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雨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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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行: | 第16行: | ||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 ||
1 厂房; | |||
2 仓库; | 2 仓库; | ||
第36行: | 第36行: | ||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 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 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 ||
1.0.5 |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 ||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 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 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 ||
第150行: | 第148行: | ||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 ||
2.2 符号 | === 2.2 符号 === | ||
A——泄压面积 | A——泄压面积 | ||
第203行: | 第201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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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 |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 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 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 ||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 ||
第236行: | 第232行: | ||
|} | |} | ||
3.1.4 |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 ||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 ||
第352行: | 第346行: | ||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 和2.00h。 |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 和2.00h。 | ||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 |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 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 保护措施: |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 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 保护措施: | ||
第364行: | 第356行: | ||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 ||
3.2.12 |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 ||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 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 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₂ 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 的规定。 |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 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 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₂ 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 的规定。 | ||
第578行: | 第568行: | ||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 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 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 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 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 ||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²,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 |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²,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 ||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 |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 | ||
第900行: | 第888行: | ||
表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 表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名称 |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 厂外道路路边 | 厂内道路路边 | | ! rowspan="2" | 名称 | ||
| 主要 | 次要 | | ! rowspan="2" |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 ||
| 甲类厂房 | 30 | 20 | 15 | 10 | 5 | | ! rowspan="2" |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 ||
! rowspan="2" | 厂外道路路边 | |||
! colspan="2" | 厂内道路路边 | |||
|- | |||
| 主要 | |||
| 次要 | |||
|- | |||
| 甲类厂房 | |||
| 30 | |||
| 20 | |||
| 15 | |||
| 10 | |||
| 5 | |||
|} | |||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 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 不应小于13m。 |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 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 不应小于13m。 | ||
第1,239行: | 第1,240行: | ||
|} | |} | ||
注: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 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 |||
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 |||
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 |||
===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 | ===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 | ||
第1,263行: | 第1,263行: | ||
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 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 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 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 ||
<math>A=10CV^{2/3}</math> (式3.6.4) | |||
式中:A一 泄压面积 (m²); | 式中:A一 泄压面积 (m²); | ||
第1,319行: | 第1,319行: | ||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 ||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 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 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 ||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 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 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 ||
第1,433行: | 第1,429行: | ||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 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 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 ||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 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
3.8.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 范》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 50322 等标准的规定。 | 3.8.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 范》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 50322 等标准的规定。 | ||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², |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², 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 | ||
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 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 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 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 ||
第1,510行: | 第1,502行: | ||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 ||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 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 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 规定增加25%。 | ||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 |||
4 | |||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 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 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 ||
第1,522行: | 第1,510行: | ||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³时, 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³时, 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 ||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 ||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 ||
第2,696行: | 第2,682行: | ||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 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 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 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 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 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 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 ||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 |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²; | ||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 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的非耐火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实体墙。 |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 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的非耐火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实体墙。 | ||
第2,712行: | 第2,696行: | ||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 设置DN65 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 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 设置DN65 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 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
9 |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 ||
=== 5.4 平面布置 === | === 5.4 平面布置 === | ||
第2,989行: | 第2,973行: | ||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 ||
5.5.14 |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 ||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 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 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 ||
第2,999行: | 第2,981行: | ||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 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疏散门 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 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疏散门 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 ||
3 |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 ||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 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 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3,113行: | 第3,093行: | ||
|} | |} | ||
注:1 |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 ||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 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 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 |||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 的规定增加25%。 | |||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 处; | |||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 ||
第3,166行: | 第3,138行: | ||
|} | |} | ||
5.5.19 |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 ||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 并应直接通向宽 敞地带。 |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 并应直接通向宽 敞地带。 | ||
第3,342行: | 第3,312行: | ||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 符合下列规定: |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 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² 确定; | ||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 积; |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 积; | ||
第3,360行: | 第3,328行: | ||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 或 |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 或 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 ||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², 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 应少于2个; | |||
3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 3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 ||
第3,478行: | 第3,442行: | ||
6.2.1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 隔墙。 | 6.2.1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 隔墙。 | ||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 其他部位分隔。 |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 其他部位分隔。 | ||
第3,498行: | 第3,460行: | ||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 ||
5 |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 | ||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 ||
第3,514行: | 第3,474行: | ||
6.2.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 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6.2.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 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
6.2.7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 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 | 6.2.7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 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墙和 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墙和 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
6.2.8 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绝热材 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 | 6.2.8 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绝热材 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 | ||
第3,608行: | 第3,566行: | ||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
5 | 5 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 ||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它走道和房间分隔。 |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它走道和房间分隔。 | ||
6.4. |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 ||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 采用封闭楼梯间; |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 采用封闭楼梯间; | ||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 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 |||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3,638行: | 第3,592行: | ||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 梯段。 |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 梯段。 | ||
6.4. | 6.4.6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 ||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 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m、 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 |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 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m、 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 | ||
第3,866行: | 第3,818行: | ||
3 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 3 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 ||
7.1.7 | 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 ||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3,910行: | 第3,860行: | ||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 入的窗口。 |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 入的窗口。 | ||
7.2.5 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 和1.0m, | 7.2.5 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 和1.0m, 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间距不宜大于20m 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 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 ||
=== 7.3 消防电梯 === | === 7.3 消防电梯 === | ||
第4,020行: | 第3,968行: | ||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
2 |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 ||
3 |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 ||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
第4,609行: | 第4,555行: | ||
|} | |} | ||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 |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 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 ||
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宜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 |||
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²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 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 |||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718行: | 第4,658行: | ||
11.0.6 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 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 | 11.0.6 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 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 | ||
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²。 | 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²。 | ||
第4,822行: | 第4,760行: | ||
11.0.1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 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 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 | 11.0.1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 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 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 | ||
11.0.14 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防 | 11.0.14 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防 火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等标准的规定。 | ||
== 12 城市交通隧道 == | == 12 城市交通隧道 == | ||
第4,921行: | 第4,857行: | ||
4 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 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式给水系统时,应在管网的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 阀,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90s; | 4 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 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式给水系统时,应在管网的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 阀,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90s; | ||
5 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 30L/s。对于长度小于1000m 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 | 5 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 30L/s。对于长度小于1000m 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 | ||
6 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处的水枪充实水 柱不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 6 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处的水枪充实水 柱不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 ||
第5,003行: | 第4,937行: | ||
12.5.4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 10kV 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 分隔。 | 12.5.4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 10kV 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 分隔。 | ||
12.5.5 | 12.5.5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指示标志。 | ||
==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 | |||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 |||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5,035行: | 第4,965行: | ||
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 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 ||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 ==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 | ||
B.0.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 | B.0.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 | ||
第5,055行: | 第4,985行: | ||
B.0.5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 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 B.0.5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 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 ||
附 录C | == 附 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 | ||
C.0.1 RABT和 HC 标准升温曲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可供选择 和附加的试验程序》GB/T26784 的规定。 | C.0.1 RABT和 HC 标准升温曲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可供选择 和附加的试验程序》GB/T26784 的规定。 | ||
第5,067行: | 第4,995行: | ||
2 当采用RABT 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 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 处钢筋的温度超过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 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 2 当采用RABT 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 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 处钢筋的温度超过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 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 ||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第5,089行: | 第5,015行: | ||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 ||
引用标准名录 | == 引用标准名录 == | ||
《外壳防护等级 (IP 代码)》GB 4208 | 《外壳防护等级 (IP 代码)》GB 4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