺装备自动化标准和生产管理水平提高的现实,满足工艺生产和 安全的实际需求,本规范经认真调研、论证,特制订本规定。 | ||
3.0.8 电缆夹层一般设置于控制室、配电室的下部,电缆数量多, 线路较复杂,区位十分重要,是重要的火灾隐患区域。结合有色金 属企业生产特点和需要, 电缆夹层应提出较严格的规定。对照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表3.3.1、表3.3.2 规 定,可将电缆夹层视为地面或地下(半地下)的丙类仓库对待,按一 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规定,并依据工程实际作了一定的 调整后确定。 | 3.0.8 电缆夹层一般设置于控制室、配电室的下部,电缆数量多, 线路较复杂,区位十分重要,是重要的火灾隐患区域。结合有色金 属企业生产特点和需要, 电缆夹层应提出较严格的规定。对照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表3.3.1、表3.3.2 规 定,可将电缆夹层视为地面或地下(半地下)的丙类仓库对待,按一 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规定,并依据工程实际作了一定的 调整后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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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开采系从地表向地下掘进一系列的井巷工程通达至矿 体,进行有价值矿物开采、运输等的采矿方式。主要生产及辅助系 统有:提升及运输、回采及掘进、通风及防尘、排水及排泥、供电、破 碎、供水、充填等系统以及辅助设施。 | 地下开采系从地表向地下掘进一系列的井巷工程通达至矿 体,进行有价值矿物开采、运输等的采矿方式。主要生产及辅助系 统有:提升及运输、回采及掘进、通风及防尘、排水及排泥、供电、破 碎、供水、充填等系统以及辅助设施。 | ||
1 部分含硫元素等较高的矿体,存在矿石自燃的倾向,应预 | 1 部分含硫元素等较高的矿体,存在矿石自燃的倾向,应预 先作好相关技术论证,正确选择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当采用分层崩落法、分段崩落法时,由于工作面较小或在连续的长工作面 进行回采,其通风条件较差、温度偏高,遇有自燃发火条件时易发 生火灾。对此应制定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如:采用后退式回采顺 序,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燃发火危险的围岩中 等。对有严重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宜对井下的气体成分、温度、 湿度和水的pH 值进行环境监测,设置报警控制装置进行长期跟 踪监控; | ||
2 井下作业的机械设备避免使用汽油、轻柴油等易燃易爆油 料,通常使用重(柴)油等丙类燃料也应有必要的防火措施。2000 年7月某有色金属企业矿区工程中,使用燃油动力装载运输机械, 在长距离的巷道内(斜坡道)连续长时间作业。 由于井下处在密闭 状态,通风条件较差,温度升高快,加之燃油泄漏使道路上油污增 大,含油的粉尘汽化并达到一定浓度后,遇电器打火引燃橡胶轮胎 等可燃物发出浓烟。火势伴着浓烟加之灭火和逃生措施不力,发 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致井下多名工人窒息死亡。对此,要汲 取血的教训,引以为戒,必须采取有力的灭火、消烟安全技术措施。 | 2 井下作业的机械设备避免使用汽油、轻柴油等易燃易爆油 料,通常使用重(柴)油等丙类燃料也应有必要的防火措施。2000 年7月某有色金属企业矿区工程中,使用燃油动力装载运输机械, 在长距离的巷道内(斜坡道)连续长时间作业。 由于井下处在密闭 状态,通风条件较差,温度升高快,加之燃油泄漏使道路上油污增 大,含油的粉尘汽化并达到一定浓度后,遇电器打火引燃橡胶轮胎 等可燃物发出浓烟。火势伴着浓烟加之灭火和逃生措施不力,发 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致井下多名工人窒息死亡。对此,要汲 取血的教训,引以为戒,必须采取有力的灭火、消烟安全技术措施。 | ||
第2,514行: | 第2,779行: | ||
3 目前大多数矿山基本都采用不燃烧体做井下的支护结构, 如选用锚索(锚杆)、喷射(浇注)混凝土及型钢支架,这对防火安全 是有利的。但是在偏远山区、小型有色矿井仍然存在以竹、木作为 支护材料。针对此情况本规范强调指出:应有必要的防火措施予 以保障,才允许有条件地采用竹木作为支护材料。具体的防火措 施有:竹、木材料应经阻燃处理后使用,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选用 阻燃型电缆,增设灭火器材等设施,并加强消防的监控、管理; | 3 目前大多数矿山基本都采用不燃烧体做井下的支护结构, 如选用锚索(锚杆)、喷射(浇注)混凝土及型钢支架,这对防火安全 是有利的。但是在偏远山区、小型有色矿井仍然存在以竹、木作为 支护材料。针对此情况本规范强调指出:应有必要的防火措施予 以保障,才允许有条件地采用竹木作为支护材料。具体的防火措 施有:竹、木材料应经阻燃处理后使用,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选用 阻燃型电缆,增设灭火器材等设施,并加强消防的监控、管理; | ||
4 有色矿山井下作业的燃油动力设备均采用丙类(闪点大于 等于60℃)的桶装柴油,耗油量依据所采用的设备类型不同,用量 的差异较大,每天约数十公斤至上千公斤。从方便生产又有利安 全的原则出发,井下储存量应实施控制,其最多储存量不应超过三 昼夜的需求量(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规定),且总储油量不宜大于3.0m3 。 | 4 有色矿山井下作业的燃油动力设备均采用丙类(闪点大于 等于60℃)的桶装柴油,耗油量依据所采用的设备类型不同,用量 的差异较大,每天约数十公斤至上千公斤。从方便生产又有利安 全的原则出发,井下储存量应实施控制,其最多储存量不应超过三 昼夜的需求量(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规定),且总储油量不宜大于3.0m3 。 不应将动力油放置于材料硐室或车辆维修硐室内,也不应靠近井筒和井底车场。井 下油品的储存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 GB 16423 有关规定; | ||
5 井口、平硐口、进风井以及井下变配电所、设备间等建(构) 筑物所处位置十分重要, 一旦出现火情存在对矿井、巷道蔓延的可 能性,故在防火等级要求上应当较高。对井下有直接联系的设施 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上述各相关建、构筑物或设施区域内应配 置灭火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 |||
此外,总结国内外的灾害教训,应当力求在矿井下设置避险硐 室(避险舱)。避免灾害影响,体现对人的保护与关爱。 | 此外,总结国内外的灾害教训,应当力求在矿井下设置避险硐 室(避险舱)。避免灾害影响,体现对人的保护与关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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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对具有可燃性的选矿药剂应有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 的有关规定。 | 4.3.1 对具有可燃性的选矿药剂应有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 的有关规定。 | ||
4.3.2 各类选矿药剂、起泡剂等介质, 日久天长对金属类灭火器 的腐蚀较为严重,应选用相对密封型的器材(装置),或采取一定的 | 4.3.2 各类选矿药剂、起泡剂等介质, 日久天长对金属类灭火器 的腐蚀较为严重,应选用相对密封型的器材(装置),或采取一定的 防护手段。据调查,在某些企业有针对性地采用了一些有效的防护措施。如:江西铜业公司对相关车间(场所)内使用的灭火器材, 采用塑料薄膜包裹封闭予以保护,效果良好值得借鉴。 | ||
4.3.3 磨矿工艺可分为有介质磨矿和自磨矿两大类,不论哪一类 磨矿作业都是耗电大户,同时也是用水大户。据统计,磨矿作业的 电耗占了选矿厂总电耗的50%~60%,用电量大、线路庞杂、 电缆 类型多,加之环境潮湿敷设条件较差,应严格做好电缆选用、配置 及敷设的设计安装,并注意日常维护。 | 4.3.3 磨矿工艺可分为有介质磨矿和自磨矿两大类,不论哪一类 磨矿作业都是耗电大户,同时也是用水大户。据统计,磨矿作业的 电耗占了选矿厂总电耗的50%~60%,用电量大、线路庞杂、 电缆 类型多,加之环境潮湿敷设条件较差,应严格做好电缆选用、配置 及敷设的设计安装,并注意日常维护。 | ||
第2,548行: | 第2,807行: | ||
2 通常规定为:当走道坡度小于等于12°时,走道上可设置 防滑条;当走道坡度大于12°时,应设置踏步。对于仅在皮带机上 部设置密封罩(留观察孔)的露天开敞式通廊, 由于北方地区冬天 雨雪会结冰,走道应有一定防滑措施,否则难以满足紧急疏散的需 求; | 2 通常规定为:当走道坡度小于等于12°时,走道上可设置 防滑条;当走道坡度大于12°时,应设置踏步。对于仅在皮带机上 部设置密封罩(留观察孔)的露天开敞式通廊, 由于北方地区冬天 雨雪会结冰,走道应有一定防滑措施,否则难以满足紧急疏散的需 求; | ||
3、4 从确保安全疏散的原则出发,对地下或架空式的带式输 送机通廊,当其水平距离较长时,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方便人员进 出(或上下)的安全出入口。当地下通廊长度较大时,出地面处宜 设安全出口;当架空通廊长度大于120m | 3、4 从确保安全疏散的原则出发,对地下或架空式的带式输 送机通廊,当其水平距离较长时,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方便人员进 出(或上下)的安全出入口。当地下通廊长度较大时,出地面处宜 设安全出口;当架空通廊长度大于120m 时,在带式输送机通廊设有中间支架(柱)处,宜设置疏散出口及安全梯(通道) ; | ||
5 带式输送机通廊的围护结构,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经阻燃 处理的难燃材料建造。调查发现一些工程中曾经采用以普通透明 (半透明)玻璃钢曲线板做丙类物料输送或连接丙类及以上厂房 (仓库)通廊的围护结构构件,尽管外形美观、轻巧,但属可燃体(未 经阻燃处理),其防火性能较差, 一旦出现火情将可能殃及一串。 因此,对输送丙类介质或连接丙类及以上厂房(仓库)的通廊,规定 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的要求,围护结构不得采用燃烧体。 | 5 带式输送机通廊的围护结构,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经阻燃 处理的难燃材料建造。调查发现一些工程中曾经采用以普通透明 (半透明)玻璃钢曲线板做丙类物料输送或连接丙类及以上厂房 (仓库)通廊的围护结构构件,尽管外形美观、轻巧,但属可燃体(未 经阻燃处理),其防火性能较差, 一旦出现火情将可能殃及一串。 因此,对输送丙类介质或连接丙类及以上厂房(仓库)的通廊,规定 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的要求,围护结构不得采用燃烧体。 | ||
第2,560行: | 第2,817行: | ||
表 2 煤堆的堆存高度和堆存期限 | 表 2 煤堆的堆存高度和堆存期限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序号 | 煤的品种 | 煤堆允许堆存高度(m) | | ! rowspan="2" | 序号 | ||
| 堆存时间≤2个月 | 堆存时间>2个月 | | ! rowspan="2" | 煤的品种 | ||
| 1 | 褐煤 | 2~2.5 | 1.5~2.0 | | ! colspan="2" | 煤堆允许堆存高度(m) | ||
| 2 | 烟煤(V;>20%) | 2.5~3.0 | 2.0~2.5 | | |- | ||
| 3 | 烟煤(V, ≤20%) | 3.5 | 2.5 | | | 堆存时间≤2个月 | ||
| 4 | 无烟煤 | 不作限制 | 不作限制 | | | 堆存时间>2个月 | ||
|- | |||
注:1 V. 为烟煤的挥发分指标;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505050;" | 1 | ||
| 褐煤 | |||
2 上述表格选自《重有色金属冶炼设计手册》通用工程常用数据卷冶金工业 出版社,北京1996.10。 | | 2~2.5 | ||
| 1.5~2.0 | |||
|- | |||
| 2 | |||
| 烟煤(V;>20%) | |||
| 2.5~3.0 | |||
| 2.0~2.5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 | |||
| 烟煤(V,≤20%) | |||
| style="color:#505050;" | 3.5 | |||
| 2.5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707070;" | 4 | |||
| 无烟煤 | |||
| 不作限制 | |||
| 不作限制 | |||
|} | |||
<small>注:1 V. 为烟煤的挥发分指标; | |||
2 上述表格选自《重有色金属冶炼设计手册》通用工程常用数据卷冶金工业 出版社,北京1996.10。</small> | |||
2 对于破碎、转运等作业场地,尤其位于地下、半地下的建 (构)筑物应充分做好自然通风,并对大量溢出粉尘的封闭区域(场所),设置专门的机械除尘装置,防止粉尘过多积聚引发火情; | |||
4 所谓“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系按国家煤炭分类:干燥无 灰基挥发分大于37%的长烟煤属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对于干燥 无灰基挥发分为28%~37%的烟煤,在实际使用中因其具有自燃 性亦视为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当带式输送机用于输送高挥发分 易自燃煤种时,皮带及栏板宜选用难燃材料。本规定参考现行 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的 有关规定制定; | 4 所谓“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系按国家煤炭分类:干燥无 灰基挥发分大于37%的长烟煤属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对于干燥 无灰基挥发分为28%~37%的烟煤,在实际使用中因其具有自燃 性亦视为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当带式输送机用于输送高挥发分 易自燃煤种时,皮带及栏板宜选用难燃材料。本规定参考现行 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的 有关规定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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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当前煤、焦棚(库)类建筑大多采用轻型钢结构刚架型式, 经调研获知煤、焦类库房内,当长期堆存未及时进行周转或未采取 散热等有效措施时,部分煤(焦)就会出现自燃现象, 一旦成片地发 生后烟雾会较大,能够及早地被发现。此外,通常其自燃火焰高度 大多只发生在其表面有限的范围(1:0m 以下)内,难以迅速并扩 大燃烧危及到上部的钢结构,且火灾的扑救较为有效。因此,只需 对煤(焦)库内紧邻可能受到自燃物料热作用的钢柱部分表面,做 必要的防火安全防护,其耐火极限按有关规定要求不低于1.00h。 | 4.4.3 当前煤、焦棚(库)类建筑大多采用轻型钢结构刚架型式, 经调研获知煤、焦类库房内,当长期堆存未及时进行周转或未采取 散热等有效措施时,部分煤(焦)就会出现自燃现象, 一旦成片地发 生后烟雾会较大,能够及早地被发现。此外,通常其自燃火焰高度 大多只发生在其表面有限的范围(1:0m 以下)内,难以迅速并扩 大燃烧危及到上部的钢结构,且火灾的扑救较为有效。因此,只需 对煤(焦)库内紧邻可能受到自燃物料热作用的钢柱部分表面,做 必要的防火安全防护,其耐火极限按有关规定要求不低于1.00h。 | ||
此外,煤(焦)库房面积(或占地面积),近年来随着工程规模提 升不断扩大,尤其新建的大型氧化铝(电解铝)厂,其热电用的燃煤 和炭素制品用的石油焦、沥青焦等库房及堆场十分庞大。考虑生 产通行吊车(输送机) | 此外,煤(焦)库房面积(或占地面积),近年来随着工程规模提 升不断扩大,尤其新建的大型氧化铝(电解铝)厂,其热电用的燃煤 和炭素制品用的石油焦、沥青焦等库房及堆场十分庞大。考虑生 产通行吊车(输送机)要求,库房的防火分区面积都很大,难以满足有关规定,是该类工程项目的新课题。为此有关建设单位都在积 极寻求解决措施。 | ||
鉴于焦炭(石油、冶金焦)较燃煤更具低挥发分材质, 同属丙 类。当物料周转较快,装卸、配料机械化程度高,库房采用一、二级 耐火等级,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 3.3.2表注3、4的要求时 ,库房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从而适应生产工艺新的发展需要。 | 鉴于焦炭(石油、冶金焦)较燃煤更具低挥发分材质, 同属丙 类。当物料周转较快,装卸、配料机械化程度高,库房采用一、二级 耐火等级,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 3.3.2表注3、4的要求时 ,库房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从而适应生产工艺新的发展需要。 | ||
第2,611行: | 第2,885行: | ||
6 煤粉仓体内壁应平整光滑,下料锥体壁与水平夹角不小于 70°,便于煤粉顺畅自流。当喷吹系统停止工作后,为了避免煤粉 长时间在仓内存置引起自燃或爆炸,应以惰性气体有效地保护,减 小助燃的条件。当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将仓内剩余的煤粉及时排 空,仓体结构应有利于煤粉方便地排出; | 6 煤粉仓体内壁应平整光滑,下料锥体壁与水平夹角不小于 70°,便于煤粉顺畅自流。当喷吹系统停止工作后,为了避免煤粉 长时间在仓内存置引起自燃或爆炸,应以惰性气体有效地保护,减 小助燃的条件。当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将仓内剩余的煤粉及时排 空,仓体结构应有利于煤粉方便地排出; | ||
7 | 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16543、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 术规程》DL/T 5203—2005 以及原煤炭工业部行业标准《煤粉生 产防爆安全技术规范》MT/T714—1997 中的相关要求制定。 | ||
4.5.2 | 4.5.2 各类燃气是有色金属冶炼生产中重要的工艺条件,是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燃、原料。随着高效、节能、环保的迫切要求,燃 气的应用会更为广泛,必须做好防火设计。 | ||
4 在车间内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和机械排风装置时,其所 在的位置,应视被检测气体与空气的密度大小不同,或设置在车间 的下部(散发的燃气密度较空气大时),或设置在车间的上部(散发 的燃气密度较空气小时)相应的敏感区位,才能有效地检测并及时 排除火情的隐患。 | 4 在车间内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和机械排风装置时,其所 在的位置,应视被检测气体与空气的密度大小不同,或设置在车间 的下部(散发的燃气密度较空气大时),或设置在车间的上部(散发 的燃气密度较空气小时)相应的敏感区位,才能有效地检测并及时 排除火情的隐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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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色金属生产中使用的液体燃料多为重油或渣油,特殊情 况可能使用原油或柴油,主要用于工业炉、窑等的点火、加热、还原 使用。由于我国多为石蜡基石油,含蜡高黏度大、凝固点较低,重 油(或渣油)在室温下一般流动性较差,多数呈凝固状态,故在卸 油、输送及使用中均需加热,提高其流动性和雾化性。为保证车间 供油的顺畅,满足生产的急需,通常在主要用油车间附近或主厂房 内建立车间供油站。该站目的是生产的应急供油,不需要也不允 许设置较多的贮、卸燃油装置及设施。另按防火分隔设计要求,车 间供油间应与其他区域以实体墙及楼板隔开; | 1 有色金属生产中使用的液体燃料多为重油或渣油,特殊情 况可能使用原油或柴油,主要用于工业炉、窑等的点火、加热、还原 使用。由于我国多为石蜡基石油,含蜡高黏度大、凝固点较低,重 油(或渣油)在室温下一般流动性较差,多数呈凝固状态,故在卸 油、输送及使用中均需加热,提高其流动性和雾化性。为保证车间 供油的顺畅,满足生产的急需,通常在主要用油车间附近或主厂房 内建立车间供油站。该站目的是生产的应急供油,不需要也不允 许设置较多的贮、卸燃油装置及设施。另按防火分隔设计要求,车 间供油间应与其他区域以实体墙及楼板隔开; | ||
2 车间供油站系保证重要炉、窑日常生产用油的需求而设置 的,由于环境和安全等原因,在保证生产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应限 制储存的油量不能过多,尤其易燃易爆的甲、乙类油品危险性大, 限制更是十分必要的。通常以满足24h 用量较符合生产调配的安 排,但其储存量绝对值也不允许过大。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 设计规范》GB50074 中第10.0.1条车间供油站的规定,并结合有 色金属生产的特点和管理经验, 一般限制为:以该车间2d 用油量 为限,且: 甲类油品应小于0. | 2 车间供油站系保证重要炉、窑日常生产用油的需求而设置 的,由于环境和安全等原因,在保证生产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应限 制储存的油量不能过多,尤其易燃易爆的甲、乙类油品危险性大, 限制更是十分必要的。通常以满足24h 用量较符合生产调配的安 排,但其储存量绝对值也不允许过大。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 设计规范》GB50074 中第10.0.1条车间供油站的规定,并结合有 色金属生产的特点和管理经验, 一般限制为:以该车间2d 用油量 为限,且: 甲类油品应小于0.1m<sup>3</sup>, 乙类油品应小于等于2.0m<sup>3</sup> 。 对于丙类油品基于相对较安全(使用重油、渣油闪点>60℃),且生 产的需求量相对较大,经行业内多年使用经验证实,采用严格管理 制度并加强监控力度,丙类油品的存储量10m<sup>3</sup> 是合理且安全的。 | ||
根据统计,目前有色工业炉、窑2d 内最大用油量多数在10m<sup>3</sup> 上下,基本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故本规范规定车间供油站丙类存油量限定为:重油、柴油(闪点≥60℃)不宜大于10m<sup>3</sup>; | |||
