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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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行: | 第14行: | ||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 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 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 ||
1.0.3 | 1.0.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适应运营模 式,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 | ||
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
第40行: | 第40行: | ||
指为满足老年人居住、就餐等基本生活需求以及为其提供生 活照料服务而设置的用房。 | 指为满足老年人居住、就餐等基本生活需求以及为其提供生 活照料服务而设置的用房。 | ||
2.0.6 文娱与健身用房 entertainment and fitness space | 2.0.6 文娱与健身用房 entertainment and fitness space | ||
2.0.7 康复与医疗用房 rehabilitation and medical space 指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及医疗服务而设置的用房。 | 指为满足老年人文娱、健身活动需求而设置的用房。 | ||
2.0.7 康复与医疗用房 rehabilitation and medical space | |||
指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及医疗服务而设置的用房。 | |||
2.0.8 照料单元 care unit | 2.0.8 照料单元 care unit | ||
第74行: | 第78行: | ||
== 3 基 本 规 定 == | == 3 基 本 规 定 == | ||
3.0.1 | 3.0.1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适应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充 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 ||
3.0.2 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面向服务对象并按服务功能进行 设计。服务对象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符 合表3.0. | 3.0.2 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面向服务对象并按服务功能进行 设计。服务对象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符 合表3.0.2的规定;服务功能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
表3.0.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基本类型及服务对象 | 表3.0.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基本类型及服务对象 | ||
第112行: | 第116行: | ||
注:▲为应选择。 | 注:▲为应选择。 | ||
3.0.3 | 3.0.3 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 ||
3.0.4 | 3.0.4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为未来发展和运营调整提供改造的可能性。 | ||
3.0.5 | 3.0.5 既有建筑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预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通过改建能够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
3.0.6 | 3.0.6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能体现对当地生活习惯、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尊重。 | ||
== 4 基地与总平面 == | == 4 基地与总平面 == | ||
第138行: | 第142行: | ||
4.2.3 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 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 | 4.2.3 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 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 | ||
4.2.4 | 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 ||
4.2.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 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 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 碍停车下客点应有明显的标志。 | 4.2.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 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 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 碍停车下客点应有明显的标志。 | ||
第144行: | 第148行: | ||
=== 4.3 场 地 设 计 === | === 4.3 场 地 设 计 === | ||
4.3.1 | 4.3.1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应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宜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使用的室外 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 场地条件。 | 1 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 场地条件。 | ||
第184行: | 第186行: | ||
1 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 | 1 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 | ||
2 | 2 应设医务室,可根据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设其他医疗用房或空间 。 | ||
5.1.7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 5.1.7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 ||
第224行: | 第224行: | ||
3 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 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 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0m, 且低于2.40m 高度 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 3 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 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 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0m, 且低于2.40m 高度 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 ||
4 | 4 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5m, 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 应小于0.80m。 | ||
5 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 5 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 ||
第242行: | 第240行: | ||
1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料单元的餐厅座 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4.00m²; 非护理型床位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 位数的7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² 。老年人日间 照料设施中,餐厅座位数应按所服务人数的100%配置,每座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²。 | 1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料单元的餐厅座 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4.00m²; 非护理型床位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 位数的7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² 。老年人日间 照料设施中,餐厅座位数应按所服务人数的100%配置,每座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²。 | ||
2 | 2 单人座椅应可移动且牢固稳定,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 。 | ||
3 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出、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护理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 |||
4 当单元起居厅兼作为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时,应同时符合单元起居厅与餐厅的设计规定。 | |||
5.2.7 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及居室卫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需求的设施,可设洗浴等设施;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卫生间应符合下 列规定: | |||
1 当设盥洗、便溺、洗浴等设施时,应留有助洁、助厕、 助浴等操作空间。 | 1 当设盥洗、便溺、洗浴等设施时,应留有助洁、助厕、 助浴等操作空间。 | ||
第282行: | 第278行: | ||
3 浴室应附设无障碍厕位、无障碍盥洗盆或盥洗槽,并应 附设更衣空间。 | 3 浴室应附设无障碍厕位、无障碍盥洗盆或盥洗槽,并应 附设更衣空间。 | ||
5.2.11 照料单元内的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并宜 | 5.2.11 照料单元内的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并宜 利于服务人员的视线通达至单元起居厅、走廊等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 | ||
5.2.12 | 5.2.12 污物间的位置应邻近污物运输通道,内部应设清洗污物的水池及消毒设施。 | ||
=== 5.3 文娱与健身用房 === | === 5.3 文娱与健身用房 === | ||
第292行: | 第286行: | ||
5.3.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00m²/ 床(人)。 | 5.3.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00m²/ 床(人)。 | ||
