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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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3行: | 第2,973行: | ||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 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 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 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 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 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 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 ||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 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 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 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 |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 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 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 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 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 ||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 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 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3,029行: | 第3,029行: | ||
式中:R——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 间的电阻(Ω); | 式中:R——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 间的电阻(Ω); | ||
I<sub>a</sub>——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 以 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 作电流)(A)。 |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
第3,109行: | 第3,109行: |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
8.4.1 | 8.4.1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室内布线可在顶棚内、楼板内或墙体内敷设。在室外布线时可采用明敷或直埋 。 | ||
8.4.2 可弯曲金属导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8.4.2 可弯曲金属导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3,117行: | 第3,117行: | ||
2 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 楼板内时,应采用重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 2 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 楼板内时,应采用重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 ||
3 | 3 暗埋于室外地下或室内潮湿场所时,应采用重型防水可弯曲金属导管。 | ||
8.4.3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本标准第 8.3.3条、第8.3.4条的规定。 | 8.4.3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本标准第 8.3.3条、第8.3.4条的规定。 | ||
8.4.4 | 8.4.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的敷设要求与平行、交叉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8.3.5条的 规定。 | ||
8.4.5 当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 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 8.4.5 当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 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 ||
第3,135行: | 第3,135行: |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
8.5.1 | 8.5.1 电缆桥架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正常环境的室内外场所的电缆或电线敷设。 | ||
8.5.2 | 8.5.2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用塑料桥架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钢制 桥架。 | ||
8.5.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底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2m | 8.5.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底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2m 。除敷设在配电间或竖井内,垂直敷设的线路1.8m 以下应加防护 措施。 | ||
8.5.4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 于 2m。 | 8.5.4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 于 2m。 | ||
第3,153行: | 第3,153行: | ||
4 最上层的电缆桥架的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不宜小 于0.15m。 | 4 最上层的电缆桥架的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不宜小 于0.15m。 | ||
8.5.6 | 8.5.6 当两组或两组以上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且不宜小于0.2m。 | ||
8.5.7 | 8.5.7 在电缆桥架内可无间距敷设电缆。在托盘内敷设电缆时,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内横断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40%。 | ||
8.5.8 槽盒内电缆的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槽盒内 截面积的40%,且电缆根数不宜超过30根。 | 8.5.8 槽盒内电缆的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槽盒内 截面积的40%,且电缆根数不宜超过30根。 | ||
第3,163行: | 第3,163行: | ||
8.5.10 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槽盒 内时,应采用金属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缆或电线。 | 8.5.10 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槽盒 内时,应采用金属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缆或电线。 | ||
8.5.11 | 8.5.11 电线或电缆在槽盒内不宜设置接头。当确需在槽盒内设置接头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 | ||
8.5.12 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 8.5.12 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 ||
8.5.13 | 8.5.13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或同一个桥架内: | ||
1 1kV 以上和1kV 以下的电缆; | 1 1kV 以上和1kV 以下的电缆; | ||
第3,179行: | 第3,179行: | ||
5 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内时,宜采用不同的桥架敷设,当为同类负荷电缆时,可用隔板隔开。 | 5 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内时,宜采用不同的桥架敷设,当为同类负荷电缆时,可用隔板隔开。 | ||
8.5.14 | 8.5.14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液体管道的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水、隔热措施。 | ||
8.5.15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 表8.5.15的规定。 | 8.5.15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 表8.5.15的规定。 | ||
第3,261行: | 第3,261行: | ||
4 电缆不应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 4 电缆不应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 ||
5 | 5 电缆敷设时,任何弯曲部位都应满足允许弯曲半径的要求。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7.1的规定。 | ||
表8.7.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 表8.7.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 ||
第3,294行: | 第3,294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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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d 为电缆外径。 | <small>注 :d 为电缆外径。</small> | ||
6 电缆支架采用钢质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 | 6 电缆支架采用钢质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 | ||
第3,302行: | 第3,302行: | ||
8.7.2 电缆室外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8.7.2 电缆室外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且场地有 | 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且场地有 条件时,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也可采用电缆直埋敷设。 | ||
2 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在无机械损伤可能的场所, | 2 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在无机械损伤可能的场所, 可采用无铠装塑料护套电缆。在流沙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 | ||
3 在有化学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 | 3 在有化学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 | ||
第3,378行: | 第3,378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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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 <small>注:1 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 ||
2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 2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 ||
3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导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 允许的最小净距。 | 3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导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 允许的最小净距。</small> | ||
8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 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 200mm, 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 8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 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 200mm, 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 ||
第3,420行: | 第3,420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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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 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 <small>注:h 表示槽盒外壳高度。</small> | ||
表8.7.3-2 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 (mm) | 表8.7.3-2 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 (mm) | ||
第3,474行: | 第3,474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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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能维持电缆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 | <small>注:①能维持电缆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small> | ||
6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0 . 35m; 在 隧 道 内不宜大于0.50m 。在盐雾地区或化学气体腐蚀地区,电缆支架 应涂防腐漆、热镀锌或采用耐腐蚀刚性材料制作。 | 6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0.35m; 在 隧 道 内不宜大于0.50m 。在盐雾地区或化学气体腐蚀地区,电缆支架 应涂防腐漆、热镀锌或采用耐腐蚀刚性材料制作。 | ||
7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不小于 0.5%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积水可经逆止阀直接接入排水管 道或经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 7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不小于 0.5%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积水可经逆止阀直接接入排水管 道或经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 ||
第3,482行: | 第3,482行: | ||
