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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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行: | 第21行: | ||
== 1 范围 == | == 1 范围 == | ||
本文件界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 | 本文件界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描述了相应试验方法。 | ||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 ||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
外壳防护等级 | GB/T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 ||
GB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 | |||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 GB/T5169.5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5部分:试验火焰 针焰试验方法 装置、确认试 | ||
验方法和导则 | |||
GB/T5169.11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1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 成品的灼 | |||
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GWEPT) | |||
GB/T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 |||
GB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 |||
GB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
GB/T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 |||
/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 GB/T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 ||
GB/T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 |||
GB/T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 GB/T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 ||
/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 GB/T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 ||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 GB/T17626.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 ||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 GB/T17626.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 ||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 GB/T17626.11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第11部分:对每相输入电流小于或等于16A 设 | ||
备的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 | |||
GB221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 | |||
== 3 术语和定义 == | == 3 术语和定义 == | ||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
3.1 | 3.1 |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emergencylightingandevacuateindicatingsystem | ||
注 | 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逃生和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 | ||
注:系统设备包括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应急照明控制器。 | |||
3.2 | 3.2 | ||
| 第71行: | 第80行: | ||
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 | 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 | ||
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系统。 | |||
3.3 | |||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non-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 |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non-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 | ||
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分别控制其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系统。 | |||
3.4 | |||
消防应急灯具 fireemergencyluminaire | 消防应急灯具 fireemergencyluminaire | ||
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逃生和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各类灯具。 | |||
注1:在本文件中简称为“灯具”。 | |||
注2:消防应急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 |||
3.5 | 3.5 | ||
| 第91行: | 第104行: | ||
采用直流供电,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 48V 的灯具。 | 采用直流供电,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 48V 的灯具。 | ||
注: | 注:在本文件中简称为“A型灯具”。 | ||
3.6 | |||
B型消防应急灯具 Btypefireemergencyluminaire | |||
采用交流供电,或采用直流供电且额定工作电压大于 48V 的灯具。 | |||
注:在本文件中简称为“B型灯具”。 | |||
3.7 | |||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emergencyluminairewithbuilt-inbattery | |||
蓄电池电源由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且蓄电池电源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48V 的灯具。 | |||
3.8 | |||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emergencyluminairewithcentralizedpowersuppl | |||
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灯具。 | |||
3.9 | |||
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continuousluminatedfireemergencyluminaire | 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continuousluminatedfireemergencyluminaire | ||
正常工作状态下 光源处于节电点亮模式 火灾等其他紧急情况下 控制光源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的灯具。 | 正常工作状态下,光源处于节电点亮模式;火灾等其他紧急情况下,控制光源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的灯具。 | ||
3.10 | |||
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non-continuousluminatedfireemergencyluminaire | 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non-continuousluminatedfireemergencyluminaire | ||
正常工作状态下 光源处于熄灭模式 火灾等其他紧急情况下 | 正常工作状态下,光源处于熄灭模式;火灾等其他紧急情况下,控制光源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的灯具。 | ||
3.11 | |||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uminaire |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uminaire | ||
| 第123行: | 第146行: | ||
3.12 | 3.12 | ||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non- |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non-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uminaire | ||
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其工作状态的灯具。 | |||
3.13 |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emergencylightingluminaire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emergencylightingluminaire | ||
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逃生和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灯具。 | |||
注1: | 注1:在本文件中简称为“照明灯具”。 | ||
注2: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照明灯具称为疏散用手电筒。 | |||
3.14 | |||
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 fireemergencyevacuateindicatingluminaire | 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 fireemergencyevacuateindicatingluminaire | ||
用图形和 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灯具 |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灯具: | ||
a) 指示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避难层(间); | a) 指示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避难层(间); | ||
) 指示疏散方向; | b) 指示疏散方向; | ||
) 指示楼层; | c) 指示楼层; | ||
d) | d) 指示禁止入内的出入口、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 ||
注1:在本文件中简称为“标志灯具”。 | 注1:在本文件中简称为“标志灯具”。 | ||
注2: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 注2: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疏散出口是指疏散路径上的所有出口。 | ||
3.15 | |||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fireemergencylightingandevacuateindicatingluminaire |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fireemergencylightingandevacuateindicatingluminaire | ||
| 第157行: | 第184行: | ||
具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两种功能的灯具。 | 具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两种功能的灯具。 | ||
注 | 注:在本文件中简称为“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 ||
3.16 | |||
指示状态可变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 fireemergencyevacuateindicatingluminaireofmultipleindicationstates | 指示状态可变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 fireemergencyevacuateindicatingluminaireofmultipleindicationstates | ||
系统应急启动后 | 系统应急启动后,灯具的指示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预设逻辑和时序控制改变的灯具。 | ||
注1:在本文件中简称为“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 | |||
注2: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包括指示状态可变疏散出口标志灯具和指示状态可变方向标志灯具。 | |||
3.17 | |||
多信息复合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 fireemergencyevacuateindicatingluminaireofmultipleindicationinformation | 多信息复合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 fireemergencyevacuateindicatingluminaireofmultipleindicationinformation | ||
同时显示或交替显示疏散出口和楼层标识信息的灯具。 | |||
注:在本文件中简称为“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 |||
3.18 | |||
应急照明配电箱 switchboardforfireemergencylighting | |||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进行主电源配电的装置。 | |||
3.19 | |||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Atypeswitchboardforfireemergencylighting |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Atypeswitchboardforfireemergencylighting | ||
采用直流输出 且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 48V | 采用直流输出,且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 48V 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 ||
3.20 | |||
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Btypeswitchboardforfireemergencylighting | 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Btypeswitchboardforfireemergencylighting | ||
| 第191行: | 第226行: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centralizingpowersupplyforfireemergencyluminaries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centralizingpowersupplyforfireemergencyluminaries | ||
以蓄电池电源或其他储能部件为储能装置,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进行供电的电源。 | |||
3.22 | 3.22 | ||
| 第199行: | 第234行: | ||
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采用直流输出,且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输出电压均不大于 48V 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 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采用直流输出,且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输出电压均不大于 48V 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 ||
3.23 | |||
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Btypecentralizingpowersupplyforfireemergencyluminaries | 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Btypecentralizingpowersupplyforfireemergencyluminaries | ||
采用交流输出,或采用直流输出且额定输出电压大于 48V 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 |||
3.24 | |||
应急照明控制器 central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 | 应急照明控制器 central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 | ||
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工作状态的装置。 | |||
3.25 | 3.25 | ||
| 第215行: | 第250行: | ||
独立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localtype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 | 独立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localtype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 | ||