5.3.2 | 5.3.2 文娱与健身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休息室产生干扰 。 | ||
5.3.3 | 5.3.3 大型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地面应平整,且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 | ||
5.3.4 | 5.3.4 严寒、寒冷、多风沙、多雾霾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阳光厅,湿热、多雨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风雨廊。 | ||
=== 5.4 康复与医疗用房 === | === 5.4 康复与医疗用房 === | ||
5.4.1 医务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 | 5.4.1 医务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 平面空间形式应满足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与救治的需求,且应有较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 风条件 。 | ||
5.4.2 | 5.4.2 当设置康复用房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室内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有防护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 ||
2 宜附设盥洗盆或盥洗槽。 | 2 宜附设盥洗盆或盥洗槽。 | ||
5.4.3 | 5.4.3 当设置临床、预防保健、医技等医疗服务用房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
=== 5.5 管理服务用房 === | === 5.5 管理服务用房 === | ||
5.5.1 | 5.5.1 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入住登记、接待等窗口部门,其用房位置应明显易找并设置醒目标识。 | ||
5.5.2 | 5.5.2 办公管理用房应为电子办公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预留条件。 | ||
5.5.3 厨房应满足卫生防疫等要求,且应避免厨房工作时对老 年人用房的干扰。 | 5.5.3 厨房应满足卫生防疫等要求,且应避免厨房工作时对老 年人用房的干扰。 | ||
5.5.4 | 5.5.4 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墙面、地面应易于清洁、不渗漏;宜附设晾晒场地 。 | ||
=== 5.6 交 通 空 间 === | === 5.6 交 通 空 间 === | ||
5.6.1 | 5.6.1 老年人使用的交通空间应清晰、明确、易于识别,且有规范、系统的提示标识;失智老年人使用的交通空间,线路组织 应便捷、连贯。 | ||
5.6.2 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和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 5.6.2 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和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342行: | 第334行: | ||
5.6.5 电梯应作为楼层间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5.6.5 电梯应作为楼层间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电梯的数量应综合设施类型、层数、每层面积、设计床 位数或老年人数、用房功能与规模、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确 | 1 电梯的数量应综合设施类型、层数、每层面积、设计床 位数或老年人数、用房功能与规模、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确 定。为老年人居室使用的电梯,每台电梯服务的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120床。 | ||
2 电梯的位置应明显易找,且宜结合老年人用房和建筑出 入口位置均衡设置。 | 2 电梯的位置应明显易找,且宜结合老年人用房和建筑出 入口位置均衡设置。 | ||
第549行: | 第539行: | ||
6.4.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的设计应便于保持清洁、 卫生,空间布局应有利于防止传染病传播。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设有生活用房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 于12m。 | 6.4.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的设计应便于保持清洁、 卫生,空间布局应有利于防止传染病传播。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设有生活用房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 于12m。 | ||
6.4.2 建筑及场地内的物品运送应洁污分流,且运送垃圾废物、 | 6.4.2 建筑及场地内的物品运送应洁污分流,且运送垃圾废物、 换洗被服等污物的流线不应穿越食品存放、加工区域及老年人用餐区域。 | ||
6.4.3 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用房应设置专门的收集、洗涤、消 毒设施,且有医疗废物运送路线的规划。 | 6.4.3 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用房应设置专门的收集、洗涤、消 毒设施,且有医疗废物运送路线的规划。 | ||
第641行: | 第629行: | ||
6.5.6 居室、休息室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 于65dB。 | 6.5.6 居室、休息室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 于65dB。 | ||
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Hz~1000Hz | 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Hz~1000Hz 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6.5.7的规定。 | ||
表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Hz~1000Hz 混响时间(倍频程)的平均值 | 表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Hz~1000Hz 混响时间(倍频程)的平均值 | ||
第701行: | 第687行: | ||
|} | |} | ||
7.2.4 无供暖设施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 | 7.2.4 无供暖设施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 在老年人浴室内安装安全可靠的供暖设备或预留安装供暖设备的条件 。 | ||
7.2.5 | 7.2.5 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 | ||
7.2.6 | 7.2.6 老年人用房内不应敷设温度高于当地大气压下沸点的高温水管道及蒸汽管道。 | ||
7.2.7 | 7.2.7 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应设置具备防止回流功能的机械排风设施。 | ||
7.2.8 | 7.2.8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满足室内卫生要求且运行稳定的通风换气设施。 | ||
7.2.9 老年人用房人员长期逗留区域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 7.2.9 老年人用房人员长期逗留区域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 ||
第788行: | 第774行: | ||
7.3.10 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7.3.10 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医疗服务用房和带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 | ||
2 当采用I 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 2 当采用I 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 ||
第802行: | 第788行: | ||
1 应配置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信息设施系统。 | 1 应配置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信息设施系统。 | ||
2 | 2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厅和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设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 | ||
3 宜设无线局域网络全覆盖设施。 | 3 宜设无线局域网络全覆盖设施。 | ||
第832行: | 第816行: |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
1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第852行: | 第836行: | ||
引用标准名录 | 引用标准名录 | ||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 ||
第866行: | 第852行: | ||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经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以第36号公告批准、发布。 |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经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以第36号公告批准、发布。 | ||
