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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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行: | 第115行: | ||
3.2.4 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 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 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 点计算。 | 3.2.4 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 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 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 点计算。 | ||
3.2.5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 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 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6 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 | 3.2.5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 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 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6 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 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 ||
3.2.7 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 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 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 | 3.2.7 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 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 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 | ||
第237行: | 第235行: | ||
5.3.2 供日常交通用的公共楼梯的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建筑物 使用特征,按人流股数和每股人流宽度0.55m 确定,并不应少 于2股人流的宽度。 | 5.3.2 供日常交通用的公共楼梯的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建筑物 使用特征,按人流股数和每股人流宽度0.55m 确定,并不应少 于2股人流的宽度。 | ||
5.3.3 当公共楼梯单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体装饰面至 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 | 5.3.3 当公共楼梯单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体装饰面至 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 宽应按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靠墙扶手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 应小于40mm。 | ||
5.3.4 公共楼梯应至少于单侧设置扶手,梯段净宽达3股人流 的宽度时应两侧设扶手。 | 5.3.4 公共楼梯应至少于单侧设置扶手,梯段净宽达3股人流 的宽度时应两侧设扶手。 | ||
第273行: | 第269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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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公共建筑及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老年人 照料设施。 | <small>注:表中公共建筑及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老年人 照料设施。</small> | ||
5.3.10 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踏步高度 差不应大于0.01m, 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 5.3.10 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踏步高度 差不应大于0.01m, 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 ||
5.3.11 当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公共楼梯井净宽大于0. | 5.3.11 当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公共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应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 ||
5.3.12 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应满足各类型功能 场所最小净宽要求,且不应小于1.30m。 | 5.3.12 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应满足各类型功能 场所最小净宽要求,且不应小于1.30m。 | ||
第311行: | 第305行: | ||
5.5.1 公共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防疫安全和厨房工艺要求。 | 5.5.1 公共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防疫安全和厨房工艺要求。 | ||
5.5.2 | 5.5.2 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应设置排水明沟,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 | ||
5.5.3 厨房区、食品库房等用房应采取防鼠、防虫和防其他动 物的措施,以及防尘、防潮、防异味和通风的措施。 | 5.5.3 厨房区、食品库房等用房应采取防鼠、防虫和防其他动 物的措施,以及防尘、防潮、防异味和通风的措施。 | ||
第413行: | 第405行: | ||
6.2.1 墙体应根据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作用和受力状态确定 厚度、材料及构造做法,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 | 6.2.1 墙体应根据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作用和受力状态确定 厚度、材料及构造做法,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 | ||
6.2.2 | 6.2.2 外墙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建筑使用要求,采取保温隔热、隔声、防火、防水、防潮和防结露等措施。 | ||
6.2.3 墙体防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3 墙体防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545行: | 第535行: | ||
1 安全、防火或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同 一管道井内; | 1 安全、防火或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同 一管道井内; | ||
2 | 2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 ||
3 管道井与楼板的缝隙应采取封堵措施。 | 3 管道井与楼板的缝隙应采取封堵措施。 | ||
第573行: | 第561行: | ||
GB 55031-2022 | GB 55031-2022 | ||
起 草 说 明 | == 起 草 说 明 == | ||
目 次 | 目 次 | ||
第583行: | 第571行: | ||
三 、术语 | 三 、术语 | ||
四 、条 文 说 明 | |||
1 总 则 | 1 总 则 | ||
第627行: | 第615行: | ||
5.7 母婴室 | 5.7 母婴室 | ||
5.8 设备用房 | |||
5.9 地下室、半地下室 | 5.9 地下室、半地下室 | ||
第649行: | 第637行: | ||
6.8 变形缝 | 6.8 变形缝 | ||
==一 、基 本 情 况== | ===一 、基 本 情 况=== |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 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 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 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 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 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 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 ||
第677行: | 第665行: | ||
