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欣欣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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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状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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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 |||
发布日期:2015-05-22 | |||
实施日期:2015-06-01 | |||
== 1 总 则 == | == 1 总 则 == | ||
1.0.1 为集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工程管线建设安全与 标准,统筹安排城市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敷设,保证城市综合 | 1.0.1 为集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工程管线建设安全与 标准,统筹安排城市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敷设,保证城市综合 管廊工程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规范。 |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 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 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 ||
第39行: | 第47行: | ||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 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 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 ||
2.1.7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cast-in-site utility tunnel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 2.1.7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cast-in-site utility tunnel | ||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 |||
2.1.8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precast utility tunnel | 2.1.8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precast utility tunnel | ||
第65行: | 第75行: | ||
2.2.1 材料性能 | 2.2.1 材料性能 | ||
f<sub>py</sub>——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 |||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 |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 | ||
第71行: | 第81行: | ||
M—— 弯矩设计值; | M—— 弯矩设计值; | ||
M | M<sub>j</sub>——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设计值; | ||
M<sub>k</sub>——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标准值; M<sub>z</sub> —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弯矩设计值; | |||
N—— 轴向力设计值; | N—— 轴向力设计值; | ||
N | N<sub>j</sub>——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轴力设计值; N<sub>z</sub>——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轴力设计值。 | ||
2.2.3 几何参数 | 2.2.3 几何参数 | ||
第85行: | 第95行: | ||
A。——密封垫截面面积; | A。——密封垫截面面积; | ||
A<sub>p</sub>—— 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截面面积; | |||
h—— 截面高度; | h—— 截面高度; | ||
第93行: | 第103行: | ||
θ——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 | θ——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 | ||
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K——旋转弹簧常数; | 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 ||
K——旋转弹簧常数; a<sub>1</sub> —— 系数; | |||
ζ——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 | |||
== 3 基 本 规 定 == | == 3 基 本 规 定 == | ||
第145行: | 第157行: | ||
4.2.5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 4.2.5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 ||
1 | 1 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 ||
2 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 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 江隧道等; | 2 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 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 江隧道等; | ||
第157行: | 第167行: | ||
5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 5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 ||
4.2.6 | 4.2.6 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 ||
=== 4.3 断 面 === | === 4.3 断 面 === | ||
第183行: | 第193行: | ||
=== 4.4 位 置 === | === 4.4 位 置 === | ||
4.4.1 | 4.4.1 综合管廊位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等确定。 | ||
4.4.2 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 | 4.4.2 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 | ||
第223行: | 第231行: | ||
=== 5.2 空 间 设 计 === | === 5.2 空 间 设 计 === | ||
5.2.1 | 5.2.1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 ||
1 在 I~V 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 底高程2 .0m 以下; | 1 在 I~V 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 底高程2 .0m 以下; | ||
2 | 2 在VI、Ⅶ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 底高程1 .0m 以下; | ||
3 | 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0m 以下。 | ||
5.2.2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 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5 . 2 . 2的 规定。 | 5.2.2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 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5 . 2 . 2的 规定。 | ||
第265行: | 第269行: | ||
5.2.7 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弯曲半径和分层布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 5.2.7 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弯曲半径和分层布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 ||
5.2.8 | 5.2.8 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弯曲半径应大于线缆直径的15倍,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 的有关 规定。 | ||
=== 5.3 断 面 设 计 === | === 5.3 断 面 设 计 === | ||
第287行: | 第289行: | ||
5.3.6 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5 . 3 .6)不宜小于表5 . 3 .6 的规定。 | 5.3.6 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5 . 3 .6)不宜小于表5 . 3 .6 的规定。 | ||
[[文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_图5.3.6管道安装净距.jpeg|400px]] | |||
图5.3.6 管道安装净距 | 图5.3.6 管道安装净距 | ||
第355行: | 第357行: | ||
5 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 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 于 1m。 | 5 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 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 于 1m。 | ||
