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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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行: | 第10行: | ||
==1 总 则== | ==1 总 则== | ||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 便,制定本标准。 |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 便,制定本标准。 | ||
1.0.2 |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 ||
1.0.3 |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 ||
1.0.4 |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 ||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合理 采用分布式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合理 采用分布式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 ||
1.0.6 |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亦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且满足工程需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 ||
1.0.7 |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 ||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
第35行: | 第35行: | ||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照明系统所需的 电 源 。 |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照明系统所需的 电 源 。 | ||
2.1.2 应急电源 emergency power supply(EP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 2.1.2 应急电源 emergency power supply(EPS) | ||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 |||
2.1.3 不间断电源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UPS) | 2.1.3 不间断电源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UPS) | ||
第49行: | 第51行: | ||
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总接地端子与接地极或 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 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总接地端子与接地极或 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 ||
2.1.6 保护接地导体 (PE) 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 | 2.1.6 保护接地导体 (PE) 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 | ||
用于保护接地的导体。 | |||
2.1.8 中性导体 (N) neutral conductor 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 | 2.1.7 保护联结导体 protective bonding conductor | ||
用于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 | |||
2.1.8 中性导体 (N) neutral conductor | |||
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 | |||
2.1.9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PEN) | 2.1.9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PEN) | ||
第63行: | 第71行: | ||
与总接地母线(端子)、接地极或接地网直接连接的保护导体。 | 与总接地母线(端子)、接地极或接地网直接连接的保护导体。 | ||
2.1.11 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 总接地母线 main earthing busbar | 2.1.11 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 | ||
总接地母线 main earthing busbar | |||
电气装置接地配置的一部分,并能用于与多个接地用的导体 实行电气连接的端子或总母线。 | 电气装置接地配置的一部分,并能用于与多个接地用的导体 实行电气连接的端子或总母线。 | ||
第83行: | 第93行: | ||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 ||
2.1.16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用电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 2.1.16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 ||
用电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 |||
2.1.17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 | 2.1.17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 | ||
第101行: | 第113行: | ||
为了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对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 的供电进行通、断或转换的电器。 | 为了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对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 的供电进行通、断或转换的电器。 | ||
2.1.21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ground fault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 2.1.21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ground fault | ||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 |||
2.1.22 接地配置 earthing 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 ment | 2.1.22 接地配置 earthing 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 ment | ||
第111行: | 第125行: | ||
2.1.23 接地极 earth electrode;ground electrode | 2.1.23 接地极 earth electrode;ground electrode | ||
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 。 | |||
2.1.24 接地网 earth-electrode network;ground-electrode network | |||
接地配置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 | |||
2.1.25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 2.1.25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 ||
第121行: | 第137行: | ||
2.1.26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devic | 2.1.26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devic | ||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和 。 | |||
2.1.27 雷电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 2.1.27 雷电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 ||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 |||
2.1.28 雷 击 电 磁 脉 冲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 (LEMP) | 2.1.28 雷 击 电 磁 脉 冲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 (LEMP) | ||
第131行: | 第147行: | ||
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 | 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 | ||
2.1.29 雷电防护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 2.1.29 雷电防护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 ||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 |||
2.1.30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 2.1.30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 ||
第147行: | 第165行: | ||
2.1.33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 2.1.33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 ||
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防护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 |||
2.1.34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 | |||
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 | |||
2.1.35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characteristic | 2.1.35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characteristic | ||
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频响应。 | |||
2.1.36 传声增益 sound transmission gain | 2.1.36 传声增益 sound transmission gain | ||
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的差值。 | |||
