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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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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行: 第8行:
实施日期:2023-03-01
实施日期:2023-03-01


旧标准: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1 总 则==
==1 总 则==


第34行: 第26行:
2.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 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2.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 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2.0.5\_ 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设施的安 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 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 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2.0.5 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设施的安 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 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 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2.0.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 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2.0.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 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第104行: 第96行: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3.0.9 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 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 位消防水箱。
3.0.9 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² 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 位消防水箱。


3.0.10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3.0.10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98行: 第190行:
2 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 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 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2 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 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 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 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 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用3%型水成膜泡
3 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 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沫液
 
4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应使用适用于海水的泡


沫 液
4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应使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5.0.3 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 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54行: 第242行:
6.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_ 应能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
1 应能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


2 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2 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第272行: 第260行:
6.0.7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0.7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
1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应大于 或等于30min;
 
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应大于 或等于30min;


2 对于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 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应大于或等 于20min;
2 对于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 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应大于或等 于20min;
第292行: 第278行:
7.0.4 室外固定消防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7.0.4 室外固定消防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1\_ 消防炮的射流应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其喷射 强度应满足灭火或冷却的要求;
1 消防炮的射流应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其喷射 强度应满足灭火或冷却的要求;


2 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2 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370行: 第356行:
8.0.6 用于保护同一 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 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8.0.6 用于保护同一 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 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8.0.7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满足灭火剂在防护区
8.0.7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满足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表面。 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保护对象全部处于灭 火剂的淹没范围内。
 
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表面。 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保护对象全部处于灭 火剂的淹没范围内。


8.0.8 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其启动 前应能联动和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8.0.8 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其启动 前应能联动和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第392行: 第376行: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应小于或等于2m/s;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应小于或等于2m/s;


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
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挡 物


3 可燃液体保护对象的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应大于或等 于150mm。
3 可燃液体保护对象的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应大于或等 于150mm。
第410行: 第392行:
9.0.5 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 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9.0.5 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 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9.0.6 干粉灭火系统的管道及附件、干粉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
9.0.6 干粉灭火系统的管道及附件、干粉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瓶的性能应满足在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和相应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的要求,喷头的单孔直径应大于或等于6mm。
 
瓶的性能应满足在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和相应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的要求,喷头的单孔直径应大于或等于6mm。


9.0.7 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在启动前或同时联动切断防护区或 保护对象的气体、液体供应源的功能。
9.0.7 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在启动前或同时联动切断防护区或 保护对象的气体、液体供应源的功能。
第440行: 第420行:
10.0.3 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0.0.3 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根据 配置场所内的可燃物分布情况确定。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 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级别最大
1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根据 配置场所内的可燃物分布情况确定。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 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比值。
 
保护面积的比值。


2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 少 于 2 具 。
2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 少 于 2 具 。
第496行: 第474行:
==11 防烟与排烟系统==
==11 防烟与排烟系统==


===11.1=== 一 般 规 定
=== 11.1 一 般 规 定 ===


11.1.1 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设工程内火灾烟气的蔓延、 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11.1.1 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设工程内火灾烟气的蔓延、 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第526行: 第504行:
3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 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 高度不应大于100m。
3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 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 高度不应大于100m。


11.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 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 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11.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 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m²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 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m²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11.2.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 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 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 .0m2。 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 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 .0m2。
11.2.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 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 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 .0m²。 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 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 .0m²。


11.2.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 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 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562行: 第540行:
4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4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11.3.6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 的 房 间 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 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11.3.6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² 的 房 间 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 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586行: 第564行:
12.0.6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设置场所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 探测报警要求。
12.0.6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设置场所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 探测报警要求。


12.0.7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每个
12.0.7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2.0.8 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 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 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12.0.8 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 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 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第612行: 第588行:
12.0.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 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 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
12.0.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 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 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


12.0.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 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 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 级 的铜芯电线电缆。
12.0.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 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sub>2</sub>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 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sub>2</sub> 级 的铜芯电线电缆。


12.0.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 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12.0.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 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焦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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