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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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文件|国标文件名=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
== 标准状态 ==
<br>
当前标准: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
发布日期:2016-03-17
实施日期:2016-04-17
== A 分部 总则 ==  
== A 分部 总则 ==  
   
   


# 第 25.1 条 适用范围   
第 25.1 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定是用于颁发和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标准。(b)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申请或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a) 本规定是用于颁发和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标准。(b)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申请或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 第 25.2 条  [备用]   
第 25.2 条  [备用]   


# 第 25.3 条  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专用条款   
第 25.3 条  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专用条款   


(a) 适用性:本条适用于对以下飞机进行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1) 于2016 年4 月17 日已具有型号合格证的;或(2) 于2016 年4 月17 日之前已递交初始型号合格证申请的。(b) 双发飞机(1) 对于不超过 180 分钟 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飞机,申请人必须符合第 25.1535   
(a) 适用性:本条适用于对以下飞机进行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1) 于2016 年4 月17 日已具有型号合格证的;或(2) 于2016 年4 月17 日之前已递交初始型号合格证申请的。(b) 双发飞机(1) 对于不超过 180 分钟 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飞机,申请人必须符合第 25.1535   
第17行: 第26行:
== B 分部 飞行 ==   
== B 分部 飞行 ==   


# 总则   
总则   


# 第 25.21 条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第 25.21 条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a) 本分部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1) 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飞机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样准确的计算;(2) 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与重心的每种预期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b) [备用](c) 飞机的操纵性、稳定性、配平和失速特性,必须在直到预期最大使用高度的每一高度予以证实。   
(a) 本分部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1) 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飞机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样准确的计算;(2) 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与重心的每种预期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b) [备用](c) 飞机的操纵性、稳定性、配平和失速特性,必须在直到预期最大使用高度的每一高度予以证实。   
第27行: 第36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23 条  载重分布限制   
第 25.23 条  载重分布限制   


(a) 必须制定飞机可以安全运行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如果某一重量与重心的组合仅允许落在某种载重分布限制(例如展向分布)内,而该限制又可能无意中被超过,则必须制定这些限制和相应的重量与重心组合。   
(a) 必须制定飞机可以安全运行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如果某一重量与重心的组合仅允许落在某种载重分布限制(例如展向分布)内,而该限制又可能无意中被超过,则必须制定这些限制和相应的重量与重心组合。   
第37行: 第46行:
(3) 表明符合本分部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限制。   
(3) 表明符合本分部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限制。   


# 第 25.25 条 重量限制   
第 25.25 条 重量限制   


(a) 最大重量  必须制定对应于飞机运行状态(例如在机坪、地面或水面滑行、起飞、航路和着陆时)、环境条件(例如高度和温度)及载重状态(例如无油重量、重心位置和重量分布)的最大重量,使之不超过:   
(a) 最大重量  必须制定对应于飞机运行状态(例如在机坪、地面或水面滑行、起飞、航路和着陆时)、环境条件(例如高度和温度)及载重状态(例如无油重量、重心位置和重量分布)的最大重量,使之不超过:   
第49行: 第58行:
(1) 申请人针对该特定条件选定的最轻的重量;(2) 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3)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的重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   
(1) 申请人针对该特定条件选定的最轻的重量;(2) 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3)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的重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   


# 第 25.27 条 重心限制   
第 25.27 条 重心限制   


必须按每种实际可区分的运行状态制定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这些限制不得超过:   
必须按每种实际可区分的运行状态制定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这些限制不得超过:   
第58行: 第67行:
(c)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   
(c)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   


# 第 25.29 条 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第 25.29 条 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a) 空重与相应的重心必须用飞机称重的方法确定。称重时飞机上装有:   
(a) 空重与相应的重心必须用飞机称重的方法确定。称重时飞机上装有:   
第64行: 第73行:
(1) 固定配重;(2) 按 25.959 条确定的不可用燃油;(3) 全部工作流体,包括:(i) 滑油;(ii) 液压油;(iii) 机上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其它流体,但饮用水、厕所预注水和发动机用的喷液除外。(b) 确定空重时的飞机状态必须是明确定义的并易于再现。   
(1) 固定配重;(2) 按 25.959 条确定的不可用燃油;(3) 全部工作流体,包括:(i) 滑油;(ii) 液压油;(iii) 机上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其它流体,但饮用水、厕所预注水和发动机用的喷液除外。(b) 确定空重时的飞机状态必须是明确定义的并易于再现。   


# 第 25.31 条 可卸配重   
第 25.31 条 可卸配重   


在表明符合本分部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   
在表明符合本分部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   


# 第 25.33 条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第 25.33 条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a) 必须对螺旋桨转速和桨距值加以限制,以确保:   
(a) 必须对螺旋桨转速和桨距值加以限制,以确保:   
第77行: 第86行:
机,发动机在最大起飞扭矩限制下工作。〔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机,发动机在最大起飞扭矩限制下工作。〔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性能   
性能   


# 第 25.101 条  总则   
第 25.101 条  总则   


(a) 除非另有规定,飞机必须按周围大气条件和静止空气满足本分部适用的性能要求。(b) 受发动机功率(推力)影响的性能必须基于下述相对湿度。(1)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i) 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 $80 \%$ ;(ii) 在等于和高于标准温度加 $2 8 ^ { \circ } \mathrm { C } ( 5 0 ^ { \circ } \mathrm { F } ) .$ )时,相对湿度为 $34 \%$ 。在这两种温度之间,相对湿度按线性变化。(2)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标准大气下相对湿度为 $80 \%$ 。发动机功率的蒸气压力修正按下表:   
(a) 除非另有规定,飞机必须按周围大气条件和静止空气满足本分部适用的性能要求。(b) 受发动机功率(推力)影响的性能必须基于下述相对湿度。(1)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i) 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 $80 \%$ ;(ii) 在等于和高于标准温度加 $2 8 ^ { \circ } \mathrm { C } ( 5 0 ^ { \circ } \mathrm { F } ) .$ )时,相对湿度为 $34 \%$ 。在这两种温度之间,相对湿度按线性变化。(2)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标准大气下相对湿度为 $80 \%$ 。发动机功率的蒸气压力修正按下表:   
第97行: 第106行:
轮刹车装置处于它们所允许磨损范围的完全磨损极限状态下确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轮刹车装置处于它们所允许磨损范围的完全磨损极限状态下确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103 条 失速速度   
第 25.103 条 失速速度   


(a) 基准失速速度 $\operatorname { V } _ { \mathrm { S R } }$ 是申请人确定的校正空速。VSR 不得小于1-g 失速速度。 $\mathsf { V } _ { \mathrm { S R } }$ 可表述为:   
(a) 基准失速速度 $\operatorname { V } _ { \mathrm { S R } }$ 是申请人确定的校正空速。VSR 不得小于1-g 失速速度。 $\mathsf { V } _ { \mathrm { S R } }$ 可表述为:   
第121行: 第130行:
(c) 从稳定的配平状态开始,使用纵向操纵减速飞机,使速度降低不超过每秒1 节。(d) 除本条(a)要求之外,当安装有在选定迎角下突然将机头下推的装置(例如,推杆器)时,基准失速速度 $\operatorname { V } _ { \mathrm { S R } }$ 超过该装置作动时的速度应不小于2 节或者 $2 \%$ (取大者)。〔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c) 从稳定的配平状态开始,使用纵向操纵减速飞机,使速度降低不超过每秒1 节。(d) 除本条(a)要求之外,当安装有在选定迎角下突然将机头下推的装置(例如,推杆器)时,基准失速速度 $\operatorname { V } _ { \mathrm { S R } }$ 超过该装置作动时的速度应不小于2 节或者 $2 \%$ (取大者)。〔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05 条  起飞   
第 25.105 条  起飞   


(a) 第25.107 条规定的起飞速度,25.109 条规定的加速停止距离,25.111 条规定的起飞航迹,25.113 条规定的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以及 25.115 条规定的净起飞飞行航迹,必须在由申请人选定的运行限制范围内的每一起飞重量、高度和周围温度条件下选定的起飞构型按以下列条件确定:   
(a) 第25.107 条规定的起飞速度,25.109 条规定的加速停止距离,25.111 条规定的起飞航迹,25.113 条规定的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以及 25.115 条规定的净起飞飞行航迹,必须在由申请人选定的运行限制范围内的每一起飞重量、高度和周围温度条件下选定的起飞构型按以下列条件确定:   
第127行: 第136行:
(1) 在非结冰条件下,和(2) 在结冰条件下,如果 25.121(b)条规定的起飞形态下,带有附录 C 中定义的起飞冰积聚:(i) 最大起飞重量下的失速速度超过非结冰条件下 3 节校正空速或 $3 \%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 }$ 的较大者;或(ii) 25.121(b)规定的爬升梯度的降低超过 25.115(b)所规定的适用实际与净起飞飞行航迹梯度减量的一半;(b) 为确定本条所需数据而用的起飞,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c) 起飞数据必须基于下列条件:(1) 对于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i) 平整、干和湿的并有硬质道面的跑道;和(ii) 申请人如有选择时,带沟槽,或多孔摩擦的湿硬质道面的跑道;(2) 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平静的水面;(3) 对于滑橇式飞机,平整、干燥的雪地。(d) 在所制定的该飞机使用限制范围内,起飞数据必须计及下列项目的使用修正因素:(1) 沿起飞航迹不大于名义风逆风分量的 $5 0 \%$ ,和沿起飞航迹不小于名义风顺风分量的 $1 5 0 \%$ ;(2) 跑道有效坡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1) 在非结冰条件下,和(2) 在结冰条件下,如果 25.121(b)条规定的起飞形态下,带有附录 C 中定义的起飞冰积聚:(i) 最大起飞重量下的失速速度超过非结冰条件下 3 节校正空速或 $3 \%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 }$ 的较大者;或(ii) 25.121(b)规定的爬升梯度的降低超过 25.115(b)所规定的适用实际与净起飞飞行航迹梯度减量的一半;(b) 为确定本条所需数据而用的起飞,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c) 起飞数据必须基于下列条件:(1) 对于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i) 平整、干和湿的并有硬质道面的跑道;和(ii) 申请人如有选择时,带沟槽,或多孔摩擦的湿硬质道面的跑道;(2) 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平静的水面;(3) 对于滑橇式飞机,平整、干燥的雪地。(d) 在所制定的该飞机使用限制范围内,起飞数据必须计及下列项目的使用修正因素:(1) 沿起飞航迹不大于名义风逆风分量的 $5 0 \%$ ,和沿起飞航迹不小于名义风顺风分量的 $1 5 0 \%$ ;(2) 跑道有效坡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07 条  起飞速度   
第 25.107 条  起飞速度   


(a) $\mathbf { V } _ { 1 }$ 必须根据 $\mathrm { \Delta V _ { E F } }$ 制定如下:   
(a) $\mathbf { V } _ { 1 }$ 必须根据 $\mathrm { \Delta V _ { E F } }$ 制定如下:   
第137行: 第146行:
(i) 双发和三发涡轮螺旋桨和活塞发动机飞机;(ii) 无措施使一台发动机不工作带动力失速速度显著降低的涡轮喷气飞机;(2) $1 . 0 8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 }$ ,用于:(i) 三发以上的涡轮螺旋桨和活塞式发动机飞机;(ii) 有措施使一台发动机不工作带动力失速速度显著降低的涡轮喷气飞机;(3) $1 . 1 0 \mathrm { V _ { M C A } }$ , $\mathrm { \Delta V _ { M C A } }$ 按第 25.149 条确定。(c) $\mathrm { \Delta V } _ { 2 }$ ,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由申请人选定,以提供至少为第 25.121(b)条所要求的爬升梯度。但 $\mathbf { V } _ { 2 }$ 不得小于:(1) V2MIN(2) $\mathrm { v _ { R } }$ 加上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 10.7 米(35 英尺)高度时所获得的速度增量(按照第25.111(c)(2)条);和(3) 提供 25.143(h)规定的机动能力的速度。(d) $ { \mathrm { \Delta V _ { M U } } }$ ,为校正空速,在等于和高于该速度时,飞机可以安全离地并继续起飞。 $ { \mathrm { \Delta V _ { M U } } }$ 速度必须在申请审定的整个推重比范围内由申请人选定。这些速度可根据自由大气数据制定,条件是这些数据为地面起飞试验所证实。(e) $\mathrm { v _ { R } }$ ,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按照本条(e)(1)至(4)的条件选定:(1) $\mathrm { v _ { R } }$ 不得小于下列任一速度:(i) $\mathrm { \Delta V _ { 1 } }$ ;(ii) $1 0 5 \% \mathrm { V _ { M C A } }$ ;(iii) 使飞机在高于起飞表面 10.7 米(35 英尺)以前速度能达到 $\mathbf { V } _ { 2 }$ 的某一速度(按第 25.111(c)(2)条确定);(iv) 某一速度,如果飞机在该速度以实际可行的最大抬头率抬头,得到的 $\mathbf { V } _ { \mathrm { L O F } }$ 将不小于全发工作 $ { \mathrm { \Delta V _ { M U } } }$ 的 $1 1 0 \%$ ,且不小于按单发停车推重比确定的 $ { \mathrm { \Delta V _ { M U } } }$ 的 $10 5 \%$ ;(2) 对于任何一组给定的条件(例如重量、形态和温度),必须用根据本款确定的同一个 $\mathrm { v _ { R } }$ 值来表明符合单发停车和全发工作两种起飞规定;(3) 必须表明,当采用比按本条(e)(1)和(2)制定的 $\mathrm { v _ { R } }$ 低5 节的抬头速度时,单发停车起飞距离不超过与采用所制定的 $\mathsf { V } _ { \mathrm { R } }$ 对应的单发停车起飞距离。起飞距离必须按第25.113(a)(1)条确定;(4) 服役中可合理预期的对于所制定飞机起飞操作程序的偏差(如飞机抬头过度及失配平状况),不得造成不安全的飞行特性,或使按第 25.113(a)条制定的预定起飞距离显著增加。(f) $\mathbf { V } _ { \mathrm { L O F } }$ ,为飞机开始腾空时的校正空速。(g) $\mathrm { \Delta V _ { F T O } }$ ,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由申请人选定用来提供至少 25.121(c)要求的爬升梯度,但不得小于:(1) $1 . 1 8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 }$ ;和(2) 提供 25.143(h)规定的机动能力的速度。(h) 在确定结冰条件下的起飞速度 $\mathbf { V } _ { 1 }$ , $\mathrm { v _ { R } }$ 和 $\mathrm { \Delta V } _ { 2 }$ 时,可采用非结冰条件下的 $ { \mathrm { \Delta V _ { M C G } } }$ ,VMC和 $ { \mathrm { \Delta V _ { M U } }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i) 双发和三发涡轮螺旋桨和活塞发动机飞机;(ii) 无措施使一台发动机不工作带动力失速速度显著降低的涡轮喷气飞机;(2) $1 . 0 8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 }$ ,用于:(i) 三发以上的涡轮螺旋桨和活塞式发动机飞机;(ii) 有措施使一台发动机不工作带动力失速速度显著降低的涡轮喷气飞机;(3) $1 . 1 0 \mathrm { V _ { M C A } }$ , $\mathrm { \Delta V _ { M C A } }$ 按第 25.149 条确定。(c) $\mathrm { \Delta V } _ { 2 }$ ,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由申请人选定,以提供至少为第 25.121(b)条所要求的爬升梯度。但 $\mathbf { V } _ { 2 }$ 不得小于:(1) V2MIN(2) $\mathrm { v _ { R } }$ 加上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 10.7 米(35 英尺)高度时所获得的速度增量(按照第25.111(c)(2)条);和(3) 提供 25.143(h)规定的机动能力的速度。(d) $ { \mathrm { \Delta V _ { M U } } }$ ,为校正空速,在等于和高于该速度时,飞机可以安全离地并继续起飞。 $ { \mathrm { \Delta V _ { M U } } }$ 速度必须在申请审定的整个推重比范围内由申请人选定。这些速度可根据自由大气数据制定,条件是这些数据为地面起飞试验所证实。(e) $\mathrm { v _ { R } }$ ,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按照本条(e)(1)至(4)的条件选定:(1) $\mathrm { v _ { R } }$ 不得小于下列任一速度:(i) $\mathrm { \Delta V _ { 1 } }$ ;(ii) $1 0 5 \% \mathrm { V _ { M C A } }$ ;(iii) 使飞机在高于起飞表面 10.7 米(35 英尺)以前速度能达到 $\mathbf { V } _ { 2 }$ 的某一速度(按第 25.111(c)(2)条确定);(iv) 某一速度,如果飞机在该速度以实际可行的最大抬头率抬头,得到的 $\mathbf { V } _ { \mathrm { L O F } }$ 将不小于全发工作 $ { \mathrm { \Delta V _ { M U } } }$ 的 $1 1 0 \%$ ,且不小于按单发停车推重比确定的 $ { \mathrm { \Delta V _ { M U } } }$ 的 $10 5 \%$ ;(2) 对于任何一组给定的条件(例如重量、形态和温度),必须用根据本款确定的同一个 $\mathrm { v _ { R } }$ 值来表明符合单发停车和全发工作两种起飞规定;(3) 必须表明,当采用比按本条(e)(1)和(2)制定的 $\mathrm { v _ { R } }$ 低5 节的抬头速度时,单发停车起飞距离不超过与采用所制定的 $\mathsf { V } _ { \mathrm { R } }$ 对应的单发停车起飞距离。起飞距离必须按第25.113(a)(1)条确定;(4) 服役中可合理预期的对于所制定飞机起飞操作程序的偏差(如飞机抬头过度及失配平状况),不得造成不安全的飞行特性,或使按第 25.113(a)条制定的预定起飞距离显著增加。(f) $\mathbf { V } _ { \mathrm { L O F } }$ ,为飞机开始腾空时的校正空速。(g) $\mathrm { \Delta V _ { F T O } }$ ,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由申请人选定用来提供至少 25.121(c)要求的爬升梯度,但不得小于:(1) $1 . 1 8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 }$ ;和(2) 提供 25.143(h)规定的机动能力的速度。(h) 在确定结冰条件下的起飞速度 $\mathbf { V } _ { 1 }$ , $\mathrm { v _ { R } }$ 和 $\mathrm { \Delta V } _ { 2 }$ 时,可采用非结冰条件下的 $ { \mathrm { \Delta V _ { M C G } } }$ ,VMC和 $ { \mathrm { \Delta V _ { M U } }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09 条  加速—停止距离   
第 25.109 条  加速—停止距离   


(a) 干跑道上的加速—停止距离是下述两种距离中的大者:   
(a) 干跑道上的加速—停止距离是下述两种距离中的大者:   
第199行: 第208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111 条  起飞航迹   
第 25.111 条  起飞航迹   


(a) 起飞航迹从静止点起延伸至下列两点中较高者:飞机起飞过程中高于起飞表面 450米(1,500 英尺),或完成从起飞到航路形态的转变并达到 $\mathrm { \Delta V _ { F T O } }$ 的一点。此外:   
(a) 起飞航迹从静止点起延伸至下列两点中较高者:飞机起飞过程中高于起飞表面 450米(1,500 英尺),或完成从起飞到航路形态的转变并达到 $\mathrm { \Delta V _ { F T O } }$ 的一点。此外:   
第220行: 第229行:
其翼展的高度时,即认为脱离地面效应。(e) 对于装有助推火箭发动机的飞机,起飞航迹可按附录E 的第II 条确定。〔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其翼展的高度时,即认为脱离地面效应。(e) 对于装有助推火箭发动机的飞机,起飞航迹可按附录E 的第II 条确定。〔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13 条  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   
第 25.113 条  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   


(a) 干跑道的起飞距离是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a) 干跑道的起飞距离是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第232行: 第241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115 条  起飞飞行航迹   
第 25.115 条  起飞飞行航迹   


(a) 起飞飞行航迹,依据适当的道面情况,从按第 25.113(a)或(b)条确定的起飞距离末   
(a) 起飞飞行航迹,依据适当的道面情况,从按第 25.113(a)或(b)条确定的起飞距离末   
第239行: 第248行:
减量的当量值。〔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减量的当量值。〔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117 条 爬升:总则   
第 25.117 条 爬升:总则   


必须在为飞机制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周围温度,并在每种飞机形态的最不利重心位置表明符合第 25.119 条和第25.121 条的要求。   
必须在为飞机制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周围温度,并在每种飞机形态的最不利重心位置表明符合第 25.119 条和第25.121 条的要求。   


# 第 25.119 条  着陆爬升:全发工作   
第 25.119 条  着陆爬升:全发工作   


当发动机功率(推力)是将油门操纵杆从最小飞行慢车位置开始移向复飞设置位置后8 秒钟时的可用功率(推力),着陆形态的定常爬升梯度不得小于 $3 . 2 \%$ :   
当发动机功率(推力)是将油门操纵杆从最小飞行慢车位置开始移向复飞设置位置后8 秒钟时的可用功率(推力),着陆形态的定常爬升梯度不得小于 $3 . 2 \%$ :   
第251行: 第260行:
次修订〕   
次修订〕   


# 第 25.121 条  爬升:单发停车   
第 25.121 条  爬升:单发停车   


(a)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的起飞  在下列条件下,以沿飞行航迹(在飞机达到 $\mathrm { \Delta V _ { L O F } }$ 和起落架完全收起两点之间)的临界起飞形态,和以第 25.111 条中所采用的形态(无地面效应),在速度 $\mathbf { V } _ { \mathrm { L O F } }$ 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必须是正的,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 $0 . 3 \%$ ,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 $0 . 5 \%$ :   
(a)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的起飞  在下列条件下,以沿飞行航迹(在飞机达到 $\mathrm { \Delta V _ { L O F } }$ 和起落架完全收起两点之间)的临界起飞形态,和以第 25.111 条中所采用的形态(无地面效应),在速度 $\mathbf { V } _ { \mathrm { L O F } }$ 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必须是正的,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 $0 . 3 \%$ ,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 $0 . 5 \%$ :   
第285行: 第294行:
(i) 临界发动机停车,其余发动机处于复飞设置可用功率(推力)状态;(ii) 最大着陆重量;(iii) 按正常着陆程序制定的爬升速度,但不大于 $1 . 4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 }$ ;(iv) 起落架收起。(2) 本条(d)(1)段要求如下:(i) 在非结冰条件下;(ii) 在结冰条件下,如果带有附录C 定义的进场冰积聚,按照本条(d)(1)(iii)中计算出的结冰条件下的爬升速度不超过非结冰条件下的爬升速度3 节校正空速或 $3 \%$ 的较大者,则可以采用非结冰条件下的爬升速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i) 临界发动机停车,其余发动机处于复飞设置可用功率(推力)状态;(ii) 最大着陆重量;(iii) 按正常着陆程序制定的爬升速度,但不大于 $1 . 4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 }$ ;(iv) 起落架收起。(2) 本条(d)(1)段要求如下:(i) 在非结冰条件下;(ii) 在结冰条件下,如果带有附录C 定义的进场冰积聚,按照本条(d)(1)(iii)中计算出的结冰条件下的爬升速度不超过非结冰条件下的爬升速度3 节校正空速或 $3 \%$ 的较大者,则可以采用非结冰条件下的爬升速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23 条  航路飞行航迹   
第 25.123 条  航路飞行航迹   


(a) 对于航路形态,必须在为该飞机制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周围温度下确定本条(b)及(c)规定的飞行航迹。在计算中可计及由于发动机工作逐渐消耗燃油和滑油而造成的沿飞行航迹的重量变化。必须按下列条件以不小于 $\mathrm { \Delta V _ { F T O } }$ 的速度确定飞行航迹:   
(a) 对于航路形态,必须在为该飞机制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周围温度下确定本条(b)及(c)规定的飞行航迹。在计算中可计及由于发动机工作逐渐消耗燃油和滑油而造成的沿飞行航迹的重量变化。必须按下列条件以不小于 $\mathrm { \Delta V _ { F T O } }$ 的速度确定飞行航迹:   
第295行: 第304行:
定数值的爬升梯度,所减去的爬升梯度,对于三发飞机为 $0 . 3 \%$ ,对于四发飞机为 $0 . 5 \%$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定数值的爬升梯度,所减去的爬升梯度,对于三发飞机为 $0 . 3 \%$ ,对于四发飞机为 $0 . 5 \%$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25 条  着陆   
第 25.125 条  着陆   


(a) 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按标准温度,在申请人为该飞机制定的飞机使用范围内每一   
(a) 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按标准温度,在申请人为该飞机制定的飞机使用范围内每一   
第306行: 第315行:
(A) $1 . 2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O } }$ ;(B) 按 25.149(f)确定 $\mathbf { V } _ { \mathrm { M C L } }$ ;(C) 提供 25.143(h)规定的机动能力的速度;(ii) 在结冰条件下, $\mathbf { V } _ { \mathrm { R E F } }$ 不得少于:(A) 本条(b)(2)(i)所规定的速度;(B) 在附录 C 所规定的着陆冰积聚条件下,如果 $1 . 2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0 } }$ 大于非结冰条件下的$\mathrm { V } _ { \mathrm { R E F } } 5$ 节以上则取 $1 . 2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0 } }$ ;和(C) 在附录 C 所规定的着陆冰积聚条件下,能保证 25.143(h)规定的机动能力的速度。(3) 必须按照所制定的使用操作程序改变形态,功率(推力)和速度;(4) 着陆时应避免过大的垂直加速度,无弹跳、前翻、地面打转、海豚运动和水面打转的趋势;(5) 着陆时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c) 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的着陆距离必须在水平、平整、干燥、并有硬质道面的跑道上确定。而且:(1) 机轮刹车系统的压力不得超过刹车装置制造商所规定的值;(2) 不得以造成刹车或轮胎过度磨损的方式使用刹车;和(3) 可以使用除机轮刹车以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方式:(i) 安全和可靠;(ii) 使用时能在服役中获得始终一致的效果;和(iii) 操纵飞机不需要特殊的技巧。(d) 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的着水距离应在平静的水面上确定;(e) 滑橇式飞机的雪上着陆距离必须在平整、干燥的雪地上确定;(f) 着陆距离数据必须按照沿着陆航迹不大于逆风分量的 $50 \%$ ,和沿着陆航迹不小于顺风分量的 $1 5 0 \%$ 进行修正;(g) 如果采用了必须依靠某一台发动机的运转方能工作的装置,并且在该发动机停车时进行着陆会显著增加着陆距离,则必须按照该发动机停车状态来确定着陆距离,但在采用了补偿手段使此时的着陆距离仍不大于全发工作时着陆距离的情况除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 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A) $1 . 2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O } }$ ;(B) 按 25.149(f)确定 $\mathbf { V } _ { \mathrm { M C L } }$ ;(C) 提供 25.143(h)规定的机动能力的速度;(ii) 在结冰条件下, $\mathbf { V } _ { \mathrm { R E F } }$ 不得少于:(A) 本条(b)(2)(i)所规定的速度;(B) 在附录 C 所规定的着陆冰积聚条件下,如果 $1 . 2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0 } }$ 大于非结冰条件下的$\mathrm { V } _ { \mathrm { R E F } } 5$ 节以上则取 $1 . 2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0 } }$ ;和(C) 在附录 C 所规定的着陆冰积聚条件下,能保证 25.143(h)规定的机动能力的速度。(3) 必须按照所制定的使用操作程序改变形态,功率(推力)和速度;(4) 着陆时应避免过大的垂直加速度,无弹跳、前翻、地面打转、海豚运动和水面打转的趋势;(5) 着陆时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c) 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的着陆距离必须在水平、平整、干燥、并有硬质道面的跑道上确定。而且:(1) 机轮刹车系统的压力不得超过刹车装置制造商所规定的值;(2) 不得以造成刹车或轮胎过度磨损的方式使用刹车;和(3) 可以使用除机轮刹车以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方式:(i) 安全和可靠;(ii) 使用时能在服役中获得始终一致的效果;和(iii) 操纵飞机不需要特殊的技巧。(d) 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的着水距离应在平静的水面上确定;(e) 滑橇式飞机的雪上着陆距离必须在平整、干燥的雪地上确定;(f) 着陆距离数据必须按照沿着陆航迹不大于逆风分量的 $50 \%$ ,和沿着陆航迹不小于顺风分量的 $1 5 0 \%$ 进行修正;(g) 如果采用了必须依靠某一台发动机的运转方能工作的装置,并且在该发动机停车时进行着陆会显著增加着陆距离,则必须按照该发动机停车状态来确定着陆距离,但在采用了补偿手段使此时的着陆距离仍不大于全发工作时着陆距离的情况除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 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操纵性和机动性   
操纵性和机动性   


# 第 25.143 条  总则   
第 25.143 条  总则   


(a) 在下述过程中,飞机必须可以安全地操纵并可以安全地进行机动:   
(a) 在下述过程中,飞机必须可以安全地操纵并可以安全地进行机动:   
第360行: 第369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45 条 纵向操纵   
第 25.145 条 纵向操纵   


(a) 在 25.103(b)(6)条中规定的配平速度和失速标志(按第 25.201(d)条所定义的)之间的任一速度下,必须有可能使机头下沉,以便很快加速到这一所选定的配平速度,飞机状态如下:   
(a) 在 25.103(b)(6)条中规定的配平速度和失速标志(按第 25.201(d)条所定义的)之间的任一速度下,必须有可能使机头下沉,以便很快加速到这一所选定的配平速度,飞机状态如下:   
第400行: 第409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47 条  航向和横向操纵   
第 25.147 条  航向和横向操纵   


(a) 航向操纵:总则  必须能在机翼保持水平情况下,使飞机向工作发动机一侧偏航和向不工作的临界发动机一侧安全地作直到 $1 5 ^ { \circ }$ 的合理的航向突然改变。这必须在下列条件下于 $1 .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1 } }$ 以直到 $1 5 ^ { \circ }$ 的航向偏转量(但不必超过方向舵脚蹬力达 667 牛(68 公斤;150磅)时的航向偏转量)来证实:   
(a) 航向操纵:总则  必须能在机翼保持水平情况下,使飞机向工作发动机一侧偏航和向不工作的临界发动机一侧安全地作直到 $1 5 ^ { \circ }$ 的合理的航向突然改变。这必须在下列条件下于 $1 .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1 } }$ 以直到 $1 5 ^ { \circ }$ 的航向偏转量(但不必超过方向舵脚蹬力达 667 牛(68 公斤;150磅)时的航向偏转量)来证实:   
第429行: 第438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49 条  最小操纵速度   
第 25.149 条  最小操纵速度   


(a) 在制定本条要求的最小操纵速度时,用以模拟临界发动机失效的方法,必须体现在服役中预期对操纵性最临界的动力装置失效模式。   
(a) 在制定本条要求的最小操纵速度时,用以模拟临界发动机失效的方法,必须体现在服役中预期对操纵性最临界的动力装置失效模式。   
第479行: 第488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配平   
配平   


第 25.161 条 配平   
第 25.161 条 配平   
第511行: 第520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稳定性   
稳定性   


# 第 25.171 条  总则   
第 25.171 条  总则   


飞机必须按照第 25.173 条至第 25.177 条的规定,是纵向、航向和横向稳定的。此外,如果试飞表明对安全运行有必要,则在服役中正常遇到的任何条件下,要求有合适的稳定性和操纵感觉(静稳定性)。   
飞机必须按照第 25.173 条至第 25.177 条的规定,是纵向、航向和横向稳定的。此外,如果试飞表明对安全运行有必要,则在服役中正常遇到的任何条件下,要求有合适的稳定性和操纵感觉(静稳定性)。   


# 第 25.173 条  纵向静稳定性   
第 25.173 条  纵向静稳定性   


在第25.175 条中规定的条件下,升降舵操纵力(包括摩擦力)必须有如下的特性:   
在第25.175 条中规定的条件下,升降舵操纵力(包括摩擦力)必须有如下的特性:   
第529行: 第538行:
(d) 在本条(b)所规定的自由恢复速度带内,如果不要求驾驶员特别注意,就能恢复到并维持所希望的配平速度和高度,则允许飞机不加操纵力而稳定在高于或低于所希望的配平速度的速度。   
(d) 在本条(b)所规定的自由恢复速度带内,如果不要求驾驶员特别注意,就能恢复到并维持所希望的配平速度和高度,则允许飞机不加操纵力而稳定在高于或低于所希望的配平速度的速度。   


# 第 25.175 条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第 25.175 条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必须按下列各项来表明纵向静稳定性:   
必须按下列各项来表明纵向静稳定性:   
第555行: 第564行:
定的斜率,并且杆力不得超过 356 牛(36 公斤;80 磅):(1) 襟翼在着陆位置;(2)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3) 最大着陆重量;(4) 发动机在 $1 .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O } }$ 配平:(i) 无功率(推力);和(ii) 平飞功率(推力)。(5) 飞机按无功率(推力)在 $1 .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O } }$ 配平。〔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定的斜率,并且杆力不得超过 356 牛(36 公斤;80 磅):(1) 襟翼在着陆位置;(2)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3) 最大着陆重量;(4) 发动机在 $1 .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O } }$ 配平:(i) 无功率(推力);和(ii) 平飞功率(推力)。(5) 飞机按无功率(推力)在 $1 .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O } }$ 配平。〔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7 条  横向和航向静稳定性   
第 25.177 条  横向和航向静稳定性   


(a) [备用](b) [备用](c) 在直线定常侧滑飞行中,副翼和方向舵操纵行程和操纵力,必须基本上稳定地正比于侧滑角,并且该比例系数必须在与该飞机使用状态相应的整个侧滑角范围内,不超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限制。对更大的角度,直到相应于蹬满舵或方向舵脚蹬力达到 800 牛(82公斤,180 磅)的角度为止,方向舵脚蹬力不得有反逆现象,增加方向舵偏度必须使侧滑角增加。对于本款的符合性,必须根据适用情况,按所有起落架位置和襟翼位置以及对称动力状态,以 $1 . 1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1 } }$ 至 $\mathrm { v _ { F E } }$ 、 $\mathrm { v _ { L E } }$ 或 $\mathrm { \Delta V _ { F C } / M _ { F C } }$ 的速度进行演示验证。(d) 在速度 $\mathrm { { V _ { M O } / M _ { M O } } }$ 和 $\mathrm { \Delta V _ { F C } / M _ { F C } }$ 之间的方向舵梯度必须满足(c)款的要求,但只要发散是逐渐的且易于为驾驶员识别和控制,则(副翼偏度与相应的方向舵输入相反的)上反效应可以是负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a) [备用](b) [备用](c) 在直线定常侧滑飞行中,副翼和方向舵操纵行程和操纵力,必须基本上稳定地正比于侧滑角,并且该比例系数必须在与该飞机使用状态相应的整个侧滑角范围内,不超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限制。对更大的角度,直到相应于蹬满舵或方向舵脚蹬力达到 800 牛(82公斤,180 磅)的角度为止,方向舵脚蹬力不得有反逆现象,增加方向舵偏度必须使侧滑角增加。对于本款的符合性,必须根据适用情况,按所有起落架位置和襟翼位置以及对称动力状态,以 $1 . 1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1 } }$ 至 $\mathrm { v _ { F E } }$ 、 $\mathrm { v _ { L E } }$ 或 $\mathrm { \Delta V _ { F C } / M _ { F C } }$ 的速度进行演示验证。(d) 在速度 $\mathrm { { V _ { M O } / M _ { M O } } }$ 和 $\mathrm { \Delta V _ { F C } / M _ { F C } }$ 之间的方向舵梯度必须满足(c)款的要求,但只要发散是逐渐的且易于为驾驶员识别和控制,则(副翼偏度与相应的方向舵输入相反的)上反效应可以是负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81 条 动稳定性   
第 25.181 条 动稳定性   


(a) 在相应于飞机形态的 $1 . 1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1 } }$ 和最大允许速度之间产生的任何短周期振荡(不包括横向和航向的组合振荡),在主操纵处于下列状态时,必须受到重阻尼:   
(a) 在相应于飞机形态的 $1 . 1 3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1 } }$ 和最大允许速度之间产生的任何短周期振荡(不包括横向和航向的组合振荡),在主操纵处于下列状态时,必须受到重阻尼:   
第571行: 第580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失速   
失速   


# 第 25.201 条 失速演示   
第 25.201 条 失速演示   


(a) 必须在下列状态的直线飞行和 $3 0 ^ { \circ }$ 坡度转弯中演示失速:   
(a) 必须在下列状态的直线飞行和 $3 0 ^ { \circ }$ 坡度转弯中演示失速:   
第579行: 第588行:
(1) 无动力;(2) 维持 $1 . 5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1 } }$ 平飞所需的功率(推力) $\mathrm { \Delta V _ { S R 1 } }$ 为相应于襟翼在进场位置,起落架在收起位置和最大着陆重量的基准失速速度)。(b) 本条(a)规定的两种状态,均必须能在下列条件下满足第 25.203 条适用的要求:(1) 使用批准的襟翼位置及起落架和减速装置位置每一可能的组合;(2) 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各种有代表性的重量;(3) 最不利于改出失速的重心位置;和(4) 飞机直线飞行按第25.103(b)(6)条规定的速度配平。(c) 必须用下列程序来表明符合第 25.203 条的要求:(1) 从失速速度之上足以保证建立稳定减速率的某速度开始,采用纵向操纵,使飞机速度降低不超过每秒 1 节,直到飞机失速;(2) 此外,对于转弯飞行失速,采用纵向操纵,以实现直至每秒 3 节减速率;(3) 飞机一旦失速,即用正常的改出方法来改出。(d) 当固有的飞行特性向驾驶员显示清晰可辨的飞机失速现象时,可认为该飞机已失速。可接受的失速现象如下,这些现象既可单独出现,也可以组合出现:(1) 不能即刻阻止的机头下沉;(2) 抖振,其幅度和剧烈程度能强烈而有效地阻止进一步减速;或(3) 俯仰操纵达到后止动点,并且在改出开始前操纵器件在该位置保持一短暂的时间后不能进一步增加俯仰姿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1) 无动力;(2) 维持 $1 . 5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1 } }$ 平飞所需的功率(推力) $\mathrm { \Delta V _ { S R 1 } }$ 为相应于襟翼在进场位置,起落架在收起位置和最大着陆重量的基准失速速度)。(b) 本条(a)规定的两种状态,均必须能在下列条件下满足第 25.203 条适用的要求:(1) 使用批准的襟翼位置及起落架和减速装置位置每一可能的组合;(2) 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各种有代表性的重量;(3) 最不利于改出失速的重心位置;和(4) 飞机直线飞行按第25.103(b)(6)条规定的速度配平。(c) 必须用下列程序来表明符合第 25.203 条的要求:(1) 从失速速度之上足以保证建立稳定减速率的某速度开始,采用纵向操纵,使飞机速度降低不超过每秒 1 节,直到飞机失速;(2) 此外,对于转弯飞行失速,采用纵向操纵,以实现直至每秒 3 节减速率;(3) 飞机一旦失速,即用正常的改出方法来改出。(d) 当固有的飞行特性向驾驶员显示清晰可辨的飞机失速现象时,可认为该飞机已失速。可接受的失速现象如下,这些现象既可单独出现,也可以组合出现:(1) 不能即刻阻止的机头下沉;(2) 抖振,其幅度和剧烈程度能强烈而有效地阻止进一步减速;或(3) 俯仰操纵达到后止动点,并且在改出开始前操纵器件在该位置保持一短暂的时间后不能进一步增加俯仰姿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203 条 失速特性   
第 25.203 条 失速特性   


(a) 直到飞机失速时为止,必须能操纵副翼和方向舵产生和修正滚转及偏航,不得出现反操纵现象,不得出现异常的机头上仰,直到失速以及在整个失速过程中,纵向操纵力必须是正的。此外,必须能以正常的操纵迅速防止失速和从失速中改出。   
(a) 直到飞机失速时为止,必须能操纵副翼和方向舵产生和修正滚转及偏航,不得出现反操纵现象,不得出现异常的机头上仰,直到失速以及在整个失速过程中,纵向操纵力必须是正的。此外,必须能以正常的操纵迅速防止失速和从失速中改出。   
第588行: 第597行:
${ { 6 0 } ^ { \circ }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 6 0 } ^ { \circ }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205 条 [删除]   
第 25.205 条 [删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207 条 失速警告   
第 25.207 条 失速警告   


(a) 在直线和转弯飞行中,为防止襟翼和起落架在任一正常位置时无意中造成失速,必须给驾驶员以有效的清晰可辨的具有足够余量的失速警告。   
(a) 在直线和转弯飞行中,为防止襟翼和起落架在任一正常位置时无意中造成失速,必须给驾驶员以有效的清晰可辨的具有足够余量的失速警告。   
第621行: 第630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   


# 第 25.231 条  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第 25.231 条  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a) 陆上飞机在任何可合理预期的运行条件下,或者在着陆或起飞期间发生回跳时,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前翻倾向。此外还要求:   
(a) 陆上飞机在任何可合理预期的运行条件下,或者在着陆或起飞期间发生回跳时,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前翻倾向。此外还要求:   
第631行: 第640行:
面条件。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面条件。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233 条 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第 25.233 条 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a) 飞机在地面运行可预期的任何速度,在风速直到 20 节或 $0 . 2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O } }$ (取大者,但不必高于 25 节)的 $9 0 ^ { \circ }$ °侧风中,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地面打转倾向。这可在制定第 25.237 条要求的 $9 0 ^ { \circ }$ 侧风分量时予以表明。(b) 陆上飞机在以正常着陆速度作无动力着陆中必须有满意的操纵性,而不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无需利用刹车或发动机动力来维持直线航迹。这可在结合其它试验一起进行的无动力着陆中予以表明。(c) 飞机在滑行时必须有足够的航向操纵性。这可在结合其它试验一起进行的起飞前滑行的过程中予以表明。   
(a) 飞机在地面运行可预期的任何速度,在风速直到 20 节或 $0 . 2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O } }$ (取大者,但不必高于 25 节)的 $9 0 ^ { \circ }$ °侧风中,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地面打转倾向。这可在制定第 25.237 条要求的 $9 0 ^ { \circ }$ 侧风分量时予以表明。(b) 陆上飞机在以正常着陆速度作无动力着陆中必须有满意的操纵性,而不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无需利用刹车或发动机动力来维持直线航迹。这可在结合其它试验一起进行的无动力着陆中予以表明。(c) 飞机在滑行时必须有足够的航向操纵性。这可在结合其它试验一起进行的起飞前滑行的过程中予以表明。   
第637行: 第646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235 条 滑行条件   
第 25.235 条 滑行条件   


当飞机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时,减震机构不得损伤飞机的结   
当飞机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时,减震机构不得损伤飞机的结   
第643行: 第652行:
构。   
构。   


# 第 25.237 条  风速   
第 25.237 条  风速   


(a) 对于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满足如下要求:(1) 应制定在干跑道上对起飞和着陆演示是安全的 $9 0 ^ { \circ }$ 侧风分量,该分量必须至少为   
(a) 对于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满足如下要求:(1) 应制定在干跑道上对起飞和着陆演示是安全的 $9 0 ^ { \circ }$ 侧风分量,该分量必须至少为   
第650行: 第659行:
的风速,该风速必须至少是 20 节或 $0 . 2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O } }$ (取大者,但不必超过 25 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的风速,该风速必须至少是 20 节或 $0 . 2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R O } }$ (取大者,但不必超过 25 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239 条  水面喷溅特性、操纵性和稳定性   
第 25.239 条  水面喷溅特性、操纵性和稳定性   


(a) 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在起飞、滑行和着水期间以及本条(b)所列条件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在起飞、滑行和着水期间以及本条(b)所列条件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658行: 第667行:
(c) 在本条(b)的水面条件和相应的风的条件下,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必须能在发动机停车情况下漂流5 分钟,必要时可借助海锚。   
(c) 在本条(b)的水面条件和相应的风的条件下,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必须能在发动机停车情况下漂流5 分钟,必要时可借助海锚。   


# 其它飞行要求   
其它飞行要求   


# 第 25.251 条 振动和抖振   
第 25.251 条 振动和抖振   


(a) 飞机必须通过飞行演示在任何很可能的运行情况下,都不会发生任何妨碍继续安全飞行的振动和抖振。   
(a) 飞机必须通过飞行演示在任何很可能的运行情况下,都不会发生任何妨碍继续安全飞行的振动和抖振。   
第676行: 第685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253 条 高速特性   
第 25.253 条 高速特性   


(a) 增速特性和速度恢复特性  必须满足下列对增速特性和速度恢复特性的要求:   
(a) 增速特性和速度恢复特性  必须满足下列对增速特性和速度恢复特性的要求:   
第696行: 第705行:
(1) 校正空速 300 节;(2) $\mathrm { v _ { F C } }$ ;或(3) 经演示由于动压的增加使机体不会产生冰积聚的速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1) 校正空速 300 节;(2) $\mathrm { v _ { F C } }$ ;或(3) 经演示由于动压的增加使机体不会产生冰积聚的速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255 条 失配平特性   
第 25.255 条 失配平特性   


(a) 从飞机在不超过 $\mathrm { { V _ { M O } / M _ { M O } } }$ 的巡航速度配平的初始状态开始,在机头上仰和下沉两个方向上的失配平程度为下列两者中之大者时,飞机必须有满意的机动稳定性和操纵性:   
(a) 从飞机在不超过 $\mathrm { { V _ { M O } / M _ { M O } } }$ 的巡航速度配平的初始状态开始,在机头上仰和下沉两个方向上的失配平程度为下列两者中之大者时,飞机必须有满意的机动稳定性和操纵性:   
第720行: 第729行:
    
    


# 总则   
总则   


# 第 25.301 条  载荷   
第 25.301 条  载荷   


(a) 强度的要求用限制载荷(服役中预期的最大载荷)和极限载荷(限制载荷乘以规定的安全系数)来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载荷均为限制载荷。(b) 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空气、地面和水载荷必须与计及飞机每一质量项目的惯性力相平衡。这些载荷的分布必须保守地近似于或接近地反映真实情况。除非表明确定受载情况的方法可靠,否则用以确定载荷大小和分布的方法必须用飞行载荷测量来证实。(c) 如果载荷作用下的变形会显著改变外部载荷或内部载荷的分布,则必须考虑载荷分布变化的影响。   
(a) 强度的要求用限制载荷(服役中预期的最大载荷)和极限载荷(限制载荷乘以规定的安全系数)来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载荷均为限制载荷。(b) 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空气、地面和水载荷必须与计及飞机每一质量项目的惯性力相平衡。这些载荷的分布必须保守地近似于或接近地反映真实情况。除非表明确定受载情况的方法可靠,否则用以确定载荷大小和分布的方法必须用飞行载荷测量来证实。(c) 如果载荷作用下的变形会显著改变外部载荷或内部载荷的分布,则必须考虑载荷分布变化的影响。   


# 第 25.303 条 安全系数   
第 25.303 条 安全系数   


除非另有规定,当以限制载荷作为结构的外载荷时,必须采用安全系数 l.5;当用极限载荷来规定受载情况时,不必采用安全系数。   
除非另有规定,当以限制载荷作为结构的外载荷时,必须采用安全系数 l.5;当用极限载荷来规定受载情况时,不必采用安全系数。   


# 第 25.305 条 强度和变形   
第 25.305 条 强度和变形   


(a) 结构必须能够承受限制载荷而无有害的永久变形。在直到限制载荷的任何载荷作用下,变形不得妨害安全运行。   
(a) 结构必须能够承受限制载荷而无有害的永久变形。在直到限制载荷的任何载荷作用下,变形不得妨害安全运行。   
第752行: 第761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307 条  结构符合性的证明   
第 25.307 条  结构符合性的证明   


(a) 必须表明每一临界受载情况下均符合本分部的强度和变形要求。只有在经验表明某种结构分析方法对某种结构是可靠的情况下,对于同类的结构,才可用结构分析来表明结构的符合性。当限制载荷试验可能不足以表明符合性时,适航当局可以要求作极限载荷试验。   
(a) 必须表明每一临界受载情况下均符合本分部的强度和变形要求。只有在经验表明某种结构分析方法对某种结构是可靠的情况下,对于同类的结构,才可用结构分析来表明结构的符合性。当限制载荷试验可能不足以表明符合性时,适航当局可以要求作极限载荷试验。   
第762行: 第771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飞行载荷   
飞行载荷   


# 第 25.321 条  总则   
第 25.321 条  总则   


(a) 飞行载荷系数是气动力分量(垂直作用于假设的飞机纵轴)与飞机重力之比。正载荷系数是气动力相对飞机向上作用时的载荷系数。   
(a) 飞行载荷系数是气动力分量(垂直作用于假设的飞机纵轴)与飞机重力之比。正载荷系数是气动力相对飞机向上作用时的载荷系数。   
第782行: 第791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飞行机动和突风情况   
飞行机动和突风情况   


# 第 25.331 条  对称机动情况   
第 25.331 条  对称机动情况   


(a) 方法  对本条(b)和(c)规定的机动飞行情况进行分析,采用下列规定:   
(a) 方法  对本条(b)和(c)规定的机动飞行情况进行分析,采用下列规定:   
第812行: 第821行:
(ii) 假定负俯仰角加速度(低头)与正机动载荷系数 $( \mathbf { A } _ { 2 }$ 点到 ${ \bf D } _ { 2 }$ 点,第 25.333(b)条)同时达到。此负俯仰角加速度必须至少等于$\frac { - 2 6 n } { V } \big ( n - 1 . 5 \big ) , \big ( \sharp / \mathbb { A } / \sharp \big / \sharp / \xi / \flat ^ { 2 } \big )$ 式中:$\mathfrak { n }$ 为所考虑速度下的正载荷系数;V 为飞机的当量速度(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ii) 假定负俯仰角加速度(低头)与正机动载荷系数 $( \mathbf { A } _ { 2 }$ 点到 ${ \bf D } _ { 2 }$ 点,第 25.333(b)条)同时达到。此负俯仰角加速度必须至少等于$\frac { - 2 6 n } { V } \big ( n - 1 . 5 \big ) , \big ( \sharp / \mathbb { A } / \sharp \big / \sharp / \xi / \flat ^ { 2 } \big )$ 式中:$\mathfrak { n }$ 为所考虑速度下的正载荷系数;V 为飞机的当量速度(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333 条 飞行机动包线   
第 25.333 条 飞行机动包线   


![](images/c542e0fb46decfb6321bc360e20811e8161fc5283a7a9868995b9d73e830e0d8.jpg)   
![](images/c542e0fb46decfb6321bc360e20811e8161fc5283a7a9868995b9d73e830e0d8.jpg)   
第821行: 第830行:
(c) [删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c) [删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335 条 设计空速   
第 25.335 条 设计空速   


