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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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行: | 第10行: | ||
==1 总 则== | ==1 总 则== | ||
1.0.1 为合理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保证其施工质量,规范其验 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 1.0.1 为合理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保证其施工质量,规范其验 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 |||
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 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 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 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 ||
第17行: | 第19行: | ||
1 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 1 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 ||
2 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 其化合物的火灾; | 2 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 其化合物的火灾; | ||
第31行: | 第34行: | ||
2.1.1 细水雾 water mist | 2.1.1 细水雾 water mist | ||
水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 1.0m 处的平面上形成的直径 Dvo.50小于200 μm, | 水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 1.0m 处的平面上形成的直径 Dvo.50小于200 μm,Dvo.99小 于 400 μm的水雾滴。 | ||
2.1.2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 2.1.2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 ||
第75行: | 第78行: | ||
q——喷头的设计流量; | q——喷头的设计流量; | ||
q<sub>i</sub>-——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 | |||
Q | Q<sub>s</sub>———系统的设计流量; | ||
Q —管道的流量; | Q —管道的流量; | ||
第87行: | 第90行: | ||
K——喷头的流量系数; | K——喷头的流量系数; | ||
ρ-——流体密度; | |||
μ——动力黏度; | μ——动力黏度; | ||
第93行: | 第96行: | ||
△——管道相对粗糙度; | △——管道相对粗糙度; | ||
ε——管道粗糙度; | |||
C——海澄-威廉系数。 | C——海澄-威廉系数。 | ||
第101行: | 第104行: | ||
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 | 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 | ||
P<sub>c</sub>-—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储水箱或储水容器最低水位的高程差; | |||
P —-管道的水头损失; | P<sub>f</sub> —-管道的水头损失; | ||
P | P<sub>s</sub>——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 | ||
P | P<sub>t</sub>——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 | ||
2.2.3 几何特征等 | 2.2.3 几何特征等 | ||
第121行: | 第122行: | ||
t——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 | t——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 | ||
V——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 | |||
==3 设 计== | ==3 设 计== | ||
第153行: | 第154行: | ||
2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 间的喷头; | 2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 间的喷头; | ||
3 对于闭式系统,应选择响应时间指数(RTI) 不大于 50(m ·s) | 3 对于闭式系统,应选择响应时间指数(RTI) 不大于 50(m ·s)<sup>0</sup>-5 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且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 ||
3.2.2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完全覆盖 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2.2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完全覆盖 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61行: | 第162行: | ||
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 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 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 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 ||
3 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 | 3 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 并不宜大于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 | ||
3.2.3 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 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2.3 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 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179行: | 第180行: | ||
3 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进线套管; | 3 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进线套管; | ||
4 | 4 当变压器下方设置集油坑时,喷头布置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集油坑。 | ||
