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欣欣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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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行: | 第60行: | ||
===2.2 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 | ===2.2 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 | ||
2.2.1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fixed water cooling fire | 2.2.1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fixed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 | ||
由固定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及储罐上设置 的固定冷却水喷淋装置组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 由固定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及储罐上设置 的固定冷却水喷淋装置组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 ||
第70行: | 第68行: | ||
站场设置固定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火灾时由消防车或消 防泵加压,通过水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 站场设置固定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火灾时由消防车或消 防泵加压,通过水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 ||
2.2.3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mobile water cooling fire | 2.2.3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mobile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 | ||
站场不设消防水源,火灾时消防车由其他水源取水,通过车载 水龙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 站场不设消防水源,火灾时消防车由其他水源取水,通过车载 水龙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 ||
2.2.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low-expansion foam fire | 2.2.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low-expan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 ||
发泡倍数不大于20的泡沫灭火系统。 | 发泡倍数不大于20的泡沫灭火系统。 | ||
第84行: | 第80行: | ||
由固定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管道以及储 罐上设置的固定空气泡沫产生器组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由固定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管道以及储 罐上设置的固定空气泡沫产生器组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
2.2.6 半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semi-fixed low-expan- | 2.2.6 半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semi-fixed low-expan-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 ||
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 |||
储罐上设置固定的空气泡沫产生器,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或 机动泵通过水龙带供给泡沫混合液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储罐上设置固定的空气泡沫产生器,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或 机动泵通过水龙带供给泡沫混合液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
2.2.7 | 2.2.7 移动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mobile low-expan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 ||
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泡沫产生装置供应泡 沫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泡沫产生装置供应泡 沫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
第132行: | 第126行: | ||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组成的储油罐区域。 |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组成的储油罐区域。 | ||
2.3.8 浅盘式内浮顶油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 2.3.8 浅盘式内浮顶油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 | ||
shallow plate | |||
钢制浮盘不设浮舱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 . 5m 的内浮顶油 罐 。 | 钢制浮盘不设浮舱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 . 5m 的内浮顶油 罐 。 | ||
第162行: | 第154行: | ||
站场中集中安装显示、打印、测控设备的房间。 | 站场中集中安装显示、打印、测控设备的房间。 | ||
2.3.15 仪表控制间 instrument control room | 2.3.15 仪表控制间 instrument control room | ||
2.3.16 油罐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油罐公称容量。 | 站场中各单元装置安装测控设备的房间。 | ||
2.3.16 油罐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 | |||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油罐公称容量。 | |||
2.3.17 天然气处理厂 natural gas treating plant | 2.3.17 天然气处理厂 natural gas treating plant | ||
第174行: | 第170行: | ||
对天然气进行脱硫、脱水、硫磺回收、尾气处理的工厂。 | 对天然气进行脱硫、脱水、硫磺回收、尾气处理的工厂。 | ||
2.3.19 天然气脱硫站 natural gas sulphur removal station | 2.3.19 天然气脱硫站 natural gas sulphur removal station | ||
2.3.20 天然气脱水站 natural gas dehydration station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水的站场。 |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硫的站场。 | ||
2.3.20 天然气脱水站 natural gas dehydration station | |||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水的站场。 | |||
==3 基 本 规 定== | ==3 基 本 规 定== | ||
第214行: | 第214行: | ||
| 闪点>120℃的液体 | | 闪点>120℃的液体 | ||
|} | |} | ||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s 类液体。 |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s 类液体。 | ||
第220行: | 第221行: | ||
4 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等于或大于60℃、且初馏点等于 或大于180℃的原油,宜划为丙类。 | 4 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等于或大于60℃、且初馏点等于 或大于180℃的原油,宜划为丙类。 | ||
注: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A。 | <small>注: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A。</small> | ||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 ||
3.2.1 | 3.2.1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同时储存或生产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天然气等两类以上石油天然气产品时,应按其中等级较 高者确定。 | ||
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 级时,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 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 级时,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 ||
第247行: | 第246行: | ||
| 五级 || Vp≤500 || Vi≤200 | | 五级 || Vp≤500 || Vi≤200 | ||
|} | |} | ||
注:油品储存总容量包括油品储罐、不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不包 括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罐的容量。 | <small>注:油品储存总容量包括油品储罐、不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不包 括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罐的容量。</small> | ||
3.2.3 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2.3 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m³/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400×10⁴m³/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 | ||
2 生产规模小于100×10⁴m³/d,大于或等于50×10⁴m³/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400×10⁴m³/d,大于或等于200×10⁴m³/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于50×10⁴m³/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级站场。 | |||
3 生产规模小于50×10⁴m³/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200×10⁴m³/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⁴m³/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站场。 | |||
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 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 | 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 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 | ||
第265行: | 第262行: | ||
4.0.1 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 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 4.0.1 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 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 ||
4.0.2 | 4.0.2 石油天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 | ||
4.0.3 | 4.0.3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 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 ||
4.0.4 | 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 ||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 |||
4.0.5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毗 邻建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 1、表5.2.3的规定执 行 。 | 4.0.5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毗 邻建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 1、表5.2.3的规定执 行 。 | ||
4.0.6 | 4.0.6 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厂矿企业确定防火间距。 | ||
4.0.7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0.7 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围墙以 外 。 | 4.0.7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0.7 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围墙以 外 。 | ||
4.0.8 | 4.0.8 火炬和放空管宜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间距:火炬由本规范第5.2.1条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⁴m³/h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大于1.2×10⁴m³/h且等于或小于4×10⁴m³/h时,不应小于40m。 | ||
表4.0.4 | 表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colspan="2" style=" | ! colspan="2" | 序 号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 | |||
! 2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 | ||
! 3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 | ||
! 4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 | ||
! 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 | ||
| rowspan="2" | 100人以上的 居住区、村镇、 公共福利设施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 | ||
| rowspan="2" | 100人 以下的 散居房屋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9 | ||
| rowspan="2" | 相邻厂 矿企业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text-align:left;" | 11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2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3 | |||
|- | |||
| rowspan="2" colspan="2" | 名 称 | |||
| rowspan="2" | 100人以上的<br />居住区、村镇、<br />公共福利设施 | |||
| rowspan="2" | 100人<br />以下的<br />散居房屋 | |||
| rowspan="2" | 相邻厂<br />矿企业 | |||
| colspan="2" | 铁路 | | colspan="2" | 铁路 | ||
| colspan="2" | 公路 | |||
| rowspan="2" | 35kV及<br />以上独立<br />变电所 | |||
| colspan="2" | 架空电力线路 | |||
| colspan="2" | 架空通信线路 | |||
| rowspan="2" | 爆炸作业<br />场地(如采<br />石场) | |||
|- | |- | ||
| 国家 铁路线 | | 国家<br />铁路线 | ||
| 工业 企业 铁路线 | | 工业<br />企业<br />铁路线 | ||
|- style=" | | 高速<br />公路 | ||
| 其他<br />公路 | |||
| 35kV及<br />以上 | |||
| 35kV<br />以下 | |||
| 国家I .<br />Ⅱ 级 | |||
| 其他<br />通信线路 | |||
|- | |||
| rowspan="5" style="text-align:left;" | 油品站场、<br />天然气站场 | |||
| 一级 | | 一级 | ||
| 10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0 | ||
| 7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5 | ||
| 7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0 | ||
| 5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
| 4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
| rowspan="4" | .5倍杆高<br />且不小于<br />30m | |||
| rowspan="5" | 1.5倍<br />杆高 | |||
| row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rowspan="5" | 1.5倍<br />杆高 | |||
| rowspan="5"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0 | |||
|- | |- | ||
| 二级 | | 二级 | ||
| 8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0 | ||
| 6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
| 6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
| 4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 | ||
| 3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5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
|- | |||
| 三级 | | 三级 | ||
| 6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
| 4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 | ||
| 5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
| 4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3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 |- | ||
| 四级 | | 四级 | ||
| 4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3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5 | ||
| 4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3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5 | ||
| 2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rowspan="2" | 1.5倍<br />杆高 | |||
|- | |- | ||
| 五级 | | 五级 | ||
| 3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3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3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3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2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
| rowspan="5" | 液化石油气 和天然气 凝液站场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1.5倍杆高 | |||
|- | |||
| rowspan="5" style="text-align:left;" | 液化石油气<br /> 和天然气<br /> 凝液站场 | |||
| 一级 | | 一级 | ||
| 12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20 | ||
| 9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90 | ||
| 12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20 | ||
| 6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
| 5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0 | |||
| rowspan="3"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rowspan="5" | 1.5倍<br />杆高 | |||
| rowspan="5"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rowspan="5" | 1.5倍<br />杆高 | |||
| rowspan="5"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0 | |||
|- | |- | ||
| 二级 | | 二级 | ||
| 10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0 | ||
| 7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5 | ||
| 10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0 | ||
| 6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
| 5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0 | |||
|- | |- | ||
| 三级 | | 三级 | ||
| 8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0 | ||
| 6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
| 8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0 | ||
| 5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
| 4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0 | |||
|- | |- | ||
| 四级 | | 四级 | ||
| 6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
| 5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
| 6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
| 5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
| 4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
| 1.5倍杆高<br />且不小于<br />30m | |||
|- | |- | ||
| 五级 | | 五级 | ||
| 5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
| 4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 | ||
| 5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
| 4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35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colspan="2"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
| 12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
| 120 | | .5倍杆高 | ||
| 120 | |- | ||
| 80 | | colspan="2" |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 | ||
| 8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2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2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2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2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8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6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0 | |||
|} | |} | ||
注:1 | <small>注:1 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卸区、容器、厂房与序号1~8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单罐容量小干或等于50m3 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1~12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五级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的距离除外)。 | ||
2 | 2 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sub>A</sub>或丙<sub>A</sub>和丙<sub>B</su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sub>B</su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 ||
3 表中35kV | 3 表中35kV 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 ·A 的35kV 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 ||
4 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 | 4 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 | ||
第391行: | 第459行: | ||
5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 5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 ||
6 当油罐区按本规范8.4. | 6 当油罐区按本规范8.4.10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 ||
7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B 执行。 | 7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B 执行。</small> | ||
表4.0.7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
! colspan="2" | 名 称 | |||
! 自喷油井、气井、<br />注气井 | |||
! 机械采油井 | |||
| | |||
|- | |- | ||
| colspan="2" |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储罐及甲、<br />乙类容器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 ||
| colspan="2" | 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
|- | |||
| colspan="2" | 相邻厂矿企业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rowspan="2"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
| 20 | | rowspan="2" | 铁路 | ||
| | | 国家铁路线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
| | |- | ||
| | | 工业企业铁路线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 | ||
| | |- | ||
| | | rowspan="2" | 公路 | ||
| | | 高速公路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rowspan="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
| | |- | ||
| 40 | | 其他公路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 | |||
|- | |||
| | | rowspan="2" | 架空<br />通信线 | ||
| | | 国家一、二级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
| | |- | ||
| | | 其他通信线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5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10 | ||
| | |- | ||
| | | colspan="2" | 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4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0 | |||
|- | |||
| | | rowspan="2" | 架空<br />电力线 | ||
| | | 35kV以下 | ||
| | | rowspan="2" colspan="2" | 1.5倍杆高 | ||
| | |- | ||
| | | 35kV及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small>注:1 当气井关井压力或注气井注气压力超过25MPa 时,与100人以上的居住 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及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 50%。 | |||
2 无自喷能力且井场没有储罐和工艺容器的油井按本表执行有困难时,防火 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满足修井作业要求。</small> | |||
== 5 石油天然气站场 总平面布置 == | |||
===5.1 一 般 规 定=== | |||
5.1.1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特点、火 灾危险性等级、功能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 确定。 | |||
5.1.2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 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 |||
2 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 限制或有特殊工艺要求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效的 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 |||
3 当站场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 液体漫流的措施。 | |||
4 天然气凝液,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 置。 | |||
5.1.3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锅炉房、35kV 及以上的变(配)电 所、加热炉、水套炉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在站场或 油气生产区边缘。 | |||
5.1.4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油气、 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 |||
5.1.5 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 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 出入口。 | |||
5.1.5 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 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 出入口。 | |||
5.1.6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油气管道,宜地上敷设。 | 5.1.6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油气管道,宜地上敷设。 | ||
5.1.7 一 、二 、三 、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 的 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35kV) | 5.1.7 一 、二 、三 、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 的 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35kV) 应设不低于1.5m 的围栏。 | ||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一、二、三级油气站场 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 于 5m。 |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一、二、三级油气站场 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 于 5m。 | ||
第618行: | 第579行: | ||
5.2.2-2的规定。 | 5.2.2-2的规定。 | ||
表 5 . 2 . 1 一 | 表 5 . 2 . 1 一 、二、三、四级油气站场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第913行: | 第874行: | ||
11表中“一”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11表中“一”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第1,436行: | 第1,397行: | ||
|} | |} | ||
注:表中数字为装置相邻面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净距,工艺装置与工艺装置 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 <small>注:表中数字为装置相邻面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净距,工艺装置与工艺装置 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small> | ||
表5.2.2-2 装置内部的防火间距(m) | 表5.2.2-2 装置内部的防火间距(m) | ||
第1,534行: | 第1,495行: | ||
|} | |} | ||
注:1 由燃气轮机或天然气发动机直接拖动的天然气压缩机对明火或散发火花 的设备或场所、仪表控制间等的防火间距按本表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其厂房 确定;对其他工艺设备及厂房、中间储罐的防火间距按本表明火或散发火 花的设备或场所确定。 | <small>注:1 由燃气轮机或天然气发动机直接拖动的天然气压缩机对明火或散发火花 的设备或场所、仪表控制间等的防火间距按本表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其厂房 确定;对其他工艺设备及厂房、中间储罐的防火间距按本表明火或散发火 花的设备或场所确定。 | ||
2 加热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 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 备或场所确定防火间距。 | 2 加热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 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 备或场所确定防火间距。 | ||