8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力电缆时,电力电缆宜放在控制电 缆的上层;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并列敷设;当 两侧均有支架时,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 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侧支架上。 | 8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力电缆时,电力电缆宜放在控制电 缆的上层;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并列敷设;当 两侧均有支架时,1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 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侧支架上。 | ||
9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 | 9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 物及配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装锁。 | ||
10 隧道内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符合本标准第8 .5节的 有关规定。 | 10 隧道内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符合本标准第8 .5节的 有关规定。 | ||
第3,548行: | 第3,548行: | ||
8.8.1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可适用于高层、多层及大型公共建筑 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当采用单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 不宜大于120m; 采用三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不宜大 于300m。 | 8.8.1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可适用于高层、多层及大型公共建筑 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当采用单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 不宜大于120m; 采用三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不宜大 于300m。 | ||
8.8.2 | 8.8.2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在室内及电气竖井内采用支架或梯架等构件明敷。预制分支电缆垂直敷设时,应根据主干电缆最 大直径预留穿越楼板的洞口,同时尚应在主干电缆最顶端的楼板 上预留吊钩。 | ||
8.8.3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根据预制 分支电缆布线所采取的不同敷设方法,分别符合本标准第8.7节的规定。 | |||
8.8.4 当预制分支电缆的主电缆采用单芯电缆用于交流电路时, 电缆的固定用夹具应选用专用附件。严禁使用封闭导磁金属夹具。 | |||
8.8.4 当预制分支电缆的主电缆采用单芯电缆用于交流电路时, | |||
8.8.5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 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 8.8.5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 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 ||
第3,560行: | 第3,558行: |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
8.9.1 | 8.9.1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有耐火要求的场所。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具有不低于 B1 级 的难燃性能。 | ||
8.9.2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敷设环境和使用要求,选择采用电缆桥架、吊架和支架敷设。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在电缆桥架内不宜有接头。 | |||
8.9. | 8.9.3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其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 ||
8.9. | 8.9.4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经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预留电缆的裕量。 | ||
8.9. | 8.9.5 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钢质保护导管、槽盒、固定卡具及进出钢质配电柜(箱)处,应采取切断磁路的措施。 | ||
8.9.6 多根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应采用减少 涡流影响的排列方式。 | |||
8.9.7 | 8.9.7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和防火封堵措施。 | ||
8.9.8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金属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本章第8.5.18条的要求。 | 8.9.8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金属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本章第8.5.18条的要求。 | ||
第3,586行: | 第3,586行: | ||
8.10.5 母线槽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 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承并以支架沿墙支持,支持 点间距不宜大于2m。 | 8.10.5 母线槽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 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承并以支架沿墙支持,支持 点间距不宜大于2m。 | ||
8.10.6 | 8.10.6 当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垂直敷设的母线槽应采用支架固定。 | ||
8.10.7 当母线槽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 时,每50m~60m | 8.10.7 当母线槽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 时,每50m~60m 宜设置膨胀节。 | ||
8.10.8 | 8.10.8 母线槽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安装维护方便的地方。 | ||
8.10.9 | 8.10.9 多根母线槽并列水平或垂直敷设时,各相邻母线槽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 | ||
8.10.10 | 8.10.10 母线槽外壳及支架,应做全长不少于2处与保护联结导体相连。水平为30m 连接一次,垂直每三层楼连接一次。 | ||
8.10.11 | 8.10.11 母线槽随线路长度的增加和负荷的减少而需要变截面积并满足线路保护电器动作灵敏度时,应采用变容量接头及母 线槽。 |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
第3,624行: | 第3,624行: | ||
8.11.7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 小于0.3m 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 标志。 | 8.11.7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 小于0.3m 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 标志。 | ||
8.11.8 | 8.11.8 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共井敷设时,应提高消防负荷配电线路的耐火等级或非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阻燃等级。 | ||
8.11.9 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 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弱电线路应敷 设于金属槽盒之内。 | 8.11.9 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 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弱电线路应敷 设于金属槽盒之内。 | ||
第3,642行: | 第3,640行: |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
8.12.1 | 8.12.1 铝合金电缆在室内场所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等方式明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非铠装型电缆在有可燃物吊顶内敷设时,应采用金属槽 盒敷设;无吊顶时,可采用槽盒、托盘、梯架敷设; | 1 非铠装型电缆在有可燃物吊顶内敷设时,应采用金属槽 盒敷设;无吊顶时,可采用槽盒、托盘、梯架敷设; | ||
第3,679行: | 第3,677行: | ||
|} | |} | ||
注:1 D 为电缆外径; | <small>注:1 D 为电缆外径;</small> | ||
26kV~35kV 铝合金电缆为单芯或三芯电缆。 | 26kV~35kV 铝合金电缆为单芯或三芯电缆。 | ||
第3,745行: | 第3,743行: | ||
9.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kV 及以下常用用电设备电气 装置的配电设计。 | 9.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kV 及以下常用用电设备电气 装置的配电设计。 | ||
9.1.2 | 9.1.2 常用用电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并符合相应产品能效标准及节能评价值要求的电气 产 品 。 | ||
===9.2 电 动 机=== | ===9.2 电 动 机=== | ||
第3,765行: | 第3,763行: | ||
3 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电动机 启动转矩的条件确定; | 3 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电动机 启动转矩的条件确定; | ||
4 | 4 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 ||
9.2.6 当设备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应与调速方式匹配。 | 9.2.6 当设备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应与调速方式匹配。 | ||
9.2.7 | 9.2.7 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全压启动,否则应降压启动: | ||
1 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 | 1 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 | ||
第3,779行: | 第3,777行: | ||
4 电动机启动时,不影响其他负荷正常运行。 | 4 电动机启动时,不影响其他负荷正常运行。 | ||
9.2.8 | 9.2.8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启动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的最大允许电流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 ||
2 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 2 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 ||
第3,795行: | 第3,793行: | ||
3 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 器或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也 可 采 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 3 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 器或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也 可 采 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 ||
1) | 1) 短路保护兼作单相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 | ||
2) | 2)仅作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 (CPS) 或带 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 ||
3) | 3) 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供电系统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 ||
9.2.11 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短路保护器 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9.2.11 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短路保护器 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3,807行: | 第3,805行: | ||
2 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 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并不得小于电 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器的额定电 流应再加大1级~2级; | 2 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 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并不得小于电 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器的额定电 流应再加大1级~2级; | ||
3 | 3 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启动电流周期分量最大有效值的2倍~2.5倍。 | ||
9.2.12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12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 ||
2 | 2 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故障防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器件兼作间接电击防护中的接地故障保护; | ||
3 水泵房中的生活水泵电动机应加装灵敏度为300mA | 3 水泵房中的生活水泵电动机应加装灵敏度为30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接地故障保护。 | ||
9.2.13 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 9.2.13 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 ||
第3,831行: | 第3,829行: | ||
2)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 2)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 ||
<math>I_{\mathrm{zd}}=K_{\mathrm{k}}K_{\mathrm{jx}}I_{\mathrm{ed}}/(K_\mathrm{h}n)</math> (9.2.13) | |||
式中:I<sub>zd</sub>—— 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 (A); | |||
K<sub>k</sub>——可靠系数,动作于断电时取1.2,作用于信号时 取1.05; | |||
K<sub>jx</sub>——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取1.0,接于相电流差时 取1.73; | |||
