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欣欣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22158-2021: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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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行: | 第67行: | ||
防火区 fire area | 防火区 fire area | ||
为防止火灾在规定的时间内蔓延而构筑的厂房或部分厂房,防火区可由一个或多个房间组成,其边界全部用防火屏障包围。 | |||
3.3 | 3.3 | ||
第84行: | 第81行: | ||
空间内所有可燃物全部燃烧可能释放的热量总和。 | 空间内所有可燃物全部燃烧可能释放的热量总和。 | ||
注:单位为兆焦(MJ)。 | <small>注:单位为兆焦(MJ)。</small> | ||
3.5 | 3.5 | ||
第92行: | 第89行: | ||
设定空间内按地面的单位面积计算出的火灾荷载。 | 设定空间内按地面的单位面积计算出的火灾荷载。 | ||
注:以兆焦每平方米(MJ/m²) 表示。 | <small>注:以兆焦每平方米(MJ/m²) 表示。</small> | ||
3.6 | 3.6 | ||
第100行: | 第97行: | ||
设定空间内可燃物全部燃尽,且过程中无任何灭火干预行动的燃烧时间。 | 设定空间内可燃物全部燃尽,且过程中无任何灭火干预行动的燃烧时间。 | ||
注:以分(min)或小时(h) 为单位。 | <small>注:以分(min)或小时(h) 为单位。</small> | ||
3.7 | 3.7 | ||
第138行: | 第135行: | ||
为了防止火灾和烟气侵入并确保火灾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安全,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封 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及主要疏散通道。 | 为了防止火灾和烟气侵入并确保火灾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安全,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封 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及主要疏散通道。 | ||
注:厂房室外区域也视为受保护的疏散通道。 | <small>注:厂房室外区域也视为受保护的疏散通道。</small> | ||
3.13 | 3.13 | ||
第258行: | 第255行: | ||
4.5.2 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4.3所述事故或地震后发生的火灾不会对维持机组安全状 态所需的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 | 4.5.2 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4.3所述事故或地震后发生的火灾不会对维持机组安全状 态所需的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 | ||
4.5.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保护的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应满足附录A 规定的抗震要求,否则 应证明地震后火灾不会对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同时,应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要求,并按照附录 B | 4.5.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保护的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应满足附录A 规定的抗震要求,否则 应证明地震后火灾不会对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同时,应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要求,并按照附录 B 的要求进行定期试验以确保其有效性。 | ||
4.5.4 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的误动作或失效不应影响核安全功能的执行。 | 4.5.4 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的误动作或失效不应影响核安全功能的执行。 | ||
第363行: | 第356行: | ||
6.3.1.1 应选用绝缘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采用无油化设备,尽量减少使用可燃性物质;中压配电装置 | 6.3.1.1 应选用绝缘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采用无油化设备,尽量减少使用可燃性物质;中压配电装置 | ||
宜选用真空开关,在特殊场合使用的电气设备还要选用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 | 宜选用真空开关,在特殊场合使用的电气设备还要选用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 | ||
第378行: | 第368行: | ||
a) 当盘台为阻燃材料时,则其最小水平分隔距离为2.5 cm, 最小垂直分隔距离为15 cm 。如果接 线能经受下列最坏瞬态情况,最小垂直分隔距离可减少到2.5 cm: | a) 当盘台为阻燃材料时,则其最小水平分隔距离为2.5 cm, 最小垂直分隔距离为15 cm 。如果接 线能经受下列最坏瞬态情况,最小垂直分隔距离可减少到2.5 cm: | ||
· 非安全级电线受热将不会导致电线下垂并碰触到安全级电线或元件; | |||
· 安全级电线受热将不会导致电线下垂并碰触到冗余通道的安全级电线或元件。 | |||
b)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如金属板、金属罩、金属套管、金属线槽或其他不燃材料等手段 对其中一个冗余系列进行有效的实体隔离。 | b)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如金属板、金属罩、金属套管、金属线槽或其他不燃材料等手段 对其中一个冗余系列进行有效的实体隔离。 | ||
第408行: | 第398行: | ||
——防火屏障上的所有贯穿孔应进行防火封堵。但反应堆厂房某些区域由于要考虑事故工况下的 卸压要求,允许有未封堵的孔洞,宜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防火屏障上的所有贯穿孔应进行防火封堵。但反应堆厂房某些区域由于要考虑事故工况下的 卸压要求,允许有未封堵的孔洞,宜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
——贯穿相邻两个不同厂房的管道,应使用柔性耐火材料进行孔洞封堵或采用柔性耐火接头,以承受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位移。 | |||
=== 6.4 特殊区域防火与非能动防火设施 === | === 6.4 特殊区域防火与非能动防火设施 === | ||
第480行: | 第468行: | ||
6.4.10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 | 6.4.10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 | ||
6.4.10.1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 |||
6.4.10.2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的设计应便于受保护设备的维修和定期检查,其拆装操作不应降低 其耐火极限和稳定性。 | |||
6.4.10.3 宜考虑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内温度上升的影响。 | |||
