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雨桐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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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行: | 第177行: | ||
2.2.1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2.2.1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应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同步 ; | ||
2 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 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 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 报 警 ; | 2 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 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 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 报 警 ; | ||
第239行: | 第237行: | ||
3.4.2 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 3.4.2 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 ||
1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 | 1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 的单、多层甲、乙、丙类厂房 ; | ||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 |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 | ||
第299行: | 第295行: | ||
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 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 ||
3 | 3 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 ||
4 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 4 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 ||
第323行: | 第317行: | ||
3 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 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 3 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 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 ||
4 | 4 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 | ||
4.1.6 附设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 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 . 1 .4条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4.1.6 附设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 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 . 1 .4条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393行: | 第385行: | ||
4.2.5 甲、乙类仓库和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 | 4.2.5 甲、乙类仓库和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 | ||
4.2.6 | 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 ||
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 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 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 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 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 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 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
第405行: | 第395行: | ||
4.3.1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 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 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 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 4.3.1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 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 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 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 ||
4.3.2 | 4.3.2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 立设置。 |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 立设置。 | ||
第415行: | 第405行: | ||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 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 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 ||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 | |||
2) | |||
3) 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² 的任 一楼层均应设 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 | 3) 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² 的任 一楼层均应设 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 | ||
第463行: | 第449行: | ||
4.3.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 4.3.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 的楼层; | ||
2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 2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 ||
第469行: | 第455行: | ||
3 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 | 3 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 | ||
4 | 4 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 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 ||
4.3.8 I 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 4.3.8 I 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 ||
第705行: | 第689行: | ||
6.2.3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 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 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 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 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 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 | 6.2.3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 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 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 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 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 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 | ||
6.2.4 | 6.2.4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构造竖向蔓延的措施。 | ||
=== 6.3 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 === | === 6.3 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 === | ||
第765行: | 第747行: | ||
4 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 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 级防火门的要求。 | 4 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 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 级防火门的要求。 | ||
6.4.5 | 6.4.5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应 用于平时使用的公共场所的疏散出口处。 | ||
6.4.6 设置在防火墙和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3 . 00h 的防火隔墙 上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 | 6.4.6 设置在防火墙和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3 . 00h 的防火隔墙 上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 | ||
第839行: | 第819行: | ||
3 交通换乘厅、换乘通道。 | 3 交通换乘厅、换乘通道。 | ||
6.5.7 | 6.5.7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下列生产场所和仓库的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 | ||
1 有明火或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 1 有明火或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 ||
第869行: | 第847行: | ||
2 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 2 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 ||
6.6.5 除本规范第6.6. | 6.6.5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 | ||
1 人员密集场所; | 1 人员密集场所; | ||
第933行: | 第909行: | ||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 ||
2 |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 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 .0m, 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 宽度不应小于1 . 1m; | ||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 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 . 1m; |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 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 . 1m; | ||
第949行: | 第923行: | ||
2 甲、乙类物质的储存场所; | 2 甲、乙类物质的储存场所; | ||
3 | 3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公共场所; | ||
4 其他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 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 | |||
5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 5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 ||
第961行: | 第935行: | ||
7.1.8 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7.1.8 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 ||
2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 2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 ||
第1,005行: | 第977行: | ||
2 电梯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电梯用途的标志和操作 说 明 ; | 2 电梯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电梯用途的标志和操作 说 明 ; | ||
3 | 3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规定。 | ||
7.1.13 设置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防 火性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 | 7.1.13 设置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防 火性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 | ||
第1,015行: | 第987行: | ||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 一避难层之间所有 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 |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 一避难层之间所有 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 | ||
2 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 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 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 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 的 防 | 2 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 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 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 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 的 防 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 为甲级防火门。 | ||
3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 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 3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 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 ||
第1,136行: | 第1,106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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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 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 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 | 7.4.2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 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 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 于2个;公共建筑内仅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1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 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 于50m²; | 1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 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 于50m²; | ||
第1,144行: | 第1,114行: | ||
3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15人; | 3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15人; | ||
4 | 4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 | ||
5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 于50m²; | 5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 于50m²; | ||
第1,266行: | 第1,234行: | ||
8.1.3 设置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8.1.3 设置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1 灭火剂应适用于扑救设置场所或保护对象的火灾类型,不 应用于扑救遇灭火介质会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 的火灾; | ||
2 灭火设施应满足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的 要求 ; | 2 灭火设施应满足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的 要求 ; | ||
第1,448行: | 第1,416行: | ||
===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
8.3.1 |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1 丙类高层厂房; | 1 丙类高层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