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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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文件|国标文件名=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 {{国标文件|国标文件名=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 ||
== 标准状态 == | |||
<br> | |||
当前标准:GB50898-2013 | |||
发布日期:2013-06-08 | |||
实施日期:2013-12--01 | |||
==1 总 则== | ==1 总 则== | ||
1.0.1 为合理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保证其施工质量,规范其验 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 1.0.1 为合理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保证其施工质量,规范其验 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 |||
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 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 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 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 ||
第10行: | 第19行: | ||
1 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 1 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 ||
2 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 其化合物的火灾; | 2 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 其化合物的火灾; | ||
第24行: | 第34行: | ||
2.1.1 细水雾 water mist | 2.1.1 细水雾 water mist | ||
水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 1.0m 处的平面上形成的直径 Dvo.50小于200 μm, | 水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 1.0m 处的平面上形成的直径 Dvo.50小于200 μm,Dvo.99小 于 400 μm的水雾滴。 | ||
2.1.2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 2.1.2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 ||
第68行: | 第78行: | ||
q——喷头的设计流量; | q——喷头的设计流量; | ||
q<sub>i</sub>——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 | |||
Q | Q<sub>s</sub>——系统的设计流量; | ||
Q——管道的流量; | |||
R<sub>e</sub>——雷诺数; | |||
f——摩阻系数; | |||
K——喷头的流量系数; | K——喷头的流量系数; | ||
ρ——流体密度; | |||
μ——动力黏度; | μ——动力黏度; | ||
第86行: | 第96行: | ||
△——管道相对粗糙度; | △——管道相对粗糙度; | ||
ε——管道粗糙度; | |||
C——海澄-威廉系数。 | C——海澄-威廉系数。 | ||
第94行: | 第104行: | ||
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 | 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 | ||
P<sub>c</sub>——最不利点处喷头与储水箱或储水容器最低水位的高程差; | |||
P<sub>f</sub>——管道的水头损失; | |||
P | P<sub>s</sub>——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 | ||
P | P<sub>t</sub>——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 | ||
2.2.3 几何特征等 | 2.2.3 几何特征等 | ||
d——管道内径; | |||
L——管道计算长度; | |||
n——计算喷头数; | n——计算喷头数; | ||
第114行: | 第122行: | ||
t——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 | t——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 | ||
V——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 | |||
==3 设 计== | ==3 设 计== | ||
第146行: | 第156行: | ||
2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 间的喷头; | 2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 间的喷头; | ||
3 对于闭式系统,应选择响应时间指数(RTI) 不大于 50(m ·s) | 3 对于闭式系统,应选择响应时间指数(RTI) 不大于 50(m ·s)<sup>0</sup>-5 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且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 ||
3.2.2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完全覆盖 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2.2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完全覆盖 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54行: | 第164行: | ||
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 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 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 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 ||
3 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 | 3 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 并不宜大于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 | ||
3.2.3 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 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2.3 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 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72行: | 第182行: | ||
3 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进线套管; | 3 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进线套管; | ||
4 | 4 当变压器下方设置集油坑时,喷头布置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集油坑。 | ||
3.2.5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3.2.5的 规定。 | 3.2.5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3.2.5的 规定。 | ||
第230行: | 第238行: | ||
3.3.8 对于油浸变压器,系统管道不宜横跨变压器的顶部,且不 应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 | 3.3.8 对于油浸变压器,系统管道不宜横跨变压器的顶部,且不 应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 | ||
3.3.9 系统管道应采用防晃金属支、 吊架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 3.3.9 系统管道应采用防晃金属支、 吊架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支、吊架应能承受管道充满水时的重量及冲击,其间距不应大于表3.3.9的规定。 | ||
支、吊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并应采取防止与管道发生电化学 腐蚀的措施。 | 支、吊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并应采取防止与管道发生电化学 腐蚀的措施。 | ||
第288行: | 第294行: | ||
|} | |} | ||
3.4.3 | 3.4.3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sup>2</sup>。 | ||
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 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 ||
第367行: | 第373行: | ||
3.4.5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 3个。 | 3.4.5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 3个。 | ||
单个防护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sup>3</sup>, 对于瓶 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sup>3</sup> 。当超过单个防护区最大容积时,宜将该 防护区分成多个分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各分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sup>3</sup>, 对于瓶组 系统不宜超过260m<sup>3</sup> ; | ||
2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 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 | 2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 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 | ||
第377行: | 第383行: | ||
4 当设计参数与本规范表3.4.4不相符合时,应经实体火灾 模拟试验确定。 | 4 当设计参数与本规范表3.4.4不相符合时,应经实体火灾 模拟试验确定。 | ||
3.4.6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保护具有可燃液体火灾 危险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根据产品认证检验时,国家授权 的认证检验机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 技术条件》GB/T | 3.4.6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保护具有可燃液体火灾 危险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根据产品认证检验时,国家授权 的认证检验机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 技术条件》GB/T 26785认证检验时获得的试验数据确定,且不应超出试验限定的条件。 | ||
3.4.7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 确定: | 3.4.7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 确定: | ||
第401行: | 第405行: | ||
3 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 火灾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5s, 设计冷却时间不 应小于15min ; | 3 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 火灾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5s, 设计冷却时间不 应小于15min ; | ||
4 对于瓶组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 | 4 对于瓶组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 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10min。 | ||
3.4.10 为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应由国家授权 的机构实施,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在工程应用中采用 实体模拟实验结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4.10 为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应由国家授权 的机构实施,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在工程应用中采用 实体模拟实验结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17行: | 第421行: | ||
3.4.11 系统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3.4.11 系统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
<math>P_{1}=0.2252\frac{fL\rho Q^{2}}{d^{5}}</math> (3.4.11-1) | |||
<math>Re=21.22\frac{Q\rho}{d\mu}</math> (3.4.11-2) | |||
<math>\Delta=\frac{\varepsilon}{d}</math> (3.4.11-3) | |||
式中:P<sub>f</sub>—— 管道的水头损失,包括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 (MPa); | |||
式中:P | |||
Q——管道的流量(L/min); | Q——管道的流量(L/min); | ||
第447行: | 第445行: | ||
△——管道相对粗糙度; | △——管道相对粗糙度; | ||
ε——管道粗糙度(mm), 对于不锈钢管,取0.045mm。 | |||
表3.4.11 水的密度及其动力黏度系数 | 表3.4.11 水的密度及其动力黏度系数 | ||
第488行: | 第486行: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3.4.11 莫迪图.png|400px]] | |||
图3.4.11 莫迪图 | |||
3.4. 12 当系统的管径大于或等于20mm 且流速小于7.6m/s 时,其管道的水头损失也可按下式计算: | |||
<math>P_{\mathrm{f}}=6.05\frac{LQ^{1.85}}{C^{1.85}d^{4.87}}\times10^{4}</math> (3.4.12) 式中:C ——海澄-威廉系数;对于铜管和不锈钢管,取130。 | |||
3.4.13 管件和阀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根据其当量长度计算。 | |||
3.4.14 系统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宜大于10m/s,不应超过20m/s。 | |||
3.4.15 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 |||
<math>P_{t}=\sum P_{\mathrm{f}}+P_{\mathrm{e}}+P_{s}</math> (3.4.15) | |||
式中:P<sub>t</sub>——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MPa); | |||
P<sub>e</sub> ——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储水箱或储水容器最低水位的高 程差(MPa); | |||
P<sub>s</sub>——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 |||
3.4.16 喷头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 |||
<math>q=K\quad√10P</math> (3.4.16) | |||
式中:q-— 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 | |||
K-— 喷头的流量系数[L/min/(MPa)<sup>1/2</sup>]; | |||
P-— 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 |||
3.4.17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 |||
<math>Q_s=\sum_{i=1}^nq_i</math> (3.4.17) | |||
式 中:Q<sub>s</sub>—— 系统的设计流量(L/min); | |||
n——计算喷头数; | |||
q<sub>i</sub>-— 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 | |||
3.4.18 闭式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水力计算最不利的计算面积 内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 | |||
一套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保护多个防护区的开式系统,其设 计流量应为其中最大一个防护区内喷头的流量之和 。 当防护区间 无耐火构件分隔且相邻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计算防护区与相邻防护区内的喷头同时开放时的流量之和,并应取其中最大值。 | |||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设计流量应为其保护面积 内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 | |||