不与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独立控制并显示与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 |||
3.26 | |||
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centralizedtype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 | 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centralizedtype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 | ||
控制并集中显示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 控制并集中显示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3.27)及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 ||
3.27 | |||
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sectiontype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 | 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sectiontype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 | ||
直接控制并显示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 且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由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 直接控制并显示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且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由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3.26)集中控制并显示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 ||
3.28 | |||
集中区域兼容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combinedtype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 | 集中区域兼容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combinedtype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 | ||
同时具有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和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 同时具有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3.26)和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3.27)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 ||
== 4 分类 == | == 4 分类 == | ||
=== | === 4.1 系统分类 === | ||
按系统形式分为: | |||
a) 集中控制型系统; | |||
b)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 |||
=== 4.2 系统设备分类 === | |||
==== 4.2.1 消防应急灯具分类 ==== | |||
4.2.1.1 按额定工作电压分为: | |||
a) A 型灯具; | |||
b) B型灯具。 | |||
4.2.1.2 按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分为: | |||
) | a) 自带电源型灯具; | ||
b) 集中电源型灯具。 | |||
4.2.1.3 按适用系统类型分为: | |||
a) 集中控制型灯具; | |||
b) 非集中控制型灯具。 | |||
4.2.1.4 按工作方式分为: | |||
) 持续型灯具; | a) 持续型灯具; | ||
) 非持续型灯具。 | b) 非持续型灯具。 | ||
注 | 注:非持续型仅适用于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
4.2.1.5 按用途分为 | |||
a) 照明灯具; | a) 照明灯具; | ||
) 标志灯具; | b) 标志灯具; | ||
c) | c) 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 ||
==== | ==== 4.2.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类 ==== | ||
4.2.2.1 按额定输出电压分为: | |||
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 a) A 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 ||
b) 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 |||
4.2.2.2 按适用系统类型分为 | |||
a)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 |||
b)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 |||
==== 4.2.3 应急照明配电箱分类 ==== | |||
4.2.3.1 按额定输出电压分为: | |||
a) 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 |||
b) 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 |||
4.2.3.2 按适用系统类型分为: | |||
a)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 |||
b)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 |||
==== 4.2.4 应急照明控制器分类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分为: | |||
a) 独立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 a) 独立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 ||
| 第307行: | 第354行: | ||
b) 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 b) 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 ||
) 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 c) 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 ||
d) 集中区域兼容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 d) 集中区域兼容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 ||
| 第314行: | 第361行: | ||
== 5 要求 == | == 5 要求 == | ||
=== | === 5.1 总体要求 === | ||
系统及系统设备应满足本章要求 | 系统及系统设备应满足本章要求,并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对本章要求的符合性。 | ||
注:系统组成及系统设备见附录A。 | |||
==== | === 5.2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 | ||
==== 5.2.1 应急启动功能 ==== | |||
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 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 ||
==== | ==== 5.2.2 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 | ||
系统应急启动后 除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外 | 系统应急启动后,除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外,系统设备应保持应急启动至系统复位。 | ||
==== | ==== 5.2.3 系统复位功能 ==== | ||
系统应急启动后,系统的复位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 | a)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能采用手动方式控制系统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 ||
==== | b)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能采用手动方式控制系统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或系统主电源恢复后系统设备自动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 ||
==== 5.2.4 系统的自检功能 ==== | |||
系统的自检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系统的自检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应能每月、每季度进行一次系统应急启动功能和自检持续时间的检查; | ||
b) | b) 月自检的自检持续时间应为300s~600s;季度自检的自检持续时间应为30min±5min; | ||
c) 不能应急启动或自检持续时间不满足要求时 系统应发出自检故障报警 | c) 不能应急启动或自检持续时间不满足要求时,系统应发出自检故障报警; | ||
d) | d) 应能记录和查询系统自检类别、自检时间和自检故障信息。 | ||
==== | ==== 5.2.5 重复转换性能 ==== | ||
系统应能连续完成至少10次“正常工作状态180s→应急工作状态20s→正常工作状态180s”的状态循环。 | |||
=== | === 5.3 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 | ||
==== | ==== 5.3.1 外观 ==== | ||
系统设备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现象。 | |||
==== 5.3.2 标志 ==== | |||
系统设备的标志应满足第8章要求,系统设备标称的功率参数大于1 W 时,功率误差不应大 | |||
于10%。 | |||
==== 5.3.3 结构 ==== | |||
==== | ===== 5.3.3.1 设备外部接线 ===== | ||
系统设备的外部接线满足下述要求。 | |||
a) 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25mm²。 | |||
b) 软缆或软线通过硬质材料线缆入口进入设备内部时,线缆入口应有光滑的圆角;线缆入口应适合于线缆、软线或导线管保护套的引入,使芯线完全得到保护;导线管、线缆或软线安装完成后,线缆入口的防尘或防水保护应与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相同。 | |||
===== 5.3.3.2 设备内部接线 ===== | |||
系统设备的内部接线满足下述要求: | |||
a) 除部件上的终端外,连接点和接合处应提供绝缘覆盖层; | |||
b) 应适当固定或保护,与金属部件触及可能损坏绝缘的部分应采用绝缘材料的电线支架、线夹或走线槽固定,内部接线不应打结; | |||
c) 线缆支架、线夹或走线槽应光滑,不应存在可能磨损接线绝缘层的锐边、毛刺等类似现象,金属定位螺钉之类的零件不应凸伸到线槽内。 | |||
===== 5.3.3.3 灯具的结构 ===== | |||
a) 应根据说明书中的安装方式选取出线方式,壁挂式安装的灯具的外接线应采用背部出线方式,吊装式安装的灯具的外接线应采用上端出线方式; | |||
b) 除疏散用手电筒的电筒和充电器采用分体式结构外,灯具的所有组件(灯管和散热装置除外)及各组件之间的连接线应设置在一个壳体内,各组件之间的连接线不应外露,不使用专用工具不能将灯具的光源拆除(设计为徒手可更换光源的灯具除外)或使带电部件外露; | |||
c) 外壳应光滑无尖锐棱角; | |||
d) 标志灯具的面板不应具有锋利凸起或形变后产生锋利凸起; | |||
e) B型灯具内部可触及带电部件应至少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措施; | |||
f) 地面安装灯具内部可触及带电部件应至少具有基本绝缘措施或采用填充绝缘材料的密封 | |||
结构。 | |||
===== 5.3.3.4 应急照明控制器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结构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结构满足下述要求: | |||
a) 安装于同一电池柜(架)内的蓄电池,蓄电池正负极与壳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有绝 | |||
缘措施除外),多个蓄电池相邻放置时,蓄电池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mm; | |||
b) 蓄电池应固定,固定装置应使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蓄电池底部应安装防漏液折边托盘,托盘深度不小于3mm; | |||
c) 采用柜式结构时,柜体的高度不应大于1.8m; | |||
d) A 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入和输出回路在电气上应彼此隔离,主电源输入端和输出端之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历时60s±5s,有效值为2500V 的 | |||
交流电压,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 | |||
==== 5.3.4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 | |||
系统设备下述部位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满足表1的要求: | |||
a) 主电源输入端(过负荷保护器件之前的部分)不同极性之间; | |||
b) 主电源输入端与可触及金属部件间; | |||
c)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端的不同极性之间; | |||
d)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端与可触及金属部件间; | |||
e) 如有槽口,宽度小于1mm 的槽口忽略不计。 | |||
'''表1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 '''表1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 ||
| 第443行: | 第500行: | ||
|} | |} | ||
==== | ==== 5.3.5 外部接线抗拉扭力 ==== | ||
系统设备的外部接线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能耐受25次表2所示的拉力,且外部接线的纵向位移不应超过2mm; | |||
b) 应能耐受3次表2所示的扭力,扭力不应使外部接线损坏; | |||
c) 不使用工具不应将外部接线推入系统设备、引起软缆或软线位移。 | |||
注:系统设备未配有外部接线或采用接线端子时,不做要求。 | |||
'''表2 拉力和扭矩''' | '''表2 拉力和扭矩''' | ||
| 第470行: | 第529行: | ||
|} | |} | ||
==== | ==== 5.3.6 材质 ==== | ||
系统设备的材质满足下述要求 | 系统设备的材质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灯具的面板和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厚度小于4mm 的钢化玻璃; | ||
b) | b) 设备输入端和输出端使用的、含有绝缘材料的接线端子应符合GB/T5169.5规定的针焰试验要求; | ||
c) | c) 采用尺寸不小于10cm×10cm 的绝缘材料制成的设备外壳应符合GB/T5169.11规定的灼 | ||
热丝可燃性试验要求,试验温度为650℃±10 ℃,材质相同的外壳应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样 | |||
本进行试验。 | |||
==== | ==== 5.3.7 接地 ==== | ||
系统设备 型灯具除外 的接地满足下述要求 | 系统设备(A 型灯具除外)的接地满足下述要求: | ||
a) 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设备,应设置保护接地端子,并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 a) 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设备,应设置保护接地端子,并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 ||
b) 接地端子应设置在邻近电源接线端子 且容易接线的部位 接地端子不应兼作他用 | b) 接地端子应设置在邻近电源接线端子,且容易接线的部位,接地端子不应兼作他用; | ||
c) 接地措施应牢固 且当罩壳或其他任何可拆卸的部件移去时 其位置仍能保证设备与接地极或保护导体之间的连接 | c) 接地措施应牢固,且当罩壳或其他任何可拆卸的部件移去时,其位置仍能保证设备与接地极或保护导体之间的连接; | ||
d) | d) 保护接地端子与可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0.5Ω。 | ||
==== | ==== 5.3.8 绝缘 ==== | ||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48V 的系统设备(A 型灯具除外)的主电源输入端和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0MΩ。 | |||
==== | ==== 5.3.9 程序和数据存储 ==== | ||
程序、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系统自检记录、系统设备故障记录、系统应急启动信息应存储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应在系统设备正常运行时进行。 | |||
==== | ==== 5.3.10 型号编制 ==== | ||
系统设备型号的编制方法应满足附录 | 系统设备型号的编制方法应满足附录 B 的要求。 | ||
==== | ==== 5.3.11 系统设备主要部件 ==== | ||
===== | ===== 5.3.11.1 蓄电池 ===== | ||
系统设备的蓄电池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蓄电池,不应采用钴酸锂、三元锂及其他含钴元素的锂离子蓄电池。 | a) 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蓄电池,不应采用钴酸锂、三元锂及其他含钴元素的锂离子蓄电池。 | ||
b) | b)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12V 时,应分段划分蓄电池,每节蓄电池应设有独立的防短路装置;每节蓄电池应采用经安全密封并具有独立引出电极的最小电池封装,其标称额定工作电压不应大于12V,且在浮充状态下,蓄电池电压不应小于额定工作电压。 | ||