2.1.37 声场不均匀度 sound field nonuniformity | 2.1.37 声场不均匀度 sound field nonuniformity | ||
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大值和极小值的差值,以dB表示。 | |||
2.1.38 楼宇自动化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 | 2.1.38 楼宇自动化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 | ||
将建筑物(群) | 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等机电设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通常为分散控 制、集中监视与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亦称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 ||
2.1.39 分布式计算机系统 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DCS) | 2.1.39 分布式计算机系统 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DCS) | ||
由多台分散安装在现场的计算机实现分布式检测与控制,然后经互联网络构成一个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分布式计算机系统是 多种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新形式,其核心是集中管理与分散控制。 | |||
2.1.40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 field bus control system(FCS) | 2.1.40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 field bus control system(FCS) | ||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 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它将 |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 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它将 现场各控制器及仪表设备互连,构成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将控制功能彻底下放到现场。 | ||
2.1.41 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 cabling system | |||
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由支持信息电子设备相连的各种缆线、跳线、插接软线和连接器件组成,能满足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 等信息传输要求的系统。 | |||
2.1.42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 |||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 |||
2.1.43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2.1.43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
第194行: | 第213行: | ||
2.1.45 电磁辐射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 2.1.45 电磁辐射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 ||
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式在空间传播。 | |||
2.1.46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 2.1.46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 ||
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以减弱变化的电磁场透入给定区域的屏蔽。 | |||
2.1.47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 2.1.47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 ||
由计算机、有/ |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 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 理的人机系统。 | ||
2.1.48 以太网供电 power over ethernet(POE) | 2.1.48 以太网供电 power over ethernet(POE) | ||
以太网供电是指在现有的以太网布线基础架构不做任何改动的情况下,为一些基于 IP 的终端,传输数据信号的同时,还能为此类设备供电的技术。简称为POE。 | |||
2.1.49 冗余磁盘阵列 redundant arrays of independent disks (RAID) | 2.1.49 冗余磁盘阵列 redundant arrays of independent disks (RAID) | ||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 是一种把多块独立的硬盘( |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 是一种把多块独立的硬盘(物理硬盘)按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硬盘组(逻辑硬盘),从而提供比单个硬盘更高的存储性能和提供数据备份技术。 | ||
==2.2 缩 略 语== | ==2.2 缩 略 语== | ||
第240行: | 第259行: | ||
FD(Floor Distributor)楼层配线设备 | FD(Floor Distributor)楼层配线设备 | ||
ISDN(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 | ISDN(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 综合业务数字网 | ||
I/O(Input/Output) 输入/输出 | I/O(Input/Output) 输入/输出 | ||
第250行: | 第269行: | ||
NTU(Network Terminal Unit) 网络终端设备 | NTU(Network Terminal Unit) 网络终端设备 | ||
PLC(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 PLC(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 | ||
PSTN(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 公用电话网 RAM(Random Access Memory) 随机读写存储器 | PSTN(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 公用电话网 | ||
RAM(Random Access Memory) 随机读写存储器 | |||
ROM(Read Only Memory) 只读存储器 | ROM(Read Only Memory) 只读存储器 | ||
SAS(Security Protection &.Alarm System)安全防范系统 SPD(Surge Protect Device)电涌保护器 | SAS(Security Protection &.Alarm System) | ||
安全防范系统 SPD(Surge Protect Device)电涌保护器 | |||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 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 |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 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 | ||
第270行: | 第293行: | ||
===3.1 一 般 规 定=== | ===3.1 一 般 规 定=== | ||
3.1.1 | 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 | ||
3.1.2 | 3.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 ||
3.1.3 | 3.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简单可靠,减少电能损耗,便于维护管理,并在满足现有使用要求的同时,适度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 | ||
3.1.4 | 3.1.4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
3.2.1 | 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 ||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 ||
第288行: | 第311行: | ||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 ||
3) |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
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 |||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 ||
第298行: | 第321行: | ||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 ||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 | |||
3.2.2 | 3.2.2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或场所的主要用电负荷级别,可按本标准附录A 选定。 | ||
3.2.3 150m | 3.2.3 150m 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 ||
3.2.4 | 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 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二级负荷。 | ||
3.2.5 | 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不低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 | ||
3.2.6 | 3.2.6 住宅小区的给水泵房、供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 | ||
3.2.7 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 | 3.2.7 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候车大厅及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 ||
3.2.8 | 3.2.8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 ||
3.2.9 | 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 1 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 ||