6.4.10.4 封闭防火箱体上的开孔(用于通风散热、卸压、窥视检查等功能)应具备防火膨胀密封功能,当 周围发生火灾时可膨胀并封闭,避免火灾或烟气对箱体内的设备造成损坏。 | |||
== 7 消防疏散 == | == 7 消防疏散 == | ||
第507行: | 第495行: | ||
7.1.8 电梯不能用作火灾情况下的人员疏散通道。 | 7.1.8 电梯不能用作火灾情况下的人员疏散通道。 | ||
7.1.9 主控制室至远程停堆工作站应设置至少两个独立的疏散通道,确保发生火灾时,在必要情况下 主控室操纵员能安全疏散至远程停堆工作站。 | 7.1.9 主控制室至远程停堆工作站应设置至少两个独立的疏散通道,确保发生火灾时,在必要情况下 主控室操纵员能安全疏散至远程停堆工作站。 | ||
第528行: | 第514行: | ||
7.3.4 对于长距离电缆廊道、综合廊道,其疏散距离宜考虑如下因素。 | 7.3.4 对于长距离电缆廊道、综合廊道,其疏散距离宜考虑如下因素。 | ||
—未设置固定灭火设施的电缆廊道和敷设多层电缆的综合廊道,两个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 m, 且袋形走道长度不应大于10 m。 | |||
——设置固定灭火设施的电缆廊道和敷设多层电缆的综合廊道,两个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50 m, 且袋形走道长度不应大于50 m。 | |||
=== 7.4 疏散宽度和高度 === | === 7.4 疏散宽度和高度 === | ||
第554行: | 第540行: | ||
7.5.3 厂房的如下区域应设置备用照明。 | 7.5.3 厂房的如下区域应设置备用照明。 | ||
——主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远程停堆工作站、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间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间。其作业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
——主控制室通向远程停堆工作站的通道。 | |||
7.5.4 备用照明除正常主电源外,还应设置可靠的应急电源。其应急电源宜采用自备发电机组。 | 7.5.4 备用照明除正常主电源外,还应设置可靠的应急电源。其应急电源宜采用自备发电机组。 | ||
第578行: | 第562行: | ||
8.1.6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部件应满足其对应安全分级下的质保分级要 求,其设计阶段需满足质保等级要求并且系统在运行阶段要接受定期试验检查。 | 8.1.6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部件应满足其对应安全分级下的质保分级要 求,其设计阶段需满足质保等级要求并且系统在运行阶段要接受定期试验检查。 | ||
8.1.7 核安全重要建(构) | 8.1.7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软件部分应满足其对应安全分级下对软件的相关要求 。 | ||
8.1.8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电磁兼容试验。 | 8.1.8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电磁兼容试验。 | ||
第597行: | 第579行: | ||
8.2.1.4 核岛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及执行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消防联动控制 功能的分布式控制系统操纵员工作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宜包括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主机、 总线和多线控制盘等。 | 8.2.1.4 核岛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及执行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消防联动控制 功能的分布式控制系统操纵员工作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宜包括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主机、 总线和多线控制盘等。 | ||
8.2.2 消防联动控制要求 | 8.2.2 消防联动控制要求 | ||
第696行: | 第676行: | ||
8.2.3.6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 8.2.3.6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 ||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于电气厂房的电子设备间或主控室区域。火灾报 警控制器应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各个部件(包括探测器、声光警报器、输入输出模块等) |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于电气厂房的电子设备间或主控室区域。火灾报 警控制器应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各个部件(包括探测器、声光警报器、输入输出模块等)状态的主要信息。 | ||
8.2.3.7 电源要求 | 8.2.3.7 电源要求 | ||
第736行: | 第712行: | ||
9.1.1 消防供水系统设计要求 | 9.1.1 消防供水系统设计要求 | ||
9.1.1.1 综合考虑核安全性和经济性,可设置一套消防供水系统向整个生产区[包括核安全重要和非核 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室内外消防用水,也可以采用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单独设置一套独立的消 防供水系统的方式。厂前区消防供水系统宜独立设置。 | <9.1.1.1> 综合考虑核安全性和经济性,可设置一套消防供水系统向整个生产区[包括核安全重要和非核 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室内外消防用水,也可以采用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单独设置一套独立的消 防供水系统的方式。厂前区消防供水系统宜独立设置。 | ||
9.1.1.2 为常规岛、配套设施厂房和厂前区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在遵照本文件中适用于全厂 | <9.1.1.2 >为常规岛、配套设施厂房和厂前区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在遵照本文件中适用于全厂 的总体原则要求基础上其系统设置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普通工业和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常规岛 厂房还应满足GB 50745的相关要求。 | ||
9.1.1.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如因厂址布置或其他原因,确需与其 | <9.1.1.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如因厂址布置或其他原因,确需与其 他系统合用一座建筑物时,应确保其满足消防供水系统的抗震、布置等设置要求。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在独立的消防泵房内。 | ||
9.1.2 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 9.1.2 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 ||
第766行: | 第740行: | ||