5.4.5 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 | 5.4.5 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 。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 | ||
5.4.6 综合管廊进、排风口的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 尺寸要求。 | 5.4.6 综合管廊进、排风口的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 尺寸要求。 | ||
第429行: | 第429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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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JB/T 4730.2 规定的Ⅱ级(AB 级)为合格。 | |||
2 超声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 JB/T4730.3 规定的I 级为合格。 | |||
6.4.4 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 定。 | 6.4.4 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 定。 | ||
第460行: | 第456行: | ||
6.5.5 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 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6.5.5 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 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6.5.6 | 6.5.6 热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 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 的有关规定。 | ||
6.5.7 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 6.5.7 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 ||
第628行: | 第622行: | ||
5 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 5 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 ||
7.4.3 | 7.4.3 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² 。 线路明敷设时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天 然气管线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配 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 ||
=== 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 | === 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 | ||
第767行: | 第759行: | ||
7.6.4 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应通过排水明沟将综 合管廊内积水汇入集水坑,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2%。 | 7.6.4 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应通过排水明沟将综 合管廊内积水汇入集水坑,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2%。 | ||
7.6.5 | 7.6.5 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设置逆止阀。 | ||
7.6.6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 7.6.6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 ||
第783行: | 第775行: | ||
7.7.4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禁烟”、“注意碰头”、“注意脚下”、“禁 止触摸”、“防坠落”等警示、警告标识。 | 7.7.4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禁烟”、“注意碰头”、“注意脚下”、“禁 止触摸”、“防坠落”等警示、警告标识。 | ||
7.7.5 | 7.7.5 综合管廊内部应设置里程标识,交叉口处应设置方向标识。 | ||
7.7.6 | 7.7.6 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管线分支口、灭火器材设置处等部位,应设置带编号的标识。 | ||
7.7.7 | 7.7.7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在河道两侧醒目位置设置明确的标识。 | ||
== 8 结 构 设 计 == | == 8 结 构 设 计 == | ||
第856行: | 第848行: | ||
1 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凝胶材料总量的0. 1%。 | 1 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凝胶材料总量的0. 1%。 | ||
2 采用无活性骨料时,含碱量不应超过3kg/m³; | 2 采用无活性骨料时,含碱量不应超过3kg/m³; 采用有活性骨料时,应严格控制混凝土含碱量并掺加矿物掺合料。 | ||
8.2.7 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减水剂、膨胀剂、防水剂、密实 剂、引气剂、复合型外加剂及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材料等,其品种和 用量应经试验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的有关质量要求。 | 8.2.7 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减水剂、膨胀剂、防水剂、密实 剂、引气剂、复合型外加剂及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材料等,其品种和 用量应经试验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的有关质量要求。 | ||
第866行: | 第856行: | ||
8.2.9 混凝土可根据工程抗裂需要掺入合成纤维或钢纤维,纤维 的品种及掺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无相关规定时应 通过试验确定。 | 8.2.9 混凝土可根据工程抗裂需要掺入合成纤维或钢纤维,纤维 的品种及掺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无相关规定时应 通过试验确定。 | ||
8.2.10 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 肋钢筋》GB 1499.2 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 | 8.2.10 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 肋钢筋》GB 1499.2 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 的有关规定。 | ||
8.2.11 预应力筋宜采用预应力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 和《预应 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 20065的有关规定。 | 8.2.11 预应力筋宜采用预应力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 和《预应 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 20065的有关规定。 | ||
第948行: | 第938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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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指标均为成品切片测试的数据,若只能以胶料制成试样测试,则其伸长率、拉伸强度的性能数据应达到本规定的120%。 | |||
8.2.17 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表8.2.17 的 规 定 。 | 8.2.17 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表8.2.17 的 规 定 。 | ||
第1,043行: | 第1,033行: | ||
8.3.5 结构主体及收容管线自重可按结构构件及管线设计尺寸 计算确定。常用材料及其制作件的自重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采用。 | 8.3.5 结构主体及收容管线自重可按结构构件及管线设计尺寸 计算确定。常用材料及其制作件的自重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采用。 | ||
8.3.6 | 8.3.6 预应力综合管廊结构上的预应力标准值,应为预应力钢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值扣除各项预应力损失后的有效预应力值。张拉 控制应力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确定。 | ||
8.3.7 建设场地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段的综合管廊结构,应计算地 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其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GB 50007 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 8.3.7 建设场地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段的综合管廊结构,应计算地 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其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GB 50007 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 ||