3 为了便于输送并提高油品的燃烧效率,油罐内的油需要加 热,达到一定的温度。但温度不能过高,不允许高于或接近油品闪 点温度。如果罐内重油(原油)需要脱水,其加热温度也不能超过 水的沸点温度,不然会发生“冒罐”事故。此外,考虑我国重油的质 量特性, 一般在使用前还需要通过加热器进行二次加热,故储油罐 内一般加热到适当的温度即可。 | 3 为了便于输送并提高油品的燃烧效率,油罐内的油需要加 热,达到一定的温度。但温度不能过高,不允许高于或接近油品闪 点温度。如果罐内重油(原油)需要脱水,其加热温度也不能超过 水的沸点温度,不然会发生“冒罐”事故。此外,考虑我国重油的质 量特性, 一般在使用前还需要通过加热器进行二次加热,故储油罐 内一般加热到适当的温度即可。 | ||
第2,635行: | 第2,905行: | ||
1 炉窑、燃烧室的隔热、密封性能、外表面温度等设计标准, 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 16618 的 有关规定,避免高温散发、烟气泄漏存在隐患; | 1 炉窑、燃烧室的隔热、密封性能、外表面温度等设计标准, 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 16618 的 有关规定,避免高温散发、烟气泄漏存在隐患; | ||
2 | 2 干燥、煅烧及烧结生产中有时会因操作不正常,出现部分高温、异常的炉料或烧结块,可能会导致输送设施毁坏、燃烧或加 剧设施老化等事故,设计应有可靠措施加以防止; | ||
3、4、5 三款的规定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 50414“烧结和球团”中的有关要求制定,烧结机需要 24h 不间断地使用燃气,是火灾的高危区,防火设计较严格。烧结 工艺在钢铁领域内成熟且先进,使用经验和技术标准都值得肯定, 故参考其标准的要求制定出本规范的规定,对于有色金属烧结工 艺以及相关炉窑的点火装置、除尘等设施防火设计会具有一定的 借鉴意义; | 3、4、5 三款的规定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 50414“烧结和球团”中的有关要求制定,烧结机需要 24h 不间断地使用燃气,是火灾的高危区,防火设计较严格。烧结 工艺在钢铁领域内成熟且先进,使用经验和技术标准都值得肯定, 故参考其标准的要求制定出本规范的规定,对于有色金属烧结工 艺以及相关炉窑的点火装置、除尘等设施防火设计会具有一定的 借鉴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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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冶炼生产工艺包括造锍熔炼、吹炼、还原熔炼、还原挥发熔 炼以及火法精炼等,是属于具有熔池类工业炉(窑)的冶炼系统。 其中造铳熔炼是重金属(铜、镍、钴等)的主要熔炼方法,系对硫化 精矿进行氧化反应,将炉料中的主要金属以硫化物形式富集成锍, 使部分铁氧化造渣的工艺过程。采用传统冶炼手段以及新型的富 氧强化冶炼工艺,以煤粉、油类、煤气、天然气、氧气作为主要或辅 助燃料,工作温度均在1150℃以上;锍的吹炼系对锍(铜锍、镍锍) 进行氧化脱硫、除铁等杂质,而对主金属继续富集的工艺过程,以 空气或富氧鼓入熔体,发生强烈氧化反应,工作温度1150℃~ 1250℃;还原熔炼系利用相关类金属—铅、锡、锑、铋等对氧或硫的 亲和力不同,在一定温度作用下,将主金属与杂质和脉石分离的工 艺过程,通常以煤粉、焦炭、重油作还原剂和燃料,而钨、钼、钛、锆 等高熔点金属矿还以H, 、CO 、Cl,或金属 Mg 作还原剂;还原挥发 熔炼是利用主金属及其化合物的蒸汽压比较大的特性,通过金属 蒸汽的逐步冷凝收集,使主金属与杂质和脉石分离或者提纯的工 艺过程,如锌、汞、镉、镁等金属的提取和硅、锗、钛等氯化物的获 得 ,均可采用还原挥发熔炼工艺 。工作温度一般在1100℃ ~ | 4.5.5 冶炼生产工艺包括造锍熔炼、吹炼、还原熔炼、还原挥发熔 炼以及火法精炼等,是属于具有熔池类工业炉(窑)的冶炼系统。 其中造铳熔炼是重金属(铜、镍、钴等)的主要熔炼方法,系对硫化 精矿进行氧化反应,将炉料中的主要金属以硫化物形式富集成锍, 使部分铁氧化造渣的工艺过程。采用传统冶炼手段以及新型的富 氧强化冶炼工艺,以煤粉、油类、煤气、天然气、氧气作为主要或辅 助燃料,工作温度均在1150℃以上;锍的吹炼系对锍(铜锍、镍锍) 进行氧化脱硫、除铁等杂质,而对主金属继续富集的工艺过程,以 空气或富氧鼓入熔体,发生强烈氧化反应,工作温度1150℃~ 1250℃;还原熔炼系利用相关类金属—铅、锡、锑、铋等对氧或硫的 亲和力不同,在一定温度作用下,将主金属与杂质和脉石分离的工 艺过程,通常以煤粉、焦炭、重油作还原剂和燃料,而钨、钼、钛、锆 等高熔点金属矿还以H, 、CO 、Cl,或金属 Mg 作还原剂;还原挥发 熔炼是利用主金属及其化合物的蒸汽压比较大的特性,通过金属 蒸汽的逐步冷凝收集,使主金属与杂质和脉石分离或者提纯的工 艺过程,如锌、汞、镉、镁等金属的提取和硅、锗、钛等氯化物的获 得 ,均可采用还原挥发熔炼工艺 。工作温度一般在1100℃ ~ | ||
1700℃,使用的还原剂有焦炭、氯气、硅等,其挥发产物呈各种状态 有熔融金属、结晶状固体、微细粉末等; 火法精炼即是通过改变温 度、压力、或添加新成分,从而形成新相(液、固、气等相),使主金属 或杂质转移到新相中,从而实现分离提纯的工艺过程,火法精炼手 段多种,如熔析、蒸馏、添加新金属、添加碱金属类,以及区域熔炼、 定向结晶等方法,使用介质有压缩空气、氧气、重油、天然气、煤粉 以及氢气、氯气等,工作温度依不同品种而异。火法冶炼工艺系统 的基本特征是冶金炉具有一定的熔池空间(熔融体区),物料进入 炉体后迅速熔化,呈熔融态并构成一定的液面; | 1700℃,使用的还原剂有焦炭、氯气、硅等,其挥发产物呈各种状态 有熔融金属、结晶状固体、微细粉末等; 火法精炼即是通过改变温 度、压力、或添加新成分,从而形成新相(液、固、气等相),使主金属 或杂质转移到新相中,从而实现分离提纯的工艺过程,火法精炼手 段多种,如熔析、蒸馏、添加新金属、添加碱金属类,以及区域熔炼、 定向结晶等方法,使用介质有压缩空气、氧气、重油、天然气、煤粉 以及氢气、氯气等,工作温度依不同品种而异。火法冶炼工艺系统 的基本特征是冶金炉具有一定的熔池空间(熔融体区),物料进入 炉体后迅速熔化,呈熔融态并构成一定的液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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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国家标准《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 规定,对于工作场所氧浓度(体积比)报警的界限:缺氧为<18%, 富氧为>23%,当某工作场所氧浓度>23%时,会成为浓郁的助燃 空间环境,偶遇星火即可能酿成火海。在使用氧气的有关场所,必 须防止局部的氧气积聚,应在相关区位设置监测及报警装置,有关 要求应符合氧气安全标准的规定; | 按现行国家标准《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 规定,对于工作场所氧浓度(体积比)报警的界限:缺氧为<18%, 富氧为>23%,当某工作场所氧浓度>23%时,会成为浓郁的助燃 空间环境,偶遇星火即可能酿成火海。在使用氧气的有关场所,必 须防止局部的氧气积聚,应在相关区位设置监测及报警装置,有关 要求应符合氧气安全标准的规定; | ||
6 炉(窑)及其喷枪等相关设施的密闭冷却水系统,宜独立设 置自成一体,应对冷却水温和水量差值等进行监测,并应设置事故 报警信号及联锁控制装置。冷却水系统独立设置,有利于及时检 查发现隐患,也便于快速应急处理,这对保证冶金炉的生产安全十 分重要。通常在冶炼生产过程中,炉体会出现一些不利的因素,炉 体、氧枪的水套及水冷管路可能出现渗漏。如果渗漏严重,就会发 生重大火灾或爆炸事故。20世纪90年代中期,某有色金属企业 | 6 炉(窑)及其喷枪等相关设施的密闭冷却水系统,宜独立设 置自成一体,应对冷却水温和水量差值等进行监测,并应设置事故 报警信号及联锁控制装置。冷却水系统独立设置,有利于及时检 查发现隐患,也便于快速应急处理,这对保证冶金炉的生产安全十 分重要。通常在冶炼生产过程中,炉体会出现一些不利的因素,炉 体、氧枪的水套及水冷管路可能出现渗漏。如果渗漏严重,就会发 生重大火灾或爆炸事故。20世纪90年代中期,某有色金属企业 由于冶金炉循环冷却水系统渗漏,引起炉内耐火砌体损坏,导致大量熔融体烧穿炉壳急剧外泄,引发一起重大火灾安全事故,造成严 重的经济损失; | ||
7 本款针对国内近年来浸没式喷吹熔炼炉连续出现数起泡 沫渣溢出炉体,引发火灾伤害事故而加以总结制定的。在工艺生 产中应通过科学配料选择合理的渣型,并对炉内的压力、液面等参 数的变化设置监测、报警和联锁控制装置,就可能避免发生泡沫渣 过量以至于溢出炉体的灾害。2007年9月9日,我国某有色冶炼 厂富氧顶吹冶金炉,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了泡沫渣喷出炉体的重 大火灾事故。在短暂的时间里,1100℃熔融体从炉体向外剧烈喷 射。热浪方向性强冲击力极大,9.50m仪表室的装备及建筑全部 被摧毁,甚至波及到47m 以外的门窗。导致8人死亡10人受伤 惨痛悲剧瞬间发生。 | 7 本款针对国内近年来浸没式喷吹熔炼炉连续出现数起泡 沫渣溢出炉体,引发火灾伤害事故而加以总结制定的。在工艺生 产中应通过科学配料选择合理的渣型,并对炉内的压力、液面等参 数的变化设置监测、报警和联锁控制装置,就可能避免发生泡沫渣 过量以至于溢出炉体的灾害。2007年9月9日,我国某有色冶炼 厂富氧顶吹冶金炉,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了泡沫渣喷出炉体的重 大火灾事故。在短暂的时间里,1100℃熔融体从炉体向外剧烈喷 射。热浪方向性强冲击力极大,9.50m仪表室的装备及建筑全部 被摧毁,甚至波及到47m 以外的门窗。导致8人死亡10人受伤 惨痛悲剧瞬间发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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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据多年生产和工程的经验,在某些类型有色冶金熔炼炉 旁,工艺专业提出预先设置相关的事故坑(安全坑)技术要求。其 目的在于:炉体自身操作意外或其他不测的应急之需,当冶炼炉生 产中遇到难以控制的内、外部因素时,可使得大量熔融体(含锍、 渣)从放出口外泄,并导入具有缓冲、接纳的设施——“事故坑” (安 全坑)。以人为可控的措施与手段,避免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灾 害发生。 | 8 依据多年生产和工程的经验,在某些类型有色冶金熔炼炉 旁,工艺专业提出预先设置相关的事故坑(安全坑)技术要求。其 目的在于:炉体自身操作意外或其他不测的应急之需,当冶炼炉生 产中遇到难以控制的内、外部因素时,可使得大量熔融体(含锍、 渣)从放出口外泄,并导入具有缓冲、接纳的设施——“事故坑” (安 全坑)。以人为可控的措施与手段,避免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灾 害发生。 | ||
同时为了防止泄漏炉料时高温对周围的厂房结构(柱等)的不 利影响,应按本规范附录 A | 同时为了防止泄漏炉料时高温对周围的厂房结构(柱等)的不 利影响,应按本规范附录 A 进行耐火稳定性的验算,并根据评估、验算和实际需要对钢结构构件设置防火保护; | ||
9 吊运及浇铸熔融体生产作业危险性大,是涉及安全生产的 关键工序。在我国冶金(含钢铁、有色)行为内已先后出现过多起 火灾安全事故,仅2007年一年中,即发生多起吊运钢包引发的重 大火灾事故,死伤达数十人。其中某特殊钢公司,起重机在钢包吊 运中发生滑落倾覆,致使熔体外溢,酿成一起死伤38人的重大火 灾恶性事故(见本规范第4.5.6条说明)。众多钢包吊运的严重事 故,究其原因一是选用吊运设备简陋或安全不达标,二是操作严重 违规。因此,本规范强调起重机应采用可靠度高的冶金专用铸造 或加料桥式起重机,在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 3811 中对于用在吊运液态金属和危险品的起重机,规定了增设制动器、 限制升降速度等特别要求。工程设计人员必须清楚认识:起重机 是保证生产的基础性设施,严禁降低安全标准; | 9 吊运及浇铸熔融体生产作业危险性大,是涉及安全生产的 关键工序。在我国冶金(含钢铁、有色)行为内已先后出现过多起 火灾安全事故,仅2007年一年中,即发生多起吊运钢包引发的重 大火灾事故,死伤达数十人。其中某特殊钢公司,起重机在钢包吊 运中发生滑落倾覆,致使熔体外溢,酿成一起死伤38人的重大火 灾恶性事故(见本规范第4.5.6条说明)。众多钢包吊运的严重事 故,究其原因一是选用吊运设备简陋或安全不达标,二是操作严重 违规。因此,本规范强调起重机应采用可靠度高的冶金专用铸造 或加料桥式起重机,在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 3811 中对于用在吊运液态金属和危险品的起重机,规定了增设制动器、 限制升降速度等特别要求。工程设计人员必须清楚认识:起重机 是保证生产的基础性设施,严禁降低安全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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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采取各种措施减少静电、打火等火灾诱发因素; | 13 采取各种措施减少静电、打火等火灾诱发因素; | ||
14 有色金属部分稀有品种生产,其采用介质及工艺环节都 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例如钛的冶炼生产需经氯化还原,加镁粉 | 14 有色金属部分稀有品种生产,其采用介质及工艺环节都 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例如钛的冶炼生产需经氯化还原,加镁粉 还原蒸馏,以及真空蒸馏等一系列化工冶金过程,最终获得海绵钛产品。其生产工艺过程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成品海绵钛则属 于易燃、易爆品。当海绵钛发生燃烧并遇到适量的水时,立即产生 氢气发生剧烈燃烧甚至发生爆炸。因此,在该类厂房中,不得使用 水灭火并避免大量冲洗水。本条根据现行行业标准《钛冶炼厂工 艺设计规范》YS 5033—2000第8.4节的有关规定制定。 | ||
4.5.6 位于冶炼炉及其出渣、加料、浇铸等作业区周边及上方,具 有高温熔融体强烈烘烤和大量火星剧烈喷溅,若遇水或易燃气体 泄漏还将产生严重的爆炸。 | 4.5.6 位于冶炼炉及其出渣、加料、浇铸等作业区周边及上方,具 有高温熔融体强烈烘烤和大量火星剧烈喷溅,若遇水或易燃气体 泄漏还将产生严重的爆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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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熔融体作业区域内各类生产操作喷溅严重,辐射热很高, 对周边厂房结构产生的热作用较强,宜对梁、柱设置隔热防护层。 另外,鉴于发生过钢包磕碰厂房构件的事故,设计应留有足够的操 作间隙和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碰撞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 4 熔融体作业区域内各类生产操作喷溅严重,辐射热很高, 对周边厂房结构产生的热作用较强,宜对梁、柱设置隔热防护层。 另外,鉴于发生过钢包磕碰厂房构件的事故,设计应留有足够的操 作间隙和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碰撞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 ||
4.5.7 将冶炼工艺产出的高温粉尘、烟气等予以回收,既净化了 环境,又利用了资源。 | 4.5.7 将冶炼工艺产出的高温粉尘、烟气等予以回收,既净化了 环境,又利用了资源。 一般烟尘采用沉尘室、旋风器、滤袋、电收尘等干法以及水膜式、冲击式洗涤器、文秋里管等湿式收尘设施予以 回收。对于产量大、温度高的烟气,通过设置余热锅炉系统,回收 余热实现节能。之后并将含 SO2 的烟气送制酸工序生产硫酸,或 经净化治理达标后的尾气排放。 | ||
1 以往某些冶炼炉收尘器的材料、构造上设计欠妥当,引起 浓烟泄漏、火星飞溅等发生。甚至还出现过收尘器中的滤袋被点 燃、烧毁等的事故,应当加以防止; | 1 以往某些冶炼炉收尘器的材料、构造上设计欠妥当,引起 浓烟泄漏、火星飞溅等发生。甚至还出现过收尘器中的滤袋被点 燃、烧毁等的事故,应当加以防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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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湿 法 冶 金=== | ===4.6 湿 法 冶 金=== | ||
有色湿法冶金是以适度的酸、碱等作溶剂,从原料中溶出主 金属成分,并从溶液中以化学或电化学方式,还原金属离子提取金 属;或者使被提取金属以纯化合物形态结晶、沉淀或析出的工艺过 程。湿法冶金主要包括;浸出(溶出)(将有价金属利用各类液态溶 剂进行溶解,获得浸出液的工艺过程,分为酸浸、碱浸,化学浸出、 生物浸出,常压浸出、加压浸出等类型)、 溶剂萃取(利用不同种类 的溶质在互不相溶的两种溶剂中分配不同的原理进行分离的方 | 有色湿法冶金是以适度的酸、碱等作溶剂,从原料中溶出主 金属成分,并从溶液中以化学或电化学方式,还原金属离子提取金 属;或者使被提取金属以纯化合物形态结晶、沉淀或析出的工艺过 程。湿法冶金主要包括;浸出(溶出)(将有价金属利用各类液态溶 剂进行溶解,获得浸出液的工艺过程,分为酸浸、碱浸,化学浸出、 生物浸出,常压浸出、加压浸出等类型)、 溶剂萃取(利用不同种类 的溶质在互不相溶的两种溶剂中分配不同的原理进行分离的方 法,通过控制萃取与反萃取两个过程,达到富集和分离的目的。溶剂萃取使用的大多为有机溶剂,能挥发、可燃)、离子交换(使用固 体或液体的离子交换剂,进行可逆地交换离子的方法, 一般用于微 量元素的回收或高纯产品的提取。离子交换剂通常使用有机合成 的离子交换树脂)、 净液(对溶液中的杂质进行清理、去除的净化过 程)、电解沉积(以浸出液做为电解液,采用不溶阳极进行电解,使 得主金属在阴极上析出的工艺过程,用于铜、镉、锰、铬等生产)、水 解沉淀(利用水解使杂质生成氢氧化物易于沉淀,而予以分离的工 艺过程,常用于净液生产)、置换沉淀(利用离子化倾向的差别,向 溶液中添加电位较负的金属,如锌粉、铁粉和镍粉<部分金属粉尘 具有燃爆性>,置换正电位的金属离子,使其还原成金属状态,从溶 液中沉淀出来,从而提取有价金属)、气体还原(将溶液中的金属化 合物,还原成金属粉末,或形成金属硫化物等沉淀。采用氢气、硫 化氢、 一氧化碳、蒸汽等气体和添加相关化合物,通常在高温、高压 的压煮器内反应,达到还原金属获得高纯度产品—金属粉体或者 化合物的工艺过程,具有易燃、易爆的火灾危险性,常用于镍、铜等 生产)、分步结晶(种子分解)(通过物理或化学结晶方式,在特定温 度、压力的密闭容器内,从浸出液中析出金属化合物的工艺过程, 如氧化铝、硫酸氧钛、氯化镁等)、电解精炼(将拟精炼的金属先铸 成极板作为系统的阳极,而以同种纯金属薄板或不锈钢作系统的 阴极,在易于导电的适当溶液内,通过直流电形成回路,使主金属 离子从阳极逐步转移到阴极表面上,从而获得高纯度金属产品 <铜、铅、镍>工艺过程。同时,金属电位更负的杂质离子一锑、砷、 铋等进入电解液,而比主金属电位更正的杂质—金、银、铂族等成 为阳极泥,再经过富集处理即可获得多种有色金属产品)以及溶液 回收配套工序等众多个工艺分支系统。其生产特点和要求,具有 冶金工艺和化工工艺双重特性,且金属产品类别多、应用(产生)介 质广、工艺装置不一、规模差异很大。因此,防火设计需要以工艺类别和易燃、易爆介质火灾危险性的特征以及环境特点,对应、比 照本规范采用。 | ||
4.6.1 湿法冶金中使用或产生各类易燃、易爆介质时,应作好相 关的防火设计。 | 4.6.1 湿法冶金中使用或产生各类易燃、易爆介质时,应作好相 关的防火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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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色湿法冶金工艺大量使用各类酸、碱、盐等化学介质,其 中普遍采用硫酸(还有硝酸、盐酸、氢氟酸)等强酸类,它们具有较 强的氧化性能,遇到有机物质可能引发燃烧。稀硫酸还能与多种 金属作用生成氢气,对于防火安全都构成一定的威胁。以氢氧化 钠为代表的强碱,也具有较强的腐蚀性,遇水会大量放热,能与某 些轻金属反应,逸出氢气等可燃易爆气体,处置不当也会发生危险 事故。鉴于这些酸碱介质都是湿法冶金生产必不可少的重要原 料,针对其较强的腐蚀性,在使用过程中都必须做好各类设备及装 置的腐蚀防护,防止操作中“跑、冒、滴、漏”,认真做好维护管理,从 而实现防腐蚀和防火灾双重目标,这是有色金属湿法冶金安全生 产密不可分的统一体。 | 4 有色湿法冶金工艺大量使用各类酸、碱、盐等化学介质,其 中普遍采用硫酸(还有硝酸、盐酸、氢氟酸)等强酸类,它们具有较 强的氧化性能,遇到有机物质可能引发燃烧。稀硫酸还能与多种 金属作用生成氢气,对于防火安全都构成一定的威胁。以氢氧化 钠为代表的强碱,也具有较强的腐蚀性,遇水会大量放热,能与某 些轻金属反应,逸出氢气等可燃易爆气体,处置不当也会发生危险 事故。鉴于这些酸碱介质都是湿法冶金生产必不可少的重要原 料,针对其较强的腐蚀性,在使用过程中都必须做好各类设备及装 置的腐蚀防护,防止操作中“跑、冒、滴、漏”,认真做好维护管理,从 而实现防腐蚀和防火灾双重目标,这是有色金属湿法冶金安全生 产密不可分的统一体。 | ||
4.6.2 当今国内外有色金属湿法冶金工程,仍较普遍地选用高分 子有机化工材料制作的工艺装置(设备)或管道,还有用来为生产 厂房、各类设施作为抵御腐蚀作用的防护层。鉴于多种有机材质 能有效抵御腐蚀作用的侵袭,具有良好的耐酸、耐碱的特性,可靠 性高,材料来源广,经济性较好,业内具有多年应用的实践经验。 但它们耐火性能一般较差,防火安全存在明显的缺欠,在实际的应 用中利弊十分鲜明,成为当前工程中需要正视的课题。面对这一 对矛盾体,在现阶段工程设计中必须认真协调,力求扬长避短,否 则可能会影响到生产的正常运行,不是大大提高成本就是存在火 灾隐患,会出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此,本规范在涉及设备、装 置、衬里、管道等生产设施的材质要求(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 限)上,尽可能照顾现实,不提过高的防火要求。但在建筑结构(构 件、支架、基础)设计选用要求则从严掌握,厂房(仓库)结构构件应 采用不燃烧体且具有足够的耐火极限,部分建筑防腐蚀配件采用 难燃材料制作,并应努力做好其选型和构造。从而,使得工程设计 在保证防火安全和生产正常进的双重目标要求下,解决好“防火 | 4.6.2 当今国内外有色金属湿法冶金工程,仍较普遍地选用高分 子有机化工材料制作的工艺装置(设备)或管道,还有用来为生产 厂房、各类设施作为抵御腐蚀作用的防护层。鉴于多种有机材质 能有效抵御腐蚀作用的侵袭,具有良好的耐酸、耐碱的特性,可靠 性高,材料来源广,经济性较好,业内具有多年应用的实践经验。 但它们耐火性能一般较差,防火安全存在明显的缺欠,在实际的应 用中利弊十分鲜明,成为当前工程中需要正视的课题。面对这一 对矛盾体,在现阶段工程设计中必须认真协调,力求扬长避短,否 则可能会影响到生产的正常运行,不是大大提高成本就是存在火 灾隐患,会出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此,本规范在涉及设备、装 置、衬里、管道等生产设施的材质要求(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 限)上,尽可能照顾现实,不提过高的防火要求。但在建筑结构(构 件、支架、基础)设计选用要求则从严掌握,厂房(仓库)结构构件应 采用不燃烧体且具有足够的耐火极限,部分建筑防腐蚀配件采用 难燃材料制作,并应努力做好其选型和构造。从而,使得工程设计 在保证防火安全和生产正常进的双重目标要求下,解决好“防火 ”与“防腐”之间的现实矛盾。 | ||
难燃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 8624—2006 的有关标准加以确定,鉴于原规范 GB 8624— 1997尚处于交替阶段(部分规范仍在引用),为此, 国家公安部消 防局2007年以公消〔2007〕18号文“关于实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 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若干问题的通知 ”其中有关规定摘录 为下: | 难燃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 8624—2006 的有关标准加以确定,鉴于原规范 GB 8624— 1997尚处于交替阶段(部分规范仍在引用),为此, 国家公安部消 防局2007年以公消〔2007〕18号文“关于实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 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若干问题的通知 ”其中有关规定摘录 为下: | ||
