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GB 50885-2013
1总则
1.0.1为提高污染控制水平,满足食品生产安全卫生需求,合理应用空气洁净技术,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食品加工和生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厂房中洁净用房的设计、施工、工程检测和工程验收。 1.0.3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 2.0. 1 食品 food
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 2.0.2 食品工业 food industry
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化学工业的产品或半成品为原料,制造、提取、加工成食品或半成品,具有连续而有组织的经济活动工业体系。
- 2. 0.3 洁净用房 cleanroom
空气悬浮微粒浓度受控的房间,也称洁净室。它的建造和使用应减少室内诱入、产生及滞留的微粒。室内其他有关参数如温度、湿度、压力等按要求进行控制。
2.0.4 良好卫生生产环境(GHP) good hygiene practice
针对食品危害的过程控制体系,通过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危害分析、污染控制、关键点控制而营造的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生产环境。
- 2.0.5 关键控制区域 critical control zone
食品加工过程中洁净用房内的一个区域,若该区域控制不当,极可能造成危害,如导致成品污染。
2.0.6 背景区域background zone·同一洁净用房内关键控制区域周边的区域。
2. 0. 7 食品接触面 food contact surfaces
接触食品的那些表面以及经常在正常加工过程中会将污水滴溅在食品上或溅在接触食品的那些表面上的表面。包括用具及接触食品的设备表面。
2.0.8人身净化用室 room for cleaning human body
人员在进人洁净区之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房间。
2.0.9物料净化用室roomforcleaningmaterial物料在进入洁净区之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房间。
2.0.10 含尘浓度particle concentration单位体积空气中悬浮微粒的颗数。
2.0.11 含菌浓度microorganisms concentration单位体积空气中微生物的数量。
2.0. 12 空气洁净度 air cleanliness
以单位体积空气中大于等于某粒径的微粒数量来区分的洁净程度。
- 2.0.13 气流流型 air pattern
室内空气的流动形态。
2. 0. 14 空气吹淋室 air shower
利用高速洁净气流吹落并清除进人洁净用房人员或物料表面附着微粒的小室。
2. 0. 15 缓冲室 buffer room
设置在洁净用房出入口、有高效过滤器送风、有一定换气次数的房间。
- 2.0. 16 传递窗 pass box
在洁净用房隔墙上设置的传递物料和工器具的箱体,两侧装有不能同时开启的窗扇。
2.0.17 洁净工作服 clean working garment
为把工作人员身体外部附着的微粒限制在最小程度所使用的发尘量少的洁净服装。
2.0. 18 酸性氧化电位水 acidic electrolyzed-oxidizing water
将低浓度的氯化钠(溶液浓度小于 $0 . 1 \%$ )加入经过软化处理的自来水中,在有离子隔膜式电解槽中电解后,在阳极一侧生成的具有高氧化还原电位、低浓度有效氯的酸性水溶液。
- 2.0.19 空态 as-built
设施已经建成,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但无生产设备、材
料及人员的状态。
- 2.0. 20 静态 at-rest
设施已经建成且齐备,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现场没有人员,但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而未运行的状态;或生产设备停止运行并进行自净达到 $3 0 \mathrm { m i n } { \sim } 4 0 \mathrm { m i n }$ 后的状态;或正在按建设方(用户)和施工方商定的方式运行的状态;是洁净用房的三种占用状态(空态、静态、动态)之一。
2.0.21 动态 operational
空调净化与生产设施以规定的方式运行,有规定的人员在场的状态。
2.0. 22 高效空气过滤器 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
用于进行空气过滤且按《高效空气过滤器性能试验方法效率和阻力》 $\mathrm { G B / T ~ 6 1 6 5 }$ 规定的钠焰法检测,过滤效率不低于$9 9 . 9 \%$ 的空气过滤器。
- 2. 0.23 工艺用水 process water
食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和纯净水。
2. 0.24 浮游菌suspended bacteria悬浮在空气中的带菌微粒。
2.0.25 沉降菌 settlement bacteria
降落在表面上的带菌微粒。
2. 0. 26 消毒 disinfection
杀死食品生产环境和用品中有害微生物的过程。
2. 0. 27 综合性能评定 comprehensive performance assessment
对已竣工验收的洁净用房的工程技术指标进行综合检测和评定。
3工厂平面布置
3.1一般规定
3.1.1建有洁净用房的食品工厂的选址、规划、设计、布局、新建和改扩建应符合食品卫生生产要求,不得发生污染、交叉污染和混料。
