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欣欣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无编辑摘要 标签:移动版编辑 移动版网页编辑 |
标签:移动版编辑 移动版网页编辑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12个中间版本) | |||
第1行: | 第1行: | ||
{{国标文件|国标文件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 {{国标文件|国标文件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 ||
== 标准状态 == | |||
<br> | |||
当前标准:GB51348-2019 | |||
发布日期:2019-11-22 | |||
实施日期:2020-08-01 | |||
==1 总 则== | ==1 总 则== | ||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 便,制定本标准。 |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 便,制定本标准。 | ||
1.0.2 |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 ||
1.0.3 |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 ||
1.0.4 |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 ||
1.0.5 |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合理采用分布式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 ||
1.0.6 |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亦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且满足工程需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 ||
1.0.7 |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 ||
1.0.8 |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 术语和缩略语== | ||
===2.1 术 语=== | ===2.1 术 语=== | ||
第26行: | 第32行: | ||
2.1.1 备用电源 standby power supply | 2.1.1 备用电源 standby power supply | ||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照明系统所需的电源 。 | |||
2.1.2 应急电源 emergency power supply(EP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 2.1.2 应急电源 emergency power supply(EPS) | ||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 |||
2.1.3 不间断电源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UPS) | 2.1.3 不间断电源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UPS) | ||
第42行: | 第50行: | ||
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总接地端子与接地极或 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 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总接地端子与接地极或 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 ||
2.1.6 保护接地导体 (PE) 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 | 2.1.6 保护接地导体 (PE) 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 | ||
用于保护接地的导体。 | |||
2.1.8 中性导体 (N) neutral conductor 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 | 2.1.7 保护联结导体 protective bonding conductor | ||
用于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 | |||
2.1.8 中性导体 (N) neutral conductor | |||
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 | |||
2.1.9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PEN) | 2.1.9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PEN) | ||
第56行: | 第70行: | ||
与总接地母线(端子)、接地极或接地网直接连接的保护导体。 | 与总接地母线(端子)、接地极或接地网直接连接的保护导体。 | ||
2.1.11 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 总接地母线 main earthing busbar | 2.1.11 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 | ||
总接地母线 main earthing busbar | |||
电气装置接地配置的一部分,并能用于与多个接地用的导体 实行电气连接的端子或总母线。 | 电气装置接地配置的一部分,并能用于与多个接地用的导体 实行电气连接的端子或总母线。 | ||
第76行: | 第92行: | ||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 ||
2.1.16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用电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 2.1.16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 ||
用电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 |||
2.1.17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 | 2.1.17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 | ||
第94行: | 第112行: | ||
为了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对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 的供电进行通、断或转换的电器。 | 为了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对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 的供电进行通、断或转换的电器。 | ||
2.1.21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ground fault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 2.1.21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ground fault | ||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 |||
2.1.22 接地配置 earthing arrangement;grounding | 2.1.22 接地配置 earthing 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ment | ||
接地系统 earthing system | 接地系统 earthing system | ||
系统、装置和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称为接地配置,也称为接地系统。 | |||
2.1.23 接地极 earth electrode;ground electrode | 2.1.23 接地极 earth electrode;ground electrode | ||
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 。 | |||
2.1.24 接地网 earth-electrode network;ground-electrode network | |||
接地配置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 | |||
2.1.25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 2.1.25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 ||
第114行: | 第136行: | ||
2.1.26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devic | 2.1.26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devic | ||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和 。 | |||
2.1.27 雷电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 2.1.27 雷电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 ||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 |||
2.1.28 雷 击 电 磁 脉 冲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 (LEMP) | 2.1.28 雷 击 电 磁 脉 冲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 (LEMP) | ||
第124行: | 第146行: | ||
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 | 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 | ||
2.1.29 雷电防护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 2.1.29 雷电防护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 ||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 |||
2.1.30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 2.1.30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 ||
第140行: | 第164行: | ||
2.1.33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 2.1.33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 ||
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防护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 |||
2.1.34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 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 | 2.1.34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 | ||
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 | |||
2.1.35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characteristic | 2.1.35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characteristic | ||
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频响应。 | |||
2.1.36 传声增益 sound transmission gain | 2.1.36 传声增益 sound transmission gain | ||
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的差值。 | |||
2.1.37 声场不均匀度 sound field nonuniformity | 2.1.37 声场不均匀度 sound field nonuniformity | ||
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大值和极小值的差值,以dB表示。 | |||
2.1.38 楼宇自动化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 | 2.1.38 楼宇自动化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 | ||
将建筑物(群) | 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等机电设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通常为分散控 制、集中监视与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亦称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 ||
2.1.39 分布式计算机系统 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DCS) | 2.1.39 分布式计算机系统 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DCS) | ||
由多台分散安装在现场的计算机实现分布式检测与控制,然后经互联网络构成一个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分布式计算机系统是 多种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新形式,其核心是集中管理与分散控制。 | |||
2.1.40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 field bus control system(FCS) | 2.1.40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 field bus control system(FCS) | ||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 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它将 |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 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它将 现场各控制器及仪表设备互连,构成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将控制功能彻底下放到现场。 | ||
2.1.41 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 cabling system | |||
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由支持信息电子设备相连的各种缆线、跳线、插接软线和连接器件组成,能满足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 等信息传输要求的系统。 | |||
2.1.42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 |||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 |||
2.1.43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2.1.43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
第187行: | 第212行: | ||
2.1.45 电磁辐射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 2.1.45 电磁辐射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 ||
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式在空间传播。 | |||
2.1.46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 2.1.46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 ||
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以减弱变化的电磁场透入给定区域的屏蔽。 | |||
2.1.47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 2.1.47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 ||
由计算机、有/ |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 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 理的人机系统。 | ||
2.1.48 以太网供电 power over ethernet(POE) | 2.1.48 以太网供电 power over ethernet(POE) | ||
以太网供电是指在现有的以太网布线基础架构不做任何改动的情况下,为一些基于 IP 的终端,传输数据信号的同时,还能为此类设备供电的技术。简称为POE。 | |||
2.1.49 冗余磁盘阵列 redundant arrays of independent disks (RAID) | 2.1.49 冗余磁盘阵列 redundant arrays of independent disks (RAID) | ||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 是一种把多块独立的硬盘( |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 是一种把多块独立的硬盘(物理硬盘)按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硬盘组(逻辑硬盘),从而提供比单个硬盘更高的存储性能和提供数据备份技术。 | ||
==2.2 缩 略 语== | === 2.2 缩 略 语 === | ||
AI(Analog Input) 模拟量输入(模入) | AI(Analog Input) 模拟量输入(模入) | ||
第233行: | 第258行: | ||
FD(Floor Distributor)楼层配线设备 | FD(Floor Distributor)楼层配线设备 | ||
ISDN(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 | ISDN(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 综合业务数字网 | ||
I/O(Input/Output) 输入/输出 | I/O(Input/Output) 输入/输出 | ||
第243行: | 第268行: | ||
NTU(Network Terminal Unit) 网络终端设备 | NTU(Network Terminal Unit) 网络终端设备 | ||
PLC(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 PLC(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 | ||
PSTN(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 公用电话网 | |||
RAM(Random Access Memory) 随机读写存储器 | |||
ROM(Read Only Memory) 只读存储器 | ROM(Read Only Memory) 只读存储器 | ||
SAS(Security Protection &.Alarm System)安全防范系统 SPD(Surge Protect Device)电涌保护器 | SAS(Security Protection &.Alarm System)安全防范系统 | ||
SPD(Surge Protect Device)电涌保护器 | |||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 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 |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 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 | ||
第263行: | 第292行: | ||
===3.1 一 般 规 定=== | ===3.1 一 般 规 定=== | ||
3.1.1 | 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 | ||
3.1.2 | 3.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 ||
3.1.3 | 3.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简单可靠,减少电能损耗,便于维护管理,并在满足现有使用要求的同时,适度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 | ||
3.1.4 | 3.1.4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
3.2.1 | 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 ||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 ||
第281行: | 第310行: | ||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 ||
3) |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
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 |||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 ||
第291行: | 第320行: | ||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 ||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 | |||
3.2.2 | 3.2.2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或场所的主要用电负荷级别,可按本标准附录A 选定。 | ||
3.2.3 150m | 3.2.3 150m 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 ||
3.2.4 | 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 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二级负荷。 | ||
3.2.5 | 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不低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 | ||
3.2.6 | 3.2.6 住宅小区的给水泵房、供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 | ||
3.2.7 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 | 3.2.7 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候车大厅及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 ||
3.2.8 | 3.2.8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 ||
3.2.9 | 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 1 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 ||
2 | 2 应急电源供电回路应自成系统,且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回路; | ||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 ||
4 | 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 ||
5 | 5 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末端配电箱切换开关上端口宜设置电源监测和故障报警。 | ||
3.2.10 | 3.2.10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规定者除外。 | ||
3.2.11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3.2.11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 或 | 1 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 或 10kV 双回线路供电;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 一 回35kV 、20kV 或10kV 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 ||
2 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0kV 或 | 2 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0kV 或 10kV 电源供电时,二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 ||
3 | 3 当建筑物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时,二级负荷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 ||
4 对于冷水机组(包括其附属设备) | 4 对于冷水机组(包括其附属设备)等季节性负荷为二级负荷时,可由一台专用变压器供电; | ||
5 | 5 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的照明系统,其负荷等级可定为二级负荷。 | ||
3.2.12 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 3.2.12 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 ||
3.2.13 | 3.2.13 互为备用工作制的生活水泵、排污泵为一级或二级负荷时,可由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 泵和备用泵供电。 | ||
3.2.14 | 3.2.14 对于不允许电源瞬时中断的负荷,应设置UPS不间断 电源装置供电。 |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 ||
3.3.1 当供电电压为35kV | 3.3.1 当供电电压为35kV 且负荷集中、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符合要求、无其他高压用电设备、经济性合理时,可直接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 ||
3.3.2 | 3.3.2 同时供电的双重电源供配电系统中,其中一个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 ||
3.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 3.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 ||
第353行: | 第382行: | ||
3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 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 3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 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 ||
4 | 4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的外部只有一 回电源不能满足用电要求。 | ||
3.3.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 3.3.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 ||
第361行: | 第390行: | ||
3.3.6 采 用 3 5kV 、20kV 或 1 0kV 双重电源供电的民用建筑, 其高压侧宜由单母线分段组成供配电系统,两段母线间宜设联络 开关。 | 3.3.6 采 用 3 5kV 、20kV 或 1 0kV 双重电源供电的民用建筑, 其高压侧宜由单母线分段组成供配电系统,两段母线间宜设联络 开关。 | ||
3.3.7 3 5kV、20kV 或 1 0kV 供配电系统中,同 | 3.3.7 3 5kV、20kV 或 1 0kV 供配电系统中,同 一电压等级的 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系统不宜多于三级。 | ||
3.3.8 公共建筑内的35kV 、20kV 或 1 0kV | 3.3.8 公共建筑内的35kV 、20kV 或 1 0kV 供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 ||
3.3.9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 3.3.9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 ||
第397行: | 第426行: | ||
3.3.14 居住建筑住户内的用电设备与商业网点、配套设施及公 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应分别设置用电计量。建筑内的各个不同功能 分区、不同业态、不同类别的用电宜根据使用及管理需要分别设 置电能计量。 | 3.3.14 居住建筑住户内的用电设备与商业网点、配套设施及公 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应分别设置用电计量。建筑内的各个不同功能 分区、不同业态、不同类别的用电宜根据使用及管理需要分别设 置电能计量。 |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 ||
3.4.1 当用电设备的安装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或变压器安装容 量在160kVA 及以上时,宜以20kV 或 1 0kV 供电;当用电设备 总容量在250kW 以下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 以下时,可 由低压380V/220V 供电。 | 3.4.1 当用电设备的安装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或变压器安装容 量在160kVA 及以上时,宜以20kV 或 1 0kV 供电;当用电设备 总容量在250kW 以下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 以下时,可 由低压380V/220V 供电。 | ||
第435行: | 第464行: | ||
3.4.8 对于谐波电流较大的非线性负荷,宜采用有源滤波器进 行谐波治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 3.4.8 对于谐波电流较大的非线性负荷,宜采用有源滤波器进 行谐波治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当预期非线性负荷容量较大时,应在变电所预留装设滤波器的安装位置; | ||
2 | 2 当预期用电设备产生较大谐波时,宜在其配电箱处设置滤波器; | ||
3 当采用树干式配电时,宜在设备安装处设置滤波器;当 采用放射式配电时,可在变压器二次母线处设置滤波器。 | 3 当采用树干式配电时,宜在设备安装处设置滤波器;当 采用放射式配电时,可在变压器二次母线处设置滤波器。 | ||
第443行: | 第472行: | ||
3.4.9 容量较大、较稳定运行的非线性用电设备、频谱特征较 为单一时,宜采用并联无源滤波器,并宜在谐波源处就地装设。 | 3.4.9 容量较大、较稳定运行的非线性用电设备、频谱特征较 为单一时,宜采用并联无源滤波器,并宜在谐波源处就地装设。 | ||
3.4.10 | 3.4.10 容量较大、频谱特征复杂的谐波源,宜采用无源滤波器与有源滤波器混合装设的方式。 | ||
3.4.11 谐波含量较高且容量较大的低压用电设备,宜采用单独的配电回路供电。 | 3.4.11 谐波含量较高且容量较大的低压用电设备,宜采用单独的配电回路供电。 | ||
第459行: | 第488行: | ||
3.5.2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 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 3.5.2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 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 ||
3.5.3 | 3.5.3 当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切除的非消防负荷时,应按未切除的非消防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总负荷。否则,计算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容量。 | ||
3.5.4 | 3.5.4 建筑物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应按共用的消防用电设备、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所有与其关联的 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之和确定。 | ||
3.5.5 自备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 3.5.5 自备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第467行: | 第496行: | ||
1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时,应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选择自备应急 发电机容量; | 1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时,应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选择自备应急 发电机容量; | ||
2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为同时使用的消防负荷及火灾时不允 | 2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为同时使用的消防负荷及火灾时不允 许中断供电的非消防负荷供电时,应按两者的计算负荷之和,选择应急发电机容量; | ||
3 | 3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时,计算容量应按消防状态与非消防状态对第二电源需求的较大值,选择自备应急发电 机容量。 | ||
3.5.6 | 3.5.6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可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宜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 ||
===3.6 无 功 补 偿=== | ===3.6 无 功 补 偿=== | ||
3.6.1 35kV | 3.6.1 35kV 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变电所内集中设置。有高压负荷时宜考虑高压无功补偿。 | ||
3.6.2 | 3.6.2 当民用建筑内设有多个变电所时,宜在各个变电所内的变压器低压侧设置无功补偿。 | ||
3.6.3 | 3.6.3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 ||
3.6.4 变电所计量点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 3.6.4 变电所计量点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 ||
3.6.5 | 3.6.5 在受谐波影响较大的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 | ||
3.6.6 | 3.6.6 民用建筑内的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成套无功补偿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 ||
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 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 ||
第491行: | 第520行: | ||
2 避免在轻载下电压过高,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时; | 2 避免在轻载下电压过高,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时; | ||
3 | 3 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 ||
==4 变 电 所== | ==4 变 电 所== | ||
第501行: | 第530行: | ||
4.1.2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 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 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 4.1.2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 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 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 ||
4.1.3 | 4.1.3 变电所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规定。 | ||
4.1.4 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5kV~110kV 变电站设计规范》 GB 50059、《3~110kV 高压 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的规定。 | 4.1.4 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5kV~110kV 变电站设计规范》 GB 50059、《3~110kV 高压 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的规定。 | ||
第525行: | 第554行: | ||
4.2.2 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 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降低湿度及增设 机械通风等。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 积水从其他渠道浸泡变电所的措施。 | 4.2.2 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 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降低湿度及增设 机械通风等。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 积水从其他渠道浸泡变电所的措施。 | ||
4.2.3 | 4.2.3 民用建筑宜按不同业态和功能分区设置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宜分散设置;超高层建筑的变电所 宜分设在地下室、裙房、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
4.3.1 | 4.3.1 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负荷情况和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型变压器。 | ||
4.3.2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 4.3.2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当有一级和二级负荷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当一台变压器停运 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满足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要求。 | ||
4.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 4.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 ||
第539行: | 第568行: | ||
2 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 | 2 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 | ||
3 | 3 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超过Yyn0 结线组别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可设置 单相变压器;只有单相负荷且容量不是很大时,也可设置单相变 压 器 ; | ||
4 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 | 4 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 | ||
第545行: | 第574行: | ||
5 当220V/380V 电源系统为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的IT 接地形式,且无中性线 (N) 时,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 5 当220V/380V 电源系统为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的IT 接地形式,且无中性线 (N) 时,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 ||
4.3.4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1 | 4.3.4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1 结线组别的变压器 。 | ||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 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 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 ||
第551行: | 第580行: | ||
4.3.6 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室外的变电所,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措施。 | 4.3.6 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室外的变电所,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措施。 | ||
4.3.7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 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 于2000kVA, 当仅有一台时,不宜大于1250kVA; 预装式变电 站变压器容量采用干式变压器时不宜大于800kVA, | 4.3.7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 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 于2000kVA, 当仅有一台时,不宜大于1250kVA; 预装式变电 站变压器容量采用干式变压器时不宜大于800kVA, 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不宜大于630kVA。 |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
4.4.1 变电所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及0 .4kV | 4.4.1 变电所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及0 .4kV 侧的母线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 ||
4.4.2 35kV 及出线回路较多的20kV 或10kV | 4.4.2 35kV 及出线回路较多的20kV 或10kV 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35kV 、20kV 或 1 0kV 变电所,35kV 侧 及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的20kV 或 1 0kV 母线分段处,宜装设与电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20kV 或 1 0kV 侧无继 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的母线分段处,可装设负荷开关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 ||
4.4.3 20kV 或 1 0kV | 4.4.3 20kV 或 1 0kV 变电所,当供电容量较小、出线回路数少、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变电所20kV 或 1 0kV 电源 进线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 ||
4.4.4 采用电压为35kV 、20kV 或 1 0kV 固定式配电装置时, 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电可能的电 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开关。 | 4.4.4 采用电压为35kV 、20kV 或 1 0kV 固定式配电装置时, 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电可能的电 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开关。 | ||
4.4.5 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 | 4.4.5 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 应装设与该回路开关有机械联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带电指示灯或电压监视器。 | ||
4.4.6 两个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 器,当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断路器的电源侧应装设隔 离开关。 | 4.4.6 两个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 器,当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断路器的电源侧应装设隔 离开关。 | ||
第573行: | 第602行: | ||
2 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且两 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出线断路器能有效保护变压器 和线路时,分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 | 2 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且两 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出线断路器能有效保护变压器 和线路时,分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 | ||
3 分变电所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1250kVA | 3 分变电所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1250kVA 时,其高压侧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小于或等于1000kVA 时,其高压侧 进线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电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此 时应将变压器温度信号上传。 | ||
4.4.8 35kV 、20kV 或 | 4.4.8 35kV 、20kV 或 10kV 并联电力电容器组的主开关,应 选用适合35kV 、20kV 或 10kV 并联电力电容器组操作的断路 器。有自动投切功能时应采用35kV、20kV 或10kV 高压真空接 触器进行投切控制。 | ||
4.4.9 35kV 、20kV 或 | 4.4.9 35kV 、20kV 或 10kV 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电器。 | ||
4.4.10 用电单位的35kV 、20kV 或10kV 电源进线处,应根据 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 感 器 。 | 4.4.10 用电单位的35kV 、20kV 或10kV 电源进线处,应根据 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 感 器 。 | ||
4.4.11 当35kV 、20kV 或 1 0kV | 4.4.11 当35kV 、20kV 或 1 0kV 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装设过电压吸收装置。 | ||
4.4.12 对于电压为0.4kV 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 4.4.12 对于电压为0.4kV 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 ||
第603行: | 第632行: | ||
2 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量混淆; | 2 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量混淆; | ||
3 | 3 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重要负荷的用电; | ||
4 与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入开关 的选择应满足接地形式的切换要求。 | 4 与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入开关 的选择应满足接地形式的切换要求。 | ||
第615行: | 第644行: | ||
2 小型分散的公共建筑群及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 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变电所。 | 2 小型分散的公共建筑群及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 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变电所。 | ||
4.5.2 | 4.5.2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 ||
1 35kV、20kV 或 | 1 35kV、20kV 或 10kV 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 变压器等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 ||
2 20kV、10kV 具有IP2X 防护等级外壳的配电装置和干式 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 2 20kV、10kV 具有IP2X 防护等级外壳的配电装置和干式 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 ||
第639行: | 第668行: | ||
4.5.5 供给非消防一级负荷用电设备的两个1kV 回路的电缆不 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 难燃B1级的电缆,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 4.5.5 供给非消防一级负荷用电设备的两个1kV 回路的电缆不 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 难燃B1级的电缆,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 ||
4.5.6 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位置。0.4kV | 4.5.6 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位置。0.4kV 的配电装置,尚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 ||
4.5.7 户外预装式变电站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 4.5.7 户外预装式变电站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 ||
第687行: | 第716行: | ||
|} | |} | ||
4.5.10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 间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4 . 5 . 1 0 的规定,如图4 . 5 . 10- 1 | 4.5.10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 间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4 . 5 . 1 0 的规定,如图4 . 5 . 10- 1 和图4.5.10-2所示。 | ||
表4.5.10 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最小净距 (m ) | 表4.5.10 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最小净距 (m ) | ||
第719行: | 第746行: | ||
|} | |} | ||
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 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 加变压器宽 度b 之和再加0.3m。 | <small>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 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 加变压器宽 度b 之和再加0.3m。 | ||
</small>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1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值.jpeg|400px]] | |||
