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GB51321-2018: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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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行: 第22行:
为电子工业生产的工厂提供厂务管理控制、公共安全和信息 设施的自动化系统工程。
为电子工业生产的工厂提供厂务管理控制、公共安全和信息 设施的自动化系统工程。


2.0.2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 integrated automation control
2.0.2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 integrated automation controlsystem
 
system


为电子工业生产的工厂提供服务的厂务管理控制系统、公共 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自动化集成系统。
为电子工业生产的工厂提供服务的厂务管理控制系统、公共 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自动化集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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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 facility management control sys- tem(FMCS)
2.0.4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 facility management control sys- tem(FMCS)


通过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大机界面、通信网络、数据库、组 态软件等对工厂的公用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的综合系统。
通过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大机界面、通信网络、数据库、组态软件等对工厂的公用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的综合系统。


2.0.5 入侵报警系统 intruder alarm system(IAS)
2.0.5 入侵报警系统 intruder alarm system(IAS)
第46行: 第44行:
2.0.7 出入口控制系统 access control system(ACS)
2.0.7 出入口控制系统 access control system(ACS)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和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和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信息系统或网络。
 
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信息系统或网络。
 
2.0.8 防盗安全检查系统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for an-


ti-theft
2.0.8 防盗安全检查系统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for an-ti-theft


检查有关人员是否携带违禁品的电子信息系统。
检查有关人员是否携带违禁品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70行: 第64行:
2.0.12 冗 余 化 设 计 、redundance design
2.0.12 冗 余 化 设 计 、redundance design


通过重复配置某些关键设备或部件.当系统出现故障时,冗余 的设备或部件介人工作,承担故障设备或部件的功能,为系统提供 服务,减少宕机事件的发生。
通过重复配置某些关键设备或部件.当系统出现故障时,冗余的设备或部件介人工作,承担故障设备或部件的功能,为系统提供 服务,减少宕机事件的发生。


2.0.13 组态软件 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 (SCADA)
2.0.13 组态软件 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 (SC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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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大宗气体系统 bulk gas system
2.0.19 大宗气体系统 bulk gas system


使用量较大的工艺气体系统,多指氮气系统、氧气系统、氢气 系统和氦气系统。
使用量较大的工艺气体系统,多指氮气系统、氧气系统、氢气系统和氦气系统。


2.0.20 工厂能源管理和节能系统 factory energy saving and
2.0.20 工厂能源管理和节能系统 factory energy sav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management system


监测工厂的能量使用和优化能量使用的系统。
监测工厂的能量使用和优化能量使用的系统。
第116行: 第108行:
=== 3.2 基 本 组 成 ===  
=== 3.2 基 本 组 成 ===  


3.2.1 电子工业又房综合自动化工程宜包括电子工业厂房的厂 务管理控制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及自动化集成 系统
3.2.1 电子工业又房综合自动化工程宜包括电子工业厂房的厂 务管理控制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及自动化集成系统


3.2.2 广务管理控制系统宜包括洁净厂房系统监控,通风与空调 系统监控,冷热源系统监控,工艺冷却水系统监控,压缩空气、真空 及大宗气体系统监控,纯水站系统监控,特种气体及化学品输配系 统监控,给排水系统监控,工业污水处理系统监控,工艺废气排放 系统监控和工厂能源管理及节能等监控系统。
3.2.2 广务管理控制系统宜包括洁净厂房系统监控,通风与空调 系统监控,冷热源系统监控,工艺冷却水系统监控,压缩空气、真空 及大宗气体系统监控,纯水站系统监控,特种气体及化学品输配系 统监控,给排水系统监控,工业污水处理系统监控,工艺废气排放 系统监控和工厂能源管理及节能等监控系统。


3.2.3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厂区内的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 制、入侵报警、防盗安全检查系统。
3.2.3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厂区内的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防盗安全检查系统。


3.2.4 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厂区内的信息接入子系统、布线子系 统、程控交换子系统、无线对讲子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有线电视 及卫星电视接收子系统、公共广播子系统、信息引导及发布子 系统
3.2.4 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厂区内的信息接入子系统、布线子系 统、程控交换子系统、无线对讲子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子系统、公共广播子系统、信息引导及发布子系统


3.2.5 自动化集成系统宜将厂务管理控制系统、公共安全系统、
3.2.5 自动化集成系统宜将厂务管理控制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的信息进行集中显示管理。
 