I<sub>ed</sub>—— 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A); | |||
K<sub>h</sub>——继电器的返回系数,取0.85; | |||
n——电流互感器电压比。 | n——电流互感器电压比。 | ||
第3,873行: | 第3,871行: | ||
|} | |} | ||
注:电磁式、热式无空气温度补偿(+40℃)为1.0L; 热式有空气温度补偿(+20℃) 为1.05I。 | <small>注:电磁式、热式无空气温度补偿(+40℃)为1.0L; 热式有空气温度补偿(+20℃) 为1.05I。</small> | ||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 时,应配置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 相匹配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条第4款的措施。 |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 时,应配置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 相匹配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条第4款的措施。 | ||
第3,917行: | 第3,915行: | ||
2 电动机主回路各保护器件在短路条件下的性能、过负荷 继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之间选择性配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 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 14048.1的规定。 | 2 电动机主回路各保护器件在短路条件下的性能、过负荷 继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之间选择性配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 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 14048.1的规定。 | ||
3 | 3 接触器或启动器的短时耐受电流不应小于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 ||
9.2.20 | 9.2.20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短路保护电器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保护特性应符合本标准第9.2. | 1 保护特性应符合本标准第9.2.10条的规定;兼作电击防护中的故障防护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 | ||
2 | 2 短路保护电器应满足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且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 ||
9.2.21 | 9.2.21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控制电器及过负荷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 | 1 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 | ||
第3,933行: | 第3,931行: | ||
3 控制电器的使用类别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及工作制式; | 3 控制电器的使用类别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及工作制式; | ||
4 | 4 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 | ||
9.2.22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22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3,939行: | 第3,937行: | ||
1 电动机主回路线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其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 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 额定电流。 | 1 电动机主回路线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其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 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 额定电流。 | ||
2 | 2 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应按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进行校验。对于必须确保可靠的线路,尚应校验在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 | ||
3 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线缆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3 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线缆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启动后电刷不短接时,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 ||
2) | 2) 启动后电刷短接时,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 35%;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为电动机额定转矩的 35%~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50%;当机 械的启动静阻转矩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65%时,不 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65%;当线缆的截面积小于 16mm²时,宜选大一级。 | ||
9.2.23 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23 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3,961行: | 第3,959行: | ||
3 电动机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 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 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 3 电动机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 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 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 ||
4 自动控制、联锁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 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 | 4 自动控制、联锁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 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 在电动机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对于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还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 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 | ||
5 对操作频繁的可逆运转电动机,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 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联锁外,还应有机械联锁。 | 5 对操作频繁的可逆运转电动机,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 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联锁外,还应有机械联锁。 | ||
第3,979行: | 第3,977行: | ||
9.3.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 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客 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9.3.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 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客 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 | ||
2 | 2 二级负荷的客梯,宜由低压双回线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至少其中一回路应为专用回路; | ||
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为二级及以上负荷; | 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为二级及以上负荷; | ||
第3,987行: | 第3,985行: | ||
4 无人乘坐的杂物梯、食梯、运货平台可为三级负荷; | 4 无人乘坐的杂物梯、食梯、运货平台可为三级负荷; | ||
5 | 5 三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建筑物低压配电柜中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 ||
9.3.2 | 9.3.2 客梯及客货兼用的电梯均应具有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功能。 | ||
9.3.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 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时,应计入同时系数。 | 9.3.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 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时,应计入同时系数。 | ||
第3,999行: | 第3,997行: | ||
2 主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 2 主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 ||
3 | 3 保护电器的过负荷保护特性曲线应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负荷特性曲线相匹配; | ||
4 选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供电线缆时,应按其铭牌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线缆的连续工作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并应对供电线缆电压损失进行校验; | |||
5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处; | 5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处; | ||
第4,056行: | 第4,053行: | ||
9.3.8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类别、使用场所条件及配 置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 9.3.8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类别、使用场所条件及配 置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 ||
9.3.9 | 9.3.9 客梯及客货兼用电梯的轿厢内宜设置与安防控制室、值班室的直通电话;消防电梯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的直通电话。 | ||
9.3.10 | 9.3.10 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中电气装置的故障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系统时,可不另设接地网; | ||
2 | 2 与电梯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槽盒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与保护接地导体 (PE) 连接,电梯的金属构件,应做 等电位联结。 |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 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 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
第4,080行: | 第4,077行: | ||
9.4.7 电动开启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 9.4.7 电动开启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 | 1 电动开启窗的启闭力应满足开启的工作负载要求,当一个开窗器的启闭力不足以开启一扇窗时,应安装两个或多个开窗 器;开窗器的防护等级应为IP54及以上; | ||
2 电动开启窗宜设置风、雨感应器,并自带锁窗功能; | 2 电动开启窗宜设置风、雨感应器,并自带锁窗功能; | ||
第4,124行: | 第4,121行: | ||
2 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不应直接接在舞台照明变压 器 上 。 | 2 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不应直接接在舞台照明变压 器 上 。 | ||
9.5.8 | 9.5.8 舞台照明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K、宜符合表9.5.8的规定。 | ||
表9.5.8 舞台照明负荷需要系数 | 表9.5.8 舞台照明负荷需要系数 | ||
第4,137行: | 第4,134行: | ||
|} | |} | ||
续表9.5.8 | 续表9.5.8 | ||
第4,169行: | 第4,167行: | ||
1 舞台照明或电力设备的变压器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 1 舞台照明或电力设备的变压器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 ||
<math>P_s=K_xK_yP_e</math> (9.5.11) | |||
式中:P<sub>₅</sub>——变压器容量; | |||
P | P<sub>e</sub>——照明或电力负荷总容量; | ||
K<sub>x</sub>——照明或电力负荷需要系数; | |||
K | K<sub>y</sub>——裕量系数。 | ||
照明负荷需要系数K 应按本标准表9.5.8选取,电力负荷 需要系数K、宜取0.4~0.9。裕量系数K, 宜取1. 1~1.2。 | 照明负荷需要系数K 应按本标准表9.5.8选取,电力负荷 需要系数K、宜取0.4~0.9。裕量系数K, 宜取1. 1~1.2。 | ||
第4,185行: | 第4,183行: | ||
3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 繁启动的交流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 过±3%时,宜与舞台照明负荷分设变压器。 | 3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 繁启动的交流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 过±3%时,宜与舞台照明负荷分设变压器。 | ||
9.5.12 | 9.5.12 舞台监督、调度指挥用的声、光信号装置或对讲电话及闭路电视系统,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舞台监督主控台宜 设在台口内右侧。 | ||
9.5.13 | 9.5.13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确定采用接地保护措施。 | ||
9.5.14 电影放映设备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5.14 电影放映设备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影放映设备宜设交流稳压装置供电,供电电压偏差允许值宜为±5%;电源线与信号线等弱电线应分别敷设; | ||
