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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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文件|国标文件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国标文件|国标文件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 标准状态 ==
<br>
当前标准:GB51348-2019
发布日期:2019-11-22
实施日期:2020-08-01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 便,制定本标准。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 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 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 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 人居环境安全。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 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合理 采用分布式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亦 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且满足工程需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 淘汰的产品。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合理采用分布式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 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亦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且满足工程需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缩略语==
==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 语===
===2.1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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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备用电源 standby power supply
2.1.1 备用电源 standby power supply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照明系统所需的 电 源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照明系统所需的电源


2.1.2 应急电源 emergency power supply(EP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1.2 应急电源 emergency power supply(EP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1.3 不间断电源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UPS)
2.1.3 不间断电源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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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总接地端子与接地极或 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总接地端子与接地极或 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2.1.6 保护接地导体 (PE) 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接地的导体。
2.1.6 保护接地导体 (PE) 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接地的导体。
 
2.1.7 保护联结导体 protective bond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


2.1.7 保护联结导体 protective bond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
2.1.8 中性导体 (N) neutral conductor  


2.1.8 中性导体 (N) neutral conductor 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
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


2.1.9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PEN)
2.1.9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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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总接地母线(端子)、接地极或接地网直接连接的保护导体。
与总接地母线(端子)、接地极或接地网直接连接的保护导体。


2.1.11 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 总接地母线 main earthing busbar
2.1.11 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  
 
总接地母线 main earthing busbar


电气装置接地配置的一部分,并能用于与多个接地用的导体 实行电气连接的端子或总母线。
电气装置接地配置的一部分,并能用于与多个接地用的导体 实行电气连接的端子或总母线。
第78行: 第92行: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16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用电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2.1.16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用电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2.1.17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
2.1.17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
第96行: 第112行:
为了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对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 的供电进行通、断或转换的电器。
为了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对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 的供电进行通、断或转换的电器。


3
2.1.21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ground fault


2.1.21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ground fault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2.1.22 接地配置 earthing 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 ment
2.1.22 接地配置 earthing 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ment


接地系统 earthing system
接地系统 earthing system


系统、装置和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称为 接地配置,也称为接地系统。
系统、装置和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称为接地配置,也称为接地系统。


2.1.23 接地极 earth electrode;ground electrode
2.1.23 接地极 earth electrode;ground electrode


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 部 分
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
 
2.1.24 接地网 earth-electrode network;ground-electrode network


2.1.24 接地网 earth-electrode network;ground-electrode network 接地配置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
接地配置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


2.1.25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2.1.25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第118行: 第136行:
2.1.26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devic
2.1.26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devic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 总 和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和


2.1.27 雷电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2.1.27 雷电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 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2.1.28 雷 击 电 磁 脉 冲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 (LEMP)
2.1.28 雷 击 电 磁 脉 冲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 (LEMP)
第128行: 第146行:
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
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


2.1.29 雷电防护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2.1.29 雷电防护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2.1.30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2.1.30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第139行: 第159行:


2.1.32 盲区 blind zone
2.1.32 盲区 blind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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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第146行: 第164行:
2.1.33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2.1.33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 防护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分为整 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防护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2.1.34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


2.1.34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 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
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


2.1.35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characteristic
2.1.35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characteristic


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系统传声
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频响应。
 
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频响应。


2.1.36 传声增益 sound transmission gain
2.1.36 传声增益 sound transmission gain


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 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的差值。
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的差值。


2.1.37 声场不均匀度 sound field nonuniformity
2.1.37 声场不均匀度 sound field nonuniformity


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大值和极小 值的差值,以dB 表示。
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大值和极小值的差值,以dB表示。


2.1.38 楼宇自动化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
2.1.38 楼宇自动化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


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等机电设 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通常为分散控 制、集中监视与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亦称建筑设备监控 系 统
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等机电设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通常为分散控 制、集中监视与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亦称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1.39 分布式计算机系统 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DCS)
2.1.39 分布式计算机系统 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DCS)


由多台分散安装在现场的计算机实现分布式检测与控制,然 后经互联网络构成一个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分布式计算机系统是 多种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新形式,其核心是集中管理与分散控制。
由多台分散安装在现场的计算机实现分布式检测与控制,然后经互联网络构成一个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分布式计算机系统是 多种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新形式,其核心是集中管理与分散控制。


2.1.40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 field bus control system(FCS)
2.1.40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 field bus control system(FCS)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 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它将 现场各控制器及仪表设备互连,构成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将控制 功能彻底下放到现场。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 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它将 现场各控制器及仪表设备互连,构成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将控制功能彻底下放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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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 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 cabling system


2.1.41 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 cabling system
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由支持信息电子设备相连的各种缆线、跳线、插接软线和连接器件组成,能满足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 等信息传输要求的系统。


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由支持信息电子设备相连的各种缆线、跳 线、插接软线和连接器件组成,能满足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 等信息传输要求的系统。
2.1.42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2.1.42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2.1.43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2.1.43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第194行: 第212行:
2.1.45 电磁辐射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2.1.45 电磁辐射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 式在空间传播。
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式在空间传播。


2.1.46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2.1.46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以减弱变化的电磁场透入给定区域的 屏蔽。
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以减弱变化的电磁场透入给定区域的屏蔽。


2.1.47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2.1.47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 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 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 理的人机系统。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 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 理的人机系统。


2.1.48 以太网供电 power over ethernet(POE)
2.1.48 以太网供电 power over ethernet(POE)


以太网供电是指在现有的以太网布线基础架构不做任何改动 的情况下,为一些基于 IP 的终端,传输数据信号的同时,还能 为此类设备供电的技术。简称为POE。
以太网供电是指在现有的以太网布线基础架构不做任何改动的情况下,为一些基于 IP 的终端,传输数据信号的同时,还能为此类设备供电的技术。简称为POE。


2.1.49 冗余磁盘阵列 redundant arrays of independent disks (RAID)
2.1.49 冗余磁盘阵列 redundant arrays of independent disks (RAID)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 是一种把多块独立的硬盘(物理 硬盘)按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硬盘组(逻辑硬盘),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 是一种把多块独立的硬盘(物理硬盘)按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硬盘组(逻辑硬盘),从而提供比单个硬盘更高的存储性能和提供数据备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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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提供比单个硬盘更高的存储性能和提供数据备份技术。


==2.2 缩 略 语==
=== 2.2 缩 略 语 ===


AI(Analog Input) 模拟量输入(模入)
AI(Analog Input) 模拟量输入(模入)
第224行: 第238行:
ATM(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异步传输模式
ATM(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异步传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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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楼宇自动化系统
| --- | --- |
 
| BAS(Building | Automation System)楼宇自动化系统 |
BD(Building Distributor) 建筑物配线设备(架)
| BD(Building | Distributor) 建筑物配线设备(架) |
 
| BMS(Building | Management System)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BMS(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CD(Campus | Distributor) 建筑群配线设备 |
 
CD(Campus Distributor) 建筑群配线设备


CP(Consolidation Point) 集合点
CP(Consolidation Point) 集合点
第243行: 第258行:
FD(Floor Distributor)楼层配线设备
FD(Floor Distributor)楼层配线设备


ISDN(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 综合业务数 字网
ISDN(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 综合业务数字网


I/O(Input/Output) 输入/输出
I/O(Input/Output) 输入/输出
第253行: 第268行:
NTU(Network Terminal Unit) 网络终端设备
NTU(Network Terminal Unit) 网络终端设备


PLC(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可编程序逻辑控 制器
PLC(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
 
PSTN(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 公用电话网


PSTN(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 公用电话网 RAM(Random Access Memory) 随机读写存储器
RAM(Random Access Memory) 随机读写存储器


ROM(Read Only Memory) 只读存储器
ROM(Read Only Memory) 只读存储器


SAS(Security Protection &.Alarm System)安全防范系统 SPD(Surge Protect Device)电涌保护器
SAS(Security Protection &.Alarm System)安全防范系统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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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D(Surge Protect Device)电涌保护器


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 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


TE(Terminal Equipment) 终端设备
TE(Terminal Equipment) 终端设备
第272行: 第287行:


VLAN(Virtual Local Area Network) 虚拟局域网
VLAN(Virtual Local Area Network) 虚拟局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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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配电系统==
==3 供配电系统==
第279行: 第292行:
===3.1 一 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35kV 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 设 计
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3.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的负荷性质、用 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 理确定设计方案。
3.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简单可靠,减少电能损耗,便于维 护管理,并在满足现有使用要求的同时,适度兼顾未来发展的 需 要
3.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简单可靠,减少电能损耗,便于维护管理,并在满足现有使用要求的同时,适度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3.1.4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3.1.4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 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第297行: 第310行: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 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 别重要负荷。
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第305行: 第318行: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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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


3.2.2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或场所的主要用电负荷级别,可 按本标准附录A 选定。
3.2.2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或场所的主要用电负荷级别,可按本标准附录A 选定。


3.2.3 150m 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 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2.3 150m 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时,确保其 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 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二级负荷。
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 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二级负荷。


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不低于该建筑 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
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不低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


3.2.6 住宅小区的给水泵房、供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 不应低于二级。
3.2.6 住宅小区的给水泵房、供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


3.2.7 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候 车大厅及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 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3.2.7 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候车大厅及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3.2.8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 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8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供电应符合下列 要 求
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1 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2 应急电源供电回路应自成系统,且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 应急供电回路;
2 应急电源供电回路应自成系统,且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回路;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最长持续运行时 间的要求;
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5 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末端配电箱切换开关上 端口宜设置电源监测和故障报警。


3.2.10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 切换供电,另有规定者除外。
5 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末端配电箱切换开关上端口宜设置电源监测和故障报警。


10
3.2.10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规定者除外。


3.2.11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 或 1 0kV 双 回线路供电;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 一 回35kV 、20kV 或10kV 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1 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 或 10kV 双回线路供电;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 一 回35kV 、20kV 或10kV 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2 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0kV 或 1 0kV 电源供电时,二 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 供电,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2 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0kV 或 10kV 电源供电时,二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3 当建筑物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 联开关时,二级负荷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3 当建筑物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时,二级负荷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4 对于冷水机组(包括其附属设备)等季节性负荷为二级 负荷时,可由一台专用变压器供电;
4 对于冷水机组(包括其附属设备)等季节性负荷为二级负荷时,可由一台专用变压器供电;


5 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的照明系统,其负 荷等级可定为二级负荷。
5 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的照明系统,其负荷等级可定为二级负荷。


3.2.12 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3.2.12 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3.2.13 互为备用工作制的生活水泵、排污泵为一级或二级负荷 时,可由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 泵和备用泵供电。
3.2.13 互为备用工作制的生活水泵、排污泵为一级或二级负荷时,可由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 泵和备用泵供电。


3.2.14 对于不允许电源瞬时中断的负荷,应设置UPS 不间断 电源装置供电。
3.2.14 对于不允许电源瞬时中断的负荷,应设置UPS不间断 电源装置供电。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3.1 当供电电压为35kV 且负荷集中、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符 合要求、无其他高压用电设备、经济性合理时,可直接降至低压 配电电压。
3.3.1 当供电电压为35kV 且负荷集中、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符合要求、无其他高压用电设备、经济性合理时,可直接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3.3.2 同时供电的双重电源供配电系统中,其中一个回路中断 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 要求。
3.3.2 同时供电的双重电源供配电系统中,其中一个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3.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第371行: 第378行:
1 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1 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更经济合理,
2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更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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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 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3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 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 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公共建筑的外部只有一 回电源不能 满足用电要求。
4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的外部只有一 回电源不能满足用电要求。


3.3.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3.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387行: 第390行:
3.3.6 采 用 3 5kV 、20kV 或 1 0kV 双重电源供电的民用建筑, 其高压侧宜由单母线分段组成供配电系统,两段母线间宜设联络 开关。
3.3.6 采 用 3 5kV 、20kV 或 1 0kV 双重电源供电的民用建筑, 其高压侧宜由单母线分段组成供配电系统,两段母线间宜设联络 开关。


3.3.7 3 5kV、20kV 或 1 0kV 供配电系统中,同 一 电压等级的 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系统不宜多于三级。
3.3.7 3 5kV、20kV 或 1 0kV 供配电系统中,同 一电压等级的 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系统不宜多于三级。


3.3.8 公共建筑内的35kV 、20kV 或 1 0kV 供电系统宜采用放 射式。
3.3.8 公共建筑内的35kV 、20kV 或 1 0kV 供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3.3.9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3.3.9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第412行: 第415行:


1 住宅小区的20kV 或 1 0kV 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1 住宅小区的20kV 或 1 0kV 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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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层住宅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设置20kV(10kV)/0.4kV 户内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2 高层住宅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设置20kV(10kV)/0.4kV 户内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第425行: 第426行:
3.3.14 居住建筑住户内的用电设备与商业网点、配套设施及公 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应分别设置用电计量。建筑内的各个不同功能 分区、不同业态、不同类别的用电宜根据使用及管理需要分别设 置电能计量。
3.3.14 居住建筑住户内的用电设备与商业网点、配套设施及公 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应分别设置用电计量。建筑内的各个不同功能 分区、不同业态、不同类别的用电宜根据使用及管理需要分别设 置电能计量。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4.1 当用电设备的安装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或变压器安装容 量在160kVA 及以上时,宜以20kV 或 1 0kV 供电;当用电设备 总容量在250kW 以下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 以下时,可 由低压380V/220V 供电。
3.4.1 当用电设备的安装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或变压器安装容 量在160kVA 及以上时,宜以20kV 或 1 0kV 供电;当用电设备 总容量在250kW 以下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 以下时,可 由低压380V/220V 供电。
第441行: 第442行:
4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4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3.4.4 当35kV 、20kV 或 1 0kV 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用电单 位对电压质量的要求,且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3.4.4 当35kV 、20kV 或 1 0kV 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用电单 位对电压质量的要求,且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35kV 、20kV 或 1 0kV 的有载调压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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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用35kV 、20kV 或 1 0kV 的有载调压变压器。


3.4.5 为了限制电压波动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冲击性低压负荷 宜采取下列措施:
3.4.5 为了限制电压波动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冲击性低压负荷 宜采取下列措施:
第467行: 第464行:
3.4.8 对于谐波电流较大的非线性负荷,宜采用有源滤波器进 行谐波治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3.4.8 对于谐波电流较大的非线性负荷,宜采用有源滤波器进 行谐波治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预期非线性负荷容量较大时,应在变电所预留装设滤 波器的安装位置;
1 当预期非线性负荷容量较大时,应在变电所预留装设滤波器的安装位置;


2 当预期用电设备产生较大谐波时,宜在其配电箱处设置 滤波器;
2 当预期用电设备产生较大谐波时,宜在其配电箱处设置滤波器;


3 当采用树干式配电时,宜在设备安装处设置滤波器;当 采用放射式配电时,可在变压器二次母线处设置滤波器。
3 当采用树干式配电时,宜在设备安装处设置滤波器;当 采用放射式配电时,可在变压器二次母线处设置滤波器。
第475行: 第472行:
3.4.9 容量较大、较稳定运行的非线性用电设备、频谱特征较 为单一时,宜采用并联无源滤波器,并宜在谐波源处就地装设。
3.4.9 容量较大、较稳定运行的非线性用电设备、频谱特征较 为单一时,宜采用并联无源滤波器,并宜在谐波源处就地装设。


3.4.10 容量较大、频谱特征复杂的谐波源,宜采用无源滤波器 与有源滤波器混合装设的方式。
3.4.10 容量较大、频谱特征复杂的谐波源,宜采用无源滤波器与有源滤波器混合装设的方式。
 
3.4.11 谐波含量较高且容量较大的低压用电设备,宜采用单独 14


的配电回路供电。
3.4.11 谐波含量较高且容量较大的低压用电设备,宜采用单独的配电回路供电。


===3.5 负 荷 计 算===
===3.5 负 荷 计 算===
第493行: 第488行:
3.5.2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 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5.2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 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5.3 当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切除的非消防负荷 时,应按未切除的非消防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总负荷。否则, 计算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容量。
3.5.3 当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切除的非消防负荷时,应按未切除的非消防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总负荷。否则,计算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容量。


3.5.4 建筑物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应按共用的消防用电 设备、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所有与其关联的 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之和确定。
3.5.4 建筑物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应按共用的消防用电设备、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所有与其关联的 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之和确定。


3.5.5 自备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3.5.5 自备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501行: 第496行:
1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时,应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选择自备应急 发电机容量;
1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时,应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选择自备应急 发电机容量;


2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为同时使用的消防负荷及火灾时不允 许中断供电的非消防负荷供电时,应按两者的计算负荷之和,选 择应急发电机容量;
2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为同时使用的消防负荷及火灾时不允 许中断供电的非消防负荷供电时,应按两者的计算负荷之和,选择应急发电机容量;
 
3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时,计算容量应按消防 状态与非消防状态对第二电源需求的较大值,选择自备应急发电 机容量。


3.5.6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 总计算容量的15%时,可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 15%时,宜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 相加。
3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时,计算容量应按消防状态与非消防状态对第二电源需求的较大值,选择自备应急发电 机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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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可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宜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6 无 功 补 偿===
===3.6 无 功 补 偿===


3.6.1 35kV 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 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变电所内集中设置。有高压 负荷时宜考虑高压无功补偿。
3.6.1 35kV 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变电所内集中设置。有高压负荷时宜考虑高压无功补偿。


3.6.2 当民用建筑内设有多个变电所时,宜在各个变电所内的 变压器低压侧设置无功补偿。
3.6.2 当民用建筑内设有多个变电所时,宜在各个变电所内的变压器低压侧设置无功补偿。


3.6.3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 宜单独就地补偿。
3.6.3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3.6.4 变电所计量点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3.6.4 变电所计量点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3.6.5 在受谐波影响较大的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上装设电容器 组时,宜串联电抗器。
3.6.5 在受谐波影响较大的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


3.6.6 民用建筑内的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成套无功补偿柜。具有 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3.6.6 民用建筑内的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成套无功补偿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第527行: 第520行:
2 避免在轻载下电压过高,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时;
2 避免在轻载下电压过高,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时;


3 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情 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3 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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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 电 所==
==4 变 电 所==
第539行: 第530行:
4.1.2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 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 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2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 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 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3 变电所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规定。
4.1.3 变电所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规定。


4.1.4 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5kV~110kV 变电站设计规范》 GB 50059、《3~110kV 高压 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的规定。
4.1.4 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5kV~110kV 变电站设计规范》 GB 50059、《3~110kV 高压 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的规定。
第560行: 第551行:


7 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 水的场所。
7 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 水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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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 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降低湿度及增设 机械通风等。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 积水从其他渠道浸泡变电所的措施。
4.2.2 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 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降低湿度及增设 机械通风等。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 积水从其他渠道浸泡变电所的措施。


4.2.3 民用建筑宜按不同业态和功能分区设置变电所,当供电 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宜分散设置;超高层建筑的变电所 宜分设在地下室、裙房、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4.2.3 民用建筑宜按不同业态和功能分区设置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宜分散设置;超高层建筑的变电所 宜分设在地下室、裙房、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3.1 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负荷情况和环境 条件确定,并应选用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型变压器。
4.3.1 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负荷情况和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型变压器。


4.3.2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当有一级 和二级负荷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当一台变压器停运 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满足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要求。
4.3.2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当有一级和二级负荷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当一台变压器停运 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满足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要求。


4.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4.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第579行: 第568行:
2 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
2 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


3 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 超过Yyn0 结线组别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可设置 单相变压器;只有单相负荷且容量不是很大时,也可设置单相变 压 器 ;
3 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超过Yyn0 结线组别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可设置 单相变压器;只有单相负荷且容量不是很大时,也可设置单相变 压 器 ;


4 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
4 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


·5 当220V/380V 电源系统为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的IT 接地形式,且无中性线 (N) 时,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5 当220V/380V 电源系统为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的IT 接地形式,且无中性线 (N) 时,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4.3.4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1 结线组别的变 压 器
4.3.4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1 结线组别的变压器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 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 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4.3.6 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室外的变电所,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
4.3.6 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室外的变电所,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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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kg 及以上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措施。


4.3.7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 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 于2000kVA, 当仅有一台时,不宜大于1250kVA; 预装式变电 站变压器容量采用干式变压器时不宜大于800kVA, 采用油浸式 变压器时不宜大于630kVA。
4.3.7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 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 于2000kVA, 当仅有一台时,不宜大于1250kVA; 预装式变电 站变压器容量采用干式变压器时不宜大于800kVA, 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不宜大于630kVA。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4.1 变电所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及0 .4kV 侧的母线 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4.4.1 变电所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及0 .4kV 侧的母线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4.4.2 35kV 及出线回路较多的20kV 或10kV 变电所的电源进 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35kV 、20kV 或 1 0kV 变电所,35kV 侧 及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的20kV 或 1 0kV 母线分段处,宜 装设与电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20kV 或 1 0kV 侧无继 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的母线分段处,可装设负荷开关或负荷开 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4.4.2 35kV 及出线回路较多的20kV 或10kV 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35kV 、20kV 或 1 0kV 变电所,35kV 侧 及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的20kV 或 1 0kV 母线分段处,宜装设与电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20kV 或 1 0kV 侧无继 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的母线分段处,可装设负荷开关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4.4.3 20kV 或 1 0kV 变电所,当供电容量较小、出线回路数 少、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变电所20kV 或 1 0kV 电源 进线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4.4.3 20kV 或 1 0kV 变电所,当供电容量较小、出线回路数少、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变电所20kV 或 1 0kV 电源 进线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4.4.4 采用电压为35kV 、20kV 或 1 0kV 固定式配电装置时, 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电可能的电 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开关。
4.4.4 采用电压为35kV 、20kV 或 1 0kV 固定式配电装置时, 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电可能的电 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开关。


4.4.5 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 应装设与该回路开关有机械联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带电指示灯或 电压监视器。
4.4.5 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 应装设与该回路开关有机械联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带电指示灯或电压监视器。


4.4.6 两个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 器,当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断路器的电源侧应装设隔 离开关。
4.4.6 两个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 器,当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断路器的电源侧应装设隔 离开关。
第613行: 第598行:
4.4.7 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变电所供电时, 分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4.7 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变电所供电时, 分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负荷开关,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
1 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负荷开关,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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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断路器;


2 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且两 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出线断路器能有效保护变压器 和线路时,分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
2 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且两 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出线断路器能有效保护变压器 和线路时,分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


3 分变电所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1250kVA 时,其高压 侧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小于或等于1000kVA 时,其高压侧 进线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电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此 时应将变压器温度信号上传。
3 分变电所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1250kVA 时,其高压侧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小于或等于1000kVA 时,其高压侧 进线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电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此 时应将变压器温度信号上传。


4.4.8 35kV 、20kV 或 1 0kV 并联电力电容器组的主开关,应 选用适合35kV 、20kV 或 1 0kV 并联电力电容器组操作的断路 器。有自动投切功能时应采用35kV、20kV 或10kV 高压真空接 触器进行投切控制。
4.4.8 35kV 、20kV 或 10kV 并联电力电容器组的主开关,应 选用适合35kV 、20kV 或 10kV 并联电力电容器组操作的断路 器。有自动投切功能时应采用35kV、20kV 或10kV 高压真空接 触器进行投切控制。


4.4.9 35kV 、20kV 或 1 0kV 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 合用一组隔离电器。
4.4.9 35kV 、20kV 或 10kV 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电器。


4.4.10 用电单位的35kV 、20kV 或10kV 电源进线处,应根据 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 感 器 。
4.4.10 用电单位的35kV 、20kV 或10kV 电源进线处,应根据 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 感 器 。


4.4.11 当35kV 、20kV 或 1 0kV 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 时,应装设过电压吸收装置。
4.4.11 当35kV 、20kV 或 1 0kV 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装设过电压吸收装置。


4.4.12 对于电压为0.4kV 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4.4.12 对于电压为0.4kV 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第641行: 第622行:
2) 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主断 路器因手动、过载或短路故障分闸时,低压母联断路 器不得自动合闸;
2) 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主断 路器因手动、过载或短路故障分闸时,低压母联断路 器不得自动合闸;


3)有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要求时,两个电源主断路器
3)有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要求时,两个电源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只允许两个同时合闸,3个断路器之间 应有电气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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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母联断路器只允许两个同时合闸,3个断路器之间 应有电气联锁。


3 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其中的断路器等开关设 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开关。当母线为双电源时,其电源或变压 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和母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开关。
3 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其中的断路器等开关设 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开关。当母线为双电源时,其电源或变压 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和母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开关。
第655行: 第632行:
2 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量混淆;
2 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量混淆;


3 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 重要负荷的用电;
3 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重要负荷的用电;


4 与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入开关 的选择应满足接地形式的切换要求。
4 与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入开关 的选择应满足接地形式的切换要求。
第667行: 第644行:
2 小型分散的公共建筑群及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 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变电所。
2 小型分散的公共建筑群及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 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变电所。


4.5.2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 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4.5.2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1 35kV、20kV 或 1 0kV 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 变压器等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1 35kV、20kV 或 10kV 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 变压器等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2 20kV、10kV 具有IP2X 防护等级外壳的配电装置和干式 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2 20kV、10kV 具有IP2X 防护等级外壳的配电装置和干式 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4.5.3 内设可燃性油浸变压器的室外独立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 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5.3 内设可燃性油浸变压器的室外独立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 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GB 5001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应分别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变电所宜为单层建 筑,当为两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置在底层;
1 变压器应分别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变电所宜为单层建 筑,当为两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置在底层;
第695行: 第668行:
4.5.5 供给非消防一级负荷用电设备的两个1kV 回路的电缆不 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 难燃B1级的电缆,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4.5.5 供给非消防一级负荷用电设备的两个1kV 回路的电缆不 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 难燃B1级的电缆,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4.5.6 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位置。0.4kV 的配 电装置,尚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4.5.6 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位置。0.4kV 的配电装置,尚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4.5.7 户外预装式变电站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4.5.7 户外预装式变电站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第705行: 第678行:
表4.5.9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
表4.5.9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 | --- | --- | --- |
|-
| 变压器容量(kVA) 项 目 | 100~1000 | 1250~2500 | 3150(20kV) |
! 变压器容量(kVA)\ 项目
|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后壁、侧壁净距 | 0.6 | 0.8 | 1.0 |
! 100~1000
 
! 1250~2500
22
! 3150(20kV)
|- style="font-weight:normal; text-align:left; background-color:#F8F9FA;"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后壁、侧壁净距
| 0.6
| 0.8
| 1.0
|}


续表4.5.9
续表4.5.9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变压器容量(kVA) 项 目 | 100~1000 | 1250~2500 | 3150(20kV) |
! 变压器容量(kVA)\ 项目
|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门净距 | 0.8 | 1.0 | 1.1 |
! 100~1000
|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 等级金属外壳与后壁、侧壁净距 | 0.6 | 0.8 | 1.0 |
! 1250~2500
|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 防护等级金属外壳与门净距 | 0.8 | 1.0 | 1.2 |
! 3150(20kV)
 
|-
4.5.10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 间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4 . 5 . 1 0 的规定,如图4 . 5 . 10- 1 和
|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门净距
| 0.8
| 1.0
| 1.1
|-
|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等级<br />金属外壳与后壁、侧壁净距
| 0.6
| 0.8
| 1.0
|-
|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等级<br />金属外壳与门净距
| 0.8
| 1.0
| 1.2
|}


图4.5.10-2所示。
4.5.10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 间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4 . 5 . 1 0 的规定,如图4 . 5 . 10- 1 和图4.5.10-2所示。


表4.5.10 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最小净距 (m )
表4.5.10 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最小净距 (m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变压器容量(kVA)  项 目 | | 100~1000 | 1250~2500 | 3150(20kV)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变压器容量(kVA)\ 项目
| 变压器侧面具有IP2X防护 等级及以上的金属外壳 | A | 可贴邻布置 | 可贴邻布置 | 可贴邻布置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00~1000
| 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 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 | BD | 变压器宽度  b加0.6 | 变压器宽度  b加0.6 | 变压器宽度  b加0.8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250~2500
| 不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 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 | B | 1.0 | 1.2 | 1.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3150(20kV)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 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 加变压器宽 度b 之和再加0.3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变压器侧面具有IP2X防护<br />等级及以上的金属外壳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A
| 可贴邻布置
| 可贴邻布置
| 可贴邻布置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br />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B①
| 变压器宽度b加0.6
| 变压器宽度b加0.6
| 变压器宽度b加0.8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不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br />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B
| 1.0
| 1.2
| 1.5
|}


<small>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 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 加变压器宽 度b 之和再加0.3m。
</small>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1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值.jpeg|400px]]


图4.5.10-1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 值
图4.5.10-1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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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2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B值.jpeg|400px]]


图4.5.10-2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B 值
图4.5.10-2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B 值


===4.635kV 、20kV 、10kV 配电装置===
===4.6 35kV 、20kV 、10kV 配电装置===


4.6.1 35kV 、20kV 或 1 0kV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 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6.1 35kV 、20kV 或 1 0kV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 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62行: 第774行:
表4.6.2-120(10)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表4.6.2-120(10)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开关柜布置方式 | 柜后维护通道 | 柜前操作通道 | |
! rowspan="2" | 开关柜布置方式
| 固定式 | 手车式 |
! rowspan="2" | 柜后维护通道
| 单排布置 | 0.8 | 1.5 | 单车长度+1.2 |
! colspan="2" | 柜前操作通道
| 双排面对面布置 | 0.8 | 2.0 | 双车长度+0.9 |
|-
| 固定式
| 手车式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单排布置
| 0.8
| 1.5
| 单车长度+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双排面对面布置
| 0.8
| 2.0
| 双车长度+0.9
|}


24


续表4.6.2-1
续表4.6.2-1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开关柜布置方式 | 柜后维护通道 | 柜前操作通道 | |
! rowspan="2" | 开关柜布置方式
| 固定式 | 手车式 |
! rowspan="2" | 柜后维护通道
| 双排背对背布置 | 1.0 | 1.5 | 单车长度+1.2 |
! colspan="2" | 柜前操作通道
 
|-
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固定式
| 手车式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双排面对面布置
| 1.0
| 1.5
| 单车长度+1.2
|}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 少200mm。
<small>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small>
表4.6.2-2 35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表4.6.2-2 35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开关柜布置方式 | 柜后维护通道 | 柜前操作通道 | |
! rowspan="2" | 开关柜布置方式
| 固定式 | 手车式 |
! rowspan="2" | 柜后维护通道
| 单排布置 | 1.0 | 1.5 | 单车长度+1.2 |
! colspan="2" | 柜前操作通道
| 双排面对面布置 | 1.0 | 2.0 | 双车长度+0.9 |
|-
| 双排背对背布置 | 1.2 | 1.5 | 单车长度+1.2 |
| 固定式
| 手车式
|-
| 单排布置
| 1.0
| 1.5
| 单车长度+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双排面对面布置
| 1.0
| 2.0
| 双车长度+0.9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双排面对面布置
| 1.2
| 1.5
| 单车长度+1.2
|}


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small>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 少200mm。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small>


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 . 0m, 当有梁时, 距梁底不宜小于0 .8m。
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8m。


===4.7 低压配电装置===
===4.7 低压配电装置===


4.7.1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低压系统的标称电 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 热稳定要求。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 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
4.7.1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低压系统的标称电 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 热稳定要求。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
 
4.7.2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综合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 验要求等因素确定。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 时,柜后面的通道应
 
25


设置两个出口。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 时,尚应增加 出 口 。
4.7.2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综合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要求等因素确定。


4.7.4 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和柜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 时,柜后面的通道应设置两个出口。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 时,尚应增加出口 。


表4 . 7 . 4的规定。
4.7.4 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和柜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 . 7 . 4的规定。


表4.7.4 配电柜前后通道最小净宽 (m )
表4.7.4 配电柜前后通道最小净宽 (m )


| |  |  |  |  |  |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配电屏种类 | | 单排布置 | | | 双排面 对面布置 | | | 双排背 对背布置 | | | 多排同向布置 | | | 屏侧 通道 |
! rowspan="3"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配电屏种类
| 柜前 | 柜后 | | 柜前 | 柜后 | | 柜前 | 柜后 | | 柜间 | 前、后排 柜距墙 | |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单排布置
| 维护 | 操作 | 维护 | 操作 | 维护 | 操作 |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双排面对面布置
| 前排柜前 | 后排柜后 |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双排背对背布置
| 固定式 | 不受 限制时 | 1.5 | 1.0 | 1.2 | 2.0 | 1.0 | 1.2 | 1.5 | 1.5 | 2.0 | 2.0 | 1.5 | 1.0 | 1.0 |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多排同向布置
| 受限制时 | 1.3 | 0.8 | 1.2 | 1.8 | 0.8 | 1.2 | 1.3 | 1.3 | 2.0 | 1.8 | 1.3 | 0.8 | 0.8 |
! row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屏侧通道
| 抽屉式 | 不受 限制时 | 1.8 | 1.0 | 1.2 | 2.3 | 1.0 | 1.2 | 1.8 | 1.0 | 2.0 | 2.3 | 1.8 | 1.0 | 1.0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受限制时 | 1.6 | 0.8 | 1.2 | 2.1 | 0.8 | 1.2 | 1.6 | 0.8 | 2.0 | 2.1 | 1.6 | 0.8 | 0.8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柜前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柜后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br />柜前
| col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柜后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柜前
| col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柜后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br />柜前
| col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前、后排柜距墙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维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操作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维护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操作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维护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操作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前排柜前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后排柜后
|-
| row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固定式<br />
| 不受限制时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 受限制时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 row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抽屉式<br />
| 不受限制时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 受限制时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8
|}


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small>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2 各种布置方式,柜端通道不应小于0.8m;
2 各种布置方式,柜端通道不应小于0.8m;
第834行: 第957行:
3 控制屏、柜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3 控制屏、柜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4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4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small>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第842行: 第965行:
4.8.2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低压无功补偿并联电容器应采用干 式电容器。
4.8.2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低压无功补偿并联电容器应采用干 式电容器。


4.8.3 并联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为提高单
4.8.3 并联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用的并联电容器组,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 保护装置。
 
26
 
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用的并联电容器组,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 保护装置。


4.8.4 低压成套电容器柜可与低压配电柜并列布置;当低压成 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前操作及维护通道不应小于1.5m; 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
4.8.4 低压成套电容器柜可与低压配电柜并列布置;当低压成 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前操作及维护通道不应小于1.5m; 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
第870行: 第989行:
4 交流操作电源为交流220V, 应具有双电源切换装置。控 制电源采用不接地系统,并设有绝缘检查装置。
4 交流操作电源为交流220V, 应具有双电源切换装置。控 制电源采用不接地系统,并设有绝缘检查装置。


5 当小型变电所采用弹簧储能交流操动机构时,可采用在 线式不间断电源装置 (UPS) 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为增加 UPS 的可靠性,可使用两套 UPS 并联,并应采用并联闭锁 措施。
5 当小型变电所采用弹簧储能交流操动机构时,可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装置 (UPS) 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为增加 UPS 的可靠性,可使用两套 UPS 并联,并应采用并联闭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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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第878行: 第995行:
4.10.1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以及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4.10.1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以及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4.10.2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配电变压器室以及低压配电装置室和 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4.10.2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配电变压器室以及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4.10.3 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对外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4.10.3 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对外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 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 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 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首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 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首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 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电所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电所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首层,且向室外开门的上层有窗或 非实体墙时,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首层,且向室外开门的上层有窗或非实体墙时,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4.10.4 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10.4 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10.5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 宽度加0.3m, 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5m。
4.10.5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m, 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5m。
 
4.10.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 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 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 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设置在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备层的变电所,变压器容量不 宜大于1250kVA, 当采用单相变压器组成三相变压器时,单相 变压器容量不大于800kVA 时可不专设运输通道。


4.10.7 当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教室、办公房间仅有
4.10.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 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 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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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备层的变电所,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当采用单相变压器组成三相变压器时,单相 变压器容量不大于800kVA 时可不专设运输通道。


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4.10.7 当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教室、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4.10.8 电压为35kV 、20kV 或 1 0kV 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 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 。临 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4.10.8 电压为35kV 、20kV 或 1 0kV 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 。临 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 装锁。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设有防火隔墙时,隔墙上的门应为甲 级防火门,并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当隔墙仅为管理需求设置 时,隔墙上的门应为双向开启的不燃材料制作的弹簧门。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 装锁。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设有防火隔墙时,隔墙上的门应为甲 级防火门,并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当隔墙仅为管理需求设置时,隔墙上的门应为双向开启的不燃材料制作的弹簧门。


4.10.10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 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设施。
4.10.10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设施。


4.10.11 长度大于7m 的配电装置室,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 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 的配电装置室宜设3个出口, 相邻安全出口的门间距离不应大于40m 。独立式变电所采用双层 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 通道的出口。
4.10.11 长度大于7m 的配电装置室,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 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的配电装置室宜设3个出口, 相邻安全出口的门间距离不应大于40m 。独立式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4.10.12 变电所的电缆沟、电缆夹层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 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其进出地下层的电缆口 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2 变电所的电缆沟、电缆夹层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其进出地下层的电缆口 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3 变电所内配电箱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在建筑物的外 墙上。
4.10.13 变电所内配电箱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在建筑物的外 墙上。
第926行: 第1,039行:
4.11.2 并联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并联 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并联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 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 械排风。
4.11.2 并联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并联 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并联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 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 械排风。


4.11.3 当变压器室、并联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管道 29
4.11.3 当变压器室、并联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宜在进风口处加空气过滤器。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宜在进风口处加空气过滤器。
 


4.11.4 在供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供暖,供暖计算温度 为18℃。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 表正常运行时,应设供暖装置。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供暖装 置,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1.4 在供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供暖,供暖计算温度为18℃。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 表正常运行时,应设供暖装置。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供暖装 置,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1.5 位于炎热地区的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或 值班室宜设置通风或空调装置。
4.11.5 位于炎热地区的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或值班室宜设置通风或空调装置。


4.11.6 位于地下层的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 的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在高潮湿环境地区尚应根据需要考虑设置除湿装置。
4.11.6 位于地下层的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 的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在高潮湿环境地区尚应根据需要考虑设置除湿装置。
第940行: 第1,049行:
4.11.7 变压器室、并联电力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以及控制室 (值班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4.11.7 变压器室、并联电力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以及控制室 (值班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4.11.8 装有六氟化硫 (SF₆) 设备的配电装置的房间,低位区 应配备SF₆ 泄漏报警仪及事故排风装置。
4.11.8 装有六氟化硫 (SF₆) 设备的配电装置的房间,低位区应配备SF₆ 泄漏报警仪及事故排风装置。


4.11.9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给水排水设施。
4.11.9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给水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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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第968行: 第1,075行:
当必须加速切除短路时,可使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动作,但应 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当必须加速切除短路时,可使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动作,但应 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5.2.4 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性。各类短路保护装置的灵
5.2.4 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性。各类短路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不宜低于表5.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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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系数不宜低于表5.2.4的规定。


表5.2.4 短路保护装置的最小灵敏系数
表5.2.4 短路保护装置的最小灵敏系数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保护分类 | 保护类型 | 组成元件 | 最小灵  敏系数 | 计算条件 |
! 保护分类
| 主保护 | 带方向和不带方向的 电流保护或电压保护 | 电流、电压元件 | 1.5 | 一 |
! 保护类型
| 线路纵联差动保护 | 跳闸元件 | 2.0 | 一 |
! 组成元件
| 对高阻接地故障  的测量元件 | 1.5 | 个别情况下  为1.3 |
! 最小灵敏系数
| 变压器、电动机的 纵联差动保护 | 差电流元件的 启动电流 | 1.5 | 按被保护设备  末端短路计算 |
! 计算条件
| 变压器、线路、电动机 的电流速断保护 | 电流元件 | 1.5 | 按保护安装  处短路计算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电流保护、电压保护 | 电流、电压元件 | 1.5 | 按保护区 末端计算 |
| rowspan="6" | 主保护
| 后备保护 | 远后备保护 | 电流、电压和  阻抗元件 | 1.2 | 按照相邻电力 设备和线路 末端短路计算 |
| 带方向和不带方向的电流保护或电压保护
| 近后备保护 | 电流、电压元件 | 1.3 | 按线路末端 短路计算 |
| 电流、电压元件
| 辅助保护 | 电流速断保护 | | 1.2 | 按正常运行方式  下保护安装  处短路计算 |
| 1.5
| 一
|-
| rowspan="2" | <br />线路纵联差动保护
| 跳闸元件
| 2.0
| 一
|-
| 对高阻接地故障的测量元件
| 1.5
| 个别情况下为1.3
|-
| 变压器、电动机的纵联差动保护
| 差电流元件的启动电流
| 1.5
| 按被保护设备末端短路计算
|-
| 变压器、线路、电动机的电流速断保护
| 电流元件
| 1.5
| 按保护安装处短路计算
|-
| 电流保护、电压保护
| 电流、电压元件
| 1.5
| 按保护区末端计算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后备保护
| 远后备保护
| 电流、电压和阻抗元件
| 1.2
| 按照相邻电力设备和线路末端短路计算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近后备保护
| 电流、电压元件
| 1.3
| 按线路末端短路计算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辅助保护
| 电流速断保护
|
| 1.2
| 按正常运行方式下保护安装处短路计算
|}


注: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的正常运行方式(含正常检修)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
<small>注: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的正常运行方式(含正常检修)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small>


5.2.5 为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 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5.2.5 为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 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5.2.6 当变电所35kV 、20kV 或10kV 断路器台数较多、负荷 等级较高时,宜采用直流操作继电保护。
5.2.6 当变电所35kV 、20kV 或10kV 断路器台数较多、负荷等级较高时,宜采用直流操作继电保护。
 
5.2.7 当小型变电所断路器台数不多时,可采用弹簧储能操动


32
5.2.7 当小型变电所断路器台数不多时,可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分闸的交流操作继电保护。
 
机构合闸、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分闸的交流操作继电保护。


5.2.8 当小型变电所一次接线简单,断路器台数不多,且不分 段断路器自投时,可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装置 (UPS) 或小容 量直流电源装置作为继电保护控制电源的继电保护接线方案。继 电保护可采用分励脱扣器线圈跳闸的保护方式。
5.2.8 当小型变电所一次接线简单,断路器台数不多,且不分 段断路器自投时,可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装置 (UPS) 或小容 量直流电源装置作为继电保护控制电源的继电保护接线方案。继 电保护可采用分励脱扣器线圈跳闸的保护方式。
第1,013行: 第1,155行:
3 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3 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4 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低电阻接地侧的单相接地
4 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低电阻接地侧的单相接地短路
 
短 路


5 过负荷;
5 过负荷;
第1,034行: 第1,174行:


5.3.4 由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变压器过电流,可采用过电流保 护作为后备保护。变压器高压侧过电流保护应与低压侧主断路器 短延时保护相配合。
5.3.4 由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变压器过电流,可采用过电流保 护作为后备保护。变压器高压侧过电流保护应与低压侧主断路器 短延时保护相配合。
33


5.3.5 当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时,低压侧应配置 三相式过电流保护,同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零序过电流保 护,保护应设置两个时限。零序过电流保护宜接在变压器低压侧 中性点回路的零序电流互感器上。
5.3.5 当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时,低压侧应配置 三相式过电流保护,同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零序过电流保 护,保护应设置两个时限。零序过电流保护宜接在变压器低压侧 中性点回路的零序电流互感器上。
第1,053行: 第1,191行:
5.3.10 对于变压器油温度过高、绕组温度过高、油面过低、油 箱内压力过高、产生瓦斯和冷却系统故障,应装设可作用于信号 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5.3.10 对于变压器油温度过高、绕组温度过高、油面过低、油 箱内压力过高、产生瓦斯和冷却系统故障,应装设可作用于信号 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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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20kV 或10kV 线路保护===
===5.4 20kV 或10kV 线路保护===


5.4.1 20kV 或 1 0kV 线路的下列故障和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 的保护装置:
5.4.1 20kV 或 1 0kV 线路的下列故障和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 相间短路;
1 相间短路;
第1,067行: 第1,204行:
5.4.2 线路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原则配置:
5.4.2 线路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原则配置:


1 电流保护装置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并在同一网络 的所有线路上,均接于相同两相的电流互感器上;
1 电流保护装置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并在同一网络的所有线路上,均接于相同两相的电流互感器上;


2 保护应采用远后备方式;
2 保护应采用远后备方式;


3 当线路短路使变电所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以 及线路导线截面积过小,线路的热稳定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 时,应快速切除故障;
3 当线路短路使变电所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以及线路导线截面积过小,线路的热稳定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 时,应快速切除故障;


4 当过电流保护的时限在0.5s~0.7s 之间时,且无本条第 3款所列的情况,或无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 断保护。
4 当过电流保护的时限在0.5s~0.7s 之间时,且无本条第 3款所列的情况,或无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 断保护。
第1,087行: 第1,224行:
2 线路上宜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 当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2 线路上宜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 当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5.4.5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应配置零序电流保护,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5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应配置零序电流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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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源端(总降压变电站引出线回路)零序电流保护应设 两段,第一段应为零序电流速断保护,时限应与相间速断保护相 同;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 相同;
1 电源端(总降压变电站引出线回路)零序电流保护应设 两段,第一段应为零序电流速断保护,时限应与相间速断保护相 同;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2 当零序电流速断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要求时,也可配置 两套零序过电流保护;
2 当零序电流速断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要求时,也可配置 两套零序过电流保护;
第1,101行: 第1,236行:
===5.5 35kV线路保护===
===5.5 35kV线路保护===


5.5.1 35kV 供电线路的下列故障和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 保护装置:
5.5.1 35kV 供电线路的下列故障和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 相间短路;
1 相间短路;
第1,115行: 第1,250行:
2 下列情况应快速切除故障:
2 下列情况应快速切除故障:


1) 如线路短路,使发电厂厂用母线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 低于额定电压的60%时;
1) 如线路短路,使发电厂厂用母线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时;


2) 如切除线路故障时间长,可能导致线路失去热稳定时;
2) 如切除线路故障时间长,可能导致线路失去热稳定时;
第1,121行: 第1,256行:
3) 城市配电网络的直馈线路,为保证供电质量需要时;
3) 城市配电网络的直馈线路,为保证供电质量需要时;


4) 与高压电网临近的线路,如切除故障时间长,可能导 致高压电网产生稳定问题时。
4) 与高压电网临近的线路,如切除故障时间长,可能导致高压电网产生稳定问题时。
 
5.5.3 对单侧电源线路装设相间短路保护,可装设一段或两段 36


式电流速断保护和过电流保护,必要时可增设复合电压闭锁 元 件
5.5.3 对单侧电源线路装设相间短路保护,可装设一段或两段式电流速断保护和过电流保护,必要时可增设复合电压闭锁元件


5.5.4 中性点不接地线路的单相接地故障,保护的装设原则及 构成方式按照本标准第5.4.4条的规定执行。
5.5.4 中性点不接地线路的单相接地故障,保护的装设原则及构成方式按照本标准第5.4.4条的规定执行。


5.5.5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一段或两段三 相式电流保护,作为相间故障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装设一段或 两段零序电流保护,作为接地故障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
5.5.5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一段或两段三相式电流保护,作为相间故障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装设一段或两段零序电流保护,作为接地故障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


5.5.6 电缆线路或电缆架空混合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 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 跳 闸
5.5.6 电缆线路或电缆架空混合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5.635kV 、20kV 或10kV 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5.6 35kV 、20kV 或10kV 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5.6.1 变电所的母线分段断路器应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5.6.1 变电所的母线分段断路器应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第1,161行: 第1,294行:
6 电容器组所连接的母线低电压。
6 电容器组所连接的母线低电压。


5.7.2 对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的短路,可装设带有短
5.7.2 对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的短路,可装设带有短时限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并动作于跳闸。速断保护的动作 电流,应按最小运行方式下,电容器端部引线发生两相短路时有 足够的灵敏度,保护的动作时限应防止在出现电容器充电涌流时 误动作。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按躲过电容器组长期允许 的最大工作电流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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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并动作于跳闸。速断保护的动作 电流,应按最小运行方式下,电容器端部引线发生两相短路时有 足够的灵敏度,保护的动作时限应防止在出现电容器充电涌流时 误动作。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按躲过电容器组长期允许 的最大工作电流整定。


5.7.3 用于单台电容器保护的外熔断器选型时,应采用电容器 专用熔断器,熔丝额定电流应按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7倍~ 1.50倍选择。
5.7.3 用于单台电容器保护的外熔断器选型时,应采用电容器 专用熔断器,熔丝额定电流应按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7倍~ 1.50倍选择。
第1,171行: 第1,300行:
5.7.4 当电容器组中故障电容器切除到一定数量后,引起剩余 电容器组端电压超过105%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信 号;过电压超过110%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将整组电容器断开。 对不同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下列保护之一:
5.7.4 当电容器组中故障电容器切除到一定数量后,引起剩余 电容器组端电压超过105%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信 号;过电压超过110%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将整组电容器断开。 对不同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下列保护之一:


1 中性点不接地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中性点电 压不平衡保护;
1 中性点不接地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中性点电压不平衡保护;


2 中性点不接地双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中性点间 电流或电压不平衡保护;
2 中性点不接地双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中性点间电流或电压不平衡保护;


3 多段串联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段间电压差动 或桥式差电流保护。
3 多段串联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段间电压差动或桥式差电流保护。


5.7.5 不平衡保护应带有短延时的防误动的措施。
5.7.5 不平衡保护应带有短延时的防误动的措施。


5.7.6 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故障,可利用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 上的绝缘监视装置检出;当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有引出线路时, 可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必要时,保护应 动作于跳闸。安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组,可不再装设单相接 地保护。
5.7.6 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故障,可利用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 上的绝缘监视装置检出;当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有引出线路时, 可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必要时,保护应 动作于跳闸。安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组,可不再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5.7.7 电容器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 跳闸。


5.7.8 电容器装置应装设母线失压保护,当母线失压时,应带 时限切除所有接于母线上的电容器。
5.7.7 电容器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5.7.9 当供配电系统有高次谐波,并可能使电容器过负荷时, 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5.7.8 电容器装置应装设母线失压保护,当母线失压时,应带时限切除所有接于母线上的电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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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当供配电系统有高次谐波,并可能使电容器过负荷时,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5.810kV 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 保护
=== 5.8 10kV 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8.1 对10kV 异步电动机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 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5.8.1 对10kV 异步电动机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 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1 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第1,213行: 第1,340行:
当单相接地电流为10A 及以上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当单相接地电流为10A 以下时,保护装置可动作于跳闸,也可 动作于信号。
当单相接地电流为10A 及以上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当单相接地电流为10A 以下时,保护装置可动作于跳闸,也可 动作于信号。


5.8.4 对电动机的过负荷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符合下列 规 定
5.8.4 对电动机的过负荷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过程中易发生过负荷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保护装置应根据负荷特性,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1 运行过程中易发生过负荷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保护装置应根据负荷特性,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第1,219行: 第1,346行:
2 启动或自启动困难、需防止启动或自启动时间过长的电 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动作于跳闸。
2 启动或自启动困难、需防止启动或自启动时间过长的电 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动作于跳闸。


5.8.5 对母线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应装设电动机低电压保护,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8.5 对母线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应装设电动机低电压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又恢复时,需断开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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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电动机,以及根据生产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启动的电动机, 应装设0.5s 时限的低电压保护,保护动作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 65%~70%;
1 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又恢复时,需断开的次要电动机,以及根据生产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启动的电动机, 应装设0.5s 时限的低电压保护,保护动作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 65%~70%;


2 在电源电压长时间消失后需自动断开的电动机,应装设 9s 时 限 的 低 电 压 保 护 , 保 护 动 作 电 压 应 为 额 定 电 压 的 45%~50%;
2 在电源电压长时间消失后需自动断开的电动机,应装设 9s 时 限 的 低 电 压 保 护 , 保 护 动 作 电 压 应 为 额 定 电 压 的 45%~50%;
第1,231行: 第1,354行:
3 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3 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9.1 下列情况,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5.9.1 下列情况,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1 由双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和配电所,其中一个电源经常断 开作为备用;
1 由双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和配电所,其中一个电源经常断开作为备用;


2 变电所内有备用变压器或有互为备用的电源;
2 变电所内有备用变压器或有互为备用的电源;
第1,247行: 第1,370行:
5.9.2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9.2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证在工作电源断开后,备用电源有足够高的电压时, 才投入备用电源;
1 应保证在工作电源断开后,备用电源有足够高的电压时,才投入备用电源;


2 工作电源电压,不论何种原因消失,除有闭锁信号外, 自动投入装置均应动作;
2 工作电源电压,不论何种原因消失,除有闭锁信号外,自动投入装置均应动作;


3 手动断开工作电源、电压互感器回路断线和备用电源无 电压情况下,不应启动自动投入装置;
3 手动断开工作电源、电压互感器回路断线和备用电源无电压情况下,不应启动自动投入装置;


4 应保证自动投入装置只动作一次;
4 应保证自动投入装置只动作一次;
第1,259行: 第1,382行:
6 自动投入装置中,应设置工作电源的电流闭锁回路。
6 自动投入装置中,应设置工作电源的电流闭锁回路。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0.1 基于电网运行安全和地方供电部门的要求,应急柴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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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组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即 采用“先断后合”方式。
5.10.1 基于电网运行安全和地方供电部门的要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即 采用“先断后合”方式。


5.10.2 继电保护的要求同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方案。
5.10.2 继电保护的要求同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方案。
第1,273行: 第1,392行: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5.11.1 宜将被保护设备或线路的主保护(包括纵差保护等)及 后备保护综合在一整套装置内,共用保护装置电源及交流电压互 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输出回路。该装置应能反应被保护 设备或线路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对仅 配置一套主保护的设备,应采用主保护与后备保护相互独立的 装置。
5.11.1 宜将被保护设备或线路的主保护(包括纵差保护等)及 后备保护综合在一整套装置内,共用保护装置电源及交流电压互 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输出回路。该装置应能反应被保护 设备或线路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对仅配置一套主保护的设备,应采用主保护与后备保护相互独立的装置。


5.11.2 保护装置应尽可能根据输入的电流、电压量,自行判别 系统运行状态的变化,减少外接相关的输入信号来执行其应完成 的功能。
5.11.2 保护装置应尽可能根据输入的电流、电压量,自行判别 系统运行状态的变化,减少外接相关的输入信号来执行其应完成 的功能。


5.11.3 保护装置应具有在线自动检测功能,包括保护硬件损 坏、功能失效和二次回路异常运行状态的自动检测。
5.11.3 保护装置应具有在线自动检测功能,包括保护硬件损坏、功能失效和二次回路异常运行状态的自动检测。
 
5.11.4 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应尽可能做 到简单、易整定;用于整定值需要改变的情况时,宜设置多套可 切换的定值。


5.11.5 保护装置必须具有事故与故障记录功能,以记录保护的 动作过程,为进行事故与故障分析提供详细、全面的数据信息, 但不要求代替专用的故障录波器。
5.11.4 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应尽可能做 到简单、易整定;用于整定值需要改变的情况时,宜设置多套可切换的定值。


5.11.6 保护装置应以时间顺序记录的方式记录正常运行的操作 信息;应能输出装置的自检信息及事故与故障记录;应具有数字/ 图形输出功能及通用的输出接口。
5.11.5 保护装置必须具有事故与故障记录功能,以记录保护的动作过程,为进行事故与故障分析提供详细、全面的数据信息, 但不要求代替专用的故障录波器。


5.11.7 时钟系统,保护装置应设硬件时钟电路,装置失去直流 电源时,硬件时钟应能正常工作;应配置与外部授时源的对时 接口。
5.11.6 保护装置应以时间顺序记录的方式记录正常运行的操作信息;应能输出装置的自检信息及事故与故障记录;应具有数字/ 图形输出功能及通用的输出接口。


5.11.8 有后台计算机的变电所,保护装置应配置能与自动化系 41
5.11.7 时钟系统,保护装置应设硬件时钟电路,装置失去直流电源时,硬件时钟应能正常工作;应配置与外部授时源的对时 接口。


统相连的通信接口,通信协议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变电站通信网 络和系统 第3部分:总体要求》 DL/T860.3 的相关规定,并 宜提供必要的功能软件,如通信及维护软件、定值整定辅助软 件、故障记录分析软件、调试辅助软件等。
5.11.8 有后台计算机的变电所,保护装置应配置能与自动化系统相连的通信接口,通信协议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变电站通信网 络和系统 第3部分:总体要求》 DL/T860.3 的相关规定,并 宜提供必要的功能软件,如通信及维护软件、定值整定辅助软 件、故障记录分析软件、调试辅助软件等。


5.11.9 保护装置应具有独立的DC/DC 变换器供内部回路使用 的电源。拉、合装置直流电源或直流电压缓慢下降及上升时,装 置不应误动作。直流消失时,应有输出触点以启动告警信号。直 流电源恢复(包括缓慢恢复)时,变换器应能自动启动。
5.11.9 保护装置应具有独立的DC/DC 变换器供内部回路使用的电源。拉、合装置直流电源或直流电压缓慢下降及上升时,装 置不应误动作。直流消失时,应有输出触点以启动告警信号。直流电源恢复(包括缓慢恢复)时,变换器应能自动启动。


5.11.10 保护装置不应要求其交、直流输入回路外接抗干扰元 件来满足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要求。
5.11.10 保护装置不应要求其交、直流输入回路外接抗干扰元件来满足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要求。


5.11.11 保护装置的软件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程序出现 不符合要求的更改。
5.11.11 保护装置的软件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程序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更改。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5.12.1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变电所设备监控、实施数 据采集及传输、故障快速判断和隔离等基本功能;应实现与上下 级变电站监控系统、建筑设备监控 (BA) 系统(如果设有)等 其他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和远方数据通信。
5.12.1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变电所设备监控、实施数 据采集及传输、故障快速判断和隔离等基本功能;应实现与上下 级变电站监控系统、建筑设备监控 (BA) 系统(如果设有)等其他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和远方数据通信。


5.12.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构建分层、分布式体系结构, 系统由主站层(如果设有)、变电站子站层、配电终端设备层构 成。系统主站安装在主站机房,配电子站安装于配变电站二次设 备室,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就地安装。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5.12.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构建分层、分布式体系结构, 系统由主站层(如果设有)、变电站子站层、配电终端设备层构 成。系统主站安装在主站机房,配电子站安装于配变电站二次设 备室,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就地安装。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第1,310行: 第1,427行:


3 子站和终端间可采用其他通信方式,但在同一链路和环 网中不宜混用多种通信方式。
3 子站和终端间可采用其他通信方式,但在同一链路和环 网中不宜混用多种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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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可靠、实用、经 济的原则。
5.12.4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可靠、实用、经 济的原则。
第1,321行: 第1,436行:
1 二次回路的工作电压不宜超过250V。
1 二次回路的工作电压不宜超过250V。


2 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的负荷,不应超过继电保护和自动 装置工作准确等级所规定的负荷范围。
2 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的负荷,不应超过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工作准确等级所规定的负荷范围。


3 二次回路应采用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在绝缘可能 受到油侵蚀的地方,应采用耐油的绝缘导线或电缆。
3 二次回路应采用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在绝缘可能受到油侵蚀的地方,应采用耐油的绝缘导线或电缆。


4 控制电缆的绝缘水平宜选用450V/750V。
4 控制电缆的绝缘水平宜选用450V/750V。


5 强电控制回路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的线芯最小截面 积不应小于1.5mm²; 弱电控制回路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的 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5mm²。缆线芯线截面积的选择应符 合下列要求:
5 强电控制回路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的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1.5mm²; 弱电控制回路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的 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5mm²。缆线芯线截面积的选择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电流互感器的工作准确等级应符合综合误差的要求; 短路电流倍数无可靠数据时,可按断路器的额定开断 电流确定最大短路电流;
1) 电流互感器的工作准确等级应符合综合误差的要求; 短路电流倍数无可靠数据时,可按断路器的额定开断 电流确定最大短路电流;


2) 当全部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时,电压互感器至保护和 自动装置屏的电缆压降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3%;
2) 当全部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时,电压互感器至保护和自动装置屏的电缆压降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3%;


3)在最大负荷下,操作母线至设备的电压降,不应超过 额定电压的10%。
3)在最大负荷下,操作母线至设备的电压降,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0%。


6 控制电缆宜选用多芯电缆,并应留有适当的备用芯;不 同安装单位的回路不应共用同一根电缆。
6 控制电缆宜选用多芯电缆,并应留有适当的备用芯;不同安装单位的回路不应共用同一根电缆。


7 电压回路选用电压型端子, 一个端子最多允许接两根导 线;电流回路选用电流型端子, 一个端子只允许接一根导线,当 多根导线需要并接时,应选用带短接片的电流型端子在端子排上 并接。
7 电压回路选用电压型端子, 一个端子最多允许接两根导 线;电流回路选用电流型端子, 一个端子只允许接一根导线,当 多根导线需要并接时,应选用带短接片的电流型端子在端子排上 并接。


8 屏内设备与屏外设备以及屏内不同安装单位设备之间连 接均应经端子排,同一根外部电缆的芯线不宜接至屏两侧的端
8 屏内设备与屏外设备以及屏内不同安装单位设备之间连 接均应经端子排,同一根外部电缆的芯线不宜接至屏两侧的端子排
 
43
 
子 排


9 在可能出现操作过电压的二次回路内,应采取降低操作 过电压的措施。
9 在可能出现操作过电压的二次回路内,应采取降低操作 过电压的措施。


10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供电电源,应有监视其完好性的措 施;供电电源侧的保护设备应与装置内保护设备相互配合。
10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供电电源,应有监视其完好性的措施;供电电源侧的保护设备应与装置内保护设备相互配合。


5.13.2 电流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2 电流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365行: 第1,476行:
5.13.3 电压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3 电压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用电压互感器主二次绕组的准确级 应为3P, 剩余电压绕组准确级应为6P。
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用电压互感器主二次绕组的准确级应为3P, 剩余电压绕组准确级应为6P。
 
2 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额定电压,对中性点不接地系 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应为100V/3V。


3 当条件受限,测量仪表和保护或自动装置共用电压互感 器的同一个二次绕组时,应选用保护用电压互感器。此时,保护 或自动装置和测量仪表应分别经各自的熔断器或自动开关接入。
2 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额定电压,对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应为100V/3V。


4 电压互感器的一次侧隔离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 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3 当条件受限,测量仪表和保护或自动装置共用电压互感器的同一个二次绕组时,应选用保护用电压互感器。此时,保护 或自动装置和测量仪表应分别经各自的熔断器或自动开关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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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压互感器的一次侧隔离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5 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中性点或线圈引出端之一应接地。对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宜采用B 相接地方式,也 可采用中性点接地方式;对V-V 接线的电压互感器,宜采用B 相接地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 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中性点或线圈引出端之一应接地。对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宜采用B 相接地方式,也 可采用中性点接地方式;对V-V 接线的电压互感器,宜采用B相接地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引出端之一应接地;
1)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引出端之一应接地;
第1,385行: 第1,494行:
6 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除剩余电压绕组和另有规定 者外,应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在接地线上不应安装有开断可 能的设备。当采用B 相接地时,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应安装在线 圈引出端与接地点之间。
6 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除剩余电压绕组和另有规定 者外,应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在接地线上不应安装有开断可 能的设备。当采用B 相接地时,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应安装在线 圈引出端与接地点之间。


7 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试验用引出线上应装设熔断 器或自动开关。
7 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试验用引出线上应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


8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 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或采取其他措施, 将保护装置解除工作并发出信号;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 设有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8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 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或采取其他措施, 将保护装置解除工作并发出信号;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 设有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第1,395行: 第1,504行:
5.14.2 中央信号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5.14.2 中央信号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1 中央事故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断路器事故跳闸时,能 瞬时发出音响信号,在控制屏上或配电装置上还应有表示该回路 事故跳闸的灯光或其他指示信号;
1 中央事故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断路器事故跳闸时,能瞬时发出音响信号,在控制屏上或配电装置上还应有表示该回路 事故跳闸的灯光或其他指示信号;
 
2 中央预告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回路发生故障时,能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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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发出预告音响信号,并有显示故障性质和地点的指示信号(灯 光或信号继电器);
2 中央预告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回路发生故障时,能瞬时发出预告音响信号,并有显示故障性质和地点的指示信号(灯 光或信号继电器);


3 中央事故音响与预告音响信号应有区别: 一般事故音响 信号用电笛,预告音响信号用电铃;
3 中央事故音响与预告音响信号应有区别: 一般事故音响 信号用电笛,预告音响信号用电铃;
第1,427行: 第1,532行:
5.14.5 采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在其后台机或集控中心 的监控机上都可完成变电所的所有报警功能。
5.14.5 采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在其后台机或集控中心 的监控机上都可完成变电所的所有报警功能。


5.14.6 对35kV、20kV 或 1 0kV 变电所的中央信号装置,可根 46
5.14.6 对35kV、20kV 或 10kV 变电所的中央信号装置,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采用上述一种或两种装置的组合构成中央信号系统。
 
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采用上述一种或两种装置的组合构成中 央信号系统。


===5.15 电气测量===
===5.15 电气测量===
第1,447行: 第1,550行:
表5.15.1-1 电测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要求
表5.15.1-1 电测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要求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电测量装置类型名称 | | 准确度(级) |
! colspan="2" | 电测量装置类型名称
|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测量部分(交流采样) | | 误差不大于0.5% |
! 准确度(级)
| 常用电测量仪表、  综合保护装置中的  测量部分 | 指针式交流仪表 | 1.5 |
|-
| 1.0(经变送器二次测量) |
| colspan="2" |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测量部分(交流采样)
| 1.5 |
| 误差不大于0.5%
| 数字式仪表 | 0.5 |
|-
| 记录型仪表 | 应满足测量对象的准确度要求 |
| rowspan="5" | 常用电测量仪表、综合保护装置中的测量部分
| rowspan="3" | 指针式交流仪表
| 1.5
|-
| 1.0(经变送器二次测量)
|-
| 1.5
|-
| 数字式仪表
| 0.5
|-
| 记录型仪表
| 应满足测量对象的准确度要求
|}