《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 《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 ||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 ===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 | ||
(一)编制单位 | (一)编制单位 | ||
第713行: | 第701行: | ||
马国馨 赵元超 汪孝安孙 一 民 黄秋平 汪 恒 董霄龙 杨昌鸣 刘 凯 秦盛民 邵韦平 郭卫兵 曹 辉 朱 铁 麟 宋晔皓 | 马国馨 赵元超 汪孝安孙 一 民 黄秋平 汪 恒 董霄龙 杨昌鸣 刘 凯 秦盛民 邵韦平 郭卫兵 曹 辉 朱 铁 麟 宋晔皓 | ||
三、术 语 | === 三、术 语 === | ||
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 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 ||
第747行: | 第735行: | ||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设计完成面)计算的垂 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设计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 面层或至坡屋顶的结构梁顶与外墙结构面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 直距离。 |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设计完成面)计算的垂 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设计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 面层或至坡屋顶的结构梁顶与外墙结构面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 直距离。 | ||
9 室内净高 interior clear height 室内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 9 室内净高 interior clear height | ||
室内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 |||
10 地下室 basement | 10 地下室 basement | ||
房间楼(地) | 房间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建筑层高的1/2者为地下室。 | ||
11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 11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 ||
第815行: | 第803行: | ||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设备管线及设备的竖向井道。 |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设备管线及设备的竖向井道。 | ||
26 烟道 smoke uptake;smoke flue 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井道。 | 26 烟道 smoke uptake;smoke flue | ||
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井道。 | |||
27 通风道 air shaft | 27 通风道 air shaft | ||
第825行: | 第815行: | ||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 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 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 |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 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 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 | ||
===四、条 文 说 明=== | === 四、条 文 说 明 === | ||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 ||
==1 总 则== | ==== 1 总 则 ==== | ||
1.0.1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制定的目的。本规范是以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 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等“正当目标”为基础, 以覆盖所有民用建筑为范围,以目标要求、功能要求为指导层, 以性能要求和可接受方案(具有可操作性或可验证性的具体技术 方案或途径)为实施层的专业全文强制标准,确保本规范既囿于 “正当目标”,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本规范是民用建 筑空间尺寸与部位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 严格遵守。民用建筑其他专业分别有与本规范同一层级的通用规范。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省级行政管理 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细化和提高本规范相关规定和 要求。 | |||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 的民用建筑都要严格遵守,并应贯穿民用建筑建设、使用、维护 全过程。新建是指建设新建筑物的行为或项目;或是指将既有建 筑物全部拆除后重新建设的行为或项目。扩建是指对既有建筑进 行扩大建设规模或体量的建设行为或项目。改建是指对既有建筑 将其一部分拆除,在建设规模或体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建 设的行为或项目;或因建筑使用性质、结构体系改变而进行的建 设行为或项目。 |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 的民用建筑都要严格遵守,并应贯穿民用建筑建设、使用、维护 全过程。新建是指建设新建筑物的行为或项目;或是指将既有建 筑物全部拆除后重新建设的行为或项目。扩建是指对既有建筑进 行扩大建设规模或体量的建设行为或项目。改建是指对既有建筑 将其一部分拆除,在建设规模或体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建 设的行为或项目;或因建筑使用性质、结构体系改变而进行的建 设行为或项目。 | ||
第845行: | 第833行: | ||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 ||
==2 基 本 规 定== | ====2 基 本 规 定==== | ||
2.1 功 能 要 求 | |||
2.1.1 本条明确民用建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功能及性能总体 目标要求 。 | 2.1.1 本条明确民用建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功能及性能总体 目标要求 。 | ||
第1,166行: | 第1,154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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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类表中的示例为目前市场已出现的建筑业态场所类型,可以随着新的建筑业态出现随时增减。 | <small>注:分类表中的示例为目前市场已出现的建筑业态场所类型,可以随着新的建筑业态出现随时增减。</small> | ||
2.1.5 本条是对复杂的综合类民用建筑提出的安全、卫生方面 的基本要求。 | 2.1.5 本条是对复杂的综合类民用建筑提出的安全、卫生方面 的基本要求。 | ||
第1,182行: | 第1,168行: | ||
2.1.6 本条提示为了满足民用建筑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还应根 据项目具体情况配置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供电、通信等相 应的设备设施。如严寒、寒冷地区的民用建筑应配置供暖设备。 2.1.7 本条对民用建筑的安全标志和导向标识系统提出了最基 本设置要求。安全标志及导向标识系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 志,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标识系统,关乎公众的安全和生活便 捷,建设安全标志和导向标识系统的意义在于:①保护公众的安 全;②方便使用者顺利、便捷地通过一个空间或者到达某处目 的地。 | 2.1.6 本条提示为了满足民用建筑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还应根 据项目具体情况配置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供电、通信等相 应的设备设施。如严寒、寒冷地区的民用建筑应配置供暖设备。 2.1.7 本条对民用建筑的安全标志和导向标识系统提出了最基 本设置要求。安全标志及导向标识系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 志,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标识系统,关乎公众的安全和生活便 捷,建设安全标志和导向标识系统的意义在于:①保护公众的安 全;②方便使用者顺利、便捷地通过一个空间或者到达某处目 的地。 | ||
2.2 性能与措施 | |||
2.2.1 本条强调民用建筑空间应具有防火、抗震、防洪涝、抗 风雪、防空和防雷击等最基本的抵御灾害的能力,提高建筑的韧性。同时,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重要性、特点、性质、所在地域的 自然条件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提高相应的抵御能力。 | |||
