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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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04行: | 第1,904行: | ||
== 6 试验 == | == 6 试验 == | ||
=== | === 6.1 总体要求 === | ||
==== | ==== 6.1.1 试验的大气条件 ==== | ||
除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 除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 ||
| 第1,912行: | 第1,912行: | ||
温度: 15 ℃ ~ 35 ℃ ; | 温度: 15 ℃ ~ 35 ℃ ; | ||
相对湿度 25% ~ 75% | 相对湿度 25% ~ 75% ; | ||
大气压力 86 kPa ~ 106 kPa | |||
==== 6.1.2 容差 ==== | |||
除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T16838 | |||
的规定。 | |||
==== 6.1.3 试样的正常工作状态 ==== | |||
如试验方法中要求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应将试样与生产者提供的负载和/或控制和指示设备连接且保持A.7所述的正常工作状态;在有关条文中没有特殊要求时,应保证其工作电压为额定工作电压,并在试验期间保持工作电压稳定。 | |||
==== | ==== 6.1.4 试验样品 ==== | ||
6.1.4.1 系统组成满足下述要求: | |||
a)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非集中控制型灯具、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他附件组成。 | |||
b) 集中控制型系统 应由集中控制型灯具、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他附件组成。 | |||
6.1.4.2 试样数量满足下述要求,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 |||
a) 对于型式试验的试样数量为2台,分型试验的试样数量为1台,配接系统设备的试样数量为 | |||
1台; | |||
b)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额定输出功率配接不少于6台灯具和等效负载,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还应提供10%额定输出功率的等效负载; | |||
c)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通信回路应至少配接10台灯具; | |||
d) 试样为密封结构时,应至少额外提供1台未密封的试样进行产品一致性核实及内部电路等参数测试。 | |||
6.1.4.3 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满足下述要求: | |||
a) 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编码,每一台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设置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 | |||
b)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对其配接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注册,并录入地址注册信息。 | |||
==== 6.1.5 试验项目 ==== | |||
灯具按表13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应急照明控制器按表14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表15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应急照明配电箱按表16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 | |||
表13 灯具试验项目 | 表13 灯具试验项目 | ||
| 第2,371行: | 第2,375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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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试验项目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 第2,782行: | 第2,786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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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2 试验前准备 === | ||
使系统设备按附录A 组成系统,接通电源,使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 6.3 外观 === | |||
按5.3.1的要求对系统设备的外观进行检查。 | |||
=== 6.4 主要部(器)件 === | |||
按5.3.11、5.5.1.13~5.5.1.16、5.6.14、5.7.16、5.8.11的要求对系统设备的状态指示灯(器)、音响器件、按键(钮)、开关和通信接口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 |||
=== 6.5 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 | |||
按5.3.2的要求对系统设备的标志进行检查,按第9章的要求对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查。 | |||
=== 6.6 结构 === | |||
按5.3.3的要求,对系统设备的结构进行检查。 | |||
=== 6.7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 | |||
按5.3.4的要求,对系统设备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进行测量。 | |||
=== 6.8 外部接线拉扭力 === | |||
按5.3.5的要求,对系统设备的结构部件拉扭力进行测试。 | |||
=== | === 6.9 材质 === | ||
按5.3.6的要求,对系统设备的材质进行测试。 | |||
=== | === 6.10 基本功能试验 === | ||
==== 6.10.1 灯具的基本功能试验 ==== | |||
=== | ===== 6.10.1.1 电源检查 ===== | ||
按5.5.1.17的要求,对灯具的电源进行检查。 | |||
===== | ===== 6.10.1.2 蓄电池检查 ===== | ||
按5.3.11.1的要求,对自带电源型灯具的蓄电池进行检查。 | |||
===== | ===== 6.10.1.3 光源控制功能检查 ===== | ||
按5.5.1.1的要求,对灯具的光源控制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1.4 光源检查功能检查 ===== | ||
按5.5.1.2的要求,对灯具的光源检查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1.5 照明灯具 ===== | ||
将照明灯具连续充电24h后,按5.5.2的要求,对照明灯具(包括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的色温、光通量、发光效率和应急功率进行测量。色温和光通量的测量方法为:分别在灯具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前半段和后半段时间各随机测试一次,两次测试结果均满足要求判定为合格。 | |||
===== | ===== 6.10.1.6 标志灯具 ===== | ||
将标志灯具连续充电24h后,按5.5.3.1的要求,对标志灯具(包括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的疏散指示标志进行检查;按5.5.3.2的要求和表17规定的频次和测量方法,对标志灯具(包括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的应急表面亮度进行测量;按5.5.3.3的要求,对地面安装的标志灯具尺寸进行检查;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包括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应按表17规定的频次和测量方法,分别测量并记录不同疏散指示标志的表面亮度。以上测试结果均满足要求判定为合格。 | |||
表17 标志灯具表面亮度测量方法 | 表17 标志灯具表面亮度测量方法 | ||
| 第2,869行: | 第2,869行: | ||
|} | |} | ||
===== 光源工作状态保持功能检查 ===== | ===== 6.10.1.7 光源工作状态保持功能检查 ===== | ||
系统应急启动后 | 系统应急启动后,按5.5.1.4的要求,对自带电源型灯具的光源状态保持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1.8 电源转换功能检查 ===== | ||
按5.5.1.3的要求,对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电源转换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1.9 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检查 ===== | ||
将自带电源型灯具连续充电24h后,按5.5.1.5的要求,测量灯具在自带蓄电池供电状态下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 |||
===== | ===== 6.10.1.10 蓄电池 组 充 放电功能和性能检查 ===== | ||
将自带电源型灯具连续充电24h后,按5.5.1.6的要求,对自带电源型灯具的蓄电池(组)充、放电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 | |||
===== | ===== 6.10.1.11 系统自检功能检查 ===== | ||
采用模拟灯具时钟加速的方法 | 采用模拟灯具时钟加速的方法,按5.5.1.7的要求,对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的系统自检功能进行检查。 | ||
注 如灯具不具备模拟时钟调节功能 使用生产者额外提供的试样 | 注:如灯具不具备模拟时钟调节功能,使用生产者额外提供的试样,按5.5.1.7规定的月自检和季度自检持续时间,对系统自检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1.12 故障报警功能检查 ===== | ||
按5.5.1.8的要求,对非集中控制型灯具的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1.13 人员定位功能检查 ===== | ||
按5.5.1.9的要求,对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灯具进行检查。 | |||
===== | ===== 6.10.1.14 自复式试验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功能检查 ===== | ||
按5.5.1.10的要求,对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的自复式试验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功能进行检查。 | |||
===== 程序和数据存储性能检查 ===== | ===== 6.10.1.15 程序和数据存储性能检查 ===== | ||
按5.3.9的要求,对非集中控制型灯具的存储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存储器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 |||
===== | ===== 6.10.1.16 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 | ||
按5.5.4的要求,对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 | |||
==== | ==== 6.10.2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试验 ==== | ||
===== | ===== 6.10.2.1 电源检查 ===== | ||
将应急照明控制器连续充电24h后,按5.6.15的要求,对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源进行检查。 | |||
===== | ===== 6.10.2.2 蓄电池检查 ===== | ||
按5.3.11.1的要求,对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蓄电池进行检查。 | |||
