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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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行: | 第52行: | ||
为防止火灾在规定的时间内蔓延而构筑的厂房或部分厂房,防火区可由一个或多个房间组成,其边 | 为防止火灾在规定的时间内蔓延而构筑的厂房或部分厂房,防火区可由一个或多个房间组成,其边 | ||
界全部用防火屏障包围。 | 界全部用防火屏障包围。 | ||
第244行: | 第243行: | ||
4.5.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保护的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应满足附录A 规定的抗震要求,否则 应证明地震后火灾不会对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同时,应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要求,并按照附录 B 的 | 4.5.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保护的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应满足附录A 规定的抗震要求,否则 应证明地震后火灾不会对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同时,应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要求,并按照附录 B 的 | ||
要求进行定期试验以确保其有效性。 | 要求进行定期试验以确保其有效性。 | ||
第348行: | 第347行: | ||
6.3.1.1 应选用绝缘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采用无油化设备,尽量减少使用可燃性物质;中压配电装置 | 6.3.1.1 应选用绝缘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采用无油化设备,尽量减少使用可燃性物质;中压配电装置 | ||
宜选用真空开关,在特殊场合使用的电气设备还要选用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 | 宜选用真空开关,在特殊场合使用的电气设备还要选用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 | ||
第492行: | 第491行: | ||
7.1.8 电梯不能用作火灾情况下的人员疏散通道。 | 7.1.8 电梯不能用作火灾情况下的人员疏散通道。 | ||
7.1.9 主控制室至远程停堆工作站应设置至少两个独立的疏散通道,确保发生火灾时,在必要情况下 主控室操纵员能安全疏散至远程停堆工作站。 | 7.1.9 主控制室至远程停堆工作站应设置至少两个独立的疏散通道,确保发生火灾时,在必要情况下 主控室操纵员能安全疏散至远程停堆工作站。 | ||
第582行: | 第581行: | ||
8.2.1.4 核岛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及执行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消防联动控制 功能的分布式控制系统操纵员工作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宜包括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主机、 总线和多线控制盘等。 | 8.2.1.4 核岛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及执行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消防联动控制 功能的分布式控制系统操纵员工作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宜包括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主机、 总线和多线控制盘等。 | ||
8.2.2 消防联动控制要求 | 8.2.2 消防联动控制要求 | ||
第682行: | 第681行: | ||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于电气厂房的电子设备间或主控室区域。火灾报 警控制器应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各个部件(包括探测器、声光警报器、输入输出模块等)状态的主 |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于电气厂房的电子设备间或主控室区域。火灾报 警控制器应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各个部件(包括探测器、声光警报器、输入输出模块等)状态的主 | ||
要信息。 | 要信息。 | ||
第776行: | 第775行: | ||
9.2.2 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水压、火灾延续时间,以及生产区室外消防用水 | 9.2.2 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水压、火灾延续时间,以及生产区室外消防用水 | ||
量、水压、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GB 50974 、GB 50745确定。 | 量、水压、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GB 50974 、GB 50745确定。 | ||
第870行: | 第869行: | ||
9.5.5 核岛厂房内消防水分配主管网应至少设置两条进水管,并形成闭合环路,采用阀门将环路分成 | 9.5.5 核岛厂房内消防水分配主管网应至少设置两条进水管,并形成闭合环路,采用阀门将环路分成 | ||
若干独立段,该阀门的布置应能满足维修要求且不会中断任一区域的消防供水。 | 若干独立段,该阀门的布置应能满足维修要求且不会中断任一区域的消防供水。 | ||
第978行: | 第977行: | ||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设有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典型区域内的灭火喷淋强度及作用面积不应低于 |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设有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典型区域内的灭火喷淋强度及作用面积不应低于 | ||
表1的规定。 | 表1的规定。 | ||
第984行: | 第983行: | ||
表 1 固定灭火系统类型、喷淋强度和作用面积 | 表 1 固定灭火系统类型、喷淋强度和作用面积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保护对象 | |||
| 电缆间、电缆廊道、 电缆竖井等 | 开式水喷雾 | 10 | 被保护面积 | | ! 可选系统类型 | ||
| 雨淋系统 | 10 | 被保护面积 | | ! 喷淋强度 L/(min ·m²) | ||
| 闭式自喷 | 10 | 房间面积/ | ! 作用面积 m² | ||
| 柴油发电机 | 闭式泡沫—水喷淋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燃油储罐 | 开式泡沫一水雨淋 | 6. | | rowspan="3" | 电缆间、电缆廊道、 电缆竖井等 | ||
| 仪控机柜 | 闭式自喷 | 10 | 房间面积/260 | | 开式水喷雾 | ||
| 带有润滑油的运转机械设备 | | 10 | ||
| 闭式自喷 | 15 | 房间面积/ | | 被保护面积 | ||
| | |- | ||
| 雨淋系统 | |||
| 10 | |||
| 被保护面积 | |||
|- | |||
| 闭式自喷 | |||
| 10 | |||
| 房间面积/260a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柴油发电机 | |||
| 闭式泡沫—水喷淋 | |||
| 10c | |||
| 房间面积/465<sup>b</sup>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燃油储罐 | |||
| 开式泡沫一水雨淋 | |||
| 6.5<sup>c</sup> | |||
| 被保护面积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仪控机柜 | |||
| 闭式自喷 | |||
| 10 | |||
| 房间面积/260<sup>a</sup>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rowspan="2" | 带有润滑油的运转机械设备 (如泵、压缩机等) | |||
| 开式水喷雾 | |||
| 15 | |||
| 被保护面积 | |||
|- | |||
| 闭式自喷 | |||
| 15 | |||
| 房间面积/260<sup>d</sup> | |||
|- | |||
| colspan="4"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a对于设置闭式自喷系统的场所,所在防火区(防火小区)面积小于260 m²时,作用面积按防火区/防火小区相应 房间面积;所在防火区/防火小区面积大于260 m²时,作用面积最小取260 m²。 <br />b对于设置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场所,所在防火区(防火小区)面积小于465m²时,作用面积防火区/防火小 区相应房间面积,所在防火区/防火小区面积大于465 m时,作用面积最小取465 m²,另外也可采用试验值 <br />c此数值为灭火剂中添加有乳化剂的喷淋强度。若灭火剂中未含乳化剂,按15L/(min ·m²)计 <br />d对于运转机械设备设置闭式自喷系统保护时,作用面积按设备所在房间面积:设备所在房间面积大于260m² 时,作用面积最小取260 m² | |||
|} | |||
=== 9.7 消火栓 === | === 9.7 消火栓 === | ||
第1,049行: | 第1,082行: | ||
表 2 火灾种类及危险等级 | 表 2 火灾种类及危险等级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配置场所 !! 火灾种类 !! 危险等级 | |||
|- | |||
| 主控室 || A、E || 严重 | |||
|- | |||
| 分控制室 || A、E || 严重 | |||
|- | |||
| 计算机房 || A、E || 严重 | |||
|- | |||
| 反应堆保护机柜间 || A、E || 严重 | |||
|- | |||
| 远程停堆站 || A、E || 严重 | |||
|- | |||
| 仪控机柜间 || E || 中 | |||
|- | |||
| 配电间 || E || 中 | |||
|- | |||
| 电气贯穿件间 || E || 中 | |||
|- | |||
| 电缆间、电缆夹层、电缆廊道 || E || 中 | |||
|- | |||
| 继电器室 || E || 中 | |||
|- | |||
| 蓄电池室 || C || 中 | |||
|- | |||
| 废气处理压缩机间 || C || 中 | |||
|- | |||
| 化容系统含氢气设备间 || C || 严重 | |||
|} | |||
表 2 火灾种类及危险等级 (续)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 |||
! 配置场所 | |||
! 火灾种类 | |||
! 危险等级 | |||
|- | |||
| 双层安全壳间环形区 | |||
| A、E | |||
| 中 | |||
|- | |||
| 柴油发电机及日用油箱间 | |||
| B、E | |||
| 严重 | |||
|- | |||
| 柴油发电机主储油罐间 | |||
| B | |||
| 严重 | |||
|- | |||
| 消防泵间(有柴油机) | |||
| A、B | |||
| 严重 | |||
|- | |||
| 消防泵间(无柴油机) | |||
| A、E | |||
| 轻 | |||
|- | |||
| 通风机房(设碘吸附器) | |||
| A、E | |||
| 中 | |||
|- | |||
| 通风机房(无碘吸附器) | |||
| A、E | |||
| 轻 | |||
|- | |||
| 防、排烟机房 | |||
| A、E | |||
| 中 | |||
|- | |||
| 碘吸附器室 | |||
| A | |||
| 中 | |||
|- | |||
| 主蒸汽隔离阀及润滑油箱 | |||
| B | |||
| 严重 | |||
|- | |||
|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泵间及润滑油间 | |||
| B、E | |||
| 严重 | |||
|- | |||
| 空压机房 | |||
| B、E | |||
| 中 | |||
|- | |||
| 不燃液体的泵间和阀门间 | |||
| A | |||
| 轻 | |||
|- | |||
| 冷水机组 | |||
| B、E | |||
| 中 | |||
|- | |||
| 更衣室 | |||
| A | |||
| 中 | |||
|- | |||
| 办公室(设有专用通风系统、计算机、 打印机等设备) | |||
| A、E | |||