c) | c) 自带电源型灯具不应采用铅酸蓄电池。 | ||
d)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采用相同规格型号蓄电池, | d)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采用相同规格型号蓄电池,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采用锂离子蓄 | ||
电池。 | |||
e) 外包装应标注电池种类、型号、容量等主要技术参数,电池种类和生产者应采用中文标识。 | e) 外包装应标注电池种类、型号、容量等主要技术参数,电池种类和生产者应采用中文标识。 | ||
===== | ===== 5.3.11.2 指示灯 ===== | ||
系统设备的指示灯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采用清晰、耐久的中文功能标识; | |||
b) 点亮时,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在其正前方3m 处应清晰可见。 | |||
===== | ===== 5.3.11.3 显示屏 器 ===== | ||
系统设备的显示屏 器 满足下述要求 | 系统设备的显示屏(器)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至少包含中文显示信息; | a) 应至少包含中文显示信息; | ||
b) 处于显示状态时, | b) 处于显示状态时,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显示的信息在正前方0.8m 处、22.5°视角范围内应清晰可读。 | ||
===== | ===== 5.3.11.4 音响器件 ===== | ||
系统设备工作在额定工作电压的条件下 系统设备的音响器件满足下述要求 | 系统设备工作在额定工作电压的条件下,系统设备的音响器件满足下述要求: | ||
a) 灯具故障报警的音响器件 | a) 灯具故障报警的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 处的声压级(A 计权)不应小于50dB,且不应大于90dB; | ||
b) 其他系统设备的音响器件和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语音播放器件 | b) 其他系统设备的音响器件和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语音播放器件,在其正前方1m 处的声压级(A 计权)不应小于65dB,且不应大于105dB。 | ||
===== | ===== 5.3.11.5 按键(钮)和开关 ===== | ||
按键 钮 | 按键(钮)和开关应操作灵活、可靠,在靠近按键(钮)和开关处应施加清晰、耐久的功能标识。 | ||
===== | ===== 5.3.11.6 过负荷保护器件 ===== | ||
系统设备的过负荷保护器件满足下述要求。 | 系统设备的过负荷保护器件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保护整定电流值不应大于其设置回路额定工作电流的2倍,当回路额定工作电流大于6A | ||
时,过负荷保护器件的保护整定电流值不应大于其设置回路额定工作电流的1.5倍。 | |||
b) | b) 在靠近过负荷保护器件处应施加清晰、耐久的参数值标识;直流和交流过负荷保护器件应分别标识(直流DC、交流AC),标识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5mm,且清晰可见。 | ||
===== | ===== 5.3.11.7 接线端子 ===== | ||
系统设备的接线端子满足下述要求 | 系统设备的接线端子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48V 和大于48V 的接线端子不应设置在同一接线端子排上; | ||
b) 接线端子应设有清晰、耐久的功能标识。 | b) 接线端子应设有清晰、耐久的功能标识。 | ||
===== | ===== 5.3.11.8 器件工作温度 ===== | ||
在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工作1h后,系统设备的光源、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器件的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 | |||
=== 5.4 系统设备通用试验性能要求 === | |||
=== | ==== 5.4.1 电气强度性能 ==== | ||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48V 的主电源输入端和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为1250V 的交流电压,历时60s±5s的电气强度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 |||
a) 试验期间,系统设备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击穿电流不大于20mA); | |||
b) 试验结束后,系统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 |||
==== | ==== 5.4.2 电压波动性能 ==== | ||
系统设备的主电源电压在额定工作电压 <math>80\% \sim 120\%</math> | 系统设备的主电源电压在额定工作电压 <math>80\% \sim 120\%</math> 的范围内波动时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 ||
==== | ==== 5.4.3 气候环境耐受性能 ==== | ||
系统设备应能耐受住表3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其中高温(运行)试验和低温(运行)试验应根据生产者标称的产品适用环境温度选择试验条件Ⅰ或Ⅱ;试验期间,系统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且试验后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系统设备应无形变、腐蚀、涂覆层脱落或起泡现象。 | ||
b) 低温试验后,使系统应急启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应满足5.5.1.5的要求,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应满足5.7.8的要求。 | |||
c) | c) 照明灯具的应急光通量应满足5.5.2.2的要求,标志灯具的应急表面亮度应满足5.5.3.2的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功能应满足5.6.1的要求;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功能应满足5.7.1的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应满足5.8.1的要求。 | ||
'''表3 气候环境条件''' | '''表3 气候环境条件''' | ||
| 第623行: | 第690行: | ||
|} | |} | ||
==== | ==== 5.4.4 机械环境耐受性能 ==== | ||
灯具应能耐受住表4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耐受住表4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碰撞(运行)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 |||
a) 试验期间 | a) 试验期间,系统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 ||
b) 试验后,系统设备不应发生破损或机械损伤,紧固部件不应发生松动或脱落。 | b) 试验后,系统设备不应发生破损或机械损伤,紧固部件不应发生松动或脱落。 | ||
c) 试验后 | c) 试验后,照明灯具的应急光通量应满足5.5.2.2的要求;标志灯具的应急表面亮度应满足 | ||
5.5.3.2的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功能应满足5.6.1的要求;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功能应满足5.7.1的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应满足5.8.1的要求。 | |||
'''表4 机械环境条件''' | '''表4 机械环境条件''' | ||
| 第656行: | 第724行: | ||
|} | |} | ||
==== | ==== 5.4.5 电磁兼容性能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和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能耐受表5所规定的电磁干扰条件下的全部或部分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 |||
a) 试验期间 | a) 试验期间,系统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 ||
b) 试验后, | b) 试验后,集中控制型照明灯具的应急光通量应满足5.5.2.2的要求,集中控制型标志灯具的应急表面亮度应满足5.5.3.2的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功能应满足5.6.1的要求;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功能应满足5.7.1的要求;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应满足5.8.1的要求。 | ||
注 | 注: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和电源瞬变试验期间,系统设备有可能会发出主电源故障信号。 | ||
'''表5 电磁干扰条件''' | '''表5 电磁干扰条件''' | ||
| 第737行: | 第805行: | ||
|} | |} | ||
==== | ==== 5.4.6 转换电压性能 ==== | ||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的转换电压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主电源电压低于其应急转换电压设定值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应急转换电压设定值应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灯具的主电源额定工作电压60%~80%的范围内。 | |||
b) 主电源电压高于其恢复电压设定值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主电源输出、灯具应自动转入主电源供电;恢复电压设定值不应小于应急转换电压设定值,且不应大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灯具的主电源额定工作电压的80%。 | |||
c) 电压处在其额定工作电压60%~80%范围内的任一电压时,状态指示灯和继电器不应发生多 | |||
次切换现象,灯具的光源不应发生闪烁现象。 | |||
==== 5.4.7 外壳防护性能 ==== | |||
系统设备的外壳防护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防护等级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 | |||
b) 试验期间,系统设备处于不通电状态,防护等级试具不应进入到系统设备内部,且不应触及危险带电部件,系统设备内部的带电部分不应有灰尘沉积或进水; | |||
d) 如设备外壳缝隙处加密封胶或出厂后对外壳进行拆装会降低外壳防护性能时, | c) 试验后,接通主电源,系统设备应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手动操作系统设备应能应急启动; | ||
d) 如设备外壳缝隙处加密封胶或出厂后对外壳进行拆装会降低外壳防护性能时,应在设备明显位置清晰耐久地标注“严禁打开外壳”警告用语,并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严禁非专业人员对产品进行拆装,否则会导致产品的外壳防护等级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意思相同的警告用语; | |||
e) 对于安装时需要打开外壳的 如该部分外壳需要通过螺丝固定方式达到标称的外壳防护等级 | e) 对于安装时需要打开外壳的,如该部分外壳需要通过螺丝固定方式达到标称的外壳防护等级,该固定螺丝应易于安装且应在外壳表面靠近螺丝安装位置清晰耐久地标注“安装后请用螺丝固定”,并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产品安装后需要将灯罩(或其他打开外壳部件名称)螺丝固定,否则会导致产品的外壳防护等级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意思相同的警告用语。 | ||
'''表6 外壳防护等级要求''' | '''表6 外壳防护等级要求''' | ||
| 第785行: | 第853行: | ||
|} | |} | ||
=== | === 5.5 灯具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 | ||
==== | ==== 5.5.1 一般要求 ==== | ||
===== | ===== 5.5.1.1 光源控制功能 ===== | ||
灯具光源的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集中控制型灯具光源的工作状态应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与灯具连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 | a) 集中控制型灯具光源的工作状态应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与灯具连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或由与灯具连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锁控制。 | ||
b) 集中控制型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间的通信中断时 | b) 集中控制型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间的通信中断时(灯具掉电时除 | ||
外),灯具的光源应在5s内应急点亮;集中控制型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 | |||
源间的通信恢复后,灯具的光源应在20s内自动复位。 | |||
c)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由主电源供电转入蓄电池电源供电后 | c)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由主电源供电转入蓄电池电源供电后,灯具的光源应在5s内应急点亮;灯具的主电源恢复供电后,灯具的光源应在20s内自动复位。 | ||
d) 在主电源供电的状态下 | d) 在主电源供电的状态下,具有感应点亮功能的灯具在满足生产者标称的红外、声音等感应条件时,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点亮至少60s后,灯具的光源应自动复位。 | ||
e) 采用荧光灯作为光源的灯具,不应采用启辉器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 e) 采用荧光灯作为光源的灯具,不应采用启辉器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 ||
===== | ===== 5.5.1.2 光源检查功能 ===== | ||
可徒手更换光源的灯具,光源检查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可徒手更换光源的灯具,光源检查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灯具光源连接故障时, | a) 灯具光源连接故障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光源恢复正常后,灯具应能恢复正常工作。 | ||
b) 自带电源型灯具光源连接故障时,不应影响蓄电池(组)的正常充电。 | b) 自带电源型灯具光源连接故障时,不应影响蓄电池(组)的正常充电。 | ||
===== | ===== 5.5.1.3 电源转换功能 ===== | ||
自带电源型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主电源断电后 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主电源恢复供电后 灯具应自动恢复主电源供电 | 自带电源型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能自动转换,主电源断电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主电源恢复供电后,灯具应自动恢复主电源供电,并满足下述要求。 | ||
a) 在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后的工况条件下, | a) 在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后的工况条件下,集中控制A 型灯具应在主电源断电后0.25s内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在其余工况条件下,集中控制A 型灯具应在主电源断电后5s内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 ||
b) 非集中控制A 型灯具应在主电源断电后5s内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 |||
c) B型灯具应在主电源断电后5s内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 |||
===== | ===== 5.5.1.4 光源工作状态保持功能 ===== | ||
系统应急启动后,光源工作状态保持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系统应急启动后,光源工作状态保持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集中控制型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状态应保持至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其复位或改变其指示 | ||
状态; | |||
b) 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状态应保持至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复位,或保持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恢复供电; | |||
c) | c) 自带电源型灯具光源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其主电源供电线断路、短路或接地的影响。 | ||
===== | ===== 5.5.1.5 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 | ||
自带电源型灯具在自带蓄电池供电状态下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表7的规定。生产者应根据灯具适用场所所需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标称灯具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 |||
'''表 7 灯具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 | '''表 7 灯具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 | ||