图4.5.10-1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 值 | 图4.5.10-1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 值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2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B值.jpeg|400px]] | |||
图4.5.10-2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B 值 | 图4.5.10-2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B 值 | ||
===4. | ===4.6 35kV 、20kV 、10kV 配电装置=== | ||
4.6.1 35kV 、20kV 或 1 0kV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 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4.6.1 35kV 、20kV 或 1 0kV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 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785行: | 第812行: | ||
|} | |} | ||
注:1 | <small>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 |||
</small> | |||
表4.6.2-2 35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 表4.6.2-2 35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 ||
第816行: | 第843行: | ||
|} | |} | ||
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small>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
2 |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small> | ||
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 . 0m, | 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8m。 |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
4.7.1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低压系统的标称电 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 | 4.7.1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低压系统的标称电 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 热稳定要求。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 | ||
4.7.2 | 4.7.2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综合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要求等因素确定。 | ||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 |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 时,柜后面的通道应设置两个出口。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 时,尚应增加出口 。 | ||
4.7.4 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和柜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 . 7 . 4的规定。 | |||
4.7.4 | |||
表4.7.4 配电柜前后通道最小净宽 (m ) | 表4.7.4 配电柜前后通道最小净宽 (m ) | ||
第929行: | 第951行: | ||
|} | |} | ||
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 <small>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 ||
2 各种布置方式,柜端通道不应小于0.8m; | 2 各种布置方式,柜端通道不应小于0.8m; | ||
第935行: | 第957行: | ||
3 控制屏、柜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 3 控制屏、柜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 ||
4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4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small> |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
第967行: | 第989行: | ||
4 交流操作电源为交流220V, 应具有双电源切换装置。控 制电源采用不接地系统,并设有绝缘检查装置。 | 4 交流操作电源为交流220V, 应具有双电源切换装置。控 制电源采用不接地系统,并设有绝缘检查装置。 | ||
5 | 5 当小型变电所采用弹簧储能交流操动机构时,可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装置 (UPS) 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为增加 UPS 的可靠性,可使用两套 UPS 并联,并应采用并联闭锁措施。 |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
第973行: | 第995行: | ||
4.10.1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以及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 4.10.1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以及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 ||
4.10.2 | 4.10.2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配电变压器室以及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 ||
4.10.3 | 4.10.3 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对外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 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 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 ||
2 |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 ||
3 | 3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首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 ||
4 |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
5 变电所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5 变电所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
6 | 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首层,且向室外开门的上层有窗或非实体墙时,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 ||
4.10.4 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4.10.4 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
4.10.5 | 4.10.5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m, 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5m。 | ||
4.10.6 | 4.10.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 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 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 ||
设置在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备层的变电所,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当采用单相变压器组成三相变压器时,单相 变压器容量不大于800kVA 时可不专设运输通道。 | |||
4.10.7 当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教室、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 4.10.7 当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教室、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 ||
4.10.8 电压为35kV 、20kV 或 1 0kV | 4.10.8 电压为35kV 、20kV 或 1 0kV 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 。临 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 ||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 装锁。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设有防火隔墙时,隔墙上的门应为甲 |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 装锁。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设有防火隔墙时,隔墙上的门应为甲 级防火门,并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当隔墙仅为管理需求设置时,隔墙上的门应为双向开启的不燃材料制作的弹簧门。 | ||
4.10.10 | 4.10.10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设施。 | ||
4.10.11 长度大于7m 的配电装置室,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 | 4.10.11 长度大于7m 的配电装置室,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 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的配电装置室宜设3个出口, 相邻安全出口的门间距离不应大于40m 。独立式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 ||
4.10.12 | 4.10.12 变电所的电缆沟、电缆夹层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其进出地下层的电缆口 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 ||
4.10.13 变电所内配电箱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在建筑物的外 墙上。 | 4.10.13 变电所内配电箱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在建筑物的外 墙上。 | ||
第1,019行: | 第1,041行: | ||
4.11.3 当变压器室、并联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宜在进风口处加空气过滤器。 | 4.11.3 当变压器室、并联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宜在进风口处加空气过滤器。 | ||
4.11.4 在供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 | 4.11.4 在供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供暖,供暖计算温度为18℃。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 表正常运行时,应设供暖装置。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供暖装 置,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 ||
4.11.5 | 4.11.5 位于炎热地区的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或值班室宜设置通风或空调装置。 | ||
4.11.6 位于地下层的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 的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在高潮湿环境地区尚应根据需要考虑设置除湿装置。 | 4.11.6 位于地下层的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 的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在高潮湿环境地区尚应根据需要考虑设置除湿装置。 | ||
第1,027行: | 第1,049行: | ||
4.11.7 变压器室、并联电力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以及控制室 (值班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 4.11.7 变压器室、并联电力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以及控制室 (值班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 ||
4.11.8 装有六氟化硫 (SF₆) | 4.11.8 装有六氟化硫 (SF₆) 设备的配电装置的房间,低位区应配备SF₆ 泄漏报警仪及事故排风装置。 | ||
4.11.9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给水排水设施。 | 4.11.9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给水排水设施。 | ||
第1,113行: | 第1,135行: | ||
|} | |} | ||
注: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的正常运行方式(含正常检修)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 | <small>注: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的正常运行方式(含正常检修)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small> | ||
5.2.5 为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 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 5.2.5 为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 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 ||
5.2.6 当变电所35kV 、20kV 或10kV | 5.2.6 当变电所35kV 、20kV 或10kV 断路器台数较多、负荷等级较高时,宜采用直流操作继电保护。 | ||
5.2.7 当小型变电所断路器台数不多时,可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分闸的交流操作继电保护。 | 5.2.7 当小型变电所断路器台数不多时,可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分闸的交流操作继电保护。 | ||
第1,133行: | 第1,155行: | ||
3 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 3 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 ||
4 | 4 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低电阻接地侧的单相接地短路 ; | ||
5 过负荷; | 5 过负荷; | ||
第1,174行: | 第1,194行: | ||
===5.4 20kV 或10kV 线路保护=== | ===5.4 20kV 或10kV 线路保护=== | ||
5.4.1 20kV 或 1 0kV | 5.4.1 20kV 或 1 0kV 线路的下列故障和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 ||
1 相间短路; | 1 相间短路; | ||
第1,184行: | 第1,204行: | ||
5.4.2 线路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原则配置: | 5.4.2 线路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原则配置: | ||
1 | 1 电流保护装置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并在同一网络的所有线路上,均接于相同两相的电流互感器上; | ||
2 保护应采用远后备方式; | 2 保护应采用远后备方式; | ||
3 当线路短路使变电所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 | 3 当线路短路使变电所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以及线路导线截面积过小,线路的热稳定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 时,应快速切除故障; | ||
4 当过电流保护的时限在0.5s~0.7s 之间时,且无本条第 3款所列的情况,或无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 断保护。 | 4 当过电流保护的时限在0.5s~0.7s 之间时,且无本条第 3款所列的情况,或无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 断保护。 | ||
第1,204行: | 第1,224行: | ||
2 线路上宜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 当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 2 线路上宜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 当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 ||
5.4.5 | 5.4.5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应配置零序电流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电源端(总降压变电站引出线回路)零序电流保护应设 两段,第一段应为零序电流速断保护,时限应与相间速断保护相 | 1 电源端(总降压变电站引出线回路)零序电流保护应设 两段,第一段应为零序电流速断保护,时限应与相间速断保护相 同;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 ||
2 当零序电流速断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要求时,也可配置 两套零序过电流保护; | 2 当零序电流速断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要求时,也可配置 两套零序过电流保护; | ||
第1,216行: | 第1,236行: | ||
===5.5 35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
5.5.1 35kV | 5.5.1 35kV 供电线路的下列故障和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 ||
1 相间短路; | 1 相间短路; | ||
第1,230行: | 第1,250行: | ||
2 下列情况应快速切除故障: | 2 下列情况应快速切除故障: | ||
1) | 1) 如线路短路,使发电厂厂用母线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时; | ||
2) 如切除线路故障时间长,可能导致线路失去热稳定时; | 2) 如切除线路故障时间长,可能导致线路失去热稳定时; | ||
第1,236行: | 第1,256行: | ||
3) 城市配电网络的直馈线路,为保证供电质量需要时; | 3) 城市配电网络的直馈线路,为保证供电质量需要时; | ||
4) | 4) 与高压电网临近的线路,如切除故障时间长,可能导致高压电网产生稳定问题时。 | ||
5.5.3 | 5.5.3 对单侧电源线路装设相间短路保护,可装设一段或两段式电流速断保护和过电流保护,必要时可增设复合电压闭锁元件 。 | ||
5.5.4 | 5.5.4 中性点不接地线路的单相接地故障,保护的装设原则及构成方式按照本标准第5.4.4条的规定执行。 | ||
5.5.5 | 5.5.5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一段或两段三相式电流保护,作为相间故障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装设一段或两段零序电流保护,作为接地故障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 | ||
5.5.6 | 5.5.6 电缆线路或电缆架空混合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 | ||
===5. | ===5.6 35kV 、20kV 或10kV 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
5.6.1 变电所的母线分段断路器应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 5.6.1 变电所的母线分段断路器应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 ||
第1,280行: | 第1,300行: | ||
5.7.4 当电容器组中故障电容器切除到一定数量后,引起剩余 电容器组端电压超过105%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信 号;过电压超过110%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将整组电容器断开。 对不同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下列保护之一: | 5.7.4 当电容器组中故障电容器切除到一定数量后,引起剩余 电容器组端电压超过105%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信 号;过电压超过110%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将整组电容器断开。 对不同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下列保护之一: | ||
1 | 1 中性点不接地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中性点电压不平衡保护; | ||
2 | 2 中性点不接地双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中性点间电流或电压不平衡保护; | ||
3 | 3 多段串联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段间电压差动或桥式差电流保护。 | ||
5.7.5 不平衡保护应带有短延时的防误动的措施。 | 5.7.5 不平衡保护应带有短延时的防误动的措施。 | ||
5.7.6 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故障,可利用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 上的绝缘监视装置检出;当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有引出线路时, 可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必要时,保护应 | 5.7.6 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故障,可利用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 上的绝缘监视装置检出;当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有引出线路时, 可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必要时,保护应 动作于跳闸。安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组,可不再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 ||
5.7.7 | 5.7.7 电容器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 ||
5.7.8 | 5.7.8 电容器装置应装设母线失压保护,当母线失压时,应带时限切除所有接于母线上的电容器。 | ||
5.7.9 | 5.7.9 当供配电系统有高次谐波,并可能使电容器过负荷时,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 ||
5. | === 5.8 10kV 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 ||
5.8.1 对10kV 异步电动机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 |||
1 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 1 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 ||
第1,320行: | 第1,340行: | ||
当单相接地电流为10A 及以上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当单相接地电流为10A 以下时,保护装置可动作于跳闸,也可 动作于信号。 | 当单相接地电流为10A 及以上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当单相接地电流为10A 以下时,保护装置可动作于跳闸,也可 动作于信号。 | ||
5.8.4 | 5.8.4 对电动机的过负荷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运行过程中易发生过负荷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保护装置应根据负荷特性,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 1 运行过程中易发生过负荷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保护装置应根据负荷特性,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 ||
第1,326行: | 第1,346行: | ||
2 启动或自启动困难、需防止启动或自启动时间过长的电 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动作于跳闸。 | 2 启动或自启动困难、需防止启动或自启动时间过长的电 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动作于跳闸。 | ||
5.8.5 | 5.8.5 对母线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应装设电动机低电压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又恢复时,需断开的次要电动机,以及根据生产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启动的电动机, 应装设0.5s 时限的低电压保护,保护动作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 65%~70%; | 1 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又恢复时,需断开的次要电动机,以及根据生产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启动的电动机, 应装设0.5s 时限的低电压保护,保护动作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 65%~70%; | ||
第1,334行: | 第1,354行: | ||
3 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 3 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 ||
5.9.1 下列情况,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9.1 下列情况,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
1 | 1 由双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和配电所,其中一个电源经常断开作为备用; | ||
2 变电所内有备用变压器或有互为备用的电源; | 2 变电所内有备用变压器或有互为备用的电源; | ||
第1,350行: | 第1,370行: | ||
5.9.2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5.9.2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应保证在工作电源断开后,备用电源有足够高的电压时,才投入备用电源; | ||
2 | 2 工作电源电压,不论何种原因消失,除有闭锁信号外,自动投入装置均应动作; | ||
3 | 3 手动断开工作电源、电压互感器回路断线和备用电源无电压情况下,不应启动自动投入装置; | ||
4 应保证自动投入装置只动作一次; | 4 应保证自动投入装置只动作一次; | ||
第1,362行: | 第1,382行: | ||
6 自动投入装置中,应设置工作电源的电流闭锁回路。 | 6 自动投入装置中,应设置工作电源的电流闭锁回路。 |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 ||
5.10.1 基于电网运行安全和地方供电部门的要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即 采用“先断后合”方式。 | 5.10.1 基于电网运行安全和地方供电部门的要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即 采用“先断后合”方式。 | ||
第1,372行: | 第1,392行: |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
5.11.1 宜将被保护设备或线路的主保护(包括纵差保护等)及 后备保护综合在一整套装置内,共用保护装置电源及交流电压互 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输出回路。该装置应能反应被保护 | 5.11.1 宜将被保护设备或线路的主保护(包括纵差保护等)及 后备保护综合在一整套装置内,共用保护装置电源及交流电压互 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输出回路。该装置应能反应被保护 设备或线路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对仅配置一套主保护的设备,应采用主保护与后备保护相互独立的装置。 | ||
5.11.2 保护装置应尽可能根据输入的电流、电压量,自行判别 系统运行状态的变化,减少外接相关的输入信号来执行其应完成 的功能。 | 5.11.2 保护装置应尽可能根据输入的电流、电压量,自行判别 系统运行状态的变化,减少外接相关的输入信号来执行其应完成 的功能。 | ||
5.11.3 | 5.11.3 保护装置应具有在线自动检测功能,包括保护硬件损坏、功能失效和二次回路异常运行状态的自动检测。 | ||
5.11.4 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应尽可能做 | 5.11.4 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应尽可能做 到简单、易整定;用于整定值需要改变的情况时,宜设置多套可切换的定值。 | ||
5.11.5 | 5.11.5 保护装置必须具有事故与故障记录功能,以记录保护的动作过程,为进行事故与故障分析提供详细、全面的数据信息, 但不要求代替专用的故障录波器。 | ||
5.11.6 | 5.11.6 保护装置应以时间顺序记录的方式记录正常运行的操作信息;应能输出装置的自检信息及事故与故障记录;应具有数字/ 图形输出功能及通用的输出接口。 | ||
5.11.7 | 5.11.7 时钟系统,保护装置应设硬件时钟电路,装置失去直流电源时,硬件时钟应能正常工作;应配置与外部授时源的对时 接口。 | ||
5.11.8 有后台计算机的变电所,保护装置应配置能与自动化系统相连的通信接口,通信协议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变电站通信网 络和系统 第3部分:总体要求》 DL/T860.3 的相关规定,并 宜提供必要的功能软件,如通信及维护软件、定值整定辅助软 件、故障记录分析软件、调试辅助软件等。 | 5.11.8 有后台计算机的变电所,保护装置应配置能与自动化系统相连的通信接口,通信协议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变电站通信网 络和系统 第3部分:总体要求》 DL/T860.3 的相关规定,并 宜提供必要的功能软件,如通信及维护软件、定值整定辅助软 件、故障记录分析软件、调试辅助软件等。 | ||
5.11.9 保护装置应具有独立的DC/DC | 5.11.9 保护装置应具有独立的DC/DC 变换器供内部回路使用的电源。拉、合装置直流电源或直流电压缓慢下降及上升时,装 置不应误动作。直流消失时,应有输出触点以启动告警信号。直流电源恢复(包括缓慢恢复)时,变换器应能自动启动。 | ||
5.11.10 | 5.11.10 保护装置不应要求其交、直流输入回路外接抗干扰元件来满足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要求。 | ||
5.11.11 | 5.11.11 保护装置的软件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程序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更改。 |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
5.12.1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变电所设备监控、实施数 据采集及传输、故障快速判断和隔离等基本功能;应实现与上下 级变电站监控系统、建筑设备监控 (BA) 系统(如果设有) | 5.12.1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变电所设备监控、实施数 据采集及传输、故障快速判断和隔离等基本功能;应实现与上下 级变电站监控系统、建筑设备监控 (BA) 系统(如果设有)等其他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和远方数据通信。 | ||
5.12.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构建分层、分布式体系结构, 系统由主站层(如果设有)、变电站子站层、配电终端设备层构 成。系统主站安装在主站机房,配电子站安装于配变电站二次设 备室,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就地安装。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 5.12.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构建分层、分布式体系结构, 系统由主站层(如果设有)、变电站子站层、配电终端设备层构 成。系统主站安装在主站机房,配电子站安装于配变电站二次设 备室,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就地安装。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 ||
第1,416行: | 第1,436行: | ||
1 二次回路的工作电压不宜超过250V。 | 1 二次回路的工作电压不宜超过250V。 | ||
2 | 2 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的负荷,不应超过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工作准确等级所规定的负荷范围。 | ||
3 | 3 二次回路应采用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在绝缘可能受到油侵蚀的地方,应采用耐油的绝缘导线或电缆。 | ||
4 控制电缆的绝缘水平宜选用450V/750V。 | 4 控制电缆的绝缘水平宜选用450V/750V。 | ||
5 | 5 强电控制回路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的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1.5mm²; 弱电控制回路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的 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5mm²。缆线芯线截面积的选择应符 合下列要求: | ||
1) 电流互感器的工作准确等级应符合综合误差的要求; 短路电流倍数无可靠数据时,可按断路器的额定开断 电流确定最大短路电流; | 1) 电流互感器的工作准确等级应符合综合误差的要求; 短路电流倍数无可靠数据时,可按断路器的额定开断 电流确定最大短路电流; | ||
2) | 2) 当全部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时,电压互感器至保护和自动装置屏的电缆压降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3%; | ||
3) | 3)在最大负荷下,操作母线至设备的电压降,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0%。 | ||
6 | 6 控制电缆宜选用多芯电缆,并应留有适当的备用芯;不同安装单位的回路不应共用同一根电缆。 | ||
7 电压回路选用电压型端子, 一个端子最多允许接两根导 线;电流回路选用电流型端子, 一个端子只允许接一根导线,当 多根导线需要并接时,应选用带短接片的电流型端子在端子排上 并接。 | 7 电压回路选用电压型端子, 一个端子最多允许接两根导 线;电流回路选用电流型端子, 一个端子只允许接一根导线,当 多根导线需要并接时,应选用带短接片的电流型端子在端子排上 并接。 | ||
第1,438行: | 第1,458行: | ||
9 在可能出现操作过电压的二次回路内,应采取降低操作 过电压的措施。 | 9 在可能出现操作过电压的二次回路内,应采取降低操作 过电压的措施。 | ||
10 | 10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供电电源,应有监视其完好性的措施;供电电源侧的保护设备应与装置内保护设备相互配合。 | ||
5.13.2 电流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3.2 电流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456行: | 第1,476行: | ||
5.13.3 电压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3.3 电压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用电压互感器主二次绕组的准确级应为3P, 剩余电压绕组准确级应为6P。 | ||
2 | 2 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额定电压,对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应为100V/3V。 | ||
3 | 3 当条件受限,测量仪表和保护或自动装置共用电压互感器的同一个二次绕组时,应选用保护用电压互感器。此时,保护 或自动装置和测量仪表应分别经各自的熔断器或自动开关接入。 | ||
4 | 4 电压互感器的一次侧隔离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 ||
5 | 5 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中性点或线圈引出端之一应接地。对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宜采用B 相接地方式,也 可采用中性点接地方式;对V-V 接线的电压互感器,宜采用B相接地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引出端之一应接地; | 1)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引出端之一应接地; | ||
第1,474行: | 第1,494行: | ||
6 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除剩余电压绕组和另有规定 者外,应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在接地线上不应安装有开断可 能的设备。当采用B 相接地时,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应安装在线 圈引出端与接地点之间。 | 6 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除剩余电压绕组和另有规定 者外,应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在接地线上不应安装有开断可 能的设备。当采用B 相接地时,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应安装在线 圈引出端与接地点之间。 | ||
7 | 7 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试验用引出线上应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 | ||
8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 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或采取其他措施, 将保护装置解除工作并发出信号;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 设有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 8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 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或采取其他措施, 将保护装置解除工作并发出信号;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 设有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 ||
第1,484行: | 第1,504行: | ||
5.14.2 中央信号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 5.14.2 中央信号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 ||
1 | 1 中央事故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断路器事故跳闸时,能瞬时发出音响信号,在控制屏上或配电装置上还应有表示该回路 事故跳闸的灯光或其他指示信号; | ||
2 中央预告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回路发生故障时,能瞬时发出预告音响信号,并有显示故障性质和地点的指示信号(灯 光或信号继电器); | 2 中央预告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回路发生故障时,能瞬时发出预告音响信号,并有显示故障性质和地点的指示信号(灯 光或信号继电器); | ||
第1,512行: | 第1,532行: | ||
5.14.5 采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在其后台机或集控中心 的监控机上都可完成变电所的所有报警功能。 | 5.14.5 采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在其后台机或集控中心 的监控机上都可完成变电所的所有报警功能。 | ||
5.14.6 对35kV、20kV 或 | 5.14.6 对35kV、20kV 或 10kV 变电所的中央信号装置,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采用上述一种或两种装置的组合构成中央信号系统。 | ||
===5.15 电气测量=== | ===5.15 电气测量=== | ||
第1,591行: | 第1,611行: | ||
7 指针式测量仪表测量范围的选择,宜保证电力设备额定 值指示在仪表标度尺的2/3处。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设备和 回路,测量仪表宜选用过负荷仪表。 | 7 指针式测量仪表测量范围的选择,宜保证电力设备额定 值指示在仪表标度尺的2/3处。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设备和 回路,测量仪表宜选用过负荷仪表。 | ||
8 | 8 多个同类型电力设备和回路的电测量可采用选择测量方式。 | ||
9 | 9 无功补偿装置的测量仪表量程应满足设备允许通过的最大电流和允许耐受的最高电压的要求。并联电容器组的电流测量 应按并联电容器组持续通过的电流为其额定电流的1.3倍设计。 | ||
10 | 10 计算机监控系统中的测量部分、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中的测量部分,当其精度满足要求时,可取代相应的常用电测量 仪表。 | ||
11 | 11 直接仪表测量中配置的电测量装置,应满足相应一次回路动热稳定的要求。 | ||
5.15.2 电流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5.2 电流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607行: | 第1,627行: | ||
2) 无功补偿装置; | 2) 无功补偿装置; | ||
3) | 3) 柴油发电机接至低压应急段进线及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的进线回路; | ||
4) 35kV 、20kV 或 | 4) 35kV 、20kV 或 10kV 和 1kV 及以下的供配电干线; | ||
5) 母线联络和母线分段断路器回路; | 5) 母线联络和母线分段断路器回路; | ||
6) | 6) 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 ||
7)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他回路。 | 7)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他回路。 | ||
2 | 2 三相电流基本平衡的回路,可采用一只电流表测量其中一相电流。下列装置及回路应采用三只电流表分别测量三相电流 : | ||
1) 无功补偿装置; | 1) 无功补偿装置; | ||
第1,639行: | 第1,659行: | ||
1 交流系统的各段母线,应测量交流电压。 | 1 交流系统的各段母线,应测量交流电压。 | ||
2 | 2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母线和回路,应监测交流系统的绝缘。 | ||
3 | 3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母线,宜测量母线的一个线电压和监测绝缘的三个相电压。 | ||
4 | 4 应急柴油发电机定子回路的绝缘监测,可采用测量发电机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零序电压方式,也可采用测量发电机的三个相电压方式。 | ||
5 下列回路应测量直流电压: | 5 下列回路应测量直流电压: | ||
第1,663行: | 第1,683行: | ||
2) 重要电力整流装置的输出回路。 | 2) 重要电力整流装置的输出回路。 | ||
7 | 7 直流系统应装设直接测量绝缘电阻值的绝缘监测装置,其测量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 ||
5.15.4 功率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5.4 功率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681行: | 第1,701行: | ||
5.15.5 谐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5.5 谐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在谐波监测点,宜装设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测量仪表。谐波监测点应结合谐波源的分布布置,并应覆盖各个供电电压等级。 | ||
2 下列回路宜设置谐波监测点: | 2 下列回路宜设置谐波监测点: | ||
1) 35kV、20kV 或10kV | 1) 35kV、20kV 或10kV 无功补偿装置所连接母线的谐波电压; | ||
2) 向谐波源用户供电的线路送电端; | 2) 向谐波源用户供电的线路送电端; | ||
3) | 3)一条供电线路上接有两个及以上不同部门的谐波源用户时,谐波源用户受电端; | ||
4) 其他有必要监测的回路。 | 4) 其他有必要监测的回路。 | ||
3 | 3 用于谐波测量的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准确度不宜低于0.5级。 | ||
4 谐波测量的次数不应少于15次。 | 4 谐波测量的次数不应少于15次。 | ||
5 | 5 谐波电流和电压的测量可采用数字式仪表,测量仪表的准确度不宜低于1.0级。 | ||
===5.16 电能计量=== | ===5.16 电能计量=== | ||
第1,705行: | 第1,725行: | ||
1 电能计量装置应满足供电、用电准确计量的要求。 | 1 电能计量装置应满足供电、用电准确计量的要求。 | ||
2 | 2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其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和计量电能的多少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月平均用电量5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10MVA | 1)月平均用电量5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10MVA 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应采用I类电能计量装置; | ||
2)月平均用电量1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2MVA | 2)月平均用电量1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2MVA 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应采用Ⅱ类电能计量装置; | ||
3)月平均用电量100MWh | 3)月平均用电量100MWh 以上或负荷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以及无功补偿装置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Ⅲ类电能计量装置; | ||
4)负荷容量为315kVA | 4)负荷容量为315kVA 以下的计费用户,应采用IV类电能计量装置; | ||
5) | 5)单相电力用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V类电能计量装置。 | ||
3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5.16.1的规定。 | 3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5.16.1的规定。 | ||
第1,762行: | 第1,782行: | ||
|} | |} | ||
4 | 4 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计量有功电能、感性和容性无功电能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按最大需量计收 基本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最大需量功能的电能表;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装设复费率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 | ||
5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三相三线的接线方式。照明变压器、照明与动力共用的变压 器以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0%的电力用户线路,应采用三 相四线的接线方式。 | 5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三相三线的接线方式。照明变压器、照明与动力共用的变压 器以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0%的电力用户线路,应采用三 相四线的接线方式。 | ||
第1,803行: | 第1,823行: | ||
1 机房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地下室、裙房屋面。当地下 室为三层及以上时,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并靠近变电所设置。机 房宜靠建筑外墙布置,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 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 1 机房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地下室、裙房屋面。当地下 室为三层及以上时,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并靠近变电所设置。机 房宜靠建筑外墙布置,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 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 ||
2 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储油间、备品 备件储藏间等。当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不大于1000kW 或总容量不 大于1200kW | 2 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储油间、备品 备件储藏间等。当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不大于1000kW 或总容量不 大于1200kW 时,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可合并设置在同一房间。 | ||
3 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 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 3 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 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 ||
第1,823行: | 第1,843行: | ||
3 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容量的选择,应按工作电源所带全部 容量或一级二级负荷容量确定。 | 3 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容量的选择,应按工作电源所带全部 容量或一级二级负荷容量确定。 | ||