| 中 | |||
|- | |||
| 办公室(未设专用通风系统、计算机、 打印机等设备) | |||
| A | |||
| 轻 | |||
|- | |||
| 会议室、资料室 | |||
| A | |||
| 中 | |||
|- | |||
| 辐射防护监测装置间 | |||
| A | |||
| 轻 | |||
|- | |||
| 除盐装置/过滤器间 | |||
| A | |||
| 轻 | |||
|} | |||
9.8.9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计算按照GB 50140执行。 | |||
== 10 通风防火与防排烟 == | |||
=== 10.1 通风防火 === | |||
10.1.1 一般要求 | |||
<10.1.1.1> 通风管道不宜穿越不同安全系列防火区/防火小区。 | |||
<10.1.1.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 |||
a) 穿越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实体边界处,除非该边界无耐火极限要求。 | |||
b)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 |||
c) 通风系统室外进风口避免布置在易受外部火灾影响处,若无法避免,室外进风口处需设置防 火 阀 。 | |||
[10.1.1.3](10.1.1.3) 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a) 防火阀应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与墙体/楼板组成完整的防火边界,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 火边界的耐火极限。 | |||
b) 绝热型防火阀执行机构需考虑防热保护措施,否则应在阀体外靠近执行机构位置安装公称动 作温度为70℃的感温元件。 | |||
c) 防火阀应至少设置一个“关闭”位置信号反馈,正常运行处于“开启”位置,且状态信号应反馈至 主控制室或就地。 | |||
d) 电控防火阀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关闭,且应在主控制室或就地实现手动控制,就地控制 应安装在该防火区/防火小区外,便于操作处。 | |||
e) 防火阀宜设置单独的支吊架,且支吊架应具有与该防火阀相同的耐火稳定性,否则应采用防火 绝热材料包覆。 | |||
f) 靠近防火阀的通风管道上宜设置检修孔。 | |||
[10.1.1.4](10.1.1.4) 防火阀和风管穿过防火边界墙体/楼板处的缝隙宜使用防火材料封堵,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该防火边界的耐火极限要求。 | |||
10.1. | <10.1.1.5> 安装在排风管道上的防火阀关闭时,宜联动关闭该防火边界处对应送风管道的防火阀。 | ||
[10.1.1.6](10.1.1.6)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设置通风系统。与该房间连通的通风管道应设置电控风阀,由 火灾自动报警信号联动关闭。气体消防后,手动启动风机,按要求进行通风换气。 | |||
<10.1. | <10.1.1.7>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置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 ||
<10.1.1.8> 通风管道防火设计要求。 | |||
a) 通风管道穿越不同安全系列防火区/防火小区,若防火边界处不便设置防火阀,此防火区/防火 小区内的通风管道及其支吊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满足该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耐火极限 要 求 。 | |||
b)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 敷 设 。 | |||
c)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0 m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 材 料 。 | |||
d) 通风管道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柔性风管、柔性接头、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 料、过滤材料及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 |||
e)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风管,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 于150 mm, 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 mm 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 应布置在上面。 | |||
f) 容易积尘的通风管件处应设置清扫口。 | |||
<10. | <10.1.1.9> 碘吸附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a) 碘吸附器所在房间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否则碘吸附器箱体耐火完整性应为2h。 | |||
b) 碘吸附器附近不应布置可燃物,如有,距离宜大于4m, 为碘吸附器辅助服务的电缆除外。 | |||
c) 碘吸附器活性炭的着火点不应低于330℃。 | |||
d) 若碘吸附器前设置有电加热器,则应在电加热器下游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超过设定值,应自 动停运电加热器,且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应向主控室报警。 | |||
e) 碘吸附器上游安装温度传感器,下游安装感烟探测器或温度传感器,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应 向主控室报警。 | |||
f) 碘吸附器上、下游应分别安装耐火极限2 h 的隔离阀或耐火极限2 h 的防火阀,布置在相同防 火区/防火小区内且便于快速关闭的位置。 | |||
g) 防火阀应至少设置一个“关闭”位置信号反馈,正常运行处于“开启”位置,且状态信号应反馈至 主控制室或就地,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应反馈至就地(消防)控制室或就地模拟盘。 | |||
h) 活性炭容量大于或等于45kg 的碘吸附器,应设置固定灭火设施。 | |||
i) 人员可快速到达的房间,碘吸附器不宜与消防水系统直接连通,消火栓应设置在消防人员快速 到达的区域,且满足栓口与碘吸附器连接的距离要求。 | |||
j) 设置固定灭火设施的碘吸附器箱体和所在房间应设置排水措施,宜排放至放射性废水排放 系 统 。 | |||
10.1.2 氢气危险区的通风系统 | |||
<10.1.2.1> 氢气危险区的排风系统宜单独设置,不得采用循环方式。运行中可能产生氢气的蓄电池间应 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 |||
<10.1.2.2> 蓄电池室应维持一定的负压。 | |||
<10. | <10.1.2.3> 蓄电池室的排风机及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排风管线上的防火阀、调节阀等部 件应符合防爆场合应用的要求。布置在蓄电池室内的通风设备应为防爆式。当送风机布置在通风机房 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 ||
<10. | <10.1.2.4> 排风系统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水平排风管全长宜顺气流方 向向上坡度敷设。 | ||
<10. | <10.1.2.5> 不应将空气从存在大量氢气释放危险的房间输送到无氢气危险的房间。 | ||
10.2. | <10.1.2.6>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氢气危险区通风系统的丧失应向主控室报警。 | ||
10.1.3 其他配套设施厂房的通风系统 | |||
<10. | <10.1.3.1> 除盐水厂房、制氢站等站房中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区域,机械排风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 并应直接连接。 | ||
<10. | <10.1.3.2> 柴油发电机间和燃油储存罐间通风机及其电机宜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 ||
=== 10.2 防排烟系统 === | |||
10.2.1 一般要求 | |||
<10.2.1.1>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及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系统。 | |||
<10.2.1.2> 不同安全供电系列房间,其防排烟系统宜各自独立。 | |||
<10.2.3 | <10.2.1.3> 放射性风险区域和非放射性风险区域的防排烟系统应各自独立。 | ||
<10.2. | <10.2.1.4> 防排烟系统运行时,与相邻房间形成的最大压差不应超过80 Pa, 当不能保证时,可附设压差 控制系统。 | ||
<10.2. | <10.2.1.5>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防排烟系统应在主控制室或就地实现手动控制。 | ||
<10.2.1.6> 电气厂房、安全厂房、辅助/附属厂房、燃料厂房、反应堆厂房等厂房的防排烟风机应由其保护 区域之外的配电盘供电。防排烟风机正常供电电源之外,应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 | |||
<10.2.1.7> 防排烟风机控制柜不宜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 |||
<10.2.1.8> 防排烟系统的设备、阀门、风管、支吊架等不应影响核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 | |||
<10.2.1.9> 防排烟系统的管道不宜穿越不同防火区/防火小区,确实无法避免时,应满足防火边界的耐火 极限要求。 | |||
<10.2. | <10.2.1.10> 主控室区域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时保持正压。主控室外部发生火灾时,主控室相 对着火房间应保持正压;主控室内部发生火灾时,主控室与相邻房间应保持负压。 | ||
10.2.2 防烟系统 | |||
<10.2.2.1> 火灾时,对于无放射性污染的厂房,受保护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防烟可采用如 下方式。 | |||
a) 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
b) 火灾房间机械排烟系统启动,保证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间与相邻房间处于正压。 | |||
c) 受保护的疏散通道保证正压。 | |||
<10.2.2.2>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道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a) 前室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 Pa~30 Pa。 | |||
b)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 Pa~50 Pa。 | |||
c)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压差控制措施。 | |||
d) 机械加压送风量宜采用压差法计算。 | |||
<10.2.2.3> 火灾时,对于有放射性污染的厂房,其受保护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相对于相邻房 间处于正压,且应采取设计措施限制放射性物质释放量在合理范围内。 | |||
<10.2.2.4> 针对含有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包容及核安全隔离要求的防火区/防火小区,隔离起火的防火区/ 防火小区通风系统,限制烟气或火灾蔓延,避免设备损坏,通过关闭防火阀实现隔离防烟。 | |||
<10.2.2.5> 防烟风机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 | |||
10.2.3 排烟系统 | |||
<10.2.3.1> 应优先考虑自然排烟系统,在自然排烟系统不能满足要求时,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系统 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 | |||
<10.2.3.2> 主控室区域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 |||