3.4.19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确保任意计算面积内任意4只 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雾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3.4.2和表3.4.4的规定值或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的喷雾强度。 | |||
3.4.20 系统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 算: | |||
<math>V=Q_{s}\cdot t</math> (3.4.20) | |||
式中:V—— 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L); | |||
t—— 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min)。 | |||
. | 3.4.21 泵组系统储水箱的补水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流量。 | ||
===3.5 供 水=== | |||
3.5.1 系统的水质除应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 要求: | |||
1 泵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 |||
2 瓶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瓶(桶)装饮用纯 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的有关规定; | |||
3 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一致。 | |||
3.5.2 瓶组系统的供水装置应由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和压力显示 装置等部件组成,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均应设置安全阀。同一系统中的储水容器或储气容器,其规格、充装量和充装压 力应分别一致。 | |||
储水容器组及其布置应便于检查、测试、重新灌装和维护,其 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8m。 | |||
3.5.3 瓶组系统的储水量和驱动气体储量,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 要性、维护恢复时间等设置备用量。对于恢复时间超过48h 的瓶组系统,应按主用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 |||
3.5.4 泵组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储水箱、水泵、水泵控制柜(盘)、 安全阀等部件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储水箱应采用密闭结构,并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能保证水 质的材料制作; | |||
2 储水箱应具有防尘、避光的技术措施; | |||
3 储水箱应具有保证自动补水的装置,并应设置液位显示、 高低液位报警装置和溢流、透气及放空装置; | |||
4 水泵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启动功能以及巡检功能。当巡检 中接到启动指令时,应能立即退出巡检,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 |||
5 水泵控制柜(盘)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 | |||
6 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15倍。 | |||
3. | 3.5.5 泵组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水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性能应与最大一台工 作泵相同,主、备用泵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并应能手动操作停泵。 主、备用泵的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小于30s; | |||
2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方式; | |||
3 水泵出水总管上应设置压力显示装置、安全阀和泄放试验 阀; | |||
4 每台泵的出水口均应设置止回阀; | |||
5 水泵的控制装置应布置在干燥、通风的部位,并应便于操 作和检修; | |||
6 水泵采用柴油机泵时,应保证其能持续运行60min。 | |||
3. | 3.5.6 闭式系统的泵组系统应设置稳压泵,稳压泵的流量不应大 于系统中水力最不利点一只喷头的流量,其工作压力应满足工作 泵的启动要求。 | ||
3.5.7 水泵或其他供水设备应满足系统对流量和工作压力的要 求,其工作状态及其供电状况应能在消防值班室进行监视。 | |||
3.5.8 泵组系统应至少有一路可靠的自动补水水源,补水水源的水量、水压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 |||
当水源的水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泵组系统应设置专用的 储水箱,其有效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4.20条的规定。 | |||
3. | 3.5.9 在储水箱进水口处应设置过滤器,出水口或控制阀前应设 置过滤器,过滤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维护、更换和清洗等。 | ||
3.5.10 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 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材料; | |||
2 过滤器的网孔孔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80%。 | |||
3.5.11 闭式系统的供水设施和供水管道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 4℃,且不得高于70℃。 | |||
3. | ===3.6 控 制=== | ||
3.6.1 瓶组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其 机械应急操作应能在瓶组间内直接手动启动系统。 | |||
泵组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方式。 | |||
3.6.2 开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 信号后自动启动。 | |||
闭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喷头动作后,由动作信号反馈装 置直接联锁自动启动。 | |||
3. | 3.6.3 在消防控制室内和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系统手动启动装 置。 | ||
3.4 | 3.6.4 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 启动的全部操作,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手动启动装置和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上应设置与所保护场所对应的明确标识。 | ||
设置系统的场所以及系统的手动操作位置,应在明显位置设 置系统操作说明。 | |||
3.6.5 防护区或保护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和系统 动作指示灯。 | |||
3.6.6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具有接收控制信号实现启动、反馈阀门启闭或故障信号 的功能; | |||
2 应具有自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操作启动功能,关闭阀 门应采用手动操作方式; | |||
3 | 3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对应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永久性标 识,并应标明水流方向。 | ||
3.6.7 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远程启动水泵或瓶组、开式系 统分区控制阀,并应能接收水泵的工作状态、分区控制阀的启闭状 态及细水雾喷放的反馈信号。 | |||
3.6.8 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系统的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和手动 切换。 | |||
3 | 3.6.9 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切断带电保护对象的电源,并应同时 切断或关闭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的可燃气体、液体或可燃粉体供 给等影响灭火效果或因灭火可能带来次生危害的设备和设施。 | ||
3. | 3.6.10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 定。 | ||
==4 施 工== | |||
===4.1 一般 · 规定=== | |||
4.1.1 系统施工可划分为进场检验、系统安装、系统调试和系统 验收四个子分部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的要求。 | |||
4.1.2 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组织计划,质量管理体系和施 工质量检查制度,并应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 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C 填写记录。 | |||
4.1.3 施工应按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变更应 由原设计单位出具。 | |||
1 | 4.1.4 施工过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 ||
1 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 检验,应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安装使用; | |||
2 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 后,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 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 |||
3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 |||
4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 记录。 | |||
4.1.5 系统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
4.1.6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装置的 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的有关规定。 | |||
1 | 4.1.7 系统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进行系统调试。当系统需与有 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联动时,应进行联合调试。 | ||
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按 | |||
本规范附录C 填写的全部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并应提交验收申请 报告申请验收。 | |||
4 | ===4.2 进 场 检 验=== | ||
4.2.1 材料和系统组件的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表D.0.1 填写施 工进场检验记录。 | |||
4.2.2 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 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流体 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 规范》GB 50235等的有关规定。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 |||
4.2.3 管材及管件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表面应无明显的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等缺陷; | |||
2 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应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 兰的螺纹表面应完整无损伤; | |||
3 | 3 密封垫片表面应无明显折损、皱纹、划痕等缺陷。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
2 | 4.2.4 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 ||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产品按件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 1件。 | |||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 |||
4.2.5 储水瓶组、储气瓶组、泵组单元、控制柜(盘)、储水箱、控制 阀、过滤器、安全阀、减压装置、信号反馈装置等系统组件的规格、 型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外观应符合下列 规定: | |||
1 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 |||
2 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应完好; | |||
3 所有外露口均应设有保护堵盖,且密封应良好; | |||
4 铭牌标记应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并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 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 |||
4.2.6 细水雾喷头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制造厂及生产时间等标志应齐全、清 晰; | |||
2 喷头的数量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 |||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 |||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 |||
检查数量:分别按不同型号规格抽查1%,且不得少于5只; 少于5只时,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并检查喷头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 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 |||
4.2.7 阀组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各阀门的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应齐全; | |||
2 各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 伤; | |||
3 控制阀的明显部位应有标明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 | |||
4 | 4 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阀体 内应清洁、无异物堵塞,阀组进出口应密封完好。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 有试压泵、压力表。 | |||
4. | 4.2.8 储气瓶组进场时,驱动装置应按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方法 进行动作检查,动作应灵活无卡阻现象。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
4.2.9 进场抽样检查时有一件不合格,应加倍抽样;仍有不合格 时,应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 |||
4 | ===4.3 安 装=== | ||
4.1 | 4.3.1 系统安装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应 具备下列条件: | ||
1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变更等技术 文件齐全; | |||
2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等资料齐全; | |||
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等的品种、规格、型号符 合设计要求; | |||
4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及设备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文件相符; | |||
5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 | |||
6 施工现场和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满足施工要求。 | |||
4.2. | 4.3.2 系统的安装应按本规范表 D.0.2~表 D.0.5 填写施工过 程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
