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CCCF-CCC-Ⅱ-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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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CCCF-CCC-Ⅱ-C0.pdf



0. 前言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编号:CNCA-C18-01:202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有关会议纪要精神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应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本实施细则与本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配套使用。当认证依据用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发生变更时,本认证实施细则与本机构发布的后续有关文件一并使用。

评定中心依据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要求。

当认监委对认证目录界定范围、实施规则等进行调整后,评定中心应根据有关文件对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因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变化、认证标准变化以及有关强制性技术要求内容等变化导致火灾报警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发生变化时,评定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补充。

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调整、修订补充内容应报认监委备案后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火灾报警产品中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 工厂检查结论;

(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 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发布的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结论;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 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 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执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 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10) 为认证基础研究工作做出贡献情况(由评定中心视贡献情况决定相应分类类别)。

类别 分类原则
A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30个月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1-8条涉及的问题。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9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如AAA级)。(作为参考条件)
B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12个月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1-8条涉及的问题。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9条评价结果为较好等级(如A级或A级以上)。(作为参考条件)
C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A类、B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于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管理类别为C类;
(2)主动申请全部证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全部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生产企业;
(3)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管理类别为C类。
D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C类(2)中之外原因每年2次及以上导致证书被暂停的生产企业;
(2)除C类(2)中之外原因导致证书被撤销的生产企业;
(3)除C类(2)中之外原因存在对认证有效性有严重影响的情况,且不足以导致证书被撤销的生产企业;
(4)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评定中心将依据上述质量信息,按照分类原则经评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对应分类原则提升或下降。

3. 认证模式选择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工厂条件文件审查+获证后监督。

3.2 基于风险防范的认证要求

3.2.1 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A类、B类企业,开展文件审查;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C类、D类企业,应补充开展工厂现场检查。

3.2.2 当认证标准、生产工艺、例行与确认检验等认证关键要素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存在重大差异,并可能导致较大认证风险时,应开展工厂现场检查。

3.2.3 为减轻企业负担,在确保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对相同或相近类别产品的新增单元认证,除D类企业外,可免除工厂现场检查。

3.2.4 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B类企业,必要时可由实验室安排抽样,开展型式试验;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C类、D类企业,必要时可先行开展工厂现场检查,通过后再抽样开展型式试验。

4. 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附件《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及本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要求提出认证委托。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5. 认证基本流程及时限

5.1 认证基本流程

认证基本流程为:型式试验,工厂条件文件审查和/或工厂检查(含产品一致性检查),认证评价与决定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5.2 认证时限

5.2.1 认证时限按照实施规则第6.6条执行。

5.2.2 产品检测时限详见附件3。检测时限是指认证委托人与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签订检测服务合同并正式生效之日起,至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为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

评定中心按照本实施细则及相关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认证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及实验室均应予以配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的,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合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检测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中应包括基于单元划分原则的型式试验方案、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6.1.2 型式试验样品真实性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当样品真实性存疑时,实验室可安排专人赴生产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必要时可抽样开展型式试验。有关情况应及时向评定中心报告。

6.1.3 样品数量

试验样品数量应符合附件3的要求。

6.1.4 试验项目及要求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主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适用试验项目,分型产品的试验项目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具体按附件3要求执行。

6.1.5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由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后,实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 and 相关资料。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评定中心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符合要求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经评价生产企业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附件4。

6.1.6 型式试验报告

评定中心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样式详见附件7。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按时限规定向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委托认证单元涉及的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评定中心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方试验结果。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无异议的,实验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需要时)、认证委托人发出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实验室提出,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6.1.7 对于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并为企业分类管理中 A、B 类企业,当其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并有实施设计鉴定的基础成果时,可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采用设计鉴定的方式来替代部分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以确认产品的符合性。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生产者完成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由评定中心选择具备能力的实验室对所提供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提交评定中心。

6.2 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提交认证委托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实施规则、实施细则及《消防产品CCC认证合同书》及评定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和“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www.cccf.net.cn)发布的公开文件要求,当委托认证的产品及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等符合上述要求时,方可提出认证委托。

6.2.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www.cccf.net.cn)向评定中心提出本实施细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相关方之间的协议等。评定中心、实验室(必要时)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重新提交。对于30日内仍不能完成补正提交的,视为认证委托人自愿放弃认证委托。

6.2.2 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评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评定中心及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2.3 产品的配接要求

委托认证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属于必须与相关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配接后方可正常工作的,应与配接产品一并委托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进行配接。

已获证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与其配接的其他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时,应重新进行产品配接变更确认。

6.2.4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有关规定的;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

(3) 对同一单元产品更换规格型号、命名方式后的重复认证;

(4) 6 个月内曾发生严重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行为(如提供虚假资料、对不合格项拒不整改等)的企业;

(5) 不应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的其他情况。

6.3 文件审查

6.3.1 检查组应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规定和评定中心制订的作业指导书对文件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

6.3.2 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生产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

(2)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 生产者、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 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6) 获证产品证书信息、CCC 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必要时);

(7)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适用时);

(8) 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

(9)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

6.3.3 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结论(必要时,同时上报文件审查报告);文件审查后认为需补正的,检查组应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将文件资料发回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应在30日内补正后再次提交,逾期视为文件审查不通过。文件审查超过60天,仍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视为文件审查不通过。文件审查不通过的,检查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

6.3.4 文件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6.4 工厂检查

6.4.1 检查依据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行。有关要求详见附件5。

6.4.2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内容一般包括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现场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CCC标志环节所在场所,必要时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延伸检查。

6.4.3 工厂现场检查

6.4.3.1 评定中心选派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并主动配备充足的软硬件、网络资源和技术人员。

6.4.3.2 工厂检查的实施一般分为首次会议、收集和验证信息、检查发现及沟通、确定检查结论及末次会议等五个工作阶段。主要内容包括:首次会议、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指定试验、沟通、末次会议等。