“二、 目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 “二、 目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 等关于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与GB8624—1997 的 分级方法相对应,在目前这些规范尚未完成相关修订的情况下,为 | ||
保证现行规范和GB8624—2006 的顺利实施,各地可暂参照以下分级对比关系,规范修订后,按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 |||
保证现行规范和GB8624—2006 | |||
1、按 GB8624—2006 检验判断为 A1 级和A2 级的,对应于相 关规范和GB8624—1997 的 A 级; | 1、按 GB8624—2006 检验判断为 A1 级和A2 级的,对应于相 关规范和GB8624—1997 的 A 级; | ||
第2,731行: | 第2,980行: | ||
3、按 GB8624—2006 检验判断为 D 级和E 级的,对应于相关 规范和GB8624—1997 的 B2 级。 ” | 3、按 GB8624—2006 检验判断为 D 级和E 级的,对应于相关 规范和GB8624—1997 的 B2 级。 ” | ||
4.6.3 厂房(仓库)结构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是与前条要求相对 应的(上述已作说明)。另外,当厂房内散发(落)密度大于同一状 态下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气体密度是个波动的值,例如标准状态 下干燥空气的平均密度为0.001293g/ | 4.6.3 厂房(仓库)结构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是与前条要求相对 应的(上述已作说明)。另外,当厂房内散发(落)密度大于同一状 态下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气体密度是个波动的值,例如标准状态 下干燥空气的平均密度为0.001293g/cm<sup>3</sup> 。 即处在同一标准状态 下可燃气体的密度应较上述空气的密度值大)或易燃易爆粉尘的, 为避免该类介质大量聚集在厂房底部或地坑内,难以排除并可能 引发事故,本条规定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不宜设置地坑、地沟。 当难以避免,必需设置地沟、地坑时,应当采用有效的防火、防爆技 术措施。 | ||
此外,厂房建筑结构及构件的防腐蚀设计是极其关键的,它既涉及生产的安全,又确保工程的使用寿命,应特别加以重视。建筑 防腐蚀的有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 范》GB 50046 的有关规定。 | 此外,厂房建筑结构及构件的防腐蚀设计是极其关键的,它既涉及生产的安全,又确保工程的使用寿命,应特别加以重视。建筑 防腐蚀的有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 范》GB 50046 的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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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在有色金属的冶金生产中有时需要使用(或产生)硫化氢、 氨气(液氨)氯、(液氯)等类介质,它们易燃、易爆,且多数对人体具 有剧毒危害。其生产(存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较高,如硫化氢的 爆炸下限在10%以下 (属于甲类) ;氨气的爆炸下限为15.7%~ 27.4%(属于乙类) ;液氯会在日光下挥发生成易燃爆的混合气体 (属于乙类)。因此,必须对其使用场所制定严格的防火措施,应设 置必要的监测、报警以及防(泄)爆等装置,应使生产场所具有良好 的通风条件,宜采用开敞式建筑,对封闭的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 还应在操作场所设置新鲜风供应系统、空气呼吸器等装置,确保操 作人员的安全。否则恶性事故就会发生:2007年10月某公司在 净出系统生产中,由于操作失当,物料中的硫化物与净出槽中过量 的盐酸反应生成硫化氢气体,同时相关的应对设施不完善,导致发 生5人中毒死亡的重大事故,所幸及时进行处置,未出现爆炸、燃 烧等更大的恶性灾害发生。 | 4.6.5 在有色金属的冶金生产中有时需要使用(或产生)硫化氢、 氨气(液氨)氯、(液氯)等类介质,它们易燃、易爆,且多数对人体具 有剧毒危害。其生产(存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较高,如硫化氢的 爆炸下限在10%以下 (属于甲类) ;氨气的爆炸下限为15.7%~ 27.4%(属于乙类) ;液氯会在日光下挥发生成易燃爆的混合气体 (属于乙类)。因此,必须对其使用场所制定严格的防火措施,应设 置必要的监测、报警以及防(泄)爆等装置,应使生产场所具有良好 的通风条件,宜采用开敞式建筑,对封闭的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 还应在操作场所设置新鲜风供应系统、空气呼吸器等装置,确保操 作人员的安全。否则恶性事故就会发生:2007年10月某公司在 净出系统生产中,由于操作失当,物料中的硫化物与净出槽中过量 的盐酸反应生成硫化氢气体,同时相关的应对设施不完善,导致发 生5人中毒死亡的重大事故,所幸及时进行处置,未出现爆炸、燃 烧等更大的恶性灾害发生。 | ||
鉴于硫化氢、氨气等类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等级较高,故在其工 艺管道、储运设施、事故排放以及安全防护等,都有严格的技术要 求。在具体工程实施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 鉴于硫化氢、氨气等类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等级较高,故在其工 艺管道、储运设施、事故排放以及安全防护等,都有严格的技术要 求。在具体工程实施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 (用于氨冷冻站设计)以及《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的有关规定。 | ||
4.6.6 有色金属生产中,对部分液态混合物的分离,经常采用萃 取的方法。即在液体混合物(原料液)中加入一个与其基本不相容 的液体作为溶剂,造成第二相,利用原料液中各组分在两个液相中 的溶解度不同而使原料液混合物得以分离。萃取工艺所采用的萃 取剂具有化学稳定性、热稳定性和重复利用等特点。溶剂萃取生 产工艺所用的萃取剂,通常要选用稀释剂溶解并组成有机相的惰 性溶剂。 目前普遍使用煤油或溶剂油等乙、丙类介质,且在有机相 中占较大的比例。鉴于其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在车间内存储 量应做必要控制,油品的存储量,不应大于车间二昼夜生产的总需 求量,乙类也不应超过2m3, 丙类不宜超过10m<sup>3</sup>。 | |||
4.6.6 有色金属生产中,对部分液态混合物的分离,经常采用萃 取的方法。即在液体混合物(原料液)中加入一个与其基本不相容 的液体作为溶剂,造成第二相,利用原料液中各组分在两个液相中 的溶解度不同而使原料液混合物得以分离。萃取工艺所采用的萃 取剂具有化学稳定性、热稳定性和重复利用等特点。溶剂萃取生 产工艺所用的萃取剂,通常要选用稀释剂溶解并组成有机相的惰 性溶剂。 目前普遍使用煤油或溶剂油等乙、丙类介质,且在有机相 中占较大的比例。鉴于其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在车间内存储 量应做必要控制,油品的存储量,不应大于车间二昼夜生产的总需 求量,乙类也不应超过2m3, | |||
萃取生产是在相对密闭的生产环境中,通过原料液与溶剂的 搅拌混合—沉降分离一脱除溶剂等一系列工序,完成混合物的分 离目标。作业中使用一定数量的乙(丙)类溶剂,当其遇到高温及 明火(包括电加热、电取暖、以及其他引起的高温)时,会加速溶剂 挥发形成混合气体或液体雾滴, 一旦出现明火即引发燃烧,且火势 发展很猛烈,采用普通消火栓难以扑救。如无有效的防火分隔,大 面积车间短时间就会被全面危及甚至整体被毁。 | 萃取生产是在相对密闭的生产环境中,通过原料液与溶剂的 搅拌混合—沉降分离一脱除溶剂等一系列工序,完成混合物的分 离目标。作业中使用一定数量的乙(丙)类溶剂,当其遇到高温及 明火(包括电加热、电取暖、以及其他引起的高温)时,会加速溶剂 挥发形成混合气体或液体雾滴, 一旦出现明火即引发燃烧,且火势 发展很猛烈,采用普通消火栓难以扑救。如无有效的防火分隔,大 面积车间短时间就会被全面危及甚至整体被毁。 | ||
2007年6月7日晨某公司萃取车间发生火灾,大火烧了数个 小时难以扑灭,“6 | 2007年6月7日晨某公司萃取车间发生火灾,大火烧了数个 小时难以扑灭,“6 ·7”事故致使约7000m<sup>2</sup> 厂房和大量设备、装置 几乎全部焚毁, 一个现代化的厂房遭到灭顶之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达数千万元。 | ||
通过有关部门对“6 ·7”事故的调查鉴定,结论是:事故的原因 是电缆敷设的保护措施不到位, 电缆等设施长期处于潮湿和受腐 蚀的环境中,导致电缆绝缘性能下降,发生放电产生火花,引燃附 近可燃物并殃及整个萃取车间。为此,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建议: 应对该类厂房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等分隔)、 电缆敷 设、槽盒封堵等措施加强落实。此外,经相关专家分析研究后提 出:通风(空调)系统应按规定设置防火阀,并具有事故状态下的连 | 通过有关部门对“6 ·7”事故的调查鉴定,结论是:事故的原因 是电缆敷设的保护措施不到位, 电缆等设施长期处于潮湿和受腐 蚀的环境中,导致电缆绝缘性能下降,发生放电产生火花,引燃附 近可燃物并殃及整个萃取车间。为此,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建议: 应对该类厂房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等分隔)、 电缆敷 设、槽盒封堵等措施加强落实。此外,经相关专家分析研究后提 出:通风(空调)系统应按规定设置防火阀,并具有事故状态下的连 锁控制;作业区地面应设置坡度及排污明沟,有利于生产操作泄漏液的及时排除;不宜在作业区地面下设置管沟,当必须设置时管沟 的盖板应严密封堵,防止渗漏液进入管沟,引发窜烟、窜火;另外, 鉴于普通灭火系统不完全适用有机溶剂的火灾,宜设置相应的自 动灭火系统。 | ||
===4.7 熔 盐 电 解=== | ===4.7 熔 盐 电 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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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熔盐电解属高温、烟尘、腐蚀性的生产环境,具有易于导致 火灾事故的环境因素。电解车间的电解槽体烟尘较为严重,既污 染环境又影响生产,会给电气绝缘带来不利,必须配备完善且高效 的除尘系统和通风装置,应符合有色金属行业标准《铝电解厂通风 与烟气净化设计规范》YS 5025的有关规定; | 2 熔盐电解属高温、烟尘、腐蚀性的生产环境,具有易于导致 火灾事故的环境因素。电解车间的电解槽体烟尘较为严重,既污 染环境又影响生产,会给电气绝缘带来不利,必须配备完善且高效 的除尘系统和通风装置,应符合有色金属行业标准《铝电解厂通风 与烟气净化设计规范》YS 5025的有关规定; | ||
3 具有熔融体作业区域严禁雨水、地表水、地下水进人;不得 在该类厂房内设置上、下水管道。依据有色金属行业标准《铝电解 厂工艺设计规范》YSJ010 的有关规定和近年发生恶性事故的教 训制定出本规定 。其中2007年8月19日某铝铸造厂发生一起炽 | 3 具有熔融体作业区域严禁雨水、地表水、地下水进人;不得 在该类厂房内设置上、下水管道。依据有色金属行业标准《铝电解 厂工艺设计规范》YSJ010 的有关规定和近年发生恶性事故的教 训制定出本规定 。其中2007年8月19日某铝铸造厂发生一起炽 热铝液外溢,大量的高温熔融体渗漏到地下水沟,在相对密闭空间内骤然产生大量蒸气,能量聚集而引发大爆炸。致厂房塌落、设备 被毁,共造成20人死亡,59人受伤的特大恶性事故,血与火的教 训尤为深刻; | ||
4 铸造车间的起重机是属于运行较为频繁的吊车,以往设计 按吊车工作制等级选用重级工作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 计规范》GB 3811的标准,则应选用工作级别较高的 A6、A7级,且 吊车应选用双抱闸式桥式起重机,并应具有足够的起重机容量,从 而确保起吊、铸锭作业平稳、安全。 | 4 铸造车间的起重机是属于运行较为频繁的吊车,以往设计 按吊车工作制等级选用重级工作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 计规范》GB 3811的标准,则应选用工作级别较高的 A6、A7级,且 吊车应选用双抱闸式桥式起重机,并应具有足够的起重机容量,从 而确保起吊、铸锭作业平稳、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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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使用浓度98%的浓硫酸,浓硫酸具有较强的氧化性,遇 到一些有机物质可能引发燃烧,应有相关的严格防护措施,详见本 条文说明第3.0.1条5款。 | 通常使用浓度98%的浓硫酸,浓硫酸具有较强的氧化性,遇 到一些有机物质可能引发燃烧,应有相关的严格防护措施,详见本 条文说明第3.0.1条5款。 | ||
氟化盐生产中需大量使用发生炉煤气,约耗煤气:2000m<sup>3</sup>/t 氟化盐 。发生炉煤气的爆炸下限为20.7%~73.7%,属于乙类危 险性气体,当环境中的含量达到一定浓度时,易燃爆、危及生命,危 险性较大,因此必须作好防泄漏的相关措施。 | |||
4.7.3 炭素制品系指选用石墨或者无定型炭作为主要原料,辅以 其他材料,经过特定的煅烧、混捏、焙烧等的工艺过程而制成导电、 抗热的非金属材料。在冶金行业中,作为导电电极和内衬材料,广 泛地应用于各种电弧炉、电阻炉和电解槽,是铝等金属生产的必不 可少配套材料。炭素制品生产的原料有:石油焦、沥青焦、冶金焦、 无烟煤以及黏结剂等易燃材料,其防火设计上,应具有丙类火灾危 险性必要的防火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 4.7.3 炭素制品系指选用石墨或者无定型炭作为主要原料,辅以 其他材料,经过特定的煅烧、混捏、焙烧等的工艺过程而制成导电、 抗热的非金属材料。在冶金行业中,作为导电电极和内衬材料,广 泛地应用于各种电弧炉、电阻炉和电解槽,是铝等金属生产的必不 可少配套材料。炭素制品生产的原料有:石油焦、沥青焦、冶金焦、 无烟煤以及黏结剂等易燃材料,其防火设计上,应具有丙类火灾危 险性必要的防火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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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 ===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 ||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是指:将熔铸炉提供的各种规格铝、铜等金属及其合金铸锭、坯料(含连铸卷坯),经轧制、挤压、拉伸、精 整、热处理,制成各种规格、不同金属及合金的板、带、箔、棒、管、 型、线材的工艺过程。依据加工件的加热需求,可分为热轧和冷轧 两大类。有色金属加工的防火安全重点在可燃介质管道、 电缆及 其通廓(隧道);液压、油冷却、油润滑及涂层着色系统;炙热金属坯 的烘烤及渣皮飞溅高温明火等的应对与防护。 | |||
4.8.2 本规定是防止过高的辐射热对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缆造成 危害,以至引发火情。 | 4.8.2 本规定是防止过高的辐射热对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缆造成 危害,以至引发火情。 | ||
第2,791行: | 第3,032行: | ||
鉴于有色金属及合金加工工艺中使用含氢(氮)等气体作加工 材料退火工艺的保护性气体,保护性气体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或其 他危险性,故要求将其远离车间独立设置,并设置防护围栏。保护 性气体站应根据气体的类别和特性确定其设防要求,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 鉴于有色金属及合金加工工艺中使用含氢(氮)等气体作加工 材料退火工艺的保护性气体,保护性气体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或其 他危险性,故要求将其远离车间独立设置,并设置防护围栏。保护 性气体站应根据气体的类别和特性确定其设防要求,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 ||
4.8.7 冷轧及冷加工系指金属在常温下实施轧制或其他形式加 工的工艺过程。主要设备是各类型轧机、冷弯机、冷拔机等和涂镀 工艺相关的装置。其中生产选用的液压润滑设施;大量涂层、着色 熔剂;以及电缆隧道(廊道)、地下电气等场所及用房,都是易发火 灾的重点区域,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如对涂层、着色工序 由于使用多为易挥发的可燃介质,要避免蔓延从源头实施防火分 隔,并应加强通风换氯;对于器件加工工序,由于使用某些易挥发 | 4.8.7 冷轧及冷加工系指金属在常温下实施轧制或其他形式加 工的工艺过程。主要设备是各类型轧机、冷弯机、冷拔机等和涂镀 工艺相关的装置。其中生产选用的液压润滑设施;大量涂层、着色 熔剂;以及电缆隧道(廊道)、地下电气等场所及用房,都是易发火 灾的重点区域,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如对涂层、着色工序 由于使用多为易挥发的可燃介质,要避免蔓延从源头实施防火分 隔,并应加强通风换氯;对于器件加工工序,由于使用某些易挥发 的介质,环境中有较多的悬浮物,遇高温、明火易燃易爆,必须加强收尘净化和强制通风等应对措施。 | ||
4.8.9 液压站、润滑油站与电缆隧道(通廊)均系防火设计重点, 两者应独自设置;当邻近设置时,需要有防止窜火、窜烟的技术措 施。应选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墙上如需 设置门窗时,应为甲级防火门窗的防护标准。 | 4.8.9 液压站、润滑油站与电缆隧道(通廊)均系防火设计重点, 两者应独自设置;当邻近设置时,需要有防止窜火、窜烟的技术措 施。应选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墙上如需 设置门窗时,应为甲级防火门窗的防护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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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4.9.2 制酸系统大量使用耐腐蚀的材料及装置,其中以高 分子材质在各类装置、管道、设备的制作, 以及建筑防腐蚀材料中 广泛使用, 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材料耐腐蚀性能良好,但属 于可燃体, 因此防火安全较为严峻。2007年7月份,某有色企业 制酸工程项目维修中, 由于管理、操作失误,发生了缓冲塔的玻璃 钢构件大面积燃烧的火灾事故。 | 4.9.1、4.9.2 制酸系统大量使用耐腐蚀的材料及装置,其中以高 分子材质在各类装置、管道、设备的制作, 以及建筑防腐蚀材料中 广泛使用, 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材料耐腐蚀性能良好,但属 于可燃体, 因此防火安全较为严峻。2007年7月份,某有色企业 制酸工程项目维修中, 由于管理、操作失误,发生了缓冲塔的玻璃 钢构件大面积燃烧的火灾事故。 | ||
4.9.3 有色金属烟气制酸生产的硫酸主要为98%的浓硫酸,浓 硫酸属于强酸, 一方面具有较强的氧化性能,遇到可燃物时会发生 氧化反应,急剧放热会引发火灾。浓硫酸可使钢铁钝化,在铁表面 生成的致密氧化膜可阻止浓硫酸继续与铁的作用,因此浓硫酸可 直接贮存在钢铁容器中 。在有色金属废气制酸工艺各个环节中, 工程设计均采取了严密的防腐蚀措施,确保密封避免泄露,具有严 格的维护管理制度。数十年来在存储、运输等各个环节都十分安 全可靠。为此,在总结有色金属行业多年生产、贮运硫酸的效果和 经验,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4.9.3 有色金属烟气制酸生产的硫酸主要为98%的浓硫酸,浓 硫酸属于强酸, 一方面具有较强的氧化性能,遇到可燃物时会发生 氧化反应,急剧放热会引发火灾。浓硫酸可使钢铁钝化,在铁表面 生成的致密氧化膜可阻止浓硫酸继续与铁的作用,因此浓硫酸可 直接贮存在钢铁容器中 。在有色金属废气制酸工艺各个环节中, 工程设计均采取了严密的防腐蚀措施,确保密封避免泄露,具有严 格的维护管理制度。数十年来在存储、运输等各个环节都十分安 全可靠。为此,在总结有色金属行业多年生产、贮运硫酸的效果和 经验,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设计中达到防腐蚀设计与防火设计双重目标是可能的(相关说明还可见本规范 条文说明第3.0.1条第5款)。 | ||
===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 ===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 ||
第2,811行: | 第3,048行: | ||
有色金属生产中,大量使用易燃、可燃(助燃)气体、可燃液体, 它们是冶金生产中主要或辅助的燃料或者原料(还原剂)。常用的 主要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氧气、氢气,还有柴油、重油、 轻油等,其贮存、输送、使用是防火设计的重点内容。燃气、助燃氯 和燃油设施的防火设计是结合有色金属工程的实际, 以现行国家 相关标准为主要依据加以制定的。 | 有色金属生产中,大量使用易燃、可燃(助燃)气体、可燃液体, 它们是冶金生产中主要或辅助的燃料或者原料(还原剂)。常用的 主要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氧气、氢气,还有柴油、重油、 轻油等,其贮存、输送、使用是防火设计的重点内容。燃气、助燃氯 和燃油设施的防火设计是结合有色金属工程的实际, 以现行国家 相关标准为主要依据加以制定的。 | ||
4.10.3 燃气的调压放散,应设置燃烧放散装置及防回火设施。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石油天然 | 4.10.3 燃气的调压放散,应设置燃烧放散装置及防回火设施。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石油天然 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在放散管 顶部的燃烧器为中心半径30m 的球体范围内,严禁有其他可燃气 体放空,防止相互波及引起危害。 | ||
