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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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雨桐留言 |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国标文件|国标文件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1 总 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 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 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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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雨桐留言 |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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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行: 第299行:
表5.0.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表5.0.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火灾危险等级 | | 最大净空高度h(m) | 喷水强度[L/(min ·m2)] | 作用面积(m2) |
! colspan="2" | 火灾危险等级
| 轻危险级 | | h≤8 | 4 | 160 |
! 最大净空高度h(m)
| 中危险级 | I级 | 6 |
! 喷水强度[L/(min ·m2)]
| Ⅱ 级 | 8 |
! 作用面积(m2)
| 严重危险级 | I级 | 12 | 26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Ⅱ 级 | 16 |
| colspan="2" | 轻危险级
| rowspan="5" | h≤8
| 4
| rowspan="3" | 160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中危险级
| I级
| 6
|-
| Ⅱ 级
| 8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严重危险级
| I级
| 12
| rowspan="2" | 260
|-
| Ⅱ 级
| 16
|}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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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0.2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表5.0.2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适用场所 | | 最大净空高度 h(m) | 喷水强度 [L/(min ·m2)] | 作用面积 (m2) | 喷头间距S (m) |
! 适用场所
| 民用建筑 | 中庭、体育馆、航站 楼等 | 8<h≤12 | 12 | 160 | 1.8≤S≤3.0 |
!
| 12<h≤18 | 15 |
! 最大净空高度 h(m)
| 影剧院、音乐厅、会展 中心等 | 8<h≤12 | 15 |
! 喷水强度 [L/(min ·m2)]
| 12<h≤18 | 20 |
! 作用面积 (m2)
| | 制衣制鞋、玩具、木 器、电子生产车间等 | 8<h≤12 | 15 |
! 喷头间距S (m)
| 棉纺厂、麻纺厂、泡沫 塑料生产车间等 | 2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4" | 民用建筑
| rowspan="2" | 中庭、体育馆、航站 楼等
| 8<h≤12
| 12
| rowspan="6" | 160
| rowspan="6" | 1.8≤S≤3.0
|-
| 12<h≤18
| 15
|-
| rowspan="2" | 影剧院、音乐厅、会展 中心等
| 8<h≤12
| 15
|-
| 12<h≤18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厂房
| 制衣制鞋、玩具、木 器、电子生产车间等
| rowspan="2" | 8<h≤12
| 15
|-
| 棉纺厂、麻纺厂、泡沫 塑料生产车间等
| 20
|}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根据本表规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根据本表规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


第338行: 第381行:
表5.0.4-1 仓库危险级I 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表5.0.4-1 仓库危险级I 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vertical-align:middle;"
| 储存方式 | 最大净空 高度h(m) | 最大储物高度 h? (m) | 喷水强度 [L/(min ·m2)] | 作用面积 (m2) | 持续喷水 时间(h) |
! 储存方式
| 堆垛、托盘 | 9.0 | h,≤3.5 | 8.0 | 160 | 1.0 |
! 最大净空 高度h(m)
| 3.5<h,≤6.0 | 10.0 | 200 | 1.5 |
! 最大储物高度 h? (m)
| 6.0<h,≤7.5 | 14.0 |
! 喷水强度 [L/(min ·m2)]
| 单 、 双 、 多排货架 | h,≤3.0 | 6.0 | 160 |
! 作用面积 (m2)
| 3.0<h,≤3.5 | 8.0 |
! 持续喷水 时间(h)
| 单、双排货架 | 3.5<h,≤6.0 | 18.0 | 20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h,≤7.5 | 14.0+1J |
| rowspan="3" | 堆垛、托盘
| 多排货架 | 3.5<h,≤4.5 | 12.0 |
| rowspan="10" | 9.0
| 4.5<h? ≤6.0 | 18.0 |
| h,≤3.5
| 6.0<h,≤7.5 | 18.0+1J |
| 8.0
| 160
| 1.0
|-
| 3.5<h,≤6.0
| 10.0
| rowspan="2" | 200
| rowspan="9" | 1.5
|-
| 6.0<h,≤7.5
| 14.0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 、 双 、 多排货架
| h,≤3.0
| 6.0
| rowspan="2" | 160
|-
| 3.0<h,≤3.5
| 8.0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双排货架
| 3.5<h,≤6.0
| 18.0
| rowspan="5" | 200
|-
| 6.0<h,≤7.5
| 14.0+1J
|-
| row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多排货架
| 3.5<h,≤4.5
| 12.0
|-
| 4.5<h? ≤6.0
| 18.0
|-
| 6.0<h,≤7.5
| 18.0+1J
|}


注:1 货架储物高度大于7.5m 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 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18L/(min ·m2),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 水时间不应小于2h。
注:1 货架储物高度大于7.5m 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 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18L/(min ·m2),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 水时间不应小于2h。
第358行: 第438行:
表5.0.4-2 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表5.0.4-2 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vertical-align:middle;"
| 储存方式 | 最大净空 高度h(m) | 最大储物高度 h,(m) | 喷水强度 [L/(min ·m2)] | 作用面积 (m2) | 持续喷水 时间(h) |
! 储存方式
| 堆垛、托盘 | 9.0 | h,≤3.5 | 8.0 | 160 | 1.5 |
! 最大净空 高度h(m)
| 3.5<h,≤6.0 | 16.0 | 200 | 2.0 |
! 最大储物高度 h,(m)
| 6.0<h,≤7.5 | 22.0 |
! 喷水强度 [L/(min ·m2)]
| 单 、 双 、 多排货架 | h,≤3.0 | 8.0 | 160 | 1.5 |
! 作用面积 (m2)
| 3.0<h,≤3.5 | 12.0 | 200 |
! 持续喷水 时间(h)
| 单、双排货架 | 3.5<h,≤6.0 | 24.0 | 280 | 2.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h,≤7.5 | 22.0+1J | 200 |
| rowspan="3" | 堆垛、托盘
| 多排货架 | 3.5<h,≤4.5 | 18.0 |
| rowspan="10" | 9.0
| 4.5<h,≤6.0 | 18.0+1J |
| h,≤3.5
| 6.0<h,≤7.5 | 18.0+2J |
| 8.0
| 160
| 1.5
|-
| 3.5<h,≤6.0
| 16.0
| rowspan="2" | 200
| rowspan="2" | 2.0
|-
| 6.0<h,≤7.5
| 22.0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 、 双 、 多排货架
| h,≤3.0
| 8.0
| 160
| rowspan="2" | 1.5
|-
| 3.0<h,≤3.5
| 12.0
| 200
|-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双排货架
| 3.5<h,≤6.0
| 24.0
| 280
| rowspan="5" | 2.0
|-
| 6.0<h,≤7.5
| 22.0+1J
| rowspan="4" | 200
|-
| row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多排货架
| 3.5<h,≤4.5
| 18.0
|-
| 4.5<h,≤6.0
| 18.0+1J
|-
| 6.0<h,≤7.5
| 18.0+2J
|}


注:货架储物高度大于7.5m 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 水强度不应低于20L/(min·m2),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 持续喷水时间不 应小于2h。
注:货架储物高度大于7.5m 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 水强度不应低于20L/(min·m2),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 持续喷水时间不 应小于2h。
第376行: 第497行:
表5.0.4-3 货架储存时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表5.0.4-3 货架储存时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序号 | 最大净空 高度h(m) | 最大储物高度 h? (m) | 货架类型 | 喷水强度 [L/(min ·m2)] | 货架内置洒水喷头 | | |
! rowspan="2" | 序号
| 层数 | 高度 (m) | 流量系 数K |
! rowspan="2" | 最大净空 高度h(m)
| 1 | 4.5 | 1.5<h,≤3.0 | 单、双、多 | 12.0 | | | |
! rowspan="2" | 最大储物高度 h? (m)
| 2 | 6.0 | 1.5<h,≤3.0 | 单、双、多 | 18.0 | | | |
! rowspan="2" | 货架类型
| 3 | 7.5 | 3.0<h,≤4.5 | 单、双、多 | 24.5 | | | |
! rowspan="2" | 喷水强度 [L/(min ·m2)]
| 4 | 7.5 | 3.0<h,≤4.5 | 单、双、多 | 12.0 | 1 | 3.0 | 80 |
! colspan="3" | 货架内置洒水喷头
| 5 | 7.5 | 4.5<h,≤6.0 | 单、双 | 24.5 | | | |
|-
| 6 | 7.5 | 4.5<h,≤6.0 | 单、双、多 | 12.0 | 1 | 4.5 | 115 |
| 层数
| 7 | 9.0 | 4.5<h,≤6.0 | 单、双、多 | 18.0 | 1 | 3.0 | 80 |
| 高度 (m)
| 8 | 8.0 | 4.5<h,≤6.0 | 单、双、多 | 24.5 | | | |
| 流量系 数K
| 9 | 9.0 | 6.0<h,≤7.5 | 单、双、多 | 18.5 | 1 | 4.5 | 115 |
|-
| 10 | 9.0 | 6.0<h,≤7.5 | 单、双、多 | 32.5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
| 11 | 9.0 | 6.0<h,≤7.5 | 单、双、多 | 12.0 | 2 | 3.0, 6.0 | 8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h,≤3.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双、多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h,≤3.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双、多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8.0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h,≤4.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双、多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4.5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
| 7.5
| 3.0<h,≤4.5
| 单、双、多
| 12.0
| 1
| 3.0
| 8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h,≤6.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双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4.5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
| 7.5
| 4.5<h,≤6.0
| 单、双、多
| 12.0
| 1
| 4.5
| 11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
| 9.0
| 4.5<h,≤6.0
| 单、双、多
| 18.0
| 1
| 3.0
| 8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h,≤6.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双、多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4.5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9
| 9.0
| 6.0<h,≤7.5
| 单、双、多
| 18.5
| 1
| 4.5
| 11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9.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h,≤7.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单、双、多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2.5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1
| 9.0
| 6.0<h,≤7.5
| 单、双、多
| 12.0
| 2
| 3.0, 6.0
| 80
|}


注:1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2h。
注:1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2h。
第406行: 第624行:
表5.0.4-4 堆垛储存时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表5.0.4-4 堆垛储存时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 |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最大净空 高度h(m) | 最大储物 高度h? (m) | 喷水强度[L/(min ·m2)] | | | |
! rowspan="2" | 最大净空 高度h(m)
| A | B | C | D |
! rowspan="2" | 最大储物 高度h? (m)
| 7.5 | 1.5 | 8.0 | | | |
! colspan="4" | 喷水强度[L/(min ·m2)]
| 4.5 | 3.5 | 16.0 | 16.0 | 12.0 | 12.0 |
|-
| 6.0 | 24.5 | 22.0 | 20.5 | 16.5 |
| A
| 9.0 | 32.5 | 28.5 | 24.5 | 18.5 |
| B
 
| C
| D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5
| 1.5
| colspan="4" | 8.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
| rowspan="3" | 3.5
| 16.0
| 16.0
| 12.0
| 12.0
|-
| 6.0
| 24.5
| 22.0
| 20.5
| 16.5
|-
| 9.0
| 32.5
| 28.5
| 24.5
| 18.5
|}
续表5.0.4-4
续表5.0.4-4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最大净空 高度h(m) | 最大储物 高度hs(m) | 喷水强度[L/(min ·m2)] | | | |
! rowspan="2" | 最大净空 高度h(m)
| A | B | C | D |
! rowspan="2" | 最大储物 高度hs(m)
| 6.0 | 4.5 | 24.5 | 22.0 | 20.5 | 16.5 |
! colspan="4" | 喷水强度[L/(min ·m2)]
| 7.5 | 6.0 | 32.5 | 28.5 | 24.5 | 18.5 |
|-
| 9.0 | 7.5 | 36.5 | 34.5 | 28.5 | 22.5 |
| A
| B
| C
| D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4.5
| 24.5
| 22.0
| 20.5
| 16.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5
| 6.0
| 32.5
| 28.5
| 24.5
| 18.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9.0
| 7.5
| 36.5
| 34.5
| 28.5
| 22.5
|}


注:1 A—袋装与无包装的发泡塑料橡胶;B一箱装的发泡塑料橡胶;
注:1 A—袋装与无包装的发泡塑料橡胶;B一箱装的发泡塑料橡胶;
第435行: 第703行:
危险级Ⅲ级场所物品时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危险级Ⅲ级场所物品时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储物类别 | 储存 方式 | 最大净空 高度h(m) | 最大储物高度 h? (m) | 喷水强度 [L/(min ·m2)] | 作用面积 (m2) | 持续喷水 时间(h) |
! 储物类别
| 储物中包括 沥青制品或箱 装 A 组 塑 料 橡胶 | 堆垛与 货架 | 9.0 | h,≤1.5 | 8 | 160 | 1.5 |
! 储存 方式
| 4.5 | 1.5<h,≤3.0 | 12 | 240 | 2.0 |
! 最大净空 高度h(m)
| 6.0 | 1.5<h,≤3.0 | 16 | 240 | 2.0 |
! 最大储物高度 h? (m)
| 5.0 | 3.0<h,≤3.5 |
! 喷水强度 [L/(min ·m2)]
| 堆垛 | 8.0 | 3.0<h,≤3.5 | 16 | 240 | 2.0 |
! 作用面积 (m2)
| 货架 | 9.0 | 1.5<h,≤3.5 | 8+1J | 160 | 2.0 |
! 持续喷水 时间(h)
| 储物中包括 袋装A组塑料 橡胶 | 堆垛与 货架 | 9.0 | h? ≤1.5 | 8 | 160 | 1.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 | 1.5<h,≤3.0 | 16 | 240 | 2.0 |
| rowspan="6" | 储物中包括 沥青制品或箱 装 A 组 塑 料 橡胶
| 5.0 | 3.0<h,≤3.5 |
| rowspan="4" | 堆垛与 货架
| 堆垛 | 9.0 | 1.5<h,≤2.5 | 16 | 240 | 2.0 |
| 9.0
| 储物中包括 袋装不发泡A 组塑料橡胶 | 堆垛与 货架 | 6.0 | 1.5<h,≤3.0 | 16 | 240 | 2.0 |
| h,≤1.5
| 储物中包括 袋装发泡A组 塑料橡胶 | 货架 | 6.0 | 1.5<h,≤3.0 | 8+1J | 160 | 2.0 |
| 8
| 储物中包括 轮胎或纸卷 | 堆垛与 货架 | 9.0 | 1.5<h,≤3.5 | 12 | 240 | 2.0 |
| 160
| 1.5
|-
| 4.5
| 1.5<h,≤3.0
| 12
| 240
| 2.0
|-
| 6.0
| 1.5<h,≤3.0
| rowspan="2" | 16
| rowspan="2" | 240
| rowspan="2" | 2.0
|-
| 5.0
| 3.0<h,≤3.5
|-
| 堆垛
| 8.0
| 3.0<h,≤3.5
| 16
| 240
| 2.0
|-
| 货架
| 9.0
| 1.5<h,≤3.5
| 8+1J
| 160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4" | 储物中包括 袋装A组塑料 橡胶
| rowspan="3" | 堆垛与 货架
| 9.0
| h? ≤1.5
| 8
| 160
| 1.5
|-
| 4.5
| 1.5<h,≤3.0
| rowspan="2" | 16
| rowspan="2" | 240
| rowspan="2" | 2.0
|-
| 5.0
| 3.0<h,≤3.5
|-
| 堆垛
| 9.0
| 1.5<h,≤2.5
| 16
| 240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储物中包括 袋装不发泡A 组塑料橡胶
| 堆垛与 货架
| 6.0
| 1.5<h,≤3.0
| 16
| 240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储物中包括 袋装发泡A组 塑料橡胶
| 货架
| 6.0
| 1.5<h,≤3.0
| 8+1J
| 160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储物中包括 轮胎或纸卷
| 堆垛与 货架
| 9.0
| 1.5<h,≤3.5
| 12
| 240
| 2.0
|}


注:1 无包装的塑料橡胶视同纸袋、塑料袋包装。
注:1 无包装的塑料橡胶视同纸袋、塑料袋包装。
第460行: 第807行:
表5.0.5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表5.0.5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储物类别 | 最大净 空高度 (m) | 最大储 物高度 (m) | 喷头流 量系数 K | 喷头设 置方式 | 喷头最低 工作压力 (MPa) | 喷头最 大间距 (m) | 喷头最 小间距 (m) | 作用面积 内开放的 喷头数 |
! 储物类别
| I、Ⅱ级、 沥青制品、箱 装不发泡塑 料 | 9.0 | 7.5 | 202 | 直立型 | 0.35 | 3.7 | 2.4 | 12 |
! 最大净 空高度 (m)
| 下垂型 |
! 最大储 物高度 (m)
| 242 | 直立型 | 0.25 |
! 喷头流 量系数 K
| 下垂型 |
! 喷头设 置方式
| 320 | 下垂型 | 0.20 |
! 喷头最低 工作压力 (MPa)
| 363 | 下垂型 | 0.15 |
! 喷头最 大间距 (m)
| 10.5 | 9.0 | 202 | 直立型 | 0.50 | 3.0 |
! 喷头最 小间距 (m)
| 下垂型 |
! 作用面积 内开放的 喷头数
| 242 | 直立型 | 0.3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下垂型 |
| rowspan="16" | I、Ⅱ级、 沥青制品、箱 装不发泡塑 料
| 320 | 下垂型 | 0.25 |
| rowspan="6" | 9.0
| 363 | 下垂型 | 0.20 |
| rowspan="6" | 7.5
| 12.0 | 10.5 | 202 | 下垂型 | 0.50 |
| rowspan="2" | 202
| 242 | 下垂型 | 0.35 |
| 直立型
| 363 | 下垂型 | 0.30 |
| rowspan="2" | 0.35
| 13.5 | 12.0 | 363 | 下垂型 | 0.35 |
| rowspan="6" | 3.7
| 袋装不发 泡塑料 | 9.0 | 7.5 | 202 | 下垂型 | 0.50 | 3.7 |
| rowspan="35" | 2.4
| 242 | 下垂型 | 0.35 |
| rowspan="34" | 12
| 363 | 下垂型 | 0.25 |
|-
| 10.5 | 9.0 | 363 | 下垂型 | 0.35 | 3.0 |
| 下垂型
| 12.0 | 10.5 | 363 | 下垂型 | 0.40 |
|-
| 箱装发泡 塑料 | 9.0 | 7.5 | 202 | 直立型 | 0.35 | 3.7 |
| rowspan="2" | 242
| 下垂型 |
| 直立型
| 242 | 直立型 | 0.25 |
| rowspan="2" | 0.25
| 下垂型 |
|-
| 320 | 下垂型 | 0.25 |
| 下垂型
| 363 | 下垂型 | 0.15 |
|-
| 12.0 | 10.5 | 363 | 下垂型 | 0.40 | 3.0 |
| 320
| 袋装发泡 塑料 | 7.5 | 6.0 | 202 | 下垂型 | 0.50 | 3.7 |
| 下垂型
| 242 | 下垂型 | 0.35 |
| 0.20
| 363 | 下垂型 | 0.20 |
|-
| 9.0 | 7.5 | 202 | 下垂型 | 0.70 |
| 363
| 242 | 下垂型 | 0.50 |
| 下垂型
| 363 | 下垂型 | 0.30 |
| 0.15
| 12.0 | 10.5 | 363 | 下垂型 | 0.50 | 3.0 | 20 |
|-
| rowspan="6" | 10.5
| rowspan="6" | 9.0
| rowspan="2" | 202
| 直立型
| rowspan="2" | 0.50
| rowspan="10" | 3.0
|-
| 下垂型
|-
| rowspan="2" | 242
| 直立型
| rowspan="2" | 0.35
|-
| 下垂型
|-
| 320
| 下垂型
| 0.25
|-
| 363
| 下垂型
| 0.20
|-
| rowspan="3" | 12.0
| rowspan="3" | 10.5
| 202
| 下垂型
| 0.50
|-
| 242
| 下垂型
| 0.35
|-
| 363
| 下垂型
| 0.30
|-
| 13.5
| 12.0
| 363
| 下垂型
| 0.3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5" | 袋装不发 泡塑料
| rowspan="3" | 9.0
| rowspan="3" | 7.5
| 202
| 下垂型
| 0.50
| rowspan="3" | 3.7
|-
| 242
| 下垂型
| 0.35
|-
| 363
| 下垂型
| 0.25
|-
| 10.5
| 9.0
| 363
| 下垂型
| 0.35
| rowspan="2" | 3.0
|-
| 12.0
| 10.5
| 363
| 下垂型
| 0.4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7" | 箱装发泡 塑料
| rowspan="6" | 9.0
| rowspan="6" | 7.5
| rowspan="2" | 202
| 直立型
| rowspan="2" | 0.35
| rowspan="6" | 3.7
|-
| 下垂型
|-
| rowspan="2" | 242
| 直立型
| rowspan="2" | 0.25
|-
| 下垂型
|-
| 320
| 下垂型
| 0.25
|-
| 363
| 下垂型
| 0.15
|-
| 12.0
| 10.5
| 363
| 下垂型
| 0.40
| 3.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7" | 袋装发泡 塑料
| rowspan="3" | 7.5
| rowspan="3" | 6.0
| 202
| 下垂型
| 0.50
| rowspan="6" | 3.7
|-
| 242
| 下垂型
| 0.35
|-
| 363
| 下垂型
| 0.20
|-
| rowspan="3" | 9.0
| rowspan="3" | 7.5
| 202
| 下垂型
| 0.70
|-
| 242
| 下垂型
| 0.50
|-
| 363
| 下垂型
| 0.30
|-
| 12.0
| 10.5
| 363
| 下垂型
| 0.50
| 3.0
| 20
|}