选定的设计空速均为当量空速(EAS)。估算的 $\mathrm { \Delta V _ { S O } }$ 和 $\mathbf { V } _ { \mathrm { S 1 } }$ 值必须是保守的。   
选定的设计空速均为当量空速(EAS)。估算的 $\mathrm { \Delta V _ { S O } }$ 和 $\mathbf { V } _ { \mathrm { S 1 } }$ 值必须是保守的。   
第840行: 第849行:
(c) 设计机动速度 $\mathbf { V _ { A } }$ 对于 $\mathrm { v _ { A } }$ ,采用下列规定:(1) $\mathrm { v _ { A } }$ 不得小于 $V _ { s I } \sqrt { n }$ 式中:(i) $\mathbf { n }$ 为 $\mathrm { v _ { C } }$ 时的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ii) $\mathrm { \Delta V _ { S 1 } }$ 为襟翼收起形态的失速速度。(2) $\mathrm { v _ { A } }$ 和 $\mathbf { V } _ { \mathrm { S 1 } }$ 必须按所考虑的设计重量和高度进行计算;(3) $\mathrm { v _ { A } }$ 不必大于 $\mathrm { v _ { C } }$ ,或不必大于同正 $\mathbf { C } _ { \mathrm { { N m a x } } }$ 曲线与正机动载荷系数线交点相对应的速度,两者中取小值。   
(c) 设计机动速度 $\mathbf { V _ { A } }$ 对于 $\mathrm { v _ { A } }$ ,采用下列规定:(1) $\mathrm { v _ { A } }$ 不得小于 $V _ { s I } \sqrt { n }$ 式中:(i) $\mathbf { n }$ 为 $\mathrm { v _ { C } }$ 时的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ii) $\mathrm { \Delta V _ { S 1 } }$ 为襟翼收起形态的失速速度。(2) $\mathrm { v _ { A } }$ 和 $\mathbf { V } _ { \mathrm { S 1 } }$ 必须按所考虑的设计重量和高度进行计算;(3) $\mathrm { v _ { A } }$ 不必大于 $\mathrm { v _ { C } }$ ,或不必大于同正 $\mathbf { C } _ { \mathrm { { N m a x } } }$ 曲线与正机动载荷系数线交点相对应的速度,两者中取小值。   


# (d) 对应最大突风强度的设计速度 $\bf V _ { B }$   
(d) 对应最大突风强度的设计速度 $\bf V _ { B }$   


(1) $\mathrm { v _ { B } }$ 不得小于公制: $\cdot V _ { s 1 } ( 1 + \frac { K g U r e f V c a } { 1 6 W } ) ^ { 1 / 2 }$ 英制: $V _ { s 1 } ( 1 + \frac { K g U r e f V c a } { 4 9 8 W } ) ^ { 1 / 2 }$   
(1) $\mathrm { v _ { B } }$ 不得小于公制: $\cdot V _ { s 1 } ( 1 + \frac { K g U r e f V c a } { 1 6 W } ) ^ { 1 / 2 }$ 英制: $V _ { s 1 } ( 1 + \frac { K g U r e f V c a } { 4 9 8 W } ) ^ { 1 / 2 }$   
第878行: 第887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337 条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第 25.337 条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a) 除受到最大(静)升力系数的限制外,假定飞机经受对称机动并达到本条所规定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必须考虑相应于飞机拉起和定常转弯机动的合适的俯仰速度。   
(a) 除受到最大(静)升力系数的限制外,假定飞机经受对称机动并达到本条所规定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必须考虑相应于飞机拉起和定常转弯机动的合适的俯仰速度。   
第894行: 第903行:
(1) 在直到 $\mathrm { v _ { C } }$ 的各种速度下,不得小于-1.0;(2) 必须随速度从 $\mathrm { v _ { c } }$ 时的对应值线性变化到 $\mathrm { v _ { D } }$ 时的零值。(d) 如果飞机具有的设计特征使其在飞行中不可能超过本条规定的机动载荷系数,则可采用小于本条规定的值。   
(1) 在直到 $\mathrm { v _ { C } }$ 的各种速度下,不得小于-1.0;(2) 必须随速度从 $\mathrm { v _ { c } }$ 时的对应值线性变化到 $\mathrm { v _ { D } }$ 时的零值。(d) 如果飞机具有的设计特征使其在飞行中不可能超过本条规定的机动载荷系数,则可采用小于本条规定的值。   


# 第 25.341 条  突风和紊流载荷   
第 25.341 条  突风和紊流载荷   


(a) 离散突风设计准则  假定飞机在平飞中遇到对称的垂直和横向突风,限制突风载荷的确定必须根据下列规定:   
(a) 离散突风设计准则  假定飞机在平飞中遇到对称的垂直和横向突风,限制突风载荷的确定必须根据下列规定:   
第936行: 第945行:
(b) 连续突风设计准则  必须考虑飞机对垂直和横向连续紊流的动态响应。除非证明有更合理的准则,否则必须用本部附录G 的连续突风设计准则来确定动态响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b) 连续突风设计准则  必须考虑飞机对垂直和横向连续紊流的动态响应。除非证明有更合理的准则,否则必须用本部附录G 的连续突风设计准则来确定动态响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343 条  设计燃油和滑油载重   
第 25.343 条  设计燃油和滑油载重   


(a) 可调配载重的各种组合,必须包括从零燃油和滑油到选定的最大燃油和滑油载重范围内的每一燃油和滑油载重。可选定在第 25.1001(e)和(f)条(取适用者)所限定的运行条件下不超过45 分钟余油的某种结构储油情况。(b) 如果选定了某种结构储油情况,则该情况必须用来作为表明符合本分部规定的飞行载荷要求的最小燃油重量情况,此外还要求:(1) 结构必须按在机翼内零燃油和滑油的情况进行设计,此情况的限制载荷相应于下列规定:(i) 机动载荷系数为 $+ 2 . 2 5$ ;(ii) 第 25.341(a)条的突风情况,但假定为第 25.341(a)(4)条规定的设计速度的$8 5 \%$ 。(2) 结构的疲劳评定必须计及由本条(b)(1)的设计情况所获得的任何使用应力的增量;   
(a) 可调配载重的各种组合,必须包括从零燃油和滑油到选定的最大燃油和滑油载重范围内的每一燃油和滑油载重。可选定在第 25.1001(e)和(f)条(取适用者)所限定的运行条件下不超过45 分钟余油的某种结构储油情况。(b) 如果选定了某种结构储油情况,则该情况必须用来作为表明符合本分部规定的飞行载荷要求的最小燃油重量情况,此外还要求:(1) 结构必须按在机翼内零燃油和滑油的情况进行设计,此情况的限制载荷相应于下列规定:(i) 机动载荷系数为 $+ 2 . 2 5$ ;(ii) 第 25.341(a)条的突风情况,但假定为第 25.341(a)(4)条规定的设计速度的$8 5 \%$ 。(2) 结构的疲劳评定必须计及由本条(b)(1)的设计情况所获得的任何使用应力的增量;   
第942行: 第951行:
(3) 颤振、变形和振动要求,也必须在零燃油情况下得到满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3) 颤振、变形和振动要求,也必须在零燃油情况下得到满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345 条 增升装置   
第 25.345 条 增升装置   


(a) 如果在起飞、进场或着陆期间要使用襟翼,则假定在对应于这些飞行阶段的设计襟翼速度(按第 25.335(e)条制定)下,且襟翼处于相应的位置,飞机经受对称机动和对称突风,必须由下列情况得到限制载荷:   
(a) 如果在起飞、进场或着陆期间要使用襟翼,则假定在对应于这些飞行阶段的设计襟翼速度(按第 25.335(e)条制定)下,且襟翼处于相应的位置,飞机经受对称机动和对称突风,必须由下列情况得到限制载荷:   
第972行: 第981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349 条 滚转情况   
第 25.349 条 滚转情况   


飞机必须按本条(a)和(b)规定的情况引起的滚转载荷进行设计。对重心的不平衡气动力矩,必须由惯性力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式予以平衡,认为此惯性力由主要质量提供。   
飞机必须按本条(a)和(b)规定的情况引起的滚转载荷进行设计。对重心的不平衡气动力矩,必须由惯性力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式予以平衡,认为此惯性力由主要质量提供。   
第990行: 第999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351 条  偏航机动情况   
第 25.351 条  偏航机动情况   


飞机必须按本条(a)到(d)规定的偏航机动情况引起的载荷进行设计,速度范围从 $\mathbf { V } _ { \mathrm { M C } }$ 到VD。对重心的不平衡气动力矩必须以合理或保守的方式予以平衡,并考虑飞机惯性力。在计算尾翼载荷时,可以假定偏航速度为零。   
飞机必须按本条(a)到(d)规定的偏航机动情况引起的载荷进行设计,速度范围从 $\mathbf { V } _ { \mathrm { M C } }$ 到VD。对重心的不平衡气动力矩必须以合理或保守的方式予以平衡,并考虑飞机惯性力。在计算尾翼载荷时,可以假定偏航速度为零。   
第1,001行: 第1,010行:
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补充情况   
补充情况   


# 第 25.361 条 发动机扭矩   
第 25.361 条 发动机扭矩   


(a) 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组合效应进行设计:(1) 相应于起飞功率及螺旋桨转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和第25.333(b)条中飞行情况A   
(a) 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组合效应进行设计:(1) 相应于起飞功率及螺旋桨转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和第25.333(b)条中飞行情况A   
第1,015行: 第1,024行:
(3) 对于有4、3、2 个汽缸的发动机,分别为 2、3、4。   
(3) 对于有4、3、2 个汽缸的发动机,分别为 2、3、4。   


# 第 25.363 条  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支架的侧向载荷   
第 25.363 条  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支架的侧向载荷   


(a) 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支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横向限制载荷系数(作为作用在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支架上的侧向载荷)进行设计,此系数至少等于由偏航情况得到的最大载荷系数,但不小于下列数值:   
(a) 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支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横向限制载荷系数(作为作用在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支架上的侧向载荷)进行设计,此系数至少等于由偏航情况得到的最大载荷系数,但不小于下列数值:   
第1,021行: 第1,030行:
(1) 1.33;(2) 第25.333(b)条所述的飞行情况A 的限制载荷系数的三分之一。(b) 可假定本条(a)规定的侧向载荷与其它飞行情况无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1) 1.33;(2) 第25.333(b)条所述的飞行情况A 的限制载荷系数的三分之一。(b) 可假定本条(a)规定的侧向载荷与其它飞行情况无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365 条  增压舱载荷   
第 25.365 条  增压舱载荷   


下列规定适用于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增压舱的飞机:   
下列规定适用于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增压舱的飞机:   
第1,057行: 第1,066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367 条  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   
第 25.367 条  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   


(a) 飞机必须按由临界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进行设计。涡轮螺旋桨飞机必须按下列情况和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单个故障的组合进行设计,同时要考虑驾驶员在飞行操纵器件上预期的纠正动作:   
(a) 飞机必须按由临界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进行设计。涡轮螺旋桨飞机必须按下列情况和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单个故障的组合进行设计,同时要考虑驾驶员在飞行操纵器件上预期的纠正动作:   
第1,063行: 第1,072行:
(1) 在 $\mathbf { V } _ { \mathrm { M C } }$ 与 $\mathrm { v _ { D } }$ 之间的各种速度下,由于燃油流动中断而引起功率丧失所产生的载荷作为限制载荷;(2) 在 $\mathbf { V } _ { \mathrm { M C } }$ 与 $\mathrm { v _ { c } }$ 之间的各种速度下,由于发动机压气机与涡轮脱开或由于涡轮叶片丢失所产生的载荷作为极限载荷;(3) 上述发动机失效引起的推力减少和阻力增加的时间历程,必须由试验或其它适用此特定发动机—螺旋桨组合的资料予以证实;(4) 对于驾驶员预期的纠正动作的时间和纠偏量的大小,必须保守地加以估计。在估计时要考虑特定的发动机—螺旋桨—飞机组合的特性。(b) 可以假定驾驶员的纠正动作在达到最大偏航速度时开始,但不早于发动机失效后二秒钟。纠偏量的大小可以根据第 25.397(b)条中规定的操纵力确定,但如果分析或试验表明较小的力能够控制由上述发动机失效情况所产生的偏航和滚转,也可以取较小的力。   
(1) 在 $\mathbf { V } _ { \mathrm { M C } }$ 与 $\mathrm { v _ { D } }$ 之间的各种速度下,由于燃油流动中断而引起功率丧失所产生的载荷作为限制载荷;(2) 在 $\mathbf { V } _ { \mathrm { M C } }$ 与 $\mathrm { v _ { c } }$ 之间的各种速度下,由于发动机压气机与涡轮脱开或由于涡轮叶片丢失所产生的载荷作为极限载荷;(3) 上述发动机失效引起的推力减少和阻力增加的时间历程,必须由试验或其它适用此特定发动机—螺旋桨组合的资料予以证实;(4) 对于驾驶员预期的纠正动作的时间和纠偏量的大小,必须保守地加以估计。在估计时要考虑特定的发动机—螺旋桨—飞机组合的特性。(b) 可以假定驾驶员的纠正动作在达到最大偏航速度时开始,但不早于发动机失效后二秒钟。纠偏量的大小可以根据第 25.397(b)条中规定的操纵力确定,但如果分析或试验表明较小的力能够控制由上述发动机失效情况所产生的偏航和滚转,也可以取较小的力。   


# 第 25.371 条 陀螺载荷   
第 25.371 条 陀螺载荷   


任何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支承结构必须按第 25.331 条、第 25.341(a)条、第 25.349条、第 25.351 条、第 25.473 条、第 25.479 条、第 25.481 条中规定情况产生的包括陀螺载荷在内的载荷进行设计,且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处于与该情况相应的最大转速。为了符合本条的要求,必须满足第 25.331(c)(1)条的俯仰机动的要求直到达到正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第 25.333(b)条的 A2 点)。   
任何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支承结构必须按第 25.331 条、第 25.341(a)条、第 25.349条、第 25.351 条、第 25.473 条、第 25.479 条、第 25.481 条中规定情况产生的包括陀螺载荷在内的载荷进行设计,且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处于与该情况相应的最大转速。为了符合本条的要求,必须满足第 25.331(c)(1)条的俯仰机动的要求直到达到正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第 25.333(b)条的 A2 点)。   
第1,069行: 第1,078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373 条  速度控制装置   
第 25.373 条  速度控制装置   


如果装有供航路飞行中使用的速度控制装置(例如扰流板和阻力板),采用下列规定:   
如果装有供航路飞行中使用的速度控制装置(例如扰流板和阻力板),采用下列规定:   
第1,078行: 第1,087行:
的各种速度和相应的速度控制装置的位置,按本条(a)规定的机动和突风情况进行设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的各种速度和相应的速度控制装置的位置,按本条(a)规定的机动和突风情况进行设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 第 25.391 条  操纵面载荷:总则   
第 25.391 条  操纵面载荷:总则   


操纵面必须按第 25.331 条、第 25.341(a)条、第 25.349 条和第 25.351 条中的各种飞行情况及第25.415 条中的地面突风情况产生的限制载荷进行设计,并考虑下列要求:   
操纵面必须按第 25.331 条、第 25.341(a)条、第 25.349 条和第 25.351 条中的各种飞行情况及第25.415 条中的地面突风情况产生的限制载荷进行设计,并考虑下列要求:   
第1,091行: 第1,100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393 条  平行于铰链线的载荷   
第 25.393 条  平行于铰链线的载荷   


(a) 操纵面及支承铰链架必须按平行于铰链线作用的惯性载荷进行设计。(b) 在缺少更合理的资料时,可以假定此惯性载荷等于 KWg(公制和英制:KW),式中:(1) $\mathrm { K } { = } 2 4$ ,对于垂直安装的操纵面;(2) $\mathrm { K } { = } 1 2$ ,对于水平安装的操纵面;(3) W 为操纵面重量,公斤(磅);g 为重力加速度,米/秒 2。   
(a) 操纵面及支承铰链架必须按平行于铰链线作用的惯性载荷进行设计。(b) 在缺少更合理的资料时,可以假定此惯性载荷等于 KWg(公制和英制:KW),式中:(1) $\mathrm { K } { = } 2 4$ ,对于垂直安装的操纵面;(2) $\mathrm { K } { = } 1 2$ ,对于水平安装的操纵面;(3) W 为操纵面重量,公斤(磅);g 为重力加速度,米/秒 2。   


# 第 25.395 条 操纵系统   
第 25.395 条 操纵系统   


(a) 纵向、横向、航向和阻力操纵系统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相应于第 25.391 条中规   
(a) 纵向、横向、航向和阻力操纵系统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相应于第 25.391 条中规   
第1,101行: 第1,110行:
的或带动力的装置操作操纵系统时所能产生的载荷。(c) 系统限制载荷不得小于施加第 25.397(c)条规定的最小作用力所产生的载荷。   
的或带动力的装置操作操纵系统时所能产生的载荷。(c) 系统限制载荷不得小于施加第 25.397(c)条规定的最小作用力所产生的载荷。   


# 第 25.397 条  操纵系统载荷   
第 25.397 条  操纵系统载荷   


(a) 总则  假定本条(c)中规定的驾驶员最大和最小作用力作用在相应的操纵器件握点或脚蹬上(以模拟飞行情况的方式),并且在操纵系统与操纵面操纵支臂的连接处受到反作用。   
(a) 总则  假定本条(c)中规定的驾驶员最大和最小作用力作用在相应的操纵器件握点或脚蹬上(以模拟飞行情况的方式),并且在操纵系统与操纵面操纵支臂的连接处受到反作用。   
第1,107行: 第1,116行:
(b) 驾驶员作用力的影响  在操纵面飞行受载情况中,作用在操纵面上的空气载荷和相应的偏转量,不必超过在飞行中施加本条(c)规定范围内的任何驾驶员作用力可能导致的值。如果按可靠的数据获得操纵面铰链力矩,则对于副翼和升降舵可取规定的最大值的三分之二,在应用此准则时,必须考虑伺服机构、调整片和自动驾驶系统的影响。   
(b) 驾驶员作用力的影响  在操纵面飞行受载情况中,作用在操纵面上的空气载荷和相应的偏转量,不必超过在飞行中施加本条(c)规定范围内的任何驾驶员作用力可能导致的值。如果按可靠的数据获得操纵面铰链力矩,则对于副翼和升降舵可取规定的最大值的三分之二,在应用此准则时,必须考虑伺服机构、调整片和自动驾驶系统的影响。   


# (c)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如下:   
(c)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如下:   


<html><body><table><tr><td>操纵器件</td><td>最大作用力或扭矩</td><td>最小作用力或扭矩</td></tr><tr><td>副翼 驾驶杆 驾驶盘[1]</td><td>445牛(45.4公斤;100 磅) 356D[2]牛米 (36.3D 公斤·米;80D 磅·英寸)</td><td>178 牛(18.1公斤;40磅) 178D 牛米 (18.1D 公斤·米;40D磅·英寸)</td></tr><tr><td>升降舵 驾驶杆 驾驶盘(对称) 驾驶盘(非对称)[3]</td><td>1,110 牛(113 公斤;250 磅) 1,330 牛(136 公斤;300 磅)</td><td>445牛(45.4 公斤;100 磅) 445牛(45.4公斤;100 磅) 445 牛(45.4公斤;130磅)</td></tr><tr><td>方向舵</td><td>1,330 牛(136 公斤;300 磅)</td><td>578 牛(59.0公斤;130磅)</td></tr></table></body></html>   
<html><body><table><tr><td>操纵器件</td><td>最大作用力或扭矩</td><td>最小作用力或扭矩</td></tr><tr><td>副翼 驾驶杆 驾驶盘[1]</td><td>445牛(45.4公斤;100 磅) 356D[2]牛米 (36.3D 公斤·米;80D 磅·英寸)</td><td>178 牛(18.1公斤;40磅) 178D 牛米 (18.1D 公斤·米;40D磅·英寸)</td></tr><tr><td>升降舵 驾驶杆 驾驶盘(对称) 驾驶盘(非对称)[3]</td><td>1,110 牛(113 公斤;250 磅) 1,330 牛(136 公斤;300 磅)</td><td>445牛(45.4 公斤;100 磅) 445牛(45.4公斤;100 磅) 445 牛(45.4公斤;130磅)</td></tr><tr><td>方向舵</td><td>1,330 牛(136 公斤;300 磅)</td><td>578 牛(59.0公斤;130磅)</td></tr></table></body></html>   
第1,115行: 第1,124行:
[3] 非对称力必须作用在驾驶盘周缘的一个正常握点上。   
[3] 非对称力必须作用在驾驶盘周缘的一个正常握点上。   


# 第 25.399 条 双操纵系统   
第 25.399 条 双操纵系统   


(a) 双操纵系统必须按两个驾驶员反向操纵情况进行设计,此时所采用的每个驾驶员作用力不小于下述载荷:   
(a) 双操纵系统必须按两个驾驶员反向操纵情况进行设计,此时所采用的每个驾驶员作用力不小于下述载荷:   
第1,121行: 第1,130行:
(1) 按第 25.395 条所得载荷的 $7 5 \%$ ;(2) 按第 25.397(c)条中规定的最小作用力。(b) 双操纵系统必须按两个驾驶员同向施加的作用力进行设计,此时所采用的每个驾驶员作用力不小于按第 25.395 条所得载荷的 $7 5 \%$ 。   
(1) 按第 25.395 条所得载荷的 $7 5 \%$ ;(2) 按第 25.397(c)条中规定的最小作用力。(b) 双操纵系统必须按两个驾驶员同向施加的作用力进行设计,此时所采用的每个驾驶员作用力不小于按第 25.395 条所得载荷的 $7 5 \%$ 。   


# 第 25.405 条 次操纵系统   
第 25.405 条 次操纵系统   


次操纵器件,例如机轮刹车、扰流板和调整片的操纵器件,必须按一个驾驶员很可能施于这些操纵器件的最大作用力进行设计。可以采用下列数值:   
次操纵器件,例如机轮刹车、扰流板和调整片的操纵器件,必须按一个驾驶员很可能施于这些操纵器件的最大作用力进行设计。可以采用下列数值:   
第1,132行: 第1,141行:
[1] 限于襟翼、调整片、安定面、扰流板和起落架使用的操纵器件。   
[1] 限于襟翼、调整片、安定面、扰流板和起落架使用的操纵器件。   


# 第 25.407 条  配平调整片的影响   
第 25.407 条  配平调整片的影响   


配平调整片对操纵面设计情况的影响,只有在操纵面载荷受到驾驶员最大作用力的限制时才必须计入。在这些情况下,认为配平调整片朝帮助驾驶员的方向偏转,其偏转量如下:   
配平调整片对操纵面设计情况的影响,只有在操纵面载荷受到驾驶员最大作用力的限制时才必须计入。在这些情况下,认为配平调整片朝帮助驾驶员的方向偏转,其偏转量如下:   
第1,138行: 第1,147行:
(a) 对于升降舵配平调整片,除受止动器限制外,是在第 25.333(b)条中相应的飞行包线正值部分内任一点配平飞机所要求的偏转量;(b) 对于副翼和方向舵配平调整片,是在临界的非对称动力和受载情况下配平飞机所要求的偏转量,并要考虑适量的装配允差。   
(a) 对于升降舵配平调整片,除受止动器限制外,是在第 25.333(b)条中相应的飞行包线正值部分内任一点配平飞机所要求的偏转量;(b) 对于副翼和方向舵配平调整片,是在临界的非对称动力和受载情况下配平飞机所要求的偏转量,并要考虑适量的装配允差。   


# 第 25.409 条 调整片   
第 25.409 条 调整片   


(a) 配平调整片  配平调整片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述载荷:当调整片效应靠驾驶员作用力(可直到第 25.397(b)条中的规定值)抵住时,由调整片的调定位置、主操纵面的位置和飞机速度各种很可能的组合产生的载荷(这种组合不应超过把飞机作为一个整体时所规定的飞行载荷情况)。   
(a) 配平调整片  配平调整片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述载荷:当调整片效应靠驾驶员作用力(可直到第 25.397(b)条中的规定值)抵住时,由调整片的调定位置、主操纵面的位置和飞机速度各种很可能的组合产生的载荷(这种组合不应超过把飞机作为一个整体时所规定的飞行载荷情况)。   
第1,144行: 第1,153行:
(b) 平衡调整片  平衡调整片必须按与主操纵面受载情况相一致的各种偏转情况进行设计。(c) 伺服调整片  伺服调整片必须按与主操纵面受载情况相一致的各种偏转情况进行设计,而这种偏转是在驾驶员的机动能力之内能获得的,并考虑可能的与配平调整片方向相反的操纵情况。   
(b) 平衡调整片  平衡调整片必须按与主操纵面受载情况相一致的各种偏转情况进行设计。(c) 伺服调整片  伺服调整片必须按与主操纵面受载情况相一致的各种偏转情况进行设计,而这种偏转是在驾驶员的机动能力之内能获得的,并考虑可能的与配平调整片方向相反的操纵情况。   


# 第 25.415 条  地面突风情况   
第 25.415 条  地面突风情况   


(a) 操纵系统必须按下列地面突风和顺风滑行产生的操纵面载荷进行设计:   
(a) 操纵系统必须按下列地面突风和顺风滑行产生的操纵面载荷进行设计:   
第1,166行: 第1,175行:
$^ { * } \mathrm { K }$ 为正值表示力矩使操纵面下偏,而 K 为负值表示力矩使操纵面上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 * } \mathrm { K }$ 为正值表示力矩使操纵面下偏,而 K 为负值表示力矩使操纵面上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427 条 非对称载荷   
第 25.427 条 非对称载荷   


(a) 对于按横向突风、偏航机动和滚转机动情况设计飞机时必须考虑到滑流及由于机翼、垂直安定面和其它气动表面气动干扰效应所产生的飞机尾翼上的非对称载荷。   
(a) 对于按横向突风、偏航机动和滚转机动情况设计飞机时必须考虑到滑流及由于机翼、垂直安定面和其它气动表面气动干扰效应所产生的飞机尾翼上的非对称载荷。   
第1,176行: 第1,185行:
结构必须按第25.341(a)条中规定的作用于与航迹成直角的任何方位的突风速度进行设计。(d) 必须考虑到第25.305(e)条中因抖振情况所造成的尾翼上的非对称载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结构必须按第25.341(a)条中规定的作用于与航迹成直角的任何方位的突风速度进行设计。(d) 必须考虑到第25.305(e)条中因抖振情况所造成的尾翼上的非对称载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445 条  辅助气动力面   
第 25.445 条  辅助气动力面   


(a) 对包括俯仰、滚转、偏航机动和第 25.341(a)条中规定的作用于与航迹成直角的任何方位的突风的受载情况下,在对辅助气动力面,如外侧垂直安定面、翼尖小翼和其支承气动表面之间的气动影响显著时,应将其考虑在内。   
(a) 对包括俯仰、滚转、偏航机动和第 25.341(a)条中规定的作用于与航迹成直角的任何方位的突风的受载情况下,在对辅助气动力面,如外侧垂直安定面、翼尖小翼和其支承气动表面之间的气动影响显著时,应将其考虑在内。   
第1,184行: 第1,193行:
(1) 平尾以上(或以下)的垂尾受到 $100 \%$ 的载荷;(2) 平尾以下(或以上)的垂尾受到 $80 \%$ 的载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1) 平尾以上(或以下)的垂尾受到 $100 \%$ 的载荷;(2) 平尾以下(或以上)的垂尾受到 $80 \%$ 的载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457 条  襟翼   
第 25.457 条  襟翼   


襟翼及其操纵机构与支承结构必须按第 25.345 条中规定情况得出的临界载荷进行设计,并计及从某一襟翼位置和空速转换到另一襟翼位置和空速时所产生的载荷。   
襟翼及其操纵机构与支承结构必须按第 25.345 条中规定情况得出的临界载荷进行设计,并计及从某一襟翼位置和空速转换到另一襟翼位置和空速时所产生的载荷。   


# 第 25.459 条 特殊装置   
第 25.459 条 特殊装置   


对于采用气动操纵面的特殊装置(例如翼缝、缝翼和扰流板),其受载情况必须由试验数据确定。   
对于采用气动操纵面的特殊装置(例如翼缝、缝翼和扰流板),其受载情况必须由试验数据确定。   


# 地面载荷   
地面载荷   


# 第 25.471 条  总则   
第 25.471 条  总则   


(a) 载荷和平衡  对于限制地面载荷,采用下列规定:   
(a) 载荷和平衡  对于限制地面载荷,采用下列规定:   
第1,212行: 第1,221行:
(c) 起落架尺寸数据 附录A 图1 示出起落架基本尺寸数据。   
(c) 起落架尺寸数据 附录A 图1 示出起落架基本尺寸数据。   


# 第 25.473 条  着陆载荷情况和假定   
第 25.473 条  着陆载荷情况和假定   


(a) 对于第25.479 条至第25.485 条中规定的着陆情况,假定飞机按下列情况接地:   
(a) 对于第25.479 条至第25.485 条中规定的着陆情况,假定飞机按下列情况接地:   
第1,218行: 第1,227行:
(1) 以第 25.479 条和第 25.481 条中定义的姿态;(2) 设计着陆重量(以最大下沉速度着陆情况中的最大重量)时的限制下沉速度为 3.05米/秒(10 英尺/秒);和(3) 设计起飞重量(以减小的下沉速度着陆情况中的最大重量)时的限制下沉速度为1.83 米/秒(6 英尺/秒);(4) 如果能表明飞机具有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下沉速度的设计特征,可以修改此下沉速度。(b) 除系统或程序显著影响升力外,可假定飞机升力不超过飞机重力。(c) 飞机和起落架载荷的分析方法至少应考虑下列要素:(1) 起落架动态特性;(2) 起旋和回弹;(3) 刚体响应;(4) 机体结构动态响应(若显著)。(d) 起落架动态特性必须按第 25.723(a)条中确定的试验来验证。(e) 可以通过考虑滑行速度和轮胎压力的效应来确定轮胎与地面之间的摩擦系数,此摩擦系数不必大于0.8。〔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1) 以第 25.479 条和第 25.481 条中定义的姿态;(2) 设计着陆重量(以最大下沉速度着陆情况中的最大重量)时的限制下沉速度为 3.05米/秒(10 英尺/秒);和(3) 设计起飞重量(以减小的下沉速度着陆情况中的最大重量)时的限制下沉速度为1.83 米/秒(6 英尺/秒);(4) 如果能表明飞机具有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下沉速度的设计特征,可以修改此下沉速度。(b) 除系统或程序显著影响升力外,可假定飞机升力不超过飞机重力。(c) 飞机和起落架载荷的分析方法至少应考虑下列要素:(1) 起落架动态特性;(2) 起旋和回弹;(3) 刚体响应;(4) 机体结构动态响应(若显著)。(d) 起落架动态特性必须按第 25.723(a)条中确定的试验来验证。(e) 可以通过考虑滑行速度和轮胎压力的效应来确定轮胎与地面之间的摩擦系数,此摩擦系数不必大于0.8。〔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477 条  起落架布置   
第 25.477 条  起落架布置   


当采用正常的操纵技术时,第 25.479 条至第 25.485 条适用于具有常规布置的前、主起落架或主、尾起落架的飞机。   
当采用正常的操纵技术时,第 25.479 条至第 25.485 条适用于具有常规布置的前、主起落架或主、尾起落架的飞机。   


# 第 25.479 条  水平着陆情况   
第 25.479 条  水平着陆情况   


(a) 假定飞机以水平姿态接地,与地面平行的向前速度分量在 $\mathrm { v _ { L 1 } }$ 到 $1 . 2 5 \mathrm { V } _ { \mathrm { L } 2 }$ 的范围内并处于第25.473 条中规定的情况下:   
(a) 假定飞机以水平姿态接地,与地面平行的向前速度分量在 $\mathrm { v _ { L 1 } }$ 到 $1 . 2 5 \mathrm { V } _ { \mathrm { L } 2 }$ 的范围内并处于第25.473 条中规定的情况下:   
第1,234行: 第1,243行:
形的 $7 5 \%$ 。不必考虑该载荷与轮胎泄气的组合情况。(3) 认为垂直分力和阻力分力的合力作用在轮轴中心线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形的 $7 5 \%$ 。不必考虑该载荷与轮胎泄气的组合情况。(3) 认为垂直分力和阻力分力的合力作用在轮轴中心线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481 条  尾沉着陆情况   
第 25.481 条  尾沉着陆情况   


(a) 假定飞机以尾沉姿态接地,与地面平行的向前速度分量在 $\mathrm { v _ { L 1 } }$ 至 $\mathrm { v } _ { \mathrm { L } 2 }$ 的范围内,并在第25.473 条中规定的情况下,其中:   
(a) 假定飞机以尾沉姿态接地,与地面平行的向前速度分量在 $\mathrm { v _ { L 1 } }$ 至 $\mathrm { v } _ { \mathrm { L } 2 }$ 的范围内,并在第25.473 条中规定的情况下,其中:   
第1,243行: 第1,252行:
相应于除主轮外飞机所有部分均不触地时所允许的最大迎角,两者中取小者。〔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相应于除主轮外飞机所有部分均不触地时所允许的最大迎角,两者中取小者。〔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483 条  单起落架着陆情况   
第 25.483 条  单起落架着陆情况   


对于单起落架着陆情况,假定按本部附录 A 图 4 飞机处于水平姿态,以一个主起落架接地,在这种姿态下采用下列规定:   
对于单起落架着陆情况,假定按本部附录 A 图 4 飞机处于水平姿态,以一个主起落架接地,在这种姿态下采用下列规定:   
第1,249行: 第1,258行:
(a) 地面反作用力必须与按第 25.479(d)(1)条规定得到的该侧载荷相同;(b) 每一不平衡的外侧载荷必须由飞机的惯性力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式予以平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a) 地面反作用力必须与按第 25.479(d)(1)条规定得到的该侧载荷相同;(b) 每一不平衡的外侧载荷必须由飞机的惯性力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式予以平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485 条  侧向载荷情况   
第 25.485 条  侧向载荷情况   


除第25.479(d)(2)条外,还应考虑下列情况:   
除第25.479(d)(2)条外,还应考虑下列情况:   
第1,257行: 第1,266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487 条  回跳着陆情况   
第 25.487 条  回跳着陆情况   


(a) 起落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飞机从着陆表面回跳过程中出现的载荷进行检查。(b) 在起落架完全伸出但不与地面接触情况下,20.0的载荷系数必须作用在起落架非弹起部份上,此载荷系数的作用方向必须与非弹起部分相对于起落架弹起部分伸出到极限位置时的运动方向相一致。   
(a) 起落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飞机从着陆表面回跳过程中出现的载荷进行检查。(b) 在起落架完全伸出但不与地面接触情况下,20.0的载荷系数必须作用在起落架非弹起部份上,此载荷系数的作用方向必须与非弹起部分相对于起落架弹起部分伸出到极限位置时的运动方向相一致。   


# 第 25.489 条  地面操纵情况   
第 25.489 条  地面操纵情况   


除非另有规定,起落架和飞机结构必须按第 25.491 条至第 25.509 条中的情况进行检查。此时,飞机为设计机坪重量(地面操作情况的最大重量),不考虑机翼升力,可以假定起落架减震支柱和轮胎处于静态位置。   
除非另有规定,起落架和飞机结构必须按第 25.491 条至第 25.509 条中的情况进行检查。此时,飞机为设计机坪重量(地面操作情况的最大重量),不考虑机翼升力,可以假定起落架减震支柱和轮胎处于静态位置。   


# 第 25.491 条  滑行、起飞和着陆滑跑   
第 25.491 条  滑行、起飞和着陆滑跑   


在相应的地面速度和批准的重量范围内,假定飞机结构和起落架承受不小于飞机在正常运行时可以合理预期的最粗糙地面上得到的载荷。   
在相应的地面速度和批准的重量范围内,假定飞机结构和起落架承受不小于飞机在正常运行时可以合理预期的最粗糙地面上得到的载荷。   
第1,271行: 第1,280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493 条  滑行刹车情况   
第 25.493 条  滑行刹车情况   


(a) 假定按附录A 图6,尾轮式飞机处于水平姿态,载荷作用在主轮上。飞机限制垂直载荷系数,在设计着陆重量时为 1.2,在设计机坪重量时为 1.0。阻力载荷(等于垂直反作用力乘以数值为0.8 的摩擦系数)必须与地面垂直反作用力相组合,并作用在轮胎接地点上。   
(a) 假定按附录A 图6,尾轮式飞机处于水平姿态,载荷作用在主轮上。飞机限制垂直载荷系数,在设计着陆重量时为 1.2,在设计机坪重量时为 1.0。阻力载荷(等于垂直反作用力乘以数值为0.8 的摩擦系数)必须与地面垂直反作用力相组合,并作用在轮胎接地点上。   
第1,311行: 第1,320行:
$\xi$ 为针对主起落架有效接地点的刚体俯仰模态的有效临界阻尼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xi$ 为针对主起落架有效接地点的刚体俯仰模态的有效临界阻尼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495 条  转弯   
第 25.495 条  转弯   


按附录 A 图 7,假定飞机处于静态位置,用操纵前起落架或采用足够的发动机动力差的方法进行定常转弯,以使作用在重心处的限制载荷系数在垂直方向为 1.0,在横向为0.5。每一个机轮的侧向地面反作用力必须是垂直反作用力的 $50 \%$ 。   
按附录 A 图 7,假定飞机处于静态位置,用操纵前起落架或采用足够的发动机动力差的方法进行定常转弯,以使作用在重心处的限制载荷系数在垂直方向为 1.0,在横向为0.5。每一个机轮的侧向地面反作用力必须是垂直反作用力的 $50 \%$ 。   


# 第 25.497 条 尾轮侧偏   
第 25.497 条 尾轮侧偏   


(a) 假定等于尾轮静载荷的地面垂直反作用力与等值的侧向分力相组合。(b) 如果尾轮可偏转,则假定尾轮相对飞机纵轴转动90 度,其合成载荷通过轮轴。(c) 如果装有锁、转向操纵装置或减摆器,仍假定尾轮处于拖曳位置,且侧向载荷作用于轮胎接地点上。   
(a) 假定等于尾轮静载荷的地面垂直反作用力与等值的侧向分力相组合。(b) 如果尾轮可偏转,则假定尾轮相对飞机纵轴转动90 度,其合成载荷通过轮轴。(c) 如果装有锁、转向操纵装置或减摆器,仍假定尾轮处于拖曳位置,且侧向载荷作用于轮胎接地点上。   


# 第 25.499 条 前轮侧偏与操纵   
第 25.499 条 前轮侧偏与操纵   


(a) 假定飞机重心处的垂直载荷系数为 1.0,前轮接地点处的侧向分力等于该处地面垂直反作用力的 $80 \%$ 。(b) 假定在使用一侧主起落架刹车而产生的载荷情况下飞机处于静态平衡,前起落架及其连接结构和重心以前的机身结构,必须按下列载荷设计:(1) 飞机重心处的垂直载荷系数为 1.0;(2) 飞机重心处向前作用的载荷为一侧主起落架上垂直载荷的 $80 \%$ ;(3) 作用于前起落架接地点处的侧向载荷和垂直载荷是为保持静态平衡所需的载荷;(4) 飞机重心处的侧向载荷系数为零。(c) 如果本条(b)款规定的载荷导致前起落架的侧向载荷超过前起落架垂直载荷的$80 \%$ ,则可以把设计前起落架的侧向载荷限制为垂直载荷的 $80 \%$ ,而未被平衡的侧偏力矩假定由飞机的惯性力所平衡。(d) 除前起落架及其连接结构和前机身结构以外的其它结构,受载情况即为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但作如下补充:(1) 如果在每一很可能的受载情况下,有效阻力载荷均不能达到垂直反作用力的$80 \%$ ,则可取用较低的阻力载荷;和(2) 重心处向前作用的载荷,不必超过按第条 25.493(b)规定的作用于一个主起落架上的最大阻力载荷。(e) 在设计前起落架及其连接结构和前机身结构时,必须考虑正常满操纵扭矩和等于前起落架最大静态反作用力 1.33 倍的垂直力的组合作用,此时,取飞机设计机坪重量,前起落架处于任一转向操纵位置。   
(a) 假定飞机重心处的垂直载荷系数为 1.0,前轮接地点处的侧向分力等于该处地面垂直反作用力的 $80 \%$ 。(b) 假定在使用一侧主起落架刹车而产生的载荷情况下飞机处于静态平衡,前起落架及其连接结构和重心以前的机身结构,必须按下列载荷设计:(1) 飞机重心处的垂直载荷系数为 1.0;(2) 飞机重心处向前作用的载荷为一侧主起落架上垂直载荷的 $80 \%$ ;(3) 作用于前起落架接地点处的侧向载荷和垂直载荷是为保持静态平衡所需的载荷;(4) 飞机重心处的侧向载荷系数为零。(c) 如果本条(b)款规定的载荷导致前起落架的侧向载荷超过前起落架垂直载荷的$80 \%$ ,则可以把设计前起落架的侧向载荷限制为垂直载荷的 $80 \%$ ,而未被平衡的侧偏力矩假定由飞机的惯性力所平衡。(d) 除前起落架及其连接结构和前机身结构以外的其它结构,受载情况即为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但作如下补充:(1) 如果在每一很可能的受载情况下,有效阻力载荷均不能达到垂直反作用力的$80 \%$ ,则可取用较低的阻力载荷;和(2) 重心处向前作用的载荷,不必超过按第条 25.493(b)规定的作用于一个主起落架上的最大阻力载荷。(e) 在设计前起落架及其连接结构和前机身结构时,必须考虑正常满操纵扭矩和等于前起落架最大静态反作用力 1.33 倍的垂直力的组合作用,此时,取飞机设计机坪重量,前起落架处于任一转向操纵位置。   
第1,325行: 第1,334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503 条 回转   
第 25.503 条 回转   


(a) 假定飞机绕一侧主起落架回转,且该侧的刹车刹住。限制垂直载荷系数必须为.0,摩擦系数为0.8。   
(a) 假定飞机绕一侧主起落架回转,且该侧的刹车刹住。限制垂直载荷系数必须为.0,摩擦系数为0.8。   
第1,331行: 第1,340行:
(b) 假定按附录A 图8 飞机处于静态平衡,而载荷作用在轮胎接地点上。   
(b) 假定按附录A 图8 飞机处于静态平衡,而载荷作用在轮胎接地点上。   


# 第 25.507 条 倒行刹车   
第 25.507 条 倒行刹车   


(a) 飞机必须处于三点静止地面姿态,与地面平行的向前水平反作用力必须施加在每个带刹车机轮的接地点上,此限制载荷必须等于每一机轮垂直截荷的 $5 5 \%$ ,或等于由 1.2倍名义最大静刹车扭矩产生的载荷。两者中取小值。   
(a) 飞机必须处于三点静止地面姿态,与地面平行的向前水平反作用力必须施加在每个带刹车机轮的接地点上,此限制载荷必须等于每一机轮垂直截荷的 $5 5 \%$ ,或等于由 1.2倍名义最大静刹车扭矩产生的载荷。两者中取小值。   
第1,337行: 第1,346行:
(b) 对于前轮式飞机,俯仰力矩必须由角惯性力平衡。(c) 对于尾轮式飞机,地面反作用力的合力必须通过飞机重心。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b) 对于前轮式飞机,俯仰力矩必须由角惯性力平衡。(c) 对于尾轮式飞机,地面反作用力的合力必须通过飞机重心。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509 条 牵引载荷   
第 25.509 条 牵引载荷   


(a) 本条(d)规定的牵引载荷必须分别考虑。这些载荷必须施加于牵引接头上,且平行于地面。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a) 本条(d)规定的牵引载荷必须分别考虑。这些载荷必须施加于牵引接头上,且平行于地面。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第1,358行: 第1,367行:
<html><body><table><tr><td rowspan="2">牵引点</td><td rowspan="2">位置</td><td colspan="3">载荷</td></tr><tr><td>数值</td><td>序号</td><td>方向</td></tr><tr><td rowspan="3">主起落架</td><td rowspan="3"></td><td rowspan="3">每个主起落架 0.75FToW</td><td>1</td><td>向前,平行于阻力轴</td></tr><tr><td>2</td><td>向前,与阻力轴成 30°</td></tr><tr><td>3</td><td>向后,平行于阻力轴</td></tr><tr><td rowspan="6">辅助起落架</td><td rowspan="2">转向前</td><td rowspan="5">1.0FToW</td><td>4</td><td>向后,与阻力轴成 30°</td></tr><tr><td>5</td><td>向前</td></tr><tr><td rowspan="2">转向后</td><td>6</td><td>向后 向前</td></tr><tr><td>7 8</td><td>向后</td></tr><tr><td rowspan="2">从前面转45°</td><td>9</td><td>向前,在机轮平面内</td></tr><tr><td>10</td><td>向后,在机轮平面内</td></tr><tr><td rowspan="2">从后面转45°</td><td rowspan="2">0.5FToW</td><td>11</td><td>向前,在机轮平面内</td></tr><tr><td>12</td><td>向后,在机轮平面内</td></tr></table></body></html>   
<html><body><table><tr><td rowspan="2">牵引点</td><td rowspan="2">位置</td><td colspan="3">载荷</td></tr><tr><td>数值</td><td>序号</td><td>方向</td></tr><tr><td rowspan="3">主起落架</td><td rowspan="3"></td><td rowspan="3">每个主起落架 0.75FToW</td><td>1</td><td>向前,平行于阻力轴</td></tr><tr><td>2</td><td>向前,与阻力轴成 30°</td></tr><tr><td>3</td><td>向后,平行于阻力轴</td></tr><tr><td rowspan="6">辅助起落架</td><td rowspan="2">转向前</td><td rowspan="5">1.0FToW</td><td>4</td><td>向后,与阻力轴成 30°</td></tr><tr><td>5</td><td>向前</td></tr><tr><td rowspan="2">转向后</td><td>6</td><td>向后 向前</td></tr><tr><td>7 8</td><td>向后</td></tr><tr><td rowspan="2">从前面转45°</td><td>9</td><td>向前,在机轮平面内</td></tr><tr><td>10</td><td>向后,在机轮平面内</td></tr><tr><td rowspan="2">从后面转45°</td><td rowspan="2">0.5FToW</td><td>11</td><td>向前,在机轮平面内</td></tr><tr><td>12</td><td>向后,在机轮平面内</td></tr></table></body></html>   


# 第 25.511 条  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   
第 25.511 条  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   


(a) 总则  假定多轮起落架装置承受本分部本条(b)至(f)规定的限制地面载荷。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a) 总则  假定多轮起落架装置承受本分部本条(b)至(f)规定的限制地面载荷。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第1,389行: 第1,398行:
(f) 牵引情况  对于有一个和两个泄气轮胎的情况,牵引载荷 FTOW 必须分别为规定载荷的 $60 \%$ 和 $50 \%$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f) 牵引情况  对于有一个和两个泄气轮胎的情况,牵引载荷 FTOW 必须分别为规定载荷的 $60 \%$ 和 $50 \%$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519 条  顶升和系留装置   
第 25.519 条  顶升和系留装置   


(a) 总则  飞机必须设计成在最临界的重量和重心组合情况下,能够承受本条(b)和(当适用时)本条(c)的地面静载荷情况所引起的限制载荷。必须规定每个千斤顶垫的最大允许限制载荷。   
(a) 总则  飞机必须设计成在最临界的重量和重心组合情况下,能够承受本条(b)和(当适用时)本条(c)的地面静载荷情况所引起的限制载荷。必须规定每个千斤顶垫的最大允许限制载荷。   
第1,405行: 第1,414行:
(c) 系留  提供系留点时,主系留点及局部结构必须能承受任何方向的 120 公里/小时(65 节)水平风引起的限制载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c) 系留  提供系留点时,主系留点及局部结构必须能承受任何方向的 120 公里/小时(65 节)水平风引起的限制载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水载荷   
水载荷   


# 第 25.521 条  总则   
第 25.521 条  总则   


(a) 水上飞机必须根据在很可能遇到的最恶劣海上条件下正常运行时很可能出现的任何姿态,以相应的向前和下沉速度起飞和着水过程中所产生的水载荷进行设计。   
(a) 水上飞机必须根据在很可能遇到的最恶劣海上条件下正常运行时很可能出现的任何姿态,以相应的向前和下沉速度起飞和着水过程中所产生的水载荷进行设计。   
第1,415行: 第1,424行:
(c) 本条和第25.523 条至第25.537 条的要求也适用于水陆两用机。   
(c) 本条和第25.523 条至第25.537 条的要求也适用于水陆两用机。   


# 第 25.523 条  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   
第 25.523 条  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   


(a) 设计重量  必须在直到设计着水重量的各种运行重量下满足水载荷要求。但对于第25.531 条中所述的起飞情况,必须采用水面设计起飞重量(水面滑行和起飞滑跑的最大重量)。   
(a) 设计重量  必须在直到设计着水重量的各种运行重量下满足水载荷要求。但对于第25.531 条中所述的起飞情况,必须采用水面设计起飞重量(水面滑行和起飞滑跑的最大重量)。   
第1,421行: 第1,430行:
(b) 重心位置  必须考虑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心限制范围内的临界重心,以获得水上飞机结构每一部分的最大设计载荷。   
(b) 重心位置  必须考虑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心限制范围内的临界重心,以获得水上飞机结构每一部分的最大设计载荷。   


# 第 25.525 条 载荷的假定   
第 25.525 条 载荷的假定   


(a)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假定水上飞机作为一个整体承受与第 25.527 条规定的载荷系数相应的载荷。   
(a)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假定水上飞机作为一个整体承受与第 25.527 条规定的载荷系数相应的载荷。   
第1,431行: 第1,440行:
(d) 除第 25.531 条的起飞情况外,在着水时,假定水上飞机的气动升力为水上飞机重力的 2/3。   
(d) 除第 25.531 条的起飞情况外,在着水时,假定水上飞机的气动升力为水上飞机重力的 2/3。   


# 第 25.527 条  船体和主浮筒载荷系数   
第 25.527 条  船体和主浮筒载荷系数   


(a) 水面反作用载荷系数 $\mathrm { n } _ { \mathrm { w } }$ 必须以下列方法计算:   
(a) 水面反作用载荷系数 $\mathrm { n } _ { \mathrm { w } }$ 必须以下列方法计算:   
第1,467行: 第1,476行:
构的设计。   
构的设计。   