4.10.4 氧气生产、存储及输送的防火安全要求,除条文规定外, 尚可参考部委行业标准《氧气安全规程》1988.12冶金部标准( | 4.10.4 氧气生产、存储及输送的防火安全要求,除条文规定外, 尚可参考部委行业标准《氧气安全规程》1988.12冶金部标准(冶安环字第856号文)。 | ||
4.10.5 燃气、助燃气的生产车间或系统中,其各类生产装置(设 备)主要有冷却塔、洗涤塔、吸附装置、除尘器、反应槽、中间储罐 等,通常这些生产设备都各自设置了相应的检测、监控等自动化操 作装置,并且经常有巡视(操作)人员,防火安全是可以得到充分保 证的。因此,该类生产装置(设备)可以不比照仓库或储罐区的可 燃、易燃的露天装置来决定相互间的防火间距,而根据工艺生产配 置和必要的检修场地需求,较紧凑地确定系统内部各类生产装置 (设备)的合理间距,既确保生产(检修)的消防安全,又节约了场地 的面积,也是对相关规定的补充与完善。 | 4.10.5 燃气、助燃气的生产车间或系统中,其各类生产装置(设 备)主要有冷却塔、洗涤塔、吸附装置、除尘器、反应槽、中间储罐 等,通常这些生产设备都各自设置了相应的检测、监控等自动化操 作装置,并且经常有巡视(操作)人员,防火安全是可以得到充分保 证的。因此,该类生产装置(设备)可以不比照仓库或储罐区的可 燃、易燃的露天装置来决定相互间的防火间距,而根据工艺生产配 置和必要的检修场地需求,较紧凑地确定系统内部各类生产装置 (设备)的合理间距,既确保生产(检修)的消防安全,又节约了场地 的面积,也是对相关规定的补充与完善。 | ||
本条规定只涉及到可燃、助燃气体生产装置(设备)露天布置 的防火间距要求,对于可燃、助燃气体生产装置(设备) | 本条规定只涉及到可燃、助燃气体生产装置(设备)露天布置 的防火间距要求,对于可燃、助燃气体生产装置(设备)的平、剖面配置及管道的敷设等技术要求,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 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氧 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及《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等有关 规定。 | ||
4.10.7 从有利于桶装油的装卸和防护安全,采用独立建造的单 层建筑。从安全疏散方便出发,应设外开门或推拉门。为防止油 品泄露,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高度不宜小于0.25m, 且选用不 燃烧体制作,此外,库房应设置防爆、防雷等设施。 | 4.10.7 从有利于桶装油的装卸和防护安全,采用独立建造的单 层建筑。从安全疏散方便出发,应设外开门或推拉门。为防止油 品泄露,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高度不宜小于0.25m, 且选用不 燃烧体制作,此外,库房应设置防爆、防雷等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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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煤粉制备是将原煤加工成粉状物,并按设计的流量,在稀 相或浓相条件下连续将其输送至用户。煤粉制备中会出现诸多火 灾危险性因素,诸如:某些原煤磨碎时释放出可燃气体,可能聚集 并形成易爆炸杂混物;某些可燃气形成游离基能促进煤粉自燃;煤 粉容器、管道内存在死角极易聚集粉尘;经空气加压的煤粉设备发 生自燃的周期更短等,因此必须在煤粉制备工序各个环节上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潜在的火情危险。 | 4.11.1 煤粉制备是将原煤加工成粉状物,并按设计的流量,在稀 相或浓相条件下连续将其输送至用户。煤粉制备中会出现诸多火 灾危险性因素,诸如:某些原煤磨碎时释放出可燃气体,可能聚集 并形成易爆炸杂混物;某些可燃气形成游离基能促进煤粉自燃;煤 粉容器、管道内存在死角极易聚集粉尘;经空气加压的煤粉设备发 生自燃的周期更短等,因此必须在煤粉制备工序各个环节上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潜在的火情危险。 | ||
当前尚无煤粉制备防火、防爆安全的通用标准,仅在相关的标 准中有所触及,诸如相关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16543 和电力 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技术规程》DL/T 5203— 2005以及煤炭行业标准《煤粉生产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MT/T 714—1997等标准,可以作为煤粉制备的防火、防爆设计的主要采 用(参考)标准。为方便对本规范的理解、执行,现将标准《火力发 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技术规程》DL/T 5203—2005 | 当前尚无煤粉制备防火、防爆安全的通用标准,仅在相关的标 准中有所触及,诸如相关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16543 和电力 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技术规程》DL/T 5203— 2005以及煤炭行业标准《煤粉生产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MT/T 714—1997等标准,可以作为煤粉制备的防火、防爆设计的主要采 用(参考)标准。为方便对本规范的理解、执行,现将标准《火力发 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技术规程》DL/T 5203—2005 中相关规定引 出 : | ||
“3.3.4惰性气氛(inert atmosphere)就爆炸而言,当最高允许 氧含量达到煤粉云不能点燃时,即处于惰性气氛。在大气压力下, 以湿气容积百分数计的最高允许氧含量:对于褐煤,为12% ;对于 烟煤,为14%。 ” | “3.3.4惰性气氛(inert atmosphere)就爆炸而言,当最高允许 氧含量达到煤粉云不能点燃时,即处于惰性气氛。在大气压力下, 以湿气容积百分数计的最高允许氧含量:对于褐煤,为12% ;对于 烟煤,为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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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203—2005 标准中表4.1.6) | (DL/T 5203—2005 标准中表4.1.6)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所在区域 | |||
| 煤粉仓内 | 12 | 10 | | ! 烟 煤 | ||
| 磨煤机(或系统末段) | 14 | 12 | | ! 褐 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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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粉仓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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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磨煤机(或系统末段)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405050;" | 14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404050;" | 12 | |||
|} | |||
“4.1.10制粉系统的介质应设计成只能单向流动,即从燃料 和干燥剂入口向排出点(炉膛或输送收集系统)流动。 ” | “4.1.10制粉系统的介质应设计成只能单向流动,即从燃料 和干燥剂入口向排出点(炉膛或输送收集系统)流动。 ” | ||
第2,855行: | 第3,097行: | ||
4.11.3 磨制煤粉系统防火防爆的主要规定: | 4.11.3 磨制煤粉系统防火防爆的主要规定: | ||
1 选用烟气或热风做烘干介质,都应对介质的含氧量进行控 制,实践表明在O | 1 选用烟气或热风做烘干介质,都应对介质的含氧量进行控 制,实践表明在O<sub>2</sub> 含量小于16%的气体中,煤粉一般不会引起爆 炸(系统处于惰化气氛)。但从操作管理的角度上,有效要求 O<sub>2</sub> 含量应小于12%。该安全措施依据煤炭行业标准《煤粉生产防爆 安全技术规范》MT/T714—1997 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冶金工程设 计》和《钢铁厂工业炉设计手册》的有关论述制定; | ||
2 应防止烟气中有火星带入,且应控制入口烟气过高的温 度; | 2 应防止烟气中有火星带入,且应控制入口烟气过高的温 度; | ||
第2,867行: | 第3,109行: | ||
由于无烟煤发生爆炸的可能性极小,因而在现行行业标准《火 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技术规程》DL/T 5203—2005 中第 4.1.4条规定:“无烟煤制粉系统内的设备和部件可不采取防爆措 施”,此可供设计参考执行。 | 由于无烟煤发生爆炸的可能性极小,因而在现行行业标准《火 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技术规程》DL/T 5203—2005 中第 4.1.4条规定:“无烟煤制粉系统内的设备和部件可不采取防爆措 施”,此可供设计参考执行。 | ||
4.11.5 | 4.11.5 对煤粉管道及时进行清扫,是避免系统在停运时煤粉聚集而引起自燃爆炸,防止事故发生。清扫风可以是原来的输送风, 也可以设置其他的气源,根据系统特点确定。以上依据电力行业 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3— 2005第4.6.5条及条文说明加以制定。 | ||
4.11.6 有关煤粉制备管道布置及相关要求是依据煤炭行业标准 《煤粉生产防爆安全技术规范》MT/T714—1997 等相关规范的有 关规定加以制定。 | 4.11.6 有关煤粉制备管道布置及相关要求是依据煤炭行业标准 《煤粉生产防爆安全技术规范》MT/T714—1997 等相关规范的有 关规定加以制定。 | ||
4.11.7 | 4.11.7 布袋收尘器要求采用抗静电材质,可避免静电打火发生燃爆事故。此外,常规情况下煤粉制备系统还需要在原煤仓进口 处设置除铁装置,防止铁器撞击出现火花引起燃爆事故。上述安 全防护等措施除依据有关规范规定外,并参考《冶金工程设计》 (冶 金工业出版社,2006.6)的有关论述加以制定的。 | ||
===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 ===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 ||
第2,887行: | 第3,125行: | ||
4.13.1 有色金属企业的污水来源广泛,成分复杂。有酸性、碱 性、含重金属离子、含氰化物、含氟、含油、含有害成份等类的各种 废水,需要解决诸如:固体悬浮物污染、有机耗氧物质污染、热污 染、油类污染等的治理以及水的净化、消毒。针对水的处理类型、 方法、工序各不相同,应防止各类介质聚集或混合后,可能发生的 燃烧、爆炸危险。 | 4.13.1 有色金属企业的污水来源广泛,成分复杂。有酸性、碱 性、含重金属离子、含氰化物、含氟、含油、含有害成份等类的各种 废水,需要解决诸如:固体悬浮物污染、有机耗氧物质污染、热污 染、油类污染等的治理以及水的净化、消毒。针对水的处理类型、 方法、工序各不相同,应防止各类介质聚集或混合后,可能发生的 燃烧、爆炸危险。 | ||
氯气具有助燃性, 一般可燃物在氯气中可燃烧,与可燃性气体 混合可发生爆炸。同时氯气对金属、非金属具有腐蚀性,对人体还 | 氯气具有助燃性, 一般可燃物在氯气中可燃烧,与可燃性气体 混合可发生爆炸。同时氯气对金属、非金属具有腐蚀性,对人体还 具有较强的毒性。液氯的火灾危险性更高,其储存危险性属于乙类。因此氯气的使用、储运中的安全要求必不可少。当一般用于 水处理时,氯气的用量有限,设备多为小型容器,并集中在加药间 内使用。当大量储存或用于工艺生产时,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 以及本规范第4.6.5条的有关规定。 | ||
4.13.3 机、汽修理的防火设计强调以下内容: | 4.13.3 机、汽修理的防火设计强调以下内容: | ||
第2,927行: | 第3,163行: | ||
5.2.2 消防车道的净宽、净高均不应小于4.0m, 最大坡度宜小于 3%。在某些有色金属企业内,由于场地较为狭窄,有可能利用地 下构筑物顶部或其邻侧设置消防车道(符合净空、坡度要求)。此 时应对地下结构进行验算,从而确保消防车应有足够的通行能力。 此外,对于防火要求严格的区域,按相关标准规定不宜在消防车道 上设置沥青路面。 | 5.2.2 消防车道的净宽、净高均不应小于4.0m, 最大坡度宜小于 3%。在某些有色金属企业内,由于场地较为狭窄,有可能利用地 下构筑物顶部或其邻侧设置消防车道(符合净空、坡度要求)。此 时应对地下结构进行验算,从而确保消防车应有足够的通行能力。 此外,对于防火要求严格的区域,按相关标准规定不宜在消防车道 上设置沥青路面。 | ||
5.2.3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第5.12.7条的规定: 占地面积在5× 10 | 5.2.3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第5.12.7条的规定: 占地面积在5× 10<sup>4</sup> m<sup>2</sup> 以上的企业应 设两个以上的出入口。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 也有相关规定。因此不论从满足人流、物流需求,还是 从防火安全的角度出发,厂区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都是十分必 要的。 一般有色金属企业大都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应按标准要求 严格执行。对于少数占地面积在5× 10<sup>4</sup> m<sup>2</sup> 以下的企业,鉴于地 形、环境等条件限制,设置两个出人口难以实现时,应经专门评估 认定,并采取积极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处理。 | ||
5.2.4 为了确保消防车道的出入安全,避免因火车车体影响消防 车通行,必须保证厂区两个出入口不能同时被阻断。应当在厂区 的总平面设计中,使两个安全出口分散布置,或者使其间距大于一 列火车的总长度。 | 5.2.4 为了确保消防车道的出入安全,避免因火车车体影响消防 车通行,必须保证厂区两个出入口不能同时被阻断。应当在厂区 的总平面设计中,使两个安全出口分散布置,或者使其间距大于一 列火车的总长度。 | ||
第2,935行: | 第3,171行: | ||
有色金属工程中,可燃类管线布置所涉及的相关现行国家标 准主要有:《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氢气站设计规 范》GB50177、《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和《锅炉房设计规 范》GB50041 以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 | 有色金属工程中,可燃类管线布置所涉及的相关现行国家标 准主要有:《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氢气站设计规 范》GB50177、《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和《锅炉房设计规 范》GB50041 以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 | ||
5.3.1 | 5.3.1 甲、乙类管道的危险性等级高,如出现泄露或意外事故,不仅会引发灾害,更可能危及人身的安全,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 响。因此该类管线不允许贴近火源,不能穿过无关的厂房,更不得 穿越有人常待的房间。若干火与血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 制定严格的规定。 | ||
5.3.4 有关燃气管道敷设的要求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并参考 《冶金工程设计》第一册第三篇有关规定(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 加以制定。特别是氧气管道不允许接触油品, 一旦油品泄露到氧 气管道上易引发燃爆;电缆线路也是火灾的潜在危险源,应远离助 燃的气体,因此规定了氧气等管道的严格敷设要求。 | 5.3.4 有关燃气管道敷设的要求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并参考 《冶金工程设计》第一册第三篇有关规定(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 加以制定。特别是氧气管道不允许接触油品, 一旦油品泄露到氧 气管道上易引发燃爆;电缆线路也是火灾的潜在危险源,应远离助 燃的气体,因此规定了氧气等管道的严格敷设要求。 | ||
第2,955行: | 第3,189行: | ||
6.1.2 有色金属工程项目中,生产工艺使用的大量物料(原料、燃 料),其输送、配给通常均需通过带式输送机通廊及转运站得以实 现。工程中不论在选矿厂还是冶炼厂, 以及生产辅助设施区都建 有大规模的通廊及转运站设施。鉴于丁、戊类通廊及高层转运站 内只有少数巡视人员,对设施和环境熟悉,相邻的通廊也可辅助疏 散。为确保疏散的安全快速方便,故在其楼梯的设置和要求上作 了一定的规定。 | 6.1.2 有色金属工程项目中,生产工艺使用的大量物料(原料、燃 料),其输送、配给通常均需通过带式输送机通廊及转运站得以实 现。工程中不论在选矿厂还是冶炼厂, 以及生产辅助设施区都建 有大规模的通廊及转运站设施。鉴于丁、戊类通廊及高层转运站 内只有少数巡视人员,对设施和环境熟悉,相邻的通廊也可辅助疏 散。为确保疏散的安全快速方便,故在其楼梯的设置和要求上作 了一定的规定。 | ||
矿山生产使用的高层井塔(井架),高度一般在40m 及以上, 属于高层建(构)筑物,鉴于只设有少数操作楼层,且每层建筑面积 以及总的建筑面积都不大;楼层中无可燃物品、工作人员数量少 (楼层只有巡视人员,顶层或地面的提升机控制室只有少数控制、 操作人员) ;且大多为开敞式(控制、操作室设围护结构)或通透式 楼层。因此,采用敞开式楼梯或室外金属楼梯能够满足消防疏散 的要求。但是,如果兼作其他用途的高层井塔、井架(如在顶层设 置观景平台或其他附加设施) | 矿山生产使用的高层井塔(井架),高度一般在40m 及以上, 属于高层建(构)筑物,鉴于只设有少数操作楼层,且每层建筑面积 以及总的建筑面积都不大;楼层中无可燃物品、工作人员数量少 (楼层只有巡视人员,顶层或地面的提升机控制室只有少数控制、 操作人员) ;且大多为开敞式(控制、操作室设围护结构)或通透式 楼层。因此,采用敞开式楼梯或室外金属楼梯能够满足消防疏散 的要求。但是,如果兼作其他用途的高层井塔、井架(如在顶层设 置观景平台或其他附加设施)则不适用本条规定,而应符合高层建筑安全疏散的有关规定。 | ||
此外,该类高层建(构)筑物当设置电梯,且电梯可供消防使用 (兼作消防电梯)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第7.4.10条的有关规定。但鉴于楼层上工作人员较少, 且多数楼层为开敞式,故对电梯前室的设置标准可不作限制。 | 此外,该类高层建(构)筑物当设置电梯,且电梯可供消防使用 (兼作消防电梯)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第7.4.10条的有关规定。但鉴于楼层上工作人员较少, 且多数楼层为开敞式,故对电梯前室的设置标准可不作限制。 | ||
第2,965行: | 第3,197行: | ||
6.1.5 电缆隧道平时无人值守,只有定期巡视。从确保意外事故 时安全疏散考虑,应在端部及直段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设置安全 出口。 | 6.1.5 电缆隧道平时无人值守,只有定期巡视。从确保意外事故 时安全疏散考虑,应在端部及直段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设置安全 出口。 | ||
6.1.6 有色金属加工企业的设备地下室,主要用于设置泵组、管 道以及生产油的存放。通常有以下类型:①轧制油地下室,布置有 油箱、冷却器、加热器、电动机和油泵及油管路等。工作时,除巡检 巡查人员定时查检进入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地下室设计 配备 | 6.1.6 有色金属加工企业的设备地下室,主要用于设置泵组、管 道以及生产油的存放。通常有以下类型:①轧制油地下室,布置有 油箱、冷却器、加热器、电动机和油泵及油管路等。工作时,除巡检 巡查人员定时查检进入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地下室设计 配备 CO<sub>2</sub> 等自动灭火系统和强迫通风系统(通风管上设有防火 阀),正常工作时对地下室进行强行送排风,在自动检测发现火情 时,报警并延时7s~15s, 停通风、 自动喷射 CO<sub>2</sub> 进行全淹没灭火 (或者泡沫、水喷雾等灭火设施启动)。②稀油润滑和液压地下室, 布置为大型轧机服务润滑和液压装置。液压系统依据压力可分为 高、中、低压, 一般设置自动报警装置。③乳液地下室,布置为轧机 服务的泵组、乳液箱(乳液95%为水),根据目前国内外资料,该类 地下室尚无发生火灾的情况。 | ||
有色金属加工企业的设备地下室,工作时,除巡检巡查人员定 时查检进入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设备地下室往往位于联 合厂房的中部,直接疏散到室外很困难,故可允许疏散至车间内。 由于设备地下室工艺布置很紧凑,楼梯设置较困难,通常均采用钢 梯。地下室内的工作一般属于巡检、巡查,只有巡检人员使用钢梯 定时人内查检。由于巡检、巡查人员为专业工作人员,经过专门上 岗培训,对路线及疏散口均很熟悉,因此通行、疏散安全可靠。当 | 有色金属加工企业的设备地下室,工作时,除巡检巡查人员定 时查检进入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设备地下室往往位于联 合厂房的中部,直接疏散到室外很困难,故可允许疏散至车间内。 由于设备地下室工艺布置很紧凑,楼梯设置较困难,通常均采用钢 梯。地下室内的工作一般属于巡检、巡查,只有巡检人员使用钢梯 定时人内查检。由于巡检、巡查人员为专业工作人员,经过专门上 岗培训,对路线及疏散口均很熟悉,因此通行、疏散安全可靠。当 只有一个直接出口时,采用金属竖向梯安全性较差因此不得采用,增设的第二出口可采用金属竖向梯。 | ||
==6.2 建 筑 构 造== | ==6.2 建 筑 构 造== | ||
第2,979行: | 第3,209行: | ||
6.2.3 结合有色工程实际,对甲、乙类生产厂房贴邻设置控制(分 析、化验、值班)室,规定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以耐火极 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 板与生产区隔开,并设置独立安全的出口。此外,对具有爆炸危险 的区域,应当在潜在的爆炸源方向,设置钢筋混凝土或加筋砌体结 构的防爆隔墙。该规定符合有色金属工程的具体情况,又对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第3.6.9条规定作了 补充与细化。 | 6.2.3 结合有色工程实际,对甲、乙类生产厂房贴邻设置控制(分 析、化验、值班)室,规定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以耐火极 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 板与生产区隔开,并设置独立安全的出口。此外,对具有爆炸危险 的区域,应当在潜在的爆炸源方向,设置钢筋混凝土或加筋砌体结 构的防爆隔墙。该规定符合有色金属工程的具体情况,又对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第3.6.9条规定作了 补充与细化。 | ||