4.3.3 储水瓶组、储气瓶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按设计要求确定瓶组的安装位置; | |||
2 瓶组的安装、固定和支撑应稳固,且固定支框架应进行防 腐处理; | |||
3 瓶组容器上的压力表应朝向操作面,安装高度和方向应一 致。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尺量和直观检查。 | |||
4.3.4 泵组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 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和《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系统采用柱塞泵时,泵组安装后应充装润滑油并检查油位; | |||
2 泵组吸水管上的变径处应采用偏心大小头连接。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高压泵组应启泵检查。 | |||
4. | 4.3.5 泵组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控制柜基座的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2mm/m, 并应采取 防腐及防水措施; | ||
2 | 2 控制柜与基座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 的螺栓固定,每 只柜不应少于4只螺栓; | ||
3 | 3 做控制柜的上下进出线口时,不应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 级。 | ||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
4.3.6 阀组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 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按设计要求确定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位 置,并应便于观测和操作。阀组上的启闭标志应便于识别,控制阀 上应设置标明所控制防护区的永久性标志牌。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尺量检查。 | |||
2 分区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宜为1.2m~1.6m, 操作面与墙或 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8m,并应满足安全操作要求。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和操作阀门检查。 | |||
3 分区控制阀应有明显启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并应具 有启闭状态的信号反馈功能。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
4 闭式系统试水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安全的检查、试验。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尺量和直观检查,必要时可操作试水阀检查。 | |||
4.3.7 管道和管件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 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 范》GB 5023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管道安装前应分段进行清洗。施工过程中,应保证管道内 部清洁,不得留有焊渣、焊瘤、氧化皮、杂质或其他异物,施工过程 中的开口应及时封闭。 | |||
2 并排管道法兰应方便拆装,间距不宜小于100mm。 | |||
3 管道之间或管道与管接头之间的焊接应采用对口焊接。 系统管道焊接时,应使用氩弧焊工艺,并应使用性能相容的焊条。 | |||
管道焊接的坡口形式、加工方法和尺寸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GB/T 985.1的有关规定。 | |||
4 管道穿越墙体、楼板处应使用套管;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 不应小于该墙体的厚度,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楼地面 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设 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管道应采取导除静电的措施。 | |||
5 管道的固定应符合本规范第3.3.9条的规定。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尺量和直观检查。 | |||
4.3. | 4.3.8 管道安装固定后,应进行冲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并应对管道支、吊 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 ||
2 | 2 冲洗用水的水质宜满足系统的要求; | ||
3 | 3 冲洗流速不应低于设计流速; | ||
4 | 4 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D.0.3 填写管道冲洗记录。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宜采用最大设计流量,沿灭火时管网内的水流方向 分区、分段进行,用白布检查无杂质为合格。 | |||
4.3. | 4.3.9 管道冲洗合格后,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 ||
1 试验用水的水质应与管道的冲洗水一致; | |||
2 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 | |||
3 试验的测试点宜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不能参与试压 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在试验后安装; | |||
4 试验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D.0.4 填写试验记录。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当压 力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5min,管道无损坏、变形,再将试验压力 降至设计压力,稳压12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目测管道无变 形为合格。 | |||
4.3. | 4.3.10 压力试验合格后,系统管道宜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进行 吹扫,吹扫压力不应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流速不宜小于20m/s。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在管道末端设置贴有白布或涂白漆的靶板,以 5min 内靶板上无锈渣、灰尘、水渍及其他杂物为合格。 | |||
4.3.11 喷头的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吹扫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 |||
1 应根据设计文件逐个核对其生产厂标志、型号、规格和喷 孔方向,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 | |||
2 应采用专用扳手安装; | |||
3 喷头安装高度、间距,与吊顶、门、窗、洞口、墙或障碍物的 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 |||
4 不带装饰罩的喷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带 装饰罩的喷头应紧贴吊顶;带有外置式过滤网的喷头,其过滤网不 应伸入支干管内; | |||
5 喷头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端面密封或O 型圈密封,不应 采用聚四氟乙烯、麻丝、粘结剂等作密封材料。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
4. | ===4.4 调 试=== | ||
1 | 4.4.1 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1 系统及与系统联动的火灾报警系统或其他装置、电源等均 应处于准工作状态,现场安全条件应符合调试要求; | |||
2 系统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应齐全,调试所需仪器、仪表 应经校验合格并与系统连接和固定; | |||
3 应具备经监理批准的调试方案。 | |||
4.4.2 系统调试应包括泵组、稳压泵、分区控制阀的调试和联动 试验,并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 | |||
4.4.3 泵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泵组时,泵组应立即投入运行。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手动和自动启动泵组。 | |||
2 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泵组时,泵组应立 即投入运行。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手动切换启动泵组。 | |||
3 采用柴油泵作为备用泵时,柴油泵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手动启动柴油泵。 | |||
4 控制柜应进行空载和加载控制调试,控制柜应能按其设计 功能正常动作和显示。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使用电压表、电流表和兆欧表等仪表通电直观检 查。 | |||
4.4.4 稳压泵调试时,在模拟设计启动条件下,稳压泵应能立即 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应能自动停止运行。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模拟设计启动条件启动稳压泵检查。 | |||
4. | 4.4.5 分区控制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对于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应能在接到动作指令后立即启 动,并应发出相应的阀门动作信号。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采用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分区控制阀,水通过泄放 试验阀排出,直观检查。 | |||
2 对于闭式系统,当分区控制阀采用信号阀时,应能反馈阀 门的启闭状态和故障信号。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在试水阀处放水或手动关闭分区控制阀,直观检 查。 | |||
4. | 4.4.6 系统应进行联动试验,对于允许喷雾的防护区或保护对 象,应至少在1个区进行实际细水雾喷放试验;对于不允许喷雾的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进行模拟细水雾喷放试验。 | ||
4.4.7 开式系统的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进行实际细水雾喷放试验时,可采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系 统,分区控制阀、泵组或瓶组应能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动作信 号,系统的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及时发出系统启动的反馈信号, 相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保护面积内的喷头应喷出细水雾。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
2 进行模拟细水雾喷放试验时,应手动开启泄放试验阀,采 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系统时,泵组或瓶组应能及时动作并发出相 应的动作信号,系统的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及时发出系统启动 的反馈信号。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
3 相应场所入口处的警示灯应动作。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
4. | 4.4.8 闭式系统的联动试验可利用试水阀放水进行模拟。打开 试水阀后,泵组应能及时启动并发出相应的动作信号;系统的动作 信号反馈装置应能及时发出系统启动的反馈信号。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打开试水阀放水,直观检查。 | |||
4.4.9 当系统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时,可利用模拟火灾信 号进行试验。在模拟火灾信号下,火灾报警装置应能自动发出报 警信号,系统应动作,相关联动控制装置应能发出自动关断指令, 火灾时需要关闭的相关可燃气体或液体供给源关闭等设施应能联 动关断。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模拟火灾信号,直观检查。 | |||
4.4.10 系统调试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 D.0.6 填写调试记录, 并应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将系统恢复至准工作状态。 | |||
==5 验 收== | |||
5.0.1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 同进行。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并应向 建设单位移交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和系统工程验收记录。系统验收 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
5.0.2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应按本规范附录E 进行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按本规范附录F 进行验收: | |||
1 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 |||
2 主要系统组件和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和 产品出厂合格证; | |||
3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 |||
4 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文件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施工事故处理报告; | |||
6 系统试压记录、管网冲洗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
5.0.3 泵组系统水源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进(补)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储水箱的容量,均应符合设 计要求; | |||
2 水质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标准; | |||
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直尺等测量和直观检 查;水质取样检查。 | |||
5.0.4 泵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出水管上的安全阀、止回 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检修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直观检查。 | |||
2 水泵的引水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
3 水泵的压力和流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 自动开启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使用压力 表、流量计等直观检查。 | |||
4 | 4 泵组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打开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利用主电源向泵 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直观检 查。 | |||
5 当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 自动启动。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直观检查。 | |||
6 泵组应能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 自动启动检查,对于开式系统,采用模拟火灾信号 启动泵组。对于闭式系统,开启末端试水阀启动泵组,直观检查。 手动启动检查,按下水泵控制柜的按钮,直观检查。 | |||
7 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柜的图纸 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第1,054行: | 第1,062行: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
5.0.5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瓶组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标志,应符 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 | |||
3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检查。 | |||