2 电影放映室照明不应影响观众观看电影放映效果; | 2 电影放映室照明不应影响观众观看电影放映效果; | ||
3 | 3 电影放映室应设置局部等电位端子板,数字放映机的外壳、信号源服务器和音频还音系统等应与局部等电位端子板连 接,电影放映室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 | ||
4 电影院门厅、休息厅等处宜设通知观众入席的音响信号。 | 4 电影院门厅、休息厅等处宜设通知观众入席的音响信号。 | ||
第4,245行: | 第4,243行: | ||
1 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节 和第7.7节相关规定; | 1 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节 和第7.7节相关规定; | ||
2 | 2 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 A 型 RCD。 | ||
9.7.5 交流充电桩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9.7.5 交流充电桩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255行: | 第4,253行: | ||
3 设置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 出电源; | 3 设置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 出电源; | ||
4 | 4 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出现异常时,交流充电桩应立即自动切断输出电源。 | ||
9.7.6 | 9.7.6 安装在公共区域内的公用交流充电桩应配置电能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每个充电接口应独立配备计量装置; | 1 每个充电接口应独立配备计量装置; | ||
第4,263行: | 第4,261行: | ||
2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计量装置应选用交流多费率有功电能 表,应采用直接接入式,电压220V, 电流10A(40A), 频 率 50Hz, 准确等级2.0级; | 2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计量装置应选用交流多费率有功电能 表,应采用直接接入式,电压220V, 电流10A(40A), 频 率 50Hz, 准确等级2.0级; | ||
3 | 3 交流充电桩应能采集交流电能表数据、计算充电电量,显示充电时间、充电电量及充电费用等信息,应具备与上级监控 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 | ||
4 交流充电桩应显示本次充电电量,并可将该项清零; | 4 交流充电桩应显示本次充电电量,并可将该项清零; | ||
5 | 5 交流充电桩可至少记录100次充电行为,记录内容包括充电起始时间、起始时刻电量值、结束时刻、结束时间电量值和 充电量。 | ||
9.7.7 | 9.7.7 安装在公共区域或停车场的交流充电桩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撞击措施: | ||
1 应避免安装在可预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 | 1 应避免安装在可预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 | ||
第4,279行: | 第4,277行: | ||
9.7.8 保护接地端子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 | 9.7.8 保护接地端子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 | ||
9.7.9 交流充电桩电源进线宜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 | 9.7.9 交流充电桩电源进线宜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产烟毒性为 t1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 级的电线、电缆 |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
第4,285行: | 第4,283行: | ||
9.8.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8.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设备的每根发热电缆应单独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 ||
2 | 2 不同温度要求的房间,电辐射供暖、电热缆不应共用一根发热电缆;每个房间宜通过发热电缆温控器单独控制温度; | ||
3 | 3 发热电缆温控器的工作电流不得超过发热电缆的额定电流,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可采用温控器、接触器等控制设 备实现控制功能;高大空间、浴室、卫生间、游泳池等区域,应采用测量地面温度的温控器;对需要同时控制室温和限制地表温度的场合应采用双温型温控器; | ||
4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 4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 ||
5 | 5 每根发热电缆安装前均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线路阻抗和绝缘性能的测试。 | ||
9.8.2 电伴热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8.2 电伴热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伴热设备的每个发热电缆配电线路,应分别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并验算全线启动电流;电 伴热带的电气保护应与温度保护装置配合。 | ||
2 | 2 根据安装环境和条件选择电伴热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 1) 在塑料或表面涂有油漆,而不能可靠接地的容器和管道上应选用屏蔽型产品; | ||
2) | 2) 管道内介质如有腐蚀性或电缆有可能接触腐蚀性的化学品,应选用防护型产品。 | ||
3 电伴热带的配电导线载流量应根据其容量选择。 | 3 电伴热带的配电导线载流量应根据其容量选择。 | ||
4 | 4 应根据管道周围安装环境及空间尺寸,确定选择采用直线敷设还是螺旋敷设。 | ||
5 | 5 电伴热系统安装时,被伴热管道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应进行压力试验(或/和气密试验),并符合有关要求。 | ||
6 | 6 每根发热电缆安装前均应进行电路连续性和绝缘性能的测试,系统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 ||
7 电伴热带应与被伴热管道(或设备) | 7 电伴热带应与被伴热管道(或设备)贴紧并固定,固定电伴热带时,扎带材料应根据管道的温度选用,严禁用金属丝绑扎 。 | ||
9.8.3 电干、湿桑拿室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8.3 电干、湿桑拿室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349行: | 第4,347行: | ||
2 厨房设备电源开关除设备上自带的开关外,宜布置在干 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 2 厨房设备电源开关除设备上自带的开关外,宜布置在干 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 ||
3 厨房内电缆槽盒、设备电源管线,应避开明火2. | 3 厨房内电缆槽盒、设备电源管线,应避开明火2.0m以外敷设; | ||
4 厨房内电缆槽、盒应避开产生蒸汽等热气流2. | 4 厨房内电缆槽、盒应避开产生蒸汽等热气流2.0m以外敷设; | ||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 ||
第4,359行: | 第4,357行: | ||
===10.1 一 般 规 定=== | ===10.1 一 般 规 定=== | ||
10.1.1 | 10.1.1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 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 ||
10.1.2 | 10.1.2 照明方案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照明器具与照明品质的关系。 | ||
10.1.3 | 10.1.3 照明设计应采用高效光源和灯具及节能控制技术,合理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 ||
10.1.4 | 10.1.4 电气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
第4,371行: | 第4,369行: | ||
10.2.1 民用建筑照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2.1 民用建筑照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各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并应满足该场所视觉活动性质的需求; | ||
2 | 2 设置有永久性通行区的场所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且通行区照度不应低于工作区域照度的1/3; | ||
3 | 3 有精细视觉工作要求的场所应针对视觉作业区设置局部照明,作业区邻近周围照度应根据作业区的照度相应减少,但不 应低于200lx, 其余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0lx; | ||
4 | 4 商业建筑和展览建筑内应根据展示要求设置重点照明,重点照明区域的照度与其周围背景的照度比不宜小于3:1。 | ||
10.2.2 有警卫要求的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警卫照明: | 10.2.2 有警卫要求的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警卫照明: | ||
1 | 1 警卫区域周围的全部走道,通向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全部楼梯、走道; | ||
2 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电梯厅和配电设施处; | 2 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电梯厅和配电设施处; | ||
3 | 3 警卫区域所在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内外以及该建筑室外监控摄像机的拍摄区域; | ||
4 其他有照明要求的场所。 | 4 其他有照明要求的场所。 | ||
第4,391行: | 第4,389行: | ||
10.2.3 下列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 10.2.3 下列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 ||
1 面积超过500m² 的商店及自选商场,面积超过200m² | 1 面积超过500m² 的商店及自选商场,面积超过200m² 的贵重品商店; | ||
2 | 2 商店、金融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通向商品库房的通道,通向金库、保管库的通道; | ||
3 | 3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的库房周围的通道; | ||
4 其他有值班照明要求的场所。 | 4 其他有值班照明要求的场所。 | ||
第4,401行: | 第4,399行: | ||
10.2.4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 10.2.4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 ||
1 | 1 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
2 | 2 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
3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 3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 ||
10.2.5 | 10.2.5 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 ||
10.2.6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 | 10.2.6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 、两侧散开度各15%的区域内,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 于0.57°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相 关规范的要求。 | ||
10.2.7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2.7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415行: | 第4,413行: | ||
1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 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 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 1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 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 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 ||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 |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 垂直安装自地面以上45m 起,以不大于52m 的等间距布置。 | ||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 ||
第4,464行: | 第4,462行: | ||
|} | |} | ||
注: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m²; | <small>注: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m²;黄昏与黎明对应的背景亮度为50cd/m²~500cd/m²; 白昼对应的背景亮度大于500cd/m²。</small> | ||
5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 5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 ||
10.2.8 | 10.2.8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高架直升机场时,应装设直升机场灯标、目视定向引导灯光系统、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接地和离地区灯光系统等,并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 ||
表10.2.8 建筑物上高架直升机场标志灯的技术要求 | 表10.2.8 建筑物上高架直升机场标志灯的技术要求 | ||
第4,562行: | 第4,558行: | ||
|} | |} | ||
10.3.3 | 10.3.3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 。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3。 | ||
10.3.4 | 10.3.4 民用建筑室内一般照明光源色表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宜按表10.3.4选取。 | ||
表10.3.4 光源的颜色分类 | 表10.3.4 光源的颜色分类 | ||
第4,584行: | 第4,580行: | ||
|} | |} | ||
10.3.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 |||
10.3.6 一般照明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 (统一眩光值)。民用建筑中 眩光限制等级宜符合表10.3.6的规定。 | |||
10.3.6 | |||
表10.3.6 眩光程度与UGR 指数对照表 | 表10.3.6 眩光程度与UGR 指数对照表 | ||
第4,627行: | 第4,622行: | ||
10.3.8 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22 的照明场所,可采取下 列措施: | 10.3.8 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22 的照明场所,可采取下 列措施: | ||
1 | 1 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视觉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 | ||