4 当有电梯负荷时,在全电压启动最大容量笼型电动机情 况下,发电机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当无电梯负 荷时,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 | 4 当有电梯负荷时,在全电压启动最大容量笼型电动机情 况下,发电机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当无电梯负 荷时,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当条件允许时,电动机可采用降压启动方式。 | ||
5 当多台机组需要并机时,应选择型号、规格和特性相同 的机组和配套设备。 | 5 当多台机组需要并机时,应选择型号、规格和特性相同 的机组和配套设备。 | ||
6 | 6 宜选用高速柴油发电机组和无刷励磁交流同步发电机,配自动电压调整装置。选用的机组应装设快速自启动装置和电源 自动切换装置。 | ||
7 | 7 当发电机房设置不能满足周边环境噪声要求时,宜选择自带消声处理装置的发电机组。 | ||
8 柴油发电机组的单机容量,额定电压为3kV~10kV 时 不宜超过2400kW, 额定电压为1kV 以下时不宜超过1600kW。 | 8 柴油发电机组的单机容量,额定电压为3kV~10kV 时 不宜超过2400kW, 额定电压为1kV 以下时不宜超过1600kW。 | ||
第1,913行: | 第1,933行: | ||
| 5.5 | | 5.5 | ||
|} | |} | ||
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 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 | <small>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 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small>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6.1.4机组布置.jpeg|400px]] | |||
图6.1.4 机组布置 | 图6.1.4 机组布置 | ||
第1,921行: | 第1,941行: | ||
3 辅助设备宜布置在柴油机侧或靠机房侧墙。 | 3 辅助设备宜布置在柴油机侧或靠机房侧墙。 | ||
4 | 4 不同电压等级的发电机组可设置在同一发电机房内,当机组超过两台时,宜按相同电压等级相对集中设置。 | ||
5 机组热风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5 机组热风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1,993行: | 第2,013行: | ||
6.1.8 发电机组的自启动与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8 发电机组的自启动与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平时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市电中断时,低压发电机组应在30s 内供电,高压发电机组应在60s内供电。 | ||
2 | 2 机组电源不得与市电并列运行,并应有能防止误并网的联锁装置。 | ||
3 | 3 当市电恢复正常供电后,应能自动切换至正常电源,机组能自动退出工作,并延时停机。 | ||
4 为了避免防灾用电设备的电动机同时启动而造成柴油发 电机组熄火停机,用电设备应具有不同延时,错开启动时间。重 要性相同时,宜先启动容量大的负荷。 | 4 为了避免防灾用电设备的电动机同时启动而造成柴油发 电机组熄火停机,用电设备应具有不同延时,错开启动时间。重 要性相同时,宜先启动容量大的负荷。 | ||
第2,009行: | 第2,029行: | ||
2)蓄电池组宜靠近启动发电机组设置,并应防止油、水 浸入; | 2)蓄电池组宜靠近启动发电机组设置,并应防止油、水 浸入; | ||
3) 应设置整流充电设备,其输出电压宜高于蓄电池组的 电动势50%,输出电流不小于蓄电池10h 放 | 3) 应设置整流充电设备,其输出电压宜高于蓄电池组的 电动势50%,输出电流不小于蓄电池10h 放 电率电流; | ||
4) 当连续三次自启动失败,应在控制盘上发出报警信号; | 4) 当连续三次自启动失败,应在控制盘上发出报警信号; | ||
5) | 5) 应自动控制机组的附属设备,自动转换冷却方式和通风方式。 | ||
6.1.9 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9 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019行: | 第2,039行: | ||
1 1kV 及以下发电机中性点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1kV 及以下发电机中性点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只有单台机组时,发电机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机组的接地形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 ||
2) 当多台机组并列运行时,每台机组的中性点均应经刀开关或接触器接地。 | 2) 当多台机组并列运行时,每台机组的中性点均应经刀开关或接触器接地。 | ||
2 3kV~10kV | 2 3kV~10kV 发电机组的接地方式宜采用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或不接地方式;经低电阻接地的系统中,当多台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每台机组均宜配置接地电阻。 | ||
6.1.10 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10 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当燃油来源及运输不便或机房内机组较多、容量较大时,宜在建筑物主体外设置不大于15m³的储油罐; | ||
2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m³, | 2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m³, 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 ||
3 | 3 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口宜高于柴油机的高压射油泵 ; | ||
4 | 4 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应装设电动和手动各一台,其容量应按最大卸油量或供油量确定; | ||
5 | 5 储油设施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 ||
6.1.11 柴油发电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11 柴油发电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041行: | 第2,061行: | ||
1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 | 1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 | ||
2 机房面积在50m² 及以下时宜设置不少于一个出入口, 在50m² 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搬运 | 2 机房面积在50m² 及以下时宜设置不少于一个出入口, 在50m² 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搬运 机组的需要;门应为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发电机间与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 | ||
3 | 3 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 ||
4 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的规定时,应做消声、隔声处理; | 4 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的规定时,应做消声、隔声处理; | ||
第2,051行: | 第2,071行: | ||
6 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 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 6 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 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 ||
7 | 7 机房各工作房间的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6.1.11的规定。 | ||
表6.1.11 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 | 表6.1.11 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 | ||
第2,071行: | 第2,091行: | ||
|} | |} | ||
8 | 8 机房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时,机房内应有足够的新风进口及合理的排烟道位置。机房排烟应采取防止污染大气措施,并 应避开居民敏感区,排烟口宜内置排烟道至屋顶。 | ||
9 | 9 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进风口面积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6倍。 | ||
10 当机房设置在裙房屋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 当机房设置在裙房屋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机房所在屋面至地面应设置输油管道;输油管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或经专用竖井至地面输油接口;输油管 专用竖井宜沿建筑物外墙设置,且不宜采用全封闭形式; | ||
2) | 2) 输油接口附近应设置户外型单相插座,并预留移动式输油泵操作空间; | ||
3) | 3) 输油管底部应设手动泄油阀,其下方应设应急泄油池,池内应堆积卵石,且其容量应足以容纳输油管内滞留的柴油。 | ||
6.1.12 柴油发电机房接地与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12 柴油发电机房接地与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089行: | 第2,109行: | ||
2 燃油系统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 2 燃油系统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 ||
3 | 3 控制室与值班室应设通信电话,并应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 ||
6.1.13 柴油发电机房给水排水专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 6.1.13 柴油发电机房给水排水专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2,095行: | 第2,115行: | ||
1 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机组运行技术条件要求; | 1 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机组运行技术条件要求; | ||
2 | 2 柴油机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时,应设置膨胀水箱,其装设位置应高于柴油机冷却水的最高水位; | ||
3 | 3 冷却水泵应为一机一泵,当柴油机自带水泵时,宜设1台备用泵; | ||
4 | 4 当机组采用分体散热系统时,分体散热器应带有补充水箱; | ||
5 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 | 5 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 | ||
第2,157行: | 第2,177行: | ||
6.2.2 EPS 的选择和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2 EPS 的选择和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EPS | 1 EPS 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 | ||
2 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的EPS; | 2 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的EPS; 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的EPS。 | ||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 容量的1.3倍。 |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 容量的1.3倍。 | ||
4 | 4 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间的3倍配置,有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时EPS 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 间的1倍配置。 | ||
5 EPS单机容量不应大于90kVA。 | 5 EPS单机容量不应大于90kVA。 | ||
第2,171行: | 第2,191行: | ||
1) 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 1) 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 ||
2) | 2) 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其他场所不应大于5s; | ||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 金融、商业 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 金融、商业 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 ||
第2,199行: | 第2,217行: | ||
2 为信息网络系统供电时,UPS 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 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 2 为信息网络系统供电时,UPS 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 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 ||
3 当选用两台UPS 并列供电时,每台UPS | 3 当选用两台UPS 并列供电时,每台UPS 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 | ||
4 UPS | 4 UPS 的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 | ||
5 UPS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 5 UPS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 ||
6.3.4 当 UPS | 6.3.4 当 UPS 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 ||
6.3.5 | 6.3.5 UPS的交流输入端可配置输入滤波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满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 (THDi) 宜小于5%, | 1 满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 (THDi) 宜小于5%,输入功率因数应大于0.93; | ||
2 半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 (THDi) 宜小于7%, | 2 半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 (THDi) 宜小于7%,输入功率因数应大于0.90。 | ||
6.3.6 | 6.3.6 UPS的输出电压波形应为连续的正弦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满载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 (THDu) | 1 满载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 (THDu) 应小于或等于2%; | ||
2 满载非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THDu) | 2 满载非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THDu) 应小于或等于4%。 | ||
6.3.7 当UPS 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S 、TT | 6.3.7 当UPS 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S 、TT 接地形式时,中性点应接地。 | ||
6.3.8 大容量UPS | 6.3.8 大容量UPS 应具有标准通信接口,并应对第三方软件开放。 | ||
6.3.9 大容量UPS | 6.3.9 大容量UPS 宜具有对每节蓄电池监测的功能,并能在监视屏上显示。 | ||
6.3.10 UPS 宜分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 6.3.10 UPS 宜分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 ||
6.3.11 当 UPS | 6.3.11 当 UPS 的输入电源直接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提供时,其与柴油发电机容量的配比不宜小于1:1 . 2。蓄电池初装容量的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5min。 | ||
==7 低 压 配 电== | ==7 低 压 配 电== | ||
第2,233行: | 第2,251行: | ||
===7.1 一 般 规 定=== | ===7.1 一 般 规 定=== | ||
7.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 | 7.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 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 ||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 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 能配电系统。 |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 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 能配电系统。 | ||
第2,247行: | 第2,265行: | ||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 ||
2 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 2 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 ||
第2,255行: | 第2,273行: | ||
4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 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 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 4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 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 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 ||
7.1.5 | 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
第2,261行: | 第2,279行: | ||
7.2.1 多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7.2.1 多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低压电源进线宜采用电缆并埋地敷设,进线处应设置总柜),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总电源箱(柜) | 1 低压电源进线宜采用电缆并埋地敷设,进线处应设置总柜),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总电源箱(柜)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的箱体,箱电器应适应室外环境的要求; | ||
2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宜分别自成配 | 2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宜分别自成配 | ||
3 | 3 当用电负荷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并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 ||
4 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 |||
4 | |||
7.2.2 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7.2.2 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277行: | 第2,291行: | ||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系统。 |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系统。 | ||
2 | 2 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时,宜从变电所以放射式配电。 | ||
3 | 3 高层民用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 ||
1) | 1) 高层公共建筑配电箱的设置和配电回路应根据负荷性质按防火分区划分; | ||
2) 400A 及以上宜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 2) 400A 及以上宜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 ||
3) 400A | 3) 400A 以下可采用电缆干线以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宜采用预制分支电缆或T 接箱等方式引至各配电箱; | ||
4) 可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 4) 可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 ||
第2,293行: | 第2,307行: | ||
1 长距离敷设的刚性供电干线,应避免预期的位移引起的 损伤; | 1 长距离敷设的刚性供电干线,应避免预期的位移引起的 损伤; | ||
2 | 2 固定敷设的线路与所有重要设备、供配电装置之间的连接应选用可靠的柔性连接; | ||
3 |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避难层; | ||
4 | 4 超高层建筑的垂直干线可采用电缆转接封闭式母线式供电。 | ||
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 用线路配电。 | 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 用线路配电。 | ||
第2,309行: | 第2,323行: | ||
7.3.1 特 低 电 压 (ELV) 作为保护措施包括安全特低电压 (SELV) 和保护特低电压 (PELV), 其电压不超过《建筑物电 气装置的电压区段》 GB/T 18379-2011规定的电压区段I 的 上 限值,即交流50V。 | 7.3.1 特 低 电 压 (ELV) 作为保护措施包括安全特低电压 (SELV) 和保护特低电压 (PELV), 其电压不超过《建筑物电 气装置的电压区段》 GB/T 18379-2011规定的电压区段I 的 上 限值,即交流50V。 | ||
7.3.2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设备,可作为特低电压 (ELV) | 7.3.2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设备,可作为特低电压 (ELV) 配电系统的电源: | ||
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源电压为1100V 及以下的变压 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7部分:安全隔离 变压器和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 GB 19212.7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 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源电压为1100V 及以下的变压 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7部分:安全隔离 变压器和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 GB 19212.7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 ||
第2,317行: | 第2,331行: | ||
3 电化学电源或其他独立于较高电压回路的电源; | 3 电化学电源或其他独立于较高电压回路的电源; | ||
4 | 4 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即使内部发生故障,其输出电压也不超过交流50V; 或允许该电子设备故障时输 出较高电压,但能保证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或当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间发生故障时,其端电压能立即降至小于交流50V; | ||
5 低压供电的移动式电源。 | 5 低压供电的移动式电源。 | ||
第2,323行: | 第2,337行: | ||
7.3.3 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7.3.3 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的配电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配电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其他SELV 或 PELV 回路之间 应具有基本绝缘;与其他非特低压回路带电部分之间 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做保护隔离,也可采用基 本绝缘加上按其中最高电压设置的保护屏蔽; | 1)配电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其他SELV 或 PELV 回路之间 应具有基本绝缘;与其他非特低压回路带电部分之间 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做保护隔离,也可采用基 本绝缘加上按其中最高电压设置的保护屏蔽; | ||
2) | 2)当采用安全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地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其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保 护导体以及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做电气连接; | ||
3)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与其他回 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触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 SELV 保护外,还应依靠与SELV 回路接触的其他回 路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击防护措施来保护; | 3)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与其他回 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触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 SELV 保护外,还应依靠与SELV 回路接触的其他回 路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击防护措施来保护; | ||
第2,333行: | 第2,347行: | ||
4)当采用保护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和由保护特低电压 回路供电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 4)当采用保护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和由保护特低电压 回路供电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 ||
2 | 2 特低电压的回路布线系统与具有基本绝缘的其他回路带电部分之间的保护分隔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1) | 1)回路导线除应具有基本绝缘外,还应具有绝缘护套或应将其置于非金属护套或绝缘外壳(外护物)内; | ||
2) | 2)回路应用接地的金属护套或接地的金属屏蔽物与电压高于交流50V 的回路的导体隔开; | ||
3)回路导体可与高于交流50V | 3)回路导体可与高于交流50V 的回路导体共用一根多芯电缆或导体组,但回路导体应按其中最高的电压加以绝缘 ; | ||
4) 将 SELV 和 PELV 回路与其他回路拉开距离。 | 4) 将 SELV 和 PELV 回路与其他回路拉开距离。 | ||
第2,351行: | 第2,365行: | ||
3) S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应具有保护接地线的接点。 | 3) S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应具有保护接地线的接点。 | ||
7.3.4 | 7.3.4 当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回路的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或电气设备被液体浸没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 ||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且只有采取破坏性手段 才能除去该绝缘层; |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且只有采取破坏性手段 才能除去该绝缘层; | ||
第2,384行: | 第2,399行: | ||
5) 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场所。 | 5) 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场所。 | ||
4 | 4 非消防负荷线缆的绝缘类型及燃烧性能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13.9节的规定。 | ||
5 绝缘导体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室内敷设塑料绝缘电 线不应低于0.45kV/0.75kV, | 5 绝缘导体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室内敷设塑料绝缘电 线不应低于0.45kV/0.75kV, 电力电缆不应低0.6kV/1kV。 | ||
6 对于不轻易改变使用功能、不易更换电线电缆的场所宜 采用寿命较长电线电缆。 | 6 对于不轻易改变使用功能、不易更换电线电缆的场所宜 采用寿命较长电线电缆。 | ||
第2,439行: | 第2,454行: | ||
|} | |} | ||
注:特低压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 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T 16895.30的有关规定确定。 | <small>注:特低压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 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T 16895.30的有关规定确定。 | ||
</small> | |||
7.4.3 导体敷设的环境温度与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7.4.3 导体敷设的环境温度与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447行: | 第2,462行: | ||
2 导体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 2 导体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 ||
1) | 1) 对于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应采用埋深处历年最热月的平均地温; | ||
2) | 2) 敷设在室外空气中或电缆沟中时,应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 ||
3) | 3) 敷设在室内空气中时,应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有机械通风的应采用通风设计温度; | ||
4) | 4) 敷设在室内电缆沟和无机械通风的电缆竖井中时,应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加5℃。 | ||
3 | 3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 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 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 确定。 | ||
4 | 4 当土壤热阻系数与载流量对应的热阻系数不同时,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的载流量应进行校正,其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确定。 | ||
7.4.4 电缆采用不同敷设方式时,其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符合 下列规定: | 7.4.4 电缆采用不同敷设方式时,其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符合 下列规定: | ||
第2,494行: | 第2,507行: | ||
|} | |} | ||
注:相电流的三次谐波分量是三次谐波与基波(一次谐波)的比值,用%表示。 | <small>注:相电流的三次谐波分量是三次谐波与基波(一次谐波)的比值,用%表示。</small> | ||
7.4.5 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 (PE) 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 列规定: | 7.4.5 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 (PE) 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 列规定: | ||
第2,510行: | 第2,523行: | ||
2 ) 对TT 或 TN 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积小于相导体截 面积的地方,中性导体上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该保护 应使相导体断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 | 2 ) 对TT 或 TN 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积小于相导体截 面积的地方,中性导体上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该保护 应使相导体断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 | ||
注:当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小于相导体的截面积,且在中性导体中的 电流预期不会超过相导体的电流值时,中性导体上不需要装设过电流保护。 在这两种情况下,中性导体应受到短路保护。 | <small>注:当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小于相导体的截面积,且在中性导体中的 电流预期不会超过相导体的电流值时,中性导体上不需要装设过电流保护。 在这两种情况下,中性导体应受到短路保护。</small> | ||
3 保护接地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3 保护接地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518行: | 第2,531行: | ||
2)当切断时间不超过5s 时,满足公式(7.4.5)要求; | 2)当切断时间不超过5s 时,满足公式(7.4.5)要求; | ||
(7.4.5) | <math>S\geqslant\frac{\sqrt{I^2t}}{k}</math> (7.4.5) | ||
式中:S——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 (mm²); | 式中:S——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 (mm²); | ||
第2,526行: | 第2,539行: | ||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的动作时间 (s); |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的动作时间 (s); | ||
k——由保护接地导体、绝缘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和最终温度决定的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 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 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附 录A 的有关 规定进行计算和选取。当计算所得截面积尺寸是非 标准尺寸时,应采用最接近的较大标准截面积的 导体 。 | |||
表7.4.5 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²) | 表7.4.5 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²) | ||
第2,553行: | 第2,564行: | ||
|} | |} | ||
<small>注:k₁一相导体的k 值,根据导体和绝缘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GB/T 16895.5的相关规定选取; | |||
k₂—保护接地导体的k 值,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附录A 进 行计算和选取。</small> | |||
k₂—保护接地导体的k 值,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 | |||
3)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当有防机械损伤 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 16mm² 。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 4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²。 | 3)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当有防机械损伤 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 16mm² 。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 4mm²; 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²。 | ||
4 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共用 一 | 4 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共用 一 根保护接地导体时,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根据这些回路中遭受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和动作时 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7.4.5)的要求; | 1)根据这些回路中遭受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和动作时 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7.4.5)的要求; | ||
第2,588行: | 第2,596行: | ||
3)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 3)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 ||
4) | 4)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 ||
2 | 2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多极隔离电器。检修时宜断开与被保护设备最近一级的隔离电器。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 ||
3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3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642行: | 第2,650行: | ||
10 当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密闭箱体内时,应根据环境 温度、散热条件及断路器的数量、特性等因素,确定降容系数。 | 10 当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密闭箱体内时,应根据环境 温度、散热条件及断路器的数量、特性等因素,确定降容系数。 | ||
7.5.2 在 TN-C 系统中,严禁断开保护接地中性 (PEN) | 7.5.2 在 TN-C 系统中,严禁断开保护接地中性 (PEN)导体 ,且不得装设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任何电器。 | ||
7.5.3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7.5.3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所连接电源并联; | ||
2 TN-C-S 、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 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 2 TN-C-S 、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 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 ||
第2,652行: | 第2,660行: | ||
3 有中性导体的IT 系统与TT 系统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 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 3 有中性导体的IT 系统与TT 系统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 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 ||
4 | 4 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 ||
5 TT 系统中当电源进线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 5 TT 系统中当电源进线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 ||
第2,668行: | 第2,676行: | ||
4 当 采 用CB 级 ATSE 为消防负荷供电时,所选用的 ATSE 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报警功能,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 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 4 当 采 用CB 级 ATSE 为消防负荷供电时,所选用的 ATSE 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报警功能,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 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 ||
5 当应急照明负荷供电采用CB 级 ATSE | 5 当应急照明负荷供电采用CB 级 ATSE 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 ||
6 宜选用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ATSE, 当 ATSE | 6 宜选用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ATSE, 当 ATSE 不具备检修隔离功能时,设计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 ||
7 ATSE | 7 ATSE 的切换时间应与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时间相配合,并应避免连续切换; | ||
8 ATSE | 8 ATSE 为大容量电动机负荷供电时,应适当调整转换时间,在先断后合的转换过程中保证安全可靠切换。 | ||
7.5.5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7.5.5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680行: | 第2,688行: | ||
1 应能断开被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 1 应能断开被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 ||
2 保护接地导体 (PE 线) | 2 保护接地导体 (PE 线)不应穿过剩余电流保护器的磁回路。 | ||
3 | 3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应确保回路正常运行时的自然泄漏电流不致引起剩余电流保护器误动作。 | ||
4 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器之间应有选择性,并可通过额定动作电流值和动作时间的级差来保证。剩余电流的故障发生点应 由最近的上一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电源。 | 4 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器之间应有选择性,并可通过额定动作电流值和动作时间的级差来保证。剩余电流的故障发生点应 由最近的上一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电源。 | ||
第2,714行: | 第2,722行: | ||
2 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宜具有 选择性,各级保护电器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 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 2 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宜具有 选择性,各级保护电器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 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 ||
3 | 3 对电动机、电梯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 ||
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724行: | 第2,732行: | ||
1) 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 时,短路电流使导体绝缘由 正常运行的最高允许温度上升到极限温度的时间t, 应按下式计算: | 1) 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 时,短路电流使导体绝缘由 正常运行的最高允许温度上升到极限温度的时间t, 应按下式计算: | ||
t=( | <math>t=(k\cdot S/I)^2</math> (7.6.2) | ||
式中:t——短路电流持续时间 (s); | 式中:t——短路电流持续时间 (s); | ||
k- | k-——不同导体的温度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 GB/T 16895.5进行选取; | ||
S——导体截面积 (mm²); | S——导体截面积 (mm²); | ||
第2,748行: | 第2,754行: | ||
2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2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
<math>I_\mathrm{B}\leqslant I_\mathrm{n}\leqslant I_\mathrm{z}</math> (7.6.4-1) | |||
<math>I_2\leqslant1.45I_z</math> (7.6.4-2) | |||
式中:I<sub>B</sub>——线路的计算电流 (A); | |||
I<sub>n</sub>——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 (A); | |||
I<sub>z</sub>——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 (A); | |||
I₂——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 (A) 。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₂ 为约定时间内的约 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₂ 为约定时间内的约 定熔断电流。 | I₂——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 (A) 。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₂ 为约定时间内的约 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₂ 为约定时间内的约 定熔断电流。 | ||
第2,764行: | 第2,770行: | ||
1) 导体的材质、截面积、长度和敷设方式均应相同; | 1) 导体的材质、截面积、长度和敷设方式均应相同; | ||
2) | 2) 线路全长内不应有分支线路引出或用作隔离或通断的电器 ; | ||
3) 线路布置使并联导体之间的电流分配应均衡。 | 3) 线路布置使并联导体之间的电流分配应均衡。 | ||
第2,770行: | 第2,776行: | ||
7.6.5 配电线路的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7.6.5 配电线路的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配电线路的大气过电压保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 ; | ||
2 | 2 对于三相负荷严重不平衡的场所,当电压下降或升高对人员造成危险或造成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的损坏时,应装设过、欠电压保护; | ||
3 当被保护用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允许短暂断电或短暂失压 而不出现危险时,欠电压保护器可延时动作。 | 3 当被保护用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允许短暂断电或短暂失压 而不出现危险时,欠电压保护器可延时动作。 | ||
第2,822行: | 第2,828行: | ||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的有关规定。 |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的有关规定。 | ||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 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 |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 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 全防护电击防护》GB/T 16895.21的有关规定。 | ||
3 | 3 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当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身体不慎接近带电部分或身体不慎触及带电部分。 | ||
2) | 2) 当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只能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 ||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 或 IP2X |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 或 IP2X 防护等级的阻挡物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 | ||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况下以上所要求的距离应予以加大。 | |||
4 SELV 和 PELV 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 4 SELV 和 PELV 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 ||
7.7.4 | 7.7.4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装置根据外界影响的情况,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 ||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 ||