3.1.2厂区的生产环境应整洁,路面及运输不应对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3.2 总平面布置
3.2.1建有洁净用房的食品工厂厂区内的建筑物位置应满足食品生产工艺的需要,在生产区中应明确区分洁净生产区和一般生产区。 3.2.2生产过程中发生空气污染严重的建筑应建在厂区内常年最少风向的上风侧。 3.2.3相互有不利影响的生产工艺,不宜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各自生产区域之间应有隔断措施。3.2.4一般生产区应包括仓储用房、非洁净生产用房、外包装用房等。
3.3 洁净生产区
3.3.1有卫生生产环境要求的洁净生产区宜包括易腐性食品、即食半成品或成品的最后冷却或包装前的存放、前处理场所;不能最终灭菌的原料前处理、产品灌封、成型场所,产品最终灭菌后的暴露环境;内包装材料准备室和内包装室以及为食品生产、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的加工处理场所和检验室等。
3.3.2洁净生产区应按生产流程及相应洁净用房等级要求合理
布局。生产线布置不应造成往返交叉和不连续。 3.3.3生产区内有相互联系的不同等级洁净用房之间应按照品种和工艺的需要设置缓冲室、空气吹淋室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当设置缓冲室时,其面积不应小于 $3 { \mathrm { m } } ^ { 2 }$ 。 3.3.4原料前处理不宜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洁净区域,当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3.3.5在不能最终灭菌食品的生产、检验、包装车间以及易腐败的即食性成品车间的入口处,必须设置独立隔间的手消毒室。3.3.6生产车间内应划出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作为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成品和洁具的暂存区,并应严防交叉、混淆和污染。 3.3.7当生产确需将危险品放在车间内时,危险品应单独存放于专用场所。 3.3.8检验室宜独立设置,对其排气和排水应有相应处理措施。对样本的检验过程有空气洁净要求时,应设洁净工作台。 3.3.9宜设置与生产规模、品种、人员素质等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括雾化消毒)、灭菌的污染控制综合设施。
3.4仓储区
3.4.1仓储区位置应便于物流管理和卫生管理。
3.4.2 各种物料、产品应按品种分类分批储存。同一库内不得储存相互影响食品风味的物品。 3.4.3储存物料、产品应符合先进先出的原则,应便于及时剔除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物品。 3.4.4仓储区内应有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单独隔离存放的区域。
- :洁净用房分级和环境参数
4.1一般规定
4.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根据食品生产对除菌除尘和卫生要求分级。4.1.2洁净用房应明确其中生产的关键控制点、关键区域和背景区域,并应分别定级。应尽量缩小高级别区域的面积。
4.2等级
4.2.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等级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等级
<html><body>
等级 | 操作区 | 说明 |
I级 | 高污染风险的洁净操作区 | 高污染风险是指进行风险评估时 确认在不能最终灭菌条件下,食品 容易长菌、配制灌装速度慢、灌装 用容器为广口瓶、容器须暴露数秒 后方可密闭等状况 |
Ⅱ级 | I级区所处的背景环境,或污 染风险仅次于I级的涉及非最终 灭菌食品的洁净操作区 | |
Ⅲ级 | 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次的洁 净操作区 | |
V级 | 属于前置工序的一般清洁要求 的区域 |
</body></html>
4.2.2各级洁净用房洁净区微生物的最低要求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洁净区微生物的最低要求
<html><body>
洁净 用房 等级 | 空气浮游菌 cfu/m3 | 空气沉降菌 (Φ90mm) | 表面微生物(动态) 接触皿(Φ55mm) | ||||
静态 | 动态 | 静态 cfu/30min | 动态 cfu/4h | cfu/m 与食品接 | 建筑内 表面 | 5指手套 cfu/手套 | |
I级 | 5 | 10 | 0.2 | 3.2 | 触表面 2 | 不得有 霉菌斑 | <2 |
Ⅱ级 | 50 | 100 | 1.5 | 24 | 10 | 5 | |
Ⅲ级 | 150 | 300 | 4、 | 64 | 不作规定 | 不作规定 | |
V级 | 500 | 不作规定 | 不作规定 | 不作规定 | 不作规定 | 不作规定 |
</body></html>
注:1表中各数值均为平均值,单点最大值不宜超过平均值的2倍。2动态检测时可使用多个沉降血连续进行监控,但单个沉降血的暴露时间可以小于4h,按实际时间计算沉降菌。3与食品接触表面不得检出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4.2.3各级洁净用房的悬浮微粒要求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各级洁净用房的悬浮微粒要求
<html><body>
洁净用房等级 | 悬浮微粒最大允许数(粒/m) | |||
静态 | 动态 | |||
≥0.5μm | ≥5pm | ≥0.5μm | ≥5μm | |
I级 | 3520 | 29 | 35200 | 293 |