2 | 2 应急电源供电回路应自成系统,且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回路; | ||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 ||
4 | 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 ||
5 | 5 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末端配电箱切换开关上端口宜设置电源监测和故障报警。 | ||
3.2.10 | 3.2.10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规定者除外。 | ||
3.2.11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3.2.11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334行: | 第357行: | ||
2 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0kV 或 1 0kV 电源供电时,二 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 供电,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 2 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0kV 或 1 0kV 电源供电时,二 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 供电,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 ||
3 | 3 当建筑物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时,二级负荷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 ||
4 对于冷水机组(包括其附属设备) | 4 对于冷水机组(包括其附属设备)等季节性负荷为二级负荷时,可由一台专用变压器供电; | ||
5 | 5 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的照明系统,其负荷等级可定为二级负荷。 | ||
3.2.12 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 3.2.12 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 ||
3.2.13 | 3.2.13 互为备用工作制的生活水泵、排污泵为一级或二级负荷时,可由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 泵和备用泵供电。 | ||
3.2.14 | 3.2.14 对于不允许电源瞬时中断的负荷,应设置UPS不间断 电源装置供电。 |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 ||
3.3.1 当供电电压为35kV 且负荷集中、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符 合要求、无其他高压用电设备、经济性合理时,可直接降至低压 配电电压。 | 3.3.1 当供电电压为35kV 且负荷集中、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符 合要求、无其他高压用电设备、经济性合理时,可直接降至低压 配电电压。 | ||
第404行: | 第427行: | ||
3.3.14 居住建筑住户内的用电设备与商业网点、配套设施及公 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应分别设置用电计量。建筑内的各个不同功能 分区、不同业态、不同类别的用电宜根据使用及管理需要分别设 置电能计量。 | 3.3.14 居住建筑住户内的用电设备与商业网点、配套设施及公 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应分别设置用电计量。建筑内的各个不同功能 分区、不同业态、不同类别的用电宜根据使用及管理需要分别设 置电能计量。 |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 ||
3.4.1 当用电设备的安装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或变压器安装容 量在160kVA 及以上时,宜以20kV 或 1 0kV 供电;当用电设备 总容量在250kW 以下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 以下时,可 由低压380V/220V 供电。 | 3.4.1 当用电设备的安装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或变压器安装容 量在160kVA 及以上时,宜以20kV 或 1 0kV 供电;当用电设备 总容量在250kW 以下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 以下时,可 由低压380V/220V 供电。 | ||
第442行: | 第465行: | ||
3.4.8 对于谐波电流较大的非线性负荷,宜采用有源滤波器进 行谐波治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 3.4.8 对于谐波电流较大的非线性负荷,宜采用有源滤波器进 行谐波治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当预期非线性负荷容量较大时,应在变电所预留装设滤波器的安装位置; | ||
2 | 2 当预期用电设备产生较大谐波时,宜在其配电箱处设置滤波器; | ||
3 当采用树干式配电时,宜在设备安装处设置滤波器;当 采用放射式配电时,可在变压器二次母线处设置滤波器。 | 3 当采用树干式配电时,宜在设备安装处设置滤波器;当 采用放射式配电时,可在变压器二次母线处设置滤波器。 | ||
第450行: | 第473行: | ||
3.4.9 容量较大、较稳定运行的非线性用电设备、频谱特征较 为单一时,宜采用并联无源滤波器,并宜在谐波源处就地装设。 | 3.4.9 容量较大、较稳定运行的非线性用电设备、频谱特征较 为单一时,宜采用并联无源滤波器,并宜在谐波源处就地装设。 | ||
3.4.10 | 3.4.10 容量较大、频谱特征复杂的谐波源,宜采用无源滤波器与有源滤波器混合装设的方式。 | ||
3.4.11 谐波含量较高且容量较大的低压用电设备,宜采用单独的配电回路供电。 | 3.4.11 谐波含量较高且容量较大的低压用电设备,宜采用单独的配电回路供电。 | ||
第474行: | 第497行: | ||
1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时,应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选择自备应急 发电机容量; | 1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时,应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选择自备应急 发电机容量; | ||
2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为同时使用的消防负荷及火灾时不允 | 2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为同时使用的消防负荷及火灾时不允 许中断供电的非消防负荷供电时,应按两者的计算负荷之和,选择应急发电机容量; | ||
3 | 3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时,计算容量应按消防状态与非消防状态对第二电源需求的较大值,选择自备应急发电 机容量。 | ||
3.5.6 | 3.5.6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可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宜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 ||
===3.6 无 功 补 偿=== | ===3.6 无 功 补 偿=== | ||
3.6.1 35kV | 3.6.1 35kV 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变电所内集中设置。有高压负荷时宜考虑高压无功补偿。 | ||
3.6.2 | 3.6.2 当民用建筑内设有多个变电所时,宜在各个变电所内的变压器低压侧设置无功补偿。 | ||
3.6.3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 宜单独就地补偿。 | 3.6.3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 宜单独就地补偿。 | ||
第694行: | 第717行: | ||
|} | |} | ||
4.5.10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 间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4 . 5 . 1 0 的规定,如图4 . 5 . 10- 1 | 4.5.10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 间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4 . 5 . 1 0 的规定,如图4 . 5 . 10- 1 和图4.5.10-2所示。 | ||
表4.5.10 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最小净距 (m ) | 表4.5.10 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最小净距 (m ) | ||
第728行: | 第749行: | ||
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 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 加变压器宽 度b 之和再加0.3m。 | 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 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 加变压器宽 度b 之和再加0.3m。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1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值.jpe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1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值.jpeg|400px]] | ||
图4.5.10-1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 值 | 图4.5.10-1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A 值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2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B值.jpe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4.5.10-2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B值.jpeg|400px]] | ||
第792行: | 第812行: | ||
|} | |} | ||
注:1 | 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
2 |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 ||
表4.6.2-2 35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 表4.6.2-2 35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 (m ) | ||
第825行: | 第845行: | ||
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注:1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