第2,854行: | 第2,860行: | ||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 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 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 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 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 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 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
2 | 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 ||
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 . | 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 .7节的规定 。 | ||
7.7.6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 | 7.7.6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 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 ||
表7.7.6 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 ( s) | 表7.7.6 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 ( s) | ||
第2,875行: | 第2,881行: | ||
|} | |} | ||
注:1 当TT 系统内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 | <small>注:1 当TT 系统内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其保护等电位联结到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时,该TT 系统可以采用表中TN 系统最长的 切断电源时间; | ||
2 Uo是指交流相导体对地的标称电压。 | 2 Uo是指交流相导体对地的标称电压。</small> | ||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 的配电回路,TN 系统保护电源的 时间不应超过5s,TT 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 的配电回路,TN 系统保护电源的 时间不应超过5s,TT 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 ||
第2,887行: | 第2,893行: | ||
7.7.7 TN 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7.7.7 TN 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接至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 ||
2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 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 导体》GB/T 16895.3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 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 器件。 | 2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 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 导体》GB/T 16895.3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 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 器件。 | ||
3 TN | 3 TN 系统保护电器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式要求: | ||
<math>Z_s\bullet I_a\leqslant U_0</math> (7.7.7) | |||
式中:Z<sub>s</sub>—— 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 体和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阻 抗)(Ω); | |||
I<sub>a</sub>——保护电器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 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时,其动作电流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A); | |||
U<sub>0</sub>——相导体对地标称交流电压 (V)。 | |||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可用作TN 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不能用于TN-C 系 统。在TN-C-S 系统中采用RCD 时,在RCD 的负荷侧不得再出 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 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 地导体分别引出。 |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可用作TN 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不能用于TN-C 系 统。在TN-C-S 系统中采用RCD 时,在RCD 的负荷侧不得再出 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 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 地导体分别引出。 | ||
7.7.8 | 7.7.8 T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 ||
第2,911行: | 第2,915行: | ||
1) 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1) 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2) | 2) 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
2 | 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 ||
3 在 TT 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3 在 TT 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做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 值足够小,且稳定可靠,也可选用过 电流保护电器做故障防护。 | ||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做故障防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 1)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 ||
第2,923行: | 第2,927行: | ||
2)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 2)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R_A\bullet I_{\Delta n}\leqslant50\mathrm{V}</math> (7.7.8-1) | |||
式中:R<sub>A</sub>——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I<sub>n</sub>——RCD 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A)。 | |||
5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5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Z_\mathrm{s}\cdot I_\mathrm{a}\leqslant U_0</math> (7.7.8-2) | |||
式中:Z | 式中:Z<sub>s</sub>——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 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接地导 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在内的阻 抗)(Ω); | ||
I<sub>a</sub>——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 (A)。 | |||
7.7.9 IT 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7.7.9 IT 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943行: | 第2,947行: | ||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 应满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 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 应满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 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 ||
3 |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R_\mathrm{A}\cdot I_\mathrm{d}\leqslant50\mathrm{V}</math> (7.7.9-1) | |||
式中:R<sub>A</sub>——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I<sub>d</sub>——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 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 (A), 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 | |||
4 IT 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 4 IT 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 ||
第2,961行: | 第2,967行: | ||
5) 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5) 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 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 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 |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 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 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 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 ||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 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 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 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 |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 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 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 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 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 ||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 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 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971行: | 第2,977行: | ||
当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不配出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当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不配出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2I_\mathrm{a}\cdot Z_s\leqslant U</math> (7.7.9-2) | |||
当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配出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当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配出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2I_a\cdot Z_s^{\prime}\leqslant U_0</math> (7.7.9-3) | |||
式中:I<sub>a</sub>—— 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 作的电流(A); | |||
Z<sub>s</sub>——包括相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 (Ω); | |||
Z | <math>\mathbb{Z}_s^{\prime}</math>—— 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 抗(Ω); | ||
U—— 相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U—— 相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
第2,989行: | 第2,995行: | ||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 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 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R_\mathrm{A}\cdot I_\mathrm{a}\leqslant50\mathrm{V}</math> (7.7.9-4) | |||
式中:R<sub>A</sub>——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 |||
I<sub>a</sub>—— 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 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 |||
7.7.10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7.7.10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1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作为附加防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 的 RCD, 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 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 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 的 RCD, 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 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 ||
2)不能将装设RCD | 2)不能将装设RCD 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不能为此而取消本节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 ||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 ||
第3,007行: | 第3,013行: | ||
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 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 ||
2) | 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 ||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 ||
第3,015行: | 第3,021行: | ||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 进行校验: |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 进行校验: | ||
<math>R\leqslant50\mathrm{V}/I_\mathrm{a} </math> (7.7.10) | |||
式中:R——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 间的电阻(Ω); | 式中:R——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 间的电阻(Ω); | ||
I<sub>a</sub>——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 以 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 作电流)(A)。 |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
第3,051行: | 第3,057行: | ||
8.2.2 室内场所采用直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8.2.2 室内场所采用直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采用不低于B2 | 1 应采用不低于B2 级阻燃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积不宜大于6mm²; | ||
2 护套绝缘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 2 护套绝缘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 部分应穿导管保护; | ||
3 | 3 护套绝缘电线与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加导管保护。 | ||
8.2.3 | 8.2.3 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或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应采用直敷布线。 |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
8.3.1 | 8.3.1 金属导管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但不应用于对金属导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 | ||
8.3.2 | 8.3.2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于素土内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 的钢导管,并采取防腐措施。明敷或暗敷于 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 的镀锌钢导管。 | ||
8.3.3 穿金属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其总截面积(包括 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 8.3.3 穿金属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其总截面积(包括 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 ||
第3,069行: | 第3,075行: | ||
8.3.4 除下列情况外,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属导 管内: | 8.3.4 除下列情况外,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属导 管内: | ||
1 | 1 标称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 ||
2 | 2 同一用电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主回路和无电磁兼容要求的控制回路; | ||
3 同一照明灯具的若干个回路。 | 3 同一照明灯具的若干个回路。 | ||
8.3.5 | 8.3.5 当金属导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方;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方。相互间的 净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金属导管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净距不宜小于 200mm; 当金属导管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上方时,净距不宜小于 300mm; 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100mm; | 1 当金属导管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净距不宜小于 200mm; 当金属导管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上方时,净距不宜小于 300mm; 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100mm; | ||
第3,099行: | 第3,105行: |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
8.4.1 | 8.4.1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室内布线可在顶棚内、楼板内或墙体内敷设。在室外布线时可采用明敷或直埋 。 | ||
8.4.2 可弯曲金属导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8.4.2 可弯曲金属导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3,107行: | 第3,113行: | ||
2 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 楼板内时,应采用重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 2 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 楼板内时,应采用重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 ||
3 | 3 暗埋于室外地下或室内潮湿场所时,应采用重型防水可弯曲金属导管。 | ||
8.4.3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本标准第 8.3.3条、第8.3.4条的规定。 | 8.4.3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本标准第 8.3.3条、第8.3.4条的规定。 | ||
8.4.4 | 8.4.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的敷设要求与平行、交叉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8.3.5条的 规定。 | ||
8.4.5 当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 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 8.4.5 当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 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 ||
第3,125行: | 第3,131行: |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
8.5.1 | 8.5.1 电缆桥架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正常环境的室内外场所的电缆或电线敷设。 | ||
8.5.2 | 8.5.2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用塑料桥架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钢制 桥架。 | ||
8.5.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底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2m | 8.5.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底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2m 。除敷设在配电间或竖井内,垂直敷设的线路1.8m 以下应加防护 措施。 | ||
8.5.4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 于 2m。 | 8.5.4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 于 2m。 | ||
第3,143行: | 第3,149行: | ||
4 最上层的电缆桥架的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不宜小 于0.15m。 | 4 最上层的电缆桥架的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不宜小 于0.15m。 | ||
8.5.6 | 8.5.6 当两组或两组以上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且不宜小于0.2m。 | ||
8.5.7 | 8.5.7 在电缆桥架内可无间距敷设电缆。在托盘内敷设电缆时,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内横断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40%。 | ||
8.5.8 槽盒内电缆的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槽盒内 截面积的40%,且电缆根数不宜超过30根。 | 8.5.8 槽盒内电缆的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槽盒内 截面积的40%,且电缆根数不宜超过30根。 | ||
第3,153行: | 第3,159行: | ||
8.5.10 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槽盒 内时,应采用金属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缆或电线。 | 8.5.10 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槽盒 内时,应采用金属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缆或电线。 | ||
8.5.11 | 8.5.11 电线或电缆在槽盒内不宜设置接头。当确需在槽盒内设置接头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 | ||
8.5.12 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 8.5.12 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 ||
8.5.13 | 8.5.13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或同一个桥架内: | ||
1 1kV 以上和1kV 以下的电缆; | 1 1kV 以上和1kV 以下的电缆; | ||
第3,169行: | 第3,175行: | ||
5 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内时,宜采用不同的桥架敷设,当为同类负荷电缆时,可用隔板隔开。 | 5 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内时,宜采用不同的桥架敷设,当为同类负荷电缆时,可用隔板隔开。 | ||
8.5.14 | 8.5.14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液体管道的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水、隔热措施。 | ||
8.5.15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 表8.5.15的规定。 | 8.5.15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 表8.5.15的规定。 | ||
第3,251行: | 第3,257行: | ||
4 电缆不应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 4 电缆不应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 ||
5 | 5 电缆敷设时,任何弯曲部位都应满足允许弯曲半径的要求。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7.1的规定。 | ||
表8.7.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 表8.7.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 ||
第3,284行: | 第3,290行: | ||
|} | |} | ||
注 :d 为电缆外径。 | <small>注 :d 为电缆外径。</small> | ||
6 电缆支架采用钢质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 | 6 电缆支架采用钢质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 | ||
第3,292行: | 第3,298行: | ||
8.7.2 电缆室外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8.7.2 电缆室外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且场地有 | 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且场地有 条件时,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也可采用电缆直埋敷设。 | ||
2 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在无机械损伤可能的场所, | 2 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在无机械损伤可能的场所, 可采用无铠装塑料护套电缆。在流沙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 | ||
3 在有化学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 | 3 在有化学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 | ||
第3,368行: | 第3,374行: | ||
|} | |} | ||
注:1 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 <small>注:1 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 ||
2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 2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 ||
3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导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 允许的最小净距。 | 3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导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 允许的最小净距。</small> | ||
8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 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 200mm, 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 8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 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 200mm, 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 ||
第3,410行: | 第3,416行: | ||
|} | |} | ||
注:h 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 <small>注:h 表示槽盒外壳高度。</small> | ||
表8.7.3-2 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 (mm) | 表8.7.3-2 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 (mm) | ||
第3,464行: | 第3,470行: | ||
|} | |} | ||
注:①能维持电缆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 | <small>注:①能维持电缆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small> | ||
6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0 . 35m; 在 隧 道 内不宜大于0.50m 。在盐雾地区或化学气体腐蚀地区,电缆支架 应涂防腐漆、热镀锌或采用耐腐蚀刚性材料制作。 | 6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0.35m; 在 隧 道 内不宜大于0.50m 。在盐雾地区或化学气体腐蚀地区,电缆支架 应涂防腐漆、热镀锌或采用耐腐蚀刚性材料制作。 | ||
7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不小于 0.5%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积水可经逆止阀直接接入排水管 道或经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 7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不小于 0.5%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积水可经逆止阀直接接入排水管 道或经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 ||
第3,472行: | 第3,478行: | ||
8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力电缆时,电力电缆宜放在控制电 缆的上层;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并列敷设;当 两侧均有支架时,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 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侧支架上。 | 8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力电缆时,电力电缆宜放在控制电 缆的上层;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并列敷设;当 两侧均有支架时,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 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侧支架上。 | ||
9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 | 9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 物及配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装锁。 | ||
10 隧道内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符合本标准第8 .5节的 有关规定。 | 10 隧道内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符合本标准第8 .5节的 有关规定。 | ||
第3,524行: | 第3,530行: | ||
6 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1m;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 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 6 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1m;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 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 ||
7 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5m; | 7 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5m; 当其净距小于0.5m 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接近段两端向外延 伸不小于0.5m 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 措施; | ||
8 当室内有腐蚀性介质时,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 8 当室内有腐蚀性介质时,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 ||
第3,538行: | 第3,542行: | ||
8.8.1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可适用于高层、多层及大型公共建筑 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当采用单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 不宜大于120m; 采用三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不宜大 于300m。 | 8.8.1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可适用于高层、多层及大型公共建筑 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当采用单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 不宜大于120m; 采用三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不宜大 于300m。 | ||
8.8.2 | 8.8.2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在室内及电气竖井内采用支架或梯架等构件明敷。预制分支电缆垂直敷设时,应根据主干电缆最 大直径预留穿越楼板的洞口,同时尚应在主干电缆最顶端的楼板 上预留吊钩。 | ||
8.8.3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根据预制 分支电缆布线所采取的不同敷设方法,分别符合本标准第8.7节的规定。 | |||
8.8.4 当预制分支电缆的主电缆采用单芯电缆用于交流电路时, 电缆的固定用夹具应选用专用附件。严禁使用封闭导磁金属夹具。 | |||
8.8.4 当预制分支电缆的主电缆采用单芯电缆用于交流电路时, | |||
8.8.5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 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 8.8.5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 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 ||
第3,550行: | 第3,552行: |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
8.9.1 | 8.9.1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有耐火要求的场所。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具有不低于 B1 级 的难燃性能。 | ||
8.9.2 | 8.9.2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敷设环境和使用要求,选择采用电缆桥架、吊架和支架敷设。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在电缆桥架内不宜有接头。 | ||
8.9.3 | 8.9.3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其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 ||
8.9.4 | 8.9.4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经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预留电缆的裕量。 | ||
8.9.5 | 8.9.5 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钢质保护导管、槽盒、固定卡具及进出钢质配电柜(箱)处,应采取切断磁路的措施。 | ||
8.9.7 | 8.9.6 多根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应采用减少 涡流影响的排列方式。 | ||
8.9.7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和防火封堵措施。 | |||
8.9.8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金属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本章第8.5.18条的要求。 | 8.9.8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金属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本章第8.5.18条的要求。 | ||
第3,576行: | 第3,580行: | ||
8.10.5 母线槽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 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承并以支架沿墙支持,支持 点间距不宜大于2m。 | 8.10.5 母线槽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 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承并以支架沿墙支持,支持 点间距不宜大于2m。 | ||
8.10.6 | 8.10.6 当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垂直敷设的母线槽应采用支架固定。 | ||
8.10.7 当母线槽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 时,每50m~60m | 8.10.7 当母线槽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 时,每50m~60m 宜设置膨胀节。 | ||
8.10.8 | 8.10.8 母线槽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安装维护方便的地方。 | ||
8.10.9 | 8.10.9 多根母线槽并列水平或垂直敷设时,各相邻母线槽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 | ||
8.10.10 | 8.10.10 母线槽外壳及支架,应做全长不少于2处与保护联结导体相连。水平为30m 连接一次,垂直每三层楼连接一次。 | ||
8.10.11 | 8.10.11 母线槽随线路长度的增加和负荷的减少而需要变截面积并满足线路保护电器动作灵敏度时,应采用变容量接头及母 线槽。 |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
第3,614行: | 第3,618行: | ||
8.11.7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 小于0.3m 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 标志。 | 8.11.7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 小于0.3m 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 标志。 | ||
8.11.8 | 8.11.8 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共井敷设时,应提高消防负荷配电线路的耐火等级或非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阻燃等级。 | ||
8.11.9 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 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弱电线路应敷 设于金属槽盒之内。 | 8.11.9 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 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弱电线路应敷 设于金属槽盒之内。 | ||
第3,632行: | 第3,634行: |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
8.12.1 | 8.12.1 铝合金电缆在室内场所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等方式明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非铠装型电缆在有可燃物吊顶内敷设时,应采用金属槽 盒敷设;无吊顶时,可采用槽盒、托盘、梯架敷设; | 1 非铠装型电缆在有可燃物吊顶内敷设时,应采用金属槽 盒敷设;无吊顶时,可采用槽盒、托盘、梯架敷设; | ||
第3,669行: | 第3,671行: | ||
|} | |} | ||
注:1 D 为电缆外径; | <small>注:1 D 为电缆外径; | ||
26kV~35kV 铝合金电缆为单芯或三芯电缆。 | 26kV~35kV 铝合金电缆为单芯或三芯电缆。 </small> | ||
8.12.4 铝合金电缆沿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敷设时,电缆支 撑点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12.4的规定。 | 8.12.4 铝合金电缆沿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敷设时,电缆支 撑点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12.4的规定。 | ||
第3,735行: | 第3,737行: | ||
9.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kV 及以下常用用电设备电气 装置的配电设计。 | 9.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kV 及以下常用用电设备电气 装置的配电设计。 | ||
9.1.2 | 9.1.2 常用用电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并符合相应产品能效标准及节能评价值要求的电气 产 品 。 | ||
===9.2 电 动 机=== | ===9.2 电 动 机=== | ||
第3,755行: | 第3,757行: | ||
3 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电动机 启动转矩的条件确定; | 3 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电动机 启动转矩的条件确定; | ||
4 | 4 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 ||
9.2.6 当设备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应与调速方式匹配。 | 9.2.6 当设备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应与调速方式匹配。 | ||
9.2.7 | 9.2.7 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全压启动,否则应降压启动: | ||
1 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 | 1 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 | ||
第3,769行: | 第3,771行: | ||
4 电动机启动时,不影响其他负荷正常运行。 | 4 电动机启动时,不影响其他负荷正常运行。 | ||
9.2.8 | 9.2.8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启动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的最大允许电流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 ||
2 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 2 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 ||
第3,785行: | 第3,787行: | ||
3 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 器或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也 可 采 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 3 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 器或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也 可 采 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 ||
1) | 1) 短路保护兼作单相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 | ||
2) | 2)仅作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或带 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 ||
3) | 3) 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供电系统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 ||
9.2.11 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短路保护器 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9.2.11 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短路保护器 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3,797行: | 第3,799行: | ||
2 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 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并不得小于电 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器的额定电 流应再加大1级~2级; | 2 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 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并不得小于电 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器的额定电 流应再加大1级~2级; | ||
3 | 3 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启动电流周期分量最大有效值的2倍~2.5倍。 | ||
9.2.12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12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 ||
2 | 2 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故障防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器件兼作间接电击防护中的接地故障保护; | ||
3 水泵房中的生活水泵电动机应加装灵敏度为300mA | 3 水泵房中的生活水泵电动机应加装灵敏度为30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接地故障保护。 | ||
9.2.13 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 9.2.13 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 ||
第3,821行: | 第3,823行: | ||
2)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 2)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 ||
<math>I_{\mathrm{zd}}=K_{\mathrm{k}}K_{\mathrm{jx}}I_{\mathrm{ed}}/(K_\mathrm{h}n)</math> (9.2.13) | |||
式中:I<sub>zd</sub>—— 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 (A); | |||
K<sub>k</sub>——可靠系数,动作于断电时取1.2,作用于信号时 取1.05; | |||
K<sub>jx</sub>——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取1.0,接于相电流差时 取1.73; | |||
I<sub>ed</sub>—— 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A); | |||