5.0.6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时,湿式系统的 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5.0.6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时,湿式系统的 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第503行: 第991行:
表5.0.6 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表5.0.6 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 |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储物类别 | 最大净 空高度 (m) | 最大储 物高度 (m) | 喷头流 量系数 K | 喷头设 置方式 | 喷头最低 工作压力 (MPa) | 喷头最 大间距 (m) | 喷头最 小间距 (m) | 作用面积 内开放的 喷头数 | 持续喷 水时间 (h) |
! 储物类别
| I级、Ⅱ级 | 7.5 | 6.0 | 161 | 直立型 下垂型 | 0.20 | 3.7 | 2.4 | 15 | 1.0 |
! 最大净 空高度 (m)
| 200 | 下垂型 | 0.15 |
! 最大储 物高度 (m)
| 242 | 直立型 | 0.10 | 12 |
! 喷头流 量系数 K
| 363 | 下垂型 | 0.07 |
! 喷头设 置方式
| 直立型 | 0.15 |
! 喷头最低 工作压力 (MPa)
| 9.0 | 7.5 | 161 | 直立型 | 0.35 | 20 |
! 喷头最 大间距 (m)
| 下垂型 |
! 喷头最 小间距 (m)
| 200 | 下垂型 | 0.25 |
! 作用面积 内开放的 喷头数
| 242 | 直立型 | 0.15 |
! 持续喷 水时间 (h)
| 363 | 直立型 | 0.15 | 12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下垂型 | 0.07 |
| rowspan="13" | I级、Ⅱ级
| 12.0 | 10.5 | 363 | 直立型 | 0.10 | 3.0 | 24 |
| rowspan="5" | 7.5
| 下垂型 | 0.20 | 12 |
| rowspan="5" | 6.0
| 箱装不发 泡塑料 | 7.5 | 6.0 | 161 | 直立型 | 0.35 | 3.7 | 15 |
| 161
| 下垂型 |
| 直立型 下垂型
| 200 | 下垂型 | 0.25 |
| 0.20
| 242 | 直立型 | 0.15 |
| rowspan="11" | 3.7
| 363 | 直立型 | 0.15 | 12 |
| rowspan="28" | 2.4
| 下垂型 | 0.07 |
| rowspan="2" | 15
| 9.0 | 7.5 | 363 | 直立型 | 0.15 |
| rowspan="28" | 1.0
| 下垂型 | 0.07 |
|-
| 12.0 | 10.5 | 363 | 下垂型 | 0.20 | 3.0 |
| 200
| 箱装发泡 塑料 | 7.5 | 6.0 | 161 | 直立型 | 0.35 | 3.7 | 15 |
| 下垂型
| 下垂型 |
| 0.15
| 200 | 下垂型 | 0.25 |
|-
| 242 | 直立型 | 0.15 |
| 242
| 363 | 直立型 | 0.07 |
| 直立型
| 下垂型 |
| 0.10
 
| rowspan="3" | 12
|-
| rowspan="2" | 363
| 下垂型
| 0.07
|-
| 直立型
| 0.15
|-
| rowspan="6" | 9.0
| rowspan="6" | 7.5
| rowspan="2" | 161
| 直立型
| rowspan="2" | 0.35
| rowspan="4" | 20
|-
| 下垂型
|-
| 200
| 下垂型
| 0.25
|-
| 242
| 直立型
| 0.15
|-
| rowspan="2" | 363
| 直立型
| 0.15
| rowspan="2" | 12
|-
| 下垂型
| 0.07
|-
| rowspan="2" | 12.0
| rowspan="2" | 10.5
| rowspan="2" | 363
| 直立型
| 0.10
| rowspan="2" | 3.0
| 24
|-
| 下垂型
| 0.20
| 12
|-
| rowspan="9"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箱装不发 泡塑料
| rowspan="6"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5
| rowspan="6"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6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直立型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0.35
| rowspan="8"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7
| rowspan="4" | 15
|-
| 下垂型
|-
| 200
| 下垂型
| 0.25
|-
| 242
| 直立型
| 0.15
|-
| rowspan="2" | 363
| 直立型
| 0.15
| rowspan="5" | 12
|-
| 下垂型
| 0.07
|-
| rowspan="2" | 9.0
| rowspan="2" | 7.5
| rowspan="2" | 363
| 直立型
| 0.15
|-
| 下垂型
| 0.07
|-
| 12.0
| 10.5
| 363
| 下垂型
| 0.20
| 3.0
|-
| rowspan="6"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箱装发泡 塑料
| rowspan="6"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5
| rowspan="6"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6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直立型
| row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0.35
| rowspan="6"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7
| rowspan="6" | 15
|-
| 下垂型
|-
| 200
| 下垂型
| 0.25
|-
| 242
| 直立型
| 0.15
|-
| rowspan="2" | 363
| 直立型
| rowspan="2" | 0.07
|-
| 下垂型
|}
5.0.7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及类似场所,当采用货架储 存时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且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 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当采用木制货架或采用封闭层 板货架时,其系统设置应按堆垛储物仓库确定。
5.0.7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及类似场所,当采用货架储 存时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且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 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当采用木制货架或采用封闭层 板货架时,其系统设置应按堆垛储物仓库确定。


第549行: 第1,150行:
表5.0.8 货架内开放洒水喷头数量
表5.0.8 货架内开放洒水喷头数量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仓库危险级 | 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层数 | | |
! rowspan="2" | 仓库危险级
| 1 | 2 | >2 |
! colspan="3" | 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层数
| I级 | 6 | 12 | 14 |
|-
| Ⅱ 级 | 8 | 14 | |
| 1
| Ⅲ级 | 10 |
| 2
| >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I级
| 6
| 12
| 14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Ⅱ 级
| 8
| rowspan="2" col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14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Ⅲ级
| 10
|}


注:货架内置洒水喷头超过2层时,计算流量应按最顶层2层,且每层开放洒水喷 头数按本表规定值的1/2确定。
注:货架内置洒水喷头超过2层时,计算流量应按最顶层2层,且每层开放洒水喷 头数按本表规定值的1/2确定。
第585行: 第1,200行:
表5.0.14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表5.0.14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 --- | --- | --- | --- |
|- style="text-align:left;"
| 水幕系统类别 | 喷水点高度h(m) | 喷水强度[L/(s ·m)] | 喷头工作压力(MPa) |
! 水幕系统类别
| 防火分隔水幕 | h≤12 | 2.0 | 0.1 |
! 喷水点高度h(m)
| 防护冷却水幕 | h≤4 | 0.5 |
! 喷水强度[L/(s ·m)]
! 喷头工作压力(MPa)
|-
| style="text-align:left;" | 防火分隔水幕
| h≤12
| 2.0
| rowspan="2" | 0.1
|-
| style="text-align:left;" | 防护冷却水幕
| h≤4
| 0.5
|}


注:1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但 超过9m 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
注:1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但 超过9m 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
第619行: 第1,245行:
表6.1.1 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净空高度
表6.1.1 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净空高度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设置场所 | | 喷 头 类 型 | | | 场所净空 高度h(m) |
! rowspan="2" col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设置场所
| 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 | 响应时间性能 | 流量系数K |
! colspan="3" style="text-align:center;" | 喷 头 类 型
| 民用 建筑 | 普通 场所 |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快速响应喷头 特殊响应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 K≥80 | h≤8 |
! rowspan="2" | 场所净空 高度h(m)
|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快速响应喷头 | K≥80 |
|-
| 高大空 间场所 |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快速响应喷头 | K≥115 | 8<h≤12 |
| 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
|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 | |
| 响应时间性能
|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 | | 12<h≤18 |
| 流量系数K
| 厂房 | |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特殊响应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 K≥80 | h≤8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标准响应喷头 | K≥80 |
| rowspan="5" | 民用 建筑
|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特殊响应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 K≥115 | 8<h≤12 |
| rowspan="2" | 普通 场所
|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 | |
|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仓库 | |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特殊响应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 K≥80 | h≤9 |
| 快速响应喷头 特殊响应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 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 | | h≤12 |
| K≥80
|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 | | h≤13.5 |
| row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h≤8
|-
|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快速响应喷头
| K≥80
|-
| rowspan="3" style="text-align:center;" | 高大空 间场所
|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快速响应喷头
| K≥115
| row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8<h≤12
|-
| colspan="3" style="text-align:center;" |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
| colspan="3" style="text-align:center;" |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 12<h≤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4" col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厂房
|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特殊响应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 K≥80
| row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h≤8
|-
|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标准响应喷头
| K≥80
|-
|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特殊响应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 K≥115
| row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8<h≤12
|-
| colspan="3" style="text-align:center;" |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3" col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仓库
|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特殊响应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 K≥80
| h≤9
|-
| colspan="3" style="text-align:center;" | 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 h≤12
|-
| colspan="3" style="text-align:center;" |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 h≤13.5
|}


6.1.2 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 度30℃。
6.1.2 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 度30℃。
第740行: 第1,411行:
表7.1.2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
表7.1.2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火灾危险 等级 | 正方形布置 的边长(m) | 矩形或平行 四边形布置 的长边边长(m) | 一只喷头的 最大保护面 积(m2) | 喷头与端墙 的距离(m) | |
! rowspan="2" | 火灾危险 等级
| 最大 | 最小 |
! rowspan="2" | 正方形布置 的边长(m)
| 轻危险级 | 4.4 | 4.5 | 20.0 | 2.2 | 0.1 |
! rowspan="2" | 矩形或平行 四边形布置 的长边边长(m)
| 中危险级I级 | 3.6 | 4.0 | 12.5 | 1.8 |
! rowspan="2" | 一只喷头的 最大保护面 积(m2)
| 中危险级Ⅱ级 | 3.4 | 3.6 | 11.5 | 1.7 |
! colspan="2" | 喷头与端墙 的距离(m)
| 严重危险级、 仓库危险级 | 3.0 | 3.6 | 9.0 | 1.5 |
|-
| 最大
| 最小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轻危险级
| 4.4
| 4.5
| 20.0
| 2.2
| rowspan="4" style="text-align:center;" | 0.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中危险级I级
| 3.6
| 4.0
| 12.5
| 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中危险级Ⅱ级
| 3.4
| 3.6
| 11.5
| 1.7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严重危险级、 仓库危险级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9.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
|}


注:1 设置单排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洒水喷头间距应按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 确 定 。
注:1 设置单排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洒水喷头间距应按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 确 定 。
第757行: 第1,456行:
表7.1.3 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
表7.1.3 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火灾危险等级 | 配水支管上喷头 的最大间距(m) | 单排喷头的最大 保护跨度(m) | 两排相对喷头的 最大保护跨度(m) |
|-
| 轻危险级 | 3.6 | 3.6 | 7.2 |
! 火灾危险等级 !! 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m) !! 单排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m) !! 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m)
| 中危险级I级 | 3.0 | 3.0 | 6.0 |
 
|-
| 轻危险级 || 3.6 || 3.6 || 7.2
 
|-
| 中危险级I级 || 3.0 || 3.0 || 6.0


|}
注:1 两排相对洒水喷头应交错布置;
注:1 两排相对洒水喷头应交错布置;


第771行: 第1,476行:
表7.1.4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间距
表7.1.4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间距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火灾危险等级 | 正方形布置 的边长(m) | 一只喷头的最大 保护面积(m2) | 喷头与端墙的距离(m) | |
! rowspan="2" | 火灾危险等级
| 最大 | 最小 |
! rowspan="2" | 正方形布置 的边长(m)
| 轻危险级 | 5.4 | 29.0 | 2.7 | 0.1 |
! rowspan="2" | 一只喷头的最大 保护面积(m2)
| 中危险级I级 | 4.8 | 23.0 | 2.4 |
! colspan="2" | 喷头与端墙的距离(m)
| 中危险级Ⅱ级 | 4.2 | 17.5 | 2.1 |
|-
| 严重危险级 | 3.6 | 13.0 | 1.8 |
| 最大
| 最小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轻危险级
| 5.4
| 29.0
| 2.7
| rowspan="4" style="text-align:center;" | 0.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中危险级I级
| 4.8
| 23.0
| 2.4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中危险级Ⅱ级
| 4.2
| 17.5
| 2.1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严重危险级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3.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8
|}


7.1.5 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和配水支 管上的洒水喷头间距,应按洒水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 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 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 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0.1的规定。
7.1.5 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和配水支 管上的洒水喷头间距,应按洒水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 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 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 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0.1的规定。
第798行: 第1,526行:
表7.1.7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mm)
表7.1.7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mm)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喷 头 类 型 | |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SL |
! col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喷 头 类 型
|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 直立型 | 100≤SL≤150 |
!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SL
| 下垂型 | 150≤SL≤36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特殊应用喷头 | | 150≤SL≤200 |
| rowspan="2" |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 家用喷头 | | 25≤SL≤100 |
| 直立型
| 100≤S<sub>L</sub>≤150
|-
| 下垂型
| 150≤S<sub>L</sub>≤36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col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特殊应用喷头
| 150≤S<sub>L</sub>≤2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colspan="2" style="text-align:center;" | 家用喷头
| 25≤S<sub>L</sub>≤100
|}


7.1.8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 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喷头溅水盘与保护 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1.8的规定。
7.1.8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 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喷头溅水盘与保护 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1.8的规定。
第810行: 第1,549行:
表7.1.8 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mm)
表7.1.8 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mm)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喷 头 类 型 | 最小垂直距离 |
! 喷头类型 !! 最小垂直距离
|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450 |
|-
| 特殊应用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 900 |
|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450
 
|-
| 特殊应用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 900
|}
7.1.9 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宜与顶板下洒水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 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6条的规定,与其下部 储物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1.9 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宜与顶板下洒水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 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6条的规定,与其下部 储物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第842行: 第1,583行:
表7.1.13 通透性吊顶场所喷头布置要求
表7.1.13 通透性吊顶场所喷头布置要求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火灾危险等级 | 喷头间距S(m) | 喷头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最小距离(mm) |
! 火灾危险等级
|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I级 | S≤3.0 | 450 |
! 喷头间距S(m)
| 3.0<S≤3.6 | 600 |
! 喷头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最小距离(mm)
| S>3.6 | 90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中危险级Ⅱ级 | S≤3.0 | 600 |
| rowspan="3" |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I级
| S>3.0 | 900 |
| S≤3.0
 
| 450
|-
| 3.0<S≤3.6
| 600
|-
| S>3.6
| 9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中危险级Ⅱ级
| S≤3.0
| 600
|-
| S>3.0
| 900
|}
7.1.14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1.14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863行: 第1,618行:
表7.1.15 边墙型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和背墙的距离(mm)
表7.1.15 边墙型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和背墙的距离(mm)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喷头类型 | |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 的距离Si. (mm) | 喷头溅水盘与背墙 的距离Sw(mm) |
! colspan="2" | 喷头类型
| 边墙型标准覆盖 面积洒水喷头 | 直立式 | 100≤SL≤150 | 50≤Sw≤100 |
!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 的距离Si. (mm)
| 水平式 | 150≤SL≤300 | |
! 喷头溅水盘与背墙 的距离Sw(mm)
| 边墙型扩大覆盖 面积洒水喷头 | 直立式 | 100≤SL≤150 | 100≤Sw≤15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水平式 | 150≤SL≤300 | |
| rowspan="2" | 边墙型标准覆盖 面积洒水喷头
| 边墙型家用喷头 | | 100≤SL≤150 | |
| 直立式
| 100≤SL≤150
| 50≤Sw≤100
|-
| 水平式
| 150≤SL≤30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边墙型扩大覆盖 面积洒水喷头
| 直立式
| 100≤SL≤150
| 100≤Sw≤150
|-
| 水平式
| 150≤SL≤30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colspan="2" | 边墙型家用喷头
| 100≤SL≤150
|
|}


7.1.16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 6m 。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 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7.1.16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 6m 。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 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第890行: 第1,665行:
表7.2.1 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mm)
表7.2.1 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mm)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喷头与梁、通风管道 的水平距离a | 喷头溅水盘与梁或通风管道的底面的垂直距离b | | |
! rowspan="2" | 喷头与梁、通风管道 的水平距离a
| 标准覆盖面积 洒水喷头 | 扩大覆盖面积 洒水喷头、家用喷头 |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 喷头、特殊应用喷头 |
! colspan="3" | 喷头溅水盘与梁或通风管道的底面的垂直距离b
| a<300 | 0 | 0 | 0 |
|-
| 300≤a<600 | b≤60 | 0 | b≤40 |
| 标准覆盖面积 洒水喷头
| 600≤a<900 | b≤140 | b≤30 | b≤140 |
| 扩大覆盖面积 洒水喷头、家用喷头
| 900≤a<1200 | b≤240 | b≤80 | b≤250 |
|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 喷头、特殊应用喷头
| 1200≤a<1500 | b≤350 | b≤130 | b≤38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00≤a<1800 | b≤450 | b≤180 | b≤550 |
| a<300
| 1800≤a<2100 | b≤600 | b≤230 | b≤780 |
| 0
| a≥2100 | b≤880 | b≤350 | b≤780 |
| 0
| 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0≤a<600
| b≤60
| 0
| b≤4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0≤a<900
| b≤140
| b≤30
| b≤14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900≤a<1200
| b≤240
| b≤80
| b≤25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200≤a<1500
| b≤350
| b≤130
| b≤38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00≤a<1800
| b≤450
| b≤180
| b≤55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800≤a<2100
| b≤600
| b≤230
| b≤78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a≥2100
| b≤880
| b≤350
| b≤780
|}


7.2.2 特殊应用喷头溅水盘以下900mm 范围内,其他类型喷头溅 水盘以下450mm 范围内,当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 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图7.2.2)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2 特殊应用喷头溅水盘以下900mm 范围内,其他类型喷头溅 水盘以下450mm 范围内,当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 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图7.2.2)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第913行: 第1,725行:
表7.2.2 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mm)
表7.2.2 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mm)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喷头类型 | 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a | |
! 喷头类型
|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特殊应用喷头 | c、e或d≤200 | 3c或3e(c与e取大值)或3d |
! colspan="2" | 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a
| c、e或d>200 | 60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家用喷头 | c、e或d≤225 | 4c或4e(c与e取大值)或4d |
| rowspan="2" |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特殊应用喷头
| c、e或d>225 | 900 |
| c、e或d≤200
| 3c或3e(c与e取大值)或3d
|-
| c、e或d>200
| 6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家用喷头
| c、e或d≤225
| 4c或4e(c与e取大值)或4d
|-
| c、e或d>225
| 900
|}


7.2.3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
7.2.3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
第943行: 第1,767行:
表7.2.4 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mm)
表7.2.4 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mm)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a | 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的垂直距离f |
|-
| a<150 | f≥80 |
! 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a !! 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的垂直距离f
| 150≤a<300 | f≥150 |
 
| 300≤a<450 | f≥240 |
|-
| 450≤a<600 | f≥310 |
| a&lt;150 || f≥80
| 600≤a<750 | f≥390 |
 
| a≥750 | f≥450 |
|-
| 150≤a&lt;300 || f≥150
 
|-
| 300≤a&lt;450 || f≥240
 
|-
| 450≤a&lt;600 || f≥310
 
|-
| 600≤a&lt;750 || f≥390
 
|-
| a≥750 || f≥450
 
|}


7.2.5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靠墙障碍物的距离(图7.2.5)应符 合下列规定:
7.2.5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靠墙障碍物的距离(图7.2.5)应符 合下列规定:
第987行: 第1,826行:
正前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mm)
正前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mm)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距离a | 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b |
|-
| a<1200 | 不允许 |
! 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距离a !! 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b
| 1200≤a<1500 | b≤25 |
|-
| 1500≤a<1800 | b≤50 |
| a&lt;1200 || 不允许
| 1800≤a<2100 | b≤100 |
|-
| 2100≤a<2400 | b≤175 |
| 1200≤a&lt;1500 || b≤25
| a≥2400 | b≤280 |
|-
| 1500≤a&lt;1800 || b≤50
|-
| 1800≤a&lt;2100 || b≤100
|-
| 2100≤a&lt;2400 || b≤175
|-
| a≥2400 || b≤280
|}


表7.2.6-2 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边墙型
表7.2.6-2 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边墙型
第1,001行: 第1,848行:
家用喷头与正前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mm)
家用喷头与正前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mm)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距离a | 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b |
| a<2400 | 不允许 |
| 2400≤a<3000 | b≤25 |
| 3000≤a<3300 | b≤50 |
| 3300≤a<3600 | b≤75 |
| 3600≤a<3900 | b≤100 |
| 3900≤a<4200 | b≤150 |


续表7.2.6-2
|-


|  |  |
! 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距离a !! 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b
| --- | --- |
| 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距离a | 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b |
| 4200≤a<4500 | b≤175 |
| 4500≤a<4800 | b≤225 |
| 4800≤a<5100 | b≤280 |
| a≥5100 | b≤350 |


7.2.7 边墙型洒水喷头两侧与顶板或吊顶下梁、通风管道等障碍 物的距离(图7.2.7),应符合表7.2.7-1和表7.2.7-2的规定。
|-


| a&lt;2400 || 不允许


|-


图7.2.7 边墙型洒水喷头与沿墙障碍物的距离
| 2400≤a&lt;3000 || b≤25


1一顶板;2-边墙型洒水喷头;3—梁(或通风管道);
|-


表7.2.7-1 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与
| 3000≤a&lt;3300 || b≤50


沿墙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mm)
|-


| | |
| 3300≤a&lt;3600 || b≤75
| --- | --- |
| 喷头与沿墙障碍物的水平距离a | 喷头溅水盘与沿墙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b |
| a<300 | b≤25 |
| 300≤a<600 | b≤75 |
| 600≤a<900 | b≤140 |
| 900≤a<1200 | b≤200 |
| 1200≤a<1500 | b≤250 |
| 1500≤a<1800 | b≤320 |
| 1800≤a<2100 | b≤380 |
| 2100≤a<2250 | b≤440 |


表7.2.7-2 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边墙型
|-


家用喷头与沿墙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mm)
| 3600≤a&lt;3900 || b≤100


|  |  |
|-
| --- | --- |
| 喷头与沿墙障碍物的水平距离a | 喷头溅水盘与沿墙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b |
| a≤450 | 0 |
| 450<a≤900 | b≤25 |
| 900<a≤1200 | b≤75 |
| 1200<a≤1350 | b≤125 |
| 1350<a≤1800 | b≤175 |
| 1800<a≤1950 | b≤225 |
| 1950<a≤2100 | b≤275 |
| 2100<a≤2250 | b≤350 |


==8 管 道==
| 3900≤a&lt;4200 || b≤150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 并不应设置其 他用水设施。
|}


8.0.2 配水管道可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涂覆钢管、铜管、不锈 钢管和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 防腐的钢管时,应在报警阀前设置过滤器。
续表7.2.6-2


8.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材及管 件时,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 级,系统 应为湿式系统,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且氯化聚氯乙烯(PVC-
{| class="wikitable"


C)管材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距离a !! 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b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 9 部 分 塑料管道及管件》GB/T 5135.19的规定;
|-
| 4200≤a&lt;4500 || b≤175


2 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 DN80 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 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
| 4500≤a&lt;4800 || b≤225


3 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应无其他可燃物,吊顶材 料应为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
| 4800≤a&lt;5100 || b≤280


4 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顶板应 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
| a≥5100 || b≤350


8.0.4 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


1 消防洒水软管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 级场所,且 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7.2.7 边墙型洒水喷头两侧与顶板或吊顶下梁、通风管道等障碍 物的距离(图7.2.7),应符合表7.2.7-1和表7.2.7-2的规定。


2 消防洒水软管应设置在吊顶内;


3 消防洒水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8m。


8.0.5 配水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7.2.7 边墙型洒水喷头与沿墙障碍物的距离


1 镀锌钢管、涂覆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螺纹或 法兰连接,当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1一顶板;2-边墙型洒水喷头;3—梁(或通风管道);


2 铜管可采用钎焊、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和卡压等连 接方式;
表7.2.7-1 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与


3 不锈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卡压等连接 方式,不宜采用焊接;
沿墙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mm)


4 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材、管件可采用粘接连接,氯化 聚氯乙烯(PVC-C) 管材、管件与其他材质管材、管件之间可采用 螺纹、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
{| class="wikitable"


5 铜管、不锈钢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应采用配套的 支架、吊架。
|-


8.0.6 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 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 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 大于20m; 立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净空 高度大于8m 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 喷头与沿墙障碍物的水平距离a !! 喷头溅水盘与沿墙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b


8.0.7 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 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 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


8.0.8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 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 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 a&lt;300 || b≤25


8.0.9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 流量洒水喷头数量,不宜超过表8.0.9的规定。
|-


表8.0.9 轻、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
| 300≤a&lt;600 || b≤75


