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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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3行: | 第1,923行: | ||
5.2.12 轴承密封和轴密封 | 5.2.12 轴承密封和轴密封 | ||
5.2.12.1 通则 | |||
“eb” 保护等级电机应满足5.2.12.2和5.2.12.3的要求。“ec” 保护等级电机除工业通用要求外,无 额外的轴承密封与轴密封要求。 | “eb” 保护等级电机应满足5.2.12.2和5.2.12.3的要求。“ec” 保护等级电机除工业通用要求外,无 额外的轴承密封与轴密封要求。 | ||
5.2.12.2 非摩擦密封和曲路密封 | |||
对于滚动轴承固定部分和旋转部件之间,任何非摩擦密封或曲路密封的最小径向间隙或轴向间隙 不应小于0.05 mm 。对于滑动(轴套)轴承,该间隙应为0.1 mm 。最小间隙应适用于转轴在轴承内的所 有可能位置。 | 对于滚动轴承固定部分和旋转部件之间,任何非摩擦密封或曲路密封的最小径向间隙或轴向间隙 不应小于0.05 mm 。对于滑动(轴套)轴承,该间隙应为0.1 mm 。最小间隙应适用于转轴在轴承内的所 有可能位置。 | ||
第1,934行: | 第1,934行: | ||
5.2.12.3 摩擦密封 | |||
摩擦密封应被润滑或用低摩擦系数材料制成,例如聚四氟乙烯(PTFE) 。 在前一种情况下,轴承设 计应保持向密封提供润滑。 | 摩擦密封应被润滑或用低摩擦系数材料制成,例如聚四氟乙烯(PTFE) 。 在前一种情况下,轴承设 计应保持向密封提供润滑。 | ||
第1,944行: | 第1,944行: | ||
老化时降低了横截面的摩擦密封(例如毡密封环),在新的条件下当评定的温度在极限值范围内时, 应视为符合要求。在旋转期间升起的弹性密封(例如 V 形截面密封圈)也应视为符合要求。 | 老化时降低了横截面的摩擦密封(例如毡密封环),在新的条件下当评定的温度在极限值范围内时, 应视为符合要求。在旋转期间升起的弹性密封(例如 V 形截面密封圈)也应视为符合要求。 | ||
注:目前,尚无用来证明规定的轴承型号在运行中具有极低故障危险的相应试验。因此,最重要的是制造商关注优化的设计、结构、润滑、冷却和/或维护程序,以使由滚动轴承故障引起的潜在点燃源危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 |||
5.2.13 中性点连接 | 5.2.13 中性点连接 | ||
第1,983行: | 第1,981行: | ||
安装在其他设备内的光源应满足本条中相应的要求。 | 安装在其他设备内的光源应满足本条中相应的要求。 | ||
带有安装座的灯具应能够抗振动。本文件给出了“eb” | 带有安装座的灯具应能够抗振动。本文件给出了“eb” 保护等级设备双脚灯具的试验。对于其他灯具,制造商应按照GB 7000.1中“灯具不利运行条件”振动试验给出符合要求的声明。 | ||
注2:I 类头灯的结构和试验要求在 GB/T 7957 中给出。 | 注2:I 类头灯的结构和试验要求在 GB/T 7957 中给出。 | ||
第2,023行: | 第2,019行: | ||
作为对5.3.2.2允许灯具的补充,允许使用下列灯具: | 作为对5.3.2.2允许灯具的补充,允许使用下列灯具: | ||
—— 钨卤素灯,灯具外部有符合 GB 14196.3 的额外灯壳,螺纹灯头的最小尺寸为符合 GB/T 1406.1的 E14 型;或 | |||
——钨卤素灯,灯具外部无符合GB14196.3 的额外灯壳,螺纹灯头最小尺寸为符合GB/T 1406.1 的 E10 型。 | |||
5.3.2.4 额定电压小于12 V 的灯具 | 5.3.2.4 额定电压小于12 V 的灯具 | ||
第2,174行: | 第2,170行: | ||