2 |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 ||
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 . 0m, | 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 . 0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 .8m。 |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
4.7.1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低压系统的标称电 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 | 4.7.1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低压系统的标称电 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 热稳定要求。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 | ||
4.7.2 | 4.7.2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综合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要求等因素确定。 | ||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 |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 时,柜后面的通道应设置两个出口。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 时,尚应增加出口 。 | ||
4.7.4 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和柜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 . 7 . 4的规定。 | |||
4.7.4 | |||
表4.7.4 配电柜前后通道最小净宽 (m ) | 表4.7.4 配电柜前后通道最小净宽 (m ) | ||
第974行: | 第989行: | ||
4 交流操作电源为交流220V, 应具有双电源切换装置。控 制电源采用不接地系统,并设有绝缘检查装置。 | 4 交流操作电源为交流220V, 应具有双电源切换装置。控 制电源采用不接地系统,并设有绝缘检查装置。 | ||
5 | 5 当小型变电所采用弹簧储能交流操动机构时,可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装置 (UPS) 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为增加 UPS 的可靠性,可使用两套 UPS 并联,并应采用并联闭锁措施。 |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
第980行: | 第995行: | ||
4.10.1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以及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 4.10.1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以及电压为35kV 、20kV 或10kV 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 ||
4.10.2 | 4.10.2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配电变压器室以及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 ||
4.10.3 | 4.10.3 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对外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 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 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 ||
2 |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 ||
3 | 3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首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 ||
4 |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
5 变电所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5 变电所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
6 | 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首层,且向室外开门的上层有窗或非实体墙时,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 ||
4.10.4 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4.10.4 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
4.10.5 | 4.10.5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m, 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5m。 | ||
4.10.6 | 4.10.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 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 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 ||
设置在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备层的变电所,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当采用单相变压器组成三相变压器时,单相 变压器容量不大于800kVA 时可不专设运输通道。 | |||
4.10.7 当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教室、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 4.10.7 当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教室、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 ||
4.10.8 电压为35kV 、20kV 或 1 0kV | 4.10.8 电压为35kV 、20kV 或 1 0kV 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 。临 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 ||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 装锁。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设有防火隔墙时,隔墙上的门应为甲 |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 装锁。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设有防火隔墙时,隔墙上的门应为甲 级防火门,并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当隔墙仅为管理需求设置时,隔墙上的门应为双向开启的不燃材料制作的弹簧门。 | ||
4.10.10 | 4.10.10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设施。 | ||
4.10.11 长度大于7m 的配电装置室,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 | 4.10.11 长度大于7m 的配电装置室,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 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的配电装置室宜设3个出口, 相邻安全出口的门间距离不应大于40m 。独立式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 ||
4.10.12 | 4.10.12 变电所的电缆沟、电缆夹层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其进出地下层的电缆口 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 ||
4.10.13 变电所内配电箱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在建筑物的外 墙上。 | 4.10.13 变电所内配电箱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在建筑物的外 墙上。 | ||
第1,140行: | 第1,155行: | ||
3 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 3 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 ||
4 | 4 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低电阻接地侧的单相接地短路 ; | ||
5 过负荷; | 5 过负荷; | ||
第1,181行: | 第1,194行: | ||
===5.4 20kV 或10kV 线路保护=== | ===5.4 20kV 或10kV 线路保护=== | ||
5.4.1 20kV 或 1 0kV | 5.4.1 20kV 或 1 0kV 线路的下列故障和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 ||
1 相间短路; | 1 相间短路; | ||
第1,191行: | 第1,204行: | ||
5.4.2 线路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原则配置: | 5.4.2 线路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原则配置: | ||
1 | 1 电流保护装置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并在同一网络的所有线路上,均接于相同两相的电流互感器上; | ||
2 保护应采用远后备方式; | 2 保护应采用远后备方式; | ||
3 当线路短路使变电所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 | 3 当线路短路使变电所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以及线路导线截面积过小,线路的热稳定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 时,应快速切除故障; | ||
4 当过电流保护的时限在0.5s~0.7s 之间时,且无本条第 3款所列的情况,或无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 断保护。 | 4 当过电流保护的时限在0.5s~0.7s 之间时,且无本条第 3款所列的情况,或无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 断保护。 | ||
第1,211行: | 第1,224行: | ||
2 线路上宜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 当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 2 线路上宜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 当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 ||