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
|-


| | |  |
| 600≤a&lt;900 || b≤140
| --- | --- | --- |
| 公称管径(mm) | 控制的喷头数(只) | |
| 轻危险级 | 中危险级 |
| 25 | 1 | 1 |


续表8.0.9
|-


| | |  |
| 900≤a&lt;1200 || b≤200
| --- | --- | --- |
| 公称管径(mm) | 控制的喷头数(只) | |
| 轻 危 险 级 | 中 危 险 级 |
| 32 | 3 | 3 |
| 40 | 5 | 4 |
| 50 | 10 | 8 |
| 65 | 18 | 12 |
| 80 | 48 | 32 |
| 100 | 一 | 64 |


8.0.10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 于25mm。
|-


8.0.11 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 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 大于1min; 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 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 1200≤a&lt;1500 || b≤250


8.0.12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 宜小于15mm; 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


8.0.13 水平设置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 的坡度不宜小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 于4‰。
| 1500≤a&lt;1800 || b≤320


==9 水 力 计 算==
|-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 1800≤a&lt;2100 || b≤380


9.1.1 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计算确定,喷头的流量 应按下式计算:
|-


q=K√ 10P (9.1.1)
| 2100≤a&lt;2250 || b≤440


式中:q—— 喷头流量(L/min);
|}


P—— 喷头工作压力(MPa);
表7.2.7-2 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边墙型


K—— 喷头流量系数。
家用喷头与沿墙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mm)


9.1.2 水力计算选定的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宜为矩形,其长边应 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长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倍。
{|
! 喷头与沿墙障碍物的水平距离a !! 喷头溅水盘与沿墙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b
|-
| a≤450 || 0
|-
| 450<a≤900 || b≤25
|-
| 900<a≤1200 || b≤75
|-
| 1200<a≤1350 || b≤125
|-
| 1350<a≤1800 || b≤175
|-
| 1800<a≤1950 || b≤225
|-
| 1950<a≤2100 || b≤275
|-
| 2100<a≤2250 || b≤350
|}


9.1.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 水的总流量确定,且应按下式计算:
==8 管 道==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 并不应设置其 他用水设施。


8.0.2 配水管道可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涂覆钢管、铜管、不锈 钢管和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 防腐的钢管时,应在报警阀前设置过滤器。


(9.1.3)
8.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材及管 件时,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 级,系统 应为湿式系统,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且氯化聚氯乙烯(PVC-


式 中 :Q—— 系统设计流量(L/s);
C)管材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q,——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L/min);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 9 部 分 塑料管道及管件》GB/T 5135.19的规定;


n——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洒水喷头数。
2 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 DN80 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 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9.1.4 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系 统,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应无其他可燃物,吊顶材 料应为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1 当设置场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 本规范第9. 1.2条确定的长边长度;
4 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顶板应 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2 当设置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 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分隔设施总长度之和。
8.0.4 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9.1.5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
1 消防洒水软管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 级场所,且 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2和表5.0.4-1~表5.0.4-5 的规定值。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 均喷水强度,轻危险、中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 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 . 0 . 1和表 5.0.4-1~表5.0.4-5的规定值。
2 消防洒水软管应设置在吊顶内;


9.1.6 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仓库,顶板下洒水喷头与货架内 置洒水喷头应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应按其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系 统的设计流量。
3 消防洒水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8m。


9.1.7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8.0.5 配水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9.1.8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系 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 水量计算,并应按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1 镀锌钢管、涂覆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螺纹或 法兰连接,当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9.1.9 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报警阀控制的 洒水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报警阀并联的雨淋系统,系 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报警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2 铜管可采用钎焊、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和卡压等连 接方式;


9.1.10 当原有系统延伸管道、扩展保护范围时,应对增设洒水喷 头后的系统重新进行水力计算。
3 不锈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卡压等连接 方式,不宜采用焊接;


===9.2 管道水力计算===
4 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材、管件可采用粘接连接,氯化 聚氯乙烯(PVC-C) 管材、管件与其他材质管材、管件之间可采用 螺纹、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


9.2.1 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 但不应大于10m/s。
5 铜管、不锈钢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应采用配套的 支架、吊架。


9.2.2 管道单位长度的沿程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8.0.6 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 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 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 大于20m; 立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净空 高度大于8m 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9.2.2)
8.0.7 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 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 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式中:i—— 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kPa/m);
8.0.8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 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 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dj——管 道 计 算 内 径(mm);
8.0.9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 流量洒水喷头数量,不宜超过表8.0.9的规定。


qg——管道设计流量(L/min);
表8.0.9 轻、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


Ch——海澄—威廉系数,见表9.2.2。
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


表9.2.2 不同类型管道的海澄一威廉系数
{| class="wikitable"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公称管径(mm)
! colspan="2" | 控制的喷头数(只)
|-
| 轻危险级
| 中危险级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1
| 1
|}


|  |  |
续表8.0.9
| --- | --- |
| 管道类型 | Ch值 |
| 镀锌钢管  铜管、不锈钢管  涂覆钢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 | 120  140  150 |


9.2.3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且应符合本 规范附录C 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公称管径(mm)
! colspan="2" | 控制的喷头数(只)
|-
| 轻 危 险 级
| 中 危 险 级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2
| 3
| 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5
| 4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10
| 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5
| 18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0
| 48
| 3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0
| —
| 64
|}


9.2.4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8.0.10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 于25mm。


H=(1.20~1.40)∑Po+Po+Z-h 。 (9.2.4)
8.0.11 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 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 大于1min; 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 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式中:H——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MPa);
8.0.12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 宜小于15mm; 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ZP。——管道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的累计值(MPa), 报警阀的 局部水头损失应按照产品样本或检测数据确定。当 无上述数据时,湿式报警阀取值0.04MPa、干式报警 阀取值0 .02MPa、预作用装置取值0.08MPa、雨淋报 警阀取值0.07MPa、水流指示器取值0.02MPa;
8.0.13 水平设置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 的坡度不宜小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 于4‰。


P?——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9 水 力 计 算==


Z——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 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当系统入口管或消防水 池最低水位高于最不利点处喷头时,Z 应 取 负 值 (MPa);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he从城市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城市管网的最低水压 (MPa); 当从消防水池吸水时,h.取 0 。
9.1.1 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计算确定,喷头的流量 应按下式计算:


===9.3 减 压 设 施===
q=K√ 10P (9.1.1)


9.3.1 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q—— 喷头流量(L/min);


1 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0mm 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 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P—— 喷头工作压力(MPa);


2 孔 口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设 置 管 段 直 径 的 3 0 % , 且 不 应 小
K—— 喷头流量系数。


2 0mm;
9.1.2 水力计算选定的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宜为矩形,其长边应 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长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倍。


3 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
9.1.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 水的总流量确定,且应按下式计算:


9.3.2 节流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宜按上游管段直径的1/2确定;


2 长度不宜小于1m;
(9.1.3)


3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不应大于20m/s。
式 中 :Q—— 系统设计流量(L/s);


9.3.3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q,——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L/min);


n——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洒水喷头数。


9.1.4 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系 统,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9.3.3)
1 当设置场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 本规范第9. 1.2条确定的长边长度;


式中:H——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10-2MPa);
2 当设置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 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分隔设施总长度之和。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9.1.5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


ξ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取值应按本规范附录D 确定。
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2和表5.0.4-1~表5.0.4-5 的规定值。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 均喷水强度,轻危险、中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 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 . 0 . 1和表 5.0.4-1~表5.0.4-5的规定值。


9.3.4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9.1.6 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仓库,顶板下洒水喷头与货架内 置洒水喷头应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应按其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系 统的设计流量。


9.1.7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9.1.8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系 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 水量计算,并应按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9.3.4)
9.1.9 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报警阀控制的 洒水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报警阀并联的雨淋系统,系 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报警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式 中 :H——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10?2MPa);
9.1.10 当原有系统延伸管道、扩展保护范围时,应对增设洒水喷 头后的系统重新进行水力计算。


5——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取 值0 . 7;
===9.2 管道水力计算===


V——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m/s);
9.2.1 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 但不应大于10m/s。


d—— 节流管的计算内径(m), 取值应按节流管内径减 1mm 确定;
9.2.2 管道单位长度的沿程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L—— 节流管的长度(m)
(9.2.2)


9.3.5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i—— 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kPa/m);


1 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dj——管 道 计 算 内 径(mm);


2 入口前应设过滤器,且便于排污;
qg——管道设计流量(L/min);


3 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Ch——海澄—威廉系数,见表9.2.2。


4 垂直设置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表9.2.2 不同类型管道的海澄一威廉系数


5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设置,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设置;
{| class="wikitable"


6 减压阀前后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当减压阀主阀体自身带 有压力表时,可不设置压力表;
|-
! 管道类型 !! Ch值


7 减压阀和前后的阀门宜有保护或锁定调节配件的装置。
|-
| 镀锌钢管<br/>铜管、不锈钢管<br/>涂覆钢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 || 120<br/>140<br/>150


==10 供 水==
|}


===10.1 一 般 规 定===
9.2.3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且应符合本 规范附录C 的规定。


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 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 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9.2.4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10.1.2 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 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H=(1.20~1.40)∑Po+Po+Z-h 。 (9.2.4)


10.1.3 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 防冻措施。
式中:H——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MPa);


10.1.4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 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 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ZP。——管道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的累计值(MPa), 报警阀的 局部水头损失应按照产品样本或检测数据确定。当 无上述数据时,湿式报警阀取值0.04MPa、干式报警 阀取值0 .02MPa、预作用装置取值0.08MPa、雨淋报 警阀取值0.07MPa、水流指示器取值0.02MPa;


===10.2 消 防 水 泵===
P?——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10.2.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置独 立的消防水泵,并应按一用一备或二用一备,及最大一台消防水泵 的工作性能设置备用泵。当与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系统 管道应在报警阀前分开。
Z——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 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当系统入口管或消防水 池最低水位高于最不利点处喷头时,Z 应 取 负 值 (MPa);


10.2.2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
he从城市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城市管网的最低水压 (MPa); 当从消防水池吸水时,h.取 0 。


10.2.3 系统的消防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 天然水源时,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9.3 减 压 设 施===


10.2.4 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 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消防 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和 压力表,出水管上还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可供连接
9.3.1 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水泵出口 压力的措施。
1 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0mm 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 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10.3 高位消防水箱===
2 孔 口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设 置 管 段 直 径 的 3 0 % , 且 不 应 小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 消防水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与消火栓系统合用高位消防水 箱,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 范》GB50974 的要求。
于 2 0mm;


10.3.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 的工作压力时,系统应设置增压稳压设施,增压稳压设施的设置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规定。
3 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


10.3.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 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规定可 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 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 5min 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 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9.3.2 节流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4 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宜按上游管段直径的1/2确定;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 长度不宜小于1m;


2 出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00mm。
3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不应大于20m/s。


===10.4 消防水泵接合器===
9.3.3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10.4.1 系统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 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 计算。


10.4.2 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 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11 操作与控制==
(9.3.3)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 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 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式中:H——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10-2MPa);


11.0.2 预作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 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 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11.0.3 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消防水泵的自动启动 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ξ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取值应按本规范附录D 确定。


1 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 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 启动;
9.3.4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2 当采用充液(水)传动管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 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启动。


11.0.4 消防水泵除具有自动控制启动方式外,还应具备下列启 动方式:


1 消防控制室()远程控制;
(9.3.4)


2 消防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式 中 :H——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10?2MPa);


11.0.5 预作用装置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直接控制,或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 关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取 值0 . 7;


1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仅有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直接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V——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m/s);


2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和用于替代干式 系统的场所,宜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 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d—— 节流管的计算内径(m), 取值应按节流管内径减 1mm 确定;


11.0.6 雨淋报警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动或气 动。当雨淋报警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 雨淋报警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报警阀的性能确定。
L—— 节流管的长度(m)


11.0.7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 备下列三种开启报警阀组的控制方式:
9.3.5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控制;
1 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2 消防控制室(盘)远程控制;
2 入口前应设过滤器,且便于排污;


3 预作用装置或雨淋报警阀处现场手动应急操作。
3 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11.0.8 当建筑物整体采用湿式系统,局部场所采用预作用系统 保护且预作用系统串联接入湿式系统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1.0.1条的规定外,预作用装置的控制方式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11.0.7条的规定。
4 垂直设置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11.0.9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消防水泵的同时 开启。
5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设置,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设置;


11.0.10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 阀、消防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 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消防水 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6 减压阀前后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当减压阀主阀体自身带 有压力表时,可不设置压力表;


==12 局部应用系统==
7 减压阀和前后的阀门宜有保护或锁定调节配件的装置。


12.0.1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 的民 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 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 级 场所。
==10 供 水==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 合本规范第5.0.1条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0.1 一 般 规 定===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 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 规定:
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 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 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1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轻危 险级或中危险级I 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 量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10.1.2 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 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表12.0.3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
10.1.3 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 防冻措施。


|  |  |
10.1.4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 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 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 --- | --- |
|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和最大厅室建筑面积 | 开放喷头数量 |
|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超过300m2或 最大厅室建筑面积超过200m2 | 10 |
|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 最大厅室喷头数+2  当少于5只时,取5只;当多于8只时,取8只 |


2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 范第7.1.4条的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应按不少于6只 确定。
===10.2 消 防 水 泵===


12.0.4 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设计 流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 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当不满足时应按本规范第12.0.9
10.2.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置独 立的消防水泵,并应按一用一备或二用一备,及最大一台消防水泵 的工作性能设置备用泵。当与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系统 管道应在报警阀前分开。


条执行。
10.2.2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


12.0.5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20只,或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12只的局部应用 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10.2.3 系统的消防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 天然水源时,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12.0.6 不设报警阀组的局部应用系统,配水管可与室内消防竖 管连接,其配水管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
10.2.4 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 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消防 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和 压力表,出水管上还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可供连接


12.0.7 局部应用系统应设报警控制装置。报警控制装置应具有 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信号阀等组件状态和输出 启动消防水泵控制信号的功能。
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水泵出口 压力的措施。


12.0.8 不设报警阀组或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供水管吸水的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取压力开关联动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设 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
===10.3 高位消防水箱===


12.0.9 无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或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不能 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要求时,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 消防水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与消火栓系统合用高位消防水 箱,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 范》GB50974 的要求。


1 市政供水能够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 压力时,城市供水管可直接向系统供水;
10.3.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 的工作压力时,系统应设置增压稳压设施,增压稳压设施的设置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规定。


2 市政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 压力,但允许消防水泵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可设直接从 城市供水管吸水的消防水泵;
10.3.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 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规定可 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 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 5min 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 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3 市政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 压力,也不允许从市政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应设储水池(罐)和 消防水泵,储水池(罐)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用水量确定,并可扣除 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仍能连续补水的补水量;
10.3.4 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可按三级负荷供电,且可不设备用泵;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5 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生活用水的 措施。
2 出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00mm。


附录 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10.4 消防水泵接合器===


表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10.4.1 系统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 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 计算。


|  |  |  |
10.4.2 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 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 --- | --- | --- |
| 火灾危险 等级 | | 设置场所分类 |
| 轻危险级 | | 住宅建筑、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 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
| 中危  险级 | I级 | 1)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 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2)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 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 火车站、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m2的商场、总建筑 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商场等;  3)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4)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 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
| Ⅱ 级 | 1)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库)、总建筑面 积5000m2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地下商场、净空 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过3.5m的超级市场等;  2)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 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 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 |
| 严重  危险 级 | I级 | 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净空高度不 超过8m、物品高度超过3.5m的超级市场等 |
| Ⅱ 级 |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清 洗、喷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 架下部等 |


续表 A
==11 操作与控制==


|  |  |  |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 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 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 --- | --- | --- |
| 火灾危险 等级 | | 设置场所分类 |
| 仓库  危险 级 | I级 | 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等 |
| Ⅱ 级 |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 B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  燃、难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 |
| Ⅲ级 | 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 |


注:表中的A 组 、B 组塑料橡胶的分类见本规范附录B。
11.0.2 预作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 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 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附录B 塑料、橡胶的分类
11.0.3 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消防水泵的自动启动 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组:丙烯腈一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缩醛(聚甲 醛)、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玻璃纤维增强聚酯(FRP) 、 热塑性聚酯 (PET) 、 聚丁二烯、聚碳酸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氨基甲 酸酯、高增塑聚氯乙烯(PVC, 如人造革、胶片等)、苯乙烯—丙烯 腈(SAN) 等 。
1 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 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 启动;


丁基橡胶、乙丙橡胶(EPDM) 、 发泡类天然橡胶、腈橡胶(丁腈 橡胶)、聚酯合成橡胶、丁苯橡胶(SBR) 等。
2 当采用充液()传动管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 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启动。


B 组:醋酸纤维素、醋酸丁酸纤维素、乙基纤维素、氟塑料、锦 纶(锦纶6、锦纶6/6)、三聚氰胺甲醛、酚醛塑料、硬聚氯乙烯 (PVC, 如管道、管件等)、聚偏二氟乙烯(PVDC) 、聚偏氟乙烯 (PVDF) 、 聚氟乙烯(PVF) 、 脲甲醛等。
11.0.4 消防水泵除具有自动控制启动方式外,还应具备下列启 动方式:


氯丁橡胶、不发泡类天然橡胶、硅橡胶等。
1 消防控制室(盘)远程控制;


粉末、颗粒、压片状的 A 组塑料。
2 消防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附录C 当量长度表
11.0.5 预作用装置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直接控制,或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 关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C 镀锌钢管件和阀门的当量长度表(m)
1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仅有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直接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  |  |  |  |  |  |  |  |  |  |
2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和用于替代干式 系统的场所,宜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 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件和阀门 | 公称直径(mm) | | | | | | | | |
| 25 | 32 | 40 | 50 | 65 | 80 | 100 | 125 | 150 |
| 45°弯头 | 0.3 | 0.3 | 0.6 | 0.6 | 0.9 | 0.9 | 1.2 | 1.5 | 2.1 |
| 90°弯头 | 0.6 | 0.9 | 1.2 | 1.5 | 1.8 | 2.1 | 3 | 3.7 | 4.3 |
| 90°长弯管 | 0.6 | 0.6 | 0.6 | 0.9 | 1.2 | 1.5 | 1.8 | 2.4 | 2.7 |
| 三通或四通(侧向) | 1.5 | 1.8 | 2.4 | 3 | 3.7 | 4.6 | 6.1 | 7.6 | 9.1 |
| 蝶阀 |  | 一 | 一 | 1.8 | 2.1 | 3.1 | 3.7 | 2.7 | 3.1 |
| 闸阀 |  |  | 一 | 0.3 | 0.3 | 0.3 | 0.6 | 0.6 | 0.9 |
| 止回阀 | 1.5 | 2.1 | 2.7 | 3.4 | 4.3 | 4.9 | 6.7 | 8.2 | 9.3 |
| 异径接头 | 32  25 | 40  32 | 50  40 | 65  50 | 80  65 | 100  80 | 125  100 | 150  125 | 200  150 |
| 0.2 | 0.3 | 0.3 | 0.5 | 0.6 | 0.8 | 1.1 | 1.3 | 1.6 |


注:1 过滤器当量长度的取值,由生产厂提供;
11.0.6 雨淋报警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 动。当雨淋报警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 雨淋报警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报警阀的性能确定。


2 当异径接头的出口直径不变而入口直径提高1级时,其当量长度应增大
11.0.7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 备下列三种开启报警阀组的控制方式:


0.5倍;提高2级或2级以上时,其当量长度应增大1.0倍;
1 自动控制;


3 当采用铜管或不锈钢管时,当量长度应乘以系数1.33;当采用涂覆钢管、氯 化聚氯乙烯(PVC-C) 管时,当量长度应乘以系数1.51。
2 消防控制室()远程控制;


附 录 D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3 预作用装置或雨淋报警阀处现场手动应急操作。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取值应按下式计算或按表 D 确定:
11.0.8 当建筑物整体采用湿式系统,局部场所采用预作用系统 保护且预作用系统串联接入湿式系统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1.0.1条的规定外,预作用装置的控制方式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11.0.7条的规定。


11.0.9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消防水泵的同时 开启。


11.0.10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 阀、消防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 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消防水 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式中:dk——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m)。
==12 局部应用系统==


表D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12.0.1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 的民 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 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 级 场所。


|  |  |  |  |  |  |  |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 合本规范第5.0.1条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 --- | --- | --- | --- | --- | --- | --- |
| dk/dj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 E | 292 | 83.3 | 29.5 | 11.7 | 4.75 | 1.83 |


本规范用词说明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 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轻危 险级或中危险级I 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 量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表12.0.3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class="wikitable"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和最大厅室建筑面积 !! 开放喷头数量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超过300m²或最大厅室建筑面积超过200m² || 10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 || 最大厅室喷头数+2,当少于5只时,取5只;当多于8只时,取8只


引用标准名录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2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 范第7.1.4条的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应按不少于6只 确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9部分 塑料管道及管件》GB/T5135.19
12.0.4 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设计 流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 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当不满足时应按本规范第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执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2.0.5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20只,或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12只的局部应用 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GB 50084-2017
12.0.6 不设报警阀组的局部应用系统,配水管可与室内消防竖 管连接,其配水管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


==条 文 说 明==
12.0.7 局部应用系统应设报警控制装置。报警控制装置应具有 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信号阀等组件状态和输出 启动消防水泵控制信号的功能。


编 制 说 明
12.0.8 不设报警阀组或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供水管吸水的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取压力开关联动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设 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经住房城乡 建设部2017年5月27日以第1574号公告批准发布,原《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同时废止。
12.0.9 无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或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不能 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要求时,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实施以来,对规范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指导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我国的应用和发 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和研究的不 断深入,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不断发展,现行《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不能适应目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现 状和发展趋势,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1 市政供水能够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 压力时,城市供水管可直接向系统供水;


本规范是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2005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公安部天津 消防科学研究所,参编单位是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 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 防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 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是韩占先、何 以申、王万钢、韩磊、马恒、赵克伟、曾杰、陈正昌、刘淑金、张兴权、 刘跃红、刘国祝、章崇伦、黄建跃、于志成、方雪松、孔祥徵。
2 市政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 压力,但允许消防水泵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可设直接从 城市供水管吸水的消防水泵;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3 市政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 压力,也不允许从市政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应设储水池(罐)和 消防水泵,储水池(罐)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用水量确定,并可扣除 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仍能连续补水的补水量;


1.在第2章“术语”章节重新编排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 类型、喷头类型术语。为更加清晰地划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 和喷头类型,本次修订以“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为基础,使每个子 系统的定义均落脚到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上。同样,喷头类型也 是以“闭式喷头和开式喷头”为基础,依据喷头自身的特点,从喷头 的保护面积(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响
4 可按三级负荷供电,且可不设备用泵;


应时间性能(快速响应、标准响应、特殊响应)和保护场所(特殊应 用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家用喷头)等方面进行定义,并 最终落脚到闭式喷头和开式喷头上。
5 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生活用水的 措施。