<10.2.3.3> 火灾荷载密度大于400 MJ/m² 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可能产生大量烟气的非放射性区域,宜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可能产生大量烟气且不便于人员经常进出的放射性风险区域,如反应堆厂房、核燃 料厂房、核辅助厂房等放射性风险区域,可设置兼作排烟的固定通风系统进行排烟。 | |||
[10.2.3.4](10.2.3.4) 对于某些区域,经综合判定后认为同时设置固定灭火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会互相产生影响 时,可在不降低防火安全水平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具体排烟方式。 | |||
[10.2.3.5](10.2.3.5) 放射性风险区域的烟气应符合监测标准后排放。 | |||
[10.2.3.6](10.2.3.6)对有火灾风险且未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的房间,其排烟容积宜为350 m², 最大容积不宜超过 | |||
500 m³,当一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其房间容积超过该限值时宜进行防烟分隔。 | |||
<10.2.3.7> 用于防烟分隔的门、隔墙、突出底板不小于500mm 的梁、挡烟垂壁等应具有阻烟性能。 | |||
<10.2.3.8> 机械排烟系统宜按12次/h~20 次/h 的换气次数进行设计。 | |||
<10.2.3.9> 机械排烟风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a)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最高处,排烟出口与加压送风机进风口不宜布置在同一面上。当 确有困难时,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排烟出口应设置在加压送风机进风口上方,其两者边 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 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 m。 | |||
b)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 |||
c)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 min 的要求。 | |||
d) 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宜联动相关排烟风机运行。 | |||
<10.2.3.10> 排烟口或排烟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a) 排烟口或排烟阀宜设置在房间顶部。 | |||
b)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常闭。 | |||
c) 不同防火区/防火小区的排烟口或排烟阀不允许同时打开。 | |||
d) 排烟口或排烟阀风速不宜大于10m/s。 | |||
e) 主控制室排烟口或排烟阀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且联锁启动排烟风机。 | |||
<10.2.3.11> 排烟系统金属管道设计风速不大于20 m/s, 非金属管道为不大于15m/s。 | |||
== 11 火灾安全分析 == | |||
=== 11.1 总体要求 === | |||
为了验证防火措施和火灾情况下核安全功能的有效性,应开展专门的火灾安全分析。确定论的火 灾安全分析包括火灾危害性分析以及火灾薄弱环节分析或火灾安全停堆分析。 | |||
11 | === 11.2 火灾危害性分析 === | ||
11.2.1 应在初步设计阶段针对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开展初步的火灾危害性分析,并在反应堆首次 装料前完成详细的火灾危害性分析。验证设计所采取的非能动和能动防火措施能满足核电厂总体防火 安全目标。 | |||
11.2.2 火灾危害性分析应包括如下内容: | |||
a) 确定安全重要物项: | |||
b) 分析预计的火灾发展过程和火灾对安全重要物项造成的后果; | |||
c) 确定防火屏障所需耐火极限; | |||
d) 确定要设置的火灾探测的类型和采用的防火手段: | |||
e) 就各种因素特别是共模故障确定需设置附加火灾分隔或防火设施的场所,以确保安全重要物 项在可信火灾期间及以后仍能保持其功能; | |||
f) 验证已满足所采取的措施能够防止火灾对停堆、排出余热和包容放射性物质所需的安全系统 的影响,以便在火灾情况下,这些系统仍能执行其安全功能。 | |||
11. | 11.2.3 火灾危害性分析的具体方法遵照GB/T 40620。 | ||
=== 11.3 火灾薄弱环节分析 === | |||
11.3.1 应在施工设计后期开展火灾薄弱环节分析,证明火灾共模风险不存在或是可接受,确保火灾情 况下核安全功能的有效性。 | |||
11. | 11.3.2 应针对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每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开展火灾薄弱环节分析。 | ||
11.3.3 对于存在火灾蔓延风险的区域,还需开展相邻防火小区之间的火灾薄弱环节分析。 | |||
11.3.4 火灾薄弱环节分析包括四个步骤:潜在火灾共模点的识别、功能分析、火灾风险分析、已确认火 灾共模点的处理。 | |||
——潜在火灾共模点的识别。保守假设防火区/防火小区内所有电缆、仪控设备、电气设备均丧失 情况下,该防火区/防火小区满足下面任一准则,则认为存在潜在火灾共模点。 | |||
● 准则a): 属于确保安全功能的同一系统的两个冗余列(通道)的安全级机械设备或电气 连接。 | |||
● 准则 b):一方面属于确保安全功能的安全级机械设备或电气连接系统的一个通道,另一方 面属于确保上述系统冗余列(通道)运行所必需的系统。 | |||
● 准则c): 电气连接不属于上述准则a)或 b) 但:它们是由冗余配电盘进行供电,并且电气连 接数量之多会导致配电盘总保护选择出现故障。 | |||
● 准则d):当发生火灾时,出现执行安全功能设备的受损可能会导致事故或附加运行工况的 现象,同时存在此工况下为了确保安全功能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受到损坏的情况。 | |||
——功能分析。当该防火区/防火小区内所有的潜在火灾共模点均被识别后,则应从核安全角度进 | |||
行功能分析,并给出初步确认的火灾共模点清单。 | |||
——火灾风险分析。对于从功能分析角度上不可接受的火灾共模点,应对其进行火灾风险分析,判 断该防火区/防火小区内的火灾是否能够对构成火灾共模点的设备和电缆造成影响,并给出最 终确认的火灾共模点清单。分析过程中要考虑如下因素:火灾风险大小(详见附录D)、共模设 备的类型及其位置关系。 | |||
——已确认火灾共模点的处理。对功能分析和火灾风险分析均无法接受的火灾共模点,通过设计 优化或补充防火保护措施,防止共模设备或电缆同时失效,确保火灾情况下核安全功能的有 效性。 | |||
=== 11.4 火灾安全停堆分析 === | |||
11.4.1 分析准则 | |||
火灾安全停堆分析应满足如下准则。 | |||
a) 火灾安全停堆分析应对达到和维持火灾后安全停堆状态所需的安全停堆部件进行分析,识别 火灾对这些部件的破坏效应,确保核电厂在火灾后能够达到和维持安全停堆状态。 | |||
b) 火灾安全停堆分析应假设核电厂只发生一起火灾。火灾会发生在任何一个防火小区内。 | |||
c) 受火灾破坏的安全停堆部件在火灾发生后立即失去正常功能。 | |||
d) 不考虑与火灾无关的随机失效或其他灾害与火灾同时发生。 | |||
11.4.2 分析步骤 | |||
根据11.4.1的准则,应对包含火灾安全停堆部件的防火区/防火小区按照以下步骤开展分析。 | |||
a) 识别所有的火灾安全停堆部件及其位置。 | |||
b) 确定火灾对火灾安全停堆部件的影响后果。 | |||
c) 确认是否有冗余的火灾安全停堆部件能够执行被火灾破坏的安全停堆功能。如果相互冗余的 火灾安全停堆部件会被同一起火灾破坏,则需要修改防火设计或提供替代的停堆措施以实现 相应的安全停堆功能。 | |||
d) 论证火灾不会妨碍安全停堆功能的实现。 | |||
e) 评估必需的人员操作有效性,确保相应的人员操作能够执行。人员操作应配备充足的合格人 员。人员操作需要有明确的规程指导。应评估人员操作行进路线的通达性、场所应急照明的 有效性、应急通信设施的有效性、防护装备的可用性、特定设备的可用性。 | |||
f) 给出火灾安全停堆分析结论及建议,如电厂无法在火灾情况下实现基本安全功能,则需要设计 优化或补充防火保护措施以实现相应的安全停堆功能。 | |||
=== 11.5 火灾模拟分析 === | |||
11.5.1 一般规定 | |||
<11.5.1.1> 必要情况下,可在火灾安全分析中采用火灾模拟分析技术。 | |||
<11.5.1.2> 火灾模拟分析应采用经工程经验验证的成熟方法,或经过充分论证并获得专家认可。 | |||
11.5.2 火灾模拟分析的应用 | |||
< | <11.5.2.1> 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验证 | ||
通过火灾数值模拟计算法能够模拟某一个房间或区域发生火灾时,火灾的持续时间、房间或区域最 高温度、房间上层烟气层温度随时间变化的曲线。而核电厂防火屏障的耐火部件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 | |||
内满足性能要求,该要求由边界耐火性能曲线体现。根据模拟得出的房间火灾温升曲线,与边界耐火性 能曲线进行比对,如果火灾温升曲线能够被边界耐火性能曲线所包络,则认为防火屏障边界有效,不存 在蔓延的风险。反之,则认为防火屏障边界失效,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消除一定的可燃物(对电缆进 行防火包裹),然后进行迭代分析,或者增设固定灭火系统。 | |||
防火小区边界除了实体边界以外,还存在一些非实体边界,还需要运用火灾数值模拟的方法对防火 小区边界开口进行论证,判定是否存在火灾通过开口蔓延的风险。 | |||
[11.5.2.2](11.5.2.2) 火灾风险分析 | |||
在火灾共模分析的后续火灾风险分析步骤中,采用计算机模拟的方法,模拟目标设备所在的房间或 区域发生火灾时,目标设备所在位置或区域的温度变化情况,结合目标设备的失效阈值来判断冗余目标 设备是否同时受火灾影响,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 |||
== 12 内部防爆设计 == | |||
=== 12.1 一般要求 === | |||
12.1.1 本文件只限于对核电厂系统和部件释放的可燃液体和气体所导致爆炸的防护,而不涉及核电 厂系统和部件自身爆炸的防护。 | |||
12.1.2 应通过设计尽可能消除爆炸灾害。应优先考虑防止或限制产生爆炸性气体的设计措施。 | |||
12.1.3 针对爆炸的防护,应按优先级来执行以下步骤: | |||
a) 防止爆炸发生: | |||
b) 如果不可避免出现爆炸条件,应将爆炸的风险降至最低; | |||
c) 采取设计措施以限制爆炸的后果。 | |||
只有在a) 、b)都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需采用c)。 | |||
=== 12.2 具体规定 === | |||
12.2.1 应把可以产生或有助于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可燃气体、液体或可燃物料排除在防火区/防火 小区及其附近的或通过通风系统与之相连的区域之外。如不能实现,应严格限制这些材料的数量和提 供足够的贮存设施,并相互隔离活性物质、氧化剂和可燃物料。可燃压缩气体钢瓶应安全地存放在远离 核电厂主厂房的专用围场中,且根据局部环境条件提供适当的保护。 | |||
12.2.2 应针对防火区/防火小区和其他对这些区域有明显爆炸危害的位置确定爆炸危害。应该考虑 化学爆炸(气体混合物爆炸、装满油的变压器爆炸)、明火导致的爆炸(沸腾液体膨胀汽化爆炸)和物理爆 炸(通过高能电弧引起的快速空气膨胀)。 | |||
12.2.3 应通过选择适当的电气部件(如断路器)和通过设计限制电弧可能出现的概率、大小和持续时 间,把物理爆炸(通过高能电弧引起的快速空气膨胀)的危害减至最小。 | |||
12.2.4 如果不能避免产生爆炸性气体,应进行恰当的设计或执行运行规程把相关风险减至最小,如: 限制爆炸性气体的体积、消除点燃源、足够的通风量、设计中恰当选择爆炸性气体中所使用的电气设备、 使用惰性气体爆炸威力的释放消除(如爆破膜或其他压力释放装置)以及与安全重要物项的隔离。 | |||
12.2.5 对于明火导致的爆炸(沸腾液体膨胀汽化爆炸),应通过隔离潜在明火与潜在爆炸性液体及气 体,或通过主动性方法(如设计用来提供冷却和蒸汽扩散的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把爆炸风险减至最小。 应考虑爆炸产生的冲击波超压和飞射物,以及在远离释放点位置点燃可燃气体导致气云爆炸的可能性。 | |||
12.2.6 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通风系统,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通风系统的有效性应 能确保环境中可燃气体的浓度始终低于爆炸下限。存在爆炸风险的区域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 |||
12.2.7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遵照GB 50058。 | |||