3 | 3 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按其他工艺设备和厂房确定。 | ||
4 表中的中间储罐的总容量: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应小于 | 4 表中的中间储罐的总容量: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应小于 或等于100m<sup>3</sup>; 甲<sub>B</sub>、乙类液体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0m<sup>3</sup> 。当单个全压力式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小于50m<sup>3</sup>、甲<sub>B</sub>、乙类液体储罐小于100m<sup>3</sup> 时,可按其他工艺设备对待。 | ||
5 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本表其他工艺设备对待。 | 5 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本表其他工艺设备对待。 | ||
6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菜、回流泵,压缩 | 6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菜、回流泵,压缩 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small> | ||
5.2.3的规定。 | 5.2.3 五级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 ||
表5 .2 . 3 五级油气站场 | 表5 .2 . 3 五级油气站场 | ||
第1,573行: | 第1,532行: | ||
10 表中“一”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的内容。 | 10 表中“一”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的内容。 | ||
防 火 间 距(m) | 防 火 间 距(m) | ||
第1,588行: | 第1,545行: | ||
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 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 ||
可按≤500m3 油罐及装卸车鹤管的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 | 可按≤500m3 油罐及装卸车鹤管的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油范》的规定或者设施间距仅需满足安装、操作及维修要求;表中“ ”表示本规范未涉及 | ||
5.2.4 五级油品站场和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宿舍、厨房、餐 厅)距甲、乙类油品储罐不应小于30m, 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 厂房、汽车装卸设施不应小于22.5m; 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 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 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小(储罐除外),但不应小于15m, | 5.2.4 五级油品站场和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宿舍、厨房、餐 厅)距甲、乙类油品储罐不应小于30m, 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 厂房、汽车装卸设施不应小于22.5m; 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 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 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小(储罐除外),但不应小于15m, 并应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 ||
5.2.5 | 5.2.5 天然气密闭隔氧水罐和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12m。 | ||
5.2.6 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包、燃料气加热器等与加热炉的 防火距离不限;燃料气分液包采用开式排放时,排放口距加热炉的 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m。 | 5.2.6 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包、燃料气加热器等与加热炉的 防火距离不限;燃料气分液包采用开式排放时,排放口距加热炉的 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m。 | ||
第1,606行: | 第1,561行: | ||
1 油气站场储罐组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站场 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的油罐组,可设有 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按当地所配消防车辆 车型确定,但不宜小于15m×15m。 | 1 油气站场储罐组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站场 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的油罐组,可设有 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按当地所配消防车辆 车型确定,但不宜小于15m×15m。 | ||
2 | 2 储罐组消防车道与防火堤的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 ||
3 铁路装卸设施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站场内道路 构成环形,受条件限制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车道,消防车道与 装卸栈桥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且不应小于15m。 | 3 铁路装卸设施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站场内道路 构成环形,受条件限制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车道,消防车道与 装卸栈桥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且不应小于15m。 | ||
第1,612行: | 第1,567行: | ||
4 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消防车道的间 距不宜小于5m。 | 4 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消防车道的间 距不宜小于5m。 | ||
5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 5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一、二、三级油气站场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 | ||
6 消防车道与站场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 停车限界之外;平交的角度宜为90°,困难时,不应小于45°。 | 6 消防车道与站场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 停车限界之外;平交的角度宜为90°,困难时,不应小于45°。 | ||
第1,660行: | 第1,613行: | ||
6.1.12 油品储罐进液管宜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 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 处 。 | 6.1.12 油品储罐进液管宜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 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 处 。 | ||
6.1.13 总变(配)电所,变(配) | 6.1.13 总变(配)电所,变(配)电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6m。 | ||
6.1.14 站场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及防止含可燃 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 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 6.1.14 站场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及防止含可燃 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 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 ||
第1,680行: | 第1,631行: | ||
1 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 内;当燃料油泵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 | 1 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 内;当燃料油泵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 | ||
2 | 2 当燃料油储罐总容积不大于20m<sup>3</sup> 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8m; 当大于20m<sup>3</sup> 至 30m<sup>3</sup> 时,不应小于15m 。燃料油储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 | ||
加热炉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 加热炉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 ||
第1,706行: | 第1,657行: | ||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棚式布置。 |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棚式布置。 | ||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 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 |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 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 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该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含甲、乙、丙类介质的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 ||
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棚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 取通风措施。 | 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棚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 取通风措施。 | ||
第1,732行: | 第1,681行: | ||
6.3.7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 置边界处应设截断阀和8字盲板或其他截断设施,确保装置检修 安全。 | 6.3.7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 置边界处应设截断阀和8字盲板或其他截断设施,确保装置检修 安全。 | ||
6.3.8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 6.3.8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多级压缩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各段间,应设冷却和气液分离设备,防止气体带液进入气缸。 | ||
6.3.9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含甲、乙类介质设备的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取风口应高出爆炸危险区1.5m 以 上,并应高出地面9m。 | 6.3.9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含甲、乙类介质设备的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取风口应高出爆炸危险区1.5m 以 上,并应高出地面9m。 | ||
第1,748行: | 第1,695行: | ||
1 宜为单层建筑。 | 1 宜为单层建筑。 | ||
2 | 2 每座仓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m<sup>2</sup>, 且仓库内应设防火 墙隔开,防火墙间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sup>2</sup>。 | ||
3 仓库可与硫磺成型厂房毗邻布置,但必须设置防火隔墙。 | 3 仓库可与硫磺成型厂房毗邻布置,但必须设置防火隔墙。 | ||
第1,764行: | 第1,711行: | ||
6.4.5 采用收油槽自动回收污油,顶部积油厚度不超过0.8m 的 沉降罐可不设防火堤。 | 6.4.5 采用收油槽自动回收污油,顶部积油厚度不超过0.8m 的 沉降罐可不设防火堤。 | ||
6.4.6 | 6.4.6 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sup>3</sup>, 并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 防火堤。 | ||
6.4.7 半地下式污油污水泵房应配置机械通风设施。 | 6.4.7 半地下式污油污水泵房应配置机械通风设施。 | ||
第1,776行: | 第1,723行: | ||
3 储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液位显示装置,并将报警及液 位显示信号传至值班室。 | 3 储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液位显示装置,并将报警及液 位显示信号传至值班室。 | ||
4 | 4 罐上经常与大气相通的管道应设阻火器及水封装置,水封高度应根据密闭系统工作压力确定,不得小于250mm 。水封装置 应有补水设施。 | ||
5 多座水罐共用一条干管调压时,每座罐的支管上应设截断 阀和阻火器。 | 5 多座水罐共用一条干管调压时,每座罐的支管上应设截断 阀和阻火器。 | ||
第1,798行: | 第1,745行: | ||
6.5.4 油罐组内的油罐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6.5.4 油罐组内的油罐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固定顶油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sup>3</sup>。 | ||
2 | 2 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sup>3</sup>。 | ||
6.5.5 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6.5.5 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当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m<sup>3</sup> 时,不应多于12座。 | ||
2 | 2 当单罐容量小于1000m<sup>3</sup> 或者仅储存丙。类油品时,数量不限 。 | ||
6.5.6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6.5.6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846行: | 第1,791行: | ||
|} | |} | ||
注:1 浅盘式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按固定顶油罐确定罐间距。 | <small>注:1 浅盘式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按固定顶油罐确定罐间距。 | ||
2 表中D 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 的油罐取直径或高度 的较大值。 | 2 表中D 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 的油罐取直径或高度 的较大值。 | ||
第1,856行: | 第1,801行: | ||
5 单罐客量不大于300m3,罐组总容量不大于1500m3 的立式油罐间距,可按 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 5 单罐客量不大于300m3,罐组总容量不大于1500m3 的立式油罐间距,可按 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 ||
6 丙A类油品固定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D 计算大于15m 时,最小可 取15m。 | 6 丙A类油品固定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D 计算大于15m 时,最小可 取15m。</small> | ||
6.5.8 地上立式油罐组应设防火堤,位于丘陵地区的油罐组,当 有可利用地形条件设置导油沟和事故存油池时可不设防火堤。卧 式油罐组应设防护墙。 | 6.5.8 地上立式油罐组应设防火堤,位于丘陵地区的油罐组,当 有可利用地形条件设置导油沟和事故存油池时可不设防火堤。卧 式油罐组应设防护墙。 | ||
第1,912行: | 第1,857行: | ||
6.6.3 天然气凝液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的储罐个数 不应超过12个,总容积不应超过20000m3;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 储罐组内的储罐个数不应超过2个。 | 6.6.3 天然气凝液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的储罐个数 不应超过12个,总容积不应超过20000m3;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 储罐组内的储罐个数不应超过2个。 | ||
6.6.4 | 6.6.4 天然气凝液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的储罐总容量大于6000m3 时,罐组内应设隔墙,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 5000m3 时应每个罐一隔,隔墙高度应低于防护墙0.2m 。全冷冻 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储罐应设隔堤,且每个罐一隔,隔堤高度应 低于防火堤0.2m。 | ||
6.6.5 不同储存方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得布置在同一个储罐 组内。 | 6.6.5 不同储存方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得布置在同一个储罐 组内。 | ||
第1,926行: | 第1,869行: | ||
6.6.7 防护墙、防火堤及隔堤应采用不燃烧实体结构,并应能承 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的影响。在防火堤或防护墙的不同方 位上应设置不少于两处的人行踏步或台阶。 | 6.6.7 防护墙、防火堤及隔堤应采用不燃烧实体结构,并应能承 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的影响。在防火堤或防护墙的不同方 位上应设置不少于两处的人行踏步或台阶。 | ||
6.6.8 | 6.6.8 成组布置的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相邻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罐壁至罐壁)不应小于20m。 | ||
6.6.9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应不小于表6.6.9的规定。 | 6.6.9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应不小于表6.6.9的规定。 | ||
第1,952行: | 第1,895行: | ||
|} | |} | ||
注:1 D为相邻较大罐直径。 | <small>注:1 D为相邻较大罐直径。 | ||
2 不同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 2 不同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small> | ||
6.6.10 | 6.6.10 防火堤或防护墙内地面应有由储罐基脚线向防火堤或防护墙方向的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排水出口应设有可控制开 启的设施。 | ||
6.6.11 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 装置,并在四周设置手动报警按钮,探测和报警信号引入值班室。 | 6.6.11 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 装置,并在四周设置手动报警按钮,探测和报警信号引入值班室。 | ||
第2,010行: | 第1,951行: | ||
5 在距装卸鹤管10m 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 紧急切断阀。 | 5 在距装卸鹤管10m 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 紧急切断阀。 | ||
6 甲 B、乙类油品装卸鹤管(受油口) | 6 甲 B、乙类油品装卸鹤管(受油口)与相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 ||
表6.7.3 鹤管与相邻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 表6.7.3 鹤管与相邻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 ||
第2,032行: | 第1,971行: | ||
| 10 | | 10 | ||
|} | |} | ||
6.7.4 液化石油气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6.7.4 液化石油气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1 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若不同时作业,也可与油品装卸鹤管共台设置。 | ||
2 罐车装车过程中,排气管宜采用气相平衡式,也可接至低 压燃料气或火炬放空系统,不得就地排放。 | 2 罐车装车过程中,排气管宜采用气相平衡式,也可接至低 压燃料气或火炬放空系统,不得就地排放。 | ||
第2,072行: | 第2,010行: | ||
6.7.8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和汽车装卸台,宜布置在油 气站场的边缘部位。 | 6.7.8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和汽车装卸台,宜布置在油 气站场的边缘部位。 | ||
6.7.9 | 6.7.9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7.9的规定。 | ||
表6.7.9 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m) | 表6.7.9 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m) | ||
第2,094行: | 第2,030行: | ||
|} | |} | ||
注: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露天及棚式布置的泵不 受此限制,但宜布置在防护墙外。 | <small>注: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露天及棚式布置的泵不 受此限制,但宜布置在防护墙外。</small> | ||
===6.8 泄压和放空设施=== | ===6.8 泄压和放空设施=== | ||
第2,148行: | 第2,084行: | ||
5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 以上。对位于10m 以外的平台或 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 5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 以上。对位于10m 以外的平台或 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 ||
[[文件: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_图6.8.8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允许最低高度示意图.png]] | [[文件: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_图6.8.8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允许最低高度示意图.png|400px]] | ||
图6 .8 .8 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允许最低高度示意图 | 图6 .8 .8 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允许最低高度示意图 | ||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 <small>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small> | ||
6.8.9 甲、乙类液体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 6.8.9 甲、乙类液体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2,236行: | 第2,172行: | ||
|} | |} | ||
注:1 表中距离为边导线至管道任何部分的水平距离。 | <small>注:1 表中距离为边导线至管道任何部分的水平距离。 | ||
2 对路径受限制地区的最小水平距离的要求,应计及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 大风偏。 | 2 对路径受限制地区的最小水平距离的要求,应计及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 大风偏。</small> | ||
2 当管道地面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段最高杆(塔)高 度 。 | 2 当管道地面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段最高杆(塔)高 度 。 | ||
第2,248行: | 第2,184行: | ||
===7.2 原油、天然气凝液集输管道=== | ===7.2 原油、天然气凝液集输管道=== | ||
7.2.1 油田内部埋地敷设的原油、稳定轻烃、20℃时饱和蒸气压 力小于0. 1MPa 的天然气凝液、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 | 7.2.1 油田内部埋地敷设的原油、稳定轻烃、20℃时饱和蒸气压 力小于0. 1MPa 的天然气凝液、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 的油田气集输管道与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等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当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满足上述距离要求时,可降低设计系数,提高局部管道的设计强度,将距离缩短到5m; 地面敷设的上述管道与相应建(构)筑物的距离应增加50%。 | ||
7.2.2 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 1MPa、管径小于或等 于 DN200 的埋地天然气凝液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 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强度设计 系数。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7.2.2 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 1MPa、管径小于或等 于 DN200 的埋地天然气凝液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 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强度设计 系数。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与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应小于30m; 一 般建 (构)筑物不应小于10m。 | 1 与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应小于30m; 一 般建(构)筑物不应小于10m。 | ||
2 与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线距 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应小于10m, 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 2 与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线距 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应小于10m, 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 ||
第2,260行: | 第2,196行: | ||
===7.3 天然气集输管道=== | ===7.3 天然气集输管道=== | ||
7.3.1 埋地天然气集输管道的线路设计应根据管道沿线居民户 数及建(构)筑物密集程度采用相应的强度设计系数进行设计。管 | 7.3.1 埋地天然气集输管道的线路设计应根据管道沿线居民户 数及建(构)筑物密集程度采用相应的强度设计系数进行设计。管 道地区等级划分及强度设计系数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 中有关规定执行。当输送含硫化氢天 然气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
7.3.2 天然气集输管道输送湿天然气,天然气中的硫化氢分压等 于或大于0.0003MPa(绝压)或输送其他酸性天然气时,集输管道 及相应的系统设施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 7.3.2 天然气集输管道输送湿天然气,天然气中的硫化氢分压等 于或大于0.0003MPa(绝压)或输送其他酸性天然气时,集输管道 及相应的系统设施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 ||
第2,298行: | 第2,232行: | ||
8.2.1 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8.2.1 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油气田消防站应根据区域规划设置,并应结合油气站场火 | 1 油气田消防站应根据区域规划设置,并应结合油气站场火 灾危险性大小、邻近的消防协作条件和所处地理环境划分责任区。一、二、三级油气站场集中地区应设置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站。 | ||
2 油气田三级及以上油气站场内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不 设消防站,如果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 内到达(在人烟 稀少、条件困难地区,邻近消防协作力量的到达时间可酌情延长, 但不得超过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可按下列要求设置消防 车 : | 2 油气田三级及以上油气站场内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不 设消防站,如果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 内到达(在人烟 稀少、条件困难地区,邻近消防协作力量的到达时间可酌情延长, 但不得超过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可按下列要求设置消防 车 : | ||
第2,310行: | 第2,242行: | ||
3 输油管道及油田储运工程的站场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 不设消防站,如果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 内到达,可按 下列要求设置消防车或消防站: | 3 输油管道及油田储运工程的站场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 不设消防站,如果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 内到达,可按 下列要求设置消防车或消防站: | ||
1) | 1)油品储罐总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sup>3</sup> 的二级站场中,固定 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sup>3</sup> 或浮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 20000m<sup>3</sup> 时,应配备1辆泡沫消防车。 | ||
2) | 2)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sup>3</sup> 的一级站场中,固 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sup>3</sup> 或浮顶油罐单罐容量不小 于20000m<sup>3</sup> 时,应配备2台泡沫消防车。 | ||
3) | 3)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600000m<sup>3</sup> 的站场应设消防站。 | ||
4 输气管道的四级压气站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不设消防 站和消防车。 | 4 输气管道的四级压气站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不设消防 站和消防车。 | ||
第2,442行: | 第2,374行: | ||
|} | |} | ||
注:1 表中“ √”表示可选配的设备。 | <small>注:1 表中“ √”表示可选配的设备。 | ||
2 北方高寒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解冻锅炉消防车。 | 2 北方高寒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解冻锅炉消防车。 | ||
3 为气田服务的消防站必须配备干粉消防车。 | 3 为气田服务的消防站必须配备干粉消防车。</small> | ||
2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 2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2,513行: | 第2,445行: | ||
8.3.1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应满 足水质、水量、水压、水温要求。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 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处理达 标的油田采出水能满足消防水质、水温的要求时,可用于消防给 水。 | 8.3.1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应满 足水质、水量、水压、水温要求。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 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处理达 标的油田采出水能满足消防水质、水温的要求时,可用于消防给 水。 | ||
8.3.2 | 8.3.2 消防用水可与生产、生活给水合用一个给水系统,系统供水量应为100%消防用水量与70%生产、生活用水量之和。 | ||
8.3.3 储罐区和天然气处理厂装置区的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 环状,并应采用易识别启闭状态的阀将管网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 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从消防泵房至环状管网的供水干 管不应少于两条。其他部位可设支状管道。寒冷地区的消火栓 井、阀井和管道等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采用半固定低压制消防 供水的站场,如条件允许宜设2条站外消防供水管道。 | 8.3.3 储罐区和天然气处理厂装置区的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 环状,并应采用易识别启闭状态的阀将管网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 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从消防泵房至环状管网的供水干 管不应少于两条。其他部位可设支状管道。寒冷地区的消火栓 井、阀井和管道等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采用半固定低压制消防 供水的站场,如条件允许宜设2条站外消防供水管道。 | ||
第2,535行: | 第2,465行: | ||
2 消火栓应沿道路布置,油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与消 防道路之间,距路边宜为1~5m, 并应有明显标志。 | 2 消火栓应沿道路布置,油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与消 防道路之间,距路边宜为1~5m, 并应有明显标志。 | ||