2.为满足近年来我国不断兴起的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本 次修订通过开展系列全尺寸火灾试验,提出了净空高度为12m~ 18m 的民用建筑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并对原规范中净 空高度为8m~12m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进行了修订。
附录 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3.提出了自动喷水系统领域的一项新技术——防护冷却系 统。本次修订在实体火试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外标准的规定,提出 了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 的设计要求,包括喷水强度、喷头布置、水力计算等。
表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4.完善了仓库场所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按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步骤重新调整了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增加了最大净空高度或储物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时顶板层喷头的喷 水强度和作用面积,进一步细化了货架内喷头的技术要求。
{| class="wikitable"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colspan="2" | 火灾危险 等级
! 设置场所分类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colspan="2" | 轻危险级
| 住宅建筑、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 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中危 险级
| I级
| 1)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 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br />2)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 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 火车站、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m2的商场、总建筑 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商场等; <br />3)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4)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 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
| Ⅱ 级
| 1)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库)、总建筑面 积5000m2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地下商场、净空 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过3.5m的超级市场等; <br />2)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 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 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严重 危险 级
| I级
| 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净空高度不 超过8m、物品高度超过3.5m的超级市场等
|-
| Ⅱ 级
|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清 洗、喷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 架下部等
|}


5.将第4章“系统选型”改为“系统基本要求”,特别强调依据 设置场所进行系统选型以及根据喷头类型设计系统。
续表 A


6.补充了直立型和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特殊应用 喷头、家用喷头等喷头的应用,增加了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 消防洒水软管的技术内容。
{| class="wikitable"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colspan="2" | 火灾危险 等级
! 设置场所分类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3" | 仓库 危险 级
| I级
| 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等
|-
| Ⅱ 级
|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 B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 燃、难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
|-
| Ⅲ级
| 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
|}


7.根据近年来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现状,在总结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案例的基础上,严格限制了挡水板、隐蔽式洒 水喷头等产品的使用。
注:表中的A 组 、B 组塑料橡胶的分类见本规范附录B。


8.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 系。本次修订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同步修订,同 步发布和实施,且编制组成员60%相同,除做到两本规范协调一致 外,还注重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 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等标准的协调。
附录B 塑料、橡胶的分类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 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 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 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 定的参考。
A组:丙烯腈一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缩醛(聚甲 醛)、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玻璃纤维增强聚酯(FRP) 、 热塑性聚酯 (PET) 、 聚丁二烯、聚碳酸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氨基甲 酸酯、高增塑聚氯乙烯(PVC, 如人造革、胶片等)、苯乙烯—丙烯 腈(SAN) 等 。


丁基橡胶、乙丙橡胶(EPDM) 、 发泡类天然橡胶、腈橡胶(丁腈 橡胶)、聚酯合成橡胶、丁苯橡胶(SBR) 等。


目 次
B 组:醋酸纤维素、醋酸丁酸纤维素、乙基纤维素、氟塑料、锦 纶(锦纶6、锦纶6/6)、三聚氰胺甲醛、酚醛塑料、硬聚氯乙烯 (PVC, 如管道、管件等)、聚偏二氟乙烯(PVDC) 、聚偏氟乙烯 (PVDF) 、 聚氟乙烯(PVF) 、 脲甲醛等。


1 总 则 ([65)](#bookmark101)
氯丁橡胶、不发泡类天然橡胶、硅橡胶等。


2 术 语 和 符 号 ([70)](#bookmark102)
粉末、颗粒、压片状的 A 组塑料。


3 设 置 场 所 火 灾 危 险 等 级 ([74)](#bookmark103)
附录C 当量长度表


4 系 统 基 本 要 求 ([82)](#bookmark104)
表C 镀锌钢管件和阀门的当量长度表(m)


4.1 一般规定 ([82)](#bookmark105)
{| class="wikitable"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管件和阀门
! colspan="9" style="text-align:center;" | 公称直径(mm)
|-
| 25
| 32
| 40
| 50
| 65
| 80
| 100
| 125
| 15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弯头
| 0.3
| 0.3
| 0.6
| 0.6
| 0.9
| 0.9
| 1.2
| 1.5
| 2.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90°弯头
| 0.6
| 0.9
| 1.2
| 1.5
| 1.8
| 2.1
| 3
| 3.7
| 4.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90°长弯管
| 0.6
| 0.6
| 0.6
| 0.9
| 1.2
| 1.5
| 1.8
| 2.4
| 2.7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三通或四通(侧向)
| 1.5
| 1.8
| 2.4
| 3
| 3.7
| 4.6
| 6.1
| 7.6
| 9.1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蝶阀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7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7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1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闸阀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0.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0.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0.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0.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0.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0.9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止回阀
| 1.5
| 2.1
| 2.7
| 3.4
| 4.3
| 4.9
| 6.7
| 8.2
| 9.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异径接头
| 32/ 25
| 40 /32
| 50/ 40
| 65 /50
| 80/ 65
| 100/ 80
| 125 /100
| 150 /125
| 200 /150
|-
| 0.2
| 0.3
| 0.3
| 0.5
| 0.6
| 0.8
| 1.1
| 1.3
| 1.6
|}


4.2 系统选型 ([83)](#bookmark106)
注:1 过滤器当量长度的取值,由生产厂提供;


4.3 其 他 ([90)](#bookmark107)
2 当异径接头的出口直径不变而入口直径提高1级时,其当量长度应增大


5 设 计 基 本 参 数 ([92)](#bookmark108)
0.5倍;提高2级或2级以上时,其当量长度应增大1.0倍;


6 系 统 组 件 ( [103)](#bookmark109)
3 当采用铜管或不锈钢管时,当量长度应乘以系数1.33;当采用涂覆钢管、氯 化聚氯乙烯(PVC-C) 管时,当量长度应乘以系数1.51。


6.1 喷 头 ( [103)](#bookmark110)
附 录 D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6.2 报警阀组 ( [106)](#bookmark111)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取值应按下式计算或按表 D 确定:


6.3 水流指示器 ( [108)](#bookmark112)


6.4 压力开关 ( [109)](#bookmark113)


6.5 末端试水装置 ( [109)](#bookmark114)
式中:dk——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m)


7 喷 头 布 置 ( [112)](#bookmark115)
表D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7.1 一般规定 ( [112)](#bookmark116)
{| class="wikitable"


7.2 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 ( [122)](#bookmark117)
|-
! dk/dj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 E
| 292 || 83.3 || 29.5 || 11.7 || 4.75 || 1.83
|}


8 管 道 ( [125)](#bookmark118)
本规范用词说明


9 水 力 计 算 ( [130)](#bookmark119)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 [130)](#bookmark120)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9.2 管道水力计算 ( [134)](#bookmark121)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9.3 减压设施 ( [136)](#bookmark122)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1 0 供 水 ( [140)](#bookmark123)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0.1 一般规定 ( [140)](#bookmark124)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10.2 消防水泵 ( 142)](#bookmark103)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10.3 高位消防水箱 ( [143)](#bookmark125)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0.4 消防水泵接合器 ( [144)](#bookmark126)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1 操作与控制 ( [146)](#bookmark127)
引用标准名录


12 局部应用系统 ( [148)](#bookmark12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1 总 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9部分 塑料管道及管件》GB/T5135.19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公认的最为有效的自动灭火 设施之一,是应用最广泛、用量最大的自动灭火系统。国内外应用 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国外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这长达 两个多世纪的时间内,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从研究到应用,从局 部应用到普遍推广使用,有过许许多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 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安装规范或标准,而且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修订(如美国消防协会 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英国标准《固定式 灭火系统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设计,安装和维护》BS EN12845 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仅已经在公共建筑、厂房和仓库中推广 应用,而且发达国家已在住宅建筑中开始安装使用。
GB 50084-2017


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推广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够获得巨 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表1为美国1965年统计资料,数据表明, 早在技术远不如目前发达的1925~1964年间,在安装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的建筑物中,共发生火灾75290次,控、灭火的成功率高达 96.2%,其中厂房和仓库占有的比例高达87.46%。
==条 文 说 明==


表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效率统计表
编 制 说 明


|  |  |  |  |  |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经住房城乡 建设部2017年5月27日以第1574号公告批准发布,原《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同时废止。
| --- | --- | --- | --- | --- | --- | --- |
| 成功次数,概率 建筑类型 | 灭火成功 | | 灭火不成功 | | 累计数 | |
| 次数 | % | 次数 | % | 次数 | % |
| 学校 | 204 | 91.9 | 18 | 8.1 | 222 | 0.3 |
| 公共建筑 | 259 | 95.6 | 12 | 4.4 | 211 | 0.4 |
| 办公建筑 | 403 | 97.1 | 12 | 2.9 | 415 | 0.6 |


续表1
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实施以来,对规范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指导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我国的应用和发 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和研究的不 断深入,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不断发展,现行《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不能适应目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现 状和发展趋势,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  |  |  |  |  |  |  |
本规范是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2005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公安部天津 消防科学研究所,参编单位是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 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 防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 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是韩占先、何 以申、王万钢、韩磊、马恒、赵克伟、曾杰、陈正昌、刘淑金、张兴权、 刘跃红、刘国祝、章崇伦、黄建跃、于志成、方雪松、孔祥徵。
| --- | --- | --- | --- | --- | --- | --- |
| 成功次数,概率 建筑类型 | 灭火成功 | | 灭火不成功 | | 累计数 | |
| 次数 | % | 次数 | % | 次数 | % |
| 住宅 | 943 | 95.6 | 43 | 4.4 | 988 | 1.3 |
| 公共集会场所 | 1321 | 96.6 | 47 | 3.4 | 1368 | 1.8 |
| 仓库 | 2957 | 89.9 | 334 | 10.1 | 3291 | 4.4 |
| 百货小卖市场 | 5642 | 97.1 | 167 | 2.9 | 5809 | 7.7 |
| 厂房 | 60383 | 95.6 | 2156 | 3.4 | 62539 | 83.0 |
| 其他 | 307 | 78.9 | 82 | 21.1 | 389 | 0.15 |
| 合计 | 72419 | 96.2 | 2781 | 3.3 | 75290 | 100.0 |


注:本表根据NFPA"Fire Journal"VOL59.No.4-July 1965编制。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美国纽约对1969~1978年10年中1648起高层建筑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案例的统计表明,高层办公楼的控、灭火成功率为 98.4%,其他高层建筑97.7%。又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从1886 年到1968年的几十年中,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共发生火 灾5734次,灭火成功率达99.8%。有些国家和地区,近几年安装 这一灭火系统的,有的灭火成功率达100%。
1.在第2章“术语”章节重新编排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 类型、喷头类型术语。为更加清晰地划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 和喷头类型,本次修订以“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为基础,使每个子 系统的定义均落脚到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上。同样,喷头类型也 是以“闭式喷头和开式喷头”为基础,依据喷头自身的特点,从喷头 的保护面积(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响


国外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将在投保时享受一定 的优惠条件,一般在该系统安装后的几年时间内,因优惠而少缴的 保险费就够安装系统的费用了。 一般在一年半到三年的时间内, 就可以抵消建设资金。
应时间性能(快速响应、标准响应、特殊响应)和保护场所(特殊应 用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家用喷头)等方面进行定义,并 最终落脚到闭式喷头和开式喷头上。


推广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仅可从减少火灾损失中受益, 而且可减少消防总开支。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费雷斯诺城,在 市区制定的建筑条例中,要求在非居住区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结果使这个城市的火灾损失大大减小,从1955年到1975年的20 年间,非居住区的火灾损失占该全市火灾总损失从61.6%下降至 43.5%。
2.为满足近年来我国不断兴起的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本 次修订通过开展系列全尺寸火灾试验,提出了净空高度为12m~ 18m 的民用建筑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并对原规范中净 空高度为8m~12m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进行了修订。


我国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至今已 有80多年的历史。首先在外国人开办的纺织厂、烟厂以及高层民 用建筑中应用。如上海第十七毛纺厂是1926年由英国人所建,在
3.提出了自动喷水系统领域的一项新技术——防护冷却系 统。本次修订在实体火试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外标准的规定,提出 了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 的设计要求,包括喷水强度、喷头布置、水力计算等。


厂房、库房和办公室装设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79年,该厂从 日本和联邦德国引进生产设备,在新建的厂房内也设计安装了国 产的湿式系统。又如上海国际饭店是1934年建成投入使用的,该 建筑中所有客房、厨房、餐厅、走道、电梯间等部位均装设了喷头, 并扑灭过数起初期火灾。50年代,苏联援建的一些纺织厂和我国 自行设计的一些工厂中也装设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56年兴 建的上海乒乓球厂,我国自行设计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于 1978年10月成功地扑救了由于赛璐珞丝缠绕马达引起的火灾。 又如1958年建的厦门纺织厂,至80年代曾4次发生火灾,均成功 地将火扑灭。时至今日,该系统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最为有效 的自动扑救室内火灾的消防设施,在我国的应用范围和使用量也 在不断扩展与增长。
4.完善了仓库场所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按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步骤重新调整了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增加了最大净空高度或储物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时顶板层喷头的喷 水强度和作用面积,进一步细化了货架内喷头的技术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指 导系统的设计发挥了积极、良好的作用。几十年来,国民经济持续 快速发展,新技术不断涌现,使该规范面临着不断适应新情况、解 决新问题、推广新技术的社会需求。此次修订该规范的目的,是为 了总结几十年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发展和工程设计积累的宝 贵经验,推广科技成果,借鉴发达国家先进技术,使之更加充实与 完善。
5.将第4章“系统选型”改为“系统基本要求”,特别强调依据 设置场所进行系统选型以及根据喷头类型设计系统。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与不适用范围。新建、扩建 及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均要求按 本规范的规定设计,但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以及核电站、 飞机库等性质上超出常规的特殊建筑,不属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上述各类性质特殊的建筑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按其所属行 业的规范设计。
6.补充了直立型和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特殊应用 喷头、家用喷头等喷头的应用,增加了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 消防洒水软管的技术内容。


1.0.3 本条要求按本规范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必须同时遵 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在设计 中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内部物品燃烧时的发热发烟规 律,以及建筑物内部空间条件对火灾热烟气流流动规律的影响,做
7.根据近年来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现状,在总结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案例的基础上,严格限制了挡水板、隐蔽式洒 水喷头等产品的使用。


到使系统的设计,既能为保证安全而可靠地启动操作,又要力求技 术上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8.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 系。本次修订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同步修订,同 步发布和实施,且编制组成员60%相同,除做到两本规范协调一致 外,还注重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 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等标准的协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200多年的历史, 一直在不断研究开发 新技术、新设备与新材料,并获得持续发展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改 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迅速发展,兴建了一大批高层建筑、大空 间建筑及地下建筑等内部空间条件复杂和功能多样的建筑物,使 系统的设计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只有积极合理地吸收新技 术、新设备与新材料,才能使系统的设计技术适应社会进步与发展 的需求。系统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与新材料,不仅要具备足够的 成熟程度,同时还要符合可靠适用、经济合理,并与系统相配套、与 规范合理衔接等条件,以避免出现偏差或错误。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 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 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 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 定的参考。


1.0.4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本次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的规定。


本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的组件提出了要求。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组件属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把关至关重要,因此要求设计 中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并经过国家级消防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 能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 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对新研制的尚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经过技术鉴定,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为此,本条规定了系统采用 的组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目 次


1.0.5 经过改建后变更使用功能的建筑或建筑内某一场所,当其 重要性、房间的空间条件、内部容纳物品的性质或数量以及人员密 集程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要求根据改造后建筑或建筑内场所的功 能和条件,按本规范对原来已有的系统进行校核。当发现原有系 统已经不再适用改造后建筑时,要求按本规范和改造后建筑的条
1 总 则 ([65)](#bookmark101)


件重新设计。
2 术 语 和 符 号 ([70)](#bookmark102)


1.0.6 本规范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本规范的制定,将针对建筑 物的具体条件和防火要求,提出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有 关规定。另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及系统设计基本要 求,还要求同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 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规范的相关规定。
3 设 置 场 所 火 灾 危 险 等 级 ([74)](#bookmark103)


==2 术语和符号==
4 系 统 基 本 要 求 ([82)](#bookmark104)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自动探火报警和自动喷水控、灭火 的优良性能,是当今国际上应用范围最广、用量最多且造价低廉的 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类型较多,从广义上分,可分 为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从使用功能上分,其基本类型又包括湿式 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及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等(表2),其 中用量最多的是湿式系统,在已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70% 以上为湿式系统。
4.1 一般规定 ([82)](#bookmark105)


表2 国内外常用的系统类型
4.2 系统选型 ([83)](#bookmark106)


|  |  |
4.3 其 他 ([90)](#bookmark107)
| --- | --- |
| 国家 | 常用的系统类型 |
| 英国 |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干湿式系统、尾端干湿式或尾端干式系统、预作用 系统、雨淋系统等 |
| 美国 |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干式一预作用联合系统、闭路循环系 统(与非消防用水设施连接,平时利用共用管道供给采暖或冷却用水,水  不排出,循环使用)、防冻系统(用防冻液充满系统管网,火灾时,防冻液喷  出后,随即喷水)、雨淋系统等 |
| 日本 |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干式一预作用联合系统、雨淋系统、 限量供水系统(由高压水罐供水的湿式系统)等 |
| 德国 |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干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等 |
| 苏联 |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干湿式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等 |
| 中国 |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等 |


2.1.4 湿式系统由闭式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组以 及管道和供水设施等组成,管道内始终充满有压水。湿式系统必 须安装在全年不结冰及不会出现过热危险的场所内,该系统在喷 头动作后立即喷水,其灭火成功率高于干式系统。
5 设 计 基 本 参 数 ([92)](#bookmark108)


2.1.5 干式系统在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有压气体,因此使
6 系 统 组 件 ( [103)](#bookmark109)


用场所不受环境温度的限制。与湿式系统的区别在于,干式系统 采用干式报警阀组,并设置保持配水管道内气压的充气设施。该 系统适用于有冰冻危险或环境温度有可能超过70℃、使管道内的 充水汽化升压的场所。干式系统的缺点是发生火灾时,配水管道 必须经过排气充水过程,因此延迟了开始喷水的时间,对于可能发 生蔓延速度较快火灾的场所,不适合采用此种系统。
6.1 喷 头 ( [103)](#bookmark110)


2.1.6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预作用系统由闭式喷头、 预作用装置、管道、充气设备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在准工作状态时 配水管道内不充水。根据预作用系统的使用场所不同,预作用装 置有两种控制方式, 一是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组信号联动开 启,二是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闭式洒水喷头 两组信号联动开启。
6.2 报警阀组 ( [106)](#bookmark111)


2.1.7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与常规预作用系统的不同之处,在于 其采用了一种既可输出火警信号又可在环境恢复常温时输出灭火 信号的感温探测器。当其感应到环境温度超出预定值时,报警并 启动消防水泵和打开具有复位功能的雨淋报警阀,为配水管道充 水,并在喷头动作后喷水灭火。喷水过程中,当火场温度恢复至常 温时,探测器发出关停系统的信号,在按设定条件延迟喷水一段时 间后,关闭雨淋报警阀停止喷水。若火灾复燃、温度再次升高时, 系统则再次启动,直至彻底灭火。
6.3 水流指示器 ( [108)](#bookmark112)


2.1.8 雨淋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和雨淋报警阀组,由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或传动管联动雨淋报警阀和消防水泵,使与雨淋报警阀 连接的开式喷头同时喷水。雨淋系统通常安装在发生火灾时火势 发展迅猛、蔓延迅速的场所,如舞台等。
6.4 压力开关 ( [109)](#bookmark113)


2.1.9 水幕系统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系统组成的特点 是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控制供水通断的阀门可根据防 火需要采用雨淋报警阀组或人工操作的通用阀门,小型水幕可用 感温雨淋报警阀控制。
6.5 末端试水装置 ( [109)](#bookmark114)


水幕系统包括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两种类型。防火
7 喷 头 布 置 ( [112)](#bookmark115)


分隔水幕利用密集喷洒形成的水墙或水帘阻火挡烟而起到防火分 隔作用,防护冷却水幕则利用水的冷却作用,配合防火卷帘等分隔 物进行防火分隔。
7.1 一般规定 ( [112)](#bookmark116)


2.1.12 本条为新增术语。本条提出了自动喷水系统的一项新技 术——防护冷却系统,该系统在系统组成上与湿式系统基本一致, 但其主要与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配合使用,通过 对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起到防火分隔功能。
7.2 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 ( [122)](#bookmark117)


2.1.23 本条为新增术语。
8 管 道 ( [125)](#bookmark118)


特殊应用喷头是指在通过试验验证的情况下,能够对一些特 殊场所或部位进行有效保护的洒水喷头。考核指标主要有:特定 的灭火试验、喷头的洒水分布性能试验以及喷头的热敏感性能试 验等。
9 水 力 计 算 ( [130)](#bookmark119)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用于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 国内外的试验研究表明,在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内设置 合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提供可靠、有效的保护,但并非所有 喷头均适用于此类场所,只有在给定的火灾试验模型下能够有效 控、灭火的喷头才能应用。试验表明,适用于该类场所的喷头应具 有流量系数大和工作压力低等特点,且喷洒的水滴粒径较大。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 [130)](#bookmark120)


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是用于高堆垛或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 特种洒水喷头,与 ESFR 喷头相比,其以控制火灾蔓延为目的, 喷头最低工作压力较 ESFR 喷头低,且障碍物对喷头洒水的影 响较小。
9.2 管道水力计算 ( [134)](#bookmark121)


2.1.24 本条为新增术语。
9.3 减压设施 ( [136)](#bookmark122)


家用喷头是适用于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 筑内的一种快速响应喷头,其作用是在火灾初期迅速启动喷洒,降 低起火部位周围的火场温度及烟密度,并控制居所内火灾的扩大 及蔓延。与其他类型喷头相比,家用喷头更有利于保护人员疏散。 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规定, 家用喷头可用于住宅单元及相邻的走道内,并规定住宅单元除普
1 0 供 水 ( [140)](#bookmark123)


通住宅外,还包括宾馆客房、宿舍、用于寄宿和出租的房间、护理房 (供需要有人照顾的体弱人员居住,有医疗设施)及类似的居住单 元等。并且规定,家用喷头具有3个特征:(1)适用于居住场所;
10.1 一般规定 ( [140)](#bookmark124)


(2)用于保护人员逃生;(3)具有快速响应功能。
[10.2 消防水泵 ( 142)](#bookmark103)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10.3 高位消防水箱 ( [143)](#bookmark125)


3.0.1、3.0.2 根据火灾荷载(由可燃物的性质、数量及分布状况 决定)、室内空间条件(面积、高度)、人员密集程度、采用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扑救初期火灾的难易程度,以及疏散及外部增援条件等 因素,划分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10.4 消防水泵接合器 ( [144)](#bookmark126)


建筑物内存在物品的性质、数量以及其结构的疏密、包装和分 布状况,将决定火灾荷载及发生火灾时的燃烧速度与放热量,是划 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重要依据。
11 操作与控制 ( [146)](#bookmark127)


(1)可燃物性质对燃烧速度的影响因素,包括材料的燃烧性 能、结构的疏密程度以及堆积摆放的形式等。不同性质的可燃 物发生火灾时表现的燃烧性能及扑救难度不同,例如纸制品和 发泡塑料制品,就具有不同的燃烧性能,造纸及纸制品厂被划归 中危险级,发泡塑料及制品按固体易燃物品被划归严重危险级。 火灾荷载大,燃烧时蔓延速度快、放热量大、有害气体生成量大 的保护对象,需要设置反应速度快、喷水强度大以及作用面积大 的系统。火灾荷载的大小,对确定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是十 分重要的依据。表3给出了不同火灾荷载密度情况下的火灾放 热量数据。
12 局部应用系统 ( [148)](#bookmark128)