第1,065行: | 第1,053行: | ||
8.5.1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宜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螺栓连 接接头或承插式接头。当场地条件较差,或易发生不均匀沉降时, 宜采用承插式接头。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其他能够保证预 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接头构造。 | 8.5.1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宜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螺栓连 接接头或承插式接头。当场地条件较差,或易发生不均匀沉降时, 宜采用承插式接头。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其他能够保证预 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接头构造。 | ||
8.5.2 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的截面内力 | 8.5.2 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的截面内力 计算模型宜采用与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相同的闭合框架模型。 | ||
8.5.3 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的截面内力计算 模型应考虑拼缝接头的影响,拼缝接头影响宜采用K-5 法(旋转 弹簧- ζ法)计算,构件的截面内力分配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8.5.3 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的截面内力计算 模型应考虑拼缝接头的影响,拼缝接头影响宜采用K-5 法(旋转 弹簧- ζ法)计算,构件的截面内力分配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
第1,073行: | 第1,059行: | ||
M=Kθ (8.5.3-1) | M=Kθ (8.5.3-1) | ||
M<sub>j</sub>=(1-ζ)M,N<sub>j</sub>=N (8.5.3-2) | M<sub>j</sub>=(1-ζ)M,N<sub>j</sub>=N (8.5.3-2) | ||
M<sub>z</sub>=(1+ζ)M, | M<sub>z</sub>=(1+ζ)M,N<sub>z</sub>=N (8.5.3-3) | ||
式 中 :K—— 旋转弹簧常数,25000kN·m/ | 式 中 :K—— 旋转弹簧常数,25000kN·m/rad≤K≤50000kN·m/rad; | ||
M—— 按照旋转弹簧模型计算得到的带纵、横向拼缝接头 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截面内各构件的弯矩设计值 (kN·m); | M—— 按照旋转弹簧模型计算得到的带纵、横向拼缝接头 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截面内各构件的弯矩设计值 (kN·m); | ||
第1,084行: | 第1,070行: | ||
N—— 按照旋转弹簧模型计算得到的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截面内各构件的轴力设计值 (kN); | N—— 按照旋转弹簧模型计算得到的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截面内各构件的轴力设计值 (kN); | ||
N | N<sub>j</sub>——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轴力设计值 (kN); | ||
N<sub>z</sub>——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轴力设计值(kN·m); | |||
0——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rad); | 0——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rad); | ||
第1,094行: | 第1,078行: | ||
s—— 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当采用拼装时取 s=0, 当采 用横向错缝拼装时取0.3<ζ<0.6。 | s—— 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当采用拼装时取 s=0, 当采 用横向错缝拼装时取0.3<ζ<0.6。 | ||
K、ζ的取值受拼缝构造、拼装方式和拼装预应力大小等多方 面因素影响, 一般情况下应通过试验确定。 | |||
8.5.4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中,现浇混凝土截面的受弯承载力、受剪承载力和最大裂缝宽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 |||
8.5.5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或螺栓连接 接头时,其拼缝接头的受弯承载力(图8.5.5)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 8.5.5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或螺栓连接 接头时,其拼缝接头的受弯承载力(图8.5.5)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 ||
[[文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_图8.5.5接头受弯承载力计算简图.jpeg|400px]] | |||
图8.5.5 接头受弯承载力计算简图 | 图8.5.5 接头受弯承载力计算简图 | ||
第1,108行: | 第1,090行: | ||
<math>M\leqslant f_{\mathrm{py}}A_{\mathrm{p}}\left(\frac{h}{2}-\frac{x}{2}\right)</math> (8.5.5-1) | |||
<math>x=\frac{f_\mathrm{py}A_\mathrm{p}}{a_1f_\mathrm{c}b}</math> (8.5.5-2) | |||
式中:M——接头弯矩设计值(kN·m); | |||
f<sub>py</sub>—— 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 | |||
A | A<sub>p</sub>—— 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截面面积(mm²); | ||
h—— 构件截面高度(mm); | h—— 构件截面高度(mm); | ||
第1,124行: | 第1,104行: | ||
x—— 构件混凝土受压区截面高度(mm); | x—— 构件混凝土受压区截面高度(mm); | ||
a<sub>1</sub>—— 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 C50 时 ,a1 取1.0,当 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80 时 ,a<sub>1</sub>取0.94,期间按线性内 插法确定。 | |||
8.5.6 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应按荷载效 应的标准组合,并应考虑长期作用影响对拼缝接头的外缘张开量 进行验算,且应符合下式要求: | 8.5.6 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应按荷载效 应的标准组合,并应考虑长期作用影响对拼缝接头的外缘张开量 进行验算,且应符合下式要求: | ||
第1,134行: | 第1,113行: | ||
(8.5.6) | (8.5.6) | ||
△<sub>max</sub>——拼缝外缘最大张开量限值, 一般取2mm; | |||
h—— 拼缝截面高度(mm); | h—— 拼缝截面高度(mm); | ||
第1,140行: | 第1,119行: | ||
K—— 旋转弹簧常数; | K—— 旋转弹簧常数; | ||
M<sub>k</sub>——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截面弯矩标准值(kN·m)。 | |||
8.5.7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防水应采用预制成型弹性密封垫 为主要防水措施,弹性密封垫的界面应力不应低于1.5MPa。 | 8.5.7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防水应采用预制成型弹性密封垫 为主要防水措施,弹性密封垫的界面应力不应低于1.5MPa。 | ||
第1,146行: | 第1,125行: | ||
8.5.8 拼缝弹性密封垫应沿环、纵面兜绕成框型。沟槽形式、截 面尺寸应与弹性密封垫的形式和尺寸相匹配(图8.5.8)。 | 8.5.8 拼缝弹性密封垫应沿环、纵面兜绕成框型。沟槽形式、截 面尺寸应与弹性密封垫的形式和尺寸相匹配(图8.5.8)。 | ||
[[文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_图8.5.8拼缝接头防水构造.jpeg|400px]] | |||
图8.5.8 拼缝接头防水构造 | |||
图8 . 5 . 8 拼缝接头防水构造 | |||
a一弹性密封垫材;b—嵌缝槽 | a一弹性密封垫材;b—嵌缝槽 | ||
第1,218行: | 第1,197行: | ||
=== 9.2 基 础 工 程 === | === 9.2 基 础 工 程 === | ||
9.2.1 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 | 9.2.1 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 | ||
9.2.2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 施工 。 | 9.2.2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 施工 。 | ||
第1,265行: | 第1,242行: | ||
9.3.2 混凝土的浇筑应在模板和支架检验合格后进行。入模时 应防止离析。连续浇筑时,每层浇筑高度应满足振捣密实的要求。 预留孔、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浇筑时,应辅助人 工 插 捣 。 | 9.3.2 混凝土的浇筑应在模板和支架检验合格后进行。入模时 应防止离析。连续浇筑时,每层浇筑高度应满足振捣密实的要求。 预留孔、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浇筑时,应辅助人 工 插 捣 。 | ||
9.3.3 | 9.3.3 混凝土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置施工缝。设计有变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 | ||
9.3.4 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有关规定。 | 9.3.4 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有关规定。 | ||
