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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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行: | 第220行: | ||
4.1.4 既有建筑修缮前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现状进行现场查 勘和评定,并应收集原设计及改扩建图纸、使用情况及报修记 录、历年修缮资料、房屋安全使用检查及评定等相关资料,根据 检查、查勘和评定结果进行修缮设计,再实施修缮。 | 4.1.4 既有建筑修缮前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现状进行现场查 勘和评定,并应收集原设计及改扩建图纸、使用情况及报修记 录、历年修缮资料、房屋安全使用检查及评定等相关资料,根据 检查、查勘和评定结果进行修缮设计,再实施修缮。 | ||
4.1.5 修缮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依据、修缮要求及方法的说明、 | 4.1.5 修缮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依据、修缮要求及方法的说明、 修缮内容、修缮用料及用量说明等,根据修缮内容的复杂程度,用文字、符号、图纸等进行书面表达和记录。 | ||
=== 4.2 建 筑 修 缮 === | === 4.2 建 筑 修 缮 === | ||
第250行: | 第248行: | ||
2 清水墙面风化、灰缝松动、断裂和漏嵌、接头不和顺, 应修补完整,如风化面积过大应进行全补全嵌; | 2 清水墙面风化、灰缝松动、断裂和漏嵌、接头不和顺, 应修补完整,如风化面积过大应进行全补全嵌; | ||
3 | 3 饰面类外墙面饰面层及砂浆层出现松动、起壳、开裂,应局部凿除后重铺,如有坠落危险应先行及时抢修。 | ||
4.2.5 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 4.2.5 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308行: | 第304行: | ||
4.3.4 地基纠倾施工应协调平稳、安全可控,位于边坡地段的 既有建筑,严禁采用浸水法和辐射井射水法进行纠倾。 | 4.3.4 地基纠倾施工应协调平稳、安全可控,位于边坡地段的 既有建筑,严禁采用浸水法和辐射井射水法进行纠倾。 | ||
4.3.5 | 4.3.5 既有建筑纠倾或地基基础处理的施工应设置现场监测系统,施工过程应进行信息化管理。工程结束后,尚应进行变形跟 踪监测。 | ||
4.3.6 既有建筑结构修缮施工前,应查明和保护好预埋的管线, 评估剔凿作业对原结构承载力的影响,不应损伤需保留的结构 构件。 | 4.3.6 既有建筑结构修缮施工前,应查明和保护好预埋的管线, 评估剔凿作业对原结构承载力的影响,不应损伤需保留的结构 构件。 | ||
第462行: | 第456行: | ||
5 改造 [40](#bookmark35) | 5 改造 [40](#bookmark35) | ||
一 、基 本 情 况 | === 一 、基 本 情 况 === |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 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 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 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 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 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 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 ||
第478行: | 第472行: | ||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 ||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 ===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 | ||
(一)编制单位 | (一)编制单位 | ||
第526行: | 第520行: | ||
(二)起草人员 | (二)起草人员 | ||
陈 洋 王金强 赵为民 刘 群 星 古 小 英 周 云 郭 戈 李占鸿 史 先 进 林 华 杨 霞 张 蕊 | 陈 洋 王金强 赵为民 刘 群 星 古 小 英 周 云 郭 戈 李占鸿 史 先 进 林 华 杨 霞 张 蕊 张 习 朱 茜 李 靖 李 本 强 邢 万 里 王 健 顾祥林张伟平 朱立新 赵 力 蔡乐刚 林松涛 郝挺宇 顾国荣 李晓勇 李向民 许清风李承铭 包立奎 阮冠华 张 铭 谷志旺 亓立刚 熊 浩 白 洁董振平 姚继涛 郑文忠 吴 体 梁 爽 王洪涛 陈小杰 陈 欣 高小旺刘光磊 汪晓明 程之春 | ||
张 习 朱 茜 李 靖 李 本 强 邢 万 里 王 健 顾祥林张伟平 朱立新 赵 力 蔡乐刚 林松涛 郝挺宇 顾国荣 李晓勇 李向民 许清风李承铭 包立奎 阮冠华 张 铭 谷志旺 亓立刚 熊 浩 白 洁董振平 姚继涛 郑文忠 吴 体 梁 爽 王洪涛 陈小杰 陈 欣 高小旺刘光磊 汪晓明 程之春 | |||
(三)审查人员 | (三)审查人员 | ||
第536行: | 第526行: | ||
岳清瑞 吕西林 高承勇 陆伟东 王 霓 徐 强 李耀良金磊铭 熊新华 王 漪 | 岳清瑞 吕西林 高承勇 陆伟东 王 霓 徐 强 李耀良金磊铭 熊新华 王 漪 | ||
三、术 语 | === 三、术 语 === | ||
1 维护 maintenance | 1 维护 maintenance | ||
第566行: | 第556行: | ||
对规划需要保留,厨房、卫生间不成套的既有住宅,通过调 整平面和空间布局,增添和改善厨卫设施,完善房屋成套使用功 能的改造方式。 | 对规划需要保留,厨房、卫生间不成套的既有住宅,通过调 整平面和空间布局,增添和改善厨卫设施,完善房屋成套使用功 能的改造方式。 | ||
8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 renovation about adding | 8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 renovation about adding elevator for existing multi-storeyresidences | ||
elevator for existing multi-storeyresidences | |||
在建筑结构许可条件下,在既有多层住宅的适当位置,新建 电梯的井道、电梯厅、连廊、平台等,并与公共楼梯间、公共走 道、阳台等部位连接,以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垂直交通,提高居 住品质的改造方式。 | 在建筑结构许可条件下,在既有多层住宅的适当位置,新建 电梯的井道、电梯厅、连廊、平台等,并与公共楼梯间、公共走 道、阳台等部位连接,以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垂直交通,提高居 住品质的改造方式。 | ||
四、条 文 说 明 | === 四、条 文 说 明 === | ||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 ||