(2)物品的摆放形式,包括密集程度及堆积高度,是划分设置 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松散堆放的可燃物,因与 空气的接触面积大,燃烧时的供氧条件比紧密堆放时好,所以燃烧 速度快,放热速率高,因此需求的灭火能力强。可燃物的堆积高度 越大,火焰的竖向蔓延速度越快,另外由于高堆物品的遮挡作用, 使喷水不易直接送达位于可燃物底部的起火部位,导致灭火难度 增大,容易使火灾得以水平蔓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要求
==1 总 则==


以较大的喷水强度或具有较强穿透力的喷水,以及开放较多喷头、 形成较大的喷水面积控制火势。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表3 火灾荷载密度与燃烧特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公认的最为有效的自动灭火 设施之一,是应用最广泛、用量最大的自动灭火系统。国内外应用 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


|  |  |  |
国外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这长达 两个多世纪的时间内,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从研究到应用,从局 部应用到普遍推广使用,有过许许多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 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安装规范或标准,而且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修订(如美国消防协会 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英国标准《固定式 灭火系统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设计,安装和维护》BS EN12845 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仅已经在公共建筑、厂房和仓库中推广 应用,而且发达国家已在住宅建筑中开始安装使用。
| --- | --- | --- |
| 可燃物数量(Ib/ft2)kg/m2 | 热量(MJ/m2) | 燃烧时间一相当标准温度曲线的时间(h) |
| 5(24) | 454 | 0.5 |
| 10(49) | 909 | 1.0 |
| 15(73) | 1363 | 1.5 |
| 20(98) | 1819 | 2.0 |
| 30(147) | 2727 | 3.0 |
| 40(195) | 3636 | 4.5 |
| 50(244) | 4545 | 7.0 |
| 60(288) | 5454 | 8.0 |
| 70(342) | 6363 | 9.0 |


(3)建筑物的室内空间条件也会影响闭式喷头受热开放时 间和喷水灭火效果。小面积场所,火灾烟气流因受墙壁阻挡而 很快在顶板或吊顶下积聚并淹没喷头,而使喷头热敏元件迅速 升温动作;而大面积场所,火灾烟气流则可在顶板或吊顶下不受 阻挡的自由流散,喷头热敏元件只受对流传热的影响,升温较 慢,动作较迟钝。室内净空高度的增大,使火灾烟气流在上升过 程中,与被卷吸的空气混合而逐渐降低温度和流速的作用增大, 流经喷头热气流温度与速度的降低将造成喷头推迟动作。喷头 开放时间的推迟,将为火灾继续蔓延提供时间,喷头开放时将面 临放热速率更大,更难扑救的火势,使系统喷水控灭火的难度增 大。对于喷头的洒水,则因与上升热烟气流接触的时间和距离 的加大,使被热气流吹离布水轨迹和汽化的水量增大,导致送达 到位的灭火水量减少,同样会加大灭火的难度。有些建筑构造, 还会影响喷头的布置和均匀布水。上述影响喷头开放和喷水送 达灭火的因素,由于影响系统控灭火的效果,将导致设置场所火 灾危险等级的改变。
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推广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够获得巨 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表1为美国1965年统计资料,数据表明, 早在技术远不如目前发达的1925~1964年间,在安装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的建筑物中,共发生火灾75290次,控、灭火的成功率高达 96.2%,其中厂房和仓库占有的比例高达87.46%。


国外标准规范大多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划分为三 个或四个火灾危险等级。如英国将设置场所划分为三个危险等 级,即轻危险级、中轻危险级(其中又分为4组,OH1~OH4) 和高 危险级(其中又分为生产加工级和贮存级,每个级别又划分为4 类,分别是HHP1~HHP4 和 HHS1~HHS4) 。 德国划分为四个 危险等级,即I、Ⅱ、Ⅲ、IV级,分别为轻、中、严重(其中又分为生产 级和储存级)危险级。美国和日本则划分为轻、中和严重危险级。
表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效率统计表
{| class="wikitable"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建筑类型\成功次数,概率
! colspan="2" | 灭火成功
! colspan="2" | 灭火不成功
! colspan="2" | 累计数
|-
| 次数
| %
| 次数
| %
| 次数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学校
| 204
| 91.9
| 18
| 8.1
| 222
| 0.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公共建筑
| 259
| 95.6
| 12
| 4.4
| 211
| 0.4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办公建筑
| 403
| 97.1
| 12
| 2.9
| 415
| 0.6
|}


本规范参考了发达国家规范,又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将设 置场所划分为四级,分别为轻、中(其中又分为I 级和Ⅱ级)、严重 (其中又分为I 级和Ⅱ级)及仓库(其中又分为 I 级、Ⅱ级和Ⅲ级) 危险级。
续表1


轻危险级,一般是指可燃物品较少、可燃性低和火灾发热量较 低、外部增援和疏散人员较容易的场所。
{| class="wikitable"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2" | 建筑类型\成功次数,概率
! colspan="2" | 灭火成功
! colspan="2" | 灭火不成功
! colspan="2" | 累计数
|-
| 次数
| %
| 次数
| %
| 次数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住宅
| 943
| 95.6
| 43
| 4.4
| 988
| 1.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公共集会场所
| 1321
| 96.6
| 47
| 3.4
| 1368
| 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仓库
| 2957
| 89.9
| 334
| 10.1
| 3291
| 4.4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百货小卖市场
| 5642
| 97.1
| 167
| 2.9
| 5809
| 7.7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厂房
| 60383
| 95.6
| 2156
| 3.4
| 62539
| 83.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其他
| 307
| 78.9
| 82
| 21.1
| 389
| 0.1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合计
| 72419
| 96.2
| 2781
| 3.3
| 75290
| 100.0
|}


中危险级,一般是指内部可燃物数量为中等,可燃性也为中 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剧烈燃烧的场所。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厂房 划归为中危险级。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划分中I 级和中Ⅱ级,并在本规范附录 A中分类予以说明。商场内物品密 集、人员密集,发生火灾的频率较高,容易酿成大火造成群死群伤 和高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将大规模商场列入中Ⅱ级。
注:本表根据NFPA"Fire Journal"VOL59.No.4-July 1965编制。


严重危险级,一般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 时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并可能迅速蔓延的场所。除摄影棚、舞台葡 萄架下部外,包括存在较多数量易燃固体、液体物品工厂的备料和 生产车间。
美国纽约对1969~1978年10年中1648起高层建筑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案例的统计表明,高层办公楼的控、灭火成功率为 98.4%,其他高层建筑97.7%。又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从1886 年到1968年的几十年中,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共发生火 灾5734次,灭火成功率达99.8%。有些国家和地区,近几年安装 这一灭火系统的,有的灭火成功率达100%。


仓库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并结合我国国情,将上述标准中 的1、2、3、4类和塑料橡胶类储存货品综合归纳并简化为I 、Ⅱ 、Ⅲ 级仓库。其中,仓库危险级I 级 与NFPA 13的1、2类货品相一 致,仓库危险级Ⅱ级与3、4类货品一致,仓库危险级Ⅲ级为 A 组 塑料、橡胶制品等。
国外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将在投保时享受一定 的优惠条件,一般在该系统安装后的几年时间内,因优惠而少缴的 保险费就够安装系统的费用了。 一般在一年半到三年的时间内, 就可以抵消建设资金。


NFPA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中关于仓储物品的 分类如下:
推广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仅可从减少火灾损失中受益, 而且可减少消防总开支。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费雷斯诺城,在 市区制定的建筑条例中,要求在非居住区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结果使这个城市的火灾损失大大减小,从1955年到1975年的20 年间,非居住区的火灾损失占该全市火灾总损失从61.6%下降至 43.5%。


1类货品,指纸箱包装的不燃货品,例如:
我国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至今已 有80多年的历史。首先在外国人开办的纺织厂、烟厂以及高层民 用建筑中应用。如上海第十七毛纺厂是1926年由英国人所建,在


不燃食品和饮料:不燃容器包装的食品;冷冻食品、肉类;非塑 料制托盘或容器盛装的新鲜水果和蔬菜;无涂蜡层或塑料覆膜的 纸容器包装牛奶;不燃容器盛装,但容器外有纸箱包装的酒精含 量≤20%的啤酒或葡萄酒;玻璃制品。
厂房、库房和办公室装设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79年,该厂从 日本和联邦德国引进生产设备,在新建的厂房内也设计安装了国 产的湿式系统。又如上海国际饭店是1934年建成投入使用的,该 建筑中所有客房、厨房、餐厅、走道、电梯间等部位均装设了喷头, 并扑灭过数起初期火灾。50年代,苏联援建的一些纺织厂和我国 自行设计的一些工厂中也装设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56年兴 建的上海乒乓球厂,我国自行设计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于 1978年10月成功地扑救了由于赛璐珞丝缠绕马达引起的火灾。 又如1958年建的厦门纺织厂,至80年代曾4次发生火灾,均成功 地将火扑灭。时至今日,该系统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最为有效 的自动扑救室内火灾的消防设施,在我国的应用范围和使用量也 在不断扩展与增长。


金属制品:包括塑料覆面或装饰的桌椅;金属外壳家电;电动 机、干电池、空铁罐、金属柜。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指 导系统的设计发挥了积极、良好的作用。几十年来,国民经济持续 快速发展,新技术不断涌现,使该规范面临着不断适应新情况、解 决新问题、推广新技术的社会需求。此次修订该规范的目的,是为 了总结几十年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发展和工程设计积累的宝 贵经验,推广科技成果,借鉴发达国家先进技术,使之更加充实与 完善。


其他:包括变压器、袋装水泥、电子绝缘材料、石膏板、惰性颜 料、固体农药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与不适用范围。新建、扩建 及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均要求按 本规范的规定设计,但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以及核电站、 飞机库等性质上超出常规的特殊建筑,不属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上述各类性质特殊的建筑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按其所属行 业的规范设计。


2类货品,包括木箱及多层纸箱或类似可燃材料包装的1类 货品,例如:
1.0.3 本条要求按本规范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必须同时遵 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在设计 中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内部物品燃烧时的发热发烟规 律,以及建筑物内部空间条件对火灾热烟气流流动规律的影响,做


纸箱包装的漆包线线圈,日光灯泡,木桶包装的酒精含量不超 过20%的啤酒和葡萄酒等。
到使系统的设计,既能为保证安全而可靠地启动操作,又要力求技 术上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3类货品,木材、纸张、天然纤维纺织品或C 组塑料及制品,含 有少量A 组 或B 组塑料的制品,例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200多年的历史, 一直在不断研究开发 新技术、新设备与新材料,并获得持续发展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改 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迅速发展,兴建了一大批高层建筑、大空 间建筑及地下建筑等内部空间条件复杂和功能多样的建筑物,使 系统的设计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只有积极合理地吸收新技 术、新设备与新材料,才能使系统的设计技术适应社会进步与发展 的需求。系统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与新材料,不仅要具备足够的 成熟程度,同时还要符合可靠适用、经济合理,并与系统相配套、与 规范合理衔接等条件,以避免出现偏差或错误。


皮革制品如鞋、皮衣、手套、旅行袋等;
1.0.4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本次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的规定。


纸制品如书报杂志、有塑料覆膜的纸制容器等;
本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的组件提出了要求。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组件属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把关至关重要,因此要求设计 中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并经过国家级消防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 能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 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对新研制的尚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经过技术鉴定,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为此,本条规定了系统采用 的组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纺织品如天然与合成纤维及制品,不含发泡类塑料橡胶的 床垫;
1.0.5 经过改建后变更使用功能的建筑或建筑内某一场所,当其 重要性、房间的空间条件、内部容纳物品的性质或数量以及人员密 集程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要求根据改造后建筑或建筑内场所的功 能和条件,按本规范对原来已有的系统进行校核。当发现原有系 统已经不再适用改造后建筑时,要求按本规范和改造后建筑的条


木制品如门窗及家具、可燃纤维板等;
件重新设计。


其他如纸箱包装的烟草制品及可燃食品,塑料容器包装的不 燃液体。
1.0.6 本规范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本规范的制定,将针对建筑 物的具体条件和防火要求,提出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有 关规定。另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及系统设计基本要 求,还要求同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 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规范的相关规定。


4类货品,纸箱包装的含有一定量A 组塑料的1、2、3类货品, 小包装采用A 组塑料、大包装采用纸箱包装的1、2、3类货品,B 组塑料和粉状、颗粒状A 组塑料,例如:
==2 术语和符号==


照相机、电话、塑料家具,含发泡类塑料填充物的床垫,含有一 定量塑料的建材、电缆,塑料容器包装的物品等。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自动探火报警和自动喷水控、灭火 的优良性能,是当今国际上应用范围最广、用量最多且造价低廉的 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类型较多,从广义上分,可分 为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从使用功能上分,其基本类型又包括湿式 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及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等(表2),其 中用量最多的是湿式系统,在已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70% 以上为湿式系统。


塑料橡胶类,分为A 组 、B 组 和C 组。
表2 国内外常用的系统类型


A 组 :ABS(丙烯腈一丁二烯一苯乙烯共聚物)、缩醛(聚甲 醛)、丙烯酸类(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丁基橡胶、EPDM (乙丙橡 胶)、FRP(玻璃纤维增强聚酯)、发泡类天然橡胶、腈橡胶(丁腈橡 胶)、PET (热塑性聚酯)、聚碳酸酯、聚酯合成橡胶、聚乙烯、聚丙 烯、聚苯乙烯、聚氨基甲酸酯、PVC (高增塑聚氯乙烯,如人造革、 胶片等)、SAN(苯乙烯一丙烯腈)、SBR(丁苯橡胶)。
{| class="wikitable"


B 组:纤维素类(醋酸纤维素、醋酸丁酸纤维素、乙基纤维素)、 氯丁橡胶、氟塑料(ECTFE—— 乙烯 — 三氟氯乙烯共聚物、 ETFE—— 乙烯一四氟乙烯共聚物、FEP—— 四氟乙烯一六氟丙 烯共聚物)、不发泡类天然橡胶、锦纶(锦纶6、锦纶6/6)、硅橡胶。
|-


C 组:氟塑料(PCTFE—— 聚三氟氯乙烯、PTFE——聚 四 氟
! 国家 !! 常用的系统类型


乙烯)、三聚氰胺(三聚氰胺甲醛)、酚醛类、PVC(硬聚氯乙烯,如: 管道、管件)、PVDC (聚偏二氯乙烯)、PVDF (聚偏氟乙烯)、PVF (聚氟乙烯)、尿素(脲甲醛)。
|-


本规范附录A 的分类参考了国内外相关规范标准的有关规 定。由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内部容纳物品和空间条件千差万别, 不可能全部列举,设计时可根据设置场所的具体情况类比判断。 现将美、英、日、德等国规范的火灾危险等级分类列出(见表4、表 5、表6),供相关人员参考。
| 英国 ||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干湿式系统、尾端干湿式或尾端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等


表4 轻危险级场所分类
|-


|  |  |
| 美国 ||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干式一预作用联合系统、闭路循环系统(与非消防用水设施连接,平时利用共用管道供给采暖或冷却用水,水不排出,循环使用)、防冻系统(用防冻液充满系统管网,火灾时,防冻液喷出后,随即喷水)、雨淋系统等
| --- | --- |
| 国家 | 分 类 |
| 德国 | 办公室,教育机构,旅馆(无食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监狱,住宅等 |
| 美国 | 教堂,俱乐部,学校,医院,图书馆(大型书库除外),博物馆,疗养院,办 公楼,住宅,饭店的餐厅,剧院及礼堂(舞台及前后台口除外),不住人的阁 楼等 |
| 日本 | 办事处,医院,住宅,旅馆,图书馆,体育馆,公共集合场所等 |
| 英国 | 医院,旅馆,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托儿所,办公楼,监狱,学 校等 |


表 5 中危险级场所分类
|-


|  |  |
| 日本 ||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干式一预作用联合系统、雨淋系统、限量供水系统(由高压水罐供水的湿式系统)等
| --- | --- |
| 国家 | 分 类 |
| 德国 | 废油加工厂,废纸加工厂,铝材厂,制药厂,石棉制品厂,汽车车辆装  配厂,汽车厂,烧制食品厂,酒吧间,白铁制品加工厂,酿酒厂,书刊装订 厂,书库,数据处理室,舞厅,拉丝厂,印刷厂,宝石加工厂,无线电仪器 厂,电机厂,电子元件厂,酿醋厂,印染厂,自行车厂,门窗厂(包括铝制  结构、木结构、合成材料结构),胶片保管处,光学试验室,照相器材厂,  胶合板厂,汽车库,气体制品厂,橡胶制品厂,木材加工厂,电缆厂,咖啡 加工厂,可可加工厂,纸板厂,陶瓷厂,电影院,教室,服装厂,罐头食品 厂,音乐厅,家用冷却器厂,化肥厂,塑料制品厂,干菜食品厂,皮革厂,  轻金属制品厂,机床厂,橡胶气垫厂(无泡沫塑料),交易大厅,奶粉厂,  家具厂,摩托车厂,面粉厂,造纸厂,皮革制品厂,衬垫厂(无多孔塑料), 瓷器厂,信封厂,饭馆,唱片厂,屠宰场,首饰厂(无合成材料),巧克力制 造厂,制鞋厂,丝绸厂(天然和合成丝绸),肥皂厂,苏打厂,木屑板制造  厂,纺织厂,加压浇铸厂(合成材料),洗衣机厂,钢制家具厂,烟草厂,面 包厂,地毯厂(无橡胶和泡沫塑料),毛巾厂,变压器制造厂,钟表厂,绷  带材料厂,制蜡厂,洗涤厂,洗衣房,武器制造厂,车厢制造厂,百货商 店,洗涤剂厂,砖瓦厂,制糖厂等 |
| 美国 | 面包房,饮料生产厂,罐头厂,奶制品厂,电子设备厂,玻璃及制品厂,洗 衣房,饭店服务区,谷物加工厂, 一般危险的化学品工厂,机加工车间,皮 革制品厂,糖果厂,酿酒厂,图书馆大型书库区,商店,印刷及出版社,纺织 厂,烟草制品厂,木材及制品厂,饲料厂,造纸及纸制品加工厂,码头及栈 桥,机动车停车房与修理车间,轮胎生产厂,舞台等 |
| 日本 | 饮食店,公共游艺场,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酒吧间,电影电视制片  厂,电影院,剧场,停车场,仓库(严重级的除外),发电所,锅炉房,金属 机械器具制造厂(包括油漆部分),面粉厂,造纸厂,纺织厂(包括棉、毛、 绢、化纤),织布厂,染色整理工厂,化纤厂(纺纱以后的工序),橡胶制品  厂,合成树脂厂(普通的),普通化工厂,木材加工厂(在湿润状态下加工 的工厂) |


续表5
|-


| | |
| 德国 ||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干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等
| --- | --- |
| 国家 | 分 类 |
| 英国 | 砂轮及粉磨制造厂,屠宰场,酿酒厂,水泥厂,奶制品厂,宝石加工厂,饭  馆及咖啡馆,面包房,饼干厂,一般危险的化学品工厂,食品厂,机械加工  厂(包括轻金属加工厂),洗染房,汽车库,机动车制造及修理厂,陶瓷厂,  零售商店,调料、腌菜及罐头食品厂,小五金制造厂,烟草厂,飞机制造厂  (不包括飞机库),印染厂,制鞋厂,播音室及发射台,制刷厂,制毯厂,谷  物、面粉及饲料加工厂,纺织厂(不包括准备工序),玻璃厂,针织厂,花边  厂,造纸及纸制品厂,塑料及制品厂(不包括泡沫塑料),印刷及有关行业,  橡胶及制品厂(不包括泡沫塑料),木材及制品厂,服装厂,肥皂厂,蜡烛  厂,糖厂,制革厂,壁纸厂,毛料及毛线厂,剧院,电影电视制片厂 |


表6 严重危险级场所分类
|-


| | |
| 苏联 ||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干湿式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等
| --- | --- |
| 国家 | 分 类 |
| 德国 | 酒精蒸馏厂,棉纱厂,沥青加工厂,陶瓷窑炉,赛璐珞厂,沥青油纸厂,颜 料厂,油漆厂,电视摄影棚,亚麻加工厂,饲料厂,木刨花板厂,麻加工厂, 炼焦厂,合成橡胶厂,露酒厂,漆布厂,橡胶气垫厂(有泡沫塑料),粮食、饲 料、油料加工厂,衬垫厂(有多孔塑料),化学净化剂厂,米制品加工厂,泡 沫橡胶厂,多孔塑料制品厂,绳索厂,茶叶加工厂,地毯厂(有橡胶和泡沫 塑料),鞋油厂,火柴厂 |
| 美国 | 可燃液体使用区,压铸成型及热挤压作业区,胶合板及木屑板生产车  间,印刷车间(油墨闪点低于37.9℃),橡胶的再生、混合、干燥、破碎、硫化  车间,锯木厂,纺织厂中棉花、合成纤维、再生花纤维、麻等的粗选、松解、  配料、梳理前纤维回收、梳理及并纱等车间(工段),泡沫塑料制品装修的  场所,沥青制品加工区,低闪点易燃液体的喷雾作业区,浇淋涂层作业区,  拖车住房或预制构件房屋的组装区,清漆及油漆浸涂作业区,塑料加工厂 |
| 日本 | 木材加工厂,胶合板厂,赛璐珞厂,海绵橡胶厂,合成树脂厂(使用或制 造普通产品的除外),合成树脂成型加工厂(使用普通产品的除外),化学  工厂(使用或制造普通产品的除外),仓库(贮存赛璐珞、海绵橡胶及其他 类似物品的仓库) |


续表6
|-


| | |
| 中国 ||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等
| --- | --- |
| 国家 | 分 类 |
| 英国 | 刨花板加工厂,焰火制造厂,发泡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厂,地毯及油毡  厂,油漆、颜料及清漆厂,树脂、油墨及松节油厂,橡胶代用品厂,焦油蒸馏  厂,硝酸纤维加工厂,火工品工厂,以及贮存以下物品的仓库:地毯、布匹、  电气设备、纤维板、玻璃器皿及陶瓷(纸箱装)、食品、金属制品(纸箱装)、  纺织品、纸张与成卷纸张、软木、纸箱包装的听装或瓶装的酒精、纸箱包装  的听装油漆、木屑板、毛毡制品、涂沥青或蜡的纸张、发泡塑料与橡胶及其  制品、橡胶制品、木材堆、木板等 |


注:德国将生产和贮存类场所(或堆场)列入Ⅲ级和IV级火灾危险级,本表将其一 并列入严重危险级场所分类中,英国的严重危险级分为生产工艺和贮存两组, 本表也将其一并列入严重危险级场所分类中。
|}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或灭火难度存 在较大差异时,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和“有的放矢”的原则,按各自 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系统和确定其火灾危险等级。
2.1.4 湿式系统由闭式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组以 及管道和供水设施等组成,管道内始终充满有压水。湿式系统必 须安装在全年不结冰及不会出现过热危险的场所内,该系统在喷 头动作后立即喷水,其灭火成功率高于干式系统。


