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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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 建筑防火要求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范。

1.0.2 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扩建 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 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 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1.0.4 城镇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 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 系统。

1.0.5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 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 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 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

1.0.6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一级汽车 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

1.0.7 城市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边界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 加气合建站不应小于50m, 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 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200m 。 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 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 于 5 0m。

1.0.8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

·1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 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9 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 基 本 规 定

2.1 目标与功能

2.1.1 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层 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2.1.2 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

1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

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 续性 ;

3 保护公共利益;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2.1.3 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 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

2 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 需要的设施;

3 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 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4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 的要求。

2.1.4 在赛事、博览、避险、救灾及灾区生活过渡期间建设的临时 建筑或设施,其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灾 区过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区域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 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 且 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2.1.5 厂房内的生产工艺布置和生产过程控制,工艺装置、设备

与仪器仪表、材料等的设计和设置,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 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2.1.6 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其建设位置、封闭段的长度、 交通流量、通行车辆的类型、环境条件及附近消防站设置情况等因 素综合确定。

2.1.7 建筑中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 部位,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当采用泄压、减压、结构抗 爆或防爆措施时,应保证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在燃烧爆炸产生的 压强作用下仍能发挥其承载功能。

2.1.8 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环境内,可 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均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或静电积累的 性能。

2.1.9 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 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 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 规定 :

1\_ 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 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 清扫 ;

3 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 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 蔓延。

2.2 消防救援设施

2.2.1 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进深、规模 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2.2 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 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 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 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 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 当利用 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 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 标志。

2.2.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 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 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2.2.5 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 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 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 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 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厂房;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 的丙类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 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 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 的走道;

4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 间和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2.2.6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

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 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 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

2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包括设置在其他建 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 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丙类高层厂房;

5 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2.7 埋深大于15m 的地铁车站公共区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

2.2.8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 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 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 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 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 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 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 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 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开 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 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 排水泵的排水量 不应小于10L/s。

2.2.10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 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IPX5;

4 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 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 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

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 的终端设备。

2.2.11 建筑高度大于250m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在屋顶设置 直升机停机坪。

2.2.12 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和面积应满足直升机安全起降 和救助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机坪与屋面上突出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应急照明装置;

4 停机坪附近应设置消火栓。

2.2.13 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应避免火灾或高温烟气的直接 作用,其结构承载力、设备与结构的连接应满足设计允许的人数停 留和该地区最大风速作用的要求。

2.2.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4 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 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 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 报警。

2.2.1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

钟 同 步 ;

2 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 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 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 报 警 ;

3 应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 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 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进行 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4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 令的时间不应大于45s。

2.2.1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设备或重要设备的核心部件应有备份;

2 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

3 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行时,应能保证电话接警和调度指挥 畅 通 ;

4 火警电话呼入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能切换到火警应 急接警电话线路或设备接警。

3 建筑总平面布局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 要求。

3.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 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 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 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3.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 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25m;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 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 工 业 建 筑

3.2.1 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与明 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2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3 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 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2.4 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 飞机库与 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3 民 用 建 筑

3.3.1 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 列 规 定 :

1 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 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 9m;

3 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11m;

4 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3.3.2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 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3.4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4.1 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 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可 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

3.4.2 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 的单、多层甲、乙、丙类

厂 房 ;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

3 飞 机 库 。

3.4.3 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 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 的其他单、多层 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 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 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3.4.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天 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3.4.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 要 求 ;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 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 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 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 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关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 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 长度大于40m 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 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7 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 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3.4.6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 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3.4.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 的裙房及其他妨碍 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 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 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 要 求 。

4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 难,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 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 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 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 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 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

2 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 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 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3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 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 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 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 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所在防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1.3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1 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3 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

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4 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 . 1 . 7条的规 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 1.8条的规定外,其 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 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 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 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 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 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 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 火极限不低于1 . 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 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1.5 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 符合本规范第4. 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 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6m; 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 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 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2 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油 箱 的 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 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 间、锅炉间分隔。

3 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 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4 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

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

4.1.6 附设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 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 . 1 .4条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置防止 油品流散的设施;

2 变压器室应位于建筑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 及以下楼层;

3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防火门和耐 火极限不低于2 .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

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 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 50h 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

3 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 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 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 极限不低于2 .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 50h 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