2.2.2 民用建筑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见表2。 | 2.2.2 民用建筑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见表2。 | ||
第1,217行: | 第1,201行: | ||
2.2.4 因室内外装修破坏建筑结构,导致建筑倒塌,以及因装 修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不牢固,坠落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专门对顶棚装饰、吊挂的设备设施或建筑 物外墙装饰面层、构件、门窗等室内外装修材料及装饰构件的安 全性提出了要求。当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为脆性材料时,如玻璃 幕墙和外窗的玻璃面板,石材幕墙的石材面板和人造板幕墙的瓷 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等面板,故面板过大极易出现意外破损坠 落的安全事故,故面板设计除应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外,尚应严格 控制面板面积并采取有效的防坠落措施。 | 2.2.4 因室内外装修破坏建筑结构,导致建筑倒塌,以及因装 修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不牢固,坠落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专门对顶棚装饰、吊挂的设备设施或建筑 物外墙装饰面层、构件、门窗等室内外装修材料及装饰构件的安 全性提出了要求。当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为脆性材料时,如玻璃 幕墙和外窗的玻璃面板,石材幕墙的石材面板和人造板幕墙的瓷 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等面板,故面板过大极易出现意外破损坠 落的安全事故,故面板设计除应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外,尚应严格 控制面板面积并采取有效的防坠落措施。 | ||
2.2.5 | 2.2.5 为了提高工业化建造技术,推行建筑主体、建筑设备与建筑构配件的模数化、标准化,以适应工业化建设。在有条件 时,提倡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技术。 | ||
2.2.6 强调针对民用建筑室外公共场地(如场地铺装、设施 等)、建筑空间(如公共空间,公共卫生间,公共的楼梯、电梯、 门厅、走廊等)、建筑部件(如门窗、栏杆、扶手等)及各种公 用设备和设施(如设备管线、泵、消防器材、仪表等)进行日常 维护、检修、更新(如防水、结构加固、管道维修等)、监管 (如监管更改结构的装修等),是保证民用建筑正常使用所必需 的,也是物业管理公司的重要工作内容。 | 2.2.6 强调针对民用建筑室外公共场地(如场地铺装、设施 等)、建筑空间(如公共空间,公共卫生间,公共的楼梯、电梯、 门厅、走廊等)、建筑部件(如门窗、栏杆、扶手等)及各种公 用设备和设施(如设备管线、泵、消防器材、仪表等)进行日常 维护、检修、更新(如防水、结构加固、管道维修等)、监管 (如监管更改结构的装修等),是保证民用建筑正常使用所必需 的,也是物业管理公司的重要工作内容。 | ||
3 建筑面积与高度 | === 3 建筑面积与高度 === | ||
3.1 建 筑 面 积 | |||
建筑面积计算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众权益和公众利 益的重要内容,故本节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 建筑面积计算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众权益和公众利 益的重要内容,故本节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 ||
第1,237行: | 第1,219行: | ||
当室外设计地坪位于建筑空间的中间时,若该建筑空间的楼 (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大于该空间建筑层高的1/2, | 当室外设计地坪位于建筑空间的中间时,若该建筑空间的楼 (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大于该空间建筑层高的1/2, | ||
[[文件: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_图1外围护结构外表面示意图.png|400px]] | |||
图1 外围护结构外表面示意图 | 图1 外围护结构外表面示意图 | ||
第1,254行: | 第1,234行: | ||
[[文件: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_图2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png|400px]] | |||
图 2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 | 图 2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 | ||
第1,261行: | 第1,240行: | ||
在2.20m 及以上的建筑空间示意图 | 在2.20m 及以上的建筑空间示意图 | ||
1一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区域盖,有围护结构、均布荷载不大于0.5kN/m2, 且点荷载不大于 1kN 的室内非上人顶盖,如展览、机场等建筑中的房中房顶部。 | |||
建筑内的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 竖井、烟道应按建筑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 建筑内的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 竖井、烟道应按建筑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 ||
第1,277行: | 第1,254行: | ||
3.1.6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空间与部位: | 3.1.6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空间与部位: | ||
1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 的建筑空间: 层高小于2.20m 的设备管道夹层、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 | 1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 的建筑空间: 层高小于2.20m 的设备管道夹层、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 的坡屋顶等。 | ||
2 无顶盖的建筑空间:室外平台、室外挑台、露台、室外 游泳池、室外台阶、坡道、建筑屋面、屋顶花园、花架;无顶盖 架空通廊;各种操作平台、上料平台、设备平台。 | 2 无顶盖的建筑空间:室外平台、室外挑台、露台、室外 游泳池、室外台阶、坡道、建筑屋面、屋顶花园、花架;无顶盖 架空通廊;各种操作平台、上料平台、设备平台。 | ||
第1,285行: | 第1,260行: | ||
3 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构(配)件,指附属在外围护 结构的装饰、遮阳、设备平台等构(配)件,如:附属在外墙的 装饰柱、门窗线脚、勒脚、突出墙面的装饰线条、空调机板、遮 阳板、建筑挑檐、无柱雨篷等非建筑外围护结构系统的构(配) 件(见图3)。 | 3 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构(配)件,指附属在外围护 结构的装饰、遮阳、设备平台等构(配)件,如:附属在外墙的 装饰柱、门窗线脚、勒脚、突出墙面的装饰线条、空调机板、遮 阳板、建筑挑檐、无柱雨篷等非建筑外围护结构系统的构(配) 件(见图3)。 | ||
[[文件: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_图3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系统的构(配)件.png|400px]] | |||
图3 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系统的构(配)件 | 图3 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系统的构(配)件 | ||
第1,299行: | 第1,274行: | ||
6 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烟筒、水塔、水(油) 罐、栈桥、储仓、储油(水)池等。 | 6 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烟筒、水塔、水(油) 罐、栈桥、储仓、储油(水)池等。 | ||
[[文件: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_图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示意图.png|400px]] | |||
图4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示意图 | 图4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示意图 | ||
第1,313行: | 第1,288行: | ||
功能单元建筑面积:为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面 积、功能单元阳台面积及为本功能单元服务的烟囱、通风道、管 道井面积之和。其中,功能单元墙体面积为功能单元各功能空间 | 功能单元建筑面积:为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面 积、功能单元阳台面积及为本功能单元服务的烟囱、通风道、管 道井面积之和。其中,功能单元墙体面积为功能单元各功能空间 | ||
[[文件: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_图5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示意图.png|400px]] | |||