Ⅱ级 | 352000 | 2930 | 3520000 | 29300 |
Ⅲ级 | 3520000 | 29300 | ||
V级 | 35200000 | 293000 |
</body></html>
4.2.4洁净用房工程验收时应达到相应各等级的静态标准。
4.2.5食品的生产应根据不同生产阶段、不同关键控制点或食品本身的属性在对应等级的洁净区域内进行。涉及婴幼儿和特殊高危人群的食品,可提高生产环境洁净用房等级。卫生生产环境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3环境参数
4.3.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2当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I级、Ⅱ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 $2 0 ^ { \circ } C ^ { \cdot } { \sim } 2 5 ^ { \circ } C$ ,相对湿度应为 $30 \% \sim 6 5 \%$ ;Ⅲ级、N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 $1 8 ^ { \circ } \mathrm { C } \sim 2 6 ^ { \circ } \mathrm { C }$ ,相对湿度应为 $30 \% \sim 7 0 \%$ 。
4.3.2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照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mathsf { 5 0 0 l \mathbf { x } }$ 加工场所工作面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2 0 0 1 \mathbf { x }$ 。
2辅助工作室、走廊、缓冲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 $\mathbf { \tau } _ { 1 0 0 1 \mathbf { x } }$ 。
3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4.3.3I级洁净用房的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65dB(A),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60dB(A)。
5对工艺设计的要求
5.1工艺布局
5.1.1工艺平面应与工艺要求的洁净用房等级相适应,并应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和食品包装受到污染。原料、半成品、成品、生食和熟食应在各自独立的有完整分隔的生产区内加工制作。 5.1.2工艺设备布置应符合生产流程要求,同类型设备宜集中布置。 5.1.3工艺布置宜使原料、半成品的运输距离缩至最短,不宜往返交叉。 5.1.4操作台之间、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建筑围护结构之间应有安全维修和清洁的距离。 5.1.5生产和操作过程中产生粉尘和气体污染的工艺设备宜布置在洁净用房外,若布置在室内时,宜靠墙且靠近回、排风口或设局部排风装置的位置布置。
5.2工艺设备与工艺管道
5.2.1工艺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便于清洗、消毒或灭菌。5.2.2工艺设备及其安装用的机械设备在进入洁净用房安装现场前应进行清洁。 5.2.3生产过程中有腐蚀性介质排出的工艺设备宜集中布置。5.2.4工艺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短捷。 5.2.5穿过围护结构进入洁净用房的工艺管道应设套管,套管内管材不应有焊缝与接头,管材与套管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充并密封。
5.2.6用于灌注食品的压缩空气或清洁食品接触面的压缩空气应经过过滤处理,并至少达到与环境相同的洁净度。
5.2.7 工艺管道主管系统宜设置必要的检测孔、取样孔和清扫孔。
5.2.8不便移动的设备应设置在位清洗、消毒或灭菌设施。
5.2.9清洗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mathrm { I } } \sim \mathbb { I }$ )级洁净区的设备、容器、工器具及洁净工作服宜在本区域外设置专区清洗,IV级洁净区的清洗室可设置在本区域内,清洗室的洁净用房等级不应低于Ⅳ级。
2存放洗涤干燥或灭菌后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的洁净用房应与其使用环境具有相同的等级。
5.3物流与物料净化
5.3.1进出洁净用房的物流与人流应使用不同的通道和出入口,并应单向输送,不得交叉;宜有废弃物的专用通道和出口。
5.3.2 物料净化程序应包括外包清洁、拆包、传递或传输。5.3.3进入洁净区的各种物料、原辅料、设备、工具和包装材料等,均应在紧邻洁净区的拆包间内清理、吹净、拆包,拆包后的物料通过传递窗进入洁净区。 5.3.4不能拆除外包装的应在拆包间对其表面进行清洁和消毒。5.3.5 在不同等级的洁净用房之间进行物料传递时,宜采用传递窗。 5.3.6当采用传送带连续传送物料、物件时,除具有连续消毒条件外,传送带不应穿越非洁净区,并应在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设置缓冲设施,在两区之间分段传送。 5.3.7当用电梯传送物料、物件时,电梯宜设在非洁净区,输送人员、物料的电梯应分开设置。当将电梯设在洁净区时,电梯前应设缓冲室。 5.3.8当生产流水作业需要在洁净用房墙上开洞时,宜在洞口保持从洁净用房等级高的一侧经孔洞压向洁净用房低的一侧或按
工艺要求的定向气流,洞口气流平均风速不应小于 $0 . 2 \mathrm { m / s }$ 。停正生产时洞口宜有封闭的措施。