本标准是在《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 50867-2013 (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原规范的主编单位是 哈尔滨工业大学,参编单位是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 有限公司、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华侨大学、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苏州科技 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来博颐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 加单位为雍柏荟老年护养(杭州)有限公司。原规范的主要起草 人员是常怀生、郭旭、王大春、崔永祥、蒋群力、俞红、王仕 祥、陆明、卫大可、邢军、于戈、安军、李清、梁龙波、余倩、 李健红、陈旸、陈华宁、施勇、殷新、唐振兴、苏志钢、李桂 文、邹广天,主要审查人员是黄天其、陈伯超、刘东卫、孟建 | 本标准是在《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 50867-2013 (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原规范的主编单位是 哈尔滨工业大学,参编单位是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 有限公司、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华侨大学、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苏州科技 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来博颐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 加单位为雍柏荟老年护养(杭州)有限公司。原规范的主要起草 人员是常怀生、郭旭、王大春、崔永祥、蒋群力、俞红、王仕 祥、陆明、卫大可、邢军、于戈、安军、李清、梁龙波、余倩、 李健红、陈旸、陈华宁、施勇、殷新、唐振兴、苏志钢、李桂 文、邹广天,主要审查人员是黄天其、陈伯超、刘东卫、孟建 民、李邦华、沈立洋、周燕珉、王镛、赵伟、陆伟、全珞峰、张陆 。 | ||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 真分析了原规范实施以来的大量反馈意见,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际先进技术法 规、技术标准,实验验证了关键技术指标,并经广泛征求全国有 关单位意见并多次修改,使本标准进一步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 施建设发展的需要。 |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 真分析了原规范实施以来的大量反馈意见,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际先进技术法 规、技术标准,实验验证了关键技术指标,并经广泛征求全国有 关单位意见并多次修改,使本标准进一步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 施建设发展的需要。 | ||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运营、监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 |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运营、监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 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 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 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 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 ||
目 次 | 目 次 | ||
第934行: | 第918行: | ||
1.0.1 “十三五”期间,正值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关键 时期,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养老服务供给 侧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国家为此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 建设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 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 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 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 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 务的通知》《25部委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 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 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 见》。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订原规范的相应技术内容, 以满足今后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的需要,提高此类设施的建筑 设计质量。本条提出的“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 环保等基本要求”规定,作为“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 量”的方法途径。 | 1.0.1 “十三五”期间,正值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关键 时期,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养老服务供给 侧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国家为此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 建设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 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 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 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 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 务的通知》《25部委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 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 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 见》。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订原规范的相应技术内容, 以满足今后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的需要,提高此类设施的建筑 设计质量。本条提出的“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 环保等基本要求”规定,作为“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 量”的方法途径。 | ||
1.0.2 我国的老年人设施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分类方式划分为 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公共建筑)与老年人居住建筑。养老服务 设施又可按是否提供照料服务划分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活 动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可按提供照料服务的时段及类型进一步 | 1.0.2 我国的老年人设施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分类方式划分为 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公共建筑)与老年人居住建筑。养老服务 设施又可按是否提供照料服务划分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活 动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可按提供照料服务的时段及类型进一步 划分为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在老年人设施体系中的定位见图1。 | ||
[[文件: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_图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定位.png]] | [[文件: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_图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定位.png|400px]] | ||
图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定位 | 图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定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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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床(人)作为设计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的下限值, 是兼顾经济性、技术性及设施能力等因素,为适用于本标准的老 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给出适宜的规模范围。在后续运营中,老 年人照料设施的实际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不应超过设计总床 位数(老年人总数)。给出设计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下限值, 也明确了设计总床位数小于或等于19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以及设计老年人总数小于或等于19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 建筑设计可不按本标准执行。 | 以20床(人)作为设计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的下限值, 是兼顾经济性、技术性及设施能力等因素,为适用于本标准的老 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给出适宜的规模范围。在后续运营中,老 年人照料设施的实际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不应超过设计总床 位数(老年人总数)。给出设计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下限值, 也明确了设计总床位数小于或等于19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以及设计老年人总数小于或等于19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 建筑设计可不按本标准执行。 | ||
1.0.3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总体原则。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针对健康自理、肢体残障、听力障碍、视 力障碍、失智或其他认知障碍等不同老年人的使用需求进行设 计。同时,在集中照料、集体生活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应通过 建筑设计保证照料效率和对老年人个人隐私的保护,让老年人有 尊严地生活,切实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此外,随着社会 养老服务体系的逐步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运营模式将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就具体的设 计项目而言,需要适应相应的运营模式。并且,无论何种类型的 老年人照料设施,都会有为老年人提供照料的服务人员和相关管 | 1.0.3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总体原则。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针对健康自理、肢体残障、听力障碍、视 力障碍、失智或其他认知障碍等不同老年人的使用需求进行设 计。同时,在集中照料、集体生活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应通过 建筑设计保证照料效率和对老年人个人隐私的保护,让老年人有 尊严地生活,切实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此外,随着社会 养老服务体系的逐步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运营模式将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就具体的设 计项目而言,需要适应相应的运营模式。并且,无论何种类型的 老年人照料设施,都会有为老年人提供照料的服务人员和相关管 理人员,合理的空间布局和细节设计,是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的必要条件。 | ||