第1,295行: | 第1,270行: | ||
9.5.1 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 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 75%。 | 9.5.1 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 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 75%。 | ||
9.5.2 | 9.5.2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的相对允许偏差应为±5%。 | ||
9.5.3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孔道 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 9.5.3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孔道 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 ||
第1,349行: | 第1,322行: | ||
9.8.4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 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 9.8.4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 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 ||
9.8.5 | 9.8.5 热力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CJJ 28 的有关规定。 | ||
9.8.6 天然气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 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的有关规定,焊缝的射线探伤验 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 测》JB/T 4730.2 的有关规定。 | 9.8.6 天然气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 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的有关规定,焊缝的射线探伤验 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 测》JB/T 4730.2 的有关规定。 | ||
第1,411行: | 第1,382行: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
引用标准名录 | == 引用标准名录 == |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 ||
第1,541行: | 第1,512行: | ||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 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 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 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着重对强制性 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 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 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 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 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着重对强制性 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 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 ||
== 1 总 则 == | |||
1 | 1.0.1 由于传统直埋管线占用道路下方地下空间较多,管线的敷 设往往不能和道路的建设同步,造成道路频繁开挖,不但影响了道 路的正常通行,同时也带来了噪声和扬尘等环境污染, 一些城市的 直埋管线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因而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 借鉴国外先进的市政管线建设和维护方法,兴建综合管廊工程。 | ||
综合管廊在我国有“共同沟、综合管沟、共同管道”等多种称 谓,在日本称为“共同沟”,在我国台湾省称为“共同管道”,在欧美 等国家多称为“Urban Municipal Tunnel”。 | |||
综合管廊实质是指按照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原则,建 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城市工程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 |||
1.0.2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 一般情况下多 为新建的工程。也有一些建于20世纪90年代的综合管廊,以及 一些地下人防工程根据功能的改变,需要改建和扩建为综合管廊。 | |||
== 2 术语和符号 == | |||
=== 2.1 术 语 === | |||
2.1.2 干线综合管廊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主要连 接原站(如自来水厂、发电厂、热力厂等)与支线综合管廊。其一般不 直接服务于沿线地区。干线综合管廊内主要容纳的管线为高压电力 电缆、信息主干电缆或光缆、给水主干管道、热力主干管道等,有时结 合地形也将排水管道容纳在内。在干线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主要从 超高压变电站输送至一、二次变电站,信息电缆或光缆主要为转接局之 间的信息传输,热力管道主要为热力厂至调压站之间的输送。干线综合 管廊的断面通常为圆形或多格箱形,如图1所示。综合管廊内一般要求 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干线综合管廊的特点主要为: | |||
(1)稳定、大流量的运输; | |||
(2)高度的安全性; | |||
(3)紧凑的内部结构; | |||
(4)可直接供给到稳定使用的大型用户; | |||
5 | (5)一般需要专用的设备; | ||
(6)管理及运营比较简单。 | |||
[[文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_图1干线综合管廊示意图.jpeg|400px]] | |||
图 1 干线综合管廊示意图 | |||
2.1.3 支线综合管廊主要用于将各种管线从干线综合管廊分配、 输送至各直接用户。其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容纳直接服务 于沿线地区的各种管线。支线综合管廊的截面以矩形较为常 见,一般为单舱或双舱箱形结构,如图2所示。综合管廊内一般 要求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支线综合管廊的特点 主要为 : | |||
(1)有效(内部空间)截面较小; | |||
(2)结构简单,施工方便; | |||
(3)设备多为常用定型设备; | |||
(4) 一 般不直接服务于大型用户。 | |||
[[文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_图2支线综合管廊示意图.jpeg|400px]] | |||
图 2 支线综合管廊示意图 | |||
2.1.4 缆线管廊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人行道下面,其埋深较浅。截 面以矩形较为常见,如图3所示。一般工作通道不要求通行,管廊 内不要求设置照明、通风等设备,仅设置供维护时可开启的盖板或 工作手孔即可。 | |||
[[文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_图3缆线综合管廊示意图.jpeg|400px]] | |||
图 3 缆线综合管廊示意图 | |||
== 3 基 本 规 定 == | |||
3.0.1 城市工程管线是指用于服务人民生产生活的市政常规管 线,包括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 视等,这些市政管线应因地制宜纳入综合管廊,各类工业管线不属 于本规范规定的范围。 | |||
根据国内外工程实践,各种城市工程管线均可以敷设在综合 管廊内,通过安全保护措施可以确保这些管线在综合管廊内安全 运行。本规范明确了各类管线进入综合管廊的条件。 一般情况 下,信息电(光)缆、电力电缆、给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技术难度较 小,这些管线可以同舱敷设,天然气、雨水、污水、热力管道进入综 合管廊需满足相关安全规定,天然气管道及热力管道不得与电力 管线同舱敷设,且天然气管道应单舱敷设。压力流排水管道与给 水管道相似,可优先安排进入综合管廊内。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建 设场地地势条件差异较大,可通过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 重力流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的方案。目前,重庆市、厦门市有充 分利用地势条件将重力流污水管道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实例。考 虑到重力流雨水、污水管渠对综合管廊竖向布置的影响,综合管廊 内的雨水、污水主干线不宜过长,宜分段排入综合管廊外的下游干 线。 | |||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 包括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密度大于空 气,一旦泄露不易排出;人工煤气中含有 CO 不宜纳入地下综合管 廊。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天然气逐渐成为城镇燃气的主流,因此本 规范仅考虑天然气管线纳入综合管廊。 | |||
3.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综合管廊建设实施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指导,保证综合管廊的系统性,提高综合管廊效益,应根据 规划确定的综合管廊断面和位置,综合考虑施工方式和与周边构筑 物的安全距离,预留相应的地下空间,保证后续建设项目实施。 | |||