===== | ===== 6.10.2.3 自动应急启动功能检查 ===== | ||
按5.6.1.1的要求,对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2.4 一键启动功能检查 ===== | ||
按5.6.1.2的要求,对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2.5 故障报警功能检查 ===== | ||
按5.6.2的要求,对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2.6 复位功能检查 ===== | ||
按5.6.3的要求,对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2.7 操作级别检查 ===== | ||
按5.6.4的要求,对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操作级别进行检查。 | |||
===== | ===== 6.10.2.8 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检查 ===== | ||
按5.6.5的要求,对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2.9 系统自检功能检查 ===== | ||
采用模拟应急照明控制器时钟加速的方法 | 采用模拟应急照明控制器时钟加速的方法,按5.6.6的要求,对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统自检功能进行检查。 | ||
注 如应急照明控制器不具备模拟时钟调节功能 使用生产者额外提供的试样 | 注:如应急照明控制器不具备模拟时钟调节功能,使用生产者额外提供的试样,按5.6.6的要求,对系统自检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2.10 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检查 ===== | ||
按5.6.7的要求,对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2.11 信息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检查 ===== | ||
按5.6.8的要求,对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信息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2.12 一键检查功能检查 ===== | ||
按5.6.9的要求,对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检查功能进行检查。 | |||
===== 设备自检功能检查 ===== | ===== 6.10.2.13 设备自检功能检查 ===== | ||
按5.6.10的要求,对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备自检功能进行检查。 | |||
===== 程序和数据存储性能检查 ===== | ===== 6.10.2.14 程序和数据存储性能检查 ===== | ||
按5.3.9的要求,对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存储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存储器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 |||
===== | ===== 6.10.2.15 指示状态改变功能检查 ===== | ||
按5.6.11的要求,对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2.16 与图显装置通信功能检查 ===== | ||
按5.6.12的要求,对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图显装置的通信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2.17 系统兼容性功能检查 ===== | ||
按5.6.13的要求,对集中、区域、集中区域兼容型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统兼容性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基本功能试验 ==== | ||
===== | ===== 6.10.3.1 电源检查 ===== | ||
按5.7.17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要求进行检查。 | |||
===== | ===== 6.10.3.2 蓄电池检查 ===== | ||
按5.3.11.1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进行检查。 | |||
===== | ===== 6.10.3.3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检查 ===== | ||
按5.7.1.1的要求,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4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检查 ===== | ||
按5.7.1.2的要求,对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5 故障报警功能检查 ===== | ||
按5.7.2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6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复位功能检查 ===== | ||
按5.7.3.1的要求,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复位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7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复位功能检查 ===== | ||
按5.7.3.2的要求,对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复位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8 操作级别检查 ===== | ||
按5.7.4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操作级别进行检查。 | |||
===== | ===== 6.10.3.9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检查 ===== | ||
采用模拟应急照明控制器时钟加速的方法 | 采用模拟应急照明控制器时钟加速的方法,按5.7.5.1的要求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进行检查。 | ||
注 如系统不具备模拟时钟调节功能 使用生产者额外提供的试样 | 注:如系统不具备模拟时钟调节功能,使用生产者额外提供的试样,按5.7.5.1的要求,对系统自检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10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检查 ===== | ||
采用模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钟加速的方法 | 采用模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钟加速的方法,按5.7.5.2的要求,对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进行检查。 | ||
注 如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具备模拟时钟调节功能 使用生产者额外提供的试样 | 注:如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具备模拟时钟调节功能,使用生产者额外提供的试样,按5.7.5.2的要求,对系统自检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11 额定容量检查 ===== | ||
按5.7.6.1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额定容量进行检查。 | |||
===== | ===== 6.10.3.12 输出回路和电气保护措施检查 ===== | ||
按5.7.6.2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和电气保护措施进行检查。 | |||
===== | ===== 6.10.3.13 蓄电池电源输出性能检查 ===== | ||
按5.7.6.3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电源输出性能进行检查。 | |||
=====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功能 and 性能检查 ===== | ===== 6.10.3.14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功能 and 性能检查 ===== | ||
将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连续充电24h后,按5.7.7的要求,随机对一个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一节蓄电池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1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检查 ===== | ||
将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连续充电24h后,按5.7.8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进行检查。 | |||
===== | ===== 6.10.3.16 运行参数监测和显示功能检查 ===== | ||
按5.7.9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运行参数监测和显示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17 程序和数据存储性能检查 ===== | ||
按5.3.9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存储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存储器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 |||
===== | ===== 6.10.3.18 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检查 ===== | ||
按5.7.10的要求,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19 信息反馈功能检查 ===== | ||
按5.7.11的要求,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信息反馈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20 信息查询功能检查 ===== | ||
按5.7.12的要求,对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信息查询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21 应急状态保持功能检查 ===== | ||
按 的要求 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状态保持功能进行检查 | 按 的要求 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状态保持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22 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检查 ===== | ||
按5.7.14.1的要求,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23 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检查 ===== | ||
按5.7.14.2的要求,对具有断电连锁控制功能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24 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检查 ===== | ||
按5.7.14.3的要求,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进行检查。 | |||
===== | ===== 6.10.3.25 指示状态改变功能检查 ===== | ||
按5.7.15的要求,对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进行检查。 | |||
==== 6.10.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基本功能试验步骤 ==== | |||
