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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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文件|国标文件名=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 {{国标文件|国标文件名=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 ||
原件带水印版: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原件带水印(1).pdf]]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原件带水印(2).pdf]] | |||
== 标准状态 == | |||
<br> | |||
当前标准:GB51309-2018 | |||
发布日期:2018-07-10 | |||
实施日期:2019-03-01 | |||
==1 总则== | ==1 总则== | ||
第153行: | 第167行: | ||
2 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 2 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 ||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 |||
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 应满足下列要求: | 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 应满足下列要求: | ||
第336行: | 第348行: | ||
IV 集中电源的设计 | IV 集中电源的设计 | ||
3.3.8 | 3.3.8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94行: | 第504行: | ||
2 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 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 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 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 2 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 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 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 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 ||
3.6.7 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 | 3.6.7 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 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 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 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 模式; | 1 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 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 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 模式; | ||
第516行: | 第524行: | ||
2)控制B 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B 型应急照明 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 2)控制B 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B 型应急照明 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 ||
3)A 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 电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 | 3)A 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 电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 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 | ||
3.6.10 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且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3.6.10 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且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534行: | 第540行: | ||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 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 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 ||
2)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 | 2)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 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 ||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 ||
3.6.12 | 3.6.12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 ||
1 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联动控 制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 1 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联动控 制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 ||
第550行: | 第552行: | ||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 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 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 ||
2)控制该场所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 | 2)控制该场所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 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 ||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改变。 |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改变。 | ||
第570行: | 第570行: | ||
Ⅱ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 Ⅱ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 ||
3.7.3 | 3.7.3 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 ||
3.7.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3.7.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588行: | 第586行: | ||
===3.8 备用照明设计=== | ===3.8 备用照明设计=== | ||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 |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 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644行: | 第640行: | ||
4.1.6 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本标准第3 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 4.1.6 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本标准第3 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 ||
4.1.7 | 4.1.7 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 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相关规定。 | ||
===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 ===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 ||
第718行: | 第712行: | ||
4.3.16 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 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 4.3.16 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 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 ||
4.3.17 | 4.3.17 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的相关规定。 | ||
4.3.18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 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 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 4.3.18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 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 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 ||
第900行: | 第892行: | ||
2 操作级别; | 2 操作级别; | ||
3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故障报警功能: | 3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 ||
4故障报警功能: | |||
5消音功能; | 5消音功能; | ||
第958行: | 第952行: | ||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 ||
3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 模式; | |||
4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4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
第1,000行: | 第992行: |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 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 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2 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 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 | 2 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 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 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 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 ||
第1,044行: | 第1,034行: |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 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 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 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 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 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 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5.5. | 5.5.5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手动操作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 控制按钮,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 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 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启动时间应符 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手动操作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 控制按钮,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 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 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启动时间应符 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第1,068行: | 第1,056行: | ||
6.0.1 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 单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6.0.1 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 单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
6.0.2 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表6.0. | 6.0.2 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表6.0.2所列的检测和验收对象、项目及数量,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规定和附录E 中规定的 检查内容和方法进行,并按本标准附录E 的规定填写记录。 | ||
6.0.3 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 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并按附录E 的规定填写记录: | 6.0.3 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 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并按附录E 的规定填写记录: | ||
第1,216行: | 第1,202行: | ||