5.4人员净化
5.4.1人员通过用房宜包括雨具存放、换鞋、存外衣、卫生间、盥洗室、淋浴室、换洁净或无菌工作服、换无菌鞋和空气吹淋室等设施。
5.4.2更衣室内脱衣区和穿洁净工作服区应有分隔,穿洁净工作服区宜按 $\mathbb { I } \sim \mathbb { N }$ 级洁净用房设计,穿无菌内衣及其后区域宜按$\mathbb { I } \sim \mathbb { I }$ 级洁净用房设计。
5.4.3可灭菌食品生产区人员净化程序宜按图5.4.3顺序安排。
 图5.4.3可灭菌食品生产区人员净化程序
5.4.4不可灭菌食品生产区人员净化程序应按图5.4.4顺序安排。
 图5.4.4不可灭菌食品生产区人员净化程序
5.4.5手消毒器和手消毒擦拭巾宜在生产人员通道上设置。
6建筑
6.1一般规定
6.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建筑设计除应满足生产工艺需求外,尚应满足不产尘、不积尘、耐腐蚀、防潮、防霉、易清洁的要求,并应符合防火、环保规定。
6.1.2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便于安装空调净化设备、风管和风□,室内净高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6.2建筑装饰
6.2.1生产车间内的地面和墙面应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不藏污纳垢的浅色材料铺设,表面应平坦光滑。管道、灯具、风口应采用易擦洗、消毒的产品,不应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6.2.2生产车间地面应有 $1 \% \sim 2 \%$ 的排水坡度。
6.2.3生产过程中有腐蚀性介质排出的设备所在的地面应局部设立防止介质漫延的设施。
6.2.4墙面及柱面与地面的交接应用圆弧过渡,所有阴角宜为圆角。墙角拐弯处和推车通道的相应高度墙面应有防撞设施。
6.2.5木质材料不得外露使用。所有门不应采用木质材料外露的门。
6.2.6 当洁净走廊设外窗时,应设双层密闭外窗。
6.2.7食品生产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可涂饰抗菌防霉涂料,涂料表面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若是旧墙面,还应事先清除疏松的旧装饰层。
- 2金属板材基底应先涂饰金属底漆。
3混凝土或抹灰基层的含水率不应大于 $10 \%$ 。4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用水、用蒸汽的房间应使用耐水腻子。6.2.8相对湿度经常超过 $80 \%$ 或有蒸汽作业的房间或关键区域的内表面当涂饰抗菌防霉涂料时,抗菌涂料的防霉等级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抗菌涂料》 $\mathrm { H G } / \mathrm { T } ~ 3 9 5 0$ 规定的零级,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重涂。
6.3建筑防虫害、鼠害措施
6.3.1在洁净生产车间外墙之外约 $3 \mathrm { m }$ 宽的范围内禁止种草种花,应做硬质地面,并宜再加 $3 0 \mathrm { c m }$ 以上深和宽的沟,沟内应抹水泥并添以卵石。 6.3.2洁净区大门入口应有防虫设施,宜安装专用防飞虫吹淋装置。 6.3.3 车间下水道的出口处及地漏处应安装防虫、鼠的栅、网。6.3.4 车间进出物料处应采用平台,平台与路面间的墙面应用光滑材料铺设。
7通风与净化空调
7.1系统
7.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宜采用局部空气净化方法(含设备自身所带的净化措施)以及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灭菌措施,应保护关键区域达到所需的控制参数。 7.1.2空气净化系统送风应设置三级过滤,其位置应为新风口、风机正压段、送风口。 7.1.3室外可吸入颗粒物浓度PM10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二级标准时,净化空调系统新风口宜设粗效和中效空气过滤器。室外可吸入颗粒物浓度PMl0超过上述二级标准时,宜在新风口增设第三道低阻高中效空气过滤器。7.1.4风机正压段、空调机组出口前应设不低于中效的空气过滤器。 7.1.5I级、Ⅱ级洁净用房的送风口应安装高效空气过滤器,Ⅲ级、V级洁净用房的送风口或纤维织物送风管前的送风段应安装不低于高中效的空气过滤器。 7.1.6洁净用房回风口宜安装初阻力不大于 $3 0 \mathrm { P a }$ 、细菌一次通过的除菌效率不低于 $90 \%$ 、颗粒物一次通过的计重过滤效率不低于 $9 5 \%$ 的空气净化和消毒装置。 7.1.7洁净用房内不宜布置高温、高湿和产生臭味、气体(包括蒸汽及有毒气体)或粉尘(如磨粉工段)的工序。否则应布置于封闭或半封闭设备内,并应设置局部排风;当不能封闭或半封闭时,净化空调系统不应使用循环风,并应设置排除有害物的排风装置。7.1.8空调机组内过滤器前后应安装压差计。 7.1.9风口和风管应方便清洗,易堵和清洗频繁的管段可采用纤维织物风管。
- 7. 1. 10 物料收集用的排风管道宜采用304或316不锈钢。
7.2气流组织
7.2.1室内气流应保持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的定向流。
7.2.2I级区宜采用四周加围挡壁的局部垂直单向流,I级的背景环境及其他级别洁净用房宜采用非单向流。
7.2.3局部I级洁净用房送风口面积应比下方控制区面积每边至少各大 $2 0 \mathrm { c m }$ 以上。
7.2.4局部I级洁净用房送风口下方,在不妨碍操作的条件下,应设柔性或刚性围挡壁。围挡壁宜下垂至送风口下方 $0 . 5 \mathrm { m }$ 或低于操作面。
7.2.5当局部I级洁净用房送风口 (不含自循环的送风末端)下无围挡壁或围挡壁高度不大于 $0 . 5 \mathrm { m }$ 时,若送风口面积不小于全室面积的1/14,则局部I级洁净用房的Ⅱ级背景环境中可不另设送风口。