3 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消防方式和消防用水量计算确 定。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10~15L/s 计算。当油罐采用固定 式冷却系统时,在罐区四周应设置备用消火栓,其数量不应少于4 个,间距不应大于60m 。当采用半固定冷却系统时,消火栓的使用 数量应由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 | 3 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消防方式和消防用水量计算确 定。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10~15L/s 计算。当油罐采用固定 式冷却系统时,在罐区四周应设置备用消火栓,其数量不应少于4 个,间距不应大于60m 。当采用半固定冷却系统时,消火栓的使用 数量应由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 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内,2个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小于10m。 | ||
4 消火栓的栓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 4 消火栓的栓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2,561行: | 第2,489行: | ||
3 除1与2款规定外的油罐区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 统 。 | 3 除1与2款规定外的油罐区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 统 。 | ||
8.4.3 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 | 8.4.3 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 的固定顶油罐,其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应具备连锁程序操纵功能。单罐容量不小于 50000m3 的浮顶油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罐容量不小于 100000m3 的浮顶油罐,其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应具备 自动操纵功能。 | ||
8.4.4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规定执行。 | 8.4.4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规定执行。 | ||
第2,587行: | 第2,513行: | ||
1 地上立式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表8.4.7的规定。 | 1 地上立式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表8.4.7的规定。 | ||
2 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 .0L/ min | 2 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 .0L/ min ·m<sup>2</sup>, 相邻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3,0L/min ·m<sup>2</sup>。 冷 却面积应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总消防水量不应小于50m<sup>3</sup>/h。 | ||
3 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相邻罐的冷却面积可按实 际需要冷却部位的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油 | 3 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相邻罐的冷却面积可按实 际需要冷却部位的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油 | ||
第2,641行: | 第2,567行: | ||
|} | |} | ||
注:φ16mm 水枪保护范围为8~10m,φ19mm水枪保护范围为9~11m。 | <small>注:φ16mm 水枪保护范围为8~10m,φ19mm水枪保护范围为9~11m。</small> | ||
8.4.8 直径大于20m 的地上固定顶油罐的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 时间,不应小于6h; | 8.4.8 直径大于20m 的地上固定顶油罐的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 时间,不应小于6h; 其他立式油罐的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h;地上卧式油罐的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 | ||
8.4.9 油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8.4.9 油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659行: | 第2,585行: | ||
6 当消防冷却水水源为地面水时,宜设置过滤器。 | 6 当消防冷却水水源为地面水时,宜设置过滤器。 | ||
8.4.10 | 8.4.10 偏远缺水处总容量不大于4000m3、且储罐直径不大于12m 的原油罐区(凝析油罐区除外),可设置烟雾灭火系统,且可 不设消防冷却水系统。 | ||
8.4.11 总容量不大于200m<sup>3</sup>、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sup>3</sup> 的立式 油罐区或总容量不大于500m<sup>3</sup>、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sup>3</sup> 的井场 卧式油罐区,可不设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 | |||
8.4.11 | |||
===8.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 ===8.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 ||
第2,674行: | 第2,598行: | ||
8.5.4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8.5.4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s | 1 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s ·m<sup>2</sup>, 保护面积 按其表面积计算。 | ||
2 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 保 护 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 2 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 保 护 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 ||
第2,680行: | 第2,604行: | ||
8.5.5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冷却 水供给强度与冷却面积,应满足下列规定: | 8.5.5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冷却 水供给强度与冷却面积,应满足下列规定: | ||
1 着火罐及邻罐罐顶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4L/ | 1 着火罐及邻罐罐顶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4L/min·m<sup>2</sup>,冷却面积按罐顶全表面积计算。 | ||
2 着火罐及邻罐罐壁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2L/ min·m2, | 2 着火罐及邻罐罐壁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2L/ min·m2, 着火罐冷却面积按罐全表面积计算,邻罐冷却面积按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 ||
8.5.6 辅助水枪或水炮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 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5.6的规定。 | 8.5.6 辅助水枪或水炮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 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5.6的规定。 | ||
第2,703行: | 第2,625行: | ||
|} | |} | ||
注: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罐区总容量和单罐容量较大者确定。 | <small>注: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罐区总容量和单罐容量较大者确定。</small> | ||
8.5.7 总容量小于220 m3 或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 的储罐或储 罐区,连续供水时间可为3h; 其他储罐或储罐区应为6h。 | 8.5.7 总容量小于220 m3 或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 的储罐或储 罐区,连续供水时间可为3h; 其他储罐或储罐区应为6h。 | ||
第2,735行: | 第2,657行: | ||
|} | |} | ||
注:五级站场专指生产规模小于50×10 | <small>注:五级站场专指生产规模小于50×10<sup>4</sup>m<sup>3</sup>/d 的天然气净化厂和五级天然气处理厂。</small> | ||
8.6.2 三级天然气净化厂生产装置区的高大塔架及其设备群宜 设置固定水炮;三级天然气凝液装置区,有条件时可设固定泡沫炮 保护;其设置位置距离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 8.6.2 三级天然气净化厂生产装置区的高大塔架及其设备群宜 设置固定水炮;三级天然气凝液装置区,有条件时可设固定泡沫炮 保护;其设置位置距离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水炮的水量不宜小于 30L/s。 | ||
8.6.3 | 8.6.3 液体硫磺储罐应设置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灭火蒸汽应从饱和蒸汽主管顶部引出,蒸汽压力宜为0.4~1.0MPa, 灭火蒸汽用量按储罐容量和灭火蒸汽供给强度计算确定,供给强度为 0.0015kg/m<sup>3</sup>·s, 灭火蒸汽控制阀应设在围堰外。 | ||
8.6.4 油气站场建筑物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 8.6.4 油气站场建筑物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749行: | 第2,671行: | ||
3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 3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 ||
8.6.5 | 8.6.5 石油天然气生产厂房、库房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物料性质、操作条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体积及外部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室外设有消防给水系统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sup>3</sup> 的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 ||
8.6.6 天然气四级压气站和注气站的压缩机厂房内宜设置气体、 干粉等灭火设施,其设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 定;站内宜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其水量按本规范第8 . 6 . 1条确 定 。 | 8.6.6 天然气四级压气站和注气站的压缩机厂房内宜设置气体、 干粉等灭火设施,其设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 定;站内宜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其水量按本规范第8 . 6 . 1条确 定 。 | ||
第2,785行: | 第2,707行: | ||
===8.8 消 防 泵 房=== | ===8.8 消 防 泵 房=== | ||
8.8.1 消防冷却供水泵房和泡沫供水泵房宜合建,其规模应满足 所在站场一次最大火灾的需要。 一、二、三级站场消防冷却供水泵 | 8.8.1 消防冷却供水泵房和泡沫供水泵房宜合建,其规模应满足 所在站场一次最大火灾的需要。 一、二、三级站场消防冷却供水泵 和泡沫供水泵均应设备用泵,消防冷却供水泵和泡沫供水泵的备用泵性能应与各自最大一台操作泵相同。 | ||
8.8.2 消防泵房的位置应保证启泵后5min 内,将泡沫混合液和 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火点。 | 8.8.2 消防泵房的位置应保证启泵后5min 内,将泡沫混合液和 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火点。 | ||
第2,813行: | 第2,733行: | ||
8.9.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露天生产装置区灭火器配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 8.9.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露天生产装置区灭火器配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 ||
1 油气站场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 定式消防系统时,固定顶罐配置灭火器可按应配置数量的10%设 置,浮顶罐按应配置数量的5%设置。当储罐组内储罐数量超过2 座时,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中2个较大储罐计算确定;但每个储 | 1 油气站场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 定式消防系统时,固定顶罐配置灭火器可按应配置数量的10%设 置,浮顶罐按应配置数量的5%设置。当储罐组内储罐数量超过2 座时,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中2个较大储罐计算确定;但每个储 罐配置的数量不宜多于3个,少于1个手提式灭火器,所配灭火器应分组布置; | ||
2 露天生产装置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按应 配置数量的30%设置。手提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不宜大于9m。 | 2 露天生产装置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按应 配置数量的30%设置。手提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不宜大于9m。 | ||
第2,829行: | 第2,747行: | ||
9.1.1 石油天然气工程一、二、三级站场消防泵房用电设备的电 源,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所规定 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只能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柴油机 或其他内燃机直接驱动的备用消防泵,并应设蓄电池满足自控通 讯要求。当条件受限制或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全部采用柴油机 或其他内燃机直接驱动消防泵。 | 9.1.1 石油天然气工程一、二、三级站场消防泵房用电设备的电 源,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所规定 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只能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柴油机 或其他内燃机直接驱动的备用消防泵,并应设蓄电池满足自控通 讯要求。当条件受限制或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全部采用柴油机 或其他内燃机直接驱动消防泵。 | ||
9.1.2 | 9.1.2 消防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应急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 ||
9.1.3 重要消防用电设备当采用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双回路供 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 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 9.1.3 重要消防用电设备当采用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双回路供 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 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 ||
第2,837行: | 第2,755行: | ||
9.2.1 站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 9.2.1 站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 ||
9.2.2 | 9.2.2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 4mm 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 ||
9.2.3 可燃气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钢罐,必须设 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3 可燃气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钢罐,必须设 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843行: | 第2,761行: | ||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 ||
2 | 2 装有阻火器的甲<sub>B</sub>、乙类油品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 等于或大于4mm 时,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雷接 地 。 | ||
3 压力储罐、丙类油品钢制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必 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 3 压力储罐、丙类油品钢制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必 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 ||
4 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 体用2根导线作电气连接。浮顶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 | 4 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 体用2根导线作电气连接。浮顶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 25mm<sup>2</sup> 的软铜复绞线。对于内浮顶罐,钢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 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sup>2</sup> 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 用直径不小于1.8mm 的不锈钢钢丝绳。 | ||
9.2.4 钢储罐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罐周均匀或 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宜大于30m。 | 9.2.4 钢储罐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罐周均匀或 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宜大于30m。 | ||
第2,867行: | 第2,785行: | ||
2 进出厂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 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厂房(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 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 | 2 进出厂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 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厂房(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 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 | ||
9.2.9 | 9.2.9 装卸甲<sub>B</sub>、乙类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鹤管和装 卸栈桥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露天装卸作业的,可不装设避雷针(带)。 | 1 露天装卸作业的,可不装设避雷针(带)。 | ||
第2,920行: | 第2,836行: | ||
2 小型天然气液化站。 | 2 小型天然气液化站。 | ||
10.1.2 液化天然气站场内的液化天然气、制冷剂的火灾危险性 | 10.1.2 液化天然气站场内的液化天然气、制冷剂的火灾危险性 应划为甲<sub>A</sub> 类 。 | ||
10.1.3 液化天然气站场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范围,应根据释放物 质的相态、温度、密度变化、释放量和障碍等条件按国家现行标准 的有关规定确定。 | 10.1.3 液化天然气站场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范围,应根据释放物 质的相态、温度、密度变化、释放量和障碍等条件按国家现行标准 的有关规定确定。 | ||
第2,946行: | 第2,862行: | ||
10.2.5 液化天然气站场的区域布置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 10.2.5 液化天然气站场的区域布置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 ||
1 | 1 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不大于3000m<sup>3</sup> 时,可按本规范表 3.2.2和表4.0.4中的液化石油气站场确定。 | ||
2 | 2 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0m<sup>3</sup> 时,与居住 区、公共福利设施的距离应大于0.5km。 | ||
3 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介于第1款和第2款之间时,应根 据对现场条件、设施安全防护程度的评价确定,且不应小于本条第 1款确定的距离。 | 3 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介于第1款和第2款之间时,应根 据对现场条件、设施安全防护程度的评价确定,且不应小于本条第 1款确定的距离。 | ||
第2,958行: | 第2,874行: | ||
10.3.1 站场总平面,应根据站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 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 10.3.1 站场总平面,应根据站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 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 ||
10.3.2 | 10.3.2 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65m<sup>3</sup> 的液化天然气罐成组布置 时,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每组个数不宜多于12个,罐组总 容量不应超过3000m<sup>3</sup> 。 易燃液体储罐不得布置在液化天然气罐 组内。 | ||
10.3.3 液化天然气设施应设围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3.3 液化天然气设施应设围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2,966行: | 第2,882行: | ||
2 操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0kPa 的储罐,当混凝土外罐围堰 与储罐布置在一起,组成带预应力混凝土外罐的双层罐时,从储罐 罐壁至混凝土外罐围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 2 操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0kPa 的储罐,当混凝土外罐围堰 与储罐布置在一起,组成带预应力混凝土外罐的双层罐时,从储罐 罐壁至混凝土外罐围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 ||
3 | 3 在低温设备和易泄漏部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液体收集系统;其容积对于装车设施不应小于最大罐车的罐容量,其他为某单 一事故泄漏源在10min 内最大可能的泄漏量。 | ||
4 除第2款之外,围堰区均应配有集液池。 | 4 除第2款之外,围堰区均应配有集液池。 | ||
第2,980行: | 第2,894行: | ||
1 围堰区至室外活动场所、建(构)筑物的距离,可按国际公 认的液化天然气燃烧的热辐射计算模型确定,也可使用管理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确定。 | 1 围堰区至室外活动场所、建(构)筑物的距离,可按国际公 认的液化天然气燃烧的热辐射计算模型确定,也可使用管理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确定。 | ||
2 室外活动场所、建(构) | 2 室外活动场所、建(构)筑物允许接受的热辐射量,在风速为0级、温度21℃及相对湿度为50%条件下,不应大于下述规定 值 : | ||
1)热辐射量达4000W/ | 1)热辐射量达4000W/m<sup>2</sup> 界线以内,不得有50人以上的 室外活动场所; | ||
2)热辐射量达9000W/ | 2)热辐射量达9000W/m<sup>2</sup> 界线以内,不得有活动场所、学 校、医院、监狱、拘留所和居民区等在用建筑物; | ||
3)热辐射量达30000W/ | 3)热辐射量达30000W/m<sup>2</sup>界线以内,不得有即使是能耐火且提供热辐射保护的在用构筑物。 | ||
3 燃烧面积应分别按下列要求确定: | 3 燃烧面积应分别按下列要求确定: | ||
第3,074行: | 第2,988行: | ||
4 探测器和报警器的信号盘应设置在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 操作室内。 | 4 探测器和报警器的信号盘应设置在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 操作室内。 | ||
10.4.4 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0m3 | 10.4.4 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0m3 的站场应配有遥控摄像、录像系统,并将关键部位的图像传送给控制室的监控器上。 | ||
10.4.5 液化天然气站场的消防水系统,应按如下原则配置: | 10.4.5 液化天然气站场的消防水系统,应按如下原则配置: | ||
第3,096行: | 第3,008行: | ||
10.4.9 站内必须有书面的应急程序,明确在不同事故情况下操 作人员应采取的措施和如何应对,而且必须备有一定数量的防护 服和至少2个手持可燃气体探测器。 | 10.4.9 站内必须有书面的应急程序,明确在不同事故情况下操 作人员应采取的措施和如何应对,而且必须备有一定数量的防护 服和至少2个手持可燃气体探测器。 | ||
附录A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 附录A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 ||
表 A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表 A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
第3,126行: | 第3,038行: | ||
|} | |} | ||
注:石油产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以产品标准中确定的闪点指标为依据。经过技 术经济论证,有些炼厂生产的轻柴油闪点若大于或等于60℃,这种轻柴油在储 运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类。闪点小于60℃并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 柴油,如果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不超过40℃,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类。 | <small>注:石油产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以产品标准中确定的闪点指标为依据。经过技 术经济论证,有些炼厂生产的轻柴油闪点若大于或等于60℃,这种轻柴油在储 运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类。闪点小于60℃并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 柴油,如果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不超过40℃,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类。</small> | ||
附 录B 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 == 附 录B 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 | ||
1 公路从路边算起。 | 1 公路从路边算起。 | ||
第3,286行: | 第3,198行: | ||
我国石油天然气工程的防火设计又具有自己的特点。油气站 场由于主要为油气田开发服务,必须设置在油气田上或附近,站址 可选择性较小。站场的类型繁多,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差悬殊,且布 局分散。站场周围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复杂多变,许多油气站 场地处沙漠、戈壁和荒原,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缺 乏水源。所以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防火设计必须结合实际,针对不 同地区和不同种类的站场,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防火标准,选择 适用的防火技术,做到保证生产安全,经济实用。 | 我国石油天然气工程的防火设计又具有自己的特点。油气站 场由于主要为油气田开发服务,必须设置在油气田上或附近,站址 可选择性较小。站场的类型繁多,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差悬殊,且布 局分散。站场周围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复杂多变,许多油气站 场地处沙漠、戈壁和荒原,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缺 乏水源。所以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防火设计必须结合实际,针对不 同地区和不同种类的站场,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防火标准,选择 适用的防火技术,做到保证生产安全,经济实用。 | ||
1.0.4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先后调查了多个油气田和管道站场的 现状,总结了工程设计和生产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主要技术问 题开展了试验研究;调查吸收了美国、英国、原苏联、加拿大等国家 油气站场设计规范中先进的技术和成果;与国内有关建筑、石油 库、石油化工、燃气等设计规范进行了协调。由于本规范是在以上 基础上编制成的,体现了油气田、管道工程的防火设计实践和生产 特点,符合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具体情况,故本规范已做了规定 的,应按本规范执行。但防火安全问题涉及面广,包括的专业较 | 1.0.4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先后调查了多个油气田和管道站场的 现状,总结了工程设计和生产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主要技术问 题开展了试验研究;调查吸收了美国、英国、原苏联、加拿大等国家 油气站场设计规范中先进的技术和成果;与国内有关建筑、石油 库、石油化工、燃气等设计规范进行了协调。由于本规范是在以上 基础上编制成的,体现了油气田、管道工程的防火设计实践和生产 特点,符合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具体情况,故本规范已做了规定 的,应按本规范执行。但防火安全问题涉及面广,包括的专业较 多,随着油气田、管道工程设计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也会带来一些新问题,因此,对于其他本规范未做规定的部分和问题,如油气田 内民用建筑、机械厂、汽修厂等辅助生产企业和生活福利设施的工 程防火设计,仍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 ||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第2.3.2条规定了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原 则,但同时指出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的确定除外。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于1995年颁布了石油天 然气行业标准《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SY 0025—95( 第 二 版,代替SYJ25—87) 。 考虑到上述情况,本规范第9章(电气)不 再编写关于场所分类及电气防爆的内容。 |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第2.3.2条规定了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原 则,但同时指出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的确定除外。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于1995年颁布了石油天 然气行业标准《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SY 0025—95( 第 二 版,代替SYJ25—87) 。 考虑到上述情况,本规范第9章(电气)不 再编写关于场所分类及电气防爆的内容。 | ||
第3,304行: | 第3,214行: | ||
3.1.1 目前,国际上对易燃物资的火灾危险性尚无统一的分类 方法。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中的火灾危险 性分类,主要是按当时我国石油产品的性能指标和产量构成确定 的。我国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 16—87 基本一致,只是视需要适当细化。本标准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易燃物质 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石油天然气的特性以及生产 和储运的特点确定的。 | 3.1.1 目前,国际上对易燃物资的火灾危险性尚无统一的分类 方法。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中的火灾危险 性分类,主要是按当时我国石油产品的性能指标和产量构成确定 的。我国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 16—87 基本一致,只是视需要适当细化。本标准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易燃物质 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石油天然气的特性以及生产 和储运的特点确定的。 | ||
1 | 1 甲<sub>A</sub>类液体的分类标准。 | ||
在原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93 中没有将甲类液体再细分为甲<sub>A</sub> 和 甲<sub>B</sub>,但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 性分类举例中将37.8℃时蒸气压>200kPa 的液体单列,并举例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属于这种液体。在该规范条文说明中阐 述了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火灾特点,并列举了以蒸气压 (38℃)200kPa 划分的理由。本规范将甲类液体细分为甲<sub>A</sub> 和 甲<sub>B</sub>, 并仍然延用37.8℃蒸气压>200kPa 作为甲<sub>A</sub> 类液体的分类 标准,主要理由是: | |||
1)国家标准《稳定轻烃》(又称天然气油)GB 9053-1998 规定,1号稳定轻烃的饱和蒸气压为74~200kPa, 对2号稳定轻烃为 <74kPa (夏)或<88kPa(冬)。饱和蒸气压按国家标准《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雷德法)》确定,测试温度37.8℃。 | |||
2)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9052.1-1998 规定,商 业丁烷37.8℃时饱和蒸气压(表压)为不大于485kPa 。 蒸气压按国家标准《液化石油蒸气压测定法(LPG 法)》GB/T 6602—89 确 定 。 | |||