| 第855行: | 第926行: | ||
|} | |} | ||
===== | ===== 5.5.1.6 蓄电池(组)充放电功能和性能 ===== | ||
自带电源型灯具的蓄电池(组)充、放电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充电回路、疏散用手电筒的充电器应设置过负荷、短路和过充电压保护装置; | ||
b) | b) 充电回路短路10min后,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 ℃,充电回路恢复正常后,灯具应能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 ||
c) | c) 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h,最大连续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2C(A); | ||
d) | d) 放电回路应设置过放电压、过负荷和短路保护装置,蓄电池(组)的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其额定工作电压的80%; | ||
e) 放电终止后 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 | e) 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蓄电池(组)电压恢复,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A)。 | ||
注:C 为生产者标称的电池容量。 | |||
===== | ===== 5.5.1.7 系统自检功能 ===== | ||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能完成5.2.4规定的系统自检,且灯具的系统自检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保持主电源持续供电48h后,应每隔(30±2)d自动控制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并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持续300s~600s后,自动恢复主电源供电、并控制灯具的光源复位; | |||
b) 在完成2次月自检后(30±2)d,应自动控制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并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持续至5.2.4规定的季度自检持续时间后,自动恢复主电源供电、并控制灯具的光源复位; | |||
c) 季度自检完成后,灯具的月自检应重新计时,月自检次数应自动清零。 | |||
===== 5.5.1.8 故障报警功能 ===== | |||
非隔爆型灯具、防护等级低于IP65的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在发生下述故障时应在100s内点亮故障指示灯,启动故障报警音响器件发出声报警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为1s~3s: | |||
a) 灯具光源故障时; | |||
b) 自带电源型灯具的充电回路开路、短路时; | |||
c) 自带电源型灯具的季度自检持续时间小于5.5.1.7的规定时。 | |||
===== 5.5.1.9 人员定位功能 ===== | |||
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灯具满足下述要求: | |||
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灯具满足下述要求 | |||
a) 人员定位功能不应影响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 a) 人员定位功能不应影响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 ||
| 第899行: | 第969行: | ||
b) 灯具应能将位置信息和人员数量信息发送至应急照明控制器。 | b) 灯具应能将位置信息和人员数量信息发送至应急照明控制器。 | ||
===== | ===== 5.5.1.10 自复式试验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功能 ===== | ||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的自复式试验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能手动或遥控操作灯具模拟灯具主电源供电故障 在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时 灯具应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主电源不应向光源和充电回路供电。 | a) 应能手动或遥控操作灯具模拟灯具主电源供电故障;在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时,灯具应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主电源不应向光源和充电回路供电。 | ||
b) | b) 应能手动或遥控操作灯具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 | ||
===== | ===== 5.5.1.11 表面耐磨性能 ===== | ||
地面安装的标志灯具 | 地面安装的标志灯具,其安装后的外露面应能耐受外界的研磨。试验后,标志灯具的应急表面亮度应满足5.5.3.2.2的要求。 | ||
===== | ===== 5.5.1.12 抗冲击性能 ===== | ||
地面安装的标志灯具 | 地面安装的标志灯具,其面板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试验后,标志灯具不应发生破损或机械损伤,紧固部件不应发生松动或脱落。 | ||
===== | ===== 5.5.11.3 状态指示灯(器)设置要求 ===== | ||
灯具状态指示灯 器 的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 灯具状态指示灯(器)的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 ||
a)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主电、充电和故障状态指示灯(器),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 |||
b)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电源和故障状态指示灯 器 | b)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电源和故障状态指示灯(器),电源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 ||
c) 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绿色通信状态指示灯(器); | c) 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绿色通信状态指示灯(器); | ||
d) | d) 非隔爆型灯具、防护等级低于IP65的灯具的状态指示灯应设置在灯具安装后便于观察的 | ||
位置。 | |||
===== | ===== 5.5.11.4 音响器件设置要求 ===== | ||
灯具音响器件的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非隔爆型灯具、防护等级低于IP65的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置用于故障报警的音响器件。 | ||
===== | b) 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灯具,其语音提示内容应使用“这里是安全出口”“这里是疏散出口”“禁止入内”等,且清晰可辨;如有音量调节装置应设置于灯具内部。 | ||
===== 5.5.11.5 按键(钮)和开关设置要求 ===== | |||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按键(钮)和开关的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按键(钮)和开关的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应设置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键、开关或遥控装置。 | ||
b) | b) 应设置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试验按键、开关或遥控装置。 | ||
c) 不应设置影响灯具由主电源供电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按键 钮 | c) 不应设置影响灯具由主电源供电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按键(钮)、开关或遥控装置。 | ||
d) | d) 隔爆型灯具、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灯具的按键(钮)或开关应设置在灯具内部,且开盖后清晰可见;其余灯具应设置在灯具的外露面。 | ||
e) | e) 遥控器与接收装置的最大通信距离不应小于3m。 | ||
===== | ===== 5.5.11.6 通信接口 ===== | ||
灯具的通信接口满足下述要求 | 灯具的通信接口满足下述要求: | ||
a) 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置与其连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匹配的通信接口 | a) 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置与其连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匹配的通信接口; | ||
b)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能读取其自检记录信息 采用有线方式读取记录信息时 读取接口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灯具的防护等级 | b)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能读取其自检记录信息,采用有线方式读取记录信息时,读取接口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灯具的防护等级; | ||
c) | c)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自检记录的数据格式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 | ||
===== | ===== 5.5.11.7 电源要求 ===== | ||
灯具的电源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集中电源型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的电压等级应与为其供电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电压等级一致 | a) 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集中电源型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的电压等级应与为其供电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电压等级一致;自带电源型灯具主电源的电压等级应与为其进行主电源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电压等级一致。 | ||
b) | b) 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 | ||
c) | c) 集中电源型照明灯具的供电电压下降至其额定工作电压的50%~60%时,灯具应停止工作。 | ||
d) 地面安装的灯具应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 | d) 地面安装的灯具应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且灯具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应大于36V。 | ||
===== | ===== 5.5.11.8 重复转换性能 ===== | ||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10次“正常工作状态180s→应急点亮20s→正常工作状态180s”的状态循环。 | |||
==== | ==== 5.5.2 照明灯具 ==== | ||
===== | ===== 5.5.2.1 光源色温 ===== | ||
照明灯具光源的色温满足下述要求 | 照明灯具光源的色温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发光色温应为2700K~8000K; | ||
b) 疏散用手电筒光源的发光色温应为2700K~5000K。 | |||
===== 5.5.2.2 光通量 ===== | |||
照明灯具的光通量满足下述要求: | |||
a) 持续型灯具的光源节电点亮时,灯具的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节电光通量,且不小于 | |||
30lm; | |||
b) 光源应急点亮后,灯具的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应急光通量,且不小于100lm。 | |||
===== 5.5.2.3 发光效率 ===== | |||
照明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后,发光效率不应小于120lm/W。 | |||
===== 5.5.2.4 应急功率 ===== | |||
照明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后,初始应急功率与生产者标称应急功率的误差不应大于10%。 | |||
==== | ==== 5.5.3 标志灯具 ==== | ||
===== 5.5.3.1 疏散指示标志 ===== | |||
标志灯具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满足附录 D 的要求。 | |||
===== 5.5.3.2 表面亮度 ===== | |||
5.5.3.2.1 标志灯具的光源处于节电点亮模式时 灯具的节电表面亮度满足下述要求 | |||
5.5.3.2.1 标志灯具的光源处于节电点亮模式时,灯具的节电表面亮度满足下述要求: | |||
a)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具,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15cd/m2,最大亮度不应大于150cd/m²; | |||
b) 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具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cd/m²,最大亮度不应大于150cd/m²。 | |||
5.5.3.2.2 标志灯具的光源处于应急点亮模式时,灯具的应急表面亮度满足下述要求: | |||
a)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具,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0cd/m²,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m²; | |||
b) 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具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15cd/m²,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m²; | |||
c) 标志灯具的光源处于节电点亮模式时,灯具的最小表面亮度和最大表面亮度,应分别低于光源处于应急点亮模式时灯具的最小表面亮度和最大表面亮度。 | |||
5.5.3.2.3 标志灯具相同颜色、相邻不同颜色表面亮度比满足下述要求: | |||
a) 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 | |||
b) 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应小于2且不大于10。 | |||
===== | 注:标志灯具图形中不能容纳直径8mm 圆圈的区域不进行测量。 | ||
===== 5.5.3.3 地面安装的标志灯具 ===== | |||
5.5.3.3.1 灯具应采用圆形结构,灯具的外径应为 <math>180^{+3}_{0} \mathrm{~mm}</math> 。 | 5.5.3.3.1 灯具应采用圆形结构,灯具的外径应为 <math>180^{+3}_{0} \mathrm{~mm}</math> 。 | ||
5.5.3.3.2 灯具应配有预埋盒,预埋盒的内径应为 <math>150 \pm 3 \mathrm{~mm}</math> 。 | |||
==== | ==== 5.5.4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 | ||
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的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 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的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应同时满足5.5.2和5.5.3的要求; | ||
b) | b) 照明部分的照射方向与标志面板朝向的夹角不应小于75°; | ||
c) | c) 照明光源点亮时不应影响对灯具指示标志信息的正常识别。 | ||
=== | === 5.6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 | ||
==== | ==== 5.6.1 应急启动功能 ==== | ||
===== | ===== 5.6.1.1 自动应急启动功能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 |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控制系统按预设逻辑进入自动应急状态,发出声光指示。 | ||
===== | ===== 5.6.1.2 一键启动功能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一键启动按钮控制系统进入手动应急状态的功能 并满足下述要求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一键启动按钮控制系统进入手动应急状态的功能,并满足下述要求: | ||
a)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 | a)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3s内控制系统按预设逻辑进入手动应急状态,发出声光指示; | ||
b) 一键启动按钮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功能的按键合用。 | b) 一键启动按钮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功能的按键合用。 | ||
| 第1,061行: | 第1,138行: | ||
==== 562 故障报警功能 ==== | ==== 562 故障报警功能 ==== | ||
5.6.2.1 | 5.6.2.1 当发生5.6.2.2~5.6.2.3所列故障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启动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应能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 ||