7.2.6I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应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宜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当只能一侧布置时,生产线应布置在送风口正下方。
7.3净化送风参数
7.3.1I级洁净用房距地面 $0 . 8 \mathrm { m }$ 高度的截面风速不应小于$0 . 2 \mathrm { m / s }$ ,当测点位于实体操作面上方时,测点高度可从实体操作面上调 $0 . 2 5 \mathrm { m }$ 。
7.3.2不同等级洁净用房静态时换气次数应按人员数量、面积大小、操作强度等条件计算确定或按表7.3.2选用。
表7.3.2洁净用房静态时换气次数
<html><body>
Ⅱ级 | 不小于20次/h |
Ⅲ级 | 不小于15次/h |
V级 | 不小于10次/h |
无等级要求 | 不小于5次/h |
</body></html>
7.3.3新风量应按每人不小于 $\mathrm { 4 0 m ^ { 3 } / h }$ 设计,并应满足排风和维持正压的需要。 7.3.4有可关闭的门窗相邻相通的洁净用房之间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保持不小于 $5 \mathrm { P a }$ 的静压差,洁净区对室外应保持不小于 $1 0 \mathrm { P a }$ 的静压差。当生产工艺要求在洁净用房墙上开有不可关闭的洞口时,洞口气流流向及平均风速应符合本规范第5.3.8条规定。 7.3.5有内部污染产生的房间宜保持相对负压,对外来污染有控制要求的房间宜保持相对正压。
8给水排水
8.1一般规定
8.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工艺给排水系统,从设计、施工到生产运行应有可靠性验证。 8.1.2洁净用房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 8.1.3当管道外表面存在结露风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结露层外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洁,并不得对洁净用房造成污染。8.1.4管道穿过洁净用房墙壁、楼板时应设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
8.2给水
8.2.1洁净用房内的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宜有两路进口,且为连续正压系统供给。
8.2.2洁净用房内的洗浴及卫生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洁净用房内及洁净区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备,每( $\left( 1 0 { \sim } 1 5 \right)$ )人宜设一套设备,并应设有可调节冷热水的龙头,其数量应符合使用要求。
2贮热水的设备水温不应低于 $6 0 ^ { \circ } \mathrm { C }$ ;当设置循环系统时,循环水温度应在 $5 0 ^ { \circ } \mathrm { C }$ 以上。
3给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4洁净用房内的给水管与卫生器具及设备的连接应有空气隔断,严禁直接相连。
8.2.3洁净用房内的给水系统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独立的系统,其
管路应有颜色区别。
8.2.4纯净水供水管道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循环附加水量为使用水量的 $30 \% \sim 1 0 0 \%$ ,不循环的支管长度不应大于6倍管径,并应在供水干管上设有清洗口。
8.2.5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洒水设施。
8.2.6洁净用房内的墙面、设备、器具及洗手消毒宜采用对人体和食品无害的绿色环保消毒液。当进入洁净用房前设置鞋消毒池时,池内宜放置环保消毒液。当消毒液使用酸性氧化电位水或氧化电位水的副产品碱性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冲洗干净后用酸性氧化电位水消毒。
2酸性氧化电位水的 $\mathsf { p H }$ 应为 $2 . 0 { \sim } 2 . 7$ ,ORP不应小于$1 1 0 0 \mathrm { m } \mathrm { \mathbf { v } }$ ,有效氯的含量应为 $6 0 ~ \mathrm { { m g / L } \pm 1 0 \mathrm { { m g / L } } }$ 。
3制备酸性氧化电位水的硬度应小于 $5 0 \mathrm { m g / L }$ ,应随制随用,并应在流动中冲洗或浸泡。 $\mathsf { p H }$ 值、ORP及有效氯的含量应在线监测,自动控制在有效范围内。
4间歇使用酸性氧化电位水消毒时,使用前应放空滞留在管道中的酸性氧化电位水。密闭、透光储罐中的酸性氧化电位水不得超过3d。
5应有相应的制备、储存和输送酸性氧化电位水的在线监测和实时显示措施。
6当将氧化电位水的副产品碱性水用于洁净用房内的设备、器具及工作人员手的一般清洗时,管道应定期用酸性氧化电位水清洗。
8.3排水
8.3.1洁净用房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工艺设备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和水量等特点确定。有害废水经废水处理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