1.0.4 本条规定明确了本标准和国家现行的其他标准、规范的 关系。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 节能、隔声、空气质量、采光、照明、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 气、智能化等多专业,对各专业规范已有的规定,本标准除必要 的重申外,不再重复。 | 1.0.4 本条规定明确了本标准和国家现行的其他标准、规范的 关系。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 节能、隔声、空气质量、采光、照明、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 气、智能化等多专业,对各专业规范已有的规定,本标准除必要 的重申外,不再重复。 | ||
第954行: | 第934行: | ||
2.0.1 老年人照料设施在老年人设施体系中的定位见本标准条 文说明第1.0.2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区别于其他老年人设施的重 要特征是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全日或日间的照料服务(照料服务的 具体含义见本标准第2.0.2和第2.0.3条及条文说明),因此老 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住宅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老 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性质属于公共建筑。 | 2.0.1 老年人照料设施在老年人设施体系中的定位见本标准条 文说明第1.0.2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区别于其他老年人设施的重 要特征是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全日或日间的照料服务(照料服务的 具体含义见本标准第2.0.2和第2.0.3条及条文说明),因此老 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住宅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老 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性质属于公共建筑。 | ||
2.0.2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主要特点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和 生活照料服务。其中“生活照料服务”一词来源于《养老机构服 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 是指:向老年人提供饮 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除生活照料服务之外,老年 人全日照料设施还可根据实际运营需求,提供老年护理服务、康 复服务、医疗服务等其他服务项目(具体服务项目及要求见现行 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符合上 述特点的设施,无论其实际的设施名称如何,均应纳入本标准所 定义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范畴。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 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等。 | 2.0.2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主要特点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和 生活照料服务。其中“生活照料服务”一词来源于《养老机构服 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 是指:向老年人提供饮 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除生活照料服务之外,老年 人全日照料设施还可根据实际运营需求,提供老年护理服务、康 复服务、医疗服务等其他服务项目(具体服务项目及要求见现行 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符合上 述特点的设施,无论其实际的设施名称如何,均应纳入本标准所 定义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范畴。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 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等。 需注意,部分老年公寓为供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居住建筑,不属于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 ||
2.0.3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区别于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主要 特征是只提供日间休息和相关服务。参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 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可知,其具体的服务项目通常包括 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 通过对全国多地日间照料设施的调研可知,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的服务对象是较为多样的,既包括能力完好的老年人,也包括存 | 2.0.3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区别于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主要 特征是只提供日间休息和相关服务。参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 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可知,其具体的服务项目通常包括 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 通过对全国多地日间照料设施的调研可知,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的服务对象是较为多样的,既包括能力完好的老年人,也包括存 在一定程度失能状况的老年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既可以是独立建设和运营的设施,也可以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组成部 分。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 ||
2.0.8 照料单元是为适应特定的服务管理模式而形成的建筑空 间组织形式。这类服务管理模式提倡将设施划分为多个相对独立 的照料单元,通过合理配置人员,实现分区、就近照料,从而提 高服务管理质量。照料单元通常会根据服务对象的类型(主要以 不同程度的失能老年人为主)及需求进行划分,并由专属的服务 人员对其进行服务和管理。每个照料单元均包含一定数量的居室 以及为开展相关服务而配套的各类用房(空间)。照料单元的具体设计要求参见本标准第5.1.3条和第5.1.4条。 | |||
2.0.8 照料单元是为适应特定的服务管理模式而形成的建筑空 间组织形式。这类服务管理模式提倡将设施划分为多个相对独立 的照料单元,通过合理配置人员,实现分区、就近照料,从而提 高服务管理质量。照料单元通常会根据服务对象的类型(主要以 不同程度的失能老年人为主)及需求进行划分,并由专属的服务 人员对其进行服务和管理。每个照料单元均包含一定数量的居室 以及为开展相关服务而配套的各类用房(空间) | |||
2.0.9 与照料单元的区别在于,生活单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能 力相对完好、对照料服务依赖程度不高的老年人。前者强调对集 中照料和集体生活的安排,后者更强调老年人生活的自主性。生 活单元中的居室、卫生间、厨房等空间宜成套布置,以便老年人 开展相对独立的居住生活。 | 2.0.9 与照料单元的区别在于,生活单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能 力相对完好、对照料服务依赖程度不高的老年人。前者强调对集 中照料和集体生活的安排,后者更强调老年人生活的自主性。生 活单元中的居室、卫生间、厨房等空间宜成套布置,以便老年人 开展相对独立的居住生活。 | ||
第966行: | 第944行: | ||
2.0.11 设置扶手时,走廊、楼梯通行净宽的计算方式见图2。 当计算走廊通行净宽时,忽略不超过0.150m 深的凸出于走廊的 局部障碍物。当计算楼梯的通行净宽时,忽略附设于楼梯梯段的 辅助通行装置(例如楼梯升降机)。 | 2.0.11 设置扶手时,走廊、楼梯通行净宽的计算方式见图2。 当计算走廊通行净宽时,忽略不超过0.150m 深的凸出于走廊的 局部障碍物。当计算楼梯的通行净宽时,忽略附设于楼梯梯段的 辅助通行装置(例如楼梯升降机)。 | ||
[[文件: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_图2设置扶手时通行净宽计算方式示意.png]] | [[文件: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_图2设置扶手时通行净宽计算方式示意.png|400px]] | ||
图2 设置扶手时通行净宽计算方式示意 | 图2 设置扶手时通行净宽计算方式示意 | ||
2.0.12 | 2.0.12 本条所指的“门扇开启后”按以下情况进行界定:平开门按照门扇开启90°时计算;推拉门、折叠门按门扇开启至最大 宽度计算。在计算开启净宽时,忽略门上的装饰及五金件(例如 门把手)。开启净宽计算方式见图3。 | ||
[[文件: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_图3开启净宽计算方式示意.png|400px]] | |||
图3 开启净宽计算方式示意 | 图3 开启净宽计算方式示意 | ||
第1,008行: | 第985行: | ||
4.2.2 城市主干道交通繁忙、车速较快,老年人照料设施基地 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开向城市主干道时,不利于老年人出行安 全。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最好设置具有良好隔离和遮挡的单 独通道和出入口,避免对老年人身心造成影响。 | 4.2.2 城市主干道交通繁忙、车速较快,老年人照料设施基地 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开向城市主干道时,不利于老年人出行安 全。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最好设置具有良好隔离和遮挡的单 独通道和出入口,避免对老年人身心造成影响。 | ||
4.2.3 | 4.2.3 考虑到老年人视力、听力下降,反应迟缓,为保障其出行方便和安全,应合理组织交通,在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 的基础上,道路要尽量做到人车分流,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 影 响 。 | ||
4.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是发生高危疾病和伤害事故 频率最高的人群,因此要求救护车辆能够直接通达连接可容纳担 架的电梯、楼梯的建筑出入口,救护车辆的停靠点即建筑的紧急 送医通道的终点。建筑出人口处应有满足救护车辆停靠的场地条 件,以保证救护车辆最大限度靠近事故地点,提高救治效率。考 虑救护车通行、停靠和救援,救护车辆通道应满足最小3.5m× 3.5m 的净空要求。当利用道路作为救护车辆停靠场地时,道路 应设置两条车道以上。当救护车辆停靠场地位于建筑出入口雨 搭、挑棚、挑檐等遮蔽物之下时,地面至遮蔽物底面净空应不小 于3.5m。 | 4.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是发生高危疾病和伤害事故 频率最高的人群,因此要求救护车辆能够直接通达连接可容纳担 架的电梯、楼梯的建筑出入口,救护车辆的停靠点即建筑的紧急 送医通道的终点。建筑出人口处应有满足救护车辆停靠的场地条 件,以保证救护车辆最大限度靠近事故地点,提高救治效率。考 虑救护车通行、停靠和救援,救护车辆通道应满足最小3.5m× 3.5m 的净空要求。当利用道路作为救护车辆停靠场地时,道路 应设置两条车道以上。当救护车辆停靠场地位于建筑出入口雨 搭、挑棚、挑檐等遮蔽物之下时,地面至遮蔽物底面净空应不小 于3.5m。 | ||