图 5 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示意图 | 图 5 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示意图 | ||
第1,323行: | 第1,298行: | ||
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的水平投影面积。其 中,功能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和功能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 等公共墙,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功能单元墙体面积;外 墙(包括山墙)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功能单元墙体面积。功能 单元阳台面积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 算面积,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 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的水平投影面积。其 中,功能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和功能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 等公共墙,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功能单元墙体面积;外 墙(包括山墙)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功能单元墙体面积。功能 单元阳台面积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 算面积,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 ||
3.2 建 筑 高 度 | |||
3.2.1~3.2.3 对除第3.2.4条、第3.2.5条情形外的建筑物高 度起算点进行了规定,基本的原则是真实地反映建筑物的实际高 度,本规范中规定的建筑高度有别于防火规范里的建筑高度。其 中,第3.2.2条规定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见图6、图7) 和屋脊高度,此处的檐口高度是指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坡 屋面最低点)的高度,也即檐口结构板最外缘的顶标高(见图 6);当有檐沟时,檐口高度为檐沟(或构件)最外缘的顶标高 (见图7)。第3.2.3条规定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或 | 3.2.1~3.2.3 对除第3.2.4条、第3.2.5条情形外的建筑物高 度起算点进行了规定,基本的原则是真实地反映建筑物的实际高 度,本规范中规定的建筑高度有别于防火规范里的建筑高度。其 中,第3.2.2条规定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见图6、图7) 和屋脊高度,此处的檐口高度是指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坡 屋面最低点)的高度,也即檐口结构板最外缘的顶标高(见图 6);当有檐沟时,檐口高度为檐沟(或构件)最外缘的顶标高 (见图7)。第3.2.3条规定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或 | ||
台地建筑有多个室外设计地坪(地面面层)的情形(不包含地下 室的下沉庭院),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见图 8),若H | 台地建筑有多个室外设计地坪(地面面层)的情形(不包含地下 室的下沉庭院),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见图 8),若H<sub>2</sub>≥H<sub>3</sub>, 且 H<sub>2</sub>≥H<sub>1</sub>, 则建筑高度为H<sub>2</sub>; 对于坡地建筑,室外地坪起算点,应为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与室外设计地坪 (地面面层)交界的最低处(见图9)。 | ||
[[文件: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_图6檐口高度计算示意图.jpeg|400px]] | |||
图 6 檐口高度计算示意图 | |||
[[文件: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_图7有檐沟时檐口高度计算示意图.jpeg|400px]] | |||
图 7 有檐沟时檐口高度计算示意图 | |||
H—檐口高度 H—檐口高度 | H—檐口高度 H—檐口高度 | ||
[[文件: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_图8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jpeg|400px]] | |||
图 8 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 |||
H<sub>1</sub>、H<sub>2</sub> 、H<sub>3</sub> 一不同室外地坪的建筑高度 | |||
[[文件: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_图9坡地建筑室外地坪起算点示意图.jpeg|400px]] | |||
图 9 坡地建筑室外地坪起 | 图 9 坡地建筑室外地坪起 | ||
第1,357行: | 第1,335行: | ||
3.2.7 室内净高是满足建筑功能的基本要素,也是保证安全、 人身健康、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本条提出了 民用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 求,并对民用建筑的通用空间,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 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给出了最低室内净高要求。此处的室内 净高为室内楼(地)面面层(设计完成面)至上部吊顶或楼板、 屋面板底面之间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 3.2.7 室内净高是满足建筑功能的基本要素,也是保证安全、 人身健康、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本条提出了 民用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 求,并对民用建筑的通用空间,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 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给出了最低室内净高要求。此处的室内 净高为室内楼(地)面面层(设计完成面)至上部吊顶或楼板、 屋面板底面之间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 ||
==4 建筑室外场地== | ===4 建筑室外场地=== | ||
4.1 环境与场地 | |||
4.1.1 本条是有关生态环境安全的控制性目标要求。建筑设计 应考虑建筑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特征,充分利用场地条件和自 然资源解决建筑的自然通风、日照、节约能耗等问题,不应由于 新建建筑而破坏原有生态环境,并可通过建筑环境的优化处理, 进一步提升室外环境质量。 | 4.1.1 本条是有关生态环境安全的控制性目标要求。建筑设计 应考虑建筑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特征,充分利用场地条件和自 然资源解决建筑的自然通风、日照、节约能耗等问题,不应由于 新建建筑而破坏原有生态环境,并可通过建筑环境的优化处理, 进一步提升室外环境质量。 | ||
第1,377行: | 第1,355行: | ||
本条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是指以下建筑设施:①文化设施,包 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以及文化活 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 施;②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公共体 育设施;③娱乐康体设施,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溜冰场 等设施。 | 本条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是指以下建筑设施:①文化设施,包 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以及文化活 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 施;②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公共体 育设施;③娱乐康体设施,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溜冰场 等设施。 | ||
4.2 建 筑 控 制 | |||
本节是为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及公众权益、公众利益而作出的 底线规定。 | 本节是为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及公众权益、公众利益而作出的 底线规定。 | ||
第1,387行: | 第1,365行: | ||