==== | ===== 6.10.4.1 电源检查 ===== | ||
将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连续充电24h后,按5.8.12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要求进行检查。 | |||
===== 6.10.4.2 蓄电池检查 ===== | |||
按5.3.11.1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蓄电池进行检查。 | |||
===== 6.10.4.3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检查 ===== | |||
按5.8.1.1的要求,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 | |||
===== 6.10.4.4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启动功能检查 ===== | |||
按5.8.1.2的要求,对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 | |||
===== 6.10.4.5 故障报警功能检查 ===== | |||
按5.8.2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 |||
===== 6.10.4.6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复位功能检查 ===== | |||
按5.8.3.1的要求,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复位功能进行检查。 | |||
===== 6.10.4.7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复位功能检查 ===== | |||
按5.8.3.2的要求,对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复位功能进行检查。 | |||
===== 6.10.4.8 操作级别检查 ===== | |||
按5.8.4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操作级别进行检查。 | |||
===== 6.10.4.9 配电输出性能检查 ===== | |||
按5.8.6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配电输出性能进行检查。 | |||
===== 6.10.4.10 程序和数据存储性能检查 ===== | |||
按5.3.9的要求,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存储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存储器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 |||
===== 6.10.4.11 主 备电自动转换功能检查 ===== | |||
按5.8.5的要求,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进行检查。 | |||
===== 6.10.4.12 信息反馈功能检查 ===== | |||
按5.8.7的要求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信息反馈功能进行检查。 | |||
===== 6.10.4.13 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检查 ===== | |||
按5.8.8.1的要求,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进行检查。 | |||
===== 6.10.4.14 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检查 ===== | |||
按5.8.8.2的要求,对具有断电连锁控制功能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进行检查。 | |||
===== 6.10.4.15 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检查 ===== | |||
按5.8.8.3的要求,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进行检查。 | |||
===== 6.10.4.16 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检查 ===== | |||
按5.8.9的要求,对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进行检查。 | |||
===== 6.10.4.17 指示状态改变功能检查 ===== | |||
按5.8.10的要求,对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进行检查。 | |||
=== 6.11 重复转换试验 === | |||
=== | ==== 6.11.1 灯具的重复转换试验 ==== | ||
6.11.1.1 将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保持正常工作状态30min。 | |||
6.11.1.2 切断灯具的主电源,计时20s后,恢复灯具的主电源,计时180s。 | |||
6.11.1.3 连续完成10次上述循环操作,检查灯具的工作状态。 | |||
==== 6.11.2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重复转换试验 ==== | |||
6.11.2.1 按附录A 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配接系统设备组成系统,保持正常工作状态30min。 | |||
6.11.2.2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控制其配接的系统设备应急启动,计时20s后,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按键(钮)或开关控制其配接的系统设备复位,计时180s。 | |||
6.11.2.3 连续完成10次上述循环操作,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 | |||
==== 6.11.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重复转换试验 ==== | |||
6.11.3.1 按附录A 将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与其配接系统设备组成系统,保持正常工作状态30min。 | |||
6.11.3.2 切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计时20s后,恢复主电源,计时180s。 | |||
6.11.3.3 连续完成10次上述循环操作,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 | |||
==== 6.11.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重复转换试验 ==== | |||
6.11.4.1 将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保持正常工作状态30min。 | |||
6.11.4.2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按钮,计时20s后,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复位按键(钮)或开关,计时180s。 | |||
6.11.4.3 连续完成10次上述循环操作,检查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状态。 | |||
=== 6.12 电压波动试验 === | |||
=== | ==== 6.12.1 试验步骤 ==== | ||
调节试验装置分别使试样的主电源电压在额定工作电压80%~120%的范围内波动,检查其工作 | |||
状态。 | |||
==== 6.12.2 试验设备 ==== | |||
==== | |||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要求: |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要求: | ||
| 第3,209行: | 第3,208行: | ||
b) 直流或交流频率为 50 Hz。 | b) 直流或交流频率为 50 Hz。 | ||
=== | === 6.13 转换电压试验 === | ||
==== 6.13.1 试验步骤 ==== | |||
6.13.1.1 将试样的主电源接入试验装置,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调节试验装置,使输出电压缓慢下降至主电源额定工作电压的60%,试验期间观察试样的工作状态,记录试样的应急转换电压。 | |||
6.13.1.2 调节试验装置,使输出电压缓慢上升至主电源额定工作电压的80%,试验期间观察试样的工作状态,记录试样的恢复电压。 | |||
==== | ==== 6.13.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要求: | |||
a) 输出电压 0 V ~ 264 V 内连续可调; | a) 输出电压 0 V ~ 264 V 内连续可调; | ||
| 第3,223行: | 第3,224行: | ||
b) 直流或交流频率为 50 Hz。 | b) 直流或交流频率为 50 Hz。 | ||
=== | === 6.14 绝缘电阻试验 === | ||
==== | ==== 6.14.1 试验步骤 ==== | ||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分别对试样(A型灯具除外)的下述部位施加 500 V ± 50 V 直流电压 持续 60 s ± 5 s ,测量试样的绝缘电阻值: | |||
a)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 48 V 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间; | a)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 48 V 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间; | ||
| 第3,233行: | 第3,234行: | ||
b)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 48 V 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外壳间(电源开关置于开位置,不接通电源)。 | b)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 48 V 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外壳间(电源开关置于开位置,不接通电源)。 | ||
==== | ==== 6.14.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要求: | |||
a) 试验电压 500 V ± 50 V ; | a) 试验电压 500 V ± 50 V ; | ||
| 第3,245行: | 第3,246行: | ||
d) 计时: 60 s ± 5 s 。 | d) 计时: 60 s ± 5 s 。 | ||
=== | === 6.15 接地电阻试验 === | ||
==== | ==== 6.15.1 试验步骤 ==== | ||
6.15.1.1 按5.3.7的要求检查试样的接地端子及接地措施。将从空载电压不超过12V 产生的至少为10A 的电流分别接在试样(A 型灯具除外)的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各可触及金属部件之间,至少保持1min。 | |||
6.15.1.2 测量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可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接地电阻值。 | |||
==== | ==== 6.15.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要求: |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要求: | ||
a) 可调直流电源; | |||
b) 空载电压不超过12V 时至少能产生10A 的电流。 | |||
=== | === 6.16 电气强度试验 === | ||
==== | ==== 6.16.1 试验步骤 ==== | ||
6.16.1.1 将试样的接地保护元件拆除。用电气强度试验装置,以100V/s~500V/s的升压速率,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1250V、50Hz的交流电压,持续60s±5s,观察并记录试验期间所发生的现象: | |||
a)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48V 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间; | |||