如果螺口灯座和灯头作为灯具的部件符合表10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最低要求,则不必符合 4.4.2和4.3的要求。 | 如果螺口灯座和灯头作为灯具的部件符合表10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最低要求,则不必符合 4.4.2和4.3的要求。 | ||
第2,184行: | 第2,179行: | ||
|- | |- | ||
! 电压U V !! | ! 电压U V !!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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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10<br/>10 | | U≤10<br/>10<U≤63<br/>63<U≤250 || 1<br/>2<br/>3 | ||
|- | |- | ||
第2,326行: | 第2,321行: | ||
b) 使用热电偶法[铜-康铜热电偶],直径不大于0.1 mm, 按照制造商的使用和固化要求,使用一 小滴硅胶粘剂; | b) 使用热电偶法[铜-康铜热电偶],直径不大于0.1 mm, 按照制造商的使用和固化要求,使用一 小滴硅胶粘剂; | ||
c) 使用隔离热电偶法[铁-康铜热电偶]或[铬镍-铝镍热电偶], | c) 使用隔离热电偶法[铁-康铜热电偶]或[铬镍-铝镍热电偶],按照制造商的使用和固化要求,使用一小滴硅胶粘剂。 | ||
注:如果热电偶没有屏蔽掉辐射的直接影响,辐射效应可使热电偶的温度测量数值高于测量外壳的测量值。 | 注:如果热电偶没有屏蔽掉辐射的直接影响,辐射效应可使热电偶的温度测量数值高于测量外壳的测量值。 | ||
第2,391行: | 第2,384行: | ||
对于便携式、移动式灯具或手提灯,GB/T 3836.1 抗冲击试验修改为6.3.2.2。 | 对于便携式、移动式灯具或手提灯,GB/T 3836.1 抗冲击试验修改为6.3.2.2。 | ||
第2,419行: | 第2,411行: | ||
! 仪表用电流互感器和测量仪表的载流部件 | ! 仪表用电流互感器和测量仪表的载流部件 | ||
|- | |- | ||
| I<sub> | | I<sub>th</sub><br />I<sub>dyn</sub> | ||
| ≥1.1×I<sub>sc</sub>(见3.14和注2) <br />≥1.25×2.5I<sub>sc</sub>(见注1和注2) | | ≥1.1×I<sub>sc</sub>(见3.14和注2) <br />≥1.25×2.5I<sub>sc</sub>(见注1和注2) | ||
|- | |- | ||
| colspan="2" | 注1:2.5I<sub>sc</sub>是短路电流的最大峰值。 <br />注2:1.1和1.25是安全系数,因此在运行中允许的短路电流的有效值不可超过I<sub> | | colspan="2" | 注1:2.5I<sub>sc</sub>是短路电流的最大峰值。 <br />注2:1.1和1.25是安全系数,因此在运行中允许的短路电流的有效值不可超过I<sub>th</sub>/1.1,且其峰值不可超过I<sub>dyn</sub>/ 1.25。 | ||
|} | |} | ||
第2,431行: | 第2,423行: | ||
5.4.5 电流互感器供电的测量仪表 | 5.4.5 电流互感器供电的测量仪表 | ||
当测量仪表的载流部件用电流互感器供电时,载流部件的I 和 | 当测量仪表的载流部件用电流互感器供电时,载流部件的I<sub>th</sub> 和 I<sub>dyn</sub>只需等于在电流互感器一次绕 组中流过 I<sub>th</sub> 和I<sub>dyn</sub>电流情况下,在短路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中流过的电流。 | ||
5.4.6 运动线圈 | 5.4.6 运动线圈 | ||
第2,444行: | 第2,436行: | ||
对于与开关装置中匹配互感器连接的电流互感器(例如不同的保护系统),宜考虑在任何一组互感 器可能断路的设备上起的作用。 | 对于与开关装置中匹配互感器连接的电流互感器(例如不同的保护系统),宜考虑在任何一组互感 器可能断路的设备上起的作用。 | ||