4.2.3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一般作 为城市公共空间使用,可能有交通车辆和消防救援车通行,也可 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故应确保其净空高度,且不应设置影响 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如空调室外机或排气、排烟口等排 出的热风或有害气体影响环境卫生。同时要避免和防止高空坠 物,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 | 4.2.3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一般作 为城市公共空间使用,可能有交通车辆和消防救援车通行,也可 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故应确保其净空高度,且不应设置影响 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如空调室外机或排气、排烟口等排 出的热风或有害气体影响环境卫生。同时要避免和防止高空坠 物,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 | ||
4.3 基 地 道 路 | |||
4.3.1 本条是基地内道路应满足的功能、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合理确定道路形式、宽度、坡度和无障碍 设施,确保基地内的车、人通行安全和满足消防救援要求。 | 4.3.1 本条是基地内道路应满足的功能、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合理确定道路形式、宽度、坡度和无障碍 设施,确保基地内的车、人通行安全和满足消防救援要求。 | ||
第1,413行: | 第1,391行: | ||
4.3.6 本条对基地内机动车道路的最小宽度、回车场地设置条 件给出最低要求。 | 4.3.6 本条对基地内机动车道路的最小宽度、回车场地设置条 件给出最低要求。 | ||
4.4 场地铺装与水体 | |||
4.4.1 本条为安全、健康方面最基本的控制性目标要求。 | 4.4.1 本条为安全、健康方面最基本的控制性目标要求。 | ||
第1,423行: | 第1,401行: | ||
4.4.3 水体无防护设施有安全隐患。本条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基 地内设置的非淤泥底的人工景观水池而定,对于引入自然水系的 水体应符合园林项目规范的规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近岸 2.0m 范围内的水深不大于0.50m; 或设置安全护栏等。对于基 地内儿童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应控制在不超过0.35m。 | 4.4.3 水体无防护设施有安全隐患。本条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基 地内设置的非淤泥底的人工景观水池而定,对于引入自然水系的 水体应符合园林项目规范的规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近岸 2.0m 范围内的水深不大于0.50m; 或设置安全护栏等。对于基 地内儿童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应控制在不超过0.35m。 | ||
4.5 构筑物与设施 | |||
4.5.1 本条为确保卫生、健康安全,明确有污染性排风口的设 置要求。 | 4.5.1 本条为确保卫生、健康安全,明确有污染性排风口的设 置要求。 | ||
第1,433行: | 第1,411行: | ||
4.5.3 本条是关于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控制性要求,也 是落实国家垃圾分类、减少污染、浪费的措施要求。 | 4.5.3 本条是关于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控制性要求,也 是落实国家垃圾分类、减少污染、浪费的措施要求。 | ||
垃圾分类储存是当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基地内设置的垃圾收集站房需根据建设项目的类 型、特点和垃圾的储存量,合理确定垃圾收集站房的空间高度和 面积,且设置必要的清洁、垃圾处理设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 响;基地内的垃圾收集站房均为垃圾临时存放场所,故应为环卫 垃圾车装载、运输垃圾提供必要的场地条件。 | |||
5 建筑通用空间 | === 5 建筑通用空间 === | ||
5.1 出 入 口 | |||
5.1.1 本条是对建筑出入口功能、性能的目标要求。 | 5.1.1 本条是对建筑出入口功能、性能的目标要求。 | ||
第1,447行: | 第1,423行: | ||
5.1.3 本条是防止雨水倒灌的措施要求,是关于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的控制性要求;也是对建筑所有与室外 相连出入口的共性要求,包括开敞露台、阳台、屋顶等处的出入口。 | 5.1.3 本条是防止雨水倒灌的措施要求,是关于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的控制性要求;也是对建筑所有与室外 相连出入口的共性要求,包括开敞露台、阳台、屋顶等处的出入口。 | ||
5.2 台阶、人行坡道 | |||
5.2.1 本条是台阶、人行坡道设置的最基本安全要求。 | 5.2.1 本条是台阶、人行坡道设置的最基本安全要求。 | ||
第1,453行: | 第1,429行: | ||
5.2.4 防滑是台阶、人行坡道安全保障之 一 。同本规范第 4.4.1条条文说明。 | 5.2.4 防滑是台阶、人行坡道安全保障之 一 。同本规范第 4.4.1条条文说明。 | ||
5.3 楼梯、走廊 | |||
5.3.1 本条给出楼梯、走廊设置的基本性能目标要求。 | 5.3.1 本条给出楼梯、走廊设置的基本性能目标要求。 | ||
第1,473行: | 第1,449行: | ||
5.3.6 为了避免正对楼梯梯段开门紧临踏步的危险隐患发生, 本规范特意增加了当缓冲平台上设有门扇时,门扇与梯段之间的 最小安全尺度要求(见图10)。 | 5.3.6 为了避免正对楼梯梯段开门紧临踏步的危险隐患发生, 本规范特意增加了当缓冲平台上设有门扇时,门扇与梯段之间的 最小安全尺度要求(见图10)。 | ||
[[文件: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_图10正对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最小安全距离示意图.jpeg|400px]] | |||
图10 正对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 | 图10 正对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 | ||
第1,487行: | 第1,463行: | ||
5.3.10 本条是为了保证楼梯的舒适性和防止摔跤而规定的要 求。当同一梯段首末两级踏步的楼面面层厚度不同时,应注意调 整结构的级高尺寸,避免出现高低不等。当楼梯在首层及避难层 按防火规范要求进行分隔,上下层梯段断开,可不视为相邻梯 段,踏步可按不同的高度和宽度设计。出屋面的楼梯,由于使用 不是很频繁,高差可以适当加大。 | 5.3.10 本条是为了保证楼梯的舒适性和防止摔跤而规定的要 求。当同一梯段首末两级踏步的楼面面层厚度不同时,应注意调 整结构的级高尺寸,避免出现高低不等。当楼梯在首层及避难层 按防火规范要求进行分隔,上下层梯段断开,可不视为相邻梯 段,踏步可按不同的高度和宽度设计。出屋面的楼梯,由于使用 不是很频繁,高差可以适当加大。 | ||
5.3.11 楼梯段及平台围合成的空间为楼梯井。为了保护少年儿 童生命安全,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 梯,其梯井净宽大于0.20m (少儿胸背厚度),必须采取防止少 年儿童坠落措施;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少年儿童溜滑的设施, 防止其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产生跌落楼梯井底事故;楼梯 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 得大于0. 11m | 5.3.11 楼梯段及平台围合成的空间为楼梯井。为了保护少年儿 童生命安全,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 梯,其梯井净宽大于0.20m (少儿胸背厚度),必须采取防止少 年儿童坠落措施;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少年儿童溜滑的设施, 防止其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产生跌落楼梯井底事故;楼梯 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 得大于0. 11m 。少年儿童活动频繁的其他公共场所也应参照执行。 | ||
5.3.12 综合各规范对公共走廊净宽提出了最小要求。各类型功 能空间具体要求见相应项目规范。 | 5.3.12 综合各规范对公共走廊净宽提出了最小要求。各类型功 能空间具体要求见相应项目规范。 | ||
5.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
5.4.1 本条提出建筑设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最基本 的目标要求。 | 5.4.1 本条提出建筑设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最基本 的目标要求。 | ||
第1,509行: | 第1,483行: | ||
对于连续布置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畅通区域的纵深尺 寸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根据使用类型(仅运送人员或运送 携带运输设备的人员、中间出口的数量、相对方向和理论运输能 力)等因素确定。 | 对于连续布置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畅通区域的纵深尺 寸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根据使用类型(仅运送人员或运送 携带运输设备的人员、中间出口的数量、相对方向和理论运输能 力)等因素确定。 | ||
5.5 公 共 厨 房 | |||
5.5.1 本条是公共厨房最基本的功能、性能要求。公共厨房包 括中央厨房及公寓共享或公用厨房等。 | 5.5.1 本条是公共厨房最基本的功能、性能要求。公共厨房包 括中央厨房及公寓共享或公用厨房等。 | ||
第1,521行: | 第1,495行: | ||
5.5.4 本条是防止公共厨房对周围室内外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 保障要求。 | 5.5.4 本条是防止公共厨房对周围室内外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 保障要求。 | ||
5.6 公共厕所(卫生间) | |||