b)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48V 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外壳间(电源开关置于开位置,不接通电源)。 | |||
6.16.1.2 再以100V/s~500V/s的降压速率使试验电压低于试样额定工作电压后,方可断电。 | |||
==== 6.16.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要求。 | |||
a) 试验电压:AC0V~1250V(有效值)连续可调,频率50Hz。 | |||
b) 升、降压速率:100V/s~500V/s。 | |||
c) 计时:60s±5s。 | |||
=== 6.17 高温 (运行) 试验 === | |||
==== 6.17.1 试验步骤 ==== | |||
6.17.1.1 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充电24h后放入试验箱,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6.17.1.2 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温速率升到55℃±2 ℃、70 ℃±2 ℃或适用场所最高温度,保持16h。 | |||
6.17.1.3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 |||
6.17.1.4 试验后,取出试样,检查试样形变、腐蚀、涂覆层脱落、起泡情况。 | |||
6.17.1.5 试验后,按5.4.3的要求进行判定。 | |||
=== | ==== 6.17.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16838的规定。 | |||
=== 6.18 低温 (运行) 试验 === | |||
==== 6.18.1 试验步骤 ==== | |||
6.18.1.1 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充电24h后放入试验箱,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6.18.1.2 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降温速率降到-10 ℃±1 ℃、-40 ℃±3 ℃或适用场所最低温度,保持16h。 | |||
6.18.1.3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 |||
6.18.1.4 试验后,取出试样,检查试样形变、腐蚀、涂覆层脱落、起泡情况。 | |||
6.18.1.5 试验后,立即测量试样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 |||
6.18.1.6 试验后,按5.4.3的要求进行判定。 | |||
=== | ==== 6.18.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16838 的规定。 | |||
=== 6.19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 | |||
==== 6.19.1 试验步骤 ==== | |||
6.19.1.1 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充电24h后放入试验箱,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6.19.1.2 调节试验箱,使温度为40℃±2℃,温度稳定后,再调节试验箱使相对湿度为93%±3%,保持96h。 | |||
6.19.1.3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 |||
6.19.1.4 试验后,取出试样,检查试样形变、腐蚀、涂覆层脱落、起泡情况。 | |||
6.19.1.5 试验后,按5.4.3的要求进行判定。 | |||
=== | ==== 6.19.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16838 的规定。 | |||
=== 6.20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 | |||
==== 6.20.1 试验步骤 ==== | |||
6.20.1.1 将试样按其正常安装方式固定在振动台上,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6.20.1.2 启动振动试验台,在10 Hz~150 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10 m/s² 的加速度幅值, | |||
1otc/min的扫频速率,在垂直于试样安装使用的轴线上进行1次扫频循环。 | |||
6.20.1.3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 |||
6.20.1.4 试验后,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件。 | |||
6.20.1.5 试验后,按5.4.4的要求进行判定。 | |||
==== 6.20.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16838 的规定。 | |||
=== | === 6.21 碰撞(运行)试验 === | ||
6.21.1 | ==== 6.21.1 试验步骤 ==== | ||
6.21.1.1 将试样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6.21.1.2 使用一只半球形的锤子对试样表面上的每个易损部件(如指示灯、显示器、显示屏、按键、灯具外壳、玻璃面板、灯罩等)施加3次能量为0.5J±0.04J的碰撞。 | |||
6.21.1.3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 |||
6.21.1.4 试验后,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件。 | |||
6.21.1.5 试验后,按5.4.4的要求进行判定。 | |||
==== 6.21.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16838 的规定。 | |||
=== 6.22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 | |||
按 GB/T4208 的规定进行试验,并按 5.4.7 的要求进行判定。 | |||
=== | === 6.23 表面耐磨性能试验 === | ||
==== 6.23.1 试验步骤 ==== | |||
6.23.1.1 按附录F制作研磨轮,并粘好刚玉粒度为180的3号砂布后,用脱脂纱布将试样表面擦净,表面向上安装在磨耗试验机上。 | |||
6.23.1.2 将研磨轮安装在支架上,施加4.9N±0.2N 外力条件下进行研磨3000转,研磨轮的砂布每磨耗500转更换一次。 | |||
6.23.1.3 试验后,使试样充满电,按6.10.1.6的要求进行应急表面亮度测试,并按5.5.3.2.2的要求进行判定。 | |||
==== 6.23.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要求: | |||
a) Taber型或同等的磨耗试验机; | |||
b) 按附录F制作的研磨轮。 | |||
=== 6.24 抗冲击试验 === | |||
6.24.1 将试样放置在正常工作位置,表面保持水平。 | |||
6.24.2 用直径为63.5mm(质量约为1040g)表面光滑的钢球放在距离试样表面1000mm 的高度,使其自由下落。 | |||
6.24.3 冲击点应为试样表面最易损伤的5个点,每个点冲击1次。 | |||
6.24.4 试验后,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分。 | |||
=== 6.25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 | |||
==== 6.25.1 试验步骤 ==== | |||
6.25.1.1 将试样按GB/T16838规定进行试验布置,使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6.25.1.2 按GB/T16838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5所示条件的射频电磁场辐射干扰。 | |||
6.25.1.3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 |||
6.25.1.4 试验后,按5.4.5的要求进行判定。 | |||
=== | ==== 6.25.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17626.3 的规定。 | |||
=== 6.26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 | |||
==== 6.26.1 试验步骤 ==== | |||
6.26.1.1 将试样按GB/T16838规定进行试验配置,使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6.26.1.2 按GB/T16838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5所示条件的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 | |||
6.26.1.3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 |||
6.26.1.4 试验后,按5.4.5的要求进行判定。 | |||
=== | ==== 6.26.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17626.6 的规定。 | |||
=== 6.27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 | |||
==== 6.27.1 试验步骤 ==== | |||
6.27.1.1 将试样按GB/T16838规定进行试验布置,使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6.27.1.2 按GB/T16838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及耦合板施加表5所示条件的静电放电干扰。 | |||
6.27.1.3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 |||
6.27.1.4 试验后,按5.4.5的要求进行判定。 | |||
=== | ==== 6.27.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17626.2 的规定。 | |||
=== 6.28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 | |||
==== 6.28.1 试验步骤 ==== | |||
6.28.1.1 将试样按GB/T16838规定进行试验配置,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6.28.1.2 按GB/T16838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5所示条件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干扰。 | |||
6.28.1.3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 |||
6.28.1.4 试验后,按5.4.5的要求进行判定。 | |||
=== | ==== 6.28.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17626.4 的规定。 | |||
=== 6.29 浪涌 (冲击) 抗扰度试验 === | |||
==== 6.29.1 试验步骤 ==== | |||
6.29.1.1 将试样按GB/T16838规定进行试验配置,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6.29.1.2 按GB/T16838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5所示条件的浪涌(冲击)干扰。 | |||
6.29.1.3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 |||
6.29.1.4 试验后,按5.4.5的要求进行判定。 | |||
=== | ==== 6.29.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17626.5 的规定。 | |||
=== 6.30 电源瞬变试验 === | |||
==== 6.30.1 试验步骤 ==== | |||
6.30.1.1 将试样连接到电源瞬变试验装置上,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6.30.1.2 开启试验装置,使试样主电源按“通电(9s)~断电(1s)”的固定程序连续通断500次。 | |||
==== | 6.30.1.3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 ||
6.30.1.4 试验后,按5.4.5的要求进行判定。 | |||
==== 6.30.2 试验设备 ==== | |||
能产生满足 6.30.1 的要求试验条件的电源装置。 | 能产生满足 6.30.1 的要求试验条件的电源装置。 | ||
=== | === 6.31 电压暂降 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 | ||
==== | ==== 6.31.1 试验步骤 ==== | ||