——含有100L 及以上的燃油、润滑油等液体可燃物的泵、电动机等运转机械。 | ——含有100L 及以上的燃油、润滑油等液体可燃物的泵、电动机等运转机械。 | ||
——含有45kg 及以上的活性炭等快速燃烧固体的碘吸附器。 | |||
——火灾危害性分析确定火灾持续时间超过边界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区/防火小区。 | ——火灾危害性分析确定火灾持续时间超过边界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区/防火小区。 | ||
第790行: | 第764行: | ||
9.2.1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包 括但不仅限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室内消火栓 设计流量为10 L/s,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0 L/s 。 当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单独设置消防供水系统 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室外消防设计计入其供水来源相关系统。 | 9.2.1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包 括但不仅限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室内消火栓 设计流量为10 L/s,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0 L/s 。 当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单独设置消防供水系统 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室外消防设计计入其供水来源相关系统。 | ||
9.2.2 非核安全重要建(构) | 9.2.2 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水压、火灾延续时间,以及生产区室外消防用水量、水压、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GB 50974 、GB 50745确定。 | ||
=== 9.3 消防水源 === | === 9.3 消防水源 === | ||
第852行: | 第822行: | ||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要求; |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要求; | ||
——应设置至少两个100%容量的高位消防水池,每个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9.3. | ——应设置至少两个100%容量的高位消防水池,每个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9.3.2消防水池容积要求; | ||
——高位消防水池在SL-2 地震时仍能保持其完整性。 | ——高位消防水池在SL-2 地震时仍能保持其完整性。 | ||
第884行: | 第852行: | ||
9.5.4 管道流速及管网水力计算可按GB 50974 中有关规定确定。 | 9.5.4 管道流速及管网水力计算可按GB 50974 中有关规定确定。 | ||
9.5.5 | 9.5.5 核岛厂房内消防水分配主管网应至少设置两条进水管,并形成闭合环路,采用阀门将环路分成若干独立段,该阀门的布置应能满足维修要求且不会中断任一区域的消防供水。 | ||
9.5.6 核安全相关厂房内消防竖管与室内闭合环路连接处应设阀门。 | 9.5.6 核安全相关厂房内消防竖管与室内闭合环路连接处应设阀门。 | ||
第974行: | 第938行: | ||
9.6.4 泡沫灭火系统 | 9.6.4 泡沫灭火系统 | ||
9.6.4.1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泡沫液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如泡沫产生器、泡沫-水喷头等)、泡 沫液、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组成。 | <9.6.4.1>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泡沫液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如泡沫产生器、泡沫-水喷头等)、泡 沫液、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组成。 | ||
9.6.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其设计应满足GB50151 的相关要求。 | <9.6.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其设计应满足GB50151 的相关要求。 | ||
9.6.4.3 禁止使用泡沫灭火系统扑救PVC 火灾(如电缆火灾)。 | <9.6.4.3> 禁止使用泡沫灭火系统扑救PVC 火灾(如电缆火灾)。 | ||
9.6.4.4 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可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存放量不超过25L/m⁸ 或超过25 L/m³ 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也可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 | <9.6.4.4> 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可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存放量不超过25L/m⁸ 或超过25 L/m³ 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也可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 | ||
9.6.4.5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 间不应小于10 min; 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 <9.6.4.5>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 间不应小于10 min; 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 ||
9.6.4.6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有关规定。 并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 | <9.6.4.6>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有关规定。 并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 | ||
9.6.4.7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及喷头的选用和布置应按GB 50151进 行设计。 | <9.6.4.7>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及喷头的选用和布置应按GB 50151进 行设计。 | ||
9.6.4.8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 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在消防报警控制盘上显示。 | <9.6.4.8>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 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在消防报警控制盘上显示。 | ||