3)在40℃时C | 3)在40℃时C<sub>5</sub>和C<sub>4</sub>组分的蒸气压:正戊烷为115.66kPa,异戊烷为151.3kPa,正丁烷为377kPa,异丁烷为528kPa。按本规范的分类标准,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凝析油(稳定前)属于甲A类,稳定轻烃(天然气油)、稳定凝析油属于甲<sub>B</sub>类。 | ||
4)美国防火协会标准《易燃与可燃液体规程》NFPA 30 和美 国石油学会标准《石油设施电气装置物所分类推荐作法》API RP 500将液体分为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和高挥发性液体。高挥发性 液体指37.8℃温度下,蒸气压大于276kPa(绝压)的液体,如丁烷、 丙烷、天然气凝液。易燃液体指闪点<37.8℃,并且雷德蒸气压≤ 276kPa 的液体,如汽油、稳定轻烃(天然汽油),稳定凝析油。 | 4)美国防火协会标准《易燃与可燃液体规程》NFPA 30 和美 国石油学会标准《石油设施电气装置物所分类推荐作法》API RP 500将液体分为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和高挥发性液体。高挥发性 液体指37.8℃温度下,蒸气压大于276kPa(绝压)的液体,如丁烷、 丙烷、天然气凝液。易燃液体指闪点<37.8℃,并且雷德蒸气压≤ 276kPa 的液体,如汽油、稳定轻烃(天然汽油),稳定凝析油。 | ||
第3,322行: | 第3,230行: | ||
GB 50183—93将原油划为甲、乙类。1993年以后,随着国内 稠油油田的不断开发,辽河油田年产稠油800多万吨,胜利油田年 产稠油200多万吨,新疆克拉玛依油田稠油产量也达到200多万 吨,同时认识到稠油火灾危险性与正常的原油有着明显的区别。 具体表现为闪点高、燃点高、初馏点高、沥青胶质含量高。 | GB 50183—93将原油划为甲、乙类。1993年以后,随着国内 稠油油田的不断开发,辽河油田年产稠油800多万吨,胜利油田年 产稠油200多万吨,新疆克拉玛依油田稠油产量也达到200多万 吨,同时认识到稠油火灾危险性与正常的原油有着明显的区别。 具体表现为闪点高、燃点高、初馏点高、沥青胶质含量高。 | ||
从稠油的成因可以清楚地知道,稠油(重油)是烃类物质从微 生物发展成原油过程中的未成熟期的产物,其轻组分远比常规原 油少得多。因此,引起火灾事故的程度同正常原油相比相对小,燃 烧速度慢。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时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设计院针对稠油的这些特点做了大量的现场取样化验分 析工作。辽河油田的超稠油取样(以井口样为主)分析结果,闭口 闪点大于120℃的占97%,初馏点大于180℃的大于97%;胜利油 田的稠油闭口闪点大于120℃的占42%,初馏点大于180℃的占 33%;新疆油田的稠油初馏点大于180℃的有1个样品即180℃, 占17%。以上这类油品的闭口闪点处在火灾危险性丙类范围内, | 从稠油的成因可以清楚地知道,稠油(重油)是烃类物质从微 生物发展成原油过程中的未成熟期的产物,其轻组分远比常规原 油少得多。因此,引起火灾事故的程度同正常原油相比相对小,燃 烧速度慢。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时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设计院针对稠油的这些特点做了大量的现场取样化验分 析工作。辽河油田的超稠油取样(以井口样为主)分析结果,闭口 闪点大于120℃的占97%,初馏点大于180℃的大于97%;胜利油 田的稠油闭口闪点大于120℃的占42%,初馏点大于180℃的占 33%;新疆油田的稠油初馏点大于180℃的有1个样品即180℃, 占17%。以上这类油品的闭口闪点处在火灾危险性丙类范围内, 其中大多数超稠油的闭口闪点在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处于丙<sub>B</sub> 类 范围内。 | ||
因此,通过试验研究和技术研讨确定,当稠油或超稠油的闪点 大于120℃、初馏点大于180℃时,可以按丙类油品进行设计。对 于其他范围内的油品,要针对不同的操作条件,如掺稀油情况、气 体含量情况以及操作温度条件加以区别对待。同时,对于按丙类 油品建成的设施,其随后的操作条件要进行严格限制。 | 因此,通过试验研究和技术研讨确定,当稠油或超稠油的闪点 大于120℃、初馏点大于180℃时,可以按丙类油品进行设计。对 于其他范围内的油品,要针对不同的操作条件,如掺稀油情况、气 体含量情况以及操作温度条件加以区别对待。同时,对于按丙类 油品建成的设施,其随后的操作条件要进行严格限制。 | ||
第3,340行: | 第3,246行: | ||
3)英国石油学会《石油工业典型操作安全规范》亦考虑操作温 度对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Ⅱ级液体(闪点21~55℃)和Ⅲ级液 体(闪点大于55~100℃)按照处理温度可以再细分为Ⅱ(1)、Ⅱ (2)、Ⅲ(1)、Ⅲ(2)级。Ⅱ(1)级或Ⅲ(1)级液体指处理温度低于其 闪点的液体。Ⅱ(2)级或Ⅲ(2)级液体指处理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 点的液体。 | 3)英国石油学会《石油工业典型操作安全规范》亦考虑操作温 度对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Ⅱ级液体(闪点21~55℃)和Ⅲ级液 体(闪点大于55~100℃)按照处理温度可以再细分为Ⅱ(1)、Ⅱ (2)、Ⅲ(1)、Ⅲ(2)级。Ⅱ(1)级或Ⅲ(1)级液体指处理温度低于其 闪点的液体。Ⅱ(2)级或Ⅲ(2)级液体指处理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 点的液体。 | ||
4)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 (1999年版)明确规定,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 | 4)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 (1999年版)明确规定,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 甲<sub>B</sub> 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sub>A</sub> 类液体。 | ||
4 轻柴油火灾危险性分类。 | 4 轻柴油火灾危险性分类。 | ||
附 录A 提供了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示例,并针对轻柴 油火灾危险性分类加了一段注,下面说明有关情况:从2002年1 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轻柴油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即《轻柴油》 GB 252—2000。该标准规定10号、5号、0号、 - 10号、 -20号 等五种牌号轻柴油的闪点指标为大于或等于55℃,比旧标准 GB 252—1994的闪点指标降低5~10℃, | 附 录A 提供了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示例,并针对轻柴 油火灾危险性分类加了一段注,下面说明有关情况:从2002年1 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轻柴油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即《轻柴油》 GB 252—2000。该标准规定10号、5号、0号、 - 10号、 -20号 等五种牌号轻柴油的闪点指标为大于或等于55℃,比旧标准 GB 252—1994的闪点指标降低5~10℃,火灾危险性由丙<sub>A</sub>类上 升到乙<sub>B</sub> 类。在用轻柴油储运设施若完全按乙<sub>B</sub> 类进行防火技术改造,不仅耗资巨大,而且有些要求(例如,增加油罐间距)很难满 足。根据近几年我国石油、石化和公安消防部门合作开展的研究, 闪点小于60℃并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如果储运设施的操 作温度不超过40℃,正常条件挥发的烃蒸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 50%以下,火灾危险性较小,火灾危害性(例如,热辐射强度)亦较 低,所以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可视为丙类。 | ||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 ||
第3,354行: | 第3,260行: | ||
3.2.2 石油天然气站场的分级,根据原油、天然气生产规模和储 存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储罐容量大小而定。因为储罐 容量大小不同,发生火灾后,爆炸威力、热辐射强度、波及的范围、 动用的消防力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差别很大。因此,油气站场 的分级,从宏观上说,根据油品储罐、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储 罐总容量来确定等级是合适的。 | 3.2.2 石油天然气站场的分级,根据原油、天然气生产规模和储 存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储罐容量大小而定。因为储罐 容量大小不同,发生火灾后,爆炸威力、热辐射强度、波及的范围、 动用的消防力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差别很大。因此,油气站场 的分级,从宏观上说,根据油品储罐、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储 罐总容量来确定等级是合适的。 | ||
1 油品站场依其储罐总容量仍分为五级,但各级站场的储 | 1 油品站场依其储罐总容量仍分为五级,但各级站场的储 罐总容量作了较大调整,这是参照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并根据对油田和输油管道现状的调查确定的。目前,油田和管道工程的站场中已建造许多100000m<sup>3</sup>油罐,有些站、库的总库容达到几十万立方米,所以将一级站场由原来的大于50000m<sup>3</sup> 增加到大于或等 于100000m<sup>3</sup> 。我国一些丛式井场和输油管道中间站上的防水击缓冲罐容积已达到500m<sup>3</sup>, 所以将五级站储罐总容量由不大于 200m<sup>3</sup> 增加到不大于500m<sup>3</sup> 。 二、三、四级站场的总容量也相应调 整。 | ||
成品油管道的站场一般不进行油品灌桶作业,所以油品储存 总容量中未考虑桶装油品的存放量。在大中型站场中,储油罐、不 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是确定站场等级的重要因素,所以 应计为油品储罐总容量,而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的容量较小, | 成品油管道的站场一般不进行油品灌桶作业,所以油品储存 总容量中未考虑桶装油品的存放量。在大中型站场中,储油罐、不 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是确定站场等级的重要因素,所以 应计为油品储罐总容量,而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的容量较小, 其存在不应改变大中型油品站场的等级,故不计入储存总容量。高架罐的设置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大中型站场自流装车采用的 高架罐,这种高架罐是作业罐,且容量较小,不计为站场的储存总 容量;第二种是拉油井场上的高架罐,其作用是为保证油井连续生 产和自流装车,这种高架罐是决定井场划为五级或四级的重要依 据,其容量应计为站场油品储罐容量。同样道理,输油管道中间站 上的混油罐和防水击缓冲罐也是决定站场划为五级或四级的重要 依据,其容量应计为站场油品储罐容量。另外,油气站场上为了接 收集气或输气管道清管时排出的少量天然气凝液、水和防冻剂混 合物设置的小型卧式容器,如果总容量不大于30m<sup>3</sup>, 可 视 为 甲<sub>B</sub> 类工艺容器。 | ||
2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量级别的划分,参照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中有关规定,并通过对 6个油田18座气体处理站、轻烃储存站的统计资料分析确定的。 6个油田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统计结果如下: | 2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量级别的划分,参照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中有关规定,并通过对 6个油田18座气体处理站、轻烃储存站的统计资料分析确定的。 6个油田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统计结果如下: | ||
储罐总容量在5000m<sup>3</sup>以上,3座,占16 .7%;使用单罐容量有150、200、700、1000m<sup>3</sup>。 | |||
2501~ | 2501~5000m<sup>3</sup>,5 座,占27.8%;使用单罐容量有200、400、1000m<sup>3</sup>。 | ||
201~2500m<sup>3</sup>,1 座,占5.6%;使用单罐容量有50、200m<sup>3</sup>。 | |||
200m<sup>3</sup> 以下,1座,占5.6%;使用单罐容量有30m<sup>3</sup>。 | |||
以上数字说明,按五个档次确定罐容量和站场等级,可满足要求。所以本次修订仍采用原规范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的 分级标准。 | |||
3.2.3 天然气站场的生产过程都是带压生产,天然气站场火灾危 险性大小除天然气站场的生产规模外,还同天然气站场生产工艺 过程的繁简程度有很大关系。相同规模和压力的天然气站场,生产工艺过程的繁简程度不同时,天然气站场的工艺装置数量、储存的可燃物质、占地面积、火灾危险性等差别很大。生产规模为 50×10<sup>4</sup>m<sup>3</sup>/d 含有脱硫、脱水、硫磺回收等净化装置的天然气净化 | |||
厂和生产规模为400×10?m3/d 的脱硫站、脱水站的工艺装置数 量、储存的可燃物质、占地面积都基本相当。因此,天然气站场的 等级应以天然气净化厂的规模为基础,并考虑天然气脱硫、脱水站 生产工艺的繁简程度。 | 厂和生产规模为400×10?m3/d 的脱硫站、脱水站的工艺装置数 量、储存的可燃物质、占地面积都基本相当。因此,天然气站场的 等级应以天然气净化厂的规模为基础,并考虑天然气脱硫、脱水站 生产工艺的繁简程度。 | ||
第3,390行: | 第3,291行: | ||
关于风向的提法,建国后一直沿用前苏联“主导风向”的原则, 进行工业企业布置。即把某地常年最大风向频率的风向定为“主 导风向,然后在其上风安排居民区和忌烟污的建筑物,下风安排工 业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实践证明,按“主导风向” 的概念进行区域布置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在某些情况下它不但未 消除火灾影响,还加大了火灾危险。 | 关于风向的提法,建国后一直沿用前苏联“主导风向”的原则, 进行工业企业布置。即把某地常年最大风向频率的风向定为“主 导风向,然后在其上风安排居民区和忌烟污的建筑物,下风安排工 业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实践证明,按“主导风向” 的概念进行区域布置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在某些情况下它不但未 消除火灾影响,还加大了火灾危险。 | ||
我国位于低中纬度的欧亚大陆东岸,特别是行星系的西风带 | 我国位于低中纬度的欧亚大陆东岸,特别是行星系的西风带 被西部高原和山地阻隔,因而季风环流十分典型,成为我国东南大半壁的主要风系。我国气象工作者认为东亚季风主要由海陆热力 差异形成,行星风带的季节位移也对其有影响,加之我国幅员广 大,地形复杂,在不同地理位置气象不同、地形不同,因而各地季风 现象亦各有地区特征,各地区表现的风向玫瑰图亦不相同。 一般 同时存在偏南和偏北两个盛行风向,往往两风向风频相近,方向相 反。 一个在暖季起控制作用, 一个在冷季起控制作用,但均不可能 在全年各季起主导作用。在此场合,冬季盛行风的上风侧正是夏 季盛行风的下风侧,反之亦然。如果笼统用主导风向原则规划布 局,不可避免地产生严重污染和火灾危险。鉴于此,在规划设计中 以盛行风向或最小风频的概念代替主导风向,更切合我国实际。 | ||
盛行风向是指当地风向频率最多的风向,如出现两个或两个 以上方向不同,但风频均较大的风向,都可视为盛行风向(前苏联 和西方国家采用的主导风向,是只有单一优势风向的盛行风向,是 盛行风向的特例)。在此情况下,需找出两个盛行风向(对应风向) 的轴线。在总体布局中,应将厂区和居民区分别设在轴线两侧,这 样,工业区对居民区的污染和干扰才能较小。 | 盛行风向是指当地风向频率最多的风向,如出现两个或两个 以上方向不同,但风频均较大的风向,都可视为盛行风向(前苏联 和西方国家采用的主导风向,是只有单一优势风向的盛行风向,是 盛行风向的特例)。在此情况下,需找出两个盛行风向(对应风向) 的轴线。在总体布局中,应将厂区和居民区分别设在轴线两侧,这 样,工业区对居民区的污染和干扰才能较小。 | ||
第3,404行: | 第3,303行: | ||
根据上述理论,在考虑风向时本规范摒弃了“主导风向”的提 法,采用最小频率风向原则决定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居民点、城镇的 位置关系。 | 根据上述理论,在考虑风向时本规范摒弃了“主导风向”的提 法,采用最小频率风向原则决定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居民点、城镇的 位置关系。 | ||
4.0.3 | 4.0.3 江河内通航的船只大小不一,尤其是民用船、水上人家,经常在船上使用明火,生产区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入水域,很可能 与上述明火接触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从而对下游的重要设施或 建筑物、构筑物带来威胁。因此,当生产区靠近江河岸时,宜布置 在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 | ||
4.0.4 为了减少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 交通线等在火灾事故中的相互影响,规定了其安全防火距离。表 4.0.4中的防火距离与原规范(1993年版)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 对表4 .0 .4说明如下: | 4.0.4 为了减少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 交通线等在火灾事故中的相互影响,规定了其安全防火距离。表 4.0.4中的防火距离与原规范(1993年版)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 对表4 .0 .4说明如下: | ||
第3,422行: | 第3,319行: | ||
据化工厂调查资料:当火炬高度在45m 左右时,在下风侧, “火雨”的涉及范围为火炬高的1.5~3.5倍。 | 据化工厂调查资料:当火炬高度在45m 左右时,在下风侧, “火雨”的涉及范围为火炬高的1.5~3.5倍。 | ||
“火雨”的影响范围与火炬气体的排放量、气液分离状况、火炬 | “火雨”的影响范围与火炬气体的排放量、气液分离状况、火炬 竖管高度、气压和风速有关。根据调查资料和石油天然气站场火炬排放系统的实际情况,表4.0.4中规定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 炬与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35kV 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的防火间距 为120m, 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相应缩小。 | ||
4 油品、天然气站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 设施、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距离仍按照原规范(1993年版)的要 求。石油天然气站场选址时经常遇到散居房屋,根据许多单位的 建议,修订时补充了站场与100人以下散居房屋的防火距离,对 一、二、三级站场比居住区减少25%,四级站场减少5m, 五级站场 仍保持30m 。调查中发现不少站场在初建时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 间距符合要求,但由于后来相邻企业或居民区向外逐步扩展,致使 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站场长期生产的安 全,选址时必须与相邻企业或当地政府签订协议,不得在防火间距 范围内设置建(构)筑物。 | 4 油品、天然气站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 设施、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距离仍按照原规范(1993年版)的要 求。石油天然气站场选址时经常遇到散居房屋,根据许多单位的 建议,修订时补充了站场与100人以下散居房屋的防火距离,对 一、二、三级站场比居住区减少25%,四级站场减少5m, 五级站场 仍保持30m 。调查中发现不少站场在初建时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 间距符合要求,但由于后来相邻企业或居民区向外逐步扩展,致使 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站场长期生产的安 全,选址时必须与相邻企业或当地政府签订协议,不得在防火间距 范围内设置建(构)筑物。 | ||
第3,434行: | 第3,329行: | ||
7 与通信线的距离主要根据通信线的重要性来确定。考虑 到石油天然气站场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影响通信业务的正常进 行。参照国内现行的有关规范,确定一、二、三级油品站场、天然气 站场与国家一、二级通信线路防火间距为40m, 与其他通信线为 1 .5倍杆高。 | 7 与通信线的距离主要根据通信线的重要性来确定。考虑 到石油天然气站场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影响通信业务的正常进 行。参照国内现行的有关规范,确定一、二、三级油品站场、天然气 站场与国家一、二级通信线路防火间距为40m, 与其他通信线为 1 .5倍杆高。 | ||
8 根据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送电线路与 | 8 根据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送电线路与 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 度的1.5倍。要求1.5倍杆高的距离,主要考虑到倒杆、断线时电 线偏移的距离及其危害的范围而定。有关资料介绍,据15次倒 杆、断线事故统计,起因主要刮大风时倒杆、断线,倒杆后电线偏移 距离在1m 以内的6起,2~3m 的4起,半杆高的2起, 一杆高的 2起, 一倍半杆高的1起。为保证安全生产,确定油气集输处理站 (油气井)与电力架空线防火间距为杆塔高度的1.5倍。参照《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确定一、二、三级液化石油气、天然气 凝液站场距35kV 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小于40m。 | ||
另外,杆上变压器亦按架空电力线对待。 | 另外,杆上变压器亦按架空电力线对待。 | ||
第3,452行: | 第3,345行: | ||
(1)油气井在一般事故状况下,泄漏出的气体,沿地面扩散到 40m 以外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 (1)油气井在一般事故状况下,泄漏出的气体,沿地面扩散到 40m 以外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 ||
(2)消防队在进行救火时,由于辐射热的影响, | (2)消防队在进行救火时,由于辐射热的影响, 一般距井口40m 以内消防人员无法进入。 | ||
(3)油气井在修井过程中容易发生井喷, 一旦着火,火势不易 控制。如某油井,在修井时发生井喷,油柱高度达30m, 喷油半径 35m, 消防人员站在上风向灭火,由于辐射热的影响,40m 以内无 法进入。某油田职工医院附近一 口油井,因距医院楼房防火距离 不够,修井发生井喷,原油喷射到医院楼房上。 | (3)油气井在修井过程中容易发生井喷, 一旦着火,火势不易 控制。如某油井,在修井时发生井喷,油柱高度达30m, 喷油半径 35m, 消防人员站在上风向灭火,由于辐射热的影响,40m 以内无 法进入。某油田职工医院附近一 口油井,因距医院楼房防火距离 不够,修井发生井喷,原油喷射到医院楼房上。 | ||
第3,464行: | 第3,355行: | ||
无自喷能力且井场没有储罐和工艺容器的油井火灾危险性较 小,其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可按修井作业所需间距确定。 | 无自喷能力且井场没有储罐和工艺容器的油井火灾危险性较 小,其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可按修井作业所需间距确定。 | ||
===5 | ===5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 ||
===5.1 一 般 规 定=== | ===5.1 一 般 规 定=== | ||
第3,506行: | 第3,395行: | ||
5.2.1 本条是在总结原规范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外有关防火安全 规范制定的。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 5.2.1 本条是在总结原规范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外有关防火安全 规范制定的。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 ||
1 参考《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SY 0025,将爆炸危险 场所范围定为15m, 由 于 | 1 参考《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SY 0025,将爆炸危险 场所范围定为15m, 由 于 甲<sub>A</sub> 类液体,即液化烃,其蒸汽压高于甲<sub>B</sub>、乙<sub>A</sub>类,危险性较甲<sub>B</sub>、乙<sub>A</sub> 类大,所以,其与明火的防火间距定为22.5m。 | ||
2 据资料介绍,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可燃气体扩散,能形成危 险场所的范围为8~15m; 在正常进油和检修清罐时,油罐油气扩 散距离为21~24m 。据资料介绍,英国石油学会《销售安全规范》 规定,油罐与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建(构)筑物距离为15m 。日本丸 善石油公司的油库管理手册,按油罐内油面的状态规定油罐区内 动火的最大距离为20m。 | 2 据资料介绍,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可燃气体扩散,能形成危 险场所的范围为8~15m; 在正常进油和检修清罐时,油罐油气扩 散距离为21~24m 。据资料介绍,英国石油学会《销售安全规范》 规定,油罐与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建(构)筑物距离为15m 。日本丸 善石油公司的油库管理手册,按油罐内油面的状态规定油罐区内 动火的最大距离为20m。 | ||
第3,512行: | 第3,401行: | ||
3 按火灾危险性归类,如维修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供注 水泵房、深井泵房、排涝泵房、仪表控制间、应急发电设施、阴极保 护间、循环水泵房、给水处理、污水处理等使用非防爆电气的厂房 和设施,均有产生火花的可能,在表5.2.1将其归为辅助生产厂房 及辅助设施;而将中心控制室、消防泵房和消防器材间、35kV 及 以上的变电所、自备电站、中心化验室、总机房和厂部办公室,空压 站和空分装置归为全厂性重要设施。 | 3 按火灾危险性归类,如维修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供注 水泵房、深井泵房、排涝泵房、仪表控制间、应急发电设施、阴极保 护间、循环水泵房、给水处理、污水处理等使用非防爆电气的厂房 和设施,均有产生火花的可能,在表5.2.1将其归为辅助生产厂房 及辅助设施;而将中心控制室、消防泵房和消防器材间、35kV 及 以上的变电所、自备电站、中心化验室、总机房和厂部办公室,空压 站和空分装置归为全厂性重要设施。 | ||
4 为了减少占地,在将装置、设备、设施分类的基础上,采用 了区别对待的原则,火灾危险性相同的尽量减小防火间距,甚至不 设间距,如这次修改中,取消了全厂性重要设施和辅助生产厂房及 辅助设施的间距;取消了全厂性重要设施、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设 施和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含锅炉房)的间距;取消了容量小于 | 4 为了减少占地,在将装置、设备、设施分类的基础上,采用 了区别对待的原则,火灾危险性相同的尽量减小防火间距,甚至不 设间距,如这次修改中,取消了全厂性重要设施和辅助生产厂房及 辅助设施的间距;取消了全厂性重要设施、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设 施和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含锅炉房)的间距;取消了容量小于 或等于30m<sup>3</sup>的敞口容器和除油池与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的距离。 | ||
5 按油品危险性、油罐型式及油罐容量规定不同的防火间 距。对于储存甲<sub>B</sub>、乙类液体的浮顶油罐和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 油罐的防火间距均在甲<sub>B</sub>、乙类固定顶油罐间距的基础上减少了 25%。考虑到丙类油品的闪点高,着火的危险性小,所以规定两个 丙类液体的生产设施(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敞口容器和除油池、 火车装车鹤管、汽车装车鹤管、码头装卸油臂及泊位等)之间的防 火间距可按甲<sub>B</sub>、乙类液体的生产设施减少25%。 | |||
6 对于采出水处理设施内的除油罐(沉降罐),由于规定了顶部积油厚度不超过0.8m, 所以采出水处理设施内的除油罐(沉降罐)均按小于或等于500m<sup>3</sup> 的甲<sub>B</sub>、乙类固定顶地上油罐的防火间距考虑,且由于采出水处理设施回收的污油均是乳化程度高的老化油,所以在甲<sub>B</sub>、乙类固定顶地上油罐的防火间距基础上减少了25%。 | |||
6 对于采出水处理设施内的除油罐(沉降罐), | |||
7 油气站场内部各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是考虑 到发生火灾时,他们之间的相互影响。站场内散发油气的油罐,尤 其是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由于危险性较大,所以和其他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就比较大。而其他油气生产设施,由于其 油气扩散范围小,所以防火间距就比较小。 | 7 油气站场内部各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是考虑 到发生火灾时,他们之间的相互影响。站场内散发油气的油罐,尤 其是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由于危险性较大,所以和其他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就比较大。而其他油气生产设施,由于其 油气扩散范围小,所以防火间距就比较小。 | ||
第3,524行: | 第3,411行: | ||
5.2.2 根据石油工业和石油炼厂的事故统计,工艺生产装置或加 工过程中的火灾发生几率,远远大于油品储存设施的火灾几率。 装置火灾一般影响范围约10m, 因工艺生产装置发生的火灾,而波 及全装置的不多见,多因及时扑救而消灭于火灾初起时。其所以 如此,一是因为装置内有较为完备的消防设备,另外,也因为在明 火和散发火花的设备、场所与油气工艺设备之间有较大的、而且是 必要的防火间距。 | 5.2.2 根据石油工业和石油炼厂的事故统计,工艺生产装置或加 工过程中的火灾发生几率,远远大于油品储存设施的火灾几率。 装置火灾一般影响范围约10m, 因工艺生产装置发生的火灾,而波 及全装置的不多见,多因及时扑救而消灭于火灾初起时。其所以 如此,一是因为装置内有较为完备的消防设备,另外,也因为在明 火和散发火花的设备、场所与油气工艺设备之间有较大的、而且是 必要的防火间距。 | ||
装置内部工艺设备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参照现行国家 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的防火间距标准而 制定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考虑到液化烃泄漏后,可燃 气体的扩散范围为10~30m, | 装置内部工艺设备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参照现行国家 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的防火间距标准而 制定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考虑到液化烃泄漏后,可燃 气体的扩散范围为10~30m, 其蒸气压高于甲s、乙类液体,其危险性较甲<sub>B</sub>、乙类液体大,将甲<sub>A</sub>类密闭工艺设备、泵或泵房、中间 储罐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的防火间距定为22.5m。 所 以本次修订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也将甲<sub>A</sub> 类密闭工艺 设备、油泵或油泵房、中间储罐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的 防火间距定为22.5m。 | ||
5.2.3 由于石油天然气站场分级的变化,五级站储罐总容量由200m<sup>3</sup> 增加到500m<sup>3</sup>, 所以本条的适用范围是油罐总容量小于或 等于500m<sup>3</sup> 的采油井场、分井计量站、接转站、沉降分水站、气井 井场装置、集气站、输油管道工程中油罐总容量小于或等于500m<sup>3</sup> 的各类站场,输气管道的其他小型站场以及未采取天然气密闭的 采出水处理设施。这类站场在油气田、管道工程中数量多、规模 小、工艺流程较简单,火灾危险性小;从统计资料看,火灾次数较 少,损失也较少。由于这类站场遍布油气田,防火间距扩大,将增 加占地。规范中表5.2.3的间距是按原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 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93和储存油品的性质、油罐的大小,参 考了装置内部工艺设备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结合石油天然气 工程设计特点确定的。 | |||
对于生产规模小于50×10<sup>4</sup>m<sup>3</sup>/d 的天然气净化厂和天然气 处理厂,考虑到天然气处理厂有设置高挥发性液体泵的可能,参考 《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SY 0025,增加了其对加热炉及锅 炉房、10kV 及以下户外变压器、配电间与油泵及油泵房、阀组间 的防火间距为22.5m 。本规范还参考原《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 防火规范》GB50183 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装置内部防 火间距的要求,增加了天然气凝液罐对各生产装置(设备)、设施的 防火间距要求。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确定装置只 有一座液化烃储罐且其容量小于50m<sup>3</sup> 时,按装置内其他工艺设 备确定防火间距;当总容量等于或小于100m<sup>3</sup> 时,按装置储罐对 待;当储罐总容量大于100m<sup>3</sup> 且小于或等于200m<sup>3</sup> 时,由于储罐 容量增加,危险性加大,防火间距随之加大。 | |||
对于增加的硫磺仓库、污水池和其他设施的距离,是参考四川 石油管理局的实践经验确定的,但必须说明这里指的污水池,应是 盛装不含污油和不含其他可燃烧物的污水池。 | 对于增加的硫磺仓库、污水池和其他设施的距离,是参考四川 石油管理局的实践经验确定的,但必须说明这里指的污水池,应是 盛装不含污油和不含其他可燃烧物的污水池。 | ||
第3,546行: | 第3,431行: | ||
5.3.2 本条对油气站场内消防道路布置提出了要求。 | 5.3.2 本条对油气站场内消防道路布置提出了要求。 | ||
1 一 、二 | 1 一 、二 、三级站场内油罐组的容量较大,是火灾危险性最大的场所,其周围设置环形道路,便于消防车辆及人员从不同的方 向迅速接近火场,并有利于现场车辆调度。 | ||
四级以下站场及山区罐组如因地形或用地面积的限制等,建 设环形道路确有困难者,可设计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 四级以下站场及山区罐组如因地形或用地面积的限制等,建 设环形道路确有困难者,可设计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 ||
第3,562行: | 第3,445行: | ||
4 消防车道的净空距离、转弯半径、纵向坡度、平交角度的要 求等都与有关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相符合。 | 4 消防车道的净空距离、转弯半径、纵向坡度、平交角度的要 求等都与有关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相符合。 | ||
5 当扑救油罐火灾时,利用水龙带对着火罐进行喷水冷却保 护,水龙带连接的最大长度一般为180m, 水枪需有10m | 5 当扑救油罐火灾时,利用水龙带对着火罐进行喷水冷却保 护,水龙带连接的最大长度一般为180m, 水枪需有10m 的机动水龙带,水龙带的敷设系数为0.9,故消火栓至灭火地点不宜超过 (180-10)×0.9=153m 。 根据消防人员的反映,以不超过120m 为宜。只有一侧有消防道路时,为了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需有 较多的消火栓,此时规定任何储罐中心至道路的距离不应大于 80m。 | ||
5.3.3 一级站场内油罐组及生产区发生火灾时,往往动用消防车 辆数量较多,为了便于调度、避免交通阻塞,消防车道宜采用双车 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m 。若采用单车道时,郊区型路基宽度不小 于 6m, 城市型单车道则应设错车设施或改变道缘石的铺砌方式, 满足错车要求。 | 5.3.3 一级站场内油罐组及生产区发生火灾时,往往动用消防车 辆数量较多,为了便于调度、避免交通阻塞,消防车道宜采用双车 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m 。若采用单车道时,郊区型路基宽度不小 于 6m, 城市型单车道则应设错车设施或改变道缘石的铺砌方式, 满足错车要求。 | ||
第3,588行: | 第3,471行: | ||
6.1.5 站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对于施 工、日常检查、检修各方面都比较方便,减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隐 患,规定了本条要求。 | 6.1.5 站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对于施 工、日常检查、检修各方面都比较方便,减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隐 患,规定了本条要求。 | ||