6.4.3.3 检查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1) 未发现不合格项时, 检查结论为通过;

(2)存在一般不合格项时,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完成纠正措施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向评定中心委派的检查组提交纠正措施报告,检查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经确认整改有效的,检查结论为通过;超过30日未提交纠正措施报告、被退回补正后超过30日仍未再次提交或经确认纠正措施无效的,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3) 存在严重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检查组应在完成工厂检查后,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检查情况,并提交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6.4.3.4 不合格报告出具

当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已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时,应出具不合格报告。不合格性质分为严重不合格和一般不合格。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不合格:

(1)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3) 关键资源不满足要求, 难以保证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

(4) 产品一致性不符;

(5) 指定试验结果不合格 (原则上)

(6) 认证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7) 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

(8)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未有效实施,造成产品一致性不符且质量保证能力系统性失效的;

(9) 产品经国家、行业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并未完成有效整改;

(10) 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11) 证书暂停期间仍出厂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产品;

(12) 经查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13) 违反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4) 违反其他规定或有可能导致强制性认证结论失实的情况。

6.4.4 检查人员

检查组应由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并经评定中心正式聘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人员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有相应实施规则专业领域注册的资质。

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检查组应按规定时限向认监委报送工厂检查计划和检查结论。

6.4.5 根据需要,工厂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也可以在型式试验前进行。

6.4.6 一般情况下,工厂现场检查工作应在《消防产品CCC认证合同书》正式签订并生效35日内完成。

6.4.7 特殊情况处理

发生不接受检查安排、不接受检查结论等情况时,检查组应立即报告并终止检查。

6.5 认证评价与决定

评定中心对型式试验、工厂条件文件审查和/或工厂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按照单元颁(换)发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终止认证。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实施规则、实施细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其持续生产的获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获证后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根据实施获证后监督时的具体情况,监督应采取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的形式实施。

7.1.1 获证后监督基本要求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和/或获证后跟踪检查”,但不同分类管理类别企业监督频次不同,详见7.3.1。

7.1.2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原因降为 D 类企业的获证后监督基本要求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和检测和/或获证后跟踪检查”,重点核查验证产品检验不合格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必要时,可对不合格产品及其同类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7.1.3 口岸现场和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工作程序详见附件6。

7.1.4 强化获证后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评定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分类和产品质量状况,对生产企业增加监督频次和监督要求。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7.2.1 基本人日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人日为2人日/次·生产企业。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人日为2人日/次·生产企业;如与获证后跟踪检查同时进行时,不再另行核算人日。

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人日为2人日/次·生产企业。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人日为2人日/次·生产企业。

口岸现场或现场检测项目及时限要求详见附件3。

7.2.2 其他

当出现多生产场地、多产品类别获证产品等情况时,应按照每增加1个认证产品类别增加1人日,每增加一个生产企业再增加2人日的原则,确定实际发生的监督人日。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7.3.1 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类别,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见表2。

表 2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类别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A类 30个月内至少完成1次
B类 18个月内至少完成1次
C类 12个月内至少完成1次
D类 12个月内至少完成1次

评定中心根据确定的获证后监督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当评定中心依法采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获证产品开展的国家、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消防检查结果,做出保持证书的获证后监督结论后,监督周期可依次顺延。

监督时间优先安排在有生产时进行,采用不预先通知的方式。

评定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特性及生产周期等原因适当延长监督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7.3.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基本监督频次的基础上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行业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 评定中心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当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方式、监督人日根据7.1-7.3要求确定。

7.4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7.4.1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覆盖获证产品。

7.4.2 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查

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时,在生产企业或口岸随机抽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

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时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及附件6执行。

7.4.3 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时,从现场合格品中随机抽取,并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一致性符合的,送实验室实施检测。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认证委托人应承担样品运输费用。

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应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行。

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测的样品要求、检测项目、判定规则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评定中心可根据产品的质量情况调整监督检验项目。

7.4.4 当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时,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评定中心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附件4。

7.5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7.5.1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覆盖获证产品的类别。

7.5.2 现场抽样检查

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及附件6的有关规定,对现场随机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查。

7.5.3 现场抽样检测

从现场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一致性符合的,送实验室实施检测。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流向信息(如经销商、销售网点信息、产品规格型号、库存数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现场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并承担样品运输费用,同时做好现场抽取样品后的产品补货替换工作。

现场抽取样品检测的样品要求、检测项目、判定规则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评定中心可根据产品的质量情况调整监督检验项目。

7.6 获证后跟踪检查

获证后跟踪检查具体要求按附件6的有关要求执行。

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主动向评定中心提交生产计划,以便于后续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评定中心基本以“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电子档案方式对获证后监督工作予以记录并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要求按照实施规则第7.7条规定执行。

7.9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采信

在对获证产品实施监督的周期内,凡获证企业接受国家、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或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取得合格结论的或复议合格的,评定中心可依法采信其结论并作为企业通过监督并保持其证书的依据。对接受抽查的结论为不合格的,评定中心应采信有关结果,作为监督工作的内容及结论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8.5条对证书进行处理。

7.10 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执行。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8.1.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实施细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评定中心组织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8.1.2 认证证书的延续

8.1.2.1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证书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注销后,评定中心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证书延续委托,认证委托人可重新委托认证。

8.1.2.2 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有效状态且最后一次监督结果合格的,原则上受理认证委托后换发新证书。

8.1.2.3 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

(1)认证委托人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证书恢复申请,恢复证书的,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2) 对于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恢复证书,执行检查组现场确认认证委托人已完成全部不符合项整改的,经认证决定通过后,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3) 证书暂停超过六个月,仍不能通过证书恢复的,不再受理证书延续委托。

8.1.2.4 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委托时,因企业信息变更等未完成,导致无法受理证书延续认证委托的,评定中心可在变更等得到确认,经认证决定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不再衔接。