== 13 重点区域和设备的防火设计要求 == | |||
13. | === 13.1 内层安全壳(反应堆厂房) === | ||
13.1.1 一般要求 | |||
内层安全壳(反应堆厂房)应设置为独立的防火区,其内部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电缆的冗余系列 宜尽可能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 |||
13.1.2 探测 | |||
内层安全壳内宜采用感烟探测器,局部重点区域采用缆式线型感烟探测器、空气采样探测器、温度 传感器或其组合的探测方式。 | |||
13.1.3 灭火 | |||
<13. | <13.1.3.1> 安全壳内应设置若干消防竖管,竖管上应每层设置消火栓。该竖管可为反应堆厂房内其他固 定喷水灭火系统(如保护反应堆冷却剂泵的灭火系统)提供消防用水。 | ||
<13.1.3.2> 机组正常运行状态下,安全壳内的消防管网为干式管网或无压湿式管网,通过常闭电动隔离 阀与充满水的消防水系统相连。在火灾确认后由操纵员远程手动打开隔离阀,管网充水灭火。 | |||
13. | <13.1.3.3> 位于安全壳内的止回阀及安装在反应堆厂房外的阀门应满足安全壳隔离准则要求。 | ||
=== 13.2 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 === | |||
13. | 13.2.1 一般要求 | ||
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应设置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当内部存在火灾风险时,其执行核安全功 能的设备、电缆的冗余系列宜尽可能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 |||
13. | 13.2.2 探测要求 | ||
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内宜设置感烟探测器。 | |||
13.2.3 灭火要求 | |||
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的消防管网宜为湿式管网。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内的电缆和电气贯穿件应设 置固定喷水灭火系统。 | |||
13. | === 13.3 反应堆冷却剂泵 === | ||
13.3.1 一般要求 | |||
存在火灾风险的反应堆冷却剂泵宜尽可能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 |||
对于采用油润滑的反应堆冷却剂泵,应为其设置集油系统。该系统应能收集泵本体上泄漏和排放 的油,并将其排放到收集容器或其他安全场所。 | |||
13. | 13.3.2 探测要求 | ||
每台反应堆冷却剂泵宜配备两套相互备用的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多点感烟探测装置应围 绕设置在反应堆冷却剂泵在各个标高处。为防止高辐射引起设备损坏,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及 其电气装置应设置在该区域外,并通过采样管网将采集的烟气送至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 |||
每台反应堆冷却剂泵应配备固定的摄像监视系统,主控制室操纵员可通过该系统对反应堆冷却剂 泵的火灾报警进行确认。 | |||
13.3.3 灭火要求 | |||
<13. | <13.3.3.1> 根据火灾危害性分析确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反应堆冷却剂泵由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进 行保护,喷淋强度为15 L/(min·m²)。 | ||
<13.3.3.2> 可由设置在与泵不同房间的除盐水箱给灭火系统供水,水箱在加压系统作用下对受保护对象 提供灭火保护,历时约3 min 。紧急情况下,喷水环管可以从主控制室遥控或就地与反应堆厂房外的消 防水系统接通,此时,反应堆厂房消防水系统由消防水生产系统加压供水。 | |||
13. | <13.3.3.3> 水雾喷头的设置应保证水雾直接喷向被保护对象并且包络被保护对象。 | ||
<13.3.3.4> 该系统可由操纵员从主控制室或就地模拟盘远程手动启动。 | |||
13. | === 13.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碘吸附器 === | ||
13.4.1 一般要求 | |||
碘吸附器应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 |||
13.4.2 探测要求 | |||
应在碘吸附器上游和下游的风管内安装火灾探测器或传感器。其中燃烧产物探测器宜设置在碘吸 附器的下游,温度探测器/传感器宜设置在碘吸附器上游。 | |||
13.4.3 灭火要求 | |||
13. | <13.4.3.1> 碘吸附器含炭量大于或等于45 kg 时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 | ||
<13.4.3.2> 箱体式碘吸附器宜采用喷淋淹没装置。为了避免喷淋误动作,该喷淋淹没装置不应与消防水 系统直接连通。在需要时,由消防人员使用消防软管接至消火栓上。消火栓的位置应保证消防软管与 碘吸附器的连接满足其长度要求。 | |||
13. | <13.4.3.3> 也可设置双重常闭隔离阀的固定灭火措施,火灾时开启阀门。该设置方式需考虑未发生火灾 时的泄露或误操作。 | ||
<13.4.3.4> 排架式碘吸附器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进行保护,喷淋强度至少为10 L/(min·m²)。 | |||
13. | === 13.5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含油泵(反应堆冷却剂泵除外) === | ||
13.5.1 一般要求 | |||
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泵的冗余系列宜尽可能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 |||
13.5.2 探测要求 | |||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信号自动联动灭火系统的泵应设置两种类型火灾探测器,如火焰探测器、点式感 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 |||
13.5.3 灭火要求 | |||
含有润滑油量超过100 L 的泵应设置固定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 系统等进行保护。系统由消防水管网供水,确保受保护面积具有15 L/(min·m²) 的喷淋强度。 | |||
该泵所属房间外易于操作的地点处应布置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 | |||
13. | === 13.6 柴油发电机厂房 === | ||
13.6.1 一般要求 | |||
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柴油发电机的冗余系列应设置在不同的厂房内。其中,燃油储存罐间、柴油发电 机间等宜尽可能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 |||
13.6.2 探测要求 | |||
柴油发电机间及燃油储存罐间应设置两种类型火灾探测器,可采用火焰探测器、点式感烟探测器或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 |||
13. | 13.6.3 灭火要求 | ||
[13.6.3.1](13.6.3.1)柴油发电机间及燃油储存罐间宜设置添加有AFFF (水成膜泡沫灭火剂)的泡沫-喷淋灭火系 统进行保护。 | |||
[13.6.3.2](13.6.3.2) 为防止误动作导致发电机受损,保护柴油发电机的灭火系统宜选用闭式喷头,喷淋强度至少 为10 L/(min·m²)。 | |||
[13.6.3.3](13.6.3.3)为尽快扑灭燃油火灾,保护燃油储存罐的灭火系统宜选用开式喷头,喷淋强度至少为6.5 L/ (min·m²)。 | |||
13. | [13.6.3.4](13.6.3.4) 当压缩机等机械设备与柴油发电机位于同一防火区/防火小区内时,压缩机等设备可与柴油 发电机采用同一自动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 ||
[13.6.3.5](13.6.3.5) 系统应设置报警阀组,正常情况下关闭,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也可由操纵员在主控 制室或就地模拟盘远程手动启动,也可在现场通过机械装置紧急启动。 | |||
13. | <13.6.3.6> 厂房内易于操作的地点处应布置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 | ||
=== 13.7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电缆廊道、电缆竖井 === | |||
13.7.1 一般要求 | |||
电缆廊道、电缆竖井宜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执行核安全功能的电缆廊道、电缆竖井的 冗余系列宜尽可能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 |||
13.7.2 探测要求 | |||
电缆廊道、电缆竖井宜设置感烟探测器或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 | |||
13.7.3 灭火要求 | |||
根据火灾危害性分析结果,电缆廊道、电缆竖井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进行保护。当采用开式系统时,喷头采用开式洒水喷头,可根据情 况配置雾化喷头;系统控制阀可采用熔断阀或雨淋阀组。 | |||
电缆廊道、电缆竖井外应布置易于操作的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 | |||
=== 13.8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仪控机柜间 === | |||
13. | 13.8.1 一般要求 | ||
仪控机柜间宜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执行核安全功能的仪控机柜间的冗余系列宜尽可 能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 |||
13.8.2 探测要求 | |||
仪控机柜间内应设置感烟探测器,机柜内宜设置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 |||
13.8.3 灭火要求 | |||
<13.8.3.1> 根据火灾危害性分析结果,仪控机柜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设置闭式喷水灭火系统,并 设置双重常闭隔离阀,隔离阀下游管道为干式管网。 | |||
<13.8.3.2> 仪控机柜间附近应布置易于操作的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 | |||
<13.8.3.3> 当收到火灾探测信号后,操作员需派人去现场确认火灾。 | |||
<13.8.3.4> 在初始阶段,现场人员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控制火势。如果无法控制火势,则在征得主控制 室值长同意后就地开启手动隔离阀,向隔离阀下游管网充水。当温度超过闭式喷头动作温度时,该区域 喷头破裂灭火。 | |||
13. | === 13.9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配电间 === | ||
13.9.1 一般要求 | |||
配电间宜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执行核安全功能的配电间的冗余系列宜尽可能设置在 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否则应在必要情况下采取措施确保核安全。 | |||
13. | 13.9.2 探测要求 | ||
配电间应设置感烟探测器。 | |||
13.9.3 灭火要求 | |||
配电间外应设置便于取用的消火栓和灭火器。 | |||
=== 13.10 主控制室 === | |||
13.10.1 一般要求 | |||
<13.10.1.1> 主控制室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止火灾情况下热气流、火焰和烟气侵入主控制室。 | |||
<13.10.1.2> 核安全相关电缆在进入主控制室前,应当按不同系列分别汇集至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 与主控制室无关的电缆不得在主控制室内穿行。 | |||
<13.10.1.3> 主控制室应按照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限制可燃物量。 | |||
13.10.2 探测要求 | |||
主控制室内应设置感烟探测器,机柜内宜设置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 |||
13.10.3 灭火要求 | |||
主控室内应设置移动式灭火器,主控制室外应设置消火栓。 | |||