6.2.4 有色金属工程中,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丙类 辅助生产用房,是较为常见的。当其面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3.1.2条规定时,即表明该类局部辅 助用房通过有效的防火分隔后,不会改变主厂房原来丁、戊类的生 产类别 ,是行之有效的举措 。规定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墙和1.50h | 6.2.4 有色金属工程中,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丙类 辅助生产用房,是较为常见的。当其面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3.1.2条规定时,即表明该类局部辅 助用房通过有效的防火分隔后,不会改变主厂房原来丁、戊类的生 产类别 ,是行之有效的举措 。规定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将局部辅助用房与主厂房其他部分隔开。对于具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尚应设置必 要的防爆设施,从而确保厂房总体的防火安全。 | ||
6.2.5 油浸变压器是各类生产中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当变压器产 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油热解,有可能燃爆而引发火灾,殃及四邻。 同时生产厂房内也可能具有某些火源,窜入变压器室招致灾害。 为防止火灾危险的相互影响,变压器室开向主厂房内的门,设置防 火分隔是有效且必要的。结合有色金属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主厂 房内配置油浸变压器间,诸如磨浮车间、电炉车间、金属加工车间 等必不可少,且有多年的工程实践,并在供配电设计已形成惯用模 式。对此,从预防的角度出发,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虽然从防火 角度应是最可靠的,但是,变压器在使用中的设备发热问题突出, 必须设置专门的机械排、送风系统,还需要设置事故排油等装置, 往往这些措施既花费物力、财力,在实际场合下又很难实现,故大 多数仍采用普通钢百叶门。另据调查,有色金属企业主厂房内设 置油浸变压器间,出现火灾的几率很小,尚未见到典型的火情实 例。为此,本规范从提升防火标准并适当兼顾现实出发,规定为: 应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当确有困难时,应在普通变压器门的一 侧,增加设置防火卷帘一道, 一旦有火情立即下落封闭,达到减小 火灾蔓延的可能性。 | 6.2.5 油浸变压器是各类生产中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当变压器产 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油热解,有可能燃爆而引发火灾,殃及四邻。 同时生产厂房内也可能具有某些火源,窜入变压器室招致灾害。 为防止火灾危险的相互影响,变压器室开向主厂房内的门,设置防 火分隔是有效且必要的。结合有色金属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主厂 房内配置油浸变压器间,诸如磨浮车间、电炉车间、金属加工车间 等必不可少,且有多年的工程实践,并在供配电设计已形成惯用模 式。对此,从预防的角度出发,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虽然从防火 角度应是最可靠的,但是,变压器在使用中的设备发热问题突出, 必须设置专门的机械排、送风系统,还需要设置事故排油等装置, 往往这些措施既花费物力、财力,在实际场合下又很难实现,故大 多数仍采用普通钢百叶门。另据调查,有色金属企业主厂房内设 置油浸变压器间,出现火灾的几率很小,尚未见到典型的火情实 例。为此,本规范从提升防火标准并适当兼顾现实出发,规定为: 应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当确有困难时,应在普通变压器门的一 侧,增加设置防火卷帘一道, 一旦有火情立即下落封闭,达到减小 火灾蔓延的可能性。 | ||
第2,997行: | 第3,225行: | ||
==6.3 厂房(仓库)防爆== | ==6.3 厂房(仓库)防爆== | ||
6.3.1 有色金属生产中,位于熔融体金属(熔渣)的作业区域内, 一旦水与液态锍(熔渣)相遇,水被突然汽化膨胀,在某些封闭条件 下,将产生极为猛烈的爆炸,引起重大火灾事故。2007年8月19 日某企业发生“8 ·19”事故,铝液外溢进入地下水坑而发生爆炸, 致厂房倒塌伤亡达79人的惨痛悲剧发生 。为防止这类爆炸事故 | 6.3.1 有色金属生产中,位于熔融体金属(熔渣)的作业区域内, 一旦水与液态锍(熔渣)相遇,水被突然汽化膨胀,在某些封闭条件 下,将产生极为猛烈的爆炸,引起重大火灾事故。2007年8月19 日某企业发生“8 ·19”事故,铝液外溢进入地下水坑而发生爆炸, 致厂房倒塌伤亡达79人的惨痛悲剧发生 。为防止这类爆炸事故 的发生,该类生产车间或场所必须消除潜在的水患,条文中对室内地坪标高限定,通常应高出室外地面0.25m 以上,防止暴雨时厂 房被倒灌。还要求严防厂房屋面漏雨和天窗飘雨。值得注意的是 当前不少热加工厂房的开敞式通风天窗,在暴风骤雨的情况下多 会进雨水。设计中应采取更为严密、可靠的防排水措施,如选用防 飘雨性能的天窗,压型板屋面良好的坡度及构造,屋面水落管不宜 进入厂房等。 | ||
另外,还应当确保厂房熔融体作业区域内不得设有积水坑、沟 槽等设施,防止留下隐患。 | 另外,还应当确保厂房熔融体作业区域内不得设有积水坑、沟 槽等设施,防止留下隐患。 | ||
第3,021行: | 第3,247行: | ||
7.1.7 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有:《火力发电厂及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GB 50229、《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氧气及相关气体 安全技术规范》GB16912、《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 规范》GB 5004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等专项工程标准。 | 7.1.7 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有:《火力发电厂及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GB 50229、《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氧气及相关气体 安全技术规范》GB16912、《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 规范》GB 5004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等专项工程标准。 | ||
此外,采矿场地的爆破器材加工及炸药库的消防设计按现行 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消 | 此外,采矿场地的爆破器材加工及炸药库的消防设计按现行 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消 防给水设施的主要内容有:爆破器材库区的消防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根据爆破器材库 容量,在库区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库容量小于100t者,贮水池容量 为50m3(小型库为15m2); 库容量100t~500t者,贮水池容量为 100m3 ; 库容量超过500t者,应设消防水管;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大 于100m 。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 ||
7.1.8 有色金属工程中部分介质有特殊的火灾危险性,如:遇水 会剧烈燃烧的金属钠、镁粉;燃烧并遇水立即爆炸的海绵钛;以及 遇水会剧烈反应的三氯氢硅,此外还有遇水会更剧烈燃烧的若干 油类溶剂等。工程经验证明:当上述各类介质火灾发生,不允许采 用消火栓灭火,对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场所,严禁使用水灭 火。上述各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的消防灭火设施,应当设置 自动灭火系统或其他有效的灭火防护措施,如采用干砂、干粉等灭 火手段。 | 7.1.8 有色金属工程中部分介质有特殊的火灾危险性,如:遇水 会剧烈燃烧的金属钠、镁粉;燃烧并遇水立即爆炸的海绵钛;以及 遇水会剧烈反应的三氯氢硅,此外还有遇水会更剧烈燃烧的若干 油类溶剂等。工程经验证明:当上述各类介质火灾发生,不允许采 用消火栓灭火,对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场所,严禁使用水灭 火。上述各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的消防灭火设施,应当设置 自动灭火系统或其他有效的灭火防护措施,如采用干砂、干粉等灭 火手段。 | ||
第3,033行: | 第3,257行: | ||
表4 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 | 表4 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名称 | |||
| 工厂 | ≤100 | ≤1.5 | 1 | | ! style="text-align:left;" | 基地面积(hm²) | ||
| >1.5 | 2 |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 | !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 ||
| >100 | 不限 | 2 | |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 ||
| | ! 备 注 | ||
|- | |||
| rowspan="3" style="color:#506060;" | 工厂 | |||
| rowspan="2" | ≤100 | |||
| ≤1.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606060;" | 1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 |||
|- | |||
| >1.5 | |||
| style="color:#404040;" | 2 | |||
| style="text-align:left;" |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 |||
|- | |||
| >100 | |||
| 不限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404040;" | 2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 | |||
|- | |||
| 仓库、民用建筑 | |||
| 不限 | |||
| 不限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606060;" | 1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 |||
|} | |||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 ||
第3,045行: | 第3,291行: | ||
表 5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 表 5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rowspan="2" | 耐火等级 | |||
| V≤1500 | 1500< | ! rowspan="2" colspan="2" | 建筑物类别 | ||
| | ! rowspan="2" style="text-align:left;" | 火灾延续时间(h) | ||
| 仓库 | 甲、乙类 丙类 | ! colspan="6" | 建筑物体积V(m³) | ||
| 民用建筑 | | 2 | 10 | 15 | 15 | 20 | 25 | 30 | | |- | ||
| 三级 | 厂房 | | V≤1500 | ||
| 丁、戊类 | 2 | 10 | 10 | 15 | 20 | 25 | 35 | | | 1500<V≤3000 | ||
| 民用建筑 | | 2 | 10 · | 15 | 20 | 25 | 30 | | | 3000<V≤5000 | ||
| 四级 | 丁、戊类厂房 | | 5000<V≤20000 | ||
| 民用建筑 | | 20000<V≤50000 | ||
| V>50000 | |||
|- | |||
| rowspan="3" | 一二级 | |||
| style="color:#504050; text-align:left;" | 工厂 | |||
| 甲、乙类<br />丙类<br />丁、戊类 | |||
| style="text-align:left;" | 3.<br /> 3<br /> 2 | |||
| style="color:#203040;" | 10<br />10<br />10 | |||
| 15<br />15<br />10 | |||
| 20<br />20<br />10 | |||
| 25<br />25<br />15 | |||
| 30<br />30<br />15 | |||
| 35<br />40<br />20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仓库 | |||
| 甲、乙类<br />丙类<br />丁、戊类 | |||
| #3<br />2 | |||
| style="color:#403070;" | 15<br />15<br />10 | |||
| 15<br />15<br />10 | |||
| 25<br />25<br />10 | |||
| 25<br />25<br />15 | |||
| 3515 | |||
| 4520 | |||
|- | |||
| colspan="2" | 民用建筑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 |||
| rowspan="3" | 三级 | |||
| rowspan="2" style="color:#404040; text-align:left;" | 厂房<br />(仓库 ) | |||
| 乙、丙类 | |||
| 3 | |||
| 15 | |||
| 20 | |||
| 30 | |||
| style="color:#404040;" | 40 | |||
| 45 | |||
| 一 | |||
|- | |||
| 丁、戊类 | |||
| 2 | |||
| 10 | |||
| 10 | |||
| 15 | |||
| 20 | |||
| 25 | |||
| 35 | |||
|- | |||
| colspan="2" | 民用建筑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 | |||
| 10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一 | |||
|- | |||
| rowspan="2" | 四级 | |||
| colspan="2" style="color:#404040;" | 丁、戊类厂房<br />(仓库) | |||
| style="vertical-align:bottom;" | 2 | |||
| style="vertical-align:bottom;" | 10 | |||
| style="vertical-align:bottom;" | 15 | |||
| style="vertical-align:bottom;" | 20 | |||
| style="vertical-align:bottom;" | 25 |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 |||
|- | |||
| colspan="2" | 民用建筑 | |||
| 2 | |||
| 10 | |||
| 15 | |||
| 20 | |||
| 25 | |||
| - | |||
| - | |||
|} | |||
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 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 <small>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 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small> | ||
表 6 可燃料堆场 、可燃气体储罐(区)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 表 6 可燃料堆场 、可燃气体储罐(区)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名 称 | |||
| 木材等可燃材料 | ! 火灾延续时间(h) | ||
| 煤和售炭W(t | 3 | ! 总储量或总容量 | ||
| 可燃气体储罐(区) | ! 消防用水量 | ||
|- | |||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 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 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 | rowspan="4" | 木材等可燃材料 | ||
| 6 | |||
7.2.2 | | 50<V≤1000 | ||
| 20 | |||
|- | |||
| 6 | |||
| 1000<V≤5000 | |||
| 30 | |||
|- | |||
| 6 | |||
| 5000<V≤10000 | |||
| 45 | |||
|- | |||
| 6 | |||
| V>10000 | |||
| 55 | |||
|- | |||
| rowspan="2" | 煤和售炭W(t | |||
| 3 | |||
| 100<W≤5000 | |||
| 15 | |||
|- | |||
| 3 | |||
| W>5000 | |||
| 20 | |||
|- | |||
| rowspan="5" | 可燃气体储罐(区) | |||
| 3 | |||
| 500<V≤10000 | |||
| 15 | |||
|- | |||
| 3 | |||
| 10000<V≤50000 | |||
| 20 | |||
|- | |||
| 3 | |||
| 50000<V≤100000 | |||
| 25 | |||
|- | |||
| 3 | |||
| 100000<V200000 | |||
| 30 | |||
|- | |||
| 3 | |||
| V>200000 | |||
| 35 | |||
|} | |||
<small>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 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 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small> | |||
7.2.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仍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在同一条道路上,从 同一厂区环状给水管网接入两根引入管,应在两根引入管中间的 厂区给水管上加设阀门。 | |||
7.2.3 工矿厂区的消火栓应当防止车辆、机具和堆载以及生产、 维修操作可能导致的损伤,按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防护。但周围 不得有妨碍开启、运行的树木、景观及其他障碍物体。 | 7.2.3 工矿厂区的消火栓应当防止车辆、机具和堆载以及生产、 维修操作可能导致的损伤,按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防护。但周围 不得有妨碍开启、运行的树木、景观及其他障碍物体。 | ||
第3,081行: | 第3,453行: | ||
7.3.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8.3.1 条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 房(仓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但是,当同一座厂房内有不同 火灾危险性生产,且该类厂房(仓库)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按 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时,尚需要对可燃物较多、危险性较大的场 所(区域),采取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安全措施。 | 7.3.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8.3.1 条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 房(仓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但是,当同一座厂房内有不同 火灾危险性生产,且该类厂房(仓库)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按 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时,尚需要对可燃物较多、危险性较大的场 所(区域),采取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安全措施。 | ||
有色金属工程中丁、戊类一、二级厂房,建筑面积超过300m<sup>2</sup> 的车间较为普遍,如:矿石破碎、脱水干燥,精矿解冻、干燥、煅烧、 焙烧、烧结,熔炼、吹炼、火法精炼,铝、镁电解、氟化盐,熔铸、热轧、 热处理、冷轧、热电站等厂房,从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耐 火等级上对照现行国家标准,大多数车间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系统。但是,该类车间中一些场所(区域)使用、产生或存储甲、乙、 丙类可燃介质,当这些可燃物较多且较集中时,在此场所(区域)内 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除外)。 | |||