3 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 室外或安全出口;

4 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

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6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4.1.9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场所或库房贴邻或组合建造。

4.2 工 业 建 筑

4.2.1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仓库;

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 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4.2.2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 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2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 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3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 火极限不低于2 .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 00h 的楼板 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2.3 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 火极限不低于1 . 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2.4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 及 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 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 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 厂房贴邻。

4.2.5 甲、乙类仓库和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

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

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 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 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 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2.8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中,管、沟不应与相邻 建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采取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 入的措施。

4 . 3 民 用 建 筑

4.3.1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 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 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 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4.3.2\_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 立设置。

3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 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 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

积不应大于300m²;

3) 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² 的任 一楼层均应设 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

4.3.3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上的 楼层;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4.3.4 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4.3.5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 大于54m 的楼层上;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 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且 使 用 人 数 不 应 大 于 3 0 人 。

4.3.6 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 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3.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地下 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 的楼层;

2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3 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

4 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 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4.3.8 I 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3.9 Ⅱ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3.10 Ⅲ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

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 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 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 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 应大于1m³, 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4.3.12 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

4.3.1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与三级生 物安全实验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

4.3.14 交通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乘客公共区、

交通换乘区和通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公共娱乐、演艺或经营性住宿等场所;

2 乘客通行的区域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用于防火隔离的区 域内不应布置任何可燃物体;

3 商业设施内不应使用明火。

4.3.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当设置自动灭火 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 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

2 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 于10000m²;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

4.3.16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木结构建筑和附建于民用建筑中 的汽车库外,其他公共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m²。

2对于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500m²;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200m²; 对于四级耐 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600m²。

3 对于地下设备房,不应大于1000m²; 对于地下其他区域, 不应大于500m²。

4 当防火分区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面积可以增加 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 1/2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4.3.17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分隔 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 的区域且防火分隔措施应可靠、 有效。

4.4 其 他 工 程

4.4.1 地铁车站的公共区与设备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车

站内的商业设施和非地铁功能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内不应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 在站厅的乘客疏散区、站台层、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 客疏散的专用通道内,不应布置商业设施或非地铁功能设施;

3 站厅公共区内的商业设施不应经营或储存甲、乙类火灾危 险性的物品,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物品。

4.4.2 地铁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换乘通道、换乘厅与 非地铁功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4.3 地铁工程中的下列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门 (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 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 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 灾报警设备室)、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

2 变电站、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

3 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

4 废水泵房、通风机房、蓄电池室;

5 车站和车辆基地内火灾时需继续运行的其他房间。

4.4.4 在地铁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的建筑时,车辆 基地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 的 楼板分隔,车辆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梁和墙体的耐火极限均不应 低于3 . 00h, 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 . 00h。

4.4.5 交通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 他辅助用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等与车 行隧道分隔。

·

● 20

5 建筑结构耐火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建筑的耐火等级或工程结构的耐火性能,应与其火灾 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灾扑救难度等相 适应。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2.00h 。一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 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4 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 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 证其耐火性能:

1 金属结构或构件;

2 木结构或构件;

3 组合结构或构件;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5.1.5 下列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I 类汽车库,I 类修车库;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或修车库;

3 其他高层汽车库。

5.1.6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Ⅱ类汽车库、Ⅱ类修车库、变电站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7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

除可采用木结构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章的 规定。

5.2 工 业 建 筑

5.2.1 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 一 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高层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 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其他多层丙 类仓库;

3 I 类飞机库。

5.2.2 除本规范第5.2. 1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 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² 的单层甲、乙类厂房;

2 高架仓库;

3 Ⅱ、Ⅲ类飞机库;

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 建筑 ;

5 高层厂房、高层仓库。

5.2.3 除本规范第5 .2 . 1条和第5 .2 .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 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甲、乙类厂房;

2 单、多层丙类厂房;

3 多层丁类厂房;

4 单、多层丙类仓库;

5 多层丁类仓库。

5.2.4 丙、丁类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 口或疏散楼梯;

3 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3 . 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 . 00h 的楼板分隔。

5.3 民 用 建 筑

5.3.1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 一 级: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二层和二层半式、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A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4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3.2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一层和 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4 B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5 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

消防站;

6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7 用于灾时避难的建筑。

5.3.3 除本规范第5 .3 . 1条、第5 .3 .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 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