5.6.2.2 当发生下述故障时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显示故障类型 故障期间 不应影响控制器的应急启动功能和指示状态改变功能: | 5.6.2.2 当发生下述故障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显示故障类型;故障期间,不应影响控制器的应急启动功能和指示状态改变功能: | ||
a) 主电源欠压 | a) 主电源欠压; | ||
b) | b) 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 ||
c) | c) 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 ||
d) | d) 系统的月自检、季度自检采用手动控制方式,且月自检、季度自检计时期满7d后尚未进行手动月自检、季度自检。 | ||
5.6.2.3 当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系统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 | 5.6.2.3 当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系统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显示、记录故障设备类型、部位信息和故障发生时间: | ||
a)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间通信故障 | a)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间通信故障; | ||
b)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与其配接的灯具间通信故障 | b)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与其配接的灯具间通信故障; | ||
c)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 | c)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 | ||
d)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 | d)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配接灯具的输出回路开路、过负荷或短路保护装置动作; | ||
e) | e)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充电回路和放电回路开路、短路; | ||
f) | f)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充电电压不符合5.7.7.2的规定; | ||
g) 灯具的光源故障; | g) 灯具的光源故障; | ||
| 第1,091行: | 第1,168行: | ||
h) 自带电源型灯具的充电回路开路、短路或主电源欠压; | h) 自带电源型灯具的充电回路开路、短路或主电源欠压; | ||
i) | i) 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系统设备的季度自检持续时间小于5.6.6的规定时。 | ||
==== | ==== 5.6.3 复位功能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系统应急启动后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按键 钮 或开关 | a) 系统应急启动后,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按键(钮)或开关,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3s内向其配接的系统设备发出复位控制信号,显示并记录复位时间; | ||
b) 系统应急启动后 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指令后 | b) 系统应急启动后,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指令后,应在3s内向其配接的系统设备发出复位控制信号,显示并记录复位时间。 | ||
==== | ==== 5.6.4 操作级别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操作级别应满足表8要求。 | ||
'''表8 应急照明控制器操作级别划分表''' | '''表8 应急照明控制器操作级别划分表''' | ||
| 第1,133行: | 第1,210行: | ||
|} | |} | ||
==== | ==== 5.6.5 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能自动转换,主电源断电后,应自动转换到蓄电池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切换到主电源供电。 | |||
b) | b) 应能正确指示其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 | ||
c) | c) 主电源、蓄电池电源的转换不应使应急照明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 ||
==== | ==== 5.6.6 系统自检功能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其配接的系统设备完成5.2.4规定的系统自检,且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统自检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系统保持主电源持续供电48h后,每隔(30±2)d,应自动或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月自检启动控制信号,发出声光指示,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开始时间;系统自检持续5.2.4规定的月自检持续时间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月自检结束控制信号,显示并记录自检类型和结束时间。 | ||
b) | b) 在完成2次月自检后(30±2)d,应能自动或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季度自检启动控制信号,发出声光指示,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开始时间;系统自检持续5.2.4规定的季度自检持续时间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季度自检结束控制信号,显示并记录自检类型和结束时间。 | ||
c) | c) 系统的月自检、季度自检采用手动控制方式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月自检、季度自检计时期满后发出自检提示音,并保持至手动操作月、季度自检开始,提示音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为1s~3s。 | ||
d) 季度自检完成或系统应急启动且进行系统复位后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月自检应重新计时 月自检次数应自动清零。 | d) 季度自检完成或系统应急启动且进行系统复位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月自检应重新计时,月自检次数应自动清零。 | ||
==== | ==== 5.6.7 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 ==== | ||
非火灾状态下 系统设备主电源断电后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设备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接收到与其连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反馈的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信号 | ||
后,应进入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 |||
b) 在未达到设定时间时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反馈的主电源恢复供电状态信号后 应自动退出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 b) 在未达到设定时间时,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反馈的主电源恢复供电状态信号后,应自动退出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 ||
c) 达到设定时间 且未接收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反馈的主电源恢复供电状态信号时, | c) 达到设定时间,且未接收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反馈的主电源恢复供电状态信号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3s内向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发出停止主电源断电应急的控制信号; | ||
d) 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设置, | d) 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设置,且不应超过30min。 | ||
==== | ==== 5.6.8 信息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信息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应能显示其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 | ||
b) | b) 应能记录和查询与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设置部位信息。 | ||
c) 配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 | c) 配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能接收并显示5.7.9规定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运行参数信息。 | ||
d) | d) 应能接收、显示、记录和查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消防联动控制信号。 | ||
e) | e) 应能显示、记录和查询系统的应急启动信息、复位信息、系统自检信息和系统设备故障信息。 | ||
f) 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时 | f) 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图形方式显示设置场所的疏散指示方案、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设置部位信息;应急照明控制器不能以图形方式显示上述信息时,应配接疏散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以下简称“图显装置”),图显装置应满足附录E的要求。 | ||
g) 配接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灯具时 | g) 配接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灯具时,应能显示位置信息和人员数量信息。 | ||
h) 应急救援人员佩戴定位设备搜救时 | h) 应急救援人员佩戴定位设备搜救时,应能显示应急救援人员的位置信息。 | ||
==== | ==== 5.6.9 一键检查功能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一键手动检查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功能 且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检查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一键手动检查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功能,且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检查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检查按钮,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自动检查和显示其配接系统设备的类别和数量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备的类别和数量 | a)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检查按钮,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自动检查和显示其配接系统设备的类别和数量,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备的类别和数量,处于故障状态的系统设备的类别、数量和设置部位信息; | ||
b) 一键检查功能按键(钮)或开关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功能的按键合用。 | b) 一键检查功能按键(钮)或开关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功能的按键合用。 | ||
==== | ==== 5.6.10 设备自检功能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所有指示灯 器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屏)、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 ||
==== | ==== 5.6.11 指示状态改变功能 ==== | ||
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后 | 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控制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发出声光指示,显示并记录控制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时间。 | ||
==== | ==== 5.6.12 与图显装置通信功能 ==== | ||
配接图显装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图显装置的通信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配接图显装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图显装置的通信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向图显装置发送系统的应急启动信号、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启动信号、复位信号 发送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等信息 配接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灯具时 | a)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向图显装置发送系统的应急启动信号、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启动信号、复位信号,发送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等信息;配接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灯具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能向图显装置发送定位位置信息和人员数量信息。 | ||
b) | b) 应采用RS485、以太网或CAN 总线方式进行通信。 | ||
c) | c) 通信协议应满足GB4717中消防系统设备控制总线通信协议的要求。 | ||
==== | ==== 5.6.13 系统兼容性功能 ==== | ||
集中型、区域型、集中区域兼容型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统兼容性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向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应急启动、故障报警等工作状态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指令; | ||
b) | b) 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接收、显示和记录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应能按预设逻辑和时序向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系统应急启动、系统复位等控制指令; | ||
c) | c) 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连接的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之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显示和记录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部位信息,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 ||
d) | d) 集中区域兼容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满足a)~c)的要求。 | ||
==== | ==== 5.6.14 主要部件设置要求 ==== | ||
===== | ===== 5.6.14.1 状态指示灯 器 设置要求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主电、备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和备电状态用绿色,应急和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 |||
===== | ===== 5.6.14.2 显示屏(器)设置要求 ===== | ||
设置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系统中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能以图形方式显示设置场所的疏散指示方案及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和设置部位信息的显示屏 器 | 设置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能以图形方式显示设置场所的疏散指示方案及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和设置部位信息的显示屏(器),或配接图显装置。 | ||
===== | ===== 5.6.14.3 音响器件设置要求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能发出启动声警报和故障声警报的音响器件 启动声警报和故障声警报的声音应有明显区别。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能发出启动声警报和故障声警报的音响器件,启动声警报和故障声警报的声音应有明显区别。 | ||