7.3.2 有色金属工程中,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 类单层、多层厂房(库房),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小,火灾蔓延的危险 性更小,对人员、建筑物及设备的威胁极小,现实中这类厂房和库 房也未设室内消火栓。如:井塔、磨浮厂房、粉矿库、筛分、溶出、过 滤车间,以及原矿仓库、均化库等一般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 7.3.2 有色金属工程中,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 类单层、多层厂房(库房),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小,火灾蔓延的危险 性更小,对人员、建筑物及设备的威胁极小,现实中这类厂房和库 房也未设室内消火栓。如:井塔、磨浮厂房、粉矿库、筛分、溶出、过 滤车间,以及原矿仓库、均化库等一般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 ||
此外,胶带输送通廊及转运站等,运送矿石无可燃性,室内不 | 此外,胶带输送通廊及转运站等,运送矿石无可燃性,室内不 设固定操作人员,且设置有灭火器、洒水栓。其火灾危险性极小,可以靠室内的灭火器和室外消火栓保证消防安全,可不设置室内 消火栓。 | ||
7.3.4 当采用常高压给水系统且消防与生产共用给水系统时,大 部分厂房(仓库)消火栓可满足水压要求,也有局部厂房(仓库)满 足不了水压要求,此种情况下可在现场设置临时高压给水设施,即 设置保证初起火灾水量、水压的设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 要求,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 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以保证火灾发生时10min 的消防水 量和水压。而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 的消火栓和自动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 |||
7.3.4 当采用常高压给水系统且消防与生产共用给水系统时,大 部分厂房(仓库)消火栓可满足水压要求,也有局部厂房(仓库)满 足不了水压要求,此种情况下可在现场设置临时高压给水设施,即 设置保证初起火灾水量、水压的设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 要求,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 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以保证火灾发生时10min 的消防水 量和水压。而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 的消火栓和自动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 7.3.5 为确保对设备进行适时冷却保护,有必要在可燃气体压缩 机、介质温度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等设备(泵房)附近设置箱 式消火栓,并要求配以可雾化(水喷雾、细水雾)水枪,使用时可水 雾也可水柱,十分方便,且避免骤冷导致设备发生破裂。 | ||
7.3.5 为确保对设备进行适时冷却保护,有必要在可燃气体压缩 机、介质温度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等设备(泵房)附近设置箱 式消火栓,并要求配以可雾化(水喷雾、细水雾)水枪,使用时可水 雾也可水柱,十分方便,且避免骤冷导致设备发生破裂。 | 7.3.6 对于煤粉喷吹系统等类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介质的工 艺装置,由于其设施有的较为庞大,装置也很高,有必要增加消防 给水管道及相应的接口,从而满足消火栓操作的需要。 | ||
7.3.6 对于煤粉喷吹系统等类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介质的工 艺装置,由于其设施有的较为庞大,装置也很高,有必要增加消防 给水管道及相应的接口,从而满足消火栓操作的需要。 | 7.3.7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8章和本规范加以补充的要 求执行。主要内容有: | ||
7.3.7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8章和本规范加以补充的要 求执行。主要内容有: | 当室内消火栓数量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 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 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其 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 ||
当室内消火栓数量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 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 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其 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 超过5层或体积超过10000m<sup>3</sup> 的建筑,超过4层的厂房和库 房,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以上时,应至少每两根相连成环状管 道,且管径不应小于100mm。 | ||
超过4层的厂房、库房,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有消防水泵接合 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通过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距接合器15m~40m 内应设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每个接合器的流 量按10L/s~15L/s 计算。 | |||
超过4层的厂房、库房,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有消防水泵接合 |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 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对于办公楼、其他厂 房、库房,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当超过3条竖管时,可按关闭两条设计。 | ||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只水枪的 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 且体积小 于等于5000m<sup>3</sup> 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 任何部位,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 |||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 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对于办公楼、其他厂 |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1.0MPa, 如超过 1.0MPa 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 时,应有减压设施。 | ||
栓口高度距地面或楼板面高度为1.1m, 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 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室内消火栓应布置在车间的出人口、走道 等显眼处,周围不得有妨碍消火栓取用的障碍物; | |||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只水枪的 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 且体积小 |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计算确定。高层厂房、高架库房,甲、乙 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 其他建筑物室内消火栓 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 ||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1.0MPa, 如超过 1.0MPa 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 时,应有减压设施。 | 当场所中具有可能带电装置灭火时,直流水枪灭火会给消防 人员带来触电威胁。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发电及其变电防火规范》 NFPA 850 规定,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的消火栓应配备水喷雾水 枪。近年来,我国国内也已开发出并经权威部门检测认证的同类 产品(水喷雾水枪、细水雾水枪),可使用在带电设施以及高档装置 附近。此外,由于高压细水雾水枪具有水渍损害小、灭火能力强和 作用半径大等特点,所以,当场所内具有贵重装置及物品时,为避 免灭火过程中带来水渍污损,采用高压细水雾水枪效果会好。 | ||
栓口高度距地面或楼板面高度为1.1m, 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 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室内消火栓应布置在车间的出人口、走道 等显眼处,周围不得有妨碍消火栓取用的障碍物; | 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经计算确定并应不小于表7的规定 值。 | ||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计算确定。高层厂房、高架库房,甲、乙 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 其他建筑物室内消火栓 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 表7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用于甲、乙、丙类厂、库) | ||
当场所中具有可能带电装置灭火时,直流水枪灭火会给消防 人员带来触电威胁。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发电及其变电防火规范》 NFPA 850 规定,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的消火栓应配备水喷雾水 枪。近年来,我国国内也已开发出并经权威部门检测认证的同类 产品(水喷雾水枪、细水雾水枪),可使用在带电设施以及高档装置 附近。此外,由于高压细水雾水枪具有水渍损害小、灭火能力强和 作用半径大等特点,所以,当场所内具有贵重装置及物品时,为避 免灭火过程中带来水渍污损,采用高压细水雾水枪效果会好。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经计算确定并应不小于表7的规定 值。 | ! 建筑物名称 | ||
! colspan="2" | 高度h(m)、层数、<br />体积V(m³) | |||
表7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用于甲、乙、丙类厂、库) | ! 火灾延续<br />时间(h) | ||
! style="color:#405050;" | 消火栓用<br />水量<br />(L/s) | |||
! 同时使用<br />水枪(支) | |||
! 每根竖管<br />最小流量<br />(L/s) | |||
|- | |||
| rowspan="2" | 厂房 | |||
| h≤24 | |||
| V≤10000<br />V>1000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 | |||
| 5<br />10 | |||
| style="color:#707060;" | 22 | |||
| 5<br />10 | |||
|- | |||
| colspan="2" | 24<h≤50<br />h>5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 | |||
| 2530 | |||
| 5 | |||
| 1515 | |||
|- | |||
| rowspan="2" | 仓库 | |||
| h≤24 | |||
| V≤5000<br />V>5000 | |||
| 3 | |||
| style="color:#203040;" | 5<br />10 | |||
| style="color:#706060;" | 2 | |||
| 5<br />10 | |||
|- | |||
| colspan="2" | 24<h≤50<br />h>5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 | |||
| 3040 | |||
| 68 | |||
| 1515 | |||
|- | |||
| 科研楼、试验楼 | |||
| colspan="2" | h≤24,V≤10000<br />h≤24,V>10000 | |||
| style="vertical-align:bottom;" | 3 | |||
| style="color:#403060;" | 1015 | |||
| 23 | |||
| 1010 | |||
|} | |||
<small>注:喷雾水枪、细水雾水枪的用水量应依据相关标准和产品规格予以确定。</small> | |||
===7.4 矿山消防给水=== | ===7.4 矿山消防给水=== | ||
第3,138行: | 第3,540行: | ||
7.4.1、7.4.2 露天开采矿山消防给水系统的要求是根据现行国 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的标准制定的。 | 7.4.1、7.4.2 露天开采矿山消防给水系统的要求是根据现行国 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的标准制定的。 | ||
7.4.3、7.4.4 矿井消火栓设置位置及要求,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 7.4.3、7.4.4 矿井消火栓设置位置及要求,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的原则和有色矿山的具体实际加以制定的,同时借鉴了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 设计规范》GB 50383的经验与成果。鉴于有色金属矿山工程在品 种、规模、危险性以及具体条件上差异极大,难以强求一致。因此, 除对矿井或巷道中采用易燃烧材料作为支护材料的场所,规定应 设消火栓外,井下其他场所是否设置消火栓,可依据实际情况加以 确定。 | ||
7.4.5 地下开采矿山井下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时的相关说明: | 7.4.5 地下开采矿山井下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时的相关说明: | ||
第3,146行: | 第3,546行: | ||
1 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第 6.7条规定,井下消防供水系统尽可能与生产系统合并,避免重复建设。并指出: 一般来说当井下发生火灾时,井下生产会减少或停 产,生产用水的大部分可供消防使用; | 1 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第 6.7条规定,井下消防供水系统尽可能与生产系统合并,避免重复建设。并指出: 一般来说当井下发生火灾时,井下生产会减少或停 产,生产用水的大部分可供消防使用; | ||
3 从静压大于1.0MPa 的干管直接连接消火栓时宜设减压 阀,从静压小于等于1.0MPa 的管道接出时,可采用孔板减压,这 样可以减少阀门损坏并方便使用。同时,为便于人员能平稳操作 消火栓,栓口压力不宜大于0.5MPa 。此外,从减少故障,便于维 修的角度 出发 , | 3 从静压大于1.0MPa 的干管直接连接消火栓时宜设减压 阀,从静压小于等于1.0MPa 的管道接出时,可采用孔板减压,这 样可以减少阀门损坏并方便使用。同时,为便于人员能平稳操作 消火栓,栓口压力不宜大于0.5MPa 。此外,从减少故障,便于维 修的角度 出发 , 设计井下消防管道的静水压力一般不超过4.0MPa 。 这些要求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 规范》GB 50383 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有色金属企业矿井的实际 情况加以制定; | ||
5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消火 栓保护半径为150m(据悉, 国外的标准要求也大体相近),一般采 用6根水龙带(25m/ 根)连接。但长距离的铺设与连接很费事,有 条件时尽可能缩小设置的间距。本规范参考相关标准和有色矿山 的实际,提出消火栓间距一般宜为50m 。同时考虑到有色矿山巷 道规模庞大(长度上千米),部分巷道又位于极少可燃物的围岩区, 在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第6.7.1. 3规定:“当生产供水管道兼做消防水管时,应每隔50m~100m 设 支管和供水接头”。因此,可依据实际情况对设置间距予以调整、 扩大,但最大间距宜控制在100m ; | 5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消火 栓保护半径为150m(据悉, 国外的标准要求也大体相近),一般采 用6根水龙带(25m/ 根)连接。但长距离的铺设与连接很费事,有 条件时尽可能缩小设置的间距。本规范参考相关标准和有色矿山 的实际,提出消火栓间距一般宜为50m 。同时考虑到有色矿山巷 道规模庞大(长度上千米),部分巷道又位于极少可燃物的围岩区, 在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第6.7.1. 3规定:“当生产供水管道兼做消防水管时,应每隔50m~100m 设 支管和供水接头”。因此,可依据实际情况对设置间距予以调整、 扩大,但最大间距宜控制在100m ; | ||
第3,166行: | 第3,564行: | ||
3 水介质有着对灭火十分有利的物理特性。它有高的热容 (4.2J/g ·K) 和高的汽化潜能(2442J/g),可以从火焰或可燃物上 吸收大量的热量;水汽化时体积膨胀1700倍,可以稀释火灾周边 的氧气和可燃蒸汽。对于微细雾滴形式的水,灭火效率会更高,因 为水的表面积大大增加,有利于吸热和汽化; | 3 水介质有着对灭火十分有利的物理特性。它有高的热容 (4.2J/g ·K) 和高的汽化潜能(2442J/g),可以从火焰或可燃物上 吸收大量的热量;水汽化时体积膨胀1700倍,可以稀释火灾周边 的氧气和可燃蒸汽。对于微细雾滴形式的水,灭火效率会更高,因 为水的表面积大大增加,有利于吸热和汽化; | ||
细水雾是指体积累积分布粒径 Dvo.gs小于400 μm 的水雾。细 水雾系统用水省,水源更容易获取。通常,常规水喷雾用水量是水 喷淋的70%~90%,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通常为常规水喷 雾的20%以下; 降低了火灾损失和水渍损失;鉴于细水雾的辐射 热阻隔作用,可以有效阻隔热量的传播,减少了火灾区域热量的传 播;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雾滴粒径更小,电气绝缘性能较好,可以 更有效扑救带电设备;细水雾灭火与气体灭火系统比较具有如下 优点:气体灭火系统在半敞开通风情况下将变得效率低下或失效, 所以对保护场所提出了密闭和承压的要求。而细水雾系统能够承 受一定限度的自然(或主动) | 细水雾是指体积累积分布粒径 Dvo.gs小于400 μm 的水雾。细 水雾系统用水省,水源更容易获取。通常,常规水喷雾用水量是水 喷淋的70%~90%,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通常为常规水喷 雾的20%以下; 降低了火灾损失和水渍损失;鉴于细水雾的辐射 热阻隔作用,可以有效阻隔热量的传播,减少了火灾区域热量的传 播;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雾滴粒径更小,电气绝缘性能较好,可以 更有效扑救带电设备;细水雾灭火与气体灭火系统比较具有如下 优点:气体灭火系统在半敞开通风情况下将变得效率低下或失效, 所以对保护场所提出了密闭和承压的要求。而细水雾系统能够承 受一定限度的自然(或主动)通风,在喷放时,保护区内为常压,因此并不要求环境密闭;细水雾对环境影响小,细水雾对保护空间内 的设备冷却作用明显,可以有效避免高温造成的结构件变形或损 坏,并很大程度上避免复燃;细水雾对人体无害,可用于有人的场 所,因此细水雾灭火系统在适用范围内的使用是优势明显的; | ||
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细水雾系统已经或正在被发展用于 船舶发动机舱、马达室、工业企业油库、大型客轮客舱、文化遗产 (如木质教堂、图书档案馆等)、电缆隧道、电气地下室、计算机房、 通讯机房以及电气设备室和电子设备场所的分区保护系统、发动 机房的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结合的系统等 。我国20世纪90年代末 开始进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工作,并列为国家“九 五”科技攻关项目,参照美国消防协会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标准》 NFPA 750,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展各项研发工作,至此已经相 继开发出完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且有系列化产品问世及应用。 目前北京、浙江、湖北、河南、湖南等省市的主管部门已制定或正在 制定相应的细水雾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为此,本规范对有 色金属工程中适用细水雾的场所推荐选用细水雾灭火系统。随着 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细水雾灭火 系统技术必将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广; | 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细水雾系统已经或正在被发展用于 船舶发动机舱、马达室、工业企业油库、大型客轮客舱、文化遗产 (如木质教堂、图书档案馆等)、电缆隧道、电气地下室、计算机房、 通讯机房以及电气设备室和电子设备场所的分区保护系统、发动 机房的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结合的系统等 。我国20世纪90年代末 开始进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工作,并列为国家“九 五”科技攻关项目,参照美国消防协会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标准》 NFPA 750,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展各项研发工作,至此已经相 继开发出完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且有系列化产品问世及应用。 目前北京、浙江、湖北、河南、湖南等省市的主管部门已制定或正在 制定相应的细水雾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为此,本规范对有 色金属工程中适用细水雾的场所推荐选用细水雾灭火系统。随着 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细水雾灭火 系统技术必将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广; | ||