8.3.2洁净用房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应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高度大于 $5 0 \mathrm { m m }$ 的水封装置。
8.3.3洁净用房内的卫生器具和装置的污水透气系统应独立装置。
8.3.4洁净用房内的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I级洁净用房内不应设地漏。
2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采用专用地漏,且应有防污染措施。
3I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排水沟。
4I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应有排水立管穿过;Ⅲ级、M级洁净用房内如有排水立管穿过时,不应设检查口。
5连接排水管处应有可清洁的排渣口。
6当设排水明沟时,应设可阻留残留杂物的算子,沟底应为圆弧。明沟终点应设沉渣坑,除渣后的废水应接排水管道。
8.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8.4.1洁净用房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8.4.2洁净用房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1 0 \mathrm { L } / \mathrm { s }$ 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支,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 0 \mathrm { m }$ ,每只水枪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5L/s计算。
9电气
9.1配电
9.1.1洁净用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确定。
9.1.2洁净用房的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切断装置宜设在洁净区外便于操作管理的地点。
9.1.3 洁净用房内配电设备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洁净用房内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外壳不易锈蚀的小型暗装配电设备,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
2洁净用房配电设备应按湿度条件选择,应满足所在车间防水、水蒸气和酸碱腐蚀的要求。
9.1.4洁净用房内的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穿线导管应采用不燃烧体。洁净用房内连接至设备的电气管线和接地线宜暗敷。
9.1.5洁净用房内的电气管线管口以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均应密封。
9.2照明
9.2.1洁净用房内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若工艺有特殊要求或照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光源。
9.2.2洁净用房内照明灯具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洁净用房内宜选用外部造型简单、不易积尘、便于清洁 的洁净灯具。
2洁净用房内的照明灯具宜吸顶明装,灯具与顶棚接缝处应密封;当采用嵌人式灯具时,其安装缝隙应采取密封措施。
3潮湿和有水雾的车间应采用防潮灯具,防爆车间应采用防爆灯具。4紫外线消毒灯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洁净用房外。9.2.3洁净用房应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提供照度,最低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9.2.4洁净用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明。
9.3自动控制
9.3.1洁净用房宜对供热、供冷、纯水、通风空调和气体供应等系统进行自动监控。 9.3.2净化空调系统新风口、排风口应有自动关闭措施。 9.3.3 洁净用房的空调系统应有风机启停顺序和温湿度的自动控制系统。 9.3.4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对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采取变频调速等节能控制措施。 9.3.5食品工厂内的洁净生产区人口应有门禁自动控制措施。
10检测、验证与验收
10.1环境参数检测
10.1.1环境参数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2动态监测点应经评估后确定,不应随意更换。
10.2 确认和验证
10.2.1洁净用房在设计过程中,应对照本规范附录B,经过对设计文件、图纸的检查确认,验证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2.2洁净用房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应对照本规范附录B,经过对外观检查、设备运转的检查确认,验证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2.3洁净用房在净化空调系统和水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对照附录B,并通过调整测试或对其结果的检查确认,验证系统运行符合工艺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2.4洁净用房在完成本规范第10.2.2条的安装确认和第10.2.3条的运行确认后,在工程验收之前,应通过对静态性能全面测定的确认,验证洁净用房及其净化空调系统的综合性能应符合表10.2.4规定。测定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10.2.4工程验收静态性能确认表