2 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

5.4 其 他 工 程

5.4.1 地铁工程地下出入口通道、地上控制中心建筑、地上主变 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地铁的地上车站建筑的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三级。

5.4.2 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性能应与其车流量、隧道封闭 段长度、通行车辆类型和隧道的修复难度等情况相适应。

5.4.3 城市交通隧道的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一 级。城市交通隧道的地面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 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 建筑构造与装修

6.1 防 火 墙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 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 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 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6.1.2 防火墙任 一侧的建筑结构或构件以及物体受火作用发生 破坏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墙时,防火墙应仍能阻止火灾蔓延至防 火墙的另一侧。

6.1.3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 . 00h 。甲、乙类厂房和甲、 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6.2 防火隔墙与幕墙

6.2.1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 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 另一侧的措施。

6.2.2 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 楼板、屋顶相交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另一侧的防火封堵措施。

6.2.3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 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 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 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 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 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

6.2.4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

腔等构造竖向蔓延的措施。

6.3 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

6.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电梯层 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 . 00h。

6.3.2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竖井应分别独 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6.3.3 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 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 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 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6.3.4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 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 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 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 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 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 域的措施。

6.4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6.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 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馆 建筑的客房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 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门,应 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6.4.2 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

2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 . 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 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

4 室内开向避难走道前室的门、避难间的疏散门;

5 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 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

6.4.3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 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 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 或疏散楼梯的门;

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

7 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8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 . 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6.4.4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 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埋深大于10m 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 火门;

2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门的 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4 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 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 级防火门的要求。

6.4.5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的防护门、防

护密闭门、密闭门,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应 用于平时使用的公共场所的疏散出口处。

6.4.6 设置在防火墙和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3 . 00h 的防火隔墙 上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

6.4.7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道的窗;

2 设置在避难间或避难层中避难区对应外墙上的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2 . 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6.4.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不需要依靠电源等外部动力源而依靠自 重自行关闭的功能;

2 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 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4 在同 一 防火分隔区域的界限处采用多樘防火卷帘分隔时, 应具有同步降落封闭开口的功能。

6.4.9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 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5 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6.5.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 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 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 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6.5.2 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 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门;

2 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 地面 ;

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4 消防专用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 地面。

6.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 应为 A 级 :

1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2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5.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₁ 级,顶 棚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下列设备用房 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 :

1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 钢瓶间等消防设备间;

2 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3 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

4 锅炉房。

6.5.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

2 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₁ 级 ;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墙面装修 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6.5.6 下列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装修材料不应使用 易燃材料、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塑料类制品,顶棚、墙面、地面的内 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 :

1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车站的进出站通道、进出站 厅、候乘厅;

2 地铁车站、民用机场航站楼、城市民航值机厅的公共区;

3 交通换乘厅、换乘通道。

6.5.7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下列生产场所和仓库的顶棚、墙

面、地面和隔断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

1 有明火或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生产场所;

3 甲、乙类仓库;

4 丙类高架仓库、丙类高层仓库;

5 地下或半地下丙类仓库。

6.5.8 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 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 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

6.6 建 筑 保 温

6.6.1 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₂ 级的保温材 料或制品。当采用 B₁ 级 或B₂ 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 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 构造。

6.6.2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 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 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B₁ 级或 B₂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6.3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 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的燃烧性能 均不应低于 B₁级。

6.6.4 除本规范第6.6.2 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 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 的 保温材料或制品: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6.6.5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

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

1 人员密集场所;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6.6.6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 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 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 时,应为 A 级 ;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 时,不应低于 B₁ 级 。

6.6.7 除本规范第6 .6 .3条~第6 .6 .6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 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 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时,应为A 级 ;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不 大 于 5 0m 时,不应低于 B₁ 级。

6.6.8 除本规范第6 .6 .3条~第6 .6 .5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 筑采用与基层墙体人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 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不 应低于 B₁ 级 ;

3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 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6.6.9 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 能应为 A 级 :

1 人员密集场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5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6.10 除本规范第6 . 6 . 3条和第6 . 6 . 9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 外,其他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均 不应低于B₁ 级。当采用B₁ 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的 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建筑的疏散出口数量、位置和宽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 和宽度,避难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等,应与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 险性、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埋深、建筑面积、人员密度、人员 特性等相适应。