第2,603行: | 第2,594行: | ||
——对于固有安全的单个单体电池,当其短路电流和最高表面温度被其内阻限制到适当的值时,单 体电池电极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可忽略。 | ——对于固有安全的单个单体电池,当其短路电流和最高表面温度被其内阻限制到适当的值时,单 体电池电极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可忽略。 | ||
—— 对于最高开路电压不超过2 V 的单个单体电池不构成电池组的一部分,单体电池电极之间的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0.5 mm。 | |||
—— 对于电压不超过10 V 的电池组,如果单体电池和单体电池内的连接均固定,则在单体电池之 间不要求附加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电池外部连接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表2的 规定。 | |||
—— 对于其他电压超过2 V 的所有电池和单体电池,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为表2中对应的电 压值。 | |||
5.6.2.6.2 “ec” 保护等级 | 5.6.2.6.2 “ec” 保护等级 | ||
第2,620行: | 第2,611行: | ||
当电池或电池组组装成可更换的电池包时,它们之间的连接应可靠。 | 当电池或电池组组装成可更换的电池包时,它们之间的连接应可靠。 | ||
第2,629行: | 第2,619行: | ||
如果单体电池和电池组不和设备构成整体,应采取措施防止单体电池或电池组与设备和充电器错 误连接。合适的措施包括使用带电极的接线夹,或有清楚标志表明正确的装配。此外,还应采取预防措 施使电路安全连接。 | 如果单体电池和电池组不和设备构成整体,应采取措施防止单体电池或电池组与设备和充电器错 误连接。合适的措施包括使用带电极的接线夹,或有清楚标志表明正确的装配。此外,还应采取预防措 施使电路安全连接。 | ||
5.6.2.10 电解质的泄漏 | |||
5.6.2.10.1 “eb”保护等级 | 5.6.2.10.1 “eb”保护等级 | ||
第2,639行: | 第2,629行: | ||
如果电解质在正常运行中可以从电池中泄漏,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对带电部件的污染。密封式或 阀控式单体电池不需要采取额外的措施。 | 如果电解质在正常运行中可以从电池中泄漏,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对带电部件的污染。密封式或 阀控式单体电池不需要采取额外的措施。 | ||
5.6.2.11 断开和运输 | |||
如果“eb” 防爆型式的电池在危险场所必须与其关联设备断开连接,那么它应能被安全断开。电池 应带有表19中e)项的警告标志以警告其不应携带通过危险场所,带电部件至少具有IP30 的防护等级 时除外。 | 如果“eb” 防爆型式的电池在危险场所必须与其关联设备断开连接,那么它应能被安全断开。电池 应带有表19中e)项的警告标志以警告其不应携带通过危险场所,带电部件至少具有IP30 的防护等级 时除外。 | ||
第2,665行: | 第2,655行: | ||
5.6.3.2.3.1“eb” 保护等级 | 5.6.3.2.3.1“eb” 保护等级 | ||
必要时,蓄电池箱内应设置绝缘隔板。如果结构合适可把隔板作为绝缘隔板。绝缘隔板的位置应适当,以防止在任何部分产生的标称电压超过40 V 。绝缘隔板应能防止爬电距离在运行中减小到不允 许的值。绝缘隔板的高度至少为单体电池高度的2/3,在计算这些爬电距离时不准许采用图1中示例2 和示例3所示的方法。 | |||