6.1.6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例 如,液化石油气泵房、灌瓶间、天然气压缩机房等,以及建筑面积大 | 6.1.6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例 如,液化石油气泵房、灌瓶间、天然气压缩机房等,以及建筑面积大 于和等于150m<sup>2</sup> 的甲类生产厂房等在生产或维修过程中,泄漏的 气体聚集危险性大,通风设备也可能失灵。如某油田压气站曾因 检修时漏气,又无检测和报警装置,参观人员抽烟引起爆炸着火事 故,故提出在这些生产厂房内设置报警装置的要求。 | ||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回收装 置的工艺设备区,在储罐和工艺设备出现泄漏时,天然气凝液、未 稳定凝析油和液化石油气快速气化,形成相对密度接近或大于1 的蒸气,沿地面扩散和积聚。安装在地面附近的气体浓度检测报 警装置可以及时检测气体浓度,按规定程序发出报警。故规定在 这些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回收装 置的工艺设备区,在储罐和工艺设备出现泄漏时,天然气凝液、未 稳定凝析油和液化石油气快速气化,形成相对密度接近或大于1 的蒸气,沿地面扩散和积聚。安装在地面附近的气体浓度检测报 警装置可以及时检测气体浓度,按规定程序发出报警。故规定在 这些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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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露天或棚式安装的甲类生产设施,如露天或棚式安装的 油泵和天然气压缩机、露天安装的油气阀组和油气处理设备等,可 不设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这主要是考虑两方面的情况: | 其他露天或棚式安装的甲类生产设施,如露天或棚式安装的 油泵和天然气压缩机、露天安装的油气阀组和油气处理设备等,可 不设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这主要是考虑两方面的情况: | ||
一是天然气比空气轻,从压缩机和处理容器中漏出的气体不 会积聚在地面,而是快速上升并随风扩散。对于挥发性不高的油 | 一是天然气比空气轻,从压缩机和处理容器中漏出的气体不 会积聚在地面,而是快速上升并随风扩散。对于挥发性不高的油 品,例如原油,出现一般的油品泄漏时仅挥发出少量油蒸气,也会快速随风扩散。所以在露天场地上安装气体浓度检测装置,并不 能及时、准确地测定天然气和油品(高挥发性油品除外)的泄漏。 | ||
另一方面,在露天或棚式安装的甲类生产设施场地上,如果大 量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不仅需要增加投资,而且日常维 护、检验工作量很大,会给长期生产管理造成困难。结合我国石油 天然气站场目前还需要有人值守的情况,建议给值班人员配备少 量的便携式气体浓度检测仪表,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 患 。 | 另一方面,在露天或棚式安装的甲类生产设施场地上,如果大 量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不仅需要增加投资,而且日常维 护、检验工作量很大,会给长期生产管理造成困难。结合我国石油 天然气站场目前还需要有人值守的情况,建议给值班人员配备少 量的便携式气体浓度检测仪表,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 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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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含油污水是要挥发可燃气的。明沟或有盖板而无覆土的 沟槽(无覆土时盖板经常被搬走,且易被破坏,密封性也不好),易 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容易与火源接触,起火的机会多,着火后火势 大,蔓延快,火灾的破坏性大,扑救也困难。所以本条规定应排入 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连接处应设置有效的水封井,并采取 防冻措施。本条的含油污水排出系统指常压自流排放系统。 | 6.1.11 含油污水是要挥发可燃气的。明沟或有盖板而无覆土的 沟槽(无覆土时盖板经常被搬走,且易被破坏,密封性也不好),易 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容易与火源接触,起火的机会多,着火后火势 大,蔓延快,火灾的破坏性大,扑救也困难。所以本条规定应排入 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连接处应设置有效的水封井,并采取 防冻措施。本条的含油污水排出系统指常压自流排放系统。 | ||
调研中了解到, | 调研中了解到, 一些村民在石油天然气站场围墙外用火,引燃外排污水中挥发的可燃气体,并将火源引到站场内,造成火险。为 防止事故时油气外逸或站场外火源蔓延到围墙内,规定在围墙处 应增设水封和暗管。 | ||
6.1.12 储罐进油管要求从储罐下部接人,主要是为了安全和减 少损耗。可燃液体从上部进入储罐,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会使油品 喷溅,这样除增加油品损耗外,同时增加了液流和空气摩擦,产生 大量静电,达到一定的电位,便会放电而发生爆炸起火。所以要求 进油管从油罐下部接入。当工艺要求需从上部接入时,应将其延 伸到储罐下部。 | 6.1.12 储罐进油管要求从储罐下部接人,主要是为了安全和减 少损耗。可燃液体从上部进入储罐,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会使油品 喷溅,这样除增加油品损耗外,同时增加了液流和空气摩擦,产生 大量静电,达到一定的电位,便会放电而发生爆炸起火。所以要求 进油管从油罐下部接入。当工艺要求需从上部接入时,应将其延 伸到储罐下部。 | ||
第3,630行: | 第3,509行: | ||
6.2.1 油气集输过程中所用的加热炉、锅炉与其附属设备、燃料 油罐应属于同一单元,同类性质的防火间距其内部应有别于外部。 站场内不同单元的明火与油罐,由于储油罐容量比加热炉的燃料 油罐容量大,作用也不相同,所以应有防火距离。而加热炉、锅炉 与其燃料油罐之间防火间距如按明火与原油储罐对待,就要加大 距离,使工艺流程不合理。 | 6.2.1 油气集输过程中所用的加热炉、锅炉与其附属设备、燃料 油罐应属于同一单元,同类性质的防火间距其内部应有别于外部。 站场内不同单元的明火与油罐,由于储油罐容量比加热炉的燃料 油罐容量大,作用也不相同,所以应有防火距离。而加热炉、锅炉 与其燃料油罐之间防火间距如按明火与原油储罐对待,就要加大 距离,使工艺流程不合理。 | ||
6.2.4 | 6.2.4 液化石油气泵泄漏的可能性及泄漏后挥发的可燃气体量都大于甲、乙类油品泵,故规定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 | ||
6.2.5 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出口设置安全阀 是保护性措施,因为出口管道可能被堵塞,或出口阀门可能因误操 作被关闭。 | 6.2.5 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出口设置安全阀 是保护性措施,因为出口管道可能被堵塞,或出口阀门可能因误操 作被关闭。 | ||
第3,672行: | 第3,549行: | ||
6.4.2、6.4.3 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站,主要工艺容 器顶部经常通人天然气,与普通采出水处理站相比火灾危险性较 大,故规定按四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其他采出水处理站,如污油 | 6.4.2、6.4.3 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站,主要工艺容 器顶部经常通人天然气,与普通采出水处理站相比火灾危险性较 大,故规定按四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其他采出水处理站,如污油 | ||
量不超过500m<sup>3</sup>, 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超过0 .8m 时,可按五级 站场确定防火间距。 | |||
6.4.4 规定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顶部应设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及 阻火器的目的是防止罐体因超压或形成真空导致破裂,造成罐内 介质外泄。同时防止外部火源引爆引燃罐内介质。每个呼吸阀及 液压安全阀均应配置阻火器,它们的性能应分别满足《石油储罐呼 吸阀》SY/T 0511、《石油储罐液压安全阀》SY/T 0525.1、《石油储 罐阻火器》SY/T0512 的要求。 | 6.4.4 规定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顶部应设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及 阻火器的目的是防止罐体因超压或形成真空导致破裂,造成罐内 介质外泄。同时防止外部火源引爆引燃罐内介质。每个呼吸阀及 液压安全阀均应配置阻火器,它们的性能应分别满足《石油储罐呼 吸阀》SY/T 0511、《石油储罐液压安全阀》SY/T 0525.1、《石油储 罐阻火器》SY/T0512 的要求。 | ||
第3,700行: | 第3,577行: | ||
6.5.3 稳定原油、甲s 和 乙A 类油品采用浮顶油罐储存。主要是 这些油品易挥发,采用浮顶油罐储存,可以减少油品蒸发损耗 85%以上,从而减少了油气对空气的污染,也相对减少了空气对油 品的氧化,既保证了油品的质量,又提高了防火安全性。尽管其建 设投资较大些,但很快即可收回。不稳定原油的作业罐油液进出 频繁、数量变化也大,进罐油品的含气量较高,影响浮盘平稳运行, 还有许多作业操作的需要,往往都用固定顶油罐作为操作设施。 | 6.5.3 稳定原油、甲s 和 乙A 类油品采用浮顶油罐储存。主要是 这些油品易挥发,采用浮顶油罐储存,可以减少油品蒸发损耗 85%以上,从而减少了油气对空气的污染,也相对减少了空气对油 品的氧化,既保证了油品的质量,又提高了防火安全性。尽管其建 设投资较大些,但很快即可收回。不稳定原油的作业罐油液进出 频繁、数量变化也大,进罐油品的含气量较高,影响浮盘平稳运行, 还有许多作业操作的需要,往往都用固定顶油罐作为操作设施。 | ||
6.5.4 | 6.5.4 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油罐的单罐容量越来越大,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已经达到10×10<sup>4</sup>m<sup>3</sup> 及以上,固定顶油罐也达到了 | ||
2×10 | 2×10<sup>4</sup>m<sup>3</sup>, 面对日益增大的罐容量和库容量,参照国内外的大容 量油库设计规定和经验,为节约土地面积,适当加大油罐组内的总 容量,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 ||
6.5.5 一个油罐组内,油罐座数越多发生火灾的机会就越多,单 罐容量越大,火灾损失及危害也越大,为了控制一定的火灾范围和 灾后的损失,故根据油罐容量大小规定了罐组内油罐最多座数。 | 6.5.5 一个油罐组内,油罐座数越多发生火灾的机会就越多,单 罐容量越大,火灾损失及危害也越大,为了控制一定的火灾范围和 灾后的损失,故根据油罐容量大小规定了罐组内油罐最多座数。 由于丙。类油品油罐不易发生火灾,而罐容小于1000m<sup>3</sup> 时,发生 火灾容易扑救,因此,对应这两种情况下,油罐组内油罐数量不加 限制。 | ||
6.5.6 油罐在油罐组内的布置不允许超过两排,主要是考虑油罐 火灾时便于消防人员进行扑救操作,因四周都为油罐包围,给扑救 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同时,火灾范围也容易扩大,次生灾害损失 也大。 | 6.5.6 油罐在油罐组内的布置不允许超过两排,主要是考虑油罐 火灾时便于消防人员进行扑救操作,因四周都为油罐包围,给扑救 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同时,火灾范围也容易扩大,次生灾害损失 也大。 | ||
储存丙。类油品的油罐,除某炼油厂外,其他油库站场均未发 | 储存丙。类油品的油罐,除某炼油厂外,其他油库站场均未发 生过火灾事故,单罐容量小于1000m<sup>3</sup> 的油罐火灾易扑灭,影响面 也小,故这种情况的油罐可以布置成不越过4排,以节省投资和用 地。为了火灾时扑救操作需要和平时维修检修的要求,立式油罐 排与排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卧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距离不应 小 于 3m。 | ||
6.5.7 油罐与油罐之间的间距,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 6.5.7 油罐与油罐之间的间距,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 ||
第3,716行: | 第3,593行: | ||
2 确定油罐间间距的几个技术要素: | 2 确定油罐间间距的几个技术要素: | ||
1)油罐着火几率:根据调查材料统计,油罐着火几率很低,年 平均着火几率为0.448‰,而多数火灾事故是因操作时不遵守安 | 1)油罐着火几率:根据调查材料统计,油罐着火几率很低,年 平均着火几率为0.448‰,而多数火灾事故是因操作时不遵守安 全防火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绝大多数站场安全生产几十年,没有发生火灾事故。因此,只要遵守各项安全防火制度和操 作规程,提高管理水平,油罐火灾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不能因为以 前曾发生过若干次油罐火灾事故而增大油罐间距。 | ||
2)着火油罐能否引起相邻油罐爆炸起火,主要决定于油罐周 围的情况,如某炼油厂添加剂车间的20号罐起火、罐底破裂、油品 大量流出,周围又没有设防火堤,油流到处,一片火海。同时,对火 灾的扑救又不能短时间奏效,火焰长时间烧烤邻近油罐,而邻罐又 多为敞口,故而被引燃。而与着火罐相距仅7m 的酒精罐,因处在 高程较高处,油流不能到达罐前,该罐就没有引燃起火。再如,上 海某厂油罐起火后烧了20min,与其相邻距离2 .3m 的油罐也没 有起火。我们认为,着火罐起火后,就对着火罐和邻近罐进行喷水 冷却,油罐上又装有阻火器,相邻油罐是很难引燃的。根据油罐着 火实际情况的调查,可以看出真正由于着火罐烘烤而引燃相邻油 罐的事故很少。因此,相邻油罐引燃与否是油罐间距考虑的主要 问题,但不能因此而无限加大相邻油罐的间距。 | 2)着火油罐能否引起相邻油罐爆炸起火,主要决定于油罐周 围的情况,如某炼油厂添加剂车间的20号罐起火、罐底破裂、油品 大量流出,周围又没有设防火堤,油流到处,一片火海。同时,对火 灾的扑救又不能短时间奏效,火焰长时间烧烤邻近油罐,而邻罐又 多为敞口,故而被引燃。而与着火罐相距仅7m 的酒精罐,因处在 高程较高处,油流不能到达罐前,该罐就没有引燃起火。再如,上 海某厂油罐起火后烧了20min,与其相邻距离2 .3m 的油罐也没 有起火。我们认为,着火罐起火后,就对着火罐和邻近罐进行喷水 冷却,油罐上又装有阻火器,相邻油罐是很难引燃的。根据油罐着 火实际情况的调查,可以看出真正由于着火罐烘烤而引燃相邻油 罐的事故很少。因此,相邻油罐引燃与否是油罐间距考虑的主要 问题,但不能因此而无限加大相邻油罐的间距。 | ||
3)油罐消防操作要求:油罐间距要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即 油罐着火后,必须有一个扑救和冷却的操作场地,其含义有二: 一 是消防人员用水枪冷却油罐,水枪喷射仰角一般为50°~60°,故需 考虑水枪操作人员到被冷却油罐的距离;二是要考虑泡沫产生器 破坏时,消防人员要有一个往着火罐上挂泡沫钩管的场地。对于 | 3)油罐消防操作要求:油罐间距要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即 油罐着火后,必须有一个扑救和冷却的操作场地,其含义有二: 一 是消防人员用水枪冷却油罐,水枪喷射仰角一般为50°~60°,故需 考虑水枪操作人员到被冷却油罐的距离;二是要考虑泡沫产生器 破坏时,消防人员要有一个往着火罐上挂泡沫钩管的场地。对于 油罐组内常出现的1000~5000m<sup>3</sup> 钢油罐,按0.6D 的间距是可以 满足上述两项要求的。小于1000m<sup>3</sup> 的钢油罐,当采用移动式消 防冷却时,油罐间距增加到0.75D。 | ||
5 | 4)我国当前有许多站场在布置罐组内油罐时,大都采用0.5~0.7D 的间距,经过几十年的时间考验没有出现过问题,足以证明 本条规定间距是有事实根据的。 | ||
5)浮顶油罐几乎没有气体空间,散发油气很少,发生火灾的可 能性很小,即使发生火灾,也只在浮盘的周围小范围内燃烧,比 较易于扑灭,也不需要冷却相邻油罐,其间距更可缩小,故定为0.4D。 | |||
3 国外标准规范对油罐防火间距的要求: | 3 国外标准规范对油罐防火间距的要求: | ||
第3,764行: | 第3,635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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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有两种情况例外: | <small>注:以下有两种情况例外:</small> | ||
1 单个容量不超过477m3 的原油罐,如位于孤立地区的采油设施中,其间距 不需要大于0.9m。 | 1 单个容量不超过477m3 的原油罐,如位于孤立地区的采油设施中,其间距 不需要大于0.9m。 | ||
第3,770行: | 第3,641行: | ||
2 仅储存阻s 级液体的储罐,假如它们不位于储存I 级或Ⅱ级液体储罐的同 一防火堤或排液通道中,其间距不需要大于0.9m。 | 2 仅储存阻s 级液体的储罐,假如它们不位于储存I 级或Ⅱ级液体储罐的同 一防火堤或排液通道中,其间距不需要大于0.9m。 | ||
美国 NFPA 30 规范按闪点划分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等级, I 级——闪点<37.8℃,Ⅱ级——闪点≥37.8℃到<60℃, | 美国 NFPA 30 规范按闪点划分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等级, I 级——闪点<37.8℃,Ⅱ级——闪点≥37.8℃到<60℃,Ⅲ<sub>A</sub> 级——闪点≥60℃至<93℃,Ⅲ<sub>B</sub>级——闪点≥93℃。 | ||
2)原苏联标准《石油和石油制品仓库设计标准》1970年版规 定,浮顶罐或浮船罐罐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000m<sup>3</sup>, 浮顶罐间距 为0.5D, 但不大于20m; 浮船罐的间距为0.65D, 但不大于30m。 固定顶罐罐组总容量在储存易燃液体(闪点≤45℃)时不应超过 80000m<sup>3</sup>, 罐间距为0.75D, 但不大于30m; 在储存可燃液体(闪点 >45℃)时不应超过120000m<sup>3</sup>, 罐间距为0.5D, 但不大于20m。 | |||
2 . 11 . 03 — 93对油罐组总容量、单罐容量和罐间距的规定见表2。 | 原苏联标准《石油和石油产品仓库防火规范》CHHI 2 . 11 . 03 — 93对油罐组总容量、单罐容量和罐间距的规定见表2。 | ||
表2 地上罐组的总容积和同一罐组罐之间的距离 | 表2 地上罐组的总容积和同一罐组罐之间的距离 | ||
第3,822行: | 第3,691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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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组总容量不超过4000m<sup>3</sup>, 单罐容量不大于400m<sup>3</sup> 的 一 组小罐,罐间距不做规定。 | |||
3)英国石油学会(IP) 石油安全规范第2部分《分配油库的设 计、建造和操作》(1998版)规定: | 3)英国石油学会(IP) 石油安全规范第2部分《分配油库的设 计、建造和操作》(1998版)规定: | ||
a | a 固定顶罐罐组总容量不应超过60000m<sup>3</sup>, 罐间距为0.5D, 但不小于10m, 不需要超过15m; 浮顶油罐罐组总容量不超过 120000m<sup>3</sup>, 罐径等于或小于45m 时罐间距10m, 罐径大于45m 时 罐间距15m。 | ||
b | b 罐组总容量不超过8000m<sup>3</sup>, 罐直径不大于10m 和高度不大于14m 的一组小罐,罐间距只需按建造和操作方便确定。 | ||
6.5.8 地上油罐组内油罐一旦发生破裂,爆炸事故,油品会流出 油罐以外,如果没有防火堤油品就到处流淌,必须筑堤以限制油品 的流淌范围。但位于山丘地区的油罐组,当有地形条件的地方,可 设导油沟加存油池的设施来代替防火堤的作用。卧式油罐组,因 单罐容量小,只设围堰,保证安全即可。 | 6.5.8 地上油罐组内油罐一旦发生破裂,爆炸事故,油品会流出 油罐以外,如果没有防火堤油品就到处流淌,必须筑堤以限制油品 的流淌范围。但位于山丘地区的油罐组,当有地形条件的地方,可 设导油沟加存油池的设施来代替防火堤的作用。卧式油罐组,因 单罐容量小,只设围堰,保证安全即可。 | ||
第3,846行: | 第3,715行: | ||
1)除少数雨量很少的地区(年降雨量不大于200mm), 或防火 堤内降水能很快渗入地下因而不需要设计地面排水坡度外,对于 大部分地区,为了排除雨水或消防运行水,堤内均应有不小于 0.3%的设计地面坡度; 一般地区堤内地面不做铺砌,这是为了节 省投资,同时降低场地地面温度。 | 1)除少数雨量很少的地区(年降雨量不大于200mm), 或防火 堤内降水能很快渗入地下因而不需要设计地面排水坡度外,对于 大部分地区,为了排除雨水或消防运行水,堤内均应有不小于 0.3%的设计地面坡度; 一般地区堤内地面不做铺砌,这是为了节 省投资,同时降低场地地面温度。 | ||
2) | 2)调研发现,湿陷性比较严重的黄土、膨胀土、盐渍土地区,在降雨或喷淋试水后地面产生沉降或膨胀,可能危害油罐和防火堤 基础的稳定。故这样的地区应采取措施,防治水害。 | ||
3)南方地区雨水充足,四季常青,堤内种植四季常绿,不高于 15cm 的草皮,既可降低地面温度又可增加绿化面积,美化环境。 | 3)南方地区雨水充足,四季常青,堤内种植四季常绿,不高于 15cm 的草皮,既可降低地面温度又可增加绿化面积,美化环境。 | ||
第3,877行: | 第3,744行: | ||
6.6.3、6.6.4 对于储罐个数的限制主要根据国家标准《石油化工 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 年版)和石油天然气站 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储罐数量越多,泄漏的可能性越大,所以限 制罐组内储罐数量。 API Std 2510(2001版)第5 . 1 . 3 . 3条规定 | 6.6.3、6.6.4 对于储罐个数的限制主要根据国家标准《石油化工 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 年版)和石油天然气站 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储罐数量越多,泄漏的可能性越大,所以限 制罐组内储罐数量。 API Std 2510(2001版)第5 . 1 . 3 . 3条规定 | ||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2000加仑的液化石油气卧式储罐,每组不 超过6座。”但考虑到与我国相关标准的协调,本规范规定了压力 储罐个数不超过12座。对于低温液化石油储罐的数量 API Std 2510(2001版)第11.3.5.3条规定“两个具有相同基本结构的储罐 可置于同一围堤内。在两个储罐间设隔堤,隔堤的高度应比周围 的围堤低1ft(0.3m) 。” |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2000加仑的液化石油气卧式储罐,每组不 超过6座。”但考虑到与我国相关标准的协调,本规范规定了压力 储罐个数不超过12座。对于低温液化石油储罐的数量 API Std 2510(2001版)第11.3.5.3条规定“两个具有相同基本结构的储罐 可置于同一围堤内。在两个储罐间设隔堤,隔堤的高度应比周围 的围堤低1ft(0.3m) 。” | ||
第3,886行: | 第3,751行: | ||
6.6.9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距离要求,主要考虑火灾 事故时对邻罐的热辐射影响,并满足设备检修和管线安装要求。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和《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对全压力式储罐的间距均 规定为储罐的直径。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1999年版)规定“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的全压 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间距为储罐直径的一半”。考虑到液化石油 气储罐的火灾危害大、频率高,并且一般石油站场的消防力量不如 石化厂强大,有些站场的排放系统不如石化厂完善,所以罐间距仍 保持原规范的要求,规定为1倍罐径。 | 6.6.9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距离要求,主要考虑火灾 事故时对邻罐的热辐射影响,并满足设备检修和管线安装要求。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和《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对全压力式储罐的间距均 规定为储罐的直径。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1999年版)规定“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的全压 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间距为储罐直径的一半”。考虑到液化石油 气储罐的火灾危害大、频率高,并且一般石油站场的消防力量不如 石化厂强大,有些站场的排放系统不如石化厂完善,所以罐间距仍 保持原规范的要求,规定为1倍罐径。 | ||
全冷冻式储罐防火间距参照美国防火协会标准《液化石油气 的储存和处置》NFPA 58(1998 版)第9.3.6条“若容积大于或等 | 全冷冻式储罐防火间距参照美国防火协会标准《液化石油气 的储存和处置》NFPA 58(1998 版)第9.3.6条“若容积大于或等 于265m<sup>3</sup>, 其储罐间的间距至少为大罐直径的 一 半”;API Std 2510(2001版)第11.3.1.2条规定“低温储罐间距取较大罐直径 的一半。” | ||
6.6.10 API 2510 第3.5.2条规定“容器下面和周围区域的斜坡 | 6.6.10 API 2510 第3.5.2条规定“容器下面和周围区域的斜坡 应将泄漏或溢出物引向围堤区域的边缘。斜坡最小坡度应为1%” 。API 2510第3.5.7条规定“若用于液化石油气溢流封拦的 堤或墙组成的圈围区域内的地面不能在24小时内耗尽雨水,应设 排水系统。设置的任何排水系统应包括一个阀或截断闸板,并位 于圈围区域外部易于接近的位置。阀或截断闸板应保持常闭状 态。” | ||
6.6.12 为了防止进料时,进料物流与储罐上部存在的气体发生 相对运动,产生静电可能引起的火灾。规定进料为储罐底部进 入。 | 6.6.12 为了防止进料时,进料物流与储罐上部存在的气体发生 相对运动,产生静电可能引起的火灾。规定进料为储罐底部进 入。 | ||
第3,900行: | 第3,763行: | ||
6.6.13 安装远程操纵阀和自动关闭阀可防止管路发生破裂事故 时泄漏大量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设真空泄放装 置是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 年 版)第5.3. 11条、API Std 2510(2001版)第11.5.1.2条确定的。 | 6.6.13 安装远程操纵阀和自动关闭阀可防止管路发生破裂事故 时泄漏大量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设真空泄放装 置是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 年 版)第5.3. 11条、API Std 2510(2001版)第11.5.1.2条确定的。 | ||
6.6.1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 年 版)第5.3. | 6.6.1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 年 版)第5.3.16条规定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压力等级不应低于2 .0MPa。考虑石油企业系统常用设计压力为1 .6 MPa 、2.5MPa、4.0MPa 等管道等级,因此,压力等级为等于或大 于2.5MPa。 | ||
6.6.16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安全排放到火炬,主要为了在 储罐发生火灾时,可以泄压放空到安全处理系统,不致因高温烘烤 | 6.6.16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安全排放到火炬,主要为了在 储罐发生火灾时,可以泄压放空到安全处理系统,不致因高温烘烤 使储罐超压破裂而造成更大灾害。若有条件,也可将受火灾威胁的储罐倒空,以减少损失和防止事故扩大。 | ||
===6.7 装 卸 设 施=== | ===6.7 装 卸 设 施=== | ||
第3,918行: | 第3,779行: | ||
6.7.4 液化石油气装车作业已有成熟操作管理经验,若与可燃液 体装卸共台布置而不同时作业,对安全防火无影响。 | 6.7.4 液化石油气装车作业已有成熟操作管理经验,若与可燃液 体装卸共台布置而不同时作业,对安全防火无影响。 | ||
液化石油气罐车装车过程中,其排气管应采用气相平衡式或 接至低压燃料气或火炬放空系统,若就地排放极不安全。曾有类 似爆炸、火灾事故就是就地排放造成的。 | 液化石油气罐车装车过程中,其排气管应采用气相平衡式或 接至低压燃料气或火炬放空系统,若就地排放极不安全。曾有类 似爆炸、火灾事故就是就地排放造成的。 | ||
6.7.5 本条是对灌瓶间和瓶库的要求。 | 6.7.5 本条是对灌瓶间和瓶库的要求。 | ||
1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生产操作间主要指灌瓶、倒瓶升压操 | 1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生产操作间主要指灌瓶、倒瓶升压操 作间,在这些地方不管是人工操作或自动控制操作都不可避免液化石油气泄漏。由于敞开式和半敞开式建筑自然通风良好,产生 的可燃气体扩散快,不易聚集,故推荐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建 筑物。在集中采暖地区的非敞开式建筑内,若通风条件不好可能 达到爆炸极限。如某站灌瓶间,在冬季测定时曾达到过爆炸极限。 可见在封闭式灌瓶间,必须设置效果较好的通风设施。 | ||
2 液化石油气灌装间、倒瓶间、泵房的暖气地沟和电缆沟是 一种潜在的危险场所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传布通道。类似的火灾事 故曾经发生过,为消除事故隐患,特提出这些建筑物不应与其他房 间连通。 | |||
2 液化石油气灌装间、倒瓶间、泵房的暖气地沟和电缆沟是 一种潜在的危险场所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传布通道。类似的火灾事 故曾经发生过,为消除事故隐患,特提出这些建筑物不应与其他房 间连通。 | 根据某市某液化石油气灌瓶站火灾情况,是工业灌瓶间发生 火灾,因通风系统串通,故火焰由通风管道窜至民用灌瓶间,致使 4000多个小瓶爆炸着火,进而蔓延至储罐区,造成了上百万元损 失的严重教训。又根据“供热通风空调制冷设计技术措施”的规 定,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空气不应循 环使用,并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设备也应符合防火防爆的 要求。从防止火灾蔓延角度出发,本款规定了关于通风管道的要 求 。 | ||
根据某市某液化石油气灌瓶站火灾情况,是工业灌瓶间发生 火灾,因通风系统串通,故火焰由通风管道窜至民用灌瓶间,致使 4000多个小瓶爆炸着火,进而蔓延至储罐区,造成了上百万元损 失的严重教训。又根据“供热通风空调制冷设计技术措施”的规 定,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空气不应循 环使用,并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设备也应符合防火防爆的 要求。从防止火灾蔓延角度出发,本款规定了关于通风管道的要 求 。 | 3 在经常泄漏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应铺设不发生火花的地 面,以避免因工具掉落、搬运气瓶与地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起 火灾的危险。 | ||
3 在经常泄漏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应铺设不发生火花的地 面,以避免因工具掉落、搬运气瓶与地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起 火灾的危险。 | 4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得在露天存放的主要原因是:液 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随温度上升而急剧增大,在阳光下暴晒很 容易使气瓶内液体气化,压力超过一般气瓶工作压力,引起爆炸事 故 。 | ||
4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得在露天存放的主要原因是:液 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随温度上升而急剧增大,在阳光下暴晒很 容易使气瓶内液体气化,压力超过一般气瓶工作压力,引起爆炸事 故 。 | 5 目前各炼厂生产的液化石油气,残液含量较少的为5%~ 7%,较多的达15%~20%,平均残液量在8%~10%左右。油田 生产的液化石油气残液量也是不少的,残液随便就地排放所造成 的火灾时有发生,在油田也曾引起火灾事故。因此,规定了残液必 须密闭回收。 | ||
5 目前各炼厂生产的液化石油气,残液含量较少的为5%~ 7%,较多的达15%~20%,平均残液量在8%~10%左右。油田 生产的液化石油气残液量也是不少的,残液随便就地排放所造成 的火灾时有发生,在油田也曾引起火灾事故。因此,规定了残液必 须密闭回收。 | 6 瓶库的总容量不宜超过10m3, 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 燃气设计规范》而定。同时也是为了减小危害程度。 | ||
6 瓶库的总容量不宜超过10m3, 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 燃气设计规范》而定。同时也是为了减小危害程度。 | 6.7.9 本条主要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 防火间距。灌装站内储罐与泵房、压缩机房、灌瓶间等有直接关 系。储罐容量大,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也大。为尽量减少损失,按 罐容量大小分别规定防火间距。 | ||
6.7.9 本条主要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 防火间距。灌装站内储罐与泵房、压缩机房、灌瓶间等有直接关 系。储罐容量大,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也大。为尽量减少损失,按 罐容量大小分别规定防火间距。 | 1 储罐与压缩机房、灌装间、倒残液间的防火间距与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表4.6.2中一、二 级耐火的其他建筑一致,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一致。 | ||
1 储罐与压缩机房、灌装间、倒残液间的防火间距与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表4.6.2中一、二 级耐火的其他建筑一致,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一致。 | 2 汽车槽车装卸接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美国标准 API Std2510 、NFPA59 均规定为15m,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与本规范表6.7.9均按罐容量大小分别提出要求。以实际生 产管理和设备质量来看,我国的管道接头、汽车排气管上的防火 帽,仍不十分安全可靠。如带上防火帽进站,行车途中防火帽丢失 的现象仍然存在。从安全考虑,本表按储罐容量大小确定间距,其 数值与燃气规范一致。 | ||
2 汽车槽车装卸接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美国标准 API | 3 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与储罐的间距,是参照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的。 | ||
===6.8 泄压和放空设施=== | |||
3 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与储罐的间距,是参照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的。 | 6.8.1 本条是设置安全阀的要求。 | ||
===6.8 泄压和放空设施=== | 1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 (表压)的设备,即为压力容 器,应设置安全阀。 | ||
6.8.1 本条是设置安全阀的要求。 | 2 蒸馏塔、蒸发塔等气液传质设备,由于停电、停水、停回流、 气提量过大、原料带水(或轻组分)过多等诸多原因,均可能引起气 相负荷突增,导致设备超压。所以,塔顶操作压力大于0.03MPa (表压)者,均应设安全阀。 | ||
1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 (表压)的设备,即为压力容 器,应设置安全阀。 | 6.8.4 本条是参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 | ||
2 蒸馏塔、蒸发塔等气液传质设备,由于停电、停水、停回流、 气提量过大、原料带水(或轻组分)过多等诸多原因,均可能引起气 相负荷突增,导致设备超压。所以,塔顶操作压力大于0.03MPa (表压)者,均应设安全阀。 | (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 ||
6.8.4 本条是参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 | 6.8.5 国内早期设计的克劳斯硫回收装置反应炉采用爆破片防 止设备超压破坏。但在爆破片爆破时,设备内的高温有毒气体排 入装置区大气中,污染了操作环境,甚至危及操作人员的人身安 全 。 | ||
(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 由于克劳斯硫磺回收反应炉、再热炉等设备的操作压力低,可 能产生的爆炸压力亦低,采用提高设备设计压力的方法防止超压 破坏不会过分增加设备壁厚。有时这种低压设备为满足刚度要求 而增加的厚度就足以满足提高设计压力的要求。因此,采用提高 设备设计压力的方法防止超压破坏,不会增加投资或只需增加很 小的投资。化学当量的烃-空气混合物可能产生的最大爆炸压力 约为爆炸前压力(绝压)的7~8倍。必要时可用下式计算爆炸压 力 : | ||
Pc=Pf·Te/Tf·(m./m) (1) | |||
式 中 P<sub>c</sub>——爆 炸 压 力(kPa) (绝压); | |||
P<sub>f</sub>—— 混合气体爆炸前压力(kPa) (绝压); | |||
T. 、T——爆炸时达到温度及爆炸前温度(K); | |||
m<sub>e</sub>/m<sub>f</sub>—— 爆炸后及爆炸前气体标准体积比(包括不参加反应的气体如 N<sub>2</sub> 等)。 | |||
m | |||
6.8.6 为确保放空管道畅通,不得在放空管道上设切断阀或其他 截断设施;对放空管道系统中可能存在的积液,及由于高压气体放 空时压力骤降或环境温度变化而形成的冰堵,应采取防止或消除 措施。 | 6.8.6 为确保放空管道畅通,不得在放空管道上设切断阀或其他 截断设施;对放空管道系统中可能存在的积液,及由于高压气体放 空时压力骤降或环境温度变化而形成的冰堵,应采取防止或消除 措施。 | ||
1 高、低压放空管压差大时,分别设置通常是必要的。高、低 | 1 高、低压放空管压差大时,分别设置通常是必要的。高、低 压放空同时排入同一管道,若处置不当,可能发生事故。例如,四川气田开发初期,某厂酸性气体紧急放空管与 DN100 原料气放 空管相连并接入40m 高的放空火炬,发生过原料气与酸气同时放 空时,由于原料气放空量大、压力高(4MPa), 使紧急放空管压力上 升,造成酸性气体系统压力升高,致使酸性气体水封罐防爆孔憋爆的事故。 | ||
高、低压放空管分别设置往往还可降低放空系统的建设费用, 故大型站场宜优先选择这样的放空系统。 | 高、低压放空管分别设置往往还可降低放空系统的建设费用, 故大型站场宜优先选择这样的放空系统。 | ||
第3,994行: | 第3,851行: | ||
②火炬出口处的排放气体允许线速度与声波在该气体中的传 播速度的比值——马赫数,按下述原则取值: | ②火炬出口处的排放气体允许线速度与声波在该气体中的传 播速度的比值——马赫数,按下述原则取值: | ||
对站场发生事故,原料或产品气体需要全部排放时,按最大排 放量计算,马赫数可取0.5; | 对站场发生事故,原料或产品气体需要全部排放时,按最大排 放量计算,马赫数可取0.5;单个装置开、停工或事故泄放,按需要的最大气体排放量计算,马赫数可取0.2。 | ||
③计算火炬高度时,按表3确定允许的辐射热强度。太阳的 辐射热强度约为0 .79~1 .04kW/ | ③计算火炬高度时,按表3确定允许的辐射热强度。太阳的 辐射热强度约为0.79~1 .04kW/m<sup>2</sup>, 对允许暴露时间的影响很小 。 | ||
④火焰中心在火焰长度的1/2处。 | ④火焰中心在火焰长度的1/2处。 | ||