# 第 25.529 条  船体和主浮筒着水情况   
第 25.529 条  船体和主浮筒着水情况   


(a) 对称断阶、船首和船尾着水  对于对称断阶、船首和船尾着水,水面反作用限制载荷系数按第25.527 条计算确定。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a) 对称断阶、船首和船尾着水  对于对称断阶、船首和船尾着水,水面反作用限制载荷系数按第25.527 条计算确定。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第1,473行: 第1,482行:
(1) 对于对称断阶着水,水载荷的合力必须在龙骨上,通过重心且与龙骨线垂直;(2) 对于对称船首着水,水载荷的合力必须作用在从船首到断阶的纵向距离 1/5 处的龙骨上,且与龙骨线垂直;(3) 对于对称船尾着水,水载荷的合力必须作用在从断阶到尾柱的纵向距离 $85 \%$ 处的龙骨上,且与龙骨线垂直。(b) 非对称着水:船体式水上飞机和单浮筒水上飞机  必须检查非对称的断阶、船首和船尾着水情况。此外,采用下列规定:(1) 每一情况的载荷均由向上分量和侧向分量组成,其值分别等于相应的对称着水情况合力乘以 0.75 和 0.25tanβ;(2) 载荷向上分量的作用点和方向与对称情况相同,侧向分量的作用点在向上分量的同一纵向站位处,作用于龙骨线和舭线之间的中点,但方向朝内并垂直于对称平面。(c) 非对称着水:双浮筒水上飞机  非对称载荷由作用于每一浮筒断阶处的向上载荷和仅作用于一个浮筒上的侧向载荷组成,其值分别等于按第 25.527 条获得的断阶着水载荷乘以 0.75 和 $0 . 2 5 \mathrm { t a n \beta }$ 。侧向载荷作用在浮筒龙骨线和舭线之间的中点,位于与向上载荷相同的纵向站位处,但方向朝内并垂直于对称平面。   
(1) 对于对称断阶着水,水载荷的合力必须在龙骨上,通过重心且与龙骨线垂直;(2) 对于对称船首着水,水载荷的合力必须作用在从船首到断阶的纵向距离 1/5 处的龙骨上,且与龙骨线垂直;(3) 对于对称船尾着水,水载荷的合力必须作用在从断阶到尾柱的纵向距离 $85 \%$ 处的龙骨上,且与龙骨线垂直。(b) 非对称着水:船体式水上飞机和单浮筒水上飞机  必须检查非对称的断阶、船首和船尾着水情况。此外,采用下列规定:(1) 每一情况的载荷均由向上分量和侧向分量组成,其值分别等于相应的对称着水情况合力乘以 0.75 和 0.25tanβ;(2) 载荷向上分量的作用点和方向与对称情况相同,侧向分量的作用点在向上分量的同一纵向站位处,作用于龙骨线和舭线之间的中点,但方向朝内并垂直于对称平面。(c) 非对称着水:双浮筒水上飞机  非对称载荷由作用于每一浮筒断阶处的向上载荷和仅作用于一个浮筒上的侧向载荷组成,其值分别等于按第 25.527 条获得的断阶着水载荷乘以 0.75 和 $0 . 2 5 \mathrm { t a n \beta }$ 。侧向载荷作用在浮筒龙骨线和舭线之间的中点,位于与向上载荷相同的纵向站位处,但方向朝内并垂直于对称平面。   


# 第 25.531 条  船体和主浮筒起飞情况   
第 25.531 条  船体和主浮筒起飞情况   


对于机翼及其与船体或主浮筒的连接,采用下列规定:   
对于机翼及其与船体或主浮筒的连接,采用下列规定:   
第1,485行: 第1,494行:
W 为水上设计起飞重量,公斤(磅)。   
W 为水上设计起飞重量,公斤(磅)。   


# 第 25.533 条  船体和主浮筒底部压力   
第 25.533 条  船体和主浮筒底部压力   


(a) 总则  必须按本条规定设计船体和主浮筒结构,包括构架、隔框、长桁和底板。(b) 局部压力  对于底板、长衍及其与支承结构连接的设计,必须采用下列的压力分布:(1) 对于无舭弯的船底,舭处的压力为龙骨处压力的 $7 5 \%$ ,龙骨与舭之间的压力按附录B 图3 成线性变化。龙骨处的压力按下式计算:   
(a) 总则  必须按本条规定设计船体和主浮筒结构,包括构架、隔框、长桁和底板。(b) 局部压力  对于底板、长衍及其与支承结构连接的设计,必须采用下列的压力分布:(1) 对于无舭弯的船底,舭处的压力为龙骨处压力的 $7 5 \%$ ,龙骨与舭之间的压力按附录B 图3 成线性变化。龙骨处的压力按下式计算:   
第1,543行: 第1,552行:
这些压力是均匀的,且必须同时作用于整个船体或主浮筒底部,所得到的载荷必须传给船体本身的侧壁结构,但不必作为剪切和弯曲载荷向前后传递。   
这些压力是均匀的,且必须同时作用于整个船体或主浮筒底部,所得到的载荷必须传给船体本身的侧壁结构,但不必作为剪切和弯曲载荷向前后传递。   


# 第 25.535 条  辅助浮筒载荷   
第 25.535 条  辅助浮筒载荷   


(a) 总则  辅助浮筒和其连接以及支承结构,必须按本条规定的情况进行设计。在本条(b)至(e)规定的情况中,为避免局部载荷过大,可将规定的水载荷分布于整个浮筒底部,所采用的底部压力不小于本条(g)规定的数值。   
(a) 总则  辅助浮筒和其连接以及支承结构,必须按本条规定的情况进行设计。在本条(b)至(e)规定的情况中,为避免局部载荷过大,可将规定的水载荷分布于整个浮筒底部,所采用的底部压力不小于本条(g)规定的数值。   
第1,576行: 第1,585行:
ρ为水的质量密度,公斤/米 3(公斤·秒 $^ 2 /$ 米 4;斯勒格/英尺 3);$\mathrm { \Delta V }$ 为浮筒体积,米 3(英尺 3);${ \mathrm { C } } _ { \mathrm { x } } { = } 0 . 0 1 2 4$ (公制: ${ \mathrm { C } } _ { \mathrm { x } } { = } 0 . 0 1 2 4$ ;英制: ${ \bf C } _ { \mathrm { x } } { = } 0 . 1 3 3 )$ ,阻力系数;${ \mathrm { C } } _ { \mathrm { y } } { = } 0 . 0 0 9 8$ (公制: ${ \mathrm { C } } _ { \mathrm { y } } { = } 0 . 0 0 9 8$ ;英制: ${ \bf C } _ { \mathrm { y } } { = } 0 . 1 0 6 )$ ,侧向力系数;${ \sf K } = 0 . 8$ ,如果表明,在正常操作情况下,速度为 $0 . 8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O } }$ 时浮筒不能浸没,则可用较小的数值;$\mathrm { \Delta V _ { S O } }$ 为襟翼打开在相应的着水位置,不考虑滑流影响的水上飞机失速速度,节;$\mathrm { \bf { g } }$ 为重力加速度,米/秒2(英尺/秒2);(g) 浮筒底部压力  浮筒底部压力必须根据第 25.533 条制定,但公式中的 ${ \bf K } _ { 2 }$ 值取为1.0。用以确定浮筒底部压力的斜升角按本条(b)规定。   
ρ为水的质量密度,公斤/米 3(公斤·秒 $^ 2 /$ 米 4;斯勒格/英尺 3);$\mathrm { \Delta V }$ 为浮筒体积,米 3(英尺 3);${ \mathrm { C } } _ { \mathrm { x } } { = } 0 . 0 1 2 4$ (公制: ${ \mathrm { C } } _ { \mathrm { x } } { = } 0 . 0 1 2 4$ ;英制: ${ \bf C } _ { \mathrm { x } } { = } 0 . 1 3 3 )$ ,阻力系数;${ \mathrm { C } } _ { \mathrm { y } } { = } 0 . 0 0 9 8$ (公制: ${ \mathrm { C } } _ { \mathrm { y } } { = } 0 . 0 0 9 8$ ;英制: ${ \bf C } _ { \mathrm { y } } { = } 0 . 1 0 6 )$ ,侧向力系数;${ \sf K } = 0 . 8$ ,如果表明,在正常操作情况下,速度为 $0 . 8 \mathrm { V } _ { \mathrm { S O } }$ 时浮筒不能浸没,则可用较小的数值;$\mathrm { \Delta V _ { S O } }$ 为襟翼打开在相应的着水位置,不考虑滑流影响的水上飞机失速速度,节;$\mathrm { \bf { g } }$ 为重力加速度,米/秒2(英尺/秒2);(g) 浮筒底部压力  浮筒底部压力必须根据第 25.533 条制定,但公式中的 ${ \bf K } _ { 2 }$ 值取为1.0。用以确定浮筒底部压力的斜升角按本条(b)规定。   


# 第 25.537 条 水翼载荷   
第 25.537 条 水翼载荷   


用于设计的水翼载荷必须根据适用的试验数据得出。   
用于设计的水翼载荷必须根据适用的试验数据得出。   


# 应急着陆情况   
应急着陆情况   


# 第 25.561 条  总则   
第 25.561 条  总则   


(a) 尽管飞机在陆上或水上应急着陆情况中可能损坏,但飞机必须按本条规定进行设计,以在此情况下保护乘员。   
(a) 尽管飞机在陆上或水上应急着陆情况中可能损坏,但飞机必须按本条规定进行设计,以在此情况下保护乘员。   
第1,602行: 第1,611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 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 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562 条  应急着陆动力要求   
第 25.562 条  应急着陆动力要求   


(a) 座椅和约束系统必须设计成在应急着陆时并在下列条件下能保护乘员:   
(a) 座椅和约束系统必须设计成在应急着陆时并在下列条件下能保护乘员:   
第1,646行: 第1,655行:
(8) 在本条(b)(1)和(b)(2)规定的试验中,座椅不得屈服变形到阻碍飞机乘员迅速撤离的程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8) 在本条(b)(1)和(b)(2)规定的试验中,座椅不得屈服变形到阻碍飞机乘员迅速撤离的程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563 条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第 25.563 条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水上迫降要求的结构强度,必须按第 25.801(e)条的规定来考虑。   
水上迫降要求的结构强度,必须按第 25.801(e)条的规定来考虑。   


# 疲劳评定   
疲劳评定   


# 第 25.571 条  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第 25.571 条  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a) 总则  对强度、细节设计和制造的评定必须表明,飞机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将避免由于疲劳、腐蚀、制造缺陷或意外损伤引起的灾难性破坏。对可能引起灾难性破坏的每一结构部分(诸如机翼、尾翼、操纵面及其系统,机身、发动机架、起落架、以及上述各部分有关的主要连接),除本条(c)规定的情况以外,必须按本条(b)和(e)的规定进行这一评   
(a) 总则  对强度、细节设计和制造的评定必须表明,飞机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将避免由于疲劳、腐蚀、制造缺陷或意外损伤引起的灾难性破坏。对可能引起灾难性破坏的每一结构部分(诸如机翼、尾翼、操纵面及其系统,机身、发动机架、起落架、以及上述各部分有关的主要连接),除本条(c)规定的情况以外,必须按本条(b)和(e)的规定进行这一评   
第1,701行: 第1,710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闪电防护   
闪电防护   


# 第 25.581 条 闪电防护   
第 25.581 条 闪电防护   


(a) 飞机必须具有防止闪电引起的灾难性后果的保护措施。   
(a) 飞机必须具有防止闪电引起的灾难性后果的保护措施。   
第1,711行: 第1,720行:
== D 分部 设计与构造 ==   
== D 分部 设计与构造 ==   


# 总则   
总则   


# 第 25.601 条  总则   
第 25.601 条  总则   


飞机不得有经验表明是危险的或不可靠的设计特征或细节。每个有疑问的设计细节和零件的适用性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飞机不得有经验表明是危险的或不可靠的设计特征或细节。每个有疑问的设计细节和零件的适用性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 第 25.603 条  材料   
第 25.603 条  材料   


其损坏可能对安全性有不利影响的零件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久性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其损坏可能对安全性有不利影响的零件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久性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1,723行: 第1,732行:
(a) 建立在经验或试验的基础上;(b) 符合经批准的标准(如工业或军用标准,或技术标准规定),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采用的强度和其它性能;(c) 考虑服役中预期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和湿度的影响。   
(a) 建立在经验或试验的基础上;(b) 符合经批准的标准(如工业或军用标准,或技术标准规定),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采用的强度和其它性能;(c) 考虑服役中预期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和湿度的影响。   


# 第 25.605 条 制造方法   
第 25.605 条 制造方法   


(a) 采用的制造方法必须能生产出一个始终完好的结构。如果某种制造工艺(如胶接、点焊或热处理)需要严格控制才能达到此目的,则该工艺必须按照批准的工艺规范执行。(b) 飞机的每种新制造方法必须通过试验大纲予以证实。   
(a) 采用的制造方法必须能生产出一个始终完好的结构。如果某种制造工艺(如胶接、点焊或热处理)需要严格控制才能达到此目的,则该工艺必须按照批准的工艺规范执行。(b) 飞机的每种新制造方法必须通过试验大纲予以证实。   


# 第 25.607 条 紧固件   
第 25.607 条 紧固件   


(a) 下列任一情况下,每个可卸的螺栓、螺钉、螺母、销钉或其它可卸紧固件,必须具有两套独立的锁定装置:   
(a) 下列任一情况下,每个可卸的螺栓、螺钉、螺母、销钉或其它可卸紧固件,必须具有两套独立的锁定装置:   
第1,733行: 第1,742行:
(1) 它的丢失可能妨碍在飞机的设计限制内用正常的驾驶技巧和体力继续飞行和着陆;(2) 它的丢失可能使俯仰、航向或滚转操纵能力或响应下降至低于本部 B 分部的要求。(b) 本条(a)规定的紧固件及其锁定装置,不得受到与具体安装相关的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c) 使用过程中经受转动的任何螺栓都不得采用自锁螺母,除非在自锁装置外还采用非摩擦锁定装置。   
(1) 它的丢失可能妨碍在飞机的设计限制内用正常的驾驶技巧和体力继续飞行和着陆;(2) 它的丢失可能使俯仰、航向或滚转操纵能力或响应下降至低于本部 B 分部的要求。(b) 本条(a)规定的紧固件及其锁定装置,不得受到与具体安装相关的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c) 使用过程中经受转动的任何螺栓都不得采用自锁螺母,除非在自锁装置外还采用非摩擦锁定装置。   


# 第 25.609 条 结构保护   
第 25.609 条 结构保护   


每个结构零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每个结构零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1,745行: 第1,754行:
(b) 在必须保护的部位有通风和排水措施。   
(b) 在必须保护的部位有通风和排水措施。   


# 第 25.611 条 可达性措施   
第 25.611 条 可达性措施   


(a) 必须具有措施,使能进行为持续适航所必需的检查(包括检查主要结构元件和操纵系统)、更换正常需要更换的零件、调整和润滑。每一项目的检查方法对于该项目的检查间隔时间必须是切实可行的。如果表明无损检查是有效的并在第25.1529条要求的维护手册中规定有检查程序,则在无法进行直接目视检查的部位可以借助无损检查手段来检查结构元件。   
(a) 必须具有措施,使能进行为持续适航所必需的检查(包括检查主要结构元件和操纵系统)、更换正常需要更换的零件、调整和润滑。每一项目的检查方法对于该项目的检查间隔时间必须是切实可行的。如果表明无损检查是有效的并在第25.1529条要求的维护手册中规定有检查程序,则在无法进行直接目视检查的部位可以借助无损检查手段来检查结构元件。   
第1,751行: 第1,760行:
(b) EWIS 必须满足 25.1719 条的可达性要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b) EWIS 必须满足 25.1719 条的可达性要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613 条  材料的强度性能和材料的设计值   
第 25.613 条  材料的强度性能和材料的设计值   


(a) 材料的强度性能必须以足够的材料试验为依据(材料应符合经批准的标准),在试验统计的基础上制定设计值。(b) 材料的设计值必须使因材料偏差而引起结构破坏的概率降至最小。除本条(e)和(f)的规定外,必须通过选择确保材料强度具有下述概率的设计值来表明其符合性:(1) 如果所加的载荷最终通过组件内的单个元件传递,因而该元件的破坏会导致部件失去结构完整性,则概率为 $9 9 \%$ ,置信度 $9 5 \%$ 。(2) 对于单个元件破坏将使施加的载荷安全地分配到其它承载元件的静不定结构,概率为 $90 \%$ ,置信度 $9 5 \%$ 。(c) 在飞机运行包线内受环境影响显著的至关重要的部件或结构,必须考虑环境条件,如温度和湿度,对所用材料的设计值的影响。(d) [备用](e) 如果在使用前对每一单项取样进行试验,确认该特定项目的实际强度性能等于或大于设计使用值,则通过这样“精选”的材料可以采用较高的设计值。(f) 如果经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它的材料设计值。〔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a) 材料的强度性能必须以足够的材料试验为依据(材料应符合经批准的标准),在试验统计的基础上制定设计值。(b) 材料的设计值必须使因材料偏差而引起结构破坏的概率降至最小。除本条(e)和(f)的规定外,必须通过选择确保材料强度具有下述概率的设计值来表明其符合性:(1) 如果所加的载荷最终通过组件内的单个元件传递,因而该元件的破坏会导致部件失去结构完整性,则概率为 $9 9 \%$ ,置信度 $9 5 \%$ 。(2) 对于单个元件破坏将使施加的载荷安全地分配到其它承载元件的静不定结构,概率为 $90 \%$ ,置信度 $9 5 \%$ 。(c) 在飞机运行包线内受环境影响显著的至关重要的部件或结构,必须考虑环境条件,如温度和湿度,对所用材料的设计值的影响。(d) [备用](e) 如果在使用前对每一单项取样进行试验,确认该特定项目的实际强度性能等于或大于设计使用值,则通过这样“精选”的材料可以采用较高的设计值。(f) 如果经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它的材料设计值。〔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615 条 [删除]   
第 25.615 条 [删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619 条 特殊系数   
第 25.619 条 特殊系数   


对于每一结构零件,如果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则第 25.303 条规定的安全系数必须乘以第25.621 条至第25.625 条规定的最高的相应特殊安全系数:   
对于每一结构零件,如果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则第 25.303 条规定的安全系数必须乘以第25.621 条至第25.625 条规定的最高的相应特殊安全系数:   
第1,767行: 第1,776行:
(c) 由于制造工艺或检验方法中的不定因素,其强度容易有显著变化。   
(c) 由于制造工艺或检验方法中的不定因素,其强度容易有显著变化。   


# 第 25.621 条 铸件系数   
第 25.621 条 铸件系数   


(a) 总则  在铸件质量控制所需的规定以外,还必须采用本条(b)至(d)规定的系数、试验和检验。检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除作为液压或其它流体系统零件而要进行充压试验的铸件和不承受结构载荷的铸件外,本条(c)和(d)适用于任何结构铸件。   
(a) 总则  在铸件质量控制所需的规定以外,还必须采用本条(b)至(d)规定的系数、试验和检验。检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除作为液压或其它流体系统零件而要进行充压试验的铸件和不承受结构载荷的铸件外,本条(c)和(d)适用于任何结构铸件。   
第1,798行: 第1,807行:
(ii) 必须按本条(d)(1)中铸件系数为“1.25 至 1.50”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按本条(c)(2)进行试验。   
(ii) 必须按本条(d)(1)中铸件系数为“1.25 至 1.50”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按本条(c)(2)进行试验。   


# 第 25.623 条 支承系数   
第 25.623 条 支承系数   


(a) 除本条(b)规定的情况外,每个有间隙(自由配合)并承受敲击或振动的零件,必须有足够大的支承系数以计及正常的相对运动的影响。(b) 对于规定有更大的特殊系数的零件,不必采用支承系数。   
(a) 除本条(b)规定的情况外,每个有间隙(自由配合)并承受敲击或振动的零件,必须有足够大的支承系数以计及正常的相对运动的影响。(b) 对于规定有更大的特殊系数的零件,不必采用支承系数。   


# 第 25.625 条 接头系数   
第 25.625 条 接头系数   


对于接头(用于连接两个构件的零件或端头),采用以下规定:   
对于接头(用于连接两个构件的零件或端头),采用以下规定:   
第1,822行: 第1,831行:
(d) 对于每个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采用第 25.785(f)(3)条规定的接头系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d) 对于每个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采用第 25.785(f)(3)条规定的接头系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629 条  气动弹性稳定性要求   
第 25.629 条  气动弹性稳定性要求   


(a) 总则  本条所要求的气动弹性稳定性评定包括颤振、发散、操纵反效以及任何因结构变形引起的稳定性、操纵性的过度丧失。气动弹性的评定必须包括与产生显著动态力的任何螺旋桨或旋转装置有关的旋转模态。必须通过分析、风洞试验、地面振动试验、飞行试验或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方法来表明对本条的符合性。   
(a) 总则  本条所要求的气动弹性稳定性评定包括颤振、发散、操纵反效以及任何因结构变形引起的稳定性、操纵性的过度丧失。气动弹性的评定必须包括与产生显著动态力的任何螺旋桨或旋转装置有关的旋转模态。必须通过分析、风洞试验、地面振动试验、飞行试验或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方法来表明对本条的符合性。   
第1,868行: 第1,877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631 条 鸟撞损伤   
第 25.631 条 鸟撞损伤   


尾翼结构的设计必须保证飞机在与 3.6 公斤(8 磅)重的鸟相撞之后,仍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相撞时飞机的速度(沿飞机飞行航迹相对于鸟)等于按第 25.335(a)条选定的海平面$\mathrm { v _ { c } }$ 。通过采用静不定结构和把操纵系统元件置于受保护的部位,或采用保护装置(如隔板或吸能材料)来满足本条要求是可以接受的。在用分析、试验或两者的结合来表明符合本条要求的情况下,使用结构设计类似的飞机的资料是可以接受的。   
尾翼结构的设计必须保证飞机在与 3.6 公斤(8 磅)重的鸟相撞之后,仍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相撞时飞机的速度(沿飞机飞行航迹相对于鸟)等于按第 25.335(a)条选定的海平面$\mathrm { v _ { c } }$ 。通过采用静不定结构和把操纵系统元件置于受保护的部位,或采用保护装置(如隔板或吸能材料)来满足本条要求是可以接受的。在用分析、试验或两者的结合来表明符合本条要求的情况下,使用结构设计类似的飞机的资料是可以接受的。   


# 操纵面   
操纵面   


# 第 25.651 条  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第 25.651 条  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a) 对各操纵面要求进行限制载荷试验。这些试验必须包括与操纵系统连接的支臂或接头。(b) 对操纵面铰链必须进行分析或单独的载荷试验,来表明满足第 25.619 至 25.625 条及第25.657 条中规定的特殊系数要求。   
(a) 对各操纵面要求进行限制载荷试验。这些试验必须包括与操纵系统连接的支臂或接头。(b) 对操纵面铰链必须进行分析或单独的载荷试验,来表明满足第 25.619 至 25.625 条及第25.657 条中规定的特殊系数要求。   


# 第 25.655 条  安装   
第 25.655 条  安装   


(a) 可动尾面的安装必须使得当某一尾面处在极限位置而其余各尾面作全角度范围的运动时,任何尾面之间没有干扰。(b) 如果采用可调水平安定面,则必须有止动器将其行程限制到表明飞机能满足第25.161 条配平要求的最大值。   
(a) 可动尾面的安装必须使得当某一尾面处在极限位置而其余各尾面作全角度范围的运动时,任何尾面之间没有干扰。(b) 如果采用可调水平安定面,则必须有止动器将其行程限制到表明飞机能满足第25.161 条配平要求的最大值。   


# 第 25.657 条  铰链   
第 25.657 条  铰链   


(a) 对于操纵面铰链,包括滚珠、滚柱和自润滑轴承铰链,不得超过批准的轴承的载荷额定值。对于非标准的轴承铰链构型,轴承的载荷额定值必须根据经验或试验制定,在缺乏合理研究的情况下,用作轴承的最软材料的极限支承强度必须使用不小于 6.67 的安全系数。   
(a) 对于操纵面铰链,包括滚珠、滚柱和自润滑轴承铰链,不得超过批准的轴承的载荷额定值。对于非标准的轴承铰链构型,轴承的载荷额定值必须根据经验或试验制定,在缺乏合理研究的情况下,用作轴承的最软材料的极限支承强度必须使用不小于 6.67 的安全系数。   
第1,890行: 第1,899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操纵系统   
操纵系统   


# 第 25.671 条  总则   
第 25.671 条  总则   


(a) 每个操纵器件和操纵系统对应其功能必须操作简便、平稳和确切。   
(a) 每个操纵器件和操纵系统对应其功能必须操作简便、平稳和确切。   
第1,907行: 第1,916行:
靠的,则可以通过分析来表明满足本要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靠的,则可以通过分析来表明满足本要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672 条  增稳系统及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第 25.672 条  增稳系统及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如果增稳系统或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功能对于表明满足本部的飞行特性要求是必要的,则这些系统必须符合第25.671 条和下列规定:   
如果增稳系统或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功能对于表明满足本部的飞行特性要求是必要的,则这些系统必须符合第25.671 条和下列规定:   
第1,913行: 第1,922行:
(a) 在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中,对于如驾驶员未察觉会导致不安全结果的任何故障,必须设置警告系统,该系统应在预期的飞行条件下无需驾驶员注意即可向驾驶员发出清晰可辨的警告。警告系统不得直接驱动操纵系统;(b) 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设计,必须使驾驶员对第 25.671(c)条中规定的各种故障可以采取初步对策而无需特殊的驾驶技巧或体力,采取的对策可以是切断该系统或出故障的一部分系统,也可以是以正常方式移动飞行操纵器件来超越故障;(c) 必须表明,在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发生任何单个故障后,符合下列规定:(1) 当故障或功能不正常发生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且对于该故障类型是临界的任何速度或高度上时,飞机仍能安全操纵;(2) 在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实际使用的飞行包线(例如速度、高度、法向加速度和飞机形态)内,仍能满足本部所规定的操纵性和机动性要求;(3) 飞机的配平、稳定性以及失速特性不会降低到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需的水平以下。   
(a) 在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中,对于如驾驶员未察觉会导致不安全结果的任何故障,必须设置警告系统,该系统应在预期的飞行条件下无需驾驶员注意即可向驾驶员发出清晰可辨的警告。警告系统不得直接驱动操纵系统;(b) 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设计,必须使驾驶员对第 25.671(c)条中规定的各种故障可以采取初步对策而无需特殊的驾驶技巧或体力,采取的对策可以是切断该系统或出故障的一部分系统,也可以是以正常方式移动飞行操纵器件来超越故障;(c) 必须表明,在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发生任何单个故障后,符合下列规定:(1) 当故障或功能不正常发生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且对于该故障类型是临界的任何速度或高度上时,飞机仍能安全操纵;(2) 在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实际使用的飞行包线(例如速度、高度、法向加速度和飞机形态)内,仍能满足本部所规定的操纵性和机动性要求;(3) 飞机的配平、稳定性以及失速特性不会降低到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需的水平以下。   


# 第 25.673 条 [删除]   
第 25.673 条 [删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675 条 止动器   
第 25.675 条 止动器   


(a) 操纵系统必须设置能确实限制由该系统操纵的每一可动气动面运动范围的止动器。(b) 每个止动器的位置,必须使磨损、松动或松紧调节不会导致对飞机操纵特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操纵面行程范围的变化。   
(a) 操纵系统必须设置能确实限制由该系统操纵的每一可动气动面运动范围的止动器。(b) 每个止动器的位置,必须使磨损、松动或松紧调节不会导致对飞机操纵特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操纵面行程范围的变化。   
第1,923行: 第1,932行:
(c) 每个止动器必须能承受与操纵系统设计情况相应的任何载荷。   
(c) 每个止动器必须能承受与操纵系统设计情况相应的任何载荷。   


# 第 25.677 条 配平系统   
第 25.677 条 配平系统   


(a) 配平操纵器件的设计必须能防止无意的或粗暴的操作,其操作方向必须在飞机的   
(a) 配平操纵器件的设计必须能防止无意的或粗暴的操作,其操作方向必须在飞机的   
第1,933行: 第1,942行:
之间的部分必须采用刚性连接。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之间的部分必须采用刚性连接。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679 条  操纵系统突风锁   
第 25.679 条  操纵系统突风锁   


(a) 必须设置防止飞机在地面或水面时因受突风冲击而损坏操纵面(包括调整片)和操纵系统的装置。如果该装置啮合时会妨碍驾驶员对操纵面的正常操纵,则该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a) 必须设置防止飞机在地面或水面时因受突风冲击而损坏操纵面(包括调整片)和操纵系统的装置。如果该装置啮合时会妨碍驾驶员对操纵面的正常操纵,则该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第1,939行: 第1,948行:
(1) 当驾驶员以正常方式操纵主飞行操纵器件时能自动脱开;(2) 能限制飞机的运行,使驾驶员在开始起飞时就获得不致误解的警告。(b) 突风锁装置必须具有防止它在飞行中可能偶然啮合的措施。   
(1) 当驾驶员以正常方式操纵主飞行操纵器件时能自动脱开;(2) 能限制飞机的运行,使驾驶员在开始起飞时就获得不致误解的警告。(b) 突风锁装置必须具有防止它在飞行中可能偶然啮合的措施。   


# 第 25.681 条  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第 25.681 条  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a) 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来表明满足本部限制载荷的要求:   
(a) 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来表明满足本部限制载荷的要求:   
第1,945行: 第1,954行:
(1) 试验载荷的方向应在操纵系统中产生最严重的受载状态;(2) 试验中应包括每个接头、滑轮和用以将系统连接到主要结构上的支座。(b) 作角运动的操纵系统的关节接头,必须用分析或单独的载荷试验表明满足特殊系数的要求。   
(1) 试验载荷的方向应在操纵系统中产生最严重的受载状态;(2) 试验中应包括每个接头、滑轮和用以将系统连接到主要结构上的支座。(b) 作角运动的操纵系统的关节接头,必须用分析或单独的载荷试验表明满足特殊系数的要求。   


# 第 25.683 条 操作试验   
第 25.683 条 操作试验   


必须用操作试验表明,对操纵系统中受驾驶员作用力的部分施加规定的该系统限制载荷的 $80 \%$ ,以及对操纵系统中受动力载荷的部分施加正常运行中预期的最大载荷时,系统不出现下列情况:   
必须用操作试验表明,对操纵系统中受驾驶员作用力的部分施加规定的该系统限制载荷的 $80 \%$ ,以及对操纵系统中受动力载荷的部分施加正常运行中预期的最大载荷时,系统不出现下列情况:   
第1,953行: 第1,962行:
(c) 过度变形。   
(c) 过度变形。   


# 第 25.685 条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第 25.685 条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a) 操纵系统的每个细节必须设计和安装成能防止因货物、旅客、松散物或水气凝冻引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扰。(b) 驾驶舱内必须有措施在外来物可能卡住操纵系统的部位防止其进入。(c) 必须有措施防止钢索或管子拍击其它零件。   
(a) 操纵系统的每个细节必须设计和安装成能防止因货物、旅客、松散物或水气凝冻引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扰。(b) 驾驶舱内必须有措施在外来物可能卡住操纵系统的部位防止其进入。(c) 必须有措施防止钢索或管子拍击其它零件。   
第1,959行: 第1,968行:
(d) 第 25.689 条和第 25.693 条适用于钢索系统和关节接头。   
(d) 第 25.689 条和第 25.693 条适用于钢索系统和关节接头。   


# 第 25.689 条 钢索系统   
第 25.689 条 钢索系统   


(a) 钢索、钢索接头、松紧螺套、编结接头和滑轮必须经批准。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   
(a) 钢索、钢索接头、松紧螺套、编结接头和滑轮必须经批准。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   
第1,968行: 第1,977行:
滞。(f) 必须能对导引件、滑轮、钢索接头和松紧螺套进行目视检查。   
滞。(f) 必须能对导引件、滑轮、钢索接头和松紧螺套进行目视检查。   


# 第 25.693 条 关节接头   
第 25.693 条 关节接头   


有角运动的操纵系统的关节接头(在推拉系统中),除了具有滚珠和滚柱轴承的关节接头外,用作支承的最软材料的极限支承强度必须具有不低于 3.33 的特殊安全系数。对于钢索操纵系统的关节接头,该系数允许降至 2.0。对滚珠和滚柱轴承,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载荷额定值。   
有角运动的操纵系统的关节接头(在推拉系统中),除了具有滚珠和滚柱轴承的关节接头外,用作支承的最软材料的极限支承强度必须具有不低于 3.33 的特殊安全系数。对于钢索操纵系统的关节接头,该系数允许降至 2.0。对滚珠和滚柱轴承,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载荷额定值。   


# 第 25.697 条  升力和阻力装置及其操纵器件   
第 25.697 条  升力和阻力装置及其操纵器件   


(a) 每个升力装置操纵器件的设计,必须使驾驶员能将该升力装置置于第 25.101(d)条中规定的起飞、航路、进场或着陆的任一位置。除由自动定位装置或载荷限制装置所产生的运动外,升力和阻力装置必须保持在这些选定的位置上而无需驾驶员进一步注意。(b) 每个升力和阻力装置操纵器件的设计和布置必须使无意的操作不大可能发生。仅供地面使用的升力和阻力装置,如果在飞行中工作可能会造成危险,则必须有措施防止飞行中对其操纵器件进行误操作。(c) 在空速、发动机功率(推力)和飞机姿态的定常或变化的条件下,各操纵面响应操纵器件动作的运动速率,以及自动定位装置或载荷限制装置的特性,必须使飞机具有满意的飞行特性和性能。(d) 升力装置操纵机构必须设计成,在低于 $\mathrm { V } _ { \mathrm { F } } + 9 . 0$ 节的任一速度下以发动机最大连续功率(推力)作定常飞行时,能将操纵面从全展位置收起。   
(a) 每个升力装置操纵器件的设计,必须使驾驶员能将该升力装置置于第 25.101(d)条中规定的起飞、航路、进场或着陆的任一位置。除由自动定位装置或载荷限制装置所产生的运动外,升力和阻力装置必须保持在这些选定的位置上而无需驾驶员进一步注意。(b) 每个升力和阻力装置操纵器件的设计和布置必须使无意的操作不大可能发生。仅供地面使用的升力和阻力装置,如果在飞行中工作可能会造成危险,则必须有措施防止飞行中对其操纵器件进行误操作。(c) 在空速、发动机功率(推力)和飞机姿态的定常或变化的条件下,各操纵面响应操纵器件动作的运动速率,以及自动定位装置或载荷限制装置的特性,必须使飞机具有满意的飞行特性和性能。(d) 升力装置操纵机构必须设计成,在低于 $\mathrm { V } _ { \mathrm { F } } + 9 . 0$ 节的任一速度下以发动机最大连续功率(推力)作定常飞行时,能将操纵面从全展位置收起。   


# 第 25.699 条  升力和阻力装置指示器   
第 25.699 条  升力和阻力装置指示器   


(a) 对于每一升力和阻力装置,如果驾驶舱内设有独立的操纵器件用于调整其位置,则必须设置向驾驶员指示其位置的装置。此外,对于升力或阻力装置系统中出现的不对称工作或其它功能不正常,考虑其对飞行特性和性能的影响,如果必须有指示,才能使驾驶员防止或对付不安全的飞行或地面情况,则必须设置该指示装置。   
(a) 对于每一升力和阻力装置,如果驾驶舱内设有独立的操纵器件用于调整其位置,则必须设置向驾驶员指示其位置的装置。此外,对于升力或阻力装置系统中出现的不对称工作或其它功能不正常,考虑其对飞行特性和性能的影响,如果必须有指示,才能使驾驶员防止或对付不安全的飞行或地面情况,则必须设置该指示装置。   
第1,984行: 第1,993行:
须清楚地制出标记,以便识别超出的范围。   
须清楚地制出标记,以便识别超出的范围。   


# 第 25.701 条  襟翼与缝翼的交连   
第 25.701 条  襟翼与缝翼的交连   


(a) 飞机对称面两边的襟翼或缝翼的运动,必须通过机械交连或经批准的等效手段保持同步,除非当一边襟翼或缝翼收上而另一边襟翼或缝翼放下时,飞机具有安全的飞行特性。   
(a) 飞机对称面两边的襟翼或缝翼的运动,必须通过机械交连或经批准的等效手段保持同步,除非当一边襟翼或缝翼收上而另一边襟翼或缝翼放下时,飞机具有安全的飞行特性。   
第1,994行: 第2,003行:
(d) 交连机构必须按对称面一边受交连的襟翼或缝翼卡住不动而另一边襟翼或缝翼可自由运动,并施加活动面作动系统全部动力所产生的载荷进行设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d) 交连机构必须按对称面一边受交连的襟翼或缝翼卡住不动而另一边襟翼或缝翼可自由运动,并施加活动面作动系统全部动力所产生的载荷进行设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703 条  起飞警告系统   
第 25.703 条  起飞警告系统   


飞机必须安装起飞警告系统并满足下列要求:   
飞机必须安装起飞警告系统并满足下列要求:   
第2,016行: 第2,025行:
(c)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整个起飞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用于接通警告系统的装置必须能正常工作。   
(c)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整个起飞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用于接通警告系统的装置必须能正常工作。   


# 起落架   
起落架   


# 第 25.721 条  总则   
第 25.721 条  总则   


(a) 主起落架系统必须设计成,如果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起落架因超载而损坏(假定超载向上向后作用),其损坏状态很不可能导致下列后果:   
(a) 主起落架系统必须设计成,如果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起落架因超载而损坏(假定超载向上向后作用),其损坏状态很不可能导致下列后果:   
第2,030行: 第2,039行:
(c) 可用分析或试验,或兼用两者来表明符合本条规定。   
(c) 可用分析或试验,或兼用两者来表明符合本条规定。   


# 第 25.723 条 减震试验   
第 25.723 条 减震试验   


(a) 用于确定着陆载荷的起落架动态特性分析模型必须由能量吸收试验验证。必须采用一系列的试验以确保对于第 25.473 条规定的设计条件,该分析模型是有效的。   
(a) 用于确定着陆载荷的起落架动态特性分析模型必须由能量吸收试验验证。必须采用一系列的试验以确保对于第 25.473 条规定的设计条件,该分析模型是有效的。   
第2,036行: 第2,045行:
(1) 在限制设计条件下的能量吸收试验的条件设置必须至少包含设计着陆重量或者设计起飞重量中产生较大着陆冲击能量的任何一个。(2) 起落架系统的试验姿态和试验中合适的阻力载荷必须模拟与合理的或者保守的限制载荷一致的飞机着陆条件。(b) 起落架在演示其储备能量吸收能力的试验中不得损坏,此试验模拟在设计着陆重量时下沉速度为3.66 米/秒(12 英尺/秒)并假定在着陆撞击时飞机的升力不大于飞机重量。(c) 对于之前批准的设计重量的改变和设计小改,可以基于以前在具有相似吸能特性的相同的基本起落架系统上进行的试验通过分析进行验证,以替代本条中规定的试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1) 在限制设计条件下的能量吸收试验的条件设置必须至少包含设计着陆重量或者设计起飞重量中产生较大着陆冲击能量的任何一个。(2) 起落架系统的试验姿态和试验中合适的阻力载荷必须模拟与合理的或者保守的限制载荷一致的飞机着陆条件。(b) 起落架在演示其储备能量吸收能力的试验中不得损坏,此试验模拟在设计着陆重量时下沉速度为3.66 米/秒(12 英尺/秒)并假定在着陆撞击时飞机的升力不大于飞机重量。(c) 对于之前批准的设计重量的改变和设计小改,可以基于以前在具有相似吸能特性的相同的基本起落架系统上进行的试验通过分析进行验证,以替代本条中规定的试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725 条 [删除]   
第 25.725 条 [删除]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727 条 [删除]   
第 25.727 条 [删除]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729 条 收放机构   
第 25.729 条 收放机构   


(a) 总则  对于装有可收放起落架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a) 总则  对于装有可收放起落架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第2,074行: 第2,083行:
(2) 当准备着陆时如果起落架未在下位锁锁住,必须向飞行机组发出持续的或定期重复的音响警告。(3) 发出警告的时间必须足以来得及将起落架在下位锁锁住或进行复飞。(4) 本条(e)(2)所要求的警告不得有容易被飞行机组操作的手动关断装置,以免其可能因本能、无意或习惯性反应动作而关断。(5) 用于发生音响警告的系统设计必须避免虚假警告或不当警告。(6) 用于抑制起落架音响警告的系统,其阻止警告系统工作的失效概率必须是不可能的。(f) 轮舱内设备的保护  位于轮舱内且对于飞机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设备必须加以保护,使之不会因下列情况而损伤:(l) 轮胎爆破(除非表明轮胎不会因过热而爆破);(2) 轮胎胎面松弛(除非表明由此不会引起损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2) 当准备着陆时如果起落架未在下位锁锁住,必须向飞行机组发出持续的或定期重复的音响警告。(3) 发出警告的时间必须足以来得及将起落架在下位锁锁住或进行复飞。(4) 本条(e)(2)所要求的警告不得有容易被飞行机组操作的手动关断装置,以免其可能因本能、无意或习惯性反应动作而关断。(5) 用于发生音响警告的系统设计必须避免虚假警告或不当警告。(6) 用于抑制起落架音响警告的系统,其阻止警告系统工作的失效概率必须是不可能的。(f) 轮舱内设备的保护  位于轮舱内且对于飞机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设备必须加以保护,使之不会因下列情况而损伤:(l) 轮胎爆破(除非表明轮胎不会因过热而爆破);(2) 轮胎胎面松弛(除非表明由此不会引起损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731 条  机轮   
第 25.731 条  机轮   


(a) 主轮和前轮必须经批准。(b) 每一机轮的最大静载荷额定值,不得小于如下情况对应的地面静反作用力。(1) 设计最大重量;(2) 临界重心位置。(c) 每一机轮的最大限制载荷额定值,必须不小于按本部中适用的地面载荷要求确定的最大径向限制载荷。(d) 过压爆裂保护。每一机轮必须提供防止机轮和轮胎组件因过度压力引起机轮失效和轮胎爆裂的措施。(e) 刹车机轮。每一刹车机轮必须满足第 25.735 条的适用要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a) 主轮和前轮必须经批准。(b) 每一机轮的最大静载荷额定值,不得小于如下情况对应的地面静反作用力。(1) 设计最大重量;(2) 临界重心位置。(c) 每一机轮的最大限制载荷额定值,必须不小于按本部中适用的地面载荷要求确定的最大径向限制载荷。(d) 过压爆裂保护。每一机轮必须提供防止机轮和轮胎组件因过度压力引起机轮失效和轮胎爆裂的措施。(e) 刹车机轮。每一刹车机轮必须满足第 25.735 条的适用要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733 条  轮胎   
第 25.733 条  轮胎   


(a) 当起落架轮轴上装有单个机轮和轮胎的组件时,机轮必须配以合适的轮胎,其速度额定值应经适航当局批准,且在临界条件下不会被超过,其载荷额定值应经适航当局批准,且不会被下列载荷超过:   
(a) 当起落架轮轴上装有单个机轮和轮胎的组件时,机轮必须配以合适的轮胎,其速度额定值应经适航当局批准,且在临界条件下不会被超过,其载荷额定值应经适航当局批准,且不会被下列载荷超过:   
第2,095行: 第2,104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735 条  刹车   
第 25.735 条  刹车   


(a) 批准  每一包含机轮和刹车的组件都必须经批准。(b) 刹车系统能力  刹车系统及其相关系统必须设计和构造成:(1) 如果任何电气、气动、液压或机械连接元件或传动元件损坏,或者任何单个液压源或其它刹车能源失效,能使飞机停下且滑行距离不超过第 25.125 条规定的滑行距离的两倍。(2) 无论在飞行中或在地面上,刹车或其附近元件失效后从刹车液压系统泄漏的液体都不足以引起或助长有危害的火情。   
(a) 批准  每一包含机轮和刹车的组件都必须经批准。(b) 刹车系统能力  刹车系统及其相关系统必须设计和构造成:(1) 如果任何电气、气动、液压或机械连接元件或传动元件损坏,或者任何单个液压源或其它刹车能源失效,能使飞机停下且滑行距离不超过第 25.125 条规定的滑行距离的两倍。(2) 无论在飞行中或在地面上,刹车或其附近元件失效后从刹车液压系统泄漏的液体都不足以引起或助长有危害的火情。   
第2,110行: 第2,119行:
(2) 在所有情况下必须优先于自动刹车系统(如果安装)。   
(2) 在所有情况下必须优先于自动刹车系统(如果安装)。   


# (f) 动能容量   
(f) 动能容量   


(1) 设计着陆停止  设计着陆停止是在最大着陆重量下可操作的着陆停止。必须确定每一个机轮、刹车和轮胎组件的设计着陆停止刹车动能吸收要求。必须通过测功器测试验证,在整个定义的刹车磨损范围之内机轮、刹车和轮胎组件能够吸收不少于该水平的动能。必须达到飞机制造商刹车要求的能量吸收率。平均减速率必须不小于10fps2。   
(1) 设计着陆停止  设计着陆停止是在最大着陆重量下可操作的着陆停止。必须确定每一个机轮、刹车和轮胎组件的设计着陆停止刹车动能吸收要求。必须通过测功器测试验证,在整个定义的刹车磨损范围之内机轮、刹车和轮胎组件能够吸收不少于该水平的动能。必须达到飞机制造商刹车要求的能量吸收率。平均减速率必须不小于10fps2。   
第2,130行: 第2,139行:
(k) 兼容性  机轮和刹车组件与飞机及其系统兼容性必须经过验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 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k) 兼容性  机轮和刹车组件与飞机及其系统兼容性必须经过验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 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737 条  滑橇   
第 25.737 条  滑橇   


滑橇必须经批准,每一滑橇的最大限制载荷额定值必须不小于按本部适用的地面载荷要求所确定的最大限制载荷。   
滑橇必须经批准,每一滑橇的最大限制载荷额定值必须不小于按本部适用的地面载荷要求所确定的最大限制载荷。   


# 浮筒和船体   
浮筒和船体   


# 第 25.751 条 主浮筒浮力   
第 25.751 条 主浮筒浮力   


每个主浮筒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每个主浮筒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2,142行: 第2,151行:
(a) 具有比在淡水中承托该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最大重量所需浮力大 $80 \%$ 的浮力;(b) 至少具有五个容积大致相等的水密舱。   
(a) 具有比在淡水中承托该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最大重量所需浮力大 $80 \%$ 的浮力;(b) 至少具有五个容积大致相等的水密舱。   


# 第 25.753 条 主浮筒设计   
第 25.753 条 主浮筒设计   


主浮筒必须经批准,而且必须符合第 25.521 条的要求。   
主浮筒必须经批准,而且必须符合第 25.521 条的要求。   


# 第 25.755 条  船体   
第 25.755 条  船体   


(a) 船体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水密舱,使得在任何两个相邻隔舱大量进水后,船体和辅助浮筒(以及机轮轮胎,如果使用)的浮力能提供足够大的正稳定余度,使在汹涌的淡水中倾覆的概率减至最小。   
(a) 船体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水密舱,使得在任何两个相邻隔舱大量进水后,船体和辅助浮筒(以及机轮轮胎,如果使用)的浮力能提供足够大的正稳定余度,使在汹涌的淡水中倾覆的概率减至最小。   
第2,152行: 第2,161行:
(b) 为了隔舱间互通,可以用带水密门的舱间隔板。   
(b) 为了隔舱间互通,可以用带水密门的舱间隔板。   


# 载人和装货设施   
载人和装货设施   


# 第 25.771 条 驾驶舱   
第 25.771 条 驾驶舱   


(a) 驾驶舱及其设备必须能使(按第 25.1523 条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在执行职责时不致过份专注或疲劳。   
(a) 驾驶舱及其设备必须能使(按第 25.1523 条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在执行职责时不致过份专注或疲劳。   
第2,164行: 第2,173行:
结构的渗漏。(e) 驾驶舵设备的振动和噪声特性不得影响飞机的安全运行。   
结构的渗漏。(e) 驾驶舵设备的振动和噪声特性不得影响飞机的安全运行。   


# 第 25.772 条  驾驶舱舱门   
第 25.772 条  驾驶舱舱门   


在驾驶舱与客舱之间装有可锁舱门的飞机:   
在驾驶舱与客舱之间装有可锁舱门的飞机:   
第2,170行: 第2,179行:
(a) 对于最大客座量超过 20 座,应急出口的布局必须设计成使机组成员或旅客都不必通过上述舱门就能到达为他们设置的应急出口;(b) 必须有措施使飞行机组成员在该舱门卡住的情况下能直接从驾驶舱进入客舱。(c) 必须有紧急措施使飞行乘务员能够在飞行机组失去能力的情况下进入驾驶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a) 对于最大客座量超过 20 座,应急出口的布局必须设计成使机组成员或旅客都不必通过上述舱门就能到达为他们设置的应急出口;(b) 必须有措施使飞行机组成员在该舱门卡住的情况下能直接从驾驶舱进入客舱。(c) 必须有紧急措施使飞行乘务员能够在飞行机组失去能力的情况下进入驾驶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773 条  驾驶舱视界   
第 25.773 条  驾驶舱视界   


(a) 无降水情况  对于无降水情况,采用下列规定:   
(a) 无降水情况  对于无降水情况,采用下列规定:   
第2,176行: 第2,185行:
(1) 驾驶舱的布局必须给驾驶员以足够宽阔、清晰和不失真的视界,使其能在飞机使用限制内安全地完成任何机动动作,包括滑行、起飞、进场和着陆。(2) 驾驶舱不得有影响(按第 25.1523 条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完成正常职责的眩光和反射,必须在无降水情况下通过昼和夜间飞行试验表明满足上述要求。   
(1) 驾驶舱的布局必须给驾驶员以足够宽阔、清晰和不失真的视界,使其能在飞机使用限制内安全地完成任何机动动作,包括滑行、起飞、进场和着陆。(2) 驾驶舱不得有影响(按第 25.1523 条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完成正常职责的眩光和反射,必须在无降水情况下通过昼和夜间飞行试验表明满足上述要求。   


# (b) 降水情况 对于降水情况,采用下列规定:   
(b) 降水情况 对于降水情况,采用下列规定:   


(1) 飞机必须具有措施使风挡在降水过程中保持有一个清晰的部分,足以使两名驾驶员在飞机各种正常姿态下沿飞行航迹均有充分宽阔的视界。此措施必须设计成在下列情况中均有效,而无需机组成员不断关注:   
(1) 飞机必须具有措施使风挡在降水过程中保持有一个清晰的部分,足以使两名驾驶员在飞机各种正常姿态下沿飞行航迹均有充分宽阔的视界。此措施必须设计成在下列情况中均有效,而无需机组成员不断关注:   
第2,186行: 第2,195行:
(2) 正驾驶员必须有:(i) 当座舱不增压时,在本条(b)(1)规定条件下能打开的窗户,提供该项所规定的视界,又能给予驾驶员足够的保护,防止风雨影响其观察能力;(ii) 在本条(b)(1)规定条件下考虑遭到严重冰雹可能造成的损伤,保持清晰视界的其它手段。(c) 风挡和窗户内侧的起雾  飞机必须具有在其预定运行的所有内外环境条件(包括降水)下,防止风挡和窗户玻璃内侧在提供本条(a)规定视界的范围上起雾的措施。(d) 在每一驾驶员位置处必须装有固定标记或其它导标,使驾驶员能把座椅定位于可获得外部视界和仪表扫视最佳组合的位置。如使用有照明的标记或导标,它们必须满足第25.1381 条规定的要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2) 正驾驶员必须有:(i) 当座舱不增压时,在本条(b)(1)规定条件下能打开的窗户,提供该项所规定的视界,又能给予驾驶员足够的保护,防止风雨影响其观察能力;(ii) 在本条(b)(1)规定条件下考虑遭到严重冰雹可能造成的损伤,保持清晰视界的其它手段。(c) 风挡和窗户内侧的起雾  飞机必须具有在其预定运行的所有内外环境条件(包括降水)下,防止风挡和窗户玻璃内侧在提供本条(a)规定视界的范围上起雾的措施。(d) 在每一驾驶员位置处必须装有固定标记或其它导标,使驾驶员能把座椅定位于可获得外部视界和仪表扫视最佳组合的位置。如使用有照明的标记或导标,它们必须满足第25.1381 条规定的要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775 条  风挡和窗户   
第 25.775 条  风挡和窗户   