相邻单体电池电极之间以及电极与蓄电池箱之间的爬电距离至少为35 mm。 当相邻单体电池之 间的标称电压超过24 V 时,对于每超过2 V, 爬电距离应至少增加1mm | 相邻单体电池电极之间以及电极与蓄电池箱之间的爬电距离至少为35 mm。 当相邻单体电池之 间的标称电压超过24 V 时,对于每超过2 V, 爬电距离应至少增加1mm | ||
第2,714行: | 第2,700行: | ||
单体电池盖应与电池槽一起密封,以防单体电池盖脱开和电解质泄漏。 | 单体电池盖应与电池槽一起密封,以防单体电池盖脱开和电解质泄漏。 | ||
第2,806行: | 第2,791行: | ||
a) 额定的最大耗散功率; | a) 额定的最大耗散功率; | ||
b) 包括端子尺寸、允许的导线数量和尺寸以及最大电流的一组数值。 | b) 包括端子尺寸、允许的导线数量和尺寸以及最大电流的一组数值。 | ||
第2,813行: | 第2,796行: | ||
使用额定值确定特定电流情况下端子和导线可靠组合的信息见附录 E。 | 使用额定值确定特定电流情况下端子和导线可靠组合的信息见附录 E。 | ||
5.8 电阻加热器(电伴热除外) | === 5.8 电阻加热器(电伴热除外) === | ||
5.8.1 总 则 | 5.8.1 总 则 | ||
第2,861行: | 第2,844行: | ||
宜采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100 mA 的漏电电流保护器。 | 宜采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100 mA 的漏电电流保护器。 | ||
注1:优先选择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 mA | 注1:优先选择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 mA 的保护器。该保护器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时最大断开时间不超过100 ms。 | ||
注2:通常情况下,该系统在30 mA 或更高脱扣级别时将断开所有非接地相。 | 注2:通常情况下,该系统在30 mA 或更高脱扣级别时将断开所有非接地相。 | ||
第2,934行: | 第2,913行: | ||
a) 电阻加热器的温度,或适用时,检测其附近的环境温度; | a) 电阻加热器的温度,或适用时,检测其附近的环境温度; | ||
b) 电阻加热器的温度,或其周围温度和一个或多个其他参数。 | b) 电阻加热器的温度,或其周围温度和一个或多个其他参数。 | ||
第2,943行: | 第2,920行: | ||
——对于液体,加热装置被覆盖至少50 mm 可用液位监视器实现(干烧保护); | ——对于液体,加热装置被覆盖至少50 mm 可用液位监视器实现(干烧保护); | ||
——对于流动介质,如可燃气体或空气,最小通量可由流量监视器实现; | |||
对于工件加热,热传导可通过加热器的安装或使用辅助介质(热传导结合剂)来实现。 | 对于工件加热,热传导可通过加热器的安装或使用辅助介质(热传导结合剂)来实现。 | ||
第2,969行: | 第2,946行: | ||
5.9.1 总则 | 5.9.1 总则 | ||
“ec”保护等级允许使用熔断器。只有应用于额定值范围内的不可更新的熔断器允许使用,因为在 | “ec”保护等级允许使用熔断器。只有应用于额定值范围内的不可更新的熔断器允许使用,因为在 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因断开而产生电弧。 | ||
注1:不可更新熔断器是指不含可更换元件的熔断器。 | 注1:不可更新熔断器是指不含可更换元件的熔断器。 | ||
第2,990行: | 第2,967行: | ||
包含熔断器的外壳应联锁,使移除或更换熔断器的操作在断电情况下完成。或者外壳应按表19中 h) 项标志警告语。 | 包含熔断器的外壳应联锁,使移除或更换熔断器的操作在断电情况下完成。或者外壳应按表19中 h) 项标志警告语。 | ||
第3,027行: | 第3,003行: | ||