6 交流回路指示仪表的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2.5级,直流 回路指示仪表的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接于电测量变送器 二次侧仪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用于电测量装置的电流、 电压互感器及附件、配件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5.15.1-2的规定。
6 交流回路指示仪表的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2.5级,直流 回路指示仪表的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接于电测量变送器 二次侧仪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用于电测量装置的电流、 电压互感器及附件、配件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5.15.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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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5.1-2 电测量装置电流、电压互感器及附件、
表5.15.1-2 电测量装置电流、电压互感器及附件、
第1,465行: 第1,579行:
配件准确度要求(级)
配件准确度要求(级)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电测量装置准确度 | 附件、配件准确度 | | |
! rowspan="2" | 电测量装置准确度
| 电流、电压互感器 | 变送器 | 分流器 |
! colspan="3" | 附件、配件准确度
| 0.5 | 0.5 | 0.5 | 0.5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1.0 | 0.5 | 0.5 | 0.5 |
| 电流、电压互感器
| 1.5 | 1.0 | 0.5 | 0.5 |
| 变送器
| 2.5 | 1.0 | 0.5 | 0.5 |
| 分流器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0.5
| 0.5
| 0.5
| 0.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
| 0.5
| 0.5
| 0.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
| 1.0
| 0.5
| 0.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1.0
| 0.5
| 0.5
|}


7 指针式测量仪表测量范围的选择,宜保证电力设备额定 值指示在仪表标度尺的2/3处。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设备和 回路,测量仪表宜选用过负荷仪表。
7 指针式测量仪表测量范围的选择,宜保证电力设备额定 值指示在仪表标度尺的2/3处。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设备和 回路,测量仪表宜选用过负荷仪表。


8 多个同类型电力设备和回路的电测量可采用选择测量 方式。
8 多个同类型电力设备和回路的电测量可采用选择测量方式。


9 无功补偿装置的测量仪表量程应满足设备允许通过的最 大电流和允许耐受的最高电压的要求。并联电容器组的电流测量 应按并联电容器组持续通过的电流为其额定电流的1.3倍设计。
9 无功补偿装置的测量仪表量程应满足设备允许通过的最大电流和允许耐受的最高电压的要求。并联电容器组的电流测量 应按并联电容器组持续通过的电流为其额定电流的1.3倍设计。


10 计算机监控系统中的测量部分、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中 的测量部分,当其精度满足要求时,可取代相应的常用电测量 仪表。
10 计算机监控系统中的测量部分、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中的测量部分,当其精度满足要求时,可取代相应的常用电测量 仪表。


11 直接仪表测量中配置的电测量装置,应满足相应一次回 路动热稳定的要求。
11 直接仪表测量中配置的电测量装置,应满足相应一次回路动热稳定的要求。


5.15.2 电流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2 电流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492行: 第1,627行:
2) 无功补偿装置;
2) 无功补偿装置;


3) 柴油发电机接至低压应急段进线及交流不间断电源装 置的进线回路;
3) 柴油发电机接至低压应急段进线及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的进线回路;


4) 35kV 、20kV 或 1 0kV 和 1kV 及以下的供配电干线;
4) 35kV 、20kV 或 10kV 和 1kV 及以下的供配电干线;


5) 母线联络和母线分段断路器回路; 48
5) 母线联络和母线分段断路器回路;


6) 55kW 及以上的电动机;
6) 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7)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他回路。
7)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他回路。


2 三相电流基本平衡的回路,可采用一只电流表测量其中 一相电流。下列装置及回路应采用三只电流表分别测量三相 电 流
2 三相电流基本平衡的回路,可采用一只电流表测量其中一相电流。下列装置及回路应采用三只电流表分别测量三相电流


1) 无功补偿装置;
1) 无功补偿装置;
第1,524行: 第1,659行:
1 交流系统的各段母线,应测量交流电压。
1 交流系统的各段母线,应测量交流电压。


2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母线和回路,应 监测交流系统的绝缘。
2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母线和回路,应监测交流系统的绝缘。


3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母线,宜测量母 线的一个线电压和监测绝缘的三个相电压。
3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母线,宜测量母线的一个线电压和监测绝缘的三个相电压。


4 应急柴油发电机定子回路的绝缘监测,可采用测量发电 机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零序电压方式,也可采用测量发电 机的三个相电压方式。
4 应急柴油发电机定子回路的绝缘监测,可采用测量发电机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零序电压方式,也可采用测量发电机的三个相电压方式。


5 下列回路应测量直流电压:
5 下列回路应测量直流电压:
第1,545行: 第1,680行:


1) 直流系统的主母线和重要的直流回路;
1) 直流系统的主母线和重要的直流回路;
49


2) 重要电力整流装置的输出回路。
2) 重要电力整流装置的输出回路。


7 直流系统应装设直接测量绝缘电阻值的绝缘监测装置, 其测量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7 直流系统应装设直接测量绝缘电阻值的绝缘监测装置,其测量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5.15.4 功率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4 功率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568行: 第1,701行:
5.15.5 谐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5 谐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谐波监测点,宜装设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测量仪表。 谐波监测点应结合谐波源的分布布置,并应覆盖各个供电电压 等级。
1 在谐波监测点,宜装设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测量仪表。谐波监测点应结合谐波源的分布布置,并应覆盖各个供电电压等级。


2 下列回路宜设置谐波监测点:
2 下列回路宜设置谐波监测点:


1) 35kV、20kV 或10kV 无功补偿装置所连接母线的谐 波电压;
1) 35kV、20kV 或10kV 无功补偿装置所连接母线的谐波电压;


2) 向谐波源用户供电的线路送电端;
2) 向谐波源用户供电的线路送电端;


3)一条供电线路上接有两个及以上不同部门的谐波源用 户时,谐波源用户受电端;
3)一条供电线路上接有两个及以上不同部门的谐波源用户时,谐波源用户受电端;


4) 其他有必要监测的回路。
4) 其他有必要监测的回路。


3 用于谐波测量的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准确度不宜 低于0.5级。
3 用于谐波测量的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准确度不宜低于0.5级。


4 谐波测量的次数不应少于15次。
4 谐波测量的次数不应少于15次。


5 谐波电流和电压的测量可采用数字式仪表,测量仪表的 准确度不宜低于1.0级。
5 谐波电流和电压的测量可采用数字式仪表,测量仪表的准确度不宜低于1.0级。


===5.16 电能计量===
===5.16 电能计量===
第1,590行: 第1,723行:
5.16.1 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16.1 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能计量装置应满足供电、用电准确计量的要求。 50
1 电能计量装置应满足供电、用电准确计量的要求。


2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其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和计量电能的 多少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其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和计量电能的多少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月平均用电量5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10MVA 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应采用I 类电能计 量装置;
1)月平均用电量5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10MVA 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应采用I类电能计量装置;


2)月平均用电量1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2MVA 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应采用Ⅱ类电能计量 装置;
2)月平均用电量1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2MVA 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应采用Ⅱ类电能计量装置;


3)月平均用电量100MWh 以上或负荷容量为315kVA 及 以上的计费用户,以及无功补偿装置的电能计量装置, 应采用Ⅲ类电能计量装置;
3)月平均用电量100MWh 以上或负荷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以及无功补偿装置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Ⅲ类电能计量装置;


4)负荷容量为315kVA 以下的计费用户,应采用IV类电 能计量装置;
4)负荷容量为315kVA 以下的计费用户,应采用IV类电能计量装置;


5)单相电力用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V 类电能 计量装置。
5)单相电力用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V类电能计量装置。


3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5.16.1的规定。
3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5.16.1的规定。
第1,608行: 第1,741行:
表5.16.1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要求
表5.16.1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要求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电能计量  装置类别 | 准确度(级) | | | |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 电能计量装置类别
| 有功电能表 | 无功电能表 | 电压互感器 | 电流互感器 |
! colspan="4" style="text-align:center; 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准确度(级)
| I类 | 0.2S | 2.0 | 0.2 | 0.2S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Ⅱ 类 | 0.5S | 2.0 | 0.2 | 0.2S |
| 有功电能表
| Ⅲ类 | 1.0 | 2.0 | 0.5 | 0.5S |
| 无功电能表
| IV类 | 2.0 | 2.0 | 0.5 | 0.5S |
| 电压互感器
| V类 | 2.0 | 一 | 一 | 0.5S |
| 电流互感器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4 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计量有功电 能、感性和容性无功电能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按最大需量计收 基本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最大需量功能的电能表;实行分时电 价的用户应装设复费率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
| I类
| 0.2S
| 2.0
| 0.2
| 0.2S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Ⅱ类
| 0.5S
| 2.0
| 0.2
| 0.2S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Ⅲ类
| 1.0
| 2.0
| 0.5
| 0.5S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IV类
| 2.0
| 2.0
| 0.5
| 0.5S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V类
| 2.0
| 一
| 一
| 0.5S
|}


5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宜 51
4 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计量有功电能、感性和容性无功电能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按最大需量计收 基本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最大需量功能的电能表;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装设复费率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


采用三相三线的接线方式。照明变压器、照明与动力共用的变压 器以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0%的电力用户线路,应采用三 相四线的接线方式。
5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三相三线的接线方式。照明变压器、照明与动力共用的变压 器以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0%的电力用户线路,应采用三 相四线的接线方式。


6 应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的电能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 电能表,标定电流不宜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 (对S 级为20%),额定最大电流宜为额定二次电流的120%。直 接接入式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按正常运行负荷电流的30%选择。
6 应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的电能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 电能表,标定电流不宜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 (对S 级为20%),额定最大电流宜为额定二次电流的120%。直 接接入式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按正常运行负荷电流的30%选择。
第1,650行: 第1,812行:
3 计费用的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宜设置在供用电设施的产 权分界处,并应按供电企业对不同计费方式的规定确定。
3 计费用的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宜设置在供用电设施的产 权分界处,并应按供电企业对不同计费方式的规定确定。


52


==6 自 备 电 源==
==6 自 备 电 源==
第1,662行: 第1,823行:
1 机房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地下室、裙房屋面。当地下 室为三层及以上时,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并靠近变电所设置。机 房宜靠建筑外墙布置,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 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1 机房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地下室、裙房屋面。当地下 室为三层及以上时,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并靠近变电所设置。机 房宜靠建筑外墙布置,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 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2 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储油间、备品 备件储藏间等。当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不大于1000kW 或总容量不 大于1200kW 时,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可合并设置在同一 房间。
2 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储油间、备品 备件储藏间等。当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不大于1000kW 或总容量不 大于1200kW 时,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可合并设置在同一房间。


3 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 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3 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 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第1,670行: 第1,831行:
6.1.3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和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 合下列规定:
6.1.3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和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容量与台数应根据应急或备用负荷大小以及单台电 动机最大启动容量等综合因素确定。当应急或备用负荷较大时, 可采用多机并列运行,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并机台数不宜超过 4台,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并机台数不宜超过7台。额定电压为 230V/400V 的机组并机后总容量不宜超过3000kW 。当受并机条
1 机组容量与台数应根据应急或备用负荷大小以及单台电 动机最大启动容量等综合因素确定。当应急或备用负荷较大时, 可采用多机并列运行,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并机台数不宜超过 4台,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并机台数不宜超过7台。额定电压为 230V/400V 的机组并机后总容量不宜超过3000kW 。当受并机条件限制时,可实施分区供电。
 
53
 
件限制时,可实施分区供电。


2 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容量可按配电 变压器总容量的10%~20%进行估算。施工图设计阶段,宜按 下列方法计算的最大容量确定:
2 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容量可按配电 变压器总容量的10%~20%进行估算。施工图设计阶段,宜按 下列方法计算的最大容量确定:
第1,686行: 第1,843行:
3 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容量的选择,应按工作电源所带全部 容量或一级二级负荷容量确定。
3 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容量的选择,应按工作电源所带全部 容量或一级二级负荷容量确定。


4 当有电梯负荷时,在全电压启动最大容量笼型电动机情 况下,发电机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当无电梯负 荷时,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当条件允许时, 电动机可采用降压启动方式。
4 当有电梯负荷时,在全电压启动最大容量笼型电动机情 况下,发电机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当无电梯负 荷时,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当条件允许时,电动机可采用降压启动方式。


5 当多台机组需要并机时,应选择型号、规格和特性相同 的机组和配套设备。
5 当多台机组需要并机时,应选择型号、规格和特性相同 的机组和配套设备。


6 宜选用高速柴油发电机组和无刷励磁交流同步发电机, 配自动电压调整装置。选用的机组应装设快速自启动装置和电源 自动切换装置。
6 宜选用高速柴油发电机组和无刷励磁交流同步发电机,配自动电压调整装置。选用的机组应装设快速自启动装置和电源 自动切换装置。


7 当发电机房设置不能满足周边环境噪声要求时,宜选择 自带消声处理装置的发电机组。
7 当发电机房设置不能满足周边环境噪声要求时,宜选择自带消声处理装置的发电机组。


8 柴油发电机组的单机容量,额定电压为3kV~10kV 时 不宜超过2400kW, 额定电压为1kV 以下时不宜超过1600kW。
8 柴油发电机组的单机容量,额定电压为3kV~10kV 时 不宜超过2400kW, 额定电压为1kV 以下时不宜超过1600kW。
第1,703行: 第1,860行:


2 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


1)机组宜横向布置;
1)机组宜横向布置;
第1,714行: 第1,869行:
表6.1.4 机组之间及机组外廓与墙壁的最小净距(m)
表6.1.4 机组之间及机组外廓与墙壁的最小净距(m)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容 量 ( k W ) 项 目 | | 64以下 | 75~ 150 | 200~ 400 | 500~ 1500 | 1600~ 2000 | 2100~ 2400 |
! colspan="2" | 容量( kW ) \ 项目
| 机组操作面 | a | 1.5 | 1.5 | 1.5 | 1.5~2.0 | 2.0~2.2 | 2.2 |
! 64以下
| 机组背面 | b | 1.5 | 1.5 | 1.5 | 1.8 | 2.0 | 2.0 |
! 75~150
| 柴油机端 | c | 0.7 | 0.7 | 1.0 | 1.0~1.5 | 1.5 | 1.5 |
! 200~400
| 机组间距 | d | 1.5 | 1.5 | 1.5 | 1.5~2.0 | 2.0~2.3 | 2.3 |
! 500~1500
| 发电机端 | e | 1.5 | 1.5 | 1.5 | 1.8 | 1.8~2.2 | 2.2 |
! 1600~2000
| 机房净高 | h | 2.5 | 3.0 | 3.0 | 4.0~5.0 | 5.0~5.5 | 5.5 |
! 2100~2400
 
|-
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 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
| 机组操作面
 
| a
| 1.5
| 1.5
| 1.5
| 1.5~2.0
| 2.0~2.2
| 2.2
|-
| 机组背面
| b
| 1.5
| 1.5
| 1.5
| 1.8
| 2.0
| 2.0
|-
| 柴油机端
| c
| 0.7
| 0.7
| 1.0
| 1.0~1.5
| 1.5
| 1.5
|-
| 机组间距
| d
| 1.5
| 1.5
| 1.5
| 1.5~2.0
| 2.0~2.3
| 2.3
|-
| 发电机端
| e
| 1.5
| 1.5
| 1.5
| 1.8
| 1.8~2.2
| 2.2
|-
| 机房净高
| h
| 2.5
| 3.0
| 3.0
| 4.0~5.0
| 5.0~5.5
| 5.5
|}
<small>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 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small>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6.1.4机组布置.jpeg|400px]]


图6.1.4 机组布置
图6.1.4 机组布置
第1,732行: 第1,941行:
3 辅助设备宜布置在柴油机侧或靠机房侧墙。
3 辅助设备宜布置在柴油机侧或靠机房侧墙。


55
4 不同电压等级的发电机组可设置在同一发电机房内,当机组超过两台时,宜按相同电压等级相对集中设置。
 
4 不同电压等级的发电机组可设置在同一发电机房内,当 机组超过两台时,宜按相同电压等级相对集中设置。


5 机组热风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机组热风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1,766行: 第1,973行:
6.1.5 机房配电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6.1.5 机房配电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储油间采用的电力电缆或绝缘电线宜按多油污、 56
1 机房、储油间采用的电力电缆或绝缘电线宜按多油污、潮湿环境选择;
 
潮湿环境选择;


2 发电机配电屏的引出线宜采用耐火型铜芯电缆、耐火型 母线槽或矿物绝缘电缆;
2 发电机配电屏的引出线宜采用耐火型铜芯电缆、耐火型 母线槽或矿物绝缘电缆;
第1,808行: 第2,013行:
6.1.8 发电机组的自启动与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6.1.8 发电机组的自启动与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57
1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平时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市电中断时,低压发电机组应在30s 内供电,高压发电机组应在60s内供电。
 
1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平时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市 电中断时,低压发电机组应在30s 内供电,高压发电机组应在 60s内供电。


2 机组电源不得与市电并列运行,并应有能防止误并网的 联锁装置。
2 机组电源不得与市电并列运行,并应有能防止误并网的联锁装置。


3 当市电恢复正常供电后,应能自动切换至正常电源,机 组能自动退出工作,并延时停机。
3 当市电恢复正常供电后,应能自动切换至正常电源,机组能自动退出工作,并延时停机。


4 为了避免防灾用电设备的电动机同时启动而造成柴油发 电机组熄火停机,用电设备应具有不同延时,错开启动时间。重 要性相同时,宜先启动容量大的负荷。
4 为了避免防灾用电设备的电动机同时启动而造成柴油发 电机组熄火停机,用电设备应具有不同延时,错开启动时间。重 要性相同时,宜先启动容量大的负荷。
第1,826行: 第2,029行:
2)蓄电池组宜靠近启动发电机组设置,并应防止油、水 浸入;
2)蓄电池组宜靠近启动发电机组设置,并应防止油、水 浸入;


3) 应设置整流充电设备,其输出电压宜高于蓄电池组的 电动势50%,输出电流不小于蓄电池10h 放 电 率 电流;
3) 应设置整流充电设备,其输出电压宜高于蓄电池组的 电动势50%,输出电流不小于蓄电池10h 放 电率电流;


4) 当连续三次自启动失败,应在控制盘上发出报警信号;
4) 当连续三次自启动失败,应在控制盘上发出报警信号;


5) 应自动控制机组的附属设备,自动转换冷却方式和通 风方式。
5) 应自动控制机组的附属设备,自动转换冷却方式和通风方式。


6.1.9 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9 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836行: 第2,039行:
1 1kV 及以下发电机中性点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kV 及以下发电机中性点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只有单台机组时,发电机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机组的 接地形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1) 只有单台机组时,发电机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机组的接地形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2) 当多台机组并列运行时,每台机组的中性点均应经刀 58


开关或接触器接地。
2) 当多台机组并列运行时,每台机组的中性点均应经刀开关或接触器接地。


2 3kV~10kV 发电机组的接地方式宜采用中性点经低电阻 接地或不接地方式;经低电阻接地的系统中,当多台发电机组并 列运行时,每台机组均宜配置接地电阻。
2 3kV~10kV 发电机组的接地方式宜采用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或不接地方式;经低电阻接地的系统中,当多台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每台机组均宜配置接地电阻。


6.1.10 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0 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燃油来源及运输不便或机房内机组较多、容量较大时, 宜在建筑物主体外设置不大于15m³的储油罐;
1 当燃油来源及运输不便或机房内机组较多、容量较大时,宜在建筑物主体外设置不大于15m³的储油罐;


2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m³, 并 应 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2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m³, 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 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口宜高于柴油机的高压射 油 泵
3 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口宜高于柴油机的高压射油泵


4 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应装设电动和手动各一台,其 容量应按最大卸油量或供油量确定;
4 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应装设电动和手动各一台,其容量应按最大卸油量或供油量确定;


5 储油设施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5 储油设施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6.1.11 柴油发电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 柴油发电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860行: 第2,061行:
1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
1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


2 机房面积在50m² 及以下时宜设置不少于一个出入口, 在50m² 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搬运 机组的需要;门应为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发电机间与控制 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门应为甲 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
2 机房面积在50m² 及以下时宜设置不少于一个出入口, 在50m² 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搬运 机组的需要;门应为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发电机间与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


3 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 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 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 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的规定时,应做消声、隔声处理;
4 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的规定时,应做消声、隔声处理;
第1,870行: 第2,071行:
6 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 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6 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 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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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机房各工作房间的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6.1.11的规定。
 
表6.1.11 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
 
{| class="wikitable"
 
|-
! 名称 !! 火灾危险性类别 !! 耐火等级
 
|-
| 发电机间 || 丙 || 一级


7 机房各工作房间的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 表6.1.11的规定。
|-
| 控制室与配电室 || 戊 || 二级


表6.1.11 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
|-
| 储油间 || 丙 || 一级


| |  |  |
|}
| --- | --- | --- |
| 名称 | 火灾危险性类别 | 耐火等级 |
| 发电机间 | 丙 | 一级 |
| 控制室与配电室 | 戊 | 二级 |
| 储油间 | 丙 | 一级 |


8 机房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时,机房内应有足够的新风进 口及合理的排烟道位置。机房排烟应采取防止污染大气措施,并 应避开居民敏感区,排烟口宜内置排烟道至屋顶。
8 机房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时,机房内应有足够的新风进口及合理的排烟道位置。机房排烟应采取防止污染大气措施,并 应避开居民敏感区,排烟口宜内置排烟道至屋顶。


9 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进风 口面积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6倍。
9 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进风口面积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6倍。


10 当机房设置在裙房屋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当机房设置在裙房屋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所在屋面至地面应设置输油管道;输油管宜沿建 筑物外墙明敷或经专用竖井至地面输油接口;输油管 专用竖井宜沿建筑物外墙设置,且不宜采用全封闭 形式;
1) 机房所在屋面至地面应设置输油管道;输油管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或经专用竖井至地面输油接口;输油管 专用竖井宜沿建筑物外墙设置,且不宜采用全封闭形式;


2) 输油接口附近应设置户外型单相插座,并预留移动式 输油泵操作空间;
2) 输油接口附近应设置户外型单相插座,并预留移动式输油泵操作空间;


3) 输油管底部应设手动泄油阀,其下方应设应急泄油池, 池内应堆积卵石,且其容量应足以容纳输油管内滞留 的柴油。
3) 输油管底部应设手动泄油阀,其下方应设应急泄油池,池内应堆积卵石,且其容量应足以容纳输油管内滞留的柴油。


6.1.12 柴油发电机房接地与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 柴油发电机房接地与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901行: 第2,109行:
2 燃油系统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2 燃油系统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3 控制室与值班室应设通信电话,并应设消防专用电话 分机。
3 控制室与值班室应设通信电话,并应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6.1.13 柴油发电机房给水排水专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6.1.13 柴油发电机房给水排水专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机组运行技术条件要求; 60
1 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机组运行技术条件要求;


2 柴油机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时,应设置膨胀水箱,其 装设位置应高于柴油机冷却水的最高水位;
2 柴油机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时,应设置膨胀水箱,其装设位置应高于柴油机冷却水的最高水位;


3 冷却水泵应为一机一泵,当柴油机自带水泵时,宜设1 台备用泵;
3 冷却水泵应为一机一泵,当柴油机自带水泵时,宜设1台备用泵;


4 当机组采用分体散热系统时,分体散热器应带有补充 水箱;
4 当机组采用分体散热系统时,分体散热器应带有补充水箱;


5 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
5 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
第1,925行: 第2,133行:
表6.1.14 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
表6.1.14 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房间名称 | 冬季 | | 夏季 | |
! rowspan="2" | 房间名称
| 温度(℃) | 湿度(%) | 温度(℃) | 湿度(%) |
! colspan="2" | 冬季
| 机房(就地操作) | 15~30 | 30~60 | 30~35 | 40~75 |
! colspan="2" | 夏季
| 机房(隔室操作、自动化) | 5~30 | 30~60 | ≤37 | ≤75 |
|-
| 控制室及配电室 | 16~18 | ≤75 | 28~30 | ≤75 |
| 温度(℃)
| 值班室 | 16~20 | ≤75 | ≤28 | ≤75 |
| 湿度(%)
| 温度(℃)
| 湿度(%)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机房(就地操作)
| 15~30
| 30~60
| 30~35
| 40~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机房(隔室操作、自动化)
| 5~30
| 30~60
| ≤37
| ≤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控制室及配电室
| 16~18
| ≤75
| 28~30
| ≤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值班室
| 16~20
| ≤75
| ≤28
| ≤75
|}


4 安装自启动机组的机房,应满足机组自启动温度要求; 当环境温度达不到启动要求时,应采用局部或整机预热措施;在 湿度较高的地区,应考虑防结露措施。
4 安装自启动机组的机房,应满足机组自启动温度要求; 当环境温度达不到启动要求时,应采用局部或整机预热措施;在 湿度较高的地区,应考虑防结露措施。
第1,942行: 第2,177行:
6.2.2 EPS 的选择和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 EPS 的选择和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 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
1 EPS 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61
 
选 择


2 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的EPS; 纯 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的EPS。
2 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的EPS; 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的EPS。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 容量的1.3倍。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 容量的1.3倍。


4 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间的3倍配置, 有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时EPS 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 间的1倍配置。
4 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间的3倍配置,有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时EPS 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 间的1倍配置。


5 EPS单机容量不应大于90kVA。
5 EPS单机容量不应大于90kVA。
第1,960行: 第2,191行:
1) 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1) 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2) 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
2) 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其他场所不应大于5s;
 
0.25s, 其他场所不应大于5s;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 金融、商业 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 金融、商业 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第1,986行: 第2,215行:
1 UPS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
1 UPS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


2 为信息网络系统供电时,UPS 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 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
2 为信息网络系统供电时,UPS 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 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62
 
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3 当选用两台UPS 并列供电时,每台UPS 的额定输出功 率应大于信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
3 当选用两台UPS 并列供电时,每台UPS 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


4 UPS 的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 电时间的要求选定;
4 UPS 的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


5 UPS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5 UPS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6.3.4 当 UPS 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 措施。
6.3.4 当 UPS 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6.3.5 UPS的交流输入端可配置输入滤波器,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6.3.5 UPS的交流输入端可配置输入滤波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 (THDi) 宜小于5%,输 入功率因数应大于0.93;
1 满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 (THDi) 宜小于5%,输入功率因数应大于0.93;


2 半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 (THDi) 宜小于7%,输 入功率因数应大于0.90。
2 半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 (THDi) 宜小于7%,输入功率因数应大于0.90。


6.3.6 UPS的输出电压波形应为连续的正弦波,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6.3.6 UPS的输出电压波形应为连续的正弦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载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 (THDu) 应小于或等 于2%;
1 满载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 (THDu) 应小于或等于2%;


2 满载非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THDu) 应小于或等 于4%。
2 满载非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THDu) 应小于或等于4%。


6.3.7 当UPS 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S 、TT 接地形式时, 中性点应接地。
6.3.7 当UPS 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S 、TT 接地形式时,中性点应接地。


6.3.8 大容量UPS 应具有标准通信接口,并应对第三方软件 开放。
6.3.8 大容量UPS 应具有标准通信接口,并应对第三方软件开放。


6.3.9 大容量UPS 宜具有对每节蓄电池监测的功能,并能在监 视屏上显示。
6.3.9 大容量UPS 宜具有对每节蓄电池监测的功能,并能在监视屏上显示。


6.3.10 UPS 宜分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6.3.10 UPS 宜分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6.3.11 当 UPS 的输入电源直接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提供时, 其与柴油发电机容量的配比不宜小于1:1 . 2。蓄电池初装容量 的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5min。
6.3.11 当 UPS 的输入电源直接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提供时,其与柴油发电机容量的配比不宜小于1:1 . 2。蓄电池初装容量的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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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低 压 配 电==
==7 低 压 配 电==
第2,028行: 第2,251行:
===7.1 一 般 规 定===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 及以下的低 压配电设计。
7.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 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 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 能配电系统。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 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 能配电系统。
第2,042行: 第2,265行: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 超过三级;
1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2 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2 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第2,050行: 第2,273行:
4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 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 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4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 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 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7.2 低压配电系统===
===7.2 低压配电系统===
第2,056行: 第2,279行:
7.2.1 多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 多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电源进线宜采用电缆并埋地敷设,进线处应设置总
1 低压电源进线宜采用电缆并埋地敷设,进线处应设置总柜),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总电源箱(柜)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的箱体,箱电器应适应室外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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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总电源箱(柜)宜设在
 
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的箱体,箱 电器应适应室外环境的要求;


2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宜分别自成配
2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宜分别自成配


3 当用电负荷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
3 当用电负荷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并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室,并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4 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 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4 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7.2.2 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7.2.2 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076行: 第2,291行: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系统。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系统。


2 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时,宜从变电所以放 射式配电。
2 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时,宜从变电所以放射式配电。


3 高层民用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 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3 高层民用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1) 高层公共建筑配电箱的设置和配电回路应根据负荷性 质按防火分区划分;
1) 高层公共建筑配电箱的设置和配电回路应根据负荷性质按防火分区划分;


2) 400A 及以上宜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2) 400A 及以上宜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3) 400A 以下可采用电缆干线以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 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宜采用预制分支电缆或T 接箱等 方式引至各配电箱;
3) 400A 以下可采用电缆干线以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宜采用预制分支电缆或T 接箱等方式引至各配电箱;


4) 可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4) 可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第2,092行: 第2,307行:
1 长距离敷设的刚性供电干线,应避免预期的位移引起的 损伤;
1 长距离敷设的刚性供电干线,应避免预期的位移引起的 损伤;


2 固定敷设的线路与所有重要设备、供配电装置之间的连 接应选用可靠的柔性连接;
2 固定敷设的线路与所有重要设备、供配电装置之间的连接应选用可靠的柔性连接;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 避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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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避难层;


4 超高层建筑的垂直干线可采用电缆转接封闭式母线 式供电。
4 超高层建筑的垂直干线可采用电缆转接封闭式母线式供电。


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 用线路配电。
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 用线路配电。
第2,110行: 第2,323行:
7.3.1 特 低 电 压 (ELV) 作为保护措施包括安全特低电压 (SELV) 和保护特低电压 (PELV), 其电压不超过《建筑物电 气装置的电压区段》 GB/T 18379-2011规定的电压区段I 的 上 限值,即交流50V。
7.3.1 特 低 电 压 (ELV) 作为保护措施包括安全特低电压 (SELV) 和保护特低电压 (PELV), 其电压不超过《建筑物电 气装置的电压区段》 GB/T 18379-2011规定的电压区段I 的 上 限值,即交流50V。


7.3.2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设备,可作为特低电压 (ELV) 配 电系统的电源:
7.3.2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设备,可作为特低电压 (ELV) 配电系统的电源:


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源电压为1100V 及以下的变压 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7部分:安全隔离 变压器和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 GB 19212.7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源电压为1100V 及以下的变压 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7部分:安全隔离 变压器和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 GB 19212.7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第2,118行: 第2,331行:
3 电化学电源或其他独立于较高电压回路的电源;
3 电化学电源或其他独立于较高电压回路的电源;


4 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即使内部发生故 障,其输出电压也不超过交流50V; 或允许该电子设备故障时输 出较高电压,但能保证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或当带电部分与外露可 导电部分间发生故障时,其端电压能立即降至小于交流50V;
4 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即使内部发生故障,其输出电压也不超过交流50V; 或允许该电子设备故障时输 出较高电压,但能保证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或当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间发生故障时,其端电压能立即降至小于交流50V;


5 低压供电的移动式电源。
5 低压供电的移动式电源。
第2,124行: 第2,337行:
7.3.3 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7.3.3 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的配电回路应满足下列 66
1 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的配电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要 求


1)配电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其他SELV 或 PELV 回路之间 应具有基本绝缘;与其他非特低压回路带电部分之间 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做保护隔离,也可采用基 本绝缘加上按其中最高电压设置的保护屏蔽;
1)配电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其他SELV 或 PELV 回路之间 应具有基本绝缘;与其他非特低压回路带电部分之间 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做保护隔离,也可采用基 本绝缘加上按其中最高电压设置的保护屏蔽;


2)当采用安全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地之 间应具有基本绝缘,其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保 护导体以及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做电气连接;
2)当采用安全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地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其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保 护导体以及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做电气连接;


3)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与其他回 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触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 SELV 保护外,还应依靠与SELV 回路接触的其他回 路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击防护措施来保护;
3)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与其他回 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触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 SELV 保护外,还应依靠与SELV 回路接触的其他回 路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击防护措施来保护;
第2,136行: 第2,347行:
4)当采用保护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和由保护特低电压 回路供电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4)当采用保护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和由保护特低电压 回路供电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2 特低电压的回路布线系统与具有基本绝缘的其他回路带 电部分之间的保护分隔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2 特低电压的回路布线系统与具有基本绝缘的其他回路带电部分之间的保护分隔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回路导线除应具有基本绝缘外,还应具有绝缘护套或 应将其置于非金属护套或绝缘外壳(外护物)内;
1)回路导线除应具有基本绝缘外,还应具有绝缘护套或应将其置于非金属护套或绝缘外壳(外护物)内;


2)回路应用接地的金属护套或接地的金属屏蔽物与电压 高于交流50V 的回路的导体隔开;
2)回路应用接地的金属护套或接地的金属屏蔽物与电压高于交流50V 的回路的导体隔开;


3)回路导体可与高于交流50V 的回路导体共用一根多芯 电缆或导体组,但回路导体应按其中最高的电压加以 绝 缘
3)回路导体可与高于交流50V 的回路导体共用一根多芯电缆或导体组,但回路导体应按其中最高的电压加以绝缘


4) 将 SELV 和 PELV 回路与其他回路拉开距离。
4) 将 SELV 和 PELV 回路与其他回路拉开距离。
第2,154行: 第2,365行:
3) S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应具有保护接地线的接点。
3) S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应具有保护接地线的接点。


7.3.4 当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回路的标称电压超过交 流25V 或电气设备被液体浸没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7.3.4 当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回路的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或电气设备被液体浸没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67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且只有采取破坏性手段 才能除去该绝缘层;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且只有采取破坏性手段 才能除去该绝缘层;
第2,190行: 第2,399行:
5) 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场所。
5) 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场所。


4 非消防负荷线缆的绝缘类型及燃烧性能选择应符合本标 准第13.9节的规定。
4 非消防负荷线缆的绝缘类型及燃烧性能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13.9节的规定。


5 绝缘导体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室内敷设塑料绝缘电 线不应低于0.45kV/0.75kV, 电力电缆不应低于0.6kV/1kV。
5 绝缘导体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室内敷设塑料绝缘电 线不应低于0.45kV/0.75kV, 电力电缆不应低0.6kV/1kV。


6 对于不轻易改变使用功能、不易更换电线电缆的场所宜 采用寿命较长电线电缆。
6 对于不轻易改变使用功能、不易更换电线电缆的场所宜 采用寿命较长电线电缆。


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68


1 导体的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 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并应按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进行修正;
1 导体的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 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并应按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进行修正;
第2,210行: 第2,417行:
表7.4.2 导体最小允许截面积
表7.4.2 导体最小允许截面积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布线系统型式 | 线路用途 | 导体最小截面积(mm²) | |
! rowspan="2" | 布线系统型式
| | 铝/铝合金 |
! rowspan="2" | 线路用途
| 固定敷设的电缆和绝缘 电线 | 电力和照明线路 | 1.5 | 10 |
! colspan="2" | 导体最小截面积(mm²)
| 信号和控制线路 | 0.5 | 一 |
|-
| 固定敷设的裸导体 | 电力(供电)线路 | 10 | 16 |
| style="text-align:center; font-weight:bold;" | 铜
| 信号和控制线路 | 4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font-weight:bold;" | 铝/铝合金
| 软导体及电缆的连接 | 任何用途 | 0.75 | 一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特殊用途的特低压电路 | 0.75 | 一 |
| rowspan="2" | 固定敷设的电缆和绝缘电线
 
| 电力和照明线路
注:特低压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 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T 16895.30的有关规定确定。
| 1.5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信号和控制线路
| 0.5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rowspan="2" | 固定敷设的裸导体
| 电力(供电)线路
| 10
| 1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信号和控制线路
| 4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rowspan="2" | 软导体及电缆的连接
| 任何用途
| 0.75
| 一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特殊用途的特低压电路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0.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一
|}


<small>注:特低压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 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T 16895.30的有关规定确定。
</small>
7.4.3 导体敷设的环境温度与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 导体敷设的环境温度与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229行: 第2,462行:
2 导体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2 导体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对于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应采用埋深处历年最 热月的平均地温;
1) 对于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应采用埋深处历年最热月的平均地温;
 
2) 敷设在室外空气中或电缆沟中时,应采用敷设地区最 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3) 敷设在室内空气中时,应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 高温度平均值,有机械通风的应采用通风设计温度;


4) 敷设在室内电缆沟和无机械通风的电缆竖井中时,应 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加5℃。
2) 敷设在室外空气中或电缆沟中时,应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69
3) 敷设在室内空气中时,应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有机械通风的应采用通风设计温度;


3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 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 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 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 确定。
4) 敷设在室内电缆沟和无机械通风的电缆竖井中时,应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加5℃。


4 当土壤热阻系数与载流量对应的热阻系数不同时,敷设 在土壤中的电缆的载流量应进行校正,其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3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 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 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 确定。


布线系统》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确定。
4 当土壤热阻系数与载流量对应的热阻系数不同时,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的载流量应进行校正,其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确定。


7.4.4 电缆采用不同敷设方式时,其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符合 下列规定:
7.4.4 电缆采用不同敷设方式时,其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符合 下列规定:
第2,253行: 第2,482行:
表7.4.44芯或5芯电缆存在谐波电流时的校正系数
表7.4.44芯或5芯电缆存在谐波电流时的校正系数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相电流中三次谐波  分 量 ( % ) | 校正系数 | |
! rowspan="2" | 相电流中三次谐波分量 (%)
| 按相电流选择截面积 | 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截面积 |
! colspan="2" | 校正系数
| 0~15 | 1.00 | 一 |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15~33 | 0.86 | 一 |
| 按相电流选择截面积
| 33~45 | | 0.86 |
| 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截面积
| >45 | — | 1.0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0~15
注:相电流的三次谐波分量是三次谐波与基波(一次谐波)的比值,用%表示。
| 1.00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33
| 0.86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3~45
|  
| 0.8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
| —
| 1.00
|}


70
<small>注:相电流的三次谐波分量是三次谐波与基波(一次谐波)的比值,用%表示。</small>


7.4.5 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 (PE) 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 列规定:
7.4.5 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 (PE) 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 列规定:
第2,280行: 第2,523行:
2 ) 对TT 或 TN 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积小于相导体截 面积的地方,中性导体上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该保护 应使相导体断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
2 ) 对TT 或 TN 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积小于相导体截 面积的地方,中性导体上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该保护 应使相导体断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


注:当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小于相导体的截面积,且在中性导体中的 电流预期不会超过相导体的电流值时,中性导体上不需要装设过电流保护。 在这两种情况下,中性导体应受到短路保护。
<small>注:当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小于相导体的截面积,且在中性导体中的 电流预期不会超过相导体的电流值时,中性导体上不需要装设过电流保护。 在这两种情况下,中性导体应受到短路保护。</small>


3 保护接地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保护接地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288行: 第2,531行:
2)当切断时间不超过5s 时,满足公式(7.4.5)要求;
2)当切断时间不超过5s 时,满足公式(7.4.5)要求;


(7.4.5)
<math>S\geqslant\frac{\sqrt{I^2t}}{k}</math>                (7.4.5)


式中:S——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 (mm²);
式中:S——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 (mm²);
第2,296行: 第2,539行: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的动作时间 (s);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的动作时间 (s);


k——由保护接地导体、绝缘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 71
k——由保护接地导体、绝缘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和最终温度决定的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 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 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附 录A 的有关 规定进行计算和选取。当计算所得截面积尺寸是非 标准尺寸时,应采用最接近的较大标准截面积的 导体 。
 
和最终温度决定的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 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 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附 录A 的有关 规定进行计算和选取。当计算所得截面积尺寸是非 标准尺寸时,应采用最接近的较大标准截面积的 导体 。


表7.4.5 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²)
表7.4.5 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²)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相导体的截面积 | 相应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 |
! rowspan="2" | 相导体的截面积
| 保护接地导体与相导 体使用相同材料 | 保护接地导体与相导 体使用不同材料 |
! colspan="2" | 相应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 S≤16 | S | |
|- style="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6<S≤35 | 16 |  |
| 保护接地导体与相导体使用相同材料
| S>35 | | |
| 保护接地导体与相导体使用不同材料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202122;"
注:k₁一相导体的k 值,根据导体和绝缘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
| S≤16
| S
| k<sub>1</sub>/k<sub>2</sub>*S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202122;"
| 16<S≤35
| 16
k<sub>1</sub>/k<sub>2</sub>*1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202122;"
| S>35
| S/2
| k<sub>1</sub>/k<sub>2</sub>*S/2
|}


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GB/T 16895.5的相关规定选取;
<small>注:k₁一相导体的k 值,根据导体和绝缘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GB/T 16895.5的相关规定选取;


k₂—保护接地导体的k 值,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附录A 进 行计算和选取。
k₂—保护接地导体的k 值,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附录A 进 行计算和选取。</small>


3)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当有防机械损伤 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 16mm² 。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 4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²。
3)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当有防机械损伤 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 16mm² 。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 4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²。


4 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共用 一 根保护接地导体时,其截面 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共用 一 根保护接地导体时,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这些回路中遭受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和动作时 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7.4.5)的要求;
1)根据这些回路中遭受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和动作时 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7.4.5)的要求;
第2,325行: 第2,577行:


5 TN-C 与 TN-C-S 系 统 中 的 保 护 接 地 中 性 导 体 应 满 足 下 列要求 :
5 TN-C 与 TN-C-S 系 统 中 的 保 护 接 地 中 性 导 体 应 满 足 下 列要求 :
72


1)应按相导体额定电压加以绝缘;
1)应按相导体额定电压加以绝缘;
第2,346行: 第2,596行:
3)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3)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4)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 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 能力。
4)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2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 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多极隔离电器。检修 时宜断开与被保护设备最近一级的隔离电器。当隔离电器误操作 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2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多极隔离电器。检修时宜断开与被保护设备最近一级的隔离电器。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3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367行: 第2,617行:


4) 连接片;
4) 连接片;
73


5) 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5) 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第2,402行: 第2,650行:
10 当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密闭箱体内时,应根据环境 温度、散热条件及断路器的数量、特性等因素,确定降容系数。
10 当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密闭箱体内时,应根据环境 温度、散热条件及断路器的数量、特性等因素,确定降容系数。


7.5.2 在 TN-C 系统中,严禁断开保护接地中性 (PEN) 导 体 , 且不得装设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任何电器。
7.5.2 在 TN-C 系统中,严禁断开保护接地中性 (PEN)导体 ,且不得装设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任何电器。


7.5.3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7.5.3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 使所连接电源并联;
1 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所连接电源并联;


2 TN-C-S 、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 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2 TN-C-S 、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 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第2,412行: 第2,660行:
3 有中性导体的IT 系统与TT 系统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 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3 有中性导体的IT 系统与TT 系统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 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4 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 四极开关;
4 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74


5 TT 系统中当电源进线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5 TT 系统中当电源进线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第2,430行: 第2,676行:
4 当 采 用CB 级 ATSE 为消防负荷供电时,所选用的 ATSE 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报警功能,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 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4 当 采 用CB 级 ATSE 为消防负荷供电时,所选用的 ATSE 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报警功能,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 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5 当应急照明负荷供电采用CB 级 ATSE 时,保护选择性 应与上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5 当应急照明负荷供电采用CB 级 ATSE 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6 宜选用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ATSE, 当 ATSE 不具备检 修隔离功能时,设计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6 宜选用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ATSE, 当 ATSE 不具备检修隔离功能时,设计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7 ATSE 的切换时间应与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时间相配合, 并应避免连续切换;
7 ATSE 的切换时间应与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时间相配合,并应避免连续切换;


8 ATSE 为大容量电动机负荷供电时,应适当调整转换时 间,在先断后合的转换过程中保证安全可靠切换。
8 ATSE 为大容量电动机负荷供电时,应适当调整转换时间,在先断后合的转换过程中保证安全可靠切换。


7.5.5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5.5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442行: 第2,688行:
1 应能断开被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1 应能断开被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2 保护接地导体 (PE 线)不应穿过剩余电流保护器的磁 回路。
2 保护接地导体 (PE 线)不应穿过剩余电流保护器的磁回路。
 
3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应确保回路正常运行时的自然 泄漏电流不致引起剩余电流保护器误动作。
 
4 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器之间应有选择性,并可通过额定


75
3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应确保回路正常运行时的自然泄漏电流不致引起剩余电流保护器误动作。


动作电流值和动作时间的级差来保证。剩余电流的故障发生点应 由最近的上一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电源。
4 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器之间应有选择性,并可通过额定动作电流值和动作时间的级差来保证。剩余电流的故障发生点应 由最近的上一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电源。


5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5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第2,480行: 第2,722行:
2 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宜具有 选择性,各级保护电器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 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2 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宜具有 选择性,各级保护电器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 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3 对电动机、电梯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 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3 对电动机、电梯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76
 
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494行: 第2,732行:
1) 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 时,短路电流使导体绝缘由 正常运行的最高允许温度上升到极限温度的时间t, 应按下式计算:
1) 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 时,短路电流使导体绝缘由 正常运行的最高允许温度上升到极限温度的时间t, 应按下式计算:


t=(k·S/I)² (7.6.2)
<math>t=(k\cdot S/I)^2</math>                  (7.6.2)


式中:t——短路电流持续时间 (s);
式中:t——短路电流持续时间 (s);


k-——不同导体的温度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
k-——不同导体的温度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 GB/T 16895.5进行选取;
 
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 GB/T 16895.5进行选取;


S——导体截面积 (mm²);
S——导体截面积 (mm²);
第2,518行: 第2,754行:
2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2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IB≤I≤I₂ (7.6.4-1)
<math>I_\mathrm{B}\leqslant I_\mathrm{n}\leqslant I_\mathrm{z}</math>  (7.6.4-1)
 
77


I₂≤1.45I₂ (7.6.4-2)
<math>I_2\leqslant1.45I_z</math>  (7.6.4-2)


式中:IB——线路的计算电流 (A);
式中:I<sub>B</sub>——线路的计算电流 (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 (A);
I<sub>n</sub>——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 (A);


I₂——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 (A);
I<sub>z</sub>——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 (A);


I₂——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 (A) 。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₂ 为约定时间内的约 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₂ 为约定时间内的约 定熔断电流。
I₂——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 (A) 。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₂ 为约定时间内的约 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₂ 为约定时间内的约 定熔断电流。
第2,536行: 第2,770行:
1) 导体的材质、截面积、长度和敷设方式均应相同;
1) 导体的材质、截面积、长度和敷设方式均应相同;


2) 线路全长内不应有分支线路引出或用作隔离或通断的 电 器
2) 线路全长内不应有分支线路引出或用作隔离或通断的电器


3) 线路布置使并联导体之间的电流分配应均衡。
3) 线路布置使并联导体之间的电流分配应均衡。
第2,542行: 第2,776行:
7.6.5 配电线路的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7.6.5 配电线路的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的大气过电压保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 规 定
1 配电线路的大气过电压保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


2 对于三相负荷严重不平衡的场所,当电压下降或升高对 人员造成危险或造成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的损坏时,应装设过、 欠电压保护;
2 对于三相负荷严重不平衡的场所,当电压下降或升高对人员造成危险或造成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的损坏时,应装设过、欠电压保护;


3 当被保护用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允许短暂断电或短暂失压 而不出现危险时,欠电压保护器可延时动作。
3 当被保护用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允许短暂断电或短暂失压 而不出现危险时,欠电压保护器可延时动作。
第2,554行: 第2,788行:
2 商场、超市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 设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2 商场、超市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 设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3 储存可燃物品的库房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设电弧故
3 储存可燃物品的库房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设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78
 
障保护电器。


7.6.7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6.7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586行: 第2,816行:
4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 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中性导体不引出的三相制配电系 统,可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4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 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中性导体不引出的三相制配电系 统,可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5 在多相回路中,当相电流中的谐波含量致使在中性导体 中的电流预期超过导体载流量时,应对该中性导体进行过负荷检 测及保护,过负荷检测及保护应与通过中性线的电流特性相协
5 在多相回路中,当相电流中的谐波含量致使在中性导体 中的电流预期超过导体载流量时,应对该中性导体进行过负荷检 测及保护,过负荷检测及保护应与通过中性线的电流特性相协调,并应分断相导体而不必分断中性导体。
 
79
 
调,并应分断相导体而不必分断中性导体。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第2,602行: 第2,828行: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的有关规定。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的有关规定。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 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 全防护 电击防护》GB/T 16895.21的有关规定。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 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 全防护电击防护》GB/T 16895.21的有关规定。


3 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阻挡物和置 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身体不慎接 近带电部分或身体不慎触及带电部分。
1) 当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身体不慎接近带电部分或身体不慎触及带电部分。


2) 当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只能用于防 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只能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 或 IP2X 防护等级的阻挡物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 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 或 IP2X 防护等级的阻挡物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 寸,在此情况下以上所要求的距离应予以加大。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况下以上所要求的距离应予以加大。


4 SELV 和 PELV 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4 SELV 和 PELV 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7.7.4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装置根据外界影响的情况,可采用 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7.7.4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装置根据外界影响的情况,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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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将电气装置安装在非导电场所;
2 将电气装置安装在非导电场所;
第2,636行: 第2,860行: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 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 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 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 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 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 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 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 .7节的 规定
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 .7节的规定


7.7.6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 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 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7.7.6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 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表7.7.6 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 ( s)
表7.7.6 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 ( s)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系统 | 50V<Uo≤120V | 120VU₀ ≤230V | 230V<U₀ ≤400V | U₀>400V |
|-
| TN | 0.8 | 0.4 | 0.2 | 0.1 |
! 系统 !! 50V<U₀≤120V !! 120V<U₀≤230V !! 230V<U₀≤400V !! U₀>400V
| TT | 0.3 | 0.2 | 0.07 | 0.04 |
 
|-
| TN || 0.8 || 0.4 || 0.2 || 0.1
 
|-
| TT || 0.3 || 0.2 || 0.07 || 0.04
 
|}


注:1 当TT 系统内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其保护等电位联结到电气 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时,该TT 系统可以采用表中TN 系统最长的 切断电源时间;
<small>注:1 当TT 系统内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其保护等电位联结到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时,该TT 系统可以采用表中TN 系统最长的 切断电源时间;


2 Uo是指交流相导体对地的标称电压。
2 Uo是指交流相导体对地的标称电压。</small>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 的配电回路,TN 系统保护电源的 时间不应超过5s,TT 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 的配电回路,TN 系统保护电源的 时间不应超过5s,TT 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第2,658行: 第2,889行: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 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接地导 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 之内下降至不大于 交流50V; 当不采用电击防护而切断电源时,则自动切断电源的 时间可不作要求;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 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接地导 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 之内下降至不大于 交流50V; 当不采用电击防护而切断电源时,则自动切断电源的 时间可不作要求;


当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
当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7.7.10条的要求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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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0条的要求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


7.7.7 TN 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7.7.7 TN 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接至装 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1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接至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2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 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 导体》GB/T 16895.3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 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 器件。
2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 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 导体》GB/T 16895.3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 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 器件。


3 TN 系统保护电器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式
3 TN 系统保护电器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式要求:
 
要求:


Z.·I≤U₀ (7.7.7)
<math>Z_s\bullet I_a\leqslant U_0</math>  (7.7.7)


式中:Z.—— 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 体和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阻 抗)(Ω);
式中:Z<sub>s</sub>—— 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 体和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阻 抗)(Ω);


I₄——保护电器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 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时,其动作电流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
I<sub>a</sub>——保护电器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 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时,其动作电流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A);


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A); U₀——相导体对地标称交流电压 (V)。
U<sub>0</sub>——相导体对地标称交流电压 (V)。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可用作TN 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不能用于TN-C 系 统。在TN-C-S 系统中采用RCD 时,在RCD 的负荷侧不得再出 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 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 地导体分别引出。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可用作TN 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不能用于TN-C 系 统。在TN-C-S 系统中采用RCD 时,在RCD 的负荷侧不得再出 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 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 地导体分别引出。


7.7.8 TT 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7.7.8 T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第2,690行: 第2,915行:
1) 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1) 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2) 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 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2) 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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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 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3 在 TT 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做故障保 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 值足够小,且稳定可靠,也可选用过 电流保护电器做故障防护。
3 在 TT 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做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 值足够小,且稳定可靠,也可选用过 电流保护电器做故障防护。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做故障防护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做故障防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1)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第2,704行: 第2,927行:
2)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2)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n≤50V (7.7.8-1)
<math>R_A\bullet I_{\Delta n}\leqslant50\mathrm{V}</math>  (7.7.8-1)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 之和(Ω);
式中:R<sub>A</sub>——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In——RCD 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A)。
I<sub>n</sub>——RCD 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A)。


5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5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Z₅·I≤U₀ (7.7.8-2)
<math>Z_\mathrm{s}\cdot I_\mathrm{a}\leqslant U_0</math>  (7.7.8-2)


式中:Z,——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 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接地导 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在内的阻 抗)(Ω);
式中:Z<sub>s</sub>——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 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接地导 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在内的阻 抗)(Ω);


I₄——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 动动作的电流 (A)。
I<sub>a</sub>——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 (A)。


7.7.9 IT 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7.7.9 IT 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724行: 第2,947行: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 应满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 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 应满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 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 符合下式要求: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50V (7.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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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h>R_\mathrm{A}\cdot I_\mathrm{d}\leqslant50\mathrm{V}</math> (7.7.9-1)


式中:RA——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 之和(Ω);
式中:R<sub>A</sub>——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Ia——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 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 (A), 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 影 响
I<sub>d</sub>——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 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 (A), 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4 IT 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4 IT 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第2,746行: 第2,967行:
5) 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5) 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 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 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 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 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 信号应能解除。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 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 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 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 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 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 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 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 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 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 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 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 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 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 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 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756行: 第2,977行:
当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不配出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当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不配出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2I·Z≤U (7.7.9-2)
<math>2I_\mathrm{a}\cdot Z_s\leqslant U</math>  (7.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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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配出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当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配出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2I·Z,≤U₀* (7.7.9-3)
<math>2I_a\cdot Z_s^{\prime}\leqslant U_0</math> (7.7.9-3)


式中:I—— 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 作的电流(A);
式中:I<sub>a</sub>—— 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 作的电流(A);


Z₅——包括相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 (Ω);
Z<sub>s</sub>——包括相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 (Ω);


Z'—— 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 抗(Ω);
<math>\mathbb{Z}_s^{\prime}</math>—— 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 抗(Ω);


U—— 相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U—— 相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第2,776行: 第2,995行: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 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 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RA·I≤50V (7.7.9-4)
<math>R_\mathrm{A}\cdot I_\mathrm{a}\leqslant50\mathrm{V}</math>  (7.7.9-4)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 之和(Ω);
式中:R<sub>A</sub>——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I—— 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 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I<sub>a</sub>—— 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 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7.7.10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7.7.10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作为附加防护时,应满足 下列要求:
1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作为附加防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 的 RCD, 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 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 的 RCD, 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 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2)不能将装设RCD 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不能为此而取 消本节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2)不能将装设RCD 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不能为此而取消本节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2,794行: 第3,013行:
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 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 85


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4)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 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也可包括钢筋 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 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 (PE) 相连接;
4)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 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也可包括钢筋 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 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 (PE) 相连接;
第2,804行: 第3,021行: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 进行校验: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 进行校验:


R≤50V/I (7.7.10)
<math>R\leqslant50\mathrm{V}/I_\mathrm{a} </math>  (7.7.10)


式中:R——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 间的电阻(Ω);
式中:R——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 间的电阻(Ω);


I——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 以 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 作电流)(A)。
I<sub>a</sub>——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 以 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 作电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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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第2,824行: 第3,039行:
8.1.4 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电 缆桥架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 电缆不宜同管(槽)敷设;当同管(槽)敷设时,应采取隔离或 屏蔽措施。
8.1.4 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电 缆桥架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 电缆不宜同管(槽)敷设;当同管(槽)敷设时,应采取隔离或 屏蔽措施。


8.1.5 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中性导体和PE 导体,应 敷设在同一导管或槽盒内。
8.1.5 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中性导体和PE 导体,应敷设在同一导管或槽盒内。


8.1.6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 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
8.1.6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


8.1.7 明敷设用的塑料导管、槽盒、接线盒、分线盒应采用阻 燃性能分级为B1级的难燃制品。
8.1.7 明敷设用的塑料导管、槽盒、接线盒、分线盒应采用阻 燃性能分级为B1级的难燃制品。
第2,834行: 第3,049行:
8.1.9 布线系统中的所有金属布线通道、支架和吊架的接地要 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8.1.9 布线系统中的所有金属布线通道、支架和吊架的接地要 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8.1.10 布线用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及母线槽在穿越防火 87
8.1.10 布线用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及母线槽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隔板时,其空隙应采用相 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分区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隔板时,其空隙应采用相 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8.2 直 敷 布 线===
===8.2 直 敷 布 线===
第2,844行: 第3,057行:
8.2.2 室内场所采用直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 室内场所采用直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低于B2 级阻燃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积不宜 大于6mm²;
1 应采用不低于B2 级阻燃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积不宜大于6mm²;


2 护套绝缘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垂 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 部分应穿导管保护;
2 护套绝缘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 部分应穿导管保护;


3 护套绝缘电线与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加导管 保护。
3 护套绝缘电线与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加导管保护。


8.2.3 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 板内或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应采用直敷布线。
8.2.3 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或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应采用直敷布线。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8.3.1 金属导管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但不应用于对金属 导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
8.3.1 金属导管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但不应用于对金属导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


8.3.2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于素土内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 厚度不小于2.0mm 的钢导管,并采取防腐措施。明敷或暗敷于 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 的镀锌钢 导管。
8.3.2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于素土内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 的钢导管,并采取防腐措施。明敷或暗敷于 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 的镀锌钢导管。


8.3.3 穿金属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其总截面积(包括 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8.3.3 穿金属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其总截面积(包括 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第2,862行: 第3,075行:
8.3.4 除下列情况外,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属导 管内:
8.3.4 除下列情况外,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属导 管内:


1 标称电压为50V 及以下的回路;
1 标称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2 同一用电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主回路和无电磁兼 容要求的控制回路;
2 同一用电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主回路和无电磁兼容要求的控制回路;


3 同一照明灯具的若干个回路。
3 同一照明灯具的若干个回路。


88
8.3.5 当金属导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方;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方。相互间的 净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8.3.5 当金属导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 水管、蒸汽管的下方;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方。相互间的 净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金属导管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净距不宜小于 200mm; 当金属导管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上方时,净距不宜小于 300mm; 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100mm;
1 当金属导管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净距不宜小于 200mm; 当金属导管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上方时,净距不宜小于 300mm; 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100mm;
第2,894行: 第3,105行: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8.4.1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室内布线可 在顶棚内、楼板内或墙体内敷设。在室外布线时可采用明敷或 直 埋
8.4.1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室内布线可在顶棚内、楼板内或墙体内敷设。在室外布线时可采用明敷或直埋


8.4.2 可弯曲金属导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8.4.2 可弯曲金属导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明敷于室内外场所时,宜采用中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1 明敷于室内外场所时,宜采用中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89


2 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 楼板内时,应采用重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2 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 楼板内时,应采用重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3 暗埋于室外地下或室内潮湿场所时,应采用重型防水可 弯曲金属导管。
3 暗埋于室外地下或室内潮湿场所时,应采用重型防水可弯曲金属导管。


8.4.3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本标准第 8.3.3条、第8.3.4条的规定。
8.4.3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本标准第 8.3.3条、第8.3.4条的规定。


8.4.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 管路的敷设要求与平行、交叉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8.3.5条的 规定。
8.4.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的敷设要求与平行、交叉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8.3.5条的 规定。


8.4.5 当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 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8.4.5 当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 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第2,922行: 第3,131行:
===8.5 电缆桥架布线===
===8.5 电缆桥架布线===


8.5.1 电缆桥架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正常环境的室内外场所的电 缆或电线敷设。
8.5.1 电缆桥架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正常环境的室内外场所的电缆或电线敷设。
 
8.5.2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 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用塑料桥架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钢制 桥架。


8.5.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底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2m 。除 敷设在配电间或竖井内,垂直敷设的线路1.8m 以下应加防护 措施。
8.5.2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用塑料桥架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钢制 桥架。


8.5.4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 90
8.5.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底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2m 。除敷设在配电间或竖井内,垂直敷设的线路1.8m 以下应加防护 措施。


支撑,跨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 于 2m。
8.5.4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 于 2m。


8.5.5 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层间距离应满足敷设和维护需要, 并符合下列规定:
8.5.5 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层间距离应满足敷设和维护需要, 并符合下列规定:
第2,942行: 第3,149行:
4 最上层的电缆桥架的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不宜小 于0.15m。
4 最上层的电缆桥架的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不宜小 于0.15m。


8.5.6 当两组或两组以上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 相邻电缆桥架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且不宜小于0.2m。
8.5.6 当两组或两组以上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且不宜小于0.2m。


8.5.7 在电缆桥架内可无间距敷设电缆。在托盘内敷设电缆时, 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内横断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40%。
8.5.7 在电缆桥架内可无间距敷设电缆。在托盘内敷设电缆时,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内横断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40%。


8.5.8 槽盒内电缆的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槽盒内 截面积的40%,且电缆根数不宜超过30根。
8.5.8 槽盒内电缆的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槽盒内 截面积的40%,且电缆根数不宜超过30根。
第2,952行: 第3,159行:
8.5.10 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槽盒 内时,应采用金属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缆或电线。
8.5.10 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槽盒 内时,应采用金属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缆或电线。


8.5.11 电线或电缆在槽盒内不宜设置接头。当确需在槽盒内设 置接头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
8.5.11 电线或电缆在槽盒内不宜设置接头。当确需在槽盒内设置接头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


8.5.12 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8.5.12 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8.5.13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或 同一个桥架内:
8.5.13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或同一个桥架内:


1 1kV 以上和1kV 以下的电缆;
1 1kV 以上和1kV 以下的电缆;
第2,966行: 第3,173行:
4 电力和电信电缆;
4 电力和电信电缆;


5 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内时,宜采用不同的
5 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内时,宜采用不同的桥架敷设,当为同类负荷电缆时,可用隔板隔开。
 
91
 
桥架敷设,当为同类负荷电缆时,可用隔板隔开。


8.5.14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液体 管道的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水、隔热措施。
8.5.14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液体管道的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水、隔热措施。


8.5.15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 表8.5.15的规定。
8.5.15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 表8.5.15的规定。
第2,978行: 第3,181行:
表8.5.15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 (m)
表8.5.15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 (m)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管道类别 | | 平行净距 | 交叉净距 |
! colspan="2" | 管道类别
| 一般工艺管道 | | 0.4 | 0.3 |
! 平行净距
| 具有腐蚀性气体管道 | | 0.5 | 0.5 |
! 交叉净距
| 热力管道 | 有保温层 | 0.5 | 0.3 |
|-
| 无保温层 | 1.0 | 0.5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一般工艺管道
| 0.4
| 0.3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具有腐蚀性气体管道
| 0.5
| 0.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热力管道
| 有保温层
| 0.5
| 0.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无保温层
| 1.0
| 0.5
|}


8.5.16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 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值。各种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本 标准表8.7.1的规定。
8.5.16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 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值。各种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本 标准表8.7.1的规定。
第2,999行: 第3,218行:


8.6.3 当采用刚性塑料导管布线时,绝缘电线总截面积与导管 内截面积的比值,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的规定。
8.6.3 当采用刚性塑料导管布线时,绝缘电线总截面积与导管 内截面积的比值,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的规定。
92


8.6.4 同一路径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配电线路,可敷设于同一 槽盒内。槽盒内电缆或电线的总截面积及根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8.6.4 同一路径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配电线路,可敷设于同一 槽盒内。槽盒内电缆或电线的总截面积及根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第3,037行: 第3,254行:


3 电缆在室内吊顶、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电气竖井内明敷 时,应采用难燃的外护层。
3 电缆在室内吊顶、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电气竖井内明敷 时,应采用难燃的外护层。
93


4 电缆不应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4 电缆不应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5 电缆敷设时,任何弯曲部位都应满足允许弯曲半径的要 求。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7.1的规定。
5 电缆敷设时,任何弯曲部位都应满足允许弯曲半径的要求。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7.1的规定。


表8.7.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表8.7.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电缆种类 | 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 | | |
! 电缆种类
| 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 无铅包和铠装 | 10d | 有铅包(有铠装) | 15d(20d) |
! colspan="4" | 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 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 无铠装 | 15d | 有铠装 | 12d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控制电缆 | 非铠装型、 屏蔽型软电缆 | 6d | 铠装型、  铜屏蔽型 | 12d |
| 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 其他 | 10d | | |
| 无铅包和铠装
| 10d
| 有铅包(有铠装)
| 15d(20d)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 无铠装
| 15d
| 有铠装
| 12d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控制电缆
| 非铠装型、屏蔽型软电缆
| 6d
| 铠装型、铜屏蔽型
| 12d
|-
| 其他
| 10d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注 :d 为电缆外径。
<small>注 :d 为电缆外径。</small>


6 电缆支架采用钢质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
6 电缆支架采用钢质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
第3,062行: 第3,298行:
8.7.2 电缆室外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8.7.2 电缆室外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且场地有 条件时,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也 可采用电缆直埋敷设。
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且场地有 条件时,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也可采用电缆直埋敷设。


2 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在无机械损伤可能的场所, 可采用无铠装塑料护套电缆。在流沙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发生 位移的土壤中,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
2 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在无机械损伤可能的场所, 可采用无铠装塑料护套电缆。在流沙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


3 在有化学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
3 在有化学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
第3,073行: 第3,309行:


6 下列各地段应穿导管保护,保护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 外径的1.5倍:
6 下列各地段应穿导管保护,保护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 外径的1.5倍:
94


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穿过 墙体等处;
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穿过 墙体等处;
第3,086行: 第3,320行:
表8.7.2 电缆与电缆或其他设施相互间允许最小净距(m )
表8.7.2 电缆与电缆或其他设施相互间允许最小净距(m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项 目 | 敷设条件 | |
! rowspan="2" | 项目
| 平行 | 交叉 |
! 敷设条件<br />
|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 0.5 | 一 |
! 敷设条件<br />
| 电杆 | 0.6 | 一 |
|-
| 乔木 | 1.0 | 一 |
| 平行
| 灌木丛 | 0.5 | 一 |
| 交叉
|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之间, 以及与控制电缆之间 | 0.1 | 0.5(0.2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 | 0.5(0.1) | 0.5(0.25) |
|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 热力管沟 | 2.0(1.0) | 0.5(0.25) |
| 0.5
| 上、下水管道 | 0.5 | 0.5(0.25) |
| 一
| 油管及可燃气体管道 | 1.0 | 0.5(0.2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公路 | 1.5(与路边) | (1.0)(与路面) |
| 电杆
| 排水明沟 | 1.0(与沟边) | (0.5)(与沟底) |
| 0.6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乔木
| 1.0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灌木丛
| 0.5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之间,<br />以及与控制电缆之间
| 0.1
| 0.5 (0.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
| 0.5 (0.1)
| 0.5 (0.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热力管沟
| 2.0 (1.0)
| 0.5 (0.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上、下水管道
| 0.5
| 0.5 (0.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油管及可燃气体管道
| 1.0
| 0.5 (0.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公路
| 1.5(与路边)
| (1.0)(与路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排水明沟
| 1.0(与沟边)
| (0.5)(与沟底)
|}