2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 2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 ||
3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系统图、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 |||
4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 示方案; | 4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 示方案; | ||
第1,277行: | 第1,261行: | ||
|} | |} | ||
附录A | == 附录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 ||
表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 表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 ||
第1,358行: | 第1,340行: | ||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 ||
B.0.1 监理工程师应按表B.0.1 的规定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检查记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 | B.0.1 监理工程师应按表B.0.1 的规定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检查记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 | ||
第1,364行: | 第1,346行: | ||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结果,在对应记录表格框中勾选相应 的记录项口(),对不合格的项目,应作出说明。 |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结果,在对应记录表格框中勾选相应 的记录项口(),对不合格的项目,应作出说明。 | ||
表B.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 | 表B.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表B.0.1.png|400px]] | |||
== 附录C 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 | |||
附录C 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 |||
C.0.1 施 工 单 位 质 量 检 查 员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按 表C.0.1 的 规 定 逐 项 填 写 检 查 记 录 ;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填写检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 | C.0.1 施 工 单 位 质 量 检 查 员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按 表C.0.1 的 规 定 逐 项 填 写 检 查 记 录 ;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填写检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 | ||
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结果,在对应记录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 口,对不符 合检查内容要求的项目,应作出不合格说明。 | |||
表 C.0.1 中 带 有 “ ☆ ” 标 的 项 目 和 检 查 内 容 为 可 选 项 , 当 系 统 的 进 场 检 验 、 安 装 不 涉 及 此 项 目 或 检 查 内 容 时 ,可不填写 。 | |||
C.0.2 若用到其他表格、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 C.0.2 若用到其他表格、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 ||
表C.0.1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表 | 表C.0.1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表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表C.0.1.pdf]] | |||
附录D | == 附录D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应急照明控制器联动控制编程记录 == | ||
D.0.1 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技术人员应按表 D.0.1 的规定,逐 一对每个系统部件填写设置情况记录,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字 母、数字显示时,可以用字母、数字表示现场部件的设置部位 信息,在控制器附近的明显部位应设有现场部件具体设置部位 对照表。 | D.0.1 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技术人员应按表 D.0.1 的规定,逐 一对每个系统部件填写设置情况记录,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字 母、数字显示时,可以用字母、数字表示现场部件的设置部位 信息,在控制器附近的明显部位应设有现场部件具体设置部位 对照表。 | ||
第1,396行: | 第1,373行: | ||
D.0.3 表 D.0.1、D.0.2中带有“”标的项目为可选项,当系 统部件类型或部件不涉及该项内容时,可不填写。 | D.0.3 表 D.0.1、D.0.2中带有“”标的项目为可选项,当系 统部件类型或部件不涉及该项内容时,可不填写。 | ||
表D.0.1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 表D.0.1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表D.0.1.png|400px]] | |||
表D.0.2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 |||
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表D.0.2.png|400px]] | ||
== 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 | |||
E.0.1 调试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按表E 的规定,对系统部件主要功能和性能、系统 功能进行检查,逐项填写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 E.0.1 调试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按表E 的规定,对系统部件主要功能和性能、系统 功能进行检查,逐项填写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 ||
第1,416行: | 第1,397行: | ||
E.0.4 具有打印功能的控制器,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过程中打印机的打印记录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0.5 调试过程中若用到其他表格、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 E.0.4 具有打印功能的控制器,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过程中打印机的打印记录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0.5 调试过程中若用到其他表格、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 ||
表E.0.1-1文件资料、系统形式选择、系统线路设计、布线工程检测和验收记录 | 表E.0.1-1文件资料、系统形式选择、系统线路设计、布线工程检测和验收记录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表E.0.1-1.pdf|400px]] | |||
表E.2系统部件功能和性能、系统控制功能调试、检测、验收记录 | 表E.0.1-2系统部件功能和性能、系统控制功能调试、检测、验收记录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表E.0.1-2.pdf|400px]] | |||
== 附录F 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 | |||
附录F 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 |||
F.0.1 表F 中带有“☆”标的项目和子项内容为可选项,当不涉及此项目或子项时,检测、验收试记录不包括 此项目或子项。 | F.0.1 表F 中带有“☆”标的项目和子项内容为可选项,当不涉及此项目或子项时,检测、验收试记录不包括 此项目或子项。 | ||
第1,431行: | 第1,412行: | ||
设备数量应为巡查区域设置的系统设备的数量;设备的外观、运行状况正常时,在对应正常记录表格框中 勾选相应的记录项口(口);设备的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描述故障现象,并填写现场处理情况及保修 情况记录。 | 设备数量应为巡查区域设置的系统设备的数量;设备的外观、运行状况正常时,在对应正常记录表格框中 勾选相应的记录项口(口);设备的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描述故障现象,并填写现场处理情况及保修 情况记录。 | ||
表F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 表F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表F.png|400px]] |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 | ||
第1,454行: | 第1,436行: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 … … 执行”。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 … … 执行”。 | ||
引用标准名录 | == 引用标准名录 == | ||
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 范》GB 50257 | 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 范》GB 50257 | ||
第1,466行: | 第1,448行: | ||
5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 | 5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 | ||
==条文说明== | |||
==条文说明== | |||
目 次 | 目 次 | ||
第1,553行: | 第1,529行: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1消防应急灯具分类.png|400px]] | |||
图 1 消防应急灯具分类 | |||
2.0.6应急照明配电箱由控制开关和一些指示装置组成,是为自 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进行主电源配电的装置。 | |||
2.0.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以蓄电池为储能装置,是为集中电源型 消防应急灯具进行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的电源。 | |||
2.0.11按照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集中控制型消防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组 | |||
成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式:灯具的蓄电池电源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 式时,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 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系统部件组成,系统组成见图2;灯具 的蓄电池电源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 器、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 部件组成,系统组成见图3。 | |||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可同时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和自带电源 型灯具,不同类别灯具的供电回路和通信回路应分别设置。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2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png|400px]] | |||
图2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3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png|400px]] | |||
图3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 |||
2.0.12按照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非集中控制型消 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组成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式:灯具的蓄电池电源采用集中电源供 电方式时,系统由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系统部件组成,系统组成见图4;灯具的蓄电池电源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系统由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 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组成,系统组成见图5。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4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png|400px]] | |||
图4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5灯具采用自带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png|400px]] | |||
图5灯具采用自带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 |||
==3 系统设计== | |||
===3.1 一般规定=== | |||
3.1.1按照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控制方式的不同,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两种类型,其中集中控制型系 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型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 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组成,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预设逻辑和 时序控制并显示其配接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 电箱的工作状态;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急 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组成,系统中灯具的 光源由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信号控制应急点亮或由红外、声音 等信号感应点亮。 | |||