3.0.3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3〕36号)和《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27号),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开展地 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 等模式,提高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通过试点示范效应,带动具 备条件的城市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 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建设综合管廊。 | |||
综合管廊的建设既要体现针对性,又要体现协同性。综合管 廊建设要针对需求强烈的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提高综合 管廊实施效果;综合管廊建设也要与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建 设等相关项目协同推进,提高可实施性。 | |||
3.0.4 城市新区应高标准规划建设地下管线设施,新区主干路往 往也是地下管线设施的重要通道,宜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综合 管廊与新区主干道路同步建设可大大减少建设难度和投资。 | |||
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应以规划为指导,结合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旧城改造、道路建设、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 进行,避免单纯某一项目建设对地面交通、管线设施运行的影响, 并减少项目投资。 | |||
3.0.5 综合管廊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的一种类型,是一种高效集约 的城市地下管线布置形式,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给水、雨水、 污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再生水等地下管线设施规划相协调; 城市综合管廊主体采用地下布置,属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形式之 一,因此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应统筹考虑与城市地下空间尤其是 轨道交通的关系;综合管廊的出入口、吊装口、进风口及排风口等均 有露出地面的部分,其形式与位置等应与城市环境景观相一致。 | |||
3.0.6、3.0.7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与道路、管线等工程密切相关, | |||
为更好地发挥综合管廊的效益,并且节省投资,应统一规划,同步 建设。综合管廊建设应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 风、排水、标识等设施,以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 其中3.0.6条为强制性条文。 | |||
3.0.8 综合管廊主要为各类城市工程管线服务,规划设计阶段应 以管线规划及其工艺需求为主要依据,建设过程中应与直埋管线 在平面和竖向布置相协调,建成后的运营维护应确保纳入管线的 安全运行。 | |||
3.0.9、3.0.10 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内容应包含平面布置、竖向设 计、断面布置、节点设计等总体设计,结构设计,以及电气、监控和 报警、通风、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的工程设计。 | |||
为确保综合管廊内各类管线安全运行,纳入综合管廊内的管 线均应根据管线运行特点和进入综合管廊后的特殊要求进行管线 专项设计,管线专项设计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规范的技术规 定。其中3.0.9条为强制性条文。 | |||
== 4 规 划 == | |||
=== 4.1 一 般 规 定 === | |||
4.1.1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 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综合 管廊工程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上位依据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的发展要求,也是城市总体规划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进一步 落实,其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年限相一致。由于综合管廊生 命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00年,因此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适当考虑城 市总体规划法定期限以外(即远景规划部分)的城市发展需求。 | |||
4.1.2 城市新区的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中,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 设在先,各工程管线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应与综合管廊工程规划 相适应;老城区的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中,综合管廊应满足现有管线 和规划管线的需求,并可依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对各工程管线规 划进行反馈优化。 | |||
4.1.3 有条件建设综合管廊的城市应编制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且 该规划要适应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预留远期发展空间并落实近 期可实施项目,体现规划的系统性。 | |||
4.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综合管廊相比较于传统管道直埋方 式的优点之一是节省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中应按照综合 管廊内管线设施优化布置的原则预留地下空间,同时与地下和地 上设施相协调,避免发生冲突。 | |||
=== 4.2 平 面 布 局 === | |||
4.2.1 综合管廊的布置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置为依据,以 城市道路为载体,既要满足现状需求,又能适应城市远期发展。 | |||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划编制情况,城市 给水、雨水、污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再生水等专项规划基本 由专业部门编制完成,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原则上以上述专项规划为 依据确定综合管廊的布置及入廊管线种类,并且在综合管廊工程规 划编制过程中对上述专项规划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对于上述专项 规划编制不完善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考虑各专业管线现状 情况和远期发展需求综合确定,并建议同步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 |||
4.2.3 综合管廊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开 发利用项目在空间上有交叉或者重叠时,应在规划、选线、设计、施 工等阶段与上述项目在空间上统筹考虑,在设计施工阶段宜同步 开展,并预先协调可能遇到的矛盾。 | |||
4.2.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可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 一管理”,减少道路重复开挖的频率,集约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由 于综合管廊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的初期一次性投资较大,不 可能在所有道路下均采用综合管廊方式进行管线敷设。结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相关规定,在传 统直埋管线因为反复开挖路面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地下空间存 在多种利用形式、道路下方空间紧张、地上地下高强度开发、地下 管线敷设标准要求较高的地段,以及对地下基础设施的高负荷利 用的区域,适宜建设综合管廊。 | |||
4.2.6 综合管廊由于配套建有完善的监控预警系统等附属设施, 需要通过监控中心对综合管廊及内部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保证 设施运行安全和智能化管理。监控中心宜设置控制设备中心、大屏 幕显示装置、会商决策室等。监控中心的选址应以满足其功能为首 要原则,鼓励与城市气象、给水、排水、交通等监控管理中心或周边 公共建筑合建,便于智慧型城市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统一管理。 | |||
=== 4.3 断 面 === | |||
4.3.1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应根据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尺寸、管线的相互关系以及施工方式等综合确定。 | |||
( | 4.3.2 综合管廊断面尺寸的确定,应根据综合管廊内各管道(线 缆)的数量和布置要求确定,管道(线缆)的间距应满足各专业管道 (线缆)的相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要求。 | ||
4.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3.2 条中:“燃气隧道:考虑到对发生灾害时的影响等因素原则上采用 单独隧洞。”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中第 6.3.7条“地下燃气管道……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 |||
4.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依据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 范》CJJ 34-2010 中第8.2.4条的要求,“热水或蒸汽管道采用管 沟敷设时,宜采用不通行管沟敷设, ……”由于蒸汽管道事故时对 管廊设施的影响大,应采用独立舱室敷设。 | |||