注:1 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small>注:1 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2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2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3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导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 允许的最小净距。
3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导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 允许的最小净距。</small>


8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 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 200mm, 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8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 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 200mm, 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95


8.7.3 电缆在电缆沟、隧道或共同沟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8.7.3 电缆在电缆沟、隧道或共同沟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第3,122行: 第3,392行:
表8.7.3-1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的允许最小值 (mm)
表8.7.3-1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的允许最小值 (mm)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电缆电压级和类型,敷设特征 | | 普通支架、吊架 | 桥架 |
! colspan="2" | 电缆电压级和类型,敷设特征
| 控制电缆明敷 | | 120 | 200 |
! 普通支架、吊架
| 电力电  缆明敷 | 20kV及以下,但6kV~10kV 交联聚乙烯电缆除外 | 150~200 | 250 |
! 桥架
| 35kV,6kV~10kV交联聚乙烯 | 200~250 | 300 |
|-
| 电缆敷设在槽盒中 | | h+80 | h+100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控制电缆明敷
| 120
| 200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电力电缆明敷<br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kV及以下,但6kV~10kV交联聚乙烯电缆除外
| 150~200
| 250
|-
| 35kV,6kV~10kV交联聚乙烯
| 200~250
| 300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电缆敷设在槽盒中
| h+80
| h+100
|}


注:h 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small>注:h 表示槽盒外壳高度。</small>


表8.7.3-2 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 (mm)
表8.7.3-2 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 (mm)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电缆支架配置及其通道特征 | 电缆沟沟深 | | | 电缆隧道 |
! rowspan="2" | 电缆支架配置及其通道特征
| <600 | 600~1000 | >1000 |
! colspan="3" | 电缆沟沟深
| 两侧支架间净通道 | 300 | 500 | 700 | 1000 |
! rowspan="2" | 电缆隧道
| 单列支架与壁间通道 | 300 | 450 | 600 | 90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6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600~10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000
|- style="font-weight:normal;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两侧支架间净通道
| 300
| 500
| 700
| 1000
|- style="font-weight:normal;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单列支架与壁间通道
| 300
| 450
| 600
| 900
|}


4 电缆水平敷设时,最上层支架距电缆沟顶板或梁底的净 距,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
4 电缆水平敷设时,最上层支架距电缆沟顶板或梁底的净 距,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


5 电缆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 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7.3-3的规定。
5 电缆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 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7.3-3的规定。
96


表8.7.3-3 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距离(mm)
表8.7.3-3 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距离(mm)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电缆特征 | 敷设方式 | |
! rowspan="2" | 电缆特征
| 水平 | 垂直 |
! colspan="2" | 敷设方式
| 未含金属套、铠装的全塑小截面积电缆 | 400① | 1000 |
|-
| 除上述情况外的10kV及以下电缆 | 800 | 1500 |
| 水平
| 控制电缆 | 800 | 1000 |
| 垂直
|-
| 未含金属套、铠装的全塑小截面积电缆
| 400<sup>①</sup>
| 1000
|-
| 除上述情况外的10kV及以下电缆
| 800
| 1500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控制电缆
| 800
| 10
|}


注:①能维持电缆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
<small>注:①能维持电缆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small>


6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0 . 35m; 在 隧 道 内不宜大于0.50m 。在盐雾地区或化学气体腐蚀地区,电缆支架 应涂防腐漆、热镀锌或采用耐腐蚀刚性材料制作。
6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0.35m; 在 隧 道 内不宜大于0.50m 。在盐雾地区或化学气体腐蚀地区,电缆支架 应涂防腐漆、热镀锌或采用耐腐蚀刚性材料制作。


7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不小于 0.5%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积水可经逆止阀直接接入排水管 道或经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7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不小于 0.5%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积水可经逆止阀直接接入排水管 道或经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第3,165行: 第3,478行:
8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力电缆时,电力电缆宜放在控制电 缆的上层;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并列敷设;当 两侧均有支架时,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 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侧支架上。
8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力电缆时,电力电缆宜放在控制电 缆的上层;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并列敷设;当 两侧均有支架时,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 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侧支架上。


9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 物及配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 装锁。
9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 物及配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装锁。


10 隧道内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符合本标准第8 .5节的 有关规定。
10 隧道内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符合本标准第8 .5节的 有关规定。
第3,173行: 第3,486行:
12 电缆隧道的净高不宜低于1 .9m, 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 净高不宜小于1.4m; 隧道内应有通风设施,当满足要求时可采 取自然通风。
12 电缆隧道的净高不宜低于1 .9m, 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 净高不宜小于1.4m; 隧道内应有通风设施,当满足要求时可采 取自然通风。


13 电缆隧道应每隔不大于75m 的距离设安全孔(人孔);
13 电缆隧道应每隔不大于75m 的距离设安全孔(人孔);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过5m 。安全孔的直径不得小 于0.7m。
 
97
 
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过5m 。安全孔的直径不得小 于0.7m。


14 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宜超过36V, 当照明电 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14 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宜超过36V, 当照明电 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3,205行: 第3,514行:
7 当在线路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 (手)孔井,在直线段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手)孔井, 人(手)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7 当在线路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 (手)孔井,在直线段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手)孔井, 人(手)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8 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 其上部人孔的直
8 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 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98
 
径不应小于0.7m。


8.7.5 电缆在室内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8.7.5 电缆在室内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225行: 第3,530行:
6 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1m;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 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6 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1m;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 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7 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5m; 当其净距小于
7 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5m; 当其净距小于0.5m 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接近段两端向外延 伸不小于0.5m 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 措施;
 
0.5m 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接近段两端向外延 伸不小于0.5m 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 措施;


8 当室内有腐蚀性介质时,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8 当室内有腐蚀性介质时,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第3,239行: 第3,542行:
8.8.1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可适用于高层、多层及大型公共建筑 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当采用单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 不宜大于120m; 采用三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不宜大 于300m。
8.8.1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可适用于高层、多层及大型公共建筑 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当采用单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 不宜大于120m; 采用三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不宜大 于300m。


8.8.2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在室内及电气竖井内采用支架或 99
8.8.2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在室内及电气竖井内采用支架或梯架等构件明敷。预制分支电缆垂直敷设时,应根据主干电缆最 大直径预留穿越楼板的洞口,同时尚应在主干电缆最顶端的楼板 上预留吊钩。
 
梯架等构件明敷。预制分支电缆垂直敷设时,应根据主干电缆最 大直径预留穿越楼板的洞口,同时尚应在主干电缆最顶端的楼板 上预留吊钩。


8.8.3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根据预制 分支电缆布线所采取的不同敷设方法,分别符合本标准第8.7节 的规定。
8.8.3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根据预制 分支电缆布线所采取的不同敷设方法,分别符合本标准第8.7节的规定。


8.8.4 当预制分支电缆的主电缆采用单芯电缆用于交流电路时, 电缆的固定用夹具应选用专用附件。严禁使用封闭导磁金属 夹具。
8.8.4 当预制分支电缆的主电缆采用单芯电缆用于交流电路时, 电缆的固定用夹具应选用专用附件。严禁使用封闭导磁金属夹具。


8.8.5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 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8.8.5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 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第3,251行: 第3,552行: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8.9.1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有耐 火要求的场所。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具有不低于 B1 级 的 难燃性能。
8.9.1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有耐火要求的场所。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具有不低于 B1 级 的难燃性能。
 
8.9.2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敷设环境和使用要求, 选择采用电缆桥架、吊架和支架敷设。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在电缆桥架内不宜有接头。


8.9.3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其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8.9.2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敷设环境和使用要求,选择采用电缆桥架、吊架和支架敷设。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在电缆桥架内不宜有接头。


8.9.4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经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预留电 缆的裕量。
8.9.3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其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8.9.5 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钢质保护导管、槽盒、 固定卡具及进出钢质配电柜(箱)处,应采取切断磁路的措施。 8.9.6 多根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应采用减少 涡流影响的排列方式。
8.9.4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经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预留电缆的裕量。


8.9.7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采取防 止机械损伤措施和防火封堵措施。
8.9.5 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钢质保护导管、槽盒、固定卡具及进出钢质配电柜(箱)处,应采取切断磁路的措施。


8.9.8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金属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
8.9.6 多根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应采用减少 涡流影响的排列方式。


100
8.9.7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和防火封堵措施。


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本章第8.5.18条的要求。
8.9.8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金属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本章第8.5.18条的要求。


===8.10 母线槽布线===
===8.10 母线槽布线===
第3,281行: 第3,580行:
8.10.5 母线槽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 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承并以支架沿墙支持,支持 点间距不宜大于2m。
8.10.5 母线槽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 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承并以支架沿墙支持,支持 点间距不宜大于2m。


8.10.6 当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垂直敷设的母线槽应采用支架 固定。
8.10.6 当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垂直敷设的母线槽应采用支架固定。


8.10.7 当母线槽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 时,每50m~60m 宜 设置膨胀节。
8.10.7 当母线槽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 时,每50m~60m 宜设置膨胀节。


8.10.8 母线槽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安装维护方便的 地方。
8.10.8 母线槽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安装维护方便的地方。


8.10.9 多根母线槽并列水平或垂直敷设时,各相邻母线槽间应 预留维护、检修距离。
8.10.9 多根母线槽并列水平或垂直敷设时,各相邻母线槽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


8.10.10 母线槽外壳及支架,应做全长不少于2处与保护联结 导体相连。水平为30m 连接一次,垂直每三层楼连接一次。
8.10.10 母线槽外壳及支架,应做全长不少于2处与保护联结导体相连。水平为30m 连接一次,垂直每三层楼连接一次。


8.10.11 母线槽随线路长度的增加和负荷的减少而需要变截面 积并满足线路保护电器动作灵敏度时,应采用变容量接头及母 线槽。
8.10.11 母线槽随线路长度的增加和负荷的减少而需要变截面积并满足线路保护电器动作灵敏度时,应采用变容量接头及母 线槽。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8.11.1 电气竖井内布线可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
8.11.1 电气竖井内布线可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导管、电缆桥架及母线等布线方 式。强电竖井内电缆布线,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优先采用梯架 布线。
 
101
 
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导管、电缆桥架及母线等布线方 式。强电竖井内电缆布线,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优先采用梯架 布线。


8.11.2 当暗敷设的竖向配电线路,保护导管外径超过墙厚的 1/2或多根电缆并排穿梁对结构体有影响时,宜采用竖井布线。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各支线供电半径及建筑物 的变形缝位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1.2 当暗敷设的竖向配电线路,保护导管外径超过墙厚的 1/2或多根电缆并排穿梁对结构体有影响时,宜采用竖井布线。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各支线供电半径及建筑物 的变形缝位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323行: 第3,618行:
8.11.7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 小于0.3m 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 标志。
8.11.7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 小于0.3m 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 标志。


8.11.8 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共井敷设时,应提高 102
8.11.8 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共井敷设时,应提高消防负荷配电线路的耐火等级或非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阻燃等级。
 
消防负荷配电线路的耐火等级或非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阻燃 等级。


8.11.9 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 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弱电线路应敷 设于金属槽盒之内。
8.11.9 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 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弱电线路应敷 设于金属槽盒之内。
第3,341行: 第3,634行: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8.12.1 铝合金电缆在室内场所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梯架、托 盘、支架或吊架等方式明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2.1 铝合金电缆在室内场所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等方式明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铠装型电缆在有可燃物吊顶内敷设时,应采用金属槽 盒敷设;无吊顶时,可采用槽盒、托盘、梯架敷设;
1 非铠装型电缆在有可燃物吊顶内敷设时,应采用金属槽 盒敷设;无吊顶时,可采用槽盒、托盘、梯架敷设;
第3,353行: 第3,646行:
表8.12.3 铝合金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表8.12.3 铝合金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结构 电压 | 单芯 | | 三芯或多芯 |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结构\电压
| 无铠装 | 有铠装 | 无铠装 | 有铠装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芯
| 1kV | 7D | 7D | 7D | 7D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三芯或多芯
| 6kV~35kV | 20D | 15D | 15D | 12D |
! 三芯或多芯
 
|-
注:1 D 为电缆外径;
| 无铠装
| 有铠装
| 无铠装
| 有铠装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kV
| 7D
| 7D
| 7D
| 7D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6kV~35kV
| 20D
| 15D
| 15D
| 12D
|}


26kV~35kV 铝合金电缆为单芯或三芯电缆。
<small>注:1 D 为电缆外径;


103
26kV~35kV 铝合金电缆为单芯或三芯电缆。  </small>


8.12.4 铝合金电缆沿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敷设时,电缆支 撑点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12.4的规定。
8.12.4 铝合金电缆沿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敷设时,电缆支 撑点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12.4的规定。
第3,370行: 第3,679行:
表8.12.4 铝合金电缆支撑点或固定点间的最大距离 (mm)
表8.12.4 铝合金电缆支撑点或固定点间的最大距离 (mm)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铝合金电缆类型 | 水平敷设 | 垂直敷设 |
|-
| 1kV铠装型电缆 | 1800 | 1800 |
 
| 1kV非铠装型电缆 | 800 | 1500 |
! 铝合金电缆类型 !! 水平敷设 !! 垂直敷设
| 6kV~35kV铠装型或非铠装型电缆 | 800 | 1500 |
 
|-
 
| 1kV铠装型电缆 || 1800 || 1800
 
|-
 
| 1kV非铠装型电缆 || 800 || 1500
 
|-
 
| 6kV~35kV铠装型或非铠装型电缆 || 800 || 1500
 
|}


8.12.5 铝合金电缆与断路器连接或T 接分支时,应选用适配 的铜铝过渡端子(接头)连接。若铜铝过渡端子尺寸与断路器不 匹配时,可采用镀锡转接铜排连接。
8.12.5 铝合金电缆与断路器连接或T 接分支时,应选用适配 的铜铝过渡端子(接头)连接。若铜铝过渡端子尺寸与断路器不 匹配时,可采用镀锡转接铜排连接。
第3,402行: 第3,724行:


8.13.2 照明母线槽可吊装于吊顶内部,也可侧装于建筑物或构 筑物墙体表面,固定点间距应均匀,固定点距离不宜大于3m。
8.13.2 照明母线槽可吊装于吊顶内部,也可侧装于建筑物或构 筑物墙体表面,固定点间距应均匀,固定点距离不宜大于3m。
104


8.13.3 照明母线槽应能悬挂灯具,承重能力不应低于所悬挂灯 具的重量 。
8.13.3 照明母线槽应能悬挂灯具,承重能力不应低于所悬挂灯 具的重量 。
第3,410行: 第3,730行:


8.13.5 当母线槽穿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变形缝处或水平直线段 需标高变位时,应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柔性连接部件。
8.13.5 当母线槽穿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变形缝处或水平直线段 需标高变位时,应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柔性连接部件。
105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第3,419行: 第3,737行:
9.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kV 及以下常用用电设备电气 装置的配电设计。
9.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kV 及以下常用用电设备电气 装置的配电设计。


9.1.2 常用用电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 低、性能先进并符合相应产品能效标准及节能评价值要求的电气 产 品 。
9.1.2 常用用电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并符合相应产品能效标准及节能评价值要求的电气 产 品 。


===9.2 电 动 机===
===9.2 电 动 机===
第3,439行: 第3,757行:
3 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电动机 启动转矩的条件确定;
3 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电动机 启动转矩的条件确定;


106
4 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4 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 释放电压。


9.2.6 当设备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应与调速方式匹配。
9.2.6 当设备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应与调速方式匹配。


9.2.7 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全压启动,否则 应降压启动:
9.2.7 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全压启动,否则应降压启动:


1 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
1 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
第3,455行: 第3,771行:
4 电动机启动时,不影响其他负荷正常运行。
4 电动机启动时,不影响其他负荷正常运行。


9.2.8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启动,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9.2.8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动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的最大允许电流或制造厂的规 定值;
1 启动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的最大允许电流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2 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2 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第3,471行: 第3,787行:
3 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 器或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也 可 采 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3 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 器或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也 可 采 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短路保护兼作单相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相导体 上装设;
1) 短路保护兼作单相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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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仅作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瞬 动过电流脱扣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或带 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2)仅作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或带 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3) 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供电 系统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3) 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供电系统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9.2.11 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短路保护器 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9.2.11 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短路保护器 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3,485行: 第3,799行:
2 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 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并不得小于电 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器的额定电 流应再加大1级~2级;
2 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 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并不得小于电 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器的额定电 流应再加大1级~2级;


3 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 应取电动机启动电流周期分量最大有效值的2倍~2.5倍。
3 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启动电流周期分量最大有效值的2倍~2.5倍。


9.2.12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2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但共用一套 短路保护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1 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2 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故障防护要求时,应采用 短路保护器件兼作间接电击防护中的接地故障保护;
2 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故障防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器件兼作间接电击防护中的接地故障保护;


3 水泵房中的生活水泵电动机应加装灵敏度为300mA 的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接地故障保护。
3 水泵房中的生活水泵电动机应加装灵敏度为30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接地故障保护。


9.2.13 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9.2.13 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第3,501行: 第3,815行:
2 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负 荷保护。当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堵转保护,其时限应保证 电动机启动时不动作。
2 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负 荷保护。当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堵转保护,其时限应保证 电动机启动时不动作。


3 过负荷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过负荷继电器;对容量较大的电动机,可采用反时限的
3 过负荷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过负荷继电器;对容量较大的电动机,可采用反时限的过电流继电器。根据环境和设备要求,合理选择热磁式或电子式 的过负荷保护;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温度保护装置。
 
108
 
过电流继电器。根据环境和设备要求,合理选择热磁式或电子式 的过负荷保护;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温度保护装置。


4 过负荷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的过负荷特性匹 配。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过负荷保护器件 不应误动作;必要时,可在启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 负荷保护器件;过负荷保护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4 过负荷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的过负荷特性匹 配。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过负荷保护器件 不应误动作;必要时,可在启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 负荷保护器件;过负荷保护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3,513行: 第3,823行:
2)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2)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I=KkKjxIa/(K₆n) (9.2.13)
<math>I_{\mathrm{zd}}=K_{\mathrm{k}}K_{\mathrm{jx}}I_{\mathrm{ed}}/(K_\mathrm{h}n)</math> (9.2.13)


式中:I—— 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 (A);
式中:I<sub>zd</sub>—— 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 (A);


Kk——可靠系数,动作于断电时取1.2,作用于信号时 取1.05;
K<sub>k</sub>——可靠系数,动作于断电时取1.2,作用于信号时 取1.05;


Kjx——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取1.0,接于相电流差时 取1.73;
K<sub>jx</sub>——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取1.0,接于相电流差时 取1.73;


I—— 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A);
I<sub>ed</sub>—— 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A);


Kh——继电器的返回系数,取0.85;
K<sub>h</sub>——继电器的返回系数,取0.85;


n——电流互感器电压比。
n——电流互感器电压比。
第3,531行: 第3,841行:
表9.2.13 过负荷保护器件通电时的动作电流
表9.2.13 过负荷保护器件通电时的动作电流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类别 | 1.05I时的 脱扣时间 | 1.2Ie时的 脱扣时间 | 1.51e时的 脱扣时间 | 7.21e时的 脱扣时间 |
| 10A | >2h | <2h | <2min | 2s~10s |
| 10 | >2h | <2h | <4min | 4s~10s |
| 20 | >2h | <2h | <8min | 6s~20s |
| 30 | >2h | <2h | <12min | 9s~30s |


注:电磁式、热式无空气温度补偿(+40℃)为1.0L; 热式有空气温度补偿(+20℃) 为1.05I。
|-


109
! 类别 !! 1.05I时的脱扣时间 !! 1.2Ie时的脱扣时间 !! 1.51e时的脱扣时间 !! 7.21e时的脱扣时间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 时,应配置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 相匹配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条第4款的措施。
|-


6 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与设备的运行特性匹配,轻载负 荷应选用10A 类或1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中载负荷宜选用20 类过负荷保护电器,重载负荷宜选用3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
| 10A || >2h || <2h || <2min || 2s~10s


7 对于消防排烟风机、消防补风机、正压送风机等无备用 风机的消防设备,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装设过负荷保护时应 仅动作于信号,且声光警示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


8 对于设有固定备用泵的消防泵类等设备,其工作泵的过 负荷保护应动作于跳闸,备用泵过负荷保护时应仅动作于信号, 且声光警示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此时固定备用泵也可不装设过 负荷保护。
| 10 || >2h || <2h || <4min || 4s~10s


9 对于消防与平时兼用的单速风机,按消防负荷设置保护; 对于消防与平时兼用的双速风机,平时按普通风机设置保护,消 防时按消防类风机设置保护。
|-


9.2.14 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 20 || >2h || <2h || <8min || 6s~20s


1 当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 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
|-


2 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 保护;
| 30 || >2h || <2h || <12min || 9s~30s
 
|}
 
<small>注:电磁式、热式无空气温度补偿(+40℃)为1.0L; 热式有空气温度补偿(+20℃) 为1.05I。</small>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 时,应配置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 相匹配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条第4款的措施。
 
6 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与设备的运行特性匹配,轻载负 荷应选用10A 类或1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中载负荷宜选用20 类过负荷保护电器,重载负荷宜选用3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
 
7 对于消防排烟风机、消防补风机、正压送风机等无备用 风机的消防设备,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装设过负荷保护时应 仅动作于信号,且声光警示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8 对于设有固定备用泵的消防泵类等设备,其工作泵的过 负荷保护应动作于跳闸,备用泵过负荷保护时应仅动作于信号, 且声光警示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此时固定备用泵也可不装设过 负荷保护。
 
9 对于消防与平时兼用的单速风机,按消防负荷设置保护; 对于消防与平时兼用的双速风机,平时按普通风机设置保护,消 防时按消防类风机设置保护。
 
9.2.14 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 当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 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
 
2 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 保护;


3 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带断相保护的热继电器,也可采用 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3 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带断相保护的热继电器,也可采用 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第3,566行: 第3,890行:


9.2.17 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应由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控 制电器、过负荷保护电器、附加保护器件和线缆等组成。
9.2.17 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应由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控 制电器、过负荷保护电器、附加保护器件和线缆等组成。
110


9.2.18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8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587行: 第3,909行:
2 电动机主回路各保护器件在短路条件下的性能、过负荷 继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之间选择性配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 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 14048.1的规定。
2 电动机主回路各保护器件在短路条件下的性能、过负荷 继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之间选择性配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 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 14048.1的规定。


3 接触器或启动器的短时耐受电流不应小于安装处的预期 短路电流。
3 接触器或启动器的短时耐受电流不应小于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9.2.20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短路保护电器性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9.2.20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短路保护电器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特性应符合本标准第9.2.10条的规定;兼作电击防 护中的故障防护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
1 保护特性应符合本标准第9.2.10条的规定;兼作电击防护中的故障防护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


2 短路保护电器应满足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且短路保护 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2 短路保护电器应满足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且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9.2.21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控制电器及过负荷保护电器应符合 下列规定:
9.2.21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控制电器及过负荷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
1 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


2 控制电器应采用电动机专用型;
2 控制电器应采用电动机专用型;
111


3 控制电器的使用类别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及工作制式;
3 控制电器的使用类别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及工作制式;


4 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 地点;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
4 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


9.2.22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9.2.22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611行: 第3,931行:
1 电动机主回路线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其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 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 额定电流。
1 电动机主回路线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其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 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 额定电流。


2 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应按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进行校验。 对于必须确保可靠的线路,尚应校验在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
2 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应按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进行校验。对于必须确保可靠的线路,尚应校验在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


3 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线缆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 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线缆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启动后电刷不短接时,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 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1) 启动后电刷不短接时,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2) 启动后电刷短接时,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 动机额定转矩的3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 35%;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为电动机额定转矩的 35%~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50%;当机 械的启动静阻转矩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65%时,不 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65%;当线缆的截面积小于 16mm²时,宜选大一级。
2) 启动后电刷短接时,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 35%;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为电动机额定转矩的 35%~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50%;当机 械的启动静阻转矩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65%时,不 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65%;当线缆的截面积小于 16mm²时,宜选大一级。


9.2.23 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2.23 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627行: 第3,947行:
1)TN 和 TT 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故障时,应能防止 电动机意外启动和无法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 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1)TN 和 TT 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故障时,应能防止 电动机意外启动和无法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 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2) 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供 112
2) 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供电;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应装设绝缘 监 视 ;
 
电;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应装设绝缘 监 视 ;


3) 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 或直流120V 的控制回路的 接线和布线,应能防止引入较高的电位。
3) 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 或直流120V 的控制回路的 接线和布线,应能防止引入较高的电位。
第3,635行: 第3,953行:
3 电动机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 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 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3 电动机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 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 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4 自动控制、联锁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 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 在电动机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对 于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还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 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
4 自动控制、联锁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 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 在电动机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对于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还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 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


5 对操作频繁的可逆运转电动机,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 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联锁外,还应有机械联锁。
5 对操作频繁的可逆运转电动机,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 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联锁外,还应有机械联锁。
第3,647行: 第3,965行:
3 电动机主回路中可采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电动机综合 保护器应具有过负荷保护、断相保护;可增加三相不平衡、过电 压、欠电压、剩余电流、温度测试、测量显示功能、控制功能、 通信功能等附加保护功能。
3 电动机主回路中可采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电动机综合 保护器应具有过负荷保护、断相保护;可增加三相不平衡、过电 压、欠电压、剩余电流、温度测试、测量显示功能、控制功能、 通信功能等附加保护功能。


9.2 .25 交流电动机当机械工作在不同工况时,在满足工艺要求
9.2 .25 交流电动机当机械工作在不同工况时,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电动机宜采用调速装置,调速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当控制电器能满足控制要求时,长时间 通电的控制元件宜采用节电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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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电动机宜采用调速装置,调速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当控制电器能满足控制要求时,长时间 通电的控制元件宜采用节电型产品。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第3,657行: 第3,971行:
9.3.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 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客 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 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客 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 配电箱处切换供电;
1 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


2 二级负荷的客梯,宜由低压双回线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 换供电,至少其中一回路应为专用回路;
2 二级负荷的客梯,宜由低压双回线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至少其中一回路应为专用回路;


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为二级及以上负荷;
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为二级及以上负荷;
第3,665行: 第3,979行:
4 无人乘坐的杂物梯、食梯、运货平台可为三级负荷;
4 无人乘坐的杂物梯、食梯、运货平台可为三级负荷;


5 三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建筑物低压配电柜中一路专用回 路供电。
5 三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建筑物低压配电柜中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9.3.2 客梯及客货兼用的电梯均应具有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 功能。
9.3.2 客梯及客货兼用的电梯均应具有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功能。


9.3.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 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时,应计入同时系数。
9.3.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 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时,应计入同时系数。
第3,677行: 第3,991行:
2 主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2 主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3 保护电器的过负荷保护特性曲线应与电梯、自动扶梯和 自动人行道设备的负荷特性曲线相匹配;
3 保护电器的过负荷保护特性曲线应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负荷特性曲线相匹配;
 
4 选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供电线缆时,应按其 铭牌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线缆的连续工作载流量不应小 于计算电流,并应对供电线缆电压损失进行校验;


114
4 选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供电线缆时,应按其铭牌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线缆的连续工作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并应对供电线缆电压损失进行校验;


5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处;
5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处;
第3,720行: 第4,032行:


3 应在底坑开门侧设置电源插座。
3 应在底坑开门侧设置电源插座。
115


4 井道内敷设的线缆应是阻燃型,并应使用难燃型电线导 管或槽盒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槽盒。
4 井道内敷设的线缆应是阻燃型,并应使用难燃型电线导 管或槽盒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槽盒。
第3,737行: 第4,047行:
9.3.8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类别、使用场所条件及配 置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9.3.8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类别、使用场所条件及配 置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9.3.9 客梯及客货兼用电梯的轿厢内宜设置与安防控制室、值 班室的直通电话;消防电梯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的直通电话。
9.3.9 客梯及客货兼用电梯的轿厢内宜设置与安防控制室、值班室的直通电话;消防电梯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的直通电话。


9.3.10 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中电气装置的故障防护,应符合 下列规定:
9.3.10 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中电气装置的故障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系统时,可不另设接 地网;
1 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系统时,可不另设接地网;


2 与电梯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槽盒的外露可导电 部分均应与保护接地导体 (PE) 连接,电梯的金属构件,应做 等电位联结。
2 与电梯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槽盒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与保护接地导体 (PE) 连接,电梯的金属构件,应做 等电位联结。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 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 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第3,749行: 第4,059行:
9.4.1 对于出入人流量较大、探测对象为运动物体的场所,其 自动旋转门的传感器宜采用微波传感器。对于出入人流量较小的 场所,其自动旋转门的传感器宜采用红外传感器或超声波传 感器。
9.4.1 对于出入人流量较大、探测对象为运动物体的场所,其 自动旋转门的传感器宜采用微波传感器。对于出入人流量较小的 场所,其自动旋转门的传感器宜采用红外传感器或超声波传 感器。


9.4.2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电动伸缩门应由就 116
9.4.2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电动伸缩门应由就近的配电装置单独回路供电。
 
近的配电装置单独回路供电。


9.4.3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控制箱应设置在操作和维护方便处, 配出回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电器。
9.4.3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控制箱应设置在操作和维护方便处, 配出回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电器。
第3,763行: 第4,071行:
9.4.7 电动开启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9.4.7 电动开启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电动开启窗的启闭力应满足开启的工作负载要求,当一 个开窗器的启闭力不足以开启一扇窗时,应安装两个或多个开窗 器;开窗器的防护等级应为IP54 及以上;
1 电动开启窗的启闭力应满足开启的工作负载要求,当一个开窗器的启闭力不足以开启一扇窗时,应安装两个或多个开窗 器;开窗器的防护等级应为IP54及以上;


2 电动开启窗宜设置风、雨感应器,并自带锁窗功能;
2 电动开启窗宜设置风、雨感应器,并自带锁窗功能;
第3,780行: 第4,088行:


1 舞台照明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专用接插件连接,接 插件额定容量应有足够的裕度;
1 舞台照明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专用接插件连接,接 插件额定容量应有足够的裕度;
117


2 由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宜采用单相配电; 当采用三相配电时,宜每相分别配置中性导体,当共用中性导体 时,中性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相导体截面积的2倍。
2 由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宜采用单相配电; 当采用三相配电时,宜每相分别配置中性导体,当共用中性导体 时,中性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相导体截面积的2倍。
第3,809行: 第4,115行:
2 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不应直接接在舞台照明变压 器 上 。
2 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不应直接接在舞台照明变压 器 上 。


9.5.8 舞台照明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K、宜 符合表9.5.8的规定。
9.5.8 舞台照明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K、宜符合表9.5.8的规定。


表9.5.8 舞台照明负荷需要系数
表9.5.8 舞台照明负荷需要系数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舞台照明总负荷(kW) | 需要系数Kx |
|-
| ≤50 | 1.00 |
! 舞台照明总负荷(kW) !! 需要系数Kx
 
|-
| ≤50 || 1.00


118
|}


续表9.5.8
续表9.5.8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舞台照明总负荷(kW) | 需要系数K |
|-
| 50~100 | 0.75 |
! 舞台照明总负荷(kW) !! 需要系数K
| 100~200 | 0.60 |
 
| 200~500 | 0.50 |
|-
| 500~1000 | 0.40 |
| 50~100 || 0.75
| >1000 | 0.25~0.30 |
 
|-
| 100~200 || 0.60
 
|-
| 200~500 || 0.50
 
|-
| 500~1000 || 0.40
 
|-
| >1000 || 0.25~0.30
 
|}


9.5.9 舞台电动悬吊设备的控制,宜选用带预选装置的控制器, 控制台的位置可安装在舞台左侧的一层天桥上,并宜设在封闭的 小间内。
9.5.9 舞台电动悬吊设备的控制,宜选用带预选装置的控制器, 控制台的位置可安装在舞台左侧的一层天桥上,并宜设在封闭的 小间内。
第3,839行: 第4,161行:
1 舞台照明或电力设备的变压器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1 舞台照明或电力设备的变压器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P,=K&K,Pe* (9.5.11)
<math>P_s=K_xK_yP_e</math>  (9.5.11)


式中:P₅——变压器容量;
式中:P<sub>₅</sub>——变压器容量;


P.——照明或电力负荷总容量;
P<sub>e</sub>——照明或电力负荷总容量;


K——照明或电力负荷需要系数;
K<sub>x</sub>——照明或电力负荷需要系数;


K,——裕量系数。
K<sub>y</sub>——裕量系数。


照明负荷需要系数K 应按本标准表9.5.8选取,电力负荷 需要系数K、宜取0.4~0.9。裕量系数K, 宜取1. 1~1.2。
照明负荷需要系数K 应按本标准表9.5.8选取,电力负荷 需要系数K、宜取0.4~0.9。裕量系数K, 宜取1. 1~1.2。
第3,855行: 第4,177行:
3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 繁启动的交流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 过±3%时,宜与舞台照明负荷分设变压器。
3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 繁启动的交流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 过±3%时,宜与舞台照明负荷分设变压器。


9.5.12 舞台监督、调度指挥用的声、光信号装置或对讲电话及 闭路电视系统,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舞台监督主控台宜 设在台口内右侧。
9.5.12 舞台监督、调度指挥用的声、光信号装置或对讲电话及闭路电视系统,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舞台监督主控台宜 设在台口内右侧。
 
119


9.5.13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确定采用接 地保护措施。
9.5.13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确定采用接地保护措施。


9.5.14 电影放映设备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5.14 电影放映设备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影放映设备宜设交流稳压装置供电,供电电压偏差允 许值宜为±5%;电源线与信号线等弱电线应分别敷设;
1 电影放映设备宜设交流稳压装置供电,供电电压偏差允许值宜为±5%;电源线与信号线等弱电线应分别敷设;


2 电影放映室照明不应影响观众观看电影放映效果;
2 电影放映室照明不应影响观众观看电影放映效果;


3 电影放映室应设置局部等电位端子板,数字放映机的外 壳、信号源服务器和音频还音系统等应与局部等电位端子板连 接,电影放映室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
3 电影放映室应设置局部等电位端子板,数字放映机的外壳、信号源服务器和音频还音系统等应与局部等电位端子板连 接,电影放映室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


4 电影院门厅、休息厅等处宜设通知观众入席的音响信号。
4 电影院门厅、休息厅等处宜设通知观众入席的音响信号。
第3,891行: 第4,211行:
9.6.4 保护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9.6.4 保护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 X 射线机房装设的与X 射线诊断机配套使用的电源开 关和保护电器,应按不小于X 射线机瞬时负荷的50%与长期负
1 在 X 射线机房装设的与X 射线诊断机配套使用的电源开 关和保护电器,应按不小于X 射线机瞬时负荷的50%与长期负荷100%中的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开关和保 护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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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100%中的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开关和保 护电器;


2 当电源控制柜随设备供货时,不应重复设置电源开关和 保护电器,供电线路始端应设隔离电器及保护电器,规格应比X 射线机按第1款规定确定的计算电流大1级~2级。
2 当电源控制柜随设备供货时,不应重复设置电源开关和 保护电器,供电线路始端应设隔离电器及保护电器,规格应比X 射线机按第1款规定确定的计算电流大1级~2级。
第3,921行: 第4,237行:
1 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节 和第7.7节相关规定;
1 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节 和第7.7节相关规定;


2 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 于30mA 的 A 型 RCD。
2 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 A 型 R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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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 交流充电桩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9.7.5 交流充电桩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933行: 第4,247行:
3 设置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 出电源;
3 设置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 出电源;


4 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出现异常时,交流充电桩应立即 自动切断输出电源。
4 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出现异常时,交流充电桩应立即自动切断输出电源。


9.7.6 安装在公共区域内的公用交流充电桩应配置电能表,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9.7.6 安装在公共区域内的公用交流充电桩应配置电能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充电接口应独立配备计量装置;
1 每个充电接口应独立配备计量装置;
第3,941行: 第4,255行:
2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计量装置应选用交流多费率有功电能 表,应采用直接接入式,电压220V, 电流10A(40A), 频 率 50Hz, 准确等级2.0级;
2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计量装置应选用交流多费率有功电能 表,应采用直接接入式,电压220V, 电流10A(40A), 频 率 50Hz, 准确等级2.0级;


3 交流充电桩应能采集交流电能表数据、计算充电电量, 显示充电时间、充电电量及充电费用等信息,应具备与上级监控 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
3 交流充电桩应能采集交流电能表数据、计算充电电量,显示充电时间、充电电量及充电费用等信息,应具备与上级监控 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


4 交流充电桩应显示本次充电电量,并可将该项清零;
4 交流充电桩应显示本次充电电量,并可将该项清零;


5 交流充电桩可至少记录100次充电行为,记录内容包括 充电起始时间、起始时刻电量值、结束时刻、结束时间电量值和 充电量。
5 交流充电桩可至少记录100次充电行为,记录内容包括充电起始时间、起始时刻电量值、结束时刻、结束时间电量值和 充电量。


9.7.7 安装在公共区域或停车场的交流充电桩应采取以下一种 或多种防撞击措施:
9.7.7 安装在公共区域或停车场的交流充电桩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撞击措施:


1 应避免安装在可预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
1 应避免安装在可预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
第3,957行: 第4,271行:
9.7.8 保护接地端子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
9.7.8 保护接地端子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


9.7.9 交流充电桩电源进线宜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产 烟毒性为 t1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 级的电线、电缆。
9.7.9 交流充电桩电源进线宜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产烟毒性为 t1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 级的电线、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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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其他用电设备===
===9.8 其他用电设备===
第3,965行: 第4,277行:
9.8.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8.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设备的每根发热电缆应单独装设过 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设备的每根发热电缆应单独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不同温度要求的房间,电辐射供暖、电热缆不应共用一 根发热电缆;每个房间宜通过发热电缆温控器单独控制温度;
2 不同温度要求的房间,电辐射供暖、电热缆不应共用一根发热电缆;每个房间宜通过发热电缆温控器单独控制温度;


3 发热电缆温控器的工作电流不得超过发热电缆的额定电 流,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可采用温控器、接触器等控制设 备实现控制功能;高大空间、浴室、卫生间、游泳池等区域,应 采用测量地面温度的温控器;对需要同时控制室温和限制地表温 度的场合应采用双温型温控器;
3 发热电缆温控器的工作电流不得超过发热电缆的额定电流,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可采用温控器、接触器等控制设 备实现控制功能;高大空间、浴室、卫生间、游泳池等区域,应采用测量地面温度的温控器;对需要同时控制室温和限制地表温度的场合应采用双温型温控器;


4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4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5 每根发热电缆安装前均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线路阻抗 和绝缘性能的测试。
5 每根发热电缆安装前均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线路阻抗和绝缘性能的测试。


9.8.2 电伴热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8.2 电伴热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伴热设备的每个发热电缆配电线路,应分别装设过负 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并验算全线启动电流;电 伴热带的电气保护应与温度保护装置配合。
1 电伴热设备的每个发热电缆配电线路,应分别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并验算全线启动电流;电 伴热带的电气保护应与温度保护装置配合。


2 根据安装环境和条件选择电伴热类型,并应符合下列 要 求
2 根据安装环境和条件选择电伴热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塑料或表面涂有油漆,而不能可靠接地的容器和管 道上应选用屏蔽型产品;
1) 在塑料或表面涂有油漆,而不能可靠接地的容器和管道上应选用屏蔽型产品;


2) 管道内介质如有腐蚀性或电缆有可能接触腐蚀性的化 学品,应选用防护型产品。
2) 管道内介质如有腐蚀性或电缆有可能接触腐蚀性的化学品,应选用防护型产品。


3 电伴热带的配电导线载流量应根据其容量选择。
3 电伴热带的配电导线载流量应根据其容量选择。


4 应根据管道周围安装环境及空间尺寸,确定选择采用直 线敷设还是螺旋敷设。
4 应根据管道周围安装环境及空间尺寸,确定选择采用直线敷设还是螺旋敷设。
 
5 电伴热系统安装时,被伴热管道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应 进行压力试验(或/和气密试验),并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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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伴热系统安装时,被伴热管道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应进行压力试验(或/和气密试验),并符合有关要求。


6 每根发热电缆安装前均应进行电路连续性和绝缘性能的 测试,系统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6 每根发热电缆安装前均应进行电路连续性和绝缘性能的测试,系统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7 电伴热带应与被伴热管道(或设备)贴紧并固定,固定 电伴热带时,扎带材料应根据管道的温度选用,严禁用金属丝 绑 扎
7 电伴热带应与被伴热管道(或设备)贴紧并固定,固定电伴热带时,扎带材料应根据管道的温度选用,严禁用金属丝绑扎


9.8.3 电干、湿桑拿室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8.3 电干、湿桑拿室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023行: 第4,333行:
4 屋顶擦窗机的升降机构除设有断电自动刹车外,还应设 有机械响应式后备制动机构;
4 屋顶擦窗机的升降机构除设有断电自动刹车外,还应设 有机械响应式后备制动机构;


5 屋顶擦窗机应设置在建筑物防雷保护的范围内,其金属 导轨及金属构件均应与屋面防雷装置可靠连接,且每根金属导轨
5 屋顶擦窗机应设置在建筑物防雷保护的范围内,其金属 导轨及金属构件均应与屋面防雷装置可靠连接,且每根金属导轨及每个金属构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2处。屋顶擦窗机 为双导轨时,应每隔14m~28m 将两根导轨跨接电气连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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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每个金属构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2处。屋顶擦窗机 为双导轨时,应每隔14m~28m 将两根导轨跨接电气连接一次。


9.8.6 厨房设备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8.6 厨房设备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035行: 第4,341行:
2 厨房设备电源开关除设备上自带的开关外,宜布置在干 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2 厨房设备电源开关除设备上自带的开关外,宜布置在干 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3 厨房内电缆槽盒、设备电源管线,应避开明火2.0m 以 外敷设;
3 厨房内电缆槽盒、设备电源管线,应避开明火2.0m以外敷设;


4 厨房内电缆槽、盒应避开产生蒸汽等热气流2.0m 以 外 敷设;
4 厨房内电缆槽、盒应避开产生蒸汽等热气流2.0m以外敷设;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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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 气 照 明==
==10 电 气 照 明==
第4,047行: 第4,351行:
===10.1 一 般 规 定===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 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 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1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 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照明方案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 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照明器具与照明品质的关系。
10.1.2 照明方案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照明器具与照明品质的关系。


10.1.3 照明设计应采用高效光源和灯具及节能控制技术,合理 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10.1.3 照明设计应采用高效光源和灯具及节能控制技术,合理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10.1.4 电气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0.1.4 电气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第4,059行: 第4,363行:
10.2.1 民用建筑照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1 民用建筑照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并应满足该场所视觉活动性 质的需求;
1 各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并应满足该场所视觉活动性质的需求;


2 设置有永久性通行区的场所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且通 行区照度不应低于工作区域照度的1/3;
2 设置有永久性通行区的场所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且通行区照度不应低于工作区域照度的1/3;


3 有精细视觉工作要求的场所应针对视觉作业区设置局部 照明,作业区邻近周围照度应根据作业区的照度相应减少,但不 应低于200lx, 其余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0lx;
3 有精细视觉工作要求的场所应针对视觉作业区设置局部照明,作业区邻近周围照度应根据作业区的照度相应减少,但不 应低于200lx, 其余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0lx;


4 商业建筑和展览建筑内应根据展示要求设置重点照明, 重点照明区域的照度与其周围背景的照度比不宜小于3:1。
4 商业建筑和展览建筑内应根据展示要求设置重点照明,重点照明区域的照度与其周围背景的照度比不宜小于3:1。


10.2.2 有警卫要求的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警卫照明:
10.2.2 有警卫要求的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警卫照明:


1 警卫区域周围的全部走道,通向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全 部楼梯、走道;
1 警卫区域周围的全部走道,通向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全部楼梯、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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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电梯厅和配电设施处;
2 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电梯厅和配电设施处;


3 警卫区域所在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内外以及该建筑室外监 控摄像机的拍摄区域;
3 警卫区域所在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内外以及该建筑室外监控摄像机的拍摄区域;


4 其他有照明要求的场所。
4 其他有照明要求的场所。
第4,081行: 第4,383行:
10.2.3 下列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10.2.3 下列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1 面积超过500m² 的商店及自选商场,面积超过200m² 的 贵重品商店;
1 面积超过500m² 的商店及自选商场,面积超过200m² 的贵重品商店;


2 商店、金融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通向商品库房的通道, 通向金库、保管库的通道;
2 商店、金融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通向商品库房的通道,通向金库、保管库的通道;


3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 的库房周围的通道;
3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的库房周围的通道;


4 其他有值班照明要求的场所。
4 其他有值班照明要求的场所。
第4,091行: 第4,393行:
10.2.4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0.2.4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 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 照明;
1 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 全照明;
2 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10.2.5 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社会影 响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10.2.5 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10.2.6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 、两侧 散开度各15%的区域内,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 于0.57°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相 关规范的要求。
10.2.6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 、两侧散开度各15%的区域内,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 于0.57°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相 关规范的要求。


10.2.7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7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105行: 第4,407行:
1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 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 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1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 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 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 垂直安 装自地面以上45m 起,以不大于52m 的等间距布置。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 垂直安装自地面以上45m 起,以不大于52m 的等间距布置。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 127


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4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7的规定。
4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7的规定。
第4,115行: 第4,415行:
表10.2.7 建筑物上装设的航空障碍灯技术要求
表10.2.7 建筑物上装设的航空障碍灯技术要求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障碍标志 灯类型 | 低光强 | 中光强 | | 高光强 |
! 障碍标志灯类型
| 灯光颜色 | 航空红色 | 航空红色 | 航空白色 | 航空白色 |
! 低光强
| 控光方式  及数据  (次/min) | 恒定光 | 闪光 20~60 | 闪光 20~60 | 闪光 40~60 |
! colspan="2" | 中光强
| 有效光强 | A型10cd用于 夜间  B型32cd用于 夜间 | 2000cd±25%用 于夜间 | ·2000cd±25% 用于夜间 ·20000cd±25% 用于白昼、黎明或 黄昏 | ·2000cd±25% 用于夜间 ·20000cd±25% 用于黄昏与黎明  ·A型200000cd ±25%用于白昼 ·B型100000cd ±25%用于白昼 |
! 高光强
| 可视范围 | · 水平光束扩 散角360°  · 垂直光束扩 散角≥10° | ·水平光束扩散 角360°  ·垂直光束扩散 角 ≥ 3 ° | ·水平光束扩散 角360°  ·垂直光束扩散 角 ≥ 3 ° | · 水平光束扩散 角90°或120°  · 垂直光束扩散 角3°~7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最大光强位于  水平仰角4°~20° 之间 | 最大光强位于水平仰角0°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灯光颜色
| 适用高度 | · 高出地面45m 以下全部使用  · 高出地面45m 以上部分与中光 强结合使用 | 高出地面45m 时 | 高出地面92m 时 | 高出地面151m (500英尺)时 |
| 航空红色
 
| 航空红色
注: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m²;黄昏与黎明
| 航空白色
| 航空白色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控光方式及数据 (次/min)
| 恒定光
| 闪光 20~60
| 闪光 20~60
| 闪光 40~6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有效光强
| A型10cd用于夜间<br />B型32cd用于夜间
| 2000cd±25%用于夜间
| style="text-align:left;" | ·2000cd±25%用于夜间<br />·20000cd±25%用于白昼、<br />黎明或黄昏
| style="text-align:left;" | ·2000cd±25%<br />用于夜间<br />·20000cd±25%用于<br />黄昏与黎明<br />·A型200000cd±25%<br />用于白昼<br />·B型100000cd±25%<br />用于白昼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rowspan="2"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可视范围
| ·水平光束扩散角360°<br />·垂直光束扩散角≥10°
| ·水平光束扩散角360°<br />·垂直光束扩散角≥3°
| ·水平光束扩散角360°<br />·垂直光束扩散角≥3°
| style="text-align:left;" | ·水平光束扩散角<br />90°或120°<br />·垂直光束扩散角3°~7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最大光强位于水平仰角4°~20°之间
| colspan="3"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最大光强位于水平仰角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适用高度
| ·高出地面45m以下全部使用<br />·高出地面45m以上部分与<br />中光强结合使用
| 高出地面45m时
| 高出地面92m时
| 高出地面151m <br />(500英尺)时
|}


对应的背景亮度为50cd/m²~500cd/m²; 白昼对应的背景亮度大于500cd/m²。
<small>注: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m²;黄昏与黎明对应的背景亮度为50cd/m²~500cd/m²; 白昼对应的背景亮度大于500cd/m²。</small>


5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5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10.2.8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高架直升机场时,应装设直升机场灯 标、目视定向引导灯光系统、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接地和离地 区灯光系统等,并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10.2.8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高架直升机场时,应装设直升机场灯标、目视定向引导灯光系统、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接地和离地区灯光系统等,并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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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2.8 建筑物上高架直升机场标志灯的技术要求
表10.2.8 建筑物上高架直升机场标志灯的技术要求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灯标与 灯光 | 直升机场灯标 | 目视定向引导  灯光 | 目视进近坡度  指示灯光 | 接地和离地区灯光 |
! 灯标与灯光
| 光色 | 白 | 白 | 红色、绿色 | 边灯绿色 泛光灯白色 |
! 直升机场灯标
| 控光方式 | 等间歇短时闪光 | 恒定光或闪光 | 恒定光及闪光 | |
! 目视定向引导灯光
| 可视范围 有效光强 | 水平仰角0°~4° 1700cd~2500cd | 水平仰角2°~9° 恒定光 250cd~350cd 闪光 2500cd~3500cd | 高于进近坡: 绿色闪光; 在进近坡上:  绿色恒定光; 略低于进近坡: 红色恒定光;  低于进近坡:  红色闪光 | 点光源边灯: 水平仰角  20°~90°, 3cd; 水平仰角  10°~20°, 8cd~15cd; 水平仰角  2°~10°, 15cd~30cd |
! 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光
| 水平仰角4°~10° 1700cd~2500cd | 水平仰角4~10° 恒定光 25cd~250cd 闪光 250cd~2500cd | 发光板边灯: 水平仰角  40°~90°, 50cd~55cd; 水平仰角 0°~40°, 5cd~45cd |
! 接地和离地区灯光
| 亮度等级 | 100%、10%、 3% 三级可调 | 100%、10%、 3% 三级可调 | 连续可调 | 泛光灯: 接地和离地区 水平照度≥10lx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text-align:left;" | 光色
|
| 白
| 红色、绿色
| 边灯绿色<br />泛光灯白色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text-align:left;" | 控光方式
| 等间歇短时闪光
| 恒定光或闪光
| 恒定光及闪光
| style="text-align:left;" |  
|- style="text-align:left;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rowspan="2" | 可视范围<br />有效光强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水平仰角0°~4° <br />1700cd~2500cd<br />
| 水平仰角2°~9°<br />恒定光 250cd~350cd<br />闪光 2500cd~3500cd<br />
| rowspan="2" | 高于进近坡:绿色闪光;<br />在进近坡上:绿色恒定光;<br />略低于进近坡:红色恒定光;<br />低于进近坡:红色闪光
| 点光源边灯:<br />水平仰角20°~90°, 3cd;<br />水平仰角10°~20°, 8cd~15cd;<br />水平仰角2°~10°, 15cd~30cd;<br />
|- style="text-align:left;"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水平仰角4°~10° <br />1700cd~2500cd
| 水平仰角4~10°<br />恒定光 25cd~250cd<br />闪光 250cd~2500cd
| 发光板边灯:<br />水平仰角40°~90°, 50cd~55cd;<br />水平仰角0°~40°, 5cd~45cd
|- style="text-align:left;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亮度等级
| 100%、10%、3% 三级可调
| 100%、10%、3% 三级可调
| style="text-align:center;" | 连续可调
| 泛光灯:<br />接地和离地区水平照度≥10lx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10.3.1 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性质、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 条件等确定照明指标。各类建筑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标准值、照 度均匀度及室内场所表面反射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 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0.3.1 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性质、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 条件等确定照明指标。各类建筑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标准值、照 度均匀度及室内场所表面反射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 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29


10.3.2 各类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宜按表10.3.2选取。
10.3.2 各类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宜按表10.3.2选取。
第4,156行: 第4,509行:
表10.3.2 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值
表10.3.2 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值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视觉工作 性质 | 照度范围 (lx) | 区域或活动类型 | 适用场所示例 |
! 视觉工作性质
| 简单视觉  工作 | ≤20 | 室外交通区,判别方向和巡视 | 室外道路 |
! 照度范围 (lx)
| 30~75 | 室外工作区、室内交通区,简 单识别物体表征 | 客房、卧室、走 廊、库房 |
! 区域或活动类型
| 一般视觉  工作 | 100~200 | 非连续工作的场所 (大对比大尺寸的视觉作业) | 病房、起居室、候 机厅 |
! 适用场所示例
| 200~500 | 连续视觉工作的场所 (大对比小尺寸和小对比大尺寸 的视觉作业) | 办公室、教室、 商场 |
|-
| 300~750 | 需集中注意力的视觉工作 (小对比小尺寸的视觉作业) | 营业厅、阅览室、 绘图室 |
| rowspan="2" | 简单视觉工作
| 特殊视觉  工作 | 750~1500 | 较困难的远距离视觉工作 | 一般体育场馆 |
| ≤20
| 1000~2000 | 精细的视觉工作、快速移动的 视觉对象 | 乒乓球、羽毛球 |
| 室外交通区,判别方向和巡视
| ≥2000 | 精密的视觉工作、快速移动的 小尺寸视觉对象 | 手术台、拳击台、 赛道终点区 |
| 室外道路
|-
| 30~75
| 室外工作区、室内交通区,简单识别物体表征
| 客房、卧室、走廊、库房
|-
| rowspan="3" | 一般视觉工作
| 100~200
| 非连续工作的场所 <br />(大对比大尺寸的视觉作业)
| 病房、起居室、候机厅
|-
| 200~500
| 连续视觉工作的场所 <br />(大对比小尺寸和小对比大尺寸的视觉作业)
| 办公室、教室、商场
|-
| 300~750
| 需集中注意力的视觉工作 <br />(小对比小尺寸的视觉作业)
| 营业厅、阅览室、绘图室
|-
| rowspan="3" | 特殊视觉工作
| 750~1500
| 较困难的远距离视觉工作
| 一般体育场馆
|-
| 1000~2000
| 精细的视觉工作、快速移动的视觉对象
| 乒乓球、羽毛球
|-
| ≥2000
| 精密的视觉工作、快速移动的小尺寸视觉对象
| 手术台、拳击台、赛道终点区
|}


10.3.3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 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 。交通区 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3。
10.3.3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 。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3。


10.3.4 民用建筑室内一般照明光源色表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 三类,其适用场所宜按表10.3.4选取。
10.3.4 民用建筑室内一般照明光源色表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宜按表10.3.4选取。


表10.3.4 光源的颜色分类
表10.3.4 光源的颜色分类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光源颜色  分类 | 相关色温  (K) | 颜色特征 | 适用场所示例 |
| I | <3300 | 暖 | 居室、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酒吧、咖 啡厅、重点陈列厅 |
| Ⅱ | 3300~5300 | 中间 | 教室、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营业厅、 一般休息厅、普通餐厅、洗衣房 |
| Ⅲ | >5300 | 冷 | 信息机房、高照度场所 |


130
|-
! 光源颜色分类 !! 相关色温 (K) !! 颜色特征 !! 适用场所示例


10.3.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 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
| I || <3300 || 暖 || 居室、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酒吧、咖啡厅、重点陈列厅


10.3.6 一般照明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 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 (统一眩光值)。民用建筑中 眩光限制等级宜符合表10.3.6的规定。
|-
| Ⅱ || 3300~5300 || 中间 || 教室、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营业厅、一般休息厅、普通餐厅、洗衣房


表10.3.6 眩光程度与UGR 指数对照表
|-
| Ⅲ || >5300 || 冷 || 信息机房、高照度场所


| |  |  |
|}
| --- | --- | --- |
| U G R 的 数 值 | 对应眩光程度的  描述 | 视觉要求和场所示例 |
| <13 | 没有眩光 | 手术台、精细视觉作业 |
| 13~16 | 开始有感觉 | 使用视频终端、绘图室、精品展厅、珠宝柜台、 控制室、颜色检验 |
| 17~19 | 引起注意 | 办公室、会议室、教室、 一般展室、休息厅、 阅览室、病房 |
| 20~22 | 引起轻度不适 | 门厅、营业厅、候车厅、观众厅、厨房、自选 商场、餐厅、自动扶梯 |
| 23~25 | 不舒适 | 档案室、走廊、泵房、变电所、大件库房、交 通建筑的入口大厅 |
| 26~28 | 很不舒适 | 售票厅、较短的通道、演播室、停车区 |


10.3.7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根据光源亮度、光源 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 确定。
10.3.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10.3.8 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22 的照明场所,可采取下 列措施:
10.3.6 一般照明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 (统一眩光值)。民用建筑中 眩光限制等级宜符合表10.3.6的规定。


1 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视觉形成镜面反射 的区域内;
表10.3.6 眩光程度与UGR 指数对照表


2 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 class="wikitable"


3 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 饰材料;
|-


4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131
! UGR的数值 !! 对应眩光程度的描述 !! 视觉要求和场所示例


5 可采用混合照明;
|-


6 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 <13 || 没有眩光 || 手术台、精细视觉作业


10.3.9 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光源平均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 关系,其最低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的规定。
|-


10.3.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照度分布宜满足下列要求:
| 13~16 || 开始有感觉 || 使用视频终端、绘图室、精品展厅、珠宝柜台、控制室、颜色检验


1 作业面照度、作业面邻近区照度和作业面背景区域一般 照明照度之间的比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的规定;
|-


2 当照明灯具采用嵌入式安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 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 17~19 || 引起注意 || 办公室、会议室、教室、一般展室、休息厅、阅览室、病房


3 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lx。
|-


10.3.11 垂直照度 (E) 与水平照度 (E) 之比可按下式 确 定 :
| 20~22 || 引起轻度不适 || 门厅、营业厅、候车厅、观众厅、厨房、自选商场、餐厅、自动扶梯


0.25≤E./E≤0.5 (10.3.11)
|-


===10.4 应 急 照 明===
| 23~25 || 不舒适 || 档案室、走廊、泵房、变电所、大件库房、交通建筑的入口大厅


10.4.1 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场 所 ;
| 26~28 || 很不舒适 || 售票厅、较短的通道、演播室、停车区
 
|}
 
10.3.7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根据光源亮度、光源 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 确定。
 
10.3.8 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22 的照明场所,可采取下 列措施:
 
1 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视觉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
 
2 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4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5 可采用混合照明;
 
6 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10.3.9 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光源平均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的规定。
 
10.3.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照度分布宜满足下列要求:
 
1 作业面照度、作业面邻近区照度和作业面背景区域一般照明照度之间的比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的规定;
 
2 当照明灯具采用嵌入式安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 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3 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lx。
 
10.3.11 垂直照度 (E) 与水平照度 (E) 之比可按下式 确 定 :
 
<math>0.25\leqslant E_\mathrm{v}/E_\mathrm{h}\leqslant0.</math>5 (10.3.11)
 
===10.4 应 急 照 明===
 
10.4.1 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场 所 ;


2 正常照明失效妨碍灾害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
2 正常照明失效妨碍灾害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
第4,247行: 第4,660行:
10.4.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 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 规 定 ;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 规 定 ;
 
132


2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 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2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10.4.4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4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257行: 第4,668行: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2 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 用照明;
2 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用照明;


3 独立设置备用照明灯具时,其照明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一 致或相类似。
3 独立设置备用照明灯具时,其照明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一致或相类似。


10.4.5 下列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10.4.5 下列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第4,273行: 第4,684行:
10.4.6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6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应维持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标 准值的30%;
1 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应维持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30%;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且不应低于15lx。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10.4.7 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7 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291行: 第4,702行:
10.4.9 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见本标准第13.6节的规定。
10.4.9 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见本标准第13.6节的规定。


10.4.10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失效后,其备用电源供电转 133
10.4.10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失效后,其备用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第6款的要求。
 
换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第6款的要求。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第4,299行: 第4,708行:
10.5.1 应根据使用场所合理地选择照明光源的光效、显色性、 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和环境条件对光源 光电参数的影响因素。
10.5.1 应根据使用场所合理地选择照明光源的光效、显色性、 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和环境条件对光源 光电参数的影响因素。


10.5.2 室内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有特殊需要 时除外。
10.5.2 室内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有特殊需要时除外。


10.5.3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 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色温一致或相近的不同种类的光源。
10.5.3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色温一致或相近的不同种类的光源。


10.5.4 有频繁开关灯要求和需要调光的室内场所,宜优先选用 发光二极管灯 (LED) 作为主要照明光源。
10.5.4 有频繁开关灯要求和需要调光的室内场所,宜优先选用发光二极管灯 (LED) 作为主要照明光源。


10.5.5 照度低于100lx 的场所,宜采用本标准表10.3.4中光 源颜色分类为I 类的光源;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 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K~6000K 的光源。
10.5.5 照度低于100lx 的场所,宜采用本标准表10.3.4中光源颜色分类为I 类的光源;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 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K~6000K 的光源。


10.5.6 室内一般照明光源的色容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 定。当用于照射大面积浅色表面且对照明品质要求较高时,照明 光源的色容差宜小于3SDCM。
10.5.6 室内一般照明光源的色容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用于照射大面积浅色表面且对照明品质要求较高时,照明 光源的色容差宜小于3SDCM。


10.5.7 选用LED 光源时,其色温范围、显色性、色品值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0.5.7 选用LED 光源时,其色温范围、显色性、色品值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第4,315行: 第4,724行:
10.5.9 灯具的光度分布、类型、防护等级、造型尺度以及灯的 表观颜色等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在满足眩 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 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10.5.9 灯具的光度分布、类型、防护等级、造型尺度以及灯的 表观颜色等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在满足眩 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 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10.5.10 当选用LED 平面灯具时,均匀发光灯具的表面平均亮 度不应大于16000cd/m², 发光点阵灯具的表面平均亮度不应大 于3000cd/m²。
10.5.10 当选用LED 平面灯具时,均匀发光灯具的表面平均亮 度不应大于16000cd/m², 发光点阵灯具的表面平均亮度不应大于3000cd/m²。
 
10.5.11 在布置一般照明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 134


许距高比。
10.5.11 在布置一般照明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10.5.12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灯 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 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0.5.12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0.5.13 在较高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 光源寿命的措施。
10.5.13 在较高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10.5.14 室内装修遮光隔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 射比不应低于0.7。
10.5.14 室内装修遮光隔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比不应低于0.7。


10.5.15 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分别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5.15 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10.6.1 照明负荷等级和供电方案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 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
10.6.1 照明负荷等级和供电方案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


10.6.2 航空障碍标志灯和高架直升机场灯光系统电源应按主体 建筑中最高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10.6.2 航空障碍标志灯和高架直升机场灯光系统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10.6.3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 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 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10.6.3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 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10.6.4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 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 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10.6.4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 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10.6.5 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箱(柜)采用自动 切换电源的方式供电,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 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10.6.5 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箱(柜)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供电,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 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10.6.6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0.6.6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照明、备用照明供电应符合本标准第13.7.15条的 规 定
1 疏散照明、备用照明供电应符合本标准第13.7.15条的规定
 
2 安全照明的备用电源应与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 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135
2 安全照明的备用电源应与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10.6.7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宜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 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10.6.7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宜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10.6.8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 所 接光源数或LED 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 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 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当采用 小功率单颗LED 灯时,仅需满足回路电流的规定。
10.6.8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 所 接光源数或LED 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 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 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当采用小功率单颗LED 灯时,仅需满足回路电流的规定。


10.6.9 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功能 和手动控制的功能。
10.6.9 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功能和手动控制的功能。


10.6.10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10.6.10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第4,359行: 第4,764行:
10.6.1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 积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 面积。
10.6.1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 积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 面积。


10.6.12 当采用带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宜将同一灯 具的相邻灯管(光源)或不同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10.6.12 当采用带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宜将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光源)或不同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10.6.13 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 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10.6.14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贴近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 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0.6.13 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10.6.15 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的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 明灯具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当单灯功率大于150W 时,宜在每盏 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10.6.14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贴近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0.6.16 走道、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 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使用需求 采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10.6.15 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的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明灯具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当单灯功率大于150W 时,宜在每盏 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10.6.17 房间或场所装设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 组控制:
10.6.16 走道、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使用需求 采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1 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内,按照每个有可能分隔的区域 分组;
10.6.17 房间或场所装设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2 多媒体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 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1 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内,按照每个有可能分隔的区域分组;


136
2 多媒体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3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与采光窗平行。
3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与采光窗平行。


10.6.18 可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宜设置光传感器并随天然光 照度变化自动分组调节照度。
10.6.18 可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宜设置光传感器并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分组调节照度。


10.6.19 大型图书阅览室、大空间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可按座 位使用需求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10.6.19 大型图书阅览室、大空间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可按座位使用需求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10.6.20 楼梯间、走道、地下车库等场所,宜设置红外或微波 传感器实现照明自动点亮、延时关闭或降低照度的控制。
10.6.20 楼梯间、走道、地下车库等场所,宜设置红外或微波传感器实现照明自动点亮、延时关闭或降低照度的控制。


10.6.21 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 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10.6.21 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10.6.22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含智能 控制)照明控制系统。其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0.6.22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含智能控制)照明控制系统。其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宜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 景的控制模式;
1 宜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2 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
2 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


3 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 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
3 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


4 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4 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第4,401行: 第4,804行:
===10.7 景 观 照 明===
===10.7 景 观 照 明===


10.7.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0.7.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照明设计的总体要求;景 观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应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
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照明设计的总体要求;景观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应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


2 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应取得相 关部门的批准;
2 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应取得相 关部门的批准;


3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应显 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
3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应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
 
4 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 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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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突出;


5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牌匾照明与广告照 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5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牌匾照明与广告照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6 城市景观照明宜与城市街区照明结合设置,应满足道路 照明要求,不应对行人、行车视线产生干扰以及对交通信号灯、 正常灯光标志产生干扰;
6 城市景观照明宜与城市街区照明结合设置,应满足道路照明要求,不应对行人、行车视线产生干扰以及对交通信号灯、 正常灯光标志产生干扰;