3.1.2本条规定了系统类型的选择原则。 | |||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一般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设置 了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且建筑规模较大的建、构筑物, 这些场所普遍具有建筑规模大、使用性质复杂、火灾危险性高、 疏散路径复杂等特点,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的难度较大。设 置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可以根据火灾发生、发展 及蔓延情况按预设逻辑和时序控制其所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 亮,为人员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照度条件、提供正确 的指示导引信息,从而有效保障人员的快速、安全疏散;同时, 应急照明控制器能够实时监测其所配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及时提示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 | |||
管理人员对存在故障的系统部件进行维修、更换,以确保系统在 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可靠动作,从而发挥系统应有的消防功 能。因此,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 |||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为了 便于系统的日常维护也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 |||
3.1.3 本条规定了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和应包括的设计内容。 为了有效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系统的架构应简化,以减少系 统的故障环节;同时,为了有效保障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可 靠动作,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疏散预案采用简单的控制逻辑和控 制时序。本系统属于建筑消防设施范畴,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火灾 发生时发挥相应的辅助疏散功能,但是考虑到不同场所的实际使 用需求,系统的设计即要考虑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控制逻辑和时 序的设计,也要根据设置场所的具体情况考虑系统在非火灾状态 下的控制逻辑和时序的设计。 | |||
3.1.4 在系统设计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疏散预案、结构形 式、使用功能和管理方式等因素,将建、构筑物的水平疏散区域 合理的划分为不同的疏散单元,并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各疏散单元 的疏散设计:同一平面层具有多个防火分区的场所,宜按防火分 区划分疏散单元;一个防火分区包括多个楼层的场所,宜按楼层 划分疏散单元;交通隧道、地铁隧道等场所,宜按隧道区间划分 疏散单元;地铁站台和站厅,宜按位于同一防火分区的站台和站 厅划分疏散单元。 | |||
建、构筑物的疏散单元划分后,应按照下列程序确定每一个疏散单元的疏散指示方案: | |||
(1)应根据该疏散单元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部位、安全 出口或疏散出口的宽度、疏散通道的设置情况,分别确定该疏散 单元不同区域的疏散路径。疏散路径应包括人员向安全出口或疏 散出口疏散时,所需连续经过的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开敞空 间内两侧有维护结构或无维护结构的疏散通道。展览厅、商店、 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内,当疏散 通道的两侧无维护结构时,疏散通道的位置应予以确定,不应随 意变更或占用。 | |||
(2)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疏散预案确定该疏散单元各区域 疏散路径的流向。对于只有一种疏散预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 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各疏散路径的流向;对于需要根据不同 的疏散预案变更疏散出口的区域,应根据不同的疏散预案分别确 定该区域各疏散路径的流向: | |||
对于需要借用同一平面层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根 据被借用防火分区未发生火灾和发生火灾两种不同的工况条件, 分别确定该防火分区内各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被借用防火分区 未发生火灾时,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可作为该防火分 区相关区域的疏散出口,此时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 防火分区各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 相关区域的人员不能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此时应按照避险原 则重新为相关区域分配疏散出口,并根据疏散出口的调整情况, 重新调整相关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该防火分区其他未重新分配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区域中疏散路径的流向应保持不变。 | |||
对于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 台和站厅等场所,根据不同的工况条件,分别确定该场所各区域 疏散路径的流向。该场所和相邻场所未发生火灾时,应依据该场 所各区域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分配情况,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 原则确定该场所各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该场所或相邻场所发生 火灾时,应依据火灾发生部位、防排烟方案等工况条件,按照避 险的原则为该场所相关区域重新分配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并根 据安全出口的调整情况,重新调整该区域疏散路径的流向,该场 所其他未重新分配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区域中疏散路径的流向 应保持不变。 | |||
(3)根据建、构筑物的疏散预案确定该疏散单元的疏散指 示方案。对于具有一种疏散预案的场所,按照各疏散路径的流向 确定该场所各疏散走道、通道上设置的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 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方向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对于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预案的场所,首先按照不同疏散预案对应的各 疏散路径的流向确定该场所各疏散走道、通道上设置的方向标志 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同时,按照不同疏散预案对应的疏散出口变 更情况,确定各疏散出口设置的指示出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 下简称“出口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即预先分配的疏散出口不 | |||
能再用于疏散时,该出口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 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点亮。 | |||
3.1.5 本条规定了系统工程应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系统部件的准 | |||
入要求。系统部件的质量直接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因此,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准入制度的要求是保障产品质量的一种必 要要求和手段。 | |||
3.1.6 住宅建筑中,基于节约投资的角度考虑,当采用自带电 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时,该灯具可以兼用日常照明;同时为了 保障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应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灯具现场控 制开关的工作状态不能影响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 |||
===3.2 灯具 I 一般规定=== | |||
3.2.1本条规定了灯具的选型要求。 | |||
1 绿色节能建筑是我国未来建筑的发展趋势,因此在系统灯 具的选择时,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产品;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 下简称“照明灯”)采用光源的色温与人体视觉功效有很大的关联,高色温的光源可以增快人对周围事件的反应,提高应急疏散 的速度和效率; | |||
2 蓄光型标志牌是利用储能物质吸收环境照度发光的产品, 表面亮度较低,且亮度的衰减较快。 一般很难保证设置场所的日 常照度始终达到蓄光型标志牌储能所需的照度条件,从而很容易 导致在火灾条件下其标志的亮度根本无法引起疏散人员的视觉 反映,无法有效发挥其疏散指示导引的作用,因此不能采用蓄光 型标志牌替代标志灯; | |||
3目前,系统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包括灯具自带蓄电池和集 中电源内设置的蓄电池组)大多采用镍镉、镍氢或者铅酸电池,镍镉、铅酸电池等类别的蓄电池一定程度上含有对环境有害的重 金属物质,蓄电池在超过工作年限报废时,如果处置不当会对环 境造成污染;同时,有些类别的蓄电池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 患,在充放电环节容易引发火灾。因此,在系统设计时,宜优先 选择采用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蓄电池的系统产品,以促进系统 产品生产企业不断增加安全和环保意识; | |||
4距地面2 .5m 及以下的高度为正常情况下人体可能直接接 触到的高度范围,火灾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 等水灭火系统产生的水灭火介质很容易导致灯具的外壳发生导 电现象,为了避免人员在疏散过程中触及灯具外壳而发生电击事 故,要求设置在此高度范围内的灯具采用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的 A 型灯具;当地面上设置的灯具的防护结构因安装或维护不当造 成破损时,地面上因管线跑冒滴漏、卫生清扫等原因产生的积水 很容易侵蚀灯具内设置的蓄电池,从而释放出可燃性气体在灯具 腔体内聚集,灯具腔体内聚集的可燃气体在达到一定浓度时容易 引发爆炸事故,因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不应采用自带电源型灯 具;火灾扑救过程中,灭火救援救援人员一般使用消火栓实施灭 火,由于灭火用的水介质均具有一定的导电性,这样就会通过消 火栓及其水柱形成导电通路,为了避免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生电 击事故,综合考虑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工程应用情况等因 素,要求距地面2.5m 至 8 m 高度范围内设置的灯具也应采用电 压等级为安全电压的A 型灯具;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 制型系统中,在发生火灾时,需要切断自带电源型灯具的主电源,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而灯具自带蓄电池的工作电压均 低于 DC36V, 属于安全电压范畴,不会对人体产生电击危险,因 此,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 选择自带电源B 型灯具; | |||
5灯具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距离地面1m 及以下墙面或柱 面上设置时,如果灯具的面板或灯罩采用易碎材质,很容易造成 人员尤其是儿童的触电事故;如果顶棚或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 具的面板或灯罩采用玻璃材质, 一旦灯具因安装不当发生脱落现 象时,玻璃破损时产生的碎片极易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玻璃属于 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从节能环保的角度也应限制选用;地面 设置的灯具除了考虑面板的通透性外,还要考虑面板材质的机械 强度,目前钢化玻璃是较为适用的材质之一,因此地面设置的标 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 及以上的钢化玻璃; | |||
6目前,标志灯的规格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 类型,为了有效保证人员对标志灯指示信息的清晰识别,应根据 不同的设置高度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灯; | |||
7应根据不同设置场所的环境特点选择适宜防护等级的灯 具 ; | |||
8 标志灯采用持续型灯具,可以有利于人员对疏散路径的熟 悉。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灯具的工作状态无法集中显示,选择 持续型标志灯时,可以直观判断灯具的光源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便于系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基于节能环保的因素考虑,可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标志灯光源处于节电点亮 模式; | |||
9 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中,为了使人员明确所处位置与疏散 出口、安全出口的距离,加强疏散信心,宜选择带有以米为单位 标识与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距离的方向标志灯。 | |||
3.2.2 本条规定了系统灯具的布置原则。各疏散单元应依据该 单元的疏散指示方案进行灯具的布置:人员的疏散路径及相关区 域应设置照明灯,以便于人员有效辨识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地面 的具体情况;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两侧应连续设置方向标志灯, 以便于人员准确识别疏散路径及疏散方向;进入安全出口、疏散 出口的部位应设置出口标志灯,以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 疏散出口的位置;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楼层标志灯,以便于人员在 楼梯间疏散时能准确识别所在的楼层。 | |||
2. | 3.2.3 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 时间。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确保在火灾状态下,不同场所或部位设 置的灯具光源应急点亮和指示状态改变的时间满足该场所的响 应时间要求:自动滚梯上方等高危险场所设置的照明灯光源应急 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当灯具光源点亮的响应时间不 满足相应要求时,应选择持续型灯具,且应确保灯具的光源始终 处于应急点亮状态。 | ||