2 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 2 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 ||
3 | 3 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 ||
4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 4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 ||
第4,639行: | 第4,634行: | ||
6 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 6 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 ||
10.3.9 | 10.3.9 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光源平均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的规定。 | ||
10.3.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照度分布宜满足下列要求: | 10.3.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照度分布宜满足下列要求: | ||
1 | 1 作业面照度、作业面邻近区照度和作业面背景区域一般照明照度之间的比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的规定; | ||
2 当照明灯具采用嵌入式安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 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 2 当照明灯具采用嵌入式安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 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 ||
第4,651行: | 第4,646行: | ||
10.3.11 垂直照度 (E) 与水平照度 (E) 之比可按下式 确 定 : | 10.3.11 垂直照度 (E) 与水平照度 (E) 之比可按下式 确 定 : | ||
0. | <math>0.25\leqslant E_\mathrm{v}/E_\mathrm{h}\leqslant0.</math>5 (10.3.11) | ||
===10.4 应 急 照 明=== | ===10.4 应 急 照 明=== | ||
第4,671行: | 第4,666行: | ||
10.4.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 规 定 ; | ||
2 | 2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 ||
10.4.4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4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679行: | 第4,674行: | ||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 ||
2 | 2 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用照明; | ||
3 | 3 独立设置备用照明灯具时,其照明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一致或相类似。 | ||
10.4.5 下列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10.4.5 下列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
第4,695行: | 第4,690行: | ||
10.4.6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6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应维持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30%; | ||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且不应低于15lx。 |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 ||
10.4.7 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7 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719行: | 第4,714行: | ||
10.5.1 应根据使用场所合理地选择照明光源的光效、显色性、 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和环境条件对光源 光电参数的影响因素。 | 10.5.1 应根据使用场所合理地选择照明光源的光效、显色性、 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和环境条件对光源 光电参数的影响因素。 | ||
10.5.2 | 10.5.2 室内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有特殊需要时除外。 | ||
10.5.3 | 10.5.3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色温一致或相近的不同种类的光源。 | ||
10.5.4 | 10.5.4 有频繁开关灯要求和需要调光的室内场所,宜优先选用发光二极管灯 (LED) 作为主要照明光源。 | ||
10.5.5 照度低于100lx 的场所,宜采用本标准表10.3. | 10.5.5 照度低于100lx 的场所,宜采用本标准表10.3.4中光源颜色分类为I 类的光源;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 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K~6000K 的光源。 | ||
10.5.6 | 10.5.6 室内一般照明光源的色容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用于照射大面积浅色表面且对照明品质要求较高时,照明 光源的色容差宜小于3SDCM。 | ||
10.5.7 选用LED 光源时,其色温范围、显色性、色品值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 10.5.7 选用LED 光源时,其色温范围、显色性、色品值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 ||
第4,735行: | 第4,730行: | ||
10.5.9 灯具的光度分布、类型、防护等级、造型尺度以及灯的 表观颜色等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在满足眩 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 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 10.5.9 灯具的光度分布、类型、防护等级、造型尺度以及灯的 表观颜色等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在满足眩 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 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 ||
10.5.10 当选用LED 平面灯具时,均匀发光灯具的表面平均亮 度不应大于16000cd/m², | 10.5.10 当选用LED 平面灯具时,均匀发光灯具的表面平均亮 度不应大于16000cd/m², 发光点阵灯具的表面平均亮度不应大于3000cd/m²。 | ||
10.5.11 | 10.5.11 在布置一般照明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 ||
10.5.12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
10.5. | 10.5.13 在较高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 ||
10.5. | 10.5.14 室内装修遮光隔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比不应低于0.7。 | ||
10.5.15 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
10.5.15 |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
10.6.1 | 10.6.1 照明负荷等级和供电方案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 | ||
10.6.2 | 10.6.2 航空障碍标志灯和高架直升机场灯光系统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 ||
10.6.3 | 10.6.3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 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 ||
10.6.4 | 10.6.4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 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 ||
10.6.5 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箱(柜) | 10.6.5 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箱(柜)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供电,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 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 ||
10.6.6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6.6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疏散照明、备用照明供电应符合本标准第13.7. | 1 疏散照明、备用照明供电应符合本标准第13.7.15条的规定 ; | ||
2 | 2 安全照明的备用电源应与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 ||
10.6.7 | 10.6.7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宜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 ||
10.6.8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 所 接光源数或LED 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 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 | 10.6.8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 所 接光源数或LED 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 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 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当采用小功率单颗LED 灯时,仅需满足回路电流的规定。 | ||
10.6.9 | 10.6.9 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功能和手动控制的功能。 | ||
10.6.10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 10.6.10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 ||
第4,777行: | 第4,770行: | ||
10.6.1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 积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 面积。 | 10.6.1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 积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 面积。 | ||
10.6.12 | 10.6.12 当采用带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宜将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光源)或不同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 ||
10.6.13 | 10.6.13 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 ||
10.6.14 | 10.6.14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贴近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 ||
10.6.15 | 10.6.15 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的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明灯具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当单灯功率大于150W 时,宜在每盏 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 ||
10.6.16 | 10.6.16 走道、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使用需求 采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 ||
10.6.17 | 10.6.17 房间或场所装设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 ||
1 | 1 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内,按照每个有可能分隔的区域分组; | ||
2 | 2 多媒体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 ||
3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与采光窗平行。 | 3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与采光窗平行。 | ||
10.6.18 | 10.6.18 可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宜设置光传感器并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分组调节照度。 | ||
10.6.19 | 10.6.19 大型图书阅览室、大空间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可按座位使用需求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 ||
10.6.20 | 10.6.20 楼梯间、走道、地下车库等场所,宜设置红外或微波传感器实现照明自动点亮、延时关闭或降低照度的控制。 | ||
10.6.21 | 10.6.21 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 ||
10.6.22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 | 10.6.22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含智能控制)照明控制系统。其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 ||
1 | 1 宜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 ||
2 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 | 2 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 | ||
3 | 3 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 | ||
4 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 4 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 ||
第4,817行: | 第4,810行: | ||
===10.7 景 观 照 明=== | ===10.7 景 观 照 明=== | ||
10.7.1 | 10.7.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照明设计的总体要求;景观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应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 | ||
2 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应取得相 关部门的批准; | 2 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应取得相 关部门的批准; | ||