7.1.2 建筑中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 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应满足人员 安全疏散的要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建筑的地上楼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其上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2 对于建筑的地下楼层或地下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 程,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下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 宽度的最大值。

7.1.3 建筑中的最大疏散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 性、空间高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使用人员的特点等因素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筑中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 许疏散距离。

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80m, 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 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 .0m, 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 宽度不应小于1 . 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 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 . 1m;

4 净宽度大于4 . 0m 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 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 .0m 的 区 段 。

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 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 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 应小于2 . 1m 。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7.1.6 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 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 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的储存场所;

3\_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公共场所;

4其他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 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

5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6 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

7.1.7 疏散出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 一侧手动开启。开向疏 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 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除住宅的户门可不受限制外,建筑中控 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 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 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7.1.8 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2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 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 体计量表时,应采用敞开楼梯间,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 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或助燃气体 管道。

4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应使用 卷帘。

5 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住宅建 筑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管道井检查门外,疏散楼梯间 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墙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等开口。

6 自然通风条件不符合防烟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采取机械 加压防烟措施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7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 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6.0m²;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² 。 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 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 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10.0m²;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²。

8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上的开口与建筑外墙上的其他相邻 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 . 0m 。 当距离不符合要 求时,应采取防止火势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措施。

7.1.9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使人员在避难层处必须经过避 难区上下。除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 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或应能使人员的疏散路线保持连续。

7.1.10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当埋深不大于10m 或层数不大于2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当埋深大于10m 或层数不小于3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3 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 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 墙分隔;

4 在楼梯的各楼层入口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7.1.11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疏散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 . 10m, 倾斜角度 不应大于45°;

2 除3层及3层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难燃性材 料或木结构外,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3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 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7.1.12 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的功能;

2 电梯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电梯用途的标志和操作 说 明 ;

3\_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规定。

7.1.13 设置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防 火性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

7.1.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且第 一个避难层的楼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7.1.15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 一避难层之间所有 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

2 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 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 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 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 的 防 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

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 为甲级防火门。

3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 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4 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 出口处,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示避难层和楼层位置的灯光指示 标识。

5 避难区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 可开启外窗。

6 避难区应至少有 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 一侧的消防车登高 操作场地范围内。

7.1.16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避难间所在区域设计避难人数避 难的要求;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

3 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 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4 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 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 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 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 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6 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 的管道;

7 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 应急广播;

8 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 示标识。

7.1.17 汽车库或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高层汽车库,应为防烟楼梯间;

2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 的汽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3 地上修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4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应符合本规范第7. 1. 10条的规定。

7.1.18 汽车库内任一 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单层汽车库、位于建筑首层的汽车库,无论汽车库是否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均不应大于60m。

2 其他汽车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45m; 设 置 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7 . 2 工 业 建 筑

7.2.1 厂房中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防火分区或 一 个防火分区的 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 甲类地上生产场所, 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100m² 或同 一 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5人;

2 乙类地上生产场所, 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150m² 或同 一 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0人;

3 丙类地上生产场所, 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250m² 或同 一 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20人;

4 丁、戊类地上生产场所, 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 大于400m² 或同 一 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30人;

5 丙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 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 面积大于50m² 或同 一 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6 丁、戊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 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 建筑面积大于200m² 或同 一 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7.2.2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 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 一 层使用人数大于10 人的厂房,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7.2.3 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

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 库内每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7.2.4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7.3 住 宅 建 筑

7.3.1 住宅建筑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 口不应少于2个: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² 的住宅单元;

2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单元;

3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 距离大于15m 的住宅单元;

4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 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 出口的疏散距离大于10m 的住宅单元。

7.3.2 住宅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 低于1.00h 时,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天于33m 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 火完整性低于1.00h 时,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 间,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 乙级的防火门;

4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 且每层仅设置1部疏散 楼梯的住宅单元,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疏散楼梯应 通至屋面;

5 多个单元的住宅建筑中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 面连通。

7.4 公 共 建 筑

7.4.1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 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 且人数不大 于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 映游艺场所外,符合表7.4.1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7 .4 . 1 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 | | | | | --- | --- | --- | --- | | 建筑的耐火 等级或类型 | 最多 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 面积(m²) | 人 数 | | 一、二级 | 3层 | 200 |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大于50人 | | 三级、木结构建筑 | 3层 | 200 |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大于25人 | | 四级 | 2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大于15人 |