3.2.5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3.2.5的 规定。 | 3.2.5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3.2.5的 规定。 | ||
第237行: | 第236行: | ||
3.3.8 对于油浸变压器,系统管道不宜横跨变压器的顶部,且不 应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 | 3.3.8 对于油浸变压器,系统管道不宜横跨变压器的顶部,且不 应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 | ||
3.3.9 系统管道应采用防晃金属支、 吊架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 3.3.9 系统管道应采用防晃金属支、 吊架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支、吊架应能承受管道充满水时的重量及冲击,其间距不应大于表3.3.9的规定。 | ||
支、吊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并应采取防止与管道发生电化学 腐蚀的措施。 | 支、吊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并应采取防止与管道发生电化学 腐蚀的措施。 | ||
第295行: | 第292行: | ||
|} | |} | ||
3.4.3 | 3.4.3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sup>2</sup>。 | ||
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 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 ||
第374行: | 第371行: | ||
3.4.5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 3个。 | 3.4.5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 3个。 | ||
单个防护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sup>3</sup>, 对于瓶 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sup>3</sup> 。当超过单个防护区最大容积时,宜将该 防护区分成多个分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各分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sup>3</sup>, 对于瓶组 系统不宜超过260m<sup>3</sup> ; | ||
2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 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 | 2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 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 | ||
第384行: | 第381行: | ||
4 当设计参数与本规范表3.4.4不相符合时,应经实体火灾 模拟试验确定。 | 4 当设计参数与本规范表3.4.4不相符合时,应经实体火灾 模拟试验确定。 | ||
3.4.6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保护具有可燃液体火灾 危险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根据产品认证检验时,国家授权 的认证检验机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 技术条件》GB/T | 3.4.6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保护具有可燃液体火灾 危险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根据产品认证检验时,国家授权 的认证检验机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 技术条件》GB/T 26785认证检验时获得的试验数据确定,且不应超出试验限定的条件。 | ||
3.4.7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 确定: | 3.4.7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 确定: | ||
第408行: | 第403行: | ||
3 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 火灾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5s, 设计冷却时间不 应小于15min ; | 3 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 火灾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5s, 设计冷却时间不 应小于15min ; | ||
4 对于瓶组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 | 4 对于瓶组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 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10min。 | ||
3.4.10 为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应由国家授权 的机构实施,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在工程应用中采用 实体模拟实验结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4.10 为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应由国家授权 的机构实施,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在工程应用中采用 实体模拟实验结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424行: | 第419行: | ||
3.4.11 系统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3.4.11 系统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
<math>P_{1}=0.2252\frac{fL\rho Q^{2}}{d^{5}}</math> (3.4.11-1) | |||
<math>Re=21.22\frac{Q\rho}{d\mu}</math> (3.4.11-2) | |||
<math>\Delta=\frac{\varepsilon}{d}</math> (3.4.11-3) | |||
式中:P<sub>f</sub>—— 管道的水头损失,包括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 (MPa); | |||
式中:P | |||
Q——管道的流量(L/min); | Q——管道的流量(L/min); | ||
第454行: | 第443行: | ||
△——管道相对粗糙度; | △——管道相对粗糙度; | ||
ε——管道粗糙度(mm), 对于不锈钢管,取0.045mm。 | |||
表3.4.11 水的密度及其动力黏度系数 | 表3.4.11 水的密度及其动力黏度系数 | ||
第495行: | 第484行: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3.4.11 莫迪图.png]]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3.4.11 莫迪图.png|400px]] | ||