=== 13.11 氢气危险区 === | |||
13.11.1 一般要求 | |||
核安全相关厂房可能存在氢气泄漏和积聚风险的氢气危险区在事故泄漏的情况下有潜在的爆炸危 险。含氢系统和设备宜尽可能设置在与其他区域隔离的独立房间内。这些房间不宜设置电气设备,否 | |||
则应采取防爆措施。 | |||
氢气危险区应保持一定的通风换气次数,以确保空气中氢气体积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 |||
13.11.2 探测要求 | |||
氢气危险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 |||
13.11.3 灭火要求 | |||
应在房间外易于操作的地点设置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 | |||
=== 13.12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物项的管廊、冷却塔及联合泵房 === | |||
13.12.1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物项的管廊 | |||
13.13.1 一般要求 | [13.12.1.1](13.12.1.1) 一般要求 | ||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管道和电缆的管廊,应将其冗余系列设置在实体隔离的廊道内。适用于核安全 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相关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该廊道。 | |||
结合管廊的工艺和建筑结构布置特点,将管廊的每个系列划分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区。 <13.12.1.2> 探测要求 | |||
火灾探测宜采用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 <13.12.1.3> 灭火要求 | |||
根据9.1.2.2要求设置固定灭火措施(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等)。 管廊内应设置灭火器。 | |||
13.12.2 冷却塔 | |||
<13.12.2.1> 一般要求 | |||
13. | 13.12.2.1.1 冷却塔的设计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方式。在任何情况下主要构(筑)物都应为钢筋混 凝土结构。 | ||
13.12.2.1.2 冷却水通过配水系统喷洒,由不燃或难燃材料构成。 | |||
13. | 13.12.2.1.3 在逆流自然通风的冷却塔内,配水系统上部应设置内部人行通道,以便在停运阶段,维修 人员可以通行,必要时消防人员也可以通行。人行通道应为消防队员提供撤离条件,应通向两个门,两 门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设置能直达地面的通道。 | ||
<13.12.2.2> 探测要求 | |||
火灾探测宜采用感烟探测器。 | |||
<13.12.2.3> 灭火要求 | |||
对于不同的冷却塔采用如下消防措施。 | |||
a) 自然通风冷却塔 | |||
在逆流或横流通风冷却塔内使用的难燃聚氯乙烯板条滴水喷淋系统不需要任何消防。 | |||
在机组停运维修期间,塔内火灾危险性最大,应在冷却塔走道附近设置足够数量的吸气面罩。 | |||
b) 机械通风冷却塔 | |||
在每个塔的中央布置一个消火栓。用于扑救设置在风机与传动电机之间的齿轮减速器油盘在 排空或注油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火灾。 | |||
13.12.3 联合泵房 | |||
<13.12.3.1> 一般要求 | |||
宜对联合泵房内含有润滑油的水泵采取实体隔离或空间隔离措施,并应设置温度监控和报警措施, 降低火灾风险。 | |||
联合泵房的防火和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a) 联合泵房内的核安全及设备和电缆的冗余系列,宜尽可能设置在不同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 |||
b) 非安全级的联合泵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参照GB 50016中的戊类,整个厂房(包括地上和地下部 分)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地上部分耐火等级为二级,地下部分耐火等级为一级。对火灾危险 性较高区域和重要的设备用房设置防火屏障,墙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 h, 楼板的耐火极限不 低于1.5 h, 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
c) 联合泵房地下的每个独立空间应至少设置一部净宽度不小于0.9m 的钢筋混凝土楼梯作为疏 散通道。 | |||
d) 地上部分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对外的安全出口。 | |||
e) 厂房内地下部分最远工作地点到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45m。 | |||
[13.12.3.2](13.12.3.2) 探测要求 | |||
联合泵房内宜设置红外火焰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感烟探测器或其组合。 | |||
[13.12.3.3](13.12.3.3) 灭火要求 | |||
设置消火栓系统及灭火器。 | |||
=== 13.13 非安全级的综合技术廊道 === | |||
13.13.1 一般要求 | |||
综合技术廊道内敷设有水、气(汽)等系统的管道,以及电气、仪控、通信等电缆桥架。主要火灾类型 为电气火灾。宜采用如下防火措施。 | |||
a) 选用低烟无卤阻燃型电缆。 | |||
b) 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 h 的不燃性结构。 | |||
c) 电缆桥架采取防火隔断措施。 | |||
d) 应对长距离电缆隧道,结合现场条件,每隔200 m 宜设置防火隔墙。电缆进出隧道的出入口、 通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3h 的不燃性材料。防火门宜采用甲级防火门,位于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边界的防火门 应遵照6.4.7规定。 | |||
e) 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 |||
13.13.2 探测要求 | |||
非安全级的综合技术廊道内宜设置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 器或其组合。 | |||
13. | 13.13.3 灭火要求 | ||
根据9.1.2.2要求设置固定灭火措施(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等)。 | |||
廊道内应设置灭火器。 | |||
=== 13.14 汽轮机厂房 === | |||
13.14.1 基本要求 | |||
汽轮机厂房火灾危险一方面来源于装有可燃流体并有可能出现泄漏的回路,另一方面来源于载有 高温流体的管道以及某些机器的高温壁面。 | |||
防火的基本要求。 | |||
a) 遵守本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 |||
b) 设置收集可燃液体泄漏的装置。 | |||
c) 汽轮发电机厂房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移动式灭火器,局部区域应综合火灾类别、火 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气体消防等固定灭火设施。 | |||
13.14.2 汽轮发电机组 <13.14.2.1> 一般要求 | |||
汽轮机厂房内部大部分火灾是由汽轮发电机组造成, 一个原因是油的泄漏,造成管道或壁面保温材 料被油浸透;另一个原因是在通风不良场所,使油蒸汽聚积在高温的表面上或最终由氢泄漏造成火灾。 基于上述情况,采用如下防火措施。 | |||
a) 汽机润滑油箱、油净化装置及冷油器应布置在同一个房间,房间内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高 度应能储存最大储油设备的漏油量。润滑油间应设两个独立出口。 | |||
b) 汽轮发电机厂房外应设置事故油箱(坑),其容积应能容纳机组油系统排放的全部油量。 | |||
c) 汽轮机润滑油总管宜采用套装油管。 | |||
d) 汽轮机油系统的布置和阀门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
——油管不应安装在蒸汽管附近;当必须安装在蒸汽管附近时,应在油管和蒸汽管之间设置保 温隔热垫层,并将油管布置在蒸汽管的下方;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在蒸汽管保温材料 上设置金属密封保护套; | |||
——除与设备连接处采用法兰连接外,其余管道应采用焊接; | |||
——严禁在距油管道外壁小于1 m 范围内布置电缆,与设备成一体化的电源和控制电缆 除外; | |||
——在油管道与汽轮发电机组接口法兰处应设置防护槽及将漏油引至安全处的排油管道; 应采用钢制阀门,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 |||
e) 液压调节系统应采用抗燃油,其供油装置应与润滑油箱分开布置。 | |||
f) 油箱间应设通风系统,以维持辅助设备或控制设备正常运行的温度。油箱间应设一套装置,在 发生火灾时,可以将热气和烟雾排向不会对设备造成损坏的室外区域。 | |||
g) 通风系统管道穿越防火分隔处,应设防火阀。 | |||
13. | [13.14.2.2](13.14.2.2) 探测要求 | ||
汽机润滑油箱、油净化装置及冷油器、液压调节系统、汽机轴承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可 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感烟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 |||
[13.14.2.3](13.14.2.3) 灭火要求 | |||
13.14.2.3.1 下述设备或场所可采用下列固定灭火系统。 | |||
——汽轮发电机组轴承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应为手动控制。 | |||
——汽轮发电机运转层下各层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泡沫-水喷雾灭火 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 |||
——汽轮机油系统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 | |||
13.14.2.3.2 上述设备或场所设置固定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 L/(min·m²),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60m²。 | |||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喷雾强度规定为:液体闪点为60℃~120℃时,不应小于20 L/(min · m²); 液体闪点大于120℃时,不应小于13L/(min·m²)。 | |||
——采用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²), 作用面积宜为465m²。 | |||
13.14.3 发电机组 | |||
13. | [13.14.3.1](13.14.3.1) 一般要求 | ||
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气置换装置),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安全排至厂房外没有火源 的位置。排氢阀后的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没有火源的位置并不低于周围建筑物4m, 其管口应设阻火器。 | |||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氢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与发电机相接的氢气管 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氢气管道应设置防静电的接地措施;布置氢气管道的区域应有良好的 通风。 | |||
[13.14.3.2](13.14.3.2) 探测要求 | |||
氢密封油装置及轴承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可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感 烟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 |||
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检漏装置。在发电机工作氢压高于冷却水压时,冷却水侧应设置氢气探测 器和报警器。 | |||