第4,024行: | 第3,881行: | ||
|} | |} | ||
注:当q值大于6.3kW/m2 时,操作人员不能迅速撤离的塔上或其他高架结构平 台,梯子应设在背离火炬的一侧。 | <small>注:当q值大于6.3kW/m2 时,操作人员不能迅速撤离的塔上或其他高架结构平 台,梯子应设在背离火炬的一侧。</small> | ||
3)计算方法: | 3)计算方法: | ||
第4,050行: | 第3,907行: | ||
P=P?/(1-60.15×10-?MV2/T) (3) | P=P?/(1-60.15×10-?MV2/T) (3) | ||
式中 | 式中 P<sub>0</sub>——当地大气压(kPa) (绝压); | ||
V——气体流速(m/s)。 | V——气体流速(m/s)。 | ||
第4,058行: | 第3,915行: | ||
火焰长度随火炬释放的总热量变化而变化。火焰长度L 可 按图1确定。 | 火焰长度随火炬释放的总热量变化而变化。火焰长度L 可 按图1确定。 | ||
[[文件: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_图1火焰长度与释放总热量的关系.png]] | [[文件: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_图1火焰长度与释放总热量的关系.png|400px]] | ||
图1 火焰长度与释放总热量的关系 | 图1 火焰长度与释放总热量的关系 | ||
第4,078行: | 第3,935行: | ||
Xc=0.5[∑(△X/L)·L] (6) | Xc=0.5[∑(△X/L)·L] (6) | ||
[[文件: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_图2由侧向风引起的火焰大致变形.png]] | [[文件: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_图2由侧向风引起的火焰大致变形.png|400px]] | ||
图 2 由侧向风引起的火焰大致变形 | 图 2 由侧向风引起的火焰大致变形 | ||
第4,084行: | 第3,941行: | ||
③火炬筒高度:火炬筒高度按下列公式计算(参见图3)。 | ③火炬筒高度:火炬筒高度按下列公式计算(参见图3)。 | ||
[[文件: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_图3火炬示意图.png]] | [[文件: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_图3火炬示意图.png|400px]] | ||
图 3 火炬示意图 | 图 3 火炬示意图 | ||
第4,167行: | 第4,024行: | ||
美国石油学会标准《泄压和减压系统导则》API RP521认为: 可燃气体直接排入大气,当排放口速度大于150m/s 时,可燃气体 与空气迅速混合并稀释至可燃气体爆炸下限以下是安全的。 | 美国石油学会标准《泄压和减压系统导则》API RP521认为: 可燃气体直接排入大气,当排放口速度大于150m/s 时,可燃气体 与空气迅速混合并稀释至可燃气体爆炸下限以下是安全的。 | ||
6.8.9 甲、乙类液体排放时,由于状态条件变化,可能释放出大量 | 6.8.9 甲、乙类液体排放时,由于状态条件变化,可能释放出大量 可燃气体。这些气体如不经分离,会从污油系统扩散出来,成为火灾隐患。故在这类液体放空时应先进人分离器,使气液分离后再 分别引入各自的放空系统。 | ||
设备、容器内残存的少量可燃液体,不得就地排放或排入边 沟、下水道,也是为了减少火灾事故隐患,并有利于保护环境。 | 设备、容器内残存的少量可燃液体,不得就地排放或排入边 沟、下水道,也是为了减少火灾事故隐患,并有利于保护环境。 | ||
第4,187行: | 第4,042行: | ||
事实说明,具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 一旦 发生爆炸事故时,易于通过泄压屋顶、门窗、墙壁等进行泄压,减少 人员伤亡和设备破坏。 | 事实说明,具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 一旦 发生爆炸事故时,易于通过泄压屋顶、门窗、墙壁等进行泄压,减少 人员伤亡和设备破坏。 | ||
6.9.3 对隔墙的耐火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甲、乙类危险性生产 | 6.9.3 对隔墙的耐火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甲、乙类危险性生产 厂房的可燃气体通过孔洞、沟道侵入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内,引起火灾事故。 | ||
天然气压缩机房和油泵房,均属甲、乙类生产厂房,在综合厂 房布置时,应根据风频风向、防火要求等条件,尽量布置在厂房的 某一端部,并用防护隔墙与其他用房隔开,其目的在于一旦发生火 灾、爆炸事故,能减少其对其他生产厂房的影响。 | 天然气压缩机房和油泵房,均属甲、乙类生产厂房,在综合厂 房布置时,应根据风频风向、防火要求等条件,尽量布置在厂房的 某一端部,并用防护隔墙与其他用房隔开,其目的在于一旦发生火 灾、爆炸事故,能减少其对其他生产厂房的影响。 | ||
第4,237行: | 第4,090行: | ||
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03是 根 据 ASME B31.8,将管道沿线地区分成4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地区采 用不同的设计系数。《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03 规定了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其中对于液态液化石油气 还按不同地区规定了设计系数。 | 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03是 根 据 ASME B31.8,将管道沿线地区分成4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地区采 用不同的设计系数。《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03 规定了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其中对于液态液化石油气 还按不同地区规定了设计系数。 | ||
油田内部原油、稳定轻烃、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 的油田气 集输管道,因其管径一般较小、压力较低、长度较短,周围建(构)筑 物相对长输管道密集,若将管道沿线地区分类,按不同地区等级选 用相应的设计系数, 一是无可靠的科学依据,二是从区域的界定、 可操作性及经济性来看,不是很合适。因此,此次修订取消了原油 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但仍规定了原油管道与周围建 | 油田内部原油、稳定轻烃、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 的油田气 集输管道,因其管径一般较小、压力较低、长度较短,周围建(构)筑 物相对长输管道密集,若将管道沿线地区分类,按不同地区等级选 用相应的设计系数, 一是无可靠的科学依据,二是从区域的界定、 可操作性及经济性来看,不是很合适。因此,此次修订取消了原油 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但仍规定了原油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该距离主要是从保护管道,以及方便管道施工及 维修考虑的。管道的强度设计应执行有关油气集输设计的国家现 行标准。当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满足上述距离要求时,可将强度设 计系数由0.72调整到0.6,缩短安全距离,但不能小于5m 。若仍 然不能满足要求,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局部加套管、此段 管道焊口做100%探伤检验以及提高探伤等级、加强管道的防腐 及保温、此段管道两端加截断阀、设置标志桩并加强巡检等。 | ||
(构)筑物的距离,该距离主要是从保护管道,以及方便管道施工及 维修考虑的。管道的强度设计应执行有关油气集输设计的国家现 行标准。当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满足上述距离要求时,可将强度设 计系数由0.72调整到0.6,缩短安全距离,但不能小于5m 。若仍 然不能满足要求,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局部加套管、此段 管道焊口做100%探伤检验以及提高探伤等级、加强管道的防腐 及保温、此段管道两端加截断阀、设置标志桩并加强巡检等。 | |||
7.2.2 天然气凝液是液体烃类混合物,前苏联标准《大型管线》 CHHII—2.05.06—85 将20℃温度条件下,其饱和蒸气压力小于 0.1MPa 的烃及其混合物,视为稳定凝析油或天然汽油,故在本规 范中将其划在稳定轻烃一类中。 | 7.2.2 天然气凝液是液体烃类混合物,前苏联标准《大型管线》 CHHII—2.05.06—85 将20℃温度条件下,其饱和蒸气压力小于 0.1MPa 的烃及其混合物,视为稳定凝析油或天然汽油,故在本规 范中将其划在稳定轻烃一类中。 | ||
第4,246行: | 第4,097行: | ||
===7.3 天然气集输管道=== | ===7.3 天然气集输管道=== | ||
PN>4.0MPa 、DN>400 防火距离大于75m) 。 实践证明,我国人 口众多,地面建筑物稠密,特别是近几年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按原 规范要求的安全距离建设集输管道已很困难,已建成的管道随着 工业建设的发展也很难保持规范规定的距离。 | 7.3.1 在原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93中规定:气田集输管道设计除按设计压力选取设计系数 F 外 (如 PN<1.6MPa 时 ,F 取0.6;PN>1.6MPa 时 ,F 取0.5),埋 地天然气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还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如 PN≤1.6MPa 、DN>400 集输管道距居民住宅、重要工矿的防火间距要 求大于40m;PN=1.6~4.0MPa 、DN>400 防火距离大于60m;PN>4.0MPa 、DN>400 防火距离大于75m) 。 实践证明,我国人 口众多,地面建筑物稠密,特别是近几年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按原 规范要求的安全距离建设集输管道已很困难,已建成的管道随着 工业建设的发展也很难保持规范规定的距离。 | ||
气田集输管道与长距离输气管道的区别主要是管输天然气中往往含有水、H₂S、CO₂。气田集输管道输送含水天然气时,天然气中H₂S分压等于或大于0.0003MPa(绝压)或含有CO₂酸性气体的气田集输管道,在内壁及相应系统应采取防腐蚀措施,管道壁厚增加腐蚀余量后,集气管道线路工程设计所考虑的安全因素与输气管道工程基本一致。因此,采用输气管道工程线路设计的强度安全原则,就能较简单的处理好与周围民用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可由控制集输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改成参照输气管道线路设计采用的按地区等级确定设计系数。根据周围人口活动密度,用提高集输管道强度、降低管道运行应力达到安全的目的。 | |||
当管道输送含硫化氢的酸性气体时,为防止天然气放空和管 道破裂造成的危害, 一般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 当管道输送含硫化氢的酸性气体时,为防止天然气放空和管 道破裂造成的危害, 一般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 ||
第4,266行: | 第4,112行: | ||
4)截断阀配置感测压降速率的控制装置。 | 4)截断阀配置感测压降速率的控制装置。 | ||
7.3. | 7.3.2我国气田产天然气部分携带有H₂S、CO₂。干天然气中H₂S、CO₂不产生腐蚀。湿天然气中H₂S、CO₂的酸性按《天然气地面设施抗硫化物应力开裂金属材料要求》SY/T 0599—1997界定。该规范中对酸性天然气系统的定义是:含有水和硫化氢的天然气,当气体总压大于或等于0.4MPa(绝压),气体中硫化氢分压大于或等于0.0003 MPa(绝压)时称酸性天然气。 | ||
天然气中二氧化碳含量的酸性界定值目前尚无标准。行业标 准《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规范》SY/T5127-2002 | 天然气中二氧化碳含量的酸性界定值目前尚无标准。行业标 准《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规范》SY/T5127-2002 的附录A表 A.2 对 CO<sub>2</sub> 腐蚀性界定可供参考,见表5。 | ||
表5 CO | 表5 CO<sub>2</sub> 分压相对应的封存流体腐蚀性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第4,304行: | 第4,150行: | ||
|} | |} | ||
从表中可以看到,当CO₂分压≥0.21MPa时不论是酸性环境(天然气中含有H₂S)还是非酸性环境中都将有腐蚀发生,应采取防腐措施。表中所列数值为非流动流体的腐蚀性,含水天然气中影响CO₂腐蚀的因素除CO₂分压外,还有气体流速、流态、管道内表面特征(粗糙度、清洁度)、温度、H₂S含量等,在设计中应予考虑。 | |||
7.3.3输送脱水后含H₂S、CO₂的干天然气不会发生酸性腐蚀。但实际运行中由于各种因素如脱水深度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影响往往达不到预期的干燥效果,污物清除不干净特别是有积水。当酸性天然气进入管道后,H₂S及CO₂的水溶液将对管线产生腐蚀,甚至出现硫化物应力腐蚀的爆管或生成大量硫化铁粉末在管道中形成潜在的危害。投产前干燥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危害事故已发生多次,因此,投产前的干燥是十分重要的。 | |||
管道干燥结束后,如果没有立即投入运行,还应当充入干燥气体,保持内压大于0.2MPa的干燥状态下密封,防止外界湿气重新进入管道。 | |||
7.3.4气田集输管道输送酸性天然气时,管道的腐蚀余量取值按国家现行油气集输设计标准规范执行。 | |||
集气管道输送含有水和H₂S、CO₂等酸性介质时,管壁厚度按下式计算: | |||
<math>\delta=\frac{PD}{2\sigma_{s}F\varphi t}+C</math> (9) | |||
式中 C——腐蚀裕量附加值(cm) ( | 式中 C——腐蚀裕量附加值(cm) (根据腐蚀程度及采取的防腐措施,C值取0. 1~0.6cm); | ||
其他符号意义及取值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 范》GB 50251执行,但输送酸性天然气时,F 值不得大于0.6。 | 其他符号意义及取值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 范》GB 50251执行,但输送酸性天然气时,F 值不得大于0.6。 | ||
第4,336行: | 第4,179行: | ||
8.1.3 防火系统的火灾探测与报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由于某些场所适宜选用带闭式 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许多工程也是这样做的,为了保证其 安全可靠制订了该条文。 | 8.1.3 防火系统的火灾探测与报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由于某些场所适宜选用带闭式 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许多工程也是这样做的,为了保证其 安全可靠制订了该条文。 | ||
8.1.4 因为本规范6.4. | 8.1.4 因为本规范6.4. 1条规定“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应超过0.8m”, 并且沉降罐顶部存油少、油品含水率较高,消防设施标准 应低于油罐。 | ||
8.1.5 目前,消防水泵、消防雨淋阀、冷却水喷淋喷雾等消防专用 产品已成系列,为保证消防系统可靠性,应优先采用消防专用产 | 8.1.5 目前,消防水泵、消防雨淋阀、冷却水喷淋喷雾等消防专用 产品已成系列,为保证消防系统可靠性,应优先采用消防专用产 | ||
第4,348行: | 第4,189行: | ||
===8.2 消 防 站=== | ===8.2 消 防 站=== | ||
8.2.1 | 8.2.1 油气田及油气管道消防站的设置,不同于其他工业区和城镇消防站。突出特点是点多、线长、面广、布局分散、人口密度小。 由于油气田生产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 准》套搬。譬如,规划布局不可能按城市规划区的要求,在接到报 警 后 5min 内到达责任区边缘。而且,责任区面积不可能也没有 必要按“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sup>2</sup>, 小型普通消防站不应 大 于 4km<sup>2</sup>” 的规定建站。历史上也从未达到过上述时空要求。调 研中通过征求设计部门、消防监督部门,以及生产单位等各方面的 意见,一致认为:鉴于油气田是矿区,域内人口密度小、人员高度分 散、消防保卫对象不集中的现状,不应仅以所占地理面积大小和居 住人口数量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建站。而应从实际出发,按站场生 产规模的大小、火灾种类、危险性等级、所处地理环境等因素综合 考虑划分责任区。 | ||
设有固定灭火和消防冷却水设施的三级及其以上油气站场, 根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 年 版 ) 的规定:“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罐上固定灭火系统,泡沫混 合液供给强度为6.0L/ | 设有固定灭火和消防冷却水设施的三级及其以上油气站场, 根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 年 版 ) 的规定:“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罐上固定灭火系统,泡沫混 合液供给强度为6.0L/min·m<sup>2</sup> 时,连续供给时间为40min”, 如果实际供给强度大于此规定,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缩短20%, 即32min 。如果按最大供给量和最短连续供给时间计算,邻近消 防协作力量在30min内到达现场是可行的。 | ||
输油管道及油田储运系统站库设置消防站和消防车的规定, 主要参考原苏联石油库防火规范和我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 范》GB 50074--2003。原苏联标准《石油和石油制品仓库防火规 范》(1993年版)规定,设置固定消防系统的石油库,当油罐总容量 100000m<sup>3</sup> 及以下时,设置面积不小于20m<sup>2</sup> 存放消防器材的场 地;油罐总容量100000~500000m<sup>3</sup> 时,设1台消防车,油罐总容 量大于500000m<sup>3</sup> 时,设2台消防车。 | |||
消防站和消防车的设置体现重要站场与一般站场区别对 待,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区别对待的原则。重要油气站场,例如 塔里木轮南油气处理站和管输首站等,站内设固定消防系统,同 时按区域规划要求在其附近设置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站,消防车5min 之内到达现场,确保其安全。一般油气站场站内设固 定消防系统,并考虑适当的外部消防协作力量。 一些小型的三 级油气站场,站内油罐主要是事故罐或高含水原油沉降罐,火灾 危险性较小,可适当放宽消防站和消防车设置标准。我国西部 地区的油气田,由于自然条件恶劣,且人烟稀少,油气站场的防 火以提高站内工艺安全可靠性和站内消防技术水平为重点,消 防站和消防车的配置要求适当放宽。随着西部更多油气田的开 发建设,及时调整消防责任区,这些油气站场外部消防协作力量 会逐步加强。 | |||
消防站和消防车的设置体现重要站场与一般站场区别对 待,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区别对待的原则。重要油气站场,例如 塔里木轮南油气处理站和管输首站等,站内设固定消防系统,同 | |||
站内消防车是站内义务消防力量的组成部分,可以由生产岗 位人员兼管,并可参照消防泵房确定站内消防车库与油气生产设 施的距离。 | 站内消防车是站内义务消防力量的组成部分,可以由生产岗 位人员兼管,并可参照消防泵房确定站内消防车库与油气生产设 施的距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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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没有收集到美国和欧洲标准关于消防站及消防车与 油气生产设施安全距离的规定。原苏联标准《石油和石油制品仓 库防火规范》(1993年版)规定消防大楼(无人居住)、办公楼和生 活大楼距地面储罐40m,距装卸油装置40m 。我国国家标准《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规定消防站距 油品储罐50m, 距液化烃储罐70m,距其他石油设施40m 。我国国 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规定消防车库距油罐、 厂房的最大距离为40m 。炼油厂和油库的消防站主要为本单位服 务,一般布置在工厂围墙之内,距油罐和生产厂房较近。油气田的 多数消防站是为责任区内的多个油气站场服务,在主要服务对象 的油气站场围墙外单独设置,所以与储油罐、厂房之间有较大距 离。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消防站与甲、乙类储油罐的距离仍保持原 规范的规定,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距离由原规范的50m 增加到 100m 。对于新建的特大型石油天然气站场,如果经过分析储罐或 厂房一旦发生火灾会对消防站构成严重威胁,可酌情增加油气站 场与消防站的距离。 | 目前,还没有收集到美国和欧洲标准关于消防站及消防车与 油气生产设施安全距离的规定。原苏联标准《石油和石油制品仓 库防火规范》(1993年版)规定消防大楼(无人居住)、办公楼和生 活大楼距地面储罐40m,距装卸油装置40m 。我国国家标准《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规定消防站距 油品储罐50m, 距液化烃储罐70m,距其他石油设施40m 。我国国 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规定消防车库距油罐、 厂房的最大距离为40m 。炼油厂和油库的消防站主要为本单位服 务,一般布置在工厂围墙之内,距油罐和生产厂房较近。油气田的 多数消防站是为责任区内的多个油气站场服务,在主要服务对象 的油气站场围墙外单独设置,所以与储油罐、厂房之间有较大距 离。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消防站与甲、乙类储油罐的距离仍保持原 规范的规定,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距离由原规范的50m 增加到 100m 。对于新建的特大型石油天然气站场,如果经过分析储罐或 厂房一旦发生火灾会对消防站构成严重威胁,可酌情增加油气站 场与消防站的距离。 | ||
8.2.3 消防站是战备执勤、待机出动的专业场所,其建筑必须功 能齐全,既满足快速反应的需要,又符合环保标准。本条除按传统 做法提出一般要求外,还特别规定了:“消防车库应有排除发动机 废气设施。滑竿室通向车库的出口处应有废气阻隔装置”。由于 消防站的设计必须满足人员快速出动的要求。因此,传统的房屋 | 8.2.3 消防站是战备执勤、待机出动的专业场所,其建筑必须功 能齐全,既满足快速反应的需要,又符合环保标准。本条除按传统 做法提出一般要求外,还特别规定了:“消防车库应有排除发动机 废气设施。滑竿室通向车库的出口处应有废气阻隔装置”。由于 消防站的设计必须满足人员快速出动的要求。因此,传统的房屋 功能组合,总是把执勤待机室和消防车库连在一起。火警出动时,人员从二楼的待机室通过滑竿直接进入消防车库。过去由于消防 车库未有排除废气设施,室内通风又不好,加之滑竿出口处不密 封,发动车时的汽车尾气,通过滑竿口的抽吸作用,将烟抽到二楼 以上人员活动的场所,常常造成人员集体中毒。这样的事故在我 国西部和北方地区的冬季经常发生。为保证人身健康,创造良好 的、无污染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本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解决多 年来基层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 ||
8,2.4 油气田和管道系统发生的火灾,具有热值高、辐射热强、扑 救难度大的特点。实践证明,扑救这类火灾需要载重量大、供给强 度大、射程远的大功率消防车。经调查发现,有些站的技术装备标 准很不统一且十分落后,没有按照火灾特点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 考虑到油气田和管道系统所在地区多数水源不足,消防站布局高 度分散,增援力量要在2~3h 乃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到达火场的现 实。在本条中给出了消防车技术性能要求。为了使有关部门有据 可依,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定,制成表8.2.4,供选配消防车辆 用 。 | 8,2.4 油气田和管道系统发生的火灾,具有热值高、辐射热强、扑 救难度大的特点。实践证明,扑救这类火灾需要载重量大、供给强 度大、射程远的大功率消防车。经调查发现,有些站的技术装备标 准很不统一且十分落后,没有按照火灾特点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 考虑到油气田和管道系统所在地区多数水源不足,消防站布局高 度分散,增援力量要在2~3h 乃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到达火场的现 实。在本条中给出了消防车技术性能要求。为了使有关部门有据 可依,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定,制成表8.2.4,供选配消防车辆 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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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的实际情况,本条对消防用水水源作 了较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若天然水源较充足,可以就地取用;配制 泡沫混合液用水对水温的要求详见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处理达标的油田采出水能满足消防 的水质、水温要求时,可用于消防给水。当油田采出水用作消防水 源时,采出水的物理化学性质应与采用的泡沫灭火剂相容,不能因 为水质、水温不符合要求而降低泡沫灭火剂的性能。 | 8.3.1 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的实际情况,本条对消防用水水源作 了较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若天然水源较充足,可以就地取用;配制 泡沫混合液用水对水温的要求详见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处理达标的油田采出水能满足消防 的水质、水温要求时,可用于消防给水。当油田采出水用作消防水 源时,采出水的物理化学性质应与采用的泡沫灭火剂相容,不能因 为水质、水温不符合要求而降低泡沫灭火剂的性能。 | ||
8.3.2 目前,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消防供水管道有两种类型, 一 种是敷设专用的消防供水管,另一种是消防供水管道与生产、生活 给水管道合并。经过调查,专用消防供水管道由于长期不使用,管 | 8.3.2 目前,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消防供水管道有两种类型, 一 种是敷设专用的消防供水管,另一种是消防供水管道与生产、生活 给水管道合并。经过调查,专用消防供水管道由于长期不使用,管 道内的水质易变质;另外,由于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寒冷地区,有的专用消防供水管道被冻裂,如采用合并式管道时,上述 问题即可得到解决又可节省建设资金。为了减轻火灾对生产、生 活用水的干扰,规定系统水量应为消防用水量与70%生产、生活 用水量之和。生产用水量不包括油田注水用水量。 | ||
8.3.3 环状管网彼此相通,双向供水安全可靠。储罐区是油气站 场火灾危险性最大、可燃物最多的区域;天然气处理厂的生产装置 区是全厂生产的关键部位,根据多年生产经验应采用环状供水管 网,可保证供水安全可靠。其他区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环网或 枝状给水管道。 | 8.3.3 环状管网彼此相通,双向供水安全可靠。储罐区是油气站 场火灾危险性最大、可燃物最多的区域;天然气处理厂的生产装置 区是全厂生产的关键部位,根据多年生产经验应采用环状供水管 网,可保证供水安全可靠。其他区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环网或 枝状给水管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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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防水池(罐)和给水或注水池(罐)合用时,为了保证消防 用水不被给水或注水使用,应在池(罐)内采取技术措施。如将给 水、注水泵的吸水管入口置于消防用水高水位以上;或将给水、注 水泵的吸水管在消防用水高水位处打孔等,以确保消防用水的可 靠性。 | 当消防水池(罐)和给水或注水池(罐)合用时,为了保证消防 用水不被给水或注水使用,应在池(罐)内采取技术措施。如将给 水、注水泵的吸水管入口置于消防用水高水位以上;或将给水、注 水泵的吸水管在消防用水高水位处打孔等,以确保消防用水的可 靠性。 | ||
消防用水量较大时应设2座水池(罐)以便在检修、清池(罐) 时能保证有一座水池(罐)正常供水。补水时间不超过96h 是从油 田的具体情况、从安全和经济相结合考虑的。设有火灾自动报警 装置,灭火及冷却系统操作采取自动化程序控制的站场,消防水罐 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 消防用水量较大时应设2座水池(罐)以便在检修、清池(罐) 时能保证有一座水池(罐)正常供水。补水时间不超过96h 是从油 田的具体情况、从安全和经济相结合考虑的。设有火灾自动报警 装置,灭火及冷却系统操作采取自动化程序控制的站场,消防水罐 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设有小型消防系统的站场,消防水罐的补水时间限制可放宽,但不应超过96h。 | ||
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取水,距消防保护对象的距离是根据消防 车供水最大距离确定的。 | 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取水,距消防保护对象的距离是根据消防 车供水最大距离确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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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油罐区消防设施=== | ===8.4 油罐区消防设施=== | ||
8.4.1 | 8.4.1 石油是最重要的能源和化工原料,并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其火灾安全举世关注。据1982年2月我国有关 单位调查统计,油罐年平均着火几率约为0.448%,其中石油化工 行业最高,为0.69‰。调查材料同时表明,油罐火灾比例随储存 油品的不同而异,以汽油等低闪点油罐及操作温度较高的重油储 罐火灾为主。由于油品本身的易燃、火灾易蔓延及扑救难等特性, 如果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有效扑救,特别是大储量油罐区往往后果 惨重。这方面的案例很多,如1989年黄岛油库大火,除造成重大 财产损失和生态灾难外,还因油罐沸溢导致了灭火人员的重大伤 亡 。 | ||
油罐火的火焰温度通常在1000℃以上。油罐、尤其是地上钢 罐着火后,受火焰直接作用,着火罐的罐壁温升很快, 一般5min 内可使油面以上的罐壁温度达到500℃,8~10min 后,达到甚至 超过700℃。若不对罐壁及时进行水冷却,油面以上的罐壁钢板 将失去支撑能力;并且泡沫灭火时,因泡沫不易贴近炽热的罐壁而 导致长时间的边缘火,影响灭火效果,甚至不能灭火。再者,发生 或发展为全液面火灾的油罐,其一定距离内的相邻油罐受强烈热 辐射、对流等的影响,罐内油品温度会明显升高。距着火油罐越 近、风速越大,温升速度越快、温度越高,且非常明显。为防止相邻 油罐被引燃, 一定距离内的相邻油罐也需要冷却。 | 油罐火的火焰温度通常在1000℃以上。油罐、尤其是地上钢 罐着火后,受火焰直接作用,着火罐的罐壁温升很快, 一般5min 内可使油面以上的罐壁温度达到500℃,8~10min 后,达到甚至 超过700℃。若不对罐壁及时进行水冷却,油面以上的罐壁钢板 将失去支撑能力;并且泡沫灭火时,因泡沫不易贴近炽热的罐壁而 导致长时间的边缘火,影响灭火效果,甚至不能灭火。再者,发生 或发展为全液面火灾的油罐,其一定距离内的相邻油罐受强烈热 辐射、对流等的影响,罐内油品温度会明显升高。距着火油罐越 近、风速越大,温升速度越快、温度越高,且非常明显。为防止相邻 油罐被引燃, 一定距离内的相邻油罐也需要冷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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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为防止油罐火灾进一步失控与及时灭火,除一些危 险性较小的特定场所(详见第8.4.10条、第8.4.11条的规定)外, 油罐区应设置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国内外的相关标准、 规范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有关冷却范围及消防冷却水强度,本节 另有规定。 | 综上所述,为防止油罐火灾进一步失控与及时灭火,除一些危 险性较小的特定场所(详见第8.4.10条、第8.4.11条的规定)外, 油罐区应设置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国内外的相关标准、 规范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有关冷却范围及消防冷却水强度,本节 另有规定。 | ||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火灾,可追溯到 20世纪初。1925年,厄克特发明干法化学泡沫后,出现了化学泡 沫灭火装置,并逐步得到了广泛应用。1937年,萨莫研制出蛋白 泡沫灭火剂后,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逐步取代化学泡沫灭火装置,且 |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火灾,可追溯到 20世纪初。1925年,厄克特发明干法化学泡沫后,出现了化学泡 沫灭火装置,并逐步得到了广泛应用。1937年,萨莫研制出蛋白 泡沫灭火剂后,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逐步取代化学泡沫灭火装置,且 应用范围不断扩展。随着泡沫灭火剂和泡沫灭火设备及工艺不断发展完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作为成熟的灭火技术,在世界范围 内,被广泛用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场 所,并早已成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 的消防主力军。世界各国的相关工程标准、规范普遍推荐石油及 其产品储罐设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
8.4.2 本条规定是在原规范1993年版的基础上,对设置固定式 系统的条件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相类似。本条各款规定的 依据或含义如下: | 8.4.2 本条规定是在原规范1993年版的基础上,对设置固定式 系统的条件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相类似。本条各款规定的 依据或含义如下: | ||
1 | 1 单罐容量10000m<sup>3</sup> 及以上的固定顶罐与单罐容量不小于 50000m<sup>3</sup> 及以上的浮顶罐发生火灾后,扑救其火灾所需的泡沫混 合液流量较大,灭火难度也较大。而且其储罐区通常总容量较大, 可接受的火灾风险相对较小,火灾一旦失控,造成的损失巨大。另 外,这类储罐若设置半固定式系统,所需的泡沫消防车较多,协调、 操作复杂,可靠性低,也不经济。 | ||
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系指消防站距油罐区远或消 防车配备不足等。地形复杂指建于山坡区,消防道路环行设置有 困难的油罐区。 | 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系指消防站距油罐区远或消 防车配备不足等。地形复杂指建于山坡区,消防道路环行设置有 困难的油罐区。 | ||
2 | 2 容量小于200m<sup>3</sup>、罐壁高小于7m 的储罐着火时,燃烧面 积不大,7m 罐壁高可以将泡沫勾管与消防拉梯二者配合使用进 行扑救,操作亦比较简单,故可以采用移动式灭火系统。 | ||
3 目前,在油田站场单罐容量大于200m3、小于10000m<sup>3</sup> 范 围内的固定顶罐中,5000~10000m<sup>3</sup> 储罐较少,多为5000m<sup>3</sup> 及以 下的储罐;单罐容量小于50000m<sup>3</sup> 的浮顶罐,多为20000m<sup>3</sup>、 10000m<sup>3</sup> 、5000m<sup>3</sup> 的储罐。正常条件下,这些储罐采用半固定式 系统是可行的。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当储罐区总容量较大、人 员和机动消防设施保障性差时,最好设置固定式系统。另外,对于 原油储罐,尚需考虑其火灾特性。 一般认为,原油储罐火灾持续 30min 后,可能形成了一定厚度的高温层。若待到此时才喷射泡沫,则可能发生溅溢事故,且火灾持续时间越长,这种可能性越大。 为此,泡沫消防车等机动设施30min 内不能供给泡沫的,最好设 置固定式系统。再者,本规定含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200m<sup>3</sup> 的 污 油罐。 | |||
8.4.3 本条规定的依据和出发点如下: | 8.4.3 本条规定的依据和出发点如下: | ||
1 | 1 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sup>3</sup> 的固定顶油罐发生火灾后,如 果错过初期最佳灭火时机,其灭火难度会大大增加,并且一般消防 队可能难以扑灭其火灾。所以,为了尽快启动其泡沫灭火系统和 消防冷却水系统灭火于初期,参照了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 年版)“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 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 时,系统的泵、比例 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遥控操纵功能” 的规定,作了如此规定。 | ||
2 外浮顶油罐初期火灾多为密封处的局部火灾,尤其低液面 | 2 外浮顶油罐初期火灾多为密封处的局部火灾,尤其低液面 时难于及时发现。对于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sup>3</sup> 的储罐,若 火灾蔓延则损失巨大。所以需要设自动报警系统,能尽快准确探 知火情。为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 库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一致,对原规范1993年版的规定作了修 改 。 | ||
3 | 3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00m<sup>3</sup> 的油罐区,其泡沫灭火系 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管道一般较长。《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规定了泡沫进入储罐的时间不应超过5min 。 若 消 防 系 统手动操作,泡沫和水到达被保护储罐的时间较长,不利于灭火 于初期,也难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另外,此类油罐区不但单罐 容量大,通常总容量巨大,可接受的火灾风险相对较小。本规范 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 一样,对浮 顶油罐的防御标准为环形密封处的局部火灾,并可不冷却相邻 储罐。若油罐高位着火并持续较长时间,相邻油罐将受到威胁, 火灾一旦蔓延,后果难以估量。所以,在着火初期灭火非常重要。 | ||