第1,020行: | 第995行: | ||
4.3.1 本条明确了对不同类型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室外活动场地 的规定。由于老年人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以及设施与儿童、青壮 年有较大不同,老年人照料设施,老年人活动场地宜单独设置, 既满足老年人活动要求,又避免共用场地其他活动者对老年人可 能造成的冲撞等伤害。在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场地 设计时尤其要注意此点。 | 4.3.1 本条明确了对不同类型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室外活动场地 的规定。由于老年人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以及设施与儿童、青壮 年有较大不同,老年人照料设施,老年人活动场地宜单独设置, 既满足老年人活动要求,又避免共用场地其他活动者对老年人可 能造成的冲撞等伤害。在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场地 设计时尤其要注意此点。 | ||
1 室外活动场地宜根据老年人活动特点进行动静分区, | 1 室外活动场地宜根据老年人活动特点进行动静分区, 一般将运动项目场地作为动区,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并与休憩静区 保持适当距离。在静区根据情况进行园林设计,并设置亭、廊、 花架、座椅等设施以及轮椅、助行器停放空间。座椅宜布置在冬 季向阳、夏季遮阴处,便于老年人使用。 | ||
2 为保证老年人室外活动的安全性,室外活动场地的位置 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同时,也为创造适宜老年人活动的 环境气候条件,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并保证场 地能获得日照。 | 2 为保证老年人室外活动的安全性,室外活动场地的位置 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同时,也为创造适宜老年人活动的 环境气候条件,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并保证场 地能获得日照。 | ||
第1,028行: | 第1,001行: | ||
3 为了老年人使用安全方便,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排水 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同时为了满足轮椅使用者活动,场地坡 度不应大于2.5%。 | 3 为了老年人使用安全方便,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排水 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同时为了满足轮椅使用者活动,场地坡 度不应大于2.5%。 | ||
4.3.2 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邻 近设置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且需满足轮椅老年人的无 | 4.3.2 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邻 近设置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且需满足轮椅老年人的无 障碍需要。公用卫生间的位置在活动场地附近或相邻的建筑内均可 。 | ||
=== 4.4 绿 化 景 观 === | === 4.4 绿 化 景 观 === | ||
第1,044行: | 第1,017行: | ||
5.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 是老年人平时久居的场所。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老年人休息室 也是老年人最经常使用的场所。这些场所如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时遭遇火灾等紧急状态下,烟气不易排除,人员疏散困难,直接 危害老年人的安全。而且,处于地下的房间平时的卫生环境方面 隐患较大,通风、采光等各方面均较地上房间为差。因此,全日 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日间照料设施的老年人休息室均不允许 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是 指供老年人住宿且布置有床位的房间,以及供老年人住宿且布置 有床位并兼作起居室的房间。日间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休息室是 指专门供老年人日间休息且布置有靠椅或床位的安静房间。 | 5.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 是老年人平时久居的场所。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老年人休息室 也是老年人最经常使用的场所。这些场所如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时遭遇火灾等紧急状态下,烟气不易排除,人员疏散困难,直接 危害老年人的安全。而且,处于地下的房间平时的卫生环境方面 隐患较大,通风、采光等各方面均较地上房间为差。因此,全日 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日间照料设施的老年人休息室均不允许 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是 指供老年人住宿且布置有床位的房间,以及供老年人住宿且布置 有床位并兼作起居室的房间。日间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休息室是 指专门供老年人日间休息且布置有靠椅或床位的安静房间。 | ||
5.1.3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照料单元和生活 单元的主要生活用房组成。按单元设置老年人生活用房,是为了 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及照料服务的有效开展。由于老年人 的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的能力存 在差异,对照料服务的依赖程度也不同,决定了单元可进一步分 为照料单元和生活单元两类。护理型床位主要面向重度失能和中 度失能老年人,其生活用房应设置为照料单元;非护理型床位主 | 5.1.3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照料单元和生活 单元的主要生活用房组成。按单元设置老年人生活用房,是为了 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及照料服务的有效开展。由于老年人 的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的能力存 在差异,对照料服务的依赖程度也不同,决定了单元可进一步分 为照料单元和生活单元两类。护理型床位主要面向重度失能和中 度失能老年人,其生活用房应设置为照料单元;非护理型床位主 要面向轻度失能和少量中度失能老年人,其生活用房宜设置为适应相对自主、独立生活的生活单元,或设置为提供更多照料服务 的照料单元,也不排除有其他的设置方式。 | ||
5.1.4 本条规定明确了照料单元的设置方式和最大规模。由失 智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决定,其照料单元应单独设置,且规模宜相 对较小。 | 5.1.4 本条规定明确了照料单元的设置方式和最大规模。由失 智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决定,其照料单元应单独设置,且规模宜相 对较小。 | ||
第1,060行: | 第1,031行: | ||
=== 5.2 生 活 用 房 === | === 5.2 生 活 用 房 === | ||
5.2.1 居室是老年人住宿并久居的房间,为满足老年人健康和 卫生基本要求,居室需要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同时, 应确保照料单元或生活单元的居住用房能为单元内的老年人提供 基本日照。对于照料单元而言,若有居室不满足日照标准,则单 元起居厅应满足日照标准;若单元起居厅不满足日照标准,则全 部居室均应满足日照标准。对于生活单元而言,原则上不低于住 宅建筑的日照标准,至少有1个居室空间(居室、起居室、餐厅 等) | 5.2.1 居室是老年人住宿并久居的房间,为满足老年人健康和 卫生基本要求,居室需要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同时, 应确保照料单元或生活单元的居住用房能为单元内的老年人提供 基本日照。对于照料单元而言,若有居室不满足日照标准,则单 元起居厅应满足日照标准;若单元起居厅不满足日照标准,则全 部居室均应满足日照标准。对于生活单元而言,原则上不低于住 宅建筑的日照标准,至少有1个居室空间(居室、起居室、餐厅 等)应满足日照标准。未纳入照料单元或生活单元的居室均应满足日照标准。考虑到我国各个气候区域对日照的实际需求存在差 异,本条为面向全国范围内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最低日照 标准 。 | ||
5.2.2 现阶段及可预见的将来,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设及 管理均面临着严苛的成本问题。通过大量实地调研、多次专家论 证,并借鉴英国、日本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老年人建筑设计标 准,按每床位平均使用面积给出每间居室的最低面积标准,以此 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居室使用面积不包含附设的厨卫 空 间 。 | 5.2.2 现阶段及可预见的将来,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设及 管理均面临着严苛的成本问题。通过大量实地调研、多次专家论 证,并借鉴英国、日本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老年人建筑设计标 准,按每床位平均使用面积给出每间居室的最低面积标准,以此 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居室使用面积不包含附设的厨卫 空 间 。 | ||
第1,072行: | 第1,041行: | ||
5.2.5 本条对单元起居厅的面积指标、平面及空间形式的总体 要求作出规定。单元起居厅使用面积应按照料单元内的全部老年 人床位数测算。 | 5.2.5 本条对单元起居厅的面积指标、平面及空间形式的总体 要求作出规定。单元起居厅使用面积应按照料单元内的全部老年 人床位数测算。 | ||
5.2.6 本条针对老年人特殊的进餐行为模式,以及由这种模式 产生的对相应空间及设施的要求,提出了对老年人就餐空间的面 积指标。老年人的就餐习惯、体能心态特征各异,且行动不便, 因此餐厅需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且餐桌应便于轮椅 | 5.2.6 本条针对老年人特殊的进餐行为模式,以及由这种模式 产生的对相应空间及设施的要求,提出了对老年人就餐空间的面 积指标。老年人的就餐习惯、体能心态特征各异,且行动不便, 因此餐厅需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且餐桌应便于轮椅 老年人使用。在空间布置上应满足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照料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从提高公共空间使用效率的角度 出发,认同单元起居厅兼用作供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当兼用 时,二者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 ||
