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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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国标文件|国标文件名=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 1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当必须 与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 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 的楼板与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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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国标文件|国标文件名=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 1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当必须 与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 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 的楼板与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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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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