8.1.2.5 对于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按照批准日期颁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认证证书样式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8。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换发证书时应注明变更次数。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8.3.1 认证范围的扩大类型

(1) 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增加新标准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标准)

(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

(3) 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

8.3.2 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2的规定提交认证范围扩大的委托。

8.3.3 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

8.3.4 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 8.3.1 中(1)、(2)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属于 8.3.1 中(3)的,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产品的检测有关要求详见附件 3、附件 4。

8.3.5 认证范围扩大,需开展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时,应至少包括:职责和资源、采购和关键件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委托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时,或在已获认证单元内不再保留部分分型产品认证证书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应由认证委托人提出委托,评定中心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或换发证书。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5.1 认证证书的注销

8.5.1.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3) 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4) 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5) 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5.1.2 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5.2 认证证书的暂停

8.5.2.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下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评定中心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4)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5)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评定中心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6)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评定中心依据 CCC 认证实施规则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7)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8)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9) 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8.5.2.2 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

(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产品,评定中心须根据证书暂停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由于上述8.5.2.1条款各情形被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评定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

8.5.3 认证证书的撤销

8.5.3.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 评定中心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

(4) 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 获证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

(5)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6) 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7) 对由于 8.5.2.1(5)、(6)条款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8)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

(9) 弄虚作假, 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 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10) 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5.3.2 认证证书撤销的有关事项

(1)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评定中心须根据证书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2)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经过整改后,认证委托人可以在证书撤销6个月后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认证。

8.5.4 因国家、行业管理要求及其他因素导致的特殊问题,由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消防组(TC16)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证书处理意见。

8.6 证书恢复

8.6.1 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

8.6.2 证书恢复委托的基本要求

8.6.2.1 因认证委托人自身原因申请暂停或正常生产周期内连续六个月未生产,无法接受监督检查而导致证书被暂停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具备恢复正常生产的条件后,向评定中心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委托资料中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

8.6.2.2 因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变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完成名称或地址更改,完成搬迁或改组、改制恢复正常生产后,同时向评定中心提交证书恢复委托和变更委托,除按要求提交相应变更委托资料外,还应包括认证委托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

8.6.2.3 因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认真分析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原因,针对每个不符合项认真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因产品的一致性不符合或工厂条件不符合导致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完善证书或认证标志管理制度,落实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自查(适用时);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进行自我验证。

8.6.2.4 因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送样检验的,认证委托人应分析产品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送样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

8.6.2.5 因国家抽查、行业抽查、地方抽查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认证委托人应分析产品检验不合格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应向原产品抽查部门申请产品复检,取得复检合格的报告(国家、行业、地方抽查部门有整改要求的应一并整改);不具备原抽查部门抽样复检条件的,可由生产企业联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测,也可以由评定中心安排产品抽样检测,检验项目应至少包含全部原抽检试验项目。

8.6.2.6 认证委托人完成上述整改后,向评定中心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并附整改报告及有关证明资料。

8.6.3 证书恢复委托的程序

(1)评定中心对证书恢复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2)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不预先通知认证委托人。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至少应包括:采购和关键件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适用时)、产品一致性控制;

b)产品一致性核查;

c)CCC标志核查;

d)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e)认证委托人存在变更情况的核查;

f)对证书暂停原因分析是否全面、充分;

g) 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适当、有效, 以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h)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是否满足产品召回等法律法规要求(适用时);

i)暂停期间是否有相关产品出厂、销售、进口等。

(3)需要抽封样品检测的,检查组在检查通过后,按附件3要求抽封样品,样品由认证委托人送实验室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4)评定中心对有关文件审查、工厂现场检查资料(适用时,含:检查计划、工厂检查报告、工厂条件检查记录、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工厂一致性控制记录、证书、标志检查记录等)及监督检验报告(必要时)进行评定,对于可以恢复证书的,发出恢复证书使用的通知,对于不能恢复证书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9. 认证的变更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评定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按照附件2的要求向评定中心提出变更委托,经评定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9.1 变更类型

9.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搬迁除外)等。

9.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企业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变化);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9.2 变更程序

9.2.1 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按照附件2的要求向评定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

9.2.2 评定中心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先证后查”等方式开展变更确认,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变更确认检验。

9.2.3 获证产品的关键设计、关键元器件/原材料、关键工艺发生变更的,或涉及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的供方发生变更但不属于新单元的,评定中心与实验室应根据变更认证委托,确定变更的可行性。对于允许变更的,应制定变更确认方案(至少包括工厂检查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对于不允许变更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人。

9.2.4 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评定中心为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评定中心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的通知。

9.2.5 认证依据用标准发生变更时,评定中心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分析标准变更对认证有效性的相关影响,制订并公布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关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对新标准下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进行评价,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新标准要求。

10.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1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及实施规则中第6.3.1条的规定,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2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工作,确保其有效实施。应使用能够真实体现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生产过程及销售流向的技术手段,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10.3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技术手段,确保消费者、使用者以及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准确、及时查询消防产品销售流向情况。

10.4 评定中心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执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有效性核查。在初始委托认证以及认证范围的扩大、变更等时,应核查生产者、生产企业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建立、可操作性及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不予受理并开展跟踪调查。

10.5 评定中心在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日常跟踪管理工作时,应核查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应按有关规定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证书作出处理。

10.6 为有效降低企业负担,更好的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服务,评定中心鼓励已获证书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免费使用评定中心自行研发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为落实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使用该系统的有关技术要求详见附件8。

11.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的规定。

12. 产品说明书与合格证书

生产者、生产企业向社会出具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明应符合实施规则第10条的要求。

13. 收费依据与要求

认证收费中的申请费、工厂检查费(含文件审查费、工厂现场检查费)、批准费、换发证书工本费、年金、获证后监督费等按照评定中心与认证委托人在《消防产品CCC认证合同书》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管理要求执行,有关内容通过评定中心官方网站和“消防产品网上认证系统”(www.cccf.net.cn)向社会公示。