2) 对于适用于5.8附加要求的电阻加热器和电阻加热装置:1000 V+2U (有效值),公差范 围 0 % ~ + 5 % , 其 中U, 是额定电压; | 2) 对于适用于5.8附加要求的电阻加热器和电阻加热装置:1000 V+2U (有效值),公差范 围 0 % ~ + 5 % , 其 中U, 是额定电压; | ||
3)对于超过90 V 峰值工作电压的其他电气设备和 Ex 元件:1000 V+2U (有效值) | 3)对于超过90 V 峰值工作电压的其他电气设备和 Ex 元件:1000 V+2U (有效值)或1500 V(有效值),公差范围0%~+5%,取较大者,其中U 是工作电压。 | ||
允许用直流试验电压代替规定的交流试验电压,并且对于绝缘绕组应为规定交流试验电压有效值 的170%,对于气隙或爬电距离是绝缘介质的情况应为规定交流试验电压有效值的140%。 | 允许用直流试验电压代替规定的交流试验电压,并且对于绝缘绕组应为规定交流试验电压有效值 的170%,对于气隙或爬电距离是绝缘介质的情况应为规定交流试验电压有效值的140%。 | ||
第3,051行: | 第3,025行: | ||
具有鼠笼转子的电动机应接受转子堵转试验,以确定启动电流比IA/I 和 t 时间。试验和计算方 法应按照附录 A 的规定。 | 具有鼠笼转子的电动机应接受转子堵转试验,以确定启动电流比IA/I 和 t 时间。试验和计算方 法应按照附录 A 的规定。 | ||
或者,当不能对电机采用堵转试验方法时,可采用在额定运行和制动状态下的温升和 | 或者,当不能对电机采用堵转试验方法时,可采用在额定运行和制动状态下的温升和 te时间的计算结果。优先采用计算方法作为试验方法的补充,关于堵转转子温度的计算见参考文献。 | ||
6.2.2 试验电机的安装 | 6.2.2 试验电机的安装 | ||
第3,114行: | 第3,084行: | ||
6.2.3.2 鼠笼转子 | 6.2.3.2 鼠笼转子 | ||
6.2.3.2.1 | 6.2.3.2.1 该试验应利用带有定子和转子的电机进行,它是包括定子铁芯和绕组以及转子铁芯和鼠笼的完整的电机。适用时,还应包括通风道、同心环、端环以及平衡环。 | ||
6.2.3.2.2 转子鼠笼应经受老化处理,包括至少5次转子堵转试验。鼠笼的最高温度应在最高设计温 度和低于70℃之间循环。施加的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50%。 | 6.2.3.2.2 转子鼠笼应经受老化处理,包括至少5次转子堵转试验。鼠笼的最高温度应在最高设计温 度和低于70℃之间循环。施加的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50%。 | ||
第3,164行: | 第3,132行: | ||
|- | |- | ||
| 便携式和移动式灯具以及手提灯 || | | 便携式和移动式灯具以及手提灯 || 质量<math>1^{+0.01}_{0}</math>kg重物的下落高度<math>1^{+0.01}_{0}</math> m | ||
|- | |- | ||
第3,251行: | 第3,219行: | ||
在试验期间所确定的温度不应超出极限温度。 | 在试验期间所确定的温度不应超出极限温度。 | ||
温度不应超过GB 7000.1中热试验(异常运行)中所给出的值,热试验是在异常运行条件下( | 温度不应超过GB 7000.1中热试验(异常运行)中所给出的值,热试验是在异常运行条件下(适用但并不代表灯具中有缺陷或误用灯具)使用GB/T 3836.1中规定的试验电压进行的。 | ||
对于绕组,GB 7000.1中所允许的最高绕组温度应降低20 K。 | 对于绕组,GB 7000.1中所允许的最高绕组温度应降低20 K。 | ||
第3,366行: | 第3,332行: | ||
灯具应按照 GB/T 2423.10 的规定承受耐振动试验。 | 灯具应按照 GB/T 2423.10 的规定承受耐振动试验。 | ||
完整的灯具样品以正常的固定方式安装在刚性的试验固定装置上,并且施加的振动频率在1 Hz~ | 完整的灯具样品以正常的固定方式安装在刚性的试验固定装置上,并且施加的振动频率在1 Hz~100 Hz。 | ||
100 Hz。 | |||