2 储水容器内水的充装量和储气容器内氮气或压缩空气的 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 |||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水容器全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 20%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气容器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称重、用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 |||
3 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的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急操作装置应有铅封的安全销或保护罩。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测量检查。 | |||
5.0.6 控制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控制阀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启闭标识等, 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3.6条的规定。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
2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可靠动作。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手动和电动启动分区控制阀,直观检查阀门启闭反 馈情况。 | |||
3 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方式可靠动作。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将处于常开位置的分区控制阀手动关闭,直观检查。 4 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均应处于常开位置。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
5.0.7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3 | 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3.7条的有关规定。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 |||
2 管网上的控制阀、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安 全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
3 管道固定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及其与管道间的防电 化学腐蚀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 |||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 |||
检查方法:尺量和直观检查。 | |||
5.0.8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以及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等, 应符合设计要求。 | |||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
3 | 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 距离,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3.11条的有关规定,距离 偏差不应大于±15mm。 | ||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 |||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 |||
3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 |||
5.0.9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联动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泵 | |||
组或开启瓶组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 |||
2 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 信号。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 |||
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直观检 查。 | |||
4 泵组或瓶组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 有反馈信号显示。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 |||
5 主、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 |||
5.0.10 开式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0.9条 的规定外,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 |||
检查数量:至少一个系统、一个防护区或一个保护对象。 | |||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直观检查。 | |||
5.0.11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与否,应根据其质量缺陷项情况 进行判定。系统工程质量缺陷项目应按表5.0.11划分为严重缺 陷项、一般缺陷项和轻度缺陷项。 | |||
当无严重缺陷项,或一般缺陷项不多于2项,或一般缺陷项与 轻度缺陷项之和不多于6项时,可判定系统验收为合格;当有严重 缺陷项,或一般缺陷项大于等于3项,或一般缺陷项与轻度缺陷项 之和大于等于7项时,应判定为不合格。 | |||
表5.0.1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项目划分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项目 !! 对应本规范的要求 | |||
|- | |||
| 严重缺陷项 || 第5.0.2条、第5.0.3条、第5.0.4条第4、6款、第5.0.6条第3款、第5.0.7条第1款、第5.0.8条第1款、第5.0.9条、第5.0.10条 | |||
|- | |||
| 一般缺陷项 || 第5.0.4条第1、2、3、5、7款、第5.0.5条第2款、第5.0.6条第1、2款、第5.0.7条第2款、第5.0.8条第2款 | |||
|- | |||
| 轻度缺陷项 || 第5.0.5条第1、3款、第5.0.6条第4款、第5.0.7条第3款、第5.0.8条第3款 | |||
|} | |||
==6 维 护 管 理== | |||
6.0.1 使用单位应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应根据维护制度 和操作规程进行,使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
6.0.2 系统的维护管理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承担。维护管理人 员应熟悉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维护方法与要求。 | |||
6.0.3 系统的维护管理宜按本规范表G.0.1 的要求进行,并应 按表G.0.2 填写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 |||
6.0.4 系统发生故障并需停用进行维修时,应经消防责任人批准 并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进行。 | |||
6.0.5 当改变建筑物的用途或几何特征或可燃物特性等可能影 响系统的灭火有效性时,应对系统进行校核或重新设计。 | |||
6.0.6 系统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日检、月检、季检和年检,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规定要求处理。 | |||
6.0.7 每日应对系统的下列项目进行一次检查: | |||
1 应检查控制阀等各种阀门的外观及启闭状态是否符合设 计要求; | |||
2 应检查系统的主备电源接通情况; | |||
3 寒冷和严寒地区,应检查设置储水设备的房间温度,房间 温度不应低于5℃ ; | |||
4 应检查报警控制器、水泵控制柜(盘)的控制面板及显示信 号状态; | |||
5 | 5 应检查系统的标志和使用说明等标识是否正确、清晰、完 整,并应处于正确位置。 | ||
6.0.8 每月应对系统的下列项目进行一次检查: | |||
1 应检查系统组件的外观,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 |||
2 应检查分区控制阀动作是否正常; | |||
3 应检查阀门上的铅封或锁链是否完好、阀门是否处于正确 位置; | |||
4 应检查储水箱和储水容器的水位及储气容器内的气体压 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
5 对于闭式系统,应利用试水阀对动作信号反馈情况进行试 验,观察其是否正常动作和显示; | |||
6 应检查喷头的外观及备用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 |||
7 应检查手动操作装置的保护罩、铅封等是否完整无损。 | |||
6.0.9 每季度应对系统的下列项目进行一次检查: | |||
1 应通过泄放试验阀对泵组系统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并应检 查泵组启动、主备泵切换及报警联动功能是否正常; | |||
2 应检查瓶组系统的控制阀动作是否正常; | |||
3 应检查管道和支、吊架是否松动,以及管道连接件是否变 形、老化或有裂纹等现象。 | |||
6.0.10 每年应对系统的下列项目进行一次检查: | |||
1 应定期测定一次系统水源的供水能力; | |||
2 | 2 应对系统组件、管道及管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应清洗 储水箱、过滤器,同时应对控制阀后的管道进行吹扫; | ||
3 储水箱应每半年换水一次,储水容器内的水应按产品制造 商的要求定期更换; | |||
4 应进行系统模拟联动功能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0.9 条的规定。 | |||
== 附录A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 == | |||
=== A.1 一 般 规 定 === | |||
A.1.1 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模型应保证火灾模型与实际工程应 用的相似性,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 |||
1 试验燃料应能代表实际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 | |||
2 试验空间应与实际防护区的空间几何特征相似; | |||
3 试验空间的通风等环境条件应与实际工程的应用条件相似; | |||
4 系统的模拟试验应用方式应与系统设计应用方式相同。 | |||
A.1.2 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引燃方式和预燃时间应与可能发生 的火灾情况相似。 | |||
=== A.2 容积不大于260m<sup>3</sup>的设备室 === | |||
I 基 本 要 求 A.2.1 模拟试验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试验空间应相对封闭,其长度、宽度和高度应根据实际防 护区的空间确定,且高度不宜超过7.5m, 长度不宜超过8.0m; | |||
2 应在与设备模型平行的墙面上设置一道宽度为0.8m、高 度为2.0m 的门, 门与墙角的距离宜为2.7m 。除进行有遮挡的 2MW 喷雾火试验应将门置于开启状态外,其他试验均应将门置 于关闭状态; | |||
3 在细水雾喷放和灭火过程中,应保持试验空间的所有开口 处于关闭状态。 | |||
A.2.2 防护空间内的设备可利用钢板模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应将一块1mm 厚的钢板水平放置于试验空间中央的钢 支柱上,宽度应为1.0m, 长度宜与整个试验空间长度相同,距地面 | |||
高度应为1.0m。在水平放置钢板的两侧应倾斜45°向上固定2块 1mm 厚的钢板 ,两侧钢板顶部的水平距离应为2 . 0m , 顶 部 距 地 面 均应为1.5m; | |||
2 进行遮挡火试验时,应在水平放置钢板的正下方设置2块 高度为1.0m、宽度为0.5m的挡板; | |||
3 试验模型见图A.2.2 。 细水雾喷头宜布置在试验空间顶 部 。 | |||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A.2.2 试验空间和设备模型.png|400px]] | ||
图 A.2.2 试验空间和设备模型 | |||
A.2.3 模拟火源宜根据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采用喷雾火或油盘 火,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当设备室内使用的可燃液体为丙类液体时,试验燃料宜采 用 0 号 柴 油 ; | |||
2 当设备室内使用的可燃液体为甲、乙类液体时,试验燃料 宜采用正庚烷; | |||
3 对 于 喷 雾火 ,燃料 喷 嘴 喷 雾 角度 宜 为80 ° , 喷 嘴 前 压 力 宜为0.86MPa;对于1MW喷雾火,其燃料供给流量应为(0.03± 0.005)kg/s; 对于2MW喷雾火,其燃料供给流量应为(0.05±0.002)kg/s; | |||
4 对于油盘火,试验油盘应为正方形,面积宜为1.0m2 , 高宜 为 1 0 0 mm 。 油盘底部垫水后加入燃料 , 燃料层厚度 不宜 小 于 20mm, 液面距油盘上沿宜为30mm。 | |||
A.2.4 模拟火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对于无遮挡喷雾火 ,燃料喷嘴宜设置在水平放置钢板的纵 向中心线的上方 。燃料喷嘴距钢板的高度宜为0.3m~1.7m 。 试 验时 , 喷雾火宜沿钢板纵向中心线方向水平喷射 ,试验布置见图 A.2.4-1; | |||
2 对于有遮挡喷雾火 ,燃料喷嘴宜设置在水平放置钢板的下 方 ,且应位于两块挡板中间的位置 ,距地面高度宜为500mm 。试 验时 , 喷雾火宜朝对面墙壁的中心位置水平喷射 ,试验布置见图 A.2.4-1;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A.2.4-1 火源和遮挡喷雾火布置.png|400px]] | |||
图A.2.4-1 火源和遮挡喷雾火布置 | |||
3 对于油盘火 , 油盘宜设置在水平放置钢板下方的地面上, 且位于两块挡板中间的位置,试验布置见图A.2 .4-2。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 A.2.4-2 火源和遮挡油盘火布置.png|400px]] | |||
图 A.2.4-2 火源和遮挡油盘火布置 | |||
A.2.5 氧浓度测试仪应在试验空间内远离开口的位置设置,量 程范围宜为0~25%(V/V) 。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试验空间内的 氧气浓度不 宜低 于16%。 | |||
2 | Ⅱ 液压站、润滑油站、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锅炉房等 A.2.6 试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对于无遮挡喷雾火 ,应调节柴油或正庚烷流量 ,并应使喷 雾火热释放速率为 1MW; 应在 点燃油雾并预燃 15s 后手动启动系 统 ,并应记录灭火时间和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力; | |||
2 对于有遮挡喷雾火 ,应调节柴油或正庚烷流量 ,并应使喷 雾火热释放速率分别为 1MW 和 2MW; 应在点燃油雾并预燃 15s 后手动启动系统 ,并应记录灭火时间和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力; | |||
3 对于油盘火 ,应在 点燃油盘并预燃30s 后手动启动系统,并应记录灭火时间和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力。 | |||
A.2.7 对于容积大于130m3的设备室, 尚应进行小试验空间内 的有遮挡喷雾火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应在本规范第A.2.1 条规定的试验空间内用垂直于水平 放置钢板的隔板分隔出容积为130m3的小试验空间,并应设置一 道宽0.8m 、高2.0m 的门。试验过程中应保持门处于开启状态; | ||
2 模拟火源应采用本规范第 A.2.3 条规定的2MW 喷雾 火,火源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A.2.4 条第2款的要求; | |||
2 | 3 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 A.2.6 条第2款的要求。试验过程 中,当手动启动系统时,应只开启130m3小试验空间内的细水雾喷 头。 | ||
A.2.8 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从喷出细水雾至灭火的时间不应大于15min ; | |||
2 灭火后应无复燃现象; | |||
3 灭火后应仍有剩余燃料。 | |||
Ⅲ 涡 轮 机 房 | |||
A.2.9 涡轮机可利用钢板进行模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应将一块50mm 厚的热轧钢板水平放置于四个钢支柱上,并应使钢板位于试验空间长边方向的中心线上。钢板尺寸应 为1.0m×2.0m, 距地高度应为1.0m。 | ||
2 | 应 将 2 块 1mm 厚、宽度为1.0m 的钢板也放置于钢支柱上, 每块钢板的一侧宜与热轧钢板的一侧相接,另一侧宜延伸至对面 的墙面并与该墙面垂直相接。 | ||
应在水平放置的钢板两侧倾斜45 ° 向上固定2块1mm 厚的 钢板,两侧钢板顶部的水平距离应为2.0m, 顶部距地面均应为 1.5m; | |||
2 进行遮挡火试验时,应在水平放置钢板的下方设置2块高 度为1.0m 、宽度为0.5m 的挡板; | |||
3 试验空间和涡轮机模型见图A.2.9。 | |||
2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A.2.9 试验空间和涡轮机模型.png|400px]] | ||
图A.2.9 试验空间和涡轮机模型 | |||
A.2.10 涡轮机应进行模拟灭火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试验程序应符合本规范第 A.2.6 条的规定; | |||
2 试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A.2.8 条的规定; | |||
A. | 3 对于容积大于130m3的涡轮机房 , 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A.2.7 条的规定。 | ||