5.4.5 | 5.4.5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应配置零序电流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电源端(总降压变电站引出线回路)零序电流保护应设 两段,第一段应为零序电流速断保护,时限应与相间速断保护相 | 1 电源端(总降压变电站引出线回路)零序电流保护应设 两段,第一段应为零序电流速断保护,时限应与相间速断保护相 同;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 ||
2 当零序电流速断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要求时,也可配置 两套零序过电流保护; | 2 当零序电流速断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要求时,也可配置 两套零序过电流保护; | ||
第1,223行: | 第1,236行: | ||
===5.5 35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
5.5.1 35kV | 5.5.1 35kV 供电线路的下列故障和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 ||
1 相间短路; | 1 相间短路; | ||
第1,237行: | 第1,250行: | ||
2 下列情况应快速切除故障: | 2 下列情况应快速切除故障: | ||
1) | 1) 如线路短路,使发电厂厂用母线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时; | ||
2) 如切除线路故障时间长,可能导致线路失去热稳定时; | 2) 如切除线路故障时间长,可能导致线路失去热稳定时; | ||
第1,243行: | 第1,256行: | ||
3) 城市配电网络的直馈线路,为保证供电质量需要时; | 3) 城市配电网络的直馈线路,为保证供电质量需要时; | ||
4) | 4) 与高压电网临近的线路,如切除故障时间长,可能导致高压电网产生稳定问题时。 | ||
5.5.3 | 5.5.3 对单侧电源线路装设相间短路保护,可装设一段或两段式电流速断保护和过电流保护,必要时可增设复合电压闭锁元件 。 | ||
5.5.4 | 5.5.4 中性点不接地线路的单相接地故障,保护的装设原则及构成方式按照本标准第5.4.4条的规定执行。 | ||
5.5.5 | 5.5.5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一段或两段三相式电流保护,作为相间故障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装设一段或两段零序电流保护,作为接地故障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 | ||
5.5.6 | 5.5.6 电缆线路或电缆架空混合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 | ||
===5.635kV 、20kV 或10kV 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635kV 、20kV 或10kV 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
第1,287行: | 第1,300行: | ||
5.7.4 当电容器组中故障电容器切除到一定数量后,引起剩余 电容器组端电压超过105%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信 号;过电压超过110%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将整组电容器断开。 对不同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下列保护之一: | 5.7.4 当电容器组中故障电容器切除到一定数量后,引起剩余 电容器组端电压超过105%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信 号;过电压超过110%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将整组电容器断开。 对不同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下列保护之一: | ||
1 | 1 中性点不接地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中性点电压不平衡保护; | ||
2 | 2 中性点不接地双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中性点间电流或电压不平衡保护; | ||
3 | 3 多段串联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段间电压差动或桥式差电流保护。 | ||
5.7.5 不平衡保护应带有短延时的防误动的措施。 | 5.7.5 不平衡保护应带有短延时的防误动的措施。 | ||
5.7.6 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故障,可利用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 上的绝缘监视装置检出;当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有引出线路时, 可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必要时,保护应 | 5.7.6 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故障,可利用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 上的绝缘监视装置检出;当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有引出线路时, 可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必要时,保护应 动作于跳闸。安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组,可不再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 ||
5.7.7 | 5.7.7 电容器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 ||
5.7.8 | 5.7.8 电容器装置应装设母线失压保护,当母线失压时,应带时限切除所有接于母线上的电容器。 | ||
5.7.9 | 5.7.9 当供配电系统有高次谐波,并可能使电容器过负荷时,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 ||
5.810kV 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 保护 | 5.810kV 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
===5.8.1 对10kV | ===5.8.1 对10kV 异步电动机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 ||
1 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 1 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 ||
第1,327行: | 第1,340行: | ||
当单相接地电流为10A 及以上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当单相接地电流为10A 以下时,保护装置可动作于跳闸,也可 动作于信号。 | 当单相接地电流为10A 及以上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当单相接地电流为10A 以下时,保护装置可动作于跳闸,也可 动作于信号。 | ||
5.8.4 | 5.8.4 对电动机的过负荷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运行过程中易发生过负荷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保护装置应根据负荷特性,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 1 运行过程中易发生过负荷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保护装置应根据负荷特性,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 ||
第1,333行: | 第1,346行: | ||
2 启动或自启动困难、需防止启动或自启动时间过长的电 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动作于跳闸。 | 2 启动或自启动困难、需防止启动或自启动时间过长的电 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动作于跳闸。 | ||
5.8.5 | 5.8.5 对母线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应装设电动机低电压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又恢复时,需断开的次要电动机,以及根据生产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启动的电动机, 应装设0.5s 时限的低电压保护,保护动作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 65%~70%; | 1 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又恢复时,需断开的次要电动机,以及根据生产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启动的电动机, 应装设0.5s 时限的低电压保护,保护动作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 65%~70%; | ||
第1,345行: | 第1,358行: | ||
5.9.1 下列情况,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9.1 下列情况,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
1 | 1 由双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和配电所,其中一个电源经常断开作为备用; | ||
2 变电所内有备用变压器或有互为备用的电源; | 2 变电所内有备用变压器或有互为备用的电源; | ||
第1,357行: | 第1,370行: | ||
5.9.2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5.9.2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应保证在工作电源断开后,备用电源有足够高的电压时,才投入备用电源; | ||
2 | 2 工作电源电压,不论何种原因消失,除有闭锁信号外,自动投入装置均应动作; | ||
3 | 3 手动断开工作电源、电压互感器回路断线和备用电源无电压情况下,不应启动自动投入装置; | ||
4 应保证自动投入装置只动作一次; | 4 应保证自动投入装置只动作一次; | ||
第1,383行: | 第1,396行: | ||
5.11.2 保护装置应尽可能根据输入的电流、电压量,自行判别 系统运行状态的变化,减少外接相关的输入信号来执行其应完成 的功能。 | 5.11.2 保护装置应尽可能根据输入的电流、电压量,自行判别 系统运行状态的变化,减少外接相关的输入信号来执行其应完成 的功能。 | ||
5.11.3 | 5.11.3 保护装置应具有在线自动检测功能,包括保护硬件损坏、功能失效和二次回路异常运行状态的自动检测。 | ||
5.11.4 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应尽可能做 | 5.11.4 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应尽可能做 到简单、易整定;用于整定值需要改变的情况时,宜设置多套可切换的定值。 | ||