4.3.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 范》GB 50217-2007 中第5.1.9条规定“在隧道、沟、浅槽、竖井、 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 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由此作出相关规定。综合管廊自用电缆除 外。 | |||
4.3.7 通信线缆采用电缆的,考虑到高压电力电缆可能对通信电 缆的信号产生干扰,故110kV 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 侧布置。 | |||
4.3.8 本条依据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 2010中第8.1.4条的要求,“在综合管沟内,热力网管道应高于 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并且自来水管道应做绝热层和防水 层”。 | |||
4.3.10 由于污水中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同 时考虑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等因素,因此污水进入综合 管廊,无论压力流还是重力流,均应采用管道方式,不应利用综合 管廊结构本体。 | |||
=== 4.4 位 置 === | |||
4.4.1 综合管廊在道路下面的位置,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布置、地 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等综合确定。此外,在城市建成区尚应考 虑与地下已有设施的位置关系。 | |||
== 5 总 体 设 计 == | |||
=== 5.1 一 般 规 定 === | |||
5.1.1 综合管廊一般在道路的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综合管廊的 平面线形应符合道路的平面线形。当综合管廊从道路的一侧折转 到另一侧时,往往会对其他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建设造成影响,因 而尽可能避免从道路的一侧转到另一侧。 | |||
5.1.2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2015 第4. 1.7条规定。综合管廊一般宜与城市快速 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等平行布置,如需要穿越时,宜尽 量垂直穿越,条件受限时,为减少交叉距离,规定交叉角不宜小于 60°,如图4所示。 | |||
[[文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_图4综合管廊最小交叉角示意图.jpeg|400px]] | |||
图4 综合管廊最小交叉角示意图 | |||
5.1.3 矩形断面的空间利用效率高于其他断面,因而一般具备明 挖施工条件时往往优先采用矩形断面。但是当施工条件受到制约 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如顶管法、盾构法施工综合管廊时, 一般需要采用圆形断面。当采用明挖预制拼装法施工时,综合考虑断面利 用、构件加工、现场拼装等因素,可采用矩形、圆形、马蹄形断面。 | |||
5.1.4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为沿线地块服务,应根据规划要求预留 管线引出节点。综合管廊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道路的开挖, 在有些工程建设当中,虽然建设了综合管廊,但由于未能考虑到其 他配套的设施同步建设,在道路路面施工完工后再建设,往往又会 产生多次开挖路面或人行道的不良影响,因而要求在综合管廊分 支口预埋管线,实施管线工井的土建工程。 | |||
( | 5.1.5 其他建(构)筑物主要指地下商业、地下停车场、地下道路、 地铁车站以及地面建筑物的地下部分等。不同地下建(构)筑物工 后沉降控制指标不一致,为了避免因地下建(构)筑物沉降差异导 致天然气管线破损而泄漏,参照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2章基 本规划中提到:“6)在地铁车站房舍建筑部或者一般部位的建筑物 上建设综合管沟时,采用相互分离的构造为佳。如果采用一体式 构造时,应该与有关人员协商后制定综合管沟的位置和结构规 划。”故不建议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如确需与其他地下建(构) 筑物合建,必须充分考虑相互影响因素。 | ||
( | 5.1.6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中 燃气管线与其他建(构)筑物间距的规定。 | ||
5.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压力管道运行出现意外情况时,应能 够快速可靠地通过阀门进行控制,为便于管线维护人员操作, 一般 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将控制阀门布置在管廊外部的阀 门井内。 | |||
5.1.8 管道内输送的介质一般为液体或气体,为了便于管理,往 往需要在管道的交叉处设置阀门进行控制。阀门的控制可分为电 动阀门或手动阀门两种。由于阀门占用空间较大,应予以考虑。 | |||
5.1.9 综合管廊空间设计应考虑管道三通、弯头等部位的支撑布 置,管线设计时应对这些支撑或预埋件进行设计并与综合管廊设 计协调。 | |||
5.1.11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2006中第6.6. 14条第5款要求。 | |||
=== 5.2 空 间 设 计 === | |||
5.2.1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第4.1.8条规定。航道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 标准》GB 50139 规定划分。 | |||
2.1. | 5.2.2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 5221—2005 第12. 1.8条规定。 | ||
5.2.4 监控中心宜靠近综合管廊主线,为便于维护管理人员自监 控中心进出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维护通道,并根据通行要求确定 通道尺寸。 | |||
5.2.5 当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或从综合管廊引出时,由于敷设方式 不同以及综合管廊与道路结构不同,容易产生不均匀沉降,进而对 管线运行安全产生影响。设计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差异沉降对管线 的影响。在管线进出综合管廊部位,尚应做好防水措施,避免地下 水渗入综合管廊。 | |||
=== 5.3 断 面 设 计 === | |||
5.3.1 综合管廊断面净高应考虑头戴安全帽的工作人员在综合管 廊内作业或巡视工作所需要的高度,并应考虑通风、照明、监控因素。 | |||
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 2005第6.4.1条规定:“电缆隧道的净高不宜小于1900mm, 与其 他沟道交叉的局部段净高,不得小于1400mm 或改为排管连接。” 行业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第5 . 5 . 1条 规定:“(1)隧道、工作井的净高,不宜小于1900mm, 与其他沟道交 叉的局部段净高,不得小于1400mm;(2) 电缆夹层的净高,不得小 于2000mm。” | |||
考虑到综合管廊内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较多及各类管线的安装运行需求,同时为长远发展预留空间,结合国内工程实践经验, 本次规范修订将综合管廊内部净高最小尺寸要求提高至2.4m。 | |||
5.3.3 综合管廊通道净宽首先应满足管道安装及维护的要求,同 时综合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 2005第6.1.4条、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2007第5.5.1条的规定,确定检修通道的最小净宽。 | |||
对于容纳输送性管道的综合管廊,宜在输送性管道舱设置主 检修通道,用于管道的运输安装和检修维护,为便于管道运输和检 修,并尽量避免综合管廊内空气污染,主检修通道宜配置电动牵引 车 , 参考国内小型牵引车规格型号 , 综合管廊内适用的电动牵引车 尺寸按照车宽1.4m 定制,两侧各预留0.4m 安全距离,确定主检 修通道最小宽度为2.2m。 | |||
根据国内综合管廊的实践经验,图5~图8为综合管廊标准 断 面 示 意 。 | |||
[[文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_图5断面示意图一.jpeg|400px]] | |||
图 5 断面示意图一 | |||
[[文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_图6 断面示意图二.jpeg|400px]] | |||
图 6 断面示意图二 | |||
[[文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_图7 断面示意图三.jpeg|400px]] | |||
图 7 断面示意图三 | |||
[[文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_图8 断面示意图四.jpeg|400px]] | |||
图 8 断面示意图四 | |||
5.3.6 管道的连接一般为焊接、法兰连接、承插连接。根据日本 《共同沟设计指针》的规定,管道周围操作空间根据管道连接形式 和 管 径 而 定 。 | |||
=== 5.4 节 点 设 计 === | |||
5.4.1、5.4.2 综合管廊的吊装口、进排风口、人员出入口等节点 设置是综合管廊必需的功能性要求。这些口部由于需要露出地 面,往往会形成地面水倒灌的通道,为了保证综合管廊的安全运 行,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在道路积水期间地面水不会倒灌进管 廊。其中5.4.1条为强制性条文。 | |||
5.4.3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吊装口功能整合,设置爬梯,便 于维护人员进出 。 | |||
5.4.4 | |||
3 | 3 设置逃生口是保证进入人员的安全,蒸汽管道发生事故时 对人的危险性较大,因此规定综合管廊敷设有输送介质为蒸汽的 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比较小。 | ||
5 逃生口尺寸是考虑消防人员救援进出的需要。 | |||
5 | 5.4.5 由于综合管廊内空间较小,管道运输距离不宜过大,根据 各类管线安装敷设运输要求,综合确定吊装口间距不宜大于 400m。 吊装口的尺寸应根据各类管道(管节)及设备尺寸确定, 一 般刚性管道按照6m 长度考虑,电力电缆需考虑其入廊时的转弯 半径要求,有检修车进出的吊装口尺寸应结合检修车的尺寸确定。 | ||
5.4.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参照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 5.9.1条自然通风口中:“燃气隧洞的通风口应该是与其他隧洞的 通风口分离的结构。”第5.9.2条强制通风口中:“燃气隧洞的通风 口应该与其他隧洞的通风口分开设置。”为了避免天然气管道舱内 正常排风和事故排风中的天然气气体进入其他舱室,并可能聚集 引起的危险,作出水平间距10m 规定。 | |||