A.2.11 涡轮机除应进行本规范第 A.2. 10 条规定的模拟灭火试 验外,尚应进行喷雾冷却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2 | 1 模拟火源宜采用1MW 喷雾火 。喷雾火宜位于2块挡板 中央、涡轮机模型的下方,燃料喷嘴与水平面应成30°角,且宜对准热轧钢板的中心喷射。试验布置见图A.2.11-1。 | ||
2 在热轧钢板中央距离其上表面分别为12mm 、25mm 和 38mm 处宜各布置1个热电偶 ,热电偶具体布置位置见图 A.2.11-2。 | |||
3 试验时,应用喷雾火加热热轧钢板,在3个热电偶温度均 达到300℃时,应切断喷雾火并启动系统进行冷却,并应记录 15min 内的水平钢板温度变化曲线。试验中应分别按实际工程应 用中细水雾喷头到燃气轮机的最大和最小距离,进行两次喷雾冷 却试验。 | |||
4 在系统喷雾冷却的15min 内,模拟涡轮机的部件不应造 成损坏为合格。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A.2.11-2 喷雾冷却试验热电偶布置.png|400px]] | |||
图A.2.11-2 喷雾冷却试验热电偶布置 | |||
=== A.3 容积大于260m3的设备室 === | |||
I 基 本 要 求 | |||
3 | A.3.1 模拟试验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试验空间应相对封闭,其长度、宽度和高度宜根据实际防 护区的空间确定,且空间高度不宜超过7.5m; | |||
2 应在与设备模型平行的墙面上设置宽度和高度分别为 2.0m 的开口,开口宜位于墙面的中央,距地面宜为0.5m; | |||
3 在细水雾喷放和灭火过程中,应保持试验空间的所有开口 处于关闭状态。 | |||
A.3.2 防护空间内的设备可利用钢板、钢管进行模拟,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 |||
1 模型应由厚度为5mm 的钢板制成,其长度应为3.0m, 宽 度应为1.0m , 高度应为3.0m; | |||
2 模型上应设置2根直径均为0.3m 、长度均为3.0m 的钢 管和一块长度3.5m、宽度0.7m、厚 5mm 的挡板; | |||
3 模型四周应设置钢板围挡,其长度应为6.0m, 宽度应为 4.0m, 高度应为0.75m; | |||
4 模型下方应放置1个面积为4.0m2的正方形油盘,油盘高 度宜为0.25m; 模型顶部应放置1个1.0m×3.0m 的方形油盘,油 盘高度宜为100mm; | |||
5 试验空间、设备模型和试验设施布置见图A.3.2。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 A.3.2-1 试验空间和设备模型.png|400px]] | |||
图 A.3.2-1 试验空间和设备模型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A.3.2-2 设备模型和试验设施布置(b).png]] | |||
图A.3.2-2 设备模型和试验设施布置 | |||
A.3.3 模拟火源宜根据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采用喷雾火和(或)油盘火,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燃料宜采用0号柴油和正庚烷。 | |||
3 | 2 对于喷雾火,其设置参数宜符合表A.3.3 的要求。 | ||
表A.3.3 喷雾火设置参数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压力类别 !! 低压 !! 低压低流量 !! 高压 | |||
|- | |||
| 燃料喷嘴 || 全锥型宽喷雾角 (120 °~125 °) || 全锥型宽喷雾角 (80°) || 全锥型标准角 (0.6MPa时) | |||
|- | |||
| 燃料类型 || 柴油 || 柴油 || 柴油 | |||
|- | |||
| 公称油压(MPa) || 0.82 || 0.86 || 15.0 | |||
|- | |||
| 燃料供给流量(kg/s) || 0.16±0.01 || 0.03±0.005 || 0.05±0.002 | |||
|- | |||
| 燃料温度(℃) || 20±10 || 20±10 || 20±10 | |||
|- | |||
| 热释放速率 (MW) || 5.8±0.6 || 1.1±0.1 || 1.8±0.2 | |||
|} | |||
3 对于油盘火,试验油盘应分为正方形和圆形。正方形油盘高 度宜为100mm,尺寸应分为0.3m×0.3m 和1.0m×1.0m 。 圆形油盘 高度宜为180mm,直径应为1.6m 。试验油盘底部经垫水后加入燃料, 燃料层高度不宜小于20mm, 燃料液面距油盘上沿宜为30mm。 | |||
4 对于木垛火,木垛应由8层整齐堆放的木条构成,每层应设 置4根木条。每根木条应采用云杉、冷杉或密度相当的松木木条制 作,长度宜为305mm, 截面宜为38mm×38mm 。 木垛的长度、宽 度和高度宜分别为350mm 、305mm 、305mm,重量宜为5.4kg~5 . 9 kg 。 实 验 前 , 木垛 应 在 (4 9 ± 5) ℃ 的 环境 中 放置 至 少16h 。 A.3.4 模拟火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对于无遮挡喷雾火,火源应分别采用符合本规范表 A.3.3 规定的低压喷雾火和高压喷雾火。燃料喷嘴应位于模型顶部(本 规范图A.3.2-2)。试验时,燃料喷嘴宜面朝未设置开口的墙面, 并宜沿模型长边方向水平喷射。 | |||
3 | 2 对于有遮挡喷雾火,火源应符合表A.3.3 低压喷雾火的要 求。燃料喷嘴应位于挡板下方(本规范图A.3.2-2) 。 试验时,燃 料喷嘴宜面朝未设置开口的墙面,并宜沿模型长边方向水平喷射。 | ||
3 对于倾斜喷雾火,火源应符合表A.3.3 低压喷雾火的要 求。燃料喷嘴应位于模型顶部(图A.3.4) 。 喷嘴与模型上表面宜 成45°喷射并冲击φ15mm 的障碍棒。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A.3.4 倾斜喷雾火的喷嘴布置位置(a).png]] | |||
图A.3.4 倾斜喷雾火的喷嘴布置位置 | |||
4 对 于 1MW 有遮挡喷雾火和0.1m2油盘火,喷雾火应符合 本规范表A.3.3 低压低流量喷雾火的要求。油盘应为0.1m2的 正方形油盘,燃料应采用柴油。燃料喷嘴和油盘的具体位置见本 规范图A.3.2-2, 试验时,燃料喷嘴宜朝向未设置开口的墙面,并 宜沿模型长边方向水平喷射。 | |||
5 对于有遮挡油盘火,燃料应采用正庚烷,油盘应为1.0m2 的正方形油盘,应放置在钢板围挡上,且应位于挡板的正下方。 | |||
6 对于木垛火和油盘火,木垛火应符合本规范第A.3.3 条 第4款的设置要求。油盘应为圆形油盘,燃料应采用正庚烷。油 盘宜布置在距地面0.75m 处(本规范图 A.3.2-1) 。 试验时应将 木垛放置于油盘的中心位置,燃料热释放速率宜为7.5MW。 | |||
7 对于流淌火,燃料应采用正庚烷,试验时应将燃料通过供 油管路注入模型顶部的方形油盘内,并应使其以0.25kg/s的流速 沿顶部油盘侧面的凹槽流出(本规范图A.3.2-2) 。 燃料热释放速 率应为28MW。 | |||
A.3.5 氧浓度测试仪应在试验空间内远离开口的位置设置,量 程范围宜为0~25%(V/V) 。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试验空间内的 氧气浓度不宜低于16%。 | |||
Ⅱ 液压站、润滑油站、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锅炉房等 | |||
A. | A.3.6 细水雾喷头宜布置在试验空间内的上部。 | ||
A.3.7 模拟火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对于不存在立体喷射火危险的设备室,应选择本规范第 A.3.4 条第5~7款规定的模拟火源进行试验;对于存在立体喷射 火危险的设备室,应按本规范第A.3.4 条第1~7款规定的模拟 火源进行试验。 | ||
2 | 2 当设备室内使用的可燃液体为丙类液体时,本规范第 A.3.4 条第5~7款规定的模拟火源中使用的正庚烷可用柴油代 替。 | ||
3 | A.3.8 试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对于喷雾火,应在点燃油雾并预燃15s后手动启动系统, 并应记录灭火时间和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力; | |||
2 对于1MW 有遮挡喷雾火和0.1m2油盘火,应先点燃油盘 火,在其预燃105s 后点燃油雾,并应在油雾火预燃15s 后手动启 动系统,同时应记录灭火时间和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力; | |||
3 对于有遮挡油盘火,应在点燃油盘并预燃15s后手动启动 系统,并应记录灭火时间和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力; | |||
4 对于木垛火和油盘火,应在点燃油盘并预燃30s后手动启 动系统,并应记录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力; | |||
5 对于流淌火,应在正庚烷溢出并顺着凹槽流淌下来后,点 燃正庚烷并手动启动系统,并应记录灭火时间和细水雾喷头前的 工作压力。 | |||
A. | A.3.9 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对于喷雾火,从喷出细水雾至灭火的时间不应大于 15min,且灭火后应无复燃现象; | ||
2 | 2 对于1MW 有遮挡喷雾火和0.1m2油盘火,系统应能扑灭 喷雾火并抑制油盘火,从喷出细水雾至灭火的时间不应大于 15min, 且灭火后应无复燃现象; | ||
3 | 3 对于有遮挡油盘火,系统应能抑制油盘火; | ||
4 对于木垛火和油盘火,系统应能扑灭油盘火和木垛火, 从喷出细水雾至灭火的时间不应大于15min且灭火后无复燃现象; | |||
5 对于流淌火,系统应能扑灭流淌火,从喷出细水雾至灭火 的时间不应大于15min 且灭火后无复燃现象。 | |||
Ⅲ 涡 轮 机 房 A.3.10 模拟灭火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应按本规范第 A.3.4 条第1~7款规定的模拟火源进行 试验,并可用柴油代替正庚烷进行本规范第A.3.4 条第5~7款 的试验; | |||
2 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A.3.8 和 A.3.9 条 的规定。 | |||
A.3.11 喷雾冷却试验应采用本规范第 A.2.9 条规定的试验模 型,并应按本规范第 A.2.11 条的要求进行。 | |||
=== A.4 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 === | |||
A.4.1 电缆隧道模拟试验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试验空间高度宜大于2.75m, 宽度不宜小于1.60m, 隧道 长度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最小保护长度; | |||
2 试验宜在强制纵向通风的环境下进行。试验前应进行风 速测量和调节,测量点应位于隧道人行通道的正中位置,测量点风 速不应小于1m/s。 | |||
A.4.2 模拟试验中的电缆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试验空间内的电缆桥架不应少于8层,桥架的宽度不应小 于600mm, 相邻桥架层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m, 最底层桥架距地 面不应小于300mm, 顶层桥架距隧道顶部不应小于200mm, 桥架 固定端距隧道侧墙不应小于200mm; | |||
2 每层桥架上应按本规范表A.4.2 的要求放置电缆,其外 护层应为不阻燃的聚乙烯、聚丙烯或类似可燃材料; | |||
3 较大直径的电缆宜放置在较低的电缆桥架上,各层的电缆 数量宜符合表A.4.2 的规定; | |||
表 A.4.2 电缆数量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桥架数 !! 电缆外径(mm) !! 电缆数量(根) | |||
|- | |||
| 1(顶层) || ≤12 || 40 | |||
|- | |||
| 2 || 12~14 || 40 | |||
|- | |||
| 3 || 14~20 || 40 | |||
|- | |||
| 4 || 14~20 || 30 | |||
|- | |||
| 5 || 20~30 || 30 | |||
|- | |||
| 6 || 20~30 || 15 | |||
|- | |||
| 7 || 30~40 || 10 | |||
|- | |||
| 8(底层) || 40 || 5 | |||
|} | |||
4 电缆或电缆桥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隧道中单排或 双排设置。试验空间和试验布置见图A.4.2。 | |||
4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图A.4.2 电缆隧道试验空间和试验布置.png|400px]] | ||
图 A.4.2 电缆隧道试验空间和试验布置 TE一热电偶;1-气体燃烧器;2一压力传感器 A.4.3 模拟火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燃料应采用丙烷; | |||
2 引燃电缆的燃烧器应采用热释放速率为(250±25)kW 的 气体燃烧器; | |||
3 燃烧器应置于最下层电缆桥架下,并宜位于两只细水雾喷 头之间。 | |||
A.4 .4 在气体燃烧器正上方应布置1个测量温度的热电偶 ,并 应在空间中央吊顶下150mm 处和自顶部向下第二层电缆桥架中 央,每间隔2.5m分别设置2组热电偶; 当风速大于2m/s 时, 尚应 在自顶部向下第四层电缆桥架中央增设1组热电偶 。热电偶布置 位置见图A.4.4。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 A.4.4 试 验 热 电 偶 布 置.png|400px]] | |||
图 A.4.4 试 验 热 电 偶 布 置 | |||
A.4.5 试验时,应点燃气体燃烧器并预燃5min 后手动启动系 统,并应保持喷雾15min 后关闭系统 。试验过程中,应记录灭火 时间、热电偶温度曲线和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力 。试验结果应 符合下列要求: | |||
1 喷出细水雾5min 后,测温点5s 内平均值不应大于100℃ ; | |||
2 从喷出细水雾至灭火的时间不应大于15min ; | |||
3 灭火后应无复燃现象且电缆两端的燃烧剩余长度不应小 于0.5m。 | |||
=== A.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空间 === | |||
A.5.1 模拟试验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试验空间的高度宜按实际工程应用的设计保护高度确定, 面积宜为50m2 ; | |||
2 试验空间上部可利用0.6m×0.6m 的钢板和部分孔板模拟 机房地板。采用孔板模拟地板上的开口,其开孔直径宜为6mm, 孔 中心间的距离宜为25mm, 开孔总面积宜为1.82×10? mm2或地板 总面积的5%。 | |||
A. | A.5.2 模拟火源应采用正庚烷罐火和电缆火,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对于正庚烷罐火 , 宜采用7个 内径为76mm、 高度为 127mm 的罐,罐内应加入正庚烷,正庚烷的液面距罐上沿应为 50mm 。正庚烷罐应按图A.5.2-1 的要求放置。试验时,应在夹 层地板的中央设置1块挡板;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图A.5.2-1油罐火位置.png]] | |||
1 | 图A.5.2-1 油罐火位置 | ||
2 | 2 对于 电缆火 ,应采用25根单根长为770mm、 外径为 16mm 的六芯 PVC 外套电缆,并应与4个单个功率为925W 的加 热管相连接。 电缆应敷设在模拟电缆线槽内,线槽的平板厚应为 13mm, 平板两侧应设置2块长度、高度分别为1.0m 、0.46m的挡 板。试验布置见图A.5.2-2。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 A.5.2-2 电缆火燃烧物示意.png]] | |||
A. | 图 A.5.2-2 电缆火燃烧物示意 | ||
A.5.3 氧浓度测试仪应设置在试验空间内,其量程范围宜为0~ 25%(V/V)。 | |||
A.5.4 试 验 程 序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
1 对于正庚烷罐火,应点燃正庚烷罐并预燃120s 后手动启 动系统,并应记录灭火时间和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力; | |||
2 对 于 电 缆 火 , 应 采 用 加 热 管 加 热 点 燃 电 缆 , 并 应 在 产 生 明火后关闭加热管,预燃120s后应手动启动系统,并应记录灭火时 间和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力。 | |||
5 | A.5.5 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从喷出细水雾至灭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 | |||
2 灭火后应无复燃现象; | |||
3 灭火后应仍有剩余燃料; | |||
4 试验空间内的氧气浓度不宜低于16%。 | |||
== 附录B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 | |||
表 B 细水雾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 |||
{| class="wikitable"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分部工程 | |||
! 序号 | |||
! 子分部工程 | |||
! 分 项 工 程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rowspan="7" | 细水雾 灭火系统 | |||
| rowspan="2" | 1 | |||
| rowspan="2" | 进场检验 | |||
| 材料进场检验 | |||
|- | |||
| 系统组件进场检验 | |||
|- | |||
| rowspan="2" | 2 | |||
| rowspan="2" | 系统安装 | |||
| 储水、储气瓶组的安装、泵组及控制柜 的安装、阀组安装、管道管件安装、喷头安 装 | |||
|- | |||
| 系统管道冲洗、水压试验、吹扫 | |||
|- | |||
| 3 | |||
| 系统调试 | |||
| 泵组调试、分区控制阀调试、联动试验 | |||
|- | |||
| rowspan="2" | 4 | |||
| rowspan="2" | 系统验收 | |||
| 灭火系统施工质量验收 | |||
|- | |||
| 系统功能验收 | |||
|} | |||
附录C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 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
== 表C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表C.png]] | |||
== 附录D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 | |||
D.0. 1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进场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 员按表 D.0.1 填写,并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同时应做出检 查结论。 | |||