5.11.5 | 5.11.5 保护装置必须具有事故与故障记录功能,以记录保护的动作过程,为进行事故与故障分析提供详细、全面的数据信息, 但不要求代替专用的故障录波器。 | ||
5.11.6 | 5.11.6 保护装置应以时间顺序记录的方式记录正常运行的操作信息;应能输出装置的自检信息及事故与故障记录;应具有数字/ 图形输出功能及通用的输出接口。 | ||
5.11.7 | 5.11.7 时钟系统,保护装置应设硬件时钟电路,装置失去直流电源时,硬件时钟应能正常工作;应配置与外部授时源的对时 接口。 | ||
5.11.8 有后台计算机的变电所,保护装置应配置能与自动化系统相连的通信接口,通信协议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变电站通信网 络和系统 第3部分:总体要求》 DL/T860.3 的相关规定,并 宜提供必要的功能软件,如通信及维护软件、定值整定辅助软 件、故障记录分析软件、调试辅助软件等。 | 5.11.8 有后台计算机的变电所,保护装置应配置能与自动化系统相连的通信接口,通信协议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变电站通信网 络和系统 第3部分:总体要求》 DL/T860.3 的相关规定,并 宜提供必要的功能软件,如通信及维护软件、定值整定辅助软 件、故障记录分析软件、调试辅助软件等。 | ||
5.11.9 保护装置应具有独立的DC/DC | 5.11.9 保护装置应具有独立的DC/DC 变换器供内部回路使用的电源。拉、合装置直流电源或直流电压缓慢下降及上升时,装 置不应误动作。直流消失时,应有输出触点以启动告警信号。直流电源恢复(包括缓慢恢复)时,变换器应能自动启动。 | ||
5.11.10 | 5.11.10 保护装置不应要求其交、直流输入回路外接抗干扰元件来满足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要求。 | ||
5.11.11 | 5.11.11 保护装置的软件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程序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更改。 |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
第1,423行: | 第1,436行: | ||
1 二次回路的工作电压不宜超过250V。 | 1 二次回路的工作电压不宜超过250V。 | ||
2 | 2 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的负荷,不应超过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工作准确等级所规定的负荷范围。 | ||
3 | 3 二次回路应采用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在绝缘可能受到油侵蚀的地方,应采用耐油的绝缘导线或电缆。 | ||
4 控制电缆的绝缘水平宜选用450V/750V。 | 4 控制电缆的绝缘水平宜选用450V/750V。 | ||
5 | 5 强电控制回路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的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1.5mm²; 弱电控制回路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的 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5mm²。缆线芯线截面积的选择应符 合下列要求: | ||
1) 电流互感器的工作准确等级应符合综合误差的要求; 短路电流倍数无可靠数据时,可按断路器的额定开断 电流确定最大短路电流; | 1) 电流互感器的工作准确等级应符合综合误差的要求; 短路电流倍数无可靠数据时,可按断路器的额定开断 电流确定最大短路电流; | ||
第1,614行: | 第1,627行: | ||
2) 无功补偿装置; | 2) 无功补偿装置; | ||
3) | 3) 柴油发电机接至低压应急段进线及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的进线回路; | ||
4) 35kV 、20kV 或 | 4) 35kV 、20kV 或 10kV 和 1kV 及以下的供配电干线; | ||
5) 母线联络和母线分段断路器回路; | 5) 母线联络和母线分段断路器回路; | ||
6) | 6) 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 ||
7)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他回路。 | 7)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他回路。 | ||
2 | 2 三相电流基本平衡的回路,可采用一只电流表测量其中一相电流。下列装置及回路应采用三只电流表分别测量三相电流 : | ||
1) 无功补偿装置; | 1) 无功补偿装置; | ||
第1,646行: | 第1,659行: | ||
1 交流系统的各段母线,应测量交流电压。 | 1 交流系统的各段母线,应测量交流电压。 | ||
2 | 2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母线和回路,应监测交流系统的绝缘。 | ||
3 | 3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母线,宜测量母线的一个线电压和监测绝缘的三个相电压。 | ||
4 | 4 应急柴油发电机定子回路的绝缘监测,可采用测量发电机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零序电压方式,也可采用测量发电机的三个相电压方式。 | ||
5 下列回路应测量直流电压: | 5 下列回路应测量直流电压: | ||
第1,670行: | 第1,683行: | ||
2) 重要电力整流装置的输出回路。 | 2) 重要电力整流装置的输出回路。 | ||
7 | 7 直流系统应装设直接测量绝缘电阻值的绝缘监测装置,其测量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 ||
5.15.4 功率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5.4 功率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688行: | 第1,701行: | ||
5.15.5 谐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5.5 谐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在谐波监测点,宜装设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测量仪表。谐波监测点应结合谐波源的分布布置,并应覆盖各个供电电压等级。 | ||
2 下列回路宜设置谐波监测点: | 2 下列回路宜设置谐波监测点: | ||
1) 35kV、20kV 或10kV | 1) 35kV、20kV 或10kV 无功补偿装置所连接母线的谐波电压; | ||
2) 向谐波源用户供电的线路送电端; | 2) 向谐波源用户供电的线路送电端; | ||
3) | 3)一条供电线路上接有两个及以上不同部门的谐波源用户时,谐波源用户受电端; | ||
4) 其他有必要监测的回路。 | 4) 其他有必要监测的回路。 | ||
3 | 3 用于谐波测量的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准确度不宜低于0.5级。 | ||
4 谐波测量的次数不应少于15次。 | 4 谐波测量的次数不应少于15次。 | ||
5 | 5 谐波电流和电压的测量可采用数字式仪表,测量仪表的准确度不宜低于1.0级。 | ||
===5.16 电能计量=== | ===5.16 电能计量=== | ||
第1,712行: | 第1,725行: | ||
1 电能计量装置应满足供电、用电准确计量的要求。 | 1 电能计量装置应满足供电、用电准确计量的要求。 | ||
2 | 2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其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和计量电能的多少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月平均用电量5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10MVA | 1)月平均用电量5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10MVA 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应采用I类电能计 量装置; | ||
2)月平均用电量1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2MVA | 2)月平均用电量1000MWh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2MVA 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应采用Ⅱ类电能计量装置; | ||
3)月平均用电量100MWh | 3)月平均用电量100MWh 以上或负荷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以及无功补偿装置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Ⅲ类电能计量装置; | ||
4)负荷容量为315kVA | 4)负荷容量为315kVA 以下的计费用户,应采用IV类电能计量装置; | ||
5) | 5)单相电力用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V类电能计量装置。 | ||
3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5.16.1的规定。 | 3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5.16.1的规定。 | ||
第1,769行: | 第1,782行: | ||
|} | |} | ||
4 | 4 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计量有功电能、感性和容性无功电能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按最大需量计收 基本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最大需量功能的电能表;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装设复费率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 | ||
5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三相三线的接线方式。照明变压器、照明与动力共用的变压 器以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0%的电力用户线路,应采用三 相四线的接线方式。 | 5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三相三线的接线方式。照明变压器、照明与动力共用的变压 器以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0%的电力用户线路,应采用三 相四线的接线方式。 | ||
第1,922行: | 第1,935行: | ||
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 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 | 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 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 |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6.1.4机组布置.jpeg]] | [[文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_图6.1.4机组布置.jpeg|400px]] | ||
图6.1.4 机组布置 | 图6.1.4 机组布置 | ||
第2,000行: | 第2,013行: | ||