(a) 内层玻璃必须用非碎裂性材料制成。(b) 位于正常执行职责的驾驶员正前方的风挡玻璃及其支承结构,必须能经受住 1.8 公   
(a) 内层玻璃必须用非碎裂性材料制成。(b) 位于正常执行职责的驾驶员正前方的风挡玻璃及其支承结构,必须能经受住 1.8 公   
第2,201行: 第2,210行:
一块或几块玻璃可供一个驾驶员在其驾驶位置上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一块或几块玻璃可供一个驾驶员在其驾驶位置上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 第 25.777 条  驾驶舱操纵器件   
第 25.777 条  驾驶舱操纵器件   


(a) 驾驶舱每个操纵器件的位置必须保证操作方便并防止混淆和误动。(b)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运动方向必须符合第 25.779 条的规定。凡可行处,其它操纵器   
(a) 驾驶舱每个操纵器件的位置必须保证操作方便并防止混淆和误动。(b)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运动方向必须符合第 25.779 条的规定。凡可行处,其它操纵器   
第2,213行: 第2,222行:
(d) 各台发动机使用同样的动力装置操纵器件时,操纵器件的位置安排必须能防止混淆各自控制的发动机。(e) 襟翼和其它辅助升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必须设在操纵台的上部,油门杆之后,对准或右偏于操纵台中心线并在起落架操纵器件之后至少 254 毫米(10 英寸)。(f) 起落架操纵器件必须设在油门杆之前,并且必须使每个驾驶员在就座并系紧安全带和肩带(如果装有)后可以操作。(g) 操纵手柄必须设计成第 25.781 条规定的形状。此外,这些手柄必须是同色的,而且颜色与其它用途的操纵手柄和周围驾驶舱的颜色有鲜明的对比。(h) 如要求有飞行工程师作为(按第 25.1523 条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成员,则飞机上必须设有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其部位和安排能使飞行机组成员有效地各行其职而互不干扰。   
(d) 各台发动机使用同样的动力装置操纵器件时,操纵器件的位置安排必须能防止混淆各自控制的发动机。(e) 襟翼和其它辅助升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必须设在操纵台的上部,油门杆之后,对准或右偏于操纵台中心线并在起落架操纵器件之后至少 254 毫米(10 英寸)。(f) 起落架操纵器件必须设在油门杆之前,并且必须使每个驾驶员在就座并系紧安全带和肩带(如果装有)后可以操作。(g) 操纵手柄必须设计成第 25.781 条规定的形状。此外,这些手柄必须是同色的,而且颜色与其它用途的操纵手柄和周围驾驶舱的颜色有鲜明的对比。(h) 如要求有飞行工程师作为(按第 25.1523 条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成员,则飞机上必须设有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其部位和安排能使飞行机组成员有效地各行其职而互不干扰。   


# 第 25.779 条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第 25.779 条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驾驶舱操纵器件必须设计成使它们按下列运动和作用来进行操纵:   
驾驶舱操纵器件必须设计成使它们按下列运动和作用来进行操纵:   


# (a) 空气动力操纵器件:   
(a) 空气动力操纵器件:   


(1) 主操纵   
(1) 主操纵   
第2,227行: 第2,236行:
<html><body><table><tr><td>操纵器件</td><td>动作和效果</td></tr><tr><td>襟翼(或辅助升力装置) 配平调整片(或等效装置)</td><td>向前使襟翼收起;向后使襟翼放下 转动使飞机绕平行于操纵器件轴线的轴线作相似转动</td></tr></table></body></html>   
<html><body><table><tr><td>操纵器件</td><td>动作和效果</td></tr><tr><td>襟翼(或辅助升力装置) 配平调整片(或等效装置)</td><td>向前使襟翼收起;向后使襟翼放下 转动使飞机绕平行于操纵器件轴线的轴线作相似转动</td></tr></table></body></html>   


# (b) 动力装置操纵器件和辅助操纵器件:   
(b) 动力装置操纵器件和辅助操纵器件:   


(1) 动力装置操纵器件   
(1) 动力装置操纵器件   
第2,239行: 第2,248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781 条  驾驶舱操纵手柄形状   
第 25.781 条  驾驶舱操纵手柄形状   


驾驶舱操纵手柄必须符合下图中的一般形状(但无需按其精确大小和特定比例):   
驾驶舱操纵手柄必须符合下图中的一般形状(但无需按其精确大小和特定比例):   
第2,247行: 第2,256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783 条 机身舱门   
第 25.783 条 机身舱门   


(a) 总则  本条适用于位于机身外部不需要使用工具来开关的舱门,包括所有的门、带盖舱口、可打开的窗户、检修口盖、盖板等。本条也适用于穿过压力隔板的每一门或带盖舱口,隔板包括专门设计成在 25 部规定的失效条件下具有次级隔板功能的任何隔板。在增压和非增压飞行的状态下,这些门都必须符合本条的要求,并且必须按如下要求设计:   
(a) 总则  本条适用于位于机身外部不需要使用工具来开关的舱门,包括所有的门、带盖舱口、可打开的窗户、检修口盖、盖板等。本条也适用于穿过压力隔板的每一门或带盖舱口,隔板包括专门设计成在 25 部规定的失效条件下具有次级隔板功能的任何隔板。在增压和非增压飞行的状态下,这些门都必须符合本条的要求,并且必须按如下要求设计:   
第2,311行: 第2,320行:
(g) 特定维修门、可拆卸应急出口和检修口盖  用于维修目的或应急撤离的通常不打开的一些门和一些检修口盖无须符合本条如下所述的特定段落:(1) 不承受客舱增压的和在飞行中如果打开不会有危险的检修口盖无须符合本条(a)到(f),但是必须有措施防止飞行中的无意打开。(2) 用于维修目的或应急撤离的通常不拆卸的向内打开的可拆卸应急出口和驾驶舱可开启窗口无须符合本条(c)和(f)。(3) 满足本条(h)条件并且有标牌限制仅用于维修进入的维修门无须符合本条(c)和(f)。(h) 无危险的门  对于本条,假设能够表明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门被认为在飞行中处于未锁闩状态是没有危险的:(1) 当承受超过 1/2 psi 压力时,如果不受锁闩的限制增压舱中的门仍保持完全关闭的位置。在作此决定中不考虑由人无意或有意的打开。(2) 在飞行的增压或非增压阶段中如果打开,该门仍在飞机中或仍保持与飞机相连。该决定必须考虑包括在飞行的增压或非增压阶段中由人无意或有意打开的。(3) 飞行中锁闩的脱离不得使客舱失压到不安全的水平。该安全性评估必须包括对乘客的生理影响。(4) 飞行中打开的门不会产生妨碍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气动干扰。(5) 在门打开的状态下飞机能满足结构设计要求。该评估必须包括第 25.629 条的气弹稳定性要求和本部C 分部的强度要求。(6) 门未闩上或打开,与其他系统或结构相互作用,不得妨碍安全飞行和着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g) 特定维修门、可拆卸应急出口和检修口盖  用于维修目的或应急撤离的通常不打开的一些门和一些检修口盖无须符合本条如下所述的特定段落:(1) 不承受客舱增压的和在飞行中如果打开不会有危险的检修口盖无须符合本条(a)到(f),但是必须有措施防止飞行中的无意打开。(2) 用于维修目的或应急撤离的通常不拆卸的向内打开的可拆卸应急出口和驾驶舱可开启窗口无须符合本条(c)和(f)。(3) 满足本条(h)条件并且有标牌限制仅用于维修进入的维修门无须符合本条(c)和(f)。(h) 无危险的门  对于本条,假设能够表明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门被认为在飞行中处于未锁闩状态是没有危险的:(1) 当承受超过 1/2 psi 压力时,如果不受锁闩的限制增压舱中的门仍保持完全关闭的位置。在作此决定中不考虑由人无意或有意的打开。(2) 在飞行的增压或非增压阶段中如果打开,该门仍在飞机中或仍保持与飞机相连。该决定必须考虑包括在飞行的增压或非增压阶段中由人无意或有意打开的。(3) 飞行中锁闩的脱离不得使客舱失压到不安全的水平。该安全性评估必须包括对乘客的生理影响。(4) 飞行中打开的门不会产生妨碍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气动干扰。(5) 在门打开的状态下飞机能满足结构设计要求。该评估必须包括第 25.629 条的气弹稳定性要求和本部C 分部的强度要求。(6) 门未闩上或打开,与其他系统或结构相互作用,不得妨碍安全飞行和着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785 条  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   
第 25.785 条  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   


(a) 对每一位2 周岁以上的乘员都必须提供一个座椅(或卧铺,对必须卧床者)。(b) 指定供人在起飞和着陆时占用的每一位置处的座椅、卧铺、安全带、肩带以及附   
(a) 对每一位2 周岁以上的乘员都必须提供一个座椅(或卧铺,对必须卧床者)。(b) 指定供人在起飞和着陆时占用的每一位置处的座椅、卧铺、安全带、肩带以及附   
第2,356行: 第2,365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 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 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787 条 储存舱   
第 25.787 条 储存舱   


(a) 储存货物、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设备(如救生筏)的每个隔间和任何其它储存舱,必须根据其标明的最大载重,以及规定的飞行载荷情况、地面载荷情况和第 25.561(b)条的应急着陆情况所对应的最大载荷系数下的临界载荷分布来设计,但位于机内全体乘员之下或之前的隔间不需考虑应急着陆情况所规定的力。如果飞机的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大于 10 座,则客舱中的每个储存舱必须是完全封闭的,但为了旅客方便,座椅下和头顶上的储存空间除外。   
(a) 储存货物、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设备(如救生筏)的每个隔间和任何其它储存舱,必须根据其标明的最大载重,以及规定的飞行载荷情况、地面载荷情况和第 25.561(b)条的应急着陆情况所对应的最大载荷系数下的临界载荷分布来设计,但位于机内全体乘员之下或之前的隔间不需考虑应急着陆情况所规定的力。如果飞机的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大于 10 座,则客舱中的每个储存舱必须是完全封闭的,但为了旅客方便,座椅下和头顶上的储存空间除外。   
第2,364行: 第2,373行:
(c) 如果货舱中装有照明灯,每盏灯的安装必须避免灯泡和货物接触。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c) 如果货舱中装有照明灯,每盏灯的安装必须避免灯泡和货物接触。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789 条  客舱和机组舱以及厨房中物件的固定   
第 25.789 条  客舱和机组舱以及厨房中物件的固定   


(a) 必须有措施防止客舱或机组舱或厨房中的每一物体(指飞机型号设计的一个部分),在规定的飞行载荷情况,地面载荷情况和第 25.561(b)条的应急着陆情况所对应的最大载荷系数下,因移动而造成危险。   
(a) 必须有措施防止客舱或机组舱或厨房中的每一物体(指飞机型号设计的一个部分),在规定的飞行载荷情况,地面载荷情况和第 25.561(b)条的应急着陆情况所对应的最大载荷系数下,因移动而造成危险。   
第2,370行: 第2,379行:
(b) 机内通话器的紧束装置必须设计成:在承受第 25.561(b)(3)条规定的载荷系数时,能将机内通话器保持在收藏位置。   
(b) 机内通话器的紧束装置必须设计成:在承受第 25.561(b)(3)条规定的载荷系数时,能将机内通话器保持在收藏位置。   


# 第 25.791 条 旅客通告标示和标牌   
第 25.791 条 旅客通告标示和标牌   


(a) 如果禁止吸烟,则必须至少有一块能被坐着的每个人看清的标牌说明。如果许可吸烟而且机组舱与客舱互相隔开时,则必须至少有一个通知禁止吸烟的标示。该标示必须是飞行机组成员可操纵的,而且当其发亮时在所有可能的舱内照明条件下,必须能被舱内坐着的每个人看清。   
(a) 如果禁止吸烟,则必须至少有一块能被坐着的每个人看清的标牌说明。如果许可吸烟而且机组舱与客舱互相隔开时,则必须至少有一个通知禁止吸烟的标示。该标示必须是飞行机组成员可操纵的,而且当其发亮时在所有可能的舱内照明条件下,必须能被舱内坐着的每个人看清。   
第2,381行: 第2,390行:
(e) 可以用明确表达标示或标牌意图的图形来代替文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e) 可以用明确表达标示或标牌意图的图形来代替文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793 条 地板表面   
第 25.793 条 地板表面   


服役中很可能弄湿的所有部位的地板表面必须具有防滑性能。   
服役中很可能弄湿的所有部位的地板表面必须具有防滑性能。   


# 第 25.795 条 保安事项   
第 25.795 条 保安事项   


(a)驾驶舱的保护  如果运行规则需要有驾驶舱门,舱门的安装必须设计成:   
(a)驾驶舱的保护  如果运行规则需要有驾驶舱门,舱门的安装必须设计成:   
第2,395行: 第2,404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应急设施   
应急设施   


# 第 25.801 条 水上迫降   
第 25.801 条 水上迫降   


(a) 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能力的合格审定,则飞机必须满足本条和第 25.807(i)条、第25.1411 条和第 25.1415(a)条的要求。   
(a) 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能力的合格审定,则飞机必须满足本条和第 25.807(i)条、第25.1411 条和第 25.1415(a)条的要求。   
第2,403行: 第2,412行:
(b) 必须采取同飞机总特性相容的各种切实可行的设计措施,来尽量减少在水上应急降落时因飞机的运动和状态使乘员立即受伤或不能撤离的概率。(c) 必须通过模型试验,或与已知其水上迫降特性的构形相似的飞机进行比较,来检查飞机在水上降落时可能的运动和状态。各种进气口、襟翼、突出部分以及任何其它很可能影响飞机流体力学特性的因素,都必须予以考虑。(d) 必须表明,在合理可能的水上条件下,飞机的漂浮时间和配平能使所有乘员离开飞机并乘上第25.1415 条所要求的救生筏。如果用浮力和配平计算来表明符合此规定,则必须适当考虑可能的结构损伤和渗漏。如果飞机具有可应急放油的燃油箱,而且有理由预期该油箱能经受水上迫降而不渗漏,则能应急放出的燃油体积可作为产生浮力的体积。(e) 除非对飞机在水上降落时可能的运动和状态(如本条(c)和(d)所述)的研究中,考虑了外部舱门和窗户毁坏的影响,否则外部舱门和窗户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可能的最大局部压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b) 必须采取同飞机总特性相容的各种切实可行的设计措施,来尽量减少在水上应急降落时因飞机的运动和状态使乘员立即受伤或不能撤离的概率。(c) 必须通过模型试验,或与已知其水上迫降特性的构形相似的飞机进行比较,来检查飞机在水上降落时可能的运动和状态。各种进气口、襟翼、突出部分以及任何其它很可能影响飞机流体力学特性的因素,都必须予以考虑。(d) 必须表明,在合理可能的水上条件下,飞机的漂浮时间和配平能使所有乘员离开飞机并乘上第25.1415 条所要求的救生筏。如果用浮力和配平计算来表明符合此规定,则必须适当考虑可能的结构损伤和渗漏。如果飞机具有可应急放油的燃油箱,而且有理由预期该油箱能经受水上迫降而不渗漏,则能应急放出的燃油体积可作为产生浮力的体积。(e) 除非对飞机在水上降落时可能的运动和状态(如本条(c)和(d)所述)的研究中,考虑了外部舱门和窗户毁坏的影响,否则外部舱门和窗户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可能的最大局部压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803 条 应急撒离   
第 25.803 条 应急撒离   


(a) 每个有机组成员和旅客的区域,必须具有在起落架放下和收上的撞损着陆、并考虑飞机可能着火时能迅速撤离的应急措施。   
(a) 每个有机组成员和旅客的区域,必须具有在起落架放下和收上的撞损着陆、并考虑飞机可能着火时能迅速撤离的应急措施。   
第2,414行: 第2,423行:
(e) [备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e) [备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805 条 [删除]   
第 25.805 条 [删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807 条 应急出口   
第 25.807 条 应急出口   


(a) 型式  就本部而言,应急出口的型式规定如下:   
(a) 型式  就本部而言,应急出口的型式规定如下:   
第2,450行: 第2,459行:
(e) 均匀性  出口应考虑乘客座椅的分布,尽可能均匀布置。   
(e) 均匀性  出口应考虑乘客座椅的分布,尽可能均匀布置。   


# (f) 位置   
(f) 位置   


(1) 每一个所要求的乘客应急出口必须易于接近,并且其布置能为乘客提供最有效的撤离措施。   
(1) 每一个所要求的乘客应急出口必须易于接近,并且其布置能为乘客提供最有效的撤离措施。   
第2,490行: 第2,499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809 条  应急出口布置   
第 25.809 条  应急出口布置   


(a) 每个应急出口,包括飞行机组应急出口在内,必须是机身外壁上能提供通向外部的无障碍开口的活动舱门或带盖舱口。而且,每个应急出口必须具有在出口关闭时能够观察外部状况的设施。该观察设施可以在出口上或者在出口附近,并且在出口和观察设施之间无障碍。还必须提供设施,能够观察撤离人员接地的可能区域。在起落架放下和起落架折断的所有条件下,在所有照明条件下,撤离人员接地的可能区域必须是可见的。   
(a) 每个应急出口,包括飞行机组应急出口在内,必须是机身外壁上能提供通向外部的无障碍开口的活动舱门或带盖舱口。而且,每个应急出口必须具有在出口关闭时能够观察外部状况的设施。该观察设施可以在出口上或者在出口附近,并且在出口和观察设施之间无障碍。还必须提供设施,能够观察撤离人员接地的可能区域。在起落架放下和起落架折断的所有条件下,在所有照明条件下,撤离人员接地的可能区域必须是可见的。   
第2,522行: 第2,531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810 条  应急撤离辅助设施与撤离路线   
第 25.810 条  应急撤离辅助设施与撤离路线   


(a) 当陆上飞机起落架放下停在地面时,对于每个非机翼上方的A 型、B 型和C 型应急出口和离地高度超过1.83 米(6 英尺)的任何其他非机翼上方的应急出口,必须有经批准的设施协助乘员下地。   
(a) 当陆上飞机起落架放下停在地面时,对于每个非机翼上方的A 型、B 型和C 型应急出口和离地高度超过1.83 米(6 英尺)的任何其他非机翼上方的应急出口,必须有经批准的设施协助乘员下地。   
第2,552行: 第2,561行:
(2) 撤离路线表面的反射率必须至少为 $80 \%$ ,而且必须用表面对标记的对比度至少为5:1 的标记进行界定。(d) 位于机翼上方的 C 型出口和所有那些当飞机放下起落架停在地面上,本条(c)要求的撤离路线在飞机结构上的终点离地面高度大于1.83 米(6 英尺)时,必须要为撤离者到达地面提供辅助设施,并且:(1) 如果撤离路线经过襟翼,则必须在襟翼处于起飞或着陆位置(取离地高度较大者)时测量终点的高度;(2) 辅助设施必须能在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后,风向最不利、风速 25 节的条件下仍然可以使用并自行支承;(3) 供每条从A 型、B 型应急出口引出的撤离路线使用的辅助设施,必须能同时承载两股平行的撤离人员。对任何其它类型的出口,其辅助设施能同时承载的撤离人员股数必须与所要求的撤离线路数目相同;(4) 供每条从 C 型应急出口引出的撤离路线使用的辅助设施,必须能在出口的开启机构被启动后 10 秒钟内自动竖立,对于任何其它类型的出口,其辅助设施必须在竖立系统启动之后的10 秒钟内自动竖立。(e) 如果作为旅客应急出口的旅客登机门上装有整体式梯子,则该梯子必须设计成在下列情况下不会降低旅客应急撤离的有效性:(1) 舱门、整体式梯子和操纵机构受到第 25.561 条(b)(3)规定的相对于周围结构分别作用的惯性力。(2) 飞机处于正常的地面姿态和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的每一姿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2) 撤离路线表面的反射率必须至少为 $80 \%$ ,而且必须用表面对标记的对比度至少为5:1 的标记进行界定。(d) 位于机翼上方的 C 型出口和所有那些当飞机放下起落架停在地面上,本条(c)要求的撤离路线在飞机结构上的终点离地面高度大于1.83 米(6 英尺)时,必须要为撤离者到达地面提供辅助设施,并且:(1) 如果撤离路线经过襟翼,则必须在襟翼处于起飞或着陆位置(取离地高度较大者)时测量终点的高度;(2) 辅助设施必须能在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后,风向最不利、风速 25 节的条件下仍然可以使用并自行支承;(3) 供每条从A 型、B 型应急出口引出的撤离路线使用的辅助设施,必须能同时承载两股平行的撤离人员。对任何其它类型的出口,其辅助设施能同时承载的撤离人员股数必须与所要求的撤离线路数目相同;(4) 供每条从 C 型应急出口引出的撤离路线使用的辅助设施,必须能在出口的开启机构被启动后 10 秒钟内自动竖立,对于任何其它类型的出口,其辅助设施必须在竖立系统启动之后的10 秒钟内自动竖立。(e) 如果作为旅客应急出口的旅客登机门上装有整体式梯子,则该梯子必须设计成在下列情况下不会降低旅客应急撤离的有效性:(1) 舱门、整体式梯子和操纵机构受到第 25.561 条(b)(3)规定的相对于周围结构分别作用的惯性力。(2) 飞机处于正常的地面姿态和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的每一姿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811 条  应急出口的标记   
第 25.811 条  应急出口的标记   


(a) 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接近通路和开启措施,必须有醒目的标记。(b) 必须能从距离等于座舱宽度处认清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及其位置。(c) 必须有措施协助乘员在浓烟中找到出口。(d) 必须用沿客舱每条主过道走近的乘员能看见的标示,来指明旅客应急出口的位   
(a) 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接近通路和开启措施,必须有醒目的标记。(b) 必须能从距离等于座舱宽度处认清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及其位置。(c) 必须有措施协助乘员在浓烟中找到出口。(d) 必须用沿客舱每条主过道走近的乘员能看见的标示,来指明旅客应急出口的位   
第2,584行: 第2,593行:
(g) 本条(d)要求的每个标示,在文字上可用“出口”字样来代替“应急出口”这一术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g) 本条(d)要求的每个标示,在文字上可用“出口”字样来代替“应急出口”这一术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812 条 应急照明   
第 25.812 条 应急照明   


(a) 必须设置独立于主照明系统的应急照明系统。但是,如果应急照明系统的电源与主照明系统的电源是独立分开的,则应急照明和主照明两个系统中提供座舱一般照明的光源可以公用。应急照明系统必须包括下列项目:   
(a) 必须设置独立于主照明系统的应急照明系统。但是,如果应急照明系统的电源与主照明系统的电源是独立分开的,则应急照明和主照明两个系统中提供座舱一般照明的光源可以公用。应急照明系统必须包括下列项目:   
第2,636行: 第2,645行:
(1) 如果辅助设施用外部应急灯光照明,当飞机处于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所对应的每一种姿态时,在撤离者利用规定的撤离路线通常可能首先着地的地方,辅助设施竖立后接地端的照度不得小于 0.323 勒(0.03 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2) 如果辅助设施用独立的应急照明分系统照明(该系统不供别的辅助设施使用、独立于主应急照明系统,并能在辅助设施竖立时自动接通),该照明设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i) 不得因收藏受到不利影响;(ii) 当飞机处于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所对应的每一种姿态时,在撤离者通常可能首先着地的地方,辅助设施竖立后接地端的照度不得小于 0.323 勒(0.03 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i) 每个应急照明装置的能源在应急着陆后的临界环境条件下,必须能按照度要求提供至少10 分钟的照明。(j) 如果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的能源,它们可以由飞机主电源系统充电,其条件是:充电电路的设计能防止蓄电池无意中向充电电路放电的故障。(k) 应急照明系统的部件,包括电池、线路继电器、灯和开关,在经受第 25.561(b)条所规定的惯性力作用后,必须能正常工作。(l) 应急照明系统必须设计成,在撞损着陆情况下,发生任何单个的机身横向垂直分离后,能满足下列要求:(1) 除由于分离而直接损坏者外,本条要求的全部电照明应急灯中不能工作者不超过 $2 5 \%$ 。(2) 除由于分离而直接损坏者外,第 25.811(d)(2)条要求的每个电照明出口标示仍继续工作。(3) 除由于分离而直接损坏者外,机身每侧至少有一个所要求的外部应急灯仍继续工作。〔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 17 日第四次修订〕   
(1) 如果辅助设施用外部应急灯光照明,当飞机处于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所对应的每一种姿态时,在撤离者利用规定的撤离路线通常可能首先着地的地方,辅助设施竖立后接地端的照度不得小于 0.323 勒(0.03 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2) 如果辅助设施用独立的应急照明分系统照明(该系统不供别的辅助设施使用、独立于主应急照明系统,并能在辅助设施竖立时自动接通),该照明设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i) 不得因收藏受到不利影响;(ii) 当飞机处于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所对应的每一种姿态时,在撤离者通常可能首先着地的地方,辅助设施竖立后接地端的照度不得小于 0.323 勒(0.03 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i) 每个应急照明装置的能源在应急着陆后的临界环境条件下,必须能按照度要求提供至少10 分钟的照明。(j) 如果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的能源,它们可以由飞机主电源系统充电,其条件是:充电电路的设计能防止蓄电池无意中向充电电路放电的故障。(k) 应急照明系统的部件,包括电池、线路继电器、灯和开关,在经受第 25.561(b)条所规定的惯性力作用后,必须能正常工作。(l) 应急照明系统必须设计成,在撞损着陆情况下,发生任何单个的机身横向垂直分离后,能满足下列要求:(1) 除由于分离而直接损坏者外,本条要求的全部电照明应急灯中不能工作者不超过 $2 5 \%$ 。(2) 除由于分离而直接损坏者外,第 25.811(d)(2)条要求的每个电照明出口标示仍继续工作。(3) 除由于分离而直接损坏者外,机身每侧至少有一个所要求的外部应急灯仍继续工作。〔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 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813 条  应急出口通路   
第 25.813 条  应急出口通路   


每个所要求的应急出口必须是旅客可到达的,而且其位置能保证有效撤离。应急出口必须考虑到旅客的分布情况,尽可能的均匀,但座舱两侧出口的大小和位置不必对称。当规定每侧只需一个与地板齐平的出口而飞机又没有尾锥型或机腹型应急出口时,该与地板齐平的出口必须设置在客舱后段,除非其它位置使其成为更有效的旅客撤离口。当规定每侧需要一个以上与地板齐平的出口时,每侧必须至少有一个与地板齐平的出口设置在靠近座舱的每一端头,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客货混装布局。此外,应急出口通路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每个所要求的应急出口必须是旅客可到达的,而且其位置能保证有效撤离。应急出口必须考虑到旅客的分布情况,尽可能的均匀,但座舱两侧出口的大小和位置不必对称。当规定每侧只需一个与地板齐平的出口而飞机又没有尾锥型或机腹型应急出口时,该与地板齐平的出口必须设置在客舱后段,除非其它位置使其成为更有效的旅客撤离口。当规定每侧需要一个以上与地板齐平的出口时,每侧必须至少有一个与地板齐平的出口设置在靠近座舱的每一端头,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客货混装布局。此外,应急出口通路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2,686行: 第2,695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815 条 过道宽度   
第 25.815 条 过道宽度   


座椅之间的旅客过道宽度在任何一处不得小于下表中的值:   
座椅之间的旅客过道宽度在任何一处不得小于下表中的值:   
第2,694行: 第2,703行:
\*经过适航当局认为必须的试验证实,可以批准更窄的但不小于230 毫米(9 英寸)的宽度。   
\*经过适航当局认为必须的试验证实,可以批准更窄的但不小于230 毫米(9 英寸)的宽度。   


# 第 25.817 条  最大并排座椅数   
第 25.817 条  最大并排座椅数   


在只有一条旅客过道的飞机上,过道每侧任何一排的并排座椅数不得大于 3。   
在只有一条旅客过道的飞机上,过道每侧任何一排的并排座椅数不得大于 3。   


# 第 25.819 条  下层服务舱(包括厨房)   
第 25.819 条  下层服务舱(包括厨房)   


对于在主舱下面设置服务舱(该舱在滑行和飞行期间可以有人、但在起飞与着陆期间不得有人)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对于在主舱下面设置服务舱(该舱在滑行和飞行期间可以有人、但在起飞与着陆期间不得有人)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第2,715行: 第2,724行:
即能从升降梯内部和外部打开该口盖。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即能从升降梯内部和外部打开该口盖。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820 条 厕所门   
第 25.820 条 厕所门   


所有厕所的门必须设计成能防止任何人被困在厕所内,如果装有门锁机构,应能不用特殊工具可从外部开启。   
所有厕所的门必须设计成能防止任何人被困在厕所内,如果装有门锁机构,应能不用特殊工具可从外部开启。   
第2,721行: 第2,730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通风和加温   
通风和加温   


# 第 25.831 条 通风   
第 25.831 条 通风   


(a) 在正常操作情况和任何系统发生可能的失效而对通风产生有害影响条件下,通风系统都必须要能提供足够量的未被污染的空气,使得机组成员能够完成其职责而不致过度不适或疲劳,并且向旅客提供合理的舒适性。通常情况下通风系统至少应能向每一乘员提供每分钟250 克(0.55 磅)的新鲜空气。   
(a) 在正常操作情况和任何系统发生可能的失效而对通风产生有害影响条件下,通风系统都必须要能提供足够量的未被污染的空气,使得机组成员能够完成其职责而不致过度不适或疲劳,并且向旅客提供合理的舒适性。通常情况下通风系统至少应能向每一乘员提供每分钟250 克(0.55 磅)的新鲜空气。   
第2,745行: 第2,754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832 条  座舱臭氧浓度   
第 25.832 条  座舱臭氧浓度   


(a) 必须表明飞行时飞机座舱中的臭氧浓度符合下列要求:   
(a) 必须表明飞行时飞机座舱中的臭氧浓度符合下列要求:   
第2,756行: 第2,765行:
定的限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定的限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833 条  燃烧加温系统   
第 25.833 条  燃烧加温系统   


燃烧加温器必须经过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燃烧加温器必须经过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增压   
增压   


# 第 25.841 条 增压座舱   
第 25.841 条 增压座舱   


(a) 载人的增压座舱和隔舱必须装有设备,以保证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飞机最大使用高度上保持座舱压力高度不超过 2,438 米(8,000 英尺)。   
(a) 载人的增压座舱和隔舱必须装有设备,以保证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飞机最大使用高度上保持座舱压力高度不超过 2,438 米(8,000 英尺)。   
第2,794行: 第2,803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843 条  增压座舱的试验   
第 25.843 条  增压座舱的试验   


(a) 强度试验  整个增压舱,包括门、窗和活门,必须作为一个压力容器按第 25.365(d)条规定的压差进行试验。   
(a) 强度试验  整个增压舱,包括门、窗和活门,必须作为一个压力容器按第 25.365(d)条规定的压差进行试验。   
第2,810行: 第2,819行:
(4) 每一舱门和应急出口的试验,以表明它们在经受本条(b)(3)规定的飞行试验后工作正常。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4) 每一舱门和应急出口的试验,以表明它们在经受本条(b)(3)规定的飞行试验后工作正常。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防火   
防火   


# 第 25.851 条 灭火器   
第 25.851 条 灭火器   


# (a) 手提式灭火器   
(a) 手提式灭火器   


(1) 客舱内必须至少有下列数目、均匀分布、可方便取用的手提式灭火器:   
(1) 客舱内必须至少有下列数目、均匀分布、可方便取用的手提式灭火器:   
第2,834行: 第2,843行:
(7) 本条要求的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剂量,必须与其使用部位很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适应。(8) 预定用于载人舱的每个灭火器的设计,必须尽量减小其毒性气体浓度的危害。   
(7) 本条要求的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剂量,必须与其使用部位很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适应。(8) 预定用于载人舱的每个灭火器的设计,必须尽量减小其毒性气体浓度的危害。   


# (b) 固定式灭火器   
(b) 固定式灭火器   


如果安装固定式灭火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如果安装固定式灭火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2,842行: 第2,851行:
(i) 使很可能进入载人舱的灭火剂不致危害乘员;(ii) 灭火剂的喷射不会引起结构损伤。(2) 每个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的容量,必须与使用该系统的隔离舱内很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相适应,并要考虑舱内容积及通风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i) 使很可能进入载人舱的灭火剂不致危害乘员;(ii) 灭火剂的喷射不会引起结构损伤。(2) 每个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的容量,必须与使用该系统的隔离舱内很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相适应,并要考虑舱内容积及通风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853 条  座舱内部设施   
第 25.853 条  座舱内部设施   


下述规定适用于每个机组舱或旅客舱:   
下述规定适用于每个机组舱或旅客舱:   
第2,861行: 第2,870行:
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 17 日第四次修订〕   
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 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854 条 厕所防火   
第 25.854 条 厕所防火   


客座量等于或大于 20 座的飞机,必须满足下列厕所防火要求:   
客座量等于或大于 20 座的飞机,必须满足下列厕所防火要求:   
第2,869行: 第2,878行:
灭火器必须设计成在某个废物箱内起火时,能自动向该废物箱喷射灭火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灭火器必须设计成在某个废物箱内起火时,能自动向该废物箱喷射灭火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855 条  货舱和行李舱   
第 25.855 条  货舱和行李舱   


每个货舱和行李舱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每个货舱和行李舱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第2,883行: 第2,892行:
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 17 日第四次修订   
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 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856 条 隔热/隔音材料   
第 25.856 条 隔热/隔音材料   


(a) 机身的隔热/隔音材料必须满足本部附录 F 第 VI 部分规定的火焰蔓延试验要求,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试验要求。本条不适用于本部附录 F 第 I 部分定义的“小件”。   
(a) 机身的隔热/隔音材料必须满足本部附录 F 第 VI 部分规定的火焰蔓延试验要求,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试验要求。本条不适用于本部附录 F 第 I 部分定义的“小件”。   
第2,891行: 第2,900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857 条 货舱等级   
第 25.857 条 货舱等级   


(a) A 级  A 级货舱或行李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舱:   
(a) A 级  A 级货舱或行李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舱:   
第2,915行: 第2,924行:
(2) 有经批准的、独立的烟雾探测或火警探测器系统,可在驾驶员或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处给出警告;(3) 有措施切断进入货舱的或货舱内的通风气流,这些措施的操纵器件是机组舱内的飞行机组可以接近的;(4) 有措施阻止危险量的烟、火焰或有毒气体进入驾驶舱;(5) 在任何装货情况下,所要求的机组应急出口是可以接近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 17 日第四次修订〕   
(2) 有经批准的、独立的烟雾探测或火警探测器系统,可在驾驶员或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处给出警告;(3) 有措施切断进入货舱的或货舱内的通风气流,这些措施的操纵器件是机组舱内的飞行机组可以接近的;(4) 有措施阻止危险量的烟、火焰或有毒气体进入驾驶舱;(5) 在任何装货情况下,所要求的机组应急出口是可以接近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 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858 条  货舱或行李舱烟雾或火警探测系统   
第 25.858 条  货舱或行李舱烟雾或火警探测系统   


如果申请带有货舱或行李舱烟雾探测或火警探测装置的合格审定,则对于每个装有此种装置的货舱或行李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如果申请带有货舱或行李舱烟雾探测或火警探测装置的合格审定,则对于每个装有此种装置的货舱或行李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2,924行: 第2,933行:
(d) 必须表明,探测系统在所有经批准的运行形态和条件下均为有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d) 必须表明,探测系统在所有经批准的运行形态和条件下均为有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859 条  燃烧加温器的防火   
第 25.859 条  燃烧加温器的防火   


(a) 燃烧加温器火区  下列燃烧加温器的火区,必须根据第 25.1181 至 25.1191 条和第25.1195 至 25.1203 条中适用的规定进行防火:   
(a) 燃烧加温器火区  下列燃烧加温器的火区,必须根据第 25.1181 至 25.1191 条和第25.1195 至 25.1203 条中适用的规定进行防火:   
第2,982行: 第2,991行:
(2) 每个排放装置必须防止在任何运行条件下出现危险的结冰。   
(2) 每个排放装置必须防止在任何运行条件下出现危险的结冰。   


# 第 25.863 条  可燃液体的防火   
第 25.863 条  可燃液体的防火   


(a) 凡可燃液体或蒸气可能因液体系统渗漏而逸出的区域,必须有措施尽量减少液体和蒸气点燃的概率以及万一点燃后的危险后果。   
(a) 凡可燃液体或蒸气可能因液体系统渗漏而逸出的区域,必须有措施尽量减少液体和蒸气点燃的概率以及万一点燃后的危险后果。   
第2,990行: 第2,999行:
(1) 液体渗漏的可能漏源和途径,以及探测渗漏的方法;(2) 液体的可燃特性,包括任何可燃材料或吸液材料的影响;(3) 可能的引燃火源,包括电气故障,设备过热和防护装置失效;(4) 可用于抑制燃烧或灭火的手段,例如截止液体流动,关断设备,防火的包容物或使用灭火剂;(5) 对于飞行安全是关键性的各种飞机部件的耐火耐热能力。(c) 如果要求飞行机组采取行动来预防或处置液体着火(例如关断设备或起动灭火瓶),则必须备有迅速动作的向机组报警的装置。(d) 凡可燃液体或蒸气有可能因液体系统渗漏而逸出的区域,必须确定其部位和范围。   
(1) 液体渗漏的可能漏源和途径,以及探测渗漏的方法;(2) 液体的可燃特性,包括任何可燃材料或吸液材料的影响;(3) 可能的引燃火源,包括电气故障,设备过热和防护装置失效;(4) 可用于抑制燃烧或灭火的手段,例如截止液体流动,关断设备,防火的包容物或使用灭火剂;(5) 对于飞行安全是关键性的各种飞机部件的耐火耐热能力。(c) 如果要求飞行机组采取行动来预防或处置液体着火(例如关断设备或起动灭火瓶),则必须备有迅速动作的向机组报警的装置。(d) 凡可燃液体或蒸气有可能因液体系统渗漏而逸出的区域,必须确定其部位和范围。   


# 第 25.865 条  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架和其它飞行结构的防火   
第 25.865 条  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架和其它飞行结构的防火   


位于指定火区或可能受到火区着火影响的邻近区域内必不可少的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架和其它飞行结构,必须用防火材料制造或加以屏蔽,使之能经受住着火影响。   
位于指定火区或可能受到火区着火影响的邻近区域内必不可少的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架和其它飞行结构,必须用防火材料制造或加以屏蔽,使之能经受住着火影响。   


# 第 25.867 条  其它部件的防火   
第 25.867 条  其它部件的防火   


(a) 发动机短舱后面距短舱中心线一个短舱直径范围内的机体表面至少必须是耐火的。(b) 本条(a)不适用于位于发动机短舱后,而不易受到来自指定火区或任何短舱中发动机舱的热、火焰或火花的影响的尾面。   
(a) 发动机短舱后面距短舱中心线一个短舱直径范围内的机体表面至少必须是耐火的。(b) 本条(a)不适用于位于发动机短舱后,而不易受到来自指定火区或任何短舱中发动机舱的热、火焰或火花的影响的尾面。   


# 第 25.869 条 系统防火   
第 25.869 条 系统防火   


(a) 电气系统部件   
(a) 电气系统部件   
第3,020行: 第3,029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其它   
其它   


# 第 25.871 条  定飞机水平的设施   
第 25.871 条  定飞机水平的设施   


必须有确定飞机在地面处于水平位置的设施。   
必须有确定飞机在地面处于水平位置的设施。   


# 第 25.875 条 螺旋桨附近区域的加强   
第 25.875 条 螺旋桨附近区域的加强   


(a) 飞机上靠近螺旋桨叶尖的每一部位,其强度和刚度必须足以承受螺旋桨诱导振动和螺旋桨抛冰的影响。(b) 螺旋桨叶尖附近不得设置窗户,除非该窗户能承受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的冰块冲击。   
(a) 飞机上靠近螺旋桨叶尖的每一部位,其强度和刚度必须足以承受螺旋桨诱导振动和螺旋桨抛冰的影响。(b) 螺旋桨叶尖附近不得设置窗户,除非该窗户能承受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的冰块冲击。   


# 第 25.899 条  电搭接和防静电保护   
第 25.899 条  电搭接和防静电保护   


(a) 电搭接和防静电保护的设计,必须使得造成如下危害的静电积聚最小:(1) 人员电击受伤(2) 点燃可燃蒸气,或(3) 干扰安装的电子电气设备(b) 通过如下方法,以证明符合本条(a)段的要求:(1) 将部件对机身可靠搭接,或(2) 采取其他可接受的方法消除静电,使其不再危及飞机、人员或其他安装的电子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a) 电搭接和防静电保护的设计,必须使得造成如下危害的静电积聚最小:(1) 人员电击受伤(2) 点燃可燃蒸气,或(3) 干扰安装的电子电气设备(b) 通过如下方法,以证明符合本条(a)段的要求:(1) 将部件对机身可靠搭接,或(2) 采取其他可接受的方法消除静电,使其不再危及飞机、人员或其他安装的电子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第3,037行: 第3,046行:
    
    


# 总则   
总则   


# 第 25.901 条  安装   
第 25.901 条  安装   


(a) 就本部而言,飞机动力装置的安装包括下列部件:(1) 推进所必需的部件;(2) 与主推进装置操纵有关的部件;(3) 在正常检查或翻修的间隔期内与主推进装置安全有关的部件。(b) 对于动力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 其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i)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33.5 条中规定的安装说明书;(ii) 本分部中适用的规定。(2) 安装的各部件其构造、布置和安装必须保证在正常检查或翻修的间隔期内能继续保持安全运转;(3) 其安装必须是可达的,以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4) 安装的主要部件必须与飞机其它部分电气搭接。(c) 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确认任何单个失效或故障或可能的失效组合都不会危及飞机的安全运行,但如果结构元件的破损概率极小,则这种破损不必考虑。   
(a) 就本部而言,飞机动力装置的安装包括下列部件:(1) 推进所必需的部件;(2) 与主推进装置操纵有关的部件;(3) 在正常检查或翻修的间隔期内与主推进装置安全有关的部件。(b) 对于动力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 其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i)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33.5 条中规定的安装说明书;(ii) 本分部中适用的规定。(2) 安装的各部件其构造、布置和安装必须保证在正常检查或翻修的间隔期内能继续保持安全运转;(3) 其安装必须是可达的,以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4) 安装的主要部件必须与飞机其它部分电气搭接。(c) 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确认任何单个失效或故障或可能的失效组合都不会危及飞机的安全运行,但如果结构元件的破损概率极小,则这种破损不必考虑。   
第3,045行: 第3,054行:
(d) 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d) 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903 条 发动机   
第 25.903 条 发动机   


# (a) 发动机型号合格证   
(a) 发动机型号合格证   


(1) 每型发动机必须有型号合格证,并且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污染规定的适用要求。   
(1) 每型发动机必须有型号合格证,并且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污染规定的适用要求。   
第3,068行: 第3,077行:
(2) 与发动机各控制装置、系统、仪表有关的各动力装置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合理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对涡轮转子结构完整性有不利影响的发动机使用限制。   
(2) 与发动机各控制装置、系统、仪表有关的各动力装置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合理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对涡轮转子结构完整性有不利影响的发动机使用限制。   


# (e) 再起动能力   
(e) 再起动能力   


(1) 必须有飞行中再起动任何一台发动机的手段。   
(1) 必须有飞行中再起动任何一台发动机的手段。   
第3,080行: 第3,089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904 条  起飞推力自动控制系统(ATTCS)   
第 25.904 条  起飞推力自动控制系统(ATTCS)   


请求批准安装发动机功率控制系统(该系统在起飞过程中当任一发动机失效时自动地重新调定工作发动机的功率或推力)的申请人必须满足附录 I 的要求。   
请求批准安装发动机功率控制系统(该系统在起飞过程中当任一发动机失效时自动地重新调定工作发动机的功率或推力)的申请人必须满足附录 I 的要求。   
第3,086行: 第3,095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   


# 第 25.905 条 螺旋桨   
第 25.905 条 螺旋桨   


(a) 每型螺旋桨必须有型号合格证。(b) 发动机的功率和螺旋桨轴的转速不得超过螺旋桨合格审定通过的限制。(c) 桨距操纵系统的每个部件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35.42 条的要求。(d) 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使得螺旋桨叶损坏或由于桨毂损坏而松脱时,对飞机的   
(a) 每型螺旋桨必须有型号合格证。(b) 发动机的功率和螺旋桨轴的转速不得超过螺旋桨合格审定通过的限制。(c) 桨距操纵系统的每个部件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35.42 条的要求。(d) 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使得螺旋桨叶损坏或由于桨毂损坏而松脱时,对飞机的   
第3,092行: 第3,101行:
生的不平衡,对结构和重要系统的损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生的不平衡,对结构和重要系统的损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907 条 螺旋桨振动   
第 25.907 条 螺旋桨振动   


(a) 必须按实际测量或同已作过实测的类似安装进行比较,来确定任何正常的使用条件下螺旋桨桨叶振动应力的大小。(b) 所确定的振动应力不得超过业已表明对连续工作是安全的应力值。   
(a) 必须按实际测量或同已作过实测的类似安装进行比较,来确定任何正常的使用条件下螺旋桨桨叶振动应力的大小。(b) 所确定的振动应力不得超过业已表明对连续工作是安全的应力值。   


# 第 25.925 条 螺旋桨间距   
第 25.925 条 螺旋桨间距   


除非已证实可采用更小的间距,飞机在最大重量、最不利重心位置以及螺旋桨在最不利桨距位置的情况下,螺旋桨间距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除非已证实可采用更小的间距,飞机在最大重量、最不利重心位置以及螺旋桨在最不利桨距位置的情况下,螺旋桨间距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第3,104行: 第3,113行:
(b) 水面间距  每一螺旋桨与水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460 毫米(18 英寸),如果能表明采用更小的间距仍符合第25.239(a)条的规定则除外。   
(b) 水面间距  每一螺旋桨与水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460 毫米(18 英寸),如果能表明采用更小的间距仍符合第25.239(a)条的规定则除外。   


# (c) 结构间距   
(c) 结构间距   


(1) 桨尖与飞机结构之间的径向间距不得小于 25 毫米(1 英寸),加上计及有害的振动   
(1) 桨尖与飞机结构之间的径向间距不得小于 25 毫米(1 英寸),加上计及有害的振动   
第3,110行: 第3,119行:
米(1/2 英寸)。(3) 螺旋桨其它转动部分或桨毂罩与飞机的各静止部分之间必须有正的间距。〔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米(1/2 英寸)。(3) 螺旋桨其它转动部分或桨毂罩与飞机的各静止部分之间必须有正的间距。〔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929 条 螺旋桨除冰   
第 25.929 条 螺旋桨除冰   


(a) 预定在可能结冰条件下使用的飞机,必须有措施防止或除去螺旋桨上或附件(其结冰会恶化发动机性能)上达到危险程度的结冰。(b) 如果螺旋桨采用可燃液体除冰,则应符合第 25.1181 至 25.1185 条以及第 25.1189 条的规定。   
(a) 预定在可能结冰条件下使用的飞机,必须有措施防止或除去螺旋桨上或附件(其结冰会恶化发动机性能)上达到危险程度的结冰。(b) 如果螺旋桨采用可燃液体除冰,则应符合第 25.1181 至 25.1185 条以及第 25.1189 条的规定。   


# 第 25.933 条 反推力系统   
第 25.933 条 反推力系统   


# (a) 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系统   
(a) 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系统   


(1) 仅预定在地面使用的发动机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在飞行中处于任何反推力位置时,发动机不会产生大于飞行慢车状态的推力。此外,必须通过分析或试验,或两者兼用来表明满足下列要求:   
(1) 仅预定在地面使用的发动机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在飞行中处于任何反推力位置时,发动机不会产生大于飞行慢车状态的推力。此外,必须通过分析或试验,或两者兼用来表明满足下列要求:   
第3,126行: 第3,135行:
(2) 预定在飞行中使用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预期的飞机运行(包括地面运行)条件下,当反推力系统正常工作或发生任一失效(或有合理可能的失效组合)时,均不会造成不安全情况。如果结构元件的破损率极小,则这种破损不必考虑。(3) 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系统,必须有措施防止在反推力系统有故障时发动机产生大于慢车状态的推力。但是,在运行中预期的最临界反推力情况下,只要表明仅采取气动力措施能保证飞机的航向操纵,则发动机可以产生更大的正推力。   
(2) 预定在飞行中使用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预期的飞机运行(包括地面运行)条件下,当反推力系统正常工作或发生任一失效(或有合理可能的失效组合)时,均不会造成不安全情况。如果结构元件的破损率极小,则这种破损不必考虑。(3) 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系统,必须有措施防止在反推力系统有故障时发动机产生大于慢车状态的推力。但是,在运行中预期的最临界反推力情况下,只要表明仅采取气动力措施能保证飞机的航向操纵,则发动机可以产生更大的正推力。   


# (b) 螺旋桨反推力系统   
(b) 螺旋桨反推力系统   


(1) 仅预定在地面使用的螺旋桨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预期的运行条件下,系统的单个失效(或有合理可能的失效组合)或故障不会引起不希望的反推力,如果结构元件的破损率极小,则这种破损不必考虑。   
(1) 仅预定在地面使用的螺旋桨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预期的运行条件下,系统的单个失效(或有合理可能的失效组合)或故障不会引起不希望的反推力,如果结构元件的破损率极小,则这种破损不必考虑。   
第3,134行: 第3,143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934 条  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装置系统试验   
第 25.934 条  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装置系统试验   


装在涡轮喷气发动机上的反推力装置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33.97 条的有关要求。   
装在涡轮喷气发动机上的反推力装置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33.97 条的有关要求。   
第3,140行: 第3,149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937 条  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   
第 25.937 条  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   


涡轮螺旋桨飞机的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必须设计成,在正常或应急使用期间,任何系统的单个失效或故障均不使螺旋桨阻力超过按第 25.367 条设计飞机所采用的值。如果阻力限制系统结构元件的破损概率极小,则这种破损不必考虑。   
涡轮螺旋桨飞机的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必须设计成,在正常或应急使用期间,任何系统的单个失效或故障均不使螺旋桨阻力超过按第 25.367 条设计飞机所采用的值。如果阻力限制系统结构元件的破损概率极小,则这种破损不必考虑。   


# 第 25.939 条 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   
第 25.939 条 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   


(a) 必须在飞行中检查涡轮发动机的工作特性,以确认在飞机和发动机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期间,不会出现达到危险程度的不利特性(如失速、喘振或熄火)。   
(a) 必须在飞行中检查涡轮发动机的工作特性,以确认在飞机和发动机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期间,不会出现达到危险程度的不利特性(如失速、喘振或熄火)。   
第3,152行: 第3,161行:
(c) 在正常运行期间,涡轮发动机进气系统不得由于气流畸变的影响而引起有害于发动机的振动。   
(c) 在正常运行期间,涡轮发动机进气系统不得由于气流畸变的影响而引起有害于发动机的振动。   


# 第 25.941 条  进气系统、发动机和排气系统的匹配性   
第 25.941 条  进气系统、发动机和排气系统的匹配性   


对于装用几何形状可变的进气系统或排气系统或两者兼用的飞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装用几何形状可变的进气系统或排气系统或两者兼用的飞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165行: 第3,174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943 条 负加速度   
第 25.943 条 负加速度   