== 1 总 则 == | ==== 1 总 则 ==== | ||
1.0.1 本条为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 1.0.1 本条为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 ||
第590行: | 第578行: | ||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 ||
== 2 基 本 规 定 == | ==== 2 基 本 规 定 ==== | ||
2.0.1 本条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应遵守修缮与改造设计文件,不 允许擅自改动建筑物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 2.0.1 本条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应遵守修缮与改造设计文件,不 允许擅自改动建筑物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 ||
第616行: | 第604行: | ||
2.0.9 房屋建筑是白蚁危害的最主要对象,木结构、砖木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房屋建筑都会遭受白蚁的危害。 | 2.0.9 房屋建筑是白蚁危害的最主要对象,木结构、砖木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房屋建筑都会遭受白蚁的危害。 | ||
2.0.10 | 2.0.10 既有建筑修缮与改造施工应注意环境保护,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 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 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 ||
第634行: | 第620行: | ||
应注意档案资料存储的安全性、完整性、可持续性和调阅的 便利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增加电子档案副本保存要求。 在条件受限时,可仅保留电子档案,但应为电子档案的追溯、比 对和核验提供条件。 | 应注意档案资料存储的安全性、完整性、可持续性和调阅的 便利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增加电子档案副本保存要求。 在条件受限时,可仅保留电子档案,但应为电子档案的追溯、比 对和核验提供条件。 | ||
== 3 检 查 == | ==== 3 检 查 ==== | ||
3.1 一 般 规 定 | |||
3.1.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检查的分类。 | 3.1.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检查的分类。 | ||
第709行: | 第695行: | ||
在既有建筑检查及评定中发现有损伤或不能正常使用状况, 应采取相应处置的措施。为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在采取处置 措施前,应采取临时措施或停止使用。 | 在既有建筑检查及评定中发现有损伤或不能正常使用状况, 应采取相应处置的措施。为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在采取处置 措施前,应采取临时措施或停止使用。 | ||
3.2 建 筑 检 查 | |||
3.2.1 本条规定了日常检查的内容要求。 | 3.2.1 本条规定了日常检查的内容要求。 | ||
第731行: | 第717行: | ||
在实施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应委托专业机构 对检查发现建筑范围的损伤或安全措施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影 响建筑的安全性和使用性程度,并根据专业机构提出的处置意见 进行处理。 | 在实施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应委托专业机构 对检查发现建筑范围的损伤或安全措施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影 响建筑的安全性和使用性程度,并根据专业机构提出的处置意见 进行处理。 | ||
3.3 结 构 检 查 | |||
3.3.1 本条规定了结构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 3.3.1 本条规定了结构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 ||
第777行: | 第763行: | ||
3.4.11 临近雨季时,地下建筑等特殊设施的出入口、天井、风井等部位存在雨水倒灌的危险,因此对存在被雨水倒灌风险的既 有地下建筑,应检查防雨水倒灌措施的状况,重点评定防汛设施 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3.4.11 临近雨季时,地下建筑等特殊设施的出入口、天井、风井等部位存在雨水倒灌的危险,因此对存在被雨水倒灌风险的既 有地下建筑,应检查防雨水倒灌措施的状况,重点评定防汛设施 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
== 4 修 缮 == | ==== 4 修 缮 ==== | ||
4.1 一 般 规 定 | |||
4.1.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修缮的总体要求。电梯属于特种设 备,其日常检查和维护、修缮专业性较强,不在本规范规定范 围 内 。 | 4.1.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修缮的总体要求。电梯属于特种设 备,其日常检查和维护、修缮专业性较强,不在本规范规定范 围 内 。 | ||
第795行: | 第781行: | ||
4.1.5 本条规定了修缮设计文件内容要求,是保障修缮质量的 重要环节。 | 4.1.5 本条规定了修缮设计文件内容要求,是保障修缮质量的 重要环节。 | ||
4.2 建 筑 修 缮 | |||
4.2.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渗漏修缮的要求,包括屋面渗漏、 地下室渗漏、雨篷、卫生间等要求采取防水、防渗措施的部位的 修缮要求。要求房屋修漏修缮工程应查明房屋的渗漏情况、渗漏 原因、部位和使用要求等,在查勘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修缮方 案。并应同时检查其结构、基层和保温层的牢固、平整等情况, 凡有缺陷,应先补强后修缮。 | 4.2.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渗漏修缮的要求,包括屋面渗漏、 地下室渗漏、雨篷、卫生间等要求采取防水、防渗措施的部位的 修缮要求。要求房屋修漏修缮工程应查明房屋的渗漏情况、渗漏 原因、部位和使用要求等,在查勘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修缮方 案。并应同时检查其结构、基层和保温层的牢固、平整等情况, 凡有缺陷,应先补强后修缮。 | ||