信息设施系统的信息进行集中显示管理。


=== 3.3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 ===  
=== 3.3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 ===  
第190行: 第180行:
3.4.5 记录显示设备应具有记录、显示前端设备发来的探测信 息、状态信息等功能。
3.4.5 记录显示设备应具有记录、显示前端设备发来的探测信 息、状态信息等功能。


3.5 信息设施系统
=== 3.5 信息设施系统 ===


3.5.1 信息设施系统的设备组成应根据各子系统的功能架构 确 定
3.5.1 信息设施系统的设备组成应根据各子系统的功能架构确定


3.5.2 信息设施系统的功能应根据厂区的设施条件,为厂区的使 用者及管理者提供信息应用环境。
3.5.2 信息设施系统的功能应根据厂区的设施条件,为厂区的使用者及管理者提供信息应用环境。


== 4 系 统 设 计 ==
== 4 系 统 设 计 ==
第200行: 第190行:
=== 4.1 一 般 规 定 ===  
=== 4.1 一 般 规 定 ===  


4.1.1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设计宜按厂务管理控制系 统、公共安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及自动化集成系统设计。
4.1.1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设计宜按厂务管理控制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及自动化集成系统设计。


4.1.2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设计应根据电子工业厂房 的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生产组织方式等因素确定。
4.1.2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设计应根据电子工业厂房的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生产组织方式等因素确定。


4.1.3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设计应建立实用、可靠和高 效的应用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节能及优化管理功能,并应优先选 用节能技术产品。
4.1.3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设计应建立实用、可靠和高效的应用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节能及优化管理功能,并应优先选用节能技术产品。


4.1.4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应具有人机交互界面,界面应直观、 操作方便。
4.1.4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应具有人机交互界面,界面应直观、操作方便。


4.1.5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立权限控制等安全机制。
4.1.5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立权限控制等安全机制。


4.1.6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 记录功能,并宜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4.1.6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并宜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4.1.7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主机宜进行冗余化设计。
4.1.7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主机宜进行冗余化设计。
第216行: 第206行:
4.1.8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关键系统及设备宜设置应急电源。
4.1.8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关键系统及设备宜设置应急电源。


4.1.9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所选用的设备应满足工厂环境下的 可靠性和稳定性的使用要求。
4.1.9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所选用的设备应满足工厂环境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的使用要求。


4.1.10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应实现电子工业厂房机电设备参数检 测、运行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 动保护、能量计量、节能管理等功能。
4.1.10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应实现电子工业厂房机电设备参数检 测、运行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 动保护、能量计量、节能管理等功能。
第254行: 第244行:
4.3.6 冬季存在结冻可能的新风机组、空调机组应设置防冻保护 措施。
4.3.6 冬季存在结冻可能的新风机组、空调机组应设置防冻保护 措施。


4.3.7 腐蚀及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其仪表设备及执行机构
4.3.7 腐蚀及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其仪表设备及执行机构的选择应满足防腐蚀和防爆的要求。
 
的选择应满足防腐蚀和防爆的要求。


4.3.8 新风空调控制系统宜监测室外的空气参数。
4.3.8 新风空调控制系统宜监测室外的空气参数。
第268行: 第256行:
4.3.12 自动控制水阀及风阀的执行机构宜有位置反馈信号。
4.3.12 自动控制水阀及风阀的执行机构宜有位置反馈信号。


4.3.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控应对风机的出风状态进 行监测。
4.3.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控应对风机的出风状态进行监测。


4.3.14 高湿环境中使用的温度传感器,其选型及安装应满足湿 度条件。
4.3.14 高湿环境中使用的温度传感器,其选型及安装应满足湿度条件。


4.3.15 应用于防火防爆及恶劣环境中的控制阀,可采用电动控 制方式。
4.3.15 应用于防火防爆及恶劣环境中的控制阀,可采用电动控制方式。


4.3.16 空调系统中安装有空气过滤器时,应具有过滤器压差报 警功能。
4.3.16 空调系统中安装有空气过滤器时,应具有过滤器压差报警功能。


4.3.17 废气排放系统的运行状态、故障报警信号应上传至控制
4.3.17 废气排放系统的运行状态、故障报警信号应上传至控制中心
 
中 心


4.3.1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控的设计应与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系统综合考虑,应符合节能运行的要求。
4.3.1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控的设计应与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系统综合考虑,应符合节能运行的要求。
第354行: 第340行:
4.6.9 压缩空气、真空及大宗气体系统监控应显示并记录在线气 体阀门开关状态和气体传感器、气体纯化分析仪的数据。
4.6.9 压缩空气、真空及大宗气体系统监控应显示并记录在线气 体阀门开关状态和气体传感器、气体纯化分析仪的数据。