===== | ===== 5.6.14.4 按键(钮)和开关设置要求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按键 钮 和开关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按键(钮)和开关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设置一键启动按钮 | a) 应设置一键启动按钮; | ||
b) 应设置自复式一键检查按键 钮 或开关 | b) 应设置自复式一键检查按键(钮)或开关; | ||
c) | c) 系统采用手动月、季度自检方式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手动月、季度自检按键(钮)或开关; | ||
d) 应设置自复式系统复位按键 钮 或开关 | d) 应设置自复式系统复位按键(钮)或开关; | ||
e) 不应设置影响系统应急启动的按键 钮 或开关 | e) 不应设置影响系统应急启动的按键(钮)或开关; | ||
f) 按键 钮 和开关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面板上 | f) 按键(钮)和开关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面板上,不应设置在可能触及危险带电部件的区域。 | ||
===== | ===== 5.6.14.5 通信接口与协议设置要求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接口与协议满足下述要求 |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接口与协议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具有接收火灾报警信号的接口 | a) 应具有接收火灾报警信号的接口; | ||
b) 设置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接收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或联动控制模块发出的干接点信号或DC24V 信号)的接口,或具有与配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匹配的通信接口; | |||
c) 采用通信协议与配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 | c) 采用通信协议与配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急照明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GB22134的要求; | ||
d) 应具有与其配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匹配的通信接口 | d) 应具有与其配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匹配的通信接口; | ||
e) 配接图显装置时,应设置与图显装置匹配的通信接口; | e) 配接图显装置时,应设置与图显装置匹配的通信接口; | ||
f) 应设置应急启动输出干接点 | f) 应设置应急启动输出干接点,输出干接点数量不应少于2组。 | ||
==== | ==== 5.6.15 电源要求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源满足下述要求 |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源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 | a) 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 | ||
b) | b) 主电源应采用AC220V、50Hz,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设置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 | ||
c) 蓄电池电源的容量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保持应急工作状态 备电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配接的自带电源型灯具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标称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 c) 蓄电池电源的容量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保持应急工作状态,备电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配接的自带电源型灯具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标称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且生产者标称的备电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80min。 | ||
==== | ==== 5.6.16 重复转换性能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连续完成至少10次“正常工作状态180s→手动应急状态20s→正常工作状态180s”的状态循环。 | |||
=== | === 5.7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 | ||
==== | ==== 5.7.1 应急启动功能 ==== | ||
===== | ===== 5.7.1.1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 ===== |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后, | a) 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进入自动应急状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转 | ||
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 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其主电源断电后应在0.25s | |||
内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 |||
b) 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手动应急启动信号后, | b) 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手动应急启动信号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进入手动应急状态,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 | ||
===== | ===== 5.7.1.2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 ===== | ||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或切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后, | a) 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或切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进入自动应急状态,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 | ||
b)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按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进入手动应急状态,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 | |||
==== | ==== 5.7.2 故障报警功能 ==== | ||
发生下述故障时, | 发生下述故障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与启动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 | ||
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 |||
a) 主电源欠压; | a) 主电源欠压; | ||
b) | b)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充电回路短路、开路; | ||
c)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放电回路开路、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动作; | c)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放电回路开路、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动作; | ||
| 第1,317行: | 第1,398行: | ||
d)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输出回路开路、短路或过负荷保护装置动作; | d)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输出回路开路、短路或过负荷保护装置动作; | ||
e) | e)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季度自检持续时间小于5.7.5.2的规定时。 | ||
==== | ==== 5.7.3 复位功能 ==== | ||
===== | ===== 5.7.3.1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复位功能 ===== | ||
系统应急启动后 在恢复主电源供电状态下 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复位控制指令 |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恢复主电源供电状态下,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复位控制指令,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其配接灯具应在20s内恢复到应急启动前的状态。 | ||
===== | ===== 5.7.3.2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复位功能 ===== | ||
系统应急启动后 在恢复主电源供电状态下 操作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复位按键 |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恢复主电源供电状态下,操作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复位按键(钮)或开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其配接灯具应在20s内恢复到应急启动前的状态。 | ||
==== | ==== 5.7.4 操作级别 ====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操作级别应符合表9的规定。 | ||
'''表9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操作级别划分表''' | '''表9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操作级别划分表''' | ||
| 第1,356行: | 第1,437行: | ||
|} | |} | ||
==== | ==== 5.7.5 系统自检功能 ==== | ||
===== | ===== 5.7.5.1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 ===== |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月、季度自检启动控制信号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并保持至系统月、季度自检结束; | |||
b) | b) 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月、季度自检结束信号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转入主电源输出,并在20s内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 ||
===== | ===== 5.7.5.2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 ===== | ||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控制其及其配接的灯具完成5.2.4规定的系统自检,且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系统保持主电源持续供电48h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每隔(30±2)d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开始时间;系统自检持续5.2.4规定的月自检持续时间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主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结束时间。 | ||
b) | b) 在完成2次月自检后(30±2)d,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开始时间;系统自检持续5.2.4规定的季度自检持续时间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主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结束时间。 | ||
c) 季度自检完成或系统应急启动且进行系统复位后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月自检应重新计时 | c) 季度自检完成或系统应急启动且进行系统复位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月自检应重新计时,月 | ||
自检次数应自动清零。 | |||
==== | ==== 5.7.6 集中电源输出性能 ==== | ||
===== | ===== 5.7.6.1 额定容量 ===== | ||
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额定容量不应大于0.5kVAh;采用铅酸、镍镉或镍氢蓄电池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额定容量不应大于5kVAh。 | |||
===== | ===== 5.7.6.2 输出回路和电气保护措施 =====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和电气保护措施满足下述要求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和电气保护措施满足下述要求: | ||
a) 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不应同时输出 在内部实现转换后为灯具供电 | a) 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不应同时输出,在内部实现转换后为灯具供电,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 ||
b) 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应采用直流输出 | b) A 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应采用直流输出; | ||
c) 各输出回路的主电源、蓄电池电源的额定输出电压等级应一致,且与生产者标称的额定输出电压等级一致 | c) 各输出回路的主电源、蓄电池电源的额定输出电压等级应一致,且与生产者标称的额定输出电压等级一致; | ||
d) 主电源输出时 | d) 主电源输出时,各输出回路的实际输出电压不应大于其额定输出电压的120%; | ||
e) 每个输出回路均应单独设置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任一回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回路的正常工作。 | e) 每个输出回路均应单独设置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任一回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回路的正常工作。 | ||
===== | ===== 5.7.6.3 蓄电池电源输出性能 =====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电源输出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电源输出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应由1个或多个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组成,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额定放电电压等级应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电压等级一致; | ||
b) | b) 设有2个及以上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时,应能控制各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独立或同时输出,且任一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故障、切换输出或切断输出时,不应影响其他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正常输出; | ||
c) 输出特性应符合生产者的规定 | c) 输出特性应符合生产者的规定,且在10%额定输出功率、额定输出功率条件下均应能正常 | ||
工作。 | |||
==== | ==== 5.7.7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功能和性能 ==== | ||
===== | ===== 5.7.7.1 温度监测报警功能 ===== | ||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蓄电池温度监测报警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蓄电池温度监测报警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采用铅酸蓄电池时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应能监测每节蓄电池负极的温度 并应具有超温度报警功能; | a) 采用铅酸蓄电池时,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应能监测每节蓄电池负极的温度,并应具有超温度报警功能; | ||
b) 采用锂离子、镍镉或镍氢蓄电池时,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应能监测每节蓄电池负极和内部的温度 | b) 采用锂离子、镍镉或镍氢蓄电池时,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应能监测每节蓄电池负极和内部的温度,并应具有超温度报警功能。 | ||