认证收费中的所有检测费用由指定实验室按相关规定自行收取,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相关要求应向社会公示。

14.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4.1 认证委托人如对评定中心或实验室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技术争议或申诉的方式提出。

14.2 对获证产品与认证相关的符合性有异议时,可向评定中心投诉。

14.3 评定中心制定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管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14.4 涉及评定中心内部工作的技术争议、申诉及投诉,经调查核实确应处理的,应在60天内完成;涉及分包业务的,首先由分包机构处理并报评定中心备案,分包机构处理后仍存在异议的,评定中心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4.5 评定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的处理记录。

15.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5.1一次性生产、进口,数量极少且不再生产、进口的,仅进行型式试验及文件审查,免除工厂现场检查及获证后监督。认证证书中应注明产品的使用范围和证书的使用期限。

15.2 境外生产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期进行获证后生产现场监督的,可采取其他获证后监督方式。

附件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名称及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类别 典型产品名称 关键元器件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电源 主要电路设计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GB 16808-2008
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气体传感器 1)类别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主要电路设计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3)气体传感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GB 15322.1-2019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2-2019
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3-2019
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4-2019

2 单元划分原则说明

2.1 电路设计:指电路原理、印制电路板(包括主要电路布局和焊接工艺)。

2.2 控制和指示装置类应选择设备容量最大的作为主型产品。

2.3 上述产品单元划分不包含以下内容: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含 GB 15322.1-2019 中 5.2.10 防爆型式的要求、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含 GB 15322.3-2019 中 5.2.7 防爆型式的要求、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含 GB 15322.4-2019 中 6.2.10 防爆型式的要求。

3 分型产品

3.1 探测器类

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类别、主要电路设计应相同,与主型产品存在以下不同可作为分型产品:

a) 外形、结构和尺寸;

b) 外壳材质;

c) 增加或减少辅助功能;

d) 其他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差异。

3.2 控制和指示装置类

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类别、主要电路设计应相同,与主型产品存在以下不同可作为分型产品:

a) 设备容量减少;

b) 外形、结构和尺寸;

c) 外壳材质;

d) 增加或减少辅助功能;

e) 其他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差异。

附件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1、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www.cccf.net.cn)提交认证委托,附下列资料:

序号 委托资料 初始认证委托 扩大范围委托 证书延续委托 证书暂停申请 证书注销申请 证书恢复申请 证书换版委托
新增产品标准 新增单元 单元内
1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营业执照等(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法律文件)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主体不同时,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适用时)
3 生产企业地理位置图
4 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5 认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6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包括关键设计、关键件/原材料、关键工艺控制文件),例行检验、确认检验控制程序
7 产品文件:检验报告、产品特性文件表、产品设计文件
8 企业未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
9 获证产品证书信息、CCC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0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登记制度执行情况说明
11 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及其有效性验证报告、相关证据
12 证书暂停/注销/恢复证书申请书
13 《消防产品CCC认证合同书》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注:1 生产企业地理位置图:比例尺为1:20000的地图,并注明交通路线。

2 “●”为需提交的资料,“○”为不需要相关资料。

2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www.cccf.net.cn)提交变更认证委托,附下列资料:

序号 委托资料 企业信息变更 产品设计变更
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变更 生产厂搬迁(含生产线调整) 其他变更(如认证联系人等) 产品一致性关键要素未变 产品一致性关键要素变化
1 变更情况说明书
2 变更前、后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
3 变更后产品的特性文件、设计文件、图片 ●(注1) ●(注1)
4 变更后获证产品持续满足要求的承诺书
5 变更前已销售产品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承诺
6 变更确认报告及其真实性声明
7 企业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
8 生产企业地理位置图
9 认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10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及检验控制程序
11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执行情况说明
12 获证产品证书信息、CCC标志管理执行情况
13 《消防产品CCC认证合同书》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注:1. 适用于产品标识内容变更时。“●”为需提交的资料,“○”为不需要相关资料。

附件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1 认证检验类别

根据认证类别及检验特性,认证检验分为型式试验、分型试验、监督检验、变更确认检验。

变更确认检验是针对产品设计变更,为确认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2 认证检验依据及判定规则

2.1 认证检验依据

相应的产品标准、实施规则、实施细则。

2.2 判定规则

2.2.1 产品进行试验(检验)时,满足某一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项目不合格。

2.2.2 试验(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判定结论合格。产品任一项目不合格,判定结论不合格。

3 认证检验要求

3.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

3.1.1 检验依据

GB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CCCF-CCC-II(C/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报警产品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3.1.2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2台,分型试验样品数量1台,监督检验样品数量1台,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

3.1.3 检验项目

3.1.3.1 型式试验项目为:GB 16808-2008 的第 5.1.7、5.2、5.3、5.4、5.5、5.6、5.7、5.8、5.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 条。

3.1.3.2 分型试验项目为:GB 16808-2008 的第 5.1.7、5.2、5.3、5.4、5.5、5.6、5.7、5.8、5.9、5.10、5.11、5.12、5.13、5.14、5.17、5.18、5.19 条。

3.1.3.3 监督检验项目为:GB 16808-2008 的第 5.3、5.10、5.18 条。

3.1.4 检验周期

型式试验检验周期80天,分型试验检验周期60天,监督检验检验周期30天。

3.2 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

3.2.1 检验依据

GB15322.1-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CCCF-CCC-II(C/O)《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报警产品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3.2.2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12只(对于报警设定值可调的,样品数量24只),分型试验样品数量6只(对于报警设定值可调的,样品数量12只),监督检验样品数量4只,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

3.2.3 检验项目

3.2.3.1 型式试验项目为:GB 15322.1-2019 的第 5.1.3、5.2(除 5.2.10)、5.3、5.4、5.5、5.6、5.7、5.8、5.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0 条。