K<sub>h</sub>——继电器的返回系数,取0.85; | |||
n——电流互感器电压比。 | n——电流互感器电压比。 | ||
第3,863行: | 第3,865行: | ||
|} | |} | ||
注:电磁式、热式无空气温度补偿(+40℃)为1.0L; 热式有空气温度补偿(+20℃) 为1.05I。 | <small>注:电磁式、热式无空气温度补偿(+40℃)为1.0L; 热式有空气温度补偿(+20℃) 为1.05I。</small> | ||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 时,应配置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 相匹配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条第4款的措施。 |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 时,应配置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 相匹配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条第4款的措施。 | ||
第3,907行: | 第3,909行: | ||
2 电动机主回路各保护器件在短路条件下的性能、过负荷 继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之间选择性配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 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 14048.1的规定。 | 2 电动机主回路各保护器件在短路条件下的性能、过负荷 继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之间选择性配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 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 14048.1的规定。 | ||
3 | 3 接触器或启动器的短时耐受电流不应小于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 ||
9.2.20 | 9.2.20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短路保护电器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保护特性应符合本标准第9.2. | 1 保护特性应符合本标准第9.2.10条的规定;兼作电击防护中的故障防护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 | ||
2 | 2 短路保护电器应满足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且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 ||
9.2.21 | 9.2.21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控制电器及过负荷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 | 1 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 | ||
第3,923行: | 第3,925行: | ||
3 控制电器的使用类别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及工作制式; | 3 控制电器的使用类别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及工作制式; | ||
4 | 4 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 | ||
9.2.22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22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3,929行: | 第3,931行: | ||
1 电动机主回路线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其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 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 额定电流。 | 1 电动机主回路线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其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 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 额定电流。 | ||
2 | 2 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应按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进行校验。对于必须确保可靠的线路,尚应校验在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 | ||
3 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线缆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3 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线缆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启动后电刷不短接时,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 ||
2) | 2) 启动后电刷短接时,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 35%;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为电动机额定转矩的 35%~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50%;当机 械的启动静阻转矩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65%时,不 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65%;当线缆的截面积小于 16mm²时,宜选大一级。 | ||
9.2.23 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23 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3,951行: | 第3,953行: | ||
3 电动机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 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 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 3 电动机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 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 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 ||
4 自动控制、联锁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 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 | 4 自动控制、联锁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 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 在电动机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对于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还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 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 | ||
5 对操作频繁的可逆运转电动机,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 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联锁外,还应有机械联锁。 | 5 对操作频繁的可逆运转电动机,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 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联锁外,还应有机械联锁。 | ||
第3,969行: | 第3,971行: | ||
9.3.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 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客 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9.3.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 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客 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 | ||
2 | 2 二级负荷的客梯,宜由低压双回线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至少其中一回路应为专用回路; | ||
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为二级及以上负荷; | 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为二级及以上负荷; | ||
第3,977行: | 第3,979行: | ||
4 无人乘坐的杂物梯、食梯、运货平台可为三级负荷; | 4 无人乘坐的杂物梯、食梯、运货平台可为三级负荷; | ||
5 | 5 三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建筑物低压配电柜中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 ||
9.3.2 | 9.3.2 客梯及客货兼用的电梯均应具有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功能。 | ||
9.3.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 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时,应计入同时系数。 | 9.3.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 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时,应计入同时系数。 | ||
第3,989行: | 第3,991行: | ||
2 主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 2 主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 ||
3 | 3 保护电器的过负荷保护特性曲线应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负荷特性曲线相匹配; | ||
4 选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供电线缆时,应按其铭牌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线缆的连续工作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并应对供电线缆电压损失进行校验; | |||
5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处; | 5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处; | ||
第4,046行: | 第4,047行: | ||
9.3.8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类别、使用场所条件及配 置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 9.3.8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类别、使用场所条件及配 置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 ||
9.3.9 | 9.3.9 客梯及客货兼用电梯的轿厢内宜设置与安防控制室、值班室的直通电话;消防电梯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的直通电话。 | ||
9.3.10 | 9.3.10 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中电气装置的故障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系统时,可不另设接地网; | ||
2 | 2 与电梯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槽盒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与保护接地导体 (PE) 连接,电梯的金属构件,应做 等电位联结。 |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 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 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
第4,070行: | 第4,071行: | ||
9.4.7 电动开启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 9.4.7 电动开启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 | 1 电动开启窗的启闭力应满足开启的工作负载要求,当一个开窗器的启闭力不足以开启一扇窗时,应安装两个或多个开窗 器;开窗器的防护等级应为IP54及以上; | ||
2 电动开启窗宜设置风、雨感应器,并自带锁窗功能; | 2 电动开启窗宜设置风、雨感应器,并自带锁窗功能; | ||
第4,114行: | 第4,115行: | ||
2 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不应直接接在舞台照明变压 器 上 。 | 2 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不应直接接在舞台照明变压 器 上 。 | ||
9.5.8 | 9.5.8 舞台照明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K、宜符合表9.5.8的规定。 | ||
表9.5.8 舞台照明负荷需要系数 | 表9.5.8 舞台照明负荷需要系数 | ||
第4,127行: | 第4,128行: | ||
|} | |} | ||
续表9.5.8 | 续表9.5.8 | ||
第4,159行: | 第4,161行: | ||
1 舞台照明或电力设备的变压器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 1 舞台照明或电力设备的变压器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 ||
<math>P_s=K_xK_yP_e</math> (9.5.11) | |||
式中:P<sub>₅</sub>——变压器容量; | |||
P | P<sub>e</sub>——照明或电力负荷总容量; | ||
K<sub>x</sub>——照明或电力负荷需要系数; | |||
K | K<sub>y</sub>——裕量系数。 | ||
照明负荷需要系数K 应按本标准表9.5.8选取,电力负荷 需要系数K、宜取0.4~0.9。裕量系数K, 宜取1. 1~1.2。 | 照明负荷需要系数K 应按本标准表9.5.8选取,电力负荷 需要系数K、宜取0.4~0.9。裕量系数K, 宜取1. 1~1.2。 | ||
第4,175行: | 第4,177行: | ||
3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 繁启动的交流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 过±3%时,宜与舞台照明负荷分设变压器。 | 3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 繁启动的交流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 过±3%时,宜与舞台照明负荷分设变压器。 | ||
9.5.12 | 9.5.12 舞台监督、调度指挥用的声、光信号装置或对讲电话及闭路电视系统,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舞台监督主控台宜 设在台口内右侧。 | ||
9.5.13 | 9.5.13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确定采用接地保护措施。 | ||
9.5.14 电影放映设备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5.14 电影放映设备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影放映设备宜设交流稳压装置供电,供电电压偏差允许值宜为±5%;电源线与信号线等弱电线应分别敷设; | ||
2 电影放映室照明不应影响观众观看电影放映效果; | 2 电影放映室照明不应影响观众观看电影放映效果; | ||
3 | 3 电影放映室应设置局部等电位端子板,数字放映机的外壳、信号源服务器和音频还音系统等应与局部等电位端子板连 接,电影放映室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 | ||
4 电影院门厅、休息厅等处宜设通知观众入席的音响信号。 | 4 电影院门厅、休息厅等处宜设通知观众入席的音响信号。 | ||
第4,235行: | 第4,237行: | ||
1 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节 和第7.7节相关规定; | 1 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节 和第7.7节相关规定; | ||
2 | 2 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 A 型 RCD。 | ||
9.7.5 交流充电桩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9.7.5 交流充电桩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245行: | 第4,247行: | ||
3 设置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 出电源; | 3 设置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 出电源; | ||
4 | 4 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出现异常时,交流充电桩应立即自动切断输出电源。 | ||
9.7.6 | 9.7.6 安装在公共区域内的公用交流充电桩应配置电能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每个充电接口应独立配备计量装置; | 1 每个充电接口应独立配备计量装置; | ||
第4,253行: | 第4,255行: | ||
2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计量装置应选用交流多费率有功电能 表,应采用直接接入式,电压220V, 电流10A(40A), 频 率 50Hz, 准确等级2.0级; | 2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计量装置应选用交流多费率有功电能 表,应采用直接接入式,电压220V, 电流10A(40A), 频 率 50Hz, 准确等级2.0级; | ||
3 | 3 交流充电桩应能采集交流电能表数据、计算充电电量,显示充电时间、充电电量及充电费用等信息,应具备与上级监控 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 | ||
4 交流充电桩应显示本次充电电量,并可将该项清零; | 4 交流充电桩应显示本次充电电量,并可将该项清零; | ||
5 | 5 交流充电桩可至少记录100次充电行为,记录内容包括充电起始时间、起始时刻电量值、结束时刻、结束时间电量值和 充电量。 | ||
9.7.7 | 9.7.7 安装在公共区域或停车场的交流充电桩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撞击措施: | ||
1 应避免安装在可预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 | 1 应避免安装在可预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 | ||
第4,269行: | 第4,271行: | ||
9.7.8 保护接地端子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 | 9.7.8 保护接地端子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 | ||
9.7.9 交流充电桩电源进线宜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 | 9.7.9 交流充电桩电源进线宜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产烟毒性为 t1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 级的电线、电缆 |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
第4,275行: | 第4,277行: | ||
9.8.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8.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设备的每根发热电缆应单独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 ||
2 | 2 不同温度要求的房间,电辐射供暖、电热缆不应共用一根发热电缆;每个房间宜通过发热电缆温控器单独控制温度; | ||
3 | 3 发热电缆温控器的工作电流不得超过发热电缆的额定电流,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可采用温控器、接触器等控制设 备实现控制功能;高大空间、浴室、卫生间、游泳池等区域,应采用测量地面温度的温控器;对需要同时控制室温和限制地表温度的场合应采用双温型温控器; | ||
4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 4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 ||
5 | 5 每根发热电缆安装前均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线路阻抗和绝缘性能的测试。 | ||
9.8.2 电伴热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8.2 电伴热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伴热设备的每个发热电缆配电线路,应分别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并验算全线启动电流;电 伴热带的电气保护应与温度保护装置配合。 | ||
2 | 2 根据安装环境和条件选择电伴热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 1) 在塑料或表面涂有油漆,而不能可靠接地的容器和管道上应选用屏蔽型产品; | ||
2) | 2) 管道内介质如有腐蚀性或电缆有可能接触腐蚀性的化学品,应选用防护型产品。 | ||
3 电伴热带的配电导线载流量应根据其容量选择。 | 3 电伴热带的配电导线载流量应根据其容量选择。 | ||
4 | 4 应根据管道周围安装环境及空间尺寸,确定选择采用直线敷设还是螺旋敷设。 | ||
5 | 5 电伴热系统安装时,被伴热管道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应进行压力试验(或/和气密试验),并符合有关要求。 | ||
6 | 6 每根发热电缆安装前均应进行电路连续性和绝缘性能的测试,系统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 ||
7 电伴热带应与被伴热管道(或设备) | 7 电伴热带应与被伴热管道(或设备)贴紧并固定,固定电伴热带时,扎带材料应根据管道的温度选用,严禁用金属丝绑扎 。 | ||
9.8.3 电干、湿桑拿室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8.3 电干、湿桑拿室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339行: | 第4,341行: | ||
2 厨房设备电源开关除设备上自带的开关外,宜布置在干 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 2 厨房设备电源开关除设备上自带的开关外,宜布置在干 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 ||
3 厨房内电缆槽盒、设备电源管线,应避开明火2. | 3 厨房内电缆槽盒、设备电源管线,应避开明火2.0m以外敷设; | ||
4 厨房内电缆槽、盒应避开产生蒸汽等热气流2. | 4 厨房内电缆槽、盒应避开产生蒸汽等热气流2.0m以外敷设; | ||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 ||
第4,349行: | 第4,351行: | ||
===10.1 一 般 规 定=== | ===10.1 一 般 规 定=== | ||
10.1.1 | 10.1.1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 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 ||
10.1.2 | 10.1.2 照明方案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照明器具与照明品质的关系。 | ||
10.1.3 | 10.1.3 照明设计应采用高效光源和灯具及节能控制技术,合理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 ||
10.1.4 | 10.1.4 电气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
第4,361行: | 第4,363行: | ||
10.2.1 民用建筑照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2.1 民用建筑照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各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并应满足该场所视觉活动性质的需求; | ||
2 | 2 设置有永久性通行区的场所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且通行区照度不应低于工作区域照度的1/3; | ||
3 | 3 有精细视觉工作要求的场所应针对视觉作业区设置局部照明,作业区邻近周围照度应根据作业区的照度相应减少,但不 应低于200lx, 其余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0lx; | ||
4 | 4 商业建筑和展览建筑内应根据展示要求设置重点照明,重点照明区域的照度与其周围背景的照度比不宜小于3:1。 | ||
10.2.2 有警卫要求的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警卫照明: | 10.2.2 有警卫要求的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警卫照明: | ||
1 | 1 警卫区域周围的全部走道,通向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全部楼梯、走道; | ||
2 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电梯厅和配电设施处; | 2 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电梯厅和配电设施处; | ||
3 | 3 警卫区域所在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内外以及该建筑室外监控摄像机的拍摄区域; | ||
4 其他有照明要求的场所。 | 4 其他有照明要求的场所。 | ||
第4,381行: | 第4,383行: | ||
10.2.3 下列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 10.2.3 下列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 ||
1 面积超过500m² 的商店及自选商场,面积超过200m² | 1 面积超过500m² 的商店及自选商场,面积超过200m² 的贵重品商店; | ||
2 | 2 商店、金融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通向商品库房的通道,通向金库、保管库的通道; | ||
3 | 3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的库房周围的通道; | ||
4 其他有值班照明要求的场所。 | 4 其他有值班照明要求的场所。 | ||
第4,391行: | 第4,393行: | ||
10.2.4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 10.2.4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 ||
1 | 1 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
2 | 2 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
3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 3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 ||
10.2.5 | 10.2.5 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 ||
10.2.6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 | 10.2.6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 、两侧散开度各15%的区域内,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 于0.57°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相 关规范的要求。 | ||
10.2.7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2.7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405行: | 第4,407行: | ||
1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 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 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 1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 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 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 ||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 |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 垂直安装自地面以上45m 起,以不大于52m 的等间距布置。 | ||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 ||
第4,454行: | 第4,456行: | ||
|} | |} | ||
注: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m²; | <small>注: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m²;黄昏与黎明对应的背景亮度为50cd/m²~500cd/m²; 白昼对应的背景亮度大于500cd/m²。</small> | ||
5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 5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 ||
10.2.8 | 10.2.8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高架直升机场时,应装设直升机场灯标、目视定向引导灯光系统、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接地和离地区灯光系统等,并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 ||
表10.2.8 建筑物上高架直升机场标志灯的技术要求 | 表10.2.8 建筑物上高架直升机场标志灯的技术要求 | ||
第4,552行: | 第4,552行: | ||
|} | |} | ||
10.3.3 | 10.3.3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 。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3。 | ||
10.3.4 | 10.3.4 民用建筑室内一般照明光源色表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宜按表10.3.4选取。 | ||
表10.3.4 光源的颜色分类 | 表10.3.4 光源的颜色分类 | ||
第4,574行: | 第4,574行: | ||
|} | |} | ||
10.3.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 |||
10.3.6 一般照明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 (统一眩光值)。民用建筑中 眩光限制等级宜符合表10.3.6的规定。 | |||
10.3.6 | |||
表10.3.6 眩光程度与UGR 指数对照表 | 表10.3.6 眩光程度与UGR 指数对照表 | ||
第4,617行: | 第4,616行: | ||
10.3.8 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22 的照明场所,可采取下 列措施: | 10.3.8 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22 的照明场所,可采取下 列措施: | ||
1 | 1 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视觉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 | ||
2 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 2 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 ||
3 | 3 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 ||
4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 4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 ||
第4,629行: | 第4,628行: | ||
6 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 6 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 ||
10.3.9 | 10.3.9 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光源平均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的规定。 | ||
10.3.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照度分布宜满足下列要求: | 10.3.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照度分布宜满足下列要求: | ||
1 | 1 作业面照度、作业面邻近区照度和作业面背景区域一般照明照度之间的比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的规定; | ||
2 当照明灯具采用嵌入式安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 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 2 当照明灯具采用嵌入式安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 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 ||
第4,641行: | 第4,640行: | ||
10.3.11 垂直照度 (E) 与水平照度 (E) 之比可按下式 确 定 : | 10.3.11 垂直照度 (E) 与水平照度 (E) 之比可按下式 确 定 : | ||
0. | <math>0.25\leqslant E_\mathrm{v}/E_\mathrm{h}\leqslant0.</math>5 (10.3.11) | ||
===10.4 应 急 照 明=== | ===10.4 应 急 照 明=== | ||
第4,661行: | 第4,660行: | ||
10.4.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 规 定 ; | ||
2 | 2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 ||
10.4.4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4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669行: | 第4,668行: | ||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 ||
2 | 2 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用照明; | ||
3 | 3 独立设置备用照明灯具时,其照明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一致或相类似。 | ||
10.4.5 下列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10.4.5 下列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
第4,685行: | 第4,684行: | ||
10.4.6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6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应维持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30%; | ||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且不应低于15lx。 |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 ||
10.4.7 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7 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709行: | 第4,708行: | ||
10.5.1 应根据使用场所合理地选择照明光源的光效、显色性、 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和环境条件对光源 光电参数的影响因素。 | 10.5.1 应根据使用场所合理地选择照明光源的光效、显色性、 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和环境条件对光源 光电参数的影响因素。 | ||
10.5.2 | 10.5.2 室内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有特殊需要时除外。 | ||
10.5.3 | 10.5.3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色温一致或相近的不同种类的光源。 | ||
10.5.4 | 10.5.4 有频繁开关灯要求和需要调光的室内场所,宜优先选用发光二极管灯 (LED) 作为主要照明光源。 | ||
10.5.5 照度低于100lx 的场所,宜采用本标准表10.3. | 10.5.5 照度低于100lx 的场所,宜采用本标准表10.3.4中光源颜色分类为I 类的光源;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 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K~6000K 的光源。 | ||
10.5.6 | 10.5.6 室内一般照明光源的色容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用于照射大面积浅色表面且对照明品质要求较高时,照明 光源的色容差宜小于3SDCM。 | ||
10.5.7 选用LED 光源时,其色温范围、显色性、色品值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 10.5.7 选用LED 光源时,其色温范围、显色性、色品值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 ||
第4,725行: | 第4,724行: | ||
10.5.9 灯具的光度分布、类型、防护等级、造型尺度以及灯的 表观颜色等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在满足眩 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 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 10.5.9 灯具的光度分布、类型、防护等级、造型尺度以及灯的 表观颜色等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在满足眩 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 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 ||
10.5.10 当选用LED 平面灯具时,均匀发光灯具的表面平均亮 度不应大于16000cd/m², | 10.5.10 当选用LED 平面灯具时,均匀发光灯具的表面平均亮 度不应大于16000cd/m², 发光点阵灯具的表面平均亮度不应大于3000cd/m²。 | ||
10.5.11 | 10.5.11 在布置一般照明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 ||
10.5.12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
10.5. | 10.5.13 在较高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 ||
10.5. | 10.5.14 室内装修遮光隔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比不应低于0.7。 | ||
10.5.15 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
10.5.15 |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
10.6.1 | 10.6.1 照明负荷等级和供电方案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 | ||
10.6.2 | 10.6.2 航空障碍标志灯和高架直升机场灯光系统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 ||
10.6.3 | 10.6.3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 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 ||
10.6.4 | 10.6.4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 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 ||
10.6.5 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箱(柜) | 10.6.5 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箱(柜)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供电,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 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 ||
10.6.6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6.6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疏散照明、备用照明供电应符合本标准第13.7. | 1 疏散照明、备用照明供电应符合本标准第13.7.15条的规定 ; | ||
2 | 2 安全照明的备用电源应与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 ||
10.6.7 | 10.6.7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宜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 ||
10.6.8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 所 接光源数或LED 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 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 | 10.6.8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 所 接光源数或LED 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 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 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当采用小功率单颗LED 灯时,仅需满足回路电流的规定。 | ||
10.6.9 | 10.6.9 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功能和手动控制的功能。 | ||
10.6.10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 10.6.10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 ||
第4,767行: | 第4,764行: | ||
10.6.1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 积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 面积。 | 10.6.1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 积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 面积。 | ||
10.6.12 | 10.6.12 当采用带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宜将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光源)或不同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 ||
10.6.13 | 10.6.13 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 ||
10.6.14 | 10.6.14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贴近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 ||
10.6.15 | 10.6.15 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的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明灯具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当单灯功率大于150W 时,宜在每盏 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 ||
10.6.16 | 10.6.16 走道、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使用需求 采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 ||
10.6.17 | 10.6.17 房间或场所装设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 ||
1 | 1 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内,按照每个有可能分隔的区域分组; | ||
2 | 2 多媒体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 ||
3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与采光窗平行。 | 3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与采光窗平行。 | ||
10.6.18 | 10.6.18 可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宜设置光传感器并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分组调节照度。 | ||
10.6.19 | 10.6.19 大型图书阅览室、大空间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可按座位使用需求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 ||
10.6.20 | 10.6.20 楼梯间、走道、地下车库等场所,宜设置红外或微波传感器实现照明自动点亮、延时关闭或降低照度的控制。 | ||
10.6.21 | 10.6.21 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 ||
10.6.22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 | 10.6.22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含智能控制)照明控制系统。其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 ||
1 | 1 宜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 ||
2 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 | 2 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 | ||
3 | 3 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 | ||
4 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 4 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 ||
第4,807行: | 第4,804行: | ||
===10.7 景 观 照 明=== | ===10.7 景 观 照 明=== | ||
10.7.1 | 10.7.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照明设计的总体要求;景观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应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 | ||
2 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应取得相 关部门的批准; | 2 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应取得相 关部门的批准; | ||
3 | 3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应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 | ||
4 | 4 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突出; | ||
5 | 5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牌匾照明与广告照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 ||
6 | 6 城市景观照明宜与城市街区照明结合设置,应满足道路照明要求,不应对行人、行车视线产生干扰以及对交通信号灯、 正常灯光标志产生干扰; | ||
7 | 7 景观照明设计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对居民睡眠造成影响。 | ||
10.7.2 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 10.7.2 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857行: | 第4,854行: | ||
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 地形式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部分设施位于距建筑外墙 20m以内范围的,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全部设施均 位于距建筑物外墙20m 以外的照明回路,宜采用TT 接地形式; | 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 地形式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部分设施位于距建筑外墙 20m以内范围的,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全部设施均 位于距建筑物外墙20m 以外的照明回路,宜采用TT 接地形式; | ||
4 | 4 采用I类灯具的室外分支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 器 ; | ||
5 | 5 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应并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一般、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控制方案。 |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
第4,867行: | 第4,864行: | ||
11.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 11.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 ||
11.1.2 建筑物的防雷包括雷电防护系统 (LPS) | 11.1.2 建筑物的防雷包括雷电防护系统 (LPS) 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系统 (LPMS), 雷电防护系统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 ||
11.1.3 | 11.1.3 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进行防雷等电位联结: | ||
1 建筑物金属构件; | 1 建筑物金属构件; | ||
第4,879行: | 第4,876行: | ||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 |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 | ||
11.1.4 | 11.1.4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 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雷电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损坏和错误运行。 | ||