图3.4.11 莫迪图 | |||
3.4. 12 当系统的管径大于或等于20mm 且流速小于7.6m/s 时,其管道的水头损失也可按下式计算: | |||
<math>P_{\mathrm{f}}=6.05\frac{LQ^{1.85}}{C^{1.85}d^{4.87}}\times10^{4}</math> (3.4.12) 式中:C ——海澄-威廉系数;对于铜管和不锈钢管,取130。 | |||
3.4.13 管件和阀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根据其当量长度计算。 | 3.4.13 管件和阀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根据其当量长度计算。 | ||
第512行: | 第498行: | ||
3.4.15 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 3.4.15 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 ||
<math>P_{t}=\sum P_{\mathrm{f}}+P_{\mathrm{e}}+P_{s}</math> (3.4.15) | |||
式中:P | 式中:P<sub>t</sub>——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MPa); | ||
P<sub>e</sub> ——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储水箱或储水容器最低水位的高 程差(MPa); | |||
P | P<sub>s</sub>——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 ||
3.4.16 喷头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 3.4.16 喷头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 ||
q=K | <math>q=K\quad√10P</math> (3.4.16) | ||
式中:q-— 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 | 式中:q-— 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 | ||
K-— 喷头的流量系数[L/min/(MPa)<sup>1/2</sup>]; | |||
P-— 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 |||
3.4.17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 3.4.17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 ||
(3.4.17) | <math>Q_s=\sum_{i=1}^nq_i</math> (3.4.17) | ||
式 中:Q | 式 中:Q<sub>s</sub>—— 系统的设计流量(L/min); | ||
n——计算喷头数; | n——计算喷头数; | ||
q | q<sub>i</sub>-— 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 | ||
3.4.18 闭式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水力计算最不利的计算面积 内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 | 3.4.18 闭式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水力计算最不利的计算面积 内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 | ||
一套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保护多个防护区的开式系统,其设 计流量应为其中最大一个防护区内喷头的流量之和 。 当防护区间 | 一套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保护多个防护区的开式系统,其设 计流量应为其中最大一个防护区内喷头的流量之和 。 当防护区间 无耐火构件分隔且相邻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计算防护区与相邻防护区内的喷头同时开放时的流量之和,并应取其中最大值。 | ||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设计流量应为其保护面积 内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 |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设计流量应为其保护面积 内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 | ||
3.4.19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确保任意计算面积内任意4只 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雾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3.4. | 3.4.19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确保任意计算面积内任意4只 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雾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3.4.2和表3.4.4的规定值或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的喷雾强度。 | ||
3.4.20 系统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 算: | 3.4.20 系统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 算: | ||
V= | <math>V=Q_{s}\cdot t</math> (3.4.20) | ||
式中:V—— 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L); | 式中:V—— 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L); | ||
第570行: | 第554行: | ||
3 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一致。 | 3 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一致。 | ||
3.5.2 瓶组系统的供水装置应由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和压力显示 | 3.5.2 瓶组系统的供水装置应由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和压力显示 装置等部件组成,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均应设置安全阀。同一系统中的储水容器或储气容器,其规格、充装量和充装压 力应分别一致。 | ||
储水容器组及其布置应便于检查、测试、重新灌装和维护,其 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8m。 | 储水容器组及其布置应便于检查、测试、重新灌装和维护,其 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8m。 | ||