===== | ===== 5.7.7.2 充电性能 ===== | ||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充电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充电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设置独立的充电回路,且充电回路应设置过负荷、短路和过充电保护装置。 | |||
b) 应能监测每节蓄电池的充电电压,浮充状态下蓄电池的最高电压、最低电压与平均电压的偏差不应大于2%。 | |||
c) | c) 充电回路短路10min后,其内部元件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 ℃;充电回路恢复正常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 ||
d) | d)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h,最大连续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4C(A)。 | ||
===== | ===== 5.7.7.3 放电监测和电气保护性能 ===== | ||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放电监测和电气保护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放电监测和电气保护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能监测每节蓄电池的放电电压; | a) 应能监测每节蓄电池的放电电压; | ||
| 第1,436行: | 第1,519行: | ||
b) 应设置独立的放电输出回路,且放电输出回路应设置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 | b) 应设置独立的放电输出回路,且放电输出回路应设置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 | ||
===== | ===== 5.7.7.4 放电输出保持性能 =====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额定输出功率放电输出时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额定输出功率放电输出时,蓄电池数量不少于3节的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在下述情况下的放电时间应不小于10min: | ||
a) 蓄电池组中任一蓄电池开路 | a) 蓄电池组中任一蓄电池开路; | ||
b) | b) 蓄电池组中不少于1/3数量的蓄电池放电终止。 | ||
===== | ===== 5.7.7.5 过放电保护性能 =====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额定输出功率放电输出时,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过放电保护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额定输出功率放电输出时,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过放电保护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有过放电保护,蓄电池(组)的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其额定工作电压的80%; | |||
b) 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蓄电池(组)的电压恢复,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也不应重新放电输出 | b) 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蓄电池(组)的电压恢复,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也不应重新放电输出,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sup>-5</sup>C(A)。 | ||
==== | ==== 5.7.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 | ||
===== | ===== 5.7.8.1 配接 1 个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仅配接1个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时,其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应与其配接的蓄电池管理单元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一致。生产者应根据适用场所所需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标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额定输出功率(配接不少于6台灯具和等效负载)放电输出时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应符合表10的要求。 | |||
'''表10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 | '''表10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 | ||
| 第1,478行: | 第1,561行: | ||
|} | |} | ||
===== | ===== 5.7.8.2 配接 2 个及以上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 | ||
生产者应根据适用场所所需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 生产者应根据适用场所所需持续应急工作时间,标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额定输出功率(配接不少于6台灯具和等效负载)放电输出时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蓄电池管理单元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和配接蓄电池管理单元的数量应符合表11的要求。配接的2个及以上蓄电池管理单元应采用相同类型的蓄电池,且仅能采用表11中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蓄电池管理单元。 | ||
'''表1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和配接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数量要求''' | '''表1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和配接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数量要求''' | ||
| 第1,502行: | 第1,585行: | ||
|} | |} | ||
==== | ==== 5.7.9 运行参数监测和显示功能 ====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实时监测下列运行参数: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实时监测下列运行参数: | ||
| 第1,510行: | 第1,593行: | ||
b) 各输出回路的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 b) 各输出回路的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 ||
c) 配接的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工作状态信息 | c) 配接的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工作状态信息; | ||
d) | d) 配接2个及以上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时,能显示配接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数量以及每个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工作状态信息; | ||
e) | e) 5.7.7规定的每节蓄电池的温度、蓄电池(组)的充电电压和放电电压。 | ||
==== | ==== 5.7.10 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 ==== |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电源转换测试按键(钮)或开关, | a)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电源转换测试按键(钮)或开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 ||
b) 释放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电源转换测试按键(钮)或开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恢复至主电源输出。 | |||
==== | ==== 5.7.11 信息反馈功能 ==== |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信息反馈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信息反馈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能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反馈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其配接灯具的工作状态信息; | a) 应能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反馈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其配接灯具的工作状态信息; | ||
b) | b) 应能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反馈5.7.9规定的运行参数信息。 | ||
==== | ==== 5.7.12 信息查询功能 ==== | ||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在其显示屏 器 |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在其显示屏(器)上查询系统自检记录信息。 | ||
==== | ==== 5.7.13 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 |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系统应急启动后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除系统复位外,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系统应急启动后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除系统复位外,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保持蓄电池电源输出至其设置的所有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切断放电输出。 | ||
==== | ==== 5.7.14 连锁控制功能 ==== | ||
===== | ===== 5.7.14.1 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 ===== |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主电源断电后, | a) 主电源断电后,应在5s内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 | ||
亮,并将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信号反馈至应急照明控制器; | |||
b) 主电源恢复供电后 | b) 主电源恢复供电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自动恢复主电源输出,并在20s内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 ||
c) 主电源断电期间 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停止主电源断电应急控制信号后 | c) 主电源断电期间,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停止主电源断电应急控制信号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切断蓄电池电源输出。 | ||
===== | ===== 5.7.14.2 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 ===== | ||
具有断电连锁控制功能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具有断电连锁控制功能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监测的正常照明配电箱断电后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保持主电源输出的状态下 | a) 监测的正常照明配电箱断电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保持主电源输出的状态下,在5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 | ||
b) 监测的正常照明配电箱恢复供电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20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 |||
===== | ===== 5.7.14.3 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 |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中断后 | a) 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中断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30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 | ||
b) 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恢复后 | b) 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恢复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20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且不应影响系统的应急启动功能。 | ||
==== | ==== 5.7.15 指示状态改变功能 ==== | ||
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当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控制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后, | 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当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控制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控制其配接的相应标志灯具改变指示状态。 | ||
==== | ==== 5.7.16 主要部件设置要求 ==== | ||
===== | ===== 5.7.16.1 状态指示灯(器)设置要求 =====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主电、充电、故障和自动、手动应急状态指示灯(器),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 |||
===== | ===== 5.7.16.2 显示屏(器)设置要求 ===== | ||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能显示5.7.5.2规定的系统自检记录信息和5.7.9规定的运行参数信息的显示屏(器)。 | |||
===== | ===== 5.7.16.3 音响器件设置要求 =====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能发出应急启动声警报和故障声警报的音响器件 应急启动声警报和故障声警报的声音应有明显区别。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能发出应急启动声警报和故障声警报的音响器件,应急启动声警报和故障声警报的声音应有明显区别。 | ||
===== | ===== 5.7.16.4 按键(钮)和开关设置要求 =====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键 钮 和开关的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键(钮)和开关的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 ||
a)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自复式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输出转换测试按键(钮)或开关; | |||
b)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系统应急启动按钮 | b)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系统应急启动按钮; | ||
c)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自复式系统复位按键 钮 或开关 | c)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自复式系统复位按键(钮)或开关; | ||
d) 不应设置影响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启动的按键 钮 或开关 | d) 不应设置影响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启动的按键(钮)或开关; | ||
e) 按键 钮 和开关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面板上 | e) 按键(钮)和开关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面板上,不应设置在可能触及危险带电部件区域。 | ||
===== | ===== 5.7.16.5 通信接口设置要求 ===== |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通信接口满足下述要求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通信接口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具有与其连接应急照明控制器匹配的通信接口 | a) 应具有与其连接应急照明控制器匹配的通信接口; | ||
b) 应具有与其配接灯具匹配的通信接口 | b) 应具有与其配接灯具匹配的通信接口; | ||