7 景观照明设计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对居民睡眠造成 影响。
7 景观照明设计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对居民睡眠造成影响。


10.7.2 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0.7.2 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第4,439行: 第4,840行:
9 喷水照明的设置应使灯具的主要光束集中于水柱和喷水 端部的水花;当使用彩色滤光片时,应根据不同的透射系数正确 选择光源功率;
9 喷水照明的设置应使灯具的主要光束集中于水柱和喷水 端部的水花;当使用彩色滤光片时,应根据不同的透射系数正确 选择光源功率;


10 当采用安装于行人水平视线以下位置的照明灯具时,应 138
10 当采用安装于行人水平视线以下位置的照明灯具时,应避免出现眩光;
 
避免出现眩光;


11 景观照明的灯具安装位置,应避免在白天对建筑外观产 生不利的影响。
11 景观照明的灯具安装位置,应避免在白天对建筑外观产 生不利的影响。
第4,455行: 第4,854行:
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 地形式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部分设施位于距建筑外墙 20m以内范围的,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全部设施均 位于距建筑物外墙20m 以外的照明回路,宜采用TT 接地形式;
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 地形式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部分设施位于距建筑外墙 20m以内范围的,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全部设施均 位于距建筑物外墙20m 以外的照明回路,宜采用TT 接地形式;


4 采 用I 类灯具的室外分支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 器 ;
4 采用I类灯具的室外分支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 器 ;
 
5 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应并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一般、节 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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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应并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一般、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控制方案。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第4,467行: 第4,864行:
11.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11.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11.1.2 建筑物的防雷包括雷电防护系统 (LPS) 和雷电电磁脉 冲防护系统 (LPMS), 雷电防护系统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 雷装置组成。
11.1.2 建筑物的防雷包括雷电防护系统 (LPS) 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系统 (LPMS), 雷电防护系统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11.1.3 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 置进行防雷等电位联结:
11.1.3 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进行防雷等电位联结:


1 建筑物金属构件;
1 建筑物金属构件;
第4,479行: 第4,876行: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


11.1.4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 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 雷电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损坏和错误运行。
11.1.4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 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雷电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损坏和错误运行。


11.1.5 新建建筑物防雷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 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并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 专业配合。
11.1.5 新建建筑物防雷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并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 专业配合。


11.1.6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6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第4,490行: 第4,887行:


11.1.9 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和《建筑物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11.1.9 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和《建筑物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140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4,521行: 第4,916行: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100m 以下,高度超过54m 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
3 100m 以下,高度超过54m 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物;
 
的公共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 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 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 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 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41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 的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 的建筑物;
第4,549行: 第4,940行: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 置相连。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 置相连。


4 当建筑物250m 及以上有燃气、燃油设备等机房时,该 机房的屋面及侧壁应采用不大于5m×5m 的接闪器网格保护。
4 当建筑物250m 及以上有燃气、燃油设备等机房时,该机房的屋面及侧壁应采用不大于5m×5m 的接闪器网格保护。
 
5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标 准第11.6节的要求。


6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 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 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5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6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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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 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565行: 第4,954行: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11.3.3 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5m、小于250m 时,应采取下列防 侧击措施:
11.3.3 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5m、小于250m 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第4,571行: 第4,960行:
2 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 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3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 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2 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 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3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 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3 应将45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 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 与防雷装置相连;
3 应将45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 与防雷装置相连;


4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11.3.6条的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4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11.3.6条的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第4,577行: 第4,966行:
11.3.4 当建筑物高度为250m 及以上时,除按本标准第11.3.3 条采取防侧击措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1.3.4 当建筑物高度为250m 及以上时,除按本标准第11.3.3 条采取防侧击措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 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1 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2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1.3.3条第4款 的规定外,250m 及以上部分应每50m 与防雷装置连接一次。


143
2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1.3.3条第4款的规定外,250m 及以上部分应每50m 与防雷装置连接一次。


11.3.5 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5 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 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网连 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 度不小于2 √p(m) 的铠装电缆或穿钢导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 引入,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其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 钢导管应与接地网连通。
1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 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网连 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 度不小于2 √p(m) 的铠装电缆或穿钢导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引入,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其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 钢导管应与接地网连通。


注:p 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 ·m)。
<small>注:p 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 ·m)。</small>


2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 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 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 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 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 及以下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 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 及以下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入户端应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 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装置上,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 于5Ω;
1) 入户端应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装置上,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 于5Ω;


2) 入户端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 筑物的电杆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两基 电杆不应大于20Ω。
2) 入户端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两基 电杆不应大于20Ω。


4 当低压电源采用全长架空线转为埋地电缆从户外引入时, 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电涌保护器。
4 当低压电源采用全长架空线转为埋地电缆从户外引入时,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电涌保护器。


5 设在建筑物内、外的配电变压器,宜在高压侧装设避雷 器、低压侧装设电涌保护器。
5 设在建筑物内、外的配电变压器,宜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低压侧装设电涌保护器。


11.3.6 防止雷电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6 防止雷电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金属框架或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 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在 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应符合 下式要求:
1 在金属框架或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在 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S≥0.06K.Lx* (11.3.6)


式中:S—— 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 (m);
<math>S_{\mathrm{al}}\geqslant0.06K_{\mathrm{c}}L_{\mathrm{x}}</math>  (11.3.6)


144
式中:S<sub>al</sub>—— 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 (m);


K。——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 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K<sub>c</sub>——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 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Lx——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 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 保护器相连之点。
L<sub>x</sub>——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 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 保护器相连之点。


2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 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2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 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第4,629行: 第5,014行:
11.4.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接闪杆或由其混合组成。接 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 位,建筑物女儿墙外角应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并应在整个屋 面上装设不大于20m×20m 或24m×16m 的网格;外圈的接闪
1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接闪杆或由其混合组成。接 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 位,建筑物女儿墙外角应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并应在整个屋 面上装设不大于20m×20m 或24m×16m 的网格;外圈的接闪带及作为接闪带的金属栏杆等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 上或垂直面外。
 
145
 
带及作为接闪带的金属栏杆等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 上或垂直面外。


2 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2 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 置相连。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4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标 准第11.6节的要求。
4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6节的要求。


5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 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 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5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6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6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引下线根数可不限,其中专用引 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25m, 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 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做专用引下线。 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引下线的根数、 间距及冲击接地电阻均可不做要求。
1)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引下线根数可不限,其中专用引 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25m, 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 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做专用引下线。 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引下线的根数、间距及冲击接地电阻均可不做要求。


2)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应专设引下线,其根数不应少于 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 其间距不应大于25m,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 应大于25Ω。对本标准第11.2.4条第4款所规定的建 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2)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应专设引下线,其根数不应少于 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 应大于25Ω。对本标准第11.2.4条第4款所规定的建 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7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可为一根,当其高度超过 40m时,应在构筑物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当符合本标准 第11.7.1条的要求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可作 为引下线。
7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可为一根,当其高度超过 40m时,应在构筑物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当符合本标准 第11.7.1条的要求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可作为引下线。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第4,655行: 第5,036行:
11.4.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 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1.4.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 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及金属管道等的 146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及金属管道等的连接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11.3.3条的规定;
 
连接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11.3.3条的规定;


2 应将60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直 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2 应将60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直 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第4,667行: 第5,046行:
2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 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 回路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电涌保护器,但绝 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2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 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 回路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电涌保护器,但绝 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3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 或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 于30Ω。
3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 或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11.4.5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 金属物体、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 应符合下列要求:
11.4.5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 金属物体、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 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4,673行: 第5,052行:
1 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 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 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 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1 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 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 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 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S≥0.04K.Lx* (11.4.5)
<math>S_{\mathrm{al}}\geqslant0.04K_{\mathrm{c}}L_{\mathrm{x}}</math> (11.4.5)
 
式中:Sa——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 (m);
 
K。——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
 
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Lx——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
式中:S<sub>al</sub>——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 (m);


147
K<sub>c</sub>——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 保护器相连之点。
L<sub>x</sub>——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 保护器相连之点。


2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 物的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2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 物的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第4,695行: 第5,068行:
11.5.1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1.5.1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 天线应在接闪杆保护范围内,接闪杆可固定在天线铁塔 上,塔身金属结构可兼作接闪器和引下线;
1 天线应在接闪杆保护范围内,接闪杆可固定在天线铁塔上,塔身金属结构可兼作接闪器和引下线;


2 当天线塔位于机房旁边时,应在塔基四角外敷设铁塔接 地网和闭合环形接地体,天线铁塔及防雷引下线应与该接地网和 闭合环形接地体可靠连通;
2 当天线塔位于机房旁边时,应在塔基四角外敷设铁塔接地网和闭合环形接地体,天线铁塔及防雷引下线应与该接地网和 闭合环形接地体可靠连通;


3 天线基础周围的闭合环形接地体与天线机房四周敷设的 闭合环形接地体应有两处以上部位可靠连接。
3 天线基础周围的闭合环形接地体与天线机房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地体应有两处以上部位可靠连接。


11.5.2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馈线波导管或同轴传输线应采取下列 防雷措施:
11.5.2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馈线波导管或同轴传输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 天线馈线波导管或同轴传输线的金属外皮及敷线金属 导管,应在塔的上下两端连接,当超过60m 时,还应在其中间 部位与塔身金属结构可靠连接,并应在线缆进出处的外侧与接 地网连通;
1 天线馈线波导管或同轴传输线的金属外皮及敷线金属导管,应在塔的上下两端连接,当超过60m 时,还应在其中间 部位与塔身金属结构可靠连接,并应在线缆进出处的外侧与接 地网连通;


2 经走线架上塔的天线馈线,应在其转弯处上方0.5m~ lm 范围内可靠接地,室外走线架亦应在始末两端可靠接地;
2 经走线架上塔的天线馈线,应在其转弯处上方0.5m~ lm 范围内可靠接地,室外走线架亦应在始末两端可靠接地;


3 塔上的天线安装框架、支持杆、灯具外壳等金属件,应 与塔身金属结构用螺栓连接或焊接连通;
3 塔上的天线安装框架、支持杆、灯具外壳等金属件,应与塔身金属结构用螺栓连接或焊接连通;
 
4 塔顶航空障碍灯及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应采用带金属外 皮的电缆或将导线穿入金属导管,电缆金属外皮或金属导管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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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上下两端与塔身连接。
4 塔顶航空障碍灯及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应采用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将导线穿入金属导管,电缆金属外皮或金属导管至少应在上下两端与塔身连接。


11.5.3 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1.5.3 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第4,727行: 第5,096行:
1 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桅杆天线塔对地应是绝缘的,宜在 塔基安装绝缘子,桅杆天线底部与大地之间安装球形放电间隙;
1 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桅杆天线塔对地应是绝缘的,宜在 塔基安装绝缘子,桅杆天线底部与大地之间安装球形放电间隙;


2 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天线塔上应装设接闪杆并将塔体 接 地
2 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天线塔上应装设接闪杆并将塔体接地


3 桅杆天线必须自桅杆中心向外呈辐射状敷设接地网,地 网相邻导体间夹角应相等;导体的数量及每根导体的长度,应根 据发射机输出功率及波长确定;
3 桅杆天线必须自桅杆中心向外呈辐射状敷设接地网,地 网相邻导体间夹角应相等;导体的数量及每根导体的长度,应根 据发射机输出功率及波长确定;
第4,735行: 第5,104行:
11.5.5 雷达站的天线另设接闪杆以保护雷达天线时,应避免其 对雷达工作的影响。
11.5.5 雷达站的天线另设接闪杆以保护雷达天线时,应避免其 对雷达工作的影响。


11.5.6 微波站、电视差转台、卫星通信地球站、广播电视发射 台、测试调试场、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的机房应采取下列防雷 措 施
11.5.6 微波站、电视差转台、卫星通信地球站、广播电视发射台、测试调试场、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的机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 屋面应设接闪网,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3m×3m, 且应 与屋顶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闪带焊接连通;
1 屋面应设接闪网,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3m×3m, 且应 与屋顶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闪带焊接连通;
第4,742行: 第5,111行:


3 机房外应围绕机房敷设闭合环形水平接地体并在四角与 机房接地网连通;
3 机房外应围绕机房敷设闭合环形水平接地体并在四角与 机房接地网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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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于钢筋混凝土楼板的地面和顶面,其楼板内所有结构 钢筋应可靠连通,并应与闭合环形接地极连成一体;对于非钢筋 混凝土楼板的地面和顶面,应在楼板构造内敷设不大于1.5m× 1.5m 的均压网,并应与闭合环形接地极连成一体;
4 对于钢筋混凝土楼板的地面和顶面,其楼板内所有结构 钢筋应可靠连通,并应与闭合环形接地极连成一体;对于非钢筋 混凝土楼板的地面和顶面,应在楼板构造内敷设不大于1.5m× 1.5m 的均压网,并应与闭合环形接地极连成一体;
第4,761行: 第5,128行:
2 屋面上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将金属外 壳或保护网罩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2 屋面上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将金属外 壳或保护网罩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3 从配电箱(柜)引出的线路应穿金属导管,金属导管的 150
3 从配电箱(柜)引出的线路应穿金属导管,金属导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柜)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 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 连,金属导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金属导 管穿过防雷分区界面时,应在分区界面做等电位联结;
 
一端应与配电箱(柜)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 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 连,金属导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金属导 管穿过防雷分区界面时,应在分区界面做等电位联结;


4 在配电箱(柜)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 分之间装设电涌保护器。
4 在配电箱(柜)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 分之间装设电涌保护器。
第4,775行: 第5,140行:
11.5.14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 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宜采用独立 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击雷。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保护范 围的滚球半径h, 可取100m 。当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 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 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
11.5.14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 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宜采用独立 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击雷。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保护范 围的滚球半径h, 可取100m 。当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 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 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


11.5.15 建筑物屋面及外立面安装的玻璃幕墙、光伏板等有金 属框架的物体,应将其每个单元的金属框架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可 靠连接。
11.5.15 建筑物屋面及外立面安装的玻璃幕墙、光伏板等有金 属框架的物体,应将其每个单元的金属框架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11.6 接 闪 器===
===11.6 接 闪 器===
第4,784行: 第5,149行:


11.6.3 接闪杆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钢管制成,其直径应符合 表11.6.3的规定,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5mm。
11.6.3 接闪杆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钢管制成,其直径应符合 表11.6.3的规定,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5mm。
151


表11.6.3 接闪杆的直径
表11.6.3 接闪杆的直径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材料规格 针长、部位 | 圆钢直径(mm) | 钢管直径(mm) |
! 材料规格 \ 针长、部位
| 1m以下 | ≥12 | ≥20 |
! 圆钢直径(mm)
| 1m~2m | ≥16 | ≥25 |
! 钢管直径(mm)
| 烟囱顶上 | ≥20 | ≥40 |
|-
| 1m以下
| ≥12
| ≥20
|-
| 1m~2m
| ≥16
| ≥25
|-
| 烟囱顶上
| ≥20
| ≥40
|}


11.6.4 接闪网和接闪带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扁钢,其尺寸应 符合表11.6.4的规定。
11.6.4 接闪网和接闪带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扁钢,其尺寸应符合表11.6.4的规定。


表11.6.4 接闪网、接闪带及烟囱顶上的接闪环规格
表11.6.4 接闪网、接闪带及烟囱顶上的接闪环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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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材料规格 类别 | 圆钢直径 (mm) | 扁钢截面积 (mm²) | 扁钢厚度 (mm) |
! 材料规格\类别
| 接闪网、接闪带 | ≥8 | ≥50 | ≥2.5 |
! 圆钢直径 (mm)
| 烟囱上接闪环 | ≥12 | ≥100 | ≥4 |
! 扁钢截面积 (mm²)
! 扁钢厚度 (mm)
|-
| 接闪网、接闪带
| ≥8
| ≥50
| ≥2.5
|-
| 烟囱上接闪环
| ≥12
| ≥100
| ≥4
|}


11.6.5 明敷接闪导体和引下线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表11.6.5 的规定,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
11.6.5 明敷接闪导体和引下线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表11.6.5 的规定,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
第4,810行: 第5,197行:
表11.6.5 明敷接闪导体和引下线固定支架的间距
表11.6.5 明敷接闪导体和引下线固定支架的间距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布置方式 | 扁形导体和绞线固定 支架的间距(mm) | 单根圆形导体固定 支架的间距(mm) |
|-
| 水平安装的导体 | 500 | 1000 |
! 布置方式 !! 扁形导体和绞线固定支架的间距(mm) !! 单根圆形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mm)
| 垂直安装于从地面至20m高的导体 | 1000 | 1000 |
 
| 垂直安装于20m高以上的导体 | 500 | 1000 |
|-
| 水平安装的导体 || 500 || 1000
 
|-
| 垂直安装于从地面至20m高的导体 || 1000 || 1000
 
|-
| 垂直安装于20m高以上的导体 || 500 || 1000
 
|}


11.6.6 对于利用钢板、铜板、铝板等做屋面的建筑物,当符合 下列要求时,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
11.6.6 对于利用钢板、铜板、铝板等做屋面的建筑物,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


1 金属板之间具有持久的电气贯通连接;
1 金属板之间具有持久的电气贯通连接;


2 当金属板需要防雷击击穿时,不锈钢、热浸镀锌钢和钛 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mm, 铜板厚度不应小于5mm, 铝板厚度不 应小于7mm;
2 当金属板需要防雷击击穿时,不锈钢、热浸镀锌钢和钛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mm, 铜板厚度不应小于5mm, 铝板厚度不 应小于7mm;
 
3 当金属板不需要防雷击击穿和金属板背面无易燃物品时, 152


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 不锈钢、热浸镀锌钢、钛和铜板的 厚度不应小于0.5mm, 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65mm, 锌板厚度 不应小于0.7mm;
3 当金属板不需要防雷击击穿和金属板背面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 不锈钢、热浸镀锌钢、钛和铜板的 厚度不应小于0.5mm, 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65mm, 锌板厚度不应小于0.7mm;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1mm 厚沥青层或0.5mm 厚聚氯乙烯层或类似 保护层均不应属于绝缘被覆层。
<small>注:薄的油漆保护层、1mm 厚沥青层或0.5mm 厚聚氯乙烯层或类似 保护层均不应属于绝缘被覆层。</small>


11.6.7 层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所有部件之 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6.7 层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所有部件之 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849行: 第5,243行:
2 布置接闪器时应优先采用接闪网、接闪带或采用接闪杆, 并应按表11.6.9规定的不同建筑防雷类别的滚球半径h, 采 用 滚球法计算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2 布置接闪器时应优先采用接闪网、接闪带或采用接闪杆, 并应按表11.6.9规定的不同建筑防雷类别的滚球半径h, 采 用 滚球法计算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注:滚球法是以h,为半径的一个球体,沿需要防直击雷的部位滚动, 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括利用作为接闪器的金属物)或接闪器和地面 (包括与大地接触能承受雷击的金属物)而不触及需要保护的部位时,则该 部分就得到接闪器的保护。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附录的规定。
<small>注:滚球法是以h,为半径的一个球体,沿需要防直击雷的部位滚动, 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括利用作为接闪器的金属物)或接闪器和地面 (包括与大地接触能承受雷击的金属物)而不触及需要保护的部位时,则该 部分就得到接闪器的保护。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附录的规定。</small>


表11.6.9 按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布置接闪器
表11.6.9 按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布置接闪器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建筑物防雷类别 | 滚球半径h,(m) | 接闪网尺寸(m) |
|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45 | ≤10×10或≤12×8 |
|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60 | ≤20×20或≤24×16 |


153
|-
! 建筑物防雷类别 !! 滚球半径h (m) !! 接闪网尺寸 (m)


===11.7 引 下 线===
|-
|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45 || ≤10×10或≤12×8
 
|-
|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60 || ≤20×20或≤24×16
 
|}
 
===11.7 引 下 线===


11.7.1 建筑物防雷装置宜利用建筑物钢结构或结构柱的钢筋作 为引下线。敷设在混凝土结构柱中作引下线的钢筋仅为一根时, 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 。当利用构造柱内钢筋时,其截面积总和 不应小于一根直径10mm 钢筋的截面积,且多根钢筋应通过箍 筋绑扎或焊接连通。作为专用防雷引下线的钢筋应上端与接闪 器、下端与防雷接地装置可靠连接,结构施工时做明显标记。
11.7.1 建筑物防雷装置宜利用建筑物钢结构或结构柱的钢筋作 为引下线。敷设在混凝土结构柱中作引下线的钢筋仅为一根时, 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 。当利用构造柱内钢筋时,其截面积总和 不应小于一根直径10mm 钢筋的截面积,且多根钢筋应通过箍 筋绑扎或焊接连通。作为专用防雷引下线的钢筋应上端与接闪 器、下端与防雷接地装置可靠连接,结构施工时做明显标记。
第4,871行: 第5,270行:
11.7.3 除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外,引下线应热浸镀锌, 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加大截面积或采 取其他的防腐措施。
11.7.3 除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外,引下线应热浸镀锌, 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加大截面积或采 取其他的防腐措施。


11.7.4 专设引下线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设,并应以较短路径接 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也可暗敷,但截面积应加大一级,圆钢 直径不应小于10mm, 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80mm²。
11.7.4 专设引下线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设,并应以较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也可暗敷,但截面积应加大一级,圆钢 直径不应小于10mm, 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80mm²。
 
11.7.5 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以及幕墙的 金属立柱等宜作为引下线,其所有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各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
 
11.7.6 采用专设引下线时,宜在各专设引下线距地面0.3m~ 1.8m 处设置断接卡。当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钢柱作引下 线并同时利用基础钢筋做接地网时,可不设断接卡。当利用钢筋 做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适当地点设置连接板,供测量接地、接 人工接地体和等电位联结用。


当仅利用钢筋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 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专用引下线的距地面不低于0.5m 处设接 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
11.7.5 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以及幕墙的金属立柱等宜作为引下线,其所有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各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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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 采用专设引下线时,宜在各专设引下线距地面0.3m~ 1.8m 处设置断接卡。当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钢柱作引下 线并同时利用基础钢筋做接地网时,可不设断接卡。当利用钢筋做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适当地点设置连接板,供测量接地、接 人工接地体和等电位联结用。


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应有明显标志。
当仅利用钢筋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专用引下线的距地面不低于0.5m 处设接 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应有明显标志。


11.7.7 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需采取以下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的措施,以保护人身安全:
11.7.7 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需采取以下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以保护人身安全: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钢 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 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 气导通;
1) 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 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 气导通;


2)引下线3m 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 或敷设5cm 厚沥青层或15cm 厚砾石层;
2)引下线3m 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 或敷设5cm 厚沥青层或15cm 厚砾石层;
第4,897行: 第5,292行:
1) 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的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 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 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 气导通;
1) 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的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 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 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 气导通;


2) 引下线3m 范围内土壤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Q ·m; 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2) 引下线3m 范围内土壤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Q·m; 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3) 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做均衡电位处理。
3) 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做均衡电位处理。
第4,907行: 第5,302行:
===11.8 接 地 网===
===11.8 接 地 网===


11.8.1 民用建筑宜优先利用钢筋混凝土基础中的钢筋作为防雷 接地网。当需要增设人工接地体时,若敷设于土壤中的接地体连
11.8.1 民用建筑宜优先利用钢筋混凝土基础中的钢筋作为防雷 接地网。当需要增设人工接地体时,若敷设于土壤中的接地体连接到混凝土基础内钢筋或钢材,则土壤中的接地体宜采用铜质、 镀铜或不锈钢导体。
 
155
 
接到混凝土基础内钢筋或钢材,则土壤中的接地体宜采用铜质、 镀铜或不锈钢导体。


11.8.2 单独设置的人工接地体,其垂直埋设的接地极,宜采用圆 钢、钢管、角钢等。水平埋设的接地极及其连接导体宜采用扁钢、 圆钢等。人工接地极的最小尺寸应符合本标准表11.10.4的规定。
11.8.2 单独设置的人工接地体,其垂直埋设的接地极,宜采用圆 钢、钢管、角钢等。水平埋设的接地极及其连接导体宜采用扁钢、 圆钢等。人工接地极的最小尺寸应符合本标准表11.10.4的规定。
第4,927行: 第5,318行:
2 水平接地极局部应包以绝缘物;
2 水平接地极局部应包以绝缘物;


3 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网上面敷设50~80mm 沥青 层,其宽度不宜小于接地网两侧各2m。
3 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网上面敷设50~80mm 沥青层,其宽度不宜小于接地网两侧各2m。


11.8.7 当基础采用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 不低于4%以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 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宜作为接地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8.7 当基础采用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 不低于4%以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 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宜作为接地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933行: 第5,324行:
1 每根专用引下线处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
1 每根专用引下线处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


2 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每根专用引下线在距 地面0.5m 以下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 于4.24K²(m²), 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于1.89 K²(m²)。
2 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每根专用引下线在距 地面0.5m 以下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 于4.24<math>K_{\mathrm{c}}^{2}</math>(m²), 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于1.89 K²(m²)。


注:K。为分流系数,取值与本标准第11.3.6条的中取值一致。
<small>注:K<sub>c</sub>为分流系数,取值与本标准第11.3.6条的中取值一致。</small>


11.8.8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作为防雷装置 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8.8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作为防雷装置 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8.9 沿建筑物外面四周敷设成闭合环状的水平接地体,可埋 156
11.8.9 沿建筑物外面四周敷设成闭合环状的水平接地体,可埋设在建筑物散水以外的基础槽边。
 
设在建筑物散水以外的基础槽边。


11.8.10 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应计入雷雨季节土壤干、湿状 态的影响。
11.8.10 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应计入雷雨季节土壤干、湿状 态的影响。
第4,947行: 第5,336行:
11.8.1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下列方法降低防雷接地 网的接地电阻:
11.8.1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下列方法降低防雷接地 网的接地电阻:


1 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网,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 度2 √p(m);
1 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网,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度2 √p(m);


2 将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也可采用井式或 深钻式接地极;
2 将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也可采用井式或 深钻式接地极;
第4,961行: 第5,350行:
11.9.1 建筑物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1.9.1 建筑物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信息系统是否需要防雷电电磁脉冲,应根据防雷区 及设备要求进行损失评估,做到安全、适用、经济;
1 电子信息系统是否需要防雷电电磁脉冲,应根据防雷区及设备要求进行损失评估,做到安全、适用、经济;


2 对于未装设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当电子信息系统需防雷 电电磁脉冲时,该建筑物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
2 对于未装设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当电子信息系统需防雷 电电磁脉冲时,该建筑物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
第4,970行: 第5,359行:


5 根据电磁场强度的衰减情况,防雷区可划分为LPZOA、 LPZOg 、LPZ1及 LPZn+1 区;分区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5 根据电磁场强度的衰减情况,防雷区可划分为LPZOA、 LPZOg 、LPZ1及 LPZn+1 区;分区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157


6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 风险评估,按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将信息系统防雷电 电磁脉冲防护等级划分为A 、B 、C 、D 四级,分级原则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 的规定;
6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 风险评估,按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将信息系统防雷电 电磁脉冲防护等级划分为A 、B 、C 、D 四级,分级原则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 的规定;
第4,983行: 第5,370行:
2 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 在两端及在防雷区交界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系统要求只在一 端做防雷等电位联结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 处理;
2 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 在两端及在防雷区交界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系统要求只在一 端做防雷等电位联结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 处理;


3 两个建筑物之间的非屏蔽电缆应敷设在金属导管内,导 管两端应电气贯通,并应连接到各自建筑物的防雷等电位联结 带上;
3 两个建筑物之间的非屏蔽电缆应敷设在金属导管内,导管两端应电气贯通,并应连接到各自建筑物的防雷等电位联结 带上;


4 当建筑物或房间的大屏蔽空间由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 的钢筋等自然构件组成时,穿入该屏蔽空间的各种金属管道及导 电金属物应就近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4 当建筑物或房间的大屏蔽空间由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组成时,穿入该屏蔽空间的各种金属管道及导 电金属物应就近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5 每幢建筑物本身应采用共用接地网;当互相邻近的建筑 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网互相连接。
5 每幢建筑物本身应采用共用接地网;当互相邻近的建筑 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网互相连接。
第4,991行: 第5,378行:
11.9.3 穿过各防雷区界面的金属物和系统,以及在一个防雷区 内部的金属物和系统均应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并符合下 列要求:
11.9.3 穿过各防雷区界面的金属物和系统,以及在一个防雷区 内部的金属物和系统均应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并符合下 列要求:


1 应在各防雷区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由于工艺要 求或其他原因,被保护设备位置不在界面处,且线路能承受所发 158
1 应在各防雷区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由于工艺要 求或其他原因,被保护设备位置不在界面处,且线路能承受所发生的浪涌电压时,电涌保护器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线路的金 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生的浪涌电压时,电涌保护器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线路的金 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2 当外来可导电体、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防雷 区界面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 接地网;
2 当外来可导电体、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防雷 区界面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 接地网;


3 建筑物金属立面、钢筋等屏蔽构件宜每隔5m 与环形接 地体或内部环形导体连接一次;
3 建筑物金属立面、钢筋等屏蔽构件宜每隔5m 与环形接地体或内部环形导体连接一次;


4 电子信息系统的各种箱体、壳体等金属组件应做防雷等 电位联结。
4 电子信息系统的各种箱体、壳体等金属组件应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11.9.4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 雷区界面处,宜采用电涌保护器保护,当上级电涌保护器为开关 型电涌保护器,次级电涌保护器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 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10m 。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均采用限 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5m 。除采用能 量自动控制型组合电涌保护器外,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之间 的线路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退耦装置。
11.9.4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 雷区界面处,宜采用电涌保护器保护,当上级电涌保护器为开关 型电涌保护器,次级电涌保护器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 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10m 。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均采用限 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5m 。除采用能 量自动控制型组合电涌保护器外,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之间 的线路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退耦装置。
第5,007行: 第5,392行:
表11.9.5 配电线路电涌保护器冲击电流和标称放电电流参数
表11.9.5 配电线路电涌保护器冲击电流和标称放电电流参数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 防护 等级 | 总配电箱 | | 分配电箱 | 设备机房配电箱和需要特殊 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端口处 | |
! rowspan="4"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防护等级
| LPZ0与LPZ1边界 | | LPZ1与 LPZ2边界 | 后续防护区的边界 |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总配电箱
| (10/350μs) I类试验 | (8/20μs) Ⅱ类试验 | (8/20μs) Ⅱ类试验 | (8/20μs) Ⅱ类试验 | 1.2/20μs和8/20μs 复合波Ⅲ类试验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分配电箱
| Imp(kA) | In(kA) | In(kA) | In(kA) | Uo(kV)/Isc(kA)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设备机房配电箱和需要特殊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端口处
| A级 | ≥20 | ≥80 | ≥40 | ≥5 | ≥10/≥5 |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LPZ0与LPZ1边界
159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LPZ1与LPZ2边界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后续防护区的边界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350μs) I类试验<br />
| (8/20μs) Ⅱ类试验<br />
| (8/20μs) Ⅱ类试验<br />
| (8/20μs) Ⅱ类试验<br />
| 1.2/20μs和8/20μs<br />复合波Ⅲ类试验<br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Imp(kA)
| In(kA)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In(kA)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In(kA)
| Uo(kV)/Isc(kA)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A级
| ≥20
| ≥80
| ≥4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
| ≥10/≥5
|}


续表11.9.5
续表11.9.5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 防护 等级 | 总配电箱 | | 分配电箱 | 设备机房配电箱和需要特殊 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端口处 | |
! rowspan="4" | 防护<br />等级
| LPZ0与LPZ1边界 | | LPZ1与 LPZ2边界 | 后续防护区的边界 | |
! colspan="2" | 总配电箱
| (10/350μs) I类试验 | (8/20μs) Ⅱ类试验 | (8/20μs) Ⅱ类试验 | (8/20μs) Ⅱ类试验 | 1.2/20μs和8/20μs 复合波Ⅲ类试验 |
! 分配电箱
| Iimp(kA) | In(kA) | In(kA) | In(kA) | Uoc(kV)/Isc(kA) |
! colspan="2" | 设备机房配电箱和需要特殊<br />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端口处
| B级 | ≥15 | ≥60 | ≥30 | ≥5 | ≥10/≥5 |
|-
| C级 | ≥12.5 | ≥50 | ≥20 | ≥5 | ≥6/≥3 |
| colspan="2" | LPZ0与LPZ1边界
| D级 | ≥12.5 | ≥50 | ≥10 | ≥5 | ≥6/≥3 |
| LPZ1与<br />LPZ2边界
| colspan="2" | 后续防护区的边界
|-
| (10/350μs)<br />I类试验
| (8/20μs)<br />Ⅱ类试验
| (8/20μs)<br />Ⅱ类试验
| (8/20μs)<br />Ⅱ类试验
| 1.2/20μs和8/20μs<br />复合波Ⅲ类试验
|-
| Iimp(kA)
| In(kA)
| I。(kA)
| In(kA)
| Uoc(kV)/Ix(kA)
|-
| B级
| ≥15
| ≥60
| ≥30
| ≥5
| ≥10/≥5
|-
| C级
| ≥12.5
| ≥50
| ≥20
| ≥5
| ≥6/≥3
|-
| D级
| ≥12.5
| ≥50
| ≥10
| ≥5
| ≥6/≥3
|}


11.9.6 同一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满足能量配合要求,电 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Ⅲ 级试 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
11.9.6 同一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满足能量配合要求,电 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Ⅲ 级试 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
第5,035行: 第5,476行:
1 对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1 对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Up/=Up+△U (11.9.7-1)
<math>U_{\mathrm{p/f}}=U_{\mathrm{p}}+\Delta U</math>  (11.9.7-1)


2 对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应取下列公式中的较大者:
2 对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应取下列公式中的较大者:


Up/=Up Up/=△U (11.9.7-2)
<math>U_{\mathrm{p/f}}=U_{\mathrm{p}}\text{}U_{\mathrm{p/f}}=\Delta U</math>  (11.9.7-2)
 
式中:Upf——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kV);
 
Up——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 (kV);


△U——电涌保护器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降,即L×di/dt,
式中:U<sub>p/f</sub>——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kV);


户外线路进入建筑物处可按1kV/m 计算,在其 后的可按△U=0.2Up 计算,仅是感应电涌时可 略去不计。
U<sub>p</sub>——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 (kV);


3 为取得较小的电涌保护器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应选用有 较小电压保护水平值的电涌保护器,并应采用合理的接线,同时 应缩短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长度。
△U——电涌保护器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降,即L×di/dt,户外线路进入建筑物处可按1kV/m 计算,在其后的可按△U=0.2U<sub>p</sub> 计算,仅是感应电涌时可 略去不计。


11.9.8 当防护沿线路引入雷击电涌时,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 160
3 为取得较小的电涌保护器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应选用有较小电压保护水平值的电涌保护器,并应采用合理的接线,同时 应缩短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长度。


保护水平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1.9.8 当防护沿线路引入雷击电涌时,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小于或 等于5m ,Up/ 应满足下式要求:
1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小于或等于5m ,U<sub>p/f</sub>应满足下式要求:


Up≤UW (11.9.8-1)
U_{\mathrm{p/f}}\leqslant U_{\mathrm{w}}  (11.9.8-1)


式中:Uw——被保护设备的设备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kV)。
式中:U<sub>w</sub>——被保护设备的设备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kV)。


2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5m 且小于或等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 结 ,Up/ 应满足下式要求:
2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5m 且小于或等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 结 ,U<sub>p/f</sub>应满足下式要求:


*Up/≤Uw* (11.9.8-2)
U_{\mathrm{p/f}}\leqslant U_{\mathrm{w}}  (11.9.8-2)


3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 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结, Up/ 应 满足下式要求:
3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结,<sub>p/f</sub> 应 满足下式要求:


  (11.9.8-3)
<math>U_{\mathrm{p/f}}\leqslant\frac{U_{\mathrm{w}}}{2}</math> (11.9.8-3)


4 需要保护设备的耐冲击电压U 和220V/380V 三相配电 线路可按表11.9.8的规定取值;其他线路和设备,包括电压和 电流的抗扰度,宜按制造商提供的材料确定。
4 需要保护设备的耐冲击电压U 和220V/380V 三相配电 线路可按表11.9.8的规定取值;其他线路和设备,包括电压和 电流的抗扰度,宜按制造商提供的材料确定。
第5,075行: 第5,512行:
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设备位置 | 电源处的设备 | 配电线路和  最后分支线 路的设备 | 用电设备 | 特殊需要保护  的设备 |
|-
| 耐冲击电压类别 | IV类 | Ⅲ类 | Ⅱ 类 | I类 |
! 设备位置 !! 电源处的设备 !! 配电线路和最后分支线路的设备 !! 用电设备 !! 特殊需要保护的设备
| 耐冲击电压额 定值Uw(kV) | 6 | 4 | 2.5 | 1.5 |
 
|-
! 耐冲击电压类别
| IV类
| Ⅲ类
| Ⅱ类
| I类
 
|-
! 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kV)
| 6
| 4
| 2.5
| 1.5
 
|}


注:1 I类一含有电子电路的设备,如计算机、有电子程序控制的设备;
<small>注:1 I类一含有电子电路的设备,如计算机、有电子程序控制的设备;


2 Ⅱ类一如家用电器和类似负荷;
2 Ⅱ类一如家用电器和类似负荷;


3 Ⅲ类一如配电箱(柜)、断路器,包括线路、母线、分线盒、开关、插座 等固定装置的布线系统,以及应用于工业的设备和永久接至固定装 置的、固定安装的电动机等的一些其他设备;
3 Ⅲ类一如配电箱(柜)、断路器,包括线路、母线、分线盒、开关、插座等固定装置的布线系统,以及应用于工业的设备和永久接至固定装 置的、固定安装的电动机等的一些其他设备;


4 V类一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滤波器。
4 V类一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滤波器。


161
5 当被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 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确定的冲击电涌电压小于表11.9.8中的数值时,公式 (11.9.8-1)~公式(11.9.8-3)中的Uw应用前者代入。   </small>
 
5 当被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 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确定的冲击电涌电压小于表11.9.8中的数值时,公式 (11.9.8-1)~公式(11.9.8-3)中的Uw应用前者代入。


11.9.9 220V/380V 三相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的设置,应与接 地形式及接线方式一致,且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 不应小于 表11.9.9所规定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11.9.9 220V/380V 三相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的设置,应与接地形式及接线方式一致,且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 不应小于 表11.9.9所规定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表11.9.9 不同系统特征下电涌保护器所要求的最大
表11.9.9 不同系统特征下电涌保护器所要求的最大
第5,099行: 第5,549行:
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电涌保护器 安装位置 | 配电网络的系统特征 | | | | |
! rowspan="2" | 电涌保护器安装位置
| TT系统 | TN-C系统 | TN-S系统 | 引出中性线  的IT系统 | 无中性线 的IT系统 |
! colspan="5" | 配电网络的系统特征
| 每一相线与中  性线之间 | 1.15U₀ | 不适用 | 1.15U₀ | 1.15U₀ | 不适用 |
|- style="font-weight:bold;"
| 每一相线与  PE线之间 | 1.15U₀ | 不适用 | 1.15U₀ | √3U₀ · | 相间电压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TT系统
| 中性线与PE  线之间 | U₀\* | 不适用 | Uo\* | Uo\* | 不适用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TN-C系统
| 每一相线与 PEN线之间 | 不适用 | 1.15U₀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TN-S系统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引出中性线的IT系统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无中性线的IT系统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每一相线与中性线之间
| 1.15U₀
| 不适用
| 1.15U₀
| 1.15U₀
| 不适用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每一相线与PE线之间
| 1.15U₀
| 不适用
| 1.15U₀
| √3U₀<sup>*</sup>
| 相间电压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中性线与PE线之间
| U₀<sup>*</sup>
| 不适用
| Uo<sup>*</sup>
| Uo<sup>*</sup>
| 不适用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每一相线与PEN线之间
| 不适用
| 1.15U₀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注:1 \*为故障下最坏的情况,所以不需计及15%的允许误差。
<small>注:1 *为故障下最坏的情况,所以不需计及15%的允许误差。


2 U₀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在220V/380V三相系统中即相 电压220V。
2 U₀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在220V/380V三相系统中即相电压220V。  </small>


11.9.10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 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 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 表11.9. 10- 1和表11.9. 10-2的规定。
11.9.10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 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 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 表11.9. 10- 1和表11.9. 10-2的规定。


162
表11.9.10-1 信号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 class="wikitable"
 
|-
 
! 缆线类型\参数要求 !! 非屏蔽双绞线 !! 屏蔽双绞线 !! 同轴电缆
 
|-
 
| 标称导通电压 || ≥1.2U。 || ≥1.2U。 || ≥1.2U。
 
|-
 
| 测试波形 || (1.2/50μs、8/20μs) 混合波 || (1.2/50μs、8/20μs) 混合波 || (1.2/50μs、8/20μs) 混合波


表11.9.10-1 信号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


|  |  |  |  |
| 标称放电电流(kA) || ≥1.0 || ≥0.5 || ≥3.0
| --- | --- | --- | --- |
| 缆线类型 参数要求 | 非屏蔽双绞线 | 屏蔽双绞线 | 同轴电缆 |
| 标称导通电压 | ≥1.2U。 | ≥1.2U。 | ≥1.2U。 |
| 测试波形 | (1.2/50μs、8/20μs) 混合波 | (1.2/50μs、8/20μs) 混合波 | (1.2/50μs、8/20μs) 混合波 |
| 标称放电电流(kA) | ≥1.0 | ≥0.5 | ≥3.0 |


注:U. 为额定工作电压。
|}
<small>注:U<sub>n</sub>为额定工作电压。</small>


表11.9.10-2 信号线路、天馈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表11.9.10-2 信号线路、天馈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 class="wikitable"
|-
! 名称 !! 插入损耗 ≤ (dB) !! 电压驻波比 ≤ !! 响应时间 ≤ (ns) !! 用于收发通信系统的电涌保护器平均功率 (kW) !! 特性阻抗 (Ω) !! 传输速率 (bps) !! 工作频率 (MHz) !! 接口形式
|-
| 数值 || 0.5 || 1.3 || 10 || ≥1.5倍系统平均功率 || 应满足系统要求 || 应满足系统要求 || 应满足系统要求 || 应满足系统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称 | 插入  损耗  ≤  (dB) | 电压驻 波比 ≤ | 响应  时间 ≤ (ns) | 用于收发通信  系统的电涌保  护器平均功率  (kW) | 特性  阻抗  (2) | 传输 速率 (bps) | 工作 频率 (MHz) | 接口 形式 |
| 数值 | 0.5 | 1.3 | 10 | ≥1.5倍系统 平均功率 | 应满足 系统  要求 | 应满足 系统  要求 | 应满足 系统  要求 | 应满足 系统  要求 |


注:信号线用电涌保护器应满足信号传输速率及带宽的需要,其接口应与被保护 设备兼容。
<small>注:信号线用电涌保护器应满足信号传输速率及带宽的需要,其接口应与被保护设备兼容。
</small>


11.9.11 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 超过0.5m 。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 过 电 流 保 护 器 件 应 具 备 如 下 能 力 :
11.9.11 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 超过0.5m 。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 过 电 流 保 护 器 件 应 具 备 如 下 能 力 :
第5,147行: 第5,645行:


11.10.1 防雷装置使用的材料及其应用条件宜符合表11.10.1 的 规 定 。
11.10.1 防雷装置使用的材料及其应用条件宜符合表11.10.1 的 规 定 。
163


表11.10.1防雷装置的材料及使用条件
表11.10.1防雷装置的材料及使用条件


164
{| class="wikitable"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 材料
| --- | --- | --- | --- | --- | --- | --- |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 使用于大气中
| 材料 | 使用于大气中 | 使用于 地下 | 使用于 混凝土中 | 耐腐蚀情况 | | |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 使用于地下
| 在下列环境中 能耐腐蚀 | 在下列环境中 增加腐蚀 | 与下列材料接触形  成直流电耦合可能  受到严重腐蚀 |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 使用于混凝土中
| | 单根导体,绞线 | 单根导体,  有镀层的绞  线,铜管 | 单根导体, 有镀层的  绞线 | 在许多环境中良好 | 硫化物 有机材料 | 一 |
! colspan="3"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耐腐蚀情况
| 热浸镀锌钢 | 单根导体,绞线 | 单根导体,  钢管 | 单根导体,绞线 | 敷设于大气、混凝土和 无腐蚀性的一般土壤中 受到的腐蚀是可接受的 | 高氯化物  含量 | 铜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电镀铜钢 | 单根导体 | 单根导体 | 单根导体 | 在许多环境中良好 | 硫化物 | — |
| 在下列环境中能耐腐蚀
| 不锈钢 | 单根导体,绞线 | 单根导体,绞线 | 单根导体,绞线 | 在许多环境中良好 | 高氯化物含量 | |
| 在下列环境中增加腐蚀
| 铝 | 单根导体,绞线 | 不适合 | 不适合 | 在含有低浓度硫和氯化 物的大气中良好 | 碱性溶液 | 铜 |
| 与下列材料接触<br />形成直流电耦合<br />可能受到严重腐蚀
| 铅 | 有镀铅层的 单根导体 | 禁止 | 不适合 | 在含有高浓度硫酸化合 物的大气中良好 | | 铜、不锈钢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导体,<br />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导体,有镀<br />层的绞线,铜管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导体,<br />有镀层的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在许多环境中良好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硫化物、有机材料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热浸镀锌钢
| 单根导体,<br />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导体,钢管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导体,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敷设于大气、混凝土和<br />无腐蚀性的一般土壤中<br />受到的腐蚀是可接受的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高氯化物含量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铜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电镀铜钢
| 单根导体
| 单根导体
| 单根导体
| 在许多环境中良好
| 硫化物
|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不锈钢
| 单根导体,<br />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导体,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导体,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在许多环境中良好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高氯化物含量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铝
| 单根导体,<br />绞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不适合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不适合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在含有低浓度硫和氯化物的<br />大气中良好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碱性溶液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铜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铅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有镀铅层的<br />单根导体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禁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不适合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在含有高浓度硫酸化合物的<br />大气中良好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铜、不锈钢
|}


注:1敷设于黏土或潮湿土壤中的镀锌钢可能受到腐蚀;
<small>注:1敷设于黏土或潮湿土壤中的镀锌钢可能受到腐蚀;


2 在沿海地区,敷设于混凝土中的镀锌钢不应延伸进入土壤中;
2 在沿海地区,敷设于混凝土中的镀锌钢不应延伸进入土壤中;


3 含铅防雷材料不得埋设在土壤中。
3 含铅防雷材料不得埋设在土壤中。</small>


11.10.2 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各连接部件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 表11.10.2的规定。连接单台或多台I 级分类试验或D1 类电涌 保护器的单根导体的最小截面积,还应按下式计算:
11.10.2 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各连接部件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 表11.10.2的规定。连接单台或多台I 级分类试验或D1 类电涌 保护器的单根导体的最小截面积,还应按下式计算:


Smin≥Imp/8 (11.10.2)
S<sub>min</sub>≥I<sub>imp</sub>/8   (11.10.2)


式中:Sn—— 单根铜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²);
式中:S<sub>min</sub>—— 单根铜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²);


Imp——流入该导体的雷电流(kA)。
I<sub>imp</sub>——流入该导体的雷电流(kA)。


表11.10.2 防雷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表11.10.2 防雷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等电位联结部件 | | | 材料 | 截面积 (mm²) |
! colspan="3" | 等电位联结部件
| 等电位联结带(铜、外表面镀铜的钢或热浸镀锌钢) | | | Cu(铜)、 Fe(铁) | 50 |
! 材料
| 从等电位联结带至接地装置或各等电位 连接带之间的连接导体 | | | Cu(铜) | 16 |
! 截面积 (mm²)
| Al(铝) | 2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Fe(铁) | 50 |
| colspan="3" | 等电位联结带(铜、外表面镀铜的钢或热浸镀锌钢)
| 从屋内金属装置至等电位联结带的连接导体 | | | Cu(铜) | 6 |
| Cu(铜)、Fe(铁)
| Al(铝) | 10 |
| 50
| Fe(铁) | 16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连接电涌 保护器 的导体 | 电气系统 | 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 Cu(铜) | 6 |
| rowspan="3" colspan="3" | 从等电位联结带至接地装置或<br />各等电位连接带之间的连接导体
| 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 2.5 |
| Cu(铜)
| 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 1.5 |
| 16
| 电子系统 | D1类电涌保护器 | 1.2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其他类的电涌保护器 | 连接导体的  截面积小于 1.2mm²,可 根据具体情  况确定 |
| Al(铝)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Fe(铁)
| 5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3" colspan="3" | 从屋内金属装置至等电位联结带的连接导体
| Cu(铜)
| 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Al(铝)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Fe(铁)
| 1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5" | 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
| rowspan="3" | 电气系统
| 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 rowspan="5" | Cu(铜)
| 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 1.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电子系统
| D1类电涌保护器
| 1.2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其他类的电涌保护器
| 连接导体的截面积<br />小于1.2mm²,可根据<br />具体情况确定
|}


11.10.3 接闪带、接闪杆和引下线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 应符合表11.10.3的规定。
11.10.3 接闪带、接闪杆和引下线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 应符合表11.10.3的规定。
165


表11.10.3接闪带、接闪杆和引下线的材料、结构与最小截面积
表11.10.3接闪带、接闪杆和引下线的材料、结构与最小截面积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材料 | 结构 | 最小截面积 (mm²) | 备注 |
! 材料
| 铜、镀  锡铜① | 单根扁铜 | 50 | 厚 度 2 mm |
! 结构
| 单根圆铜⑦ | 50 | 直径8mm |
! 最小截面积 (mm²)
| 铜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 备注
| 单根圆铜③④ | 176 | 直径15mm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铝 | 单根扁铝 | 70 | 厚度3mm |
| rowspan="4" | 铜、镀锡铜<sup>①</sup>
| 单根圆铝 | 50 | 直 径 8 mm |
| 单根扁铜
| 铝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 50
| 铝合金 | 单根扁形导体 | 50 | 厚度2 . 5mm |
| 厚度2 mm
| 单根圆形导体③ | 50 | 直 径 8 mm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 单根圆铜上标文本<sup>⑦</sup>
| 单根圆形导体 | 176 | 直径15mm |
| 50
| 外表面镀铜的 单根圆形导体 | 50 | 直径8mm,径向镀铜厚度 至少70μm,铜纯度99.9% |
| 直径8mm
| 热浸镀  锌钢② | 单根扁钢 | 50 | 厚度2 . 5mm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钢⑨ | 50 | 直径8mm |
| 铜绞线
| 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 50
| 单根圆钢①④ | 176 | 直径15mm |
| 每股线直径1.7mm
| 不锈钢 | 单根扁钢 | 50⑧ | 厚 度 2 mm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钢② | 50⑧ | 直径8mm |
| 单根圆铜<sup>③④</sup>
| 绞线 | 70 | 每股线直径1.7mm |
| 176
| 单根圆钢③④ | 176 | 直径15mm |
| 直径15mm
| 外表面 镀铜的钢 | 单根圆钢(直径8mm) | 50 | 镀铜厚度至少70μm, 铜纯度99.9%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扁钢(厚2.5mm) |
| rowspan="3" | 铝
| 单根扁铝
| 70
| 厚度3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铝
| 50
| 直径8 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铝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5" | 铝合金
| 单根扁形导体
| 50
| 厚度2.5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形导体<sup>③</sup>
| 50
| 直径8 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形导体
| 176
| 直径15mm
|-
| 外表面镀铜的<br />单根圆形导体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直径8mm,径向镀铜厚度<br />至少70μm,铜纯度99.9%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4" | 热浸镀锌钢<sup>②</sup>
| 单根扁钢
| 50
| 厚度2.5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钢<sup>⑨</sup>
| 50
| 直径8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绞线
| 50
| 每股线直径1.7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钢<sup>①④</sup>
| 176
| 直径15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4" | 不锈钢
| 单根扁钢
| 50<sup>⑧</sup>
| 厚度2 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钢<sup>②</sup>
| 50<sup>⑧</sup>
| 直径8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绞线
| 70
| 每股线直径1.7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圆钢<sup>③④
</sup>| 176
| 直径15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外表面镀铜的钢
| 单根圆钢(直径8mm)
| rowspan="2" | 50
| rowspan="2" | 镀铜厚度至少70μm,铜纯度99.9%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根扁钢(厚2.5mm)
|}


注:①热浸或电镀锡的锡层最小厚度为lμm;
<small>注:①热浸或电镀锡的锡层最小厚度为lμm;


② 镀锌层宜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镀锌层圆钢至少为22.7g/m² 、 扁钢至少 为32.4g/m²;
② 镀锌层宜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镀锌层圆钢至少为22.7g/m² 、 扁钢至少 为32.4g/m²;
第5,248行: 第5,898行:


⑩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
⑩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
 
</small>
166
 
11.10.4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1.10.4 的规定 。
11.10.4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1.10.4 的规定 。


表11.10.4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尺寸
表11.10.4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尺寸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材料 | 结构 | 最小尺寸 | | | 备注 |
! rowspan="2" | 材料
| 垂直接地体 直径(mm) | 水平接地体 (mm²) | 接地板 (mm) |
! rowspan="2" | 结构
| 铜、镀 锡铜 | 铜绞线 | 一 | 50 | 一 | 每股直径1.7mm |
! colspan="3" | 最小尺寸
| 单根圆铜 | 15 | 50 | 一 | 一 |
! rowspan="2" | 备注
| 单根扁铜 | 一 | 50 | 一 | 厚度2mm |
|- style="font-weight:bold;"
| 铜管 | 20 | 一 | 一 | 壁厚2mm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垂直接地<br />体直径(mm)
| 整块铜板 | 一 | 一 | 500×500 | 厚度2mm |
|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水平接地体(mm²)
| 网格铜板 | 一 | 一 | 600×600 | 各网格边截面积  25mm×2mm,  网格网边总长度  不少于4.8m |
|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接地板(mm)
| 热镀锌钢 | 圆钢 | 14 | 78 | 一 | 一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钢管 | 25 | 一 | 一 | 壁厚2mm |
| 铜、镀锡铜
| 扁钢 | 一 | 90 | 一 | 厚度3mm |
| 铜绞线
| 钢板 | 一 | 一 | 500×500 | 厚度3mm |
| 一
| 网格钢板 | 一 | 一 | 600×600 | 各网格边截面积  30mm×3mm,  网格网边总长度  不少于4.8m |
| 50
| 型钢 | 注3 | 一 | 一 | 一 |
| 一
| 裸钢 | 钢绞线 | 一 | 70 | 一 | 每股直径1.7mm |
| 每股直径1.7mm
| 圆钢 | 一 | 78 | 一 | 一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扁钢 | 一 | 75 | 一 | 厚度3mm |
| 铜、镀锡铜
 
| 单根圆铜
167
| 15
| 50
| 一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铜、镀锡铜
| 单根扁铜
| 一
| 50
| 一
| 厚度2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铜、镀锡铜
| 铜管
| 20
| 一
| 一
| 壁厚2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铜、镀锡铜
| 整块铜板
| 一
| 一
| 500×500
| 厚度2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铜、镀锡铜
| 网格铜板
| 一
| 一
| 600×600
| 各网格边截面积25mm×2mm,<br />网格网边总长度不少于4.8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rowspan="6" | 热镀锌钢
| 圆钢
| 14
| 78
| 一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钢管
| 25
| 一
| 一
| 壁厚2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扁钢
| 一
| 90
| 一
| 厚度3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钢板
| 一
| 一
| 500×500
| 厚度3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网格钢板
| 一
| 一
| 600×600
| 各网格边截面积30mm×3mm,<br />网格网边总长度不少于4.8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型钢
| 注3
| 一
| 一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rowspan="3" | 裸钢
| 钢绞线
| 一
| 70
| 一
| 每股直径1.7m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圆钢
| 一
| 78
| 一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扁钢
| 一
| 75
| 一
| 厚度3mm
|}


续表11.10.4
续表11.10.4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材料 | 结构 | 最小尺寸 | | | 备注 |
! rowspan="2" | 材料
| 垂直接地体 直径(mm) | 水平接地体 (mm²) | 接地板 (mm) |
! rowspan="2" | 结构
| 外表面镀 铜的钢 | 圆钢 | 14 | 50 | | 镀铜厚度至少  250μm,铜纯  度99.9% |
! colspan="3" | 最小尺寸
| 扁钢 | | 90(厚3mm) | |
! rowspan="2" | 备注
| 不锈钢 | 圆形导体 | 15 | 78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 扁形导体 | | 100 | | 厚度2mm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垂直接地<br />体直径(mm)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水平接地体(mm²)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接地板(mm)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外表面镀铜的钢<br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圆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4
| 50
| ——
| rowspan="2" | 镀铜厚度至少250μm,铜纯度99.9%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扁钢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90mm²(厚3mm)
| ——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不锈钢<br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圆形导体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5
| 78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扁形导体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100
| ——
| 厚度2mm
|}


注:1 热镀锌层应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圆钢镀锌层至少为22.7g/m², 扁钢 镀锌层至少为32.4g/m²;
<small>注:1 热镀锌层应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圆钢镀锌层至少为22.7g/m², 扁钢 镀锌层至少为32.4g/m²;


2 热镀锌之前螺纹应先加工好;
2 热镀锌之前螺纹应先加工好;
第5,300行: 第6,064行:
6 不锈钢中,铬的含量大于或等于16%,镍的含量大于或等于5%,钼的含 量大于或等于2%,碳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08%;
6 不锈钢中,铬的含量大于或等于16%,镍的含量大于或等于5%,钼的含 量大于或等于2%,碳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08%;


7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
7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small>


11.10.5 利用建筑物构件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构件内有箍 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 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栓、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 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 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11.10.5 利用建筑物构件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构件内有箍 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 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栓、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 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 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168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第5,316行: 第6,079行:
12.1.3 各种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电阻值应 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
12.1.3 各种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电阻值应 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包括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系统接 地和电气装置或设备的保护接地。
12.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包括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系统接 地和电气装置或设备的保护接地。
第5,338行: 第6,101行:
8 高压电气装置以及传动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8 高压电气装置以及传动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9 附属于高压电气装置的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和控制电缆的
9 附属于高压电气装置的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和控制电缆的金属外皮。
 
169
 
金属外皮。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3.1 当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建 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1 当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建 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5,360行: 第6,119行:
1)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 置共用时,应根据下式确定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 电阻:
1)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 置共用时,应根据下式确定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 电阻:


*RE≤U:/IE* (12.3.3-1)
<math>R_\mathrm{E}\leqslant U_\mathrm{f}/I_\mathrm{E}</math> (12.3.3-1)


2)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2)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RE≤1200/IE (12.3.3-2)
<math>R_\mathrm{E}\leqslant1200/I_\mathrm{E}</math> (12.3.3-2)


式中:RE——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Ω);
式中:R<sub>E</sub>——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Ω);


Ur——低压系统在故障持续时间内工频故障电压的允许值 (V);
U<sub>f</sub>——低压系统在故障持续时间内工频故障电压的允许值 (V);


Ie——高压系统流经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故障电流 (A)。
I<sub>E</sub>——高压系统流经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故障电流 (A)。


2 当高压系统为不接地系统时,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 合下列要求:
2 当高压系统为不接地系统时,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 合下列要求:


1)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 170
1)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置共用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式 要 求 :
 
置共用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式 要 求 :


RE≤50/IE (12.3.3-3)
R<sub>E</sub>≤50/I<sub>E</sub> (12.3.3-3)


2)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2)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RE≤250/IE (12.3.3-4)
R<sub>E</sub>≤250/I<sub>E</sub> (12.3.3-4)


式中:Re——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Ω);
式中:R<sub>E</sub>——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Ω);


Ie——高压系统流经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故障电流 (A)。
I<sub>E</sub>——高压系统流经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故障电流 (A)。


12.3.4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 采用网格式接地网或深井加物理降阻剂等措施。
12.3.4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 采用网格式接地网或深井加物理降阻剂等措施。
第5,409行: 第6,166行:


4 当铜导体与铝导体相连接时,应采用铜铝专用连接器件。
4 当铜导体与铝导体相连接时,应采用铜铝专用连接器件。
171


12.4.6 保护接地导体 (PE) 的截面积应满足发生短路后自动 切断电源的条件,且能承受保护电器切断时间内预期故障电流引 起的机械应力和热效应。
12.4.6 保护接地导体 (PE) 的截面积应满足发生短路后自动 切断电源的条件,且能承受保护电器切断时间内预期故障电流引 起的机械应力和热效应。
第5,450行: 第6,205行:
4 TN-C-S 接地系统中的PEN 导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4 TN-C-S 接地系统中的PEN 导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除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 PEN 导体外,
1) 除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 PEN 导体外,PEN 导体必须按可遭受的最高电压设置绝缘;
 
PEN 导体必须按可遭受的最高电压设置绝缘;
 
172


2)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 属槽盒在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不得用来替代PEN 导体;
2)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 属槽盒在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不得用来替代PEN 导体;
第5,478行: 第6,229行:
3 TT 接地系统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 装置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装置相连接,其保护接地导体的 最大截面积为:铜导体25mm², 铝导体35mm²。
3 TT 接地系统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 装置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装置相连接,其保护接地导体的 最大截面积为:铜导体25mm², 铝导体35mm²。


12.4.13 IT接地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 173
12.4.13 IT接地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 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IT 系统可在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集中接地。
 
直接接地。IT 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IT 系统可在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集中接地。


12.4.14 下列部分严禁接地:
12.4.14 下列部分严禁接地:
第5,516行: 第6,265行:
2 金属板、金属棒或管子、金属带或线等各种金属制品;
2 金属板、金属棒或管子、金属带或线等各种金属制品;


3 除预应力混凝土外,埋在地下混凝土中非预应力焊接的
3 除预应力混凝土外,埋在地下混凝土中非预应力焊接的钢 筋 ;
 
174
 
筋 ;


4 根据当地条件或要求设置的其他适用的地下金属网。
4 根据当地条件或要求设置的其他适用的地下金属网。
第5,544行: 第6,289行:
表12.5.7 埋入土壤中的接地连接导体(线)的最小截面积
表12.5.7 埋入土壤中的接地连接导体(线)的最小截面积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防腐蚀保护 | 有机械损伤防护 | 无机械损伤防护 |
! 防腐蚀保护
| 有 | 铜:2.5mm² 钢:10mm² | 铜:16mm² 钢:16mm² |
! 有机械损伤防护
| 无 | 铜:25mm² | ;钢:50mm² |
! 无机械损伤防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有
| 铜:2.5mm²<br />钢:10mm²
| 铜:16mm²<br />钢:16mm²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无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铜:25mm², 钢:50mm²
|}


12.5.8 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和接地连接导体 (线)。
12.5.8 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和接地连接导体 (线)。
第5,555行: 第6,308行:


12.5.10 接地装置的连接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2.5.10 接地装置的连接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75


1 对于需进行保护接地的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保护接 地导体与配电柜内保护接地干线可靠连接;
1 对于需进行保护接地的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保护接 地导体与配电柜内保护接地干线可靠连接;
第5,581行: 第6,332行:


12.6.1 插座应选择带有接地插孔的产品。当安装插座的接线盒 为金属材质时,插座的接地插孔端子和金属接线盒应有可靠的电 气连接。
12.6.1 插座应选择带有接地插孔的产品。当安装插座的接线盒 为金属材质时,插座的接地插孔端子和金属接线盒应有可靠的电 气连接。
176


12.6.2 移动式用电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2.6.2 移动式用电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5,614行: 第6,363行:
12.7.4 接到总接地端子上的每根导体,应连接牢固可靠,并可 被单独拆开。
12.7.4 接到总接地端子上的每根导体,应连接牢固可靠,并可 被单独拆开。


12.7.5 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电气 177
12.7.5 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电气装置内的最大保护接地导体 (PE) 截面积的一半,保护联结导 体截面积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应符合表12.7.5的规定。
 
装置内的最大保护接地导体 (PE) 截面积的一半,保护联结导 体截面积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应符合表12.7.5的规定。


表12.7.5 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mm²)
表12.7.5 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mm²)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导体材料 | 最大值 | 最小值 |
! 导体材料
| 铜 | 25 | 6 |
! 最大值
| 铝/铝合金 | 按载流量与25mm²铜 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 | 16 |
! 最小值
| 钢 | 50 |
|-
| 铜
| 25
| 6
|-
| 铝/铝合金
| rowspan="2" | 按载流量与25mm²铜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
| 16
|-
| 钢
| 50
|}


12.7.6 在下列情况下应实施辅助等电位联结:
12.7.6 在下列情况下应实施辅助等电位联结:
第5,654行: 第6,412行:


12.8.1 屏蔽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2.8.1 屏蔽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78


1 屏蔽接地可分为静电屏蔽体接地、电磁屏蔽体接地、磁 屏蔽体接地三种系统,三种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4Ω。
1 屏蔽接地可分为静电屏蔽体接地、电磁屏蔽体接地、磁 屏蔽体接地三种系统,三种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4Ω。
第5,684行: 第6,440行:


12.9.1 智能化系统接地一般具有直流电源回路接地(直流地)、 信号回路接地(信号地)和保护接地 (PE) 、 防雷接地、屏蔽接 地与防静电接地等。
12.9.1 智能化系统接地一般具有直流电源回路接地(直流地)、 信号回路接地(信号地)和保护接地 (PE) 、 防雷接地、屏蔽接 地与防静电接地等。
179


12.9.2 智能化系统机房内的电子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 接 地 。
12.9.2 智能化系统机房内的电子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 接 地 。
第5,713行: 第6,467行:
3 在2区内应至少为IPX4 (在公共浴池内应为IPX5)。
3 在2区内应至少为IPX4 (在公共浴池内应为IPX5)。


12.10.3 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除下列回路外,应对电气 配电回路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
12.10.3 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除下列回路外,应对电气 配电回路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进行保护:
 
180
 
(RCD) 进行保护:


1 采用电气分隔的保护措施,且一个回路只供给一个用电 设备;
1 采用电气分隔的保护措施,且一个回路只供给一个用电 设备;
第5,747行: 第6,497行:
1 插座以外的附件;
1 插座以外的附件;


2 SELV 或 PELV 保护回路的附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0 181
2 SELV 或 PELV 保护回路的附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0区或1区以外;
 
区或1区以外;


3 剃须刀电源器件;
3 剃须刀电源器件;
第5,779行: 第6,527行:
12.10.11 游泳池和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池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 和 附 录E 的规定。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 表12.10.11的规定。
12.10.11 游泳池和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池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 和 附 录E 的规定。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 表12.10.11的规定。