表D.0.1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进场检验记录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表D.0.1.png]] | |||
注:对材料和系统组件有复验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 计要求。 | |||
D.0.2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安装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 员按表D.0.2 填写,并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同时应做出检查结论。 | |||
表D.0.2 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表D.0.2.png]] | |||
D.0.3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管道冲洗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 员按表D.0.3 填写,并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 同时应做出检 查结论。 | |||
表D.0.3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冲洗记录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表D.0.3.png]] | |||
D.0.4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试压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 表 D.0.4 填写,并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 同时应做出检查结 论。 | |||
表D.0.4 细水雾灭火系统试压记录 | |||
0.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表D.0.4.png]] | ||
D.0.5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 检查员按表D.0.5 填写,并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 同时应做 出检查结论。 | |||
表D.0.5 细水雾灭火系统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表D.0.5.png]] | |||
0. | D.0.6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系统调试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 员按表D.0.6 填写,并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同时应做出检 查结论。 | ||
表D.0.6 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记录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表D.0.6.png]] | |||
== 附录E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质量 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 |||
表E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表E.png]] | |||
== 附录F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 | |||
表F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表F.png]] | |||
== 附录G 细水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 | |||
G.0.1 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宜按表G.0. 1 的要求进行。 | |||
表G.0.1 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 |||
{| class="wikitable"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部 位 | |||
! 工 作 内 容 | |||
! 周期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控制阀 | |||
| 目测巡检完好状况及开闭状态 | |||
| rowspan="4" | 每日1次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主备电源 | |||
| 接通状态,电压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报警控制装置 | |||
| 巡检完好、控制面板显示信号状态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系统各标识 | |||
| 检查标识清晰、完整情况及位置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设置储水设备的房间 | |||
| 检查室温 | |||
| 冬季每日1次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系统组件 | |||
| 检查外观完好情况 | |||
| rowspan="7" | 每月1次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分区控制阀 | |||
| 动作试验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系统所有控制阀门 | |||
| 检查阀门位置,铅封、锁链完好状况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储水箱、储水、储气容器 | |||
| 检测储水水位及储气压力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试水阀 | |||
| 放水试验,检查动作信号反馈情况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喷头 | |||
| 检查完好状况、清除异物、备用量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手动操作装置 | |||
| 保护罩、铅封等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泄放试验阀 | |||
| 放水试验、检查启动性能、报警联动 情况 | |||
| rowspan="3" | 每季度1次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瓶组系统控制阀 | |||
| 检查动作情况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管道、支、吊架和连接件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外观和牢固程度 | |||
|} | |||
续表G.0.1 | |||
{| class="wikitable"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部 位 | |||
! 工 作 内 容 | |||
! 周期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水源 | |||
| 开启消防泵手动测试阀,测试供水能力 | |||
| rowspan="5" | 每年度1次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储水箱、过滤器、 管道管件等系统组件 | |||
| 检查完好状态、清洗、排渣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控制阀后管道 | |||
| 吹扫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储水箱、储水容器等 储水设备 | |||
| 进行储存水的定期更换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系统模拟联动功能试验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系统运行功能 | |||
|} | |||
G.0.2 系统在定期检查和试验后宜按表F.0.2 的要求填写维护 管理记录。 | |||
表G.0.2 系统在定期检查和试验后的维护管理记录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表G.0.2.png]] | |||
注:1 检查项目栏内应根据系统选择的具体设备进行填写。 | 注:1 检查项目栏内应根据系统选择的具体设备进行填写。 | ||
2 结果栏内填写合格、部分合格、不合格。 | 2 结果栏内填写合格、部分合格、不合格。 |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第2,411行: | 第1,866行: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
引用标准名录 | == 引用标准名录 ==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 ||
第2,432行: | 第1,887行: | ||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 26785 |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 26785 | ||
==条 文 说 明== | ==条 文 说 明== | ||
第2,495行: | 第1,944行: | ||
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与应用方面,欧美起步较早,系统广 泛应用于船舶、舰艇、变电站、电信设备、图书馆、档案馆、银行、实 验室等场所。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进行细水雾灭火系统 的研发和试验工作,并被列为国家“九五”科技攻关项目。现在,我 国的细水雾灭火系统正处于国外产品进入、国内产品跟进的发展 阶段,还有很大的提升和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替代场所和传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中对水量、水渍损失等要 求较高的场所,有较好的应用前景,且对扑灭在有限封闭空间内发 生的较大规模的可燃液体火灾有较好的效果。 | 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与应用方面,欧美起步较早,系统广 泛应用于船舶、舰艇、变电站、电信设备、图书馆、档案馆、银行、实 验室等场所。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进行细水雾灭火系统 的研发和试验工作,并被列为国家“九五”科技攻关项目。现在,我 国的细水雾灭火系统正处于国外产品进入、国内产品跟进的发展 阶段,还有很大的提升和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替代场所和传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中对水量、水渍损失等要 求较高的场所,有较好的应用前景,且对扑灭在有限封闭空间内发 生的较大规模的可燃液体火灾有较好的效果。 | ||
在技术标准方面,美国消防协会于2000年正式出版了 NFPA 750《细水雾灭火系统标准》,现已更新为2015版。该标准 对细水雾的概念、系统类型、系统构成和适用范围等进行了阐述和 界定。欧盟出版了CEN/TS 14972:2006《固定灭火系统一细水雾 灭火系统设计安装标准》 ,现已更新至2011版。FM | 在技术标准方面,美国消防协会于2000年正式出版了 NFPA 750《细水雾灭火系统标准》,现已更新为2015版。该标准 对细水雾的概念、系统类型、系统构成和适用范围等进行了阐述和 界定。欧盟出版了CEN/TS 14972:2006《固定灭火系统一细水雾 灭火系统设计安装标准》 ,现已更新至2011版。FM 出版了FM5560《细水雾灭火系统认证标准》,现已更新为2015版。在国 内,北京、广东、江苏、河南等十几个省市也先后制定了细水雾灭火 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地方标准。 | ||
为此,需要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来规范和指导细水雾灭火系统 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以保证该系统的设计、施工质量,保障其正常 运行。 | 为此,需要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来规范和指导细水雾灭火系统 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以保证该系统的设计、施工质量,保障其正常 运行。 | ||
第2,511行: | 第1,958行: | ||
由于细水雾雾滴粒径较小,不容易润湿可燃物表面,所以细水 雾对可燃固体深位火灾的灭火效果不佳。同时,对于室外场所,由 于风力等环境气候条件的不确定,可能影响系统的灭火、控火效 果,因此目前规范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相对封闭的空间。 | 由于细水雾雾滴粒径较小,不容易润湿可燃物表面,所以细水 雾对可燃固体深位火灾的灭火效果不佳。同时,对于室外场所,由 于风力等环境气候条件的不确定,可能影响系统的灭火、控火效 果,因此目前规范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相对封闭的空间。 | ||
细水雾灭火系统以水为介质,因此不能用于保护遇水发生燃 烧或爆炸等剧烈反应的物质,包括:锂、钾、钠、镁等活泼金属,过氧 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镁、过氧化钡等过氧化物,碳化钠、碳化钙、 | 细水雾灭火系统以水为介质,因此不能用于保护遇水发生燃 烧或爆炸等剧烈反应的物质,包括:锂、钾、钠、镁等活泼金属,过氧 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镁、过氧化钡等过氧化物,碳化钠、碳化钙、 碳化铝等碳化物,氨化钠等金属氨化物,氯化铝等卤化物,卤化磷等卤化物,硅烷、硫化物和氰酸盐等。同时,由于液化天然气等气 体在吸收水的热量后会剧烈沸腾,细水雾灭火系统也不能直接用 于保护处在低温状态下的液化气体。 | ||
1.0.4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 | 1.0.4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 | ||
第2,533行: | 第1,978行: | ||
此外,根据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针对水喷雾喷头以及细水雾喷头的大量雾滴直径测试数据,细水 雾喷头喷出的水雾,其Dvo.5一般在50 μm~200μm,Dvo.99一般均 小于400 μm 。而水雾喷头喷出的水雾,其Dvo.5多介于200 μm~ 400μm,Dvo.99一般小于800 μm。按照Dvo.99小于1000 μm的要求, 则上述规定的一些水喷雾范围内的水雾也会划入细水雾范畴。这 不利于区别细水雾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工程应用。为 此,为严格区分水喷雾与细水雾,本规范将细水雾的雾滴直径限定 为Dvo.5小于200 μm且 Dvo.99小于400 μm。 | 此外,根据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针对水喷雾喷头以及细水雾喷头的大量雾滴直径测试数据,细水 雾喷头喷出的水雾,其Dvo.5一般在50 μm~200μm,Dvo.99一般均 小于400 μm 。而水雾喷头喷出的水雾,其Dvo.5多介于200 μm~ 400μm,Dvo.99一般小于800 μm。按照Dvo.99小于1000 μm的要求, 则上述规定的一些水喷雾范围内的水雾也会划入细水雾范畴。这 不利于区别细水雾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工程应用。为 此,为严格区分水喷雾与细水雾,本规范将细水雾的雾滴直径限定 为Dvo.5小于200 μm且 Dvo.99小于400 μm。 | ||
2.1.2 | 2.1.2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加压供水设备、供水管网、细水雾喷头和相关控制装置等。 | ||
2.1.3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中“防护区”的定义,即能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 限封闭空间。与气体灭火系统相比,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保护空间 的密闭程度要求不很严格,可用于封闭或部分封闭的空间。 NFPA 750也有类似的定义。 | 2.1.3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中“防护区”的定义,即能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 限封闭空间。与气体灭火系统相比,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保护空间 的密闭程度要求不很严格,可用于封闭或部分封闭的空间。 NFPA 750也有类似的定义。 | ||
第2,547行: | 第1,990行: | ||
闭式系统可分为湿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其定义与现行国家 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相一致。本 规范主要对湿式系统进行了规定,系统的示意图,见图2。 | 闭式系统可分为湿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其定义与现行国家 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相一致。本 规范主要对湿式系统进行了规定,系统的示意图,见图2。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 1 开式系统示意.png]] | |||
图 1 开式系统示意 | 图 1 开式系统示意 | ||
第2,563行: | 第2,006行: | ||
22—分区控制阀(电磁/气动/电动阀) | 22—分区控制阀(电磁/气动/电动阀)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 2 闭式系统示意.png]] | |||
图 2 闭式系统示意 | 图 2 闭式系统示意 | ||
第2,601行: | 第2,044行: | ||
3.1.3 本条规定了不同应用场所的系统选型原则。 | 3.1.3 本条规定了不同应用场所的系统选型原则。 | ||
在系统选型时,主要考虑可燃物种类、数量、摆放位置及抑制 或扑灭防火的设计目标等因素。闭式系统主要用于控制火灾,保 | 在系统选型时,主要考虑可燃物种类、数量、摆放位置及抑制 或扑灭防火的设计目标等因素。闭式系统主要用于控制火灾,保 护以可燃固体火灾为主的对象,且主要用于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的火灾。开式系统既可用于抑制火灾,也可用于扑灭火灾,可用于保 护多种类型火灾的对象。 | ||