3.2.4 本条对不同场所中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 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做出相应的规定,并与《建规》的相关规定保 持一致。 | |||
蓄电池(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要不断地进行充放电,蓄电 池(组)的容量会随着充放电的次数成比例衰减,不同类别蓄电 池(组)的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周期内允许的充放电次数和衰 减曲线不尽相同。在系统设计时,应按照选用蓄电池(组)的衰 减曲线确定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或灯具自带蓄电池的初装容量, 并应保证在达到使用寿命周期时蓄电池标称的剩余容量的放电 时间仍能满足设置场所所需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 | |||
Ⅱ 照明灯 | |||
3.2.5 本条规定了照明灯的设置原则和设置要求。根据人员在 不同场所或部位安全疏散的难易程度,对不同场所或部位的地面 水平照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 |||
(1)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老年人照料设施,人员密 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 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逃生辅助装置存放处等特殊区域和屋顶直 升机停机坪等场所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相同,均不能低于10.0lx。 | |||
不同场所避难间(层)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不同,但地面水 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相同。病房楼的避难间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的检测要求如图6所示: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6病房楼的避难间地面水平最低照度.png|400px]] | |||
图6病房楼的避难间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 |||
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如图7所示 :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7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地面水平最低照度.png|400px]] | |||
图7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 |||
(2)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 外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避难走道,室外楼 梯,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 医院手术室及重症监护室等病人行动不便的病房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区域等场所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相同;均不能 低于5 . 0lx。 | |||
不同场所楼梯间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不同,但地面水平最低 照度的检测要求相同。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 楼或手术部外的封闭楼梯间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如图8 所 示 :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8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外的封闭楼梯间地面水平最低照度.png|400px]] | |||
图8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外的封闭楼梯间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 |||
不同场所前室或合用前室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不同,但地面 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相同。消防电梯间的合用前室地面水平 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如图9所示: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9消防电梯间的合用前室地面水平最低照度.png|400px]] | |||
图9消防电梯间的合用前室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 |||
医院重症监护室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如图10所示: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10医院重症监护室地面水平最低照度.png|400px]] | |||
图10医院重症监护室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 |||
不同场所避难走道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不同,但地面水平最 低照度的检测要求相同。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 房楼或手术部外的避难走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如图11所 示 :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11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外的避难走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png|400px]] | |||
图11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外的避难走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 |||
(3)除病房楼或手术部外的避难层(间);观众厅,展览厅, 电影院,多功能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 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办公大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建筑面积 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 求相同;均不能低于3.0lx。 | |||
不同开敞空间场所疏散通道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不同,但地 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相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餐厅疏 散通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如图12所示: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12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餐厅疏散通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png|400px]] | |||
图12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餐厅疏散通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 |||
(4)非人员密集和需要救援人员辅助疏散场所的疏散走 道、疏散通道,室内步行街,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 人行疏散通道,宾馆、酒店及公寓的客房,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 方,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进入屋顶直 升机停机坪的途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 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区域等场所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相 同;均不能低于1.0lx。 | |||
不同场所疏散走道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不同,但地面水平最 低照度的检测要求相同。非人员密集和需要救援人员辅助疏散场 所疏散走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检测要求如图13所示: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13非人员密集和需要救援人员辅助疏散场所疏散走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png|400px]] | |||
图13非人员密集和需要救援人员辅助疏散场所疏散走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 |||
宾馆、酒店客房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如图14所示: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14宾馆、酒店客房地面水平最低照度.png|400px]] | |||
图14宾馆、酒店客房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 |||
3.2.6 为了有效保障宾馆内住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疏 散,在条件允许时,宾馆的客房应设置疏散用手电筒。 | |||
Ⅲ 标志灯 | |||
3.2.7 本条规定了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原则。标志灯是为人 员提供疏散指示信息的灯具,为了便于人员准确获取疏散指示信 息,标志灯应设置在醒目的位置,且应确保在疏散路径上或人员 密集场所任何位置的人员均能的看到标志灯,并能清晰识别标志 灯的指示信息。 | |||
3.2.8 本条规定了出口标志灯的设置要求。安全出口是直通室 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疏散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的出入 口或直通室内安全区域的出口,为了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 口、疏散出口的位置,在进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部位应设置 出口标志灯;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是通向室内、外 安全区域的必经出口,也属疏散出口范畴,其上方也应设置出口标志灯;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应有所区 别,安全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应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而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不应有 “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 | |||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在被借用防火分区 未发生火灾时,相关人员可以通过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甲级防 火门疏散,此时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出口标 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处于点亮状态;当被借用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该区域已成为危险区域,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 甲级防火门业已不能作为疏散出口,因此该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 “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同时为了避免人员在疏散过程中进入该危险区域,该出口标志灯还应设置“禁止入内”指示标 志,该标志的光源应点亮,以警示人员不要进入。“出口指示标志”和“禁止入内”指示标志可设置在一个独立的灯具中,也可 以采用二个分别具有“出口指示标志”和“禁止入内”指示标志 的标志灯。 | |||
3.2.9 本条规定了方向标志灯的设置要求。火灾初期产生的高 温烟气首先上升到棚顶,然后在重力的作用下由棚顶向下扩散、 蔓延,为了避免火灾初期产生的烟雾遮挡标志灯,影响人员清晰 识别标志灯的指示标志,方向标志灯宜采用低位方式设置。对于 两侧有墙面、柱面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楼梯,方 向标志灯应设置距地面、梯面高度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对 于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中两侧无维护结构的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 通道的上方。 | |||
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受视角的影响,在 与标志灯有一定距离的人员尽管能够看到标志灯,但无法全面看 到标志灯的指示标志。为了保障人员能够清晰识别标志灯的指示 标志,根据工程试验的结果,按照标志灯标志面的不同设置方式 对不同规格标志灯的设置间距做出了明确规定。 | |||
《建规》中规定设置保持视觉连续方向标志灯的场所中,方 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中心位置,且为了保持 人员对方向标志灯视觉识别的连续性,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m。 | |||
为了便于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上的人员准确识别疏散方向, 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上设置的方向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应与 该单元疏散指示方案规定的疏散方向一致;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 指示方案的场所,需要改变疏散方向的疏散走道、通道上设置的 双向方向标志灯,应按照不同的疏散指示方案分别指向不同的疏 散方向。疏散路径包含多个疏散走道、通道时,应保证方向标志 灯设置和方向指示的连续性,每一疏散走道、通道上设置的方向 标志灯应按疏散路径的流向,明确导向下一个疏散走道、通道、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 | |||
3.2.10 为了便于在楼梯间内的人员准备识别所在楼层的位置, 楼梯间每层面向梯面的墙上均应设置指示本楼层的楼层标志灯。 | |||
3.2.11 为了有效保障人员密集场所人员的安全疏散,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以 使位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能够快速识别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 方位,同时了解自己所处的楼层。 | |||