7.4.2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 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 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 于2个;公共建筑内仅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之* *一* *:*

1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 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 于50m²;

2 对于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 房,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 于75m²;

3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15人;

4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

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

5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 于50m²;

6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 于200m²、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疏散门 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7.4.3 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 独立设置。

7.4.4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7.4.5 下列公共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 梯均应为封闭楼梯间:

1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多层医疗建筑、旅馆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类似使用功 能的建筑;

3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建筑;

4 多层商店建筑、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 能的建筑;

5 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7.4.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疏散 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 当容纳人数大于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 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400人。

7.4.7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疏散出 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各自的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和每 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 宽度不应小于表7.4.7的规定值。

表7.4.7 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每100人所需

最小疏散净宽度(m/100 人)

| | | | | | | --- | --- | --- | --- | --- | | 建筑层数或埋深 | | 建筑的耐火等级或类型 | | | | 一 、 二 级 | 三级、木 结构建筑 | 四级 | | 地上楼层 | 1 层 ~ 2 层 | 0.65 | 0.75 | 1.00 | | 3 层 | 0.75 | 1.00 | | | 不小于4层 | 1.00 | 1.25 | | | 地 下 、 半 地 下 楼 层 | 埋深不大于10m | 0.75 | | | | 埋深大于10m | 1.00 | |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 其他人员密集的房间 | 1.00 | | |

2 除不用作其他楼层人员疏散并直通室外地面的外门总净 宽度,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外,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 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大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录像 厅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²计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 其他用途房间的疏散人数,应根据房间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 人 /m² 计 算 。

7.4.8 医疗建筑的避难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 设置避难间 ;

2 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 的洁净手术部及重 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避难间;

3 每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2个,每个护理单元 的避难区净面积不应小于25.0m²;

4 避难间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 1. 16条的 规 定 。

7.5 其 他 工 程

7.5.1 地铁车站中站台公共区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的 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 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 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 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 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 内 全 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7.5.2 地铁车站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地下一层与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侧式站台的车站,每侧站 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位于站厅公共区同方向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净 距不应小于20m;

4 设备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有人值守的设备和管理用 房区域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至 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5.3 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载客运 营地下区间内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7.5.4 地铁工程中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具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联动控制自动释放和断电自动释放的功能,并应能在车站控制 室或消防控制室内手动远程控制。

7.5.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每个舱室均应设置人员逃生口和消 防救援出入口。人员逃生口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尺寸应方便人员 进出,其间距应根据电力电缆、热力管道、燃气管道的敷设情况,管 廊通风与消防救援等需要综合确定。

8 消 防 设 施

8.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1 建筑应设置与其建筑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灾 危险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消防 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除地铁区间、综合管廊的燃气舱和住 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建筑内应配置灭火器。

8.1.2 建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应与所设置场所的火灾危 险性、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环境条件、设置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净高、 使用人员特征、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目标等相适应,满足设置 场所灭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需要,并应有利于人 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8.1.3 设置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_ 灭火剂应适用于扑救设置场所或保护对象的火灾类型,不 应用于扑救遇灭火介质会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 的火灾;

2 灭火设施应满足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的 要求 ;

3 灭火剂储存间的环境温度应满足灭火剂储存装置安全运 行和灭火剂安全储存的要求。

8.1.4 除居住人数不大于500人且建筑层数不大于2层的居住 区外,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 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8.1.5 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上区间和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建 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 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外,下列建 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

2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建筑屋面或高架桥;

3 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

8.1.6 除四类城市交通隧道、供人员或非机动车辆通行的三类城 市交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外,城市交通隧道应设置消防给 水系统。

8.1.7 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 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 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 的甲、乙、丙类厂房;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 的甲、乙、丙类仓库;

3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 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礼堂,座位数大于 1200个的体育馆等建筑;

5 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 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 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6 建筑高度大于15m 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 的办公建 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7 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汽车库和修车库;

8 建筑面积大于300m² 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9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区间、控制中心、车站及长度大于30m 的人行通道,车辆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 的建筑;

10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

8.1.8 除散装粮食仓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厂房或生 产部位、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地上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房中的开包、清花车间, 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房中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