5.6.1 本条是关于卫生安全、人身健康的基本功能保障要求, 配置洗手设施应该属于最基本的卫生要求。本条提出的民用建筑 应根据需求配置厕所(卫生间),即明确是民用建筑就应该配置 厕所(卫生间)的规定,但考虑有些项目是多座建筑组成,比如 楼群前的传达室,它也属于民用建筑,假如它附近建筑里设有的 公共厕所可以借用,此传达室就不必再设置卫生间,故需要统筹 考虑合理配置。 | 5.6.1 本条是关于卫生安全、人身健康的基本功能保障要求, 配置洗手设施应该属于最基本的卫生要求。本条提出的民用建筑 应根据需求配置厕所(卫生间),即明确是民用建筑就应该配置 厕所(卫生间)的规定,但考虑有些项目是多座建筑组成,比如 楼群前的传达室,它也属于民用建筑,假如它附近建筑里设有的 公共厕所可以借用,此传达室就不必再设置卫生间,故需要统筹 考虑合理配置。 | ||
第1,533行: | 第1,507行: | ||
5.6.3 本条是关乎人民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功能要求。 | 5.6.3 本条是关乎人民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功能要求。 | ||
5.6.4 本条是公共厕所(卫生间) | 5.6.4 本条是公共厕所(卫生间)隔间最低的使用保障尺度要求。表5.6.4规定的隔间平面尺寸,均为最小尺寸,在标准较高 的场所应适当增加。表中隔间尺寸为隔板中心线间距(10mm~ 20mm 厚的轻质薄板),如采用较厚的隔墙时,隔间最小净尺寸 应相应加大。 | ||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了方便使用者的多种需求,厕位里 的辅助设施越来越多,如:纸巾盒、马桶纸垫盒等,以前每个厕 位的最小尺寸显然是在没有考虑这些附加设施的前提下定的,故 根据实际调查及与各国厕位尺寸对应,外开门隔间进深由1.20m 提高为1.30m (坐便),内开门隔间由0 . 90m×1.40m 提高为 0.90m×1.50m (坐便)。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增加,建议有条 件的公共厕所厕位里设置必要的抓杆。 |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了方便使用者的多种需求,厕位里 的辅助设施越来越多,如:纸巾盒、马桶纸垫盒等,以前每个厕 位的最小尺寸显然是在没有考虑这些附加设施的前提下定的,故 根据实际调查及与各国厕位尺寸对应,外开门隔间进深由1.20m 提高为1.30m (坐便),内开门隔间由0 . 90m×1.40m 提高为 0.90m×1.50m (坐便)。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增加,建议有条 件的公共厕所厕位里设置必要的抓杆。 | ||
第1,541行: | 第1,513行: | ||
5.6.5 本条是公共厕所(卫生间)内通道净宽的最低要求,是 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卫生安全的要求。 | 5.6.5 本条是公共厕所(卫生间)内通道净宽的最低要求,是 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卫生安全的要求。 | ||
5.7 母 婴 室 | |||
5.7.1 、5.7.2 依据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关于加快推进 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为了适应市场监管的要求,本节规 定了母婴室配置的原则,以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母 婴室是为便于哺乳期妇女哺乳或集乳设置的房间,不是儿童休 息、娱乐室。办公建筑等工作场所也应根据哺乳期女职工的需 求,建设和完善女职工专用设施。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是 指:商业活动、医疗、公众活动、交通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 筑。母婴室的设置对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会起到积极的 作用。 | 5.7.1 、5.7.2 依据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关于加快推进 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为了适应市场监管的要求,本节规 定了母婴室配置的原则,以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母 婴室是为便于哺乳期妇女哺乳或集乳设置的房间,不是儿童休 息、娱乐室。办公建筑等工作场所也应根据哺乳期女职工的需 求,建设和完善女职工专用设施。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是 指:商业活动、医疗、公众活动、交通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 筑。母婴室的设置对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会起到积极的 作用。 | ||
第1,547行: | 第1,519行: | ||
一般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m2 或日客流量超 过1万人的民用建筑,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的母婴室;母 婴室可根据具体情况配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 具,地面面层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 一般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m2 或日客流量超 过1万人的民用建筑,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的母婴室;母 婴室可根据具体情况配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 具,地面面层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 ||
5.8 设 备 用 房 | |||
5.8.1 本条规定了为保障民用建筑正常使用所需要的设备用房 以及设备用房的基本要求。 | 5.8.1 本条规定了为保障民用建筑正常使用所需要的设备用房 以及设备用房的基本要求。 | ||
第1,555行: | 第1,527行: | ||
5.8.3 由于设备用房产生气味、噪声、振动等污染,本条提出 设备用房与其他区域、建筑、环境相互关系及防污染的功能 要求。 | 5.8.3 由于设备用房产生气味、噪声、振动等污染,本条提出 设备用房与其他区域、建筑、环境相互关系及防污染的功能 要求。 | ||
5.9 地下室、半地下室 | |||
5.9.1 为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本 条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入口等口部提出要采取截水、挡水、 排水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要求。 | 5.9.1 为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本 条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入口等口部提出要采取截水、挡水、 排水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要求。 | ||
第1,565行: | 第1,537行: | ||
5.9.4 本条为下沉空间临空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要求。 | 5.9.4 本条为下沉空间临空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要求。 | ||
==6 建筑部件与构造== | ===6 建筑部件与构造=== | ||
6.1 屋 面 | |||
6.1.1 本条为建筑屋面总的最基本设置原则与目标要求。 | 6.1.1 本条为建筑屋面总的最基本设置原则与目标要求。 | ||
第1,573行: | 第1,545行: | ||
6.1.2 本条为屋面控制性的设置要求。 | 6.1.2 本条为屋面控制性的设置要求。 | ||
1 | 1 为确保屋面快速排水,屋面要有一定的坡度。一般平屋面当采用结构找坡时,坡度不应小于3%;当采用材料找坡时, 坡度不应小于2%。块瓦坡屋面适用坡度不小于30%;波形瓦、 沥青瓦、油毡瓦等坡屋面适用坡度不小于20%;防水卷材、防水 涂料平屋面适用坡度为2%~3%;种植平屋面适用坡度为1%~ 2%;单层防水卷材屋面适用坡度不小于3%;金属屋面适用坡 度不小于5%。 | ||
3 装配式屋面包括瓦屋面、金属屋面、单层防水卷材屋面 等,其构造特点为分层装配,因此其抗风能力甚为重要。抗风揭 设计包括计算和试验验证等方式,以满足屋面设计工作年限的要 求。同时装配式屋面在边区、角区、檐口、屋脊部位以及屋面形 态变化处承担风力较大,故应采取相应构造加强措施。 | 3 装配式屋面包括瓦屋面、金属屋面、单层防水卷材屋面 等,其构造特点为分层装配,因此其抗风能力甚为重要。抗风揭 设计包括计算和试验验证等方式,以满足屋面设计工作年限的要 求。同时装配式屋面在边区、角区、檐口、屋脊部位以及屋面形 态变化处承担风力较大,故应采取相应构造加强措施。 | ||
第1,583行: | 第1,553行: | ||
5 块瓦和波形瓦一般采用金属件锁固,沥青瓦采用满粘和 固定钉固定,金属瓦采用固定钉,瓦材在坡度大和环境恶劣状态 下容易脱落,所以需采用加强固定的措施。 | 5 块瓦和波形瓦一般采用金属件锁固,沥青瓦采用满粘和 固定钉固定,金属瓦采用固定钉,瓦材在坡度大和环境恶劣状态 下容易脱落,所以需采用加强固定的措施。 | ||
坡度100%是指屋面与水平面的角度为45°;坡度30%是指 屋面与水平面的角度约为16.7°;坡度20%是指屋面与水平面的 | 坡度100%是指屋面与水平面的角度为45°;坡度30%是指 屋面与水平面的角度约为16.7°;坡度20%是指屋面与水平面的 角度约11.3°。 | ||
6 种植屋面应进行荷载验算,荷载包括种植层荷载和种植 土层满水荷载。 | 6 种植屋面应进行荷载验算,荷载包括种植层荷载和种植 土层满水荷载。 | ||
第1,591行: | 第1,561行: | ||
8 考虑到屋面的检修维修要求,检修口设置的数量和位置 应在满足防火规范要求的同时,其开口尺寸宜满足携带维修工具 抵达的要求;屋面高差低于5m 时可采用移动式爬梯,高差大于 等于5m 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外墙爬梯。 | 8 考虑到屋面的检修维修要求,检修口设置的数量和位置 应在满足防火规范要求的同时,其开口尺寸宜满足携带维修工具 抵达的要求;屋面高差低于5m 时可采用移动式爬梯,高差大于 等于5m 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外墙爬梯。 | ||