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第8.5.1-5条规定:设置有送回风道(管) | 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第8.5.1-5条规定: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办公楼、检验楼、化验楼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在本规范中面 积限定为4500m<sup>2</sup>, 原因如下:①工厂办公楼的可燃物(纸张)种类单一,数量较少, 一般有人职守且人员熟悉办公环境,便于早期发. 现火警,及时疏散和有效扑救;②大多数独立设置的小型办公楼,其单层面积一般在1000m<sup>2</sup> 左右,且层数不超过5层,设有室内消 火栓灭火系统。面积较大的建筑一般都是将多个功能汇集于一 体,而且会以防火分区予以分隔,因此出现火灾窜通的可能很小。③在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多年的实践中,没有发生过因办公楼等火 灾造成人员伤亡和影响生产的案例。综合以上原因,将原标准3000m<sup>2</sup> 面积予以适当扩大50%,即面积不大于4500m2 的此类建 筑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5 根据有色金属企业的特点,主控制室、主配电室、中大型计 算机房等场所很少发生火灾,另外随着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屋内的 设备越来越小巧精致。因此本规范不再按面积大小要求是否设置 固定灭火系统, 一方面提出24小时有人值守的场所可不设固定灭 火系统,另一方面只要是对安全生产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又可能 会出现无人值守的情况,则规定宜设置固定灭火系统; | 5 根据有色金属企业的特点,主控制室、主配电室、中大型计 算机房等场所很少发生火灾,另外随着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屋内的 设备越来越小巧精致。因此本规范不再按面积大小要求是否设置 固定灭火系统, 一方面提出24小时有人值守的场所可不设固定灭 火系统,另一方面只要是对安全生产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又可能 会出现无人值守的情况,则规定宜设置固定灭火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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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生产中许多环节必须是连续贯通的,如胶带输送机把物 料从一个车间输送到另一个车间;在防火分区处不可能用实体分 隔物封死,而此时只能以水幕对实体防火分隔无法封闭的局部开 口部位予以隔断; | 7 在生产中许多环节必须是连续贯通的,如胶带输送机把物 料从一个车间输送到另一个车间;在防火分区处不可能用实体分 隔物封死,而此时只能以水幕对实体防火分隔无法封闭的局部开 口部位予以隔断; | ||
8 储油量< | 8 储油量<2m<sup>3</sup> 的地下封闭液压站、润滑站;储存闪点大于 等于60℃的柴油≤10m<sup>3</sup> 、重油≤20m<sup>3</sup> 的储油间的自动灭火系统 设置,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有关规 定; | ||
9 在有色金属板带箔材加工厂的轧机(包括油地下室)的自 动灭火系统上,当采用水喷雾、细水雾等灭火系统时,应避免水液 进入油系统,避免影响产品表面质量。 | 9 在有色金属板带箔材加工厂的轧机(包括油地下室)的自 动灭火系统上,当采用水喷雾、细水雾等灭火系统时,应避免水液 进入油系统,避免影响产品表面质量。 | ||
第3,204行: | 第3,590行: | ||
受生产工艺需求或场地条件影响,有色金属工程当厂房(仓 库、设施)配置较为零散,有些项目占地面积大,发生火灾的部位有 时难以确定,人员难以接近火灾现场。为此从合理配置资源,有利 于日常管理原则出发,可配置瓶组式细水雾水枪、细水雾消防车、各 类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应可依据相关审批管理规定,参照具有 资质的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或参数进行设计; | 受生产工艺需求或场地条件影响,有色金属工程当厂房(仓 库、设施)配置较为零散,有些项目占地面积大,发生火灾的部位有 时难以确定,人员难以接近火灾现场。为此从合理配置资源,有利 于日常管理原则出发,可配置瓶组式细水雾水枪、细水雾消防车、各 类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应可依据相关审批管理规定,参照具有 资质的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或参数进行设计; | ||
对主控制室、变配电系统、电气设备间、柴油发电机室等火灾 危险场所(大多属于电气设备、使用可燃油空间),配置密集紧凑, 如遇火灾要求既快速灭火,又应尽量减小水渍损失。若干研究表 明,细水雾对弱电电路板的影响小,采用工作压力较大(不小于 5MPa) 的细水雾灭火用水量小、雾动速度快、穿透能力强,特别适 | 对主控制室、变配电系统、电气设备间、柴油发电机室等火灾 危险场所(大多属于电气设备、使用可燃油空间),配置密集紧凑, 如遇火灾要求既快速灭火,又应尽量减小水渍损失。若干研究表 明,细水雾对弱电电路板的影响小,采用工作压力较大(不小于 5MPa) 的细水雾灭火用水量小、雾动速度快、穿透能力强,特别适 用于以上场所及电缆夹层等深位火灾;另外,由于雾的粒径小,雾动速度快,在扑灭油类火时,水雾能够使液面乳化形成不燃的乳化 液可有效阻止液体复燃,所以在电气设备间、柴油发电机房、油库 等场所适宜采用高压细水雾开式灭火系统; | ||
2 通过对有色金属工程防火分区设置特点的研究,在一些 单、多层工业厂房、带式输送机通廊、地下通廊等工艺生产中的特 定空间内,当无法设置实体防火墙满足防火分隔时,可采取高压细 水雾封堵分隔来达到有效阻隔火源的目的。鉴于有关单位实验研 究证明,细水雾灭火系统遇到火情时能够有效隔离火源,且在平时 也不会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及人员的通行,并明确提出了细水雾 封堵分隔系统可以取代或改善防火卷帘等的防火分隔效果。该成 果可参见“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J 41/T074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中提出的“细水雾封堵分隔 ”技术[water mist compartmentation]以及相关试验研究成果。 | 2 通过对有色金属工程防火分区设置特点的研究,在一些 单、多层工业厂房、带式输送机通廊、地下通廊等工艺生产中的特 定空间内,当无法设置实体防火墙满足防火分隔时,可采取高压细 水雾封堵分隔来达到有效阻隔火源的目的。鉴于有关单位实验研 究证明,细水雾灭火系统遇到火情时能够有效隔离火源,且在平时 也不会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及人员的通行,并明确提出了细水雾 封堵分隔系统可以取代或改善防火卷帘等的防火分隔效果。该成 果可参见“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J 41/T074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中提出的“细水雾封堵分隔 ”技术[water mist compartmentation]以及相关试验研究成果。 | ||
第3,222行: | 第3,606行: | ||
1 水箱设置高度宜满足最不利消火栓处静压不低于70kPa ; | 1 水箱设置高度宜满足最不利消火栓处静压不低于70kPa ; | ||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 |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 时 ,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 <sup>3</sup> 时 ,可采用 12m<sup>3</sup> ;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 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 超过18m3 时,可采用18m<sup>3</sup> ; | ||
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 用的技术措施; | 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 用的技术措施; | ||
第3,258行: | 第3,640行: | ||
8.2.1 有色金属工程品种繁多、工艺复杂,存在易燃、易爆性气体 (氢气、氧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炔等)、金属粉尘(铝粉、镁粉、 锌粉、羟基镍粉等)、各类燃油(煤油、重油等)、各类化学物品(氨、 氯、硝酸)以及煤粉等,这些易燃、易爆物品遇高温、明火就可能发 生火灾爆炸事故,为此特制定本条规定。 | 8.2.1 有色金属工程品种繁多、工艺复杂,存在易燃、易爆性气体 (氢气、氧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炔等)、金属粉尘(铝粉、镁粉、 锌粉、羟基镍粉等)、各类燃油(煤油、重油等)、各类化学物品(氨、 氯、硝酸)以及煤粉等,这些易燃、易爆物品遇高温、明火就可能发 生火灾爆炸事故,为此特制定本条规定。 | ||
8.2.2 为防止可燃粉尘、纤维聚集于散热器而自燃起火,应严格 限制散热器的温度。热水采暖温度比较稳定,蒸汽采暖温度变化 比较大,因此,本条规定采暖热媒为热水时,不应超过130℃;而采 暖热媒为蒸汽时,不应超过110℃ 。运煤通廊采暖耗热量很大,有 | 8.2.2 为防止可燃粉尘、纤维聚集于散热器而自燃起火,应严格 限制散热器的温度。热水采暖温度比较稳定,蒸汽采暖温度变化 比较大,因此,本条规定采暖热媒为热水时,不应超过130℃;而采 暖热媒为蒸汽时,不应超过110℃ 。运煤通廊采暖耗热量很大,有 时采暖散热器布置困难,需要提高采暖热媒温度。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规定,运煤建筑的 蒸汽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60℃,此与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10.2条规定不一致,但更加符合有 色金属行业具体情况,因此为本款采用。但煤粉制备生产厂房的 采暖热媒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 有关规定。 | ||
8.2.3 变压器室不允许采暖管道穿过,是基于采暖管道一旦漏 水、漏气,或烘烤电器设备,容易造成电器短路或火灾事故;其他配 电装置等设备间有各种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和高压电缆,同样需 要对采暖管道的接口提出较严格要求。在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保 证工作条件,配电室、蓄电池室冬季设采暖设施,要求这些房间的 散热器及管道全部为焊接连接,避免漏水、漏气,防止引起电器短 路等事故。铸铁散热器不能焊接,且容易漏水,因此规定应采用可 焊接的散热器(如钢制排管散热器)等。且管道的保温隔热材料宜 采用不燃烧材料。 | 8.2.3 变压器室不允许采暖管道穿过,是基于采暖管道一旦漏 水、漏气,或烘烤电器设备,容易造成电器短路或火灾事故;其他配 电装置等设备间有各种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和高压电缆,同样需 要对采暖管道的接口提出较严格要求。在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保 证工作条件,配电室、蓄电池室冬季设采暖设施,要求这些房间的 散热器及管道全部为焊接连接,避免漏水、漏气,防止引起电器短 路等事故。铸铁散热器不能焊接,且容易漏水,因此规定应采用可 焊接的散热器(如钢制排管散热器)等。且管道的保温隔热材料宜 采用不燃烧材料。 | ||
第3,272行: | 第3,652行: | ||
8.3.1 在可能放散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液体挥发的房间(位置),如 气体站的氢气瓶间、挥发性液体储槽间等,由工艺专业提出条件, 应设置防爆型的事故通风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且具有防 爆安全性的地点安装控制开关,以便发生紧急事故时,事故排风系 统能够立即投入运行。当排除含有氯气、氨气、 一氧化碳、硫化氢 等气体时,风机的开关一般设在室外。 | 8.3.1 在可能放散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液体挥发的房间(位置),如 气体站的氢气瓶间、挥发性液体储槽间等,由工艺专业提出条件, 应设置防爆型的事故通风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且具有防 爆安全性的地点安装控制开关,以便发生紧急事故时,事故排风系 统能够立即投入运行。当排除含有氯气、氨气、 一氧化碳、硫化氢 等气体时,风机的开关一般设在室外。 | ||
8.3.2 | 8.3.2 在有色金属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常使用或产生一些有爆炸性危险介质,如在提纯工艺过程中,使用氢气等易爆性气体,萃取 则是易燃液体存在的生产环境;镉工段镉置换工序也属易燃易爆 的场所;净液工段净液工序在酸液中加人锌粉等置换时产生出氢 气;富集置换岗位在酸液中加入锌粉也置换产生氢气。以上场所 当易燃介质达到一定浓度遇火会发生燃烧或爆炸。此外,电解工 段刷板机的毛刷摩擦阳极板时会产生大量固体颗粒状金属,干燥 的粉尘聚集在一起,遇火则将发生燃爆。 | ||
从安全角度出发,凡在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场所的通风装置 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 从安全角度出发,凡在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场所的通风装置 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 ||
第3,284行: | 第3,662行: | ||
3 当通风机和电动机在室外布置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的,而电动机则区别对待。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50259—96 的有关条文规定,在爆炸 或火灾危险场所,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的;在非爆炸或火灾危险场 所,通常是指远离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场所,其电动机是可以采用 封闭型的。 | 3 当通风机和电动机在室外布置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的,而电动机则区别对待。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50259—96 的有关条文规定,在爆炸 或火灾危险场所,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的;在非爆炸或火灾危险场 所,通常是指远离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场所,其电动机是可以采用 封闭型的。 | ||
8.3.3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有关规定。规范中对通风(或空调)作出了较明确规 定,在有色金属工程中,通风空调设计均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并 | 8.3.3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有关规定。规范中对通风(或空调)作出了较明确规 定,在有色金属工程中,通风空调设计均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并 优先采用防火阀与通风空调的风机连锁,火灾时及时关闭防火阀,并立即使系统风机停止运行。另外,通风空调系统主干管上的防 火阀如处于关闭状态,对通风系统影响很大,为此推荐在大中型工 程的风管上,设置带有位置反馈信号的防火阀,通过 DCS 系统可 以用来监视防火阀的工作状态,防火阀非正常关闭时,及时准确地 复位。在支管上的防火阀如对通风系统影响不大时,防火阀的工 作状态是否需要监视,可以根据车间或工段的重要性以及是否设 置 DCS 系统等因素加以确定。 | ||
8.3.4 此处的通风机是作为隧道内通风而设置的,是普通型的通 风机。因此为防止火灾烟气蔓延,电缆隧道的通风系统在火灾发 生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停止工作。 | 8.3.4 此处的通风机是作为隧道内通风而设置的,是普通型的通 风机。因此为防止火灾烟气蔓延,电缆隧道的通风系统在火灾发 生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停止工作。 | ||
第3,296行: | 第3,672行: | ||
8.3.6 本条为防止粉尘聚集静电,设置导出静电的接地,直接静 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00。输粉管道的接头之间应用导体跨接。 | 8.3.6 本条为防止粉尘聚集静电,设置导出静电的接地,直接静 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00。输粉管道的接头之间应用导体跨接。 | ||
8.3.7 在结构受力及构造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室内顶部梁的腹 | 8.3.7 在结构受力及构造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室内顶部梁的腹(中)部设置导流管(孔)有利于氢气的排出,避免形成死角聚集氢 气,发生燃爆。 | ||
(中)部设置导流管(孔)有利于氢气的排出,避免形成死角聚集氢 气,发生燃爆。 | |||
===8.4 除 尘=== | ===8.4 除 尘=== | ||
第3,304行: | 第3,678行: | ||
8.4.1 本条是从安全角度出发考虑的, 目的是一旦发生爆炸事故 时,尽量缩小其波及的范围。据有关资料介绍,因通风除尘设备发 生爆炸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在国内外均有案例。例如:某厂的铝 镁粉加工制作生产线,检修时因火花窜入除尘器和通风机内发生 爆炸,爆炸的冲击波将玻璃窗全部冲毁,屋盖被崩坏,造成了生命 财产的严重损失。又如某厂电炉的炉内排烟系统发生爆炸时,除 尘设备被炸开,对周边造成了危害。为此应有预防的相应措施,参 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工程实际作了相应的规定。 | 8.4.1 本条是从安全角度出发考虑的, 目的是一旦发生爆炸事故 时,尽量缩小其波及的范围。据有关资料介绍,因通风除尘设备发 生爆炸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在国内外均有案例。例如:某厂的铝 镁粉加工制作生产线,检修时因火花窜入除尘器和通风机内发生 爆炸,爆炸的冲击波将玻璃窗全部冲毁,屋盖被崩坏,造成了生命 财产的严重损失。又如某厂电炉的炉内排烟系统发生爆炸时,除 尘设备被炸开,对周边造成了危害。为此应有预防的相应措施,参 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工程实际作了相应的规定。 | ||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规定,净化有爆 炸危险粉尘 ,具有连续清灰设备的干式除尘器,或风量小于 |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规定,净化有爆 炸危险粉尘 ,具有连续清灰设备的干式除尘器,或风量小于 15000m<sup>3</sup>/h 具有定期清灰设备且集灰斗的重量小于60kg 干式除 尘器,可布置在厂房内单独的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 于3.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
在有色金属工程中,处理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 除尘器,有些需要露天或独立布置,为此,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 火设计规范》GB 50016 有关规定基础上予以细化。 | 在有色金属工程中,处理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 除尘器,有些需要露天或独立布置,为此,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 火设计规范》GB 50016 有关规定基础上予以细化。 | ||
第3,312行: | 第3,686行: | ||
2 除尘器布置在厂外的单体建筑(与主厂房贴临建造)内时, 该除尘器室是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因此应设置防火墙与主 厂房予以分隔,如图1(c); | 2 除尘器布置在厂外的单体建筑(与主厂房贴临建造)内时, 该除尘器室是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因此应设置防火墙与主 厂房予以分隔,如图1(c); | ||
3 除尘器设在屋面上(如非采暖地区煤粉制备车间), | 3 除尘器设在屋面上(如非采暖地区煤粉制备车间),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条文和工程实 际,规定为:其与所属厂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 板分隔。 | ||
[[文件: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_图 1 除尘器或过滤器的平面布置示意图.png|400px]] | |||
8.4.2 处理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干式除尘器说明: | 8.4.2 处理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干式除尘器说明: | ||
第3,380行: | 第3,738行: | ||