6.31.1.1 将试样连接到主电压暂降和中断试验装置上,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6.31.1.2 使主电压下滑至40%,持续200ms,重复进行10次;再将使主电压下滑至0V,持续20ms,重复进行10次。 | |||
6.31.1.3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 |||
6.31.1.4 试验后,按5.4.5的要求进行判定。 | |||
==== | ==== 6.31.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符合 / 的规定。 |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17626.11 的规定。 | ||
=== | === 6.32 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 | ||
==== | ==== 6.32.1 试验步骤 ==== | ||
6.32.1.1 将试样按GB/T17626.8规定进行试验配置,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6.32.1.2 按GB/T17626.8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5所示条件的工频磁场干扰。 | |||
6.32.1.3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 |||
6.32.1.4 试验后,按5.4.5的要求进行判定。 | |||
==== | ==== 6.32.2 试验设备 ==== | ||
试验设备应符合 / 的规定。 |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17626.8 的规定。 | ||
== 7 检验规则 == | == 7 检验规则 == | ||
=== | === 7.1 出厂检验 === | ||
生产者在产品出厂前应按5.3.1、5.3.2和5.3.11的要求对外观、结构和系统设备主要部件性能进行检查,并对产品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抽样检验: | |||
) | a) 基本功能试验; | ||
) | b) 重复转换试验; | ||
) 转换电压试验(适用时) | c) 转换电压试验(适用时); | ||
) | d) 绝缘电阻试验(适用时); | ||
) | e) 接地电阻试验(适用时); | ||
) 电气强度试验(适用时) | f) 电气强度试验(适用时); | ||
) 恒定湿热试验。 | g) 恒定湿热试验。 | ||
生产者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 生产者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 ||
=== | === 7.2 型式检验 === | ||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 |||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 |||
a) |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 ||
b) |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
c) |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 ||
d) | d) 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 ||
e) | e)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 ||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 ||
7.2.3 检验结果按GB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 |||
== 8 标志 == | == 8 标志 == | ||
=== | === 8.1 产品标志 === | ||
==== | ==== 8.1.1 通用要求 ==== | ||
系统设备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字体高度不应小于 1.5 mm,产品标志应加贴在设备安装后的外露面上。采用地面安装或密封结构的灯具产品标志应设置在背面或其他便于加施、不易损坏的位置。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通用内容: | 系统设备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字体高度不应小于 1.5 mm,产品标志应加贴在设备安装后的外露面上。采用地面安装或密封结构的灯具产品标志应设置在背面或其他便于加施、不易损坏的位置。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通用内容: | ||
| 第3,595行: | 第3,603行: | ||
h) 警告用语(适用时)。 | h) 警告用语(适用时)。 | ||
==== | ==== 8.12 灯具要求 ==== | ||
灯具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主电功率、应急功率、光源类型、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适用时)、节电光通量(适用时)、应急光通量(适用时)。 | 灯具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主电功率、应急功率、光源类型、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适用时)、节电光通量(适用时)、应急光通量(适用时)。 | ||
==== | ==== 8.13 应急照明控制器要求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备电持续工作时间。 |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备电持续工作时间。 | ||
==== | ==== 8.1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要求 ====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额定输出电压、额定输出功率、额定容量、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额定输出电压、额定输出功率、额定容量、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 ||
==== | ==== 8.15 应急照明配电箱要求 ==== | ||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额定输出电压、额定输出功率、持续工作时间(适用时)。 |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额定输出电压、额定输出功率、持续工作时间(适用时)。 | ||
=== | === 8.2 质量检验标志 === | ||
系统设备均应有清晰、耐久的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 系统设备均应有清晰、耐久的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 ||
=== | === 8.3 标志耐久性 === | ||
标志的耐久性应采用以下方式确认:用一块蘸有水的脱脂棉擦拭标志 15 次,再用一块蘸有 75% 医用酒精的脱脂棉擦拭标志 15 次,擦拭总时间不超过 60 s。擦拭后,标志内容应能清晰识别,标志不应脱落或卷边。 | 标志的耐久性应采用以下方式确认:用一块蘸有水的脱脂棉擦拭标志 15 次,再用一块蘸有 75% 医用酒精的脱脂棉擦拭标志 15 次,擦拭总时间不超过 60 s。擦拭后,标志内容应能清晰识别,标志不应脱落或卷边。 | ||
| 第3,643行: | 第3,649行: | ||
== 附录 A(规范性) 系统及设备 == | == 附录 A(规范性) 系统及设备 == | ||
=== | === A,1 集中控制型系统组成 === | ||
集中控制型系统[见4.1a)]包括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和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组成如图A.1和图A.2所示。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A-1.jpg|400px | |||
图 A.1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组成 | |||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A-2.jpg|400px]] | ||
图 A.2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组成 | |||
注: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同时设置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灯具和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灯具,不同供电方式灯具的回路分别独立设置。 | 注: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同时设置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灯具和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灯具,不同供电方式灯具的回路分别独立设置。 | ||
=== | === A.2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组成 === | ||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见4.1b)]包括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和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组成如图A.3和图A.4所示。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A-3.jpg|400px]] | |||
图 A.3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组成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A-4.jpg|400px]] | |||
图 A.4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组成 | |||
=== A.3 消防应急灯具分类 === | |||
消防应急灯具分类(见4.2.1)如图A.5所示。 | |||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A-5.jpg|400px]] | ||
图 A.5 消防应急灯具分类 | |||
=== A.4 应急照明控制器分类 === | |||
应急照明控制器分类(见4.2.4)如图A.6所示。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A-6.jpg|400px]] | |||
图 A.6 应急照明控制器分类 | |||
=== A.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类 ===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类(见4.2.2)如图A.7所示。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A-7.jpg|400px]] | |||
图 A.7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类 | |||
=== A6 应急照明配电箱分类 === | === A6 应急照明配电箱分类 === | ||
应急照明配电箱分类(见4.2.3)如图A.8所示。 | |||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A-8.jpg|400px]] | ||
=== | 图 A.8 应急照明配电箱分类 | ||
=== A.7 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 | |||
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应满足下述要求: | 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应满足下述要求: | ||
| 第3,697行: | 第3,719行: | ||
c)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光源按默认方式点亮。 | c)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光源按默认方式点亮。 | ||