11.1.5 | 11.1.5 新建建筑物防雷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并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 专业配合。 | ||
11.1.6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 11.1.6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 ||
第4,919行: | 第4,916行: | ||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 ||
3 100m 以下,高度超过54m 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物; | |||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 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 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 ||
第4,945行: | 第4,940行: | ||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 置相连。 |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 置相连。 | ||
4 当建筑物250m | 4 当建筑物250m 及以上有燃气、燃油设备等机房时,该机房的屋面及侧壁应采用不大于5m×5m 的接闪器网格保护。 | ||
5 | 5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6节的要求。 | ||
6 | 6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 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 ||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959行: | 第4,954行: | ||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 ||
11.3.3 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5m、小于250m | 11.3.3 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5m、小于250m 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 ||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 ||
第4,965行: | 第4,960行: | ||
2 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 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3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 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 2 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 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3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 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 ||
3 应将45m | 3 应将45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 与防雷装置相连; | ||
4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11.3.6条的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 4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11.3.6条的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 ||
第4,971行: | 第4,966行: | ||
11.3.4 当建筑物高度为250m 及以上时,除按本标准第11.3.3 条采取防侧击措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 11.3.4 当建筑物高度为250m 及以上时,除按本标准第11.3.3 条采取防侧击措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 ||
1 | 1 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 ||
2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1.3. | 2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1.3.3条第4款的规定外,250m 及以上部分应每50m 与防雷装置连接一次。 | ||
11.3.5 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3.5 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 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网连 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 度不小于2 √p(m) | 1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 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网连 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 度不小于2 √p(m) 的铠装电缆或穿钢导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引入,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其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 钢导管应与接地网连通。 | ||
注:p 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 ·m)。 | <small>注:p 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 ·m)。</small> | ||
2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 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 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2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 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 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
3 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 | 3 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 及以下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入户端应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装置上,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 于5Ω; | ||
2) | 2) 入户端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两基 电杆不应大于20Ω。 | ||
4 | 4 当低压电源采用全长架空线转为埋地电缆从户外引入时,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电涌保护器。 | ||
5 | 5 设在建筑物内、外的配电变压器,宜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低压侧装设电涌保护器。 | ||
11.3.6 防止雷电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3.6 防止雷电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在金属框架或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在 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S_{\mathrm{al}}\geqslant0.06K_{\mathrm{c}}L_{\mathrm{x}}</math> (11.3.6) | |||
式中:S<sub>al</sub>—— 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 (m); | |||
K<sub>c</sub>——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 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 |||
L<sub>x</sub>——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 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 保护器相连之点。 | |||
2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 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 2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 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 ||
第5,023行: | 第5,018行: | ||
2 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 2 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 ||
3 |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 ||
4 | 4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6节的要求。 | ||
5 | 5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 ||
6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6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引下线根数可不限,其中专用引 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25m, 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 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做专用引下线。 | 1)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引下线根数可不限,其中专用引 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25m, 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 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做专用引下线。 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引下线的根数、间距及冲击接地电阻均可不做要求。 | ||
2)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应专设引下线,其根数不应少于 | 2)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应专设引下线,其根数不应少于 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 应大于25Ω。对本标准第11.2.4条第4款所规定的建 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 ||
7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可为一根,当其高度超过 40m时,应在构筑物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当符合本标准 第11.7. | 7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可为一根,当其高度超过 40m时,应在构筑物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当符合本标准 第11.7.1条的要求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可作为引下线。 | ||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 ||
第5,051行: | 第5,046行: | ||
2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 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 回路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电涌保护器,但绝 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 2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 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 回路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电涌保护器,但绝 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 ||
3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 | 3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 或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 ||
11.4.5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 金属物体、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 应符合下列要求: | 11.4.5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 金属物体、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 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5,057行: | 第5,052行: | ||
1 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 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 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 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 1 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 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 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 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S_{\mathrm{al}}\geqslant0.04K_{\mathrm{c}}L_{\mathrm{x}}</math> (11.4.5) | |||
式中:S<sub>al</sub>——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 (m); | |||
K<sub>c</sub>——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 |||
L<sub>x</sub>——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 保护器相连之点。 | |||
2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 物的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 2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 物的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 ||
第5,075行: | 第5,068行: | ||
11.5.1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11.5.1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
1 | 1 天线应在接闪杆保护范围内,接闪杆可固定在天线铁塔上,塔身金属结构可兼作接闪器和引下线; | ||
2 | 2 当天线塔位于机房旁边时,应在塔基四角外敷设铁塔接地网和闭合环形接地体,天线铁塔及防雷引下线应与该接地网和 闭合环形接地体可靠连通; | ||
3 | 3 天线基础周围的闭合环形接地体与天线机房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地体应有两处以上部位可靠连接。 | ||
11.5.2 | 11.5.2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馈线波导管或同轴传输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
1 | 1 天线馈线波导管或同轴传输线的金属外皮及敷线金属导管,应在塔的上下两端连接,当超过60m 时,还应在其中间 部位与塔身金属结构可靠连接,并应在线缆进出处的外侧与接 地网连通; | ||
2 经走线架上塔的天线馈线,应在其转弯处上方0.5m~ lm 范围内可靠接地,室外走线架亦应在始末两端可靠接地; | 2 经走线架上塔的天线馈线,应在其转弯处上方0.5m~ lm 范围内可靠接地,室外走线架亦应在始末两端可靠接地; | ||
3 | 3 塔上的天线安装框架、支持杆、灯具外壳等金属件,应与塔身金属结构用螺栓连接或焊接连通; | ||
4 | 4 塔顶航空障碍灯及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应采用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将导线穿入金属导管,电缆金属外皮或金属导管至少应在上下两端与塔身连接。 | ||
11.5.3 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11.5.3 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
第5,103行: | 第5,096行: | ||
1 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桅杆天线塔对地应是绝缘的,宜在 塔基安装绝缘子,桅杆天线底部与大地之间安装球形放电间隙; | 1 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桅杆天线塔对地应是绝缘的,宜在 塔基安装绝缘子,桅杆天线底部与大地之间安装球形放电间隙; | ||
2 | 2 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天线塔上应装设接闪杆并将塔体接地 ; | ||
3 桅杆天线必须自桅杆中心向外呈辐射状敷设接地网,地 网相邻导体间夹角应相等;导体的数量及每根导体的长度,应根 据发射机输出功率及波长确定; | 3 桅杆天线必须自桅杆中心向外呈辐射状敷设接地网,地 网相邻导体间夹角应相等;导体的数量及每根导体的长度,应根 据发射机输出功率及波长确定; | ||
第5,111行: | 第5,104行: | ||
11.5.5 雷达站的天线另设接闪杆以保护雷达天线时,应避免其 对雷达工作的影响。 | 11.5.5 雷达站的天线另设接闪杆以保护雷达天线时,应避免其 对雷达工作的影响。 | ||
11.5.6 | 11.5.6 微波站、电视差转台、卫星通信地球站、广播电视发射台、测试调试场、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的机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 ||
1 屋面应设接闪网,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3m×3m, 且应 与屋顶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闪带焊接连通; | 1 屋面应设接闪网,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3m×3m, 且应 与屋顶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闪带焊接连通; | ||
第5,147行: | 第5,140行: | ||
11.5.14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 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宜采用独立 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击雷。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保护范 围的滚球半径h, 可取100m 。当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 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 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 | 11.5.14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 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宜采用独立 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击雷。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保护范 围的滚球半径h, 可取100m 。当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 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 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 | ||
11.5.15 建筑物屋面及外立面安装的玻璃幕墙、光伏板等有金 | 11.5.15 建筑物屋面及外立面安装的玻璃幕墙、光伏板等有金 属框架的物体,应将其每个单元的金属框架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 ||
===11.6 接 闪 器=== | ===11.6 接 闪 器=== | ||
第5,178行: | 第5,171行: | ||
|} | |} | ||
11.6.4 | 11.6.4 接闪网和接闪带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扁钢,其尺寸应符合表11.6.4的规定。 | ||
表11.6.4 接闪网、接闪带及烟囱顶上的接闪环规格 | 表11.6.4 接闪网、接闪带及烟囱顶上的接闪环规格 | ||
第5,220行: | 第5,213行: | ||
|} | |} | ||
11.6.6 | 11.6.6 对于利用钢板、铜板、铝板等做屋面的建筑物,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 | ||
1 金属板之间具有持久的电气贯通连接; | 1 金属板之间具有持久的电气贯通连接; | ||
2 | 2 当金属板需要防雷击击穿时,不锈钢、热浸镀锌钢和钛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mm, 铜板厚度不应小于5mm, 铝板厚度不 应小于7mm; | ||
3 当金属板不需要防雷击击穿和金属板背面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 不锈钢、热浸镀锌钢、钛和铜板的 厚度不应小于0.5mm, 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65mm, | 3 当金属板不需要防雷击击穿和金属板背面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 不锈钢、热浸镀锌钢、钛和铜板的 厚度不应小于0.5mm, 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65mm, 锌板厚度不应小于0.7mm; | ||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 ||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1mm 厚沥青层或0.5mm 厚聚氯乙烯层或类似 保护层均不应属于绝缘被覆层。 | <small>注:薄的油漆保护层、1mm 厚沥青层或0.5mm 厚聚氯乙烯层或类似 保护层均不应属于绝缘被覆层。</small> | ||
11.6.7 层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所有部件之 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6.7 层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所有部件之 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5,250行: | 第5,243行: | ||
2 布置接闪器时应优先采用接闪网、接闪带或采用接闪杆, 并应按表11.6.9规定的不同建筑防雷类别的滚球半径h, 采 用 滚球法计算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 2 布置接闪器时应优先采用接闪网、接闪带或采用接闪杆, 并应按表11.6.9规定的不同建筑防雷类别的滚球半径h, 采 用 滚球法计算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 ||
注:滚球法是以h,为半径的一个球体,沿需要防直击雷的部位滚动, 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括利用作为接闪器的金属物)或接闪器和地面 (包括与大地接触能承受雷击的金属物)而不触及需要保护的部位时,则该 部分就得到接闪器的保护。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附录的规定。 | <small>注:滚球法是以h,为半径的一个球体,沿需要防直击雷的部位滚动, 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括利用作为接闪器的金属物)或接闪器和地面 (包括与大地接触能承受雷击的金属物)而不触及需要保护的部位时,则该 部分就得到接闪器的保护。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附录的规定。</small> | ||
表11.6.9 按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布置接闪器 | 表11.6.9 按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布置接闪器 | ||
第5,277行: | 第5,270行: | ||
11.7.3 除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外,引下线应热浸镀锌, 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加大截面积或采 取其他的防腐措施。 | 11.7.3 除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外,引下线应热浸镀锌, 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加大截面积或采 取其他的防腐措施。 | ||
11.7.4 | 11.7.4 专设引下线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设,并应以较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也可暗敷,但截面积应加大一级,圆钢 直径不应小于10mm, 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80mm²。 | ||
11.7.5 | 11.7.5 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以及幕墙的金属立柱等宜作为引下线,其所有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各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 | ||
11.7.6 采用专设引下线时,宜在各专设引下线距地面0.3m~ 1.8m 处设置断接卡。当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钢柱作引下 | 11.7.6 采用专设引下线时,宜在各专设引下线距地面0.3m~ 1.8m 处设置断接卡。当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钢柱作引下 线并同时利用基础钢筋做接地网时,可不设断接卡。当利用钢筋做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适当地点设置连接板,供测量接地、接 人工接地体和等电位联结用。 | ||
当仅利用钢筋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专用引下线的距地面不低于0.5m 处设接 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应有明显标志。 | |||
11.7.7 | 11.7.7 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需采取以下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以保护人身安全: | ||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 ||
1) | 1) 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 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 气导通; | ||
2)引下线3m 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 或敷设5cm 厚沥青层或15cm 厚砾石层; | 2)引下线3m 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 或敷设5cm 厚沥青层或15cm 厚砾石层; | ||
第5,299行: | 第5,292行: | ||
1) 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的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 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 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 气导通; | 1) 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的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 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 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 气导通; | ||
2) 引下线3m | 2) 引下线3m 范围内土壤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Q·m; 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 ||
3) 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做均衡电位处理。 | 3) 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做均衡电位处理。 | ||
第5,325行: | 第5,318行: | ||
2 水平接地极局部应包以绝缘物; | 2 水平接地极局部应包以绝缘物; | ||
3 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网上面敷设50~80mm | 3 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网上面敷设50~80mm 沥青层,其宽度不宜小于接地网两侧各2m。 | ||
11.8.7 当基础采用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 不低于4%以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 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宜作为接地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8.7 当基础采用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 不低于4%以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 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宜作为接地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5,331行: | 第5,324行: | ||
1 每根专用引下线处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 | 1 每根专用引下线处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 | ||
2 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每根专用引下线在距 地面0.5m 以下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 于4. | 2 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每根专用引下线在距 地面0.5m 以下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 于4.24<math>K_{\mathrm{c}}^{2}</math>(m²), 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于1.89 K²(m²)。 | ||
<small>注:K<sub>c</sub>为分流系数,取值与本标准第11.3.6条的中取值一致。</small> | |||
11.8.8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作为防雷装置 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 11.8.8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作为防雷装置 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 ||
第5,343行: | 第5,336行: | ||
11.8.1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下列方法降低防雷接地 网的接地电阻: | 11.8.1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下列方法降低防雷接地 网的接地电阻: | ||
1 | 1 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网,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度2 √p(m); | ||
2 将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也可采用井式或 深钻式接地极; | 2 将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也可采用井式或 深钻式接地极; | ||
第5,357行: | 第5,350行: | ||
11.9.1 建筑物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 11.9.1 建筑物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子信息系统是否需要防雷电电磁脉冲,应根据防雷区及设备要求进行损失评估,做到安全、适用、经济; | ||
2 对于未装设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当电子信息系统需防雷 电电磁脉冲时,该建筑物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 | 2 对于未装设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当电子信息系统需防雷 电电磁脉冲时,该建筑物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 | ||
第5,377行: | 第5,370行: | ||
2 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 在两端及在防雷区交界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系统要求只在一 端做防雷等电位联结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 处理; | 2 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 在两端及在防雷区交界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系统要求只在一 端做防雷等电位联结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 处理; | ||
3 | 3 两个建筑物之间的非屏蔽电缆应敷设在金属导管内,导管两端应电气贯通,并应连接到各自建筑物的防雷等电位联结 带上; | ||
4 | 4 当建筑物或房间的大屏蔽空间由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组成时,穿入该屏蔽空间的各种金属管道及导 电金属物应就近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 ||
5 每幢建筑物本身应采用共用接地网;当互相邻近的建筑 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网互相连接。 | 5 每幢建筑物本身应采用共用接地网;当互相邻近的建筑 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网互相连接。 | ||
第5,389行: | 第5,382行: | ||
2 当外来可导电体、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防雷 区界面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 接地网; | 2 当外来可导电体、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防雷 区界面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 接地网; | ||
3 建筑物金属立面、钢筋等屏蔽构件宜每隔5m | 3 建筑物金属立面、钢筋等屏蔽构件宜每隔5m 与环形接地体或内部环形导体连接一次; | ||
4 | 4 电子信息系统的各种箱体、壳体等金属组件应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 ||
11.9.4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 雷区界面处,宜采用电涌保护器保护,当上级电涌保护器为开关 型电涌保护器,次级电涌保护器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 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10m 。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均采用限 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5m 。除采用能 量自动控制型组合电涌保护器外,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之间 的线路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退耦装置。 | 11.9.4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 雷区界面处,宜采用电涌保护器保护,当上级电涌保护器为开关 型电涌保护器,次级电涌保护器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 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10m 。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均采用限 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5m 。除采用能 量自动控制型组合电涌保护器外,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之间 的线路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退耦装置。 | ||
第5,430行: | 第5,423行: | ||
|} | |} | ||
续表11.9.5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rowspan="4" | 防护<br />等级 | |||
! colspan="2" | 总配电箱 | |||
! 分配电箱 | |||
! colspan="2" | 设备机房配电箱和需要特殊<br />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端口处 | |||
|- | |||
| colspan="2" | LPZ0与LPZ1边界 | |||
| LPZ1与<br />LPZ2边界 | |||
| colspan="2" | 后续防护区的边界 | |||
|- | |||
| (10/350μs)<br />I类试验 | |||
| (8/20μs)<br />Ⅱ类试验 | |||
| (8/20μs)<br />Ⅱ类试验 | |||
| (8/20μs)<br />Ⅱ类试验 | |||
| 1.2/20μs和8/20μs<br />复合波Ⅲ类试验 | |||
|- | |||
| Iimp(kA) | |||
| In(kA) | |||
| I。(kA) | |||
| In(kA) | |||
| Uoc(kV)/Ix(kA) | |||
|- | |||
| B级 | |||
| ≥15 | |||
| ≥60 | |||
| ≥30 | |||
| ≥5 | |||
| ≥10/≥5 | |||
|- | |||
| C级 | |||
| ≥12.5 | |||
| ≥50 | |||
| ≥20 | |||
| ≥5 | |||
| ≥6/≥3 | |||
|- | |||
| D级 | |||
| ≥12.5 | |||
| ≥50 | |||
| ≥10 | |||
| ≥5 | |||
| ≥6/≥3 | |||
|} | |||
11.9.6 同一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满足能量配合要求,电 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Ⅲ 级试 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 | 11.9.6 同一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满足能量配合要求,电 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Ⅲ 级试 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 | ||
第5,440行: | 第5,476行: | ||
1 对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 1 对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 ||
<math>U_{\mathrm{p/f}}=U_{\mathrm{p}}+\Delta U</math> (11.9.7-1) | |||
2 对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应取下列公式中的较大者: | 2 对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应取下列公式中的较大者: | ||
<math>U_{\mathrm{p/f}}=U_{\mathrm{p}}\text{或}U_{\mathrm{p/f}}=\Delta U</math> (11.9.7-2) | |||
式中:U<sub>p/f</sub>——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kV); | |||
U<sub>p</sub>——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 (kV); | |||
△U——电涌保护器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降,即L×di/dt, | △U——电涌保护器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降,即L×di/dt,户外线路进入建筑物处可按1kV/m 计算,在其后的可按△U=0.2U<sub>p</sub> 计算,仅是感应电涌时可 略去不计。 | ||
3 为取得较小的电涌保护器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应选用有较小电压保护水平值的电涌保护器,并应采用合理的接线,同时 应缩短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长度。 | |||
11.9.8 当防护沿线路引入雷击电涌时,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小于或等于5m 时 ,U<sub>p/f</sub>应满足下式要求: | |||
U_{\mathrm{p/f}}\leqslant U_{\mathrm{w}} (11.9.8-1) | |||
式中:U<sub>w</sub>——被保护设备的设备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kV)。 | |||
2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5m 且小于或等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 结 ,U<sub>p/f</sub>应满足下式要求: | |||
U_{\mathrm{p/f}}\leqslant U_{\mathrm{w}} (11.9.8-2) | |||
3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结,<sub>p/f</sub> 应 满足下式要求: | |||
<math>U_{\mathrm{p/f}}\leqslant\frac{U_{\mathrm{w}}}{2}</math> (11.9.8-3) | |||
(11.9.8-3) | |||
4 需要保护设备的耐冲击电压U 和220V/380V 三相配电 线路可按表11.9.8的规定取值;其他线路和设备,包括电压和 电流的抗扰度,宜按制造商提供的材料确定。 | 4 需要保护设备的耐冲击电压U 和220V/380V 三相配电 线路可按表11.9.8的规定取值;其他线路和设备,包括电压和 电流的抗扰度,宜按制造商提供的材料确定。 | ||
第5,501行: | 第5,533行: | ||
|} | |} | ||
注:1 I类一含有电子电路的设备,如计算机、有电子程序控制的设备; | <small>注:1 I类一含有电子电路的设备,如计算机、有电子程序控制的设备; | ||
2 Ⅱ类一如家用电器和类似负荷; | 2 Ⅱ类一如家用电器和类似负荷; | ||
3 Ⅲ类一如配电箱(柜) | 3 Ⅲ类一如配电箱(柜)、断路器,包括线路、母线、分线盒、开关、插座等固定装置的布线系统,以及应用于工业的设备和永久接至固定装 置的、固定安装的电动机等的一些其他设备; | ||
4 V类一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滤波器。 | 4 V类一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滤波器。 | ||
5 当被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 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确定的冲击电涌电压小于表11.9.8中的数值时,公式 (11.9.8-1)~公式(11.9.8-3)中的Uw应用前者代入。 | 5 当被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 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确定的冲击电涌电压小于表11.9.8中的数值时,公式 (11.9.8-1)~公式(11.9.8-3)中的Uw应用前者代入。 </small> | ||
11.9.9 220V/380V | 11.9.9 220V/380V 三相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的设置,应与接地形式及接线方式一致,且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 不应小于 表11.9.9所规定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 ||
表11.9.9 不同系统特征下电涌保护器所要求的最大 | 表11.9.9 不同系统特征下电涌保护器所要求的最大 | ||
第5,557行: | 第5,589行: | ||
|} | |} | ||
注:1 | <small>注:1 *为故障下最坏的情况,所以不需计及15%的允许误差。 | ||
2 U₀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在220V/ | 2 U₀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在220V/380V三相系统中即相电压220V。 </small> | ||
11.9.10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 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 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 表11.9. 10- 1和表11.9. 10-2的规定。 | 11.9.10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 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 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 表11.9. 10- 1和表11.9. 10-2的规定。 | ||
第5,584行: | 第5,616行: | ||
|} | |} | ||
注:U | <small>注:U<sub>n</sub>为额定工作电压。</small> | ||
表11.9.10-2 信号线路、天馈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 表11.9.10-2 信号线路、天馈线路电涌保护器性能参数 | ||
第5,599行: | 第5,631行: | ||
|} | |} | ||
<small>注:信号线用电涌保护器应满足信号传输速率及带宽的需要,其接口应与被保护设备兼容。 | |||
</small> | |||
11.9.11 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 超过0.5m 。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 过 电 流 保 护 器 件 应 具 备 如 下 能 力 : | 11.9.11 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 超过0.5m 。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 过 电 流 保 护 器 件 应 具 备 如 下 能 力 : | ||
第5,614行: | 第5,647行: | ||
表11.10.1防雷装置的材料及使用条件 | 表11.10.1防雷装置的材料及使用条件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第5,677行: | 第5,709行: | ||
|} | |} | ||
注:1敷设于黏土或潮湿土壤中的镀锌钢可能受到腐蚀; | <small>注:1敷设于黏土或潮湿土壤中的镀锌钢可能受到腐蚀; | ||
2 在沿海地区,敷设于混凝土中的镀锌钢不应延伸进入土壤中; | 2 在沿海地区,敷设于混凝土中的镀锌钢不应延伸进入土壤中; | ||
3 含铅防雷材料不得埋设在土壤中。 | 3 含铅防雷材料不得埋设在土壤中。</small> | ||
11.10.2 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各连接部件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 表11.10.2的规定。连接单台或多台I 级分类试验或D1 类电涌 保护器的单根导体的最小截面积,还应按下式计算: | 11.10.2 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各连接部件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 表11.10.2的规定。连接单台或多台I 级分类试验或D1 类电涌 保护器的单根导体的最小截面积,还应按下式计算: | ||
S<sub>min</sub>≥I<sub>imp</sub>/8 (11.10.2) | |||
式中:S<sub>min</sub>—— 单根铜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²); | |||
I<sub>imp</sub>——流入该导体的雷电流(kA)。 | |||
表11.10.2 防雷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 表11.10.2 防雷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 ||
第5,847行: | 第5,879行: | ||
|} | |} | ||
注:①热浸或电镀锡的锡层最小厚度为lμm; | <small>注:①热浸或电镀锡的锡层最小厚度为lμm; | ||
② 镀锌层宜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镀锌层圆钢至少为22.7g/m² 、 扁钢至少 为32.4g/m²; | ② 镀锌层宜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镀锌层圆钢至少为22.7g/m² 、 扁钢至少 为32.4g/m²; | ||
第5,866行: | 第5,898行: | ||
⑩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 | ⑩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 | ||
</small> | |||
11.10.4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1.10.4 的规定 。 | 11.10.4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1.10.4 的规定 。 | ||
第5,980行: | 第6,012行: | ||
| 厚度3mm | | 厚度3mm | ||
|} | |} | ||
续表11.10.4 | 续表11.10.4 | ||
第6,022行: | 第6,052行: | ||
|} | |} | ||
注:1 热镀锌层应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圆钢镀锌层至少为22.7g/m², 扁钢 镀锌层至少为32.4g/m²; | <small>注:1 热镀锌层应光滑连贯、无焊剂斑点,圆钢镀锌层至少为22.7g/m², 扁钢 镀锌层至少为32.4g/m²; | ||
2 热镀锌之前螺纹应先加工好; | 2 热镀锌之前螺纹应先加工好; | ||
第6,034行: | 第6,064行: | ||
6 不锈钢中,铬的含量大于或等于16%,镍的含量大于或等于5%,钼的含 量大于或等于2%,碳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08%; | 6 不锈钢中,铬的含量大于或等于16%,镍的含量大于或等于5%,钼的含 量大于或等于2%,碳的含量小于或等于0.08%; | ||