3.2.3.2 分型试验项目为:GB 15322.1-2019 的第 5.1.3、5.2(除 5.2.10)、5.3、5.4、5.5、5.9、5.14、5.16、5.17、5.19、5.21、5.22 条。

3.2.3.3 监督检验项目为:GB15322.1-2019的第5.2(除5.2.10)、5.3、5.5、5.14、5.16、5.21条。

3.2.4 检验周期

型式试验检验周期85天,分型试验检验周期60天,监督检验检验周期30天。

3.3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

3.3.1 检验依据

GB15322.2- 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2 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CCCF-CCC-II(C/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报警产品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3.3.2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12 只, 分型试验样品数量 6 只, 监督检验样品数量 4 只, 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

3.3.3 检验项目

3.3.3.1 型式试验项目为:GB 15322.2-2019 的第 4.1.3、4.2、4.3、4.4、4.5、4.6、4.7、4.8、4.9、4.10、4.11、4.12、4.13、4.14、4.15、4.16、4.17、4.18、4.19、4.20、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 条。

3.3.3.2 分型试验项目为:GB 15322.2-2019 的第 4.1.3、4.2、4.3、4.4、4.5、4.9、4.11(仅适用于与主型产品电池不同)、4.13、4.15、4.18、4.20、4.21条。

3.3.3.3 监督检验项目为:GB 15322.2-2019 的第 4.2(除 4.2.3、4.2.6、4.2.7、4.2.9、4.2.12 外)、4.3、4.5、4.9、4.13、4.15、4.20 条。

3.3.4 检验周期

型式试验检验周期85天,分型试验检验周期60天,监督检验检验周期30天。

3.4 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

3.4.1 检验依据

GB15322.3-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CCCF-CCC-II(C/O)《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报警产品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3.4.2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12只(对于报警设定值可调的,样品数量24只),分型试验样品数量6只(对于报警设定值可调的,样品数量12只),监督检验样品数量4只,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

3.4.3 检验项目

3.4.3.1 型式试验项目为:GB 15322.3-2019 的第 5.1.3、5.2(除 5.2.7)、5.3、5.4、5.5、5.6、5.7、5.8、5.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 条。

3.4.3.2 分型试验项目为:GB 15322.3-2019 的第 5.1.3、5.2(除 5.2.7)、5.3、5.4、5.5、5.9(仅适用于与主型产品电池不同)、5.10、5.13、5.14 条。

3.4.3.3 监督检验项目为:GB15322.3-2019的第5.2(除5.2.7)、5.3、5.5、5.10、5.13条。

3.4.4 检验周期

型式试验检验周期85天,分型试验检验周期60天,监督检验检验周期30天。

3.5 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

3.5.1 检验依据

GB15322.4-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4 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

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CCCF-CCC-II(C/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报警产品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3.5.2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3只,分型试验样品数量2只,监督检验样品数量1只,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

3.5.3 检验项目

3.5.3.1 型式试验项目为:GB15322.4-2019 的第 6.1.3、6.2(除 6.2.10)、6.3、6.4、6.5、6.6、6.7、6.8、6.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 条。

3.5.3.2 分型试验项目为:GB15322.4-2019 的第 6.1.3、6.2(除 6.2.10)、6.3、6.4、6.6、6.7、6.8、6.9、6.13、6.15、6.17 条。

3.5.3.3 监督检验项目为:GB15322.4-2019 的第 6.2(除 6.2.10)、6.3、6.6、6.7、6.9、6.14、6.18 条。

3.5.4 检验周期

型式试验检验周期85天,分型试验检验周期60天,监督检验检验周期30天。

附件4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

为缩短产品认证及检测周期,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当生产企业实验室(以下简称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资源具备了产品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检测能力时,可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评定中心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可指派人员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经评价生产企业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1 工厂检测资源

工厂检测资源为委托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 100% 自有资源,应与生产企业在同一城市或临近。

2 工厂检测资源利用

2.1 适用范围

(1) 型式试验;

(2) 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

(3) 证书扩展和变更时补充的变更确认测试;

(4)当样品体积大或易损坏,运输费用高,运送困难,或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时,应优先选用工厂检测资源。

2.2 风险防范

同一工厂同一项目利用工厂资源检测连续五年的,原则上应送样至指定实验室检测,避免系统性风险。

2.3 实施方式

根据工厂实验室的设备资源、人力资源和软资源的综合情况,结合产品特点实施。可分为TMP、WMT两种方式。

2.3.1 TMP 方式(实验室直接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实施检测方式)

由评定中心派出的,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关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此方式可应用于涉及产品所有类别的认证检验。

2.3.2 WMT 方式(实验室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目击检测方式)

由评定中心派出的,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评定中心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相关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此方式可应用于涉及产品证书扩展和变更时的变更确认测试。

2.4 条件要求

评定中心组织实验室进行审核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厂实验室可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

(1)工厂应为认证机构分类管理A类、B类级别的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2) 工厂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与认证程序要求相符;

(3) 工厂实验室满足 GB/T 27025(ISO/IEC 17025)第 5 章技术能力要求;

(4)工厂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精度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符合GB/T27025(IEC17025)的技术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所有要求);

(5)工厂实验室施检人员应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有一定的检测经验;

(6)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记录格式能满足来现场进行工作的实验室对检测信息的要求。

2.5 资格获得和维持

2.5.1 工厂应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并按以上条件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及相关资料随申请提交评定中心审查。评定中心应组织实验室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对评定合格的,方可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进行检测。

2.5.2 评定中心应对获得批准的工厂实验室进行定期(如每年一次,可根据利用频度确定)的监督(可结合工厂年度监督进行),组织工厂实验室参加比对试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性,维持资格。

2.5.3 评定中心应保存获批准的工厂实验室的记录,每年度将获批准的工厂实验室清单及利用情况报认监委备案。

2.6 职责

2.6.1 评定中心管理和组织产品认证利用工厂检测资源活动,包括制定实施办法或程序、确定具体条件要求、选择评审专家、组织评审工厂实验室;确保所有执行人员具备技术能力并熟悉相关程序要求;确保在评定中心、实验室、工厂实验室之间有一个适当的三方协定,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定期向认监委备案相关工作情况。