9.6.5 典型区域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喷淋强度及作用面积 | 9.6.5 典型区域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喷淋强度及作用面积 | ||
核安全重要建(构) |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设有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典型区域内的灭火喷淋强度及作用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 ||
表 1 固定灭火系统类型、喷淋强度和作用面积 | 表 1 固定灭火系统类型、喷淋强度和作用面积 | ||
第1,051行: | 第1,011行: | ||
9.7.1 室内消火栓 | 9.7.1 室内消火栓 | ||
9.7.1.1 除地下廊道(如电缆廊道、综合廊道等)、不可通行或进入的区域外,厂房内各层均需要设置室 内消火栓。 | <9.7.1.1> 除地下廊道(如电缆廊道、综合廊道等)、不可通行或进入的区域外,厂房内各层均需要设置室 内消火栓。 | ||
9.7.1. | <9.7.1.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确保至少2支水枪的有效射程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对于只有一条疏散 路线且火灾风险较低的区域,应确保至少1支水枪的有效射程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 ||
9.7.1. | <9.7.1.3>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楼梯间、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 ||
9.7.1. | <9.7.1.4> 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带(软管)的连接,其距地面高度宜为0.7m~1.5m。 采用RIA 型或者类似消火栓时,卷盘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2m~1.8m。 | ||
<9.7.1.5> 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应满足灭火人员使用要求,且每个消火栓最小流量在0.45 MPa 时至少为 | |||
120 L/min。 | 120 L/min。 | ||
9.7.2 室外消火栓 | 9.7.2 室外消火栓 | ||
9.7.2.1 核岛厂房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75m。 | <9.7.2.1> 核岛厂房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75m。 | ||
9.7.2.2 核岛厂房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间距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 不应大于150 m, 每个室外消火栓出水流量宜按10 L/s~15L/s 计。 | <9.7.2.2> 核岛厂房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间距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 不应大于150 m, 每个室外消火栓出水流量宜按10 L/s~15L/s 计。 | ||
9.7.2.3 室外消火栓宜沿核岛厂房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厂房一侧,距厂房外墙不宜小于 5m。 | <9.7.2.3> 室外消火栓宜沿核岛厂房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厂房一侧,距厂房外墙不宜小于 5m。 | ||
9.7.2.4 室外消火栓宜沿厂区道路设置,距路边不应大于2m, 不宜小于0.5m。 | <9.7.2.4> 室外消火栓宜沿厂区道路设置,距路边不应大于2m, 不宜小于0.5m。 | ||
9.7.2.5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DN150 或 DN100 和两个直径 DN65 的栓口;寒冷、严寒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消火栓。 | <9.7.2.5>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DN150 或 DN100 和两个直径 DN65 的栓口;寒冷、严寒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消火栓。 | ||
9.7.2.6 当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时,应有直径为 DN100 和 DN65 的栓口各一个,且应有明显的永久 性标志。 | <9.7.2.6> 当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时,应有直径为 DN100 和 DN65 的栓口各一个,且应有明显的永久 性标志。 | ||
9.7.2.7 室外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9.7.2.7> 室外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
=== 9.8 灭火器 === | === 9.8 灭火器 === | ||
第1,256行: | 第1,215行: | ||
10.1.1 一般要求 | 10.1.1 一般要求 | ||
10.1.1.1 通风管道不宜穿越不同安全系列防火区/防火小区。 | |||
10.1.1.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 |||
a) 穿越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实体边界处,除非该边界无耐火极限要求。 | a) 穿越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实体边界处,除非该边界无耐火极限要求。 | ||
第1,264行: | 第1,223行: | ||
b)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 b)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 ||
c) | c) 通风系统室外进风口避免布置在易受外部火灾影响处,若无法避免,室外进风口处需设置防火 阀 。 | ||
10.1.1.3 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a) 防火阀应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与墙体/楼板组成完整的防火边界,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 火边界的耐火极限。 | a) 防火阀应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与墙体/楼板组成完整的防火边界,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 火边界的耐火极限。 | ||
第1,280行: | 第1,239行: | ||
f) 靠近防火阀的通风管道上宜设置检修孔。 | f) 靠近防火阀的通风管道上宜设置检修孔。 | ||
10.1.1.4 防火阀和风管穿过防火边界墙体/楼板处的缝隙宜使用防火材料封堵,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该防火边界的耐火极限要求。 | |||
10.1.1.5 安装在排风管道上的防火阀关闭时,宜联动关闭该防火边界处对应送风管道的防火阀。 | |||
10.1.1.6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设置通风系统。与该房间连通的通风管道应设置电控风阀,由 火灾自动报警信号联动关闭。气体消防后,手动启动风机,按要求进行通风换气。 | |||
10.1.1.7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置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 |||