从保障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和节约投资出发,本条所列用电 负荷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的要求供电。当用户所在地区电网系统 具备提供一级负荷的供电条件时,本条所列用电负荷宜按一级负 荷供电。这是符合我国有色企业现状的。 | 从保障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和节约投资出发,本条所列用电 负荷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的要求供电。当用户所在地区电网系统 具备提供一级负荷的供电条件时,本条所列用电负荷宜按一级负 荷供电。这是符合我国有色企业现状的。 | ||
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修订稿已将“二级”的称谓改为“重要”, | <small>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修订稿已将“二级”的称谓改为“重要”,将“一级 ”的称谓改为“关键 ”。待新版正式公布实施后,按照对应称谓执行。</small> | ||
10.1.2 消防水泵是消防系统中的重要用电负荷,保证其供电的 可靠性对于及时灭火减少火灾的损失是非常重要的。有色企业一 般均有两回路供电电源,传统上是由电源系统开始到各级变(配) 电所均采取分列运行方式,变压器、母线分段,并在不同母线段之 间设置(自动或手动)母联开关。对于各级线路的敷设也作出了相 应的安全规定, 以确保一回线路故障时一般不会影响另一条线路 的正常运行,且在线路末级配电装置处,设有两路电源自动切换装 置。如此看来,这样的两回路电源是可以保证消防水泵的供电要 求的。当然,如有条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再获取独立于本供电系 统的同一电压级的另一路电源(如自备电厂、 自备柴油发电机站、 余热发电机组以及邻近企业或车间等),或采用柴油机驱动的消防 | 10.1.2 消防水泵是消防系统中的重要用电负荷,保证其供电的 可靠性对于及时灭火减少火灾的损失是非常重要的。有色企业一 般均有两回路供电电源,传统上是由电源系统开始到各级变(配) 电所均采取分列运行方式,变压器、母线分段,并在不同母线段之 间设置(自动或手动)母联开关。对于各级线路的敷设也作出了相 应的安全规定, 以确保一回线路故障时一般不会影响另一条线路 的正常运行,且在线路末级配电装置处,设有两路电源自动切换装 置。如此看来,这样的两回路电源是可以保证消防水泵的供电要 求的。当然,如有条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再获取独立于本供电系 统的同一电压级的另一路电源(如自备电厂、 自备柴油发电机站、 余热发电机组以及邻近企业或车间等),或采用柴油机驱动的消防 | ||
水泵也是可行的。 | 水泵也是可行的。 | ||
第3,400行: | 第3,755行: | ||
10.2.2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 火规范》GB 50229第6.6.2条、第6.6.3条及国家标准《10kV 及 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有关规定制定的。结合有色企业 变电所的特点和重要性,对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作出了不低于 3.00h的规定。 | 10.2.2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 火规范》GB 50229第6.6.2条、第6.6.3条及国家标准《10kV 及 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有关规定制定的。结合有色企业 变电所的特点和重要性,对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作出了不低于 3.00h的规定。 | ||
10.2.3、10.2.4 这两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 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第6.6.6条、第6.6. | 10.2.3、10.2.4 这两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 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第6.6.6条、第6.6.7条的有关规定制定,其目的是保证在事故状态下,绝缘油能排到安全处,限制因 事故范围扩大而引发火灾的可能。 | ||
10.2.5 本条规定是基于电气控制和装置室或电缆夹层的安全运 行考虑而制定的,因为气、水、油类压力管线的敷设不可避免会有 管接头或阀门, 一旦产生气(液)体泄漏,将对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 造成威胁,易产生火灾隐患。 一般情况下,本条所涉及的电气室或 电缆夹层,当需要蒸汽或热水采暖时,暖气(水)管线应采用焊接管 且中间不得有接头和阀门。 | 10.2.5 本条规定是基于电气控制和装置室或电缆夹层的安全运 行考虑而制定的,因为气、水、油类压力管线的敷设不可避免会有 管接头或阀门, 一旦产生气(液)体泄漏,将对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 造成威胁,易产生火灾隐患。 一般情况下,本条所涉及的电气室或 电缆夹层,当需要蒸汽或热水采暖时,暖气(水)管线应采用焊接管 且中间不得有接头和阀门。 | ||
第3,414行: | 第3,767行: | ||
10.3.1~10.3.3 有色冶金工程的电缆敷设方式种类繁多,主要 有直埋、明设、暗敷(墙内与埋地)、电缆沟内敷设、电缆隧(廊)道 内敷设、沿电缆桥架敷设、架空敷设、在电缆夹层或电缆室内敷设 等,本节规定了与防火设计有关的电缆敷设要求。 | 10.3.1~10.3.3 有色冶金工程的电缆敷设方式种类繁多,主要 有直埋、明设、暗敷(墙内与埋地)、电缆沟内敷设、电缆隧(廊)道 内敷设、沿电缆桥架敷设、架空敷设、在电缆夹层或电缆室内敷设 等,本节规定了与防火设计有关的电缆敷设要求。 | ||
主电缆隧(廊)道是指由“总变(配)电所”[或区域变(配)电所] 至各主要车间的主干隧(廊)道, 一般它有多条分支引至有关车间。 主电缆隧(廊)道一般较长,有的可达数百米以上。由于廊道内电 | 主电缆隧(廊)道是指由“总变(配)电所”[或区域变(配)电所] 至各主要车间的主干隧(廊)道, 一般它有多条分支引至有关车间。 主电缆隧(廊)道一般较长,有的可达数百米以上。由于廊道内电 缆数量较多,电缆运行中会产生热量,例行检查和运行维护人员也要经常进出,特别是在事故状态下,会有多人进入处理事故,因此 对廊道内人员的最小活动空间和通风均有要求, 以便于电缆隧(廊)道适时降温,延长电缆的使用寿命,也便于常规检查和事故处 理 。 | ||
(廊)道适时降温,延长电缆的使用寿命,也便于常规检查和事故处 理 。 | |||
10.3.4 本条规定了电缆隧(廊)道防火分区的划分方法。分区长 度可根据电缆隧(廊)道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敷设电缆的特性和 数量等确定, 一般在70.0m~100.0m 之间。各防火分区之间采 用防火墙加常开式防火门分隔,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可自行关闭。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口,宜采用软质防火封堵材料,便于更换或增 添电缆时不致损伤电缆。具体实施方法见本规范第6.2节和国家 建筑标准图集《电缆防火阻燃设计与施工》06D 105 的有关要求。 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电缆隧(廊)道,其防火分区的长度可增 大一倍,但不应超过180.0m。 | 10.3.4 本条规定了电缆隧(廊)道防火分区的划分方法。分区长 度可根据电缆隧(廊)道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敷设电缆的特性和 数量等确定, 一般在70.0m~100.0m 之间。各防火分区之间采 用防火墙加常开式防火门分隔,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可自行关闭。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口,宜采用软质防火封堵材料,便于更换或增 添电缆时不致损伤电缆。具体实施方法见本规范第6.2节和国家 建筑标准图集《电缆防火阻燃设计与施工》06D 105 的有关要求。 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电缆隧(廊)道,其防火分区的长度可增 大一倍,但不应超过180.0m。 | ||
第3,426行: | 第3,775行: | ||
10.3.6 从企业现状调查中发现,个别企业为了节省工程量,确有 在电缆沟内同时敷设可燃油(气)管道的案例,这是非常危险的! 一旦可燃油(气)管道发生泄漏并在沟(道)内聚集,电缆再发生绝 缘损坏短路打火,极易引起火灾和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故工程设 计必须明确禁止! | 10.3.6 从企业现状调查中发现,个别企业为了节省工程量,确有 在电缆沟内同时敷设可燃油(气)管道的案例,这是非常危险的! 一旦可燃油(气)管道发生泄漏并在沟(道)内聚集,电缆再发生绝 缘损坏短路打火,极易引起火灾和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故工程设 计必须明确禁止! | ||
10.3.7 电气室、地下电缆室、电缆夹层内, 一般均敷设有大量电 力和控制、信号和信息电缆,它们在运行中将产生热量。如果热力 | 10.3.7 电气室、地下电缆室、电缆夹层内, 一般均敷设有大量电 力和控制、信号和信息电缆,它们在运行中将产生热量。如果热力 管道敷设其中温度更加升高,不利于电缆的安全运行,甚至会加速电缆绝缘老化,容易引起火灾。故不宜在上述空间内敷设热力管 道,更不应将可燃液(气)或其他可燃管道和非电气设备布置在上 述空间内。 | ||
10.3.9 工业企业中的系统控制电源、消防电源等,需两路电源供 电的属重要负荷回路,它们对于工艺系统的安全运行与自动控制、 消防系统的可靠运行至关重要。本条之规定意在保证两路供电 电源在火灾等恶劣事故状态下,至少保证一路供电回路能继续 工作。 | 10.3.9 工业企业中的系统控制电源、消防电源等,需两路电源供 电的属重要负荷回路,它们对于工艺系统的安全运行与自动控制、 消防系统的可靠运行至关重要。本条之规定意在保证两路供电 电源在火灾等恶劣事故状态下,至少保证一路供电回路能继续 工作。 | ||
第3,456行: | 第3,803行: | ||
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质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GB 50341规定:地上固定顶罐的顶板厚度最小为4.5mm 。因此,新 建或改扩建的这种油罐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 时,都可以不 另装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对于经检测顶板厚度小于4mm 的老 旧油罐,则应装设避雷针(线),并应能保护整个储罐; | 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质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GB 50341规定:地上固定顶罐的顶板厚度最小为4.5mm 。因此,新 建或改扩建的这种油罐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 时,都可以不 另装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对于经检测顶板厚度小于4mm 的老 旧油罐,则应装设避雷针(线),并应能保护整个储罐; | ||
3 丙类液体属高闪点可燃油品,同样条件下,其火灾危险性 | 3 丙类液体属高闪点可燃油品,同样条件下,其火灾危险性 小于低闪点的易燃油品。因此,储存此类油品的钢质油罐也不需另装设避雷针(线),其接地装置只需按防感应雷标准设置。 由于 压力储罐是密封的,罐壁钢板厚度都大于或等于4mm, 罐体本身 对直击雷有一定防护能力和接闪功能,因此,此类罐体上也不需另 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做好防雷接地设施, 一般其冲击接地电阻值 不大于30 Ω ; | ||
4 可燃性气(液)体塔、罐容器的顶部设有放散管(一般高出 顶板2m~3m)时,该管在雷电发生时有引雷效应,故此时应装设 避雷针,并应使放散管在避雷针的有效保护范围之内,以免发生雷 击火灾。 | 4 可燃性气(液)体塔、罐容器的顶部设有放散管(一般高出 顶板2m~3m)时,该管在雷电发生时有引雷效应,故此时应装设 避雷针,并应使放散管在避雷针的有效保护范围之内,以免发生雷 击火灾。 | ||
第3,488行: | 第3,833行: | ||
10.5.2 电气地下室、设置于地下的液压和润滑油站等,属火灾危 险性较大且疏散较为困难的场所,在其疏散通道,特别是主要疏散 通道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壁上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有利于地 下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的人员逃生撤离,也有利于消防人员的灭 火和开展营救工作。 | 10.5.2 电气地下室、设置于地下的液压和润滑油站等,属火灾危 险性较大且疏散较为困难的场所,在其疏散通道,特别是主要疏散 通道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壁上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有利于地 下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的人员逃生撤离,也有利于消防人员的灭 火和开展营救工作。 | ||
附录 A | == 附录 A 有色金属冶炼炉事故坑邻近钢柱的耐火稳定性验算 == | ||
A.1 判 别 规 定 | === A.1 判 别 规 定 === | ||
A.1.1 、A.1.2 钢柱构件的临界温度是构件在高温时有效重力荷 载和温度共同作用下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的温度。理论分析 和试验结果表明,当钢构件的实际温度不超过其临界温度时,钢构 件可保证其耐火稳定性。 | A.1.1 、A.1.2 钢柱构件的临界温度是构件在高温时有效重力荷 载和温度共同作用下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的温度。理论分析 和试验结果表明,当钢构件的实际温度不超过其临界温度时,钢构 件可保证其耐火稳定性。 | ||
第3,498行: | 第3,841行: | ||
钢柱的防火保护高度(从厂房地面起)是按柱最高温度位置上 延0.5m确定。 | 钢柱的防火保护高度(从厂房地面起)是按柱最高温度位置上 延0.5m确定。 | ||
A.2 温 度 计 算 | === A.2 温 度 计 算 === | ||
A.2.1 、A.2.2 炉料以液态泄漏出来,其温度约在金属熔点以下 30℃~50℃,按1250℃取(对不同金属熔点以系数修正)。 由于辐 射作用,在空气中逐渐冷却。但因其从液态转变为固态时,要放出 熔化热,维持其温度不变。当熔化热释放完后,炉料由液态变为固 态,温度开始降低。取炉料的熔化热为251kJ/kg, 炉料比热 c= 1100J/kg,炉料容重 p=3350kg/m3, 炉料黑度为0.66。炉料比 热、容重、熔化热等随其成分不同而变化,在此取平均值。 | A.2.1 、A.2.2 炉料以液态泄漏出来,其温度约在金属熔点以下 30℃~50℃,按1250℃取(对不同金属熔点以系数修正)。 由于辐 射作用,在空气中逐渐冷却。但因其从液态转变为固态时,要放出 熔化热,维持其温度不变。当熔化热释放完后,炉料由液态变为固 态,温度开始降低。取炉料的熔化热为251kJ/kg, 炉料比热 c= 1100J/kg,炉料容重 p=3350kg/m3, 炉料黑度为0.66。炉料比 热、容重、熔化热等随其成分不同而变化,在此取平均值。 | ||
把所研究的钢柱沿轴线方向按△z=0.5m 划分为若干单元, 柱受热范围最大取9m 。每一单元在△t 时间间隔内,在柱翼缘正 面和两个侧面接受炉料上表面的辐射,同时其外露表面向外辐射 热量,考虑每一单元在轴向的热传导后可建立柱单元体的热平衡 方程。取时间间隔△t=60s, | 把所研究的钢柱沿轴线方向按△z=0.5m 划分为若干单元, 柱受热范围最大取9m 。每一单元在△t 时间间隔内,在柱翼缘正 面和两个侧面接受炉料上表面的辐射,同时其外露表面向外辐射 热量,考虑每一单元在轴向的热传导后可建立柱单元体的热平衡 方程。取时间间隔△t=60s, 以差分法计算出炉料、柱单元随时间而变化的温度。 | ||
钢柱温度与炉料温度、炉料尺寸和形状、柱的截面尺寸和形 状、柱与炉料相对位置、柱的计算截面的位置等众多因素有关。设炉料与柱相对位置如图2所示。 | |||
[[文件: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_图2 炉料与柱相对位置.png|400px]] | |||
图2 炉料与柱相对位置 | 图2 炉料与柱相对位置 | ||
数值计算中按可能的实际情况,取η=0,0.3,0.5共3个值,z= 0.25m,0.75m,1.25m, …8.75m 共18个值,炉料尺寸 L=6m, | 数值计算中按可能的实际情况,取η=0,0.3,0.5共3个值,z= 0.25m,0.75m,1.25m, …8.75m 共18个值,炉料尺寸 L=6m,9m,12m 共3个值,w=3m,4m,2m, …9m 共 6 个 值 ,s=0.5m,1.0m,1.5m,2.0m 共 4 个 值 ,d= 16mm,20mm,25mm,30mm,32mm,36mm,40mm 共7个值,共计考虑了6个影响因素,计算了 3×3×6×4×7=1512种情况下柱子18个单元的温度变化情况。 | ||
表 A.2. 1-1 所列最高温度是柱高9m 内18个单元的最高温度,其位置与s 有关,按 η,s 可能的取值和翼缘厚度d=25mm 列 出,对其他翼缘厚度用表 A.2.1-2 进行修正。平均修正误差约为 0.6%。 | |||
1 | 表 A.3.13-1 所列柱最高平均温度是柱高9m,7.5m,6m,4.5m 内各个单元的最高平均温度,按d=25mm,s=1m 情况列出,用表 A.3.13-2 对其s,d 的变化进行修正。平均修正误差约为1.37%。 | ||
炉料表面长度L 和宽度w 对柱温度影响敏感,需按不同尺寸 列出。当 w>9m,L>12m 时,温度变化不大,取 w=9m,L=12m。 炉料厚度 h 主要影响其表面温度,本应按不同厚度列出。 为减少列表数量,按可能较大值h=0.5m 列出。 | |||
柱翼缘宽度b; 对柱温度影响不敏感,当b; 由0 . 5m~0.9m时,柱温度仅变化3℃,所以不考虑柱翼缘宽度的影响。因靠近炉 料一侧柱翼缘温度高于其全截面温度,所以把柱翼缘作为研究对 象,同时可排除翼缘厚度以外的柱截面尺寸对其温度的影响。 | |||
炉料熔点和黑度对钢柱温度影响较大,但基本是线性关系,所 以柱最高温度和平均温度计算中考虑了温度调整系数 γ<sub>1</sub>,yz。 | |||
钢材高温材料模型采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完成的公 安部科研项目“钢结构用钢高温力学性能试验研究”成果。该项目 采用恒温加载和恒载升温两种试验方法, 以我国10个钢厂生产的 Q345(8 家)和 Q235(2 家)结构钢所制作的619根试件(其中常温 试验40次,恒温加载试验152次,恒载加温试验427 次)在600℃ 范围内9个温度水平、17个应力水平下的高温力学性能试验数据 为基础,以数理统计理论建立钢材弹性模量、屈服强度、线膨胀系 数、应变-温度-应力关系、临界温度等钢材材料计算模型。 | 钢材高温材料模型采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完成的公 安部科研项目“钢结构用钢高温力学性能试验研究”成果。该项目 采用恒温加载和恒载升温两种试验方法, 以我国10个钢厂生产的 Q345(8 家)和 Q235(2 家)结构钢所制作的619根试件(其中常温 试验40次,恒温加载试验152次,恒载加温试验427 次)在600℃ 范围内9个温度水平、17个应力水平下的高温力学性能试验数据 为基础,以数理统计理论建立钢材弹性模量、屈服强度、线膨胀系 数、应变-温度-应力关系、临界温度等钢材材料计算模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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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破坏(屈服)应变为0.5%参考了 Eurocode 3: Design of steel structures 和 BS5950:Structural use of steelwork in build- ing,Part8:1990:Code of practice for fire resistant design 以及 CECS 标准的研究成果。 以上研究机构所给应变是恒温加载试验 所得。0.5%取值已达到常温下屈服应变的3.3倍,所以推荐0.5% 为钢材的破坏(屈服)应变。如果钢材温度为500℃,加上自由膨 胀应变值0.6%, 已达到1.1%,相当于常温下屈服应变的7.3倍。 | 取破坏(屈服)应变为0.5%参考了 Eurocode 3: Design of steel structures 和 BS5950:Structural use of steelwork in build- ing,Part8:1990:Code of practice for fire resistant design 以及 CECS 标准的研究成果。 以上研究机构所给应变是恒温加载试验 所得。0.5%取值已达到常温下屈服应变的3.3倍,所以推荐0.5% 为钢材的破坏(屈服)应变。如果钢材温度为500℃,加上自由膨 胀应变值0.6%, 已达到1.1%,相当于常温下屈服应变的7.3倍。 | ||
试验钢材中8家钢厂为Q345 钢,2家为Q235 | 试验钢材中8家钢厂为Q345 钢,2家为Q235 钢。给出的材料模型是总体结果。Eurocode 3 中并没有区分钢材的类别。我 国的Q345 钢和Q235 钢的材料性能是否存在显著差别,尚待进一 步研究。 | ||
A.3 作 用 效 应 | === A.3 作 用 效 应 === | ||
验算钢柱的耐火稳定性时,本应按实际情况进行荷载组合以 确定柱子的应力水平k 。考虑到炉料泄漏的热作用是一种偶然作 用,可靠度可适当降低。假定柱受热时,其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比 例为1 :1,则标准作用/设计作用=1/1.3=0.77 。为简化计算, 直接取常温设计的应力水平的0.8倍。按0.8倍设计作用估计柱 子的应力,大致相当于标准作用下的应力水平, 一般偏于安全。 | 验算钢柱的耐火稳定性时,本应按实际情况进行荷载组合以 确定柱子的应力水平k 。考虑到炉料泄漏的热作用是一种偶然作 用,可靠度可适当降低。假定柱受热时,其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比 例为1 :1,则标准作用/设计作用=1/1.3=0.77 。为简化计算, 直接取常温设计的应力水平的0.8倍。按0.8倍设计作用估计柱 子的应力,大致相当于标准作用下的应力水平, 一般偏于安全。 | ||
温度应力计算按弹性方法,只考虑相邻柱子温度不同所引起 的轴力。当验算钢柱与相邻钢柱温差过大可能使框架梁端产生塑 性铰,温度内力将不再增加,所以限制温度内力不超过梁产生塑性 铰时的梁端剪力。最大温度轴力估计中,梁的塑性弯矩按其翼缘 与腹板面积之比为1.5计算。当梁与柱刚接时梁的抗剪刚度近似 | 温度应力计算按弹性方法,只考虑相邻柱子温度不同所引起 的轴力。当验算钢柱与相邻钢柱温差过大可能使框架梁端产生塑 性铰,温度内力将不再增加,所以限制温度内力不超过梁产生塑性 铰时的梁端剪力。最大温度轴力估计中,梁的塑性弯矩按其翼缘 与腹板面积之比为1.5计算。当梁与柱刚接时梁的抗剪刚度近似 按固定考虑。由于柱截面通常较大,暂未考虑温度弯矩作用,也忽略了三层以上框架梁的约束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