===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 |||
I 一般规定 | |||
3.3.1灯具的电源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根据灯具蓄电池 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 供电方式: | |||
1 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 由集中电源供电,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 现输出转换后直接经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为保障灯具供 电线路供电和电气故障保护的可靠性,集中电源的每一个配电输 出回路均应设置过载、短路保护装置,任一配电输出回路出现过 载或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配电输出回路的正常工作。 | |||
2 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灯具的主电源由应急照明配 电箱的配电回路供电,为保障灯具供电线路供电和电气故障保护 的可靠性,灯具的主电源只允许经由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一级分 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后,灯具自动 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 |||
灯具的供配电设计是系统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本条是灯具 供配电设计最基本、最原则的规定,因此将该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 |||
3.3.2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 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一是本标准第3.2.1条第4 | |||
款规定设置在距地面8m 及以下的灯具应采用电压等级为安全电 压的A 型灯具,即使系统线路出现对地短路故障,也不会对人造 成电击危险;二是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系统发挥应有 的消防功能,即使系统线路出现了对地短路故障,系统也应保持 应有的应急工作状态;三是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属于建 筑消防系统范畴,系统供配电线路的选型和施工要求均严于其他 非消防用电设备,系统供配电线路出现对地短路故障的几率较 低。 | |||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接入其他负载势必 会影响系统组成和功能的完整性,其他负载的质量问题也会影响 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由于负载的类型和载荷不确 定,会直接影响系统的应急启动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 |||
本条是保障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应急启动可靠性的基本要求, 因此将该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 |||
lⅡ 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 | |||
3.3.3、3.3.4 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中,配电回路是指集 中电源直接为灯具提供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的输出回路;采 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中,配电回路是指经应急照明配电箱分 配电后为灯具提供主电源供电的输出回路。 | |||
3. | 3.3.5、3.3.6 为了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根据现有 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对每一个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 及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和额定电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 ||
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 |||
3. | 3.3.7 系统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 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为防止因生活用水跑冒滴漏或者消防水灭火系统动作产 生的水介质对应急照明配电箱内部电子元件、线路造成损坏,应 选择进出线口均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同时,应根据设置场所 的环境特点选择适宜防护等级的产品; | |||
2 人员密集场所和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构筑物安全疏散难 度较大,为了确保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发挥应有的消防功 能、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首先要确保该类场所设置的灯具 在火灾状态下供电的可靠性,即:其他区域发生火灾时,不能影 响为该场所灯具分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正常工作,因此,要 求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和建、构筑物的防烟楼梯间应单 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 |||
3发生火灾时,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照 预设的控制逻辑和时序控制系统灯具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 启动,为保障系统灯具在火灾等紧急状态下供电及应急启动的可 靠性,应急照明配电箱应采用消防电源回路供电。采用自带电源 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由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信号, 即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电信号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 点亮;在火灾状态下,需要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应急 照明配电箱采用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时,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 明电源即可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 |||
4 为保障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同时也为了降低火灾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安全供电的影 响,根据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 的数量和供电范围做出相应的规定。 | |||
IV 集中电源的设计 | |||
3.3.8 系统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即系统灯具采用集中电 源型灯具时,为灯具供电的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2为保障集中电源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同时降低单 台集中电源的供电风险,单台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 5KW; 集中电源的选择和设置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
(1)集中电源输出回路的电压等级应与其配接灯具的电压 等级一致; | |||
(2)应根据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确定集中电源 配接灯具的区域范围及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集中电源的额 定输出功率应与其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相匹配; | |||
(3)集中电源在工作过程中将持续散热,设备释放热能的 多少与其额定输出功率的大小成正比例关系,集中电源设置部位 的环境温度、通风情况应满足集中电源正常工作的需求;同时, | |||
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也应满足集中电源蓄电池组对设置场所介 质环境的要求;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 且电气竖井 的工作环境满足其正常工作需求时,集中电源可设置在电气竖井 内 ; | |||
(4)应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并应根据配 | |||
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核算每一个输出 回路的末端电压,以确保每一盏灯具的工作电压均满足其正常工 作的需求;对于灯具总功率大于5kW 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 源 ; | |||
(5)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环境特点选择适宜防护等级的产品。 | |||
3发生火灾时,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照 预设的控制逻辑和时序控制系统灯具的应急启动和集中电源蓄 电池电源的输出转换,为保障系统灯具在火灾等紧急状态下供电 及应急启动的可靠性、保障集中电源蓄电池电源输出转换的可靠 性,集中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回路供电。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由蓄灯具电池电源的转换信号,即集中电 源蓄电池电源输出信号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在火灾状态 下,需要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集中电源采用正常照明 配电箱供电时,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后集中电源将自动 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 |||
4 集中电源应直接通过输出回路为其配接的灯具进行主电 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为保障集中电源输出回路供电的稳定性和 可靠性,同时,也为了降低火灾对集中电源输出回路安全供电的 影响,根据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明确规定了集中电源输出 回路的数量和供电范围。 | |||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l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 |||
3.4.1~3.4.3应急照明控制器是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核心控制部 | |||
件,其主要功能是接收火灾报警系统发送的系统应急启动触发信 号,按预设逻辑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同时实时显示系统灯 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 态。 | |||
(1)集中控制型系统自动应急启动触发信号、控制逻辑和 时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同一报警区域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 测器或任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任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 报警信号后,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 灾报警继电器动作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这是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确认火灾最基本的报警输出信号。为保障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 急启动的及时性、可靠性,将此火灾报警信输出号作为系统自动 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这是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最基本的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 | |||
具有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的建、构筑物 中,火灾发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 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首先按 照预设逻辑控制建、构筑物中所有区域内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 其中,任一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内,标志灯按相邻 防火分区可借用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点亮。当任一被借 用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 动型)应发出该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此火灾报 警区域信号应作为借用该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相邻防火分区 不可借用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防火分区内相应 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 | |||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 站厅等场所,火灾发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 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 应首先按照预设逻辑控制该隧道、站台和站厅所有区域内灯具的 光源应急点亮;其中,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隧道区间、地铁 站台和站厅内,标志灯按该区域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点亮。消防 控制室应根据需要采用的疏散预案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 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对应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此消防联动 控制信号应作为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 站厅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 按照相应疏散预案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相应标志 灯改变指示状态。 | |||