[13. | [13.14.3.3](13.14.3.3) 灭火要求 | ||
氢密封油装置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当设置固定灭 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 L/(min·m²),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60m²。 | |||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喷雾强度规定为:液体闪点为60℃~120℃时,不应小于20L/(min·m²); | |||
液体闪点大于120℃时,不应小于13 L/(min·m²)。 | |||
——采用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6.5 L/(min·m²), 作用面积宜为465 m²。 | |||
13.14.4 主给水泵 | |||
[13.14.4.1](13.14.4.1) 一般要求 | |||
对于设置汽动给水泵的机组来说,每一台主给水泵组设置一个润滑油箱,油箱安装在设有防火堤的 隔间内,其容量应满足最大储油设备的油量,并设置有至汽轮机事故油坑的事故油管道。给水泵汽轮机 油系统其他相关要求与主汽轮机要求相同。 | |||
13. | [13.14.4.2](13.14.4.2) 探测要求 | ||
给水泵油箱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可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感烟探测器 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 |||
13. | [13.14.4.3](13.14.4.3) 灭火要求 | ||
给水泵油箱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当设置固定灭火 | |||
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 L/(min·m²),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60 m²。 | |||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喷雾强度规定为:液体闪点为60℃~120℃时,不应小于20L/(min·m²); 液体闪点大于120℃时,不应小于13 L/(min·m²)。 | |||
——采用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6.5 L/(min·m²), 作用面积宜为465m²。 | |||
=== 13.15 变压器 === | |||
13.15.1 一般要求 | |||
[13.15.1.1](13.15.1.1) 油的包容 | |||
油的包容是通过在变压器本体周围建造一个掩蔽挡墙来实现,其确保以下两个功能: | |||
——当变压器上部发生爆炸时,通过加高挡墙防止热油喷向四周环境及挡住输出端子的跌落,高挡 墙上顶标高应根据变压器油箱顶以45°的喷射角来确定; | |||
—当变压器下部油箱爆裂时,直接或经由排油沟通向变压器下部的漏油收集坑,防止油向四周环 境漫流,其容积应暂时能容纳变压器油箱内的油量及5min 水喷雾消防的用水量。 | |||
油的包容措施宜与变压器的防火措施结合考虑,并应同时考虑变压器通风与降温措施。 | |||
该掩体有一面是可拆卸的,用于可能的维修。掩体的耐火稳定性应大于或等于将油排向废油系统 所需的时间。 | |||
同时,所有的贯穿孔及开口处(电缆沟、通风格栅、门等)应密封,或应设置在高于漏油收集坑上油位 以上的标高处。 | |||
13. | [13.15.1.2](13.15.1.2) 漏油排放 | ||
漏油收集坑的油通过重力排放至含油废水处理设施。 | |||
13.15.2 探测要求 | |||
变压器本体、油箱及其相连的油管路周围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可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 合、或双路感温探测器的组合。 | |||
13.15.3 灭火要求 | |||
[13.15.3.1](13.15.3.1) 固定灭火设施 | |||
变压器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系统由水雾喷头、管网构成,水雾喷头为分布和定向型两 种布置,以便覆盖变压器及其油路系统。该系统由消防水分配系统供水。 | |||
在变压器油箱的上部和下部、油枕、散热器、集油坑等油设施的四周均应设置水雾喷头保护,水雾喷 头应完全覆盖油箱或油设施的表面或包络被保护对象。 | |||
当变压器相位分开布置时,每个相位的消防系统应独立设置。 | |||
油浸变压器的喷雾强度不应小于20L/(min·m²), 油浸变压器的集油坑喷雾强度不应小于6L/ (min·m²)。 | |||
[13.15.3.2](13.15.3.2) 移动式灭火装置 | |||
在变压器起火后,可以使用消防车作为固定消防系统的补充,移动式灭火装置应使用乳化液(喷沫 枪、泡沫枪等)。使用淡水的移动式灭火装置应保持变压器外部设备的冷却。 | |||
13. | [13.15.3.3](13.15.3.3) 用于试验的装置 | ||
禁止用水对自动阀门后的喷雾管路进行定期检查。 | |||
试验仅限于以下检查: | |||
——运行逻辑必需的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 |||
——通过为试验设置的一个或几个管咀注入压缩空气,对系统的状态进行检查。 | |||
=== 13.16 应急指挥中心 === | |||
13.16.1 一般要求 | |||
应急指挥中心为地上不设置外窗的特殊建筑,建筑防火设计参照GB 50016民用建筑部分。 | |||
13. | 13.16.2 探测要求 | ||
火灾探测宜采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爆炸危险区应采用防爆型探测器。 | |||
13.16.3 灭火要求 | |||
按照GB 50016 要求选择灭火措施,相关灭火措施包括室内消火栓,泡沫灭火和移动式灭火器。 | |||
子项内柴油发电机间一般采用闭式泡沫-水喷淋灭火措施,油箱间和地下油库一般采用泡沫-水雨 淋系统。 | |||
13. | 13.16.4 通风防火及防排烟 | ||
应急指挥中心的通风防火及防排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 |||
a) 通风系统穿越防火边界时设置防火阀。 | |||
b) 根据电厂事故与火灾事故不叠加的原则,进行通风防排烟系统设计。通风防排烟系统只考虑 非电厂事故工况下投入运行。 | |||
c) 为非电厂事故而设置的疏散楼梯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设施的疏散楼梯应 设置防辐射密闭门将疏散楼梯与可居留区分隔开,以保证电厂事故时可居留区屏蔽密封要求; 为满足电厂事故工况时不同楼层间人员内部联络需求,应设内部联络梯进行内部联通,不叠加 火灾事故,内部联络梯无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 |||
d) 如果疏散楼梯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则加压送风系统穿越可居留区边界时应设置密闭阀。 | |||
e) 内走道超过40 m 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穿越可居留区边界时应设置密闭阀。 原则上不设置补风系统,如果必须设置补风系统,其穿越可居留区边界时应设置密闭阀。 | |||
f) 通风防排烟系统及配套设置的送风系统(如有)管道上设置的密闭阀,在电厂事故时均应处于 关闭状态。 | |||
g) 系统设计符合第10章通风防火及防排烟规定。 | |||
=== 13.17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及附属类厂房 === | |||
13.17.1 一般要求 | |||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及附属类厂房的建筑防火和消防疏散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 |||
a) 贮槽间、水槽间、监测槽间等人员较少且检修频次较低的工艺用房,可设置通向其他楼层的竖 向直爬梯(高度应不大于5m) 作为疏散路径;地下部分面积大于50 m² 时应设置两部竖向直 爬梯,爬梯间距不小于5m 。疏散距离应从房间最远点计算到本层最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间),包括水平和垂直距离,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 | |||
表 3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 |||
单位为米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 |||
! 耐火等级 | |||
! 单层厂房 | |||
! 多层厂房 | |||
! 高层厂房 | |||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甲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一、二级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2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
|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乙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一、二级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75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50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30 | |||
|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丙 | |||
| 一、二级 三级 | |||
| 80 <br />60 | |||
| 60 <br />40 | |||
| 40<br />— | |||
| 30<br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丁 | |||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
| 不限 <br />60 <br />50 | |||
| 不限 <br />50 <br />— | |||
| 50 <br />—<br />— | |||
| 45 <br />—<br />— | |||
|-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 戊 | |||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
| 不限 <br />100 <br />60 | |||
| 不限 <br />75 <br />— | |||
| 75 <br />—<br />— | |||
| 60 <br />—<br />— | |||
|} | |||
b) 特殊工艺房间需要经过其他房间疏散时,疏散距离应从房间最远点计算到本层最近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间),并不大于表3的规定。 | |||
c) 控制室、主要工艺设备开关柜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防火隔墙和1.5h 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其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可燃物存放间、衣物收集间等有较大火灾危 险性和火荷载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防火隔墙和1.5 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 隔,其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
d) 其他建筑防火设计内容按照GB 50016 执行。 | |||
13.17.2 探测要求 | |||
火灾探测宜采用感烟探测器。 | |||
13.17.3 灭火要求 | |||
按 照GB 50016要求选择灭火措施,相关灭火措施包括室内消火栓,泡沫灭火和移动式灭火器。 | |||
子项内液压间、大件废物剪切间和辅助设备间宜设置固定灭火系统。 | |||
13.17.4 通风防火及防排烟 | |||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及附属类厂房的通风防火及防排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 |||
a) 通风系统穿越防火边界应设置防火阀。 | |||
b) 监督区疏散楼梯间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控制区疏散楼梯间防烟系统采用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 | |||