当飞机在第 25.333 条规定的飞行包线内作负加速度时,发动机、经批准在飞行中使用的辅助动力装置,或者与动力装置或辅助动力装置有关的任何部件或系统不得出现危险的故障。必须按预计的负加速度最长持续时间表明满足上述要求。   
当飞机在第 25.333 条规定的飞行包线内作负加速度时,发动机、经批准在飞行中使用的辅助动力装置,或者与动力装置或辅助动力装置有关的任何部件或系统不得出现危险的故障。必须按预计的负加速度最长持续时间表明满足上述要求。   


# 第 25.945 条  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   
第 25.945 条  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   


(a) 总则  喷液系统在所有预定的运行条件下必须以发动机正常工作所需的规定流量和压力提供液流。如果液体会冻结,则液体的冻结不得损伤飞机或对飞机性能有不利影响。   
(a) 总则  喷液系统在所有预定的运行条件下必须以发动机正常工作所需的规定流量和压力提供液流。如果液体会冻结,则液体的冻结不得损伤飞机或对飞机性能有不利影响。   
第3,183行: 第3,192行:
四次修订   
四次修订   


# 燃油系统   
燃油系统   


# 第 25.951 条  总则   
第 25.951 条  总则   


(a) 燃油系统的构造和布置,在每种很可能出现的运行情况下,包括申请审定的飞行中允许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工作的任何机动飞行,必须保证以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正常工作所需的流量和压力向其供油。   
(a) 燃油系统的构造和布置,在每种很可能出现的运行情况下,包括申请审定的飞行中允许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工作的任何机动飞行,必须保证以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正常工作所需的流量和压力向其供油。   
第3,203行: 第3,212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952 条 燃油系统分析和试验   
第 25.952 条 燃油系统分析和试验   


(a) 必须用分析和适航当局认为必要的试验表明燃油系统在各种可能的运行条件下功能正常。如果需要进行试验,则试验时必须使用飞机燃油系统或能复现燃油系统被试部分工作特性的试验件。   
(a) 必须用分析和适航当局认为必要的试验表明燃油系统在各种可能的运行条件下功能正常。如果需要进行试验,则试验时必须使用飞机燃油系统或能复现燃油系统被试部分工作特性的试验件。   
第3,209行: 第3,218行:
(b) 对于以燃油作为工作液的任何热交换器,其很可能发生的失效不得造成危险情况。   
(b) 对于以燃油作为工作液的任何热交换器,其很可能发生的失效不得造成危险情况。   


# 第 25.953 条  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第 25.953 条  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燃油系统必须满足第 25.903(b)条的要求,为此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a) 系统向每台发动机的供油,能够不涉及该系统向其它发动机供油的任何部分;(b) 任何其它可接受的方法。   
燃油系统必须满足第 25.903(b)条的要求,为此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a) 系统向每台发动机的供油,能够不涉及该系统向其它发动机供油的任何部分;(b) 任何其它可接受的方法。   


# 第 25.954 条 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   
第 25.954 条 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   


燃油系统的设计和布局,必须防止由于下列原因而点燃系统内的燃油蒸气:   
燃油系统的设计和布局,必须防止由于下列原因而点燃系统内的燃油蒸气:   
第3,221行: 第3,230行:
(c) 燃油通气口处的电晕放电和流光。   
(c) 燃油通气口处的电晕放电和流光。   


# 第 25.955 条 燃油流量   
第 25.955 条 燃油流量   


(a) 在每种预定的运行条件和机动飞行中,燃油系统必须至少提供 $100 \%$ 所需的燃油流量,必须按如下规定来表明符合性:   
(a) 在每种预定的运行条件和机动飞行中,燃油系统必须至少提供 $100 \%$ 所需的燃油流量,必须按如下规定来表明符合性:   
第3,227行: 第3,236行:
(1) 向发动机供油时,燃油压力必须在发动机型号合格证规定的限制范围以内;(2) 油箱内的燃油量不得超过第 25.959 条制定的该油箱不可用油量与验证本条符合性所需的油量之和;(3) 按每种运行条件和姿态验证本条符合性时所需的每一主燃油泵,必须投入使用。此外,还必须验证相应的应急泵代替投入使用的主燃油泵的工作情况;(4) 如果装有燃油流量计,必须使其停止工作,燃油必须流经该流量计或其旁路。(b) 如果一台发动机可以由一个以上的油箱供油,则应满足下列要求:(1) 对于活塞发动机,向发动机供油的任一油箱内可用燃油耗尽而使该发动机功能明显不正常时,在转由其它还有可用燃油的油箱供油后 20 秒钟内,燃油系统必须向该发动机供应足够压力的燃油;(2) 对于涡轮发动机,燃油系统除了应具备合适的手动转换供油能力外,还必须设计成,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当向发动机供油的任一油箱内可用燃油耗尽,但通常只向该发动机供油的其它油箱内还有可用燃油时,能防止该发动机供油中断,而无需飞行机组予以关注。   
(1) 向发动机供油时,燃油压力必须在发动机型号合格证规定的限制范围以内;(2) 油箱内的燃油量不得超过第 25.959 条制定的该油箱不可用油量与验证本条符合性所需的油量之和;(3) 按每种运行条件和姿态验证本条符合性时所需的每一主燃油泵,必须投入使用。此外,还必须验证相应的应急泵代替投入使用的主燃油泵的工作情况;(4) 如果装有燃油流量计,必须使其停止工作,燃油必须流经该流量计或其旁路。(b) 如果一台发动机可以由一个以上的油箱供油,则应满足下列要求:(1) 对于活塞发动机,向发动机供油的任一油箱内可用燃油耗尽而使该发动机功能明显不正常时,在转由其它还有可用燃油的油箱供油后 20 秒钟内,燃油系统必须向该发动机供应足够压力的燃油;(2) 对于涡轮发动机,燃油系统除了应具备合适的手动转换供油能力外,还必须设计成,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当向发动机供油的任一油箱内可用燃油耗尽,但通常只向该发动机供油的其它油箱内还有可用燃油时,能防止该发动机供油中断,而无需飞行机组予以关注。   


# 第 25.957 条  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第 25.957 条  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如果飞行中可将燃油从一个油箱泵送到另一个油箱,则油箱通气系统和燃油转输系统   
如果飞行中可将燃油从一个油箱泵送到另一个油箱,则油箱通气系统和燃油转输系统   
第3,233行: 第3,242行:
的设计,必须使油箱结构不致因输油过量而损坏。   
的设计,必须使油箱结构不致因输油过量而损坏。   


# 第 25.959 条  不可用燃油量   
第 25.959 条  不可用燃油量   


每个燃油箱及其燃油系统附件的不可用燃油量必须制定为不小于下述油量:对于需由该油箱供油的所有预定运行和机动飞行,在最不利供油条件下,发动机工作开始出现不正常时该油箱内的油量。不必考虑燃油系统部件的失效。   
每个燃油箱及其燃油系统附件的不可用燃油量必须制定为不小于下述油量:对于需由该油箱供油的所有预定运行和机动飞行,在最不利供油条件下,发动机工作开始出现不正常时该油箱内的油量。不必考虑燃油系统部件的失效。   


# 第 25.961 条  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第 25.961 条  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a) 飞机在热气候条件下运行时,燃油系统必须工作良好。为验证满足此要求,必须表明在预定的所有运行条件下,燃油系统从油箱出口起到每台发动机止的部分,都经增压而能防止形成油气。否则,必须用爬升来验证,即从申请人选定机场高度爬升到按第25.1527 条制定为使用限制的最大高度。如果选用爬升试验,则按下列条件进行爬升试验时,不得有气塞或其它不正常规象:   
(a) 飞机在热气候条件下运行时,燃油系统必须工作良好。为验证满足此要求,必须表明在预定的所有运行条件下,燃油系统从油箱出口起到每台发动机止的部分,都经增压而能防止形成油气。否则,必须用爬升来验证,即从申请人选定机场高度爬升到按第25.1527 条制定为使用限制的最大高度。如果选用爬升试验,则按下列条件进行爬升试验时,不得有气塞或其它不正常规象:   
第3,259行: 第3,268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963 条  燃油箱:总则   
第 25.963 条  燃油箱:总则   


(a) 每个燃油箱必须承受运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动、惯性、油液及结构的载荷而不损坏。   
(a) 每个燃油箱必须承受运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动、惯性、油液及结构的载荷而不损坏。   
第3,279行: 第3,288行:
(f) 对于增压燃油箱,必须有具备破损-安全特性措施,防止油箱内外压差过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f) 对于增压燃油箱,必须有具备破损-安全特性措施,防止油箱内外压差过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965 条  燃油箱试验   
第 25.965 条  燃油箱试验   


(a) 必须用试验表明,装机后的油箱能承受本条(a)(1)或(2)所规定的压力(取大者),而不损坏或漏油。此外,必须用分析或试验表明,受到本条(a)(3)或(4)所规定的压力(取大者)作用的油箱表面,能承受下述压力:   
(a) 必须用试验表明,装机后的油箱能承受本条(a)(1)或(2)所规定的压力(取大者),而不损坏或漏油。此外,必须用分析或试验表明,受到本条(a)(3)或(4)所规定的压力(取大者)作用的油箱表面,能承受下述压力:   
第3,313行: 第3,322行:
(d) 对于增压燃油箱,必须用分析或试验来表明,油箱能承受地面或飞行中很可能出现的最大压力。   
(d) 对于增压燃油箱,必须用分析或试验来表明,油箱能承受地面或飞行中很可能出现的最大压力。   


# 第 25.967 条  燃油箱安装   
第 25.967 条  燃油箱安装   


(a) 每个燃油箱的支承必须使油箱载荷(由油箱内燃油重量引起)不集中作用在无支承的   
(a) 每个燃油箱的支承必须使油箱载荷(由油箱内燃油重量引起)不集中作用在无支承的   
第3,325行: 第3,334行:
壁。(e) 燃油箱与载人舱的隔离,必须采用防油气及防燃油的隔罩。   
壁。(e) 燃油箱与载人舱的隔离,必须采用防油气及防燃油的隔罩。   


# 第 25.969 条  燃油箱的膨胀空间   
第 25.969 条  燃油箱的膨胀空间   


每个燃油箱都必须具有不小于 $2 \%$ 油箱容积的膨胀空间,必须使飞机处于正常地面姿态时,不可能由于疏忽而使所加燃油占用膨胀空间。对于压力加油系统,表明满足本条要求时,可以利用符合第 25.979(b)条的装置。   
每个燃油箱都必须具有不小于 $2 \%$ 油箱容积的膨胀空间,必须使飞机处于正常地面姿态时,不可能由于疏忽而使所加燃油占用膨胀空间。对于压力加油系统,表明满足本条要求时,可以利用符合第 25.979(b)条的装置。   


# 第 25.971 条  燃油箱沉淀槽   
第 25.971 条  燃油箱沉淀槽   


(a) 每个燃油箱均必须有沉淀槽,其有效容积在正常地面姿态时不小于油箱容积的$0 . 1 0 \%$ 或 0.24 升(1/16 美加仑)(两者中取大值),除非所制定的使用限制保证在服役中积水不会超过沉淀槽的容积。   
(a) 每个燃油箱均必须有沉淀槽,其有效容积在正常地面姿态时不小于油箱容积的$0 . 1 0 \%$ 或 0.24 升(1/16 美加仑)(两者中取大值),除非所制定的使用限制保证在服役中积水不会超过沉淀槽的容积。   
第3,341行: 第3,350行:
(3) 具有手动或自动的机构,能确实地锁定在关闭位置。   
(3) 具有手动或自动的机构,能确实地锁定在关闭位置。   


# 第 25.973 条  油箱加油口接头   
第 25.973 条  油箱加油口接头   


每个燃油箱加油口接头必须能防止燃油流入油箱外飞机的任何部分。此外:   
每个燃油箱加油口接头必须能防止燃油流入油箱外飞机的任何部分。此外:   
第3,347行: 第3,356行:
(a) [备用](b) 每个能明显积存燃油的凹型加油口接头,必须有放液嘴,其排放液应能避开飞机各个部分;(c) 每个加油口盖必须有耐燃油密封件;(d) 每一加油点均必须有使飞机与地面加油设备电气搭铁的设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a) [备用](b) 每个能明显积存燃油的凹型加油口接头,必须有放液嘴,其排放液应能避开飞机各个部分;(c) 每个加油口盖必须有耐燃油密封件;(d) 每一加油点均必须有使飞机与地面加油设备电气搭铁的设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975 条  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   
第 25.975 条  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   


(a) 燃油箱的通气  每个燃油箱必须从膨胀空间的顶部通气,以便在任何正常飞行情况下都能有效地通气。此外,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燃油箱的通气  每个燃油箱必须从膨胀空间的顶部通气,以便在任何正常飞行情况下都能有效地通气。此外,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3,359行: 第3,368行:
(1) 每一排放系统必须具有防止被结冰堵塞的措施;(2) 如果装有多个燃油箱,并且各燃油箱的使用必须按一定顺序,则必须将每根蒸气排放回输管引回到供起飞着陆用的燃油箱。   
(1) 每一排放系统必须具有防止被结冰堵塞的措施;(2) 如果装有多个燃油箱,并且各燃油箱的使用必须按一定顺序,则必须将每根蒸气排放回输管引回到供起飞着陆用的燃油箱。   


# 第 25.977 条  燃油箱出油口   
第 25.977 条  燃油箱出油口   


(a) 燃油箱出油口或增压泵都必须装有符合下列规定的燃油滤网:   
(a) 燃油箱出油口或增压泵都必须装有符合下列规定的燃油滤网:   
第3,365行: 第3,374行:
(1)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该滤网为 $8 \sim 1 6$ 目/英寸;(2)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该滤网能阻止可能造成限流或损坏燃油系统任何部件的杂物通过。(b) 〔备用(c) 每个燃油箱出油口滤网的流通面积,必须至少是出油口管路截面积的 5 倍。(d) 每个滤网的直径,必须至少等于燃油箱出油口直径。(e) 每个指形滤网必须便于检查和清洗。   
(1)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该滤网为 $8 \sim 1 6$ 目/英寸;(2)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该滤网能阻止可能造成限流或损坏燃油系统任何部件的杂物通过。(b) 〔备用(c) 每个燃油箱出油口滤网的流通面积,必须至少是出油口管路截面积的 5 倍。(d) 每个滤网的直径,必须至少等于燃油箱出油口直径。(e) 每个指形滤网必须便于检查和清洗。   


# 第 25.979 条  压力加油系统   
第 25.979 条  压力加油系统   


对于压力加油系统,采用下列规定:   
对于压力加油系统,采用下列规定:   
第3,378行: 第3,387行:
(e) 飞机抽油系统(不包括燃油箱和燃油箱通气口)必须能承受的极限载荷,为飞机加油接头处最大允许抽油压力(正或负)所引起载荷的2 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e) 飞机抽油系统(不包括燃油箱和燃油箱通气口)必须能承受的极限载荷,为飞机加油接头处最大允许抽油压力(正或负)所引起载荷的2 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981 条  燃油箱点燃防护   
第 25.981 条  燃油箱点燃防护   


(a) 在可能由于燃油或其蒸气的点燃导致灾难性失效发生的燃油箱或燃油箱系统内的任一点不得有点火源存在。必须通过以下表明:   
(a) 在可能由于燃油或其蒸气的点燃导致灾难性失效发生的燃油箱或燃油箱系统内的任一点不得有点火源存在。必须通过以下表明:   
第3,408行: 第3,417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燃油系统部件   
燃油系统部件   


# 第 25.991 条 燃油泵   
第 25.991 条 燃油泵   


(a) 主油泵  发动机正常运转所需的或满足本分部燃油系统要求所需的燃油泵即为主   
(a) 主油泵  发动机正常运转所需的或满足本分部燃油系统要求所需的燃油泵即为主   
第3,417行: 第3,426行:
成部分的燃油注射泵除外)失效后,能立即向相应发动机供油。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成部分的燃油注射泵除外)失效后,能立即向相应发动机供油。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993 条 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第 25.993 条 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a) 每根燃油导管的安装和支承,必须能防止过度的振动,并能承受燃油压力及加速度飞行所引起的载荷。   
(a) 每根燃油导管的安装和支承,必须能防止过度的振动,并能承受燃油压力及加速度飞行所引起的载荷。   
第3,423行: 第3,432行:
(b) 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飞机部件之间的每根燃油导管,必须用柔性连接。(c) 燃油管路中可能承受压力和轴向载荷的每一柔性连接,必须使用软管组件。(d) 软管必须经过批准,或必须表明适合于其特定用途。(e) 暴露在高温下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软管,不得用于在运行中或发动机停车后温度过高的部位。(f) 机身内每根燃油导管的设计和安装,必须允许有合理程度的变形和拉伸而不漏油。〔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b) 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飞机部件之间的每根燃油导管,必须用柔性连接。(c) 燃油管路中可能承受压力和轴向载荷的每一柔性连接,必须使用软管组件。(d) 软管必须经过批准,或必须表明适合于其特定用途。(e) 暴露在高温下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软管,不得用于在运行中或发动机停车后温度过高的部位。(f) 机身内每根燃油导管的设计和安装,必须允许有合理程度的变形和拉伸而不漏油。〔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994 条 燃油系统部件的防护   
第 25.994 条 燃油系统部件的防护   


必须对发动机短舱内或机身内的燃油系统部件进行保护,以防止在有铺面的跑道上机轮收起着陆时,发生燃油喷溅足以造成起火的损坏。   
必须对发动机短舱内或机身内的燃油系统部件进行保护,以防止在有铺面的跑道上机轮收起着陆时,发生燃油喷溅足以造成起火的损坏。   


# 第 25.995 条 燃油阀   
第 25.995 条 燃油阀   


除了满足第25.1189 条对切断措施的要求外,每个燃油阀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除了满足第25.1189 条对切断措施的要求外,每个燃油阀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3,433行: 第3,442行:
(a) 〔备用〕(b) 阀门的支承应使阀门工作或加速度飞行所造成的载荷不会传给与阀门相连的导管。   
(a) 〔备用〕(b) 阀门的支承应使阀门工作或加速度飞行所造成的载荷不会传给与阀门相连的导管。   


# 第 25.997 条  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第 25.997 条  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燃油箱出油口与燃油计量装置入口,或与发动机传动的正排量泵入口(两种入口中取距油箱出口较近者)之间,必须设置满足下列要求的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燃油箱出油口与燃油计量装置入口,或与发动机传动的正排量泵入口(两种入口中取距油箱出口较近者)之间,必须设置满足下列要求的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第3,439行: 第3,448行:
(a) 便于放液和清洗,且必须有易于拆卸的网件或滤芯;(b) 具有沉淀槽和放液嘴。如果滤网或油滤易于拆卸进行放液,则不需设置放液嘴;(c) 安装成不由相连导管或滤网(或油滤)本身的入口(或出口)接头来承受其重量,除非导管或接头在所有载荷情况下均具有足够的强度余量;(d) 具有足够的滤通能力(根据发动机的使用限制),以便在燃油脏污程度(与污粒大小和密度有关)超过有关适航标准对发动机所规定的值时,保证发动机燃油系统的功能不受损害。   
(a) 便于放液和清洗,且必须有易于拆卸的网件或滤芯;(b) 具有沉淀槽和放液嘴。如果滤网或油滤易于拆卸进行放液,则不需设置放液嘴;(c) 安装成不由相连导管或滤网(或油滤)本身的入口(或出口)接头来承受其重量,除非导管或接头在所有载荷情况下均具有足够的强度余量;(d) 具有足够的滤通能力(根据发动机的使用限制),以便在燃油脏污程度(与污粒大小和密度有关)超过有关适航标准对发动机所规定的值时,保证发动机燃油系统的功能不受损害。   


# 第 25.999 条  燃油系统放液嘴   
第 25.999 条  燃油系统放液嘴   


(a) 必须利用燃油滤网和油箱沉淀槽放液嘴完成燃油系统的放液。   
(a) 必须利用燃油滤网和油箱沉淀槽放液嘴完成燃油系统的放液。   
(b) 本条(a)要求的每个放液嘴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 使排放液避开飞机各个部分;(2) 有手动或自动的机构,能确实地锁定在关闭位置;(3) 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放液阀;(i) 易于接近并易于打开和关闭;(ii) 阀门位置或其防护措施,能在起落架收起着陆时防止燃油喷溅。   
(b) 本条(a)要求的每个放液嘴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 使排放液避开飞机各个部分;(2) 有手动或自动的机构,能确实地锁定在关闭位置;(3) 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放液阀;(i) 易于接近并易于打开和关闭;(ii) 阀门位置或其防护措施,能在起落架收起着陆时防止燃油喷溅。   


# 第 25.1001 条  应急放油系统   
第 25.1001 条  应急放油系统   


(a) 飞机必须设置应急放油系统,除非证明该飞机在下述条件下能满足第25.119条和第25.121(d)条的爬升要求:飞机重量为最大起飞重量减去15 分钟飞行(包括在出航机场起飞、复飞和着陆)所需燃油的实际重量或计算重量,而飞机形态、速度和功率(推力)满足本部有关的起飞、进场和着陆爬升性能要求。   
(a) 飞机必须设置应急放油系统,除非证明该飞机在下述条件下能满足第25.119条和第25.121(d)条的爬升要求:飞机重量为最大起飞重量减去15 分钟飞行(包括在出航机场起飞、复飞和着陆)所需燃油的实际重量或计算重量,而飞机形态、速度和功率(推力)满足本部有关的起飞、进场和着陆爬升性能要求。   
第3,475行: 第3,484行:
(i) 应急放油系统的设计,必须使系统中任何有合理可能的单个故障,不会由于不对称放油或不能放油而造成危险。   
(i) 应急放油系统的设计,必须使系统中任何有合理可能的单个故障,不会由于不对称放油或不能放油而造成危险。   


# 滑油系统   
滑油系统   


# 第 25.1011 条  总则   
第 25.1011 条  总则   


(a) 每台发动机必须有独立的滑油系统,在不超过安全连续运转温度值的情况下,能向发动机供给适量的滑油。(b) 可用滑油量不得小于飞机在临界运行条件下的续航时间与同样条件下批准的发动机最大允许滑油消耗量的乘积,加上保证系统循环的适当余量。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可用下列燃油/滑油容积比来代替按飞机航程计算滑油需用量的理论分析:(1) 对于没有备用滑油或滑油转输系统的飞机,燃油/滑油容积比为 $3 0 : 1$ ;(2) 对于具有备用滑油或滑油转输系统的飞机,燃油/滑油容积比为 $4 0 : 1$ 。(c) 如果经过发动机实际滑油消耗数据的证实,可以采用大于本条(b)(1)和(2)规定的燃油/滑油容积比。   
(a) 每台发动机必须有独立的滑油系统,在不超过安全连续运转温度值的情况下,能向发动机供给适量的滑油。(b) 可用滑油量不得小于飞机在临界运行条件下的续航时间与同样条件下批准的发动机最大允许滑油消耗量的乘积,加上保证系统循环的适当余量。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可用下列燃油/滑油容积比来代替按飞机航程计算滑油需用量的理论分析:(1) 对于没有备用滑油或滑油转输系统的飞机,燃油/滑油容积比为 $3 0 : 1$ ;(2) 对于具有备用滑油或滑油转输系统的飞机,燃油/滑油容积比为 $4 0 : 1$ 。(c) 如果经过发动机实际滑油消耗数据的证实,可以采用大于本条(b)(1)和(2)规定的燃油/滑油容积比。   


# 第 25.1013 条  滑油箱   
第 25.1013 条  滑油箱   


(a) 安装  滑油箱的安装必须满足第 25.967 条的要求。(b) 膨胀空间  必须按下列要求保证滑油箱的膨胀空间:   
(a) 安装  滑油箱的安装必须满足第 25.967 条的要求。(b) 膨胀空间  必须按下列要求保证滑油箱的膨胀空间:   
第3,499行: 第3,508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015 条  滑油箱试验   
第 25.1015 条  滑油箱试验   


滑油箱必须按下列要求设计和安装:   
滑油箱必须按下列要求设计和安装:   
第3,507行: 第3,516行:
的压力来代替第25.965(a)条中规定的试验压力。(2) 试验液必须用温度为 $1 2 0 ^ { \circ } \mathrm { C } ( 2 5 0 ^ { \circ } \mathrm { F }$ )的滑油来代替第 25.965(c)条中规定的液体。   
的压力来代替第25.965(a)条中规定的试验压力。(2) 试验液必须用温度为 $1 2 0 ^ { \circ } \mathrm { C } ( 2 5 0 ^ { \circ } \mathrm { F }$ )的滑油来代替第 25.965(c)条中规定的液体。   


# 第 25.1017 条  滑油导管和接头   
第 25.1017 条  滑油导管和接头   


(a) 滑油导管必须满足第 25.993 条的要求,而在指定火区内的滑油导管和接头还必须满足第 25.1183 条的要求。   
(a) 滑油导管必须满足第 25.993 条的要求,而在指定火区内的滑油导管和接头还必须满足第 25.1183 条的要求。   
第3,515行: 第3,524行:
(1) 可能冻结和堵塞管路的冷凝水蒸气不会聚积在任何一处;(2) 在出现滑油泡沫或由此引起排出的滑油喷溅到驾驶舱风挡上时,通气管的排放物不会构成着火危险;(3) 通气管不会使排放物进入发动机进气系统。   
(1) 可能冻结和堵塞管路的冷凝水蒸气不会聚积在任何一处;(2) 在出现滑油泡沫或由此引起排出的滑油喷溅到驾驶舱风挡上时,通气管的排放物不会构成着火危险;(3) 通气管不会使排放物进入发动机进气系统。   


# 第 25.1019 条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第 25.1019 条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a) 每台涡轮发动机安装,必须包括能过滤发动机全部滑油并满足下列要求的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a) 每台涡轮发动机安装,必须包括能过滤发动机全部滑油并满足下列要求的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第3,521行: 第3,530行:
(1) 具有旁路的滑油滤网或滑油滤,其构造和安装必须使得在该滤网或油滤完全堵塞的情况下,滑油仍能以正常的速率流经系统的其余部分;(2)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必须具有足够的滤通能力(根据发动机的使用限制),以便在滑油脏污程度(与污粒大小和密度有关)超过发动机适航标准对发动机所规定的值时,保证发动机滑油系统功能不受损害;(3)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除非将其安装在滑油箱出口处)必须具有指示器,在脏污程度影响本条(a)(2)规定的滤通能力之前作出指示;(4)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旁路的构造和安装,必须通过其适当设置使聚积的污物逸出最少,以确保聚积的污物不致进入旁通油路;(5) 不具备旁路的滑油滤网或滑油滤(装在滑油箱出口处除外),必须具有将滑油滤网或滑油滤与第25.1305(c)(7)条中要求的警告系统相连的措施。(b) 使用活塞发动机的动力装置安装中,滑油滤网或滑油滤的构造和安装,必须使得在该滤网或油滤滤芯完全堵塞的情况下,滑油仍能以正常的速率流经系统的其余部分。   
(1) 具有旁路的滑油滤网或滑油滤,其构造和安装必须使得在该滤网或油滤完全堵塞的情况下,滑油仍能以正常的速率流经系统的其余部分;(2)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必须具有足够的滤通能力(根据发动机的使用限制),以便在滑油脏污程度(与污粒大小和密度有关)超过发动机适航标准对发动机所规定的值时,保证发动机滑油系统功能不受损害;(3)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除非将其安装在滑油箱出口处)必须具有指示器,在脏污程度影响本条(a)(2)规定的滤通能力之前作出指示;(4)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旁路的构造和安装,必须通过其适当设置使聚积的污物逸出最少,以确保聚积的污物不致进入旁通油路;(5) 不具备旁路的滑油滤网或滑油滤(装在滑油箱出口处除外),必须具有将滑油滤网或滑油滤与第25.1305(c)(7)条中要求的警告系统相连的措施。(b) 使用活塞发动机的动力装置安装中,滑油滤网或滑油滤的构造和安装,必须使得在该滤网或油滤滤芯完全堵塞的情况下,滑油仍能以正常的速率流经系统的其余部分。   


# 第 25.1021 条  滑油系统放油嘴   
第 25.1021 条  滑油系统放油嘴   


必须具有能使滑油系统安全排放的一个(或几个)放油嘴。每个放油嘴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必须具有能使滑油系统安全排放的一个(或几个)放油嘴。每个放油嘴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3,528行: 第3,537行:
(b) 有手动或自动的机构,能将其确实地锁定在关闭位置。   
(b) 有手动或自动的机构,能将其确实地锁定在关闭位置。   


# 第 25.1023 条  滑油散热器   
第 25.1023 条  滑油散热器   


(a) 滑油散热器必须能承受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动、惯性以及滑油压力载荷而不损   
(a) 滑油散热器必须能承受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动、惯性以及滑油压力载荷而不损   
第3,536行: 第3,545行:
(b) 滑油散热器空气管的设置,必须使得在着火时,从发动机短舱正常开口冒出的火焰不会直接冲到散热器上。   
(b) 滑油散热器空气管的设置,必须使得在着火时,从发动机短舱正常开口冒出的火焰不会直接冲到散热器上。   


# 第 25.1025 条  滑油阀   
第 25.1025 条  滑油阀   


(a) 滑油阀在切断滑油时必须满足第 25.1189 条的要求。(b) 滑油切断装置的关闭不得妨碍螺旋桨顺桨。(c) 每个滑油阀在“打开”和“关闭”位置处,均必须有确实的止动或合适的指示标志。滑油阀的支承,必须使其工作时或在加速度飞行情况下所产生的载荷不会传给与阀门相连的导管。   
(a) 滑油阀在切断滑油时必须满足第 25.1189 条的要求。(b) 滑油切断装置的关闭不得妨碍螺旋桨顺桨。(c) 每个滑油阀在“打开”和“关闭”位置处,均必须有确实的止动或合适的指示标志。滑油阀的支承,必须使其工作时或在加速度飞行情况下所产生的载荷不会传给与阀门相连的导管。   


# 第 25.1027 条  螺旋桨顺桨系统   
第 25.1027 条  螺旋桨顺桨系统   


(a) 如果螺旋桨顺桨系统使用发动机的滑油进行工作,则滑油箱必须有保留一定量滑   
(a) 如果螺旋桨顺桨系统使用发动机的滑油进行工作,则滑油箱必须有保留一定量滑   
第3,546行: 第3,555行:
工作时润滑用的辅助滑油源来进行试验。(d) 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泥或其它外来物影响螺旋桨顺桨系统安全工作。   
工作时润滑用的辅助滑油源来进行试验。(d) 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泥或其它外来物影响螺旋桨顺桨系统安全工作。   


# 冷却   
冷却   


# 第 25.1041 条  总则   
第 25.1041 条  总则   


在地面、水面和空中运行条件下以及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或两者正常停车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的冷却设施,必须能使动力装置部件、发动机所用的液体以及辅助动力装置部件和所用的液体温度,均保持在对这些部件和液体所制定的温度限制以内。   
在地面、水面和空中运行条件下以及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或两者正常停车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的冷却设施,必须能使动力装置部件、发动机所用的液体以及辅助动力装置部件和所用的液体温度,均保持在对这些部件和液体所制定的温度限制以内。   


# 第 25.1043 条  冷却试验   
第 25.1043 条  冷却试验   


(a) 总则  必须在地面、水面和空中的临界运行条件下进行试验,以表明满足第25.1041 条的要求,对于这些试验,采用下列规定:   
(a) 总则  必须在地面、水面和空中的临界运行条件下进行试验,以表明满足第25.1041 条的要求,对于这些试验,采用下列规定:   
第3,566行: 第3,575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045 条  冷却试验程序   
第 25.1045 条  冷却试验程序   


(a) 必须按相应于有关性能要求的起飞、爬升、航路和着陆飞行阶段来表明符合第25.1041 条的规定。进行冷却试验时,飞机的形态和运行条件均必须取每一飞行阶段中对于冷却是临界的情况。对于冷却试验,当温度变化率小于每分钟 $1 . 1 ^ { \circ } \mathrm { C } ( 2 ^ { \circ } \mathrm { ~ F } )$ 时,则认为温度己达到“稳定”。   
(a) 必须按相应于有关性能要求的起飞、爬升、航路和着陆飞行阶段来表明符合第25.1041 条的规定。进行冷却试验时,飞机的形态和运行条件均必须取每一飞行阶段中对于冷却是临界的情况。对于冷却试验,当温度变化率小于每分钟 $1 . 1 ^ { \circ } \mathrm { C } ( 2 ^ { \circ } \mathrm { ~ F } )$ 时,则认为温度己达到“稳定”。   
第3,586行: 第3,595行:
分钟来表明冷却情况。〔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分钟来表明冷却情况。〔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进气系统   
进气系统   


# 第 25.1091 条  进气   
第 25.1091 条  进气   


(a) 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3,600行: 第3,609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1093 条  进气系统的防冰   
第 25.1093 条  进气系统的防冰   


(a) 活塞发动机  活塞发动机的进气系统必须有防冰和除冰措施。除非用其它方法来满足上述要求,否则必须表明,在温度为- $\cdot 1 . 1 ^ { \circ } \mathrm { C } ( 3 0 ^ { \circ } \mathrm { ~ F } )$ 的无可见水汽的空气中,每架装有高空发动机的飞机,均符合下列规定:   
(a) 活塞发动机  活塞发动机的进气系统必须有防冰和除冰措施。除非用其它方法来满足上述要求,否则必须表明,在温度为- $\cdot 1 . 1 ^ { \circ } \mathrm { C } ( 3 0 ^ { \circ } \mathrm { ~ F } )$ 的无可见水汽的空气中,每架装有高空发动机的飞机,均符合下列规定:   
第3,606行: 第3,615行:
(1) 采用普通文氏管式汽化器时,装有预热器,能在发动机以 $60 \%$ 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情况下提供 $6 7 ^ { \circ } \mathrm { C } ( 1 2 0 ^ { \circ } \mathrm { ~ F ) }$ 的温升;(2) 采用可减少结冰概率的汽化器时,装有预热器,能在发动机以 $60 \%$ 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情况下提供 $5 6 ^ { \circ } \mathrm { C } ( 1 0 0 ^ { \circ } \mathrm { ~ F } )$ 的温升。   
(1) 采用普通文氏管式汽化器时,装有预热器,能在发动机以 $60 \%$ 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情况下提供 $6 7 ^ { \circ } \mathrm { C } ( 1 2 0 ^ { \circ } \mathrm { ~ F ) }$ 的温升;(2) 采用可减少结冰概率的汽化器时,装有预热器,能在发动机以 $60 \%$ 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情况下提供 $5 6 ^ { \circ } \mathrm { C } ( 1 0 0 ^ { \circ } \mathrm { ~ F } )$ 的温升。   


# (b) 涡轮发动机   
(b) 涡轮发动机   


(1) 每台涡轮发动机必须能在下列条件下在其整个飞行功率(推力)范围(包括慢车)工作,而发动机、进气系统部件或飞机机体部件上没有不利于发动机运转或引起功率或推力严重损失的冰积聚:   
(1) 每台涡轮发动机必须能在下列条件下在其整个飞行功率(推力)范围(包括慢车)工作,而发动机、进气系统部件或飞机机体部件上没有不利于发动机运转或引起功率或推力严重损失的冰积聚:   
第3,619行: 第3,628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101 条  汽化器空气预热器的设计   
第 25.1101 条  汽化器空气预热器的设计   


汽化器空气预热器的设计和构造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汽化器空气预热器的设计和构造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3,627行: 第3,636行:
(c) 能够检查预热器本身的临界部位。   
(c) 能够检查预热器本身的临界部位。   


# 第 25.1103 条  进气系统管道和空气导管系统   
第 25.1103 条  进气系统管道和空气导管系统   


(a) 处于发动机第一级增压器和辅助动力装置压气机上游的进气系统管道,必须有放液嘴,以防在地面姿态时燃油和水汽积聚到危险程度。放液嘴不得在可能引起着火危险的部位放液。   
(a) 处于发动机第一级增压器和辅助动力装置压气机上游的进气系统管道,必须有放液嘴,以防在地面姿态时燃油和水汽积聚到危险程度。放液嘴不得在可能引起着火危险的部位放液。   
第3,642行: 第3,651行:
回流情况下可能被点燃)的材料来制造。   
回流情况下可能被点燃)的材料来制造。   


# 第 25.1105 条  进气系统的空气滤   
第 25.1105 条  进气系统的空气滤   


如果进气系统采用空气滤,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如果进气系统采用空气滤,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648行: 第3,657行:
(a) 每个空气滤必须位于汽化器上游;(b) 空气滤如果不能用热空气除冰,则不得安装在作为发动机空气口的唯一通道的进气系统上任何部位;(c) 空气滤不得单用酒精除冰;(d) 必须使燃油不可能冲击到任何空气滤上。   
(a) 每个空气滤必须位于汽化器上游;(b) 空气滤如果不能用热空气除冰,则不得安装在作为发动机空气口的唯一通道的进气系统上任何部位;(c) 空气滤不得单用酒精除冰;(d) 必须使燃油不可能冲击到任何空气滤上。   


# 第 25.1107 条  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   
第 25.1107 条  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   


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必须能承受运行中会遇到的任何振动、惯性和空气压力载荷。   
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必须能承受运行中会遇到的任何振动、惯性和空气压力载荷。   


# 排气系统   
排气系统   


# 第 25.1121 条  总则   
第 25.1121 条  总则   


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安装,采用下列规定:   
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安装,采用下列规定:   
第3,669行: 第3,678行:
(d) 废气排放时不得使任何可燃液体通气口或放油嘴有着火危险;(e) 废气不得排到所引起的闪光会在夜间严重影响驾驶员视觉的地方;(f) 所有排气系统部件均必须通风,以防某些部位温度过高;(g) 各排气管罩必须通风或绝热,以免在正常运行中温度高到足以点燃排气管罩外的任何可燃液体或蒸气。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d) 废气排放时不得使任何可燃液体通气口或放油嘴有着火危险;(e) 废气不得排到所引起的闪光会在夜间严重影响驾驶员视觉的地方;(f) 所有排气系统部件均必须通风,以防某些部位温度过高;(g) 各排气管罩必须通风或绝热,以免在正常运行中温度高到足以点燃排气管罩外的任何可燃液体或蒸气。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123 条  排气管   
第 25.1123 条  排气管   


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安装,采用下列规定:   
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安装,采用下列规定:   
第3,675行: 第3,684行:
(a) 排气管必须是耐热和耐腐蚀的,并且必须有措施防止由于工作温度引起的膨胀而损坏;(b) 排气管的支承,必须能承受运行中会遇到的任何振动和惯性载荷;(c) 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部件之间的排气管,必须采用柔性连接。   
(a) 排气管必须是耐热和耐腐蚀的,并且必须有措施防止由于工作温度引起的膨胀而损坏;(b) 排气管的支承,必须能承受运行中会遇到的任何振动和惯性载荷;(c) 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部件之间的排气管,必须采用柔性连接。   


# 第 25.1125 条  排气热交换器   
第 25.1125 条  排气热交换器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第3,683行: 第3,692行:
部件失效或故障时可能出现这种液体和蒸气)概率的死区或积存油液的部位。(b) 如果使用排气热交换器来加热通风空气,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 在主排气热交换器和通风空气系统之间必须有一个次级热交换器;(2) 必须采用其它方法防止通风空气受到有害污染。   
部件失效或故障时可能出现这种液体和蒸气)概率的死区或积存油液的部位。(b) 如果使用排气热交换器来加热通风空气,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 在主排气热交换器和通风空气系统之间必须有一个次级热交换器;(2) 必须采用其它方法防止通风空气受到有害污染。   


# 第 25.1127 条  排气驱动的涡轮增压器   
第 25.1127 条  排气驱动的涡轮增压器   


(a) 排气驱动的涡轮增压器必须经过批准,或必须表明适合于其特定用途,其安装和支承必须确保在正常检查和翻修的间隔期内安全工作,此外,在排气导管和涡轮之间必须计及膨胀并采用柔性连接。(b) 必须有措施来润滑涡轮和冷却具有临界温度的涡轮部位。(c) 如果涡轮增压器正常操纵系统发生故障,则涡轮转速不得超过其最大允许值,为满足此要求而设置的部件(废气门的操纵部件除外),必须独立于涡轮增压器的正常操纵系统。   
(a) 排气驱动的涡轮增压器必须经过批准,或必须表明适合于其特定用途,其安装和支承必须确保在正常检查和翻修的间隔期内安全工作,此外,在排气导管和涡轮之间必须计及膨胀并采用柔性连接。(b) 必须有措施来润滑涡轮和冷却具有临界温度的涡轮部位。(c) 如果涡轮增压器正常操纵系统发生故障,则涡轮转速不得超过其最大允许值,为满足此要求而设置的部件(废气门的操纵部件除外),必须独立于涡轮增压器的正常操纵系统。   


#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   


# 第 25.1141 条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总则   
第 25.1141 条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总则   


动力装置操纵器件的位置、排列和设计,必须符合第 25.777 至 25.781 条的规定,并按第25.1555 条的要求作标记。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动力装置操纵器件的位置、排列和设计,必须符合第 25.777 至 25.781 条的规定,并按第25.1555 条的要求作标记。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3,695行: 第3,704行:
(a) 操纵器件的位置必须保证不会由于人员进出驾驶舱或在驾驶舱内正常活动而使其误动;(b) 柔性操纵器件必须经过批准,或必须表明适合于特定用途;(c) 操纵器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工作载荷而不失效和没有过度的变形;(d) 操纵器件必须能保持在任何给定的位置而不需飞行机组成员经常注意,并且不会由于操纵载荷或振动而滑移;(e) 位于指定火区内要求在着火情况下能够工作的每个动力装置操纵器件,必须至少是耐火的。(f) 位于驾驶舱内的动力装置阀门操纵器件必须具有下列措施:(1) 飞行机组可以选择阀门的每个预定位置或者功能;和(2) 向飞行机组指示下列情况:(i) 阀门的所选位置或功能;和(ii) 阀门没有处于预定选择的位置或功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a) 操纵器件的位置必须保证不会由于人员进出驾驶舱或在驾驶舱内正常活动而使其误动;(b) 柔性操纵器件必须经过批准,或必须表明适合于特定用途;(c) 操纵器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工作载荷而不失效和没有过度的变形;(d) 操纵器件必须能保持在任何给定的位置而不需飞行机组成员经常注意,并且不会由于操纵载荷或振动而滑移;(e) 位于指定火区内要求在着火情况下能够工作的每个动力装置操纵器件,必须至少是耐火的。(f) 位于驾驶舱内的动力装置阀门操纵器件必须具有下列措施:(1) 飞行机组可以选择阀门的每个预定位置或者功能;和(2) 向飞行机组指示下列情况:(i) 阀门的所选位置或功能;和(ii) 阀门没有处于预定选择的位置或功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142 条  辅助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   
第 25.1142 条  辅助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   


驾驶舱内必须有起动、停车和应急关断每台机载辅助动力装置的设施。   
驾驶舱内必须有起动、停车和应急关断每台机载辅助动力装置的设施。   


# 第 25.1143 条  发动机的操纵器件   
第 25.1143 条  发动机的操纵器件   


(a) 每台发动机必须有单独的功率(推力)操纵器件。(b) 功率(推力)操纵器件的排列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 能单独操纵每台发动机;(2) 能同时操纵所有的发动机。(c) 每个功率(推力)操纵器件必须能对其操纵的发动机进行确实和及时反应的操纵。(d) 如果液体(燃油除外)喷射系统及其控制机构不作为发动机的一部分来提供和批准,   
(a) 每台发动机必须有单独的功率(推力)操纵器件。(b) 功率(推力)操纵器件的排列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 能单独操纵每台发动机;(2) 能同时操纵所有的发动机。(c) 每个功率(推力)操纵器件必须能对其操纵的发动机进行确实和及时反应的操纵。(d) 如果液体(燃油除外)喷射系统及其控制机构不作为发动机的一部分来提供和批准,   
第3,705行: 第3,714行:
动到断油位置。该措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 在慢车位置有确实的锁或止动器;(2) 要用另外的明显动作才能将操纵器件移到断油位置。   
动到断油位置。该措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 在慢车位置有确实的锁或止动器;(2) 要用另外的明显动作才能将操纵器件移到断油位置。   


# 第 25.1145 条 点火开关   
第 25.1145 条 点火开关   


(a) 必须用点火开关来控制每台发动机上的每个点火电路。(b) 必须有快速切断所有点火电路的措施,其方法可将点火开关构成组列或者使用一个总点火控制器。(c) 每组点火开关和每个总点火控制器都必须有防止被误动的措施,但不要求连续点   
(a) 必须用点火开关来控制每台发动机上的每个点火电路。(b) 必须有快速切断所有点火电路的措施,其方法可将点火开关构成组列或者使用一个总点火控制器。(c) 每组点火开关和每个总点火控制器都必须有防止被误动的措施,但不要求连续点   
第3,711行: 第3,720行:
火的涡轮发动机的点火开关除外。   
火的涡轮发动机的点火开关除外。   


# 第 25.1147 条  混合比操纵器件   
第 25.1147 条  混合比操纵器件   


(a) 如果有混合比操纵器件,每台发动机必须有一单独的混合比操纵器件。这些操纵器件必须成组排列并满足下列要求:(1) 能单独操纵每台发动机;(2) 能同时操纵所有的发动机。(b) 混合比操纵器件对应于正常工作调定值的每一中间位置,必须能靠手感和视觉分辨。(c) 混合比操纵器件必须是左右驾驶员都可接近的。但是,如果有单独的带操纵台的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则混合比操纵器件只需是飞行工程师可接近的。   
(a) 如果有混合比操纵器件,每台发动机必须有一单独的混合比操纵器件。这些操纵器件必须成组排列并满足下列要求:(1) 能单独操纵每台发动机;(2) 能同时操纵所有的发动机。(b) 混合比操纵器件对应于正常工作调定值的每一中间位置,必须能靠手感和视觉分辨。(c) 混合比操纵器件必须是左右驾驶员都可接近的。但是,如果有单独的带操纵台的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则混合比操纵器件只需是飞行工程师可接近的。   


# 第 25.1149 条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   
第 25.1149 条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   


(a) 每一螺旋桨必须有单独的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b) 操纵器件必须成组排列并满足下列要求:(1) 能单独操纵每一螺旋桨;(2) 能同时操纵所有的螺旋桨。(c) 操纵器件必须能使所有螺旋桨同步。(d)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必须设在驾驶员油门操纵器件的右面,至少比其低25 毫米(1 英寸)。   
(a) 每一螺旋桨必须有单独的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b) 操纵器件必须成组排列并满足下列要求:(1) 能单独操纵每一螺旋桨;(2) 能同时操纵所有的螺旋桨。(c) 操纵器件必须能使所有螺旋桨同步。(d)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必须设在驾驶员油门操纵器件的右面,至少比其低25 毫米(1 英寸)。   


# 第 25.1153 条  螺旋桨顺桨操纵器件   
第 25.1153 条  螺旋桨顺桨操纵器件   


(a) 每一螺旋桨必须有单独的顺桨操纵器件,该器件必须有防止被误动的措施。(b) 如果是用移动螺旋桨桨距或转速操纵手柄来实现顺桨,则必须有措施能防止在正常运行时将该手柄误动到顺桨位置。   
(a) 每一螺旋桨必须有单独的顺桨操纵器件,该器件必须有防止被误动的措施。(b) 如果是用移动螺旋桨桨距或转速操纵手柄来实现顺桨,则必须有措施能防止在正常运行时将该手柄误动到顺桨位置。   


# 第 25.1155 条  反推力和低于飞行状态的桨距调定   
第 25.1155 条  反推力和低于飞行状态的桨距调定   


用于反推力和低于飞行状态的桨距调定的每一操纵器件,均必须有防止被误动的措施。该措施在飞行慢车位置必须有确实的锁或止动器,而且必须要求机组采取另外明显动作,才能将操纵器件从飞行状态(对于涡轮喷气发动机飞机为正推力状态)的位置移开。   
用于反推力和低于飞行状态的桨距调定的每一操纵器件,均必须有防止被误动的措施。该措施在飞行慢车位置必须有确实的锁或止动器,而且必须要求机组采取另外明显动作,才能将操纵器件从飞行状态(对于涡轮喷气发动机飞机为正推力状态)的位置移开。   


# 第 25.1157 条  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第 25.1157 条  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每台发动机必须有单独的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每台发动机必须有单独的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 第 25.1159 条  增压器操纵器件   
第 25.1159 条  增压器操纵器件   


每个增压器操纵器件必须是左右驾驶员都可达的。或者,如果有单独的带操纵台的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则增压器操纵器件必须是飞行工程师可达的。   
每个增压器操纵器件必须是左右驾驶员都可达的。或者,如果有单独的带操纵台的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则增压器操纵器件必须是飞行工程师可达的。   


# 第 25.1161 条  应急放油系统的操纵器件   
第 25.1161 条  应急放油系统的操纵器件   


每个应急放油系统的操纵器件必须有防止其被误动的保护罩,应急放油操纵器件不得靠近灭火瓶的控制器件或用于灭火的其它控制器件。   
每个应急放油系统的操纵器件必须有防止其被误动的保护罩,应急放油操纵器件不得靠近灭火瓶的控制器件或用于灭火的其它控制器件。   


# 第 25.1163 条  动力装置附件   
第 25.1163 条  动力装置附件   


(a) 装在发动机上的每一附件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经过批准允许其安装在有关的发动机上;(2) 必须利用发动机上的设施进行安装;(3) 必须是密封的,以防止污染发动机滑油系统和附件系统。(b) 易产生电弧或火花的电气设备,其安装必须使接触可能呈自由状态的可燃液体或蒸气的概率减至最小。(c) 由发动机驱动的座舱增压器,或任何由发动机驱动而装于远处的附件,如果在发生故障后继续转动会造成危害,则必须有措施防止其继续转动,而不影响发动机继续运转。   
(a) 装在发动机上的每一附件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经过批准允许其安装在有关的发动机上;(2) 必须利用发动机上的设施进行安装;(3) 必须是密封的,以防止污染发动机滑油系统和附件系统。(b) 易产生电弧或火花的电气设备,其安装必须使接触可能呈自由状态的可燃液体或蒸气的概率减至最小。(c) 由发动机驱动的座舱增压器,或任何由发动机驱动而装于远处的附件,如果在发生故障后继续转动会造成危害,则必须有措施防止其继续转动,而不影响发动机继续运转。   


# 第 25.1165 条 发动机点火系统   
第 25.1165 条 发动机点火系统   


(a) 每个蓄电池点火系统必须可从发电机得到备用电能,当任一蓄电池电能耗尽时,   
(a) 每个蓄电池点火系统必须可从发电机得到备用电能,当任一蓄电池电能耗尽时,   
第3,754行: 第3,763行:
有警告有关飞行机组成员的措施。(h)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每个发动机点火系统必须作为重要电气负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有警告有关飞行机组成员的措施。(h)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每个发动机点火系统必须作为重要电气负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167 条 附件传动箱   
第 25.1167 条 附件传动箱   