(2)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系统应急启动的控 制逻辑,选择具有能够接收相应触发信号接口的应急照明控制 器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 制器(联动型)发出的无源干接点或DC24 火灾报警输出信号的 接口;对于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的建、构筑物中,应 急照明控制器尚应具有能够接收改变相关区域内相应灯具指示状态触发信号的接口: | |||
1)当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数量 较少时,可以采用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通过输出模块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消防 联动控制信号的设计方案。采用此方案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 有接收输出模块发出的无源干接点或DC24 输出信号的接口; | |||
2)当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数量 较多时,可采用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直 接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消防联动控制信 号的设计方案。采用此方案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与消防联 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匹配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 议,同时为了保障数据通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急照明控制器 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之间的通信接口 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 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 的有关规定。 | |||
(3) 为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同时有效降低系 统性风险,要求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不应 大于3200。 | |||
3.4.4设置灯具数量超过3200的系统,需要设置多台应急照明 控制器,此时应设置一台具有最高管理权限的应急照明控制器作 为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由该控制器实现对其他控 制器及其配接系统部件的集中监管。 | |||
3.4.5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的建、构筑物, 一般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复杂,而且人员相对密集,人员安全疏散难 度较大,为了确保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有效监控系统的 应急工作状态,充分发挥系统辅助安全疏散的消防功能,要求以 图形方式直观显示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 态,而且采用图形方式直观显示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也有利于 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 |||
3.4.6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 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 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为了合 理优化系统的架构,除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 在消防控制室外,系统中其余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可按就近设置原 则,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但应确保非管 理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该类场所。 | |||
3.4.7 为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供电的可靠 性,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同时,为 了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状态下满足相应的持续工作时间 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带蓄电池电源,且在主电源断电的情 况下,蓄电池电源的容量满足控制器持续、稳定工作3h 的需求。 | |||
Ⅱ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 |||
3.4.8 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控制 器通过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总线与集中 电源进行数据通信,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之间可采用树形 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5所示;也可以采用环形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6所示。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集中控 制型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应急 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总线与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数据通信,应急 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可采用树形通信总线通信,系 统组成如图17所示;也可以采用环形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 如图18所示。 | |||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通信回路与其配接的灯具 通信,基于优化系统架构的考虑,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 配电回路和通信回路应匹配配置,即配电回路和通信回路配接的 灯具应一致。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15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之间采用树形通信总线的集中控制型系统.png|400px]] | |||
图15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之间采用树形通信总线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16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之间采用环形通信总线的集中控制型系统.png|400px]] | |||
图16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之间采用环形通信总线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17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采用树形通信总线的集中控制型系统.png|400px]] | |||
图17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采用树形通信总线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 |||
图17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采用树形通信总线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_图18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采用环形通信总线的集中控制型系统.png|400px]] | |||
图18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采用环形通信总线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 图18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采用环形通信总线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 ||
第2,252行: | 第1,844行: | ||
3.5.3灯具设置在地面上时,地面上产生的积水尤其是卫生清扫 时产生的污水极易侵蚀连接灯具的通信及供电线路,因此对该类 线路增加了耐腐蚀的性能要求。 | 3.5.3灯具设置在地面上时,地面上产生的积水尤其是卫生清扫 时产生的污水极易侵蚀连接灯具的通信及供电线路,因此对该类 线路增加了耐腐蚀的性能要求。 | ||
3.5.4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根据火灾发生、 发展蔓延情况按照预设逻辑控制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和灯具蓄 | 3.5.4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根据火灾发生、 发展蔓延情况按照预设逻辑控制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和灯具蓄 电池电源的转换;设置在疏散路径上方的灯具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在火灾状态下极易受到可燃物燃烧产生的火焰、高温的炙烤 而影响其工作性能,为了保障系统灯具在火灾状态下供电、应急 启动的可靠性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这些线路在火灾状态下应具 备相应的持续工作能力,即线路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 | ||
3.5.5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的配电线 路仅为灯具提供主电源,火灾发生时即使配电线路被烧断,也不 影响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因此,不强制要 求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配电线路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但是,为了 避免火灾通过配电线路传输蔓延,要求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阻燃性 能。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的主电源和 蓄电池电源均需通过配电回路供电,为了保障灯具在火灾状态下 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灯具的配电线路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 能。 | 3.5.5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的配电线 路仅为灯具提供主电源,火灾发生时即使配电线路被烧断,也不 影响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因此,不强制要 求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配电线路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但是,为了 避免火灾通过配电线路传输蔓延,要求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阻燃性 能。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的主电源和 蓄电池电源均需通过配电回路供电,为了保障灯具在火灾状态下 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灯具的配电线路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 能。 | ||
第2,266行: | 第1,856行: | ||
3.6.1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架构分为三个层级: | 3.6.1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架构分为三个层级: | ||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确定一台起集中 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确定一台起集中 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与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之间构成系统的一级控制架构,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 及其配接的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等系统部件的工作 状态; | ||
(2)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连接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 中电源构成系统的二级控制架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 示其所配接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 中电源所配接的灯具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 (2)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连接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 中电源构成系统的二级控制架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 示其所配接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 中电源所配接的灯具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 ||
第2,274行: | 第1,862行: | ||
(3)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其连接的灯具等系统部 件构成系统的三级控制架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能控 制其所配接的灯具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 (3)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其连接的灯具等系统部 件构成系统的三级控制架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能控 制其所配接的灯具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 ||
3.6.2 | 3.6.2 具有一种疏散预案的场所中,疏散指示方案是唯一的,因此该类场所中不应设置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即 双向方向标志灯,系统也不应设置可改变方向标志灯箭头指示方 向的控制功能。 | ||