10.1.1.8 通风管道防火设计要求。 | |||
a) 通风管道穿越不同安全系列防火区/防火小区,若防火边界处不便设置防火阀,此防火区/防火 小区内的通风管道及其支吊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满足该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耐火极限 要 求 。 | a) 通风管道穿越不同安全系列防火区/防火小区,若防火边界处不便设置防火阀,此防火区/防火 小区内的通风管道及其支吊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满足该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耐火极限 要 求 。 | ||
第1,302行: | 第1,261行: | ||
f) 容易积尘的通风管件处应设置清扫口。 | f) 容易积尘的通风管件处应设置清扫口。 | ||
10.1.1.9 碘吸附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a) 碘吸附器所在房间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否则碘吸附器箱体耐火完整性应为2h。 | a) 碘吸附器所在房间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否则碘吸附器箱体耐火完整性应为2h。 | ||
第1,317行: | 第1,276行: | ||
g) 防火阀应至少设置一个“关闭”位置信号反馈,正常运行处于“开启”位置,且状态信号应反馈至 主控制室或就地,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应反馈至就地(消防)控制室或就地模拟盘。 | g) 防火阀应至少设置一个“关闭”位置信号反馈,正常运行处于“开启”位置,且状态信号应反馈至 主控制室或就地,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应反馈至就地(消防)控制室或就地模拟盘。 | ||
h) 活性炭容量大于或等于45kg 的碘吸附器,应设置固定灭火设施。 | h) 活性炭容量大于或等于45kg 的碘吸附器,应设置固定灭火设施。 | ||
第1,369行: | 第1,326行: | ||
<10.2.1.10> 主控室区域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时保持正压。主控室外部发生火灾时,主控室相 对着火房间应保持正压;主控室内部发生火灾时,主控室与相邻房间应保持负压。 | <10.2.1.10> 主控室区域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时保持正压。主控室外部发生火灾时,主控室相 对着火房间应保持正压;主控室内部发生火灾时,主控室与相邻房间应保持负压。 | ||
10.2.2 防烟系统 | 10.2.2 防烟系统 | ||
第1,406行: | 第1,361行: | ||
<10.2.3.3> 火灾荷载密度大于400 MJ/m² 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可能产生大量烟气的非放射性区域,宜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可能产生大量烟气且不便于人员经常进出的放射性风险区域,如反应堆厂房、核燃 料厂房、核辅助厂房等放射性风险区域,可设置兼作排烟的固定通风系统进行排烟。 | <10.2.3.3> 火灾荷载密度大于400 MJ/m² 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可能产生大量烟气的非放射性区域,宜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可能产生大量烟气且不便于人员经常进出的放射性风险区域,如反应堆厂房、核燃 料厂房、核辅助厂房等放射性风险区域,可设置兼作排烟的固定通风系统进行排烟。 | ||
<10.2.3.4> 对于某些区域,经综合判定后认为同时设置固定灭火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会互相产生影响 时,可在不降低防火安全水平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具体排烟方式。 | |||
<10.2.3.5> 放射性风险区域的烟气应符合监测标准后排放。 | |||
<10.2.3.6>对有火灾风险且未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的房间,其排烟容积宜为350 m², 最大容积不宜超过500 m³,当一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其房间容积超过该限值时宜进行防烟分隔。 | |||
<10.2.3.7> 用于防烟分隔的门、隔墙、突出底板不小于500mm 的梁、挡烟垂壁等应具有阻烟性能。 | <10.2.3.7> 用于防烟分隔的门、隔墙、突出底板不小于500mm 的梁、挡烟垂壁等应具有阻烟性能。 | ||
第1,480行: | 第1,433行: | ||
——潜在火灾共模点的识别。保守假设防火区/防火小区内所有电缆、仪控设备、电气设备均丧失 情况下,该防火区/防火小区满足下面任一准则,则认为存在潜在火灾共模点。 | ——潜在火灾共模点的识别。保守假设防火区/防火小区内所有电缆、仪控设备、电气设备均丧失 情况下,该防火区/防火小区满足下面任一准则,则认为存在潜在火灾共模点。 | ||
· 准则a): 属于确保安全功能的同一系统的两个冗余列(通道)的安全级机械设备或电气 连接。 | |||
· 准则 b):一方面属于确保安全功能的安全级机械设备或电气连接系统的一个通道,另一方 面属于确保上述系统冗余列(通道)运行所必需的系统。 | |||
· 准则c): 电气连接不属于上述准则a)或 b) 但:它们是由冗余配电盘进行供电,并且电气连 接数量之多会导致配电盘总保护选择出现故障。 | |||
· 准则d):当发生火灾时,出现执行安全功能设备的受损可能会导致事故或附加运行工况的 现象,同时存在此工况下为了确保安全功能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受到损坏的情况。 | |||
——功能分析。当该防火区/防火小区内所有的潜在火灾共模点均被识别后,则应从核安全角度进行功能分析,并给出初步确认的火灾共模点清单。 | |||
——火灾风险分析。对于从功能分析角度上不可接受的火灾共模点,应对其进行火灾风险分析,判 断该防火区/防火小区内的火灾是否能够对构成火灾共模点的设备和电缆造成影响,并给出最 终确认的火灾共模点清单。分析过程中要考虑如下因素:火灾风险大小(详见附录D)、共模设 备的类型及其位置关系。 | ——火灾风险分析。对于从功能分析角度上不可接受的火灾共模点,应对其进行火灾风险分析,判 断该防火区/防火小区内的火灾是否能够对构成火灾共模点的设备和电缆造成影响,并给出最 终确认的火灾共模点清单。分析过程中要考虑如下因素:火灾风险大小(详见附录D)、共模设 备的类型及其位置关系。 | ||
第1,544行: | 第1,495行: | ||
防火小区边界除了实体边界以外,还存在一些非实体边界,还需要运用火灾数值模拟的方法对防火 小区边界开口进行论证,判定是否存在火灾通过开口蔓延的风险。 | 防火小区边界除了实体边界以外,还存在一些非实体边界,还需要运用火灾数值模拟的方法对防火 小区边界开口进行论证,判定是否存在火灾通过开口蔓延的风险。 | ||
<11.5.2.2> 火灾风险分析 | |||
在火灾共模分析的后续火灾风险分析步骤中,采用计算机模拟的方法,模拟目标设备所在的房间或 区域发生火灾时,目标设备所在位置或区域的温度变化情况,结合目标设备的失效阈值来判断冗余目标 设备是否同时受火灾影响,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 在火灾共模分析的后续火灾风险分析步骤中,采用计算机模拟的方法,模拟目标设备所在的房间或 区域发生火灾时,目标设备所在位置或区域的温度变化情况,结合目标设备的失效阈值来判断冗余目标 设备是否同时受火灾影响,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 ||
第1,581行: | 第1,532行: | ||
12.2.7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遵照GB 50058。 | 12.2.7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遵照GB 50058。 | ||
== 13 重点区域和设备的防火设计要求 == | == 13 重点区域和设备的防火设计要求 == | ||