<html><body>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标准 |
1 | 过送高, 不泄漏 | 粒/min· 采样容积 | <3(大气尘) |
</body></html>
续表10.2.4
<html><body>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标 | 准 |
2 | 定向气流 | 由I级流向N级 由洁净区流向非洁净区 由非洁净区流向污染区 非单向流室内由送风口流向排风口、回 风口 | ||
3 | I级工作 区截面风速 | m/s | 工作面高度 地面上0.8m 实心工作面上0.25m | ≥0.2 |
4 | 换气次数 | h-1 | Ⅱ级 Ⅲ级 V级 无洁净度要求 | ≥20 ≥15 ≥10 ≥5 |
5 | 静压差 | Pa | 与相邻相通房间 与室外 | ≥5(视要求为正或 负) ≥10(视要求为正或 负) |
6 | 新风量 | m/(h·人) | ≥40 | |
7 | 开放的洞 口风速 | m/s | ≥0.2 | |
8 | 洁净度 | 级 | 1 Ⅱ V | 洁净度5级(≥ 0.5μm和≥5μm微粒的 最大点浓度和室平均统 计值均达标,下同) 洁净度7级 洁净度8级 洁净度9级 |
9 | 空气浮 游菌 | cfu/m3 | I级 Ⅱ级 Ⅲ级 N级 | ≤5 ≤50 ≤150 ≤500 |
10 | 空气沉降 菌(90皿) | cfu/30min | I级 Ⅱ级 Ⅲ级 N级 | ≤0.2 ≤1.5 ≤4 不作规定 |
</body></html>
续表10.2.4
<html><body>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标 准 | |
11 | 噪声 | dB(A) | I级 低于I级 | ≤65 ≤60 |
12 | 照度 | lx | 加工场所工作面 一般照明 加工场所工作面 混合照明 非加工场所工作 面一般照明 | ≥200 ≥500 ≥100 |
13 | 温度 | ℃ | I、Ⅱ级舒适性 要求 Ⅲ、V舒适性 要求 工艺要求 | 20~25 18~26 按设计图 |
14 | 相对湿度 | % | Ⅰ、Ⅱ级舒适性 要求 Ⅲ、V舒适性 要求 工艺要求 | 30~65 30~70 按设计图 |
15 | 自净时间 | min | ≤30或≤40 | |
16 | 甲醛 | mg/m3 | ≤0.1 |
</body></html>
10.3工程验收
10.3.1洁净用房的工程验收应由建设方组织,并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的有关规定进行。10.3.2洁净用房的工程验收应在有质检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综合性能的全面测定之后进行。
附录A 食品生产良好卫生生产环境
A.0.1非最终灭菌食品洁净用房等级宜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非最终灭菌食品洁净用房等级
<html><body>
洁净用房等级 | 适用的生产阶段或关键控制点 |
Ⅱ级背景下的I级 | 易腐或即食生食切割 |
食品的冷却 | |
食品灌装(或灌封)、分装、轧盖 | |
灌装前液体或食品的加工、配制 | |
微生物指标检验 | |
Ⅱ级 |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存放以及处于未完全密闭状 态下的转运 |
Ⅲ级 |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器具的最终清洗、装配或包 装、灭菌 |
V级 | 食品原料的预处理 |
</body></html>
注:表中生产阶段或关键控制点应符合本规范表4.2.1的说明,具有高污染风险,才适用Ⅱ级背景下的I级(含设备自身具备的)的条件,如冷却阶段中的月饼、酸奶的冷却,检验阶段中的一般理化检测则不适用此种条件。
A.0.2最终灭菌食品洁净用房等级宜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最终灭菌食品洁净用房等级
<html><body>
洁净用房等级 | 适用的生产阶段或关键控制点 |
Ⅲ级 | 食品的灌装(或灌封)、包装 |
高污染风险食品的配制、加工 | |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器具最终清洗后的处理 |
</body></html>
续表A.0.2
<html><body>
洁净用房等级 | 适用的生产阶段或关键控制点 |
Ⅳ级 | 轧盖或封口 |
灌装前物料的准备 | |
液体的浓配或采用密闭系统的稀配 | |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最终清洗 |
</body></html>
注:此处的高污染风险是指进行风险评估时确认产品容易长菌、配制后需等待较长时间方可灭菌或不在密闭容器中配制等情况。
附录B工程验收检查确认项目
表B工程验收检查确认项目
<html><body>
序号 | 条号 | 项 目 |
1 | 3.3.3 | 生产区内相互联系的不同等级洁净用房之间设的缓冲室面 积是否不小于3m2 |
2 | 3.3.5 | 在不能最终灭菌食品的生产、检验、包装车间以及易腐败 的即食性成品车间的入口处是否设置了独立隔间的手消毒室 |
3 | 4. 1. 1 |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分级是否符合要求及本规范第4.1、第 4.2节相关条款 |