3.1.4 泵组系统种类繁多,应用范围广,可以持续灭火,适合 长时间、持续工作的场所,尤其是涉及人员保护或防护冷却的 场所。 | 3.1.4 泵组系统种类繁多,应用范围广,可以持续灭火,适合 长时间、持续工作的场所,尤其是涉及人员保护或防护冷却的 场所。 | ||
第2,625行: | 第2,066行: | ||
细水雾喷头一般按矩形布置,也有按其他形式布置的。对于 开式系统,其基本要求是要能将细水雾均匀分布并充填防护空间, 完全遮蔽保护对象。对于闭式系统,喷头的覆盖面应无空白。 | 细水雾喷头一般按矩形布置,也有按其他形式布置的。对于 开式系统,其基本要求是要能将细水雾均匀分布并充填防护空间, 完全遮蔽保护对象。对于闭式系统,喷头的覆盖面应无空白。 | ||
闭式细水雾喷头的感温元件是热敏玻璃球等,在喷头布置时需要考虑其集热效果,喷头感温元件与顶板的距离,要能使系统喷 头及时开放。 | |||
位于细水雾喷头附近的遮挡物有可能对喷头喷雾效果产生不 利影响,如阻止喷雾顺利到达或完全包络保护对象等,设计时要避 开遮挡物体,或采取局部加强保护措施。 | 位于细水雾喷头附近的遮挡物有可能对喷头喷雾效果产生不 利影响,如阻止喷雾顺利到达或完全包络保护对象等,设计时要避 开遮挡物体,或采取局部加强保护措施。 | ||
第2,637行: | 第2,076行: | ||
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保护时,由于产品不同且保护对象各 异,其喷头布置没有固定方式,需要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形状进行设 计,以保证细水雾能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对象或部位。细水雾喷头与 保护对象间要求有最小距离的限值,以实现细水雾喷头在这个距离的 良好雾化。细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间也要求有最大距离的限值,以保 证喷雾具有足够的冲量,并到达保护对象表面。 | 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保护时,由于产品不同且保护对象各 异,其喷头布置没有固定方式,需要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形状进行设 计,以保证细水雾能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对象或部位。细水雾喷头与 保护对象间要求有最小距离的限值,以实现细水雾喷头在这个距离的 良好雾化。细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间也要求有最大距离的限值,以保 证喷雾具有足够的冲量,并到达保护对象表面。 | ||
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是开式系统局部应用方式的典型应用。本条给出了更具体的喷头布置要求,但仍需要 以火灾试验为依据。 | |||
3.2.5 本条参照NFPA 750(见表1),规定了细水雾喷头、管道与 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 | 3.2.5 本条参照NFPA 750(见表1),规定了细水雾喷头、管道与 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 | ||
第2,846行: | 第2,283行: | ||
同时,由于能采用归纳法总结出来的参数有限,不能涵盖细水 雾灭火系统的全部应用情况,当系统的实际设计和应用情况不符 合表3.4.2的规定时,要进行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并以试验结果为 基础进行设计。为保证试验的客观公正和数据的可靠性,实体火 灾模拟试验要由权威机构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本附录第 A.1 节的要求进行。 | 同时,由于能采用归纳法总结出来的参数有限,不能涵盖细水 雾灭火系统的全部应用情况,当系统的实际设计和应用情况不符 合表3.4.2的规定时,要进行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并以试验结果为 基础进行设计。为保证试验的客观公正和数据的可靠性,实体火 灾模拟试验要由权威机构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本附录第 A.1 节的要求进行。 | ||
3.4 .3 本条规 定 了闭式 系 统 的作用面积 。 该规 定参考 了 NFPA | 3.4 .3 本条规 定 了闭式 系 统 的作用面积 。 该规 定参考 了 NFPA 750“对于轻危险的公共空间和住宿空间,系统作用面积应是最大水力要求的覆盖域,最大面积为140m²”的规定。作用面积的 提法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相 关术语保持一致。 | ||
3.4.4 | 3.4.4 本条规定了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的设计参数选择要求。 | ||
本条规定与国际标准和本规范第3.4.2条对于闭式系统的规 定原则一致,要求系统的设计参数以实体火灾试验的结果为基础,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当用于 保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空间及存 在可燃液体火灾危险的设备室时,有关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可以参 考本附录第A.2~A.5 节的规定进行;当用于保护文物库、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配电房或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机工作间等场 所时,要由有关火灾试验的权威机构结合实际工程的具体情况,按 照本附录第 A. 1 节的原则要求设计试验方案和进行模拟试验。 | |||
本条规定与国际标准和本规范第3.4.2条对于闭式系统的规 定原则一致,要求系统的设计参数以实体火灾试验的结果为基础,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当用于 保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空间及存 在可燃液体火灾危险的设备室时,有关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可以参 考本附录第A.2~A.5 | |||
表3.4.4规定了部分典型应用场所在一定应用条件下的喷雾 强度等设计参数。表中规定的喷雾强度值,是细水雾喷头在相应 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最大安装高度和相应布置间距时的最小喷 雾强度。设计人员在选用本规范表3.4.2给出的设计参数时,需 要同时参考制造商提供的细水雾灭火系统性能参数。当制造商提 供的参数取值小于本规范要求时,要按规范的取值确定。 | 表3.4.4规定了部分典型应用场所在一定应用条件下的喷雾 强度等设计参数。表中规定的喷雾强度值,是细水雾喷头在相应 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最大安装高度和相应布置间距时的最小喷 雾强度。设计人员在选用本规范表3.4.2给出的设计参数时,需 要同时参考制造商提供的细水雾灭火系统性能参数。当制造商提 供的参数取值小于本规范要求时,要按规范的取值确定。 | ||
第2,866行: | 第2,297行: | ||
3.4.6 本条规定了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的设计参数选 择。 | 3.4.6 本条规定了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的设计参数选 择。 | ||
对于开式系统,当火灾可能发生在某一设备或设备的某一个 或几个部位的危险场所,可采用局部应用方式。局部应用方式多 用于保护室内油浸变压器、柴油发电机和燃油锅炉等设备。局部 应用方式的喷头布置与保护对象关系密切,布置形式较复杂,系统 | 对于开式系统,当火灾可能发生在某一设备或设备的某一个 或几个部位的危险场所,可采用局部应用方式。局部应用方式多 用于保护室内油浸变压器、柴油发电机和燃油锅炉等设备。局部 应用方式的喷头布置与保护对象关系密切,布置形式较复杂,系统 喷雾强度的试验值差别也较大,不易统一。所以,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保护存在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参数以 产品检测时测定的“局部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B 类火灭火试验 ” 数据为依据,但不能超出所测定的参数值。 | ||
3.4.7 本条规定了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的保护面积计 算方法。 | 3.4.7 本条规定了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的保护面积计 算方法。 | ||
第2,882行: | 第2,311行: | ||
3.4.10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第3.4.2、3.4.4条和3.4.5条中有关 系统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原则要求,主要规定了实体火灾模拟试 验的实施机构、具体试验方案及试验结果的工程应用要求等。只 有满足这些规定,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结果才可以作为确定系统 设计参数的依据。 | 3.4.10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第3.4.2、3.4.4条和3.4.5条中有关 系统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原则要求,主要规定了实体火灾模拟试 验的实施机构、具体试验方案及试验结果的工程应用要求等。只 有满足这些规定,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结果才可以作为确定系统 设计参数的依据。 | ||
附录 A 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火灾模 型、试验的引燃方式和预燃时间等的要求,并规定了液压站、润滑 | 附录 A 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火灾模 型、试验的引燃方式和预燃时间等的要求,并规定了液压站、润滑 油站、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涡轮机房等存在可燃液体火灾危险的场所,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 空间等场所的试验方法、试验程序及试验结果判定等,包括试验空 间、设备模型、模拟火源。对于用于保护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或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机工作间、文物库、配电室等场所的细水雾灭 火系统, 目前尚无统一的试验方法。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保护这 些场所时,需要由有关火灾试验的机构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 本规范第 A.1 节的要求确定火灾模型,并进行模拟试验。 | ||
Ⅱ 水 力 计 算 | Ⅱ 水 力 计 算 | ||
第3,100行: | 第2,527行: | ||
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高,要求在储气容器和储水 容器上设置安全泄压装置,以防止这些压力容器发生事故,造成人 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 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高,要求在储气容器和储水 容器上设置安全泄压装置,以防止这些压力容器发生事故,造成人 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 ||
对于使用多个储水容器或储气容器的系统,要求同一集流管 | 对于使用多个储水容器或储气容器的系统,要求同一集流管 下所有容器的型号、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均保持一致,以确保灭火效果,便于维护、检修、管理。 | ||
3.5.3 本条参考NFPA 750 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GB 50370的相关规定,规定了瓶组系统的备用量设置要求。 3.5.4 本条规定了对泵组系统供水装置的相关要求。 | 3.5.3 本条参考NFPA 750 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GB 50370的相关规定,规定了瓶组系统的备用量设置要求。 3.5.4 本条规定了对泵组系统供水装置的相关要求。 | ||
第3,112行: | 第2,537行: | ||
为确保系统供水的可靠性,需要对水泵进行定期人工巡检或 自动巡检。巡检时,要做到使水泵定期运转,并能实现主备用泵切 换,反映消防泵运行的完整工况。当巡检中遇到火灾信号时,能立 即自动退出巡检,进入灭火运行状态。巡检后,需要记录巡检情况 并定期检查。 | 为确保系统供水的可靠性,需要对水泵进行定期人工巡检或 自动巡检。巡检时,要做到使水泵定期运转,并能实现主备用泵切 换,反映消防泵运行的完整工况。当巡检中遇到火灾信号时,能立 即自动退出巡检,进入灭火运行状态。巡检后,需要记录巡检情况 并定期检查。 | ||
规范要求水泵控制柜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 规范要求水泵控制柜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以确保控制柜的防尘、防水性能,减少出现误动作和故障的概率。 | ||
3.5.5 本条规定了泵组系统水泵的设置要求。 | |||
系统的工作泵及稳压泵均需要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 压力等要求与最大一台工作泵相同。在一组水泵的出水总管上要 求设置泄放试验阀,以便巡检和检修水泵,测试后的水和泄流的水 要采取措施尽量回流至储水箱。在水泵的出水总管上设置安全 阀,以承受水泵所产生的压力波动,防止其超过系统的工作压力范 围。 | 系统的工作泵及稳压泵均需要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 压力等要求与最大一台工作泵相同。在一组水泵的出水总管上要 求设置泄放试验阀,以便巡检和检修水泵,测试后的水和泄流的水 要采取措施尽量回流至储水箱。在水泵的出水总管上设置安全 阀,以承受水泵所产生的压力波动,防止其超过系统的工作压力范 围。 | ||
第3,134行: | 第2,559行: | ||
3.6.2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自动控制方式时的要求。 | 3.6.2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自动控制方式时的要求。 | ||
开式系统为了减少火灾探测器误报引起的误动作,要求设置 两路独立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确认火灾的真实性。“接到两个独 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 | 开式系统为了减少火灾探测器误报引起的误动作,要求设置 两路独立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确认火灾的真实性。“接到两个独 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是指只有当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独立回路中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均检测出防护场所的火灾信号时,才 能发出启动灭火系统的指令。 | ||
对于闭式系统,当发生火灾时,由闭式喷头上的感温元件自动 接受火灾温度和触发喷头动作,继而使压力开关动作, 自动启动水 泵(含稳压泵)。 | 对于闭式系统,当发生火灾时,由闭式喷头上的感温元件自动 接受火灾温度和触发喷头动作,继而使压力开关动作, 自动启动水 泵(含稳压泵)。 | ||
第3,154行: | 第2,577行: | ||
分区控制阀的自动操作方式可采用电动、液动或气动方式。 手动操作方式为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的手动按钮启动和消 防控制室手动远控。 | 分区控制阀的自动操作方式可采用电动、液动或气动方式。 手动操作方式为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的手动按钮启动和消 防控制室手动远控。 | ||
规范要求分区控制阀能够接收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控制 信号,启动阀组,并将阀门的启闭状态及故障情况以信号方式反 | 规范要求分区控制阀能够接收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控制 信号,启动阀组,并将阀门的启闭状态及故障情况以信号方式反 馈,以保证分区控制阀安全、可靠地启动,实现对保护对象的及时供水。在分区控制阀上或其后的主管道上或分区控制阀附近的其 他明显位置,要求设置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永久性标识并标 明水流方向,以防止操作时出现差错。 | ||
3.6.7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报警控制器的功能要求,包括 控制和监视功能。 | 3.6.7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报警控制器的功能要求,包括 控制和监视功能。 | ||
第3,194行: | 第2,615行: | ||
4.3.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安装前应具备的条件。 系统安装前,设计单位要向安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使安装单位明 确了解设计意图,尤其是关键部位及安装难度较大的部位,交代清 楚隐蔽工程及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做法、检查标准等,以保证正确 安装。 | 4.3.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安装前应具备的条件。 系统安装前,设计单位要向安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使安装单位明 确了解设计意图,尤其是关键部位及安装难度较大的部位,交代清 楚隐蔽工程及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做法、检查标准等,以保证正确 安装。 | ||