4.6.10 气体监测系统报警信号应传递给厂务管理控制系统,报
4.6.10 气体监测系统报警信号应传递给厂务管理控制系统,报警信号应包括低系统压力、高系统压力和低储罐液位。
 
警信号应包括低系统压力、高系统压力和低储罐液位。


=== 4.7 纯水站系统监控设计 ===  
=== 4.7 纯水站系统监控设计 ===  
第382行: 第366行:
4.8.2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输送中,在阀门、可拆卸连接等容易 发生泄漏处必须设置对应的气体浓度传感器;易燃、有毒、腐蚀性 以及泄漏会对自身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害的液态或固态输送的化学 品,必须在阀门、可拆卸连接等容易发生泄漏的地方设置传感 装置。
4.8.2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输送中,在阀门、可拆卸连接等容易 发生泄漏处必须设置对应的气体浓度传感器;易燃、有毒、腐蚀性 以及泄漏会对自身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害的液态或固态输送的化学 品,必须在阀门、可拆卸连接等容易发生泄漏的地方设置传感 装置。


4.8.3 设置传感器的气体或化学品源端及其支管路上必须设置
4.8.3 设置传感器的气体或化学品源端及其支管路上必须设置自动阀门。
 
自动阀门。


4.8.4 特种气体浓度传感器在采样输送距离的范围内,应集中安 装。在人员通道、物流通道、机械通道等易发生损坏的环境安装的 传感器应设置防护装置。
4.8.4 特种气体浓度传感器在采样输送距离的范围内,应集中安 装。在人员通道、物流通道、机械通道等易发生损坏的环境安装的 传感器应设置防护装置。
第390行: 第372行:
4.8.5 特种气体间、化学品间及其使用区域的出口、入口必须设 置控制系统急停开关。
4.8.5 特种气体间、化学品间及其使用区域的出口、入口必须设 置控制系统急停开关。


4.8.6 特种气体间、化学品间及其使用车间区域的出口、入口须 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报警声应大于现场环境声音60dB, 最低不应 低于100dB。
4.8.6 特种气体间、化学品间及其使用车间区域的出口、入口须 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报警声应大于现场环境声音60dB, 最低不应低于100dB。


4.8.7 监控系统设置在防爆区的设备或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和《电气装置安装 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的 有关规定。
4.8.7 监控系统设置在防爆区的设备或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的有关规定。


4.8.8 监控系统应能联动控制广播系统进行应急广播推送。
4.8.8 监控系统应能联动控制广播系统进行应急广播推送。
第398行: 第380行:
4.8.9 监控系统应能联动解锁门禁系统。
4.8.9 监控系统应能联动解锁门禁系统。


4.8.10 监控系统所使用的控制器、传感器、执行机构应使用安全 电压。
4.8.10 监控系统所使用的控制器、传感器、执行机构应使用安全电压。


4.8.11 监控系统所使用的控制器、传感器、执行机构应采用有安 全认证的产品。
4.8.11 监控系统所使用的控制器、传感器、执行机构应采用有安全认证的产品。


4.8.12 监控系统应设置独立的 UPS 系 统 ,UPS 续航时间应大 于供气设备30min。
4.8.12 监控系统应设置独立的 UPS 系统 ,UPS 续航时间应大于供气设备30min。


4.8.13 监控系统应记录并实时显示各传感器的数据,在侦测到 危险发生时应发出报警并记录。
4.8.13 监控系统应记录并实时显示各传感器的数据,在侦测到危险发生时应发出报警并记录。


4.8.14 监控系统传感器一年内校准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4.8.14 监控系统传感器一年内校准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第412行: 第394行:
=== 4.9 给排水系统监控设计 ===  
=== 4.9 给排水系统监控设计 ===  


4.9.1 给排水系统监控应对给排水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视、控 制、测量和记录。
4.9.1 给排水系统监控应对给排水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视、控制、测量和记录。


4.9.2 给排水系统的控制系统宜独立设置。
4.9.2 给排水系统的控制系统宜独立设置。


4.9.3 给排水系统监控应对给水泵及排水泵的状态、故障、启停、 手自动转换进行监控。
4.9.3 给排水系统监控应对给水泵及排水泵的状态、故障、启停、手自动转换进行监控。