选部位;

2 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 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地上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除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外的其他乙、丙类高层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7 除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单层棉花仓库外,每座占地面 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仓库;

8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²的地上火柴仓库;

9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² 的地上空邮袋库;

10 设计温度高于0℃的地上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 的地上非高架冷库;

11 除本条第7款~第10款规定外,其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丙类仓库;

12 除本条第7款~第11款规定外,其他丙、丁类地上高架 仓库,丙、丁类高层仓库;

13 地下或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丙类仓库。

8.1.9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 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 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 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 大于5000个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

6 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 于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 手术部;

7 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 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

8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9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 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剧场 或礼堂的观众厅;

11 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 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8.1.10 除敞开式汽车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外,I、Ⅱ、Ⅲ 类 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 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I 类的机动 车修车库均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8.1.11-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车间;

2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 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 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场所;

3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4 建筑面积大于60m² 或 储 存 量 大 于 2t 的硝化棉、喷漆棉、 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库房;

5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 实瓶库;

6 特等和甲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1500个 的乙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 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7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0m²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或等 于500m² 的电影摄影棚。

8.1.12 下列建筑应设置与室内消火栓等水灭火系统供水管网直 接连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且消防水泵接合器应位于室外便于消 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安全供水的位置:

1 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 建筑;

2 6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民用建筑;

3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厂房;

4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仓库;

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 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 工程;

6 地铁工程中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或场所;

7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交通隧道;

8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5层及以上 的汽车库;

9\_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0m²或 3 层 及 以 上的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8.2 防烟与排烟

8.2.1 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

1 封闭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避难层、避难间;

5 避难走道的前室,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

8.2.2 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 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 等烟气控制措施: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 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 且经常有人停 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3 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 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4 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

5 建筑面积大于300m² 的地上丙类库房;

6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土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m² 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8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 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 中庭;

10 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 的 疏 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 内长度大于20m 的疏散走道。

8.2.3 除敞开式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m² 的汽 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m² 的修车库可不设置排烟设 施外,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

8.2.4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8.2.5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 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m² 的房间;

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 的 区域。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丙类高层厂房;

2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生产场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 的丙类仓库;

4 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 似用途的建筑;

2 旅馆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 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 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 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 体育馆 ;

7 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 病房楼、手术部等;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 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² 的可燃物 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² 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 一类高层 公共建筑。

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 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9.1 一 般 规 定

9.1.1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 循环使用: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 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 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 小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9.1.2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设置在同 一通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 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 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

9.2 供 暖 系 统

9.2.1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内不应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 射供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内不应采用电热散热器供 暖。在储存或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内使用的电热散热器及 其连接器,应具备相应的防爆性能。

9.2.2 下列场所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 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场所;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作用能引起自燃、 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场所。

9.2.3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和通风换气 等安全措施。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 存场所;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9.3.2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3 排 除 的 不 同 有 害 物 质 混 合 后 能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通 风 系统 ;

4 除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 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9.3.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2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 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

●52

10 电 气

10.1 消 防 电 气

10.1.1 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特级负荷供电;

2 应急电源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至专用母 线段;

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干线应有两个路由。

10.1.2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及工作塔外,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 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丙类仓库;

3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4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5 I 类汽车库;

6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 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

8 一 、二类城市交通隧道。

10.1.3 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仓库;

3 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电影院或剧场,座位数大于3000个 的体育馆;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商店和展览建筑;

5 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

6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地下、半地下商业设施;

7 民用机场航站楼;

8 Ⅱ类、Ⅲ类汽车库和 I 类修车库;

9 本条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10 本条上述规定外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 其 他 公共建筑;

11 水利工程,水电工程;

12 三类城市交通隧道。

10.1.4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 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表10. 1.4 的规定值。

表10.1.4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

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 | | | | --- | --- | --- | | 建筑类别 | | 连续供电时间(h) |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 | 1.5 | |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 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其他公共建筑 | | 1.0 | | 水利工程,水电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 下建筑 | | 1.0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区间和地下车站 | 1.0 | | 地上车站、车辆基地 | 0.5 | | 城市交通隧道 | 一、二类 | 1.5 | | 三类 | 1.0 | |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除上述规定外 的其他建筑 | | 0.5 |