第1、2款规定了进行系统安装前应具备的技术资料。其中, 施工图和设计说明书是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的技术依据,它确定 了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设计依据、设备材料以及对安装要求 与注意事项等,是系统安装前必备的资料。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 使用、维护说明书是制造商根据其产品的特点和规格型号,技术性 | 第1、2款规定了进行系统安装前应具备的技术资料。其中, 施工图和设计说明书是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的技术依据,它确定 了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设计依据、设备材料以及对安装要求 与注意事项等,是系统安装前必备的资料。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 使用、维护说明书是制造商根据其产品的特点和规格型号,技术性 能参数编制的供设计、安装和维护人员使用的技术说明与要求,主要包括产品的结构、技术参数、安装的特殊要求、维护方法与要求。 这些资料不仅可帮助设计单位正确选型,便于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检查安装质量,而且是安装单位把握设备特点,正确安装所必需 的。 | ||
第3~6款进一步规定了进行系统安装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安装前要求对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查 验,保证其符合设计要求。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及设备间的设置条 件主要指防护区的位置、大小、封闭和开口情况,围护构件的耐火、 耐压性能,门窗的设置情况,设备间的大小与位置、承重性能以及 防护区、设备间的环境温度等,这些是细水雾灭火系统能否可靠运 行并在火灾时能否保证灭火的关键因素,在安装前需检查是否与 设计相符。土建施工中为灭火系统设置的预埋件与预留孔洞,是 根据设计图纸为固定管道和方便管道穿越建筑构件而设置的,如 与设计不符,势必增加安装困难,影响进度和质量。因此,在系统 的组件、管道安装前,需要检查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是否符合设 计要求。水电条件是顺利安装的前提保证,需要满足安装现场的 使用要求。 | 第3~6款进一步规定了进行系统安装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安装前要求对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查 验,保证其符合设计要求。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及设备间的设置条 件主要指防护区的位置、大小、封闭和开口情况,围护构件的耐火、 耐压性能,门窗的设置情况,设备间的大小与位置、承重性能以及 防护区、设备间的环境温度等,这些是细水雾灭火系统能否可靠运 行并在火灾时能否保证灭火的关键因素,在安装前需检查是否与 设计相符。土建施工中为灭火系统设置的预埋件与预留孔洞,是 根据设计图纸为固定管道和方便管道穿越建筑构件而设置的,如 与设计不符,势必增加安装困难,影响进度和质量。因此,在系统 的组件、管道安装前,需要检查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是否符合设 计要求。水电条件是顺利安装的前提保证,需要满足安装现场的 使用要求。 | ||
第3,224行: | 第2,643行: | ||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安装完毕并冲洗合格后,需要进行水压 试验,以检查管道系统及其各连接部位的工程质量。水压试验用 水的水质要满足系统正常工作的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 的要求,奥氏体不锈钢管道或 |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安装完毕并冲洗合格后,需要进行水压 试验,以检查管道系统及其各连接部位的工程质量。水压试验用 水的水质要满足系统正常工作的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 的要求,奥氏体不锈钢管道或 | ||
对连有奥氏体不锈钢管道或设备的管道进行试验时,水中氯离子 含量不得超过25×10- | 对连有奥氏体不锈钢管道或设备的管道进行试验时,水中氯离子 含量不得超过25×10<sup>-6</sup>(25ppm)。 | ||
测试点选在系统管网的低点,可客观地验证其承压能力;若设 在系统管网的高点,则无形中提高了试验压力值,这样往往会使系 统管网局部受损,造成试压失败。 | 测试点选在系统管网的低点,可客观地验证其承压能力;若设 在系统管网的高点,则无形中提高了试验压力值,这样往往会使系 统管网局部受损,造成试压失败。 | ||
第3,258行: | 第2,677行: | ||
4.4.5 本条分别规定了开式系统、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调试的要 求,以验证是否能实现其功能。 | 4.4.5 本条分别规定了开式系统、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调试的要 求,以验证是否能实现其功能。 | ||
对于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的功能包括了启动细水雾灭火系 统和选择防护区,能够接收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控制信号启 动阀组,并能够将阀门的启闭状态及故障情况以信号方式反馈给 | 对于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的功能包括了启动细水雾灭火系 统和选择防护区,能够接收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控制信号启 动阀组,并能够将阀门的启闭状态及故障情况以信号方式反馈给 消防控制室。对于闭式系统,要求系统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分区控制阀,具有启闭信号反馈功能,阀门平时处于常开位置。 | ||
4.4.6~4.4.9 这四条规定了系统联动试验的要求,包括控制阀 和泵组(或瓶组)的启动及信号反馈要求,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要求 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燃气供给系统等与系统相关的联动装置 的联动试验要求。通过上述试验,以验证系统的灵敏度与可靠性 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 4.4.6~4.4.9 这四条规定了系统联动试验的要求,包括控制阀 和泵组(或瓶组)的启动及信号反馈要求,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要求 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燃气供给系统等与系统相关的联动装置 的联动试验要求。通过上述试验,以验证系统的灵敏度与可靠性 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 ||
第3,280行: | 第2,697行: | ||
本规范依据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要功能影响程度,把工程 中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划分为严重缺陷项、一般缺陷项和 轻度缺陷项三类。根据各类缺陷项的数量,对系统主要功能的影 响程度,结合国内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经综合 考虑确定了相关工程合格判定条件。该条规定参考了公安部《建 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 本规范依据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要功能影响程度,把工程 中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划分为严重缺陷项、一般缺陷项和 轻度缺陷项三类。根据各类缺陷项的数量,对系统主要功能的影 响程度,结合国内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经综合 考虑确定了相关工程合格判定条件。该条规定参考了公安部《建 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 ||
==6 维 护 管 理== | ==6 维 护 管 理== | ||
第3,300行: | 第2,716行: | ||
6.0.7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日检的内容及要求。 | 6.0.7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日检的内容及要求。 | ||
火灾时,细水雾灭火系统能够及时发挥应有作用和其每个部 | 火灾时,细水雾灭火系统能够及时发挥应有作用和其每个部 件是否处于正确状态有关。其中,造成系统失效的典型情况多为系统供电中断、阀门未处在正确的启闭位置、报警信号故障未能及 时反映火情等。因此,要求维护管理人员每天进行检查,排除上述 问题。 | ||
系统应确保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在寒冷季节均不得结 冰,以保证灭火时用水,因此要求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进行储水设 备房间温度检查。 | 系统应确保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在寒冷季节均不得结 冰,以保证灭火时用水,因此要求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进行储水设 备房间温度检查。 | ||
第3,328行: | 第2,742行: | ||
为了验证系统的正常动作运行能力,要求系统每年按照本规 范第5.0.9条的规定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 | 为了验证系统的正常动作运行能力,要求系统每年按照本规 范第5.0.9条的规定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 | ||
附录A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 | == 附录A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 == | ||
A.1 | === A.1 基 本 要 求 === | ||
A.1.1 本条规定了系统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火灾模型设置的基本原则。 | |||
火灾模型的设置是进行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重要步骤。试验 研究表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灭火性能与保护对象特性、保护空间 及应用环境条件等有直接的关系。同时,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构成、 管网布置或其设计参数的改变,均会影响系统的灭火性能。所以,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火灾模型设置时需要考虑相关条件和参数,以 确保火灾模型与实际应用条件相同或类似,保证试验结果在实际 工程应用中的重现性和可靠性。 | 火灾模型的设置是进行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重要步骤。试验 研究表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灭火性能与保护对象特性、保护空间 及应用环境条件等有直接的关系。同时,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构成、 管网布置或其设计参数的改变,均会影响系统的灭火性能。所以,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火灾模型设置时需要考虑相关条件和参数,以 确保火灾模型与实际应用条件相同或类似,保证试验结果在实际 工程应用中的重现性和可靠性。 | ||
第3,346行: | 第2,758行: | ||
4 系统的应用方式,主要指系统选型(如开式系统全淹没应 用方式、开式系统局部应用方式等),细水雾喷头的安装条件(如安 装高度、安装间距、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与侧墙的距离、与吊顶的距 离、安装角度等),细水雾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系统的喷雾时间 等。 | 4 系统的应用方式,主要指系统选型(如开式系统全淹没应 用方式、开式系统局部应用方式等),细水雾喷头的安装条件(如安 装高度、安装间距、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与侧墙的距离、与吊顶的距 离、安装角度等),细水雾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系统的喷雾时间 等。 | ||
A.1.2 | A.1.2 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引燃方式和预燃时间,要考虑火灾热释放速率、火灾蔓延情况、烟气发展情况等火灾发展特性,并结 合实际保护对象的特性来确定。 | ||
A.2 容积不大于260m3的设备室 | === A.2 容积不大于260m3的设备室 === | ||
A.2.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容积小于或等于260m3 的设备室时,其试验空间的模拟设置要求,主要参考了FM 5560 的相关规定。“设备室”指具有可燃液体火灾特性的液压站、润滑 油站、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和涡轮机房等场所。 | A.2.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容积小于或等于260m3 的设备室时,其试验空间的模拟设置要求,主要参考了FM 5560 的相关规定。“设备室”指具有可燃液体火灾特性的液压站、润滑 油站、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和涡轮机房等场所。 | ||
第3,364行: | 第2,774行: | ||
A.2.11 与其他设备室相比,涡轮机房在进行模拟灭火试验之 外,增加了喷雾冷却试验要求。这是由于细水雾用于保护涡轮机 时,其冷却过程必须均匀缓慢,以避免骤然冷却导致涡轮机轴瓦报 废。 | A.2.11 与其他设备室相比,涡轮机房在进行模拟灭火试验之 外,增加了喷雾冷却试验要求。这是由于细水雾用于保护涡轮机 时,其冷却过程必须均匀缓慢,以避免骤然冷却导致涡轮机轴瓦报 废。 | ||
在进行喷雾冷却试验时,推荐采用1MW 的喷雾火,燃料可采 | 在进行喷雾冷却试验时,推荐采用1MW 的喷雾火,燃料可采 用正庚烷。在进行试验时,用喷雾火加热热轧钢板,要求当3个热电偶的温度均超过300℃时关闭喷雾火,冷却钢板,当3个热电偶 中温度最高的那个也降至300℃时,开启系统进行喷雾冷却。试 验对涡轮机模型加热的均匀性要求较高。在加热过程中,若3个 热电偶读数间的差异超过10℃,需要调整喷雾火,重新加热。为 了达到均匀加热的效果,必要时可以采用丙烷燃烧器,需要将其均 匀布置在热轧钢板下方进行加热。 | ||
A.3 容积大于260m3的设备室 | === A.3 容积大于260m3的设备室 === | ||
A.3.1 、A.3.2 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容积大于260m3的设 备室时,其试验空间和设备模型的模拟设置要求。这些规定主要 参考了FM 5560的相关规定,用于具有可燃液体火灾特性的液压 站、润滑油站、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和涡轮机房等场所。 | A.3.1 、A.3.2 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容积大于260m3的设 备室时,其试验空间和设备模型的模拟设置要求。这些规定主要 参考了FM 5560的相关规定,用于具有可燃液体火灾特性的液压 站、润滑油站、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和涡轮机房等场所。 | ||
第3,376行: | 第2,784行: | ||
但其沿设备模型长边方向的位置,1.0m2油盘位于设备模型长边 中心的位置(即距长边边缘1.4m) , 0 . 1m 2 油盘距其长边边缘 10cm。 | 但其沿设备模型长边方向的位置,1.0m2油盘位于设备模型长边 中心的位置(即距长边边缘1.4m) , 0 . 1m 2 油盘距其长边边缘 10cm。 | ||
A.4 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 | === A.4 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 === | ||
A.4.1 本条参考了CEN/TS 14972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 电缆隧道时试验空间的模拟设置要求。系统应用于电缆夹层、电 缆竖井、电气地下室等电缆场所时的实体火灾灭火试验,可根据实 际情况,参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 | A.4.1 本条参考了CEN/TS 14972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 电缆隧道时试验空间的模拟设置要求。系统应用于电缆夹层、电 缆竖井、电气地下室等电缆场所时的实体火灾灭火试验,可根据实 际情况,参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 | ||
第3,386行: | 第2,794行: | ||
通过本节试验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可应用于电缆层数少于试 验层数,电缆的燃烧性能比试验电缆差,风速小于试验风速,隧道 高度小于试验隧道高度,隧道宽度小于试验隧道宽度,电缆支架宽 度小于试验中宽度或相邻两层电缆支架的高度大于试验中高度的 电缆隧(廊)道。 | 通过本节试验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可应用于电缆层数少于试 验层数,电缆的燃烧性能比试验电缆差,风速小于试验风速,隧道 高度小于试验隧道高度,隧道宽度小于试验隧道宽度,电缆支架宽 度小于试验中宽度或相邻两层电缆支架的高度大于试验中高度的 电缆隧(廊)道。 | ||
A.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空间 | === A.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空间 === | ||
A.5.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保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地板电缆夹层或类似空间时,其试验空间的模拟设置要求,主要参 考了FM 5560的相关规定。 | A.5.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保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地板电缆夹层或类似空间时,其试验空间的模拟设置要求,主要参 考了FM 5560的相关规定。 | ||
第3,393行: | 第2,801行: | ||
A.5.4 与实际情况相比,要求模拟火源的预燃时间比实际火灾 探测时间长,主要是模拟延迟报警的不利条件。 | A.5.4 与实际情况相比,要求模拟火源的预燃时间比实际火灾 探测时间长,主要是模拟延迟报警的不利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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