c) 设置有排风过滤装置的通风系统服务的房间,由于房间内有气溶胶释放风险, 一般情况下,工 作人员较少,如果可燃物较低(不高于400 MJ/m²) 时,可不设置固定排烟系统。如果可燃物较 多时,宜设置固定排烟系统进行过滤排烟。 | |||
d) 系统设计符合第10章通风防火及防排烟规定。 | |||
=== 13.18 消防泵房 === | |||
13.18.1 一般要求 | |||
<13.18.1.1>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的冗余系列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 火小区内。 | |||
[13.18.1.2](13.18.1.2)附设在其他厂房内的消防泵房应与其他部位之间采用有效的实体隔离,并具备2h 耐火极 限要求。 | |||
[13.18.1.3](13.18.1.3) 设置独立消防泵房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按不同系列分别进行设置时,每个系列 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 m² (水池面积可不计人),且同时定期试验或检修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时,每个系列厂房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 |||
[13.18.1.4](13.18.1.4) 泵房内宜设置与主控室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 | |||
13.18.2 探测要求 | |||
火灾探测宜采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需要火灾报警信号联 动的房间宜设置两种探测手段。 | |||
13.18.3 灭火要求 | |||
<13.18.3.1> 设置有柴油机驱动泵的房间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灭火 系统。 | |||
调试及定期试验 | <13.18.3.2>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最小喷淋强度不应小于15 L/(min·m²)。 | ||
<13.18.3.3> 泵房内应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等灭火措施。 | |||
== 14 质量保证 == | |||
=== 14.1 总体要求 === | |||
应制定防火质量保证大纲,对如下活动的质量控制做出规定: | |||
a) 应建立一个有明文规定的组织结构并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等级及内外联络渠道; | |||
b) 应对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和发放进行控制; | |||
c) 应制定控制措施并形成文件,以保证把规定的相应设计要求都正确地体现在技术规格书、图 纸、程序或细则中; | |||
d) 应制定措施并形成文件,以保证在采购物项和服务的文件中包括了或引用了国家和安全部门 有关的要求、设计基准、标准、技术规格书以及为保证质量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 |||
e) 应制定措施并形成文件,以控制装卸、贮存和运输; | |||
f) 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核电厂的设计、制造、建造、试验、调试和运行中所使用的影响质量的工 艺过程予以控制; | |||
g) 应制定措施控制不满足要求的物项,以防止误用或误装; | |||
h) 应制定措施,以便鉴别和纠正可能损害质量的不符合项; | |||
i) 应建立并执行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 |||
=== 14.2 目的 === | |||
从核电厂设计开始,在核电厂整个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都应执行防火质量保证大纲,从而 保证。 | |||
a) 设计能满足防火要求。 | |||
b) 各种防火材料和设备均能满足核电厂防火设计所提出的采购技术文件的要求。应对火灾探测 和灭火设备进行鉴定,确认它们能完成其预期功能。火灾探测和灭火设备应采用成熟的型号, 新研制的设备和灭火剂应经过试验鉴定。 | |||
c) 所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材料、设备应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 并且能按程序完成投入使用前的试验和启动试验。 | |||
d) 在建造、调试和运行期间,如发生影响安全重要物项的火灾,应评价该火灾所造成的影响,以保 证该安全重要物项能达到设计所要求的性能。 | |||
e) 实施各种防火规程,按核电厂运行要求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并且保证这些系统 和设备是可靠的。应对消防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及其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 |||
=== 14.3 行政管理 === | |||
对于行政管理有以下要求。 | |||
a) 反应堆装料之前,应对所有防火区/防火小区进行全面检查。所有与正常运行无关的杂物及其 他临时可燃物都应清理出各防火区/防火小区。 | |||
b) 对所有可能危及消防系统运行及防火区/防火小区完整性的工程应进行监督。 | |||
c) 有火灾潜在危险的工作应在监控下进行施工,相关的消防设备应能随时投入使用,消防人员应 时刻准备灭火。 | |||
防火区/防火小区隔离部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以及通风防火和防排烟系统的设备 应按附录B 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和检查。 | |||
附 录 A (规范性) 抗 震 要 求 | |||
保护核安全相关物项的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抗震要求见表A.1。 | |||
表A.1 保护核安全相关物项的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抗震要求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消防相关系统 | |||
! 设备 | |||
! 抗震要求 | |||
|- | |||
| rowspan="7" | 火灾自动报警 | |||
| 火灾探测器 | |||
| 运行性 | |||
|- | |||
| 烟气采集管道 | |||
| 功能性 | |||
|- | |||
| 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设备(风扇、主机) | |||
| 运行性 | |||
|- | |||
| 火灾报警控制柜 | |||
| 运行性 | |||
|- | |||
| 氢气探测控制柜 | |||
| 运行性 | |||
|- | |||
| 操纵员工作站 | |||
| 运行性 | |||
|- | |||
| 就地模拟盘 | |||
| 运行性 | |||
|- | |||
| rowspan="6" | 消防供水系统 | |||
| 消防水池 | |||
| 完整性 | |||
|- | |||
| 消防水泵 | |||
| 运行性 | |||
|- | |||
| 电动阀、单向阀、火灾时需开启的手动阀门 | |||
| 运行性 | |||
|- | |||
| 其他手动阀门 | |||
| 功能性 | |||
|- | |||
| 传感器 | |||
| 运行性 | |||
|- | |||
| 管道 | |||
| 功能性 | |||
|- | |||
| rowspan="8" | 固定灭火系统 | |||
| 管道 | |||
| 功能性 | |||
|- | |||
| 电动阀、单向阀、火灾时需开启的手动阀门 | |||
| 运行性 | |||
|- | |||
| 泡沫罐 | |||
| 功能性 | |||
|- | |||
| 比例式混合器 | |||
| 功能性 | |||
|- | |||
| 传感器 | |||
| 运行性 | |||
|- | |||
| 其他手动阀门 | |||
| 功能性 | |||
|- | |||
| 喷头 | |||
| 功能性 | |||
|- | |||
| 消火栓(水带除外) | |||
| 运行性 | |||
|- | |||
| rowspan="2" | 通风系统防火部件 | |||
| 防火阀 | |||
| 运行性 | |||
|- | |||
| 防火风管 | |||
| 完整性 | |||
|- | |||
| rowspan="2" | 防排烟系统 | |||
| 排烟管道 | |||
| 完整性 | |||
|- | |||
| 排烟阀 | |||
| 完整性 | |||
|} | |||
表 A.1 保护核安全相关物项的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抗震要求( 续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 消防相关系统 | |||
! 设备 | |||
! 抗震要求 | |||
|- | |||
| rowspan="6" | 防火隔离部件 | |||
| 防火隔墙、防火楼板 | |||
| 完整性 | |||
|- | |||
| 防火门 | |||
| 完整性 | |||
|- | |||
| 电气和机械贯穿件 | |||
| 完整性 | |||
|- | |||
| 电缆托盘段防火包覆 | |||
| 完整性 | |||
|- | |||
|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 | |||
| 完整性 | |||
|- | |||
| 防火盖板 | |||
| 完整性 | |||
|- | |||
| colspan="3" style="text-align:left;" | 注1:“完整性”指设备不考虑变形要求,且其承压边界在经受极限安全地震情况下仍能确保密封性。 <br />注2:“功能性”指非能动类设备在经受极限安全地震情况下,仅会发生有限的变形,其包容和传递流体的能力不 会降低至妨碍其实现相关功能。 <br />注3:“运行性”指设备中的能动部件在经受极限安全地震情况下仍能保证其功能。 | |||
|} | |||
附 录 B | |||
(规范性) | |||
调试及定期试验 | |||
B.1 调试试验 | B.1 调试试验 | ||
为了验证消防相关系统的有效性及确保各种消防设备正确启动运行,在核电厂调试阶段,应根据下 述文件开展调试试验: | 为了验证消防相关系统的有效性及确保各种消防设备正确启动运行,在核电厂调试阶段,应根据下 述文件开展调试试验: | ||
a) 调试大纲,主要明确试验的目的、内容及试验项目的顺序; | |||
b) 调试程序,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 |||
——部分调试试验项目开展之前,应根据系统手册和相关的设备标准指南进行初步检查的 要 求 ; | |||
——对系统有效性进行检查试验的要求; | |||
—试验结果:记录调试程序中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并形成调试报告,将试验结果与设计预定 值进行对比,以评估调试试验的有效性。 | |||
B.2 定期试验 | |||
B.2.1 通则 | |||
在核电厂运行的整个寿期,应定期针对消防相关系统开展试验和检查,以验证运行期间消防相关系 统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 |||
定期试验的开展,不应影响机组安全运行。 | |||
B.2.2 基本要求 | |||
B.2.2.1 试验项目 | |||
定期试验包括功能性试验和外观检查。 | |||
应根据定期试验监督要求及大纲确定试验项目以及要求遵守的准则,并制定定期试验规程。 | |||
B.2.2.2 定期试验文件编制准则 | |||
消防相关系统应编制下述定期试验文件: | |||
——定期试验监督要求和定期试验大纲,该文件确定了在指定系统上进行试验和检查的内容以及 | |||
试验和检查的周期、参数和验收准则; | |||
——试验规程文件,规定详细的试验流程,且对于每个系统应规定实施试验的条件; | |||
——试验操作单; | |||
——试验报告。 | |||
B.2.3 实施准则 | |||
应依据试验规程和试验操作单进行定期试验。 | |||
有关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的信号装置在试验期间应投入运行。 | |||
任何试验都不应引起实际和优先自动信号的中断。 | |||
对于某些一次性的消防设备(如熔断阀等),可以考虑通过模拟启动方式开展试验。 | |||
B.2.4 试验结果 | |||
在核电厂运行的整个寿期,定期试验和检查的报告应归档,有关试验结果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质量 管理手册的要求列入专门记录文本。 | |||
B.2.5 定期试验范围和内容 | |||
定期试验的范围和内容如表B.1 所示。 | |||
表 B.1 消防相关系统定期试验要求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部件或系统 !! 检查一试验 | |||
|- | |||