3 | 3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应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 | ||
4 | 4 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突出; | ||
5 | 5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牌匾照明与广告照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 ||
6 | 6 城市景观照明宜与城市街区照明结合设置,应满足道路照明要求,不应对行人、行车视线产生干扰以及对交通信号灯、 正常灯光标志产生干扰; | ||
7 | 7 景观照明设计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对居民睡眠造成影响。 | ||
10.7.2 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 10.7.2 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867行: | 第4,860行: | ||
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 地形式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部分设施位于距建筑外墙 20m以内范围的,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全部设施均 位于距建筑物外墙20m 以外的照明回路,宜采用TT 接地形式; | 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 地形式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部分设施位于距建筑外墙 20m以内范围的,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全部设施均 位于距建筑物外墙20m 以外的照明回路,宜采用TT 接地形式; | ||
4 | 4 采用I类灯具的室外分支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 器 ; | ||
5 | 5 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应并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一般、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控制方案。 |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
第4,877行: | 第4,870行: | ||
11.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 11.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 ||
11.1.2 建筑物的防雷包括雷电防护系统 (LPS) | 11.1.2 建筑物的防雷包括雷电防护系统 (LPS) 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系统 (LPMS), 雷电防护系统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 ||
11.1.3 | 11.1.3 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进行防雷等电位联结: | ||
1 建筑物金属构件; | 1 建筑物金属构件; | ||
第4,889行: | 第4,882行: | ||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 |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 | ||
11.1.4 | 11.1.4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 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雷电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损坏和错误运行。 | ||
11.1.5 | 11.1.5 新建建筑物防雷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并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 专业配合。 | ||
11.1.6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 11.1.6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 ||
第4,929行: | 第4,922行: | ||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 ||
3100m 以下,高度超过54m | 3100m 以下,高度超过54m 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物; | ||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 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 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 ||
第4,955行: | 第4,946行: | ||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 置相连。 |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 置相连。 | ||
4 当建筑物250m | 4 当建筑物250m 及以上有燃气、燃油设备等机房时,该机房的屋面及侧壁应采用不大于5m×5m 的接闪器网格保护。 | ||
5 | 5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6节的要求。 | ||
6 | 6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 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 ||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969行: | 第4,960行: | ||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 ||
11.3.3 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5m、小于250m | 11.3.3 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5m、小于250m 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 ||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 ||
第4,975行: | 第4,966行: | ||
2 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 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3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 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 2 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 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3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 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 ||
3 应将45m | 3 应将45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 与防雷装置相连; | ||
4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11.3.6条的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 4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11.3.6条的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 ||
第4,981行: | 第4,972行: | ||
11.3.4 当建筑物高度为250m 及以上时,除按本标准第11.3.3 条采取防侧击措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 11.3.4 当建筑物高度为250m 及以上时,除按本标准第11.3.3 条采取防侧击措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 ||
1 | 1 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 ||
2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1.3. | 2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1.3.3条第4款的规定外,250m 及以上部分应每50m 与防雷装置连接一次。 | ||
11.3.5 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3.5 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 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网连 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 度不小于2 √p(m) | 1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 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网连 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 度不小于2 √p(m) 的铠装电缆或穿钢导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引入,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其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 钢导管应与接地网连通。 | ||
注:p 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 ·m)。 | 注:p 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 ·m)。 | ||
第4,993行: | 第4,984行: | ||
2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 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 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2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 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 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
3 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 | 3 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 及以下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入户端应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装置上,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 于5Ω; | ||
2) | 2) 入户端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两基 电杆不应大于20Ω。 | ||
4 | 4 当低压电源采用全长架空线转为埋地电缆从户外引入时,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电涌保护器。 | ||
5 | 5 设在建筑物内、外的配电变压器,宜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低压侧装设电涌保护器。 | ||
11.3.6 防止雷电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3.6 防止雷电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在金属框架或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在 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S_{\mathrm{al}}\geqslant0.06K_{\mathrm{c}}L_{\mathrm{x}}</math> (11.3.6) | |||
式中:S<sub>al</sub>—— 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 (m); | |||
K<sub>c</sub>——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 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 |||
L<sub>x</sub>——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 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 保护器相连之点。 | |||
2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 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 2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 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 ||
第5,033行: | 第5,024行: | ||
2 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 2 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 ||
3 |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 ||
4 | 4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6节的要求。 | ||
5 | 5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 ||
6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6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引下线根数可不限,其中专用引 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25m, 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 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做专用引下线。 | 1)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引下线根数可不限,其中专用引 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25m, 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 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做专用引下线。 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引下线的根数、间距及冲击接地电阻均可不做要求。 | ||
2)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应专设引下线,其根数不应少于 | 2)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 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应专设引下线,其根数不应少于 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 应大于25Ω。对本标准第11.2.4条第4款所规定的建 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 ||
7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可为一根,当其高度超过 40m时,应在构筑物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当符合本标准 第11.7. | 7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可为一根,当其高度超过 40m时,应在构筑物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当符合本标准 第11.7.1条的要求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可作为引下线。 | ||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 ||