在1 Hz~9 Hz,振幅不应小于1.5 mm; 在9 Hz~100 Hz,试验单元应承受不小于0.5g 的加速度。 扫过频率应为oct/min, 持续时间为每个垂直面20个循环。 | 在1 Hz~9 Hz,振幅不应小于1.5 mm; 在9 Hz~100 Hz,试验单元应承受不小于0.5g 的加速度。 扫过频率应为oct/min, 持续时间为每个垂直面20个循环。 | ||
第3,376行: | 第3,340行: | ||
[[文件: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21_图3 灯具振动试验布置图.jpeg]] | [[文件: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21_图3 灯具振动试验布置图.jpeg]] | ||
标引序号说明: | 标引序号说明: | ||
1 | 1 —— 灯座; 4 —— 示波器; | ||
2 | 2 —— 灯管; 5——24 V 直 流 ; | ||
3 | 3 —— 连接; 6 —— 电阻器。 | ||
图3 灯具振动试验布置图 | 图3 灯具振动试验布置图 | ||
第3,408行: | 第3,373行: | ||
触发器和电子启动器按照下列特征分类: | 触发器和电子启动器按照下列特征分类: | ||
a) 产生的灯的峰值脉冲电压( | a) 产生的灯的峰值脉冲电压(V<sub>pk</sub>)不超过1.5 kV、2.8 kV 或5.0 kV; | ||
b) 配备或不配备用来抑制反复尝试启动的断开装置的触发器,应与启动失败或在运行过程中有 异常的灯具关联; | b) 配备或不配备用来抑制反复尝试启动的断开装置的触发器,应与启动失败或在运行过程中有 异常的灯具关联; | ||
第3,445行: | 第3,410行: | ||
2)在最高额定工作电压下通电,在最高工作频率(或最低工作频率,如果在触发器内产生了 最高升温)的电路中模拟故障灯状态,通常以30 min 接通,30 min 关闭为周期; | 2)在最高额定工作电压下通电,在最高工作频率(或最低工作频率,如果在触发器内产生了 最高升温)的电路中模拟故障灯状态,通常以30 min 接通,30 min 关闭为周期; | ||
3) 继续试验直到500次,30 min 开/30 min 关,周期应是完整的; | 3) 继续试验直到500次,30 min 开/30 min 关,周期应是完整的; | ||
第3,470行: | 第3,433行: | ||
=== 6.4 测量仪表和仪表用互感器 === | === 6.4 测量仪表和仪表用互感器 === | ||
在二次绕组短路状态下,电流互感器和测量仪表的载流部件在通过电流 | 在二次绕组短路状态下,电流互感器和测量仪表的载流部件在通过电流 I<sub>th</sub>1s 后的温升可通过计 算或试验得出。在进行计算时,应考虑电阻的温度系数,但散热可忽略不计。 | ||
载流部件的动态稳定性应通过试验验证。电流互感器试验时二次绕组应短路。动态试验的持续时 间应至少为0.01 s, | 载流部件的动态稳定性应通过试验验证。电流互感器试验时二次绕组应短路。动态试验的持续时 间应至少为0.01 s, 对于一次电流峰值至少有一个不小于I<sub>dyn</sub>。 | ||
发热试验的持续时间应至少 Is, 一次电流有效值不低于 | 发热试验的持续时间应至少 Is, 一次电流有效值不低于 I<sub>th</sub>。 | ||
在下列条件下动态试验可与热试验合并进行: | 在下列条件下动态试验可与热试验合并进行: | ||
a) 试验的第一个最大峰值电流不低于动态电流( | a) 试验的第一个最大峰值电流不低于动态电流(I<sub>dyn</sub>);和 | ||
b) 试验在时间t、电流 I 下进行,使(I²t) 的数值不小于(I)², 并且t 值在0.5 s~5s 之间。 | b) 试验在时间t、电流 I 下进行,使(I²t) 的数值不小于(I<sub>th</sub>)², 并且t 值在0.5 s~5s 之间。 | ||
电流互感器应按照GB/T 20840.2的规定进行匝间过电压试验,但是一次电流有效值应等于一次 额定电流的1.2倍。 | 电流互感器应按照GB/T 20840.2的规定进行匝间过电压试验,但是一次电流有效值应等于一次 额定电流的1.2倍。 | ||