第1,629行: | 第1,578行: | ||
每台反应堆冷却剂泵宜配备两套相互备用的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多点感烟探测装置应围 绕设置在反应堆冷却剂泵在各个标高处。为防止高辐射引起设备损坏,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及 其电气装置应设置在该区域外,并通过采样管网将采集的烟气送至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 每台反应堆冷却剂泵宜配备两套相互备用的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多点感烟探测装置应围 绕设置在反应堆冷却剂泵在各个标高处。为防止高辐射引起设备损坏,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及 其电气装置应设置在该区域外,并通过采样管网将采集的烟气送至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 ||
每台反应堆冷却剂泵应配备固定的摄像监视系统,主控制室操纵员可通过该系统对反应堆冷却剂 泵的火灾报警进行确认。 | 每台反应堆冷却剂泵应配备固定的摄像监视系统,主控制室操纵员可通过该系统对反应堆冷却剂 泵的火灾报警进行确认。 | ||
第1,692行: | 第1,639行: | ||
13.6.3 灭火要求 | 13.6.3 灭火要求 | ||
<13.6.3.1> 柴油发电机间及燃油储存罐间宜设置添加有AFFF (水成膜泡沫灭火剂)的泡沫-喷淋灭火系 统进行保护。 | |||
<13.6.3.2> 为防止误动作导致发电机受损,保护柴油发电机的灭火系统宜选用闭式喷头,喷淋强度至少 为10 L/(min·m²)。 | |||
<13.6.3.3> 为尽快扑灭燃油火灾,保护燃油储存罐的灭火系统宜选用开式喷头,喷淋强度至少为6.5 L/ (min·m²)。 | |||
<13.6.3.4> 当压缩机等机械设备与柴油发电机位于同一防火区/防火小区内时,压缩机等设备可与柴油 发电机采用同一自动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 |||
<13.6.3.5> 系统应设置报警阀组,正常情况下关闭,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也可由操纵员在主控 制室或就地模拟盘远程手动启动,也可在现场通过机械装置紧急启动。 | |||
<13.6.3.6> 厂房内易于操作的地点处应布置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 | <13.6.3.6> 厂房内易于操作的地点处应布置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 | ||
第1,776行: | 第1,723行: | ||
13.11.1 一般要求 | 13.11.1 一般要求 | ||
核安全相关厂房可能存在氢气泄漏和积聚风险的氢气危险区在事故泄漏的情况下有潜在的爆炸危 | 核安全相关厂房可能存在氢气泄漏和积聚风险的氢气危险区在事故泄漏的情况下有潜在的爆炸危 险。含氢系统和设备宜尽可能设置在与其他区域隔离的独立房间内。这些房间不宜设置电气设备,否则应采取防爆措施。 | ||
氢气危险区应保持一定的通风换气次数,以确保空气中氢气体积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 氢气危险区应保持一定的通风换气次数,以确保空气中氢气体积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 ||
第1,796行: | 第1,739行: | ||
13.12.1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物项的管廊 | 13.12.1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物项的管廊 | ||
<13.12.1.1> 一般要求 | |||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管道和电缆的管廊,应将其冗余系列设置在实体隔离的廊道内。适用于核安全 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相关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该廊道。 |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管道和电缆的管廊,应将其冗余系列设置在实体隔离的廊道内。适用于核安全 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相关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该廊道。 | ||
结合管廊的工艺和建筑结构布置特点,将管廊的每个系列划分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区。 <13.12.1.2> | 结合管廊的工艺和建筑结构布置特点,将管廊的每个系列划分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区。 <13.12.1.2> 探测要求火灾探测宜采用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 <13.12.1.3> 灭火要求 | ||
根据9.1.2.2要求设置固定灭火措施(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等)。 管廊内应设置灭火器。 | 根据9.1.2.2要求设置固定灭火措施(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等)。 管廊内应设置灭火器。 | ||
第1,831行: | 第1,772行: | ||
b) 机械通风冷却塔 | b) 机械通风冷却塔 | ||
在每个塔的中央布置一个消火栓。用于扑救设置在风机与传动电机之间的齿轮减速器油盘在 排空或注油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火灾。 | 在每个塔的中央布置一个消火栓。用于扑救设置在风机与传动电机之间的齿轮减速器油盘在 排空或注油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火灾。 | ||
第1,854行: | 第1,793行: | ||
e) 厂房内地下部分最远工作地点到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45m。 | e) 厂房内地下部分最远工作地点到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45m。 | ||
<13.12.3.2> 探测要求 | |||
联合泵房内宜设置红外火焰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感烟探测器或其组合。 | 联合泵房内宜设置红外火焰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感烟探测器或其组合。 | ||
<13.12.3.3> 灭火要求 | |||
设置消火栓系统及灭火器。 | 设置消火栓系统及灭火器。 | ||
第1,885行: | 第1,824行: | ||
根据9.1.2.2要求设置固定灭火措施(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等)。 | 根据9.1.2.2要求设置固定灭火措施(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等)。 | ||
廊道内应设置灭火器。 | 廊道内应设置灭火器。 | ||
第1,904行: | 第1,841行: | ||
c) 汽轮发电机厂房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移动式灭火器,局部区域应综合火灾类别、火 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气体消防等固定灭火设施。 | c) 汽轮发电机厂房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移动式灭火器,局部区域应综合火灾类别、火 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气体消防等固定灭火设施。 | ||
13.14.2 汽轮发电机组 <13.14.2.1> 一般要求 | 13.14.2 汽轮发电机组 | ||