2.6.2 实验室参与评审工厂实验室;必要时,对工厂实验室人员进行能力评估;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一方,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颁发测试报告,并在报告中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2.6.3 工厂实验室应确保符合 GB/T 27025(ISO/IEC 17025)相关要求;应指定适当的人员负责工厂实验室管理并支持以上测试的运作;确保工厂实验室人员遵从评定中心、实验室人员的检测安排;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一方,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

2.7 实施要求

评定中心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程序,明确在实施过程中各方的具体职责,并与实验室、工厂实验室签署相关的协议,对保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等相关事宜做出安排。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工厂实验室审核与现场检测可合并进行。审核组先进行实验室能力审核,合格后进行检测。

2.8 收费

TMP检测费、WMT检测费由实验室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程序等由实验室与认证委托人通过服务合同的方式约定,但TMP检测费原则上最高不应超过产品型式检验收费标准的 100%,WMT检测费原则上最高不应超过产品型式检验收费标准的 50%。

评定中心自身收取的费用为用于验证工厂实验室能力的申请费、工厂检查费(含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具体以合同方式约定。

附件5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5.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满足产品认证的要求。

5.1.1 职责和资源

5.1.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 and 保持;

(b)确保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c)正确使用 CCC 证书和标志,确保加施 CCC 标志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5.1.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5.1.2 文件和记录

5.1.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5.1.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5.1.2.3 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24个月。

5.1.2.4 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量信息,如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CCC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信息、监督抽样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结果等。

5.1.3 采购和关键件控制

5.1.3.1 采购控制

对于采购的关键件,工厂应识别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其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还应确保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

工厂应建立、保持关键件合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名录并从中采购关键件,工厂应保存关键件采购、使用等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台帐等。

5.1.3.2 关键件的质量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在进货(入厂)时完成对采购关键件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和/或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对于采购关键件的质量特性,工厂应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以确保持续满足关键件的技术要求,以及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控制方式可包括:

(a)获得CCC证书或可为最终产品强制性认证承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工厂应确保其证书状态的有效。

(b)没有获得相关证书的关键件,其定期确认检验应符合实施规则、实施细则的要求。

(c)工厂自身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不低于(a)或(b)的要求。

当从经销商、贸易商采购关键件时,工厂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采购关键件的一致性并持续满足其技术要求。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部件、组件、分总成、总成、半成品等,工厂应按采购关键件进行控制,以确保所分包的产品持续满足规定要求。

对于自产的关键件,按生产过程控制进行控制。

5.1.4 生产过程控制

5.1.4.1 工厂应对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工序(简称关键工序)进行识别,所识别的关键工序应符合规定要求。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关键工序的控制应确保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如果关键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认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5.1.4.2 产品生产过程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要求。

5.1.4.3 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进行监视、测量。

5.1.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以确保设备的能力持续满足生产要求。

5.1.4.5 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及其特性进行检查、监视、测量,以确保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

5.1.5 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最终产品的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进行控制;检验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程序的内容应包括检验频次、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工厂应实施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检验,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检验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的评价结果,如实验室认可证明等。

5.1.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在采购、生产制造、最终检验试验等环节中使用的仪器设备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试验要求。

检验试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试验要求并有效实施。

5.1.6.1 校准、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周期可按仪器设备的使用频率、前次校准情况等设定;对内部校准的,工厂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工厂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校准或检定活动,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校准或检定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评价结果。

注:对于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关键监视测量装置,工厂应根据实施规则、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

5.1.6.2 功能检查

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例行检验设备实施功能检查。当发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检测。工厂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工厂应保存功能检查结果及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所采取措施的记录。

5.1.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对于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工厂应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

对于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及抱怨等来自外部的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工厂应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工厂应保存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原因分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

工厂获知其认证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如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等),应及时报告评定中心。

5.1.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工厂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工厂应保存内部质量审核结果。

5.1.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变更(如工艺、生产条件、关键件和产品结构等)进行控制,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变更应得到评定中心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开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工厂应从产品设计(设计变更)、工艺和资源、采购、生产制造、检验、产品防护与交付等适用的质量环节,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

5.1.10 产品防护与交付

工厂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如标识、搬运、包装、贮存、保护等应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交付过程进行控制。

5.1.11 CCC 证书和标志

工厂对CCC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及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的规定。工厂应建立CCC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于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的CCC标志,应保存使用记录。

对于下列产品,不得加施 CCC 标志或放行:

(a)未获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b)获证后的变更需经评定中心确认,但未经确认的产品;

(c)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d)已暂停、撤销、注销的证书所列产品;

(e)不合格产品。

5.2 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

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的目的是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认证时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

5.2.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5.2.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a)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b)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c) 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d)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5.2.1.2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该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5.2.2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

(a)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b) 认证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

(c) 认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关键件。

5.2.3 关键件和材料的一致性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其一致性。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5.2.4 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最终产品的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进行控制,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其一致性;检验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程序的内容应包括检验频次、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工厂应实施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检验,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检验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的评价结果,如实验室认可证明等。

5.2.5 产品变更的一致性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变更(如工艺、生产条件、关键件和产品结构等)进行控制,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变更应得到评定中心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工厂应从产品设计(设计变更)、工艺和资源、采购、生产制造、检验、产品防护与交付等适用的质量环节,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

5.3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目的是确定批量生产的产品特性与型式检验合格样品特性的符合性。

5.3.1 核查内容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认证规则、产品标准、认证证书的符合性;

(b) 产品的铭牌标志与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c) 产品关键件和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名称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特性文件描述以及企业对关键件和材料供应商控制的符合性;

(d) 产品特性参数与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e)产品主要生产工艺与企业产品工艺文件、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5.3.2 核查方法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使用以下方法:

(a) 通过核对抽取样品产品铭牌标志、认证规则、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产品特性文件表、产品工艺文件及图纸等技术文件的方法核查;

(b) 通过现场试验验证的方法判定产品的一致性;

(c) 必要时通过抽取样品送检的方法判定产品的一致性。

5.3.3 判定原则

核查内容中有一项不符合,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查不符合。

5.4 生产企业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作应能确认产品是否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5.4.1 例行检验的有关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 检验。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生产过程控制能力等情况规定例行检验的有关要求。例行检验应满足对生产过程有效控制的原则,允许采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5.4.2 确认检验的有关要求

结合产品特点,生产企业自行制订确认检验计划并实施。确认检验项目应覆盖产品标准的适用检验项目。确认检验应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检验抽查中涉及的检验项目,评定中心证后监督涉及的检验项目,与确认检验项目重复的且检验结论合格的,可采信其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检验结论。

附表 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生产企业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能力要求

序号 产品类别 典型产品名称 例行检验应至少包含以下试验项目 确认检验应至少包含以下试验项目
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主要部(器)件检查、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试验、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试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屏蔽功能试验、自检功能试验、绝缘电阻试验、电气强度试验 产品标准的全部适用检验项目
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报警动作值试验 产品标准的全部适用检验项目
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报警动作值试验电气强度试验(适用时) 产品标准的全部适用检验项目
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报警动作值试验 产品标准的全部适用检验项目
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 报警动作性能试验 产品标准的全部适用检验项目

附件6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6.1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

6.1.1 准备工作

6.1.1.1 检测或检查前,检查组长应要求企业提供自上次监督以来,企业经营状态变化、接受行政处罚信息、接受国家、行业、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和其他可能导致对认证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或其他类似网站平台进行核查确认,保留相关证据;

6.1.1.2 检查组到达生产或口岸现场进行监督时,检查组长应向企业出示监督通知,说明本次监督的有关要求,由企业填写回执。告知企业如不按规定接受监督,其证书将被视情况暂停或撤销。

6.1.2 工作内容及要求

6.1.2.1 生产现场巡视

检查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开放生产现场所有房间或地域,以供监督检查。除涉及军品生产等机密外,检查组必须核实受监督企业每个房间或地域的功能及存放的与获证产品实现过程有关物品的情况。

6.1.2.2 生产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

(a)检查组现场应首选抽取生产线末端获证产品开展一致性检查。如果现场确实未生产,检查组方可对库存产品开展一致性检查,要求企业在产品一致性检查表上盖章确认。检查组必须详细记录一致性检查样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编号等。对于产品一致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并书面报告评定中心。

(b)对于现场因获证产品数量不足或企业自称没有产品,导致无法完成全部单元产品一致性检查及监督检验样品抽取的,检查组应先行封存现场应抽取且能抽取的所有获证产品样品,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对于未能抽到的获证产品,应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如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采购记录、生产计划安排、产品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检查组应从企业现场检查前六个月内获证产品生产、销售、产品发货物流信息销售记录中,查找已出厂的产品,对其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采购和评价记录、生产计划和工艺指导文件、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进行有关产品一致性的核实。

6.1.2.3 经确认,在现场检查前因搬迁、销售、调整等各类原因,长期确未生产、销售导致无法开展检查工作的获证单位,检查组应告知企业恢复生产前主动向评定中心书面报告,企业应同时承诺在此期间不进行生产、销售活动。待评定中心再次安排检查组进行现场见证生产、检查确认符合证书保持要求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检查组应将上述情况详细记录,停产期超过一年的,检查组应告知企业评定中心将对证书作出暂停处理。

6.1.2.4 口岸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

检查组应在口岸现场随机抽取样品,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

6.1.2.5 监督检验样品抽取

有抽取样品监督检验要求时,检查组在企业生产或口岸现场完成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刚下线且经例行检验合格的产品”、“库存产品”的先后顺序(仅适用于生产现场)开展监督检验样品随机抽取、封样工作。

6.1.2.6 监督检验样品送样

检查组现场抽取的样品应由认证委托人在15日内送至实验室开展监督检验,并按照实验室的有关规定缴纳监督检验费用。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超期未送样视为不接受监督。

6.2 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

6.2.1 根据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须开展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工作时,评定中心从企业提供的产品销售流向中,根据“首选销量最大的代表性产品”、“同实施细则涵盖产品中至少抽取一个单元”、“地域集中”、“尽量涵盖多类获证产品”等原则随机选取。评定中心也可利用从其他渠道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6.2.2 准备工作要求详见本附件 6.1.1。

6.2.3 检查组在实施现场监督时方可通知企业,要求企业协调相关单位。检查组应告知企业须接受监督,按规定时限到达相关单位现场,否则全部证书将被暂停或撤销。

6.2.4 检查组到达现场监督后,应首先现场随机抽取样品核查 CCC 标志加施情况,核查产品销售流向信息情况,核查铭牌标志、规格型号与证书的符合性。对未见异常的,继续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规定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现场发现异常的,检查组如实记录。

6.2.5 对于在现场发现的产品一致性或质量方面的问题,检查组应要求企业当场或限期整改(视现场情况而定)。企业整改完毕后应提交相关单位或监督部门(必要时)出具的有关证明性材料。

6.2.6 检查组现场怀疑产品一致性不符但无法准确判定时,或生产企业对现场判定结论有争议时,检查组应在现场抽、封样,由评定中心安排有关部门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或产品检验(必要时)。

6.2.7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长应就监督情况与受监督企业进行沟通,通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其在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

6.2.8 需现场抽样检测时,检查组应首先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现场抽取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符合要求的,检查组按照现场监督抽取样品方案要求的数量进行抽、封样品。对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开展后续工作,书面报告评定中心。

