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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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行: | 第30行: | ||
1.0.10 车辆基地、停车场、联络线、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应 根据线网规划及建设时序统筹布设。 | 1.0.10 车辆基地、停车场、联络线、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应 根据线网规划及建设时序统筹布设。 | ||
1.0.11 | 1.0.11 地铁工程的建设规模、设备容量,以及车辆基地和停车场等的用地面积,应按预测的远期或客流控制期客流量、列车通 过能力和资源共享原则确定。对于可分期建设的工程和可分期配 置的设备,宜分期续建和增设。 | ||
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 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100年。 | 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 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100年。 | ||
第56行: | 第54行: | ||
1.0.22 对下穿河流和湖泊等水域的地铁隧道工程,当水下隧道 出现损坏水体可能危及两端其他区段安全时,应在隧道下穿水域 的两端设置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水淹措施。 | 1.0.22 对下穿河流和湖泊等水域的地铁隧道工程,当水下隧道 出现损坏水体可能危及两端其他区段安全时,应在隧道下穿水域 的两端设置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水淹措施。 | ||
1.0.23 | 1.0.23 地铁机电设备及车辆,应采用满足功能要求、技术经济合理的成熟产品,并应标准化、系列化和立足于国内生产,以 及有利于行车管理、客运组织和设备维护。 | ||
1.0.24 地铁设计应在不影响安全可靠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采 取降低工程造价和有利于节省运营成本的措施。 | 1.0.24 地铁设计应在不影响安全可靠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采 取降低工程造价和有利于节省运营成本的措施。 | ||
第82行: | 第78行: | ||
正常运营情况下,列车从起点站发车至终点站停车的平均运 行速度。 | 正常运营情况下,列车从起点站发车至终点站停车的平均运 行速度。 | ||
2.0.5 最高运行速度 maximum running speed 列车在正常运营状态下所达到的最高速度。 | 2.0.5 最高运行速度 maximum running speed | ||
列车在正常运营状态下所达到的最高速度。 | |||
2.0.6 限界 gauge | 2.0.6 限界 gauge | ||
第134行: | 第133行: | ||
车站公共区为车站内供乘客进行售检票、通行和乘降的 区域。 | 车站公共区为车站内供乘客进行售检票、通行和乘降的 区域。 | ||
2.0.19 无缝线路纵向水平力 longitudinal force due to | 2.0.19 无缝线路纵向水平力 longitudinal force due to continuous welded roil | ||
指无缝线路伸缩力和挠曲力产生的纵向水平力。 | 指无缝线路伸缩力和挠曲力产生的纵向水平力。 | ||
第178行: | 第175行: | ||
2.0.29 合流制排放 combined sewer system | 2.0.29 合流制排放 combined sewer system | ||
除厕所污水以外的消防及冲洗废水、雨水等废水合流排放的方式。 | |||
2.0.30 集中式供电 centralized power supply mode | 2.0.30 集中式供电 centralized power supply mode | ||
第216行: | 第211行: | ||
2.0.38 列车自动监控 automatic train supervision(ATS) | 2.0.38 列车自动监控 automatic train supervision(ATS) | ||
根据列车时刻表为列车运行自动设定进路,指挥行车,实施列车运行管理等技术的总称。 | |||
2.0.39 列车自动防护 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ATP) | 2.0.39 列车自动防护 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ATP) | ||
第250行: | 第243行: | ||
2.0.46 运营控制中心 (operation control center)(OCC) | 2.0.46 运营控制中心 (operation control center)(OCC) | ||
调度人员通过使用通信、信号、综合监控( | 调度人员通过使用通信、信号、综合监控(电力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售检票等中央级系统操作终 | ||
端设备,对地铁全线(多线或全线网)列车、车站、区间、车辆 基地及其他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协调、指挥、 调度和管理的工作场所,简称控制中心。 | 端设备,对地铁全线(多线或全线网)列车、车站、区间、车辆 基地及其他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协调、指挥、 调度和管理的工作场所,简称控制中心。 | ||
第338行: | 第329行: | ||
=== 3.3 运 营 模 式 === | === 3.3 运 营 模 式 === | ||
3.3.1 地铁在正线上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南北向线路应 以由南向北为上行方向,由北向南为下行方向;东西向线路应以 由西向东为上行方向,由东向西为下行方向;环形线路应以列车 | 3.3.1 地铁在正线上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南北向线路应 以由南向北为上行方向,由北向南为下行方向;东西向线路应以 由西向东为上行方向,由东向西为下行方向;环形线路应以列车 在外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为上行方向,内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应为下行。 | ||
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 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 ||
第362行: | 第351行: | ||
3.3.9 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列车应在车站停止后车门才能开启; 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关闭。在有站台门的 车站,列车开关门时间不宜大于17s, 乘客比较拥挤的车站不宜 大于19s; 无站台门的车站不宜大于15s。 | 3.3.9 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列车应在车站停止后车门才能开启; 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关闭。在有站台门的 车站,列车开关门时间不宜大于17s, 乘客比较拥挤的车站不宜 大于19s; 无站台门的车站不宜大于15s。 | ||
3.3.10 | 3.3.10 站后折返运行的列车,应在折返站清空乘客后再进入折返线。故障或事故列车退出运营前,应先在车站清空乘客。 | ||
3.3.11 地铁系统应设置运营控制中心。 | 3.3.11 地铁系统应设置运营控制中心。 | ||
第390行: | 第377行: | ||
3.5.1 运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结合地铁网络运营管理功能要 求,满足线路运营管理任务的需要,并应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 合理的人员安排和组织机构设置,实现系统的安全、高效、节能 运营。 | 3.5.1 运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结合地铁网络运营管理功能要 求,满足线路运营管理任务的需要,并应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 合理的人员安排和组织机构设置,实现系统的安全、高效、节能 运营。 | ||
3.5.2 | 3.5.2 运营管理资源应根据线网规划和各线条件合理配置,并应满足运营管理和维修保障的资源共享要求。 | ||
3.5.3 地铁设备、设施的标识系统应根据现场设备、设施的维 修维护、物资管理的需要建立,地铁运营管理系统应满足对设备 设施运营状态、维修状态的监控与管理。 | 3.5.3 地铁设备、设施的标识系统应根据现场设备、设施的维 修维护、物资管理的需要建立,地铁运营管理系统应满足对设备 设施运营状态、维修状态的监控与管理。 | ||
第575行: | 第560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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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平方米有效空余地板面积站立的人数,定员按6人计,超员按9人计 | <sub>注:1每平方米有效空余地板面积站立的人数,定员按6人计,超员按9人计 | ||
2 有效空余地板面积,指客室地板总面积减去座椅垂向投影面积和投影面积 前250mm内高度不低于1800mm的面积。 | 2 有效空余地板面积,指客室地板总面积减去座椅垂向投影面积和投影面积 前250mm内高度不低于1800mm的面积。</sub> | ||
4.1.6 车辆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 4.1.6 车辆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