<13.14.2.1> 一般要求 | |||
汽轮机厂房内部大部分火灾是由汽轮发电机组造成, 一个原因是油的泄漏,造成管道或壁面保温材 料被油浸透;另一个原因是在通风不良场所,使油蒸汽聚积在高温的表面上或最终由氢泄漏造成火灾。 基于上述情况,采用如下防火措施。 | 汽轮机厂房内部大部分火灾是由汽轮发电机组造成, 一个原因是油的泄漏,造成管道或壁面保温材 料被油浸透;另一个原因是在通风不良场所,使油蒸汽聚积在高温的表面上或最终由氢泄漏造成火灾。 基于上述情况,采用如下防火措施。 | ||
第1,930行: | 第1,869行: | ||
g) 通风系统管道穿越防火分隔处,应设防火阀。 | g) 通风系统管道穿越防火分隔处,应设防火阀。 | ||
<13.14.2.2> 探测要求 | |||
汽机润滑油箱、油净化装置及冷油器、液压调节系统、汽机轴承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可 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感烟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 汽机润滑油箱、油净化装置及冷油器、液压调节系统、汽机轴承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可 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感烟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 ||
<13.14.2.3> 灭火要求 | |||
13.14.2.3.1 下述设备或场所可采用下列固定灭火系统。 | 13.14.2.3.1 下述设备或场所可采用下列固定灭火系统。 | ||
第1,954行: | 第1,893行: | ||
13.14.3 发电机组 | 13.14.3 发电机组 | ||
<13.14.3.1> 一般要求 | |||
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气置换装置),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安全排至厂房外没有火源 的位置。排氢阀后的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没有火源的位置并不低于周围建筑物4m, 其管口应设阻火器。 | 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气置换装置),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安全排至厂房外没有火源 的位置。排氢阀后的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没有火源的位置并不低于周围建筑物4m, 其管口应设阻火器。 | ||
第1,960行: | 第1,899行: | ||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氢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与发电机相接的氢气管 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氢气管道应设置防静电的接地措施;布置氢气管道的区域应有良好的 通风。 |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氢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与发电机相接的氢气管 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氢气管道应设置防静电的接地措施;布置氢气管道的区域应有良好的 通风。 | ||
<13.14.3.2> 探测要求 | |||
氢密封油装置及轴承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可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感 烟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 氢密封油装置及轴承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可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感 烟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 ||
第1,966行: | 第1,905行: | ||
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检漏装置。在发电机工作氢压高于冷却水压时,冷却水侧应设置氢气探测 器和报警器。 | 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检漏装置。在发电机工作氢压高于冷却水压时,冷却水侧应设置氢气探测 器和报警器。 | ||
<13.14.3.3> 灭火要求 | |||
氢密封油装置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当设置固定灭 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氢密封油装置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当设置固定灭 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972行: | 第1,911行: | ||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 L/(min·m²),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60m²。 |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 L/(min·m²),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60m²。 | ||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喷雾强度规定为:液体闪点为60℃~120℃时,不应小于20L/(min·m²); |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喷雾强度规定为:液体闪点为60℃~120℃时,不应小于20L/(min·m²);液体闪点大于120℃时,不应小于13 L/(min·m²)。 | ||
液体闪点大于120℃时,不应小于13 L/(min·m²)。 | |||
——采用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6.5 L/(min·m²), 作用面积宜为465 m²。 | ——采用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6.5 L/(min·m²), 作用面积宜为465 m²。 | ||
第1,980行: | 第1,917行: | ||
13.14.4 主给水泵 | 13.14.4 主给水泵 | ||
<13.14.4.1> 一般要求 | |||
对于设置汽动给水泵的机组来说,每一台主给水泵组设置一个润滑油箱,油箱安装在设有防火堤的 隔间内,其容量应满足最大储油设备的油量,并设置有至汽轮机事故油坑的事故油管道。给水泵汽轮机 油系统其他相关要求与主汽轮机要求相同。 | 对于设置汽动给水泵的机组来说,每一台主给水泵组设置一个润滑油箱,油箱安装在设有防火堤的 隔间内,其容量应满足最大储油设备的油量,并设置有至汽轮机事故油坑的事故油管道。给水泵汽轮机 油系统其他相关要求与主汽轮机要求相同。 | ||
<13.14.4.2> 探测要求 | |||
给水泵油箱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可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感烟探测器 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 给水泵油箱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可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感烟探测器 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 ||
