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关于印发《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消防 控制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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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文件名=关于印发《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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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队,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苏消委办[2024]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控制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优化消控室值班模式,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经广泛征求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规范》(DB32/T4220-2022)等法规标准,特制定《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消防控制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
附件:《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消防控制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
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3月31日
附件
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消防控制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
== 第一章 概念 ==
第一条消防控制室在线联合值班
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可实现消防设施在线监测、视频监测、智能图像分析、数据上传并作出反应,辅助或全部完成消防巡查、检查,并通过消防设施动态数据上传至各级监控中心,实现消防设施远程联网监控、操作。接入远程监控系统并具备远程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可实行远程在线值班和现场单人值班相结合的在线联合值班。
第二条 远程监控值守中心
远程监控值守中心(以下简称值守中心)由专业人员24h值守,可对消防控制室的消防主机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接收报警信息,对用户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执行远程操作,可实现消防控制室远程在线值班。
第三条 远程监控设备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处,用于采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信息上传到值守中心,并接收值守中心下发的远
程控制命令,实现消防主机基本功能的远程操作,并反馈操作结果。
== 第二章 远程操作要求 ==
第四条 远程监控值守中心对现场消防设备实施远程控制时,不应改动、削弱原有火灾报警系统设备的主板、卡和外观及原有功能,不应影响原有火灾报警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应影响原有火灾报警系统的一致性认证。远程监控值守中心发出的远程指令与火灾报警系统内置功能不一致时,应优先执行火灾报警系统原功能。
第五条 远程值守中心应对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进行全量控制,包含能启停所有消防主机控制的消防设备、所有消防多线控制设备、所有消防总线控制设备。
第六条 远程值守中心应定时对系统电源、通讯、运行状态执行自检,应支持紧急暂停功能。
第七条 远程值守中心应监控并显示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包括建(构)筑物基本情况、消防设施平面分布图或3D建模、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以及消防设施种类、型号、数量、地址编码和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等基础信息。
第八条 远程值守中心应有视频语音对讲系统,接收值守中心下发的指令并作出对应的操作。接收报警信息后应在3D建模或平面图形中显示具体准确位置,并同时弹出安防联动视频图像
确认警情。
== 第三章 管理要求 ==
第九条 远程值守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需持有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值班人员需定期接受消防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远程值守中心本地服务器、值班操作电脑、网络设备等应配备持续供电不少于8小时的UPS不间断电源,配备带宽不低于100M的两条独立宽带,监控大屏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办公面积不应少于300平方米。
第十一条远程值守中心值班座席应能同时满足两路信息处置响应的要求;配置的座席电话机应有录音录时功能,应配置不少于1台网络摄像机,实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情况。
== 第四章 检查要点 ==
第十二条 远程值守中心能够按照上述远程操作要求正常接收现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息,并执行远程操作。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远程监控设备不应影响原有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可对报警主机进行复位、消音、手自动模式切换、设备屏蔽、信息查询等操作,可实现全部总线与多线消防设备的启停控制。
第十四条远程值守中心对预警信息、报警信息、火警信息、故障信息、状态信息等应有明确的处置程序,火灾报警信息应同
时推送至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微型消防站人员等,确保快速响应。
== 第五章 检查方法 ==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通过询问和查阅档案,了解远程值守中心、远程监控设备、值班人员等概况。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测试,模拟火警、远程控制消防设备,判断远程值守中心、远程监控设备、值班人员等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按照上述检查要点的内容对远程值守中心、远程监控设备进行功能测试,通过对合同、运维记录文档审查和数据比对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
抄送:省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
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3月31日印发
承办单位:重点保卫处 经办人:董伟章 电话:62765331 共印1份






[[Category:地方法规]]
[[Category:地方法规]]

2025年10月23日 (四) 10:10的最新版本

引用资料


文件:关于印发《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pdf



各大队,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苏消委办[2024]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控制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优化消控室值班模式,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经广泛征求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规范》(DB32/T4220-2022)等法规标准,特制定《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消防控制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

附件:《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消防控制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

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3月31日

附件

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消防控制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

第一章 概念

第一条消防控制室在线联合值班

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可实现消防设施在线监测、视频监测、智能图像分析、数据上传并作出反应,辅助或全部完成消防巡查、检查,并通过消防设施动态数据上传至各级监控中心,实现消防设施远程联网监控、操作。接入远程监控系统并具备远程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可实行远程在线值班和现场单人值班相结合的在线联合值班。

第二条 远程监控值守中心

远程监控值守中心(以下简称值守中心)由专业人员24h值守,可对消防控制室的消防主机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接收报警信息,对用户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执行远程操作,可实现消防控制室远程在线值班。

第三条 远程监控设备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处,用于采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信息上传到值守中心,并接收值守中心下发的远

程控制命令,实现消防主机基本功能的远程操作,并反馈操作结果。

第二章 远程操作要求

第四条 远程监控值守中心对现场消防设备实施远程控制时,不应改动、削弱原有火灾报警系统设备的主板、卡和外观及原有功能,不应影响原有火灾报警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应影响原有火灾报警系统的一致性认证。远程监控值守中心发出的远程指令与火灾报警系统内置功能不一致时,应优先执行火灾报警系统原功能。

第五条 远程值守中心应对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进行全量控制,包含能启停所有消防主机控制的消防设备、所有消防多线控制设备、所有消防总线控制设备。

第六条 远程值守中心应定时对系统电源、通讯、运行状态执行自检,应支持紧急暂停功能。

第七条 远程值守中心应监控并显示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包括建(构)筑物基本情况、消防设施平面分布图或3D建模、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以及消防设施种类、型号、数量、地址编码和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等基础信息。

第八条 远程值守中心应有视频语音对讲系统,接收值守中心下发的指令并作出对应的操作。接收报警信息后应在3D建模或平面图形中显示具体准确位置,并同时弹出安防联动视频图像

确认警情。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远程值守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需持有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值班人员需定期接受消防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远程值守中心本地服务器、值班操作电脑、网络设备等应配备持续供电不少于8小时的UPS不间断电源,配备带宽不低于100M的两条独立宽带,监控大屏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办公面积不应少于300平方米。

第十一条远程值守中心值班座席应能同时满足两路信息处置响应的要求;配置的座席电话机应有录音录时功能,应配置不少于1台网络摄像机,实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情况。

第四章 检查要点

第十二条 远程值守中心能够按照上述远程操作要求正常接收现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息,并执行远程操作。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远程监控设备不应影响原有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可对报警主机进行复位、消音、手自动模式切换、设备屏蔽、信息查询等操作,可实现全部总线与多线消防设备的启停控制。

第十四条远程值守中心对预警信息、报警信息、火警信息、故障信息、状态信息等应有明确的处置程序,火灾报警信息应同

时推送至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微型消防站人员等,确保快速响应。

第五章 检查方法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通过询问和查阅档案,了解远程值守中心、远程监控设备、值班人员等概况。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测试,模拟火警、远程控制消防设备,判断远程值守中心、远程监控设备、值班人员等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按照上述检查要点的内容对远程值守中心、远程监控设备进行功能测试,通过对合同、运维记录文档审查和数据比对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

抄送:省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

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3月31日印发

承办单位:重点保卫处 经办人:董伟章 电话:62765331 共印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