==4 系统基本要求==
2.1.5 干式系统在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有压气体,因此使


===4.1 一 般 规 定===
用场所不受环境温度的限制。与湿式系统的区别在于,干式系统 采用干式报警阀组,并设置保持配水管道内气压的充气设施。该 系统适用于有冰冻危险或环境温度有可能超过70℃、使管道内的 充水汽化升压的场所。干式系统的缺点是发生火灾时,配水管道 必须经过排气充水过程,因此延迟了开始喷水的时间,对于可能发 生蔓延速度较快火灾的场所,不适合采用此种系统。


4.1.1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等现行国 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2.1.6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预作用系统由闭式喷头、 预作用装置、管道、充气设备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在准工作状态时 配水管道内不充水。根据预作用系统的使用场所不同,预作用装 置有两种控制方式, 一是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组信号联动开 启,二是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闭式洒水喷头 两组信号联动开启。


近年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我国消防界及建筑防火设计领 域中的可信赖程度不断提高。尽管如此,该系统在我国的应用范 围仍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决定性的因素是火灾危险性和自动扑救初期火灾的必要性,而 不是建筑规模。因此,大力提倡和推广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 很有必要的。
2.1.7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与常规预作用系统的不同之处,在于 其采用了一种既可输出火警信号又可在环境恢复常温时输出灭火 信号的感温探测器。当其感应到环境温度超出预定值时,报警并 启动消防水泵和打开具有复位功能的雨淋报警阀,为配水管道充 水,并在喷头动作后喷水灭火。喷水过程中,当火场温度恢复至常 温时,探测器发出关停系统的信号,在按设定条件延迟喷水一段时 间后,关闭雨淋报警阀停止喷水。若火灾复燃、温度再次升高时, 系统则再次启动,直至彻底灭火。


4.1.2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的范围。凡发生火 灾时可以用水灭火的场所,均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不能 用水灭火的场所,包括遇水产生可燃气体或氧气,并导致加剧燃烧 或引起爆炸后果的对象,以及遇水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对象,例如 存在较多金属钾、钠、锂、钙、锶、氯化锂、氧化钠、氧化钙、碳化钙、 磷化钙等的场所,则不适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再如存放一 定量原油、渣油、重油等的敞口容器(罐、槽、池),洒水将导致喷溅 或沸溢事故。
2.1.8 雨淋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和雨淋报警阀组,由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或传动管联动雨淋报警阀和消防水泵,使与雨淋报警阀 连接的开式喷头同时喷水。雨淋系统通常安装在发生火灾时火势 发展迅猛、蔓延迅速的场所,如舞台等。
 
2.1.9 水幕系统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系统组成的特点 是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控制供水通断的阀门可根据防 火需要采用雨淋报警阀组或人工操作的通用阀门,小型水幕可用 感温雨淋报警阀控制。
 
水幕系统包括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两种类型。防火
 
分隔水幕利用密集喷洒形成的水墙或水帘阻火挡烟而起到防火分 隔作用,防护冷却水幕则利用水的冷却作用,配合防火卷帘等分隔 物进行防火分隔。
 
2.1.12 本条为新增术语。本条提出了自动喷水系统的一项新技 术——防护冷却系统,该系统在系统组成上与湿式系统基本一致, 但其主要与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配合使用,通过 对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起到防火分隔功能。
 
2.1.23 本条为新增术语。
 
特殊应用喷头是指在通过试验验证的情况下,能够对一些特 殊场所或部位进行有效保护的洒水喷头。考核指标主要有:特定 的灭火试验、喷头的洒水分布性能试验以及喷头的热敏感性能试 验等。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用于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 国内外的试验研究表明,在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内设置 合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提供可靠、有效的保护,但并非所有 喷头均适用于此类场所,只有在给定的火灾试验模型下能够有效 控、灭火的喷头才能应用。试验表明,适用于该类场所的喷头应具 有流量系数大和工作压力低等特点,且喷洒的水滴粒径较大。
 
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是用于高堆垛或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 特种洒水喷头,与 ESFR 喷头相比,其以控制火灾蔓延为目的, 喷头最低工作压力较 ESFR 喷头低,且障碍物对喷头洒水的影 响较小。
 
2.1.24 本条为新增术语。
 
家用喷头是适用于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 筑内的一种快速响应喷头,其作用是在火灾初期迅速启动喷洒,降 低起火部位周围的火场温度及烟密度,并控制居所内火灾的扩大 及蔓延。与其他类型喷头相比,家用喷头更有利于保护人员疏散。 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规定, 家用喷头可用于住宅单元及相邻的走道内,并规定住宅单元除普
 
通住宅外,还包括宾馆客房、宿舍、用于寄宿和出租的房间、护理房 (供需要有人照顾的体弱人员居住,有医疗设施)及类似的居住单 元等。并且规定,家用喷头具有3个特征:(1)适用于居住场所;
 
(2)用于保护人员逃生;(3)具有快速响应功能。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3.0.2 根据火灾荷载(由可燃物的性质、数量及分布状况 决定)、室内空间条件(面积、高度)、人员密集程度、采用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扑救初期火灾的难易程度,以及疏散及外部增援条件等 因素,划分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建筑物内存在物品的性质、数量以及其结构的疏密、包装和分 布状况,将决定火灾荷载及发生火灾时的燃烧速度与放热量,是划 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重要依据。
 
(1)可燃物性质对燃烧速度的影响因素,包括材料的燃烧性 能、结构的疏密程度以及堆积摆放的形式等。不同性质的可燃 物发生火灾时表现的燃烧性能及扑救难度不同,例如纸制品和 发泡塑料制品,就具有不同的燃烧性能,造纸及纸制品厂被划归 中危险级,发泡塑料及制品按固体易燃物品被划归严重危险级。 火灾荷载大,燃烧时蔓延速度快、放热量大、有害气体生成量大 的保护对象,需要设置反应速度快、喷水强度大以及作用面积大 的系统。火灾荷载的大小,对确定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是十 分重要的依据。表3给出了不同火灾荷载密度情况下的火灾放 热量数据。
 
(2)物品的摆放形式,包括密集程度及堆积高度,是划分设置 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松散堆放的可燃物,因与 空气的接触面积大,燃烧时的供氧条件比紧密堆放时好,所以燃烧 速度快,放热速率高,因此需求的灭火能力强。可燃物的堆积高度 越大,火焰的竖向蔓延速度越快,另外由于高堆物品的遮挡作用, 使喷水不易直接送达位于可燃物底部的起火部位,导致灭火难度 增大,容易使火灾得以水平蔓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要求
 
以较大的喷水强度或具有较强穿透力的喷水,以及开放较多喷头、 形成较大的喷水面积控制火势。
 
表3 火灾荷载密度与燃烧特性
 
{| class="wikitable"
 
|-
 
! 可燃物数量(Ib/ft²)kg/m² !! 热量(MJ/m²) !! 燃烧时间一相当标准温度曲线的时间(h)
 
|-
 
| 5(24) || 454 || 0.5
 
|-
 
| 10(49) || 909 || 1.0
 
|-
 
| 15(73) || 1363 || 1.5
 
|-
 
| 20(98) || 1819 || 2.0
 
|-
 
| 30(147) || 2727 || 3.0
 
|-
 
| 40(195) || 3636 || 4.5
 
|-
 
| 50(244) || 4545 || 7.0
 
|-
 
| 60(288) || 5454 || 8.0
 
|-
 
| 70(342) || 6363 || 9.0
 
|}
 
(3)建筑物的室内空间条件也会影响闭式喷头受热开放时 间和喷水灭火效果。小面积场所,火灾烟气流因受墙壁阻挡而 很快在顶板或吊顶下积聚并淹没喷头,而使喷头热敏元件迅速 升温动作;而大面积场所,火灾烟气流则可在顶板或吊顶下不受 阻挡的自由流散,喷头热敏元件只受对流传热的影响,升温较 慢,动作较迟钝。室内净空高度的增大,使火灾烟气流在上升过 程中,与被卷吸的空气混合而逐渐降低温度和流速的作用增大, 流经喷头热气流温度与速度的降低将造成喷头推迟动作。喷头 开放时间的推迟,将为火灾继续蔓延提供时间,喷头开放时将面 临放热速率更大,更难扑救的火势,使系统喷水控灭火的难度增 大。对于喷头的洒水,则因与上升热烟气流接触的时间和距离 的加大,使被热气流吹离布水轨迹和汽化的水量增大,导致送达 到位的灭火水量减少,同样会加大灭火的难度。有些建筑构造, 还会影响喷头的布置和均匀布水。上述影响喷头开放和喷水送 达灭火的因素,由于影响系统控灭火的效果,将导致设置场所火 灾危险等级的改变。
 
国外标准规范大多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划分为三 个或四个火灾危险等级。如英国将设置场所划分为三个危险等 级,即轻危险级、中轻危险级(其中又分为4组,OH1~OH4) 和高 危险级(其中又分为生产加工级和贮存级,每个级别又划分为4 类,分别是HHP1~HHP4 和 HHS1~HHS4) 。 德国划分为四个 危险等级,即I、Ⅱ、Ⅲ、IV级,分别为轻、中、严重(其中又分为生产 级和储存级)危险级。美国和日本则划分为轻、中和严重危险级。
 
本规范参考了发达国家规范,又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将设 置场所划分为四级,分别为轻、中(其中又分为I 级和Ⅱ级)、严重 (其中又分为I 级和Ⅱ级)及仓库(其中又分为 I 级、Ⅱ级和Ⅲ级) 危险级。
 
轻危险级,一般是指可燃物品较少、可燃性低和火灾发热量较 低、外部增援和疏散人员较容易的场所。
 
中危险级,一般是指内部可燃物数量为中等,可燃性也为中 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剧烈燃烧的场所。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厂房 划归为中危险级。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划分中I 级和中Ⅱ级,并在本规范附录 A中分类予以说明。商场内物品密 集、人员密集,发生火灾的频率较高,容易酿成大火造成群死群伤 和高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将大规模商场列入中Ⅱ级。
 
严重危险级,一般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 时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并可能迅速蔓延的场所。除摄影棚、舞台葡 萄架下部外,包括存在较多数量易燃固体、液体物品工厂的备料和 生产车间。
 
仓库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并结合我国国情,将上述标准中 的1、2、3、4类和塑料橡胶类储存货品综合归纳并简化为I 、Ⅱ 、Ⅲ 级仓库。其中,仓库危险级I 级 与NFPA 13的1、2类货品相一 致,仓库危险级Ⅱ级与3、4类货品一致,仓库危险级Ⅲ级为 A 组 塑料、橡胶制品等。
 
NFPA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中关于仓储物品的 分类如下:
 
1类货品,指纸箱包装的不燃货品,例如:
 
不燃食品和饮料:不燃容器包装的食品;冷冻食品、肉类;非塑 料制托盘或容器盛装的新鲜水果和蔬菜;无涂蜡层或塑料覆膜的 纸容器包装牛奶;不燃容器盛装,但容器外有纸箱包装的酒精含 量≤20%的啤酒或葡萄酒;玻璃制品。
 
金属制品:包括塑料覆面或装饰的桌椅;金属外壳家电;电动 机、干电池、空铁罐、金属柜。
 
其他:包括变压器、袋装水泥、电子绝缘材料、石膏板、惰性颜 料、固体农药等。
 
2类货品,包括木箱及多层纸箱或类似可燃材料包装的1类 货品,例如:
 
纸箱包装的漆包线线圈,日光灯泡,木桶包装的酒精含量不超 过20%的啤酒和葡萄酒等。
 
3类货品,木材、纸张、天然纤维纺织品或C 组塑料及制品,含 有少量A 组 或B 组塑料的制品,例如:
 
皮革制品如鞋、皮衣、手套、旅行袋等;
 
纸制品如书报杂志、有塑料覆膜的纸制容器等;
 
纺织品如天然与合成纤维及制品,不含发泡类塑料橡胶的 床垫;
 
木制品如门窗及家具、可燃纤维板等;
 
其他如纸箱包装的烟草制品及可燃食品,塑料容器包装的不 燃液体。
 
4类货品,纸箱包装的含有一定量A 组塑料的1、2、3类货品, 小包装采用A 组塑料、大包装采用纸箱包装的1、2、3类货品,B 组塑料和粉状、颗粒状A 组塑料,例如:
 
照相机、电话、塑料家具,含发泡类塑料填充物的床垫,含有一 定量塑料的建材、电缆,塑料容器包装的物品等。
 
塑料橡胶类,分为A 组 、B 组 和C 组。
 
A 组 :ABS(丙烯腈一丁二烯一苯乙烯共聚物)、缩醛(聚甲 醛)、丙烯酸类(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丁基橡胶、EPDM (乙丙橡 胶)、FRP(玻璃纤维增强聚酯)、发泡类天然橡胶、腈橡胶(丁腈橡 胶)、PET (热塑性聚酯)、聚碳酸酯、聚酯合成橡胶、聚乙烯、聚丙 烯、聚苯乙烯、聚氨基甲酸酯、PVC (高增塑聚氯乙烯,如人造革、 胶片等)、SAN(苯乙烯一丙烯腈)、SBR(丁苯橡胶)。
 
B 组:纤维素类(醋酸纤维素、醋酸丁酸纤维素、乙基纤维素)、 氯丁橡胶、氟塑料(ECTFE—— 乙烯 — 三氟氯乙烯共聚物、 ETFE—— 乙烯一四氟乙烯共聚物、FEP—— 四氟乙烯一六氟丙 烯共聚物)、不发泡类天然橡胶、锦纶(锦纶6、锦纶6/6)、硅橡胶。
 
C 组:氟塑料(PCTFE—— 聚三氟氯乙烯、PTFE——聚 四 氟
 
乙烯)、三聚氰胺(三聚氰胺甲醛)、酚醛类、PVC(硬聚氯乙烯,如: 管道、管件)、PVDC (聚偏二氯乙烯)、PVDF (聚偏氟乙烯)、PVF (聚氟乙烯)、尿素(脲甲醛)。
 
本规范附录A 的分类参考了国内外相关规范标准的有关规 定。由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内部容纳物品和空间条件千差万别, 不可能全部列举,设计时可根据设置场所的具体情况类比判断。 现将美、英、日、德等国规范的火灾危险等级分类列出(见表4、表 5、表6),供相关人员参考。
 
表4 轻危险级场所分类
 
{| class="wikitable"
 
|-
! 国家 !! 分类
 
|-
| 德国 || 办公室,教育机构,旅馆(无食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监狱,住宅等
 
|-
| 美国 || 教堂,俱乐部,学校,医院,图书馆(大型书库除外),博物馆,疗养院,办公楼,住宅,饭店的餐厅,剧院及礼堂(舞台及前后台口除外),不住人的阁楼等
 
|-
| 日本 || 办事处,医院,住宅,旅馆,图书馆,体育馆,公共集合场所等
 
|-
| 英国 || 医院,旅馆,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托儿所,办公楼,监狱,学校等
 
|}
 
表 5 中危险级场所分类
 
{| class="wikitable"
|-
! 国家 !! 分类
|-
| 德国 || 废油加工厂,废纸加工厂,铝材厂,制药厂,石棉制品厂,汽车车辆装配厂,汽车厂,烧制食品厂,酒吧间,白铁制品加工厂,酿酒厂,书刊装订厂,书库,数据处理室,舞厅,拉丝厂,印刷厂,宝石加工厂,无线电仪器厂,电机厂,电子元件厂,酿醋厂,印染厂,自行车厂,门窗厂(包括铝制结构、木结构、合成材料结构),胶片保管处,光学试验室,照相器材厂,胶合板厂,汽车库,气体制品厂,橡胶制品厂,木材加工厂,电缆厂,咖啡加工厂,可可加工厂,纸板厂,陶瓷厂,电影院,教室,服装厂,罐头食品厂,音乐厅,家用冷却器厂,化肥厂,塑料制品厂,干菜食品厂,皮革厂,轻金属制品厂,机床厂,橡胶气垫厂(无泡沫塑料),交易大厅,奶粉厂,家具厂,摩托车厂,面粉厂,造纸厂,皮革制品厂,衬垫厂(无多孔塑料),瓷器厂,信封厂,饭馆,唱片厂,屠宰场,首饰厂(无合成材料),巧克力制造厂,制鞋厂,丝绸厂(天然和合成丝绸),肥皂厂,苏打厂,木屑板制造厂,纺织厂,加压浇铸厂(合成材料),洗衣机厂,钢制家具厂,烟草厂,面包厂,地毯厂(无橡胶和泡沫塑料),毛巾厂,变压器制造厂,钟表厂,绷带材料厂,制蜡厂,洗涤厂,洗衣房,武器制造厂,车厢制造厂,百货商店,洗涤剂厂,砖瓦厂,制糖厂等
|-
| 美国 || 面包房,饮料生产厂,罐头厂,奶制品厂,电子设备厂,玻璃及制品厂,洗衣房,饭店服务区,谷物加工厂,一般危险的化学品工厂,机加工车间,皮革制品厂,糖果厂,酿酒厂,图书馆大型书库区,商店,印刷及出版社,纺织厂,烟草制品厂,木材及制品厂,饲料厂,造纸及纸制品加工厂,码头及栈桥,机动车停车房与修理车间,轮胎生产厂,舞台等
|-
| 日本 || 饮食店,公共游艺场,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酒吧间,电影电视制片厂,电影院,剧场,停车场,仓库(严重级的除外),发电所,锅炉房,金属机械器具制造厂(包括油漆部分),面粉厂,造纸厂,纺织厂(包括棉、毛、绢、化纤),织布厂,染色整理工厂,化纤厂(纺纱以后的工序),橡胶制品厂,合成树脂厂(普通的),普通化工厂,木材加工厂(在湿润状态下加工的工厂)
|}
 
续表5
 
{|
|-
! 国家 !! 分类
|-
| 英国 || 砂轮及粉磨制造厂,屠宰场,酿酒厂,水泥厂,奶制品厂,宝石加工厂,饭馆及咖啡馆,面包房,饼干厂,一般危险的化学品工厂,食品厂,机械加工厂(包括轻金属加工厂),洗染房,汽车库,机动车制造及修理厂,陶瓷厂,零售商店,调料、腌菜及罐头食品厂,小五金制造厂,烟草厂,飞机制造厂(不包括飞机库),印染厂,制鞋厂,播音室及发射台,制刷厂,制毯厂,谷物、面粉及饲料加工厂,纺织厂(不包括准备工序),玻璃厂,针织厂,花边厂,造纸及纸制品厂,塑料及制品厂(不包括泡沫塑料),印刷及有关行业,橡胶及制品厂(不包括泡沫塑料),木材及制品厂,服装厂,肥皂厂,蜡烛厂,糖厂,制革厂,壁纸厂,毛料及毛线厂,剧院,电影电视制片厂
|}
 
表6 严重危险级场所分类
 
{| class="wikitable"
 
|-
 
! 国家 !! 分类
 
|-
 
| 德国 || 酒精蒸馏厂,棉纱厂,沥青加工厂,陶瓷窑炉,赛璐珞厂,沥青油纸厂,颜料厂,油漆厂,电视摄影棚,亚麻加工厂,饲料厂,木刨花板厂,麻加工厂,炼焦厂,合成橡胶厂,露酒厂,漆布厂,橡胶气垫厂(有泡沫塑料)、粮食、饲料、油料加工厂,衬垫厂(有多孔塑料)、化学净化剂厂,米制品加工厂,泡沫橡胶厂,多孔塑料制品厂,绳索厂,茶叶加工厂,地毯厂(有橡胶和泡沫塑料)、鞋油厂,火柴厂
 
|-
 
| 美国 || 可燃液体使用区,压铸成型及热挤压作业区,胶合板及木屑板生产车间,印刷车间(油墨闪点低于37.9℃)、橡胶的再生、混合、干燥、破碎、硫化车间,锯木厂,纺织厂中棉花、合成纤维、再生花纤维、麻等的粗选、松解、配料、梳理前纤维回收、梳理及并纱等车间(工段)、泡沫塑料制品装修的场所,沥青制品加工区,低闪点易燃液体的喷雾作业区,浇淋涂层作业区,拖车住房或预制构件房屋的组装区,清漆及油漆浸涂作业区,塑料加工厂
 
|-
 
| 日本 || 木材加工厂,胶合板厂,赛璐珞厂,海绵橡胶厂,合成树脂厂(使用或制造普通产品的除外)、合成树脂成型加工厂(使用普通产品的除外)、化学工厂(使用或制造普通产品的除外)、仓库(贮存赛璐珞、海绵橡胶及其他类似物品的仓库)
 
|}
 
续表6
 
{| class="wikitable"
 
|-
! 国家 !! 分类
 
|-
| 英国 || 刨花板加工厂,焰火制造厂,发泡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厂,地毯及油毡厂,油漆、颜料及清漆厂,树脂、油墨及松节油厂,橡胶代用品厂,焦油蒸馏厂,硝酸纤维加工厂,火工品工厂,以及贮存以下物品的仓库:地毯、布匹、电气设备、纤维板、玻璃器皿及陶瓷(纸箱装)、食品、金属制品(纸箱装)、纺织品、纸张与成卷纸张、软木、纸箱包装的听装或瓶装的酒精、纸箱包装的听装油漆、木屑板、毛毡制品、涂沥青或蜡的纸张、发泡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橡胶制品、木材堆、木板等
 
|}
 
注:德国将生产和贮存类场所(或堆场)列入Ⅲ级和IV级火灾危险级,本表将其一 并列入严重危险级场所分类中,英国的严重危险级分为生产工艺和贮存两组, 本表也将其一并列入严重危险级场所分类中。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或灭火难度存 在较大差异时,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和“有的放矢”的原则,按各自 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系统和确定其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基本要求==
 
===4.1 一 般 规 定===
 
4.1.1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等现行国 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近年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我国消防界及建筑防火设计领 域中的可信赖程度不断提高。尽管如此,该系统在我国的应用范 围仍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决定性的因素是火灾危险性和自动扑救初期火灾的必要性,而 不是建筑规模。因此,大力提倡和推广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 很有必要的。
 
4.1.2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的范围。凡发生火 灾时可以用水灭火的场所,均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不能 用水灭火的场所,包括遇水产生可燃气体或氧气,并导致加剧燃烧 或引起爆炸后果的对象,以及遇水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对象,例如 存在较多金属钾、钠、锂、钙、锶、氯化锂、氧化钠、氧化钙、碳化钙、 磷化钙等的场所,则不适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再如存放一 定量原油、渣油、重油等的敞口容器(罐、槽、池),洒水将导致喷溅 或沸溢事故。
 
4.1.3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提出了对设计系统的原则性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扑救初期火灾。大量的应用和试验证明,为 了保证和提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离不开四个方面的因 素。首先,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或与预作用、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
 
配套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能有效地探测初期火灾。二是 对于湿式、干式系统,要在开放一只喷头后立即启动系统;预作用 系统则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洒水喷头作为探测元件, 报警后自动启动;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则是通过火灾探测器报警 或传动管控制后自动启动。三是整个灭火进程中,要保证喷水范 围不超出作用面积,以及按设计确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四是 要求开放喷头的出水均匀喷洒、覆盖起火范围,并不受严重阻挡。 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系统的设计只有满足了这四个方 面的技术要求,才能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4.2 系 统 选 型===
 
