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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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6行: | 第1,026行: | ||
第 25.333 条 飞行机动包线 | 第 25.333 条 飞行机动包线 | ||
[[文件: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_飞行机动包线.png]] | |||
(a) 总则 位于本条(b)中典型的机动包线 $( { \mathsf { V } } - { \mathsf { n } }$ 图)边界上和边界内的空速和载荷系数的任一组合,均必须满足强度要求。在确定第25.1501 条中规定的飞机结构使用限制时也必须采用此包线。 | (a) 总则 位于本条(b)中典型的机动包线 $( { \mathsf { V } } - { \mathsf { n } }$ 图)边界上和边界内的空速和载荷系数的任一组合,均必须满足强度要求。在确定第25.1501 条中规定的飞机结构使用限制时也必须采用此包线。 | ||
第2,555行: | 第2,555行: | ||
驾驶舱操纵手柄必须符合下图中的一般形状(但无需按其精确大小和特定比例): | 驾驶舱操纵手柄必须符合下图中的一般形状(但无需按其精确大小和特定比例): | ||
[[文件: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_驾驶舱操纵手柄形状.png]] |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
第3,076行: | 第3,076行: | ||
(1) 驾驶舱和客舱的总容积不超过 23 立方米(800 立方英尺);(2) 通风空气进气口及驾驶舱和客舱之间的空气流动通道的布置,能使两舱之间的温差在 $3 ^ { \circ } \mathrm { C } ( 5 ^ { \circ } \mathrm { F } )$ 以内,并且使两舱乘员均有足够的通风;(3) 温度和通风控制器件的位置便于飞行机组接近。(g) 任何不可能的失效情况发生后,在给定温度下的持续时间不得超出下面曲线所定出的值。 | (1) 驾驶舱和客舱的总容积不超过 23 立方米(800 立方英尺);(2) 通风空气进气口及驾驶舱和客舱之间的空气流动通道的布置,能使两舱之间的温差在 $3 ^ { \circ } \mathrm { C } ( 5 ^ { \circ } \mathrm { F } )$ 以内,并且使两舱乘员均有足够的通风;(3) 温度和通风控制器件的位置便于飞行机组接近。(g) 任何不可能的失效情况发生后,在给定温度下的持续时间不得超出下面曲线所定出的值。 | ||
[[文件: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_时间温度关系曲线.png]] |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