为此,参考上述两部规范作了如此规定,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火灾 风险。 | 为此,参考上述两部规范作了如此规定,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火灾 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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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本条的规定并未改变原规范1993年版规定的实质内容, 仅在编写格式和表述方式上作了变动。本条规定的出发点与 8.4.2相同,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 8.4.5 本条的规定并未改变原规范1993年版规定的实质内容, 仅在编写格式和表述方式上作了变动。本条规定的出发点与 8.4.2相同,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 ||
在对保温油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设置上,《石油库设计规范》 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与本规范的规定有所不同。如 | 在对保温油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设置上,《石油库设计规范》 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与本规范的规定有所不同。如 《石油库设计规范》规定:“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sup>3</sup> 或罐壁高度不 小于17m 的油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相邻保温油罐, 可采用带架喷雾水枪或水炮的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又如《石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罐壁高于17m 或储罐容量大于 等于10000m<sup>3</sup> 的非保温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根据 实际火灾案例,油罐保温层的作用是有限的。如1989年8月12 日发生在黄岛油库火灾,上午9时55分,5号20000m<sup>3</sup> 的 地 下 钢 筋混凝土储罐遭雷击爆炸起火。12时零5分,顺风而来的大火不 但将4号20000m<sup>3</sup> 的地下钢筋混凝土储罐引爆,而且1号、2号、3 号10000m<sup>3</sup> 的地上钢制油罐也相继爆炸,几万吨原油横溢,形成 了近两平方公里的火海,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 污染,留下深刻的教训。为此,本规定将保温罐与非保温罐同等对 待,这不但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灭火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相邻储罐 被引燃,且经济合理,适合油气田的实际情况。 | ||
另外,本规范规定了半固定式系统,与《石油库设计规范》、《石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是有别的,这体现了油气田的特点。不 过,若油罐区设置了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还是设置固定式消防冷 却水系统为宜。 | 另外,本规范规定了半固定式系统,与《石油库设计规范》、《石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是有别的,这体现了油气田的特点。不 过,若油罐区设置了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还是设置固定式消防冷 却水系统为宜。 | ||
8.4.6 对原规范1993年版第7 . 3 . 3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地上油 罐的冷却范围作了补充。根据调研,某些油气田中设有卧式油罐。 所以,本次修订,补充了对地上卧式油罐冷却要求,并对编写格式 | 8.4.6 对原规范1993年版第7 . 3 . 3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地上油 罐的冷却范围作了补充。根据调研,某些油气田中设有卧式油罐。 所以,本次修订,补充了对地上卧式油罐冷却要求,并对编写格式 和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另外,本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规定基本相同。 | ||
1 本款规定是在综合试验和辐射热强度与距离(L/D) 平方 成反比的热力学理论及现实工程中油罐的布置情况的基础上做 出的。 | 1 本款规定是在综合试验和辐射热强度与距离(L/D) 平方 成反比的热力学理论及现实工程中油罐的布置情况的基础上做 出的。 | ||
为给相关规范的制订提供依据,有关单位分别于1974年、 1976年、1987年,在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试验场进行了全 敞口汽油储罐泡沫灭火及其热工测试试验。现将有关辐射热测试 数据摘要汇总,见表6。不过,由于试验时对储罐进行了水冷却, 且燃烧时间仅有2~3min 左右,测得的数据可能偏小。即使这 | 为给相关规范的制订提供依据,有关单位分别于1974年、 1976年、1987年,在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试验场进行了全 敞口汽油储罐泡沫灭火及其热工测试试验。现将有关辐射热测试 数据摘要汇总,见表6。不过,由于试验时对储罐进行了水冷却, 且燃烧时间仅有2~3min 左右,测得的数据可能偏小。即使这 样,1974年的试验显示,距离5000m<sup>3</sup> 低液面着火油罐1 . 5倍直 径、测点高度等于着火储罐罐壁高度处的辐射热强度,平均值为 2.17kW/m<sup>2</sup>, 四个方向平均最大值为2 . 39kW/m<sup>2</sup>, 最 大 值 为 4.45kW/m2;1976 年的5000m3 汽油储罐试验显示,液面高度为 11.3m、测点高度等于着火储罐罐壁高度时,距离着火储罐罐壁 1.5倍直径处四个方向辐射热强度平均值为3.07kW/m2, 平均最 大值为4.94kW/m<sup>2</sup>, 最大值为5 .82kW/m<sup>2</sup> 。 尽管目前国内外标 准、规范并未明确将辐射热强度的大小作为消防冷却的条件,但根 据试验测试,热辐射强度达到4kW/m<sup>2</sup> 时,人员只能停留20s;12.5kW/m<sup>2</sup> 时,木材燃烧、塑料熔化;37.5kW/m<sup>2</sup> 时,设备完全损 坏。可见辐射热强度达到4kW/m<sup>2</sup> 时,必须进行水冷却,否则,相 邻储罐被引燃的可能性较大。 | ||
12.5kW/ | |||
试验证明,热辐射强度与油品种类有关,油品的轻组分愈多, 其热辐射强度愈大。现将相关文献给出的汽油、煤油、柴油和原油 的主要火灾特征参数摘录汇总成表7,供参考。由该表可见,主要 火灾特征参数值,汽油最高、原油最低。汽油的质量燃烧速度约为 原油的1.33倍;火焰高度约为原油的2.14倍;火焰表面的热辐射 强度约为原油的1.62倍。所以,只要满足汽油储罐的安全要求, 就能满足其他油品储罐的安全要求。 | 试验证明,热辐射强度与油品种类有关,油品的轻组分愈多, 其热辐射强度愈大。现将相关文献给出的汽油、煤油、柴油和原油 的主要火灾特征参数摘录汇总成表7,供参考。由该表可见,主要 火灾特征参数值,汽油最高、原油最低。汽油的质量燃烧速度约为 原油的1.33倍;火焰高度约为原油的2.14倍;火焰表面的热辐射 强度约为原油的1.62倍。所以,只要满足汽油储罐的安全要求, 就能满足其他油品储罐的安全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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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L— 测点至试验油罐中心的距离;D——试验油罐直径;H——试验油罐高度。 | <small>注:L— 测点至试验油罐中心的距离;D——试验油罐直径;H——试验油罐高度。</small> | ||
表 7 汽油、煤油、柴油和原油的主要火灾特征参数 | 表 7 汽油、煤油、柴油和原油的主要火灾特征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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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当风速达到8~10m/s 时,油品的燃烧速度可增加30%~50%。 | <small>注:1 当风速达到8~10m/s 时,油品的燃烧速度可增加30%~50%。 | ||
2 D 为储罐直径。火焰高度与油罐直径有关。国内试验:直径5.4m、22.3m 敞口汽油储罐的平均火焰高度分别为2.12D、1.56D;日本试验:储罐越大, 火焰高度越接近1.5D; 德国试验:小罐3.0D、大罐1.7D。 | 2 D 为储罐直径。火焰高度与油罐直径有关。国内试验:直径5.4m、22.3m 敞口汽油储罐的平均火焰高度分别为2.12D、1.56D;日本试验:储罐越大, 火焰高度越接近1.5D; 德国试验:小罐3.0D、大罐1.7D。</small> | ||
2 对于浮顶罐,发生全液面火灾的几率极小,更多的火灾表 现为密封处的局部火灾,所以本规范与《石油库设计规范》及《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一样,设防基点均为浮顶罐环形密封处的 局部火灾。环形密封处的局部火灾的火势较小,如某石化总厂发 生的两起浮顶罐火灾,其中10000m3 轻柴油浮顶罐着火,15min 后 扑灭,而密封圈只着了3处,最大处仅为7m 长,相邻油罐无需冷 却 。 | 2 对于浮顶罐,发生全液面火灾的几率极小,更多的火灾表 现为密封处的局部火灾,所以本规范与《石油库设计规范》及《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一样,设防基点均为浮顶罐环形密封处的 局部火灾。环形密封处的局部火灾的火势较小,如某石化总厂发 生的两起浮顶罐火灾,其中10000m3 轻柴油浮顶罐着火,15min 后 扑灭,而密封圈只着了3处,最大处仅为7m 长,相邻油罐无需冷 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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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半固定、移动式冷却水供给强度。 | (1)半固定、移动式冷却水供给强度。 | ||
半固定、移动式冷却方式多是采用直流水枪进行冷却的。受风向、消防队员操作水平的影响,冷却水不可能完全喷到罐壁上, 故比固定式冷却水供给强度要大。1962年公安、石油、商业三部 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进行泡沫灭火试验时,对400m<sup>3</sup> 固定顶 油罐进行的冷却水量进行测定,当冷却水量为0.635L/s·m 时 ,未发现罐壁有冷却不到的空白点;当冷却水量为0.478L/s·m时,发现罐壁有冷却不到的空白点,水量不足。可见,着火固定顶 油罐的冷却水量不应小于0.6L/s·m 。根据水枪移动速度经验,φ16mm 水枪能满足这一最小冷却水量的要求;若达到同一射高, φ19mm 水枪耗水量在0 .8L/s·m 以上。为此,根据试验数据及水枪的耗水量,按水枪口径的不同分别规定了最小冷却水供给强 度 。 | |||
浮顶、内浮顶储罐着火时,通常火势不大,且不是罐壁四周都 着火,故冷却水供给强度小些。 | 浮顶、内浮顶储罐着火时,通常火势不大,且不是罐壁四周都 着火,故冷却水供给强度小些。 | ||
相邻不保温、保温油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是根据测定的热辐射强度进行推算确定的。 | |||
单纯从被保护油罐冷却水用量的角度,按单位罐壁表面积表 示冷却水供给强度较为合理。但由于在操作上水枪移动范围是有 限度的,即水枪保护的罐壁周长有一定限度,所以将原规范1993 年版规定的冷却水供给强度单位,由L/min·m<sup>2</sup> 变 为 L/s·m。当然,对于小储罐,按此冷却水供给强度单位,冷却水流到下部罐 壁处的水量会多些。 | |||
单纯从被保护油罐冷却水用量的角度,按单位罐壁表面积表 示冷却水供给强度较为合理。但由于在操作上水枪移动范围是有 限度的,即水枪保护的罐壁周长有一定限度,所以将原规范1993 年版规定的冷却水供给强度单位,由L/ | |||
(2)固定式冷却水供给强度。 | (2)固定式冷却水供给强度。 | ||
1966年公安、石油、商业三部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进行 | 1966年公安、石油、商业三部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进行 泡沫灭火试验时,对100m<sup>3</sup> 敞口汽油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测得 冷却水强度最低为0.49L/s·m, 最高为0 . 82L/s·m 。1000m<sup>3</sup> | ||
油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测得冷却水强度为1.2~1.5L/s·m 。 上 述试验,冷却效果较好,试验油罐温度控制在200~325℃之间,仅 发现罐壁部分出现焦黑,罐体未发生变形。当时认为:固定式冷却 水供给强度可采用0.5L/s·m, 并且由于设计时不能确定哪是着 火罐、哪是相邻罐,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与《石油 库设计规范》GBJ 74最先规定着火罐和相邻罐固定式冷却水最小 供给强度同为0.5L/s·m 。 此后,国内石油库工程项目基本都采 用了这一参数。并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至今仍未对这一参数进 行修改。 | 油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测得冷却水强度为1.2~1.5L/s·m 。 上 述试验,冷却效果较好,试验油罐温度控制在200~325℃之间,仅 发现罐壁部分出现焦黑,罐体未发生变形。当时认为:固定式冷却 水供给强度可采用0.5L/s·m, 并且由于设计时不能确定哪是着 火罐、哪是相邻罐,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与《石油 库设计规范》GBJ 74最先规定着火罐和相邻罐固定式冷却水最小 供给强度同为0.5L/s·m 。 此后,国内石油库工程项目基本都采 用了这一参数。并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至今仍未对这一参数进 行修改。 | ||
随着储罐容量、高度的不断增大,以单位周长表示的 0.5L/s·m 冷却水供给强度对于高度大的储罐偏小;为使消防冷 却水在罐壁上分布均匀,罐壁设加强圈、抗风圈的储罐需要分几圈 设消防冷却水环管供水;国际上已通行采用“单位面积法”来表示 冷却水供给强度。所以,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将以单位周长表示的冷却水供给强度,按 罐壁高13m | 随着储罐容量、高度的不断增大,以单位周长表示的 0.5L/s·m 冷却水供给强度对于高度大的储罐偏小;为使消防冷 却水在罐壁上分布均匀,罐壁设加强圈、抗风圈的储罐需要分几圈 设消防冷却水环管供水;国际上已通行采用“单位面积法”来表示 冷却水供给强度。所以,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将以单位周长表示的冷却水供给强度,按 罐壁高13m 的5000m<sup>3</sup> 固定顶储罐换算成单位罐壁表面积表示的 冷却水供给强度,即0.5L/s·m×60÷13m≈2.3L/min·m<sup>2</sup>, 适 当调整取2.5L/min·m<sup>2</sup> 。 故规定固定顶储罐、浅盘式或浮盘由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2.5L/min·m<sup>2</sup> 。 浮顶、内浮顶储罐着火时,通常火势不大,且不是 罐壁四周都着火,故冷却水供给强度小些。本规范也是这种思路。 | ||
相邻储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至今国内未开展过试验,国家标 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此参数的 修改是根据测定的热辐射强度进行推算确定的。思路是:甲、乙类 固定顶储罐的间距为0.6D, 接近0 . 5D 。假设消防冷却水系统的 水温为20℃,冷却过程中一半冷却水达到100℃并汽化吸收的热 量为1465kJ/L, 要带走表8.4. 1所示距着火油罐罐壁0.5D 处绝 对最大值为23.84kW/m<sup>2</sup> 辐射热,所需的冷却水供给强度约为 1.0L/min·m<sup>2</sup>。《 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 》 曾 一 度 规 定 相 邻 储 罐 固 定 式 冷 却 水 供 给 强 度 为 1.0L/min·m<sup>2</sup> 。 后因要满足这一参数,喷头的工作压力需降至着 火罐冷却水喷头工作压力的1/6.25,在操作上难以实现。于是,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修订版率先修改,不管是固 定顶储罐还是浮顶储罐,其冷却强度均调整为2.0L/min·m<sup>2</sup>。全面修订的《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予以修改。由于 是相同问题,所以本规范也采纳了这一做法。 | |||
相邻储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至今国内未开展过试验,国家标 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此参数的 修改是根据测定的热辐射强度进行推算确定的。思路是:甲、乙类 固定顶储罐的间距为0.6D, 接近0 . 5D 。假设消防冷却水系统的 水温为20℃,冷却过程中一半冷却水达到100℃并汽化吸收的热 量为1465kJ/L, 要带走表8.4. 1所示距着火油罐罐壁0.5D 处绝 对最大值为23.84kW/ | |||
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在设计中应予考虑。比较简易的方法 是在罐的供水总管的防火堤外控制阀后装设压力表,系统调试标 定时辅以超声波流量计,调节阀门开启度,分别标出着火罐及邻罐 冷却时压力表的刻度,做出永久标记,以确保火灾时调节阀门达到 设计的冷却水供水强度。 | 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在设计中应予考虑。比较简易的方法 是在罐的供水总管的防火堤外控制阀后装设压力表,系统调试标 定时辅以超声波流量计,调节阀门开启度,分别标出着火罐及邻罐 冷却时压力表的刻度,做出永久标记,以确保火灾时调节阀门达到 设计的冷却水供水强度。 | ||
值得说明的是,100m<sup>3</sup> 试验罐高5.4m, 若将1966年国内试验 时测得的最低冷却水强度0.49L/s·m 一值进行换算,结果应大 致为6.0L/min·m<sup>2</sup>; 相邻储罐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的推算思路 也不一定成立;与国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相比(见表8),我国规 范规定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偏低。然而,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 的储罐区大都设置了泡沫灭火系统,及时供给泡沫可快速灭火,并且着火储罐不一定为辐射热强度大的汽油、不一定处于中低液位、 不 一 定形成全敞口。所以,本规范规定的冷却水供给强度是能发 挥 一 定作用的。 | |||
表 8 部分国外标准、规范规定的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 | 表 8 部分国外标准、规范规定的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 | ||
第4,722行: | 第4,531行: | ||
地上卧式罐的火灾多发生在顶部人孔处。考虑到卧式罐爆炸 着火时,部分油品溅出形成小范围地面火,故冷却范围最初是按储 罐表面积计算的。但由于人孔处的燃烧面积较小,地面局部火焰 主要作用在储罐底部,只要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足够,水从储罐上 部喷洒后基本能流到罐底部,从而冷却整个储罐,所以将冷却范围 调整为储罐的投影面积。 | 地上卧式罐的火灾多发生在顶部人孔处。考虑到卧式罐爆炸 着火时,部分油品溅出形成小范围地面火,故冷却范围最初是按储 罐表面积计算的。但由于人孔处的燃烧面积较小,地面局部火焰 主要作用在储罐底部,只要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足够,水从储罐上 部喷洒后基本能流到罐底部,从而冷却整个储罐,所以将冷却范围 调整为储罐的投影面积。 | ||
参考国内相关试验,冷却水供给强度,着火罐不小于6.0 L/ | 参考国内相关试验,冷却水供给强度,着火罐不小于6.0 L/min·m<sup>2</sup> 、 相邻罐不小于3.0L/min·m<sup>2</sup>, 应能保证着火罐不变 形、不破裂。 | ||
3 对于相邻储罐。 | 3 对于相邻储罐。 | ||
靠近着火罐的一侧接收的辐射热最大,且越靠近罐顶,辐射热越大。所以冷却的重点是靠近着火罐一侧的罐壁,冷却面积可按 实际需要冷却部位的面积计算。但现实中冷却面积很难准确计 算,并且相邻关系需考虑罐组内所有储罐。为了安全,规定设置固 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冷却面积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为实现相邻罐的半壁冷却,设计时,可将固定冷却环管等分成2段 或4段,着火时由阀门控制冷却范围,着火油罐开启整圈喷淋管, 而相邻油罐仅开启靠近着火油罐的半圈。这样虽然增加了阀门, 但水量可减少。 | |||
工程设计时,通常是根据设计参数选择设备等,但所选设备的 参数不一定与设计参数吻合,为了稳妥,需要根据所选设备校核冷 却水供给强度。 | 工程设计时,通常是根据设计参数选择设备等,但所选设备的 参数不一定与设计参数吻合,为了稳妥,需要根据所选设备校核冷 却水供给强度。 | ||
8.4.8 从收集的油罐火灾案例来看,燃烧时间最长的是发生在 | 8.4.8 从收集的油罐火灾案例来看,燃烧时间最长的是发生在 1954年10月东北某炼油厂一座300m<sup>3</sup>(直径7m)轻柴油固定顶 储罐火灾,燃烧了6h。另外是20世纪70年代发生在东北另一家 炼油厂5000m<sup>3</sup>(直径23m)轻柴油固定顶储罐火灾,因三个泡沫产 生器立管连接在一起,罐顶局部炸开时拉断了其中一个泡沫产生 器立管,使泡沫系统不能工作。又因罐顶未全部掀开,车载泡沫炮 也无法将泡沫打进,泡沫钩管又无法挂,历时4.5h,罐内油品全部 烧光。其他火灾的持续时间均小于4h 。地上卧式油罐火灾的火 势较小,扑救较容易。本着安全又经济的原则,规定直径大于20m 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和浅盘式或浮盘为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 消防冷却水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h,其他立式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 时间不应小于4h, 地上卧式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h。 | ||
另外,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时间应从开始对油罐喷水算起,直 至不会发生复燃为止,其与灭火时间有直接关系。为此,在保障消 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与供给时间的同时,保障灭火系统的合理可靠 尤为重要。 | 另外,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时间应从开始对油罐喷水算起,直 至不会发生复燃为止,其与灭火时间有直接关系。为此,在保障消 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与供给时间的同时,保障灭火系统的合理可靠 尤为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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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防止水中杂物损坏水泵及堵塞喷头等系统部件。 | 6 防止水中杂物损坏水泵及堵塞喷头等系统部件。 | ||
8.4.10 烟雾灭火系统是我国自主研究开发的一项主要用于甲、 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和内浮顶储罐的自动灭火技术。在其30多年 的使用过程中,有多起成功灭火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教训。业内普 遍认为它不如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靠。另外,至今所进行的7 次原油固定顶储罐灭火试验所用原油为密度0.9129g/ | 8.4.10 烟雾灭火系统是我国自主研究开发的一项主要用于甲、 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和内浮顶储罐的自动灭火技术。在其30多年 的使用过程中,有多起成功灭火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教训。业内普 遍认为它不如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靠。另外,至今所进行的7 次原油固定顶储罐灭火试验所用原油为密度0.9129g/cm<sup>3</sup> 、初馏 点84℃、190℃以下馏出体积量5%的大港油田原油;2002年4月 在大庆油田进行的3000m<sup>3</sup> 原油罐低压烟雾灭火试验,其原油 190℃以下组分也不超过12%。为此,将烟雾灭火系统应用场所 限定在偏远缺水处的四、五级站场,并且将凝析原油储罐排除。本 规定与原规范1993年版规定的不同处,就是增加了油罐区总容量和凝析油限制。 | ||
对于偏远缺水处的四、五级站场,考虑到其规模较小、取水困 难、交通闭塞、供电质量差、且油田产量低等,若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和防冷却水系统或消防站,不少油田难以承受其高昂的开发成本。 然而,多数站场远离居民区、且转油站的储罐只有事故时才储油, 即使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扑灭,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较小。所以从 全局的角度,设置烟雾灭火系统是可行的。 | 对于偏远缺水处的四、五级站场,考虑到其规模较小、取水困 难、交通闭塞、供电质量差、且油田产量低等,若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和防冷却水系统或消防站,不少油田难以承受其高昂的开发成本。 然而,多数站场远离居民区、且转油站的储罐只有事故时才储油, 即使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扑灭,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较小。所以从 全局的角度,设置烟雾灭火系统是可行的。 | ||
8.4.11 | 8.4.11 目前,在石油天然气站场中,总容量不大于200m<sup>3</sup>、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sup>3</sup>的立式油罐区很少,主要分布在长庆油田, 且为转油站的事故油罐。这类站场规模较小,且储罐事故时才储 油,即使发生火灾也基本不会造成大的危害和损失,所以规定可不 设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 | ||
目前,我国油气田单井拉油的井场卧式油罐区中,多数总容量 | 目前,我国油气田单井拉油的井场卧式油罐区中,多数总容量 不超过200m<sup>3</sup>, 少 数 总 容 量 达 到 5 0 0m<sup>3</sup>, 但 单 罐 容 量 不 超 过 100m<sup>3</sup> 。 这类站场的卧式油罐区多为临时性的,且火灾案例极少, 设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往往难以操作。所以,规定可不设 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 | ||
===8.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 ===8.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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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LPG 储罐,尤其是压力储罐,火灾事故较多,其主要原因 是泄漏。 LPG 泄漏后迅速气化形成LPG 蒸气云,遇火源爆炸(称 作蒸气云爆炸),并回火点燃泄漏源。泄漏源着火将使储罐暴露于 火焰中,若不能对储罐进行有效的消防水冷却,液态IPG 将迅速 气化,火灾进一步失控。 | 8.5.1 LPG 储罐,尤其是压力储罐,火灾事故较多,其主要原因 是泄漏。 LPG 泄漏后迅速气化形成LPG 蒸气云,遇火源爆炸(称 作蒸气云爆炸),并回火点燃泄漏源。泄漏源着火将使储罐暴露于 火焰中,若不能对储罐进行有效的消防水冷却,液态IPG 将迅速 气化,火灾进一步失控。 | ||
压力储罐暴露于火焰中,罐内压力上升,液面以上的罐壁(干 壁)温度快速升高,强度下降, 一定时间后干壁将会发生热塑性裂 口而导致灾难性的沸腾液体蒸气爆炸火灾(一般称为沸液蒸气爆 炸),造成储罐的整体破裂,同时伴随的冲击波、强大的热辐射及储 | 压力储罐暴露于火焰中,罐内压力上升,液面以上的罐壁(干 壁)温度快速升高,强度下降, 一定时间后干壁将会发生热塑性裂 口而导致灾难性的沸腾液体蒸气爆炸火灾(一般称为沸液蒸气爆 炸),造成储罐的整体破裂,同时伴随的冲击波、强大的热辐射及储 罐碎片等还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某些发达国家的试验研究表明,在开阔区域的大气中,LPG 泄漏量超过450kg 就 有 可能发生蒸气云爆炸,并随泄漏量的增加发生蒸气云爆炸可能性 会显著增加。 | ||
通常全冷冻式LPG罐区总容量与单罐容量都较大,着火后如不进行有效消防水冷却,后果难以设想。美国《石油化工厂防火手册》曾介绍一例储罐火灾:A罐、B罐分别装丙烷8000m³、8900m³,C罐装丁烷4400m³,A罐超压,顶壁结合处开裂了180°,大量蒸气外溢,5s后遇火爆燃。在消防车供水冷却控制火灾的情况下,A罐燃烧了35.5h后损坏,B、C罐顶阀件被烧坏,造成气体泄漏燃烧。B罐切断阀无法关闭,结果烧了6d;C罐充N₂并抽料,3d后关闭切断阀灭火。B、C罐壁损坏较小,隔热层损坏大。 | |||
综上所述,LPG 储罐发生火灾后,破坏力较大,许多国家都发 生过此类储罐爆炸火灾,尤其是压力储罐火灾,且都造成了重大财 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各国都非常重视LPG 储罐的消防问题。 LPG 储罐发生泄漏后,最好的消防措施是喷射水雾稀释惰化LPG 蒸 气 云,防止蒸气云爆炸;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对着火罐及相邻罐喷水 保护,防止暴露于火焰中的储罐发生沸液蒸气爆炸。另因天然气 凝液与液化石油气性质相近,为此, 一并规定天然气凝液与液化石 油气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 | 综上所述,LPG 储罐发生火灾后,破坏力较大,许多国家都发 生过此类储罐爆炸火灾,尤其是压力储罐火灾,且都造成了重大财 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各国都非常重视LPG 储罐的消防问题。 LPG 储罐发生泄漏后,最好的消防措施是喷射水雾稀释惰化LPG 蒸 气 云,防止蒸气云爆炸;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对着火罐及相邻罐喷水 保护,防止暴露于火焰中的储罐发生沸液蒸气爆炸。另因天然气 凝液与液化石油气性质相近,为此, 一并规定天然气凝液与液化石 油气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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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单罐容量较大和(或)储罐数量较多的储罐区,所需的消防 冷却水量较大,只靠移动式系统难以胜任,所以应设置固定式消防 水冷却系统。但具体如何规定,目前,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其他 主要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石油 化工企业不同,消防站大都在站场外,有的相距甚远,且消防车配 备较少,往往短时间内难以组织起所需灭火救援力量。所以采纳 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 8.5.2 单罐容量较大和(或)储罐数量较多的储罐区,所需的消防 冷却水量较大,只靠移动式系统难以胜任,所以应设置固定式消防 水冷却系统。但具体如何规定,目前,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其他 主要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石油 化工企业不同,消防站大都在站场外,有的相距甚远,且消防车配 备较少,往往短时间内难以组织起所需灭火救援力量。所以采纳 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 ||
另外,同时设置辅助水枪或水炮的作用是:当高速扩散火焰直接喷射到局部罐壁时,该局部需要较大的供水强度,此时应采用移 动式水枪、水炮的集中水流加强冷却局部罐壁;用于因固定系统局 部遭破坏而冷却不到地方;燃烧区周围亦需用水枪加强保护;稀释 惰化及搅拌蒸气云,使之安全扩散,防止泄漏的 LPG 爆炸着火。 这需要在罐区四周设置消火栓,并且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和工作压 力要满足规定的水枪用水量。 | |||
对于总容量不大于50m<sup>3</sup> 或单罐容量不大于20m<sup>3</sup> 的储罐区, 着火的可能性相对要小,特别是发生沸液蒸气爆炸的可能性小,并 且着火后需冷却的储罐数量少、面积小,所以,规定可设置半固定 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 |||
8.5.3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发生火灾后,其固定系统与 辅助水枪(水炮)大都同时使用,所以固定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按 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式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 | 8.5.3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发生火灾后,其固定系统与 辅助水枪(水炮)大都同时使用,所以固定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按 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式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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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外试验研究数据: | 1)国内外试验研究数据: | ||
①英国消防研究所的皮 · 内斯在其“水喷雾扑救易燃液体火 灾的特性参数” 一文中,介绍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喷雾强度试验数据 为9 . 6L/ | ①英国消防研究所的皮 · 内斯在其“水喷雾扑救易燃液体火 灾的特性参数” 一文中,介绍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喷雾强度试验数据 为9 . 6L/min·m<sup>2</sup>。 | ||
②英国消防协会G · 布雷在其“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水喷雾保 护”的论文中指出:“只有以10L/ | ②英国消防协会G · 布雷在其“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水喷雾保 护”的论文中指出:“只有以10L/min·m<sup>2</sup> 的喷雾强度向罐壁喷射 水雾才能为火焰包围的储罐提供安全保护。” | ||
③美国石油学会(API) 和日本工业技术院资源技术试验所分 | ③美国石油学会(API) 和日本工业技术院资源技术试验所分 别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进行了液化石油气储罐水喷雾保护的试验,结果表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喷雾强度大于6L/min·m<sup>2</sup>, 罐壁温度可维持在100℃左右,即是安全的,采用10L/min·m<sup>2</sup> 是可靠的。 | ||
④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1982~1984年进行的“液化石油气 储罐火灾受热时喷水冷却试验”获得了与美国、日本基本相同的结 果,即喷雾强度大于6L/min·m<sup>2</sup> 时,储罐可得到良好的冷却。 | |||
⑤美国J·J·Duggan 、C·H·Gilmour 、P·F·Fisher 等人 研究认为:未经隔离设计的容器一旦陷人火中,罐壁表面吸热量最 小约为63100W/m<sup>2</sup> ( 见 1 9 4 4 年 1 月A·S·M·E 学报“暴露于 火中容器的超压释放要求”、1943年10月NFPA 季刊“暴露于火 中的储罐放散”、橡胶设备用品公司备忘录89“容器的热量输入” 等论文或文献)。当向被火包围的容器表面以8.2L/min·m<sup>2</sup> 供 给强度喷水时,罐壁表面吸热量将减小到18930W/m<sup>2</sup> (见橡胶设 备用品公司备忘录123即“暴露火中容器的防护”一文)。 | |||
2)国外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搜集到的欧美、日本等国家的协 会、学会标准来看,大都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最小消防水雾喷射 强度为10L/min·m<sup>2</sup>。 | |||
3)国内相关规范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第一部规定 液化石油气储罐冷却水供给强度的国家规范。其主要依据就是上 述美国石油学会(API) 和日本工业技术院资源技术试验所的试验 数据以及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NFPA 15]的 规定,并且为了便于计算规定最小冷却水供给强度为0.15L/s·m<sup>2</sup>。以后颁布的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水喷雾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均采纳了该规定。 | |||
3)国内相关规范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第一部规定 液化石油气储罐冷却水供给强度的国家规范。其主要依据就是上 述美国石油学会(API) 和日本工业技术院资源技术试验所的试验 数据以及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NFPA 15]的 规定,并且为了便于计算规定最小冷却水供给强度为0.15L/ | |||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规范规定的冷却水供给强度稍小于国外 标准的规定,但还是可靠的,且得到了一些火灾案例的检验。 |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规范规定的冷却水供给强度稍小于国外 标准的规定,但还是可靠的,且得到了一些火灾案例的检验。 | ||
第4,818行: | 第4,613行: | ||
2 冷却范围。 | 2 冷却范围。 | ||