6.1.3 本条是有关采光顶用玻璃的安全性要求,以保证人民生 | 6.1.3 本条是有关采光顶用玻璃的安全性要求,以保证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当采光顶玻璃最高点到地面或楼面距离大于3m 时,夹层中空玻璃的夹层胶位于下侧。 | ||
6.2 内墙、外墙 | |||
6.2.2 本条是对外墙设置的总控制性要求和目标要求。 | 6.2.2 本条是对外墙设置的总控制性要求和目标要求。 | ||
第1,625行: | 第1,593行: | ||
幕墙与主体结构通常通过预埋件或后置锚栓进行结构性连 接,其常见的安全问题较多的表现为预埋件质量缺陷、预埋件或 后置锚栓的埋设缺陷,由此导致幕墙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承载 力不足,使得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 此,幕墙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应通过设计计算和试验 验证,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幕墙连接件从结构主体中被拔出的锚固 破坏现象发生。 | 幕墙与主体结构通常通过预埋件或后置锚栓进行结构性连 接,其常见的安全问题较多的表现为预埋件质量缺陷、预埋件或 后置锚栓的埋设缺陷,由此导致幕墙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承载 力不足,使得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 此,幕墙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应通过设计计算和试验 验证,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幕墙连接件从结构主体中被拔出的锚固 破坏现象发生。 | ||
4 | 4 本款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要求。 | ||
在日常使用或强风时发生幕墙外开窗开启扇意外脱落事故, 其整体下落,对人身的危害极具杀伤力,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 负面影响极大,应加强重视,避免悲剧发生。幕墙开启扇意外脱 落通常是由于支承连接五金件的损坏和连接部位固定松脱引起, 为此除应在设计时严格控制开启扇面积、强化开启扇五金件和连 接构造的承载能力设计,以及全面落实幕墙开启扇的日常安全维护维修外,尚应在开启扇增设防坠落的装置,避免开启扇在长期 使用中由于五金件不可避免产生的损坏或人为管理中的疏忽(如 强风时开启扇未锁闭)所造成的意外坠落事故。目前,我国在幕 墙外开窗开启扇的防坠落方面已有较多的方法,如开启扇防坠落 装置、强风状态下开启扇自动锁闭装置和开启扇锁闭状态远程预 警装置等,其中开启扇防坠器具有不同的构造形式和承载能力, 现已广泛地应用于建筑幕墙和门窗的外开窗开启扇上,通过合理 的布置安装位置,可有效地避免开启扇的坠落,同时还要加强平 时的定期检查与维护管理工作。 | |||
在日常使用或强风时发生幕墙外开窗开启扇意外脱落事故, 其整体下落,对人身的危害极具杀伤力,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 负面影响极大,应加强重视,避免悲剧发生。幕墙开启扇意外脱 落通常是由于支承连接五金件的损坏和连接部位固定松脱引起, 为此除应在设计时严格控制开启扇面积、强化开启扇五金件和连 | |||
6 本款是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全覆盖”的相关条文,规 定了100m 以上建筑幕墙清洗、更换和维护的要求。幕墙外立面 用清洗和维护的装置通常称为擦窗机,在保障幕墙外立面安全、 正常清洗和维护中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大尺寸大重量幕墙板 块的更换维修中,是不可缺少的设备。为满足超高层和异形多变 建筑的发展需要,擦窗机的设计和布置大都是非标准设计和制 造,其安装、使用和管理难度在不断地提高。故此,幕墙用擦窗 机的设计和布置需在建筑设计阶段加以考虑,在幕墙的设计阶段 加以完成。 | 6 本款是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全覆盖”的相关条文,规 定了100m 以上建筑幕墙清洗、更换和维护的要求。幕墙外立面 用清洗和维护的装置通常称为擦窗机,在保障幕墙外立面安全、 正常清洗和维护中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大尺寸大重量幕墙板 块的更换维修中,是不可缺少的设备。为满足超高层和异形多变 建筑的发展需要,擦窗机的设计和布置大都是非标准设计和制 造,其安装、使用和管理难度在不断地提高。故此,幕墙用擦窗 机的设计和布置需在建筑设计阶段加以考虑,在幕墙的设计阶段 加以完成。 | ||
7 当建筑需要将石材或陶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等脆性 材质板材置于倾斜或水平倒挂位置时,应对板材的周边和背面采 取有效的防坠落措施。首先,石材及其他脆性材质板材的板间连 接应采用密封胶进行粘接密闭处理,当板块挂装点有脱落或板面 产生断裂时,相邻板块可通过密封胶的连接作用,达到防止受损 板块坠落目的;其二,采取在板材背面粘贴不锈钢网或玻纤网防 | 7 当建筑需要将石材或陶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等脆性 材质板材置于倾斜或水平倒挂位置时,应对板材的周边和背面采 取有效的防坠落措施。首先,石材及其他脆性材质板材的板间连 接应采用密封胶进行粘接密闭处理,当板块挂装点有脱落或板面 产生断裂时,相邻板块可通过密封胶的连接作用,达到防止受损 板块坠落目的;其二,采取在板材背面粘贴不锈钢网或玻纤网防 坠落措施,所采用胶粘剂和背网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第三,对于有沟槽或通孔的板材,可利用板材的沟槽或通孔采用穿 不锈钢绳、金属条或灌注胶粘剂等措施防止板面断裂下坠;第四,为了防止板块挂装点失效或板块侧移脱钩造成的板块脱落问 题,还可以在板块上安装防脱落挂绳, 一旦板块挂装点失效或板 块侧移脱钩,防脱落挂绳将脱落板块吊挂于幕墙支承构件挂装点的挂钩上;每个挂绳可以承受500kg 以上的重量,足以防止板 块的脱落下坠。除了采取以上措施,还可以采用一些新型的复合 材料,如石材铝蜂窝板、陶瓷复合板等来解决脆性材质板材破损 脱落而造成安全事故的问题。 | ||
6.3 楼面、地面 | |||
6.3.1 本条是对建筑的楼面、地面功能、性能提出的总原则性 要求,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 提出楼面、地面平整、环保、防污染并易于清洁,其面层材料应 具有防滑性能、足够的强度和耐磨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避免人 员行进时绊倒、滑倒的事故出现,或因地面面材选择不当,造成 不必要的伤害。另外楼面、地面还因使用功能的特点,还需考虑 隔声、保温、防水、防火等性能要求。比如卧室、病房、客房等 房间的楼面需要满足隔声要求;严寒、寒冷地区供暖与非供暖房 间之间的楼板需要考虑保温,使其满足节能相关要求;公共厨房 有明火的操作间楼面、地面面层还需要满足防火等性能要求。 | 6.3.1 本条是对建筑的楼面、地面功能、性能提出的总原则性 要求,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 提出楼面、地面平整、环保、防污染并易于清洁,其面层材料应 具有防滑性能、足够的强度和耐磨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避免人 员行进时绊倒、滑倒的事故出现,或因地面面材选择不当,造成 不必要的伤害。另外楼面、地面还因使用功能的特点,还需考虑 隔声、保温、防水、防火等性能要求。比如卧室、病房、客房等 房间的楼面需要满足隔声要求;严寒、寒冷地区供暖与非供暖房 间之间的楼板需要考虑保温,使其满足节能相关要求;公共厨房 有明火的操作间楼面、地面面层还需要满足防火等性能要求。 | ||
第1,651行: | 第1,609行: | ||
6.3.3 本条对建筑内的用水房间,如厕所(卫生间)、浴室、公 共厨房、垃圾间、游泳场馆的楼面、地面,以及阳台、外廊等室 外开敞空间的楼面提出了设置防水层的构造措施要求。当卫生间 为整体卫浴时,卫生间楼面仍需要做防水层。 | 6.3.3 本条对建筑内的用水房间,如厕所(卫生间)、浴室、公 共厨房、垃圾间、游泳场馆的楼面、地面,以及阳台、外廊等室 外开敞空间的楼面提出了设置防水层的构造措施要求。当卫生间 为整体卫浴时,卫生间楼面仍需要做防水层。 | ||
6.3.4 本条是针对特殊要求的地面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 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性能要求。静电积累产生的火花会点燃或引 爆易燃易爆物质,造成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危害;静电放电的电 | 6.3.4 本条是针对特殊要求的地面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 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性能要求。静电积累产生的火花会点燃或引 爆易燃易爆物质,造成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危害;静电放电的电 磁辐射会使敏感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发生误动作、故障或被击穿,静电还可能给其他有关产品质量和人身安全带来危 害;而导(防)静电地面及其接地系统等措施是保证静电随起随 泄的基础设施,从而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 ||
6.3.5 本条是对机动车库楼面、地面的功能性要求,保证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 | 6.3.5 本条是对机动车库楼面、地面的功能性要求,保证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 | ||
第1,661行: | 第1,617行: | ||