4.9.4 给水水箱应在水箱内高、低限制液位安装液位开关。
4.9.4 给水水箱应在水箱内高、低限制液位安装液位开关。
第424行: 第406行:
=== 4.10 工业污水处理系统监控设计 ===  
=== 4.10 工业污水处理系统监控设计 ===  


4.10.1 工业污水处理系统监控应对工业污水系统的运行情况进 行监视、控制、测量和记录。
4.10.1 工业污水处理系统监控应对工业污水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视、控制、测量和记录。


4.10.2 大中型污水处理的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处理现场可设 置分控站。
4.10.2 大中型污水处理的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处理现场可设置分控站。


4.10.3 分控站应有独立工作能力/,并应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 靠性。
4.10.3 分控站应有独立工作能力,并应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10.4 大中型污水处理监控系统宜进行冗余化设计。
4.10.4 大中型污水处理监控系统宜进行冗余化设计。
第434行: 第416行:
4.10.5 工业污水处理系统应按照工艺设计要求、控制参数类型 选用温度、压力、液位、流量、pH 值、电导率,水质分析仪等各类 仪表。
4.10.5 工业污水处理系统应按照工艺设计要求、控制参数类型 选用温度、压力、液位、流量、pH 值、电导率,水质分析仪等各类 仪表。


4.10.6 控制盘柜的安全接地与屏蔽接地宜分开设置,盘柜在设 计时应满足防水要求。
4.10.6 控制盘柜的安全接地与屏蔽接地宜分开设置,盘柜在设计时应满足防水要求。


4.10.7 工业污水监控系统在实现系统自动控制的同时,应在现 场控制盘柜和控制室电气盘柜面板设置自动手动转换开关。
4.10.7 工业污水监控系统在实现系统自动控制的同时,应在现场控制盘柜和控制室电气盘柜面板设置自动手动转换开关。


4.10.8 化学药品及腐蚀性液体桶槽液位监测宜选用超声波液位 仪,超声波液位仪宜配置现场显示仪表,其他液体宜选用电缆浮球 液位仪。
4.10.8 化学药品及腐蚀性液体桶槽液位监测宜选用超声波液位仪,超声波液位仪宜配置现场显示仪表,其他液体宜选用电缆浮球液位仪。


4.10.9 工业污水处理监控系统中,执行机构宜选用气动或电动 执行机构。
4.10.9 工业污水处理监控系统中,执行机构宜选用气动或电动执行机构。


4.10.10 压力和温度仪表宜配置现场显示仪表。
4.10.10 压力和温度仪表宜配置现场显示仪表。


4.10.11 流量仪、电导率仪、水质分析仪、pH 仪 宜 采 用 交 流 220V 电源,宜配置现场显示仪表。
4.10.11 流量仪、电导率仪、水质分析仪、pH 仪宜采用交流 220V 电源,宜配置现场显示仪表。


4.10.12 阀门安装区域有防爆要求应选用气动执行机构。
4.10.12 阀门安装区域有防爆要求应选用气动执行机构。
第450行: 第432行:
=== 4.11 工厂能源管理及节能系统设计 ===  
=== 4.11 工厂能源管理及节能系统设计 ===  


4.11.1 工厂能源管理及节能系统应包括能量计量系统、统计分 析系统。
4.11.1 工厂能源管理及节能系统应包括能量计量系统、统计分析系统。


4.11.2 能量计量系统应计量工厂的能源输入和工业排放。
4.11.2 能量计量系统应计量工厂的能源输入和工业排放。


4.11.3 能量计量系统宜全面地计量工厂的能量消耗情况,宜重 点计量高能耗的使用点。
4.11.3 能量计量系统宜全面地计量工厂的能量消耗情况,宜重点计量高能耗的使用点。


4.11.4 用电量的计量宜包括瞬时功率和用电时间。
4.11.4 用电量的计量宜包括瞬时功率和用电时间。


4.11.5 工艺用电宜分别对不同的生产工艺区域和生产线进行计 量。能量计量系统对高能耗设备宜单独计量。
4.11.5 工艺用电宜分别对不同的生产工艺区域和生产线进行计量。能量计量系统对高能耗设备宜单独计量。