5.2.7 老年人患泌尿系统病症较普遍,为方便居室内老年人使 用卫生间并提高照料服务效率,本条规定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 邻设居室卫生间,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一 般情况下,居室卫生间至少应设盥洗设施(洗手盆)和便溺设施 (坐便器),如有条件时,可设置洗浴设施(淋浴喷头或浴缸) 等。国内外的设计案例也表明,在居室而非居室卫生间内设置盥 洗设施同样是一种可取方式,除方便老年人和服务人员就近使用 外,还实现了与便溺设施的分离,提高了卫生洁具的使用效率。 居室卫生间的平面及空间布置应考虑可能有护理员协助操作,留 有相应的助洁、助厕、助浴空间。居室卫生间需要保证良好的通 风换气、防潮等措施,以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为了便于居室内老 年人安全便捷的使用,卫生间与相邻房间的室内地坪需尽量避免 高差。当为阻挡卫生间内水外溢,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高差不 应大于15mm, 并以斜坡过渡。居室卫生间为居室的附设空间, 其使用面积不应计算在居室面积内。 | 5.2.7 老年人患泌尿系统病症较普遍,为方便居室内老年人使 用卫生间并提高照料服务效率,本条规定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 邻设居室卫生间,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一 般情况下,居室卫生间至少应设盥洗设施(洗手盆)和便溺设施 (坐便器),如有条件时,可设置洗浴设施(淋浴喷头或浴缸) 等。国内外的设计案例也表明,在居室而非居室卫生间内设置盥 洗设施同样是一种可取方式,除方便老年人和服务人员就近使用 外,还实现了与便溺设施的分离,提高了卫生洁具的使用效率。 居室卫生间的平面及空间布置应考虑可能有护理员协助操作,留 有相应的助洁、助厕、助浴空间。居室卫生间需要保证良好的通 风换气、防潮等措施,以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为了便于居室内老 年人安全便捷的使用,卫生间与相邻房间的室内地坪需尽量避免 高差。当为阻挡卫生间内水外溢,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高差不 应大于15mm, 并以斜坡过渡。居室卫生间为居室的附设空间, 其使用面积不应计算在居室面积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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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由于老年人疾病发病率高、突发性强,故医疗保障是老 年照料设施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养老机构的建设及管理成本受社 会条件的制约,故本条只针对老年人的就医需求进行了相应的空 间配置约束,其指标的确定依据了老年人行为特点和护理需求及 现阶段大量民用建筑的设计原则。 | 5.4.1 由于老年人疾病发病率高、突发性强,故医疗保障是老 年照料设施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养老机构的建设及管理成本受社 会条件的制约,故本条只针对老年人的就医需求进行了相应的空 间配置约束,其指标的确定依据了老年人行为特点和护理需求及 现阶段大量民用建筑的设计原则。 | ||
5.4.2 根据卫生部门的医学专业层级划分,本标准中的康复服 务是指非治疗性的保健恢复类理疗锻炼等项目。康复用房的设 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 | 5.4.2 根据卫生部门的医学专业层级划分,本标准中的康复服 务是指非治疗性的保健恢复类理疗锻炼等项目。康复用房的设 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 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 ||
5.4.3 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模,应保障足够的相应空间以 满足未来日益精细化的保健和医疗的需求。建设过程中必须为未 来的使用和发展作出有预见性和有针对性的发展计划,以达到建 筑的全寿命可持续使用。本条针对临床、预防保健、医技等医疗 用房提出了执行标准,主要考虑到老年人照料设施本身需要较为 全面和相对专业的医疗服务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 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 5.4.3 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模,应保障足够的相应空间以 满足未来日益精细化的保健和医疗的需求。建设过程中必须为未 来的使用和发展作出有预见性和有针对性的发展计划,以达到建 筑的全寿命可持续使用。本条针对临床、预防保健、医技等医疗 用房提出了执行标准,主要考虑到老年人照料设施本身需要较为 全面和相对专业的医疗服务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 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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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交 通 空 间 === | === 5.6 交 通 空 间 === | ||
5.6.1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交通空间设计的可识别 性原则。国内外的大量研究表明,老年人尤其是失智老年人多患 有不同程度的认知障碍疾病,对空间的识别能力衰退,容易迷失 方向,需要从建筑设计的角度提供相应的环境支持。代表性的研 究成果可参见:Finding a way:long-term care homes to support dementia.Urban Design and Planning(2015),Volume 168 | 5.6.1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交通空间设计的可识别 性原则。国内外的大量研究表明,老年人尤其是失智老年人多患 有不同程度的认知障碍疾病,对空间的识别能力衰退,容易迷失 方向,需要从建筑设计的角度提供相应的环境支持。代表性的研 究成果可参见:Finding a way:long-term care homes to support dementia.Urban Design and Planning(2015),Volume 168 IssueDP4:204-217。 | ||
5.6.2 出入口是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场所,又是建筑物室内外过 渡区域。首先,要满足老年人进出方便,正常情况下残疾人能够 使用的坡道坡度为1/10~1/16,对于处在机能衰退中的老年人 是不便使用的,因此有条件时首选平坡出入口。如果是按台阶结 合坡道的方式,就需要考虑助力进出,采用助力轮椅或采用人工 助推。考虑到出入安全,旋转门对老年人来说是极易发生事故的 一种设施,不论与何种门组合,均不能选用。排水、防滑和防结 冰也是为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采取的措施。门厅或门外雨棚下 空间设置助行器和轮椅放置区域,方便老年人使用。 | 5.6.2 出入口是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场所,又是建筑物室内外过 渡区域。首先,要满足老年人进出方便,正常情况下残疾人能够 使用的坡道坡度为1/10~1/16,对于处在机能衰退中的老年人 是不便使用的,因此有条件时首选平坡出入口。如果是按台阶结 合坡道的方式,就需要考虑助力进出,采用助力轮椅或采用人工 助推。考虑到出入安全,旋转门对老年人来说是极易发生事故的 一种设施,不论与何种门组合,均不能选用。排水、防滑和防结 冰也是为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采取的措施。门厅或门外雨棚下 空间设置助行器和轮椅放置区域,方便老年人使用。 | ||
第1,126行: | 第1,089行: | ||
5.6.3 本标准以满足轮椅、担架通行作为确定交通空间最小尺 寸的原则。本条中“确有困难时”是指某些通过既有建筑改建的 老年人照料设施,由于结构原因,走道宽度不能达到1.80m, 适 当降低标准到1.40m 也可接受。走廊的宽度要求如下:轮椅宽 度由0.55m 到0.69m 不等,轮椅通行净宽为0.80m, 担架通行 净宽不超过0.80m; 其他各类助行器最大宽度0.52m, 其通行净 宽按0.60m 计;正常人流宽度0.50m~0.55m, 其通行净宽按 0.60m 计;员工的推车通行净宽按0.60m 计;则,走廊最小宽 度按0.80m (轮椅及担架通行净宽)+0.60m (员工推车通行净 宽或单股人流通行净宽)=1.40m。考虑老年人对距离和方向等 的把握能力较弱,轮椅错车宽度应比两辆轮椅并排的1.60m 适 当留有余地,轮椅间留0.10m, 轮椅同墙间留0.05m, 则,轮椅 错车最小通行净宽确定为1.80m。 | 5.6.3 本标准以满足轮椅、担架通行作为确定交通空间最小尺 寸的原则。本条中“确有困难时”是指某些通过既有建筑改建的 老年人照料设施,由于结构原因,走道宽度不能达到1.80m, 适 当降低标准到1.40m 也可接受。走廊的宽度要求如下:轮椅宽 度由0.55m 到0.69m 不等,轮椅通行净宽为0.80m, 担架通行 净宽不超过0.80m; 其他各类助行器最大宽度0.52m, 其通行净 宽按0.60m 计;正常人流宽度0.50m~0.55m, 其通行净宽按 0.60m 计;员工的推车通行净宽按0.60m 计;则,走廊最小宽 度按0.80m (轮椅及担架通行净宽)+0.60m (员工推车通行净 宽或单股人流通行净宽)=1.40m。考虑老年人对距离和方向等 的把握能力较弱,轮椅错车宽度应比两辆轮椅并排的1.60m 适 当留有余地,轮椅间留0.10m, 轮椅同墙间留0.05m, 则,轮椅 错车最小通行净宽确定为1.80m。 | ||
5.6.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行动能力较差且容易患病或 发生意外,为方便老年人日常使用并在紧急情况下的方便救助,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有 老年人用房时,老年人用房所在建筑分区内需要设置无障碍电梯 作为老年人在楼层间的垂直交通工具,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满足在紧急救助情况下为担架抬行老年人使用。供老年人使用的 | 5.6.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行动能力较差且容易患病或 发生意外,为方便老年人日常使用并在紧急情况下的方便救助,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有 老年人用房时,老年人用房所在建筑分区内需要设置无障碍电梯 作为老年人在楼层间的垂直交通工具,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满足在紧急救助情况下为担架抬行老年人使用。供老年人使用的 电梯均应为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 的型式与尺寸 第 1 部 分 : I、Ⅱ、Ⅲ、IV 类电梯》 GB/T 7025.1的要求。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的所 有老年人用房均应具有通达能容纳担架的电梯的条件,且能容纳 担架的电梯至少有1台。能容纳担架的电梯的主要参数及轿厢尺 寸按各地地方标准执行。 | ||
5.6.5 在低层、多层、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电梯将作 为各楼层间供老年人平时使用的主要竖向交通工具,符合老年人 的体能和行为特征。本条规定了为老年人居室使用的电梯数量应 按累计床位数测算,并给出每台电梯的服务规模上限指标。当没 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老年人用房时,位于首层的老年人 居室床位数可不计入累计床位数。规定电梯的位置应明显易找, 与作为主要竖向交通工具的要求相适应,宜结合照料单元与建筑 出入口均衡布置,有利于使用便捷、流线分散,避免拥堵。 | 5.6.5 在低层、多层、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电梯将作 为各楼层间供老年人平时使用的主要竖向交通工具,符合老年人 的体能和行为特征。本条规定了为老年人居室使用的电梯数量应 按累计床位数测算,并给出每台电梯的服务规模上限指标。当没 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老年人用房时,位于首层的老年人 居室床位数可不计入累计床位数。规定电梯的位置应明显易找, 与作为主要竖向交通工具的要求相适应,宜结合照料单元与建筑 出入口均衡布置,有利于使用便捷、流线分散,避免拥堵。 | ||
第1,140行: | 第1,101行: | ||
5.7.1 老年人由于长时间生活在室内,因此老年人用房的采光 就非常重要。根据调研数据统计,规定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 主要老年人用房的窗地比推荐值。 | 5.7.1 老年人由于长时间生活在室内,因此老年人用房的采光 就非常重要。根据调研数据统计,规定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 主要老年人用房的窗地比推荐值。 | ||
5.7.2 | 5.7.2 老年人卧床时间较长,为避免东晒、西晒和眩光对老年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满足节能要求,制定本条规定。 | ||