6.3.7 本条为地板采用玻璃时的安全措施要求。玻璃为脆性材 料,易破裂,钢化玻璃有自爆现象,而且有局部破坏时整体立即 爆裂的破坏特点。因此,应当考虑当有一层玻璃破坏时,地板玻 璃仍然有足够的承载力,所以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 承地板玻璃在支撑点会产生应力集中,钢化玻璃强度较高,可减 少玻璃破坏,所以点支撑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 6.3.7 本条为地板采用玻璃时的安全措施要求。玻璃为脆性材 料,易破裂,钢化玻璃有自爆现象,而且有局部破坏时整体立即 爆裂的破坏特点。因此,应当考虑当有一层玻璃破坏时,地板玻 璃仍然有足够的承载力,所以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 承地板玻璃在支撑点会产生应力集中,钢化玻璃强度较高,可减 少玻璃破坏,所以点支撑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 ||
6.4 顶棚、吊顶 | |||
6.4.1 本条对建筑顶棚功能、性能提出安全性要求,是保证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 | 6.4.1 本条对建筑顶棚功能、性能提出安全性要求,是保证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 | ||
第1,667行: | 第1,623行: | ||
6.4.2 本条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 要求。明确重量大于3kg 的重物(指灯具、吊扇以及大型装饰 物等)不能安装在吊顶系统的龙骨上,龙骨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固 定吊顶的饰面材料,如把电扇和大型吊灯固定在龙骨上,会造成 吊顶破坏或设备脱落伤人事故。 | 6.4.2 本条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 要求。明确重量大于3kg 的重物(指灯具、吊扇以及大型装饰 物等)不能安装在吊顶系统的龙骨上,龙骨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固 定吊顶的饰面材料,如把电扇和大型吊灯固定在龙骨上,会造成 吊顶破坏或设备脱落伤人事故。 | ||
6.4.4 | 6.4.4 本条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 。 | ||
因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等金属主体结构在安装完成后再焊接吊 杆会破坏结构的原有应力,导致安全性下降。为了保证吊顶工程 的使用安全,故禁止吊顶吊挂系统直接焊接在钢结构上。且吊 杆、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钢结构的连接方式必须经主体 结构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 因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等金属主体结构在安装完成后再焊接吊 杆会破坏结构的原有应力,导致安全性下降。为了保证吊顶工程 的使用安全,故禁止吊顶吊挂系统直接焊接在钢结构上。且吊 杆、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钢结构的连接方式必须经主体 结构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 ||
第1,685行: | 第1,639行: | ||
6.4.10 本条是对室外吊顶有关安全的控制性要求。室外吊顶与 室内相比,对其抗风揭、材料耐久性能等有更高的要求。 | 6.4.10 本条是对室外吊顶有关安全的控制性要求。室外吊顶与 室内相比,对其抗风揭、材料耐久性能等有更高的要求。 | ||
6.5 门 窗 | |||
6.5.1 本条是对建筑门窗功能、性能提出的总原则性要求,是 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 | 6.5.1 本条是对建筑门窗功能、性能提出的总原则性要求,是 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要求。 | ||
第1,693行: | 第1,647行: | ||
6.5.2~6.5.4 对门窗设置、与墙体连接的性能要求和构造措施 作出规定。门窗作为建筑外围护系统的组成部分,工程应提供安 全可靠的技术保证。 | 6.5.2~6.5.4 对门窗设置、与墙体连接的性能要求和构造措施 作出规定。门窗作为建筑外围护系统的组成部分,工程应提供安 全可靠的技术保证。 | ||
门窗与建筑墙体(洞口)的连接,需充分考虑框料材质、框 扇大小与分格形式、防水密封和保温隔热材料及连接构造方式等 因素对其安全、防水、耐久、隔声和保温性能的影响,且门窗与 建筑墙体的连接不应有松动和雨水渗漏等现象出现。在门窗的选 型和设置方面,需依照门窗的使用功能、安装位置和相应的安全 | 门窗与建筑墙体(洞口)的连接,需充分考虑框料材质、框 扇大小与分格形式、防水密封和保温隔热材料及连接构造方式等 因素对其安全、防水、耐久、隔声和保温性能的影响,且门窗与 建筑墙体的连接不应有松动和雨水渗漏等现象出现。在门窗的选 型和设置方面,需依照门窗的使用功能、安装位置和相应的安全 要求作出合理的选择。如门窗单块玻璃的面积、开启面积、开启形式、开启方向、安装高度和安全标识及隔离防护等;门窗启闭 应方便,使用和维护简易安全。除条文中规定的要求外,对于有 特殊装置的门窗,如自动门、旋转门等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夹制 动措施。推拉门窗和外开启窗,由于使用不当或维护缺失,时有 开启扇脱落下坠的问题,需要采用配置防坠落的装置。门应综合 考虑使用功能特点、性质、消防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其宽 度;除设备检修通行用的门外,一般公共建筑供人通行门的最小净宽不小于0.80m。 | ||
6.5.6 本条对除住宅外民用建筑临空窗窗台高度及防护高度作 了明确规定,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 住宅要求由相应项目规范确定。本条不适用玻璃幕墙。 | 6.5.6 本条对除住宅外民用建筑临空窗窗台高度及防护高度作 了明确规定,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 住宅要求由相应项目规范确定。本条不适用玻璃幕墙。 | ||
第1,707行: | 第1,659行: | ||
3 天窗的启闭大部分采用电动或机械传动方式,启闭机构 应具有相应的承载能力和耐久性。对于不同气候条件下使用的天 窗,在包括风载、雪载、活动荷载和地震等作用下,与主体结构 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 3 天窗的启闭大部分采用电动或机械传动方式,启闭机构 应具有相应的承载能力和耐久性。对于不同气候条件下使用的天 窗,在包括风载、雪载、活动荷载和地震等作用下,与主体结构 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 ||
6.6 栏杆、栏板 | |||
6.6.1 本条是栏杆(栏板)设置的最基本安全要求。是在结合 实际项目应用情况的基础上,归纳、整理出了涉及栏杆(栏板) 安全和性能方面的要求,对不同情况下的栏杆(栏板)提出了保 障措施,并将防护栏杆(栏板)最小安全高度均统一为1.10m。 | 6.6.1 本条是栏杆(栏板)设置的最基本安全要求。是在结合 实际项目应用情况的基础上,归纳、整理出了涉及栏杆(栏板) 安全和性能方面的要求,对不同情况下的栏杆(栏板)提出了保 障措施,并将防护栏杆(栏板)最小安全高度均统一为1.10m。 | ||
第1,719行: | 第1,671行: | ||
6.6.4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外廊、室内回廊、中庭等临空部位下 人员活动安全,防止从栏杆镂空处掉物伤人,特规定这些部位的 栏杆在离楼地面0.10m 范围内不应留空的要求。 | 6.6.4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外廊、室内回廊、中庭等临空部位下 人员活动安全,防止从栏杆镂空处掉物伤人,特规定这些部位的 栏杆在离楼地面0.10m 范围内不应留空的要求。 | ||
6.7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 |||
6.7.1 本条是对管道井设置提出控制性要求。 | 6.7.1 本条是对管道井设置提出控制性要求。 | ||
2 管道井一般多设置在每层公共走道、门厅等公共区域一 侧,如旅馆、办公楼等,在特定功能条件下,也有设置在房间内 | 2 管道井一般多设置在每层公共走道、门厅等公共区域一 侧,如旅馆、办公楼等,在特定功能条件下,也有设置在房间内 部的,如实验室、住宅等。管道井应尽可能临公共区域设置,并在临公共区域一侧的墙面上设检修洞口,便于日常的管理和维 修。有关防火要求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管道井内外都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和日常操作空间。 | ||
3 管道井与层间楼板缝隙的封堵需满足防火、防水、防烟、 防盗、防鼠等要求。 | 3 管道井与层间楼板缝隙的封堵需满足防火、防水、防烟、 防盗、防鼠等要求。 | ||
第1,733行: | 第1,683行: | ||
6.7.3 本条为出屋面烟道、排风道设置的基本要求。烟道和排 风道伸出屋面高度由多种因素决定。由于各种原因屋面上并非总 是处于负压,如果伸出高度过低,不仅难以保证必要的防水等构 造要求,也容易使排出气体因受风压影响而向室内倒灌,特别是 顶层用户,由于管道高度不足而产生倒灌的现象比较普遍。因 此,在本条中强调了烟道和排风道设置时要考虑最低伸出屋面高 度的要求。伸出屋面高度按照烟道、排风道中心线伸出屋面完成 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 6.7.3 本条为出屋面烟道、排风道设置的基本要求。烟道和排 风道伸出屋面高度由多种因素决定。由于各种原因屋面上并非总 是处于负压,如果伸出高度过低,不仅难以保证必要的防水等构 造要求,也容易使排出气体因受风压影响而向室内倒灌,特别是 顶层用户,由于管道高度不足而产生倒灌的现象比较普遍。因 此,在本条中强调了烟道和排风道设置时要考虑最低伸出屋面高 度的要求。伸出屋面高度按照烟道、排风道中心线伸出屋面完成 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 ||
6.8 变 形 缝 | |||
6.8.1 本条是对变形缝提出的性能要求,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规定。变形缝要尽量布置在空间分 隔处,减少对使用功能的影响。 | 6.8.1 本条是对变形缝提出的性能要求,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规定。变形缝要尽量布置在空间分 隔处,减少对使用功能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