182
表12.10.11 游泳池各区的电气设备最低防护等级 (IP)
 
{| class="wikitable"
 
|-
! 区域 !! 户外采用喷水进行清洗 !! 户外不用喷水进行清洗 !! 户内采用喷水进行清洗 !! 户内不用喷水进行清洗
 
|-
| 0 || IPX5/IPX8 || IPX8 || IPX5/IPX8 || IPX8
 
|-
| 1 || IPX5 || IPX4 || IPX5 || IPX4


表12.10.11 游泳池各区的电气设备最低防护等级 (IP)
|-
| 2 || IPX5 || IPX4 || IPX5 || IPX2


| |  |  |  |  |
|}
| --- | --- | --- | --- | --- |
| 区域 | 户外采用喷水  进行清洗 | 户外不用喷水  进行清洗 | 户内采用喷水  进行清洗 | 户内不用喷水  进行清洗 |
| 0 | IPX5/IPX8 | IPX8 | IPX5/IPX8 | IPX8 |
| 1 | IPX5 | IPX4 | IPX5 | IPX4 |
| 2 | IPX5 | IPX4 | IPX5 | IPX2 |


12.10.12 游泳池在0区、1区和2区内的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 分,应以等电位联结导体和这些区域内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 保护导体相连接。
12.10.12 游泳池在0区、1区和2区内的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 分,应以等电位联结导体和这些区域内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 保护导体相连接。
第5,807行: 第6,562行:


——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非导 电材料的连接水管;
——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非导 电材料的连接水管;
183


——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
——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
第5,839行: 第6,592行:


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 器 (RCD) 自动切断电源;
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 器 (RCD) 自动切断电源;
184


3)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 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 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 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不超过30 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3)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 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 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 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不超过30 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第5,862行: 第6,613行:
1 在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
1 在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


2 在1区内只允许为SELV 回路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 以及电源插座,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安
2 在1区内只允许为SELV 回路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 以及电源插座,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安装SELV 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 作电流不超过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185
3 在2区内不允许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电源插座, 除非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装SELV 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 作电流不超过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3 在2区内不允许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电源插座, 除非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 ) 由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 SELV 的电源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 器 (RCD);
1 ) 由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 SELV 的电源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 器 (RCD);
第5,897行: 第6,644行:


1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1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186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自动切断电源;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自动切断电源;
第5,904行: 第6,649行:
3 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 在0区和1区之外。
3 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 在0区和1区之外。


12.10.20 喷水池的0区和1区的电气设备应是不可能被触及 的。电动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12.10.20 喷水池的0区和1区的电气设备应是不可能被触及 的。电动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泵的特殊要求》GB4706.66 的规定。
 
泵的特殊要求》GB4706.66 的规定。


12.10.21 喷水池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 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 一 般要求》 GB/T 5013.1规定的66型电缆,并且其保护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041.1 规定的防撞击性能。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布线还应满足以下 要 求 :
12.10.21 喷水池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 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 一 般要求》 GB/T 5013.1规定的66型电缆,并且其保护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041.1 规定的防撞击性能。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布线还应满足以下 要 求 :
第5,913行: 第6,656行:


2 0区和1区内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 应采取适当的机械防护。
2 0区和1区内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 应采取适当的机械防护。
187


==13 建筑电气防火==
==13 建筑电气防火==
第5,939行: 第6,680行:


5 民航机场的综合交通换乘中心;
5 民航机场的综合交通换乘中心;
188


6 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
6 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
第5,976行: 第6,715行:
3) 建筑面积超过400m²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3) 建筑面积超过400m²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2 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
2 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89
 
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 指示标识;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 指示标识;
第6,006行: 第6,741行:
13.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3.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 190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 一层,宜选择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 一层,宜选择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2 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 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 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应负责本区域火灾报警、疏散照明、 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火栓 泵、喷淋消防泵等联动控制和转输泵的连锁控制。
2 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 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 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应负责本区域火灾报警、疏散照明、 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火栓 泵、喷淋消防泵等联动控制和转输泵的连锁控制。
第6,028行: 第6,761行:
8 对于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与 分散相结合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方式。
8 对于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与 分散相结合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方式。


13.3.2 居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本标准第13.2.1条的要求设
13.3.2 居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本标准第13.2.1条的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91
 
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公共门厅有人值班时,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 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 灾报警控制器;当住宅公共门厅无人值班时,应按本标准第13.3.1 条第8款要求,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1 当住宅公共门厅有人值班时,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 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 灾报警控制器;当住宅公共门厅无人值班时,应按本标准第13.3.1 条第8款要求,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第6,058行: 第6,787行: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 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 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 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 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


2 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192
2 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3 消防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宜加开关;当加开关或设有音 量调节器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火灾时强制消防应急广播 播放;
3 消防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宜加开关;当加开关或设有音 量调节器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火灾时强制消防应急广播 播放;
第6,097行: 第6,826行:


1 消火栓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93


1)消火栓泵的联锁控制,应由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压力 开关与高位水箱出口流量开关的动作信号“或”逻辑 直接联锁启动消防泵,同时向消防控制室报警时,应 选择带两对触点的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否则,控制 信号与报警信号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作用在压力开 关和流量开关上的电压应采用24V 安全电压;
1)消火栓泵的联锁控制,应由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压力 开关与高位水箱出口流量开关的动作信号“或”逻辑 直接联锁启动消防泵,同时向消防控制室报警时,应 选择带两对触点的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否则,控制 信号与报警信号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作用在压力开 关和流量开关上的电压应采用24V 安全电压;
第6,118行: 第6,845行:
4)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不应作自动启动喷淋消防 泵的控制设备;气压罐压力开关应控制加压泵自动 启 动 ;
4)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不应作自动启动喷淋消防 泵的控制设备;气压罐压力开关应控制加压泵自动 启 动 ;


5)显示功能,用控制回路接触器辅助动合触点作为喷淋
5)显示功能,用控制回路接触器辅助动合触点作为喷淋消防泵的工作状态显示,用控制回路热继电器动作信 号或喷淋消防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信号作为故障状 态显示。
 
194
 
消防泵的工作状态显示,用控制回路热继电器动作信 号或喷淋消防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信号作为故障状 态显示。


3 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6,138行: 第6,861行:
2 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由防火分区内 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防火卷帘一次下落到底。
2 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由防火分区内 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防火卷帘一次下落到底。


3 手动控制,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 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根据安 装地点不同,在一侧或两侧安装手动控制按钮,并应能在消防控
3 手动控制,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 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根据安 装地点不同,在一侧或两侧安装手动控制按钮,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195
 
制室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4 当电动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时,应用定温探测器与防 火卷帘到底信号开启水幕电磁阀,再用水幕电磁阀开启信号启动 水幕泵。
4 当电动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时,应用定温探测器与防 火卷帘到底信号开启水幕电磁阀,再用水幕电磁阀开启信号启动 水幕泵。
第6,165行: 第6,884行:


6 设于空调通风管道出口的防火阀,应采用定温保护装置, 并应在风温达到70℃时直接动作,阀门关闭;关闭信号应反馈 至消防控制室,并应停止相关部位空调机组。
6 设于空调通风管道出口的防火阀,应采用定温保护装置, 并应在风温达到70℃时直接动作,阀门关闭;关闭信号应反馈 至消防控制室,并应停止相关部位空调机组。
196


7 消防控制室应能对防烟、排烟风机进行手动、自动控制。
7 消防控制室应能对防烟、排烟风机进行手动、自动控制。
第6,205行: 第6,922行:


13.5.2 TN-C-S 系统、TN-S 系统或 TT 系统中的非消防负荷 的配电回路中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5.2 TN-C-S 系统、TN-S 系统或 TT 系统中的非消防负荷 的配电回路中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97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为其子系统;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为其子系统;
第6,231行: 第6,946行:


13.5.8 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监控点数不超过8个 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也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13.5.8 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监控点数不超过8个 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也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198


13.5.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 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13.5.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 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第6,254行: 第6,967行:
2 疏散指示标志灯在顶棚安装时,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 式。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口的内侧上方,底边距地不 宜低于2.0m; 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走道及转角 处离地面1.0m 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 时,底边距地宜为2.0m~2.5m。
2 疏散指示标志灯在顶棚安装时,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 式。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口的内侧上方,底边距地不 宜低于2.0m; 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走道及转角 处离地面1.0m 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 时,底边距地宜为2.0m~2.5m。


设在墙面上、柱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在直行段为垂直
设在墙面上、柱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在直行段为垂直视觉时不应大于20m, 侧向视觉时不应大于10m; 对于袋形走 道,不应大于10m。
 
199
 
视觉时不应大于20m, 侧向视觉时不应大于10m; 对于袋形走 道,不应大于10m。


交叉通道及转角处宜在正对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视觉范围 内安装,在转角处安装时距角边不应大于1m。
交叉通道及转角处宜在正对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视觉范围 内安装,在转角处安装时距角边不应大于1m。
第6,272行: 第6,981行:
7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可按图13.6.5-1和图13.6.5-2 布 置 。
7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可按图13.6.5-1和图13.6.5-2 布 置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13.6.5-1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jpeg|400px]]


图13.6.5-1 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图13.6.5-1 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200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13.6.5-2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jpeg|400px]]
 
 
 
≤10m 二 ≤10m 二 ≤10m


图13.6.5-2 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图13.6.5-2 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第6,286行: 第6,991行:
13.6.6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 应符合表13 . 6 . 6的规定。
13.6.6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 应符合表13 . 6 . 6的规定。


表13.6.6 消防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
表13.6.6 消防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水平和垂直照度
 
最低水平和垂直照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域类别 | 场所举例 | 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min) | | 照度(lx) | |
| 备用照明 | 疏散照明 | 备用照明 | 疏散照明 |
| 平面疏散  区域 | 建筑高度100m及  以上的住宅建筑疏散 走道 |  | ≥90 | 一 | ≥1 |
| 建筑高度100m及  以上公共建筑的疏散 走道 | 一 | ≥3 |
| 人员密集场所、老 年人照料设施、病房 楼或手术部内的前室 或合用前室、避难间、 避难走道 | 一  ² | ≥60 | 一 | ≥10 |
| 医疗建筑、100000m 以上的公共建筑、  20000m²以上的地下 及半地下公共建筑 | 一 | ≥3 |
| 建筑高度27m及以 上的住宅建筑疏散 走道 | 一 | ≥30 |  | ≥1 |
| 除另有规定外,建 筑高度100m以下的  公共建筑 | ≥3 |


201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rowspan="2" | 区域类别
! rowspan="2" | 场所举例
! colspan="2" | 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min)<br />
! colspan="2" | 照度(lx)<br />
|-
| 备用照明
| 疏散照明
| 备用照明
| 疏散照明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平面疏散<br />区域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
| rowspan="2" | 一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90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平面疏散区域
|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
| 一
| ≥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平面疏散区域
| 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br />或手术部内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间、避难走道
| rowspan="2" | 一
| rowspan="2" | ≥60
| 一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平面疏散区域
| 医疗建筑、100000m²以上的公共建筑、<br />20000m²以上的地下及半地下公共建筑
| 一
| ≥3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平面疏散区域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建筑高度27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一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rowspan="2"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平面疏散区域
|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公共建筑
| ≥3
|}


续表13.6.6
续表13.6.6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区域类别 | 场所举例 | 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min) | | 照度(lx) | |
! rowspan="2" | 区域类别
| 备用照明 | 疏散照明 | 备用照明 | 疏散照明 |
! rowspan="2" | 场所举例
| 竖向疏散  区域 | 人员密集场所、老 年人照料设施、病房 楼或手术部内的疏散 楼梯间 | — | 应满足以 上3项要求 | 一 | ≥10 |
! colspan="2" | 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min)<br />
| 疏散楼梯 | | | ≥5 |
! colspan="2" | 照度(lx)<br />
| 航空疏散  场所 | 屋顶消防救护用直 升机停机坪 | ≥90 | 一 | 正常照明 照 度 5 0 % | 一 |
|-
| 避难疏散  区域 | 避难层 | ≥180或 ≥120 | 一 | 正常照明 照 度 5 0 % | 一 |
| 备用照明
| 消防工作  区域 | 消防控制室、电话 总机房 | 一 | 正常照明  照度 | 一 |
| 疏散照明
| 配电室、发电站 | 一 | 正常照明  照度 | 一 |
| 备用照明
| 消防水泵房、防排 烟风机房 | 一 | 正常照明  照度 | 一 |
| 疏散照明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注:1 当消防性能化有时间要求时,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性能化要求; 2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物。
| rowspan="2" | 竖向疏散区域
| 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疏散楼梯间
| —
| rowspan="2" | 应满足以上3项要求
| 一
| ≥10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疏散楼梯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一
| ≥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航空疏散场所
| 屋顶消防救护用直升机停机坪
| ≥90
| 一
| 正常照明照度50%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避难疏散区域
| 避难层
| rowspan="4" | ≥180或≥120
| 一
| 正常照明照度50%
| 一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row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消防工作区域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
| 一
| 正常照明照度
| 一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配电室、发电站
| 一
| 正常照明照度
| 一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
| 一
| 正常照明照度
| 一
|}


<small>注:1 当消防性能化有时间要求时,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性能化要求; 2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物。
</small>
===13.7 系 统 供 电===
===13.7 系 统 供 电===


13.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供 电。当系统的负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时,主电源应由 消防双电源配电箱引来,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的专用蓄电池组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 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 正常工作。
13.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供 电。当系统的负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时,主电源应由 消防双电源配电箱引来,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的专用蓄电池组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 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 正常工作。


13.7.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安 全 202
13.7.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安 全电压。
 
电压。


13.7.3 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民用建筑 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
13.7.3 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民用建筑 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
第6,349行: 第7,128行:
13.7.7 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
13.7.7 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


13.7.8 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 203
13.7.8 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 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 火隔断。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 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 火隔断。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13.7.9 当一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 启动装置,并应在30s 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 60s内供电。当二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且自动 启动有困难时,可手动启动。
13.7.9 当一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 启动装置,并应在30s 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 60s内供电。当二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且自动 启动有困难时,可手动启动。
第6,371行: 第7,148行:
13.7.15 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3.7.15 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照明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组供电,当疏散照明为二 级负荷及以上时,主电源由双电源自动转换箱供给,蓄电池组 (EPS) 可分区集中设置,也可分散附设于灯具内;为疏散照明
1 疏散照明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组供电,当疏散照明为二 级负荷及以上时,主电源由双电源自动转换箱供给,蓄电池组 (EPS) 可分区集中设置,也可分散附设于灯具内;为疏散照明供电的双电源自动转换箱、配电箱和EPS 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 的配电小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204
 
供电的双电源自动转换箱、配电箱和EPS 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 的配电小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2 当楼层有多个防火分区时,宜由楼层配电室或变电所引 双回路电源树干式为各防火分区内的疏散照明双电源配电箱供 电。在各防火分区配电间设置疏散照明配电箱,电源由双电源配 电箱供给,疏散照明配电箱配出的分支回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2 当楼层有多个防火分区时,宜由楼层配电室或变电所引 双回路电源树干式为各防火分区内的疏散照明双电源配电箱供 电。在各防火分区配电间设置疏散照明配电箱,电源由双电源配 电箱供给,疏散照明配电箱配出的分支回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第6,395行: 第7,168行:
表13.7.16 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表13.7.16 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 持续供电时间(min) |
|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 ≥180(120) |
| 消火栓、消防泵及水幕泵 | ≥180(120) |
| 自动喷水系统 | ≥60 |
| 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 | ≥30 |


205
|-
!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 持续供电时间(min)


续表13.7.16
|-
|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 ≥180(120)
|-
| 消火栓、消防泵及水幕泵 || ≥180(120)
|-
| 自动喷水系统 || ≥60
|-
| 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 || ≥30
|-
| CO₂灭火和干粉灭火系统 || ≥30
|-
| 防、排烟设备 || ≥90、60、30
|-
| 火灾应急广播 || ≥90、60、30
|-
| 消防电梯 || ≥180(120)


| |  |
|}
| --- | --- |
|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 持续供电时间(min) |
| CO₂灭火和干粉灭火系统 | ≥30 |
| 防、排烟设备 | ≥90、60、30 |
| 火灾应急广播 | ≥90、60、30 |
| 消防电梯 | ≥180(120) |


注:1 防、排烟设备火灾时应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时间,不同场所的应急照明时间 见本标准表13.6.6。
<small>注:1 防、排烟设备火灾时应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时间,不同场所的应急照明时间 见本标准表13.6.6。


2 表中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2h 的参数。
2 表中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2h 的参数。</small>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第6,429行: 第7,206行:
表13.8.3 铜芯绝缘电线、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积
表13.8.3 铜芯绝缘电线、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积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类别 | 线芯的最小截面积(mm²) |
|-
| 穿管敷设的绝缘电线 | 1.00 |
 
| 槽盒内敷设的绝缘电线 | 0.75 |
! 类别 !! 线芯的最小截面积(mm²)
| 多芯电缆 | 0.50 |
 
|-
 
| 穿管敷设的绝缘电线 || 1.00
 
|-
 
| 槽盒内敷设的绝缘电线 || 0.75
 
|-
 
| 多芯电缆 || 0.50
 
|}


13.8.4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 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8.4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 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06


1 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 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 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 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 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 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 的规定。
1 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 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 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 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 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 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 的规定。
第6,460行: 第7,248行:
13.8.5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3.8.5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 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
1 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 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207
 
分隔;


2 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 配电线路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 的下方,并应保持300mm 及以上的净间距;
2 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 配电线路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 的下方,并应保持300mm 及以上的净间距;
第6,484行: 第7,268行:
2 避难层(间)明敷的电线和电缆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 B1级、产烟毒性为t0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 级的电线 和 A 级电缆;
2 避难层(间)明敷的电线和电缆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 B1级、产烟毒性为t0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 级的电线 和 A 级电缆;


3 一类高层建筑中的金融建筑、省级电力调度建筑、省
3 一类高层建筑中的金融建筑、省级电力调度建筑、省(市)级广播电视、电信建筑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电线电缆燃 烧性能应选用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1 级、燃烧滴落物/微 粒等级为dl 级 ;
 
208
 
(市)级广播电视、电信建筑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电线电缆燃 烧性能应选用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1 级、燃烧滴落物/微 粒等级为dl 级 ;


4 其他一类公共建筑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产烟 毒性为t2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2 级的电线和电缆;
4 其他一类公共建筑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产烟 毒性为t2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2 级的电线和电缆;
第6,502行: 第7,282行:
表13.9.3 建筑物类型及通信电缆的阻燃级别
表13.9.3 建筑物类型及通信电缆的阻燃级别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建筑物类型 | 敷设方式 | 通信电缆阻燃级别 |
! 建筑物类型
| 1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10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100m大于  或 等 于 5 0 m 且 面 积 超 过 100000m²的公共建筑;  3 B级及以上数据中心 | 水平敷设 | 应采用通过水平燃烧试验要求的 通信电缆或光缆 |
! 敷设方式
| 垂直敖设 | 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通信电缆或 光缆 |
! 通信电缆阻燃级别
| 重要公共建筑 | 水平敷设 | 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通信电缆或 光缆,宜采用通过水平燃烧试验要 求的通信电缆或光缆 |
|-
| 垂直敷设 | 应采用不低于B2级的通信电缆或 光缆 |
| rowspan="2" | 1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的公共建筑;<br />2 建筑高度小于100m大于或等于50m且<br />面积超过100000m²的公共建筑;<br />3 B级及以上数据中心
| 水平敷设
| 应采用通过水平燃烧试验要求的通信电缆或光缆
|-
| 垂直敷设
| 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通信电缆或光缆
|-
| rowspan="2" | 重要公共建筑
| 水平敷设
| 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通信电缆或光缆,<br />宜采用通过水平燃烧试验要求的通信电缆或光缆
|-
| 垂直敷设
| 应采用不低于B2级的通信电缆或光缆
|}


209


续表13.9.3
续表13.9.3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建筑物类型 | 敷设方式 | 通信电缆阻燃级别 |
|-
| 其他公共建筑 | 水平及垂 直敷设 | 宜采用B2级的通信电缆或光缆 |
 
! 建筑物类型 !! 敷设方式 !! 通信电缆阻燃级别
 
|-
 
| 其他公共建筑 || 水平及垂直敷设 || 宜采用B2级的通信电缆或光缆
 
|}


注:1 B1、B2、B3级为《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规定的通 信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分级。


2 重要公共建筑见条文说明。
<small>注:1 B1、B2、B3级为《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规定的通 信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分级。


210
2 重要公共建筑见条文说明。</small>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6,549行: 第7,347行:
1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宜采用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系 统设计前宜对项目进行风险和安全需求分析。
1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宜采用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系 统设计前宜对项目进行风险和安全需求分析。


1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1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48和《智能建 筑设计标准》GB 50314 等有关规定。
 
211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48和《智能建 筑设计标准》GB 50314 等有关规定。


===14.2 入侵报警系统===
===14.2 入侵报警系统===
第6,588行: 第7,382行:


3 防护目标应在入侵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范围内,入侵探测 器覆盖范围内应无盲区;
3 防护目标应在入侵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范围内,入侵探测 器覆盖范围内应无盲区;
212


4 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域内,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 物,并应避免受热源干扰;
4 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域内,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 物,并应避免受热源干扰;
第6,625行: 第7,417行:
3 建筑物楼层通道、电梯厅、自动扶梯口、停车库(场) 内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3 建筑物楼层通道、电梯厅、自动扶梯口、停车库(场) 内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4 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应设置监控摄像机;超高层建筑的避
4 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应设置监控摄像机;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应设置监控摄像机;
 
213
 
难层(间)应设置监控摄像机;


5 安全运营、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其他场所宜设置监控 摄像机 ;
5 安全运营、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其他场所宜设置监控 摄像机 ;
第6,637行: 第7,425行:
表14.3.1 监控摄像机设置部位要求
表14.3.1 监控摄像机设置部位要求


| | |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项目 部位 | 旅馆  建筑 | 商店  建筑 | 办公  建筑 | 交通  建筑 | 住宅  建筑 | 观演  建筑 | 文化  建筑 | 医院  建筑 | 体育  建筑 | 教育 建筑 |
|-
| 车行人行出入口 |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项目\部位 !! 旅馆建筑 !! 商店建筑 !! 办公建筑 !! 交通建筑 !! 住宅建筑 !! 观演建筑 !! 文化建筑 !! 医院建筑 !! 体育建筑 !! 教育建筑
| 主要通道 | ★ | | ★ | | ☆ | ★ | | ★ | | ★ |
 
| 大堂 | ★ | | ★ | | ★ | | ★ | ★ | ★ | ★ |
|-
| 总服务台、接待处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车行人行出入口 || || || || || || || || || ||
| 电梯厅、扶梯、楼梯口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电梯轿厢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通道 || || || || || || ★ || ★ || ★ || ★ || ★  
| 售票、收费处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卸货处 | ☆ | ★ | 一 | ★ | 一 | ★ | ★ | ☆ | 一 | 一 |
| 大堂 || ★ || ☆ || ★ || ★ || ★ || ★ || ★ || ★ || ★ || ★
| 多功能厅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重要部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服务台、接待处 || ★ || ★ || ☆ || ★ || ☆ || ☆ || ☆ || ★ || ★ || ☆
| 避难层 | ★ | 一 | ★ | ★ | ★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
| 物品存放场所出入口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电梯厅、扶梯、楼梯口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检票、检查处 | 一 |  | 一 | ★ | 一 | ★ | ★ | 一 | ★ | — |
|-
| 停车库(场)行车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电梯轿厢 || ★ ||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厅、等候区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正门外周围、周界 | ☆ | ☆ | ☆ | ☆ | ☆ | ☆ | ☆ | △ | ☆ | ☆ |
| 售票、收费处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卸货处 || ☆ || ★ || 一 || ★ || 一 || ★ || ★ || ☆ || 一 || 一
|-
| 多功能厅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重要部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避难层 || ★ || 一 || ★ || ★ || ★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 物品存放场所出入口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检票、检查处 || 一 ||| 一 || ★ || 一 || ★ || ★ || 一 || ★ || —
|-
| 停车库(场)行车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厅、等候区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正门外周围、周界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宜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可设置或预埋管线部 位;一无此部位或不必设置。
<small>注:★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宜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可设置或预埋管线部 位;一无此部位或不必设置。</small>


14.3.2 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4.3.2 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第6,663行: 第7,472行:
1 系统宜由前端设备、传输单元、控制设备、显示设备、 记录设备等组成 ;
1 系统宜由前端设备、传输单元、控制设备、显示设备、 记录设备等组成 ;


2 系统设计宜满足监控区域有效覆盖、合理布局、图像清
2 系统设计宜满足监控区域有效覆盖、合理布局、图像清晰、控制有效的基本要求;
 
214
 
晰、控制有效的基本要求;


3 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图 像等级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系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监视 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
3 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图 像等级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系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监视 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
第6,673行: 第7,478行:
表14.3.2 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等级
表14.3.2 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等级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图像等级 | 模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 | 数字图像质量主观评价 |
| ·5 | 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 | 不觉察 |
| 4 | 稍有觉察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 | 可觉察,但不讨厌 |
| 3 | 有明显损伤或干扰,令人感到讨厌 | 稍有讨厌 |
| 2 | 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 讨厌 |
| 1 | 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 | 非常讨厌 |


4 系统的制式宜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所选用的设备、 部件在连接端口应保持物理特性一致、输入输出信号特性一致;
|-
 
! 图像等级 !! 模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 !! 数字图像质量主观评价
 
|-
 
| 5 || 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 || 不觉察
 
|-
 
| 4 || 稍有觉察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 || 可觉察,但不讨厌
 
|-
 
| 3 || 有明显损伤或干扰,令人感到讨厌 || 稍有讨厌
 
|-
 
| 2 || 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 讨厌
 
|-
 
| 1 || 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 || 非常讨厌
 
|}
 
4 系统的制式宜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所选用的设备、 部件在连接端口应保持物理特性一致、输入输出信号特性一致;


5 根据系统的规模、业态管理要求,设置安防监控(分) 中 心 ;
5 根据系统的规模、业态管理要求,设置安防监控(分) 中 心 ;
第6,700行: 第7,524行:
5 系统的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用户 终端接入监控中心的带宽要求并留有余量;
5 系统的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用户 终端接入监控中心的带宽要求并留有余量;


6 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应予以管理;需要与外
6 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应予以管理;需要与外网互联的系统,应具有保证信息安全的功能;
 
215
 
网互联的系统,应具有保证信息安全的功能;


7 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7 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第6,740行: 第7,560行:
6 应根据摄像机所安装的环境、监视要求配置适当的云台、 防护罩;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必须加装能适应现场环境的多功能 防护罩;
6 应根据摄像机所安装的环境、监视要求配置适当的云台、 防护罩;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必须加装能适应现场环境的多功能 防护罩;


7 摄像机安装距地高度,室内宜为2.5m~5m, 室外宜为 216
7 摄像机安装距地高度,室内宜为2.5m~5m, 室外宜为3.5m~10m;
 
3.5m~10m;


8 摄像机需要隐蔽安装时应采取隐蔽措施,可采用小孔镜 头或棱镜镜头;电梯轿厢内设置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左或 右侧上部;
8 摄像机需要隐蔽安装时应采取隐蔽措施,可采用小孔镜 头或棱镜镜头;电梯轿厢内设置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左或 右侧上部;
第6,752行: 第7,570行:
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 定,可按下式计算:
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 定,可按下式计算:


*F=A·L/H* (14.3.7)
F=A·L/H   (14.3.7)


式中:F—— 焦距 (mm);
式中:F—— 焦距 (mm);
第6,776行: 第7,594行: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 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必要时可采用无线 传输和有线传输混合方式;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 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必要时可采用无线 传输和有线传输混合方式;


2 当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时,模拟系统传输介质宜采用同轴 电缆,数字系统传输介质宜采用综合布线对绞电缆或光缆;当长
2 当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时,模拟系统传输介质宜采用同轴 电缆,数字系统传输介质宜采用综合布线对绞电缆或光缆;当长距离传输或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传输时,应采用光缆;
 
217
 
距离传输或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传输时,应采用光缆;


3 系统的控制信号可采用多芯电缆直接传输,或将其进行 数字编码用电(光)缆传输。
3 系统的控制信号可采用多芯电缆直接传输,或将其进行 数字编码用电(光)缆传输。
第6,814行: 第7,628行:
5 电梯轿厢内摄像机的视频信号,宜与电梯运行楼层字符 叠加,实时显示电梯运行信息;
5 电梯轿厢内摄像机的视频信号,宜与电梯运行楼层字符 叠加,实时显示电梯运行信息;


6 在模拟视频监控系统中,当多个摄像机需要连续监视及
6 在模拟视频监控系统中,当多个摄像机需要连续监视及长时间录像时,可进行多画面处理;当一路视频信号需要送到多 个显示设备或记录设备上时,宜采用视频分配器进行分配。
 
218
 
长时间录像时,可进行多画面处理;当一路视频信号需要送到多 个显示设备或记录设备上时,宜采用视频分配器进行分配。


14.3.11 图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与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4.3.11 图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与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6,845行: 第7,655行:


1 根据系统功能要求、出入权限、出入时间段、通行流量 等因素,确定系统设备配置;
1 根据系统功能要求、出入权限、出入时间段、通行流量 等因素,确定系统设备配置;
219


2 重要通道、重要部位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2 重要通道、重要部位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第6,871行: 第7,679行:


14.4.10 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视 频监控系统联动的功能。
14.4.10 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视 频监控系统联动的功能。
220


14.4.11 当与一卡通联合设置时,应保证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安 全性要求。
14.4.11 当与一卡通联合设置时,应保证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安 全性要求。
第6,895行: 第7,701行:


14.5.8 巡查管理主机应利用软件,实现对巡查路线的设置、更 改等管理,并对未巡查、未按规定路线巡查、未按时巡查等情况 进行记录、报警。
14.5.8 巡查管理主机应利用软件,实现对巡查路线的设置、更 改等管理,并对未巡查、未按规定路线巡查、未按时巡查等情况 进行记录、报警。
221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第6,936行: 第7,740行:
14.6.5 读卡器宜与出票(卡)机和验票(卡)机合放在一起, 安装在车辆出入口安全岛上,距电动栏杆机距离不宜小于2.2m, 距地面高度宜为1.0m~1.4m。
14.6.5 读卡器宜与出票(卡)机和验票(卡)机合放在一起, 安装在车辆出入口安全岛上,距电动栏杆机距离不宜小于2.2m, 距地面高度宜为1.0m~1.4m。


14.6.6 停车库(场)内所设置的视频监控或入侵报警系统,除 在收费管理室控制外,还应在安防监控中心进行集中管理、联网 监控。视频识别摄像机宜安装在读卡器前方位置,摄像机距地面
14.6.6 停车库(场)内所设置的视频监控或入侵报警系统,除 在收费管理室控制外,还应在安防监控中心进行集中管理、联网 监控。视频识别摄像机宜安装在读卡器前方位置,摄像机距地面高度宜为1.0m~2.0m, 距读卡器的距离宜为2.5m~3.5m。
 
222
 
高度宜为1.0m~2.0m, 距读卡器的距离宜为2.5m~3.5m。


14.6.7 电动栏杆机识读控制宜采用蓝牙通信技术或采用视频识 别技术,有一卡通要求时应与一卡通系统联网设计。
14.6.7 电动栏杆机识读控制宜采用蓝牙通信技术或采用视频识 别技术,有一卡通要求时应与一卡通系统联网设计。
第6,969行: 第7,769行:


5 访客呼叫机应具有密码开锁功能,宜具有识读感应卡开 锁功能;
5 访客呼叫机应具有密码开锁功能,宜具有识读感应卡开 锁功能;
223


6 用户接收机应具有与访客呼叫机、管理机双向对讲功能、 遥控开锁功能,宜具有报警求助功能和监视功能;
6 用户接收机应具有与访客呼叫机、管理机双向对讲功能、 遥控开锁功能,宜具有报警求助功能和监视功能;
第6,997行: 第7,795行:


14.9.4 安防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 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结的通信装置,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 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14.9.4 安防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 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结的通信装置,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 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224


14.9.5 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设备布置、环境条件及对土建专 业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4.9.5 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设备布置、环境条件及对土建专 业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第7,023行: 第7,819行:


14.10.7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宜在通用标准的软硬件平台上, 实现互操作、资源共享及综合管理,并能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 更高一级的集成设计。当与公安系统联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 求》GB/T 28181的相关规定。
14.10.7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宜在通用标准的软硬件平台上, 实现互操作、资源共享及综合管理,并能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 更高一级的集成设计。当与公安系统联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 求》GB/T 28181的相关规定。
225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第7,035行: 第7,829行:


14.11.4 应急响应系统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应急管理体系并 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系统设备可设在安防监控中心内。
14.11.4 应急响应系统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应急管理体系并 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系统设备可设在安防监控中心内。
226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第7,068行: 第7,860行:
15.2.3 有线电视系统波段划分应符合表15.2.3的规定。
15.2.3 有线电视系统波段划分应符合表15.2.3的规定。


227
表15.2.3 有线电视系统波段划分
 
{| class="wikitable"
 
|-
! 波段名称 !! 频率范围(MHz) !! 业务内容
 
|-
| R || 5~65 || 上行业务
 
|-
| X || 65~87 || 过渡带
 
|-
| FM || 87~108 || 声音广播业务


表15.2.3 有线电视系统波段划分
|-
| A || 110~1000 || 下行业务


| |  |  |
|}
| --- | --- | --- |
| 波段名称 | 频率范围(MHz) | 业务内容 |
| R | 5~65 | 上行业务 |
| X | 65~87 | 过渡带 |
| FM | 87~108 | 声音广播业务 |
| A | 110~1000 | 下行业务 |


15.2.4 当利用有线电视系统传播自设卫星电视接收信号、自设 节目源信号时,有线电视频道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5.2.4 当利用有线电视系统传播自设卫星电视接收信号、自设 节目源信号时,有线电视频道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第7,103行: 第7,904行:


15.3.5 HFC 组网的光节点和IP 组网的接入节点宜设置在建筑 物内。
15.3.5 HFC 组网的光节点和IP 组网的接入节点宜设置在建筑 物内。
228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第7,114行: 第7,913行:
表15.4.2 C频段、Ku频段天线主要电性能要求
表15.4.2 C频段、Ku频段天线主要电性能要求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技术参数 | C频段 | Ku频段 |
|-
| 接收频段 | 3.7GHz~4.2GHz | 10.9GHz~12.8GHz |
! 技术参数 !! C频段 !! Ku频段
| 天线增益 | 40dB | 46dB |
 
| 天线效率 | 55% | 58% |
|-
| 噪声温度 | ≤48K | ≤55K |
| 接收频段 || 3.7GHz~4.2GHz || 10.9GHz~12.8GHz
| 驻波系数 | ≤1.3 | ≤1.35 |
 
|-
| 天线增益 || 40dB || 46dB
 
|-
| 天线效率 || 55% || 58%
 
|-
| 噪声温度 || ≤48K || ≤55K
 
|-
| 驻波系数 || ≤1.3 || ≤1.35


15.4.3 C 频段、Ku 频段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
|}


表15.4.3的规定。
15.4.3 C 频段、Ku 频段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表15.4.3的规定。


表15.4.3 C频段、Ku频段高频头主要技术参数
表15.4.3 C频段、Ku频段高频头主要技术参数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技术参数 | C频段 | Ku频段 | 备注 |
! 技术参数
| 工作频段 | 3.7GHz~4.2GHz | 11.7GHz~12.2GHz | 可扩展 |
! C频段
| 输出频率范围 | 950MHz~2150MHz | | |
! Ku频段
| 功率增益 | ≥60dB | ≥50dB | |
! 备注
| 振幅/频率特性 | ≤3.5dB | 土3dB | 带宽500MHz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噪声温度 | ≤18K | ≤20K | —25℃~25℃ |
| 工作频段
| 镜像干扰抑制比 | ≥50dB | ≥40dB | |
| 3.7GHz~4.2GHz
| 输出口回波损耗 | ≥10dB | ≥10dB | |
| 11.7GHz~12.2GHz
| 可扩展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输出频率范围
| col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950MHz~2150MHz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功率增益
| ≥60dB
| ≥50dB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振幅/频率特性
| ≤3.5dB
| ±3dB
| 带宽500MHz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噪声温度
| ≤18K
| ≤20K
| −25℃~2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镜像干扰抑制比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dB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dB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输出口回波损耗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dB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dB
| ——
|}


15.4.4 卫星电视接收机应选用高灵敏、低噪声的设备。
15.4.4 卫星电视接收机应选用高灵敏、低噪声的设备。
第7,145行: 第7,986行:


1 宜选择在周围无微波站和雷达站等干扰源处,并应避开 同频干扰;
1 宜选择在周围无微波站和雷达站等干扰源处,并应避开 同频干扰;
229


2 应远离高压线和飞机主航道;
2 应远离高压线和飞机主航道;
第7,177行: 第8,016行:


15.5.4 自设前端系统不宜采用带放大器的混合器。当采用插入 损耗小的分配式多路混合器时,其空闲端应终接75Ω负载电阻。
15.5.4 自设前端系统不宜采用带放大器的混合器。当采用插入 损耗小的分配式多路混合器时,其空闲端应终接75Ω负载电阻。
230


15.5.5 自设前端的上行和下行信号采用电信号传输时,应选用 屏蔽电缆。
15.5.5 自设前端的上行和下行信号采用电信号传输时,应选用 屏蔽电缆。
第7,205行: 第8,042行:


15.6.6 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链路损耗指标应满足以下 要 求 :
15.6.6 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链路损耗指标应满足以下 要 求 :
231


1 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上行信号,链路损耗不应 大于30dB;
1 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上行信号,链路损耗不应 大于30dB;
第7,236行: 第8,071行:
===15.7 IP接入分配网===
===15.7 IP接入分配网===


15.7.1 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可采用IP 接入分配网,系统的 接入点至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应采用光信号传输,用户配线
15.7.1 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可采用IP 接入分配网,系统的 接入点至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应采用光信号传输,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至用户终端设备可采用光信号或电信号传输。
 
232
 
/家居配线箱至用户终端设备可采用光信号或电信号传输。


15.7.2 IP 接入分配网应采用光纤到户 (FTTH) 和光缆、同 轴电缆、对绞电缆或无线到用户终端设备的传输和分配方式。
15.7.2 IP 接入分配网应采用光纤到户 (FTTH) 和光缆、同 轴电缆、对绞电缆或无线到用户终端设备的传输和分配方式。
第7,265行: 第8,096行:


15.8.3 射频信号传输电缆宜采用特性阻抗为75Ω的同轴电缆; 数字信号传输电缆宜采用六类及以上的对绞电缆。
15.8.3 射频信号传输电缆宜采用特性阻抗为75Ω的同轴电缆; 数字信号传输电缆宜采用六类及以上的对绞电缆。
233


15.8.4 同轴电缆的敷设长度若超过30m, 宜调整配线箱的位置 或改用大一级线径的同轴电缆。
15.8.4 同轴电缆的敷设长度若超过30m, 宜调整配线箱的位置 或改用大一级线径的同轴电缆。


15.8.5 对绞电缆水平敷设长度应符合本标准第21章和现行国 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1的相关规定。
15.8.5 对绞电缆水平敷设长度应符合本标准第21章和现行国 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1的相关规定。
234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第7,307行: 第8,134行:


3 其他音视频节目播放,需要扩声的场所。
3 其他音视频节目播放,需要扩声的场所。
235


===16.2 公共广播系统===
===16.2 公共广播系统===
第7,340行: 第8,165行:
16.2.9 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强制切换至消 防应急广播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6.2.9 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强制切换至消 防应急广播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置专用功放设备与控制设备,仅利
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置专用功放设备与控制设备,仅利用公共广播系统的传输线路和扬声器时,应由消防控制室切换传 输线路,实施消防应急广播;
 
236
 
用公共广播系统的传输线路和扬声器时,应由消防控制室切换传 输线路,实施消防应急广播;


2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公共广播系统,只在消防控 制室设应急播放装置时,应强制公共广播系统进行消防应急广 播;按预设程序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分区进行消防应急广 播,并监视系统的工作状态;
2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公共广播系统,只在消防控 制室设应急播放装置时,应强制公共广播系统进行消防应急广 播;按预设程序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分区进行消防应急广 播,并监视系统的工作状态;
第7,373行: 第8,194行:


16.3.1 厅堂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厅堂的用途、类别、服 务对象等因素确定。
16.3.1 厅堂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厅堂的用途、类别、服 务对象等因素确定。
237


16.3.2 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扩声系统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6.3.2 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扩声系统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第7,412行: 第8,231行:
1 对前期分频控制的扩声系统,其分频功率输出传输线路 应分别单独分路配线;
1 对前期分频控制的扩声系统,其分频功率输出传输线路 应分别单独分路配线;


2 同一供声覆盖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 238
2 同一供声覆盖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不应接至同一功放设备;
 
不应接至同一功放设备;


3 重要场所的功放设备,应具备多路备份信号同时接入工 作模式,且可进行自动、手动切换。
3 重要场所的功放设备,应具备多路备份信号同时接入工 作模式,且可进行自动、手动切换。
第7,445行: 第8,262行:


2 调音台的声道输出应与扩声系统相对应;
2 调音台的声道输出应与扩声系统相对应;
239


3 在多功能厅堂的扩声系统中,前级放大器宜有3路~8 路输入;
3 在多功能厅堂的扩声系统中,前级放大器宜有3路~8 路输入;
第7,456行: 第8,271行:
6 重要活动场所应设置备份调音台。
6 重要活动场所应设置备份调音台。


===16.4.4 公共广播系统功放设备的容量,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16.4.4 公共广播系统功放设备的容量,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P=K₁·K₂·∑P₀ (16.4.4-1)
P=K₁·K₂·∑P₀ (16.4.4-1)


*Po=K,·P* (16.4.4-2)
<math>P_0=K_i\bullet P_i</math> (16.4.4-2)


式中:P——功放设备输出总电功率 (W);
式中:P——功放设备输出总电功率 (W);
第7,466行: 第8,281行:
P₀——每分路同时广播时最大电功率 (W);
P₀——每分路同时广播时最大电功率 (W);


P,—— 第i 支路的用户设备额定容量 (W);
P<small>i</small>—— 第i 支路的用户设备额定容量 (W);


K,—— 第 i 支路的同时需要系数(背景广播时,旅馆客房 节目每套K; 应为0.2~0.4,一般背景广播 K; 应 为 0.5~0.6;业务广播时, K; 应为0 . 7~0 . 8;应急 广播时,K; 应为1.0);
K<sub>i</sub>—— 第 i 支路的同时需要系数(背景广播时,旅馆客房 节目每套K<sub>i</sub>应为0.2~0.4,一般背景广播 K<sub>i</sub>应 为 0.5~0.6;业务广播时,K<sub>i</sub>应为0 . 7~0 . 8;应急 广播时,K<sub>i</sub>应为1.0);


K₁—— 线路衰耗补偿系数(线路衰耗1dB 时应为1 . 26,线
K₁—— 线路衰耗补偿系数(线路衰耗1dB 时应为1 . 26,线路衰耗2dB 时应为1 . 58,线路衰耗3dB 时应为2);


路衰耗2dB 时应为1 . 58,线路衰耗3dB 时应为2); K₂——老化系数,宜为1.2~1.4。
K₂——老化系数,宜为1.2~1.4。


16.4.5 厅堂扩声系统功放设备的配置与选择应有功率储备,语 言扩声应为2倍~3倍,演出扩声应为4倍~6倍,音乐扩声应 为6倍~8倍或以上。
16.4.5 厅堂扩声系统功放设备的配置与选择应有功率储备,语 言扩声应为2倍~3倍,演出扩声应为4倍~6倍,音乐扩声应 为6倍~8倍或以上。
第7,480行: 第8,295行:
16.4.7 公共广播扬声器的选择应满足灵敏度、频响、指向性等 特性及播放效果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6.4.7 公共广播扬声器的选择应满足灵敏度、频响、指向性等 特性及播放效果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室、生活间、客房等可采用1W~3W 的扬声器; 240
1 办公室、生活间、客房等可采用1W~3W 的扬声器;


2 走廊、门厅及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业务广播等宜采用 3W~5W 扬声器;
2 走廊、门厅及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业务广播等宜采用 3W~5W 扬声器;
第7,513行: 第8,328行:


4 厅堂类会议场所应在主席台台口和观众席等处分别设置 传声器插座;
4 厅堂类会议场所应在主席台台口和观众席等处分别设置 传声器插座;
241


5 具有演出功能的会议场所,现场多个工位同时需要传声 器信号时,宜设置传声器信号分配系统。
5 具有演出功能的会议场所,现场多个工位同时需要传声 器信号时,宜设置传声器信号分配系统。
第7,551行: 第8,364行:


1)对眺台过深或设楼座的剧院等,宜在被遮挡的声影部 位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1)对眺台过深或设楼座的剧院等,宜在被遮挡的声影部 位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242


2)对大型或纵向距离较长的大厅,除集中设置扬声器系 统外,宜在后区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2)对大型或纵向距离较长的大厅,除集中设置扬声器系 统外,宜在后区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第7,570行: 第8,381行:
1)门厅、电梯厅、休息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1)门厅、电梯厅、休息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L=(2~2.5)H (16.5.5-1)
L=(2~2.5)H   (16.5.5-1)


式中:L——扬声器安装间距 (m);
式中:L——扬声器安装间距 (m);
第7,578行: 第8,389行:
2)走道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2)走道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L=(3~3.5)H (16.5.5-2)
L=(3~3.5)H   (16.5.5-2)


3)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3)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16.5.5-3) 式中:θ——扬声器的辐射角,宜大于或等于90°。
<math>L=2(H-1.3)\tan\frac{\theta}{2}</math> (16.5.5-3)  
 
式中:θ——扬声器的辐射角,宜大于或等于90°。


3 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要求,扬声器的输出宜设置音量调 节装置。兼作多种用途的场所,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 制开关。
3 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要求,扬声器的输出宜设置音量调 节装置。兼作多种用途的场所,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 制开关。
第7,590行: 第8,403行:
1 扬声器或扬声器组至最远听众的距离,不应大于临界距 离的3倍;
1 扬声器或扬声器组至最远听众的距离,不应大于临界距 离的3倍;


2 扬声器或扬声器组与任一只传声器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243
2 扬声器或扬声器组与任一只传声器之间的距离,应大于临界距离;
 
临界距离;


3 扬声器的轴线不应对准主席台和其他设有传声器之处; 对主席台上空附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应单独控制;
3 扬声器的轴线不应对准主席台和其他设有传声器之处; 对主席台上空附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应单独控制;
第7,627行: 第8,438行:


16.6.3 在安装有可控硅调光设备的场所,扩声系统线路的敷设 应采取下列防干扰措施:
16.6.3 在安装有可控硅调光设备的场所,扩声系统线路的敷设 应采取下列防干扰措施:
244


1 传声器线路宜采用四芯屏蔽对绞电缆穿金属导管敷设, 且避免与电气管线平行敷设;
1 传声器线路宜采用四芯屏蔽对绞电缆穿金属导管敷设, 且避免与电气管线平行敷设;
第7,663行: 第8,472行:


1 剧院类建筑,宜设在观众厅后部;
1 剧院类建筑,宜设在观众厅后部;
245


2 体育场、馆类建筑,宜设在主席台侧;
2 体育场、馆类建筑,宜设在主席台侧;
第7,689行: 第8,496行:


16.8.2 公共广播、厅堂扩声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 23章的有关规定。
16.8.2 公共广播、厅堂扩声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 23章的有关规定。
246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第7,720行: 第8,525行:
2)当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 门口宜具有光提示,走廊宜具有提示显示屏;
2)当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 门口宜具有光提示,走廊宜具有提示显示屏;


3)多路同时呼叫时,能对呼叫者逐 一记忆、显示,检索
3)多路同时呼叫时,能对呼叫者逐 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247
 
可查;


4) 特护患者应具有优先呼叫权;
4) 特护患者应具有优先呼叫权;
第7,761行: 第8,562行:


7)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 功能。
7)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 功能。
248


17.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呼叫信号系统。
17.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呼叫信号系统。
第7,800行: 第8,599行:
2 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2 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客户排队应按普通客户、贵宾客户分类录入,自动 249
1) 客户排队应按普通客户、贵宾客户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排序;


2) 随时接受柜员呼叫,应准确显示客户号和接受服务的 窗口号;
2) 随时接受柜员呼叫,应准确显示客户号和接受服务的 窗口号;
第7,842行: 第8,639行:
4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 于厕位或洗手位伸手可及处;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 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0.8m~1.0m, 低位按 钮底边距地0.4m~0.5m;
1) 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 于厕位或洗手位伸手可及处;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0.8m~1.0m, 低位按 钮底边距地0.4m~0.5m;


2)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250
2)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3)无障碍卫生间门口应设置声光报警器。
3)无障碍卫生间门口应设置声光报警器。
第7,875行: 第8,672行:


3)环境条件:照度(主动光方案指照度上限,被动光方 案指照度下限)、温度、相对湿度、气体腐蚀性等;
3)环境条件:照度(主动光方案指照度上限,被动光方 案指照度下限)、温度、相对湿度、气体腐蚀性等;
251


4) 机械结构:外壳防护等级、模组拼接的平整度、像素 中心距精度、水平错位精度、垂直错位精度等;
4) 机械结构:外壳防护等级、模组拼接的平整度、像素 中心距精度、水平错位精度、垂直错位精度等;
第7,916行: 第8,711行:
6 宜支持设置区域分控单元;
6 宜支持设置区域分控单元;


7 室外设置的主动光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昼场、夜场亮
7 室外设置的主动光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昼场、夜场亮度调节功能。
 
252
 
度调节功能。


17.3.6 数据资源库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7.3.6 数据资源库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951行: 第8,742行:


17.4.5 信号传输单元应由传输通道、传输线路组成,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7.4.5 信号传输单元应由传输通道、传输线路组成,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253


1 传输通道可采用同步数字体系 (SDH) 等通信方式;
1 传输通道可采用同步数字体系 (SDH) 等通信方式;
第7,976行: 第8,765行:
表17.4.10 指针式时钟视距表
表17.4.10 指针式时钟视距表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子钟钟面直径 (cm) | 最佳视距(m) | | 可辨视距(m) | |
! rowspan="2" | 子钟钟面直径 (cm)
| 室内 | 室外 | 室内 | 室外 |
! colspan="2" | 最佳视距(m)<br />
| 8~12 | 3 | | 6 | 一 |
! colspan="2" | 可辨视距(m)<br />
| 15 | 4 | 一 | 8 | 一 |
|-
| 20 | 5 | 一 | 10 | |
| 室内
| 25 | 6 | 一 | 12 | 一 |
| 室外
| 30 | 10 | 一 | 20 | 一 |
| 室内
| 40 | 15 | 15 | 30 | 30 |
| 室外
| 50 | 25 | 25 | 50 | 5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8~12
254
| 3
|  
| 6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5
| 4
| 一
| 8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
| 5
| 一
| 1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5
| 6
| 一
| 12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0
| 10
| 一
| 20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0
| 15
| 15
| 30
| 3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50
| 25
| 25
| 50
| 50
|}


续表17.4.10
续表17.4.10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子钟钟面直径 (cm) | 最佳视距(m) | | 可辨视距(m) | |
! rowspan="2" | 子钟钟面直径 (cm)
| 室内 | 室外 | 室内 | 室外 |
! colspan="2" | 最佳视距(m)<br />
| 60 | | 40 | 一 | 80 |
! colspan="2" | 可辨视距(m)<br />
| 70 | 一 | 60 | 一 | 100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80 | 一 | 100 | 一 | 150 |
| 室内
| 100 | 一 | 140 | 一 | 180 |
| 室外
| 室内
| 室外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60
|
| 40
| 一
| 8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70
| 一
| 60
| 一
| 1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80
| 一
| 100
| 一
| 15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0
| 一
| 140
| 一
| 180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第8,021行: 第8,877行:
3 金融、证券、期货、电信营业厅等场所的信息显示装置 的控制室,宜与信息网络机房合设或相邻设置;
3 金融、证券、期货、电信营业厅等场所的信息显示装置 的控制室,宜与信息网络机房合设或相邻设置;


4 大型体育馆(场)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扩声 255
4 大型体育馆(场)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扩声控制室合设;当显示装置控制室与扩声控制室分设时,其位置宜 直视显示屏,或通过间接方式监视显示屏工作状态;
 
控制室合设;当显示装置控制室与扩声控制室分设时,其位置宜 直视显示屏,或通过间接方式监视显示屏工作状态;


5 信息显示装置控制室的设置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 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5 信息显示装置控制室的设置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 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第8,029行: 第8,883行:
17.5.7 母钟站站址宜与电话交换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及信 息网络机房等合并设置。
17.5.7 母钟站站址宜与电话交换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及信 息网络机房等合并设置。


17.6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6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6.1 信息显示装置,当用电负荷不大于8kW 时,可采用单 相交流电源供电;当用电负荷大于8kW 时,可采用三相交流电 源供电。并宜做到三相负荷平衡。
17.6.1 信息显示装置,当用电负荷不大于8kW 时,可采用单 相交流电源供电;当用电负荷大于8kW 时,可采用三相交流电 源供电。并宜做到三相负荷平衡。
第8,041行: 第8,895行:
17.6.5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 23章的有关规定。
17.6.5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 23章的有关规定。


256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 一 般 规 定===
===18.1 一 般 规 定===
第8,078行: 第8,930行:


18.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 合理设置监控点。
18.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 合理设置监控点。
257


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 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
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 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
第8,085行: 第8,935行:
表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
表18.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系 统 规 模 | 实时数据库点位数 |
|-
| 小型系统 | 999及以下 |
 
| 中型系统 | 1000~2999 |
! 系统规模 !! 实时数据库点位数
| 大型系统 | 3000及以上 |
 
|-
 
| 小型系统 || 999及以下
 
|-
 
| 中型系统 || 1000~2999
 
|-
 
| 大型系统 || 3000及以上
 
|}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 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 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
第8,109行: 第8,972行:


18.2.2 用于网络互联的通信接口设备,应根据各层不同情况, 以 ISO/OSI 开放式系统互联模型为参照体系,合理选择中继器、 网桥、路由器、网关等互联通信接口设备。
18.2.2 用于网络互联的通信接口设备,应根据各层不同情况, 以 ISO/OSI 开放式系统互联模型为参照体系,合理选择中继器、 网桥、路由器、网关等互联通信接口设备。
258


===18.3 管理网络层===
===18.3 管理网络层===
第8,140行: 第9,001行:
7 操作站软件根据需要可安装在多台计算机/操作站上,宜 建立多台操作站并行工作的局域网系统;
7 操作站软件根据需要可安装在多台计算机/操作站上,宜 建立多台操作站并行工作的局域网系统;


8 管理网络层应具有与互联网联网的能力,提供互联网用 户通信接口技术;用户可通过Web 浏览器,远程查看建筑设备
8 管理网络层应具有与互联网联网的能力,提供互联网用 户通信接口技术;用户可通过Web 浏览器,远程查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各种数据或进行远程操作;
 
259
 
监控系统的各种数据或进行远程操作;


9 当管理网络层的服务器和操作站发生故障或停止工作时, 不应影响设备控制器、末端设备控制器和现场仪表运行,控制网 络层、现场网络层通信不应因此中断。
9 当管理网络层的服务器和操作站发生故障或停止工作时, 不应影响设备控制器、末端设备控制器和现场仪表运行,控制网 络层、现场网络层通信不应因此中断。
第8,167行: 第9,024行:


18.4.2 控制网络层的本层网络可采用以太组网方式,并使用建 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组网,也可采用控制网络层自行布线的控制 总线拓扑结构。
18.4.2 控制网络层的本层网络可采用以太组网方式,并使用建 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组网,也可采用控制网络层自行布线的控制 总线拓扑结构。
260


18.4.3 控制网络层的本层网络宜采用非屏蔽或屏蔽对绞电缆作 为传输介质,在布线困难的场所,也可采用无线传输。
18.4.3 控制网络层的本层网络宜采用非屏蔽或屏蔽对绞电缆作 为传输介质,在布线困难的场所,也可采用无线传输。
第8,198行: 第9,053行:
12 设备控制器规模以硬件监控点数量区分,每台不宜超过 256点;
12 设备控制器规模以硬件监控点数量区分,每台不宜超过 256点;


13 设备控制器宜通过中文可视图形化编程工程软件进行 261
13 设备控制器宜通过中文可视图形化编程工程软件进行组态;
 
组态;


14 设备控制器宜选用挂墙的箱式结构或小型落地柜式结 构;分布式智能I/O 模块宜采用可直接安装在建筑设备控制柜 中的导轨式模块结构;
14 设备控制器宜选用挂墙的箱式结构或小型落地柜式结 构;分布式智能I/O 模块宜采用可直接安装在建筑设备控制柜 中的导轨式模块结构;
第8,226行: 第9,079行:
7 设备控制器的电源宜采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集中供 电方式,供电线缆可与通信线缆分别敷设。
7 设备控制器的电源宜采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集中供 电方式,供电线缆可与通信线缆分别敷设。


8 选择设备控制器时,应保证每台建筑机电设备的监控任 务均由同一台设备控制器完成,与每台新风机组或空调机组设备 控制器相关的风机盘管或变风量箱末端设备控制器,均宜连接在
8 选择设备控制器时,应保证每台建筑机电设备的监控任 务均由同一台设备控制器完成,与每台新风机组或空调机组设备 控制器相关的风机盘管或变风量箱末端设备控制器,均宜连接在从该台设备控制器引出的现场总线上。
 
262
 
从该台设备控制器引出的现场总线上。


9 设备控制器选型号时,可以允许相邻的两台以上的新风 机组或空调机组的监控任务由一台设备控制器完成。
9 设备控制器选型号时,可以允许相邻的两台以上的新风 机组或空调机组的监控任务由一台设备控制器完成。
第8,250行: 第9,099行:
18.5.1 中型及以上系统的现场网络层,宜由本层网络及其所连 接的末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I/O 模块和传感器、电量变 送器、照度变送器、执行器、阀门、风阀、变频器等智能现场仪 表组成。
18.5.1 中型及以上系统的现场网络层,宜由本层网络及其所连 接的末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I/O 模块和传感器、电量变 送器、照度变送器、执行器、阀门、风阀、变频器等智能现场仪 表组成。


18.5.2 现场网络层本层网络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现场
18.5.2 现场网络层本层网络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现场总 线 。
 
263
 
线 。


18.5.3 末端设备控制器应具有对末端设备进行控制的功能,并 能独立于设备控制器和中央管理工作站完成控制操作。
18.5.3 末端设备控制器应具有对末端设备进行控制的功能,并 能独立于设备控制器和中央管理工作站完成控制操作。
第8,286行: 第9,131行:
3 现场网络层的末端设备控制器软件。
3 现场网络层的末端设备控制器软件。


18.6.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应配置服务器软件、操作 站软件、用户工具软件和可选择的其他软件,并应符合下列
18.6.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应配置服务器软件、操作 站软件、用户工具软件和可选择的其他软件,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
 
264
 
定 :


1 服务器软件、操作站软件应支持客户机/服务器体系 结 构 ;
1 服务器软件、操作站软件应支持客户机/服务器体系 结 构 ;
第8,316行: 第9,157行:
1 现场网络层的操作系统软件应具有系统内核小、内存空 间需求少、实时性强的特点;
1 现场网络层的操作系统软件应具有系统内核小、内存空 间需求少、实时性强的特点;


2 末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I/O 模块、智能仪表的功 能,宜符合智能仪表行业产品规范的规定,并可以和符合同行业
2 末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I/O 模块、智能仪表的功 能,宜符合智能仪表行业产品规范的规定,并可以和符合同行业产品规范的第三方生产厂家的末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I/O 模块、智能仪表实现互操作或互换用。
 
265
 
产品规范的第三方生产厂家的末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I/O 模块、智能仪表实现互操作或互换用。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第8,344行: 第9,181行:
9 测量稳定的压力时,正常工作压力值应在压力检测仪表 测量范围上限值的1/3~2/3,测量脉动压力时,正常工作压力 值应在检测仪表测量范围上限值的1/3~1/2。
9 测量稳定的压力时,正常工作压力值应在压力检测仪表 测量范围上限值的1/3~2/3,测量脉动压力时,正常工作压力 值应在检测仪表测量范围上限值的1/3~1/2。


10 流量检测仪表量程应为系统最大流量的1.2倍~1.3 倍,且应耐受管道介质最大压力,并具有瞬态输出;流量检测仪 表的安装部位,应满足上游10D (管径)、下游5D 的直管段要
10 流量检测仪表量程应为系统最大流量的1.2倍~1.3 倍,且应耐受管道介质最大压力,并具有瞬态输出;流量检测仪 表的安装部位,应满足上游10D (管径)、下游5D 的直管段要求。当采用电磁流量计、涡轮流量计时,其精度宜为1.5%。
 
266
 
求。当采用电磁流量计、涡轮流量计时,其精度宜为1.5%。


11 液位检测仪表宜使正常工作液位处于仪表满量程 的50%。
11 液位检测仪表宜使正常工作液位处于仪表满量程 的50%。
第8,376行: 第9,209行:
1 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的电机、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 等内部设备的自动控制和安全保护由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监控, 应由供应商提供数据总线通信接口,直接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交 换数据。冷水及冷却水系统外部水路的参数监测与控制,应由设 备控制器完成。
1 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的电机、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 等内部设备的自动控制和安全保护由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监控, 应由供应商提供数据总线通信接口,直接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交 换数据。冷水及冷却水系统外部水路的参数监测与控制,应由设 备控制器完成。


2 当系统中有多台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时,机组的节能群 267
2 当系统中有多台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时,机组的节能群控宜由机组供应商完成后通过通信接口将数据传给建筑设备监控 系统;当无此项功能时,机组的节能群控应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完成。
 
控宜由机组供应商完成后通过通信接口将数据传给建筑设备监控 系统;当无此项功能时,机组的节能群控应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完成。


3 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通信接口应能接受下列控制和状态 查询指令:
3 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通信接口应能接受下列控制和状态 查询指令:
第8,425行: 第9,256行:


2) 监测冷水供水流量,并具有瞬时值显示、流量计算、 超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2) 监测冷水供水流量,并具有瞬时值显示、流量计算、 超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268


3)能根据冷水供回水温差及流量瞬时值计算冷量和累计 冷量消耗;
3)能根据冷水供回水温差及流量瞬时值计算冷量和累计 冷量消耗;
第8,458行: 第9,287行:
2 应监测蓄冰槽进出口乙二醇溶液温度,并具有自动显示、 极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2 应监测蓄冰槽进出口乙二醇溶液温度,并具有自动显示、 极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3 应监测蓄冰槽液位、蓄冰量测量,并具有自动显示、极
3 应监测蓄冰槽液位、蓄冰量测量,并具有自动显示、极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269
 
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4 冰蓄冷系统交换器二次冷水及冷却水系统的监控与压缩 式制冷系统相同,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8.8.2条第4款、第5款 的规定外,尚应增加下列控制:
4 冰蓄冷系统交换器二次冷水及冷却水系统的监控与压缩 式制冷系统相同,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8.8.2条第4款、第5款 的规定外,尚应增加下列控制:
第8,497行: 第9,322行:


2 应根据二次供水温度设定值控制一次侧温度调节阀开度, 使二次侧热水温度保持在设定范围;
2 应根据二次供水温度设定值控制一次侧温度调节阀开度, 使二次侧热水温度保持在设定范围;
270


3 宜设置二次供回水恒定压差控制;根据设在二次供回水 管道上的差压变送器测量值,调节旁通阀开度或调节热水泵变频 器的频率以改变水泵转速,保持供回水压差在设定值范围;
3 宜设置二次供回水恒定压差控制;根据设在二次供回水 管道上的差压变送器测量值,调节旁通阀开度或调节热水泵变频 器的频率以改变水泵转速,保持供回水压差在设定值范围;
第8,531行: 第9,354行:


8 宜能根据新风机组送风温度来调节水阀的开度。
8 宜能根据新风机组送风温度来调节水阀的开度。
271


9 新风机组宜设置由室内CO₂ 浓度控制送风量的自动调 节系统;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可根据室内 CO₂ 浓度或人数/人流监测,修改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的 设定值。
9 新风机组宜设置由室内CO₂ 浓度控制送风量的自动调 节系统;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可根据室内 CO₂ 浓度或人数/人流监测,修改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的 设定值。
第8,570行: 第9,391行:
9 在定风量空调系统中,应根据回风或室内湿度设定值, 开关量控制或连续调节加湿除湿过程,保持回风或室内湿度 不变。
9 在定风量空调系统中,应根据回风或室内湿度设定值, 开关量控制或连续调节加湿除湿过程,保持回风或室内湿度 不变。


10 在定风量系统中,宜设置根据回风或室内CO₂ 浓度控 272
10 在定风量系统中,宜设置根据回风或室内CO₂ 浓度控制新风量的自动调节系统。
 
制新风量的自动调节系统。


11 当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满足系统控制要求时,宜采用串 级调节系统。
11 当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满足系统控制要求时,宜采用串 级调节系统。
第8,604行: 第9,423行:
2 风机启停应与电动水阀联锁,两管制冬夏均运行的风机 盘管宜设手动控制冬夏季切换开关;
2 风机启停应与电动水阀联锁,两管制冬夏均运行的风机 盘管宜设手动控制冬夏季切换开关;


3 控制要求高的场所,宜由专用的风机盘管微控制器控制;
3 控制要求高的场所,宜由专用的风机盘管微控制器控制;微控制器应提供四管制的热水阀、冷冻水阀连续调节和风机三速 控制,冬夏季自动切换两管制系统;
 
273
 
微控制器应提供四管制的热水阀、冷冻水阀连续调节和风机三速 控制,冬夏季自动切换两管制系统;


4 微控制器应提供以太网或现场总线通信接口,构成开放 式现场网络层;
4 微控制器应提供以太网或现场总线通信接口,构成开放 式现场网络层;
第8,640行: 第9,455行:
5 在地下停车库,可根据车库内CO 浓度或车辆数监测控 制通风机的运行台数和转速;
5 在地下停车库,可根据车库内CO 浓度或车辆数监测控 制通风机的运行台数和转速;


6 对于变配电室等发热量和通风量较大的机房,宜根据使
6 对于变配电室等发热量和通风量较大的机房,宜根据使用情况或室内温度监测控制风机的启停、运行台数和转速。
 
274
 
用情况或室内温度监测控制风机的启停、运行台数和转速。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第8,681行: 第9,492行:


2 应设置污水泵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
2 应设置污水泵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
275


3 当排水主泵故障时,备用泵应能自动投入;
3 当排水主泵故障时,备用泵应能自动投入;
第8,718行: 第9,527行:
18.11.3 柴油发电机组宜设置下列监测功能:
18.11.3 柴油发电机组宜设置下列监测功能:


1 柴油发电机及冷却水泵(冷却风扇)的电气参数、运行 276
1 柴油发电机及冷却水泵(冷却风扇)的电气参数、运行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
 
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


2 日用油箱油位显示及超高、超低报警;
2 日用油箱油位显示及超高、超低报警;
第8,758行: 第9,565行:
18.14.2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8.14.2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先进、成熟和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并容易扩展、
1 应选择先进、成熟和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并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
 
277
 
维护和升级;


2 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确定系统的可集成性和可兼容性;
2 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确定系统的可集成性和可兼容性;
第8,785行: 第9,588行:


18.14.8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AS) 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SAS) 的通信接口。
18.14.8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AS) 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SAS) 的通信接口。
278


==19 信息网络系统==
==19 信息网络系统==
第8,800行: 第9,601行:
19.1.4 信息网络系统密码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19.1.4 信息网络系统密码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2.1 用户调查宜包括用户的业务性质、网络的应用类型、数 据流量需求、用户规模、环境要求和投资概算等内容。
19.2.1 用户调查宜包括用户的业务性质、网络的应用类型、数 据流量需求、用户规模、环境要求和投资概算等内容。
第8,813行: 第9,614行:


19.2.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应根据确定的网络类型、网络拓扑结 构等选择具体的设备以及确定其数量,包括网络介质的选择和网 络设备的选配等。
19.2.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应根据确定的网络类型、网络拓扑结 构等选择具体的设备以及确定其数量,包括网络介质的选择和网 络设备的选配等。
279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第8,841行: 第9,640行:


19.3.10 接入层设备应满足网络终端多样性的要求。宜采用能 提供接高密度接入端口和支持VLAN 技术的有线网络交换设备, 以及无线接入点(无线AP)。
19.3.10 接入层设备应满足网络终端多样性的要求。宜采用能 提供接高密度接入端口和支持VLAN 技术的有线网络交换设备, 以及无线接入点(无线AP)。
280


19.3.11 有线接入层设备之间,宜采用堆叠技术连接,也可以 采用级联技术连接。
19.3.11 有线接入层设备之间,宜采用堆叠技术连接,也可以 采用级联技术连接。
第8,864行: 第9,661行:
4 在有供电需求的IP 电话机、无线AP 等 IP 终端接入的 情况下,应选用支持PoE 功能的网络交换机。
4 在有供电需求的IP 电话机、无线AP 等 IP 终端接入的 情况下,应选用支持PoE 功能的网络交换机。


5 接入层可采用有线和无线两种方式。在用户经常移动的 区域或流动用户多的公共区域宜采用无线AP 。选用的无线网络
5 接入层可采用有线和无线两种方式。在用户经常移动的 区域或流动用户多的公共区域宜采用无线AP 。选用的无线网络设备应符合无线局域网协议标准IEEE 802.11的规定。且网络 覆盖半径应满足所采用设备关于无线网技术的要求。
 
281
 
设备应符合无线局域网协议标准IEEE 802.11的规定。且网络 覆盖半径应满足所采用设备关于无线网技术的要求。


采用有线方式时,交换机与终端设备的距离应满足综合布线 系统传输距离的要求。
采用有线方式时,交换机与终端设备的距离应满足综合布线 系统传输距离的要求。
第8,901行: 第9,694行:


19.5.1 网络客户端宜采用能支持多种网络通信协议的网络管理 系 统 。
19.5.1 网络客户端宜采用能支持多种网络通信协议的网络管理 系 统 。
282


19.5.2 网络服务器管理系统应采用能支持网络中所有客户端网 络通信协议的系统。
19.5.2 网络服务器管理系统应采用能支持网络中所有客户端网 络通信协议的系统。
第8,933行: 第9,724行:


1 当内部用户有互联网访问需求时;
1 当内部用户有互联网访问需求时;
283


2 当用户外出需访问其所属的局域网时;
2 当用户外出需访问其所属的局域网时;
第8,975行: 第9,764行:


19.9.2 WLAN 网络应满足接入高速度、转发高容量、频谱能 防护、安全可管控、准入无感知、终端可识别、控制虚拟化的设 计要求。
19.9.2 WLAN 网络应满足接入高速度、转发高容量、频谱能 防护、安全可管控、准入无感知、终端可识别、控制虚拟化的设 计要求。
284


19.9.3 WLAN 网络设计应遵守IEEE 802.11族标准、 WAPI 标准及IETF 的无线接入点的控制和配置协议 (CAPWAP)。
19.9.3 WLAN 网络设计应遵守IEEE 802.11族标准、 WAPI 标准及IETF 的无线接入点的控制和配置协议 (CAPWAP)。
第8,982行: 第9,769行:
19.9.4 无线局域网络设备应选择支持MIMO 智能天线、帧聚 合、块应答等符合 IEEE 802.11n 技术的产品架构,向下兼容 802.1la/b/g 设备,并具有支持IPv4/IPv6 双协议栈的能力。
19.9.4 无线局域网络设备应选择支持MIMO 智能天线、帧聚 合、块应答等符合 IEEE 802.11n 技术的产品架构,向下兼容 802.1la/b/g 设备,并具有支持IPv4/IPv6 双协议栈的能力。


19.9.5 在有高速无线局域网络需求时,可采用符合 IEEE
19.9.5 在有高速无线局域网络需求时,可采用符合 IEEE 802.1lac 标准的无线设备。
 
802.1lac 标准的无线设备。


19.9.6 无线局域网络架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9.9.6 无线局域网络架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9,001行: 第9,786行:


3 因条件限定不能实测的区域,应进行人工勘测,并最终 确定覆盖方案。
3 因条件限定不能实测的区域,应进行人工勘测,并最终 确定覆盖方案。
285


==20 通信网络系统==
==20 通信网络系统==
第9,018行: 第9,801行:
20.1.5 通信网络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23 章的有关规定。
20.1.5 通信网络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23 章的有关规定。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2.1 信息接入系统应具有开放性、安全性、灵活性和前瞻 性,便于宽带业务接入。
20.2.1 信息接入系统应具有开放性、安全性、灵活性和前瞻 性,便于宽带业务接入。
第9,026行: 第9,809行:
20.2.3 有线接入网应采用光纤接入方式,无线接入网宜采用宽 带无线接入方式。
20.2.3 有线接入网应采用光纤接入方式,无线接入网宜采用宽 带无线接入方式。


20.2.4 有线接入网采用光纤接入方式时,应将配线光缆接入至 用户接入点处的光纤配线设备上。用户接入点应能对配线光缆与
20.2.4 有线接入网采用光纤接入方式时,应将配线光缆接入至 用户接入点处的光纤配线设备上。用户接入点应能对配线光缆与用户光缆进行互连和配线管理,并可在用户接入点处设置光分 路 器 。
 
286
 
用户光缆进行互连和配线管理,并可在用户接入点处设置光分 路 器 。


20.2.5 光纤到建筑物和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 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含本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平等 接入的要求。
20.2.5 光纤到建筑物和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 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含本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平等 接入的要求。
第9,050行: 第9,829行:
1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工程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柜)时,由 建设方提供配线箱(柜)并安装;配线箱(柜)内连接交换局侧 配线光缆的配线模块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安装,连接用户 侧用户光缆的配线模块由建设方提供与安装;
1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工程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柜)时,由 建设方提供配线箱(柜)并安装;配线箱(柜)内连接交换局侧 配线光缆的配线模块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安装,连接用户 侧用户光缆的配线模块由建设方提供与安装;


2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工程项目建设方分别设置各自的配线 箱(柜)时,各自负责提供配线箱(柜)及配线箱(柜)内光纤
2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工程项目建设方分别设置各自的配线 箱(柜)时,各自负责提供配线箱(柜)及配线箱(柜)内光纤配线模块的安装;


287
3 用户接入点处交换局侧的配线光缆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 负责建设,楼内用户侧的光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建设;
 
配线模块的安装;
 
3 用户接入点处交换局侧的配线光缆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 负责建设,楼内用户侧的光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建设;


4 用户接入点处,用户侧至各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的用户 光缆(包括信息配线箱),以及楼层配线箱(柜)与光纤配线模 块(含箱柜内光跳线)、信息出线盒与光纤适配器等通信设施由 工程建设方负责建设;
4 用户接入点处,用户侧至各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的用户 光缆(包括信息配线箱),以及楼层配线箱(柜)与光纤配线模 块(含箱柜内光跳线)、信息出线盒与光纤适配器等通信设施由 工程建设方负责建设;
第9,082行: 第9,857行:
2 用户电话交换机可分为用户交换机 (PBX) 、ISDN 用 户 交换机 (ISPBX) 、IP 用户交换机 (IPPBX) 、 软交换用户电话交 换机等;
2 用户电话交换机可分为用户交换机 (PBX) 、ISDN 用 户 交换机 (ISPBX) 、IP 用户交换机 (IPPBX) 、 软交换用户电话交 换机等;


3 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提供普通电话通信、 ISDN 通 信 和 IP 288
3 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提供普通电话通信、 ISDN 通 信 和 IP 288通信等多种业务;
 
通信等多种业务;


4 用户终端可分为普通电话终端、 ISDN 终端、IP 终端等;
4 用户终端可分为普通电话终端、 ISDN 终端、IP 终端等;
第9,102行: 第9,875行:
4 调度终端应支持多种类型与应用场合,并配有直通键和 键盘。
4 调度终端应支持多种类型与应用场合,并配有直通键和 键盘。


===20.3.4 会议电话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20.3.4 会议电话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由会议电话汇接机、会议电话终端及辅助设备 组成;
1 系统应由会议电话汇接机、会议电话终端及辅助设备 组成;
第9,114行: 第9,887行:
1 呼叫中心应由电话交换机、各类服务器群、话务座席、 局域网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等设备组成;呼叫中心远端节点 应由电话交换机远端设备、话务座席、局域网交换机、防火墙、 路由器等设备组成;
1 呼叫中心应由电话交换机、各类服务器群、话务座席、 局域网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等设备组成;呼叫中心远端节点 应由电话交换机远端设备、话务座席、局域网交换机、防火墙、 路由器等设备组成;


2 电话交换机应提供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接口,应能成批
2 电话交换机应提供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接口,应能成批处理接入呼叫中心的呼叫信号,并将呼叫信号按规定的路由分配 至话务座席上;
 
289
 
处理接入呼叫中心的呼叫信号,并将呼叫信号按规定的路由分配 至话务座席上;


3 Web/E-mail 服务器、WAP 服务器应提供与公用数据网 连接的接口,实现呼叫由公用数据网接入呼叫中心;
3 Web/E-mail 服务器、WAP 服务器应提供与公用数据网 连接的接口,实现呼叫由公用数据网接入呼叫中心;
第9,142行: 第9,911行:
表20.3.6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合设机房使用面积
表20.3.6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合设机房使用面积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交换系统容量数(门) | 交换机机房使用面积(m²) |
|-
| ≤500 | ≥30 |
! 交换系统容量数(门) !! 交换机机房使用面积(m²)
| 501~1000 | ≥35 |
 
| 1001~2000 | ≥40 |
|-
| 2001~3000 | ≥45 |
| ≤500 || ≥30
 
|-
| 501~1000 || ≥35
 
|-
| 1001~2000 || ≥40
 
|-
| 2001~3000 || ≥45


290
|}


续表20.3.6
续表20.3.6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交换系统容量数(门) | 交换机机房使用面积(m²) |
|-
| 3001~4000 | ≥55 |
! 交换系统容量数(门) !! 交换机机房使用面积(m²)
| 4001~5000 | ≥70 |
|-
| 3001~4000 || ≥55
|-
| 4001~5000 || ≥70
|}


注:1 表中机房使用面积应包括主机及配线架(柜)设备、电源室配电及蓄电池 设备的使用面积;
<small>注:1 表中机房使用面积应包括主机及配线架(柜)设备、电源室配电及蓄电池 设备的使用面积;


2 表中机房的使用面积,不包括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及辅助 用房(备品备件维修室、值班室及卫生间的使用面积)。
2 表中机房的使用面积,不包括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及辅助 用房(备品备件维修室、值班室及卫生间的使用面积)。</small>


8 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可按每人5m²配置, 辅助用房可按30m²~50m² 配置;
8 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可按每人5m²配置, 辅助用房可按30m²~50m² 配置;
第9,184行: 第9,966行:
20.4.2 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可由固定数字中 继信道主机、合路器、分路器、宽带双工器、干线放大器、功率 分配器、耦合分支器、射频同轴电缆或光缆、近端光信号发射器/ 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室内或室外天线、数字对讲机等组成。
20.4.2 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可由固定数字中 继信道主机、合路器、分路器、宽带双工器、干线放大器、功率 分配器、耦合分支器、射频同轴电缆或光缆、近端光信号发射器/ 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室内或室外天线、数字对讲机等组成。


20.4.3 用地红线内的公共场所、民用建筑内对数字对讲机信号
20.4.3 用地红线内的公共场所、民用建筑内对数字对讲机信号遮挡损耗较强或产生多处信号通信屏蔽及盲区的场所,宜设置固 定数字中继台及天馈线分布系统。
 
291
 
遮挡损耗较强或产生多处信号通信屏蔽及盲区的场所,宜设置固 定数字中继台及天馈线分布系统。


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 段应符合表20.4.4的规定。
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 段应符合表20.4.4的规定。
第9,194行: 第9,972行:
表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段
表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段


|  |  |  |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段.png|400px]]
| --- | --- | --- | --- | --- |
| 频率范围 频段  (MHz) (MHz)  使用部门 | 150 | 350 | | 400 |
| 上下行频段 | 上行频段 | 下行频段 | 上下行频段 |
| 物业管理部门 | 137~167 | — | | 403~423.5 |
| 消防部门 | — | 351~358 | 361~368 | 一 |
| 公安部门 | 一 | 351~358 | 361~368 |  |
| 频点指配部门 | 当地无线电 管理部门 |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线电管理局 | | 当地无线电 管理部门 |


注:消防部门与公安部门共用350MHz频段,其中消防部门使用了上下频段中多 个频点。
<small>注:消防部门与公安部门共用350MHz频段,其中消防部门使用了上下频段中多 个频点。</small>


20.4.5 当本地消防、公安部门对建筑内有灭火救援指挥或接处 警无线对讲信号需求时,可将350MHz 专用信号源引入,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20.4.5 当本地消防、公安部门对建筑内有灭火救援指挥或接处 警无线对讲信号需求时,可将350MHz 专用信号源引入,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第9,214行: 第9,985行:


4 专用信号源引入建筑后,宜在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中 心与物业管理部门对讲系统信号源进行合路。
4 专用信号源引入建筑后,宜在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中 心与物业管理部门对讲系统信号源进行合路。
292


20.4.6 固定数字中继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6 固定数字中继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9,246行: 第10,015行:


20.4.7 室内天馈线系统的分布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7 室内天馈线系统的分布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293


1 射频同轴电缆分布方式,宜采用无源系统或增设有源中 继放大器等布线器件,分布至建筑各空间场所;
1 射频同轴电缆分布方式,宜采用无源系统或增设有源中 继放大器等布线器件,分布至建筑各空间场所;
第9,277行: 第10,044行:
7 当物业管理、消防或公安等多部门有对讲信号覆盖要求 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7 当物业管理、消防或公安等多部门有对讲信号覆盖要求 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干路由采用光缆传输时,应采用单模光缆路由和近
1)主干路由采用光缆传输时,应采用单模光缆路由和近端光信号发射器和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冗余结构 方 式 ;
 
294
 
端光信号发射器和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冗余结构 方 式 ;


2)各对讲覆盖信号应先合路后,再引至室内多频段天馈 线分布系统;
2)各对讲覆盖信号应先合路后,再引至室内多频段天馈 线分布系统;
第9,312行: 第10,075行:


4 应在连接各疏散楼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出入口附近的公共 通道处设置室内全向吸顶天线。
4 应在连接各疏散楼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出入口附近的公共 通道处设置室内全向吸顶天线。
295


5 高层建筑宜在电梯竖井内设置八木定向天线或泄漏射频 同轴电缆等。多层建筑也可在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处设置室内吸 顶全向天线,供电梯轿厢内部信号覆盖。
5 高层建筑宜在电梯竖井内设置八木定向天线或泄漏射频 同轴电缆等。多层建筑也可在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处设置室内吸 顶全向天线,供电梯轿厢内部信号覆盖。
第9,340行: 第10,101行:


2 采用系统组网的室外天线射频信号至用地红线边界处电 平值不宜低于-95dBm。
2 采用系统组网的室外天线射频信号至用地红线边界处电 平值不宜低于-95dBm。
296


20.4.13 系统信号传播损耗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3 系统信号传播损耗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9,370行: 第10,129行:


20.4.18 数字手持对讲机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8 数字手持对讲机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97


1 系统采用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组网时, 手持对讲机设备最大发射功率不宜大于1W(30dBm);
1 系统采用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组网时, 手持对讲机设备最大发射功率不宜大于1W(30dBm);
第9,400行: 第10,157行:


1 公共建筑内部话务量需求大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建 筑、大型或特大型建筑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场所,宜选用微蜂窝或 宏蜂窝基站作为系统的引入信号源;
1 公共建筑内部话务量需求大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建 筑、大型或特大型建筑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场所,宜选用微蜂窝或 宏蜂窝基站作为系统的引入信号源;
298


2 建筑面积规模较小或话务量需求较少的场所,宜选用光 纤直放站作为系统的引入信号源;
2 建筑面积规模较小或话务量需求较少的场所,宜选用光 纤直放站作为系统的引入信号源;
第9,427行: 第10,182行:
3 室内信号覆盖的边缘强度值不应小于-75dBm。 在高层 部位靠近外窗时,室内信号宜高于室外信号8dB~10dB; 在首层 室外10m~15m 处部位,其室内辐射到室外的泄漏信号强度值 宜低于-85dBm。
3 室内信号覆盖的边缘强度值不应小于-75dBm。 在高层 部位靠近外窗时,室内信号宜高于室外信号8dB~10dB; 在首层 室外10m~15m 处部位,其室内辐射到室外的泄漏信号强度值 宜低于-85dBm。


4 室内信号覆盖系统与室外基站信号覆盖之间,应满足信
4 室内信号覆盖系统与室外基站信号覆盖之间,应满足信号无缝越区切换及无掉话要求。
 
299
 
号无缝越区切换及无掉话要求。


5 室内视距可见空间路径上射频信号损耗,宜采用自由空 间模型路径传播损耗公式计算。
5 室内视距可见空间路径上射频信号损耗,宜采用自由空 间模型路径传播损耗公式计算。
第9,452行: 第10,203行:


20.5.9 室内信号覆盖信源设备应设置在信息接入机房内,其机 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5.9 室内信号覆盖信源设备应设置在信息接入机房内,其机 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300


1 信息接入机房宜按有线、无线接入设备及辅助配套设备 等设置要求进行集约化设计,机房面积应满足各家电信业务经营 者接入系统设备使用面积的要求;
1 信息接入机房宜按有线、无线接入设备及辅助配套设备 等设置要求进行集约化设计,机房面积应满足各家电信业务经营 者接入系统设备使用面积的要求;
第9,477行: 第10,226行:
1 工作频率在 C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5850MHz~ 6425MHz; 下行频率应为3625MHz~4200MHz;
1 工作频率在 C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5850MHz~ 6425MHz; 下行频率应为3625MHz~4200MHz;


2 工作频率在Ku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14.000GHz~ 14.500GHz; 下行频率应为12.250GHz~12.750GHz;
2 工作频率在Ku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14.000GHz~ 14.500GHz;下行频率应为12.250GHz~12.750GHz;
 
3 工作频率在Ka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27.500GHz~


31.00GHz; 下行频率应为17.700GHz~21.200GHz。
3 工作频率在Ka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27.500GHz~31.00GHz; 下行频率应为17.700GHz~21.200GHz。


20.6.7 语音网、数据网和多媒体业务网应能满足语音通信、数 据传递、文件交换、图像传输等多媒体通信业务。
20.6.7 语音网、数据网和多媒体业务网应能满足语音通信、数 据传递、文件交换、图像传输等多媒体通信业务。
301


20.6.8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采用Ka 频段通信时,应能利用 宽带卫星网络向用户提供千兆比特级的高速数据、高清晰度会议 电视、交互式多媒体等通信业务。
20.6.8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采用Ka 频段通信时,应能利用 宽带卫星网络向用户提供千兆比特级的高速数据、高清晰度会议 电视、交互式多媒体等通信业务。
第9,512行: 第10,257行:


20.7.2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宜由中心站(基站)、点或多点方向 的终端站(外围站)和系统网管设施等组成,并可在视距阻挡或 距离较远处加设中继站。
20.7.2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宜由中心站(基站)、点或多点方向 的终端站(外围站)和系统网管设施等组成,并可在视距阻挡或 距离较远处加设中继站。
302


20.7.3 应按照单点对单点或单点对多点方式或按信息通信用户 实际需求,构建无线电链状网、星状网或树状网;并可作为用户 近距离信息通信专用或生产业务的备用网。
20.7.3 应按照单点对单点或单点对多点方式或按信息通信用户 实际需求,构建无线电链状网、星状网或树状网;并可作为用户 近距离信息通信专用或生产业务的备用网。
第9,537行: 第10,280行:
20.7.9 室外天线引至室内收发机信号装置的馈线不宜过长。系 统在分米波段工作时,馈线可采用同轴电缆;在厘米波段工作 时,宜采用圆波导馈线。馈线及电源线引入室内时应加设浪涌保 护 器 。
20.7.9 室外天线引至室内收发机信号装置的馈线不宜过长。系 统在分米波段工作时,馈线可采用同轴电缆;在厘米波段工作 时,宜采用圆波导馈线。馈线及电源线引入室内时应加设浪涌保 护 器 。


20.7.10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应采用国家对外开放的工作频段, 当需采用其他专用的工作频段及技术要求时,应符合国家或地方
20.7.10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应采用国家对外开放的工作频段, 当需采用其他专用的工作频段及技术要求时,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规定。
 
303
 
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规定。


===20.8 会 议 系 统===
===20.8 会 议 系 统===
第9,574行: 第10,313行:


3 中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终端控制主机、 一体化式或插卡 式多点控制单元、高清晰度摄像机、会场扩声、会议发言、音视 频矩阵、录制与播放、会议管理、高清晰度液晶屏或投影仪等子 系统设备组成。
3 中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终端控制主机、 一体化式或插卡 式多点控制单元、高清晰度摄像机、会场扩声、会议发言、音视 频矩阵、录制与播放、会议管理、高清晰度液晶屏或投影仪等子 系统设备组成。
304


4 大型及特大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终端控制主机、插卡式 多点控制单元、视频显示、全景及跟踪摄像机、会场扩声、会议 发言、音视频混合矩阵、录制与播放、会议管理等子系统设备 组成。
4 大型及特大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终端控制主机、插卡式 多点控制单元、视频显示、全景及跟踪摄像机、会场扩声、会议 发言、音视频混合矩阵、录制与播放、会议管理等子系统设备 组成。
第9,610行: 第10,347行:


7 同一个多点控制单元设备能支持不同传输速率的会议电 视,支持召开多组会议同时进行;
7 同一个多点控制单元设备能支持不同传输速率的会议电 视,支持召开多组会议同时进行;
305


8 网内系统在多个多点控制单元中,应支持主从级联、互 为备份等功能;
8 网内系统在多个多点控制单元中,应支持主从级联、互 为备份等功能;
第9,631行: 第10,366行:
表20.8.10 会议电视规模、设备机房和控制室面积、会议人数
表20.8.10 会议电视规模、设备机房和控制室面积、会议人数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会议电视规模与形式 | | 会议室面积 (m²) | 设备机房、控制室 (m²) | 参会人数 (人) |
! colspan="2" | 会议电视规模与形式
| 个人 终端型 | 有线连接 | 4~6 | 一 | 1~2 |
! 会议室面积 (m²)
| 无线连接 | | 1 |
! 设备机房、控制室 (m²)
| 小型1 | | 15~20 | 一 | ≤8 |
! 参会人数 (人)
| 小型2 | | 20~35 | — | 9~16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中型 | | 35~120 | 5~8 | 16~50 |
| rowspan="2" | 个人终端型
| 大型 | | 120~220 | 15~20 | 50~100 |
| 有线连接
| 特大型 | | ≥220 | 20~30 | ≥100 |
| 4~6
| 远程呈现 | | 50~100 | 5 | 6~16 |
| rowspan="2" | 一
| 1~2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无线连接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colspan="2" | 小型1
| 15~20
| 一
| ≤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colspan="2" | 小型2
| 20~35
| —
| 9~1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colspan="2" | 中型
| 35~120
| 5~8
| 16~5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colspan="2" | 大型
| 120~220
| 15~20
| 50~1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colspan="2" | 特大型
| ≥220
| 20~30
| ≥1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colspan="2" | 远程呈现
| 50~100
| 5
| 6~16
|}


306


2 个人终端型会议电视宜采用面向工作台上液晶终端主机 的桌椅布置。
2 个人终端型会议电视宜采用面向工作台上液晶终端主机 的桌椅布置。
第9,668行: 第10,438行:


6 全向麦克风不应与本地会议扩声系统同时使用;会议扩 声话筒应置于各个扬声器的指向辐射外。
6 全向麦克风不应与本地会议扩声系统同时使用;会议扩 声话筒应置于各个扬声器的指向辐射外。
307


表20.8.11 会议电视室内主屏、副屏及中后场辅助显示屏的配置
表20.8.11 会议电视室内主屏、副屏及中后场辅助显示屏的配置


| |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 会议电视 规模与  形式 | | 采用高清高亮度  投影机时 | | | 采用高清高亮度  显示屏时 | | | 中后场辅助高晰 高亮度显示屏 | |
! rowspan="3"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会议电视规模与形式
| 主屏 | 副屏 | 16:9宽屏  幕布  (in) | 主屏 | 副屏 | 16:9液晶 显示屏  (in) | 同步显示  主屏与副屏  (台数) | 16:9液晶 显示屏 (in) |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采用高清高亮度投影机时
| 台数 | 台数 | 台数 | 台数 |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采用高清高亮度显示屏时
| 个人  终端 型 | 有线  连接 | | | | 1 | | ≥21 | 一 |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中后场辅助高清高亮度显示屏
| 1 | 一 | ≤15 |
|- style="font-weight:bold;"
| 无线  连接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主屏
| 小型 | | 一 | | | 1 | 一 | ≥32 | 一 |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副屏
| 中型 | | 1 | 1 | ≥100 | 1 | 1 | ≥55 | ≥2 | ≥40 |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6:9宽屏幕布(in)
| 大型 | | 1 | 1 | ≥120 | 1 | 1 | ≥82 | ≥4 | ≥55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主屏
| 特大型 | | ≥1 | ≥1 | ≥150 | ≥1 | ≥1 | ≥100 | ≥4 | ≥82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副屏
| 远程呈现 | | 一 | | | 3 | | ≥55 | 一 | |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6:9液晶显示屏(in)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同步显示主屏<br />与副屏(台数)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6:9液晶显<br />示屏(in)
|- style="font-weight:bold;"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台数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台数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台数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台数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个人终端型<br />
| 有线连接
| rowspan="2"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1
| rowspan="2"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无线连接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5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小型
| colspan="3"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2
| col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中型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0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55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0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大型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20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82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55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特大型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50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0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82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远程呈现
| colspan="3"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55
| col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注:中型、大型或特大型会议电视室内中场或后场区域,宜在两侧墙上或顶部增 设悬挂会场辅助高清晰度、高亮度液晶显示屏,并可通过分配器等设备同步 显示主屏及副屏上视频会议内容。
<small>注:中型、大型或特大型会议电视室内中场或后场区域,宜在两侧墙上或顶部增 设悬挂会场辅助高清晰度、高亮度液晶显示屏,并可通过分配器等设备同步 显示主屏及副屏上视频会议内容。</small>


20.8.12 会议电视系统的会场电子声学环境、建筑声学和建筑 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20.8.12 会议电视系统的会场电子声学环境、建筑声学和建筑 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9,693行: 第10,526行:
1 会议电视会场的扩声和建筑声学设计应满足语言清晰度 的要求 ;
1 会议电视会场的扩声和建筑声学设计应满足语言清晰度 的要求 ;


2 会议电视会场应按照会场房间的体型和容积等因素选择 合理的混响时间,会议室混响时间宜控制在0.4s 以内,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
2 会议电视会场应按照会场房间的体型和容积等因素选择 合理的混响时间,会议室混响时间宜控制在0.4s 以内,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范》GB/T 50356的规定;
 
308
 
范》GB/T 50356的规定;


3 应构建会议电视会场的建筑声学环境。
3 应构建会议电视会场的建筑声学环境。
第9,721行: 第10,550行:
2 在同一建筑物内安装多套无线会议讨论系统,或在会场 附近有与本系统相同或相近频段的射频设备工作时,不宜采用射 频会议讨论系统;有保密性和防恶意干扰要求时,不宜采用无线 会议讨论系统;
2 在同一建筑物内安装多套无线会议讨论系统,或在会场 附近有与本系统相同或相近频段的射频设备工作时,不宜采用射 频会议讨论系统;有保密性和防恶意干扰要求时,不宜采用无线 会议讨论系统;


3 采用红外线会议讨论系统时,会场不宜使用等离子显示 器,应对门、窗等采取防红外线泄漏措施;红外辐射单元之间应
3 采用红外线会议讨论系统时,会场不宜使用等离子显示 器,应对门、窗等采取防红外线泄漏措施;红外辐射单元之间应进行必要的延时设定,或使用相同长度的同轴电缆进行红外发射 波的叠加校正;
 
309
 
进行必要的延时设定,或使用相同长度的同轴电缆进行红外发射 波的叠加校正;


4 传声器数量大于20只时不宜采用星形会议讨论系统;传 声器数量大于100只时,宜采用数字会议讨论系统;会议单元到 会议系统控制主机的距离大于50m 时,系统宜采用数字传输 方式。
4 传声器数量大于20只时不宜采用星形会议讨论系统;传 声器数量大于100只时,宜采用数字会议讨论系统;会议单元到 会议系统控制主机的距离大于50m 时,系统宜采用数字传输 方式。
第9,749行: 第10,574行:
1) 译员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宜通过观 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 察窗应采用中空玻璃隔声窗;
1) 译员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宜通过观 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 察窗应采用中空玻璃隔声窗;


2)译员室的室内使用面积宜并坐两个译员;房间的三个尺 寸要互不相同,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
2)译员室的室内使用面积宜并坐两个译员;房间的三个尺 寸要互不相同,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长×宽×高);
 
(长×宽×高);


3)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结信号,室外宜 设译音工作状态指示信号;
3)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结信号,室外宜 设译音工作状态指示信号;
310


4) 译员室室内应进行吸声隔声处理并宜设置带有声闸的 双层隔声门,译员座席之间宜设置隔声设施,译员室 内噪声不应高于NR20, 并做好消声处理。
4) 译员室室内应进行吸声隔声处理并宜设置带有声闸的 双层隔声门,译员座席之间宜设置隔声设施,译员室 内噪声不应高于NR20, 并做好消声处理。
第9,765行: 第10,586行:
2 对于语言清晰度要求不高的会议场所,宜按二级会议扩 声系统进行设计;
2 对于语言清晰度要求不高的会议场所,宜按二级会议扩 声系统进行设计;


3 一 级、二级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应符合表
3 一 级、二级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应符合表20.8.18的要求。
 
20.8.18的要求。


表20.8.18 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
表20.8.18 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等  级 | 语言传输 指数STI | 最大声  压级  (dB) | 传输频率特性 | 传声  增益  (dB) | 声场不  均匀度  (dB) | 系统总  噪声级 |
| 一 级 | 大于或 等于0.6 | 额定通  带内:  大于或等  于98dB | 以125Hz~4kHz的平 均声压级为OdB,在此频 带内允许范围:-6dB~ +4dB;63Hz~125Hz和  4kHz~8kHz的允许范围 见图20.8.18-1 | 125Hz~  4kHz的  平均值大  于或等于 -10dB | 1kHz、  4kHz时 小于或 等于8dB | NR-20 |
| 二 级 | 大于或 等于0.5 | 额定通  带内:  大于或等  于95dB | 以125Hz~4kHz的平 均声压级为0dB,在此频 带内允许范围:-6dB~  +4dB;63Hz~125Hz和 4Hz~8kHz的允许范围见 图20.8.18-2 | 125Hz~ 4kHz的 平均值  大于或 等于  -12dB | 1kHz、  4kHz时  小于或等  于10dB | NR-25 |


311
|-
! 等级 !! 语言传输指数STI !! 最大声压级(dB) !! 传输频率特性 !! 传声增益(dB) !! 声场不均匀度(dB) !! 系统总噪声级
|-
| 一级 || 大于或等于0.6 || 额定通带内:大于或等于98dB || 以125Hz~4kHz的平均声压级为0dB,在此频带内允许范围:-6dB~+4dB;63Hz~125Hz和4kHz~8kHz的允许范围见图20.8.18-1 || 125Hz~4kHz的平均值大于或等于-10dB || 1kHz、4kHz时小于或等于8dB || NR-20
|-
| 二级 || 大于或等于0.5 || 额定通带内:大于或等于95dB || 以125Hz~4kHz的平均声压级为0dB,在此频带内允许范围:-6dB~+4dB;63Hz~125Hz和4Hz~8kHz的允许范围见图20.8.18-2 || 125Hz~4kHz的平均值大于或等于-12dB || 1kHz、4kHz时小于或等于10dB || NR-25
|}


频率(Hz)
频率(Hz)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0.8.18-1一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jpeg|400px]]


图20.8.18-1 一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图20.8.18-1 一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相对声压级(dB)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0.8.18-2二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png|400px]]
 
 
 
8厂
 
4
 
o
 
-8
 
|  |  |  |
| --- | --- | --- |
| 8dBoe  63 125 250 500 | 1k 2k 4k | 8B/oc  8k 16k20k |
| 频率(Hz) |  |  |
 
-12


图20.8.18-2 二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图20.8.18-2 二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第9,806行: 第10,612行:
20.8.19 电子会议表决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0.8.19 电子会议表决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固定座席的场所,可采用有线会议表决系统或无线 会议表决系统 ; 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 , 宜采用无线会议表决
1 设置固定座席的场所,可采用有线会议表决系统或无线 会议表决系统 ; 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 , 宜采用无线会议表决系 统 ;
 
312
 
统 ;


2 同时设置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时,宜将会议讨 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进行集成;
2 同时设置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时,宜将会议讨 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进行集成;
第9,845行: 第10,647行:


20.8.22 电子会议录制与播放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0.8.22 电子会议录制与播放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


1 会议录播系统应具有对音频、视频和计算机信号录制、 直播、点播的功能;
1 会议录播系统应具有对音频、视频和计算机信号录制、 直播、点播的功能;
第9,881行: 第10,681行:


20.8.25 大型会议厅堂宜设置控制室,控制室的观察窗宜能 开启。
20.8.25 大型会议厅堂宜设置控制室,控制室的观察窗宜能 开启。
314


20.8.26 使用移动式设备的会议室,应在摄像机、监视器等设 备附近设置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并应与会场扩声、会议显示系统 设备采用同相电源。
20.8.26 使用移动式设备的会议室,应在摄像机、监视器等设 备附近设置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并应与会场扩声、会议显示系统 设备采用同相电源。
第9,910行: 第10,708行:
20.9.10 数字交互式语言学习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20.9.10 数字交互式语言学习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学员单元应能通过网络名称或IP 地址访问教师主控单
1 学员单元应能通过网络名称或IP 地址访问教师主控单元,实现教室内网络互通;
 
315
 
元,实现教室内网络互通;


2 任何 一 台计算机应能通过网络访问教学主干网络实现 互通 ;
2 任何 一 台计算机应能通过网络访问教学主干网络实现 互通 ;
第9,942行: 第10,736行:
2 教室内横梁下距活动地板面净高不宜低于3. 1m。
2 教室内横梁下距活动地板面净高不宜低于3. 1m。


3 教室内系统网络及配电线缆布线的金属管槽可按下列方
3 教室内系统网络及配电线缆布线的金属管槽可按下列方式敷设:
 
316
 
式敷设:


1)可在楼板上防静电全钢活动地板内敷设,地板架空高 度不宜低于0.25m;
1)可在楼板上防静电全钢活动地板内敷设,地板架空高 度不宜低于0.25m;
第9,978行: 第10,768行:
20.9.16 投影机型多媒体普通教室中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20.9.16 投影机型多媒体普通教室中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由教师授课的计算机终端、投影仪、投影幕布或交 317
1 系统由教师授课的计算机终端、投影仪、投影幕布或交互式电子白板、视频实物展示台、音视频播放设备、有线电视射 频信号转换器等高清晰度视频设备组成;
 
互式电子白板、视频实物展示台、音视频播放设备、有线电视射 频信号转换器等高清晰度视频设备组成;


2 多媒体教师讲台中内置网络中央集中控制设备时,应能 对教室内各教学基本配置设备和扩展配置的设备进行现场集中控 制,并应满足对每个教学设备的实时监控管理;
2 多媒体教师讲台中内置网络中央集中控制设备时,应能 对教室内各教学基本配置设备和扩展配置的设备进行现场集中控 制,并应满足对每个教学设备的实时监控管理;
第10,001行: 第10,789行:


2 教室中其他教学设备配置可参见本标准第20.9.16条 规 定 。
2 教室中其他教学设备配置可参见本标准第20.9.16条 规 定 。
318


20.9.18 多媒体普通教室教学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20.9.18 多媒体普通教室教学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10,034行: 第10,820行:
2 授课的投影仪不宜少于1台,并可设置在教师书写绿板 或白板的正前方或左右侧;
2 授课的投影仪不宜少于1台,并可设置在教师书写绿板 或白板的正前方或左右侧;


3 投影幕布宜采用对角线120in、16:9 宽高比例、宽视觉
3 投影幕布宜采用对角线120in、16:9 宽高比例、宽视觉角度显示的固定或电动幕布;
 
319
 
角度显示的固定或电动幕布;


4 按教学需求,可设置多套课堂教学场景高清摄像机和高 保真拾音器,并进行实时录制;
4 按教学需求,可设置多套课堂教学场景高清摄像机和高 保真拾音器,并进行实时录制;
第10,068行: 第10,850行:
1 接入多媒体阶梯教室内的多个网络缆线应与用户单位各 对应主干网络互通;
1 接入多媒体阶梯教室内的多个网络缆线应与用户单位各 对应主干网络互通;


2 阶梯教室普通教学系统中各个教学子系统宜由网络中央
2 阶梯教室普通教学系统中各个教学子系统宜由网络中央集成控制系统进行连接控制,并具有上联用户单位网络综合信息 管理平台接口,传输速率应支持1000Mbps 及以上的要求;
 
320
 
集成控制系统进行连接控制,并具有上联用户单位网络综合信息 管理平台接口,传输速率应支持1000Mbps 及以上的要求;


3 阶梯教室高级教学系统设备宜通过网络教学平台软件与 上联网、城域网、广域网上教学平台链接;宜采用标准的TCP/ IP 协议网络光接口,传输速率应支持1000Mbps 及以上的要求;
3 阶梯教室高级教学系统设备宜通过网络教学平台软件与 上联网、城域网、广域网上教学平台链接;宜采用标准的TCP/ IP 协议网络光接口,传输速率应支持1000Mbps 及以上的要求;
第10,090行: 第10,868行:
5 每个阶梯教室旁宜设置1间音视频及网络教学设备控制 室,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12m²;
5 每个阶梯教室旁宜设置1间音视频及网络教学设备控制 室,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12m²;


6 宜在多个阶梯教室处合设1间存放教学器件与资料的教 学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24m²;
6 宜在多个阶梯教室处合设1间存放教学器件与资料的教学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24m²;


7 教学辅助用房或音视频及网络设备控制室内楼面均布活 荷载值不应低于3.5kN/m²;
7 教学辅助用房或音视频及网络设备控制室内楼面均布活 荷载值不应低于3.5kN/m²;
第10,096行: 第10,874行:
8 阶梯教室最后一排座椅的学员,应能清晰目视前方教师 书写板书和投影幕布上的文字;
8 阶梯教室最后一排座椅的学员,应能清晰目视前方教师 书写板书和投影幕布上的文字;


9 阶梯教室内中央区域第一排学生桌椅左右侧,应各设置 321
9 阶梯教室内中央区域第一排学生桌椅左右侧,应各设置1个无障碍专用席位,并在席位上方设置专用课桌板;
 
1个无障碍专用席位,并在席位上方设置专用课桌板;


10 阶梯教室内设置专用话筒和专用壁挂扬声器音箱时,应 避免话筒播音时的啸叫;扩声扬声器主音箱箱底安装距地高度不 宜低于2.4m;
10 阶梯教室内设置专用话筒和专用壁挂扬声器音箱时,应 避免话筒播音时的啸叫;扩声扬声器主音箱箱底安装距地高度不 宜低于2.4m;
第10,122行: 第10,898行:
20.9.31 网络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学授课时,每位学员宜配置 1台网络固定台式或移动式终端机,满足教师授课时能对学员分 别进行一对一的信息互动交流。
20.9.31 网络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学授课时,每位学员宜配置 1台网络固定台式或移动式终端机,满足教师授课时能对学员分 别进行一对一的信息互动交流。


20.9.32 网络多媒体教室中不同的配置可构成不同种类的网络 教室模式,根据需要可增加网络教学平台应用软件和增加扩展设
20.9.32 网络多媒体教室中不同的配置可构成不同种类的网络 教室模式,根据需要可增加网络教学平台应用软件和增加扩展设备的方式进行配置设计。
 
322
 
备的方式进行配置设计。


20.9.33 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室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20.9.33 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室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10,157行: 第10,929行:


20.9.39 教学系统应支持双码流等标准协议,满足教学期间同 时向多处教学单位或教室传送音视频和数据的技术要求。
20.9.39 教学系统应支持双码流等标准协议,满足教学期间同 时向多处教学单位或教室传送音视频和数据的技术要求。
323


20.9.40 基于计算机网络普通终端型交互式音视频多媒体教室 应符合下列规定:
20.9.40 基于计算机网络普通终端型交互式音视频多媒体教室 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0,189行: 第10,959行:


20.9.42 教学系统宜采用基于H.26x 或 MPEGx 等系列高清晰 视频图像等压缩编解码格式,并满足基于TCP/IP 方式传输的 要 求 。
20.9.42 教学系统宜采用基于H.26x 或 MPEGx 等系列高清晰 视频图像等压缩编解码格式,并满足基于TCP/IP 方式传输的 要 求 。
324


20.9.43 教学系统配套的摄像机单元设备宜采用720P 及以上 专用高清晰度彩色摄像机。
20.9.43 教学系统配套的摄像机单元设备宜采用720P 及以上 专用高清晰度彩色摄像机。
第10,207行: 第10,975行:


20.9.48 交互式多媒体教室的室内用房、设备布置、电声学与 建筑声学、建筑环境等要求可参见本标准第20.9.23条的相关 规定。
20.9.48 交互式多媒体教室的室内用房、设备布置、电声学与 建筑声学、建筑环境等要求可参见本标准第20.9.23条的相关 规定。
325


==21 综合布线系统==
==21 综合布线系统==
第10,236行: 第11,002行:
4 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FD 可以和 设备间中的 BD 和 CD 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4 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FD 可以和 设备间中的 BD 和 CD 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5 单栋建筑物,无建筑群配线设备CD, 入口设施和BD 之 326
5 单栋建筑物,无建筑群配线设备CD, 入口设施和BD 之间可设置互通的路由。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1综合布线系统构成.png|400px]]


图21 .2 . 1 综合布线系统构成


入口设施(进线间) 建筑群子系统 干线子系统
21.2.2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的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部网络厂 CD BD
1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的光配线 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时,应符合图21.2.2的连接模式;


内部缆线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2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FD)经光纤跳线连接.png|400px]]


BD
图21 .2 .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


工作区缆线
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的配线设备 (FD) 处 经接续(熔接或机械连接)互通时, FD 处只设水平光缆和主干 光缆光纤之间的接续点;


To 匹
3 水平光缆或主干光缆经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直接连接到 大楼设备间光配线设备 (BD) 互通时,FD 处仅作为光缆路径空间;


配线子系统
4 当工作区用户终端设备或某区域网络设备需直接与公用 电信网进行互通时,宜将光缆从工作区直接布放到电信业务经营 者 提 供 的 入 口 设 施 处 的 光 配 线 设 备 。


入口缆线
21.2.3 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1.2.3的 规 定 。


FD CP
表21.2.3 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


FD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rowspan="2" | 系统分级
! rowspan="2" | 系统产品类别
! rowspan="2" | 支持最高带宽 (Hz)
! colspan="2" | 支持应用器件<br />
|-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电缆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连接硬件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A
| 一
| 100k
| 一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B
| 一
| 1M
| 一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C
| 3类(大对数)
| 16M
| 3类
| 3类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D
| 5类(屏蔽和非屏蔽)
| 100M
| 5类
| 5类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E
| 6类(屏蔽和非屏蔽)
| 250M
| 6类
| 6类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E<sub>A</sub>
| 6<sub>A</sub>类(屏蔽和非屏蔽)
| 500M
| 6<sub>A</sub>类
| 6<sub>A</sub>类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F
| 7类(屏蔽)
| 600M
| 7类
| 7类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F<sub>A</sub>
| 7<sub>A</sub>类(屏蔽)
| 1000M
| 7<sub>A</sub>类
| 7<sub>A</sub>类
|}


图21 .2 . 1 综合布线系统构成
<small>注:5、6、6A、7、7A类布线系统应能支持向下兼容的应用。</small>


间可设置互通的路由。
21.2.4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21.2.4 的 规 定 。


21.2.2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的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21.2.4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


1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的光配线 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时,应符合图21.2.2的连接模式;
{| class="wikitable"


|-
! 光纤信道等级 !! 支持的应用长度(m)
|-
| OF-300 || ≥300
|-
| OF-500 || ≥500
|-
| OF-2000 || ≥2000
|}


21.2.5 综合布线系统各段线缆的长度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光信道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各线缆应符 合图21 . 2 . 5 - 1中线缆划分和表21 . 2 . 5中线缆长度的规定。


设备光缆 BDl 主干光缆 FD|水平光缆\_ CP 光缆 设备 光跳线 光跳线 CP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5-1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png|400px]]


水平光缆
图21.2.5-1 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工作区光缆
<small>注:1 当CP 不存在时,水平线缆连接FD 与TO;


E
2 FD中的跳线可以不存在,设备线缆直接连至FD 水平侧的配线设备。</small>


TO


TO
表21.2.5 配线子系统线缆长度


TE
{| class="wikitable"


图21 .2 .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
|-
! 项目 !! 最小长度(m) !! 最大长度(m)


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的配线设备 (FD) 处 经接续(熔接或机械连接)互通时, FD 处只设水平光缆和主干 光缆光纤之间的接续点;
|-
| FD-CP || 15 || 85


3 水平光缆或主干光缆经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直接连接到 大楼设备间光配线设备 (BD) 互通时,FD 处仅作为光缆路径空间;
|-
| CP-TO || 5 || 一


4 当工作区用户终端设备或某区域网络设备需直接与公用 电信网进行互通时,宜将光缆从工作区直接布放到电信业务经营 者 提 供 的 入 口 设 施 处 的 光 配 线 设 备 。
|-
| FD-TO(无CP) || 15 || 90


21.2.3 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1.2.3的 规 定 。
|-
| 工作区线缆<sup>①</sup> || 2 || 5


327
|-
| 跳线 || 2 ||


表21.2.3 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
|-
| FD设备线缆<sup>②</sup> || 2 || 5


| |  |  |  |  |
|-
| --- | --- | --- | --- | --- |
| 设备线缆与跳线总长度 || 一 || 10
| 系统分级 | 系统产品类别 | 支持最高带宽  (Hz) | 支持应用器件 | |
| 电缆 | 连接硬件 |
| A | 一 | 100k | 一 | 一 |
| B | 一 | 1M | 一 |  |
| C | 3类(大对数) | 16M | 3类 | 3类 |
| D | 5类(屏蔽和非屏蔽) | 100M | 5类 | 5类 |
| E | 6类(屏蔽和非屏蔽) | 250M | 6类 | 6类 |
| EA | 6A类(屏蔽和非屏蔽) | 500M | 6A类 | 6A类 |
| F | 7类(屏蔽) | 600M | 7类 | 7类 |
| FA | 7A类(屏蔽) | 1000M | 7A类 | 7A类 |


注:5、6、6A、7、7A类布线系统应能支持向下兼容的应用。
|}


21.2.4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21.2.4 的 规 定 。
<small>注:①如果此处没有设置跳线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


表21.2.4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
② 如果此处没有交叉连接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small>


|  |  |
2 干线子系统信道各线缆应符合图21.2.5-2中的划分 规 定 。
| --- | --- |
| 光纤信道等级 | 支持的应用长度(m) |
| OF-300 | ≥300 |
| OF-500 | ≥500 |
| OF-2000 | ≥2000 |


21.2.5 综合布线系统各段线缆的长度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5-2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png|400px]]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各线缆应符 合图21 . 2 . 5 - 1中线缆划分和表21 . 2 . 5中线缆长度的规定。
图21.2.5-2 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3 建筑物与建筑群配线设备之间 (FD 与 BD 、FD 与 CD、 BD与BD 、BD与 CD 之间)组成的信道出现4个连接器件时, 主干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21.2.6 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 (TE) 的区域宜划分为 一个工作区。工作区面积的划分,应根据不同建筑物的功能和应 用,并作具体分析后确定。当终端设备需求不明确时,工作区面 积宜符合表21.2.6的规定。


信道
表21.2.6 工作区面积划分
 
永久链路


CP链路
{| class="wikitable"


设备缆线 线 水平缆线 CP缆线 工作区缆线
|-


设备 FD CP TO TE
! 建筑物类型及功能 !! 工作区面积 (m²)


图21.2.5-1 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


注:1 当CP 不存在时,水平线缆连接FD 与TO;
| 信息中心、网管中心、呼叫中心、金融中心、证交中心、调度中心、特种阅览室等终端设备较为密集的场地 || 3~5


2 FD中的跳线可以不存在,设备线缆直接连至FD 水平侧的配线设备。
|-


328
| 办公区 || 5~10


表21.2.5 配线子系统线缆长度
|-


| | |  |
| 图书馆阅览室 || 5~10
| --- | --- | --- |
| 项 目 | 最小长度(m) | 最大长度(m) |
| FD-CP | 15 | 85 |
| CP-TO | 5 | 一 |
| FD-TO(无CP) | 15 | 90 |
| 工作区线缆① | 2 | 5 |
| 跳线 | 2 |  |
| FD设备线缆② | 2 | 5 |
| 设备线缆与跳线总长度 | 一 | 10 |


注:①如果此处没有设置跳线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
|-


② 如果此处没有交叉连接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
| 体育场馆业务区 || 5~50


2 干线子系统信道各线缆应符合图21.2.5-2中的划分 规 定 。
|-


信道
| 医院业务区 || 10~50


主千缆线
|-


跳线
| 学校教室、实验室 || 20~50


设备 CD或BD
|-


线 设备缆线
| 档案馆 || 20~50


BD或FD 设备
|-


图21.2.5-2 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 展览区 || 20~60


3 建筑物与建筑群配线设备之间 (FD 与 BD 、FD 与 CD、 BD与BD 、BD与 CD 之间)组成的信道出现4个连接器件时, 主干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


21.2.6 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 (TE) 的区域宜划分为 一个工作区。工作区面积的划分,应根据不同建筑物的功能和应 用,并作具体分析后确定。当终端设备需求不明确时,工作区面 积宜符合表21.2.6的规定。
| 商场 || 20~60


329
|-


表21.2.6 工作区面积划分
| 航站楼、铁路客运站公共区域 || 50~100


| |  |
|}
| --- | --- |
| 建筑物类型及功能 | 工作区面积  (m²) |
| 信息中心、网管中心、呼叫中心、金融中心、证交中心、调度 中心、特种阅览室等终端设备较为密集的场地 | 3~5 |
| 办公区 | 5~10 |
| 图书馆阅览室 | 5~10 |
| 体育场馆业务区 | 5~50 |
| 医院业务区 | 10~50 |
| 学校教室、实验室 | 20~50 |
| 档案馆 | 20~50 |
| 展览区 | 20~60 |
| 商场 | 20~60 |
| 航站楼、铁路客运站公共区域 | 50~100 |


21.2.7 配线子系统应由工作区的信息插座模块、信息插座模块 到电信间配线设备 (FD) 的水平线缆、电信间的配线设备和设 备线缆及跳线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7 配线子系统应由工作区的信息插座模块、信息插座模块 到电信间配线设备 (FD) 的水平线缆、电信间的配线设备和设 备线缆及跳线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0,411行: 第11,216行:
2 配线子系统水平线缆宜采用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 在工程需要时也可采用室内多模光缆,当与外部配线网络或电信 业务经营者的配线系统、传输设备直接互通时,应采用单模 光 缆 。
2 配线子系统水平线缆宜采用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 在工程需要时也可采用室内多模光缆,当与外部配线网络或电信 业务经营者的配线系统、传输设备直接互通时,应采用单模 光 缆 。


3 从电信间至每一个工作区水平光缆宜按2芯配置;光纤
3 从电信间至每一个工作区水平光缆宜按2芯配置;光纤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光纤芯数不应小于2芯 备份,按4芯或2根2芯水平光缆配置。
 
330
 
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光纤芯数不应小于2芯 备份,按4芯或2根2芯水平光缆配置。


4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 (CP), 同一个水平电缆 路由中不应超过一个集合点 (CP), 集合点配线设备与FD 之间 水平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当设置集合点时,宜按能支持 12个工作区所需的铜缆或光缆配置。
4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 (CP), 同一个水平电缆 路由中不应超过一个集合点 (CP), 集合点配线设备与FD 之间 水平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当设置集合点时,宜按能支持 12个工作区所需的铜缆或光缆配置。
第10,436行: 第11,237行:


21.2.10 设备间应设在每幢建筑物的适当位置。建筑物配线设 备、建筑群配线设备、以太网交换机、电话交换机、计算机网络 设备、入口设施宜安装在设备间内。
21.2.10 设备间应设在每幢建筑物的适当位置。建筑物配线设 备、建筑群配线设备、以太网交换机、电话交换机、计算机网络 设备、入口设施宜安装在设备间内。
331


21.2.11 进线间是建筑物外部通信和信息管线的引入场地,也 可作为入口设施的安装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11 进线间是建筑物外部通信和信息管线的引入场地,也 可作为入口设施的安装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0,463行: 第11,262行:
6 工程规模较大的综合布线系统,为提高布线维护水平与 保证网络安全,宜采用智能配线系统对配线设备的端口进行实时 管理,以显示与记录配线设备的连接、使用及变更状况。
6 工程规模较大的综合布线系统,为提高布线维护水平与 保证网络安全,宜采用智能配线系统对配线设备的端口进行实时 管理,以显示与记录配线设备的连接、使用及变更状况。


21.2.13 建筑物内设置用户单元的通信设施工程应符合下列 332
21.2.13 建筑物内设置用户单元的通信设施工程应符合下列规 定 :
 
定 :


1 每 一 个光纤配线区所辖用户单元数量宜为70个~ 300个,每一个用户单元区域内应设置1个用户信息配线箱,并 应明装在建筑物柱子或承重墙上不易变更的部位;
1 每 一 个光纤配线区所辖用户单元数量宜为70个~ 300个,每一个用户单元区域内应设置1个用户信息配线箱,并 应明装在建筑物柱子或承重墙上不易变更的部位;
第10,492行: 第11,289行:


21.3.1 综合布线系统等级与产品类别的选用应综合建筑物的功 能、应用网络、业务的类型及发展、性能价格、现场安装条件等 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21.3.1和下列规定:
21.3.1 综合布线系统等级与产品类别的选用应综合建筑物的功 能、应用网络、业务的类型及发展、性能价格、现场安装条件等 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21.3.1和下列规定:
333


表21.3.1 布线系统等级与类别的选用
表21.3.1 布线系统等级与类别的选用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业务  种类 | | 配线子系统 | | 干线子系统 | | 建筑群子系统 | |
! rowspan="2" colspan="2" | 业务种类
| 等级 | 类别 | 等级 | 类别 | 等级 | 类别 |
! colspan="2" | 配线子系统
| 语音 | | D/E | 5/6 | C/D | 3/5 (大对数) | C | 3(室外 大对数) |
! colspan="2" | 干线子系统
| 数 据 | 电 缆 | D、E、  EA、F、  FA | 5、6、6A、  7、7A | E、EA、 F、FA | 6、6A、7、7A (4对) | 一 | |
! colspan="2" | 建筑群子系统
| 光 纤 | OF-300 OF-500 OF-2000 | OM1、OM2、  OM3、OM4  多模光缆; OS1、OS2 单模光缆及 相应等级 连接器件 | OF-300 OF-500 OF-2000 | OM1、OM2、  OM3、OM4 多模光缆; OS1、OS2 单模光缆及  相应等级  连接器件 | OF-300 OF-500 OF-2000 | OS1/OS2 单模光缆及 相应等级连 接器件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其他 应用 | | 建筑其他弱电子系统采用网络端口传送数字信息时,可采用5/6/6A类 4对对绞电缆和OM1/OM2/OM3/OM4多模、OS1/OS2单模光缆及相应  等级连接器件 | | | | | |
| 等级
 
| 类别
1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应采用标称波长为850nm 和 1300nm的多模光纤 (OM1 、OM2 、OM3 、OM4); 标称波长为 1310nm 和1550nm(OS1),1310nm 、1383nm 和1550nm(OS2)
| 等级
| 类别
| 等级
| 类别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colspan="2" | 语音
| D/E
| 5/6
| C/D
| 3/5 (大对数)
| C
| 3(室外大对数)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数 据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电缆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D、E、EA、F、FA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5、6、6A、7、7A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E、EA、F、FA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6、6A、7、7A (4对)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光纤
| OF-300 <br />OF-500 <br />OF-2000
| OM1、OM2、OM3、OM4 多模光缆;<br />OS1、OS2 单模光缆及相应等级连接器件
| OF-300 <br />OF-500 <br />OF-2000
| OM1、OM2、OM3、OM4 多模光缆;<br />OS1、OS2 单模光缆及相应等级连接器件
| OF-300 <br />OF-500 <br />OF-2000
| OS1/OS2 单模光缆及<br />相应等级连接器件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colspan="2" | 其他应用
| colspan="6" | 建筑其他弱电子系统采用网络端口传送数字信息时,<br />可采用5/6/6A类4对对绞电缆和OM1/OM2/OM3/OM4多模、<br />OS1/OS2单模光缆及相应等级连接器件
|}


的单模光纤。
1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应采用标称波长为850nm 和 1300nm的多模光纤 (OM1 、OM2 、OM3 、OM4); 标称波长为 1310nm 和1550nm(OS1),1310nm 、1383nm 和1550nm(OS2)的单模光纤。


2 单模和多模光缆的选用应符合网络的构成方式及光纤在 网络中的传输距离。在楼内宜采用多模光缆,超过多模光纤支持 的应用长度或需直接与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施相连时应采用单 模光缆。
2 单模和多模光缆的选用应符合网络的构成方式及光纤在 网络中的传输距离。在楼内宜采用多模光缆,超过多模光纤支持 的应用长度或需直接与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施相连时应采用单 模光缆。
第10,516行: 第11,343行:
4 工作区信息点为电端口时应采用8位模块通用插座,光 端口时应采用SC 或 LC 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
4 工作区信息点为电端口时应采用8位模块通用插座,光 端口时应采用SC 或 LC 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


21.3.2 每个工作区信息插座配置数量应根据用户的性质、网络 334
21.3.2 每个工作区信息插座配置数量应根据用户的性质、网络构成和实际需求,确定冗余和发展裕量,办公区信息插座数量不 明确时,配置宜符合表21.3.2的规定。
 
构成和实际需求,确定冗余和发展裕量,办公区信息插座数量不 明确时,配置宜符合表21.3.2的规定。


表21.3.2 办公区信息插座数量配置
表21.3.2 办公区信息插座数量配置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建筑物 功能区 | 信息插座数量(每一工作区) | | | 备注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建筑物功能区
| 语音 | 数据 | 光纤(双工 端口) |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信息插座数量(每一工作区)
| 办公区  (基本配置) | 1个 | 1个 | | 一 |
! row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br />备注
| 办公区  (高配置) | 1个 | 2个 | 1个 | 对数据信息有 较大的需求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出租或大  客户区域 | 2个或2个  以上 | 2个或2个  以上 | 1个或1个  以上 | 指整个区域 的配置量 |
| 语音
| 办公区  (政务工程) | 2 个 ~ 5 个 | 2个~5个 | 1个或1个  以上 | 涉及内、外  网络时 |
| 数据
| 光纤(双工端口)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办公区(基本配置)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个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个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办公区(高配置)
| 1个
| 2个
| 1个
| 对数据信息有较大的需求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出租或大客户区域
| 2个或2个以上
| 2个或2个以上
| 1个或1个以上
| 指整个区域的配置量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办公区(政务工程)
| 2个~5个
| 2个~5个
| 1个或1个以上
| 涉及内、外网络时
|}


注:1 对出租的用户区域可设置光纤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大客户区域也可以为 公共设施的场地,如商场、会议中心、会展中心等;
<small>注:1 对出租的用户区域可设置光纤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大客户区域也可以为 公共设施的场地,如商场、会议中心、会展中心等;


2 办公区宜设置无线网络,工作区也可以设置无线 Wi-Fi 覆盖系统AP 设施 的信息插座。
2 办公区宜设置无线网络,工作区也可以设置无线 Wi-Fi 覆盖系统AP 设施 的信息插座。</small>


21.3.3 配线子系统工作区的信息插座应支持不同的终端设备接 入,水平线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3.3 配线子系统工作区的信息插座应支持不同的终端设备接 入,水平线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0,543行: 第11,394行:
3 光纤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水平光缆 光纤芯数至少应有2芯备份,应按4芯或2根2芯光缆配置。
3 光纤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水平光缆 光纤芯数至少应有2芯备份,应按4芯或2根2芯光缆配置。


21.3.4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 (CP), 同一个水平电缆 路由中不允许超过一个集合点 (CP), 集合点配线设备与FD 之 间水平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当设置集合点时,宜按能支持
21.3.4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 (CP), 同一个水平电缆 路由中不允许超过一个集合点 (CP), 集合点配线设备与FD 之 间水平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当设置集合点时,宜按能支持12个工作区所需的铜缆或光缆配置。
 
335
 
12个工作区所需的铜缆或光缆配置。


21.3.5 电信间FD 主干侧各类配线模块,应按电话、计算机网 络的构成及主干电缆或光缆所需容量、模块类型和规格进行配 置。主干线缆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3.5 电信间FD 主干侧各类配线模块,应按电话、计算机网 络的构成及主干电缆或光缆所需容量、模块类型和规格进行配 置。主干线缆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0,570行: 第11,417行:


21.4.1 综合布线系统对绞电缆布线信道器件的标称阻抗,对D 级、E 级 、F 级为100Ω,A 级 、B 级 、C 级可为100Ω或120Ω。
21.4.1 综合布线系统对绞电缆布线信道器件的标称阻抗,对D 级、E 级 、F 级为100Ω,A 级 、B 级 、C 级可为100Ω或120Ω。
336


对绞电缆基本电气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绞电缆基本电气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0,579行: 第11,424行:
2 信道每个线对中的两个导体之间的直流 (DC) 环路电阻 不平衡度对所有类别不应超过3%;
2 信道每个线对中的两个导体之间的直流 (DC) 环路电阻 不平衡度对所有类别不应超过3%;


3 电缆在所有的温度下应用时,D 类 、E 类 、EA 类 、F 类、 FA类信道每一导体最小载流量应为0.175A(DC);
3 电缆在所有的温度下应用时,D 类 、E 类 、E<sub>A</sub> 类 、F 类、 F<sub>A</sub>类信道每一导体最小载流量应为0.175A(DC);


4 布线系统在工作环境温度下,D 类 、E 类 、EA 类 、F 类、 FA类信道应支持任意导体之间72V(DC) 的工作电压;
4 布线系统在工作环境温度下,D 类 、E 类 、E<sub>A</sub> 类 、F 类、 F<sub>A</sub>类信道应支持任意导体之间72V(DC) 的工作电压;


5 布线系统在工作环境温度下,D 类 、E 类 、EA 类 、F 类、 FA类信道每个线对应支持承载10W的功率;
5 布线系统在工作环境温度下,D 类 、E 类 、E<sub>A</sub> 类 、F 类、 F<sub>A</sub>类信道每个线对应支持承载10W的功率;


6 对绞电缆的性能指标参数应包括衰减、等电平远端串音 衰减、等电平远端串音衰减功率和、衰减远端串音比、衰减远端 串音比功率和、耦合衰减、转移阻抗、不平衡衰减(近端)、近 端串音功率和、外部串音 (EA 、FA);
6 对绞电缆的性能指标参数应包括衰减、等电平远端串音 衰减、等电平远端串音衰减功率和、衰减远端串音比、衰减远端 串音比功率和、耦合衰减、转移阻抗、不平衡衰减(近端)、近 端串音功率和、外部串音 (E<sub>A</sub> 、F<sub>A</sub>);


7 2m 、5m 对绞电缆跳线的指标参数值应包括回波损耗、 近端串音。
7 2m 、5m 对绞电缆跳线的指标参数值应包括回波损耗、 近端串音。
第10,603行: 第11,448行:
6 连接器件的性能指标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 要求。
6 连接器件的性能指标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 要求。


21.4.3 对绞电缆布线系统永久链路、CP 链路及信道的性能指 标参数应包括回波损耗、插入损耗、近端串音、近端串音功率 和、衰减近端串音比、衰减近端串音比功率和、衰减远端串音 比、衰减远端串音比功率和、直流环路电阻、时延、时延偏差、 外部近端串音功率和、外部远端串音比功率和等,性能指标参数
21.4.3 对绞电缆布线系统永久链路、CP 链路及信道的性能指 标参数应包括回波损耗、插入损耗、近端串音、近端串音功率 和、衰减近端串音比、衰减近端串音比功率和、衰减远端串音 比、衰减远端串音比功率和、直流环路电阻、时延、时延偏差、 外部近端串音功率和、外部远端串音比功率和等,性能指标参数应符合规定值的要求。
 