c) 应具有能够接收正常照明配电箱电源工作状态信号的接口(适用时)。 | c) 应具有能够接收正常照明配电箱电源工作状态信号的接口(适用时)。 | ||
==== | ==== 5.7.17 电源要求 ==== | ||
主电源应采用AC220V、50Hz,并应设置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 | |||
==== | ==== 5.7.18 重复转换性能 ==== | ||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连续完成至少10次“正常工作状态180s→应急状态20s→正常工作状态180s”的状态循环。 | |||
=== | === 5.8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 | ||
==== | ==== 5.8.1 应急启动功能 ==== | ||
===== | ===== 5.8.1.1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 ===== |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后,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5s内进入自动应急状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5s内切断主 | |||
电源输出;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 |||
b) 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手动应急启动信号后 | b) 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手动应急启动信号后,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5s内进入手动应急状态,切断主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 | ||
===== | ===== 5.8.1.2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 ===== | ||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 | a) 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5s内进入自动应急状态,切断主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 | ||
b) 手动操作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系统应急启动按钮, | b) 手动操作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系统应急启动按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5s内进入手动应急状态,切断主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 | ||
==== | ==== 5.8.2 故障报警功能 ==== | ||
发生下述故障时 | 发生下述故障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100s内发出与启动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 ||
a) 主电源欠压 | a) 主电源欠压; | ||
b) 具有备用电源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 b) 具有备用电源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 ||
c) 具有备用电源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 c) 具有备用电源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 ||
d) 输出回路开路、短路。 | d) 输出回路开路、短路。 | ||
==== | ==== 5.8.3 复位功能 ==== | ||
===== | ===== 5.8.3.1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复位功能 ===== | ||
系统应急启动后 在恢复主电源供电状态下 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复位控制指令 |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恢复主电源供电状态下,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复位控制指令,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灯具应在20s内恢复到应急启动前的状态。 | ||
===== | ===== 5.8.3.2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复位功能 ===== | ||
系统应急启动后 在恢复主电源供电状态下 操作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复位按键 钮 或开关, |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恢复主电源供电状态下,操作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复位按键(钮)或开关,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灯具应在20s内恢复到应急启动前的状态。 | ||
==== | ==== 5.8.4 操作级别 ==== | ||
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 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操作级别应符合表12的规定。 | ||
表12 应急照明配电箱操作级别划分表 | 表12 应急照明配电箱操作级别划分表 | ||
| 第1,709行: | 第1,794行: | ||
|} | |} | ||
==== | ==== 5.8.5 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 ==== |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能自动转换,主电源断电后,应自动转换到蓄电池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 应自动切换到主电源供电 | a) 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能自动转换,主电源断电后,应自动转换到蓄电池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切换到主电源供电; | ||
b) 应能正确指示其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 | b) 应能正确指示其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 | ||
==== | ==== 5.8.6 配电输出性能 ==== | ||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配电输出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配电输出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配电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配电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 | ||
b)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配电输出回路应采用直流输出 | b) 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配电输出回路应采用直流输出; | ||
c) 各配电输出回路的额定输出电压等级应一致 且与生产者标称的额定输出电压等级一致 | c) 各配电输出回路的额定输出电压等级应一致,且与生产者标称的额定输出电压等级一致; | ||
d) 在主电源输出时 | d) 在主电源输出时,各输出回路的实际输出电压不应大于其额定输出电压120%; | ||
e) 每个配电输出回路均应单独设置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任一回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回路的正常工作。 | e) 每个配电输出回路均应单独设置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任一回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回路的正常工作。 | ||
==== | ==== 5.8.7 信息反馈功能 ==== |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反馈其及其配接灯具的工作状态信息。 | |||
==== | ==== 5.8.8 连锁控制功能 ==== | ||
===== | ===== 5.8.8.1 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 ===== |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主电源断电后 | a) 主电源断电后,应在5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并将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信号反馈至应急照明控制器; | ||
b) 主电源恢复供电后 | b) 主电源恢复供电后,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5s内自动恢复主电源输出,并在20s内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 ||
c) 主电源断电期间 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停止主电源断电应急控制信号后 | c) 主电源断电期间,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停止主电源断电应急控制信号后,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5s内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 ||
===== | ===== 5.8.8.2 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 ===== | ||
具有断电连锁控制功能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具有断电连锁控制功能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监测的正常照明配电箱断电后,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保持主电源输出的状态下,在5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 | |||
b) 监测的正常照明配电箱恢复供电后 | b) 监测的正常照明配电箱恢复供电后,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20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 ||
===== | ===== 5.8.8.3 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 |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中断后, | a) 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中断后,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30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 | ||
b) 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恢复后, | b) 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恢复后,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20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且不应影响系统的应急启动功能。 | ||
==== | ==== 5.8.9 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 ==== |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 ||
a)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按键(钮)或开关, | a)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按键(钮)或开关,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5s内切断主电源输出; | ||
b) 释放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按键 钮 或开关 | b) 释放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按键(钮)或开关,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5s内恢复主电源输出。 | ||
==== | ==== 5.8.10 指示状态改变功能 ==== | ||
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当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控制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后 | 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当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控制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后,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5s内控制其配接的相应标志灯具改变指示状态。 | ||
==== | ==== 5.8.11 主要部件设置要求 ==== | ||
===== | ===== 5.8.11.1 状态指示灯 器 设置要求 ===== | ||
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根据功能要求选择设置主电、备电、充电、故障和自动、手动应急状态指示灯(器),主电和备电状态用绿色,应急和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 |||
===== | ===== 5.8.11.2 按键(钮)和开关设置要求 ===== | ||
应急照明配电箱按键 钮 和开关的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 应急照明配电箱按键(钮)和开关的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 ||
a)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设置自复式手动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按键 钮 或开关 | a)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设置自复式手动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按键(钮)或开关; | ||
b)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设置系统应急启动按钮 | b)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设置系统应急启动按钮; | ||
c)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设置自复式系统复位按键 钮 或开关 | c)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设置自复式系统复位按键(钮)或开关; | ||
d) 不应设置影响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启动的按键 钮 或开关 | d) 不应设置影响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启动的按键(钮)或开关; | ||
e) 按键(钮)和开关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面板上,不应设置在可能触及危险带电部件区域。 | e) 按键(钮)和开关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面板上,不应设置在可能触及危险带电部件区域。 | ||
===== | ===== 5.8.11.3 通信接口设置要求 ===== |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接口满足下述要求: |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接口满足下述要求: | ||
| 第1,801行: | 第1,886行: | ||
a) 应具有与其连接应急照明控制器匹配的通信接口; | a) 应具有与其连接应急照明控制器匹配的通信接口; | ||
b) 应具有与其配接灯具匹配的通信接口 | b) 应具有与其配接灯具匹配的通信接口; | ||
c) 应具有能接收正常照明配电箱电源工作状态信号的接口 适用时 | c) 应具有能接收正常照明配电箱电源工作状态信号的接口(适用时)。 | ||
==== | ==== 5.8.12 电源要求 ==== | ||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满足下述要求 |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主电源应采用AC220V、50Hz,并应设置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 | ||
b)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 蓄电池电源的容量应保证应急照明配电箱保持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工作时间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配接的自带电源型灯标称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 b)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蓄电池电源的容量应保证应急照明配电箱保持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配接的自带电源型灯标称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且不应小于180min。 | ||
==== | ==== 5.8.13 重复转换性能 ==== | ||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连续完成至少10次“正常工作状态180s→切断主电源输出20s→正常工作状态180s”的状态循环。 | |||
== 6 试验 == | == 6 试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