第5,061行: | 第5,052行: | ||
2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 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 回路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电涌保护器,但绝 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 2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 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 回路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电涌保护器,但绝 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 ||
3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 | 3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 或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 ||
11.4.5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 金属物体、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 应符合下列要求: | 11.4.5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 金属物体、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 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5,067行: | 第5,058行: | ||
1 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 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 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 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 1 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 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 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 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 ||
<math>S_{\mathrm{al}}\geqslant0.04K_{\mathrm{c}}L_{\mathrm{x}}</math> (11.4.5) | |||
式中:S<sub>al</sub>——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 (m); | |||
K<sub>c</sub>——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 | |||
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 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 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 ||
L<sub>x</sub>——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 保护器相连之点。 | |||
2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 物的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 2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 物的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 可不受限制。 | ||
第5,085行: | 第5,076行: | ||
11.5.1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11.5.1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
1 | 1 天线应在接闪杆保护范围内,接闪杆可固定在天线铁塔上,塔身金属结构可兼作接闪器和引下线; | ||
2 | 2 当天线塔位于机房旁边时,应在塔基四角外敷设铁塔接地网和闭合环形接地体,天线铁塔及防雷引下线应与该接地网和 闭合环形接地体可靠连通; | ||
3 | 3 天线基础周围的闭合环形接地体与天线机房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地体应有两处以上部位可靠连接。 | ||
11.5.2 | 11.5.2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馈线波导管或同轴传输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
1 | 1 天线馈线波导管或同轴传输线的金属外皮及敷线金属导管,应在塔的上下两端连接,当超过60m 时,还应在其中间 部位与塔身金属结构可靠连接,并应在线缆进出处的外侧与接 地网连通; | ||
2 经走线架上塔的天线馈线,应在其转弯处上方0.5m~ lm 范围内可靠接地,室外走线架亦应在始末两端可靠接地; | 2 经走线架上塔的天线馈线,应在其转弯处上方0.5m~ lm 范围内可靠接地,室外走线架亦应在始末两端可靠接地; | ||
3 | 3 塔上的天线安装框架、支持杆、灯具外壳等金属件,应与塔身金属结构用螺栓连接或焊接连通; | ||
4 | 4 塔顶航空障碍灯及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应采用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将导线穿入金属导管,电缆金属外皮或金属导管至少应在上下两端与塔身连接。 | ||
11.5.3 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11.5.3 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
第5,113行: | 第5,104行: | ||
1 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桅杆天线塔对地应是绝缘的,宜在 塔基安装绝缘子,桅杆天线底部与大地之间安装球形放电间隙; | 1 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桅杆天线塔对地应是绝缘的,宜在 塔基安装绝缘子,桅杆天线底部与大地之间安装球形放电间隙; | ||
2 | 2 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天线塔上应装设接闪杆并将塔体接地 ; | ||
3 桅杆天线必须自桅杆中心向外呈辐射状敷设接地网,地 网相邻导体间夹角应相等;导体的数量及每根导体的长度,应根 据发射机输出功率及波长确定; | 3 桅杆天线必须自桅杆中心向外呈辐射状敷设接地网,地 网相邻导体间夹角应相等;导体的数量及每根导体的长度,应根 据发射机输出功率及波长确定; | ||
第5,121行: | 第5,112行: | ||
11.5.5 雷达站的天线另设接闪杆以保护雷达天线时,应避免其 对雷达工作的影响。 | 11.5.5 雷达站的天线另设接闪杆以保护雷达天线时,应避免其 对雷达工作的影响。 | ||
11.5.6 | 11.5.6 微波站、电视差转台、卫星通信地球站、广播电视发射台、测试调试场、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的机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 | ||
1 屋面应设接闪网,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3m×3m, 且应 与屋顶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闪带焊接连通; | 1 屋面应设接闪网,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3m×3m, 且应 与屋顶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闪带焊接连通; | ||
第5,157行: | 第5,148行: | ||
11.5.14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 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宜采用独立 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击雷。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保护范 围的滚球半径h, 可取100m 。当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 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 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 | 11.5.14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 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宜采用独立 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击雷。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保护范 围的滚球半径h, 可取100m 。当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 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 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 | ||
11.5.15 建筑物屋面及外立面安装的玻璃幕墙、光伏板等有金 | 11.5.15 建筑物屋面及外立面安装的玻璃幕墙、光伏板等有金 属框架的物体,应将其每个单元的金属框架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 ||
===11.6 接 闪 器=== | ===11.6 接 闪 器=== | ||
第5,188行: | 第5,179行: | ||
|} | |} | ||
11.6.4 | 11.6.4 接闪网和接闪带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扁钢,其尺寸应符合表11.6.4的规定。 | ||
表11.6.4 接闪网、接闪带及烟囱顶上的接闪环规格 | 表11.6.4 接闪网、接闪带及烟囱顶上的接闪环规格 | ||
第5,230行: | 第5,221行: | ||
|} | |} | ||
11.6.6 | 11.6.6 对于利用钢板、铜板、铝板等做屋面的建筑物,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 | ||
1 金属板之间具有持久的电气贯通连接; | 1 金属板之间具有持久的电气贯通连接; | ||
2 | 2 当金属板需要防雷击击穿时,不锈钢、热浸镀锌钢和钛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mm, 铜板厚度不应小于5mm, 铝板厚度不 应小于7mm; | ||
3 当金属板不需要防雷击击穿和金属板背面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 不锈钢、热浸镀锌钢、钛和铜板的 厚度不应小于0.5mm, 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65mm, | 3 当金属板不需要防雷击击穿和金属板背面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 不锈钢、热浸镀锌钢、钛和铜板的 厚度不应小于0.5mm, 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65mm, 锌板厚度不应小于0.7mm; | ||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 ||
第5,287行: | 第5,278行: | ||
11.7.3 除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外,引下线应热浸镀锌, 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加大截面积或采 取其他的防腐措施。 | 11.7.3 除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外,引下线应热浸镀锌, 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加大截面积或采 取其他的防腐措施。 | ||
11.7.4 | 11.7.4 专设引下线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设,并应以较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也可暗敷,但截面积应加大一级,圆钢 直径不应小于10mm, 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80mm²。 | ||
11.7.5 | 11.7.5 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以及幕墙的金属立柱等宜作为引下线,其所有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各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 | ||
11.7.6 采用专设引下线时,宜在各专设引下线距地面0.3m~ 1.8m 处设置断接卡。当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钢柱作引下 | 11.7.6 采用专设引下线时,宜在各专设引下线距地面0.3m~ 1.8m 处设置断接卡。当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钢柱作引下 线并同时利用基础钢筋做接地网时,可不设断接卡。当利用钢筋做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适当地点设置连接板,供测量接地、接 人工接地体和等电位联结用。 | ||
当仅利用钢筋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专用引下线的距地面不低于0.5m 处设接 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应有明显标志。 | |||
11.7.7 | 11.7.7 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需采取以下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以保护人身安全: | ||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 ||
1) | 1) 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 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 气导通; | ||
2)引下线3m 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 或敷设5cm 厚沥青层或15cm 厚砾石层; | 2)引下线3m 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 或敷设5cm 厚沥青层或15cm 厚砾石层; | ||
第5,335行: | 第5,326行: | ||
2 水平接地极局部应包以绝缘物; | 2 水平接地极局部应包以绝缘物; | ||
3 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网上面敷设50~80mm | 3 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网上面敷设50~80mm 沥青层,其宽度不宜小于接地网两侧各2m。 | ||
11.8.7 当基础采用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 不低于4%以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 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宜作为接地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8.7 当基础采用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 不低于4%以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 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宜作为接地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5,353行: | 第5,344行: | ||
11.8.1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下列方法降低防雷接地 网的接地电阻: | 11.8.1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下列方法降低防雷接地 网的接地电阻: | ||