为避免天然气泄漏后,进入其他舱室,天然气舱的各口部及集 水坑等应与其他舱室的口部及集水坑分隔设置,并在适当位置设 置明显的标示提醒相关人员注意。 | 为避免天然气泄漏后,进入其他舱室,天然气舱的各口部及集 水坑等应与其他舱室的口部及集水坑分隔设置,并在适当位置设 置明显的标示提醒相关人员注意。 | ||
第1,985行: | 第1,743行: | ||
===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 | ===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 | ||
6.2.2 | 6.2.2 本条是关于管材和接口的规定。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减少支墩所占空间,规定一般采用刚性接口。管道沟槽式连接又称为卡箍连接,具有柔性特点,使管路具有抗震动、抗收缩和膨胀的能力,便于安装拆卸。 | ||
=== 6.3 排 水 管 渠 === | === 6.3 排 水 管 渠 === | ||
第1,993行: | 第1,751行: | ||
6.3.3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前设置检修闸门、闸槽 或沉泥井等设施,有利于管渠的事故处置及维修。有条件时,雨水 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宜截流初期雨水。 | 6.3.3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前设置检修闸门、闸槽 或沉泥井等设施,有利于管渠的事故处置及维修。有条件时,雨水 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宜截流初期雨水。 | ||
6.3.4 关于管材和接口的规定:为保证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应 适当提高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管材选用标准,防止意外 | 6.3.4 关于管材和接口的规定:为保证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应 适当提高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管材选用标准,防止意外 情况发生损坏雨水、污水管道。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减少支墩所占空间,规定一般采用刚性接口。管道沟槽式连接又称为卡箍连 接,具有柔性特点,使管路具有抗震动、抗收缩和膨胀的能力,便于 安装拆卸。 | ||
6.3.6 由于雨水、污水管道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 H₂S、 沼气等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如果这些气体泄漏至管廊舱室内,存 在安全隐患;同时雨水、污水泄漏也会对管廊的安全运营和维护产 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求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必须保证其 系统的严密性。管道、附件及检查设施等应采用严密性可靠的材 料,其连接处密封做法应可靠。 | 6.3.6 由于雨水、污水管道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 H₂S、 沼气等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如果这些气体泄漏至管廊舱室内,存 在安全隐患;同时雨水、污水泄漏也会对管廊的安全运营和维护产 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求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必须保证其 系统的严密性。管道、附件及检查设施等应采用严密性可靠的材 料,其连接处密封做法应可靠。 | ||
第2,009行: | 第1,765行: | ||
=== 6.4 天然气管道 === | === 6.4 天然气管道 === | ||
6.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参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中第6.3.1、6.3.2、10.2.23条规定,为确保天然 | 6.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参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中第6.3.1、6.3.2、10.2.23条规定,为确保天然 气管道及综合管廊的安全,作出此规定。无缝钢管标准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选择,可选择 GB/T 9711 、GB8163,或 不低于这两个标准的无缝钢管。 | ||
6.4.3 天然气管道泄漏是造成燃烧及爆炸事故的根源,为保证纳 入综合管廊后的安全,对天然气管道的探伤提出严格要求。 | 6.4.3 天然气管道泄漏是造成燃烧及爆炸事故的根源,为保证纳 入综合管廊后的安全,对天然气管道的探伤提出严格要求。 | ||
第2,023行: | 第1,777行: | ||
=== 6.5 热 力 管 道 === | === 6.5 热 力 管 道 === | ||
6.5.1 | 6.5.1 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的供热管网,对管道的可靠性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对进入综合管廊的热力管道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 ||
6.5. | 6.5.2 本条规定主要降低管道附件的散热,控制舱室的环境温度。 | ||
6.5.3 本条规定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 则》GB/T4272 的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控制管廊内的环境要求 以便于日常维护管理,本规范规定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 |||
6.5.4 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确保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的安全可 靠运行。 | 6.5.4 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确保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的安全可 靠运行。 | ||
第2,057行: | 第1,809行: | ||
7.2.1 综合管廊的通风主要是保证综合管廊内部空气的质量,应 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但是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 管道的舱室,由于存在可燃气体泄漏的可能,需及时快速将泄漏气 体排出,因此采用强制通风方式。 | 7.2.1 综合管廊的通风主要是保证综合管廊内部空气的质量,应 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但是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 管道的舱室,由于存在可燃气体泄漏的可能,需及时快速将泄漏气 体排出,因此采用强制通风方式。 | ||
7.2.2 根据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 7.2.2 根据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中第3.2.4条规定“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 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 供0.3m³ 的空气或至少1h 换气6次”。为保证管廊内的通风良好,确 定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事故通风换气次 数不应小于12次/h。 | ||
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是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形成或缩短爆炸 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的有效措施之一。通风设备应在天然气浓 度检测报警系统发出报警或起动指令时及时可靠地联动,排除爆 炸性气体混合物,降低其浓度至安全水平。同时注意进风口不要 设置在有可燃及腐蚀介质排放处附近或下风口,排风口排出的空 气附近应无可燃物质及腐蚀介质,避免引起次生事故。 | 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是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形成或缩短爆炸 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的有效措施之一。通风设备应在天然气浓 度检测报警系统发出报警或起动指令时及时可靠地联动,排除爆 炸性气体混合物,降低其浓度至安全水平。同时注意进风口不要 设置在有可燃及腐蚀介质排放处附近或下风口,排风口排出的空 气附近应无可燃物质及腐蚀介质,避免引起次生事故。 | ||
第2,079行: | 第1,829行: | ||
3 受电设备端电压的电压偏差直接影响到设备功能的正常 发挥和使用寿命,本条款选用通用设备技术数据。以长距离带状 为特点的管廊供电系统中,应校验线路末端的电压损失不超过规 定要求。 | 3 受电设备端电压的电压偏差直接影响到设备功能的正常 发挥和使用寿命,本条款选用通用设备技术数据。以长距离带状 为特点的管廊供电系统中,应校验线路末端的电压损失不超过规 定要求。 | ||
4 | 4 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措施;使电源总进线处功率因数满足当地供电部门要求。 | ||
7.3.4 本条根据综合管廊布置情况对电气设备提出要求。 | 7.3.4 本条根据综合管廊布置情况对电气设备提出要求。 | ||
第2,085行: | 第1,835行: | ||
2 管廊敷设有大量管线、电缆,空间一般紧凑狭小,附属设备 及其配电屏、控制箱的安装布置位置应满足设备进行维护、操作对 空间的要求,并尽可能不妨碍管廊管线、电缆的敷设。管廊内含有 水管时,存在爆管水淹的事故可能,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这一因 素,在处理事故用电完成之前应不受浸水影响。 | 2 管廊敷设有大量管线、电缆,空间一般紧凑狭小,附属设备 及其配电屏、控制箱的安装布置位置应满足设备进行维护、操作对 空间的要求,并尽可能不妨碍管廊管线、电缆的敷设。管廊内含有 水管时,存在爆管水淹的事故可能,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这一因 素,在处理事故用电完成之前应不受浸水影响。 | ||
4 | 4 敷设在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管法兰、阀门等属于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规定的二级释 放源,在通风条件符合规范规定的情况下该区域可划为爆炸性气 体环境2区,在该区域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 ||