5.7.3 供老年人通行的门的开启净宽,需要针对性地满足轮椅、 担架等其他护理设备进出。开启净宽不小于0.80m 能够保证轮 椅、担架通行,开启净宽不小于1.10m 则能够保证护理设备进 出设置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和建筑主要出入口。 | 5.7.3 供老年人通行的门的开启净宽,需要针对性地满足轮椅、 担架等其他护理设备进出。开启净宽不小于0.80m 能够保证轮 椅、担架通行,开启净宽不小于1.10m 则能够保证护理设备进 出设置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和建筑主要出入口。 | ||
第1,152行: | 第1,111行: | ||
=== 6.1 无障碍设计 === | === 6.1 无障碍设计 === | ||
6.1.1 老年人体能衰退的主要特征之一,表现在行走机能弱化 或丧失,抬腿与迈步行为不便或需靠轮椅等扶助,并多有视力衰 退表现。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老年人 用房和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窗口部门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 计,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等标准执 行。本条规定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场地及建筑提出了进行无障碍设 | 6.1.1 老年人体能衰退的主要特征之一,表现在行走机能弱化 或丧失,抬腿与迈步行为不便或需靠轮椅等扶助,并多有视力衰 退表现。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老年人 用房和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窗口部门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 计,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等标准执 行。本条规定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场地及建筑提出了进行无障碍设 计的具体位置,无障碍设计应满足老年人步行、使用助行器和轮椅,及视力障碍老年人行动的安全性与可达性要求。 | ||
6.1.2 轮椅作为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老年人出行的主要交通工 具,应能够自由出入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因此轮 椅通过的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 6.1.2 轮椅作为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老年人出行的主要交通工 具,应能够自由出入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因此轮 椅通过的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 ||
第1,162行: | 第1,121行: | ||
6.1.5 为了保证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安全和便利,老 年人照料设施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 人使用的盥洗设施,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的洁具。 | 6.1.5 为了保证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安全和便利,老 年人照料设施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 人使用的盥洗设施,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的洁具。 | ||
6.1.6 为保证老年人行走安全,本条对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 等级及防滑安全程度作出了规定。包括所有涉及地面、楼面、路 | 6.1.6 为保证老年人行走安全,本条对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 等级及防滑安全程度作出了规定。包括所有涉及地面、楼面、路 面的无障碍设施,目前人行地面使用的材料主要为混凝土、地板、地砖、石材和橡塑类材料。 | ||
=== 6.2 室 内 装 修 === | === 6.2 室 内 装 修 === | ||
第1,178行: | 第1,135行: | ||
6.2.4 老年人用房内的部品及家具选择,应适合老年人的生理 特点,安全可靠,便于使用。比如,避免铺设小块地毯,减小老 年人摔倒的风险;储物空间应方便取用;家具的棱角要进行处理 避免伤人等。 | 6.2.4 老年人用房内的部品及家具选择,应适合老年人的生理 特点,安全可靠,便于使用。比如,避免铺设小块地毯,减小老 年人摔倒的风险;储物空间应方便取用;家具的棱角要进行处理 避免伤人等。 | ||
6.2.5 不同的色彩对人的心理和生理有不同的影响,老人机体 | 6.2.5 不同的色彩对人的心理和生理有不同的影响,老人机体 功能的衰退决定了老人喜欢宁静、整洁、安逸柔和的室内外环境。色彩柔和、温暖,既提高老年人的感受能力,也从心理上营 造了一种温馨和安全感。 | ||
6.2.6 考虑到老年人视力、反应能力、记忆力等不断衰退,强 调标识设计非常必要。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标志应设于显著位置, 标识的图形符号和文字应放大、方便识别。通用符号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1的规定,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 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0001.9 的 规定,安全标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 T032 的规定,服务应用标识应符合现行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应 用标识规范》DB31/T813 的规定。 | 6.2.6 考虑到老年人视力、反应能力、记忆力等不断衰退,强 调标识设计非常必要。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标志应设于显著位置, 标识的图形符号和文字应放大、方便识别。通用符号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1的规定,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 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0001.9 的 规定,安全标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 T032 的规定,服务应用标识应符合现行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应 用标识规范》DB31/T813 的规定。 | ||
第1,196行: | 第1,151行: | ||
6.3.5 出入口紧邻机动车道,对于反应和行动均很迟缓的老年 人来说是极为危险的。建筑出入口同机动车道路之间是指出入口 室外台阶最外一级踏步及残障坡道最外起坡点同机动车道路之间 的空间,平坡出入口亦同。缓冲空间的深度至少应达到室外人行 步道的最小宽度1.50m, 宽度应达到同台阶或门洞等宽。 | 6.3.5 出入口紧邻机动车道,对于反应和行动均很迟缓的老年 人来说是极为危险的。建筑出入口同机动车道路之间是指出入口 室外台阶最外一级踏步及残障坡道最外起坡点同机动车道路之间 的空间,平坡出入口亦同。缓冲空间的深度至少应达到室外人行 步道的最小宽度1.50m, 宽度应达到同台阶或门洞等宽。 | ||
6.3.6 为便于在紧急情况下,由内部的护理人员或外部的救护 人员经紧急送医通道将老年人送至救护车所在位置,应提前规划 出紧急送医通道。紧急送医通道的路径为:老年人用房——走廊 ——门厅——出入口——救护车停靠点;或老年人用房——走廊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楼梯)——门厅(或走廊)———出入口 ——救护车停靠点。老年人用房应与紧急送医通道联系直接,不 能存在“孤岛”,紧急送医通道经由各处节点均应无阻碍且路径 | 6.3.6 为便于在紧急情况下,由内部的护理人员或外部的救护 人员经紧急送医通道将老年人送至救护车所在位置,应提前规划 出紧急送医通道。紧急送医通道的路径为:老年人用房——走廊 ——门厅——出入口——救护车停靠点;或老年人用房——走廊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楼梯)——门厅(或走廊)———出入口 ——救护车停靠点。老年人用房应与紧急送医通道联系直接,不 能存在“孤岛”,紧急送医通道经由各处节点均应无阻碍且路径 清晰、连续,此通道的宽度应能满足担架抬行或轮椅推行。考虑到在特殊情况下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无法正常使用(如停电或电梯 故障),此时应确保有符合条件的楼梯替代电梯作为紧急送医通 道的一部分。 | ||
6.3.7 老年人在发生意外时,大多数需要依靠外部救援。本条 给出门锁开启方式和应急观察装置的规定,满足外部救援需求。 同时,也要求门的把手应能方便老年人使用,把手形式一般为执 杆式,位置应能兼顾轮椅老年人抓握。 | 6.3.7 老年人在发生意外时,大多数需要依靠外部救援。本条 给出门锁开启方式和应急观察装置的规定,满足外部救援需求。 同时,也要求门的把手应能方便老年人使用,把手形式一般为执 杆式,位置应能兼顾轮椅老年人抓握。 | ||
第1,208行: | 第1,161行: | ||
6.4.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要明确规划出污物流线, 污物的运送流线应规避老年人经常活动区域。竖向运送时,有条 件的利用服务电梯运送污物,没有条件可利用老年人不经常使用 的楼梯。也可采用错时运送方式,避开老年人的活动时间。需要 重点规避的区域为食物存放、食品加工区域及老年人用餐区域, 这些区域容易形成二次污染。 | 6.4.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要明确规划出污物流线, 污物的运送流线应规避老年人经常活动区域。竖向运送时,有条 件的利用服务电梯运送污物,没有条件可利用老年人不经常使用 的楼梯。也可采用错时运送方式,避开老年人的活动时间。需要 重点规避的区域为食物存放、食品加工区域及老年人用餐区域, 这些区域容易形成二次污染。 | ||
6.4.3 临时存放医疗废弃物的房间应有整理台、存放架和冲洗 | 6.4.3 临时存放医疗废弃物的房间应有整理台、存放架和冲洗 水槽等设施;房间需要设置照射灯、喷雾器等简单的消毒设施,并应规定出消毒时间等;并应规划设计出医疗废弃物的运送路线 和时间。 | ||
6.4.4 遗体的运送路线需明确规划,可利用服务电梯或老年人 不经常使用的楼梯运送,且尽量不要穿越建筑内外的老年人公共 活动场所及主要交通空间。 | 6.4.4 遗体的运送路线需明确规划,可利用服务电梯或老年人 不经常使用的楼梯运送,且尽量不要穿越建筑内外的老年人公共 活动场所及主要交通空间。 | ||
第1,220行: | 第1,171行: | ||
表 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 表 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
|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 rowspan="2" |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
| 昼间 | 夜间 | | ! colspan="2" | 时段 | ||
| 0类 | 50 | 40 | | |- style="font-weight:bold; text-align:center;" | ||
| 1类 | 55 | 45 | | | 昼间 | ||
| 2类 | 60 | 50 | | | 夜间 | ||
|- | |||
| 0类 | |||
| 50 | |||
| 40 | |||
|- | |||
| 1类 | |||
| 55 | |||
| 45 | |||
|- | |||
| 2类 | |||
| 60 | |||
| 50 | |||
|} | |||
6.5.2 为了提高老年人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应对活动场地的噪 声加以控制。当活动场地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宜采取隔声 降噪措施。如面向噪声源一侧设置声屏障或种植树木,以改善声 环境 。 | 6.5.2 为了提高老年人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应对活动场地的噪 声加以控制。当活动场地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宜采取隔声 降噪措施。如面向噪声源一侧设置声屏障或种植树木,以改善声 环境 。 | ||