1 | 1 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网,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度2 √p(m); | ||
2 将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也可采用井式或 深钻式接地极; | 2 将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也可采用井式或 深钻式接地极; | ||
第5,367行: | 第5,358行: | ||
11.9.1 建筑物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 11.9.1 建筑物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电子信息系统是否需要防雷电电磁脉冲,应根据防雷区及设备要求进行损失评估,做到安全、适用、经济; | ||
2 对于未装设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当电子信息系统需防雷 电电磁脉冲时,该建筑物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 | 2 对于未装设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当电子信息系统需防雷 电电磁脉冲时,该建筑物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 | ||
第5,387行: | 第5,378行: | ||
2 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 在两端及在防雷区交界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系统要求只在一 端做防雷等电位联结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 处理; | 2 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 在两端及在防雷区交界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系统要求只在一 端做防雷等电位联结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 处理; | ||
3 | 3 两个建筑物之间的非屏蔽电缆应敷设在金属导管内,导管两端应电气贯通,并应连接到各自建筑物的防雷等电位联结 带上; | ||
4 | 4 当建筑物或房间的大屏蔽空间由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组成时,穿入该屏蔽空间的各种金属管道及导 电金属物应就近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 ||
5 每幢建筑物本身应采用共用接地网;当互相邻近的建筑 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网互相连接。 | 5 每幢建筑物本身应采用共用接地网;当互相邻近的建筑 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网互相连接。 | ||
第5,399行: | 第5,390行: | ||
2 当外来可导电体、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防雷 区界面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 接地网; | 2 当外来可导电体、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防雷 区界面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 接地网; | ||
3 建筑物金属立面、钢筋等屏蔽构件宜每隔5m | 3 建筑物金属立面、钢筋等屏蔽构件宜每隔5m 与环形接地体或内部环形导体连接一次; | ||
4 | 4 电子信息系统的各种箱体、壳体等金属组件应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 ||
11.9.4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 雷区界面处,宜采用电涌保护器保护,当上级电涌保护器为开关 型电涌保护器,次级电涌保护器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 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10m 。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均采用限 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5m 。除采用能 量自动控制型组合电涌保护器外,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之间 的线路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退耦装置。 | 11.9.4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 雷区界面处,宜采用电涌保护器保护,当上级电涌保护器为开关 型电涌保护器,次级电涌保护器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 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10m 。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均采用限 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5m 。除采用能 量自动控制型组合电涌保护器外,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之间 的线路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退耦装置。 | ||
第5,440行: | 第5,431行: | ||
|} | |} | ||
续表11.9.5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rowspan="4" | 防护<br />等级 | |||
! colspan="2" | 总配电箱 | |||
! 分配电箱 | |||
! colspan="2" | 设备机房配电箱和需要特殊<br />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端口处 | |||
|- | |||
| colspan="2" | LPZ0与LPZ1边界 | |||
| LPZ1与<br />LPZ2边界 | |||
| colspan="2" | 后续防护区的边界 | |||
|- | |||
| (10/350μs)<br />I类试验 | |||
| (8/20μs)<br />Ⅱ类试验 | |||
| (8/20μs)<br />Ⅱ类试验 | |||
| (8/20μs)<br />Ⅱ类试验 | |||
| 1.2/20μs和8/20μs<br />复合波Ⅲ类试验 | |||
|- | |||
| Iimp(kA) | |||
| In(kA) | |||
| I。(kA) | |||
| In(kA) | |||
| Uoc(kV)/Ix(kA) | |||
|- | |||
| B级 | |||
| ≥15 | |||
| ≥60 | |||
| ≥30 | |||
| ≥5 | |||
| ≥10/≥5 | |||
|- | |||
| C级 | |||
| ≥12.5 | |||
| ≥50 | |||
| ≥20 | |||
| ≥5 | |||
| ≥6/≥3 | |||
|- | |||
| D级 | |||
| ≥12.5 | |||
| ≥50 | |||
| ≥10 | |||
| ≥5 | |||
| ≥6/≥3 | |||
|} | |||
11.9.6 同一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满足能量配合要求,电 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Ⅲ 级试 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 | 11.9.6 同一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满足能量配合要求,电 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Ⅲ 级试 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 | ||
第5,450行: | 第5,484行: | ||
1 对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 1 对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 ||
<math>U_{\mathrm{p/f}}=U_{\mathrm{p}}+\Delta U</math> (11.9.7-1) | |||
2 对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应取下列公式中的较大者: | 2 对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应取下列公式中的较大者: | ||
<math>U_{\mathrm{p/f}}=U_{\mathrm{p}}\text{或}U_{\mathrm{p/f}}=\Delta U</math> (11.9.7-2) | |||
式中:U<sub>p/f</sub>——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kV); | |||
U<sub>p</sub>——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 (kV); | |||
△U——电涌保护器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降,即L×di/dt, | △U——电涌保护器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降,即L×di/dt,户外线路进入建筑物处可按1kV/m 计算,在其后的可按△U=0.2U<sub>p</sub> 计算,仅是感应电涌时可 略去不计。 | ||
3 为取得较小的电涌保护器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应选用有较小电压保护水平值的电涌保护器,并应采用合理的接线,同时 应缩短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长度。 | |||
11.9.8 当防护沿线路引入雷击电涌时,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小于或等于5m 时 ,U<sub>p/f</sub>应满足下式要求: | |||
U_{\mathrm{p/f}}\leqslant U_{\mathrm{w}} (11.9.8-1) | |||
式中:U<sub>w</sub>——被保护设备的设备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kV)。 | |||
2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5m 且小于或等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 结 ,U<sub>p/f</sub>应满足下式要求: | |||
U_{\mathrm{p/f}}\leqslant U_{\mathrm{w}} (11.9.8-2) | |||
3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结,<sub>p/f</sub> 应 满足下式要求: | |||
<math>U_{\mathrm{p/f}}\leqslant\frac{U_{\mathrm{w}}}{2}</math> (11.9.8-3) | |||
(11.9.8-3) | |||
4 需要保护设备的耐冲击电压U 和220V/380V 三相配电 线路可按表11.9.8的规定取值;其他线路和设备,包括电压和 电流的抗扰度,宜按制造商提供的材料确定。 | 4 需要保护设备的耐冲击电压U 和220V/380V 三相配电 线路可按表11.9.8的规定取值;其他线路和设备,包括电压和 电流的抗扰度,宜按制造商提供的材料确定。 | ||
第5,511行: | 第5,541行: | ||
|} | |} | ||
注:1 I类一含有电子电路的设备,如计算机、有电子程序控制的设备; | <small>注:1 I类一含有电子电路的设备,如计算机、有电子程序控制的设备;</small> | ||
2 Ⅱ类一如家用电器和类似负荷; | 2 Ⅱ类一如家用电器和类似负荷; | ||
3 Ⅲ类一如配电箱(柜) | 3 Ⅲ类一如配电箱(柜)、断路器,包括线路、母线、分线盒、开关、插座等固定装置的布线系统,以及应用于工业的设备和永久接至固定装 置的、固定安装的电动机等的一些其他设备; | ||
4 V类一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滤波器。 | 4 V类一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滤波器。 | ||
第5,521行: | 第5,551行: | ||
5 当被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 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确定的冲击电涌电压小于表11.9.8中的数值时,公式 (11.9.8-1)~公式(11.9.8-3)中的Uw应用前者代入。 | 5 当被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 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确定的冲击电涌电压小于表11.9.8中的数值时,公式 (11.9.8-1)~公式(11.9.8-3)中的Uw应用前者代入。 | ||
11.9.9 220V/380V | 11.9.9 220V/380V 三相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的设置,应与接地形式及接线方式一致,且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 不应小于 表11.9.9所规定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 ||
表11.9.9 不同系统特征下电涌保护器所要求的最大 | 表11.9.9 不同系统特征下电涌保护器所要求的最大 | ||
第5,567行: | 第5,597行: | ||
|} | |} | ||
注:1 \*为故障下最坏的情况,所以不需计及15%的允许误差。 | <small>注:1 \*为故障下最坏的情况,所以不需计及15%的允许误差。</small> | ||
2 U₀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在220V/ | 2 U₀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在220V/380V三相系统中即相电压220V。 | ||
11.9.10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 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 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 表11.9. 10- 1和表11.9. 10-2的规定。 | 11.9.10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 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 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 表11.9. 10- 1和表11.9. 10-2的规定。 | ||
第5,609行: | 第5,639行: | ||
|} | |} | ||
注:信号线用电涌保护器应满足信号传输速率及带宽的需要,其接口应与被保护设备兼容。 | |||
11.9.11 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 超过0.5m 。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 过 电 流 保 护 器 件 应 具 备 如 下 能 力 : | 11.9.11 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 超过0.5m 。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 过 电 流 保 护 器 件 应 具 备 如 下 能 力 : | ||
第5,624行: | 第5,654行: | ||
表11.10.1防雷装置的材料及使用条件 | 表11.10.1防雷装置的材料及使用条件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第5,687行: | 第5,716行: | ||
|} | |} | ||
注:1敷设于黏土或潮湿土壤中的镀锌钢可能受到腐蚀; | <small>注:1敷设于黏土或潮湿土壤中的镀锌钢可能受到腐蚀; | ||
2 在沿海地区,敷设于混凝土中的镀锌钢不应延伸进入土壤中; | 2 在沿海地区,敷设于混凝土中的镀锌钢不应延伸进入土壤中; | ||
3 含铅防雷材料不得埋设在土壤中。 | 3 含铅防雷材料不得埋设在土壤中。</small> | ||
11.10.2 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各连接部件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 表11.10.2的规定。连接单台或多台I 级分类试验或D1 类电涌 保护器的单根导体的最小截面积,还应按下式计算: | 11.10.2 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各连接部件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 表11.10.2的规定。连接单台或多台I 级分类试验或D1 类电涌 保护器的单根导体的最小截面积,还应按下式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