3.6.3 如果在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 断后发生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将无法控制该灯具光 源的应急点亮,为了有效保障灯具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功能的发 挥,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断时,灯具 的光源应应急点亮。 | 3.6.3 如果在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 断后发生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将无法控制该灯具光 源的应急点亮,为了有效保障灯具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功能的发 挥,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断时,灯具 的光源应应急点亮。 | ||
3.6.4 如果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 信中断后发生火灾,应急照明控制器将无法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 或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为了有效保障应急照明配 | 3.6.4 如果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 信中断后发生火灾,应急照明控制器将无法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 或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为了有效保障应急照明配 电箱或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功能的发挥,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控制器之间的通信中断时,应 连锁控制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 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Ⅱ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控制设计 | Ⅱ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控制设计 | ||
第2,388行: | 第1,972行: | ||
4.3.6为防止管路太长或者弯头太多,不利于在管路中穿线,管 路敷设时应在相应部位装设接线盒。 | 4.3.6为防止管路太长或者弯头太多,不利于在管路中穿线,管 路敷设时应在相应部位装设接线盒。 | ||
4.3.7为了防止因管路与接线盒连接不牢固造成导线外漏,对管 路和接线盒的连接做出相应规定;为了防止金属管路端口的毛刺 | 4.3.7为了防止因管路与接线盒连接不牢固造成导线外漏,对管 路和接线盒的连接做出相应规定;为了防止金属管路端口的毛刺 在线路敷设过程中损坏导线绝缘护套,要求金属管路入盒的内侧应加装护口。 | ||
4.3.8为增加槽盒的机械强度,防止弧垂过大,对槽盒的吊点或 支点的设置部位、吊杆直径做出相应要求。 | 4.3.8为增加槽盒的机械强度,防止弧垂过大,对槽盒的吊点或 支点的设置部位、吊杆直径做出相应要求。 | ||
第2,406行: | 第1,988行: | ||
4.3.14多尘、潮湿场所中,环境中的水汽、粉尘会侵蚀裸露的 导体或端子,降低线路连接的可靠性和绝缘性能,因此这些场所 设置的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需要进行防腐蚀和防潮处理;接线盒 是系统部件之间电气连接的主要配件,为保障系统部件整体电气 连接的可靠性,接线盒的IP 防护等级应与系统部件等同要求。 | 4.3.14多尘、潮湿场所中,环境中的水汽、粉尘会侵蚀裸露的 导体或端子,降低线路连接的可靠性和绝缘性能,因此这些场所 设置的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需要进行防腐蚀和防潮处理;接线盒 是系统部件之间电气连接的主要配件,为保障系统部件整体电气 连接的可靠性,接线盒的IP 防护等级应与系统部件等同要求。 | ||
4.3. | 4.3.15为了便于线路与系统部件的连接,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引致系统部件的防护管路可以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同 时为了保证防护管路整体的强度要求,对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的 长度作出相应的限制。 | ||
4.3.16为防止因建筑结构变形损坏系统线路,线缆在跨越建、 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时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并在变形缝的两侧固定。 | 4.3.16为防止因建筑结构变形损坏系统线路,线缆在跨越建、 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时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并在变形缝的两侧固定。 | ||
第2,454行: | 第2,034行: | ||
lⅡ 照明灯安装 | lⅡ 照明灯安装 | ||
4.5.6~4.5. | 4.5.6~4.5.8为了保证照明灯的光线能够有效覆盖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地面,照明灯宜采用顶部安装方式;受安装条件的限 制,灯具也可以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墙面或柱面上。由于 距地面 1m~2m 的高度是人员的视线高度范围,为了避免照明灯 的光线直接照射到人眼产生眩光,影响人员对疏散路径的识别,照明灯不能安装在距地面1m~2m 的高度范围内。照明灯在墙面 或柱面上安装时,可采用高位或低位两种安装方式:采用高位安 装方式时,照明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m; 采用低位安装方式 时,照明灯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且应确保照明灯的光线直 接照射到地面上。 | ||
Ⅲ标志灯安装 | Ⅲ标志灯安装 | ||
第2,464行: | 第2,040行: | ||
4.5.9标志灯的标志面板与疏散方向垂直,有利于在疏散走道、 通道上的人员正视标志灯的标志面、准确识别标志灯的疏散指示 信 息 。 | 4.5.9标志灯的标志面板与疏散方向垂直,有利于在疏散走道、 通道上的人员正视标志灯的标志面、准确识别标志灯的疏散指示 信 息 。 | ||
4.5.10为了确保出口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角范围 内,同时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位置,对出口标 志灯的安装作出相应要求;室内高度大于3.5m 的展览厅、候车 | 4.5.10为了确保出口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角范围 内,同时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位置,对出口标 志灯的安装作出相应要求;室内高度大于3.5m 的展览厅、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等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 于 6m, 同时考虑到该类场所日常物品搬运的需求,标志灯底边 距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3m。 | ||
(船)室、民航候机厅等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 于 6m, 同时考虑到该类场所日常物品搬运的需求,标志灯底边 距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3m。 | |||
4.5.11本条规定了方向标志灯的安装要求。 | 4.5.11本条规定了方向标志灯的安装要求。 | ||
1各疏散区域的方向标志灯安装时,应按该区域的疏散指示 | 1各疏散区域的方向标志灯安装时,应按该区域的疏散指示 方案核对每个方向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对于需要按照不同疏散指示方案改变疏散指示方向的疏散走道、通道,应核对是否设 置了具有双向箭头的方向指示灯,且灯具的双向箭头能否按不同 的疏散指示方案分别指向相应的疏散方向。 | ||
2、3为了避免火灾初期产生的烟气遮挡标志灯,标志灯宜安 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距地面高度小于1m 的墙面或柱面上; 当疏散走道、通道两侧无维护结构时,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 通道的上方,为了确保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角范围 内,同时考虑到火灾产生烟气沉降等因素,室内高度不大于3.5m 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室内高度 大于3.5m 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 不宜小于3m, 且不宜大于6m。 | 2、3为了避免火灾初期产生的烟气遮挡标志灯,标志灯宜安 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距地面高度小于1m 的墙面或柱面上; 当疏散走道、通道两侧无维护结构时,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 通道的上方,为了确保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角范围 内,同时考虑到火灾产生烟气沉降等因素,室内高度不大于3.5m 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室内高度 大于3.5m 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 不宜小于3m, 且不宜大于6m。 | ||
第2,480行: | 第2,052行: | ||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的侧边时,为了便于人 员识别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位置,在疏散走道上方应增设方向标 志灯,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 或疏散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中间位置时,疏散通 道上方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采用双面方向标志灯。 |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的侧边时,为了便于人 员识别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位置,在疏散走道上方应增设方向标 志灯,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 或疏散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中间位置时,疏散通 道上方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采用双面方向标志灯。 | ||
6 标志灯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安装时,为了保证人员 对疏散路径的正确识别,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 位置;为了防止地面产生的积水侵蚀标志灯及其内部电子器件, 导致标志灯表面破损或影响标志灯的正常工作,标志灯应采用耐 | 6 标志灯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安装时,为了保证人员 对疏散路径的正确识别,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 位置;为了防止地面产生的积水侵蚀标志灯及其内部电子器件, 导致标志灯表面破损或影响标志灯的正常工作,标志灯应采用耐 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且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为了不影响人员的正常通行,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 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 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 高度不应大于1mm。 | ||
4.5.12为了便于疏散楼梯间内的人员准确识别所处的楼层位置, 指示楼层位置信息的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每层楼梯间朝向梯面 的正面墙上,且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 4.5.12为了便于疏散楼梯间内的人员准确识别所处的楼层位置, 指示楼层位置信息的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每层楼梯间朝向梯面 的正面墙上,且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 ||
第2,490行: | 第2,060行: | ||
===5.1一般规定=== | ===5.1一般规定=== | ||
5.1. | 5.1.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编制调试方案,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 的规定填写 记 录 。 | ||
5.1.2系统的调试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的功能调试: | 5.1.2系统的调试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的功能调试: | ||
首先对组成系统的各个部件全数进行主要功能检查,系统部件的 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GB 17945的相关规定;之后依据设计文件对系统的功能 | 首先对组成系统的各个部件全数进行主要功能检查,系统部件的 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GB 17945的相关规定;之后依据设计文件对系统的功能 进行检查,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系统调试过程中,对于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GB 17945的产品应进行更换,对于系统功能不符合 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系统部件更换或系统功能整改 后,应重新进行调试。 | ||
5.1.3在部件调试或者系统功能调试过程中,可能会对系统线路 进行短路、断路处理;同时为了防止系统部件的误动作,还会切 断部分系统部件之间的连接,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 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 5.1.3在部件调试或者系统功能调试过程中,可能会对系统线路 进行短路、断路处理;同时为了防止系统部件的误动作,还会切 断部分系统部件之间的连接,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 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 ||
第2,506行: | 第2,072行: | ||
===5.2调试准备=== | ===5.2调试准备=== | ||
5.2. | 5.2.1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核查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的数量,以确保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 备品备件与设计文件一致;并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对于错线、 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Q 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 处理措施,以确保系统线路的施工质量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要求,有效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 ||