| 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设备(防火楼板、防火隔墙、贯穿件、嵌缝、封堵、地漏、防火风管、排烟阀、非能动防火保护装置等) || 目视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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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门 || 目视检查+动作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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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阀 || 目视检查+动作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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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探测器 || 模拟火灾信号动作+报警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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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探测器 || 校准+报警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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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就地模拟盘 || 报警检查+电源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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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报警控制器 || 报警检查+电源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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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报警控制器 || 报警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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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水主管道 || 流量/压力测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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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水泵 || 动作检查+出口压力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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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式喷头 || 空气吹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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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闭式喷头 || 目视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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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流指示器、压力传感器 || 动作检查+报警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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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阀 || 动作检查+报警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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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熔断阀 || 检查控制回路可用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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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淋阀 || 动作检查+报警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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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₂ 阀门 || 触发装置动作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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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₂贮瓶 || 质量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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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₂流量传感器 || 动作检查+报警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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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盐水箱 || 液位检查+报警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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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沫罐 || 液位检查+泡沫液品质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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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 附 录 C | ||
第2,256行: | 第2,571行: | ||
表 D.1 扩散性火灾风险准则 | 表 D.1 扩散性火灾风险准则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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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类型 | |||
| 电缆 | 1)长度大于3m、层数多于3层、电缆长度大于3m且质量大于400 kg的电缆托盘 2)长度大于3m.层数等于3层,电缆长度大于3m且质量大于400 kg的电缆托盘,其中最高一层托 盘距离屋顶小于50 cm | | ! 准则定义 | ||
| 液体 | 3) 由电机、热力发动机或涡轮机驱动的旋转机械,含有至少25L快速燃烧特性的可燃物 4)含有大于100 L快速燃烧特性可燃物的贮存箱 | | |- | ||
| 固体 | 5)2m²内固定火灾荷载超过4300 MJ | | | 电缆 | ||
| 注:上述准则适用于达到额定填充率的电缆托盘,对于填充率较低的托盘需进行单独分析。水平或垂直电缆托 盘(准则1、2)为600 mm宽的阶梯式托盘。 | | | 1)长度大于3m、层数多于3层、电缆长度大于3m且质量大于400 kg的电缆托盘 <br />2)长度大于3m.层数等于3层,电缆长度大于3m且质量大于400 kg的电缆托盘,其中最高一层托 盘距离屋顶小于50 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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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体 | |||
| 3) 由电机、热力发动机或涡轮机驱动的旋转机械,含有至少25L快速燃烧特性的可燃物 <br />4)含有大于100 L快速燃烧特性可燃物的贮存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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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 | |||
| 5)2m²内固定火灾荷载超过4300 M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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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2" | 注:上述准则适用于达到额定填充率的电缆托盘,对于填充率较低的托盘需进行单独分析。水平或垂直电缆托 盘(准则1、2)为600 mm宽的阶梯式托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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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2 局部性火灾风险准则 | 表D.2 局部性火灾风险准则 |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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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类型 | |||
| 电缆 | 1)2个以上、电缆长度大于1 m且质量超过75 kg的电缆托盘 2)长度大于2 m、与墙平行且距离墙体小于10 cm的竖直电缆托盘 3) 长度超过2 m、相互之间间隔小于20 cm的若干竖直电缆托盘 | | ! 准则定义 | ||
| 电气设备 | 4)具有冷却开口,通过自然或强制通风冷却的电气柜或开关箱 5)至少一个没有开口且长度超过1 m的开关箱 | | |- | ||
| 液体 | 6)含有大于25L快速燃烧特性可燃物的贮存箱 | | | 电缆 | ||
| 固体 | 7)2m²内固体火灾荷载超过900 MJ | | | 1)2个以上、电缆长度大于1 m且质量超过75 kg的电缆托盘 <br />2)长度大于2 m、与墙平行且距离墙体小于10 cm的竖直电缆托盘 <br />3) 长度超过2 m、相互之间间隔小于20 cm的若干竖直电缆托盘 | ||
| 注 :上述准则适用于达到额定填充率的电缆托盘,对于填充率较低的托盘需进行单独分析。水平或垂直电缆托 盘(准则1、2)为600 mm宽的阶梯式托盘。 | | |- | ||
| 电气设备 | |||
| 4)具有冷却开口,通过自然或强制通风冷却的电气柜或开关箱 <br />5)至少一个没有开口且长度超过1 m的开关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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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体 | |||
| 6)含有大于25L快速燃烧特性可燃物的贮存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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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 | |||
| 7)2m²内固体火灾荷载超过900 M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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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2" | 注 :上述准则适用于达到额定填充率的电缆托盘,对于填充率较低的托盘需进行单独分析。水平或垂直电缆托 盘(准则1、2)为600 mm宽的阶梯式托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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