对于装有未作为发动机一部分审定的附件传动箱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对于装有未作为发动机一部分审定的附件传动箱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第3,760行: 第3,769行:
(a) 发动机连同传动箱及与其相连的传动件和轴,必须按发动机适航标准中有关的规定进行耐久性试验;(b) 附件传动箱必须满足发动机适航标准中有关附件连接和发动机部件试验的要求;(c) 对正常运转条件下预期产生的传动箱、传动件和轴系的各种可能的形位偏差和扭转载荷必须加以评估。   
(a) 发动机连同传动箱及与其相连的传动件和轴,必须按发动机适航标准中有关的规定进行耐久性试验;(b) 附件传动箱必须满足发动机适航标准中有关附件连接和发动机部件试验的要求;(c) 对正常运转条件下预期产生的传动箱、传动件和轴系的各种可能的形位偏差和扭转载荷必须加以评估。   


# 动力装置的防火   
动力装置的防火   


# 第 25.1181 条 指定火区的范围   
第 25.1181 条 指定火区的范围   


(a) 指定火区指下列各部分:(1) 发动机动力部分;(2) 发动机附件部分;(3) 发动机动力部分和附件部分之间没有隔开的整个动力装置舱(不计活塞发动机本体);(4) 辅助动力装置舱;(5) 第25.859 条所述的燃油燃烧加温器和其它燃烧设备及其安装部分;(6) 涡轮发动机的压气机和附件部分;(7) 包含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路或组件的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b) 每一指定火区必须满足第 25.863、25.865、25.867、25.869 条,以及第 25.1185 至25.1203 条的要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a) 指定火区指下列各部分:(1) 发动机动力部分;(2) 发动机附件部分;(3) 发动机动力部分和附件部分之间没有隔开的整个动力装置舱(不计活塞发动机本体);(4) 辅助动力装置舱;(5) 第25.859 条所述的燃油燃烧加温器和其它燃烧设备及其安装部分;(6) 涡轮发动机的压气机和附件部分;(7) 包含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路或组件的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b) 每一指定火区必须满足第 25.863、25.865、25.867、25.869 条,以及第 25.1185 至25.1203 条的要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182 条  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和包含可燃液体导管的发动机吊舱连接结构   
第 25.1182 条  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和包含可燃液体导管的发动机吊舱连接结构   


(a) 每个直接位于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和包含可燃液体导管的发动机吊舱连接结构的每一部分,必须满足第 25.1103(b)条、第 25.1165(d)和(e)条、第 25.1183 条、第 25.1185(c)条、第 25.1187 条、第 25.1189 条以及第 25.1195 至 25.1203 条中的每项要求,包括指定火区的有关要求。但是,发动机吊舱的连接结构不必具有火警探测或灭火措施。   
(a) 每个直接位于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和包含可燃液体导管的发动机吊舱连接结构的每一部分,必须满足第 25.1103(b)条、第 25.1165(d)和(e)条、第 25.1183 条、第 25.1185(c)条、第 25.1187 条、第 25.1189 条以及第 25.1195 至 25.1203 条中的每项要求,包括指定火区的有关要求。但是,发动机吊舱的连接结构不必具有火警探测或灭火措施。   
第3,772行: 第3,781行:
(b) 对于本条(a)所述的每个区域,如果在该区域内装有可收放起落架,则只需要在起落架收上时表明满足本条(a)的要求。   
(b) 对于本条(a)所述的每个区域,如果在该区域内装有可收放起落架,则只需要在起落架收上时表明满足本条(a)的要求。   


# 第 25.1183 条  输送可燃液体的组件   
第 25.1183 条  输送可燃液体的组件   


(a) 除本条(b)规定者外,在易受发动机着火影响的区域内输送可燃液体的每一导管、接头和其它组件,以及在指定火区内输送或容纳可燃液体的每一组件,均必须是耐火的,但是指定火区内的可燃液体箱和支架必须是防火的或用防火罩防护,如果任何非防火零件被火烧坏后不会引起可燃液体渗漏或溅出则除外。上述组件必须加防护罩或安置得能防止点燃漏出的可燃液体。活塞发动机上容量小于 23.7 升(25 夸脱)的整体滑油池不必是防火的,也不必用防火罩防护。   
(a) 除本条(b)规定者外,在易受发动机着火影响的区域内输送可燃液体的每一导管、接头和其它组件,以及在指定火区内输送或容纳可燃液体的每一组件,均必须是耐火的,但是指定火区内的可燃液体箱和支架必须是防火的或用防火罩防护,如果任何非防火零件被火烧坏后不会引起可燃液体渗漏或溅出则除外。上述组件必须加防护罩或安置得能防止点燃漏出的可燃液体。活塞发动机上容量小于 23.7 升(25 夸脱)的整体滑油池不必是防火的,也不必用防火罩防护。   
第3,780行: 第3,789行:
(1) 已批准作为型号审定合格的发动机一部分的导管、接头和组件;(2) 破损后不会引起或增加着火危险的通风管和排放管及其接头。(c) 在指定火区内,如果暴露在火中或者被火损坏时会出现下列可能,则包括输送管在内的所有组件都必须是防火的:(1) 导致火焰蔓延到飞机的其它区域;或(2) 引起对重要设施或设备的无意工作,或者失去工作的能力。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1) 已批准作为型号审定合格的发动机一部分的导管、接头和组件;(2) 破损后不会引起或增加着火危险的通风管和排放管及其接头。(c) 在指定火区内,如果暴露在火中或者被火损坏时会出现下列可能,则包括输送管在内的所有组件都必须是防火的:(1) 导致火焰蔓延到飞机的其它区域;或(2) 引起对重要设施或设备的无意工作,或者失去工作的能力。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185 条 可燃液体   
第 25.1185 条 可燃液体   


(a) 除第 25.1183(a)条所规定的整体滑油池外,作为装有可燃液体或气体的系统一部分的油箱或容器,不得安置在指定火区内,除非所装的液体、系统的设计、油箱所采用的材料、切断装置以及所有的连接件、导管和控制装置所提供的安全度,与油箱或容器安置在该火区外的安全度相同。(b)每个油箱或容器与每一防火墙或用于隔开指定火区的防火罩之间,必须有不小于 13毫米(1/2 英寸)的间隙。(c) 位于可能渗漏的可燃液体系统组件近旁的吸收性材料,必须加以包覆或处理,以防吸收危险量的液体。〔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a) 除第 25.1183(a)条所规定的整体滑油池外,作为装有可燃液体或气体的系统一部分的油箱或容器,不得安置在指定火区内,除非所装的液体、系统的设计、油箱所采用的材料、切断装置以及所有的连接件、导管和控制装置所提供的安全度,与油箱或容器安置在该火区外的安全度相同。(b)每个油箱或容器与每一防火墙或用于隔开指定火区的防火罩之间,必须有不小于 13毫米(1/2 英寸)的间隙。(c) 位于可能渗漏的可燃液体系统组件近旁的吸收性材料,必须加以包覆或处理,以防吸收危险量的液体。〔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187 条  火区的排液和通风   
第 25.1187 条  火区的排液和通风   


(a) 指定火区的每个部位必须能完全排放积存的油液,使容有可燃液体的任何组件失效或故障而引起的危险减至最小。排放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指定火区的每个部位必须能完全排放积存的油液,使容有可燃液体的任何组件失效或故障而引起的危险减至最小。排放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3,790行: 第3,799行:
(1) 当需要排放时,在预期液体会存在的各种情况下,必须是有效的;(2) 必须布置成使放出的液体不会增加着火危险。(b) 每一指定的火区必须通风,以防可燃蒸气聚积。(c) 通风口不得设置在其它火区的可燃液体、蒸气或火焰会进入的部位。(d) 每一通风措施必须布置成使排出的蒸气不会增加着火危险。(e) 除短舱的发动机动力部分和燃烧加温器的通风管道外,必须有措施使机组能切断通向任何火区的强迫风源,如果灭火剂剂量和喷射率是以通过该火区的最大空气流量为依据的则除外。   
(1) 当需要排放时,在预期液体会存在的各种情况下,必须是有效的;(2) 必须布置成使放出的液体不会增加着火危险。(b) 每一指定的火区必须通风,以防可燃蒸气聚积。(c) 通风口不得设置在其它火区的可燃液体、蒸气或火焰会进入的部位。(d) 每一通风措施必须布置成使排出的蒸气不会增加着火危险。(e) 除短舱的发动机动力部分和燃烧加温器的通风管道外,必须有措施使机组能切断通向任何火区的强迫风源,如果灭火剂剂量和喷射率是以通过该火区的最大空气流量为依据的则除外。   


# 第 25.1189 条 切断措施   
第 25.1189 条 切断措施   


(a) 每台发动机安装和第 25.1181(a)(4)与(5)条规定的各个火区必须有措施,用来切断燃油、滑油、除冰液以及其它可燃液体,或者防止危险量的上述液体流入或流过任何指定火区,或在其中流动。但下列情况不要求有切断措施:   
(a) 每台发动机安装和第 25.1181(a)(4)与(5)条规定的各个火区必须有措施,用来切断燃油、滑油、除冰液以及其它可燃液体,或者防止危险量的上述液体流入或流过任何指定火区,或在其中流动。但下列情况不要求有切断措施:   
第3,796行: 第3,805行:
(1) 与发动机组成一体的导管、接头和组件;(2) 涡轮发动机安装的滑油系统(如果其处于指定火区内的所有组件,包括滑油箱,都是防火的,或位于不易受发动机着火影响的区域)。(b) 任何一台发动机的燃油切断阀的关闭,不得中断对其余发动机的供油。(c) 任何切断动作不得影响其它设备(诸如螺旋桨顺桨装置)以后的应急使用。(d) 可燃液体的切断装置和控制装置必须是防火的,或者必须安置和防护得使火区内的任何着火不会影响其工作。(e) 切断装置关闭后,不得有危险量的可燃液体排入任何指定火区。(f) 必须有措施防止切断装置被误动,并能使机组在飞行中重新打开已关闭的切断装置。(g) 油箱和发动机之间的每个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必须使动力装置或发动机安装的结构破损不会影响该阀工作。(h) 每个切断阀必须具有释放聚积过大压力的措施,如果系统中另有释压措施则除外。   
(1) 与发动机组成一体的导管、接头和组件;(2) 涡轮发动机安装的滑油系统(如果其处于指定火区内的所有组件,包括滑油箱,都是防火的,或位于不易受发动机着火影响的区域)。(b) 任何一台发动机的燃油切断阀的关闭,不得中断对其余发动机的供油。(c) 任何切断动作不得影响其它设备(诸如螺旋桨顺桨装置)以后的应急使用。(d) 可燃液体的切断装置和控制装置必须是防火的,或者必须安置和防护得使火区内的任何着火不会影响其工作。(e) 切断装置关闭后,不得有危险量的可燃液体排入任何指定火区。(f) 必须有措施防止切断装置被误动,并能使机组在飞行中重新打开已关闭的切断装置。(g) 油箱和发动机之间的每个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必须使动力装置或发动机安装的结构破损不会影响该阀工作。(h) 每个切断阀必须具有释放聚积过大压力的措施,如果系统中另有释压措施则除外。   


# 第 25.1191 条  防火墙   
第 25.1191 条  防火墙   


(a) 每台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燃油燃烧加温器、其它在飞行中需要使用的燃烧设备以及涡轮发动机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均必须用防火墙、防火罩或其它等效设施与飞机的其它部分隔离。   
(a) 每台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燃油燃烧加温器、其它在飞行中需要使用的燃烧设备以及涡轮发动机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均必须用防火墙、防火罩或其它等效设施与飞机的其它部分隔离。   
第3,807行: 第3,816行:
(4) 必须防腐蚀。   
(4) 必须防腐蚀。   


# 第 25.1192 条  发动机附件部分的隔板   
第 25.1192 条  发动机附件部分的隔板   


对于活塞发动机,发动机动力部分和排气系统的所有部分必须用满足第25.1191 条防火墙要求的隔板与发动机附件部分隔离。   
对于活塞发动机,发动机动力部分和排气系统的所有部分必须用满足第25.1191 条防火墙要求的隔板与发动机附件部分隔离。   


# 第 25.1193 条  发动机罩和短舱蒙皮   
第 25.1193 条  发动机罩和短舱蒙皮   


(a) 整流罩的构造和支承,必须使其能承受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振动、惯性和空   
(a) 整流罩的构造和支承,必须使其能承受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振动、惯性和空   
第3,819行: 第3,828行:
其它任何火区或会增加危险的区域;(2) 在起落架收起时(如果适用),应满足本条(e)(1)的要求;(3) 在发动机动力部分或附件部分着火时经受火焰的区域应使用防火蒙皮。   
其它任何火区或会增加危险的区域;(2) 在起落架收起时(如果适用),应满足本条(e)(1)的要求;(3) 在发动机动力部分或附件部分着火时经受火焰的区域应使用防火蒙皮。   


# 第 25.1195 条 灭火系统   
第 25.1195 条 灭火系统   


(a) 必须有为每个指定火区服务的灭火系统,但是对于包含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路或组件的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及尾喷管部分,如果表明其着火是可控制的,则这些部分除外。   
(a) 必须有为每个指定火区服务的灭火系统,但是对于包含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路或组件的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及尾喷管部分,如果表明其着火是可控制的,则这些部分除外。   
第3,827行: 第3,836行:
(c) 短舱的灭火系统必须能够同时对被防护短舱的每一火区进行防护。   
(c) 短舱的灭火系统必须能够同时对被防护短舱的每一火区进行防护。   


# 第 25.1197 条 灭火剂   
第 25.1197 条 灭火剂   


(a) 灭火剂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灭火剂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3,839行: 第3,848行:
的二氧化碳;或(2) 对于在驾驶舱执勤的或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应有防护性呼吸设备。   
的二氧化碳;或(2) 对于在驾驶舱执勤的或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应有防护性呼吸设备。   


# 第 25.1199 条 灭火瓶   
第 25.1199 条 灭火瓶   


(a) 每个灭火瓶必须备有释压装置,防止内压过高而引起容器爆破。(b) 从释压接头引出的每根排放管的排放瑞头,其设置必须使放出的灭火剂不会损伤飞机。该排放管还必须设置和防护得不致被冰或其它外来物堵塞。(c) 对于每个灭火瓶必须设有指示措施,指示该灭火瓶已经喷射或其充填压力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的最小规定值。(d) 在预定运行条件下,必须保持每个灭火瓶的温度,以防出现下列情况:(1) 容器中压力下降到低于提供足够喷射率所需的值;(2) 容器中压力上升到足以引起过早喷射。(e) 如果采用爆炸帽来喷射灭火剂,则每个灭火瓶必须安装得使温度条件不致产生爆炸帽工作性能危险的恶化。   
(a) 每个灭火瓶必须备有释压装置,防止内压过高而引起容器爆破。(b) 从释压接头引出的每根排放管的排放瑞头,其设置必须使放出的灭火剂不会损伤飞机。该排放管还必须设置和防护得不致被冰或其它外来物堵塞。(c) 对于每个灭火瓶必须设有指示措施,指示该灭火瓶已经喷射或其充填压力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的最小规定值。(d) 在预定运行条件下,必须保持每个灭火瓶的温度,以防出现下列情况:(1) 容器中压力下降到低于提供足够喷射率所需的值;(2) 容器中压力上升到足以引起过早喷射。(e) 如果采用爆炸帽来喷射灭火剂,则每个灭火瓶必须安装得使温度条件不致产生爆炸帽工作性能危险的恶化。   


# 第 25.1201 条  灭火系统材料   
第 25.1201 条  灭火系统材料   


(a) 任何灭火系统的材料不得与任何灭火剂起化学反应以致产生危害。   
(a) 任何灭火系统的材料不得与任何灭火剂起化学反应以致产生危害。   
(b) 发动机舱内的每个灭火系统部件必须是防火的。   
(b) 发动机舱内的每个灭火系统部件必须是防火的。   


# 第 25.1203 条  火警探测系统   
第 25.1203 条  火警探测系统   


(a) 在每个指定火区和在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内,均必须有   
(a) 在每个指定火区和在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内,均必须有   
第3,861行: 第3,870行:
(h) 火区内每个火警或过热探测系统的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必须符合 25.1731 条的要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h) 火区内每个火警或过热探测系统的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必须符合 25.1731 条的要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207 条  符合性   
第 25.1207 条  符合性   


除非另有规定,必须用全尺寸的着火试验或下列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表明满足第25.1181 至 25.1203 条的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必须用全尺寸的着火试验或下列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表明满足第25.1181 至 25.1203 条的要求:   
第3,872行: 第3,881行:
== F 分部 设备 ==   
== F 分部 设备 ==   


# 总则   
总则   


# 第 25.1301 条  功能和安装   
第 25.1301 条  功能和安装   


(a) 所安装的每项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所安装的每项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3,880行: 第3,889行:
(1) 其种类和设计与预定功能相适应;(2) 用标牌标明其名称、功能或使用限制,或这些要素的适用的组合;(3) 按对该设备规定的限制进行安装;(4) 在安装后功能正常。(b) 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必须符合本部H 分部的要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1) 其种类和设计与预定功能相适应;(2) 用标牌标明其名称、功能或使用限制,或这些要素的适用的组合;(3) 按对该设备规定的限制进行安装;(4) 在安装后功能正常。(b) 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必须符合本部H 分部的要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303 条  飞行和导航仪表   
第 25.1303 条  飞行和导航仪表   


(a) 下列飞行和导航仪表的安装必须使每一驾驶员从其工作位置都能看到该仪表:   
(a) 下列飞行和导航仪表的安装必须使每一驾驶员从其工作位置都能看到该仪表:   
第3,892行: 第3,901行:
(2) 有压缩性限制而本条(b)(1)要求的空速指示系统未向驾驶员指示 $\mathbf { M } _ { \mathrm { M O } }$ 的飞机,在每一驾驶员工作位置处需有马赫数表。   
(2) 有压缩性限制而本条(b)(1)要求的空速指示系统未向驾驶员指示 $\mathbf { M } _ { \mathrm { M O } }$ 的飞机,在每一驾驶员工作位置处需有马赫数表。   


# 第 25.1305 条  动力装置仪表   
第 25.1305 条  动力装置仪表   


所需的动力装置仪表规定如下:   
所需的动力装置仪表规定如下:   


# (a) 各种飞机   
(a) 各种飞机   


(1) 每台发动机一个燃油压力警告装置,或所有发动机一个总警告装置,并有分离   
(1) 每台发动机一个燃油压力警告装置,或所有发动机一个总警告装置,并有分离   
第3,930行: 第3,939行:
(e) 涡轮螺旋桨飞机  除本条(a)和(c)要求的动力装置仪表外,还需装有下列动力装置仪表:(1) 每台发动机一个扭矩表;(2) 每具螺旋桨一个位置指示器,在螺旋桨桨叶角小于飞行低距位置时向飞行机组发出指示;(3) [删除](f) 装有增大功率(推力)的液体系统(燃油除外)的飞机,必须装有一个经批准的向飞行机组指示该系统功能是否正常的装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e) 涡轮螺旋桨飞机  除本条(a)和(c)要求的动力装置仪表外,还需装有下列动力装置仪表:(1) 每台发动机一个扭矩表;(2) 每具螺旋桨一个位置指示器,在螺旋桨桨叶角小于飞行低距位置时向飞行机组发出指示;(3) [删除](f) 装有增大功率(推力)的液体系统(燃油除外)的飞机,必须装有一个经批准的向飞行机组指示该系统功能是否正常的装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307 条  其它设备   
第 25.1307 条  其它设备   


所需的其它设备规定如下:   
所需的其它设备规定如下:   
第3,940行: 第3,949行:
(h) [删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h) [删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309 条  设备、系统及安装   
第 25.1309 条  设备、系统及安装   


(a) 凡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必须保证在各种   
(a) 凡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必须保证在各种   
第3,961行: 第3,970行:
(f) 必须按照25.1709 条的要求对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进行评估。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f) 必须按照25.1709 条的要求对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进行评估。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310 条  电源容量和分配   
第 25.1310 条  电源容量和分配   


(a) 对于型号合格审定或运行规章所要求的,并需要用电的每个装置均为电源的“重要负载”。在可能的运行条件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内,电源和系统必须能够提供电源给下列负载:   
(a) 对于型号合格审定或运行规章所要求的,并需要用电的每个装置均为电源的“重要负载”。在可能的运行条件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内,电源和系统必须能够提供电源给下列负载:   
第3,969行: 第3,978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316 条  系统闪电防护   
第 25.1316 条  系统闪电防护   


(a) 对于其功能失效会影响或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每种电气、电子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保证在飞机遭遇闪电环境时,执行这些功能的系统的工作与工作能力不受不利影响。   
(a) 对于其功能失效会影响或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每种电气、电子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保证在飞机遭遇闪电环境时,执行这些功能的系统的工作与工作能力不受不利影响。   
第3,986行: 第3,995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317 条  高强辐射场(HIRF)防护   
第 25.1317 条  高强辐射场(HIRF)防护   


(a) 除本条(d)规定的以外,对于其功能失效会影响或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a) 除本条(d)规定的以外,对于其功能失效会影响或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第3,999行: 第4,008行:
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在符合以下要求时可以不用满足(a)款的规定:(1) 系统先前已经符合 2016 年 4 月 17 日前颁发的 CCAR 21.16 规定的专用条件;(2) 自从表明符合专用条件后系统的HIRF 抗干扰特性没有改变;和(3) 提供以前表明符合专用条件的数据。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在符合以下要求时可以不用满足(a)款的规定:(1) 系统先前已经符合 2016 年 4 月 17 日前颁发的 CCAR 21.16 规定的专用条件;(2) 自从表明符合专用条件后系统的HIRF 抗干扰特性没有改变;和(3) 提供以前表明符合专用条件的数据。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仪表:安装   
仪表:安装   


# 第 25.1321 条  布局和可见度   
第 25.1321 条  布局和可见度   


(a) 必须使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沿飞行航迹向前观察时,尽可能少偏移正常姿势和视线,即可看清供他使用的每个飞行、导航和动力装置仪表。(b) 第 25.1303 条所要求的飞行仪表必须在仪表板上构成组列,并尽可能集中在驾驶员向前视线所在的垂直平面附近。此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必须使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沿飞行航迹向前观察时,尽可能少偏移正常姿势和视线,即可看清供他使用的每个飞行、导航和动力装置仪表。(b) 第 25.1303 条所要求的飞行仪表必须在仪表板上构成组列,并尽可能集中在驾驶员向前视线所在的垂直平面附近。此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4,007行: 第4,016行:
(1) 最有效地指示姿态的仪表必须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2) 最有效地指示空速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本条(b)(1)所述仪表的左边;(3) 最有效地指示高度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本条(b)(1)所述仪表的右边;(4) 最有效地指示航向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本条(b)(1)所述仪表的下边。(c) 所要求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在仪表板上紧凑地构成组列。此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各发动机使用同样的动力装置仪表时,其位置的安排必须避免混淆每个仪表所对应的发动机;(2) 对飞机安全运行极端重要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能被有关机组成员看清。(d) 仪表板的振动不得破坏或降低任何仪表的精度。(e) 如果装有指出仪表失灵的目视指示器,则该指示器必须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明条件下都有效。   
(1) 最有效地指示姿态的仪表必须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2) 最有效地指示空速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本条(b)(1)所述仪表的左边;(3) 最有效地指示高度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本条(b)(1)所述仪表的右边;(4) 最有效地指示航向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本条(b)(1)所述仪表的下边。(c) 所要求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在仪表板上紧凑地构成组列。此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各发动机使用同样的动力装置仪表时,其位置的安排必须避免混淆每个仪表所对应的发动机;(2) 对飞机安全运行极端重要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能被有关机组成员看清。(d) 仪表板的振动不得破坏或降低任何仪表的精度。(e) 如果装有指出仪表失灵的目视指示器,则该指示器必须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明条件下都有效。   


# 第 25.1322 条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第 25.1322 条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如果在驾驶舱内装有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则除适航当局另行批准外,灯的颜色必须按照下列规定:   
如果在驾驶舱内装有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则除适航当局另行批准外,灯的颜色必须按照下列规定:   
第4,013行: 第4,022行:
(a) 红色,用于警告灯(指示危险情况,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b) 琥珀色,用于戒备灯(指示将可能需要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c) 绿色,用于安全工作灯;(d) 任何其它颜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条(a)至(c)未作规定的灯,该颜色要足以同本条)至(c)规定的颜色相区别,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a) 红色,用于警告灯(指示危险情况,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b) 琥珀色,用于戒备灯(指示将可能需要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c) 绿色,用于安全工作灯;(d) 任何其它颜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条(a)至(c)未作规定的灯,该颜色要足以同本条)至(c)规定的颜色相区别,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 第 25.1323 条  空速指示系统   
第 25.1323 条  空速指示系统   


下列要求适用于每个空速指示系统:   
下列要求适用于每个空速指示系统:   
第4,024行: 第4,033行:
两个空速管都损坏。〔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两个空速管都损坏。〔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325 条 静压系统   
第 25.1325 条 静压系统   


(a) 每个带大气静压膜盒的仪表必须通过合适的管路系统与外界大气连通。(b) 静压孔的设计和位置必须使静压系统的性能受气流变化或者受湿气或其它外来物   
(a) 每个带大气静压膜盒的仪表必须通过合适的管路系统与外界大气连通。(b) 静压孔的设计和位置必须使静压系统的性能受气流变化或者受湿气或其它外来物   
第4,044行: 第4,053行:
不会因另一静压源的通断而变化,则本条(g)(1)的规定不适用。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不会因另一静压源的通断而变化,则本条(g)(1)的规定不适用。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326 条  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第 25.1326 条  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如果装有飞行仪表的空速管加温系统,则必须设置指示系统,当空速管加温系统不工作时向飞行机组发出指示,指示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如果装有飞行仪表的空速管加温系统,则必须设置指示系统,当空速管加温系统不工作时向飞行机组发出指示,指示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4,051行: 第4,060行:
(b) 其设计应能在出现任一下列情况时提请飞行机组注意:(1) 空速管加温系统开关在“断开”位置;(2) 空速管加温系统开关在“接通”位置,而任一空速管加温元件不工作。   
(b) 其设计应能在出现任一下列情况时提请飞行机组注意:(1) 空速管加温系统开关在“断开”位置;(2) 空速管加温系统开关在“接通”位置,而任一空速管加温元件不工作。   


# 第 25.1327 条  磁航向指示器   
第 25.1327 条  磁航向指示器   


(a) 每个磁航向指示器必须安装成使其精度不受飞机振动或磁场的严重影响。   
(a) 每个磁航向指示器必须安装成使其精度不受飞机振动或磁场的严重影响。   
(b) 经补偿的安装偏差,平飞时,在任何航向上均不得大于 10 度。   
(b) 经补偿的安装偏差,平飞时,在任何航向上均不得大于 10 度。   


# 第 25.1329 条  飞行导引系统   
第 25.1329 条  飞行导引系统   


(a) 必须给每个驾驶员提供具有快速切断自动驾驶仪和自动推力功能的操纵器件。自   
(a) 必须给每个驾驶员提供具有快速切断自动驾驶仪和自动推力功能的操纵器件。自   
第4,085行: 第4,094行:
内,严重瞬变不要求:(i) 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或体力;(ii) 超过第 25.143(d)条要求的驾驶员力量;(iii) 会对有保护或无保护的乘员产生进一步危害的飞机的加速度或姿态。〔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内,严重瞬变不要求:(i) 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或体力;(ii) 超过第 25.143(d)条要求的驾驶员力量;(iii) 会对有保护或无保护的乘员产生进一步危害的飞机的加速度或姿态。〔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331 条  使用能源的仪表   
第 25.1331 条  使用能源的仪表   


(a) 对于第25.1303(b)条要求的使用能源的每个仪表,采用下列规定:   
(a) 对于第25.1303(b)条要求的使用能源的每个仪表,采用下列规定:   
第4,091行: 第4,100行:
(1) 每个仪表都必须具有与仪表构成一体的目视指示装置,在供能不足以维持仪表正常性能时发出指示。能源必须在进入仪表处或其附近测量。对电气仪表,当电压在批准的范围内时,即认为电源满足要求;(2) 每个仪表在一个能源一旦失效时,必须由另一能源供能,此转换可以自动或手动完成;(3) 如果提供导航数据的仪表是从该仪表外部的来源接受信息的,并且丧失这些信息就会使所提供的数据不可靠,则该仪表必须具有目视指示装置,当信息丧失时向机组发出警告,不应再信赖所提供的数据。(b) 本条所用“仪表”一词,包括装在一个设备内的装置,以及由多个实体上分开但彼此相连的设备或部件所组成的装置(以远读陀螺航向指示器为例,它由磁感应传感器、陀螺装置、放大器和指示器相连而成)。   
(1) 每个仪表都必须具有与仪表构成一体的目视指示装置,在供能不足以维持仪表正常性能时发出指示。能源必须在进入仪表处或其附近测量。对电气仪表,当电压在批准的范围内时,即认为电源满足要求;(2) 每个仪表在一个能源一旦失效时,必须由另一能源供能,此转换可以自动或手动完成;(3) 如果提供导航数据的仪表是从该仪表外部的来源接受信息的,并且丧失这些信息就会使所提供的数据不可靠,则该仪表必须具有目视指示装置,当信息丧失时向机组发出警告,不应再信赖所提供的数据。(b) 本条所用“仪表”一词,包括装在一个设备内的装置,以及由多个实体上分开但彼此相连的设备或部件所组成的装置(以远读陀螺航向指示器为例,它由磁感应传感器、陀螺装置、放大器和指示器相连而成)。   


# 第 25.1333 条 仪表系统   
第 25.1333 条 仪表系统   


第25.1303(b)条要求的,各驾驶员工作位置处的仪表,其工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5.1303(b)条要求的,各驾驶员工作位置处的仪表,其工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099行: 第4,108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335 条  [删除]   
第 25.1335 条  [删除]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337 条  动力装置仪表   
第 25.1337 条  动力装置仪表   


# (a) 仪表和仪表管路   
(a) 仪表和仪表管路   


(1) 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的每根管路必须满足第25.993 条和第25.1183 条的   
(1) 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的每根管路必须满足第25.993 条和第25.1183 条的   
第4,113行: 第4,122行:
(2) 每根装有充压可燃液体的管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i) 在压力源处有限流孔或其它安全装置,以防管路破损时溢出过多的液体;(ii) 管路的安装和布置要使液体的溢出不会造成危险。(3) 使用可燃液体的每个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其安装和布置必须使液体的溢出不会造成危险。(b) 燃油油量表  必须装有指示装置向飞行机组成员指示飞行中每个油箱内可用燃油油量,单位为升(美加仑),或者当量单位。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燃油油量表必须经过校准,使得在平飞过程中当油箱内剩余燃油量等于按第25.959 条确定的不可用燃油量时,其读数为“零”;(2) 出口和空间都互通的若干油箱可以视为一个油箱而不必分别设置指示器;(3) 每个用作燃油油量表的外露式目视油量计必须加以防护,以免损坏。(c) 燃油流量指示系统  如果装有该系统,则每个测量部件必须具有在该部件发生故障而严重限制燃油流动时使供油旁路的装置。(d) 滑油油量指示器  必须有油尺或等效装置以指示每个油箱内的滑油量。如果装有滑油转输系统或备用滑油供油系统,则必须具有在飞行中向飞行机组指示每个油箱滑油量的装置。(e) 涡轮螺旋桨桨叶位置指示器  所要求的涡轮螺旋桨桨叶位置指示器在桨叶角低于飞行低距止动点8 度之前必须开始指示。指示信号源必须直接感受桨叶位置。(f) 燃油压力指示器  在活塞发动机的每一供油系统中,必须具有测量任一燃油泵(燃油注油泵除外)下游燃油压力的装置。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如果为了保持正常供油压力而有必要,则应有连通管把汽化器空气入口的静压传递到相应的燃油泵安全阀接嘴上;(2) 如按本条(f)(1)要求装连通管,则仪表平衡管必须单独接通汽化器入口处的压力,以免使读数错误。   
(2) 每根装有充压可燃液体的管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i) 在压力源处有限流孔或其它安全装置,以防管路破损时溢出过多的液体;(ii) 管路的安装和布置要使液体的溢出不会造成危险。(3) 使用可燃液体的每个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其安装和布置必须使液体的溢出不会造成危险。(b) 燃油油量表  必须装有指示装置向飞行机组成员指示飞行中每个油箱内可用燃油油量,单位为升(美加仑),或者当量单位。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燃油油量表必须经过校准,使得在平飞过程中当油箱内剩余燃油量等于按第25.959 条确定的不可用燃油量时,其读数为“零”;(2) 出口和空间都互通的若干油箱可以视为一个油箱而不必分别设置指示器;(3) 每个用作燃油油量表的外露式目视油量计必须加以防护,以免损坏。(c) 燃油流量指示系统  如果装有该系统,则每个测量部件必须具有在该部件发生故障而严重限制燃油流动时使供油旁路的装置。(d) 滑油油量指示器  必须有油尺或等效装置以指示每个油箱内的滑油量。如果装有滑油转输系统或备用滑油供油系统,则必须具有在飞行中向飞行机组指示每个油箱滑油量的装置。(e) 涡轮螺旋桨桨叶位置指示器  所要求的涡轮螺旋桨桨叶位置指示器在桨叶角低于飞行低距止动点8 度之前必须开始指示。指示信号源必须直接感受桨叶位置。(f) 燃油压力指示器  在活塞发动机的每一供油系统中,必须具有测量任一燃油泵(燃油注油泵除外)下游燃油压力的装置。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如果为了保持正常供油压力而有必要,则应有连通管把汽化器空气入口的静压传递到相应的燃油泵安全阀接嘴上;(2) 如按本条(f)(1)要求装连通管,则仪表平衡管必须单独接通汽化器入口处的压力,以免使读数错误。   


# 电气系统和设备   
电气系统和设备   


# 第 25.1351 条  总则   
第 25.1351 条  总则   


(a) 电气系统容量  对于所需的发电容量、电源数目和种类规定如下:(1) 必须由电气负载分析确定;(2) 必须满足第 25.1309 条的要求。(b) 发电系统  发电系统包括电源、主电源汇流条、传输电缆以及有关的控制、调节   
(a) 电气系统容量  对于所需的发电容量、电源数目和种类规定如下:(1) 必须由电气负载分析确定;(2) 必须满足第 25.1309 条的要求。(b) 发电系统  发电系统包括电源、主电源汇流条、传输电缆以及有关的控制、调节   
第4,135行: 第4,144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353 条  电气设备及安装   
第 25.1353 条  电气设备及安装   


(a) 电气设备和控制装置的安装,必须使任何一个部件或部件系统的工作不会对同时工作的、对安全运行起主要作用的其他系统和部件产生不利影响。飞机上任何可能产生的电气干扰不得对飞机或其系统产生危险的影响。   
(a) 电气设备和控制装置的安装,必须使任何一个部件或部件系统的工作不会对同时工作的、对安全运行起主要作用的其他系统和部件产生不利影响。飞机上任何可能产生的电气干扰不得对飞机或其系统产生危险的影响。   
第4,167行: 第4,176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355 条 配电系统   
第 25.1355 条 配电系统   


(a) 配电系统包括配电汇流条、与其相关联的馈电线及每一控制和保护装置。(b) [备用](c) 如果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由两个独立的电源向某些特定的设备或系统供电,则这些设备或系统的一个电源一旦失效后,另一电源(包括其单独的馈电线)必须能自动或手动接通,以维持设备或系统的工作。   
(a) 配电系统包括配电汇流条、与其相关联的馈电线及每一控制和保护装置。(b) [备用](c) 如果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由两个独立的电源向某些特定的设备或系统供电,则这些设备或系统的一个电源一旦失效后,另一电源(包括其单独的馈电线)必须能自动或手动接通,以维持设备或系统的工作。   


# 第 25.1357 条  电路保护装置   
第 25.1357 条  电路保护装置   


(a) 必须采用自动保护装置,在线路发生故障或在系统或所连接的设备发生严重失灵   
(a) 必须采用自动保护装置,在线路发生故障或在系统或所连接的设备发生严重失灵   
第4,184行: 第4,193行:
作为该电气设备自身装有的保护器。〔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作为该电气设备自身装有的保护器。〔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359 条  [删除]   
第 25.1359 条  [删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360 条 预防伤害   
第 25.1360 条 预防伤害   


(a) 触电  电气系统的设计,必须尽量减少下列人员触电的危险:机组人员,旅客,勤务人员和使用正常预防措施的维修人员。   
(a) 触电  电气系统的设计,必须尽量减少下列人员触电的危险:机组人员,旅客,勤务人员和使用正常预防措施的维修人员。   
第4,196行: 第4,205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362 条  应急状态供电   
第 25.1362 条  应急状态供电   


应急着陆或水上迫降后,必须为应急程序所需的各项服务提供适当的电源。这些服务电路的设计、保护和安装必须使在这些应急状态下实施服务的失效风险最小。   
应急着陆或水上迫降后,必须为应急程序所需的各项服务提供适当的电源。这些服务电路的设计、保护和安装必须使在这些应急状态下实施服务的失效风险最小。   
第4,202行: 第4,211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363 条  电气系统试验   
第 25.1363 条  电气系统试验   


(a) 进行电气系统的试验室试验时:   
(a) 进行电气系统的试验室试验时:   
第4,208行: 第4,217行:
(1) 该试验必须使用与飞机上所用相同的发电设备在实体模型上进行;(2) 设备必须模拟配电线路和所接负载的电气特性,其模拟程度要能取得可靠的试验结果;(3) 试验室发电机传动装置,必须模拟飞机上实际的原动机对发电机加载(包括由故障引起的加载)的反应。(b) 对于在试验室内或通过飞机地面试验不能适当模拟的每种飞行状态,必须进行飞行试验。   
(1) 该试验必须使用与飞机上所用相同的发电设备在实体模型上进行;(2) 设备必须模拟配电线路和所接负载的电气特性,其模拟程度要能取得可靠的试验结果;(3) 试验室发电机传动装置,必须模拟飞机上实际的原动机对发电机加载(包括由故障引起的加载)的反应。(b) 对于在试验室内或通过飞机地面试验不能适当模拟的每种飞行状态,必须进行飞行试验。   


# 第 25.1365 条  电气设备、马达和变压器   
第 25.1365 条  电气设备、马达和变压器   


(a) 舱内服务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必须其在电源或控制系统失效后,满足 25.1309 条(b)、(c)和(d)的要求。舱内服务设备是指灶面、烤箱、咖啡机、热水器、冰箱和厕所冲水系统等为机上旅客服务的设备。   
(a) 舱内服务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必须其在电源或控制系统失效后,满足 25.1309 条(b)、(c)和(d)的要求。舱内服务设备是指灶面、烤箱、咖啡机、热水器、冰箱和厕所冲水系统等为机上旅客服务的设备。   
第4,220行: 第4,229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灯   
灯   


# 第 25.1381 条 仪表灯   
第 25.1381 条 仪表灯   


(a) 仪表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仪表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4,236行: 第4,245行:
(b) 除非在每一预期的飞行条件下,不可调节亮度的仪表灯已令人满意,否则必须有措施控制照明强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b) 除非在每一预期的飞行条件下,不可调节亮度的仪表灯已令人满意,否则必须有措施控制照明强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383 条 着陆灯   
第 25.1383 条 着陆灯   


(a) 每个着陆灯必须经过批准,其安装必须做到:   
(a) 每个着陆灯必须经过批准,其安装必须做到:   
第4,242行: 第4,251行:
(1) 使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眩光;(2) 使驾驶员不受晕影的不利影响;(3) 为夜间着陆提供足够的光线。(b) 除了装在同一部位的几个着陆灯可以共用一个开关控制之外,每个着陆灯必须有一个单独的开关。(c) 必须有手段,当着陆灯在放出位置时,向驾驶员发出指示。   
(1) 使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眩光;(2) 使驾驶员不受晕影的不利影响;(3) 为夜间着陆提供足够的光线。(b) 除了装在同一部位的几个着陆灯可以共用一个开关控制之外,每个着陆灯必须有一个单独的开关。(c) 必须有手段,当着陆灯在放出位置时,向驾驶员发出指示。   


# 第 25.1385 条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第 25.1385 条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a) 总则  航行灯系统中的每一部分必须满足本条中的有关要求,并且整个系统必须满足第 25.1387 条至第 25.1397 条的要求。   
(a) 总则  航行灯系统中的每一部分必须满足本条中的有关要求,并且整个系统必须满足第 25.1387 条至第 25.1397 条的要求。   
第4,252行: 第4,261行:
(d) 灯罩和滤色镜  每个灯罩或滤色镜必须至少是阻燃的,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改变颜色或形状,也不得有任何明显的灯光透射损失。   
(d) 灯罩和滤色镜  每个灯罩或滤色镜必须至少是阻燃的,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改变颜色或形状,也不得有任何明显的灯光透射损失。   


# 第 25.1387 条  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第 25.1387 条  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a) 除本条(e)规定者外,所装的每个前、后航行灯在本条规定的二面角内,必须显示无间断的灯光。   
(a) 除本条(e)规定者外,所装的每个前、后航行灯在本条规定的二面角内,必须显示无间断的灯光。   
第4,260行: 第4,269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389 条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第 25.1389 条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a) 总则  本条规定的光强必须用装有灯罩和滤色镜的新灯来测定。光强测定必须在光源发光达到稳定值后进行(该稳定值指光源在飞机正常工作电压时的平均输出光通)。每一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满足本条(b)的要求。   
(a) 总则  本条规定的光强必须用装有灯罩和滤色镜的新灯来测定。光强测定必须在光源发光达到稳定值后进行(该稳定值指光源在飞机正常工作电压时的平均输出光通)。每一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满足本条(b)的要求。   
第4,272行: 第4,281行:
(3) 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  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第 25.1395 条中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第 25.1391 条和第 25.1393 条中规定的最小值时,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当前航行灯光强峰值大于 100 坎时,如果 A 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 $10 \%$ ,B 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 $2 . 5 \%$ ,则前航行灯之间的掺入光强最大值可以超过第25.1395 条中规定的相应值。   
(3) 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  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第 25.1395 条中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第 25.1391 条和第 25.1393 条中规定的最小值时,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当前航行灯光强峰值大于 100 坎时,如果 A 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 $10 \%$ ,B 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 $2 . 5 \%$ ,则前航行灯之间的掺入光强最大值可以超过第25.1395 条中规定的相应值。   


# 第 25.1391 条  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 25.1391 条  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第4,278行: 第4,287行:
<html><body><table><tr><td>二面角 (相应灯光)</td><td>自正前方向左或向右偏离纵轴的角度</td><td>光强 (坎德拉)</td></tr><tr><td>左或右 (前红光或前绿光)</td><td>0°~10° 10°~20° 20°~110°</td><td>40 30 5</td></tr><tr><td>后 (后白光)</td><td>110°~180°</td><td>20</td></tr></table></body></html>   
<html><body><table><tr><td>二面角 (相应灯光)</td><td>自正前方向左或向右偏离纵轴的角度</td><td>光强 (坎德拉)</td></tr><tr><td>左或右 (前红光或前绿光)</td><td>0°~10° 10°~20° 20°~110°</td><td>40 30 5</td></tr><tr><td>后 (后白光)</td><td>110°~180°</td><td>20</td></tr></table></body></html>   


# 第 25.1393 条  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 25.1393 条  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每个航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第4,286行: 第4,295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395 条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第 25.1395 条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除第25.1389(b)(3)条规定者外,航行灯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除第25.1389(b)(3)条规定者外,航行灯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第4,296行: 第4,305行:
(a) A 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 $1 0 ^ { \circ }$ 但小于 $2 0 ^ { \circ }$ 角的所有方向;(b) B 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 $2 0 ^ { \circ }$ 角的所有方向。   
(a) A 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 $1 0 ^ { \circ }$ 但小于 $2 0 ^ { \circ }$ 角的所有方向;(b) B 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 $2 0 ^ { \circ }$ 角的所有方向。   


# 第 25.1397 条  航行灯颜色规格   
第 25.1397 条  航行灯颜色规格   


每一航行灯的颜色必须具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下列相应色度坐标值:   
每一航行灯的颜色必须具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下列相应色度坐标值:   
第4,305行: 第4,314行:
“z”不大于 0.002。   
“z”不大于 0.002。   


# (b) 航空绿色   
(b) 航空绿色   


“x”不大于 $0 . 4 4 0 { - } 0 . 3 2 0 \mathrm { y }$ ;   
“x”不大于 $0 . 4 4 0 { - } 0 . 3 2 0 \mathrm { y }$ ;   
第4,311行: 第4,320行:
“y”不小于 $0 . 3 9 0 { - } 0 . 1 7 0 \mathrm { x }$ 。   
“y”不小于 $0 . 3 9 0 { - } 0 . 1 7 0 \mathrm { x }$ 。   


# (c) 航空白色   
(c) 航空白色   


${ ^ { 6 6 } \mathrm { x } ^ { , 9 } }$ 不小于 0.300 且不大于 0.540;   
${ ^ { 6 6 } \mathrm { x } ^ { , 9 } }$ 不小于 0.300 且不大于 0.540;   
第4,318行: 第4,327行:
其中,“yo”为普朗克幅射器相对于所论“x”值的“y”坐标值。   
其中,“yo”为普朗克幅射器相对于所论“x”值的“y”坐标值。   


# 第 25.1399 条 停泊灯   
第 25.1399 条 停泊灯   


(a) 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所需要的每个停泊灯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所需要的每个停泊灯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4,324行: 第4,333行:
(1) 在大气洁净的夜间至少能够在 2 海里的距离内显示白光;(2) 当该飞机在水上停泊或漂泊时,应尽可能显示最大无间断的灯光。(b) 可以使用外部吊灯。   
(1) 在大气洁净的夜间至少能够在 2 海里的距离内显示白光;(2) 当该飞机在水上停泊或漂泊时,应尽可能显示最大无间断的灯光。(b) 可以使用外部吊灯。   


# 第 25.1401 条  防撞灯系统   
第 25.1401 条  防撞灯系统   


(a) 总则  飞机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a) 总则  飞机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第4,350行: 第4,359行:
<html><body><table><tr><td>自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td><td>有效光强 (坎德拉)</td></tr><tr><td>0°~5°</td><td>400</td></tr><tr><td>5°~10°</td><td>240</td></tr><tr><td>10°~20°</td><td>80</td></tr><tr><td>20°~30°</td><td>40</td></tr><tr><td>30°~75°</td><td>20</td></tr></table></body></html>   
<html><body><table><tr><td>自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td><td>有效光强 (坎德拉)</td></tr><tr><td>0°~5°</td><td>400</td></tr><tr><td>5°~10°</td><td>240</td></tr><tr><td>10°~20°</td><td>80</td></tr><tr><td>20°~30°</td><td>40</td></tr><tr><td>30°~75°</td><td>20</td></tr></table></body></html>   


# 第 25.1403 条 机翼探冰灯   
第 25.1403 条 机翼探冰灯   


除非使用限制规定在已知或预报有结冰条件下禁止作夜间飞行,否则必须有措施来照亮或以其它方式确定机翼临界部位(从积冰观点考虑)的冰聚积情况。所采用的照明方式必须不会产生妨碍机组成员执行其任务的眩光或反光。   
除非使用限制规定在已知或预报有结冰条件下禁止作夜间飞行,否则必须有措施来照亮或以其它方式确定机翼临界部位(从积冰观点考虑)的冰聚积情况。所采用的照明方式必须不会产生妨碍机组成员执行其任务的眩光或反光。   


# 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   


第 25.1411 条  总则   
第 25.1411 条  总则   
第4,368行: 第4,377行:
(c) 应急出口离机设备  第 25.810(a)条要求的应急出口离机设备的存放设施,必须设置在规定使用这些设备的每个应急出口处。   
(c) 应急出口离机设备  第 25.810(a)条要求的应急出口离机设备的存放设施,必须设置在规定使用这些设备的每个应急出口处。   


# (d) 救生筏   
(d) 救生筏   


(1) 第 25.1415 条所述救生筏的存放设施,必须能够存放足够数量的救生筏,以容纳对于申请水上迫降合格审定的最大乘员数目;   
(1) 第 25.1415 条所述救生筏的存放设施,必须能够存放足够数量的救生筏,以容纳对于申请水上迫降合格审定的最大乘员数目;   
第4,390行: 第4,399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413 条  [删除]   
第 25.1413 条  [删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415 条  水上迫降设备   
第 25.1415 条  水上迫降设备   


(a) 根据第 25.801 条规定申请水上迫降合格审定的飞机所用的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营运规定要求的水上迫降设备,必须满足本条要求。(b) 救生筏和救生衣必须经过批准。此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非备有足够容量的多余救生筏,否则在额定容量最大的一只救生筏一旦损失时,其余救生筏的浮力和超额装载容量,必须能容纳机上全部乘员;(2) 每只救生筏必须带有一根拖曳绳和一根固定绳。固定绳要设计成能把救生筏系留在飞机附近,而在飞机完全沉入水中时又能脱开。(c) 每只救生筏上必须备有经批准的营救设备。(d) 其中一只救生筏上必须有一台经批准的营救型应急定位发射机供使用。(e) 飞机未按第 25.801 条水上迫降的规定来作合格审定,又无经批准的救生衣时,必须为每个乘员提供经批准的漂浮装置。此种漂浮装置必须放在每个就座的乘员易取的部位,而且必须能很快从飞机上取下。   
(a) 根据第 25.801 条规定申请水上迫降合格审定的飞机所用的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营运规定要求的水上迫降设备,必须满足本条要求。(b) 救生筏和救生衣必须经过批准。此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非备有足够容量的多余救生筏,否则在额定容量最大的一只救生筏一旦损失时,其余救生筏的浮力和超额装载容量,必须能容纳机上全部乘员;(2) 每只救生筏必须带有一根拖曳绳和一根固定绳。固定绳要设计成能把救生筏系留在飞机附近,而在飞机完全沉入水中时又能脱开。(c) 每只救生筏上必须备有经批准的营救设备。(d) 其中一只救生筏上必须有一台经批准的营救型应急定位发射机供使用。(e) 飞机未按第 25.801 条水上迫降的规定来作合格审定,又无经批准的救生衣时,必须为每个乘员提供经批准的漂浮装置。此种漂浮装置必须放在每个就座的乘员易取的部位,而且必须能很快从飞机上取下。   
第4,400行: 第4,409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416 条 [删除]   
第 25.1416 条 [删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419 条  防冰   
第 25.1419 条  防冰   


如果申请结冰条件下的飞行验证,飞机必须能在附录 C 确定的连续和间断的最大结冰状态下安全运行。为确认这一点,采用下列验证方法:   
如果申请结冰条件下的飞行验证,飞机必须能在附录 C 确定的连续和间断的最大结冰状态下安全运行。为确认这一点,采用下列验证方法:   
第4,410行: 第4,419行:
(a) 必须通过分析确认,飞机在各种运行形态下其各种部件的防冰是足够的。(b) 为了验证防冰分析结果,检验各种结冰异常情况,演示防冰系统及其部件的有效性,必须对飞机或其部件在各种运行形态和经测定的自然大气结冰条件下进行飞行试验,而且在必要时,还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验证:(1) 对部件或部件的模型进行实验室干燥空气试验或模拟结冰试验,或两者的组合;(2) 对整个防冰系统或单独对系统部件在干燥空气中进行飞行试验;(3) 对飞机或飞机部件在测定的模拟结冰条件下进行飞行试验。(c) 当防冰或除冰系统的功能不正常时,必须有琥珀色戒备灯或等效的戒备信息向机组报警。(d) 对涡轮发动机飞机,本条的防冰规定可视为主要适用于机体。至于动力装置的安装,可以认为本部E 分部中的某些附加规定是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a) 必须通过分析确认,飞机在各种运行形态下其各种部件的防冰是足够的。(b) 为了验证防冰分析结果,检验各种结冰异常情况,演示防冰系统及其部件的有效性,必须对飞机或其部件在各种运行形态和经测定的自然大气结冰条件下进行飞行试验,而且在必要时,还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验证:(1) 对部件或部件的模型进行实验室干燥空气试验或模拟结冰试验,或两者的组合;(2) 对整个防冰系统或单独对系统部件在干燥空气中进行飞行试验;(3) 对飞机或飞机部件在测定的模拟结冰条件下进行飞行试验。(c) 当防冰或除冰系统的功能不正常时,必须有琥珀色戒备灯或等效的戒备信息向机组报警。(d) 对涡轮发动机飞机,本条的防冰规定可视为主要适用于机体。至于动力装置的安装,可以认为本部E 分部中的某些附加规定是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421 条  扩音器   
第 25.1421 条  扩音器   