6.2.9 监督检验样品抽样数量要求详见本实施细则附件3。

6.2.10 监督检验样品送样要求详见本附件 6.1.2.6。

6.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3.1 基本内容及要求

(1) 巡视工厂核查生产和检验设备的运行状况;

(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素:

要素范围a包括附件5中5.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采购和关键件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CCC证书和标志条款内容;

要素范围b包括附件5《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中5.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产品防护与交付条款内容。

获证后跟踪检查一般情况下应按要素范围a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评定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要素范围b规定的内容检查,一般情况下每5年至少应安排一次;

(3) 证书使用和标志的购买、使用、保管情况;

(4)受监督企业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文件化的获证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文件化的成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5)是否有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批准违规出厂销售行为等;

(6) 受监督企业有无销售与证书描述不符产品的情况;

(7)受监督企业有无证书暂停、注销、撤销后继续出厂销售原获证产品的行为;

(8) 现场生产过程见证和指定试验(适用时);

(9)受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及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8)建立了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10)验证上次监督检查和/或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11)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不符合。

6.3.2 检查要求

6.3.2.1 检查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开放生产现场所有房间或地域,以供监督检查。除涉及军品生产等机密外,检查组必须核实受监督企业每个房间或地域的功能及存放的与获证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物品的情况。对于受监督企业刻意隐瞒的房间或地域,必须重点巡视。

6.3.2.2 检查组应对企业生产和检验能力、生产工艺文件、产品设计和采购文件有效性等进行重点核查,安排见证生产和指定试验(适用时)。

6.3.2.3 对于未制定或未有效执行一致性控制要求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要求的企业,检查组应书面报评定中心处理。

6.3.2.4 适用时,检查组在生产现场应根据认证依据标准选定项目开展指定试验。现场条件不允许时,可进行模拟检验。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a)检验作业指导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相关规定是否一致或起等效作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b)检验设备能否满足检验作业指导文件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了计量和校准;

(c) 检验记录表是否与检验作业文件要求一致, 具有指导或提示作用;

(d)检验人员是否能够正确理解检验作业指导文件;操作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了检验记录表。

指定试验结束后,检查组填写指定试验见证活动记录,按下列要求进行判定:

(a)对于能够在监督检查期间完成的指定试验项目,检查组应对检验情况的符合性进行单项判定;

(b)对于部分不能在工厂监督检查期间完成的指定试验项目,监督检查组应在要求检验人员进行模拟检验的基础上,进行该项目的检验能力判定,并注明为模拟检验操作;

(c)全部指定试验项目完成后,检查组汇总形成对指定试验见证活动的总体意见,并签字确认。

对工厂检验人员不能完成检验或检验结论不准确、指定试验结果不合格的(原则上)的,检查组应书面报告评定中心。

6.3.2.5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认证证书的信息,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生产企业未搬迁除外)发生变更,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企业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检查组应告知企业在未获评定中心批准或备案前不得出现违规出厂销售行为;如获证企业已按规定申报,检查组应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变更未经确认即产品违规出厂销售的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应提取相关证据,书面报告评定中心。

6.3.2.6 若受监督企业有生产与证书内容不符产品、但未出厂销售的,检查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不得出厂销售。为保证认证有效性,应要求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委托认证或变更确认),书面报告评定中心。若受监督企业有出厂销售与证书内容不符产品情况时,检查组应要求企业立即停止出厂销售并通知相关方暂停使用。企业应采取相应纠正措施(经委托认证或变更确认符合认证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使用)。当企业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无法落实整改要求时,评定中心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证书进行处理。

6.3.2.7 对监督检查中出现企业倒闭或经多方联系仍无法找到企业,以及企业无合理原因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时,检查组应书面报告评定中心,评定中心视情况处理企业持有的全部证书。

6.3.2.8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经营状态异常、国家、行业、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存在其他重大认证风险的企业,检查组应重点核实企业接受行政处罚情况、问题整改情况以及不合格品召回、更换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证据备查。检查组应要求企业书面说明未按照强制性认证合同规定向评定中心通报的原因。涉及此类情况,检查组应在做出监督检查结论前,向评定中心工厂检查管理部门报告。得到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

6.3.2.9 开展监督工作时,如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国家、行业、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且不能通过工厂检查提供充分的整改证据,为合理规避认证风险,检查组必须告知企业可能被评定中心暂停、撤销全部产品证书的风险。

6.3.2.10 检查组在现场应核查受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了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附件7 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1 认证证书样式

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认证证书.pdf

2 检验报告样式

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检验报告.pdf

3、其他说明

适用时,评定中心可在证书中加注“本机构提示”(如:本证书认证范围不含国家标准GB 15322.X-2019 中第XXX 条款的防爆型式的要求。)等类似内容,实验室可在检验报告中增加备注及适当说明。


附件8 免费自愿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技术要求

8.1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及强制性行业标准XF846《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制度,依据“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操作说明书,制订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操作使用规程》。

8.2 安装“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专岗负责,应进行有效的日常维护。

8.3 评定中心免费向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提供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点阵编码,供其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管理信息。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点阵编码应与实际产品一一对应。

8.4 自愿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规范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8.5 自愿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计划,在获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免费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按照企业自律组织“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印制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以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印刷技术要求》,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自行委托印制或自行印制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并应采用有效的监测、管理手段,保证自行委托印制或自行印制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符合《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印刷技术要求》及使用要求。

8.6 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1)自获证之日起生产信息登记比例高于 80%

(2)自获证之日起经销商信息登记比例高于 80%

(3) 经销商等信息登记应真实、有效、完整。

8.7 自愿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以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其提供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 登记的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2) 登记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3)消防产品直接供应使用单位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建立、添加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并上传至“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

(4)消防产品首先供应销售单位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建立消防产品生产信息并上传至“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产品到达销售单位2个工作日内,添加产品流向信息并上传至“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

8.8 当自行委托印制或自行印制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作废对应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

8.9 自愿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以及自愿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其与评定中心签订的《消防产品 CCC 认证合同书》中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