第827行: | 第813行: | ||
4.2.13 本条规定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构)筑物和管道日常维 护应采取的措施。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 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 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 4.2.13 本条规定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构)筑物和管道日常维 护应采取的措施。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 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 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 ||
4.3 结 构 修 缮 | |||
4.3.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结构安全。结构修缮施工中,时 常会发生建筑垃圾外运不及时或者施工器具重量过大的情形,造 成局部楼面堆载过大,导致相应构件产生开裂变形。此外,拆除 下的废料还会影响工地现场的交通组织,如为易燃材料,也存在 消防安全隐患。 | 4.3.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结构安全。结构修缮施工中,时 常会发生建筑垃圾外运不及时或者施工器具重量过大的情形,造 成局部楼面堆载过大,导致相应构件产生开裂变形。此外,拆除 下的废料还会影响工地现场的交通组织,如为易燃材料,也存在 消防安全隐患。 | ||
第857行: | 第843行: | ||
4.3.10 施工期间加强检查,对锈蚀部位除锈后重做防锈措施, 对防火措施失效的部位补做防火措施,不得遗漏。 | 4.3.10 施工期间加强检查,对锈蚀部位除锈后重做防锈措施, 对防火措施失效的部位补做防火措施,不得遗漏。 | ||
4.4 设施设备维修 | |||
4.4.1~4.4.4 这4条规定既有建筑设施设备维修的要求,包括 给水排水设施、散热器和制冷机组。其中,对于幼儿园、养老院 和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当散热器非暗装时,为保护儿童、老 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健康,避免烫伤,散热器必须加防护罩。 | 4.4.1~4.4.4 这4条规定既有建筑设施设备维修的要求,包括 给水排水设施、散热器和制冷机组。其中,对于幼儿园、养老院 和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当散热器非暗装时,为保护儿童、老 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健康,避免烫伤,散热器必须加防护罩。 | ||
== 5 改 造 == | ==== 5 改 造 ==== | ||
5.1 一 般 规 定 | |||
5.1.1 本条规定了在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充分了解其场地、安 全、环保、节能现状,及时发现问题,做到针对性设计和施工。 | 5.1.1 本条规定了在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充分了解其场地、安 全、环保、节能现状,及时发现问题,做到针对性设计和施工。 | ||
第871行: | 第857行: | ||
5.1.3 严禁在改造过程中对原结构构件造成损伤,并应利用改 造工程,对发现的损伤进行有效处理,确保结构安全。 | 5.1.3 严禁在改造过程中对原结构构件造成损伤,并应利用改 造工程,对发现的损伤进行有效处理,确保结构安全。 | ||
5.2 建 筑 改 造 | |||
5.2.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方案的要求。 | 5.2.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方案的要求。 | ||
第891行: | 第877行: | ||
5.2.10 本条规定在既有建筑改造时,要保障室内环境质量。 | 5.2.10 本条规定在既有建筑改造时,要保障室内环境质量。 | ||
5.3 结 构 改 造 | |||
5.3.1 本条对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工作 年限进行了规定,如改造后任意改变其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环 境,将显著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因此,改变前必须经检 测鉴定或设计许可。 | 5.3.1 本条对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工作 年限进行了规定,如改造后任意改变其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环 境,将显著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因此,改变前必须经检 测鉴定或设计许可。 | ||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工作年 限,并应注明在未经检测鉴定或设计许可时,不得改变改造后结 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工作年 限,并应注明在未经检测鉴定或设计许可时,不得改变改造后结 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 ||
5.3.2 本条规定当既有建筑涉及结构改造时,应进行抗震鉴定 和设计,抗震鉴定和设计应按照本条规定内容实施。 | 5.3.2 本条规定当既有建筑涉及结构改造时,应进行抗震鉴定 和设计,抗震鉴定和设计应按照本条规定内容实施。 | ||
第912行: | 第897行: | ||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时,应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对存 在明显倾斜或结构性损伤问题的房屋,应进行相应处理后,方可 加装电梯。 |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时,应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对存 在明显倾斜或结构性损伤问题的房屋,应进行相应处理后,方可 加装电梯。 | ||
5.4 设施设备改造 | |||
5.4.1 本条是对给水设施改造的规定。如果既有建筑原有生活 给水系统未能充分利用市政管网的压力,或者市政供水管网经升 级改造后压力提升,应在改造工程中合理调整该建筑的生活给水 系统。 | 5.4.1 本条是对给水设施改造的规定。如果既有建筑原有生活 给水系统未能充分利用市政管网的压力,或者市政供水管网经升 级改造后压力提升,应在改造工程中合理调整该建筑的生活给水 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