如果装有扩音器,必须有固定措施,在扩音器受到第 25.561(b)(3) 条规定的极限惯性力时能够将其固定住。   
如果装有扩音器,必须有固定措施,在扩音器受到第 25.561(b)(3) 条规定的极限惯性力时能够将其固定住。   


# 第 25.1423 条  机内广播系统   
第 25.1423 条  机内广播系统   


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规定要求的机内广播系统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规定要求的机内广播系统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第4,438行: 第4,447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其它设备   
其它设备   


# 第 25.1431 条 电子设备   
第 25.1431 条 电子设备   


(a) 在表明无线电和电子设备及其安装符合第 25.1309(a)和(b)条的要求时,必须考虑临   
(a) 在表明无线电和电子设备及其安装符合第 25.1309(a)和(b)条的要求时,必须考虑临   
第4,448行: 第4,457行:
导致重要负载不工作。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导致重要负载不工作。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433 条  真空系统   
第 25.1433 条  真空系统   


除了正常的释压以外,还必须有措施能在输出空气温度变为不安全时,自动地释放真空泵排气管路中的压力。   
除了正常的释压以外,还必须有措施能在输出空气温度变为不安全时,自动地释放真空泵排气管路中的压力。   
第4,454行: 第4,463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435 条 液压系统   
第 25.1435 条 液压系统   


(a) 元件设计。液压系统的每个元件,必须设计成:   
(a) 元件设计。液压系统的每个元件,必须设计成:   
第4,496行: 第4,505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438 条  增压系统和气动系统   
第 25.1438 条  增压系统和气动系统   


(a) 增压系统元件必须分别进行压力值为最大正常工作压力 2 倍的破坏压力试验和 1.5倍的验证压力试验。(b) 气动系统元件必须分别进行压力值为最大正常工作压力 3 倍的破坏压力试验和 1.5倍的验证压力试验。(c) 可以用分析或分析和试验相结合的方法,来代替本条(a)或(b)要求的各项试验,条件是适航当局认为该方法与所要求的试验等效。   
(a) 增压系统元件必须分别进行压力值为最大正常工作压力 2 倍的破坏压力试验和 1.5倍的验证压力试验。(b) 气动系统元件必须分别进行压力值为最大正常工作压力 3 倍的破坏压力试验和 1.5倍的验证压力试验。(c) 可以用分析或分析和试验相结合的方法,来代替本条(a)或(b)要求的各项试验,条件是适航当局认为该方法与所要求的试验等效。   


# 第 25.1439 条  防护性呼吸设备   
第 25.1439 条  防护性呼吸设备   


(a) 必须装有固定的(固定的或内建的)防护性呼吸设备供飞行机组使用,并且至少有一个便携的防护性呼吸设备位于驾驶舱或驾驶舱附近,供飞行机组成员使用。而且,必须装有便携的防护性呼吸设备,供相应的机组成员使用,用于在飞行中可接近的非驾驶舱的舱中进行救火。这包括在飞行中允许有机组成员的单独隔舱和上下厨房。必须按照在任何运行情况下该区域内预计会有的机组成员最多人数来安装设备。   
(a) 必须装有固定的(固定的或内建的)防护性呼吸设备供飞行机组使用,并且至少有一个便携的防护性呼吸设备位于驾驶舱或驾驶舱附近,供飞行机组成员使用。而且,必须装有便携的防护性呼吸设备,供相应的机组成员使用,用于在飞行中可接近的非驾驶舱的舱中进行救火。这包括在飞行中允许有机组成员的单独隔舱和上下厨房。必须按照在任何运行情况下该区域内预计会有的机组成员最多人数来安装设备。   
第4,522行: 第4,531行:
(6) 防护性呼吸设备必须满足第 25.1441 条的要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6) 防护性呼吸设备必须满足第 25.1441 条的要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441 条  氧气设备和供氧   
第 25.1441 条  氧气设备和供氧   


(a) 如果申请装有补氧设备的合格审定,则该设备必须满足本条和第 25.1443 条至第   
(a) 如果申请装有补氧设备的合格审定,则该设备必须满足本条和第 25.1443 条至第   
第4,530行: 第4,539行:
(b) 氧气系统本身、其使用方法以及对其它部件的影响必须均无危险性。(c) 必须具有使机组在飞行中能迅速确定每个供氧源可用氧量的装置。(d) 如果飞机按在12,000 米(40,000 英尺)以上运行申请合格审定,则其氧气流量和氧气设备必须经过批准。   
(b) 氧气系统本身、其使用方法以及对其它部件的影响必须均无危险性。(c) 必须具有使机组在飞行中能迅速确定每个供氧源可用氧量的装置。(d) 如果飞机按在12,000 米(40,000 英尺)以上运行申请合格审定,则其氧气流量和氧气设备必须经过批准。   


# 第 25.1443 条  最小补氧流量   
第 25.1443 条  最小补氧流量   


(a) 如果装有飞行机组成员使用的连续供氧设备,则每分钟呼吸 15 升(BTPS,即体内温度 $3 7 ^ { \circ } \mathrm { C }$ ,周围压力及饱和水气),且(保持固定呼吸时间间隔的) 最大潮气量为 700 毫升时,每一机组成员所需的最小补氧流量,不得小于保持吸气平均气管氧分压为 19,865 帕(149 毫米汞柱)所需的氧流量。   
(a) 如果装有飞行机组成员使用的连续供氧设备,则每分钟呼吸 15 升(BTPS,即体内温度 $3 7 ^ { \circ } \mathrm { C }$ ,周围压力及饱和水气),且(保持固定呼吸时间间隔的) 最大潮气量为 700 毫升时,每一机组成员所需的最小补氧流量,不得小于保持吸气平均气管氧分压为 19,865 帕(149 毫米汞柱)所需的氧流量。   
第4,546行: 第4,555行:
(e) 如果装有供机组成员使用的手提式氧气设备,则最小补氧流量与本条(a)或(b)规定的相同,取适用者。   
(e) 如果装有供机组成员使用的手提式氧气设备,则最小补氧流量与本条(a)或(b)规定的相同,取适用者。   


# 第 25.1445 条  氧气分配系统设置的规定   
第 25.1445 条  氧气分配系统设置的规定   


(a) 当向机组和旅客均供氧时,分配系统必须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设计:   
(a) 当向机组和旅客均供氧时,分配系统必须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设计:   
第4,552行: 第4,561行:
(1) 一个氧源供给值勤的飞行机组,另用单独的氧源供给旅客和其他机组成员;(2) 共用一个氧源,但是应有设施能为值勤的飞行机组单独保留所需的最小用氧量。(b) 手提的连续供氧式、稀释肺式或纯氧肺式供氧装置均可用来满足机组或旅客呼吸的要求。   
(1) 一个氧源供给值勤的飞行机组,另用单独的氧源供给旅客和其他机组成员;(2) 共用一个氧源,但是应有设施能为值勤的飞行机组单独保留所需的最小用氧量。(b) 手提的连续供氧式、稀释肺式或纯氧肺式供氧装置均可用来满足机组或旅客呼吸的要求。   


# 第 25.1447 条  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第 25.1447 条  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如果装有分氧装置,则采用下列规定:   
如果装有分氧装置,则采用下列规定:   
第4,562行: 第4,571行:
(b) 如果申请运行高度低于和等于 7,600 米(25,000 英尺)的合格审定,则供每一机组成员立即使用的供氧接头和分氧设备,必须位于易取处,其他乘员所用的供氧接头和分氧设备,必须设置在能够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的要求来使用氧气的位置上;(c) 如果申请运行高度超过 7,600 米(25,000 英尺)的合格审定,则必须有符合下列规定的分氧设备:(1) 必须有接在供氧接头上可供每个乘员就座时立即使用的分氧装置,并且在每个厕所至少要有两个接在供氧接头上的分氧装置。分氧装置和供氧口的总数必须比座位数至少多 $10 \%$ ,多余的分氧装置必须尽可能均匀地分布在整个座舱内。如果申请运行高度超过9,000 米(30,000 英尺)的合格审定,则提供所需氧流量的分氧装置必须在座舱压力高度超过4,500 米(15,000 英尺)之前自动送达乘员处,并且必须为机组设置手动装置,在自动系统失效时能使分氧装置立即可供使用;(2) 在驾驶舱内值勤的每一飞行机组成员,必须拥有连接至供氧接头的速戴型分氧装置,且必须当机组成员坐在自己工作位置上时可以立即取用,该分氧装置的设计与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i) 能用单手在五秒钟内把分氧装置从其待用位置上取下戴到脸上,正确地固定好,密封妥当并按需要供氧,而不碰掉眼镜或延误执行应急任务;(ii) 在戴上分氧装置时,能够完成正常的通信联络任务;(3) 飞行机组的分氧装置必须是:(i) 飞机在 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飞行时,稀释肺式、压力肺式(有一个稀释肺式压力呼吸调节器的压力肺式面罩)或其它经批准的能表明其提供有相同保护水平的氧气设备;(ii) 如果不是概率极不可能的释压会使机组处于座舱压力高度超过 10,200 米(34,000 英尺)时,面罩装有调节器的压力肺式(有一个稀释肺式压力呼吸调节器的压力肺式面罩)类型或其它经批准的能表明可为机组提供相同保护水平的氧气设备;(4) 手提式供氧设备必须能提供每个客舱服务员立即使用。手提式供氧设备必须有与手提式氧气供应装置相连的氧气分配单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b) 如果申请运行高度低于和等于 7,600 米(25,000 英尺)的合格审定,则供每一机组成员立即使用的供氧接头和分氧设备,必须位于易取处,其他乘员所用的供氧接头和分氧设备,必须设置在能够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的要求来使用氧气的位置上;(c) 如果申请运行高度超过 7,600 米(25,000 英尺)的合格审定,则必须有符合下列规定的分氧设备:(1) 必须有接在供氧接头上可供每个乘员就座时立即使用的分氧装置,并且在每个厕所至少要有两个接在供氧接头上的分氧装置。分氧装置和供氧口的总数必须比座位数至少多 $10 \%$ ,多余的分氧装置必须尽可能均匀地分布在整个座舱内。如果申请运行高度超过9,000 米(30,000 英尺)的合格审定,则提供所需氧流量的分氧装置必须在座舱压力高度超过4,500 米(15,000 英尺)之前自动送达乘员处,并且必须为机组设置手动装置,在自动系统失效时能使分氧装置立即可供使用;(2) 在驾驶舱内值勤的每一飞行机组成员,必须拥有连接至供氧接头的速戴型分氧装置,且必须当机组成员坐在自己工作位置上时可以立即取用,该分氧装置的设计与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i) 能用单手在五秒钟内把分氧装置从其待用位置上取下戴到脸上,正确地固定好,密封妥当并按需要供氧,而不碰掉眼镜或延误执行应急任务;(ii) 在戴上分氧装置时,能够完成正常的通信联络任务;(3) 飞行机组的分氧装置必须是:(i) 飞机在 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飞行时,稀释肺式、压力肺式(有一个稀释肺式压力呼吸调节器的压力肺式面罩)或其它经批准的能表明其提供有相同保护水平的氧气设备;(ii) 如果不是概率极不可能的释压会使机组处于座舱压力高度超过 10,200 米(34,000 英尺)时,面罩装有调节器的压力肺式(有一个稀释肺式压力呼吸调节器的压力肺式面罩)类型或其它经批准的能表明可为机组提供相同保护水平的氧气设备;(4) 手提式供氧设备必须能提供每个客舱服务员立即使用。手提式供氧设备必须有与手提式氧气供应装置相连的氧气分配单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 年5 月14 日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449 条  判断供氧的措施   
第 25.1449 条  判断供氧的措施   


必须设置使机组能够判定是否正在向分氧装置供氧的措施。   
必须设置使机组能够判定是否正在向分氧装置供氧的措施。   


# 第 25.1450 条  化学氧气发生器   
第 25.1450 条  化学氧气发生器   


(a) 本条所述的化学氧气发生器定义为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氧气的装置。(b) 化学氧气发生器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1) 发生器在工作时所产生的表面温度,不得对飞机或机上乘员造成危害;(2) 必须备有释放可能有危险的内部压力的措施。(c) 除了满足本条(b)的要求外,能靠更换发生器元件连续工作的携带式化学氧气发生器,还必须附有标牌来说明下列事项:(1) 氧气流量(升/分);(2) 可更换的发生器元件的持续供氧时间(分钟);(3) 警告可更换的发生器元件可能发热,除非元件的构造使其表面温度不会超过   
(a) 本条所述的化学氧气发生器定义为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氧气的装置。(b) 化学氧气发生器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1) 发生器在工作时所产生的表面温度,不得对飞机或机上乘员造成危害;(2) 必须备有释放可能有危险的内部压力的措施。(c) 除了满足本条(b)的要求外,能靠更换发生器元件连续工作的携带式化学氧气发生器,还必须附有标牌来说明下列事项:(1) 氧气流量(升/分);(2) 可更换的发生器元件的持续供氧时间(分钟);(3) 警告可更换的发生器元件可能发热,除非元件的构造使其表面温度不会超过   
第4,572行: 第4,581行:
$3 8 ^ { \circ } \mathrm { C } ( 1 0 0 ^ { \circ } \mathrm { ~ F } )$ 。   
$3 8 ^ { \circ } \mathrm { C } ( 1 0 0 ^ { \circ } \mathrm { ~ F } )$ 。   


# 第 25.1451 条  [删除]   
第 25.1451 条  [删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453 条  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   
第 25.1453 条  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   


加压氧气瓶和氧气瓶与切断阀之间的管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a) 对不安全的温度应有防护措施;(b) 其位置应使撞损着陆时破裂的概率和危险减至最小。   
加压氧气瓶和氧气瓶与切断阀之间的管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a) 对不安全的温度应有防护措施;(b) 其位置应使撞损着陆时破裂的概率和危险减至最小。   


# 第 25.1455 条  易冻液体的排放   
第 25.1455 条  易冻液体的排放   


如果在飞行中或地面运行时可以将易冻液体排出机外,则排放嘴的设计和位置必须防止由于排液而在飞机上结成危险量的冰。   
如果在飞行中或地面运行时可以将易冻液体排出机外,则排放嘴的设计和位置必须防止由于排液而在飞机上结成危险量的冰。   


# 第 25.1457 条  驾驶舱录音机   
第 25.1457 条  驾驶舱录音机   


(a)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驾驶舱录音机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其安装必须能够记录下列信息:   
(a)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驾驶舱录音机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其安装必须能够记录下列信息:   
第4,606行: 第4,615行:
(5) 不论机内通话话筒按键开关处于何种位置,必须将本条(c)(1)、(2)和(4)所述的话筒接收到的所有声音尽可能不间断地记录下来。该设计必须保证只有在使用机内通话机、乘客广播系统或无线电发送机时才会对飞行机组产生侧音。(d) 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i) 其供电应来自对驾驶舱录音机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负载的供电;(ii) 驾驶舱录音机必须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电力,又不危及飞机的应急操作。(2) 应备有自动装置,在撞损冲击后 10 分钟内,能使录音机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装置的功能;(3) 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录音机工作是否正常;(4) 任何记录器以外的单一电气故障,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记录器停止工作;(5) 具有符合以下要求的独立的电源:(i) 提供 $1 0 \pm 1$ 分钟的电源支持驾驶舱录音机和安装在驾驶舱的区域话筒;(ii) 安装位置尽可能靠近驾驶舱录音机;和(iii) 如果发生了驾驶舱录音机的所有其它电源由于正常关闭或任何其它电气汇流条的电源丢失引起的中断,驾驶舱录音机和座舱安装的区域话筒能够自动开启;和(6) 当两者都要求时,应当与飞行记录器分开放置在单独的容器中;如果只用于符合驾驶舱录音机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装置。(e) 记录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1) 除了本条(e)(2)的规定,记录器容器必须尽可能安装在后部,但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外,不得装在冲击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部位。(2) 如果安装了两个独立的数字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录音机组合装置,代替一个驾驶舱录音机和一个数字飞行记录器,已安装的符合驾驶舱录音机要求的组合装置,可放置在驾驶舱附近。(f) 如果驾驶舱录音机装有抹音装置,其安装设计必须使误动的概率以及在撞损冲击时抹音装置工作的概率减至最小。(g) 每个记录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2) 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3) 当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联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第 25.1459 条  飞行记录器   
(5) 不论机内通话话筒按键开关处于何种位置,必须将本条(c)(1)、(2)和(4)所述的话筒接收到的所有声音尽可能不间断地记录下来。该设计必须保证只有在使用机内通话机、乘客广播系统或无线电发送机时才会对飞行机组产生侧音。(d) 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i) 其供电应来自对驾驶舱录音机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负载的供电;(ii) 驾驶舱录音机必须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电力,又不危及飞机的应急操作。(2) 应备有自动装置,在撞损冲击后 10 分钟内,能使录音机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装置的功能;(3) 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录音机工作是否正常;(4) 任何记录器以外的单一电气故障,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记录器停止工作;(5) 具有符合以下要求的独立的电源:(i) 提供 $1 0 \pm 1$ 分钟的电源支持驾驶舱录音机和安装在驾驶舱的区域话筒;(ii) 安装位置尽可能靠近驾驶舱录音机;和(iii) 如果发生了驾驶舱录音机的所有其它电源由于正常关闭或任何其它电气汇流条的电源丢失引起的中断,驾驶舱录音机和座舱安装的区域话筒能够自动开启;和(6) 当两者都要求时,应当与飞行记录器分开放置在单独的容器中;如果只用于符合驾驶舱录音机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装置。(e) 记录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1) 除了本条(e)(2)的规定,记录器容器必须尽可能安装在后部,但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外,不得装在冲击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部位。(2) 如果安装了两个独立的数字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录音机组合装置,代替一个驾驶舱录音机和一个数字飞行记录器,已安装的符合驾驶舱录音机要求的组合装置,可放置在驾驶舱附近。(f) 如果驾驶舱录音机装有抹音装置,其安装设计必须使误动的概率以及在撞损冲击时抹音装置工作的概率减至最小。(g) 每个记录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2) 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3) 当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联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第 25.1459 条  飞行记录器   


#  
   


(a)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一飞行记录器的安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一飞行记录器的安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4,618行: 第4,627行:
(ii) 飞行记录器必须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电力,又不危及飞机的应急操作。(4) 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是否正常在储存装置中记录数据。(5) 除了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单独供电的记录器外,应备有自动装置,在撞损冲击后10 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除装置的功能;(6) 应备有记录下述信息的手段,能够由该信息来确定同空中交通管制中心进行每一次无线电联络的时间;(7) 任何记录器以外的单一电气故障,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记录器停止工作;且(8) 当两者都要求时,应当与驾驶舱录音机分开放置在单独的容器中;如果只用于符合飞行记录器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装置。如果安装一个组合装置是为了驾驶舱录音机符合25.1457(e)(2)条,那么组合装置必须符合本飞行记录器的要求。(b) 每个非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撞损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为满足这一要求,该容器必须尽可能安装在后部,但不得装在冲击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部位(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后)。(c) 必须确定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同正驾驶员仪表上相应读数(考虑修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必须复盖飞机飞行的空速范围、飞机的高度限制范围和$3 6 0 ^ { \circ }$ 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d) 每个记录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2) 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3) 当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联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e) 应对飞机的任何新颖或独持的设计或使用特性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有专用参数必须记录在飞行记录器上以增加或代替现有要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ii) 飞行记录器必须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电力,又不危及飞机的应急操作。(4) 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是否正常在储存装置中记录数据。(5) 除了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单独供电的记录器外,应备有自动装置,在撞损冲击后10 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除装置的功能;(6) 应备有记录下述信息的手段,能够由该信息来确定同空中交通管制中心进行每一次无线电联络的时间;(7) 任何记录器以外的单一电气故障,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记录器停止工作;且(8) 当两者都要求时,应当与驾驶舱录音机分开放置在单独的容器中;如果只用于符合飞行记录器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装置。如果安装一个组合装置是为了驾驶舱录音机符合25.1457(e)(2)条,那么组合装置必须符合本飞行记录器的要求。(b) 每个非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撞损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为满足这一要求,该容器必须尽可能安装在后部,但不得装在冲击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部位(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后)。(c) 必须确定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同正驾驶员仪表上相应读数(考虑修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必须复盖飞机飞行的空速范围、飞机的高度限制范围和$3 6 0 ^ { \circ }$ 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d) 每个记录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2) 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3) 当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联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e) 应对飞机的任何新颖或独持的设计或使用特性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有专用参数必须记录在飞行记录器上以增加或代替现有要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461 条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第 25.1461 条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a)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符合本条(b)或(c),或(d)的规定。(b) 设备中的高能转子必须能承受因故障、振动、异常速度和异常温度引起的损伤。此外,还要满足下列要求:(1) 辅助转子机匣必须能包容住高能转子叶片破坏所引起的损伤;(2) 设备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设备必须合理地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影响高能转子完整性的使用限制。(c) 必须通过试验表明,含高能转子的设备能包容住高能转子在最高速度下发生的任何破坏(当正常的速度控制装置不工作时能达到的最高速度)。(d)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安装在转子破坏时既不会危及乘员,也不会对继续安全飞行有不利影响的部位。   
(a)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符合本条(b)或(c),或(d)的规定。(b) 设备中的高能转子必须能承受因故障、振动、异常速度和异常温度引起的损伤。此外,还要满足下列要求:(1) 辅助转子机匣必须能包容住高能转子叶片破坏所引起的损伤;(2) 设备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设备必须合理地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影响高能转子完整性的使用限制。(c) 必须通过试验表明,含高能转子的设备能包容住高能转子在最高速度下发生的任何破坏(当正常的速度控制装置不工作时能达到的最高速度)。(d)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安装在转子破坏时既不会危及乘员,也不会对继续安全飞行有不利影响的部位。   


# G 分部 使用限制和资料   
G 分部 使用限制和资料   


== 第 25.1501 条  总则 ==   
== 第 25.1501 条  总则 ==   
第4,630行: 第4,639行:
(b) 必须按第 25.1541 条至第 25.1587 条的规定,使这些使用限制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可供机组人员使用。   
(b) 必须按第 25.1541 条至第 25.1587 条的规定,使这些使用限制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可供机组人员使用。   


# 使用限制   
使用限制   


# 第 25.1503 条  空速限制:总则   
第 25.1503 条  空速限制:总则   


当空速限制是重量、重量分布、高度或 M 数的函数时,必须制定与这些因素的每种临界组合相应的限制。   
当空速限制是重量、重量分布、高度或 M 数的函数时,必须制定与这些因素的每种临界组合相应的限制。   


# 第 25.1505 条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第 25.1505 条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mathrm { \bf { V } } _ { \mathrm { { M O } } } / \mathrm { { M } } _ { \mathrm { { M O } } }$ —空速或 M 数,在特定高度取其临界者)指在任何飞行状态(爬升、巡航或下降)下,都不得故意超过的速度,但在试飞或驾驶员训练飞行中,经批准可以使用更大的速度。 $\mathbf { V } _ { \mathrm { M O } } / \mathbf { M } _ { \mathrm { M O } }$ 必须制定成不高于设计巡航速度 $\mathrm { v _ { c } }$ ,并充分低于 $\mathrm { \Delta V _ { D } / M _ { D } }$ 或 $\mathrm { \Delta V _ { D F } / M _ { D F } }$ ,使得飞行中很不可能无意中超过后一速度。 $\mathbf { V } _ { \mathrm { M O } } / \mathbf { M } _ { \mathrm { M O } }$ 与 $\mathrm { \Delta V _ { D } / M _ { D } }$ 或 $\mathrm { \Delta V _ { D F } / M _ { D F } }$ ,之间的速度余量不得小于按第 25.335(b)条确定的余量,或按第 25.253 条进行试飞时认为是必需的余量。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mathrm { \bf { V } } _ { \mathrm { { M O } } } / \mathrm { { M } } _ { \mathrm { { M O } } }$ —空速或 M 数,在特定高度取其临界者)指在任何飞行状态(爬升、巡航或下降)下,都不得故意超过的速度,但在试飞或驾驶员训练飞行中,经批准可以使用更大的速度。 $\mathbf { V } _ { \mathrm { M O } } / \mathbf { M } _ { \mathrm { M O } }$ 必须制定成不高于设计巡航速度 $\mathrm { v _ { c } }$ ,并充分低于 $\mathrm { \Delta V _ { D } / M _ { D } }$ 或 $\mathrm { \Delta V _ { D F } / M _ { D F } }$ ,使得飞行中很不可能无意中超过后一速度。 $\mathbf { V } _ { \mathrm { M O } } / \mathbf { M } _ { \mathrm { M O } }$ 与 $\mathrm { \Delta V _ { D } / M _ { D } }$ 或 $\mathrm { \Delta V _ { D F } / M _ { D F } }$ ,之间的速度余量不得小于按第 25.335(b)条确定的余量,或按第 25.253 条进行试飞时认为是必需的余量。   
第4,642行: 第4,651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507 条  机动速度   
第 25.1507 条  机动速度   


必须制定机动速度。该速度不得超过按第25.335(c)条确定的设计机动速度 $\mathrm { v _ { A } }$ 。   
必须制定机动速度。该速度不得超过按第25.335(c)条确定的设计机动速度 $\mathrm { v _ { A } }$ 。   


# 第 25.1511 条  襟翼展态速度   
第 25.1511 条  襟翼展态速度   


必须制定对应于各襟翼位置和发动机功率(推力)的襟翼展态速度 $\mathrm { v _ { F E } }$ 。该速度不得超过按第 25.335(e)条和第 25.345 条所选定的设计襟翼速度 $\mathrm { v _ { F } }$ 。   
必须制定对应于各襟翼位置和发动机功率(推力)的襟翼展态速度 $\mathrm { v _ { F E } }$ 。该速度不得超过按第 25.335(e)条和第 25.345 条所选定的设计襟翼速度 $\mathrm { v _ { F } }$ 。   


# 第 25.1513 条  最小操纵速度   
第 25.1513 条  最小操纵速度   


必须将按第25.149 条确定的最小操纵速度 $\mathbf { V } _ { \mathrm { M C } }$ 制定为使用限制。   
必须将按第25.149 条确定的最小操纵速度 $\mathbf { V } _ { \mathrm { M C } }$ 制定为使用限制。   


# 第 25.1515 条  有关起落架的速度   
第 25.1515 条  有关起落架的速度   


(a) 所制定的起落架收放速度 $\mathrm { \Delta V _ { L O } }$ ,不得超过按第25.729 条和由飞行特性所确定的安全收、放起落架的飞行速度。如果放起落架的飞行速度和收起落架的速度不同,则必须将这两种速度分别标为 $\mathsf { V } _ { \mathrm { L O \ ( E X T ) } }$ 和 VLO(RET)。   
(a) 所制定的起落架收放速度 $\mathrm { \Delta V _ { L O } }$ ,不得超过按第25.729 条和由飞行特性所确定的安全收、放起落架的飞行速度。如果放起落架的飞行速度和收起落架的速度不同,则必须将这两种速度分别标为 $\mathsf { V } _ { \mathrm { L O \ ( E X T ) } }$ 和 VLO(RET)。   
第4,660行: 第4,669行:
(b) 所制定的起落架伸态速度 $\mathrm { v _ { L E } }$ ,不得超过起落架锁定在完全放下位置时能安全飞行的速度和按第25.729 条确定的速度。   
(b) 所制定的起落架伸态速度 $\mathrm { v _ { L E } }$ ,不得超过起落架锁定在完全放下位置时能安全飞行的速度和按第25.729 条确定的速度。   


# 第 25.1516 条  其它速度限制   
第 25.1516 条  其它速度限制   


必须制定与速度相关的其它限制条款。〔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必须制定与速度相关的其它限制条款。〔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517 条  颠簸气流速度, $\mathbf { V _ { R A } }$   
第 25.1517 条  颠簸气流速度, $\mathbf { V _ { R A } }$   


必须建立颠簸气流速度 $\mathrm { \Delta V _ { R A } }$ ,作为第25.1585(a)(8)条所要求的紊流穿越空速的建议值,该值必须:   
必须建立颠簸气流速度 $\mathrm { \Delta V _ { R A } }$ ,作为第25.1585(a)(8)条所要求的紊流穿越空速的建议值,该值必须:   
第4,670行: 第4,679行:
(1) 不大于确定 $\mathrm { v _ { B } }$ 时最大突风强度下的设计空速,并且(2) 不小于第 25.335(d)条确定的 $\mathrm { v _ { B } }$ 最小值,并且(3) 充分小于 $\mathrm { \Delta V _ { M O } }$ ,以确保在遭遇紊流时很可能发生的空速改变不会导致过速警告的频繁发生。如果选取其它值缺少合理依据, $\mathrm { \Delta V _ { R A } }$ 必须小于 $\mathrm { V _ { M O } } - 3 5 \$ 节(TA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1) 不大于确定 $\mathrm { v _ { B } }$ 时最大突风强度下的设计空速,并且(2) 不小于第 25.335(d)条确定的 $\mathrm { v _ { B } }$ 最小值,并且(3) 充分小于 $\mathrm { \Delta V _ { M O } }$ ,以确保在遭遇紊流时很可能发生的空速改变不会导致过速警告的频繁发生。如果选取其它值缺少合理依据, $\mathrm { \Delta V _ { R A } }$ 必须小于 $\mathrm { V _ { M O } } - 3 5 \$ 节(TA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1519 条 重量、重心和载重分布   
第 25.1519 条 重量、重心和载重分布   


必须将按第 25.23 条至第 25.27 条确定的飞机重量、重心和载重分布的限制制定为使用限制。   
必须将按第 25.23 条至第 25.27 条确定的飞机重量、重心和载重分布的限制制定为使用限制。   


# 第 25.1521 条  动力装置限制   
第 25.1521 条  动力装置限制   


(a) 总则  必须制定本条规定的动力装置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合格证中的相应限制,也不得超过作为符合本部任何其它要求依据的限制值。   
(a) 总则  必须制定本条规定的动力装置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合格证中的相应限制,也不得超过作为符合本部任何其它要求依据的限制值。   
第4,688行: 第4,697行:
为按照第25.1043(b)条制定的最高周围大气温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为按照第25.1043(b)条制定的最高周围大气温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522 条  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第 25.1522 条  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如果飞机上装有辅助动力装置,必须将为辅助动力装置制定的各项限制,包括使用类   
如果飞机上装有辅助动力装置,必须将为辅助动力装置制定的各项限制,包括使用类   
第4,694行: 第4,703行:
别,规定为飞机的使用限制。   
别,规定为飞机的使用限制。   


# 第 25.1523 条  最小飞行机组   
第 25.1523 条  最小飞行机组   


必须考虑下列因素来规定最小飞行机组,使其足以保证安全运行:   
必须考虑下列因素来规定最小飞行机组,使其足以保证安全运行:   
第4,703行: 第4,712行:
附录D 阐述了按本条要求确定最小飞行机组时采用的准则。   
附录D 阐述了按本条要求确定最小飞行机组时采用的准则。   


# 第 25.1525 条 运行类型   
第 25.1525 条 运行类型   


飞机限用的运行类型按其适航审定所属类别及所装设备来制定。   
飞机限用的运行类型按其适航审定所属类别及所装设备来制定。   


# 第 25.1527 条  周围大气温度和使用高度   
第 25.1527 条  周围大气温度和使用高度   


必须制定受飞行、结构、动力装置、功能或设备的特性限制所允许运行的最大周围大气温度和最大高度。   
必须制定受飞行、结构、动力装置、功能或设备的特性限制所允许运行的最大周围大气温度和最大高度。   
第4,713行: 第4,722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529 条  持续适航文件   
第 25.1529 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部附录 H 编制适航当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飞机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部附录 H 编制适航当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飞机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 第 25.1531 条  机动飞行载荷系数   
第 25.1531 条  机动飞行载荷系数   


必须制定载荷系数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由第 25.333(b)条中的机动包线确定的正限制载荷系数。   
必须制定载荷系数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由第 25.333(b)条中的机动包线确定的正限制载荷系数。   


# 第 25.1533 条 附加使用限制   
第 25.1533 条 附加使用限制   


(a) 必须制定下列附加使用限制:   
(a) 必须制定下列附加使用限制:   
第4,734行: 第4,743行:
有关条款的极限值。〔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有关条款的极限值。〔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5 月 14 日第三次修订   


# 第 25.1535 条  ETOPS 批准   
第 25.1535 条  ETOPS 批准   


除非第25.3 条另有规定,每一个寻求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本部附录   
除非第25.3 条另有规定,每一个寻求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本部附录   
第4,742行: 第4,751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标记和标牌   
标记和标牌   


# 第 25.1541 条  总则   
第 25.1541 条  总则   


(a) 飞机必须装有:   
(a) 飞机必须装有:   
第4,750行: 第4,759行:
(1) 规定的标记和标牌;(2) 如果具有不寻常的设计、使用或操纵特性,为安全运行所需的附加的信息、仪表标记和标牌。(b) 本条(a)中规定的每一标记和标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示于醒目处;(2) 不易擦去、走样或模糊。   
(1) 规定的标记和标牌;(2) 如果具有不寻常的设计、使用或操纵特性,为安全运行所需的附加的信息、仪表标记和标牌。(b) 本条(a)中规定的每一标记和标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示于醒目处;(2) 不易擦去、走样或模糊。   


# 第 25.1543 条  仪表标记:总则   
第 25.1543 条  仪表标记:总则   


每一仪表标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每一仪表标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4,757行: 第4,766行:
(b) 每一仪表标记必须使相应机组人员清晰可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b) 每一仪表标记必须使相应机组人员清晰可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545 条  空速限制信息   
第 25.1545 条  空速限制信息   


第25.1583(a)条所要求的空速限制信息必须为飞行机组易于辨读和理解。   
第25.1583(a)条所要求的空速限制信息必须为飞行机组易于辨读和理解。   


# 第 25.1547 条  磁航向指示器   
第 25.1547 条  磁航向指示器   


(a) 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须装有符合本条要求的标牌。   
(a) 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须装有符合本条要求的标牌。   
第4,768行: 第4,777行:
(d) 每一校准读数必须用增量不大于 $4 5 ^ { \circ }$ 的磁航向角表示。   
(d) 每一校准读数必须用增量不大于 $4 5 ^ { \circ }$ 的磁航向角表示。   


# 第 25.1549 条  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   
第 25.1549 条  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   


每个需用的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必须根据仪表相应的型别,符合下列要求:   
每个需用的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必须根据仪表相应的型别,符合下列要求:   
第4,774行: 第4,783行:
(a) 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红色径向射线或红色直线标示;(b) 正常使用范围用绿色弧线或绿色直线标示,但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安全使用限制;(c) 起飞和预警范围用黄色弧线或黄色直线标示;(d) 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或螺旋桨因振动应力过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转速范围用红色弧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a) 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红色径向射线或红色直线标示;(b) 正常使用范围用绿色弧线或绿色直线标示,但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安全使用限制;(c) 起飞和预警范围用黄色弧线或黄色直线标示;(d) 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或螺旋桨因振动应力过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转速范围用红色弧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 第 25.1551 条  滑油油量指示器   
第 25.1551 条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的标记必须迅速而准确地指示滑油油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滑油油量指示器的标记必须迅速而准确地指示滑油油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553 条 燃油油量表   
第 25.1553 条 燃油油量表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超过3.8 升(1 美加仑)和该油箱容量的 $5 \%$ 中之大者,必须在其油量表上从校准的零读数到平飞姿态下能读得的最小读数用红色弧线标示。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超过3.8 升(1 美加仑)和该油箱容量的 $5 \%$ 中之大者,必须在其油量表上从校准的零读数到平飞姿态下能读得的最小读数用红色弧线标示。   


# 第 25.1555 条  操纵器件标记   
第 25.1555 条  操纵器件标记   


(a) 除飞行主操纵器件和功能显而易见的操纵器件外,必须清晰地标明驾驶舱内每一操纵器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b) 每一气动力操纵器件必须按第 25.677 条和第 25.699 条的要求来标示。(c) 对动力装置燃油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1) 必须对燃油箱转换开关的操纵器件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每个油箱的位置和相应于每种实际存在的交叉供油状态的位置;(2) 为了安全运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顺序使用某些油箱,则在此组油箱的转换开关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明该顺序;(3) 每台发动机的每个阀门操纵器件必须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所操纵的发动机的位置。(d) 对附件、辅助设备和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1) 每个应急操纵器件(包括应急放油操纵器件和液流切断操纵器件)必须为红色;(2) 如果采用可收放起落架,则必须对第 25.729(e) 条所要求的每个目视指示器作出标记,以便在任何时候当机轮锁住在收起或放下的极限位置时驾驶员能够判明。   
(a) 除飞行主操纵器件和功能显而易见的操纵器件外,必须清晰地标明驾驶舱内每一操纵器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b) 每一气动力操纵器件必须按第 25.677 条和第 25.699 条的要求来标示。(c) 对动力装置燃油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1) 必须对燃油箱转换开关的操纵器件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每个油箱的位置和相应于每种实际存在的交叉供油状态的位置;(2) 为了安全运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顺序使用某些油箱,则在此组油箱的转换开关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明该顺序;(3) 每台发动机的每个阀门操纵器件必须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所操纵的发动机的位置。(d) 对附件、辅助设备和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1) 每个应急操纵器件(包括应急放油操纵器件和液流切断操纵器件)必须为红色;(2) 如果采用可收放起落架,则必须对第 25.729(e) 条所要求的每个目视指示器作出标记,以便在任何时候当机轮锁住在收起或放下的极限位置时驾驶员能够判明。   


# 第 25.1557 条  其它标记和标牌   
第 25.1557 条  其它标记和标牌   


(a) 行李舱、货舱和配重位置  每个行李舱和货舱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须装有标牌,说明按装载要求需要对装载物作出的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但设计用来存放重量不超过9 公斤(20 磅)的随身物品的座席下空间不必设置装载限制标牌。   
(a) 行李舱、货舱和配重位置  每个行李舱和货舱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须装有标牌,说明按装载要求需要对装载物作出的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但设计用来存放重量不超过9 公斤(20 磅)的随身物品的座席下空间不必设置装载限制标牌。   


# (b) 动力装置液体加注口 采用以下规定:   
(b) 动力装置液体加注口 采用以下规定:   


(1) 必须在燃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标记:(i) “燃油”字样;(ii) 最低燃油品级(对活塞发动机);(iii) 许用燃油牌号(对涡轮发动机);(iv) 压力加油系统的最大许用加油压力和最大许用抽油压力。(2) 在滑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有“滑油”字样。(3) 在加力液加注口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有标出所要求的液体的标记。(c) 应急出口标牌  每个应急出口标牌必须满足第25.811 条的要求。(d) 门  通往任一所需应急出口的必经之门必须有合适的标牌,说明在起飞和着陆时该门必须闩在打开的位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1) 必须在燃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标记:(i) “燃油”字样;(ii) 最低燃油品级(对活塞发动机);(iii) 许用燃油牌号(对涡轮发动机);(iv) 压力加油系统的最大许用加油压力和最大许用抽油压力。(2) 在滑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有“滑油”字样。(3) 在加力液加注口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有标出所要求的液体的标记。(c) 应急出口标牌  每个应急出口标牌必须满足第25.811 条的要求。(d) 门  通往任一所需应急出口的必经之门必须有合适的标牌,说明在起飞和着陆时该门必须闩在打开的位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561 条  安全设备   
第 25.1561 条  安全设备   


(a) 每个在应急情况下由机组操作的安全设备操纵器件,例如自动投放救生筏的操纵   
(a) 每个在应急情况下由机组操作的安全设备操纵器件,例如自动投放救生筏的操纵   
第4,805行: 第4,814行:
(e) 经批准的救生设备必须有识别标记,且必须标出其使用方法。   
(e) 经批准的救生设备必须有识别标记,且必须标出其使用方法。   


# 第 25.1563 条 空速标牌   
第 25.1563 条 空速标牌   


必须在每个驾驶员的清晰视界内安装标有襟翼在起飞、进场和着陆位置时最大空速的标牌。   
必须在每个驾驶员的清晰视界内安装标有襟翼在起飞、进场和着陆位置时最大空速的标牌。   
第4,811行: 第4,820行:
== 飞机飞行手册 ==   
== 飞机飞行手册 ==   


# 第 25.1581 条  总则   
第 25.1581 条  总则   


(a) 应提供的资料  必须为每架飞机提供飞机飞行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 应提供的资料  必须为每架飞机提供飞机飞行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第4,820行: 第4,829行:
部分分开。(c) 〔备用〕(d) 根据手册的复杂程度,如有必要,飞机飞行手册必须有目录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部分分开。(c) 〔备用〕(d) 根据手册的复杂程度,如有必要,飞机飞行手册必须有目录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 12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 25.1583 条 使用限制   
第 25.1583 条 使用限制   


(a) 空速限制  必须提供下列空速限制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空速限制:   
(a) 空速限制  必须提供下列空速限制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空速限制:   
第4,850行: 第4,859行:
(1) 飞机的状态和根据第 25.29 条规定计入空重的项目;(2) 必需的装载说明,以保证飞机装载在其重量和重心限制以内,并且在飞行中保持装载不超出此限制;(3) 如果申请多个重心范围的合格审定,则必须提供相应于每个重心范围的重量和装载程序的限制。(d) 飞行机组  必须提供按第 25.1523 条确定的最小飞行机组的人数及其职能。(e) 运行类型  必须提供按第 25.1525 条经批准的运行类型。(f) 周围大气温度和高度  必须提供按第25.1527 条制定的周围大气温度和高度。(g) [备用](h) 附加使用限制  必须提供按第25.1533 条制定的使用限制。(i) 机动飞行载荷系数  必须提供以加速度(g)表示的并证明结构符合要求的正机动限制载荷系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1) 飞机的状态和根据第 25.29 条规定计入空重的项目;(2) 必需的装载说明,以保证飞机装载在其重量和重心限制以内,并且在飞行中保持装载不超出此限制;(3) 如果申请多个重心范围的合格审定,则必须提供相应于每个重心范围的重量和装载程序的限制。(d) 飞行机组  必须提供按第 25.1523 条确定的最小飞行机组的人数及其职能。(e) 运行类型  必须提供按第 25.1525 条经批准的运行类型。(f) 周围大气温度和高度  必须提供按第25.1527 条制定的周围大气温度和高度。(g) [备用](h) 附加使用限制  必须提供按第25.1533 条制定的使用限制。(i) 机动飞行载荷系数  必须提供以加速度(g)表示的并证明结构符合要求的正机动限制载荷系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16 年 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585 条 使用程序   
第 25.1585 条 使用程序   


(a) 必须提供以下使用程序:   
(a) 必须提供以下使用程序:   
第4,863行: 第4,872行:
油箱中任何数量的余油。(f) 必须提供关于每个燃油箱可用燃油总油量的资料。〔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油箱中任何数量的余油。(f) 必须提供关于每个燃油箱可用燃油总油量的资料。〔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587 条 性能资料   
第 25.1587 条 性能资料   


(a) 如果采用非自由大气温度计来满足第 25.1303(a)(1)条的要求,则飞机飞行手册必须含有可将指示温度换算成自由大气温度的资料。(b) 飞机飞行手册必须含有在该飞机使用限制范围内按本部有关条款(包括第 25.115条、第 25.123 条和第 25.125 条针对的各种重量、高度、温度、风分量和跑道坡度,如果有的话)算得的性能资料,并且必须列入以下内容:(1) 在每一种情况下,各种功率、形态和速度等条件,以及对性能信息有实质影响的飞机和任何系统的操作程序。   
(a) 如果采用非自由大气温度计来满足第 25.1303(a)(1)条的要求,则飞机飞行手册必须含有可将指示温度换算成自由大气温度的资料。(b) 飞机飞行手册必须含有在该飞机使用限制范围内按本部有关条款(包括第 25.115条、第 25.123 条和第 25.125 条针对的各种重量、高度、温度、风分量和跑道坡度,如果有的话)算得的性能资料,并且必须列入以下内容:(1) 在每一种情况下,各种功率、形态和速度等条件,以及对性能信息有实质影响的飞机和任何系统的操作程序。   
第4,871行: 第4,880行:
== H 分部 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 ==  
== H 分部 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 ==  


# 第 25.1701 条  定义   
第 25.1701 条  定义   


(a)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所用的电气线路互联系统是指:任何导线、线路装置,或其组合,包括端点装置,安装于飞机的任何部位用于两个或多个端点之间传输电能(包括数据和信号)。这包括:   
(a)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所用的电气线路互联系统是指:任何导线、线路装置,或其组合,包括端点装置,安装于飞机的任何部位用于两个或多个端点之间传输电能(包括数据和信号)。这包括:   
第4,883行: 第4,892行:
(ii) 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所接受的。(2) 不作为飞机型号设计一部分的便携式电气设备,包括个人娱乐设备和便携式计算机。(3) 光纤。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ii) 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所接受的。(2) 不作为飞机型号设计一部分的便携式电气设备,包括个人娱乐设备和便携式计算机。(3) 光纤。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03 条  功能和安装:EWIS   
第 25.1703 条  功能和安装:EWIS   


(a) 飞机任何区域安装的每个 EWIS 部件必须:   
(a) 飞机任何区域安装的每个 EWIS 部件必须:   
第4,891行: 第4,900行:
而不会失效。(d) 在已知潮湿区域的EWIS 部件必须受到保护,使潮湿引起的危险影响降至最低。〔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而不会失效。(d) 在已知潮湿区域的EWIS 部件必须受到保护,使潮湿引起的危险影响降至最低。〔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05 条  系统和功能:EWIS   
第 25.1705 条  系统和功能:EWIS   


(a) 要求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或者运行规章所要求的 EWIS 及相关的任何系统必须被视为该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必须表明对该系统适用要求的符合性。   
(a) 要求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或者运行规章所要求的 EWIS 及相关的任何系统必须被视为该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必须表明对该系统适用要求的符合性。   
第4,911行: 第4,920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07 条  系统分离:EWIS   
第 25.1707 条  系统分离:EWIS   


(a) 每个 EWIS 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与其他 EWIS 和飞机系统具有足够的物理分离,以使EWIS部件的失效不会产生危险状况。除非另有说明,本条的目的是通过分开一定的距离,或通过与分开距离等效的隔离保护来实现物理分离。   
(a) 每个 EWIS 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与其他 EWIS 和飞机系统具有足够的物理分离,以使EWIS部件的失效不会产生危险状况。除非另有说明,本条的目的是通过分开一定的距离,或通过与分开距离等效的隔离保护来实现物理分离。   
第4,933行: 第4,942行:
低。〔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低。〔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09 条  系统安全:EWIS   
第 25.1709 条  系统安全:EWIS   


每个EWIS 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使得:   
每个EWIS 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使得:   
第4,940行: 第4,949行:
(b) 每个危险失效状况是极小的。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b) 每个危险失效状况是极小的。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11 条  部件识别:EWIS   
第 25.1711 条  部件识别:EWIS   


(a) EWIS 部件必须标注或用其他一致的方法识别 EWIS 部件、其功能、设计限制或其   
(a) EWIS 部件必须标注或用其他一致的方法识别 EWIS 部件、其功能、设计限制或其   
第4,950行: 第4,959行:
不会对其性能造成负面影响。(e) 对型号设计进行 EWIS 改装的标识,必须与原先型号设计的标识方案相一致。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不会对其性能造成负面影响。(e) 对型号设计进行 EWIS 改装的标识,必须与原先型号设计的标识方案相一致。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13 条  防火:EWIS   
第 25.1713 条  防火:EWIS   


(a) 所有EWIS 部件必须符合第 25.831(c)条适用的防烟防火要求。(b) 位于指定火区和应急程序使用的EWIS 部件必须是耐火的。(c) 安装于飞机任何区域的电气导线和电缆的绝缘,以及对导线和电缆提供额外保护的材料,按本部附录F 第I 部分的适用部分进行测试,必须是自熄的。〔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a) 所有EWIS 部件必须符合第 25.831(c)条适用的防烟防火要求。(b) 位于指定火区和应急程序使用的EWIS 部件必须是耐火的。(c) 安装于飞机任何区域的电气导线和电缆的绝缘,以及对导线和电缆提供额外保护的材料,按本部附录F 第I 部分的适用部分进行测试,必须是自熄的。〔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15 条  电气接地和防静电保护:EWIS   
第 25.1715 条  电气接地和防静电保护:EWIS   


(a) 用于电气接地和防静电保护的 EWIS 部件必须符合第 25.899 条的要求。(b) 对于具有接地电气系统的飞机,由EWIS 部件提供的电气接地必须能够提供承载正常和故障电流的电气回路,而不对 EWIS 部件、其他飞机系统部件或飞机结构产生电冲击或损坏。   
(a) 用于电气接地和防静电保护的 EWIS 部件必须符合第 25.899 条的要求。(b) 对于具有接地电气系统的飞机,由EWIS 部件提供的电气接地必须能够提供承载正常和故障电流的电气回路,而不对 EWIS 部件、其他飞机系统部件或飞机结构产生电冲击或损坏。   
第4,960行: 第4,969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17 条  电路保护装置:EWIS   
第 25.1717 条  电路保护装置:EWIS   


电气导线和电缆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与第25.1357条要求的电路保护装置相兼容,使得在短时或连续故障状态下不会产生火警或烟雾的危险。   
电气导线和电缆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与第25.1357条要求的电路保护装置相兼容,使得在短时或连续故障状态下不会产生火警或烟雾的危险。   
第4,966行: 第4,975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19 条 可达性规定:EWIS   
第 25.1719 条 可达性规定:EWIS   


任何EWIS 部件必须可以接近,以对其进行持续适航所需的检查和更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任何EWIS 部件必须可以接近,以对其进行持续适航所需的检查和更换。〔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21 条  EWIS 的保护   
第 25.1721 条  EWIS 的保护   


(a) 任何货舱或行李舱不得含有任何其损坏或失效会影响安全运行的 EWIS,除非   
(a) 任何货舱或行李舱不得含有任何其损坏或失效会影响安全运行的 EWIS,除非   
第4,977行: 第4,986行:
的风险降至最低。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的风险降至最低。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23 条  可燃液体防火:EWIS   
第 25.1723 条  可燃液体防火:EWIS   