6.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噪声振动对老年人的心脑功能和神 经功能系统有较大影响。从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 远离噪声源布置老年人居室是十分必要的。避免与电梯井道、有 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是保证居室免受噪声干扰的最 | 6.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噪声振动对老年人的心脑功能和神 经功能系统有较大影响。从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 远离噪声源布置老年人居室是十分必要的。避免与电梯井道、有 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是保证居室免受噪声干扰的最 有效措施。相邻布置是指在房间或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的布置。 | ||
6.5.4 本条规定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允许噪声级。当较高的 环境噪声来自房间之外时,应通过对墙、楼板及门窗采取隔声措 施,达到房间内允许的噪声级。 | 6.5.4 本条规定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允许噪声级。当较高的 环境噪声来自房间之外时,应通过对墙、楼板及门窗采取隔声措 施,达到房间内允许的噪声级。 | ||
第1,254行: | 第1,216行: | ||
7.1.3 在寒冷、严寒、夏热冬冷地区由于气候因素应供应热水, 其余地区可酌情考虑是否设置热水供应。为方便老年人使用, 一 般情况下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保证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出水 温度适合、操作简单、安全。为防止军团菌产生,储水温度不宜 低于60℃,热水配水点水温宜为40℃~50℃,或定期将温度提 高至70℃系统循环10min~20min 。 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使用热 泵、太阳能等非传统能源,既方便使用,也符合绿色、节能的理 念。由于非传统能源不可控,当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应采用辅助 加热方式保证基本的供水温度。针对需照料群体应有防烫伤要 求,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采取防过热措施。 | 7.1.3 在寒冷、严寒、夏热冬冷地区由于气候因素应供应热水, 其余地区可酌情考虑是否设置热水供应。为方便老年人使用, 一 般情况下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保证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出水 温度适合、操作简单、安全。为防止军团菌产生,储水温度不宜 低于60℃,热水配水点水温宜为40℃~50℃,或定期将温度提 高至70℃系统循环10min~20min 。 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使用热 泵、太阳能等非传统能源,既方便使用,也符合绿色、节能的理 念。由于非传统能源不可控,当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应采用辅助 加热方式保证基本的供水温度。针对需照料群体应有防烫伤要 求,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采取防过热措施。 | ||
7.1.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从方便计量、节水和科学管理的角 | 7.1.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从方便计量、节水和科学管理的角 度出发,设计时应设置水表。当设置集中热水时,采用全循环或干管循环,所以需要供水管道、循环回水管道同时设置热水表。 | ||
7.1.5 世界卫生组织 (WHO) 研究了接触噪声的极限,比如 心血管的极限,是长期在夜晚接受50dB(A) 的噪声;而睡眠 障碍的极限较低,是42dB(A); 更低的是一般性干扰,只有 35dB(A) 。 老年人大多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抑郁症、神经衰 弱等疾病,对噪声很敏感,尤其是65dB(A) 以上的突发噪声, 将严重影响患者的康复,甚至导致病情加重。因此,需控制给 水、热水管道流速,选用大曲率、无缩径管件消除管道噪声。选 用流速小,流量控制方便的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排水水 流对排水横支管的冲击噪声较大,宜采用隔声性能好的管材,排 水立管的降噪措施包括设置土建管井,要求管井壁有一定厚度或 管道外包覆具有一定隔声性能的材料。 | 7.1.5 世界卫生组织 (WHO) 研究了接触噪声的极限,比如 心血管的极限,是长期在夜晚接受50dB(A) 的噪声;而睡眠 障碍的极限较低,是42dB(A); 更低的是一般性干扰,只有 35dB(A) 。 老年人大多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抑郁症、神经衰 弱等疾病,对噪声很敏感,尤其是65dB(A) 以上的突发噪声, 将严重影响患者的康复,甚至导致病情加重。因此,需控制给 水、热水管道流速,选用大曲率、无缩径管件消除管道噪声。选 用流速小,流量控制方便的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排水水 流对排水横支管的冲击噪声较大,宜采用隔声性能好的管材,排 水立管的降噪措施包括设置土建管井,要求管井壁有一定厚度或 管道外包覆具有一定隔声性能的材料。 | ||
第1,270行: | 第1,230行: | ||
7.2.2 本条是从运行调节、供暖质量、节能降耗、人员安全等 方面考虑所作的规定。 | 7.2.2 本条是从运行调节、供暖质量、节能降耗、人员安全等 方面考虑所作的规定。 | ||
7.2.3 | 7.2.3 老年人体质差,对室温要求较高,供暖室内设计温度适当提高。含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宜设置安全可靠的辅助供暖设施, 平时保持20℃,洗浴时借助辅助供暖设施升温至25℃,保证洗 浴时的室内温度。 | ||
7.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老年人 的安全健康,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老年人烫伤。热水散热器、电供 暖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等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 7.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老年人 的安全健康,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老年人烫伤。热水散热器、电供 暖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等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 ||
第1,290行: | 第1,248行: | ||
7.3.1 老年人的视力及行动能力较弱,当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 后,为了保证老年人日常活动,规定其居室、单元起居厅、餐 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 | 7.3.1 老年人的视力及行动能力较弱,当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 后,为了保证老年人日常活动,规定其居室、单元起居厅、餐 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 | ||
7.3.2 本条规定了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及辅助空间的光 | 7.3.2 本条规定了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及辅助空间的光 源选择和照度值,考虑到老年人的视力较弱,其照度标准稍有提高 。 | ||
7.3.3 强调建筑出入口设置照明灯具,主要为了方便老年人晚 上识别和返回自己居住的建筑。老年人使用的盥洗盆或盥洗槽、 厨房操作台设局部照明,是为了减少老人被刀具划伤的危险。每 个居室门外设局部照明,是考虑老年人视力不好,开启房门时 使用 。 | 7.3.3 强调建筑出入口设置照明灯具,主要为了方便老年人晚 上识别和返回自己居住的建筑。老年人使用的盥洗盆或盥洗槽、 厨房操作台设局部照明,是为了减少老人被刀具划伤的危险。每 个居室门外设局部照明,是考虑老年人视力不好,开启房门时 使用 。 | ||
第1,312行: | 第1,268行: | ||
=== 7.4 智能化系统 === | === 7.4 智能化系统 === | ||
7.4.1 | 7.4.1 从老年人居住、活动规律和需求出发,设置信息设施系统,并在老年人用房配备电话、电视和信息网络插座。同时,作 为现代生活的基本配置,在老年人用房及公共区域建设无线局域 网络覆盖,可支持无线物联网应用、移动终端应用和后续养老设 施运营者的扩展及增值服务。 | ||
7.4.2 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保护老年人的 人身安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相应的护理 智能化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设置在公共部位。对于老年人 洗澡、如厕时易发生意外的情况,如有条件可设置红外探测报警 仪或地面设置低卧位探测报警探头等。考虑老年人易出现突发状 况,设置电子紧急呼叫设施时遵循本条款。高度分别按老年人站 姿、坐姿或卧姿的不同状态来规定。采用按钮型呼叫装置时,卫 生间内安装高度距地宜为0.40m~0.50m, 居室床头和公共活动 场呼叫装置高度为0.90m~1.20m; 采用拉绳方式时,马桶旁宜 为1.10m, 淋浴区为1.80m; 鉴于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 用房的紧急呼叫装置位置往往难以确定,也可采用携带式的紧急 呼叫装置。 | 7.4.2 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保护老年人的 人身安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相应的护理 智能化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设置在公共部位。对于老年人 洗澡、如厕时易发生意外的情况,如有条件可设置红外探测报警 仪或地面设置低卧位探测报警探头等。考虑老年人易出现突发状 况,设置电子紧急呼叫设施时遵循本条款。高度分别按老年人站 姿、坐姿或卧姿的不同状态来规定。采用按钮型呼叫装置时,卫 生间内安装高度距地宜为0.40m~0.50m, 居室床头和公共活动 场呼叫装置高度为0.90m~1.20m; 采用拉绳方式时,马桶旁宜 为1.10m, 淋浴区为1.80m; 鉴于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 用房的紧急呼叫装置位置往往难以确定,也可采用携带式的紧急 呼叫装置。 | ||
第1,321行: | 第1,275行: | ||
7.4.4 顺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交互多元化和新应 用的发展,设置照护与健康管理平台,可支持护理呼叫信号系 统、护理人员巡更系统等专业业务系统,以及照护人群的健康数 据采集、分析和管理,实现为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的照护及健康 服务。同时,也可为城乡、社区进行养老服务合理配置提供有效 的决策依据。 | 7.4.4 顺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交互多元化和新应 用的发展,设置照护与健康管理平台,可支持护理呼叫信号系 统、护理人员巡更系统等专业业务系统,以及照护人群的健康数 据采集、分析和管理,实现为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的照护及健康 服务。同时,也可为城乡、社区进行养老服务合理配置提供有效 的决策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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