目前,我国现行各规范的实质规定是一致的,本规定采纳了 | 目前,我国现行各规范的实质规定是一致的,本规定采纳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所谓邻近储罐是指与着火储罐贴邻的储罐 。 | ||
8.5.5 本条主要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的规定。 | 8.5.5 本条主要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的规定。 | ||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一般为立式双壁罐,有较厚的隔热层,安 全设施齐全。有关资料介绍,在某些方面比汽油罐安全,即使发生 泄漏,泄漏后初始闪蒸气化,可能在20~30s 的短时间会产生大量 蒸气形成膜式沸腾状态,扩散比较远的距离,其后蒸发速度降低达 到稳定状态,可燃性混合气体被限制在泄漏点附近。稳定状态时 的燃烧速度和辐射热与相同燃烧面积的汽油相似。因此,此类罐 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按 一般立式油罐考虑。根据美国 API 2510A 标准,当受到暴露辐射而无火焰接触时,冷却水强度为 0~4.07L./ |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一般为立式双壁罐,有较厚的隔热层,安 全设施齐全。有关资料介绍,在某些方面比汽油罐安全,即使发生 泄漏,泄漏后初始闪蒸气化,可能在20~30s 的短时间会产生大量 蒸气形成膜式沸腾状态,扩散比较远的距离,其后蒸发速度降低达 到稳定状态,可燃性混合气体被限制在泄漏点附近。稳定状态时 的燃烧速度和辐射热与相同燃烧面积的汽油相似。因此,此类罐 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按 一般立式油罐考虑。根据美国 API 2510A 标准,当受到暴露辐射而无火焰接触时,冷却水强度为 0~4.07L./min·m<sup>2</sup> 。 本条按较大值考虑。 | ||
关于消防冷却水系统设置形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于罐壁的冷却,设置固定水炮或 在罐壁顶部设置带喷头的环形冷却水管都是可行的,具体采用哪 一种,应结合实际工程确定。从美国《石油化工厂防火手册》介绍 的该类火灾案例来看,水炮能起到冷却作用。 | 关于消防冷却水系统设置形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于罐壁的冷却,设置固定水炮或 在罐壁顶部设置带喷头的环形冷却水管都是可行的,具体采用哪 一种,应结合实际工程确定。从美国《石油化工厂防火手册》介绍 的该类火灾案例来看,水炮能起到冷却作用。 | ||
8.5.6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与本规范一样,均按储罐区总容量和单罐容量分为三个级别,分别 | 8.5.6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与本规范一样,均按储罐区总容量和单罐容量分为三个级别,分别 规定了水枪用水量。由于石油化工企业单罐容量100m<sup>3</sup> 以 下 的 储罐极少,所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储罐容积400m<sup>3</sup> 为界分了两个级别,分别规定了与上述规范相同的水枪用水量。 而石油天然气站场中单罐容量100m<sup>3</sup> 以下的储罐为数不少,故采 纳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不过上 述各规范的规定并不矛盾。 | ||
8.5.7 关于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我国现行各规范的规定 大同小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 | 8.5.7 关于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我国现行各规范的规定 大同小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 总容积小于220m<sup>3</sup> 或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sup>3</sup> 的储罐或储罐 区,连续供水时间可为3h; 其他储罐或储罐区应为6h。《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 罐安全放空所需时间确定,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 时,按6h 计算。 | ||
国外相关标准因各自情况或体制不同,其规定消防冷却水连 续供给时间差异较大,尚难借鉴。 | 国外相关标准因各自情况或体制不同,其规定消防冷却水连 续供给时间差异较大,尚难借鉴。 | ||
第4,840行: | 第4,631行: | ||
LPG 储罐泄漏后,不一定立即着火,需要喷射一定时间的水 雾稀释、惰化、驱散蒸气云。另外,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石油化工企 业不同,特别是小站,大都无放空火炬系统,并且天然气凝液储罐 中的油品组分不能放空。所以本条采纳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 LPG 储罐泄漏后,不一定立即着火,需要喷射一定时间的水 雾稀释、惰化、驱散蒸气云。另外,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石油化工企 业不同,特别是小站,大都无放空火炬系统,并且天然气凝液储罐 中的油品组分不能放空。所以本条采纳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 ||
再者,对于单罐容量400m<sup>3</sup>以上的储罐区,如有条件,尽可能 回收利用冷却水。 | |||
8.5.8 本条为水喷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现 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与 之相比,本规定只是增加了对储罐支撑的冷却要求。 | 8.5.8 本条为水喷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现 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与 之相比,本规定只是增加了对储罐支撑的冷却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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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装置区及厂房消防设施=== | ===8.6 装置区及厂房消防设施=== | ||
8.6.1 天然气净化处理站场的消防用水量与生产装置的规模、火 灾危险性、占地面积等有关。四川某气田由日本设计的卧龙河引 进“天然气处理装置成套设备”,天然气处理量为400×10' | 8.6.1 天然气净化处理站场的消防用水量与生产装置的规模、火 灾危险性、占地面积等有关。四川某气田由日本设计的卧龙河引 进“天然气处理装置成套设备”,天然气处理量为400×10'm<sup>3</sup>/d, | ||
消防用水量为70L/s, | 消防用水量为70L/s,连续供给时间按30min计算。通过多年生产考察,消防用水供水强度可减少。根据我国国情和多座天然气净化厂(站)的设计经验、生产运行考核,将消防用水量依据其生产规模类型、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情况等因素计算确定,而将原第7.3.8条“不宜少于30L/s”具体划分为三档。各级厂站的最小消防用水量可按表8.6.1选用,而将生产规模大于50×10⁴m³/d的压气站纳人第二档并定为30L/s,是根据德国PLE公司设计并已建成投运的陕京输气管道工程,压气站设置一次消防用水量200~300m³和压缩机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等设施,同时考虑到油气田压气站、注气站的消防供水现状等因素确定的。当压缩机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时,可不设或减少消防用水量。第三档是生产过程较复杂而规模又小于50×10⁴m³/d的天然气净化厂,因占地面积、着火几率、经济损失等较单一站大,需要一定量的消防用水。但常常处于气田内部生产规模小于200×10⁴m³/d的天然气脱水站、脱硫站和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⁴m³/d的压气站则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 | ||
8.6.2 由于扑救火灾常用φ19mm 手持水枪,其枪口压力一般控 制在0.35MPa 以内,可由一人操作,若水压再高则操作困难。当 水压为0.35MPa 时,其水枪充实水柱射高约为17m, 而φ19mm 的 | 8.6.2 由于扑救火灾常用φ19mm 手持水枪,其枪口压力一般控 制在0.35MPa 以内,可由一人操作,若水压再高则操作困难。当 水压为0.35MPa 时,其水枪充实水柱射高约为17m, 而φ19mm 的 水枪每支控制面积一般为50m<sup>2</sup> 左右,当三级站场装置区的高大 塔架和设备群发生火灾时,难以用手持水枪有效灭火。而固定消 防炮亦属岗位应急消防设施, 一人可以操作,并能及时向火场提供 较大的消防水(泡沫、干粉等)量和足够射程的充实水柱,达到对初 期火灾的控火、灭火及保护设备的目的。 | ||
水炮的喷嘴宜为直流-水雾两用喷嘴,以便于分别保护高大危 险设备和地面上的危险设备群。炮的设置距离和出水量是参考国 内外有关企业资料和国内此类产品确定的。 | 水炮的喷嘴宜为直流-水雾两用喷嘴,以便于分别保护高大危 险设备和地面上的危险设备群。炮的设置距离和出水量是参考国 内外有关企业资料和国内此类产品确定的。 | ||
8.6.3 本条是在原规范7.1. | 8.6.3 本条是在原规范7.1.11条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气田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SY/T 0011—96第6.1.5.6款和《石油化 163·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第7 .6 . 5条有关 规定编制的。 | ||
8.6.4、8.6.5 这两条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款并结 合油气站场的厂房、库房、调度办公楼等的特点,提出了建筑物消 防给水设施的范围和原则。 | 8.6.4、8.6.5 这两条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款并结 合油气站场的厂房、库房、调度办公楼等的特点,提出了建筑物消 防给水设施的范围和原则。 | ||
第4,866行: | 第4,653行: | ||
8.6.6 干粉灭火剂用于扑灭天然气初期火灾是一种灭火效果好、 速度快的有效灭火剂,而碳酸氢钠是BC 类干粉中较成熟、较经济 并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二氧化碳等气体的灭火性能好、灭火后对 保护对象不产生二次损害,是扑救站内重点保护对象压缩机组及 电器控制设备火灾的良好灭火剂,故在本规范作了这一规定。扑 救天然气火灾最根本的措施是截断气源,但是,当火灾蔓延,对设 备(可用水降温,不致于造成损害)的冷却、建筑物的灭火和消防人 员的保护等,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凡水源充足、有条 件的场站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是十分必要的。有的压气站位于边远 山区、沙漠腹地、人迹罕至、水资源匮乏、规模较小等诸多因素的存 在,则不作硬性规定,适当留有余地,这与国外敞开式压缩机组不 设水消防一致。 | 8.6.6 干粉灭火剂用于扑灭天然气初期火灾是一种灭火效果好、 速度快的有效灭火剂,而碳酸氢钠是BC 类干粉中较成熟、较经济 并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二氧化碳等气体的灭火性能好、灭火后对 保护对象不产生二次损害,是扑救站内重点保护对象压缩机组及 电器控制设备火灾的良好灭火剂,故在本规范作了这一规定。扑 救天然气火灾最根本的措施是截断气源,但是,当火灾蔓延,对设 备(可用水降温,不致于造成损害)的冷却、建筑物的灭火和消防人 员的保护等,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凡水源充足、有条 件的场站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是十分必要的。有的压气站位于边远 山区、沙漠腹地、人迹罕至、水资源匮乏、规模较小等诸多因素的存 在,则不作硬性规定,适当留有余地,这与国外敞开式压缩机组不 设水消防一致。 | ||
8.6.7 无论是装置区域还是全厂,凡采用计算机监控的控制室都 有人值守,一旦出现火警,值班人员都能立即发现,若是机柜、线路 发生火灾事故,计算机亦会显示故障报警,而发生初期火警值班人 员可用手提式灭火器及时扑灭。目前,国内天然气生产装置的中 央控制室大多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同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 手提式气体(干粉)灭火器,经生产运行考核是可行的。据考察国 外类似工业生产的计算机控制室,除火灾报警系统外,多采用手提 式灭火器。所以,控制室内不要求设置固定式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若使用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一旦发生火灾,气体即自动释放,值班 人员必须撤离,但控制室值班人员需要坚守岗位,甚至需采取一系 列手动切换措施的操作,否则可能造成更大事故。因此,在有人值 | 8.6.7 无论是装置区域还是全厂,凡采用计算机监控的控制室都 有人值守,一旦出现火警,值班人员都能立即发现,若是机柜、线路 发生火灾事故,计算机亦会显示故障报警,而发生初期火警值班人 员可用手提式灭火器及时扑灭。目前,国内天然气生产装置的中 央控制室大多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同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 手提式气体(干粉)灭火器,经生产运行考核是可行的。据考察国 外类似工业生产的计算机控制室,除火灾报警系统外,多采用手提 式灭火器。所以,控制室内不要求设置固定式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若使用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一旦发生火灾,气体即自动释放,值班 人员必须撤离,但控制室值班人员需要坚守岗位,甚至需采取一系 列手动切换措施的操作,否则可能造成更大事故。因此,在有人值 守的控制室内设置固定自动气体消防,不利于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安全生产。 | ||
===8.7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 ===8.7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 ||
第4,882行: | 第4,667行: | ||
对其消防冷却水与泡沫混合液用量的规定, 一方面考虑不超 过油罐区的流量;另一方面火车装卸站台的用量要能供给一 台水 炮和泡沫炮,汽车装卸站台的用量要能供给2支以上水枪和1支 泡沫枪;再者考虑到冷却顶盖的需要,规定带顶盖的消防水用量要 大些。 | 对其消防冷却水与泡沫混合液用量的规定, 一方面考虑不超 过油罐区的流量;另一方面火车装卸站台的用量要能供给一 台水 炮和泡沫炮,汽车装卸站台的用量要能供给2支以上水枪和1支 泡沫枪;再者考虑到冷却顶盖的需要,规定带顶盖的消防水用量要 大些。 | ||
8.7.3 尽管国内外火车、汽车液化石油气装卸站台装卸过程的火 灾案例不多,但其运行中的火灾案例并不少,有的还造成了重大人 员伤亡。所以,LPG 列车或汽车槽车一旦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泄 漏,如不能及时保护,可能发生灾难性爆炸事故。为了降低风险, | 8.7.3 尽管国内外火车、汽车液化石油气装卸站台装卸过程的火 灾案例不多,但其运行中的火灾案例并不少,有的还造成了重大人 员伤亡。所以,LPG 列车或汽车槽车一旦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泄 漏,如不能及时保护,可能发生灾难性爆炸事故。为了降低风险, 规定火车、汽车液化石油气装卸站台宜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干粉灭火设施。另外,设有装卸站台的石油天然气站场都有 LPG 储 罐,并且都设有消防给水系统,本规定执行起来并不困难。此外,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液化石油气 加气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 ||
关于消防冷却水量,火车站台是参照本规范第8.5.6条水枪 用水量的规定,并取了最大值,主要考虑能供给一台水炮冷却着火 罐及出两支以上水枪冷却邻罐;汽车站台参照了《汽车加油加气站 设计与施工规范》对采用埋地储罐的一级加气站消防用水量的规 定 。 | 关于消防冷却水量,火车站台是参照本规范第8.5.6条水枪 用水量的规定,并取了最大值,主要考虑能供给一台水炮冷却着火 罐及出两支以上水枪冷却邻罐;汽车站台参照了《汽车加油加气站 设计与施工规范》对采用埋地储罐的一级加气站消防用水量的规 定 。 | ||
第4,898行: | 第4,681行: | ||
8.8.2 本条提出了选择消防泵房位置的要求。距储罐区太近,罐 区火灾将威胁消防泵房;离储罐区太远将会延迟冷却水和泡沫液 抵达着火点的时间,增加占地面积。 | 8.8.2 本条提出了选择消防泵房位置的要求。距储罐区太近,罐 区火灾将威胁消防泵房;离储罐区太远将会延迟冷却水和泡沫液 抵达着火点的时间,增加占地面积。 | ||
据资料介绍,油罐一旦发生火灾,其辐射热对罐的影响很大, 如钢罐在火烧的情况下,5min 内就可使罐壁温度升高到500℃, 致使油罐钢板的强度降低50%;10min | 据资料介绍,油罐一旦发生火灾,其辐射热对罐的影响很大, 如钢罐在火烧的情况下,5min 内就可使罐壁温度升高到500℃, 致使油罐钢板的强度降低50%;10min 内可使油罐罐壁温度升到700℃,油罐钢板的强度降低90%以上,此时油罐将发生变形或破 裂,所以应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冷却或灭火。 一般认为钢罐的抗烧 能力约为8min 左右,故消防灭火,贵在神速,将火灾扑灭在初期。 本条规定启泵后5min 内将泡沫混合液和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 火点。根据这一要求,采取可能的技术措施,优化消防泵房的布 局 。 | ||
对于大型站场,为了满足5min 上罐要求,在优化消防泵房布 局的同时,还应考虑节省启动消防水泵和开启泵出口阀门的时间。 消防系统宜采用稳高压方式供水,水泵出口宜设置多功能水泵控 制阀。如采用临时高压供水方式,水泵出口宜采用改良型多功能 水泵控制阀。启泵时,多功能水泵控制阀能使水泵出口压力自动 满足启泵要求,自动完成离心泵闭阀启泵操作过程,节省人力和时 间。多功能水泵控制阀还能有效防止消防系统的水击危害。 | 对于大型站场,为了满足5min 上罐要求,在优化消防泵房布 局的同时,还应考虑节省启动消防水泵和开启泵出口阀门的时间。 消防系统宜采用稳高压方式供水,水泵出口宜设置多功能水泵控 制阀。如采用临时高压供水方式,水泵出口宜采用改良型多功能 水泵控制阀。启泵时,多功能水泵控制阀能使水泵出口压力自动 满足启泵要求,自动完成离心泵闭阀启泵操作过程,节省人力和时 间。多功能水泵控制阀还能有效防止消防系统的水击危害。 | ||
第4,952行: | 第4,733行: | ||
===9.2 防 雷=== | ===9.2 防 雷=== | ||
9.2.2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一致。 当露天布置的塔、容器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时,对雷电有自 身保护能力,不需要装设避雷针保护。当顶板厚度小于4mm 时 | 9.2.2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一致。 当露天布置的塔、容器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时,对雷电有自 身保护能力,不需要装设避雷针保护。当顶板厚度小于4mm 时 ,为防止直击雷击穿顶板引起事故,需要装设避雷针保护工艺装置 的塔和容器。 | ||
9.2.3 储存可燃气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钢罐的防 雷规定说明如下: | 9.2.3 储存可燃气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钢罐的防 雷规定说明如下: | ||
第4,962行: | 第4,741行: | ||
2 甲s、乙类油品虽为易燃油品,但装有阻火器的固定顶钢油 罐在导电性能上是连续的,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时,直击 雷无法击穿,做好接地后,雷电流可以顺利导入大地,不会引起火 灾 。 | 2 甲s、乙类油品虽为易燃油品,但装有阻火器的固定顶钢油 罐在导电性能上是连续的,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时,直击 雷无法击穿,做好接地后,雷电流可以顺利导入大地,不会引起火 灾 。 | ||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型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地 上固定顶钢油罐的顶板厚度最小为4 .5mm 。 所以新建的这种油 罐和改扩建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的老油 罐,都完全可以不装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对经检测顶板厚度小于 4mm |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型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地 上固定顶钢油罐的顶板厚度最小为4 .5mm 。 所以新建的这种油 罐和改扩建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的老油 罐,都完全可以不装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对经检测顶板厚度小于 4mm 的老油罐,储存甲<sub>B</sub>、乙类油品时,应装设避雷针(线),保护整 个储罐。 | ||
3 丙类油品属可燃油品,闪点高,同样条件下火灾的危险性 小于易燃油品。雷电火花不能点燃钢罐中的丙类油品,所以储存 可燃油品的钢油罐也不需要装设避雷针(线),而且接地装置只需 按防感应雷装设。 | 3 丙类油品属可燃油品,闪点高,同样条件下火灾的危险性 小于易燃油品。雷电火花不能点燃钢罐中的丙类油品,所以储存 可燃油品的钢油罐也不需要装设避雷针(线),而且接地装置只需 按防感应雷装设。 | ||
第5,039行: | 第4,818行: | ||
9.3.6 由于人们普遍穿着的人造织物服装极易产生静电,往往聚 积在人体上。为防止静电可能产生的火花,需在甲、乙、丙。类油 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的入口处设置消 除人体静电的装置。此消除静电装置是指用金属管做成的扶手, 在进入这些场所前应抚摸此扶手以消除人体静电。扶手应与防静 电接地装置相连。 | 9.3.6 由于人们普遍穿着的人造织物服装极易产生静电,往往聚 积在人体上。为防止静电可能产生的火花,需在甲、乙、丙。类油 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的入口处设置消 除人体静电的装置。此消除静电装置是指用金属管做成的扶手, 在进入这些场所前应抚摸此扶手以消除人体静电。扶手应与防静 电接地装置相连。 | ||
9.3.7 | 9.3.7 静电的电位虽高,电流却较小,所以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大于100Ω即可。 | ||
9.3.8 因防静电接地装置要求的接地电阻值较大,当金属导体与 其他接地系统(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其接 地电阻值完全可以满足防静电要求,故不需要再设专用的防静电 接地装置。 | 9.3.8 因防静电接地装置要求的接地电阻值较大,当金属导体与 其他接地系统(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其接 地电阻值完全可以满足防静电要求,故不需要再设专用的防静电 接地装置。 | ||
第5,051行: | 第4,828行: | ||
10.1.1 规定了本章适用范围。 | 10.1.1 规定了本章适用范围。 | ||
1 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陆续建设液化天然气设施,积 累了设计、建造和运行经验,还广泛收集和深入研究了国外有关的 标准和规范,为我国制订液化天然气设施的防火规范创造了条件。 本章是在参考国外标准和总结我国液化天然气设施建设经验的基 础上编制的。考虑到液化天然气防火设计的特点,独立成章,但本 章与前面各章有着密切联系,例如,储存总容量小于或等于 | 1 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陆续建设液化天然气设施,积 累了设计、建造和运行经验,还广泛收集和深入研究了国外有关的 标准和规范,为我国制订液化天然气设施的防火规范创造了条件。 本章是在参考国外标准和总结我国液化天然气设施建设经验的基 础上编制的。考虑到液化天然气防火设计的特点,独立成章,但本 章与前面各章有着密切联系,例如,储存总容量小于或等于 3000m<sup>3</sup> 的液化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的安全距离、工艺容器(不包 括储罐)和设备的消防要求,电气、站场围墙、道路、灭火器设置等 都参照本规范其他各章的内容。 | ||
2 这里指的液化天然气供气站包括调峰站和卫星站。 | 2 这里指的液化天然气供气站包括调峰站和卫星站。 | ||
调峰站主要由液化天然气储罐、小型天然气液化设备、蒸沸气 压缩机、输出设备(液化天然气泵、气化器、计量、加臭等)组成。其 | 调峰站主要由液化天然气储罐、小型天然气液化设备、蒸沸气 压缩机、输出设备(液化天然气泵、气化器、计量、加臭等)组成。其 液化天然气储罐容量一般在30000~100000m<sup>3</sup> 。上海浦东事故气 源备用调峰站的储罐容量为20000m<sup>3</sup>。 | ||
卫星站又称液化天然气接收和气化站。这种站本身无天然气 液化设备,所需液化天然气通过专用汽车罐车或火车专用集装箱 罐运来。站内设有液化天然气储罐和输出设备。 | 卫星站又称液化天然气接收和气化站。这种站本身无天然气 液化设备,所需液化天然气通过专用汽车罐车或火车专用集装箱 罐运来。站内设有液化天然气储罐和输出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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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型天然气液化站是指设在油气田和输气管道站场上的 小型天然气液化装置。该站仅有天然气液化和储存设施,生产的 液化天然气用汽车罐车运到卫星站。例如,中原油田天然气净化 液化处理设施就是一座小型天然气液化站。 | 3 小型天然气液化站是指设在油气田和输气管道站场上的 小型天然气液化装置。该站仅有天然气液化和储存设施,生产的 液化天然气用汽车罐车运到卫星站。例如,中原油田天然气净化 液化处理设施就是一座小型天然气液化站。 | ||
10.1.2 | 10.1.2 制冷剂的主要成分是乙烯、乙烷或丙烷,所以火灾危险性属于甲<sub>A</sub>类 。 | ||
10.1.3 在大气压力下,将天然气(指甲烷)温度降到约-162℃即 可被液化。液化天然气从储存容器内释放到大气中时,将气化并 在大气温度下成为气体。其气体体积约为被气化液体体积的600 倍。通常,温度低于-112℃时,该气体比15.6℃下的空气重,但 随着温度的升高,该气体变得比空气轻。 | 10.1.3 在大气压力下,将天然气(指甲烷)温度降到约-162℃即 可被液化。液化天然气从储存容器内释放到大气中时,将气化并 在大气温度下成为气体。其气体体积约为被气化液体体积的600 倍。通常,温度低于-112℃时,该气体比15.6℃下的空气重,但 随着温度的升高,该气体变得比空气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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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2.3 一旦液化天然气泄漏,将快速蒸沸成为气体,使 大气中的水蒸汽冷凝形成蒸气云,并迅速向远处扩散,与空气形成 可燃气体混合物,遇明火则着火;泄漏到水中会产生有噪声的冷爆 炸。为防止本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关要求。 | 10.2.1~10.2.3 一旦液化天然气泄漏,将快速蒸沸成为气体,使 大气中的水蒸汽冷凝形成蒸气云,并迅速向远处扩散,与空气形成 可燃气体混合物,遇明火则着火;泄漏到水中会产生有噪声的冷爆 炸。为防止本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关要求。 | ||
液化天然气设施是采用高科技设计建造的高度安全的设施, 其关键设施的设计潜在的事故年概率为10- | 液化天然气设施是采用高科技设计建造的高度安全的设施, 其关键设施的设计潜在的事故年概率为10<sup>-6</sup>。在 NFPA 59A 中 对厂址选择只提到对潜在外部事件应加以考虑,但未具体化。参 考法国索菲公司资料以及国家标准《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 范 》GB/T 50294—1999,将其具体化。条文中未提出的内容可参 照国内现行标准执行。 | ||
10.2.4 本条参照NFPA 59A2.1工厂现场准备中的要求编制。 | 10.2.4 本条参照NFPA 59A2.1工厂现场准备中的要求编制。 | ||
10.2.5 液 化 天 然 气 设 施 外 部 区 域 布 置 安 全 间 距 , 美 | 10.2.5 液 化 天 然 气 设 施 外 部 区 域 布 置 安 全 间 距 , 美 国NFPA 59A只规定将可能产生的危害降至最低,未给出距离。法 国索菲公司资料提出距附近居住区几百米远,按照可能的液化天 然气泄漏量形成的蒸气云扩散至浓度低于爆炸混合物下限的最大 距离考虑。比利斯泽布勒赫液化天然气接收终端位于旅游区,有 3座87000m<sup>3</sup> 储罐,为自支撑式,外罐为预应力混凝土,建于地下 15m 深的沉箱基础上。比利斯政府和管理单位要求,其设施与海 岸线最近居民区之间有一个最小的限定距离,即距LNG 船卸载 臂及储罐1500m,距气化器1300m。 | ||
参考以上资料,结合国内已建液化天然气站场的经验,确定原 则如下 : | 参考以上资料,结合国内已建液化天然气站场的经验,确定原 则如下 : | ||
1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美国NFPA 59A分为小于或等于265m³与大于265m³两种情况。本条划分为三种情况:不大于3000m³系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划分,罐是由工厂预制成品罐或由工厂预制成品内罐和由现场组装外罐构成的子母罐组成;大于或等于30000m³情况是参考法国索菲公司资料,该资料介绍液化天然气调峰站储罐通常在30000m³以上。 | |||
2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不大于3000m³时,可按本规范表3.2.2中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总容量确定站场等级,然后可按照本规范第4.0.4条中相应等级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确定区域布置防火间距。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液化石油气站场的工艺和设备已比较成熟,并且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制定标准依据的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基本匹配。但是,液化天然气站场在国内才刚刚起步,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还不能最合理匹配,并且,液化天然气储罐等级划分与液化石油气也不完全相同。实际使用中如果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基本符合表4.0.4的等级划分要求,并且围堰尺寸较小,即可初步采用此表中的相关间距。 | |||
3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0m³时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安全距离应大于0.5km,是采用了广东深圳液化天然气接收终端大鹏半岛西岸称头角场址选择数据,该终端 最终储存总容量48×10<sup>4</sup>m<sup>3</sup>。 | |||
4 考虑工程设计中储罐个数、单罐容积、储罐操作压力、布 置、围堰和安全防火设计以及自然气象条件不同,为将液化天然气 泄漏引起的对站外财产和人员的危害降至可接受的程度,条文中 提出还要按本规范10.3.4和10.3.5条的规定进行校核。 | 4 考虑工程设计中储罐个数、单罐容积、储罐操作压力、布 置、围堰和安全防火设计以及自然气象条件不同,为将液化天然气 泄漏引起的对站外财产和人员的危害降至可接受的程度,条文中 提出还要按本规范10.3.4和10.3.5条的规定进行校核。 | ||
第5,097行: | 第4,868行: | ||
===10.3 站场内部布置=== | ===10.3 站场内部布置=== | ||
10.3.2 本条是针对小型储罐提出的要求。这是参照《石油化工 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 年版)全压力式储罐布置 要求和山东淄博市煤气公司液化天然气供气站储罐区内建有12 | 10.3.2 本条是针对小型储罐提出的要求。这是参照《石油化工 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 年版)全压力式储罐布置 要求和山东淄博市煤气公司液化天然气供气站储罐区内建有12 台106m<sup>3</sup> 立式储罐建设经验而定。总容量3000m<sup>3</sup> 是根据本章的 划分等级确定的。易燃液体储罐不得布置在液化天然气罐组内, 在 NFPA 59A 中也有明确规定。 | ||
10.3.3 本 条 参 照 美 国 标 准 NFPA 59A 和 4 9CFR193 编制。 NFPA 59A规定围堰区内最小盛装容积应考虑扣除其他容器占有 容积以及雪水积集后,至少为最大储罐容积100%。子母罐应看 作单容罐而设围堰。 | 10.3.3 本 条 参 照 美 国 标 准 NFPA 59A 和 4 9CFR193 编制。 NFPA 59A规定围堰区内最小盛装容积应考虑扣除其他容器占有 容积以及雪水积集后,至少为最大储罐容积100%。子母罐应看 作单容罐而设围堰。 | ||
第5,103行: | 第4,874行: | ||
10.3.4 本条参照美国标准NFPA 59A 和 4 9CFR193 编制。关 于隔离距离的确定,上述标准均规定采用美国天然气研究协会 GRI 0176报告中有关“LNG 火灾”所描述的模型:“LNG 火灾辐射 模型”进行计算。本条改为“国际公认”,实际指此模型。 | 10.3.4 本条参照美国标准NFPA 59A 和 4 9CFR193 编制。关 于隔离距离的确定,上述标准均规定采用美国天然气研究协会 GRI 0176报告中有关“LNG 火灾”所描述的模型:“LNG 火灾辐射 模型”进行计算。本条改为“国际公认”,实际指此模型。 | ||
目标物中“辐射量达4000W/ | 目标物中“辐射量达4000W/m<sup>2</sup> 界线以内”的条款,在 NFPA59A 中为5000W/m<sup>2</sup> 。 考虑到在4000W/m<sup>2</sup> 辐射量处对人 的损害是20s 以上感觉痛,未必起泡的界限,5000W/m<sup>2</sup> 人更难于 接受,故改为4000W/m<sup>2</sup>。 | ||
另外,NFPA 59A中规定,围堰为矩形且长宽比不大于2时, 可用如下公式决定隔离距离: | 另外,NFPA 59A中规定,围堰为矩形且长宽比不大于2时, 可用如下公式决定隔离距离: | ||
第5,111行: | 第4,882行: | ||
式中 d—— 到围堰边沿的距离(m); | 式中 d—— 到围堰边沿的距离(m); | ||
A——围堰的面积( | A——围堰的面积(m<sup>2</sup>); | ||
F-— 热通量校正系数,即:对于5000W/ | F-— 热通量校正系数,即:对于5000W/m<sup>2</sup> 为 3 ; 对 于9000W/m<sup>2</sup> 为2;对于30000W/m<sup>2</sup> 为0 .8。 | ||
由于本章将5000W/m<sup>2</sup> 改为4000W/m<sup>2</sup>, 如采用此公式时其 值应大于3,经测算约为3.5,但有待实践后修正。 | |||
10.3.5 本条参照美国标准NFPA 59A 和 4 9CFR193 编制。关 于扩散隔离距离确定,上述标准均规定采用美国天然气研究协会 GRI0242 报告中的有关“利用DEGADIS 高浓度气体扩散模型所 做的LNG 蒸气扩散预测”所描述的模型进行计算。本条改为“国 际公认”,实际指此模型。在 NFPA 59A(2001 年版)中还给出一 种计算模型,这里就不再列举。 | 10.3.5 本条参照美国标准NFPA 59A 和 4 9CFR193 编制。关 于扩散隔离距离确定,上述标准均规定采用美国天然气研究协会 GRI0242 报告中的有关“利用DEGADIS 高浓度气体扩散模型所 做的LNG 蒸气扩散预测”所描述的模型进行计算。本条改为“国 际公认”,实际指此模型。在 NFPA 59A(2001 年版)中还给出一 种计算模型,这里就不再列举。 | ||
第5,135行: | 第4,904行: | ||
这种评估所要求的最低因素如下: | 这种评估所要求的最低因素如下: | ||
(1)LNG | (1)LNG 、易燃冷却剂或易燃液体的着火、泄漏及渗漏的检测及控制所需设备的类型、数量及安装位置。 | ||
(2)非工艺及电气的潜在着火的检测及控制所需设备类型、数 量及安装位置。 | (2)非工艺及电气的潜在着火的检测及控制所需设备类型、数 量及安装位置。 | ||
第5,151行: | 第4,920行: | ||
(8)在紧急情况下,每个装置坚守岗位人员及职责和外部人员 调配 。 | (8)在紧急情况下,每个装置坚守岗位人员及职责和外部人员 调配 。 | ||
(9) | (9)根据人员在紧急事故情况下的责任,对操作装置的每个人员提供防护设备及进行专门的培训。 | ||
通常,气体着火(包括LNG 着火),只有在燃料源被切断后方 可灭火。 | 通常,气体着火(包括LNG 着火),只有在燃料源被切断后方 可灭火。 | ||
第5,167行: | 第4,934行: | ||
1 关于总储存容量大于或等于265m3 之划分及设置固定供 水系统的要求来自于49CFR 的§193.2817。 | 1 关于总储存容量大于或等于265m3 之划分及设置固定供 水系统的要求来自于49CFR 的§193.2817。 | ||
2 | 2 采用混凝土外罐与储罐布置在一起组成双层壳罐,储罐液面以下无开口也不会泄漏。此类储罐根据法国索菲公司为国内某 工程提供的概念设计以及上海浦东事故气源备用调峰站的设计, 仅在罐顶泵平台处设固定水喷雾系统。其供水强度来自美国防火 协会标准《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NFPA 15。 | ||
3 一个站的设计消防水量确定是根据 NFPA 59A(2001年 版)第9.4节内容,但在摘编时将余量63L/s, 即226 . | 3 一个站的设计消防水量确定是根据 NFPA 59A(2001年 版)第9.4节内容,但在摘编时将余量63L/s, 即226 .8m<sup>3</sup>/h 改为 200m<sup>3</sup>/h 。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用水量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50160—92(1999 年版)第7.9.2条规定。 | ||
10.4.6 液化天然气泄漏或着火,采用高倍数泡沫可以减少和防 止蒸气云形成;着火时高倍数泡沫不能扑灭火,但可以降低热辐射 量。这种类型泡沫会快速烧毁以及需维持1m 以上厚度,限制了 其应用,但仍在液化天然气设施上广泛采用。目前采取的措施是 如何减少泄漏的蒸发面积,减少泡沫用量。国外做过比较, 一座 | 10.4.6 液化天然气泄漏或着火,采用高倍数泡沫可以减少和防 止蒸气云形成;着火时高倍数泡沫不能扑灭火,但可以降低热辐射 量。这种类型泡沫会快速烧毁以及需维持1m 以上厚度,限制了 其应用,但仍在液化天然气设施上广泛采用。目前采取的措施是 如何减少泄漏的蒸发面积,减少泡沫用量。国外做过比较, 一座 57250m<sup>3</sup> 储罐,采用防火堤蒸发表面积为21000m<sup>2</sup>, 采用与罐间隔 6m 设围墙蒸发表面积降至1060m<sup>2</sup>, 泄漏时蒸发率降低95%,这 不仅降低了泡沫用量,同时还不受大风天气等因素影响。更进一 步是采用混凝土外罐,泄漏时根本不向外漏出,罐也不用配泡沫系 统了。但这种罐在罐顶泵出口以及起下沉没泵时会有液化天然气 泄漏,为此需建有集液池。此时集液池应配有高倍数泡沫灭火系 统。经国外试验,用于液化天然气的泡沫控制发泡倍数为1:500 效果最好。 | ||
10.4.7 液化天然气储罐通向大气的安全阀出口管应设固定干粉 灭火系统,这是从上海浦东事故气源备用调峰站20000m3 储罐安 装实例得出的。 | 10.4.7 液化天然气储罐通向大气的安全阀出口管应设固定干粉 灭火系统,这是从上海浦东事故气源备用调峰站20000m3 储罐安 装实例得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