7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 | 7 截面积允许误差为-3%。</small> | ||
11.10.5 利用建筑物构件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构件内有箍 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 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栓、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 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 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 11.10.5 利用建筑物构件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构件内有箍 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 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栓、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 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 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 ||
第6,050行: | 第6,079行: | ||
12.1.3 各种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电阻值应 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 | 12.1.3 各种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电阻值应 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 |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 ||
12.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包括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系统接 地和电气装置或设备的保护接地。 | 12.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包括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系统接 地和电气装置或设备的保护接地。 | ||
第6,072行: | 第6,101行: | ||
8 高压电气装置以及传动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 8 高压电气装置以及传动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 ||
9 | 9 附属于高压电气装置的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和控制电缆的金属外皮。 |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 ||
12.3.1 当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建 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3.1 当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建 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6,092行: | 第6,119行: | ||
1)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 置共用时,应根据下式确定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 电阻: | 1)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 置共用时,应根据下式确定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 电阻: | ||
<math>R_\mathrm{E}\leqslant U_\mathrm{f}/I_\mathrm{E}</math> (12.3.3-1) | |||
2)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 2) 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R_\mathrm{E}\leqslant1200/I_\mathrm{E}</math> (12.3.3-2) | |||
式中:R<sub>E</sub>——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Ω); | |||
U<sub>f</sub>——低压系统在故障持续时间内工频故障电压的允许值 (V); | |||
I<sub>E</sub>——高压系统流经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故障电流 (A)。 | |||
2 当高压系统为不接地系统时,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 合下列要求: | 2 当高压系统为不接地系统时,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 合下列要求: | ||
第6,108行: | 第6,135行: | ||
1)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置共用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式 要 求 : | 1)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N 系统,且高压与低压接地装置共用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式 要 求 : | ||
R<sub>E</sub>≤50/I<sub>E</sub> (12.3.3-3) | |||
2)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 2)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为TT 系统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 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 ||
R<sub>E</sub>≤250/I<sub>E</sub> (12.3.3-4) | |||
式中:R<sub>E</sub>——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Ω); | |||
I<sub>E</sub>——高压系统流经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故障电流 (A)。 | |||
12.3.4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 采用网格式接地网或深井加物理降阻剂等措施。 | 12.3.4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 采用网格式接地网或深井加物理降阻剂等措施。 | ||
第6,178行: | 第6,205行: | ||
4 TN-C-S 接地系统中的PEN 导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 4 TN-C-S 接地系统中的PEN 导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 ||
1) 除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 PEN | 1) 除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 PEN 导体外,PEN 导体必须按可遭受的最高电压设置绝缘; | ||
2)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 属槽盒在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不得用来替代PEN 导体; | 2)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 属槽盒在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不得用来替代PEN 导体; | ||
第6,624行: | 第6,649行: | ||
3 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 在0区和1区之外。 | 3 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 在0区和1区之外。 | ||
12.10.20 喷水池的0区和1区的电气设备应是不可能被触及 | 12.10.20 喷水池的0区和1区的电气设备应是不可能被触及 的。电动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泵的特殊要求》GB4706.66 的规定。 | ||
12.10.21 喷水池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 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 一 般要求》 GB/T 5013.1规定的66型电缆,并且其保护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041.1 规定的防撞击性能。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布线还应满足以下 要 求 : | 12.10.21 喷水池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 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 一 般要求》 GB/T 5013.1规定的66型电缆,并且其保护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041.1 规定的防撞击性能。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布线还应满足以下 要 求 : | ||
第6,692行: | 第6,715行: | ||
3) 建筑面积超过400m²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 3) 建筑面积超过400m²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 ||
2 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 | 2 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 指示标识; |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 指示标识; | ||
第6,960行: | 第6,981行: | ||
7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可按图13.6.5-1和图13.6.5-2 布 置 。 | 7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可按图13.6.5-1和图13.6.5-2 布 置 。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13.6.5-1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jpeg|400px]] | |||
图13.6.5-1 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 图13.6.5-1 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13.6.5-2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jpeg|400px]] | |||
图13.6.5-2 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 图13.6.5-2 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 ||
第6,972行: | 第6,991行: | ||
13.6.6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 应符合表13 . 6 . 6的规定。 | 13.6.6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 应符合表13 . 6 . 6的规定。 | ||
表13.6.6 | 表13.6.6 消防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水平和垂直照度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第7,023行: | 第7,040行: | ||
| ≥3 | | ≥3 | ||
|} | |} | ||
续表13.6.6 | 续表13.6.6 | ||
第7,082行: | 第7,098行: | ||
|} | |} | ||
注:1 当消防性能化有时间要求时,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性能化要求; 2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物。 | <small>注:1 当消防性能化有时间要求时,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性能化要求; 2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物。 | ||
</small> | |||
===13.7 系 统 供 电=== | ===13.7 系 统 供 电=== | ||
第7,176行: | 第7,192行: | ||
|} | |} | ||
注:1 防、排烟设备火灾时应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时间,不同场所的应急照明时间 见本标准表13.6.6。 | <small>注:1 防、排烟设备火灾时应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时间,不同场所的应急照明时间 见本标准表13.6.6。 | ||
2 表中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2h 的参数。 | 2 表中120min 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2h 的参数。</small> |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
第7,303行: | 第7,319行: | ||
注:1 B1、B2、B3级为《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规定的通 信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分级。 | <small>注:1 B1、B2、B3级为《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规定的通 信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分级。 | ||
2 重要公共建筑见条文说明。 | 2 重要公共建筑见条文说明。</small> |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
第7,450行: | 第7,466行: | ||
注:★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宜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可设置或预埋管线部 位;一无此部位或不必设置。 | <small>注:★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宜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可设置或预埋管线部 位;一无此部位或不必设置。</small> | ||
14.3.2 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 14.3.2 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 ||
第7,554行: | 第7,570行: | ||
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 定,可按下式计算: | 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 定,可按下式计算: | ||
F=A·L/H (14.3.7) | |||
式中:F—— 焦距 (mm); | 式中:F—— 焦距 (mm); | ||
第7,919行: | 第7,935行: | ||
|} | |} | ||
15.4.3 C 频段、Ku | 15.4.3 C 频段、Ku 频段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表15.4.3的规定。 | ||
表15.4.3 C频段、Ku频段高频头主要技术参数 | 表15.4.3 C频段、Ku频段高频头主要技术参数 | ||
第8,257行: | 第8,271行: | ||
6 重要活动场所应设置备份调音台。 | 6 重要活动场所应设置备份调音台。 | ||
16.4.4 公共广播系统功放设备的容量,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 |||
P=K₁·K₂·∑P₀ (16.4.4-1) | P=K₁·K₂·∑P₀ (16.4.4-1) | ||
<math>P_0=K_i\bullet P_i</math> (16.4.4-2) | |||
式中:P——功放设备输出总电功率 (W); | 式中:P——功放设备输出总电功率 (W); | ||
第8,267行: | 第8,281行: | ||
P₀——每分路同时广播时最大电功率 (W); | P₀——每分路同时广播时最大电功率 (W); | ||
P | P<small>i</small>—— 第i 支路的用户设备额定容量 (W); | ||
K | K<sub>i</sub>—— 第 i 支路的同时需要系数(背景广播时,旅馆客房 节目每套K<sub>i</sub>应为0.2~0.4,一般背景广播 K<sub>i</sub>应 为 0.5~0.6;业务广播时,K<sub>i</sub>应为0 . 7~0 . 8;应急 广播时,K<sub>i</sub>应为1.0); | ||
K₁—— 线路衰耗补偿系数(线路衰耗1dB 时应为1 . 26, | K₁—— 线路衰耗补偿系数(线路衰耗1dB 时应为1 . 26,线路衰耗2dB 时应为1 . 58,线路衰耗3dB 时应为2); | ||
K₂——老化系数,宜为1.2~1.4。 | |||
16.4.5 厅堂扩声系统功放设备的配置与选择应有功率储备,语 言扩声应为2倍~3倍,演出扩声应为4倍~6倍,音乐扩声应 为6倍~8倍或以上。 | 16.4.5 厅堂扩声系统功放设备的配置与选择应有功率储备,语 言扩声应为2倍~3倍,演出扩声应为4倍~6倍,音乐扩声应 为6倍~8倍或以上。 | ||
第8,367行: | 第8,381行: | ||
1)门厅、电梯厅、休息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1)门厅、电梯厅、休息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
L=(2~2.5)H (16.5.5-1) | L=(2~2.5)H (16.5.5-1) | ||
式中:L——扬声器安装间距 (m); | 式中:L——扬声器安装间距 (m); | ||
第8,375行: | 第8,389行: | ||
2)走道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2)走道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
L=(3~3.5)H (16.5.5-2) | L=(3~3.5)H (16.5.5-2) | ||
3)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3)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内扬声器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 ||
<math>L=2(H-1.3)\tan\frac{\theta}{2}</math> (16.5.5-3) | |||
式中:θ——扬声器的辐射角,宜大于或等于90°。 | |||
3 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要求,扬声器的输出宜设置音量调 节装置。兼作多种用途的场所,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 制开关。 | 3 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要求,扬声器的输出宜设置音量调 节装置。兼作多种用途的场所,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 制开关。 | ||
第8,623行: | 第8,639行: | ||
4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 4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 | 1) 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 于厕位或洗手位伸手可及处;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0.8m~1.0m, 低位按 钮底边距地0.4m~0.5m; | ||
2)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 2)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 ||
第8,867行: | 第8,883行: | ||
17.5.7 母钟站站址宜与电话交换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及信 息网络机房等合并设置。 | 17.5.7 母钟站站址宜与电话交换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及信 息网络机房等合并设置。 | ||
17.6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 17.6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 ||
17.6.1 信息显示装置,当用电负荷不大于8kW 时,可采用单 相交流电源供电;当用电负荷大于8kW 时,可采用三相交流电 源供电。并宜做到三相负荷平衡。 | 17.6.1 信息显示装置,当用电负荷不大于8kW 时,可采用单 相交流电源供电;当用电负荷大于8kW 时,可采用三相交流电 源供电。并宜做到三相负荷平衡。 | ||
第8,879行: | 第8,895行: | ||
17.6.5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 23章的有关规定。 | 17.6.5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 23章的有关规定。 |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 ||
===18.1 一 般 规 定=== | ===18.1 一 般 规 定=== | ||
第9,585行: | 第9,601行: | ||
19.1.4 信息网络系统密码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 19.1.4 信息网络系统密码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 ||
19.2.1 用户调查宜包括用户的业务性质、网络的应用类型、数 据流量需求、用户规模、环境要求和投资概算等内容。 | 19.2.1 用户调查宜包括用户的业务性质、网络的应用类型、数 据流量需求、用户规模、环境要求和投资概算等内容。 | ||
第9,753行: | 第9,769行: | ||
19.9.4 无线局域网络设备应选择支持MIMO 智能天线、帧聚 合、块应答等符合 IEEE 802.11n 技术的产品架构,向下兼容 802.1la/b/g 设备,并具有支持IPv4/IPv6 双协议栈的能力。 | 19.9.4 无线局域网络设备应选择支持MIMO 智能天线、帧聚 合、块应答等符合 IEEE 802.11n 技术的产品架构,向下兼容 802.1la/b/g 设备,并具有支持IPv4/IPv6 双协议栈的能力。 | ||
19.9.5 在有高速无线局域网络需求时,可采用符合 IEEE | 19.9.5 在有高速无线局域网络需求时,可采用符合 IEEE 802.1lac 标准的无线设备。 | ||
802.1lac 标准的无线设备。 | |||
19.9.6 无线局域网络架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9.9.6 无线局域网络架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9,787行: | 第9,801行: | ||
20.1.5 通信网络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23 章的有关规定。 | 20.1.5 通信网络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23 章的有关规定。 |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 ||
20.2.1 信息接入系统应具有开放性、安全性、灵活性和前瞻 性,便于宽带业务接入。 | 20.2.1 信息接入系统应具有开放性、安全性、灵活性和前瞻 性,便于宽带业务接入。 | ||
第9,843行: | 第9,857行: | ||
2 用户电话交换机可分为用户交换机 (PBX) 、ISDN 用 户 交换机 (ISPBX) 、IP 用户交换机 (IPPBX) 、 软交换用户电话交 换机等; | 2 用户电话交换机可分为用户交换机 (PBX) 、ISDN 用 户 交换机 (ISPBX) 、IP 用户交换机 (IPPBX) 、 软交换用户电话交 换机等; | ||
3 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提供普通电话通信、 ISDN 通 信 和 IP | 3 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提供普通电话通信、 ISDN 通 信 和 IP 288通信等多种业务; | ||
4 用户终端可分为普通电话终端、 ISDN 终端、IP 终端等; | 4 用户终端可分为普通电话终端、 ISDN 终端、IP 终端等; | ||
第9,863行: | 第9,875行: | ||
4 调度终端应支持多种类型与应用场合,并配有直通键和 键盘。 | 4 调度终端应支持多种类型与应用场合,并配有直通键和 键盘。 | ||
20.3.4 会议电话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系统应由会议电话汇接机、会议电话终端及辅助设备 组成; | 1 系统应由会议电话汇接机、会议电话终端及辅助设备 组成; | ||
第9,917行: | 第9,929行: | ||
|} | |} | ||
续表20.3.6 | 续表20.3.6 | ||
第9,931行: | 第9,942行: | ||
|} | |} | ||
注:1 表中机房使用面积应包括主机及配线架(柜)设备、电源室配电及蓄电池 设备的使用面积; | <small>注:1 表中机房使用面积应包括主机及配线架(柜)设备、电源室配电及蓄电池 设备的使用面积; | ||
2 表中机房的使用面积,不包括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及辅助 用房(备品备件维修室、值班室及卫生间的使用面积)。 | 2 表中机房的使用面积,不包括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及辅助 用房(备品备件维修室、值班室及卫生间的使用面积)。</small> | ||
8 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可按每人5m²配置, 辅助用房可按30m²~50m² 配置; | 8 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可按每人5m²配置, 辅助用房可按30m²~50m² 配置; | ||
第9,959行: | 第9,970行: | ||
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 段应符合表20.4.4的规定。 | 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 段应符合表20.4.4的规定。 | ||
表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段 | 表20.4.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段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段.png|400px]] | |||
注:消防部门与公安部门共用350MHz频段,其中消防部门使用了上下频段中多 个频点。 | <small>注:消防部门与公安部门共用350MHz频段,其中消防部门使用了上下频段中多 个频点。</small> | ||
20.4.5 当本地消防、公安部门对建筑内有灭火救援指挥或接处 警无线对讲信号需求时,可将350MHz 专用信号源引入,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 20.4.5 当本地消防、公安部门对建筑内有灭火救援指挥或接处 警无线对讲信号需求时,可将350MHz 专用信号源引入,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 ||
第10,222行: | 第10,226行: | ||
1 工作频率在 C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5850MHz~ 6425MHz; 下行频率应为3625MHz~4200MHz; | 1 工作频率在 C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5850MHz~ 6425MHz; 下行频率应为3625MHz~4200MHz; | ||
2 工作频率在Ku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14.000GHz~ 14.500GHz; 下行频率应为12.250GHz~12.750GHz; | 2 工作频率在Ku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14.000GHz~ 14.500GHz;下行频率应为12.250GHz~12.750GHz; | ||
3 工作频率在Ka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27.500GHz~ | 3 工作频率在Ka 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27.500GHz~31.00GHz; 下行频率应为17.700GHz~21.200GHz。 | ||
31.00GHz; 下行频率应为17.700GHz~21.200GHz。 | |||
20.6.7 语音网、数据网和多媒体业务网应能满足语音通信、数 据传递、文件交换、图像传输等多媒体通信业务。 | 20.6.7 语音网、数据网和多媒体业务网应能满足语音通信、数 据传递、文件交换、图像传输等多媒体通信业务。 | ||
第10,278行: | 第10,280行: | ||
20.7.9 室外天线引至室内收发机信号装置的馈线不宜过长。系 统在分米波段工作时,馈线可采用同轴电缆;在厘米波段工作 时,宜采用圆波导馈线。馈线及电源线引入室内时应加设浪涌保 护 器 。 | 20.7.9 室外天线引至室内收发机信号装置的馈线不宜过长。系 统在分米波段工作时,馈线可采用同轴电缆;在厘米波段工作 时,宜采用圆波导馈线。馈线及电源线引入室内时应加设浪涌保 护 器 。 | ||
20.7.10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应采用国家对外开放的工作频段, | 20.7.10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应采用国家对外开放的工作频段, 当需采用其他专用的工作频段及技术要求时,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规定。 | ||
===20.8 会 议 系 统=== | ===20.8 会 议 系 统=== | ||
第10,520行: | 第10,520行: | ||
|} | |} | ||
注:中型、大型或特大型会议电视室内中场或后场区域,宜在两侧墙上或顶部增 设悬挂会场辅助高清晰度、高亮度液晶显示屏,并可通过分配器等设备同步 显示主屏及副屏上视频会议内容。 | <small>注:中型、大型或特大型会议电视室内中场或后场区域,宜在两侧墙上或顶部增 设悬挂会场辅助高清晰度、高亮度液晶显示屏,并可通过分配器等设备同步 显示主屏及副屏上视频会议内容。</small> | ||
20.8.12 会议电视系统的会场电子声学环境、建筑声学和建筑 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 20.8.12 会议电视系统的会场电子声学环境、建筑声学和建筑 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0,574行: | 第10,574行: | ||
1) 译员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宜通过观 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 察窗应采用中空玻璃隔声窗; | 1) 译员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宜通过观 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 察窗应采用中空玻璃隔声窗; | ||
2)译员室的室内使用面积宜并坐两个译员;房间的三个尺 寸要互不相同,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 | 2)译员室的室内使用面积宜并坐两个译员;房间的三个尺 寸要互不相同,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长×宽×高); | ||
(长×宽×高); | |||
3)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结信号,室外宜 设译音工作状态指示信号; | 3)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结信号,室外宜 设译音工作状态指示信号; | ||
第10,588行: | 第10,586行: | ||
2 对于语言清晰度要求不高的会议场所,宜按二级会议扩 声系统进行设计; | 2 对于语言清晰度要求不高的会议场所,宜按二级会议扩 声系统进行设计; | ||
3 一 | 3 一 级、二级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应符合表20.8.18的要求。 | ||
表20.8.18 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 | 表20.8.18 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 | ||
第10,605行: | 第10,601行: | ||
频率(Hz) | 频率(Hz)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0.8.18-1一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jpeg|400px]] | |||
图20.8.18-1 一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 图20.8.18-1 一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0.8.18-2二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png|400px]] | |||
-8 | |||
图20.8.18-2 二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 图20.8.18-2 二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 ||
第10,887行: | 第10,868行: | ||
5 每个阶梯教室旁宜设置1间音视频及网络教学设备控制 室,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12m²; | 5 每个阶梯教室旁宜设置1间音视频及网络教学设备控制 室,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12m²; | ||
6 | 6 宜在多个阶梯教室处合设1间存放教学器件与资料的教学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24m²; | ||
7 教学辅助用房或音视频及网络设备控制室内楼面均布活 荷载值不应低于3.5kN/m²; | 7 教学辅助用房或音视频及网络设备控制室内楼面均布活 荷载值不应低于3.5kN/m²; | ||
第11,021行: | 第11,002行: | ||
4 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FD 可以和 设备间中的 BD 和 CD 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 4 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FD 可以和 设备间中的 BD 和 CD 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 ||
5 单栋建筑物,无建筑群配线设备CD, 入口设施和BD | 5 单栋建筑物,无建筑群配线设备CD, 入口设施和BD 之间可设置互通的路由。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1综合布线系统构成.png|400px]] | |||
图21 .2 . 1 综合布线系统构成 | 图21 .2 . 1 综合布线系统构成 | ||
21.2.2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的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 21.2.2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的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1,053行: | 第11,012行: | ||
1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的光配线 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时,应符合图21.2.2的连接模式; | 1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的光配线 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时,应符合图21.2.2的连接模式;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2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FD)经光纤跳线连接.png|400px]] | |||
图21 .2 .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 | 图21 .2 .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配线设备 (FD) 经光纤跳线连接 | ||
第11,142行: | 第11,085行: | ||
|} | |} | ||
<small>注:5、6、6A、7、7A类布线系统应能支持向下兼容的应用。</small> | |||
注:5、6、6A、7、7A类布线系统应能支持向下兼容的应用。 | |||
21.2.4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21.2.4 的 规 定 。 | 21.2.4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21.2.4 的 规 定 。 | ||
第11,165行: | 第11,107行: | ||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各线缆应符 合图21 . 2 . 5 - 1中线缆划分和表21 . 2 . 5中线缆长度的规定。 |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各线缆应符 合图21 . 2 . 5 - 1中线缆划分和表21 . 2 . 5中线缆长度的规定。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5-1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png|400px]] | |||
图21.2.5-1 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 图21.2.5-1 配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 ||
注:1 当CP 不存在时,水平线缆连接FD 与TO; | <small>注:1 当CP 不存在时,水平线缆连接FD 与TO; | ||
2 FD中的跳线可以不存在,设备线缆直接连至FD 水平侧的配线设备。 | 2 FD中的跳线可以不存在,设备线缆直接连至FD 水平侧的配线设备。</small> | ||
第11,214行: | 第11,146行: | ||
|} | |} | ||
注:①如果此处没有设置跳线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 | <small>注:①如果此处没有设置跳线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 | ||
② 如果此处没有交叉连接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 | ② 如果此处没有交叉连接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small> | ||
2 干线子系统信道各线缆应符合图21.2.5-2中的划分 规 定 。 | 2 干线子系统信道各线缆应符合图21.2.5-2中的划分 规 定 。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21.2.5-2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png|400px]] | |||
图21.2.5-2 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 图21.2.5-2 干线子系统线缆划分 | ||
第11,413行: | 第11,335行: | ||
|} | |} | ||
1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应采用标称波长为850nm 和 1300nm的多模光纤 (OM1 、OM2 、OM3 、OM4); 标称波长为 1310nm 和1550nm(OS1),1310nm 、1383nm 和1550nm(OS2) | 1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应采用标称波长为850nm 和 1300nm的多模光纤 (OM1 、OM2 、OM3 、OM4); 标称波长为 1310nm 和1550nm(OS1),1310nm 、1383nm 和1550nm(OS2)的单模光纤。 | ||
的单模光纤。 | |||
2 单模和多模光缆的选用应符合网络的构成方式及光纤在 网络中的传输距离。在楼内宜采用多模光缆,超过多模光纤支持 的应用长度或需直接与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施相连时应采用单 模光缆。 | 2 单模和多模光缆的选用应符合网络的构成方式及光纤在 网络中的传输距离。在楼内宜采用多模光缆,超过多模光纤支持 的应用长度或需直接与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施相连时应采用单 模光缆。 | ||
第11,462行: | 第11,382行: | ||
|} | |} | ||
注:1 对出租的用户区域可设置光纤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大客户区域也可以为 公共设施的场地,如商场、会议中心、会展中心等; | <small>注:1 对出租的用户区域可设置光纤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大客户区域也可以为 公共设施的场地,如商场、会议中心、会展中心等; | ||
2 办公区宜设置无线网络,工作区也可以设置无线 Wi-Fi 覆盖系统AP 设施 的信息插座。 | 2 办公区宜设置无线网络,工作区也可以设置无线 Wi-Fi 覆盖系统AP 设施 的信息插座。</small> | ||
21.3.3 配线子系统工作区的信息插座应支持不同的终端设备接 入,水平线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21.3.3 配线子系统工作区的信息插座应支持不同的终端设备接 入,水平线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1,504行: | 第11,424行: | ||
2 信道每个线对中的两个导体之间的直流 (DC) 环路电阻 不平衡度对所有类别不应超过3%; | 2 信道每个线对中的两个导体之间的直流 (DC) 环路电阻 不平衡度对所有类别不应超过3%; | ||
3 电缆在所有的温度下应用时,D 类 、E 类 | 3 电缆在所有的温度下应用时,D 类 、E 类 、E<sub>A</sub> 类 、F 类、 F<sub>A</sub>类信道每一导体最小载流量应为0.175A(DC); | ||
4 布线系统在工作环境温度下,D 类 、E 类 | 4 布线系统在工作环境温度下,D 类 、E 类 、E<sub>A</sub> 类 、F 类、 F<sub>A</sub>类信道应支持任意导体之间72V(DC) 的工作电压; | ||
5 布线系统在工作环境温度下,D 类 、E 类 | 5 布线系统在工作环境温度下,D 类 、E 类 、E<sub>A</sub> 类 、F 类、 F<sub>A</sub>类信道每个线对应支持承载10W的功率; | ||
6 对绞电缆的性能指标参数应包括衰减、等电平远端串音 衰减、等电平远端串音衰减功率和、衰减远端串音比、衰减远端 串音比功率和、耦合衰减、转移阻抗、不平衡衰减(近端)、近 端串音功率和、外部串音 ( | 6 对绞电缆的性能指标参数应包括衰减、等电平远端串音 衰减、等电平远端串音衰减功率和、衰减远端串音比、衰减远端 串音比功率和、耦合衰减、转移阻抗、不平衡衰减(近端)、近 端串音功率和、外部串音 (E<sub>A</sub> 、F<sub>A</sub>); | ||
7 2m 、5m 对绞电缆跳线的指标参数值应包括回波损耗、 近端串音。 | 7 2m 、5m 对绞电缆跳线的指标参数值应包括回波损耗、 近端串音。 | ||
第11,638行: | 第11,558行: | ||
|} | |} | ||
注:当线缆采用电缆桥架布放时,桥架内侧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00mm。 | <small>注:当线缆采用电缆桥架布放时,桥架内侧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00mm。</small> | ||
21.7.8 光纤到用户单元的用户光缆敷设与接续应符合下列 规定: | 21.7.8 光纤到用户单元的用户光缆敷设与接续应符合下列 规定: | ||
第11,688行: | 第11,608行: | ||
|} | |} | ||
注:D 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 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 | <small>注:D 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 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small> | ||
21.7.9 线缆在导管与槽盒内敷设时,管径与槽盒截面积利用率 应符合本标准第26.5.6条的规定。 | 21.7.9 线缆在导管与槽盒内敷设时,管径与槽盒截面积利用率 应符合本标准第26.5.6条的规定。 | ||
第11,762行: | 第11,682行: | ||
|- | |- | ||
| 3MHz~30MHz || 67/ | | 3MHz~30MHz || 67/f<sup>l/2</sup> || 0.17/f<sup>l/2</sup>|| 0.21/<sup>l/2</sup> || 12/f | ||
|- | |- | ||
第11,770行: | 第11,690行: | ||
|- | |- | ||
| 3000MHz~15000MHz || 0.22/f/2 || 0.001/ | | 3000MHz~15000MHz || 0.22/f<sup>l/2</sup> || 0.001/f<sup>l/2</sup> || 0.0012/f<sup>l/2</sup> || f/7500 | ||
|- | |- | ||
第11,778行: | 第11,698行: | ||
|} | |} | ||
注:1 频率f 的单位为所在行中第一栏的单位; | <small>注:1 频率f 的单位为所在行中第一栏的单位; | ||
2 0.1MHz~300GHz 频率,场量参数是任意连续6min内的方均根值; | |||
3 100kHz 以下频率,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100kHz 以上频 率,在远区场,可以只限制电场强度或磁场强度,或等效平面波功率密 度,在近区场,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 | |||
4 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场、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 场所,其频率为50Hz的电场强度限值为10kV/m, 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 指示标志。 | 4 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场、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 场所,其频率为50Hz的电场强度限值为10kV/m, 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 指示标志。</small> | ||
22.2.3 当 公 众 曝 露 在 多 个 频 率 的 电 场 、 磁 场 、 电 磁 场 中 时 , 应 满足下列要求 : | 22.2.3 当 公 众 曝 露 在 多 个 频 率 的 电 场 、 磁 场 、 电 磁 场 中 时 , 应 满足下列要求 : | ||
第11,790行: | 第11,710行: | ||
1 在 1Hz~100kHz 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 1 在 1Hz~100kHz 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 ||
<math>\sum_{i=1\mathrm{Hz}}^{100\mathrm{kHz}}\frac{E_i}{E_{L,i}}\leqslant1</math> (22.2.3-1) | |||
<math>\sum_{i=1\mathrm{Hz}}^{100\mathrm{kHz}}\frac{B_i}{B_{L,i}}\leqslant1</math>(22.2.3-2) | |||
( | 式 中 :E<sub>i</sub>—— 频 率i 的电场强度 (V/m); | ||
E<sub>L,i</sub>——表 2 2 . 2 . 2 中 频 率i 的电场强度限值 (V/m); | |||
B<sub>i</sub>—— 频 率i 的磁感应强度(μT); | |||
B | B<sub>L,i</sub>——表22.2.2中频率i 的磁感应强度限值(μT)。 | ||
2 在0. 1MHz~300GHz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 2 在0. 1MHz~300GHz之间,应满足下列关系式: | ||
<math>\sum_{j=0.1\mathrm{MHz}}^{300\mathrm{GHz}}\frac{E_j^2}{E_{L,j}^2}\leqslant1</math> (22.2.3-3) | |||
<math>\sum_{j=0.1\mathrm{MHz}}^{300\mathrm{GHz}}\frac{B_j^2}{B_{L,j}^2}\leqslant1 </math> (22.2.3-4) | |||
式中:E<sub>j</sub>——频 率j 的电场强度 (V/m); | |||
E<sub>L,j</sub>— 表22.2.2中频率j 的电场强度限值 (V/m); | |||
B<sub>j</sub>——频 率j 的磁感应强度(μT); | |||
B<sub>L,j</sub>——表22.2.2中频率j 的磁感应强度限值(μT)。 | |||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 |||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 均根值)不应超过表22.3.1-1的规定; | |||
1 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 均根值)不应超过表22.3.1-1的规定; | |||
表22.3.1-1 公共连接点谐波电流允许值 | 表22.3.1-1 公共连接点谐波电流允许值 | ||
第11,991行: | 第11,907行: | ||
2 当配电变压器向非线性负荷供电时,变压器的降容系数 D 值应按下式计算,且变压器的实际负载率应在合理范围内。 | 2 当配电变压器向非线性负荷供电时,变压器的降容系数 D 值应按下式计算,且变压器的实际负载率应在合理范围内。 | ||
(22.3.2) | <math>D=\frac{1}{\sqrt{1+0.1\left[\sum_{n}n^{1.6}\left(\frac{I_{n}}{I_{1}}\right)^{2}\right]}}</math>(22.3.2) | ||
式中:n——谐波次数; | 式中:n——谐波次数; | ||
I<sub>n</sub>—n 次谐波电流; | |||
I₁——变压器额定电流的相对值,计算时设定I₁=1。 | I₁——变压器额定电流的相对值,计算时设定I₁=1。 | ||
第12,039行: | 第11,955行: | ||
22.4.9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导管 或槽盒时,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 的同轴电缆。 | 22.4.9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导管 或槽盒时,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 的同轴电缆。 |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 ||
22.5.1 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满 足各系统中最小电阻值的要求。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与等电位接 地端子箱做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要求。 | 22.5.1 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满 足各系统中最小电阻值的要求。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与等电位接 地端子箱做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要求。 | ||
第12,047行: | 第11,963行: | ||
22.5.3 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临近的防雷引下线之间宜设 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 22.5.3 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临近的防雷引下线之间宜设 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
23.1 一 般 规 定 | === 23.1 一 般 规 定 === | ||
2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所设置的智能化系统机房设计, 不适用于大型数据中心、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和涉密信息 机房的专项设计。 | 2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所设置的智能化系统机房设计, 不适用于大型数据中心、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和涉密信息 机房的专项设计。 | ||
第12,103行: | 第12,019行: | ||
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中各子系统宜合并设置机房; | 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中各子系统宜合并设置机房; | ||
2 | 2 合设机房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地下一层,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²; | ||
3 分设机房时,每间机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 | 3 分设机房时,每间机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 | ||