4.11.6 动力用电宜分别对不同系统和不同的服务区域进行 计量
4.11.6 动力用电宜分别对不同系统和不同的服务区域进行计量


4.11.7 生产照明和办公用电宜按区域和用途进行计量。
4.11.7 生产照明和办公用电宜按区域和用途进行计量。
第466行: 第448行:
4.11.8 工厂用水量的计量宜按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分别计量。
4.11.8 工厂用水量的计量宜按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分别计量。


4.11.9 能量计量系统应在外部供应的燃气主管道、燃油主管道、 蒸汽主管道和热水主管道上安装流量仪表,对于高耗能的设备宜 独立计量。
4.11.9 能量计量系统应在外部供应的燃气主管道、燃油主管道、蒸汽主管道和热水主管道上安装流量仪表,对于高耗能的设备宜独立计量。


4.11.10| 统计分析系统根据计量的结果应给出各种能源在一定 时间内的使用总量、平均量、峰值。统计分析系统宜按使用和分析 要求计算出统计学参数。
4.11.10| 统计分析系统根据计量的结果应给出各种能源在一定 时间内的使用总量、平均量、峰值。统计分析系统宜按使用和分析要求计算出统计学参数。


4.11.11 对于新建工厂项目和改建项目,在项目设计阶段应进行 能效目标设计。能效目标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对于新建工厂项目和改建项目,在项目设计阶段应进行 能效目标设计。能效目标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第662行: 第644行:
2)引下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35mm² 的铜导体;
2)引下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35mm² 的铜导体;


3) 局部等电位联结;等电位接地宜采用 M 型 或 SM
3) 局部等电位联结;等电位接地宜采用 M 型 或 SM 混合型;
 
合型;


4) 不间断或应急电源系统输出端的中性线(N 极),应采用 重复接地;
4) 不间断或应急电源系统输出端的中性线(N 极),应采用 重复接地;
第700行: 第680行:
4.16.3 设备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16.3 设备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设备间,面积应与电子洁净厂房的规模相适
1 应设置独立设备间,面积应与电子洁净厂房的规模相适应,宜留有扩展余地;
 
应,宜留有扩展余地;


2 控制中心各系统信号采集箱、监控管理服务器应统一安装 在设备间。
2 控制中心各系统信号采集箱、监控管理服务器应统一安装在设备间。


4.16.4 机房的建设要求、设备布局、环境、装饰、供配电、暖通、弱 电、消防各系统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执行。
4.16.4 机房的建设要求、设备布局、环境、装饰、供配电、暖通、弱电、消防各系统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执行。


== 5 工 程 施 工 ==  
== 5 工 程 施 工 ==  
第742行: 第720行:
5.3.4 压缩空气主管道接入电磁换向阀控制箱时,应安装气动三 联件。气动阀安装于室外时,气管宜选用包塑铜管或不锈钢管;当 选用尼龙管作为气动阀进气管道时,尼龙管应穿热镀锌电线管保 护。气动阀安装在室内时,宜选用尼龙管或PU 管,进气管应敷设 于线槽内或穿镀锌管。
5.3.4 压缩空气主管道接入电磁换向阀控制箱时,应安装气动三 联件。气动阀安装于室外时,气管宜选用包塑铜管或不锈钢管;当 选用尼龙管作为气动阀进气管道时,尼龙管应穿热镀锌电线管保 护。气动阀安装在室内时,宜选用尼龙管或PU 管,进气管应敷设 于线槽内或穿镀锌管。


5.3.5 各种类型传感器、变送器应安装在能真实反映输入变量的 位置。取源部件安装位置应选择在介质变化灵敏和具有代表性的 位 置
5.3.5 各种类型传感器、变送器应安装在能真实反映输入变量的 位置。取源部件安装位置应选择在介质变化灵敏和具有代表性的位置


5.3.6 取源阀门与工艺设备或管道的连接不宜采用卡套式接头。
5.3.6 取源阀门与工艺设备或管道的连接不宜采用卡套式接头。
第748行: 第726行:
5.3.7 在压力工艺管道和设备上开孔时,应确保安全性能。
5.3.7 在压力工艺管道和设备上开孔时,应确保安全性能。


5.3.8 在合金、有色金属的工艺管道和设备上开孔时,不得影响 材料的性能。
5.3.8 在合金、有色金属的工艺管道和设备上开孔时,不得影响材料的性能。


5.3.9 风管上安装空气压力、压差传感器时,应在风管绝热施工 前开测压孔,测压点与风管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5.3.9 风管上安装空气压力、压差传感器时,应在风管绝热施工前开测压孔,测压点与风管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5.3.107 风管温度传感器应设在风速平稳的风管直管段上。传感 器插入时应加密封圈,固定后周围用密封胶密封。
5.3.107 风管温度传感器应设在风速平稳的风管直管段上。传感器插入时应加密封圈,固定后周围用密封胶密封。