6.1.8 发电机组的自启动与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8 发电机组的自启动与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平时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市电中断时,低压发电机组应在30s 内供电,高压发电机组应在60s内供电。 | ||
2 | 2 机组电源不得与市电并列运行,并应有能防止误并网的联锁装置。 | ||
3 | 3 当市电恢复正常供电后,应能自动切换至正常电源,机组能自动退出工作,并延时停机。 | ||
4 为了避免防灾用电设备的电动机同时启动而造成柴油发 电机组熄火停机,用电设备应具有不同延时,错开启动时间。重 要性相同时,宜先启动容量大的负荷。 | 4 为了避免防灾用电设备的电动机同时启动而造成柴油发 电机组熄火停机,用电设备应具有不同延时,错开启动时间。重 要性相同时,宜先启动容量大的负荷。 | ||
第2,016行: | 第2,029行: | ||
2)蓄电池组宜靠近启动发电机组设置,并应防止油、水 浸入; | 2)蓄电池组宜靠近启动发电机组设置,并应防止油、水 浸入; | ||
3) 应设置整流充电设备,其输出电压宜高于蓄电池组的 电动势50%,输出电流不小于蓄电池10h 放 | 3) 应设置整流充电设备,其输出电压宜高于蓄电池组的 电动势50%,输出电流不小于蓄电池10h 放 电率电流; | ||
4) 当连续三次自启动失败,应在控制盘上发出报警信号; | 4) 当连续三次自启动失败,应在控制盘上发出报警信号; | ||
5) | 5) 应自动控制机组的附属设备,自动转换冷却方式和通风方式。 | ||
6.1.9 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9 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026行: | 第2,039行: | ||
1 1kV 及以下发电机中性点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1kV 及以下发电机中性点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只有单台机组时,发电机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机组的接地形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 ||
2) 当多台机组并列运行时,每台机组的中性点均应经刀开关或接触器接地。 | 2) 当多台机组并列运行时,每台机组的中性点均应经刀开关或接触器接地。 | ||
2 3kV~10kV | 2 3kV~10kV 发电机组的接地方式宜采用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或不接地方式;经低电阻接地的系统中,当多台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每台机组均宜配置接地电阻。 | ||
6.1.10 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10 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当燃油来源及运输不便或机房内机组较多、容量较大时,宜在建筑物主体外设置不大于15m³的储油罐; | ||
2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m³, | 2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m³, 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 ||
3 | 3 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口宜高于柴油机的高压射油泵 ; | ||
4 | 4 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应装设电动和手动各一台,其容量应按最大卸油量或供油量确定; | ||
5 | 5 储油设施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 ||
6.1.11 柴油发电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11 柴油发电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048行: | 第2,061行: | ||
1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 | 1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 | ||
2 机房面积在50m² 及以下时宜设置不少于一个出入口, 在50m² 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搬运 | 2 机房面积在50m² 及以下时宜设置不少于一个出入口, 在50m² 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搬运 机组的需要;门应为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发电机间与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 | ||
3 | 3 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 ||
4 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的规定时,应做消声、隔声处理; | 4 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的规定时,应做消声、隔声处理; | ||
第2,058行: | 第2,071行: | ||
6 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 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 6 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 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 ||
7 | 7 机房各工作房间的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6.1.11的规定。 | ||
表6.1.11 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 | 表6.1.11 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 | ||
第2,078行: | 第2,091行: | ||
|} | |} | ||
8 | 8 机房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时,机房内应有足够的新风进口及合理的排烟道位置。机房排烟应采取防止污染大气措施,并 应避开居民敏感区,排烟口宜内置排烟道至屋顶。 | ||
9 | 9 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进风口面积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6倍。 | ||
10 当机房设置在裙房屋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 当机房设置在裙房屋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机房所在屋面至地面应设置输油管道;输油管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或经专用竖井至地面输油接口;输油管 专用竖井宜沿建筑物外墙设置,且不宜采用全封闭形式; | ||
2) | 2) 输油接口附近应设置户外型单相插座,并预留移动式输油泵操作空间; | ||
3) | 3) 输油管底部应设手动泄油阀,其下方应设应急泄油池,池内应堆积卵石,且其容量应足以容纳输油管内滞留的柴油。 | ||
6.1.12 柴油发电机房接地与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12 柴油发电机房接地与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096行: | 第2,109行: | ||
2 燃油系统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 2 燃油系统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 ||
3 | 3 控制室与值班室应设通信电话,并应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 ||
6.1.13 柴油发电机房给水排水专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 6.1.13 柴油发电机房给水排水专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2,102行: | 第2,115行: | ||
1 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机组运行技术条件要求; | 1 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机组运行技术条件要求; | ||
2 | 2 柴油机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时,应设置膨胀水箱,其装设位置应高于柴油机冷却水的最高水位; | ||
3 | 3 冷却水泵应为一机一泵,当柴油机自带水泵时,宜设1台备用泵; | ||
4 | 4 当机组采用分体散热系统时,分体散热器应带有补充水箱; | ||
5 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 | 5 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 | ||
第2,164行: | 第2,177行: | ||
6.2.2 EPS 的选择和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2 EPS 的选择和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EPS | 1 EPS 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 | ||
2 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的EPS; | 2 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的EPS; 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的EPS。 | ||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 容量的1.3倍。 |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 容量的1.3倍。 | ||
4 | 4 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间的3倍配置,有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时EPS 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 间的1倍配置。 | ||
5 EPS单机容量不应大于90kVA。 | 5 EPS单机容量不应大于90kVA。 | ||
第2,206行: | 第2,219行: | ||
2 为信息网络系统供电时,UPS 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 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 2 为信息网络系统供电时,UPS 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 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 ||
3 当选用两台UPS 并列供电时,每台UPS | 3 当选用两台UPS 并列供电时,每台UPS 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 | ||
4 UPS | 4 UPS 的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 | ||