第3,506行: | 第3,469行: | ||
c) 注入电池内的电解质应达到允许的最高液位。 | c) 注入电池内的电解质应达到允许的最高液位。 | ||
如果测量值至少等于<math>1M\Omega</math>, 则认为绝缘电阻满足要求。 | |||
6.6.3 机械冲击试验 | 6.6.3 机械冲击试验 | ||
第3,512行: | 第3,475行: | ||
6.6.3.1 通则 | 6.6.3.1 通则 | ||
在正常运行中可能承受冲击的蓄电池应进行本项试验。其他蓄电池可不进行本项试验,但防爆合格证编号应按GB/T 3836.1的标志要求包含“X” 后缀,并且防爆合格证的特殊使用条件中详细规定限制内容。 | |||
试验应仅在单体电池样品和其连接上进行。当单体电池的结构相似但容量等级不同时,不必对每 个容量的电池进行试验,但是,试验的数量应足以能够评定整个系列的性能。 | 试验应仅在单体电池样品和其连接上进行。当单体电池的结构相似但容量等级不同时,不必对每 个容量的电池进行试验,但是,试验的数量应足以能够评定整个系列的性能。 | ||
第3,556行: | 第3,519行: | ||
蓄电池箱内氢气释放的流量应由公式(4)确定: | 蓄电池箱内氢气释放的流量应由公式(4)确定: | ||
氢气流量=单体电池数量×容量×5×10- … … … … … … … … … … (4) | 氢气流量=单体电池数量×容量×5×10<sup>-6</sup> … … … … … … … … … … (4) | ||
式中,氢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³/h), 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Ah)。 | 式中,氢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³/h), 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Ah)。 | ||
第3,563行: | 第3,526行: | ||
试验可使用下列任一方法,在大气压下和无感知气流的场所中进行。 | 试验可使用下列任一方法,在大气压下和无感知气流的场所中进行。 | ||
a) 方 法 1 | a) 方 法 1 | ||
第3,584行: | 第3,545行: | ||
释放的氢气流量应由给出的公式确定。过充电电流由公式(5)确定: | 释放的氢气流量应由给出的公式确定。过充电电流由公式(5)确定: | ||
<math>过充电电流$=\frac{\text{氢气流量}}{\text{单体电池数量}\times0.44\times10^{-3}}$</math> | |||
式中,过充电电流单位为安培(A), 氢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³/h)。 | 式中,过充电电流单位为安培(A), 氢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³/h)。 | ||
第3,646行: | 第3,607行: | ||
6.9.2 应将样品或试样的有关部件浸入水温在10℃~25℃之间的自来水中不少于30 min, 检查电气 绝缘,然后样品或试样先后进行下列a) 和 b) 的试验。 | 6.9.2 应将样品或试样的有关部件浸入水温在10℃~25℃之间的自来水中不少于30 min, 检查电气 绝缘,然后样品或试样先后进行下列a) 和 b) 的试验。 | ||
a) 施加电压有效值500 V+ | a) 施加电压有效值500 V+2U<sub>n</sub> (公差范围0%~5%),时间不少于1 min,U<sub>n</sub>是设备额定电压; | ||
5.8.7中所述的导电覆盖层全部浸入水中。试验电压加在加热导体和导电覆盖层之间,如果没 有导电覆盖层,则加在加热导体与水之间。 | 5.8.7中所述的导电覆盖层全部浸入水中。试验电压加在加热导体和导电覆盖层之间,如果没 有导电覆盖层,则加在加热导体与水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