4.2.1 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是合理选择 系统类型和确定火灾危险等级的依据。例如:环境温度是确定选 择湿式或干式系统的依据;综合考虑火灾蔓延速度、人员密集程度 及疏散条件是确定是否采用快速系统的因素等。对于室外场所, 由于系统受风、雨等气候条件的影响,难以使闭式喷头及时感温动 作,势必难以保证灭火和控火效果,所以露天场所不适合采用闭式 系 统 。
 
4.2.2 湿式系统(图1)由闭式喷头、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组, 以及管道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始终充满水并 保持一定压力。
 
湿式系统具有以下特点与功能:
 
(1)与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比,结构相对简单,系统平 时由消防水箱、稳压泵或气压给水设备等稳压设施维持管道内 水的压力。发生火灾时,由闭式喷头探测火灾,水流指示器报告 起火区域,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 压力开关或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输出启动消防水泵信号,完成 系统的启动。系统启动后,由消防水泵向开放的喷头供水,开放 的喷头将供水按不低于设计规定的喷水强度均匀喷洒,实施灭
 
 
 
图 1 湿式系统示意图
 
1一消防水池;2—消防水泵;3一止回阀;4—闸阀;5-消防水泵接合器;
 
6一高位消防水箱;7—湿式报警阀组;8—配水干管;9一水流指示器;10一配水管;
 
11—闭式洒水喷头;12—配水支管;13—末端试水装置;14—报警控制器;
 
15—泄水阀;16-压力开关;17一信号阀;18—水泵控制柜;19-流量开关
 
火。为了保证扑救初期火灾的效果,喷头开放后要求在持续喷 水时间内连续喷水。
 
(2)湿式系统适合在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环境中 使用,因此绝大多数的常温场所采用此类系统。经常低于4℃的 场所有使管内充水冰冻的危险,高于70℃的场所管内充水汽化的 加剧有破坏管道的危险。
 
4.2.3 环境温度不适合采用湿式系统的场所,可以采用能够避免 充水结冰和高温加剧汽化的干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
 
干式系统由闭式洒水喷头、管道、充气设备、干式报警阀、报警 装置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图2),在准工作状态时,干式报警阀前
 
(水源侧)的管道内充以压力水,干式报警阀后(系统侧)的管道内 充以有压气体,报警阀处于关闭状态。发生火灾时,闭式喷头受热 动作,喷头开启,管道中的有压气体从喷头喷出,干式报警阀系统 侧压力下降,造成干式报警阀水源侧压力大于系统侧压力,干式报 警阀被自动打开,压力水进入供水管道,将剩余压缩空气从系统立 管顶端或横干管最高处的排气阀或已打开的喷头处喷出,然后喷 水灭火。在干式报警阀被打开的同时,通向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 的通道也被打开,水流冲击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压力开关直接自 动启动系统消防水泵供水。
 
 
 
图2 干式系统示意图
 
1—消防水池;2—消防水泵;3—止回阀;4—闸阀;5—消防水泵接合器;
 
6—高位消防水箱;7—干式报警阀组;8一配水干管;9—配水管;
 
10一闭式洒水喷头;11--配水支管;12—排气阀;13一电动阀;
 
14—报警控制器;15—泄水阀;16—压力开关;17-信号阀;
 
18—水泵控制柜19—流量开关;20—末端试水装置;21-水流指示器
 
干式系统与湿式系统的区别在于干式系统采用干式报警阀 组,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以压缩空气等有压气体。为保持 气压,需要配套设置补气设施。干式系统配水管道中维持的气压, 根据干式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需要维持的水压、结合干式报警阀的 工作性能确定。
 
闭式喷头开放后,配水管道有一个排气充水过程。系统开始 喷水的时间将因排气充水过程而产生滞后,因此削弱了系统的灭 火能力,这一点是干式系统的固有缺陷。
 
4.2.4 本条对适合采用预作用系统(见图3)的场所提出了规定:
 
 
 
图3 预作用系统示意图


4.1.3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1—消防水池;2—消防水泵;3—止回阀;4—闸阀;5—消防水泵接合器;


本条提出了对设计系统的原则性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扑救初期火灾。大量的应用和试验证明,为 了保证和提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离不开四个方面的因 素。首先,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或与预作用、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
6—高位消防水箱;7一预作用装置;8—配水干管;9一配水管;10—闭式洒水喷头;


配套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能有效地探测初期火灾。二是 对于湿式、干式系统,要在开放一只喷头后立即启动系统;预作用 系统则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洒水喷头作为探测元件, 报警后自动启动;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则是通过火灾探测器报警 或传动管控制后自动启动。三是整个灭火进程中,要保证喷水范 围不超出作用面积,以及按设计确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四是 要求开放喷头的出水均匀喷洒、覆盖起火范围,并不受严重阻挡。 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系统的设计只有满足了这四个方 面的技术要求,才能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11—配水支管;12—排气阀;13—电动阀;14—报警控制器;15—泄水阀;


===4.2 系 统 选 型===
16—压力开关;17—电磁阀;18—感温探测器;19—感烟探测器;20—信号阀;


4.2.1 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是合理选择 系统类型和确定火灾危险等级的依据。例如:环境温度是确定选 择湿式或干式系统的依据;综合考虑火灾蔓延速度、人员密集程度 及疏散条件是确定是否采用快速系统的因素等。对于室外场所, 由于系统受风、雨等气候条件的影响,难以使闭式喷头及时感温动 作,势必难以保证灭火和控火效果,所以露天场所不适合采用闭式 系 统 。
21—水泵控制柜;22—末端试水装置;23—流量开关;24—水流指示器


4.2.2 湿式系统(图1)由闭式喷头、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组, 以及管道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始终充满水并 保持一定压力。
预作用适用于准工作状态时不允许误喷而造成水渍损失的一 些性质重要的建筑物内(如档案库等),以及在准工作状态时严禁 管道充水的场所(如冷库等),也可用于替代干式系统。


湿式系统具有以下特点与功能:
预作用系统既兼有湿式、干式系统的优点,又避免了湿式、干 式系统的缺点,在不允许出现误喷或管道漏水的重要场所,可替代 湿式系统使用;在低温或高温场所中替代干式系统使用,可避免喷 头开启后延迟喷水的缺点。


(1)与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比,结构相对简单,系统平 时由消防水箱、稳压泵或气压给水设备等稳压设施维持管道内 水的压力。发生火灾时,由闭式喷头探测火灾,水流指示器报告 起火区域,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 压力开关或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输出启动消防水泵信号,完成 系统的启动。系统启动后,由消防水泵向开放的喷头供水,开放 的喷头将供水按不低于设计规定的喷水强度均匀喷洒,实施灭
4.2.5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闭报警阀、发 生复燃时又能再次开启报警阀恢复喷水,适用于灭火后必须及时 停止喷水,要求减少不必要水渍损失的场所。


4.2.6 本条对适合采用雨淋系统的场所作了规定,包括火灾水平 蔓延速度快的场所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规定、 不适合采用闭式系统的场所。室内物品顶面与顶板或吊顶的距离 加大,将使闭式喷头在火场中的开放时间推迟,喷头动作时间的滞 后使火灾得以继续蔓延,而使开放喷头的喷水难以有效覆盖火灾 范围。上述情况使闭式系统的控火能力下降,而采用雨淋系统则 可消除上述不利影响。雨淋系统启动后立即大面积喷水,遏制和 扑救火灾的效果更好,但水渍损失大于闭式系统,适用场所包括舞 台葡萄架下部和电影摄影棚等。


雨淋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雨淋报警阀组,由配套使用的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联动雨淋报警阀,由雨淋报警阀控制其 配水管道上的全部喷头同时喷水(见图4、图5,注:可以做冷喷试 验的雨淋系统,应设末端试水装置)。


图 1 湿式系统示意图
4.2.7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1一消防水池;2—消防水泵;3一止回阀;4—闸阀;5-消防水泵接合器;
本条借鉴发达国家标准,规定了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经过长期的 实践和不断的改进与创新,其灭火效能已为许多统计资料所证实。 但是,也逐渐暴露出常规类型的系统不能有效扑救高堆垛仓库火 灾的难点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工厂联合保险


6一高位消防水箱;7—湿式报警阀组;8—配水干管;9一水流指示器;10一配水管;


11—闭式洒水喷头;12—配水支管;13—末端试水装置;14—报警控制器;


15—泄水阀;16-压力开关;17一信号阀;18—水泵控制柜;19-流量开关
图 4 电动启动雨淋系统示意图


火。为了保证扑救初期火灾的效果,喷头开放后要求在持续喷 水时间内连续喷水。
1-消防水池;2-消防水泵;3—止回阀;4—闸阀;5—消防水泵接合器;


(2)湿式系统适合在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环境中 使用,因此绝大多数的常温场所采用此类系统。经常低于4℃的 场所有使管内充水冰冻的危险,高于70℃的场所管内充水汽化的 加剧有破坏管道的危险。
6一高位消防水箱;7一雨淋报警阀组;8一配水干管;9一配水管;10一开式洒水喷头;


4.2.3 环境温度不适合采用湿式系统的场所,可以采用能够避免 充水结冰和高温加剧汽化的干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
11一配水支管;12—报警控制器;13—压力开关;14一电磁阀;15—感温探测器;
 
16—感烟探测器;17一信号阀;18一水泵控制柜;19一流量开关
 
研究所(FM Global)为扑灭和控制高堆垛仓库火灾做了大量的试
 
验和研究工作。从理论上确定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火灾的


干式系统由闭式洒水喷头、管道、充气设备、干式报警阀、报警 装置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图2),在准工作状态时,干式报警阀前
三要素:一是喷头感应火灾的灵敏程度;二是喷头动作时刻燃烧 物表面需要的灭火喷水强度;三是实际送达燃烧物表面的喷水 强 度 。


(水源侧)的管道内充以压力水,干式报警阀后(系统侧)的管道内 充以有压气体,报警阀处于关闭状态。发生火灾时,闭式喷头受热 动作,喷头开启,管道中的有压气体从喷头喷出,干式报警阀系统 侧压力下降,造成干式报警阀水源侧压力大于系统侧压力,干式报 警阀被自动打开,压力水进入供水管道,将剩余压缩空气从系统立 管顶端或横干管最高处的排气阀或已打开的喷头处喷出,然后喷 水灭火。在干式报警阀被打开的同时,通向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 的通道也被打开,水流冲击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压力开关直接自 动启动系统消防水泵供水。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是专为仓库开发的一种仓库专用型喷 头,对保护高堆垛和高货架仓库具有特殊的优势,试验表明,对净 空高度不超过13.5m 的仓库,采用ESFR 喷头时可不需再装设货 架内置喷头。与标准流量洒水喷头相比,该喷头在火灾初期能快 速反应,且水滴产生的冲量能穿透上升的火羽流,直至燃烧物 表 面 。






图2 干式系统示意图
图5 充液(水)传动管启动雨淋系统示意图


1—消防水池;2—消防水泵;3—止回阀;4—闸阀;5—消防水泵接合器;
1—消防水池;2—消防水泵;3—止回阀;4—闸阀;5—消防水泵接合器;


6—高位消防水箱;7—干式报警阀组;8一配水干管;9—配水管;
6一高位消防水箱;7一雨淋报警阀组;8一配水干管;9—配水管;


10一闭式洒水喷头;11--配水支管;12—排气阀;13一电动阀;
10一开式喷头;11-配水支管;12-报警控制器;13—压力开关;


14—报警控制器;15—泄水阀;16—压力开关;17-信号阀;
14—闭式洒水喷头;15—信号阀;16-水泵控制柜;17—流量开关


18—水泵控制柜19—流量开关;20—末端试水装置;21-水流指示器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仅适用于湿式系统,因为如果用于干 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由于报警阀打开后因管道排气充水需要一 定的时间,导致喷水延迟,从而达不到快速喷水灭火的目的。


干式系统与湿式系统的区别在于干式系统采用干式报警阀 组,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以压缩空气等有压气体。为保持 气压,需要配套设置补气设施。干式系统配水管道中维持的气压, 根据干式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需要维持的水压、结合干式报警阀的 工作性能确定。
4.2.8 本条为新增条文。


闭式喷头开放后,配水管道有一个排气充水过程。系统开始 喷水的时间将因排气充水过程而产生滞后,因此削弱了系统的灭 火能力,这一点是干式系统的固有缺陷。
本条参照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 NFPA 13的规定,规定了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适用范围。


4.2.4 本条对适合采用预作用系统(见图3)的场所提出了规定:
根据国外试验情况,对于净空高度不超过12m 的仓库,该喷头能够 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动作喷头数在可控制范围。本次修订新增了该类 喷头及系统的设置要求,为设计人员提供了除ESFR喷头外的另一种选 择,并有利于促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发展和应用。


4.3 其 他


4.3.1 当建筑物内设置多种类型的系统时,按此条规定设计,允许 其他系统串联接入湿式系统的配水干管。使各个其他系统从属于 湿式系统,既不相互干扰,又简化系统的构成、减少投资(见图6)。


图3 预作用系统示意图


1—消防水池;2—消防水泵;3—止回阀;4—闸阀;5—消防水泵接合器;


6—高位消防水箱;7一预作用装置;8—配水干管;9一配水管;10—闭式洒水喷头;
图6 其他系统接入湿式系统示意图


11—配水支管;12—排气阀;13—电动阀;14—报警控制器;15—泄水阀;
1-消防水池;2—消防水泵;3一止回阀;4—闸阀;


16—压力开关;17—电磁阀;18—感温探测器;19—感烟探测器;20—信号阀;
5—消防水泵接合器;6—湿式报警阀组;7一其他报警阀组


21—水泵控制柜;22—末端试水装置;23—流量开关;24—水流指示器
4.3.2 本条规定了系统中包括的组件和必要的配件。


预作用适用于准工作状态时不允许误喷而造成水渍损失的一 些性质重要的建筑物内(如档案库等),以及在准工作状态时严禁 管道充水的场所(如冷库等),也可用于替代干式系统。
1 提出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本组成。


预作用系统既兼有湿式、干式系统的优点,又避免了湿式、干 式系统的缺点,在不允许出现误喷或管道漏水的重要场所,可替代 湿式系统使用;在低温或高温场所中替代干式系统使用,可避免喷 头开启后延迟喷水的缺点。
2 提出了设置减压孔板、节流管降低水流动压,分区供水或 采用减压阀降低管道静压等控制管道压力的规定。


4.2.5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闭报警阀、发 生复燃时又能再次开启报警阀恢复喷水,适用于灭火后必须及时 停止喷水,要求减少不必要水渍损失的场所。
3 设置排气阀是为了使系统的管道充水时不存留空气,设置 泄水阀是为了便于检修。排气阀设在其负责区段管道的最高点, 泄水阀则设在其负责区段管道的最低点。泄水阀及其连接管的管 径可参考表7。
 
4.2.6 本条对适合采用雨淋系统的场所作了规定,包括火灾水平 蔓延速度快的场所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规定、 不适合采用闭式系统的场所。室内物品顶面与顶板或吊顶的距离 加大,将使闭式喷头在火场中的开放时间推迟,喷头动作时间的滞 后使火灾得以继续蔓延,而使开放喷头的喷水难以有效覆盖火灾 范围。上述情况使闭式系统的控火能力下降,而采用雨淋系统则 可消除上述不利影响。雨淋系统启动后立即大面积喷水,遏制和 扑救火灾的效果更好,但水渍损失大于闭式系统,适用场所包括舞 台葡萄架下部和电影摄影棚等。
 
雨淋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雨淋报警阀组,由配套使用的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联动雨淋报警阀,由雨淋报警阀控制其 配水管道上的全部喷头同时喷水(见图4、图5,注:可以做冷喷试 验的雨淋系统,应设末端试水装置)。
 
4.2.7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借鉴发达国家标准,规定了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经过长期的 实践和不断的改进与创新,其灭火效能已为许多统计资料所证实。 但是,也逐渐暴露出常规类型的系统不能有效扑救高堆垛仓库火 灾的难点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工厂联合保险
 
 
 
图 4 电动启动雨淋系统示意图
 
1-消防水池;2-消防水泵;3—止回阀;4—闸阀;5—消防水泵接合器;
 
6一高位消防水箱;7一雨淋报警阀组;8一配水干管;9一配水管;10一开式洒水喷头;
 
11一配水支管;12—报警控制器;13—压力开关;14一电磁阀;15—感温探测器;
 
16—感烟探测器;17一信号阀;18一水泵控制柜;19一流量开关
 
研究所(FM Global)为扑灭和控制高堆垛仓库火灾做了大量的试
 
验和研究工作。从理论上确定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火灾的
 
三要素:一是喷头感应火灾的灵敏程度;二是喷头动作时刻燃烧 物表面需要的灭火喷水强度;三是实际送达燃烧物表面的喷水 强 度 。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是专为仓库开发的一种仓库专用型喷 头,对保护高堆垛和高货架仓库具有特殊的优势,试验表明,对净 空高度不超过13.5m 的仓库,采用ESFR 喷头时可不需再装设货 架内置喷头。与标准流量洒水喷头相比,该喷头在火灾初期能快 速反应,且水滴产生的冲量能穿透上升的火羽流,直至燃烧物 表 面 。
 
 
 
图5 充液(水)传动管启动雨淋系统示意图
 
1—消防水池;2—消防水泵;3—止回阀;4—闸阀;5—消防水泵接合器;
 
6一高位消防水箱;7一雨淋报警阀组;8一配水干管;9—配水管;
 
10一开式喷头;11-配水支管;12-报警控制器;13—压力开关;
 
14—闭式洒水喷头;15—信号阀;16-水泵控制柜;17—流量开关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仅适用于湿式系统,因为如果用于干 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由于报警阀打开后因管道排气充水需要一 定的时间,导致喷水延迟,从而达不到快速喷水灭火的目的。
 
4.2.8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参照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 NFPA 13的规定,规定了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外试验情况,对于净空高度不超过12m 的仓库,该喷头能够 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动作喷头数在可控制范围。本次修订新增了该类 喷头及系统的设置要求,为设计人员提供了除ESFR喷头外的另一种选 择,并有利于促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发展和应用。
 
4.3 其 他
 
4.3.1 当建筑物内设置多种类型的系统时,按此条规定设计,允许 其他系统串联接入湿式系统的配水干管。使各个其他系统从属于 湿式系统,既不相互干扰,又简化系统的构成、减少投资(见图6)。


4 干式系统与预作用系统设置快速排气阀,是为了使配水管 道尽快排气充水。干式系统和配水管道充有压缩空气的预作用系 统中为快速排气阀设置的电动阀,平时常闭,系统开始充水时 打开。


表7 泄水管管径(mm)


图6 其他系统接入湿式系统示意图
{| class="wikitable"


1-消防水池;2—消防水泵;3一止回阀;4—闸阀;
|-


5—消防水泵接合器;6—湿式报警阀组;7一其他报警阀组
! 供水干管管径 !! 泄水管管径


4.3.2 本条规定了系统中包括的组件和必要的配件。
|-


1 提出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本组成。
| ≥100 || ≤50


2 提出了设置减压孔板、节流管降低水流动压,分区供水或 采用减压阀降低管道静压等控制管道压力的规定。
|-


3 设置排气阀是为了使系统的管道充水时不存留空气,设置 泄水阀是为了便于检修。排气阀设在其负责区段管道的最高点, 泄水阀则设在其负责区段管道的最低点。泄水阀及其连接管的管 径可参考表7。
| 65~80 || ≤40


4 干式系统与预作用系统设置快速排气阀,是为了使配水管 道尽快排气充水。干式系统和配水管道充有压缩空气的预作用系 统中为快速排气阀设置的电动阀,平时常闭,系统开始充水时 打开。
|-


表7 泄水管管径(mm)
| <65 || 25


| |  |
|}
| --- | --- |
| 供水干管管径 | 泄水管管径 |
| ≥100 | ≤50 |
| 65~80 | ≤40 |
| <65 | 25 |


4.3.3 本条规定了防火分隔水幕的适用范围。本条提出了限制 民用建筑中防火分隔水幕规模的规定,目的是不推荐采用防火分 隔水幕作防火分区内的防火分隔设施。
4.3.3 本条规定了防火分隔水幕的适用范围。本条提出了限制 民用建筑中防火分隔水幕规模的规定,目的是不推荐采用防火分 隔水幕作防火分区内的防火分隔设施。
第2,106行: 第3,383行:
表8 国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基本设计数据
表8 国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基本设计数据


|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国 家 | 危险等级 | | 设 置 场 所 | 喷水强度 [L/(min · m2)] | 作用面积 (m2) | 动作喷头 数(个) | 每只喷头 保护面积 (m2) | 最不利点 处喷头压 力(MPa) |
! 国 家
| 美 国 | 轻危险级 | | 俱乐部、教堂、博 物馆、餐厅、办公 室、住宅、疗养院 | 2.8~4.1 | 279~139 | 一 | 20.9 | 0.05 |
! colspan="2" | 危险等级
| 中危 险级 | I类 | 面包房、电子设 备工厂、洗衣房、饮 料厂、餐厅服务区 | 4.1~6.1 | 372~139 | 一 | 12.1 | 0.05 |
! 设 置 场 所
| Ⅱ 类 | 谷物加工厂、一 般危险的化学品工 厂、糖果厂、酿酒 厂、机加工厂 | 6.1~8.1 | 372~139 | | 12.1 | 0.05 |
! 喷水强度 [L/(min · m2)]
| 严重 危险 级 | I类 | 可燃液体使用区 域、印刷厂、锯木 厂、泡沫塑料的制 造与装修场所 | 8.1~12.2 | 465~232 | 一 | 9.3 | 0.05 |
! 作用面积 (m2)
| Ⅱ 类 | 沥青浸渍加工厂、 易燃液体喷雾作业 区、塑料加工厂 | 12.2~16.3 | 465~232 | 一 | 9.3 | 0.05 |
! 动作喷头 数(个)
 