注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和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等场所中,火灾发生时,需要根据不同的火灾工况确定相应的疏散预案,即为该类场所的相关区域重新分配安全、疏散出口,并调整相关疏散路径的流向。作为辅助人员安全疏散的建筑消防系统,火灾确认后,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需要根据火灾发展蔓延的情况,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疏散预案的变化控制改变相应疏散出口上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熄灭该出口标志灯具“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点亮“禁止入内文字信息”的光源)、控制改变相应疏散路径上设置的方向标志灯具的指示方向[熄灭“灯具(L/R)指示箭头”的光源、点亮“灯具(R/L)指示箭头”的光源],这些部位设置的灯具采用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或两个单一指示状态标志灯具的组合;采用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时,在未发生火灾时,按该类场所非火灾工况对应的疏散预案,即默认疏散预案,指示相应安全出口的状态、指示相应疏散路径的疏散方向。 | |||
=== | === A.8 系统的应急启动及复位 === | ||
==== | ==== A.8.1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启动及复位 ==== | ||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启动及复位满足下述要求: |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启动及复位满足下述要求: | ||
a) | a) 自动应急状态: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警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控制系统按预设逻辑进入自动应急状态,发出声光指示,控制应急启动输出干接点动作,显示并记录系统应急启动类型和系统应急启动时间;与其配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控制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A 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保持主电源输出,在主电源断电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保持主电源输出。 | ||
b) | b) 手动应急状态: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3s内控制系统按预设逻辑进入手动应急状态,发出声光指示,控制应急启动输出干接点动作,显示并记录系统应急启动类型和系统应急启动时间;与其配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
c) | c) 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启动后,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系统设备不能自动复位,只能通过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按键(钮)控制其配接的系统设备复位。 | ||
==== | ==== A.8.2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启动及复位 ==== | ||
===== | ===== A.8.2.1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启动及复位 ===== | ||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启动及复位满足下述要求: |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启动及复位满足下述要求: | ||
| 第3,721行: | 第3,743行: | ||
b) 手动应急状态: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按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复位按键(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转入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 b) 手动应急状态: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按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复位按键(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转入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 ||
===== | ===== A.8.2.2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启动及复位 ===== | ||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启动及复位满足下述要求: |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启动及复位满足下述要求: | ||
| 第3,731行: | 第3,753行: | ||
c) 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恢复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恢复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 c) 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恢复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恢复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 ||
=== | === A.9 额定输出功率 ===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蓄电池电源输出状态的标称输出功率;应急照明配电箱在保持主电源输出状态的标称输出功率。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蓄电池电源输出状态的标称输出功率;应急照明配电箱在保持主电源输出状态的标称输出功率。 | ||
=== | === A.10 终止电压 === | ||
蓄电池(组)过放电保护启动,不再继续放电的电压值。 | 蓄电池(组)过放电保护启动,不再继续放电的电压值。 | ||
=== | === A.11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 ===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中用于管理蓄电池组的标准储能单元。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中用于管理蓄电池组的标准储能单元。 | ||
=== | === A.12 蓄电池组 === | ||
蓄电池组应满足下述要求: | 蓄电池组应满足下述要求: | ||
| 第3,751行: | 第3,773行: | ||
b) 锂离子、镍镉、镍氢蓄电池组:由若干相同规格和型号蓄电池构成的蓄电池组。 | b) 锂离子、镍镉、镍氢蓄电池组:由若干相同规格和型号蓄电池构成的蓄电池组。 | ||
=== | === A.13 应急光通量 === | ||
照明灯具光源应急点亮时灯具的光通量。 | 照明灯具光源应急点亮时灯具的光通量。 | ||
=== | === A.14 节电光通量 === | ||
持续型照明灯具的光源处于节电点亮模式时灯具的光通量。 | 持续型照明灯具的光源处于节电点亮模式时灯具的光通量。 | ||
=== | === A.15 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 | ||
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熄灭状态转入应急点亮状态;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熄灭状态转入应急点亮状态;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 第3,765行: | 第3,787行: | ||
== 附录 B(规范性) 产品型号 == | == 附录 B(规范性) 产品型号 == | ||
=== | === B.1 产品型号代码 === | ||
产品型号由企业代码、类别代码、产品代码和自定义代码组成。企业代码不应大于两位,类别代码应符合表 | 产品型号由企业代码、类别代码、产品代码和自定义代码组成。企业代码不应大于两位,类别代码应符合表 B.1 的规定,产品代码应符合表 B.2 ~ 表 B.6 的规定,自定义代码应由生产者自行规定。 | ||
表 | 表 B.1 类别代码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 第3,790行: | 第3,812行: | ||
|} | |} | ||
表 | 表 B.2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产品代码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 第3,807行: | 第3,829行: | ||
|} | |} | ||
表 | 表 B.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产品代码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 第3,830行: | 第3,852行: | ||
|} | |} | ||
表 | 表 B.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产品代码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 第3,851行: | 第3,873行: | ||
|} | |} | ||
表 | 表 B.5 照明灯具的产品代码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 第3,884行: | 第3,906行: | ||
|} | |} | ||
表 | 表 B.6 标志灯具的产品代码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 第3,947行: | 第3,969行: | ||
|} | |} | ||
=== | === B.2 型号编制方法 === | ||
型号编制方法如图 | 型号编制方法如图 B.1 所示: | ||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B-1.jpg|400px]] | ||
图 B.1 型号编制方法 | |||
'''示例 1:''' | '''示例 1:''' | ||
| 第3,979行: | 第4,003行: | ||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对自检信息进行存储,数据格式应符合表 C.1 ~ 表 C.3 的规定。 |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对自检信息进行存储,数据格式应符合表 C.1 ~ 表 C.3 的规定。 | ||
表 | 表 C.1 数据导出与数据存储格式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 第4,002行: | 第4,026行: | ||
|} | |} | ||
表 | 表 C.2 数据信息格式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 第4,025行: | 第4,049行: | ||
|} | |} | ||
表 | 表 C.3 事件类型代码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 第4,078行: | 第4,102行: | ||
== 附录 D (规范性)标志灯具专用疏散指示标志 == | == 附录 D (规范性)标志灯具专用疏散指示标志 == | ||
=== | === D.1 要求 === | ||
==== | ==== D.1.1 颜色 ==== | ||
标志的颜色满足下述要求: | 标志的颜色满足下述要求: | ||
a) 单色发光标志灯具的出口指示标志(包括人形、门框,如图 | a) 单色发光标志灯具的出口指示标志(包括人形、门框,如图 D.1、图 D.2 所示)、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如图 D.3、图 D.4 所示)、避难层标志(如图 D.6 所示)和楼层指示标志(如图 D.10 所示)应为绿色发光部分,禁止入内的标志(如图 D.5 所示)应为红色发光部分,背景部分不应发光; | ||
b) 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避难层的文字辅助标志应采用绿色;指示禁止入内的文字辅助标志应采用红色;文字辅助标志应至少采用中文信息; | b) 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避难层的文字辅助标志应采用绿色;指示禁止入内的文字辅助标志应采用红色;文字辅助标志应至少采用中文信息; | ||
| 第4,090行: | 第4,114行: | ||
c) 白色与绿色或白色与红色组合发光的标志灯具,标志颜色应为绿色或红色,背景颜色应为白色,且均应发光。 | c) 白色与绿色或白色与红色组合发光的标志灯具,标志颜色应为绿色或红色,背景颜色应为白色,且均应发光。 | ||