7.3.5 设置检修插座的目的主要考虑到综合管廊管道及其设备 安装时的动力要求。根据电焊机的使用情况,其一二次电缆长度 一般不超过30m, 以此确定临时接电用插座的设置间距。 | 7.3.5 设置检修插座的目的主要考虑到综合管廊管道及其设备 安装时的动力要求。根据电焊机的使用情况,其一二次电缆长度 一般不超过30m, 以此确定临时接电用插座的设置间距。 | ||
第2,105行: | 第1,853行: | ||
=== 7.4 照 明 系 统 === | === 7.4 照 明 系 统 === | ||
7.4.2 | 7.4.2 综合管廊通道空间一般紧凑狭小、环境潮湿,且其中需要进行管线的安装施工作业,施工人员或工具较易触碰到照明灯具。 所以对管廊中灯具的防潮、防外力、防触电等要求提出具体规定。 本条同本规范第7.3.4条第4款,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安装的照 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的相关规定。 | ||
7.4.3 本条同本规范第7.3.4条第4款,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敷 设的照明电气线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 7.4.3 本条同本规范第7.3.4条第4款,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敷 设的照明电气线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 ||
第2,155行: | 第1,901行: | ||
8.1.6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1.0.8条规定,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 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性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 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综合管廊内容纳的管线为电力、 给水等城市生命线,破坏后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都比较严 重,故确定综合管廊的安全等级为一级。 | 8.1.6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1.0.8条规定,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 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性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 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综合管廊内容纳的管线为电力、 给水等城市生命线,破坏后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都比较严 重,故确定综合管廊的安全等级为一级。 | ||
8.1.7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 8.1.7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第3.3.3、3.3.4条将裂缝控制等级分为三级。根据国家标准《地下 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4.1.6条明确规定,裂缝 宽度不得大于0.2mm, 并不得贯通。 | ||
8.1.8 根据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第3.2.1条规定,综合管廊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综合管廊的 地下工程不应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总湿渍面积不应大 于总防水面积的1/1000;任意100m² 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1 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得大于0.1m² 。 综合管廊的变形缝、施 工缝和预制接缝等部位是管廊结构的薄弱部位,应对其防水和防 火措施进行适当加强。 | 8.1.8 根据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第3.2.1条规定,综合管廊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综合管廊的 地下工程不应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总湿渍面积不应大 于总防水面积的1/1000;任意100m² 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1 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得大于0.1m² 。 综合管廊的变形缝、施 工缝和预制接缝等部位是管廊结构的薄弱部位,应对其防水和防 火措施进行适当加强。 | ||
第2,185行: | 第1,929行: | ||
8.4.1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一般为矩形箱涵结构。结构的 受力模型为闭合框架。现浇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见图9。 | 8.4.1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一般为矩形箱涵结构。结构的 受力模型为闭合框架。现浇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见图9。 | ||
[[文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_图9现浇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jpeg|400px]] | |||
图9 现浇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 | 图9 现浇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 | ||
第2,195行: | 第1,939行: | ||
8.5.2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计算模型为封闭框架,但是由于拼 缝刚度的影响,在计算时应考虑到拼缝刚度对内力折减的影响。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见图10。 | 8.5.2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计算模型为封闭框架,但是由于拼 缝刚度的影响,在计算时应考虑到拼缝刚度对内力折减的影响。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见图10。 | ||
[[文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_图10预制拼装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jpeg|400px]] | |||
图10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 | 图10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 | ||
第2,209行: | 第1,953行: | ||
参数 K 和ζ的取值范围是根据本规范主编单位的相关试验 结果和国际隧道协会(ITA) 的建议取值确定的。由于K 、ζ的取 值受拼缝构造、拼装方式和拼装预应力大小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其 取值应通过试验确定。 | 参数 K 和ζ的取值范围是根据本规范主编单位的相关试验 结果和国际隧道协会(ITA) 的建议取值确定的。由于K 、ζ的取 值受拼缝构造、拼装方式和拼装预应力大小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其 取值应通过试验确定。 | ||
8.5.6 | 8.5.6 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截面内拼缝接头外缘张开量计算公式以及最大张开量限值均根据本规范主编单位 完成的相关研究成果(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 司.上海世博园区预制预应力综合管廊接头防水性能试验研究 [R]. 特种结构,2009,26(1):109-113.)确定。限于篇幅,本规范 未列出公式(8.5.6)的推导过程。 | ||
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 08— 109-2004第14.4.3条,拼缝张开值为2mm~3mm, 错位量不应大 于10mm 。本规范结合试验结果取2mm。 | 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 08— 109-2004第14.4.3条,拼缝张开值为2mm~3mm, 错位量不应大 于10mm 。本规范结合试验结果取2mm。 | ||
第2,255行: | 第1,997行: | ||
9.4.5 有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其是否属于严重质量 缺陷,经过有关处理后能否合理使用。 | 9.4.5 有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其是否属于严重质量 缺陷,经过有关处理后能否合理使用。 | ||
9.4.7 | 9.4.7 综合管廊预制构件的质量涉及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制作单位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对硬件设施、人员配置、质量管 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手段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预制构件制作前,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预制构件 制作详图无法满足制作要求,应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验算,完善预 制构件制作详图和施工装配详图,避免在构件加工和施工过程中, 出现错、漏、碰、缺等问题。对应预留的孔洞及预埋部件,应在构件 加工前进行认真核对,以免现场剔凿,造成损失。构件制作单位应 制定生产方案,生产方案应包括生产工艺、模具方案、生产计划、技 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堆放及运输方案等内容。 | ||
=== 9.5 预应力工程 === | === 9.5 预应力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