! 每只喷头 保护面积 (m2)
! 最不利点 处喷头压 力(MPa)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5" | 美 国
| colspan="2" | 轻危险级
| 俱乐部、教堂、博 物馆、餐厅、办公 室、住宅、疗养院
| 2.8~4.1
| 279~139
| 一
| 20.9
| 0.05
|-
| rowspan="2" | 中危 险级
| I类
| 面包房、电子设备工厂、<br />洗衣房、饮 料厂、餐厅服务区
| 4.1~6.1
| 372~139
| 一
| 12.1
| 0.05
|-
| Ⅱ 类
| 谷物加工厂、一 般危险的化学品工 厂、<br />糖果厂、酿酒 厂、机加工厂
| 6.1~8.1
| 372~139
|  
| 12.1
| 0.05
|-
| rowspan="2" | 严重 危险 级
| I类
| 可燃液体使用区 域、印刷厂、<br />锯木 厂、泡沫塑料的制 造与装修场所
| 8.1~12.2
| 465~232
| 一
| 9.3
| 0.05
|-
| Ⅱ 类
| 沥青浸渍加工厂、 易燃液体喷雾作业 区、<br />塑料加工厂
| 12.2~16.3
| 465~232
| 一
| 9.3
| 0.05
|}
续表8
续表8


|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国 家 | 危险等级 | | 设 置 场 所 | 喷水强度 [L/(min · m2)] | 作用面积 (m2) | 动作喷头 数(个) | 每只喷头 保护面积 (m2) | 最不利点 处喷头压 力 ( M P a ) |
! 国 家
| 英 国 | 轻危险级 | | 医院、旅馆、图书 馆、博物馆、托儿  所、办公室、大专院 校、监狱 | 2.25 | 84 | 4 | 21 | 0.05 |
! colspan="2" | 危险等级
| 中危 险级 | I组 | 饭店、宝石加工厂 | 5.0 | 72 | 6 | 12 | 0.05 |
! 设 置 场 所
| Ⅱ 组 | 一般危险的化学 品工厂 | 5.0 | 144 | 12 | 12 | 0.05 |
! 喷水强度 [L/(min · m2)]
| Ⅲ组 | 玻璃加工厂、肥 皂蜡烛加工厂、纸 制品厂、百货商店 | 5.0 | 216 | 18 | 12 | 0.05 |
! 作用面积 (m2)
| Ⅲ组特型 | | 剧院、电影电视 制片厂 | 5.0 | 360 | 30 | 12 | 0.05 |
! 动作喷头 数(个)
| 严重 危险 级 | 生产 | 刨花板加工厂、 橡胶加工厂 | 7.5 | 260 | | 9 | 0.05 |
! 每只喷头 保护面积 (m2)
| 发泡塑料、橡胶 及其制品厂、焦油 蒸馏厂 | 7.5 | 260 | | 9 | 0.05 |
! 最不利点 处喷头压 力 ( M P a )
| 酸纤维加工厂 | 7.5 | 260 | | 9 | 0.0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火工品工厂 | 7.5 | 260 | | 9 | 0.05 |
| rowspan="13" | 英 国
| 贮存 I类 | 地毯、布匹、纤维 板、纺织品、电器设备 | 7.5~12.5 | 260 | | 9 | 0.05 |
| colspan="2" | 轻危险级
| 贮存 Ⅱ 类 | 毛毡制品、胶合板、 软木包、打包纸、纸箱 包装的听装酒精 | 7.5~17.5 | 260 | 一 | 9 | 0.05 |
| 医院、旅馆、图书 馆、<br />博物馆、托儿 所、办公室、<br />大专院 校、监狱
| 贮存 Ⅲ类 | 硝酸纤维、泡沫 塑料和泡沫橡胶制 品、可燃物包装的 易燃液体 | 7.5~27.5 | 260~300 | 一 | 9 | 0.05 |
| 2.25
| 贮存 IV类 | 散装或成卷包装 的发泡塑料与橡胶 及制品 | 7.5~30.0 | 260~300 | 一 | 9 | 0.05 |
| 84
| 4
| 21
| 0.05
|-
| rowspan="3" | 中危 险级
| I组
| 饭店、宝石加工厂
| 5.0
| 72
| 6
| 12
| 0.05
|-
| Ⅱ 组
| 一般危险的化学 品工厂
| 5.0
| 144
| 12
| 12
| 0.05
|-
| Ⅲ组
| 玻璃加工厂、肥 皂蜡烛加工厂、<br />纸 制品厂、百货商店
| 5.0
| 216
| 18
| 12
| 0.05
|-
| colspan="2" | Ⅲ组特型
| 剧院、电影电视 制片厂
| 5.0
| 360
| 30
| 12
| 0.05
|-
| rowspan="8" | 严重 危险 级
| rowspan="4" | 生产
| 刨花板加工厂、 橡胶加工厂
| 7.5
| 260
|
| 9
| 0.05
|-
| 发泡塑料、橡胶 及其制品厂、焦油 蒸馏厂
| 7.5
| 260
|  
| 9
| 0.05
|-
| 酸纤维加工厂
| 7.5
| 260
|
| 9
| 0.05
|-
| 火工品工厂
| 7.5
| 260
|
| 9
| 0.05
|-
| 贮存 I类
| 地毯、布匹、纤维 板、<br />纺织品、电器设备
| 7.5~12.5
| 260
|
| 9
| 0.05
|-
| 贮存 Ⅱ 类
| 毛毡制品、胶合板、 软木包、打包纸、纸箱 包装的听装酒精
| 7.5~17.5
| 260
| 一
| 9
| 0.05
|-
| 贮存 Ⅲ类
| 硝酸纤维、泡沫 塑料和泡沫橡胶制 品、可燃物包装的 易燃液体
| 7.5~27.5
| 260~300
| 一
| 9
| 0.05
|-
| 贮存 IV类
| 散装或成卷包装 的发泡塑料与橡胶 及制品
| 7.5~30.0
| 260~300
| 一
| 9
| 0.05
|}


续表8
续表8


|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国 家 | 危险等级 | | 设 置 场 所 | 喷水强度 [L/(min · m2)] | 作用面积 (m2) | 动作喷头 数(个) | 每只喷头 保护面积 (m2) | 最不利点 处喷头压 力(MPa) |
! 国 家
| 德 国 | 轻危险级 | | 办公楼、住宅、托 儿所、医院、学校、 旅馆 | 2.5 | 150 | 7~8 | 21 | 0.05 |
! colspan="2" | 危险等级
| 中危 险级 | 1组 | 汽车房、酒吧、电 影院、音乐厅、剧院 礼堂 | 5.0 | 150 | 12~13 | 12 | 0.05 |
! 设 置 场 所
| 2组 | 百货商店、烟厂、 胶合板厂 | 5.0 | 260 | | 12 | 0.05 |
! 喷水强度 [L/(min · m2)]
| 3组 | 印刷厂、服装厂、 交易会大厅、纺织 厂、木材加工厂 | 5.0 | 375 | | 12 | |
! 作用面积 (m2)
| 严重 危险 级 | 生产 1组 | 摄影棚、亚麻加工 厂、刨花板厂、火柴厂 | 7.5 | 260 | 29~30 | 9.0 | >0.05 |
! 动作喷头 数(个)
| 生产 2组 | 泡沫橡胶厂 | 10.0 | 260 | 30 | 9.0 | >0.05 |
! 每只喷头 保护面积 (m2)
| 生产 3组 | 赛璐珞厂 | 12.5 | 260 | 30 | 9.0 | >0.05 |
! 最不利点 处喷头压 力(MPa)
| 贮存 ~3组 | | 7.5~17.5 | 260 | | 9.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日 本 | 轻危险级 | | 办公室、医院、体 育馆、博物馆、学校 | 5.0 | 150 | 10 | 15 | 0.1 |
| rowspan="8" | 德 国
| 中危 险级 | 1组 | 礼堂、剧院、电影 院、停车场、旅馆 | 6.5 | 240 | 20 | 12 | 0.1 |
| colspan="2" | 轻危险级
| 2组 | 商店、摄影棚、电视 演播室、纺织车间、印 刷车间、一般仓库 | 6.5 | 360 | 30 | 12 | 0.1 |
| 办公楼、住宅、托 儿所、医院、学校、 旅馆
| 严重 危险 级 | 生产 | 赛璐珞制品加工 车间、合成板制造 车间、发泡塑料与 橡 胶 及 制 品 加 工 车间 | 10 | 360 | 40 | 9.0 | 0.1 |
| 2.5
| 贮存 I类 | 纤维制品、木制 品、橡胶制品 | 15 | 260 | 40 | 6.5 | 0.1 |
| 150
| 贮存 Ⅱ 类 | 发泡塑料与橡胶 及制品 | 25 | 300 | 46 | 6.5 | 0.1 |
| 7~8
| 21
| 0.05
|-
| rowspan="3" | 中危 险级
| 1组
| 汽车房、酒吧、<br />电 影院、音乐厅、剧院 礼堂
| 5.0
| 150
| 12~13
| 12
| 0.05
|-
| 2组
| 百货商店、烟厂、 胶合板厂
| 5.0
| 260
|
| 12
| 0.05
|-
| 3组
| 印刷厂、服装厂、 交易会大厅、纺织 厂、木材加工厂
| 5.0
| 375
|
| 12
|  
|-
| rowspan="4" | 严重 危险 级
| 生产 1组
| 摄影棚、亚麻加工 厂、<br />刨花板厂、火柴厂
| 7.5
| 260
| 29~30
| 9.0
| >0.05
|-
| 生产 2组
| 泡沫橡胶厂
| 10.0
| 260
| 30
| 9.0
| >0.05
|-
| 生产 3组
| 赛璐珞厂
| 12.5
| 260
| 30
| 9.0
| >0.05
|-
| 贮存 ~3组
|  
| 7.5~17.5
| 260
|
| 9.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rowspan="6" | 日 本
| colspan="2" | 轻危险级
| 办公室、医院、<br />体 育馆、博物馆、学校
| 5.0
| 150
| 10
| 15
| 0.1
|-
| rowspan="2" | 中危 险级
| 1组
| 礼堂、剧院、<br />电影 院、停车场、旅馆
| 6.5
| 240
| 20
| 12
| 0.1
|-
| 2组
| 商店、摄影棚、电视 演播室、<br />纺织车间、印 刷车间、一般仓库
| 6.5
| 360
| 30
| 12
| 0.1
|-
| rowspan="3" | 严重 危险 级
| 生产
| 赛璐珞制品加工 车间、合成板制造 车间、<br />发泡塑料与 橡 胶 及 制 品 加 工 车间
| 10
| 360
| 40
| 9.0
| 0.1
|-
| 贮存 I类
| 纤维制品、木制 品、橡胶制品
| 15
| 260
| 40
| 6.5
| 0.1
|-
| 贮存 Ⅱ 类
| 发泡塑料与橡胶 及制品
| 25
| 300
| 46
| 6.5
| 0.1
|}


5.0.2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0. 1A 条的修改和补充。本条依据 国内实际试验结果并结合国外标准提出。
5.0.2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0. 1A 条的修改和补充。本条依据 国内实际试验结果并结合国外标准提出。
第2,644行: 第4,177行:
表9 国外标准中管道估算汇总表
表9 国外标准中管道估算汇总表


|  |  |  |  |  |
'''此处表格以截图代替'''
| --- | --- | --- | --- | --- |
| 名称 | 原英国标准(BS 53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安装规则》 | 美国标准NFPA 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安装标准》 | 日本(损保协会) 标准《自动消防 灭火设备规则》 | 苏联标准 《自动消防  设计规范》 |
| 计算公式 | 海澄一威廉公式 | | | 曼宁公式 |
| i=0.001029×  |
| (mba/m) | | |


续表9
续表9


| |  |  |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名称 | 原英国标准(BS 53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安装规则》 | | | 美国标准NFPA 13 K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安装标准》 | | | 日本(损保协会) 标准《自动消防 灭火设备规则》 | | | | 苏联标准 《自动消防 设计规范》 |
! 名称
| 危险等级 | 轻级 | 中级 | 严重级 | 轻级 | 中级 | 严重级 | 轻级 | 中级 | 严重级 | | |
! colspan="3" | 原英国标准(BS 53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安装规则》
| 喷水强度 (L/min m2) | 2.25 | 5.0 | 7.5 ~ 30 | 2.8 ~ 4.1 | 4.1 ~ 8.1 | 8.1 ~ 16.3 | 5 | 6.5 | 10 | ~15 25 | |
! colspan="3" | 美国标准NFPA 13 K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安装标准》
| 作用面(m2) | 84 | 7~2 360 | 260 ~ 300 | 279 ~ 139 | 372 ~ 139 | 465 ~ 132 | 150 | 240 ~ 360 | 360 | 260 ~ 300 | |
! colspan="4" | 日本(损保协会) 标准《自动消防 灭火设备规则》
| 最不利点 处喷头压 力(MPa) | 0.05 | | | 0.1 | | | 0.1 | | | | 0.05 |
! 苏联标准 《自动消防 设计规范》
| 管道直径 (mm) | 控制喷头数(只) | | | 控制喷头数(只) | | | 控制喷头数(只) | | | | 控制喷头数(只) |
|- style="text-align:center;"
| 20 | 1 | | | | | 水力 计算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text-align:left;" | 危险等级
| 25 | 3 | | | 2 | 2 | 2 | 2 | 1 | | 2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轻级
| 32 | | 2 或 3 | 2 | 3 | 3 | 4 | 3 | 2 | 1 | 3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中级
| 40 | | 4 或 6 | 4 | 4 | 5 | 7 | 6 | 4 | 2 | 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严重级
| 50 | | 8 或 9 | 8 | 10 | 10 | 10 | 8 | 6 | 4 | 1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轻级
| 65 | | 16或 18 | 12 | 30 | 20 | 20 | 16 | 12 | 8 | 2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中级
| 80 | | | 18 | 60 | 40 | 32 | 24 | 18 | 12 | 36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严重级
| 100 | — | | 48 | 100 | 100 | >32 | 48 | 48 | 16 | 7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轻级
| 150 | | | | | 275 | | >48 | >48 | 48 | 14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中级
| 200 | | | | | | | | | >48 | |
| colspan="2"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严重级
| style="text-align:left;"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喷水强度 (L/min m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5 ~ 3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8 ~ 4.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1 ~ 8.1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1 ~ 16.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 2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作用面(m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4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2 36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60 ~ 3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79 ~ 139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72 ~ 139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65 ~ 13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40 ~ 36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6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60 ~ 300
|
|- style="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 style="text-align:left;" | 最不利点 处喷头压 力(MPa)
| colspan="3" | 0.05
| colspan="3" | 0.1
| colspan="4" | 0.1
| 0.05
|- style="text-align:center; vertical-align:middle;"
| style="text-align:left;" | 管道直径 (mm)
| colspan="3" | 控制喷头数(只)
| colspan="3" | 控制喷头数(只)
| colspan="4" | 控制喷头数(只)
| 控制喷头数(只)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
|
|
|
|
| rowspan="10"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水力 计算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
| 2
| 2
| 1
|  
| 2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2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 或 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
| 4
| 3
| 2
| 1
| 3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 或 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
| 7
| 6
| 4
| 2
| 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 或 9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
| 10
| 8
| 6
| 4
| 1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6或 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2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20
| 16
| 12
| 8
| 2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32
| 24
| 18
| 12
| 36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0
| >32
| 48
| 48
| 16
| 7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0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75
|
| >48
| >48
| 48
| 14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0
|
|
|
|
|
|
|
|
| >48
|
|}


8.0.10 为控制小管径管道的水头损失和防止杂物堵塞管道,本 条提出了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的最小管径不小于 25mm的规定。
8.0.10 为控制小管径管道的水头损失和防止杂物堵塞管道,本 条提出了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的最小管径不小于 25mm的规定。
第2,848行: 第4,537行:
表10 美国规范当量长度表(m)
表10 美国规范当量长度表(m)


|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管件名称 | | 45°弯管 | 90°弯管 | 90° 长弯管 | 三通或 四通管 | 蝶阀 | 闸阀 | 止回阀 |
! colspan="2" | 管件名称
| 管件 直径 (mm) | 25 | 0.3 | 0.6 | 0.6 | 1.5 | 一 | 一 | 1.5 |
! 45°弯管
| 32 | 0.3 | 0.9 | 0.6 | 1.8 | 一 | 一 | 2.1 |
! 90°弯管
| 40 | 0.6 | 1.2 | 0.6 | 2.4 | 一 | | 2.7 |
! 90° 长弯管
| 50 | 0.6 | 1.5 | 0.6 | 3.1 | 1.8 | 0.3 | 3.4 |
! 三通或 四通管
| 65 | 0.9 | 1.8 | 1.2 | 3.7 | 2.1 | 0.3 | 4.3 |
! 蝶阀
| 80 | 0.9 | 2.1 | 1.5 | 4.6 | 3.1 | 0.3 | 4.9 |
! 闸阀
| 100 | 1.2 | 3.1 | 1.8 | 6.1 | 3.7 | 0.6 | 6.7 |
! 止回阀
| 125 | 1.5 | 3.7 | 2.4 | 7.6 | 2.7 | 0.6 | 8.2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0 | 2.1 | 4.3 | 2.7 | 9.2 | 3.1 | 0.9 | 9.8 |
| rowspan="11" | 管件 直径 (mm)
| 200 | 2.7 | 5.5 | 4.0 | 10.7 | 3.7 | 1.2 | 13.7 |
| 25
| 250 | 3.3 | 6.7 | 4.9 | 15.3 | 5.8 | 1.5 | 16.8 |
| 0.3
| 0.6
| 0.6
| 1.5
| 一
| 一
| 1.5
|-
| 32
| 0.3
| 0.9
| 0.6
| 1.8
| 一
| 一
| 2.1
|-
| 40
| 0.6
| 1.2
| 0.6
| 2.4
| 一
|  
| 2.7
|-
| 50
| 0.6
| 1.5
| 0.6
| 3.1
| 1.8
| 0.3
| 3.4
|-
| 65
| 0.9
| 1.8
| 1.2
| 3.7
| 2.1
| 0.3
| 4.3
|-
| 80
| 0.9
| 2.1
| 1.5
| 4.6
| 3.1
| 0.3
| 4.9
|-
| 100
| 1.2
| 3.1
| 1.8
| 6.1
| 3.7
| 0.6
| 6.7
|-
| 125
| 1.5
| 3.7
| 2.4
| 7.6
| 2.7
| 0.6
| 8.2
|-
| 150
| 2.1
| 4.3
| 2.7
| 9.2
| 3.1
| 0.9
| 9.8
|-
| 200
| 2.7
| 5.5
| 4.0
| 10.7
| 3.7
| 1.2
| 13.7
|-
| 250
| 3.3
| 6.7
| 4.9
| 15.3
| 5.8
| 1.5
| 16.8
|}


9.2.4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9.2.4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第2,965行: 第4,751行:
表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成功案例的统计表
表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成功案例的统计表


| |  |  |  |  |  |  |  |  |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行业 原因 | 学校 | 公共 建筑 | 办事 机构 | 住宅 | 公共 会场 | 仓库 | 百货 店小 卖部 | 工厂 | 其他 | 合计件数 | | |
! rowspan="2" | 行业 \原因
| 件数 | 百分比 (%) | 累计 (%) |
! rowspan="2" | 学校
| 供水中断 | 4 | 3 | 4 | 13 | 23 | 122 | 83 | 791 | 67 | 1110 | 35.4 | 35.4 |
! rowspan="2" | 公共 建筑
| 作业危险 | 0 | 1 | 1 | 1 | 0 | 38 | 12 | 366 | 5 | 424 | 13.5 | 48.9 |
! rowspan="2" | 办事 机构
| 供水量不足 | 1 | 2 | 1 | 5 | 3 | 43 | 4 | 259 | 0 | 311 | 10.1 | 59.0 |
! rowspan="2" | 住宅
| 喷水故障 | 1 | 0 | 1 | 2 | 4 | 40 | 4 | 207 | 3 | 262 | 8.4 | 67.4 |
! rowspan="2" | 公共 会场
| 保护面积不当 | 0 | 0 | 0 | 3 | 1 | 57 | 11 | 183 | 1 | 256 | 8.1 | 75.6 |
! rowspan="2" | 仓库
| 设备不完善 | 8 | 3 | 2 | 9 | 10 | 24 | 11 | 187 | 0 | 254 | 8.1 | 83.7 |
! rowspan="2" | 百货 店小 卖部
| 结构不合 防火标准 | 5 | 3 | 2 | 11 | 9 | 10 | 35 | 112 | 2 | 187 | 6.0 | 89.7 |
! rowspan="2" | 工厂
| 装置陈旧 | 1 | 1 | 1 | 2 | 0 | 3 | 1 | 56 | 1 | 65 | 2.1 | 91.8 |
! rowspan="2" | 其他
| 干式阀不合格 | 0 | 0 | 0 | 0 | 1 | 6 | 4 | 45 | 0 | 56 | 1.8 | 93.6 |
! colspan="3" | 合计件数
| 动作滞后 | 0 | 0 | 1 | 0 | 0 | 0 | 5 | 38 | 0 | 44 | 1.4 | 95.0 |
|-
| 火灾蔓延 | 0 | 0 | 0 | 0 | 1 | 11 | 1 | 36 | 3 | 52 | 1.7 | 96.7 |
| 件数
| 管道装置冻结 | 0 | 0 | 0 | 1 | 0 | 5 | 4 | 32 | 2 | 44 | 1.4 | 98. |
| 百分比 (%)
| 其他 | 0 | 0 | 0 | 1 | 0 | 7 | 1 | 46 | 3 | 60 | 1.9 | 100 |
| 累计 (%)
| 合计 | 20 | 12 | 13 | 48 | 52 | 375 | 176 | 2351 | 87 | 3134 | 100 | 10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供水中断
| 4
| 3
| 4
| 13
| 23
| 122
| 83
| 791
| 67
| 1110
| 35.4
| 35.4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作业危险
| 0
| 1
| 1
| 1
| 0
| 38
| 12
| 366
| 5
| 424
| 13.5
| 48.9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供水量不足
| 1
| 2
| 1
| 5
| 3
| 43
| 4
| 259
| 0
| 311
| 10.1
| 59.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喷水故障
| 1
| 0
| 1
| 2
| 4
| 40
| 4
| 207
| 3
| 262
| 8.4
| 67.4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保护面积不当
| 0
| 0
| 0
| 3
| 1
| 57
| 11
| 183
| 1
| 256
| 8.1
| 75.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设备不完善
| 8
| 3
| 2
| 9
| 10
| 24
| 11
| 187
| 0
| 254
| 8.1
| 83.7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结构不合 防火标准
| 5
| 3
| 2
| 11
| 9
| 10
| 35
| 112
| 2
| 187
| 6.0
| 89.7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装置陈旧
| 1
| 1
| 1
| 2
| 0
| 3
| 1
| 56
| 1
| 65
| 2.1
| 91.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干式阀不合格
| 0
| 0
| 0
| 0
| 1
| 6
| 4
| 45
| 0
| 56
| 1.8
| 93.6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动作滞后
| 0
| 0
| 1
| 0
| 0
| 0
| 5
| 38
| 0
| 44
| 1.4
| 95.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火灾蔓延
| 0
| 0
| 0
| 0
| 1
| 11
| 1
| 36
| 3
| 52
| 1.7
| 96.7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管道装置冻结
| 0
| 0
| 0
| 1
| 0
| 5
| 4
| 32
| 2
| 44
| 1.4
| 98.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其他
| 0
| 0
| 0
| 1
| 0
| 7
| 1
| 46
| 3
| 60
| 1.9
| 100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合计
| 20
| 12
| 13
| 48
| 52
| 375
| 176
| 2351
| 87
| 3134
| 100
| 100
|}


注:本表摘自"NFPA"Fire Journal VOL64 NO.4——July 1970. 10.1.4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注:本表摘自"NFPA"Fire Journal VOL64 NO.4——July 1970. 10.1.4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第2,992行: 第4,974行:




|  |  |  |  |  |
| --- | --- | --- | --- | --- |
| 支  5  支  支 | 支  支  支  支 | 文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 支  支  支  支 | 7 6 ①区  ①灭  ①区 -  ①西 |
o
5
1
2
文子
4 5
4 3


A


o


图25 环状供水示意图
图25 环状供水示意图
焦雨桐
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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