3.5.3 瓶组系统的储水量和驱动气体储量,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 要性、维护恢复时间等设置备用量。对于恢复时间超过48h | 3.5.3 瓶组系统的储水量和驱动气体储量,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 要性、维护恢复时间等设置备用量。对于恢复时间超过48h 的瓶组系统,应按主用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 ||
3.5.4 泵组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储水箱、水泵、水泵控制柜(盘)、 安全阀等部件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5.4 泵组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储水箱、水泵、水泵控制柜(盘)、 安全阀等部件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612行: | 第592行: | ||
3.5.7 水泵或其他供水设备应满足系统对流量和工作压力的要 求,其工作状态及其供电状况应能在消防值班室进行监视。 | 3.5.7 水泵或其他供水设备应满足系统对流量和工作压力的要 求,其工作状态及其供电状况应能在消防值班室进行监视。 | ||
3.5.8 | 3.5.8 泵组系统应至少有一路可靠的自动补水水源,补水水源的水量、水压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 ||
当水源的水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泵组系统应设置专用的 储水箱,其有效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4.20条的规定。 | 当水源的水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泵组系统应设置专用的 储水箱,其有效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4.20条的规定。 | ||
第1,318行: | 第1,296行: | ||
A.1.2 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引燃方式和预燃时间应与可能发生 的火灾情况相似。 | A.1.2 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引燃方式和预燃时间应与可能发生 的火灾情况相似。 | ||
A.2 | A.2 容积不大于260m<sup>3</sup>的设备室 | ||
I 基 本 要 求 A.2.1 模拟试验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 I 基 本 要 求 A.2.1 模拟试验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1,338行: | 第1,316行: | ||
3 试验模型见图A.2.2 。 细水雾喷头宜布置在试验空间顶 部 。 | 3 试验模型见图A.2.2 。 细水雾喷头宜布置在试验空间顶 部 。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A.2.2 试验空间和设备模型.png]]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A.2.2 试验空间和设备模型.png|400px]] | ||
图 A.2.2 试验空间和设备模型 | 图 A.2.2 试验空间和设备模型 | ||
第1,348行: | 第1,326行: | ||
2 当设备室内使用的可燃液体为甲、乙类液体时,试验燃料 宜采用正庚烷; | 2 当设备室内使用的可燃液体为甲、乙类液体时,试验燃料 宜采用正庚烷; | ||
3 对 于 喷 雾火 ,燃料 喷 嘴 喷 雾 角度 宜 为80 ° , 喷 嘴 前 压 力 | 3 对 于 喷 雾火 ,燃料 喷 嘴 喷 雾 角度 宜 为80 ° , 喷 嘴 前 压 力 宜为0.86MPa;对于1MW喷雾火,其燃料供给流量应为(0.03± 0.005)kg/s; 对于2MW喷雾火,其燃料供给流量应为(0.05±0.002)kg/s; | ||
4 对于油盘火,试验油盘应为正方形,面积宜为1.0m2 , 高宜 为 1 0 0 mm 。 油盘底部垫水后加入燃料 , 燃料层厚度 不宜 小 于 20mm, 液面距油盘上沿宜为30mm。 | 4 对于油盘火,试验油盘应为正方形,面积宜为1.0m2 , 高宜 为 1 0 0 mm 。 油盘底部垫水后加入燃料 , 燃料层厚度 不宜 小 于 20mm, 液面距油盘上沿宜为30mm。 | ||
第1,362行: | 第1,336行: | ||
2 对于有遮挡喷雾火 ,燃料喷嘴宜设置在水平放置钢板的下 方 ,且应位于两块挡板中间的位置 ,距地面高度宜为500mm 。试 验时 , 喷雾火宜朝对面墙壁的中心位置水平喷射 ,试验布置见图 A.2.4-1; | 2 对于有遮挡喷雾火 ,燃料喷嘴宜设置在水平放置钢板的下 方 ,且应位于两块挡板中间的位置 ,距地面高度宜为500mm 。试 验时 , 喷雾火宜朝对面墙壁的中心位置水平喷射 ,试验布置见图 A.2.4-1;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A.2.4-1 火源和遮挡喷雾火布置.png]]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A.2.4-1 火源和遮挡喷雾火布置.png|400px]] | ||
图A.2.4-1 火源和遮挡喷雾火布置 | 图A.2.4-1 火源和遮挡喷雾火布置 | ||
第1,368行: | 第1,342行: | ||
3 对于油盘火 , 油盘宜设置在水平放置钢板下方的地面上, 且位于两块挡板中间的位置,试验布置见图A.2 .4-2。 | 3 对于油盘火 , 油盘宜设置在水平放置钢板下方的地面上, 且位于两块挡板中间的位置,试验布置见图A.2 .4-2。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 A.2.4-2 火源和遮挡油盘火布置.png|400px]]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 A.2.4-2 火源和遮挡油盘火布置.png]] | |||
图 A.2.4-2 火源和遮挡油盘火布置 | 图 A.2.4-2 火源和遮挡油盘火布置 | ||
第1,417行: | 第1,390行: | ||
3 试验空间和涡轮机模型见图A.2.9。 | 3 试验空间和涡轮机模型见图A.2.9。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A.2.9 试验空间和涡轮机模型.png]]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A.2.9 试验空间和涡轮机模型.png|400px]] | ||
图A.2.9 试验空间和涡轮机模型 | 图A.2.9 试验空间和涡轮机模型 | ||
第1,441行: | 第1,414行: | ||
4 在系统喷雾冷却的15min 内,模拟涡轮机的部件不应造 成损坏为合格。 | 4 在系统喷雾冷却的15min 内,模拟涡轮机的部件不应造 成损坏为合格。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A.2.11-2 喷雾冷却试验热电偶布置.png]]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A.2.11-2 喷雾冷却试验热电偶布置.png|400px]] | ||
图A.2.11-2 喷雾冷却试验热电偶布置 | 图A.2.11-2 喷雾冷却试验热电偶布置 | ||
第1,469行: | 第1,442行: | ||
5 试验空间、设备模型和试验设施布置见图A.3.2。 | 5 试验空间、设备模型和试验设施布置见图A.3.2。 |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 A.3.2-1 试验空间和设备模型.png]] | [[文件: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_图 A.3.2-1 试验空间和设备模型.png|400px]] | ||
图 A.3.2-1 试验空间和设备模型 | 图 A.3.2-1 试验空间和设备模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