4 | 5.1. 4 | 操作台之间、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建筑围护结构之间是否 有足够的距离 |
5 | 5. 1.5 | 必须布置在洁净用房内的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是否靠近回、 排风口,是否有局部排风装置 |
6 | 5.2.4 | 工艺管道有无死角、盲管 |
7 | 5.2.5 | 穿过围护结构进入洁净用房的工艺和给排水管道是否设有 套管,套管内间隙是否用不燃材料填充并密封 |
8 | 5.2.9 | I~Ⅲ级清洗室是否设在区外 |
9 | 5.3.1 | 进入洁净用房的人、物流是否分门而入 |
10 | 5.3.3 | 拆包间的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
11 | 5.3.6 | 传送带是否直接穿越非洁净区 |
12 | 5.3.7 | 电梯是否设在非洁净区 |
13 | 5.3.7 | 人、物电梯是否分开 |
14 | 5.3.7 | 设在洁净区的电梯前是否有缓冲室 |
15 | 5.4.5 | 生产通道上是否设置手消毒设施 |
16 | 6.2.1 | 生产车间地面是否为非吸收性、不透水并平坦光滑 |
17 | 6.2.2 | 生产车间地面坡度是否有1%~2%坡度 |
18 | 6.2.3 | 有腐蚀性介质排出的设备所在的地面是否有防止介质漫延 设施 |
19 | 6.2.4 | 围护结构与地面的交角是否有圆弧过渡 |
</body></html>
续表B
<html><body>
序号 | 条号 | 项 目 |
20 | 6.2.4 | 所有阳角是否为圆角 |
21 | 6.2.4 | 墙角与通道上是否有防撞设施 |
22 | 6.2.5 | 是否有外露木质构件 |
23 | 6.2.5 | 是否用了木质材料外露的门 |
24 | 6.2.6 | 走廊外窗是否为双层密闭窗 |
25 | 6.2.8 | 抗菌防霉涂料是否有合格证明 |
26 | 6.3.1 | 车间外墙之外3m内是否种了花草,是否为硬质地面 |
27 | 6.3.2 | 大门入口是否有防飞虫设施 |
28 | 6.3.3 | 下水道出口处是否有防虫、鼠的栅网 |
29 | 6.3.4 | 进出物料处是否设平台 |
30 | 7. 1. 2 | 空气净化系统送风是否有三级过滤 |
31 | 7. 1. 3 | 新风过滤器是否适合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32 | 7. 1. 4 | 风机正压段是否有不低于中效的过滤器 |
33 | 7. 1. 6 | 洁净用房回风口是否有合乎要求的过滤器 |
34 | 7. 1. 7 | 洁净用房内的产生温、湿、污染的设备是否被封闭或半封 闭,是否有排风 |
35 | 7. 1. 7 | 洁净用房内的产生温、湿、污染的设备敞开布置时,室内 是否不用循环风并有经处理达标的排风 |
36 | 7. 1.8 | 空调机组内过滤器前后是否有压差计 |
37 | 7. 1. 10 | 物料收集排风管是否为不锈钢的 |
38 | 7. 2. 1 | 室内气流是否为从清洁区至污染区的定向流 |
39 | 7.2.3 | 局部I级送风口是否比下方控制区每边各大20cm |
40 | 7.2.4 | 送风口围挡壁下垂是否够0.5m |
41 | 7.2.5 | 局部I级送风面积与室内面积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
42 | 8.1.2 | 给、排水干管是否设在洁净用房的技术夹层或夹道内 |
43 | 8.2.2 | 洁净区入口是否每(10~15)人设一套洗手消毒干手设备, 是否有冷热水龙头 |
44 | 8.2.2 | 储存热水温度是否不低于60℃,循环热水温度是否不低 于50℃ |
</body></html>
续表B
<html><body>
序号 | 条号 | 项 目 |
45 | 8.2.2 | 给水龙头是否为非手动开关 |
46 | 8.2.2 | 给水管与卫生器具及设备连接是否有空气隔断 |
47 | 8.2.3 | 洁净用房不同用途给水管是否有颜色区别 |
48 | 8.2.4 | 纯化水干管上是否有清洗口 |
49 | 8.2.5 | 洁净用房周围是否有洒水设施 |
50 | 8.3.3 | 洁净用房卫生器具污水透气管是否独立设置 |
51 | 8.3.4 | I级洁净用房是否不设地漏 |
52 | 8.3.4 | I、Ⅱ级洁净用房是否有排水立管穿过 |
53 | 8.3.4 | 可用地漏的是否为专用地漏 |
54 | 8.3.4 | 可有排水立管穿过的是否不设检查口 |
55 | 8.3.4 | 连接排水管处是否有排渣口 |
56 | 8.3.4 | 设排水沟的是否设有阻留残物的设施 |
57 | 8.4.2 | 洁净用房生产层和非通行夹层是否设置消火栓 |
58 | 9.1.2 | 电源是否在便于操作处设切断装置 |
59 | 9. 1. 4 | 穿线导管是否为不燃体 |
60 | 9. 1. 5 | 管线管口、各种电器与墙体接缝是否密封 |
61 | 9.2.1 | 光源是否采用高效荧光灯 |
62 | 9.2.2 | 灯具是否吸顶明装 |
63 | 9.2.2 | 是否采用了防潮防爆灯 |
64 | 9.2.2 | 紫外灯开关是否在用房之外 |
65 | 9.2.4 | 是否有备用照明 |
66 | 9.3.3 | 是否有风机启停顺序和温湿度自控系统 |
67 | 9.3.4 | 动力设备是否设变频节能措施 |
68 | 9.3.5 | 是否有门禁自控 |
</body></html>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3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 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6 《高效空气过滤器性能试验方法效率和阻力》GB/ T6165 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 8 《抗菌涂料》HG/T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