<13.14.4.3> 灭火要求 | |||
给水泵油箱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当设置固定灭火 | 给水泵油箱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当设置固定灭火 | ||
第2,004行: | 第1,941行: | ||
13.15.1 一般要求 | 13.15.1 一般要求 | ||
<13.15.1.1> 油的包容 | |||
油的包容是通过在变压器本体周围建造一个掩蔽挡墙来实现,其确保以下两个功能: | 油的包容是通过在变压器本体周围建造一个掩蔽挡墙来实现,其确保以下两个功能: | ||
第2,018行: | 第1,955行: | ||
同时,所有的贯穿孔及开口处(电缆沟、通风格栅、门等)应密封,或应设置在高于漏油收集坑上油位 以上的标高处。 | 同时,所有的贯穿孔及开口处(电缆沟、通风格栅、门等)应密封,或应设置在高于漏油收集坑上油位 以上的标高处。 | ||
<13.15.1.2> 漏油排放 | |||
漏油收集坑的油通过重力排放至含油废水处理设施。 | 漏油收集坑的油通过重力排放至含油废水处理设施。 | ||
第2,028行: | 第1,965行: | ||
13.15.3 灭火要求 | 13.15.3 灭火要求 | ||
<13.15.3.1> 固定灭火设施 | |||
变压器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系统由水雾喷头、管网构成,水雾喷头为分布和定向型两 种布置,以便覆盖变压器及其油路系统。该系统由消防水分配系统供水。 | 变压器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系统由水雾喷头、管网构成,水雾喷头为分布和定向型两 种布置,以便覆盖变压器及其油路系统。该系统由消防水分配系统供水。 | ||
第2,036行: | 第1,973行: | ||
当变压器相位分开布置时,每个相位的消防系统应独立设置。 | 当变压器相位分开布置时,每个相位的消防系统应独立设置。 | ||
油浸变压器的喷雾强度不应小于20L/(min·m²), 油浸变压器的集油坑喷雾强度不应小于6L/ (min·m²)。 | 油浸变压器的喷雾强度不应小于20L/(min·m²), 油浸变压器的集油坑喷雾强度不应小于6L/(min·m²)。 | ||
<13.15.3.2> 移动式灭火装置 | |||
在变压器起火后,可以使用消防车作为固定消防系统的补充,移动式灭火装置应使用乳化液(喷沫 枪、泡沫枪等)。使用淡水的移动式灭火装置应保持变压器外部设备的冷却。 | 在变压器起火后,可以使用消防车作为固定消防系统的补充,移动式灭火装置应使用乳化液(喷沫 枪、泡沫枪等)。使用淡水的移动式灭火装置应保持变压器外部设备的冷却。 | ||
<13.15.3.3> 用于试验的装置 | |||
禁止用水对自动阀门后的喷雾管路进行定期检查。 | 禁止用水对自动阀门后的喷雾管路进行定期检查。 | ||
第2,172行: | 第2,107行: | ||
d) 系统设计符合第10章通风防火及防排烟规定。 | d) 系统设计符合第10章通风防火及防排烟规定。 | ||
第2,181行: | 第2,115行: | ||
<13.18.1.1>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的冗余系列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 火小区内。 | <13.18.1.1>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的冗余系列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 火小区内。 | ||
<13.18.1.2>附设在其他厂房内的消防泵房应与其他部位之间采用有效的实体隔离,并具备2h 耐火极 限要求。 | |||
<13.18.1.3> 设置独立消防泵房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按不同系列分别进行设置时,每个系列 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 m² (水池面积可不计人),且同时定期试验或检修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时,每个系列厂房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 |||
<13.18.1.4> 泵房内宜设置与主控室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 | |||
13.18.2 探测要求 | 13.18.2 探测要求 | ||
第2,195行: | 第2,129行: | ||
<13.18.3.1> 设置有柴油机驱动泵的房间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灭火 系统。 | <13.18.3.1> 设置有柴油机驱动泵的房间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灭火 系统。 | ||
<13.18.3.2> | <13.18.3.2>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最小喷淋强度不应小于15L/(min·m²)。 | ||
<13.18.3.3> 泵房内应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等灭火措施。 | <13.18.3.3> 泵房内应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等灭火措施。 | ||
第2,250行: | 第2,184行: | ||
== 附 录 A (规范性) 抗 震 要 求 == | |||
附 录 A (规范性) 抗 震 要 求 | |||
保护核安全相关物项的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抗震要求见表A.1。 | 保护核安全相关物项的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抗震要求见表A.1。 | ||
第2,374行: | 第2,307行: | ||
== 附 录 B == | |||
附 录 B | |||
(规范性) | (规范性) | ||
第2,381行: | 第2,313行: | ||
调试及定期试验 | 调试及定期试验 | ||
B.1 调试试验 | === B.1 调试试验 === | ||
为了验证消防相关系统的有效性及确保各种消防设备正确启动运行,在核电厂调试阶段,应根据下 述文件开展调试试验: | 为了验证消防相关系统的有效性及确保各种消防设备正确启动运行,在核电厂调试阶段,应根据下 述文件开展调试试验: | ||
第2,395行: | 第2,327行: | ||
—试验结果:记录调试程序中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并形成调试报告,将试验结果与设计预定 值进行对比,以评估调试试验的有效性。 | —试验结果:记录调试程序中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并形成调试报告,将试验结果与设计预定 值进行对比,以评估调试试验的有效性。 | ||
B.2 定期试验 | === B.2 定期试验 === | ||
B.2.1 通则 | B.2.1 通则 | ||
第2,538行: | 第2,470行: | ||
附 录 C | == 附 录 C == | ||
(资料性) | (资料性) | ||
第2,546行: | 第2,478行: | ||
C.1 如需对低压动力电缆采用电缆包覆措施,则应满足以下规定。 | C.1 如需对低压动力电缆采用电缆包覆措施,则应满足以下规定。 | ||
a) 对于采取电缆包覆措施的托盘中的每根电缆,核查其实际电流强度I 低于环境温度为50℃时 | a) 对于采取电缆包覆措施的托盘中的每根电缆,核查其实际电流强度I 低于环境温度为50℃时 的允许电流I<sub>50</sub>, 当电缆横截面大于或等于95 mm² 时,近似系数取0.72,对横截面小于95 mm² 的电缆取0.8。 | ||
c) 确定所有电缆散发的总热量不超过下述方程得出的限值: | c) 确定所有电缆散发的总热量不超过下述方程得出的限值: | ||
<math>P=\frac{\Delta T\bullet p}{0.133+\frac{e}{\lambda}\bullet\left(1.06+1.275\frac{e}{I+h}\right)}</math> | |||
式中: | 式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