由于流体系统渗漏可能引起可燃液体或蒸气溢出,位于这些区域的 EWIS 部件必须被视为潜在的点火源,并且必须满足第25.863 条的要求。   
由于流体系统渗漏可能引起可燃液体或蒸气溢出,位于这些区域的 EWIS 部件必须被视为潜在的点火源,并且必须满足第25.863 条的要求。   
第4,983行: 第4,992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25 条  动力装置:EWIS   
第 25.1725 条  动力装置:EWIS   


(a) 按第25.903(b)条要求,与任何动力装置相关的EWIS 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使得一个   
(a) 按第25.903(b)条要求,与任何动力装置相关的EWIS 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使得一个   
第4,990行: 第4,999行:
动机内起火烧穿发动机机匣时,由于EWIS 损坏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动机内起火烧穿发动机机匣时,由于EWIS 损坏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27 条  可燃液体切断措施:EWIS   
第 25.1727 条  可燃液体切断措施:EWIS   


按25.1189 条的要求,与每个可燃液体切断措施和控制相关的EWIS 必须是防火的,或必须安置和防护得使火区内的任何着火不会影响可燃液体切断工作。   
按25.1189 条的要求,与每个可燃液体切断措施和控制相关的EWIS 必须是防火的,或必须安置和防护得使火区内的任何着火不会影响可燃液体切断工作。   
第4,996行: 第5,005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29 条  持续适航文件:EWIS   
第 25.1729 条  持续适航文件:EWIS   


申请人必须按照本部附录H,第H25.4 和H25.5 条的要求,编制适用于EWIS 的持续适航文件,并由局方批准。   
申请人必须按照本部附录H,第H25.4 和H25.5 条的要求,编制适用于EWIS 的持续适航文件,并由局方批准。   
第5,002行: 第5,011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31 条  动力装置和 APU 火警探测系统:EWIS   
第 25.1731 条  动力装置和 APU 火警探测系统:EWIS   


(a) 作为火区内每个火警或过热探测系统一部分的EWIS 必须是耐火的。(b) 任何火区的火警或过热探测系统的EWIS 部件不得穿过另一火区,但具备下列条件   
(a) 作为火区内每个火警或过热探测系统一部分的EWIS 必须是耐火的。(b) 任何火区的火警或过热探测系统的EWIS 部件不得穿过另一火区,但具备下列条件   
第5,008行: 第5,017行:
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第 25.1733 条  火警探测系统,总则:EWIS   
第 25.1733 条  火警探测系统,总则:EWIS   


与任何安装的火警保护系统相关的 EWIS,包括第 25.854 和 25.858 条所要求的,必须被视为该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必须表明对该系统适用要求的符合性。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与任何安装的火警保护系统相关的 EWIS,包括第 25.854 和 25.858 条所要求的,必须被视为该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必须表明对该系统适用要求的符合性。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第5,014行: 第5,023行:
== I 分部 附则 ==   
== I 分部 附则 ==   


# 第 25.2001 条 施行时间   
第 25.2001 条 施行时间   


本规章自2016 年 4 月17 日起施行。   
本规章自2016 年 4 月17 日起施行。   
第5,068行: 第5,077行:
=== 第 I 部分 大气结冰条件 ===   
=== 第 I 部分 大气结冰条件 ===   


# (a) 连续最大结冰   
(a) 连续最大结冰   


大气结冰状态的最大连续强度(连续最大结冰)由云层液态水含量、云层水滴平均有效直径和周围空气温度三个变量决定。这三个变量的相互关系列于本附录图 1 中。用高度和温度表示的结冰限制包线列于本附录图2 中。由图1 和图2 可确定云层液态水含量同水滴直径及高度间的相互关系。水平范围 17.4 海里以外的连续最大结冰状态的云层液态水含量,用图1 的液态水含量乘上本附录图 3 的相应系数来确定。   
大气结冰状态的最大连续强度(连续最大结冰)由云层液态水含量、云层水滴平均有效直径和周围空气温度三个变量决定。这三个变量的相互关系列于本附录图 1 中。用高度和温度表示的结冰限制包线列于本附录图2 中。由图1 和图2 可确定云层液态水含量同水滴直径及高度间的相互关系。水平范围 17.4 海里以外的连续最大结冰状态的云层液态水含量,用图1 的液态水含量乘上本附录图 3 的相应系数来确定。   


# (b) 间断最大结冰   
(b) 间断最大结冰   


大气结冰状态的最大间断强度(间断最大结冰)由云层液态水含量、云层水滴平均有效直径和周围空气温度三个变量决定。这三个变量的相互关系列于本附录图 4 中。用高度和温度表示的结冰限制包线列于本附录图5 中。由图4 和图5 可确定云层液态水含量同水滴直径及高度间的相互关系。水平范围2.6 海里以外的间断最大结冰状态的云层液态水含量,用图4 的液态水含量乘上本附录图 6 的相应系数来确定。   
大气结冰状态的最大间断强度(间断最大结冰)由云层液态水含量、云层水滴平均有效直径和周围空气温度三个变量决定。这三个变量的相互关系列于本附录图 4 中。用高度和温度表示的结冰限制包线列于本附录图5 中。由图4 和图5 可确定云层液态水含量同水滴直径及高度间的相互关系。水平范围2.6 海里以外的间断最大结冰状态的云层液态水含量,用图4 的液态水含量乘上本附录图 6 的相应系数来确定。   


# (c) 最大起飞结冰   
(c) 最大起飞结冰   


起飞时最严重的结冰条件(最大起飞结冰)为云中水含量 $0 . 3 5 \mathrm { g } / \mathrm { m } ^ { 3 }$ ,平均水滴直径为20 微米,地面环境温度为零下 9 摄氏度。最大起飞条件从地面延伸到起飞表面上 457 米(1500 英尺)的高度。   
起飞时最严重的结冰条件(最大起飞结冰)为云中水含量 $0 . 3 5 \mathrm { g } / \mathrm { m } ^ { 3 }$ ,平均水滴直径为20 微米,地面环境温度为零下 9 摄氏度。最大起飞条件从地面延伸到起飞表面上 457 米(1500 英尺)的高度。   
第5,186行: 第5,195行:
(a) 起飞:总则  本附录 II(b)和(c)所规定的起飞数据,必须在拟应用改善的性能的所有重量和高度以及周围温度(如果适用)下确定。   
(a) 起飞:总则  本附录 II(b)和(c)所规定的起飞数据,必须在拟应用改善的性能的所有重量和高度以及周围温度(如果适用)下确定。   


# (b) 起飞航迹   
(b) 起飞航迹   


(1) 必须按照有关的适航规章对性能的要求,确定使用助推动力时的单发停车起飞航迹。   
(1) 必须按照有关的适航规章对性能的要求,确定使用助推动力时的单发停车起飞航迹。   
第5,206行: 第5,215行:
(2) 不使用助推动力时,飞机必须满足飞机原先据以进行合格审定的有关适航规章中所有航路飞行要求。此外,不使用助推动力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必须满足有关适航规章所规定的起飞爬升最后阶段的要求。   
(2) 不使用助推动力时,飞机必须满足飞机原先据以进行合格审定的有关适航规章中所有航路飞行要求。此外,不使用助推动力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必须满足有关适航规章所规定的起飞爬升最后阶段的要求。   


# (e) 最大审定着陆重量   
(e) 最大审定着陆重量   


(1) 最大审定着陆重量(单发停车进场和全发工作着陆爬升),必须在拟应用改善的性能的所有高度和周围温度(如果适用)下确定,并且不得超过按 II(e)(2)所制定的重量。   
(1) 最大审定着陆重量(单发停车进场和全发工作着陆爬升),必须在拟应用改善的性能的所有高度和周围温度(如果适用)下确定,并且不得超过按 II(e)(2)所制定的重量。   
第5,235行: 第5,244行:
    
    


# (a) 材料试验准则:   
(a) 材料试验准则:   


# (1) 载有机组或旅客的内舱   
(1) 载有机组或旅客的内舱   


(i) 天花板、内壁板、隔板、厨房结构、大橱柜壁板、结构地板的铺面,以及用于制造储存间(座椅下的储存箱和储存杂志、地图一类小件的箱子除外)的材料,在按本附录第I 部分的适用部分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152 毫米(6 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 15 秒。试样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3 秒。   
(i) 天花板、内壁板、隔板、厨房结构、大橱柜壁板、结构地板的铺面,以及用于制造储存间(座椅下的储存箱和储存杂志、地图一类小件的箱子除外)的材料,在按本附录第I 部分的适用部分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152 毫米(6 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 15 秒。试样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3 秒。   
第5,249行: 第5,258行:
(v) 除电线和电缆绝缘层及对火势蔓延影响不大的小件(如旋钮、手柄、滚轮、紧固件、夹子、垫片、耐磨条带、滑轮和小的电气零件)以外,本附录第 I 部分的(a)(1)(i)、(ii)、(iii)或(iv)项未作规定的项目的材料,在按本附录的适用部分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燃烧率不得超过102 毫米/分(4 英寸/分)。   
(v) 除电线和电缆绝缘层及对火势蔓延影响不大的小件(如旋钮、手柄、滚轮、紧固件、夹子、垫片、耐磨条带、滑轮和小的电气零件)以外,本附录第 I 部分的(a)(1)(i)、(ii)、(iii)或(iv)项未作规定的项目的材料,在按本附录的适用部分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燃烧率不得超过102 毫米/分(4 英寸/分)。   


# (2) 不载机组或旅客的货舱和行李舱   
(2) 不载机组或旅客的货舱和行李舱   


# (i) [备用]   
(i) [备用]   


(ii) 第 25.857 条定义的 B 级或 E 级货舱或行李舱,必须有同飞机结构分开的衬垫(连接点除外),其制作材料必须符合本附录第Ⅰ部分(a)(1)(ii)的要求。此外,这类衬垫必须经受 45 度试验,在施加火焰或移开火焰后,火焰均不得烧穿(穿透过)材料。移开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 15 秒,平均阴燃时间不得超过 10 秒。   
(ii) 第 25.857 条定义的 B 级或 E 级货舱或行李舱,必须有同飞机结构分开的衬垫(连接点除外),其制作材料必须符合本附录第Ⅰ部分(a)(1)(ii)的要求。此外,这类衬垫必须经受 45 度试验,在施加火焰或移开火焰后,火焰均不得烧穿(穿透过)材料。移开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 15 秒,平均阴燃时间不得超过 10 秒。   
第5,261行: 第5,270行:
(3) 电气系统部件  装于机身任何区域的电线或电缆的绝缘层,在按本附录第 I 部分规定进行 60 度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 76 毫米(3 英寸),移开火源后的平均燃烧时间不得超过 30 秒。试样的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燃烧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 3秒。   
(3) 电气系统部件  装于机身任何区域的电线或电缆的绝缘层,在按本附录第 I 部分规定进行 60 度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 76 毫米(3 英寸),移开火源后的平均燃烧时间不得超过 30 秒。试样的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燃烧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 3秒。   


# (b) 试验程序   
(b) 试验程序   


(1) 预处理  试样必须置于 $2 1 \pm 2 . 8 ^ { \circ } \mathrm { C } ( 7 0 \pm 5 ^ { \circ } \mathrm { ~ F ) }$ 和 $5 0 \% \pm 5 \%$ 相对湿度的环境下,直到水分达到平衡或放置 24 小时。每个试样在送入火焰之前必须保持在预处理环境内。   
(1) 预处理  试样必须置于 $2 1 \pm 2 . 8 ^ { \circ } \mathrm { C } ( 7 0 \pm 5 ^ { \circ } \mathrm { ~ F ) }$ 和 $5 0 \% \pm 5 \%$ 相对湿度的环境下,直到水分达到平衡或放置 24 小时。每个试样在送入火焰之前必须保持在预处理环境内。   
第5,298行: 第5,307行:
(b) 试验条件  座椅靠垫顶部处垂直气流速度平均应为 $0 . 1 3 { \pm } 0 . 0 5$ 米/秒 $2 5 \pm 1 0$ 英尺/分)。座椅坐垫正上方处水平气流速度应低于 0.05 米/秒(10 英尺/分)。气流速度应在通风罩工作、燃烧器马达关闭时测量。   
(b) 试验条件  座椅靠垫顶部处垂直气流速度平均应为 $0 . 1 3 { \pm } 0 . 0 5$ 米/秒 $2 5 \pm 1 0$ 英尺/分)。座椅坐垫正上方处水平气流速度应低于 0.05 米/秒(10 英尺/分)。气流速度应在通风罩工作、燃烧器马达关闭时测量。   


# (c) 试样   
(c) 试样   


(1) 每一试验必须使用包括一个座椅坐垫和一个座椅靠垫的一组试样。   
(1) 每一试验必须使用包括一个座椅坐垫和一个座椅靠垫的一组试样。   
第5,411行: 第5,420行:
   
   


# (a) 接受准则   
(a) 接受准则   


(1) 必须至少试验3 块货舱侧壁或天花板衬垫板试样。   
(1) 必须至少试验3 块货舱侧壁或天花板衬垫板试样。   
第5,419行: 第5,428行:
(3) 施加火焰后5 分钟内,任何试样均不得被烧穿,且在水平试样上表面上方102 毫米(4 英寸)处测得的峰值温度不得超过 $2 0 3 ^ { \circ } \mathrm { C } ( 4 0 0 ^ { \circ } \mathrm { F } )$ 。   
(3) 施加火焰后5 分钟内,任何试样均不得被烧穿,且在水平试样上表面上方102 毫米(4 英寸)处测得的峰值温度不得超过 $2 0 3 ^ { \circ } \mathrm { C } ( 4 0 0 ^ { \circ } \mathrm { F } )$ 。   


(b) 方法概述  本方法提供实验室检测程序,用于测定货舱衬垫材料在0.126 升/分(2 美加仑/小时)美标 $2 ^ { \# }$ 煤油或等效燃油的燃烧器火源下的抗火焰烧穿能力。天花板和侧壁衬垫板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但需用一块挡板来模拟另一者。任何通过了天花板衬垫板试样试验的衬垫板都可以用作侧壁衬垫板。   
(b) 方法概述  本方法提供实验室检测程序,用于测定货舱衬垫材料在0.126 升/分(2 美加仑/小时)美标 $2 ^ { \}$ 煤油或等效燃油的燃烧器火源下的抗火焰烧穿能力。天花板和侧壁衬垫板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但需用一块挡板来模拟另一者。任何通过了天花板衬垫板试样试验的衬垫板都可以用作侧壁衬垫板。   


# (c) 试样   
(c) 试样   


(1) 试样尺寸必须为 $4 0 6 \pm 3$ 毫米 $\times 6 1 0 \pm 3$ 毫米 $( 1 6 \pm 1 / 8$ 英寸 $\times 2 4 \pm 1 / 8$ 英寸)。   
(1) 试样尺寸必须为 $4 0 6 \pm 3$ 毫米 $\times 6 1 0 \pm 3$ 毫米 $( 1 6 \pm 1 / 8$ 英寸 $\times 2 4 \pm 1 / 8$ 英寸)。   
第5,473行: 第5,482行:
(7) 重复步骤(1)以保证燃烧器在正确的工作范围内。   
(7) 重复步骤(1)以保证燃烧器在正确的工作范围内。   


# (g) 试验程序   
(g) 试验程序   


(1) 在水平(天花板)试样上方102 毫米(4 英寸)处安装一与上述校准中所用热电偶同型   
(1) 在水平(天花板)试样上方102 毫米(4 英寸)处安装一与上述校准中所用热电偶同型   
第5,540行: 第5,549行:
(iii) 选择性的 14 孔上引燃燃烧器  该燃烧器可用来代替本部分(b)(8)中所述的标准 3 孔燃烧器。该引燃燃烧器必须是外径 6.3 毫米、壁厚 0.8 毫米、管长400 毫米的不锈钢直管。管的一端必须封闭。管上应钻有 14 个孔距 13 毫米的美标 59 号钻孔作燃气孔,同向喷射。第一个孔距管子的封闭端应为 13 毫米。管子应置于试样夹具上方,以便使这些孔如本部分图 1B 所示位于试样上方。供给燃烧器的气体应为甲烷与空气以大约 50/50 的比例混合的混合气体。总燃气流量应调到产生25毫米长火焰。当燃气/空气的比例调整恰当时,大约6 毫米长火焰呈现黄色。   
(iii) 选择性的 14 孔上引燃燃烧器  该燃烧器可用来代替本部分(b)(8)中所述的标准 3 孔燃烧器。该引燃燃烧器必须是外径 6.3 毫米、壁厚 0.8 毫米、管长400 毫米的不锈钢直管。管的一端必须封闭。管上应钻有 14 个孔距 13 毫米的美标 59 号钻孔作燃气孔,同向喷射。第一个孔距管子的封闭端应为 13 毫米。管子应置于试样夹具上方,以便使这些孔如本部分图 1B 所示位于试样上方。供给燃烧器的气体应为甲烷与空气以大约 50/50 的比例混合的混合气体。总燃气流量应调到产生25毫米长火焰。当燃气/空气的比例调整恰当时,大约6 毫米长火焰呈现黄色。   


# (c) 仪器校准   
(c) 仪器校准   


(1) 热释放速率  应将图4 所示的燃烧器气密连接于下引燃管末端。流入引燃器的气流至少须含 $9 9 \%$ 甲烷,且须精确测定。使用前,将湿式测试表严格调水平,并在无气体流动时向内部指示器末端充蒸馏水。环境温度和水的压力依据湿式测试表的温度,先调定大约 l 升/分的基准流量,然后增加到较高的预定流量 4、6、8、6、4 升/分。在将记录甲烷流速前应采用 8 升/分钟的流速 2 分钟预处理燃烧室。此不作为校准的部分记录。该流量测定采用秒表,以记录湿式测试表对基准流量和较高流量两者的全周期时间,变到下一个较高流量之前要返回基准流量。测量热电堆基准电压。流入燃烧器的燃气应增到较高的预定流量且燃烧2 分钟,然后测量热电堆电压。重复操作直到全部测出5 个电压值为止。这5 个数据的平均值应作为标定系数。如果相对标准偏差超过 $5 \%$ ,则整个过程必须重复。有关计算见(f)。   
(1) 热释放速率  应将图4 所示的燃烧器气密连接于下引燃管末端。流入引燃器的气流至少须含 $9 9 \%$ 甲烷,且须精确测定。使用前,将湿式测试表严格调水平,并在无气体流动时向内部指示器末端充蒸馏水。环境温度和水的压力依据湿式测试表的温度,先调定大约 l 升/分的基准流量,然后增加到较高的预定流量 4、6、8、6、4 升/分。在将记录甲烷流速前应采用 8 升/分钟的流速 2 分钟预处理燃烧室。此不作为校准的部分记录。该流量测定采用秒表,以记录湿式测试表对基准流量和较高流量两者的全周期时间,变到下一个较高流量之前要返回基准流量。测量热电堆基准电压。流入燃烧器的燃气应增到较高的预定流量且燃烧2 分钟,然后测量热电堆电压。重复操作直到全部测出5 个电压值为止。这5 个数据的平均值应作为标定系数。如果相对标准偏差超过 $5 \%$ ,则整个过程必须重复。有关计算见(f)。   
第5,546行: 第5,555行:
(2) 热通量均匀度  对试样上方热通量的均匀度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加热元件后的检查,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允许的 $1 \text{‰}$ 限制内。(3) 应如本部分(b)(2)款所注的那样清除热电偶热端的沉积物以保持校准精度。   
(2) 热通量均匀度  对试样上方热通量的均匀度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加热元件后的检查,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允许的 $1 \text{‰}$ 限制内。(3) 应如本部分(b)(2)款所注的那样清除热电偶热端的沉积物以保持校准精度。   


# (d) 试样准备   
(d) 试样准备   


(1) 在材料和构造方法方面应足以代表航空器元件。厚度不超过 45 毫米垂直安装试验的试样,其标准尺寸为 $1 5 0 \times 1 5 0$ 毫米。试样厚度应与其所代表的航空器元件一样,最大可为45 毫米厚。   
(1) 在材料和构造方法方面应足以代表航空器元件。厚度不超过 45 毫米垂直安装试验的试样,其标准尺寸为 $1 5 0 \times 1 5 0$ 毫米。试样厚度应与其所代表的航空器元件一样,最大可为45 毫米厚。   
第5,733行: 第5,742行:
(d) 试样预处理 试验前,将试样置于 $2 1 \pm 2 ^ { \circ } \mathrm { C }$ ( $7 0 { \pm } 5 \mathrm { ^ \mathrm { o } F } )$ )和 $5 5 \pm 1 0 \%$ 相对湿度的环境条件下至少24 小时。   
(d) 试样预处理 试验前,将试样置于 $2 1 \pm 2 ^ { \circ } \mathrm { C }$ ( $7 0 { \pm } 5 \mathrm { ^ \mathrm { o } F } )$ )和 $5 5 \pm 1 0 \%$ 相对湿度的环境条件下至少24 小时。   


# (e) 仪器校准   
(e) 仪器校准   


(1) 将可滑动平台滑出试验箱,安装热流计支架,然后将平台推回试验箱并将热流计插入第一个孔(“零”位置)。见图7。关闭位于可滑行平台下方的门。热流计中心线到辐射板表面的距离必须为 $1 9 1 \pm 3$ 毫米( $( 7 ~ 1 / 2 \pm 1 / 8$ 英寸)。在点燃辐射板之前,确保热流计的表面是清洁的且热流计已经接通冷却水。   
(1) 将可滑动平台滑出试验箱,安装热流计支架,然后将平台推回试验箱并将热流计插入第一个孔(“零”位置)。见图7。关闭位于可滑行平台下方的门。热流计中心线到辐射板表面的距离必须为 $1 9 1 \pm 3$ 毫米( $( 7 ~ 1 / 2 \pm 1 / 8$ 英寸)。在点燃辐射板之前,确保热流计的表面是清洁的且热流计已经接通冷却水。   
第5,894行: 第5,903行:
(3) 如果没有已校准的流量计,使用合适尺寸的量筒测量燃油流量。在确保点火系统已关闭后,打开燃烧器电动机/燃油泵。用一个塑料或橡胶管将燃油收集到量筒中 2 分钟。以加仑每小时为单位确定流量。燃油流量应为每小时 $6 . 0 { \pm } 0 . 2 \ \$ 加仑( $\langle 0 . 3 7 8 { \pm } 0 . 0 1 2 6$ 升/分钟)。   
(3) 如果没有已校准的流量计,使用合适尺寸的量筒测量燃油流量。在确保点火系统已关闭后,打开燃烧器电动机/燃油泵。用一个塑料或橡胶管将燃油收集到量筒中 2 分钟。以加仑每小时为单位确定流量。燃油流量应为每小时 $6 . 0 { \pm } 0 . 2 \ \$ 加仑( $\langle 0 . 3 7 8 { \pm } 0 . 0 1 2 6$ 升/分钟)。   


# (e) 校准   
(e) 校准   


(1) 将燃烧器定位在热流计前面,使其居中并使燃烧器锥形筒出口的垂直面距热流计表面为 $1 0 2 \pm 3$ 毫米( $( 4 \pm 0 . 1 2 5 \$ 英寸)。确保燃烧器锥形筒的水平中心线在热流计的水平中心线下方偏离 25.4 毫米(1 英寸)(图 8)。不打乱热流计的位置,旋转燃烧器至热电偶耙前,使得中间的热电偶(7 个热电偶中的第4 个)位于燃烧器锥形筒的中心。   
(1) 将燃烧器定位在热流计前面,使其居中并使燃烧器锥形筒出口的垂直面距热流计表面为 $1 0 2 \pm 3$ 毫米( $( 4 \pm 0 . 1 2 5 \$ 英寸)。确保燃烧器锥形筒的水平中心线在热流计的水平中心线下方偏离 25.4 毫米(1 英寸)(图 8)。不打乱热流计的位置,旋转燃烧器至热电偶耙前,使得中间的热电偶(7 个热电偶中的第4 个)位于燃烧器锥形筒的中心。   
第6,032行: 第6,041行:
   
   


# H25.1 总则   
H25.1 总则   


(a) 本附录规定第 25.1529 和 25.1729 条所需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以及   
(a) 本附录规定第 25.1529 和 25.1729 条所需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以及   
第6,041行: 第6,050行:
的制造厂商对持续适航文件的更改资料。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的制造厂商对持续适航文件的更改资料。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H25.2 格式   
H25.2 格式   


(a) 必须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多本手册。   
(a) 必须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多本手册。   
(b) 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b) 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 H25.3 内容   
H25.3 内容   


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含有下列手册或部分(视适用而定)以及下列资料:   
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含有下列手册或部分(视适用而定)以及下列资料:   
第6,052行: 第6,061行:
(a) 飞机维护手册或部分(1) 概述性资料,包括在维护和预防性维护所需范围内对飞机特点和数据的说明。(2) 飞机及其系统和安装(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的说明。(3) 说明飞机部件和系统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包括适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4) 关于下列细节内容的服务资料:服务点、油箱和流体容器的容量、所用流体的类型、各系统所采用的压力、检查和服务口盖的位置、润滑点位置、所用的润滑剂、服务所需的设备、牵引说明和限制、系留、顶起和调水平的资料。   
(a) 飞机维护手册或部分(1) 概述性资料,包括在维护和预防性维护所需范围内对飞机特点和数据的说明。(2) 飞机及其系统和安装(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的说明。(3) 说明飞机部件和系统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包括适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4) 关于下列细节内容的服务资料:服务点、油箱和流体容器的容量、所用流体的类型、各系统所采用的压力、检查和服务口盖的位置、润滑点位置、所用的润滑剂、服务所需的设备、牵引说明和限制、系留、顶起和调水平的资料。   


# (b) 维护说明书   
(b) 维护说明书   


(1) 飞机的每一部分及其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螺旋桨、附件、仪表和设备的定期维护资料。该资料提供上述各项应予清洗、检查、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并提供检查的程度、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护技术、测试设备或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指明向该件的制造厂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和与本文件适航性限制条款必要的相互参照也必须列人。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飞机持续适航性所需检查频数和范围的检查大纲。   
(1) 飞机的每一部分及其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螺旋桨、附件、仪表和设备的定期维护资料。该资料提供上述各项应予清洗、检查、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并提供检查的程度、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护技术、测试设备或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指明向该件的制造厂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和与本文件适航性限制条款必要的相互参照也必须列人。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飞机持续适航性所需检查频数和范围的检查大纲。   
第6,063行: 第6,072行:
(g) 所需专用工具清单。   
(g) 所需专用工具清单。   


# H25.4 适航限制部分   
H25.4 适航限制部分   


(a)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标题为适航限制的部分,该部分必须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它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部分必须规定:   
(a)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标题为适航限制的部分,该部分必须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它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部分必须规定:   
第6,077行: 第6,086行: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H25.5  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的持续适航文件   
H25.5  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的持续适航文件   


(a) 申请人必须准备第 25.1701 条定义的,适用于 EWIS 的持续适航文件,经局方批准,并包含下列内容:   
(a) 申请人必须准备第 25.1701 条定义的,适用于 EWIS 的持续适航文件,经局方批准,并包含下列内容:   
第6,096行: 第6,105行:
    
    


# I25.1 总则   
I25.1 总则   


(a) 本附录对发动机功率控制系统的安装规定了附加要求。当任一台发动机在起飞中失效时,该系统自动重新调定工作发动机的功率或推力。(b) 在装有设计功能正常的ATTCS 和有关系统的情况下,除本附录规定者外,第25 部的所有适用要求必须得到满足,不应要求机组人员采取增加推力或功率的任何措施。   
(a) 本附录对发动机功率控制系统的安装规定了附加要求。当任一台发动机在起飞中失效时,该系统自动重新调定工作发动机的功率或推力。(b) 在装有设计功能正常的ATTCS 和有关系统的情况下,除本附录规定者外,第25 部的所有适用要求必须得到满足,不应要求机组人员采取增加推力或功率的任何措施。   


# I25.2 定义   
I25.2 定义   


(a) 起飞推力自动控制系统(ATTCS)  ATTCS 定义为起飞中使用的完整自动系统,包括感受发动机失效、输送信号、驱动燃油调节器或功率杆或用工作发动机上的其它装置增加发动机功率以得到预期的推力或功率增量和向驾驶舱提供系统工作信息的所有机械和电气装置。   
(a) 起飞推力自动控制系统(ATTCS)  ATTCS 定义为起飞中使用的完整自动系统,包括感受发动机失效、输送信号、驱动燃油调节器或功率杆或用工作发动机上的其它装置增加发动机功率以得到预期的推力或功率增量和向驾驶舱提供系统工作信息的所有机械和电气装置。   
第6,108行: 第6,117行:
![](images/0fcd5e45bafda7f4aac9565ba7b18fb77dd513dfa96f26920a826b93c3f9ff02.jpg)   
![](images/0fcd5e45bafda7f4aac9565ba7b18fb77dd513dfa96f26920a826b93c3f9ff02.jpg)   


# I25.3  性能和系统可靠性要求   
I25.3  性能和系统可靠性要求   


申请人必须满足下述性能和 ATTCS 可靠性要求:   
申请人必须满足下述性能和 ATTCS 可靠性要求:   
第6,114行: 第6,123行:
(a) 在临界时间间隔内,ATTCS 失效或ATTCS 内的一个失效组合:(1) 不应妨碍进入最大批准起飞推力或功率,或必须证明是不可能事件。(2) 不应导致推力或功率的显著损失或减少,或必须证明是极不可能事件。(b) 必须表明在临界时间间隔内ATTCS 和发动机同时失效是极不可能的。(c) 在起飞过程中在最临界点发生一台发动机失效而 ATTCS 系统发挥功能的情况下,必须符合第25 部所有适用的性能要求。   
(a) 在临界时间间隔内,ATTCS 失效或ATTCS 内的一个失效组合:(1) 不应妨碍进入最大批准起飞推力或功率,或必须证明是不可能事件。(2) 不应导致推力或功率的显著损失或减少,或必须证明是极不可能事件。(b) 必须表明在临界时间间隔内ATTCS 和发动机同时失效是极不可能的。(c) 在起飞过程中在最临界点发生一台发动机失效而 ATTCS 系统发挥功能的情况下,必须符合第25 部所有适用的性能要求。   


# I25.4 推力调定   
I25.4 推力调定   


在起飞滑跑开始时的每台发动机起始起飞推力或功率的调定值不得小于下述任一值:   
在起飞滑跑开始时的每台发动机起始起飞推力或功率的调定值不得小于下述任一值:   
第6,124行: 第6,133行:
(c) 当推力或功率从初始起飞推力或功率增加到最大批准起飞推力或功率时,表明发动机没有危险的响应特性的值。   
(c) 当推力或功率从初始起飞推力或功率增加到最大批准起飞推力或功率时,表明发动机没有危险的响应特性的值。   


# I25.5 动力装置操纵器件   
I25.5 动力装置操纵器件   


(a) 除第 25.1141 条的要求外,ATTCS(包括有关系统在内)的任何单一失效或故障,或其可能的组合,还不得引起安全所必需的任何动力装置功能失效。   
(a) 除第 25.1141 条的要求外,ATTCS(包括有关系统在内)的任何单一失效或故障,或其可能的组合,还不得引起安全所必需的任何动力装置功能失效。   


# (b) 必须将 ATTCS 设计成:   
(b) 必须将 ATTCS 设计成:   


(1) 在起飞中当任何一台发动机失效后,能使工作发动机的推力或功率达到最大批准起飞推力或功率而又不超过发动机使用限制;   
(1) 在起飞中当任何一台发动机失效后,能使工作发动机的推力或功率达到最大批准起飞推力或功率而又不超过发动机使用限制;   
第6,138行: 第6,147行:
(4) 备有一种能使飞行机组解除自动功能的装置。该装置必须设计成能防止无意中动作。   
(4) 备有一种能使飞行机组解除自动功能的装置。该装置必须设计成能防止无意中动作。   


# I25.6 动力装置仪表   
I25.6 动力装置仪表   


除第25.1305 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除第25.1305 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6,178行: 第6,187行:
本附录详细说明飞机-发动机组合的延程运行(ETOPS)批准的适航要求。对于双发飞机,申请人必须符合本附录K25.1 条和K25.2条。对于多于两台发动机的飞机,申请人必须符合本附录 K25.1 条和 K25.3 条。   
本附录详细说明飞机-发动机组合的延程运行(ETOPS)批准的适航要求。对于双发飞机,申请人必须符合本附录K25.1 条和K25.2条。对于多于两台发动机的飞机,申请人必须符合本附录 K25.1 条和 K25.3 条。   


# K25.1 设计要求   
K25.1 设计要求   


K25.1.1 符合性   
K25.1.1 符合性   
第6,184行: 第6,193行:
飞机-发动机组合必须按照申请人寻求批准的最大飞行时间和最长备降时间符合本部的要求。   
飞机-发动机组合必须按照申请人寻求批准的最大飞行时间和最长备降时间符合本部的要求。   


# K25.1.2 人为因素   
K25.1.2 人为因素   


申请人必须考虑机组负荷、运行状态、以及其申请批准的最长备降时间内,连续运行过程中由于失效对机组和乘客的生理需求造成的影响。   
申请人必须考虑机组负荷、运行状态、以及其申请批准的最长备降时间内,连续运行过程中由于失效对机组和乘客的生理需求造成的影响。   


# K25.1.3 飞机系统   
K25.1.3 飞机系统   


(a) 结冰条件下的运行   
(a) 结冰条件下的运行   
第6,194行: 第6,203行:
(1) 飞机必须按第25.1419 条取得结冰条件下的运行许可(2) 飞机必须能够在下述严重结冰的情况下安全进行ETOPS 备降:(i) 在一台发动机失效或座舱释压后,飞机必须在某一高度飞行遭遇的结冰条件。(ii) 在本部附录C 指定的连续最大结冰条件下(液态水含量系数为1.0)保持15 分钟。(iii) 在本部附录 C 指定的结冰条件下,近进和着陆过程中结聚的冰。(b) 电源供给。飞机必须至少装有三套独立的电源系统。(c) 有时间限制的系统。申请人必须确定每一个有时间限制的 ETOPS 重要系统的系统时间性能。   
(1) 飞机必须按第25.1419 条取得结冰条件下的运行许可(2) 飞机必须能够在下述严重结冰的情况下安全进行ETOPS 备降:(i) 在一台发动机失效或座舱释压后,飞机必须在某一高度飞行遭遇的结冰条件。(ii) 在本部附录C 指定的连续最大结冰条件下(液态水含量系数为1.0)保持15 分钟。(iii) 在本部附录 C 指定的结冰条件下,近进和着陆过程中结聚的冰。(b) 电源供给。飞机必须至少装有三套独立的电源系统。(c) 有时间限制的系统。申请人必须确定每一个有时间限制的 ETOPS 重要系统的系统时间性能。   


# K25.1.4 推进系统   
K25.1.4 推进系统   


(a) 燃油系统设计。在任何未表明为极不可能的飞机失效状态下,必须按照第 25.955条要求的压力和燃油流量向工作发动机提供完成 ETOPS 飞行(包括申请人寻求批准的最长备降时间)所需的燃油。必须考虑的失效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交输活门失效,自动燃油管理系统失效和正常发电失效。   
(a) 燃油系统设计。在任何未表明为极不可能的飞机失效状态下,必须按照第 25.955条要求的压力和燃油流量向工作发动机提供完成 ETOPS 飞行(包括申请人寻求批准的最长备降时间)所需的燃油。必须考虑的失效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交输活门失效,自动燃油管理系统失效和正常发电失效。   
第6,219行: 第6,228行:
(c) 发动机滑油箱设计。发动机滑油箱盖必须符合CCAR-33 部第 33.71(c)(4)条。   
(c) 发动机滑油箱设计。发动机滑油箱盖必须符合CCAR-33 部第 33.71(c)(4)条。   


# K25.1.5 发动机状态监控   
K25.1.5 发动机状态监控   


必须指定和确认发动机状态监控程序,并符合 CCAR-33 部相应要求。   
必须指定和确认发动机状态监控程序,并符合 CCAR-33 部相应要求。   


# K25.1.6 构型、维护和程序   
K25.1.6 构型、维护和程序   


申请人必须在构型维护程序(CMP)文件中列出任何构型、运行和维护要求、硬件寿命、MMEL 限制和 ETOPS 批准。   
申请人必须在构型维护程序(CMP)文件中列出任何构型、运行和维护要求、硬件寿命、MMEL 限制和 ETOPS 批准。   


# K25.1.7 飞机飞行手册   
K25.1.7 飞机飞行手册   


飞机飞行手册必须包含适用于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下列信息:   
飞机飞行手册必须包含适用于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下列信息:   
第6,246行: 第6,255行:
    
    


# K25.2 双发飞机   
K25.2 双发飞机   


双发飞机的 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必须使用本附录 K25.2.1, K25.2.2 或 K25.2.3条描述的一种方法。   
双发飞机的 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必须使用本附录 K25.2.1, K25.2.2 或 K25.2.3条描述的一种方法。   


# K25.2.1 服役经历的方法   
K25.2.1 服役经历的方法   


用服役经历的方法进行 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在进行本附录 K25.2.1(c)和K25.2.1(d)条指定的评估前,以及在本附录 K25.2.1(e)条指定的试飞前,必须符合本附录K25.2.1(a)和 K25.2.1(b)条。   
用服役经历的方法进行 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在进行本附录 K25.2.1(c)和K25.2.1(d)条指定的评估前,以及在本附录 K25.2.1(e)条指定的试飞前,必须符合本附录K25.2.1(a)和 K25.2.1(b)条。   
第6,301行: 第6,310行:
(e) 飞机飞行试验。申请人必须进行飞行试验以证实飞行机组有能力在一台发动机失效、且出现服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ETOPS 重要系统失效和故障的最坏情况下安全进行ETOPS 备降。飞行试验必须验证示范的失效和故障情况下飞机的飞行品质和性能。   
(e) 飞机飞行试验。申请人必须进行飞行试验以证实飞行机组有能力在一台发动机失效、且出现服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ETOPS 重要系统失效和故障的最坏情况下安全进行ETOPS 备降。飞行试验必须验证示范的失效和故障情况下飞机的飞行品质和性能。   


# K25.2.2 早期的 ETOPS 方法   
K25.2.2 早期的 ETOPS 方法   


使用早期ETOPS 方法进行 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使用早期ETOPS 方法进行 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6,371行: 第6,380行:
(c) 本附录 K25.2.1(e)条的飞行试验要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c) 本附录 K25.2.1(e)条的飞行试验要求。交通运输部2016 年3 月17 日第四次修订   


# K25.3 多于两发的飞机   
K25.3 多于两发的飞机   


对于多于两发飞机的 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必须采用本附录 K25.3.1, K25.3.2,或K25.3.3 条所述的一种方法。   
对于多于两发飞机的 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必须采用本附录 K25.3.1, K25.3.2,或K25.3.3 条所述的一种方法。   


# K25.3.1 服役经历方法   
K25.3.1 服役经历方法   


用服役经历方法进行 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在进行本附录 K25.3.1(b)条指定的评估前,以及在本附录K25.3.1(c)条指定的试飞前,必须符合本附录K25.3.1(a)条。   
用服役经历方法进行 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在进行本附录 K25.3.1(b)条指定的评估前,以及在本附录K25.3.1(c)条指定的试飞前,必须符合本附录K25.3.1(a)条。   
第6,486行: 第6,495行:
=== 附录 M 燃油箱系统降低可燃性的措施 ===   
=== 附录 M 燃油箱系统降低可燃性的措施 ===   


# M25.1 燃油箱可燃性暴露的要求   
M25.1 燃油箱可燃性暴露的要求   


(a) 按照本部附录N确定的每一燃油箱的机队平均可燃暴露时间不得超过本部附录N定义的可燃性暴露评估时间(FEET)的 $3 \%$ 。如果采用了降低可燃性措施(FRM),则在这$3 \%$ 当中,下列每段时间均不得超过 FEET 的 $1 . 8 \%$ :   
(a) 按照本部附录N确定的每一燃油箱的机队平均可燃暴露时间不得超过本部附录N定义的可燃性暴露评估时间(FEET)的 $3 \%$ 。如果采用了降低可燃性措施(FRM),则在这$3 \%$ 当中,下列每段时间均不得超过 FEET 的 $1 . 8 \%$ :   
第6,495行: 第6,504行:
该阶段总的时间来计算平均可燃性暴露。(3) 本段的符合性可以只用在降低可燃性措施工作情况下放行的航段来表明。   
该阶段总的时间来计算平均可燃性暴露。(3) 本段的符合性可以只用在降低可燃性措施工作情况下放行的航段来表明。   


# M25.2 表明符合性   
M25.2 表明符合性   


(a) 申请人必须提交由分析、地面试验和飞行试验或者它们的组合所得到的数据,以:   
(a) 申请人必须提交由分析、地面试验和飞行试验或者它们的组合所得到的数据,以:   
第6,501行: 第6,510行:
(1) 验证在本附录 M25.1 条所要求的分析中所使用的参数;(2) 证实为表明符合本附录 M25.1 条而采用的 FRM 措施对于限制每一油箱所有隔舱的可燃性暴露是有效的;且(3) 描述飞行的每一阶段中,FRM 可能不工作的情况。(b) 对于申请批准的 FRM,申请人必须验证在所有对其性能有影响的飞机或发动机构型下,FRM 均满足本附录M25.1 条要求。   
(1) 验证在本附录 M25.1 条所要求的分析中所使用的参数;(2) 证实为表明符合本附录 M25.1 条而采用的 FRM 措施对于限制每一油箱所有隔舱的可燃性暴露是有效的;且(3) 描述飞行的每一阶段中,FRM 可能不工作的情况。(b) 对于申请批准的 FRM,申请人必须验证在所有对其性能有影响的飞机或发动机构型下,FRM 均满足本附录M25.1 条要求。   


# M25.3 可靠性指示和维修可达   
M25.3 可靠性指示和维修可达   


(a) 必须提供可靠性指示以识别FRM 的隐性失效。对于确保具有FRM 措施的燃油箱满足本附录M25.1 条列出的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要求来讲,该识别是必需的,包括当FRM 不工作时。   
(a) 必须提供可靠性指示以识别FRM 的隐性失效。对于确保具有FRM 措施的燃油箱满足本附录M25.1 条列出的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要求来讲,该识别是必需的,包括当FRM 不工作时。   
第6,509行: 第6,518行:
(c) 具有 FRM 的燃油箱(包括通过通气系统连通的其他油箱)和在正常或失效情况下可能存在危险气体的有限空间或封闭区域的接近口盖和面板,必须用永久的标记或标牌警告维修人员可能存在有潜在危险的气体。   
(c) 具有 FRM 的燃油箱(包括通过通气系统连通的其他油箱)和在正常或失效情况下可能存在危险气体的有限空间或封闭区域的接近口盖和面板,必须用永久的标记或标牌警告维修人员可能存在有潜在危险的气体。   


# M25.4 适航限制和程序   
M25.4 适航限制和程序   


(a) 如果为符合本附录 M25.1 条而使用 FRM,对于其内部为满足 M25.1 条要求所需的部件,必须为识别其失效所必需的所有维护或检查工作确定适航限制。   
(a) 如果为符合本附录 M25.1 条而使用 FRM,对于其内部为满足 M25.1 条要求所需的部件,必须为识别其失效所必需的所有维护或检查工作确定适航限制。   
第6,515行: 第6,524行:
(b) 必须制定维护程序以识别 FRM 维护过程中要考虑的任何危害。这些程序必须纳入持续适航文件(ICA)中。   
(b) 必须制定维护程序以识别 FRM 维护过程中要考虑的任何危害。这些程序必须纳入持续适航文件(ICA)中。   


# M25.5 可靠性报告   
M25.5 可靠性报告   


飞机部件失效对FRM 可靠性的影响必须实时评估。申请人/持证人必须做以下工作:(a) 拿出确保FRM 可靠性数据收集的有效措施。该措施必须提供影响FRM 可靠性的数据,比如部件失效。(b) 除非局方已经批准替代的报告程序,否则按照 CCAR-26 部的要求,在进入服役的最初5 年内每6 个月要向局方递交一份报告。之后,延续的每6 个月报告可由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可靠性跟踪方式替代。或者如果确定 FRM 的可靠性满足并且能够持续满足本附录M25.1 条的可燃性暴露要求,每 6 个月报告的要求可以取消。(c) 按照 CCAR-26 部确定的经局方批准的时间表制定服务文件或修订适用的飞机手册,以纠正服役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能导致燃油箱的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超过本附录M25.1 条规定的 FRM 失效。   
飞机部件失效对FRM 可靠性的影响必须实时评估。申请人/持证人必须做以下工作:(a) 拿出确保FRM 可靠性数据收集的有效措施。该措施必须提供影响FRM 可靠性的数据,比如部件失效。(b) 除非局方已经批准替代的报告程序,否则按照 CCAR-26 部的要求,在进入服役的最初5 年内每6 个月要向局方递交一份报告。之后,延续的每6 个月报告可由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可靠性跟踪方式替代。或者如果确定 FRM 的可靠性满足并且能够持续满足本附录M25.1 条的可燃性暴露要求,每 6 个月报告的要求可以取消。(c) 按照 CCAR-26 部确定的经局方批准的时间表制定服务文件或修订适用的飞机手册,以纠正服役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能导致燃油箱的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超过本附录M25.1 条规定的 FRM 失效。   
第6,524行: 第6,533行:
   
   


# N25.1 概述   
N25.1 概述   


(a) 本附录规定了为满足第 25.981 条(b)和附录 M 所需进行的燃油箱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分析的要求。对于安装在铝制机翼内的燃油箱,如果能够证实该油箱为传统的非加热机翼油箱,则定性的评估就足够了。   
(a) 本附录规定了为满足第 25.981 条(b)和附录 M 所需进行的燃油箱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分析的要求。对于安装在铝制机翼内的燃油箱,如果能够证实该油箱为传统的非加热机翼油箱,则定性的评估就足够了。   
第6,532行: 第6,541行:
(c) 以下定义、输入变量和数据表格必须在确定特定机型的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的程序中使用。   
(c) 以下定义、输入变量和数据表格必须在确定特定机型的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的程序中使用。   


# N25.2 定义   
N25.2 定义   


(a) 总体燃油平均温度(按体积计算的),是指燃油箱内或燃油箱不同区域(如果油箱被隔板或隔舱分隔)的燃油平均温度。   
(a) 总体燃油平均温度(按体积计算的),是指燃油箱内或燃油箱不同区域(如果油箱被隔板或隔舱分隔)的燃油平均温度。   
第6,558行: 第6,567行:
燃油箱内燃油蒸气浓度的变化。(n) 空余空间,是指燃油箱内未被液体燃油占据的容积部分。   
燃油箱内燃油蒸气浓度的变化。(n) 空余空间,是指燃油箱内未被液体燃油占据的容积部分。   


# N25.3 燃油箱可燃性暴露分析   
N25.3 燃油箱可燃性暴露分析   


(a) 必须对评估的燃油箱进行可燃性暴露分析,以确定所评估飞机和燃油类型的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对于被隔板或隔舱分隔成不同部分的燃油箱,必须对油箱的每一部分或者可燃性暴露最高的部分进行分析。分析中不允许考虑运输效应。分析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认可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本条 N25.3(b)和(c)指定的参数必须在燃油箱可燃性暴露“Monte Carlo”分析中使用。   
(a) 必须对评估的燃油箱进行可燃性暴露分析,以确定所评估飞机和燃油类型的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对于被隔板或隔舱分隔成不同部分的燃油箱,必须对油箱的每一部分或者可燃性暴露最高的部分进行分析。分析中不允许考虑运输效应。分析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认可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本条 N25.3(b)和(c)指定的参数必须在燃油箱可燃性暴露“Monte Carlo”分析中使用。   
第6,566行: 第6,575行:
(1) 在整个可燃性暴露评估时间内,全部预期的运行条件下,FRM 工作正常,但由于燃油箱通气系统或其他原因无法保持燃油箱不可燃的任何时间段。(2) 如果请求按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放行,可靠性分析中假设的时间段(对于10 天 MMEL 放行限制,必须是 60 飞行小时,除非局方已批准了可替代的时间段)。(3) FRM 不能运行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段。FRM 不能运行是由潜在或已知的故障引起,包括可能造成FRM 关断或停止工作的飞机系统关断或失效,而且经过适航当局可接受的试验或分析证实。(4) 可能增加燃油箱可燃性暴露的 FRM 失效的影响。(5) 如果采用的 FRM 受燃油箱内氧气浓度的影响,则从燃油中析出的氧气导致燃油箱或隔舱内超过惰性水平的时间段。申请人必须考虑所评估的燃油箱或隔舱内的燃油中析出的氧气可能导致油箱可燃的所有时间。必须用到的氧气析出率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认可的技术标准定义。(6) 如果采用惰性化系统 FRM,当天最后一个航班后,由于外界温度变化可能进入燃油箱内的空气的影响。夜里 12 个小时外界温度的变化由表4 确定。(e) 申请人必须向适航当局提交燃油箱可燃性的分析以获批准。该分析包括本附录N25.3(c)确定的特定飞机参数、与 N25.3(b)确定的影响可燃性暴露的参数的任何偏离、具体数据和分析中假定的任何适航限制和其他条件。   
(1) 在整个可燃性暴露评估时间内,全部预期的运行条件下,FRM 工作正常,但由于燃油箱通气系统或其他原因无法保持燃油箱不可燃的任何时间段。(2) 如果请求按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放行,可靠性分析中假设的时间段(对于10 天 MMEL 放行限制,必须是 60 飞行小时,除非局方已批准了可替代的时间段)。(3) FRM 不能运行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段。FRM 不能运行是由潜在或已知的故障引起,包括可能造成FRM 关断或停止工作的飞机系统关断或失效,而且经过适航当局可接受的试验或分析证实。(4) 可能增加燃油箱可燃性暴露的 FRM 失效的影响。(5) 如果采用的 FRM 受燃油箱内氧气浓度的影响,则从燃油中析出的氧气导致燃油箱或隔舱内超过惰性水平的时间段。申请人必须考虑所评估的燃油箱或隔舱内的燃油中析出的氧气可能导致油箱可燃的所有时间。必须用到的氧气析出率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认可的技术标准定义。(6) 如果采用惰性化系统 FRM,当天最后一个航班后,由于外界温度变化可能进入燃油箱内的空气的影响。夜里 12 个小时外界温度的变化由表4 确定。(e) 申请人必须向适航当局提交燃油箱可燃性的分析以获批准。该分析包括本附录N25.3(c)确定的特定飞机参数、与 N25.3(b)确定的影响可燃性暴露的参数的任何偏离、具体数据和分析中假定的任何适航限制和其他条件。   


# N25.4 变量和数据表   
N25.4 变量和数据表   


在进行可燃性暴露分析确定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时,必须使用以下数据。用于计算机队可燃性暴露的变量必须包括外界大气温度、航段距离、可燃性暴露评估时间、燃油闪点、燃油箱的热特性、过夜温降和油箱空余空间中燃油析出的氧气含量。   
在进行可燃性暴露分析确定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时,必须使用以下数据。用于计算机队可燃性暴露的变量必须包括外界大气温度、航段距离、可燃性暴露评估时间、燃油闪点、燃油箱的热特性、过夜温降和油箱空余空间中燃油析出的氧气含量。   
焦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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