10.1.5 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其中的 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 除三级消防用电负荷外,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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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容量,应能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 电要求。不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10 . 1 . 5的 规定。

表10.1.5 不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

| | | | | --- | --- | --- | | 建筑类别 | 具体类型 | 设计火灾延续时间(h) | | 仓库 | 甲、乙、丙类仓库 | 3.0 | | 丁、戊类仓库 | 2.0 | | 厂房 | 甲、乙、丙类厂房 | 3.0 | | 丁、戊类厂房 | 2.0 | | 公共建筑 | 一类高层建筑、建筑体积 大于100000m³的公共建筑 | 3.0 | | 其他公共建筑 | 2.0 | | 住宅建筑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 2.0 | | 其他住宅建筑 | 1.0 | | 平时使用的 人民防空工程 |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m² | 1.0 | |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 2.0 | | 城市交通隧道 | 一、二类 | 3.0 | | 三类 | 2.0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 2.0 |

10.1.6 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 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 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 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 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 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 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7 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在建筑的设计火灾 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

10.1.8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 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 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1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 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

5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 修车库;

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车辆基地、地下 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8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

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 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 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 的天桥和连廊;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²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 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 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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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10.1.10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 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 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1x;

3 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10.1.1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 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 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1.12 可能处于潮湿环境内的消防电气设备,外壳的防尘与防 水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交通隧道,不应低于IP55;

2 对于城市综合管廊及其他潮湿环境,不应低于IP45。

10.2 非消防电气线路与设备

10.2.1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具有无 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10.2.2-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电力电缆和数据通信线缆、城市综合 管廊工程中的电力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₁ 级的电缆或阻 燃型电线。

10.2.3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 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2 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 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 措施 ;

3 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 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门 应 采用甲级防火门。

10.2.4 城市交通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在 隧道内借道敷设的10kV 及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 的耐火结构与隧道内的其他区域分隔。

10.2.5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 筑,仓库区域,危险品站台,及其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相互间的最 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或电塔高度的1 .5倍。1kV 及以上的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性建筑屋面。

11 建 筑 施 工

11.0.1 建筑施工现场应根据场内可燃物数量、燃烧特性、存放方 式与位置,可能的火源类型和位置,风向、水源和电源等现场情况 采取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或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消防安全 要求;

2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建筑、固定动火作业区、邻近 人员密集区、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及其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防火 要求 ;

3 当可燃材料堆场及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上方 或附近有架空高压电力线时,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2.5条的 规定;

4 固定动火作业区应位于可燃材料存放位置及加工场所、易 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1.0.2 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水源、配置灭火器材,在建高层 建筑应随建设高度同步设置消防供水竖管与消防软管卷盘、室内 消火栓接口。在建建筑和临时建筑均应设置疏散门、疏散楼梯等 疏散设施。

11.0.3 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用房与生活用房、发电机房、变 配电站、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和可燃材料与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当 围护结构、房间隔墙和吊顶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芯材的燃烧性能 应为 A 级 。

11.0.4 扩建、改建建筑施工时,施工区域应停止建筑正常使用。 非施工区域如继续正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外部 消防救援;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清理作 业现场的可燃物,作业现场及其下方或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应 采取防火措施;

4 不应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或易燃材料上动火作业;

5 不应在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炉,以及高温 直接取暖设备。

11.0.5 保障施工现场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供电电源应能在火灾 时保持不间断供电,供配电线路应为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11.0.6 施工现场临时供配电线路选型、敷设,照明器具设置,施 工所需易燃和可燃物质使用、存放,用火、用电和用气均应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

12 使用与维护

12.0.1 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 施周围应设置防止机动车辆撞击的设施。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 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m 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并应在明显位 置设置警示标志。

12.0.2 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持畅 通,其范围内不应存放机动车辆,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可能影 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 操作场地的标识和不得占用、阻塞的警示标志。

12.0.3 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闪点低于60℃的液 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 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

12.0.4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 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3 瓶装液化石油气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分开存放;

4 充装量不小于50kg 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 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5 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超量罐装,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 气瓶;

6 不应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倾倒残液或 私自灌气。

12.0.5 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使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房间, 应防止可燃气体在室内积聚。

12.0.6 在建筑使用或运营期间,应确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畅 通,不被占用、堵塞或封闭。

12.0.7 照明灯具使用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开关、插座和照明灯 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