5.2.2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地址识别其所 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以实现对 这些系统部件工作状态的控制和显示。 | 5.2.2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地址识别其所 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以实现对 这些系统部件工作状态的控制和显示。 | ||
第2,532行: | 第2,094行: | ||
5.3.2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调试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 主要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 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 按照附录E 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 5.3.2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调试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 主要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 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 按照附录E 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 ||
Ⅱ 集中电源调试 | |||
5.3.3本条规定了集中电源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 5.3.3本条规定了集中电源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 ||
第2,546行: | 第2,108行: | ||
===5.4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 ===5.4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 ||
5.4. | 5.4.1本条规定了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求,为了准确检验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 间,系统功能调试前,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集中电源的 蓄电池组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灯 具自带蓄电池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 ||
5.4.2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调试要求,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检查应按附录 E 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 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 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 |||
5.4. | |||
5.4.3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主电源断电后系统控制功 能的调试要求,系统控制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 规定的检查要求 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 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 5.4.3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主电源断电后系统控制功 能的调试要求,系统控制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 规定的检查要求 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 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 ||
第2,574行: | 第2,132行: | ||
5.5.1本条规定了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 求,为了准确检验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 时间,系统功能调试前,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集中电源 的蓄电池组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 灯具自带蓄电池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 5.5.1本条规定了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 求,为了准确检验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 时间,系统功能调试前,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集中电源 的蓄电池组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 灯具自带蓄电池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 ||
5.5. | 5.5.2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调试要求,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检查应按附录 E 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 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 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 ||
5.5.3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灯具在主电源供电时 感应点亮控制功能的调试要求,灯具感应点亮控制功能的检查应 按附录E 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 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 |||
Ⅱ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 Ⅱ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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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本条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将 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 、B 、C 三个类别。 | 6.0.4本条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将 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 、B 、C 三个类别。 | ||
1 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选择相应规格、型号、技术性能的产 品,是保障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基本要求;系统产品符合 消防准入制度的要求是《消防法》的明确规定;应急照明控制器 的应急启动功能、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能,集中电源或应 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 锁控制功能,灯具应急状态的保持功能是在火灾等紧急状态下确 保系统灯具可靠发挥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功能的基本要求;集中 | 1 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选择相应规格、型号、技术性能的产 品,是保障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基本要求;系统产品符合 消防准入制度的要求是《消防法》的明确规定;应急照明控制器 的应急启动功能、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能,集中电源或应 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 锁控制功能,灯具应急状态的保持功能是在火灾等紧急状态下确 保系统灯具可靠发挥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功能的基本要求;集中 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分配电输出功能是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上述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将严重影响系统运行的稳 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将上述项目定为A 类项目; | ||
2 核查本标准6.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性是检验系 统施工、调试环节质量管理情况的一种主要方式,而且系统部件 的现场设置记录、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等技术资料是系统日常 管理维护必不可少的参考资料,这些技术资料的不齐全、不符合 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系统灯具的 蓄电池电源是确保灯具保持应急工作状态的后备保障性电源,如 果系统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容量不满足要求,存在人员尚未完全安 全疏散时灯具的光源因供电中断而熄灭的隐患,在很大程度上影 响系统功能的发挥,因此,将上述项目定为B 类项目。 | 2 核查本标准6.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性是检验系 统施工、调试环节质量管理情况的一种主要方式,而且系统部件 的现场设置记录、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等技术资料是系统日常 管理维护必不可少的参考资料,这些技术资料的不齐全、不符合 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系统灯具的 蓄电池电源是确保灯具保持应急工作状态的后备保障性电源,如 果系统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容量不满足要求,存在人员尚未完全安 全疏散时灯具的光源因供电中断而熄灭的隐患,在很大程度上影 响系统功能的发挥,因此,将上述项目定为B 类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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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本条规定了系统检测、验收结果的判定准则。该判定准则 是判定系统部件的选型和设置、施工质量、系统部件功能和系统 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本标准相关要求的判定标准,是判定系 统是否具有持续维持稳定、可靠运行能力的判定标准,是判定系 统检测、验收结果合格与否的直接依据。因此,将本条文确定为 强制性条文。 | 6.0.5本条规定了系统检测、验收结果的判定准则。该判定准则 是判定系统部件的选型和设置、施工质量、系统部件功能和系统 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本标准相关要求的判定标准,是判定系 统是否具有持续维持稳定、可靠运行能力的判定标准,是判定系 统检测、验收结果合格与否的直接依据。因此,将本条文确定为 强制性条文。 | ||
6.0.6系统检测、验收过程中,对功能不符合要求的系统部件应 予以更换、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进行整改,系统部件更换或项 目整改后,应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检测、验收,直至所有检测、 验收的项目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对有抽检比例要求的项 目,为了全面检验该类项目的施工质量、系统部件和系统的功能, | 6.0.6系统检测、验收过程中,对功能不符合要求的系统部件应 予以更换、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进行整改,系统部件更换或项 目整改后,应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检测、验收,直至所有检测、 验收的项目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对有抽检比例要求的项 目,为了全面检验该类项目的施工质量、系统部件和系统的功能, 首次检测、验收不合格需进行再次检测、验收时,该类项目的抽检比例应加倍。 | ||
==7 系统运行维护== | ==7 系统运行维护== | ||
7.0.1、7.0. | 7.0.1、7.0.2规定了系统日常使用维护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的技 术档案,并应及时更新,为了便于便于对技术档案的检索、查 询及保管,使用单位应对上述档案进行电子档备份。 | ||
7.0.3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用户单位应做好系统的日常管理维 护工作,对出现故障的部件或线路应进行及时的维修或更换, 不能随意切断系统的电源中断系统的运行。 | 7.0.3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用户单位应做好系统的日常管理维 护工作,对出现故障的部件或线路应进行及时的维修或更换, 不能随意切断系统的电源中断系统的运行。 | ||
7.0. | 7.0.4系统的管理人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中的要求进行系统巡查,并按附录F 的规定填 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 即报修 。 | ||
7.0.5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 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由于系统采用蓄电池(组)做为后 备式保障电源,而蓄电池(组)在工作一定年限后,其化学物 质活性的衰减会导致应急供电时间持续降低,因此在年检过程 中发现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符 合本标准3.2.4条1~5款规定时,应立即更换相应设备或更换 其电池,以确保灯具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满足规范要求。 | 7.0.5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 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由于系统采用蓄电池(组)做为后 备式保障电源,而蓄电池(组)在工作一定年限后,其化学物 质活性的衰减会导致应急供电时间持续降低,因此在年检过程 中发现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符 合本标准3.2.4条1~5款规定时,应立即更换相应设备或更换 其电池,以确保灯具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满足规范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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