337
 
应符合规定值的要求。


21.4.4 屏蔽布线系统电缆的对绞线对传输性能要求应符合本标 准第21.4.3条规定,并应满足非平衡衰减、传输阻抗、耦合衰 减及屏蔽衰减的要求。
21.4.4 屏蔽布线系统电缆的对绞线对传输性能要求应符合本标 准第21.4.3条规定,并应满足非平衡衰减、传输阻抗、耦合衰 减及屏蔽衰减的要求。
第10,633行: 第11,474行:
1 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标准19in机柜;
1 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标准19in机柜;


2 机柜单排安装时,前面净空不应小于1.0m, 后面及侧面
2 机柜单排安装时,前面净空不应小于1.0m, 后面及侧面净空不应小于0.8m; 多排安装时,列间距不应小于1.2m;
 
338
 
净空不应小于0.8m; 多排安装时,列间距不应小于1.2m;


3 设备间和电信间内壁挂式配线设备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 宜小于0.5m;
3 设备间和电信间内壁挂式配线设备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 宜小于0.5m;
第10,670行: 第11,507行:


2 用户对防电磁干扰和防信息泄露有较高要求或对网络有 安全保密的需要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2 用户对防电磁干扰和防信息泄露有较高要求或对网络有 安全保密的需要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339


3 采用非屏蔽布线无法满足安装现场条件对线缆的间距要 求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敷设,或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及 光缆布线系统。
3 采用非屏蔽布线无法满足安装现场条件对线缆的间距要 求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敷设,或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及 光缆布线系统。
第10,695行: 第11,530行:
表21.7.7 线缆敷设弯曲半径
表21.7.7 线缆敷设弯曲半径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线缆类型 | 弯曲半径 |
| 2芯或4芯水平光缆 | >25mm |
| 其他芯数和主干光缆 | 不小于光缆外径的10倍 |
| 4对屏蔽、非屏蔽电缆 | 不小于电缆外径的4倍 |
| 大对数主干电缆 | 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 |
| 室外光缆、电缆 | 不小于线缆外径的10倍 |


注:当线缆采用电缆桥架布放时,桥架内侧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00mm。
|-


340
! 线缆类型 !! 弯曲半径


21.7.8 光纤到用户单元的用户光缆敷设与接续应符合下列 规定:
|-


1 用户光缆光纤接续宜采用熔接方式。
| 2芯或4芯水平光缆 || &gt;25mm


2 在用户接入点配线设备及信息配线箱内宜采用熔接尾纤 方式终接,不具备熔接条件时可采用现场组装光纤连接器件 终接。
|-
 
| 其他芯数和主干光缆 || 不小于光缆外径的10倍
 
|-
 
| 4对屏蔽、非屏蔽电缆 || 不小于电缆外径的4倍
 
|-
 
| 大对数主干电缆 || 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
 
|-
 
| 室外光缆、电缆 || 不小于线缆外径的10倍
 
|}
 
<small>注:当线缆采用电缆桥架布放时,桥架内侧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00mm。</small>
 
21.7.8 光纤到用户单元的用户光缆敷设与接续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用户光缆光纤接续宜采用熔接方式。
 
2 在用户接入点配线设备及信息配线箱内宜采用熔接尾纤 方式终接,不具备熔接条件时可采用现场组装光纤连接器件 终接。


3 每一光纤链路中宜采用相同类型的光纤连接器件。
3 每一光纤链路中宜采用相同类型的光纤连接器件。
第10,732行: 第11,584行:
表21.7.8 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静态弯曲半径
表21.7.8 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静态弯曲半径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光缆类型 | | 静态弯曲半径 |
! colspan="2" | 光缆类型
| 室内外光缆 | | 15D/15H |
! 静态弯曲半径
| 微型自承式通信用室外光缆 | | 10D/10H且不小于30mm |
|-
| 管道入户光缆 | G.652D光纤 | 10D/10H且不小于30mm |
| colspan="2" | 室内外光缆
| 蝶形引入光缆 | G.657A光纤 | 5D/5H且不小于15mm |
| 15D/15H
| 室内布线光缆 | G.657B光纤 | 5D/5H且不小于10mm |
|-
| colspan="2" | 微型自承式通信用室外光缆
| 10D/10H且不小于30mm
|-
| 管道入户光缆
| G.652D光纤
| 10D/10H且不小于30mm
|-
| 蝶形引入光缆
| G.657A光纤
| 5D/5H且不小于15mm
|-
| 室内布线光缆
| G.657B光纤
| 5D/5H且不小于10mm
|}


注:D 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 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
<small>注:D 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 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small>


21.7.9 线缆在导管与槽盒内敷设时,管径与槽盒截面积利用率 应符合本标准第26.5.6条的规定。
21.7.9 线缆在导管与槽盒内敷设时,管径与槽盒截面积利用率 应符合本标准第26.5.6条的规定。
第10,748行: 第11,615行:


21.8.1 当线缆从建筑物外部进入建筑物时,电缆、光缆的金属 护套、金属构件及金属保护导管应接地。
21.8.1 当线缆从建筑物外部进入建筑物时,电缆、光缆的金属 护套、金属构件及金属保护导管应接地。
341


21.8.2 进线间、设备间、电信间应设置等电位接地端子箱 (板)。每个配线柜(架)应采用两根不等长、其截面积不小于 6mm²的绝缘铜导线敷设至等电位接地端子箱(板)。
21.8.2 进线间、设备间、电信间应设置等电位接地端子箱 (板)。每个配线柜(架)应采用两根不等长、其截面积不小于 6mm²的绝缘铜导线敷设至等电位接地端子箱(板)。


21.8.3 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当单独设置接地体 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 网时,其接地电位差有效值不应大于1V。
21.8.3 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当单独设置接地体 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 网时,其接地电位差有效值不应大于1V。
342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第10,781行: 第11,644行:
22.2.2 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不应超过表22.2.2的 规 定 。
22.2.2 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不应超过表22.2.2的 规 定 。


343
表22.2.2 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 class="wikitable"
 
|-
 
! 频率范围 !! 电场强度E (V/m) !! 磁场强度H (A/m) !! 磁感应强度B (μT) !! 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S (W/m²)
 
|-
 
| 1Hz~8Hz || 8000 || 32000/f² || 4000/f² || 一
 
|-
 
| 8Hz~25Hz || 8000 || 4000/f || 5000/f || 一
 
|-
 
| 0.025kHz~1.2kHz || 200/f || 4/f || 5/f || 一
 
|-
 
| 1.2kHz~2.9kHz || 200/f || 3.3 || 4.1 || 一
 
|-
 
| 2.9kHz~57kHz || 70 || 10/f || 12/f || 一
 
|-
 
| 57kHz~100kHz || 4000/f || 10/f || 12/f || 一
 
|-
 
| 0.1MHz~3MHz || 40 || 0.1 || 0.12 || 4
 
|-


表22.2.2 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 3MHz~30MHz || 67/f<sup>l/2</sup> || 0.17/f<sup>l/2</sup>|| 0.21/<sup>l/2</sup> || 12/f


|  |  |  |  |  |
|-
| --- | --- | --- | --- | --- |
| 频率范围 | 电场强度E  (V/m) | 磁场强度H  (A/m) | 磁感应强度B  (μT) | 等效平面波 功率密度 S(W/m²) |
| 1Hz~8Hz | 8000 | 32000/f² | 4000/f² | 一 |
| 8Hz~25Hz | 8000 | 4000/f | 5000/f | 一 |
| 0.025kHz~1.2kHz | 200/f | 4/f | 5/f | 一 |
| 1.2kHz~2.9kHz | 200/f | 3.3 | 4.1 | 一 |
| 2.9kHz~57kHz | 70 | 10/f | 12/f | 一 |
| 57kHz~100kHz | 4000/f | 10/f | 12/f | 一 |
| 0.1MHz~3MHz | 40 | 0.1 | 0.12 | 4 |
| 3MHz~30MHz | 67/f¹/2 | 0.17/f/2 | 0.21/f/2 | 12/f |
| 30MHz~3000MHz | 12 | 0.032 | 0.04 | 0.4 |
| 3000MHz~15000MHz | 0.22/f/2 | 0.001/fl/2 | 0.0012/fl/2 | f/7500 |
| 15GHz~300GHz | 27 | 0.073 | 0.092 | 2 |


注:1 频率f 的单位为所在行中第一栏的单位;
| 30MHz~3000MHz || 12 || 0.032 || 0.04 || 0.4


20.1MHz~300GHz 频率,场量参数是任意连续6min内的方均根值;
|-


3100kHz 以下频率,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100kHz 以上频 率,在远区场,可以只限制电场强度或磁场强度,或等效平面波功率密 度,在近区场,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
| 3000MHz~15000MHz || 0.22/f<sup>l/2</sup> || 0.001/f<sup>l/2</sup> || 0.0012/f<sup>l/2</sup> || f/7500


4 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场、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 场所,其频率为50Hz的电场强度限值为10kV/m, 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 指示标志。
|-


22.2.3 当 公 众 曝 露 在 多 个 频 率 的 电 场 、 磁 场 、 电 磁 场 中 时 , 应 满足下列要求 :
| 15GHz~300GHz || 27 || 0.073 || 0.092 || 2


1 在 1Hz~100kHz 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


<small>注:1 频率f 的单位为所在行中第一栏的单位;


2 0.1MHz~300GHz 频率,场量参数是任意连续6min内的方均根值;


(22.2.3-1)
3 100kHz 以下频率,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100kHz 以上频 率,在远区场,可以只限制电场强度或磁场强度,或等效平面波功率密 度,在近区场,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


(22.2.3-2)
4 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场、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 场所,其频率为50Hz的电场强度限值为10kV/m, 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 指示标志。</small>


:E,—— 频 率i 的电场强度 (V/m);
22.2.3 当 公 众 曝 露 在 多 个 频 率 的 电 场 、 磁 场 、 电 磁 场 时 , 应 满足下列要求 :


EL,——表 2 2 . 2 . 2 中 频 率i 的电场强度限值 (V/m); B,—— 频 率i 的磁感应强度(μT);
1 在 1Hz~100kHz 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344
<math>\sum_{i=1\mathrm{Hz}}^{100\mathrm{kHz}}\frac{E_i}{E_{L,i}}\leqslant1</math>  (22.2.3-1)


B.:——表22.2.2中频率i 的磁感应强度限值(μT)
<math>\sum_{i=1\mathrm{Hz}}^{100\mathrm{kHz}}\frac{B_i}{B_{L,i}}\leqslant1</math>(22.2.3-2)


2 在0. 1MHz~300GHz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式 中 :E<sub>i</sub>—— 频 率i 的电场强度 (V/m);


E<sub>L,i</sub>——表 2 2 . 2 . 2 中 频 率i 的电场强度限值 (V/m);


B<sub>i</sub>—— 频 率i 的磁感应强度(μT);


B<sub>L,i</sub>——表22.2.2中频率i 的磁感应强度限值(μT)。


2 在0. 1MHz~300GHz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式中:E;——频 率j 的电场强度 (V/m);
<math>\sum_{j=0.1\mathrm{MHz}}^{300\mathrm{GHz}}\frac{E_j^2}{E_{L,j}^2}\leqslant1</math>    (22.2.3-3)


(22.2.3-3)
<math>\sum_{j=0.1\mathrm{MHz}}^{300\mathrm{GHz}}\frac{B_j^2}{B_{L,j}^2}\leqslant1      </math>  (22.2.3-4)


(22.2.3-4)
式中:E<sub>j</sub>——频 率j 的电场强度 (V/m);


E.;— 表22.2.2中频率j 的电场强度限值 (V/m);
E<sub>L,j</sub>— 表22.2.2中频率j 的电场强度限值 (V/m);


B;——频 率j 的磁感应强度(μT);
B<sub>j</sub>——频 率j 的磁感应强度(μT);


B;——表22.2.2中频率j 的磁感应强度限值(μT)。
B<sub>L,j</sub>——表22.2.2中频率j 的磁感应强度限值(μT)。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0,852行: 第11,744行:
表22.3.1-1 公共连接点谐波电流允许值
表22.3.1-1 公共连接点谐波电流允许值


| |  |  |  |  |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标称  电压  (kV) | 基准短  路容量  (MVA) |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 | | | | | | | | | |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标称电压 (kV)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基准短路容量 (MVA)
| 0.38 | 10 | 78 | 62 | 39 | 62 | 26 | 44 | 19 | 21 | 16 | 28 | 13 | 24 |
! colspan="1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 6 | 100 | 43 | 34 | 21 | 34 | 14 | 24 | 11 | 11 | 8.5 | 16 | 7.1 | 13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10 | 100 | 26 | 20 | 13 | 20 | 8.5 | 15 | 6.4 | 6.8 | 5.1 | 9.3 | 4.3 | 7.9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text-align:left;" | 2
| 标称  电压  (kV) | 基准短  路容量  (MVA) |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 | | | | | | | | | |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text-align:left;" | 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4
| 0.38 | 10 | 11 | 12 | 9.7 | 18 | 8.6 | 16 | 7.8 | 8.9 | 7.1 | 14 | 6.5 | 12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5
| 6 | 100 | 6.1 | 6.8 | 5.3 | 10 | 4.7 | 9 | 4.3 | 4.9 | 3.9 | 7.4 | 3.6 | 6.8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6
| 10 | 100 | 3.7 | 4.1 | 3.2 | 6.0 | 2.8 | 5.4 | 2.6 | 2.9 | 2.3 | 4.5 | 2.1 | 4.1 |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7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8
345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9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0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1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2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38
| 10
| 78
| 62
| 39
| 62
| 26
| 44
| 19
| 21
| 16
| 28
| 13
| 24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6
| 100
| 43
| 34
| 21
| 34
| 14
| 24
| 11
| 11
| 8.5
| 16
| 7.1
| 1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100
| 26
| 20
| 13
| 20
| 8.5
| 15
| 6.4
| 6.8
| 5.1
| 9.3
| 4.3
| 7.9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rowspan="2" | 标称电压 (kV)
| rowspan="2" | 基准短路<br />容量 (MVA)
| colspan="12" |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text-align:left;" | 14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5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6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7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8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19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20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21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22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23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24
|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38
| 10
| 11
| 12
| 9.7
| 18
| 8.6
| 16
| 7.8
| 8.9
| 7.1
| 14
| 6.5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6
| 100
| 6.1
| 6.8
| 5.3
| 10
| 4.7
| 9
| 4.3
| 4.9
| 3.9
| 7.4
| 3.6
| 6.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100
| 3.7
| 4.1
| 3.2
| 6.0
| 2.8
| 5.4
| 2.6
| 2.9
| 2.3
| 4.5
| 2.1
| 4.1
|}


2 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 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
2 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 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
第10,875行: 第11,879行:
表22.3.1-2 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
表22.3.1-2 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电网标称电压 (kV) |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 (%) | 各次谐波电压含有率(%) | |
! rowspan="2" | 电网标称电压 <br />(kV)
| 奇次 | 偶次 |
! rowspan="2" |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 <br />(%)
| 0.38 | 5.0 | 4.0 | 2.0 |
! colspan="2" | 各次谐波电压含有率(%)
| 6 | 4.0 | 3.2 | 1.6 |
|-
| 10 |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奇次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偶次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0.38
| 5.0
| 4.0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6
| rowspan="2" | 4.0
| rowspan="2" | 3.2
| rowspan="2" | 1.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
|}


22.3.2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22.3.2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0,889行: 第11,907行:
2 当配电变压器向非线性负荷供电时,变压器的降容系数 D 值应按下式计算,且变压器的实际负载率应在合理范围内。
2 当配电变压器向非线性负荷供电时,变压器的降容系数 D 值应按下式计算,且变压器的实际负载率应在合理范围内。


(22.3.2)
<math>D=\frac{1}{\sqrt{1+0.1\left[\sum_{n}n^{1.6}\left(\frac{I_{n}}{I_{1}}\right)^{2}\right]}}</math>(22.3.2)


式中:n——谐波次数;
式中:n——谐波次数;


In—n 次谐波电流;
I<sub>n</sub>—n 次谐波电流;


I₁——变压器额定电流的相对值,计算时设定I₁=1。
I₁——变压器额定电流的相对值,计算时设定I₁=1。
第10,900行: 第11,918行:


4 谐波源较多的一般公共建筑,可在办公设施、计算机网 络设备等配电干线上设置无源或有源滤波装置;当采用无源滤波 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系统谐振。
4 谐波源较多的一般公共建筑,可在办公设施、计算机网 络设备等配电干线上设置无源或有源滤波装置;当采用无源滤波 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系统谐振。
346


5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有源或无源滤 波装置且其谐波限值达标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截面积可不 增大。
5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有源或无源滤 波装置且其谐波限值达标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截面积可不 增大。
第10,931行: 第11,947行:
22.4.5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信号线,应在进户配线架处设置适 配的电涌保护器。
22.4.5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信号线,应在进户配线架处设置适 配的电涌保护器。


22.4.6 有线电视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移动通 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等的室外天线馈线,应在进户后首个接线装
22.4.6 有线电视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移动通 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等的室外天线馈线,应在进户后首个接线装置处,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347
 
置处,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22.4.7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 筑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贴近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2.4.7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 筑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贴近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第10,943行: 第11,955行:
22.4.9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导管 或槽盒时,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 的同轴电缆。
22.4.9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导管 或槽盒时,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 的同轴电缆。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2.5.1 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满 足各系统中最小电阻值的要求。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与等电位接 地端子箱做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要求。
22.5.1 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满 足各系统中最小电阻值的要求。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与等电位接 地端子箱做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要求。
第10,951行: 第11,963行:
22.5.3 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临近的防雷引下线之间宜设 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22.5.3 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临近的防雷引下线之间宜设 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348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23.1 一 般 规 定
=== 23.1 一 般 规 定 ===


2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所设置的智能化系统机房设计, 不适用于大型数据中心、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和涉密信息 机房的专项设计。
2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所设置的智能化系统机房设计, 不适用于大型数据中心、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和涉密信息 机房的专项设计。
第10,980行: 第11,990行:


4 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 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4 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 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349


23.2.2 机房的设置应满足设备运行环境、安全性及管理、维护 等要求。
23.2.2 机房的设置应满足设备运行环境、安全性及管理、维护 等要求。
第11,011行: 第12,019行:
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中各子系统宜合并设置机房;
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中各子系统宜合并设置机房;


2 合设机房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 地下一层,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²;
2 合设机房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地下一层,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²;


3 分设机房时,每间机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
3 分设机房时,每间机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
第11,019行: 第12,027行:
23.2.7 安防监控中心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3.2.7 安防监控中心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防监控中心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地 350
1 安防监控中心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地 下一层,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²;
 
下一层,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²;


2 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安防监控中心应设于防护等级要求 较高的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的中心位置;在安防监控中心不能及 时处警的部位宜增设安防分控室;
2 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安防监控中心应设于防护等级要求 较高的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的中心位置;在安防监控中心不能及 时处警的部位宜增设安防分控室;
第11,052行: 第12,058行:


4 弱电间不应与水、暖、气等管道共用井道;
4 弱电间不应与水、暖、气等管道共用井道;
351


5 弱电间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 湿的设施;
5 弱电间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 湿的设施;
第11,083行: 第12,087行: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A=KZS (23.3.5-1)
<math>A=K\Sigma S</math> (23.3.5-1)


式中:A——主机房使用面积 (m²);
式中:A——主机房使用面积 (m²);
第11,092行: 第12,096行:


当系统设备未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当系统设备未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352


A=KN (23.3.5-2)
A=KN (23.3.5-2)


式中:K—— 单台设备占用面积 (m²/ 台),可取4 . 5m²/ 台 ~
式中:K—— 单台设备占用面积 (m²/ 台),可取4.5m²/ 台 ~5.5m²/ 台 ;
 
5.5m²/ 台 ;


N——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台)。
N——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台)。
第11,109行: 第12,109行:
1 合用机房使用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1 合用机房使用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S* (23.3.6)
<math>A=K\Sigma S</math> (23.3.6)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 (m²);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 (m²);


K——需要系数,需分类管理的子系统数量n:n≤3 时 , K 取 1 ; n 为 4 ~ 6 时 ,K 取0 . 8; n≥7 时 ,K 取 0.6~0.7;
K——需要系数,需分类管理的子系统数量n:n≤3 时 ,K 取1;n 为 4 ~ 6 时 ,K 取0.8; n≥7 时 ,K 取 0.6~0.7;


S——每个需要分类管理的智能化子系统占用的合用机房 面积 (m²/ 个)。
S——每个需要分类管理的智能化子系统占用的合用机房 面积 (m²/ 个)。
第11,129行: 第12,129行:
2 弱电间的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2 弱电间的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落地式机柜的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2.5m(宽)× 2.0m (深);当弱电间覆盖的信息点超过400点时,每
1)采用落地式机柜的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2.5m(宽)× 2.0m (深);当弱电间覆盖的信息点超过400点时,每增加200点应增加1.5m²(2.5m×0.6m) 的面积;
 
353
 
增加200点应增加1.5m²(2.5m×0.6m) 的面积;


2)采用壁挂式机柜的弱电间,系统较多时,弱电间面积 不宜小于3.0m (宽)×0 .8m (深);系统较少时,面 积不宜小于1.5m (宽)×0 .8m (深);
2)采用壁挂式机柜的弱电间,系统较多时,弱电间面积 不宜小于3.0m (宽)×0 .8m (深);系统较少时,面 积不宜小于1.5m (宽)×0 .8m (深);
第11,162行: 第12,158行:


4)并排布置的设备总长度大于6m 时,两侧均应设置 通道;
4)并排布置的设备总长度大于6m 时,两侧均应设置 通道;
354


5)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5)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第11,196行: 第12,190行:


23.4.3 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应符合表23.4.3的 规 定 。
23.4.3 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应符合表23.4.3的 规 定 。
355


表23.4.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表23.4.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356
{| class="wikitable"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房间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室内净高<br />(梁下或风管下)<br />(m)
| 房间名称 | | 室内净高 (梁下或  风管下) (m) | 楼、地面等效 均布活荷载 (kN/m²) | | | 地面材料 | 顶棚、墙面 | 门(及宽度) | 窗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楼、地面等效<br />均布活荷载<br />(kN/m²)
| 电话 站 | 程控交换机室 | ≥2.5 | ≥4.5 | |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饰材浅色、不反光、 不起灰 | 外开双扇防火门 (1.2m~1.5m) | 良好防尘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地面材料
| 总配线架室 | ≥2.5 | ≥4.5 | |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饰材浅色、不反光、 不起灰 | 外开双扇防火门 (1.2m~1.5m) | 良好防尘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顶棚、墙面
| 话务室 | ≥2.5 | ≥3.0 | |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吸声材料 | 隔声门(1.0m) | 良好防尘设纱窗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门(及宽度)
| 电力电池室 | ≥2.5 | <200Ah时 | 4.5 | 注2 | 防尘、防滑地面 | 饰材不起灰 | 外开双扇防火门 (1.2m~1.5m) | 良好防尘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窗
| 200Ah~400Ah时 | 6.0 |
|-
| ≥500Ah时 | 10.0 |
| rowspan="6"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电话站<br />
| 进线间(信息 接入机房) | | ≥2.2 | ≥3.0 | | | 水泥地 | 墙身及顶棚需防潮 | 外开双扇防火门 (≥1.0m) | 一 |
| 程控交换机室
| 信息网络机房 | | ≥2.5 | ≥4.5 | |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饰材浅色、不反光、 不起灰 | 外开双扇防火门 (1.2m~1.5m) | 良好防尘 |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5
| 建筑设备  管理机房 | | ≥2.5 | ≥4.5 | |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饰材浅色、不反光、 不起灰 | 外开双扇防火门 (1.2m~1.5m) | 良好防尘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5
| 信息设施系统 总配线机房 | | ≥2.5 | ≥4.5 | |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饰材浅色、不反光、 不起灰 | 外开双扇防火门 (1.2m~1.5m) | 良好防尘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饰材浅色、不反光、不起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外开双扇防火门(1.2m~1.5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良好防尘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总配线架室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饰材浅色、不反光、不起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外开双扇防火门(1.2m~1.5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良好防尘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话务室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吸声材料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隔声门(1.0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良好防尘<br />设纱窗
|-
| rowspan="3" | <br /><br />电力电池室
| row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5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0Ah时
| 4.5
| row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注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防尘、防滑地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饰材不起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外开双扇防火门(1.2m~1.5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良好防尘
|-
| 200Ah~400Ah时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6.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防尘、防滑地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饰材不起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外开双扇防火门(1.2m~1.5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良好防尘
|-
| ≥500Ah时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防尘、防滑地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饰材不起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外开双扇防火门(1.2m~1.5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良好防尘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进线间(信息接入机房)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水泥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墙身及顶棚需防潮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外开双扇防火门(≥1.0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信息网络机房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饰材浅色、不反光、不起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外开双扇防火门(1.2m~1.5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良好防尘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建筑设备管理机房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饰材浅色、不反光、不起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外开双扇防火门(1.2m~1.5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良好防尘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饰材浅色、不反光、不起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外开双扇防火门(1.2m~1.5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良好防尘
|}


续表23.4.2
续表23.4.2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房间名称 | | 室内净高 (梁下或  风管下) (m) | 楼、地面等效 均布活荷载 (kN/m²) | 地面材料 | 顶棚、墙面 | 门(及宽度) | 窗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房间名称
| 广播 室 | 录播室 | ≥2.5 | ≥2.0 | 防静电地毯 | 吸声材料 | 隔声门(1.0m) | 隔声窗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室内净高 <br />(梁下或风管下) (m)
| 设备室 | ≥2.5 | ≥4.5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饰材浅色、不反光、 不起灰 | 双扇门 (1.2m~1.5m) | 良好防尘设纱窗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楼、地面等效均<br />布活荷载 (kN/m²)
| 消防控制室 | | ≥2.5 | ≥4.5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饰材浅色、不反光、 不起灰 | 外开双扇甲级防火门  (1.5m)或(1.2m) | 良好防尘设纱窗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地面材料
| 安防监控中心 | | ≥2.5 | ≥4.5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饰材浅色、不反光、 不起灰 | 外开双扇防火门 (1.5m)或(1.2m) | 良好防尘设纱窗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顶棚、墙面
| 有线电视前端  机房 | | ≥2.5 | ≥4.5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饰材浅色、不反光、 不起灰 | 外开双扇隔声门 (1.2m~1.5m) | 良好防尘设纱窗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门(及宽度)
| 会 议, 电 视 | 电视会议室 | ≥3.5 | ≥3.0 | 防静电地毯 | 吸声材料 | 双扇门 (1.2m~1.5m) | 隔声窗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窗
| 控制室 | ≥2.5 | ≥4.5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饰材不反光、不起灰 | 外开单扇门C≥1.0m) | 良好防尘 |
|-
| 传输室 | ≥2.5 | ≥4.5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饰材不反光、不起灰 | 外开单扇门(≥1.0m) | 良好防尘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广播室<br />
| 弱电间 | | ≥2.5 | ≥4.5 | 水泥地 | 墙身及顶棚需防潮 | 外开防火门(≥0.7m) | — |
| 录播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防静电地毯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吸声材料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隔声门(1.0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隔声窗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设备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饰材浅色、不反光、不起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双扇门(1.2m~1.5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良好防尘设纱窗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消防控制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饰材浅色、不反光、不起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外开双扇甲级防<br />火门(1.5m)或(1.2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良好防尘设纱窗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安防监控中心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饰材浅色、不反光、不起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外开双扇防火门<br />(1.5m)或(1.2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良好防尘设纱窗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有线电视前端机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饰材浅色、不反光、不起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外开双扇隔声门<br />(1.2m~1.5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良好防尘设纱窗
|-
| row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会议、电视<br />
| 电视会议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防静电地毯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吸声材料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双扇门(1.2m~1.5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隔声窗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控制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饰材不反光、不起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外开单扇门(≥1.0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良好防尘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传输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防静电活动地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饰材不反光、不起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外开单扇门(≥1.0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良好防尘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弱电间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水泥地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墙身及顶棚需防潮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外开防火门(≥0.7m)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注:1如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高于本表所列要求,应遵照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执行;
<small>注:1 如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高于本表所列要求,应遵照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执行;


2 当300Ah 及以上容量的免维护电池需置于楼上时不应叠放;如需叠放时,应将其布置于梁上,并需另行计算楼板负荷;
2 当300Ah 及以上容量的免维护电池需置于楼上时不应叠放;如需叠放时,应将其布置于梁上,并需另行计算楼板负荷;
第11,242行: 第12,382行:
5 电视会议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具有良好隔声性能的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其隔声量不低于50dB(A); 电视会议室的内 壁、顶棚、地面应做吸声处理,室内噪声不应超过35dB(A);
5 电视会议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具有良好隔声性能的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其隔声量不低于50dB(A); 电视会议室的内 壁、顶棚、地面应做吸声处理,室内噪声不应超过35dB(A);


357
6 电视会议室的装饰布置,严禁采用黑色和白色作为背景色。</small>
 
6 电视会议室的装饰布置,严禁采用黑色和白色作为背景色。


表23.4.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
表23.4.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


358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style="font-weight:bold;"
|  |  |  |  |  |  |  |  |
! rowspan="2"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房间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col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暖通<br />
| 房间名称 | | 暖通 | | | 电气 | | 备注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电气<br />
| 温度(℃) | 相对湿度(%) | 通风 | 照度(lx) | 应急照明 | 一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备注
| 电话站 | 程控交换机室 | 18~28 | 30~75 | 一 | 500(0.75m水平面) | 设置 | 注2 |
|-
| 总配线架室 | 10~28 | 30~75 | 一 | 200(地面) | 设置 | 注2 |
| 温度(℃)
| 话务室 | 18~28 | 30~75 | 一 | 300(0.75m水平面) | 设置 | 注2 |
| 相对湿度(%)
| 电力电池室 | 18~28 | 30~75 | 注2 | 200(地面) | 设置 | |
| 通风
| 进线间(信息接入机房)、弱电间 | | 18~28 | 30~75 | 注1 | 200(地面) | 一 | 一 |
| 照度(lx)
| 信息网络机房 | | 18~28 | 40~70 | 一 | 500(0.75m水平面) | 设置 | 注2 |
| 应急照明
| 建筑设备管理机房 | | 18~28 | 40~70 | | 500(0.75m水平面) | 设置 | 注2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 | | 18~28 | 30~75 | 一 | 200(地面) | 设置 | 注2 |
|-
| 广播室 | 录播室 | 18~28 | 30~80 | 一 | 300(0.75m水平面) | 一 | 一 |
| rowspan="4"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电话站<br />
| 设备室 | 18~28 | 30~80 | | 300(地面) | 设置 | 一 |
| 程控交换机室
| 消防控制室 | | 18~28 | 30~80 | 一 | 500(0.75m水平面) | 设置 | 注2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28
| 有线电视前端机房 | | 18~28 | 30~75 | | 300(地面) | 设置 | 注2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0~75
| 会议  电视 | 电视会议室 | 18~28 | 30~75 | 注3 | 750(0.75m水平面)(注4) | 设置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控制室 | 18~28 | 30~75 | | ≥300(0.75m水平面) | 设置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500(0.75m水平面)
| 传输室 | 18~28 | 30~75 | 一 | ≥300(地面) | 设置 | 一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设置
| 弱电间 | 有网络设备 | 18~28 | 40~70 | 注1 | ≥200(地面) | 设置 | 注2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注2
| 无网络设备 | 5~35 | 20~80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总配线架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2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0(地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设置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注2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话务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8~2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0(0.75m水平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设置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注2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电力电池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8~2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注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0(地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设置
|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进线间(信息接入机房)、弱电间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2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0~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注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0(地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信息网络机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2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0~7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500(0.75m水平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设置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注2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建筑设备管理机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2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0~70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500(0.75m水平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设置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注2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2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0~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0(地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设置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注2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广播室<br />
| 录播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2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0~8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00(0.75m水平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设备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8~2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80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0(地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设置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一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消防控制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2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0~8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500(0.75m水平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设置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注2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有线电视前端机房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2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0~75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00(地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设置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注2
|-
| row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会议电视<br />
| 电视会议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2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30~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注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750(0.75m水平面)(注4)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设置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控制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8~2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75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0(0.75m水平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设置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传输室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8~2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0(地面)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设置
| 一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弱电间<br />
| 有网络设备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18~2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40~70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注1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0(地面)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设置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注2
|-
|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无网络设备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5~3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20~80
|}


注:1地下电缆进线室一般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排风按每小时不大于5次换风量计算,并保持负压;
<small>注:1地下电缆进线室一般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排风按每小时不大于5次换风量计算,并保持负压;


2 采用空调的机房应保持微正压;
2 采用空调的机房应保持微正压;
第11,278行: 第12,543行:
3 电视会议室新风换气量应按每人大于或等于30m³/h;
3 电视会议室新风换气量应按每人大于或等于30m³/h;


4 投影电视屏幕照度不宜高于75lx, 电视会议室照度应均匀可调,会议室的光源应采用色温3200K的三基色灯。
4 投影电视屏幕照度不宜高于75lx, 电视会议室照度应均匀可调,会议室的光源应采用色温3200K的三基色灯。</small>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第11,294行: 第12,559行:
表23.5.1 各机房不间断电源 (UPS) 装置或直流屏连续供电时间
表23.5.1 各机房不间断电源 (UPS) 装置或直流屏连续供电时间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机房名称 | 供电时间 | 供电范围 | 备注 |
! 机房名称
| 安防监控  中心 | ≥0.25h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主控设备 | 建筑物内有发电机组时 |
! 供电时间
| ≥3h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主控设备 | 建筑物内无发电机组时 |
! 供电范围
| 用户电话  交换机房 | ≥0.25h | 电话交换机、话务台 | 建筑物内有发电机组时 |
! 备注
| 8h | 建筑物内无发电机组时 |
|-
| 信息网络  机房 | ≥0.25h | 交换机、服务器、路由器、 防火墙等网络设备 | 建筑物内有发电机组时 |
| rowspan="2" | 安防监控中心
| ≥2h | 建筑物内无发电机组时 |
| ≥0.25h
| 消防控制室 | ≥3h |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 系统自带 |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主控设备
 
| 建筑物内有发电机组时
注:1 蓄电池组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
| ≥3h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主控设备
| 建筑物内无发电机组时
|-
| rowspan="2" | 用户电话交换机房
| ≥0.25h
| rowspan="2" | 电话交换机、话务台
| 建筑物内有发电机组时
|-
| 8h
| 建筑物内无发电机组时
|-
| rowspan="2" | 信息网络机房
| ≥0.25h
| rowspan="2" | 交换机、服务器、路由器、<br />防火墙等网络设备
| 建筑物内有发电机组时
|-
| ≥2h
| 建筑物内无发电机组时
|-
| 消防控制室
| ≥3h
|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 系统自带
|}
<small>注:1 蓄电池组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2 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由发电机组供电时应按8h备油;
2 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由发电机组供电时应按8h备油;
第11,313行: 第12,604行:
4 机房内应设置检修插座,该插座宜由机房配电箱单独回 路配电。
4 机房内应设置检修插座,该插座宜由机房配电箱单独回 路配电。


5 当弱电间内用电设备较多时,宜设置电源配电箱并留有 备用回路;用电设备较少时可设两个AC220V 、10A 的单相三孔
5 当弱电间内用电设备较多时,宜设置电源配电箱并留有 备用回路;用电设备较少时可设两个AC220V 、10A 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359
 
电源插座。


6 机房内各智能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联结。
6 机房内各智能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联结。</small>


23.5.2 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3.5.2 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1,346行: 第12,633行:


23.6.1 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3.6.1 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60


23.6.2 弱电间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不燃烧体,门 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3.6.2 弱电间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不燃烧体,门 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11,356行: 第12,641行:


23.6.5 根据机房的重要性,可设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或警卫室。
23.6.5 根据机房的重要性,可设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或警卫室。
361


==24 建筑电气节能==
==24 建筑电气节能==
第11,373行: 第12,656行:
表24.1.4 变压器容量指标
表24.1.4 变压器容量指标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建筑类型 | 限定值(VA/m²) | 节能值(VA/m²) | 备注 |
|-
| 办公 | 110 | 70 | 对应一类和二类办公建筑 |
! 建筑类型 !! 限定值(VA/m²) !! 节能值(VA/m²) !! 备注
| 商业 | 170 | 110 | 对应大型商店建筑 |
 
| 旅馆 | 125 | 80 | 对应三星级及以上宾馆 |
|-
| 办公 || 110 || 70 || 对应一类和二类办公建筑
 
|-
| 商业 || 170 || 110 || 对应大型商店建筑
 
|-
| 旅馆 || 125 || 80 || 对应三星级及以上宾馆
 
|}


注:1 商业综合体应按照各建筑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核实;
<small>注:1 商业综合体应按照各建筑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核实;


2 建筑物中包含数据中心,数据中心部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2 建筑物中包含数据中心,数据中心部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small>


24.1.5 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
24.1.5 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11,391行: 第12,683行:


24.2.1 供配电系统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系统可靠性要求,并应进 行技术经济比较,采用节能的供配电系统。
24.2.1 供配电系统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系统可靠性要求,并应进 行技术经济比较,采用节能的供配电系统。
362


24.2.2 变电所宜设在负荷中心或大功率的用电设备处,缩短供 电半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4.2.2 变电所宜设在负荷中心或大功率的用电设备处,缩短供 电半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1,400行: 第12,690行:
2 负荷中心应按下式计算:
2 负荷中心应按下式计算:


<math>(x_\mathrm{b},y_\mathrm{b},z_\mathrm{b})=\frac{\sum_{i=0}^{i=n}(x_i,y_i,z_i)\bullet EAC_i}{\sum_{i=0}^{i=n}EAC_i}</math>  (24.2.2)


式中:(x<sub>b</sub>,y<sub>b</sub>,z<sub>b</sub>)—— 负荷中心坐标;


(24.2.2)
(x<sub>i</sub>,y<sub>i</sub>,z<sub>i</sub>)—— 各用电设备的坐标;
 
式中:(xb,yb,zb)—— 负荷中心坐标;
 
(xi,yi,z)—— 各用电设备的坐标;
 
EAC,—— 各 用 电 设 备 估 算 的 年 电 能 消 耗 量


(kWh) 或计算负荷 (kW)。
EAC<sub>i</sub>—— 各 用电设备估算的年电能消耗量(kWh) 或计算负荷 (kW)。


3 当建筑物内有多个负荷中心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合理设置变电所。
3 当建筑物内有多个负荷中心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合理设置变电所。
第11,429行: 第12,715行:


2 安装无功补偿设备不得过补偿。
2 安装无功补偿设备不得过补偿。
363


24.2.6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晶闸管调光设备等应就地设置谐波 抑制装置。
24.2.6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晶闸管调光设备等应就地设置谐波 抑制装置。
第11,455行: 第12,739行:


5 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LED 灯,其他应急照明、重点照 明、夜景照明、商业及娱乐等场所的装饰照明等,宜选用 LED 灯 ;
5 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LED 灯,其他应急照明、重点照 明、夜景照明、商业及娱乐等场所的装饰照明等,宜选用 LED 灯 ;
364


6 办公室、卧室、营业厅等有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当选用 LED 灯时,其相关色温不应高于4000K。
6 办公室、卧室、营业厅等有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当选用 LED 灯时,其相关色温不应高于4000K。
第11,487行: 第12,769行:


8 设置电动遮阳的场所,宜设照度控制与其联动。
8 设置电动遮阳的场所,宜设照度控制与其联动。
365


24.3.8 建筑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24.3.8 建筑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1,520行: 第12,800行: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24.5.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分布式系统实现
24.5.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分布式系统实现分散控制、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利用控制和信息集成技术。
 
366
 
分散控制、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利用控制和信息集成技术。


24.5.2 当冷热源、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等系统的负荷变化较大 或调节阀(风门)阻力损失较大时,各系统的水泵和风机宜采用 变频调速控制。
24.5.2 当冷热源、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等系统的负荷变化较大 或调节阀(风门)阻力损失较大时,各系统的水泵和风机宜采用 变频调速控制。
第11,561行: 第12,837行:


24.5.6 建筑物内照明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24.5.6 建筑物内照明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367


1 工作时段设置与工作状态自动转换;
1 工作时段设置与工作状态自动转换;
第11,589行: 第12,863行:


24.6.2 大型公共建筑中的电开水器等电热设备宜采用定时 控制。
24.6.2 大型公共建筑中的电开水器等电热设备宜采用定时 控制。
368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第11,613行: 第12,885行:


25.1.9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 计规范》JGJ/T 229的有关规定。
25.1.9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 计规范》JGJ/T 229的有关规定。
369


===25.2 光伏发电系统===
===25.2 光伏发电系统===
第11,626行: 第12,896行:
25.2.4 光伏发电系统的预测发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25.2.4 光伏发电系统的预测发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25.2.4) 式中:Ep——年发电量(kWh/a);
<math>E_\mathrm{P}=H_\mathrm{A}\times\frac{P_\mathrm{A}}{E_\mathrm{a}}\times K</math> (25.2.4)  
 
式中:E<sub>p</sub>——年发电量(kWh/a);


HA——水平面年太阳能总辐射量[kWh/(m²·a)];
H<sub>A</sub>——水平面年太阳能总辐射量[kWh/(m²·a)];


PA——光伏组件安装容量(kWp);
P<sub>A</sub>——光伏组件安装容量(kWp);


E.—— 标准条件下的辐照度(kWh/m²);
E<sub>a</sub>—— 标准条件下的辐照度(kWh/m²);


K——综合效率系数,包括光伏组件类型修正系数、转 换效率修正系数、光伏组件的位置修正系数、光 照利用率和光伏发电电气系统效率等。
K——综合效率系数,包括光伏组件类型修正系数、转 换效率修正系数、光伏组件的位置修正系数、光 照利用率和光伏发电电气系统效率等。
第11,652行: 第12,924行:
6 应便于维护、清洗和更换。
6 应便于维护、清洗和更换。


25.2.7 民用建筑光伏方阵宜采用固定式布置,非围护结构的光 伏方阵安装倾角应结合建筑的形式、场地面积、光伏发电系统的
25.2.7 民用建筑光伏方阵宜采用固定式布置,非围护结构的光 伏方阵安装倾角应结合建筑的形式、场地面积、光伏发电系统的类型、年平均辐照度和气候条件进行设计。
 
370
 
类型、年平均辐照度和气候条件进行设计。


25.2.8 在人员可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区域,应设置安全 防护措施。
25.2.8 在人员可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区域,应设置安全 防护措施。
第11,693行: 第12,961行:


6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逆变器性能应符合电网相关技术要 求,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逆变器性能应符合电网相关技术要 求,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71


1) 应设置自动运行和停止功能;
1) 应设置自动运行和停止功能;
第11,718行: 第12,984行:
2 当光伏发电系统配置储能装置时,其储能电池的容量应 按下式计算:
2 当光伏发电系统配置储能装置时,其储能电池的容量应 按下式计算:


*C=DFP₀/(UK)* (25.2.12)
<math>C_\mathrm{c}=DFP_0/(UK_\mathrm{a})</math> (25.2.12)


式中:C—— 储能电池容量 (kWh);
式中:C<sub>c</sub>—— 储能电池容量 (kWh);


D—— 最长无日照期间用电时数 (h);
D—— 最长无日照期间用电时数 (h);
第11,726行: 第12,992行:
F——储能电池放电效率的修正系数(通常取1.05);
F——储能电池放电效率的修正系数(通常取1.05);


Po——负 荷 容 量 (kW);
P<sub>0</sub>——负 荷 容 量 (kW);


U—— 储能电池的放电深度(通常取0.5~0.8);
U—— 储能电池的放电深度(通常取0.5~0.8);


K。——交流回路的损耗率(通常取0.7~0.8)。
K<sub>a</sub>——交流回路的损耗率(通常取0.7~0.8)。


3 储能装置宜设置通信接口。
3 储能装置宜设置通信接口。
第11,740行: 第13,006行:
2 当光伏发电系统采用非逆流并网时,应配置逆向功率保 护装置;当检测到逆向电流超过额定输出的5%时,光伏发电系 统应在2s 内停止向电网送电;
2 当光伏发电系统采用非逆流并网时,应配置逆向功率保 护装置;当检测到逆向电流超过额定输出的5%时,光伏发电系 统应在2s 内停止向电网送电;


3 应能监测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参数,超限时应自动将光伏
3 应能监测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参数,超限时应自动将光伏系统与配电网安全解列;
 
372
 
系统与配电网安全解列;


4 光伏发电系统与配电网之间的开关应具有同时切断相导 体和中性导体的功能;
4 光伏发电系统与配电网之间的开关应具有同时切断相导 体和中性导体的功能;
第11,779行: 第13,041行:


25.3.2 在人员工作或停留的地下房间或场所,无天然采光时宜 设置导光设备。
25.3.2 在人员工作或停留的地下房间或场所,无天然采光时宜 设置导光设备。
373


25.3.3 采用导光设备的区域,应同时采用人工照明及其控制 措施。
25.3.3 采用导光设备的区域,应同时采用人工照明及其控制 措施。
第11,822行: 第13,082行:
25.4.1 能效监管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能耗类别和用能 设备特点进行设计。
25.4.1 能效监管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能耗类别和用能 设备特点进行设计。


25.4.2 建筑的分类和分项能耗数据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374
25.4.2 建筑的分类和分项能耗数据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 285的有关规定。
 
《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 285的有关规定。


25.4.3 现场能耗数据采集宜利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综 合自动化系统的既有功能,实现数据共享。
25.4.3 现场能耗数据采集宜利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综 合自动化系统的既有功能,实现数据共享。
第11,854行: 第13,112行:
2 数字电能表应至少具有计量三相(单相)有功电能的功能;
2 数字电能表应至少具有计量三相(单相)有功电能的功能;


3 多功能电能表应至少具有监测和计量电流、电压、有功 电能、无功电能等功能,并具有可扩展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
3 多功能电能表应至少具有监测和计量电流、电压、有功 电能、无功电能等功能,并具有可扩展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最大需量等监测功能;
 
375
 
率因数、谐波含量、最大需量等监测功能;


4 电流互感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变比应与被测量 回路的电流值相适应;
4 电流互感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变比应与被测量 回路的电流值相适应;
第11,894行: 第13,148行:
4 应具有自动监测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传输设备 通信状态的能力;
4 应具有自动监测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传输设备 通信状态的能力;


5 应能设置系统能耗数据采集周期,采集频率不宜大于
5 应能设置系统能耗数据采集周期,采集频率不宜大于1次/h, 并具有可调节性;
 
376
 
1次/h, 并具有可调节性;


6 应能实时监测自动采集的分类、分项能耗数据,并自动 保存到数据库,进行历史数据分析;
6 应能实时监测自动采集的分类、分项能耗数据,并自动 保存到数据库,进行历史数据分析;
第11,917行: 第13,167行:


2 采用具有金属屏蔽层的缆线并穿钢管敷设时,屏蔽层及 钢管均应可靠接地。
2 采用具有金属屏蔽层的缆线并穿钢管敷设时,屏蔽层及 钢管均应可靠接地。
377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第11,937行: 第13,185行:


1 弱电系统线缆穿导管敷设时,可采用绝缘导线、电缆或 光缆;在槽盒内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或光缆;
1 弱电系统线缆穿导管敷设时,可采用绝缘导线、电缆或 光缆;在槽盒内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或光缆;
378


2 供电线路为交流220V/380V 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 管或在槽盒内敷设;
2 供电线路为交流220V/380V 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 管或在槽盒内敷设;
第11,963行: 第13,209行:


26.1.9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电缆、电气导管、金属桥架(槽盒) 在穿越每层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分隔时,其孔隙 应采用不低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
26.1.9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电缆、电气导管、金属桥架(槽盒) 在穿越每层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分隔时,其孔隙 应采用不低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
379


表26.1.7 采用导管、槽盒敷设的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表26.1.7 采用导管、槽盒敷设的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380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202122;" | 布线类别
| --- | --- | --- | --- | --- |
! colspan="2" style="background-color:#eaecf0;" | 弱电线路线缆
| 布线类别 | 弱电线路线缆 | | 弱电业务应用 | 敷设方式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202122;" | 弱电业务应用
| 交流220V/380V 供电线路 | 供电电缆 | | 设备220V/380V电源、UPS电 源、交直流转换器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color:#202122;" | 敷设方式
| 通信接入系统 | 光缆、铜缆 | | 无源光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电 话用户交换机中继等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
|-
| 综合布线系统 | 非涉密信息 | 光缆、非屏蔽或屏蔽对 绞电缆 | 数据、语音、图像、网络电视 | 独立穿导管或共用槽盒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交流220V/380V供电线路
| 涉密信息 | 光缆、非屏蔽或屏蔽对 绞电缆 | 数据、语音、图像、网络电视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
| colspan="2" | 供电电缆
|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 | 光缆、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非屏蔽 及屏蔽多芯软线电缆、供电电缆 | | 信息显示屏 | 可与综合布线系统非涉密 信息线缆共用槽盒且可加设 金属隔板分隔;  供电电缆应独立穿导管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设备220V/380V电源、UPS电源、交直流转换器
| 时钟系统 | 光缆、非屏蔽大对数电缆、非屏蔽及 屏蔽4对对绞电缆、供电电缆 | | 时钟显示屏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 盖系统 | 50Ω射频同轴屏蔽电缆或泄漏电缆、 光缆 | | 数据、语音、图像、网络电视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系统共用槽盒时,光缆宜加 金属隔板分隔 |
|-
| 无线对讲系统 | 50Ω射频同轴屏蔽电缆或泄漏电缆、 光缆 | | 数字语音、数据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通信接入系统
|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 接收系统 | 75Ω射频同轴屏蔽电缆、光缆、非屏 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 | | 有线电视接收、卫星电视接收、 IP电视接收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与其他系统共用槽盒时,应 加金属隔板分隔 |
| colspan="2" | 光缆、铜缆
| 公共广播系统 | 非屏蔽或屏蔽多芯软线电缆、光缆 | | 公共广播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采用屏蔽电缆或光缆时,可 与有线电视系统共用槽盒且 加设金属隔板分隔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无源光网络、移动通信网络、<br />电话用户交换机中继等
| 会议系统 | 同轴屏蔽电缆、光缆、非屏蔽及屏蔽 多芯软线电缆或4对对绞电缆、供电  电缆 | | 多媒体信息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综合布线系统<br />
| 非涉密信息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光缆、非屏蔽或屏蔽对绞电缆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数据、语音、图像、网络电视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独立穿导管或共用槽盒
|-
| 涉密信息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光缆、非屏蔽或屏蔽对绞电缆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数据、语音、图像、网络电视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
| colspan="2" | 光缆、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br />非屏蔽及屏蔽多芯软线电缆、供电电缆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信息显示屏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可与综合布线系统<br />非涉密信息线缆共用<br />槽盒且可加设金属隔板分隔;<br />供电电缆应独立穿导管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时钟系统
| colspan="2" | 光缆、非屏蔽大对数电缆、<br />非屏蔽及屏蔽4对对绞电缆、供电电缆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时钟显示屏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colspan="2" | 50Ω射频同轴屏蔽电缆或泄漏电缆、光缆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数据、语音、图像、网络电视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系统共用<br />槽盒时,光缆宜加金属隔板分隔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无线对讲系统
| colspan="2" | 50Ω射频同轴屏蔽电缆或泄漏电缆、光缆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数字语音、数据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有线电视及卫星<br />电视接收系统
| colspan="2" | 75Ω射频同轴屏蔽电缆、<br />光缆、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有线电视接收、卫星电视接收、IP电视接收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与其他系统<br />共用槽盒时,应加金属隔板分隔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公共广播系统
| colspan="2" | <br />非屏蔽或屏蔽多芯软线电缆、光缆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公共广播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br />采用屏蔽电缆或光缆时,<br />可与有线电视系统共用槽盒<br />且加设金属隔板分隔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会议系统
| colspan="2" | 同轴屏蔽电缆、光缆、非屏蔽及屏蔽<br />多芯软线电缆或4对对绞电缆、供电电缆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多媒体信息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


续表26.1.7
续表26.1.7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布线类别 | | 弱电线路线缆 | 弱电业务应用 | 敷设方式 |
! colspan="2" | 布线类别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火灾自动报警 布线 | 报警传输线、报警总线、联动总线、 屏蔽或非屏蔽多芯电缆、供电电缆 |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水泵直接手 动控制、消防联动控制、消防设备 电源监控、防火门监控、可燃气体 探测、电气火灾监控 | 独立穿导管或槽盒,或共 用槽盒且加设金属隔板分隔 |
! 弱电线路线缆
| 消防专用电话 布线 | 非屏蔽或屏蔽电话线缆(数字或模 拟 ) | 消防专用电话 |
! 弱电业务应用
| 消防应急广播 布线 | 非屏蔽或屏蔽多芯软线电缆、光缆 | 消防应急广播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
! 敷设方式
|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 非屏蔽及屏蔽多芯软线电缆或4对对 绞电缆、光缆 | 建筑设备监控、建筑能效监管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或共用槽盒且加设金属隔板 分隔 |
|-
| 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 | | 光缆、同轴屏蔽电缆、非屏蔽或屏蔽 4对对绞电缆、屏蔽或非屏蔽多芯软线 电缆、供电电缆 | 安防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 口控制、电子巡查、求助对讲、停 车库管理、楼寓访客对讲 |
| rowspan="3"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应急防灾专用系统 | | 防火型各光缆、非屏蔽或屏蔽多芯软 线电缆、供电电缆 | 避难层的避难区域(间)专用数  字监控摄像的视频与音频、通信、 专用应急广播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
| 火灾自动报警布线
| 其他弱电设备 系统 | | 光缆、同轴屏蔽电缆、非屏蔽或屏蔽 4对对绞电缆、屏蔽或非屏蔽多芯软线 电缆、供电电缆 |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或共用槽盒且加设金属隔板 分隔 |
| 报警传输线、报警总线、联动总线、屏蔽或非屏蔽多芯电缆、供电电缆
|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水泵直接手动控制、消防联动控制、<br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防火门监控、可燃气体探测、电气火灾监控
| rowspan="2" | 独立穿导管或槽盒,或共用<br />槽盒且加设金属隔板分隔
|-
| 消防专用电话布线
| 非屏蔽或屏蔽电话线缆(数字或模拟)
| 消防专用电话
|-
| 消防应急广播布线
| 非屏蔽或屏蔽多芯软线电缆、光缆
| 消防应急广播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
| col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非屏蔽及屏蔽多芯软线电缆或4对对绞电缆、光缆
| 建筑设备监控、建筑能效监管
| rowspan="2"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br />或共用槽盒且加设金属隔板分隔
|-
| col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光缆、同轴屏蔽电缆、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屏蔽或非屏蔽多芯软线电缆、供电电缆
| 安防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br />求助对讲、停车库管理、楼寓访客对讲
|-
| col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应急防灾专用系统
| 防火型各光缆、非屏蔽或屏蔽多芯软线电缆、供电电缆
| 避难层的避难区域(间)专用数字监控摄像的视频与音频、<br />通信、专用应急广播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
|-
| col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其他弱电设备系统
| 光缆、同轴屏蔽电缆、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屏蔽或非屏蔽多芯软线电缆、供电电缆
|  
| 独立穿导管或独立槽盒,<br />或共用槽盒且加设金属隔板分隔
|}


注:1表中金属槽盒分隔是由金属槽盒内采用金属隔板永久分隔成两个或多个槽盒组成:
<small>注:1表中金属槽盒分隔是由金属槽盒内采用金属隔板永久分隔成两个或多个槽盒组成:


2 表中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中网络电视 (IPTV) 光缆、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可与综合布线非涉密信息线缆 共用槽盒;
2 表中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中网络电视 (IPTV) 光缆、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可与综合布线非涉密信息线缆 共用槽盒;


  3 未列出的其他弱电系统设备线缆可参照表中的布线类别,并按工程项目实际需求采用独立穿导管、在槽盒内敷设或槽盒加
  3 未列出的其他弱电系统设备线缆可参照表中的布线类别,并按工程项目实际需求采用独立穿导管、在槽盒内敷设或槽盒加设金属隔板敷设。</small>
 
设金属隔板敷设。


===26.2 园区综合管道===
===26.2 园区综合管道===
第12,032行: 第13,350行:
1 在下列敷设环境下宜采用塑料管道或复合材料管道:
1 在下列敷设环境下宜采用塑料管道或复合材料管道:


1) 管道的埋地深度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经常被水浸泡的 地段;
1) 管道的埋地深度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经常被水浸泡的地段;


2) 地下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2) 地下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第12,044行: 第13,362行:
2) 管道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大的地段;
2) 管道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大的地段;


3) 管道附挂在过河桥梁底部上或跨越沟渠或需要悬空布 382
3) 管道附挂在过河桥梁底部上或跨越沟渠或需要悬空布线的地段;
 
线的地段;


4) 管道受电磁场干扰影响、需加设屏蔽或需特殊防护措 施的地段;
4) 管道受电磁场干扰影响、需加设屏蔽或需特殊防护措 施的地段;
第12,071行: 第13,387行:


2 进入人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净 距不宜小于0.4m, 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 0.3m; 进入手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 宜小于0.2m;
2 进入人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净 距不宜小于0.4m, 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 0.3m; 进入手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 宜小于0.2m;
383


表26.2.8弱电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管径的配置
表26.2.8弱电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管径的配置


384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弱电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管径的配置.png|400px]]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下管道段落  系统管道名称 | | 管道根数(孔)容量及管道管径(mm) | | | | | | | | 备 注 |
| 主干管道 | | | | 支线管道 | | | |
| 主用管 | 备用管 | 塑料管  (公称 外径) | 钢导管 (公称口 径DN) | 主用管 | 备用管 | 塑料管  (公称外 径 ) | 钢导管  (公称口  径DN) |
| 公用电信网通信专用管道(含广电) | | ≥4 | ≥2 | ≥100 | ≥100 | 4 | 2 | ≥100 | ≥80 | 管内穿硅芯子管 |
| 弱 电 系 统 管 道 | 综合布线系统(语音/数据) | ≥2 | 1 | ≥100 | ≥100 | ≥1 | 1 | ≥100 | ≥80 | 管内穿硅芯子管 |
| 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设备) |
|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
|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系统 | ≥2 | 一 | ≥100 | ≥100 | ≥1 | 一 | ≥100 | ≥80 | 宜金属管且管内  穿硅芯子管 |
| 广播系统(含消防广播)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2 | 1 | ≥100 | ≥100 | ≥1 | 1 | ≥100 | ≥80 | 管内穿硅芯子管 |
|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
|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2 | 1 | ≥100 | ≥100 | ≥1 | 一 | ≥100 | ≥80 | 管内穿硅芯子管 |
| 安全防范系统 |
|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 弱电电源 | ≥1 | 一 | ≥100 | ≥80 | ≥1 | 一 | ≥75 | ≥65 | 宜金属管且管内  穿硅芯子管 |
 
注:1 本地市政通信管网引入园区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备间的公用电信网通信专用管道(含广电)宜不少于6根(含2根备用


)。
<small>注:1 本地市政通信管网引入园区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备间的公用电信网通信专用管道(含广电)宜不少于6根(含2根备用管)。


2 弱电系统布线主干管道分别由园区信息通信设备间(总配线间)、消防安保控制室(配线间)引出,经过人(手)孔及支线 管道后引至各个单体建筑。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的根数与管径规格应按园区弱电线路布线近期需求与远期的扩展设定。
2 弱电系统布线主干管道分别由园区信息通信设备间(总配线间)、消防安保控制室(配线间)引出,经过人(手)孔及支线 管道后引至各个单体建筑。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的根数与管径规格应按园区弱电线路布线近期需求与远期的扩展设定。
第12,108行: 第13,402行:
5 塑料管公称外径为50mm~75mm 时,壁厚度不宜小于4.0mm;100mm~110mm 时,壁厚度不宜小于4.5mm.
5 塑料管公称外径为50mm~75mm 时,壁厚度不宜小于4.0mm;100mm~110mm 时,壁厚度不宜小于4.5mm.


