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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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 事项的公告 == |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精简整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便利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加施,国家认监委决定对CCC标志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 一、取消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审核和收费 == | |||
1. 自2018年3月20日起,取消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审核,并取消相应的审核收费,由获证企业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 | |||
2. 获证企业自行印刷/模压 CCC 标志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见附件 1)执行。 | |||
== 二、关于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 == | |||
1.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指定认证机构承担标准规格 CCC 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 号)规定执行。 | |||
2. 2018年5月1日前,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完成标准规格CCC标志发放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CCC标志发放管理程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予以公布。 | |||
3. 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承担标准规格 CCC 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不再承担标准规格 CC 标志的发放工作。 | |||
== 三、简化整合CCC标志的类别 == | |||
自2018年3月20日起,CCC标志不再标注S(安全产品)、EMC(电磁兼容)、S&E(安全与电磁兼容)、F(消防)、I(信息安全)等细分类别,原有CCC标志可根据模具更换周期及产品库存等情况自然过渡淘汰。 | |||
== 四、加强 CCC 标志加施行为的后续监管 == | |||
获证企业在加施标准规格 CCC 标志以及自行印刷/模压 CCC 标志时,应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建立本单位的CCC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对CCC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 |||
指定认证机构应加强对CCC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获证企业正确使用CCC标志,落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 | |||
各级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加施CCC标志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 |||
== 五、其他事项 == | |||
原《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公告2001年第1号)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7号)同时废止。 | |||
== 国家认监委 == | |||
2018年3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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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资料
文件: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pdf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 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精简整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便利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加施,国家认监委决定对CCC标志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审核和收费
1. 自2018年3月20日起,取消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审核,并取消相应的审核收费,由获证企业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
2. 获证企业自行印刷/模压 CCC 标志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见附件 1)执行。
二、关于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
1.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指定认证机构承担标准规格 CCC 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 号)规定执行。
2. 2018年5月1日前,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完成标准规格CCC标志发放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CCC标志发放管理程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予以公布。
3. 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承担标准规格 CCC 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不再承担标准规格 CC 标志的发放工作。
三、简化整合CCC标志的类别
自2018年3月20日起,CCC标志不再标注S(安全产品)、EMC(电磁兼容)、S&E(安全与电磁兼容)、F(消防)、I(信息安全)等细分类别,原有CCC标志可根据模具更换周期及产品库存等情况自然过渡淘汰。
四、加强 CCC 标志加施行为的后续监管
获证企业在加施标准规格 CCC 标志以及自行印刷/模压 CCC 标志时,应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建立本单位的CCC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对CCC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指定认证机构应加强对CCC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获证企业正确使用CCC标志,落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
各级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加施CCC标志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五、其他事项
原《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公告2001年第1号)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7号)同时废止。
国家认监委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