==== | ==== D.12 图形 ==== | ||
标志的图形满足下述要求: | 标志的图形满足下述要求: | ||
a) 指示状态可变方向标志应采用向右出口指示标志和两个相反方向的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 a) 指示状态可变方向标志应采用向右出口指示标志和两个相反方向的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D.7 所示); | ||
b) 指示左向疏散标志应采用左向出口指示标志和左向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 b) 指示左向疏散标志应采用左向出口指示标志和左向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D.8 所示); | ||
c) 指示右向疏散标志应采用右向出口指示标志和右向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 c) 指示右向疏散标志应采用右向出口指示标志和右向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D.9 所示); | ||
d) | d) 指示楼层指示标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和“F”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地下层应在相应层号前加“—”(如图 D.10 所示); | ||
e) 多信息复合标志应采用楼层指示标志与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 e) 多信息复合标志应采用楼层指示标志与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D.11 所示),楼层指示标志与疏散方向指示标志之间应有区域分割线; | ||
f) 指示双向疏散标志应采用两个相反方向的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 f) 指示双向疏散标志应采用两个相反方向的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D.12 所示),仅适用于地面安装的灯具; | ||
g) 疏散出口标志应采用向右出口指示标志和“出口”文字辅助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 g) 疏散出口标志应采用向右出口指示标志和“出口”文字辅助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D.13 所示); | ||
h) 安全出口标志应采用向右出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文字辅助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 h) 安全出口标志应采用向右出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文字辅助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D.14 所示); | ||
i) 避难层标志指示通往避难层安全区域的出口,应采用避难层标志和“避难层”文字辅助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 i) 避难层标志指示通往避难层安全区域的出口,应采用避难层标志和“避难层”文字辅助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D.15 所示); | ||
j) 指示疏散出口方向标志应采用疏散出口指示标志或避难层标志、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和文字辅助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 j) 指示疏散出口方向标志应采用疏散出口指示标志或避难层标志、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和文字辅助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D.16 所示),出口指示标志应与疏散方向指示标志方向一致; | ||
k) 指示安全出口方向标志应采用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避难层标志、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和文字辅助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 k) 指示安全出口方向标志应采用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避难层标志、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和文字辅助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D.17 所示),出口指示标志应与疏散方向指示标志方向一致; | ||
l) 指示避难层方向标志应采用避难层标志、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和文字辅助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 l) 指示避难层方向标志应采用避难层标志、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和文字辅助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D.18 所示); | ||
m) 指示疏散出口距离标志应采用疏散(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避难层标志、疏散方向指示标志、“距出口 XX 米”或“距安全出口 XX 米”等文字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 m) 指示疏散出口距离标志应采用疏散(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避难层标志、疏散方向指示标志、“距出口 XX 米”或“距安全出口 XX 米”等文字标志组合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D.19 所示); | ||
n) 指示状态可变疏散出口标志应采用向右出口指示标志、禁止入内标志和“禁止入内”文字辅助标志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 n) 指示状态可变疏散出口标志应采用向右出口指示标志、禁止入内标志和“禁止入内”文字辅助标志作为标志图形(如图 D.20 所示); | ||
o) 地面安装的标志灯具仅能采用一个疏散方向指示标志指示单一方向(如图 | o) 地面安装的标志灯具仅能采用一个疏散方向指示标志指示单一方向(如图 D.3、图 D.4 所示)或两个相反疏散方向指示标志指示可变方向(如图 D.12 所示)作为标志图形; | ||
p) 指示疏散方向标志应采用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的箭头方向应根据实际需要更改为向左、向右、向上、向下。 | p) 指示疏散方向标志应采用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的箭头方向应根据实际需要更改为向左、向右、向上、向下。 | ||
==== | ==== D.13 尺寸和比例 ==== | ||
标志图形的尺寸和比例满足下述要求: | 标志图形的尺寸和比例满足下述要求: | ||
a) 出口指示标志应为正方形,比例应满足图 | a) 出口指示标志应为正方形,比例应满足图 D.1、图 D.2 和图 D.13 的要求。标志边长 L 不应小于 100 mm,图D.1、图D.2中线条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10 mm; | ||
b) 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的比例应满足图 | b) 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的比例应满足图 D.3、图 D.4 的要求;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单独使用时,标志边长 L 不应小于 100 mm;疏散方向指示标志与出口指示标志组合使用时,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的标志边长 L 应与出口指示标志的标志边长 L 一致; | ||
c) 禁止入内标志的比例应满足图 | c) 禁止入内标志的比例应满足图 D.5 的要求,直径 L 不应小于 100 mm,图形中线条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10 mm; | ||
d) 楼层指示标志的比例应满足图 | d) 楼层指示标志的比例应满足图 D.10 的要求。楼层指示标志单独使用时,标志边长 L 不应小于 100 mm,“—”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10 mm,长度不小于 L/2;楼层指示标志与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组合使用时,楼层指示标志的标志边长 L 应与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的标志边长 L 一致; | ||
e) 采用单行文字辅助标志时,面板图形中任一文字辅助标志的字体高度宜不小于 3L/7 且不大于 4L/7;采用两行文字辅助标志时,面板图形中两行文字辅助标志总体高度宜不小于 4L/7 且不大于 6L/7;适宜的尺寸和比例可参考图示,也可由生产者根据需要设计; | e) 采用单行文字辅助标志时,面板图形中任一文字辅助标志的字体高度宜不小于 3L/7 且不大于 4L/7;采用两行文字辅助标志时,面板图形中两行文字辅助标志总体高度宜不小于 4L/7 且不大于 6L/7;适宜的尺寸和比例可参考图示,也可由生产者根据需要设计; | ||
| 第4,142行: | 第4,166行: | ||
f) Ⅱ型 ~ Ⅳ型标志灯具标志图形的高度不应小于灯具面板高度的 80%。 | f) Ⅱ型 ~ Ⅳ型标志灯具标志图形的高度不应小于灯具面板高度的 80%。 | ||
=== | === D.2 标志图形 === | ||
==== | ==== D.2.1 基本图形 ==== | ||
D.2.1.1 出口指示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1和图D.2的规定。 | |||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1.jpg|400px]] | ||
图 D.1 左向出口指示标志图形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2.jpg|400px]] | |||
图 D.2 右向出口指示标志图形 | |||
D.2.1.2 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符合图 D.3 和图 D.4 的规定。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3.jpg|400px]] | |||
图 D.3 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图形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4.jpg|400px]] | |||
图 D.4 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图形 | |||
D.2.1.3 禁止入内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5的规定。 | |||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5.jpg|400px]] | ||
图 D.5 禁止入内标志图形 | |||
D.2.1.4 避难层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6的规定。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6.jpg|400px]] | |||
图 D.6 避难层标志图形 | |||
D.2.1.5 指示状态可变方向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7的规定。 | |||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7.jpg|400px]] | ||
图 D.7 指示状态可变方向标志图形 | |||
D.2.1.6 指示左向疏散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8的规定。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8.jpg|400px]] | |||
图 D.8 指示左向疏散标志图形 | |||
D.2.1.7 指示右向疏散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9的规定。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9.jpg|400px]] | |||
图 D.9 指示右向疏散标志图形 | |||
D.2.1.8 指示楼层指示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10的规定。 | |||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10.jpg|400px]] | ||