6 钢导管公称口径为 DN50~DN65/DN80~DN100/DN125~DN150 时,其管壁厚度宜分别对应不小于4.5mm/
6 钢导管公称口径为 DN50~DN65/DN80~DN100/DN125~DN150 时,其管壁厚度宜分别对应不小于4.5mm/5.0mm/5.5mm。
 
5.0mm/5.5mm。


7 管中内置多根子管的硅芯塑料管宜采用外/内径为40mm/32mm 或32mm/26mm, 壁厚度不宜小于3.0mm, 以增加大口径管 道中的利用率。
7 管中内置多根子管的硅芯塑料管宜采用外/内径为40mm/32mm 或32mm/26mm, 壁厚度不宜小于3.0mm, 以增加大口径管 道中的利用率。


8 表中未标出硬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多孔一体塑料管(栅格管、蜂窝管、梅花管等)规格管材。
8 表中未标出硬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多孔一体塑料管(栅格管、蜂窝管、梅花管等)规格管材。</small>
 
385


3 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 塑料管道下应做 基础层,管道上部应加敷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及管道外加设钢筋混 凝土外包封固定等措施;
3 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 塑料管道下应做 基础层,管道上部应加敷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及管道外加设钢筋混 凝土外包封固定等措施;
第12,122行: 第13,412行:
表26.2.10 地下综合管道顶部至绿化带或行道路面最小埋深 (单位:m)
表26.2.10 地下综合管道顶部至绿化带或行道路面最小埋深 (单位:m)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管道位置 管材类别 | 绿化带 | 人行道 | 车行道 | 轻轨电车道 |
|-
| 塑料管 | 0.5 | 0.7 | 0.8 | 1.0 |
! 管道位置\管材类别 !! 绿化带 !! 人行道 !! 车行道 !! 轻轨电车道
| 钢管 | 0.3 | 0.5 | 0.6 | 0.8 |
 
|-
| 塑料管 || 0.5 || 0.7 || 0.8 || 1.0
 
|-
| 钢管 || 0.3 || 0.5 || 0.6 || 0.8
 
|}


注:1 塑料管的最小埋深达不到本表内要求时,应采用热镀锌钢导管或钢筋混凝 土包封等保护措施;
<small>注:1 塑料管的最小埋深达不到本表内要求时,应采用热镀锌钢导管或钢筋混凝 土包封等保护措施;


2 管道最小埋深是指上层管道的顶面至绿化带地面或人行道路面的距离;
2 管道最小埋深是指上层管道的顶面至绿化带地面或人行道路面的距离;
第12,136行: 第13,433行:
4 地下综合管道敷设时应向人(手)孔放坡;管道坡度宜 为0.3%~0.4%,不得小于0.25%;当室外道路或地势已有坡 度时,可利用其地势获得坡度;
4 地下综合管道敷设时应向人(手)孔放坡;管道坡度宜 为0.3%~0.4%,不得小于0.25%;当室外道路或地势已有坡 度时,可利用其地势获得坡度;


5 地下综合管道中直线管道敷设的段长离两边人(手)孔 间距不宜超过120m, 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 形弯道。
5 地下综合管道中直线管道敷设的段长离两边人(手)孔 间距不宜超过120m, 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 形弯道。</small>


26.2.11 地下综合管道与通信设施或弱电设施之间衔接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26.2.11 地下综合管道与通信设施或弱电设施之间衔接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第12,146行: 第13,443行:
3 管道应与园区屋外各弱电线缆交接箱、分接箱、控制箱、 过路箱、立杆等引上管衔接;
3 管道应与园区屋外各弱电线缆交接箱、分接箱、控制箱、 过路箱、立杆等引上管衔接;


4 与室外弱电系统终端设备衔接的管道应采用不低于壁厚 2.0mm 的热浸镀锌钢导管或采用中型机械应力及以上的刚性塑
4 与室外弱电系统终端设备衔接的管道应采用不低于壁厚 2.0mm 的热浸镀锌钢导管或采用中型机械应力及以上的刚性塑料导管,导管埋地深度不宜低于0.7m, 引出地面时应采取防止 机械损伤的措施。
 
386
 
料导管,导管埋地深度不宜低于0.7m, 引出地面时应采取防止 机械损伤的措施。


26.2.12 人(手)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6.2.12 人(手)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2,180行: 第13,473行:
===26.3 园区配线设施===
===26.3 园区配线设施===


26.3.1 室外落地式线缆交接箱、配线箱及有源设备箱(柜)
26.3.1 室外落地式线缆交接箱、配线箱及有源设备箱(柜)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87
 
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线缆的交汇处或分支处;
1 应设置在线缆的交汇处或分支处;
第12,200行: 第13,489行:
2 底座基础顶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2 底座基础顶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3 底座的长度和宽度应大于所配置箱体底部的长度和宽度
3 底座的长度和宽度应大于所配置箱体底部的长度和宽度0.1m 及以上;
 
0.1m 及以上;


4 底座与管道、箱体间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4 底座与管道、箱体间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第12,219行: 第13,506行:


26.3.5 园区地下综合管道、电缆沟内线缆应满足防水、防雷 击、抗电磁干扰等基本要求,重要的信息通信、安防、消防等系 统主干线缆应具有防啮齿动物进入等要求。
26.3.5 园区地下综合管道、电缆沟内线缆应满足防水、防雷 击、抗电磁干扰等基本要求,重要的信息通信、安防、消防等系 统主干线缆应具有防啮齿动物进入等要求。
388


===26.4 建筑物引入管===
===26.4 建筑物引入管===
第12,234行: 第13,519行:
26.4.5 地下综合管道的引入管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热浸镀锌焊接 钢导管,其引人建筑物导管的点位数、导管根数、导管公称口径 的选择宜符合表26.4.5的规定。
26.4.5 地下综合管道的引入管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热浸镀锌焊接 钢导管,其引人建筑物导管的点位数、导管根数、导管公称口径 的选择宜符合表26.4.5的规定。


表26.4.5 引入建筑物弱电综合导管的点位数量、
表26.4.5 引入建筑物弱电综合导管的点位数量、导管根数、导管口径
 
导管根数、导管口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筑物 类型 | 引入建筑  弱电综合导管 的点位数量 | 通信专用导管 | | | 弱电系统导管 | | |
| 导管  根数 | 其中  备用 | 钢管  公称口径 DN(mm) | 管道  根数 | 其中  备用 | 钢导管 公称口径 DN(mm) |
| 多层建筑 | ≥1 | 5 | 1 | 40/50/80 | 2 | 1 | 40/50/80 |
| 高层建筑 | ≥1 | 5~6 | 1~2 | 90/100/  125 | 3~4 | 1~2 | 80/90/100 |
| 超高层及  250m以上建筑 | ≥2 | 6~9 | 2~3 | 90/100/  125 | 3~4 | 1~2 | 90/100/125 |
| 园区信息通信  机房建筑 | ≥1 | 6~12 | 2~3 | 90/100/  125 | 4~6 | 1~2 | 80/90/100 |
| 园区消防安防  控制机房建筑 | ≥1 | 8~12 | 3~6 | 90/100/  125 | 4~6 | 1~2 | 80/90/100 |


389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rowspan="2" | 建筑物类型
! rowspan="2" | 引入建筑弱电综合<br />导管的点位数量
! colspan="3" | 通信专用导管
! colspan="3" | 弱电系统导管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导管根数
| 其中备用
| 钢管公称<br />口径DN(mm)
| 管道根数
| 其中备用
| 钢导管公称<br />口径DN(mm)
|-
| 多层建筑
| ≥1
| 5
| 1
| 40/50/80
| 2
| 1
| 40/50/80
|-
| 高层建筑
| ≥1
| 5~6
| 1~2
| 90/100/125
| 3~4
| 1~2
| 80/90/100
|-
| 超高层及250m以上建筑
| ≥2
| 6~9
| 2~3
| 90/100/125
| 3~4
| 1~2
| 90/100/125
|-
| 园区信息通信机房建筑
| ≥1
| 6~12
| 2~3
| 90/100/125
| 4~6
| 1~2
| 80/90/100
|-
| 园区消防安防控制机房建筑
| ≥1
| 8~12
| 3~6
| 90/100/125
| 4~6
| 1~2
| 80/90/100
|}


续表26.4.5
续表26.4.5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color:#202122;"
| --- | ---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建筑物 类型 | 引入建筑  弱电综合导管 的点位数量 | 通信专用导管 | | | 弱电系统导管 | | |
! rowspan="2" | 建筑物类型
| 导管  根数 | 其中  备用 | 钢管  公称口径 DN(mm) | 管道  根数 | 其中  备用 | 钢导管 公称口径 DN(mm) |
! rowspan="2" | 引入建筑弱电综合<br />导管的点位数量
| 地下室连通的大型 及特大型建筑群 | ≥2 | 6~9 | 2~3 | 90/100/ 125 | 3~4 | 1~2 | 80/90/100 |
! colspan="3" | 通信专用导管
! colspan="3" | 弱电系统导管
|-
| 导管根数
| 其中备用
| 钢管公称<br />口径DN(mm)
| 管道根数
| 其中备用
| 钢导管公称<br />口径DN(mm)
|- style="font-weight:normal;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 地下室连通的大型<br />及特大型建筑群
| ≥2
| 6~9
| 2~3
| 90/100/125
| 3~4
| 1~2
| 80/90/100
|}


注:1 本表中引入建筑物弱电综合导管仅表示公称口径为 DN40~DN150 的圆形 管孔的钢导管,未包含公称外径为50mm~110mm 重型或超重型机械应力 的圆形管孔塑料管和复合管。
<small>注:1 本表中引入建筑物弱电综合导管仅表示公称口径为 DN40~DN150 的圆形 管孔的钢导管,未包含公称外径为50mm~110mm 重型或超重型机械应力 的圆形管孔塑料管和复合管。


2 公称口径为DN40 和DN50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3.5mm; 公称口径为 DN65~DN125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4.0mm。 公称口径为DN125 钢 导管的壁厚度应不小于4.5mm。
2 公称口径为DN40 和DN50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3.5mm; 公称口径为 DN65~DN125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4.0mm。 公称口径为DN125 钢 导管的壁厚度应不小于4.5mm。
第12,266行: 第13,615行:
4 地下室连通的大型建筑群可按具有301辆~1000辆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 建筑,具有大于1000辆以上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建筑可为特大型建 筑 群 。
4 地下室连通的大型建筑群可按具有301辆~1000辆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 建筑,具有大于1000辆以上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建筑可为特大型建 筑 群 。


5 通信专用导管的根数应考虑满足3家及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要。
5 通信专用导管的根数应考虑满足3家及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要。</small>


26.4.6 引入建筑物的综合导管可采用在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墙中 预留内嵌止水钢板引入方式,或可在钢筋混凝土墙上预留公称口 径150mm 及以上规格的金属厚壁止水钢套管群方式。
26.4.6 引入建筑物的综合导管可采用在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墙中 预留内嵌止水钢板引入方式,或可在钢筋混凝土墙上预留公称口 径150mm 及以上规格的金属厚壁止水钢套管群方式。
第12,275行: 第13,624行:


26.4.9 由室外地下直接引入防空地下室外墙的弱电综合管道应 采取防护密闭管穿墙措施,并应在出墙管道口的外侧设置弱电防 爆波井。
26.4.9 由室外地下直接引入防空地下室外墙的弱电综合管道应 采取防护密闭管穿墙措施,并应在出墙管道口的外侧设置弱电防 爆波井。
390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第12,302行: 第13,649行:
1 导管在地下室或潮湿场所明敷设时,应采用管壁厚度不 小于2.0mm 的热镀锌钢导管或采用防水型中型可弯曲金属 导管;
1 导管在地下室或潮湿场所明敷设时,应采用管壁厚度不 小于2.0mm 的热镀锌钢导管或采用防水型中型可弯曲金属 导管;


2 导管在建筑物闷顶中和在一层及以上楼板下顶棚内明敷 391
2 导管在建筑物闷顶中和在一层及以上楼板下顶棚内明敷设时,应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 的热镀锌钢导管或轻型可弯曲 金属导管;
 
设时,应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 的热镀锌钢导管或轻型可弯曲 金属导管;


3 槽盒可在楼板下顶棚内或梁下水平吊装,或采用托臂式 支架安装;
3 槽盒可在楼板下顶棚内或梁下水平吊装,或采用托臂式 支架安装;
第12,331行: 第13,676行:


2 同一根导管内敷设多根4对对绞电缆或多根4芯及以下 配线光缆或多根其他弱电线缆时,其管径截面积利用率不应大 于30%;
2 同一根导管内敷设多根4对对绞电缆或多根4芯及以下 配线光缆或多根其他弱电线缆时,其管径截面积利用率不应大 于30%;
392


3 同一根槽盒内可同时敷设多根电缆或光缆,其电缆槽盒 截面积利用率不应大于50%。
3 同一根槽盒内可同时敷设多根电缆或光缆,其电缆槽盒 截面积利用率不应大于50%。
第12,358行: 第13,701行:
3 多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 内明敷设时,宜采用槽盒或导管;
3 多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 内明敷设时,宜采用槽盒或导管;


4 高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 内明敷设时,宜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槽盒;当弱电间(电信 间)或弱电竖井面积较小时,可采用槽盒与导管相结合的配置 *方式;*
4 高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明敷设时,宜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槽盒;当弱电间(电信 间)或弱电竖井面积较小时,可采用槽盒与导管相结合的配置方式;
 
393


5 高度100m 以上的建筑物中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 (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应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竖向槽盒;
5 高度100m 以上的建筑物中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 (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应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竖向槽盒;
第12,379行: 第13,720行:


26.5.17 弱电配线管网明敷设穿越楼层(含避难层)防火墙、 防火分区的梁板墙、顶棚、屋顶板、弱电间(电信间)及弱电竖 井楼板与隔墙孔洞等建筑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6.5.17 弱电配线管网明敷设穿越楼层(含避难层)防火墙、 防火分区的梁板墙、顶棚、屋顶板、弱电间(电信间)及弱电竖 井楼板与隔墙孔洞等建筑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94


1 金属导管或槽盒穿越后,其孔隙应按照等同建筑构件耐 火等级的材料封堵;
1 金属导管或槽盒穿越后,其孔隙应按照等同建筑构件耐 火等级的材料封堵;
第12,403行: 第13,742行:


26.5.19 弱电配线管网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 动机、电力变压器、射频应用设备等电器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 的间距。弱电线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26.5. 19的 规 定 。
26.5.19 弱电配线管网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 动机、电力变压器、射频应用设备等电器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 的间距。弱电线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26.5. 19的 规 定 。
395


表26.5.19 弱电线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
表26.5.19 弱电线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类别 | 与弱电线缆接近状况 | 最 小 间 距 ( mm ) |
! 类别
| 380V电力电缆容量 <2kVA | 与线缆平行敷设 | 130 |
! 与弱电线缆接近状况
|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 70 |
! 最小间距 (mm)
| 双方都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 10① |
|-
| 380V电力电缆容量 2kVA~5kVA | 与线缆平行敷设 | 300 |
| rowspan="3" | 380V电力电缆容量 <2kVA
|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 150 |
| 与线缆平行敷设
| 双方都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 80 |
| 130
| 380V电力电缆容量 >5kVA | 与线缆平行敷设 | 600 |
|-
|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 300 |
|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 双方都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 150 |
| 70
|-
| 双方都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sup>②</sup>
| 10<sup>①</sup>
|-
| rowspan="3" | 380V电力电缆容量 2kVA~5kVA
| 与线缆平行敷设
| 300
|-
|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 150
|-
| 双方都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sup>②</sup>
| 80
|-
| rowspan="3" | 380V电力电缆容量 >5kVA
| 与线缆平行敷设
| 600
|-
|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 300
|-
| 双方都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sup>②</sup>
| 150
|}


注:①当380V 电力电缆小于2kVA, 且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小于 或等于10m, 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small>注:①当380V 电力电缆小于2kVA, 且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小于 或等于10m, 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②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个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 板隔开。
②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个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 板隔开。</small>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26.6.1 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设置信息通信接入、 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数字无线对讲、信息网络、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广播、建筑设备管理、火灾自动报警、公 共安全、弱电配套电源设备及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等设施,其管 槽敷设的方式宜符合本标准第26.1.7条的规定。
26.6.1 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设置信息通信接入、 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数字无线对讲、信息网络、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广播、建筑设备管理、火灾自动报警、公 共安全、弱电配套电源设备及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等设施,其管 槽敷设的方式宜符合本标准第26.1.7条的规定。
第12,433行: 第13,794行:
26.6.3 进线间、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选用通用 19in 标准网络及布线设备落地或挂墙机柜。
26.6.3 进线间、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选用通用 19in 标准网络及布线设备落地或挂墙机柜。


26.6.4 进线间、弱电间(电信间)、弱电竖井内配置布线系统
26.6.4 进线间、弱电间(电信间)、弱电竖井内配置布线系统设备或信息网络设施时,宜安放在通用19in 标准落地或挂墙机 柜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396
 
设备或信息网络设施时,宜安放在通用19in 标准落地或挂墙机 柜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落地或挂墙机柜的前门、后门(后板)及两侧板体应便 于设备安装维护时可拆卸与开启;
1 落地或挂墙机柜的前门、后门(后板)及两侧板体应便 于设备安装维护时可拆卸与开启;
第12,461行: 第13,818行:
26.6.8 应选择标准规格尺寸的金属箱体。当选择非标准的配线 箱、分接箱和过路箱时应采用金属钢板制作。
26.6.8 应选择标准规格尺寸的金属箱体。当选择非标准的配线 箱、分接箱和过路箱时应采用金属钢板制作。


26.6.9 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应根据用户信息点数量、引入线缆 (含预留长度)、用户终端线缆数量、业务需求选用,并应符合下
26.6.9 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应根据用户信息点数量、引入线缆 (含预留长度)、用户终端线缆数量、业务需求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97
 
列规定:


1 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安装位置,应便于光网络单元 (ONU) 光缆与设备电源线引入,并满足用户区域内移动终端设 备无线信号覆盖的需求;
1 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安装位置,应便于光网络单元 (ONU) 光缆与设备电源线引入,并满足用户区域内移动终端设 备无线信号覆盖的需求;
第12,477行: 第13,830行:
26.6.11 楼层管线在吊顶内敷设时,过路盒宜敷设在吊顶内且 盒口朝下;当楼层管线埋地敷设时,过路盒安装于墙上,底边距 地宜为300mm。
26.6.11 楼层管线在吊顶内敷设时,过路盒宜敷设在吊顶内且 盒口朝下;当楼层管线埋地敷设时,过路盒安装于墙上,底边距 地宜为300mm。


398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 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 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表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国家及省部级政府办公建筑


表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font-weight:bold;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用电负荷名称
! 负荷级别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1
| rowspan="2" | 国家级会堂、国宾馆、国家级国际会议中心
| 主会场、接见厅、宴会厅照明,电声、录像、计算机系统用电
| 一级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客梯、总值班室、会议室、主要办公室、档案室用电
| 一级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2
| rowspan="2" | 国家及省部级政府办公建筑
| 客梯、主要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档案室用电
| 一级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省部级行政办公建筑主要通道照明用电
| 二级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
| 国家及省部级数据中心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计算机系统用电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一级<sup>*</sup>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
| 国家及省部级防灾中心、电力调度中心、交通指挥中心
| 防灾、电力调度及交通指挥计算机系统用电
| 一级<sup>*</sup>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5
| rowspan="2" | 办公建筑
|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办公建筑主要通道照明和重要办公室用电
| 一级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一类高层办公建筑主要通道照明和重要办公室用电
| 二级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6
| rowspan="2" | 地、市级及以上气象台
| 气象业务用计算机系统用电
| 一级<sup>*</sup>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气象雷达、电报及传真收发设备、卫星云图接收机<br />及语言广播设备、气象绘图及预报照明用电
| 一级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
| 电信枢纽、卫星地面站
| 保证通信不中断的主要设备用电
| 一级<sup>*</sup>
|}


|  |  |  |  |
续表A
| --- | --- | --- | --- |
|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用电负荷名称 | 负荷级别 |
| 1 | 国家级会堂、 国宾馆、国家级 国际会议中心 | 主会场、接见厅、宴会厅照明,电声、录 像、计算机系统用电 | 一 级 |
| 客梯、总值班室、会议室、主要办公室、档 案室用电 | 一级 |
| 2 | 国家及省部级 政府办公建筑 | 客梯、主要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档 案室用电 | 一级 |
| 省部级行政办公建筑主要通道照明用电 | 二级 |
| 3 | 国家及省部级 数据中心 | 计算机系统用电 | 一级\* |
| 4 | 国家及省部级 防灾中心、电力  调度中心、交通 指挥中心 | 防灾、电力调度及交通指挥计算机系统用电 | 一级\* |
| 5 | 办公建筑 |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办公建筑主要通 道照明和重要办公室用电 | 一级 |
| 一类高层办公建筑主要通道照明和重要办公 室用电 | 二级 |
| 6 | 地、市级及以 上气象台 | 气象业务用计算机系统用电 | 一级\* |
| 气象雷达、电报及传真收发设备、卫星云图 接收机及语言广播设备、气象绘图及预报照明 用电 | 一级 |
| 7 | 电信枢纽、卫 星地面站 | 保证通信不中断的主要设备用电 | 一级\* |


399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style="font-weight:bold;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用电负荷名称
! 负荷级别
|-
| rowspan="3" | 8
| rowspan="3" | 电视台、广播电台
| 国家及省、市、自治区电视台、广播电台的计算机系统用电,<br />直接播出的电视演播厅、中心机房、录像室、微波设备及发射机房用电
| 一级*
|-
| 语音播音室、控制室的电力和照明用电
| 一级
|-
| 洗印室、电视电影室、审听室、通道照明用电
| 二级
|-
| rowspan="2" | 9
| rowspan="2" | 剧场
| 特大型、大型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br />舞台机械设备、电声设备、电视转播、显示屏和字幕系统用电
| 一级
|-
| 特大型、大型剧场的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用电
| 二级
|-
| rowspan="2" | 10
| rowspan="2" | 电影院
| 特大型电影院的消防用电和放映用电
| 一级
|-
| 特大型电影院放映厅照明、大型电影院的消防用电负荷、放映用电
| 二级
|-
| rowspan="3" | 11
| rowspan="3" | 会展建筑、博展建筑
| 特大型会展建筑的应急响应系统用电;珍贵展品展室照明及安全防范系统用电
| 一级<sup>*</sup>
|-
| 特大型会展建筑的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br />大型会展建筑的客梯用电;甲等、乙等展厅安全防范系统、备用照明用电
| 一级
|-
| 特大型会展建筑的展厅照明,主要展览、通风机、闸口机用电;<br />大型及中型会展建筑的展厅照明,主要展览、排污泵、生活水泵、<br />通风机、闸口机用电;中型会展建筑的客梯用电;小型会展建筑的主要展览、<br />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丙等展厅备用照明及展览用电
| 二级
|}


续表A
续表A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left;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用电负荷名称 | 负荷级别 |
! 序号
| 8 | 电视台、广播 电台 | 国家及省、市、自治区电视台、广播电台的 计算机系统用电,直接播出的电视演播厅、中 心机房、录像室、微波设备及发射机房用电 | 一级\* |
! 建筑物名称
| 语音播音室、控制室的电力和照明用电 | 一级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用电负荷名称
| 洗印室、电视电影室、审听室、通道照明 用电 | 二级 |
! 负荷级别
| 9 | 剧场 | 特大型、大型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 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电声设备、电视转 播、显示屏和字幕系统用电 | 一级 |
|-
| 特大型、大型剧场的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 用电 | 二级 |
| rowspan="2" | 12
| 10 | 电影院 | 特大型电影院的消防用电和放映用电 | 一级 |
| rowspan="2" | 图书馆
| 特大型电影院放映厅照明、大型电影院的消 防用电负荷、放映用电 | 二级 |
| style="text-align:left;" |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及重要图书馆的安防系统、图书检索用计算机系统用电
| 11 | 会展建筑、博 展建筑 | 特大型会展建筑的应急响应系统用电; 珍贵展品展室照明及安全防范系统用电 | 一级\* |
| 一级
| 特大型会展建筑的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用 电 ;  大型会展建筑的客梯用电;  甲等、乙等展厅安全防范系统、备用照明 用电 | 一级 |
|-
| 特大型会展建筑的展厅照明,主要展览、通 风机、闸口机用电;  大型及中型会展建筑的展厅照明,主要展  览、排污泵、生活水泵、通风机、闸口机用 电;中型会展建筑的客梯用电;  小型会展建筑的主要展览、客梯、排污泵、 生活水泵用电;  丙等展厅备用照明及展览用电 | 二级 |
| style="text-align:left;" |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阅览室及主要通道照明和珍本、善本书库照明及空调系统用电
 
| 二级
400
|-
 
| rowspan="2" | 13
续表A
| rowspan="2" | 体育建筑
 
| style="text-align:left;" | 特级体育建筑的主席台、贵宾室及其接待室、新闻发布厅等照明用电;<br />计时记分、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升旗控制等系统及其机房用电;<br />网络机房、固定通信机房、扩声及广播机房等的用电;电台和电视转播设备用电;<br />应急照明用电(含TV应急照明);消防和安防设备等的用电
| |  |  |  |
| 一级<sup>*</sup>
| --- | ---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用电负荷名称 | 负荷级别 |
| 特级体育建筑的临时医疗站、兴奋剂检查室、血样收集室等设备的用电;<br />VIP办公室、奖牌储存室、运动员及裁判员用房、包厢、观众席等照明用电;<br />场地照明用电;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售检票系统等用电;生活水泵、污水泵等用电;<br />直接影响比赛的空调系统、泳池水处理系统、冰场制冰系统等的用电;<br />甲级体育建筑的主席台、贵宾室及其接待室、新闻发布厅等照明用电;<br />计时记分、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升旗控制等系统及其机房用电;<br />网络机房、固定通信机房、扩声及广播机房等的用电;电台和电视转播设备用电;<br />场地照明用电;应急照明用电;消防和安防设备等的用电
| 12 | 图书馆 |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及重要图书馆的安防系 统、图书检索用计算机系统用电 | 一级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一级
|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阅览室及主要  通道照明和珍本、善本书库照明及空调系统 用电 | 二级 |
|}
| 13 | 体育建筑 | 特级体育建筑的主席台、贵宾室及其接待  室、新闻发布厅等照明用电;计时记分、现场 影像采集及回放、升旗控制等系统及其机房用 电;网络机房、固定通信机房、扩声及广播机 房等的用电;电台和电视转播设备用电;应急 照明用电(含TV应急照明);消防和安防设  备等的用电 | 一级\* |
| 特级体育建筑的临时医疗站、兴奋剂检查  室、血样收集室等设备的用电;VIP办公室、 奖牌储存室、运动员及裁判员用房、包厢、观 众席等照明用电;场地照明用电;建筑设备管 理系统、售检票系统等用电;生活水泵、污水 泵等用电;直接影响比赛的空调系统、泳池水 处理系统、冰场制冰系统等的用电;  甲级体育建筑的主席台、贵宾室及其接待  室、新闻发布厅等照明用电;计时记分、现场 影像采集及回放、升旗控制等系统及其机房用 电;网络机房、固定通信机房、扩声及广播机 房等的用电;电台和电视转播设备用电;场地 照明用电;应急照明用电;消防和安防设备等 的用电 | 一级 |
 
401
 
续表A
续表A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用电负荷名称 | 负荷级别 |
! 序号
| 13 | 体育建筑 | 特级体育建筑的普通办公用房、广场照明等 的用电 ;  甲级体育建筑的临时医疗站、兴奋剂检查  室、血样收集室等设备的用电;VIP办公室、 奖牌储存室、运动员及裁判员用房、包厢、观 众席等照明用电;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售检票 系统等用电;生活水泵、污水泵等用电;直接 影响比赛的空调系统、泳池水处理系统、冰场 制冰系统等的用电;  乙级及丙级体育建筑(含相同级别的学校风  雨操场)的主席台、贵宾室及其接待室、新闻  发布厅等照明用电;计时记分、现场影像采集  及回放、升旗控制等系统及其机房用电;网络  机房、固定通信机房、扩声及广播机房等的用  电;电台和电视转播设备用电;应急照明用  电;消防和安防设备等的用电;临时医疗站、  兴奋剂检查室、血样收集室等设备的用电;  VIP办公室、奖牌储存室、运动员及裁判员用  房、包厢、观众席等照明用电;场地照明用  电;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售检票系统等用电;  生活水泵、污水泵等用电 | 二级 |
! 建筑物名称
| 14 | 商场、百货商 店、超市 |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及超市的经营管理用计 算机系统用电 | 一级 |
! 用电负荷名称
|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超市营业厅、门厅 公共楼梯及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乘客电梯、自动 扶梯及空调用电 | 二级 |
! 负荷级别
| 15 | 金融建筑(银 行、金融中心、 证交中心) | 重要的计算机系统和安防系统用电;特级金 融设施用电 | 一级\* |
|-
| 大型银行营业厅备用照明用电;一级金融设 施用电 | 一级 |
| 13
| 中小型银行营业厅备用照明用电;二级金融 设施用电 | 二级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体育建筑
 
| 特级体育建筑的普通办公用房、广场照明等的用电;<br />甲级体育建筑的临时医疗站、兴奋剂检查室、血样收集室等设备的用电;<br />VIP办公室、奖牌储存室、运动员及裁判员用房、包厢、观众席等照明用电;<br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售检票系统等用电;生活水泵、污水泵等用电;<br />直接影响比赛的空调系统、泳池水处理系统、冰场制冰系统等的用电;<br />乙级及丙级体育建筑(含相同级别的学校风雨操场)的主席台、贵宾室及其接待室、新闻发布厅等照明用电;<br />计时记分、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升旗控制等系统及其机房用电;<br />网络机房、固定通信机房、扩声及广播机房等的用电;电台和电视转播设备用电;<br />应急照明用电;消防和安防设备等的用电;临时医疗站、兴奋剂检查室、血样收集室等设备的用电;<br />VIP办公室、奖牌储存室、运动员及裁判员用房、包厢、观众席等照明用电;场地照明用电;<br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售检票系统等用电;生活水泵、污水泵等用电
402
| 二级
|-
| rowspan="2" | 14
| row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商场、百货商店、超市
|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及超市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
| 一级
|-
|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超市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及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乘客电梯、自动扶梯及空调用电
| 二级
|-
| rowspan="3" | 15
| rowspan="3" style="text-align:center;" | 金融建筑<br />(银行、金融中心、证交中心)
| 重要的计算机系统和安防系统用电;特级金融设施用电
| 一级<sup>*</sup>
|-
| 大型银行营业厅备用照明用电;一级金融设施用电
| 一级
|-
| 中小型银行营业厅备用照明用电;二级金融设施用电
| 二级
|}


续表A
续表A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用电负荷名称 | 负荷级别 |
! 序号
| 16 | 民用机场 | 航空管制、导航、通信、气象、助航灯光系 统设施和台站用电;边防、海关的安全检查设 备用电;航班信息、显示及时钟系统用电;航 站楼、外航住机场办事处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 重要场所的用电 | 一级\* |
! 建筑物名称
|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中的公共区域照 明、电梯、送排风系统设备、排污泵、生活水 泵、行李处理系统用电;航站楼、外航住机场 航站楼办事处、机场宾馆内与机场航班信息相  关的系统用电、综合监控系统及其他信息系 统;站坪照明、站坪机务;飞行区内雨水泵站 等用电 | 一级 |
! 用电负荷名称
| 航站楼内除一级负荷以外的其他主要负荷, 包括公共场所空调系统设备、自动扶梯、自动 人行道用电;IV类及以下民用机场航站楼的公  共区域照明、电梯、送排风系统设备、排水 泵、生活水泵等用电 | 二级 |
! 负荷级别
| 17 | 铁路旅客车站 综合交通枢 纽站 | 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大型铁路旅客车站 及其他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中 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场所的用电 | 一级\* |
|-
| 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国境站和集大型铁路 旅客车站及其他车站等为一体的综合交通枢纽 站的旅客站房、站台、天桥、地道用电、防灾 报警设备用电;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国境站 的公共区域照明;售票系统设备、安防及安全 检查设备、通信系统用电 | 一级 |
| rowspan="3" | 16
| 大、中型铁路旅客车站、集铁路旅客车站  (中型)及其他车站等为一体的综合交通枢纽 站的旅客站房、站台、天桥、地道、防灾报警 设备用电;特大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国境站 的列车到发预告显示系统、旅客用电梯、自动 扶梯、国际换装设备、行包用电梯、皮带输送 机、送排风机、排污水设备用电;特大型铁路 旅客车站的冷热源设备用电;大、中型铁路旅 客车站的公共区域照明、管理用房照明及设备 用电;铁路旅客车站的驻站警务室用电 | 二级 |
| rowspan="3" | 民用机场
 
| 航空管制、导航、通信、气象、助航灯光系统设施和台站用电;<br />边防、海关的安全检查设备用电;航班信息、显示及时钟系统用电;<br />航站楼、外航住机场办事处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场所的用电
403
| 一级<sup>*</sup>
|-
|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中的公共区域照明、电梯、送排风系统设备、<br />排污泵、生活水泵、行李处理系统用电;航站楼、外航住机场航站楼办事处、<br />机场宾馆内与机场航班信息相关的系统用电、综合监控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br />站坪照明、站坪机务;飞行区内雨水泵站等用电
| 一级
|-
| 航站楼内除一级负荷以外的其他主要负荷,包括公共场所空调系统设备、<br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用电;IV类及以下民用机场航站楼的公共区域照明、<br />电梯、送排风系统设备、排水泵、生活水泵等用电
| 二级
|-
| rowspan="3" | 17
| rowspan="3" | 铁路旅客车站<br />综合交通枢纽站
| 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及其他车站等为一体<br />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场所的用电
| 一级<sup>*</sup>
|-
| 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国境站和集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及其他车站等为一体<br />的综合交通枢纽站的旅客站房、站台、天桥、地道用电、防灾报警设备用电;<br />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国境站的公共区域照明;售票系统设备、安防及安全检查设备、通信系统用电
| 一级
|-
| 大、中型铁路旅客车站、集铁路旅客车站(中型)及其他车站等为一体的<br />综合交通枢纽站的旅客站房、站台、天桥、地道、防灾报警设备用电;<br />特大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国境站的列车到发预告显示系统、旅客用电梯、<br />自动扶梯、国际换装设备、行包用电梯、皮带输送机、送排风机、排污水设备用电;<br />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冷热源设备用电;大、中型铁路旅客车站的公共区域照明、<br />管理用房照明及设备用电;铁路旅客车站的驻站警务室用电
| 二级
|}


续表A
续表A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用电负荷名称 | 负荷级别 |
! 序号
| 18 | 城市轨道交通 车站  磁浮列车站  地铁车站 | 专用通信系统设备、信号系统设备、环境与 设备监控系统设备、地铁变电所操作电源等车  站内不允许中断供电的其他重要场所的用电 | 一级\* |
! 建筑物名称
| 牵引设备用电负荷;自动售票系统设备用  电;车站中作为事故疏散用的自动扶梯、电动 屏蔽门(安全门)、防护门、防淹门、排水泵、 雨水泵用电;信息设备管理用房照明、公共区 域照明用电;地铁电力监控系统设备、综合监 控系统设备、门禁系统设备、安防设施及自动 售检票设备、站台门设备、地下站厅站台等公 共区照明、地下区间照明、供暖区的锅炉房设 备等用电 | 一级 |
! 用电负荷名称
| 非消防用电梯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地 上站厅站台等公共区照明、附属房间照明、普 通风机、排污泵用电;乘客信息系统、变电所 检修电源用电 | 二级 |
! 负荷级别
| 19 | 港口客运站 | 一级港口客运站的通信、监控系统设备、导 航设施用电 | 一级 |
|-
| 港口重要作业区、一级及二级客运站主要用 电负荷,包括公共区域照明、管理用房照明及 设备、电梯、送排风系统设备、排污水设备、 生活水泵用电 | 二级 |
| rowspan="3" | 18
| 20 | 汽车客运站 | 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主要用电负荷,包括 公共区域照明、管理用房照明及设备、电梯、 送排风系统设备、排污水设备、生活水泵用电 | 二级 |
| rowspan="3" |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br />磁浮列车站、地铁车站
| 21 | 旅游饭店 | 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经营及设备管理用 计算机系统用电 | 一级\* |
| 专用通信系统设备、信号系统设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br />地铁变电所操作电源等车站内不允许中断供电的其他重要场所的用电
| 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宴会厅、餐厅、厨 房、康乐设施用房、门厅及高级客房、主要通 道等场所的照明用电;厨房、排污泵、生活水 泵、主要客梯用电;计算机、电话、电声和录 像设备、新闻摄影用电 | 一级 |
| 一级<sup>*</sup>
 
|-
404
| 牵引设备用电负荷;自动售票系统设备用电;<br />车站中作为事故疏散用的自动扶梯、电动屏蔽门(安全门)、防护门、防淹门、排水泵、雨水泵用电;<br />信息设备管理用房照明、公共区域照明用电;<br />地铁电力监控系统设备、综合监控系统设备、门禁系统设备、安防设施及自动售检票设备、<br />站台门设备、地下站厅站台等公共区照明、地下区间照明、供暖区的锅炉房设备等用电
 
| 一级
|-
| 非消防用电梯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地上站厅站台等公共区照明、<br />附属房间照明、普通风机、排污泵用电;乘客信息系统、变电所检修电源用电
| 二级
|-
| rowspan="2" | 19
| rowspan="2" | 港口客运站
| 一级港口客运站的通信、监控系统设备、导航设施用电
| 一级
|-
| 港口重要作业区、一级及二级客运站主要用电负荷,包括公共区域照明、<br />管理用房照明及设备、电梯、送排风系统设备、排污水设备、生活水泵用电
| 二级
|-
| 20
| 汽车客运站
| 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主要用电负荷,包括公共区域照明、管理用房照明<br />及设备、电梯、送排风系统设备、排污水设备、生活水泵用电
| 二级
|-
| rowspan="2" | 21
| rowspan="2" | 旅游饭店
| 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经营及设备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
| 一级<sup>*</sup>
|-
| 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宴会厅、餐厅、厨房、康乐设施用房、门厅及高级客房、主要通道等场所的照明用电;<br />厨房、排污泵、生活水泵、主要客梯用电;计算机、电话、电声和录像设备、新闻摄影用电
| 一级
|}
续表A
续表A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用电负荷名称 | 负荷级别 |
! 序号
| 21 | 旅游饭店 | 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宴会厅、餐厅、厨房、康 乐设施用房、门厅及高级客房、主要通道等场 所的照明用电;厨房、排污泵、生活水泵、主  要客梯用电;计算机、电话、电声和录像设 备、新闻摄影用电 | 二级 |
! 建筑物名称
| 22 | 科研院所及教 育建筑 |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用电;对供电连续性要 求很高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用电 | 一级\* |
! 用电负荷名称
|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用电;对供电连续性要 求较高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用电;学校特大型会 堂主要通道照明用电 | 一级 |
! 负荷级别
| 对供电连续性要求较高的其他实验室用电; 学校大型会堂主要通道照明、乙等会堂舞台照 明及电声设备用电;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等 主要通道照明用电;学校食堂冷库及厨房主要  设备用电以及主要操作间、备餐间照明用电 | 二级 |
|-
| 23 | 三级、二级 医院 | 急诊抢救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产房、烧  伤病房、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血液透析 室、手术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 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场所中涉及患者生命 安全的设备及其照明用电;大型生化仪器、重 症呼吸道感染区的通风系统用电 | 一级\* |
| 21
| 急诊抢救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产房、烧  伤病房、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血液透析 室、手术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 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场所中的除一级负荷 中特别重要负荷外的其他用电;  下列场所的诊疗设备及照明用电:急诊诊  室、急诊观察室及处置室、分娩室、婴儿室、 内镜检查室、影像科、放射治疗室、核医学室 等;高压氧舱、血库及配血室、培养箱、恒温 箱用电;病理科的取材室、制片室、镜检室设 备用电;计算机网络系统用电;门诊部、医技 部及住院部30%的走道照明用电;配电室照  明用电;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真空泵、压缩 机、制氧机及其控制与报警系统设备用电 | 一级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旅游饭店
 
| 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宴会厅、餐厅、厨房、康乐设施用房、门厅及高级客房、主要通道等场所的照明用电;<br />厨房、排污泵、生活水泵、主要客梯用电;计算机、电话、电声和录像设备、新闻摄影用电
405
| 二级
|-
| rowspan="3" | 22
| rowspan="3" | 科研院所及教育建筑
|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用电;对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用电
| 一级*
|-
|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用电;对供电连续性要求较高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用电;<br />学校特大型会堂主要通道照明用电
| 一级
|-
| 对供电连续性要求较高的其他实验室用电;<br />学校大型会堂主要通道照明、乙等会堂舞台照明及电声设备用电;<br />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等主要通道照明用电;<br />学校食堂冷库及厨房主要设备用电以及主要操作间、备餐间照明用电
| 二级
|-
| rowspan="2" | 23
| rowspan="2" | 三级、二级医院
| 急诊抢救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产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br />血液透析室、手术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br />场所中涉及患者生命安全的设备及其照明用电;大型生化仪器、重症呼吸道感染区的通风系统用电
| 一级*
|-
| 急诊抢救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产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br />血液透析室、手术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场所中的<br />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的其他用电;下列场所的诊疗设备及照明用电:急诊诊室、<br />急诊观察室及处置室、分娩室、婴儿室、内镜检查室、影像科、放射治疗室、核医学室等;<br />高压氧舱、血库及配血室、培养箱、恒温箱用电;病理科的取材室、制片室、镜检室设备用电;<br />计算机网络系统用电;门诊部、医技部及住院部30%的走道照明用电;配电室照明用电;<br />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真空泵、压缩机、制氧机及其控制与报警系统设备用电
| 一级
|}


续表A
续表A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用电负荷名称 | 负荷级别 |
! 序号
| 23 | 三级、二级 医院 | 电子显微镜、影像科诊断设备用电;肢体伤 残康复病房照明用电;中心(消毒)供应室、  空气净化机组用电;贵重药品冷库、太平柜用 电;客梯、生活水泵、采暖锅炉及换热站等的 用电 | 二级 |
! 建筑物名称
| 24 | 一级医院 | 急诊室用电 | 二级 |
! 用电负荷名称
| 25 | 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一类高层住宅的航空  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用电 | 一级 |
! 负荷级别
|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二类高  层住宅的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 梯、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 | 二级 |
|-
| 26 | 一类高层民用 建筑 | 消防用电;值班照明;警卫照明;障碍照明 用电;主要业务和计算机系统用电;安防系统 用电;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客梯用电;排 水泵;生活水泵用电 | 一级 |
| 23
| 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用电 | 二级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三级、二级医院
| 27 | 二类高层民用 建筑 | 消防用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用电;客 梯用电;排水泵、生活水泵用电 | 二级 |
| 电子显微镜、影像科诊断设备用电;肢体伤残康复病房照明用电;<br />中心(消毒)供应室、空气净化机组用电;贵重药品冷库、太平柜用电;<br />客梯、生活水泵、采暖锅炉及换热站等的用电
| 28 | 建筑高度大于 150m的超高层 公共建筑 | 消防用电 | 一级\* |
| 二级
| 29 | 体育场(馆) 及游泳馆 | 特级体育场(馆)及游泳馆的应急照明 | 一级\* |
|-
| 甲级体育场(馆)及游泳馆的应急照明 | 一级 |
| 24
| 30 | 剧场 | 特大型、大型剧场的消防用电 | 一级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一级医院
| 中小型剧场消防用电 | 二级 |
| 急诊室用电
 
| 二级
406
|-
| rowspan="2" | 25
| row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一类高层住宅的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br />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
| 一级
|-
|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二类高层住宅的走道照明、<br />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
| 二级
|-
| rowspan="2" | 26
| row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消防用电;值班照明;警卫照明;障碍照明用电;主要业务和计算机系统用电;<br />安防系统用电;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客梯用电;排水泵;生活水泵用电
| 一级
|-
| 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用电
| 二级
|-
| 27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 消防用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用电;客梯用电;排水泵、生活水泵用电
| 二级
|-
| 28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超高层公共建筑
| 消防用电
| 一级<sup>*</sup>
|-
| rowspan="2" | 29
| row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体育场(馆)及游泳馆
| 特级体育场(馆)及游泳馆的应急照明
| 一级<sup>*</sup>
|-
| 甲级体育场(馆)及游泳馆的应急照明
| 一级
|-
| rowspan="2" | 30
| row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剧场
| 特大型、大型剧场的消防用电
| 一级
|-
| 中小型剧场消防用电
| 二级
|}


续表A
续表A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 ---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EAECF0;"
|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用电负荷名称 | 负荷级别 |
! 序号
| 31 | 交通建筑 | 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备用电 | 一级\* |
! 建筑物名称
|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 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  市轨道交通车站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 站、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站以及具有一级耐火等 级的交通建筑的消防用电;地铁消防水泵及消 防水管电保温设备、防排烟风机及各类防火排 烟阀、防火(卷帘)门、消防疏散用自动扶  梯、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设备及发生火 灾或其他灾害时仍需使用的设备用电;I、Ⅱ 类飞机库的消防用电;I类汽车库的消防用电 及其机械停车设备、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 口的升降梯用电;一类、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 | 一级 |
! 用电负荷名称
| Ⅲ类以下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城市 轨道交通地面站、地上站、港口客运站、汽车 客运站及其他交通建筑等的消防用电;Ⅲ类飞 机库的消防用电;Ⅱ、Ⅲ类汽车库和I类修车 库的消防用电及其机械停车设备、采用升降梯 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三类隧道的消 防用电 | 二级 |
! 负荷级别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3" | 31
| rowspan="3" | 交通建筑
| 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用电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一级*
|-
|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br />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br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站以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的消防用电;<br />地铁消防水泵及消防水管电保温设备、防排烟风机及各类防火排烟阀、<br />防火(卷帘)门、消防疏散用自动扶梯、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设备及<br />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时仍需使用的设备用电;I、Ⅱ类飞机库的消防用电;<br />I类汽车库的消防用电及其机械停车设备、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一类、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一级
|-
| Ⅲ类以下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站、地上站、<br />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及其他交通建筑等的消防用电;Ⅲ类飞机库的消防用电;<br />Ⅱ、Ⅲ类汽车库和I类修车库的消防用电及其机械停车设备、<br />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二级
|}


注:1 负荷分级表中“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small>注:1 负荷分级表中“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 当本表序号1~25中的各类建筑物与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用电负荷级别 以及消防用电负荷级别不相同时,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2 当本表序号1~25中的各类建筑物与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用电负荷级别 以及消防用电负荷级别不相同时,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3 本表中未列出的负荷分级可结合各类民用建筑的实际情况,根据本标准第
3 本表中未列出的负荷分级可结合各类民用建筑的实际情况,根据本标准第3.2.1条的负荷分级原则参照本表确定。</small>
 
3.2.1条的负荷分级原则参照本表确定。
 
407


附 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 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附 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 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按下式计算:
B.1.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按下式计算:


N₁=KNgA 。 (B.1.1)
N₁=KN<sub>g</sub>A  (B.1.1)


式中 N₁——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式中 N₁——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第12,639行: 第14,204行:
K——校正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取1,在下列情况下取下 列数值: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取2;金属屋面的 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 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 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 建筑物取1.5;
K——校正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取1,在下列情况下取下 列数值: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取2;金属屋面的 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 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 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 建筑物取1.5;


N—— 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km² · a)], 按公式 (B.1.2) 确定;
N<sub>g</sub>—— 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km² · a)], 按公式 (B.1.2) 确定;


A——与建筑物截收相同雷击次数的等效面积 (km²), 按公式 (B.1.3-2) 、 公 式 (B.1.3-3) 确定。
A<sub>e</sub>——与建筑物截收相同雷击次数的等效面积 (km²), 按公式 (B.1.3-2) 、 公 式 (B.1.3-3) 确定。


B.1.2 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按下式计算:
B.1.2 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按下式计算:


N=0.024Td3 (B.1.2)
<math>N_\mathrm{g}=0.024T_\mathrm{d}^{1.3}</math>    (B.1.2)


式中:Ta——年平均雷暴日(d/a)。
式中:T<sub>d</sub>——年平均雷暴日(d/a)。


B.1.3 建筑物等效面积A&为其实际平面积向外扩大后的面积,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B.1.3 建筑物等效面积A&为其实际平面积向外扩大后的面积,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2,653行: 第14,218行:
1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其每边的扩大宽度和等效 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1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其每边的扩大宽度和等效 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D=√H(200-H)* (B.1.3-1)
<math>D=\sqrt{H(200-H)}</math>    (B.1.3-1)
 
408
 
Ae=[LW+2(L+W)×√H(200-H)


+πH(200-H)]×10-6 (B.1.3-2)
<math>A_{\mathrm{e}}=\begin{bmatrix}LW+2(L+W)\times\sqrt{H(200-H)}+\pi H(200-H)\end{bmatrix}\times10^{-6}</math>      (B.1.3-2)


式中: D——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 (m);
式中: D——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 (m);
第12,665行: 第14,226行:
L 、W 、H—— 建筑物的长、宽、高 (m)。
L 、W 、H—— 建筑物的长、宽、高 (m)。


建筑物平面积扩大后的等效面积A。为 图B.1.3 中的虚线所 包围的面积。
建筑物平面积扩大后的等效面积A。为 图B.1.3中的虚线所包围的面积。


2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D 应按等于建筑物的高度H 计算。建筑物的等效面积应按下式 计算:
2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D 应按等于建筑物的高度H 计算。建筑物的等效面积应按下式 计算:


A =[LW+2H(L+W)+πH²]·10-⁶(B.1.3-3)
A<sub>e</sub>=[LW+2H(L+W)+πH²]·10-⁶   (B.1.3-3)


3 当建筑物各部位的高度不同时,应沿建筑物周边逐点算 出最大扩大宽度,其等效面积A&应按每点最大扩大宽度外端的 连接线所包围的面积计算。
3 当建筑物各部位的高度不同时,应沿建筑物周边逐点算 出最大扩大宽度,其等效面积A&应按每点最大扩大宽度外端的 连接线所包围的面积计算。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B.1.3建筑物的等效面积.png|400px]]


图B.1.3 建筑物的等效面积


πH(200-H)/4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 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H(200-H)
B.2.1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w
<math>N_2=N_\mathrm{g}\bullet A_\mathrm{e}^{\prime}=(0.024\bullet T_\mathrm{d}^{1.3})\bullet(A_\mathrm{el}^{\prime}+A_\mathrm{e2}^{\prime})</math>(B.2.1)


*WH200m*
式中:N₂——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H(200-H)
N<sub>g</sub>——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 (km²·a)];


*H200-Hh* 扩大宽度
T<sub>d</sub>——年平均雷暴日 (d/a);


L√H200-H)
<math>A_{\mathrm{e1}}^{\prime}</math>—— 电 源 线 缆 入 户 设 施 的 截 收 面 积 (km²), 见 表B.2.1;


*√H(200-H)*
<math>A_{\mathrm{e2}}^{\prime}</math>—— 信 号 线 缆 入 户 设 施 的 截 收 面 积 (km²), 见 表B.2.1。


L
表B.2.1 入户设施的截收面积
 
图B.1.3 建筑物的等效面积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 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B.2.1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 class="wikitable"


409
|-
! 线路类型 !! 有效截收面积A。(km²)


N₂=Ng·A=(0.024·Td³)·(A1+A′a)(B.2.1)
|-
| 低压架空电源电缆 || 2000×L×10⁻⁶


式中:N₂——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
| 高压架空电源电缆(至现场变电所) || 500×L×10⁻⁶


N——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 (km²·a)];
|-
| 低压埋地电源电缆 || 2×ds×L×10⁻⁶


Ta——年平均雷暴日 (d/a);
|-
| 高压埋地电源电缆(至现场变电所) || 0.1×dg×L×10⁻⁶


Ae—— 电 源 线 缆 入 户 设 施 的 截 收 面 积 (km²), 见 表B.2.1;
|-
| 架空信号线 || 2000×L×10⁻⁶


A2—— 信 号 线 缆 入 户 设 施 的 截 收 面 积 (km²), 见 表B.2.1。
|-
| 埋地信号线 || 2×ds×L×10⁻⁶


表B.2.1 入户设施的截收面积
|-
| 无金属铠装或带金属芯线的光纤电缆 || 0


| |  |
|}
| --- | --- |
| 线路类型 | 有效截收面积A。(km²) |
| 低压架空电源电缆 | 2000×L×10-6 |
| 高压架空电源电缆(至现场变电所) | 500×L×10-6 |
| 低压埋地电源电缆 | 2×ds×L×10-6 |
| 高压埋地电源电缆(至现场变电所) | 0.1×dg×L×10-6 |
| 架空信号线 | 2000XL×10-6 |
| 埋地信号线 | 2×ds×L×10-6 |
| 无金属铠装或带金属芯线的光纤电缆 | 0 |


注:1 L 为线路从所考虑建筑物至网络的第一个分支点或相邻建筑物的长度,单 位为m, 最大值为1000m, 当 L 未知时,应采用L=1000m;
<small>注:1 L 为线路从所考虑建筑物至网络的第一个分支点或相邻建筑物的长度,单 位为m, 最大值为1000m, 当 L 未知时,应采用L=1000m;


2 d.表示埋地引入线缆计算截收面积时的等效宽度,单位为m, 其数值等于 土壤电阻率,最大值取500m。
2 d.表示埋地引入线缆计算截收面积时的等效宽度,单位为m, 其数值等于 土壤电阻率,最大值取500m。</small>


B.2.2 建筑物及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B.2.2 建筑物及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第12,742行: 第14,300行:
B.2.3 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引起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损坏的 可接受的最大年均雷击次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B.2.3 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引起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损坏的 可接受的最大年均雷击次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10
Ne=5.8×10<sup>-1.5</sup>/C     (B.2.3-1)
 
Ne=5.8×10-1.5/C
 
C=C+C₂+C₃+C₄+C₅+C₆
 
(B.2.3-1)


((B.2.3-2)
C=C+C₂+C₃+C₄+C₅+C₆    (B.2.3-2)


式中:N——可接受的最大年均雷击次数(次/a);
式中:N<sub>c</sub>——可接受的最大年均雷击次数(次/a);


C—— 各类因子之和;
C—— 各类因子之和;


C₁——信息系统所在建筑物材料结构因子;当建筑物屋 顶和主体结构均为金属材料时,C 取0 .5;当建筑 物屋顶和主体结构均为钢筋混凝土材料时, C₁
C₁——信息系统所在建筑物材料结构因子;当建筑物屋 顶和主体结构均为金属材料时,C₁ 取0 .5;当建筑 物屋顶和主体结构均为钢筋混凝土材料时, C₁ 取1.0;当建筑物为砖混结构时, C₁ 取1 . 5;当建筑 物为砖木结构时C₁ 取2.0;当建筑物为木结构时, C₁ 取 2 . 5 ;
 
1.0;当建筑物为砖混结构时, C₁ 取1 . 5;当建筑 物为砖木结构时C₁ 取2.0;当建筑物为木结构时, C₁ 取 2 . 5 ;


C₂——信息系统重要程度因子;等电位联结和接地以及 屏蔽措施较完善的设备,C₂ 取2.5;使用架空线缆 的设备,C₂ 取1.0;集成化程度较高的低电压微电 流 的 设 备 ,C₂ 取 3 . 0 ;
C₂——信息系统重要程度因子;等电位联结和接地以及 屏蔽措施较完善的设备,C₂ 取2.5;使用架空线缆 的设备,C₂ 取1.0;集成化程度较高的低电压微电 流 的 设 备 ,C₂ 取 3 . 0 ;
第12,764行: 第14,314行:
C₃——电子信息系统设备耐冲击类型和抗冲击过电压能 力因子;一般时C₃ 取0 . 5;较弱时C₃ 取1 . 0;相 当弱时C₃ 取3.0;
C₃——电子信息系统设备耐冲击类型和抗冲击过电压能 力因子;一般时C₃ 取0 . 5;较弱时C₃ 取1 . 0;相 当弱时C₃ 取3.0;


注:一般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 要求和试验》GB/T16935.1-2008 中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设备,且采取了 较完善的等电位联结、接地、线缆屏蔽措施;较弱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 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GB/T 16935.1-2008中 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的设备,但使用架空线缆,因而风险大;相当弱指设 备集成化程度很高,通过低电压、微电流进行逻辑运算的计算机或通信 设备。
<small>注:一般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 要求和试验》GB/T16935.1-2008 中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设备,且采取了 较完善的等电位联结、接地、线缆屏蔽措施;较弱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 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GB/T 16935.1-2008中 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的设备,但使用架空线缆,因而风险大;相当弱指设 备集成化程度很高,通过低电压、微电流进行逻辑运算的计算机或通信 设备。</small>


C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 (LPZ) 的 因 子,设备在LPZ2 或更高层雷击防护区内时, C₄ 取0.5;设备在LPZ1 区内时,C 取1 .0;设备在 LPZOg区内时,C₄ 取1.5~2.0;
C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 (LPZ) 的 因 子,设备在LPZ2 或更高层雷击防护区内时, C₄ 取0.5;设备在LPZ1 区内时,C 取1 .0;设备在 LPZOg区内时,C₄ 取1.5~2.0;


C₅——电子信息系统发生雷击事故的后果因子,信息系 统业务中断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时, C₅ 取 0 . 5 ; 信
C₅——电子信息系统发生雷击事故的后果因子,信息系 统业务中断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时, C₅ 取 0 . 5 ; 信 息系统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中断,但在中断后无严重 后果时,C₅ 取1.0;信息系统业务不允许中断,中 断后会产生严重后果时,C₅ 取1.5~2.0;


411
C₆——区域雷暴等级因子;少雷区, C₆ 取0 .8;多雷区,C₆取1;高雷区, C₆ 取1 .2;强雷区, C₆ 取1.4。


系统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中断,但在中断后无严重 后果时,C₅ 取1.0;信息系统业务不允许中断,中 断后会产生严重后果时,C₅ 取1.5~2.0;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C₆——区域雷暴等级因子;少雷区, C₆ 取0 .8;多雷区,
本标准第12.10.2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的尺寸 规定的(图C-1 、图 C-2)。


C₆取1;高雷区, C₆ 取1 .2;强雷区, C₆ 取1.4。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C-1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各区域范围cm.png|400px]]


412
图C-1 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各区域范围 (cm)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small>注:所定尺寸已计入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small>


本标准第12.10.2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的尺寸 规定的(图C-1 、图 C-2)。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C-2无淋浴盆或淋浴器场所中各区域0区和1区的范围cm.png|400px]]


图C-2 无淋浴盆或淋浴器场所中各区域0区和1区的范围 (cm)


<small>注:所定尺寸已计人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small>


(a)浴盆侧视图 (b)浴盆俯视图
0区:指浴盆或淋浴盆的内部;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0区 的高度为10cm。


1区:由已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围绕浴 盆或淋浴盆的周围垂直面所限定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 是从距离固定在墙壁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所限定区域。


2区:由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相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由1区 边界线出的垂直面与相距该边界线60cm 平行于该垂直面的界面 两者之间所形成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是没有2区的, 但1区被扩大为距固定在墙上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c)淋浴盆侧视图 (d)淋浴盆俯视图(有固定隔墙和围 绕隔墙的最小半径距离)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图C-1 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各区域范围 (cm)
本标准第12.10.11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划分的尺寸规定的(图D-1~图D-3)


注:所定尺寸已计入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1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png|400px]]


413
图 D1 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


<small>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small>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2地面上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png|400px]]


225
图 D-2 地面上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


<small>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small>


0区:指水池的内部,包括水池墙壁上或地面上的凹入部 分 ; 洗 脚 池 内 部 ; 喷 水 柱 或 人 工 瀑 布 内 部 及 其 底 下 的 空 间 。


120 二 伸臂范围 的半径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3具有至少高2.5m固定隔板的区域尺寸示例-俯视图.png|400px]]


1区
图 D-3 具有至少高2 . 5m 固定隔板的区域尺寸示例(俯视图)


固定的隔墙
1区:0区边界;距离水池边缘2m 的垂直平面;预计有人 的地面或表面;高出预计有人的地面或表面2.5m 的水平面。


0 区 回
当游泳池设有跳台、跳板、起跳台、坡道或其他预计有人的 部位时,1区包括:距跳台、跳板、起跳台、坡道或其他部分周 围1.5m 的垂直平面;高出预计有人的最高表面2.5m 的水平面。


5
2区:1区外垂直面和与此垂直面相距1.5m 的平行平面之 间;预计有人的地面或表面;高出预计有人的最高表面2.5m 的 水 平 面 。


(a)淋浴间侧视图 (b)淋浴间侧视图(有固定隔墙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和隔墙以上最小半径距离)
本标准第12.10.11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二个区域划分 的尺寸规定的(图E)


0区:指水池、水盆或喷水柱、人工瀑布的内部及其底下 空 间 。


1区:距离0区外界或水池边缘2m 垂直平面;预计有人占 用的表面和高出地面或表面2.5m 的水平面。


(c) 淋浴头安装在不同位置的俯视图
1区域包括槽周围1.5m 的垂直平面和预计有人占用的最高 表面以上2.5m 的水平面所限制的区域。


120
喷水池没有2区。


0区和1区
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区域范围划分见图E。


最小半径距离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E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png|400px]]


固定的隔墙
图E 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


(d)淋浴间俯视图(有固定隔墙和围绕隔墙的最小半径距离)
== 附 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图C-2 无淋浴盆或淋浴器场所中各区域0区和1区的范围 (cm)
F.0.1 厅堂声压级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注:所定尺寸已计人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
<math>L_\mathrm{p}=L_\mathrm{w}+10\mathrm{lg}\left(\frac{Q}{4\pi r^2}+\frac{4}{R}\right)^*</math>(F.0.1-1)


0区:指浴盆或淋浴盆的内部;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0区 的高度为10cm。
L<sub>w</sub>=10lgW<sub>a</sub>+120  (F.0.1-2)


414
<math>R=S\overline{x}/(1-\overline{x})</math>  (F.0.1-3)


1区:由已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围绕浴 盆或淋浴盆的周围垂直面所限定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 是从距离固定在墙壁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所限定区域。
式中:L<sub>p</sub>——室内距声源为r 的某点声压级 (dB);


2区:由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相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由1区 边界线出的垂直面与相距该边界线60cm 平行于该垂直面的界面 两者之间所形成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是没有2区的, 但1区被扩大为距固定在墙上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L<sub>w</sub>——声源的功率级 (dB);


415
R——房 间 常 数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W<sub>a</sub>—— 声源声功率 (W);


本标准第12.10.11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划分
r—— 声源距测点的距离 (m);


的尺寸规定的(图D-1~图D-3)
S——室内总表面积 ();


1.5m
<math>\overline{x}</math>——平均吸声系数;


L.5m
Q——声源的指向性因数,参见表F.0.1。


2.5m
<small>注:\*仅适用于室内声场分布均匀的情况。</small>


2区 1区
表F.0.1 声源的指向性因数


2.5m
{| class="wikitable"


1区 0区
|-
! 声源位置 !! Q


2区
|-
| 房间中或舞台中 || 1


|-
| 靠一边墙 || 2


|-
| 靠一墙角 || 4


0区
|-
| 在三面交角上 || 8


1.5m
|}


2.0m
F.0.2 1


15m 2.0m
扬声器声压及功率计算 扬声器声场的声压级Lp:


图 D1 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
<math>L_\mathrm{p}=L_\mathrm{w}+10\mathrm{lg}\left(\frac{QD^2(\theta)}{4\pi r^2}+\frac{4}{R}\right)</math>(F.0.2-1)


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
<math>L_{\mathrm{w}}=10\mathrm{lg}W_{\mathrm{E}}-10\mathrm{lg}Q+L_{\mathrm{s}}+11</math>  (F.0.2-2)


2.5m
式中:L<sub>w</sub>——扬声器的声级功率 (dB);


2.5m
W<sub>E</sub>——输入扬声器的电功率 (W);


25m
L<sub>s</sub>—— 扬声器特性灵敏度级 (dB);


2.5m
D(θ)—— 扬声器θ方向的指向性系数;


Q——扬声器指向性因数;


r—— 测点到扬声器的距离 (m);


1.5m
R——房间常数。


2.0m
2 扬声器最远供声距离rm:


1区
r<sub>m</sub>≤3r<sub>e</sub>    (F.0.2-3)


<math>r_\mathrm{c}=0.14D(\theta)\sqrt{QR}</math>    (F.0.2-4)


式中:r<sub>e</sub>——临界距离 (m);


1.5m
Q——扬声器指向性因数;


2.0m 1.5m
R——房间常数;


2区
D(θ)— 扬声器θ方向的指向性系数。


2区
F.0.3 扬声器所需功率应按下式计算:


2.0m
<math>10\mathrm{lg}W_\mathrm{E}=L_\mathrm{p}-L_s+20\mathrm{lg}r</math>  (F.0.3)


1.5m
式中:L<sub>p</sub>——根据需要所选定的最大声压级 (dB);


图 D-2 地面上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
L<sub>s</sub>——扬声器特性灵敏度级 (dB);


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
W<sub>E</sub>——扬声器的电功率 (W);


0区:指水池的内部,包括水池墙壁上或地面上的凹入部 分 ; 洗 脚 池 内 部 ; 喷 水 柱 或 人 工 瀑 布 内 部 及 其 底 下 的 空 间
r— 测点到扬声器的距离 (m)


416


1 5mi 2.0m
== 附 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 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洗脚池
G.0.1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设计值可参考表G.0.1。


0
表G.0.1 混响时间推荐值


{| class="wikitable"


|-


区域之外
! 厅堂用途 !! 混响时间(s) !! 厅堂用途 !! 混响时间(s)


|-


| 电影院、会议厅 || 1.0~1.2 || 电影同期录音摄影棚 || 0.8~0.9


2区半径距离
|-


1区半径距离
| 立体声宽银幕电影院 || 0.8~1.0 || 语言录音(播音) || 0.4~0.5


1区
|-


2区
| 演讲、戏剧、话剧 || 1.0~1.4 || 音乐录音(播音) || 1.2~1.5


|-


| 歌剧、音乐厅 || 1.5~1.8 || 电话会议、同声传译室 || ~0.4


2.0m 1.5m
|-


0 分
| 多功能厅、排练室 || 1.3~1.5 || 多功能体育馆 || <2


|-


| 声乐、器乐练习室 || 0.3~0.45 || 电视、演播室、室内音乐 || 0.8~1


0区
|}


G.0.2 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的线路缆线 规格可按下式计算:


<math>q=0.035\frac{L\cdot W}{
\begin{bmatrix}
n-(1-n)\bullet U^2
\end{bmatrix}}</math>(G.0.2)


S
式中:q——缆线截面积 (mm²);


图 D-3 具有至少高2 . 5m 固定隔板的区域尺寸示例(俯视图)
L——从功率放大器到扬声器的缆线长度 (m);
 
1区:0区边界;距离水池边缘2m 的垂直平面;预计有人 的地面或表面;高出预计有人的地面或表面2.5m 的水平面。
 
当游泳池设有跳台、跳板、起跳台、坡道或其他预计有人的 部位时,1区包括:距跳台、跳板、起跳台、坡道或其他部分周 围1.5m 的垂直平面;高出预计有人的最高表面2.5m 的水平面。
 
2区:1区外垂直面和与此垂直面相距1.5m 的平行平面之 间;预计有人的地面或表面;高出预计有人的最高表面2.5m 的 水 平 面 。
 
417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本标准第12.10.11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二个区域划分 的尺寸规定的(图E)。
 
0区:指水池、水盆或喷水柱、人工瀑布的内部及其底下 空 间 。
 
1区:距离0区外界或水池边缘2m 垂直平面;预计有人占 用的表面和高出地面或表面2.5m 的水平面。
 
1区域包括槽周围1.5m 的垂直平面和预计有人占用的最高 表面以上2.5m 的水平面所限制的区域。
 
喷水池没有2区。
 
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区域范围划分见图E。
 
2.5m
 
=25mi
 
三2.5mi
 
三2.5m
 
 
 
2.0m 2.0m 2.0m 2.0m
 
0区喷水池(喷泉)的水池, 瀑布和水占有的空间
 
喷水柱和瀑布底下按0区考虑 1区
 
水池
 
2.0m
 
土壤
 
水池
 
图E 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
 
418
 
附 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F.0.1 厅堂声压级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F.0.1-1)
 
Lw=10lgW.+120
 
(F.0.1-2)
 
(F.0.1-3)
 
R=Sx/(1-x)
 
式中:Lp——室内距声源为r 的某点声压级 (dB);
 
Lw——声源的功率级 (dB);
 
R——房 间 常 数 ;
 
W—— 声源声功率 (W);
 
r—— 声源距测点的距离 (m);
 
S——室内总表面积 (m²);
 
x——平均吸声系数;
 
Q——声源的指向性因数,参见表F.0.1。 注:\*仅适用于室内声场分布均匀的情况。
 
表F.0.1 声源的指向性因数
 
|  |  |
| --- | --- |
| 声 源 位 置 | Q |
| 房间中或舞台中 | 1 |
| 靠一边墙 | 2 |
| 靠一墙角 | 4 |
| 在三面交角上 | 8 |
 
F.0.2 1
 
扬声器声压及功率计算 扬声器声场的声压级Lp:
 
 
 
(F.0.2-1)
 
419
 
Lw=10lgWE-10lgQ+L,+11 式中:Lw——扬声器的声级功率 (dB);
 
WE——输入扬声器的电功率 (W);
 
L,—— 扬声器特性灵敏度级 (dB);
 
D(θ)—— 扬声器θ方向的指向性系数;
 
Q——扬声器指向性因数;
 
r—— 测点到扬声器的距离 (m);
 
R——房间常数。
 
2 扬声器最远供声距离rm:
 
rm≤3re
 
r.=0.14D(θ)√QR
 
式中:re——临界距离 (m);
 
Q——扬声器指向性因数;
 
R——房间常数;
 
D(θ)— 扬声器θ方向的指向性系数。
 
F.0.3 扬声器所需功率应按下式计算:
 
10lgWE=Lp-L,+20lgr
 
式中:Lp——根据需要所选定的最大声压级 (dB);
 
L,——扬声器特性灵敏度级 (dB);
 
WE——扬声器的电功率 (W);
 
r— 测点到扬声器的距离 (m)。
 
(F.0.2-2)
 
(F.0.2-3)
 
(F.0.2-4)
 
(F.0.3)
 
420
 
附 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 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G.0.1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设计值可参考表G.0.1。
 
表G.0.1 混响时间推荐值
 
|  |  |  |  |
| --- | --- | --- | --- |
| 厅堂用途 | 混响时间(s) | 厅堂用途 | 混响时间(s) |
| 电影院、会议厅 | 1.0~1.2 | 电影同期录音摄影棚 | 0.8~0.9 |
| 立体声宽银幕电影院 | 0.8~1.0 | 语言录音(播音) | 0.4~0.5 |
| 演讲、戏剧、话剧 | 1.0~1.4 | 音乐录音(播音) | 1.2~1.5 |
| 歌剧、音乐厅 | 1.5~1.8 | 电话会议、同声传译室 | ~0.4 |
| 多功能厅、排练室 | 1.3~1.5 | 多功能体育馆 | <2 |
| 声乐、器乐练习室 | 0.3~0.45 | 电视、演播室、室内音乐 | 0.8~1 |
 
G.0.2 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的线路缆线 规格可按下式计算:
 
(G.0.2)
 
式中:q——缆线截面积 (mm²);


L——从功率放大器到扬声器的缆线长度 (m);
W——输入到扬声器的电功率 (W);


W——输入到扬声器的电功率 (W); U——扩音机的输出电压 (V);
U——扩音机的输出电压 (V);


n——缆线上的电压降,用功率放大器输出电压百分率表 示 ( % ) 。
n——缆线上的电压降,用功率放大器输出电压百分率表 示 ( % ) 。


421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13,156行: 第14,564行: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422
===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13,182行: 第14,588行:
1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1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11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
11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062
 
50062


12 《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
12 《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
第13,206行: 第14,610行:
2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2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22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范》GB/T
22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范》GB/T50356
 
50356


2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423


24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
24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
第13,234行: 第14,634行:
3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泵的特殊要求》 GB 4706.66
3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泵的特殊要求》 GB 4706.66


34 《额定电压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 一般要求》GB/T 5013.1
34 《额定电压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5013.1


35 《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 用灯具》GB7000.218
35 《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 用灯具》GB7000.218
第13,253行: 第14,653行:


43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GB/T 16895.21-2011
43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GB/T 16895.21-2011
424


44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 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T 16895.30
44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 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T 16895.30
第13,296行: 第14,694行:
63 《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 10796
63 《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 10796


425
64 《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第3部分:总体要求》 DL/T860.3
 
64 《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第3部分:总体要求》 DL/T
 
860.3


65 《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
65 《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


426


[[Category:国家标准]]
[[Category:国家标准]]
任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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