第12,171行: | 第12,087行: | ||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 ||
A= | <math>A=K\Sigma S</math> (23.3.5-1) | ||
式中:A——主机房使用面积 (m²); | 式中:A——主机房使用面积 (m²); | ||
第12,183行: | 第12,099行: | ||
A=KN (23.3.5-2) | A=KN (23.3.5-2) | ||
式中:K—— 单台设备占用面积 (m²/ 台),可取4 . 5m²/ 台 ~ | 式中:K—— 单台设备占用面积 (m²/ 台),可取4.5m²/ 台 ~5.5m²/ 台 ; | ||
5.5m²/ 台 ; | |||
N——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台)。 | N——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台)。 | ||
第12,195行: | 第12,109行: | ||
1 合用机房使用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 1 合用机房使用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 ||
<math>A=K\Sigma S</math> (23.3.6) | |||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 (m²); |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 (m²); | ||
K——需要系数,需分类管理的子系统数量n:n≤3 时 | K——需要系数,需分类管理的子系统数量n:n≤3 时 ,K 取1;n 为 4 ~ 6 时 ,K 取0.8; n≥7 时 ,K 取 0.6~0.7; | ||
S——每个需要分类管理的智能化子系统占用的合用机房 面积 (m²/ 个)。 | S——每个需要分类管理的智能化子系统占用的合用机房 面积 (m²/ 个)。 | ||
第12,278行: | 第12,192行: | ||
表23.4.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表23.4.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第12,459行: | 第12,372行: | ||
|} | |} | ||
<small>注:1 如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高于本表所列要求,应遵照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执行; | |||
2 当300Ah 及以上容量的免维护电池需置于楼上时不应叠放;如需叠放时,应将其布置于梁上,并需另行计算楼板负荷; | 2 当300Ah 及以上容量的免维护电池需置于楼上时不应叠放;如需叠放时,应将其布置于梁上,并需另行计算楼板负荷; | ||
第12,469行: | 第12,382行: | ||
5 电视会议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具有良好隔声性能的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其隔声量不低于50dB(A); 电视会议室的内 壁、顶棚、地面应做吸声处理,室内噪声不应超过35dB(A); | 5 电视会议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具有良好隔声性能的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其隔声量不低于50dB(A); 电视会议室的内 壁、顶棚、地面应做吸声处理,室内噪声不应超过35dB(A); | ||
6 电视会议室的装饰布置,严禁采用黑色和白色作为背景色。 | 6 电视会议室的装饰布置,严禁采用黑色和白色作为背景色。</small> | ||
表23.4.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 | 表23.4.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 | ||
第12,624行: | 第12,537行: | ||
|} | |} | ||
注:1地下电缆进线室一般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排风按每小时不大于5次换风量计算,并保持负压; | <small>注:1地下电缆进线室一般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排风按每小时不大于5次换风量计算,并保持负压; | ||
2 采用空调的机房应保持微正压; | 2 采用空调的机房应保持微正压; | ||
第12,630行: | 第12,543行: | ||
3 电视会议室新风换气量应按每人大于或等于30m³/h; | 3 电视会议室新风换气量应按每人大于或等于30m³/h; | ||
4 投影电视屏幕照度不宜高于75lx, 电视会议室照度应均匀可调,会议室的光源应采用色温3200K的三基色灯。 | 4 投影电视屏幕照度不宜高于75lx, 电视会议室照度应均匀可调,会议室的光源应采用色温3200K的三基色灯。</small> |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
第12,683行: | 第12,596行: | ||
| 系统自带 | | 系统自带 | ||
|} | |} | ||
注:1 蓄电池组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 <small>注:1 蓄电池组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 ||
2 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由发电机组供电时应按8h备油; | 2 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由发电机组供电时应按8h备油; | ||
第12,693行: | 第12,606行: | ||
5 当弱电间内用电设备较多时,宜设置电源配电箱并留有 备用回路;用电设备较少时可设两个AC220V 、10A 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 5 当弱电间内用电设备较多时,宜设置电源配电箱并留有 备用回路;用电设备较少时可设两个AC220V 、10A 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 ||
6 机房内各智能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联结。 | 6 机房内各智能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联结。</small> | ||
23.5.2 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23.5.2 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2,759行: | 第12,672行: | ||
|} | |} | ||
注:1 商业综合体应按照各建筑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核实; | <small>注:1 商业综合体应按照各建筑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核实; | ||
2 建筑物中包含数据中心,数据中心部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 2 建筑物中包含数据中心,数据中心部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small> | ||
24.1.5 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 | 24.1.5 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 | ||
第12,777行: | 第12,690行: | ||
2 负荷中心应按下式计算: | 2 负荷中心应按下式计算: | ||
<math>(x_\mathrm{b},y_\mathrm{b},z_\mathrm{b})=\frac{\sum_{i=0}^{i=n}(x_i,y_i,z_i)\bullet EAC_i}{\sum_{i=0}^{i=n}EAC_i}</math> (24.2.2) | |||
式中:(x<sub>b</sub>,y<sub>b</sub>,z<sub>b</sub>)—— 负荷中心坐标; | |||
( | (x<sub>i</sub>,y<sub>i</sub>,z<sub>i</sub>)—— 各用电设备的坐标; | ||
EAC | EAC<sub>i</sub>—— 各 用电设备估算的年电能消耗量(kWh) 或计算负荷 (kW)。 | ||
(kWh) 或计算负荷 (kW)。 | |||
3 当建筑物内有多个负荷中心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合理设置变电所。 | 3 当建筑物内有多个负荷中心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合理设置变电所。 | ||
第12,987行: | 第12,896行: | ||
25.2.4 光伏发电系统的预测发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 25.2.4 光伏发电系统的预测发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 ||
<math>E_\mathrm{P}=H_\mathrm{A}\times\frac{P_\mathrm{A}}{E_\mathrm{a}}\times K</math> (25.2.4) | |||
式中:E<sub>p</sub>——年发电量(kWh/a); | |||
H<sub>A</sub>——水平面年太阳能总辐射量[kWh/(m²·a)]; | |||
E | P<sub>A</sub>——光伏组件安装容量(kWp); | ||
E<sub>a</sub>—— 标准条件下的辐照度(kWh/m²); | |||
K——综合效率系数,包括光伏组件类型修正系数、转 换效率修正系数、光伏组件的位置修正系数、光 照利用率和光伏发电电气系统效率等。 | K——综合效率系数,包括光伏组件类型修正系数、转 换效率修正系数、光伏组件的位置修正系数、光 照利用率和光伏发电电气系统效率等。 | ||
第13,073行: | 第12,984行: | ||
2 当光伏发电系统配置储能装置时,其储能电池的容量应 按下式计算: | 2 当光伏发电系统配置储能装置时,其储能电池的容量应 按下式计算: | ||
<math>C_\mathrm{c}=DFP_0/(UK_\mathrm{a})</math> (25.2.12) | |||
式中:C<sub>c</sub>—— 储能电池容量 (kWh); | |||
D—— 最长无日照期间用电时数 (h); | D—— 最长无日照期间用电时数 (h); | ||
第13,081行: | 第12,992行: | ||
F——储能电池放电效率的修正系数(通常取1.05); | F——储能电池放电效率的修正系数(通常取1.05); | ||
P<sub>0</sub>——负 荷 容 量 (kW); | |||
U—— 储能电池的放电深度(通常取0.5~0.8); | U—— 储能电池的放电深度(通常取0.5~0.8); | ||
K<sub>a</sub>——交流回路的损耗率(通常取0.7~0.8)。 | |||
3 储能装置宜设置通信接口。 | 3 储能装置宜设置通信接口。 | ||
第13,171行: | 第13,082行: | ||
25.4.1 能效监管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能耗类别和用能 设备特点进行设计。 | 25.4.1 能效监管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能耗类别和用能 设备特点进行设计。 | ||
25.4.2 | 25.4.2 建筑的分类和分项能耗数据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 285的有关规定。 | ||
25.4.3 现场能耗数据采集宜利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综 合自动化系统的既有功能,实现数据共享。 | 25.4.3 现场能耗数据采集宜利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综 合自动化系统的既有功能,实现数据共享。 | ||
第13,409行: | 第13,318行: | ||
|} | |} | ||
注:1表中金属槽盒分隔是由金属槽盒内采用金属隔板永久分隔成两个或多个槽盒组成: | <small>注:1表中金属槽盒分隔是由金属槽盒内采用金属隔板永久分隔成两个或多个槽盒组成: | ||
2 表中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中网络电视 (IPTV) 光缆、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可与综合布线非涉密信息线缆 共用槽盒; | 2 表中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中网络电视 (IPTV) 光缆、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可与综合布线非涉密信息线缆 共用槽盒; | ||
3 | 3 未列出的其他弱电系统设备线缆可参照表中的布线类别,并按工程项目实际需求采用独立穿导管、在槽盒内敷设或槽盒加设金属隔板敷设。</small> |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
第13,481行: | 第13,388行: | ||
2 进入人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净 距不宜小于0.4m, 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 0.3m; 进入手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 宜小于0.2m; | 2 进入人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净 距不宜小于0.4m, 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 0.3m; 进入手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 宜小于0.2m; | ||
表26.2.8弱电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管径的配置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弱电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管径的配置.png|400px]] | |||
<small>注:1 本地市政通信管网引入园区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备间的公用电信网通信专用管道(含广电)宜不少于6根(含2根备用管)。 | |||
注:1 本地市政通信管网引入园区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备间的公用电信网通信专用管道(含广电)宜不少于6根( | |||
2 弱电系统布线主干管道分别由园区信息通信设备间(总配线间)、消防安保控制室(配线间)引出,经过人(手)孔及支线 管道后引至各个单体建筑。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的根数与管径规格应按园区弱电线路布线近期需求与远期的扩展设定。 | 2 弱电系统布线主干管道分别由园区信息通信设备间(总配线间)、消防安保控制室(配线间)引出,经过人(手)孔及支线 管道后引至各个单体建筑。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的根数与管径规格应按园区弱电线路布线近期需求与远期的扩展设定。 | ||
第13,519行: | 第13,406行: | ||
7 管中内置多根子管的硅芯塑料管宜采用外/内径为40mm/32mm 或32mm/26mm, 壁厚度不宜小于3.0mm, 以增加大口径管 道中的利用率。 | 7 管中内置多根子管的硅芯塑料管宜采用外/内径为40mm/32mm 或32mm/26mm, 壁厚度不宜小于3.0mm, 以增加大口径管 道中的利用率。 | ||
8 表中未标出硬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多孔一体塑料管(栅格管、蜂窝管、梅花管等)规格管材。 | 8 表中未标出硬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多孔一体塑料管(栅格管、蜂窝管、梅花管等)规格管材。</small> | ||
3 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 塑料管道下应做 基础层,管道上部应加敷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及管道外加设钢筋混 凝土外包封固定等措施; | 3 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 塑料管道下应做 基础层,管道上部应加敷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及管道外加设钢筋混 凝土外包封固定等措施; | ||
第13,538行: | 第13,425行: | ||
|} | |} | ||
注:1 塑料管的最小埋深达不到本表内要求时,应采用热镀锌钢导管或钢筋混凝 土包封等保护措施; | <small>注:1 塑料管的最小埋深达不到本表内要求时,应采用热镀锌钢导管或钢筋混凝 土包封等保护措施; | ||
2 管道最小埋深是指上层管道的顶面至绿化带地面或人行道路面的距离; | 2 管道最小埋深是指上层管道的顶面至绿化带地面或人行道路面的距离; | ||
第13,546行: | 第13,433行: | ||
4 地下综合管道敷设时应向人(手)孔放坡;管道坡度宜 为0.3%~0.4%,不得小于0.25%;当室外道路或地势已有坡 度时,可利用其地势获得坡度; | 4 地下综合管道敷设时应向人(手)孔放坡;管道坡度宜 为0.3%~0.4%,不得小于0.25%;当室外道路或地势已有坡 度时,可利用其地势获得坡度; | ||
5 地下综合管道中直线管道敷设的段长离两边人(手)孔 间距不宜超过120m, 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 形弯道。 | 5 地下综合管道中直线管道敷设的段长离两边人(手)孔 间距不宜超过120m, 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 形弯道。</small> | ||
26.2.11 地下综合管道与通信设施或弱电设施之间衔接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 26.2.11 地下综合管道与通信设施或弱电设施之间衔接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3,602行: | 第13,489行: | ||
2 底座基础顶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 2 底座基础顶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 ||
3 | 3 底座的长度和宽度应大于所配置箱体底部的长度和宽度0.1m 及以上; | ||
4 底座与管道、箱体间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 4 底座与管道、箱体间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 ||
第13,634行: | 第13,519行: | ||
26.4.5 地下综合管道的引入管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热浸镀锌焊接 钢导管,其引人建筑物导管的点位数、导管根数、导管公称口径 的选择宜符合表26.4.5的规定。 | 26.4.5 地下综合管道的引入管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热浸镀锌焊接 钢导管,其引人建筑物导管的点位数、导管根数、导管公称口径 的选择宜符合表26.4.5的规定。 | ||
表26.4.5 | 表26.4.5 引入建筑物弱电综合导管的点位数量、导管根数、导管口径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第13,724行: | 第13,607行: | ||
|} | |} | ||
注:1 本表中引入建筑物弱电综合导管仅表示公称口径为 DN40~DN150 的圆形 管孔的钢导管,未包含公称外径为50mm~110mm 重型或超重型机械应力 的圆形管孔塑料管和复合管。 | <small>注:1 本表中引入建筑物弱电综合导管仅表示公称口径为 DN40~DN150 的圆形 管孔的钢导管,未包含公称外径为50mm~110mm 重型或超重型机械应力 的圆形管孔塑料管和复合管。 | ||
2 公称口径为DN40 和DN50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3.5mm; 公称口径为 DN65~DN125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4.0mm。 公称口径为DN125 钢 导管的壁厚度应不小于4.5mm。 | 2 公称口径为DN40 和DN50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3.5mm; 公称口径为 DN65~DN125 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4.0mm。 公称口径为DN125 钢 导管的壁厚度应不小于4.5mm。 | ||
第13,732行: | 第13,615行: | ||
4 地下室连通的大型建筑群可按具有301辆~1000辆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 建筑,具有大于1000辆以上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建筑可为特大型建 筑 群 。 | 4 地下室连通的大型建筑群可按具有301辆~1000辆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 建筑,具有大于1000辆以上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建筑可为特大型建 筑 群 。 | ||
5 通信专用导管的根数应考虑满足3家及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要。 | 5 通信专用导管的根数应考虑满足3家及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要。</small> | ||
26.4.6 引入建筑物的综合导管可采用在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墙中 预留内嵌止水钢板引入方式,或可在钢筋混凝土墙上预留公称口 径150mm 及以上规格的金属厚壁止水钢套管群方式。 | 26.4.6 引入建筑物的综合导管可采用在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墙中 预留内嵌止水钢板引入方式,或可在钢筋混凝土墙上预留公称口 径150mm 及以上规格的金属厚壁止水钢套管群方式。 | ||
第13,818行: | 第13,701行: | ||
3 多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 内明敷设时,宜采用槽盒或导管; | 3 多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 内明敷设时,宜采用槽盒或导管; | ||
4 高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 | 4 高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明敷设时,宜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槽盒;当弱电间(电信 间)或弱电竖井面积较小时,可采用槽盒与导管相结合的配置方式; | ||
5 高度100m 以上的建筑物中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 (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应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竖向槽盒; | 5 高度100m 以上的建筑物中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 (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应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竖向槽盒; | ||
第13,899行: | 第13,782行: | ||
|} | |} | ||
注:①当380V 电力电缆小于2kVA, 且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小于 或等于10m, 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 <small>注:①当380V 电力电缆小于2kVA, 且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小于 或等于10m, 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 ||
②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个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 板隔开。 | ②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个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 板隔开。</small> |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 ||
26.6.1 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设置信息通信接入、 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数字无线对讲、信息网络、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广播、建筑设备管理、火灾自动报警、公 共安全、弱电配套电源设备及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等设施,其管 槽敷设的方式宜符合本标准第26.1.7条的规定。 | 26.6.1 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设置信息通信接入、 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数字无线对讲、信息网络、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广播、建筑设备管理、火灾自动报警、公 共安全、弱电配套电源设备及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等设施,其管 槽敷设的方式宜符合本标准第26.1.7条的规定。 | ||
第13,947行: | 第13,830行: | ||
26.6.11 楼层管线在吊顶内敷设时,过路盒宜敷设在吊顶内且 盒口朝下;当楼层管线埋地敷设时,过路盒安装于墙上,底边距 地宜为300mm。 | 26.6.11 楼层管线在吊顶内敷设时,过路盒宜敷设在吊顶内且 盒口朝下;当楼层管线埋地敷设时,过路盒安装于墙上,底边距 地宜为300mm。 |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 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 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 ||
表A | 表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国家及省部级政府办公建筑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background-color:#F8F9FA; color:#202122;" | ||
第14,305行: | 第14,186行: | ||
|} | |} | ||
注:1 负荷分级表中“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 <small>注:1 负荷分级表中“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 ||
2 当本表序号1~25中的各类建筑物与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用电负荷级别 以及消防用电负荷级别不相同时,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 2 当本表序号1~25中的各类建筑物与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用电负荷级别 以及消防用电负荷级别不相同时,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 ||
3 | 3 本表中未列出的负荷分级可结合各类民用建筑的实际情况,根据本标准第3.2.1条的负荷分级原则参照本表确定。</small> | ||
== 附 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 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 |||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
B.1.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按下式计算: | B.1.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按下式计算: | ||
N₁= | N₁=KN<sub>g</sub>A (B.1.1) | ||
式中 N₁——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 式中 N₁——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 ||
第14,325行: | 第14,204行: | ||
K——校正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取1,在下列情况下取下 列数值: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取2;金属屋面的 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 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 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 建筑物取1.5; | K——校正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取1,在下列情况下取下 列数值: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取2;金属屋面的 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 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 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 建筑物取1.5; | ||
N<sub>g</sub>—— 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km² · a)], 按公式 (B.1.2) 确定; | |||
A<sub>e</sub>——与建筑物截收相同雷击次数的等效面积 (km²), 按公式 (B.1.3-2) 、 公 式 (B.1.3-3) 确定。 | |||
B.1.2 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按下式计算: | B.1.2 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按下式计算: | ||
<math>N_\mathrm{g}=0.024T_\mathrm{d}^{1.3}</math> (B.1.2) | |||
式中:T<sub>d</sub>——年平均雷暴日(d/a)。 | |||
B.1.3 建筑物等效面积A&为其实际平面积向外扩大后的面积,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 B.1.3 建筑物等效面积A&为其实际平面积向外扩大后的面积,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4,339行: | 第14,218行: | ||
1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其每边的扩大宽度和等效 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 1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其每边的扩大宽度和等效 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 ||
<math>D=\sqrt{H(200-H)}</math> (B.1.3-1) | |||
<math>A_{\mathrm{e}}=\begin{bmatrix}LW+2(L+W)\times\sqrt{H(200-H)}+\pi H(200-H)\end{bmatrix}\times10^{-6}</math> (B.1.3-2) | |||
+ | |||
式中: D——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 (m); | 式中: D——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 (m); | ||
第14,349行: | 第14,226行: | ||
L 、W 、H—— 建筑物的长、宽、高 (m)。 | L 、W 、H—— 建筑物的长、宽、高 (m)。 | ||
建筑物平面积扩大后的等效面积A。为 图B.1. | 建筑物平面积扩大后的等效面积A。为 图B.1.3中的虚线所包围的面积。 | ||
2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D 应按等于建筑物的高度H 计算。建筑物的等效面积应按下式 计算: | 2 建筑物的高度H≥100m 时,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D 应按等于建筑物的高度H 计算。建筑物的等效面积应按下式 计算: | ||
A | A<sub>e</sub>=[LW+2H(L+W)+πH²]·10-⁶ (B.1.3-3) | ||
3 当建筑物各部位的高度不同时,应沿建筑物周边逐点算 出最大扩大宽度,其等效面积A&应按每点最大扩大宽度外端的 连接线所包围的面积计算。 | 3 当建筑物各部位的高度不同时,应沿建筑物周边逐点算 出最大扩大宽度,其等效面积A&应按每点最大扩大宽度外端的 连接线所包围的面积计算。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B.1.3建筑物的等效面积.png|400px]] | |||
图B.1.3 建筑物的等效面积 | 图B.1.3 建筑物的等效面积 | ||
第14,383行: | 第14,242行: | ||
B.2.1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 B.2.1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 ||
<math>N_2=N_\mathrm{g}\bullet A_\mathrm{e}^{\prime}=(0.024\bullet T_\mathrm{d}^{1.3})\bullet(A_\mathrm{el}^{\prime}+A_\mathrm{e2}^{\prime})</math>(B.2.1) | |||
式中:N₂——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 式中:N₂——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 ||
N<sub>g</sub>——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 (km²·a)]; | |||
T<sub>d</sub>——年平均雷暴日 (d/a); | |||
<math>A_{\mathrm{e1}}^{\prime}</math>—— 电 源 线 缆 入 户 设 施 的 截 收 面 积 (km²), 见 表B.2.1; | |||
<math>A_{\mathrm{e2}}^{\prime}</math>—— 信 号 线 缆 入 户 设 施 的 截 收 面 积 (km²), 见 表B.2.1。 | |||
表B.2.1 入户设施的截收面积 | 表B.2.1 入户设施的截收面积 | ||
第14,426行: | 第14,284行: | ||
|} | |} | ||
注:1 L 为线路从所考虑建筑物至网络的第一个分支点或相邻建筑物的长度,单 位为m, 最大值为1000m, 当 L 未知时,应采用L=1000m; | <small>注:1 L 为线路从所考虑建筑物至网络的第一个分支点或相邻建筑物的长度,单 位为m, 最大值为1000m, 当 L 未知时,应采用L=1000m; | ||
2 d.表示埋地引入线缆计算截收面积时的等效宽度,单位为m, 其数值等于 土壤电阻率,最大值取500m。 | 2 d.表示埋地引入线缆计算截收面积时的等效宽度,单位为m, 其数值等于 土壤电阻率,最大值取500m。</small> | ||
B.2.2 建筑物及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 B.2.2 建筑物及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 ||
第14,442行: | 第14,300行: | ||
B.2.3 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引起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损坏的 可接受的最大年均雷击次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B.2.3 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引起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损坏的 可接受的最大年均雷击次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
Ne=5.8×10-1.5/C | Ne=5.8×10<sup>-1.5</sup>/C (B.2.3-1) | ||
(B.2.3- | C=C+C₂+C₃+C₄+C₅+C₆ (B.2.3-2) | ||
式中:N<sub>c</sub>——可接受的最大年均雷击次数(次/a); | |||
C—— 各类因子之和; | C—— 各类因子之和; | ||
C₁——信息系统所在建筑物材料结构因子;当建筑物屋 | C₁——信息系统所在建筑物材料结构因子;当建筑物屋 顶和主体结构均为金属材料时,C₁ 取0 .5;当建筑 物屋顶和主体结构均为钢筋混凝土材料时, C₁ 取1.0;当建筑物为砖混结构时, C₁ 取1 . 5;当建筑 物为砖木结构时C₁ 取2.0;当建筑物为木结构时, C₁ 取 2 . 5 ; | ||
C₂——信息系统重要程度因子;等电位联结和接地以及 屏蔽措施较完善的设备,C₂ 取2.5;使用架空线缆 的设备,C₂ 取1.0;集成化程度较高的低电压微电 流 的 设 备 ,C₂ 取 3 . 0 ; | C₂——信息系统重要程度因子;等电位联结和接地以及 屏蔽措施较完善的设备,C₂ 取2.5;使用架空线缆 的设备,C₂ 取1.0;集成化程度较高的低电压微电 流 的 设 备 ,C₂ 取 3 . 0 ; | ||
第14,462行: | 第14,314行: | ||
C₃——电子信息系统设备耐冲击类型和抗冲击过电压能 力因子;一般时C₃ 取0 . 5;较弱时C₃ 取1 . 0;相 当弱时C₃ 取3.0; | C₃——电子信息系统设备耐冲击类型和抗冲击过电压能 力因子;一般时C₃ 取0 . 5;较弱时C₃ 取1 . 0;相 当弱时C₃ 取3.0; | ||
注:一般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 要求和试验》GB/T16935.1-2008 中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设备,且采取了 较完善的等电位联结、接地、线缆屏蔽措施;较弱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 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GB/T 16935.1-2008中 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的设备,但使用架空线缆,因而风险大;相当弱指设 备集成化程度很高,通过低电压、微电流进行逻辑运算的计算机或通信 设备。 | <small>注:一般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 要求和试验》GB/T16935.1-2008 中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设备,且采取了 较完善的等电位联结、接地、线缆屏蔽措施;较弱指设备为《低压系统内 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GB/T 16935.1-2008中 所指的I 类安装位置的设备,但使用架空线缆,因而风险大;相当弱指设 备集成化程度很高,通过低电压、微电流进行逻辑运算的计算机或通信 设备。</small> | ||
C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 (LPZ) 的 因 子,设备在LPZ2 或更高层雷击防护区内时, C₄ 取0.5;设备在LPZ1 区内时,C 取1 .0;设备在 LPZOg区内时,C₄ 取1.5~2.0; | C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 (LPZ) 的 因 子,设备在LPZ2 或更高层雷击防护区内时, C₄ 取0.5;设备在LPZ1 区内时,C 取1 .0;设备在 LPZOg区内时,C₄ 取1.5~2.0; | ||
C₅——电子信息系统发生雷击事故的后果因子,信息系 统业务中断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时, C₅ 取 0 . 5 ; 信 | C₅——电子信息系统发生雷击事故的后果因子,信息系 统业务中断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时, C₅ 取 0 . 5 ; 信 息系统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中断,但在中断后无严重 后果时,C₅ 取1.0;信息系统业务不允许中断,中 断后会产生严重后果时,C₅ 取1.5~2.0; | ||
C₆——区域雷暴等级因子;少雷区, C₆ 取0 .8;多雷区,C₆取1;高雷区, C₆ 取1 .2;强雷区, C₆ 取1.4。 | |||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
本标准第12.10.2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的尺寸 规定的(图C-1 、图 C-2)。 | 本标准第12.10.2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的尺寸 规定的(图C-1 、图 C-2)。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C-1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各区域范围cm.png|400px]] | |||
图C-1 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各区域范围 (cm) | 图C-1 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各区域范围 (cm) | ||
注:所定尺寸已计入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 | <small>注:所定尺寸已计入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small>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C-2无淋浴盆或淋浴器场所中各区域0区和1区的范围cm.png|400px]] | |||
图C-2 无淋浴盆或淋浴器场所中各区域0区和1区的范围 (cm) | 图C-2 无淋浴盆或淋浴器场所中各区域0区和1区的范围 (cm) | ||
注:所定尺寸已计人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 | <small>注:所定尺寸已计人盆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small> | ||
0区:指浴盆或淋浴盆的内部;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0区 的高度为10cm。 | 0区:指浴盆或淋浴盆的内部;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0区 的高度为10cm。 | ||
1区:由已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围绕浴 盆或淋浴盆的周围垂直面所限定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 是从距离固定在墙壁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所限定区域。 | 1区:由已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围绕浴 盆或淋浴盆的周围垂直面所限定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 是从距离固定在墙壁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所限定区域。 | ||
第14,536行: | 第14,344行: | ||
2区:由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相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由1区 边界线出的垂直面与相距该边界线60cm 平行于该垂直面的界面 两者之间所形成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是没有2区的, 但1区被扩大为距固定在墙上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 2区:由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相对应的水平面或 地面上方225cm 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区域;由1区 边界线出的垂直面与相距该边界线60cm 平行于该垂直面的界面 两者之间所形成区域;对于没有浴盆或淋浴器,是没有2区的, 但1区被扩大为距固定在墙上或天花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 垂直面。 |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 ||
本标准第12.10.11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划分的尺寸规定的(图D-1~图D-3)。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1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png|400px]] | |||
图 D1 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 | 图 D1 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 | ||
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 | <small>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small>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2地面上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png|400px]] | |||
图 D-2 地面上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 | 图 D-2 地面上游泳池和戏水池的区域尺寸(侧视图) | ||
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 | <small>注:最后确定的区域尺寸需视现场中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small> | ||
0区:指水池的内部,包括水池墙壁上或地面上的凹入部 分 ; 洗 脚 池 内 部 ; 喷 水 柱 或 人 工 瀑 布 内 部 及 其 底 下 的 空 间 。 | 0区:指水池的内部,包括水池墙壁上或地面上的凹入部 分 ; 洗 脚 池 内 部 ; 喷 水 柱 或 人 工 瀑 布 内 部 及 其 底 下 的 空 间 。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D-3具有至少高2.5m固定隔板的区域尺寸示例-俯视图.png|400px]] | |||
图 D-3 具有至少高2 . 5m 固定隔板的区域尺寸示例(俯视图) | 图 D-3 具有至少高2 . 5m 固定隔板的区域尺寸示例(俯视图) | ||
第14,651行: | 第14,372行: | ||
2区:1区外垂直面和与此垂直面相距1.5m 的平行平面之 间;预计有人的地面或表面;高出预计有人的最高表面2.5m 的 水 平 面 。 | 2区:1区外垂直面和与此垂直面相距1.5m 的平行平面之 间;预计有人的地面或表面;高出预计有人的最高表面2.5m 的 水 平 面 。 |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 ||
本标准第12.10.11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二个区域划分 的尺寸规定的(图E)。 | 本标准第12.10.11条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二个区域划分 的尺寸规定的(图E)。 | ||
第14,665行: | 第14,386行: | ||
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区域范围划分见图E。 | 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区域范围划分见图E。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E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png|400px]] | |||
图E 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 | 图E 喷水池区域的确定示例(侧视图) | ||
附 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 附 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 ||
F.0.1 厅堂声压级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 F.0.1 厅堂声压级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 ||
( | <math>L_\mathrm{p}=L_\mathrm{w}+10\mathrm{lg}\left(\frac{Q}{4\pi r^2}+\frac{4}{R}\right)^*</math>(F.0.1-1) | ||
(F.0.1- | |||
(F.0.1- | L<sub>w</sub>=10lgW<sub>a</sub>+120 (F.0.1-2) | ||
R= | <math>R=S\overline{x}/(1-\overline{x})</math> (F.0.1-3) | ||
式中:L<sub>p</sub>——室内距声源为r 的某点声压级 (dB); | |||
L<sub>w</sub>——声源的功率级 (dB); | |||
R——房 间 常 数 ; | R——房 间 常 数 ; | ||
W<sub>a</sub>—— 声源声功率 (W); | |||
r—— 声源距测点的距离 (m); | r—— 声源距测点的距离 (m); | ||
第14,717行: | 第14,412行: | ||
S——室内总表面积 (m²); | S——室内总表面积 (m²); | ||
<math>\overline{x}</math>——平均吸声系数; | |||
Q——声源的指向性因数,参见表F.0.1。 注:\*仅适用于室内声场分布均匀的情况。 | Q——声源的指向性因数,参见表F.0.1。 | ||
<small>注:\*仅适用于室内声场分布均匀的情况。</small> | |||
表F.0.1 声源的指向性因数 | 表F.0.1 声源的指向性因数 | ||
第14,746行: | 第14,443行: | ||
扬声器声压及功率计算 扬声器声场的声压级Lp: | 扬声器声压及功率计算 扬声器声场的声压级Lp: | ||
<math>L_\mathrm{p}=L_\mathrm{w}+10\mathrm{lg}\left(\frac{QD^2(\theta)}{4\pi r^2}+\frac{4}{R}\right)</math>(F.0.2-1) | |||
<math>L_{\mathrm{w}}=10\mathrm{lg}W_{\mathrm{E}}-10\mathrm{lg}Q+L_{\mathrm{s}}+11</math> (F.0.2-2) | |||
( | 式中:L<sub>w</sub>——扬声器的声级功率 (dB); | ||
W<sub>E</sub>——输入扬声器的电功率 (W); | |||
L<sub>s</sub>—— 扬声器特性灵敏度级 (dB); | |||
D(θ)—— 扬声器θ方向的指向性系数; | D(θ)—— 扬声器θ方向的指向性系数; | ||
第14,767行: | 第14,463行: | ||
2 扬声器最远供声距离rm: | 2 扬声器最远供声距离rm: | ||
r<sub>m</sub>≤3r<sub>e</sub> (F.0.2-3) | |||
<math>r_\mathrm{c}=0.14D(\theta)\sqrt{QR}</math> (F.0.2-4) | |||
式中:r<sub>e</sub>——临界距离 (m); | |||
Q——扬声器指向性因数; | Q——扬声器指向性因数; | ||
第14,781行: | 第14,477行: | ||
F.0.3 扬声器所需功率应按下式计算: | F.0.3 扬声器所需功率应按下式计算: | ||
<math>10\mathrm{lg}W_\mathrm{E}=L_\mathrm{p}-L_s+20\mathrm{lg}r</math> (F.0.3) | |||
式中:L<sub>p</sub>——根据需要所选定的最大声压级 (dB); | |||
L | L<sub>s</sub>——扬声器特性灵敏度级 (dB); | ||
W<sub>E</sub>——扬声器的电功率 (W); | |||
r— 测点到扬声器的距离 (m)。 | r— 测点到扬声器的距离 (m)。 | ||
附 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 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 附 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 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 ||
G.0.1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设计值可参考表G.0.1。 | G.0.1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设计值可参考表G.0.1。 | ||
第14,840行: | 第14,528行: | ||
G.0.2 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的线路缆线 规格可按下式计算: | G.0.2 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的线路缆线 规格可按下式计算: | ||
(G.0.2) | <math>q=0.035\frac{L\cdot W}{ | ||
\begin{bmatrix} | |||
n-(1-n)\bullet U^2 | |||
\end{bmatrix}}</math>(G.0.2) | |||
式中:q——缆线截面积 (mm²); | 式中:q——缆线截面积 (mm²); | ||
第14,846行: | 第14,537行: | ||
L——从功率放大器到扬声器的缆线长度 (m); | L——从功率放大器到扬声器的缆线长度 (m); | ||
W——输入到扬声器的电功率 (W); U——扩音机的输出电压 (V); | W——输入到扬声器的电功率 (W); | ||
U——扩音机的输出电压 (V); | |||
n——缆线上的电压降,用功率放大器输出电压百分率表 示 ( % ) 。 | n——缆线上的电压降,用功率放大器输出电压百分率表 示 ( % ) 。 | ||
第14,874行: | 第14,567行: | ||
引用标准名录 | 引用标准名录 | ||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
第14,942行: | 第14,634行: | ||
3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泵的特殊要求》 GB 4706.66 | 3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泵的特殊要求》 GB 4706.66 | ||
34 《额定电压450/750V | 34 《额定电压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5013.1 | ||
35 《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 用灯具》GB7000.218 | 35 《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 用灯具》GB70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