5 UPS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 5 UPS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 ||
6.3.4 当 UPS | 6.3.4 当 UPS 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 ||
6.3.5 | 6.3.5 UPS的交流输入端可配置输入滤波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满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 (THDi) 宜小于5%, | 1 满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 (THDi) 宜小于5%,输入功率因数应大于0.93; | ||
2 半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 (THDi) 宜小于7%, | 2 半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 (THDi) 宜小于7%,输入功率因数应大于0.90。 | ||
6.3.6 | 6.3.6 UPS的输出电压波形应为连续的正弦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满载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 (THDu) | 1 满载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 (THDu) 应小于或等于2%; | ||
2 满载非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THDu) | 2 满载非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THDu) 应小于或等于4%。 | ||
6.3.7 当UPS 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S 、TT 接地形式时, 中性点应接地。 | 6.3.7 当UPS 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S 、TT 接地形式时, 中性点应接地。 | ||
6.3.8 大容量UPS | 6.3.8 大容量UPS 应具有标准通信接口,并应对第三方软件开放。 | ||
6.3.9 大容量UPS | 6.3.9 大容量UPS 宜具有对每节蓄电池监测的功能,并能在监视屏上显示。 | ||
6.3.10 UPS 宜分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 6.3.10 UPS 宜分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 ||
6.3.11 当 UPS | 6.3.11 当 UPS 的输入电源直接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提供时,其与柴油发电机容量的配比不宜小于1:1 . 2。蓄电池初装容量 的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5min。 | ||
==7 低 压 配 电== | ==7 低 压 配 电== | ||
第2,240行: | 第2,253行: | ||
===7.1 一 般 规 定=== | ===7.1 一 般 规 定=== | ||
7.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 | 7.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 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 ||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 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 能配电系统。 |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 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 能配电系统。 | ||
第2,254行: | 第2,267行: | ||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 ||
2 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 2 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 ||
第2,270行: | 第2,283行: | ||
1 低压电源进线宜采用电缆并埋地敷设,进线处应设置总柜),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总电源箱(柜)宜设在 | 1 低压电源进线宜采用电缆并埋地敷设,进线处应设置总柜),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总电源箱(柜)宜设在 | ||
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 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的箱体,箱电器应适应室外环境的要求; | ||
2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宜分别自成配 | 2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宜分别自成配 | ||
第2,278行: | 第2,291行: | ||
室,并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 室,并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 ||
4 | 4 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 ||
7.2.2 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7.2.2 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284行: | 第2,297行: | ||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系统。 |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系统。 | ||
2 | 2 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时,宜从变电所以放射式配电。 | ||
3 | 3 高层民用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 ||
1) | 1) 高层公共建筑配电箱的设置和配电回路应根据负荷性质按防火分区划分; | ||
2) 400A 及以上宜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 2) 400A 及以上宜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 ||
3) 400A | 3) 400A 以下可采用电缆干线以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宜采用预制分支电缆或T 接箱等方式引至各配电箱; | ||
4) 可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 4) 可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 ||
第2,300行: | 第2,313行: | ||
1 长距离敷设的刚性供电干线,应避免预期的位移引起的 损伤; | 1 长距离敷设的刚性供电干线,应避免预期的位移引起的 损伤; | ||
2 | 2 固定敷设的线路与所有重要设备、供配电装置之间的连接应选用可靠的柔性连接; | ||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 避难层; |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 避难层; | ||
第2,561行: | 第2,574行: | ||
注:k₁一相导体的k 值,根据导体和绝缘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 注:k₁一相导体的k 值,根据导体和绝缘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GB/T 16895.5的相关规定选取; | ||
k₂—保护接地导体的k 值,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附录A 进 行计算和选取。 | k₂—保护接地导体的k 值,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附录A 进 行计算和选取。 | ||
第2,771行: | 第2,782行: | ||
1) 导体的材质、截面积、长度和敷设方式均应相同; | 1) 导体的材质、截面积、长度和敷设方式均应相同; | ||
2) | 2) 线路全长内不应有分支线路引出或用作隔离或通断的电器 ; | ||
3) 线路布置使并联导体之间的电流分配应均衡。 | 3) 线路布置使并联导体之间的电流分配应均衡。 | ||
第2,777行: | 第2,788行: | ||
7.6.5 配电线路的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7.6.5 配电线路的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配电线路的大气过电压保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 ; | ||
2 | 2 对于三相负荷严重不平衡的场所,当电压下降或升高对人员造成危险或造成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的损坏时,应装设过、欠电压保护; | ||
3 当被保护用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允许短暂断电或短暂失压 而不出现危险时,欠电压保护器可延时动作。 | 3 当被保护用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允许短暂断电或短暂失压 而不出现危险时,欠电压保护器可延时动作。 | ||
第2,861行: | 第2,872行: | ||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 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 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 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 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 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 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
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 . | 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 ||
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 .7节的规定 。 | |||
7.7.6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 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 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 7.7.6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 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 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