5.3.11 检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时,传感器应安装在风管或 房间的上部;检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传感器应安装在风管 或房间的下部。
5.3.11 检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时,传感器应安装在风管或房间的上部;检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传感器应安装在风管 或房间的下部。


5.3.12 测量室内温湿度的敏感元件和监测元件,应设置在不受 局部热、湿源影响,且空气流通较好的地点和高度。
5.3.12 测量室内温湿度的敏感元件和监测元件,应设置在不受局部热、湿源影响,且空气流通较好的地点和高度。


5.3.13 安装在管道上的传感器、变送器应在管道吹扫后试压前 安装
5.3.13 安装在管道上的传感器、变送器应在管道吹扫后试压前安装


5.3.14 系统安装应满足电磁屏蔽的要求。
5.3.14 系统安装应满足电磁屏蔽的要求。


5.3.15 有底座设备的底座尺寸,应与设备相符,其直线允许偏差 为±1mm/m; 当底座的总长超过5m 时,全长允许偏差为±5mm。
5.3.15 有底座设备的底座尺寸,应与设备相符,其直线允许偏差为±1mm/m; 当底座的总长超过5m 时,全长允许偏差为±5mm。


5.3.16 设备底座安装时,其上表面应保持水平,水平方向的倾斜 允许偏差为±1mm/m; 当底座的总长超过5m 时,全长允许偏差 为±5mm。
5.3.16 设备底座安装时,其上表面应保持水平,水平方向的倾斜允许偏差为±1mm/m; 当底座的总长超过5m 时,全长允许偏差 为±5mm。


5.3.17 柜式中央控制器及网络通信设备的安装应垂直、平正、 牢 固
5.3.17 柜式中央控制器及网络通信设备的安装应垂直、平正、牢固


5.3.18 线缆敷设应整齐、有序,线缆两端应有防水、耐摩擦的长 效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5.3.18 线缆敷设应整齐、有序,线缆两端应有防水、耐摩擦的长 效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5.3.19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按照本标准 附 录D 的要求填写。
5.3.19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按照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填写。


=== 5.4 系 统 调 试 ===  
=== 5.4 系 统 调 试 ===  


5.4.1 系统调试应编制调试方案,并应经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5.4.1 系统调试应编制调试方案,并应经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5.4.2 系 统调试应分为点对点调试和联动调试。
5.4.2 系统调试应分为点对点调试和联动调试。


5.4.3 点对点调试应满足下列规定:
5.4.3 点对点调试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调试前应对线缆进行校验,保证控制柜设备接线端与实际 所接设备相符;
1 调试前应对线缆进行校验,保证控制柜设备接线端与实际所接设备相符;


2 系统通电后应检查控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2 系统通电后应检查控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第798行: 第776行:
5.4.5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的调试应包括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试 运转调试。通风与空调子系统的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 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5.4.5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的调试应包括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试 运转调试。通风与空调子系统的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 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5.4.6 公共安全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
5.4.6 公共安全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 规 范 》GB 50348 的有关规定。
 
规 范 》GB 50348 的有关规定。


5.4.7 信息设施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 工 规 范 》GB 50606 的有关规定。
5.4.7 信息设施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 工 规 范 》GB 50606 的有关规定。
第836行: 第812行:
6.3.1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 先分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6.3.1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 先分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6.3.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
6.3.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工作准备,进场材料和设备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过程检查, 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施工单位应分别按照 本标准附录E、附 录 F 和附录 G 的要求填写验收记录,并应由监 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署验收意见。
 
施工作准备,进场材料和设备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过程检查, 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施工单位应分别按照 本标准附录E、附 录 F 和附录 G 的要求填写验收记录,并应由监 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署验收意见。


6.3.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 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 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 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 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6.3.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 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 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 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 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第844行: 第818行:
6.3.4 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应采用现 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
6.3.4 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应采用现 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


6.3.5 系 统检测时各系统安装调试应已经完成,并进行了规定时 间的试运行,具备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质量控制记录。
6.3.5 系统检测时各系统安装调试应已经完成,并进行了规定时 间的试运行,具备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质量控制记录。


6.3.6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 制定系统检测方案。
6.3.6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 制定系统检测方案。
任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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