图 D.10 指示楼层指示标志图形 | |||
D.2.1.9 多信息复合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11的规定。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11.jpg|400px]] | |||
[[ | 图 D.11 多信息复合标志图形 | ||
D.2.1.10 指示双向疏散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12的规定。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12.jpg|400px]] | |||
图 D.12 指示双向疏散标志图形 | |||
==== D.2.2 其他图形 ==== | |||
D.2.2.1 疏散出口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13的规定。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13.jpg|400px]] | |||
图 D.13 疏散出口标志图形 | |||
D.2.2.2 安全出口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14的规定。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14.jpg|400px]] | |||
图 D.14 安全出口标志图形 | |||
D.2.2.3 避难层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15的规定。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15.jpg|400px]] | |||
图 D.15 避难层标志图形 | |||
D.2.2.4 指示疏散出口方向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16的规定。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16.jpg|400px]] | |||
图 D.16 指示疏散出口方向标志图形 | |||
D225 指示安全出口方向标志图形应符合图 D17 的规定。 | D225 指示安全出口方向标志图形应符合图 D17 的规定。 | ||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17.jpg|400px]] | ||
图 D.17 指示安全出口方向标志图形 | |||
D.2.2.6 指示避难层方向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18的规定。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18.jpg|400px]] | |||
图 D.18 指示避难层方向标志图形 | |||
D.2.2.7 指示疏散出口距离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19的规定。 | |||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19.jpg|400px]] | ||
图 D.19 指示疏散出口距离标志图形 | |||
D.2.2.8 指示状态可变疏散出口标志图形应符合图D.20的规定。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D-20.jpg|400px]] | |||
图 D.20 指示状态可变疏散出口标志图形 | |||
== 附录 E (规范性)图显装置 == | == 附录 E (规范性)图显装置 == | ||
=== | === E.1 通用要求 === | ||
E.1.1 图显装置应至少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接通电源后应直接进入操作界面,期间任何中断均不能影响操作界面的弹出和运行。界面关闭时电源应自动关闭,期间任何中断均不能影响界面和电源的关闭。 | |||
E.1.2 图显装置应采用红色指示应急状态,黄色指示故障状态,绿色指示正常状态。 | |||
E.1.3 图显装置应能接收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的应急状态、预案引导信号,及其连接设备的状态、月自检和季度自检信息。 | |||
E.1.4 图显装置在接收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的应急启动信号后,应能在 3s 内进入应急状态,显示系统内所有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 |||
E.1.5 在生产者规定的最长通信距离条件下,图显装置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正常通信,通信接口应采用RS485总线接口、CAN 总线接口、以太网接口中的一种或多种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GB4717中消防系统设备控制总线通信协议的要求。 | |||
E.1.6 图显装置发出查询信号后,应在 15s 内查询并显示疏散通道内各个系统设备的物理位置及其对应的实时状态信息。 | |||
E.1.7 图显装置应能监视并显示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工作状态,数据更新时间不应大于 10 s。 | |||
E.1.8 图显装置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信息应同步,且在通信中断并恢复通信后,应能在 100s 间内重新接收并正确显示。 | |||
E1.9 图显装置应具有远程传送信息和接受远程查询的功能。传送和接受远程查询过程中应有状态指示。 | E1.9 图显装置应具有远程传送信息和接受远程查询的功能。传送和接受远程查询过程中应有状态指示。 | ||
| 第4,252行: | 第4,316行: | ||
E1.12 配接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灯具时,图显装置应能接收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的位置信息和人员数量信息。 | E1.12 配接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灯具时,图显装置应能接收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的位置信息和人员数量信息。 | ||
=== | === E.2 状态显示 === | ||
==== | ==== E.2.1 显示要求 ==== | ||
E.2.1.1 图显装置应能显示建筑总平面布局图、每个保护对象的建筑平面图、疏散路线图。 | |||
E.2.1.2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图应能用一个界面完整显示。 | |||
E.2.1.3 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应能显示每个保护对象及主要部位的名称和疏散路线。 | |||
E.2.1.4 用图标表示各个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名称时,应采用图例对每个图标加以说明。 | |||
E.2.1.5 图显装置的显示界面对角线长度不应小于 430 mm。 | |||
E.2.1.6 当有应急信号、故障信号、月自检或季度自检信号输入时,图显装置应有相应状态的专用总指示,显示相应部位对应总平面布局图中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相应部位的时间、物理位置、名称、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 | |||
E.2.1.7 图显装置应在应急状态信号输入 10 s 内显示相应状态信息,其他信号输入100s内显示相应状态信息。 | |||
E.2.1.8 配接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灯具时,图显装置应能显示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的位置信息和人员数量信息。 | |||
E.2.1.9 应急救援人员佩戴定位设备搜救时,图显装置应能显示应急救援人员的位置信息和救援轨迹。 | |||
==== | ==== E.22 应急状态显示 ==== | ||
E.2.2.1 图显装置处于应急状态时应有专用总指示,且该指示不受图显装置复位操作以外的任何操作的影响。 | |||
E.2.2.2 图显装置应单独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 |||
E.2.2.3 在应急状态下,图显装置应优先显示首发火灾疏散单元的疏散路线图。若需显示多个疏散单元疏散路线图时,应能自动或手动循环显示,且应显示疏散路线图的总数和其序号。 | |||
E.2.2.4 在应急状态下,显示非应急疏散路线图时,应能手动或在设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换到应急疏散路线图。 | |||
E.2.2.5 图显装置应能手动复位。复位后,应能在 100 s 内重新显示应急照明控制器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 | |||
E.2.2.6 图显装置在应急状态发出光报警信号的同时还应发出声报警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应急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在正常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 1 m 处的声压级(A 计权)不应小于 65 dB 且不应大于 105 dB,并在图显装置额定工作电压 85% 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 |||
==== | ==== E.23 故障状态显示 ==== | ||
E.2.3.1 图显装置应能接收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设备发出的故障信号,并在故障信号输入100s内显示故障状态信息。 | |||
E.2.3.2 在应急状态下,如图显装置显示故障状态信息,不应影响应急状态的显示。 | |||
=== | === E.3 通信故障报警功能 === | ||
图显装置在与应急照明控制器之间不能正常通信时,应在 100s 内发出与报警信号和应急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 |||
=== | === E.4 信息记录功能 === | ||
E.4.1 图显装置应具有历史记录功能。记录应包括系统应急启动时间、应急启动类型、复位、系统自检、故障报警等信息,及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 10,000 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 |||
E.4.2 图显装置应记录值班及操作人员、产品维护保养记录、系统设备的动态信息。记录包括操作人员的代码、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系统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等内容。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 10,000 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 |||
E.4.3 图显装置应具有系统设备的生产者、产品有效期的历史记录功能,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 1000 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 |||
E.4.4 图显装置应具有接受远程查询历史记录的功能。 | |||
E.4.5 图显装置应具有记录打印或刻录存盘功能,对历史记录应打印存档或刻录存盘归档。 | |||
=== | === E.5 兼容性要求 === | ||
图显装置的功能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实现时,还应满足 GB16806 中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相关要求。 | |||
== 附录 F (规范性)研磨轮 == | == 附录 F (规范性)研磨轮 == | ||
图 | 图 F.1 为研磨轮,内圈由纸质或布质层压板制成;厚度为13 mm±1 mm,直径为38 mm± | ||
2mm,中心为一个直径为16.0<sup>+ 1</sup><sub>0</sub> mm 的孔,外部包一层肖氏硬度50~55的橡胶层,宽度为13mm±1mm,厚度为6mm±1mm,用氯丁橡胶胶黏剂粘在研磨轮内圈上,最外层是宽度为13mm±1mm 的AP180/3砂布,砂布粘在橡胶轮上,砂布接头处应既不重叠又不离缝。制好的研磨轮的外径应为51mm±2mm,质量为27g±2g。当研磨轮的外包橡胶层硬度超过规定范围时,应予以更换。 | |||
单位为毫米 | 单位为毫米 | ||
[[ | [[文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_17945-2024 图F-1.jpg|400px]] | ||
图 F.1 研磨轮]] | |||
[[Category:国家标准]] | [[Category:国家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